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40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4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11月6日(星期三)9時13分至11時41分
    108年11月7日(星期四)9時3分至11時1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秀芳 邱泰源 陳宜民 吳玉琴 林淑芬 王育敏 蔣萬安 劉建國 陳靜敏 陳 瑩 李彥秀 徐志榮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鍾孔炤 吳秉叡 何欣純 羅明才
    (委員列席4人)
    請假委員:楊 曜
    主 席:陳召集委員宜民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科 員 高佳伶 科 員 李懿如
    科 員 傅勤文
    (11月6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6項 環境保護署3,220萬元,照列。
    第18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5項 環境保護署3,600萬7千元,照列。
    第15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360萬6千元,照列。
    第157項 環境檢驗所825萬1千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3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69萬6千元,照列。
    第203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1,055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3萬9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20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65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8億5,494萬6千元,減列:
    (一)「國外旅費」10萬元。
    (二)第1目「科技發展」100萬元。
    (三)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0萬元。
    (四)第3目「綜合計畫」450萬元,包含:
    1.第1節「綜合企劃」50萬元。
    2.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400萬元(含「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300萬元)。
    (五)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300萬元(含「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0萬元)。
    (八)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
    (九)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150萬元(含「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50萬元、「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中「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之「環保署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4,314萬6千元。【1.4.5.8.9.11.12.16.21.30.31.33.34.35.50.52.55.56.65.68】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4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年編列大陸出國旅費,前於104年7月21日經由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安排與中國大陸生態環境部就兩岸環保合作相關議題進行第1次業務溝通,雙方就空氣品質改善、環境監測、固體廢棄物管理、化學品環境風險管理、水質保護及管理等合作領域達成初步共識,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兩岸環保合作屬談判中階段,對於空氣品質技術、資訊收集及雙方交流互動之觀察,有助檢討繼續推動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可行性,期望透過交流,在環境保護業務展開良性溝通對話。惟兩岸現行情勢緊張,諸多事項難以擺脫政治干擾,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赴大陸交流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及「環境監測資訊」項下之「空氣品質環境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中分別就「大陸地區旅費」編列4萬3千元及18萬元,以辦理出席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然因目前官方交流均處於中斷狀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該預算無任何執行成效,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地區旅費」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成果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二)1.清潔隊員高傷亡,職災死亡率高於全國勞工
    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垃圾不落地」政策以來,全台垃圾皆由清潔隊隨車清運,然而政策缺乏職安配套,甚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許多清潔隊員每日站在車後斗或踏板執行清潔業務,致使第一線基層清潔人員意外頻傳。根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整理資料,103至107年,近5年來共有857位清潔人員於值勤過程發生事故受傷,其中又以「工作車上跌(摔)落」最多,共有521人,107年更有6位清潔人員工作職災而死亡。清潔隊員職災死亡率高達萬分之二,比全國勞工平均高出10倍以上。
    依據監察院108年的調查,101至107年度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共計13件,造成13人死亡、1人受傷。災害直接原因以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各5件占最多,其次為被撞2件及被夾、被捲1件。間接原因則以交通事故及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各4件占最多。是以,清潔人員因作業不慎造成重大職業災害(死亡災害)者,以交通事故或墜落為主。
    2.徒有規定,無法落實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定義,「垃圾車」屬於「特種車」,同規則第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車廂以外不得載客。」同項第6款亦規定「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對於垃圾車車廂外不能載人之規定,至為明確。
    101年環保署為因應清潔人員的高傷亡率,制定「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內有規定清潔工作人員需上車、繫好安全帶後,才能開車前往下一個定點,但是手冊規定卻完全無法落實在基層清潔隊員的日常執勤中。
    3.清潔人員勞工安全與健康應專案檢討及改善
    根據106年「環保垃圾清潔人員之肌肉骨骼傷害與人因風險因子評估」研究證實,清潔人員普遍有頭部前傾、背部彎曲、雙腳彎曲和搬運過重為潛在的風險因子,該研究建議,應改善環保清潔人員的工作姿勢與搬運工具,以減少環保清潔人員之工作姿勢不良,此外也建議應將職業性肌肉骨骼傷害檢查納入環保清潔人員例行之健康檢查,以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
    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扣除人員維持)預算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全國清潔隊員職災預防之具體改善方案、研擬並評估清潔人員例行健康檢查應增加之必要檢測項目及增加其健檢費用補助,以及擴大規劃定時定點與設立專區的清運方式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蔣萬安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環評審查缺漏;另查,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例僅7%,顯然環保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4,30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四)「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本項目編列第3年經費3億2,300萬元。目前已有一些縣市設置公辦焚化底渣處理廠,掌握焚化爐底渣水洗的關鍵步驟,以促進焚化爐底渣的再利用。針對焚化爐的飛灰,目前多採取水泥固化掩埋的方式處理,但是各縣市的掩埋場量能趨近飽和,採取固化掩埋的方式終究不是長久之計。為積極推動飛灰的再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焚化爐延役過程中,積極規劃各焚化爐增設水洗設備,以利於推動底渣以及飛灰的再利用。環保署於相關的政策推動以及研究鼓勵上,顯然不夠積極,爰此凍結是項預算646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在各縣市焚化爐周邊,增設水洗設備的具體計畫(至少2至3個縣市),強化推動焚化爐底渣及飛灰的再利用政策,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編列33億3,825萬7千元,合併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基層環保相關計畫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61.18%、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6.53%、106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5.21%、107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8.96%,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允宜及早預為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台灣在20年前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時至今日,台灣再度面臨到垃圾問題,證明當初的政策方向並未徹底解決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迅速制定永續、循環的垃圾處理政策,使台灣能在垃圾及回收物處理,邁向新道路,而非一再仰賴過去「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爰此,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六)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1億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臺環字第1080015232號函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並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7條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屬於跨年度連續性預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至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使用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控制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及其他排入河川之污染。
    前一計畫之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中,至106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與南崁溪皆維持於嚴重污染狀況,未有明顯改善,其中以急水溪為例,根據台南市環保局之水質資料(以台19甲急水溪橋測站為例)107年NH3-N含量年平均值7.74毫克/公升高於101年之5.43毫克/公升,無法看出明顯整治效果。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延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推行「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削減措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氮氣等工作,應妥盡監督之責,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視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2.氨氮(NH4+-N)屬於普遍性人為污染物質,其排入水體會增加承受水體之生物毒性,且消耗承受水體中溶氧而使得水體環境受到傷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河川污染改善程度績效尚待提升,針對畜牧業高氮廢水特性,現行畜牧業大都以固液分離、厭氧(兼氣)發酵及好氧處理之三段式處理廢水,常因好氧處理程序曝氣成本高,而未妥善處理即排放污染河川,且三段式處理設施無法妥善處理氨氮,排入河川消耗水中溶氧,使河川水體污染難以徹底改善。另對於畜牧業者而言,處理的申請程序過於繁複,難以積極配合,導致河川水體仍受影響。相較於傳統處理及放流水管理的思維,須採取創新作法。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如欲賡續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須針對「獎補助費」計畫,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總經費22億6,140萬元(另基金預算3億8千萬元),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等7條屬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109年度編列該計畫「獎補助費」預算1億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污染削減設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氨氮等工作項目,冀7條河川之氨氮由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
    經查環保署於100年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冀達成不缺氧、不發臭之願景目標,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109年度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令人不可思議,顯見環保署在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
    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6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限制一次性用產品使用、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等源頭減量措施。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已具成效,但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及廚餘回收量不增反減(附表1),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積極督導地方執行機關落實垃圾強制分類之稽查。爰此,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200萬元用以提醒,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精進方案,未來在數據呈現上,應加每人每年均回收量之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八)有鑑於目前全台僅68處垃圾掩埋場尚在營運,剩餘可掩埋容積惟324萬2,967立方公尺,可用容量僅剩9.9%,針對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規劃完善垃圾處理政策,以及早因應。爰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九)依據行政院106年6月22日院臺環字第1060177108號函核定,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06至111年)」,經費79億5,200萬元,另基金預算5億元,補助總經費84億5,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分支計畫,編列「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18億1,420萬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焚化廠之整備工作、健全垃圾區域調度機制、補助離島垃圾處理費用、循環經濟政策推動等相關業務。據資料顯示,截至108年7月止,有19座之廠齡超過15年,其中12座瀕臨行政院92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報告提及之使用年限20年,另7座廠齡已超過20年,顯示我國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實有啟動各地焚化廠延壽及規劃評估之必要性。
    然隨著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占20%)」等人口結構之轉變,對公共設施需求亦隨之改變。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出國報告亦提及:「有鑑於日本針對垃圾焚化爐整備工作已建構完整體系,並由環境省透過上位計畫及執行措施之方式,指引各市町因地制宜辦理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工作,作為我國後續擬定『大型垃圾焚化爐屆齡評估準則』、執行焚化廠屆齡評估以及規劃後續處置等工作之參考。」惟經查此計畫隻字未談及相關規劃評估建置焚化廠廢熱利用之溫水、老人福利中心蒸氣等設施,足見98年考察成果淪為空談。
    有鑑於行政院於105年9月29日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並於106年1月1日上路,跨部會相繼盤點資源全面配合長照政策。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借鏡日本,透過焚化爐產生熱能提供溫水池、溫室公園、熱帶植物園、熱水浸浴池(類似溫泉)等老人福祉設施。爰此,凍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項下「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修正「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納入長照相關作為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8億1,420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台東縣政府所提之「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109年欲補助9,671萬元進行PCM廠商發包及工程施作。本計畫欲重啟台東縣焚化爐。然查:
    (1)經行政院核定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其補助對象為迄至111年營運期滿20年(含)的大型垃圾焚化廠,進行設備體檢、效能評估等。台東焚化爐迄111年為止,並未「營運」期滿20年,也並未明列於已經核定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焚化廠升級整備清單,不符合該計畫補助對象。
    (2)經台東縣政府「台東縣機械生物處理技術廠設置可行性評估報告」指出,台東縣未來的垃圾清運量將逐年下降。該報告預估從109年起,每年垃圾清運量將低於3萬噸。顯與「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中廢棄物來源評估量不相符。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保業務主管機關,應整體評估並協調全台廢棄物管理政策。根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估,24座焚化廠升級整備期間,全國焚化量能最低年度為111年。據該計畫推估,該年度每日焚化量難預估不足300噸,也就是從現在到111年,是全國垃圾焚化處理量能最緊迫時間。然而這段時間,正好是台東廠更新整建期間(該計畫預計111年7月分台東焚化爐開始試運轉),而等到台東廠於111年7月開始正式營運後1年,全國焚化爐餘裕量又將遠高於目前水準,屆時台東垃圾仍可透過區域合作處理,不會產生堆置問題。
    去年至今亞洲陸續爆發非洲豬瘟,我國深受威脅,為避免非洲豬瘟入侵,未來廚餘不養豬幾乎已是各界共識。因此本計畫有必要將過去養豬廚餘(包括餐廳廚餘)去化數量重新納入考量與盤點,規劃必要設施與興設期程。並強化「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廚餘能資源化之目標與期程。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盤點非洲豬瘟後「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廚餘能資源化之目標與期程,並重新檢討督導修正台東縣廢棄物能資源中心效能提升計畫,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25日核定補助台東焚化爐重新整備經費4億2,000萬元。目前台東焚化爐重啟引起地方高度關心,地方環保團體及民眾擔心,未來台灣西部的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會進入台東的焚化爐處理。為避免引起民眾不必要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台東縣政府,商議訂定未來焚化爐營運合約草案,明訂(1)事業廢棄物以及西部垃圾不得進入台東焚化爐。(2)設置飛灰以及底渣水洗設備,推動底渣以及飛灰的再利用,成為底渣以及飛灰再利用的示範場。(3)台東焚化爐經費幾乎都由中央補助,應於合約中明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調度比例。爰此,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台東焚化爐重啟的未來焚化爐營運合約草案,明訂(1)台東焚化爐不得處理西部垃圾以及事業廢棄物;(2)成為焚化爐飛灰、底渣水洗及再利用示範場;(3)在合約中明訂中央調度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劉建國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配合行政院106年8月17日院台環字第1060021823函核定「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續編第2年度相關經費預算4億3,260萬元,其中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目編列3億8,724萬2千元,以推動優質公廁及美化環境,營造優質衛生環境等工作,並委外辦理推動優質公廁工程管理計畫、公廁清潔維護管理、整潔美化與環境衛生管理改善計畫等。根據清淨家園顧厝邊網截至107年12月底之統計資料,各地方政府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77.7%屬特優級較前1年度略有成長,但部分縣市評比未及平均值,尤其如花蓮縣(37.98%)、新竹市(33.65%)之評比又略低於前1年度。經查現有建檔管理公廁督導檢驗及抽查數量及座數相關整理數據,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分別為814,376次77,125座、394,989次54,462座及367,668次44,915座,明顯可知年平均抽查座次呈下降趨勢。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公廁衛生清潔列為重要施政目標,以不髒不濕不臭為主要目標,然是否是抽查次數減少導致某些縣市不進反退,公共廁所為民眾日常生活中極易接觸到的公共設施,為求環境衛生,允宜加強管理,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強管理之改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十二)從102年開始,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108年4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辦全民公廁評比活動,邀請民眾對公廁打分數,讓公廁管理單位能瞭解民眾的真實感,而全台已列管公廁達4萬2千多座,已有78.4%為特優級;惟仍有部分縣市(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未及平均值,有些縣市更差異頗大,實有待檢討。由於公廁乾淨與否與城市進步程度有關,而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廁潔淨品質,更是觀光客來台旅遊的第一印象,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全面落實建構優質公廁之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十三)國外早就有「噪音病」一詞。科學研究表明,噪聲會損害健康,人長時間工作、生活在噪聲大的環境中,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刺激大,嚴重者會導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
    目前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環保局皆積極進行車輛噪音取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9月18日舉辦「環警監聯合大執法」示範觀摩,並展示「聲音照相」及「雷達測速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新法寶,希望透過科技執法來提升噪音管制成效。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問題,因車輛改裝發出噪音之車輛,通常深夜才於公路上競速或集體飆車,因此基層環保局人員,如何配合警政深夜值勤,值勤時間、配備以及人員安全該如何兼顧,目前無法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作為。
    另外於民眾檢舉方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民眾須檢具車號、車種甚至是車體顏色、副色,已有要求照片佐證,何以還需車種甚至車體顏色?令人費解,另外於檢舉人個資方面,「檢舉人電話(日)」列為必填,然目前相對市內電話,人手一手機已經是時代潮流,甚至有民眾單有手機而無市內電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資料蒐集上是否也應考量時代變遷?
    且目前智慧手機普遍,警政已開發線上報案、視訊報案等APP系統,何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因應噪音檢舉部分,尚未能有APP線上影音檢舉?
    爰凍結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四)有鑑於近年屢有車主不當改裝排氣管,製造高噪音擾亂環境安寧,為有效解決使用中機動車輛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擾寧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應持續聯合警政署、交通部監理單位共同推動環警監聯合大執法計畫,並應進一步建置排氣管認證源頭管控制度,同時視各縣市轄區特性及管制需求,擴大辦理特定時段(夜間)或區域路段,規範使用改裝排氣管車輛應通過噪音審(檢)驗合格。
    此外,考量現行物聯網及影像辨識技術皆已成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運用科技執法技術,研發推動聲音照相技術(同時記錄聲音大小及影像),以減少民眾質疑並減輕環保局夜間稽查人力,以有效管控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
    爰凍結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違法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85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7年重要河川嚴重污染比例為3.8%,高於106年的3.5%,而中度污染比例也達到21.2%,高於106年的18.1%,顯見我國重要河川之污染程度日趨嚴重,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河川污染整治,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例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例增加者新增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 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3.國外多項研究顯示藥品廢棄物正在世界各地的河川中漂流,不但嚴重危害自然環境以及更嚴重威脅人類健康。去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抽檢下水道設施的廢污水,檢驗出至少22種的藥物,其中有6種感冒、止痛或消炎藥物在所有檢驗地點都有驗出,且濃度都明顯偏高,甚至包括2種恐會製造「超級細菌」的抗生素藥物,即便是非抗生素藥物,也可能影響水生生物造成病變,透過食物鏈回到人體身上,影響健康。為減少、降低藥品在我國河川流放及對環境造成影響,應從源頭減量,並且做好藥物回收,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藥品廢棄物流布河川、下水道之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具體改善計畫、目標及期程等事項)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4.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報告中提及:截至107年底,台閩地區養豬場為7,241家,僅有490場依規定取得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占整體養豬場數約7%。多數養豬場仍未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這些畜牧糞尿未資源化,極易直接排入河川污染水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預算預計辦理畜牧糞尿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與資源化利用編列業務費97萬元,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績效目標與精進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5.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其中「辦理產業廢水污染及調查分析」,針對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評估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可行性等相關業務,編列預算324萬6千元。縱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6年針對多處大型醫院、製藥廠所處科學園區或工業區及民眾生活污水的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廢水及放流水的藥物濃度檢驗出,醫院廢水藥物33種藥物種類,製藥廠及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污水處理廠亦有22種。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檢測作為,仍未將醫院放流水含新興藥物項目、現值納為每年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之一,實造成國人健康及水質保護一大漏洞。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計畫中持續納入調查評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六)有鑑於監察院於108年初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多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隨車移動,實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與職業安全相關法規,經查,101年迄107年底,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中,因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者共有5件,被撞及被夾、被捲等事故則有3件,顯示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清潔人員之安全性缺乏重視,已造成清潔人員之職災風險。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加強垃圾車安全防護、保障清潔人員作業安全之必要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七)1.產業用料問題仍待改善
    針對廢紙與廢塑膠異常大量的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在107年10月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產業用料問題,不止廢紙或廢塑膠。產業用料問題包括:(1)廢棄物性質判定不易,部分可能用作產業原料的物料,外觀形態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近;(2)主要金屬成分比例有取樣方式及現場判定的問題;(3)廢棄物製程來源不易確認;(4)海關稽查能力有限,執法能量不足。除了廢紙與廢塑膠外,其他13大項產業用料,其進出口管理、流向追蹤管理、品質管理、台灣市場調查等幾乎付之闕如,基礎資料不足,就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循環經濟系統。
    2.零廢棄目標具體達成路徑為何?
    92年12月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政策之目標,並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並要逐年提高垃圾回收率,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因此,零廢棄政策應為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然而在預算編列及政策規劃上卻未見具體政策如何實際達成零廢棄目標年,及在目標年之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之目標。
    3.不適燃廢棄物之管理政策檢討
    近年來垃圾焚化爐停爐次數呈現增加趨勢,107年全國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總停爐次數352次,非計畫性停爐就達到217次,其一大主因是焚化爐燃燒了過多不適燃廢棄物,造成焚化爐破管停爐,甚至無法抒解垃圾處理的壓力。
    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物管理檢討改善報告,包括產業用料規範改善計畫、具體調查各類廢棄物來源、成分、產生量與產生方式,評估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妥善清理再生之現況與潛力、國內適合做為最終處置場所之地點與容量。並依此盤查與評估結果,務實訂定達成零廢棄目標年以及在零廢棄目標年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目標,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十八)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存在下列問題: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108年7月起,4大類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用消費者使用,並訂定時程至119年全面禁用之政策。該政策推動至今,不論內用、外帶,多數已不再提供塑膠吸管,恐忽略有需求者之權益(小孩、失能、年者、口腔傷口者),如:百貨公司美食街,店家表示,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外帶已不提供吸管。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沈志修於108年4月10日答詢時表示:如果商家已準備好,在今年7月1日同步禁供內用、外帶者吸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予以鼓勵。
    2.政策制定之過程,事先並未妥善政策評估,忽略台灣內部獨特的飲食文化與面臨台灣是個人口老化快速的國家,這些情況跟國外不盡相同,老人、口腔傷口與小孩因虛弱的身體需要藉由吸管的輔助協助進食,避免吸入性嗆傷。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推動下,已造成社會撕裂與對立,讓有需求使用吸管的人,產生罪惡感。
    3.塑膠的使用,確實需要管理。如果能落實塑膠的標示與分類回收,當能展現相當的成效,可是並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提出回收計畫。單純的「限制使用」,對舒緩環境的污染,效果可能極為有限。
    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九)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4,335萬4千元,其中編列576萬元辦理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再利用產品流向追蹤相關工作。然近年來不肖廠商將事業廢棄物或有毒廢棄物違法傾倒及掩埋之案件頻傳,手法更是日新月異,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之違法案件時有所聞。再利用機構是否有正常營運,抑或僅小量運作應付環保機關稽查,實際卻行非法囤積之實,所囤積的事業廢棄物原料有無用於再利用製程,或如何再利用等問題,均需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討論具體標準,以落實頒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確實查核再利用機構有無從事生產、再利用能力有無降低,避免廠商以合法掩飾非法,牟取不法利益、破壞環境生態。爰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5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再利用管理精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292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任意棄置菸蒂不僅妨礙市容觀瞻,更會影響生態環境、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為減少菸蒂,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邀集相關部會研商,提出具體解決對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分支計畫,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至113年)」之「業務費」預算4,535萬8千元,用以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營造優質衛生環境等相關工作,並委外辦理推動優質公廁工程管理計畫、公廁清潔維護管理推動計畫、整潔美化及環境衛生管理改善等計畫。有鑑於「高齡化」已是全球趨勢,G20(20國集團)把人口老化列為全球風險,尤其台灣人口急速老化速度更甚歐美等國,然台灣現階段除了北、高兩市極少數的百貨公司和速食店看得見免治馬桶外,公共場所皆為蹲式馬桶。參據同為面臨高齡化的日本,以京都驛到各地鐵站等地公廁為例,皆為坐式馬桶。反觀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推動「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之公廁仍採蹲式馬桶,實造成高齡族群使用上之不便。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2月15日前與內政部營建署研商「公共建築衛生設備設計手冊」,提升坐式及蹲式廁間比例,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9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4億3,260萬元,其中本項目配合編列4,535萬8千元,辦理業務包括海岸環境清潔維護推廣及成效管理計畫。目前全台灣各地的淨灘活動,多數是民間團體自動發起,環保署也有監督各海灘所有權人維護的責任。但是環保署並沒有提出全台灣海灘的系統性維護方案。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全台灣系統性維護海灘清潔的計畫,以及有效監督海灘所有權人維護責任的方案。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有海灘淨灘認養系統,在此基礎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開放民眾可以檢舉髒亂的海灘,並且責成海灘所有權人維護。將相關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4.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
    環保署於108年4月18日至6月15日辦理「如廁EASY巡(尋)拿好禮活動」,只要進入活動網站(https://ppt.cc/f565Sx )評比公廁滿意度,即可參加抽獎,最高獲得1千元等值禮券,每人每天最多可有10次抽獎機會。
    查此活動辦理,參與人數不佳,網頁系統設計不便捷,且計畫配合智慧手機及其定位功能,卻僅設計網頁版,而無APP軟體,更是降低民眾使用意願及增加使用的困難度,且於活動結束後,此網頁系統便閒置,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之書面說明,始得動支。【6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一)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編列2,60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率先提出開發中國家第一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歷經近10年努力不懈的溝通與協商,終於在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並後有「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出現。
    然而查「107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
    臺灣79至105年能源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趨勢,在99年至今沒有減少趨勢,致使國內民眾發起多次「週五罷課為未來」活動,督促政府應正視溫室氣體排放並有具體作為。
    爰此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檢討改進之書面說明,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中「委辦費」預算編列2,583萬7千元,用來辦理「因應氣候變遷公共環境衛生病媒防治應變調適計畫」、「氣候變遷對飲用水水質衝擊評估及因應策略研析」……等相關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應變計畫,惟前列應變計畫並非新興計畫,又登革熱依舊盛行並無新的防治方法,顯見其相關研究成果對國人及相關防治工作並無其他突破性之效益。又病媒蚊防治及飲用水水質衝擊評估在其他「水質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計畫中即可一起研究,實無須再編列高達2,583萬7千元進行委辦計畫,為撙節支出,爰凍結「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預算100萬元,待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二十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編列1,247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247萬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惟環保集點Green Point APP自從更新至新版後,遭抨擊介面較舊版難用、介面太慢、一直當機、無法在手機顯示條碼直接兌換(需列印感熱紙),顯示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
    爰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度針對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成果統計資料顯示,自102年度起政府機關綠色採購達成率每年都有95%以上;以107年度為例,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的達成率已達98.4%。但是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資料,107年度政府機關的總採購金額(含工程、財物及勞務)共計約1兆7,644億元,其中政府機關綠色採購金額卻僅為97億0,100萬元,占政府總採購金額的0.55%。關鍵在於,可供採購的綠色產品類別有限,政府機關在財物採購時,有綠色產品的項目已經儘量採購,但是在缺少綠色產品的類別以及項目,無法進行綠色產品的採購,致使綠色採購金額在政府總採購上的占比偏低。爰此,凍結「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預算100萬元。
    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以下事項之推動規劃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增加綠色採購品項及加強輔導業者申請環保標章的策略方案及目標(以台銀共同供應契約項目為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綠色採購占比的目標,例如10%)。
    (2)目前綠色產品只涵蓋企業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包含企業提供給企業的綠色產品計畫。
    (3)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範本中訂定綠色採購規定,並訂定工程類採購案綠色採購統計方式的規範機制。【6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建國 邱泰源
    (二十三)近年來由於科技發展及城市景觀再造,許多新建大樓或是戶外看板均使用大型LED螢幕或是燈飾,影響所致,鄰近居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根據台北市政府統計,自93至106年4月止,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共接獲947件光害陳情案件,且近3年每年都收到超過200件以上。而由於中央對於光害防治始終沒有統一之標準,僅以「各縣市光害程度不一」帶過,造成各縣市政府面對光害問題時,無所適從。為促使國內相關法規能與時俱進,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辦理完成「光污染管理指引」之研擬,並於108年年底前完成此指引並函頒。【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四)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雖在下載後能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然囿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未授權環評書件公開予外界使用,又民眾時有應用環評書件內容之需求·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盤點open data開放資料集,儘量以開放資料集形式適當公開部分內容供民眾使用。【13】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主辦「2019台灣循環經濟高峰會」,其表示行政院已通過「循環經濟推動方案」,要經濟與環保雙贏,達成2050年零廢棄、零污染之終極目標。事實上,環保署於1997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廢棄物多元再利用,長期而言,已有相當成效。鑑於「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主要在辦理源頭減量及產品友善化,強化分類及回收……等等,為落實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循環經濟之目標,應精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並促進資源循環,同時媒合產業鏈結創造循環經濟,持續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供予能源轉換效率較高的工業用鍋爐使用,以減少廢棄物進入焚化廠。【1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0年5月奉核定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然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106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顯見環保署僅是一味的補助給地方政府,卻未考慮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及其他影響因素。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追蹤氨氮嚴重污染河川改善成效,並督導地方政府預算執行。【1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及垃圾分類與回收措施」預算編列6,500萬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考慮城鄉差距,以致鄉村地區已無垃圾子車或是原本之垃圾子車破舊不堪,引起民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鄉村地區,尤其是偏鄉地區,督促執行機關將地形因素納入考量,針對垃圾收運方式積極研議因地制宜的整體配套措施。【2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八)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齡偏高,為提升我國廢棄物處理效率,避免再次出現區域性「垃圾大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督促加強縣市垃圾處理計畫推動,建立垃圾自主處理設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個月內提出解決對策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5】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九)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齡偏高,致焚化廠可利用率不及運轉率,而降低可用焚化處理量,產生污染的可能也提高,為確保廢棄物焚化效率及改善空污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實督促加強縣市焚化廠升級整備計畫推動,提升設備運轉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個月內提出解決對策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分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預告「空氣品質標準」草案,空品標準修正草案將PM2.5 的標準年平均值維持在15微克/立方公尺,24小時值維持在35微克/立方公尺。然查: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07年發布的「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指出,PM2.5 對健康的影響在相當低的濃度仍有作用,有些健康作用甚至在低於我國的空品標準暴露情形仍可偵測到。換句話說,15微克的標準不足以保護國人健康。如此寬鬆標準會讓國人缺乏警覺,不清楚15微克的PM2.5 仍有導致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老年人肌少症的風險。
    2.WHO公告之PM2.5 健康標準年平均值為10微克/立方公尺,美國也早在101年將PM2.5 年平均值標準修改為12微克/立方公尺。
    3.國家衛生研究院於該報告中也建議,在國內目前的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 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因此建議PM2.5 標準值應修訂,並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10微克/立方公尺。
    為提高民眾對PM2.5 之警覺,並將我國之PM2.5 標準與國際接軌,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PM2.5 的標準年平均值至12微克/立方公尺,確保國人健康。【3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5月14日訂定發布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許多流行病理學研究已確立PM2.5 對健康所造成包括支氣管炎、氣喘、心血管疾病、肺癌等疾病,無論長期或短期暴露在空氣污染物環境,均將提高呼吸道疾病及死亡風險。為保障國人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務實的態度,考量國內空品現況、技術可行性、社經現況等因素,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至少每4年進行檢討之方式,並應配合國際管制趨勢適時檢討修正,擬訂具體可行目標值來落實各項管制工作之執行。【37】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鍋爐改燒天然氣並補助汰換鍋爐及管線費用。然我國並沒有天然氣的探明儲量,一旦有異常狀況,這些使用天然氣的鍋爐因為缺乏來源,生產停頓將造成產業衝擊。且目前天然氣管線尚未普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考量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yard,NIMBY)導致居民抗議,即便已支付管線費用而無法鋪設管線之窘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我國探明儲量、偏遠地區無管線及鄰避效應研提配套措施及檢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三)非游離輻射相較於游離輻射有種類多、能量低、民間利用多等特質,雖然我國對於非游離輻射之管制尚在萌芽階段,確有建構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系統之必要。另外,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暴露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應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建立環境電磁波區域性監測技術,同時進行北、中、南三都會區域性電磁波監測工作,瞭解本土環境電磁波暴露現況。另5G頻譜即將釋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當規劃因應以掌握環境電磁波暴露資訊並強化電磁波管理,避免造成民眾之困擾與疑慮。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關注國際管制發展狀況、電磁波監測設備方法及建立環境電磁波暴露監測方法,並於109年9月底前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9】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四)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環保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例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例增加者增加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 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環保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環保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修正「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後,確保河川品質及農地安全。【4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五)各年度優養化水庫占比達8成以上,104年度甚至全數為優養化水庫,而107年度離島26座水庫中,除西安水庫、后沃、儲水沃下壩及里4座呈普養狀態,其他皆呈現優養化狀態,占84.62%,對公共用水安全形成極大威脅。我國民生用水約70%來自水庫,惟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為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地方政府水庫集水區水質改善計畫執行進度。【45】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六)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水庫,98年度占20%,107年度上升至25%,期間僅102年度下降為10%,104至106年度甚至增加至35%及30%,顯示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水庫活化成效容待提升。為維護水庫水質及保障飲用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水庫活化成效報告說明資料。【4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三十七)根據統計,近10年來(98至107年度)我國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合計污染排放量自98年度每日831.82公噸,下降至107年度之633.76公噸,其合計排放量占廢(污)水產生量之比率亦自107年度之37.26%,下滑至107年度之30.54%;然而,工業廢水之排放量雖亦呈下降趨勢,但其污染排放量占比卻自98年度11.01%,上升至107年度之11.86%。工業廢水的污染來源很大一個比例就在於未登記工廠,但去年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時,自始至終只看到經濟部站在產業立場辯護,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農地污染保護有強力主張,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農地工業用水污染之問題不甚重視。為達農地永續利用及保障農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相關計畫中納入研訂未登記工廠之強化管理方式。【4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三十八)1.產業用料問題仍待改善
    針對廢紙與廢塑膠異常大量的進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在107年10月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產業用料問題,不止廢紙或廢塑膠。產業用料問題包括:(1)廢棄物性質判定不易,部分可能用作產業原料的物料,外觀形態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近;(2)主要金屬成分比例有取樣方式及現場判定的問題;(3)廢棄物製程來源不易確認;(4)海關稽查能力有限,執法能量不足。除了廢紙與廢塑膠外,其他13大項產業用料,其進出口管理、流向追蹤管理、品質管理、台灣市場調查等幾乎付之闕如,基礎資料不足,就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循環經濟系統。
    2.零廢棄目標具體達成路徑為何?
