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教字第1092300510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4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院會報告後決定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9年4月1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由召集委員黃國書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
  • 二、文化部相關說明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於2006年實施,其中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進行法規之修正。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要求,經本部審視所主管之法規後,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其中涉及歧視性意涵之「殘障」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並符合國際人權價值。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均照案通過。
    肆、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 主席
    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前二條所稱負擔,其內容如下:
    一、公視基金會應整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二、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並重視區域均衡發展,必要時設專屬頻道。
    三、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
    五、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前二條受贈之股份及其股票股利轉讓他人;公視基金會應將前二條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捐贈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六、公視基金會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七、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
    第九條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準用之。
  • 主席
    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其負擔內容如下:
    一、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整合公視基金會資源,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環境之建構,有效運用數位頻率資源。
    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播送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之節目、頻道,兼顧兒童、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特定族群之權益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必要時設專屬頻道。
    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於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
    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
    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
    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加班費、福利金、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人事費用。
    七、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提供第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八、其他為達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提升經營效率,創造公共化電視環境之目的所設之負擔。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受贈前條第五款現金股利及紅利時適用之。
    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 主席
    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修正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092100357號
  • 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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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692號函。
    二、本會於109年4月1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法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109.3.13)報告後,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9年4月1日舉行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吳政務次長自心及法務部劉參事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 貳、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設定抵押權,應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為限,但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俾便稅務人員憑以辦理。
  • 參、財政部吳政務次長自心就委員提案提出回應及說明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有關提供納稅擔保,旨在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如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所欠稅款時,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爰納稅義務人以設有先順位抵押權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納稅擔保,經稅捐稽徵機關評估符合同條第4款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足資確保將來稅款之徵起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受理,實務執行尚無窒礙。
    為使擔保品之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本部業以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此外,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亦得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委員提案有助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本部敬表贊同,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委員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後達成共識,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
    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
    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
    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有關說明欄之修正文字,併同調整。
  • 伍、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請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一條之一。
    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主席
    第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0369號
  • 速別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3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報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4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就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委員趙天麟就「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國防部就現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有關「不可抗力」之函釋內容,與各國法「不可抗力」之解釋相去甚遠,若逕依其傳統定義加以適用,不但不符合國防需求,亦致有關召集之主管機關失其行政裁量彈性空間。爰提案修正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將第一項第八款「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並新增第二項規定,規範修正後之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
    肆、主管機關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報告,重點略以:
    大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所提「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後備軍人免除召集事由及其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提案修正使條文更臻明確,以切合實務作業所需。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具體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大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鑑於本部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八款中,有關後備軍人免除召集「不可抗力」要件之函釋,與各國法規「不可抗力」之解釋相去甚遠,不符國防需求,爰提案修正。
