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星期一)9時3分至16時28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4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星期一)9時3分至16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出席委員14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羅美玲 葉毓蘭 沈發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張其祿 陳玉珍 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林思銘 林文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劉世芳 邱顯智 李昆澤 江啟臣 林俊憲 孔文吉 鍾佳濱 李德維 李貴敏 楊瓊瓔 周春米 鄭麗文 何欣純 廖婉汝 莊競程 吳斯懷 張育美 羅致政 蔡易餘 洪孟楷
    委員列席22人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及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羅致政、湯蕙禎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副司長盧胤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簡信惠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陳嘉生報告說明;委員賴惠員、羅美玲、張其祿、陳玉珍、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管碧玲、黃世杰、王美惠、湯蕙禎、林思銘、沈發惠、吳琪銘、邱顯智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及所屬、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陳嘉生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葉毓蘭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第四十一條,照委員沈發惠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第四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三、第五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
    四、附帶決議2項:
    (一)考量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和國民年金給付項目有所差異,替代役男參加國民年金自可增加相應之保障,確有其必要,惟於給付時是否產生排擠效應,需要謹慎盤點相關法規,以維護役男權益。爰此,內政部應儘速就此案完成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會商,一併檢討相關法制規範之修正必要,並於三個月內提供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供替代役男參加國民年金之保費相關規劃與執行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沈發惠 王美惠 湯蕙禎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三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二)鑒於適齡役男服替代役與一般義務役皆屬履行憲法上之義務,享有之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經查義務役男之軍人保險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然替代役男卻必須自行負擔投保國民年金保險。是以替代役男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應由政府全額負擔,始符合公平原則,爰此,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條文第五十條。建請內政部役政署於條文三讀通過後,於六個月內盡速召集相關部會研擬修正作業程序,於役政署單位預算中編列經費支付之,並將規劃作業時程及實施進度提交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管碧玲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六個月」修正為「二個月」外,餘照案通過。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研發替代役為我國厚植產業人才與提升役男步入職場競爭力之政策,然因108年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提升幅度達11%,明顯增加。內政部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應針對相關申請釋出轉調案件,審酌用人單位及役男所陳述之意見,儘量疏導調合,解決爭議;惟對於已無法調合且無合作基礎之雙方,亦應妥適予以彈性處理,同時保障役男及用人單位雙方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沈發惠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然因108年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等文字修正為「然因108年申請轉調之件數比率,由用人單位提出占87%較107年的76%」及「內政部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等文字修正為「內政部役政署作為役男與用人單位溝通之橋梁」外,餘照案通過。
    二、按我國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替代役男適用之保險為一般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意外險,保險範圍均未及於老年給付,致使替代役男必須另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又軍事訓練役依軍人保險條例第10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義務役士兵之軍人保險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為符合公平原則,本院委員提案修正,立意良善。查國民年金法第七條之規定,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須年滿25歲以上65歲以下且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適用之,又兵役法第三條之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綜上,若未來替代役條例第五十條修法通過後,25歲以上替代役男,役政署應為其投保國民年金,然24歲以下之替代役男,因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並無法適用,恐產生「同樣的工作但福利制度卻不同」的狀況。爰此,建請役政署應考量法規修正可能受影響之替代役役男之福利制度不對等之情事,提出說明予立法院委員參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吳琪銘 林思銘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鑑於我國107年1月1日起,宣布開始實施完全募兵制,而非志願的常備役男性則改服軍事訓練役,一般替代役役期與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期則縮短役期,役政署評估替代役將於近年完成階段性任務並退場。綜上,若未來替代役役男之一般保險得由役政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役政署應建立相關辦法以保障替代役男之權益,另應盤點替代役男之一般保險需受補助人數、編列經費之概算及預計編列年度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吳琪銘 林思銘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除將「若未來替代役役男之一般保險得由役政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等文字修正為「若未來替代役役男之一般保險由役政署自行辦理時」外,餘照案通過。
    四、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制度自2017年開始,至2020年4月20日為止,全國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約31萬8千餘人,分別由教育部等79個需用機關列管,然而,自制度開班以來曾辦理役男演訓召集的機關僅三個單位,召訓對象集中在內政部役政署列管之公共行政役役男。
    由於近三年召訓機關僅內政部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三單位,各6,823人、160人及30人(占比分為14.8%、3.02%及0.7%),總召集人數7,013人,占全國列管役男人數比率僅2.20%。而在組別方面,除「公共服務組」役男召訓比率5.53%較高外,「防災救護組」、「治安維護組」及「社會服務組」召訓比分僅0.05%,0%及0.26%,比例差異懸殊。
    爰要求內政部役政署就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比例過低,多數需用機關均未規劃辦理召訓工作,制度面與執行面顯有落差問題,提出因應對策與檢討。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沈發惠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7案。
    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2案。

  • 一、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2案。
  • 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處理凍結案7案。
    (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凍結393萬6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政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土地測量」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政資訊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案所列函送109年度內政部預算凍結案計7案,係送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案,書面報告已送至,預算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現在繼續進行業務報告。部長,很抱歉,因為蘇委員已到場,我們就先請蘇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現在請蘇委員治芬進行提案說明。
    蘇委員治芬:(9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的這個案子希望委員會能夠予以支持,因為我國政府已經設下2025年要完成非核家園目標,而現有服役中3座核電廠的發電量約占臺灣總發電量的18.61%,將來核電廠除役後,為了補足電力的缺口,我們必須尋求乾淨、穩定的發電種類,這是刻不容緩的能源問題。目前經濟部已經在彰濱外海開發海龍風電廠,雲林的離岸風電也正如火如荼進行中,地方政府也積極推動太陽能電廠的設置。我國的再生能源產業正蓬勃發展,而再生能源中的地熱是一種乾淨、不受天候影響、運轉率高、地表使用面積小且可作為基載電力的能源,因此近年來逐漸受到國際間更多的重視,而目前主流的地熱發電是使用傳統淺層的地熱能,但蘊藏在更深部地層的熱能更是龐大,也較不受地域的限制。
    我國位處在環太平洋構造帶,火山活動與板塊擠壓造成國內蘊藏豐富的地熱資源。根據1980年以前的探勘及普查資料估算,全島淺層地熱預計有近730MW發電潛能,遑論蘊藏於深部地層的熱能更是龐大。國科會利用過去地溫資料和最近發表的二氧化矽地表熱流量,經過學理推估,計算出臺灣4個區域:大屯火山群、宜蘭地區、廬山地區和花東地區,高度在1,000公尺以下、地下4,000公尺以內的區域內,地熱發電蘊藏量可高達33.6GW,足見臺灣實有發展地熱發電之潛能。
    然而,地熱開發投資的風險極高,尤其是在初期階段,目前地熱開發使用較高的國家,像是菲律賓、印尼和日本等,都在初期採獎勵和立法保障的措施。例如,日本在2011年東北大地震和海嘯引發福島核事故後,大量的獎勵開發地熱發電,也修改相關法令,放寬了相關規定,允許在國家公園內從事地熱探勘和建造電廠。
    臺灣的地熱資源如此豐富,許多地熱資源是位在國家公園的範圍內,無法進行地熱探勘。目前地熱探勘的資料已經是陳年的舊資料,沒有辦法持續更新探勘資料及研究,將使得我國地熱能源無法有效利用,所以為了要獎勵地熱發電,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爰比照日本經驗提案放寬於國家公園內從事地熱探勘及設置地熱電廠之規定,並期待將來臺灣能以地熱發電取代核能發電,甚至於取代火力發電,以達到節能減碳,共同保護地球環境,敬請各位委員協助、支持,謝謝。
  • 主席
    繼續請內政部徐部長進行業務報告。
    徐部長國勇:先向主席請示,報告案和解凍案是不是可以一起報告?
  • 主席
    是。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報告內政部業務概況及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深感榮幸。感謝各位委員先進長期對於內政部之支持與指教,讓內政業務更為精進,在此向各位委員先進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本部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作業,以最嚴謹的態度協助各項防疫工作,除積極落實邊境檢疫外,亦賡續協助疫情監控及居家檢疫等相關事宜;並配合「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跨機關合作查緝口罩仿冒、冒用或混用等違法案件,自今(109)年6月1日至9月27日止,各警察機關計查獲7件、19人,查扣約161萬5,000片口罩,以嚴懲不肖廠商,展現政府防疫決心。
    另針對人潮擁擠或密閉的宗教場所,本人也親自與相關宗教團體討論溝通,與民間協力共同推動防疫工作,宣導勤洗手、保持社交安全距離或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並就宗教慶典或遶境法會等大型聚眾活動,協調暫緩辦理,或調整辦理規模與方式等,以防堵疫情擴散,守護民眾健康。在這裡我也要對所有宗教界的朋友們致上感謝,感謝他們對防疫工作一起努力。
    此外,為降低疫情對我國經濟造成之衝擊,本部已主動規劃提供各國家公園內相關業者租金及權利金補貼,於今年2月至8月計協助191家、1,693萬餘元;並積極推動臺灣國家公園微旅行護照等活動,鼓勵民眾至國家公園旅遊。經統計,今年1月至8月經許可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民眾計18萬餘人次,較去(108)年同期增加約37%,有助提振在地經濟發展。另配合經濟部作業,動員派出所力量,協助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峰鄉等無郵局及超商之偏鄉發放振興三倍券,於今年7月至8月總計發放1,321件。當然,金門是受到影響最多的,現在還沒有完全恢復,但是台江公園反而增加2至3倍之多。
    展望未來,本部將持續以高度執行力,落實各項福國利民的政策措施,以為國人打造長治久安的幸福家園。以下謹就「維護社會安定」、「建構安居家園」及「確保民眾福祉」等3大面向,向各位委員先進提出扼要報告。至有關本部今年1月至8月重要工作推動情形等詳細資料,請參閱書面報告。
    壹、維護社會安定
    一、營造安全生活環境
    (一)加強毒品犯罪防制
    持續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等相關機關跨域合作,提升毒品查緝力道,於今年5月至6月推動「校園及少年毒品查緝工作」,積極防制新興毒品入侵校園,計查獲739案、895人;於今年7月執行第1波「安居緝毒專案」,計查獲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犯嫌1,199人、查扣毒品淨重287.21公斤;並賡續依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落實減少毒品供給、需求及危害等「三減」目標。
    (二)掃蕩組織犯罪及非法槍械
    為維護社會治安,於今年3月、7月及9月聯合檢察體系,推動3次「全國同步掃黑專案行動」;於今年5月實施掃蕩幫派涉暴力討債專案行動,計查獲93個犯罪組織、663名嫌犯。另於今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將改造槍枝源頭「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以遏阻改造槍枝問題。截至今年9月27日止,民眾報備持有者計256枝、自願繳銷者計203枝。
    (三)確保交通安全
    今年9月至10月與交通部共同推動「路口安全大執法」,針對汽機車不停讓行人等5大違規行為加強取締,以維護路口通行安全。
    二、保障警消空勤人員權益
    (一)充實警消人員勤務裝備
    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加速汰換老舊警用及消防車輛,規劃於今年至明(110)年期間,汰換1,973輛警用車輛及97輛消防車輛,以提升警消人員執勤效率及安全。
    另截至今年9月27日止,已完成汰換4,566部M-Police警用行動載具;此外,規劃於113年底前,全面更新警用通訊設備(含5萬2,000臺無線電終端通訊設備手攜機等),俾滿足第一線員警執行勤務所需。
    (二)提升空勤人員薪給待遇
    自今年7月1日起,空勤飛航人員每小時飛行鐘點費翻倍,由原800元至1,000元,調整為1,600元至2,000元,並每月增發4萬元獎助金,以激勵英勇的空勤人員士氣及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另空勤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業於今年7月竣工;臺東駐地也於同年月開工動土,預計於111年底前興建完成,逐步完備我國空中救災基地,俾增進我國立體救災效能,兼顧空勤人員權益保障與民眾安全。
    三、增進災害防救效能
    (一)完備公共安全管理
    為加強易爆炸危險物品管理,本部已完成盤點國內製造、儲存或處理硝酸銨達1,000公斤以上管制量之場所共7家,並切實稽核管理;另督導各消防機關針對場所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者,應落實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等管理工作,以確保公共安全。
    (二)強化防救災整備
    於今年9月1日至26日期間,推動「國家防災日」系列活動,今年度震災消防救災動員演習以情境設定臺南市「中洲構造」發生規模6.9大規模地震進行模擬,並首度納入經濟部及科技部所屬公共事業或科學園區等相關機關共同演練;另與民間協力,包括慈濟等等,於各大實體賣場及網路平臺設置防災專區,提供民眾購置防災用品及食物之便捷管道;同時推動相關防災教育活動,以增進國人自主防災意識。
    貳、建構安居家園
    一、強化落實居住正義
    (一)打造優質社宅
    持續興辦安全、美觀且機能完善之社會住宅。截至今年8月底止,本部已與各地方政府合作推動計3萬9,444戶(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及已決標待開工戶數),並適時導入綠建築、智慧建築、通用化設計及耐震設計等概念,與結合育兒、創業、安養等多元服務,以打造高居住品質之社會住宅。
    此外,為照顧基層警消居住權益,已規劃於9處社會住宅,提供計842戶警消優先戶,其中新北市中和區警消社會住宅(保二用地)、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桃園區東門段預計興建495戶,目前規劃全數提供基層(二線一星以下)警消人員入住。
    (二)擴大租金補貼
    為協助更多民眾減輕租屋負擔,自今年度起,擴大租金補貼計畫戶數,由原6萬戶加倍至12萬戶,並放寬相關申請資格限制,如所得上限部分,由原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放寬至2.5倍,以新北市為例,只要低於3萬8,750元以下者即可申請;設籍條件部分,由原戶籍須與租屋處同一直轄市、縣(市),放寬為持租賃契約,有租屋事實者亦可申辦;申請人年齡部分,則整合原協助單身青年租金補貼試辦方案,納入20歲至40歲未婚、離婚或喪偶者;同時將原1年度1次申請機會增加為2次,以加強居住權益照顧。
    (三)健全租賃住宅市場
    為加強保障租賃雙方權益,於今年8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修正發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今年9月1日生效,新增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電費計收不得超過台電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等規範,以確保租賃雙方公平交易機制。
    二、提升整體環境品質
    (一)加速都市更新
    積極督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擴大推動公辦都更,截至今年8月底止,於已規劃辦理之14案公辦都更中,「臺北市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案」及「臺北市信義區兒童福利中心B1-1基地案」等2案已完成簽約;另透過價購國有非公用土地方式,協助民眾辦理「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危老建築物重建案,俾促進都市發展,保障居住安全。
    (二)確保居住安全
    推動「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修法作業,針對都市更新案內之危險建築物,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並有完善配套前提下,得免除先行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代為拆除;另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高風險建築物,提高容積獎勵誘因,以確保居住品質。該條例修正草案業於今年9月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三、永續國土空間發展
    (一)完善國土管理機制
    依據今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明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目前18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業經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全數審議通過,並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推動,以利國土永續發展。
    (二)保護海岸及山林環境
    積極維護我國海岸及山林環境,依據「向海致敬」政策目標,確保濱海國家(自然)公園約179.3公里海岸之環境整潔;並配合「開放山林」政策願景,逐步改善各國家公園山屋,截至今年8月底止,計完成4座山屋整建事宜;另於今年8月正式啟用太魯閣國家公園「山月吊橋」,歡迎委員們前往「山月吊橋」視察參觀,非常漂亮的一座橋,也提供免費導覽服務,以利民眾親近山林。
    此外,為遏阻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非法盜採土石,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於今年8月1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規劃加重前述不法行為之刑度,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以維護海洋生態。
    參、確保民眾福祉
    一、優化內政服務
    (一)精進不動產交易資訊申報制度
    因應「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自今年7月1日施行,將不動產買賣申報義務回歸買賣雙方,並於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本部已配合修訂相關子法,並簡化申報流程及書表格式;同時積極向民眾、業者及各地方政府相關人員等宣導前述新制,俾利提升不動產交易資訊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二)推動首次申辦護照及自動通關一站式服務
    為讓民眾享有便捷服務,本部與外交部合作推動首次申請護照及註冊自動通關一站式服務,自今年8月11日起,正式於全國全面實施,開放首次申請護照的民眾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完成人別確認後,即可由戶政事務所以系統介接方式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部移民署,以協助民眾完成護照申辦及自動通關註冊等服務,大幅縮短民眾申辦所需時間成本,落實簡政便民目標。截至今年8月底止,計分別受理1,902件及1,077件,達到簡便及便民目的,得到很好的風評。
    二、守護民主人權
    (一)落實消除種族歧視精神
    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行政院業於今年5月8日核定該公約推動計畫,並於「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下設「消除種族歧視推動小組」,督導各機關積極執行ICERD相關措施,以加強保障人民權益。
    (二)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
    為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本部積極推動「政黨法」修法工作,擬明定政黨負責人資格與義務,規範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並應落實其管理責任,就政黨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及強制國民入(退)黨,與政黨應辦理財務申報等事項,應與政黨負同一責任;另增訂政黨存續期間之黨員人數下限,至少應達一百人以上;此外,增列政黨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等國安相關規範,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亦為廢止政黨備案事由。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年9月3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另大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通過有關本部臨時提案共計16案,辦理情形詳後附表,敬請參閱。
    以上業務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
    指教!
    另外,有關解凍案的部分,在此向委員報告。
  • 一、凍結報告2案
    (請參閱附件資料)
    (一)本部第3目「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本部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向貴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二、請委員們能夠瞭解eID對整個國家數位發展有重大影響與精進。有關各委員關心的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之法規檢討、資安及個資保護、完善換證及宣導作業相關議題綜合說明如下

    (一)法規檢討情形
    雖然有專法或非專法等爭議,但是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資法及資安法等相關法律均有相關規定,所以不管是用專法或未用專法,相關法律都足以做為發行eID的依據,法律適用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1.首先在戶籍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對於「國民身分證之製發、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已授權本部訂定相關辦法,業於109年3月19日發布「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並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2.此外,戶籍法及電子簽章法對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已有授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亦對New eID涉及之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等事項已有明確規範,並經該等法律主管機關檢視無須配合修正,另借鏡他國eID法令規範(愛沙尼亞─身分證件法計43條、德國身分證及電子識別法案計35條),我國亦均有相關規範,故New eID將在該等法律基礎上進行製發及應用。
    3.有關外界建請全面換發工作小組之外部專家學者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及全面換證計畫內容應包括影響評估等,本部業已納入「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至建議明定New eID晶片各區密碼配發及設定、晶片損壞時之效力,本部亦採納修正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明定民眾應自行設定晶片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密碼,晶片損壞時不影響New eID效力。
    (二)資安及個資保護
    1.New eID晶片作業系統、資通產品須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相關系統須達到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執行資安責任等級A級公務機關應辦事項,各機關提供New eID相關應用服務時,亦應遵循資通安全法規及完善管理作業。
    2.New eID製卡工作已委由國家級中央印製廠辦理,將於獨立安全場地進行印製並受本部嚴格監督,不受其它作業干擾。此外,晶片之晶圓由臺積電生產,作業系統(COS)及應用程序(Applet)於晶圓製成時即已寫入,空白卡生產廠商製卡過程中無法更動晶片資料。卡廠於運送前,將用金鑰加密(Transport Key)保護晶片空白卡,藉以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運達中央印製廠後,再進行洗卡作業(控制權移轉),確保卡片安全。
    3.晶片產製私密金鑰係依據「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作業基準」規範,金鑰對須在晶片中自行運算產生,確保私密金鑰無法匯出、重製,任何人都無法取得該私密金鑰,更不會被製卡廠商掌握。
    4.借鏡愛沙尼亞及德國資安事件經驗,規劃雙晶片備援機制,確保晶片供應不致短缺,若遇晶片品質不良或有安全疑慮時,可立即啟動備援晶片,同時設有雙金鑰備援方案,將定期進行金鑰風險評估,確保晶片安全。
    5.使用New eID不會在本部留下使用紀錄,民眾辦理任何服務,係由服務提供機關依個資保護法保存相關紀錄及資料,遵循資安規範進行監督作業,降低資安風險,並善盡資料保護之責,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即應負民、刑事及相關行政責任。
    6.民眾可到New eID專區(網站)讀取卡片,確認其晶片個資。另規劃公開可讀取New eID加密區的機關名單及讀卡程式原始碼(除核心控制外),供各界檢驗降低資安風險。亦即個人對於政府相關機關的使用足跡是可以監督的,特此向委員們報告。
    (三)謹慎換證作業
    1.本部就換證流程、宣導期間、舊證回收等事宜,擬具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並設計相關表單,揭示New eID注意事項及自然人憑證啟用、停用程序等,讓民眾充分了解,並作為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據。
    2.於New eID系統上線前,進行整合測試、網站弱點掃描、滲透及壓力測試,並於小規模(現規劃於澎湖、新竹市、新北市有小部分地區的20萬至30萬門牌整編,為避免民眾雙重換證,亦列入試辦地區,故板橋與中和會有小部分門牌整編民眾加入試辦)試行期間辦理賞金獵人競賽,針對New eID晶片、API應用程式等進行攻擊與驗測,並於明年3至5月舉辦活動,強化資安整備工作後,始進行全面換發。
    3.為確保全面換證流程順利無誤,在初期發證期間,將擇縣市進行小規模試行,由民眾選擇自願申請換發New eID,驗證換發流程、便利性及安全性。
    (四)持續溝通宣導
    1.本部從102年即針對國民身分證附加自然人憑證進行研究,104年起辦理委託研究、國際研討會、工作坊及電話民調等與各界溝通並蒐集意見,已採納隱私保護、資訊安全、資訊自主、法源依據及實體卡必要性等意見,納入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並依行政院108年6月6日核定計畫時之指示,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持續透過各項說明、宣導與外界進行溝通,針對有疑慮的部分,我們會保持溝通管道。
    2.為讓大眾充分了解New eID的好處及換證事宜,並解除相關疑慮,108年9月已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並就各界關心之重要議題製作宣導資料圖卡,亦將加強資安保護宣導內容。
    3.規劃建置相關服務專屬網站及運用社群媒體發起全民換證運動,並透過傳統媒體及新興媒體方式併行宣導,以達全面換證宣導綜效。
    4.針對需用機關(構)辦理說明會,介紹New eID及API整合應用開發實務,戶政機關則就換證流程及資安等事宜排定教育訓練。
    (五)預期效期
    1.New eID採用新式防偽變造技術,杜絕現行紙本身分證不法情事,大幅減少侵害民眾權益事件,且版面個資揭露最小化及晶片內個資分區保護,更進一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
    2.普發New eID促進網路身分識別應用,讓公、私部門得以線上服務取代傳統臨櫃交易,促成政府流程改造,讓全民享受智慧政府所帶來的免臨櫃、免奔波、免填寫、免登打一站式服務便利的選擇。
    有關須由本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者7案,感謝主席及各位委員的支持。最後有關凍結eID 1/10預算部分,我們已提出說明,請委員們能夠支持解凍,以期順利推動身分證換發作業。
    附件一
    第一案、內政部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
    一、背景說明
    依貴院審查109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5億7,931萬4千元(法定預算數5億6,392萬6,000元),凍結2,000萬元,有關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等17案,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一)前言
    1.自然人憑證已使用16年,未有發生個資外洩及資安問題,紙本身分證又有版面個資過多、人貌失真,防偽不足等問題,且世界各國所發行之身分證明文件大多朝向使用eID,本部自102年即開始規劃,原規劃納入電子票證及自願錄存生物特徵,後來改為單純化用途不使用電子票證、不存放生物特徵(指紋、虹膜)、晶片內資料分區管理、卡面資料以識別當事人為主。主要採納開放決策計畫中溝通交流有關個資、隱私保護、資訊自主之意見,爰修正為可由民眾選擇附加自然人憑證,並將國民身分證之資料數位化,版面個資最小化,並以讀取碼及密碼保護個人資料,並讓民眾有資訊自主權。
    2.行政院107年12月27日第3632次會議,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國發會)發表「智慧政府發展藍圖」揭示「數位身分識別證(英文為New eID)」是智慧政府基礎架構。本部為完成全面換發作業,將國民身分證數位化並附加自然人憑證,成為智慧政府藍圖所稱的New eID,並擬具「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於108年6月經行政院原則同意。
    3.New eID換發工作有製卡、系統、行政作業、法規、宣傳等面向,均由本部統籌,為使換發工作順利及周延,進行先期規劃作業,業於108年11月底完成細部規劃案,於108年12月底核備細部規劃案,並彙整完成「規劃成果重點報告」,將適時於「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公開。
    (二)法律授權及配套
    1.查戶籍法第52條及第59條已分別對於「國民身分證之製發、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本部訂定相關辦法辦理,本部已訂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並修正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2.愛沙尼亞身分證件法(計43條)與德國身分證及電子識別法案(計35條)有關資訊安全規範內容,我國已有資通安全管理法、個資保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自然人憑證有電子簽章法等專法規範,New eID將在該等法律基礎上進行製發及應用,目前無訂定專法規劃。
    3.有關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係指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如有辨識身分之需求,得以國民身分證做為證明文件,該條文屬訓示規定,未帶國民身分證沒有任何罰則,不會影響民眾權益。
    (三)個資及資安維護
    有關New eID個資及資安維護部分,分別就製卡面、系統面及應用面說明如下:
    1.製卡面
    (1)基於製卡部分涉及場域安全、卡片防偽、秘密諮詢、專屬權利等考量,且國外先進國家如德、法等國亦基於安全考量委由國家級印製廠辦理卡片印製工作,爰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家級的中央印製廠辦理New eID印製作業,於108年6月24日決標公告;中央印製廠辦理「PC晶片卡及印製設備乙式」業於109年2月21日完成議約。
    (2)New eID於中央印製廠嚴格管制的安全製發場地集中製卡,系統採封閉式作業,資料以專線加密傳輸,空白晶片卡運送時採取加密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運達中央印製廠後,進行晶片卡控制權移轉(俗稱洗卡作業),確保晶片安全性。並由本部監督中央印製廠專責人員進行印製工作,又該廠人員為國營事業員工,受相關法規之拘束。且晶片之晶圓由臺積電生產,作業系統(COS)及應用程序(Applet)於晶圓製成時即已寫入,空白卡生產廠製卡過程中無法更動晶片資料。整體製程均有層層安全管控、專人保全運送至戶政單位,以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安全。
    (3)晶片作業系統、資通產品等須符合國際標準,如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CC)、ISO/IEC 15408驗證,並取得安全評估保證等級(EAL4+)以上安全認證,接觸式須符合ISO 7816-3,非接觸須符合ISO 14443(須在數釐米內始可感應)。另晶片私密金鑰對產製是依據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CPS)規範,金鑰對須在晶片中自行運算產生,確保私密金鑰無法匯出、重製,任何人都無法取得該私密金鑰,也無法被製卡廠商掌握私密金鑰。
    (4)每張New eID晶片要有單一識別碼(Unique ID, UID),用於生產及履歷管理使用,避免晶片外流、盜用或不當使用,另在寫入個人化資料後,啟動晶片之隨機亂數序號,每次感應都重新產生不同的隨機亂數,無法連結個人資訊,自無法追蹤晶片使用軌跡,與目前的晶片護照作法相同,比很多國家更為重視隱私保護與安全。
    (5)New eID卡面資料精簡,晶片內存放之個人資料依性質分區存放並使用密碼保護且設定讀取權限,有效防止電子小偷,本部將審核服務機關讀取加密區特定欄位之必要性及讀取權限,且須輸入讀取碼或密碼後,服務機關始能讀取晶片資料,資料傳輸時建立一次性使用之安全通道,並動態加密保護,避免被側錄,確保機密性,資料接收後進行資料驗證,確保資料未被竄改,如輸入密碼錯誤達3次時,晶片將會自動鎖卡,確保隱私個資不外洩。
    2.系統面
    (1)由本部自行招標建置,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過濾投標廠商資格,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另New eID相關系統建置於內政資料中心之內網環境,該中心可提供「共用雲端基礎服務」優質基礎設施與網路資安環境,完善整體資訊安全防護,並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資安責任等級A級公務機關應辦事項,完善確保資通安全及減省經費。
    (2)本部將訂定申請及稽核規範,據此規範審核需用機關(構)申請讀取加密區特定欄位之必要性及讀取期限,且需用機關應接受本部稽核,確保資料使用安全。
    (3)規劃民眾可透過本部提供之New eID網頁專區讀取卡片內容,並確認其晶片內之個資。另規劃公開可讀取New eID加密區的機關名稱及應用系統之清單,民眾可以安心使用New eID。
    (4)本部將公開讀卡程式原始碼(除核心控制外),供各界檢驗降低資安風險。
    (5)依行政院訂頒「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規定,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整體之資訊安全防護規劃占New eID計畫總經費至少5%,主要項目說明如下:
    A.辦理印製作業安全(場地安全管理、晶片安全)、資安系統架構(加密保護與傳輸方式、金鑰風險評估、系統防毒、弱點掃描等安全防護及測試)。
    B.VPN 網路及系統硬體(點對點通訊加密、防火牆入侵偵測及防護、內網隔離及備援機制)。
    C.系統軟體(導入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設置資安監控中心)。
    D.運送保密安全(專業保全協助運送至戶政單位)。
    E.資安教育訓練及系統安全進行稽核(辦理賞金獵人、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定期進行資安稽核)等。
    (6)本部資訊中心已完成建置內政資料中心,可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共用雲端基礎服務」優質基礎設施與網路資安環境,完善整體資訊安全防護;New eID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等資訊系統均建置與移轉至該中心之內網環境。又本部自107年起分階段汰換戶政事務所之端末工作站及老舊資安設備,強化戶所資安防護能力,以同時強化基層至中央之資安聯防體系。
    (7)New eID管理系統、自然人憑證系統及戶役政系統配合修改之系統建置案,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建置於本部安全管理之機房中,並導入資訊安全系統制度(ISMS)及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確保資訊安全,且透過專案管理管控進度,俾使各相關計畫密切配合以達成效。
    (8)行政院資安處與各機關單位皆已建立資安聯防機制,規範相關資安防護作為,未來New eID之使用,各需用機關(構)應依循其防護規範,妥善保管取得之個人資料,本部會務實面對,持續提升資安防護技術,同時落實自我管理,降低各類資安風險。
    (9)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智慧政府」具有二大基礎建設,一是普發New eID作為各機關身分識別的工具,二是建立具安全且可信賴的T-Road為各機關既有資料庫之溝通橋樑,係為考量資訊安全及分散風險之作法。
    3.應用面
    (1)借鏡愛沙尼亞及德國資安事件經驗,本部爰規劃雙晶片備援機制,確保晶片供應不致短缺,若遇晶片品質不符流通使用需求或有安全疑慮時,可及時啟動備援晶片,亦設有雙金鑰備援方案,定期進行金鑰風險評估,依評估結果進行必要因應措施,確保晶片安全與個資隱私外洩風險降至最低,另晶片採用NFC技術並設有讀取碼及密碼保護,限定感應距離為數釐米,與晶片護照一樣,不會主動發送訊息,也不會被追蹤。自然人憑證使用之簽章金鑰與驗證金鑰不同,New eID API對各AP應用已納入防繞道機制並採用安全通訊傳輸協定(Https),確保線上認證程序安全。
    (2)New eID亦保障資訊自主權,民眾於申請換發New eID時,依民眾需求,可選擇附加自然人憑證,如選擇含有自然人憑證者,嗣後可自行決定停(復)用或廢止憑證功能,另有需要者也可付費再申請一張自然人憑證,讓人民有選擇的權利。
    (3)各機關將來所推出各種的應用服務,民眾也有權選擇要不要使用,如不願使用晶片功能或提供晶片予服務機關讀取,可使用戶口名簿影本(自103.2.5起可於網頁查驗該資料是否最新),或於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自行於網頁列印New eID晶片資料清單(同電子謄本),並搭配New eID使用作為佐證資料。
    (四)宣導作業
    1.從102年本部即針對國民身分證附加自然人憑證進行研究,104年辦理委託研究、國際研討會、工作坊及電話民調等與各界溝通並蒐集意見。已採納隱私保護、資訊安全、資訊自主、法源依據及實體卡必要性等意見,納入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行政院於108年6月6日核定計畫時指示本部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持續透過各項說明、宣導與外界進行溝通。
    2.為讓大眾充分了解New eID的好處及換證事宜,並解除相關疑慮,108年9月已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包括「與社會各界溝通之重要活動及New eID規劃內容重點」、「相關新聞稿」及「澄清資訊」等,並就各界關心之重要議題製作宣導資料圖卡,並規劃加強資安保護之宣導,如New eID密碼要妥善保管並定期更換,不要告知他人、不要設定相同密碼、卡片遺失時要立即掛失。
    3.宣導方式除利用本部全球資訊網及臉書專頁露出相關訊息外,另規劃建置相關服務專屬網站、製作重要議題圖卡、運用社群媒體發起全民換證運動等,透過傳統媒體及新興媒體方式併行宣導,以達全面換證宣導綜效。並規劃109年全面換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行銷宣導專案,於109年4月13日完成簽約,109年6月4日召開啟始會議,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小規模試行調整宣導期程,刻依調整後期程進行宣導作業。
    4.針對需用機關(構)辦理說明會,介紹New eID及API整合及應用開發機制,也針對戶政機關就換證流程及資安等事宜排定教育訓練。
    (五)換證作業
    1.為完善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作業,本部108年2月13日成立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工作小組,並邀請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外部專家學者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對於數位身分識別證相關議題共同討論,並妥善控管整體換證作業期程及辦理情形。全面換證作業包括前置作業、換證作業及後續作業,將在不同執行階段,持續與各界溝通,並向各機關(單位)介紹New eID運用機制,提供測試樣卡及讀卡程式(API)供各機關進行服務開發及測試。正式樣張及防偽設計預計109年12月前對外公布。
    2.本部已彙整相關機關及縣市政府意見,擬具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其內容包含換證流程、宣導期間、舊證回收等事宜,並設計相關表單,敘明New eID使用應注意事項及自然人憑證使用、停用及廢止等程序,以提醒民眾,並作為戶政事務所據以施行之依據。
    3.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流程,本部已規劃初期發證期間擇縣市進行小規模受理換證,由民眾選擇自願申請換發New eID,驗證換發流程、便利性及安全性。
    4.考量國民身分證為政府核發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如採晶片與無晶片雙版本併存,除增加辨識之困擾外,須同時管理2種製發系統,資源雙重投入造成浪費,爰不宜發行2種版本。全面換證期間,新舊證並存,但無論是新證或舊證,民眾僅會持有一張身分證,均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可持以投票。本部將循民國65、75、94年辦理全面換證之例,適時公告舊證失效日期,屆時持用舊版身分證即無法投票。
    (六)經費無重複編列
    1.戶役政資訊系統為電子化政府服務網絡之關鍵基礎系統,架構複雜、資料龐大,除提供全國830個戶役政單位,逾8千多位戶役政作業人員便於執行各項戶政、役政業務,管理及正確民眾之個人重要基本資料外,另提供國防、外交、交通、財政、教育、勞保、衛福等約1,300個連結機關共享運用,為確保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順利運作,服務不中斷,本部爰於「戶政業務」項下分支計畫「05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135,404千元,將有關系統軟體維護與改善、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機房設施管理與操作、資訊安全監控分析、戶役政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備援等工作委外,藉以提升政府資訊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其經費有關辦理全國戶役政單位之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工作,硬體部分計有主機、伺服器、磁碟陣列、工作站、印表機、網路設備及防火牆等設備,至軟體部分為作業系統、資料庫系統、報表製作工具、中介軟體、單一簽入等軟體,及戶役政機房之電力、資訊通訊、消防、火災預警、空調,環境監控及門禁等系統。
    2.按「數位身分識別證─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37,735千元,係為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系統建置及功能擴充所需軟硬體設備,含高階雲端伺服器主機、中階雲端伺服器主機、高效能次世代資安閘道器、製卡設備、資料庫儲存系統等,與前揭全國戶役政單位之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用途不同。
    三、預期效益
    (一)普發New eID使民眾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強化網路身分識別,享受公、私部門各類線上服務取代傳統臨櫃交易,並促進政府流程改造,提供跨機關線上申辦服務,逐年提升線上申辦業務,達到智慧政府所帶來之免臨櫃、免書證、無紙化及不受時空環境限制之簡政便民效益。
    (二)配合最新製卡防偽技術,杜絕紙本身分證偽變造不法情事,以大幅減少侵害民眾權益事件,且減少現有紙本身分證之公開個人資訊,更進一步保障民眾隱私。
    (三)自然人憑證具有電子簽章,使線上交易具有不可否認性,使用自然人憑證可直接於網路進行身分認證,提高身分認證準確率,民眾透過數位身分識別證於網路上證明身分真實性後,可於網路上使用各項便民服務,不須親自到場申辦,藉此可讓私部門提升應用服務發展,並可帶動相關行業及周邊產業經濟。
  • (四)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運、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工作及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效益如下

    1.支援全國830個戶役政單位,逾8千多位戶役政作業人員有關各項系統作業、操作疑義及問題排除等之專線電話諮詢服務,運用CTI客服系統(Computer Telephone Integration電腦電話整合,簡稱CTI),加速話務流程整合及資料蒐集分析,除維持系統正常、安全之運作,確保為民服務不中斷外,亦有助於拓展戶役政系統之應用。
    2.全天24小時執行中央主機房系統管理與電腦操作及資訊安全監控中心資安事件之監測與通報、事件處理追蹤服務,除確保中央主機正常運作外,針對全國主機、伺服器等重要設備進行監控,亦可隨時解決駭客入侵、中毒等資安事故,確保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品質、有效保護個人資料,同時提升全國戶役政作業單位及外機關連結運用戶籍資料之業務執行效能。
    3.非上班時間專人電話受理戶政業務問題諮詢及排除(包含國民身分證掛失、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詢系統問題諮詢、網路申辦問題排除等服務),實行多年深獲民眾肯定。
    4.配合戶政、役政法令規章與相關作業規定及使用人員作業需求變更,須資訊專業及足夠維護人力進行系統功能規劃、研發、更新等工作,順利推動政府施政及便民服務。
    5.協助機關與戶役政單位連結及測試工作,提供連結機關及戶役政連結單位技術諮詢服務及操作問題排除,使行政機關順利取得其作業及決策所需戶籍及兵籍資料,促進跨機關資訊整合,擴展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應用範圍。
