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一百零四條。請宣讀條文。)
  • 繼續開會(7時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一百零四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四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六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刪除)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九條  公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一百零四條時代力量的意見是,針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這部分如果是實施「起六年」,時代力量認為只要三年就可以評估了,並不需要到六年這麼長,以上。
  • 主席
    謝謝陳委員。
    繼續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我國的司法體系被稱為恐龍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無論是蔡總統、柯文哲市長或是國會殿堂裡面,經常都就恐龍法官一詞琅琅上口,乃至先前來臺留學的歌手黃明志更用「在臺灣砍死女友,法官OK的」來酸我國法官是恐龍,連留學生都知道的荒誕程度,顯見當前司法體系是民眾極為失去信心的重要原因。今天如果不能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將會嚴重破壞我國的法治。
    參考各國經驗就可以發現,當司法沒有辦法給人民公平正義的救濟時,人民可能會選擇以私刑作為自我救濟的手段。印度孟加拉等地時有所聞父母、親屬等為了討回公道,因此率眾鬥毆,甚至殺害加害人的新聞,有時衝突的程度都需要許多警力介入才得以平息。在我國最近也有愈來愈多這樣的情形出現,比如虐兒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看到會有群眾聚集。
    在不久前新北市的蘆洲就發生了一位所謂的「肉圓父親案」,有不少民眾到現場試圖以私刑來伸張正義。其他的還有如直播主糾眾蛋洗虐童保母,眾人包圍派出所,要求交出嫌犯等等荒誕的事情。我們身處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自然是不鼓勵民眾以私刑來解決問題,但是看到私刑的現象,更要看到私刑正義背後的動機,就是司法不受人民信任,人民感到無力、無助,只好訴諸暴力。因此,如果我們不能改善我國的司法制度,不僅是無法給予被害人公平正義,更會造成未來國民動輒以私刑來聲討個人公道的荒誕現象。子曰:民無信不立。今天一個失去民眾支持的司法制度會動搖民眾對國家的信任,這樣動搖國本的司法,我們還不能夠大力改革嗎?謝謝。
  • 主席
    謝謝葉委員。
    繼續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時候真的到了嗎?為了蔡英文總統的一句話,可能讓我們現有的法制規律都會破壞掉,審查已經接近尾聲,在此還是要重申,如此重大的改革法案,執政黨輕率地利用臨時會倉促通過,完全無視於外界強力的訴求,希望審慎選擇適合臺灣判決環境的司法模式,這將是對司法嚴重的傷害,司法院版本的草案適用的審理案件範圍為刑事案件,不論其法定刑度如何,真正要重視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如果被判有罪的時候,動輒被拘束人身自由或剝奪財產,更嚴重的甚至是剝奪生命。現在法院判決遭人詬病的原因,主要都是因為民眾覺得法院判決結果,往往與人民在法感情上面的落差很大。然後用更通俗的話說,也許是另一種不接地氣的表徵。
    這些人過去都是受過法學基礎教育,而且是司法人員訓練所培養的專業人才,不過因為與生活日常脫節,造成了大家所謂的恐龍法官或因受賄貪污或者政治因素等等的影響,肇致我們司法弊端叢生。相較於我們職業法官的獨斷性,我們可以看到現在國民法官的法感情是很容易受到輿論或者風向的影響,也許無罪的人變有罪,反而讓有罪的人可能躲過刑法,這也不是大家所樂見的。就像我們知道的媽媽嘴事件,當初輿論所說的犯罪嫌疑人咖啡店店長,他到最後法院是判決無罪,可是依當時的輿論跟社會氛圍,其實如果用參審制的話,也許他的判決結果會有所不同。民進黨倉促地通過參審制,既沒有陪審的獨立性,也沒有原制法官的專業性,那還不如不改。
    最後我們還是要呼籲,目前國民法官法仍然受到很大的質疑,而且存在很大的缺陷,職業法官不容易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國民法官最後可能只是流於背書的角色或者被當成花瓶,這都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人民對司法的反感和不信任其來有自,這一次在形式上的改革,想必對於民眾期待司法能夠落實公平、公正、正義的判決,恐怕大家又要失望了。
  • 主席
    謝謝馬委員。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11分1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12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4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14分1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7
    贊成: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15分5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4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五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六條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獨立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向立法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作為陪審團審判制度改進之依據。
    立法院應於本法施行三年後,聽取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之綜合報告,重新檢討陪審團審判制度之適用範圍及制度設計。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條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公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公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一部立法有成效評估真的是很奇怪的立法,這代表司法院對今天這部法的立法根本沒有信心,所以僅願意踏出一小步,先射箭再畫靶,看看成效如何再做修正。由此可以印證司法院是真正沒有司法改革的決心,也印證了司法院不想陪審、參審兩制併行。
    司法院不想被改革,因為改革必須花費,必須要有人力,以司法院現階段來講根本無法面對,如果改成陪審制這個真正大力改革的情境,他們根本沒有辦法去面對,無法去面對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在這裡要重申,這次的修法是沒有誠意的,是假的司法改革,而成效也是有限的。這次的改革僅就十年以上的重罪試行,人民絕對無感,同時還預留了施行日期六年,充分證明司法院真的還沒準備好,未來只有擴大適用的範圍,把更多的刑事案件納入人民參審的制度裡,才能真正解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也解決恐龍法官的產生。陪審制度的精神必須大量納入未來的修法裡,如此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能真正減少法官的誤判,並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讓判決不會悖離人民的法律情感,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7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國民法官法已審到第一百零五條,其實已大致完成二讀,但是針對這個部分,林思銘委員方才特別提到,看到第一百零五條接下來的評估制度,表示司法院在相關的改革上的確沒有做好準備,而在之前的第一百條前後幾條中,我們看到了有關國民法官的罰則。本席要再一次強調,國民法官法應該要好好地鼓勵所有民眾發揮其道德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司法審判,以作出好的貢獻。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司法院利用這一套制度把自己的想法加諸到人民身上,也對裡面的條文做出很多規範,並不是真的把人民想要的放進去,於是其中就產生了非常大的矛盾跟衝突。
    剛剛江啟臣主席也特別提到,大家在昏昏沉沉中即將通過這部法,未來引發的問題將會是大家沒有想到,或者是沒有考慮到的。所以我們也很希望這部法在即將通過的時刻,大家共同做個歷史的見證,希望民進黨未來能夠負責任地對臺灣司法的改革跨出更大的一步,真的把民眾的想法、期許與希望放在心裡,也放在制度裡,讓人民能有一個相信司法的未來,謝謝。
  • 主席
    謝謝李委員。
    繼續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7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部分,無論在委員會或者是在黨團協商時,我都有針對這個對司法院提出我的疑問,因為司法院的這個版本去年送來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今年送來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適用範圍非常的窄,這是第一個,大概五百多件,如果再加上第六條用認罪的話,範圍可能更小。
    第二點其實是更嚴重,它影響到後來的評估,就是說這個案件的類型是非常、非常的單一,幾乎都是侵害生命法益之罪,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將來不管是施行三年或六年後就要做這個評估,到底要怎麼樣來做?當它的基數都是侵害生命法益之罪的時候,它如何能夠去做一個評估說我們有能力可以去做,也有意願去讓其他的犯罪構成要件能夠納進來?所以,這會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問題。我們也看到我國每年20萬的刑事案件大多數(99%以上)也被排除在所謂的國民法官法的案件之外,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到底未來的成效評估要如何來做?針對時代力量版本有關這個成效評估委員會,現在以司法院這樣的態度,它悍然拒絕我們及過去很多前輩或是場外許多民間團體一直在努力的這個陪審制度,我們當然是希望未來三年後、甚至是六年後在做成效評估的時候,能夠往這個方向去評估、推動,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認為應該是要向立法院提出年度的評估報告,因為立法院本來就還有改變這樣的結構與制度的權力。以司法院的版本而言,如果它認為以現在的這個狀況確實沒辦法來容納,然後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事實上日本裁判員制度,很多專家學者其實也已經非常清楚,它並沒有辦法去解決日本本來定罪率非常高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未來他們在做完評估時,能夠向立法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並且就它現在所適用的範圍進一步去檢討。以上。