    二、委員修法重點
    (一)修正第八款,將「不可抗力」文字修正為「特殊事由」。
    (二)增訂第二項,授權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
    三、國防部意見:委員提案修正條文有助法規明確性,敬表尊重。另因本部目前已訂有「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且因免除召集基準態樣繁多,建議將第二項修訂為「前項各款之認定基準,由國防部定之。」,以符現行作業實需。
    四、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大院委員提案之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於修正公布後,本部依授權配合研訂相關認定基準,即可據以執行。
    五、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本案條文修正後,無須增加員額,亦不增加政府預算。
    六、結語
    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將使相關法制規範更臻明確,並有助國防事務推展。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進行討論,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修正通過。
    (一)修正第八款為:「八、其他因
    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說明: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
    (二)增訂第二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參酌國防部現行「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現在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 主席
    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兵役法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0370號
  • 速別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報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4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就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主管機關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報告,重點略以: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以符合國際規範之意旨,本部爰提出「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具體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依聯合國2006年(民國95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我國並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爰擬具「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
    一、修法重點
    (一)為符法制體例,將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並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予以刪除。
    (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受傷殘廢」用語,修正為「受傷致身心障礙」。
    二、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於修正公布後,即可據以執行。
    三、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後,無須增加員額,亦不增加政府預算。
    四、結語
    本修正草案係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支持指教。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進行討論,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 (一)第二十條
    照案通過。
  • (二)第四十四條
    修正通過。
    1.第一項第三款,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增訂第四項:「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說明:為明確身心障礙之認定,有關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現在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
    二、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
    五、失蹤逾三個月。
    六、被俘。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 主席
    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 主席
    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兵役法修正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0371號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報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4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就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主管機關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報告,重點略以: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以符合國際規範之意旨,本部爰提出「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具體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依聯合國2006年(民國95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我國並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爰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
    一、修法重點
    將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受傷殘廢」、「傷殘」等用語,修正為「受傷致身心障礙」。
    二、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於修正公布後,即可據以執行。
    三、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後,無須增加員額,亦不增加政府預算。
    四、結語
    本修正草案係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支持指教。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進行討論,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照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者,除照軍人撫卹條例所定給卹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原無工作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能擔任原有工作者,經由政府施以必要之訓練,並輔導就業。
    二、尚能求學而自願就學者,準用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不能就業或就學而自願回鄉者,資送回鄉。
    四、已完全失去工作能力或求學能力者,由政府安養之。
    前項第一款輔導就業事宜,由中央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主管;第二款就學事宜,由教育部主管;第三款資送回鄉事宜,由國防部主管;第四款安養事宜,由內政部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務主管機關會同辦理,並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一項各款所列事宜,由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理之。
  • 主席
    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第四十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0372號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報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4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就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主管機關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報告,重點略以: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以符合國際規範之意旨,本部爰提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具體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依聯合國2006年(民國95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我國並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爰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
    一、修法重點
    (一)將第五條之二第一項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項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
