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7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星期一)12時至12時8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星期一)12時至12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郭委員正亮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陳曼麗 郭正亮 陳靜敏 吳焜裕 邱泰源 吳玉琴 李麗芬 蔣絜安 柯志恩 周春米 林靜儀 尤美女 周陳秀霞 陳宜民 吳志揚 林奕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 席 柯委員志恩
    列 席 郭副處長明政
    記 錄 陳秘書小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均照議程草案編列通過;各黨團提議增列部分:(民進黨黨團)(一)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等17案《其中第(一)案依民進黨黨團(陳委員曼麗)提議通過,改列為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如附件一)》、(國民黨黨團)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時代力量黨團)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及(依黨團協商結論增列)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共計25案照列。
    議程草案討論事項(一)至等15案院會已通過,予以刪除;討論事項編列及順序依民進黨黨團(陳委員曼麗)提案表決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4案。】
    討論事項提案:
    1、民進黨黨團(陳委員曼麗)提議: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4案。(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6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2、時代力量黨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提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如附件三)
    3、國民黨黨團(陳委員宜民)提議:討論事項建議增列(一)本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等2案。(如附件四)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總數內容及順序均已確定,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8案)
    (第1案至第3案,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
    1、普志國為反對林岱樺委員修正動議,農地違章工廠可以開放自由買賣,且臨時工廠登記或農地違章工廠變更特種登記事業用地回饋金,由現行50%降為5%案。
    2、台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利促進會檢附建請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建議案,請協助為民解困案。
    3、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陳請 大院朝野黨團儘速達成協商及審查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早日建立偵查內容保密機制案。
    (第4案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
    4、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為函轉會員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案有關貨物稅第12-5條條文修正建議,懇請大院予以協助修法案。
    (第5案送請交通委員會審查)
    5、陳美鈴為檢送海商法之航空法律概念國際法的發展乙書,請查照審查案。
    (第6案及第7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6、郭廷源為新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溯及既往,自107.7.1至109.12.31止,每月砍減9%優惠存款利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陳請儘速處理案。
    7、陳泳晴為建議修正刑法第185-4條條文案。
    (第8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8、蘇禎廣為請退回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事續陳情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7案係屬應提起訴訟(願)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
    1、莊于靚為對108年度偵字第1430號案提出刑事聲請再議狀案。
    2、鄭恒信為有關屏東地院審查偽造文書案件不當變更法條,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逕行駁回上訴,涉有遺失等陳情案。
    3、石佩玉檢送所撰案件處理計畫綜論簡申與計畫6-8組成,呈報政府公務部門人員行政問題、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商業政策與環境保護及財務侵占、執行社會通識教育以改善社會風氣處理失當傳媒行為等各項問題,對相關部門公式表面化應對及承辦人員誤法瀆職未確實處理事陳情案。
    4、葛亦君等為有關台南地檢署案號107他4989案件陳情案。
    5、葛亦君為再陳情被告蔡英文背後指使張定俠侵占外公遺產事,及要求相關人員賠償案。
    6、羅怡如為有關與慈濟釋證嚴師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續陳情案。
    7、許春風為訴訟案聲請依法辦理乙案,不服台立程字第1082800399號函復未便受理,提出抗告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16案,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李唯行為水利署既發布缺水之島,水源管控廢止停止養殖用水,100%海水養殖抑止海水入侵,確保3/4屏東平原幅原,或限制海水養殖案。(函轉經濟部)
    2、李慧曦為請調查刑事廳不具姓名回函者姓名,並就司法公務員惡意連續出具不實公文書的懲處與罪責採用累計罰則的修法案。(函轉司法院)
    3、李慧曦為國家法院資源被違法濫用侵害起訴人之起訴案;請求士林地院蔡院長應停職接受調查、調查北院與士院互相勾結情形、廢除法官操作用不開庭審理即判決;廢除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以昭公信案。(函轉司法院)
    4、張子涵為續請求調查刑事法官與檢察官,車禍鑑定報告辦案來自媒體與警方報導,非經過審理或事實勘驗,與相關公務員有無瀆職或違背職務收賄事,檢方與警方有無就車禍事故收取利益等案。(函轉司法院、法務部)
    5、徐桂為申訴行政院國防部涉及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請督促促轉會補正怠忽職責義務情事,建請移監察院送公懲會懲戒,撤換促轉會、國防部、台北市政府等系爭案件承辦公務員案。(函轉監察院)
    6、嚴秀娥為請相關單位全力促成歸還中華理教寺廟道埸(台北市中華路一段174號原西本願寺)房地案。(函轉臺北市政府)
    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段楓樹湖小段15地號等12筆面積2公頃土地、貢寮區貢寮段內寮小段1205-3地號等9筆面積2.7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北市政府)
    8、鄒增乾等為新竹縣107年地價稅平均漲幅25.63%,其中竹北市高達五倍以上,地價評議與實況不符正比,陳請立刻更正,反對暴漲地價稅,要求公平合理課稅,提出三項具體訴求案。(函轉新竹縣政府)
    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新竹縣北埔鄉南坑段大南坑小段162-7地號等27筆面積5.4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新竹縣政府)
    1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彰化縣埤頭鄉埔心段802、803地號面積0.85公頃土地、竹塘鄉面前厝段420-4地號面積0.6公頃土地、彰化市安溪段567地號等13筆面積10.7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彰化縣政府)