    92年12月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政策之目標,並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並要逐年提高垃圾回收率,預定109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減量率。因此,零廢棄政策應為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然而在預算編列及政策規劃上卻未見具體政策如何實際達成零廢棄目標年,及在目標年之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之目標。
    3.不適燃廢棄物之管理政策檢討
    近年來垃圾焚化爐停爐次數呈現增加趨勢,其一大主因是焚化爐燃燒了過多不適燃廢棄物,包括廢車粉碎殘餘料(ASR),其熱值過高且鹵素含量也高,會導致高溫腐蝕、酸性腐蝕及融鹽腐蝕;另外從土資場篩出來的營建廢棄物(包括含氯廢塑膠、以及可能塗有含氯油漆的廢木材)、PVC廠下腳料以及回收場汰除的廢塑膠混合物,也具有和ASR類似的特性;還有來自污水處理場的污泥,則有含水率高、熱值低、灰份高的問題。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提出廢棄物管理檢討改善報告,包括產業用料規範改善計畫、簡易許可等規定研擬,並具體調查各類廢棄物來源、成份、產生量與產生方式,評估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妥善清理再生之現況與潛力、國內適合做為最終處置場所之地點與容量。並依此盤查與評估結果,務實訂定達成零廢棄目標年以及在零廢棄目標年前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目標。【5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三十九)107年8月間媒體報導臺灣淪為世界垃圾場,已造成環境負荷並衝擊國內回收系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力圖修正規定;然而,自107年10月修正規定後,我國進口廢紙量自107年9月(修正前)之11萬餘公噸,增加為108年7月之12萬餘公噸,期間最高、最低之進口量分別為13萬餘公噸及7萬餘公噸;另進口廢塑部分,107年雖有下降,但自108年6月起似有回升趨勢。為兼顧環境負荷及製造產業實際需求,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進口廢塑膠業者之查察輔導精進作法及改善時程,持續追蹤掌握廢塑膠進口及再利用情形。【5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執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為因應我國邁入高齡社會,公廁應提高坐式馬桶比例,蹲式馬桶應設置扶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納入考量,並列入公廁評分項目。2.針對坐式馬桶廁所,建請設置坐墊紙或是提供消毒用酒精,以維護坐式馬桶清潔,並考慮列入公廁評分項目。【59】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四十一)為因應氣候變遷,減少煤炭使用排放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於109年6月底前完成研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從源頭管制燃煤品質,並結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動能源轉型及減煤計畫。【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十二)根據統計,截至107年台灣本島及外島(澎湖、金門、馬祖)總計設置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77站,各監測站依不同監測目的分為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及其他監測站等6類,各類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然監測站之設立應考量種類、污染源分布、地形、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選定站址,缺乏多元性的結果,導致監測站公布數值經常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差異。為使空氣監測更加確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謹慎評估全國監測站之適宜性,並確實反映各測站所在地區空氣品質狀況,即時提供資訊查詢服務。【6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四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成立以來至今累計收集台灣各項環境監測及環境保護資料,該等資料對於擬定台灣未來環境政策甚為重要,實應妥為運用。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及時空資訊雲計畫等跨年期計畫經費,應檢討及盤點各委辦計畫尚未妥善保存且具決策運用價值之環境原始數據以完善資訊系統收集與管理,並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以open data開放資料及形式提供民眾運用,以發揮資料治理效益。【67】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十四)為精進環境中空氣、水質與自來水、土壤及地下水、廢棄物、環境荷爾蒙等檢驗數據管制或排放標準等規範訂定,檢驗應公布完整檢驗數據,避免科學性政策制定高估風險,抑或誤導民眾對於管制標準之觀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擬方針公布檢測數值,提供民眾了解完整資訊。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及三區督察大隊即日起執行督察採樣檢測數據無論是否違反法規標準均對外公布,並於3個月內於開放資料平台(open data)供民眾查閱、應用。【70】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十五)107年全國24座營運焚化爐中有16座因實際平均熱值高於設計值,導致焚化爐可利用率不及運轉率,直接影響焚化處理量,究其原因蓋為焚化爐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導致熱值上升所致。
    依據行政院臺89環字第36996號函中提及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提供餘裕量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同時應兼顧各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熱值上限與是否造成排擠到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7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四十六)綜觀全臺區域性監測井歷年地下水品質,以鐵、錳、氨氮等項目符合監測標準比率較低,屬影響適飲性物質,對人體健康並無直接危害,惟地下水氨氮受地下環境因素影響,本身對人體雖僅具有低毒性,但經過轉化後,將成對人體具危害之硝酸鹽氮或亞硝酸鹽氮。此外,因氨氮污染來源眾多,涉及農業、畜牧、工業、民生等層面,根據研究顯示,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及家庭污水是水中氨氮的主要來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全國455口區域性監測井持續關切地下水氮類濃度變化趨勢,並依歷年調查成果儘速研析地下水水質趨勢,建立污染潛勢分布與預警機制,掌握水質變化趨勢與成因,並與環保、農業、經濟等跨部會擬定地下水污染預防保護、改善措施,藉由源頭管理降低氨氮濃度持續上升之現況,訂定地下水水質改善目標、時程,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成果報告,以維護地下水環境品質及國人身體健康安全。【7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四十七)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年政策宣導下,民眾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漸漸純熟,但其實在紙類回收仍有許多錯誤跟模糊的認知,如日常生活常讓人誤會以為是紙類回收的品項紙餐具或是紙盒,另還有ATM提款單、電子發票等感熱紙等「似紙非紙」的複合材質,到底能不能回收,或需當一般廢棄物處理,直到目前仍眾說紛紜。為能落實垃圾分類零廢棄,避免回收過程對環境造成二次傷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應加強宣導紙容器正確回收觀念。【73】
    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陳靜敏
    (四十八)為因應全球氣候行動,我國提出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行政院相關部會所提涵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共同承擔減碳責任,而此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成效與能否達成我國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於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94年減少2%)息息相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政策措施推動過程中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或進度落後的情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彙整相關部門執行成果,並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進建議,要求相關部會通力合作,據以落實我國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7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81年起為推動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環保理念,鼓勵消費者愛用環保標章產品,訂定了「環保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產業界為響應政府推動「環保標章」等綠色台灣的政策,故也積極參與環保標章之申請。
    惟歷年來在申請環保標章的過程中,產業界遭遇到許多的問題,如:無認證通過可檢驗的實驗室、規格標準獨步全球,公告之規格標準與預告版本不同,且未與業界研商等等,顯見現行之規格標準訂定審查程序有待檢討。
    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完成規格標準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之修訂,未來只要委員於會議中有新增事項超過公聽會研商範圍,皆須再次召開公聽會研商。【7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10億2,811萬7千元,減列:
    (一)第4目「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
    (二)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1,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711萬7千元。【78.79.80.81.83.84.85.86.89】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俗稱「化骨水」的氫氟酸,常用來蝕刻玻璃、除污、除、蝕刻、酸洗等。氫氟酸所釋出的氟離子腐蝕力很強,會直接穿透組織,與鈣結合造成脫鈣並侵蝕肌肉與骨骼,只要接觸即產生灼傷,嚴重更產生低血鈣而致命。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療而疼痛依舊,甚至截肢、死亡。
    然查,氫氟酸並非我國所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依現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無法對該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儲存或廢棄進行管制。甚至連在網路電商平台都可輕易購買本化學品。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5,400萬2千元,扣除人員維持及臨時人員酬金後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3個月內研擬列管氫氟酸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比例過高,經查108年度預算中,「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業務費比例高達91.31%,而109年度預算中,「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亦編列9,252萬5千元,比例仍高達86.6%,改善幅度有限,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費用。109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86.65%,辦理相關系統建置、登錄等,然面對目前市面上諸多毒性化學物質卻未羅列其中,致使有心人士可以隨意取得造成意外傷害,其實際執行績效,顯有不彰!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三)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6億7,443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費」預算1億4,673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該計畫經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於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5次流標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在「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為撙節預算、督促進度,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編列1億7,028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與內政部消防署統一委請營建署代辦興建。惟查該計畫依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總經費為3億6,700萬元,109年度預算書說明改為1億3,933萬8千元,未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報院重新核定公文文號,若非預算編製作業有誤,即係欲隱瞞立法院審議;另查該分支計畫於108年度預算執行進度偏低,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代辦之消防署應先針對預算執行困難檢討原因為何,未明瞭原因即擅自修改總經費,設置訓練中心工程計畫恐有隱情。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請加強跨部會合作,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興建毒化災專業訓練場,以及毒化災應變軟硬體設施。經查「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於108年度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設計及毒化災應變軟體設施,惟截至108年8月止,該計畫經費僅執行73萬8千元。是以,本計畫涉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之跨部會協調分工事宜,爰該局109年度再編列6,093萬9千元預算,其預算執行量能允待加強。此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訓練,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毒性化學物質訓練計畫,爰相關毒化災訓練之課程內容及訓練對象恐有雷同,允待整合。為撙節預算,並督促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共同委託營建署辦理「中區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責建置毒化災訓練場,擴充相關災害仿真情境,完備我國防救災搶救訓練功能、各項課程規劃及形塑優質的訓練品質,支援各部會規劃進行複合型衍生災害搶救訓練及演習,建置為全方位、全災害的國際級訓練基地,以符合亞洲最佳消防專業訓練場所之宗旨,提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演練及民間救難團體各項救難的訓練場所。然有鑑於辦理過程歷經數次流標,顯需加強「設備及投資」預算執行效率,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確實按照預算編列如期如質完工,以利政府毒化災防政策推動。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相關經費運用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109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6,966萬9千元,惟該計畫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流標5次,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鑑於預算執行不易,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宜民 陳靜敏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依行政院106年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核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經查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相關預算6,966萬9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該計畫僅執行73萬8千元,因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共同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專業代辦代購,卻4次流標,經檢討後重新招標後亦於108年8月20日流標,延宕至9月後改採傳統標方式採取先委託設計監造再辦理工程發包的方式處理。如此將會嚴重拖延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正式啟用之時程,延遲半年以上已成定論,是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就計畫需要編列「業務費」873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93萬9千元實有不當之處。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工程進度追上預設進度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8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7.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至今執行進度緩慢,使消防人員的化學災害應變訓練量能無法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卻持續編列相關硬體投資經費實有浮編預算之虞。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度「綜合企劃」項下「管理發展及國際交流」預算,包含國際合作、化學物質管理發展等工作,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工作規劃,成果及具體效益為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將擴大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但評估列管程序及期程繁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檢討縮短評估列管作業期程,加速擴大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79】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目前在北、中、南部3個分區設立7個分隊。經查103至106年各年度出勤支援毒化物相關事故件數,其出勤件數並未明顯增加,且1小時內趕赴現場協助環境監控比率均在9成以上,是否有增設技術小組之必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檢視國家整體及地區特性需求,並審慎評估增設技術小組效益,同時應加強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各項工作,以降低事故發生危害。【82】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提升國內災害救援能力,規劃建置南區及中區毒化災防救專業訓練場,南訓場以運輸及實驗室訓練模組為主,中訓場則以仿石化及高科技廠訓練模組為主,各項訓練模組用以進行災害事故現場模擬實作訓練,而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課程。為免上述毒災訓練有資源重疊之虞,請審慎規劃中區及南區專業訓練場課程及實作內容,以充分發揮訓練場效益,提升國內毒化災應變人員專業能力。【8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編列辦理推動斯德哥爾摩等國際公約,及環境荷爾蒙或國際關注化學物質等之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蒐集研析國際管理作法、成果彙整及教育宣導,惟跨部會管理及國際交流之內容為何?以及推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制目標優先順序、效益以及具體措施又為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九)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至第49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向相關化學物質操作業者,徵收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以支應相關化學物質管理及運作風險預防等相關費用。過去幾年,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專業技術小組累計已支出公務預算約40億元的費用,未來每年預算(約3億元)也應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業者徵收基金費用支付。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徵收時程的規劃草案,草案應清楚說明徵收對象、徵收費率、基金用途等內容,徵收金額應足以支付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專業技術小組每年預算費用及相關行政管理費用。【91】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7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總統108年1月16日公布修正,大多數條文係109年1月16日方生效施行,其中新增「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等專章。為擴大管理包括一般性化學物質及整合各部會分別管理的化學物質,提出相關法案實有必要。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6月底前,研擬完成一般化學物質相關管理法案草案。【91】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合作推動台灣化災教育以及訓練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日前派人參訪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規劃將透過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來台,強化台灣化災救災的相關專業訓練以及救災量能。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確立以下政策原則: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將此化災教育訓練中心經營定位為台灣國家化學防災教育訓練中心。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推動以國家層次與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簽訂合作計畫。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以此為基礎,於109年6月底前提出規劃草案,邀請日本、韓國及東南亞國家參與,一起在台灣接受美國德州農工大學防災中心的化災訓練,提升台灣為國際化學救災教育訓練的重要中心。【92】
    提案人:吳玉琴 劉建國 陳靜敏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3,239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之年度政策目標為提供高品質、具公信力之檢驗數據,應用於環境法規訂定、環境品質監測、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稽查取締、污染改善及危害風險評估等之檢測。然而,直到現在卻存在因制度原因,部分檢測業的檢測數據有造假疑慮,導致為民眾健康把關的檢測報告缺乏公信力。由於現行制度下檢測公司接受被檢測工廠委託,若檢測不合格,該廠將會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裁罰,因此檢測公司礙於委託業者的壓力,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比例極低。為解決檢測的獨立性問題,應制定環境檢測專法,並成立第三方驗證獨立機構,由受檢業者將檢測基金交至該機構,並由該機構支付給檢測業者,以降低檢測公司礙於委託業者壓力而造假報告的可能性。然查,環境檢驗所至今並無相關專法或試辦第三方驗證獨立機構或代收代付平台相關計畫。爰「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4,548萬4千元扣除人員維持後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代收代付平台相關試辦計畫及環境檢測法草案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多年來於「科技發展」工作計畫辦理多項水體污染源感測、鑑識等研究,以協助環境污染追查及研擬管制策略所需資訊;然而,近年來事業非法排放廢污水造成水體污染事件頻仍,顯見現行著重人力稽查之方式已無法負荷日漸增加的水體污染,亟需發展科學方法協助執法以彌補人力之不足,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應積極以科技協助環保單位鑑識河川污染源判定之科技開發,以彰顯施政績效。【9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980萬9千元,照列。
    (11月7日)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案。(預算處理)
    決議:
    一、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公務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及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7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第148項 勞工保險局1億6,257萬5千元,照列。
    第149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1千元,照列。
    第150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3,000萬元,照列。
    第151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33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661萬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844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1萬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07萬6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82萬2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39萬2千元,照列。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2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65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461億0,448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項下「業務費」10萬元。
    (二)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三)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1億0,398萬7千元。【2.5.6.7.8.9.10.17.18.27.28.29.39.44.45.46】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393萬3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分支計畫「強化計畫管考」,針對「強化勞動行政人員核心職能,辦理研習活動」需60萬元,該金額於預算中所占金額雖不大,但是強化核心職能研習活動方式為何並未說明,容易淪為部門聚餐聯誼活動,令人質疑。(2)分支計畫「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12萬2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再者,若大陸地區的勞動相關法規優於我國,怎麼不見勞動部有採納或於政策推動過程中,引用大陸地區之相關數據資料?(3)分支計畫「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其中說明1(120萬元)與說明3(62萬5千元)之計畫可合併辦理,因皆屬政策說明、宣導與資訊諮詢服務等工作,不應重複編列,宜酌予減列。(4)分支計畫「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其中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政策法規動態,需業務費21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需業務費10萬元。雖有此等作為,值得肯定,但未看出有助台灣勞動法規有向上提升之成果。(5)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2018年5月28日),即已要求針對零工經濟的新型工作型態進行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遲遲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6)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也是事實;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7)為辦理協助勞工及雇主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勞動部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250萬元,查該等預算係為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衝擊,然預算執行率未盡理想。為使經費有效運用,除加強控管外,並應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考量國家財政窘迫,以避免經費編列浮濫。綜上,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因應貿易自由化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勞動部109年度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25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50萬元,惟觀察近幾年執行率偏低,顯見該等經費編列未盡詳實,難以對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有所助益。考量國家財政,宜撙節開支,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9年度分別編列共計3億2,000萬元預算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勞動部本部109年度預算中,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1,393萬3千元,其中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250萬元用以協助勞工及雇主因應我國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之影響。經查,根據107年度預決算狀況,其整體執行率78.01%,其中部分計畫執行率較低,顯見勞動部於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督導尚有努力及精進空間。為使該經費能夠更確實有效協助勞工及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爰此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4.109年度勞動部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業務費編列250萬元,惟觀察近幾年執行率偏低,顯見該等經費編列未盡詳實,難以對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有所助益。考量國家財政,宜撙節開支,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凍結是項預算20萬元,經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5.勞動部針對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勞工合作等議題協商,並針對協議作必要之政策溝通,於109年度編列250萬元。惟查107年度貿易自由化之相關預算之執行率偏低,今(108)年度編列200萬元,截至6月底止僅執行7萬6千元,仍不到10%,顯見該預算之執行率均不佳,109年度卻增加預算規模編列250萬元,為有效資源利用,增加預算執行率,凍結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勞資溝通書面計畫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勞動部肩負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之責,提供廣大勞工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資訊及法規動態,於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預算210萬元之業務費以辦理相關業務。以「台灣勞工季刊」為例,此為勞工朋友重要的勞動資訊參考刊物之一,因應無紙化時代,勞動部應研議如何推廣數位化版本,並善用網路社群等平台藉以宣導相關勞動法規,增加與勞工們的接觸,以發揮最大效益。爰此,針對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3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既有之資源,擴大傳遞勞動市場資訊與法規宣導之觸及率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490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赴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以尋求政府單位介入調處,其可能提出的申請項目包括:勞動檢查與裁罰、協調、調解、工資限期給付與裁罰、訴訟救助。該項目常分屬於勞工局處不同科別所職掌。按理,勞工因為爭議案件去勞工局處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處進行檢查並針對違法事件裁罰後,應要發出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或調解會議等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其他補償金額的行政措施,而後,在雇主遭受裁罰仍不願意歸還或提出補償款,則進入訴訟程序。但是,現今每1個程序在勞工局處提出都必須各自申請,勞檢、請求限期給付薪資、調解、訴訟救助等,各為獨立的程序,並由不同的單位所承辦。這與申訴勞工所期待單一窗口,1次申請便能完成前述所有的程序,有所違背,以致對申訴勞工而言存在很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要對勞資爭議程序有一定的熟悉度,非常不友善。前述陋習於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行之有年,應有所改善,前於審查108年度預算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迄今仍未見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6,49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勞動部應:(1)開辦勞資爭議案件處理課程,召集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檢查、勞資調解、勞工訴訟救助等業務承辦人參加,授予政府的各項勞資爭議調處權力,以及勞工所擁有的各項勞資爭議申訴權力等專業知識。(2)建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自勞動檢查起,經過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以致提供勞工訴訟救助的整體流程,並函請地方政府就此流程建立對外單一窗口,內部案件各單位會簽的1次申請,完成整個申訴作業機制。俟勞動部將前述課程計畫內容以及流程、函文等書面報告資料遞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酌參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2.隨著集體勞動三法修正後,新「工會法」當中之「工會」已被重新定義。然而散見在各法之中的「工會」定義卻沒有跟進修法,造成複數工會法制混亂的問題。讓複數工會之間容易發生彼此削弱及分化的情況,不利於台灣的集體勞動關係發展。實務上當今複數工會相關涉及的諸多法律,包含就服、勞檢、陪檢、會務假還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等。「工會法」修正之後產生的產職業工會還有企業工會之間在法制上享受不同權利及受到不同限制,都引發基層工會的強烈反彈。諸多學者也引用國外案例建立我國制度修法之建議,都直指複數工會法制架構不全衍生的問題。為促進我國集體勞動關係之健全發展,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複數工會法制不健全」的問題。勞動部針對「工會法」修法後,散見於其他法律之「工會」定義沒有跟進「工會法」修法一併修正之問題。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0萬元,請勞動部於109年1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處理措施(具體後續作法)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該法所規範的強制調解機制恐將對現行由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所職掌的協調與調解程序有所影響,其究竟有何影響,並就現有機制有何精進措施,勞動部應在法律施行之前有所規劃、評估。勞動部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現有縣市政府業務職掌之協調與調解機制之影響評估與精進策略之書面報告,並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4.查台灣能代表受僱勞工與雇主協商的工會組織率甚低,根據107年底統計,企業工會僅有900家,約58.5萬人,由此可見,以與雇主協商為目的而成立的企業工會會員,僅占台灣受僱者約900萬人的6.5%。這是世界上少見、超低的工會涵蓋率(或稱工會密度)現象,台灣目前的企業工會現狀其實仍然是「既小且弱」,勞動部雖然頒布「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補助及輔導工會成立,惟因此新成立之工會數量不多,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並請勞動部研議針對調整工會門檻成立限制、建構讓工會產生形成具有代表性、擴大工會組織率機制、得否自由入會退會機制、工會陪同勞檢權範圍及限制,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5.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相關經費編列多年,各年度執行率偏低,且效益逐年遞減。為撙節預算,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6.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規定,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該法之主管機關通報。此一預警機制並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7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然勞動部將欠費情形通知地方政府之主管機關後,常發生地方主管機關僅向事業單位發文催繳欠款,而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入場進行查訪並通知工會,導致無法發揮預警作用,請勞動部檢討預警之流程,並於依法通知地方政府時,明確要求其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查訪事業單位,以確實發揮預警作用。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於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查勞動部為鼓勵企業照顧員工子女,提供優化工作措施及重視員工身心健康,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以肯定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並廣徵及推廣創意措施,帶動更多企業響應推動。該獎項分別針對友善育兒、工作彈性、員工協助三大類進行企業評選。然查,107年得獎之企業名單中,多為100人以上規模之企業,卻未有50人以下中小企業獲獎。此外,該活動簡章針對參賽條件僅限縮「未有重大違反勞動法規情事」,除重大違反勞動法規情事並未有明確定義外,當年度所參賽之單位,於評審期間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已由勞動部公告仍能得獎,其一得獎單位之違法事由竟是因「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遭拒,顯與鼓勵生活平衡之友善職場精神有所違背。另查,獲獎單位僅得1萬至2萬不等之獎金,其獎勵及向中小企業示範之效果值得商榷。綜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檢討工作生活平衡獎舉辦之必要性及其效益,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編列27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我國有關勞動法令之訴願每年多達2,000餘件,其中屬於一般民眾或中小企業因不諳勞動法令而違法占大宗。這些案件被地方政府裁罰後,不服民眾再向勞動部提出訴願已為常態,然因訴願審議流程長達3至6個月,一般訴願民眾往往不知進度為何,且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束後,訴願民眾普遍也不知該在何處及如何查詢決定書內容,此與政府宣示要建立公開、透明政府之政策有違,爰凍結勞動部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10萬元,待勞動部就訴願書填寫範例及查詢進度之聯絡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根據「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勞動部身為全國勞工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訴願之民眾,除書面審查外,應儘量給予其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以期釐清案件事實真相及法律疑點,並確保民眾應有之權利。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3.一般民眾或公司行號因不識勞動法令,以致違法,被地方政府裁罰後,向勞動部提出訴願。經查,有關勞動法令之訴願每年多達2,000餘件,然因訴願審議流程長達3至5個月,訴願人往往不知進度為何,且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結束後,訴願人又不知在何處及如何查詢決定書內容等,此與政府宣示要建立公開、透明政府之政策有違,爰凍結勞動部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預算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六)勞動部109年度於「派員出國計畫」共編列183萬4千元,合計10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6項、談判計畫2項及進修計畫1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考察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勞動部為穩定勞資關係,鼓勵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並營造有利勞資協商環境,培育集體協商人才,編列預算派員赴美研習勞資協商與勞資爭議處理,然參照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所列數據,我國近年團體協約締結數並未理想,並且有嚴重地區差異。陳委員靜敏對研修具體效益是否有助提升施政品質持慮,爰此,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針對團體協商入廠輔導(107到108年)實施情形及醫護相關工會團體協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七)有鑑於監察院於今(108)年9月提出1份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財務狀況岌岌可危;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亦說明,若維持現行勞保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恐將面臨破產。107年度保費整體收支首次出現逆差,勞動部爰於109年度單位預算之「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歲出200億元,以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惟依勞工保險局精算報告,倘無法完成勞工保險年金改革,預計115年底開始勞工保險基金餘額預計約為負835億元,故而即便加計中央政府109年度挹注之200億元,仍難以延緩勞保財務惡化情況。爰請勞動部研議健全勞保財務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八)據查部分機關近年「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建議事項之參採比率偏低,研究主題選定嚴謹度有待提升。為撙節預算,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勞動部辦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相關研究計畫案時,應加強研究主題選定之嚴謹度,以利政策規劃參考。【1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九)109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編列197萬元,問題如下:現行的職業災害保險法規和「勞工保險條例」綁在一起,勞動部規劃要把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拉出來單獨立法,但是直至今日,仍未見到勞動部端出版本。綜上,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度檢討書面報告。【1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勞工檢舉申訴案件,有關納保資格認定疑義,往往涉及僱傭關係確認。然而,勞工保險局現場訪視或雇主書面資料說明非僱傭關係後,即以此理由回覆陳情人,甚至要陳情人自行向勞政機關檢舉後,確認僱傭關係再送勞工保險局檢舉。前項消極行政作為恐影響民眾對於政府受理檢舉案件的負面觀感,建議勞動部應責成勞工保險局針對檢舉案件涉及僱傭關係無法認定之案件,即以單一窗口方式主動移請各縣(市)政府勞政機關協助處理。【1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然實際育嬰情形複雜且多元,影響因素包括:家庭組成關係、嬰幼兒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雙親育嬰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我國產業結構多為中小企業,若有事業單位規模之人數限制,難以保障我國諸多勞工之權益。又現行陪產假規定僅得由配偶申請之,但家庭組成方式多元,如單親家庭於我國約有80餘萬戶,倘生育或養育之公共化精神乃我國相關法制設計之原則,實不應限制相關假別僅能由配偶申請。綜上,因應現行家庭組成方式愈趨多元,為加強保障單親或新住民等家庭之受僱者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由配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能由雙親一方申請及第19條規定限制事業單位規模召開會議討論。另,高齡化社會來臨,針對長期照顧安排假之可行性,勞動部於108年度召開2次會議,且立法院亦針對照顧不離職之相關議題有多次質詢及討論,為保障我國勞工及相關照顧安排之衡平,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48】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十二)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包含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資訊及法規動態,編列業務費21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需業務費10萬元。故要求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以發揮最大效益。【2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三)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預算編列300萬1千元,辦理人力資源議題研究、研討會、座談會及諮詢會議等業務,其中「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提供國內外最新勞動市場及法規動態」需業務費210萬元。「台灣勞工季刊」為勞工朋友重要刊物之一,故要求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以推廣至各類勞工族群,發揮最大效益。【2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四)勞動部109年度「綜合規劃業務」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300萬1千元,其中用於發行「台灣勞工季刊」4期,編列210萬元,內容包括主題報導、勞工心聲、最新法令解釋及國外最新勞動情形;及用於編製「台灣勞工簡訊」電子報中英文版6期,作為向國際傳達我國重大勞動議題、近期政策法規或相關措施等訊息之電子書。近年國人閱讀習慣轉向智慧行動裝置,並且響應公部門無紙化趨勢,應規劃紙本書報逐步數位化為適合行動閱讀之形式,輔以社群網站擴散效果推廣增加閱讀量。勞動部網站上之「台灣勞工季刊」僅為提供PDF檔供人下載閱讀,經查點閱次數逐年降低,顯示紙本及網站閱覽成效有限。面向勞工及外籍人士的訊息報刊,以厚開本的季刊形式是否符合勞工族群閱讀習慣,又以1年4期之發行頻率,對於重大勞動議題及基層勞工心聲的反映難以及時,對此應予以檢討。勞動部會及相關部門對於單位基層彙編這些研究數據、報導刊載內容一問三不知,顯見參採情形不佳,部會自身都未進行資料的閱讀,形同資源浪費。故請勞動部於「台灣勞工季刊」中以特稿方式,撰寫醫護及長照人員適用勞動相關法規之介紹。另為提升「台灣勞工季刊」對外宣導效果,該季刊專題建請可製作成懶人包型態放置於勞動部臉書,以擴大宣傳效益。【26】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五)勞動部為輔導工會組織以發揮工會功能,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於109年度編列2,347萬4千元。惟查我國工會中與協商談判及改善勞動條件較有關之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其組織率約僅7%,遠低於OECD國家工會平均密度17%,勞動部雖頒布「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輔導及補助工會成立,惟申請補助之新成立工會極少,顯見該補助未能對增進工會普及率有明顯增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於網站放置問卷,了解勞工對於籌組及加入工會與政府相關輔導措施之意見,以有效協助勞工行使結社權,確保勞工權益。【3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六)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計畫編列525萬3千元業務費,辦理輔導新立工會、工會教育訓練、健全工會法制等業務,經查:105年總統指示工會涵蓋率為其重大政見之一,但目前我國企業及產業工會密度仍低於國際(OECD)平均水準(16至17%),企業及產業工會籌組率於106年雖有提升,至107年又漸降低,而職業工會籌組率則偏低,顯見政策推行待加強。106年度辦理之「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及「工會法暨附屬法規修法會議」共22場次1,260人參加,至107年辦理「推動工會組織發展之方向工作坊」及「工會法暨附屬法規修法會議」僅剩5場次100人參加,如此人數顯然未能達到推動工會會務人員能力之提升及廣納修法意見之效果。爰要求勞動部於109年度辦理醫護人員勞動權益宣導活動時,應調查出席醫護人員對於籌組加入工會之看法及意見,並將調查後意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後續研擬政策參考。【36】

