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9時至10時53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9時至10時5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鍾孔炤 管碧玲 周春米 段宜康 何志偉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蕭美琴 孔文吉 童惠珍 劉世芳 顏寬恒 蔣乃辛 何欣純 林德福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沈智慧
    委員請假1人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249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63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54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83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85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54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264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8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5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50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6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21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項 司法院114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最高法院1,798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行政法院79萬元,照列。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16萬7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1萬7千元,照列。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34萬3千元,照列。
    第25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689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9,446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385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271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801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20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3,719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593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783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1,355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540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91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4,690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098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48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789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058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65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861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985萬2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564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00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051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064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1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969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57萬9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79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50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2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6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4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44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90萬9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4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1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3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9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3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7,42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268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96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5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045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561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89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45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5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96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05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2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萬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68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58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52萬7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4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7萬9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1億9,34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司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7,009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吳志揚
    尤美女 鍾孔炤 沈智慧 陳玉珍
    連署人:管碧玲 何志偉 鄭運鵬
    (二)司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9,121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沈智慧 陳玉珍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管碧玲
    段宜康 洪慈庸
    連署人:何志偉
    (三)司法院109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59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連署人:周春米
    (四)司法院司法周刊於民國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迄今,每周報導司法院各項政策推展的最新訊息、刊登法學論文分享研究成果,有效增進實務與學術之交流,並設有司法周刊網站供民眾免費瀏覽第1、4版。但第2、3版迄今仍未開放,不利宣導及普及。
    司法院應儘速規劃並開放第2、3版上網公開,以利各界讀者閱讀使用,達成宣導司法業務及交流法律研究、見解之目標。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段宜康
    (五)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8.05%之差距,顯難在所餘2年內達成。
    查101至108年8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05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32人最多(占64.39%),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3人次之(占30.73%)。
    是以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未彰,爰要求司法院應提出積極改進之實施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六)據司法院107年10月公布之「107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之比率僅38.7%,遠低於不信任比率56.8%,其間差距達18.1%;且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未升反降,信任比率下降5.3%,不信任比率更增加8.3%。
    再據司法院107年12月公布之「107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表示滿意比率僅占38.8%(非常滿意3.2%,還算滿意35.6%),45.6%覺得普通,另有15.6%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2.6%,不太滿意13.1%)。
    上開2項調查呈現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另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亦不滿意,為國民司法信賴之重大警訊。司法改革乃政府重大施政承諾,爰要求司法院應積極主動將近年多種司法精進作為與改革計畫,以網路時代之創新思維向民眾溝通宣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改進計畫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七)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相關規定「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高至低,分為A級、B級、C級、D級及E級。」司法院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所屬機關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核定為D級機關外,其餘36個所屬機關均核定為C級機關;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5「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1年內,配置1人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須以專職人員配置之。
    查目前司法院所屬機關資安專責人員係採「委外人員暫代」方式進行規劃,於109年度新增編列資通安全經費3,639萬元,包括:36個所屬機關增聘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3,226萬元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等經費413萬元。
    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係負責安全性檢測、資通安全健診、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等高技術門檻工作,多屬資通安全業務較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均
    委由民間辦理,恐將致業務不連貫與經驗無法傳承、資訊業務逐漸喪失主控性等風險。
    爰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就資訊基礎設施與資訊系統之整併、所屬機關之資安人力與經費向上集中及整合運用可行性評估或實施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八)109年司法院編列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為13億5,627萬7千元。對於部分案情簡易案件,開一次庭就給付2至3萬元,被媒體稱之為爽賺,有損法律扶助公平正義之形象。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酒駕公共危險罪等事證明確或案情單純之案件,研擬排除法律扶助之適用範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九)家事調查官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設置,目的為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提出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目前1年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家事案件已逾16萬件,逼近17萬件大關,依司法院105年所提供的家事調查官人力需求評估報告推估,其中約43%可能交付家事調查,可能交付調查事件中約有20%的事件是實際交付調查。為因應龐大之家事調查數量,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實應增補至最低所需員額,並依家事事件之成長逐年增補人力。
    按司法院105年所提供的家事調查官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及107年度各法院家事調查官現有員額統計來看,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等4地方法院未補足家事調查官最低需求人力。另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4年1月5日召開第8屆第6會期第24次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於5年內,按家事事件量,增補家事調查官之人數。
    爰請司法院儘速補足各地方法院家事調查官最低需求人力,並提出按家事事件成長量之人力增補規劃,於2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108年6月19日施行。其中1項修正重點為,去除虞犯標籤,改為曝險少年,以少年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及如何維護其健全成長權為評估重點。其次縮減曝險少年司法介入事由,由原來7類,減為3類,只剩「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做為辨識其行為徵兆,同時建置「行政輔導先行,司法作為後盾」機制: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曝險少年、或少年本人認為有必要時,得請求所屬地方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且少年輔導委員會經評估認為由法院介入較為妥適者,得請求法院一起協助曝險少年。
    另為使行政機關有充分妥適的準備,給予4年準備期間,「行政輔導先行」將於1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於過去行政部門較欠缺協助司法少年的經驗,而這正是少年法院團隊專長,為讓4年後行政輔導機制能順利施行,爰請司法院督促各地方法院與各地方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建立合作機制,及早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參與輔導司法少年之工作,以利輔導經驗傳承及建立合作默契,並就前開合作機制規劃與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一)受教育為少年之基本權益,故非行少年於矯正學校執行時仍有接受矯正教育、技職教育及其他所需課程之必要,如法院因另案借提少年審理天數過長,將影響少年學習權益及矯正學校資源分配與運作。
    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顯示,自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兩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輔育院(現已改制成矯正學校分校)共被借提99名少年,其中有32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30日,甚至有數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百日。
    為避免法院過長時間借提致影響少年權益,爰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督促各法院於借提執行少年時宜擬訂審理計畫,妥速審結,並主動與各矯正學校建立聯繫機制,定期瞭解少年借提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二)被告受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之一,近年因應人權保障,刑事被告強制辯護範圍擴張,使辯護人的需求大幅增加。
