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星期一)9時至12時52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星期一)9時至12時5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3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劉世芳 吳怡玎 鍾佳濱 鄭運鵬 鄭麗文 賴香伶 周春米 蔡易餘 林為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趙天麟 范 雲 吳斯懷 洪孟楷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李德維 王婉諭 謝衣鳯 莊競程 蔣萬安 高嘉瑜 羅明才 楊瓊瓔 陳亭妃 邱志偉 林昶佐 劉建國
    委員列席20人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衛生福利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國安局局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列席就「政府以資訊國安為由採用電子監控系統並追蹤手機,是否侵犯自由人權與侵害隱私?應如何確立合理明確的法律界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吳玉琴、劉世芳、吳怡玎、鄭運鵬、鄭麗文、賴香伶、鍾佳濱、趙天麟、葉毓蘭、范雲、周春米、邱顯智、孔文吉、洪孟楷、蔡易餘、王婉諭、謝衣鳯、高嘉瑜、林昶佐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為促進司法AI研究之發展,減少法官之案件壓力,請司法院就過去10年內司法案件中,法官每年的案量,製作分類統計表;並蒐集他國透過AI輔助法官、減少法官過勞情況之相關研究;以及參考「人體研究法」保障個人隱私與權益之機制,如設立倫理委員會、取得當事人同意、建立審查制度,評估制定「司法研究法」之可行性,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鄭麗文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進行報告,發言時間為5分鐘。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有關本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改革重點與推動進度,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已施行之司改新制
    (一)促進勞動事件審判專業化
    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迅速解決,並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等特性,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並回應各界就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之要求,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2月5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經審慎評估後於108年8月16日以本院令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二)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大法庭制度
    為強化終審法院統一見解功能,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本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並廢除判例選編、決議制度,相關修正條文於108年1月4日經總統公布,自108年7月4日施行。目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院已正式運作大法庭新制,到目前為止,已有幾個裁判出來了。
    (三)人權保障更加完備,刑事訴訟法完成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再審、兩公約等規定之修正
    1.增進犯罪被害人於刑事程序中之保護及程序主體地位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刑事訴訟法已修正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規定,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其中包含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或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等保護措施,及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之架構下,藉由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機制,使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並賦予相關權利。
    2.讓法院更有可能看見無辜者,提高冤案平反的機會
    司法肩負藉由公平審判來讓加害人負起責任的任務,司法必須對加害人加以處罰,但也絕對不能冤枉人。過去,有冤者向法院提出再審,可能沒有面對法官、請求法院幫忙調查證據,甚至沒有取得自己案件卷證的機會,聲請就被駁回,為此,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已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賦予再審聲請人與被告相同的卷證資訊獲知權;規定除了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讓聲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並賦予再審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3.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精神,完善刑事訴訟法規定
    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對於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於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之相關權益,均有所保障,例如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另審判程序之事實及法律辯論後,應命當事人及辯護人為科刑辯論,且於科刑辯論前,應給予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等規定。
    二、已完成修法之改革事項
    (一)研修法官法,完善相關制度
    為建構合理有效率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臻完善、職務法庭審理更加公開、透明、有效率,讓法官法相關制度更為周全,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經立法院於108年6月28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8年7月17日公布,本次共計新增17條、修正33條、刪除1條,是101年1月6日法官法施行以來第1次修正,期能建立外部參與多元、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處罰即時有感之新時代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法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自公布日施行者外,其餘條文於109年7月17日施行。
    法官法修正重點包括:調整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人數;評鑑委員迴避事項規範;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中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取代評鑑團體,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個案評鑑之相關程序等事項。職務法庭改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於審理第一審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增修關於法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判決生效期間等規定;明定法官經移送監察院審查者,非有特定事由,不得申請資遣或退休等事項。除了上述法官評鑑及職務法庭制度的變革,另增訂對有貪污行為的實任法官和司法院大法官,於受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本俸之規定,剝奪對於不具法官應備品位者停職期間之生活保障。
    本院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法官法後,即由各主責廳進行相關子法修(增)訂作業,並定期召開研商會議瞭研訂進度(共計28項),已完成、預告期滿及預告作業中者,合計19項,其餘則已完成條文初擬,將於近期進行法制預告作業,期新制於109年7月17日得以順利實施。
    (二)設置商業法院,妥速解決商業紛爭
    為建構迅速、妥適、專業之商業事件審理程序,本院於107年2月13日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草擬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含立法理由),嗣於同年7月籌組「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議上開草案,迄108年5月2日計召開17次會議,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該法草案分為「總則」、「商業調解程序」、「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商業非訟程序」、「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罰則」及「附則」共7章,合計81條條文。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另包括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三)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憲法訴訟法(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並定於111年1月4日施行,考量憲法訴訟法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包含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等,均涉及憲法法庭審理程序之運作,需高度法理為基礎,爰邀集實務界大法官及學術界之憲法或公法學者,籌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憲法訴訟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之研修作業。截至109年3月31日止,已召開19次會議,研修委員於會中除就審查庭及憲法法庭審理流程等提供諮詢意見外,並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草案等相關子法進行逐條討論,期能完善憲法訴訟新制之相關法制配套措施。
    (四)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部分)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五修正草案,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本院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因都市計畫之訂定、變更均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且過去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認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仍須等到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乃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修法重點包括:統一救濟途徑、預先解決紛爭、防止發生濫訴之缺失、便利民眾參與訴訟、確保法秩序之安定、迅速的救濟程序、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即時有效之保全程序。
    (五)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通過,少年司法權益再升級
    總統108年6月19日公布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以促進兒少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為主要方向。主要重點包括: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回歸教育、社政體系;刪除虞犯規定去除身分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包含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等重要規定。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的部分會於109年6月19日施行,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會在112年7月1日施行。
  • 項目
    三、未來規劃與展望
    (一)持續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完成立法及各項制度推廣活動
    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於107年4月25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貴院審議,其後並歷經數次審議。由於上屆會期未完成立法,本院再於109年3月24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貴院審議,本週三、週四貴委員會已排審。
    雖前述草案推動立法未竟其功,本院仍將持續致力促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早日完成立法,並藉由各種宣傳活動,加深臺灣社會熟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精神及內涵,以保持討論與溝通的熱度。另有鑑於108年度辦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校園推廣計畫」獲得廣大迴響、成效斐然,109年度上半年將再次廣邀國中以上各級學校向本院申請辦理校園模擬法庭及宣導活動,期透過與更多學校合作,充分宣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理念同時進行校園法治教育之推廣,並作為未來推動立法的基礎。
    (二)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建構,強化訴訟審級功能
    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修正條文業經本院107年7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希望下會期能送入貴院。另為利新法施行,將預先研擬規劃各項配套措施及舉辦研討會,充分宣導新法之精神及內涵,以提供第一、二、三審法官參考,期使實務運作更為順暢。
    本院將持續推動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依被告對案情有無爭執而適用不同處理流程,明案淺流的處理程序特徵取其「妥速」,強調妥速審結,由法官基於公正立場,發揮澄清、照料義務,本於職權維持程序之適法性及合目的性;疑案深流的處理程序特徵重在「嚴謹」,強調程序適正深化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堅實第一審為事實審中心。為避免第二審因現行覆審制,須重複踐行一審已進行之證據調查,徒增當事人無謂之勞費,進而使司法資源得以作更有效之利用,第二審採行「事後審兼續審制」,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之金字塔型訴訟架構,建構一個因案制宜妥速富有效率,嚴謹富有公義的訴訟制度。
    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應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行政法院的審級分工宜建構為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強化促進訴訟程序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並採行專家諮詢、行政訴訟之調解、部分許可上訴制、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應行言詞辯論程序等配套制度,本院將持續相關法案之推動。
    (三)強化鑑定品質,完善專家證人制度,避免冤案再次發生
    為落實司改會議決議所揭櫫「研議制訂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本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邀集審、檢、辯、學者、民間團體與會,研討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方向及具體制度設計,並分別107年10月19日、108年2月20日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開草案業於108年5月30日經本院第177次院會通過,並於108年6月5日送請行政院會銜,行政院並分別於108年7月18日、7月30日、8月20日及9月26日、109年3月18日及3月25日召開「研商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五修正草案第1次至第6次會議」,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因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性質不同,各類訴訟中有關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之方式等規定,不盡一致,是以,現階段應強化各訴訟程序之證據法則,尚無訂定統一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之證據法專法之必要。
  • 項目
    四、其他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事項
    (一)強化證據監管與證物保管制度
    本院為強化各法院贓證物系統之條碼管理功能,自106年3月3日起另函請法務部是否同意提供該部之贓證物系統贓證物部分之規格、該系統之解密方式,以及是否同意提供本院「檢察署編列贓證物品保號之條碼相關規格」,以利本院資訊處配合增修各法院贓證物系統之條碼管理功能,法務部並於108年2月21日召開「研商贓證物條碼及新扣案贓證物業務流程及系統介接會前會」,以研商贓證物條碼及扣案贓證物業務流程。
    綜上,就本院主責部分,業已就審判中之證據監管及證物保管予以行政法制化,並妥善其管理,就相關證物監管銜接議題,亦持續與法務部溝通反映中。此外,本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亦就證據監管及證物保管議題召開2次會議,除聽取與會專家學者意見外,並請負責證物保管之司法警察機關列席,蒐集各方意見。
    (二)減輕法官負荷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類司法機關員額最高限由1萬3,900人修正為1萬5,000人,增加1,100人。本院已於109年1月6日籌組「司法人員員額配置籌劃委員會」,就新增員額進行整體配置規劃,研議法官人力及輔助法官各類職稱之合理人力配置事宜,期能有效減輕法官之工作負荷。
    另為減輕法官負荷,適度增加法官之輔助人力,本院已實施法官助理增員計畫,以法官每人配1名法官助理,庭長每4人配1名法官助理,惟如庭長餘數為3人者,得配置1名法官助理為目標,分3年(自107年起至109年止)透過節餘空缺及新增員額等方式,逐步調整到位。
    (三)強化確定判決檢討機制
    針對確定判決檢討機制,已將近十年曾經判決有罪最終判決無罪確定之案件建立統計資料庫,並特別選定曾判有罪最終無罪或重大爭議確定案件作為先期研究對象,委託學者進行分析研究並釐清案件所涉及爭議,藉以檢討完善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機關及法院偵審刑事案件的妥適性。目前已完成10案委託學者進行分析研究中,並俟所有研究成果報告完成後,與法官學院研究規劃作為法官培訓或進修教育之題材。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惠予支持,謝謝各位!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
  • 蔡部長清祥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奉邀 貴委員會就「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代表本部列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
    壹、前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於106年8月12日結束後,作出多達303項點次決議,本部主責點次有191項,本部協辦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涉及行政院以下跨部會之決議點次共有16項,涉及司法院之決議點次共有35項。為落實上開決議之內容,本部積極針對相關建議進行評估,提出具體的對策作為,並呼應蔡總統今年初宣示司改的重點在「人民能參與司法」、「漸進式改善司法的體質」,統計本部目前司改進度,已修正通過法律類19項、已修正通過行政命令類21項、已實施行政措施類84項;另已提出法律草案類9項、已提出行政命令草案類2項、規劃中行政措施類8項。
    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辦理進度之呈現方式
    本部透過以下滾動式對外界說明方式,讓民眾了解決議辦理的進度:
    一、建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臺」及司法改革專頁,定期更新進度
    為推動落實各點次決議,行政院、司法院及本部共同設計統一格式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回應表」,由各點次的主、協辦機關,針對決議的建議進行評估,提出具體的對策作為,並視執行進度填製回應表,上傳至兩院共同建置的「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臺」(107年5月16日正式上線),並每月定期更新進度,民眾可於該資訊平臺,瀏覽各機關提出的回應表,瞭解各項決議的執行進度與落實情形。此外,本部全球資訊網設有司法改革專頁,每月定期更新相關司改決議點次進度,供各界瀏覽查閱。
  • (網址如下
  •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臺
    http://judicialreform.gov.tw
  • 法務部
    https://www.moj .gov .tw/mp-8005.html)
    二、定期舉辦「司法改革半年進度報告記者會」
    國是會議結束後,奉總統指示應每半年以記者會形式對外報告司法改革進度,向各界說明司改的執行進度及落實情形。首次半年報告已於107年2月12日對外發布;第2次至第5次半年報告分別於107年8月7日、108年2月25日、108年8月26日、109年3月16日對外發布半年報告記者會,讓各界持續了解行政院、司法院與本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推動司改的情形。針對本部主責部分,於上開記者會均有詳細之報告。
    三、持續對外溝通司改新作為
    配合時事與媒體茶敘宣導司改新作為,本部已規劃每個星期選定主題與媒體茶敘,利用此一經常性媒體溝通機制,將配合時事事件,適時對外宣傳司法改革具體作為。例如:108年1月23日本部與媒體茶敘時間,就針對當時發生兒虐事件,向外界宣達本部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有關兒童保護機制的決議,推動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強化網絡間(檢察、警政、衛政、社政)橫向聯繫機制及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機制,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建構社會安全網等,獲得各界高度重視,媒體大幅報導。又例如:108年10月30日本部與媒體茶敘時間,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現況,及有關外國籍被害人在我國接受保護服務,以南方澳斷橋事件為例,被害人多為外籍漁工,分別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法扶基金會、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及宜蘭縣漁業職業工會共同處理家屬聯繫、安置、受傷漁工協助為報告議題,藉由媒體報導,讓民眾了解柔性司法之成效。
    參、目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辦理進度之重點
    本部一直致力於推行有效改革司法,實現「全民的司法」願景,本部目前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辦理進度之重點,可從「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溫暖友善的被害人保護」、「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分別來說明。
    一、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
    司改要聽到人民的聲音,不僅要讓人民參與司法,更要讓整體司法過程及結果都更透明化、公開化。
    (一)建立國民檢察審查會
    當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做成不起訴處分時,有告訴人的不起訴處分案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告訴人得由原檢察官直接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若不服駁回處分的結果,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已有足夠的救濟途徑,使檢察官所為的不起訴處分,受有相當程度的外部監督。然對於貪污等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並無得聲請再議的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雖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然僅為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故參考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的設計,並考量我國現行制度、實務運作及法律文化、社會條件,引進國民審查會制度,由人民審查不起訴處分行使的合法性與妥當性,藉此適時反映民意,提升人民對於檢察機關的信賴度,於無告訴人的重大不起訴處分案件,建立一套外部、獨立的監督機制,擬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共分10章,計56條。以國民所關注的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重罪案件、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及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作為適用範圍。審查員的組成具多元性,除有法律專業代表組成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之外,國民檢察審查會大部分審查員則由一般國民組成,更能反映國民真實心聲與期待,當國民檢察審查會作成決議時,檢察官應參考國民檢察審查會的決議,重新審視該決議的案件,於兩個月內為起訴、緩起訴或維持原不起訴處分的決定,如此可提高人民對於審查結果的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正性,藉此提昇司法的透明度與信賴度。本部已於108年9月25日函詢司法院意見,司法院於108留立場,本部持續評估設置檢年11月18日函復針對草案擬將審查會置於地方法院乙節,持保察機關之可行性。
    (二)加強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淘汰
    法官法修正通過後,訴訟案件當事人可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不需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從當事人的視角挖掘檢察官可能的違失情事,來強化司法體系外監督評鑑的廣度,加強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淘汰。同時,也側重司法體系內自律自省的深度,預防民怨的產生,考核檢察官的開庭態度、偵查進度、辦案品質,提醒檢察官用同理心對待當事人,依法妥速審慎,正確處理案件,提昇人民信賴感及安全感。
    (三)成立監所外部監督機制
    1.外部視察小組機制:為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矯正機關管理透明化,本部矯正署邀請民間相關人權NGO團體、法律、犯罪、社政及心理方面專家學者及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等單位代表組成「外部訪查委員會」,每半年定期訪查一所矯正機關,並提出訪查報告書公布於該署網站及司法改革追蹤平台,報告書內含訪查結果,以及參照外部委員針對「矯正業務所提出之建議」辦理情形,精進矯正業務,提升處遇效能。目前共計辦理5次訪查,最近一次訪查於108年12月25日至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訪查少年矯正教育執行情形,學者專家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等共同參與;更進一步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促進外界對矯正機關業務的認識與理解,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第七條規定,明文給予「增列獨立外部視察小組機制」之法律地位,就外部視察小組的組織、視察方式、權限、報告的製作,正研擬授權辦法。
    2.假釋復審救濟機制: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權意識高漲,新修訂公布的監獄行刑法將現有假釋審查會的組成有外部成員參與予以明文規定,除典獄長及監獄指派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另加入遴選聘任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對於不予許可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新修訂公布的監獄行刑法也明定受刑人如有不服得先向本部提起復審,由本部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如不服復審決定,得再行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新修法規定以外部成員的加入,確保復審審議小組決議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強化受刑人權益保障及訴訟權。
