@ (主席:)
  • 繼續開會(18時12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7會期第14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第一位請蔣委員絜安,並截止發言登記。
    蔣委員絜安:(18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最近一次之修正是在107年1月3日修正施行,該次修正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案之提案、連署門檻,公民投票之成案數隨之增加,依規定於同年11月24日舉行之九合一選舉同日辦理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民怨四起。復自受理公民投票提案至舉行投票之過程,因法律適用及行政作業流程爭議衍生多件公民投票訴訟,導致輿論不斷,為免相關爭議再次發生,本法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規定、提案人名冊未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主管單位應不予受理,修正主管機關審核時間為六十日;提案人名冊之提案人數不足時,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二、隨著公民投票之提案數有增加之趨勢,為使戶政機關有充分查對時間,爰修正戶政機關查對期日為六十日。三、為使民眾就公民投票案有充足的討論時間,爰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四、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畫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同時公民投票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爰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五、鑒於公民投票案之提出迄投票結束止,乃一系列過程,爰增訂過渡條款,使業經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之案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上意見,敬請支持,謝謝。
  •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8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法一定要修正!何以需要修正?何謂公投?公投就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即人民直接作主!人民要直接作主,必須是人民能獨立判斷,且所提之公投內容須經充分討論與溝通,經大家思辯後做自己的決定,這才是真正公投!非常遺憾,上一次修改公投法時,因為從鳥籠公投至完全釋放,致使2018年的公投案一下子冒出十個,讓很多人對公投內容完全不清楚,甚至人云亦云。加上時間短暫,也造成很多人無法充分掌握訊息,進而假訊息瀰漫。如要讓公投能真正回復直接民主,人民自己作主,且對於所提出的公投案能充分進行溝通、討論,並絕對公開資訊以防止假訊息,那麼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讓公投與選舉綁在一起!為何?因為當公投與選舉綁在一起時,就會變成民粹而非民主,這點從2018年的公投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瑞士是全世界最早實施直接民主的國家,他們就是將公投與選舉分開,同時限制一年只能有四次公投,每一次只能三案,每一案均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與辯論,並透過這樣的說服過程來讓公投通過。
    為了讓公投回到真正的人民作主,由人民自己決定,就必須讓公投與選舉脫鉤,同時增加、拉長提案時間、審議時間及辯論時間,使人民得以真正討論、辯論,進而讓所有資訊公開。在2018年的公投裡,政府列出非常詳細的說明,試問有幾人看過所謂的公投說明書?又有幾人看過公投公告?甚至連公投都已經通過了,還有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包括同婚案還在講政府違背公投的民意,這就是目前荒腔走板的公投,所以公投法必須要修,謝謝。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8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如同剛才尤美女委員所提到的,公投法要修,但是要怎麼修?我們從兩個層面來看。第一個是從程序面,這麼重要的公投法,涉及到中華民國人民直接民權的公投法,竟然在委員會沒有審查就逕付二讀,也沒有開任何的公聽會,這樣的公投法修正,各位,你投得下去嗎?
  • (台下
    投不下去!)
    曾委員銘宗:投不下去,這是程序上。
    第二個是內容上。民進黨在當在野黨的時候,強力主張公投必須綁大選,這是歷史資料,當時包括卓榮泰、陳其邁、羅文嘉、賴清德、柯建銘、葉宜津、林岱樺、蕭美琴、劉世芳、郭正亮、邱議瑩及段宜康,全部都支持公投必須綁大選,全部都支持。我們再來看你們的老前輩邱義仁,他在2003年9月28日說:「有人一定要將公投與總統大選脫鉤處理,實在非常奇怪。」這是各位的老前輩,他們都講非常的奇怪。另外,今天我們也把蔡同榮先生即所謂的「蔡公投」給搬出來,各位想想過去在野黨的時候,你們跟他一起奮戰、爭取公投,但是你們現在脫離他的理想,各位想想看,你對得起「蔡公投」嗎?
  • (台下
    對不起!)
  • 曾委員銘宗
    你對得起「蔡公投」嗎?
  • (台下
    對不起!)
    曾委員銘宗:另外,你們的前輩呂秀蓮也看不下去,今天還開記者會做最後的呼籲,你們對得起他嗎?
  • (台下
    對不起!)
  • 曾委員銘宗
    你們對得起他嗎?
  • (台下
    對不起!)