    目前強制辯護案件在被告未選任辯護人之情形下,由「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及「法扶律師」承接,惟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逐漸廢止公設辯護人制度,已不再招考,各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數不足,因此司法院於107年8月16日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對外招募「約聘公設辯護人」,目前錄取6名,分別投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對於「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是否從例外成為常態?續任及考核由法院管考是否侵害獨立性?是否仍受《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規範?以約聘人員任用之身份保障是否完備?以及是否造成審辯不分、不當影響被告權益?外界多有質疑。
    司法院應針對「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提出評估及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三)90年後我國採取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施行多年來,民間公證人的人數和辦理公認證件數逐年提高,顯見人民逐漸願意採用公證制度來預防私權紛爭。
    惟民間公證制度實際運作上,各地民間公證人費用收取不一或辦理公、認證標準不同,時有所聞,導致公證制度之公平性受質疑。司法院應積極檢討現行民間公證人監督機制是否完備、是否有效落實,以保障人民公證之權益,並達成預防司法、疏減訟源之目的。
    爰請司法院盤點並檢討我國民間公證人運作之現狀問題、監督機制及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四)大法官助理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其遴選任用應符合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惟目前實際運作上並無明確之任用方式,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審議中之《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法,如完成修法後,將大幅新增大法官助理之員額,協助未來憲法訴訟案件,其遴選任用更應有明確規範,以免流於恣意。
    爰請司法院針對現行大法官助理之任用情況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五)本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要求相關部會2年內完成修法之意旨,立法院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該法明定相關同婚關係所生之爭議,屬於家事事件,未來將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同婚專法制度甫上路,涉及同性婚姻之家事事件數量有限,惟未來可預期法院審理同性婚姻家事事件之機會將大幅提升,又同性婚姻與家事法院過往處理異性婚姻家事事件之經驗有所不同,法院恐欠缺相關處理歷練。司法院應透過完善之職前與在職進修制度充實我國司法人員相關法制知識與性別觀念,培養尊重多元與差異之精神,達到同理當事人之目的並落實於家事事件程序之中。
    爰請司法院督促法官學院與各法院針對所屬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官、司法人員、社工、家事調查官及調解委員等,開設同性婚姻法制介紹與性別觀念等相關課程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為承接同性家事事件預先做足準備。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管碧玲 鍾孔炤
    第2項 最高法院原列5億1,873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673萬3千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4,846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306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212萬3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153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403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0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2,130萬1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1,867萬4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0,373萬4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523萬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3,184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7,238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8億7,312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0,421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1,611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0,458萬7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5,304萬1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4,589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0,381萬3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3,518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6,858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4,333萬9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3,343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4,199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5,852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億2,742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5,245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5,018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315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027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6,201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09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8,869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290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09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911萬3千元,照列。
    二、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就本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本院設置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審查監督基金會擬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等,並每年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主要是就基金會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監管會自93年6月18日起,均定期召開審查會,審查基金會訂定之法規、董事會會議紀錄,也要求基金會就現階段進行中之業務或財務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藉以瞭解並監督基金會之會務運作情形,以適時提出建議。至108年9月30日止,共召開142次審查會。
    為瞭解基金會業務運作情形,自93年基金會成立後,本院每年不定期派員前往基金會及其分會進行業務檢查。針對業務檢查所發現之缺失,本院均作成業務檢查表,函送基金會檢討改進,基金會針對本院派員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多已檢討並改善。
    本院自93年至108年9月30日止,共捐助基金會基金新臺幣(下同)37億7,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20億268萬6,000元,合計為157億7,268萬6,000元。目前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2個分會,提供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要之法律扶助。108年1至8月,基金會一般案件申請件數為5萬7,350件、准予扶助件數為3萬9,903件,准予扶助比率為69.58%;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申請件數1,708件、准予扶助件數1,589件,准予扶助比率為93.03%;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申請件數914件、准予扶助件數898件,准予扶助比率為98.25%;法律諮詢件數8萬8,219件、電話法律諮詢件數1萬5,247件,對弱勢民眾之訴訟權益提供相當程度的保障。
    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15年,各項軟、硬體設施已逐步建置完成,在扶助業務拓展方面亦具相當成效。本院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因應基金會的業務需求,在109年度編列預算數為:基金2,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3億3,627萬7,000元,合計為13億5,627萬7,000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范董事長報告。
    范董事長長光群: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109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敬請指教。因為時間關係,僅簡短扼要報告如下。
    首先報告本會108年度至7月底業務執行成效,本會108年度截至7月底止,總計有107,677人次來會申請扶助,獲得法律服務計92,825人次,案件類型以刑事案件一萬七千多件為最高,其次是民事案件,有一萬兩千多件,再來就是家事案件,計五千多件。本會也受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勞工、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工作專案。
    目前本會共有四千多位法扶律師,為了要強化本會服務品質,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派案的管理,同時也試行專科派案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通報機制;加強扶助律師結案的審查,另外為了要繼續維持與提升服務品質,我們也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截至7月底已辦理38場次,包含家事、勞工、債務清理、原住民、兒少及身心障礙等相關議題。
    本會109年度工作計畫,除了繼續執行既有的業務及專案外,本會107年3月12日已於花蓮設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為了回應西部原鄉地區原住民族人的需求,也將於109年度設立原民中心西部辦公室。
    本會109年度預算配合工作計畫編列收入及支出預算,皆編列15億2,145萬4,000元,比上年度增列4,442萬9,000元,109年基金編列2,000萬元,與上年度相同。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機關首長皆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審查會委員有任何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由於今天只處理法扶的預算,較為單純,週一下午已先電話通知各委員辦公室,均請於今天上午10時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臺受理,以便議事人員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首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9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教一些較基礎的問題,過去幾年審查預算的時候,針對法扶這一塊,其實大家關注的議題都還滿一致的,沒有什麼其他的問題,主要就是在法扶的資源在使用上有沒有被濫用的問題,這是長久以來大家都滿關注的,因為媒體有時候會用一些比較聳動的標題來報導,比如吸金百億的詐欺犯、毒販,竟然是用人民的稅金幫他請律師,用這樣的方式來吸引點閱率,當然問題的關鍵在於強制辯護,因為現在不需要審查資力,所以這樣的案件占法扶每年案件比重滿高的,嚴重排擠到法扶的一些資源,這些強制辯護的案件裡面,哪一些類型的比重是比較高?整個分配的狀況如何?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范董事長說明。
    范董事長光群: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洪委員所指教的是毋須審查資力案件的問題,在這些案件中,重罪強制辯護案件共7,916件,占全部扶助案件(五萬五千多件)14.38%,在重罪強制辯護案件中,被告很多都是身心障礙者、外籍人士、原住民、未受教育或是國中以下教育程度,而僅具高中職教育程度及無業者也不少,上開弱勢民眾的實際案件數,將人次重複扣除之後,大概有5,133件,占重罪強制辯護案件65%,所以大部分都為弱勢族群。其次,很多弱勢者在形式上不審查,例如低收入戶無須審查資力,這些都有政府實際發出來的相關證件來證明,我們才會核准,所以,我們形式上不審查,但事實上是否為貧民或收入如何,是由另外的政府機構核發證明。
    洪委員慈庸:目前強制辯護的案件,如果被告不自己請律師,現在大概有3種方式,一個是法扶,一個是公設辯護人,另一個則是義務辯護,目前案件的分配比重大概是什麼樣的狀況?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107年度強制辯護案件中,採用公設辯護人的案子,就已終結的來計算,總計1萬3,507件,轉介給義務辯護律師計2,343件,轉介法扶而且成功派案案件數計5,543件。
  • 洪委員慈庸
    所以法扶有五千多件?
  • 林秘書長輝煌
    是。
    洪委員慈庸:你們有沒有統計過這些重罪被告,他們不聘請律師的原因,有多少是因為他請不起?有多少是因為事證非常明確,他們覺得沒有必要去浪費錢,你們有統計過嗎?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沒有這樣的數據。
    洪委員慈庸:針對法扶承辦的這些強制辯護案件,你們有去了解過最後定罪率大概是多少嗎?也沒有?所以我剛才的問題,基金會也沒有做過相關的瞭解,那你們對於我剛才提的問題有沒有很好奇?他到底是沒有錢可以請律師,還是他認為最後他一定有罪,一定是他們所預期的結果,所以不去請律師,你們有沒有好奇過?還是有案子來你們就接?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法扶案件有2種,一種是當事人自己走到分會來申請,剛才委員所提的強制辯護案件部分,如果當事人具有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身分,他們去分會申請,依據規定,我們就會准予補助,所以在自行來會申請部分,當事人已經有提出他希望找律師,那他要符合一定身分別或是重罪的被告,我們才會處理。誠如范董事長剛才所報告的,我們有去做申請使用人的背景分析,約65%是屬於社會上的弱勢者。
    洪委員慈庸:其實我們年初有審法扶法,你們對於增訂排富條款其實是有疑慮的,理由有兩個,一個是去審查當事人資力,這些強制辯護案件如同剛剛董事長所說的,還是有很高的比例是符合這個條件的,第二個是如果不用法扶的話,找公設辯護人或是義務辯護,最後還是要國庫買單,所以你們認為這樣子是行政成本的增加,不過,民眾有意見的是濫用資源那部分,所以我想要問的是,如果進行資力的審查,到底會增加你們多少成本?你們有去估算過嗎?
    周執行長漢威:現在麻煩的是,法扶在做審查時,必須要當事人檢附相關資料來會辦理申請,所以依一般審查要件,他必須要帶戶籍謄本、2年度國稅局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財來做實質查核,但是被告若在重罪的狀況下,多數是在監、在押的,而且原住民都在偏遠地區,身心障礙者在準備相關資料上面也是有困難的,所以在審查方面,需要往返向各機關申請的時間,的確會造成當事人一些不便和我們審查上的成本,這是第一點。再跟委員附帶說明的是,剛才秘書長有報告,案件的來源接近一半是法院轉介的,針對這部分,我們已經在今年預算稍微做調整跟分流,也就是如果當事人看起來是有資力的,不符合法律扶助法的範圍,在法院分流這裡會優先適用公辯與義辯,真的是找不到律師或是有需要的,才轉介到法扶,我們在今年的預算裡面已經有做適度的處理,也希望這樣適度在法院分流以後,能夠達到實質排富的效果。
    洪委員慈庸:因為之前我不太清楚你們所認為的行政成本到底是誰要負擔比較多,照你這樣的說法,應該是被告要去承擔的成本比較高,這部分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了解,但是我們還是要去考量社會的觀感,所以未來在資力方面,就是他自己有能力的,我們還是不要讓他去排擠到法扶的資源,畢竟我們去編列這樣的預算,是希望去協助真正有需要的人,沒有需要或是他可以自己去負擔的,我覺得還是要回歸由當事人自己去負擔,這才比較符合社會的期待。
    再來我要關心法扶的品質,因為法扶一年的案件量都成千上萬,案件量非常大,當然一定會有些案子的品質是有問題的,這個我覺得不能去排除,目前你們有律師評鑑辦法,請問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律師會被評鑑?是普遍性的評鑑還是用抽查的?還是受扶助人去申請的時候才會去做這樣的評鑑?
    周執行長漢威:律師評鑑的機制是這樣,當事人如果向分會申訴,分會會做初步的調查,並做處分,如果認為分會的處分過重,律師可以來評鑑委員會,這是第一種;第二種是,因為我們有跟院檢建立通報的機制,院檢可以做註記,院檢有註記會通知我們,我們就會請分會去做調查,調查若屬實,發現律師違反倫理規範,也會送來評鑑;第三種是我們會做結案審查,當審查發現這個律師常常有沒有去履行律師義務狀況的時候,我們就會警示,先勸告,兩次、三次發現這個部分有問題以後,我們就會送評鑑,所以有三個機制:當事人的申訴、院檢的通報以及我們的結案審查,這都會對啟動我們的評鑑機制,去進行律師評鑑。
  • 洪委員慈庸
    這樣一年大概有多少件?