    二、溫暖友善的被害人保護
    (一)結合社會安全網
    近年社會上時有發生隨機殺人事件、家庭關係疏離與功能失調產生的虐兒事件、藥酒毒癮、暴力事件,因未發揮預警機制或家庭支持的功能,以致無法及時遏止憾事發生。為有效發覺兒虐案件及儘速保全證據,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函頒「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於108年5月1日全國實施,並建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機制。本部持續與警政、衛政、社政等網絡密切合作,並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從速從嚴偵辦兒虐案件,共同建構友善司法環境,透過司法早期介入,以維兒少權益。
    一旦犯罪發生後,被害人的需求包含經濟、就業、就學,身心靈的健康需求,運用社會安全網,落實「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網絡聯繫擴大社會安全的維護。遇有偵查案件,檢察機關及犯保協會主動提供被害人有關訴訟權益、保護資訊,落實被害人個資隱私權、陪同權、訴訟扶助、移付調解或修復、出席及陳述意見等權益保護措施。又為避免被害人從媒體報導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有遭意外突襲的壓迫感,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明定地檢署於社會矚目案件偵查終結公告時,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被害人或家屬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另各地檢署結合犯保協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司法警察機關,整合犯罪被害及保護網絡,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聯繫平臺」機制,建構整合及完整保護網絡,以利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即時、有感服務。
    (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最關切為對於訴訟之進行、結果及與被害人權益相關資訊之掌握,為保障犯罪被害人之資訊獲知,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瞭解偵查、審判進度,得以適時表示意見,本部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系統」,透過整合檢察署、法院、監所、人民等內外使用者的資訊系統平台,提供系統登入、系統管理、通知聲請人、聲請告知管理功能、資料交換管理等各機制,「即時」給予「正確」之資訊。初步規劃以重大犯罪案件,例如殺人、重傷、性侵害、強盜、擄人勒贖及其他檢察官認有必要通知之案件,依被害人或其親屬之聲請,提出有獲知訴訟資訊之意願時,即開啟程序。告知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所關心之事項,包括:(1)偵查中:檢察官所為對於被告之強制處分(例如具保、聲請羈押、停止羈押等)、偵查進度結果。(2)審判中:法院審判進度、判決結果、審判中強制處分。(3)執行中:受刑人入監資訊、在監動態、假釋程序及出監情形。「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由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設置,委外服務採購案已完成發包,預計109年10月完成建置。
    (三)完善被害人訴訟參與
    本部繼續致力於完善被害人相關之保護措施,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落實溫暖而富有同理心之司法。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就重大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使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得全程參與審理過程,並賦予被害人對於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等陳述意見之權利;另賦予得選任代理人及閱覽訴訟卷證,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料內容;於偵查及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及開庭時得利用適當遮蔽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予以適當隔離,保護其隱私;並使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專業之人或得被害人信賴之人得陪同被害人在場,賦予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我國對於被害人權益之維護更向前邁進。
    三、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
    (一)獄政革新的作為
    1.本部矯正署實行隨母入監的2歲以上幼兒日間送到附近幼兒園正常學習。隨著兒童權利與監所人權提升,本部矯正署除滿足隨母入監的幼兒衣食住所等基本需求外,更保障了幼兒的受教權,及與同儕學習的機會,讓女性受刑人心有所感而得到更好的教化效果。
    2.為促進人權保障,明確看守所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本部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總統109年1月15日公布,將於同年7月15日施行。被告權利救濟的部分,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羈押法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在看守所處遇的部分,羈押法增訂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看守所得依被告意願理剃髮鬚及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並明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
    (二)毒品多元處遇的作為
    對施用毒品之人實施戒癮治療與其他處遇措施,助其脫離毒品危害,復歸社會,係解決毒品問題之根本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關於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之條件,提供八種司法處遇模式以彈性運用。著眼刑事重懲與成癮治療併用之多元處遇模式,109年1月1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後,賦予法律授權,使檢察官除緩起訴戒癮治療外,更可給予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藉由多元處遇提升矯治成效。
    (三)民眾接近及運用司法措施的作為(司法近用權)
    1.去年橋頭地檢署拍攝被告進入法庭後訊問及相關流程、證人到庭應注意事項的司法近用權宣導影片,當民眾以被告、告訴人或證人等身分至地檢署應訊時,透過影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法律專業用語及開庭流程,影片含中文、台語、客家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等6種語言版本,109年起高雄地檢署錄製增加英語版本之上開司法近用權宣導影片,讓民眾對檢察官的偵查程序更加瞭解,目前已置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之下載專區,可供連結宣導使用。同時橋頭地檢署試辦將該司法近用權影片設計QR CODE在傳票、通知書上,供民眾隨時掃描觀覽,以最簡便的方式,讓民眾易於接近及運用司法措施。
    2.偵查中案件使用通譯的件數已逐年增加,本部積極更新及推廣特約通譯名冊,確保不通曉國語之外籍人士或其他弱勢族群,能在偵查程序中行使其權利,並協助檢察官正確理解當事人陳述而妥適偵查,本部積極推動通譯培訓、增加語文種類、以及與司法警察機關交流通譯人員名單,以擴大對弱勢族群或外籍人士在司法程序中之保障。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並於108年9月對特約通譯備選人員辦理講習,並有口試測試其程度,以瞭解其傳譯能力是否符合各級檢察署及當事人之需求,當特約通譯備選人員完成講習者,由檢察署發給聘書,聘期以2年為限,以此提升及維持傳譯品質,使所有參與偵查程序者都可透過通譯精確之傳譯,充分的溝通而保障訴訟權益。
    3.對於越南籍移工因刑事案件涉訟,在偵查階段有通譯相關問題者,本部於108年6月起與人權團體建立聯繫窗口,保持暢通可隨時聯繫,即時反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另本部製作完成司法近用權之影片亦上架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之下載專區,供外界宣導使用,讓外籍人士對檢察官偵查程序更瞭解,減少開庭應訊時間及降低應訊時之惶恐不安,讓司法更加親民。
    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辦理情形之檢討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含括各個司法面向,涉及本部主責的部分,包括已修正通過之法律或行政命令、已實施之行政措施、已提出正審議中之法律或行政命令草案、規劃中之行政措施等司改新制或作為,本部均積極推動中;另涉及跨部會或需與司法院共同研議的,因非本部單獨能夠完成或需龐大人力、物力、經費等資源挹注等因素,本部一直以最大努力,整合多方意見,盡力溝通協調,以共同克服困難,落實決議。
    針對目前本部持續推動中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項目,以檢察業務面、保護業務面、矯正業務面、廉政業務面及其他等5項分別列舉說明檢討。
    一、檢察業務面
    (一)行政簽結法制化:司改國是會議有關「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之決議,法務部創設「中止偵查」制度,提出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條文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把現行檢察官將案件簽結之事由、案件類型、結案方式、通知作業、內部監督等,在刑事訴訟法中予以明文規定。現已完成行政簽結修法建議案,送交刑事訴訟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作為修法參考,有待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與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檢察官行政簽結相關規定之修法內容,繼續朝行政簽結明文化方向推進。
    (二)通姦罪、妨害名譽罪除罪化:司改國是會議建議通姦罪、妨害名譽罪除罪化,惟經本部召開刑法研修小組會議討論,委員們仍有不同意見,其中通姦罪另為因應司法院審理「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已於109年3月31日進行言詞辯論,將待釋憲案結果進行研修。又誹謗罪為因應目前防制假訊息之立法,是否除罪,仍持續研議中。
    (三)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立法: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包含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司法關說罪。經檢討現行刑法規定,未就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課予刑事責任,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促進發現真實,經參酌外國立法例,法務部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0章之1為妨害司法罪章,目前於行政院審查中,法務部將積極推動立法工作。
    (四)擬訂防逃機制的執行細節:刑事訴訟法新增訂之防逃機制,增加多種羈押替代處分,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包括: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電子腳鐐)、居家監禁、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羈押替代處分,且得視被告遵守情形,為變更、延長或撤銷;另明訂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杜絕逃亡之空窗期;同時亦規定被告經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未來偵審程序中,檢察官或法官於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時,得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藉由科技化的嚴密監控,隨時掌握被告行蹤,使有逃亡之虞之被告,杜絕逃亡念頭,而順利到案執行。本部於109年上半年持續與司法院共同落實並完善相關執行之細節措施,以有效防止被告逃匿,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
    二、保護業務面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議行政院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惟因被害人保護涉及跨部會協調,現正邀集相關機關研修中,於109年4月1日召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研修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委託研究案業於107年5月底完成招標程序,已於107年11月9日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並於108年5月13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並已於108年10月7日完成驗收。於109年2月12日邀請犯保協會,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研究案之建議事項可行性進行進一步討論研議。
    三、矯正業務面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案三讀通過,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讓我國矯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備外,更有助於收容人人權之保障、矯正處遇之有效發揮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而具體貫徹我國人權立國的宗旨,並實踐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法務部已著手積極研修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相關授權子法及規劃配套措施,將修法之精神、意旨落實於實務運作,使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之目標邁進。
    四、廉政業務面
    本部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前經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年5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8年5月23、27日2次審查會決議修正名稱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保留部分條文交由黨團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復於108年10月23、30日召開2次黨團協商會議,仍有部分條文未達共識,保留院會討論,惟因屆期不連續而未能及時完成立法。法務部參酌各界建議,研擬條文內容賡續推動立法作業,本部業將本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並參酌上屆立法委員之建議研修條文,於109年2月20日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現由行政院審查中。
  • 項目
    五、其他
    本部先後召開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之可行性研商會議及司法科學制度研究委員會籌備會議,會議對於設立獨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之可行性及必要性評估,仍持續在徵詢相關機關及蒐集意見。因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係創設新之國家機關,須有新編制之財政預算與員額,且議題涉及司法院、科技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之相關職權,為屬跨院、跨部會之跨機關權責,須跨部會協調整合與研議。又現行政府組織改造,係要建構精簡、效率之政府組織,確立合理之組織架構,本部尚難獨自進行,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以供司法科學制度研究委員會籌備會議之參考。
    伍、結語
    司法改革絕非口號,更非一蹴可及,應該要體察民意期待,兼顧社會文化的變遷與國際趨勢的發展,才能與時俱進,獲得人民的認同。法務部願持續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以開放的態度,堅定穩健的步伐,繼續推動各項司法改革,也歡迎各位委員給予指正,讓我們共同努力朝向全民有感的司法前進。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
    主席: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登記第一位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9時15分)司法院及法務部辛苦了,兩年半來,司改國是會議之後大概也開了5次檢討會議,滿辛苦的,因為內容非常多,要改善的法令也滿多的,總統上次已說明有50個法律已經通過,相關子法也都在訂定中。
    本席過去一直都在衛環委員會,所以對於環境法制的部分有幾個問題先請教法務部。在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這個議題上,對於環境法制面當時有一個決議,那就是有關舉證責任,希望在民法明定「公害糾紛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舉證反轉,這個議題關係到的就是公害,我知道環保署是支持的,因為主責業務在環保署。他們也提出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的建議條文,但是法務部好像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但書規定,就足夠保障公害事件被害人,所以覺得沒有必要增訂民法規定。我想請問部長,在實務上,公害求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怎麼分配?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環保議題主責機關是環保署,我們很願意配合他們做法律上的修正,尤其涉及到舉證責任,過去舉證責任都是要由……
  • 吳委員玉琴
    由被害人自己舉證?
    蔡部長清祥:不是,應該是侵害者舉證。
  • 吳委員玉琴
    是嗎?
    蔡部長清祥:要證明無過失當然要由被害人這邊負責,但要反過來做舉證責任的反轉,就牽涉到整個體制上的問題。
  • 吳委員玉琴
    所以您不太樂觀這樣的修法?
  • 蔡部長清祥
    環保學者一直主張要保障大多數的被害人。
  • 吳委員玉琴
    對。
    蔡部長清祥:關於這個部分,我想還是要進一步再協商。
    吳委員玉琴:我們來看RCA的案例,3月份的更一審判決出爐了,在246位上訴被害人中只有24人獲賠,不到10%,我一直想要釐清的是舉證責任分配跟舉證責任反轉,針對這個意義能否再詳細說明?只有24人獲賠主要還是在於可以舉證這個公害事件是直接影響到身體、生命,以及發生疾病,要有這樣的舉證才得以獲賠,但其他90%的人在目前這一波裡面是沒有獲賠的,針對這部分,環保團體或是法律界都有很大的意見,我不知道部長怎麼看這件事?
    蔡部長清祥:一般的損害賠償要請求賠償的話當然要舉證,但是在公害上,當然是需要保護大多數的被害人,因為他們是弱勢。
  • 吳委員玉琴
    所以應該是工廠或加害人證明無過失。
  • 蔡部長清祥
    證明他無過失。
    吳委員玉琴:可是這個案例只有10%獲賠,代表的是舉證上……
  • 蔡部長清祥
    當然以現行法來講……
  • 吳委員玉琴
    對啊!是不是現行法就要求他們……
  • 蔡部長清祥
    對他們比較不利。
    吳委員玉琴:被害人要舉證。因為前年公布了勞動事件法,明定了雇主的舉證責任,所以這其實是比較保護勞工的態度,請問公害的訴訟要不要納入這樣的設計?甚至要不要擬一個公害事件法?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的看法。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教的部分我們需要再經過討論研究,我們也很願意研究。
    吳委員玉琴:因為現在的問題是舉證上的困難,勞動事件法其實比較保障勞工,所以雇主要去舉證他沒有危害,或是他沒有侵權,這個就是舉證的反轉,也就是雇主或是加害方要舉證說明他沒有加害。這個部分真的要拜託兩位一起討論,因為在司改國是會議裡其實有提到要在民法加上這樣的條文,可是討論之後好像法務部認為不用,所以這個制度就停擺了。我想還是請兩位認真思考一下,這件事在保障被害人的部分能夠再強化一點,好不好?
  • 林秘書長輝煌
    是。
    吳委員玉琴:接著是有關吹哨者條款的部分,環保署提出的空污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裡面都有吹哨者保護條款,可是我覺得還是不夠周延,我們在上一屆時已經有提出吹哨者條款,本席最近也提出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上週已經在院會一讀。剛剛您也提到,這個議題法務部是不是在這個會期就會立刻送進來?
    蔡部長清祥:是,上個會期法務部已經提出來,而且已經到貴會這邊來討論了,後來因為屆期不連續,所以就要重新……
  • 吳委員玉琴
    你們再提出來的條文有大幅的修訂嗎?
    蔡部長清祥:不大,大部分都是接受委員會委員的建議,再綜合我們原來所提出的條文,新的版本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了。
  • 吳委員玉琴
    預計什麼時候可以送進來?
  • 蔡部長清祥
    法務部會儘快來配合。
  • 吳委員玉琴
    這個有列為優先法案嗎?
    蔡部長清祥:有,有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吳委員玉琴:我們期待你們趕快送進來,讓我們能夠趕快來討論。因為相關的法令雖然有部分有吹哨者條款,可是還是不夠周延,對公益揭弊者的保護還是有不夠的部分,所以讓我們一起將這個部分的法令制定得更周延。
    接下來,在司法裡面通譯的部分還滿重要的,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對保護被害人和弱勢的部分也特別提到,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通譯,如果訴訟人認為通譯有態度、品行、利益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要求,可以請求更換。請問現在司法院及法務部都有各自的通譯名冊嗎?還是有一個資料庫?因為移民署也有一個通譯的資料庫,不知道是不是三個單位各自有自己的名冊?
    蔡部長清祥:我們彼此有聯繫,希望能夠共同運用,因為這是整體的資源,案件是從司法警察開始,偵查時再到檢察官,到法院,有時候遇到外國人也需要通譯,我想這個資源大家可以共享。
    吳委員玉琴:在調查的過程中,或是所謂的通譯名單裡面,你們是否會注意這些通譯人員有沒有在仲介任職?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會不會做相關的調查?
    蔡部長清祥:目前是沒有刻意調查他的品行或是他過去的成效,不過委員所提醒的,我們會密切注意。
    吳委員玉琴:因為我們在實務上碰到的情況是,如果他任職於仲介,對於一些移工的相關陳述或是論述,我們會擔心有所偏頗。如果沒辦法避免仲介來擔任翻譯,至少要讓移工知道他的身分,讓移工也有選擇權,因為可能有利益的衝突,他可以選擇其他的通譯者。這個部分也提醒法務部和司法院,因為你們沒有做調查,我想不可避免可能會有一些任職仲介的通譯者在你們的名冊裡面,可是如果知道他有這個身分,又負責移工的案件的話,還是請你們稍微提醒一下,也可以讓他們有選擇其他通譯的機會,這點應該可以做得到吧?
  • 蔡部長清祥
    我們會特別注意。
  • 吳委員玉琴
    司法院應該也可以做到吧?
  • 林秘書長輝煌
    這個沒有問題。
    吳委員玉琴:法官法修正通過之後,最近正在訂定相關子法,其實這個問題我已經問過幾次了,民間對於修正後的評鑑委員會期待還滿高的,這張圖片是我跟司改會還有邱顯智委員在三月份開的一個記者會,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是「應依法聘用專責人員」,這個上次我就問過林秘書長了,應該是要聘用專任的執行秘書,這是法官法母法的規範。可是後來在你們的提出來的預告中,執行秘書是兼任,這個部分沒辦法調整嗎?因為剛剛司法院的報告提到,這一次你們大約新增一千一百多人,當然人力的運用是你們的權限,但設這樣的專職人力有困難嗎?
    林秘書長輝煌:初期我們是讓一個簡任秘書從4月1日開始兼任,雖然說是兼任,但實際上他幾乎整個工作重心就在法評會那邊做執行秘書,因為初期關於例稿的建構及陳情、評鑑的流程設計是相當繁重、專業的工作,所以我們讓這樣一個非常專業的人才去那邊幫忙。
  • 吳委員玉琴
    所以某個程度應該是一個專職在那邊任職的人員。
    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另外一個因素是,這個執行秘書如果是用約聘的,很難給到比較高的薪水。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初期的考慮是由你們原來的人員兼任,也是穩住人力,那他可以專職做這件事嗎?
    林秘書長輝煌:對,事實上關於個案的決定都在委員會裡面決定,所以基本上不會因為這樣子……
    吳委員玉琴:對不起打斷你,因為我的時間到了,所以我必須簡單說明。總統在上個月接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的時候也特別提醒,我們跟民間團體是一個夥伴關係,民間團體很關心法官法的子法或是法務部的評鑑制度,因為法定了之後落實的部分在於子法,如果子法的部分沒有跟民間有更多的溝通,會讓民間會覺得這個法到底是玩真的還玩假的。
    另外,司改團體也在討論,是不是由非法律人來擔任評鑑委員?是不是能夠擴充非法律人的參與?因為過去的慣例,你們大概都是邀請法律人或是法律學者參與評鑑,非法律人的參與其實可以更接近民眾的心聲跟民眾的意見,所以民間團體也希望能夠開放這部分。這個是司法院的權限,司法院及法務部在遴選所謂的評鑑委員時,其實有比較大的權限。我最後建議,還要是請法務部跟司法院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在司法改革的法案中,即使母法已經訂定,子法還是滿重要的部分,大家可以一起來努力。
  • 林秘書長輝煌
    好。
  • 吳委員玉琴
    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9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5年蔡英文總統就職時即宣示,要推動司法改革。歷經十個月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到現在已經兩年半了,民間監督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團體列出了幾個司法院主管以及法務部主管還沒有完成的項目,我想先請問司法院院長,你覺得這幾個項目大概還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完成?你們有沒有一個時程?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司法科學的部分,在商業事件審理法裡就有專家證人的部分;關於刑事鑑定的部分,有關測謊或鑑定人要到場詰問這整個刑事鑑定制度,就像我剛剛一開始報告的,我們已經送請行政院會銜,他們也開了6次會,所以這些都很積極在進行中。關於贓證物條碼管理功能,我們也跟法務部聯繫很久了,目前正在研議中。另外有關……
    吳委員怡玎:不好意思!因為我時間有限!民間司改會很認真看待我們整個司改要怎麼做,他們也都把這些資訊公布了,所以希望司法院跟法務部能夠定期關注他們給的建議,依照他們現在所列出來的這些項目,你們預計多久可以完成?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書面報告?就是各個項目,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如果有需要立法院這邊協助的話,請讓我們知道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把法案送過來?同樣的,也要麻煩法務部長,請讓我們知道你們預計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因為接下來我要講的是,我發現所有東西,只要是需要司法和法務一起合作的,確實跨部會是比較複雜,但就像你剛剛講到的,政務的管理,還有另外一個是司法政策權的歸屬,到現在似乎一直沒有一個確切的答案,所以我好奇的是,像這方面需要跨部會的議題,你們兩個組織是怎麼合作的?你們多久見一次面?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這邊,只要涉及到法律的話,如果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都有參與,涉及到法務部主管的法規,我們也會邀請司法院同仁參與,所以互動都是非常頻繁,涉及到個案、個體的議題,我們也會就這個議題大家共同討論,所以互動是非常密切,也沒有什麼隔閡之處。
  • 吳委員怡玎
    所以你們沒有……
    蔡部長清祥:當然也許會有立場的不同,見解的不同……
    吳委員怡玎:我想知道實際狀況,就是在時間上,你們有沒有一個定期的討論會議?還是……
    蔡部長清祥:隨時!我的感覺是這樣,就是隨時有議題,都會馬上聯繫討論。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現在有兩個研修會,都是法務部密集會參加的,一個是刑事程序研究會,這個我們大概兩個禮拜或三個禮拜開一次會,法務部都會派人參加。另外一個是量刑委員會的諮詢會議,法務部也一直都有派人參加,大概是三個禮拜或一個月會開一次會。
    吳委員怡玎:OK,我之所以問你們時程,是因為兩年半的時間不長不短,可是時代的變化是很快的,我們知道現在在司改裡有一個議題是跟人權相關的,就是如何保護被害人的人權,我想要提的是,現在網路傳播很盛行,透過網路傳播,可能跟以前不太一樣,以前可能公開說什麼話,或在電視上說什麼話,大概就只有當下聽到你說話的人接受到這個訊息,可是透過網路,可以被轉傳,即使在好幾年之後,也都一直在網路上流傳,所以這個殺傷力其實是非常大的。現在社會輿論比較關注的是虛擬影像的傳播,還有仇恨言論,請問法務部長,你認為這個東西有沒有公布IP的必要?這些人等於是躲在假帳號後面,他做了什麼事我們都不知道,是不是有公布IP的可能?
    蔡部長清祥:這一部分如果涉及到假訊息,或是跟資安有關,法務部調查局有一個資安處,由他們權責來處理,現在還有一個專責的辦案單位──資安站,我想以他們的專業,都會儘快來處理這些事情,法務部站在行政監督立場,會把相關訊息轉達給相關執法單位。
    吳委員怡玎:本席想說的不是只有假訊息而已,就像仇恨言論這件事情,你說它是真、是假?各國其實都有對仇恨言論這件事情開始立法規範,主要是對個人或團體的性取向等,譬如你的性別、宗教、種族、膚色,只要有任何歧視言論,都應該受到法的規範,部長覺得這部分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加強?還是你覺得我們已經有法可以規範了?
    蔡部長清祥:跟言論或傳播有關的部分,我會跟NCC或個資保護法的主管機關國發會再共同研討,因為要隨著時代進步演變,有一些新興的犯罪型態我們要掌握。
    吳委員怡玎:部長,調查局下的那個新單位資安處也成立了,針對這方面應該要有所準備,不然那個部門成立就沒有意義了!