    工會籌組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工會籌組同期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七)為減輕失業勞工的經濟負擔,勞動部自100年頒訂「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依據要點第2點第1項,「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另依要點第6點補助標準,依學籍的不同而有差異。以今(108)年8月29日公告為例,依據要點補助失業時間條件限制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但勞動部另公告條件,則是「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8年9月9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8年8月10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換言之,勞工在108年8月1日找到新工作,即便過去非自願離職長達12個月的時間,也無法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顯示執行面的條件限制比要點內容還要嚴苛,未考量失業時程的長短與降低失業勞工就業意願,甚至執行面條件恐有牴觸要點疑義,反而有損補助政策美意。爰要求勞動部就勞工在申請日前一定期間內,雖找到工作,但負擔子女就學費用仍有困難之情形,邀請學者專家在3個月內開會研議檢討補助條件等規定。【4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十八)109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260萬6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民國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民37、民92、民103、民104),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民國30幾年所制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綜上,爰要求勞動部因應時勢,研議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以落實照顧勞工,提升勞工福祉。【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九)勞動部協助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協助勞工解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情緒、壓力等問題,諸如長期照顧安排、育兒或家庭照顧等重要工作生活平衡議題皆有關連。然經查近3年來,專家入場輔導實際入場件數不增反降,且現有之員工協助方案多僅限於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舉辦員工活動;上述作為不僅未能有效協助不具完善人力資源部門之中小企業員工,且未能有效促進員工使用相關服務得到必要之協助,距離其原本目標顯有差距。綜上,勞動部應就如何提升員工協助方案成效,協助中小企業並實際促成員工獲得協助,且妥善結合其他部會與資源以達成預期目標進行檢討,並於6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3】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二十)109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535萬6千元,問題如下:107年台灣進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將於115年超過20%,正式邁向超高齡社會。從高齡社會到超高齡社會,台灣只花8年,超越日本的11年,轉變的速度,世界第一快,全世界的平均是43年,台灣比世界的平均快了35年,到了149年,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將達39.27%,僅次於卡達,成為世界第二老的國家。台灣每年約有10萬人因照顧離職。早在104年4月2日,就已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顧老假進行評估,惟相關評估報告至今仍未提出。爰要求勞動部於6個月內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以達到照顧不離職,落實保障勞工之權益。【4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二十一)「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雇主應依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今時薪制之勞工亦有雇主因故不給付充分工作,導致勞工於受僱當下,無足夠之薪資維持生活所需,故而自願與雇主解約,喪失該法第17條資遣費規定之權益。若中央主管機關未明確宣示: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雇主應確實與勞工約定最低工時,或給付足夠工作等,保障勞工工作得以維持生活所需之釋令,則難保部分雇主以片面縮減時薪制勞工工時之手段,逼迫特定勞工自願退職以規避給付資遣費責任之弊端。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宣導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除應遵循「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外,亦應輔導勞雇雙方參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訂定勞動契約,如要變更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同意,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49】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二十二)「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攸關全國勞工勞動條件,惟該法部分條文艱澀複雜,延長工時計薪因為產業環境日益複雜多元後更顯「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勞動部應加強辦理「勞動基準法」宣導會,將相關條文以更淺顯易懂易於大眾遵循。【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徐志榮
    (二十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2萬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目前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然自該指導原則訂定後至108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3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5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教育部規劃自108年1月1日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學生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綜上,鑑於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為保障學生權益,爰請勞動部於108年11月15日前協助教育部向大專校院針對常見違反勞動法令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形進行宣導,避免學校未依法辦理兼任助理相關事宜。【51】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四)勞動部於107年5月25日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相關法制」會議,該部並於108年3月12日公告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衛生福利部已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並已正式實施,以作為配套措施。然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除涉及醫師勞動權益問題,亦與整個醫療體系之健全運作發展息息相關,攸關民眾醫療品質。勞動部對於醫療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部分,應持續與各界積極溝通以解決爭議,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合作,期以循序推動,同時兼顧國人就醫、醫師勞動權益以及讓醫療院所能順利營運。【5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十五)109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法制業務」編有「業務費」257萬2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聘請外部法規委員出席會議;辦理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編印、研習等。為撙節政府支出,請勞動部研議規劃以建置線上學習等方式辦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檢視勞動部經辦之勞工教育課程或學習平台是否具相應之教學內容可供應之。【53】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六)勞動部為辦理勞動法規審議、勞動法令適用疑義研議,於109年度「勞動法務業務」項下「法制業務」中「業務費」編列257萬2千元。我國雖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惟對於移工人權保障尚嫌不足,據勞動部統計,107年底移工在臺總數70萬6,850人,參加勞保的移工死亡人數為424人,職災率是本國勞工的1.2到1.6倍,顯見實有必要加強保障移工權益,惟迄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化,爰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移工權益保障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保移工權益。【54】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二十七)勞動部應儘速完備勞動派遣法制化作業,另所屬機關改以僱用臨時人員取代部分派遣人力,亦宜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甄選並保障其應有之勞動權益。【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二十八)鑑於食品外送平台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食品外送員於運送期間,易發生交通事故災害,也可因戶外高氣溫環境,引起熱疾病危害,為保障食品外送平台外送員權益,無論是僱傭或承攬,平台業者都應承擔保護義務,而非將職災風險由外送員自行承擔,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外送平台勞動者欲加入職災保險時,應由平台業者負擔保費的可行性。【5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人口組成已於2018年步入高齡社會,勞工未來將面臨更沉重的照護負擔,衛生福利部更曾在2011年推估全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有231萬人因照顧而影響工作,13.3萬人因照顧而離職;尤其有安排長期照護需求的勞工可能將近或已屆中高齡,更因照護責任可能落於女性之上,綜觀近年來女性勞工自中年以上其勞動參與率明顯較低,為提升其勞動參與率,並有效分攤其照護責任,勞動部更應積極研擬將安排長期照護納入落實性別工作權平等、工時與請假相關規則中。勞動部召開2次長期照護安排假可行性座談會,勞雇雙方均同意該請假有其必要,然請假方式有待協商,勞動部應更積極評估長照安排假之可行性,並參考包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國內外單位針對長期照護相關需求之請假規則,研擬適當請假方式,以顧及勞工於安排長照時的彈性請假需求,以及雇主經營事業單位之穩定性。長期照護為一跨領域議題,更應提供有長照安排需求者多元之協助方式,勞動部更應積極會同長照業務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擬將衛福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等其他協助措施結合推動之可能性,俾利勞工使用政府長照資源、並兼顧事業單位需求安排請假。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0】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十)查新經濟產業崛起,目前外送平台食品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但外送員卻因為外送平台主張承攬關係導致毫無保障,為避免弱勢工作者為了生計毫無法律保障,最終由社會承擔外部責任,爰要求勞動部召集專家學者研議平台經濟下的工作者法律關係認定標準、如何保障弱勢的簽約方,課予職災補償、職災預防機制、通報責任等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三十一)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合法罷工期間,資方採取諸多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僅能於事後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無法即時救濟,不利勞工團結權、爭議權的行使,爰要求勞動部研議即時有效的措施、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保障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十二)查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內容,針對經濟、就業、薪資、工時、勞動關係等每年發布統計報告,各項內容均完整比較我國及OECD各國之勞動數據。惟在「勞動關係」章節部分關於「罷工及停工」的類別,每年皆獨缺我國資料,僅看得到其他國家的罷工情形。不利於民眾瞭解台灣勞動關係在世界各國的定位。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國際勞動統計」之「罷工及停工」統計內容,加入我國資料,以達成政府資訊公開之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5,217萬3千元,減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5,137萬3千元。【64】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5億9,621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統計,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預計109年度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爰針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度「保險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就如何提高農民職災保險的投保比率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編列5,215萬元,其業務之一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之辦理。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已納入石綿相關疾病,包括:石綿引起之石綿肺症、間皮細胞瘤及肺癌等。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從事石綿作業之勞工,雇主應於僱用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在職時,應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實施分級管理與健康追蹤,及採取必要之措施。然而前開規定僅限「在職」之勞工,針對轉換職業類別或退保後之勞工則無相關保障。另查相關研究報告,肺癌乃高度惡性之癌症,發現時多已末期且高死亡率,查相關報告石綿暴露所引起之肺癌自暴露至肺癌產生約15至19年不等,其暴露量亦攸關其發生率,若能提早篩檢,並進行後續的處理與追蹤,較能降低死亡率。但查,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針對石綿作業工作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包括:(1)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2)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3)呼吸系統(含杵狀指)及皮膚之身體檢查;(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5)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及FEV1.0/ FVC)。然而,近年來已有學者質疑以胸部X光攝影檢查及痰液細胞學偵測早期肺癌之有效性,並研究以低劑量電腦斷層肺部掃描(Low-Dose CT Screening)進行篩檢,後者具增加發現早期肺癌之機率、降低高危險群之肺癌死亡率、精準定位以縮小手術範圍等優點。據上,為保障石綿作業工作者之健康,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200萬元,要求勞工保險局研議曾經從事石綿作業之未在職者之健康追蹤議題,及職業安全衛生署邀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議,針對高危險群工作者納入低劑量電腦斷層肺部掃描篩檢之可行性,俟勞動部提報前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71】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林淑芬
    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後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44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於同年11月1日開始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簡稱勞保局)承辦該項業務。勞保局109年度預算編列609萬5千元從事辦理推廣農民職災保險之業務。然至108年7月底農保職災被保險人人數占整體農保投保人數17%,相較108年7月底農保人數110萬3,444人,仍有91萬餘人未加入農民職災保險。為確保農民能有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爰此,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2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如何有效宣導之策略方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審查作業原則」,有關職業病認定依診斷書來源以及診斷書登載文字判定被保險人所患疾病與工作貢獻度是否大於50%,若大於50%依職業病給付辦理,若仍有疑義者則檢送全案與病歷送交勞保局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後辦理。特約醫師僅依書審資料擬定醫理見解,然而,這卻是勞保局決定是否同意給付的關鍵。特別是當被保險人是先發生職業傷害後,再發現骨骼肌肉或器官病變或失能,即使時序性符合,但認定為職業病的因素較為複雜。然而,勞保局往往就以特約醫師書審醫理見解,歸咎於被保險人既有疾病或不健康,認定非職業傷害造成。以及,被保險人收到拒絕給付核定函文,勞保局卻僅摘錄部分醫理文字,造成被保險人的資訊不對等,恐影響未來行政救濟權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職業災害給付業務」凍結200萬元,勞動部應檢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審查作業原則」,並公開完整的醫理見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億0,248萬5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7,490萬4千元,較108年7,103萬5千元增加386萬9千元,顯見過於寬列預算,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實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核實估列,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一般性行政管理工作時,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確實評估相關經費,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以節省公帑。【6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四)查勞工保險統計年報針對納保與給付以年齡、性別、行業、身分分別呈現,身分別僅以行業、產業或投保單位差異,詳列「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之員工」、「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職業勞工」、「漁會之甲類會員」、「自願投保者」等選項,並無以族群的分析選項,以致無法在公開網頁查詢特定族群於勞保(普通或職業傷害)納保、給付現象。另查職業病與職業傷害致病成因,僅「有機溶劑或化學物質氣體」,向下並沒有任何細分項目。若想知道是否有氫氟酸,必須依賴人工調卷,逐一檢視職業傷病申請書單上,是否有提到明確化學物質,如果未載明,則無法確實統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檢討職業傷病致病成因統計,針對高風險的化學物質應獨立項目統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嗣後應於公開網頁公布高風險化學物質給付案件相關統計。【66】
    提案人:林淑芬 吳玉琴 蔣萬安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6億1,002萬8千元,然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之說明過於簡陋,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實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核實估列,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資訊軟硬體採購時,應確實遵循上述原則,以節省公帑。【6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六)經查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年滿55歲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年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領取原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惟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至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改依「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以「原住民給付」的名義繼續發放,並須同時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形成同時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又同時須繳納社會保險保費之怪異狀況,且實質增加年滿55歲之原住民經濟壓力;另,國民年金10年補繳期限,對55歲以上原住民權益影響甚鉅,欠繳保費超過10年之原住民將喪失領取國民年金A式保證金額,致使國民年金實施後對老年原住民之保障反較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保障更為不足,為德不卒。綜上,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彙整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與現行國民年金之相關統計資料,報請衛生福利部就滿55歲至未滿65歲之原住民老人研擬保費全額補助,以為維持原「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保障水準。【7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陳宜民
    (七)為因應網路化與智能服務趨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規劃智能系統全時提供智能回答服務,運用智能服務平台,以線上互動機器人與簡易圖示達到快速解決民眾各項勞保、就保、勞退、積欠工資、農保、國保等各項社會保險問題,提供民眾24小時不間斷的諮詢服務體驗,以利增加政府服務品質與滿意度。【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9年度「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609萬5千元,查農保職災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預計109年度農保職災被保險人人數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有鑑於農保被保險人平均年齡高達65.5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運用適合高齡被保險人宣導方式廣為宣導,俾提高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保障之涵蓋率。【7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間開始施行,自97年度至108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自27萬2,354人成長至56萬8,104人,成長109%,但107年度及108年截至6月底提繳人數比率分別為7.68%及8.34%,惟占比仍有限,顯示勞工自提人數仍有拓展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針對個人提繳比率較低的年輕族群加強宣導,提升民眾重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之意識。【7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6億5,242萬5千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5,192萬5千元。【81.84】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編列16億5,242萬5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10月28日媒體首次揭露:社會出現仲介對期滿轉換移工收取非法費用(買工費)的問題,以產業類移工為主要的受害對象,其模式有三:(1)期滿先回國再聘回來,代價:5至2萬元,自國外收。(2)期滿申請轉出再找仲介引介,代價:2至7萬元,在國內收。[ SC3]期滿先申請轉出,找仲介引介,出境,再自國外聘回來,代價:5至12萬元,自國外收。其後不斷揭露其嚴重事態。經106年12月14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後,勞動部表示要追查,惟調查結果未如期回應。再經107年11月7日質詢得知該次調查受訪移工3,851人獲得明確事證之仲介公司有3家。該違法問題將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應積極杜絕之。本案前於108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俟勞動部(1)提出108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買工費的查緝成效。(2)調查買工費的市場行情,並提出報告。(3)擬定109年度查緝不法酌收買工費之計畫,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2.10月初有協會到勞動部前抗議,要求政府正視被照顧者權益,並提出「取消移工轉換雇主期間的空窗期」訴求。查雇主對於外籍移工權益,依法需遵守我國法令規範,雇主對外籍移工需盡法令義務,違反者亦有罰則。然對於重度殘障、特別是失能家庭而言,外籍看護工一旦逃逸,這些被照顧者就無法行動、無人餵食,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自理生活,倘逃逸責任不在雇主身上,被照顧者是無辜的,現行法令規範空窗期需3個月,等於變相處罰被照顧者,實屬不公平。爰針對109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凍結8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並請勞動部研議下列事項:(1)針對失能、重度殘障者,應與衛生福利部合作,一旦外籍移工逃逸,如何讓長照資源能即時銜接之具體措施;(2)針對外籍移工逃逸,在尋獲逃逸外勞前,很難判定責任歸屬情況下,在特殊急迫、人道考量情況下,研議配套措施並縮短空窗期之修法草案,並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3億1,53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共編列3億1,539萬2千元。經查:
    (1)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至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我國近期亦無新增締約國。
    (2)至今年我國仍未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監督預算執行,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計畫經費推展多年,相關效益已逐漸降低。此外,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近年亦無認定受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3.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分散於諸多預算項下,該預算業務已推展多年,效益逐年下降,且經濟部召開之貿易自由化產業衝擊會議,近年未認定受貿易自由化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115萬7千元,計畫內容包含勞動力發展署重要業務評估,掌握重要業務執行進度,以及辦理講習,座談等業務。業務管考業務應為日常工作業管項目,編列額外預算進行管考是否有實質意義值得商榷,且辦理座談與講習等活動更欠缺具體計畫與效益。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四)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975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直接聘僱自97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開放其他業別、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籍勞工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然106年底媒體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規定,造福不少移工,勞動部直聘中心卻意外因為業務量爆減而要在今年裁掉7個據點。也就是說,只保留台北的聯合服務中心。另外就勞動部的統計得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後,直聘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年當年25,758人快速降至106年7,082人,108年人數仍未提升。因「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意外降低直接聘僱的需求,不可作為本政策成效不彰之理由,而應有具體的施政作為。立法院先前審查108年度預算曾就本案提出凍結案,歷經1年仍不見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之,俟勞動部(1)提出提升直接聘僱使用人數的對策。(2)擴大直接聘僱服務的參與面,邀請非營利團體協助辦理。勞動部應就前2項條件之進程,以書面載錄並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2.「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通過後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自始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聘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再來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聘僱關係良好的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時間返國探親,避免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酌參勞動部自105年12月迄106年9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換者比例約為9:1。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68%;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08%。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者,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97%。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人。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聘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業排擠家庭聘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例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政策的細部檢討。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礙,並讓部分不肖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1)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上有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唯一的聯絡方式。反之,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該網站得知何處有具有聘僱資格的雇主。(2)各縣市就業服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要出席,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3)就現行規定,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持遞補文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的資格,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4)據移工申訴得知:自106年5月起,移工轉換雇主,包括: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了獲得新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萬元至7萬元不等之非法費用,107年該費用漲至4萬元至12萬元不等。甚至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綜上所述,為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權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本案曾於立法院審查108年度預算時提出,惟不見有具體作為,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督促之。勞動部應就制度檢討:(1)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就期滿轉換之移工聘僱為優先。(2)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設,俟勞動部就上述事項提出辦法與實施日期,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陳靜敏
    (五)查我國對於外籍移工、漁工人權保障略顯不足,多數漁工長期住在船上,職災、意外頻傳,雖然勞動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有對漁工居住環境的基本要求,然事實上並無強制力,也無助於改善漁工工作及居住環境,顯有必要加強移工、漁工權益。查「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法制化,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就該公約國內法法制化之爭點與後續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六)移工人數日益增多,為使移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一般民眾便於了解移工及外國專業人士聘僱業務、權益維護及應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移工專屬「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含中文、英文、印尼文、越南文、泰文)」提供移工法令相關資訊,針對移工部分之母國語言網頁應強化並提供友善操作介面,並建立英文之超連結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完成優化該網站首頁之多國語言選擇介面事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七)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已推動多年,主要是針對我國與他國簽定經貿協定,就可能受影響及實際受影響之產業、企業及勞工提供協助措施。我國近期積極運用各項資源爭取「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支持,期能儘速加入該組織,依外交部108年3月15日公布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簡介資料,CPTPP成員國GDP高達10.2兆美元,占全球GDP之13.6%,與我國貿易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之25.25%,對我國經貿影響甚鉅,惟任何有意加入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須在CPTPP全體會員國同意下方得加入,以現今國際情勢發展,我國於109年度加入CPTPP尚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其他如RECEP或與特定國家間欲簽訂新的經貿協定(議),難度極高。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迄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作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評估重要業務效益,及提升青年就業力,於109年度編列115萬7千元。惟查我國全體失業率雖有陸續改善,青年失業率卻始終居高不下達8.47%,不但高於全體平均失業率,亦較10年前金融海嘯時為高,且青年就業中從事派遣、零工等非典型工作者,占青年總就業者比率高達1成1,顯見青年就業力似乎仍有不足,爰請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於109年度編列業務費85萬2千元,以進行業務交流及研討。惟查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成長,然有6成身心障礙者主要收入來源係依賴「政府補助或津貼」或家屬給予,顯示經濟自立度仍有待提升;又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率遠低於全體平均、平均薪資之差距亦逐年擴大,勞動力發展署除應加強了解身心障礙者不願投入職場之原因及經就業協助後穩定就業情形等,並應研擬如何增加身心障礙者之競爭力,以提高身心障礙者之薪資,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89】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項下之各分署分支計畫「辦理職前訓練」共計編列3,732萬3千元,辦理提升職業訓練業務功能,擴大職業訓練效益。然近年來產業缺工和高失業率並存,雖行政院宣示要解決五缺問題,但問題依舊未見好轉,勞動部應予檢討並協助解決前述問題,以促進國民就業,確保經費運用效益。【9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管理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263萬4千元,然中彰投分署已於108年3月完成8棟建築物詳細評估,其結果為其中3棟需補強。查行政院核定推動各機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為政府機關重大基礎建設之重要工作,具備落實震災預防工作、減少損失,提供安全且友善的民眾洽公環境之功能效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督促所屬分署落實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之推動與執行,並加強進度管控及注意工程品質,彰顯政府推動重大基礎建設之目的與效益。【9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十二)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2.28倍,較10年前2.01倍升高,顯見在全體失業率由97年4.14%降為107年3.71%之好轉情形下,青年失業問題卻越趨嚴重。且1成1之就業青年係從事非典型工作,宜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現象,俾降低青年失業率並改善青年低薪之窘境。【9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十三)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14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43人;而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非典型人力各為57人及2,939人,合計2,996人,包括臨時人員1,175人及勞務承攬人力1,821人,達正式人力之2.9倍。政府用人不應過度追求帳面總員額之精簡數字,卻透過「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美化表面員額數字,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尤其,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長期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過高,甚且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長期以來未能改善,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有效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9億0,308萬元,減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0,283萬元。【110】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為了強化職災預防文化,勞動部於106年12月1日頒訂「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希望藉由外部監督,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能落實職災預防責任。然而依該要點,已將罹災勞工限定於職災死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卻增訂雇主免於公開的豁免條款:「事業單位非因現場安衛管理或設施不良等情節重大,致其本身、各級承攬人或平行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得免公布重大職業災害資訊。」為落實外部監督以強化職業傷病預防機制,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該要點,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修訂要點,始得動支。【9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蔣萬安
    (二)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內餐點外送平台產業興起,眾多平台業者以承攬為由規避「勞動基準法」事業責任,放任外送員暴露安全風險,導致外送員交通意外頻傳,外送平台無善盡企業責任,致使意外發生後外送員無職災給付,職業安全衛生署面對新興產業與非典型工作型態,研擬新興產業的配套措施牛步化,無心面對科技時代的新勞動型態問題,108年8月所擬定之「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業者已表示非僱傭關係不必遵守,該指引亦不具強制力,恐無法開罰,勞動部亦未積極進行勞動檢查。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待勞動部因應新興勞動市場發展,針對新型態行業之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提出對外送平台業者短、中、長期之管理、監督及執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98】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查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另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訂定之「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醫療院所屬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事業),針對不同規模之醫療院所,應置之職業安全管理人員亦有所不同,其級距分別為:未滿30人者、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100人以上未滿300人者、300以上未滿500人者、500以上者。然查,5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並無依規模增加而有職業安全管理人員擴大配置之要求。我國醫療院所規模達500人以上者,約占整體醫療院所之一半,其中事業規模1,000人至1,999人者有25家、2,000至2,999人者有9家、3,000至3,999人者有6家、4,000至4,999人者有2家、5,000人以上者有3家,縱使事業規模有極大之差異,相關規定上卻僅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要求。又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之1條,應由專人進行呼吸防護計畫之擬定、執行、管控、監督和考核,若於相關事業單位之規模僅有3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最低要求,恐因業務量龐大而難以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計畫。耑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15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於4個月內邀集醫院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針對事業規模所要求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編制,檢討現行相關規定,並提報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楊 曜