    周執行長漢威:在工作報告的第9頁有提到,前階段是申訴,申訴完以後才會評鑑,申訴案件共53件,其中申訴律師42件,這是半年的數字。從96年到108年7月底為止,共評鑑126位律師,其中要求他要去做一定程度改善31位、警告1位、減少派案8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36位、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50位,這個部份也跟委員做說明。
    洪委員慈庸:好,以上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跟秘書長討論一件事情,上次在9樓會議室來不及跟您研究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不嚴重,但是我認為影響深遠,所以請秘書長考慮一下,如果有心要處理的話,應該是滿快的。這個是最近我們在跟司法院或法務部詢答中,常被委員拿來討論的民調,所以秘書長應該常看到。這是中正大學所做的,是對司法的信任度與相關的民調,從中可以發現多數國人對於司法的了解,大概是透過媒體,如果你再去問的話,其實七成以上根本沒走過法院,他根本沒有這個經驗,所以報導說什麼,然後眾人皆曰可殺,他就認為司法體系不足以信任,那個不信任不是來自於他自己,而是來自於外面給他的訊息,我認為既然是因為外面的資訊,如新聞事件所造成的司法印象,其實是兩個部分造成他負面的觀感,第一個是恐龍判決,對我來說,如果真的去看那些引起新聞報導的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的話,我自己去看法條、看他陳述的證據,我認為八成的恐龍判決,在法律上是對的,法院並沒有錯,可是社會會誤解;第二個就是檢察官匿名透露資訊,去對個案指指點點,造成社會對於某些偵察中個案的負面影響,我認為這個常常發生,雖然我們無從查知到底是不是檢察官,但是資訊上的來源,大概知道有些人會這樣做,這個是不好啦!這個跟司法院也無關,算是非戰之罪。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去做交叉分析,我的理解就是,大家其實都來自於媒體的印象,倒不是真的覺得司法的品質有多差。
    既然是來自於媒體、外界的印象,我認為應該讓國人從小,從教育的國小、國中、高中階段開始,就知道接觸到司法相關的資訊是重要的,所以我們就去查你們的公開資訊跟你們的作為是什麼,包含法務部在內。現在我就跟你談一下司法院的部分,你現在可以把手機拿起來查一下,你輸入司法院兒童版,我就查給你看,跳出第一個是兒童版司法院簡介,現在年輕朋友、學生大概都用手機啦。你點進去後,第一個幾乎是沒有畫面的,我不是專家,但我判斷它是留在電腦的頁面上,也就是瀏覽器上面,大概是這樣。那你再往下點它的選項─圖說司法,然後兒童版司法院簡介,這個才有。至於它的內容好不好,我就不論了,也不去討論,但至少你們有做。所以如果你去看我們可及的資料,如果說學校有心,真的去查兒童版,要給國中、國小的學生去認識的話,其實是找不太到資料的。
    再來,我們再找一下,青少年的版本你們是給他們什麼樣的法治教育,就是這一頁,請秘書長看一下。我認為這個內容似乎太過偏向,你要給的是潛在犯罪的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而不是告訴他司法體系,包含檢察體系在做什麼,你一下就跳到說好像在教化所謂的虞犯,好像是針對這種人在給資訊。這部分我會覺得太偏向對這些青少年司法教育與資訊的刻板印象,其實你還是得要給他們知道什麼樣會進入司法程序、什麼樣會進入調查程序,以及審判中怎麼樣,所以秘書長可以去思考看看,第一個,我們在司法院體系之下要提供什麼樣的資訊給這些對象。第二個,我們沒有可能跟教育部,包含縣市政府、學校合作,因為現在是很多元的課程,怎麼樣讓他們在公民教育不足的地方下去讓他們了解說,如果你遇到這樣的事情,或社會的報導,你怎麼樣有獨立判斷能力,我現在看不出來我們的資訊裡面有提供足夠的資訊給他們,秘書長,你研究看看,我不敢說你們的內容不好,但至少不是很方便去查,如果有查到的會變成說你好像在跟我教育,叫我不要吸毒,叫我不要去什麼少年宜教不宜罰、育幼院的春天、浴火重生的鳳凰,這些內容讀下去,會讓人覺得你們是把我當成犯罪嫌疑人,這個對他們來說,他們不會去看的啦。秘書長,這個應該可以去討論吧?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運鵬:現在我給你看一下我自己有接觸到日本的做法,最近我不小心去複習了一個遊戲,玩了一下,它叫逆轉裁判,它已經出第六代了。秘書長,你看一下,它是從以前的掌上型遊樂器出到現在遊樂器主機上面,現在也有中文版了。所謂裁判就是日本的訴訟啦,然後它是用很誇張的劇情去表達這個律師很厲害,他可以逆轉勝,一個遊戲可以出到第六代,過去在玩的小朋友,大概從國小的時候就開始玩了,到現在已經出社會了,我認為這個對日本來說,如果是有玩過的人,他們大概會知道,雖然只是遊戲,但是玩家可以知道進入法律程序後會怎麼樣,然後我怎麼樣不會被凹掉、怎麼樣面對強權的司法勢力,或者說犯罪勢力,這個還滿有用的。最近在電視上有演一齣戲叫做99.9,我不曉得各位長官有沒有人看過,它大概就是講說日本人對於對抗檢察系統且如何找出潛在0.1%的無辜被告,大概是這樣。所以這些戲劇、遊戲其實都會有幫助,這個也提供你們參考,我不是要你們去做遊戲,但我覺得網路上的資訊可及性好,然後也落實到教育裡面,過個十年、二十年,大家對於司法的信任度應該就會提高,而不是只有來自新聞資訊,這個就是上次我要跟您報告及討論的,這個資料提供你參考。
    接下來,本席要討論法扶,現在如果我們去Google查法扶基金會資訊的話,大概會有兩個現在比較負面的看法,這個我也不認為是對法扶的正確看法,因為我跟董事長討論過,我也不認為法扶就是這樣,但外界會覺得說,法扶的律師可能就是比較年輕,資歷不足,所以他們的品質沒有很好,我覺得這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誤導,說不定年輕有熱誠的人會服務得更好,會比那種執業律師更有時間。第二個,他們認為會有假弱勢,會有假弱勢的需求者申請法扶,造成我們本來就不是很足夠的資源被浪費,大概是這個樣子。我在思考的是,在有限的資源之下,怎麼樣避免這個法扶的制度被曲解,律師的部分我覺得是屬於後端的,但是對於這些資力證明,他是不是因刑事犯罪要脫產,或者他很習慣、常常被告,然後他就來找法扶,變成你們被濫用,但是你也不可能在客觀條件之外去排除他申請的資格嘛!但這些有沒有可能去做制度上面的調整?我從一個角度切入,就是說,如果被誤解成這樣的時候,你去討論這個律師在法扶裡面,一年可以透過法扶領有多少報酬,我覺得這個沒有意義啦,不過我們也算了一下,一年算起來大概有三十多萬,對於一個律師來說,三十多萬其實是說多不多、說少也不少,不應該被忽略。可是當有人去質疑年輕律師是靠這個在賺錢的時候,對律師、對法扶都不公平,所以我們就回來討論法扶應該要做什麼?怎麼樣避免被濫用?
    我覺得有一個角度可以提供基金會做參考,就是對於刑事案件,在我的認知裡面,法扶可能本來是要服務比較複雜的民事案件,以及比較弱勢的對象,如果對於刑事犯罪,或者有某些特殊犯行,社會上的刻板印象是覺得這樣做確實不對,法扶是不是可以把他排除在外,不管你的資力證明?我舉個例子,譬如酒駕,其實對我來說,應該還要包含惡意超速、逼車等行為,然後有造成傷亡,已經到了必須要選任公設辯護人的案件、強制辯護的案件,法扶是不是可以把他排除在外?然後司法院這邊可以直接用公設辯護人的方式,不要轉介到法扶來,現在還是雙軌對不對?
    如果說對於這種大家覺得他是故意的,或社會上覺得不可原諒的,然後他造成傷亡,如果他只是因為酒測超過一定比例進入刑事那就不論,只針對造成傷亡的部分,而且案情大概單純,我們是不是可以將他排除在被扶助的範圍外?但是我們沒有排除他指定公設辯護人的權利,有沒有可能把這個案子給排除掉?然後我們可以告訴這些要支持法扶制度的輿論,告訴他們這種案子法扶不接,不管你的背景如何,反正國家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去幫助他,有沒有可能去排除這些案子?董事長,你覺得有沒有可能這樣做?還是執行長要回答。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范董事長說明。
    范董事長光群:主席、各位委員。我表達我個人的看法,如果他的客觀條件,所謂客觀條件就是法律所規定受到法律扶助的資格條件是符合法扶法的規定的話,形式上符合的話,是弱勢的話,再加上形式上來看,不是顯然無理由的話,我們原則上是要接受的啦。
    鄭委員運鵬:如果他是走公設辯護人呢?也是可以啊,我的意思是這樣。
  • 范董事長光群
    那是如何分流的問題啦。
  • 鄭委員運鵬
    對。
    范董事長光群:我們如果能夠在那個地方分流掉,那當然最好。
  • 鄭委員運鵬
    我講的就是不修法嘛!
  • 范董事長光群
    有的時候他們會直接來申請啊。
    鄭委員運鵬:就是說這個部分就直接分流掉,給公設辯護人處理,法扶不處理這個案子了,因為超速一定是故意的,我講真的,酒駕說不定他可能自己真的忘了,但超速、逼車,這種造成傷亡的行為,絕對是故意的啦。如果使用公設辯護人,國家並沒有拋棄他啊,但是不要變成扶助的對象,這樣形象上面應該會好一點,這個你們再分析看看,我也不曉得案件有多少,我覺得這樣做是合理的。就是不要讓法律扶助變成被社會上誤解你們是在幫助加害人,這個可以在一些案件上面,簡單可區隔、可以分流掉,這部分你們去研究看看,好不好?
