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審查報告己宣讀完畢,請施召集委員義芳補充說明。)
  • 主席
    審查報告己宣讀完畢,請施召集委員義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協商主持人
    蘇嘉全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管碧玲  鄭運鵬  劉世芳
    施義芳  徐永明  曾銘宗  吳志揚(代)
    陳宜民(代)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非保留條文之宣讀。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名稱。
    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 主席
    名稱照協商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條保留。
    第四條保留。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
    第五條保留。
    第六條保留。
    第七條保留。
    第八條保留。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主席
    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受理銀行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已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扣取稅款而未依前條規定繳清,或已依前條規定申報而對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應扣繳之稅款有未扣繳或短扣繳情事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外,應按未扣繳、短扣繳或未繳清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受理銀行已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前條規定申報者,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主席
    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保留。
    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條文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依協商結論,各保留條文進行處理前,按親民黨黨團1人、時代力量黨團1人、國民黨黨團3人、民進黨黨團3人之順序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即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該保留條文黨團版之處理。
    國民黨黨團表示,該黨團針對保留條文所提之再修正動議條文於宣讀後,均不予表決,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個人
    指自然人。
    二、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 三、境外資金
    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
  • 四、境外轉投資收益
    指營利事業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五、受理銀行:指與個人或營利事業簽訂契約,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之銀行。
    六、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前款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專供存入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之用。
    七、信託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外匯存款專戶同一受理銀行或與受託信託財產存款專戶開立於同一受理銀行之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將匯回資金信託予受理銀行或證券商而開立之帳戶。
    八、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並由該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所約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為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金所開立之投資專戶。前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為外匯存款專戶同一受理銀行。
    前項第四款營利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個人
    指自然人。
    二、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 三、境外資金
    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
  • 四、境外轉投資收益
    指營利事業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五、受理銀行:指與個人或營利事業簽訂契約,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之銀行。
    六、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前款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專供存入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之用。
    前項第四款營利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第一位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4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曾委員的禮讓。今天我們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最主要的目的在於提供臺商資金匯回臺灣的管道,讓臺商資金匯回首年稅率8%、次年10%,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還可以享有減半優惠。
    這樣的立法看起來似乎有助於活絡臺灣經濟發展,並讓臺商有加碼投資臺灣的管道。但實際上,似乎並非如此。根據中經院的調查,包括臺商在內的外商,大多抱怨臺灣法規限制太多、政策不夠明確、原料或人工成本過高,送件之後更要等待漫長的審查時間,不確定性讓人感到不安。像新加坡投資審查只需要三個月,若是急件,付公務員加班費,一個月就能下來,效率比臺灣快很多。臺灣的各種投資限制,其直接影響就是大多數廠商不願意加碼投資。請問行政院,讓更多資金匯回臺灣,卻苦無投資項目,這樣的資金匯回會有助於臺灣經濟發展嗎?
    親民黨團並不反對設立專法來處理境外資金匯回的管理運用,但期盼政府在擬定相關法令時,能同步考量到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以及能否達到立法的目的。如果最後這些匯回的資金,既不投資在產業上,也無法確實創造臺灣更多的就業機會,只單純給予租稅優惠,讓臺灣閒置資金更為增加,這樣就喪失今天大家辛苦在此立法的努力。謝謝。
    主席:蔣委員絜安聲明對今日上午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回顧臺灣過去這十幾年來經濟發展與投資的腳步,我們現在要面臨的是一個非常殘酷的事實,儘管在不同的階段,我們都希望透過減稅做為政策工具,來刺激投資、帶動經濟發展,但是到目前為止,此種政策工具與手段的表現是讓人失望的。如果以2000年當做基期,從西元2000年到2018年,臺灣的GDP從100成長到172。可是大家知道嗎?我們透過減稅當做手段,想要帶動投資,然而我們投資成長的幅度連疲弱的GDP都跟不上,從2000年到2018年,只從100上升到135。這樣的歷史經驗必須讓我們重新再去反省、再去檢討,我們希望臺灣接下來拚的經濟到底是拚誰的經濟,以及我們要採取的手段、要採取的策略。
    今天我們審理有關境外資金匯回臺灣管理的特別條例,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是,如果匯回來的資金都進行實體投資的話,我們贊成發展臺灣、壯大臺灣,但是我們必須提醒,在馬政府時期也是透過相同的理由去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結果海外資金有沒有回來?回來了。回來做什麼?回來炒房。讓我們的房價如果以2008年當做100為基期,一路飆漲到190,等於是房價直接翻倍。這樣的歷史教訓,讓我們今天在處理這個特別條例的時候,我們抱持著積極的態度,但是要非常審慎,在這個條例裡面必須要有相應、配套的措施,這也是這個條例推出來以後,非常多評論者、非常多關心臺灣經濟發展的人所提出來共同的警訊。我們希望今天最後所通過的這部法律,能夠保留實體投資的部分,針對不動產炒房的部分能夠有效的加以防止,這是時代力量黨團對於這個條例採取的基本立場,謝謝。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4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基本上國民黨大方向贊成這個條例的相關規範,但若是按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會有幾個問題。第一,其實國內不缺資金,我國金融機構的存款高達45兆元,放款只有28兆元,所以臺灣的資金太充沛了,臺灣缺的是實質的投資機會,不是資金。第二,假設按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有租稅公平的問題,過去沒有這個條例之前,國外的資金匯回來必須適用20%的稅率,一旦這個條例通過之後,第一年回來用於實質投資的部分稅率是4%,第二年是5%,這樣會對不起過去老實、公平匯回來的企業家與個人,真的有租稅公平的問題。第三,依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後,他的資金會凍結5年,之後在第6、7、8年分別解除,到時候這些錢不論是對整個金融情勢的發展或是對不動產價格的飆漲會產生衝擊,而今天本條例要完成三讀,相關部會卻都沒有提出相關的評估報告。
    假設本條例按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會產生這三項後遺症,國民黨看到這個問題,才提出我們的修正動議,我們的修正動議,不管是第一年或第二年回來,百分之百要用到直接投資上面,不像民進黨是70%用在直接投資、25%用在財務投資、5%直接運用。假設百分之百用在直接投資上,讓這些企業家設廠、設置研發中心,可以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又沒有民進黨版本會產生的三大後遺症。但是非常遺憾,昨天在協商的時候,民進黨堅持它的版本,我在這裡再講一次,若是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會有三大後遺症,但他們不願意接受國民黨好的建議,所以我們利用這個機會,表達國民黨該有的立場,謝謝大家。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4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時候要通過這樣的法案,其實是缺少正當性的。第一,臺灣的錢有夠多!剛才提到放款多少、存款多少,plus、minus就二十幾兆元了。按照央行的說法,爛頭寸有兩兆多元,也有人說十幾兆元,不管怎樣,爛頭寸有好幾兆元。至於利率多少,工廠去借的話,大概1.5%或1.6%,這麼便宜的資金成本到處都是,有什麼理由還要從外面匯回?他出去的時候可能做了手腳,也可能透過自由貿易,比如我明明就匯出200萬元,剩100萬元留在國外,你要讓這樣的錢回來,而且給他這麼低稅率。從正常管道回來,稅率是20%;而本法第一年是8%,如果從事FDI是4%,現賺16%,到哪裡找這麼好的條件?為什麼現在什麼都沒有動,也沒有修法,我們的政府就每天在吹牛,說年底有5,000億元資金要進來,所以需要這樣的條例嗎?想一想為什麼,很簡單,就是選舉到了!
    財政部長說可能匯回一兆元,結果你設計一個機制,5%自行運用,可以炒股,也可以炒房;25%投入間接投資,一樣可以買營建股,怎麼不行?透過信託去買,為什麼不可以?當然可以!因此,有30%、大概3,000億元左右可以炒股,這個就是答案,藉此製造一個臺灣資金氾濫的假象,這樣有助於民進黨的選舉。
    這次臨時會有多少法案一刀、一刀割下,都是為了選舉,這個法案就是道道地地這樣的法案。最後,有些委員提到CRS,說資金大挪移,一定要讓這個資金趕快進來,應該去了解相關規定。目前有32個國家與臺灣有租稅交換,一國、一國談要談到N年才能夠談成,所以這個法案通過的話,就會有月暈效果,感覺有很多的錢,其他的部分是沒用的!因此,我們提案要求百分之百統統要用FDI,一口價4%,可惜民進黨還是堅持他們的版本,這是我非常遺憾的!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4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法案的名稱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是一部新的法案。講白了,這個是什麼法呢?就是一個租稅特赦。我們一聽到租稅特赦就知道原來不應該有的,現在為了選票網開一面。按照現行法令,只要錢匯回來就要繳20%的稅。為什麼以前他不把這個錢匯回來?可能匯不回來,而且現在國際反洗錢組織也一直在全球追這樣的錢,到底是怎麼來的?現在臺灣居然要網開一面,而且這個錢匯回來,稅率從20%變成4%或5%,以前合法匯進來的人不就是活該、倒楣嗎?不就是傻子嗎?以前透過正常管道匯回來的錢,等這個條例一過,也可能如法炮製,乾脆就用這種管道進來。政府的稅不就會減少嗎?到底會匯回多少錢?有人說幾千億元,也有人說好幾兆元。我們假設有一兆元好了,稅少了15%或16%,就是一千多億元。沒有錢的老百姓不要講一千多億元,光是一千多塊,他都很難拿到,而且這些錢回來以後,有30%可以自行運用,會運用來幹什麼呢?