    6.確保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本部各項主機、伺服器、磁碟陣列設備、工作站、網路設備等相關機具可正常運作。
  • 凍結預算之影響

  • 四、凍結預算之影響
    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係為配合推動智慧政府,落實簡政便民,奉行政院108年6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10976號函核定,爰109年度編列4億1,250萬5,000元,倘戶政業務預算凍結2,000萬元,將有礙智慧政府之發展,除嚴重影響換證計畫之執行外,同時影響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運作及各項戶政業務之推動,進而影響簡政便民服務之推動及為民服務之品質,損害民眾權益。此項經費,需及早解凍,以利業務執行。
  • 結語

  • 五、結語
    戶政業務為國家施政之基礎,各項戶籍登記之執行有賴與時俱進之戶政政策及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順利運作,以持續提供民眾更方便的戶政服務,為利本部今年相關工作之推展,尚祈貴委員會同意解除凍結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2,000萬元,俾便相關業務得以順利推展執行。
    附件二
    第二案、內政部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07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2,125萬1,000元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
    有鑑於現行紙本身分證版面個資過多、人貌失真,且已發生多起偽變造案件,嚴重影響民眾身分財產安全,防偽功能受到偽變造技術的嚴重挑戰;且世界各國所發行之身分證明文件大多朝向使用eID。因此,本部自102年即研議規劃將現行國民身分證數位化並結合自然人憑證,單純作為虛實世界之身分識別。
    現行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雖已賦予本部製發New eID之權限及對於New eID在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方面的要求,惟外界對於新式數位身分證之資安問題,仍多所存疑。
    為降低民眾疑慮,爰請本部應積極聽取各界意見,檢討並完備相關法規規範;請應強化New eID計畫中資訊服務與資安防護經費比例及建設,以最嚴謹的態度審慎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讓民眾在享受智慧政府所帶來的便利時,同時可達到對個人隱私及資安之保護。
    爰針對本部「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4億2,768萬元(法定預算數4億1,250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關於外界對New eID個資保護及資安之疑慮,茲就「檢討及完備法規規範」、「資安防護經費及建設」、「嚴謹審慎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及「便利且兼顧個人隱私及資安保護」之作法說明如下:
    (一)檢討及完備法規規範
    查戶籍法第52條及第59條已分別對於「國民身分證之製發、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本部訂定相關辦法。另愛沙尼亞身分證件法(計43條)與德國身分證及電子識別法案(計35條)有關資訊安全規範內容,我國已有資通安全管理法、個資保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自然人憑證有電子簽章法等專法規範,New eID將在該等法律基礎上進行製發及應用,目前無訂定專法規劃。
    有關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預告期間,各界表達之推動全面換證應成立工作小組,且小組成員中外部專家學者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全面換證計畫內容應包括影響評估,本部業已採納,並修正「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另有關建議明定New eID晶片各區密碼配發及設定、國民身分證晶片損壞時之效力、本部業採納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明定民眾應自行設定晶片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密碼,並應妥善保管密碼,晶片損壞不影響國民身分證之效力。
    該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另明定發行內植晶片並附加自然人憑證之New eID,統一規定晶片格式及儲存資料,不得儲存非個人基本資料以外之資料,也禁止非戶政機關變更晶片資料,違反者屬偽變造行為;晶片若有資安問題,應啟動召回換發機制。同時明定各資訊系統在儲存、傳輸或運用晶片資料時,應建立嚴密安全保護機制。另執行業務查驗卡面資料即可辨識身分時,不得強制要求讀取New eID,若須讀取晶片加密區資料,應先經本部授權,且須民眾輸入密碼。上揭辦法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審查及發布事宜。
    (二)資安防護經費及建設
    New eID規劃採用PC(Polycarbonate)晶片卡,晶片及資通產品等須符合國際安全標準及驗證,相關系統遵循資通安全管理法達A級標準之規定,並導入資訊安全系統制度(ISMS)、資安監控中心(SOC)、第三方獨立驗證及確認(IV&V)及同地與異地備援機制,以完善整體資安防護及確保資訊安全,至晶片規格、卡片材質、系統建置、保全運送等,均須符合安全等級及資安要求,故資安防護相關預算已高於行政院訂頒「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之資安預算至少5%規定。
    本部已完成建置內政資料中心,提供「共用雲端基礎服務」之完善整體資訊安全防護,New eID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等資訊系統將布建與移轉至該中心之內網環境,並設有內網隔離及備援機制,對外連線系統則採用虛擬專用網路(VPN),同時設有安全防火牆入侵偵測及防護機制,確保整體系統硬體安全及通訊安全。
    製卡工作委由國家級中央印製廠辦理,限於獨立安全場地進行印製並受本部嚴格監督,此外,晶片之晶圓由臺積電生產,作業系統(COS)及應用程序(Applet)於晶圓製成時即已寫入,空白卡生產廠商製卡過程中無法更動晶片資料。空白晶片卡由卡廠運送至中央印製廠時,於運送前會採用金鑰(Transport Key)進行加密保護,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運達至中央印製廠後,進行晶片卡控制權移轉(俗稱洗卡作業),確保晶片的安全性。
    晶片私密金鑰對產製係依據「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作業基準」規範,金鑰對須在晶片中自行運算產生,確保私密金鑰無法匯出、重製,任何人都無法取得該私密金鑰,也無法被製卡廠商掌握。
    晶片作業系統、資通產品須符合國際安全標準,如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CC)、ISO/IEC 15408驗證,並取得安全評估保證等級(EAL)4+以上安全認證,遵循國際民航組織(ICAO)制定之電子防偽及存取控制機制,且個人配偶、父母資料亦使用密碼保護,無法直接感應讀取,有效防止電子小偷隔空竊取晶片資料,若密碼輸入錯誤達3次,將自動鎖卡。
    借鏡愛沙尼亞及德國資安事件經驗,本部爰規劃雙晶片備援機制,確保晶片供應不致短缺,若遇晶片品質不符流通使用需求或有安全疑慮時,可及時啟動備援晶片,亦設有雙金鑰備援方案,定期進行金鑰風險評估,依評估結果進行必要因應措施,確保晶片安全與個資隱私外洩風險降至最低,另晶片採用NFC技術並設有讀取碼及密碼保護,限定感應距離為數釐米,與晶片護照一樣,不會主動發送訊息,也不會被追蹤。自然人憑證使用之簽章金鑰與驗證金鑰不同,New eID API對各AP應用已納入防繞道機制並採用安全通訊傳輸協定(Https),確保線上認證程序安全。
    New eID使用時不會在本部留下使用紀錄,民眾辦理任何服務,應由各應用服務提供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管理所蒐集之相關紀錄及資料,並落實資安規範、社交工程演練,做好監督控管及系統完整弱掃,防範資安事件發生,避免資料竊錄或個資外洩情形,並善盡資料保護之責,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即應負民、刑事及相關行政責任。另本部將公開可讀取New eID加密區的機關名稱及應用系統之清單,民眾可以安心使用New eID。
    New eID若遭不法攻擊或惡意使用,依其不法行為態樣,可分別依戶籍法第75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第358條至第362條規定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自然人憑證機構違法營運或違反相關規範,依電子簽章法第12條最重可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且依第1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嚴謹審慎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
    從102年本部即針對國民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進行研究,104年辦理委託研究、國際研討會、工作坊及電話民調等與各界溝通並蒐集意見。107年國發會於行政院提報智慧政府藍圖,揭示New eID為智慧政府之基礎建設,得由民眾選擇附加自然人憑證,單純做身分識別,與個資蒐集、處理、利用脫鉤。108年邀請相關機關及外部資安、法律專家學者成立工作小組,審核New eID相關規劃之妥適性。
    New eID系統正式上線前,優先與相關機關進行整合測試,執行網站弱點掃描、滲透、壓力測試,並於小規模試行期間辦理賞金獵人競賽,就New eID晶片、API應用程式、New eID申辦及服務專區網路及資安系統環境進行攻擊與驗測完備後,才會進行換發。
    本部已彙整相關機關及縣市政府意見,擬具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其內容包含換證流程、宣導期間、舊證回收等事宜,並設計相關表單,敘明New eID使用應注意事項及自然人憑證使用、停用及廢止等程序,以提醒民眾,並作為戶政事務所據以施行之依據。
    為強化與各界溝通,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業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設置「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將New eID「與社會各界溝通之重要活動及New eID規劃內容重點」、「相關新聞稿」及「澄清資訊」等上網周知,並規劃在不同執行階段以多元方式持續對外宣傳與溝通,讓大眾了解New eID的好處及換證事宜,解除相關疑慮,並加強資安保護之宣導,如New eID密碼要妥善保管並定期更換,不要告知他人、不要設定相同密碼,卡片遺失時要立即掛失。
    針對需用機關(構)辦理說明會,介紹New eID及API整合及應用開發機制,也針對戶政機關就換證流程及資安等事宜排定教育訓練,此外,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流程,本部已規劃初期發證期間擇縣市進行小規模受理換證,以驗證資訊服務可行性,並修補可能之資安漏洞。
    考量國民身分證為政府核發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如採晶片與無晶片雙版本併存,除增加辨識之困擾外,須同時管理2種製發系統,資源雙重投入造成浪費,爰不宜發行2種版本。全面換證期間,新舊證並存,但無論是新證或舊證,民眾僅會持有一張身分證,均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可持以投票。本部將循民國65、75、94年辦理全面換證之例,適時公告舊證失效日期,屆時持用舊版身分證即無法投票。
    (四)便利且兼顧個人隱私及資安保護
    New eID卡面個資揭露最小化,僅剩5項,晶片只存有個人資料及相片,其中相片非屬生物特徵,New eID亦無存放其他生物特徵。日後民眾辦理戶籍登記,New eID卡面資料未變動時,僅須更新晶片內容,無須更換身分證,省錢又省時。
    New eID若遺失,無密碼者無法讀取加密區資料,亦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即便知道當事人密碼後盜用,使用紀錄留存在提供服務的機關(構),有跡可循,較紙本身分證安全。又New eID不存放他機關資料,不會發生外界疑慮New eID一旦遺失,健保、勞保、財稅等資料就被洩漏之情形。
    New eID在中央印製廠製卡作業寫入個人化資料後,啟動晶片之隨機亂數序號,每次感應都重新產生不同的隨機亂數,無法連結個人資訊,無法追蹤使用軌跡。
    New eID亦保障資訊自主權,民眾可於換發New eID時選擇是否附加自然人憑證,有申請者,可自行決定停(復)用或廢止自然人憑證,如不願使用晶片功能或提供晶片予服務機關讀取,可使用戶口名簿影本(自103.2.5起可於網頁查驗該資料是否最新),或於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自行於網頁列印New eID晶片資料清單(同電子謄本)並搭配New eID使用作為佐證資料。
    三、預期效益
    (一)普發New eID使民眾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強化網路身分識別,享受公、私部門各類線上服務取代傳統臨櫃交易,並促進政府流程改造,提供跨機關線上申辦服務,逐年提升線上申辦業務,達到智慧政府所帶來之免臨櫃、免書證、無紙化及不受時空環境限制之簡政便民效益。
    (二)配合最新製卡防偽技術,杜絕紙本身分證偽變造不法情事,以大幅減少侵害民眾權益事件,且減少現有紙本身分證之公開個人資訊,更進一步保障民眾隱私。
    (三)自然人憑證具有電子簽章,使線上交易具有不可否認性,使用自然人憑證可直接於網路進行身分認證,提高身分認證準確率,民眾透過數位身分識別證於網路上證明身分真實性後,可於網路上使用各項便民服務,不須親自到場申辦,藉此可讓私部門提升應用服務發展,並可帶動相關行業及周邊產業經濟。
    四、凍結預算之影響
    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係為配合推動智慧政府,落實簡政便民,奉行政院108年6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10976號函核定,爰109年度編列4億1,250萬5,000元,倘凍結「戶政業務」項下「07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2,125萬1,000元,將有礙智慧政府之發展,除嚴重影響換證計畫之執行外,同時影響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運作及各項戶政業務之推動,進而影響簡政便民服務之推動及為民服務之品質,損害民眾權益。此項經費,需及早解凍,以利業務執行。
    五、結語
    戶政業務為國家施政之基礎,各項戶籍登記之執行有賴與時俱進之戶政政策及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順利運作,以持續提供民眾更方便的戶政服務,為利本部今年相關工作之推展,尚祈貴委員會同意解除凍結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07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2,125萬1,000元,俾便相關業務得以順利推展執行。
    再來,有關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此向委員報告。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國家公園法自61年6月13日公布施行後,本部自大院第4屆至第7屆會期,皆提送修法版本,惟因屆期而不續審。第7屆經奉大院於99年11月12日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該次修法目的係為使國家自然公園取得設立之法律依據,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以新增「國家自然公園」方式,納入國家公園體系,並規定其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皆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其餘有關國家公園之規定,仍維持61年公布施行時之原條文。
    大院本屆會期,本部已再就原住民族基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涉國家公園法部分,初步研擬修正草案完竣,惟考量修正草案中關於放寬原住民於國家公園內獵捕野生動物之修正條文與動物保護團體等意見難有共識,本部刻進行「國家公園內試辦原住民族進行狩獵之可行性」具體規劃,指引相關國家公園管理處由進行原住民狩獵文化相關調查及動物資源的監測與調查著手,朝向以原民自主管理之目標,評估於適當區域內試辦原住民族於國家公園內狩獵之可行性,目前已完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種類之調查研究,刻進行動物資源監測調查、試辦區域評估、部落宣導與意見交流及推動部落自主管理機制等執行計畫。後續視上開相關調查研究成果、國家公園區外執行經驗與影響,研擬修正相關條文,俾兼顧資源保育與原住民族之權益並利於後續法案之審議。
    現就本次會議委員有關國家公園法之修法提案回應說明如附表,請惠予進行條文審查時,由本部及相關業管部會回應及說明,請參閱附表一、附表二。
    再次感謝委員之提案建議,本部刻正研擬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亦會將相關意見列入參考及研議,目前大部分修正條文均已獲得共識;惟部分條文與動保團體、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相關尚未達成共識者需再行協商,本部將儘速研商並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以期儘早提送大院。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業務報告(書面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謹將本部109年1月至8月重要工作推動情形,分就民政、戶政、地政、合作及人民團體、警政、營建、災害防救、入出國及移民、役政等業務報告如下:
    壹、民政業務
    一、強化公民參政法制
    (一)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53條、第61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57條及第65條條文,明定身心障礙選舉人得選擇由家屬以外之人協助投票,並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以營造友善投票環境。
    (二)為防杜黑金、境外勢力及假訊息介入選舉、罷免,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6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三)為強化政治獻金管理功能,建立罷免活動經費募集機制,擬具「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於109年6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四)為健全政黨政治發展,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政黨負責人資格及罰則、政黨組織運作之黨員人數下限及黨員代表大會召開條件等規範,於109年9月3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五)依據「政黨法」持續輔導各政黨依法運作,截至109年8月底止,經廢止備案之政黨計170個;現有之121個政黨,已有111個完成法人登記。另應辦理108年度財務申報之113個政黨,計有112個依限申報合格,餘1個未依限完成補正已依法裁罰。
    二、加強地方自治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作業,結合地方政府民政系統,針對居家檢疫者進行健康關懷追蹤,自109年1月24日至9月28日止,計追蹤居家檢疫個案31萬3,599人,阻止疫情於社區傳播。
    (二)賡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辦理地方政府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耐震評估、補強及重建等工作,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定補助554案、24億3,017萬1,626元。
    (三)輔導全國地方議會依109年1月1日施行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落實議事資訊揭露,實踐地方陽光政治,促進公民參與。
    (四)為增加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用人彈性,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鬆綁其助理人數及開放聘用部分工時助理等規範。
    三、完善殯葬管理
    (一)研修「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擬將現行殯葬設施管理費專戶與經營管理基金合一,以強化殯葬設施永續經營,健全殯葬管理法制。
    (二)109年1月1日修正施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明確規範相關管理費支用範圍,以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持續執行「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9年度編列預算1億8,127萬4,000元,並已核定補助19案。
    (四)賡續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發1,120張禮儀師證書,較108年同期增加106張;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查核,促進資訊公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
    (一)配合「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鼓勵寺廟營造英語友善環境,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有36家英語友善寺廟。
    (二)為健全宗教財團法人相關監督機制,持續輔導地方政府修訂地方宗教財團法人監督規定,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18個地方政府完成修訂。
    (三)為精進祭祀公業法制及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得選出派下代表,召開代表會行使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及明確規範祭祀公業得持續辦理申報等規範,於109年3月13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四)為肯定宗教團體投入社會公益事務,於109年8月31日與桃園市政府共同舉辦109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計表揚169個宗教團體。
    五、推動禮制行政業務
    (一)持續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辦理受難者賠償事宜,自107年1月17日至109年8月底止,計受理賠償申請案23件,共賠償1,430萬元。
    (二)為弘揚孝道,109年度選出30名孝行楷模,於109年8月17日與金門縣政府共同舉辦全國孝行獎表揚典禮。
    貳、戶政業務
    一、優化戶政便民服務
    (一)規劃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作為民眾申辦各項政府服務之身分識別。為利後續工作之進行,於109年3月19日訂定發布「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另規劃於110年1月至6月進行小規模試行換發作業、110年7月啟動全面換發作業。
    (二)推動大宗戶籍謄本線上申辦服務,自109年5月1日起,提供民眾(公司)以自然人(工商)憑證線上申辦,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受理706件。
    (三)推動戶政綠色櫃檯文件電子化服務,自109年7月1日起,於全國戶政事務所提供數位簽名板,並掃描附繳證件留存戶政資訊系統,以減少用紙,提高行政效率。
    二、推動跨機關整合服務
    (一)推動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及註冊自動通關一站式服務,自109年3月16日起進行試辦,自109年8月11日起擴大於全國全面實施;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分別受理1,902件及1,077件。
    (二)國軍人員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時,可同時通報國防部申請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1萬3,877件,較108年同期增加1萬1,916件。
    (三)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死亡)登記,可同時申請勞保或國保生育給付(死亡給付或喪葬津貼);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申請向保險公司清查亡故者人身保單並通知保險受益人,截至109年8月底止,分別計有32萬7,044件及51萬4,835件,較108年同期增加16萬8,508件及14萬3,712件。
    (四)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等5項業務,可同時通報中央健保署辦理健保卡初(補、換)領及退保服務,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174萬3,644件,較108年同期增加42萬7,974件。
    (五)民眾辦理戶籍資料變更登記,可協助通知稅務及監理等相關機關變更後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止,線上申請計9,956件,較108年同期增加3,273件;臨櫃申請計1,017萬627件,較108年同期增加251萬6,851件。
    (六)截至109年8月底止,自然人憑證發證量已超過755萬張;行動身分識別驗證(Fast Identity Online, FIDO)服務,總註冊人數計5萬3,491人,用於地價稅查繳稅服務計2萬6,410人次,用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服務計10萬6,167人次。
    三、保障國(戶)籍權益
    (一)持續辦理有殊勳於我國及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措施,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分別許可73人、156人,較108年同期增加6人、62人。
    (二)民眾於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回復國籍),可同時申請居留、定居;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定居經核准後,可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3,972件,較108年同期增加2,350件。
    (三)保障無依兒少權益,截至109年8月底止,於我國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者計21人,其中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為申請,或經國人收養後申請歸化,並已歸化我國國籍者計15件。
    (四)截至109年8月底止,全國戶政事務所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計受理同性結婚登記4,546對,較108年同期增加2,719對,其中男性1,416對、女性3,130對,較108年同期男性增加811對、女性增加1,908對;終止同性結婚登記342對,較108年同期增加308對,其中男性112對、女性230對,較108年同期男性增加94對、女性增加214對。
    四、推動本部人口政策工作
    依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持續執行「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及「提升婚姻機會」之因應對策。另109年1月至8月「Let's愛在這一刻」單身聯誼活動,計報名7梯次、4,779人,較108年同期增加1,023人,以營造鼓勵婚育氛圍。
    參、地政業務
    一、強化不動產交易管理
    (一)因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81條之2及第87條修正條文自109年7月1日施行,將不動產買賣交易資訊申報登錄義務回歸買賣雙方,並於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於109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109年6月17日訂定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明」,簡化申報流程及書表格式。截至109年8月底止,「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可查詢件數達290萬件,訪客已逾1億6,200萬人次,較108年同期查詢增加38萬件、訪客增加2,100萬人次。
    (二)為提供更為即時、透明、正確之不動產交易資訊,擬具「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月8日函報行政院審查,擬規範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登錄預售屋資訊;明定揭露完整門牌(地號);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等規範。
    (三)108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9年5月1日生效,規範相關契約及說明書應增列交易標的是否設置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及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等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109年1月30日及2月25日分別訂定發布「租賃住宅服務業業務檢查及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務查處注意事項」及「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租賃住宅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參考」,並督導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非法經營業者,以利租賃市場健全發展。
    (五)109年3月16日訂定發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明確規範點交為租賃雙方會同確認租賃住宅與附屬設備數量及狀態之程序,及點交後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六)109年8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修正發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09年9月1日生效,明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收取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住宅修繕期間不能居住使用可要求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等規範,以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之保障。
    (七)賡續落實「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輔導6個直轄市、基隆市、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苗栗縣成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聯合會;另計有708家租賃住宅服務業領得登記證,較108年同期增加355家;計有7,684人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較108年同期增加2,868人。
    二、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一)109年3月30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1條文,修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增加容積比率等規範,以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促進國內產業發展。
    (二)109年5月7日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增訂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以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影響。
    (三)109年5月20日訂頒「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規範需用土地人應公開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不含區段徵收),以加強被徵收者權益保障。
    (四)109年1月至8月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農地重劃,計辦理施工監造5區、面積329公頃;另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計施工監造19區、面積1,004公頃。
    三、精進地籍及地權管理機制
    (一)自109年3月起,實施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提供民眾持自然人憑證於指定網站登錄相關聲明事項,並由專業代理人驗證,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二)推動全國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自108年10月起試辦住址變更等7項簡易登記案件,自109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並新增試辦拍賣、抵押權塗銷、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等3項;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辦理7,986件。
    (三)擬具「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月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規劃增訂土地標售次數提高標售比例;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土地;簡化神明會及寺廟等宗教團體申報作業等相關規定,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四)持續辦理地籍清理相關工作,截至109年8月底止,各地方政府重新辦竣登記土地計9萬5,447筆,較108年同期增加2,706筆;標出土地8,898筆,較108年同期增加954筆;囑託登記國有土地1萬5,518筆,較108年同期增加1,017筆;價值約2,455億元,較108年同期增加約85億元;另就無登載統一編號之土地,已協助民眾完成相關更正或繼承登記計49萬3,196筆,較108年同期增加4萬122筆。
    (五)自91年8月8日至109年8月底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計申請913件,較108年同期增加96件,其中許可取得623件、不予許可取得179件、審核中38件;許可設定1件、不予許可設定7件、審核中1件;許可移轉61件、不予許可移轉1件、審核中2件(不予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案件均含逾期未補正或自行撤回)。
    (六)外國人申請取得或移轉我國不動產案件,經地方政府核准後報本部備查之案件,109年1月至8月計997件,其中取得632件、移轉365件。
    四、加強方域及國土空間資訊管理
    (一)為遏阻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非法盜採土石等情事,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於109年8月1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二)持續推動3D國家底圖服務,109年1月至8月完成三維近似化建物模型更新、國道與臺中市三維道路模型資料建置、三維道路模型資料標準研擬及多維度國家空間資訊服務平臺功能擴充等工作。另完成自駕車用高精地圖圖資內容及格式標準、製圖作業指引、檢核及驗證指引、高精地圖供應平臺及高精地圖自動化製圖技術開發等事宜。
    (三)109年1月至8月完成臺灣通用電子地圖602幅,較108年同期增加150幅;國土利用調查652幅更新作業,較108年同期增加515幅;基本地形圖165幅修測作業,較108年同期增加52幅;經建版地形圖21幅修測作業,較108年同期增加21幅。
    (四)賡續測製與發行我國電子航行圖(Electronic Navigational Charts, ENC),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發行近岸圖42幅、港區圖14幅及靠泊圖2幅。
    (五)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完成72個航次、477天、約3萬577浬測線長度之海域測繪作業,分別較108年同期增加6航次、54天、3,582餘浬;另持續研析鄰國海域權利主張;辦理東海(釣魚臺列嶼)、南海島礁基礎圖資測繪及重要島礁情事研析,以維護我國海域權益。
    (六)賡續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完成66個鄉(鎮、市、區)重測地區加密控制測量及圖根測量作業。
    (七)截至109年8月底止,「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Taiwan Geospatial One Stop, TGOS)計彙整3,277筆詮釋資料;社會經濟統計地理資訊網計服務175萬餘人次;國土資訊系統社會經濟資料庫計收納8萬4,422餘項產品,下載達58萬餘次。
    肆、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
    一、加強人民結社自由保障
    (一)截至109年8月底止,全國性社會團體計2萬424個,較108年同期增加1,476個;全國性職業團體計470個,較108年同期增加1個。
    (二)為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利,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於109年1月1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規劃將社會團體籌組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強化相關培力及公共監督機制,以建構自由結社環境。
    (三)為落實人權兩公約及配合部分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擬具「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月7日函報行政院審查,放寬兼營二業以上者至少選擇一業加入公會;酌增工業團體理(監)事名額,並鬆綁公會會員入會資格。
    (四)109年3月10日修正發布「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鬆綁由團體自行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含編制員額、聘(解)僱、待遇及福利措施等;並放寬政府機關管理密度等規範,以落實團體自治。
    二、落實合作事業輔導管理
    (一)截至109年8月底止,全國各類合作社(含儲蓄互助社)計3,867社、社員人數197萬餘人、股金281億7,613萬餘元,較108年同期減少137社、2萬餘人、股金增加2億4,344萬餘元。
    (二)為促進合作事業發展,規劃於110年至113年辦理「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草案,進行推廣、育成輔導及國際交流等工作。另109年1月至8月辦理合作事業發展研討會1場次、約100人次參加;合作社間合作發展計畫展售活動1場次、約1,000人次參加;合作社籌組講習會15場次、553人次參加。
    (三)為加強合作社管理,109年度共稽查22個省級、全國級合作社、46個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社及實務人員成績考核,省級及全國級初核計82社、各級合作社覆核計74社。另補助全國各級合作事業計28社,辦理就地審計稽查6社。
    伍、警政業務
    一、加強社會治安維護
    (一)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執行邊境管制檢疫及檢疫場所安全維護;協尋居家隔離(檢疫)失聯者、外籍人士健康關懷及確診病例接觸史複查等工作;另查處相關假訊息案件,自109年1月23日至9月27日止,計偵處599件、移送465件。
    (二)為強化運輸服務防疫措施,各警察機關及監理站共同擴大稽查取締白牌車,自109年2月20日至9月27日止,計執行625班次、舉發103件。
    (三)執行109年春節安全維護工作,自109年1月16日22時起至1月30日24時止,推動春節各項治安及交通勤務,計動員警察51萬7,160人次。
    (四)協助振興三倍券發放事宜,維護分裝、運送與領取處所安全及交通疏導等工作;針對屏東縣獅子鄉、花蓮縣萬榮鄉及臺東縣金鋒鄉等無郵局及超商之偏鄉,協調各該轄區派出所辦理發放事宜,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共發放1,321件。
    二、打擊毒品犯罪
    (一)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109年1月至8月計查獲毒品犯罪3萬1,904件、3萬3,616人,總量淨重1萬2,558.18公斤,較108年同期減少1,165件(-3.52%)、1,069人(-3.08%)、372.39公斤(-2.88%);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21件,較108年同期增加1件(+5.00%)。
    (二)毒品新生人口部分,109年1月至8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計3,166人,較108年同期減少542人(-14.62%);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1,845人,較108年同期減少681人(-26.96%)。
    (三)執行109年第1波「校園及少年毒品查緝工作」(109年5月25日至6月5日),各警察機關計查獲739案、895人,包括少年藥頭299人,轉讓、施用、持有少年及學生351人,製造、運輸、販賣混合型及新興毒品案202人,大量混合型毒品及新興毒品案65人。
    (四)執行109年第1波「安居緝毒專案」(109年7月15日至29日),各警察機關計查獲製造、販賣及運輸毒品犯嫌1,199人,查扣毒品總淨重287.21公斤,沒入不法所得2,010萬1,334元、車輛67輛。
    (五)以「第三方警政」策略,結合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毒品案件高風險場所,109年1月至8月計裁罰涉毒場所201件,其中行政罰鍰161件、停止營業6件、勒令歇業6件及其他處分28件。
    (六)提高涉毒熱點見警率,109年1月至8月計辦理5,443次擴大臨檢,查獲各類毒品犯罪4,473案、4,826人;另推動全民反毒運動,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結合民間力量建立1,316個反毒網,計1萬8,823位民眾參與。
    三、掃蕩組織犯罪及非法槍械
    (一)109年3月、7月及9月,聯合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地方檢察署推動3次全國性同步掃黑行動;109年5月針對幫派涉暴力討債等不法行為,實施警察機關掃蕩專案行動;計破獲93個幫派犯罪組織、查緝犯嫌663人、查扣不法得利1,999萬餘元。
    (二)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將改造槍枝源頭「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並據以加強宣導民眾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之操作槍,截至109年9月27日止,計報備256枝、繳銷203枝。
    (三)109年6月12日會銜經濟部修正發布「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以明確查禁模擬槍之範圍。
    (四)109年1月至8月各司法警察機關移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嫌,經各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計2,104人,較108年同期減少2,124人(-50.24%)。
    (五)109年1月至8月執行全面檢肅非法槍械專案,計檢肅各式槍械1,032枝、各類子彈9萬6,671顆,較108年同期增加槍械72枝(+7.50%)、增加子彈8萬7,375顆(+939.92%);其中查獲制式槍枝118枝,較108年同期減少18枝(-13.24%)。
    四、遏阻詐欺及賭博犯罪
    (一)109年1月至8月計受理全般詐欺犯罪1萬4,573件,較108年同期減少824件(-5.35%);破獲數1萬4,895件,較108年同期增加797件(+5.65%);破獲率102.21%(含積案),較108年同期增加10.65個百分點;財損金額25億6,213萬餘元,較108年同期減少2億558萬餘元(-7.43%)。
    (二)109年1月至8月計偵破跨境詐欺犯罪集團19件、408人,國內詐欺犯罪集團640件、6,324人;查獲詐欺車手案件3,372件(人)。
    (三)165反詐騙諮詢專線109年1月至8月執行斷話數計2,666件,較108年同期減少1,019件(-27.65%);成功攔阻被害案件1,424件,較108年同期增加283件(+24.80%);攔阻金額1億9,788萬餘元,較108年同期增加1億1,233萬餘元(+131.30%)。
    (四)109年1月至8月查獲網路賭博案件計436件、1,213人,較108年同期減少224件(-33.94%)、增加39人(+3.32%)。
    五、防制刑案及跨境犯罪
    (一)109年1月至8月計受理全般刑案17萬4,265件,較108年同期減少6,085件(-3.37%);破獲17萬2,464件,較108年同期減少763件(-0.44%);破獲率98.97%,較108年同期增加2.92個百分點。
    (二)推動「建置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於109年9月完成建置遠傳電信4G行動寬頻通訊監察系統,以強化4G行動寬頻通訊監察之偵查能量。
    (三)截至109年8月底止,我國已與美國等20國政府簽署警政共同打擊犯罪相關業務合作備忘錄或協定(議);於美國等13國(地區)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及推動「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落實國際警務合作。
  • 積極照顧警察權益

  • 六、積極照顧警察權益
    (一)推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規劃於109年至110年建立10處「互動式情境模擬射擊訓練靶場」,汰換鋼鐵質伸縮警棍5萬7,194枝及增購拋射式電擊器4,529枝。
    (二)持續充實各項警勤裝備,規劃於109年至110年協助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汰換逾齡警用車輛1,973輛;於109年至113年全面更新警用通訊設備,含無線電終端通訊設備手攜機5萬2,000臺、車裝臺8,285臺、固定臺3,450臺等;截至109年9月27日止,已完成汰換4,566部M-Police警用行動載具。
    (三)持續精進「精實警察制服方案」措施,109年度新增透氣係數高、吸濕排汗佳及輕便布料材質警察制服,供各警察機關視勤務需求選購,以提升制服舒適性。
    (四)為保障員警執勤權益,「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9年5月8日函送大院審議,擬增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現場得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該物品並視為警械;並將違反使用警械之賠償修正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五)推動「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109年1月至8月計補助12案、19人、112萬元,較108年同期增加7案、13人、63萬5,000元。另設立「警察專屬律師團」及「法律諮詢專線電話」,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26案、26人,較108年同期增加21案、21人。
    (六)持續推動「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相關人員於指定醫院就醫免收健保部分負擔,於國軍與榮民醫院體系免收掛號費,享有住院及健康檢查優惠;截至109年7月底止,計16萬7,385人次受惠。另推動「公益信託警察醫療及照護基金」,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補助2,691案、7,480萬589元,較108年同期增加606案、1,603萬3,911元。
    (七)為保障員警執勤安全,研修「中華民國刑法」加重妨害公務罪,擬新增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予以加重處罰等規範,並經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於109年7月1日函送大院審議。
  • 維護交通安全

  • 七、維護交通安全
    (一)109年1月至8月計取締闖紅燈及嚴重超速等10項重大交通違規218萬3,941件,較108年同期增加26萬5,747件(+13.85%)。
    (二)109年1月至8月計取締酒駕5萬7,170件,其中移送法辦3萬3,065件,肇事死亡人數104人,受傷人數3,107人,與108年同期相較,取締減少7,231件(-11.23%),移送法辦減少3,750件(-10.19%),死亡人數增加9人(+9.47%),受傷人數減少208人(-6.28%)。
    (三)於109年9月至10月期間,與交通部共同實施「路口安全大執法」,針對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闖紅燈及紅燈右轉、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違規行為加強取締,以建構友善禮讓之交通文化。
  • 落實婦幼安全保護

  • 八、落實婦幼安全保護
    (一)109年1月至8月警察機關通報家庭暴力案5萬8,722件,較108年同期增加7,332件(+14.27%);執行保護令1萬6,688次,較108年同期增加941次(+5.98%);查獲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4,970件,較108年同期增加787件(+18.81%)。
    (二)109年1月至8月通報兒少保護案計8,034件,較108年同期增加447件(+5.89%);通報脆弱家庭2,781件,較108年同期減少816件(-22.69%)。
    (三)109年1月至8月性侵害案發生數計2,343件,破獲數2,354件,分別較108年同期增加32件(+1.38%)、94件(+4.16%),破獲率100.47%(含積案),較108年同期增加2.68個百分點;截至109年8月底止,警察機關列管應登記報到性侵害加害人計5,535人,較108年同期增加181人,完成登記報到5,505人(報到率99.46%),未按時登記報到30人(10人已依規定裁處罰鍰、1人已移送地檢署、19人通緝中)。
    (四)109年1月至8月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計822件,較108年同期增加124件(+17.76%);查獲嫖客81人、媒介賣淫211人、不幸兒少607人。
  • 確保少年安全

  • 九、確保少年安全
    (一)109年1月至8月各類型少年犯罪人數計7,062人,較108年同期增加459人,犯罪類型以詐欺案1,092人最多、竊盜案1,079人次之。
    (二)自109年6月1日起,實施「防制兒少涉毒精進策略」,督導各地方警察機關掌握兒少群聚圈、擴大輔導溯源情資、針對少年毒品案件逐案管制、加強相關教育訓練等,以防制兒少遭受毒品危害。
    (三)建構「無毒校園」,自109年8月3日起,於各地方警察機關派駐專任警力580名,專責辦理「防制校園毒品」及「維護校園安全」等工作,以防制毒品入侵校園。