    范董事長光群:好,我們會去分析一下,然後如果有資料我們再向委員報告。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9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講到法扶,其實本席與法扶的淵源也非常深,畢竟當初法扶在成立的過程當中,我剛好是擔任全產總的理事長,它是經過大家共同的努力,因為大家當時就是一個想法,希望能夠幫弱勢的朋友,能夠在經濟上,對於他的訴訟,提供相關的律師費用,能夠實現我們所謂的訴訟平等。當時是經過大家的努力,也看到法扶在2014年7月1日舉辦成立十五週年的活動,也感謝法扶還沒有忘記我,特別邀請我去參加、見證這段過程。這15年我也看到法扶所做的一些努力,當然相對的,我們從原來一開始的草創期間,要去找律師,甚至經費,確實非常困難,但是我們走過來了。這15年來我們的經費、預算也慢慢的增加,但相對的,就會有不同的聲音跟看法出現,希望法扶能夠嚴格審查當事人的條件,也能夠有效運用我們的公帑。相對的,能夠做出一個更細緻化的制度,誠如剛剛兩位委員特別提到的,對於法扶,大家比較關心的是我們對於資力審查的部分。關於資力審查的部分,就會讓媒體或者其他的報導,衍生出來打官司免錢的說法,甚至還可以開名車,所以特別建議法扶,甚至說要修法。包括剛剛鄭委員也從漫畫裡面特別提出,其實我們的電影、電視也有,電視連續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也特別提到有一個當事人是聘請法扶的律師,讓更多人了解到法扶。相對的,讓更多人知道法扶,也讓更多人知道怎麼樣利用法扶來打官司。也因為這樣而衍生出對於法扶一些相關的認知,是不是一定定罪的人,像嫌疑人的訴訟費用,是不是應該要收取相關的費用,以避免資源的濫用?我想這些都有不同的見解跟看法。針對這些就是希望能夠透法扶的相關作業,去嚴格審查當事人相關的資力,以避免外界對法扶有錯誤的意見跟看法。
    我們也知道,強制辯護大概是針對原住民,另外一個就是針對所謂身障的朋友,另外一個就是剛剛洪委員特別提到對於3年以上的重罪,我們都知道,重罪大概都是在監或在押啦,面對這些疑慮,我們也常被問到法扶是不是被濫用,好像偏離法扶相關資源的使用跟期待,甚至認知。因為我們都知道,法扶的經費其實是相當有限的,今年編列的預算是15億元,相較於去年是增加4.05%,增加4.05%大概是因為勞動事件法通過之後,相對的,相關的預算會增加,這部分我想我也了解、我也清楚。法扶今天提出來的報告書裡面也特別提到,法扶法第五條第四項3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就是說,我們對於刑事方面的訴訟,逐次的修法將我們受到法律扶助的範圍擴張,就算我們在法扶實行的一個辦法裡面,我們將部分的案件予以排除,並在每個強制辯護要進行資力審查。對於節省所謂資源、經費的浪費,是不是一個有效的手段?或者說,我們可以充分授權,使用所謂現在流行的財稅電子閘門的系統,或者運用我們的資訊系統,或行政分流的方式,將我們的法扶審核資力一些相關的行政程序能夠更縮減。因為行政程序成本的降低,是不是可行?當然如果用這個方式,我也不會反對啦,畢竟能夠多節省一些公帑,有效運用我們的相關資源,然後能夠讓各界知道,其實法扶這幾年下來,我們對於一些制度的修正,再加上上次委員會也針對法扶對於所謂資力的部分,特別要求做一個說明及報告,你們大概也給了一些說明,針對資力的部分,你們也提了一些說明,跟未來的解決、因應之道。
    除了這一部分之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向能夠撙節經費?如果從法扶的無資力的認定去著手,或者是說,由法院去先行審酌,我想對於這個部分,法扶也有提出來啦,法院轉介給法扶之前,可以先審酌當事人有沒有資力,有資力的當事人優先由公設辯護人以及義務辯護人來審酌辦理。雖然整體宏觀來看,經費上還是在司法院啦,講直白一點,這叫做左手換右手啦,但是最起碼還是達到它的初衷,就是對於弱勢扶助的初衷。針對這個問題,是不是請董事長或執行長做個說明?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范董事長說明。
    范董事長光群: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鍾委員的指教,您剛才的指教等於是對我們法扶的運作,以及法扶法整體執行的狀況,做出整體體檢性的提示,可以給我們很多很多的啟發。這些所牽連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是逐步的努力在改進之中,這裡面當然也牽涉到司法院更大層面、更宏觀的調配問題啦,所以我們在我們的職責範圍內,盡量往更精緻化、程序更簡化,讓法扶的國家經費能夠用在最有效的用法上去做努力。
    鍾委員孔炤:其實大家都知道,自法扶成立以來,大家最關注的一直都是所謂的排富問題,所以這麼多年來,大家都在講的就是排富,因為排富就會受到資力的審查,而關於資力的審查,你們也提到,有時候因為在監受刑人,他其實可能是有一些財力的,但實際上,他可能因為事涉到家人是不是有連帶的關係,或是他們的財務關係,所以你們認為在審判過程當中,行政程序上可能會繁瑣,所以在出庭的過程當中,也勢必要接這一個案子,等事件發生之後才發現說,其實他是有資力的。從各位提出的簡略報告書裡面,我還是要特別提到,法扶對於所謂的扶助酬金支付辦法訂有相關的規定。其實我會建議是不是可以採取一些彈性的做法,可以視個案情況的不同,依案件的類型、工時的長短等等,給予法扶收費酬金去做酌減或酌增,這樣可能對於法扶資金的運作也會來得比較妥適,也避免外界的悠悠之口。我想這部分也要特別請司法院做把關的工作,大家朝這個方向努力,對於未來一些尤其涉及財產經濟犯罪,你們也設了14種金融法條的規定,我要就教秘書長,除了金融法以外,還有哪些強制辯護者不適合由法扶提供?如果現在沒辦法回答沒有關係,因為時間也到了。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一個原則性的問題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08年7月9日有發函給各法院,希望儘量提高義務辯護人的使用比例,如果義務辯護人……
    鍾委員孔炤:因為時間的關係,從108年7月多到現在這段期間,你可以會後針對發函後所呈現出來相關的效益,給我及委員會一些書面報告,我只是剛剛特別提出因為我們有14條金融法規,除了這些金融法領域之外,還有哪些強制案件不適合由法扶提供服務的,比如國家安全等等,這部分也請秘書長會後給我書面報告即可。
  • 林秘書長輝煌
    好。
  • 主席
    這是不是在法扶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是修正草案嗎?過了嗎?
  • 周執行長漢威
    目前還在監管會。
  • 主席
    但是你們的統計好像是說都沒有這些扶助案件?
    周執行長漢威:比較少,但是還是有一部分,我記得這14種加起來大概是兩、三百件左右。
  • 主席
    所以這還要金管會會同?
    周執行長漢威:監管會。因為施行範圍辦法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是要經過董事會,然後由司法院核定。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9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董事長和秘書長,因為我們看到最近發生宜蘭南方澳大橋斷橋成6名外籍漁工不幸喪生,移工的問題又引起注意。法扶的扶助範圍有包括外籍人士,移工也在內,請問有關移工案件的比例大概有多少?大約講一下就可以。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外籍移工有1,421件,占所有扶助案件2.58%,這是107年的數字。
    段委員宜康:外籍移工在臺灣現在大概超過70萬人了,所以這個比例聽起來其實不算高,外籍移工遇到的問題應該會很多,只是我們要協助他們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包括語言上的問題。現在對於外籍移工,即我們協助的對象有沒有限制?因為我看到法扶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就是對於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第二款規定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或第三款「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這是我們在法律扶助的範圍。但是現在有很多比如行方不明的移工,目前為止依官方的統計人數超過5萬人,我們也看到這些行方不明的移工其實會遇到很多狀況,他們說不定被非法僱用的雇主剝削,或者被移民署及警方逮捕時發生衝突,有關這些移工的法律扶助,我們有沒有在進行?根據這個法律,這部分不在我們扶助的範圍,我們是要遵守法律規定還是有另外協助他們?請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之規定,為了要把它具體化,比如委員剛才所講的,如果受到權力侵害……
    段委員宜康:假設是我自己跑掉的呢?其實這些行方不明的移工或是逃逸的外勞,他們多數其實是自願的,因為收入比較高,不用被抽佣或是有地下的仲介抽佣,但是抽取的費用一定比合法抽佣還低,所以他才會經由這些非法的仲介找到工作就跑掉了,或是他時間到了,很多人其實也沒有被原來合法雇主虐待,只是時間到了,不想走就留下來了,就變成非法外勞。如果他是非法外勞的話,不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他沒有辦法舉證,因為護照沒有被扣留並非不能回家,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能否幫助他們?
    周執行長漢威:針對這部分的審理,其實我們有相當多這樣的案件,所以我們有定一個「非中華民國國民認定適用法律扶助審查辦法」。
  • 段委員宜康
    有。
    周執行長漢威:在這個辦法的第三條第一項第六、第七、第八款,我們就授權由審查委員會依據這個非法或逃逸外勞的陳述及請求事項來做具體個案的審酌。先前我們在做專職律師時,曾經有辦理到類似的案子,他的確是因為比較高的薪水誘惑去打黑工,也因為這樣而喪失居留身份變成非法外勞,但他事後的工作雖然有比較高的薪水,但是受到其他身體上、自由上……
    段委員宜康:假如沒有呢?我舉個例子,假如今天有個非法外勞,專勤總隊或警方要抓他,他跳窗逃跑或是受到一些人身攻擊,我們看到很多類似案件,我其實也整理了一些案件,比如有越南的逃逸外勞被防爆槍、網槍射出的牽引頭擊中流血,後來發現他死在山上,就是被網子要抓他時打到頭,或是被開槍、被勒頸的,這些案件涉及警方或是專勤人員執法是否過當的問題,因為這些逃逸外勞其實也沒有違反刑法,他們違反的就是行政規定,即他應該離開沒有離開,他違反的可能是商業契約,除非他去偷竊、搶劫,否則就是非法打工。然而去逮捕、抓他們的人使用的手段是否過當?好比我違規停車,你應該開紅單或拖吊,結果你把我的車子破壞了,或者我去開車時,你要逮捕我或強制我把車子開走,類似這樣的作為,假設他要對警方提出控訴的話,他會不會得到我們的協助?
