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 繼續開會(16時34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現在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6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案的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今天完成三讀了,本來我很高興農民終於有退休金了,因為過去軍公教有退休金、勞工有退休金,但是辛苦的農民沒有退休金。可是剛剛三讀的過程當中,民進黨沒有採納國民黨的版本,所以很遺憾,我相信這以後很難真正讓農民真的有得以保障的退休金。因為答案就在剛剛鍾佳濱委員提到的資料中,現有的勞工勞退提撥6%,雇主相對提撥6%,但是現在勞工701萬人當中真正有提撥6%的只有60萬人,占8.6%。你看這個在勞退實施已經不成功,但是在推動農民退休儲金制度時,民進黨不願意記取教訓,也不願意採納國民黨、我的版本中非常好的意見,所以我在這裡可以很誠懇地講,這個制度很難保障農民的權益,未來的實施本席非常悲觀。不過我也奉勸民進黨盡快滾動檢討,能夠承認事實,把國民黨好的版本納進來,才有辦法真的保障農民的權益。謝謝大家。
  • 主席
    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6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歡喜我們可以看到今天農民開始有退休金了,但是對本黨來講,我剛才已經講過,我們希望能夠給年輕人增加較多的保障,讓年輕人更願意回到鄉下耕作,當然給年輕人的誘因應該要提高,所以這次雖然朝野兩黨都能夠支持農民退休儲金制度,讓農業變成一個事業,讓年輕人願意「做伙」為農業打拚,讓新的農業能夠帶動農業的發展跟進步,但是我總是感覺今天我們政府如果能夠提供1.5倍的補助,我相信對整個農民朋友的保障也好、對年輕人從事農業也好,應該都可以更有希望。這一次我們非常歡喜朝野都能夠共同有要提高農民收益、要保障農民退休後生活的這種想法,但是我們希望我們不要只做半套,所以重鈞也盼望在未來的歲月當中,我們每一年在滾動檢討的時候,如果政府看到農退儲金的覆蓋率不夠高或者是農民投入保險的意願不高的時候,我希望大家也能夠繼續修正政府的補助比率,將其提高到1倍比1.5倍,確實照顧農民未來退休後的生活,這是重鈞的淺見,請大家指教,多謝大家。
    主席:劉委員世芳聲明對今天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請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謝委員衣鳯:(16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各國在進行貿易談判的時候都會優先、特別的保護農產品,我們回顧臺灣經濟成長的歷程,如果沒有以農養工,就不會有70年代的經濟奇蹟,也不會有現在的經濟成果。根據農委會的統計,目前全國農業的就業人口是55.9萬人,占總就業人口的4.8%,但是從事農業工作者的平均年齡是63.52歲,顯示我國農業缺工及農民高齡化的程度越來越嚴重。長期以來農民都沒有辦法比照軍公教以及勞工按月提撥到個人的退休帳戶,只能夠每月領取定額的老農津貼,所以本席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提出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為農民開設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並由政府與農民共同提撥退休儲金,希望能夠提升青年從農的意願,可是很可惜的,本席跟國民黨主張將政府提撥的金額提高到1.5倍,卻沒有獲得其他同仁的支持,但是農民退休制度終於跨出一大步,本席會更積極的監督我們的政府推動農民退休制度的目標。如果沒有達成,我也會要求政府檢討跟改善,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16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順利三讀通過了,當然首先要感謝我們行政部門、立法部門所有同仁共同的努力。我們都知道民以食為天,農民從事農業生產,供應我們生活所需的糧食。但是農業的生產常常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有一句話就是「作穡人看天吃飯」,往往突如其來的天候變化就讓農民辛苦了大半年的心血付之一炬,所以農民的收入常常很不固定。我們有看到農民的辛苦,國內軍、公、教、勞這四大職業類別在現今的社會保險制度下都有妥善的退休金制度,只剩下農民沒有退休金的保障,無法安心養老,導致許多農民到七十、八十歲仍然要為了生活下田工作。今天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三讀通過,不但可以讓長年務農的農民們安心的退休,在老年的生活更有尊嚴與保障,也可以提高青年農民返鄉從事農業生產的意願,提振農業鄉鎮的經濟與活力。
    我們回顧臺灣的歷史,從1988年的農民運動開始,民進黨就是最關心農民福利與權益的政黨。在1995年民進黨籍的戴振耀委員和翁金珠委員領銜提案,通過了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今天我們又通過了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終於補齊了農民社會福利制度的最後一塊拼圖。我們相信,在四大保險制度下,可以讓農民的生活更有保障,我在這裡再次感謝大家共同的努力,為臺灣的農業發展寫下歷史的新頁,謝謝大家。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6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正式三讀通過,這是讓我們非常感動的時刻,所以我要跟所有「作穡」的長輩講:大家終於領得到退休金了!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看到全國從事農業的人口將近有55.9萬人,在所有的就業人口裡面大概占了4.8%。但是我們又看到超過65歲的農業人口高達百分之十七點多,換句話說,政府的確要全力來支持青農,讓我們在整個延續的過程當中,傳承能夠得以成功,所以我們一再的希望支持青農,終於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將提撥率提高到10%,本席在這邊要感謝所有的朝野立委。但是關於政府提撥的金額,國民黨提出的主張是一比一點五,可是到目前為止仍舊沒有辦法通過。我看到行政院農委會所提出的數據,如果定為一比一點五,政府提撥金額的總數只有27億元,難道我們的政府沒有辦法全力支持這個法案嗎?所以本席非常希望在今天三讀通過之後能夠進行滾動式的檢討,讓政府提撥的金額可以定為一比一點五,也就是達到這個條例的目的,在這個制度實施之後,讓我們的農民真正看得到又吃得到,這樣才真的是一個很好的政策。本席在這邊要再次感謝所有朝野立委,我們的努力終於讓農業向前跨進一大步,我也要再次跟我們「作穡」的長輩講:你們的偉大讓大家終於有退休金了!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16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跟農民站在一起、照顧農民是民進黨從黨外組黨到現在都一直心心念念的一件事情。在過去4年民進黨政府以及立法院黨團一起努力,我們陸續完成了實耕者納入農保以及農民職災保險、農業保險法的專法制定與保險的開辦,今天三讀通過了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更是建構起農民退休保障的最後一哩路,也是圓滿農民福利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塊。在立法通過後的農民退休制度是採取老農津貼加上農民退休儲金的雙層保障,現行的老農津貼不會取消,依然會依物價指數逐年調漲。農民退休儲金是提供更多的保障,讓參加的農民獲得一個個人的專戶,除了農民提撥外,政府也會相對提撥,提供農民朋友退休後有更周全的保障。