    二、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於修正公布後,即可據以執行。
    三、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後,無須增加員額,亦不增加政府預算。
    四、結語
    本修正草案係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支持指教。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進行討論,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 (一)第五條之二
    照案通過。
  • (二)第十一條
    照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五條之二。
    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
  • 主席
    第五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  志願士兵服役期間身心障礙或亡故時,其撫卹事項,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0373號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報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4月15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就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參、主管機關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報告,重點略以: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以符合國際規範之意旨,本部爰提出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具體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依聯合國2006年(民國95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我國並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爰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如下:
    一、修法重點
    將第一項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於修正公布後,即可據以執行。
    三、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本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後,無須增加員額,亦不增加政府預算。
    四、結語
    本修正草案係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支持指教。
    肆、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後,進行討論,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修正通過。
  • (一)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
    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說明: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增列「
    或其他特殊需要」部分,未有說明,且「
    或其他特殊需要」用語未臻明確,有擴充適用之虞,爰不予增列「
    或其他」3字。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之一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主席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0448號
  • 附件
    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7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3月9日及11日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管召集委員碧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9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9年度預算收入總額6,504萬元,支出總額6,504萬元,收支相抵無餘絀,同108年度預計數。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6,504萬元,照列
    (2)總支出:6,50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3.通過決議6項

    (1)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與究責關係到轉型正義的實踐,也是社會和解的重要基礎,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其中包含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經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上,對二二八事件介紹之陳述,係引用83年由行政院「二二八研究小組」所完成之二二八研究報告,容有不當,因該報告值解嚴初始,諸多資料均未公開,且將二二八事件歸因為陳儀政府施政不當、不法分子煽動反抗政府,將軍隊對人民的濫捕濫殺定位為軍紀不良等等,諸多內容均有爭議;揆此,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對此事件介紹的公開資訊,以該份報告為基礎恐不適宜。
    109年3月8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業已發表「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報告稿」,對事件真相之探究、責任之釐清,有更深入的調查與研究,基金會應本其成立之宗旨,依據更新的研究成果,於官方網站上做出必要之修正。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賴惠員  
    (2)有鑑於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過去所辦理之影展活動均屬被動參與之活動類型,且參與人數仍有精進及進步的空間,例如108年其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合辦之國際人權影展僅3場共250餘人。為提升基金會辦理展覽教育推廣活動參與之廣度與深度,建請基金會研擬辦理微電影拍攝、紀錄片拍攝、報導文學寫作、論文寫作等工作坊或徵件競賽相關活動方案,以利各年齡層學生及社會人士透過主動創作,深入了解人權及轉型正義相關議題,並藉由其影像及文字創作的公開,擴大民間接觸此議題的機會,建議基金會適度的將前述活動方案納入工作項目。
  • 提案人
    管碧玲  黃世杰  王美惠  
    (3)鑑於行動裝置普及與未來國內外5G以上電信服務之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已為趨勢,然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積極辦理二二八事件史料及研究報告等之電子化建檔與公開,主要仍以線上靜態展示為主,輔以一部分線上互動遊戲,以目前之規劃方式,對二二八事件歷史還原與轉型正義推動永續之世代教育,在推動方式更能多元精進。爰建請基金會於二二八事件之教育及文化活動計畫中,研議設立基於歷史事實之文學、劇本、短片、影視內容之徵選並設立獎座及鼓勵獎金,以拓展二二八事件歷史之線上數位內容之發展,以利二二八事件歷史與轉型正義更能快速有效對跨世代之教育推展。
  • 提案人
    黃世杰  羅美玲  湯蕙禎  沈發惠  
    (4)2019年度「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第40屆年會開幕」在臺灣舉辦;同時,108年9月4日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第25屆大會也通過決議「臺灣的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為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亞太分會。代表臺灣的人權實踐受到國際高度的肯定,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單位,共享相關研究調查報告,並請基金會辦理相關青年及國際推廣交流工作,讓轉型正義可世代傳承,擴增各世代參與契機,並與國內外人權團體、組織建立網絡關係,共同推動人權理念,並積極參與鏈結國際資源與經驗交流。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黃世杰  湯蕙禎  
    (5)73年前的2月28日這天,很多家庭慘遭變故,而這些事實卻正在被遺忘,因此社會上有的民眾會說不要再製造對立,228開心放假就好,願意真正正視真相,就不會覺得228是假議題,道歉也不該是讓人閉嘴的方法,我們要的是持續關注這件事情,讓更多來得及說出來的故事被說出來,沒有繼續追查真相,沒有追查利用白色恐怖借刀殺人因此得利的人,就不可能有所謂的原諒。
    還原真相不是為了報復,而是保障未來不會再發生這樣的悲劇,捷克前總統哈維爾(Václav Havel)說過「我們不像他們。」民主社會不是用相同的暴力對待「他們」,而是要找到容許「他們」殘酷迫害人權、凌虐生命的國家機器,並且窮盡所有力量改變過去不公不義的法律或政治體制,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下一代不會再受到這樣的傷害。
    所以建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未來的工作重心,應該更加著重在教育推廣上,配合中小學課程人文科領域發展,舉辦各種研習營,使臺灣的教師具備瞭解二二八歷史,重視人權的能力,這樣才能教導我們的下一代謹記這樣的教訓,不再重蹈覆轍,唯有這樣,社會才能和解,臺灣也才能繼續往前發展。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賴惠員  黃世杰  
    (6)有鑑於近年來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均出現業務短絀情形,自104年起每年皆有呈現短絀之情形,雖109年度預估短絀數已有減少,但為維持該基金會之財務健全,允宜撙節業務支出。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管召集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二讀)

  • 主席
    宣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

    (1)總收入:6,504萬元,照列
    (2)總支出:6,50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 3.通過決議6項