    剛才黃國昌委員、曾銘宗委員及賴士葆委員都說,不就會投入去炒房、炒股了嗎?臺灣不缺錢,但這些錢進來,對沒錢的人是公平的嗎?又是為有錢人減稅!民進黨的腦袋裡面只有有錢人,不斷地減,不合法的農田變工廠,也讓它合法。我上次講過,平均一個合法的案子馬上就九千萬元入袋。民進黨心中真的有人民嗎?如果真的是為了促進產業,剛才曾銘宗委員提出本黨的辦法,難道不好嗎?民進黨心中不要只有有錢人!
    主席:蔣委員乃辛聲明對今日上午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洪委員宗熠聲明對今日上午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4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全球反避稅,所以CRS上路,全球有一股所謂的資金遷移潮。這也是為什麼今天臺商回臺課稅運用管理條例需要在這邊被討論?原因就是過去以來,臺灣因為特殊的歷史、地緣的關係,有非常多的臺灣人在海外投資,但是資產都放在香港或新加坡,此舉造成什麼結果?臺灣有非常多年輕優秀的金融人才,必須得到香港、新加坡工作,到別的國家管理臺灣人的錢,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條例能夠在CRS、中美貿易戰火這樣催逼出來的全球資金移動過程裡,幫臺灣的錢找一條回家的路。同時也希望臺灣的人來管臺灣的錢,臺灣的人在臺灣管臺灣的錢,是這個條例最重要的部分。
    在昨天討論的過程中,我當然也很感謝,其實錢要回臺灣、壯大臺灣,跨黨派的委員都是支持的,但是為什麼今天我們會在這邊討論?最主要原因在於很可惜的是,國民黨拿出的版本跟我們還是有不一樣、有分歧,所以我必須再次說明,我還是覺得民進黨的版本是比較負責任的版本,也是比較好的版本。至於國民黨的版本,剛剛其實委員們有討論過,他們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所有境外的錢回來只能投資實體產業,才有4%的優惠稅率。說老實話,民進黨的版本也有這樣的條例,就是錢只要投入到實體產業,即有4%的優惠稅率。但是國民黨的版本少了我們多的部分,也就是我剛剛提到的,我們的版本有25%資金回來可以透過所謂的信託專戶、證券全委託專戶,透過間接金融來投資到財富管理這一塊。這樣不但可以壯大臺灣的財富管理產業,也可以創造出更多優秀的年輕人才來幫助強大臺灣的金融產業,因為我們要知道,實體產業固然很重要,但是沒有金融就沒有辦法有實體產業,金融跟實體產業是互相支持的。所以,民進黨在這邊非常負責的規劃出這個條例,歡迎海外臺商的錢選擇這樣的路,透過這樣不同的稅務課稅方式,只要在兩年內回到臺灣,第一年是8%,第二年是10%,最重要的是,這個條例解決我們剛剛提到的歷史問題,很多臺商當初出去到現在回來的錢,他很難舉證是什麼時候出去的、是本金還是所得,以致於課稅困難,這才是這個條例真正要做的事情。
    最後,本席還是希望這個條例能獲得大家的支持,能來壯大臺灣,提升臺灣的產業升級。謝謝。
  • 主席
    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15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一些法律的制定,是因應特殊的時機來應運而生,這個法律限定兩年,就是因為民進黨發現,在兩年內,臺灣即將面對高度的國際競爭的資金遷移潮,所以我們要把握這兩年的機會,希望把更多的資金吸引回來臺灣。剛剛余委員講得很清楚,臺商過去出國投資很多錢,因為那個時候兩岸還沒有正常化,所以有一些錢是留在境外,現在由於中美貿易戰的關係,以及國際相繼在競爭這些資金的留去,所以他們開始正式考慮是不是要回到臺灣,而且剛剛有些委員提到臺灣不缺錢、「爛頭寸」很多,事實上,這樣的理解是錯的,臺灣大部分的錢都存在銀行當定存,都屬於保守的錢;會進入投資市場的錢,包括投資事業或是投資股票、投資新創,大部分都是有投資者的心態,這樣的人才有可能去投資事業。
    但在國外這些可能回來臺灣的錢,基本上都是投資者或企業家出身,所以他們回臺投資的比例一定會比留在臺灣這些保守的錢要多很多。我們認為在未來兩年,正因為中美貿易戰,以及CRS正要全球化,要訂一個國際的體制,剛好有兩年的空窗期,我們要利用這兩年的時間,希望把更多臺灣人放在海外的錢,能夠大量的回到臺灣從事投資或是對於我們的新創事業能夠有所幫助。
    臺灣新創事業及中小企業很多,可是他們從VC創投市場或銀行體系還是借不到錢、要不到錢,為什麼會這樣?這是金融體系本身長期的問題,我們需要很長的時間去理解、去解決,可是這些臺商能夠回來的錢是現成的,我們要把握這兩年的時間,讓這些錢迅速地回來,壯大我們的新創事業及投資事業,我想這才是懂策略、懂得經營臺灣,能夠讓臺灣把握更好的企業,在國際社會迅速崛起的最好辦法。以上就教各位,謝謝。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計算、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及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但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四 條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計算、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及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為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所發行之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亦不得進行以取得不動產為主要目的之股權收購。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該建築物未依經濟部核准之投資計畫使用,或於計畫完成前即出租、出售或移轉者,主管機關應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課稅,並應處補繳稅額一至三倍之罰鍰。
    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聆聽國民黨的曾銘宗委員及民進黨的郭正亮委員就本條例所提出來的高見,做為一個在財政委員會有機會跟這兩位前輩學習的後生小輩,我想針對臺灣目前的資金狀況,有必要利用這一次條例討論的機會再進一步地討論,臺灣有沒有缺資金?從央行歷次的報告,可以清楚看出,臺灣不缺資金。
    第二個部分,臺灣不缺資金是真的如同郭正亮委員所講的,大部分的人將其存款存在銀行裡面,是保守型的、是不會去投資的,那樣的資金沒有辦法來投資嗎?我們來看一看,2000年到2018年,我們投資成長的幅度疲弱到比不上GDP成長的速度。我們再看2000年到2018年金融界或是保險業資產上漲的幅度,光從保險資產來看,從2000年的100當作基期,到2018年的時候,已經上升到972,整個保險業的資產膨脹這麼大,擁有這麼大的資產當然要找投資標的嘛!而這麼大的保險資產有68%是做海外投資,不是拿來存了,是拿來投資用的。尤其海外投資占68%,跟鄰近國家相比,日本是21%,韓國是8.3%,所以臺灣缺的不是資金,而是投資標的,我認為這是一個正確的命題。這個會對於我國在診斷接下來的經濟發展路線─過去發生什麼樣的錯誤,未來要如何改革就必須站在這個基點上面進行討論。
    我說過,時代力量黨團對於這次推出這樣的法律,吸引資金作實體投資,我們完全沒有任何意見;但是,我們希望回來的資金不要犯下以前的錯誤,進入不動產市場炒房。也正因為如此,我們針對第四條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不管依照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為的不動產投資信託,或是透過移轉股權方式來達到實質買賣不動產這樣的目的,希望能夠進一步予以補強,謝謝。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5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做為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剛剛聽完郭正亮委員與黃國昌委員的談話,我認為黃國昌委員的談話是對的、正確的。關於第四條部分,首先要跟各位報告,過去臺灣資金流到海外的部分,有些外商估計是1,000億美元,有些人則預估達2,000億美元,為什麼這些資金不匯回來?因為這些資金一匯回來,銀行會馬上通知央行,央行會通知國稅局來問東問西,甚至要課稅,最基本的原因是在這裡,所以資金才不敢匯回來。
    再者,我們來檢視第四條最後一項「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昨天在議場3樓進行協商時,我也問過財政部長與央行,這些錢匯回來時,還是會由央行通知國稅局進行相關的審查,即其障礙還沒有解除,也就是障礙還在。因此這個條例實施的結果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所謂更大的不公平是,因為原來這些合法匯回來的資金是適用20%的稅率,未來在條例實施後,二年內合法匯回來的資金則會適用4%、5%的稅率,這樣只是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為原來合法匯回來的資金都是適用20%的稅率,以後適用本條例匯回來的資金是適用4%、5%稅率。
    我要向各位報告的是,合法匯回來的資金都來自上市、上櫃公司,是非常有競爭力、有繳稅能力的大企業,現在又平白無故讓這些大企業減了14%、15%的稅,我不曉得政府在打什麼算盤,這是在創造租稅上的更大不公平而已。另外,我要為這個條例下個定論,財政部蘇部長也好,或是剛剛幾位發言的委員,他們講的都非常漂亮、講的前景都非常樂觀,但我認為國稅局查帳的障礙還在,不要太樂觀,我預期絕對不會如同蘇部長所說的,資金會回來一兆元,我可以在這裡預告,這個金額非常有限,這只是讓那些合法匯回來的資金能夠適用較低的稅率,謝謝。
  • 主席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5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條是針對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排除依其他法令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改變。本條文業已排除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的投資,阻斷可能炒房的疑慮,因此並沒有如同國民黨提到的有炒房的問題。此外,為了要踐行洗錢防制的作業,無論在申請的過程或是後續的監管階段,均受到政府的嚴格審查及監督,遵循國際洗錢防制規範。過去國民黨在本草案所提到的,「如果這個草案在立院以後與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意見相左或是違反時,我們到底是要聽APG的意見,還是APG要聽我們的意見」。這個議題其實在6月初就已經不存在了,因為APG秘書處在回覆我國的文件中提到,基本上這個草案未必屬於自願性稅務遵從計畫,而是合於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四項原則,以及我國主動在本條例完成草案前向APG報告等理由,最後APG秘書處建議不對我國採取任何進一步的措施,所以已經沒有國民黨提出的疑慮。
    另外,曾銘宗委員剛剛提到的公平性問題,有越南臺商說他在當地已經繳了20%的稅,如果回來還要再繳20%的話,那他的100元就會只剩下64元,這樣是不是合理?他會不會把資金匯回來?本條文在第二階段已有詳細的審查以及後續的管理,也規劃了完整的配套。再來是已經排除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投資,也阻絕炒房的疑慮,也給臺商在投資金融及自由資金部分的運用活水,因此請各位委員共同支持,謝謝。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適應及陳委員歐珀聲明對今天上午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孔委員文吉聲明對今天上午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3時24分55秒
    表決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4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4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曾銘宗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江啟臣  孔文吉  賴士葆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3時26分15秒
    表決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4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孔文吉  許淑華  賴士葆  曾銘宗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逾二年後始匯回之資金不適用之:
    一、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八。
    二、於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各款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逾二年後始匯回之資金不適用之:
    一、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八。
    二、於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各款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五 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由受理銀行按稅率百分之四代為扣取稅款。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各款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一位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5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剛剛聽到國民黨委員提到,這個條例沒辦法解決國稅局查稅的問題。我想他可能不太清楚這個條例的內容,其實目前海外臺商資金回來是有所謂的海外資金回臺解釋函令,但他們的資金不回來的最大理由,就是害怕在舉證過程中,他們沒辦法舉出這些資金是何時匯出去、匯回來的資金到底是本金還是所得。也因為舉證的困難,就如同剛剛郭正亮委員所說,過去臺商資金流出的時候,兩岸並未完全地正式交流,很多資金是由地下管道匯出去。也因此,這個法案就是希望解決臺商的恐懼,以專戶的方式讓資金進來,讓它可以安心的停泊在臺灣,這是本席第一個想要說明的部分。