  • 主席
    謝謝邱委員。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29分3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5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31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5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32分3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5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7
    贊成: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5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34分0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5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林思銘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六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六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司法院院長外,應自本法施行日前,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八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代表各一人、律師代表二人,立法院各政黨黨團代表各一人、法律專業學者專家四人及非法律專業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司法院院長外,應自本法施行日前,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法律背景學者專家及非法律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民間團體推薦予立法院各政黨黨團,由各政黨黨團各自決定法律背景學者專家一人及非法律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七條  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代表各一人,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國第一審刑事庭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國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由全國性律師公會辦理票選。
    四、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由依前三款所選出之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及律師代表共同推選。
    委員出缺時,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一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代表各一人,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應自本法施行日前,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法官代表由全國第一審刑事庭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國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由全國性律師公會辦理票選。
    四、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由依前三款所選出之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及律師代表共同推選。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現況考察。
    二、公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成效評估。
    三、舉行與公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有關之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
    四、其他研究評估公民參與刑事審判所必要之事項。
    五、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公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年度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執行前項所定任務之必要,得向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調閱有關文件,要求提出原始數據資料,請求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7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就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成到底應該要怎麼產生,審查會版本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法務部代表一人,其他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代表各二人,還有學者專家等等。我們的版本認為司法院長或司法院,甚至是法務部,基本上是一個司法行政部門,它是被評估成效的對象,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後的成效如何,既然它已經是一個被評估的對象,司法院長甚至是法務部代表應該不適合擔任成效評估委員,否則就是球員兼裁判的狀況。
    我們的制度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應該置委員九人,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代表各一人,法律以外的專家學者及其他背景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至於主席的部分,司法院版本認為司法院院長為當然主席,我們則認為主席應由委員互選產生,法官代表應該由全國第一審刑庭法官票選。再來,檢察官代表由全國檢察官票選,並不是由法務部指定。第三,律師代表應該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並由全國性律師公會辦理票選。第四,具法律專業背景學者專家、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應該依前三款所選出的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及律師代表共同推選。
    成效評估委員會就像剛剛第一百零五條時提到的,將來這個機制運作的成效到底如何,在這個機制能夠繼續運作下去的情況之下,是不是可以再將其範圍擴大?甚至如果這個機制的運作結果是不好的,是不是應該要採行現在包括在場外的民間團體?甚至很多的民間社團以及時代力量版本所主張的陪審制,所以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成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最後再強調一點,司法院長作為被評估機制的審查對象,自然不應該為當然委員及主席,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7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一百零六條評估委員會設置的人數,以及基本上要負擔的職能,我在第一百零五條已經講過,大概就是以六年時間來作為評估參審制是不是達到當時預計的效果和目的,所以我要先問現在設定的KPI到底是什麼?我們從一路審查法案到今天看到的狀況,大概就是以本刑十年以上,有六、七百件,以這些件數來講,到底我們要評估的是未來的定罪率是如何,還是無罪率是如何?中間討論的釋疑方式是如何,還是權威效應是如何?到底我們要評估的是什麼?所以一開始我們認為評估小組的六年,本來預設兩制併行是以對照的方式,但是柯總召說這種拼裝車對照起來也不具所謂的檢核目的。好,那如果回歸現在只剩一制,還是要先就教你們,到底評估的那個六年內,每一年、每一年往前推、往後看,十年間,也就是在兩年後啟動的六年,再加一年的總結報告,大概是未來的十年,我們到底要讓國人相信司法改革裡面的什麼內容來作為評估指標,這一定是委員會設置的目的。
    我們規劃人數擴增,從十五人擴增到十七人;其次,我們加入新元素,就是現在在座的政黨代表,因為現在各黨所訴求的、理念推動的與目的性部分,其實制度上都有不同,也許帶著這樣的視角進入評估小組也是一計,所以我請大家支持可以有政黨代表在其中。再者是剛剛講到,既然要去除權威效應,就司法院及法務部而言,一個是被評估對象,一個是所謂司法界的大老、大家長,他們是否適合在評估小組裡面占有這麼重的人數或者擔任主席,這也是我們在法案裡面希望取得大家的共識,不讓院長成為主席,而由委員互選產生主席。
    最後是整個評估小組未來形成之後要編列預算,要擇定優秀的研究人員,要成立一個類似的專門職掌,我們認為從這幾個評估的內容裡面,還是要對設定以這麼小的量、這樣短的十年,我們要評估的內涵本身是不是應該較能讓國人瞭解,到底是制度性變革本身是可以被評估,還是混合式的,也就是民進黨版本號稱其融合了陪審制度,也請你們跟國人講清楚到底融合了什麼作為評估,以上。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7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法官法到現在已經接近審查的尾聲,臺灣的司改大勢已去,民進黨從1986年創黨之初一直到2017年,歷經超過40年,一直追求陪審制,為什麼等到真正要實踐司法改革的時候馬上變成參審制?為什麼?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到底過去40年你們一直在談陪審制是天真呢?就根本不能實現,還是欺瞞呢?還是你們本來就知道不能實現,所以是在欺騙。
    好,面對要改革的對象就是建置司法的體系,到最後的版本竟然是由他們拿出來,我們也觀察到最早的參審制版本,不是民進黨的委員,也不是民進黨的黨版,而是司法院的版本,到最後你們全盤接受,面對需要被改革的司法體系,你們全面投降,棄甲曳兵,丟光光了!原來的武器、原來的理念、價值都丟光光,完全棄守,令人瞠目結舌。你們好像一群散兵游勇,面對到建置體系的司法體系,完全沒有抵抗能力,不過,這令人擔心啊!