    (1)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與究責關係到轉型正義的實踐,也是社會和解的重要基礎,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其中包含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經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上,對二二八事件介紹之陳述,係引用83年由行政院「二二八研究小組」所完成之二二八研究報告,容有不當,因該報告值解嚴初始,諸多資料均未公開,且將二二八事件歸因為陳儀政府施政不當、不法分子煽動反抗政府,將軍隊對人民的濫捕濫殺定位為軍紀不良等等,諸多內容均有爭議;揆此,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網站對此事件介紹的公開資訊,以該份報告為基礎恐不適宜。
    109年3月8日,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業已發表「二二八事件真相與轉型正義報告稿」,對事件真相之探究、責任之釐清,有更深入的調查與研究,基金會應本其成立之宗旨,依據更新的研究成果,於官方網站上做出必要之修正。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賴惠員  
    (2)有鑑於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過去所辦理之影展活動均屬被動參與之活動類型,且參與人數仍有精進及進步的空間,例如108年其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合辦之國際人權影展僅3場共250餘人。為提升基金會辦理展覽教育推廣活動參與之廣度與深度,建請基金會研擬辦理微電影拍攝、紀錄片拍攝、報導文學寫作、論文寫作等工作坊或徵件競賽相關活動方案,以利各年齡層學生及社會人士透過主動創作,深入了解人權及轉型正義相關議題,並藉由其影像及文字創作的公開,擴大民間接觸此議題的機會,建議基金會適度的將前述活動方案納入工作項目。
  • 提案人
    管碧玲  黃世杰  王美惠  
    (3)鑑於行動裝置普及與未來國內外5G以上電信服務之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已為趨勢,然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積極辦理二二八事件史料及研究報告等之電子化建檔與公開,主要仍以線上靜態展示為主,輔以一部分線上互動遊戲,以目前之規劃方式,對二二八事件歷史還原與轉型正義推動永續之世代教育,在推動方式更能多元精進。爰建請基金會於二二八事件之教育及文化活動計畫中,研議設立基於歷史事實之文學、劇本、短片、影視內容之徵選並設立獎座及鼓勵獎金,以拓展二二八事件歷史之線上數位內容之發展,以利二二八事件歷史與轉型正義更能快速有效對跨世代之教育推展。
  • 提案人
    黃世杰  羅美玲  湯蕙禎  沈發惠  
    (4)2019年度「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第40屆年會開幕」在臺灣舉辦;同時,108年9月4日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第25屆大會也通過決議「臺灣的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為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亞太分會。代表臺灣的人權實踐受到國際高度的肯定,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國家人權博物館等單位,共享相關研究調查報告,並請基金會辦理相關青年及國際推廣交流工作,讓轉型正義可世代傳承,擴增各世代參與契機,並與國內外人權團體、組織建立網絡關係,共同推動人權理念,並積極參與鏈結國際資源與經驗交流。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黃世杰  湯蕙禎  
    (5)73年前的2月28日這天,很多家庭慘遭變故,而這些事實卻正在被遺忘,因此社會上有的民眾會說不要再製造對立,228開心放假就好,願意真正正視真相,就不會覺得228是假議題,道歉也不該是讓人閉嘴的方法,我們要的是持續關注這件事情,讓更多來得及說出來的故事被說出來,沒有繼續追查真相,沒有追查利用白色恐怖借刀殺人因此得利的人,就不可能有所謂的原諒。
    還原真相不是為了報復,而是保障未來不會再發生這樣的悲劇,捷克前總統哈維爾(Václav Havel)說過「我們不像他們。」民主社會不是用相同的暴力對待「他們」,而是要找到容許「他們」殘酷迫害人權、凌虐生命的國家機器,並且窮盡所有力量改變過去不公不義的法律或政治體制,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下一代不會再受到這樣的傷害。
    所以建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未來的工作重心,應該更加著重在教育推廣上,配合中小學課程人文科領域發展,舉辦各種研習營,使臺灣的教師具備瞭解二二八歷史,重視人權的能力,這樣才能教導我們的下一代謹記這樣的教訓,不再重蹈覆轍,唯有這樣,社會才能和解,臺灣也才能繼續往前發展。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賴惠員  黃世杰  
    (6)有鑑於近年來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均出現業務短絀情形,自104年起每年皆有呈現短絀之情形,雖109年度預估短絀數已有減少,但為維持該基金會之財務健全,允宜撙節業務支出。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0449號
  • 附件
    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07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3月9日及11日舉行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管召集委員碧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謝景旭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說明

    今天大院審議109年度內政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9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9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59萬9千元,支出總額190萬6千元,收支相抵短絀30萬7千元,較108年度預計短絀43萬2千元,減少短絀12萬5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59萬9千元,照列。
    (2)總支出:19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0萬7千元,照列。
  • 3.通過決議1項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為當前各政府機關之優先辦理事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經查,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編列濟助金支出160萬元,支付全國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之義勇消防人員因協勤公務、參加演習或訓練致發生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案件之年度濟助金。爰要求考量義勇消防人員若因協助防疫發生事故,得參酌防疫特別條例規定之精神,考量從寬審核濟助金之發給,以協助其家計及危難之所需。
  • 提案人
    沈發惠  
  • 連署人
    黃世杰  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管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管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二讀)

  • 主席
    請宣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59萬9千元,照列。
    (2)總支出:19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0萬7千元,照列。
  • 3.通過決議1項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為當前各政府機關之優先辦理事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經查,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編列濟助金支出160萬元,支付全國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之義勇消防人員因協勤公務、參加演習或訓練致發生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案件之年度濟助金。爰要求考量義勇消防人員若因協助防疫發生事故,得參酌防疫特別條例規定之精神,考量從寬審核濟助金之發給,以協助其家計及危難之所需。
  • 提案人
    沈發惠  
  • 連署人
    黃世杰  羅美玲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一)本院委員陳柏惟、王定宇、林俊憲、林宜瑾等15人,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又,護照為各國家間肯認其國民之旅行文件,國名為各國所決定事項,非屬他國或國際組織決定事項,自屬當然。雖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護照應登載正式國名,故我國護照封面及資料頁均登載我國正式的中文及英文國名;惟該等國名如何稱呼,應由我國決定,而非由國際民航組織決定。《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且《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是故依據該條例及施行細則,過去有我國國民以「台灣國護照貼紙」遮蓋護照封面之「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字樣,雖未影響護照原狀,仍產生主管機關提出之適法性疑慮。縱以「台灣國護照貼紙」,仍非為持護照之我國國民正名其國籍之方式。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乃援引我國憲法所定之國名;惟在尚未修正憲法前,若更動護照上之國名為「台灣TAIWAN」,而非以加註「TAIWAN」字樣,除符合國際現實,非當然產生違憲問題,亦非涉及立法或修法。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提供民眾選擇使用原版或新版護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護照為國人國際旅行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雖在2003年加註「TAIWAN」,以與中國有所區隔,但是我國護照仍時有遭誤認為中國。近來,因中國隱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武漢肺炎)在其國內之疫情,導致武漢肺炎肆虐全球,至今已造成數百萬人確診、數十萬人死亡,進而使得全球經濟大衰退,引發世界各國對中國大加撻伐,也頻傳亞裔人士因此遭受歧視。而我國人入境他國時,更常因護照封面文字「CHINA」造成他國無法清楚辨識,進而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為避免與中國混淆或被國際社會誤認來自中國而遭刁難,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委員陳柏惟等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案,為提升我國護照辨識度,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等案,請一併宣讀提案內容。