    周執行長漢威:在具體個案裡,委員提及的部分,據我所知,會使用剛剛說的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點,就是如果認定他的確是逃逸外勞,他不得獲得法律扶助,會不會違反法律扶助的目的,在具體個案裡做審酌。舉例來說,先前的阮國非事件,警方在近距離用槍,針對逃逸外勞的情形這樣處理,因為國內並沒有相關資源,所以審查委員會依據這個個案具體的情勢……
    段委員宜康:檢察官或警方會不會拒絕引用法扶法第十四條,認為你們這個並沒有在這個規範裡?
    周執行長漢威:是否轉介的部分是由檢察官做決定,但是,如果我們收到家屬或當事人的申請時,我們還是會依據具體個案的情況,如果他沒有獲得法律扶助,也沒有其他管道……
  • 段委員宜康
    所以是引用其他基金會決議的規定嗎?
  • 周執行長漢威
    是在剛剛說的法律扶助審查辦法第三條……
  • 段委員宜康
    他的法源是什麼?
    周執行長漢威:他的法源就是第十四條第二項,剛剛委員所說的規定,就是針對外籍的……
  • 段委員宜康
    所以你們還是會協助他們?
    周執行長漢威:我們是根據具體個案,如果他的情節真的非常重大,沒有法律扶助,他是外國人,他的資力又有一定的狀況而無法取得其他協助,有可能審查委員會就會依據這個個案情節決定是否給予輔助。
    段委員宜康:一般來說,對於這些移工,不管他是合法或非法,一般對移工案件的審查條件與本國人案件的審查條件會有不一樣嗎?會比較寬鬆嗎?
    周執行長漢威:在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如果他是來自特定弱勢區域的外國人,或他是屬於就業服務法引進的藍領階級勞工,這時候在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部分,可以用切結方式來推定他為無資力,所以,因為他來自的國家就是屬於經濟較落後的國家,進來的時候又是用就業服務法的藍領勞工,我們這邊就會做資力審查。
    段委員宜康:這是臺灣社會的一個悲哀,臺灣的經濟其實有相當程度是靠非法外勞支撐的,包括農村的農業經濟、一些中小型工廠及部分營建業等等,其實都是靠這些逃逸外勞在支撐的。我的意思並不是因為這樣就承認他們是合法的,但是對於他們的處境,在他們需要法律扶助的時候,或是需要我們伸出援手的時候,我還是希望法扶能想盡辦法協助他們,好不好?
  • 周執行長漢威
    好。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段委員暫代主席。
  • 主席(段委員宜康代)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9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法扶董事長及執行長,我想跟你們確認,剛剛說的應該是監督管理委員會吧?我聽成金管會,是監管會,就是司法院的監管會,所以「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還沒確定?好。
    我再請教法扶,在你們今天的報告第32頁,有兩項數據是我想關注的,因為這可能就是將來我們的發展方向。第一個是在收入部分第3行:「回饋及追償金收入計950萬」,針對這部分,執行長可不可以說明?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回饋及追償金就是當事人如果勝訴,針對這部分,審查委員會就會依他的勝訴金額,如果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是繳交部分回饋金,如果是100萬元以上,審查委員會就會審酌是否繳交全額回饋金,包括墊付的律師費用及訴訟相關費用。
  • 周委員春米
    所以這是民事的部分。
    周執行長漢威:是,民事的部分。
  • 周委員春米
    這是一開始他來請求扶助時就講清楚的嗎?
    周執行長漢威:是,我們這邊就會有一個告知的動作,而且為了加強民眾的宣導,在相關通知書上就會說明繳交回饋金的基準。再跟委員說明,追償金就是如果我們勝訴,針對我們墊付的相關費用可以向對造追償。
  • 周委員春米
    就是一開始繳交的裁判費、訴訟扶助費的部分?
  • 周執行長漢威
    是。
  • 周委員春米
    但是回饋金應該不是強制性吧?
    周執行長漢威:具體個案依據審查委員會審酌結果,如果當事人是職災或有一些特殊狀況,這部分是他未來生存的唯一費用,我們就可以予以減免。
    周委員春米:但是回饋金部分,如果他不繳,還要再啟動另一個程序嗎?那不是很耗費資源?
    周執行長漢威:經審查委員會決議繳交的回饋金,我們就會針對它進入相關追討程序,如果在強制執行或相關追討的訴訟程序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確實有無資力的狀況,也無法負擔的時候,我們可以再依規定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做減免。
    周委員春米:請問有統計追償金及回饋金原本有多少錢嗎?你們預估大概950萬元,比率上呢?
    周執行長漢威:我這邊沒有詳細數字,但是監察院在今年有做了我們回饋金的報告,在報告裡,針對回饋金與追償金部分,我們的結案會做即時處理,所以歷年來的成效雖然沒有詳細數字,但是比率是逐漸上升的。
  • 周委員春米
    這個制度推動多久了?
    周執行長漢威:從96年就有,也跟委員報告,現在拿到資料了,回饋金在已經返還的案件,截至107年是87.7%,也就是經審查委員會決定追討,我們繼續追討而沒有免除的是87.7%,這部分在監察院調查報告第3頁,我們可以會後再給委員……
    周委員春米:但是到底要不要追討?要不要回饋?還是由你剛剛說的委員會去做個案判斷,並不是全面都要這樣處理?
    第二個數據就是支出部分第2小段中的「法律扶助成本增加415萬」,是為了配合結案進度編列等原因。因為律師的庭開得比較多,投入扶助的時間經歷相較一般案件更長,所以扶助成本增加嗎?
    周執行長漢威:因為我們的酬金是律師接案時先付一半,律師結案的時候,我們依據他的辦理情形決定後面一半的酬金怎麼核付。所以,這部分是往年遞延產生的尚未支付之律師酬金費用,因為我們從104年開始,案件一直增加,但是酬金只先給一半,後面的一半就會產生遞延效應……
    周委員春米:所以不是個案或哪些案件上,認為這些案件超過我們原來應該給的報酬,而是時間順序的問題?
    周執行長漢威:針對委員剛剛提到的這一點,今年在我們的律師結案相關系統裡,我們會針對律師要辦理的文件做處理,所以這部分在相關結案審核上,就像剛剛所說的會更加確實、明確。如果律師的開庭次數特別多或撰擬的書狀特別多,在審核的時候也會更明確。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的未來預估還會再評估。
    周委員春米:很多委員都有關注強制辯護的案件,如果他有資力,會不會排擠到原來需要法律扶助的對象?我在此釐清,因為之前你們來拜訪時有說明,大概有一部分會移到義務辯護,金額相當於五千多萬元,這是另外一個問題。現在我再跟你確認,如果是強制辯護的案件,它有兩個方向,一個是當事人自己來找的,一個是法院或檢察官轉介的,當事人自己來找的部分,請問你們還是會審查資力嗎?
    周執行長漢威:依據法規,如果當事人自己來申請,他不是重罪,這部分會……
  • 周委員春米
    我說的是強制辯護。
  • 周執行長漢威
    如果是強制辯護就不審查資力。
    周委員春米:就一樣還是「強制辯護」這個前提,當然法院更不用去論了。
    執行長之前一直希望能在這個議題的部分有所突破,就是你們可以用財稅電子閘門查詢當事人資力等相關配套,以便查核。這個大概就會牽扯到我們當初討論義務辯護時,是不是法院就可以做這個部分,或法扶就可以做這個部分,如果他是無資力的,當然就放在無資力那邊,如果他是有資力的,雖然不符合扶助資格,但因為是強制辯護案件,我們就放在強制辯護案件,甚至是法院這一端一開始就可以走到公辯或義辯的程序。有關這個部分,你們跟我講這個想法也一、兩年了,請問現在的進展怎麼樣?
    周執行長漢威:現在還在跟司法院與財政部研擬,因為最近……
  • 周委員春米
    是有什麼困難?
    周執行長漢威:因為資訊安全及相關保密部分的機制要做得比較謹慎一點點,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還在做相關細節的研商。
    周委員春米:請問司法院,現在法官是不是可以查這個部分?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說的是電子閘門嗎?電子閘門的部分,法官是可以查的。
    周委員春米:你們可以自己查他的前科、電子閘門等這些紀錄,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協調一下,在強制辯護案件的時候,你們就稍微過濾,就是自己查。當然,如果是無資力的,就直接轉到法扶,這樣就沒有爭議嘛。如果是有資力的,你們循公辯或是義辯的系統去提供強制辯護規定上的辯護,是不是這樣可行?也就是法院自己先做篩檢,如果他沒有資力,當然就請法扶來協助,如果他有資力,我們就走公辯或是義辯的系統,這樣就不會有質疑你們用到法扶資源的疑慮,這個部分應該是可以解決與處理的。有關這個部分,稍後我們審查預算時再來討論,或是將來我們再持續來追。
    接下來我要再請教執行長,我們上次審查法扶的相關修正草案時,大家有提到有償制的部分,那時候段委員是著重於,如果檢察官起訴但後來判無罪,這部分的法律扶助要有一個有償來承接。大家一直說法扶的資源有限,畢竟政府捐助的金額占一大部分,要採刑事訴訟的有償制,當然要從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這邊去討論,你們這邊對於有償制是怎麼樣的一個想法與概念?
    周執行長漢威: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去日本考察的時候,有注意到他們刑事訴訟相關費用的機制,如果當事人是有罪或是結果是有一定可歸責事由的時候,相關的律師及訴訟費用會作為他刑事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在他的犯罪所得或資力裡面去請求他返還。
    周委員春米:犯罪所得?但是現在的沒收新制就是以不能讓被告保有任何利益為最高標準,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會有法律上與現行制度上的疑慮。
    最後,剛剛段委員關心的是外籍移工,我想請教一下新住民的部分,我們現在對新住民的法律扶助的協助分兩個部分,所謂的新住民,第一個是有設籍在臺灣的,當然就是跟我們一般國民的審查資格是一樣的,請問沒有設籍的呢?