    其次,常常有人說這樣的租稅是不公平的,特別是某些國民黨委員會說以前的稅率是20%,現在變成10%,在此我必須鄭重澄清這樣的說法太簡化這項法案及相關論述,現行海外資金回流,七年以前的完全不需要課稅,回流之後只有所得的部分要課20%的稅,所謂的20%是這樣的意思。現在海外資金回流不但七年以上的資金要課稅、本金要課稅,連所得也要課稅,換句話說,這是針對更大的稅基來課稅。其實並不是說以前是課20%、現在是課10%,不能這麼簡化的來談租稅不公平的問題,事實上,這項法案是非常衡平的。
    最後,從過去到現在,有非常多人質疑臺灣其實並不缺資金,特別是用我們的高儲蓄毛額或保險資金來談這件事情,我必須說保險資金的屬性是必須具有固定收益,所以它不會進行風險性投資,而臺灣最缺少的就是風險性和策略性的投資,這也是臺灣新創之所以一直很辛苦、很難長大的原因。因此我們在這項法案當中特別設計70%投資實體產業,在這70%的實體產業投資當中,甚至包含所謂的創投資金,目的就是希望臺商的錢匯回來的時候,即使沒有辦法理解新的產業也沒有關係,他們一樣可以參與我們未來新經濟的打造工程,他們可以把這些錢交給專業的創投組織,來幫他們投資策略性的、對臺灣好的未來產業。在此必須強調這些錢的用途是不一樣的,我們所打造的法案架構就是希望能夠用這些匯回來的錢帶動臺灣的投資,創造下一代的產業,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五條的修正,在黨團協商的時候,經過大家的共識,希望這一項特別條例存在的有效期間為2年內匯回的資金才能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在此也感謝其他黨團對於這樣的明定方向予以支持。
    在此利用時間補充說明一下,針對臺灣到底缺不缺資金還是缺乏投資標的問題,剛才本席第一次發言的時候就曾經講過,其實只要去看對於臺灣整體資金市場最清楚的央行歷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個會期所提出來的報告,大家就可以清楚看出我們真正缺少的是投資標的,這也是為什麼彭淮南總裁還在擔任中央銀行總裁時對於本項條例秉持存疑的觀點,他懷疑我們需要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吸引資金加以投資嗎?
    另外,方才余宛如委員指教因為保險業需要穩定的收益,所以他們所投資的標的風險比較低。事實上,大家可以看得出來,過去臺灣保險業所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濫行發售儲蓄型保單,這些儲蓄型保單對所有購買保單的人保證每年的收益有多少,正是因為必須支付這麼高的收益,所以他們所投資的標的都是在海外,而且都是高風險的債券,這些高風險債券除了必須面臨債券本身所連結的投資標的的風險之外,還必須承擔匯率上的風險,大家可以看看在2018年的時候,我們的保險業投資到海外的債券及高風險投資標的,導致保險業的資產淨額虧損了多少錢?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討論臺灣接下來的經濟發展路徑時,必須要記取過去的錯誤,立基於現在並考量現實的未來。本席必須再強調一次,我們希望這次本條例的通過,能夠真正有助於鼓勵大家把錢匯回來進行實體投資,當然我們也期待這些匯回的資金在進行實體投資時,能夠照顧到年輕人創業的需要以及不同黨派都贊成的新創產業。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第五條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現在一併處理。
    對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依下列各款規定管理運用:
    一、得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取從事投資。
    二、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
    三、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應自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提取三分之一,屆滿六年得再提取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提取。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五年,於期限屆滿後,依前開規定分三年提取。
    前項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及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不得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報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依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受理銀行於其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時,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代為扣取稅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五年內經查獲用於購置不動產者,應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各該資金已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第一項第三款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依下列各款規定管理運用:
    一、得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取從事投資。
    二、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
    三、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應自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提取三分之一,屆滿六年得再提取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提取。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應由受理銀行於其提取時,就該提取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代為扣取稅款,各該資金已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應予扣除。
    前項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及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不得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報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違反第二項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應由受理銀行於其提取時,就該提取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代為扣取稅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五年內經查獲用於購置不動產者,應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各該資金已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第一項第三款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依第七條規定提取從事投資。
    依前項規定管理投資之資金,應自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就未提取從事投資之部分,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
    第一項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及依規定管理投資之資金,不得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之管理及投資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報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違反第三項規定者,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受理銀行於其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時,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代為扣取稅款;第一項規定之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五年內經查獲用於購置不動產者,應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各該資金已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六條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條文,主要是目前在這個特別條例下,針對70%的部分進行實體投資;25%的部分,排除了不動產、證券化相關的證券投資之外,可以投入所謂的金融市場,以及5%自由運用的這個架構,我們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整,但是時代力量認為,既然70%最低應該要進來進行實體投資的話,我們就應該要讓透過這個特別條例回來的資金,按照申請人一開始跟經濟部所提出的投資計畫來進行實體投資,而不是另外開了一個管道,可以讓他回來的資金在銀行裡面趴了5年,接下來從第6年開始每年領取三分之一,然後就不受其本來作出承諾的限制,就是進行實體投資的限制。
    在過去這段時間當中,如何防止這樣的金錢流入所謂不動產市場進行炒房,非常多的學者專家以及關心這件事情的新聞評論都已經點出來了,而過了5年以後,是不是有可能會流入所謂不動產市場進行炒房之用呢?當然我也知道有一些財經專家,甚至有一些產業界的人士認為,不可能容忍把這個資金放在銀行戶頭裡面放了5年都不動,過了5年後才拿出來炒房,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其實最直接消除這個疑慮,在現實面上也不會造成任何困難的方法,就是讓這最少70%回來的資金,都能夠進入實體的投資當中,而不是過了5年以後,從第6年開始,每年可以領取三分之一的資金出來。我相信通過這樣的修正,可以去強化社會上對於這個特別條例的支持跟正當性,同時也消除大家不必要的疑慮,也就是應該會有正面、積極的效應出來。謝謝。
  • 主席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5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第六條其實就是在談這個法案最核心的部分,即如何把關進來的資金、如何升級我們臺灣的產業,所以我們這邊規定了5%可以作自由的投資;25%可以作除了不動產、相關債券之外的金融投資;70%主要是投資在所謂的實體經濟,而且70%的部分其實也有規範,如果廠商回來投資是要作自有廠房的投資,還要經過經濟部的層層把關。首先我要說的是,民進黨跟國民黨最大的差別其實就在這個條例中,因為國民黨的版本完全只有實際投資,沒有所謂的金融投資、沒有所謂的自由運用。本席認為,問題在於我們臺灣的錢長期在海外停泊,加上我們的人才外流,所以我們也需要來茁壯我們的財富管理產業,同時讓未來的人才可以儲備、可以培養,尤其是未來金融產業會將會面臨非常嚴苛的金融科技挑戰,所以我還是希望國民黨每天在喊著自經區、所謂的亞洲金融中心的時候,不要說一套、做一套,該你挺身出來的時候,你卻全部都是政治考量,而不是經濟考量,所以我要強調第六條的關鍵性就在這邊。
    當然大家也很擔心炒房的問題,在2009年、2010年遺贈稅調降到10%的時候,那時針對這個部分並沒有任何的把關跟配套,所以錢一進來就流向房地產,這也是為什麼後來有所謂的房地合一措施,只要持有房產1年內移交就要繳45%的稅、2年內移交則是繳35%的稅,就用這個房地合一稅來打房。而且上次顧主委也提到,如果真的要炒房的話,其實現在就可以炒房,不需要等到這個法案通過5年、7年或8年以後。再者,我們在2017年通過的產創條例,政府的公編地如果廠商占著地卻沒有實際作為的話,政府是可以強制拍賣的。甚至包含這個條例我剛剛也提到了,廠商如果是要投資自己的廠房,也需要經過經濟部的把關,而且我必須提醒大家一件事,這個專戶裡面的錢是每年都要去稽核的,一旦發現錢用的目標不對,就是直接回到20%的稅率去追繳,在此提醒大家,其實在把關上我們是非常負責任的,也希望大家理解我們的苦心,也期待這個錢真的可以引到我們臺灣實體經濟的投資上,同時也可以壯大我們的金融實體產業。謝謝。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3時48分49秒
    表決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6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昶佐聲明對於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公布表決結果:出席59人,贊成58人,反對0人,棄權1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3時50分19秒