    曾委員銘宗:所以這個內容非常有問題。尤其剛剛提到了蔣絜安委員的版本,公投兩年內才要舉辦,各位想想看,假設是美豬、美牛,還有核食吃到肚子裡面,早就發生問題了,而兩年內才辦一次,各位想想看剛才尤美女所講的,他自己也承認瑞士的公投一年就4次,也就是幾乎每季都有,所以說這樣的版本,你們敢通過嗎?
  • (台下
    不可以!)
    曾委員銘宗:你們絕對會對不起你們的前輩。對於我剛才問到的,那些過去你們爭取的部分,你們這次是自打嘴巴!民進黨非常非常的可惡!
  • (台下
    可惡!)
  • 曾委員銘宗
    你們要為公投送終!
  • (台下
    公投送終!)
  • 曾委員銘宗
    公投送終!
  • (台下
    公投送終!)
  • 曾委員銘宗
    公投送終!
  • (台下
    公投送終!)
  • 曾委員銘宗
    民主送終!
  • (台下
    民主送終!)
  • 曾委員銘宗
    民主送終!
  • (台下
    民主送終!)
    曾委員銘宗:希望在座民進黨委員,等一下投票的時候能夠幡然悔悟,能夠維持現行的版本,謝謝大家,謝謝!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不發言)張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8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蔣絜安委員的版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本來就是人民基本的權利,而我們也有不同的規範。選舉、罷免規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創制、複決規範在公投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我要自己行使權利,我不希望被偽造,這就是原來我們提出必須要有身分證明的原因,因為去年的三個案子,國民黨統統是偽造,包括百分之三十幾都是偽造的,連死人都可以連署;今年張麗善的提案仍然是偽造,連第一階段都沒有通過,這就是要身分證的原因,但是後來我們希望大家不要誤解,所以把這一條拿掉了。
    事實上,今天公投修正的重點只有兩個,第一是調整公告及審議時間。過去公告時間只有28天,內政部戶政機關根本來不及審核,現在我們把它延長為60天,讓大家有更長的審議時間、更長的討論時間,才能真正了解公投內容是什麼。
    第二是所謂公投脫鉤的概念。我們剛剛說得非常清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都應該在一個獨立的空間,讓大家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所以不應該有其他案子來干擾他獨立行使權利,也不應該變為政治動員的工具。去年的10個公投案,很明顯已經都變成政治動員的工具,所以我們現在主張公投應該跟大選完全脫鉤,每兩年舉行一次,所以就是一年選舉、一年公投。
    有國民黨同仁表示世界上沒有人這麼做,我要告訴大家,瑞士是大家討論公投最多的國家,瑞士一年有4次公投,但是他們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就是公投不跟大選綁在一起,這就是瑞士的規定。其他包括英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蘭、丹麥、瑞典、奧地利、希臘、加拿大及澳洲,統統都是公投和選舉分開,包括所謂的丹麥,原來是合在一起,現在因為調整,也把公投和選舉分開,所以公投和選舉應該分開,讓大家有獨立的空間,獨自判斷選舉時要選舉誰,而在行使公投時,也可以對公投議題表達意見。我們認為,選舉、公投分開,人民才能獨立行使創制權、複決權,這就是我們要把公投跟選舉分開的原因。
