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星期四)9時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星期四)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定
    6月25日及6月26日進行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 主席
    請宣讀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 一、總統咨請本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

    總統108年5月27日咨,司法院大法官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任期於108年9月30日屆滿。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經提報108年5月31日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因柯委員建銘等64人於當次會議散會前,對上開院會決定提出復議,經決議另定期處理。嗣經復議通過,本案於108年6月17日下午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重行決定如下:
    (一)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並於6月24日(星期一)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8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4人、國民黨黨團推薦2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6月18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6月25日(星期二)及6月26日(星期三)進行審查,並視為一次全院委員會,6月25日(星期二)上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宗珍,6月2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每場各黨團分配詢答時間:民進黨黨團1小時,國民黨黨團1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30分鐘。各黨團推派之名單、時間及順序,請於6月2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審查完畢後,於6月27日(星期四)院會上午進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投票表決。
    (三)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於全院委員會期間,陳列於群賢樓502會議室,上班時間供本院全體委員及黨團所指定之黨團助理1人查閱。
    (四)司法院大法官等4位被提名人同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五)6月27日(星期四)上午進行同意權案投票表決。
    (六)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 二、被提名人資料陳列

    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於6月24日、25日、26日上班時間陳列,供本院全體委員及黨團所指定之黨團助理1人查閱。
  • 三、舉行「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全院委員會公聽會

    (一)6月24日(星期一)由副院長蔡其昌擔任主席,邀請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廖欽福等7人發表意見,每人10分鐘,發言順序如下:廖欽福教授、胡祖慶教授、葉慶元律師、王韻茹副教授、廖義銘教授、姜世明教授及黃帝穎律師;再由本院各黨團所組成之審查小組委員周春米等8人口頭詢問,發言順序如下:周春米委員、周陳秀霞委員、黃國昌委員、陳玉珍委員、陳曼麗委員、曾銘宗委員、鍾佳濱委員及尤美女委員;並由學者專家葉慶元律師、王韻茹副教授、廖義銘教授、姜世明教授及黃帝穎律師綜合答復20分鐘。
    (二)以上公聽會發言紀錄經彙印成冊,函送本院全體委員審查時參考。
  • 四、全院委員會審查會

    (一)6月25日(星期二)上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蘇嘉全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說明1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計有委員周陳秀霞等7人口頭詢問,詢問順序如下:周陳秀霞委員、黃國昌委員、陳宜民委員、陳玉珍委員、童惠珍委員、周春米委員、尤美女委員,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
    (二)6月25日(星期二)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宗珍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院長蘇嘉全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說明1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計有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8人詢問,詢問順序如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林奕華委員、陳玉珍委員、費鴻泰委員、尤美女委員、周春米委員、李俊俋委員、周陳秀霞委員,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之詢問以書面提出,列入紀錄。
    (三)6月2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副院長蔡其昌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說明1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計有曾銘宗委員等9人口頭詢問,詢問順序如下:曾銘宗委員、王育敏委員、林奕華委員、費鴻泰委員、李麗芬委員、尤美女委員、周春米委員、周陳秀霞委員、徐永明委員,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
    (四)6月2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呂太郎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由副院長蔡其昌擔任主席。被提名人應邀列席說明10分鐘後,即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代表進行詢答,計有周春米委員等6人口頭詢問,詢問順序如下:周春米委員、陳曼麗委員、洪慈庸委員、許毓仁委員、陳宜民委員、吳志揚委員,均由被提名人口頭答復。
    全院委員會於6月26日(星期三)下午4時48分審查完竣,爰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在投票表決之前做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民進黨黨團推派張廖委員萬堅,國民黨黨團未推派,時代力量黨團推派高潞‧以用委員擔任,親民黨黨團不推派,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0時30分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9 時6分)好,現在請監票員清點同意權票。
    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0時27分)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的委員請趕快投票。(10時30分)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 主席
    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 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71人
    未領票委員 42人
    合  計 113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 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楊惠欽 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1張。
    蔡宗珍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謝銘洋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呂太郎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2張。
    決議: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四位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二時至議場三樓進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0時49分)
    繼續開會(15時32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1、4、4會期第9、15、5、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 受文者
    本院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經字第1084200958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06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414號、106年11月0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695號、106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990號、108年0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8070143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本院議事處
  •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105年5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06年10月20日)及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106年11月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委員會分別於107年4月2日(星期一)舉行第9屆第5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10月22日(星期一)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12月20日(星期四)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廖國棟及陳超明擔任主席。會中分別邀請經濟部部長沈榮津、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吉仲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 (一)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就委員提案修正及新增「工廠管理輔導法」說明如下

