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主席
    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一、不對外募捐。
    二、不接受補助。
    三、不享受租稅減免。
    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補助,不包括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及基準者。
    未於第二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未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審查基準、許可證書之核發、撤銷與廢止許可、停業、停辦、歇業與復業、擴充與縮減、遷移、財務收支處理、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但書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項之擴充、遷移,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情事者,應依該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主席
    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第二項之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其評鑑之對象、項目與方式、獎勵之對象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三十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主席
    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服務對象,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服務對象訂約。
  • 主席
    第三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第四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席
    增訂第四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 主席
    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主席
    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服務對象,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受檢查者,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協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主席
    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未納入應記載事項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 主席
    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或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 主席
    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
    前二項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或經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複評仍為丁等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主席
    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 主席
    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受接管機構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之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應申請復業或歇業許可;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歇業許可或申請復業經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 主席
    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 主席
    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本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通知義務人返還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但尚未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審查是否得減輕或免除上開費用。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第一位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0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感謝今天老福法再次修訂三讀通過,依照現有的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老人保護及安置產生的費用要向其卑親屬求償及強制執行,這樣的規定不但造成很多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也造成各家事法庭的負擔,甚至法扶基金會也因雙方的扶養律師增加了非常多扶養補助的成本,去打一個雙方都不想贏的官司,所以這次修法除了將求償對象增列本人和配偶之外,更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接到相關求償對象申請後,應邀請外部委員組成審查小組,將該費用的減輕或免除進行行政審查,避免行政事務變成法院的負擔。但如果經過法院判處免除或減輕扶養的案件,還是可以透過這樣的行政裁定方式來溯及既往。本席也特別在附帶決議中提到,尚未移送相關行政執行的案件,皆有重新審查的機會,也期待未來執行一年之後,衛福部可以針對各種樣態進行檢討並制定審查原則。
    其次,在第三十六條,為了鼓勵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參與長照2.0的居家式與社區式的服務,我們在第三十六條中特別允許辦理符合中央機關指定或公告的項目及基準者,政府得以補助。另外,在第四十一條,我們為了提升機構品質,所以比照長照服務法的規範新增第四十條之一,授權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單位,針對沒有家屬的長者來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