  • 深耕警察培育

  • 十、深耕警察培育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09年度辦理專科警員班第39期正期組招生考試,計有行政警察科395人、刑事警察科35人、交通管理科35人、科技偵查科35人、消防安全科155人、海洋巡防科80人,合計735人。
    (二)中央警察大學109年度辦理深造及養成教育,計有博士班11人、碩士班131人;學士班四年制250人、二年制技術系69人,合計461人。
    (三)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自109年1月起,執行校門管制監測體溫、學生自主健康管理、用餐分流、調整學(術)科教學環境及實施遠距教學等各階段防疫措施,以守護校園安全。
    陸、營建業務
    一、永續國土發展
    (一)依10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截至109年9月底止,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計審議通過18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賡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推動。
    (二)配合國家重大建設及再生能源政策推動,持續提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效能,109年1月至8月計許可天然氣電廠、太陽光電設施、醫療園區等開發案6案。
    (三)為防治海岸災害,經濟部業擬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6個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經本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該部於10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
    (四)為簡化港埠水域建設行政作業,主動繪製臺灣本島計101處港埠既有防波堤外廓內之水域範圍,於其水域進行建設得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有助提升港區設置浮動碼頭或疏濬等工程之行政效能。
    (五)賡續促進濕地明智利用,截至109年8月底止,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已核定公告35處、審竣2處、完成7處計畫草案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已公告37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結果,其中15處評定為地方級重要濕地。
    二、完善住宅政策
    (一)持續辦理「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落實8年20萬戶之政策目標,截至109年8月底止,社會住宅既有6,497戶、新完工1萬289戶、興建中1萬8,547戶、已決標待開工4,111戶及規劃中1萬2,301戶,合計5萬1,745戶。
    (二)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6個直轄市租賃公會等共同辦理。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13個地方政府開辦、54家業者參與,累積媒合計1萬160戶。
    (三)加強推動「強化基層警察及消防同仁租屋協助措施」,與各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於新完工之新北市三峽區國光一期青年社會住宅等5處保留一定比例戶數予警消同仁,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保留196戶基層警消優先戶;另規劃於新北市中和區警消社會住宅、桃園市中壢區一號社會住宅、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社會住宅及桃園區東門段社會住宅等4處,興辦計646戶,合計9處、842戶警消社會住宅。
    (四)賡續推動「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方案」,協助地方政府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籌措興辦社會住宅所需資金。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協助新北市政府簽訂約33億3,000萬元貸款契約。
    (五)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並自109年起,擴大租金補貼計畫戶數,由原6萬戶增加至12萬戶,同時放寬相關設籍、所得限制及申請次數等規範;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以協助更多家庭減輕租屋負擔。截至109年8月底止,申請租金補貼計11萬5,298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9,484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473戶。
    三、加速都市更新
    (一)為建構安全之居住環境,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5條條文,於109年9月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規範都市更新案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得免除實施者與政府先行協調程序,逕依建築法規辦理;另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高風險建築物,提高容積獎勵誘因,以確保公共安全及鼓勵民間加速都市更新。
    (二)積極推動公辦都更及協助危老屋重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刻正推動之14案公辦都更,其中「臺北市捷運圓山站西側地區案」及「臺北市信義區兒童福利中心B1-1基地案」等2案已完成簽約,「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都市更新案」業於109年6月29日公開招商,餘11案刻正辦理規劃作業中。另以價購國有非公用房地方式,協助民眾辦理危老屋重建,計「新北市永和區信義段」1案,並已申請建照。
    (三)截至109年8月底止,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計119案,其中30案刻正進行先期規劃作業、51案辦理招商前置作業、28案招商實施中、10案由政府投資自行實施。另民間辦理都市更新案計898案核定發布實施;核定補助住戶自主更新案計121案。
    (四)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6條及第8條條文,延長相關時程容積獎勵,並增訂規模容積獎勵等規範。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受理重建計畫1,462件、核准934件(其中已申請建照者計574件),較108年同期,受理增加1,089件、核准增加689件(已申請建照增加532件)。
    (五)協助地方政府成立危老屋重建輔導團,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教育訓練、建置重建資料庫及輔導申辦融資等。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核定補助18個地方政府、約5,162萬元,較108年同期增加4個、約1,021萬元。
    四、確保居住安全
    (一)持續推動「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9年度核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1萬件、2,200萬元,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6,900件、1億1,385萬元,詳細評估160件、9,680萬元,階段性補強250件、5億5,000萬元,重建計畫435件、2,610萬元;另自109年起,提高階段性補強補助上限,由原220萬元調整為450萬元。
    (二)執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88年12月31日前設計建造之重要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截至109年8月底止,完成初步評估3萬39件、詳細評估1萬6,008件、補強工程8,780件、拆除工程2,057件,較108年同期,初步評估增加64件、詳細評估增加251件、補強工程增加942件、拆除工程增加124件。另持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辦理各級政府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等工作,計核定2,017案、約72億7,994萬元,較108年同期增加116案、約4億4,869萬元。
    (三)賡續實施特定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制度,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認可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專業機構32家,評估檢查人員1,028人,審查人員465人;109年1月至8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計1,116件。
    (四)為加強建築物安全管理,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月13日函報行政院審查,擬導入第三方專業機構辦理審查、現場勘驗及竣工查驗;並強制既有合法建築物進行耐震能力改善。
    (五)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擬具「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於109年1月14日函報行政院審查,擬增訂建築師相互認許等規範,以促進建築服務業國際化發展。
    (六)為因應居住日照需求,自109年7月1日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日照權保障新制,加強建築物應檢討冬至日照陰影範圍及採光等規範,由原僅限其建築基地位於住宅區者,修正為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建築基地者均應檢討,以加強日照權保障。
    (七)擴大綠建材標章申請範圍,自109年7月1日起,新增「建築用隔熱材料」等12項評定基準,俾促進綠建材發展,落實環境永續。
    五、促進城鄉均衡發展
    (一)推動「城鎮之心工程計畫」,透過城鎮整體景觀改造,提升國人生活品質,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定補助競爭型計畫28案及延伸計畫10案、共58億8,500萬元,政策型計畫444案、28億4,858萬元;另規劃推動「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於110年至115年編列60億元,遴選20個示範城鎮,跨部會協力促進地方發展。
    (二)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改善公共通行環境,106年至109年計核定補助1,074案、207億9,400萬元;另規劃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於110年至113年編列預算250億元,擬建構無障礙空間連續串接改善長度約280公里、改善道路品質長度約420公里。
    (三)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完善都市路網建設,109年1月至8月計核定補助177案、56億5,400萬元;另配合公路總局「協助縣市政府加速整建受損橋梁3年(109年至111年)計畫」,補助市區道路橋梁詳細檢測及橋梁改建各9案,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補助1案、1,710萬元。
    (四)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建置公共管線資料庫之都市計畫面積約46.2萬公頃,占全國都市計畫面積約96%,較108年同期增加2.5萬公頃、約4%。
    六、協助產業用地需求
    (一)109年3月31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之2、第34條之5條文,增訂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等設施使用之非公有土地,準用公有土地酌予提高法定容積;申請捐建產業空間得免計入容積;調整能源管理之獎勵項目與容積獎勵額度,及增列捐贈產業空間有條件免計入容積等規範,以加速社會住宅興建,並兼顧環境與產業發展。
    (二)為協助地方產業發展,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審定各都市計畫案,其中「高雄新市鎮設置橋頭科學園區都市計畫變更案」業於109年7月14日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109年9月22日召開「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案」公開展覽說明會,持續協助其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以利臺商返臺投資。
    (四)配合新南向政策,於106年至109年核定補助國內申請赴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等國家拓點業者計23家(含營造業14家及建築師事務所9家),較108年同期增加1家建築師事務所。
    七、循環運用水資源
    (一)截至109年8月底止,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37.43%,整體污水處理率63.70%,較108年同期,普及率增加2.56%、處理率增加2.62%;完成雨水下水道建設總長度約5,334公里,較108年同期增加87.3公里;另規劃於110年至115年,執行67座污水處理廠線上監測及雲端管理等工作,以利下水道建設推行。
    (二)持續推動再生水工程,辦理豐原、福田、永康、安平、鳳山溪、臨海等6案示範案,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湳、仁德、臨海等3案,預計於115年共可供應19.5萬噸∕日二級處理放流水回收予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使用;另規劃於110年至115年新增桃園北區、高雄楠梓及新竹竹北等3案。
    (三)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雨水下水道建設)」,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排水整體改善、抽水站及滯洪池整建、下水道系統規劃等工程,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定補助319案、125億5,235萬元,較108年同期增加55案、21億5,099萬元。
    (四)推動「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污水處理)」,補助地方政府改善下水道及污水處理設施,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定補助71案、39億3,300萬元。
    (五)執行「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計畫(污水系統建置)」,完善高鐵臺南站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定補助7億1,800萬元。
    八、落實國家公園保育
    (一)推動「向海致敬─國家公園整體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維護濱海國家(自然)公園約179.3公里海岸之環境清潔,並新增(更新)約49面牌示(含QR-CODE連結),便利民眾查詢海域活動相關資訊。
    (二)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推動「國家公園山屋整體改善計畫」,規劃於112年底前新建12座、整建16座山屋,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整建4座。
    (三)108年11月1日正式啟用「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提供民眾入園、山屋申請與查詢服務,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受理3,021筆申請案;另持續精進該網站服務,規劃於109年底前新增申請案件審查進度主動通知服務,並提供路線山域難度分級及山友入山經驗等資訊,以利民眾親近山林。
    (四)109年8月12日正式啟用太魯閣國家公園「山月吊橋」,提供民眾事前網路預約參訪,同時享免費解說導覽服務,吸引民眾親身體驗國家公園之美。
    (五)協助國家公園產業紓困及振興,提供相關業者租金及權利金補貼紓困;自109年2月1日至8月底止,計協助191家、1,693萬餘元。另自109年7月1日起,推動臺灣國家公園微旅行護照活動,鼓勵民眾至國家公園旅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六)因應109年1月至8月計許可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18萬554人次,較108年同期增加4萬9,021人次(+37.27%);意外事故計113件,較108年同期增加41件(+56.94%),計辦理1,275次園區巡護與入園查核工作、10場次登山安全教育講座、6場次「國家公園兒童劇巡迴展演活動」,以宣導維護山林環境與入山秩序觀念。
    (七)109年1月至8月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已召開6場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管會議(含地方管理諮詢會)、63場機關聯繫會報及35場社區座談(說明)會。
    (八)為維護自然資源,109年1月至8月計進行2萬98次巡護工作,完成約43.19公頃之外來種清除;另辦理60項保育研究計畫及792梯次「與國家公園有約」活動、計16萬6,130人次參加。
    九、加強建築政策研發
    (一)截至109年8月底止,通過綠建築標章及證書評定計8,937件,較108年同期增加848件,估計每年可節省水電費達83億2,600萬元;完成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756件,較108年同期增加69件,估計每年可節省電費達4億4,200萬元。
    (二)截至109年8月底止,通過智慧建築標章及證書評定計569件,較108年同期增加129件;完成既有建築物智慧化改善308件,較108年同期增加17件;通過綠建材標章評定計2,588件,較108年同期增加285件,產品涵蓋種類達1萬8,837種,較108年同期增加2,761種。
    (三)109年度辦理「建築與城鄉防災韌性暨建築防火」研究24案,「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研究11案,「建築工程技術與建築資訊建模應用」研究15案。
    (四)109年度辦理防火研究有關實驗及檢測服務94案,大型建築結構構件力學性能與材料耐久性能實驗及檢測28案、風雨風洞實驗檢測36案;另截至109年8月底止,辦理煙層簡易二層驗證軟體技術轉移52案。
    柒、災害防救業務
    一、健全災害防救機制
    (一)研修「災害防救法」,擬明文規範各機關培訓居民自主防災及加強全民防救災教育等作為;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修正,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範,以完備災害防救法制。
    (二)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易成孤島地區防災整備工作,並提升全臺易成孤島地區圖資精確度。109年度已完成盤點15個直轄市、縣(市)共185處易成孤島地區。
    (三)建置「防災有BEAR來」個人化防救災資訊網站,自109年6月起,提供民眾依自身需求取得防災資訊;另自109年2月起,推動新版「119報案APP」,提供即時定位及簡訊報案等服務,提升案件處理效能;自109年5月起,推動新版「防救災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2.0」(Emergenc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loud 2.0, EMIC 2.0),加強災情蒐集、傳遞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持續推動「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健全三層級防救災體制,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建構63處韌性社區,並培訓4,389人取得防災士資格,較108年同期增加2,061人;另109年1月至8月計與181家企業簽署防災備忘錄,以提升民眾及企業災時自救與互救能力。
    (五)於109年9月1日至26日期間,辦理「國家防災日」系列活動,進行大規模震災消防救災動員演練、海嘯警報試放、防災週宣導活動、全民地震避難演練與賣場及網路平臺防災專區設置等事項,以加強民眾平時防災準備,提升我國整體防災應變能力。
    二、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一)強化易爆炸危險物品儲放與管理作為,配合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作業,於109年8月21日完成盤點國內製造、儲存或處理硝酸銨達管制量(1,000公斤)以上場所,計有桃園市3家、臺中港2家及雲林縣2家,並落實稽核管理工作;另持續清查其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以有效管理,保障民眾安全。
    (二)因應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消防法」部分條文,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訂定發布「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等9項子法,並賡續辦理餘1項研訂作業。
    (三)持續研修「消防法」,擬明定共同防火管理人及防災中心設服勤員制度;增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防焰性能認證機制;簡化消防設備檢修及建立石油煉製業事故緊急通報機制;提高營業場所違反消防法制之罰則,增列逕罰態樣及勒令停工之即時處置等相關規範,以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9年9月22日函送行政院審查。
    (四)推動「住宅防火對策2.0」,與各機關、民間共同落實防火宣導,並普及防火設施(備)。截至109年8月底止,全國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計347萬8,131戶,較108年同期增加4萬2,936戶;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計280萬6,417戶,較108年同期增加55萬2,830戶。
    三、執行防疫就醫(護)措施
    (一)自109年1月20日至9月28日止,各消防機關載送疑似武漢肺炎傷(病)患計6,255人;並運用「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提供119勤務指揮中心即時取得病患特定地區旅遊與接觸史等資訊,以確保第一線救護人員安全。另配合疾病管制署於109年2月至4月期間,執行專機(遊輪)返臺載送就醫專案勤務,計出動113人、41輛救護車。
    (二)109年2月13日訂頒「消防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期間救護應變措施」,督導各消防機關據以落實派遣、病例後送、人員健康監測管理及防疫物資管控等應變措施。
    四、充實災害防救裝備
    (一)推動「汰換老舊消防車輛2年中程計畫」,規劃於109年至110年汰換97輛車齡逾20年以上之各式消防車,含雲梯消防車、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及水庫消防車等,以確保第一線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二)辦理「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於109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擴充移動式遙控砲塔20具、特殊災害及化災搶救裝備器材26套、複合式抬頭顯示器空氣呼吸器50套、紅外線熱顯像空拍無人機組21具等裝備器材。
    (三)賡續推動「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中程計畫」,於109年度持續輔導各地方政府招募新進義消及辦理專業訓練,並添購消防衣帽鞋907套、空氣呼吸器587套,以提升義消協勤救災能量。
    五、保障消防空勤人員權益
    (一)提升空勤人員待遇,自109年7月1日起,空勤飛航人員每小時飛行鐘點費增加1倍,由原800元至1,000元,調整為1,600元至2,000元,並每月增發4萬元獎助金;空勤修護人員每小時飛行鐘點費由原500元至750元,調整為1,000元;其他機關隨機人員由原400元至600元,調整為750元。
    (二)持續推動「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結合民間資源,加強因公受傷、失能之消防及協勤人員長期醫療及安養照顧。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補助66案、6,845人次、663萬4,529元,較108年同期增加5案、2,265人次、80萬9,270元。
    (三)推動「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自108年起,逐步改善消防人員服務人數比率及勤休運作,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增補1,214人,以落實每年至少增加600人之目標。
    六、落實空中救援整備
    (一)為提升高山及海上救援能力,規劃於109年度接收最後一批6架黑鷹直升機。另為完備我國空中救災基地,已於109年7月完成本部空中勤務總隊高雄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並規劃於111年及115年,分別完成臺東與臺北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
    (二)109年1月至8月計執行空中救災89架次、救難213架次、救護78架次、觀測偵巡141架次、運輸27架次、演習(練)52架次、共勤訓練402架次、訓練飛行672架次、維護飛行1,186架次,總計2,860架次,飛行時數4,132小時12分鐘,救援人數125人,運載物資6,901公斤,滅火水量772公噸;較108年同期,飛行總架次減少72架次、時數增加122小時2分鐘,救援人數增加15人,運載物資增加2,656公斤,滅火水量增加468公噸。
    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
    一、精進國境安全管理
    (一)落實入出境防疫管制審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請各航空公司外站確實審核旅客來臺資格,同時強化入境查驗措施,自109年1月23日至9月28日止,計攔阻拒入對象688人。另會同疾病管制署於109年2月至9月期間,執行滯留武漢及上海國人、寶瓶星號郵輪等地旅客返臺(類)包機查驗專案勤務,計查驗7,431人次。
    (二)配合防疫作業需求,自109年1月23日至9月28日止,提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機關約1,076萬餘筆高風險旅客入出境資料,並進行管制註記共73萬9,008筆。另規劃推動「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Passenger Name Record, PNR),掌握旅客旅遊與接觸史等相關資訊,以有效進行人流管控。
    (三)因應越南與泰國針對疫情實施邊境管制,印尼實施國際航班減班,積極協調在臺外籍受收容人原屬國駐臺辦事處(代表處),協助受收容人返國等事宜。自109年3月25日至9月28日止,計協助357名越南籍、346名泰國籍、1,364名印尼籍受收容人返國。
    (四)為阻絕非洲豬瘟於境外,針對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且無法繳清罰鍰之外來旅客執行遣返作業,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遣返273人,較108年同期增加89人。
    (五)自109年7月起,於桃園國際機場啟用「人別確認輔助系統」,加強非法入侵管制區偵測及即時預警機制,以確保國境安全。
    (六)運用「航前旅客審查系統」,於旅客向航空公司報到時,即時過濾管制對象,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與93家航空公司介接,較108年同期增加10家;另透過「航前旅客資訊系統」篩選高風險旅客,109年1月至8月攔獲通緝對象及禁止入出國對象計656人,較108年同期減少462人(-41.32%)。
    (七)持續推動「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識別系統」及「偽變造護照辨識比對系統」,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查獲667件冒領(用)護照(證件)案件,較108年同期增加79件;建置204個國家或地區(組織)護照樣本圖庫、1,098種旅行證件樣本,較108年同期增加1個、13種。
    (八)因應新南向政策國家旅客免簽證措施,為防止有心人士藉此從事不法行為,針對該等國家(泰、菲、越、印尼、柬埔寨、緬甸)特定旅客入境時加強資格審查及口詢,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清詢9,549人次、拒入遣返4,670人,分別較108年同期,增加2,451人次、1,019人。
    二、便捷入出境服務
    (一)賡續推廣「自動查驗通關」服務,自109年2月19日起,放寬申請年齡條件,由原14歲調降為12歲,並免除國人檢附身分證件作業。截至109年8月底止,註冊計750萬297人,較108年同期增加53萬193人;通關計9,799萬5,319人次,較108年同期增加986萬5,021人次。
    (二)自109年1月起,新增「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服務,於松山機場、桃園國際機場、高雄機場、基隆港東岸及金門水頭港等5處建置37座通關閘門,提供40種語言服務,以增進通關效能。
    (三)配合外交部試辦泰國及汶萊旅客來臺免簽證措施,109年1月至8月免簽入境之泰國旅客計4萬4,378人次,較108年同期減少16萬9,155人次(-79.22%);汶萊旅客計149人次,較108年同期減少1,208人次(-89.02%)。
    (四)109年5月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全球百大機場獲獎名單,我國於「最佳證照查驗服務機場」評比項目獲評為全球第2,查驗通關服務獲得國際肯定。
    (五)推動「提升國境安全資訊建置計畫」,規劃於109年至112年,逐步建立大數據分析系統及改造桃園機場資訊機房,以強化入出境系統服務效能。
    三、加強人流管理及非法查處
    (一)109年8月17日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30條條文,規範現(曾)任職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之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定居,得透過跨機關聯合審查加強查核,以維護國家安全。
    (二)109年2月18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訂定發布「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強化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管理機制,以維護國家利益及安全。
    (三)109年6月美國國務院公布「2020年全球防制人口販運報告」評比結果,我國連續11年獲評為防制成效第1級國家,防制成果持續獲得肯定。另研修「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加強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以符合國際公約精神。
    (四)109年1月至8月各司法警察機關計查獲人口販運案件111件、297人,較108年同期增加17件(+18.09%)、55人(+22.73%);各地方檢察署計起訴47件、84人,較108年同期減少7件(-12.96%)、3人(-3.45%)。另新收安置人口販運被害人計29人,較108年同期減少41人(-58.57%),並於安置期間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等各項必要服務。
    (五)另參考「矯正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強化各收容所教育訓練與衛教宣導、工作人員與受收容人健康管理、訪客管理、個案通報與處置、標準防護措施等防疫工作,以保護相關人員健康。
    (六)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自109年3月20日起宣導,於109年4月至6月期間實施,以免予收容、免除禁止入國(不予許可)期間管制規範及處法定最低額度逾期罰鍰2,000元等措施,鼓勵自行到案;計查處逾期外來人口7,939人(其中自行到案4,642人)。
    (七)109年1月至8月各國安單位計查處失聯移工1萬1,464人,較108年同期減少6,173人(-35.00%);查處其他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1萬616人,較108年同期減少6,743人(-38.84%);查獲非法雇主1,163人,較108年同期減少385人(-24.87%);查獲非法仲介203人,較108年同期減少24人(-10.57%)。
    (八)109年6月23日修正發布「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增訂舉發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居)留、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等檢舉獎金,以強化外來人口管理作為。
    (九)109年1月至8月執行大陸地區配偶面談計1,217件,較108年同期減少3,861件(-76.03%),其中初次面(訪)談不予通過208件、國境線上拒入14件及二度面談不予通過1件。
    四、落實移民友善政策
    (一)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月22日函報行政院審查,放寬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等相關資格及其配偶、子女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以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並加強人權保障。
    (二)預計自110年起,將現行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編碼格式,修正為與國民身分證號編碼格式一致,以提升外來人口在臺生活便利性。
    (三)持續推廣「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針對我國所需之高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核發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發1,164張就業金卡,較108年同期增加765張。
    (四)109年6月15日修正發布「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簡化相關申請流程,以符實務需求,俾利留才攬才。
    (五)推動移民業務規費多元支付服務,提供民眾於本部移民署25個服務站與7個機場港口櫃檯,以信用卡刷卡及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繳費,自109年7月起正式實施。
    (六)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推動計畫」,由各機關共同推動法規檢視、教育訓練等工作,以落實該公約精神,並預計於112年5月7日前,提出我國首次國家報告,俾加強保障人民權益。
    五、保障新住民權益
    (一)配合振興三倍券發放,提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符合請領該券之非本國人名單,自109年6月20日至9月28日止,計14萬9,962筆資料,並透過本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振興專區」及「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等管道,以7國語言宣導振興三倍券相關訊息,俾保障新住民權益。
    (二)賡續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海外培力計畫」,鼓勵新住民子女利用寒假回到(外)祖父母家,進行生活體驗及語言學習,109年度計36組、77人參與,並於109年7月25日舉行線上成果發表會。
    (三)持續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提供新住民與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新住民證照獎勵金,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核發獎助(勵)6,424人、2,681萬5,000元,較108年同期增加234人、125萬4,000元。
    (四)109年1月至8月行動服務列車計出勤283車次,共訪視395個新住民家庭。另截至109年8月底止,推動「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提供平板電腦免費借用服務計1萬1,006人次、提供數位機會據點免費電腦與網路資源使用服務計9萬9,122人次;推動「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提供新住民免費資訊課程服務計4,063人次。
    玖、役政業務
    一、強化役男徵兵管理
    (一)109年3月26日訂頒「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期間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及防疫作業規定」,明定疫情期間役男之勤務派遣、住宿管理、疑似症狀處理、健康自主管理等規範,以維護役男健康。
    (二)109年4月20日修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散嚴密役男徵兵處理注意事項」,請各地方政府於徵集役男入營時,應進行旅遊接觸史調查及落實入營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另109年1月至8月調查入營役男健康情形,計5,405人次。
    (三)辦理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90年次徵兵及齡男子計13萬3,775人;另109年1月至8月計徵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3萬5,038人;徵集補充兵7,181人。
    (四)執行役男徵兵檢查,109年1月至8月計徵兵體檢9萬1,364人,其中常備役體位6萬2,797人、替代役體位5,476人、免役體位2萬855人、體位未定1,277人、專科檢查中959人。
    (五)109年1月至8月審查役男免役體位案件計1萬2,661件;替代役體位案件計1,939件;未經徵兵體檢逕判免役體位者計2,507人。
    二、保障役男及其家屬權益
    (一)109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提供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退(停)役贍養金。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發給201萬6,680元。
    (二)持續研修「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擬明定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之給付標準等規範,以保障替代役役男及其遺屬權益。
    (三)因應「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修正,提供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官兵至國軍醫院就醫享同等免費及優待醫療項目,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1,204人受惠。
    (四)109年1月至8月替代役服務受傷退伍(役)人員陪同就醫、復健、家務協助及陪伴關懷等,計4,429人次、1萬7,722小時。
    (五)109年1月至8月補助在營軍人及替代役不能維持生活家屬一次安家費、春節及端節生活扶助金等,計792戶(次)、1,543萬餘元;發放在營軍人及替代役一次慰問金410萬元、替代役撫卹金1,522萬餘元。
    三、提升替代役服務量能
    (一)培訓替代役役男取得志願服務證書及初級救護技術人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1, EMT-1)等證照,109年1月至8月計辦理基礎訓練7梯次,已取得志願服務證書計5,033人、取得EMT-1證照計5,015人。
    (二)109年7月9日訂頒「內政部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役男參與兩造(照)雙役實施計畫」,因應各地方政府及社區需求,甄選相關專長役男進行社區營造及長期照顧專業訓練,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訓練分發社區營造專長役男21名、長期照顧專長役男105名。
    (三)推動替代役役男參與學童課後照顧、獨居老人居家關懷及環境清潔等公益服務,109年1月至8月計1萬4,400餘人次受惠。
    (四)辦理一般替代役甄選,109年1月至8月計分發3,182名役男至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及公共行政役各需用機關,從事各項輔助性勤務。
    (五)落實研發替代役訓練,截至109年8月底止,計4萬2,421名役男完訓後於1,500家用人單位服役,較108年同期增加624名(+1.49%);發表3,911件專利、9,258篇論文,較108年同期專利增加412件(+11.77%)、論文增加444件(+5.04%),平均每年營收貢獻約達3,000億元。
    (六)109年2月至6月期間,替代役役男協助入境旅客防疫資料登錄、洽公民眾體溫量測、環境清潔消毒等專案防疫工作,計12萬4,193人次。
    主席:報告結束,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的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發言登記時間為10時30分;臨時提案截止提出的時間為11時,並於詢答完畢後進行處理。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賴委員惠員發言……
  • 葉委員毓蘭
    請問解凍案已經全部處理完了嗎?
  • 主席
    還沒有。
    現在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已經預告修法,希望機車停車格全面退出人行道,請問部長,有可能嗎?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這點正在徵詢大家的意見、正在預告中,所以大家有意見都可以提出來。
    賴委員惠員:部長應該知道臺灣是一個機車族占大宗的國家,機車是一般民眾重要的交通工具,雖然我們也不能忽略一般行人的安全,可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探討的就是,你們預告要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其中第十六條有關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的部分,你們要增列一項,規定「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換句話說,主管機關同意的話也可以並行?
  • 徐部長國勇
    對。
    賴委員惠員:部長,我先以一個很簡單的論述來跟你溝通,我們都知道忠孝商圈為什麼會被信義商圈取代,最主要就是它的停車位不夠。如果要把所有人行道上的機車格移除,你有沒有考慮到臺灣是一個機車族這麼多的國家?有沒有先想好一些配套措施?是不是可以先同意劃設,之後再去做調整?有沒有可能?
    徐部長國勇:我跟委員做個報告,原則是這樣,但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據他們的需要來做例外的規定。當然,譬如說剛剛提到的,如果忠孝商圈有停車格的問題,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的話還是可以設,所以我們並沒有阻止它、叫它一定不能設,並沒有!
  • 賴委員惠員
    所以是會優先尊重地方政府的建議嗎?
  • 徐部長國勇
    當然、當然。
    賴委員惠員:透過營建署的溝通協調,你們可以尊重地方政府的……
    徐部長國勇:對地方政府當然要尊重,他們基於整個商圈規劃等等,認為有必要劃設的時候當然可以。不過有個觀念不管是機車族或行人都要知道,當你在騎摩托車的時候就是機車族,可是當你把摩托車停下來、在走路的時候,你就是行人,所以不能只用一個角度……
    賴委員惠員:部長講得非常好。以本席的故鄉臺南為例,臺南市有188萬人,機車就有128萬多輛,我們很慘的就是機車停車格只有3萬8,490個,每輛機車還占不到0.02個公有停車格。就像部長講的,騎摩托車的人把車停下來之後就是行人,我們應該是一個友善的城市,問題是我們臺南沒有密集的公車運輸網,機車對我們來講非常、非常重要,所以如果要做這樣的調整,六都當中遭受最直接影響的應該是臺南。
    徐部長國勇:其實路邊的白線只要沒有禁止停車,摩托車也可以停啊,不是只有汽車可以停,這是第一點,大家要有這個觀念。所以有些騎摩托車的人很奇怪,白線明明可以停,他偏偏不要停在路邊,就是要停到人行道上!
  • 賴委員惠員
    因為他覺得這樣比較不會被偷。
    徐部長國勇:我覺得會不會被偷和停在路邊不一定有絕對的因果關係。不過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年輕夫妻推著嬰兒車走在人行道上的時候常常被摩托車撞,甚至有摩托車為了停車而騎上人行道,造成相關的危險,所以我們的意思是,大家都要彼此尊重,當你不騎摩托車的時候,你就是行人。為什麼要叫「人行道」?它以人為本嘛!所以原則上是給人走的,另外才是給機車走,至於道路,它才是給車走的。
    賴委員惠員:部長,簡單講,在這個修法是否可行之前,你還是會考慮人的安全以及道路寬度能不能容納機車族嗎?
    徐部長國勇:當然啊!委員說得對,就是這樣!所以我們現在在預告,會聽大家的意見。不過剛才您提到臺南的問題,署長來自臺南,而且很內行,是不是可以讓他說明一下?
  • 賴委員惠員
    他自己也騎摩托車啊!
    徐部長國勇:我有時候也騎摩托車啊,我還有摩托車呢!我當立委和議員的時候是騎摩托車在「跑攤」的耶,所以我也在騎,並不是沒有。
  • 賴委員惠員
    謝謝部長。
    本席接下來要請教營建署吳署長。危老都更的迫切性可以從總統在第2屆危老都更博覽會的談話中看出來,當天他特別表示,其實危老都更案已經在大幅成長,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房子已經有400萬戶以上,預期未來會達到600萬戶。如果從薪資來看房價,民國100年國民基本薪資是1萬8,780元,今年是2萬4,000元,可是房價漲了200倍。以居住正義的角度來看,其實不僅是都會區,在偏鄉地區也都能感受到房價上漲帶給大家很大的壓力。請問署長,你們要如何有效地消化這些危老都更申請案?因為現在多了20%以上的案子嘛,你們要怎麼消化這些都更的申請和規劃?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今年真的是危老和都更大爆發的一年,危老今年應該會突破1,200件,都更今年也會有100多案,這是核定的。以目前來講,各地方政府的人力還算足夠,但是誠如委員所講的,現在臺灣同時面臨新建築和危老都更同時擴張的狀況,營建業的勞工市場會比較欠缺;雖然包含臺商回流和公共建設的速度都正在使臺灣往最好的方向走,但就是要同時面對勞工不足的問題。
  • 賴委員惠員
    請問你們對社會住宅有什麼樣的規劃?
    吳署長欣修:未來的7萬5,000戶大概會由中央政府接手,目前營建署是跟住都中心合作,由住都中心發包,兩邊共同來負責履約管理,未來4年內我們會加速趕上這7萬5,000戶的部分。
  • 賴委員惠員
    4年7萬5,000戶在全國各地如何分配?
    吳署長欣修:我們在雙北和各縣市都有設置,而且沒有缺漏,連花東都有。外島和離島的部分,3個縣市政府也都有提出來,這部分我們都有協助;本島的部分,未來大部分的戶數會由中央來承接。
  • 賴委員惠員
    由中央來承接?好。
    危老和都更案爆增之後,是不是會凸顯出違建的問題?這個問題你們怎麼處理?
    吳署長欣修:其實違建和這次的案子比較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這也凸顯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查緝人力和經費的確嚴重不足,因為各縣市政府對違章建築的處理到目前都……
  • 賴委員惠員
    全國的違建可不可能由中央政府來負責呢?
    吳署長欣修:根據目前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這還是屬於地方自治的範疇,而不屬於中央。社宅是中央……
  • 賴委員惠員
    所以違建還是要由地方政府處理囉?
    吳署長欣修:對,違建的處理是由地方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去規定。
    賴委員惠員:因為違建會連帶涉及居住正義的問題,所以本席要請教消防署陳署長,有很多違建的房子,然後有些惡質的房東就把違建出租給民眾,甚至造成一些火災上的意外,請問消防署要如何因應呢?這部分請署長提書面報告給我,好不好?
  • 主席
    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OK,沒有問題。
  • 主席
    接下來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9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新聞媒體上看到今年5月18日部長前往消防訓練中心聽取陳署長近年推動專業訓練的成果。對此,部長可否向大家報告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的消防訓練中心。
  • 沈委員發惠
    在南投竹山?
  • 徐部長國勇
    是。
    沈委員發惠:部長5月18日到那邊去聽取陳署長報告近年來推動專業訓練的成果,也訓勉大家要維持現有訓練能量的規模,更要將救災的經驗輸出國際,基本上,這個消防訓練中心當然是依據法規,即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必須設置的,條文規定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這是依法明定必須要設置的,目前竹山的消防訓練中心是96年開始興建,第一期經費大概23億元,第二期在106年完工,總經費再追加4億元,所以整個總經費將近28億元,且我們號稱這個規模是世界第三、亞洲第一的消防訓練中心。
  • 徐部長國勇
    僅次於英國跟美國德州的訓練中心。
    沈委員發惠:對,僅次於英國消防學院的250公頃,還有美國德州農工的150公頃。且在我們也號稱這是最安全之世界級消防專業訓練中心,以全面提升我國防災教育訓練水準。在此先跟部長大概報告一下這個消防訓練中心所希望達到的目標。
    但是接下來要跟部長報告的是,這個世界第三、亞洲第一的消防訓練中心,其消防安檢長期以來嚴重違規,我目前調到105年一直到109年的資料,該中心每年消防安檢都不及格,不合格項目高達十項以上,部長,這是消防訓練中心,結果自己的消防安檢居然連續5年都是不合格,像這張圖是今(109)年的消防設備改善計畫書,其不合格的項目高達十一項。
    徐部長國勇:認真來說,真的是「漏氣」了!所以我們會予以改進,不過我跟委員報告,另外一個角度也可以讓委員知道我們並沒有循私,我們都是委託消防專技人員來檢查,所以並沒有徇私或是有所掩蓋。
    沈委員發惠:這麼說是沒錯,但真的是「漏氣」了!
  • 徐部長國勇
    是。
    沈委員發惠:這本身是消防訓練中心,結果消防訓練中心的消防安檢長期以來重大違規,今年度有十一項重大違規,像這個計畫書最下面提到,改善預定完成期限是今年6月30日,但今年6月30日已經過這麼久了,請問改善了嗎?據了解,這十一項到6月30日前完成改善的只有四項,表示到現在還有七項是違規的。
    徐部長國勇:他們現正在招標,目前的困難點是,我們是公家機關,像這些超過一定金額的都要進行招標,所以速度上不會比民間來得快。
    沈委員發惠:民間可以說消防改善計畫書預定6月30日前要改善,但因為沒錢,所以拖到現在10月都還沒有改善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提了之後讓我覺得很「漏氣」,所以馬上告訴他們相關工作要加速進行、改善。
    沈委員發惠:這不是加速改善,但如果我今天不提部長也不知道,而且這並不是只有今年,而是從105年開始,一直到109年,每年都有十項左右的消防設施不合格,而且有些還是這五年來完全都沒有改善的,像消防栓設備,這五年來全部都是不合格的,今天我若沒有提出質詢,恐怕明年還是繼續不合格。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會親自來督導,照理講按照分層負責的原則,這是署長要督導的,但這個部分,我會親自督導,同時也會親自下去看。
  • 沈委員發惠
    事情傳出去就真的很難聽了。
    徐部長國勇:事情已經傳出去了,的確真的很「漏氣」!
    沈委員發惠:明明是消防訓練中心,結果自己的消防安檢年年不合格。
    徐部長國勇:我就只能苦笑了,的確,這真的很「漏氣」!