    11、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彰化縣大城、芳苑鄉沿海(海埔地)作為國際航空城(含國際機場),面積12,00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彰化縣政府)
    1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斗六市北勢段甲六埤小段341地號面積0.33公頃土地、口湖鄉外傘頂段1地號面積12,000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1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南市柳營區外環段1183地號等9筆面積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1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高雄市所有隧道活化,配合韓市長施政方針,讓高雄發大財善用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高雄市政府)
    1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宜蘭縣三星鄉新日興段9地號等7筆面積2.8公頃土地、紅紫紅段紅紫林小段532-144地號等4筆面積2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宜蘭縣政府)
    1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台東縣長濱鄉長濱段687-20、687-453地號面積0.6公頃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函轉臺東縣政府)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1案「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祥、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改列為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曼麗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宣讀議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至6時;18日(星期二)、1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地點
    本院議場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主席:針對議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沒有委員登記發言。決定:報告事項通過。
    宣讀議程草案所列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4人,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一、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4人,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
    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 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4、4、4會期第8、1、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及委員沈智慧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四、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及委員沈智慧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6、7、7、7會期第1、6、2、5、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及委員葉宜津等24人分別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及委員葉宜津等24人分別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
    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葉宜津等24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葉宜津等24人分別擬具「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
    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ㄧ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ㄧ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1、4、4會期第9、15、5、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1、1、1、2、3、3、4、4、5、6、6、6、6、6、7會期第10、6、15、18、5、9、10、12、15、5、4、5、6、9、15、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1、2、2、2、2、4、2、2會期第1、6、3、6、11、12、5、5、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毓仁等23人、委員余宛如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

  • 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毓仁等23人、委員余宛如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10、13、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案。

  •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1、1、5會期第14、5、5、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列案順序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 主席
    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 主席
    請登記第二位的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剛才民進黨黨團提案之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本席表示有異議。公投是大家很重要的權利,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次是以偷襲方式硬排進去,並抽出逕付二讀,連一次公聽會都沒有舉行,就這樣匆匆忙忙的要在第1次會議把它解決,這是一個非常可恥的行動。
    我們現在在支援香港的反送中,在人民有疑慮的狀況下,香港特首做出暫緩審議法案的決定。而針對此一公投法案我們已經講過非常多次,政府想要將公投這個權利收回去,又要關回鳥籠,甚至是鐵籠,為什麼要如此限制人民的權利?大家在生氣、在支援香港反送中的時候,有沒有關心到我們自己的權利?我們臺灣自己的民主現在碰到更大困境,政府一直要把民眾的基本權利收回去。他們是反送中,怕逃犯莫名其妙被送回中國大陸審判,我們這個則更嚴重,我們的公投權利會被「送終」,所以我們也要「反送終」。我們支持香港民眾對自己權益的捍衛,我們國人自己是不是也應該關心?並希望香港人也能跟我們一起保護民主。我們的公投要這樣被閹割、被沒收、被限制,大家不生氣嗎?大家互相加油吧!
    我堅決反對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此倉卒的進行,此次臨時會如果能讓大家好好討論公民投票法,這樣也可以呀!為什麼要安排在第1次會議,並放在這麼前面?一副就是想快速通關的樣子,這是閹割臺灣民主的權利,怎麼對得起過去為民主、為公投拚死拚活的人?而且現在還有很多人為了公投在絕食。我們關心香港的人權,是不是對自己的民權也關心一下吧!
    主席:討論事項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請問各位,對李麗芬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 主席
    在場委員13人。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 主席
    贊成者10人。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3人。決議:贊成者多數,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18日(星期二)中午12時舉行第2次程序委員會,審定第2次會議議程,請各位委員準時出席。
    請問各位,有沒有臨時動議?沒有臨時動議的話,現在散會。
    散會(12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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