    綜言之,整個農民福利體系藍圖的架構與專法的制定就是希望讓農民在從農時有基本保障、職災保護、風險分擔,一直延續到退休後的老年安養,完整的保障農民生活,讓農民可以安心從農。本席再一次謝謝朝野立委在經濟委員會審查的時候鼎力支持,我們也要告訴全臺灣的農民,有政府、會做事,政府會一直照顧農民的,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6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三讀通過農民儲金條例,非常、非常感謝所有朝野立委。過去我們只有軍公教、勞工才有退休金制度,但是農民非常、非常的辛苦,卻沒有相關的退休金制度。為了健全農民社會安全制度,提高農民老年後的經濟生活保障,與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的結構,並因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程度的提高,間接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於農,活絡農地利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因此參考了勞工及私立學校等退撫條例制度訂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本席之所以特別提出草案,是因為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考量到原住民農民的平均餘命,如果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原住民農民將少領76萬8,816元退休儲金,非常謝謝經濟委員會的委員以及農委會支持修正納入,因為原住民的平均餘命較低,因此納入這個做為計算基礎,讓原住民農民不致因為平均餘命低而少領退休儲金,再次感謝所有立委給予支持。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094300507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1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8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9年4月1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邱志偉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趙天麟、邱議瑩等18人,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一概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七七五號揭示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之要求,誠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此外,基於現代國家刑罰目的係以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為原則,為彰顯外役監中間性處遇功能,實有將前案量刑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之必要,除協助更多受刑人及早回歸社會,以符合《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述之矯正目的:「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亦能同時紓解一般監獄超額收容問題。基於上述理念及監所現場之實際需求,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擴大其中間性處遇功能之適用對象。
  • 參、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針對各委員提出修正草案之方向,本部表示敬佩,謹將本部研析意見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 關於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鑒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受刑人如為累犯,不論其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刑期長短或所犯之罪情節輕重,均不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對於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罪行與量刑相對輕微之累犯受刑人而言,較失公允。且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因其多非犯罪情節重大,不應將其排除於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外,爰本件修正草案增列有關累犯排除之規定,以放寬受刑人遴選之資格。基於保障受刑人至外役監服刑權益,適度放寬累犯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本部同表認同。另本部矯正署已就外役監條例通盤修正,進行研修,併予敘明。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第四條(含委員李貴敏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三、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周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本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所定「有悛悔實據」之要件,其本旨乃在審查受刑人是否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惟主管機關透過行政命令建立之認定基準,已大幅脫逸原來本旨,導致頻生拒絕認錯、毫無悔意之受刑人,仍獲選至外役監之亂象,其中尤以權貴犯罪者為甚。此外,目前外役監制度之實踐,經常淪為有權有勢之政治人物與富豪,於現行獄政體系下享受特權之管道,嚴重傷害公平正義價值與人民對刑事司法之信任。有鑑於此,對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對於其享有至外役監服刑之寬典,應有一定限制。同時,貪污之官員與政客經常透過外役監獲得大幅縮刑,與反貪腐之刑事政策背道而馳,爰明文排除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受刑人,得享有特別縮刑之寬典,回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一般規範。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二案現均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壹、時間
    109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
  • 貳、地點
    議場三樓會議室
  • 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院會逕付二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肆、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保留。
    二、第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協商主持人
    游錫堃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鄭運鵬(代)    鍾佳濱  邱志偉   李貴敏  蔣萬安  林為洲(代)    林奕華(代) 張其祿  賴香伶(代)    高虹安(代)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有林委員思銘聲明對方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現在處理外役監條例保留條文第四條。請宣讀。