    3.查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277之1條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以及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參照各國呼吸防護政策之推行,相關資訊之「文件化」乃呼吸防護計畫之要件。以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署於聯邦法規彙編之規定為例,其中明確要求「雇主應針對空氣中可能存在之有害物質建立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作為評估、管理與稽核之依據」,內容應包括:選擇在作業環境中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使用呼吸防護具員工之醫療及體適能評估、密合度測試程序、例行及可預見緊急狀況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防護具維護程序及時間表、員工對於暴露認知及配戴移除之相關訓練、及定期評估呼吸防護計畫有效性之程序等。反觀本國相關計畫之規定卻分散於「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家標準CNS14258」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為使呼吸防護計畫之訂定於具相當危害之作業環境能落實,爰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150萬元,要求勞動部於6個月內完成訂定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範本或教育影片,其應公告於相關網站,並載明可供專業諮詢之單位,供民眾及事業單位參閱,以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並提報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4.近年多有勞動合作社承攬、特約或受委任於政府採購業務。惟部分勞動合作社發生合作社與從事合作社工作的社員間是否存在聘僱關係之爭議,尤其發生職業災害事件時,亦有勞動檢查員獲知該事件受害者隸屬於勞動合作社,即以兩造無聘僱關係事由,拒絕逕付勞動檢查,影響受害勞工權益甚鉅。勞動部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50萬元以督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建立規範以具體要求勞動檢查員針對來自於勞動合作社的案件時,因應現場與證據保留的時效性,應先逕付檢查,並其後將該案件受害勞工與合作社間是否具備聘僱關係移交相關單位認定。俟勞動部將前述規範函文至各級勞動檢查單位並副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5.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主要從事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保險之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業務。經查,105年、106年及107年所編之預算均不敷使用、需動用第一或第二預備金予以支付;且觀其支出與案件數有增加之趨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深入了解原因,並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三)科技部所屬之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8款及其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掌理園區內「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考量科學園區管理局之組織人力、專業領域及角色定位,主要以服務園區內廠商為主,與勞動檢查所涉檢查權之行使本質上相違背,為避免科學園區管理局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凍結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50萬元,請勞動部會同科技部研議檢討,將科學園區勞動檢查業務回歸勞動檢查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四)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資料庫建置,攸關勞工生命健康至為重要,且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要職掌業務。惟該署近年來所建資料庫,實際登錄資料筆數有限,且未將辦理暴露評估臨廠專家服務前後資料登錄對照,以供外界瞭解其成效;甚且所建資料庫,未見明顯提供作為勞工職業病鑑定之使用;其建置之成效不彰,方法及目標不清楚,資料來源及應用有限,且並無任何檢討之說明或向外界報告,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5,075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完整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業務」項下「資訊服務費」編列1,561萬1千元,其中該署「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於106年12月1日上線,對促進勞動力市場資訊透明、監督事業單位(雇主)卓有助益,勞工亦得以藉由該網頁,直接以事業單位名稱,查詢所關心或求職之事業單位之災害情形,頗有功效。為進一步開放資訊內容應用,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前台相關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 ),於下載網址加強敘明注意事項提醒使用民眾,及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並於109年底前將執行情形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6】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六)我國各行各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亦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增進工作者健康,需要有效率有組織之公務體系支援,並負擔各項業務。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5年前改制成立以來,至今仍未有效整合原來自各舊編制機關之人力,亦未針對其組織整體進行檢討,此等作為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政策之制定、勞動檢查之執行均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次查,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範圍包含職業疾病預防及職災勞工保護,然該署竟無任一位職業醫學專業人才,實無法想像其核心業務如何執行。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調整並遴聘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入署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辦理情形。【99】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七)據108年10月8日監察院108交正0003調查報告,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歷年易產生重大工安事件機構,或相關國營事業辦理巨額採購業務,對於相關管理人員,允宜積極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加強從事人員職業安全知識,以減低工安事件之發生,維護政府施政形象;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對國營事業實施專案檢查外,應提出相關安全精進作為,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八)勞動部為規劃與執行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檢查及監督相關業務,特設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於外送平台等新型態共享經濟盛行,該署雖訂有「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協助其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惟食物外送員工作易發生被撞、碰撞等危害,引起社會關注,且外界對於食物外送作業之安全議題,亦多有建議,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食物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勞動安全及權益保障,提出相關具體精進作為,並於109年6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九)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編列預算1,167萬9千元,係為推動職場之安全,防止職業災害,鑑於邇來食物外送平台等新興經濟型態產業發展蓬勃,相關從業人口激增,外送員於運送期間,易發生被撞、碰撞等事故災害,亦可能因戶外高氣溫環境,引起熱疾病危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對所有食物外送平台業者實施專案檢查外,應提出相關安全精進作為,保障外送員之作業安全及權益,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5】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於109年度編列獎補助費1,200萬元。惟查近幾年來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顯見原預算編列不足而有經費流用之情形,107年度未加保之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助金件數突然增高,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以減少相關情形再三發生,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檢討並應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強化相關職場減災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7】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一)109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447萬1千元,其中包括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相關規範,要求雇主對於勞工因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可能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行為應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例如危害評估、作業場所動線規劃、保全監錄管制、緊急應變、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
    次查,為保障勞工心理健康,職業安全衛生署設有北、中、南區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透過專業醫護人員協助提供勞工與企業免費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身心健康諮詢與指導等服務,相關諮詢服務可由勞工直接至中心或申請臨場服務。惟該中心服務時間僅於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且週末未提供服務,同諸多企業之上班時間,勞工若有諮詢服務恐需向雇主請假才得以前往,限縮服務之可能,應增加週末服務資源或調整彈性服務時間。
    另查,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亦提供線上資訊服務,然而其中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為「職場心理健康」者,全台僅有2位醫師,可服務範圍僅涵蓋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其他縣市則難以觸及相關資源。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度之委託計畫將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於週末或下班時間增加彈性服務時間納入需求規範,以擴大提供勞工諮詢之服務彈性;另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邀集工會、公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研議勞工心理健康相關資源之外展服務模式(例如:結合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各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診所)及增加網站專家資料庫之多樣性以增加服務涵蓋範圍,並提報相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9】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十二)為協助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及其家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補助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配置47名個案管理員提供主動式個案管理服務,以個案管理方式提供職災勞工個別化的深度服務,同時依個案狀況連結社福、就服等相關資源,協助職災勞工及其家庭度過困境。隨服務量能愈趨深化,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現有人力是否不足,併考量區域衡平性,以維護職災勞工權益。【11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8,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災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受託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至108年7月底基金總規模達到4兆5,513億元。
    經歷過107年全球金融市場劇烈波動影響,多數基金投資收益率介於2.22%到-2.88%之間,其中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受託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績效皆不如預期;上述基金事涉國人權益甚深,投資是以穩健為主,但相較同期民間主要基金之投資報酬率4%至2%,仍有一段明顯差距。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經歷動盪後漸回秩序,截至108年7月底,基金績效逐漸好轉,惟仍有若干投資項目績效低於參考指標報酬率。
    整體而言,勞動基金運用局所掌管的基金投資之投資報酬率與全球經濟與金融市場情勢是有連動,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於109年全球經濟之預測,全球經濟成長將趨緩,於108年9月下修未來經濟成長率,同一時間,國際貨幣基金IMF亦提出相同預測方向。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建立一套完整的應變機制用以從事相關投資,隨著國內外總體經濟趨勢,以較為靈活的資產配置方式,以確保廣大勞工及國人之權益。
    爰此,針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950萬6千元,凍結1千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研謀提升其投資績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二)自1990年代起,西方先進國家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相應,「社會責任投資」(或稱「永續性投資」、「倫理投資」)亦隨之興起,主張除獲利能力外,投資人也應將企業之人權、環境表現納入投資考量。進一步,更有「股東行動主義」概念,強調投資人應積極介入公司治理,而非僅止於資金出入。
    現行「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社會責任投資政策」則載明:「對於持股占已發行股份或占勞動基金股票淨值相當比例以上之國內公司,發生重大涉及勞工權益、環境保護與公司治理等社會矚目案件者,透過對話、去函或參加股東會、行使投票權等股東行動主義方式,以促使公司對相關議題之關注。」
    是故,為強化公共問責、促進企業社會責任,使外界瞭解勞動基金運用局是否善用權利,充分履踐股東行動主義,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定期公布股東行動主義之執行情形。【113】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三)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依所訂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計表,投資於國外的債務證券權益證券及另類投資,中心配置合計分別為58%及55%,投資金額及比重逐年提高,左右勞工退休基金收益,影響全國勞工退休權益。
    為避免國際市場波動,造成對基金收益大幅影響,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研提風險管控制度,定期追蹤各項投資風險,在可承受的風險下,為勞工創造良好的投資績效。【114】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雖明定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及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惟目前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比例僅7.6%,約52萬人,而觀察歷年勞退自提人數變化,可發現與勞退新制基金投資收益呈現正相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退休基金之信心,連帶提高勞工自提退休金意願,增進勞工退休生活的保障。【11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勞動基金為分散投資風險,辦理委託代操,國內外委託投資管理家數已達數十家,撥款後監管工作甚為重要。爰應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妥善辦理各基金之稽核工作,以提升國內外委託經營的監管品質,保障基金安全。【11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974萬2千元,減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874萬2千元。【117.118.119.127】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0,078萬6千元,合併凍結1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應主動公開。僅在機密、個人資料此類特殊類別上可不予公開。
    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作為我國唯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研究機構,在研究人力有限的情況之下,每年都發包諸多的研究案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研究任務。以107年發包的研究案為例,根據該單位科研採購網公開之資料顯示,107年的委託研究、調查及評估案高達30多案。然而該單位並未針對這些外包研究案予以公開,此情況已經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之立法意旨。
    外包研究案之規模動輒超過百萬元,皆為公帑來自人民。且公開學術研究之內容方能發揮研究成果之最大效益,促使研究成果全民共享及促進激發更多未來研究發展,對國家及人民而言皆具有重要意義。
    爰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請(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全面檢討外包研究案之政府資訊公開情況後提出改善計畫,(2)於網站上建立外包研究公開專區公開研究成果,(3)於網站上增加統計外包研究公開比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結合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為衛生組之業務,負責人因工程相關研究,但近10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隱約呈現一種正弦波的事故循環的現象,勞保因公災害的死亡給付人數也逐年攀升,相似職災死亡事故一再發生,並未落實人因工程,來擬訂職災預防策略是否已經足以因應發現職災原因的真正本質。勞動部是否應以更積極的態度去發展及強化人因工程系統安全的理念,從人、機、料、法、環、測等各方面去仔細釐清、思考影響到安全性的人機介面問題,並且具體化推廣應用,藉由人因工程檢核手冊的訂定來落實職安。爰此,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待勞動部提出「人因工程檢核手冊」之規劃方向及具體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近年多有勞動合作社承攬、特約或受委任於政府採購業務。惟部分勞動合作社發生合作社與從事合作社工作的社員間是否存在聘僱關係之爭議,爭議原由多起自於勞動合作社是否依據社員實領之薪資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包括普通傷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合作社「開除」社員時,是否社員有主張非法解僱、預告期間、與主張資遣費的權益?社員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動檢查員是否逕付檢查?社員是否有權利要求合作社保障基本工資?等事,若非有明確界定,勞動合作社恐為業者惡意規避「勞動基準法」之法律漏洞。是故,中央政府應就勞動合作社之適法性、責任義務、社員權益保障、維持聘僱關係等事,具有足夠的研究成果。為中央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就本案克盡施政職責,爰此,凍結「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18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前述研究計畫,並預定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研究,前述計畫擬定後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12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近年來,已積極進行作業環境及生物偵測技術之引進及驗證研究。作業環境有害物質暴露劑量評估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的第一線指標,然傳統上工業衛生以個人及環境採樣方式直接測量有害物質濃度雖是有效的作法,但隨現場作業型態與產線操作彈性逐漸增大,僅以傳統方式測量有害物質濃度顯已無法代表工作者之暴露。勞安所應加強研究職場有害物生物暴露指標及生物偵測檢測方法,運用AI人工智慧方法以完備職業衛生暴露危害評估技術,預防職業疾病之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工有害物健康風險評估及生物偵測技術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25】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三)近年來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運用率、研發成果收入及其占研究經費之比重均呈現減少趨勢,且107年度新取得之專利案數、105至107年度累計已技轉專利占比及各該年度專利及技術推廣收入均未達預期目標。109年度應加強研究計畫之運用率、收益及專利推廣之績效,俾彰顯研究成果。【12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四)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編列3,703萬4千元,該分支計畫係為辦理產業、產品市場、勞動經濟、就業安全或技術職能相關研究等費用。
    臺灣要提升國際的競爭能力,國家勞動力的發展就應符合國內外產業的需求,並快速進行勞動力的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策略。按上開業務職掌,此分支計畫未能提出依國內外產業需求,職業訓練及創新創業之勞動力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之完整研究。考量臺灣勞動市場對於提升國人就業安定重要性甚鉅,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宜掌握其中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改善。
    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國內外產業需求,職業訓練及創新創業之勞動力轉型、升級與促進就業問題原因,將上述相關作業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五)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計畫科目,近年來,雖已積極發展跨域人才培育教材、職場有害物及危險物監測技術。惟物聯網技術應用於職業安全衛生之實際效益仍應加以深入研究及探討。為了落實高職災風險之事業單位能廣泛使用勞安所發展之職場智慧監測技術,除了應持續建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平台傳輸技術,針對勞工健康智慧管理及巨量資料分析外,勞安所應加強辦理研究成果之推廣,尤其是高風險之行業及作業型態之應用。為使本計畫成效能有效運用於減低職災事故之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研提應用物聯網技術可優先使用於高風險行業及作業別之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3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提升勞工瞭解職場正確安全衛生及職災勞工保護權益之觀念,透過多元管道落實扎根相關理念,應更廣泛推動,包括透過專業刊物及科普期刊,提升國內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學術水準,並普及國內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傳播階層。然勞安所每年出版品所需經費約300餘萬元至400餘萬元不等,且有逐年遞增趨勢,至相關收入則介於8萬餘元至20萬餘元間,有逐年減少趨勢,此收支不成比例情形,顯見刊物宣導成效不佳,且庫存問題日益嚴重,同時增加儲存及管理之成本,更與國家減紙政策相悖離,應重新檢討刊物推廣之策略,以提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成果資訊傳播之成效。考量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傳播應普及各階層,以降低職災發生率,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出版品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3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七)109年預算案中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正式人力67人。然而,該機關非典型人力包含勞務承攬人力48人以及研發替代役22人,非典型人力高達70人,高於整體機關人力之5成。對比108年度預算案,109年預算案正式人力維持67人,勞務承攬人力由49人減為48人,研發替代役因為退伍因素由29人減為22人。即便108年立法院預算提案也有針對非典型人力進用比例過高問題請機關檢討改進,然而從109之預算即顯示機關在主動減少非典型人力之努力不夠。
    政府用人不應過度追求帳面總員額之精簡數字,卻透過「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美化表面員額數字,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
    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有效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2】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有害物風險評估、控制技術及健康管理研究」之計畫科目,編列職業危害暴露調查與流行病學與職業傷病預防等相關研究費用,進行有機溶劑、重金屬、粉塵及法令列管等之職業化學性危害暴露調查及健康危害評估。
    然而,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變化快速,製程會用到許多新興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等,這些物質可能造成勞工健康的疑慮,對於職場危害因子暴露調查與採樣分析技術方面的研究,化學性暴露調查結果的對應新興高科技及重點創新產業應用推廣落實可再強化。
    對於產業結構變化與新興化學物質發展應用趨勢變化及化學性有害物職業暴露預防管理與控制危害研究,尚有努力空間。為減少勞工的暴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勞工化學性危害暴露評估研究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33】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邀請衛生福利部就1.「推動分級醫療,落實雙向轉診」之成效、2.「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執行成效、3.「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執行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討論事項

  • 審查
  • 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以上兩項議程採綜合詢答。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首先請鍾委員孔炤說明。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在此說明如下:這個修正案其實是來自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這個釋憲案的聲請人是澎湖一位八十多歲的林老先生,雖然只為了區區5萬元的遺屬年金,但是他窮盡一切的司法救濟,一路敗訴,仍然在法院徘徊抗議,後來是法院的書記官看他一大把年紀,聽完他的陳述之後,決定幫他寫聲請釋憲文,老人家非常高興,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才有今天大法官釋字第766號的解釋。大法官認為遺屬年金是為了保障人民最低限度的生存需求,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的遺屬若不是未成年人就是無謀生能力者,或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者等,這些人常會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頓失所依,難以維持最低的生活需求,因此遺屬年金的給付亦涉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的生存權,所以我們特別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我們曾經在2015年12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明文自2016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之請求權,未罹於時效部分,保險人應追溯補給之,但是卻沒有適用到2016年2月29日以前的當事人,因此當時聲請釋憲的林老先生也未受到修正後的法律保障。換言之,如果當時的請求權是5年,就算7年之後當事人突然想起而去申請,還是要補他當初遺漏的那5年,而不是給他全部7年,至少那請求權的5年在大法官的釋憲文中寫得非常清楚。大法官也認為當時這位林老先生在申請的時候,行政部門應該有所作為,但是卻因怠惰未於當事人請領遺屬傷亡補助時一併告知他還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如同大法官以這種同理心去看待,我們認為釋字第766號解釋對於2016年2月29日以前發生事故者之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始點的部分,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也就是說,違憲就應該立即失效,其遺屬得準用第二項規定申請,追溯補發尚未罹於第二十八條所定5年時效的遺屬年金。今天這個修正草案就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所作的修正,刪除2016年3月1日起的時點限制。使2016年2月29日以前發生事故者,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領取的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這個條文我希望在座的各位委員能夠給予支持,也拜託主席,包括行政單位,我知道衛福部對這一塊其實有依據釋憲案在處理,但我還是希望能夠回歸到法律面,讓公務人員有所依據。臺灣還是一個法治國家,在此特別拜託在場的各位同仁及行政官員一起來正視這個提案,讓它順利的通過,謝謝大家。
    主席:另一位提案人劉委員世芳待會就會到場,到時再請他說明。
    接下來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兩項議題一併報告。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邀本部就推動分級醫療、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及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執行成效提出專題報告,同時審查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故本部謹就上開計畫執行成效及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分作以下4點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推動分級醫療之策略與成效
    本部自106年全力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相關配套措施:(一)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二)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三)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四)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提供連續性照護;(五)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六)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由今(108)年1-9月各層級就醫占率變化來看已略見成效,108年1-9月較去年同期,醫學中心就醫占率從10.69%減少至10.10%,區域醫院就醫占率從15.12%降至14.36%;地區醫院就醫占率由約10.14%增加至10.76%,基層院所就醫占率由64.06%增加至64.78%。
    為推動分級醫療,107年及108年皆編列相關專案費用,107年52.13億元、108年60.43億元,109年亦將持續增列相關預算擴大辦理,藉由分工合作讓大小醫院、診所各司其職,共同照護病人。
    二、推動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執行成效
    為改善不同類型居家醫療照護片段式之服務模式,本部健保署自105年起推展「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計畫特色為擴大照護對象、強化個案管理機制,且著重於促進社區內照護團隊之合作,包括各類醫事人員間之水平整合,及上、下游醫療院所之垂直整合,以病人為中心提供完整醫療服務。108年6月起,本計畫擴大服務內容,納入牙醫師、中醫師及藥師服務,視照護需求連結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護理師、呼吸治療師等其他醫事人員服務。截至108年9月底,有2,618家醫事服務機構組成222個團隊,就近照護5萬8,958人,全國50個次醫療區域均有服務院所,逾9成為基層診所及居護所,可就近提供照護,個案收案後每人每月西醫門診就醫次數減少0.44次。
    另本部健保署自106年10月建置「電子轉介平台」,便利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雙向轉介與追蹤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個案;108年3月1日上線「居家輕量藍牙APP」,減輕醫護人員到居家提供醫療服務之健保卡讀卡設備重量。本部健保署將持續透過廣納民眾與醫療院所的意見,做滾動式修正,逐步升級居家醫療照護。
  • 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執行情形

  • 三、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執行情形
    為建立以失能個案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及長期照顧整合性服務模式,提供個案健康及慢性疾病管理,以延緩失能程度惡化,減少健保及長照資源耗用,本部於108年7月19日開始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由基層診所的醫師及護理人員就近提供社區中居家失能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本方案實施三個多月,迄11月8日約有264家醫療院所及衛生所加入特約,310名醫師及389名護理人員參與,派案服務人數約2,586人。本案為新政策,本部會持續結合地方政府及醫事團體等單位加強溝通宣導,積極推動執行本方案,讓更多失能國人能獲得更優質的整合服務。
  • 審查劉世芳委員等17人及鍾孔炤委員等20人所提「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四、審查劉世芳委員等17人及鍾孔炤委員等20人所提「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審查劉世芳委員等17人及鍾孔炤委員等20人所提「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2案,主要修正重點均為:刪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等文字,使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之遺屬,均得追溯領取未罹於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之意旨。
    依據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僅105年3月1日以後發生死亡事故者,其遺屬才能依法追溯請領遺屬年金。又107年7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略以,有關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107年7月13日)起不再適用。
    為因應前揭司法院第766號解釋,本部業於107年9月7日以衛部保字第1071260388號令發布相關處理原則,請勞工保險局依法追溯補給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遺屬,其請領時尚未罹於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給付。今天大院審查之法案內容,與司法院第766號解釋意旨及本部發布之上開處理原則一致,爰本部敬表支持。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一、因為詢答後要進行法案審查,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今日會議結束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審查法案原則上不處理臨時提案;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9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召委安排了這個議程,因為本席一直很關注居家醫療的議題。今天我大概是希望跟部長釐清家醫制度、居家醫療及現在正在推動的居家失能個案的醫療等三個方案要怎麼區隔和整合,因為我們的病人可能會有三種不同的醫師要進來服務,會不會產生混淆或者經費上有沒有重疊的問題。謝謝召委今天提供這樣的平台讓我們一起來討論。
    這三個計畫我大概整個看過,家庭醫師是從92年就開始試辦,已經有16年,而且這兩年預算及服務的成長速度有加快,我想這跟分級醫療也有關係。我也看到已經有4,558家診所加入了家庭醫師的制度,另外還有32%參加居家醫療整合。在我的想像裡面,家庭醫師制度是一個大的pool,居家醫療就是某種程度在這個pool裡面提供到宅服務,當然這部分有作整合,我覺得至少家醫和居家醫療有比較多整合。剛才我看到部長的報告,發現居家失能方案只有310位醫師投入,這就讓我有點擔心,雖然剛剛試辦3個月,請問為什麼這個pool這麼小?未來要怎麼樣更整合性的來增加人數?要如何在既有的基礎上讓更多醫師願意出來?然後如何跟居家醫療、家醫制度整合?這些部分可能必須再跟您作一些討論。請問您覺得這三個計畫有沒有整合的可能性?還有您的想像如何?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當然有整合的可能性,而且將來也必然要整合,現在是針對不同的對象訂定不同的計畫,各有先後。
    吳委員玉琴:而且錢也不同,財源不同。
    陳部長時中:當然財源也不同,有從健保、長照和醫發等不同方面來的錢。
  • 吳委員玉琴
    所以錢從哪裡來可能是第一個要整合的部分。
    陳部長時中:不過委員不必擔心,政府只有一個,都是用政府的錢。
    吳委員玉琴:我知道家醫制度是從健保來的,居家醫療是從其他部門來的,失能是從長照發展基金來的,所以錢的來源不一樣,未來是否會有勾稽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這是我們內部應該要做的事情,我們會建立起相關的平台,一定會整合。
    吳委員玉琴:其實我更關注的是,我們的病人或失能者會不會因為制度不同、錢不同,所以要面對來自三個方案的醫師?
    陳部長時中:其中唯一會碰到不同醫師的情況,可能就是在居家醫療所照顧的對象,因為居家醫療的醫師並沒有參與失能方案,換句話說,他們沒有通過我們level 1的訓練。
  • 吳委員玉琴
    所以意思是說居家醫療的醫師應該儘量是失能方案中的醫師。
    陳部長時中:對,所以我們儘量鼓勵他們來參與並在半年內完成level 1的訓練,在現在人還不夠的情況下,希望能夠接軌順利,他們可以事前跟我們簽約,這是一個磨合期。
  • 吳委員玉琴
    所以失能方案醫師的關卡是在level 1的課程訓練?
  • 陳部長時中
    對。
  • 吳委員玉琴
    這應該不難啦!
  • 陳部長時中
    相對很簡單。
    吳委員玉琴:我剛剛看到只有310人,真的是有點擔憂,因為現在整個長照要照顧的失能對象已經有十幾萬人,如果醫師這麼少,而每6個月就要做醫師意見書的書寫,這樣可能會耽擱失能的評估。本席對此有點憂心,請問部裡面可否更快地整合?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希望更快,不過這倒不會影響失能的評估……
  • 吳委員玉琴
    既有的不會影響到……
    陳部長時中:失能的評估都會順利,但是在失能者的醫療意見、慢性病的管理以及資源的連結上,也就是醫養合一的部分,如果醫師不夠就會稍微慢一點,我們現在非常積極地加強這一塊。
    吳委員玉琴:既有的失能者是不是每個人都要再回來,立刻就要有醫師意見書的診斷?
    陳部長時中:沒有,那不是緊急,那是一個long term的管理計畫。
    吳委員玉琴:所以是舊的繼續服務,新的則一定要經過失能方案醫師的意見書評估。不過我希望部裡面能加速整合相關的醫師團隊來提供服務,我有點擔憂人數太少。
    陳部長時中:今年本來計畫要有400人,現在有310人。
  • 吳委員玉琴
    才400人?這麼少!應該可以更快一點啦!
    另外,我也很想知道現在居家醫療的醫師到底有多少人?目前服務的量有五萬八千多人,可是我沒有看到醫師的人數,只看到醫師群和家數而已。
    陳部長時中:有2,618家診所,222個group。
    吳委員玉琴:那是家數,我是說投入的醫師登錄的有多少人?
    陳部長時中:2,618個機構,我們是以機構為單位。
  • 吳委員玉琴
    我看到的數字一直都是機構的家數。
  • 陳部長時中
    2,618個機構組成222個group來服務五萬九千多人。
    吳委員玉琴:我只看到診所數,沒有看到醫師數,所以一直很好奇醫師人數到底有多少,可能健保署有掌握。
    陳部長時中:居家醫療有大有小,有些是由醫院的group來提供,有些是診所提供。我們共組成222個團隊,有2,618家機構,服務五萬九千多人。
    吳委員玉琴:下次請健保署提供資料,說明登錄居家醫療的醫師人數到底有多少。
    除了居家醫療、在宅醫療之外,國外也慢慢在推動在家住院的模式,因為有些人有住院需求,尤其是感染的問題,其實他們不一定要到醫院,是不是可以在病人家裡提供服務?臺灣居家醫療已有4、5年的經驗,國外也有這樣的模式,請問我們有沒有可能試辦?
    陳部長時中:這是現在推動的一個方向,我們會往這個方向走。
  • 吳委員玉琴
    可以試辦看看嘛!
  • 陳部長時中
    會。
    吳委員玉琴:好。另外,我曾經多次和衛福部溝通,就是居家醫療有沒有辦法開放給住宿機構?在預算審查時,我也有提出來過,因為日本所謂的在宅醫療是到病人的住所,而住所包括家和機構。現在很多住宿在機構的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的共病越來越多元,原來一個機構可能一個禮拜有3個診次,可是這些診次的科目已經不符合疾病的需要,而要讓一位病人離開住所或機構去醫院,那是大費周章的一件事,因此我們一直希望能不能讓原來機構只能特約一家機構的作法有所改變。上次我開協調會,健保署說可以以一家機構或醫院、診所為主軸,再跟別的機構合作。但是這會涉及一個問題,假如我是診所,我去跟一家醫院合作,它會跟我合作嗎?因為診所是基層醫療,報是報在診所,醫院是用總額,我不知道未來這個錢要怎麼分?這都是你們的錢,但分屬不同的總額,這部分就會產生一些困擾。
    其實我不管這個錢從那邊來,我更關心的是,病人或是住民得到怎樣的醫療服務?因為要到醫院真的是大費周章。上次部長在醫師公會慶祝醫師節時提到,居家服務裡面,陪同就醫是最大宗的服務需求,這反映出很多人需要就醫,但是無人陪伴。如果有醫療進來服務,就可以減輕家屬和病人舟車勞頓的問題。請問部長,你們對這件事有沒有可能作出更好的研議?健保署一直打回票,說有困難。
    陳部長時中:在機構內進行診療是一定要的,這是發展的方向,將來診次的增加要如何連結更多的醫療,例如診次有3個,看到病人有其他問題時,可以再轉介或請醫院派人來,我相信這個可以做。現在發展到有點僵化,是因為早期有些管理的經驗不是很好,所以有點停頓。未來我們看到照顧的需求,而且陪伴就醫的費用也花了很多,大家可以一起思考如何把資源作最有效的配置,我想往前走是一定要的。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健保署可不可以提供本席一份資料,就是3年內以診所為主的申報單位有協同醫院合作的模式有多少的量?你們總要告訴我困難在哪裡?協助的模式真的有嗎?以我們協調的感覺是很困難,就像部長剛才說的,過去也許有些不好的經驗,但是不能因為某一、兩個不好的經驗就封鎖所有的需要。對於機構內住民居家醫療的需求,衛福部尤其是健保署如果卡住了,就全部卡住了,希望大家朝這個方向努力,讓住民得到好的醫療照顧並且減省舟車勞頓的不便,謝謝。
  •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9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針對分級醫療來討論,而部長的報告有幾個問題。首先,分級醫療是希望落實雙向轉診,轉診又分上轉和下轉,可以從基層的往上轉,但重點是我們希望原來到醫學中心看病的人能夠就近在住家附近診所就醫,小病就在小醫院看。本席覺得部長今天的報告不是很理想,為什麼呢?請問你們是什麼時候推動分級醫療的?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106年。
    陳委員宜民:106年開始推動,是106年,可是你給大家的數字是107年和108年。如果你要分析分級醫療推動的成效,不是應該從baseline開始嗎?也就是105年啊!105、106、107、108年,從還沒有推動前到106年開始推動,你們在106年編列了15.8億元,107年、108年增加將近一倍到28.8億元。所以今天你們提供資料其實應該從105年度,也就是baseline開始,我們才能看得出來你們的成效,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這裡有一個很弔詭的地方,因為你們統計的是門診的人次,我們要求的是用人數會比較好。用人次的話,有些人每天都去看病、逛醫院,就看不出實際變動的狀況,所以你們應該用人數來統計。根據你們給我們的表格,107年和108年的變動都在1%,沒有太大的變動。醫學中心107年相較於108年,變動不到1%,區域醫院和地區醫院也都是這樣。
    但如果是民間團體醫改會做的就不一樣,他們是用107年到1月至8月的資料,相較於106年度,醫學中心轉入的有19萬人,轉出的只有8,000人,換句話說增加了18萬人。這是人數、是案件,可見他們真的有在作分析。本席希望你們每年度都要這樣做。106年度相較於107年度、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我們可以看到那個趨勢,才會知道錢有沒有花在刀口上,也才會知道你們有沒有落實。由於108年度的數據你們才剛提供出來,但是107年度相較於106年度,轉到醫學中心的增加了18萬人,轉到區域醫院的增加了14萬人,反而是轉入地區醫院的減少了,基層診所更加減少。真的轉入基層的反而變少,這顯現出很吊詭的地方,所以你們不能糊弄我們,這是在國會的殿堂。
  • 陳部長時中
    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宜民:另外,你們統計的方式也不正確!你們提供的數值,是人次,而且沒有正負標準差,我不知道它的range有多大,這統計學根本不及格啊!