    沈委員發惠:你再看看這幾個項目,有幾個是合格的?而且我只能調到105年以後的資料,之前的資料我就調不到了,所以不知道前面幾年的狀況究竟是如何,不過就我能調到的資料來看,大多都是不合格的。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會親自督導,同時也會親自下去看,包括他們怎麼處理這些問題,並要求他們做個報告,且報告要確實,若答應我了卻做不到,我就會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
    沈委員發惠:依法規定你是怎麼處理民間的,包括向民間開罰、要求民間停止使用等等,你就要用同樣的標準來要求這個相關的建築。
  • 徐部長國勇
    委員說得很正確。
    沈委員發惠:一年當中有多少消防人員是處在消防安全不合格的風險下接受訓練的?這個消防訓練中心每年有多少人在那邊受訓?一年平均都有1萬5,000人左右,今年則是因為疫情,所以今年受訓人數比較少,只辦了40期,其他像105年到109年累積有6萬8,000人是處在消防安全不合格的風險之下,接受相關消防安全訓練,這不是很可笑嗎?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我會親自督導,我答應你了就一定會做到,此外,我會要求他們把相關計畫做出來,時間列出來,屆時時間到了,我會親自來看,若答應我的做不到,那我就要進行懲處。
    沈委員發惠:改善是最重要的,我的目的就是希望改善,因為你們是管理權人,同時也是處罰單位,即你們是球員也是裁判。
    徐部長國勇:委員提到球員兼裁判,但這件事情我可以大聲的說,我們並沒有循私,我們找的還是外面的第三單位來檢查,換言之,我們沒有循私,他們也沒有放水。
    沈委員發惠:這部分我們也要對你們表示肯定,但是像這些違規項目是不是屬於嚴重違規呢?依據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規之裁處基準表,如果是嚴重違規,第一次罰一萬兩千元,第二次罰兩萬四千元,第三次罰三萬元,第四次罰三萬元以上及三十日以下的停業或停止使用。然後就我們所看到的,你們違規至少連續五次了,這些嚴重違規項目,包括受信總機、避難器具、音響警報裝置都在我剛剛提的十一項裡面,所以照理講,我們認定這個消防訓練中心已經屬於嚴重違規,而且超過四次,若民間的訓練中心碰到這種狀況,早就被要求停止使用了。
    徐部長國勇:因為施以處罰的是地方政府,我剛剛也問了署長,因為我們要招標,所以招標出去後馬上就會予以改善。
    沈委員發惠:你說會馬上改善,但105年違規的就有這麼多項,結果105年你們的經費只編列10萬元,105年一直到108年都編列10萬元而已,就是這四年都沒有想要改善,一直到今年(109年)才編列89萬元,到現在10月還沒招標出去。
    徐部長國勇:這真的要改進。委員質詢時講到的重點真的都正確,我一定會親自下去督導、改善。我答應委員,我一定會親自下去做,我會親自檢討。
  • 沈委員發惠
    好。
    徐部長國勇:照理說,這是署長要監督的。
    沈委員發惠:很「漏氣」,這麼嚴重。
  • 徐部長國勇
    對。
    沈委員發惠:講出去以後,你們要怎麼對其他的民間單位進行裁罰?
  • 徐部長國勇
    對啦!正人要先正己。
  • 沈委員發惠
    是啊!
  • 徐部長國勇
    委員的質詢有道理。
    沈委員發惠:消防訓練中心的消防安檢連續幾年不合格,講出去會笑死人。
    徐部長國勇:對,很「漏氣」,我會親自督導。
  • 沈委員發惠
    拜託部長。謝謝。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指導。
  • 主席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你去年11月在粉絲專頁上貼出來的,說為了警消同仁的權益,內政部會做靠山,這句話是部長的承諾嘛!到現在仍然有效。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沒有改變,也不會改變。
    葉委員毓蘭:說實在的,在很多慰問警消的場合我們都會不期而遇,在基層的心中,你真的很挺大家。我在9月25日的國是論壇提出兩個特案,一個當然就是呂進全。他在民國86年1月25日,因公被擊中腦部變成植物人之後,這個故事其實很漫長,因為他爸爸照顧他8,637天。前兩天的中秋節,署長還有很多同仁也都去,給他辦了非常備極哀榮的告別式,但是我覺得這個遠遠不夠,因為他在被強迫資遣的時候,只有9,000多元,所以我們後來有修法,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對於因公執勤成殘的這些人,我們應該給他終生照護。我有在國是論壇裡面提,也跟部長談過了,部長說會帶回去研究。這個爸爸每個月還是要負擔植物人的看護費跟他的伙食費,這叫做終身照護嗎?
    另外,有關這兩位消防員,2月14日我們也在高雄碰到,你也去看,我不久前又去看,是第三次去看他們,他們已經可以跟我交談,恢復得還不錯,但是都還在治療,但是很不幸的,關於他們的治療,我覺得很可憐的原因在於,現在健保有潛規則,四個禮拜就要出院,要再去找願意幫忙的醫生掛號再住院。對於這個問題,有關賴統生跟曾柏雅,部長那時候跟我說……
  • 徐部長國勇
    委員那一天在總質詢有提出。
  • 葉委員毓蘭
    對。
    徐部長國勇:我馬上傳給署長,我們現在在跟健保局、衛福部協調,以後遇到這種情形不要讓人家奔波。
  • 葉委員毓蘭
    太過份。
    徐部長國勇:那一天委員質詢,我有馬上處理,並跟您報告馬上處理,有在協調。
  • 葉委員毓蘭
    我們多久可以看到結果?我還是不希望他們……
    徐部長國勇:我希望協調越快越好,當然這個牽涉別的部會,我們會儘量處理,委員講的我都感同身受。
  • 葉委員毓蘭
    感謝。
  • 徐部長國勇
    其實我不曾講過……
  • 葉委員毓蘭
    因為不是他的……
    徐部長國勇:我有親戚在做警察,您知道嗎?
    葉委員毓蘭:我不知道,是姪子嗎?
    徐部長國勇:不是姪子,他低我兩輩,他要叫我舅公,是很親的,他在做警察,我不曾跟人講,他也沒講過,所以我也不會說是誰,但是我要說的是,我對警察這部分絕對感同身受。
    葉委員毓蘭:不是只有警消而已,移民署也有,我們還有一個陳寶全也是從頸椎第四節下面就癱瘓了,所以大家都有類似的問題。內政部無論如何,這個政府講話要算話,要讓這些在第一線的同仁沒有任何後顧之憂。
    徐部長國勇:警察的權益方面,因為我自己孫輩的親戚是一線三的小警員,他常常會跟我講他做警察的辛酸,所以我也了解。您放心,我會全力跟警察朋友站在一起。
    葉委員毓蘭:另外,其實兩個署長剛好都是我的同學,我知道他們都很認真,也會針對一些制度上不足的部分去募款來幫忙這些警消,但是我覺得你讓警消去當丐幫沒有道理,政府在制度上應該編列預算,要照顧的就一定要做到。剛剛沈發惠委員講得義正詞嚴,我覺得部長講得很好,我們還可以處罰自己,其實代表我們公正無私,但是警消有太多公權力,不要再去跟人家化緣,這是我的建議。我們該要負起責任、該要建立……
    徐部長國勇:但是真正遇到不夠的時候,我也要出去拜託。
    葉委員毓蘭:我覺得很可憐,你就是這樣。
  • 徐部長國勇
    包括救護車、前進指揮車今年至少募得差不多十台吧!
  • 葉委員毓蘭
    我知道。
  • 徐部長國勇
    我也儘量處理。
  • 葉委員毓蘭
    但是理論上不應該這樣。
  • 徐部長國勇
    但是政府的錢確實沒那麼……
    葉委員毓蘭:但是有些錢實在是不能靠勸募,比如說,那時候你也去幫大家勸募電擊槍等。我們看到今年8月2日,樹林分局的楊庭豪在執勤的時候腦死,然後器捐,他戴了安全帽卻沒有用,氣死了警察;去年8月28日,薛定岳也是一樣的情形。但是去年開始,警政署已經很努力想要提升這些安全帽的品質,那個時候主計總處說是什麼財政劃分這個法的,所以一定要下設到地方政府去。現在外勤只差1萬1,876頂,只不過是1,671萬元,聽說還是要等各縣市政府自己去編。
    現在還有員警最關心的防彈背心,說實在的,還是沒有達到配賦數的百分之百。
  • 徐部長國勇
    現在這一批進來應該就完全達到配賦數了。
    葉委員毓蘭:還沒有,好像只有84%。
  • 徐部長國勇
    還有一批要進來。
    葉委員毓蘭:員警的安全在這上面絕對不能夠打折,警用車輛也一樣。我有聽到署長在呂進全的告別式上面講,政府編了4億元要做一些改善。我真的覺得有些小錢,比如說,有同仁來跟我講,剛剛也聽到我們有世界級的消防訓練中心,可是我們的反恐中心連最起碼的靶場都沒有,這也不對。
    其實現在警察更大的問題是派不了、轉不了、配不了,我也不知道現在跟部長講的,部長跟我拍胸脯保證,說絕對有效的,到時候還會不會有效?有些問題我在這個場合問過次長,因為部長沒有來,次長說可以,警察轉任應該沒有問題,什麼都可以。我們希望讓他們可以轉任、轉換,因為警察人員特考、特用被限制轉任,現在內政部居然連簽退都拒絕了。包括釋字第760號的案子,現在有4,000個巡官派不出去,候缺的現在是2,450個人,還有一大堆受到牽連。不好意思,這是葉俊榮部長那時候開的支票,也是沒有用。然後其實現在很多人退不了的原因就是連子女教育補助費都沒有。
    徐部長國勇:委員,巡佐、巡官總共有四千多人受惠,現在要排,……
  • 葉委員毓蘭
    很困難嘛!
  • 徐部長國勇
    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都不可能。
    葉委員毓蘭:你不能說不可能,總是要有辦法,總是要慢慢消嘛!可是你到現在有沒有具體的作法?
    徐部長國勇:委員,還有一點是法務官的解釋也很清楚,訓練完畢以後擇優,所以不一定會派。
    葉委員毓蘭:對,部長,這一點很好,擇優的條件訂出來嘛!遊戲規則訂出來,完全沒有訂出來,為什麼?因為現在退休警消一天到晚去陳情,這個陳情信是在今年8月4日送給小英總統的,小英總統去高雄金獅湖的時候收到的,總統府、銓敘部很快通通回函了,上面直接寫著,其實他們不反對,警消因為工作性質特殊,應該比照軍人要脫鉤處理,並且在109年6月23日已經函轉內政部考量其可行性,但是請問內政部現在的可行性分析在哪裡?警政署現在做到哪裡?我沒有其他的話,還是回到第一件,部長,希望你繼續做我們警消的靠山。
  • 徐部長國勇
    我一定盡全力去打拚。
    葉委員毓蘭:不過,要給我們一個承諾,我等一下會提出臨時提案,我希望看到進度,我不希望是部長站這邊、次長站這邊說沒有問題,你們都很挺警消,不要是空談,兩個月之內要給我專案報告,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10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在去年10月份宣布開放山林,讓我們的民眾能夠更加親近山林,臺灣地處亞熱帶,山林林立,三千公尺以上的高山,臺灣就有高達268座,山岳美景吸引了很多國內外的山友爭相來攀爬,尤其是登上臺灣的百岳更是很多山友的期望和目標,可是我們發現自從政府宣布開放山林之後,從去年的11月開始到現在山域事故也明顯的增加。從91年到108年這18年來各消防機關執行山域意外事故救援的統計資料來看,逐年都在增加,去年108年的山域事故就高達206件,今年從年初到7月15日也已經有了182件,再統計到今年8月底為止,182件更突然間爆衝到295件。我在想這應該跟疫情也有很大的關係,因為有很多國人沒有辦法出國,所以就往大自然去了,去山林走一走,可是大家可能都把登山當作去健行,沒有做好準備,所以到了8月份山難發生的件數居然高達295件,而且這兩天陸陸續續還有山難發生。所以本席覺得開放山林不但民眾沒有準備好,連政府都還沒有準備好。
    我們再看看下一張表─空勤總隊空中救難的比例,這麼多年來其實山難占空中救難的比例就非常的高,尤其是2017年的時候,更是高達了42.49%,再看今年元月到今年9月份,空勤總隊執行空中救難的次數高達260件,其中有99件山難,占38.07%。所以我們看得出來,自從開放山林之後,我們救難人員的工作增加了,負擔增加了,所以為什麼本席說開放山林政府其實配套沒做好、措施沒做好,政府沒有準備好,山友也沒有準備好。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針對開放山林行政院所提出來的五大政策:第一、開放;第二、透明;第三、服務;第四、教育;第五、責任,到底這五大政策有沒有問題?我們先看看「開放」好了,目前是除了國防必要、地形破碎的危險地區、原住民聖地之外,其他通通都開放了,我知道有81條通道通通都開放了,可是其中有一項提到國家公園取消登山能力或經驗證明審查,請問部長,這句話有沒有問題?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登山能力的認證就產生了一些問題,另外就是經驗,人總要有第一次了,所以當時在討論的時候,我們認為既然要開放山林,當然最重要是在教育及責任,不能說帶著兩瓶礦泉水、兩包餅乾,穿著牛仔褲、布鞋就往深山跑,把健行跟高山的登山畫上等號,那是非常危險的。山難發生的原因很多,有好幾件都是這樣造成的。
    羅委員美玲:是啊!是沒有錯!部長,當初的審查非常嚴格,我們一下子就取消登山能力跟經驗證明的審查,中間好像又少掉了教育的這部分,我們的民眾可能都還沒有被教育好,我們就讓他登山了,是不是這樣子?你自己也有提到教育很重要。
  • 徐部長國勇
    教育跟責任是最重要的。
    羅委員美玲:是啊!是不是要擺在前面呢?我們在開放山林之前,是不是要先做呢?而不是開放之後再來做。而且這些山難也造成了一些死亡人數。
  • 徐部長國勇
    死亡人數是攀升的。
    羅委員美玲:是嘛!登山是高風險的戶外活動,一定會有。
  • 徐部長國勇
    尤其空勤總隊的出勤跟去年比……
    羅委員美玲:非常的高風險,而且造成我們警消弟兄的沉重負擔,還有基層的警消人員有沒有登山的基本知識?我們平常有沒有在做教育?
  • 徐部長國勇
    有。
    羅委員美玲:這些警消人員有沒有高山症的問題,我們也不曉得,反正發生山難了,弟兄們就必須上山搜尋,所以基層也在反映是不是應該成立一個專責的搜救單位。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各個單位都有,有關山難的都有。
  • 羅委員美玲
    是嗎?現在我們有專責單位嗎?還是個別成立在所有的……
    徐部長國勇:不是,我們各個單位都有山難救助的……
    羅委員美玲:是嘛,消防署一個,然後警政署可能有一個,對不對?是不是我們沒有整合資源?所以我一再說我們的政府都還沒有準備好。
    再說「透明」,去年是說預計11月份要啟用一站式的申請平台,當然是為了讓申請的過程能夠更加簡單,可是本席發現警政署也有一個入山案件申辦系統,再來國家公園也有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那到底山友要進入哪一個網站來登記呢?
    徐部長國勇:我們內政部的部分,國家公園和警政署已經合一了。
    羅委員美玲:你們合一了,可是那個網站還在啊!到底是以哪個網站為主?是營建署架設的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為主嗎?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有一站式的平臺,從一站式平臺丟進去之後才會依照需求個別分到……
  • 羅委員美玲
    分到其他的網站?
    吳署長欣修:對,統一的在這個一站式平臺申請,然後再分開。
    羅委員美玲:署長,本席再請教一次,如果山友沒有到這個網站去登記的話,可不可以入山?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如果沒有到一站式平臺去登記的話是不行。
    羅委員美玲:所以還是不行,對不對?
  • 吳署長欣修
    對。
    徐部長國勇:因為還有山屋的服務等等量能的問題,不能說上山之後,這些東西都沒有。事實上,這些登山的問題他自己……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些我們還是有資料的,因為我們很怕開放之後,如果他不登記卻還是一樣可以入山的話,那就糟糕了,發生山難時沒有任何的資料,到底是誰發生山難?連電話都沒有,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徐部長國勇:其實重要山區的管制,警政署還是有在做,並不是沒有在做。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都還是有在做?
  • 徐部長國勇
    有在做。
    羅委員美玲:所以該有的管制我們還是要管控,不能一下子開放什麼都不做,這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情。
    徐部長國勇:對,這個我們都有在做。
    羅委員美玲:再來,服務這部分比較沒有問題。但是教育的部分,雖然我們現在有在上百所學校推動山野教育,每一年也都會舉辦全國登山月系列的活動。除此之外,上次本席就曾參加一個讓本席非常心痛的捐贈儀式,因為5月份的時候,有一位簡姓的臺北大學女大學生,他和登山社同學登山的時候不幸墜崖過世,他的爸爸就用這100萬元賠償金在臺北大學成立一個基金會,協助學校充實裝備和學生的知識等等,所以我們覺得在基層、在學校的時候就應該要讓孩子有這方面的觀念。像現在我們都要求教育部在登山社、在所有的孩子要登山之前,都必須要進入學校校安系統登錄,像上次發生意外就是登山社的孩子自行登山,所以才會造成這起令人遺憾的事情。教育這部分,本席希望你們能和教育部一起讓孩子知道登山的風險和危險。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會跟教育部和民間各登山協會,譬如:山岳協會、山岳救難協會和健行協會等等,我們會和他們合作,我們的登山研討會都是在做這些工作。
    羅委員美玲:是,這些事情都要做,但本席覺得目前我們這五大政策都沒有很確實落實,只是把這些政策擺在後面,好像事先都沒有部署,而是後面才說我們要怎麼做,而且一切都在進行當中,而不是完成之後再來開放山林,這會讓我們覺得這是有值得檢討的地方。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會盡全力的往這個方向做更好的服務和教育,也要讓山友知道自己要自主管理與負責任,這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羅委員美玲:是的,部長你講對了,要自主管理。還有使用者付費的部分,這個部分要如何處理?我們不希望這些山友發生山難之後,把直昇機和消防隊對他們的救援都當作是理所當然的,把它當成是計程車來使喚。
  • 徐部長國勇
    不能把我們當成計程車。
  • 羅委員美玲
    本席覺得像這樣就不對了。
  • 徐部長國勇
    對。
  • 羅委員美玲
    所以我們應該要繼續努力使用者付費這部分要如何處理。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
    羅委員美玲:OK!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要問的問題有一部分其實和羅委員一樣,本席想要先請問,如果現在發生山難,一般都是什麼單位去救援?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有好幾個單位,要看他們的請求,我們也有國家搜救中心。當然,一開始各地方政府的消防局馬上就會派人出去,然後民間也會出動,其實很多單位都會一起出動。
    張委員宏陸:部長,現在大概就是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局以及各地的消防局。
  • 徐部長國勇
    對。
    張委員宏陸:但是消防局占最多,大概有七成,本席手上的資料顯示是這樣。
    徐部長國勇:差不多,因為他們是就近。
    張委員宏陸:但是各地消防局的隊員們每年所受的山難救難訓練,一年了不起只有1次或2次。
    徐部長國勇:其實他們本身都有在訓練,當然,還要看地區的性質,譬如說:新北市的訓練可能就比臺北市還要多,因為臺北市的高山比較少,但如果是南投縣、臺中市或是新竹縣,他們的訓練就滿紮實的。
    張委員宏陸:我們的規定是每半年一次,是不是?署長。
  • 徐部長國勇
    沒錯。
    張委員宏陸:署長在點頭,但本席覺得這樣的訓練量其實是不夠的。部長,你有沒有看過美國的?我們就舉美國德州為例,美國德州有很多漁獵警察,他們平常就是負責開著吉普車到處去看有沒有人違規釣魚或是怎樣,如果有通緝犯,他們就會通報當地的警察,請他們來抓人。有狀況發生的時候,因為他們平常就是在國家公園內特殊區域巡邏,不管哪一條路他們都非常清楚,對不對?在日本,日本也有專責的單位,日本的山難救援就是地方政府的山岳警備隊和消防署的山岳救助隊這2個單位處理,署長,是不是?日本是不是這樣?
  • 主席
    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對,沒錯,日本是以警察為主。
    張委員宏陸:沒有,警察和消防都有,對不對?
  • 陳署長文龍
    對。
    張委員宏陸:本席的意思是我們有沒有要成立專責單位?本席覺得這是必須的。就像本席所舉的美國這個例子,他們平常就在那邊,所以所有路徑都非常熟悉,本席覺得這個可以達到黃金救援的效果,而且不是需要救援時才出動,他平常就要在那邊巡邏,如果在國家公園裡面或是山區裡面違規,比如說我們有那麼多的山老鼠,他們平常就可以兼負這個任務,不知道部長你的看法如何?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的意見不錯、很好,但消防和巡察、巡山這2個工作性質不一樣,如果都在巡山就沒有辦法接受訓練,我們還有很多消防工作要做,其實我們有巡山員,另外保七也有警員負責保護山林,其實這些我們都有。
    張委員宏陸:不是,本席的意思是把它單獨出來成立一個單位,讓他們平常就可以接受這個訓練,只做這個。
    徐部長國勇:其實指揮中心的大腦也是滿重要的,指揮中心在調配時,如果可以將消防署、特種搜救大隊調配得很好也是不錯的。
    張委員宏陸:部長,你有沒有聽過山友講過一件事情?現在爬山掉下去的話要選對方向。
  • 徐部長國勇
    這個我倒是沒有聽過。
    張委員宏陸:為什麼你知道嗎?因為在山上,各縣市政府都只是在稜線上畫一個界線,縣市政府的界線都是這樣。
    徐部長國勇:但需要救援的時候他們都會出動,南投縣和臺中市同時都會出動。
    張委員宏陸:但是主責的就很亂,到底是由哪一個縣市政府來主責?而且各縣市政府還有自己訂的自治規則,每一個縣市政府都不一樣,所以很多山友都笑說在山上跌倒的話要選對方向,本席不知道署長有沒有聽過這句話?
    徐部長國勇:委員說跌倒要先找方向,這個我倒是沒有聽過。
  • 張委員宏陸
    但是山友都有這樣講。
    徐部長國勇:不過是這樣的,譬如發生山難是在南投縣或花蓮縣的界線上,其實2個單位都會出動,他們不可能只差一點距離就不去,不會這樣的,這是救人的事情。
    張委員宏陸:不是,山友的意思不是說你們不願意去,只是每個縣市政府的自治規則都不一樣,有的有罰款、有的有什麼,當然這些都是縣市政府自訂的,但這也凸顯出我們的山難救責單位沒有統一。部長,本席的重點是在於沒有統一。
    徐部長國勇:其實處理的時候,最後還是會由指揮中心負責,國家搜救中心和消防署也都會統一調度,所以還是有調度的,如果以這個角度來看的話,不能說我們沒有。當然,委員的意思是希望可以有更專業、專責的單位,這個我們再來研究,因為這樣會成立好多個單位,譬如:食安有食安的、環保有環保的,但這些都跟我們保七有關係。
    張委員宏陸:不是,本席的意思是,像日本就是警察和消防合成一個特殊單位,變成另外一個獨立編制,其實消防署和警政署都是在你內政部底下。
    徐部長國勇:對,他們都是在我們內政部沒有錯,其實他們也配合得很好,他們都是同學,消防和警察都是同學。
  • 張委員宏陸
    但是到底要由誰來指揮?效率呢?速度呢?本席覺得這個問題你們可以回去研究一下。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回去研究一下,不過委員所提的,譬如以颱風來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就是部長進去指揮的,但我不是只有指揮這個,連經濟部等各單位我們都是一起指揮,所以基本上這個應該……
  • 張委員宏陸
    這跟颱風不一樣。
    徐部長國勇:對,我只是比喻。
  • 張委員宏陸
    這完全不一樣。
    徐部長國勇:我只是比喻,所以不會沒有人指揮。
    張委員宏陸:這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本席希望你們回去檢討一下。
    徐部長國勇:好,我們會回去研究一下。
    張委員宏陸:再來,最近有交通大執法,部長,你覺得這個成效如何?
    徐部長國勇:成效不錯,我最近開車或是過馬路的時候,我覺得跟上個月相比有差,剛才署長給我最新的肇事率,肇事率減少了一半。而且我發現現在過馬路的行人從中間直接穿過去減少太多了,他們都會走到路口,然後再從行人穿越道走過去,這是確實的,因為我都有在注意。委員,我們就看臺大醫院急診室要到內政部的那個路口就好了,以前很多人都直接走過來,但現在大家都走到路口後才走過來,所以是有差的。
    張委員宏陸:確實是有差,本席也肯定這個政策,但是網路上還是有很多抱怨,本席相信署長應該也知道,譬如彰化鹿港福鹿橋這個案子,這個案子署長知不知道?
    徐部長國勇:鹿港福鹿橋?不好意思,請委員指教,我沒有注意到這件事情,請問是什麼事情?
    張委員宏陸:很簡單,他們認為警察在釣魚,車子要右轉就先停車,結果警察在斑馬線上,但是看到行人不走,然後車子就過了,結果就這樣被開單。
    徐部長國勇:沒有,這種大部分都是紅燈違規右轉,很多都是這樣。
    張委員宏陸:不是,網路上的留言請你回去看一下。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跟你報告……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講,部長,這幾個是特例,但為什麼本席今天要特別講這個你知道嗎?因為有一些事情、有很多細節,包括用路人和駕駛人根本就搞不清楚到底要……
  • 徐部長國勇
    要離多遠的意思?
    張委員宏陸:對,第一個,離多遠?
  • 徐部長國勇
    就是一個車道。
    張委員宏陸:第二個,你應該要加強宣導,只要有人在斑馬線就是要停,不管他有沒有動。
  • 徐部長國勇
    對。
    張委員宏陸:署長,是不是應該這樣?
    徐部長國勇:這是最理想、最對的,但其實只要距離一個車道,能夠這樣是最好。
    張委員宏陸:對,但本席要跟你講,本席認為這是因為宣導不夠。
  • 徐部長國勇
    我們再來加強。
    張委員宏陸:而且用路人也不知道,只要有人在斑馬線上就是要停,你管他要不要過。
    徐部長國勇:對,我去美國玩的時候,走路就是這個樣子,你才剛從人行道跳下斑馬線一步而已,車子就停了,這就是素質、文明的程度。
    張委員宏陸:不是,不要說文明的程度,我們臺灣人都很文明。
    徐部長國勇:不是,我是說這個部分我們應該要加強。
  • 張委員宏陸
    本席是覺得你們的宣導應該要加強。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加強。
    張委員宏陸:剩下最後一些時間,其實很多基層警員認為記很多功都是多的,也沒有特別的意義。
    徐部長國勇:有,對於他們調動是有差的。
    張委員宏陸:其實他們在乎的是調動。本席現在有一個想法,請部長和署長回去研究看看,譬如說我們現在要加強緝毒,如果緝毒成績非常好的人,是不是可以優先選擇服務的單位和地點?有的人父母親在南部,但他調了一輩子還是很難調得回去,但如果他的績效非常好或緝毒績效非常好,把這個遊戲規則公平訂出來,譬如他的緝毒成績非常好,那就讓他優先選擇服務單位,可以嗎?可以研究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其實現在包括高階警官,我們也是儘量往這個方向去做,我們會這樣做,像金門和馬祖,尤其是金門和澎湖,如果未來委員你有機會去的話,你可以問一下當地警員住在哪裡,大概有七成或是六成都會舉手說我家就住在澎湖或金門,他們都是這樣回故鄉的,所以那個記功、嘉獎是有差的,對於他們調動是有影響的。
    張委員宏陸:但本席認為,在重點項目績效好的人……
    徐部長國勇:好的,我們會回去研究。
    張委員宏陸:你們要把遊戲規則弄得很公平、很透明,這樣基層才會拚命。
    徐部長國勇:好,謝謝委員,我們會考慮與研究。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來探討一個你們已經做得相當有成效的業務,根據內政部發布的新聞稿,民國105年到109年,其實這是配合金管會的政策,因為他們發現有非常多的保險受益人沒有被通知到他們有保險給付未領,金額超過百億元,所以他們下令在2022年之前,所有的保險業者都要透過公會把這些人給查出來,不能把這筆錢列為獲利,簡單的講就是這個樣子,他們必須要盡責的把這些錢都理賠下去。內政部戶政單位也很幫忙,協調後,現在已經有一站式服務,民眾去辦理死亡登記的時候可以同步申請。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主動告知,這個委員很內行,我們會主動告知。
    黃委員世杰:對,本席知道。簡報左邊這個就是你們的一站式服務。根據資料顯示,自民國105年到108年8月總共有五十幾萬件死亡登記案件,申請通報的有37萬件,後來查出來,通報之後仍有有效保單的人數大概有16萬件,也就是有三成左右是利用這個服務查到保險受益人,這個做得不錯。但是我們現在發現一個問題,依照戶籍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辦理死亡登記的人有7款人,但是你們宣傳的時候卻說要由亡故的親屬來辦理死亡登記,其實現在社會上有很多民眾在購買保險時也想遺愛人間,所以他們登記的保險受益人不見得是他的親屬,有可能是民間的公益團體或是慈善團體,但他們並不是辦理死亡登記的人,所以就沒有辦法去申請。這就出現一些不同的情境,包含家屬來辦理死亡登記的時候,大概有七成都會同時申請這個服務,但是有三成的人是裡面的第二項,就是他並沒有去申請死亡登記,所以那三成案件的保險受益人就不知道可以申請,對不對?本席在這邊要請教,每一個死亡登記案件沒有申請,戶政機關都會去通知嗎?應該是沒有嘛!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民間的部分我真的不知道,委員您說的很好,您真的有找出問題,這個問題很好,我們回去處理好不好?我們回去看一下。
    黃委員世杰:因為現在的機制是透過壽險公會,但這有個資的問題,戶籍資料是比較敏感的個資,所以通常都要有申請,你們才能據此轉知壽險公會來清查。
  • 徐部長國勇
    對。
    黃委員世杰:這也合理,但這樣有些人就會被漏掉。下一個問題……
    徐部長國勇:因為有些民間團體並不是死亡登記的申請人,但是保險的受益人,所以委員的意思是,如果是這樣,因為沒有接到通知,就不知道自己是受益人。
  • 黃委員世杰
    對。
    徐部長國勇:一般會把民間團體列為受益人,一般來講,有時候要有保險利益,所以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我們會去了解一下。
    黃委員世杰: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是等到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任何一個人知道後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辦理理賠……
    徐部長國勇:一般來講,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都會同意,大部分是這樣,所以他們之間會有一些保險利益存在……
  • 黃委員世杰
    有一些狀況是說……
    徐部長國勇: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無效,尤其在壽險的部分。
    黃委員世杰:其實實務上,如果受益人要寫成社福團體或公益慈善團體,大概都可以接受。
  • 徐部長國勇
    對。
    黃委員世杰:偕現在的問題不是在這邊,保險契約都會有效,現在的問題在於有些人這樣做沒有告訴他的家人……
  • 徐部長國勇
    對。
    黃委員世杰:或者他其實就是自己一個人,他沒有親屬,也沒有結婚,是單身獨居者,但他還是有保險,而他希望將保險受益人指定成有照護他或熱心公益的那些團體,這種情形很多,像這種情形就沒有辦法經由這樣的勾稽被通知到。
    徐部長國勇:我們回去研究一下好了,委員現在這樣一說,我們才發覺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來研究一下。
    黃委員世杰:對,因為我曾問過你們,其實你們是沒有討論到那麼細……
    徐部長國勇:你現在一說,我突然發現好像沒有人想到這一點,我們以往只想到辦理死亡登記通知家屬,讓他們可以領到保險金,這事大家一定都很高興,覺得很好的事。
  • 黃委員世杰
    這都沒有問題。
    徐部長國勇:至於民間團體的部分,我們再來思考看看,再行研究。
    黃委員世杰:這是啟動通知的部分。再來是被通知之後要如何辦理請領保險金?大部分保險是依照保險契約走,但是大部分保險契約都會要求要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書這些資料,對於請領保險金的團體而言,他們就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當他們要申請戶籍資料時,當然不是本人,所以依照「戶籍法」的規定,就要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去申請,那他有沒有辦法依照「戶籍法」第六十五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規定去走?其中會遭遇到許多實務上細節的問題,因為規定要求利害關係人必須是與當事人在法律上有權利義務得變更的關係,前面像契約的當事人或訴訟進行中等那幾款大概都不符合,所以他大概是採用這個概括條款,但他又必須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的正本,請問在實務上他們有辦法領到嗎?所以我想問一下,他們可不可以用……
    徐部長國勇:如果通知他的話應該是有,都有。
  • 黃委員世杰
    民間團體可以嗎?
  • 徐部長國勇
    通知他的那份通知書就可以使用了。
  • 黃委員世杰
    可是他們的手上並沒有這份保險契約。
    徐部長國勇:已經通知他們有這份契約存在了,所以他就是利害關係人,這個一定會通知他……
    黃委員世杰:沒有,通知這件事不是戶政機關通知的,而是壽險公會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通知他們。
    徐部長國勇:壽險公司、保險公司的通知本身就是一個利害關係證明,這個就可以當成是利害關係證明的資料。
  • 黃委員世杰
    你是指通知他的那份文件?
    徐部長國勇:對,那個就可以當成是利害關係的證明……
    黃委員世杰:也就是他拿著那份文件,說自己是保險受益人就可以來申請?
    徐部長國勇:對,這可以作為利害關係證明。
  • 黃委員世杰
    OK。那死亡證明這一塊你們有辦法處理嗎?因為那個部分可能……
    徐部長國勇:這個出來之後,自然都涵蓋在一起,至於死亡證明部分,其實保險公司已經有了,所以才會通知他……
    黃委員世杰:本席現在說的是沒有人去辦理,比如說他有家屬,當然家屬知道就會去辦理,但是這種保險契約就是因為他沒有家屬,所以是透過壽險公會這種行政體系去通知到他的。
    徐部長國勇:壽險公會已經有他的死亡證明了,因為通知了壽險公司,壽險公司就有了……
    黃委員世杰:你們的戶籍單位是通知說這個人已經死亡,證明不會給……
    徐部長國勇:戶籍機關已經通知他的話,這個本身就是一個利害關係證明,所以就有了,一通知就有死亡證明,就有了。
  • 黃委員世杰
    好。
    徐部長國勇:所以應該沒有問題,這部分我們……
    黃委員世杰:所以你認為請領的部分沒有問題,我可以跟司長確認一下好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一下,如果保險公司已經通知民間團體說他們是受益人的話,那這個通知基本上就可以成為這個民間團體的利害關係文件,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 黃委員世杰
    OK。
    張司長琬宜:至於委員這邊提到保險公司會要求受益人提供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證明書的這件事情,這部分我們應該再跟保險公司及金管會確認一下,因為如果戶政機關已經通報此人已經死亡,那就表示說我們已經有接收到來自各機關的死亡通報,同時我們也幫他辦竣死亡登記。
    黃委員世杰:對,那請你們是不是再跟金管會研議有關前面我們剛剛提到的那個問題,還有關於這個部分有一個比較完整的討論。
  • 徐部長國勇
    謝謝。
  • 黃委員世杰
    就是將這些遺愛人間、尊重亡者意願的部分執行得更完善一些……
    徐部長國勇:是,委員所提的問題非常好,我們回去研究。我們確實沒有想到這部分。
    黃委員世杰:你們跟他們溝通好之後,能不能在兩個月內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 徐部長國勇
    沒問題。
  • 黃委員世杰
    謝謝。
  • 徐部長國勇
    感謝委員。
    主席:待王委員美惠詢答後,休息5分鐘。
    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10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本席因為是交通委員會的召委,所以之前都在交通委員會開會,因為沒空,所以很少過來。早上委員雖然提到內政部所屬單位的一些瑕疵或缺失,但都不是很大的問題,當然每件事都會有缺點,檢討改進很重要。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雪生:我之所以提到警政署署長及消防署署長是要謝謝你們,馬祖所有在臺灣的同仁都是警政消防在地化、中央主管單位能夠在地化,在兩位署長的支持之下,警政及消防的部分跟各縣市長協調都已經到位,為這件事本席要謝謝部長及兩位署長。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陳委員雪生:再來要請教營建署吳署長,縣長告訴我,馬祖還有三個村的污水下水道管理站還未完成,馬祖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率大概是全國第三,當然這件事營建署幫忙很多,現在這三個污水管理站可能希望營建署能夠幫忙。署長很客氣說要來拜訪我,可是本席說縣長及議長也很有誠意,所以7日早上10點鐘我們去拜訪一下署長好嗎?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雪生:希望署長能幫忙這些事,也拜託部長能夠交代下去,因為這關係到全國的衛生下水道
    徐部長國勇:報告委員,如果縣長及議長都要親自來訪的話,我們當然要很熱情誠意接待,這是一定的,馬祖一趟路這麼遠,他們搭飛機過來,實在很感謝,我們會盡全力來配合。此外,也跟委員報告,大概你們的消防局長都有說過,我是第一個去馬祖的內政部長,包括……
  • 陳委員雪生
    部長常常來巡視。
  • 徐部長國勇
    我去了好幾次。
  • 陳委員雪生
    我非常感謝您。
    徐部長國勇:那方面我也會盡全力處理,所以這部分我們都跟署長提到過,只要我們能做得到的,我們一定全力支援,但是如果有法令上的問題,可能委員就……
    陳委員雪生:應該沒有法令上的問題,我……
    徐部長國勇:我是說假如有的話,這部分可能……
    陳委員雪生:既然你提出來,我會幫公務員著想,所以我常常跟委員同仁們說,你們要解決你們的問題,必須要先解決公務員的問題,公務員的問題不解決,也解決不了你的問題,因此,我常跟同仁聊天時都聊到這一點。
    另外就是污水下水道系統做好之後,相關費用要隨水費徵收,因為馬祖是接管率排名第三的地區,比金門、澎湖還早,我們因為人口少,一旦水費附加徵收的話,收進來的錢很少,不夠基本費用,大概1年要差短2,700、2,800萬元,這部分請營建署吳署長能夠考慮一下,能不能成全幫我們作業……
  • 徐部長國勇
    這一部分就是我剛剛跟委員報告所提到的。
  • 陳委員雪生
    這牽涉到法令。
    徐部長國勇:對,有牽涉到法令,如果可以的話,離島條例把它加進去,那不就是……
    陳委員雪生:是,部長很清楚,非常瞭解。
    徐部長國勇:假如這樣子的話,也可以解決,因為我們這邊的確也有一些在經營這部分工作的業者,因為在臺灣,衛生下水道經營運作等等的工作很多都已經發包給民間業者來做,所以他們要自負盈虧,因此這部分對我們而言,會產生這方面的困擾,因為剛好都在馬祖,如果能修改這個的話,也許是一個解決之道。
    陳委員雪生:對,我們在前端……
    徐部長國勇:對,我也跟委員說……
    陳委員雪生:如果能夠開個例用專案的方式處理,你要因地制宜,像臺北市的話可能錢多……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我回去研究,我……
    陳委員雪生:臺北收到的錢可能又比支出多很多出來,可是小地方就沒辦法。
    徐部長國勇:這個的確是個問題,但是我覺得金門、馬祖、澎湖有離島條例是一個很好財源,我也可以這麼講……
    陳委員雪生:是,拜託部長能夠跟國發會做個協調,好不好?此外,我也會跟行政院長報告這件事。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我想我們提出來您能瞭解。
    陳委員雪生:另外本席要跟部長報告,就是我們大坵的梅花鹿已經氾濫,因為近親繁殖,從一百多隻暴增至3、400隻,所以有一些要處理,我們也拜託墾丁國家公園許處長,剛才許處長回答本席說10月18日等梅花鹿檢疫完成之後,送8隻給我們,這可以嗎?