  • 委員邱志偉等18人提案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委員李貴敏等5人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四、累犯。
    五、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六、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七、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受刑人業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縮短刑期之規定。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
    四、累犯。
    五、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六、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七、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前項第三款重大經濟犯罪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四、累犯。
    五、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六、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七、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七、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第二項第七款重大經濟犯罪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主席:本條各黨團不推派代表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3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5時04分29秒
    表決議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3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張其祿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5時06分11秒
    表決議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張其祿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外役監條例修正第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未就犯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名之受刑人定有資格限制,亦未就有無繳回應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受刑人定有審查基準或規範,致外役監時常受外界批評為權貴者享獄政體系特權之管道。為強化並貫徹政府反貪腐之政策,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全面檢討外役監遴選實施辦法有關犯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遴選之具體認定基準,明定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之受刑人,應將是否繳回犯罪所得,納入遴選標準,並應繳回全部之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選資格,並強化外役監遴選小組實質審查功能。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40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下午5時11分28秒
    表決議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40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張其祿
    反對: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林奕華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費鴻泰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鄭麗文  陳以信
  • 主席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有鑒於現行外役監條例未就犯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名之受刑人定有資格限制,亦未就有無繳回應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受刑人定有審查基準或規範,致外界誤解外役監為權貴者享獄政體系特權之管道。為強化並貫徹政府反貪腐及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政策,請法務部矯正署檢討外役監遴選實施辦法有關犯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悛悔實據」之具體認定基準,研議明定貪污罪、重大經濟犯罪等罪之受刑人,須繳回相當數額或比例以上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選資格,並強化外役監遴選小組實質審查功能,避免遴選無具體悛悔實據之受刑人至外役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遺憾時代力量提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的修正動議沒辦法通過。時代力量在第四條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其實非常簡單,就是我們認為現在外役監中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重大經濟犯罪的收容人比例實在是太高了;我們再進一步來看,這些貪污犯或重大經濟犯沒有繳回犯罪所得的比例也非常、非常的高,所以我們希望貪污犯跟重大經濟犯要繳回犯罪所得之後才能夠有遴選的資格。可是在修法過程之中,法務部事實上對這樣修法的態度非常保留,我們覺得非常遺憾。因為在第四條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叫做悛悔實據,意思就是你必須要對你的犯罪行為感到後悔,甚至能夠對這個行為表示出相當程度的對國家或社會的歉意,但是如果你連犯罪所得都沒有繳回,要如何來認定有悛悔實據?根據法務部給我們的資料顯示,目前外役監的收容人總數大概是2,000人,其中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而服刑的大概211位,其中只有110位繳回犯罪所得;重大經濟犯罪收容人共有96位,其中只有9位繳回犯罪所得,可見這部分的比例還是非常低。我們認為未來法務部應該維持最起碼的公平正義,因為外役監不只可以縮刑,而且還可以放假,我們可以看到許多重大經濟犯或貪污犯到外役監之後很快就可以假釋出獄,我相信這是國人所無法接受的,謝謝。
  •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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