    表決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6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1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並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投資計畫應於核准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投資,未能於期限完成投資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前項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應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之百分之五十。
    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未依前項規定將投資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經該部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經濟部應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之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該部分資金已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經濟部辦理前三項事項,得請與第一項產業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或協助。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具投資計畫或已提具投資計畫未經經濟部核准者,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後,未依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者,應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申請核准程序、條件、依投資計畫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使用及持有期限、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備查、核發完成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二項退還稅款之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並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投資計畫應於核准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投資,未能於期限完成投資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前項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未依前項規定將投資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經該部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經濟部應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之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該部分資金已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經濟部辦理前三項事項,得請與第一項產業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或協助。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具投資計畫或已提具投資計畫未經經濟部核准者,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後,未依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者,應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申請核准程序、條件、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備查、核發完成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5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的版本假設是從國外匯進來的資金,投資的對象是經濟部核准投資的相關產業,原則上兩年內要完成投資設廠,最長可以延長兩年,基本上假設依照第七條完成投資的話,兩年內匯回來的資金可以百分之百就是依照4%課稅的稅率來課稅,希望這樣的優惠能夠真正產生促進投資的重大效益,這是第一點說明;第二點,剛剛余宛如委員特別提到民進黨的版本非常好,直接投資為70%,還有25%可進行金融投資,自由運用是5%。她說國民黨不要說一套、做一套,根本沒有要鼓勵金融產業的發展,但是我剛剛已經跟她報告了,因為海外資金匯回來的最大的障礙沒有排除,也就是到時候依這樣的條例通過規定要匯回來的資金,央行還是會通報國稅局進行相關的查核,看看它有沒有違反洗錢或資恐情事。
    所以我剛剛已經講一次,到時候這個法案實施的結果,還是原來依法可以回來的那些上市上櫃的大廠商,本來要適用20%的稅率,結果依照民進黨通過的法律,平白無故就讓它適用4%、5%的稅率,真正到時候匯回來會用自己的財富25%投資的部分,其金額非常、非常有限,所以這也是為什麼金融業對於這個法案通過會對金融業產生重大效益不抱任何期望,但是我相信余宛如委員可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還在扯什麼創投資金、財富管理等等,或是說現在很多年輕人到新加坡、香港,到時候這個法案通過,他們可以回來臺灣作理財,我相信這只是余宛如委員自己的想像,我可以跟你講,這個目標做不到,不要在這裡吹牛,謝謝。
  • 主席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5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來我不想再講了,但是既然曾銘宗委員這麼熱愛我,再次點名我,我只好再上台回應一下。我講的這件事他可能沒有聽清楚,或是有點沒聽懂。我再重申一下,當初為什麼我會著眼及參與這個法案的原因,在於我們長期看到臺灣的資金在海外,在香港、在新加坡都是臺灣人管,現在難得有這三十年來唯一資金大移動的潮流,因為中美貿易戰、因為CRS上路,所以這些資金移動,我們希望臺灣也能夠爭取這些臺灣的錢回到臺灣,讓臺灣人來管,我們也希望透過臺灣人來管,可以增加更多這方面的專業人才,未來年輕人不需要去香港、不需要去新加坡去管臺灣人的錢。我不是說臺灣的新創回來是因為這筆錢,我再次重申一下。
    另外我要講的是,這筆錢為什麼對新創會有幫助?原因是因為我們在設計這個法案,其實就是希望這些錢不要流到房地產,要流到實體經濟,要流到財富管理的產業裡面。我們希望如果今天你回來,第一年用8%、第二年是10%,你回來有70%投入到實體產業,政府就用4%、5%來鼓勵你,但是這70%裡面,我們不只是鼓勵你去投資實體產業,也鼓勵你去投資所謂的創投事業,為什麼?因為創投事業才能夠更專業的評估哪些是未來趨勢的產業,而且這樣才能壯大臺灣的創投事業。
    我要向大家報告,我們的創投事業在台積電的那個年代,其實是非常蓬勃的,甚至是國際數一數二的、好的發源地,但是後來因為促產條例的落日,企業不再被鼓勵拿出錢來投入創投,所以有非常多的創投非常難募到資金。因此也造成今天臺灣在新經濟發展的過程裡面,因為沒有像華爾街、新加坡或日本這麼大的資本市場來支持臺灣新創的發展,以致於新創的發展過程不但緩慢,而且很辛苦、很難募集到資金,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設計這個法案的原因,我們希望這些錢能夠讓他們回來投資實體產業、投資創投事業,透過創投事業去作專業的投資,幫臺灣未來鋪路。我今天在這邊講得很清楚,也希望曾銘宗委員聽得很清楚,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核准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並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期間應達四年,且其投資之事業或基金於前開投資期間內對前項產業之投資應達一定比例。但因不可歸責於個人或營利事業之事由,該事業或基金未能於前開投資期間內對前項產業之投資達一定比例者,該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投資期間內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情形及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第一項產業之情形報經濟部備查,於投資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應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之百分之五十。
    經濟部辦理前三項事項,得請與第一項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或協助。
    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未依該項及第二項規定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未依第三項規定報經濟部備查,經該部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經濟部應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該部分資金已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投資申請或已提出投資申請未經經濟部核准者,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核准投資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後,如未依規定從事投資者,應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範圍、投資申請之核准、第二項之一定比例、申請變更投資之程序、依第三項辦理備查、核發完成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三項退還稅款之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刪除)
  • 主席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不發言)余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我跟余宛如委員是財委會很好的同事,她所說的話,我聽得很清楚,也非常地了解,尤其這是跟第八條有關係啦!你說的是錢匯進來之後,可以透過國內創投投資事業或私募基金去投資嘛!其實這不是錢的問題,一個產業要發展,從最初的天使基金到後面的創投,到整個上市、上櫃,每一個時期的資金都是不一樣的,這是直接金融。間接金融則是向銀行借錢,所以每個資金安排的時段都不一樣。
    對於妳剛剛所講的,我還是那句話,國內真的是缺投資機會而不是缺錢。以前在台積電發展時期,為什麼當時國內的創投蓬勃發展?因為當時臺灣的產業正在蓬勃發展,所以臺灣有很多創投公司,當時有幾百家很有名的創投公司,都在那個時候應運而生,而且很多公司都賺了很多錢。後來這些創投為什麼慢慢離開臺灣?是因為沒有投資機會嘛!大部分都到中國大陸、東南亞去了,所以不是錢的問題。我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去年金管會放寬金控可以投資創投百分之百,結果搞了半天,這些創投募集之後,也很難作投資,也沒有真正發揮它原來的政策效果。
    我覺得基本上,余宛如委員可能對這個草案通過後,未來有很多很理想的看法,這些我都尊重。但是妳不要攻擊國民黨,妳如果要攻擊國民黨,我每一條都奉陪,尤其妳在專業不足、認識不清的情況下,妳還攻擊國民黨,我絕對不接受。謝謝。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鍾委員佳濱聲明對方才所有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 審查會條文

    第十二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投資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不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6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很簡短且簡單的回應一下,我可以尊重曾委員覺得我不專業,但是我要提醒曾委員也提醒所有委員一件事情,就是不要用老人的思維來看新創事業,臺灣的問題就在於有錢的人都是老人,大部分的錢在年長者手裡面,他們看不懂新興的產業模式,看不懂年輕人的價值跟創意,所以他們覺得臺灣沒有投資標的。