    這不就剛好隱喻了,現在要通過的這一部國民法官法,原來叫參審,為了掩人耳目,後來又把它改成叫國民法官法,混淆陪審制跟參審制,不就隱喻了將來這個所謂的國民法官法,要由3個職業法官跟6個國民法官一起評議、一起判決。其實這是一種隱喻,將來那6位國民法官也是散兵游勇,面對威權以及專業傲慢的3位職業法官無從抵抗,就像你們一樣。
  •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7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設置評估委員會的部分,我必須很坦白的講,我個人覺得根本是巧立名目、浪費納稅人的錢。對於現行法制,司法院難道從來不做檢討、評估改進的動作嗎?應該有吧!為什麼對於國民參審要另外有一個評估委員會?司法院體制之下的改革、檢討,本來就是司法院的職責,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前天司法院院長說,他推動司法改革已經三十幾年,我也不禁要問,推動司法改革三十幾年,只有推動,從來沒有檢討改進嗎?這個也很奇怪!如果有檢討改進,那我也不禁要問,在朝野協商的時候,當司法院提出為什麼堅持要用日本的制度,我們問他依據在哪裡,很可笑的是,本院執政黨委員居然叫我自己上Google找,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此外,觀審制已經試行六年多,今天參審制的版本,除了中間討論、密室協商等條文之外,其實大部分的架構與觀審制雷同,但觀審制的評估報告在哪裡?在做法案檢討的時候,也沒有把這個評估報告給我們。我們要求民間團體在做評估的時候,應該要用外部的人來做,就算今天是用內部的人來做,對於人民參審的部分,難道不應該由參與審判過程的國民法官來做?為什麼又回到像官派一樣,由司法院院長當主席。所以,如果在不得不的情況之下要設立這個評估委員會,我覺得應該不要有球員當裁判的情形,應該要由曾經參與國民法官的這些人,或者是由律師、檢察官或法官票選出來的這些人來組成、來擔任,這樣才能夠達到評估的目的,這樣的情形才能夠真正的發現問題,然後把這些問題丟出來。
  • 主席
    謝謝李委員。
    各黨團推派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55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6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1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葉毓蘭  楊瓊瓔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57分1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6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鄭麗文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吳委員秉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7時58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6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6
    贊成:
    林為洲  李貴敏  葉毓蘭  楊瓊瓔  孔文吉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鄭麗文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王委員定宇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8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零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00分2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6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8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李貴敏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孔文吉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馬文君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 主席
    現在進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一百零六條。請宣讀條文。
  • 民眾黨黨團提案
  • 第一百零六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現況考察。
    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成效評估。
    三、舉行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有關之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
    四、其他研究評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所必要之事項。
    五、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年度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執行前項所定任務之必要,得向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調閱有關文件,要求提出原始數據資料,請求相關人員到會說明,及派員訪視各法院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現況。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 第九十八條  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陪審團審判之運作現況考察。
    二、陪審團審判之運作成效評估。
    三、舉行與陪審團審判制度有關之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
    四、其他研究評估陪審團審判所必要之事項。
    五、每年向立法院提出陪審團審判制度年度評估報告。
    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為執行第一項所定任務之必要,得向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調閱有關文件,要求提出原始數據資料,請求相關人員到會說明,及派員訪視各法院實施陪審團審判制度之現況。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04分06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06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葉毓蘭  楊瓊瓔  孔文吉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05分41秒
    表決議題: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06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魯明哲  李德維  馬文君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零八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八條  為評估制度之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條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九十九條  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為辦理陪審團審判評估調查事務,得聘研究委員若干人,由委員會自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中聘任,任期三年。研究委員為無給職,但執行委員會交辦之研究事務,得支領研究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研究委員之聘任及費用支給辦法,由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訂定後,由司法院核定。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三條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公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8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楊瓊瓔發言,不斷電投票,臨時決定,外界在問為什麼要不斷電投票,所以本席在這邊首先要說的是,回到本法的第一條,所謂的改革就是要提高司法透明度,這是本條文最重要的精神跟目標,但是我們看到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條,從第四十六條的釐清,到第六十六點的中間討論改為釋疑,第六十九條證據、程序、法令之解釋也改為釋疑,第八十條更新審判程序也改為釋疑,為什麼?國民黨主張這四條應該刪除,因為完全無紀錄、無錄音、無錄影,民眾身心恐懼。
    接下來本席更要說明的是,臺灣是一個民主政治國家,我們應該是人民當家,這個改革如果依照目前表決通過的內容,那是一個假改革;如果是真改革,應該不是懲罰人民、不是改革人民,因為人民知道日後應該有參選與審判的權利。如何參選與審判?參與的責任到底是什麼?在第九十九條裡頭,候選國民法官未依法拒絕會被處分,不宣誓會被處分,不聽審判長的話也會被處分。我們看了所有的條文,從第九十四條一直到第一百零二條,這9條條文全部都在懲罰國民法官,為什麼不特定對職業法官做懲罰的條款呢?民進黨的朋友說,這是依據目前的法律。但是為什麼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要有不同的待遇?這不是懲罰所有的國民法官嗎?這不是懲罰我們的人民嗎?
    所以我再一次奉勸民進黨的朋友,4年前有提案的,請自己舉手!為什麼你會如此改?為什麼要懲罰我們的人民?這是不對的!我相信民進黨也絕對願意接地氣,但是現在你們對民眾的吶喊卻充耳不聞!就只有懲罰國民法官,這是對的行為嗎?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8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立法院今天審查的國民法官法何其重要,涉及審判制度的變革,我們可以從人、適用法律、過程等3個方面來看最後的結果。在人的方面,民進黨力挺的是參審制,由6個國民法官及3個專業法官做決定。各位一定想得到,這6個國民法官到底專業夠不夠?這是從人來看。
    第二,從適用的法律來看,它涉及到這9個人,尤其是6個國民法官到時候要適用國民法官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相關非常專業的法律。這是從適用的法律來看。
    第三,從過程來看,尤其是中間討論沒有錄音、錄影,也沒有書面紀錄,根本不符合國民法官法第一條要求的公開透明。
    所以我們從人、適用的法律、審判的過程不公開透明來看看結果,原本改革的結果是希望提高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信任度及滿意度,各位在座的民進黨朋友,你們認為在這個機制、這個改革底下,可以提高民眾對司法審判的滿意度及信任度嗎?縱觀這幾天在座民進黨的朋友言之鑿鑿,非常有信心,認為可以大幅提高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信任度,但是我的理解是,這兩天我也請教法界的朋友,他們並沒有在座各位這麼樂觀。