    1.背景說明
    為納管未登記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第33條、第34條,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劃設公告特定地區及擬訂輔導方案,協助業者合法經營。後於103年1月22日再次修正,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長3年至104年6月2日,而輔導期間及有效期間則均順延3年至109年6月2日止。
    2.辦理情形
  • (1)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截至107年2月底,未登記工廠補辦申請合計11,440家,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計有7,216家,其餘尚未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原因包括:不屬於97年3月14日前既存之低污染工廠,申請後自行撤件,未投入環保、消防、水保或水利之改善,以及部分尚在改善中。
  • (2)劃定特定地區輔導土地合法化

    劃定特定地區經審查完成公告共計186區(都市土地有32區,非都市土地有154區),目前通過7區合法化,其餘179區因土地整合不易、為留設隔離綠帶及區內公共設施而需拆除既有廠房,以及特定農業區不易變更為一般農業區等因素,目前持續推動中。
    3.委員修法提案
    (1)林岱樺委員等16人提案重點
    強制執法:105年3月31日後設廠之未登記工廠,地方主管機關應強制拆除。
    放寬適用對象:原僅受理97年3月14日前既存工廠,放寬至105年3月31日前既存工廠。
    延長臨時登記受理日期:原受理日期為104年6月2日,延長至修法通過後2年。
    延長輔導期限:原為109年6月2日,延長至114年6月2日,若政府未設置產業園區安置,則無展延次數限制。
    (2)許淑華委員等16人提案重點
    適用對象放寬至105年5月20日前既存工廠。
    臨時登記受理日期延長至修法通過後2年。
    輔導期限延長至119年6月2日,若政府未設置產業園區安置或訂有合法化機制,則無展延次數限制。
    對於臨時登記工廠擴大廠地廠房違規者,得予罰鍰、廢止臨時工廠登記。
    (3)王惠美委員等16人提案重點
    適用對象放寬至105年5月20日前既存工廠。
    臨時登記受理日期延長至修法通過後2年。
    輔導期限延長至119年6月2日。
    對於臨時登記工廠擴大廠地廠房違規者,得予罰鍰、廢止臨時工廠登記。
    4.本部修法立場
    有關上開委員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之修法提案,因外界意見多元且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環保署等機關權責,故建請由本部彙整各部會意見,審慎研擬修正草案內容,儘速報請行政院送大院審查,屆時可與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5.結語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涉及農地變更、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等議題,有關委員提案,外界意見多元且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環保署等機關權責,於本部審慎研議修法內容後,將儘速研提修正草案報送大院審查。
  •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吉仲針對相關委員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如下