    關於這次老福法的修正,我們是先針對比較急迫性的議題來提出修正,但是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臨,未來行政院應該要提供更完整、更有前瞻性的老人福利法的修法,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因應高齡社會的快速變遷,帶來生活型態與社會結構的改變,如何讓老人維持尊嚴與自主的生活是一項挑戰,需要有相對的規劃及因應對策,這是整個社會,包含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的共同責任。本席這一次提案修法總計16條,主要目的因為老人福利機構常常傳出火災事件,對老人和行動不便者是非常大的風險,因此要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的安全設施、品質監督機制,維護老人受照顧的權益;另外也要鼓勵老人福利機構配合長照政策,發展多元、多層級服務,辦理居家與社區式的照顧服務,擴大社區照顧量能。除此之外,因應老人保護安置費之返還,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倘因生活陷於困境或是其他特殊事由無法負擔安置費用,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予以減輕、免除保護安置費用,以落實照顧弱勢。本次三讀,我要特別感謝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慧娟署長及保護司郭彩榕副司長的支持,還有吳玉琴委員及衛環委員會,大家共同努力來照顧臺灣老人未來更好的生活。
    趁這個機會也要特別感謝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可以在本屆第一個會期就提出農業保險法,讓朝野委員可以充分討論,我自己本身又來自臺灣最大的石化園區所在地,所以我們特別把毒害也納入整個修法的重點,最後當然是納在說明裡面,也可以在未來的保險理賠上是必須理賠的重要項目之一,所以農民保險法對農民而言,是提出更大的保障,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5人,查於1983年即有我國對於發展多元語言之相關立法之倡議;該年教育部研擬制定《語文法》草案,以發展我國各族群母語,又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列為即將瀕危母語,故教育部復會同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之修法意見,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上開法律提案皆未能如期完成立法,遲至2018年12月25日,本院終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該等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同條第三款之「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第二項規定「政府機關(構)應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綜上,本院有因應我國多元族群語言發展之必要,並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賦予之國民參與立法程序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之權利。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建請本院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考量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優先獲得其特別保障措施,提出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及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含口譯)人才之短、中、長程計畫,以俾本院委員以母語問政。」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委員陳柏惟等人提案,為因應我國多元族群語言發展之必要,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案。宣讀提案內容。
  • 委員陳柏惟等15人提案

    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5人,查於1983年即有我國對於發展多元語言之相關立法之倡議;該年教育部研擬制定《語文法》草案,以發展我國各族群母語,又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列為即將瀕危母語,故教育部復會同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之修法意見,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上開法律提案皆未能如期完成立法,遲至2018年12月25日,本院終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該等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同條第三款之「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第二項規定「政府機關(構)應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綜上,本院有因應我國多元族群語言發展之必要,並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賦予之國民參與立法程序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之權利。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建請本院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考量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優先獲得其特別保障措施,提出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及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含口譯)人才之短、中、長程計畫,以俾本院委員以母語問政。」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陳柏惟  
  • 連署人
    陳椒華  羅致政  何志偉  林昶佐  許智傑  張宏陸  林楚茵  莊競程  吳玉琴  張廖萬堅 邱顯智  陳秀寳  黃秀芳  范 雲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人陳柏惟委員說明。(不說明)提案人不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5人,查於1983年即有我國對於發展多元語言之相關立法之倡議;該年教育部研擬制定《語文法》草案,以發展我國各族群母語,又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列為即將瀕危母語,故教育部復會同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之修法意見,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上開法律提案皆未能如期完成立法,遲至2018年12月25日,本院終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該等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同條第三款之「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第二項規定「政府機關(構)應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綜上,本院有因應我國多元族群語言發展之必要,並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賦予之國民參與立法程序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之權利。