    陳部長時中:沒有,這是大數據,並沒有正負標準差問題;這是real data。
    陳委員宜民:當然可以算,醫學中心有三十、四十個,不是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有real data。
  • 陳委員宜民
    你要算出來啊!
    陳部長時中:人次、人數我們都可以給,沒有問題。
    陳委員宜民:這不是給不給的問題,這是認真不認真的問題。很重要的一點是,分級醫療花了這麼多錢有沒有成效?醫改會打臉你,根據去年已經發表的資料,轉入醫學中心和區域醫院等大醫院的件數比較多,轉出的反而比較少。換句話說,大醫院都沒有refer病人到附近的醫療診所去。所以你要探討原因(當然這些原因大家都很清楚),看要怎樣去做?
    同時,本席希望你再考慮另外一個因素,上禮拜一我們去參觀豐原醫院,部長沒有去,是由薛次長代表參加。后里、東勢、棲蘭等山城民眾會先到豐原醫院,然後再到臺中市市中心的醫院。我們在想有沒有可能透過遠距醫療協助他們,因為你們去年五月修改和醫療法相關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放寬了五點,其中之一就是健保家庭醫師的program,請問你們有在做嗎?
    陳部長時中:大概從109年起,有些比較偏遠的地區會納入健保給付。
    陳委員宜民:我講的不是這個,你們講到中央健保署時曾經說「只要是屬於家庭醫師整合群的病人,就可以用遠距」,我講的是這個。
    陳部長時中:以前法不能用,現在法可以用。
    陳委員宜民:對,從去年5月通過到現在為止,健保署有任何一個家庭醫師整合群的program在推動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現在開始討論109年要來給付這個費用。
    陳委員宜民:所以就是沒有嘛!而這是去年就通過的!現在我要給你一個誠懇的建議,遠距不是只有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有需要,有些接近城市的地區例如豐原醫院,附近居民就可以做。這只是一個idea,有沒有可能透過遠距醫療?健保署必須create program,創造program,這樣才有可能推動分級醫療。在program裡面,遠距醫療可以透過一些方式請社區民眾加入,加入之後,再推動家庭醫師的概念。但首先健保署必須有program,把給付的標準訂出來,才有可能讓民眾跟社區的某醫療院所如豐原醫院,甚至是地區醫院,建立遠距的關係,透過這樣的方式,慢慢就可以落實分級醫療。豐原醫院是一個區域醫院,要照顧來自臺中山城偏僻地區如后里、東勢甚至遠到苗栗的病人,65歲以上的長者在這些地區的比例高達19%、20%。現在既然通訊醫療已經放寬,健保署就應該提出program,藉此落實分級醫療。
  • 陳部長時中
    明年一定會有program出來。
    陳委員宜民:希望你們能夠說到做到。遠距醫療可以運用網路視訊、電話、手機來進行,但很重要一點是,你們必須把給付標準訂出來,這樣民眾才會有感。包括給藥的方式,不能只靠藥師送到家裡。我們看看外國怎麼做?日本兵庫縣養父市就做得非常好,病人透過視訊看病,醫院透過視訊把處方箋的影像檔交付藥局,藥局再寄送藥物到病人家裡。你們要有效地運用現代的科技和資、通訊的設備,再加上一些加密的方式,才能推動這個政策。
    最後,本席還是期待分級醫療轉診能夠落實,政府如果都已編列經費,你們在評估時做出的數據就必須讓民眾信服。醫改會去年就已經這樣做,你們也應該用「人數」的方式讓我們了解分級醫療是否有逐年改善,用「人次」是不理想的。另外很重要的,遠距醫療或許在分級醫療當中也可以扮演一些角色,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9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總統出席醫師後援會時特別點名榮總的醫師有沒有在現場,發現沒有人舉手,就說那榮總我記下來了。請問當天部長有沒有在現場?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在現場。
    王委員育敏:當你聽到蔡總統講這句話,心中的感想如何?
  • 陳部長時中
    我覺得他非常想念榮總的醫師。
  • 王委員育敏
    非常想念榮總的醫師?
    陳部長時中:對,因為長期以來榮總的體系對蔡總統的幫助非常大,不管是長照或緊急醫療都幫忙非常大。
  • 王委員育敏
    所以這不是一個點名的動作?
    陳部長時中:不是,是想念。
  • 王委員育敏
    為什麼特別點名榮總?他有點名其他家醫院嗎?
    陳部長時中:因為他剛好前一個禮拜去參加榮總60週年慶,看到榮總醫師都穿白袍,所以他覺得大家對工作的熱忱很高……
  • 王委員育敏
    那天晚上我也有去。
  • 陳部長時中
    後來參加邱委員辦的醫師公會……
    王委員育敏:部長,你要幫蔡總統講話,說他是因為想念榮總的醫師,這樣講其實也不妥啦!我是很希望你講出來蔡總統不應該這樣公開點名,因為別忘了蔡總統身為總統,擁有很大的行政權力,當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公開點名的時候,你認為被點名的人心中真的覺得是被想念嗎?還是會有所謂的寒蟬效應,有被威脅的感受?握有這麼重大權力的領導人,事後說他是開玩笑,我覺得這個玩笑根本開不得,你做為衛福部的部長,我希望你也應該要提醒總統這樣的原則,這個玩笑不能開啊!對醫師來講,包括在座我們的召委也是醫師,醫師跟護理人員需要的是一個不受政治干擾的獨立執業空間,所以沒有必要。現在進入到選舉前夕,大家知道這些後援會的場合就是一個表態的場合,看是支持誰,今天每一個人都有選擇支持或不支持的自由,所以一個當總統的人在公開場合這樣點名,他自以為是玩笑,事實上對被點名到的人,我覺得是心理壓力,我希望你做為衛福部部長,在這件事情上應該要有立場跟看法。
    陳部長時中:我的立場是政府對於榮總體系非常的重視,我也跟張院長表達,所有的醫療機構都給政府跟社會幫助很多,沒有……
  • 王委員育敏
    所以總統下次不會是對護理界又點名哪一家醫院的護理人員沒有來了吧?
  • 陳部長時中
    我想再想念也不能這樣公開講。
    王委員育敏:好,我就希望你講出這句話!做為一個領導人,特別你是醫護人員的大家長,我覺得你應該捍衛大家在政治上面選擇的自由,雖然您是由蔡總統任命的政務官,但是這一點原則還是應該要堅持,我們尊重每一個人在政治上面選擇的權利,所以這個玩笑請蔡總統不要再開了,君無戲言,這個玩笑完全不宜。
    我要講的第二點是,蔡總統可不可以亂開支票。他在11月7日出席民進黨蘇巧慧立委的活動之後,馬上就宣布托育補助延長──2~3歲要延長補助,請問部長是什麼時候知道這個政策的?總統什麼時候告訴你?
    陳部長時中:托育補助延長從107年開始做這個政策,其實我們就不斷地接到托嬰中心及家長的反映,他們覺得在空窗期裡面有相對剝奪感……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知道你以下要講的就是你早就知道這個問題,那我請教你,為什麼我們今年在審預算的時候,你沒有要放寬,也沒有編這6.11億元?我在所有的公務預算及審過的基金當中,都沒有發現這一筆錢,完全沒有!所以這就是即興式的,選舉到了,又開始開支票了!如果衛福部早就認為這件事情該做,的確去年這一個方案就已經上路了,該補助、該補貼的應該就是收集到民意之後,在你今年送來的預算中就會調整政策,就會加進來,但是不是,我們看到的是總統先宣布完之後,衛福部及教育部才急急忙忙地趕快出來開記者會。我接下來要請教你的是,既然沒有編在今年的基金及公務預算裡面,請問這一筆錢要怎麼長出來?你要用哪邊的預算?
    陳部長時中:一方面可能有一些結餘款,最主要還是主計總處會予以支持……
  • 王委員育敏
    主計總處用哪一部分的名目來支持你?主計總處有編什麼預算?
    陳部長時中:可能主計長會比較清楚,因為也是要他同意。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頭也很痛,根本不知道錢在哪裡,總統支票就開出去了!
    陳部長時中:因為去年有反映,所以我們有處理這個問題,第一個,我們先處理……
    王委員育敏:部長,因為時間有限,你先回答我,你的錢要從哪裡來?
    陳部長時中:主計總處的支持,當然可能有相關的預備金。
    王委員育敏:我的辦公室有去問過,主計總處說沒有,這是衛福部要負責的。它推給你了!我們已經問過,主計總處說這是衛福部的政策,衛福部自己要負責。所以今天我就問部長,主計總處說是你該扛起來的責任,請問你的錢從哪裡來?沒有錢,但是支票已經開出去了,所以這是空頭支票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會在既有的少子女化對策裡面儘量去撙節。
    王委員育敏:部長,你不要避重就輕!請問這一筆錢如果主計總處說衛福部應該自己想辦法,而基金及公務預算都審過了,你的錢要從哪裡來?你不會自己去賺錢吧?要6.11億元耶!你這麼有錢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會循行政程序跟主計總處來爭取。
    王委員育敏:但是他現在已經表明不買單,我請問你,針對這個政策,你們又開了記者會,你們告訴大家什麼時候可以領到這一筆2~3歲延長的補助款?
  • 陳部長時中
    開始實施日期是109年1月1日。
  • 王委員育敏
    就是明年1月1日?
    陳部長時中:對,明年1月1日。
    王委員育敏:現在已經是11月了,你如果要去動用行政院的第二預備金也來不及喔!
  • 陳部長時中
    一開始我們自己有錢。
    王委員育敏:你自己有錢喔?6.11億元,你的錢在哪裡?你要用哪裡的錢?
    陳部長時中:用少子女化對策,我們儘量撙節。
  • 王委員育敏
    你編了多少?
    陳部長時中:現在少子女化對策裡面是滿龐大的,從托育補助到育兒津貼,大概應該總共編了一百多億元吧!
  • 王委員育敏
    那不都是匡定的錢嗎?
    陳部長時中:所以一開始會有錢,到後面就沒有錢,我們要趕快開始上路……
  • 王委員育敏
    加進來是6.11億元耶!政府的公務預算可以這樣用喔?
  • 陳部長時中
    我們要跟政府來……
    王委員育敏:你自己先用之後,就占掉你原來要撥出去的錢,如果這筆錢沒有著落,是你自己的錢要進來貼補喔!
    陳部長時中:政府是一體的,既然是一個政策,主計總處就應該要配合。
    王委員育敏:這件事情我要告訴大家的就是,不要選舉到了,什麼事情都亂了套。不可以是這樣,也不應該是這樣。總統的支票開出去之後,結果是不知道這筆錢在哪裡,而且還告訴大家說明年1月要上路,然後下面的部長忙得團團轉,根本到現在錢都還沒有「撨」定,現在是11月中旬了,我們的政策可以這樣做嗎?
    陳部長時中:主計單位有承諾,我們才敢這樣宣布。
    王委員育敏:它有跟你承諾嗎?那為何我們去問的時候,主計總處說沒有,是衛福部自己要想辦法?
    陳部長時中:主計總處的意思是每個單位要對自己的經費負責,不夠的話再來申請,要循行政程序。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如果我們對於少子女化、托育的政策是這種即興式的,我非常地反對,你要有長期的思考!
  • 陳部長時中
    沒有即興式。
    王委員育敏:如果你們今年有在預算裡面編這筆錢,這是非常好的,而不是總統到了哪裡,因為地方民代的要求、極力地告訴他之後,然後他就說好、馬上來辦,這樣就會變成你的公務預算根本就配合不上總統開出去的支票。你已經有一次前例了,就是我上次講的住宿式服務機構補助,你是用追溯的、用回推的,你也花了29億元。我覺得長期的社福政策不應該變成是選舉的政治支票,這點我希望部長應該要放在心裡,有一些太即興式的、不能這樣做的,如果是身為幕僚都還沒有準備好的,你們就有責任告訴總統,不是這樣做!不是總統支票開出去,你就必須在背後忙得團團轉!
    最後我還要請問部長有關準公共化的品質怎麼把關的問題。我們看到之前你們開記者會告訴大家說,0~2歲準公共化非常有成效,響應的人非常多,結果我去檢視之後發現,公共托嬰中心其中有三成還沒有評鑑,你們就把他們納進準公共化機構,這一點我覺得滿擔心的。我希望大家不要為了拚政績,而讓執行過程變得很草率,因為關於準公共化政策,政府一再告訴大家說你們會把關:只要送進來,不僅補貼增加,而且我還會幫你把關。我請教部長,這些新設立的托嬰中心沒有經過完整的評鑑,你就把他們納進來,然後家長會覺得都是很令人安心的,你們為什麼會這麼草率就把他們納進來?
    陳部長時中:新設立的會經過我們的檢查及評估,才會讓他們來設置;第二,舊有的部分會有滾動式的分年度評鑑,只是評鑑的時間還沒到,可是評鑑效期仍然在。
    王委員育敏:如果你要因應這個新的準公共化政策,也可以提早啟動評鑑,為什麼不去做這件事情?而是評鑑都沒有做,只說書面審查也是要經過一個程序,然後就統統都放進來,這是不是要衝業績?我認為不應該這樣,別忘了你們過去評鑑甲等的托嬰中心都還有虐嬰的事件,這些小孩子都非常脆弱,2歲以下,很多是嬰幼兒,所以你們在把關上面應該要更嚴謹,如果你真的要幫家長把關,不是未評鑑,而是應該在去年推出準公共化政策後,針對新的就強化評鑑,多增加一個方案,新的馬上去評鑑,這才是應該要做的。
    陳部長時中:簽約有簽約的一些程序,都有予以把關。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是在評鑑的部分你的確沒有落實,而且比例還高達三成,我覺得這是不對的。
    陳部長時中:比例三成是因為滾動式,有的還沒有進來,但是我們簽準公共化有一定的條件,我們會加以審核,這是沒有問題的。
    王委員育敏:但是實情就是沒有評鑑嘛!就像你講的,它是新設立的,還沒達到3年一輪的評鑑。
  • 陳部長時中
    它明年才要考嘛!
  •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為什麼不多增加一個專案?
  • 陳部長時中
    可是它考試成績是被承認的啊!
  • 王委員育敏
    什麼考試成績?
  • 陳部長時中
    就是它上一次評鑑的成績是被承認的。
    王委員育敏:我說的是根本就沒有被評鑑過的,部長聽不懂我的問題。它是新設立的,完全都沒有被評鑑過……
  • 陳部長時中
    新設立的就有經過一些設立標準的考核啊!
    王委員育敏:新設立只是設立機構的標準,並不符合你的評鑑標準,因為它才剛營運,所以你的作法應該是針對這些新設立的部分以啟動另外一個評鑑機制,而不是沒有做。你以為新設立也OK,什麼都OK,統統都納進來,萬一出事怎麼辦?
    陳部長時中:好,沒問題,委員講的這個意見也不錯,對於新設立的部分,我們就儘快啟動評鑑。
    王委員育敏:就不要再等3年啊!如果它要納入你的準公共化,就必須接受新的評鑑。
    陳部長時中:好,可以。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 陳部長時中
    謝謝。
    主席:因為王委員剛剛提到跟醫師有關係的部分,本席稍微回應一下,這也是根據後援總會的意見。第一個,11月9日召開的後援會,是因為醫師算是每天都以人民的健康為念,所以它的訴求是共同誓言為人民健康來努力,也感謝蔡總統蒞臨指導。第二個,因為報名的人數太多,有些醫院來不及報名,所以很多醫院沒辦法來,主辦單位也道歉了,由於蔡總統在這幾年改善很多醫療環境,醫界非常的肯定及感謝,所以報名人數一下就滿了,因此很多醫院沒有過來。第三個,當天整個過程氣氛非常的良好,我們也都知道總統跟北榮最熟了,他本身的醫療團隊也都是北榮的,臺大爭取很久都爭取不到,他們之間的感情就好像兄弟間的互動,所以有些比較感情上的互動,我覺得也不要太政治操作。在國家政策推動等各方面,有時候醫師也是很人性化的,所以跟醫師的互動其實是很人性化的,我想也不用對這種人性化的互動太過於苛責,希望大家一起來為人民的健康努力。謝謝。
    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10時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有三個案子一併報告,但是我會比較focus在居整計畫及居家失能方案,主要是分級醫療的計畫案因為在邱P的邀請下,所以我有跟北市公會一直在看這些醫學中心執行的狀況,包括有一場就是榮總。榮總慶祝60週年的時候我也有到場,感覺到榮總跟總統之間的互動,總統自己在致詞的時候也特別提到非常感謝榮總。我也不曉得榮總會這麼玻璃心,稍微點名可能是真的很想念他們,突然看到熟悉的面孔沒有出現,問候一下而已,就變成好像是被霸凌的感覺,我也不曉得榮總為何這樣玻璃心?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榮總並沒有這樣反映。
    陳委員靜敏:是喔!不曉得育敏委員的資料是怎麼來的?我還要回應剛剛育敏委員的質詢,好像都特別強調是跟政策的撒錢有關,然後就告訴大家說不要這種即興式的支票,我倒是覺得很訝異,韓陣營每次都提到一些譬如要送每個大學生出國、可以到玉山蓋升旗台之類的,這些不叫即興式支票嗎?不需要善後團來善後嗎?所以在國會殿堂講這樣的話,我覺得可能要對比一下再來了解。
    今天本席要跟大家提醒的是居整計畫及居家失能方案,第一個,在居整計畫方面,我們發覺其實整個居整計畫的整合目標真的是非常良善,對於那些失能或是不方便就醫的人,提供一個過去我們覺得很好的文化,就是醫生可以出診、往診這樣的關係。重點在於失能沒有辦法外出,所以我們現在也因為這樣,除了分級醫療配合居整計畫以外,還把失能方案等三個方案在今天提出報告,我覺得這些都是在政策協調上面很重要的部分。
    剛剛陳宜民委員也問了到底居整計畫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推動的,按照我們自己看到的,其實從84年的時候就有提供居家照護的服務,只是那時候沒有把醫療放進來,所以我們很早以前就開始提供居家照護的工作,看來已經20年了,也有一些逐步的修正。
    104年的試辦計畫主要可能也配合分級醫療,所以是以基層的診所為主,但是從效果來看,104年試辦的時候只有167個個案受惠,所以105年的時候就把提供者擴大到地區醫院及區域醫院,很高興地看到人數就有成長了,服務的對象達到十八萬多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問題,都是我們政策的演進。但是我請教部長,如果我們主要是以失能的照護為主,基層醫療的成長率可不可以趕上我們需要對長照失能者提供服務的速度?
    陳部長時中:委員指的是什麼樣的成長率?是提供的supply面,還是……
    陳委員靜敏:就是supply面,現在supply面由基層醫師提供,就算不是基層醫師,把醫療醫師都加進來的話,現在看到的成長率,對於長照失能的部分,我們預估到2021年就要有123%的成長,您現在覺得我們的基層醫師可以配合這樣的supply面的成長速度嗎?
    陳部長時中:現在在居家醫療方面,剛剛也報告過有222個團隊、2,618家醫療機構、服務6萬人,另外是家庭醫師整合計畫,我們現在大概有605個團隊、5,052個醫療機構、666個醫師……
    陳委員靜敏:所以你覺得這個速度上應該是可以的?特別是把這三個案子整合以後,你覺得這些醫師量是夠的?
  • 陳部長時中
    那個庫是夠的。
    陳委員靜敏:庫是夠的,但重點是參與的意願。
  • 陳部長時中
    怎麼讓它整個接起來。
    陳委員靜敏:沒錯,我們現在就來看到底有沒有夠的問題。現在就是因為這個居整計畫發覺基層的醫師不夠,所以才擴大到地區醫院及區域醫院,但是下一個案子你還是focus在基層的家醫科,這個又跟你的政策不一樣了。
    第二個很大的問題是,從84年的時候就由居護所來提供居家服務,但是配合2015年開始的居整計畫以後,根據你們的數據,669家居護所只有482家參與,就表示不是所有的居護所都參加,也表示過去有的居護所可能因為你的居整計畫而權益受損喔!譬如108年S2就有1,214人因為你的居醫計畫而被迫跟居護所解約,這還只有108年的數據,不去考慮還有107年的,以及更多我們從84年就開始提供服務的個案。
    當然,我們也知道政策本來就是要滾動修正,也因為這樣評估之後才發覺,我已經到你家裡面來做這樣的服務,就是要避免你出來再接受醫療照顧,可是他還是到醫院去就醫,也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我們現在有所謂的居家醫療的藥物整合。但是這個藥物整合是強迫性的,如果你沒有接受這個居家藥物整合,他就解約,然後就告訴你說解約以後你可以再回到居護所要求提供服務,這是我們到處宣傳時的Q&A,你的答案都是這樣。所以對個案來說,他好不容易已經熟悉從居護轉到居整計畫以後,相關的規定、相關的照護服務人員也已經熟悉了,但是因為他的訪視次數、VPN的規定、個案的展延週數、個案的身分轉換,讓個案覺得「霧嗄嗄」,他還跟我們居護所的同仁說到底是何時要來?為什麼今天是這個人來,明天又是誰要來?所以造成很多行政上不必要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收案審查的時間及照護的期間都不一樣,訪視的頻率也不一樣。您知道像一般居護醫師訪視的頻率是多少嗎?如果是居整的話,醫師的訪視頻率又是多少?這對居護所造成很大的壓力,而且它還告訴你說「如果他轉回一般居護所,所有的行政流程都要我們居護所的人來做」!
    陳部長時中:當然是這樣子啊!它負責,行政當然該它做啊!
    陳委員靜敏:可是這是因為你的政策轉換!這不是只有居護所的問題,對我們來說,照顧個案是我們的天職,問題是因為你的政策轉換,增加了居護所很大的負擔,如果他們沒有完成會被記點,會被核退,因為記點核退以後會對下一次的……
    陳部長時中:所有的單位都一樣,在健保體系裡面所有單位都有相關處分的規定,不管是居護所或是醫療院所都一樣,這一點……
    陳委員靜敏:我懂,但這是因為你的政策轉換造成我們受到……
    陳部長時中:第二,如果整個轉換裡面,有這些行政上的困難,我們可以開一些課……
    陳委員靜敏:部長,我現在只是善意的提醒你,告訴你這對我們的行政造成的困擾,如果這是事實的話,我覺得就應該要來檢討修正。
  • 陳部長時中
    修正成怎麼樣?
    陳委員靜敏:修正成讓這樣的制度合理化,譬如說因為這樣的政策轉變了以後,我們被記點、被核退,那是否有申訴的機制?是否可以不算他的點數,使他下次再申請時被扣點?
    陳部長時中:若是合理申覆爭議,這些制度都是存在的,沒有問題。
    陳委員靜敏:申覆制度都是事後的作為,只要再申覆他又是一個行政的重工。
  • 陳部長時中
    所有人都是這樣子嘛!
  • 陳委員靜敏
    現在當然所有人都會是這樣。
    陳部長時中:這其中有兩個地方要了解,一個是我們居護原來照護的體系,一個是居家醫療的體系,所以在醫療體系裡面,我們整合在單一的由醫師這邊來做主導,所以相關的行政由他這邊來做,如果在醫療方面是沒有必要的……
  • 陳委員靜敏
    他是因為藥物整合被你解約後轉回居護所的耶!
    陳部長時中:不是,是當他醫療需要比較低。藥物整合代表有沒有在居家醫療,如果他在外面醫療很必要……
    陳委員靜敏:他很需要去外面使用藥物,所以他回大醫院沒有問題,可是……
    陳部長時中:所以有照護的需要,仍然要回到居護所。
    陳委員靜敏:部長。我剛剛有特別提到,我們的居護所本來就開始服務,因為居整計畫,他被強迫解約,回到你的居整計畫,然後現在因為你居整計畫的修正,又要請他回到居家護理,所以這是因為護理所……
    陳部長時中:在居家醫療裡面,若是我們發覺這樣的病人仍然在外面就醫,就表示居家醫療的需要……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我剛才也呈現給你看,我沒有說他有問題,我現在說的是……
    陳部長時中:可是他仍然有照護的需要,我們不能把他放棄啊!所以要回居護所。
    陳委員靜敏:是,我懂,但對居家護理所造成的行程流程,或者是相關的錯誤,我希望你這邊能重新考量。
    陳部長時中:這部分我剛剛沒有講完,第一個,我們的處理是可以開一些工作坊或什麼,讓大家可以對流程更清楚。第二個,我已經請健保署……
    陳委員靜敏: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從錯誤中學習了,我現在要求的是這個東西……
    陳部長時中:如果學好了就沒問題了。第二個,我會請健保署在過渡期間對相關的審查可以放鬆一點。
    陳委員靜敏:對,很好!就是這句話。
    陳部長時中:這可以做得到,讓大家有一個磨合期。
    陳委員靜敏:好,有您的承諾就好了,我們其實就是要這句話。
    另外就是考量到我們有一個成效指標,叫做病人接受跨團隊的服務以後,他的使用狀況是什麼?我想請問部長,這個東西是否會induce the need?因為有這樣一個指標以後,這個個案的醫生就會趕快去會診牙醫、中醫、藥師,所以我的具體建議是能否把它改成是一個用品質獎勵,而不是把它變成成效指標?要不然大家就會想說「我要match這個指標,我就要多做」那他到底是個案的需要,還是真的是服務的需要?
    陳部長時中:第一個,獎勵指標一樣也會induce我們的supply,不過委員對各個專業要有信心,而且這是一個跨團隊的服務,所以相對的,任意去提供不需要的醫療,看在其他專業的眼裡,也會變成是一種不專業的行為。
  • 陳委員靜敏
    了解。
    陳部長時中:所以同儕的壓力是有的,加上他自己專業的醫療倫理,我相信會減到比較低一點。
    陳委員靜敏:我絕對相信我們醫事人員應該都有這樣的倫理,我只是提醒。
    陳部長時中:不過我們會對指標稍微注意一下,謝謝。
  • 陳委員靜敏
    這要提醒衛福部在兩週內稍微考量一下。
    另外,對於居家失能個案的部分,因為是依照長照服務法,所以我們就有提到應該要有醫師的意見書,我們在流程也看得很清楚,就是家庭醫師的意見書進來之後,對照護計畫可能會有很好的修正建議,我覺得這部分都很好。但是我現在要提的是,醫師開立意見書每一次是1,500元,一年兩次,而剛剛部長告訴我們今年目標是400人加入,但是我們從相關的報導和資料看到您這裡的目標數是1,163人,依照這個推估人數來看;相關的報導也告訴我們說,你們只募到270人,雖然你今天的報告說有募到300人,但這跟今年原先700人的目標相差甚遠。這是報紙刊載的,不曉得是誰在受訪時說出來的數據。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說400人。網路的訊息有時候不正確,還是要以本部公布的為準。
    陳委員靜敏:但是我們是民意的代言人,我們所看到的就是報章雜誌刊載的民間版本,至於要不要澄清,我想就由你們部裡面去回應,但是我最關切的是,醫生說到一年3,000元是在糟蹋他們嗎?你看醫生要做這些事情,更重要的是現在醫生的人數已增加到三百多人,還包括衛生所,我可不可以知道有多少比例是由衛生所來擔任這個計畫?衛生所的醫師去做這樣的計畫,請問誰是他的個管師?一定是衛生所的護理人員啊!衛生所的護理人員還要幫忙做這些事情耶!