    剛剛國民黨的朋友還提到我們很多的前輩,其實有關公投的進程,1993年蔡同榮委員就開始提出公投案,但經過10年努力,好不容易在2003年通過公投法,但當時國民黨用非常高的門檻把它綁住,變成一個鳥籠公投;又經過十幾年努力,我們終於在2017年把這個鳥籠公投拿掉,降低了門檻,讓人民拿回他們的創制、複決權,這才是真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接著2018年我們實施公投,發現10個公投案出現太多問題,現在我們就必須共同面對來解決問題,就在這一次我們來修法,要修改哪些重點呢?一個就是延長公告跟審議的日子,一個就是公投和選舉脫鉤,這樣才真正讓人民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才是維護公投的權利,也才是照顧臺灣的民主。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8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的公投法修法,基本上是因為上次公投的亂象,譬如像幽靈人口,還有剛剛李委員提到的死人也連署,甚至連人權議題都拿出來公投,還有就是一些造謠式的文字常常在各地出現,讓大家感到非常混淆。要如何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民主的制度來破壞民主,我想這次希望能夠解決的問題是許多公民團體及學術團體都非常重視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有這樣的一個解決方式,我個人也提出了一個修法的版本,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其實我今天才剛剛和一些公民團體再開一次公聽會,主要就是昨天我們民進黨柯總召的發言,他表示民進黨已經公開宣布不會要求要附身分證連署了,所以公民團體認為這個障礙已經排除,但是他們還有提出一些意見,所以我想也提供給大家做為參考。第一、他們認為應該要加速電子連署的設計,把連署的時間也能夠加長。第二、公投審議的時間要有專業公民團體參與的公聽會,避免提案方使用不當的資料來誤導社會。第三、行政單位面對公投提案應該要有詳細的說明,讓社會大眾能夠理解成案或不成案對社會的影響到底是什麼。第四就是公投案應該要有充分的討論期,像去年我們就看到很多的民眾根本就不知道核電廠實際上是占臺灣供電量的10%,很多人會認為核電廠的占比非常高,以為這是臺灣的主力,所以他們會支持這個擁核方所提出來的公投,這就是一個實例。另外,他們也認為若提出虛假的資料,公投領銜人應該要有罰則,可是也有公民團體認為如果有罰則,會不會讓一些對手做出栽贓式、搗亂式的連署,然後害別人有一些的罰則。
    這些都是我們看到公投有其需要慎重考慮的地方,我們希望公民投票能夠實施直接民主,所以民主的社會需要由我們大家來支持,但是對於一些亂象,我們希望能夠做一些解決,甚至讓這次的公投法修法,大家也可以努力來做更多的改善。非常感謝大家,讓我們一起來努力,讓我們的公投能夠符合臺灣人所能夠處理的公投。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8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對民主國家來講,是何其的重要?可是我們萬萬想不到民進黨為什麼處心積慮要來封殺公投?我們看到邱義仁曾說過:有人一定要將公投與總統大選脫鉤處理,實在非常奇怪。奇怪了!你們現在為什麼在做奇怪的事情呢?再看看這些人,他們也說:公民投票法草案明定公投應綁大選,我們也支持這個草案。說這些話的有誰呢?民進黨黨主席卓榮泰啊!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羅文嘉秘書長,賴清德要選總統了!還有柯建銘,總召你是怎麼回事啊?葉宜津、林岱樺、蕭美琴、劉世芳、郭正亮、邱議瑩、段宜康,各位同仁,你們是怎麼回事啊?當時你們不是說公投應該要綁大選才對嗎?什麼叫做鳥籠公投很清楚嘛!鳥籠公投,當時就是有兩個部分,一個是議題的部分,一個就是門檻的部分。上次我們好不容易把門檻修低,讓它有機會通過,門檻修低會通過的前提是它跟大選是勾在一起的,這樣的門檻才有機會通過,如果現在硬要跟大選脫鉤,那麼不應該再設門檻,而應該是要普通多數決,先進的國家是這樣規定的。你們現在要每兩年舉辦一次,這是故意要跟所有的選舉脫鉤,請問哪一個公投會通過?你們是不是故意讓我們的公投沒有一個可以通過?就像我們前面講的這個一樣,大家把公投不但關回鳥籠,還比以前更嚴格,根本沒有任何機會通過,鳥都關在裡面,這個變成鐵籠,這隻鳥都不支倒地,再也飛不起來,將來大家對公投喪失信心的時候,你再打開鐵籠,恐怕也沒有這隻鳥了。所以我要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記住你們的前輩,你們自己講的話,記住蔡公投先生,記住林義雄先生,他們為了讓公投能夠成功,花了多少的精神,犧牲了多少他們自己的歲月,你們今天卻幹這個好事!丟臉!