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建請本院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考量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優先獲得其特別保障措施,提出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及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含口譯)人才之短、中、長程計畫,以俾本院委員以母語問政。」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並請交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七、建請游院長於下會期協商修憲委員會相關事宜。
  • 主持人
    游錫堃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林為洲  蔣萬安(代)  林奕華(代)  柯建銘  鍾佳濱     鄭運鵬     陳椒華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高虹安(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於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9年5月1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5月1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5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5月20日(星期三)、21日(星期四)進行協商。
    四、上開預算案於5月22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五、各黨團同意109年5月29日(星期五)邀請新任行政院院長進行施政方針報告,報告完畢後,由民進黨6人、國民黨5人、民眾黨2人、時代力量黨團2人,輪流交叉進行質詢,每人發言15分鐘,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當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六、各黨團同意由本院法制局、預算中心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本院之審議時程應加速審議,以符合預算法規規定,進行研究,並將研究成果送各黨團參考。
    七、建請游院長於下會期協商修憲委員會相關事宜。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0時48分)
    繼續開會(17時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鄭委員正鈐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正鈐:(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李委員貴敏等20人,鑑於目前新冠肺炎全球確診人數高達421萬多人,疫情全球延燒,歐美情勢嚴峻,全球死亡人數高達28萬5,000多人。面對如此罕見的狀況,歐洲醫療體系由於人力短缺,醫療器材匱乏,有醫師強忍淚水拔掉年長感染者的呼吸器轉給年輕感染者使用,重創醫病關係。
    雖然臺灣連續30天無本土病例,感覺疫情有所緩和,在肯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餘,本席認為,面對新冠疫情必須超前部署、從嚴準備。雖然臺灣目前呼吸器材尚稱足夠,然而政府絕對不能輕忽,為了預防萬一呼吸器不夠而產生是否拔管的倫理抉擇,政府應該及早因應。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及因應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一案

    本院委員鄭正鈐、李貴敏等20人,鑑於目前新冠疫情越演越烈,疫情全球延燒,歐美情勢嚴峻,義大利、西班牙死亡人數甚至超過中國大陸,面對如此罕見的情勢,當地醫療體系由於人力短缺、醫療器材匱乏,面臨崩潰邊緣,甚至有醫師強忍淚水拔掉年長感染者的呼吸器給年輕感染者,重創醫病關係。本席認為,面對新冠疫情必須從嚴準備,雖然台灣目前呼吸器材尚稱足夠,然而政府絕不能輕忽,為了避免呼吸器不夠,而產生是否拔管的倫理抉擇,政府應該及早因應、超前部署。爰提案要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解決方案及因應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確診者約有5%到10%屬於嚴重肺炎和重症者,仰賴呼吸器供氧救命,重症病患需要呼吸治療,更嚴重可能要用到葉克膜,若未提前部署極有可能提高死亡率。
    二、美國公衛總監(U.S . Surgeon General)亞當斯(Jerome Adams)警告,美國可能「變成義大利」,義大利的醫療資源嚴重不足,醫生被迫分配照護資源,決定哪個病患能獲得呼吸器。義大利部分嚴重疫區的醫療體系瀕臨崩潰,醫院不得不選擇性收治,放棄老年且患有多種慢性病者。本席認為,面對新冠疫情必須從嚴準備,雖然台灣目前呼吸器材尚稱足夠,然而政府絕不能輕忽,為了避免呼吸器不夠而產生是否拔管的倫理抉擇,政府應該及早因應、超前部署。
  • 提案人
    鄭正鈐  李貴敏
  • 連署人
    林思銘  葉毓蘭  廖婉汝  鄭麗文  陳玉珍  張育美  羅明才  陳雪生  魯明哲  洪孟楷  吳怡玎  廖國棟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曾銘宗  吳斯懷  許淑華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鄭委員正鈐、呂委員玉玲等22人,鑑於消防法令規定,六層樓以上及一定規模的建築須依法「落實防火管理制度」及「裝設消防安全設備」,而一般五層樓以下的住宅,並沒有法令強制要求,然而,根據消防署統計,每年建築物火災以獨立住宅火警發生次數占四成最多,火場罹難者超過九成是死於五層樓以下建築物。由於透天厝、平房、公寓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需要消防審勘,但發生火災又有高致死率,實有加強宣導安裝住警器之必要。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檢討現行法規,普及加裝火災住警器之觀念,俾利民眾一旦遭遇火災可立即察覺警報,協助逃生,減少人員損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二案

