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星期五)9時2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黨團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提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星期五)9時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4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黨團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提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照草案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草案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民進黨黨團提議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列案順序如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法官俸表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委員顧立雄等21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討論決議
    第三十九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二讀。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議:第三十九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二讀。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現在進行第三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周春米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 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議決處分之種類。

  •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議決處分之種類。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無懲戒之必要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告誡,並得對外公開之。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議決處分之種類。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無懲戒之必要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告誡,並得對外公開之。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議決處分之種類。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不同意評鑑委員會所決議之處分時,得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覆議時,如經評鑑委員會決議維持原處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即接受。
    前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請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議決處分之種類。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不同意評鑑委員會所決議之處分時,得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覆議時,如經評鑑委員會決議維持原處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即接受。
    前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審查本法案第三十九條,主要是針對法官懲戒的程序來作相關的規範,在這邊有兩款的規定,如果認為這個法官的職務有需要送懲戒的必要,在現行法的規定中,我們要送監察院提起彈劾,再移送職務法庭審判,因為時間過於冗長,而且往往送到監察院調查的時間,把整個程序拉長,也造成一些打擊司法公信的相關問題存在。所以這次民進黨黨團採納尤委員跟本席提出的所謂雙軌制,也就是說,如果評鑑委員會認為這個法官有需要送懲戒的必要,我們就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來作裁決,如果沒有懲戒的必要,我們就移送人審會來處理。
    在本案協商時,民進黨黨團跟時代力量黨團出現的爭點在於,如果沒有懲戒的必要,那麼就移送人審會,但是人審會並沒有就評鑑委員會建議處分的種類來認定、維持,是不是應該還是就照人審會來作決定?還是我們要再退回評鑑委員會作一個覆議的決定?針對這個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的意見是他們提出這個修正動議是參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我予以尊重,但是這是有討論的空間。各位委員這兩天聽到有所謂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有所謂的法官遴選委員會,有所謂的評鑑委員會,各個功能都不一樣,就這個法條的設計,我們是先從這個評鑑委員會來作評鑑、調查以及移送,如果沒有懲戒的必要,我們就由負責人事審議的人事審議委員會來作決定,如果今天說人事審議委員會不採納評鑑委員會的決定,然後再由評鑑委員會來作決定,維持它的復議,這時候如果不採人審會的決定,而是採評鑑委員會的決定,這樣的制度設計會讓我們質疑是不是就直接由評鑑委員會決定即可,不需要再送人事審議委員會?但是如果是這樣的推論,我想整個制度的設計以及相關委員會功能的設計,它的制度是備受質疑的。所以民進黨黨團提出來的版本,還是放在人事審議委員會,就這樣一個職務的監督,有它決定的必要性,敬請各位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一次人民所關注的法官法修正當中,重中之重、有關於法官評鑑制度的改革,到昨天為止,我必須要說通過的結果讓人非常失望。我們一方面把全面評核給廢掉了,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就個案評鑑,我們希望強化的功能,對於能夠把門再繼續打開,也只限於所謂的當事人跟刑事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我就問一個最具體的問題,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察官,當他們自己進行司法關說時,侵害的是社會法益!侵害的是國家法益!請問當事人是誰?請問被害人是誰?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未來施行後,大家會很荒謬地發現「沒有」!沒有所謂的當事人和犯罪被害人,或許有人會說「沒有關係,我們還有法官團體、檢察官團體以及律師公會可以申請評鑑」,但我們就以最近的具體例子來講,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諾華如此踐踏司法信譽,請問哪個單位發起了評鑑?我向全體國人報告,是「零」!
    特別讓人遺憾的是,兩年多前在蔡總統親自領導的司改國是會議中,有這麼多學者專家、NGO的朋友以及法界和非法界的先進,大家花了好幾個月,國家也投入了這麼大的資源作成的重要決議,結果在這次法官法的修正中被棄如敝屣,不僅淪為參考用,根本就是大拜拜。
    除了昨天才剛被否決的「評鑑委員應可主動提起評鑑」一事被封殺外,現在又到了另一個關鍵的條文第三十九條,時代力量黨團也支持雙軌制,不送監察院沒有問題,評鑑時如果認為有懲戒的必要就直接送職務法庭,但在實務上用得更多的重中之重是送人審會。若是人審會最後蔑視了評鑑委員會的決定,此時更具外部性的評鑑委員會難道不該參與嗎?包括前法務部部長邱太三以及在該分組中的17位委員對這個結果幾乎全都贊成,然而這樣的結論卻一樣無法放入這次法官法的修正中。因此全體國人會問一個問題,開這樣的司改國是會議到底還有什麼意義?