    1.農地具有糧食生產、生態涵養水源等多功能價值,實際產值超過2兆元,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糧食安全需求,本會依據總統指示,並透過地方政府協助,已於106年9月公開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從盤查結果顯示,農地面積並無內政部所提93萬公頃耕地,亦無農業統計年報所示80萬公頃農地,因為農地已被各種不同建物樣態占據,目前可供糧食生產土地面積僅剩68萬公頃,農地作非農業使用面積為6.7萬公頃,其中作為工廠者約1.3萬公頃,上開資訊已建置查詢圖台公開供外界瞭解,據以保護農地資源。
    2.為確保糧食安全並解決日益嚴重的農地占用問題,除了進行農地及農業資源盤查作業外,考量作為工廠使用者影響尤大,宜優先處理,故由行政院召集經濟部、內政部、農委會組成中央跨部會專案小組,並於106年10月13日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本方案係以「先止血、再療傷」方式,積極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查處,以加強落實農地農用;另,針對1.3萬公頃農地上既有違規工廠部分,本會將配合經濟部持續研商整體規劃策略及可行處理方法。同時,考量既有群聚型違規工廠宜以整體規劃產業園區方式予以輔導,亦正積極參與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推動彰化水五金產業示範園區之作業。
    3.針對委員提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一案,因涉及公共設施、污染防治及應建構農工、灌排分離,不致互相干擾之產業空間發展環境,尚有諸多問題待討論,更急迫者係對於目前違規工廠態樣、群聚區域及農地嚴重汙染地區等資訊及其分布狀況做全盤掌握,以利整體規劃推動相關屬性之產業園區,並以農地變更為丁建之價差等計算方式,繳交生態補償金作為農地保護基金前提下,予以有條件合法。此一處理方向,不僅可銜接國土計畫法管制規定,以符合國土資源有序及永續發展,亦不會給予就地合法、政府毫無作為之社會觀感。對於清理整治完成之優質農業發展地區,本會則將集中施政資源投入,結合新農業方案之推動,透過對地綠色環境給付,以維護農地農用。
    4.綜上,有關委員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之修法提案,本會贊同經濟部建議,建請大院同意由經濟部彙整各部會意見,審慎研擬修正草案內容,儘速報請行政院送大院審查,屆時可與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 (三)委員林岱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1.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修訂納管未登記工廠,復於103年1月22日修正上開條文,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至104年6月2日止,目前申請登記審查中約1萬1千餘家,政策成效已逐漸浮現,將能有效納管以減少周邊農地衝擊及避免糧食作物遭受地下工廠污染之風險。
    2.唯台灣未登記工廠的問題存在已久,依據工商普查的統計資料,全國各地區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合法登記的工廠有6萬1千餘家,則其年產值推估約達1兆2千億,每家工廠的員工若以十人計算,所創造的就業機會約61萬1千人,扣除已申請臨時登記之1萬1千餘家,則未納管之家數預估仍高達數萬家以上,若不能積極處理,則仍將成為管理黑數,難以控制其汙染、工安等危害。且現在時值經濟景氣欠佳的情況下,出口嚴重衰退,未登記工廠多僱用當地勞工,提供在地農村經濟,降低勞工失業,穩定社會衝擊,也是各縣市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若這些工廠因不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而全面勒令停業,亦將衝擊縣市政府財政情況。
    3.另為符公平之理,業者應向地方政府繳交回饋金並專款專用使用於工廠管理輔導、環保或生態復育、土地污染防制、產業發展基金、相關違規稽查費用及開發產業園區等費用,爰一併建立法源。
    4.乃為體恤民間廠商長期以來之困境,透過法令合理納管,促使現在未登記工廠納入管理以確保地方產業投資經營環境,保障基層勞工就業機會,避免迭生污染農地事件及衍生相關社會問題,期能全面納管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爰將申請納管資格改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復因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時間點早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提送立法院之日期,而無未登記工廠利用本法修法過程投機違法搶建之疑慮,故比照目前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情形,將申請資格訂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日後設廠之未登記工廠,依法進行即報即拆。另登記期限規定於修法施行後二年內申請。
    5.復為增進辦理效能及達成本法修訂目的,對於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及展延期限之相關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將其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委任或委託辦理所需費用,得由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及展延申請時所繳交之回饋金支用。
    6.為兼顧農地管理及經濟發展目的,並賦予主管機關應同時於一定期限內積極規劃安置未登記工廠之產業園區義務,另賦予主管機關針對擴大納管後仍未能合法之未登記工廠之積極取締義務,期能藉由鼓勵及嚴查雙管併進的方式,徹底處理此一重大問題,爰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四)委員許淑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1.鑑於行政院業已宣示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設立之未登記工廠採即報即拆措施,則未將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設立之未登記工廠納入管理,故擴大適用對象並隨同開放申請補辦未登記工廠臨時登記之期限二年。
    2.為落實納管之目的,特增訂地方主管機關之稽查。
    3.因目前各地工業用地供給情況不一,不論申請用地變更或辦理遷廠,均相當耗時,業者如有配合意願,宜給予充分時間。故增訂展延機制,同時採每年展延,以促使業者及早合法化。