    雖然這個法案的討論已經進入尾聲,民進黨也一定會強行通過,不過我要奉勸各位,你們每一位在這裡的發言都有錄音、錄影,會留下紀錄,我們真的不願意看到就像幾年前、上一屆在討論勞基法的時候,民進黨信心非常大,希望不要重蹈覆轍,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8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我們從週一開始會議開到半夜12點,昨天又從早上的9點到現在,已經超過23個小時,即將進入24個小時。時代力量三位委員全程、全員參與,我們累的不只是身體,我們累的其實還有心理,而且還有更多的焦慮。從2017年以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許多專家學者與許多年輕人一直不停地在討論,如何讓人民可以參與司法、如何可以讓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時代力量提出的版本是最不受權威影響的,由素人彼此之間來決定有罪與否,又或者是在陪審員選任的過程中、參與的過程中都力求公平、清楚、公正,希望讓審判能夠清楚地進行,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但6年的試行方案容不下一點陪審制的存在,即便是參審制也限縮了可能能參與的件數以及樣態。即便民進黨以及司法院採用了最保守的參審制,但只要能讓人民參與審判,我們認為這也是跨出了一點點進步的可能。我們不能理解的是,明明在司法參與審判的過程中,即便是參審制也還有很多的討論、很多的空間,再一次又一次的黨團協商、一次又一次的意見當中,在野黨以及民間團體都一再提出各種可能,也希望能夠更進一步討論。我們不能理解的是,改革是朝野共同的期待,也是人民與政府共同的目標,但我找不到理由,為什麼在一次一次的討論當中,卻不能融入各方的意見?彷彿視若無睹,即便是參審法也有更好的可能!我也找不到理由在大家對參審、陪審不夠理解的情況下,人民也對這些法案不理解的情況下,為什麼非得要24小時不斷電地來通過這部法案?我們一定得挑燈夜戰、強行通過,這是為了什麼?我們其實還有更多時間,還是有機會可以做更多的說明、更多的澄清,讓大家能夠更理解如何進入司法審判當中。讓人民也能夠更清楚地理解到,為什麼要推陪審、為什麼要推參審。但是民進黨或司法院不願意打開這樣的大門,不願意進行更多的溝通與對話。
    在這樣24小時不斷電的過程當中,試問各位民意代表,你們這樣強行通過真的是代表民意嗎?民意真的希望我們這樣24小時不斷電的進行嗎?這樣的討論過程真的能夠清楚解釋大家的疑慮嗎?不只是我們,包括司法院在協商過程當中,很多部分的解釋講得不清不楚。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我們真的應該為了臺灣的進步而作出司法改革。這樣通過的法案真的能代表人民的意見、真的能夠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嗎?請大家好好深思,也請大家不要草率通過,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19分3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08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百零八條照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一百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8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日前司法院長在記者會上提到,從1987年起,我國針對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討論至今已超過三十年。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清楚顯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是各界共識,至於採行何種模式,則有討論空間。故司法院透過多次法制研修會、說明會、公聽會來蒐集意見。2017年迄今已逾三年,公聽會、研修會、說明會上這麼多的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結果司法院最後決定採行的是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讓我下巴差點掉下來!不管是委員會審查或協商時我都問過司法院林秘書長,究竟有哪一個國家採行日本裁判員制度?而這個制度才實施十一年,還飽受學者批評?答案是沒有!如果我們採行的話,那就是只有臺灣!這項制度在日本一億多的人口中,僅有一千件適用,目的是為了解決定罪率達99.9%的問題。但施行十一年後發現,定罪率還是99.9%!反觀我們,從1987年開始,歷經三十年的努力與討論,希望讓人民走進法院,參與審判,而三十年後司法院所給的答案竟是日本裁判員制度?實在是個令人失望的結果!這月以來,包括民間司改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社、北社、人本等一百多個團體都希望不要在臨時會匆促決定,為什麼?因為爭議實在太大!陪審制源遠流長,過去也有非常多的黨外前輩努力地希望能在臺灣這塊土地上開出陪審制的花朵!每次我問司法院到底差在哪裡時,司法院都以經費問題來回答,沒想到參審制五、六百件要花五億,陪審制五、六百件花八億,才多三億,就能讓臺灣有一項可長可久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什麼不做呢?謝謝!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8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審查國民法官法最重要是要進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司法審判權應該是交給人民,不是執政後認為人民水準不夠,而不願推陪審制。現在有高達64.4%的民眾對法官審判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是沒有信心的,這次國民法官法倉促修法,本席在這邊要指出一點,這個法案幾乎漠視了原住民的存在。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及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保障其合法權益。但是我們看這次國民法官法,參審法的制度針對第十二條到第十五條雖然訂定了遴選國民法官的積極和消極資格,但是對於促進原住民訴訟上的參與及程序上的保障,甚至應該有一定比例的原住民籍,而國民法官的相關訂定完全付之闕如,本席非常遺憾。
    在民進黨執政之下,5年前我推動了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要保障原住民打獵的權益,到最後法官還是依據一般的判決,判決有罪。最後臺東縣海端鄉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目前還在釋憲中,這就是完全忽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就是要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另外,鄭天財委員也提出希望參審制和陪審制應該保障原住民族的國民法官,但是民進黨斷然拒絕,民進黨如果要真正重視原住民的打獵權益、原住民的法定權益,為什麼對國民法官法要否決原住民委員鄭天財委員的提案?為什麼在院會裡面否決本席提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否決了13次之多,到現在還沒有通過!
    本席在此要拜託大家,這次國民法官法的修正,希望能夠通過我等一下提的附帶決議,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8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司法改革應該只有真假,應該沒有色彩,臺灣需要一個司法的淨土,這也是為什麼全民都期待臺灣能夠真正有司法改革,讓全民的期許落實。但是這三十年以來,我們沒有看到真正的司法改革,到今天為止,即便司法院長說他已經推動司法改革三十年了,但是到今天為止,民眾真的知道什麼是參審、什麼是陪審嗎?民眾真的理解這個法案通過之後有關他們的責任是什麼嗎?
    剛才國民黨委員已經說明了,我們在這個法案裡面看到的是改革人民,我們沒有看到司法改革。我們在這個法案裡面看到的是課以國民法官無限的責任,不管是刑責也好、罰金也好、罰鍰也好,甚至在法條裡面恐嚇國民法官,如果他有阻礙案件順暢進行的情況,他會被處以罰鍰或是罰金,這個是真正的司法改革嗎?絕對不是。所以國民黨即使在二讀通過的末端也要提醒執政黨的委員,即便法條裡面有這樣的規定,我們也要提醒司法院,不要濫用執政黨通過的這個法令來箝制人民的自由,讓我們的司法不但沒有改革還反而倒退。執政黨在選前主張陪審、用陪審來爭取選票,到今天透過這個國民法官法箝制國民法官他們參與審判而讓臺灣能夠真正有一個司法改革,我想全民對於這個法案的通過是會感到唾棄的。我們在這裡感到非常遺憾,在二審通過之後,待會兒接下來是三讀通過,在三讀通過之後,我們希望不要等到施行後再開始評估,其實從今天開始對於配套措施的部分就應該要具體的落實並即時提給我們立法院,讓立法委員與此同時也能夠做修法的參考,謝謝。
  •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8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從昨天到今天審議的過程大概超過30個小時了,基本上,不管是國民法官法、在野黨所提的陪審法或是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兩案併陳,在整個論述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時代力量堅持陪審的精神,我們感到非常的敬佩。但是我們要知道,在制度的選擇上,因為人民在面對司法的時候,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所以制度沒有辦法被試辦,兩案併陳是沒有辦法的,兩案試行是不可能被實踐的。所以我們在決定國民法官法的時候要知道,臺灣是源自於大陸法系,那大陸法系是什麼?刑法第一條明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沒有普通法的空間,所以在整部刑法沒有被調整的時候,我們怎麼面對要改成陪審制度這種普通法的制度?過去德國辦了76年的陪審,可是因為他們的法系有一個問題沒有辦法被陪審所適用,所以他們在辦了76年的陪審之後取消並回到參審。日本從1928年到1943年也一樣有試辦陪審,辦了15年,也因為法系的問題而沒有辦法被適用,所以他們最後也回到了法官審。德國的參審是怎麼樣?德國的參審制是常設職位,職業的參審員是由政黨推薦、由專家推薦,這是德國的參審制。
    我們的國民法官法基本上就是對參審制度的改良,主要是參照日本的制度,這也不是全球獨創,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這樣,法國所採混合式的陪審制度也是跟我們一樣,就是由6個國民法官跟3個職業法官一起來審,這中間還有我們要推動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所以在這種種的制度之下,至少我們今天開啟了大門讓人民進入司法,那我們也相信,只要開啟司法這個大門,讓人民進入司法裡面,未來整個司法制度就會越公開、越透明。所以我們今天好不容易大家一起開啟了這個門,這個就是司法改革正式的開始。我也相信不是結束,六年後試辦後一定會有更好的制度來確認。謝謝。
  • 主席
    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36分29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13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38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13條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39分41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1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8
    贊成: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台下
    倉促立法!司法災難!)
