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
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
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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