    我覺得所有為年輕人努力的委員都要注意這一點,因為價值觀在轉換,我這邊有太多的實例可以告訴曾委員,臺灣的新創在臺灣募不到錢,但一到海外就募得到錢了,能不能告訴我什麼原因啊?是因為臺灣沒有投資標的嗎?純粹就是因為你對新興模式產業不理解,你對風險的承擔不願意,大家想要賺快錢,這是臺灣今天新創真正面臨的問題。我只想把這件事講清楚,我不想多浪費時間,因為這件事情其實不是這個法案討論的重點,但是我還是再提醒,千萬不要用老人的思維來看新創事業。謝謝。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6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本來不想發言,可是剛剛聽到余宛如委員的發言,讓我又要上台發言。這個案子就是一個租稅的豁免、租稅的特赦,跟青創有什麼關係?我就不相信那些要青創的年輕人他們有錢藏在海外。所謂的「青創」是沒有錢嘛!那些人大部分是沒有錢的人。這些都是有錢人把錢藏在海外,現在要回來,因為整個國際間在查這些錢。而且跟中美貿易也一點關係都沒有,這些錢絕大部分不是從大陸回來的,都是從新加坡、東南亞那些國家回來的,那跟中美貿易有什麼關係呢?不要在這邊鬼扯!幫那些有錢人在省稅、在逃稅,還講出跟青創有關係、跟老人有關係,我覺得你的思想才是老人的想法。明明是逃稅,還講得那麼冠冕堂皇。民進黨不要繼續講假話,摸著良心,你對得起臺灣正常繳稅的人嗎?按照正常管道匯入的稅率是20%,現在給他4%、5%的稅率,如果整個資金是1兆元的話,我再告訴大家,就幫那些人逃稅逃了1,500億元到1,600億元,對得起我們臺灣的窮人嗎?不能因為你是有錢人就只幫那些有錢人在講話,可恥!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表示該黨團所提第十二條再修正動議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均已撤回,並以審查會條文為該黨團版本進行處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針對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8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本黨團擬具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其中第12條條文之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條文,予以撤回;並請院會就第12條條文以審查會通過條文進行議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現在休息。
    休息(16時12分)
    繼續開會(16時18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玉琴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蘇震清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吳琪銘  楊 曜  尤美女  蔡易餘  施義芳  王榮璋  邱泰源  陳賴素美 邱議瑩  周春米  陳明文  鄭運鵬  吳秉叡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洪宗熠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管碧玲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段宜康  蔡適應  蔣絜安  劉世芳  邱志偉  許智傑  吳焜裕  鍾孔炤  劉櫂豪  李俊俋  蔡培慧  何志偉  劉建國  陳亭妃  余 天  葉宜津  張宏陸  林俊憲  賴瑞隆
    主席:現在處理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4時32分30秒
    表決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1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保留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協商保留之附帶決議

    有鑑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反避稅條款中,有關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與個人CFC制度部分,至今仍未施行。爰針對105年7月27日公布增訂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條文,與106年5月10日公布增訂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條文,要求行政院將其施行日期定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1年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林委員昶佐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4時34分34秒
    表決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附帶決議 協商保留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1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 主席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本院三讀通過之反避稅條款中,有關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與個人CFC制度部分,至今仍未施行。爰針對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增訂之「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與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增訂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要求財政部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滿後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第一位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6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中美貿易開戰,全球CRS上路,臺灣能夠在這一波全球趨勢變遷中成為最大的贏家,不但有Facebook、Google來投資臺灣,同時迎接我們臺灣歷史上最大一波的臺商鮭魚返鄉潮,甚至知名的彭博商業雜誌都把「Made in Taiwan」、「臺灣製造2.0」當成封面,我必須得說,這不是僥倖。最重要是在於蔡總統在一開始就預示了中美貿易大戰會開打,而有了所謂的亞洲連結矽谷政策發展創新的產業,還有所謂的新南向政策,讓臺灣能夠避開中美貿易戰的惡果。同時在歷任院長及蘇院長的努力之下,我們設立了臺商回臺辦公室,以及財政部成立了臺商資金回流專區,現在再加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三讀,我相信「臺灣製造2.0」不是夢。這都有賴於我們積極堅持自由民主的經濟體制,以及有策略的幫助臺灣壯大。不像有些在野的候選人,一方面說要發大財,卻什麼都沒有做,一方面一直在唱衰臺灣,說中華民國要破產了!
    所以我再次強調,真正做實事的是民進黨,我們在財經政策上面的努力,大家有目共睹,也希望這個法案能夠帶給臺灣真正做到「產業升級」、「臺灣製造2.0」、「Made in Taiwan」!謝謝各位。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例雖然已經通過,但是很遺憾的,國民黨原來提出非常好的修正動議,也就是百分之百回來直接投資適用4%稅率,非常好的修正草案竟然沒有通過。因為民進黨的版本會產生租稅公平的問題,會產生到時候炒不動產的問題,但是不接受國民黨非常好的版本。所以這個條例通過了,我們最後也是支持,但是到執行的時候,也希望大家一起來檢視,是不是真的可以像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的,匯回來的資金會創造很多蓬勃發展的財務投資等等,基本上我們拭目以待,也希望它能夠真正發揮該有的效果。
    另外,針對余宛如委員剛剛的發言,我還是奉勸民進黨應該就三讀發表意見,結果最後又攻擊了國民黨,你說國民黨哪一位候選人說臺灣要發大財,卻沒有拿出配套法案,結果我們拿出了經貿特區的法案,裡面包括你講的財務投資、金融產業、健康產業等等,是非常好的法案,但是你們民進黨故意封殺我們提出的非常好的條例草案,卻說我們沒有拿出來任何提案。
    另外,我跟各位報告,下會期開始國民黨還會陸陸續續提出拚經濟的法案,比如說怎麼樣改善低薪,因為前年10月29日蔡英文總統對外說,假設107年沒有解決低薪的問題,他會對不起年輕人,結果也束手無策,什麼都沒有改善。
    我跟各位報告,因為我過去在金管會服務,看到連上市上櫃公司的獲利非常好,而且是股票價格非常高的公司,也還有低薪的問題,所以此時該是政府公權力介入的時候,因此國民黨會強力提出有關改善低薪的法案,也就是這家企業假設非常賺錢,但是卻不加薪的話,我們贊成要加稅,可是如果是反過來有加薪的話,我們也同意可以有一定程度的減稅。我們在此呼籲,到時候希望民進黨包括余宛如委員,都能強力支持國民黨提出來的改善低薪及創造就業機會的相關法案,謝謝。
  • 主席
    現在截止登記發言。
    最後一位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6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的改變下,鼓勵臺商在外資金匯回臺灣,讓資金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發展國內經濟產業及增加就業,同時也符合洗錢防制法的相關規定,這是必要的。本次立法不管在適用對象、適用原則、申請過程、稅務及資金運用限制、適用稅率年限及資金運用管制等等,也做了完整的配套措施。
    對於資金炒房的阻斷,也排除了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的投資,如果再把臺灣少子化的議題納進來,我國嬰兒的出生數去年僅剩18萬人,如果人口政策不變、生育率也不變的話,80年後臺灣人口僅會剩下1,500萬人,相較於現在的2,300萬人,等於在80年內會減少850萬人,所以未來在臺灣的炒房議題,也會逐漸地失去。
    本次立法通過,實有助於解決個人在境外累積多年資金是否為所得有辨識困難、無法納入稅捐的問題,也改善營利事業在境外投資盈餘累積不分配情形,也挹注國內產業及金融市場與就業市場,促進國內經濟成長的效益,所以這次的立法是一個雙贏的政策,謝謝。
  • 主席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82101074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135號函。
    二、本會於108年5月27日及30日分別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8次及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法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施召集委員義芳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108.5.10)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8年5月27日舉行第9屆第7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經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決議:「下次會議繼續審查」。本會復於108年5月30日舉行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會議均由施召集委員義芳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國庫署蕭署長家旗、賦稅署李署長慶華、關務署謝署長鈴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丁董事長彥哲、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蕭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振榮、外交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張副參事回部辦事幼慈、詹專門委員蕙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洪處長忠修、交通部路政司李專門委員昭賢、王簡任技正基洲、經濟部林常務次長全能、國際貿易局倪主任秘書克浩、工業局陳主任秘書佩利、林科長育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董專門委員靜馨、食品組吳科長宗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徐專門委員淑芷、吳簡任技正正道及法務部劉參事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 貳、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一、修正背景
    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下稱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於106年7月12日簽署,自107年2月28日生效迄今將屆1年。為擴大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效益,107年6月12日於臺北召開「第1屆臺巴經濟合作協定聯合委員會會議」雙方共同簽署2項決議文、4項決議文以異地換文方式簽署,其中第3號及第4號決議文涉及「海關進口稅則」之修正。另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改善車輛移動污染源,加速推動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為增進消費多樣性,並降低廠商進口成本,提升國內加工產業及外銷競爭力,爰併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二、修正內容
  • (一)臺巴經濟合作協定部分

    1.增訂原產自巴拉圭共和國每年輸出至我國之粗製糖及精製糖每年免關稅總配額數量為60,000公噸,其中粗製糖關稅配額數量為50,000公噸,精製糖關稅配額數量為10,000公噸(第3號決議文),惟為避免配額數量異動修法不及或過於頻繁,並考量蔗糖關稅配額作業規定一致性,爰增訂稅則第17章增註七規定之配額數量由財政部每年依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決議數量公告。