  • 蔡部長清祥
    是。
    吳委員怡玎:之前我們一直說仇恨語言或假訊息,我們要跟臉書要資料都有問題,可是我要提醒部長,臉書在去年開始已經針對仇恨言論的嫌犯,提供IP給法國法院,還有他的其他身分數據,所以這些資訊其實是可以提供的,甚至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公開,因為我們不希望讓這些人躲在假帳號後面。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這幾天吵的鬧哄哄的WHO譚德塞先生,他公開發表說很多侮辱的言論來自臺灣,然後我們臺灣也發起了群眾募資,在短時間募了超過1,000萬元,要去紐約時報刊登全版廣告來反對臺灣被指控發動種族歧視的言論,這件事情在世界是非常非常嚴重的,這個單位都已經發起群眾募資,而且短時間已經超過1,000萬元,我想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我們指控譚德塞先生是在侮辱我們,因為我們並沒有做出這樣的種族歧視言論,調查局也跳出來說了,確實很多有關於攻擊譚德塞先生的言論是來自於對岸,而不是我們,我想提醒法務部長的是,雖然調查局指出是出自自由徐州電台,但其實我們看到臉書上「只是堵藍」這個粉絲專頁,他們也講了:「不甘心我開了小帳,毫不留情地罵他一頓,說WHO收了中共的錢,希望你全家得到冠狀病毒,然後死光,(尼哥),你跟譚德塞都是垃圾,講完後封鎖了他」,這是非常非常的種族歧視!這是這個粉絲專頁自己留的言,自己承認的。另外在PTT上我們搜尋了「尼哥」這個關鍵字,也發現許多不堪入耳、不堪入眼的種族歧視言語,我希望法務部調查局要有所作為,如果我們的指控是對的,我們必須證明這些不是臺灣的言論,那是不是可以請調查局至少公布、調查「只是堵藍」後面的IP,到底是對岸?還是臺灣?還有PTT上的這些言論,他們的來源IP,到底是對岸?還是臺灣?然後還我們一個清白。這個群組募資的發起人自己留名是「沃草」,沃草是做什麼的?他們不只負責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網頁的網站製作,而且還是蒐集民眾意見的協力者,所以他們的背景非常重要,我們要證明他們的清白,希望法務部可以監督調查局,儘快公布在「只是堵藍」這個粉專,還有其他在PTT上面做歧視性言語的這些帳號,其IP到底是來自對岸還是臺灣?謝謝!
    蔡部長清祥:調查局是一個公正、中立的執法單位,他也不會去分是哪一個黨派或是哪一個團體,只要是有違法或歧視言論的事情,都會依法追查,政府應該不允許有這樣的行為。個人抒發的言論自由,我們予以尊重,但絕對不能逾越紅線,這是基本的立場。所以只要涉及違法,我會要求調查局一定要善盡職責,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9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第一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因為我覺得不管是秘書長也好,部長也好,其實在法界都是德高望重的,雖然外面坊間常說司法院跟法務部不合,但我相信兩位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情形。首先想請教,上次秘書長反映司法院需要的口罩,實際上拿到的只有1成,所以本席在總質詢的時候特別拜託行政院長,能不能提供司法院所需要的口罩,最起碼該給的還是應該要給,因為他們是站在第一線的法庭,要面對民眾,可是那時候他們說好像只要你們申請的都有給,這跟司法院的主張差距很大,他說因為法務部有參加防疫會議,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法務部有沒有把司法院的需求讓防疫中心知道?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也許有他的管道,在防疫中心我們是沒有特別……
  • 李委員貴敏
    司法院有派人參加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沒有參加疫情指揮中心的會議。
  • 李委員貴敏
    那你口罩的需求是怎麼丟出去的呢?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口罩的需求是透過公務口罩配發系統提出申請。
    李委員貴敏:所以並沒有透過法務部,是不是?
    林秘書長輝煌:沒有,我們就直接跟……
    李委員貴敏:你們在口罩不足的情況之下只有丟出去申請,你們怎麼去跟防疫中心溝通呢?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秘書處會……
    李委員貴敏:只有反映而已。再拜託法務部協助一下,因為我在總質詢的時候有提出,防疫中心說如果相關單位需要的話可以申請,我想大家都是法律人,最重要的是法院在第一線要面對民眾,所以拜託法務部也把司法院的需求反應一下。
    蔡部長清祥:沒問題,我們一定會幫他們爭取。
  • 李委員貴敏
    謝謝!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就這個問題,可不可以讓我說30秒?
    李委員貴敏:對不起,秘書長,我還有別的問題。
    林秘書長輝煌:30秒可以嗎?衛福部要求各機關就配發的口罩不要去講我們配多少,是為了怕各機關會互相比較,我們希望委員能夠諒解。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我是好心幫忙,因為法官也好,法院人員也好,他們都需要口罩,這個不是只有嘴巴講講而已,好不好!沒有任何的惡意,拜託一下!
    下一頁是昨天的新聞,28位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只有19人通過遴選,請秘書長簡單回答一下,法官跟檢察官的素質差異這麼大嗎?所以28位檢察官參加遴選只有19人通過。我也要請教部長,檢察官的待遇或者是工作量過重嗎?我們總是希望法官和檢察官的素質都能夠很好,因為他們都是幫人民做事的。請司法院秘書長簡單回答就好,第一個問題是檢察官素質太差嗎?為什麼28人裡面只有19人通過?第二個問題是,你遴選的19人進去之後,他們是專門處理刑事案件,還是也會被派到其他地方,比如你前面提到的商業法庭或智財法院等等,還是一般的情形?還有其待遇如何?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是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的,我們沒有辦法去干預,第二個部分,檢察官跟法官的培訓過程,事實上是相類似的,每個人都有專長,很多檢察官具有民事的專長,甚至有智財的專長,所以到了我們司法院系統以後,他們很可能也會到智財或民事法庭。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你回答了第三個問題,可是你沒有回答第一個問題和第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既然他們培育的過程都類似,為什麼28位檢察官裡面只有19位適格?還談不上適任;第二個問題是他們各自的待遇,目前法官的待遇跟檢察官的待遇是不是有差異,所以才會有28位檢察官希望轉任到法官?
    林秘書長輝煌:待遇方面基本上沒有不同,但是工作性質不同,每個人都有偏好。
  • 李委員貴敏
    工作量的差異性呢?
  • 林秘書長輝煌
    工作量的差異性我們不是非常能掌握。
    李委員貴敏:秘書長,你可不可揣測一下,為什麼會有28位檢察官想要轉任到法官呢?
  • 林秘書長輝煌
    每個人的生涯規劃我們不能隨便去揣測。
  • 李委員貴敏
    謝謝你。請問部長同樣的問題?
    蔡部長清祥:每個人對工作的興趣和專長不同,經過檢察官的生涯以後,他發覺另外一個工作也許更符合他的志趣或專長,我們也無從反對。
  • 李委員貴敏
    理解。
    蔡部長清祥:不過我相信28位檢察官都是很優秀的,即使沒有被司法院錄取,他們回來我們還是非常歡迎,我相信他在檢察官的工作領域上也能夠充分的發揮,一樣都是司法的工作,其實是沒有分的。
    李委員貴敏:所以部長您的意思就是,他們在待遇方面其實是沒有差異的,他們的資格本身來講也是非常優秀,因此在評鑑的過程當中,這28位檢察官都沒有不適任的情形?
    蔡部長清祥:應該沒有,有的話我們早就已經有註記或處理了。
    李委員貴敏:所以這28位希望轉任法官的檢察官,都沒有像您報告上面所說的,在評鑑上有不適任的情形?
    蔡部長清祥:沒有,有的話都已經送到我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去了。
    李委員貴敏:謝謝!部長,本席前陣子在詢問的時候提到有關監獄的人數問題,主管單位說沒有問題,因為最近有些受刑者已經出獄了,當這個報導出來以後,其實民眾心裡很恐慌,因為不知道這些不管是假釋出獄的也好,或者是要讓受刑人之間不要這麼密集的關係才出獄的,人數到底有多少?出獄的是哪一類型的罪犯?
    蔡部長清祥:可不可以假釋出獄,都有一個法律的標準,而且要經過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其過去的犯行、在監表現及未來出監以後有沒有再犯之虞,這個都要綜合考量,所以一定要符合條件者才會讓他出獄。
    李委員貴敏:我並沒有說不符合條件的出來,只是現在民眾很恐慌的一點是,會不會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部裡面對這部分比較寬鬆?如果部長今天沒有資訊的話沒關係,會後是不是可以給本席資料,就是對於在最近這段期間出獄的人數,當然他是要合格,並不是指責說他不合格,對不對?出獄者之前所犯的犯行大概是哪一類,這些資料可不可以在會後提供給本席?
    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可以做一個分析,不過要跟委員報告,即使他合乎條件出獄了,我們還是會跟社會安全網做結合;「更保」也好,觀護人也好,他們會密切地跟社會安全網結合。
    李委員貴敏:謝謝部長的回應,這樣可以讓民眾安心一點。
    下一個我要提到的是和被害人有關的部分,部長也好,秘書長也好,上次提到不管是法扶基金或「犯保」,我們都發現使用在真正的被害人(不是因為刑事被告冤獄的那種被害人,而是真正犯罪行為裡面的被害人)身上的國家資源太少、太少了。這方面其實已經有進步了,所以我並不是要指責,而是要鼓勵。雖然法務部的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還沒有建置完畢,可是我在想,司法院也好,法務部也好,是不是可以把這個平台稍微再擴充一點?因為有時候被害人想知道的不一定單純只有刑事訴訟的資訊,所以我覺得是不是可以結合剛才已經提到好多次的,就是被害人常常受到二次傷害,譬如網路上面可能會有類似上次講的韓國N號房事件的私密影像流出來,因此我覺得這個東西如果能結合得更好一點的話,就可以集合政府的力量,讓我們多一點點愛心、多一點點行動來支援我們的被害人,而不是只有單純去注重被告。請問有沒有可能這樣做?
    蔡部長清祥:這個建議非常好,就是讓犯罪被害人知道哪些權益可以來主張或來要求,甚至我們會有一個聯繫的管道,讓他們知道自己需要求助的時候可以向什麼人來求助,我們把這些相關的資訊一起放在這個平台上;這個建議很好。
    李委員貴敏:對,類似這樣一個單一的窗口。譬如被害人,假設他的私密影像還持續在外面流傳的話,就可以透過這個單一窗口,跟法務部或司法院求助,然後我們的行政部門也可以去跟NCC或其他相關單位,譬如交通部、中華電信等等溝通,把這個二次傷害降到最低。本席這個建議如果可行的話,也特別拜託司法院和法務部。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儘量來做。
    李委員貴敏:感恩、感恩,謝謝。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9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林秘書長看一下本席出示的這張照片。你應該很眼熟,請問這是哪個法庭?
    這是新設的最高法庭,牆壁上有一段古文的文書,內容是「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無失職者」。請問這是不是我們目前希望司法能夠促進的意境?
    秘書長要想這麼久嗎?就掛在你們新設的最高法庭牆壁上嘛!
    好啦!我想秘書長一向發言謹慎,我們就繼續往下看好了。
    目前大部分的法官都能獨立審判,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嗎?這是一個對民眾的普遍調查。圖片中不同意的是紅線,同意的是藍線,到108年,不同意的始終在6成以上,認為能達到的大概在3成徘徊。請問秘書長,為什麼大部分的民眾都不認為法官能夠獨立審判、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調查的對象有一些是沒有法庭經驗的……
  • 鍾委員佳濱
    沒有法庭經驗?也就是成見?
  • 林秘書長輝煌
    有一些是沒有法庭經驗的。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透過接下來的幾張圖表來看看實際狀況是什麼。首先是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歷年收結情形的統計表,藍色代表收件數、紅色是結案數、綠色是一直未結的,未結的數量從98年的913件到107年是4,076件,成長得很可怕;平均每個法官每月的結案數是17.86件。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歷年收結情形也是一樣,平均每個法官每月的結案數是34件,未結部分則是從十四萬多件到現在的十六萬多件。再看各縣市107年各地方法院民事審判的情況,每位法官每月結案件數最少的是金門,大概一個月25件,新北則到達91件,數量很大。
    接下來本席要嘗試找出其中的原因。針對法院基層人力問題的回應,司法院人事處蔡處長曾經說:過重的案件量會造成無法細緻地判決,也可能是民眾不信任司法的原因。請問秘書長,你是否認為目前的案件量負荷過重,造成法官審判品質可能不夠精緻,使得民眾對法院不信任?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只能說這是可能的。
  • 鍾委員佳濱
    可能的原因?
  • 林秘書長輝煌
    這是可能的。
    鍾委員佳濱:針對案件量過多的問題,司法院及所屬職員員額的最高上限將增加1,100個員額,這是為配合將於2022年施行之憲法訴訟法,本院三讀通過之總員額法的修正內容。請問秘書長,你覺得這1,100名員額,司法院要怎麼分配,才能幫助解決負荷過重的問題?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人總處希望我們增加的1,100個員額是10年的額度。其實我們已經缺人缺很久了,很嚴重,所以可能前3年就會耗掉接近一半的員額。
  • 鍾委員佳濱
    大概五百多位?
    林秘書長輝煌:而且這些員額很多都是輔助人員,而不是法官。
  • 鍾委員佳濱
    輔助人員可以有效地消化一些不需要到法官那邊的案件嗎?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喔!他們是輔助法官在做其他的事情,同樣也……
    鍾委員佳濱:就是減少法官的負擔,讓法官集中在核心業務上嘛!
  • 林秘書長輝煌
    可以這麼說。
  • 鍾委員佳濱
    那麼請問這裡面有沒有增加司法研究人員?司法院有司法研究人員嗎?
    不大曉得嗎?那我們就繼續往下看。有一位法學教授說,其實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一條正義的生產線,這個生產線是可以被管理的。司法案件當然涉及人民的尊嚴及相關的正義,但是基本上我們可以把它想成一個生產線,讓人民的正義可以得到滿足。這是我們的司法服務嘛!
    在司改方案「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的項目中一共有9項,您覺得這樣是不是能有效減輕法官工作的負荷?譬如讓法官專注在核心業務、讓流程簡化、能夠調解的就去調解,不要每個案子都跑到法官面前來。是不是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是我們已經推了非常、非常多年的……
  • 鍾委員佳濱
    你覺得只有臺灣有這個問題嗎?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推了很多年,但我們還是希望各個部分都能再推到極致,可是……
  • 鍾委員佳濱
    還有努力的空間嘛!繼續努力啦!
  • 林秘書長輝煌
    目前能做到的效果就是這樣。
    鍾委員佳濱:就是能做的都做了,也就是效果已經達到極限了。
    1990年美國也有類似的民事司法改革條例,內容包括他們會適當地提供一些替代性的爭議解決方案,以降低法院的負荷。您應該也聽過其他國家有類似的做法嘛,是不是這樣?民事司法改革條例是美國在30年前開始發動的,您覺得他們有沒有成效?
    不知道?那我們繼續往下看。有政策就有量化研究,結果美國人的研究是認為這個民事司法改革條例對法官的時間花費並沒有顯著影響。做了那麼多努力,就像秘書長說的很努力,但是影響有限!
    接下來是有關司法改革的成效與進度,請問我們有沒有做一些研究來分析我們司法改革的成效呢?有沒有?你們有沒有做一些分析?有政策,但是有沒有研究?
    林秘書長輝煌:有,這個部分我們……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下你們做了什麼研究。有啦!你們有做一個調查─統計民眾對各項司法改革政策的知曉度,包括國民參審制。坦白說,如果不是到立法院來,我還不見得瞭解國民參審制,所以目前這樣的瞭解似乎比較浮面。
    過去司改會議當中有一個第二分組的2-6決議,說要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請問有沒有這個決議?
    應該有嘛,不然不會列在網路上。你們有一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請問司法改革的進度都有放在這個平台上嗎?我們談了這麼久的司法改革,您覺得相關成果是不是都應該po在網路上?
  • 林秘書長輝煌
    這在我們的網站上都有。
    鍾委員佳濱:好。但是很可惜的,當我看到2-6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的決議時,發現它的進度目前是一片空白。也就是說,我們到底有沒有司法政策研究機構?到底有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還在研究中。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就來看一下研究中的。其實有人稱許司法院。有一位成功大學的王教授說,其實司法院的統計處非常強,但是沒有人知道怎麼運用這一批資料。也就是說,其實你們做了很多工作,譬如你們開放的資料,但是這些資料除了中央機構進行研究外,有哪些資料是可以讓民間參與的呢?我舉個例子,2017年5月有民眾說希望可以公布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資料庫,以json的方式釋出所有與意見書。過了3個多月有人回答:你的意見很好,我們評估明年的經費預算再評估可行性。到了2018年的年底,有民眾說去年5月人要求過,8月有人回應說要看2018年的預算,現在2018年結束了,都沒有任何下文。秘書長,這個我會留給你。我要說的是,以美國為例,所提供的資料庫包括法官個人職業、經濟及政治屬性,甚至在死刑的部分提供了從17世紀到21世紀處決者的種族分析,聯邦量刑統計也有大量的分析,這些都是在幫助司法實務研究所必要的。舉例來說,在我們的醫學界當中有一個人體研究法,上次質詢時因為您不在,但副秘書長有聽到,關於這個研究法,因為人體涉及隱私,而這些資料的來源來自於健保治療相關的診斷,為了幫助研究取得必要的資訊,又能保護隱私,所以做了一個規範。我以下的結論,上次也提過,再請你看一下,司法院底下有這些司法判決結果,在量化的研究,我們看到法官的案件數量;質化的研究,我們看到法官判決的心路歷程;司法判決背後的證據開示也涉及到我們去評估怎麼樣從事有效的司法裁判。
    結論就是:司法改革的成果要有實證、量化的研究成果,才有辦法檢視我們司法改革的成效。這些成果也應該定期以透過量化及質化的方式揭露,讓民眾或學術界可以運用。最後,因為這些研究成果要被運用,所以應該要符合一定的規範,上次我就提出是不是可以研擬制定司法研究法,儘量釋出司法相關資訊,讓官方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可以了解。
    所以,我想請教一下,目前在司法院底下有沒有研究機構?有沒有研究人員?