    吳署長欣修:沒有問題,跟委員報告,這個已經在處理當中了。
  • 陳委員雪生
    是。
    徐部長國勇:現在剩運送的問題,我們會請縣府這邊再確認清楚運送的方式。
    陳委員雪生:跟縣政府協調一下,好嗎?你們那邊要我們這邊多少隻,我們也可以拿一些給你們,因為近親繁殖,所以亂交配……
  • 徐部長國勇
    以8隻來避免近親繁殖夠了。
    陳委員雪生:阿公跟孫女交配,這就不行,亂來!這是亂倫。
    徐部長國勇:對,生出來的品質也不好。
  • 陳委員雪生
    是不好。那就拜託營建署及墾丁國家公園的許處長。
    再來要請教移民署,邱署長,最近馬祖有一些男生要找陸配都滿難的,因為我們那裡說福州話,我們對面全部都是福州語系的,當然娶對面的老婆言語相通,文化上也比較能夠接近,但是最近大陸人也不見得願意嫁到馬祖來,因為他們生活也不錯了,那我們要找誰呢?就要找越配、菲律賓配偶等其他地區的人,但他們進來的時候很麻煩,像我和我們的鄉親明明知道他們已經結婚了或已經先進來交往,都住在一起了,OK沒問題的,但移民署有時去檢查的時候,不管是國外或國內,都檢查得非常嚴格,盤問什麼內衣、內褲、睡哪家飯店、第一次認識在哪裡等等的問題。問題實在問得太複雜,跟警察審訊一樣,面對這樣的問話老百姓會慌,他們不像我們經歷過很多事情,面對官員也好,警察也罷,我們都非常從容,但他們好像變成小偷一樣,你一問他,他回答不出來之後,後面就越問越亂,結果變成真正結婚的進不來,假結婚到萬華或哪些地方流落街頭的人又可以進來,這就和土地登記的道理一樣,不懂的人反而拿不到,懂的人找土地代書或什麼假的人反而弄好了,這很不公平。本席要拜託移民署,針對這個部分,在碰到金門、馬祖、澎湖的民眾找陸配或外配時,尺度上能夠稍微注意一下,好不好?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邱署長說明。
  • 邱署長豐光
    主席、各位委員。好。
  • 陳委員雪生
    就拜託了。
    有關役政署的部分,最近徵兵的問題很熱門,我對徵兵倒沒有什麼很大的意見,但是目前兩岸的關係已然如此,就本席的瞭解,高登大概只有5、60人而已,亮島只有3、40人,整個馬祖只有2,000多個人,我想這也不是什麼大機密,玉珍委員也在這邊,金門不過就那麼大,也不過2,000個人,不要說解放軍來,漁船就把你攻陷了。到莒光那邊去照,有185艘的採砂船,我還沒有問礦務局。那些是採砂船,但全部照過去都像驅逐艦,很像把我們包圍了,就跟王定宇委員在電視上面講說東沙群島被包圍了一樣,問題是不是這樣子嘛!沒有這回事啊!對不對?可是遠遠的鏡頭一照過去,好像我們的島嶼被包圍了。因此在徵兵的同時,我們在金門馬祖,那叫做前線叫做戰地!所以美中在那裡角力戰,希望媒體不要再去挑逗,像「炸蜢逗公雞」那樣,不需要!我們希望情勢能夠緩和,我們住在前線的人會怕,東引的居民一直問本席說,到底老共要不要打過來?其實國防部最近在做「興安專案」,就是將舊的營舍加以改建,結果媒體卻報導說是在做雄二飛彈基地、天弓飛彈基地,不是這麼回事嘛!其實這些飛彈早就部署完成了,危不危險?我們東引當然確實危險,因為對面就是海軍基地,那個海軍基地是寧德三都澳那邊的海軍基地,他們的船要出來啊!如果臺灣海峽有戰爭,你是解放軍將領的話,第一個打哪裡?這是一定的嘛!東引跑不掉的!你說去拿亮島,才30幾個官兵,拿那個幹什麼?沒有意思!金門現在相對安全,玉珍委員說廈門那邊都是解放軍,確實有解放軍,不過本席認為那是演習,是四大海域的演習,如果要打的話,不是這個樣子。我拜託在徵兵的同時,是不是金門及馬祖部隊的兵力也要像個樣子,現在哪像個打仗的樣子呢?說金馬澎湖同島一命,是生命共同體,但我看現況不是如此,我看金門馬祖隨時被人家割走了。報告部長,兵役署徵兵的時候多派一些……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轉達給國防部處理,因為這部分……
    陳委員雪生:我知道,我是說徵兵的時候,馬祖多分配一些人。
    徐部長國勇:這也是國防部的業管,我們會轉知給國防部。
    陳委員雪生: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0時5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陸委會說臺港警方去年10月下旬已經針對陳同佳一案相互提供聯絡管道及相關資訊,也就是經由臺灣的刑事局透過香港警務處的管道通知陳同佳,這是陸委會說的,如果陳同佳確定要來臺灣面對司法,隨時可以透過窗口進行聯絡,相關事宜已經準備就緒,一切依法辦理。部長,你有聽到陳同佳要投案的消息嗎?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早。有看到媒體的報導。
    陳委員玉珍:本席不是問媒體的報導,而是問部長,你們有沒有……
  • 徐部長國勇
    因為在陸委會……
  • 陳委員玉珍
    陳同佳的臺灣律師有沒有跟警政署聯繫?確實的訊息是什麼?部長不知道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官方的管道都沒有接觸。
  • 陳委員玉珍
    所以到目前為止……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個還是要按照我們整個規定來做,尤其現在在疫情期間……
    陳委員玉珍:這是當然的,我的意思是說,你們有沒有正式接到他要投案的訊息?
  • 徐部長國勇
    我沒有接到。
    陳委員玉珍:警政署這邊都沒有接到,刑事局這邊也沒有?好,那只是媒體有這樣報導。
    部長,本席要請教萊豬的事情,陳部長說為了國際地位,我們要吃萊豬,你知道教育部有要求學校營養午餐採用國產豬嗎?你不用看題目,我問你就好了。
    徐部長國勇:對,學生的營養午餐要用……
    陳委員玉珍:要採用國產豬,國防部也有規定國軍的團膳也要這樣,體育署也說國訓中心只採購國產豬肉,內政部有很多單位,有警政署、消防署等等,很多地方都有員工餐廳,你是不是也一樣宣示一下?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些餐廳有一些是外包給廠商,所以由他們自己去選擇,但是標示是最重要的……
  • 陳委員玉珍
    那你的立場呢?你的立場是不是只要用國產豬肉?
    徐部長國勇:標示最重要,標示才是重點。
  • 陳委員玉珍
    那你會要求那樣嗎?像教育部就有要求……
    徐部長國勇:因為教育部的營養午餐是針對國中小,他沒有要求高中大學……
    陳委員玉珍:好,他針對國中小……
  • 徐部長國勇
    我們內政部沒有國中小。
  •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的意思是教育部只關心國中小?
    徐部長國勇:不是,不能這樣子講,不能說只關心……
    陳委員玉珍:你不用管到教育部,我先問你就好,因為你管內政……
  • 徐部長國勇
    我們的這一部分的……
  • 陳委員玉珍
    你關不關心我們警政署……
    徐部長國勇:標示最重要,標示採用的是哪裡的豬肉……
    陳委員玉珍:標示這件事院長已經說了,我問的是警政署及消防署有些員工餐廳……
    徐部長國勇:就是要標示,一定要標示出來。
  • 陳委員玉珍
    那你有沒有要規定一定要用……
  • 徐部長國勇
    我們就規定一定要標示。
  • 陳委員玉珍
    如果他採用美國豬也可以就對了?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標示清楚,包括我們所有的都會去自動選擇,這要標示。
    陳委員玉珍:不是自動,因為你們會招標……
    徐部長國勇:我還是一句話,標示最重要。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標示很重要,我是說你有沒有這個決心?
    徐部長國勇:標示最重要,不是決心……
  • 陳委員玉珍
    人家國防部都宣示了。
    徐部長國勇:這個東西我們要按照整個政策去走,標示是最重要的。
    陳委員玉珍:標示是一定要標示,這沒問題,這一關過了。
    徐部長國勇:當然,標示沒問題就OK,那就OK了。
    陳委員玉珍:標示之後如果餐廳決定採用美國豬,你有沒有問題?你身為內政的大家長……
  • 徐部長國勇
    我們的員工自己要抉擇。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不會規定就對了?你是說你不規定,讓員工自己抉擇?
  • 徐部長國勇
    標示一定要清楚。
    陳委員玉珍:標示清楚沒問題,你不用一直跳針回答這個……
    徐部長國勇:我不是跳針,我要講一下,委員不要將標示這一項跳過去……
    陳委員玉珍:本席不會跳掉這一項。我的問題是,國防部也說國軍團膳要這樣子,已經這樣宣示,教育部也宣示了,體育署也宣示了,我是要聽一下內政部的大家長有沒有這樣的宣示?
  • 徐部長國勇
    我的宣示剛剛已經講了……
  • 陳委員玉珍
    就是標示!
  • 徐部長國勇
    那委員……
  • 陳委員玉珍
    那你的宣示就是……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一直問我,我當然要一直這樣回答你。
    陳委員玉珍:好,標示最重要,那要不要吃國產豬、萊豬或美國豬……
  • 徐部長國勇
    要標示清楚……
    陳委員玉珍:標示清楚,讓裡面的員工餐廳自己選擇?
  • 徐部長國勇
    對。
  • 陳委員玉珍
    那你不會去強迫?你也不會去管?你不會去管這件事?
    徐部長國勇:不是不會去管,我當然要管,我要管那個標示要清楚。
    陳委員玉珍:標示不是你管的,而是別的單位管的,反正你意思就是說你沒有立場?
  • 徐部長國勇
    我們一定要標示清楚。
    陳委員玉珍:標示清楚,但是不一定只吃臺灣豬?
  •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讓那些辦理團膳的人自己去抉擇。
    陳委員玉珍:讓業者自行抉擇,你不會強制使用,好,本席問清楚就好,知道你的立場就好了。謝謝。
    吳署長,有關金門國家公園部分,我想你曾跟部長到金門去,我們召開過多場座談會,現在仍舊持續辦理當中,今年這一次是國家公園的三通(第三次通盤檢討),這個進度有先期作業、公開展覽、公開說明等,你應該有聽到很多我們金門人的心聲?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主席、各位委員。有。
  • 陳委員玉珍
    是怎麼樣的呢?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包含大家有一些期待是將部分地區剔除……
    陳委員玉珍:對,就是縮小國家公園的範圍。
  • 吳署長欣修
    還有一些是變更管制事項……
    陳委員玉珍:對,就是縮小。
    吳署長欣修:一個是縮小,一個是變更管制事項,這些部分我們都有收到,目前金管處在經過彙整後做一些……
  • 陳委員玉珍
    處長也有來。
    吳署長欣修:對,大概12月底之前會完成這個草案,完成草案之後就會舉辦公開展覽。
  • 陳委員玉珍
    中間有蒐集意見嗎?
  • 吳署長欣修
    是。
  • 陳委員玉珍
    金管處有沒有遭遇到任何實際上的困難?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以目前來說,蒐集完之後就進行內部作業,上次我們也提到會跟縣府這邊聯繫,這部分我們也開過會……
    陳委員玉珍:有沒有遇到什麼實際上的困難?如果沒有的話,應該往民眾……
  • 吳署長欣修
    目前是沒有。
  • 陳委員玉珍
    沒有嗎?
  • 吳署長欣修
    對。
    陳委員玉珍:我聽到的是,好像我們當地對於縮小範圍這方面每個地方的意見都不一致,這部分有沒有需要什麼協助啊?
    吳署長欣修:對,跟委員報告,我那天也有說明,有時候縮小以後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因為如果地沒有臨路,土地回歸到農業區,其實他一樣沒有辦法……
    陳委員玉珍:即便如此,你也知道民眾他就是不要在你的範圍內……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所以我們會把他說明清楚,讓民眾瞭解他……
  • 陳委員玉珍
    但是民眾還是覺得他的地不想被劃到國家公園的範圍內……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這個部分我還是……
    陳委員玉珍:即便金門的國家公園實際上做得不錯,但是因為預算實在太少,部長有聽到吧?預算太少,要管的範圍又太大……
  • 徐部長國勇
    多謝委員……
  • 陳委員玉珍
    你們的預算真的太少。
    徐部長國勇:是啊!你支持我,我當然很高興。
    陳委員玉珍:我支持你們,但是你們編列得太少。
    徐部長國勇:我有去金門,你知道大家都儘量在做,你支持我們,我們就會更加努力。
    陳委員玉珍:是,但是你們的預算編列得太少,大家都不想讓自己的地放在國家公園的範圍內,是嗎?所以你們乾脆將權利劃出來,好不好?儘量劃出來,因為大部分的金門百姓都不想這樣,覺得自己受到限制。金門縣政府現在有能力可以自己來管這些地方,不然的話,這不是一國兩制,而是一縣兩制,因為民眾很不滿,這個沒問題吧?請朝民意的方向去走。部長有沒有問題?
    徐部長國勇:我們一定傾聽民意,所以我也跑了很多次,就是要傾聽民意。
    陳委員玉珍:對,我知道你對金門非常熟,那朝這個方向走沒問題吧?
  • 徐部長國勇
    是。
    陳委員玉珍:OK,謝謝。
    此外,還有金管處的問題,國防部在90年至108年移交多處軍事營區給金管處,但是其中有29處軍事營區至今尚未開發,現在要怎樣呢?你看有這麼多,有的超過10年……
  • 吳署長欣修
    對。
    陳委員玉珍:99年以前就有11個地方都沒有開發,這樣對整體金門的景觀造成影響。你們有成立一個「軍事營區推動小組」,9年來只開過2次會議。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陸陸續續都有在開發,也都陸續有開放……
    陳委員玉珍:但到目前為止,接管10年了都還有這麼多沒有開發的部分,是因為人力不足,還是預算不足所致?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的確有一部分是受限於預算,有一部分是……
    陳委員玉珍:就是沒有錢,部長有聽到嗎?金門國家公園預算這麼少,接管這麼多的營區也沒有錢……
    吳署長欣修:有一些部分是因為開放出來的項目,其實有些人還是有一些疑慮,所以在目前來說,我們是陸陸續續都有在做,我們還是持續在努力。
  • 陳委員玉珍
    是你們的錢不夠……
  • 吳署長欣修
    也不一定。
  • 陳委員玉珍
    還是國防部硬推給你們?
    吳署長欣修:其實有時候他們移交的營區範圍實在太大,所以有時候……
  •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們沒有能力去管那麼多嗎?
    吳署長欣修:其實有些地區不是那麼適合,比如說有些隧道的內部太深而且太潮濕……
    陳委員玉珍:我一直建議你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人少、錢少,就沒有能力管到金門四分之一的土地,乾脆就不要將這些土地劃入你們的範圍,就交給縣政府來管,是不是?這樣疊床架屋很不方便,民眾也有民怨,趁現在縣政府有資源可以管理、可以花錢來整理,對吧?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開放給民間去活化使用。
  • 吳署長欣修
    其實我們陸陸續續都有開放給民間……
    陳委員玉珍:是,但是非常地慢,那個地區……
    吳署長欣修:但是國防部的部分的確有一些條件真的不太好,比如隧道內部太潮濕,那些若要開放的話,其實我們也有顧慮,加上裡面的參觀及居住品質也不佳,所以我們是……
    陳委員玉珍:你們現在就是不夠人、不夠錢,我一直在強調這部分,你們的預算只有兩億多元,要去管理金門四分之一的土地真的不夠,金門縣政府管其他四分之三土地的預算就有一百多億元,你們這樣子造成落差很大……
    吳署長欣修:我們最近已經在著手討論恢復基金的這件事,我們如果努力起來的話,這個部分應該會增加……
    陳委員玉珍:事實上,現在民間有很大的聲音,就是希望能推動觀光,民間業者也想來經營,所以,這個部分儘量開放給民間業者來活化。
    吳署長欣修:只要我們能做到的,我們都儘量去做。
    陳委員玉珍:但是因為你們做得很慢,這個營區推動小組又很少開會,所以整體進度就推得很慢,這樣容易造成整體金門發展景觀上的不一致,也浪費這些營區的土地……
    吳署長欣修:是,我們會再努力。
  • 陳委員玉珍
    我希望能再檢討。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 質詢:王委員美惠:11:7

  • 王委員美惠
    (11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應該對本席騎這輛摩托車不會覺得很生疏吧?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我曾在開車時,委員剛好就騎在我的旁邊。
    王委員美惠:因為我在嘉義時,都是騎著這輛小綿羊在服務民眾,我知道營建署推動機車退出人行道政策,我認為這是很好的規劃,因為要考慮安全性的問題。本席今天有許多問題要詢問,可是要在這短短的十分鐘與你們進行探討,實在是討論不完,本席先就較為重要,同時也是地方上常會遭遇的問題先就教你們,其他的問題私下再請教,因為時間著實有限。
    署長,你曾經去過嘉義市嗎?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主席、各位委員。有。
  • 王委員美惠
    有去過?
  • 吳署長欣修
    次數還不少。
  • 王委員美惠
    這樣很好。你知道嘉義市哪一條路能夠讓機車退出人行道?
    吳署長欣修:應該是最大條的路,像體育場附近那幾條較大條的路比較有機會。
    王委員美惠:署長,本席邀請你有時間再度造訪嘉義市,因為嘉義市中正路騎樓的部分是超前部署,機車不能停放在該條路的騎樓裡,現在這些機車都只能停放在本席給你們看的地方,就是人行道的旁邊,排得很整齊、很好。署長,你知道這一個超前部署的舉動付出了多少時間?你猜一下。
    吳署長欣修:其實要讓民眾的機車退出中山路這條路的騎樓,其困難度非常高,因為那是商業發展密度最高的道路。
    王委員美惠:對,署長,本席今天為何要來跟你探討這個問題?你現在去看中山路這條路,差不多有三分之一的店家都關門,都無法做生意,為什麼?因為騎樓停車不方便,地方政府說機車不能停放在騎樓,要停放在外面,結果一下雨淋得濕答答,酷熱天機車坐墊曬得熱烘烘,想去買個東西也不方便。所以本席想建議署長,你們要規劃這樣的事情時,要好好規劃,因為據本席的瞭解,嘉義市民族路未來也要實施這樣的政策,結果引發諸多反彈聲浪,我擔心這是中央營建署要推動的政策,所以害死中央,那就糟了!本席認為你們要跟地方多溝通,讓他們去說明,不然你看現在中山路的情況,以往如果在中山路能有一間房子,就可以終身不用去賺錢,單單靠租金就可以過活,你若有時間去看看中山路的街況,都是關門……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讓我來說明一下。
  • 王委員美惠
    好。
    徐部長國勇:我簡單說明。因為是人行道,要以人為本,但是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另外規劃,一樣可以停放摩托車,我們有這樣說明。
  • 王委員美惠
    你們有這樣說?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地方政府若要將機車趕出騎樓,他必須自行負責,因為地方政府必須因地制宜去執行,所以不是……
    王委員美惠:部長,就你剛剛的說明,這項政策不是中央強制要做的,是地方政府自己要做的?
    徐部長國勇:這沒有強制,所以我才說原則……
  • 王委員美惠
    沒有強制嘛!
    徐部長國勇:它叫做人行道,當然以人為本,但是因為地方的需求必須因地制宜,當然要去處理。
    王委員美惠:本席要在這裡告訴你們的是,一項政策要推動時,是期盼那些生意人能夠有更多的生意可以做。
  • 吳署長欣修
    是。
    王委員美惠:有人潮就有錢潮,你知道會停車在中山路那一邊的,都是要去車站搭車的人,那邊的商家根本沒辦法做生意,所以本席才說,在規劃一項政策時要有相當的考量。剛剛部長那樣回答本席,本席回去就可以向嘉義的鄉親說明,釐清這項政策是地方政府考量地方整體需求所實施的政策,不是中央強制的,有了這樣的回答,相信那些有看電視轉播並瞭解的人,應該會聽得很清楚。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補充說明,我們規劃這項原則,主要也是希望地方政府在規劃人行道時先想清楚這個地方日後有沒有要停放機車,如果有,位置就要留大一些,不能人行道規劃得窄窄的,又硬要將機車推上去,這樣是雙輸,也就是我們有了這樣的原則,但是地方政府要考慮清楚……
    王委員美惠:對,其實地方政府也希望能將事情做好。
  • 吳署長欣修
    是。
    王委員美惠:就是藉由你們的專業,大家互相參考,能夠更好,既保障百姓的安全,也有益於商家,這是最重要的。
  • 徐部長國勇
    所以在預告階段有很多人誤會了。
  • 王委員美惠
    對。
    徐部長國勇:他們提出來的意見,我們都有回答,大家都聽得懂,大家聽了之後才恍然大悟說原來是這樣子,一切就明白了。所以委員今天提出了質詢,其他的委員也有質詢,這些經過媒體報導及會議直播,這些會議實況都公開,大家看了之後就瞭解。這就好像剛開始執行的「路口大執法」,有人就說連行人也處罰,實在沒道理,但是這都是為了你的安全著想。我也要跟所有的機車騎士及汽車駕駛人報告,等你把車子停好,你走下來的時候,你就是行人,你的安全也很重要。
    王委員美惠:部長,本席跟你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長久以來本席騎機車時及在地方上所見到的問題,因為中央要執行,本席有這樣的憂慮,所以才會請教你怎樣的實施做法會比較好。
    徐部長國勇:多謝委員,謝謝。
    王委員美惠:第二點,有關數位身分證,就本席在地方上所聽到的意見,因為新式身分證結合了自然人憑證,日後一旦遺失,個資是否會被壞人所利用?我曾私下請教過部長過,是否數位身分證一定要結合自然人憑證?請部長回答未來數位身分證的問題,因為我們對這項日後要實施的政策有憂慮,時代在變化,一定要進步,如果新的身分證又跟舊的這張一樣,那就浪費那些經費了。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聽我解釋之後會覺得新的會比舊的好。
  • 王委員美惠
    對。
    徐部長國勇:第一,委員你現在拿在手上的身分證不要拿得太明顯,免得被拍照,因為你的個資在上面。我為什麼說這句話?委員你那張紙本身分證的個資,包括你的里鄰及住家住址號碼……
  • 王委員美惠
    對。
    徐部長國勇:連婚姻狀況等等都有。但是新的身分證卡面上的資料比紙本身分證更少,所以萬一不慎遺失,別人看到的資料更少,因而更安全,這是第一點。
  • 王委員美惠
    會更少、更安全?
    徐部長國勇:對。第二點,有人說一旦拿到晶片就如何如何,其實你看到的資料比紙本身分證更少,其次,晶片的資料必須進去讀取,比如說你想看到公開區的住家地址資料,那就必須要有讀取碼才能夠進得去、看得到。再來,如果要進入加密區的話,那對不起,還必須要有你的密碼。所以縱使遺失,對方也沒有辦法去處理,而且資料最多只有這樣,有人說連健保資料或其他資料都會在裡面,沒有這回事!這就是一個身分識別。
    最後一點,委員剛剛問到了,自然人憑證是不是一定要加進去?可以選擇不要加。
  • 王委員美惠
    可以選擇不要加?
    徐部長國勇:對,你可以選擇不要加,你可以選擇要,也可以選擇不要……
  • 王委員美惠
    加或不加都可以選擇?
    徐部長國勇:對,我們沒有強迫你一定要將自然人憑證加進去,這是重點。
    王委員美惠:部長,你知道人力銀行的個資遭駭客盜取這件事嗎?
    徐部長國勇:我跟委員報告,那是他們內部資料庫的問題,是他們資安的問題,至於我們數位身分證的等級都是最好的等級。
  • 王委員美惠
    我們會擔心嗎?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盡全力處理……
  • 王委員美惠
    我們是最好的等級嗎?
    徐部長國勇:對,我們一定是A級的。
    王委員美惠:部長,詢答時間已經到了,我期盼未來在執行時,資安及卡片內的個資要詳細做好。此外,你們在剛開始實施時,是不是先就幾個地區進行試辦?不要一下子全臺灣全面換發,這樣才能知道問題在哪裡及如何去改善,這樣的做法才是對的。
    徐部長國勇:委員的建議我們會照做,我們會找幾個地方作為試辦單位,還會有「賞金獵人」,就是他們一旦找出問題,我們就給他獎金,所以委員提到的試辦我們會做。
    王委員美惠:部長,我認為這種事不分什麼黨,大家都希望身分證能夠更方便、更先進,不過為了個資的問題,大家都會擔憂,所以未來你們在做時要做好。
  • 徐部長國勇
    是。
    王委員美惠:本席認為這個問題要多多溝通,讓心存疑慮者能夠瞭解我們的作法,不然你做得這麼辛苦,外界隨便說個幾句,你都不知道。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王委員美惠:像本席今天就故意拿這些資料來問你,這樣人家才知道原來自己可以選擇要不要將自然人憑證加入數位身分裡面。
  • 徐部長國勇
    對。
    王委員美惠:此外,本席建議你,有時候愛臺灣的時候,愛我們的資源。
    不愛臺灣的時候就常常說自己不是臺灣人,所以本席在這裡要告訴部長,該把臺灣保護好就保護好,不是要資源的時候就說些有的沒的。以上。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大家共同來保護,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內政部是包山包海的一個部門,業務包羅萬象,內政部詢答完畢,剩下的就比較單純了,所以內政部是天下第一大部。
    今天早上您談到數位身分證的問題,以臺灣目前的科技或是資訊的進步,讓大家認為身分證一定要進步到用數位的,對於數位身分證,其實很多人期待,當然也有很多令人憂慮的地方,那就是怕資訊會洩密。不過我想總還是要往前走的,尤其是戶政司已經花了很多心力,針對各界在談的所有可能有資訊洩密的部分,但是我想科技資訊的進步,都會想方設法做一些設防。當然民間有很多想法,就像我們的健保卡上也有晶片,但是拿健保卡的人並沒有什麼壓力,拿健保卡隨時可以使用,覺得很方便。未來我看數位身分證也類似健保卡的方式,只是裡面內容包羅萬象非常方便,可以找到非常多相關部門,資訊安全當然就是最需要考慮的。有一個問題是關於保管身分證的問題,一些有數位落差的民眾要怎麼保管身分證?怎麼使用?我相信很多民眾也有這樣的疑慮,請教部長的說法。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對於任何疑慮、想法,我們都願意溝通,我們會盡所有力量把身分證儘量做到完美,儘量往這個方向做。事實上,我們現在所規劃的,包括數位身分證的版面所揭露的個資,比我們現在的紙本還要少。然後是公開區、加密區,若要進去公開區得到跟紙本身分證幾乎相同的更進一步資訊,是需要讀取碼的,譬如以我來講,我住在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我們的版面就只有到這裡,但是現在的紙本身分證是連幾巷、幾弄、幾號都有,如果想要進去公開區,就必須要有讀取碼才能夠進去,如果要進到加密區的話,那就必須要有密碼。所以,說到安全性的話,應該是會比原來紙本身分證所能夠揭露的個資,以及對個資的保護更確實。
    湯委員蕙禎:版面是真的非常單純,但是對於各方的疑慮,我覺得都不要拒絕,就是要把所有疑慮一個一個去解讀。
  • 徐部長國勇
    當然。
    湯委員蕙禎:看我們是不是都準備好了,畢竟現在科技那麼進步,我們一定可以往前走。最近還有一些案子,那就是紙本身分證被竊取,或者因為遺失被他人獲得,導致發生一些訴訟案件,甚至財產被人家處理掉了,這種情況也滿多的。
    徐部長國勇:現在數位身分證版面的防偽裝置、防偽關卡比紙本好太多太多太多了。比較起來,紙本的防偽裝置跟現在的數位身分證版面是不可同日而語,已經進步太多太多了,紙本都已經超過15年以上了。
  • 湯委員蕙禎
    以前真的很容易被盜、被偽造。
    徐部長國勇:甚至在一些國外網站,例如淘寶網,我們甚至曾經看到有在賣製造身分證的紙,以前就曾經有人來檢舉過。換句話講,現在的數位身分證版面及防偽等各方面,會比紙本身分證好很多,這一點我要跟委員說明。
    湯委員蕙禎:好,我想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看要怎麼樣防弊,真的有些問題是我們要努力克服的。
    再來是與民政司有關的部分,過去我在民政局服務,有關公墓的整理,內政部一直說要推動,但是傳統公墓的改善績效不彰,現在公墓大概還有2,825處,面積高達7,951公頃,一直都沒有更新,這跟內政部研訂的政策目標有點不太相符,請問有沒有所謂的協助措施?
  • 徐部長國勇
    其實我們現在的火葬大約是98%。
  • 湯委員蕙禎
    對。
    徐部長國勇:因為現在土葬的非常少,所以在公墓方面,傳統公墓的確可以想辦法進行一些改善措施,甚至有些公墓空地可以變公園,有的可以做光電等等。如果能夠繼續處理當然更好,當然其中就牽涉到預算的問題,預算上去也必須要行政院各方面審核通過以後才有辦法繼續。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希望我們能夠有更多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因為地方政府的公墓比中央政府多太多了,幾乎都是鄉鎮市公所的,有時候他們因為財政的問題沒辦法解決,所以如果能夠補助,解決會更快,當然這部分就是需要經費的問題。
    湯委員蕙禎:我跟部長說明一下,我們本來以為在前瞻計畫裡,民政司這邊會有編列,結果完全沒有編列,到第二期的時候想要再爭取,但因為第一期沒有列入,所以連第二期都沒有科目了。
  • 徐部長國勇
    就沒有科目。
    湯委員蕙禎:像桃園市剛剛才升格為直轄市,公墓的管理或公墓的更新一直沒有在做。
    徐部長國勇:一般來講,以前都是鄉鎮市公所的。
  • 湯委員蕙禎
    對。
    徐部長國勇:桃園市升格以後,鄉鎮市公所就沒了,都變成市政府,於是就面臨了這個問題,其實鄉鎮市公所的經費還是有問題,但是前瞻基礎建設最重要是在公建,所以這部分當時當然就沒有列進去,因為它並不在公建裡面。
    湯委員蕙禎:所以我還是希望,能不能在中長期趕快編列?
    徐部長國勇:感謝委員,我想委員今天的質詢也有資料,行政院也會聽到,我們會向行政院爭取這些經費。
  • 湯委員蕙禎
    好。
    徐部長國勇:如果最後我們的預算編好送到行政院被剔除了就沒了,對於委員的質詢及意見,我們希望能夠繼續,我們會爭取。
  • 湯委員蕙禎
    我這邊還是會繼續努力。
    徐部長國勇:是,感謝委員支持我們,我們當然希望能夠這樣做,民政司也很希望這樣做,這樣民政司長走出去也比較有風啊!講個實在話,當然我們希望能夠這樣做。
    湯委員蕙禎:不單單桃園市,我看到很多縣市也很糟糕,連火化爐都沒有,還要開車載大體到別的縣市去。
    徐部長國勇:的確是產生這個問題,整個殯葬設施是一個滿大的問題。
  • 湯委員蕙禎
    是。
    徐部長國勇:所以民政司在這部分講實在話也是相當辛苦,因為這是個大問題,但沒錢就做不了事。
    湯委員蕙禎:這個真的應該要有前瞻性,所以我們完全沒有前瞻,才會一直落入沒有經費的問題。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向上面反映。
  • 湯委員蕙禎
    現在各縣市普遍都有回教徒。
  • 徐部長國勇
    他們是一定要土葬。
    湯委員蕙禎:對,他們是土葬,但他們現在也可以考慮10年以後起掘。
  • 徐部長國勇
    但是他們不撿骨。
  • 湯委員蕙禎
    起掘等於是原來的埋葬區可以重複使用。
    徐部長國勇:可以一直疊上去重複使用,但是不能遷。
    湯委員蕙禎:他們是放出來在旁邊就可以了,就是同一塊土地可以重複再使用。
  • 徐部長國勇
    他們可以疊。
    湯委員蕙禎:可以疊,但就是看我們要有什麼樣對策。
    徐部長國勇:我們要尊重他們的宗教信仰,我們尊重伊斯蘭教回教徒的宗教信仰,包括原住民的宗教信仰,我們也都要到尊重,原住民也有埋葬在自己家裡面的,我們也尊重,這個我們都尊重。
    湯委員蕙禎:要尊重,但是現在一般的殯葬方式都用漢人的方式來處理,對於特殊宗教的部分一直沒有辦法解決,我們是不是應該做相關研討?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盡全力來處理。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部長及司長。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比較關切的主要還是eID,未來新式eID的規費問題也上了最近的新聞,尤其是補證費用一下就跳到將近900元,前一陣子新聞也冒出來了,很多人都很關切這個課題,以前好像只要2、300元,現在忽然變成900元,差了滿多的……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那是補領的。
  • 張委員其祿
    是補領的沒錯啊!
  • 徐部長國勇
    換領的話是300元。
    張委員其祿:對,就是補領的部分。
    徐部長國勇:補領是因為遺失,這產生了很多成本。
    張委員其祿:沒錯,對此你們也有一個規範,是因為要進行審慎的審查作業,還要承擔一些風險,這是你們的理由。但因為這個費用看起來還是有差距,而且差距還挺高的,對民眾而言,這是好幾倍的價差。最主要就是因為有相關風險,又要進行審查作業,說實話,對這600元國人還是很關切。我特別想要請問司長,對於所謂的風險和審查作業要怎麼看?
    徐部長國勇:我先回答一下,再請司長做細部說明。
    跟委員報告,其實900元已經是成本了,審查成本如果再加下去的話就要超過了,但我們當然還是儘量壓到成本,它的成本就是800多元將近900元,因為兒童新申領的護照也是900元,所以我們是用這個當標準一致處理。
    張委員其祿:應該是這樣講,我相信沒有人想要主動掉這種東西,不要說未來的eID,就算是現在的紙本掉了,大家都已經擔心得要命了,民眾不會主動想要把它搞丟,但是這個價錢又高……
    徐部長國勇:所以要有一點自己的風險控管,也要有這個概念。
    張委員其祿:上次我們就有個想法,其實這個錢也不是真的很多,是不是用部裡面的公務預算?認真講,沒有國人真的那麼想要掉這種東西。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請司長向您報告一年搞丟多少張,你就知道那也是一筆很高的成本。
  • 張委員其祿
    好。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委員垂詢相關風險以及我們的作業是怎麼樣處理的,如果是換證就會帶舊證來跟戶所的同仁換,所以我們會收到舊證,可是如果遺失身分證,是沒有帶舊證來的。
  • 張委員其祿
    我知道。
    張司長琬宜:這時候我們戶所會經過兩到三關的程序,也就是說,承辦人要確認……
    張委員其祿:現在多這幾倍的概念是因為以後連自然人憑證都在裡面,大概也是用這個理由所以要變貴。
    張司長琬宜:應該是這樣子說,我們現在的紙本身分證成本是50元,如果是遺失補發就是4倍200元,現在eID的成本是300元,我們也沒有比照4倍……
  • 張委員其祿
    一年大概會掉多少張?
  • 張司長琬宜
    42萬多件。
  • 張委員其祿
    一年掉42萬件?
    徐部長國勇:42萬件,所以委員覺得300元和900元差600元,但把600元乘以42萬件就是好幾億元了,所以這個要讓他們自己負擔成本,大家要保管好啊!
    張委員其祿:一年掉42萬件,對於這個問題,司長有找過理由嗎?
    徐部長國勇:各種理由都有。後來為什麼申辦帳戶需要雙證件?詐欺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為身分證遺失補發很方便,根本不需要什麼成本就可以換發了。
    張委員其祿:不管是相關風險或審慎的審查作業,還是給大家一個更清晰的說明,好不好?