    2.調降原產自巴拉圭共和國之「馬黛茶類」等29項貨品關稅稅率為免稅;另對「冷凍豬筋」1項產品分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第4號決議文),將承諾稅率及降稅期程,各年適用稅率於第2欄稅率一次列出,以期符合透明化原則。
    3.依各該決議文之生效規定,於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內部法律程序之30日後生效。
  • (二)配合產業政策調降關稅部分

    1.為減少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改善空氣品質,增訂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輸入供製造稅則第87021090、87022020、87022090、87042129、87042290、87042390及87059012號之大型柴油車用,歸屬本章或第84章、第85章及第90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不含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並報廢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本項增修適用免稅項目,自本增註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2.為提供國人消費水產品多樣性、供應加工廠原料使用,就國內無產製或僅少量生產,且對國產水產品無明顯替代性品項,修正調降稅則第03038960號「冷凍柳葉魚」、第03061421號「未燻製蟳,冷凍」、第03072200號「冷凍海扇貝(含全貝及干貝),但未燻製」、第03074310號「冷凍墨魚,但未燻製」及第03075200號「冷凍章魚,但未燻製」5項貨品之第1欄關稅稅率。
    3.為降低加工生產成本,調和酒類產品稅率,以增進消費多樣性,修正調降稅則第03072100號「活、生鮮或冷藏海扇貝(含全貝及干貝)」、第03072920號「乾、鹹或浸鹹海扇貝(含全貝及干貝),但未燻製」、第07143020號「山藥,生鮮或冷藏」、第08052110號「溫洲蜜柑,鮮或乾」、第19019024號「調製奶皮」、第20089993號「味噌」、第21039010號「蛋黃醬、沙拉醬」、第21039020號「咖哩醬」、第21041021號「固態或粉狀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及第22060010號「穀類酒」10項貨品之第1欄關稅稅率。
    三、修正結果
  • (一)臺巴經濟合作協定部分
    增訂增註1項及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2欄稅率30項。
  • (二)配合產業政策調降關稅部分
    增訂增註1項及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1欄稅率15項。
    四、修正效益
    (一)友邦巴拉圭共和國主要經濟產業以農產品為主,我國適時增加其輸臺之粗製糖及精製糖總配額數量,並調降冷凍豬筋、馬黛茶類、芝麻及植物油脂等30項貨品關稅稅率,可擴大雙邊經貿交流及合作商機,推升我國與該國之經貿關係,有助鞏固邦交友誼。
    (二)配合國內環保政策,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換購低污染環保且安全性高之車輛,維護空氣品質減輕社會環境負擔,增進全體國民生活福祉;調降農漁產品、加工食品及穀類酒關稅,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優勢,增進國人消費福祉。
  •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說明

    一、修法背景
    為擴大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效益,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因應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改善車輛移動污染源,加速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逐步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接軌,以期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本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增訂稅則第17章增註七規定之配額數量由本部每年依該協定決議數量公告;調降原產自巴國之「馬黛茶類」等29項貨品關稅稅率為免稅;另對「冷凍豬筋」1項產品分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
    (二)配合環保政策部分,增訂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對於輸入供製造大型柴油車用零附組件,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並報廢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本項適用免稅項目,自本增註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配合推動貿易自由化部分,調降冷凍柳葉魚、海扇貝、山藥、溫洲蜜柑、調製奶皮、味噌、蛋黃醬、咖哩醬及穀類酒等15項農漁水產品與加工食品之關稅稅率。
    三、預期效益及稅收影響
    (一)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係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關稅減讓,可擴大雙邊經貿交流及合作商機,有助鞏固邦交友誼。
    (二)配合環保政策部分,降低移動污染排放,減輕社會環境負擔,亦可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三)配合推動貿易自由化部分,針對符合國內產品無明顯替代及國內無產製或產量少之15項農漁產品及加工食品調降關稅稅率,可增進消費多樣性、降低加工生產成本、回應國內產業原物料進口需求及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優勢。並藉由關稅稅率合理化,創造有利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氛圍。
    (四)本次修正草案調降該等產品關稅對於產業之影響,均經產業主管機關審慎評估,每年關稅稅收損失約新臺幣2億7,327萬元。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章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協商並經表決後,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全案照案通過:其中第3、第7、第8、第19、第20、第21、第22章係採記名表決方式通過(贊成者7票:吳秉叡、江永昌、陳賴素美、蔡易餘、郭正亮、王榮璋、余宛如;反對者4票:林德福、賴士葆、費鴻泰、曾銘宗;贊成者多數,以上各章表決照案通過。)
    *委員羅明才聲明本次表決與本會國民黨籍委員意見一致。
  • 二、照案通過之內容如下

    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
    修正 第02064910號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修正 第03038960、03061421、03072100、03072200、03072920、03074310及03075200號等7項之第1欄稅率。
    第7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
    修正 第07143020號之第1欄稅率。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修正 第08052110號之第1欄稅率。
    第9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
    修正第0903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12章 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
    修正 第12074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15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修正 第1515909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17章 糖及糖果
    增訂 增註七。
    第19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修正 第19019024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19053100及19059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修正 第20089993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20091210、20091221、20091222、20091910、20092111、20092112、20093111、20093112、20095010、20095020、20097910、20097921、20097922、20098910、20098940、20098990、20099020及20099090號等1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
    修正 第21039010、21039020及21041021號等3項之第1欄稅率。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
    修正 第22060010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22011010、22011020、22019090、22021000、22029919及2202999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增訂 增註二十。
  •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本次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調降多項包括農漁產品、加工食品及穀類酒之關稅,皆以日本進口為最大宗,對我國相關產業影響甚大,衝擊國內廠商,請財政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會同農工相關機關,提出我國具優勢之產品,向日本要求同等調降關稅或降低非關稅障礙。
  •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二)有鑑於為維護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權益,爰要求進口日本清酒造成對該公司清酒銷售之衝擊,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策,列為該公司之不利政策因素,在計算績效獎金時,董事長及總經理部分不予列入。
  • 提案人
    江永昌  郭正亮  王榮璋  吳秉叡  蔡易餘  陳賴素美 余宛如  施義芳  
  • 伍、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施召集委員義芳補充說明。
    陸、檢附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施召集委員義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第一位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曾委員銘宗:(16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海關進口稅則的相關修正案,這一次的修正內容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涉及我國跟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的部分,因為有跟人家簽了FTA,所以這部分必須配合降稅,國民黨全力支持,沒有意見。第二個部分是有關冷凍柳葉魚等5項水產品,以及10項農漁產品包括山藥、清酒等,總共15項產品要降稅,我個人認為這15項農漁產品要降稅有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個,過去我長期在財政部服務,假設要修稅則的話,任何項目的修正都必須考量其上、中、下游的情況,也要問問產業主管機關的意見,譬如詢問經濟部、農委會之後,再來做整體的考量,這樣才不會掛一漏萬,傷了相關的產業。這次15項產品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但是農委會為何提出來這15項產品要降稅?從財委會的審查到前幾天在議場樓上的協商,我們問了農委會,但是農委會卻講不清楚也說不明白,為何提出這15項產品要降稅?所以我們高度懷疑是有力人士介入之後,趁此機會想夾帶,為何要夾帶這15項產品的降稅?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關這15項產品的進口,主要是從日本進來,那我要請問蔡政府,為什麼我們要主動降稅?我們在降稅之後,稅收損失高達2億1,000萬元,為什麼日本卻沒有相對降稅?我們降了2億1,000萬元的稅,我們從日本拿到什麼?這跟過去降稅彼此互惠的情況完全背道而馳。
    第三點,這次的降幅非常大,山藥由16%降到8%,在國民黨堅持之後,才恢復到降為12%;清酒更是從40%降到20%,為何降稅的額度這麼大?農委會口口聲聲說要保障農民的權利,為什麼這次15項的降稅就不保障農民的權益?