  • (台下
    民進黨反對陪審!全民唾棄!)
  • (台下
    民進黨反對陪審!毀諾背信)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4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百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4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第113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4  棄權人數:5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李貴敏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19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3分20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1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蔣萬安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楊瓊瓔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溫玉霞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棄權: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國民法官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國民法官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另外,本案相關提案、修正動議及立法說明均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有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 委員柯建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0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 提案人
    柯建銘
  • 連署人
    楊 曜  鄭運鵬  王定宇  蘇震清  吳思瑤  陳亭妃  趙天麟  林岱樺  王美惠  羅致政  周春米  范 雲  羅美玲  鍾佳濱  吳琪銘  郭國文  李昆澤  湯蕙禎  吳玉琴  陳歐珀  賴品妤  吳秉叡  陳秀寳  何志偉  林淑芬  管碧玲  莊競程  黃世杰  張廖萬堅 林楚茵  林俊憲  黃秀芳  何欣純  陳明文  劉世芳  張宏陸  邱泰源  邱志偉  劉建國  洪申翰  賴瑞隆  賴惠員  黃國書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素月  林宜瑾  蔡易餘  余 天  蘇巧慧  趙正宇  莊瑞雄  劉櫂豪  蘇治芬  沈發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許智傑  陳 瑩  江永昌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請按鈴7分鐘。
    (按鈴)
  • (台下
    司法改革!向前邁進!)
    主席:劉委員建國、陳委員明文聲明對今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岱樺、何委員志偉聲明對今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邱委員議瑩聲明對今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9時49分38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柯建銘委員等提請全案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楊瓊瓔  孔文吉  賴士葆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現在處理附帶決議,依提出先後進行處理,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三項。
    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項

    依據司法院刑事廳於2020年3月26日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一個一般刑事訴訟的特別法,那在國民參審當中有就特殊事項來做規範,那就依照國民參審法來處理,但是在法條當中的第4條也特別點出,就是這樣的案件除了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本法沒有規定之事項就回歸基本法的規定。這次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所有有關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相關規定,在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中都一體適用,沒有落差,不分軒輊。」,為確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中,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確得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沒有落差、不分軒輊地參與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爰請司法院應於制定本法施行細則時,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明定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於準備期日及審判期日均應受通知而有到場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於程序公開與否、審理計畫之制定及變更,以及調查證據完畢後,均應使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完善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權利。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1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項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9時53分0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1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蔣萬安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楊瓊瓔  孔文吉  賴士葆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 主席
    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二項

    有鑑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起訴狀一本主義,並區分為擬定審理計畫之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並辯論之審判程序,其程序之進行具有高度技術性,非有相當之法律知識難以實質參與審理程序,為確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中,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確得依據本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參與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爰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應適當修正法律扶助或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相關規定,使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有獲得律師協助而實質參與審判之機會。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二項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9時55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1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楊瓊瓔  孔文吉  賴士葆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 主席
    宣讀第三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三項

    本法施行後六年內,司法院每年度應舉辦至少十場次之模擬刑事陪審法庭,且涉及違反集會遊行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水污染防治法或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及一百九十條之一,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各不得少於二件,並應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成效評估後,併同成效評估總結報告送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模擬法庭所適用之審判規則,應參照第十屆立法院各相關刑事陪審法制草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三項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9時57分53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1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楊瓊瓔  孔文吉  賴士葆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一項,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有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故政府於制度或實施司法救濟程序中,應尊重原住民族其傳統慣俗與價值觀,甚至應設置專責法庭予以其訴訟權利上之保障。