    再者,醫生開立意見書是一年兩次,表示每6個月要重評一次,可是現在照專的複評已經從6個月變成1年了。我也請長照司把資料提供給我,當6個月我們去評的時候,個案的照護等級是有改變的,當你把他從6個月改成1年以後,這一群人特別是等級加重的人,他的權益就受到很大影響,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兩個計畫合併執行時,會不會有重複申報的情形?如果從這裡來看,醫師是在失能等級判定以後才加入的,所以他沒有事前作需求評估,他是事後才做AA碼,所以我們的照專A個管要等到醫師的意見書以後才能動作,導致整個服務流程造成延宕。更糟糕的是,剛剛特別提到護理人員需要做這些事,請問你給護理人員多少錢?250元啦!一個月250元,還要做這些事情,連醫生都覺得被糟蹋,護理同仁做這些事,而且一個月還不只做一次喔!雖然你告訴我這些東西可以遠距電訪,請問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測量可以遠距嗎?如果4個月才需要做一次的話,請問你這樣的行為準確嗎?行為的改善合理嗎?
    陳部長時中:第一當然是每個部分都有一個成本效益的概念;第二是護理人員或醫師1,500元對醫師到底夠不夠?我認為多少都不夠,我們對於專業應該予以特別的尊重。
    陳委員靜敏:謝謝,就是這句話。
    陳部長時中:我們只能用政府裡面合理的預算,跟其他行業的時間能夠匹配……
  • 陳委員靜敏
    你覺得每個月250元的個管費用合理嗎?
  • 陳部長時中
    250元有些是包含一些嚴重跟比較輕的;有一些是電訪的……
  • 陳委員靜敏
    那您可以分級嗎?您在給付上面可以力求合理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現在是lump sum在算。
  • 陳委員靜敏
    現在就是lump sum不夠。
    主席:發言時間請控制一下,因為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
  • 陳委員靜敏
    馬上……
    林委員德福:超過1倍的時間了,還馬上……
    陳委員靜敏:馬上,就這一張了,可以嗎?
    林委員德福:規定是8分鐘,你用了16分鐘,哪有這樣子的?
    陳委員靜敏:提議上面,我們是不是可以用獎勵,兩週內給我一個說明?如果居家醫師的訪視,一定要由家醫科嗎?還是用居護所報備支援的醫生就可以了?
  • 陳部長時中
    我想兩週內給委員提出一個報告。
    陳委員靜敏:好,非常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委員的詢答。
    陳委員靜敏:陳宜民委員講更久,好不好?
    林委員德福:8分鐘你講了16分鐘。不是講久的問題,大家都應該要控制時間,只有你有時間,人家後面還有很多行程!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0時2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流感速報門診的類流感通報總就診人次近期有下降的趨勢,本席知道衛福部已經決定公費的克流感將擴大用藥對象,尤其從11月1日開始實施不需要流感的快篩,只要經過醫師的判斷,有發燒症狀之類的流感患者,而且家人或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即可投藥。那請問衛福部公費克流感的藥劑存貨量是否足以因應流感疫情爆發的情況?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足夠的,我們現在有全人口十分之一的量。
    林委員德福:換句話說,有兩百多萬劑,你認為沒有問題?
    陳部長時中:在防疫裡面有一定的SOP,用到多少我們就開始再採購,然後戰備,我們有這樣的一套系統。
    林委員德福:根據媒體報導,過去18年世界衛生組織都會召開會議討論預測下一個流感季可能流行的病毒株,可是猜對的機率差不多50%而已,過去WHO也曾經猜錯流感病毒株,不過衛福部疾管署說,就算疫苗未完全吻合,仍有交叉保護力,而且可降低重症死亡的風險,不能說疫苗沒有用。回顧歷年國內流感疫情大多是A型的H1N1與H3N2,綜合以上的資訊,本席要請教部長,你有沒有考慮分析過自行決定流感疫苗病毒株的可行性?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沒有,因為這項考慮是南北半球在輪替,譬如收集到南半球發生的情況,相對的病毒株以及最後的變異到怎麼樣,必須經由很多專家一起來討論,然後提供給北半球,北半球的資料再提供給南半球,是這樣作一個輪迴,所以需要一個很大的資料庫,才能知道到底病毒的變異情況怎麼樣,以及百分比怎麼樣,然後選擇一個最適合的。現在已經到四價,以前可能比較少價,譬如三價,因為現在變異可能越來越多,所以疫苗的涵蓋面就越來越大。
    林委員德福:我們怕流感疫情擴大,而你們是從國外購買這些流感疫苗,請問有沒有想辦法讓這些疫苗由我們的國光自己來生產?
  • 陳部長時中
    國光現在就有生產。
    林委員德福:本席與很多同仁都認為流感疫苗不能太晚施打,因為在施打後二到四個禮拜後才會產生抗體,我認為像這些問題其實就是要提早因應。
    陳部長時中:當然,所以這次才把抗病毒藥物提前一個月使用,因為我們的疫苗晚了一個多月嘛!因為世界供應量跟流感的會議以及病毒選株作業延遲了,所以我們第一個動作就是把抗病毒藥物往前移。以前還不太能這樣做,因為以前會擔心抗病毒藥物的抗藥性,經過這幾年使用,大家知道抗藥性的副作用非常小,才可以提前來使用。所以我們一方面是用醫療來抵抗,一方面是及時來提供疫苗。
    林委員德福:最後一個議題,本席要請教,107學年度全國國小有2,631所,國中有737所,根據衛福部的AED網站統計資料,目前只有1,369所國小和468所國中有設置AED,換言之只有五分之二的國小、六分之三的國中有AED的設置,可於意外發生第一時間來進行搶救。本席認為配備AED不只幫助到學生和教職員,其實更可以幫助許多清晨來學校運動的校外人士。先前教育部答復本席的時候說,依據衛福部規定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之學校係指高中以上的學校,本席是希望衛福部能夠檢討應配置AED的公共場所,讓每一所國小和國中都配有AED電擊器,以充分把握黃金搶救時間。部長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的提醒,本來規定設置在高中以上學校是針對好發情況,亦即使用的頻率,不過現在確實有很多人在學校運動,學校大多是開放的空間,廣設AED是我們的基本方向,所以適度放寬是可以考慮的。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其實沒有配置的學校,站在衛福部的立場,應該全面配置,因為這是一個公共場所,很多學校因為有操場,所以有很多晨間運動的狀況,包括學生、包括教職員,只要有設置,以後就可以杜絕、防患意外狀況的發生,部長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時中: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方向純粹是根據相關的使用的效益啦!不過我們往廣設的方向來訂定法規,這樣的作法是對的。
    林委員德福:對啊!關於未設置AED的學校,你看需要多久時間可以全部完成?請你給本席一個答復,因為那其實並沒有多少錢。
    陳部長時中:因為執行經費不是編列在我們這裡,我們是訂定法規……
  • 林委員德福
    但是你們可以去要求啊!
    陳部長時中:我們訂定法規,大家就會去編列經費。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裝置AED要全面性,不管國中、國小,包括大專院校,只要你們有要求,他們就會去做,其所花費的並沒有多少錢,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以公共使用效益的角度,而不是用整個學區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0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分級醫療非常的重要,我們都一直在追蹤上轉和下轉的進度,在這裡面本席也看到關於高危險妊娠這個問題。現在有很多孕婦妊娠期間都在診所做產檢,並由國健署支付相關費用,等到要生產的時候才會由健保單位給付費用。本席看到一個問題,就是有些高危險妊娠的孕婦可能在診所就已經發現有問題了,可是診所卻自行判斷在生產時可以應變,另外則是健保的給付也比較高。因為國健署在這10個月當中可能只有給付四、五千元,而給付比較大的點就是在健保署這邊,所以有些診所就會把孕婦保留在診所裡面。可是後來就會有一些案例因為在診所處理不及而轉出來,在轉出來的時候因為有急迫性所以可能會有一些風險存在。請問衛福部對這個部分是否可以規劃一下?就是高危險妊娠孕婦的轉診還有相關的給付有沒有可能更合理一點?這樣就不會讓孕婦留在診所裡面的時間拉長而延誤緊急處理的時間。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上轉這一塊,婦產科當然都是專科醫師,這牽涉到專業能力、醫療責任和醫療倫理,因為有這三關,所以事實上在做專業判斷的時候不太可能發生需要轉而不轉的情形,但是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所以我們訂定一些相關的指標跟SOP讓醫師參考,在遵照這些指標跟SOP的前提下,建立跟病人間的醫療決定共享機制,讓病人和醫師做最好的判斷,我們可以和婦產科醫學會一起來研議相關的指標。
    陳委員曼麗:好,非常感謝,本席很關切這個部分,如果真的發現有一些狀況,我們希望不要等到生產的時候再來處置,而是要更早掌握狀況。
    另外,關於居家失能個案的家庭醫師,衛福部說希望能夠有700位醫師,可是現在只有270位。我們都知道長照非常的重要,大家會希望在有需要的時候能有醫師加以協助,但是本席不知道現在的困難點在哪裡,是什麼原因造成醫師的進場不是那麼的踴躍?現在醫師在6個月內要完成認證要接受18個小時的訓練,還要上4小時的課程才能取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人員的資格,你們對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有一些獎勵或鼓勵等相關措施?
    陳部長時中:我想是可以適度的獎勵和鼓勵。其實我剛剛跟陳靜敏委員講錯了,我是講400,不過同仁跟我說應該是450,就是今年的目標是450,所以我在此鄭重予以澄清,而且我們明年的目標是700。至於醫師要不要去,其實這牽涉到很多,錢當然是因素之一,其次就是量的問題,如果一天之內東跑一家、西跑一家,譬如跑到汐止丟一下,再到南港丟一下,意願當然會很低;可是如果一個地方有5家,整個早上走一走就可以走完5家,費用相對來講就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問題就是密集度到底夠不夠,在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因為密集度還不夠,所以量的誘因就相對比較少。因此,在初期的時候要如何獎勵,我想這是我們可以思考的方向。
    第二是對醫療院所的宣導很重要,我記得我以前在牙科推動轉診的時候,那時是轉診加三成,可是要寫一下單子,沒有醫師願意寫,因為大家覺得很麻煩,所以錢並不是唯一的因素,有時候整個流程的方便性跟流暢性可能是更重要的事情,所以我們朝加強宣導、流程的順暢性、密集度的增加和適度的獎勵這四個方向來考慮。
    陳委員曼麗:本席還想了解一下,現在我們有19家醫學中心、69家區域醫院,健保署是希望對門診的部分能夠減輕負擔,醫學中心有達標了,但是區域醫院還有13家即19%尚未達標,本席想請部長說明這個部分是不是有一些困難存在。另外,本席要提一個原住民地區的問題,現在長照有社區巴士,可是對社區巴士好像有一些規定,就是在10公里內是長照給付,在10公里以外就是由使用者自己負擔。因為原住民地區的距離都非常遠,像去年我們曾經跟召委一起去尖石鄉,發現他們空間的距離還滿大的,你們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讓他們的負擔不要這麼重?
    陳部長時中:委員提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區域醫院的門診減量沒有達標,有很多委員問為什麼成效不彰,但是請各位委員了解,我們是10%少了0.5%,所以其實是5%,就是要看以前的趨勢,以前大概每年都增加10%,換句話說,現在門診減量並不是減5%,而是從成長10%降到變成負數,從正的10%開始減少,一年要少百分之十幾,事實上壓力很大。醫學中心下面有區域醫院可以轉,而且有一些研究的量能,可是區域醫院是以服務為目的,當然也是有研究,但主要是以服務為主,變成是夾在上、下之間,所以就很辛苦。我有跟健保署、區域醫院在研究,就是要怎麼樣從門診的量能轉到住院的量能,因為我們的目標是要提升住院的量能,並不是以砍大家的錢為樂,所以希望能夠做合理的分配,醫院能夠加強重症的住院,我們會去做這方面的配套。
    第二,現在社區巴士應該沒有限制公里數,而且我們現在有公布量能提升的計畫……
    陳委員曼麗:可是衛福部在11月11日給我的函裡面是寫,超過10公里的費用由需要長照的人……
    主席:請陳委員控制一下時間,謝謝。
    陳委員曼麗:我想請你們幫忙就這個部分再確認一下,因為這是衛福部所發的公函。
  • 陳部長時中
    我請王科長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衛福部長照司王科長說明。
    王科長齡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兩種交通服務,這個是BD03的部分,但是像D碼這種長照交通接送並沒有距離限制。
    陳委員曼麗:請你們把相關資料送給本席,因為本席很關心這個問題,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0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5月24日通過了同婚法案,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立法的國家。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所以同性伴侶就可以到戶政機關去辦理結婚登記。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關係皆準用之。換句話說,如果他們兩個去登記結婚,他們所有的關係就準用本施行法的規定。但是現在有一個關於出生證明書的問題,在出生證明書上寫的產婦一定是生母,就是生下小孩的人,下面有一欄是產婦配偶資料,如果有結婚,就是填寫配偶的資料。請問王署長,如果是異性戀,而且已經結婚了,只要拿出配偶的身分證,你們是不是就照著上面的資料填寫?
  • 主席
    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上次有開會進行協調,我們現在不只是針對出生證明書,對於其他相關的表單也會重新檢視,因為在這個法律通過之後,有一些行政作業必須依法律規定去作修改。這牽涉到醫院要修改處理和申報的程式,所以要分兩個部分,在技術層面上可以改善的部分,我們會馬上去處理;如果是關於法律的部分,我們就會評估如何配合法律規定來作調整。我們都會再跟委員報告處理的情形。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異性戀,有可能在結婚之前就懷孕了,不符合婚生推定的規定,就是可能結婚才2個月,但是在之前就懷孕了,這時候你們是不管到底有沒有符合婚生推定的規定,只要已經結婚,就把產婦配偶的資料填上去?還是你們會進行審核,說產婦結婚才2個月,但是現在就生小孩,表示這不符合婚生推定的規定,所以就不幫他填寫配偶的資料?你們的作法是哪一種?
    王署長英偉:關於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們要由法務人員來研究,還要請教一些專家,重新檢視要修正哪些部分、對哪些部分還是維持原來的作法,請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我們會再跟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因為依法律規定,同性結婚也應該享有跟異性婚姻同樣的權利,可是目前依法對於同性配偶所生的小孩只能收養,就是收養其在結婚之前有血緣關係的孩子,至於其他的,法律還沒有規定,人工生殖法也還沒有規定,但這個部分是戶政機關要去認定的,不是你們國健署或衛福部要處理的,因為你們國健署或衛福部處理出生證明或出生通報時,就是照著表單看產婦是不是有配偶,如果有配偶,就把配偶的資料填上去,然後就通報戶政機關,對不對?
    戶政司在接到資料以後會送到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就會通知當事人趕快申報出生登記,在當事人申報出生登記的時候,戶政事務所並不會完全憑著當事人的說法就認定是他的孩子,而是會去看到底有沒有符合婚生推定,對不對?因為產婦的先生有可能說這個孩子跟他沒有任何人倫關係,怎麼會突然跑出孩子?所以可能會有爭議,因此戶政機關並不會想當然爾地登記這個孩子的生父是誰,所以這個部分是要由戶政機關去認定,而不是由衛福部認定。
    出生證明書上面之所以會有產婦配偶資料那一欄,目的是要知道產婦當時的婚姻狀態如何,萬一產婦有什麼狀況,至少還可以聯絡其配偶,至於在法律上是不是真的有親子關係,那應該不屬於衛福部或國健署要處理的範圍,所以你們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討論一下?
    事實上,有一些性別友善的醫療院所覺得既然法律已經規定是配偶,這裡要填產婦的配偶,所以就可以填上去。但是填了以後印出來卻是空白的,本席覺得這樣有點問題,之所以會空白,就是因為女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的開頭是2,男生則是1,如果兩個人的統一編號開頭都是2,因為電腦有防呆設計,不能繼續作業,所以就印不出來了。如果你們修改電腦的防呆設計要花比較久的時間,其實也可以先改用手動的方式,就是先解決這個問題,否則大家會覺得法案都已經通過了,院長也口口聲聲說絕對不會歧視,而且希望行政機關能夠做為表率,但是現在卻由於行政措施而造成歧視,你們對這個部分能不能先處理?
    王署長英偉: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如果是行政或資訊方面,我們都馬上會處理,如果需要配合法律修改,我們會儘量依法來修改,我們都已經有在進行了。
    尤委員美女:本席希望能夠儘快處理,謝謝。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陳委員靜敏暫代主席。
  • 主席(陳委員靜敏代)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1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部長在禮拜一帶領很多相關部門主管業務的同仁和我們社環委員會一起去看一個地方,這個地方針對我們今天所討論的議題做得很努力,部長也對在這個地區努力工作的同仁有很大的鼓勵,我想這會讓他們在未來更有力量來做相關的事情。只要是方向對的事情,我們都要堅持,雖然會很困難,可是如果是很好做的事情,早在三十幾年前就做好了,不會等到現在才讓我們處理,所以大家要有耐心、要堅持下去,本席等一下要討論的幾個議題,其實也都是這樣一路走過來的。
    本席舉我們的社區醫療群為例,在921以後有先試辦了幾年,後來就正式開始辦理,這中間其實有非常大的挑戰。30年前臺北市的典範洪德仁醫師在跟其他醫生上課的時候說社區醫療要怎麼做、社區資源的運用和健康營造,有近90%的醫生都覺得光是幫患者看病就很忙了,怎麼可能還出來照顧社區?那個時候我在王英偉署長的調教之下,也常常跟學生說有一天你們就會用到。像陳靜敏教授也是社區醫療方面的專家,所以我們要堅持去做,如果在那個時候沒有讓學生有一點社區醫療的觀念,恐怕現在也不見得能夠開花結果,所以這就是幾十年來大家一起努力的成果。
    當然,在社區醫療群這個部分我要感謝兩個人,一位是臺大醫學院以前的院長謝博生教授,他已經過世了,我覺得他是國寶級的人物,他完全無私、無我的付出,為臺灣的醫療系統在努力,用所有的資源和自己的心力在做臺灣醫療體系的整合。那時候健保才剛開始,總額才開始做,其實碰到很多的困難,可是他所帶領的團隊都一直在設法解決,我覺得現在看起來都變成我們在努力的方向,就像部長能夠堅持一樣,我們一起堅持,我相信未來不好走的路也可以走得不錯。
    其次,其實那個時候八大醫學中心集體去總統府抗議說不可以推社區醫療群,當時的署長陳建仁還叫我們到署長室,他了解以後就覺得這件事是一定要推的,他也不畏懼壓力,不然當時我們的推動團隊是非常憂鬱地到愛國東路的署長室去,但是得到署長的肯定,也讓我們更有力量做下去,我覺得這件事情要特別來肯定。今天不管是李署長在推的或者是部裡面在推的分級醫療,只要應該做的就去做,一定會碰到很多困難,就是大家來解決。社區醫療群走到現在,不曉得部長你對社區醫療群的未來發展有什麼想法或期望,可否跟我們指導一下?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社區醫療就兩個,一個是家醫的體系,另外一個是分級醫療的基礎,所以其建構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的垂直整合想要成功,家庭醫師的整合計畫就一定要做好,這樣才能有一個對口,讓每個層級有一個對口,發展才會均衡。我在上任之後,對於以前量的大幅成長也積極支持這樣的計畫,到現在這個量的成長已經很漂亮了,當然還有一些質的問題,看怎麼樣能夠落實這樣一個家醫的循環,所以今年我在總額裡面,同樣會在質的部分給予家醫整合計畫充分的支持。
    邱委員泰源:非常感謝部長,我想醫界非常有感覺,就是您在各方面尤其是基礎工作所下的功夫。其實這些努力都是用在病人健康的提升,當然這個部分還是有一些點,剛剛部長有提出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基層醫療要讓人有信心,然後病人願意來,但是現在推的雙向轉診最困難的地方就是在這裡。他本來在大醫院看得好好的,現在要叫他到診所去看,這真的是非常高難度的事情。所以有些基礎工作我還是要建議,其實我也一直在提,希望部長跟署長能夠參考看看,就是我們要推聰明就醫(Choosing Wisely),我相信部裡也都有在討論這件事情,也支持這個工作,其實也有一群人努力在推動中,只要他們做計畫沒經費,醫師公會都儘量給予協助,要請誰來都可以,但他們還是很可憐的在辦一些小規模的研討會。我想王署長也有幫忙很多,但是這個應該要繼續宣導,讓民眾願意去找他們的家庭醫師。現在我們已經有提供家庭醫師在那裡,也可以上健保署網站查看家裡附近哪裡有,資訊都很完善了,所以對於聰明就醫或者是價值導向的醫療我們可以多著墨一點。
    我是覺得現在坐在這裡的人都很有感覺,就像吳玉琴委員,每次生病我叫他到臺大醫院,他都說不要,他要去診所,非常堅持理念。所以像這樣的情況要讓它能夠出來,才有可能把這件事情做好。因為這個計畫已經被世界所肯定,也感謝部長除了量的方面以外,現在也在求質,質的方面也不是完全只有健保署的事情,也有很多計畫可以讓質能夠提升,就像王署長最喜歡提的beyond the quantity,要quality。
    因為時間的關係,不能耽誤大家太多時間,我覺得大家努力到現在,醫療跟長照大家已經有共識要來結合。其實我們已經比日本早了很多,日本是痛苦了很久,他們推動長照保險,但基礎工作沒有做好,壓力就非常大,之後才回頭來整合社區的資源。但我們現在的政府很聰明,先做社區的工作,透過啟發、結合、發揮,讓一塊錢發揮三塊錢的力量,一定要這樣做才有辦法減輕臺灣經濟的負擔,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支持政府繼續做以社區為基礎的長照2.0,因為這個才是基礎。然後醫療也願意來協助,看怎麼樣適當來切入,我覺得這個部分也是一個重點,部長同樣也是很支持這個對嗎?
  • 陳部長時中
    當然。
    邱委員泰源:最後我還是講一下有關居家醫療的部分,剛剛吳玉琴委員有提到到機構去,這個部分常常有人在問,但好像都沒有處理到大家concern的地方,不曉得是為什麼?另外,其實hospital at home的觀念我不認為一定對,但卻是世界一直在討論的事情,這個部分可能未來也需要去面對。這個真的會衝擊到醫事司,但那是一個概念,所以我是建議部裡的相關單位去研究其可行性。其實小弟在30年前擔任金山鄉衛生所主任的時候,就在牆壁上寫第一床的病人住在哪個村落哪個門牌號碼,還有人說我怎麼那麼落後,還用大陸的作法,當時是因為沒有錢去住院,而我們現在是因為人性化的關係,要讓他回家,然後我們去看他,這是差距非常大且不一樣的事情。那時候做可能不適合,但現在做卻可能非常人性化,再加上我們的社區基礎已經做得非常好、人力也夠了,對於這個部分我也拜託能注意一下。
    再來我還是要講一下居家失能個案,這是非常困難的。我要跟部長報告,當初陳節如委員、吳玉琴委員在推居家醫療的時候,我開始去桃園、臺北拜託人家出來做居家醫療,訓練了100個人,但最後簽約要做的不到3個人,可是現在已經做到「削削叫」了,所以解決問題要堅持一下,我覺得這個計畫是醫療跟長照很落實的一個地方。李署長也在這邊,分級醫療的各項設施如果方向是對的,醫界一定給予最大的支持,不管現在碰到什麼困難,但是當然也要去解決困難,不要讓醫院覺得他們發不出來或是怎麼樣,我想這些事情都要去考慮好,方向對了,還是要努力啦!如果有什麼指教,我們以後再來談,今天就到這裡,謝謝。
    主席:謝謝邱委員,剛剛邱召委還特別提到護理人員的行政流程簡化,非常感謝。
  • 主席(邱委員泰源)
    謝謝陳靜敏委員。
    接下來請羅委員明才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1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只有五分鐘,先問一件事情,下一屆可以分發到偏鄉跟困難區域的公費醫師還有多少人?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48人。
  • 林委員靜儀
    需要分發的醫院有幾家?
  • 陳部長時中
    很有需要啦!
    林委員靜儀:數字很難看,不夠嗎?
  • 陳部長時中
    不夠。
  • 林委員靜儀
    再下面那一屆的公費醫師呢?
  • 陳部長時中
    20人。
    林委員靜儀:20人?簡單講,也就是我們不可能在10年之內靠公費醫師去補這些偏鄉的人力?基本上這個做不到了,對嗎?
  • 陳部長時中
    有空窗期。
    林委員靜儀:因為我知道你們在2016年又重啟公費醫師的訓練制度,有一些是原住民跟離島,對不對?
  • 陳部長時中
    在地養成。
    林委員靜儀:在地養成的部分,你們最快大概是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陳部長時中:現在才剛入學。我們有增加,因為看到這個問題,所以我們去年開始增加這些名額。
    林委員靜儀:醫療人力的訓練是高度專業,絕對不是速成,所以我們那時候在講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時,就講你不可能一下子就多聘人,因為你們就沒有這些人可以聘,這是一個問題。所以我們要面對問題,對於很多醫院過去長期要靠公費醫師來支撐,再來就沒有人了,衛福部有何方法來處理?
    陳部長時中:這裡面我們大概有幾個,醫中這邊的人才還是夠的,所以當然偏鄉會從這裡持續出來……
  • 林委員靜儀
    從醫中繼續補嘛!對不對?
  • 陳部長時中
    從醫中補。再來我們有一個公費醫師的留任計畫……
    林委員靜儀:公費醫師留任計畫可以請部長或是司長說明一下嗎?現在在做的公費醫師本來要還4年,你叫他繼續留還是怎麼樣?
    陳部長時中:我們沒有那麼大的膽子叫他繼續留,但是加錢讓他想要留下,就是加上一個成數讓他可以留;第二是對於已經退下的,我們希望他能夠回流。
    林委員靜儀:已經退的?譬如他在臺東醫院完成他的公費醫師了,因為以前有98%都跑掉,做得很不爽都跑了,所以現在還要讓他回去?
    陳部長時中:對。還有以前如果是公務人員退下來的,現在回來時就有公務人員薪水方面的限制,三萬多元還是多少元薪水的限制,我們就取消這樣的限制。
    林委員靜儀:以前是公務人員,他的退休金會有上限,如果他再回來,願意到偏鄉當醫師,你們會把這個上限拿開?
  • 陳部長時中
    對。
    林委員靜儀:在預算上,如果曾經當過公費醫師,他已經還完、是自由身了,你們要鼓勵他回來,薪資的部分,你們會補多少?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石司長說明。
    石司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一個月補10萬元,再按照偏遠程度、科別稀有程度再加成。
    林委員靜儀:也就是除了原來醫院給他的PPF之外,你們再……
    石司長崇良:給他薪水,然後我們再補。
    林委員靜儀:衛福部再補10萬元,但是這10萬元,其中一部分,有些醫院要收吧?醫院要不要收管理費?還是這10萬元全部……
  • 石司長崇良
    三成由醫院統籌分配給……
    林委員靜儀:醫院可以統籌其中三成,另外七成就是補下去的,加上困難科別再加給就都到這個醫師身上?所以對他來講,留在都市一個月薪水是25萬元,他到偏鄉可能只剩下8萬元,你們這樣補他,至少會有將近20萬元,是這樣的意思嘛?
  • 石司長崇良
    對。
    林委員靜儀:這樣的制度,你們預算處理了嗎?
  • 陳部長時中
    預算處理了。
    林委員靜儀:錢有了,那麼法規出來了嗎?
  • 石司長崇良
    法規沒有問題了。
    林委員靜儀:沒有問題了,是不是?
  • 石司長崇良
    對。
  • 林委員靜儀
    什麼時候實施?
  • 石司長崇良
    明年開始實施。
  • 林委員靜儀
    明年開始實施?
    石司長崇良:對,明天院會會通過。
  • 林委員靜儀
    你們預計會有多少人願意回流?還是你們現在有沒有準備在談、多少人?
    石司長崇良:我們的估計是這樣,我們統計過去這10年間,公費生在偏鄉服務的人數大概維持在1年200人左右。
  • 林委員靜儀
    你們1年需要200人?
  • 石司長崇良
    對。現在gap大概100人。
  • 林委員靜儀
    OK。
  • 石司長崇良
    會隨著那個下降……
    林委員靜儀:對,gap會越來越大,再補回來嘛?
  • 石司長崇良
    對。
    林委員靜儀:也就是希望能在未來這幾年把將近100人曾經當過公費醫師,用你們的公費醫師留任制度,再把他聘回偏鄉來服務他曾經服務過的民眾,是這個意思吧?
  • 石司長崇良
    是。
    林委員靜儀:也就是司長、部長剛才所說錢也有了,制度明年也要出來了。那麼你們有什麼樣的鼓勵措施可以讓這些醫師們知道?譬如他曾經擔任過公費醫師,我們這樣說好了,如果他在都市過得好好的,他不會自己又突然想回去。所以你們有什麼樣的管道、資訊還是怎麼樣的召募方式可以讓這些人覺得有誘因而回來?你們怎麼做?