  • 林秘書長輝煌
    目前研究人員就散在各廳的調辦事法官。
    鍾委員佳濱:但是你們還有一個法官學院,對不對?法官學院裡面有研究組,對不對?研究組有多少研究員?有2位研究員、4位副研究員,研究員列簡任十職等,副研究員是八到九職等。所以我剛剛提的就是未來我希望司法院能夠重視,如果要解決實務上所遇到的問題,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改革背後也需要一定的研究能量做為支撐。要做研究,但研究不能夠觸及到一些禁忌,像剛剛幾位委員所關心的,民眾的隱私、司法人權的關照等等,這個研究要受到一個方法的拘束。所以,上次委員會我有提出請你們在3個月內就這些司法研究部分評估草擬一個司法研究法,請問秘書長,您覺得未來是不是要加速這方面的執行?不管是在人力與員額運用,以及制度的建立?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帶回去研究。不過,目前的做法除了調辦事法官在各廳的研究,以及法官學院的研究之外,我們會就議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研究。以上報告。
    鍾委員佳濱:最後我希望你們再次評估,研究要有一個規範,因為司法研究要運用大量資料,包括司法當事人的資料,所以是不是要有司法研究法才能夠幫助這些研究能夠有效進行,然後適度公開,真正幫助到我們司法改革,可以嗎?你們上次同意在3個月內要評估。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帶回去研究可以嗎?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 主席
    鍾委員可以先訂一個司法院秘書長研究規則。
    接下來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0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秘書長是說要研究司法研究法是不是?其實研究到後來外界都聽不懂啦!也就是說,現在我在看司法國是會議,以及民眾對於整個司法體系改革期待落差最大是在這裡。
    針對今天的質詢,前面我在辦公室看了幾個都還不錯,至少我們的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是大家都在用的。不只是網站還不錯,我用手機看其實也滿方便的,字都滿大的,老花眼也都看得到,所以還不錯啦!但是如果我們看今天的司法院及法務部的業務報告,你們拿出來的司法改革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彙整,其實做得滿多的,尤其立法院第9屆通過滿多法案的。講坦白話,不要說外界,包含我去年一整年都在司法委員會,有的我也不太了解,有的聽過了後來也是忘記了,所以外界對於司法改革有做、沒做,有時候他們看的是被媒體及個案影響比較多。譬如我講幾個例子,包括我有參與及沒參與的都有,寫在裡面的包含刑事訴訟法的被害人保護、勞動事件法的修正,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我有參與的),再來是法官法、律師法、司法人員淘汰機制也有,但是這些外界就沒感覺,這些都是圈圈內的,要圈圈內的人才知道。然後是商業事件處理法,報告裡面還有勞動法庭,其實做了很多,但外界都不知道,外面知道的必須是當事人才會有感覺,而當事人又要什麼時候才有感覺?如果不是常跑法院的也沒什麼感覺,因為第一次來就長這個樣子,又怎麼知道以前是什麼樣?這是落差。所以外界的期待和我們要做的事情,不修法絕對達不到結果,但是修法了,他們也不知道你們在做什麼,這個就很麻煩。像我今天看兩個機關的報告,裡面有些成語我都看不太懂,像是「告訴不可分」,這是法務部還是司法院的?還有「疑案深流」,對這個你們有沒有印象?這是你們報告裡面寫的,對我這個學土木的,講真的,我看不太懂,所以這不是白話文而已,必須是結果出來,大家才知道這幾年做了不少。
    關於司法改革的落差,就我的經驗,包含外界和圈圈內的,大致上就是期待不一樣、看法不一樣、方案也不一樣,簡單來說,外面都希望快!狠!準!但是快就不準,狠也是不準,外面會希望趕快判,但是判下去造成冤案怎麼辦?反正冤案是別人的,所以,快!狠!準!這三個要件很難平衡。我就拿3月9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提出的主張,我在上次質詢時也向秘書長及部長報告過,他們提出18項,我們黨團就是聽一聽,應該其他黨團也拜會過。其中有幾個看法不同,但我覺得結果應該是一樣,大家都希望判決要精確,而且要讓社會有公信力,可是大家的做法會不一樣。譬如禮拜三就要進行的第4項「國民參與審判」,他們就是要陪審制,但我們是要國民參審,這個就完全不一樣。另外,「揭弊者保護法」在上一屆審查,到後來也是屆期不連續,他們對於私部門的有要求,對回溯有要求,但是這顯然在政府沒有共識。「增設公設辯護人」,法扶也有來拜訪我,好像對於增設公設辯護人,大家的方向就不一樣。我們現在認為應該儘量走法扶體系,公設辯護人反而應該減少,但是在這個架構之下,大家的看法又會有不同。所以,做下去就知道成果如何,說不定過個幾年人家覺得這套還不錯,覺得國民參審實施得還不錯,他們就不會再堅持陪審制了也說不定,大致上是這樣,跟大家報告一下狀況。
    不過我今天先就幾個現實上會遇到的狀況就教一下,可能外界也在想這是不是司改的一部分,第一個在法務部報告裡有寫到,就是所謂的通姦除罪化。法務部表示3月才要開言詞辯論,我覺得這在社會上沒有到很關心,但是我覺得一旦大法官解釋下去之後就會影響很大的,它的威力說不定只略遜於同婚的大法官釋憲。有關通姦除罪化,我先確認一下,在我們的司改國是會議裡面,法務部提出的是說通姦除罪化是決議,是不是?
  • 主席
    請司法院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對,這在司改會議的時候確實有做個決議,希望我們往通姦除罪化的方向走。
    鄭委員運鵬:所以這個是很明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除罪化,這是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對不對?
  • 蔡部長清祥
    對!
  • 鄭委員運鵬
    現在法務部的態度是怎麼樣?
  • 蔡部長清祥
    我們還是採取開放態度。
  • 鄭委員運鵬
    什麼樣的開放態度?
    蔡部長清祥:就是聽從各地的不同意見,像現在因為剛好大法官會議馬上要解釋,我們當然要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最後結果,是不是需要馬上做修法,也許他會給我們一個期限進行修法。法務部的立場是認為目前的通姦罪不違憲,憲法法庭裡是在討論有沒有違憲,但對於這個法律可以討論要不要修掉,這是一個立法的問題,而不是違憲的問題。
    鄭委員運鵬:部長的意思認為現在的通姦罪有刑事責任,而且是不違憲?
  • 蔡部長清祥
    不違憲的。
    鄭委員運鵬:但是即使沒有刑事責任,當然也不違憲?
    蔡部長清祥:對,這當然要看立法單位或外界的聲音認為要不要修掉,這可以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是現在的條文是不違憲,因為大法官會議也曾經做過解釋了。
    鄭委員運鵬:部長,我先確認一下,為什麼我今天會強調「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是很簡化的,我一直很反對這五個字,因為除罪化容易讓人覺得是無罪,如果把刑事拿掉,其實它的罪與處分來自於後端的責任,就是誰要賠償,或後端要背負很大的民事責任,對我而言是這樣;比如通姦的一方,不管是離不離婚,都要賠償給配偶,也需要負這個責任,但是除罪化會讓人感覺不需要負責任一樣。所以未來大法官釋憲認為有違憲時,「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會是最大的帽子,萬一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要修掉這個條文,大家要另外想個詞彙替代「通姦除罪化」,讓大家都能聽得懂,例如通姦賠償化、高額賠償化等,不然「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因為原本就有罪,為什麼還需要除罪?我會認為到最後的爭議及誤解,會不亞於同婚的權利,對我來說是這樣。
    所以部長你們抱持開放的態度,也沒關係,反正大法官現在在言詞辯論了,但是通姦在實務上,民意代表常遇到的狀況,其實都變成仙人跳條款。為什麼我剛剛會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就如你們在刑事訴訟法所談到的告訴不可分,變成由配偶原諒而終結此案,最後倒楣的是第三者,不管第三者是男性或女性,到時候雙方討論,請第三者賠償,夫妻一起回去,錢拿到後再離婚,所以不管無不無辜,最倒楣的就是第三者,律師有時候都會先勸他們,不要走司法途徑,但是都已經告下去了,以戰逼和拿到錢,最後倒楣的都是第三者。甚至在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有寫到,有些是被性侵的受害者,同時被告通姦,為了避免被告,所以不敢去告性侵。因為性侵受害要在法庭裡,最近還有女檢察官要求當庭檢驗身體的,怕第二次、第三次在司法偵查體系再次受害,就希望對方不要告通姦,就會變成這樣。
    這需要讓社會大眾理解其他國家怎麼走,他們通姦的責任在哪裡,最後才有辦法達到通姦罪刑合理化,不管除不除罪化,法務部就算態度再開放,也需要去準備。但是我會認為即使大法官解釋不違憲,但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法界很多人認為可以拿掉針對配偶的但書,如果對配偶撤回告訴,為什麼第三者還留著?這就會變成仙人跳條款。所以如果大法官解釋是不違憲,請問部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但書應該要拿掉?對這部分你的態度是如何?
    蔡部長清祥:因為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這部分要不要拿掉,我們會跟司法院一起再來討論。
    鄭委員運鵬:不好意思,這部分很麻煩,有時候我常搞不清楚由誰來主管。主席再跟您延長1至2分鐘。
    請問秘書長,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但書,您的態度是怎麼樣?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持開放的態度。
    鄭委員運鵬:但是如果大法官有講跟沒講一樣呢?大法官解釋文出來常常是各自解釋的,這部分但書拿掉,不影響通姦本來的刑事責任嗎?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不去揣測大法官會去做怎麼樣的解釋。
    鄭委員運鵬:好啦!你不揣測沒有關係,如果大法官都不解釋好了,你覺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但書拿掉有沒有關係?會不會影響到配偶的權利?這個不是個案,也跟大法官沒有關係。請秘書長告訴我會不會影響到配偶的權利?應該是不會,要拿掉就一起處理,這也是配偶的選擇,選擇撤告,在撤告的時候,會被要求連第三者,甚至是第四者、第五者、第六者等,連慣犯都一起拿掉,這會影響他的權利嗎?這是他的選擇啊?可是……
    林秘書長輝煌:這樣說好不好,我們的意見已經在大法官言詞辯論的時候,有進行表達過了。
    鄭委員運鵬:秘書長很保守,你的意見有沒有及於這一條?意見又是什麼?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當時與會的代表現在在場,我請他說明一下,好嗎?
    鄭委員運鵬:主席,請彭廳長說明完,我質詢的部分就結束了。
    主席:廳長請說明一下,你們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但書,你們在法庭上言詞辯論的意見是什麼?
    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謝謝委員的提問。關於這一點,刑事廳當時提出應該要朝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也就是將但書廢除的方向來做處理,這也將是刑事訴訟研修會所討論的議題,謝謝!
    鄭委員運鵬:對「通姦除罪化」議題就兩個部分。第一個,如果大法官解釋出來不違憲,我希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但書要拿掉;第二個,如果大法官解釋出來違憲,我希望大家還是要研究一下,「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應該要改成另外的名詞,不然會增加誤解,容易讓人家認為通姦是無罪的,這也不是大法官會議的要求,也不可能存在於我們法系裡。謝謝!
  • 主席
    鄭委員要不要提修法的案子?
  • 鄭委員運鵬
    我又不是大法官啊!
    主席:我不用請司法院提案,請您提案。謝謝鄭委員!
    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運鵬委員所提到的,我上次質詢時也有提過,這跟大法官解釋沒有關係,你們可以直接修法,不需要再推三阻四。今天想先就教法務部部長,想要跟您關心一下少年監獄、明陽中學、誠正中學及感化教育,名字都是稱為中學,因為都是少年在裡面,像在明陽中學收容的是有判刑的少年,其他像誠正中學就不是,他們都是接受感化教育,除了少數有兼具受刑人跟學生身分之外,他們受感化教育到誠正中學或明陽中學,他們還是學生的身分,只是特殊的學生身分,所以我們對少年跟一般受刑人還是有很大的差異。雖然稱為學校,但是他們還是過去的少年犯所留下的遺跡,所以其實它們並沒有真正往學校的方向進行轉型,在教師上面,我們看到教育人員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在剛提到的學校裡,受感化教育如誠正中學及其分校,還是獄政人員占了絕大多數,如果我們就學校的教育人員或管理人員,他們占教育體系人員的比例,實在太低了;因此,在實施感化教育的功能上,很難彰顯出來,實質上變成還是一個比較傾向監獄,而不是傾向學校的單位。所以想請教部長,就這方面上,有沒有比較積極的改善方向及作法?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先跟委員說明,原來叫做少年撫育院,有一個桃園撫育院,還有彰化少年撫育院,我們都改為誠正中學的桃園及彰化分校,就是要朝向學校化,這個不是名稱的改變而已,更重要的是師資的內容,所以我們也感謝教育部有提供一些特殊教育的師資來加入。
  • 鄭委員麗文
    但現在還是明顯不足。
  • 蔡部長清祥
    當然也許還有不足的地方。
    鄭委員麗文:在比例上面,是不是應該要加快和加大幅度?
    蔡部長清祥:有,本來是分3年給我們,但是現在……
    鄭委員麗文:因為這樣的用意是好的,這樣的方向是對的。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要求1年就要補足,所以教育部也很支持。至於實質上要怎麼樣去落實這些課程的安排,因為未來他離開少年矯正機關以後,要與外面的學校銜接,我們也要考慮到他是銜接綜合的高中還是技職的高中,所以矯正學校會依照他的性向,看是要增加一般的課程,還是增加技術訓練的課程,這個都有在做。
    鄭委員麗文:對,很明顯是這個方向,不然不會改名叫學校嘛!
  • 蔡部長清祥
    是。
    鄭委員麗文:我現在擔心的是,你們的師資及改革的幅度、速度還是不足,要達到您剛才說的政策目標,師資上面的比例還是不夠。
    另外,在輔導室的部分,一般學校有2、3位輔導人員,其實輔導人力長期以來都是不足的、偏低的,那在矯正學校裡頭,輔導的功能應該更強,比一般的學校更需要才對,在這方面是不是也嚴重的不足?
    蔡部長清祥:有逐步在改善。確實,這些學生過去都曾經犯過錯,我們要更有耐心,從個案上去瞭解他的原因,然後來改正他,所以輔導人員的增加確實有必要,但是只能逐步來改善。
    鄭委員麗文:我現在想要瞭解原因,因為你們裡面還是有很多傳統的獄政人員,依照你們原有的編制他必須留在那裡,沒有其他的地方可以消化,這牽涉到人員編制的問題,然後你們要引進輔導人員,可能要由教育部來提供,那教育部在普通學校就已經人力吃緊了,它要再提供給你們,我要瞭解實質上的困難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教育部克服了所有的困難,所以這一次馬上就撥給我們,這些輔導人員本來要分3年慢慢撥給我們,教育部1年就把它完成了,我想我們會加速。
    鄭委員麗文:如果說1年就完成的話,是不是你們的政策目標太低了?以現在的師資也好,輔導的人員也好,教育部已經完成了這個quota,那你這個目標是不是應該再調整一下?因為你們現在還是以獄政人員為主,教育人員為輔,就比例來看是這樣子。
    蔡部長清祥:這個比例應該有調整了,不過戒護的需要也不能忽視,畢竟他們是在執行當中,有時候難免會有些爭執,會吵鬧,也是需要這些戒護人員來協助,但是重點還是在於以輔導為主,戒護為輔。
    鄭委員麗文: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很明顯嘛!連普通學校有2、3位輔導人員都已經是嚴重不足了,就矯正學校來講,譬如說以輔導人員為例,它的需求應該要比一般學校更高才對,但是如果你們也只向教育部要求2名的話,明顯這個要求是太低了嘛!
    蔡部長清祥:不只,它給我們的……
  • 鄭委員麗文
    你剛剛說給你們的已經完成了。
    蔡部長清祥:不是只有2名而已,好像是69名,除了輔導人員,還包括老師。
    鄭委員麗文:不是,老師是老師,輔導人員是輔導人員。
    蔡部長清祥:輔導人員不一定是教育部,輔導人員有時候是心理師,有時候是特教老師等等。
    鄭委員麗文:對,我的意思是說,輔導人員的比例是不是太低了?人數不會太少了?
    蔡部長清祥:好,我再瞭解看看。
  • 鄭委員麗文
    你懂我意思哦?
  • 蔡部長清祥
    如果有必要我們再增加。
    鄭委員麗文:就目前的矯正學校來說,畢竟他們的年紀還很輕,如果透過矯正學校,未來他們能夠與正常的學習、工作接軌,這才是我們真正的目的,將來才不會變成社會上更大的未爆彈或者是更大的負擔,他們未來還有很長遠的人生,我們希望能夠協助他們回到正軌,而不是到了學校之後又學了更多犯罪的技巧。
    您剛才說矯正學校是與普通高中或是技職學校來接軌,但是在這裡面,你們是不是應該提供更多的技職課程?因為現在就是男生學汽車修理,女生學烘焙和美容美甲,其實現在你接觸到的美容和烘焙有很多都是男生,不一定是女生耶!你們這裡是男生學汽車修理,女生學烘焙、美容美甲,在性別上面是不是不應該有這種刻板的選擇和固定性?
    蔡部長清祥:好,其實這個是很多樣性,男生不是只有學汽車修理而已。
    鄭委員麗文:不是,我是舉個例子,你們會覺得男生就應該學什麼,女生就應該學什麼。
    蔡部長清祥:我們還有很多的課程,像光電,現在很流行太陽能,我們也叫他們去學怎麼維修,還有手機的維修,都是符合時代的需要。
    鄭委員麗文:是,但是不要在性別上面先入為主的認為這就是適合男生,這就是適合女生,要提供他們更多的選擇。因為現在社會的樣態與過去很不一樣,讓他們學一技之能,然後根據他們的興趣,能夠給社會更多的貢獻,我是說真的,很多男生很喜歡烘焙,很喜歡美容美甲,我現在遇到的男生都比女生多耶!
  • 蔡部長清祥
    男生也有餐飲。
    鄭委員麗文:是,餐飲更是男生、女生都喜歡。另外,有關於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我不知道該就教司法院還是法務部。
  • 蔡部長清祥
    檢察官的部分是法務部。
    鄭委員麗文:檢察官是法務部,但是這是法官法的規定,我就教於兩位啦!檢察官會議的權限應該要由檢察官會議來決定,真正要去節制檢察長最後可以直接改變檢察官會議的一個職責,所以法官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的修法應該是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有意見的時候,交回檢察官會議復議,而不是直接以書面載明理由之後就予以變更,請教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蔡部長清祥:我們非常尊重檢察官會議的決議,現在在各個檢察署都有一個檢察官會議,涉及到職務的問題或是檢察官權益的,我們都是透由檢察官會議來做決定,那到最後檢察長要不要執行,或是有不同的意見,當然有各種不同的溝通方式,是不是用書面載明於復議裡面,或者是直接變更,都是……
  • 鄭委員麗文
    為什麼檢察長會對檢察官會議有意見?什麼樣的情形下他要去變更?
    蔡部長清祥:當然每個人的看法角度不同,檢察長要顧到整體的檢察署,那個別的檢察官也許就是他個別的主張,這個東西……
  • 鄭委員麗文
    因為它是檢察官會議啊!
    蔡部長清祥:對,檢察官會議是所有的檢察官來參加,但是參加的時候是全體都參加,還是少數人參加,還是怎麼樣,會有各種狀況。
  • 鄭委員麗文
    但是檢察長只有一個人啊!
    蔡部長清祥:當然,我覺得檢察長也要負起責任。
    鄭委員麗文:因為我時間已經到了,對不起,我有最後一個意見要向法務部建議一下,剛才貴敏委員有提到檢察官的養成,在檢察官的養成裡頭,性平教育並不是必修科目,是不是應該要強調這一塊?起碼婦幼組的檢察官應該要修性平教育吧?
    蔡部長清祥:有,一定有職前訓練……
  • 鄭委員麗文
    它沒有列為必修啦!
    蔡部長清祥:還有在職訓練都有納進去,對於婦幼組那更是一定要。
  • 鄭委員麗文
    應該要必修才對。
  • 蔡部長清祥
    好。
  • 鄭委員麗文
    謝謝部長。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0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詢問的重點是放在法務部的保護業務面和矯正業務面,請部長來做詢答。我先問一下,目前在監的這些防疫機制做得怎麼樣?有沒有人需要做自主健康管理?包括在矯正署裡面服務的同仁。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很早以前就開始在規劃部署,可以說比一般的單位更提前部署,為什麼要這樣子呢?
  • 劉委員世芳
    所以現在滴水不漏。
    蔡部長清祥:因為監所的人口密集,人數很多,而且又跟外面有所接觸,如果帶進來那不得了,會很難去防止,所以我們很早以前就開始有一個整體的規劃,到目前為止守得還不錯,甚至只要和外面有接觸,包括人犯提解到偵查庭去詢問回來,都要重新再檢查、再觀察,我們做得很嚴密。另外,有家屬來探望的時候,對家屬也要測溫,還要戴口罩等,我們都有強烈的要求,而且現在的接見幾乎都是用壓克力板來隔絕了,就不再用特別接見,所以我們縮小特別接見,甚至都禁止了,我覺得監所在防疫這方面,我們同仁很努力,到目前為止都防範得宜。
    劉委員世芳:有,這個我瞭解,因為我到監所裡面有看到,部長真的非常努力,希望繼續持續下去,因為疫情什麼時候結束我們不知道,我們不希望發生社區感染的現象,因為一旦感染,犯人他們沒有辦法自由移動,反而會造成矯正機關很大的困擾,所以要持續從嚴來執行。
  • 蔡部長清祥
    是。
    劉委員世芳:謝謝部長。另外,在司改國是會議裡面,有關矯正的部分,請部長看一下,我這邊有一個統計的紀錄,根據矯正署107年的年報,有前科者入監數占的百分比非常高,占79.7%,這實在是太高了!也就是說有入監的,結果再入監的比例有8成左右,那再仔細去看這個部分,監獄裡面有一半的受刑人是毒品犯罪。部長以前大概有聽過,有一些黑道進去監獄裡面,可能小流氓會變成大流氓,在毒品的部分,本席也有聽過,本來在監獄外面他可能不碰毒品,結果他入監出來以後他去碰毒品了,當然我們沒有辦法把社會底層的聲音變成是官方機關執行的一個正常統計數字,可是我們從矯正署的統計摘要來看的話,在105年底的時候,毒品的製造販賣運輸人數大概是1萬6,000人,到109年2月底,也就是上上個月底的時候,人數已經高達1萬7,000人,雖然施用人數有下降,可是比例上還是在百分之三十幾,這個部分是發生什麼事情?怎麼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呢?也就是說在監獄裡面,以前人家告訴我毒品犯罪比較多,現在我看這個人數確實是比較多耶!怎麼會發生這樣的狀況?部長,針對受刑人一半以上是毒品犯罪這件事情,你們在矯正業務裡面有沒有做任何的反省和檢討?