    4.臨時登記工廠多屬中小企業,其所需之設廠土地,主要以五百坪以下且售價合理,為使臨時登記工廠有能力有意願遷移至工業區,爰增訂主管機關應設置符合中小企業進駐之產業園區。倘主管機關未能提供得進駐之產業園區,致工廠未能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四項但書展延一次之限制。
    5.因應各地方政府需要,明定低污染事業之認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輔導管理未登記工廠。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預算法成立特別收入基金,經費用途如執行工廠管理輔導相關工作;委任、委託機關團體辦理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事項;未登記工廠稽查、檢舉獎勵事項;宣傳及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等工作。
    6.為因應未登記工廠相關業務增加,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補辦臨時登記、展延登記等相關事項。
  • (五)委員王惠美「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1.因行政院業已宣示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設立之未登記工廠採即報即拆措施,為鼓勵上開日期前設立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納入政府輔導管理體系,進行有效輔導與管理,爰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申請資格,由現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行政院送立法院日期)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改為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上次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日期)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另登記期限規定於修法施行後二年內申請。
    2.為落實納管之目的,特賦予主管機關得要求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申報或提供資料,及進廠調查權。
    3.因目前各地工業用地供給情況不一,不論申請用地變更或辦理遷廠,均相當耗時,業者如有配合意願,宜給予充分時間。故增訂展延機制,每年申請展延每年審查,以促使業者遵守本法規定與謀求及早合法化。另為顧及依第一項規定擴大納管後,始提出申請補辦臨時登記者,比照前兩次修正精神給予緩衝期限五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止。
    4.低污染之認定基準可能因各地區經濟發展、產業政策而有所差異,為落實因地制宜及地方自治原則,爰增訂第六項,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低汙染之認定基準;復為因應未登記工廠相關業務增加,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補辦臨時登記、展延登記等相關事項,爰增訂第七項。
    5.另為強化臨時登記工廠管理機制,原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規定,增列為第三十四條之一。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108年4月1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委員會於108年5月6日(星期一)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由召集委員賴瑞隆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就行政院提案「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修法要旨,另邀請經濟部政務次長王美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經濟部部長沈榮津之說明如次:
    (一)背景
    1.業者訴求展延臨時工廠登記期限
    為納管未登記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第33條、第34條,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劃設公告特定地區,迄今核准臨時工廠登記7,400餘家,輔導特定地區業者土地合法化9區,成效有限。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109年6月2日將屆,業者希望繼續展延,並透過朝野立委提案。
    2.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
    107年間計3次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議要求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另定期繼續審查。
    3.行政院修法過程
    行政院為研修工廠管理輔導法,共召開11次跨部會會議,於108年3月28日第3645次院會通過本部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8年3月29日函送大院審議。
    (二)修法目標
    1.全面納管保護環境及農地
    農地上既存工廠,估計約有1.4萬公頃,而該類農地經開闢為工廠後,恐難恢復供農業使用,不予納管,會對環境造成危害。如採徵收農地新闢產業園區容納未登記工廠,將犧牲更多農地,與保護農地政策有違。
    2.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勞工就業三贏
    為全盤管理未登記工廠,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讓業者提出改善計畫及用地計畫改建廠房,以保護環境,避免農地繼續被侵蝕,同時提升經濟,以達到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勞工就業三贏。
    (三)修法原則
    1.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並通報建築及土地主管機關依法拆除等措施,地方政府並應擬定管理輔導計畫報經濟部核定。
    2.105年5月19日前未登記工廠
  • (1)中高污染工廠
    輔導遷廠或轉型。
    (2)中大型群聚:採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如彰化水五金),銜接國土計畫劃為城鄉發展區。
  • (3)農地上低污染零星工廠