    對照,本次所制定通過的國民參審法,本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雖訂定國民法官遴選的積極與消極資格,惟對於促進原住民族訴訟上之參與、程序上之保障,甚至應有一定比例原住民籍國民法官之相關訂定,付之闕如。
    爰建請司法院及行政院,應敦促地方政府所提報之國民法官初選清冊中、或是涉及原住民族之司法案件時,應廣納或遴選相當比例之原住民籍國民,以保障原住民訴訟權利。
  • 提案人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00分5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附帶決議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8
    贊成:
    蔣萬安  林思銘  孔文吉  賴士葆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 主席
    繼續處理民眾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兩項。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第一項
  • 一、成效評估委員會之任務應包括
    1.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現況考察;2.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運作成效評估;3.舉行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有關之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4.其他研究評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所必要之事項;5.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年度評估報告。
    二、成效評估委員會之任務.應於施行細則或另以法律明訂之。
    三、鑑於本法第六章有關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成效評估委員會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等進行研究調查評估,就研究項目中細部項目為何,應更公開透明。爰要求未來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本法之施行細則時,應明文條列評估報告所應該加以研究、評估可行性的各項內容,以此擴大檢視國民參審制度的成效範圍,並反應國人對於參與審判的真實感受及期待,避免成效評估流於形式,也能達到全民監督本制度之實施之願景。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04分05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附帶決議民眾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6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孔文吉  翁重鈞  羅明才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第二項

    鑑於司法院所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民進黨團建議修正之《國民法官法》內容均不允許除參審制外之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一併試行。然本法通過施行後,司法院即應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提出定期成效評估報告與總結報告,惟在無試行對照組之情況下,前述之報告究應以何種標準進行評估,尚未可知。為使評估機制發揮效用,爰建請司法院應在成效評估報告及總結報告中另闢專章,將採用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如陪審制)、調整適用案件類型(如其他刑事案件類型或國家賠償案件)等列為研究調查及可行性評估之項目。同時,若有其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試行規劃,亦應一併將法律修正及配套措施之建議納入報告內容。上開成效評估報告應每年送立法院,而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亦應向立法院提出總結報告。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06分47秒
    表決議題:國民法官法草案
         附帶決議民眾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蔡易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孔文吉  翁重鈞  羅明才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從1987年就開啟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討論,在1994年則有刑事參與審判條例,2006年有專家參審條例,2007年有國民參與審判條例,2012年是觀審條例。直到2016年小英總統和民進黨政府扛下這個司改的重擔,我們在2017年完成司改國是會議,2018年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送進立法院,但當時因為對話不夠、相關的一些條件也還未臻完備,所以,今(2020)年這一屆,我們又重新開啟了這個國民法官法的討論,這一次討論的國民法官法法案不僅完備了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的合審、合判,也開啟了卷證不併送,還有直接審理、證據開示等諸多訴訟程序上進步的指標。
    非常謝謝游院長、蔡副院長,還有辛苦的議事人員,更要感謝朝野黨團的同仁一路的支持、一路的指教與一路的指責,當然也要謝謝民間的朋友們,你們的批評、你們的指教、你們的指責都會讓這個司法改革的土壤更加豐沃,你們的意見、你們的想法都會讓這個司改的能量更加堅定,謝謝大家這段日子的支持,春米在司法改革這個漫漫長路上因緣際會、躬逢其盛,非常感謝,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周委員。
    繼續請陳委員玉珍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院長、周春米召委還有柯總召,他不曉得人在何方。這次對我們民眾黨來講,也是第一次把整部法案透過跟朝野各黨的版本一起來面對,到底國人殷殷期盼的司法改革在審判制度的改革上,是不是有可能走向兩制併行的嘗試?當然,就教各位之後,有非常多的批評,也有非常多的建言,更多的是實務經驗上,在國情也好,在國際比較也好,確實我聽到很多不一樣的意見。所以站在提案人的角度,我們當然要負責任的去把相關的問題或困難進行我們在攻防策略上的說明。但是不可諱言的,我自己也很清楚,一個司法制度的建立是長期的,國人通常會用很多案例的判決,造成心理上對國家制度的不諒解或是懷疑,就像上次殺警案的問題,國人的情感一時是無法接受的。我自己也出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看到無論是訴訟制度或新法規的建置都必須要透過更白話、更淺顯易懂的方式來進行,對於這樣的門檻,我很擔憂的是,國民法官進入法庭與職業法官一起審判時,那一道專業上、資訊上、能力上、經驗上的不一致、不對等,到底有沒有辦法透過更廣泛的討論以及更多的資源挹注,讓這樣的美意真的開啟國人對於司法也好,平民參審這樣進展的里程碑也好,能夠打下第一個基礎。感謝大家給我們支持,也謝謝大家一起努力。
  • 主席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的委員發言登記已截止登記。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怡玎、李委員貴敏、林委員思銘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繼續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0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不是故意上來很多次,是因為黨真的很少人。非常感謝各位同仁在這段期間以來一起努力,不過我們還是要表達我們的立場,對於時代力量版本的陪審法沒有辦法通過,我們今天還是覺得非常的遺憾。事實上時代力量的陪審法不只代表著作為一個議會裡面的小黨所提出來的草案,它還代表了臺灣社會長期以來,甚至從日據時代到現在,民間一直希望在這塊土地上能夠開出陪審花朵的聲音。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可以看到,司法院從2月到現在,不論在委員會或是是在黨團協商的時候,我們問他說:奇怪?為什麼你要選擇日本裁判員制度?為什麼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能夠適用?事實上大家非常清楚,臺灣民間追求人民參與審判的欲求未曾停歇,也不可能僅僅是希望這五、六百件的案件能夠適用。但是司法院秘書長的回答實在是讓我覺得非常的失望,針對日本裁判員制度,其實有非常多制度上的討論,對於它的缺失,大家也都非常清楚。不過司法院還是非常的堅持,甚至連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提高到去年的版本,也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他都不願意絲毫的讓步,這一點令人非常失望。