    主席:鍾佳濱委員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九條。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五十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主管機關依本條所取得提案人名冊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於三個月內銷毀、刪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賴委員士葆:(18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請問大家,如果去年的1124民進黨沒有大輸,今天會修公投法嗎?我就問這個問題就好了。我相信大家會跟我一樣,很清楚民進黨就是因為1124大輸,又不知道原因在哪裡,找了一個代罪羔羊就是公投法。我們大家都很清楚,執政黨蔡英文上台之後,把現在的憲政體制變成皇帝制,專門追殺沒有投他票的人,追殺軍公教!追殺藍軍!追殺他的政敵!倒行逆施引起全國百姓大反撲,所以1124大敗。我在這裡鄭重的向蔡英文總統說,你的1124大敗不是公投造成的,是因為你把體制變成皇帝制,只有你說了才算。今天就像呂秀蓮副總統所講的,頭痛鋸腳啊!你說公投要排隊排很久,對!要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增加一個教室,一個教室選舉、一個教室公投,就解決啦!第二個是案子太多,學學瑞士、學學美國,把所有的公投案放在一張選票裡面,問題也解決了。這些都是技術問題。
    各位,我們的中選會對於公投案的審查還不夠嚴格嗎?極盡挑剔之能事!公投代表全國老百姓呼應民進黨長期推動公投實施「直接民權」、實施「主權在民」的主張,結果1124民進黨選輸了,「袂曉駛船嫌溪彎」、「袂生牽拖厝邊」,就說是公投的問題,所以要把它幹掉。各位,今天如果修法硬過的話,結果就是沒收公投!我要強調的是,民進黨一切只有政治考量,為了一個技術問題,動刀動槍的修法,可恥啊!貽笑大方。這應該算蔡英文總統的帳!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8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我們在秀這個板子,在場有多少位當時的委員現在還在這邊?當時你們講的話都忘記了嗎?2004年陳水扁當總統,2008年是陳水扁當第二任總統,都是公投綁大選。各位,你們忘記了嗎?為什麼那時候一定要堅持公投綁大選,現在又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你們曾經講的話,難道你們都忘記了嗎?
    各位,公投該不該綁大選?你們都心知肚明,真正是為了民主嗎?不是的,只是為了要救蔡英文的選舉而已,講白了就是那麼簡單。如果講是為了民主,或讓大家的腦筋清楚而行使直接民主,剛才你們講的那些話都是騙人的,真正的原因就是要救蔡英文的選舉。蔡英文的選舉在去年1124會輸,不是因為公投,而是蔡英文的施政,大家都討厭,大家都不喜歡!在上個會期,先通過中選會主任委員的任命案,也是為了選舉,就是要找一位深綠的民進黨從政黨員李進勇,讓他來當主任委員就開始要搞鬼了。各位,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李進勇口口聲聲說他會公正、公平,李進勇上任的第一天就發表對公投法的看法,各位,你會相信他是公正的嗎?你會認為他會講民主嗎?
    最後,我要告訴各位委員們,現在的公投法是去年你們民進黨的版本,我有提出一個版本,你們也沒有採納,難道今天你們自己就要否決自己去年通過的提案嗎?那不是你們的提案嗎?你們心中有人民嗎?你們心中只有蔡英文總統的選舉,你們對得起我們的人民嗎?
  •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6時49分04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陳怡潔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一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條規定。
    六、提案內容違反憲法與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聽證會除提案人外,應開放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之參與。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主管機關應將委員會審核紀錄與聽證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六、提案內容違反憲法與我國已締結、已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聽證會除提案人外,應開放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之參與。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主管機關應將委員會審核紀錄與聽證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維持現行條文)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04分15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十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在第九條規定之電子連署系統尚未建置完成前,主管機關應提供提案人、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及連署資訊之電子查詢系統。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在第九條規定之電子連署系統尚未建置完成之前,主管機關應提供提案人、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及連署資訊之電子查詢系統。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於戶政查對前均可提出連署名冊。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主管機關依本條取得連署名冊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於三個月內銷毀、刪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12分13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六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19分04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六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三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就各項公民投票案,籌建資訊彙整與公開平台,將公民投票提案之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提案宣傳與辯論等相關資訊公告於公開平台,並應規劃和舉辦系列公民投票案公共討論活動。
    人民或民間團體於第一項公告後,得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
    前項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應於第一項公告後五十日內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應一併公告於前項公開平台外,並應一併公告刊登於公報。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三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
    處置。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就各項公民投票案,籌建資訊彙整與公開平台,將公民投票提案之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及提案宣傳與辯論等相關資訊公告於公開平台,並應規劃和舉辦系列公民投票案公共討論活動。
    人民或民間團體於第一項公告後,得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
    前項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應於第一項公告後五十日內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應一併公告於前項公開平台外,並應一併公告刊登於公報。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記名表決)
    主席:蔣委員乃辛聲明對今天所有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28分35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一○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前公告成立滿三個月,且尚未投票之公民投票案應合併於當日投票。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一○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六月第三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九年起,每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曾委員銘宗:(1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規定修正得非常不合理,也就是將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從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我認為如此規定有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每二年辦一次,屆時公投案案量將會非常多,反致選務無法負荷,此其一。
    第二,以外國立法例,如瑞士而言,基本上一年四次,反觀我們竟是二年一次。
    第三,時效性問題。試想,若政府開放美牛美豬進口,在民眾吃了二年後業已產生重大後遺症時再來舉辦公投,恐已緩不濟急!
