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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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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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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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名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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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主席第一章及第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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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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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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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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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
第 四 條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六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協助提升專業知能、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提供友善就業環境。 -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之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其中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中之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焜裕等提案第九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 -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為傳承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智慧經驗及營造世代和諧,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支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 -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禁止年齡歧視 -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十七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之限制或規定。
二、薪資之給付,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理由。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 -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穩定就業措施 -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委員吳焜裕等提案第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及穩定留任之需要,得自行或委託辦理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或指派其參加相關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在職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並提供訓練輔導協助。 -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三十二條、委員陳靜敏等提案第二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前四條所定補助、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三條。
第四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第二十三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
主席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八條。
第五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第二十八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
主席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相關資料供查詢,以強化退休人力再運用,應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退休人才資料庫之使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及第三十三條。
第六章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
主席第六章及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四十四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 -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章及第三十六條。
第七章 開發就業機會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
主席第七章及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發計畫。 -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提供相關人力運用指引、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六十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得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章及第四十一條。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主席第八章及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則 -
主席第九章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六十九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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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內容。 -
附帶決議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行政院版本第七條揭示:「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所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於施行細則中,明確規定包括下列應行事項,即:
(1)延緩中高齡者與高齡者申請退休年齡政策事項。
(2)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原事業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政策事項。
(3)推動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政策事項。
(4)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性別友善之就業事項。
(5)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特定行業與工作內容之就業事項。
(6)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受僱機會事項。
(7)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設施與輔具使用事項。
(8)推動雇主責任、受僱者權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責任事項。
(9)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以臻進該計畫之明確性。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吳玉琴提案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改行附帶決議,即:應於本法通過後,訂定高齡者工作證明書做下列規範:
(1)高齡者工作證明書應載明僱用日期、從事職務、經歷、職業能力、以及其他有助於高齡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求職所需之內容,不含解僱或離職原因。不得載錄無關求職所需之個人資訊。
(2)高齡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求職時,得出具高齡者工作證明書,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接獲高齡者求職時,應依據工作證明書及其高齡求職者意願提供所需之求職協助。
(3)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齡者工作證明書之標準格式範本,提供雇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使用,以儘量免除高齡者為求職所需之書寫作業。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人員執行本項規定之業務所涉及之個人資料,不得做為求職以外用途使用或未經本人同意洩漏於他人。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意旨,為保護中高齡者及高齡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與健康,免於職業災害之危害,勞動部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推動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健康保護事項。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已有多份研究報告,指出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其血壓、體適能指標較差,工時長、過度施力或反覆操作時容易造成心血管與肌肉功能問題,另外中高齡勞工其職業傷病類型不同於45歲以下之勞工,較常遭遇跌倒等傷害,勞動部更應積極保護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安全衛生。此外,因勞基法規範下,我國長期以來以65歲為勞工退休年齡,對於高齡勞工的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了解亦顯不足。因此,勞動部應參照國內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及研究,並邀集相關專業團體研議,必要時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辦法、規則與指引,健全針對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安全衛生規範,以改善職場安全設施並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四、為確保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就業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之工作安全,並提高雇主僱用渠等勞工之意願,勞動部刻正推動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應將渠等納入保障範圍,並儘速將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於草案未完成立法前,應加強宣導現行渠等可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令釋規定。
五、為避免受僱者因家庭成員照顧需求而離開職場,並考量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之責任,請勞動部針對受僱者家屬之長期照顧需求,儘速辦理調查,蒐集各界意見,研議相關措施,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六、為強化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之功能,工作項目應包括開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部分時間工作之職缺,促進事業單位聘僱銀髮人才擔任業師、專家及顧問,及辦理訓練研習課程。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發言時間兩分鐘。
吳委員玉琴:(12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部法歷經兩年的討論,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本席要特別感謝勞動部以及本院委員同仁,透過本法的立法,可以具體實踐蔡總統的施政承諾,並初步回應全國高齡長者的期待。臺灣已在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65歲長者的比例達到14%,預計在2026年會達到超高齡社會,65歲長者的比例將達到20%,也就是說,5個人中就有一位65歲長者。在這樣的人口變化下,我們要如何因應這樣的改變所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因此,制定一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專法實在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
在本法中,我們要建立一個健康長者、活力老化的社會,我們要讓全國長者活在一個保持健康、持續社會參與,並且經濟無虞的臺灣。我們更要有尊嚴,也要反年齡歧視,並在世代融合及共榮的情況下,還有保障勞動條件的制度下,獲得有尊嚴的勞動。我們也將授權政府再新設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更積極的提供高齡者就業服務。在這之前,因為缺乏相關母法的依據,勞動部對於45歲到64歲中高齡就業都只有相關預算的編列,沒有一個好的政策或法令來支撐,尤其對於再就業的高齡者勞動權益的忽略,在我們這部法通過之後,這些事情都要成為過去。新的希望已經在前面,所以65歲的長者不是別人,可能是我們家中的長者還有父母,甚至是未來的自己,我們希望更健康、更快樂、更獨立、更有尊嚴的活及更尊嚴的工作,我們希望這部法能夠讓我們樂觀的來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臨,謝謝。 -
主席謝謝吳委員。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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