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張召集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協商主持人
    張宏陸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劉世芳  李俊俋  陳曼麗  賴瑞隆  管碧玲  林為洲  黃昭順  
    曾銘宗  陳宜民  陳怡潔  李鴻鈞(代)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海洋基本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海洋基本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多元海洋文化,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推動區域及國際海洋事務合作,特制定本法。
  • 主席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海洋資源
    指海床上覆水域與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
    二、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或其他與海洋資源相關之產業。
  • 三、海洋開發
    指對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合理良善治理、育成及經營等行為。
  • 四、海洋事務
    指與海洋有關之公共事務。
  • 主席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政府應推廣海洋相關知識、便利資訊,確保海洋之豐富、活力,創造高附加價值海洋產業環境,並應透過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與國際交流合作,以保障、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各族群之海洋權益。
  • 主席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
    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 主席
    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 主席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國民、企業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政府推展國家海洋政策、各項相關施政計畫及措施。
  • 主席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為維護、促進我國海洋權益、國家安全、海域治安、海事安全,並因應重大緊急情勢,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以符合國家生存、安全及發展所需。
  • 主席
    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政府應整合、善用國內資源,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由源頭減污,強化污染防治能量,有效因應氣候變遷,審慎推動國土規劃,加強海洋災害防護,加速推動海洋復育工作,積極推動區域及國際合作,以保護海洋環境。
  • 主席
    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成海洋經濟之發展。
  • 主席
    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
    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存共榮之新文明。
  • 主席
    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政府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立各級學校間及其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普及全民之海洋教育。
  • 主席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 主席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 主席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相關海洋事務及措施。
    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
  • 主席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 主席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 主席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確實執行海洋相關法規,對於違反者,應依法取締、處罰。
  • 主席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為促使政府及社會各界深植海洋意識,特訂定六月八日為國家海洋日。
  • 主席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海洋基本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海洋基本法草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海洋委員會未來研擬海洋保育法草案,關於海洋保護區劃設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規定,承認並保障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賴委員瑞隆發言,時間為2分鐘。
    賴委員瑞隆:(11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四周環海,世界各國都重視海洋的發展,臺灣做為一個海洋國家,長期以來缺乏海洋專責機構跟海洋基本法。我們看到世界各國,包括加拿大、印尼、韓國早已成立了海洋部會,日本跟加拿大也制定了海洋基本法。我們很高興在政府跟各位委員共同努力下,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正式在高雄掛牌成立,而2017年本席也提出了第一部的海洋基本法草案,感謝海洋委員會後來提出了對案,終於在今天正式三讀通過了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法未來對於整個海洋環境、海洋文化、海洋產業及海洋知識做了更明確的規範跟要求。同時在第十四條也要求政府應該寬列海洋事務的預算,還有海洋發展基金等等,包括在一年內提出海洋政策白皮書,兩年內修訂所有海洋檢討的法規。這個對於未來臺灣海洋事務的維護、海洋權益的保護,甚至是海洋產業的發展,都有相當重大而積極的意義。
    今天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這是臺灣海洋歷史上重要的一頁。我們感謝朝野黨團及各位委員的大力支持,我們期待未來臺灣更加重視臺灣海洋產業,包括海洋權益的發展跟潛力,讓臺灣朝向真正的海洋國家來前進。謝謝。
    主席:劉委員建國聲明對變更議程第二十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實在是非常感動,因為我們通過了海洋基本法。臺灣四面環海,有豐富的海洋資源,也是太平洋南島文化的發源地。海洋議題包括了國防、經濟、科技、保育、文化及防災,相當重要。過去曾經有學者戲稱,臺灣只有海鮮文化,沒有海洋文化,這就表示我們應該在海洋事務上更加的努力。在各界的努力之下,我們成立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也終於通過了海洋基本法,這部法可以讓海洋委員會擬定及執行政策的時候更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海洋基本法三讀通過,讓臺灣真正成為海洋國家。臺灣未來會投入更多的資金進入海洋能源的開發,我們正面臨海洋能源開發的海洋環境生態保育的關鍵時刻,需要更投入整體的研發、復育的工作。海洋基本法裡授權成立海洋發展基金,可以讓海洋委員會有更多的財源來推動這件事務。而這部法律的通過正是時候。
    我長期關注海洋環境,其中瀕臨絕種的臺灣白海豚也是我關心的重點之一,臺灣白海豚族群正是代表臺灣西海岸的海洋環境指標,白海豚越多,代表我們的海洋保育成果越好,海洋保育成果越好,漁民的漁獲量也會更好。我期待海洋基本法通過,海委會可以將臺灣白海豚的復育做為重要的指標。透過白海豚的復育,讓臺灣海洋環境可以更加的豐富。希望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非常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1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現在休息。
    休息(12時)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