    全面納管: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及繳納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給予2年改善期。
    就地輔導:改善完成者或修法前已辦理的臨登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在土地未合法前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特定工廠依現況使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並限制不得擴充廠地及廠房、增加產業別等等。
  • 用地計畫

    I.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
    II.零星位於非都市土地之特定工廠符合一定條件及繳納回饋金,得向地方政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並採計畫管制,避免土地炒作。
    III.零星位於都市地區者,則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個別變更或通盤檢討。
    3.不願配合納管、遷廠或關廠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法要求其停工及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並將執行情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如地方主管機關怠於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逕予停止供水供電。
    (四)增訂條文重點
    1.第28條之1及之2(地方政府要落實不准有新增未登記工廠,並擬定管理輔導計畫報經濟部核定)
    (1)前提要件: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並通報建築及土地主管機關依法拆除等措施。
    (2)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修法通過起6個月內,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清查、輔導遷廠、停止供水電及定期稽核等事項。
    (3)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未登記工廠輔導方案。
    2.第28條之3(中央逕予依法停止供水電)
    (1)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未登記工廠之名單及執行停止供水電定期通知相關中央機關。
    (2)如地方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停止供水電,相關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水電。
    3.第28條之4(政府要投入輔導資源)
    (1)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措施,給予就地輔導。
  • (2)輔導範圍包含
    環保(如空污)、水利(排水或灌排分離)、水保相關設施規劃、廢污水排放與處理、群眾地區劃設城鄉發展區規劃等等。
    4.第28條之5(2年全面納管及3年提出改善計畫)
    (1)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應於修法通過後2年內,申請納管及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
    (2)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經完成環境改善措施,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
    5.第28條之6(臨時登記之工廠,可登記為特定工廠)
    曾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
    6.第28條之7(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之用途)
    (1)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登記期間應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
    (2)明定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之用途。
    7.第28條之8(特定工廠不受土地、建管處罰)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法律之處罰規定,並得接水、接電。
    8.第28條之9(特定工廠允許現況經營,不能擴大使用)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應依改善計畫使用,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9.第28條之10(用地計畫變更編定)
    (1)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
    (2)零星部分,特定工廠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得繳交回饋金及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但因整體規劃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3)零星部分,特定工廠使用之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10.第28條之11(特定工廠申請工廠登記及相關附加負擔)
    (1)特定工廠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申請工廠登記。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11.第28條之12(吹哨者條款;民眾檢舉不法)
    (1)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增訂檢舉獎勵之規定。
  • (2)檢舉對象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者、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中高污染者、沒有申請納管者。
    12.第28條之13(業者違規加重處罰條款)
    違反限制(例如擴大廠地與建築面積)處罰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則,不改善者可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13.修訂第39條(行政院定施行日期)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五)結語
    本次行政院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版本,規範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污染、危及公安,針對未登記工廠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以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之目標,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賴瑞隆補充說明。
  • 四、通過附帶決議5項