    蔡部長清祥:確實,再犯的比例高都是在公共危險的酒駕以及吸食毒品。
  • 劉委員世芳
    就這兩個最高。
    蔡部長清祥:這兩個最高,所以在他第一次入監的時候,我們就要想辦法幫忙他來戒癮,包括毒癮和酒癮,這個是我們現在很努力在做的。在毒癮方面,我們就是想辦法用多元的……
  • 劉委員世芳
    在監獄裡面怎麼處理?怎麼戒酒?怎麼戒毒?
    蔡部長清祥:我們就在監所裡面開班,然後找這些專家學者……
    劉委員世芳:專家學者,還是會有醫護?
  • 蔡部長清祥
    還有心理師。
  • 劉委員世芳
    有沒有醫護人員介入?
  • 蔡部長清祥
    有。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有一些酒癮或毒癮可能跟他先天上……
  • 蔡部長清祥
    也有跟醫院合作。
  • 劉委員世芳
    有嗎?
  • 蔡部長清祥
    有。
    劉委員世芳:但是成效怎麼樣?從這個統計數字看起來,成效不彰啊!
    蔡部長清祥:不是很好,但是也有一些成效。
  • 劉委員世芳
    我當然不會說零嘛!我說成效不彰是表示不夠好嘛!表示矯正署的……
  • 蔡部長清祥
    這個需要很多醫療資源的參與和介入。
    劉委員世芳:那你有沒有要求矯正署,把戒毒癮和戒酒癮這件事情當成是矯正業務裡面的一環?還是屬於被動的?有醫院的人告訴你,這個人可能先天上會有酒癮和毒癮,需要做一些藥物的治療或是心理的治療,包括身心靈的層面,包括宗教的層面,有還是沒有?還是只是一個例行業務,過去就算?才會導致好幾年以來,監獄受刑人的毒品防制成效非常不好,而且很多。
    蔡部長清祥:我個人非常重視,我一再的叮嚀我們矯正機關,一定要全力來幫忙這些因為吸毒而進到監所來的受刑人。
  • 劉委員世芳
    你有這方面的統計嗎?
    蔡部長清祥:有,我們現在採取一種……
    劉委員世芳:參加戒酒班或參加戒毒班的,然後它未來的成效如何,給我們這個資料。
    蔡部長清祥:可以,我們可以提供。至於成效如何,唯一看得到的就是他有沒有再進來。
  • 劉委員世芳
    不是啦!不是不再進來。
    蔡部長清祥:要不然他在外面的話,成效如何……
    劉委員世芳:不是,我們只能說再進來監獄裡面,有一半以上是這個,怎麼會這樣呢?一而再、再而三再犯啊!是社會上沒有給他溫暖,或者是他到社會上能夠找的工作就只有販毒或跟毒品有關的,你看那個製造販賣人數,其實是高居不下耶!製造販賣和運輸的人數從105年的1萬6,000人,到109年還有1萬7,000人,越來越高耶!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呢?事實上我們的矯正業務可能太拘泥於數目字上,並沒有真正來處理這些毒品犯罪,在矯正業務裡面需要做這樣子的矯正措施,所以是不是請部長把你剛才所講的,包括監獄裡面有多少矯正班、參加矯正班有多少人、他們出去的效果如何以及再犯進來的,提供這方面的統計資料讓我們參考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我做一個比較完整、全面性的報告。
  • 劉委員世芳
    要勞煩一下。
    蔡部長清祥:我們有一個多元處遇的方案一直在執行,執行的成果如何,當然還要靠時間來觀察,我們有做了,向委員說明。
    劉委員世芳:我們很擔心在毒品犯罪的部分,他一開始可能是被害人,但是後來到監獄裡面他變成加害人,這個是非常不好的。
    有關矯正職訓的部分,我看很多委員都有問到,本席覺得這個職訓班的成效非常不好,有點像是把救國團的老師找過來當成職訓班的老師。你看一下,在法務部矯正署的技能訓練裡面,目前看起來最好的是中西烹調這些餐飲斑,但是在矯正訓練裡面,有參加技職檢定的比例偏低,以這個統計資料來看,技檢合格只有14%,而且有一些技職班是從來沒有辦法去參加技能檢定的,譬如家具班或是泥水工。坦白講,部長大概也很清楚,很多出獄的人後來找到的工作可能就是類似泥水工,可是幾乎沒有人參加,電器修護班也沒有人參加技檢。
    事實上矯正署辦理技能訓練的情形,有非常多的開班是屬於聊備一格,讓在監服刑的人殺殺時間,現在臺灣的社會裡面,有人會參加縫紉班,然後出去從事縫紉的工作嗎?沒有,你看看縫紉斑參加技檢的人數也是零,所以在幹嘛?就去學學怎麼樣踩縫紉機,怎麼樣繡花,怎麼樣縫鈕扣,這個是家庭主婦在做的工作,所以我認為這些技職訓練班並沒有跟上社會的脈絡和變動。
    蔡部長清祥:好,這一點我們會來改善,瞭解外界的工作需求。但是我要向委員說明,這一次口罩的問題,我們縫紉班的同學發揮很大的功能,他們來幫忙製造口罩套,因為口罩缺乏嘛!所以他們在第一時間就動員了這些同學來幫忙做口罩套,我的用意是教化他們……
  • 劉委員世芳
    那也不需要參加縫紉班啊!
    蔡部長清祥:不一定是提供數量的問題,而是讓他們覺得有參與社會……
    劉委員世芳:我們中學的時候,有參加家政課的人就會縫紉。
  • 蔡部長清祥
    能夠幫忙社會……
  • 劉委員世芳
    我知道你的意思。
    蔡部長清祥:這樣可以達到教化的目的,那個功能是比你提供多少口罩套還有用。
    劉委員世芳:但是我們也懷疑啊!他們去縫那個口罩的時候,是不是低於基本工資?
  • 蔡部長清祥
    不會啦!這個還是遵守……
    劉委員世芳:沒有,你們要確定清楚,因為坦白講,任何一個人只要會縫的話,其實不必要到縫紉班,我現在講的是縫紉班的開班授課可不可以讓他在出獄以後找到工作機會,我舉一個很實在的例子,很多更生人出去以後找不到工作,他們會去哪裡?會去從事農作或是漁捕,你不要以為種菜種花好像很簡單,只要澆澆水,灑灑種子就好了,他其實也有一貫的技能,所以你們在開班辦理技術訓練的時候,不要只侷限於提供這些班,是不是儘量多元化,讓他能夠找到更好的工作機會?
    我覺得其中一個不錯,像生命禮儀班,很多人可能願意去,這個部分的技檢人數不少,其實這是正向的,我們不能全盤否定,這是正向的。美容美髮班也有,但是美容美髮班參加技檢和合格的人數就非常的低,這表示你們在師資的選取上面可能便宜就好,所以這方面的檢討可能要請部長再勞煩同仁,針對這個部分怎麼樣在質量上面更提升,讓他們不要回籠,一出去千萬不要再回頭,這個是你們最主要的工作。
    矯正業務的部分有兩項,請部長針對我所提的,第一個,要給我統計資料。第二個,在矯正班裡面,技職檢定的開課項目可不可以針對目前社會在職業上的分流和狀況,做更好的開班授課?讓他們可以通過技職檢定,早日回歸正常的社會,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 劉委員世芳
    謝謝部長。
    主席:因為今天沒有請矯正署來,部長是不是請矯正署的承辦人員就相關的職訓設計去和劉委員討論一下?我覺得這還滿有意義的,謝謝。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劉委員世芳暫代主席。
  • 主席(劉委員世芳代)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4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安排的是司法國是會議的檢討,有一個民間的監督團體有列出來一些,大概都有陸續在進行,但是他們對進度上面和方向上面可能有疑慮,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會持續來監督,但是今天我個人的重點要放在沒收的部分,這個也是上一屆大家在修的,包括實體法、訴訟法以及後續的競合問題,我先請教部長,一般的偵查案件,檢察官的辦案期限大概是多久?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一般的話,是8個月。
    周委員春米:我看你們的「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一般偵查案件不能超過8個月,醫療糾紛及非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大概1年,但是像貪瀆或者是重大經濟犯罪就沒有在列舉裡面,因為它偵查的範圍不確定的因素比較多,沒有辦法去定時間,但是我認為還是要定時間啦!看看要怎麼樣來研討。接下來我再繼續問,法務部有沒有統計在偵查程序裡面,你們保全扣押的金額是多少?有沒有做過這樣的統計?
    蔡部長清祥:統計處那邊應該有,我的印象中應該有,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再看用什麼樣的方式呈現。
    周委員春米:有的話就會後送給我,沒有的話,也希望你們趕快找出……
  • 蔡部長清祥
    在偵查中的保全程序。
    周委員春米:對,偵查中。我要請教司法院,司法院有沒有去統計在民事執行案件裡面,經過保全扣押,不管是在偵查中、審判中,保全扣押的金額有多少?有沒有做過這樣的統計?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要回去瞭解一下。
    周委員春米:也是一樣,有就給我數據,沒有的話,你們去看看怎麼樣補足,因為我要先瞭解問題。其實這個沒收在修法以後,當然我們是要去貫徹,要去剝奪犯罪人的所得,但是在這個大方向裡面,怎麼樣去避免傷及無辜,還要兼顧到其他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利益,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問題。本席舉一個個案為例,但我會去識別化,今天一個偵查案件辦了1年4個月,一般法院一審、二審辦案期限是1年4個月,如果我是辦一個經濟犯罪的案件,過了1年4個月還沒有結案,請教部長,在檢察署裡面,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就這個部分,在職務上會有什麼樣的建議或監督?有沒有?
    蔡部長清祥:有,如果他長時間都沒有進行的話,站在職務監督上,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都會來要求。
    周委員春米:如果他沒有正當理由遲延這個案件的辦理,當然就落到法官法的評鑑,檢察官也是同樣適用嘛!如果他沒有正當理由遲延的話。
    我現在要請教,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們無法從閱卷裡面去看他到底是扣了多少錢,他到底是扣了多少人的錢,到底這個程序進行到什麼時候可以起訴或不起訴,完全都不知道,這是第一項。好,如果他都沒有進行,或者他有進行,但是他在1年4個月或是2年裡面都沒有去起訴或不起訴,他也不告訴我們說他不起訴,他也沒有去起訴,當然檢察官在偵查犯罪不像法院,我沒有足夠的證據我就判無罪,檢察官可能抱存著希望,他覺得再查一下可能會有起訴的機會,但是這麼久的時間以來,他如果沒有起訴,也沒有不起訴,那扣押保全的金額放在那邊,我想請教部長,要怎麼來解決這個問題?
    蔡部長清祥:我們要求檢察官在案子的進行一定要密接,不能不動。
    周委員春米:密接是多少時間?2個月要跑一遍嗎?就像法院說我2個月或者多久,我要訂一個庭期找人家來看一下,這樣就表示我有進行嗎?
    蔡部長清祥:當然要實質上的進行,各該地檢的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或是檢察長,他要盡到督導的責任。另外,上級二審,他們也會定期到各地檢去督導。
    周委員春米:那太慢了,他大概半年去一次吧!不可能常常去督導。
  • 蔡部長清祥
    3個月。
    周委員春米:好,3個月,我們很期待,這也是一個方向,但是能不能確實?我再具體地講,如果今天在檢察官的偵查扣押保全裡面,檢察官沒有起訴,也沒有不起訴,也不能去公開這些,被害人或者其他的債權人也無從去知道被告的銀行帳戶被扣了,接下來能怎麼走,那他的錢就被扣了。因為他的錢放到被告的帳戶,有可能被認為是犯罪所得,如果是犯罪所得,照我們的解釋,那就是國家要沒收,毫無疑問。但如果是犯罪被害人的錢,什麼時候可以發還?他也不敢在偵查中發還,對不對?
    蔡部長清祥:如果與犯罪無關的話,當然要儘速發還。與後續的偵查有關的話,當然還在偵查中。
  • 周委員春米
    那一定和犯罪有關嘛!
  • 蔡部長清祥
    不一定。
    周委員春米:但那是犯罪被害人的錢,檢察官在偵查中有沒有這樣的職權,有沒有這樣的勇氣和擔當去發還?
    蔡部長清祥:如果與犯罪無關,與本案無關的話,能夠儘早發還就儘早發還。
    周委員春米:好,我再具體地請教部長,如果在我講的這個時間裡面,1年4個月沒有結案,2年沒有結案,這些利害關係人因為這個帳戶被扣押而去自殺,請問這樣可不可以請求國賠?
    蔡部長清祥:如果公務員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當然要國賠。
    周委員春米:當然我們會回過頭來審查他有沒有國家賠償的責任,就如同我們也會來審查需不需要送評鑑。今天有沒有國賠,我們還是要去審查公務員有沒有故意過失的責任、有沒有送評鑑,如果檢察官1個半月、2個月就來進行一下,但是沒有任何的效果,那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及權利人在我們國家進行所謂的保全及沒收的制度下,這些人的權利要跑到哪裡去?誰去保護呢?部長,我今天要請你思考這個問題,司法院也要思考這個問題。
    本席再舉一個例子,我現在在民事執行的案件,被檢察官扣押保全,檢察官也怕扣不到,所以好吧!一聲令下,全部都封了,這個在民間就叫做抄家啦!全部給你封了,都動彈不得。好,那現在透過相關的程序去釐清,在執行這個沒收的時候,如果他是有抵押權的,第一個要還的可能就是抵押的債權人,至於其他的普通債權,我有繳執行費,連這個執行費都不能在優先受償裡面。
    在這個順序上面當然很難去定奪,上一屆我們也有討論過,但是很多人的權益,很多人的身家財產就是因為這樣的制度設計,我們沒有辦法去定奪優先順序,導致他們受到損害,連他已經去繳的執行費用都不能優先聲請退還。在案件沒有偵查的時候,檢察官都還不能把這個部分先還給他們,反正以後他們也執行不到,連這個部分都沒有辦法取回來,這樣的制度設計是不是有很大很大的漏洞?
    蔡部長清祥:制度上有漏洞,我們會想辦法來彌補,不過這種情節,我倒是以我個人的實務經驗來提出建議,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如果與案件無關希望能夠發還給我,如果當事人有聲請的話,將來就在卷宗裡面,等我們事後要去檢討,要去追究責任的時候就有卷宗,有證物可以來看。
    周委員春米:對,沒有錯,可以來聲請,將來把這個檢察官送評鑑的時候,陳情人的斑斑血淚都在裡面,我們就看他有沒有視若無睹,但是不能夠等到我們去送評鑑啊!等到送評鑑還要多久?檢察官送評鑑要很久耶!
    蔡部長清祥:我的意思是說,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說這個與本案無關,是不是可以優先發還。
    周委員春米:對,今天他去聲請,有的有處理,有的沒有處理嘛!針對沒有處理的,將來我們只有在評鑑的時候才能處理這個檢察官,所以時間會拉得很長。
    我要跟部長還有司法院秘書長講,當然我知道不可能因為這樣的案件,這些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受損,甚至有一些讓我們覺得遺憾的事情發生,我們就直接跳到所謂的國家賠償,直接跳到檢察官評鑑或者法官評鑑,我個人也不認為馬上就可以到那個程度,但是將來就往那個方向,在這中間我們能夠做什麼事?立法院可以做什麼事?法務部可以做什麼事?司法院可以做什麼事?我們不能視若無睹啊!這個法案在上一屆有提出來討論,要來訂優先順序,但是因為檢察官和法務部的一些想法,你們要去保全國家在這個部分的法益,我們充分尊重,但是要怎麼權衡、怎麼取捨,大家還是要做一個定奪,不然你看看現在多少被你們扣押保全的財產就放在那邊,我們把數據調出來就知道有多少錢被扣在那邊動彈不得,如果今天我們給檢察官1年4個月,給他2年的辦案期限,不要說2年,半年這些人就很慘了。
    本席希望部長能夠重視這個問題,第一個,先發函請檢察官就相關的權利人去聲請檢察官發還財產的部分,做一個審慎的評估,或者是地檢署可以設一個小組來審查這些案件是不是應該先發還,如果不行的話,是不是用大家比較可以接受而且聽得懂的理由來說明?不要讓這些人在財產被扣押的時候,在動彈不得的時候,國家任何的機器,相關的單位都沒有辦法伸出援手,這是我們最難過的地方,部長可以答應嗎?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做制度面的檢討。
    周委員春米:我們沒有辦法,也不要馬上就跳到國家賠償,也沒有要嗆聲說以後一定給你送檢察官評鑑,但是在這個落差裡面,我們能夠做什麼就應該去做什麼,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檢討制度面,但是我也會要求檢察長或是主任檢察官,對個案的指導和監督應該要盡責。
    周委員春米:因為你們不可能去開放檢察長的陳情信箱嘛!開放之後,他也不敢去跟檢察官講嘛!所以這個落差在哪裡,我們要去想辦法彌補。偵查不公開,很多的東西都不公開,我今天看到你們的報告裡面有一個資訊公開的平台,我覺得非常好,但是絕對不可能講到這樣,你現在一個偵查不公開就把全部都打死了!在偵查不公開和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之間,我們要找到一個平衡點,不要讓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受到毀損,然後無法有任何的救濟,我們不可以這樣,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周委員春米:謝謝部長,謝謝秘書長,謝謝主席。
    主席:請法務部提供這方面的檢討,不要讓這個檢察官沒有根據法律上面的依據,做太多個人的裁量,反而影響到訴訟案件利害關係人本身應有的保障和權益,謝謝。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針對司改國是會議幾年之後的進度追蹤、檢視和績效,我先請教部長和秘書長,對於目前的進度,覺得滿意的請舉手。沒有。覺得不滿意的請舉手。也沒有。我相信這樣的問話對你們來講,心裡的壓力也是很大,任務很重,因為總統很清楚的表示,司改國是會議是國人重重的期待,特別是司法在國人的信任度裡面是低的,所以要急起直追。今天看到法務部有列舉你們的績效,比如說通過法律類19項,行政命令21項,行政措施八十幾項,看起來數據是有的,可是在總控管的列管項目裡面,比例也是不高,所以才會要求你們來報告。
    本席今天針對的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的部分,在法務部相關的網站裡面,是不是已經在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系統」?請教部長,目前是不是有在建置?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完成採購發包,預計在今年10月份就可以建置完畢,我們是跟司法院共同來建置,進度是這樣子。
    賴委員香伶:瞭解。建置這個平台的目的是希望讓被害人能夠及時得知案件的審理狀況,對吧?
    蔡部長清祥:對。從偵查、審判到執行,他如果想要瞭解,我們會在這個平台上讓他知道。
    賴委員香伶:第一個要就教的是,上次從你們這邊得知,你們有一個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一共有十一點要點,其中的第二點是設定能夠得知這些資訊的對象,基本上是以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性侵等案件,為什麼你們只quote在這幾個重大案件的範圍裡面?
    蔡部長清祥:因為這個是初步建置,如果一下子就把所有都納進來怕力有未逮,所以先縮小範圍來辦理,將來還是有可能會擴大。
    賴委員香伶:我希望你們一定要擴大,因為你們現行的做法是用一張A4的告知單,告知單的對象並沒有分剛剛那幾類型才會給予資訊,對不對?你們現在有一個告知單嘛!
  • 蔡部長清祥
    那個告知單是所有的犯罪被害人我們都會處理。
    賴委員香伶:是,我是說過去有這樣的資訊,但這樣的資訊相對的不足,特別是它所提供的資訊文字如果沒有人解說、沒有一定的協助,通常看了到大概也沒有認真的去細讀,所以你們才會建置成第二個,就是朝向現在在資訊平台裡面可能涉及到比較重的幾個類項,是不是有人可以輔佐的對他們做一些資訊的告知?目前有沒有這樣的陪伴系統?