    本院委員江啟臣、鄭正鈐、呂玉玲等22人,鑑於消防法令規定,六層樓以上及一定規模的建築須依法「落實防火管理制度」及「裝設消防安全設備」,而一般五層樓以下的住宅,並沒有法令強制要求,然而,根據消防署統計,每年建築物火災以獨立住宅火災發生次數占四成最多,火場罹難者超過九成是死於五層樓以下建築物。由於透天厝、平房、公寓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需要消防審勘,但發生火警又有高致死率,實有加強宣導安裝住警器之必要。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檢討現行法令,普及加裝火災住警器之觀念,俾利民眾一旦遭遇火災可立即察覺警報,協助逃生,減少人命損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面對無情的大火,若能安裝火災偵測警報器,將有助於提早發現火災,爭取足夠的時間逃生。然而,現行消防法令僅規定六層樓以上及一定規模的建築須依法「落實防火管理制度」及「裝設消防安全設備」,而一般五層樓以下的住宅,並沒有強制要求裝設。根據消防署統計,台灣平均每四小時就發生一次火災,火災發生原因以電器火警最多,佔火災總件數三成;每年建築物火災以獨立住宅火災發生次數占四成最多,火場罹難者超過九成是死於五層樓以下建築物,如透天厝、平房、公寓等。
    二、若能提升住宅警報器的普及率,將有助於民眾發生火災時,爭取第一時間逃離火場,因此,建請行政院檢討現行法令,普及加裝火災住警器之觀念,俾利發生火災時可有效警示,減少人員傷亡。
  • 提案人
    江啟臣  鄭正鈐  呂玉玲
  • 連署人
    廖國棟  蔣萬安  曾銘宗  林為洲  廖婉汝  林奕華  陳玉珍  溫玉霞  李德維  吳怡玎  馬文君  林思銘  葉毓蘭  吳斯懷  張育美  萬美玲  羅明才  高金素梅 林德福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有鑑於當前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公、民營銀行積極協助企業辦理紓困貸款。惟有若干企業長期違反環保及勞動相關法令,並未落實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若持續給予融資恐持續造成環境污染、剝削基層勞工。為落實環保、推動赤道原則及申張勞動正義,擬針對108年遭環保署、地方環保局、勞動部、地方勞工局、勞動檢查單位裁罰三次以上企業,或108年度遭上述機關裁罰金額超過100萬元以上企業,除為發放勞工薪資、維護勞工權益外,爰請金管會要求銀行體系不得對該企業進行紓困放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四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有鑑於當前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公、民營銀行積極協助企業辦理紓困貸款。惟有若干企業長期違反環保及勞動相關法令,並未落實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若持續給予融資恐持續造成環境污染、剝削基層勞工。為落實環保、推動赤道原則及申張勞動正義,擬針對108年遭環保署、地方環保局、勞動部、地方勞工局、勞動檢查單位裁罰三次以上企業,或108年度遭上述機關裁罰金額超過100萬元以上企業,除為發放勞工薪資、維護勞工權益外,爰請金管會要求銀行體系不得對該企業進行紓困放貸。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陳椒華
  • 連署人
    邱顯智  蔡易餘  孔文吉  洪孟楷  劉建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柏惟  王婉諭  高嘉瑜  張其祿  范 雲  湯蕙禎  葉毓蘭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邱委員臣遠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臣遠:(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本院委員蔡壁如、鄭麗文、張育美等30人,鑑於今年面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為勉勵醫護人員冒風險守護國人健康,衛福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對照顧確診和疑似案例醫護人員給予補助及獎勵。但目前規定「醫師每日一萬元、護理人員每班一萬元」並未能反映醫護人員實際的工作量。爰提案要求統一以「排班」為單位,並明訂以每人為補助基礎,使獎勵金能依實際工時情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五案

    本院委員邱臣遠、鄭麗文、張育美、蔡壁如等30人,鑑於2020年是護理鼻祖南丁格爾女士冥誕二百周年,五月十二日又是國際護理師節,理應給予辛勞的護理師掌聲。且今年同時面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為勉勵醫護人員冒自身生命、健康風險,肩負起抗疫責任,守護國人健康,衛福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對照顧確診和疑似案例醫護人員給予補助及獎勵。但目前規定「醫師每日一萬元、護理人員每班一萬元」未能反映醫護人員實際的工作份量,反而造成獎勵輕重失衡情況。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統一以「排班」為單位,並清楚明訂以每人為補助基礎,修改為「醫師每人每班一萬元、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使獎勵金能依實際工時情況,給予適當的報酬,以避免不必要的分配爭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收治新冠肺炎病患醫療院所中,許多醫護人員為照顧新冠肺炎病患,必須暫停原有的例行門診,造成門診、檢查、住院病人收入均銳減,更有可能因此流失病患,對短期、長期收入均有不利影響,但仍有許多醫護人員秉著醫療的熱忱,投入第一線的抗疫服務。衛福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意旨是要勉勵醫護人員辛勞,實際情況反而造成收入短缺,變相懲罰專責醫生。
    二、目前規範「醫師每日一萬元、護理人員每班一萬元」,但實務上醫師職務分工分為「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夜間值班醫師」單日工作時間長度及強度並不相同,僅以每日為計算單位恐無法反映醫師的工作辛勞。更會發生醫師單日值班12小時值班領5,000元與護理人員一班8小時領10,000元,造成獎勵輕重失衡情況。
    三、衛福部實際執行時,乃針對「專責醫師、護理人員」,給予每人每天一萬元獎勵金,若照顧病患之中部分人屬新冠肺炎患者,部分人非屬則被歸類為非專責,不在獎勵範疇之內,實在不合理。
    四、又SARS期間頒布的津貼補助辦法,護理人員是每人每班五千元,但現今的補助辦法卻變成多名護理師合領一萬元,變相欺騙了當初願意投入防疫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另外也不夠尊重護理人員的辛勞。
    五、為了鼓勵與感謝願意投入新冠肺炎防疫工作的醫護人員,要求行政院與衛福部修正要點為「醫師每人每班一萬元、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讓前線醫護人員能安心抗疫,不為這種分配問題感受不公平與不尊重的待遇。
  • 提案人
    邱臣遠  鄭麗文  張育美  蔡壁如
  • 連署人
    張其祿  廖國棟  魯明哲  馬文君  高虹安  吳怡玎  廖婉汝  陳超明  溫玉霞  蔣萬安  陳椒華  吳斯懷  林文瑞  李德維  林思銘  江啟臣  楊瓊瓔  洪孟楷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奕華  陳雪生  孔文吉  鄭正鈐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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