    (一)目前農地上工廠存有地主與地上物營造者及承租者不同之問題,造成未來工廠輔導合法化過程中可預期之諸多爭議。請經濟部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擬定明確規範上述權利義務關係之相關辦法。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邱志偉  莊瑞雄  何欣純  
    (二)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五,明定未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工廠改善計畫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為明確檢視工廠依其計畫進行改善,避免曠日廢時之展延作業,應每五年針對「未登記工廠依工廠改善計畫執行之具體成效」進行通盤檢討。
  • 提案人
    莊瑞雄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何欣純  洪慈庸  
    (三)過去2公頃以下的特定地區,依規定合法要求要有排水溝、臨8公尺寬的道路、1.5公尺寬的隔離綠帶、加上建蔽率規定,要就地取得合法資格勢必得拆部分廠房,實務上非常困難、這是十年來的結,故建議1.5公尺寬的隔離綠帶應有彈性作法。1.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1)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2)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2.因為廠房兩側有機具設備、天車,皆已固定位置,很難更動,拆除1.5米或0.5米,幾乎廠房需要重建。請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在不影響週遭農業生產環境下研議隔離綠帶之彈性作法。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超明  
    (四)特定農業區土地可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惟內政部107年3月1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恐造成政府政策美意無法落實,請內政部釐清。1.按照非都市土地法規特定農業區的土地可申請變更為特定事業用地。2.「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07.03.21修正,「優良農地」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7.03.19修)」第30-1條: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意即「優良農地」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後,似無法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使用。3.如果還需要像特定地區案件,先走特定農業區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之分區調整程序,再經過內政部層層的程序審查,業者合法經營之路,將是耗時耗力。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農委會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完成以下修訂:1.請內政部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法內容訂定相關解套措施,讓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之政策美意,可以落實。2.請農委會研議,未來經地方政府於非都市土地所核發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其所座落之土地,即無涉優良農地之認定。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超明  
    (五)行政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進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此法經立法程序完備後,主管機關應於兼顧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保護之前提下,積極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事宜。未來於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過程中,業者將面臨相關廠房設備及污染防治工程等合法化成本;針對此項可預測之資金需求,臺灣銀行更率先於108年4月以自有資金開辦「農地工廠遷廠或就地輔導優惠貸款專案」,對於農業用地既存未登記工廠辦理遷移至工業用地建廠者,或於農業用地既存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就地輔導者,提供貸款融資服務。要求經濟部召集相關部會,以臺灣銀行現行「農地工廠遷廠或就地輔導優惠貸款專案」為基礎,研議鼓勵國內金融業者投入開辦相關貸款方案之政策,包含業者之廠房設備、製程設施、研發經費……等產業提升相關支出,並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將推動進度、相關會議資料與後續期程,提供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超明  
  • 五、保留送院會處理附帶決議2項

    (一)特定工廠業者申請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多有意願將原有廠房改建、重建合法使用,但多數工廠使用基層面積多已超出特目建蔽率60%,依現行規定將使廠房難以規劃。1.政府目前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後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但特目的使用強度(建蔽率60%、容積率180%)與一般工廠編定為丁種建地的使用強度(建蔽率70%、容積率300%)有落差,依照目前中小型工廠多採較大平面使用現況,60%的建蔽率明顯不符需求,未來亦會影響特定工廠業者申請用地合法意願。2.希望政府相關單位可以適度將特目的建蔽率放寬,讓廠商有足夠的面積使用,才能鼓勵未登工廠業者改善生產環境符合各項法規,合法經營。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於本法本次修正通過後45日內完成以下修訂: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2項:「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9款規定之限制。」規定。2.承上,讓工商綜合區內之編定的特目可以依核定事業計畫中規定的強度使用,是很彈性的作法,希望未來以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為特目的計畫,也能參考辦理,才能增加業者申辦用地合法誘因。3.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中,給予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得依核定事業計畫使用強度使用之彈性,但建蔽率以不超過70%為限。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超明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七,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然現行新增條文中並未明定相關期限,恐不利縣市國土計畫之盤點與規劃,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規劃特定工廠登記之落日規範,定期檢視未登記工廠之納管、特定工廠登記證之取得情形,並銜接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以重視台灣產業環境的長期營造之可能。
  • 提案人
    莊瑞雄  邱議瑩  蘇治芬  
  • 連署人
    蔡培慧  何欣純  洪慈庸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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