    蔡部長清祥:有,一路相伴,我們現在就有這樣的專案,犯罪被害人如有需求,我們都及時的提供協助,現在已經在做了,至於平台則是透過資訊的方式更快速的傳達。
    賴委員香伶:我為什麼要提出這個平台的資訊是因為有很多人反映根本不知道正在偵查程序當中、起訴與否等等,因為資訊的間接落差造成個人在案件過程中的無助,甚至不信任司法。另外就是除限制條件之外還要用提出聲請的方式,為什麼要多一個聲請的方式?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尊重被害人的意願,有些人已經不想再碰這件事情,每次接觸這件事情對他就是一種傷害,所以他不願意,我們也不能強迫他或者一定要放在平台上,當然要徵詢他的意願。
    賴委員香伶:但是這個平台是他個人申請,資訊也屬於他個人,你們第三次用email傳送給他,這本來就是屬於他個人資訊獲得的獨立窗口,總體來說,很多人或許一開始在情緒上及個人狀態上不能理解、接受這樣的資訊告知,但終究他還是在告訴人或當事人的身分上,他有知的權利,所以我建議,如果第一階段實行下來到目前是先只開放剛才的那幾類,必要時透過你們實證的過程,是不是讓受害人知道資訊之後能夠更往前的參與甚至更勇敢的面對,在一定的保護措施下能夠讓這樣的資訊平台輔助你們後端保護機制的建置,我相信這是一貫相關性的政策而不是資訊歸資訊,受害保護的機制歸受害的資源,你們是否可以就這兩者做聯動的研究?
    蔡部長清祥:只要能夠幫助犯罪被害人,我們都很願意,一開始或許他沒有意願得到這個資訊,他隨時改變的話,我們也可以隨時告知,這都沒有問題,只要對他有幫助。
    賴委員香伶:希望部裡對這樣一個機制的建置不要只有單點式的思考,它應該是可以連貫的。
    在協助犯罪被害人專責人員的培訓方面,根據108年度監察院的調查,除了保護會的專責人員可能有相關的知識及資訊之外,在與性侵相關的犯罪案件裡面,相關的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等等,從受訓的時數上來看,有些幾乎是沒有上過課,你們現在對一部分的上課要求時數是不是12小時?目前針對特定法官的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是不是有規範10到12小時是基本的?你們看資訊裡面有人是0,有人是1小時,法務部對於執行狀況的稽核及事後的調查、原因分析是不是要明確一點?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來瞭解。
    賴委員香伶:是不是因為受理的案件不多,所以根本不想來上課?
    蔡部長清祥:不會,我們開這個課都很希望有偵辦這類案子的檢察官一定要來參加,但有可能因為剛被派去或剛分發而來不及上,這有可能,因為地檢署馬上就要接這類的案子,需要分到專組。
    賴委員香伶:這是前三年的調查,108年是調查104年、106年、108年,它是間歇的,請部長多瞭解這個部分,瞭解沒有上課或上課時數過低的原因,做一個書面報告讓我瞭解一下。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做一個分析和數字的提供。
    賴委員香伶:在人力增補方面,法務部有法助人員的配比,對不對?
  • 蔡部長清祥
    在法務部這邊是檢察事務官。
  • 賴委員香伶
    你們有爭取到1,100人作做為司法機關員額的提高。
  • 蔡部長清祥
    那是司法院。
    賴委員香伶:你們說一個法官可以配置一名法案助理,接下來會有一些革新政策,第一個是我們可能會有參審、陪審制度的建置;第二個是檢察體系想引進日本的檢察會機制,是這樣嗎?有確定嗎?法案已經提出來了。
    蔡部長清祥:這是國民審查會,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的另外一種救濟方式,這是和國民參審的法官做一個配套,所以檢察官這部分也讓人民參與對不起訴處分再做一次審視。
  • 賴委員香伶
    這已經有法案了。
  • 蔡部長清祥
    我們提出一個草案。
    賴委員香伶:就是說不管是不是有檢察會,再審的救濟有另外一個途徑叫做國民審查會,或者是最後法官判案參審的國民法官等等,這些人力和物力,你們有沒有考慮到在人力配置上法警也不夠?我們和法警工會聯繫,所以我們瞭解到他們覺得在人力增補上並沒有看到最基層人力的需求,以後庭期開始法警不足的話還是會造成行事過程的缺漏,更何況你們還要增加新的制度,我要請教林秘書長有沒有考慮到這方面?
  • 主席(周委員春米)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法警工會,法警是不能組工會的,它的全稱是臺灣法警工作權益促進會,他們要刻意這樣簡稱……
    賴委員香伶:我瞭解,我們用勞動的關係稱呼,沒有特別說他們一定是協會就不能提訴求主張,關係上並沒有不一樣。
    林秘書長輝煌:法警的人力在非核心的工作事項,我們儘量增補保全人力,其他部分要想辦法從1,100人裡做合理的分配,法院裡缺的不只是法警,實際上各種人力都很缺,不能光只有看到法警。
    賴委員香伶:當然,這邊寫的是1,100人,但下面只寫到分配給法官助理,所以我只是要請問這1,100人除了法官助理外,還有一部分是法警名額,我只是要確認這個。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考慮各類的人,我們會考量需求做調配。
    賴委員香伶:希望你們能夠關注到新制度的建置一定要有相關的配套,人力上一定要支持司法院。
  • 林秘書長輝煌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請教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的問題。司改會議針對司法重獲人民信任,希望讓人民相信司法,透過司法的公正程序能夠獲得充分、適切的權利救濟已經是民主法治社會不可迴避的基本要求。我覺得司改主要的目的是要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如果加以簡化就是所有司改的作為的最後目的是希望民眾更相信司法、更信任司法可以主持正義,可以公正的判決,對於犯罪能夠遏止,法官都能公正,目的是這樣。
    要讓民眾信任司法有很多面向可以去做,包括參審制的改革等等。我覺得另外有一塊也很重要就是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及協助,制度上如何讓他們更能夠得到各方面的協助,甚至讓他們參與一些事務。雖然犯罪被害人是特定的一些人,但其他民眾都在看一個事件的整個司法過程到底是什麼樣的流程,被害人是否有得到協助、可以參與,人同此心,人有憐憫之心,社會關注的犯罪被害人很可憐,尤其是婦幼被害人,很多人都在看司法制度如何對待他們,是不是適切。加害人常常有人權的保護,被害人反而沒有得到協助,這樣也會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為什麼很多人會激進,當發生社會關注的事件,尤其是殘暴的對兒童、婦女無差別的加害時,會有很多激進民眾認為判10個死刑、100個死刑都應該,這種心態就出來了,因為被害人可憐、尤其是弱勢的被害人,加害人殘暴。我們認為司法要公正,不應該情緒化,我們都信任法官的素養,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及協助在提升司法信任度上是很重要的一環。
    司法改革會議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相關的討論至今有兩年多了,司法院法務部應該考量犯罪被害人保護具有政策的基本性及跨部會的綜合性,應該對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有相關的規劃,你們到底有沒有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基本法,你們兩個機關有沒有相關的進度?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老早就制定了,正在執行中,當然有些需要修正、補充的部分,我們有一個小組專門研究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是否足夠,另外行政院也頒訂了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結合社服、衛福及警政一起做好並結合社會安全網的工作,所以這一部分在法制上現在就有了,在執行方面有一個很具體、務實的方案在執行,當然還是有檢討的空間,還有努力的必要。
    林委員為洲:這一部分請你們做一個檢討、改善,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報告關於檢討的結果、改善措施,甚至需要修法,你們在一個月內提交本委員會有關改善的報告,請主席裁示。
  • 主席
    我最後再宣示一下。
    林委員為洲:請你們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的書面報告。另外是關於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制度,是否刑事訴訟制度建立專業讓特定犯罪類型的被害人可參與刑事訴訟的方向,我要請問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請司法院先說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上個會期已經完成立法,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的部分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以後。
    林委員為洲:在法庭上訴訟當事人是否可以獨立行使申請調查證據及問證人,請說明被告或上述等被告的權利以及被害人訴訟權利的改革方案,包括可委任律師閱卷等等方面的改革。
    林秘書長輝煌:有關細節的部分,請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 主席
    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彭廳長幸鳴:主席、各位委員。閱卷的部分在前一會期已經修法通過,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訴訟被害人參與維持在目前三方訴訟架構之下,有些相關的權利要經由檢察官行使,比如上訴或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等。
    林委員為洲:我還是希望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相關規定有沒有改善的必要與改善方案向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對現在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的相關規定有沒有再檢討的空間?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蔡部長清祥: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是司法院主持的,我們有一些意見獲得他們的支持,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上也加入被害人可以參與,這個法才剛修正通過,在執行面上是否有再進一步檢討的需要,我們再觀察。
    林委員為洲:已經執行一段時間了,就這段期間的執行你們內部加以檢討,然後告訴我們執行的狀況,是否有改善的空間,還是要做一個書面的說明。林秘書長的意見呢?
  • 林秘書長輝煌
    這個沒有問題。
  • 主席
    犯罪被害人保護有訂定施行期間嗎?是不是已經開始施行了?
  • 蔡部長清祥
    保護方案還是法?法早就有了。
    主席:上一屆最後一個會期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有沒有訂定施行期間?有日出條款嗎?施行了嗎?
  • 林秘書長輝煌
    已經施行了。
    主席:犯罪被害人保護有一個協會在法務部這邊,通常是在生命、身體方面有補償,但林委員關心的犯罪被害人的參與,我們在上一屆有修正,但強度沒有強到他們自己可以去做,因為我們希望在法庭上檢察官、被告和法官是三角關係,如果加上犯罪被害人就變成四角關係,比較複雜,其實重點是在法官、檢察官要多聽被害人講話,多調查被害人請求調查的程序,從這邊去做,不管法律有沒有規定都這樣做比較能減少被害人的被忽視感。
    林委員剛才要求的一些報告,我們也會要求他們提出來。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長年以來,政府比較忽視原住民族的司法改革,無論是法務部或司法院長期以來投入的比較少,原住民族基本法是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的,其中第三十條明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之後,比較有成效的是族語的部分,基本上,司法院、相關法院、法庭或檢察官偵訊時都有兼顧到族語,這個部分沒有問題,但是其他部分都亟待加強。101年本席開始擔任立法委員以來,第一年就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所以原住民族接受司法警察、檢察官偵查、偵訊或法官審理時,都建立了強制辯護制度,但是執行的細節上確實還有很多檢討的空間。
    另外,本席也在101年推動原住民族專業法庭,結果司法院在102年1月1日宣布正式成立原住民族專庭、專股,法務部也開始實施專責檢察官,對原住民族案件有設立專責的檢察官,從102年1月1日開始有專庭、專股、專責檢察官,迄今已歷經7年,司法院、法務部確實需要去檢視它的成效,當然不可能由你們自己檢視,是不是能夠委託相關的專家或法律學者去檢視、檢討有沒有改進的空間?請法務部先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檢察官對於處理原住民的案件非常的重視,在通譯、選任辯護人方面都有確實執行。另外,我們每年都有跟相關的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比較多的地方政府辦一個研討會,大家一起研討處理原住民的案件時……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我都知道。
    蔡部長清祥:委員都知道,我們都有落實執行。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等一下我會提我所聽到的一些案子讓法務部了解。司法院呢?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能不能讓本院先做一些統計分析?如果我們提的報告委員不滿意,再委託外面的專家學者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法務部也一樣,暫時不要委託,請你們先整理過去7年的數據資料。誠如我過去所說的,有沒有持續做、有沒有落實也是一個問題,檢察官或法官接受有關原住民族文化方面訓練的部分,你們確實有做,但是不是有落實,也請你們納入檢討。
    從日據時代到臺灣光復之後,原住民族保留地本來就是我們的土地,但因政府全部登記為國有,才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後,我們的鄉親本應去登記所有權,但因鄉親不知道跨鄉鎮界限部分是另外一個鄉的範圍,所以都沒去申請。民國85年,有一家公司承租了這塊原住民保留地,他不知道範圍到哪裡,也沒有去測量,但卻承租了整筆地號。有位現在已經八十幾歲的鄉親,從小就跟著爸爸、媽媽在那邊耕種,直到現在還在那邊耕種,由於那家公司提告,檢察官去偵查時,不相信、不聽原住民老人家的意見,而予以起訴,其實那很容易查,劃設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什麼?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是為了原住民的生計,一個八十幾歲的老人家以務農為生,竟然被起訴了,真的很不可思議!那是85年開始承租的,他起碼要去問鄉公所、原民會以前有沒有測量,結果沒有,反而在該公司提報後就把整筆地號承租給他,其實當地的路很清楚,一邊是鄉親使用的,一邊是那家公司使用的,事實很清楚,竟然還會被起訴,真的很不可思議!當然律師也很重要,但司法院的法律扶助律師現在完全沒有訓練,法官、檢察官很忙,可能沒有時間去,所以律師很重要,但律師的訓練一直都沒有做、做不到,司法院既已建立法律扶助律師制度,就應落實,才能保障原住民族司法的權益,請部長、司法院秘書長落實訓練,謝謝。
  • 主席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1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你們今天提出來的報告,司法院在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上的決議進度上,已經做了很多事情。我替司法院難過的是,司法院做了這麼多,但是一般老百姓認為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這句話如果是一般記者或老百姓說的也就算了,問題是,這句話是上星期一個資深的檢察官在新聞上講的。上星期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收賄案,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與釋憲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蔡瑞宗檢察官說:本案2000年起訴至判決超過17年,期間歷經一、二審、更審三次均認定謝明達有罪,而最高法院去年未經言詞辯論,也沒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只憑書面審酌馬上翻盤為無罪,違背經驗法則。他又說,本案對未來最高法院可否自行認定事實,對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影響,往後會讓當事人覺得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反覆不定。上星期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到華山大草原的性侵殺人分屍案,一審判死刑,但是高院以嫌犯是自首,後來又提供屍塊下落為由,改判為無期徒刑。臺灣每次發生這種兇殘犯罪或執行死刑槍決的時候,有關死刑的存廢,政府跟民間的立場鮮明,彼此交鋒,我國的司法判決對死刑的內涵為什麼不能說清楚、講明白?請教祕書長,判決如此反覆,連檢察總長都要提起非常上訴,民眾怎麼信任司法呢?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是法官在個案中的判斷,司法行政單位不方便說話。
    葉委員毓蘭:我也預期你們會這麼說。不過,現在有關死刑的判決依據,基本上都快變成作文比賽和辯論比賽了,也扼殺了人民對法院判案的信任。不知道法務部蔡部長、司法院林秘書長是否知道人民對司法有多麼不信任?基本上,不信任都遠高於信任,連司法院自己做的民調也是如此,司法院去年針對人民對司法改革有沒有信心做了一個民調,結果沒有信心的占66.2%;對法官判決的公正性方面,沒信心的也高達6成左右,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法官的判決不公正。蔡英文總統強調,她任內想推動人民參審的國民法官制度,死刑案件要由民眾共同參與審判、投票表決。請問秘書長,參審制、觀審制、國民法官的進度如何?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禮拜三、禮拜四貴委員會就要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葉委員毓蘭:是,所以到時候會有更清楚的報告?
  • 林秘書長輝煌
    是。
    葉委員毓蘭:我是在美國進修的,了解他們的陪審制度,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如果連臺灣的職業法官對死刑的量刑、判決都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國民法官該怎麼辦?請問司法院對於法官自由發揮無上限、各審或檢審之間相互矛盾的情形,有沒有檢覈、審議的制度?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能不能進一步說明,所謂核覆、審議機制,是指確定前還是確定後?
    葉委員毓蘭:我不知道。據了解,在美國,陪審團判定有罪無罪之前,法官的量刑都差不多了、是固定的,基本上不會有由死刑改判成3年有期徒刑這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狀況,我們有沒有類似的機制?
  • 林秘書長輝煌
    基本上會在審級救濟制度裡面處理。
    葉委員毓蘭:檢審之間的相互矛盾呢?本席剛剛所提的謝明達案,請司法院給我一個書面報告。
    最後,我有一個有關廢死的問題要請教蔡部長,每次針對廢死議題進行調查時,全國最少有8成以上民眾反對。請問目前逐步廢除死刑小組運作的狀況如何?有沒有什麼問題?我們更關心的是,廢死聯盟為什麼要退出這個小組?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逐步廢除死刑小組一直都正常運作,最近一次還邀請德國的學者來演講,提供他的經驗,我們會廣納外界的聲音、各種不同的意見,並加以審酌。至於有沒有什麼問題,則見仁見智,我們尊重每個人的看法,當然也會觀察社會的走向、整個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並審慎處理。
    葉委員毓蘭:謝謝部長,我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我覺得司法改革要給人民一個可以信任司法的理由、說法,有關本席剛剛提出的問題,請司法院、法務部在一週內提書面報告給我。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1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兩天有一則新聞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看到,基隆市有一位陳姓男子欠繳交通罰鍰一萬八千元,導致三層樓的透天厝被法拍,他沒有辦法接受,指控政府是強盜。部長,他欠繳的罰鍰只有一萬八千元,行政執行署一定要搞到拍賣債務人的自用房產嗎?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嗎?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他不繳行政罰鍰,才會送到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署利用各種方式催繳後,就會確實執法,他們除了嚴正執法之外,還有一個公益關懷,如果他有困難不能繳,可以跟他們講,如果顯然是故意不繳的話,就會採取比較強制的手段,但也要兼顧比例原則,由於罰鍰金額只有一萬五千元,如果他有存款或其他動產,我們也不會動到他的不動產,一定是他……
    李委員德維: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針對這個個案,部長覺得這個執行方法符合比例原則嗎?
    蔡部長清祥:如果單純就資料來看,馬上去扣押他好幾百萬的不動產,是稍微有一點需要斟酌的地方,他是不是有惡意,是否還有其他財產沒有被了解到,事後,我會要求行政執行署進一步處理。
    李委員德維:這部份請部長多加協助,執行官表示,查扣財產程序是先調查他的存款、動產,最後才執行不動產的查封,而且寄了很多次雙掛號跟平信,由當事人的母親簽收。本席質疑的是,平信並沒有辦法簽收,基本上應該以雙掛號或掛號郵件寄達,請問部長,由不識字的同居家人簽收,是否具有送達的效力?因為當事人的母親並不識字。
  • 蔡部長清祥
    如果口頭上有告訴他……
    蔡部長清祥:如果口頭上有告訴他收的是什麼東西,他也了解這個意思,也簽收了。
    李委員德維:一般來講一定是由郵局來送達,不會是行政執行署的人。
    蔡部長清祥:必要時,他們會親自送達。
  • 李委員德維
    所以他們也有可能親自送達?