    所以我要利用今天最後的機會要問問農委會:做為一個農民主管機關,依法必須保障農民的權益,可是在修海關進口稅則的時候,卻都不發聲音,我在強烈懷疑是不是有有力人士的介入?蔡政府要對外講清楚、說明白。
  • 主席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6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此次的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案,主要是對於進口貨物降稅以及推動貿易自由化,當然首先被考量的就是對國內產業的衝擊,其中被最多討論的就是山藥、蜜柑以及穀類酒三項。山藥的部分,目前國內進口山藥的價位為104元/公斤,主要是用於日本料裡或是鮮食;國內山藥的價位為43元/公斤,主要是入菜熟食,兩者無論在價位、用途上皆有所區隔,所以對於國內山藥市場的衝擊甚小。在溫州蜜柑部分,國內的消費量是五十幾萬公噸,而日、韓的進口量每年大概是174公噸,兩者的差距更是相差非常大,所以它的影響極為有限。
    有關第三項穀類酒的部分,也就是清酒,全世界已經沒有如此高關稅的酒類,這也構成了貿易上的障礙,以進口的威士忌來說,它就是零關稅的。此外,擔心對於國內清酒的衝擊,以同類精米50%的價位來看,玉泉清酒的售價為155元,而桂冠清酒的價格為210元,價差還有55元,經過調整關稅以後,仍然有35元的價差,而且在酒類的替代部分,更是不會因為其降價而使口味有所改變,臺灣玉泉清酒仍然具有競爭的優勢。另外,參考財政部提供的資料,目前玉泉清酒僅占臺酒公司營業額的1%,所以其影響是相當有限的;如果再以日本獺祭精米二割三或是三割九之純米大吟釀而言,目前國內無法製造,此部分完全不受影響。
    另外,為考量對農產品造成衝擊的影響,農委會亦提出初期計畫以「農產品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專案協助,並由農糧署到產地進行相關輔導,希望我們小農種植的稻米能像日本種植稻米一樣,以最精緻的方式耕種。降關稅已經是全球貿易自由化的趨勢,還請各位同仁共同支持,謝謝。
  •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6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臺灣的天空飄了好多錢,剛才三讀通過的租稅特赦,幫那些原本錢拿不回來的臺商減了多少稅?就我們對這個案子的瞭解,這跟駐日代表處沒有關係,但卻跟我們的委員有關,提案刪減這些稅的委員,請自己摸摸良心,你對得起臺灣的老百姓嗎?這個案子包裝得非常漂亮,就是拿著與巴拉圭簽訂的FTA來做的。向各位委員報告,我擔任立委15年,不管是陳水扁執政、馬英九執政還是如今的蔡英文執政,只要是牽涉到兩個邦交國的,我們全部都支持,因為我們的外交是困難的。
    全部的案子要減稅2億1,000萬元,但各位委員曉得與巴拉圭有關的是多少錢嗎?只有300萬元。剩下的2億0,700萬元統統和我們的委員有關。日本的代表處不知道,因為我們查證過,結果是我們委員自己搞出來的,現在講得冠冕堂皇,就是要幫這些進口商,拿臺灣自己的肉分給那些拿好處的人。我要在此表達菸酒公司員工的憤怒,只為了錢就讓菸酒公司的同仁非常生氣,他們說明年要拿選票制裁你們。我不是在隨便講選票的事,但是請各位委員們摸摸良心,那些人已經夠有錢了。
    有關山藥,我們講得很清楚,但為何要搶南投人的生計?有關海產,這些賺錢的人最後不會把所降的稅反映到消費者身上,只有那些人賺了錢。機電不也是如此嗎?不要再說這是為了CPTPP,因為這完全不是,完全就是委員們自己搞出來的,而財政部又可惡地配合,我要在此告訴全國老百姓,請問那些委員們,你們對得起我們臺灣的老百姓嗎?
  •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6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請各位看看過去的歷史資料,農產品是任何國家的命根子,調降農產品的關稅一般只會存在於:第一是外交考慮,第二則是為了加入國際組織,諸如世貿組織。
    想想我們當初是怎麼加入世貿組織的?美國人硬要讓他們的農產品進來,硬是要求我們將米酒立刻從二十幾元調高到一百多元。各位,這是為了加入國際組織而不得不做的,只好犧牲國內的農產品,當時正值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那時還成立了1,000億元的受進口損害賠償基金,由此可知,全世界所有的政府都一樣,大家最後都想保護自己的農民。誰知臺灣的政府居然「割肉飼虎」,請問我們有和日本談CPTPP嗎?有在談嗎?連個影子都沒有!但我們的官員以及執政黨的委員還好意思口口聲聲地說是為了加入CPTPP,這些是「芋仔、蕃薯」、信口開河,欺騙臺灣的老百姓。2億元就可以加入CPTPP嗎?有在談嗎?連談都沒有談!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可以清楚看到的,就是犧牲臺灣的農民。
    談到山藥,為什麼要欺負南投縣的人?南投縣是山藥最大的產地,有1.3萬公頃,而新北市也是如此,為何要將山藥的關稅立刻調降一半?為何要將清酒的關稅調降一半?菸酒公司如今在民進黨執政之下,好不容易開發了菊富士清酒,結果卻又要讓日本的清酒進口。橫衝直撞的結果,經過他們的評估,此舉將影響19%的銷售額。請執政黨的委員想一想,如此對得起臺灣的老百姓和農民嗎?陳吉仲主委要出來講講話啊!
  •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6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年4月17日,農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財政部國庫署共同召開「研議調降農漁產品、加工食品及穀類酒關稅公聽會」。在會中,臺中東勢農會、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等等農業產銷代表,都反對調降溫洲蜜柑、山藥等農產品的進口關稅。
    臺灣的柑橘產區主要是在臺中市,而溫洲蜜柑主要的產區也同樣在臺中市,產量有190公噸。2015年到2018年國內進口溫洲蜜柑的年平均進口量是174公噸,幾乎跟國內產量相當。所以如果溫洲蜜柑的關稅從30%減半至15%,而柑橘類產品又較其他生鮮農產品耐於儲藏,市場銷售期間長,將會導致進口量增加,而對其他種類的國產柑橘產生替代效應,影響國產柑橘的銷售與價格。再者,溫洲蜜柑一旦降低關稅,將適用到WTO全體會員國,整個柑橘產業本身的產銷已經面臨大環境及消費市場的轉變,生存非常的辛苦,外銷市場的競爭也有很多挑戰,如果關稅還這樣突然降這麼多,在內、外壓力下,將造成柑橘產業很大的傷害。
    第二,南投是山藥的主要產地,根據統計,南投山藥年產量有9,345公噸,占了全國總產量的60%。換句話說,南投很多農民都靠種植山藥維持生計,農民自然會擔心調降日本山藥的關稅將打擊本土山藥產業,更何況今年山藥的價格非常不好。
    第三,臺酒的玉泉清酒主要原料是採購臺東關山和彰化溪州550公噸的稻米,所以降低日本清酒的關稅不只衝擊臺酒本身,還傷害到臺灣農民。
    基於上述,親民黨主張溫洲蜜柑、山藥及清酒的關稅不要一下調降這麼多,而且希望農委會應該到各種被影響到的農產品產地辦理相關說明會,讓農民能夠充分瞭解調降關稅對農民的影響是什麼,以及政府的輔導措施有哪些,讓他們能夠安心。
  • 主席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海關進口稅則修正的部分美其名說是因為臺灣要加入CPTPP,這真是信口開河!為了這個說法,所以行政院研擬調降15項生鮮農漁加工產品的關稅。民進黨政府尤其是農委會,身為農業主管單位,本來應該要考慮照顧並保護農民,如今他們卻不是站在農民的立場講話,反而像日方代表一樣,而且還第一時間跳出來說這些對農民的損害不大。農委會、農糧署是農民的依靠,只要對農民有任何傷害的,農委會都不應該跳出來幫財政部、經濟部甚至政府來做這些擦脂抹粉的工作。
    近兩年國內山藥已經出現滯銷現象,日本山藥的關稅再大幅調降的話,只會讓山藥農更加悲慘!而且「臺、日的山藥品種有料理上的差異」根本是胡說八道!不管是可以生食的或熟食的、做料理上的,這些白色或紫色的山藥等任何品種在臺灣都有栽種,所以這不應該是專業的農委會所講的話。綜觀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談判,有哪一個國家會先自廢武功?在尚未談判之前,我們就先殺自己兩刀帶去當禮物,試問降了關稅以後,我們真的可以拿到入場券嗎?誰給我們保證?這和當初蔡政府開放新南向很多國家的免簽是一樣的道理,當時政府為了促進雙邊的觀光及關係,我們無條件開放免簽。結果這些新南向國家不給的還是不給,只有我們一廂情願做了這些放鬆。民進黨政府口口聲聲說要保護農民,最後卻拿農民的生計去祭旗,而且更是拿南投農民的權益去當禮物。
    現在世界各國對於關稅都是採保護主義,而且壁壘分明,中美貿易戰也是如此,光調漲25%、10%甚至5%的稅率,大家都受不了!更何況我們未談先降,而且一降都是50%以上,請問有哪一個國家會這麼做?現在我們政府對自己國人的課稅可都是不遺餘力,包括所有小本生意及所有企業都被政府課稅,負擔非常重,他們也抱怨連連!如果今天南投的犧牲是必要的,那也必須是值得的,不過政府要明確告訴我們,今天南投的犧牲之後,全國人民到底可以得到什麼?我們相信南投人不會自私,可是絕不能讓人當做朝貢的禮物,更不能成為政府為了因應核食不能進口的變相作為,我們希望所有委員可以審慎考量。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降稅的產品主要還是以日本產品為對象,其中9項進口國大宗是日本,2項僅從日本進口,其餘4項的大宗進口國也非CPTPP的協約國,如此作為對我們加入CPTPP是否有實質幫助?現在我們也還不得而知。
    經濟部、農委會和財政部曾經於4月17日召開公聽會,會中許多團體陳述,如果開放上述產品,將會對臺灣產業造成非常大的衝擊。當時農委會代表曾經表示,部分擬降稅產品雖然國內產量少,但對於其他產品是否有替代性及對產業真正的影響應該要審慎評估、完整分析,並做好因應配套措施,否則不應該降稅。但是目前我們收到的僅有稅率影響,相關產業的影響評估並未收到。
    臺灣原生種山藥自1990年代後期開始進行專業栽培,近5年的收穫面積約在450公頃至500公頃之間,平均每年收穫量約1萬2,500公噸。根據統計,南投山藥年產量約有九千多公噸,占全國總產量60%,近年來國產山藥價格約每公斤40元至45元,但是自去年開始每公斤降至20元左右,換言之,在我國山藥價格接近崩盤,幾乎對半砍價的同時,若是政府考慮降低關稅,將會對臺灣農業造成重大衝擊。
    昨日黨團協商時,雖然民進黨黨團接受國民黨黨團的建議,將山藥的稅率從原本預計的50%調整為12%,但是列席的農委會官員曾經提到,目前臺灣正準備和日本洽談降低毛豆、香蕉等產品的關稅。換言之,在尚未有實際進展之前,我們等於已經自廢武功,如此一來,未來談判時,我們可能沒有籌碼可以使用。昨日院長特別要求財政部及農委會,針對本次降低關稅對我國產業的衝擊,要做出因應措施,其中一項就是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做為補貼,但是農損基金是過往臺灣加入WTO後為協助因應降低關稅對我國農產品的衝擊所設立,如今我們尚未加入CPTPP,就要以這個基金做為補貼,等於是拿著全國人民的納稅錢來做凱子外交,這是傷害我們的人民、農民,也傷害人民的荷包,請民進黨可以審思,謝謝。
  • 主席
    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17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提到進口關稅的調降,我必須要講,進口關稅是我們國家捍衛產業的武器!