    第四,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強力主張公投綁大選,但現在這條規定將明確與大選脫鉤。
    這是修正後將有的四個問題,也讓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在此我要拜託各位先進,本條務必維持現行條文,不要強行通過,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9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即所謂的鐵籠公投條文,也是最有問題的一條!各位,我們爭了多久,花了多少精神才終於爭到公投綁大選,為什麼?因為當公投不綁大選時,通過機率實在太低了!也許大家會抱怨去年選舉時公投案太多,我認為這是技術問題;既是技術問題那就可以克服,但政府無能克服,怎可反過來限制人民的公投權?這是大家爭老半天才爭得的,為何現在要改?只因選舉結果對民進黨不利?這樣就要改嗎?而且這條越修越離譜,本來是「應」綁大選,後來我們聽到行政院版要改為「得」,把「應」改為「得」,差很多!所謂「得」,就是「得」與「不得」皆可,所以我們質疑將完全被中選會主委操作,凡利於執政黨者就綁在一起,不利於執政黨者就不綁在一起,這樣已經夠離譜了!現在卻變成絕對不能綁在一起,更離譜,將「應」綁大選變成「不應」綁大選,而非「得」綁大選,是不是越往回頭路走呢?所以我們才會說鳥籠變成鐵籠,鳥已經在籠子裡生悶氣了,已經失去自由了!
    各位,這條絕對不能通過!這條一旦通過,將會產生很多後遺症,除非從公投門檻或從其他方法著手擬出配套,否則此舉無異於閹割並沒收民眾的公投權!再者,剛剛曾委員也講到,二年舉行一次就會累積到一定量,這會是多大的量!況且每辦一次選舉、每辦一次公投都要花費大家的納稅錢,這樣不就變成每年都在選舉、每年都在公投,不是更增加大家的負擔?而且硬性的規定每兩年舉辦一次,那在這兩年期間如果碰到重大的、緊急的、人民急著想要的事情,難道一定要等到兩年後才能進行討論跟表決嗎?所以我們堅決反對!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9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這次公投法的修訂,尤其是第二十三條,講實在話,過去民進黨一直提「鳥籠公投」,既然鳥籠公投已經打開,去年的1124因為是公投跟大選併在一起,結果民進黨大輸,輸了以後就想辦法把原來已經打開的鳥籠公投,用鐵籠甚至於用各種方法再把它拴起來,變成「鐵籠公投」。事實上,過去像林義雄,包括蔡同榮「蔡公投」,他們都出來大聲疾呼要開放,包括呂秀蓮前副總統,結果今天民進黨委員同仁提了一個案,說兩年才能行使一次直接民權,其實立委是代議政治,但是你說直接民權就是公投,既然是公投,也就是讓民意來決定,可是現在不但沒有打開籠子,又把它拴得更緊、拴得更死,我相信人民的眼光是雪亮的。
    我舉個例子,像是日本核食,要是這次沒有透過公投反日本核食,兩年內我們會吃進多少有輻射疑慮的核災食品?包括未來的美豬,若是兩年以後才能行使一次公投,我認為這都是本末倒置。我們希望任何的修法一定要深思熟慮,不是想到哪裡才做到哪裡,而且不要完全以政治作為第一考量,應該權衡大家能夠接受的程度,讓大家能夠有方便性,而不是今天藉著人多就為所欲為,我相信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民意會來檢視大家。所以對於第二十三條,在此我要呼籲所有民進黨的好朋友們應該要好好的考量一下,不要硬是霸王硬上弓,一定要這樣就過。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9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幾天香港的情形告訴我們,民主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必須靠我們努力的爭取、努力的維護。蔡同榮先生在1991年就提出公投法,但是經過十幾年的奮鬥,才於2003年在立法院通過公投法,當時國民黨把公投視為洪水猛獸,所以加上了一個鳥籠,就是公投的門檻特別高。從2003年到2017年,我們面對的是所謂的鳥籠公投,我們希望降低門檻,林義雄先生在千里苦行的時候,請問國民黨的朋友到底在哪裡?他們只會在旁邊訕笑,對民主政治沒有付出一點代價。但是,在2017年終於把門檻降下來了,我們發現非常多的問題跑出來,為什麼?因為受太多其他因素影響,特別是政治利益的獲取,然後沒有辦法專心討論公投的相關議題,所以我們發生在19天辦了50場電視辯論會,辯到後來,大家都不知道在辯什麼,也因此,大家沒有辦法充分了解公投議題到底是什麼?公投要討論的內容到底在哪裡?到底要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我也不知道,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所以今天不是很簡單的把林義雄、蔡同榮拿出來,然後說民進黨怎樣怎樣,我要告訴大家過去的情形,2008年1月2日連戰說公投絕對不能綁大選,公投綁大選就是混亂,就是渾水摸魚,所以我們絕對不能綁大選。2008年5月,馬英九說我們一貫主張公投不能綁大選,當時附和的不是賴士葆嗎?不是費鴻泰嗎?不是林德福嗎?所以現在的問題在哪裡?公投發生的問題,就是沒有辦法讓人民專心對公投議題充分的了解、對公投真正產生的問題表達個人的意見。