  • (一)委員陳柏惟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柏惟、王定宇、林俊憲、林宜瑾等15人,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又,護照為各國家間肯認其國民之旅行文件,國名為各國所決定事項,非屬他國或國際組織決定事項,自屬當然。雖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護照應登載正式國名,故我國護照封面及資料頁均登載我國正式的中文及英文國名;惟該等國名如何稱呼,應由我國決定,而非由國際民航組織決定。《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且《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是故依據該條例及施行細則,過去有我國國民以「台灣國護照貼紙」遮蓋護照封面之「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字樣,雖未影響護照原狀,仍產生主管機關提出之適法性疑慮。縱以「台灣國護照貼紙」,仍非為持護照之我國國民正名其國籍之方式。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乃援引我國憲法所定之國名;惟在尚未修正憲法前,若更動護照上之國名為「台灣TAIWAN」,而非以加註「TAIWAN」字樣,除符合國際現實,非當然產生違憲問題,亦非涉及立法或修法。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提供民眾選擇使用原版或新版護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陳柏惟  王定宇  林俊憲  林宜瑾  
  • 連署人
    林淑芬  許智傑  何志偉  莊競程  黃秀芳  林楚茵  張廖萬堅 賴品妤  林昶佐  陳秀寳  高嘉瑜  
  • (二)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護照為國人國際旅行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雖在2003年加註「TAIWAN」,以與中國有所區隔,但是我國護照仍時有遭誤認為中國。近來,因中國隱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武漢肺炎)在其國內之疫情,導致武漢肺炎肆虐全球,至今已造成數百萬人確診、數十萬人死亡,進而使得全球經濟大衰退,引發世界各國對中國大加撻伐,也頻傳亞裔人士因此遭受歧視。而我國人入境他國時,更常因護照封面文字「CHINA」造成他國無法清楚辨識,進而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為避免與中國混淆或被國際社會誤認來自中國而遭刁難,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人陳委員柏惟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柏惟:(10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蔡英文總統曾說過沒有人需要為了他的認同來道歉。臺灣是一個幸福的國家,幸福表現在體貼上,體貼我們的國民、體貼我們國民出國旅遊的自由,體貼我們的貨物出去到世界上的時候,可以讓人辨別是臺灣,並且減少因為誤會臺灣和中國而產生的衝突,這就是一種幸福的表現。
    推動護照改名有四個好處、四個原因,第一個必要性是,現在全臺灣的貨物以及我們的公共衛生、防疫的效果去到全世界時,因為我們的國名、因為我們的護照、甚至因為我們平常使用的個人事業有「China」等字,被人誤會我們是中國,不是臺灣,在機場海關還好,他們相對比較有經驗,但是一般在飯店、民間企業仍然會誤會我們是中國人,剛才也有講到可能會被打壓、歧視,所以要向全世界宣示臺灣和中國不一樣,這是我們提出此公決案的原因。第二個改名的必要性為,疫情過後,世界對中國的態度改變,主要國家對臺灣和中國的政策可能出現分歧,中國強化外宣,宣傳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必須展現態度,明確告訴世界,臺灣和中國不一樣。第三,在法律上,國名的表現由臺灣人自己決定,不涉及憲法變更,可以有過渡的選擇期,所以我們這次提出的公決案希望除了有新的臺灣護照,也可以保留過去「Republic of China(Taiwan)」的方式,讓人民自由選擇他比較認同的護照。第四,護照是國民旅遊的憑證,國民不希望被人當成來自China,根據民調顯示,尤其最近的數據最高,今年二月底時,有83.2%的人認為自己是臺灣人;認為自己是臺灣人、也是中國人的只有6.7%,現在臺灣主流民意有超過八成的人認為自己是臺灣人,卻要拿著China的護照才能出國,很明顯,這與臺灣的民意脫節。代議政治就是要反映國民的意志,我們的政府也應該要想辦法照顧國民的需求,提出護照封面改名,也正是回應民意的期待,我們提出的版本也保留彈性,民眾可以選擇自己要使用新版或舊版的護照,相信可以照顧到大家的需求。
    蔡英文總統說沒有人需要為他的認同道歉。我們認為在「Republic of China」這句話上,長期以來有人關心「China」、有人關心「Republic」、有人關心這三個字,現在是一個時間點,我們開始關心臺灣了。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民進黨黨團代表鍾委員佳濱說明提案旨趣。
    鍾委員佳濱:(1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次的公決案民進黨黨團主張,有關於國人出國使用的護照,長期以來大家都已經很習慣上面標註著以漢字寫的「中華民國護照」並加註英文「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Passport」,這些字樣,再加上國徽法當中並沒有明白登記必須放在護照上面的國徽,於是這樣就構成了國人出國所使用的護照,也形成國際間對於臺灣的認知。由於「Republic of China」上面的「China」讓國人出國頗受困擾,常常被誤以為與對岸的中國是來自同一個地區,尤其最近武漢肺炎期間,中國旅客在國際間處處遭到海關及相關人員刁難,認為他們是帶有可能性的傳染源,而國人也因此受盡委屈。2003年我們加註了「Taiwan」,以便其他國家的海關人員或查驗我國護照的其他官員能夠清楚識別我們是Taiwan,而不是China。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最近仍時有所聞國人在外一直被當作來自中國,因而遭受不必要的歧視,也因此在武漢肺炎期間,在野黨也提出護照的封面、外觀應該更加凸顯Taiwan意象的意見,民進黨黨團認為以目前護照條例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來看,當中並沒有具體規範護照封面是否應該呈現英文。事實上,大家認為護照上都必須要有英文的這種習以為常的觀念與事實是有所出入的,全世界198個國家當中,非英語系國家有156個,其中將近五成,也就是71個國家的護照上並沒有任何英文標識,因此國人的護照是否需要標識「Republic of China」、有「China」這樣的字樣呢?其實並不一定。甚至有些國家的護照連國名都沒有具體的標識,像瑞士的護照就是以瑞士的四種官方語言加上英文所標識的內容,以此當作瑞士人的護照。因此我們該如何在我國人的護照上凸顯出臺灣的意象?比如有人主張放上臺灣的地圖,其實前例也有,薩爾瓦多的護照上面就是放著中美洲統合體的圖樣,中間標識著薩爾瓦多國家的地圖樣貌,可見護照的外觀到底要不要放入英文、圖徽或國家的地圖形象,其實每個國家都各自有其作法。目前國內的法律對這方面並沒有任何明文規範,有鑑於國人在國際旅遊時常遭到與China混為一談的誤解,因此民進黨黨團在此提案,我們要求行政部門未來在每年護照定期更新時,能夠考慮在下次改版時放大Taiwan的意象,以便國人出國旅遊時不會再遭到被誤解為是來自China,同時也藉此讓臺灣的國際形象更加清楚。Taiwan Can Help,臺灣能夠幫助全世界的國家,也可以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我們的主張請大院公決,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0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護照封面的表徵,其所造成的誤解及損害,在最近這一次的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當中可以看得很明顯。以義大利來說,臺灣是歐盟以外第八個可以在義大利快速通關的國家,但荒謬的是當他們禁止航空公司的航班入境時,因為誤認臺灣是在中國之下,所以禁止我們的飛機降落,包括越南、菲律賓也都有這樣的情形。還有許多國人拿著我們自己國家的護照時,常常要解釋I come from Taiwan,not that China,這樣的誤解輕則讓個人必須一再解釋,重則影響商務或國家利益。
    本席認為處理這個問題有兩個層次,如果要處理的是國家定位或國家名稱,那麼就是由四分之三國會議員席次之剛性票數所決定的硬性規定,但如果我們只是處理識別標誌,使其足以區分、對外可以辨別,那又是另外一個層次。這次本席有提案,基於執政團隊要彈性處理、儘速處理,也希望黨團能夠施加壓力,讓行政團隊能夠正視這個問題,我們先把案子hold住,希望行政團隊能夠儘速完成這樣的區別。究竟該如何區別?國家的定位、國家的名稱必須凝聚最大的共識,這一點我們同意,我們必須尊重有些對於「臺灣」兩個字還不能接受的人,但是就對外的區分而言,我相信在臺灣大多數人面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臺灣的時候,應該都是以臺灣自稱,藉以辨別2,360萬人民主自由生活的不同。
    針對護照的處理,過去就有兩個版本供大家選擇,比方說原本的護照有issue by Taiwan版及中華民國版,未來如果有兩個版本的話,我覺得朝野各黨可以坐下來談,中文的部分就留下「中華民國」,對外的英文標識則是用「Taiwan」,這樣不只能夠達到對內最小爭議、對外足以區別,也能解決現在對外難以區分的困境或負面意象,不要讓我們「做功德做到墓仔埔去」,我們捐書、對國際的貢獻,被感謝的對象卻是北京的中國共產黨政權。有關護照封面的區別,我們對內可以慢慢形成憲政共識,但在還沒有達成憲政共識之前,我們先用對外區別的方式,藉以達成最小紛爭、最大區別。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1案,提請逕付二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案,為強化中華航空之國際識別,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等案。請一併宣讀提案內容。
  •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 (二)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代表王委員婉諭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婉諭:(10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在此提出中華航空的正名案。主要是因為長久以來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常常被誤認為是中國的航空,甚至屢屢與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造成混淆,包括在這次COVID-19期間,在各國禁止中國航班的同時,華航也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而被禁止的情況。在這次防疫期間,臺灣的表現非常好,臺灣口罩國家隊的表現也受到國際的肯定,我們在捐助國際口罩的同時,我們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希望能夠讓國際社會看見臺灣。但是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被國際媒體誤認為這批口罩是來自中國的捐贈,這不但對臺灣損害甚大,也影響臺灣在國際間被看見的可能。