    周執行長漢威:法扶法第十三條有針對這個部分的經濟弱勢去做一個認定,……
  • 周委員春米
    是個案認定?
    周執行長漢威:對,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二、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我們可以用切結的方式來認定他是無資力。
  • 周委員春米
    切結?由他自己切結他無資力?
  • 周執行長漢威
    是。
    周委員春米:所以是這樣子拐個彎,由他自己切結無資力……
    周執行長漢威:但是他要符合經濟弱勢,比方說,他必須要是印尼或是聯合國認定屬於經濟未開發國家的新住民,才有這樣的法令可以適用。
    周委員春米:請基金會去統計一下,就我們現在關注的外籍移工,或是新住民沒有設籍的及有設籍的,你們扶助的範圍以及現在你們做到什麼樣的程度,請提供給我們相關的資料,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相當專業的領域,本席當然也注意到了,剛剛周春米委員有提到,我們的強制辯護當中有一部分是指定法扶,你們如何去區分強制辯護當中的哪個部分指定由法扶來指派律師,哪個部分由司法院自己去用公設辯護人或指定辯護,就是用當事人的資力是否符合法扶的條件來區分嗎?唯一的區分標準是這個嗎?
  • 主席(周委員春米)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沒有要求法院這樣做,之後我們會遵照剛剛主席還有……
  • 管委員碧玲
    目前是怎麼做的?目前沒有用資力來區分?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108年7月9日發函給各法院,希望儘量提高義務辯護律師使用的比例,我們只是要求這樣。
    管委員碧玲:就是不要侵蝕到法扶太多的資源,是不是?你看一下這個表,以強制辯護當中指定法扶的成長來看,到107年的時候,指定法扶的比例增加比較多。106年的強制辯護有1萬1,000多件是由司法院自己派他們的公設律師,指定法扶的案件是4,833件。到了107年的時候,整個案量的總數有成長,但成長不多,而法扶的件數是成長的,留在司法院的公設辯護只剩下1萬964件,所以這個數字─強制辯護跟指定法扶相減的數字,這個相減的數字就代表著留在公設辯護嘛,你給法扶的反而增加了。106年的案量比107年的案量少,留在公設辯護的有1萬1,182案,到了107年的時候,留在公設辯護的沒有比1萬1,182件增加,總案量增加了,照理說這個數字應該會比1萬1,182件還多,結果卻變成1萬964件,表示法扶增加的比例相對又更高,所以是派給法扶的案子增加得比較多,趨勢是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是,趨勢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7月9日有發函,要用資力來區分,是不是?
    林秘書長輝煌:向委員報告,我們沒有這樣子要求,因為當時我們還沒有想到比較具體的辦法,所以我們只是要求各法院儘量提高義務辯護律師的使用比例。
    管委員碧玲:好,所以我們看過開Benz的卻使用法扶的案例,因為是強制辯護,雖然他開Benz,可是他卻用法扶的資源,因為你們派給法扶去指派,但是沒有篩檢他的資力。秘書長,強制辯護的制度當然是建立在公益上,而那個公益就是所有人民在犯重罪的時候,國家要給予法律的扶助,可是真的不能夠排富嗎?秘書長,強制辯護真的不能排富嗎?
    林秘書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牽涉到刑事政策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其他國家呢?以法律的法理或是哲學來講,以你們的核心價值來講。
    林秘書長輝煌:我沒有辦法立即回答委員這個問題,我們帶回去研究。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這不是很清楚的事情嗎?在法學的世界裡,這不是很清楚、很可以釐清的事項嗎?強制辯護應不應該排富這件事情會這麼複雜嗎?今天列席的官員有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有這麼複雜到不容易有看法嗎?那就表示有排富的空間嘛,表示兩種看法相互都各有所本,是這樣嗎?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是不是把委員的這個問題帶回去研究。
    管委員碧玲:因為我不了解,這部分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完全沒辦法回答,因為當人民看到開Benz的人用法扶的時候,那是非常迷惑的,所以這是一點,從排富的觀點。但是若從犯行的類別來講,這個倒是我們可能就會比較清楚了,就是我們國家對於法律的扶助或是救助要去思考他是原告或是被告的身分,或是他犯行的類別是否令人髮指,然後加以篩選嗎?這個部分我倒覺得我相信你們在哲學思想、在法理學上就很清楚了,我們不能做這種篩選嘛,對不對?我們不能做這種區別嘛,對不對?秘書長,你也不願意表示意見喔?為什麼?我看他們都在點頭耶!
    請問法扶基金會,以你們的經驗呢?以你們的經驗,你們認為法扶要去篩選犯罪的犯行嗎?連十惡不赦的人,國家卻花錢替他聘律師,我們需要去說服人民為什麼我們這樣做,是不是?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范董事長說明。
    范董事長光群: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從法扶的制度,第一個我們就要考慮到到底法扶的宗旨是如何,這是定位的問題,這個嚴格講就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定位,那就要看立法最後採取什麼樣的定位,要根據這個定位來決定……
    管委員碧玲:但是因為有無罪推定的前提,有這些法理的基本思考,在這些法理之下,你要去決定我要不要提供應有的法律扶助,此時你的篩選等於就未審先判啦!所以我會認為這個部分不是很明確的嗎?我們是很難去做篩檢,所以我們需要的是去教育跟說服社會大眾,讓大家知道為什麼是這樣,我的意思是這樣。
    范董事長光群:好,這樣我贊成。
    管委員碧玲:我不是要你們篩檢,因為我認為這個篩檢民間有期待,但是這個篩檢對於民主政治的法理來講是有困難的、是有問題的,那它牽涉到法扶的制度,我們不能夠去侵犯民主政治之下的法理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是需要去說服、去讓社會大眾信仰民主政治的諸多人身保護令或是諸多民主自由主義之下的法理價值,所以你們需要去讓社會大眾了解的,否則我們在網路上看到的是,這樣的聲浪是逐步在提升。我要提醒的是,你們在這個部分不能都默不做聲,好不好?尤其是司法院對於民主政治有時候為了正當法律程序我們必須犧牲實質的事實,即使你知道那個人是重罪的罪犯,但是在整個司法體系之下,你無法用證據法則、無法如何如何治他於罪的時候,我們也必須要接受這種事實,這種民主政治法律學的價值觀在臺灣社會沒有人在論述,用到法扶的身上時,就出現了大家對於國家為什麼要對這種十惡不赦的人給予法律扶助的批判聲浪,這個部分為什麼會那麼難懂?OK?好不好?
    另外,法國的律師對於法律救濟法相關的內容不滿,他們也罷工;英國相關的法律救濟制度,它對於報酬的處理跟我們剛好相反,英國的法律救助或者是法律扶助制度,法扶律師的報酬比一般的行情更高。這是在提醒我們對於法扶制度背後的公益的定義是什麼?到底是指一種高品質的服務,我反而要提供你高品質的服務,所以我給予的報酬是比一般行情更高的;還是你是以廉價來作為公益的指標?我認為我們國家現在是用廉價在做公益的指標喔。所謂法扶的公益性就是說你要半服務的、你要半奉獻的,這個叫做法扶喔!所以一個法扶的案件,你們給付的報酬大概就是2到3萬,但是事實上國稅局的執業基準根本就是5、6萬嘛!對不對?4萬嘛!對不對?你連那個基準都還不到嘛!所以這部分不要長期的不去討論,好不好?這部分其實是一個很值得去研究是否應有所變革的項目,其他國家也有不同的制度供我們參考,所以公益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千萬不要讓法扶永遠把廉價作為公益的定義基準,這是我一直關心的,可是好像永遠都進不去你們的決策議程,我覺得這是你們作為司法界的領導人應該去考量的,好不好?謝謝。
    主席:司法院可以將外國有關強制辯護這部分相關的立法例以及背景整理一下,提供給管委員跟本委員會,好不好?
  • 林秘書長輝煌
    會後會處理。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0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數據的運用已經成為顯學,我看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工作計畫也提出大數據的概念,要導入數據分析以及數據分析的運用系統,並且透過質量的研究方法推動法規修正與政策創新。我看到法扶有跟相關機構在研究未來要成立所謂的線上法律診斷機制,是不是可以先稍微說明一下未來的期待跟展望為何?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因為法扶有13年的資料庫,裡面記錄了我們的受扶助人、使用者,也就是臺灣最基層的社會弱勢所面臨到的法律問題跟困境,所以我們希望掌握這些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的圖像以及達到的成效,還有更重要的是他們涉犯法律問題的危險因素、因子跟背景是什麼,去做整體的分析,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這些使用者的相關資料可以做分布的調查,所以這部分我們有跟現在既有的政府公開資料去做比對,可以了解法律扶助推廣的範圍是不是有覆蓋到真正的使用族群,還是過度集中於都會或是縣市的某幾個區域?目前在使用的是這兩個部分,未來掌握了這些需求、這些區域之後,我們就可以在線上把一些比較簡易的法律訊息文件透過app或是網頁做宣導,讓民眾可以透過瀏覽網頁的資訊來簡單的釐清自己的法律爭議問題,這就是第三個階段要做的事情,以上跟委員說明。
    何委員志偉:好。預計的時程是什麼時候?因為目前我聽起來是以內部使用導向為基準,內部喔!但是實際成立法扶的主因跟目標就是為了外界我們所謂的客戶,那我們的客戶端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使用得到?而且使用到什麼樣的內容?