    主席:謝謝黃委員,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在表決之前先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26分1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九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志揚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許毓仁  曾銘宗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27分4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三十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許毓仁  曾銘宗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 主席
    進行第四十條。請宣讀條文。
  • 委員周春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條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之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條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之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條  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人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四十條條文相同,一併處理。請問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針對第四十條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72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31分08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十條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羅明才  許毓仁  曾銘宗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四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 委員周春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法官評鑑委員會置專職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其人數與資格由評鑑委員會視事務繁簡,請司法院院長調用,或依法聘用適當專職人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對外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徵詢法官評鑑委員會後修訂之。
  •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予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委員徐國勇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請求人請求陳述意見或請求調查相關事證,除顯無必要者外,應予到會陳述。但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得制止之。
    第五項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但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時,得提示與請求評鑑有關之資料。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予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委員顧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予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得依法聘用適當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及評鑑事件之調查,並負責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予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評鑑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決定及第三十七條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之審查及該三名委員一致之同意行之。該三名委員之組成由委員會決定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項委員總人數,應扣除未依規定推派、票選或任期中解職、死亡或迴避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八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蔣委員乃辛聲明方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43分2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十一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羅明才  許毓仁  曾銘宗  蔣乃辛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 主席
    進行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請求人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 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委員周春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調查事實及證據。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認為無調查必要者,應檢附理由說明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法官或關係人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受評鑑法官及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到會陳述意見。其聲請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相關資料及卷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請求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請求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調查事實及證據。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認為無調查必要者,應檢附理由說明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人或關係人時,得通知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到場,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得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前項請求,除依法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
    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受評鑑法官提出於評鑑委員會之書面意見送交予請求評鑑人、機關或團體,並給予合理期間以表示意見。
  • 委員顧立雄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調查事實及證據。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認為無調查必要者,應檢附理由說明之。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調查證據或約詢受評鑑人或關係人時,得通知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到場,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得請求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前項請求,除依法應保密者外,不得拒絕。
    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受評鑑法官提出於評鑑委員會之書面意見送交予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並給予合理期間以表示意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請求人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之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並得制止之。
    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並應給予表示意見之合理期間。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得聲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第一項調查所得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之:
    一、個案評鑑事件決議前擬辦之文稿。
    二、個案評鑑事件決議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障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前項經聲請而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
    評鑑程序關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日與期間及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因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針對兩個黨團所提第四十一條之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淑華聲明對方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費委員鴻泰聲明對方才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54分21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41條之1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1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曾銘宗  蔣乃辛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表示,第四十一條之二以下該黨團所屬委員之提案免予宣讀,列入公報紀錄。
  • 民進黨黨團提案

    自第41條之2以下條文本黨團委員提案,敬請院會均不予宣讀,列入公報紀錄。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
    現在進行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二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對外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評鑑實施辦法及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二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評鑑實施辦法及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二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評鑑實施辦法及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二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司法院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前項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書,應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評鑑實施辦法及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針對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二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59分59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增訂第41條之2
         民進黨團、時力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林奕華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曾銘宗  蔣乃辛  黃昭順  廖國棟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四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
    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 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 五、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經司法院認定者。

  •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經司法院認定者。
    司法院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
    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
    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六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
    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五、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司法院應委請相關專科醫生鑑定,並經認定者。
    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聲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
    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六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停止其職務: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
    五、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職務,經司法院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
    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
    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六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者。
    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五、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職務,經司法院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
    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
    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六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三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
    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五、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經司法院認定者。
    司法院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
    經依法停職之實任法官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復職之規定辦理。
    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但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司法院大法官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停止其職務;因第一項第六款情事停止其職務者,於停止職務期間,支給第七十二條所定月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第五十條第一項前三款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俸給。
    主席:現在進入逐條討論。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黃委員國昌:(10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法官法修正第四十三條規範有關於停止執行職務的法定事由,其中一個在這次修正中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在停止執行職務時,依法目前可以繼續領半俸,但是如果是貪污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確定,所有的錢必須追回。
    時代力量黨團為什麼要求增加這個規定?因為它反映出過去這幾年為什麼民間社會對於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如此痛恨、為什麼對於我們現在所存在的機制如此失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有史上最貪女檢察官之稱的陳玉珍,從2000年到2006年,整整貪了6年,每個月從業者收取賄賂25萬元。在這6年期間,她每年的考績都是甲等,她的品德、操行全部都是A級,足為楷模、平步青雲,從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檢署一路升官上去。直到2013年,整個案件爆發了,她被羈押了。
    從2013年到2019年的現在,我相信非常多人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發生了什麼事呢?她到今年年初為止,從2013年至2019年,這六年多期間,在形式上,她被停止執行職務,但她還掛在高等法院檢察署當檢察官,每個月還從國家納稅人的國庫裡領半俸。知道的人全部嚇壞了,最貪的檢察官被停止職務居然還領半俸。法務部對於這件事,到現在還沒給全體國人一個交代。可以不給,為什麼給呢?