  • 徐部長國勇
    是。
    張委員其祿:到時候大家會覺得這個很籠統,好像就忽然多了幾倍。
    徐部長國勇:請委員再給我幾秒鐘時間說明,好不好?
  • 張委員其祿
    好。
    徐部長國勇:我有個朋友,但我就不說出他的名字,他找不到身分證就去報遺失換新的,換回來之後,翻一翻又找到了,像這種成本由國家負擔沒道理啦!每年有42萬件。
  • 張委員其祿
    還是把類型挑出來。
  • 徐部長國勇
    透過1996掛失的還很……
    張委員其祿:那種比較刻意或者真的是自己的過失,我覺得當然就不用考慮,但還是要認真想一下,因為這個費用很高,我也是幫大家解除一點民怨,部裡面自己再想一想,好不好?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張委員其祿:未來還是有些人覺得可以不要自然人憑證,因為你們可以把那個關掉,那就相當於紙本的概念一樣,但如果那個人也掉了的話,他要負擔的費用好像還是一樣,你們針對這種有沒有差別?
    徐部長國勇:自然人憑證是附加上去的功能,是不加錢的。
    張委員其祿:我知道。但是以後eID遺失之後,而且也沒有開通自然人憑證的那種人,就等於是一個紙本的概念,可是補發的費用還是變高了。
  • 徐部長國勇
    自然人憑證本來就是沒有……
  • 張委員其祿
    他沒有開那個功能。
    徐部長國勇:我們本來就沒有收錢,自然人憑證本來就是附加上去,沒有收錢的。
    張委員其祿:我知道,但是補發的費用還是已經變成兩、三倍了,所以這個真的想一下,好不好?沒關係,我們再繼續下去,這也是延續自然人憑證的問題,其實自然人憑證功能就是數位簽章的概念。
  • 徐部長國勇
    它具有不可逆、不可否認的。
    張委員其祿:對,當然我們覺得是重要的。從2005年開始推動上路到現在,你們大概推動了760萬張,有11億人次使用過,如果從2005年到今天來看,其實也不能說是太高,因為我們18歲以上的人口大約是1,900萬人,未來結合eID的時候,大家是不是有信心能夠再更好一點?我們還是要看這個問題,因為還是有績效的問題。
  • 徐部長國勇
    自然人憑證其實是公務員用的比較多。
    張委員其祿:我知道,因為是電子公文嘛!
    徐部長國勇:對,電子公文要用到。
  • 張委員其祿
    但這是不是能夠再擴展出去?
    徐部長國勇:跟eID結合了,他可以用、可以不用,原來的自然人憑證也一樣繼續有效、繼續發行,我們儘量宣傳推廣。
    張委員其祿:不要只是在量的部分,說實在話,目前看起來,自然人憑證的使用不是那麼普及的原因,因為它對接的是服務,部長剛剛講的是對的,比如說,公務員的電子公文簽核系統當然是每天都要用,所以就一定會用,但是一般小老百姓使用的機會還是有限制,頂多是報個稅、查個勞健保,其他的還是有限,所以服務還是重點。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在數位時代,譬如FB等等,因為自然人憑證有不可否認性。
    張委員其祿:對,它很重要。
    徐部長國勇:所以很多人在這種地方不會使用是不想讓人家知道自己是誰,因為很多人在上面是隱匿身分的。
  • 張委員其祿
    是。
  • 徐部長國勇
    那和這個都有關係的。
    張委員其祿:但還是要推,既然eID都已經要上路了。
    徐部長國勇:但如果是正式的公家機關等相關場合,譬如要報稅,沒有自然人憑證就不行了。所以在這部分,我們當然盡全力來推廣。
    張委員其祿:再來也是另外一個關切的點,現在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已經施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現在是一個矛盾,部長應該也可以看得懂,因為您是學法律的。也就是說,生效日期是108年8月1日,但公布日期是109年,所以中間卡了好幾個月的時間差,在這個時間差裡面,我們不知道戶政司或其他單位做了哪些事情,因為這變成一個回溯的問題。
    徐部長國勇:委員也瞭解,委員也是一個法律專家,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適用原則,不是立法原則。
    張委員其祿:我們也幫忙查出來了,除非是對受規範的人有利,還有法的安定性無重大之虞者。
    徐部長國勇:事實上我們都有考慮到這些,也經過法規會,才會這樣訂定。
  • 張委員其祿
    在108年和109年之間戶政司做了哪些事情?是不是這些事情都符合這兩個要項?事後是不是能夠將你們在這個時間點上做的事情給我們辦公室一個報告?
  • 張司長琬宜
    好。
    張委員其祿:人家已經會說你們是偷跑了,或者是變成回溯的問題,好不好?
  • 徐部長國勇
    好。
    張委員其祿: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未來可以刪除相關數位足跡一事,按照個資保護法規定是可以做這件事的,但在這個地方我們不知道戶政司有沒有什麼規劃?
    徐部長國勇:在MyData裡面,個人本來就可以查詢曾經使用過的足跡,本來都可以查詢的。
    張委員其祿:未來可以刪除,那你們的規劃是什麼?
    張司長琬宜: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的eID發了以後就是給民眾,民眾拿到各機關做相關使用,那個紀錄是留存在各個使用機關,如果他是到國發會的T-Road,透過MyData這個機制授權其他機關取用MyData的資料,或是把MyData電腦的資料提供給各相關機關的話,這個紀錄在MyData的平台都可以查得到。
    張委員其祿:可以給民眾一個SOP嗎?簡單講,就是讓民眾更知曉,我其實是有權利把我給政府的這些資訊限制或者刪除,這個我覺得你們要讓民眾更知曉,說實話,這也是讓eID解套,不要讓大家疑慮資安。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個資法的主管機關是在國發會。
  • 張委員其祿
    我知道是國發會。
  • 徐部長國勇
    我們也會把這個跟國發會聯繫。
    張委員其祿:對,就是要請貴部和國發會溝通。
    徐部長國勇:會,我們會把今天委員質詢的議題和國發會聯繫。
  • 張委員其祿
    好。
    徐部長國勇:我感謝委員的提醒跟支持,謝謝。
  • 張委員其祿
    謝謝部長。
    主席:上午會議進行到伍麗華委員質詢結束,我們就休息30分鐘,之後再繼續開會。
    繼續請林委員思銘質詢。
    林委員思銘:(11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還是針對方才陳玉珍委員問的關於媒體報導港人陳同佳來臺一事就教部長,我們都是法律人,我們知道司法主權的彰顯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司法的管轄也是我們主權的一個表彰。港人陳同佳在我們臺灣犯下這麼嚴重的殺人罪,依據刑法規定,我國也是採屬地主義,所以我國絕對有司法管轄權。但是根據剛才陳玉珍委員的質詢,媒體報導陳同佳透過他的牧師表示要來臺投案,但是這件事情我們完全毫無所悉。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有給一個聯繫的窗口,是陸委會,當時都給了,而且是一年多前就有的,他並沒有從這個窗口連繫,而是利用媒體在放話,我們只是看到媒體這樣講,所以我的回答就是看到媒體……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的意思是既然司法管轄權是那麼重要,他犯下的又是這麼重的罪,我們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正義是要獲得實現的。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既然是在我們國內犯下的,那我們絕對要主動積極加以偵辦,他現在說他要透過他的律師跟我們官方接觸。我在這裡就想請教一下部長,剛剛有提到陸委會,但是從所謂的官方─內政部的立場來思考的話,部長認為他應該接觸內政部的官方是哪一個單位?
    徐部長國勇:其實這個已經涉及港澳條例,裡面統統有。因為他現在已經在國外,若要入境就要申請入境等各方面的許可,而不是只有內政部,我們不會放棄管轄權,所以我們也給了一個窗口,可以隨時透過官方來跟我們接觸,可是他沒有接觸啊!結果我們看到的是媒體報導,並沒有接觸啊!他也沒有跟我接觸啊!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所以我剛剛一直說我們顯然是消極了。對這種個案,我們應該要主動積極加以偵辦,所以當他對媒體釋放出訊息他要來投案這個訊息,要透過他的律師來找我們官方單位,但他講的是官方哪一個單位,我想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如果是內政部,那他應該跟內政部哪一個窗口接洽?
    徐部長國勇:我們已經很清楚,我們的警察機關,包括陸委會也建立了一個窗口,而且那個窗口都已經給他們了,結果他用這種放話方式。
    林委員思銘:好,內政部有沒有窗口?
    徐部長國勇:就有一個單一窗口,有啊!
  • 林委員思銘
    是刑事警察局嗎?
    徐部長國勇:刑事警察局當然和陸委會整個有一個單一窗口,所以那個窗口都已經有啦!他也沒去做啊!
    林委員思銘:刑事警察局是跟他建立怎麼樣子的一個窗口?是跟香港哪個單位,是他們的警務處或是哪一個單位,就這個個案曾經有過接觸?
    徐部長國勇:我們給他一個窗口請他來投案,我們有要求他來投案。
    林委員思銘:我剛才一直跟部長講的是,我們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是不是窗口之一?
  • 徐部長國勇
    他們官方都沒跟我們聯繫嘛!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但我現在的問題……
  • 徐部長國勇
    您剛剛提到他們哪一個官方……
  • 林委員思銘
    刑事警察局是不是窗口之一啦?我現在想瞭解的是這個問題。
    徐部長國勇:不是,我們有一個單一窗口。
  • 林委員思銘
    刑事警察局不是?
    徐部長國勇:當然裡面包括刑事警察局,有包括在裡面。
    林委員思銘:所以他如果要來投案的話,要跟我們的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的窗口來聯繫嘛?……
    徐部長國勇:對,但他都沒來聯繫啊!他只是在媒體放話。
    林委員思銘:他是在媒體放話,但是我現在要確立所謂的官方就是包含我們的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嘛?
  • 徐部長國勇
    包含我們的陸委會……
    林委員思銘:還有陸委會、港澳經貿文化辦事處等等好幾個管道,但是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也是一個管道。我的意思是,他說他要透過他在臺灣的律師,但我們知道臺灣承辦此案的律師是哪一個律師事務所嗎?刑事警察局有去瞭解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還要知道的是,我們有給官方的管道,但他現在只用放話的方式講,我們沒辦法這樣回答他,我也不能猜測他要請哪一個律師怎麼樣,這個對我們來講都沒意義,人要來啊!人要來這個管道報到啊!
  • 林委員思銘
    因為現在雙方好像就是這樣子……
    徐部長國勇:要從這個管道申請簽證入境,人進來了,我們就會抓人。
    林委員思銘:我的意思是,雙方對於這種犯罪好像完全沒有一個合作機制存在,好像是你講你的,我講我的。我現在的意思是,既然我們是有管轄權,為什麼我們不願意主動積極去跟他的律師瞭解他什麼時候要來,如果要來,到了機場,我們又要怎麼樣進行逮捕的動作,我們不用去瞭解、去部署嗎?
    徐部長國勇:其實這些當然有瞭解、有講,但是我們還是要透過官方的管道,不能律師談一談,最後兩手一攤又說他不來了,我沒辦法,我只是一個律師,沒辦法強迫他,像這樣跟他的律師談有什麼意義?要先把該有的簽證什麼的備好,然後從官方管道進來以後才有意義嘛!
  • 林委員思銘
    部長說這個我能接受。
    徐部長國勇:要來投案才可以談判,現在只是這樣子說要怎麼樣、要怎麼樣嗎?
    林委員思銘:其實我現在的意思是,我希望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主動積極瞭解、策動他來投案,而不是等他們那邊要怎麼樣跟我們接觸。
    徐部長國勇:委員,其實……
    林委員思銘:好啦!這個議題就談到這裡,花太多時間了,謝謝。
    徐部長國勇:感謝委員,因為你是專家,所以你知道其中的眉角。
  • 林委員思銘
    對啦!我還是希望主動一點。
    再來第二個問題就是針對剛剛講到的資安問題,這部分可能要請問戶政司,司長知不知道今天戶政系統又當機了?
    張司長琬宜:報告委員,早上的問題是因為資料庫需要擴增,因為我們現在移到資訊中心的虛擬機房,臨時資料量比較大,所以資料庫要擴增。
  • 林委員思銘
    所以早上又當機了?
    張司長琬宜:大概是1個小時,也不算當機,並沒有全國性的影響,但是我們有……
  • 林委員思銘
    已經排除了?
    張司長琬宜:對,已經排除了,在1個小時內排除了。
    林委員思銘:請教司長,那個排除是透過委外廠商排除,還是內部人員修復的?
  • 主席
    請內政部資訊中心黃主任說明。
  • 黃主任國裕
    主席、各位委員。是委外的駐點廠商排除了。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現在的意思就是這樣,今年度預算解凍案第(六)案的凍結理由就是質疑內政部的資安防衛能力,剛才部長也聽到了,有關資訊安全以及資訊使用順暢都是由外部廠商在維護,所以本席很擔心。像這種把戶政所有資安問題、電腦修復問題全部都交給委外廠商來做,行政院本身或者內政部本身都沒有培訓有資安能力的相關人員,這會不會造成一個資安的漏洞?
    徐部長國勇:我到內政部以後跟委員的想法一模一樣,所以我一來就開始對資安的問題注意了,當然我們不是專家,對於技術性的問題我們不是專家,可是我們在管理、監督各方面,我們知道該怎麼處理,所以針對委員說的問題,我們都有儘量在處理。
    林委員思銘:現在資安問題非常重要,像這種委外的廠商畢竟會出現一些漏洞,我們看到穩定性都出現問題了,所以我們還是希望部裡面,或者由行政院的高度成立一個數位長或資訊長這樣層級的部會。
  • 徐部長國勇
    委員的建議很好。
  • 林委員思銘
    掌管行政院各部會的資安問題。
    徐部長國勇:現在我們的資安長是由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副院長兼任,但您的這個意見很好,真的很好。
  • 林委員思銘
    主導權要拿回來。
  • 徐部長國勇
    我們的想法一樣。
    林委員思銘:否則全部都要看廠商的臉色,這是不對的事情。
    徐部長國勇:是,我都有在注意這個問題,所以我的原則是廠商的維修紀錄、進來的Log,我一定要求整個都要弄好,不能再有任何刪掉Log紀錄的行為,否則就要處罰。
    林委員思銘:好的,謝謝部長,這個問題到此為止。
    第三個問題要請問營建署署長,那就是樓地板防噪音措施一延再延,2016年修正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分間牆、分戶牆,以及樓地板隔音效果都要達到一定標準,並且預定於去(108)年7月1日要上路,但是不知道營建署出了什麼事,這部分你待會兒給我做回答,上路的時程一延再延,從去年7月延到今年7月1日,現在又說要延到明年1月1日;而且法律實施之後,我們蓋房子大概也要2年,也就是要等到2023年整整7年,這個條文、這個隔音牆、分間牆的規定才有可能上路。所以我想請教署長,為什麼會一延再延,原因在哪裡?是不是業者給你壓力啊?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本來是應該業者要自己去瞭解,因為我們去年發現業者就這方面的專業技術上還不成熟,我們講的業者不是指建商,而是大家在營建工法上還沒有精進,所以我們在去年第一次延,而且開始進行講習;到今年陸陸續續在相關的試驗都已經完成,但是我們還是發現就技術上的普及性還不夠,所以我們也找相關的業者包含材料業者、建商都有找來談,我們就是正式要求明年1月1日開始……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我想這個政策滿重要的,你看現在全臺灣各個集合式住宅已經超過50%了,所以這些噪音的問題我們要幫民眾來思考。
    徐部長國勇:對這個延了2次,我也感覺不好。
  • 林委員思銘
    是啊!
  • 徐部長國勇
    所以不會再延了。
    林委員思銘:不會了,對,我就想聽部長這一句話,絕對不能再延。
    徐部長國勇:不會,不會。
  • 林委員思銘
    1月1日絕對要上路。
    徐部長國勇:1月1日要讓它上路,就是這樣。
    林委員思銘:OK,謝謝!就聽部長這一句話。
  • 徐部長國勇
    感謝委員!
  • 林委員思銘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2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首先我要請教數位身分證的一些問題,目前臺灣所使用的紙本身分證是從2005年第六代的版本?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對。
    林委員文瑞:但是從2000年開始,歐美國家包括鄰近的香港、馬來西亞,他們已經開始更換為數位身分證eID,我們也在很多年前開始做數位身分證的規劃,本席也很贊成,因為這已經是目前或以後都一樣,都是國際發展的趨勢。原本內政部預定今年10月要發行?
  • 徐部長國勇
    對。
  • 林委員文瑞
    但是去年疫情稍微發生。
  • 徐部長國勇
    疫情期間的這6個月機器等各方面進口都無法進來。
    林委員文瑞:對,是,就是因為這樣,不然我的辦公室上個會期就請教過內政部,你們本來說沒有什麼影響,但是後面可能是因為外國疫情,不是臺灣,可能更嚴重。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他們也一樣,商業人士都不能入境、暫停了,我們要去看也無法看,機器也無法進來,校對各方面都需要技術人員,整個都停擺也沒有辦法,所以拖延半年多。
    林委員文瑞:這個大家可以理解,10月份確定無法發行,也不能換發?
  • 徐部長國勇
    是。
  • 林委員文瑞
    我們可以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
    徐部長國勇:希望從1月份開始,但是開始實施之前,我們要先找2個地方,現在可能會找3個地方試行,其實我們以前在2005年換發紙本身分證也曾經試行過,我們應該會找澎湖和新北市,也拜託縣長和市長配合了。另外,新北市剛好有門牌整編,村里調整與門牌整編有二、三十萬人,整編之後身分證也要更換,剛好藉這個機會當作試行,他們就不需要更換2次。現在有的正在進行門牌整編,試行的時候一方面我們利用所謂的神秘客,就是黃金獵人看有什麼突破,來找出我們的漏洞在哪裡,整個來試行,我們儘量做到至善至美。
  • 林委員文瑞
    從2000年開始像德國、義大利等很多國家已經使用了。
    徐部長國勇:是,他們早年已經在使用了。
    林委員文瑞:我們有沒有去瞭解他們用到現在的經驗,我們可以當作借鏡。
  • 徐部長國勇
    當然人家的經驗……
  • 林委員文瑞
    他們有沒有發生什麼問題?
  • 徐部長國勇
    當然人家的經驗我們要當作借鏡。
    林委員文瑞:這是晶片的問題,你說國內的專家、中研院的人,目前對我們植入晶片的問題還有疑慮。
    徐部長國勇:大家有他們的看法和疑慮,疑慮包括法條、法規的問題,我在業務報告也有說明,我們有戶籍法、個資法、電子簽章法、資安通訊保護法,其實相關的法律我們都有,只不過他們說是不是整合成一部法律,分開也一樣,我們都有。
  • 林委員文瑞
    效果一樣。
    徐部長國勇:他們有這方面的疑慮,有的人說,紙本身分證和晶片身分證是不是會個資揭露?實際上我們這邊以版本來說,版面的個資揭露比紙本的還少;還有,數位身分證的防偽措施比目前的紙本好很多,可以說不可同日而語。
  • 林委員文瑞
    是啊!裡面的資料比較多。
    徐部長國勇:它的資料跟身分證一樣,其實就是一支鑰匙,並沒有把健保、戶籍資料寫在裡面,沒有在卡片裡面,只有一支鑰匙,要去辦事確認身分的識別,這一點我跟委員報告。有的疑慮我們也一一解釋,當然繼續溝通讓大家更瞭解,這是我們的業務,也是我們應該做的義務,我們會儘量去做,就這方面跟大家溝通。實際上這是世界的趨勢,應該這麼做,因為這是一個數位的世界、數位的國家,就要這樣處理。
    林委員文瑞:對,既然社會有這樣的疑慮,內政部當然就要針對疑慮的部分,向所有的人說明清楚。
    徐部長國勇:是,要去解釋。
  • 林委員文瑞
    讓他們瞭解。
    徐部長國勇:多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委員若有什麼指示、消息,也請隨時提供給我們,我們會就這方面解釋給大家知道,哪裡有不足、不滿,我們儘量來補足。
    林委員文瑞:好,下面我要針對營造業移工的部分請教部長,過去營造業都有聘僱移工,這個有設門檻,早期從公共工程開始,當時是規定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就可以進用移工;後來可能工人嚴重不足的問題,工程總金額有降到10億元,這是公共工程的部分;最後總金額降到剩下1億元。最近開放給民間企業100億元以上的工程申請移工,一開放下去,勞動界的朋友就會反彈,是不是會影響他們的工作權?民間的企業也可以申請移工,這個過程當中可能合法掩護非法的部分,這個也有疑慮。這個要怎麼取得產業界不能缺工的狀況,接下來就是不能影響勞工界的工作權益,營建署負責的部分要怎麼圓滿處理?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瞭解,感謝委員!確實目前整體包括這一兩年臺商回流,還有公共建設大量增加,民間投資也增加,現在普遍的情形是,一群工地的工人早上做某一處工地,下午做別處,包括公共工程、民間工程變成都拖延時間,工期都會往後延,這對整體經濟來說,並不是好事。
  • 林委員文瑞
    經濟當然受影響。
    吳署長欣修:對勞工的勞動條件其實也不好,他一下做這一處工地,一下子移往他處,對他們來講,不斷變換工地環境也不好。公共工程目前有開放移工來做,但是民間的部分我們希望限制工程總金額,不管是工程金額,還是建築規模,一定的規模才可以申請移工。
    林委員文瑞:部長,你先回座休息,沒有關係。
    吳署長欣修:一定的工程規模,我們估計下來,移工增加的數量非常少。而且我要跟委員報告,以目前我們勞工訓練來講,最缺工的部分很少人要報名的,就是鋼筋、板模,還有水泥工,包括做細緻的水泥工。
  • 林委員文瑞
    泥水的部分。
    吳署長欣修:這3種工人報名的非常少,一年差不多一百多人要報名,對現實面來說,工人增加的數量非常有限。
  • 林委員文瑞
    嚴重不足。
    吳署長欣修:第二,包括比較危險的高空作業車,吊在高空作業也沒有人願意做,所以我們引進的移工可以幫助靠體力、比較危險的工作,但是引進的數量我們一定會限制,我們目前限制是占所有工程的0.8%。我們希望引進移工可以紓解缺工的情況,當然後面管理的部分,我們會跟勞動部與相關營造公會密切討論,怎麼控制好移工數量。
    林委員文瑞:最主要的是,開放移工是必然的、一定要的,不然以臺灣自由市場,人力絕對無法應付。
    吳署長欣修:是,靠體力、危險的工作沒有人要做。
    林委員文瑞:但是我們也要讓勞工界朋友知道,政府開放進用外籍勞工,是在合理的範圍,絕對不影響臺灣勞工的權益。
    吳署長欣修:是,我們絕對不會影響。
  • 林委員文瑞
    營建署只要堅持這樣就好。
    吳署長欣修:是,感謝!。
    林委員文瑞:以上,謝謝!
  • 吳署長欣修
    感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12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與營建署吳署長,部長,居住正義是蔡英文總統競選的一個主要政見,也是我們民進黨的基本立場。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是,對。
    陳委員明文:我要問一下,我們現在已經執政第5年了,我們的居住正義有落實?所謂落實就是106年至109年政府要直接興建社會住宅4萬戶對不對?沒有錯吧!這是一個目標?
    徐部長國勇:沒有問題,一定完成。
    陳委員明文:沒有問題嗎?109年就是今年,4萬戶社會住宅完成了嗎?
  • 徐部長國勇
    沒有問題。
  • 陳委員明文
    我們預計110到113年政府要直接興建的12萬戶社會住宅?
    徐部長國勇:也沒有問題,因為土地已經找到,也要興建了。
    陳委員明文:12萬戶社會住宅的意思是,從明年就要開始蓋了,這樣2024年才可以完成。
  • 徐部長國勇
    其實從今年就開始發包。
  • 陳委員明文
    12萬戶都沒有問題嗎?
    徐部長國勇:土地取得都沒有問題,工程發包之後我們會趕緊去做。
  • 陳委員明文
    12萬戶社會住宅主要都建在哪一個縣市?
    徐部長國勇:照說都是都會區比較多,每一個縣市都有,但是都會區的都市比較多,如果委員那邊有需要……
    陳委員明文:不要說我們那邊,你告訴我,12萬戶社會住宅都規劃好了,大概都規劃出地點、位置與面積是嗎?
    徐部長國勇:有,有。
    陳委員明文:是不是這樣子?所以你現在就不需要再問我哪一個縣市還需不需要報?如果你現在沒有規劃好,不可能今年或者明年要發包,2024年就不可能完成嘛!我現在要告訴你的,我們所謂的居住正義就是人人有屋住,這個精神是要落實的。
  • 徐部長國勇
    是。
    陳委員明文:我講的意思是,我們2024年要完成28萬戶,不管是政府的直接興建……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政府自行興建或直接興建的標準是以發包興建為標準。
    陳委員明文:我主要要瞭解一下而已,這個是一個主要政見,包括總統在講的,加速危老都更,我們要創造3贏。我要瞭解一下,總統一再宣示,要整合容易、獎勵明確、審議加速,這個原則要快,對不對?現在我看起來,我們危老的改建速度算起來很慢,過去申請的大概一年只有4、50件,今年可能比較多。
    徐部長國勇:今年申請的有964件,已經要破千件了。
    陳委員明文:說起來占全國八百多萬戶,其中四百多萬戶是30年以上的老屋,算起來一年若1,000件,也是萬分之幾而已,沒有達到萬分之四。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們在算件數的時候,有時候一件是好幾百戶、好幾十戶。
    陳委員明文:沒有關係,我現在要講的是,這是一個政策的明確性,營建署要落實執行,部長對政策要很清楚,要去推動的。
    徐部長國勇:是,一定的。
    陳委員明文:現在看起來,譬如我們說的都市更新條例,因為在推動中,時程上會很慢,所以都更的時間不是很快,才發展危險老舊建築條例的產生……
  • 徐部長國勇
    那個叫簡易都更。
    陳委員明文:這個條例產生以後,我們去年又修正了,2025年5月要落日,未來的獎勵從86421,就是8%、6%、4%、2%減到1%,逐年在遞減,5年後大概獎勵就沒有了。現在危老這個條例的獎勵逐年在遞減,是不是有違背總統說,希望能夠加速危老更新改建的精神?我只是告訴你,如果5年後建商認為都更沒有太陽,人家就不願做了,因為沒有鼓勵、獎勵,總統很清楚地告訴你,我們必須要怎麼樣?所謂獎勵要明確,這樣看起來就是不明確啊!
    徐部長國勇:我們還有規模獎勵,現在因為有時程的規定,他們整合會比較快,也更打拚,所以規模獎勵也一樣會存在,你說那10%我知道。
    陳委員明文:部長,不管居住正義或都市更新,都是內政部非常重要的業務。
    徐部長國勇:對,對。
    陳委員明文:所謂都市更新就是,我們的建築物都更或者危老改建,這都是都市更新的一個政策方向。
  • 徐部長國勇
    對。
    陳委員明文:以現在營建署在執行的部分,事實上不會快、會緩慢,這一點我要讓你知道。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會來參考。
    陳委員明文:我們都更條例時程的加速,看起來是不會快的。
  • 徐部長國勇
    規模獎勵現在其實……
    陳委員明文:我是覺得你們這個法律上是不是還要再提出檢討?包括危老改建,5年獎勵結束以後,這樣是不是還有人願意推動危老的改建?這個也是你們要去想的。當然,你在做現在看起來好像說沒有問題,但是我看起來問題還是重重,危老的改建現在看起來問題還是很多。
    徐部長國勇: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參考,但是規模獎勵會彌補我們說的86421那個。
    陳委員明文:好,最後一點,我是覺得不管是危老改建,還是都更這些條例,基本上主要的精神就是要讓都市更新,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對,對。
  • 陳委員明文
    大家都知道……
  • 徐部長國勇
    安全。
    陳委員明文:這些話都是對六都都會區在講的,給這些都會的民眾一個獎勵,但是話又說回來,其實我們都知道臺灣整體的區域發展上,都太著重臺北、新北市與臺中等等這些都會,反而雲林、嘉義、臺南、屏東這些農業縣份鄉村的社區發展,事實上目前是受限的。部長,我要說的意思是,內政部長是全中華民國的內政部長,不是只在解決都會的內政部而已。
    徐部長國勇:是,是。
    陳委員明文:我現在要講的意思是,國土計畫法現在在推動的依據國土計畫法在推動各縣市的鄉村整體計畫,現在已經請各縣市在提報,這沒有錯吧?
  • 徐部長國勇
    有的。
  • 陳委員明文
    每個鄉鎮都要提報一個鄉村的整體計畫……
    徐部長國勇:除此之外,自主更新的部分也會處理。
    陳委員明文:鄉村整體計畫的提報其實只有在解決地用的問題,話說回來,各庄頭的問題出在哪裡?為什麼各鄉鎮及各村落會沒落、老舊、沒有發展?主要是因為庄頭的土地是大家共有,所以問題沒有辦法解決,也因此你們只是解決地用的問題,而地權的問題卻沒有解決。如果地權問題沒有解決,那麼地用計畫提出來之後也沒有辦法落實,在這種情況下,提出這樣的計畫有什麼意義呢?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回的鄉村整體規劃,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們也都瞭解,這部分後續還是會跟地政司重新再來討論,因為有些地區可以透過鄉村地區重劃來做一些調整或稍微適度擴大一點,如此就能解決問題。
    陳委員明文:我們說要加速危樓都更,這些都是很好的政策方向,但事實上,農業型態縣市及鄉鎮的發展性現在是受限的,這個問題目前並沒有解決,我們的庄頭並沒有都市計畫。雖然你們現在提出鄉村區域整體計畫,但據本席所知這並沒有用,這項計畫可說是「放屁安狗心」,根本無法落實。基本上,它只是解決地用問題,如果地權問題沒有解決,那還是沒有辦法更新,所以我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一併將地權及地用做一次性的處理,等到這些問題處理完以後,才能真正讓鄉村發展起來。
    徐部長國勇:有關解決共有地的問題,我們會請地政司來……
    陳委員明文:相信部長也知道,農村都是一房一房,各房的孩子長大之後就搬出去,土地幾乎都是共有,根本無法分割,如果土地無法分割的話,根本就沒辦法蓋房子,最後老房屋只能慢慢倒掉,
    徐部長國勇:關於鄉村土地重劃等事項,我們會請地政司研究。
    陳委員明文:庄頭上有那麼多人,卻沒有辦法加以整合。「年久月深」,有些人甚至跑到國外或外縣市去住,根本找不到人,在這種情況下,那個地方就會慢慢沒落,問題永遠沒有辦法解決。雖然你們提出鄉村整體計畫,但這只是解決地用問題。
  • 吳署長欣修
    這部分我們會和地政司來……
    陳委員明文:地權的問題和共有的問題到底該如何解決,我想這是內政部和地政司應該要好好處理的。
  • 吳署長欣修
    好的。
  • 主席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特別感謝內政部,因為去年我還在地方政府擔任政務官,當時我們遇到一個狀況,那就是永久屋的居民在一一拿到民間所捐贈的所有權狀之後,就成為法院拍賣標的物被勾稽到的項目,後來有一些房子遭到法拍。雖然法院公告單上的備註欄有說明這種屋子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但還是有許多人強制買去,之後變成必須用拆屋還地的方式才有辦法嚇阻。當時我們將此提報至內政部,希望內政部能夠設法協助修法,內政部告訴我們會在災防法當中加以修訂。本席看到前幾天災防法修訂的公告已經出爐,上面已經明定永久屋不得處分、設定負擔、出租或作為強制標的物,本席在此要特別肯定及感謝內政部。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支持。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另外就是要請教部長,畫面上的這個羅馬拚音你知道是誰嗎?
    徐部長國勇:我不知道,看不懂。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你會拚嗎?
    徐部長國勇:我不會拚,是不是「Aljenljeng Tjaluvie」?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非常好,就是「Aljenljeng Tjaluvie」,謝謝部長。
    請問部長有看到小英總統前幾天的臉書嗎?其中第一段提到的就是Aljenljeng,我覺得金曲獎及臺灣社會跨越了很大一步,這一屆金曲獎最偉大的地方就是我們超越了語言的界線,自從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之後,我覺得這是一個最大的突破,原住民語創作專輯能夠得到第31屆金曲獎的年度專輯獎及年度歌曲獎,這是臺灣社會一個了不起的成就。剛才我所說的Aljenljeng Tjaluvie其實就是阿爆的族名,過去Kolas Yotaka從擔任立委及行政院發言人,一直到擔任總統府發言人都不斷在訴求一件事情,那就是我們國家什麼時候可以在身分證上單列族語羅馬拚音的姓名?在去年10月的內政部業務報告當中,曾提及為配合行政院推動雙語國家政策,俟國人熟悉英語或羅馬拚音之環境成熟,再行推動原住民姓名單列羅馬拚音。時間再往前推,去年原轉會有一位Eleng Tjaljimaraw委員特別提到為什麼原住民強烈希望能夠用原住民族語單列拚音,因為Eleng是一個很尊貴的名字,用其他譯音根本沒有辦法彰顯這個名字的意義,所以這是我們的訴求。總統也特別提到要請內政部處理,這是社會各界要一起努力的地方。既然我們已經要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如果能夠趕快這樣做的話,反而會積極促使大家共同認識羅馬拚音,同時也會促使雙語學校、雙語政策、雙語國家的推展,不知部長同意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所提意見具有相當的意義,不過現在我們的戶籍法有規定名字一定要列出中文,當然這也可以並列,委員的意見是要單列羅馬拚音,我想這和現在的法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有願就有力,請問你們會朝這個方向積極修法,讓這個夢想可以實現嗎?
    徐部長國勇:現階段還是有一些考量,包括熟悉度及法律上等各方面的問題都要加以解決……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是不是可以趕快研修?
  • 徐部長國勇
    這方面其實還是有一些部分要獲得大家的共識。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們會幫忙看看要在哪一條條文修正。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儘量研議好不好?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所以部長也贊成趕快研議怎麼修法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其實這還是法律的問題,如果法律規定可以用羅馬拚音,那當然就沒問題……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那我們就朝這樣的……
    徐部長國勇:現在法律規定只能用中文,但原住民可以並列。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們有這樣的意願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我的意思是說法律有這樣規定,當然就是按照法律來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們就來研議怎麼修法,讓這件事可以促成。
    今天我還要提出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關於我們的國家公園法,其實原基法第十九條寫得很清楚,原住民得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的條件之下,在原住民族地區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針對現行國家公園法,我們也看到了內政部的研擬意見,過去在國家公園內不得採折花木、狩獵動物及捕捉魚類,但得經許可勘採礦物或土石,可是目前最新的辦法卻提到在原基法第十九條的限制條件之下,只能允許狩獵動物及捕捉魚類,也就是反而比以前更嚴格,這樣等於是和原基法相牴觸,所以是不是應該再次加以考慮?
    另外一條條文也有同樣的情形,這條條文提到國家公園的計畫審議,而原基法已經規定選定和設立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上面寫得很清楚,我們可不可以從中央部會開始踐行並尊重原基法,直接把第二十一條的精神寫進去?不知這方面的困難點在哪裡?請問部長的意見如何?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方才所提到的問題,首先是有關狩獵、捕魚的部分,其實並不是我們不予以同意,而是現在我們正在逐步試行這樣的做法。基於生態保育及尊重原住民的狩獵文化的做法,我們已經選定幾個地區試著在推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個沒有問題,我的意思是說礦石……
    吳署長欣修:有關礦石的部分,現在我們也同步在做一些規劃,過去延續的……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這樣和原基法牴觸怎麼辦?
    吳署長欣修:其實現在大家也有在談論要修正國家公園法,針對這部分,我們的態度都是予以尊重的,但因為過去有一些延續性的,而不是新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其實我要表達的只是一個訴求,我真的希望行政院及各部會能夠時時把原基法納入各項法令當中,要不然原基法訂在那邊,而我們到處都找得到互相牴觸的地方。本席希望行政院能夠從上帶頭去做,如果碰到牴觸原基法的部分,也能一起考量進去好不好?
    吳署長欣修:謝謝委員,這方面我們也會來努力。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30分鐘後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新住民發展基金的問題,部長應該知道這個基金吧?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邱委員顯智:有關臺灣新住民與新住民第二代,現在新住民人口已經有56萬人,新二代也已經有31萬人,在這種情況下,對他們的照顧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包括內政部也設有新住民發展基金,總共編列3億4,766萬元,相信部長應該也很清楚才對。
  • 徐部長國勇
    對。
    邱委員顯智:請教部長,你知道最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有預告修法嗎?
  • 徐部長國勇
    我知道。
    邱委員顯智:針對這項預告,本席的問題主要是針對第五條,原本是規定設置委員33人,部長為召集人,不知為何現在改成29人?其中第一項至第九項統統都沒有改,包括外交部代表、教育部代表、勞動部代表等等都沒有改變,只有第十項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從11人變成7人。而且還有更嚴重的一點,那就是預告期間竟然只有20日,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這項預告制度根本違反內政部所公告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針對行政院的函示,其實內政部自己也認為預告期間應該要有60日,為什麼會這樣?
    徐部長國勇:依照他們當時跟我講的,其實有好幾個修正的理由,相較其他基金的設置,這個基金的人數的確是多了一些,其他基金都沒有那麼多人……
  • 邱委員顯智
    對啦!問題在於所有牽涉到、受影響的權利就是第十項嘛!