    石司長崇良:其實目前有一些偏鄉的醫院自己都有網絡,因為我們分發下去的,不限於公立醫院,還有在偏鄉……
  • 林委員靜儀
    是啊!我們就是擔心偏鄉的私立醫院不容易拿到這個資料。
    石司長崇良:對,所以他們都有網絡,然後我們會透過過去分發的管道,因為我們都有聯絡的方式,還有公費生的那些資料,我們會……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你們會有一些個資的問題,不方便特別處理,但是我會這樣建議,比方中醫負責醫師訓練的機構後來有一個網站,哪幾個醫院有缺、缺是代訓還是主訓,中醫師就可以上網站去看,可以知道原來哪裡有缺。所以我建議你們要有個平台,讓有這個意願、有這個需求的醫院公開上網,而且公開上網還可以把薪資、待遇包括有宿舍可住等等放上去,提高他們的能見度,讓這些醫院有機會把公費醫師再流回來,好不好?
  • 石司長崇良
    好。
    林委員靜儀:讓有經驗而且受過訓練的這些醫師再回到偏鄉來,好不好?
  • 陳部長時中
    好。
    林委員靜儀:這個案子我非常關切,拜託!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11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謝謝焜裕兄,因為臨時跟他調換發言順序。今天就針對居家失能家庭照護方案來討論,這個方案基本上也不過提了三個月而已,在這當中,其實我也看到衛福部在醫療體系之下所做的一些發展方向跟努力。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看到政策上試圖連結醫療體系的後援,包括長照,透過醫療體系跟長照、社區橫向的互動,在整個政策當中,從居家失能個案醫師照護方案中可以看到長照服務的流程,從個案提出申請到照管專員針對長照需要的評估,當然也透過醫師家訪收案去做相關的工作,不論是從開立醫師意見書之後到A個管擬訂個案的照顧計畫,或者B單位提供長照服務,再到未來六個月長照更新計畫,整個健康及慢性病管理應該定期家訪並輔以電訪或是遠距視訊,以及相關申報的費用或是核發的費用等,一整個服務的流程。
    這裡面大概就是包括醫療跟病家建立一個長期的照顧醫療關係,其實這一個失能者的照護方案,從簡報上的圖當中,我們也看得出來第一線居服員的服務,雖然這個政策才執行了三個月,不過這些居服員也提出一些調查報告,我們從圖表可以看到大概有67%的居服員和醫師有聯絡管道,但還是有33%的居服員跟醫師仍然沒有聯絡管道可以互相作聯絡。在同一份報告也顯示,照服員其實對醫療單位的專業有很高的需求,甚至大多數的照服員都支持在流程中納入醫師的評估建議,但是相對的在第一線居服人員的回應中,對於衛福部推的長照醫師意見書,有近六成第一線居服員沒有聽過,也有超過75%的居服員完全沒看過或不熟悉長照醫師意見書的內容。
    如果是如此,表示第一線照服員並非透過醫師意見書獲得服務對象的資訊,而且照服人員也傾向直接、快速地與醫師溝通。從訪談的資料來看,其中62.5%希望能透過電話溝通,面對面溝通也占了60%,相對地,你們的長照管理平台所占的比例反而比較低,才占了7.6%。也就是說,照服員傾向快速、直接地與醫師溝通,這樣對他們來說反而是最便捷的。同樣地,對於這麼好的政策,我剛剛也特別提到,第一線的照服員對醫療資訊確實有很高的需求;其次,他們並非透過長照醫師建議書、長照管理平台取得資訊,而是傾向直接和醫師對話。誠如剛剛給部長看的照服員之需求和比例,從調查報告顯示,長照服務人員傾向直接、快速地與醫師溝通。
    最後,我要向部長建議以下幾點:第一,彙整長照醫療單位、醫師的聯絡資訊,交給照服單位、居家護理所或提供服務的機構。第二,希望衛福部能夠協助長照單位,讓照服員和單位更容易理解醫師意見書的內容。我剛剛特別跟部長提到,有60%的人沒有聽過,75%的人根本就不瞭解,在這種情況下,不只是沒聽過的,包括有聽過但不瞭解的就占了75%,所以我剛剛特別提供兩個建議給部長參考,請部長說明您的見解。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這裡面醫師意見書的內容照服員大概會接觸到,可是將來與醫師直接聯絡的部分就會形成一點困難,就是醫師怎麼和照服員溝通事情?這變成會牽涉到病人病情的說明,可是照服員既不是他的親屬,也不是他本人,這樣的直接說明就會牽涉到病人隱私的問題。所以將來要如何建立一個既能夠兼顧病人隱私、又能夠滿足照服員照顧上需要的環境?要如何加強醫師的意見書這一塊,可能只能從這一塊來強化。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剛剛特別跟部長建議,還有一個是彙整社區的醫療單位,包括醫師的聯絡資訊,當然關於你所提到他提供的資料可能涉及到隱私,其實醫師也會去判斷是否有牽扯到個資的問題。這一部分既然我們有長照醫師建議書,要如何讓照服員更瞭解、更清楚長照醫師建議書,這樣他的依賴性比重就不會那麼大,包括提供相關的資訊讓居服員、照服員能夠更深入的瞭解。對於您推動的政策,因為這是新的政策,雖然才推動3個月,但是也有發現相關的問題。針對這部分的建議書,部長能否於兩個禮拜內給我相關的書面資料?
    陳部長時中:可不可以稍微緩一下?因為下個月我們會召集所有相關人士來開會,因為實施3個月,有累積一些相關的經驗,待開完會後,我們再給委員一份相關的資料。
  • 鍾委員孔炤
    你們是下個月要開會?
    陳部長時中:對,下個月要開。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們下個月開完之後,今天是11月13日,12月14日以前可以給我嗎?
  • 主席
    請衛福部長照司祝司長說明。
  • 祝司長健芳
    主席、各位委員。可不可以12月底?
  • 鍾委員孔炤
    就一個月內好不好?
  • 陳部長時中
    可以12月底嗎?因為12月中才要開會。
  • 鍾委員孔炤
    我們會議期間到12月17日結束。
    陳部長時中:好,不過我們只能提供大致上的報告,就沒有辦法針對會議結果。
    鍾委員孔炤: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既然下個月要開會,請於一個月之後,即12月14日以前把相關資料彙整給我,謝謝。
    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彙整現在大家提出的相關問題,謝謝。
  • 主席
    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11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總統在11月9日在圓山飯店公開表示,政府未來會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制度,其實總統的意思應該是會持續、積極地推動,因為這兩個政策部裡和署裡也已經推動一陣子了。
    我先講雙向轉診制度,雙向轉診有下轉上,也有上轉下,有關從基層醫療轉到區域醫院和醫學中心的部分,衛福部大概在106年就有公布「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其中第五條明白規定,「特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辦法是這樣規定,所以我就以離島的幾種轉診態樣來跟部長作探討。
    離島在交通上總是比較不方便,其轉診方式大概分為四大類,最嚴重的就是啟動直昇機的緊急後送,這個部分剛剛辦法的規定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兩邊醫院必須要作病情的先行交換溝通,這個沒有問題。直昇機的緊急後送我們通常叫做嚴重、危險、緊急,所以才會啟動直昇機。第二種就是透過我的服務處來處理的軍機後送,即重大但不是那麼緊急,可是在地沒有辦法醫治。軍機後送的部分其實就開始會出現一些問題,因為被轉診的醫院不一定會提供優先就診,這個制度並沒有建立起來。我講到這裡,部長聽得懂吧?就是到軍機後送其實就算是比較重大的病,可是還是會遇到病床不足的問題。
    第三種就是一般轉診單的轉診,即醫生看診後覺得病人的病狀在澎湖醫院、澎湖三總分院沒有辦法處理,可能必須要轉到高雄長庚、榮總或是臺北內湖總院,這個叫做轉診單轉診,這個部分問題就很大了。自行就醫轉診的部分,我們等一下再談。我現在就轉診單轉診和軍機後送的部分,請部長在短時間內落實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的規定,就是必須提供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的轉診,亦即提供就醫的機會和住院病床的處理空間。請問部長,有沒有辦法?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軍機轉診的部分我相信可以做得到,因為量不是很多,事先也有一定的規定。
    楊委員曜:部長,其實也不少。我的服務處每個禮拜大概平均有四、五床。
    陳部長時中:因為這有既往的經驗,我想可以做得到,而且有它的必要性。
    楊委員曜:很明顯的就是一般轉診單的轉診,其實是在我剛剛講的實施辦法法條所涵蓋內容裡面,這個部分有沒有辦法處理?我知道部長的意思,軍機後送的部分通常都是比較重大的,所以有辦法,而我現在與部長探討的是,實施辦法是這樣規定,這樣的規定涵蓋一般轉診單的轉診。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因為一般轉診單轉診的時間彈性會比較大,所以我們規定要上轉的單位可能要跟接受轉診的單位事先聯繫,等於幫他約好診。這部分可能要做得確實,但做得確實還不難,最難的是時間,例如約兩週內都沒問題,我相信一定可以排得出來;如果明天要約就會有困難,所以那是彈性。將來監督的可能是,這樣上轉的約診能夠排定的時間有多長,利用這個來監控及鼓勵。
    楊委員曜:部長,我們先處理約診的部分,這個我可以接受。因為不可能很多東西一次到位,其實最困難的反而是病床的問題,病床的問題是全國通例。就約診的部分,麻煩部長把這件事情牢記在心,趕快積極地推動進行,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OK,沒問題。
    楊委員曜:第四種轉診態樣叫做自行就醫轉診,自行就醫轉診就牽扯到分級醫療,這是我一直在講的精神。為什麼會自行就醫轉診?也就是醫生判斷他是不需要轉診的,可是病人因為對在地醫療不信任,所以他自己跑去轉診。這個當然不是一般概念的轉診,我只是點出在離島、偏鄉,特別是離島就有這四種轉診的態樣。第四種就是分級醫療最重要的核心,我再跟部長講一次,我覺得分級醫療要做得好,各分級醫院必須具備分級醫院應該有的能力,這個還是要再加強。說真的,這幾年在你們的努力之下,澎湖的醫療滿意度一直在提升,從開業醫的開診時間一直到兩家醫院的人力及設備提升,都給了澎湖很多幫忙,可是我們總是要精益求精。
    陳部長時中:因為邱委員一直關心這個問題,其實轉診有人要求在行政上強制,這是一種方法;另一種是經濟誘因,譬如部分負擔的變化;第三種則是建立民眾的信心,也就是剛才邱委員提到的怎麼樣聰明就醫,而聰明就醫要怎麼樣來建立,就是要把基層的家醫整合計畫做好,我們願意投入很多就是這個原因。如果那個信心有了,我們就不需要用到強制等方法,他就會覺得在這裡看診價值比較好,因為這些人幫他安排得很好。假如這部分做得起來,分級醫療就會成功。
    楊委員曜: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就地方的觀察跟部長談一個觀念。聰明就醫的前提必須在地的醫療人力充足,而且必須要有長久性,也就是信賴感會影響轉診的判斷。因為澎湖有很多開業醫都是從醫院主任、副院長退下來,假如他跟病患說你在澎湖醫治就可以,病患就不會轉診。反而是到了醫院,因為醫院醫師的人力流動性太高,所以就算醫生講了,民眾也不信任。因此,分級醫療裡面還有很多我們要努力的部分,不過本席還是要在此公開謝謝部長這幾年對澎湖醫療人力及設備的挹注。
  •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楊委員令人敬佩,能夠關心離島的醫療,也謝謝衛福部的努力,滿意度都提升了。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11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一條規定「為……及早診斷罕見疾病,……協助病人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請問石司長,國內在盛行率上是以萬分之一當做罕見疾病判斷鑑定的原則嗎?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石司長說明。
  • 石司長崇良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應該是王署長……
    吳委員焜裕:不好意思,改請國健署說明。
  • 主席
    請衛福部國健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英偉:主席、各位委員。是萬分之一,沒錯。
  • 吳委員焜裕
    這個比例相對日本、美國嚴格很多。
  • 王署長英偉
    過去專家的建議大概是以這樣的方式。
    吳委員焜裕:因為日本是千分之一,據說美國好像是兩千五百分之一。
    王署長英偉:我等會兒可以再確定一下,不過過去是經過專家的建議。
    吳委員焜裕:可以考慮。目前有一種疾病叫做遺傳性視網膜失養症,這是基因突變造成的,因為被歸為視網膜色素病變的一種,如果總合起來,視網膜色素病變的發病率平均大概三千分之一,所以視網膜色素病變就沒有被歸類為罕見疾病。但視網膜色素病變有很多症狀,相關基因可能有三百個左右,像這個基因就會比較嚴重,視網膜失養症這個疾病約二十萬分之一,卻一直沒有被歸為罕見疾病。未來國健署或相關單位要怎麼對這種罕見疾病重新作比較明確的鑑定?
    王署長英偉:我們會提到專家委員會,再討論這樣的定義。
    吳委員焜裕:這滿麻煩的,這種疾病很早就會夜盲,很快、很年輕,大概二十歲可能就會失明。目前可能有一些方法可以來幫忙他們,如果以二十萬分之一的發病率來算,臺灣其實沒有很多人患病,但可能有家族性,因為是基因突變造成的,所以這方面是不是請國健署也準備一下?我知道臺大確實有診斷出幾位病人開始要申請這種罕見疾病相關的審查,看能不能列為罕見疾病。
    王署長英偉:OK,好,我們會提到委員會來討論。
    吳委員焜裕:請國健署幫忙一下,本席認為不能將兩百、三百個基因突變都歸類成同一症狀,否則像這種特別嚴重的部分就會被模糊掉。因為RPE裡面有很多不同的症狀,有些人可能因為基因突變導致耳朵不好、眼睛也不好,這都是不同的基因突變,可能需要比較明確的疾病分類,如此一來,被鑑定為罕見疾病的患者才能得到相關協助並取得藥物治療。
    王署長英偉:好的,謝謝委員。
    吳委員焜裕:接著我們來看看醫院的轉診,當然分級落實是很好的,但就相關數據而言,往上轉的部分多很多,往下轉的部分則相對比較少。我們知道,往下轉的部分要看症狀,有些進到醫學中心可能就沒辦法再轉出去了,但本席想請教往下轉的轉診上有沒有遇到什麼困難?
  • 主席
    請衛福部健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伯璋:主席、各位委員。這主要是因為在過去25年實施健保的過程中都沒有真正落實分級醫療,但這兩、三年來我們一直針對這方面在努力。當然誘因很重要沒錯,不過最重要的還是要溝通,目前醫學中心、區域醫院也都能瞭解這種緩慢的改變,雖然有遇到困難,但我們並沒有覺得有壓力,因為彼此的互動還算不錯。
    吳委員焜裕:就統計數據看起來,目前轉診或分級的效果好像沒有很顯著。
    李署長伯璋:剛剛陳宜民委員也有提到,其實我們從105年就已經開始推動,而對於2%的管理則是到107年7月才開始真正落實,在這之前很多醫院都要衝量,不過這種現象已經慢慢在改變。
    吳委員焜裕:剛剛邱委員提及聰明就診的問題,因為臺灣的交通很方便,所以民眾到醫學中心或基層醫療診所的時間可能也都差不多,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聰明就診呢?不知道社區當中的基層醫療人員及臨床工作醫師能不能結合公共衛生來推動衛教工作,不然一般民眾該如何選擇?本席建議在基層醫療當中導入公共衛生,如此將會有助於聰明就診。
    李署長伯璋:對,這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們和國健署的搭配也很重要。
    吳委員焜裕:過去投入在公共衛生上的資源相對少很多,今年看起來雖然有增加,但本席希望未來能夠增加公共衛生相關支出,藉以幫助民眾聰明就診,如此才能建構分級醫療,這件事情真的很重要。在此也要感謝衛福部讓公共衛生師法送出行政院,中午就要召開政策小組會議。公共衛生確實有助於預防醫學,能夠幫助民眾在分級醫療當中聰明就診。
    另外,目前有一項新的輔具,但價格很高,如果有需要的話,是不是可以考慮納入輔具的補助?新的科技產品有很多,對於視障者而言,輔具可以把文字轉為聲音,藉此幫助視障者閱讀,希望未來可以納入輔具的補助好不好?
    李署長伯璋: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有一個提案還沒有作提案說明,現在請劉委員世芳說明。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讓我有機會可以作補充說明,本席從高雄趕過來真的很不容易。針對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本席還是必須向委員會作完整的提案說明: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在107年7月的時候,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於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現行法規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也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在這項大法官解釋提出之後,本席針對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提出修正案,主要是考量到國民年金在施行的時候,除了必須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同時也要符合公平原則及憲法的比例原則。就實務而言,請領遺屬年金的遺屬有時候因為一些狀況,無法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面對這樣的情形,雖然104年已經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者,遺屬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遺屬年金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發。這項修法可說是亡羊補牢,但是發生在105年2月29日之前的案件,如果遺屬沒有在當月提出申請的話,那麼原本可以領取的遺屬年金就不能全部領取。
    據此執行方向,本席在修正條文中主張修正現行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刪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等字眼,使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之遺屬都可以請求保險人追溯補發,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今天衛福部在書面報告當中也表示希望朝著這個方向進行,但必須經過立法院及衛福委員會的同意。謹作上述提案說明,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吳委員秉叡、蔣委員萬安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1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推動轉診制度,讓醫療資源有效運用這一點,本席相當肯定也非常支持,在推動的過程當中,不論是病患在轉診當中轉到醫院或是下轉到診所都有獎勵制度,但是有一種狀況是該轉卻沒有轉的時候,這又該怎麼辦?如果對於病患的傷勢或病況,診所無論在人力或設備上都明顯無法治療,卻又偏偏非常堅持不開立轉診單,請問部長這該怎麼辦呢?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其實不太會這樣,因為醫生基本上有醫療專業、醫療責任和醫療倫理這三關讓他的專業行為能夠表現得更好,所以是不是會有委員所講的那種情況?我認為可能性非常低。雖然可能性低,但是基於保護病人權益,我以前也講過可以訂定一些基本的、比較宣示性的轉診原則或SOP之類的,這可以找醫療團體一起來談,因為該轉不轉,不僅醫療責任變重,也違背了醫療倫理和醫療專業,醫生是不會這樣做的。但是為了讓大家安心,有一個宣示性的框架,我認為對雙方都是一種保護。
    陳委員瑩:我為什麼會問這個問題?當然是有發生事情,我才會特別提問,所以我今天不跟其他委員一樣拿一些統計數據,而是單純就所遇到的個案來談。
    根據你們訂定的西醫門診部分負擔金額表,如果沒有經過診所轉診,直接到醫學中心就醫的話,部分負擔的費用差了250元,很多人會覺得,如果傷勢或病況已經很嚴重的話,他應該不會在乎那250元,就直接到大醫院看診。但我今天會提到這個案例,當然是因為有民眾來跟我投訴:為什麼已經這麼嚴重了,診所的醫師仍然不開轉診單?
    我讓大家看一下照片,首先是這個當事人剛剛車禍受傷時的照片,他一開始是去大醫院急診,後來就在住家附近一間大的診所換藥,兩個禮拜之後,他覺得越來越嚴重,就向診所醫師提出轉診的要求,這位醫師不願意開立轉診單,再經過一個禮拜,就變成第2張照片裡的樣子。
    我想請教部長,他的情況看起來越來越嚴重,這點應該很明顯吧?
    陳部長時中:事實上是有一定的嚴重度,蜂窩性組織炎和相關的潰瘍都產生了。
    陳委員瑩:部長,對於這樣的情況,如果你是醫師,會不會建議他轉診?
  • 陳部長時中
    如果是我當然是會。
  • 陳委員瑩
    所以可能是他沒有遇到部長;不過部長是牙醫。
    後來他就不等轉診單,直接到臺大門診就醫,臺大的建議是請他住院進行抗生素治療,因為已經快變成蜂窩性組織炎了;和剛剛部長講的非常接近。
    現在問題來了,難道該轉診的人沒轉診,這種情況一定要等到醫療糾紛發生後才能進一步處理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當然不希望這樣。
    陳委員瑩:我們也不希望,因為患者也很倒楣嘛!
    這些可能都和部長剛剛講的醫德有關,包括他不顧病患的狀況、專業度有問題還是怎麼樣,堅持要把病患留在診所,請問這樣到底可以用什麼方式來處理,還是就叫做病患很倒楣?
    陳部長時中:這應該是溝通上出問題,像這樣的case,診所一定要轉;他一定是想要轉啦!可是常常有些狀況是這樣,就是病人進來說:我要轉、我要轉。醫生說:到底什麼情形?我看一下。病人又不給看,只說:你趕快幫我轉就好。結果醫生就說這樣他不開。所以我認為是溝通上的問題,因為事實上在這樣的情況下,診所換藥的醫師真的沒有什麼income,反而責任非常的重,時間也花得很多。
  • 陳委員瑩
    所以溝通上……
  • 陳部長時中
    溝通上的問題!
    陳委員瑩:溝通上有問題也就等於這個病患很倒楣,剛好遇到這個溝通上有問題的醫生。因為我剛剛一把照片放出來的時候,部長馬上說如果是你就會幫他轉診,已經要蜂窩性組織炎了。而且剛剛醫事司石司長看到照片之後的表情是「哇!好慘!」,可見就是很嚴重的狀況。
    陳部長時中:其實大部分是醫生想要轉、病人不願意轉,這種情形比較多,譬如病人會說:去那邊很遠耶!醫生你幫我治啦!幫我治到好啦!你「古早時陣」就都幫我治得非常好啊!拜託一下,幫我治到好。所以是醫生要幫他轉卻轉不出去,反而是這樣的困擾比較大。
    陳委員瑩:這個個案應該是沒有「古早時陣」很好的經驗,他應該不是這樣。所以,是不是應該要轉診?診所的設備或人員是否具備醫治的條件?我想這是很專業的判斷。但是這個案例一到大醫院,醫師馬上說要住院,要住院治療喔!在客觀上,很明顯這是診所無法醫治的情形,為什麼沒有轉診單?我覺得衛福部應該主動回頭去瞭解這個醫院,而且要主動幫病患調整部分負擔的費用,這方面我真的覺得你們應該要好好去研究、檢討,因為這種狀況不是沒有的。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下……
    陳部長時中:委員剛剛講的那種情況要如何處理?我會覺得,第一關的溝通問題應該由醫師公會相關人員來處理會比較順暢。
    陳委員瑩:我們再看這張圖,民眾如果遇到診所應該轉診而不開轉診單的情形,上健保署網站查詢看要怎麼辦的時候,所有Q&A問答,只有這個問答最接近我剛剛講的狀況。可是部長,你看一下這個問題:「如果診所擔心病人轉出不會再轉回而未予適當轉診」這句話在我們看來,感覺是講給診所聽而不是講給民眾聽的。後面一句「是否會延誤病患病情」,我想這個才是民眾所關心的。但是你們的回答也是很怪,它只是敘述應轉診的情形,民眾遇到堅持不開轉診單的情況到底該怎麼辦,完全都沒有講嘛!部長,針對該轉診而沒有轉診的民眾到底該怎麼辦的部分,你們接下來要怎麼做?
    陳部長時中:第一,擔心病人轉出不再轉回來而不予適當轉診,這當然是違背相關的醫療倫理。第二,符合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時,如果沒有完整治療以及沒有轉診而造成病患傷害等,就會進到醫療爭議的問題了。
    陳委員瑩:我剛剛講,就是不願意進到醫療糾紛的狀況,因為那會更麻煩,所以你還是應該要提出一個比較明確具體的方式,我剛剛有說了,網頁上面的Q&A不是很清楚,沒有回答我剛剛提的那個狀況……
    陳部長時中:我一開始有跟委員報告,相關機關應該有一個框架,我會請醫事司跟公會討論。在這樣的問題裡面,第一關在醫師公會裡面有相關的倫理委員會來處理類似的情況。
    陳委員瑩:不好意思,今天我比較站在民眾角度來探討這件事情,也是為了維護醫師的權益,不希望他們未來遇到一些醫療糾紛,而影響未來看診工作的心情,這部分再請衛福部好好研究,網頁部分也趕快作處理。
  • 陳部長時中
    醫事司可以喔?
  • 陳委員瑩
    一定要可以啦!
    陳部長時中:好,遵照委員的指示辦理。
  • 主席
    謝謝陳委員以及部長、署長。
    我補充一下,我是醫師公會理事長,因為剛才部長提到好幾次的醫師公會,首先我謝謝陳委員站在病人的立場關心醫療的互動,我非常感謝,其實在現在狀況是沒有一個醫師、尤其是診所願意把病人留在身邊,他能夠出院就儘量出院。其實部長剛剛也講得很清楚,像我以前在金山鄉擔任衛生所主任職務,我看過幾萬個患者,但是非常痛苦的是,看到一位鄉下人,腳在發炎,我要幫忙他轉診到臺大打針,這個針一定要打幾天,結果他說:不要,我沒有辦法去,我只有1個人。結果我是以口服藥劑把病強壓下來,當時偏遠地區就是這個樣子,現在不一樣了,現在有金山分院,交通也差很多,以前要一個半小時,現在大概40分鐘就到了。
  • 陳委員瑩
    這個案例在新北市……
    主席:沒關係!第二,如果民眾在就醫上面有任何問題,醫師可能跟他互動不好,我相信後面一定有一個系統來解決他們的困難,所以一定不要客氣,因為民眾就診上面的小事情,就是我們醫療體系要去關心的大事情,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很用心地來努力,感謝陳委員的提醒。
    接下來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2時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簡單回答,有關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的修法,衛福部對於這樣的修法方向有沒有不同看法或意見?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們完全同意,而且現在已經做了。
    劉委員世芳:另外一個問題,平常我都在地方上走動,很多人把國民年金講成是老人年金,請問未來有沒有可能提高年金的空間?有沒有可能?還是不好意思說?因為我們總統會連任啊!所以你應該先預作未來的評估跟規劃!
  • 陳部長時中
    我們都有定期根據……
  • 劉委員世芳
    多久要滾存?
  • 陳部長時中
    滾動式在調整。
  • 劉委員世芳
    下一次是什麼時候?
  • 主席
    請衛福部社保司商司長說明。
  • 商司長東福
    主席、各位委員。明年。
  • 劉委員世芳
    明年有1月1日也有12月31日啊!
  • 商司長東福
    1月1日。
    劉委員世芳:明年1月1日?說到就要做到耶!1月1日再過10天就要選舉了,如果有的話,是不是請衛福部可以提早規劃未來的滾存,如果我們的國庫比較充裕的話,讓國民年金上面的增設或增加額度也許有空間好嗎?
  • 陳部長時中
    好。
    劉委員世芳:麻煩一下,我會追蹤好嗎?
  • 陳部長時中
    好。
    劉委員世芳:接下來同樣的理由,在長期照顧的部分,我也請部長跟地方縣市政府再多作溝通,我做了一個長期照護免煩惱宣導小冊給老人家,這已經是簡化版,我們中央的就非常複雜,這個簡化版一般的老先生、老太太看了以後稍微會懂,但是要申請很困難,我也詢問過縣市的區公所、衛生所,有很多需要長期照護的家屬、家人,他們對這部分的瞭解真的不夠多!
    部長是雙聲帶,本席建議你多接地氣,可以讓地方多瞭解一下,讓地方的社工師告訴大家要如何申請,我知道現在的手續已經比較簡化,但是仍有很多人一直在抱怨,看得到、吃不到、申請時有困難,包括喘息服務、交通接送、輔具服務及長照服務,這幾個請領要符合資格,其實很多人都有需求,但是很多人把書面資料放進去申請時,被打回票的機率相當高。
  • 陳部長時中
    我們瞭解一下。
    劉委員世芳:尤其現在歲末年冬,如果有更多長期照護他可以看得到也吃得到,對他們的影響會比較好。
    陳部長時中:我們在做一個全省的巡迴計畫,我們請……
    劉委員世芳:全臺灣,別忘了我們還有福建省!
    陳部長時中:全臺灣的,我們都是邀請鄰里長,到每個縣市都會去跟他們說明。
    劉委員世芳:部長,連里長都搞不清楚狀況。
  • 陳部長時中
    所以要教他們。
    劉委員世芳:有的里長本身就是社工師,連他都搞不清楚要怎麼申請。我的左營跟楠梓選區我一直在推廣這個,因為現在的老化現象比較嚴重,居家長期照護服務上面比較少,所以不要讓他們覺得這方面的執行是看得到、吃不到!大家看到公布出來的長期照護有幾百億元,結果沒有人可以得到,包括輔具服務。
    請問什麼是輔具?輔具的臺語要怎麼說?
  • 陳部長時中
    哈、哈、哈!
    劉委員世芳:我也不知道,我只好跟他們說是柺杖、輪椅、氣墊床等,氣墊床的臺語我也不會講,只能說是氣墊床!所以,越偏遠地區對這個的理解比較少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更接地氣,接地氣不一定是找鄰里長,但如果鄰里長本身都申請不到,就表示他們也不曉得要怎麼處理,所以應該有社工師或是社會福利機構可以到地方,他們會比較瞭解哪個地方會有需求,他們都有這方面的相關名單,好嗎?