    其次,從2013年,她的案件爆發,到2019年的今天,她的案子在職務法庭還未審理終結。我們整個國家的司法體系,面對這樣一個史上最貪的檢察官,人民看到的是國家繼續給她半俸、職務法庭無法把她的案件終結,這是什麼樣的監督淘汰機制?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站在這邊的原因,一定要把這部法官法修到回應人民期待。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四十三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請問院會,針對兩個黨團之再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由職業法官三人及參審法官四人組成合議庭行之,並以資深職業法官為審判長。
    前項職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九人,每審級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
    各級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第一項之參審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社會公正人士八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
    第一項之職業法官及參審法官,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及報酬支給等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四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八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四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八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吳委員志揚:(10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提到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成員,因為先前職務法庭有一個很重要的案子被大家質疑官官相護,因此職務法庭的組成也是在這次修正法官法中大家所矚目的重點。所有的修正案大部分都是增加參審員,即所謂的外部人員,也就是其組成不要都是司法相關人員,如原條文規定之五人都是由司法官自行組成的,如此容易有官官相護的問題。但參審員之人數到底規定二人或四人較好?看起來這僅是一個簡單的數字有不一樣的情況,但其實有很大的差別,為什麼呢?因為現在依照新的修正動議也好,或修正提案也好,都規定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換句話說,屬於法官職業之相關人員只占三個,因此如果參審員人數為二人時,其實比例為三比二;如果參審員為四人時,比例會倒過來,變成四比三,這就是要有所取捨,到底是讓外部參與還是讓外部決定,這是不一樣的作法。本席認為懲戒案件涉及兩種專業,一是法官職業上審判的專業,以及他在專業上的倫理,也就是在職業倫理的專業,這並非一般非屬該行業的人所能深刻體認的,因為有這種雙重專業認定的需求,雖然我們平衡的引入參審員制度,以多元觀點來避免官官相護,但並沒有辦法取代相同職業的人對其自身專業倫理的要求與認識。
    我們再參考類似的律師懲戒委員會,也是以律師為多數,雖然有法官、檢察官參與組成,但他們仍然是少數,這在現行的律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八條都有這樣的條文規範。因此,一個懲戒組織所要求的專業性是可以有外部的成員,也希望有外部的成員參與,但外部的成員可能不適合高於受懲戒人相同職業的成員,所以我們比較贊成司法院版本,謝謝。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改革不是比兇、比狠,改革也不是比大聲、比激進,民進黨沒有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棄如敝屣,也請在野黨不要把大家的努力都棄如敝屣!立法院不是一個人在做事,司法改革也不是一個人說了算,個案可以讓人看到問題的所在、個案可以讓我們更深刻的來檢討問題,但是制度的設計,除了要靠個案的提醒之外,更需要整體的思考。
    有關法官法的修正,在本屆第一會期就有很多委員提案,但是我們當時改革的重點,並不像這次三院會銜版提出這麼深刻的改革,包括我們開放個案當事人聲請評鑑及開放外部委員參與,以及所謂的雙軌制,這都是這次三院會銜版非常重要的改革步伐。
    關於法官懲戒,不論是德國聯邦的職務法庭,或者是日本的職業法庭,都是由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沒有納入外部的成員。我國法官法制定當時引進職務法庭制度,掌理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也是採相同設計理念。去年,因為有一個個案讓我們來檢討這個問題,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這樣的個案,就將職務法庭的設計以及職務自治的倫理與專業上的要求給遺忘。這次的修法引進兩位外部的參審員,讓外部意見可以進來,讓職業法官與外部意見能夠相互影響,大家互相溝通、交流,這是非常寶貴的。但職務法庭針對法官的職務倫理行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專業認知及經驗才能作判斷,職務法庭應該尊重專家的參與,而不是聊備民主正當性形式的外部參與,這是在改革的時候,我們要回過頭來看到這個制度的原理以及這個制度本身的意義、價值所在,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0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近年來,社會各界相當關注法官的操守,如果有法官、檢察官出現違法亂紀的情形,政府必須拿出完整的淘汰、監督機制,尤其是透過有效的法官懲戒案件程序,提升職務法庭的公信力,讓職務法庭的判決更具多元的觀點。而法官評鑑委員之律師代表,是由全國律師票選產生,應對全國律師負責,與其是否擔任全國性及地方性律師公會特定職務並無關,但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所提出的法官法修正案,卻禁止律師公會相關人員擔任法官評鑑人員,顯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足見相關法官法修正草案實有諸多疑義。