    周執行長漢威:謝謝委員的垂詢。第一個部分比較麻煩的是當我們在清理這個資料庫的時候,我們發現我們當初設計的資料庫是紀錄型的資料庫,換言之,我們記錄的其實是這個案件從初……
    何委員志偉:那就表示你們內部少了整合,沒有整合客戶使用端要什麼東西,所以今天我要點出的問題就是我們看你們的工作計畫是不完整的,包含前期的規劃是不完整的、預算的使用是不完整的,既然如此,現在哪一些會改變?光你們的資料庫彙整就已經方向錯誤,以致長出來的東西也不對,壞果壞樹……
    周執行長漢威:誠如委員指教的,第一個部分是我們的資料庫要怎麼優化,但是在資料庫優化方面有兩件事情是目前我們遇到的困難,其一,當我們要更多資料時,同仁就必須要做更多的輸入和記載,相關欄位才能做比對分析,但是蒐集更多的資料,比對記載的工量就會上升,在我們人事預算成長有限的狀況下,二者孰輕孰重,如何平衡,我們必須要經過內部檢討……
    何委員志偉:好,針對這一塊,我們已經把問題點出來了……
    周執行長漢威:是,謝謝委員。
    何委員志偉:還是回歸到我上一段提問的,什麼時候?客戶(使用者)可以做什麼?這兩個問題可不可以請回答?謝謝。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沒有辦法提供一個具體時程,因為就像委員指教的,目前我們還在處理內部的規劃基準及資料庫的優化,但是我們希望儘速完成,也許明年我們會有一些新的想法可以呈現在這個工作計畫。
    何委員志偉:請問內部遇到什麼問題?因為你們做了這些資料庫,「線上法律診斷機制」聽起來也很漂亮,表示政府有在做,但是政府在做的時候,最討厭的、最不好的就是看得到吃不到、看得到用不到、看不到,甚至沒有用,所以我還是要問什麼時候?可以做什麼?我剛剛看到後面有些同仁都有點頭,眼神也有到位。剛剛你說明年……
  • 周執行長漢威
    明年我們來做……
    何委員志偉:既然如此,請問使用端可以做什麼?因為認真說,第一個,法扶不好預約,第二個,當他真的遇到問題時,他又不符合資格,甚至有人開雙B、開大B還去使用這些相對辛苦人的資源,如果這一塊可以解決,我們會解決一個很大的問題,讓真正的資源放到需要用的人身上,所以現在你是否可以回答使用者可以做什麼?你們內部應該已經討論過。
    周執行長漢威:第一個部分是針對使用者的使用歷程及需要,我記得今年我們已經開始分析使用者的歷程,譬如他怎麼樣接近到法扶、他適用什麼樣的資源,我們內部都有在處理,但是回來應用這個部分,目前我們的確還沒有很具體的東西,就是資料開始蒐集了,但是要如何應用,我們還在嘗試,這個部分先跟委員說明……
    何委員志偉:好,沒關係!這時要請秘書長做政策上的回應了。前一陣子,德國還是英國院長也有來訪,對於法扶要導入AI及大數據的應用,事實上,在這個方面,臺灣是非常有潛力的,既然如此,針對法扶的線上法律診斷機制應該要有怎樣的具體方向,秘書長是不是可以先回應一下?
  • 主席
    AI人工智慧嗎?
    何委員志偉:是的,當時法扶有和東吳大學的AI中心合作,但是整理的資料庫只有做內部使用,至於內部有沒有在用,我們不好意思把數據拿出來,因為看起來很可怕,沒什麼在用啦!其實資訊管理就是好不好用、能不能用而已。
    周執行長漢威:這個部分是目前法扶內部在做的初步嘗試。另跟委員補充,目前新聞上看到的合作是我們法扶提供資料庫,但是有資料分析團隊比方SAS、東吳的團隊或是其他團隊幫我們做,也就是目前新聞上看到的是用我們的data,在去個資化、保密的狀況下,由其他團隊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個部分是目前我們在處理的,所以剛剛回復委員,第一個是我們先和外部合作,強化我們自己的資訊能力,雖然目前強化這個階段還是靠外部資源來處理,但是我們希望能夠日漸精進我們內部的資訊分析和相關能力,進而落實剛剛委員講的,在使用者的整合應用方面,可以提出更前瞻的計畫。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的執行面都是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而司法院在政策上是完全支持的。
    何委員志偉:不好意思!回答的有些微空洞。我要說我認為我並不是專家,但是我從一個使用端來討論這一個議題,好不好?每一個家事、民事甚至刑事案件等等都會有相對應等同的特徵值,把這些特徵值勾稽出來,再對照到我們的裁決或裁判因子等等,你就可以做出一個很簡單的勾選清單,呈現在Excel上面,等你們的app產生,我們的受害人或相對應的加害人等等打進去一些東西或進行勾選,之後他大概就知道他要走什麼樣的法律程序,大概就知道要走多長時間。事實上,認真說起來,這是可以從幾個簡單的個案或某種簡單形式的訴訟先運作起來,所以我要問的是明年大概什麼時候?現在你們無法回答,對不對?如果我問針對哪一種類型的案件,現在你們有辦法回答嗎?你們應該先從案量最大的那一塊、數據最大的那一塊著手,這有沒有辦法做到?你要給我一個承諾。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我們……
    何委員志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給預算並不會太苛刻,這是確認的,現在法扶也的確遇到一些問題,案量不斷膨脹、暴增,有的沒有的案件一直來,既然如此,請問你們是否有辦法讓民眾在線上就可以大概得知他們的未來是如何?有辦法做到嗎?
    周執行長漢威:目前我們的確有困難,但是我們從初步的簡便民眾申請開始,譬如線上預約系統,只是在資訊整合應用這個部分還需要一點時間。
    何委員志偉:我不要跟你討論線上預約系統,那是簡單到快哭出來、每個候選人都可以自己做出來的東西,好不好?不用寫程式也可以。我認為針對判決或事件的本身,你們要提供有用的資訊給需要法扶的人,這樣才是對的,好不好?詳細的計畫及規劃請書面回應,你們是否兩個星期先初步回應,好不好?謝謝。今天的質詢是不滿意的,好不好?
  • 周執行長漢威
    一個月?
    何委員志偉:三個星期,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0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很多委員都一直提到,法扶扶助的對象與公設辯護人的辯護對象、義辯的辯護對象之間的界線到底在哪裡?我們也看到每次審查法扶預算時,媒體就會出現一些負面報導,事實上,關於這個部分,上個會期我們已經提出某些人到底要有義辯、公辯還是應該要有法扶?今天鄭運鵬委員也提到一點,我覺得這是可以思考的,就是義務辯護之保障是從人權的角度,因為每一個人都有憲法保障的權利,如果他沒有請律師,國家就有義務幫他請律師,所以它是從人權保障的角度給他義務辯護,而法扶當初設立的目的是要扶助弱勢,因為他請不起律師,所以國家出資源協助他,幫他請律師,幫他行使憲法上保障的權利,因此這二個的宗旨是有所不同的,一個是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另外一個是從扶助弱勢的角度出發,所以如果我們守住它這兩個不同的目的,當然所有的義辯應該要回到原來的公設辯護和義務辯護去協助。但是我們也看到有些人,除了要保障他的人權以外,還會牽涉到他就是沒有資力,他是一個弱勢者,在這時候法扶就應該要進來,因為他是弱勢,所以法扶進來。我會覺得,所有跟義務辯護有關的應該全部都到法院去,當法院發現他其實是屬於弱勢,那就應該到法扶,請法扶協助。而且在法院法官有所謂的電子閘門,非常容易去檢視他是不是屬於弱勢,當然他不能夠絕對、嚴格的去篩選,其實我們也不需要做嚴格、絕對的篩選,只要他事實上是弱勢的,他就應該到法扶去。我覺得從這樣的角度可能就能夠區分這兩者,否則我們已經糾葛很久了。每一次大家會說,開雙B的去找法扶,法扶還給他扶助,是濫用。說實在的,很多開雙B的人,那個車子根本不是他的,我們看到很多汽車租賃,也看到很多人一天到晚在開最新潮的進口車,但所有的車子都不是他的名字,全部是用租賃的,他在繳租金,因為租金可以免稅。這裡面是所有的制度一環扣一環的問題,若是從形式上去審查,的確他就是沒有資力,但是他就是可以開雙B。我們也看到一個大亨,他也是名下沒有財產,但是卻可以過最奢華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之下,當然我們也沒有辦法用這樣最特殊的個案去看,但是原則上,我們從人權保障跟所謂法律扶助、弱勢的角度,也許就能夠把這兩者做區隔。
    另外,報紙也報導,才開一次庭就爽領3萬元。但剛剛管委員也提到,其實有的案子辦了很久才領3萬元,而且還低於國稅局報稅的4萬元。法扶律師的報酬是不是應該提高?我覺得應該是要合理的提高,所謂的公益不是真的就是免費。因為有的案子可能真的搞了很久,有的案子可能真的是開一次庭,當然開一次庭不表示他真的什麼事情都不用做,開一次庭、講一句話就領3萬元,我想這是不可能的。周執行長要不要表示一下,對於這些案子你們會怎麼處理?因為我們也知道,在開庭之前他可能還去見當事人,跟當事人討論很久,也做了一些research等等,雖然可能是酒駕、可能是毒品,可是每一件酒駕的背後可能都還有不同的原因,否則你請律師幹嘛。法律上賦予他能夠有辯護人的目的,就是在法律合法的範圍內,他應該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到底是什麼?他酒駕背後的原因為何?可能是他根本就沒有交通工具回去,而且他可能不覺得我今天只喝一杯啤酒就構成酒駕,或是其他等等,其實有各種不同的原因。
  • 主席
    請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媒體的關注,我們也去查了我們的資料庫,近三年法扶承辦的酒駕案件並沒有僅僅開庭一次,律師沒有任何閱卷、律見、撰擬書狀就領2到3萬元的前例。為什麼會如此?因為我們今天有要求律師辦理法扶案件必須要經過會客、律見、實質討論研討案情、撰擬書狀,加上出庭,相關的部分都有嚴格的審查,結案甚至要檢附相關文件。如果律師真的如報載,他只有去開庭一次,而沒有去律見、會客、閱卷的話,我們會依法律扶助的相關規定取消他的酬金,甚至提送相關的懲戒委員會去做處理。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你們也是有一些嚴格的把關,因為大家從外觀上看不出來,大家覺得法扶一件就是3萬元,看到他只開一次庭就爽領3萬元,媒體一報導,人民就有感受。為什麼我們的司法威信一直無法提升?因為好的事情不會被報導;壞的事情,媒體一報導,我相信就把法扶打趴了。你們那些法扶律師爽領3萬元,就去開一次庭,什麼東西都不用做,連狀紙也不用寫。印象就進去了,我們的法扶就開始揹著一個負名。
    另外,今天大家覺得這些開雙B的人去開庭,然後法扶還扶助,是濫用。我們也聽到有些法官在講,那個人明明就有錢,法扶還來扶助他,可能他就是一個強制辯護的案子。這裡就牽涉到人民對司法不懂,「我們與惡的距離」是多少年來第一次被大家鼓掌叫好的片子,有那麼多的連續劇、那麼多的電影等等,為什麼一直都產生不出法律劇這一塊?因為人民對法律真的非常陌生,尤其對於法院,那又是隔著一層重重的帷幕,所以所有的作家都不敢去碰這一塊,即使他們去碰了,我們也看到裡面真的是錯誤百出。這裡就牽涉到人民對於法律有很素樸的法律感情,但是對於法律的專業知識真的不足,對法治的精神也不足。這個部分剛剛鄭委員也提到很多,在日本他們怎麼樣透過遊戲,怎麼樣透過很好玩的東西,讓大家了解整個法治的觀念、整個司法系統、律師到底怎麼樣辯護。到今天還是很多人在問,你們這些人都是在替壞人辯護。即使他是壞人,那壞人又是誰定義的?在這裡就有很多是價值的東西,這些東西到底要怎麼樣去宣傳?