  • 陳部長時中
    我有帶慈濟等相關團體幫我們找到。
    劉委員世芳:地方會有社工師願意義務幫忙申請,大家聽到巴氏量表就一個頭兩個大,好嗎?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再強化這樣的宣導。
    劉委員世芳:部長,我再請教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現在來臺的大陸籍人士,如果他不是拿中華民國身分證,他來臺灣是照顧老病的大陸籍的臺灣國民,他去看病可以用健保的補助嗎?他有6個月時間可以來這裡。
  • 陳部長時中
    這個沒有。
  • 劉委員世芳
    有還是沒有?
  • 陳部長時中
    沒有。
    劉委員世芳:新住民的家人呢?他們是長期來這邊,不是旅遊的,長期的話,是有還是沒有?
  • 陳部長時中
    6個月。
    劉委員世芳:如果6個月生病的話,他生病的醫療補助是怎麼補助?
  • 陳部長時中
    在6個月之內有一些急難救助。
  • 劉委員世芳
    只有急難救助?
    陳部長時中:對,只有急難救助。
  • 劉委員世芳
    如果懷孕呢?孕婦的部分。
    陳部長時中:孕婦我們有補助他相關的產檢,新住民的話,內政部的新住民基金會作相關的……
  • 劉委員世芳
    如果是大陸籍呢?
  • 陳部長時中
    大陸籍應該是一樣。
  • 劉委員世芳
    急難救助?都一樣嗎?
    陳部長時中:如果是新住民身分,旅遊的不算。
    劉委員世芳:麻煩衛福部,請提供這方面包括有產檢紀錄的人數、急難救助人數的資料給我一份,即他們所用的資源,不論是從新住民基金或陸委會、內政部的基金、資金以及所用資源的部分,請整理一份過去5年內的資料給我瞭解一下好嗎?人數!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產檢部分是有,其他可能要新住民基金,今年產檢就是因為生產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大概是4,000萬元左右!
    劉委員世芳:這是今年,過去有沒有?這個人數也讓我瞭解一下好嗎?
  • 陳部長時中
    好。
  • 劉委員世芳
    非常謝謝部長。
  •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2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衛福部跟健保署在推的分級醫療,本席一直在支持、期待有更好的成效,我相信召委也是一直努力不懈、積極地在推動,健保署這一、兩年來,我們也看到某一些進展,但是我個人感覺還有更大的改進空間,提供給部長、署長,甚至是召委做參考,我們大家共同來討論。
    分級醫療,簡單講就是大病到大醫院去看,小病就看小醫院或診所的落實。要落實這個制度最重要是,要讓民眾願意信任基層診所,相信基層醫師及診所所提供的醫療品質,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條件,才能達到醫療分流的照護,因此讓民眾有這個意願的前提就是要先知道,對不對?我願意去,但是我要知道這個醫師、這個診所的整個環境是可以理解、信任的,這樣可以提高我願意去的動力對不對?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對。
    劉委員建國:這個基本條件是知道與願意,我是這樣看待這件事情。衛福部在105年推出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24項配套措施,這個策略提到家庭醫師整合性照顧計畫,105年當年度就花了11.8億元,其中支付醫療群會員個案管理費5.81億元,413個醫療群獲得品質指標獎勵費3.75億元,223個醫療群領有健康管理成效獎勵費2.24億元。
    部長,你知道至今臺灣有多少民眾知道這個計畫?有幾成?
    陳部長時中:我們沒有做這方面的調查,不過現在有545萬人在這樣的計畫之內。
  • 劉委員建國
    545萬的人在這個計畫內。
  • 陳部長時中
    在案的。
    劉委員建國:因為我們後續的經費是扶搖直上的,106年編列20.3億元,107年24.3億元,108年又編了28.8億元,這個計畫是會員制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對,等於是個案管理的。
    劉委員建國:對,目前部長的掌握是五百多萬的人民……
  • 陳部長時中
    545萬。
    劉委員建國:五百四十幾萬對不對?現在民眾可以選擇家庭醫師,我們用了這麼多的預算規模做推動,我講真的,在這個計畫裡面要讓民眾先知道,所以你們設計了網頁,我們現在來看這個網頁。
    我們姑且不談網頁的內容,你看它的更新日期是104年12月31日,家庭醫師整合性照顧計畫的內容我就不再詳述,如果是105年推動,你的更新日期停留在104年年底,我們的百姓想要知道這樣的訊息,基本上可能連按都不會去按,所以他要知道家庭醫師整合照護計畫可能就會大打折扣,這是第一點。
  •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第二,其實,茫茫人海要去選擇家庭醫師,講真的,到現在為止,我自己都沒有加入這個會員,我不知道我的家庭醫師是誰?
    召委,這裡要先中立一下。我請教現場的陳委員,請問你知道你的家庭醫師是哪位嗎?
  • 陳委員靜敏
    還真的不知道。
    劉委員建國:吳委員,您知道嗎?
  • 吳委員玉琴
    知道。
    陳部長時中:吳委員知道,他都有落實我們的分級……
    劉委員建國:OK,委員會召委不列計算,現場三位委員,兩位知道、一位不知道。
    現場列席的官員及人員我們一起做一個test,好不好?知道你的家庭醫師是誰的,麻煩舉手讓我們做個調查,好不好?現場將近40位,有十幾位舉手,所以是將近三分之一知道。議事人員這邊也可以參加,我只是做一個test而已。我們就是要讓部長知道,家庭醫師的政策該推,我們沒有反對,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要人民知道而且想要參加,對不對?我想要參加,我來到這個網站,看到它停留在104年12月31日,我可能連想要點進去的意願都沒有了,現場的政府官員、議事人員、列席記者及助理,如果以四十幾位來計算,只有三分之一知道他的家庭醫師是誰,這樣的成效顯然還有非常大的努力空間,相對我們的預算從105年至108年逐年增加,105年對照106年是增加百分之一百,先後順序是增加20億元、10億元成長,我們當然希望從三分之一變成有三分之二的人知道,部長跟署長應該要期待有這樣的預期成效,這對推分級醫療我相信會更有力道。
    再者,我以臺北市中正區為例,家庭醫師整合性照顧計畫有20家,其中包括眼科、小兒科、皮膚科,就是說你要讓人民如何去選擇、尋覓適合自己的家庭醫師,目前臺灣能提供的家庭醫師人數似乎仍然不足,這是我個人的感覺。此外就家庭醫師的角色定位,有很多民眾也還不是很清楚,病人在茫茫醫海中該如何選擇可信賴的診所,找到醫師擔任自己的家庭醫師,我想這是一個大問題。所以當主管機關和醫界呼籲民眾配合這個政策,要改以基層院所做初級照護,就是輕症部分,做為求醫的主要對象之時,對於習慣至大醫院看診的民眾而言,在眾多基層院所當中要如何選擇,且能夠承擔家庭醫生角色的基層院所到底有多少?剛才我提到的這個問題,你們要不要再簡單說明一下?
    陳部長時中:能夠做家庭醫師的醫師有多少,還是說現在有多少?
  • 劉委員建國
    現在的。
    陳部長時中:就居家照護醫療整合計畫,我們剛才講過,我們有605個群,參加的有5,052個醫療機構,6,666個醫師,服務545萬人。這裡面的來源,其實使用網站的部分不多,大部分都是看診後他覺得可以的,所以其來源管道是從基層機構裡面臨床而來的最多。至於剛才說的那個數目,跟現在現場調查的也還滿接近的,545萬人,我們大概是1/10,這邊是因為大部分都是有識之士,所以是1/3、比較高一點,差不多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很多好像不到40歲以上,你要注意一下。
  • 陳部長時中
    好。
    劉委員建國:我這邊的資料是這樣,其實這有跟醫界的朋友互動,也跟一些人在討論這個事情。部長,有相當比率的基層診所其實是專科診所,對不對?包括眼科、皮膚科、醫美,他們也不是很有意願去承擔家庭醫師的角色。其次,目前參加健保署的家庭醫師照護整合計畫之診所,占全國診所家數的比率約三成,對吧?
  • 陳部長時中
    不只。
  • 劉委員建國
    署長是點頭。
    陳部長時中:現在醫療機構大概是1萬2,000個,這裡面大概是5,200個。
    劉委員建國:沒關係,你再算一下。
    陳部長時中:三成多,快要四成。
    劉委員建國:而提供預防保健服務項目的診所也不多,這個數據的細究,再麻煩你們提供給我。
  • 陳部長時中
    好。
    劉委員建國:如果依照我剛才講的這兩個狀況,到底要如何達到預期效益?顯然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再來是小病在小診所就醫,能否跟大醫院有一樣的品質?我想這是一大問號。除了搜尋Google,對於醫院也有評鑑制度加以把關,民眾要如何選擇品質好且符合自己需求的家庭醫師、診所?這個衛福部應該予以公開,以便查詢醫療品質的資訊,協助病患選擇合適的醫療院所來就醫。對於引導基層院所提升醫療品質而言,這是一個正向的循環,應該是要做的。
    陳部長時中:我再跟委員報告,105年至106年是增加1倍,其實那裡面有一部分的費用是來補105年的不足,因為105年開始,像邱委員及各位這樣大力地支持,基層開始對我們的家醫整合計畫有信心,所以大量增加了很多人,以前不到100萬,到現在有五百多萬,所以這幾年就量的增加,我們是全力支持。可是現在我覺得五百多萬人這樣的基礎漸漸地已經夠了,慢慢再拓展還會往上走。我們在明年會要求醫師公會,就委員關心的那些問題,明年我們再支持他們5億元那麼多、更多,再加5億元之後就會要求質的部分要提升,包括怎麼樣去選擇、知悉,以及最後的成效、相關指標等,有3億元是他們做到了才會發下去,所以我要強力去要求質的提升。
    另外,個別的診所沒有,所以我們要成立群,一個群差不多是10個診所左右,所以有多樣性,可以在群組裡面提供病人最好的照護,是這樣的循環。
    劉委員建國:我剛才是點出三個問題,提供一些數字給你參考,當然部長和署長有決心,要透過預算的增加來達到效益,這個我要肯定你們,但還是要看執行率、執行的情形。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家庭醫師的制度如果要建置,我覺得這個還是要再加強。
    再來很重要的是要落實轉診制度,我這邊的表格是106年10月30日的,因為你們還沒有給我107年的資料,而108年還沒有結束。醫學中心方面,轉至醫學中心的占19%;轉至區域醫院的占63%;轉至地區醫院的占17%;轉至基層診所的占1%。我覺得這倒還正常,而區域醫院方面,轉出件數是八千多件;轉至醫學中心的占66%;平轉的占23%;轉至地區醫院的占6%;轉至基層診所的占5%。地區醫院方面,轉至醫學中心的占59%;轉至區域醫院的占32%;轉至地區醫院的占8%;轉至基層診所的占1%,你可以看到後面紅色字的這一格,轉至基層診所的比率實在是有夠低!這是什麼狀況、要怎麼改善?
  • 陳部長時中
    你是說全部轉到基層診所的是少的……
    劉委員建國:是非常少嘛!基層診所平轉的占1%;地區醫院轉至基層診所的占1%,就是1%!只有區域醫院轉至基層診所的占5%;醫學中心轉至基層診所的也占1%嘛!還是要看雙向轉診的部分是不是有一定程度的成效,但顯然是沒有!這個是106年的資料,不曉得107年有沒有比較好,如果是好的,署長就可以直接答復我說這是有成長的。
    陳部長時中:接下來是有成長,因為整體上區域醫院跟醫學中心,到地區醫院跟基層診所,當中基層診所大概就是成長1.34%吧!就是占率從64%升到65%多,其他區域醫院跟醫學中心的部分都往下降。現在有一個現象,整體的分級醫療裡面,我認為當中成功的一項就是,從上面轉下來的我們承認這是少的,現在這一塊還不是做得很好……
  • 劉委員建國
    對啊!
    陳部長時中:但是基層的占率變高,雖然是1%多,但相對地比率其實是很高,現在很多人第一關都是到基層診所去,而且這兩個,一個是家醫整合計畫有成效,第二個當然是分級醫療部分負擔的限制,第一關來的人多,轉上去的也多,這個是好的。再來是如何轉下來,就要……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現在有一道題目,醫學中心的急重症病患被妥善轉至基層醫療診所進行後續的照護和追蹤,這個有多少比率,能不能現在就答復我?這個非常重要。
  • 主席
    請衛福部健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伯璋:主席、各位委員。106年的時候我們開始在落實分級醫療,可是很多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還是都把病人握在手裡,講是這樣講啦!我們做了溝通以後,107年開始在落實那2%的時候,就是真的會做處理。現在108年了,我們很明顯看到醫學中心轉到基層的部分都改善很多,而且重要的是,現在有七十幾個垂直整合群,尤其像雲林的……
  • 劉委員建國
    建立綠色通道。
    李署長伯璋:大醫院,他們也有垂直整合群,所以跟當地的地區醫院或診所也是有互動。
    劉委員建國:反正你們把107年的資料給我,好不好?
  • 李署長伯璋
    好。
    劉委員建國:署長答復我有增加,那我們就來對照看看,找時間再來討論。
    我放一支影片就好了,給部長、署長和召委再參考一下。
    (播放影片)
    劉委員建國:這個是臺大的,所以邱召委看在臺大的面子上,就再給我一點點時間。在日本有在宅醫療的支援診所,我相信在座的委員及部長,包括邱召委都知道。家是最好的病房,這樣的概念基本上我想大家也不用去挑戰、質疑,但是在家住院,以病人為中心的照顧思維,是365天、24小時,最主要是對於病人、家屬,分級醫療的此一理想應該是最好的,但是部長的理想,就分級醫療如何真的去整合居家醫療,有沒有這樣的方向?如果有,具體步驟是什麼?
    陳部長時中:居家醫療跟家醫整合相關的或是失能居家服務,那都是一體的,就是要能夠厚植基層的服務能量及醫療品質,這都是一塊的,做得愈好,分級醫療就會做得愈好,相對上會減輕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的病床壓力……
    劉委員建國:我們可以看出,居家醫療、失能者在家庭接受急性醫療的需求也在增加,對不對?影片中有臺大醫師跟診所合作,這樣專業的協力,坦白講很不錯,但是讓重症出院的病人真正能夠回歸到社區的照護,目前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真正可以一起從事居家醫療的比率到底有多高,這沒有數字可以提供嗎?還是一直都不高?還是很多大醫院的醫師被規定他要看多少診,所以他想去也不可以去啊!會不會有這種問題?我只有兩、三個問題而已。
    陳部長時中:其實我認為現在是不高,區域的障礙,我想最大的就是醫療儀器設備跟醫療糾紛的問題,大概就是這兩個,看要怎麼樣建立民眾的信心,第二個就是醫療設備隨著居家醫療的發展,將來的設備一定會愈來愈輕量化、愈來愈簡便化,所以是雙向的、就會讓這個事情有進步,醫療糾紛也相對變少。
    劉委員建國:對,但誠如部長所講的,現在還是不高喔!對不對?
  • 陳部長時中
    現在不高。
    劉委員建國:醫學中心本身要出去配合基層診所的醫師來做這樣的事情,我相信比率應該是非常、非常低的!如果這個方向是對的,我們要不要鼓勵?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是鼓勵,但不見得要醫學中心的醫師下去做,因為現在大部分在基層的醫師都是有專科醫師的證照,只要能力符合就可以了,不一定比較差。
    劉委員建國:所謂專科醫師的能力,我在開場白有跟部長講了,有很多專科診所,包括眼科、皮膚科、醫美,他們也不一定願意擔任家庭醫師的角色,對不對?回到剛才講的,像我們那個地方就沒有醫學中心,一定要區域醫院來協助,那你要怎麼鼓勵?前段的預算是一直往上增加,這個事情如果是正確的,部長和署長都認可,那要在什麼地方去琢磨,讓區域醫院跟診所醫師可以更積極配合、承擔,朝著你們所想的這樣一個不錯的方向去執行?
    陳部長時中:我剛才講的,第一個是經濟誘因和我們對品質的要求,像這些都會放在家醫整合計畫裡面,包括對於質的要求在點值上做整體考量。
    劉委員建國:我有兩點建議,講完就結束了,好不好?
    第一,可考慮居家醫療支援病房,建立綠色通道,我們那個地方已經有做了,但是還不普及。若家庭醫師判斷該居家個案需要住院,可以直接跟病房端聯絡,不需要再透過急診待床。現在還在透過急診端,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第二,居家醫療接受服務的個案,有些面臨重新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我為什麼要特別提這一點,等一下再跟部長作補充說明。現行法規對於到家作鑑定的標準十分嚴格,大部分個案仍然需要跑醫院重新作鑑定,對於案家和個案都是一大困難。坦白說,這真的是糟蹋人!能否思考開放居家醫療服務的醫師到家作身心障礙鑑定?也就是說,居家醫療跟身心障礙鑑定有沒有辦法整合在一起?所以很多事情要作整合,都要以病人為中心,之前我們在講已經難以恢復的身心障礙朋友,你怎麼還會叫他要再去重新鑑定、再辦另一張新的卡,就為了一個新的制度!我那天在這個委員會垂詢部長的時候,部長也答復我,原本就應該到身障朋友的家裡去作服務了,況且可能他本身的病情又嚴重,還要跑出去作鑑定!我想這個部分真的是應該與時俱進,以病人為中心,站在照顧者的角度,我們可以做的是真正的到宅、居家整體照護,這樣我想分級醫療的成效會更好。好嗎?
    陳部長時中:這當中分成兩個,包括重新鑑定的必要性,第二個是鑑定時的方便性。重新鑑定的必要性是有的,因為過了一段時間,我們也會挑長一點的,跟長照相同,如果覺得自己更嚴重,隨時可以來申請,如此就兼顧必要性及方便性。其次是到宅鑑定這一塊,因為這筆錢是地方政府付的,以前是到宅這一塊,所以綁得比較緊,除非地方……
    劉委員建國:部長也覺得這是對的,對不對?就是以病人為中心,已經有病痛,還需要作鑑定……
  • 陳部長時中
    他要是不能出來……
  • 劉委員建國
    對。
    陳部長時中:現在是說條件要放鬆一點的時候,那筆錢是地方付的。我們怕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話……
    劉委員建國:中央也可以先採試辦的方式,中央貼一些,就不是說中央請客叫地方付錢嘛!好嗎?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做一個試辦計畫,好嗎?
  • 劉委員建國
    好。
    陳部長時中:看要多花多少錢,比較有辦法估算以後地方要如何來分擔,這樣好嗎?
    劉委員建國:好,再麻煩部長,感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委員,謝謝部長踴躍地回答。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徐志榮、黃秀芳及蔣萬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苗栗急重症責任醫院雖從地區醫院升格為區域醫院,然因配合健保署分級醫療政策,導致和醫學中心相同,其門診量需年減2%;又門診兩年減2%之起算基準為何?是否應和長期存在的大型醫學中心等量齊觀,不無疑問?為避免上述不公平情形發生,並配合政府分級醫療政策,爰建議衛福部應責成健保署,針對此種特殊案例另為安排,以為妥適,特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苗栗急重症責任醫院在衛福部協助下,目前承辦醫院已完成評鑑,預計將從地區醫院升格為區域醫院,但因配合健保署分級醫療政策,故門診量每年也要減2%並持續5年,合先敘明。
    二、然,急重症責任醫院有其政策任務,負擔亦較其他醫院大,尤其剛從地區醫院升格為區域醫院,其門診量年減2%之起算基準,究竟是要採升格前還是升格後,不無疑義?
    三、又新升格之區域醫院,其起算基期與其他的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的基期來的低,而分級醫療政策是要連續5年都要減2%,對於新升格為區域醫院之醫院甚為不公,爰建議健保署應就此種特殊個案另為安排,不要讓配合國家政策的醫院反而受到政策的處罰!
  • 委員黃秀芳書面質詢

    一、衛福部於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以落實醫療資源均衡分布,並推動分級醫療制度,達到醫療分工及合作目的。醫療網計畫已推動逾30年,部分二級、次醫療區域未達成醫療網及緊急醫療網之規劃目標;次醫療區域中,半數未能達成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規劃目標,請問未來如何提升執行能量?
    二、各醫療區域間、區域內長期存有資源分布不均現象,且100年底至106年底醫療資源相對較少之醫療區域數量未減反增,區域間醫療落差並未能有效縮減,請問針對區域醫療資源落差,衛福部對策為何?
    三、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面臨高死亡率與低出生率並存現象,且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例如:目前臺東縣等6縣未有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且「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為77.27%,請問如何持續提升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照護網絡?
    四、衛福部長期推動分級醫療及相關方案,然我國就醫環境自由,分級醫療之推動具有一定困難度,且醫療機構呈兩極化發展,地區醫療體系大幅萎縮,不利分級醫療。近年衛福部提出「全力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之政策,由健保署自106年度開始推行及辦理各項配套措施,其中關於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策略及醫院減少輕症服務策略部分,以及於107年度推動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減量措施,請問截至目前為止成效如何?而針對國人就醫次數偏高的情形,衛福部將如何有效促進民眾合理使用醫療資源?
  • 委員蔣萬安書面質詢

    查國民年金(俗稱國保)是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根據本席取得的資料,截至今年4月份為止,應納保人數約330萬人,然而以今年四月份數據來看,未繳納人數高達1,843,102人,欠繳率達55.97%。
    次外,攸關民眾老年生活保障的老年年金給付有A、B二式:A式以3,628元為基礎保證年金,再根據年資往上加;B式以月投保金額x保險年資xl.3%。A式比B式優厚,但適用A式前提要件必須「符合沒有欠費」、「未領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資格」,此對於弱勢民眾而言,有相當的難度,且影響其老年生活甚鉅。舉例來說,開辦首期均依規定繳費到現在的民眾,每月最多可領4,816元,倘若首期沒有繳納,由於十年補繳期限已過,僅能請領2,377元,每月少領2,439元,對弱勢民眾影響相當重大。
    本席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其表示當時國民年金開辦時,生活相當困頓,忙於生計又不懂法令,實在不曉得沒有繳納保費影響如此重大,希望能有補救的機會。查第一期到第四期首期保費未繳納人數平均有110多萬人,其中已有1.6萬人今年年滿65歲達到請領老年給付要件(依法僅能適用B式),詢問行政機關後,確實接獲許多民眾反應、陳情希望能有補救(繳)機會。因此本席請衛福部、勞動部共同開會研議,針對目前欠繳率居高不下情況,研議具體對策,並且能夠考量未能遵期繳納國民年金的民眾,多屬社會弱勢,非惡意不為繳納,研議鬆綁十年繳費大限的具體措施(例如:可加計利息、滯納金等方式補救),讓弱勢民眾老年能夠享有基本經濟保障,也符合國保當初制訂時採柔性強制納保的立法目的,並將研議結果通知本席,謝謝!
  • 委員李彥秀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李彥秀委員,有鑒分級醫療事涉各級醫院、醫師和病患間之多面關係,影響病患的就醫習慣、引導各級醫院的給付、改變醫師長久的醫療決策,此等牽涉多面關係的政策推動,絕非僅要求其中一方便可以達成。故對於分級醫療政策,如何達到預期成效?及據相關數據統計,應仍有相當精進空間,就此提出質詢,詳如說明。
    說明:
    一、健保署於今(108)年5月時,曾提出「108年分級醫療整體成效進度追蹤」報告,據此108年第1季基層診所轉診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轉出件數為157,496件,惟相較之下轉入件數卻僅有12,968件。當然雙向轉診絕不可能轉出與轉入件數一致,然目前轉出、轉入件數相差逾10倍,相差過於懸殊,健保署固然仰賴鼓勵醫療院組成垂直整合策略聯盟方式,培養彼此間默契、信賴與轉診機制,惟對於民眾就醫習慣的引導是相對薄弱。
    二、舉例來說,數月前曾有媒體傳出「台大醫院自9月1日起除非有轉診單,否則門診全面禁止掛號加號」,台大醫院便火速澄清並未取消加號,僅是希望鼓勵輕症患者先到診所就醫,急重症患者仍然可由醫師評估是否加號。台大醫院如此急於澄清乃是因為擔心民眾反彈、擔心增加醫病關係緊張,如此憂慮絕不該由第一線的醫師承擔。推動分級醫療本席絕對支持,但在推動政策的同時,尚期待衛福部能關懷到第一線醫事人員的難處,給予醫事人員一定協助。
    三、又據審計部「107年度總預算審核報告」,其中即有指出行政院「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實施醫院不乏區域級以上者,不易引導民眾至適當層級院所就醫。而自今年5月1日實施警消就醫免部分負擔迄今已逾1季,爰請健保署於今年第3季健保統計結算後,提出警消就醫免部分負擔對分級醫療、門診減量之影響報告至本席辦公室。
    四、最後,衛福部擬推動「兒童健康醫療網」,其中包含「幼兒專責醫師制度」。然於計畫研擬之際,本席提醒偏鄉醫療資源分布形態與都會區有相當差異,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中,一間診所需照顧之範圍可能相當遼闊,專責醫師負擔相對於都會區便會有諸多差距,因此於費用支付上應有不同標準。此外,倘若衛福部希望藉由醫師家訪,補足社會安全網不足,惟依現行兒少法規範,醫事人員能否依法單獨家訪、過程中能否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如何保障醫事人員安全、後續是否會對診所不當滋擾,均為基層醫師所關心,衛福部自應預先研謀規劃,俾利計畫順利推展。
  •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就1.「推動分級醫療,落實雙向轉診」之成效、2.「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執行成效、3.「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執行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一)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人民請願案99案。
    11月14日是國際糖尿病日,監察院於今年6月發佈調查報告糾正衛福部糖尿病照護品質成效不佳!
    一、請問部長知道11月14日是什麼日子嗎?監察院糾正衛福部預防或減緩糖尿病政策成效不彰,應重視國人大量慢性病化之危機,請問部長有何因應策略?
    1.11月14日為國際糖尿病日,國人目前的糖尿病人數及盛行率
    a.國健署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國人「高血壓/糖尿病」比率由94-97年8.5%增加至102-105年之11.5%。
    b.依國健署網頁,全國約有200多萬糖尿病病人,且每年以25,000人的速度持續增加。
    c.監察院諮詢專家,其中一項重點意見為:105年間,國人死亡人數約17萬餘人,將近有三分之一民眾死亡時,年齡不到65歲。又國人不僅面對老化危機,更是「人口大量慢性病化危機」。
    2.監察院糾正衛福部對糖尿病照護及管理措施未臻健全,應正視國人大量慢性病化之危機,理由如下:
    為預防或減緩糖尿病等慢性病發生,衛福部提出的策略對於健康識能提升及衛生教育落實卻未見成效,多數國民仍未建立健康生活型態,亦未對自我健康照護負起責任。
    a.成人預防保健未能有效達成篩檢異常並追蹤管理之目的。
    b.早期發現有高血糖情形,但未被適時轉介納入糖尿病照護管理,遲至病症明顯才進行治療,而未延緩病程。
    c.每年新增透析病患約有40-50%係因糖尿病照護不佳所致,依據2016年台灣腎病年報,103-105年就醫病人,合併有腎病變之人數每年約有3萬人。
    3.衛福部目前對於糖尿病經費可區分為國健署的公務預算(預防),以及健保署(治療):
    國健署主責成人預防保健及篩檢的部分,截至106年底,利用成人預防保健人數僅約188萬人,使用經費9.7億元,發現血糖異常者約28萬。
    a.健保署則是推出「糖尿病共照網」,然而收案照護率一直無法突破50%:
    i.糖尿病共照網執行下列項目,提供糖尿病病人進行疾病管理:
    1.專業人員訓練取得認證
    2.跨專業團隊如醫師、護理師、營養師等提供病人糖尿病照護衛教指導服務。
    3.執行糖尿病品質指標監控(包括糖化血色素、空腹血脂、尿液微量白蛋白、眼底檢查)及改善品質照護率。
    4.配合健保署90至101年9月之糖尿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試辦計畫,及101年9月後之糖尿病品質支付服務,提供糖尿病人品質照護。
    ii.106年間,國內參與糖尿病共照網之病人比率約為47.9%,可獲取包含診察、檢驗、衛教及追蹤等完整的專業照護,但仍有近6成病人雖在醫療院所看診取藥,卻未能受到完整糖尿病照護相關之疾病衛教、飲食衛教、生活型態管理及相關之合併症篩檢預防服務。
    5.基層院所收治糖尿病患的人數最多,但是以加入共照網照護收案人數的比率卻是最低。換言之,糖尿病病患到基層院所的可近性,但在基層院所未參與共照網,代表著糖尿病患未得到妥適的照護。
    a.糖尿病病人在基層診所就醫,具備可近性,但診所限於人力編制及設備,未必提供適合之團隊服務及例行篩檢。高達47.6%糖尿病患者在基層診所就醫,但是糖尿病共照網收案照護率,卻是基層院所最低(32.4%)。
    主席:現作以下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請宣讀提案條文之內容。
  • 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鍾孔炤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主席:進行逐條討論「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行政單位說明。同意嘛?說明完畢,已經同意。
    請委員表示意見。沒有意見,那就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作以下決議: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0分)
User Info
吳玉琴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