    剛剛曾銘宗委員說如果有緊急事件怎麼辦?緊急時很簡單啊!如果有緊急的問題,本來就是立法院要解決,這是我們立法院的責任,因為創制、複決公投,只是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如此而已嘛!難道你們不負起責任,統統交給公投就好了嗎?我告訴曾銘宗委員,你剛剛一再提及瑞士,瑞士一年有4次公投,但是瑞士現在的公投案已經排到2037年了,瑞士也從來沒有喊說公投案沒有辦法解決臨時問題怎麼辦?因為他們仍然有代議制度可以解決真正的問題。今天我們要面對的是,公投是人民的創制、複決權,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們要予以保障,但如果有人為了政治利益,而把真正的創制、複決權抹殺掉,只為了獲取政治利益時,這時候我們就要充分保障所有乾淨的空間,讓人民可以繼續行使他們的創制、複決權,所以我們在這個提案要求每兩年一次,一年公投、一年選舉,這樣就不會造成混亂,也才能夠充分讓大家行使他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這才是人民真正要的民主,讓我們把權利還給人民吧!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9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完李俊俋委員的發言,我終於了解到什麼叫做把黑的說成白的,把活的說成死的、死的說成活的,真正讓我充分感受到民進黨的雙重標準。
    剛剛李委員提到香港反送中,我也要來提提香港反送中這件事情。今天下午我們在立法院通過了朝野各黨團發表的支持香港反送中的共同聲明,我想大家應該從心底就是支持香港的朋友,但是你們試想,如果今天香港政府告訴香港的民眾說:對不起,我們遊行是有時間的,兩年一次,每一年8月的第四個禮拜六才能參加遊行。你們會認同這種看法嗎?公投是直接民權的行使,是民眾直接把他的想法用民主的投票行為來展現對事件的意志,所以我要呼籲在場的各位民主先進們,我知道有很多人都是當初參與野百合運動或更早時期的活動,大家這麼多年來都在爭取臺灣的民主和進步,我請你們摸摸良心想一想,你們現在要修的這個條文,把公投訂為公民投票日,限制兩年才能投票一次,這有沒有違反你們當初一心想要追求的民主進步?你們還配稱作民主進步黨嗎?
    我們在這裡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會留下歷史紀錄,我請大家慎重考慮,真的!請你們不要因為你們是多數而覺得反正表決你們一定就贏,你們就忘記你們曾經追求過的價值,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46分35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之公民投票案,仍適用修正前之連署規定。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四條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主管選舉委員會已通知連署之公民投票案,仍適用修正前之連署規定。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四條之一  (不予增訂)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四條之一  本法於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之公民投票案,仍適用修正前之連署規定。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台下
    公投已死!民主送終!)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台下
    公投已死!民主送終!)
    主席:請各位同仁自愛,好不好?國父孫中山先生的相片在這裡,你們一直丟他,大家互相尊重,好不好?大家互相尊重,請國民黨同仁大家互相尊重,好不好?
    各位同仁,這樣的搞法算是對民主的尊重嗎?
  • (台下
    公投已死!民主送終!)
    主席:請國民黨的同仁不要再做這種可笑的事情,好嗎?國民黨的同仁,你們拿水球砸我們自己的同仁,國民黨同仁這種暴力的行為、這種不尊重議會、不尊重民主的行為是可以的嗎?請國民黨同仁自重,好嗎?