    固然現在司法院的網站的確比以前好太多了,現在真的是非常的活潑,但是可以更精進。我們國內民間的法治教育基金會也一直在傳播所謂法治教育的精神,用的是傳播價值,授權、責任、正義以及隱私,他用這樣的方式,或是把這些民主法治的精神融入一個更活潑方式,或是就像日本在這方面的漫畫、遊戲等等。真的只有讓法治的精神在人民的心中扎根,我們法律的威信才有可能上升。否則你看我們通過了多少法律,人民講的第一句話還是認為,你們司法改革都沒有做。他們要的司法改革是趕快把那些壞人抓起來斃掉就好了,這就是一般人民的司法改革。我們怎麼樣把這些法律知識讓人民能夠真正的扎根,而不是去告訴人民什麼不能犯法,犯法要被處什麼刑責,不是,是它的價值,是它在整個司法所謂的程序正義等等,這些東西怎麼樣去落實,我覺得這部分非常重要。
    另外就是法扶律師品質控管的部分,律師品質的控管對於律師的在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法扶最近在這部分好像也多所著墨,你們是不是能說明一下?
    周執行長漢威:針對立法院關注的相關政策還有新的法律施行,我們排了38場的律師教育訓練。為了促進律師參加教育訓練的意願,我們會跟派案做適度結合,未來律師在相關專科資格的延展還有派案,我們會看他教育訓練的狀況來做案件的指派。
    尤委員美女:法扶一方面就是剛剛講的扶助弱勢,在這方面你們開了很多的專案,包括勞工、人口販運、家事、原住民、移工及兒少等等,這些案件很多都不是在我們大學的法律教育裡所學到的,所以這些東西,尤其人權的概念,幾乎在我們整個法學養成的過程裡面是欠缺的,這些不會因為他考上律師,他就突然有了,這些都需要靠所謂的在職訓練,也希望你們的在職訓練能夠在這方面多所著墨。你們現在好像也開始用所謂的工作坊、個案討論、經驗分享等等,甚至是跨領域。我覺得跨領域非常重要,剛才提到司法院的網站,現在文化部也非常大力在廣推這塊,我覺得司法院其實也可以跟法務部、法扶、文化部多所合作,甚至跨領域的合作,我相信我們司法的威信一定能夠提升。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在進行預算處理。
  • 宣讀預算數

    司法院主管109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對照表
  • 業務計畫:109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2個分會執行。主要的業務計畫為法律扶助業務,分別為一般案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5萬2,825件、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4萬7,325件、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3萬4,860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數(含提審案件)3,625件。

  • 一、業務計畫
    109年度業務計畫分別由基金會及22個分會執行。主要的業務計畫為法律扶助業務,分別為一般案件、擴大法律諮詢服務、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一般案件數5萬2,825件、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4萬7,325件、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3萬4,860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數(含提審案件)3,625件。(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3~23、83頁)
  • 收支預算:

  • 二、收支預算
    (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24、79頁)
  • (一)總收入
    15億2,145萬4千元。
    1.業務收入14億8,511萬5千元。
    2.業務外收入3,633萬9千元。
  • (二)總支出
    15億2,145萬4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15億2,145萬4千元。
    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
  • (三)本期餘絀
    0元。
  •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 三、解繳國庫淨額
    無列數。
  •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2,480萬7千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24、85、87頁)。

  • 五、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
    2,480萬7千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24、85、87頁)。
  • 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24、81頁)。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2,000萬元(詳見基金會預算案頁次第24、81頁)。
  • 補辦預算:無列數。

  • 七、補辦預算
    無列數。
  • 主席
    宣讀提案:
  • 主席
    提案都是主決議。
    處理第1案。就是原民的部分放棄陪偵,這個問題確實存在,因為遠,律師也趕不到,他也不願意等,警察可能也會勸諭他、曉諭他,他就放棄,可能政策的執行上就會打了折扣,看看要怎麼再細緻的檢討一下。就是司法院會同法扶、警政署再協調。
    第1案照委員所提通過。
    處理第2案。第2案是酬金的問題,我希望法扶能夠把酬金的支給再寫一個比較明確的說明,因為這個在律師界還是有很多的聲音,今天有個觀念要提出來,今天法扶做法律扶助當然是政府的預算捐助,也是全民的意志,可是其實撐起法扶很大責任的還是律師,畢竟他所收的報酬是原來報酬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所以律師在法律扶助是提供很大助力、最主要的大軍,所以我覺得在報酬的給付上雖然資源有限,但也要兼顧人家的尊嚴。
    第2案照委員所提通過。
    處理第3案。第3案也是有關原民,跟鍾委員關注的很像,這個都有原民專案,我們希望你們對這些能夠有明確、具體的說明給本委員會委員參考,這樣以後大家關注法扶和原民議題連結性的時候,可以參考你們的說明。
    第3案照委員所提通過。
  • 林秘書長輝煌
    沒有問題。
    主席:秘書長可能也要再關注,因為你常來這邊備詢就會被問到這些問題。
    處理第4案。勞動事件法明年1月就要上路,這部分是勞動部的經費?或是法扶自己的經費?
    周執行長漢威:看當事人資力,如果當事人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的範圍或優先適用法律扶助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超過法律扶助法的範圍就會用勞動部這部分經費來處理。
  • 主席
    不能顛倒嗎?就是符合無資力的先適用法扶?
  • 周執行長漢威
    是。
  • 主席
    如果不是的話就用勞動部的經費?
    周執行長漢威:是,因為在法扶法還有保證書、相關其他費用的墊付,這部分對弱勢的當事人是比較優渥的。
  • 主席
    第4案照委員所提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尤委員美女
    第1案至第4案加入連署。
  • 主席
    第1案至第4案尤委員加入連署。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 臨時提案

    案由:現行法院對於強制辯護案件採取三元模式,分別為公設辯護人、法院指定律師(義務辯護)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為人力來源。為避免有資力當事人之強制辯護案件若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承接恐排擠原有法律扶助之資源及法律扶助之本意。司法院所屬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應如實查核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如非無資力之人,應由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協助,若屬無資力之人,始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承接案件,排除各界對於強制辯護案件中少數有資力之人是否排擠法律扶助資源之疑慮,以免有失法律扶助弱勢者之本旨。
  • 提案人
    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主席:這個臨時提案就是剛剛本席所質詢的,後來綜合一些委員的意見,就是希望司法院可以請法官在強制辯護要指定辯護人的時候,可以先來查他的資力,沒資力再送到法扶,以免排擠本來法律扶助要扶助的無資力之人。
    林秘書長輝煌:可否修改文字,「應」改為「宜」,讓我們有個過渡期間。另外「如實查核」改為「審酌」,就是「宜審酌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辦理一段期間之後,我們再來看看效果。
    主席:第5行「應如實查核」修改為「宜審酌」,就是希望建議法官或請法官做這樣的處理。
  • 林秘書長輝煌
    是。
  • 主席
    臨時提案照修正文字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0時53分)
User Info
洪慈庸
性別
黨籍
無黨籍
選區
臺中市第3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