    蔡部長清祥:也有可能親自送達,但是送達的時候有沒有告知他這件事情如果他本人不來繳的話會產生什麼嚴重後果,我想只有一萬多元的罰鍰而已,應該有其他的管道來處理、來執行,扣押他的不動產也許只是一個手段而已,不會真正去執行。
    李委員德維:本席要提醒部長,最近因為防疫而產生的罰鍰案件非常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如何來達到讓民眾繳交罰鍰的目的時,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而且要能夠保障民眾的權益。本席在此請部長將這個案子做個清查並回報,也檢討一下未來執行的程序,請在一週或兩個禮拜內。
    蔡部長清祥:沒問題,委員要了解防疫階段行政執行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其實我們是配合衛生福利部執行防疫措施,希望大家能夠遵守居家檢疫和居家隔離,如果違反了要處罰,處罰以後如果不繳,當然就會送到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署當然配合政府政策,政府是一體的,其實不是為了罰他錢,而是希望他乖乖的居家檢疫和居家隔離,能夠得到嚇阻的效果,這才是最終的目的。
    李委員德維:本席了解,但是最近罰鍰的案例非常多,關於民眾知的權利部分,我們當然也要保障他的權益,不要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逾越了分際,所以才特別請法務部及部長多多協助。
    蔡次長清祥:不會,他們絕對是依法來執行,但是我們也呼籲民眾要按照衛福部所要求的,做好防疫的動作,也不至於被罰鍰,被罰鍰了就乖乖繳,不要到最後被強制執行。
    李委員德維:秘書長,今天講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這個部分有一個是針對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結論建議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本席也在網路平臺查到是規劃在中期,也就是一到二年內,我看到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也曾經對這件事提出建議,現在規劃的進度為何?什麼時候要召開?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選考訓用的會議持續在召開,那是跨院、跨部會,細節的部分請司法行政廳許廳長說明。
  • 主席
    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許廳長說明。
    許廳長紋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選考訓用的會議其實行政院、司法院及行政院以下的各部會就相關議題已經舉行過多次會議,之前就有關於司法官的考試進用的部分做了一些商討,最近進行的部分是跟教育部有關的,就是如何在學校就能有一個學習時程的訓練,這個部分都持續進行中。
    李委員德維:因為當時的結論是要召開一個跨院際的全國性的會議,因為這部分也有列入法務部和教育部,所以本席在此也特別提醒一下司法院和法務部,也麻煩跟行政院反應,因為當時的結論是由三個院來聯合召開全國性的改革法學教育的會議,也請你們落實這個部分。
    主席:上一屆也有討論,就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試院三院,你們已經進行的相關會議結論再送一份給李委員參考。
  • 林秘書長輝煌
    沒有問題。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過往二、三十年有非常多次的機會拜託地檢署進行一些環境犯罪的調查,第一張照片是桃園的藻礁,這是7,000年的藻礁,但是因為中油施工不當,造成藻礁的死亡、破壞,但是目前法規還沒辦法很完整的去做犯罪的認定,這個部分存在一些問題。另外,現在有非常多的違法處理廢棄物,有些廢棄物可能要花很多錢去處理,如果處理不當,廢清法第四十六條的罰鍰,甚至有刑期,和1,500萬元以上罰金,所以中南部發生越來越多這樣不當的焚燒,結果縣政府依空污法第三十三條就只罰10萬元。這是雲林廢棄物不當掩埋,從土壤的分析,有毒重金屬的量已經超過標準。另一個是臺南後壁的農地,也是廢棄物不當掩埋,結果臺南市政府調查後竟然說可以復耕,我站的位子就是種了玉米,結果玉米全部死掉了,長不出來,但是臺南市政府竟然把這個案子移送給地檢署調查,我覺得很奇怪,也請臺南市政府來說明為什麼不依廢清法處置呢?為什麼要送地檢署?因為我們知道地檢署檢察官非常忙碌,案子也非常多。請教部長,如果檢測土壤重金屬超過標準,是不是就可以依廢清法處理呢?為什麼臺南市環保局沒有依廢清法調查,而是移送地檢署呢?你認同這樣的做法嗎?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涉及到個案,個案如何來認定我這邊……
    陳委員椒華:現在這種案子非常多,所以我要請部長去了解,如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處理的案子卻不處理,又移給法務部地檢署,地檢署可能調查又要一兩年以上。下一張是高雄內門和旗山交界的地方有個馬頭山要做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結果它在環評所有的地下水井都沒有開篩,就是沒有鑽孔,所以就沒有地下水,結果所有可以拔起來的管子都沒有鑽孔,但是檢察官認定無罪,地方居民對法務部、對地檢署非常不諒解,請問部長,這樣的調查是不是不妥?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報告,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才會送到地檢署,如果屬於行政責任,環保機關就應該依法處理,至於無罪的原因是什麼,我們來了解。
    陳委員椒華:我現在就是讓部長知道有非常多的像廢棄物不當亂丟,像環評可能故意寫錯,但是所有的行政部門都不處理,都送法務部地檢署,我認為行政部門和法務部唱雙簧,因為行政部門不處理,法務部也調查不出來,最後業者就得逞了,他們就沒有罪,就像上次我跟司法院秘書長說,他說環境犯罪的案子很少,所以不太需要訓練環境調查的司法官,今天我也是要讓部長了解,如果法務部不了解現在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因為廢棄物的亂丟,造成土壤的污染,環保署沒有錢處理,業者不處理,因為他們錢賺飽了,他們頂多罰個10萬元、20萬元,然後沒有辦法去認定、沒有辦法去處罰、沒有辦法去整治,所以下次部長來,我還是會再跟部長請教,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尤其在我們南部,濁水溪以南非常多縣市有廢棄物污染的情形,然後都丟給法務部地檢署。
    蔡部長清祥:我跟委員說明一下,我要求檢察官不要只看到犯罪而已,要跟行政機關一起來處理這個問題。
    陳委員椒華:我拜託部長要跟行政部門溝通,案子是廢清法可以認定的,不要移送法務部地檢署。
  • 蔡部長清祥
    我希望大家一起來面對、一起來解決。
    陳委員椒華:對,這個問題就是這樣,源頭就該先討論清楚。
    主席:洪孟楷委員發言後休息5分鐘,上午會議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發言完畢為止。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看到部長「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進度之檢討」的專案報告,在第12頁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立法,你這邊最後寫到將積極推動立法工作,但是到目前為止,說要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到底過了多久的時間?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上個會期就已經完成了草案,已經送到行政院。
    洪委員孟楷:所以不是法務部的問題,而是行政院的問題而延宕?
    蔡部長清祥:行政院也沒有延宕,它也要召集審查會,我們一直很積極在審理。
    洪委員孟楷:我要先提醒部長,2017年就已經說要提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草案,2018年法務部對外宣布已經在草擬了,到現在都還卡在行政院,說實在話,這樣說積極推動,國人有辦法接受嗎?
    蔡部長清祥:事關重大,所以很審慎,但是我也是在我任內積極推動,把它送出去,因為還有討論的空間,不能一直留在法務部這邊草擬而已,所以我們就把我們初步看到的所有問題具體條文化,才提出這樣的草案來。
    洪委員孟楷:我想國人也非常期待,我也希望最後行政院通過送來立法院的版本是一個確實能夠有效嚇阻,並且達到妨害司法公正的罰則,而不要現在立意良善、千呼萬喚始出來,到最後國人一看,改革是假的,沒有心要推動,部長應該有信心可以做到這部分吧?
  • 蔡部長清祥
    絕對有信心。
    洪委員孟楷:第二,一樣是報告的第12頁提到通姦罪、妨害名譽罪除罪化的部分,部長有沒有掌握目前2,300萬國人對於通姦罪除罪化的民意導向為何?
  • 蔡部長清祥
    民意導向要看我們擁有哪些資料。
    洪委員孟楷:這個話題出來之後,有一些民意調查會去做這個討論,普遍國人是支持通姦除罪化?還是支持通姦罪繼續存在?你這邊有沒有掌握?
    蔡部長清祥:我沒有確實掌握,但是我可以感覺出來,主張除罪化的似乎比較多一點。
  • 洪委員孟楷
    你看到的資料是支持除罪化比較多一點?
    蔡部長清祥:因為有不同的資料,最近討論比較多是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有討論。
    洪委員孟楷:部長看到的資料和本席掌握的資料有點落差,其實本席這邊掌握的資料是認為通姦罪存在已久,還是有一定的價值存在,普遍上來講,國人對於通姦罪不應該除罪化的聲音是比較多。那部長自己有沒有立場和想法?
  • 蔡部長清祥
    我剛才講比較多是因為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有一個結論是這樣子。
    洪委員孟楷:但我講的是全國民眾百分之多少支持,這一點部長自己有沒有立場,或者認為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的立場認為目前通姦罪規定沒有違憲,至於要不要除罪化,我們尊重大家的討論,這是一個立法的問題,將來會到立法院來討論,而不是現在這個條文違憲。
    洪委員孟楷:所以法務部對於通姦罪除罪化是沒有立場的?可以這麼講嗎?就是你依法行事,法條怎麼規定就怎麼做,但是你不會往一定要除罪化或繼續維持。
  • 蔡部長清祥
    我們尊重各方的意見。
    洪委員孟楷:本席很高興聽到部長這樣講,因為這就代表部長有法治精神、依法行政,一樣的道理,之前本席也在本委員會請教過部長死刑的問題,你的報告寫說廢死是國人的共識,本席就提出來廢死從頭到尾都不是國人的共識,因為歷次民調80%的人都沒有要廢死,大家是支持死刑的,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任何顯示我們要推動死刑,可是你的資料寫說長期推動廢死是法務部的立場,換言之,法務部也不要有雙重標準,在通姦除罪化上面你是沒有立場的,法條怎麼修訂,你們就怎麼執行。一樣,對死刑也不應該有立場,如果今天法令規定就是有死刑,該執行的時候就應該要執行,這樣可以嗎?
  • 蔡部長清祥
    我說國人有共識指的是逐步廢除死刑這樣一個目標。
  • 洪委員孟楷
    即使連這樣都沒有共識啊!你自己那天提出來的資料顯示也是有高達7成7的民眾是反對廢死。
    蔡部長清祥:是沒錯,但法務部是執法單位。
  • 洪委員孟楷
    執法單位就該依法行政啊!
    蔡部長清祥:沒有錯,我們也是照這樣走,但是逐步廢除死刑是一個未來的目標。
  • 洪委員孟楷
    誰的目標?
    蔡部長清祥:政府的目標,從國民黨時代,接下來民進黨執政,都是這樣的目標。
    洪委員孟楷:部長,請不要再拉國民黨來當你們現在執政黨的煞車皮或墊背,國民黨當時即使有提出來,也早就被人家反對,而且早就經過民意的洗禮,如果國民黨真的有這樣的目標,我們現在在野,所以重點在於現在國人對廢死沒有共識,8成的人是反對廢死的。我還是要強調,部長,您今天的報告我都有仔細的拜讀,我也認為方向是正確,尤其是你講通姦除罪化目前法務部是沒有立場的,我也認為現在既然沒有立場的話,就要依法行政,如果在一個案件裡面可以有這樣的態度跟標準的話,那我也希望這樣的態度跟標準是一體適用所有的法令、所有的議題,法務部都應該要中立、客觀,法令怎麼規定就怎麼執行,部長,您可以同意嗎?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指教。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
  • 主席
    接下來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2時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看了一下你的報告,司改國是會議針對犯罪被害人的部分其實有很多著墨,我先請教部長,如果有一個犯罪被害人,他的親屬被殺害的話,通常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是什麼時候?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被殺害的話,第一次在相驗的時候就會找被害人家屬。
  • 邱委員顯智
    你覺得這樣的家屬還有辦法處理這些法律事務嗎?
    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犯保協會的同仁第一時間得到這個訊息,就會協助他。
  • 邱委員顯智
    第二個部分就是在解剖的時候。
  • 蔡部長清祥
    是整個偵查有結果以後還是進行當中?
  • 邱委員顯智
    進行當中也是需要有人來陪伴。
  • 蔡部長清祥
    所以我們有一個「一路相伴」的專案。
  • 邱委員顯智
    但是「一路相伴」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制度。
    蔡部長清祥:不是,是犯保協會的。
    邱委員顯智:但是我跟你講,我親身經歷了一月發生在桃園的案子,有一個小孩子被殺害,家屬沒有任何人陪伴,我不知道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法務部到底怎麼樣啟動這個制度,我實在不太清楚。我覺得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家屬已經沒辦法處理事情了,所以這部分應該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個部分就是犯保協會希望犯罪被害保護業務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一定比例,這個有進展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只能提建議,法務部也沒辦法來主導經費的規劃,尤其犯保協會是一個民間團體,是財團法人。
  • 邱委員顯智
    但是它主要是由法務部的預算支應。
  • 蔡部長清祥
    法務部是有支持它啦。
  • 邱委員顯智
    大概多少?
  • 蔡部長清祥
    詳細數字我不曉得。
  • 邱委員顯智
    現在大概每年七、八千萬。
  • 蔡部長清祥
    它主要的經濟來源是不起訴處分金。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不起訴處分金加上法務部給的預算,內政部才幾百萬,那問題來了,第九條有一項規定,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過少,部長知道現在第九條規定的死亡、重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大概多少嗎?
  • 蔡部長清祥
    你是說給當事人的?
  • 邱委員顯智
    對。
    蔡部長清祥:最高是140萬元,給當事人家屬最高是100萬元,喪葬費40萬元。
    邱委員顯智:喪葬費最高額應該是30萬元吧?那第五款的精神撫慰金,你知道多少錢嗎?
  • 蔡部長清祥
    100萬元。
    邱委員顯智:現在是40萬元,你說的那個是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求最高金額是100萬元。在德國就是社會補償,雖然犯罪並不是國家直接造成的,但是國家有義務去填補這樣的損害。所以你看精神撫慰金,法院實務的狀況其實非常清楚,就是才40萬元,而且減少勞動能力和增加生活費用支出加起來不得逾100萬元。部長,我要說的是第四款是重傷或性侵害,我參加台中犯保協會看過很多這樣的人,結果減少勞動能力和增加生活費用支出在侵權行為法上是兩項,這其實是非常非常少。我們再看一下第十一條,如果你被車撞死,第十一條規定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還要從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這邊扣除,如果死亡,他的負擔可能還沒那麼大,試想如果一個人癱瘓、重傷,你還要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扣除,少到不行啊!幾乎犯保都不必再出錢,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這一部分部長應該要努力的是,看看能不能讓填補的範圍或損害盡可能的被填補,因為現在的狀況就是補償真的很少。第二就是「一路相伴」這個法扶的制度,是偵查中的時候有派人,但是一、二審就不派了,所以實務上就是律師如果在偵查中接了這個案件之後,一、二審的時候不派,那怎麼辦?律師只好自我犧牲嘛!否則這個當事人已經沒辦法處理事務,他要怎麼辦?所以是都補償不到的問題。
    再講到司法院的部分,秘書長有提到無辜者,我也非常的肯定,但是在司改國是會議裡面有提出一個機制,叫做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這是一個獨立的機制,請問現在有建立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將近十年曾經判決有罪……
    邱委員顯智:我知道,我是說那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像英國、挪威的獨立機制,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我知道你在說案件分析,我要說的是這個獨立機制。秘書長,我跟你分享一下,現在在審的管轄是由哪個法院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是由最後事實審的法院管轄,以后豐大橋案為例,再審要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實際的狀況不只是沒有辦法建立一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而且因為向原事實審的法院聲請,所以會一再的被駁回,后豐案就是提出聲請,然後被臺中高分院駁回;抗告,最高法院更裁,覺得這個案件有問題又發回臺中高分院;再抗告,到最高法院又更裁,然後又回到臺中高分院;然後又抗告,最高法院又更裁,這樣來來回回5年,最後最高法院自為裁定。請問為什麼臺中高分院就是不開再審?如果是德國的法制,非常簡單,就是向其他同級的法院聲請再審,就算沒有達成司改國是會議裡面講的要設立一個獨立委員會,但是臺中高分院判的案件至少可以向臺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可以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至少可以避免一而再再而三碰壁的狀況。你知道五年的青春,到最後被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啟再審。秘書長,你覺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沒有像英國、挪威這樣成立獨立委員會,是不是至少應該朝這方面去修改,至少跟德國一樣?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願意接受委員的指教。
    邱委員顯智:不是接受啦,你要去行動啊!你知道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每一天都非常痛苦,生不如死。你在報告裡面有提到冤、錯案、無辜者,你也有在研究,我也是非常肯定,但是針對再審的機制,因為我國這樣的機制非常非常落後,你自己想想看,臺中高分院判的,他怎麼可能再審?那會帶給再審法官多大的壓力?我當然知道這個制度有改,可以聲請調查證據,然後可以開庭、閱覽卷宗,這都是相對的進步,但是問題是第四百二十六條還是卡在那個地方。
    林秘書長輝煌:是,跟委員報告,委員的意見,我們會拿來研究。
    邱委員顯智:那你是要改第四百二十六條,向同級的法院聲請再審,還是要像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一樣,成立一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獨立的審查委員會當然是又更進一步,我想要了解你的看法。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持開放的態度,接受各方的意見。
    邱委員顯智:不是開放的態度啦!就只有這兩條路嘛!至少現階段是沒辦法接受了嘛,對不對?現制是沒辦法接受的啊!這樣一直向同一個法院聲請再審,他永遠開不了再審嘛!所以我每次都問你我國可以開啟再審的案件有幾件?德國每年可以開啟再審的案件有1,200件,我國不到10件,秘書長!
    主席:邱委員,時間到。秘書長,就跟你確認一下就再審的制度你們有在做任何研修嗎?
  • 邱委員顯智
    就是第四百二十六條。
    主席:彭廳長,你們現在就再審的制度有開啟任何的研修嗎?還是之前改過到目前就算了?這個問題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 彭廳長幸鳴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再審制度剛剛修正通過。
  • 主席
    那個不一樣。
    彭廳長幸鳴:也有越來越多的案件是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推翻之前的看法的,所以我們希望有一段時間觀察這樣的狀況。
    邱委員顯智:不是,第一個就是司改國是會議希望能夠有一個獨立機制,像英國、挪威那樣,那我現在已經退一步,因為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一個獨立機制,看起來也是有困難,所以是不是只要改兩個字,可以向其他同級法院聲請再審,至少這樣不會讓你一而再再而三的一直遇到同樣的狀況。德國人早就發現這個狀況,所以不可能由臺中高分院判了,還一直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后豐案這個例子就這樣來來回回折騰了5年,我剛才一直講的時候,人家還以為我是瘋子,一直在抗告、一直在再審。
    主席:邱委員,不好意思,這樣子啦,我作一個結論,因為邱委員也提出具體的建議,那部分你們再去跟他討論,當然將來在這個委員會,你們還是會持續被追蹤這個問題。
    邱委員顯智:這並不會去影響到要受理、再審的問題,像花蓮高分院只有兩個庭。
    主席:好,邱委員。
  • 邱委員顯智
    主席了解我的意思。
  • 主席
    我們充分了解。
    邱委員顯智:不能說花蓮只有兩個庭,那花蓮人永遠沒辦法聲請再審,因為花蓮只有兩個庭,永遠都會遇到那一些法官。
  • 主席
    就這個部分你們去跟邱委員討論一下。
    請蔡易餘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12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循著邱委員剛剛講的,再審的成功率非常低,然後如果在小法院,感覺聲請再審就是會遇到原審的法官在幫忙處理再審,所以,秘書長,我一直在問我們臺灣真的不要引進巡迴法院的制度嗎?然後讓同樣的法院在一樣的案件上一直打轉,這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是非常低的,秘書長可以再說明一下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要更動制度我們要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
    蔡委員易餘:你們就是專家學者啊!以司法體系來說,你們是最專家學者的啊!只是說要不要用這個制度而已,制度本身的麻煩不能去影響到當事人的尋求救濟,就是雖然我們覺得制度越搞越複雜,可是問題是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就是你要給他救濟的機會啊!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持開放的態度,聽取各方的意見。
    蔡委員易餘:好,除了聽取意見之外,我覺得要多替當事人想一想,謝謝秘書長。
    我再問一下部長,我們這幾年偵查不起訴的比例,如果從98年到108年看起來這個不起訴的比例大概多29%,然後逐年提高一點點,到108年的時候是34%,不過,感覺這個比例都是滿穩定的,不起訴的比例穩定,這是為什麼?是因為大數據的理論嗎?還是有一個控管機制?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沒有,不是刻意去控管的。
    蔡委員易餘:我相信,可是看起來這個數字還滿趨於穩定的。
  • 蔡部長清祥
    我不曉得這個不起訴有沒有包括職權不起訴、緩起訴。
    蔡委員易餘:沒有,我是單就有偵查但是最後結論是不起訴的部分,所以沒有把職權不起訴獨立列出來,不過,緩起訴應該沒有包括在內。
    蔡部長清祥:如果不起訴的比例高,也可以這樣的解讀,就是檢察官在起訴的時候更審慎,所以比例就會提高,當然還要深究啦!
    蔡委員易餘:對,這當然要去深究,就是說起訴要慎重這件事沒有問題,另外一個層次就是如果是有當事人提告然後不起訴,他的救濟就是請求再議或請求交付審判這兩條路,法務部事實上也有一個草案,叫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這樣一個法案,法務部目前進行的節奏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們已經提出一個草案來了,正在徵詢司法院的意見。
  • 蔡委員易餘
    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的精神是怎樣?