    徐部長國勇:另外就是民間團體代表屬性不明,所以把它改為新住民及相關團體……
    邱委員顯智:加入新住民我們當然予以肯定,不過現在這項制度的運作,新住民本來就是透過第十款的規定納進來的。
    徐部長國勇:是的,因為新住民是透過民間團體代表納進來,所以我們乾脆把它寫得更清楚一點。
    邱委員顯智:但是問題來了,在你們預告之後……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他們還有7個人,並沒有比較少。其實他們的代表並沒有比較少,按照比例來看,如果以分母來講的話,33人……
  • 邱委員顯智
    分母就是29分之7啊!
    徐部長國勇:本來33人變成29人,如果新住民的人數一樣的話……
    邱委員顯智:不是啊!原本是33分之11,相當於三分之一。
  • 徐部長國勇
    雖然是33分之11……
  • 邱委員顯智
    所以這樣等於是變少了嘛!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那11個並非全部都是新住民,所以……
    邱委員顯智:我們希望能夠有代表性,新住民發展基金應該是由新住民自己來決定。
    徐部長國勇:新住民代表不會減少,因為分母減為29人,所以出來的比例反而比較高,應該是這樣才對,委員你誤會了。
    邱委員顯智:現在問題來了,預告制度就是為了要讓權利受影響的人可以表達意見,而這項公告受影響的人就是新住民,結果這項公告只有中文,不要說有其他新住民的語言,連英文都沒有。其次,預告期間只有20日,我去查內政部的網站,法規命令的公告期間都是60日,請問這是什麼道理?
    徐部長國勇:這應該是經過法規會討論過,簡化程序要速度快……
    邱委員顯智:這連內政部的公告都違反,內政部的公告認為至少要60日,你看你們自己的公告也說要60日啊!
    徐部長國勇:經過主管及草案相關辦法的規定,不一定非要60天,60天只是原則,但不一定要60天。
    邱委員顯智:其中一個叫做簡化行政程序,簡化行政程序可以只公告20日,但這和簡化行政程序哪有關係?這是涉及到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設置委員之新住民及民間團體的代表減少,這怎麼會是和簡化行政程序有關係?你有看到第四款寫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預告期間為20日」嗎?你們在自己所規定的預告期間裡面有寫到「簡化行政程序」,問題這並不是簡化行政程序啊!部長你自己也是律師,相信你一定非常清楚,我覺得這真的很奇怪。
    另外,預告制度本身就是為了要讓人家來發表及陳述意見,語言用中文也就算了,大家有看有沒有懂都不知道,請問在20日內誰能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要來陳述意見?
    最後本席要提醒部長注意一下,關於你們所核定的補助件數,民間團體一年比一年減少,從民國104年的155件減到現在剩下57件,為什麼我說這對於團體代表會有影響?你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3人,根本都沒有變少,而且補助地方政府的件數一直變多。部長剛才也有說過,相關經費總共是三億多元,地方政府的補助件數一直變多,中央政府補助的件數在104年是19件,到107年也是19件,反而是民間團體、照顧新住民NGO的補助件數一直變少啊!
    徐部長國勇:為什麼從104年突然減少這麼多?主要是因為技能類回到勞動部去補助,所以加進勞動部的補助並沒有減少。
    邱委員顯智:但是104年地方政府是94件,到了107年是144件,所以這有獨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問題。
    徐部長國勇:原則上,並沒有影響到他們原來的權利,因為技能類各方面統統……
    邱委員顯智:部長,我是要告訴你……
  • 徐部長國勇
    勞動部也有補助。
    邱委員顯智:但是新住民發展基金已經發展出來的結果,就是民間團體、NGO要跟你申請越來越困難。
  • 徐部長國勇
    其實不會。
    邱委員顯智:統計數字就是這樣,地方政府已經占了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六,不只是件數而已,我們也把金額弄出來了,民間團體申請的件數逐年遞減,現在的金額剩下多少?是5.79%!
    徐部長國勇:其實不管中央或地方,所做的事情都和新住民有關。
  • 邱委員顯智
    我同意。
    徐部長國勇:全部都和新住民有關,甚至中央機關、地方機關還會出動各方面的人力去配合,其實做的活動可以更大、更有意義、更有規模、更好,反而比民間所做的更好,不會比較差。
    邱委員顯智:我的時間差不多了。我再提醒你一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是怎麼寫的,第四條規定委員要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原住民族身分……
    徐部長國勇:這是委員會,不一樣……
    邱委員顯智:這個方向是這樣,新住民的事務由新住民自己決定,因為我們現在沒有新住民委員會這個組織,所以內政部有這樣的基金,我當然是非常肯定。
  • 徐部長國勇
    兩個的性質不太一樣。
    邱委員顯智:對,所以我的意思是……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答應你一件事情,新住民在還沒有修改之前的人數和修改之後的人數不會減少,這樣他的分母比較小,反而人數會比較多。
    邱委員顯智:沒有改變這一點當然要給你肯定,但我還是希望能夠越來越多,為什麼?我們來看這一張簡報,其中第一項到第八項人員都是官方代表,這會產生的狀況就是因為中央主管、地方機關本來就是委員,所以會不會產生獨厚中央機關和機關的狀況?NGO和新住民團體就很難去申請到補助。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我們都是為新住民做事,這些委員都是外交部、教育部、勞動部的代表,有他們的幫忙更好啊!
    邱委員顯智:這當然要給予肯定,但是我不希望補助的結果到最後有百分之五十幾是地方政府,已經到了56.61%,有144件。我當然是肯定地方政府願意做事,中央撥錢,這是肯定的。
  • 徐部長國勇
    我答應委員我一定會盡力協助NGO來申請。
  • 邱委員顯智
    我希望部長也要注意這個狀況。
  • 徐部長國勇
    我盡量協助他們來申請。
    邱委員顯智:法規命令的預告制度就是為了要讓受到影響的相關人士表達其權利及意見,第一個,涉及到新住民事務的時候,你可能也要注意那個預告期間,因為他們對於中文的掌握就已經不是那麼清楚了。
    徐部長國勇:我答應委員兩件事情,第一個,今年我絕對不會減少他的人數,今年人數沒有減少,分母變小表現出來的……
    邱委員顯智:現在剩下二十九分之七,本來是三十三分之十一。
  • 徐部長國勇
    所以……
  • 邱委員顯智
    部長承諾人數不會變少……
    徐部長國勇:等於比例增加,反而對他們比較好。第二個,我們儘量輔助、協助這些NGO團體來申請。
    邱委員顯智:也要儘量注意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的比例,37%加56%,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的申請比例已經達92%了。
    徐部長國勇:新住民是我們多元文化很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們會很注重,委員放心。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部長。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3時1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上午有看到賴惠員委員關心到很多的機車通勤族,但是我現在看到內政部要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其中人行道上面是禁止設置機車停車格。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原則,不是禁止,我們就是還給人行道人行這兩個字,真正以人為本的涵義。
  • 洪委員孟楷
    原則……
    徐部長國勇:對,人行道就是人在走的,但是例外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
    洪委員孟楷:請教部長,第一,本席絕對不反對行人的權益要保障,但是機車族的權益也一樣應該保障,畢竟全臺灣兩千三百萬人都是我們的國民。請問部長有沒有掌握現在全臺灣到底有多少個機車族?
  • 徐部長國勇
    全臺灣的機車族有一千多萬人。
  • 洪委員孟楷
    一千四百多萬。全臺灣有多少機車格?
  • 徐部長國勇
    各個地方的數量都有在變化。
    洪委員孟楷:因為各地方政府不同,你們在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的條文之前,有沒有找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開會討論過?
    徐部長國勇:我們都有討論過,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只是公告中、預告中,請大家來表達意見。第三個,最重要的是,這是新設的人行道,所以舊的要繼續怎麼樣沒有影響,這是針對新設的,我們希望地方政府以後能夠把人行道做得更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要先跟你請教的就在這一點上面,因為新增的這一條規定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但如果有需要的話,要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 徐部長國勇
    那就是要經過地方政府同意。
  • 洪委員孟楷
    這樣不就是把責任丟給地方政府?
    徐部長國勇:也不是,本來就是這樣。
  • 洪委員孟楷
    內政部博得一個你們有尊重行人權益的好名。
    徐部長國勇:沒有,現在還是這樣。
    洪委員孟楷:部長,說實在話,本席認為這一條條文有增等於沒增,第一,現在的人行道機車格是誰設置的?
    徐部長國勇:還是地方政府設置的,所以我沒有改變啊!
    洪委員孟楷:第二,你們和縣市政府討論的時候,縣市的回饋是這個取消夠用嗎?
    徐部長國勇:他們也沒有取消啊!我並沒有叫他們一定要取消,我沒有這樣講,這是擴大解釋……
  • 洪委員孟楷
    我並不是擴大解釋……
  • 徐部長國勇
    這樣會傷害到地方政府。
    洪委員孟楷:我並不是擴大解釋,而是我覺得所有族群的聲音都應該要被聽到。
  • 徐部長國勇
    當然。
    洪委員孟楷:不然現在突然要修訂這條法律,為什麼會引起群起反彈?
  • 徐部長國勇
    預告的目的……
  • 洪委員孟楷
    他們覺得是不是主管機關想要做什麼樣的變化。
    徐部長國勇:預告的目的就是在這裡,我們希望新設的人行道不要太狹窄,當停放車子之後,年輕夫妻推著小朋友嬰兒車都推不過去。另外一方面就是希望新設的人行道能夠更方便。
    洪委員孟楷:話實在話,內政部是天下第一大部,不要為了博美名而做事情。
  • 徐部長國勇
    這不是博美名。
    洪委員孟楷:就像您剛剛提到的,如果新設的人行道很窄、很小,沒有辦法通行的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也不會劃設機車格,不是嗎?
  • 徐部長國勇
    不一定。
  • 洪委員孟楷
    所以都是由主管機關認定……
  • 徐部長國勇
    這要跟地方開會……
    洪委員孟楷:沒有錯嘛!我想請教的是,這一條條文的通過有任何效力或強制力嗎?
    徐部長國勇:至少讓人民知道,也讓地方政府知道,要設置人行道必須以人為本。第二個,如果沒有按照這個規定,他們申請補助時,我們可以不補助。
    洪委員孟楷:我相信縣市政府不會反彈,縣市政府也是民選機關、民選首長,所以絕對更是以人為本,因此,如果我們只通過一個……
    徐部長國勇:委員,他們要申請補助的時候,我們在補助時可以用有沒有以人為本……
    洪委員孟楷:重點還是有任何的強制力嗎?這一條條文通過之後,要不要全面要求各縣市政府通盤檢討?
  • 徐部長國勇
    道德也是一種強制力。
  • 洪委員孟楷
    要不要要求各縣市政府通盤檢討?
    徐部長國勇:不是,我們當然……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在請教部長,部長在備詢……
    徐部長國勇:他們因地制宜,自己去檢討、自己去處理。
    洪委員孟楷:我知道,要不要要求各縣市政府通盤檢討?
  • 徐部長國勇
    他們自己會去檢討。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你們不要求?
  • 徐部長國勇
    不是不要求。
  • 洪委員孟楷
    這一條條文通過之後……
  • 徐部長國勇
    他們隨時都在處理。
    洪委員孟楷:部長,透過這一次備詢,我們很瞭解,就是其實通過這一條,內政部也不會要求各縣市政府通盤檢討現有人行道的機車格,換句話講……
  • 徐部長國勇
    他們自己也要檢討啊!
    洪委員孟楷:沒有錯嘛!我現在講的是你要不要要求,你說沒有,還是回歸到地方嘛!
    徐部長國勇:不是沒有,要求是隨時都在做的,不要為了這個法律特別要求,不是這個意思嘛!
  • 洪委員孟楷
    我們可以理解內政部的態度。
    徐部長國勇:用這個套過來說我們不要求,我認為不是這樣講的。
    洪委員孟楷:我剛剛從頭到尾請教、詢問、質詢,內政部也不敢正面回應……
    徐部長國勇:沒有什麼不敢正面回應,我剛剛的回應就是一個回應啊!
    洪委員孟楷:另外,我們看到8月有媒體報導指出「電擊槍的標案有詭」,這個是內政部警政署的相關業務,我想今天透過質詢特別請教部長,警政署相關機關有來嗎?
  • 徐部長國勇
    有。
    洪委員孟楷:這個標案要採購七千多隻電擊槍,是近八千萬的預算標案,當然我沒有要為任何一個業者講話,只是媒體上報導,這個標案可能涉及到相關的貓膩,甚至業者拿現在規格的電擊槍來試驗、直接按,但是卻沒有任何的殺傷力或是威嚇力,請教部長,目前是9月30日開標,開標作業是什麼?
    徐部長國勇:這個標已經拉下來了,因為相關報導出來之後,我有詢問過了。
  • 洪委員孟楷
    你有馬上處理了?
  • 徐部長國勇
    當場就處理了。
    洪委員孟楷:我只是提醒,在第一線的警察同仁非常辛苦,而且部長在上個會期也宣示過,一定要當警察同仁的後盾,去年防彈衣的標案也有發生一些狀況,今年又發生電擊槍標案的狀況,部長,為什麼都是警政署的標案,尤其是第一線員警同仁要用的這些工具發生弊端?有沒有做一些檢討改進?
  • 徐部長國勇
    署長有要求他們做一些檢討及相關的反映。
  • 洪委員孟楷
    有什麼要求?
    徐部長國勇:像當初第一批防彈衣的檢驗不合格,我們立即退貨,所以這個部分要肯定他們,但是因為退貨造成配賦率有點不足。
    洪委員孟楷:造成今年2月的時候,很多第一線的員警同仁要2人、3人或5人共用一件的情況。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立即緊急採購,現在都把這個問題全部解決了。
    洪委員孟楷:部長,既然這些都是標案所引發的弊端,應該是要防範未然。
  • 徐部長國勇
    當然。
    洪委員孟楷:去年發生防彈衣事件而造成青黃不接時期,當然現在已經有趕快立即處理,今年一樣有電擊槍的問題,一個是防守、一個是進攻的裝備,這些都產生弊端。
  • 徐部長國勇
    我都有請政風處立即進行了解。
  • 洪委員孟楷
    有什麼……
    徐部長國勇:我當天就請政風處瞭解,關於防彈衣,現在政風處給我們的訊息是,尤其我們把它退貨、緊急採購等等是沒有問題的,現在電擊槍的案子拉下來再全部……
    洪委員孟楷:部長,是不是請政風處給本席一份報告,包括……
    徐部長國勇:對不起!政風處的報告是另外一個體系,所以不能給,有一些是「密」。
  • 洪委員孟楷
    電擊槍的部分預計什麼時候會再招標?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 陳署長家欽
    主席、各位委員。在開完專家會議重新訂定規格之後再公告。
  • 徐部長國勇
    開完專家會議後再公告處理。
  • 洪委員孟楷
    之前這個標案要公告前沒有開過專家會議嗎?
  • 徐部長國勇
    他們應該也有開過。
    洪委員孟楷:一定有開過,不然怎麼會有規格出來。
    徐部長國勇:因為大家有這個疑慮,所以都拉下來再全部review一次。
    洪委員孟楷:本席再次提醒,一定要注重我們第一線員警的安危,不要再讓這麼離譜的事情發生,可以嗎?
  • 徐部長國勇
    當然。
  • 洪委員孟楷
    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3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整天的質詢辛苦了。請問部長知道今天是什麼日嗎?不知道?我特別把營建署署長請上來。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一時想不起來。
    吳委員玉琴:我告訴你答案,今天是「世界人居日」,聯合國把每年10月第一個禮拜一訂為「世界人居日」,也就是居住是一個人權,所以幾個社會福利團體和社會住宅聯盟也在今天開了記者會,他們問了235位第一線公私部門的社工,在協助這些弱勢居住上碰到了哪些問題,特別要向政府提供一些政策上的參考。
    這裡有幾個他們反映的問題,第一個,社會住宅30%保障弱勢的數量太低,大概有78%認為太低;認為包租代管太低的大概也有77%左右,另外,弱勢者抽不中包租代管或社會住宅,保障比例太低,我們在這個部分也碰到了很多的問題。再來,最主要的租金太貴,大概有四成左右認為租金太貴。我要跟署長、部長提的問題是,我知道數量不足的部分你們正在努力,租補已經提高到12萬戶,所以這已經在努力中,社會住宅也在努力興蓋中,你們都有在努力,所以我也不追這件事,我知道你們都很努力。我現在要問的是,我今年3月也問過住宅法第十一條有關租金負擔金基準的部分,一直還沒有明確的公告,公布的時程或是相關的公聽會什麼時候會完成?請署長回答。
  • 主席(葉委員毓蘭代)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有關租金負擔基準的部分,我們在這個禮拜會最後一次再找專家學者討論確認。
  • 吳委員玉琴
    什麼時候會公告?
  • 吳署長欣修
    確認以後才會簽報行政院核定。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個部分不是只有部長決策,還要報到行政院?
    吳署長欣修:因為其實這個部分的影響滿大的,所以我們本週還會再開一次專家學者會議。
    吳委員玉琴:你們現在討論到什麼情況,可是有關租補的部分,我們當時訂定第十一條就是希望能夠針對不同所得、不同區域及家戶等幾個面向,這幾個面都應該要做考量,現在各地方政府是給予3,000元到5,000元補助,其實沒有很精準地針對弱勢者的狀況來做租補,所以變成可能看得到卻吃不到,或是他根本付不起租金費用。
    徐部長國勇:其實12萬戶的租金補貼大家是非常歡迎,而且也達到了一定的量,幾乎是……
    吳委員玉琴:我在這裡就是要跟徐部長報告,3,000元到5,000元的租金補助對於有些弱勢者還是不夠用,所以怎麼精準的補助,我們希望有階梯式的補助基準,現在各縣市就只有一個補助基準而已,沒有一個階梯式的補助基準。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概略上還是用分區域,但是若要再細分,現在連各縣市政府都還是有一點困難,我們會再做一點細分。
    吳委員玉琴:我們希望能不能不考慮經費的問題,可不可以認真思考,能夠針對弱勢者的需要來做補助,好不好?
  • 吳署長欣修
    我們再來努力。
    吳委員玉琴:下一個就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我們看到很多弱勢者在居住機制方面的彈性不足,當他需要的時候,社會住宅量不夠,或是沒辦法申請,還有包租代管業者租到的區域也不太符合,還有租金補助,雖然有兩次申請,可是剛好時間點也不太對。另外就是租屋的弊端,弱勢者要申請補貼的時候,房東不肯,只要你是申請租補,他就說那不然要加稅金,稅金你要自己付。
    這些機制過去已經存在了,不是現在才存在,這些問題要請問內政部在租補政策上,有沒有可能空留一定的數量,像10%左右,對於這些弱勢能夠預留,從低收、中低收變換身分的時候,可以有些臨時性的租補,因為這部分在都市更新條例是有規定的。
    徐部長國勇:如控管這些,到時人民是不是又會有話說?反正有很多話會出來。再來,現在在申請的數量,也都達到那個量了。
  • 吳委員玉琴
    所以是已經滿額了?
  • 徐部長國勇
    對!已經滿額了。
    吳委員玉琴:可是我們在講的,有些狀況是臨時性發生的……
    徐部長國勇:可是這些空出來的,為什麼會空出來?要給誰?是要給他,還是給她?到時候給哪個都不公平,用抽籤也會有公平性問題。
    吳委員玉琴:所以有公平性問題。是,可是當時我們……
    徐部長國勇:所以用這個去指定,認真來說還是……
  • 吳委員玉琴
    你會擔心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徐部長國勇:當然會有公平性問題,會被人家質疑。我們現在每天在處理這些,基層公務員說每天跑法院都跑不完了!理想是真的很好,但是實際上會有一定的困難度。
    吳委員玉琴:可不可以請住宅的主管機關,有沒有可能跟衛福部好好討論一下?因為我想對於弱勢照顧,社會福利也應該逃不掉,這部分應該一起來討論吧?
    徐部長國勇:如果他是弱勢,一般來說他的分數應該都夠,都會拿得到補助。
    吳委員玉琴:但是臨時變換身分,或是發生狀況……
    徐部長國勇:對於臨時狀況,到時這個人有拿到,那個人沒拿到,人民就會檢舉說政府是在圖利或什麼的,基層公務員除了跑法院都跑不完,大家都怕死了!這非常麻煩的!
  • 吳委員玉琴
    好啦!基本上你們還是覺得有公平性的問題……
  • 徐部長國勇
    有一定的困難度。
    吳委員玉琴:本來想說這是長期存在的問題,房東不給申請,然後……
  • 徐部長國勇
    這些都是因為有稅金的問題。
    吳委員玉琴:對啊!稅金的問題,這要如何處理?
  • 徐部長國勇
    如果這不從稅金來處理……
  • 吳委員玉琴
    沒有辦法解決?
  • 徐部長國勇
    只有我們在這裡討論都……
  • 吳委員玉琴
    沒有效嗎?
  • 徐部長國勇
    不是啦!
  • 吳委員玉琴
    所以要到財政委員會?
    徐部長國勇:委員應該瞭解,大家都是內行人,我說這句話,你就應該聽得懂意思……
  • 吳委員玉琴
    改天到財政委員會來申請……
    徐部長國勇:他們是擔心這樣下去之後,不是僅有追繳現在的稅金而已……
  • 吳委員玉琴
    對啊!以前的稅金也要一起。
    徐部長國勇:對之前5年、10年內的稅金也要追繳。大家都是內行人,對這部分我們內政部真的很難去說。
    吳委員玉琴:好,我知道你們的困難,真的希望對於弱勢者有新的想法或是更精準的補助,這部分要拜託部長一起來支持的。
  • 徐部長國勇
    是啦!
    吳委員玉琴:最近臺北市發生火燒事件,就看到未立案機構的問題。臺北市在每萬人失能老人的床位數是1,262床,比其他縣市都還低,這面臨什麼問題?這跟土地及空間取得有關。其實他們很努力在設立公宅,也有設立如廣慈、萬隆等住宿型機構,但他們預計要4,000床,根本就不夠,目前是不夠的。這涉及到哪一個問題?雖然在104年社會福利已經納入「都市計畫法」的設施,但是還有兩個法要來協助、放進社會福利中,就是「土地徵收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裡,要將社會福利放入市政重劃跟區段徵收的部分,這部分部長可不可以來支持政策的修訂?
    吳署長欣修:其實這部分我們是透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的使用,就可以達到,所以其實還不至於……
  • 吳委員玉琴
    不用修法就可以達到是不是?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吳署長欣修:對!只要在公共設施項目裡面,把它增列可以適用多目標使用。
    吳委員玉琴:那是在子法的層次去處理,沒有在母法……
    吳署長欣修:沒有,在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裡增訂它可以適用多目標,就可以解決了。
  • 吳委員玉琴
    所以你覺得不用再修法?
  • 吳署長欣修
    不用!不用!因為我們現在的公共設施多目標已經將社福設施放進去了。
    吳委員玉琴:好,我會持續監督。因為我覺得臺北市面臨到的是取得土地非常困難,所以社會福利設施真的很缺。
    徐部長國勇:其實就像剛剛說的,這沒有問題,將多目標放進去就好了。
    吳委員玉琴:好!那我會持續追蹤,謝謝!
    徐部長國勇:好,沒問題!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3時3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部分,我在101年第8屆擔任立法委員時,就開始質詢,其他委員也提了很多。這涉及到30、40年來人民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卻沒有經費來徵收,因為涉及達7兆元的經費,所以監察院也做了這些相關決議。當時,內政部在102年11月29日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從102年11月到現在,你看又即將要7年了,這麼長的時間裡,包括花蓮、臺東等一再表達相關意見,甚至東河村說:乾脆全部廢止都市計畫,都曾有這樣的聲音。
    本席在上一屆質詢過現在的花次長,部長我也質詢過,署長都是同一位,都說要好好來檢討,但是進度非常、非常的慢。現在我們來看一個個案,前一陣子,我還邀請營建署、臺東縣政府及鄉公所實地去會勘,請看PPT上這張圖,鄰近於臺東大武火車站的前面,當初是好意,以為會像花蓮火車站改了地方之後,前面就可以開發,也以為像臺東火車站那樣。這是在大武的鄉下,把鄉親的土地變成公園用地、道路用地。
    請看臺東縣政府在109年5月21日給內政部營建署的回函,在說明二裡提到:本府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刻正辦理公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惟公共設施保留地若與規劃透過市地重劃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則不納入……。事實上這也有問題,我們再來看說明三(一):大武鄉復興段227、227-1、228、228-1、228-2地號等5筆土地,於92年4月2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大武都市計畫」,規劃為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土地。事實上這根本就有困難,為什麼?第一個要市地重劃的話,就要自辦或者是公辦;自辦是不可能,公辦也沒有什麼利益可以交換,所以公辦也很難。還有一個問題,部長及署長,這裡面有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保留地這更困難,所以92年到現在,鄉親的土地變成兒童公園用地,鄉親的土地變成道路用地,完全不能使用,所以在這部分真的是需要趕快指導兩個縣政府,花蓮及臺東這類案子很多。署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您剛剛所提到這個案子,看起來是早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就一直閒置著沒有開發。當然有一些就像委員所講的,涉及到原住民保留地區、非原住民保留地區的整合性問題。第二個,再加上自辦跟公辦這兩件事情,對地方政府來講態度也不積極,又不願意讓地主自辦,這的確會長期受牽制。我們之前也有發文要求他們,此案要加速,但是後來回文他們還是要自己處理。所以最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署長,這個要專案輔導。
  • 吳署長欣修
    對!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公文往返是絕對解決不了問題。
    吳署長欣修:這部分各縣市政府其實都有類似的情形,所以我們跟花次長已經有討論過,他最近打算召集各縣市來,就是要討論他們手頭中這類案件,還沒有解決的,應該加速清理出來,不要一規劃,劃了幾十年都不動,這又不是公設保留地。這部分我們會跟地政司一起來合作,來解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需要專案協助,因為剛才吳委員提到,今天是「世界人居日」,人民要有安居日,我們鄉親的房子就被列為兒童公園用地,被列為道路用地。上次給你的那個案子是停車場用地,房子在那邊幾十年沒有辦法改建及重建,老房子就在那邊,這部分非常、非常嚴重,所以在這部分請內政部營建署多關心。
    最近在兩個禮拜前,花蓮縣議會召開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這裡特別提到: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劃分為商業區或住宅區需回饋45%土地或代金,回饋比例過高。這非常的不公平,因為當初在第一次通盤檢討的時候,有的土地被劃為住宅區,非常好;有的土地被劃為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結果現在要按照剛才的作業原則,還要給45%,這是非常、非常不公平,他已經受害了20、30年,還要再繼續受害,就這部分是實際發生的問題……
    吳署長欣修:我瞭解委員所提到的這個感受,可是這的確是我們要做公設保留地整體解決的基本原則。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到底相關的法令,有沒有需要修的?需要修的是什麼?是不是能夠提供書面報告給我?
  • 吳署長欣修
    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期待「國土計畫法」,但是至少現在花蓮、臺東進度都……
  • 吳署長欣修
    通過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通過了嗎?
  • 吳署長欣修
    全國都通過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我上次去臺東聽地方的說明會,這要跟原民會協調一下,怎麼樣讓族語人員能夠翻譯,因為有很多專有名詞,要讓我們的鄉親能夠聽得懂什麼叫國土計畫,或其他專有名詞如何透過族語人員推廣,我們有族語人員,但是仍要學習,這恐怕需要教育訓練。
  • 吳署長欣修
    這個我們會再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另外,在檢討現在國土計畫推動裡,原鄉部落因為可利用的面積小,如用一般平地的建蔽率丙種、乙種、甲種等建蔽率去換算,對他們非常的不利,因為可利用的平地、山坡地很小,坡度太大也不能使用,所以看是要修法,還是要怎麼做?修哪些法?
    因為他們不能蓋很高,能不能就使用容積率?如果不用容積率,能否變成建蔽率擴大,跟一般平地的建蔽率不一樣,這部分看如何去修法?
    吳署長欣修:委員的意思就是大概用總樓地板面積的概念去算就好了,不一定要去限制它……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然它就沒辦法蓋。
  • 吳署長欣修
    不要讓它建蔽率太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
    吳署長欣修:這部分我想在某些特定區域,或許是可以討論這個項目。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部分看是要修哪些規定……
  • 吳署長欣修
    我們會跟地政司來討論。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跟地政司一起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等一下會討論「國家公園法」,事實上有關「國家公園法」的問題,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公布施行到現在,已經快20年了,一直都沒有修法。所以在第8屆的時候,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授權各部會可以做解釋,現在唯一能狩獵的部分,僅剩下國家公園還沒有做解釋,「野生動物保育法」已經做了解釋,「漁業法」也做了解釋,「森林法」亦做了解釋,所以在這部分要趕快做解釋。
    法務部事實上在105年6月21日就做過解釋,認為內政部可以來進行解釋,我們希望今天的修法能夠順利,這個部分當然還有很多相關的問題,等一下我們在審查條文的時候,再詳細地討論。請內政部對於國家公園相關的部分,能多多支持。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3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先講一個比較正面的,空中勤務總隊有來吧?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有!
    孔委員文吉:空中勤務總隊很積極、很認真,我先肯定一下,因為我們仁愛鄉有一位長老教會的牧師失蹤,那天我打了電話,後來空中勤務總隊馬上就派直升機,從花蓮去找那位Walis Nawi牧師,我真的很肯定!雖然那位牧師還沒有找到,已經失蹤了很久。空中勤務總隊的直升機有沒有提升啊?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徐部長國勇:有提升。我們現在馬上有6架直升機會再進來,連夜間都可以值勤,因為這有熱顯像儀,所以現在進來的那6架裝備會比原來的更加先進。
  • 孔委員文吉
    那是什麼樣的?是獵鷹直升機嗎?還是……
    徐部長國勇:是黑鷹直升機,會有6架再進來……
  • 孔委員文吉
    要買先進的喔!
  • 徐部長國勇
    對。
  • 孔委員文吉
    要保障我們這些……
    徐部長國勇:這已經是最先進的,我們可以稱它是勞斯萊斯級的直升機。
  • 孔委員文吉
    6架?
  • 徐部長國勇
    會有6架再進來。
  • 孔委員文吉
    一定要保障我們的空中勤務總隊這些同仁的安全。
    徐部長國勇:我們今年也給飛行員加了獎助金,每個月4萬元,等於是薪水提高4萬元,然後出勤獎金又有補貼。
    孔委員文吉:所有鼓勵他們的措施,我都支持啦!先請空中勤務總隊回座。我想請教一下部長,跟民政司的業務有關,就是殯葬管理部分,原住民部落的公墓還是非常飽和,我們現在去開地方建設座談會,他們都還是反映什麼村的公墓飽和、亂葬,我們這個經費現在目前是怎麼樣的情形?是到年底截止嗎?還是有沒有要再重新補報下一期的計畫?
  • 徐部長國勇
    應該是到明年底。
  • 孔委員文吉
    殯葬管理是到明年底嗎?
    徐部長國勇:是,應該……
    孔委員文吉:到明年底,但是你們都已經核配完竣了。
  • 徐部長國勇
    因為今年就要核配明年的啦!
    孔委員文吉:今年核配明年嘛!也就是說明年要申請的話,還是要找經費?
    徐部長國勇:我們還要再申請計畫繼續,才有可能。
    孔委員文吉:部長,拜託是不是可以繼續來編列?
    徐部長國勇:我們當然希望能這樣,因為這是我們的業務,我們也希望能夠繼續,不管是對原住民能夠有更好的權益及保障,我們當然會這樣做。
    孔委員文吉:謝謝。部長,部落的公墓仍有很多地方,我知道民政司做了很多,有的鄉還是沒有申請,但有的鄉已經很多了,這個部分大家都很關心,就是公墓飽和的問題。另外,對於行政中心的改建,像比較落後的原鄉鄉鎮公所改建,屋齡已經老舊的,像這個部分民政司還有沒有繼續來編列?
    徐部長國勇:鄉鎮市公所其實我們也補助相當多,包括在臺東、花蓮都有。
    孔委員文吉:我知道這做了很多,但是好像也都快截止了,什麼時候截止?
    徐部長國勇:那個應該是不會截止的,紓困3.0應該還是會有,所以他們有提上來,我們這邊就會開始做相關的規劃。
  • 孔委員文吉
    那這一期是到什麼時候?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期到明年,但是下一期開始我們還是有繼續補助鄉鎮市公所的興建。
    孔委員文吉:但我們聽民政司說這也已經核配完畢,就跟公墓一樣啊!
    林司長清淇:那是在今年3.0還沒有通過之前所講的,現在已經有3.0了。
  • 孔委員文吉
    你是指什麼3.0?
  • 徐部長國勇
    前瞻3.0。
  • 孔委員文吉
    前瞻3.0有拉進來嗎?
  • 徐部長國勇
    有。
  • 孔委員文吉
    明天我就要質詢蘇貞昌院長前瞻計畫。
  •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有拉進來。
    孔委員文吉:民政司的業務我都予以肯定,包括公墓及鄉鎮公所的興建,因為本席很常接觸這些事項。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講營建署這個單位,烏來大梨山都市計畫到現在都還沒有解決,光是處理都市計畫的問題都處理不好。因為烏來和大梨山都位於水庫上游,所以增建房子遭受許多限制,都市計畫重新檢討,烏來已經是第三次通盤檢討,請問烏來目前的進度怎麼樣?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烏來的部分還沒有送到內政部來,所以我還沒有看到,我會跟新北市政府瞭解看看……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向新北市政府瞭解一下,看看他們有沒有送上來,如果他們還沒送上來的話,那我們根本就不會知道。我們來問一下新北市政府……
    孔委員文吉:本席希望營建署能夠多多重視原住民地區的生活品質、道路及生活圈計畫,請問你擔任署長多久了?
  • 吳署長欣修
    兩年多。
    孔委員文吉:這兩年多以來,和本席辦公室從來沒有聯絡過,但是每次下鄉的時候,都是營建署的問題。
    吳署長欣修: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跟委員……
  • 孔委員文吉
    你應該要求你們的同仁多重視一下原住民地區。
    吳署長欣修:其實我們都有努力在做,委員如果……
    孔委員文吉:什麼都市計畫?以南投仁愛分局的排水溝和駁坎來說,我覺得警政署署長應該要感謝我,我幫他們提案,找水保局、原民會來協調,後來才發現那是一個都市計畫,這和營建署的業務有關,請問問題解決了沒有?根本沒有解決。我幫南投霧社仁愛分局處理他們的駁坎和擋土牆,搞到最後才發現不是水保局也不是原民會的業務,而是營建署的業務。我希望營建署多跟民政司學一學,也跟空中勤務總隊多學一學好不好?
    吳署長欣修:好的,謝謝委員,我們會去瞭解委員所說的案件,同時也會與委員辦公室聯繫。
    孔委員文吉:最後一個問題我還是要跟部長講一下,主要是有關清境農場的問題,這是內政部地政司的業務。我跟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共同召開公聽會,討論如何處理清境農場被退輔會占用的土地。我們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必須在一個月內清查真相,後來你們給我一大堆公文資料,請問這叫我怎麼整理?是不是可以請地政司說明一下,一個月之內要怎麼處理清境農場被退輔會占用土地的問題?
  • 主席
    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成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清境農場的資料,其實監察院也有要求我們提供……
  • 孔委員文吉
    監察院也要求了?
    王司長成機:是的,關於監察院所要求的資料,我們已經提供給監察院了。
    孔委員文吉:現在的問題在於你們要找原民會、退輔會來釐清一下,因為我跟瓦歷斯.貝林已經作成決議,要請地政司幫原住民主持公道,畢竟地政司在這方面比較有權責,並不是把問題丟給原民會就好了。
    王司長成機:從以前到現在,包括之前的測量到現在的登記,相關資料我們已經提供給監察院,至於委員所要求的資料,我們也可以再提供給委員。
    孔委員文吉:我希望地政司能夠表示立場,你們不是光把厚厚一疊卷宗全部丟給本席辦公室,其中有退輔會的、有原民會的,也沒有幫我整理。
    王司長成機:報告委員,我們有摘要報告。
    孔委員文吉:請針對這方面提出報告好不好?就是對監察院和立法院的報告,請說明內政部地政司是什麼樣的立場,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柏惟發言。
    陳委員柏惟:(13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來討論山的問題,臺灣有山有海真美麗,去年(2019年)12月21日蘇院長說要開放山林,聽起來不錯,但是相關配套還是有一些必須檢討的地方,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首先請教部長,你知道開放山林五大政策有哪五種嗎?據本席所知,分別是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和責任。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我們的態度。
    陳委員柏惟:那是蘇院長自己說的政策,其實開放山林主要是開放第八十一條所規範的山道。事實上,有些山比較低矮,比如高雄壽山、臺中大肚山,一般民眾平時都會到那邊去遊走,甚至那邊還有墳墓及耕種的土地,而大肚山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山林大火。就專業部分而言,我們希望這次開放山林的五大政策能夠提升臺灣登山環境,但目前有一個很現實的狀態,如果我們連低矮的山林都照顧不好,如何能要求民眾到高山去的時候能夠充分瞭解登山訊息及相關教育?我想這方面可能要再多所著力。等一下本席會拿出一些數字來說明,在此想要請教部長,開放山林政策已經將近一年,你們自我評估目前五大政策施行的狀況如何?