不過這個制度現在已經通過,這也是我國邁向人民參與審判的第一步,我們未來也會針對司法院相關的子法的配套來進行實質的監督,希望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真的能在臺灣這塊土地上開出美麗的花朵,謝謝大家。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經過24小時熬夜,第一次體會審查法案的艱辛,不過也感受很多,學習很多,本席隸屬於小黨,所以在不得已情況下多次發言,也謝謝各位能夠聆聽,長久以來我所追求的是能扶助弱勢,我所經歷的一些陳請案有環保抗爭、金融爭議,也包含土地徵收的爭議,我非常期待以後比較小的案子有一些比例能透過陪審或參審的司法改革,讓一些目前在訴訟中常常遇到挫折的這些弱勢的人能夠有機會透過參審,讓他們有比較足夠的證據力的調查,讓更多國民法官的協助,除了目前職業法官的司法制度之外他們也能夠在未來也有機會進行參審制,所以期待各位委員能夠協助,除了這個部分,還有我在最早發言裡面最相關的聽證,也希望立法院在第十屆任期能夠協助,除了農地的土地徵收舉辦聽證之外,在都市計畫土地也能舉辦聽證,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0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經過超過24小時的審理過程當中,時代力量的3位委員全程參與,每一條法案都逐條參加討論,我們不只是在黨團協商,也包括逐條討論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提醒民進黨在進行司法改革國家重大變革的時候,不要以大黨的優勢而忽略反對的聲音,因此忽略了不同的意見,事實上我們很希望能將陪審團制度列入參考,但很遺憾你們仍然強行通過現在的國民法官法。我們知道司法改革另外有一個部分就是被害人的參與,關於被害人的部分,在今年年初才剛通過被害人的訴訟參與,但是我們在國民法官法裡面卻看不到被害人的角色,因此時代力量提出兩項附帶決議,但很遺憾的並沒有得到支持,我們很希望在討論國民法官法的時候,不應該忽略被害人的角色,被害人應該在所有的程序當中都有發言的可能,也應該給予相對的支持,所以在未來子法的修訂或是倡議上,我們仍會繼續努力,不僅希望能讓人民走進司法審判的過程當中,也希望在這樣的過程當中,不要再次忽略被害人的存在,謝謝。
    主席:王委員定宇聲明對今日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0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國民法官法誕生了,這是一份歷史共業,我們一起在這裡見證歷史,民眾黨跟各黨站在國會殿堂上面逐條參加參審、陪審跟司法改革,經過協商討論攻防和投票,我們不認同如此重要的司法改革最後以參審制度通過,我們也不認同這麼重要的一個法案被排在臨時會,今天以這種方式進行三讀,我們認為司法改革至少應該要以參審和陪審兩軌併行的方式,才能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但是我們尊重民主機制,也相信所有的過程中的發言都將被歷史紀錄。
    民進黨從過去在野的時候主張陪審,到今天護航參審,交出了這份最小限度的司法改革成績單,民進黨最終將為其結果負政治責任,不論六年後的結果是好是壞,我也呼籲民眾可以上立法院網站,好好地回頭去看看這一次的臨時會所有委員就國民法官法的發言,到底政府所宣傳的那些理由都正確了嗎?今天我們三讀通過了這份國民法官法,真的改革了我們的司法嗎?國民法官法將影響每一個臺灣人,希望每一個臺灣人都可以充分的了解它,更要了解我們今天失去了陪審制,代表臺灣離司法改革的距離還很遙遠,我們仍然需要繼續努力,謝謝。
  • 主席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0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感謝辛苦的議事人員,還有我們可敬的立法院同仁們,我們經過24小時不斷電表決之後,終於三讀通過我們的國民法官法,讓我們的國家司法制度的改革邁進了一步。當然,還是有不完美的,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參陪審併行制,還有擴大適用案件類型,確保國民法官專注參與的選任程序的這些修正動議條文沒有獲得採納。不過,我們希望未來國民法官法的施行,在經過六年的成效評估期間,我們期盼未來在施行細則裡面可以納入並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能夠善盡職責、忠實的提出我們的評估報告,將採用其他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例如陪審法或者是調整適用案件類型,例如其他可能是刑事案件的類型,列為我們可行性評估的項目,未來可以作為司法改革更進一步的一些參考。如果,我們在六年成效評估期間的執行果然沒有辦法符合國人所需,我們也希望執政黨可以不要固執己見、審慎檢討,接納在野黨與社會的意見,讓我們的司法改革能夠更妥善、更到位。我是今天最後一位發言,恭喜大家,我們完成了國民法官法的審查,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經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委員陳柏惟、王定宇、林俊憲、林宜瑾等15人,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又,護照為各國家間肯認其國民之旅行文件,國名為各國所決定事項,非屬他國或國際組織決定事項,自屬當然。雖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護照應登載正式國名,故我國護照封面及資料頁均登載我國正式的中文及英文國名;惟該等國名如何稱呼,應由我國決定,而非由國際民航組織決定。《護照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且《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是故依據該條例及施行細則,過去有我國國民以「台灣國護照貼紙」遮蓋護照封面之「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字樣,雖未影響護照原狀,仍產生主管機關提出之適法性疑慮。縱以「台灣國護照貼紙」,仍非為持護照之我國國民正名其國籍之方式。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乃援引我國憲法所定之國名;惟在尚未修正憲法前,若更動護照上之國名為「台灣TAIWAN」,而非以加註「TAIWAN」字樣,除符合國際現實,非當然產生違憲問題,亦非涉及立法或修法。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提供民眾選擇使用原版或新版護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護照為國人國際旅行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查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雖在2003年加註「TAIWAN」,以與中國有所區隔,但是我國護照仍時有遭誤認為中國。近來,因中國隱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武漢肺炎)在其國內之疫情,導致武漢肺炎肆虐全球,至今已造成數百萬人確診、數十萬人死亡,進而使得全球經濟大衰退,引發世界各國對中國大加撻伐,也頻傳亞裔人士因此遭受歧視。而我國人入境他國時,更常因護照封面文字「CHINA」造成他國無法清楚辨識,進而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為避免與中國混淆或被國際社會誤認來自中國而遭刁難,爰請作成以下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委員陳柏惟等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案,為提升我國護照辯識度,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等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以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邱委員顯智:(10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護照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們可以知道當我們護照拿到國際上的時候,你用ROC(Republic of China),跟對方是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當然就是會產生混淆。其實我自己過去在德國留學的時候,民間團體有一個護照的封面是只有臺灣而已,當我用我的護照放了這個封面行走在國際上的時候,我覺得這會比較方便,又因為這一次的武漢肺炎,大家可以知道從中國來的武漢肺炎,包括臺灣、日本,甚至在美國、歐洲,事實上,大家都對從中國來的這個問題是聞聲色變,所以就這個部分,為了不要讓大家產生困擾,我們認為應該是支持陳柏惟的提案,能夠讓中國跟臺灣一邊一國,而且可以明顯地區分開來,不至於產生混淆。
    再加上最近香港國安法的問題,你可以知道北京對於香港,乃至西藏或是維吾爾地區,包括對於臺灣,共軍的軍機繞臺等等,事實上,當中共為了要壓縮臺灣的國際空間,試圖塑造一個形象,就是一直對外宣稱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我們更應該要讓國際社會知道臺灣是臺灣,中國是中國,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讓護照至少在英文的部分應該要明確地表示出來,能夠有英文「Taiwan」的字樣,加強臺灣的意象,以便能夠讓國際社會可以了解中國是中國,臺灣是臺灣。以上,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柏惟發言。
    陳委員柏惟:(10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接下來要表決的護照正名案,由台灣基進黨陳柏惟連署的提案不一定可以進入表決,但是我希望將當初連署的精神向大家報告,台灣基進黨希望可以從基本的地方開始進步,打造一個好的國家,我希望我是臺灣人,不是中國人,這件事情可以落實在臺灣每一塊土地上,所以我們提案將國名寫為「臺灣」,不是「(ROC)中國共和國Republic of China」,我相信這件事情是主流的民意,但不是現行的法律,我也知道這個提案如果通過會有憲法上的困難,因此,我期待朝野政黨將國名的議題未來在修憲委員會上繼續來討論,台灣基進黨絕對不會像中國國民黨「落跑」,一個討論涉及國家尊嚴的議案,竟然沒有幾個人在現場,孫中山要是看到了都會哭泣!