    其實過去蔡英文總統也表示,華航應該要有更強烈的臺灣識別度。蘇貞昌院長也同時認為,長期以來我們被誤認為China,造成一些國際上的吃虧,讓我們屢屢受到影響。林佳龍部長也支持華航正名,現在應該已經達到共識,他也樂觀其成。所以時代力量黨團也針對短、中、長期分別提出建議,希望能夠推動華航的正名。短期部分,可以考慮以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臺灣地圖圖示的方式來推動,讓世界可以看見臺灣。中長期部分,希望能夠更積極地來推動各項方案以及配套措施。在臺灣國民方面,華航的正名已得到大家的共識,現在應該是推動這項政策的最好時機,也希望朝野各黨能夠同時來支持這樣的華航正名案,謝謝。
  • 主席
    繼續請提案黨團民進黨黨團代表鄭委員運鵬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運鵬:(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臺灣因為對武漢肺炎的防疫成功,再加上臺灣在醫療級口罩上做了超前部署的生產,所以除了國內需求之外,現在口罩也可以成為臺灣援助國際友邦以及國際社會的協助工具。從今天開始,大家可以發現臺灣高品質的醫療級口罩也可以透過國人的自願贊助由政府再去援助國際,因此,在這次武漢肺炎的疫情當中,臺灣的角色讓國際看得到,而且國際都認為臺灣的確「Taiwan Can Help」,臺灣可以支援國際,可以在公共衛生上、在這次武漢肺炎的疫情上提供很多的協助。
    但是因為我們的協助,華航公司也承擔了這次運送我們醫療物資跟支援物資的國籍航空的工作,而60年前中華航空成立的時候,雖然是由政府間接持股,但是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之下中華航空所取的國際英文名稱「CHINA AIRLINES」,的確在這次的事件上造成很多誤解,也讓國際友人認為這批口罩是不是中國大外宣的一部分,而忘記了臺灣的存在。所以我們發現在國際媒體上有很多照片,因經過中華航空公司的貨物運送,上面有我們「Taiwan Can Help」以及中華民國國旗,這個沒有錯,但是因為我們運送的中華航空公司也有他們的logo,上面「CHINA AIRLINES」的確會造成誤解。在這件事情上面,雖然現在行政院和中華航空的做法是要求貨主是中華民國政府、是臺灣政府,所以航空公司並不需要在上面打上自己的logo,反而會造成國際媒體上跟照片上的誤解,這個作法是對的。可是華航需要更長期的肩負起國籍航空公司在國際上宣傳臺灣、在國際上避免困擾的工作,所以民進黨黨團今天提出的一些做法,也希望院會可以支持。
    世界各國對於中華航空公司的英文譯名「CHINA AIRLINES」,的確會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因此屢屢造成混淆,也是這次事件的主因,所以我們希望交通部跟華航能夠有步驟、有系統的做法,也是符合蔡英文總統跟民進黨政府上任之後,在這種兩岸關係、國際關係相對複雜的狀況之下,要有智慧、要有步驟、也需要時間。因此,我們提出來的方案是,希望交通部積極研擬提升華航國際辨識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跟中國籍的航空公司混淆。在短期作法上,華航在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所以我們要求交通部應以確保臺灣國家利益為前提,既然要確保臺灣國家利益,就要強化華航臺灣意象以及國際辨識度,這是短期之內必須要去進行的。其次,交通部應研擬分期可行的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讓臺灣的意象、國家的意象更為突出。如果需要加強Taiwan或臺灣意象設計的方式,應該要由交通部邀集各相關單位跟機關研擬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在這一點上,我再次重申,有關於中華航空的改名,因為牽涉到國際之間的關係,需要政府更多的智慧跟耐心,也需要更多的步驟,這就需要時間,所以希望大院可以同意民進黨黨團的提案,也希望在各項方案上,我們可以朝野協商,共同來研究交通部跟華航可行的方案,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0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華航的問題,其實跟剛才護照封面是雷同的,第一,如果各位有在紐約轉過機就知道,在紐約機場,華航的英文叫做CHINA AIRLINES,它的登機門旁邊叫做AIR CHINA,有時候連紐約當地的導引人員都會帶錯門,這樣的混淆除了有國家航空公司被混淆的屈辱或是損失之外,這次華航載著我們的口罩到世界各地,贏得很大的讚譽,但是有部分國家謝謝的對象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是這個時期的損失。在平常,我們的華航做到以客為尊、做到再好的品質,但是不管是中國南方航空、中國航空、中華航空,這種混淆不清,在經營市場的行銷上、品牌價值的混淆上,其實對華航也不見得公允。如果要變更這個事情,一樣也有兩個做法:一個是公司本身的名稱跟航線的識別叫做CI,這個部分茲事體大,我們可以好好來討論,長遠來處理,但當務之急是,臺灣的華航被人誤認為是中國的航空公司,這個是當務之急,對外的識別不足,讓人無法辨別出一個來自於民主自由、2,360萬人國家的優質航空公司,所以在公司本身的登記以及航線代表碼等需要比較長時間處理的前提下,我們還是可以討論一個過渡的做法,也就是航空公司機身的識別。以全世界的航空公司來說,很多機身上面所漆的塗料不見得是航空公司的名稱,有的是一朵花,有的是用縮寫,比方說華航可以叫CAL,可以凸顯臺灣,也可以將中文的圖騰留著,英文供外國人識別的時候,讓他知道這個航空公司是來自於臺灣。
    所以本席支持黨團提出這樣的要求,也希望交通部儘速找出對內爭議最小、對外足以區別的原則來讓我們的國家航空,將來不管是載著元首、載著臺灣人的愛心或單純載著我們的商務旅客,都讓人能夠辨別這家航空公司來自臺灣、來自於2,360萬人的國家,而不是和AIR CHINA、和北京、中共的航空公司混淆不清。他經營他的,我們也不吃他的豆腐。他也不要影響我們的聲譽,這樣子的區別對於一個公司經營,長久來講是一個必須要做、也應該要做的事情,所以本席做以上發言,希望儘速來完成。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2案,提請逕付二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鍾佳濱 鄭運鵬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院會討論事項第十二案,提議逕付二讀。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議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共同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本院修憲委員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然自本(10)屆本(1)會期開議以來,相繼有各黨委員提出修憲相關提案,惟雖經院會陸續通過將其交修憲委員會審查,但本會期開議至今,修憲委員會卻未依據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組成;為避免各黨委員所提修憲提案付委後,無法依照院會決議交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爰要求本院儘速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於本會期完成修憲委員會之組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
    本院民眾黨黨團要求本院儘速於本會期組成修憲委員會一案。請宣讀提案內容。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本院修憲委員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然自本(10)屆本(1)會期開議以來,相繼有各黨委員提出修憲相關提案,惟雖經院會陸續通過將其交修憲委員會審查,但本會期開議至今,修憲委員會卻未依據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組成;為避免各黨委員所提修憲提案付委後,無法依照院會決議交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爰要求本院儘速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於本會期完成修憲委員會之組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其祿:(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民眾黨在這一次的提案裡是希望在本會期中儘速組成修憲委員會。在這會期的開始,也是民眾黨黨團一開始組成時,當立法院游錫堃院長來拜會民眾黨黨團,他就已經提出願意支持把公民權下修至18歲的提案主張,在經過民眾黨黨團不斷倡議的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還有一些相關的委員在這個會期中都有提出相關修憲的想法。最主要的共識就是集中在將公民權下修至18歲,雖然可能在技術上有一些差別,有的版本是提出直接在憲法本文中更動,有的版本是在增修條文中,但其實都可以看出有高度共識,就是認為在現在的過程中,應該讓公民參政權降低至18歲,因為普遍以全球來看,在先進的民主國家幾乎已經沒有國家是訂定20歲的投票權,目前也只有像臺灣這樣很極少數的民主國家依然把參政的門檻定這麼高。
    所以民眾黨就是率先提出所謂一憲二法的修正想法,在憲法本文的第一百三十條我們可以放寬,就是不用在憲法本文中律定公民參政的權利,而是把年齡的限制予以解除,然後在相關的法律中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以法律保留的方式進行參政權的修正,其實這也是最簡化的版本,我們民眾黨就是以這樣的想法在這個會期進行很多次的倡議,我們也欣然看見不管是在朝在野的各黨派,其實也都有委員提出相對應同意的修法方向。
    因此民眾黨黨團認為其實現在我們應該趁這樣的時機點、朝野黨派有高度共識的狀況下,儘速請立法院組成修憲委員會,因為真正要進行憲法修正,還是必須要由立法院組成修憲委員會,如果沒有組成的話,其實所有提送有關憲法的提案基本上等於白提了,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既然已經有共識,而且也不是非常大的更動,我們認為要調整參政權的方法必須現在就要進行,因此民眾黨黨團在提案中籲請大會能夠在這個會期組成修憲委員會,儘速討論各黨派所提出的版本。
    另外,我們也再次表達,既然各黨派都有提供版本,代表大家對此有一定的共識,也呼籲朝野不用再打假球,因為這件事民眾的呼籲已經是非常強烈,我們只要先進行比較快速的方式,讓公民參政權年齡能夠下降的修憲共識即可,不用摻雜其他可能會阻擾程序進行的修憲提案,以比較單純化的方式進行有朝野共識的修憲立法,我相信這真正能福國利民,而且讓我們臺灣的參政權快速進入符合世界潮流的時代趨勢。因此,民眾黨黨團最後再次呼籲,希望儘速能於這個會期將修憲委員會組成,儘速審議朝野各黨派所提出的公民權下降的各版本修正案,以上。
  • 主席
    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3案,提請逕付二讀。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鍾佳濱  鄭運鵬
  • 民眾黨黨團提案

    10-1-10討論事項提案
    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3案「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本院修憲委員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然自本(10)屆本(1)會期開議以來,相繼有各黨委員提出修憲相關提案,惟雖經院會陸續通過將其交修憲委員會審查,但本會期開議至今,修憲委員會卻未依據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組成;為避免各黨委員所提修憲提案付委後,無法依照院會決議交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爰要求本院儘速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於本會期完成修憲委員會之組成。」,提議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決定。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作以下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7分)