    請吳志揚委員發言、請吳志揚委員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 主席
    吳志揚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提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請國民黨的委員自重,這樣子的行為可以嗎?可以這樣幹嗎?
    (台下:公投已死,民主送終。)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第五十四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50分53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0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棄權:
    許淑華  徐志榮
    (台下:公投已死,民主送終。)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公民投票法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請議事同仁待會記得把國父孫先生相片上的水擦一擦,不然看起來國父像在哭泣,這樣對孫先生不尊敬,因為自己創的黨這樣子丟水球。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如下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林靜儀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吳玉琴  吳琪銘  蕭美琴  陳 瑩  管碧玲  楊 曜  陳明文  周春米  蔡適應  邱議瑩  段宜康  蔡易餘  邱志偉  邱泰源  吳思瑤  王榮璋  張廖萬堅 郭正亮  蘇治芬  陳靜敏  李麗芬  洪宗熠  江永昌  陳歐珀  賴瑞隆  林岱樺  李昆澤  施義芳  鄭寶清  余宛如  尤美女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陳素月  蘇巧慧  蔣絜安  趙天麟  陳曼麗  張宏陸  吳焜裕  許智傑  鍾孔炤  劉世芳  劉櫂豪  蔡培慧  吳秉叡  何志偉  陳賴素美 鄭運鵬  李俊俋  黃秀芳  陳亭妃  余 天  林俊憲  劉建國  蘇震清  葉宜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
    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8時00分57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宣讀。
  • 附帶決議

    一、
    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完成資安測試後,若無資安疑慮,應儘速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電子連署。
    二、
    另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參採其他國家之制度設計,研議如何防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虛偽連署情事之配套措施。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管碧玲  鄭運鵬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第一位請蔣委員絜安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蔣委員絜安:(20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歷經波折,代表民進黨公投小組凝聚最大共識的蔣絜安版本終於在今天順利三讀通過,在此我要特別感謝本院委員的合作及努力。公民投票最大的意義是實踐人民當家作主及創制、複決的民主政治,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將大選與公投脫鉤,避免政治綁架、政治動員凌駕公投本意、公投價值。
    此外,公投有固定的舉行日期及足夠公告的審理時間,讓民眾有充足的時間及空間理解公投的內容與國家政策等重大議題,並且杜絕死人連署造假等弊端。此次修法不但彰顯我國主權在民及實現公平正義,因此本席誠摯盼望能透過執法的開始,實現公投直接民主、還權於民的價值,並且創造一個更和諧進步的國家社會,期待社會各界及朝野政黨能夠繼續攜手合作。
    最後,我想將今天公投修正案的三讀送給香港的朋友,自由民主得來不易,必須努力珍惜及努力捍衛。香港,加油!臺灣,加油!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2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公投法部分條文的三讀通過,誠如許多同仁所說的原因,就是去年公投過程有許多亂象,包括幽靈連署及許多歧視抹黑的假訊息,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我們知道真正民主社會得來是非常不易的,就像剛剛蔣絜安委員也提到,其實我們臺灣應該是全世界的一個燈塔,甚至也是我們華人社會裡面一個非常好的燈塔,我們不能讓有心人士利用民主政治來做破壞民主的一些行為,因此,公投修法是有其必要性。
    我舉個例子來說,像各位看到的這個就是加州在他們的公投上是用這本小冊子的方式來呈現,然後他們的政府會給民眾很多的資訊。之前我們也看過像英國的公投,他們在脫歐公投結束之後,才開始去蒐集脫歐的一些相關資料,所以我們就了解到一點,公投事實上是要給我們人民很多的資料,這樣子他們才不會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選擇。當然我們也了解到一點,政府在面對公投案的時候必須要給民眾充分的資訊,也避免民眾在缺乏資訊、被誤導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決定。
    這次的公投法修法有很長的社會討論的時間,甚至有更客觀、嚴謹的審議,也特別設計了公投日的制度,讓公投這個議題有足夠的社會溝通時間和空間,人民可以做出最佳的選擇,對國家長遠的發展來說是非常有意義的。這次的修法,我也要非常感謝民間公投修法聯盟、臺灣公民參與協會、臺灣環保聯盟及陪審團協會的公民團體所提出的版本,非常感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6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20時6分)
  • 附錄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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