    蔡部長清祥:就是多一個對於不起訴處分救濟的機會,讓人民參與審查不起訴處分到底是不是適當,相對於司法院所採取的國民參審的精神,我們也讓人民來參與不起訴處分的再次審查。
    蔡委員易餘:所以未來可能我已經獲得了不起訴處分之後,以後的再議程序是有人民參與的嗎?
    蔡部長清祥:再議歸再議,原來的再議程序還是維持,交付審判還是維持,多一個選擇就是有人民參與這個國民不起訴處分審查會來做一次的審查,如果有提出聲請的話。
    蔡委員易餘:如果審查結果認為不應該不起訴,他要改成起訴的話,是會交付檢察官重新起訴,還是直接由這個審查會就起訴了?
  • 蔡部長清祥
    目前還是要交回檢察官起訴。
  • 蔡委員易餘
    交回後檢察官會不會還是想要維持他自己的法律意見?還是會換檢察官?
  • 蔡部長清祥
    就是機制的建立。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因為這個法案還沒有出來,事實上我很想看到這樣的一個條文,因為人民參與不起訴的審查這個概念還滿新的,至於未來這到底要怎麼操作,要看文字。
    我要再問部長的是現階段人民就不起訴的救濟途徑就是再議和交付審判,根據統計,再議成功的比率大概是5.4%,交付審判成功的比率非常低,是0.8%,以這麼低的再議和交付審判成功的比率來看,你認為未來用這樣的新制度就可以改變這樣的狀況嗎?
    蔡部長清祥:多少應該會,如果有人民的參與,在做不起訴處分時,也會更慎重,或是本來沒有顧慮到的地方,也能夠再次審查。
    蔡委員易餘:好,如果有這樣的制度,你們會不會進一步考慮取消交付審判制度?
  • 蔡部長清祥
    應該不會。
  • 蔡委員易餘
    為什麼?交付審判違反控訴原則啊!
  • 蔡部長清祥
    它是直接交給法院嘛!交付審判就是把原來不起訴處分的部分再交給法院審查嘛!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以法務部的立場,你們認為這樣的制度留著有意義嗎?
    蔡部長清祥:並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因為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會是參考日本的制度,我們是想引進,讓人民有參與的機會。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我們再看你們接下來的草案。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教秘書長,秘書長,現在我們的法官評鑑制度認為判決內容是屬於法官獨立審判的一環,所以目前判決的品質有沒有做為法官評鑑制度的內容呢?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輝煌
    主席、各位委員。這樣講有一點抽象啦!
  • 蔡委員易餘
    對。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法官評鑑是根據法官法的規範來的,我們要去扣要件,而不是用裁判品質來說。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有些問題未必符合目前我們詳列的要件,比方現在我列出一個判決文,這個判決是簡易判決,這是簡易判決文,文中提到被告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再看「事實及理由」,當中一直提到森林資源很重要,竊取森林副產物不僅損害國家財產,並危害森林中之生態環境及保育,所為實無足取,講了半天,我們從這個判決書看不出森林副產物是什麼,這個判決全文就在這裡,然後他就被判罪,但是看不出森林副產物是什麼,我覺得這樣的判決內容有一點潦草、有一點草率,文中至少要提到,經過調查,森林副產物是什麼、被告又是怎麼樣違法,但是這些都沒有提到,看到這樣的判決文,司法院真的認為判決的品質不要列為評鑑的內容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要個案處理,必須要回到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就是「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也就是主觀上,法官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且程序上,要有明顯違誤,結果也要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才會構成評鑑的事由。
    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啦!我要和秘書長強調的就是你們一直覺得判決的品質不要列在評鑑的內容,個案就個案探討,但是很多問題是出在個案上。
    林秘書長輝煌:是,這個部分有一部分是可以用職務監督來處理。
  • 蔡委員易餘
    是啊!是啊!因為真正……
  • 林秘書長輝煌
    就是促其注意或是給予警告。
    蔡委員易餘:我想法官整體都有一定的表現,不致於會落到要列舉,可是大家真的會覺得問題就是在個案處理時給當事人的感受。
  • 林秘書長輝煌
    是。
    蔡委員易餘:這是比較重要的,好不好?
  • 林秘書長輝煌
    是。
    蔡委員易餘:好,再請秘書長注意。
    林秘書長輝煌:是,謝謝委員指教。
  • 蔡委員易餘
    謝謝。
    主席:跟委員說明,因為現在有本會委員在場,所以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 委員賴香伶等提案

    案由:鑒於法務部各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審議委員會逾期審查情形嚴重,2019年逾期審查案件量高達77%,無法即時保障被害人之經濟安全。
    《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已建議法務部「進行補償金專案研究,通盤檢討現行補償金定位、金額、項目、發放方式的公平合理性,並訂定一套通行標準且公開之」。
    請法務部針對現行各地檢署「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基準」辦理情形、該基準之內容、各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姓名及職稱)、內部管考機制為何,以及現行七成以上案件逾期審查之情事如何改善,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具體改善措施。
  • 提案人
    賴香伶  王婉諭  周春米  
  • 連署人
    吳怡玎  鍾佳濱  鄭運鵬  吳玉琴  李德維
  • 主席
    請教部長對這個提案內容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是不是可以改為「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主席
    書面?
    蔡部長清祥:我們先提出書面,如果真的還需要,我們再來跟各位委員說明。
    主席:好,王婉諭委員,可以嗎?
    王委員婉諭:可以,有事先溝通。
    主席:我們先看書面,再來追蹤。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
    主席:好,這個提案就照提案委員的文字通過,「專案」改成「書面」。
    接下來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司法院秘書長,今天我們討論的是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進度,司法改革可說是人民最期待的,滿意度卻一直最低,以司法院自己做的民調來看,去年司法改革三年多來,人民的滿意度只有27%,對於法官判決公正性的滿意度只有31.4%,遠遠不及格,連一半都不到,只有三成不到,如果以小英總統上任以來各個政策改革的滿意度來講,據2017年到去年這三年以來的調查結果,司法改革都是敬陪末座,從15%、18%到20%,滿意度也是非常低,可見經過三年多、四年這麼長期的努力,至今司法改革的成果還是不及格,請問司法院覺得問題出在哪裡?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跟委員報告,那個數據恐怕不是委員講得這麼低,不過我們還要再看一下,……
  • 高委員嘉瑜
    這是司法院自己的調查啦!
  • 林秘書長輝煌
    我們……
    高委員嘉瑜:對於我們每次講的數據,你們都說不是這麼低,不是這麼低,當然各項數據可能有不一樣,但是最高也沒有多高,都是很低啦!所以人民認為我們司法改革成效不如預期也是事實,我們必須承認,也必須面對,但是面對要如何檢討,所以今天我們就要討論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如何落實、如何執行。剛剛也講到監督機制在哪裡、如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長期以來人民期待的就是恐龍法官、不適任的法官、不合時宜的判決等等問題能夠解決,在法官的心證已經凌駕於自由心證,而且明顯不合時宜的狀況之下,法官有權無責,卻沒有一個真的可以檢討和評鑑的機制,往往都被大家質疑官官相護。請問秘書長,在這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和法官法修正之後,這個問題可以解決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法官的淘汰機制當然是針對不適任的法官,不過要跟委員報告,我們不適任的法官應該非常少數,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非常兢兢業業,廉潔自持,這是我首先要跟委員說明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官動輒得咎,很容易就淘汰,恐怕對國民的權益也會有所損害,這也是要跟委員報告的;另外,有關民意調查,我們發現有法庭經驗的或律師對法院或法官的信任度會比沒有法庭經驗的高很多,尤其律師對法官的滿意度,據去年世新大學的調查,應該是百分之六十幾……
    高委員嘉瑜:去年世新大學的調查同時也調查律師對於未來國民法官的信任度,結果也非常低,才二成多,所以我們整個司改的最後結果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達到人民的期待。
    我們舉幾個例子,過去曾有法官或檢察官以不正方法取供或性別意識有落差,但是等到評鑑或請求有違失時,都已經罹於時效,這樣對於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來講根本沒有辦法保障他們的權益;過去也有檢察官嚴重欠缺性別意識,檢評會卻護航的狀況,其中一個例子是檢察官以被害人在被迫口交時沒有咬傷加害人的陰莖認定是合意口交,對於這個部分,檢評會認為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有信任關係,所以有這樣的情況,檢察官無須被懲戒,這樣的結果影響社會的觀感,認為檢察官和檢評會之間是不是官官相護;還有桃園法官押人取供一案也有類似狀況,法官評鑑委員會最後也都是站在法官的立場;所以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以現在的評鑑制度,官官相護的狀況是不是可以改變、可以解決?這個部分在未來的司改進度有辦法杜絕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像委員剛才提的這些法官、檢察官會透過評鑑……
    高委員嘉瑜:但是我們的評鑑就是被質疑是官官相護。我們再舉另一個法官同樣欠缺性別意識的案例,在遭到被告強吻與強制猥褻的個案,法官以被害人沒有咬傷加害人的舌頭作為判被告無罪的理由。在這樣檢察官或法官欠缺性別意識的狀況層出不窮的情況之下,感覺上,司法院針對這個部分並沒有任何具體作為,曾經也有人提過,針對法官、檢察官的性別意識教育或性別敏感度訓練是不是應該有通盤的計畫與執行?這也是法官的判決影響人民觀感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是這個部分顯然一直以來也沒有實際作為,所以大家要問的是司法改革在執行層面是不是沒有具體落實,才導致滿意度這麼低。
    另外,過去我們也提過司法院分案不公的問題,日前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已請辭退休,但是這整個案子從107年被揭發至109年,整整拖了二年多,司法院對這個案子幾乎沒有任何處理,也沒有任何報告,直到最後一刻,在鄭玉山退休之後,才提出一個報告,但是也完全沒有回應監察院提到分案不公的等等問題,是迴避的。如果司法院針對自己的分案霸凌或違失狀況都用迴避的方式處理,我們如何信任司法院對於司法改革會積極?如果司法院自己牽涉的案子都用官官相護的方式去逃避,消極不處理,我們怎麼會認為你們在司法改革上會積極處理人民面對的權益受損問題?我覺得司法院自己就要以身作則,如果自己在與已相關的案例上都用這樣消極敷衍的態度,我們怎麼期待我們的司法改革?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的用詞非常抽象,我們的報告是非常具體,我們用非常洗鍊精簡的文字做調查報告,這個25頁的調查報告是公開的,以上跟委員簡短報告。
  • 主席
    高委員有這份報告嗎?就是司法院……
    高委員嘉瑜:有,我們有看到啦!但是司法院的報告在4月1日愚人節當天提出,結果是無分案霸凌,就是這麼洗鍊精簡啦!而這麼洗鍊精簡能不能解決大家在認定過程中的……
    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也許結論不符合您的期待,但是不應該這樣抽象地說明這件事情,……
    高委員嘉瑜:我沒有什麼期待,但是針對監委認定分案霸凌的幾個疑點,司法院並沒有逐一釐清,包括分案瑕疵、分案不公是不是系統異常、人工作業異常,還有限量案件制度配套不周等等問題,司法院都沒有提出回應,就所謂的專業法庭、組織運作、限量分案,司法院的報告完全沒有回應,非常洗鍊精簡,但是沒有針對問題回答,這就是大家質疑的,司法院在這個案子確實不斷逃避監督,而且最後的結論是查無不法、查無瑕疵、查無問題,這樣能不能服眾?我覺得還是有很大的問題,所以司法院對於自己牽涉的案子都應該用更嚴格的態度,並且立即回應社會的質疑,而不是一個案子拖了兩年多,最後是查無不法、查無瑕疵,這樣的結論還在愚人節當天發布,還在這位法官退休之後才發布,我覺得這有點讓人覺得司法院就司法改革沒有辦法以身作則。
  • 主席
    謝謝高委員。
    林秘書長輝煌:對高委員這樣的用詞,我們覺得非常遺憾!
    主席:秘書長,你們大概處理的比較全面,對於高委員關注的點,你們回去再看看怎麼和他說明。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謝這個委員會今天要討論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進度。其次,因為當初司法國是會議集結眾多專家學者包括法律人與非法律人的意見,也耗用非常多會議達到一些共同結論,所以今天我們想要針對這個結論請教法務部,關於犯罪被害人的補助與協助這個部分,剛才其他委員也有提到,補償金的申請流程等等是需要改進的,這也正是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決議內容是「重新檢討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對於這個部分,其實法務部有明確的回應,就是會「按季審核各地檢署『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基準』辦理情形」,雖然感覺上法務部做了一些努力,但是我們也收到相關資訊,反映各個地檢署審查委員的審查標準還有非常大的落差,甚至家屬覺得很生氣的是明明是類似案件,補償金的審理卻有很大的落差,我想請教法務部部長是不是能夠清楚知道各地檢署的辦理情況,能不能簡略說明?另外,這個審議委員會有多少民間人士參與,是不是能夠給予一些簡單的說明與回應?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關於這個審議基準,我們訂定以後,要求各地都一定要遵照辦理,至於辦理情形是不是很落實,我們需要再追蹤;對於各地有時標準不一,造成一些誤會,我們會想辦法解決,以辦研討會的方式或用函釋的方式讓這個基準更具體化,使大家的標準能夠齊一。
    王委員婉諭:關於這個審議基準,我們沒有查到相關資料,可能需要請法務部再提供。
  • 蔡部長清祥
    好。
    王委員婉諭:另外,按季審查這個落實情況確實是你們回應的,我們希望法務部能夠積極辦理,況且從司法國是會議至今已經三年,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已經積極落實,而不是每當再問起時,你們就說會規劃和研議如何落實。同時法務部委外的白皮書也提出現行補償金的定位、金額、發放方式等等應該要有一套通行標準且公開之,關於這個部分,剛剛法務部表示已經有這樣的標準,我想請教這沒有辦法公開是不是有什麼考量?
    蔡部長清祥:因為現在這個白皮書只是委外研究的報告,目前已經送回並驗收完畢,但是它有一些建議事項,我們內部還要討論,不是它提出意見,我們就全盤接受啦!
    王委員婉諭:當然,所以在這裡請教……
    蔡部長清祥:關於這一點,我們會來追蹤。
  • 王委員婉諭
    你們審議的機制沒有辦法公開是不是有特殊考量或近期內會儘快……
  • 蔡部長清祥
    審議的機制?
    王委員婉諭:對,剛才提到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審議基準,剛才有提到已經有這份文件,但沒有辦法公開的原因是什麼?抑或有何考量?如果沒有,是不是就能直接公開?
    蔡部長清祥:好,我來瞭解看看,再跟委員說明。
  • 王委員婉諭
    因為目前我們在公開的網站上是看不到上述的這份審議基準。前面說已經有這份基準了。
    蔡部長清祥:我來進一步瞭解,再跟委員說明。
    王委員婉諭:我們想確認這部分是否如你們所答復的其實已經有這樣的基準,且已公開。
    其次,在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裡面,法務部另一個回應是說,審議流程能夠便利申請人,而且能夠儘快釐清案情,加速流程的方式來辦理。同時也會建立內部的考核機制,請問,目前的標準流程大概會是什麼樣子,以及這個考核機制是否明確?
    蔡部長清祥:因為個案情況不一,有時候遇到一些困難,例如要送鑑定會比較花時間,還是說在計算保險金額時必須要扣除等等,流程上會有些耽擱,所以每個地方所需要的時程不一……
    王委員婉諭:但我們可以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七條這邊已經有規定,應自收受申請書起三個月內做成決定,是否應該要比照確實落實該法條之規定?
    蔡部長清祥:法律上確實有規定要三個月內,但是每個個案情節不一,有時候會超過三個月,我也瞭解各地的狀況,平均起來確實超過三個月,確實要加速。他們可能會累積一段時間,好幾個案子一起來審查補償,我可以要求他們將來不要累積好多的案子才開會審查,因為審查委員會必須要召集很多人,所以,如果有案子就馬上迅速的處理,也許會縮短一些時程。
    王委員婉諭:我們也瞭解這是就個別案子進行審查,也理解每個個案狀況不同,確實有些可能會需要比較多的細節,所以會超過三個月。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2017年國是會議結束之後,包括2017、2018、2019年審查案件逾期的比例都遠遠超過七成。如果說有一些個案是比較需要延長時程的話,我們可以理解,但是,現在看來是普遍都沒有辦法如同上面所討論的在三個月內就解決或有結論。因此,希望你們在這個部分能夠積極地來處理,因為現在看到的甚至不是三個月或六個月,超過一年的案件量也很大。剛才法務部回應說可以來加速處理,希望能夠真正去落實,因為目前看起來是都沒有辦法在三個月以內處理。
    蔡部長清祥:好,我再來分析各地超過三個月的理由為何,理由是否正當,而不是因為人為的因素。我們可以進一步來要求,如果可以督促的話,我們一定設法來督促。
    王委員婉諭:這些作為其實跟修法無關,基本上也跟資源或經費沒有直接或太大的關係,而是在於你們有沒有想要落實,因為我們可以看到,從司法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經超過三年多,進度其實是相對緩慢,包括剛才提到的審議內容等也應該要公開說明,剛才我們也提了一個臨提,希望法務部可以積極來回應。
    蔡部長清祥:謝謝,這部分看起來是有進步,但進步得不夠多,我們會再努力。
  • 王委員婉諭
    目前還看不到明確的相關回應。謝謝。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廖委員婉汝、楊委員瓊瓔及莊委員競程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在場的吳委員怡玎想要再跟法務部討論一些事情。現在請吳委員怡玎發言。時間3分鐘。
    吳委員怡玎:(12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法務部部長,本席只是想再提醒你,剛才本席提到民眾募資將於近日內在紐約時報刊登全版廣告,所以,我希望可以儘快的公布這些粉專的IP,來澄清臺灣人的清白。這兩個粉專,一個是在twitter上面名為「自由徐州電台」,這個已經過調查局公布,它是來自對岸,所以,我們希望可以公布IP,調查局應該也都有相關資料了。那另外一個是臉書上的「只是賭藍」粉專,我們也希望調查局可以公布其IP,證明它並不是臺灣的IP。這個部分很急,一來係因臺灣民眾募集了1,800萬元要去紐約刊登廣告了,二來我希望我們可以做一個榜樣,告訴大家不能永遠躲在假帳號後面,你的IP是會被公布的,關於公布IP,在很受歡迎的ptt上面,所有的留言都需要根據自己的IP。所以這方面,我希望部長可以請調查局方面盡快公布。不知道一週內有沒有辦法做到?他們那邊應該都有資料了。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代為轉達,把他們處理的狀況對外做更詳細的說明。
    吳委員怡玎:部長,那你給我一個時間好了,何時可以公布?
  • 蔡部長清祥
    我沒有辦法確定說他們需要多少時間。
  • 吳委員怡玎
    OK。
  • 蔡部長清祥
    但我會把這個訊息轉達給他們。
    吳委員怡玎:應該是說只有「自由徐州電台」的部分,因為調查局之前也說了它是對岸的帳號,所以,他們一定是有其IP的資料;至於只是堵藍」,其實已經有6個案子從法院那邊結案了,所以調查局那邊應該也是有相關的資料了。部長,可以公布IP的時候,請你們讓我們知道。或者是他們有一個具體時間的時候,也可以讓我們知道,好嗎?
    蔡部長清祥:因為他查到的是哪一個IP,我並不曉得,也許不是你講的這兩個,而是還有更多……
    吳委員怡玎:沒關係,因為這兩個的影響力其實是比較大的,我們是先從影響力比較大的下手。
  • 蔡部長清祥
    我想我們不一定要限制在哪一個……
    吳委員怡玎:當然,我同意可以查更多個,該查的都要查,不過,因為這兩個的影響力比較大,一定要公布,因為這個是大家都看得到的。
  • 蔡部長清祥
    我會轉達。
    主席:這個部分請部長回去研究,這也算是偵查中的案件嗎?如果有犯罪的話。
    蔡部長清祥:如果有犯罪的話,當然是偵查中案件,要怎麼處理,我們理應尊重他們的職權跟專業。
    主席:就請部長回去了解,然後有個明確的訊息再來跟吳委員說明。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
  • 吳委員怡玎
    謝謝主席。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如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52分)
User Info
吳玉琴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