    繼續開會(17時2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賦予立法院唯一修憲提案權,立法委員有責任與義務回應民意的需求。我們曾於第8屆第7會期啟動修憲工程,當時也成立修憲委員會,後來因為討論時間不夠,又遇立法院改選,在屆期不連續之原則下,修憲大業無以遂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立法院得設修憲委員會,故考量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修憲不同於一般法律的提案審查,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後,尚需經公民複決,因此立法院在提出修憲案後,必須通盤檢討,廣泛接受來自社會各界之意見,回應民意的需求,爭取民意之支持。立法院應該儘速組成修憲委員會,於本屆任期內爭取足夠的時間完成修憲事宜。爰此,要求立法院應立即組成修憲委員會,作為一個準常設委員會,定時發揮立法院委員會之功能,不僅審查修憲案,同時接受人民請願、召開公聽會等,藉由議事討論程序,凝聚社會各界意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一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賦予立法院唯一修憲提案權,立法委員有責任與義務回應民意。立法院曾於第八屆第七會期啟動修憲工程,當時討論之議題包括,閣揆同意權、18歲公民權、考試院與監察院之存廢等問題。然而修憲議題繁複,歷經十次公聽會,僅部分議題可獲共識,後因討論時間不足,又遇立法院改選,在屆期不連續之原則下,修憲大業無以遂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立法院得設修憲委員會,考量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修憲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提案之審查,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後,尚需經公民複決,因此立法院在提出修憲案後,必須通盤檢討,廣泛接受來自社會各界之意見,回應民意的需求,爭取民意之支持,實有儘速組成修憲委員會,於本屆任期內爭取足夠之時間完備憲法修正事宜。爰此,要求立法院應立即組成修憲委員會,作為一個準常設委員會,定時發揮立法院委員會之功能,不僅審查修憲案,同時接受人民請願、召開公聽會等,藉由議事討論程序,凝聚社會各界意見,提出憲法修正案,回應社會民意之要求。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賦予立法院唯一修憲提案權,立法委員有責任與義務回應民意。回顧過去,立法院曾於第八屆第七會期啟動修憲工程,當時國家面臨閣揆不信任案、學運、服貿爭議、貨貿停擺等問題,針對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監督關係失衡,修憲呼聲四起。當時討論之修憲議題包括,閣揆同意權、18歲公民權、考試院與監察院之存廢等問題。然而修憲議題繁複,歷經十次公聽會,僅部分議題可獲共識,最終因討論時間不足,又遇立法院改選,在屆期不連續之原則下,修憲大業無以遂行。
    二、第九屆之立法院,雖有修憲提案,但未再組成修憲委員會討論修憲案,對於部分憲法議題,執政黨改以修法之方式為之,例如以法律架空憲法,縮減考試委員名額之畸形修法,不無侵犯憲法建立之國家組織架構之嫌。
    三、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修憲不同於一般法律案,立法院提出後,尚需經過人民複決,因此立法院在提出修憲案時應有通盤之檢討與審慎周延之考量,廣泛接受來自社會各界之意見,回應民意的需求。
    四、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立法院得設修憲委員會,爰要求立法院應立即組成修憲委員會,以常設委員會之規模定時運作,發揮立法院委員會的功能,審查修憲案,同時接受人民請願、召開公聽會,藉由議事運作,凝聚社會各界意見,提出完整的憲法修正案,回應民意。
  • 提案人
    江啟臣
  • 連署人
    陳超明  吳怡玎  洪孟楷  鄭正鈐  李貴敏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張育美  林為洲  萬美玲  林思銘  廖婉汝  林德福  曾銘宗  鄭麗文  林奕華  蔣萬安  楊瓊瓔  林文瑞  羅明才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協商會議併同相關提案處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萬委員美玲說明提案旨趣。
    萬委員美玲:(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1人,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經濟,衝擊就業市場,勞動部乃研擬「安穩青年就業計畫」,鼓勵雇主僱用即將投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預計每僱用一位大專畢業生即可獲得1萬2,000元之補助。惟此計畫若無明確薪資和工作保障之設計及對申請對象之篩選機制,恐反使大專畢業生成為企業之廉價勞工,無法提供即將投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實質幫助,使立意良善之計畫大打折扣。爰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中之「安穩青年就業計畫」應保障薪資至少3萬元以上及工作年限,建立受補助對象之篩選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第二案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1人,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經濟,衝擊就業市場,勞動部乃研擬「安穩青年就業計畫」,鼓勵雇主僱用即將投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預計每僱用一位大專畢業生即可獲得1萬2,000元之補助。惟此計畫若無明確薪資和工作保障之設計,及對申請對象之篩選機制,恐反使大專畢業生成為企業之廉價勞工,無法提供即將投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實質幫助,使立意良善之計畫大打折扣。爰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中之「安穩青年就業計畫」應保障薪資至少3萬元以上及工作年限,建立受補助對象之篩選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經查,勞動部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就業市場之衝擊,針對即將畢業投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研擬推出「安穩青年就業計畫」,當雇主每雇用一位剛進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即可獲得每人每月1萬2,000元之補助,計畫為期12個月,可適用6萬個名額。
    二、惟計畫若無一定之薪資數額及工作年限之保障,恐會有不肖雇主得到1萬2,000元之補助後,只再付1萬2,000元,共2萬4,000元之基本最低薪資來雇用初入職場之大專畢業生,如此不但對大專畢業生就業幫助甚微,亦會持續拉低大專畢業生平均薪資,使其成為企業之廉價勞工,讓立意良善之計畫大打折扣。
    三、又各行業受疫情衝擊程度不一,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為使補助用在真正有需求之對象上,避免流向不需補助即會釋出職缺之企業,勞動部應對申請補助之對象,建立一套篩選機制,例如優先對受疫情衝擊嚴重之企業進行補助。
    四、綜上所述,勞動部研擬之「安穩青年就業計畫」雖立意良善,惟需避免計畫淪為另一波低薪潮之開端,應於計畫中保障一定之薪資數額及工作年限,使其對大專畢業生就業有實質上之幫助,並建立受補助對象之篩選機制,務求將補助資源用在真正有此需求之對象上。
  • 提案人
    萬美玲
  • 連署人
    吳怡玎  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林德福  傅崐萁  張育美  廖婉汝  曾銘宗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伍委員麗華說明提案旨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5人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自105年01月04日發布至今,實際施行時已多次引發疑義爭論,包括啟動諮商同意程序之時間點;二、土地利用行為影響範圍是否應實踐諮商同意程序;三、要有部落會議方能行使諮商同意權;四、行使諮商同意權之「部落」如何界定等等疑慮,導致部落及公私部門依該辦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時不僅窒礙難行,更有難以確實反映原住民族部落意願之虞,恐違反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之精神。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該辦法實際施行時所遇之困難,以及引發爭議之原因進行分析並通盤檢討,且於一個月內提出該辦法之檢討報告以及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四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5人,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自105年01月04日發布至今,實際施行時業已多次引發疑義爭論,包括但不限於啟動諮商同意程序之時間點、土地利用行為影響範圍是否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要有部落會議方能行使諮商同意權、行使諮商同意權之「部落」如何界定等等疑慮,導致部落及公私部門依該辦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時不僅窒礙難行,更有難以確實反映原住民族部落意願之虞,恐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精神,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該辦法實際施行時所遇之困難以及引發爭議之原因進行分析並通盤檢討,且於一個月內提出該辦法之檢討報告以及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各種列舉行為,將使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產生難以回復之重大變動或滅失之風險,致生侵害原住民族永續發展與生存之基本人權,故需經原住民族同意,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此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確保部落在自由知情之前提下對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行為表達同意。然而,綜觀該辦法條文內容,僅規範部落會議的召集方式,未包含進行諮商所需的整體程序,部落與政府對於諮商程序的認知分歧,法條又缺乏詳細規範,近年來已有多起爭議案例,引發之疑義列舉其中幾項如後,顯示該辦法確實有通盤檢討及修正之必要。
    (一)啟動諮商同意程序之時間點為何?