    過去國內山藥的生產面積約在450公頃至500公頃之間,年產值約5億元,相較於科技產業,這或許不算什麼,可是每公頃有100萬元的收入,這是農民生計的基礎,正因為如此,不論在南投的名間鄉或埔里鎮,山藥產區都是重要產區,既然它的產區是重要產區,既然它是比較高經濟價值的作物,我認為我們應該維持現行稅率,應該健全山藥產業。讓我來告訴大家,今天進口山藥的售價平均是104元,我國山藥的售價約在35元至60元之間,但是大家可能忽略過去的一些數據,根據統計,103年進口比重占19.83%、104年的進口比重占21.45%、105年的進口比重占22.39%、106年的進口比重占14.09%、107年的進口比重占14.87%,如果你仔細分析這些數據,就會發現臺灣的山藥產業非常強勁,臺灣的山藥能力非常多元,臺灣的山藥品質是很強的,正因為如此,所以這幾年的進口比率在下降,所以我認為今天的關稅調降是財政部的事,行政院應該督促農委會負起責任來健全山藥的產業。而健全山藥的產業絕對不是開玩笑,因為不管是產銷履歷、不管是有機驗證,還是建立市場區隔、提升競爭力,或者是產銷班的專業化,以及專業的科技跟農機具的應用,除了降低生產成本之外,我們才能夠讓山藥的附加產品多元化、山藥的經濟產值提升。為什麼我會特別強調山藥的附加產品多元化跟經濟產值提升呢?在這個部分,我們往往把山藥當做飲食或者是加工處理,可是忽略了生醫、醫美以及能夠跟其他作物相對來搭配的加工取向,我必須要講,這是農委會應該應該負起的責任,同時國軍的團膳以及媒合大通路商,也應該是農委會該負起的責任。
    為什麼我要花這麼多的時間來告訴大家山藥的產值何在?我要告訴大家,農業的產值儘管GDP不到2%,但它創造了56萬個就業機會,這56萬個就業機會才是穩定我們社會民生的基礎。所以我必須要懇切地請所有的委員,我們應該要維持現行稅率,健全山藥產業,我覺得這件事情並不是一個政黨的事情,這件事情是能夠提振我們的在地經濟、增加就業機會,請大家來支持維持現行稅率。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依例逐章進行二讀。
  •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進行第2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206491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陳委員亭妃、葉委員宜津聲明對今日下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奕華聲明對今日下午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3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第03038960、03061421、03072100、03072200、03072920、03074310及03075200號等第7項之第1欄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審查會意見。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5時14分04秒
    表決議題:海關進口稅則第3章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2  反對人數: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孔文吉  林奕華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7章。請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7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7143020號之第1欄稅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本院民進黨團針對「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第7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擬具修正動議,修正稅則號別第07143020號「山藥,生鮮或冷藏」之第1欄稅率(如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7章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5時16分00秒
    表決議題:海關進口稅則第7章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孔文吉  林奕華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蔡培慧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馬文君
    棄權:
  • 主席
    進行第8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8052110號之第1欄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審查會意見。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5時17分39秒
    表決議題:海關進口稅則第8章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馬文君  柯志恩
    棄權:
  • 主席
    進行第9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9章 咖啡、茶、馬黛茶及香料(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903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進行第12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12章 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12074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進行第15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15章 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1515909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5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進行第17章增註七。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17章 糖及糖果(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增訂 增註七。
    增註
    七、輸入原產於巴拉圭共和國並歸屬於稅則第17011300、17011400、17019110、17019120、17019910、17019920及17019990號之粗製糖及精製糖,其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財政部每年依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規定公告之數量者,適用第2欄稅率免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主席:請問院會,對第17章增註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7章增註七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進行第19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19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19019024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19053100及19059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進行第20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0089993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20091210、20091221、20091222、20091910、20092111、20092112、20093111、20093112、20095010、20095020、20097910、20097921、20097922、20098910、20098940、20098990、20099020及20099090號等1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2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現在進行第21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1039010、21039020及21041021號等3項之第1欄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國民黨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審查會意見。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宜民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2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5時22分08秒
    表決議題:海關進口稅則第21章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馬文君  柯志恩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22章。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2060010號之第1欄稅率。
    修正 第22011010、22011020、22019090、22021000、22029919及2202999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巴拉圭(PY)適用之稅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審查會意見。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2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5時24分01秒
    表決議題:海關進口稅則第22章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1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江啟臣  陳宜民  孔文吉  林奕華  許淑華  蔡培慧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馬文君  柯志恩
    棄權:
  • 主席
    進行第87章增註二十。請宣讀審查會內容。
  • 審查會意見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增訂 增註二十。
    增註
    二十、輸入供製造稅則第87021090、87022020、87022090、87042129、87042290、87042390及87059012號之大型柴油車用,歸屬本章或第84章、第85章及第90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不含車輛底盤,不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並報廢老舊車輛,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
    前項報廢老舊車輛,指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進口(以裝船日為準),或同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且於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或進口(以裝船日為準)之前項大型柴油車。
    第一項增修適用免稅項目,自本增註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主席:請問院會,對第87章增註二十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87章增註二十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部分稅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台下
    媚日降關稅、出賣臺灣農民、出賣菸酒公司)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5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陳 瑩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林靜儀  黃秀芳  蕭美琴  吳琪銘  管碧玲  楊 曜  周春米  吳玉琴  蔡適應  邱議瑩  陳明文  蔡易餘  邱志偉  邱泰源  段宜康  吳思瑤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余 天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賴瑞隆  林岱樺  蘇巧慧  李俊俋  黃秀芳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運鵬  鄭寶清  蔡培慧  陳賴素美 劉建國  張宏陸  何欣純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秉叡  趙天麟  葉宜津  黃國書  施義芳  李昆澤  林俊憲  尤美女  陳曼麗  陳亭妃  蘇震清  吳焜裕  劉櫂豪  趙正宇  蔣絜安  郭國文  何志偉
    主席:現在處理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1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5時27分17秒
    表決議題: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1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 主席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
  • 附帶決議

    一、本次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調降多項包括農漁產品、加工食品及穀類酒之關稅,皆以日本進口為最大宗,對我國相關產業影響甚大,衝擊國內廠商,請財政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會同農工相關機關,提出我國具優勢之產品,向日本要求同等調降關稅或降低非關稅障礙。
    二、有鑑於為維護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權益,爰要求進口日本清酒造成對該公司清酒銷售之衝擊,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策,列為該公司之不利政策因素,在計算績效獎金時,董事長及總經理部分不予列入。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7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做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之一,入會的允諾是「願意降低關稅以及法政上配合」,幾十年來,「貿易自由化」為WTO各會員國間努力的共同目標,臺灣的經濟發展、產業的轉型都在「自由化」的前提下被引導、被更替。
    近年來臺灣的國際處境,因為中國大陸經濟起飛,以及強調主權的情勢下,逐漸被壓縮,對外貿易因為各種區域組織的排他性,也慢慢失去競爭的優勢。臺灣為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政府各相關部會莫不運用資源積極爭取各會員國的支持。
    在此次的立法過程中,國民黨的同仁有所質疑是否獨厚某些國家的產品?甚至認為有不對等權益讓渡?這些憂慮在一個開放政府、高度監督的機制下是可以被檢驗的。而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也會對人民、產業受影響的部分作出補償並且輔導轉型以適應新的情勢。
    臺灣的永續發展是執政者的使命,讓人民健康、平等且安居樂業是政府的責任,而擔任立法委員的我們是政策的參與者、政府執行力的監督者,更應該共同努力為臺灣的前途發展一起打拼。
    最後,我要感謝委員們的支持,以及財政部蘇部長、關務署謝署長持續不斷的溝通,還有各相關部會同仁的努力,大家一起完成海關進口稅則的部分修正案,謝謝。
  • 主席
    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請各黨團幹部於7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至議場3樓進行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之協商,並於同日下午2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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