    做為一個中華民國在野黨的立委,執政黨修正我的議案,我理解,執政黨要顧及800萬支持「臺灣」及500萬支持「中國共和國」的民眾,所以他們必須要顧慮兩邊的心情。至於中國國民黨要不要更名,我沒有意見,但臺灣國會不應該出現「中國國民」。而做為一位臺灣的立委,我要拜託時代力量黨團支持我的提案,就像有318以後,我們希望可以展現時代的力量,我也要拜託台灣民眾黨同意我的提案,因為可以證明你們所交換的核心價值其中一項並沒有包括臺灣的主權,也期待未來你們可以將中國國民變成臺灣民眾。
    最後,我要拜託大家,如果我們等一下真的支持民進黨的版本,也要確實落實監督外交部修改計畫,因為如果也是將「Republic of China」保留在護照封面上,那這個提案的意義就變得非常小了,統獨不是假議題,我希望朝野的委員可以繼續監督外交部完成這個階段性的任務,未來讓護照可以真正成為「臺灣人的護照」。至於其他還沒有完成的事情,例如國家的議題、名字的議題,我們修憲委員會見,謝謝,3Q。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香港國安法通過之後,我們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到各個國家其實都有一定的風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數絕對比我們多,如果我們拿著REPUBLIC OF CHINA或者是中華民國護照到國外,有可能會因為香港國安法通過被誤以為是中國人或是跟中國有非常親近的關係。再加上我們有一些研究paper、學術報告、文化藝術方面的活動需要跟國際交流,讓臺灣走出去,而且我們的國際身分證就是我們的護照,所以最好趕快改名。
    我們的護照本來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時代力量建議簡化為「臺灣TAIWAN」,就像我們的圖片這樣,這是我們的建議。在這裡我希望各黨委員都能夠支持,讓臺灣能夠真正脫離CHINA,在國外我們能夠有非常自主的護照名稱,以上,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內容。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擬請院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有鑑於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為強化我國國民在外之國際識別與權益,爰提案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維護國人尊嚴,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有鑑於我國護照封面登載我國國名為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並加註「TAIWAN」,長期造成國人持護照旅行時受到所屬國籍之誤解,容易與中國產生混淆,有正名之必要。為強化我國國民在外之國際識別與權益,爰提案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政府應立即發行更改我國護照封面及個人資料頁國名為『台灣TAIWAN』之新版護照,以維護國人尊嚴,並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依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之順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35分4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護照正名案)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柏惟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昶佐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本案作如下決議:行政部門應就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護照之「台灣」、「TAIWAN」辨識度研提具體作法,以維護國人尊嚴,以及確保國際旅行之便利與安全。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37分1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護照正名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林昶佐
    反對: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被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提案,為強化中華航空之國際識別,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等案,本案經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邱委員顯智:(1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次中國武漢肺炎期間,大家可以看到因為中華航空的英文名稱是CHINA AIRLINES,跟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的名稱容易讓人混淆,尤其當一個外國人來看待這件事情的時候,而這樣的狀況確實也發生了,如義大利曾經以為CHINA AIRLINES,即中華航空公司是從中國來的,導致不讓它入境的狀況。所以我們認為既然華航是臺灣的國家航空公司,應該要能夠加強臺灣的意象,所以我們提案希望中華航空在短期、中期、長期,在短期的時候,可以加強臺灣的意象所以我們提案希望中華航空短期、中期、長期之正名計畫,短期時可以加強臺灣的意象,包括飛機的塗裝足以讓大家識別,這是來自臺灣的航空公司,而不是來自中國的航空公司,希望國際社會能夠了解臺灣是臺灣、中國是中國。在中、長期的部分,其實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出許多方案,包括清大科法所的黃居正教授,他本身是加拿大McGill大學的航空法博士,也是航空法方面的專家,基本上他認為可以透過成立一個臺灣航空控股公司,然後由臺灣航空來控股華航或其他方式,中長期來講,可以解決華航名稱的問題。我們相信華航做為臺灣的國家航空公司,它的名稱如果能夠加強臺灣的意象,甚至未來能夠改成TAIWAN AIRLINES或者是AIR TAIWAN,讓人家一目了然的名稱,對臺灣的識別度或者是能夠與中國區隔開來有非常大的幫助,謝謝大家。
  • 主席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希望先從華航的英文名稱來做更名,當然我曉得更名的程序涉及到航空法的規定,也許他們在CHINA AIRLINES的部分沒辦法立即性的處理,但是我覺得不能不處理。不管是大家都用中華─臺北來參與一些國際會議,有時候在國際組織上是不得不的狀況。可是華航是交通部控股、是國家出錢扶植它,長期代表我們國家的航空公司,它延伸出去就是航空器、就是國土的延伸,但是幾十年之內的狀況下,其實應該很多人都想過要更名,但一直沒有推動,立法院第10屆是新國會,我們的游院長前幾次也講到臺醫跟漢醫的事情,我一聽也覺得很多事情是可以從小地方來做,但如果它涉及到法規面或國際航權的交換,甚至涉及很多國際法的問題,當然要慢慢來。像蘇院長也講過,也許在塗裝外面就可以先做識別,然後把CHINA AIRLINES的字放小,TAIWAN的英文可以放大,種種做法都可以讓國人開始去面對,我們在很多名稱上面會造成的混淆,同時也代表我們在國際地位上確實遭到矮化,長期以來我們沒辦法大聲的說出我們國家的名稱,所以我認為這次這兩個案子,不管是陳柏惟委員或時力邱委員所提出的,他們這樣的想法以及一些做法都可以在國會裡面起一個發動的作用。至於在細的部分,以華航為例,在臺灣我們也有很多用詞上非常奇怪,像中國時報或中國相關的,漸漸的,我也覺得我們要面對它,這是我個人的想法,謝謝。
  • 主席
    謝謝賴委員。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內容。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針對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3案,擬請院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有鑒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遭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0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有鑒於中華航空(CHINA AIRLINES)(以下簡稱華航)在世界各國遭誤認為來自中國的中國國際航空(AIR CHINA),屢屢造成混淆,為強化我國之國際識別,爰提案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推動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一、長期以來,華航經常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的航班,導致國人在國際旅途上的不便。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0VID-19)期間,各國禁止中國航班時,華航亦有被誤認為中國籍航班的情況。推動華航正名,讓國際清楚識別台灣,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最佳利益。二、近期台灣捐贈口罩至歐洲各國,以「Taiwan Can Help」的英文布條向國際社會發聲,但華航飛機上的「CHINA AIRLINES」卻讓國際媒體誤以為口罩來自中國,對台灣損害甚大,顯見華航正名的迫切與必要。三、考量國際政治現實,交通部應規劃短中長期之華航正名計畫。短期應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的飛機塗裝取消或極小化CHINA字樣並加註TAIWAN或台灣地圖圖示、更改華航英文譯名來推動,中長期則應研議華航正名的各項方案與配套措施,實質推動華航正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依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之順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49分1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華航正名案)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柏惟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昶佐
    反對: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4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50分4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華航正名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64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黃秀芳  邱泰源  鍾佳濱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王美惠  張宏陸  洪申翰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世杰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莊瑞雄  蘇巧慧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林昶佐
    反對:
    棄權: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通部應積極研提強化華航之國際識別等相關政策,以避免與中國籍航空公司混淆之短中長期措施:一、華航於國際上被誤認為是來自中國籍航空,造成國際形象混淆,交通部應以確保台灣國家利益為前提,強化華航台灣意象之國際辨識性。二、交通部應研提分期可行之華航改名計畫。前期以不涉及改約航權談判之飛機塗裝重新設計為主,如加強TAIWAN或台灣意象設計等方式,由交通部邀集相關單位研議更改華航英文譯名及華航改名的各項可行方案與配套措施。
    報告院會,本次臨時會自109年6月29日召開到今天,三個多禮拜時間,我們通過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後續4年經費預算籌編同意案」,對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後之國家經濟發展將有莫大助益;三讀制定「農田水利法」,改制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不僅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未來更能即時防治灌溉水質污染。另完成「考、監兩院人事同意權」及「NCC人事同意權」行使,其間過程雖有諸多爭執,但最後仍戮力完成國家憲政制度所賦予之職責。
    再者,歷經4次協商及346次表決,終於在今日通過「國民法官法」,穩健完成司法改革之一環,期能提升司法信賴度。最後,通過請行政部門積極研處如何提升我國護照辨識度及強化中華航空台灣意象之國際識別性等案,以維護國人旅外時之尊嚴並確保台灣國家利益。
    非常感謝蔡副院長、朝野黨團委員、本院同仁及相關機關,以國家發展與人民福祉為最高考量,連日來犧牲睡眠,徹夜辛勞,甚至挑燈夜戰,24小時不斷電,終能獲得上述工作成果。特別要向大家表示感恩,大家辛苦了!
    本次臨時會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0時54分)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