    1.108年6月台東知本溼地光電案,是全台第一起原民部落依法針對大型土地開發案行使諮商同意權。然而,投票過程卻出現許多亂象與爭議,包括啟動諮商同意程序之時間點及委託投票機制等問題,該開發廠商得標後始啟動取得部落同意之程序,引發非議,部落領袖甚至已提起「諮商同意會議投票無效」的民事訴訟。
    2.新城山礦權之展延,引發對於舊礦權展延是否需要取得部落諮商同意之爭議,而《礦業法》修法討論中,對於應於探礦前、核定礦業權前、亦或是核定礦業用地前啟動諮商同意程序迄今尚未取得共識。
    (二)土地利用行為影響範圍是否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109年2月台東縣達仁鄉南田部落火箭試射,火箭發射基地雖坐落於私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但火箭發射行為之實質影響範圍涵蓋部落傳統領域;然而依現行辦法,此等實質上受影響之部落卻無法行使諮商同意權。
    (三)要有部落會議方能行使諮商同意權?
    109年4月花蓮三棧溪河道整理工程所涉及之布拉旦部落,為經原民會核定之部落,但尚未完備部落會議的設立與核備,依現行辦法,並未有相關緊急應變措施或機制,以踐行原基法所保障之諮商同意權。
    (四)行使諮商同意權之「部落」如何界定?
    花蓮縣秀林鄉玻士岸Bsngan部落範圍包含6個小部落,共510戶:德卡倫Dgarung(20戶)、落支煙Rowcing(100戶)、大同Skadang與大禮Huhus(120戶)、中富世Ayu(50戶)、可樂Qrgi(220戶),然而6個部落受亞洲水泥礦區開發之影響程度不一,依該辦法限制,只有法定部落才能成立部落會議,位於亞泥新城山礦場正下方的中富世Ayu部落,受影響程度最鉅,但戶數僅佔玻士岸Bsngan部落全戶數的十分之一,於投票時處劣勢地位,若要透過部落會議真實反映該部落之意願,需先經原民會核定為法定部落後,方能成立部落會議。
    二、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該辦法實際施行時所遇之窒礙難行以及引發爭議之處進行通盤檢討,包括但不限於前段所提之爭議點,並且於一個月內提出該辦法之檢討報告以及修正草案。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連署人
    湯蕙禎  邱泰源  羅致政  吳玉琴  陳歐珀  洪申翰  吳秉叡  林楚茵  王美惠  郭國文  莊瑞雄  蔡適應  管碧玲  沈發惠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針對目前許多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和都市計畫的審查都有資訊公開,也有公民參與,但是水土保持計畫並沒有資訊公開,也沒有公民參與的機制。有一些開發案,如陽明山保變住6-6案,環評通過的挖填土方是24萬多方,但是水土保持計畫通過的卻是58萬方。有鑑於此,請政府相關單位農委會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納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審查公開等機制,並於三個月內完成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五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1人,目前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和國土計畫之資訊與審查皆已透過法制化予以公開,公民亦可參與環評、都計和國土計畫等審查會議發聲。然水土保持計畫迄今在資訊與審查方面尚未做到公開透明,更缺乏公民參與機制,實應儘速修法。以台北市陽明山保變住6-6案為例,環評許可之挖填土方為24萬立方公尺,但水土保持計畫許可的挖填土方卻高達58萬立方公尺,明顯超出及不符合環評許可量。但因缺乏資訊公開、審查公開和公民參與機制,導致水土保持計畫許可的挖填土方遠大於環評許可之挖填土方量的違法荒謬情況,鑑於水土保持計畫迄今未有相關法規規範資訊、審查公開等法制化,導致公民難以得知相關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審查會議資訊等,甚至無從參與會議表達意見。綜上所述,建請農委會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納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審查公開等條文,並於三個月內完成修正草案、預告及公告程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陳椒華
  • 連署人
    劉建國  高嘉瑜  莊瑞雄  陳亭妃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秀寳  王美惠  邱泰源  洪申翰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溫委員玉霞說明提案旨趣。
  • 質詢:溫委員玉霞:17:9

  • 溫委員玉霞
    (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2人之臨時提案係為建請政府調高醫護人員值班費50%。
    自2月份新冠疫情爆發以來,臺灣防疫表現與醫療水準受到國際肯定,基層醫護人員堅守崗位、無私奉獻,功不可沒。然而我國護理界的勞動條件不佳,且有些醫護人員長期處於過勞狀態,衛福部對護理人員的照顧和獎勵稍有不足。5月12日是國際護理師節,這個日子就快到了,為了表達對護理人員在防疫期間守護國人健康的敬意及感謝,建請相關單位除擴大表揚優秀護理人員之外,同時也要請全面調高護理人員加班的值班費50%,以為激勵及獎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加班費調高50%,「發現金,卡實在」,謝謝。
  • 第六案

    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2人,鑒於新冠疫情爆發以來,臺灣防疫表現與醫療水準受到國際肯定,基層醫護人員功不可沒。適逢5月12日「國際護師節」將屆,特感於護理人員於防疫期間為守護國人健康堅守崗位、無私奉獻,建請政府除擴大表揚優秀護理人員之外,亦應全面調高護理人員的值班費50%,以資慰勞與激勵。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新冠疫情爆發以來,臺灣防疫表現與醫療水準受到國際肯定,被譽為全球防疫模範生,基層醫護人員實功不可沒。適逢5月12日「國際護師節」將屆,特感於護理人員於防疫期間為守護國人健康堅守崗位、無私奉獻,建請政府應擴大表揚優秀護理人員,同時對站在防疫第一線的護理人員應給予更多實質的補助津貼,以資慰勞與鼓勵。
    二、護理人員面對各種病人,工作壓力極大,且照護工作性質特殊,必須早晚夜輪班,生活作息不定,日夜顛倒。眾所周知,我國護理界的勞動條件不佳,且有些護理人員長期處於過勞狀態。衛福部對護理人員的照顧及獎勵不足,除薪資微薄之外,一般公立醫院的值班費也相當少,以台北榮總為例,小夜班700元、大夜班900元,顯見微薄。
    三、防疫期間,醫院對疑似或確診病患進行檢查、醫療及照護,工作負擔更為沉重,尤其第一線醫護人員每天穿著防護衣與病毒作戰,不僅自己揹負被感染的風險,也擔心家人受到傳染,身心承受極大壓力。當國人慶幸台灣防疫受到國際肯定時,更應感念所有醫護人員的犧牲與付出。
    四、爰此,建請政府自本(109)年2月疫情爆發以來,將全國公立醫院護理人員值班費調高50%,亦即小夜班自700元調高為1,050元,大夜班自900元調高為1,350元。並針對醫療照護新冠肺炎病患之醫護人員發給危險津貼或獎勵補助,請主管機關亦協調私立醫院比照辦理,期能為無私奉獻的護理人員帶來更多正向的鼓勵。
  • 提案人
    溫玉霞
  • 連署人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呂玉玲  孔文吉  江啟臣  陳玉珍  葉毓蘭  謝衣鳯  何志偉  林思銘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0分)
User Info
溫玉霞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