    此涉法官獨立審判是否得以維持、在野法曹是否可以發揮監督功能,著實攸關重大,因此我有以下聲明:一、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以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為其審判核心,自不受任何干涉,不應做為評鑑事由;二、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不應獨厚特定團體,及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否則勢將戕害評鑑決議之公正性及客觀性,並影響審判獨立;三、法官評鑑委員之律師代表,係由全國律師票選產生,應對全國律師負責,自與其是否擔任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定職務無關,不應禁止其等擔任;四、依照本次修正案,國民黨黨團支持司法院版以專業的行事方式來進行參與。以上。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這次法官法修正,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職務法庭的外部參與,有很多委員說職務法庭的外部參與是因為去年發生了一個法官官官相護的案件,讓整個社會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才會在這次法官法修正當中予以處理。事實上,這樣來看就看得太短淺了,我為什麼這樣說呢?在2011年第一次制定法官法的時候,所有參與的民間版、NGO團體、學者專家都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訴求,就是必須要有外部參與。當時的司法院說有關法官最後的懲戒,涉及到法律倫理專業的判斷,其他國家也很少有這樣的例子,都是由法官群體自己來加以處理,我相信今天這樣的理由言猶在耳,我們又再聽到了一次。
    沒有錯,改革的確不是比大聲,但是改革也絕對不能昨是今非、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我為什麼這樣說呢?在2010年民主進步黨所提出來的法官法修正草案,當初的職務法庭組成是怎麼樣呢?內部自己法律人3人,外部所謂的參審官4人,這個就是當初民間版所提出的訴求,也承蒙當初的民主進步黨支持這樣的理念,把它放進民主進步黨的版本中。我不知道對於民主進步黨來講,這樣子的配置,這樣子的法律草案,到底是拿來喊價用的,還是自己相信本來就應該要這樣子運作,但是我知道當初起草這部法案及參與這整個過程的所有學者專家與NGO團體,沒有人是把它拿來喊價用的。
    最後,剛才吳志揚委員有指教,說在法律專業群體當中,通常都是本業的人會比外部的人參與多,事實上在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裡面,總共有13位委員,律師有幾個人?我跟吳志揚委員報告,有5個人,所以職掌律師懲戒最高的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3個委員當中,律師只占了5位,在法官職務法庭當中,時代力量黨團希望能夠更增加外部的參與。
  •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0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昨天曾經在這個地方講過一句話,對於黃國昌委員的肯定,我絕對不會吝嗇,包括剛才所討論的那一條條文,對於貪污法官應繳回本俸我也贊同;但是對於不對的地方,我絕不妥協、絕不讓步。我今天要講兩個案例,一個是黃世銘,一個是黃國昌。每個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範圍應該要遵守法律規定,同時也要有節制。黃世銘被判有罪,主要是因為違反通保法、刑法、個資法,但他說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實根本沒有這回事。黃國昌所犯的錯誤是什麼?他是犯道德上的麥卡錫主義,也就是假道德的麥卡錫主義全部集中化,將司法改革淪為大拜拜,這是什麼邏輯啊!一個司法改革有多少人投入,司改國是會議當中也有提到個案評鑑,個案評鑑是在什麼時候處理的?2017年5月10日第三組的結論報告當中寫得很清楚,以後人民可以直接聲請,不必透過律師團體或司改會,當時的情境就是當事人。司改會的版本當初就是我代提的,那並不是我寫的,我們當然要一步、一步來,所有的案件解釋情境都會提到當事人及被害者,如今你把它解釋到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可是這有沒有包括人民?當初作出結論的那些委員都是我的好朋友,我查證得很清楚,因為我一直在follow司改國是會議。我曾經講過一句話:「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立法院沒有照單全收的」,立法機關在這裡,司改國是會議並不是太上立法機關,而且當初也不是這樣講的,你把這次最有梗的開放個人評鑑批評得一文不值,淪為司法改革的大拜拜。黃委員對於法益上的見解有獨到之處,對此我非常肯定,你常常在協商會議當中背誦法律條文,但我認為那是賣弄,我們要講真理,所謂真理就是去探討法律邏輯是怎麼樣、道理應該怎麼樣,而不是用你極端的假道德麥卡錫主義把所有的司法改革成果摧毀,這就是你犯的錯誤。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39分45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十八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73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許毓仁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黃昭順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
    費鴻泰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3人,棄權者1人,重付表決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41分17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法官法第四十八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73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許毓仁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棄權:
    黃昭順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73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42分47秒
    表決議題:法官法第四十八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73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吳志揚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許淑華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許毓仁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曾銘宗  蔣乃辛  李彥秀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黃昭順  陳學聖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廖國棟
    反對: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費鴻泰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休息後繼續開會。
    現在休息。
    休息(10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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