    徐部長國勇:其實在教育和責任方面要特別注意,目前開放、透明都沒有問題,至於服務方面,現在山屋都改建得很好,所以服務方面應該沒有其他問題。主要在於教育和責任方面,這是最近產生山難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人只帶兩罐礦泉水、穿上布鞋就開始去爬高山,他們當成是在健行,這是非常麻煩的事情,所以我們必須做好教育的工作。再來就是大家要負責任、要自我管理,不要認為高山和你家後面的山坡一樣,其實那是完全不同的。
    陳委員柏惟:五大政策當中的「服務」就是設施服務、便民取向,包括山屋設備的提升、步道及牌示系統改善等等,是不是可以提供給本席辦公室目前相關成果及資料?
    徐部長國勇:好的,我們會把所有資料提供給委員,比如針對大同瀑布我們是怎麼處理的,我們從教育、負責等方面來教導民眾必須自我管理、自我負責,相關資料我們都可以提供。
    陳委員柏惟:部長剛才說教育和責任是很重要的事情,請問你認為目前做得怎麼樣?
    徐部長國勇:教育和責任當然要再加強,尤其人民負責的態度必須靠教育來完成,因為……
  • 陳委員柏惟
    請問你們有什麼具體做法?你們打算怎麼做?
    徐部長國勇:現在我們和許多媒體及民間團體合作,比如上個月我到南投參加登山研討會,包括中華山岳協會、山岳救難協會、健行協會等單位所舉辦的活動,我們也都會派人去進行相關宣導。另外我們也和教育部配合,對於每個高中、大學的登山社,都必須進行相關說明及宣導。
    陳委員柏惟:除了對於實體社團與組織進行分享及教育之外,其實網站的整合資訊也很重要,以這個網站來說,第一眼看過去可能沒看到與安全相關的項目,但其實上面有一項是「登山安全訊息及規定」,點進去之後就像是客服系統一樣,會有Q&A的連結。本席建議在視覺設計上能夠更直觀一點,設法讓它一目了然,讓大家瞭解如果要登山的話,首先必須清楚急難救助的方式是什麼、基本配備是什麼,是不是三千公尺以上的高山、走什麼樣的路線、必須特別注意哪些事情,這些都要注意。
    最近媒體報導「普攏共」的山難變多,當然我們會覺得這樣的說法並不公平,因為「普攏共」是一種感覺,並沒有呈現數字。但就實際數字來看,去年一整年的山域救援事故總共206件,人數為258人,而今年截至7月15日就已經超過去年的數量了。這是很現實的問題,我們開放山林,但教育卻不夠落實,坦白講就是這樣,當然這和民眾的登山經驗有關,但是最直接會影響的就是救難的資源、救災的資源,也就是空勤總隊未來的救援能量是否增加,事實上包括預算跟編制,山難事件雖增加,但是未來的規劃、配套並未增加。
    徐部長國勇:關於預算的部分,今年出勤的數量到現在為止增加了3倍,數量增加3倍,光是直昇機的維修等等就要提早,不但提早,而且次數也要增加,所以我估計可能空勤總隊今年光是相關預算最少減了2,000萬元以上,最少啦!包括油錢,因為出勤一趟一個小時的費用至少要25萬元,有時候一趟還要40萬元,所以費用多出了很多。
    陳委員柏惟:對,與其要花幾千萬元的油費,為何不花幾千萬元來做教育以及入門的訓練?
    徐部長國勇:是啊,對,委員說的這個就是最好的,所以我也要求不管在各方面都要跟媒體合作,要多多宣導。
    陳委員柏惟:同時我要提醒你一件事,從國防的角度來看,空勤總隊算是第二預備軍。第二預備軍的意思就是如果第一軍出動的時候,包括戰備也好,包括國防安全也好,他們在第一時間可以接續投入包括後勤,包括救難的工作,所以這個第二預備軍是我們內政,包括民防、義消等等議題,現在是要增加的。如果你說出勤的量多3倍,但是人力並未多3倍或者薪水並未多3倍,飛機數量也沒有多3倍,那就是勤務加重了。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說到重點了,訓練一個飛行員能夠飛出去需要1億元,所以我們不能讓現有人員跑去民間,他們也都很有熱情,所以也多謝總統跟院長幫忙,我們的飛行員現在一個月多4萬元。
  • 陳委員柏惟
    訓練一個飛行員要多久?
    徐部長國勇:那要好幾年,最快要4年,如果要能夠單獨出勤,獨當一面的要4年。
    陳委員柏惟:去年開放山林之後,今年才過一半,山難事件就超過去年的數量了,4年後會發生什麼事情?我們現在不開始增加人數跟編制的話……
    徐部長國勇:這一點我們也有向行政院報告,表達這部分要開始處理,所以我們就先處理薪水跟飛行員出勤津貼的問題,現在都已經加倍了。
    陳委員柏惟:好,請部長重視空勤的戰力,希望在資源、預算跟人力的部分要能夠跟得上。麻煩你,感謝,3Q。
  • 徐部長國勇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4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上週五到昨天為止是中秋連假,在屏東有一個很好的活動叫做「大鵬灣帆船節」,部長有沒有去過大鵬灣?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去過。
  • 鍾委員佳濱
    去過了。喜歡嗎?
  • 徐部長國勇
    很漂亮。
    鍾委員佳濱:很漂亮齁。署長呢?有沒有去過?屏東有兩個處,一個鵬管處,一個墾管處,墾管處是內政部管的,鵬管處是交通部管的,這是我們屏東的觀光客最多的地方。去年「我屏東我驕傲」的臺灣燈會就是在鵬管處這個地方辦的,對屏東縣政府來講,對地方來講,這兩個觀光資源都同等重要。
    在上個月我參加一個記者會,出席的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說:「大鵬灣管理處正積極處理原BOT案資產收回來後的相關事務,未來大鵬灣將再積極招商,重新活絡,可望讓大鵬灣港成為南台灣海洋休閒遊艇及帆船的重要基地。」部長,你知道我們大鵬灣的BOT案發生什麼事嗎?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它已經拖很久了……
    鍾委員佳濱:拖很久做不下去了,跑掉了。
    徐部長國勇:拖到做不下去,實在很可惜,那麼漂亮的一個地方。
    鍾委員佳濱:對,很可惜的事情。對。這個要怎麼解決呢?這個要中央跨部會解決。什麼問題呢?我們看一下。其實除了BOT之外,大鵬灣私人遊憩區也受到限制,根據內政部主管的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所以內政部就訂了一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簡稱土管要點,其中第六點就規定了建蔽率跟容積率,實際上可建築的面積僅達總面積的15%,等同一般都市計畫公園用地的開發強度。也就是說內政部在訂這個辦法的時候,營建署認為這個地區應該跟一般都市公園用地的開發強度相同,採低密度、低強度開發,是不是這樣?沒錯吧?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它當時也只能這樣,沒有錯。
    鍾委員佳濱:對,接著往下看。但是經過上一任賴院長之後到今年1月21日,我們有變更特定區計畫,也修正了土管要點,有稍微做了一些調整,除了建蔽率跟容積率等等之外,重要的還有一個時程的獎勵,因為開發一直延宕,後來內政部決定給予時程獎勵,鼓勵業者越早開始申請通過就可以獲得比較好的條件。部長、署長,這樣對嘛,這樣做是對的。
    但是修正了土管要點之後還是有個問題,為什麼?因為根據土管要點,要設置中央審議委員會,這是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組成的,開發單位要提交計畫,經過環評及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報交通部核可,感覺上好像沒有內政部的角色,但是因為審議委員的審議時間很冗長,小面積開發仍須準備完整開發計畫,影響民間開發意願。怎麼解決呢?我們往下看。全臺灣風景區的開發審查作業,大鵬灣跟東北角都是交通部管的,可是它的審查條件都是內政部擬定的,全臺灣就是這樣,有沒有很特別?部長,你有沒有感覺很奇怪?交通部的風景特定區是由內政部訂定相關的辦法,為什麼?因為整個土地管理是內政部的權責,對不對?
    這個土管要點雖然調整之後有所放鬆,但是它仍然遺留一個大面積的開發思維。什麼意思呢?根據這個土管要點第三點第四款開發許可基地的條件,它的基地最小寬度兩個基地連接部分不得小於30公尺,而且還要預留一條12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請部長看一下,大鵬灣長得這個樣子,往下看,這就是大鵬灣的樣子。你要去找到一個完整的基地,本來訂定最小要5公頃,後來拿掉了,可是整個基地面積要能夠整合。部長你要知道,你也賣過魚,當地都是魚塭,都是破碎的魚塭地,因此當地的地主,第二代的年輕人,他們可能不想做大面積的開發,他想做個小小的民宿或是做個小生意,但是遇到什麼問題?
    我發現部長很專心在聽,來,我們往下看。就是說整個土地管理的時候,政府機關是希望這麼好的地方,它的污水處理要做好,要有滯洪,供電系統、垃圾處理、景觀照明要一次到位,但是這些公共設施不是由政府來做,而是土地開發單位在計畫中提出。因為它畢竟不是住宅區,如果是住宅,政府要做給他,但是既然是一個原來不是住宅的地區,不是住人的地方,它要做一些商業上的營運或是經濟上的開發,這些東西要整體規劃,所以希望大面積開發。署長,這樣說對不對?
    吳署長欣修:對。我也跟委員報告,因為的確當時就委員給我看到這個地籍的狀況,其實應該是可以檢討怎麼樣讓小面積的地主也能夠透過比較簡易的開發許可的操作來解決這個問題。
  • 鍾委員佳濱
    是。
    吳署長欣修:這樣可以促進這些小面積的土地也能夠有民宿業者進來投資,這樣其實對當地有幫助。
    鍾委員佳濱:謝謝。好,署長很誠懇。部長,我跟你說,為什麼這個地區不只BOT延宕,連不是BOT的其他地方,不是政府管的土地,很多原來的私人地主、魚塭的塭主,他們也很想配合大鵬灣來開發,但是因為我們政府訂的規定,大概要整合成相當的面積才有辦法做,那就等著人家來收購,對否?人家收購他才有辦法做,他想要自己做「沒法度」。我們都知道在南部有土斯有財,好不容易祖先留下一個魚塭,孩子想回鄉經營一個民宿,但是土地面積只有1甲或是5分,你要求要大面積的開發,他沒有辦法。
    請看下一頁,營建署在去年(108年)9月9日辦理公告徵求意見,就在上個月9月20日分別於林邊鄉公所及東港鎮公所,舉辦2場規劃前民眾參與座談會,預定於10月研提第三次通盤檢討規劃草案,明年1月規劃草案公開展覽。部長、署長,部長可以關心一下嗎?這個部分是不是針對剛才署長講的,讓當地的民眾,當地原有的這些經營魚塭的地主不必把土地賣給財團才有辦法開發,他自己也可以自行開發,這個地區的繁榮才會比較快。
    徐部長國勇:對,這個我會親自再深入了解一下,因為剛才委員說到我賣魚,沒有錯,不過我賣的都是出口的一些貨櫃式的……
  • 鍾委員佳濱
    我知道你是賣大魚的。
    徐部長國勇:但是這些漁民如果想再繼續這樣貨櫃式的,沒有辦法賣了,我們不可能再賣了……
    鍾委員佳濱:當然不是,他要做觀光啦!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一定要轉型成觀光休閒漁業,他們才有辦法在我們這種社會再繼續生存下去。
  • 鍾委員佳濱
    對。是。
  • 徐部長國勇
    古早那種賣魚為生的時代過去了。
  • 鍾委員佳濱
    對。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來了解,看看這個第三次通盤檢討要怎麼處理。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大概是這樣,詳細的草案我待會回去了解看看,原則上可以用土地的面積來分級,就是說小面積的,它的使用項目就少一點,大面積的使用項目多一點,然後它都能夠提供一定的污水處理或是道路通行的能力,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來協助他解決相關問題,這樣可以讓地主就不用再去整合,其實整合是很麻煩的事情。
    鍾委員佳濱:對,了解。所以部長支持署長這樣的方向嗎?
    徐部長國勇:署長也是這方面的專家,他這樣說有其道理,因為也要讓當地魚塭養魚的民眾轉型做觀光休閒漁業,然後增加它的整個附加價值,一尾魚如果走觀光娛樂方式,它的價格就不一樣了……
    鍾委員佳濱:是,不一樣。
    徐部長國勇:如果像我們以前一次就是10個貨櫃那樣賣,那樣實在賣不到什麼錢。
    鍾委員佳濱:好,非常謝謝部長的支持,也謝謝署長的說明。剛剛署長說的這個原則,我希望未來納入作為你們整個辦法修改時的基本原則,考量到小地主的權益,又同時能夠兼顧整體規劃景觀跟公共設施,調整審議的流程增加彈性。剛剛那一段話我會幫你發新聞稿,讓他們知道內政部營建署有要幫忙,這樣好嗎?
  • 吳署長欣修
    好。
  • 鍾委員佳濱
    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 主席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4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全臺房價創下歷史新高,六都全漲,四都創新高,臺南也不斷地在攀高。房價創新高回到2015年的相對高點,是不是代表過去5年來,我們想要落實居住正義這個目標其實是失敗的?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也沒有失敗,我們的社會住宅政策、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等等都已經在……
    高委員嘉瑜:如果講包租代管,我們的目標是8萬戶,但實際上只完成了8,000多戶。
    徐部長國勇:現在大概是1萬戶左右,是有慢一點,但是……
    高委員嘉瑜:好,1萬戶,所以我們的完成率確實非常低。
    徐部長國勇:我們接下來有把握會把它完成,因為接下來的曲線會往上。
    高委員嘉瑜:社會住宅的目標12萬戶,目前是4.6萬戶……
  •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是超前提早完成。
  • 高委員嘉瑜
    完成率是三成八啦。
  • 徐部長國勇
    不只三成八啦。
    高委員嘉瑜:但是有一個現象就是,民眾在乎的也就是買房子的人最關心的就是公設比,公設比逐年創新高,從2012到2018平均是33%到34%,它所代表的意義就是我們買的房子,如果再加上15%的附屬建物的話,室內實坪大概是權狀的一半左右,所以越晚買房子的人,房子被灌水的機會越高,買到的公設越多。現在的年輕人看到了這些問題,去年臺北市165個建案中只有8個建案的公設比低於30%,幾乎所有房屋的公設比都在35%以上,如果換算實坪制的話,等於實際上我們買的房子的均價,表面上看起來是一坪67萬元,實際上一坪是將近100萬元,這是2017年的數據,到現在又更高了。所以代表我們實際上買的房子的價格遠比我們看到的價格高非常多,而很多人在乎的就是虛坪是灌水的,公設比過高,針對這些問題,內政部有什麼解決的方法?
    徐部長國勇:對於房屋交易的詳細資訊,內政部現在有一個交易實價查詢的服務網,你剛剛提到的房屋建坪的單價計算,它有分公共設施、主建物等等,目前在服務網裡面可以查到房屋建坪單價計算、主建坪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等資訊。
    高委員嘉瑜:但是這些作法無助於真正地落實,讓我們居住的房子的價格跟實際買到的價格能夠是一致的。現在大家所介意的就是到底內政部要不要推動實坪制?我剛剛講公設比過高,我們實坪的價格遠超過我們買的價格之外,拿新竹的某個建案為例,它主打73到86坪的大四房,可是實際上建物的登記,你去看實價登錄,它實際上只能居住到36.27坪,實際上居住的面積跟它所打出來的面積相比不到一半左右,所以你可以發現建物的公設比亦即灌水的比例過高是大家心裡面一個非常沉重的痛。但是買房子的細節,當然就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很多房屋銷售廣告說每坪39萬起,但是這個39萬可能包含著公設,如果以實際的坪數去計算,你每坪大概可能要5、60萬才買得到居住的房子。2018年網路上也有民調詢問民眾對於實坪制上路的看法,贊成的比例高達八成多,當時內政部在2017年說在研擬中,到現在已經三年了,請問內政部到底要不要推動實坪制?
    徐部長國勇:實坪制有它的好處,當然也有它另外可能產生的問題,譬如說現在一坪售價37萬元,如果採實坪制,可能一坪就要賣70萬元,那可能要漲得更大……
    高委員嘉瑜:實坪制才能夠真正揭露我們買到房子的價格,因為現在大家都說,你說30幾萬其實是假的……
    徐部長國勇:那當然,所以我們現在就是用這個計算的方式來讓民眾了解……我們讓他來了解房屋建築跟……
    高委員嘉瑜:30幾萬買到的其實多數都是公設,而我們想要知道實際花錢買到的價格,才能夠真正的實價公開透明地揭露,我們實際花錢買到的房子的價格是多少。
    徐部長國勇:所以對於實價登錄這部分,我們現在揭露的房屋面積的詳細資訊才會包括每一個建坪的單價計算以及整個包括所謂公共設施的計算,我們有一個換算的機制。
    高委員嘉瑜:但是這些並無助於建商在公設灌水,因為剛剛所提到建商公設灌水的這些……
    徐部長國勇:但是買的人可以知道所買的一坪實坪是多少錢,非常的清楚。
    高委員嘉瑜:但是這個已經是市場上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建商在公設灌水,虛坪其實是一個主要的問題,而如果用一個實價登錄的登記去揭露的話,其實無助於去降低這樣的現象。
    徐部長國勇:譬如你家裡住的房子現在一坪賣50萬元,現在即使改為實坪制,然後就真的實坪一坪賣50萬元嗎?不可能啊!
  • 高委員嘉瑜
    所以內政部到底要不要推動實坪制?
    徐部長國勇:關於這部分,我們當然是從這裡也就是剛剛我所提到的,我們從詳細資訊的揭露一步一步的來處理這些問題……
  • 高委員嘉瑜
    所以內政部到底要不要推動實坪制?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現在做的這部分其實就是推動的一部分,就是讓大家了解你買到的實坪到底是多少錢,這個都讓你了解。
  • 高委員嘉瑜
    這個沒有辦法了解……
    徐部長國勇:有,這個上網可以了解的。
  • 高委員嘉瑜
    我想問內政部到底要不要朝向實坪計價這樣的實坪制來推動?這是我們的目標嗎?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件事對整個房屋市場可謂茲事體大,我們必須做相關的研議,不是我在這裡一句話就跟你說「好」,你家一坪若是賣50萬元,我現在說實坪50萬元,不可能嘛!怎麼可能這樣就……現在實坪制就變成一坪50萬元,因為這個也有供需市場的問題嘛!不是這樣一句話講下去說實坪制就好了,要是這麼簡單那就好做了。
    高委員嘉瑜:從2017年研議到現在2020年,研議3年了。不是現在講,部長,是2017研議至今已經研議3年了,內政部要推動實坪制計價這個方向到底有沒有確定?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從建坪單價計算等等,一步一步在處理嘛,這個就是我們在處理的過程。
    高委員嘉瑜:好,所以實問虛答,就是並沒有要朝向這個方向去做?
    徐部長國勇:這個不是實問虛答,這個是實問實答,事實上從真正的事情去處理。
    高委員嘉瑜:好。那我們看一下全世界,全世界全部的國家都是實坪制,只有臺灣、中國跟香港是採用虛坪制計價,所以這個東西就是我們所不能接受,就是全世界都可以用實坪計價,唯獨臺灣做不到。內政部剛剛所講的就是,你在實價登錄網站上可能他去做建物實際上坪數的登記,但問題是未來我們希望例如說銷售面積實坪,我們可以居住的面積應該要實際的揭露,實際上我買到的實坪的價格也應該揭露,遠程就是登記的制度,法律要全面的揭露……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就揭露啦,我們現在在網站上就已經揭露了,怎麼沒揭露呢!
  • 高委員嘉瑜
    網站上跟建物、建商……
    徐部長國勇:我們的房屋建坪單價都很清楚,你一打上去可以找到,後來都揭露了,怎麼沒揭露呢!
    高委員嘉瑜:是。部長,我剛剛給你看的建商廣告很明確,例如說他主打76坪到86坪,但實際上你只能居住到36坪。
    徐部長國勇:我們這邊都揭露啦,所以剩下的你就要去計算說,你付出的錢要買這些公共設施,有游泳池有什麼,你划得來划不來嘛,你如果通通實坪,那以後這些公設包括游泳池什麼就沒有,你自己要去算啊。
  • 高委員嘉瑜
    所以現在就是把責任放在消費者要自己去決定……
    徐部長國勇:也不是這樣子,我們這個就是要幫消費者做判斷,讓他們了解嘛!這本來就是一個供需市場嘛!
    高委員嘉瑜:消費者希望的是,我花多少錢買的房子我就能住多少……
    徐部長國勇:當然是這樣,所以我們也讓他知道花了多少錢住多少坪的房子,然後可以享受多少公共設施嘛!
    高委員嘉瑜:不要讓建商灌水。現在市場上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建商不停的灌水,而且灌水的比例越來越高,問題是現在相關的法令並沒有辦法去遏止此一現象,所以內政部要檢討的是,過去為什麼10年前建物的公設比是20%,而現在的公設比變成35%,甚至有的到40幾、50%,而我們年輕人在買房子的時候要去比較公設比,去計算我們實際能夠居住的坪數。內政部要做的是要求在廣告、在銷售上也應該要刊登實際能居住的坪數,實際上你居住的坪數每坪單價是多少,而不是用公設灌水的方式,把公設計算進去在廣告上來揭露,這樣其實是不實廣告,所以我覺得就這個部分內政部也應該要檢討規範要求建商,從廣告就應該做起實坪的揭露跟計價,這個部分是一步一步來……
    徐部長國勇:委員,銷售契約都已經把這個都列進去了,只要委員拿來看一下,您就可以知道您剛才所說的都已經具備了。
  • 高委員嘉瑜
    但是實際上在廣告的時候並沒有……
  • 徐部長國勇
    裡面都有了嘛!
    高委員嘉瑜:就這個部分,就是你要求消費者事後再去看契約,你去現場看就知道這些說法……
    徐部長國勇:契約也要讓他有審閱時間,所以就可以看嘛,契約本來就有審閱時間,不是說簽約才能看契約,不是這樣子。委員也是讀法律的,所以對這個很清楚。明明有列,怎麼會沒有呢?
    高委員嘉瑜:我們還是希望內政部能更積極,而不是站在建商這邊。
    徐部長國勇:當然,我們會很積極。
    高委員嘉瑜:內政部能站在我們一般消費民眾的立場,落實推動實坪制。
    徐部長國勇:我們就是要一步步的扭轉過來,所以契約裡面有提到這些就是了。
  • 高委員嘉瑜
    所以實坪制計價是內政部要推動方向?
  • 徐部長國勇
    我現在已經講說我們現在這些就是讓民眾去了解實坪制。
    高委員嘉瑜:但不是實坪制計價,我們要的是實坪制計價。
    徐部長國勇:委員,不是你說一句話就要我現在回答是不是,實際上不是這樣子……
  • 高委員嘉瑜
    你們從2017年研議到現在都沒有落實。
    徐部長國勇:如果政策那麼好處理,就不會拖那麼久,事情不會那麼難做。
    高委員嘉瑜:部長,總是要說出一個目標,在幾年之內將達到實坪制計價。
    徐部長國勇:我已經做了這麼多年,請委員也稍微肯定一下才對,而不是只說我們沒有做,不是這樣啦!
    高委員嘉瑜:部長,請問在幾年內,我們可以達到實坪制計價?
    徐部長國勇:我沒有辦法回答幾年內,對不起。
    高委員嘉瑜:所以就代表你們沒有在規劃,也沒有要落實。
    徐部長國勇:有在規劃,但是沒有辦法要告訴你幾年內……
    高委員嘉瑜:那就是沒有目標、沒有方向,也沒有要落實。
  • 徐部長國勇
    幾年後我不一定還當部長。
  • 主席
    請部長會後以書面答復高委員。
    高委員嘉瑜:問題就在這裡你能否承諾大家,因為畢竟2017年內政部就已經說要研擬了。
  • 徐部長國勇
    我無法承諾幾年內。
    高委員嘉瑜:沒關係,我們會繼續追蹤這件事,希望可以落實。
    主席:謝謝,繼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4時2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晶片身分證隱私跟資安疑慮未解,目前是不是在內政部提出具體措施之前,否則不予解凍,是不是?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就是處理解凍案,當然我們在處理這個問題,我們也提出相關的說明,事實上我們已在各方面竭盡全力,包括針對大家的疑問提出說明。
    陳委員椒華:所以目前的情況,就是希望內政部能夠了解大家的擔憂。
    徐部長國勇:是,委員有意見,跟我們提,我們會盡力……
    陳委員椒華:部長,你支不支持土地正義?
    徐部長國勇:土地正義是一個目標跟理想,沒有人敢說他不支持。
    陳委員椒華:這個畫面,部長應該很熟吧,猜猜看左邊是哪裡,右邊是哪裡?右邊的畫面在苗栗,左邊則是臺南,我們知道這些都是有名的土地徵收爭議的案子,在這裡希望能夠讓土地正義的落實是真正的落實,我們知道部長曾經在這個大埔張藥房重建那天你說過土地正義,這裡有三大方向的修法,廢除區段徵收、明定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方式審查標準、土地徵收全面辦理聽證。部長,你可以給我們這些好的修法方向嗎?
    徐部長國勇:廢除區段徵收不是一個好辦法,在整個大面積土地取得裡,區段徵收也有其公平性的存在,不然一條道路開下去,為什麼我家被劃成道路,你家變成住宅區,他家變成商業區,所以不應該用廢除,而是區段徵收的程序應該更有正義,加強它的公益性、必要性。
    陳委員椒華:部長,這樣辦理聽證應該是最簡單的方式,土地徵收時全面辦理聽證。
  • 徐部長國勇
    必要時它本來就有一些說明會等相關措施。
    陳委員椒華:對,那為什麼政府不願意來落實,以符合人民的期待。
    徐部長國勇:因為一句話說要廢除區段徵收是一件大事情,以前就是因為沒有區段徵收造成公共取得土地的不公平,我家變成道路,你家變成商業區,現在採區段徵收的方式讓大家來重新抽籤分得一定比例,這樣大家都一樣,所以這在某一方面也是一種公平,我們必須要把流程整個弄清楚,而不是把這個廢掉以後,就說這才是公平。
    陳委員椒華:剛剛本席的前提就是我們希望土地的開發符合土地正義,然後要落實……
  • 徐部長國勇
    當初張藥房就是因為程序的不正義。
    陳委員椒華:落實公益、必要、正當,所以辦理聽證,那區段徵收如果有一些需要修正,也請內政部提出具體的檢討版本、修正版本,我想這是符合大家的期待,因為現在軌道建設或是城鄉建設,我們從前瞻計畫,從政府編列的預算,現在地方政府的舉債,根據主計處的規劃已經超過4,000億,4,000億的舉債會從土地那邊做BOT或是去徵收民地來做舉債償還的一部分,那這樣子就很難符合公平正義,或者是沒有辦法落實土地正義,所以我想請部長還是要好好聽進去,因為目前還是有很多受害者,面臨土地不當被徵收,那再來我先講一下……
    徐部長國勇:必要性、公正性還有委員說的公益性,我們都會再特別斟酌,你講的這部分,我們都有聽進去,這些都是應該的,但是馬上就說廢除區段徵收,這個我實在不敢答應。
    陳委員椒華:對啦,我沒有要你答應,我要你評估修法。那再來關於模擬槍的部分,從修法之後現在查禁倉促,有很多玩家他們持有很珍貴的模擬槍或是操作槍,但是他們都送驗,但送驗的情形確有很多被沒收了,而且他們也沒有得到檢驗報告,所以他們也不知道他們的槍枝是不是再稍微做一些修改,然後就可以符合規定拿回來繼續收藏,希望部長瞭解目前有很多人有這樣的期待,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的人力吃緊,好像有很多人送驗,到目前還沒有辦法得到回應,大家希望處分書也能夠附上刑事單位的鑑定結果,還有詳細報告,可以改善的,他們就改善;可以拿回來的,他們就拿回來;如果要沒收的就沒收,請部長能深入了解這個情況,就這個部分部長可以提出回應嗎?
    徐部長國勇:事實上,我們有6個月的時間讓他們報繳送驗,但是低動能的部分,我們不會列入沒收的範圍,而是針對有殺傷力、容易改造的部分,我們現在也在處理這部分,不過的確有人力不足的情況……
    陳委員椒華:剛剛具有殺傷力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讓收藏者收到相關的鑑定報告,如果他們願意改成沒有殺傷力,最後是否就可以拿回來繼續收藏,可以這樣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明昭: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會附上鑑定結果的鑑定書,另外關於槍彈股的人力確實比較缺乏,目前才11人,我們現在根據缺額再提報請徵,預計今年10月會補1名警大畢業的鑑識人員進來,相對人力會慢慢增加就可以……
    陳委員椒華:因為很多守法的玩家,他們也很珍惜他們的模擬手槍,所以是不是不要讓他們變成冤大頭,部長這邊可以承諾嗎?
    徐部長國勇:是,這部分我請他們注意一下。
  • 陳委員椒華
    就是讓大家可以拿到報告……
    徐部長國勇:在這段時間內,我們怎麼樣加強人力部署支援,把這個事情趕快解決,因為這6個月讓他們報繳……
    陳委員椒華:時間是有點趕,如果人力不足……
    徐部長國勇:6個月說長是滿長的,說短也是滿短的。
    陳委員椒華:所以可否補這些相關的鑑定報告,讓他們知道。
    徐部長國勇:是,OK。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婉汝發言。
    廖委員婉汝:(14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徐部長,本席認為國家公園法要修法,雖然還沒有提出修法內容,但本席之前和墾管處許處長已經協調過,也讓部長了解一下。在這張簡報中,這十處就是國家公園範圍內可以釣魚的地方,這些釣魚點是怎麼訂出來的?是墾管處委託專家學者評估,在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劃出這十個點。
    這十個點引起地方非常大的反彈,本席希望這次通盤檢討能夠重新規劃,因為這些點不是沒辦法下去的山邊,就是沒有魚可釣的地方。現在只要是地勢比較平的地方,通常都擠了一大堆人,你也知道有些人去釣魚的時候,只要看到人多就會挪地方,因為不想和別人擠在一起,而且這十個點的位置,光是從路邊走到釣魚的地方也不容易。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照理來說是這樣,其實佳樂水等地方的魚應該都不少,可能是太多人在那邊釣魚了。
  • 廖委員婉汝
    佳樂水剛好就在第十個釣魚點附近。
    徐部長國勇:對,很多人到那邊遊玩。
    廖委員婉汝:最重要的是,在國家公園範圍中,有幾個村莊都是靠海維生,但是被劃入國家公園之後,上山不行、下海不行。他們一生和海生活在一起,說真的,老人家年紀大了,平常生活也無聊,有時候興致一來想拿個釣竿垂釣也不行,會被開罰單,一定要在這十個點才能釣魚,你們覺得這樣公平嗎?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們可以多提一些點,但安全是第一考量。
  • 廖委員婉汝
    釣客當然也講究安全。
    徐部長國勇:對,安全是無可取代的。
  • 廖委員婉汝
    沒錯。
    徐部長國勇:在確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多規劃一些點讓民眾釣魚,這部分可以請大家一起尋找、評估,也需要請一些專家評估。
    廖委員婉汝:有時候我們不懂專家的思考點是什麼,所有的海相、海流或哪裡有魚,其實在地人最清楚,所以不要只請專家學者評估,你們也要把在地居民的意見納入考量。
  • 徐部長國勇
    當然。
    廖委員婉汝:當然,你們也有其他考量,例如有些是特定管制區,或是哪些地方不能釣魚,大家可以一起商量。本席希望部長責成營建署、墾管處及所有負責評估的人,重新定位這些可以釣魚的點,因為現在要通盤檢討。
  • 徐部長國勇
    了解。
    廖委員婉汝:要以「段」的觀念規劃,不要只有「點」可以釣魚,有些人家門口就是海邊,但是卻不能釣魚,這樣民眾會不會鬱卒?所以鄉民才會對國家公園非常反彈,因為連釣魚都不行。有一個最簡單的方法,因為整個遊憩區幾乎都臨海,直接取消可以釣魚就好了,有沒有困難?
    徐部長國勇:有些地方確實有安全疑慮,而且有生態保育的問題,但我們可以試著再多找一些點,找到之後再開放。
    廖委員婉汝:不然你們就直接規定哪幾段不能釣魚,除此之外都可以,這樣會不會比較好?大家討論一下啦!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就是用負面表列的方式。
    廖委員婉汝:對啦!你們要授權給處長,這樣他才敢做,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委員,其實這不需要授權,他們都有一定的權力可以處理。委員提出來的問題,我們會放在心裡,回去再研究。
    廖委員婉汝:本席覺得可以用這種方式處理,列出哪個特別景觀區不可以釣魚,除此之外都可以。
    徐部長國勇:不管如何,安全還是第一。
    廖委員婉汝:對,釣客和管理單位首先考慮的當然都是安全。另外,請教墾管處許處長,國家公園差不多涵蓋三、四個鄉,其中最大的林相是什麼?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亞儒:主席、各位委員。是熱帶季風林,以南橫山生態保護區為主。
    廖委員婉汝:你說到山上的林相了。其實現在最大的林相是銀合歡,營建署在第八點寫到,為了維護自然資源,1到8月有2萬0,098次巡補。
    徐部長國勇:那是外來種,不是我們原生的林相。
    廖委員婉汝:對啊!但那是最大的林相。部長,改天你到墾丁就知道,大概從枋寮以下,恆春半島的林相都是這個樹種。我們小時候去高雄,冬天時沿路只能看到一片乾草,因為缺水,現在滿山都是綠油油的銀合歡。銀合歡是外來種,毒性非常強,非常排斥其他林木,從墾丁、滿州到枋山、枋寮,差不多都被銀合歡攻陷。這個林相要不要剷除?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和林務局一起提出專案計畫,看看要怎麼處理,這的確需要移除。
    廖委員婉汝:對,一定要專款處理。這個林木非常容易存活,而且落地就開始長,還非常難除掉,現在一到墾丁,大家可能覺得綠油油一片,天空藍、樹木綠,其實那些綠色的植物都是銀合歡。
    徐部長國勇:遠遠的看很漂亮,但實際上是有毒的。
    廖委員婉汝:對,有毒,而且排斥所有原生樹種。本席覺得現在就要處理,因為風一吹會到處飄,整個恆春半島幾乎都被佔領,本席擔心當它慢慢往北部蔓延的時候,臺灣的林相可能只剩下銀合歡。如果要根除的話,就要從現在開始,多編列一些預算處理這件事,因為這也不好根除,一定要直接用火燒,它才沒有辦法繁殖,本席希望內政部營建署編列預算處理恆春半島的林相問題。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臺灣山區的確有非常多銀合歡……
    廖委員婉汝:之前是小花蔓澤蘭的問題,現在變成銀合歡。
    吳署長欣修:這兩個其實都有。我們和林務局召開的全國林地會議,這些都有被列入專題討論,我們今年也有再提出來,希望雙方共同成立一個專案計畫處理這個問題。
    廖委員婉汝:不只是提出問題,還要編列預算剷除。明年度可以直接撥一些預算做這項專案嗎?協助墾管處處理這件事。
  • 吳署長欣修
    我們現在已經和林務局在討論這件事情。
    廖委員婉汝:多給一些人力嘛!直接剷除銀合歡,好不好?謝謝。
    吳署長欣修:好的,我們會努力。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4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徐部長看看今天報告的第44頁,第四點執行役男徵兵的檢查,109年1月到8月計徵兵體檢9萬1,364人,免役體位2萬0,855人,是本席看錯還是你們寫錯?這表示今年徵兵的人中,22.8%是免役體位,是現在年輕人身體太差嗎?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是看BMI,可能身高、體重不符合標準。
    李委員德維:部長,這2萬0,855人占了22.8%,也就是四分之一的役男免役,這是我們兵役系統想要的嗎?是我們放得太寬?還是檢查的人有問題?或是現在年輕人的身體不好?這個問題很嚴重,是國安問題。
    徐部長國勇:這是國防部訂的標準,我們會再和他們研議、商量。我記得自己當兵的時候,195公分以上、157公分以下不用當兵,後來變成統統要當兵,只是會加上各種訓練,不管胖一點、瘦一點通通都要當兵,現在又改成這樣,這部分要和國防部研議。
    李委員德維:這個部分拜託部長,雖然我們現在基本上都以募兵為主。
    徐部長國勇:剛才我們承辦人員有提到,上個月已經發公文給國防部,建議修改一些標準。
    李委員德維:麻煩內政部多費心。這件事情讓所有民眾存在疑問,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就像本席剛才說的,是身體不好?還是我們的放得太寬?或是檢查的人放水?
    徐部長國勇:是的。這是以BMI做為標準,是身高、體重的問題。
    李委員德維:這部分真的要請內政部好好追查,雖然看起來是一件小事,但本席覺得真的很嚴重。
    徐部長國勇:是的,謝謝委員提出來,我們會和國防部商討。其實委員也了解,我們只是執行單位,除了替代役以外,徵兵之後是送到國防部,至於怎麼使用、怎麼安排,都是國防部在處理。
    李委員德維:好的,這個部分拜託部長。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指導。
    李委員德維:部長,再請教你,報告第15頁寫到打擊毒品犯罪,我們先看第一段和第二段,你們查獲的毒品好像減少了,查獲施用一、二級毒品的人數也是減少,所以這份報告的意思是說,今年反毒的成效比較好嗎?還是因為疫情,所以你們沒有查到那麼多?因為現在坊間的意見都覺得臺灣的治安很好、小偷很少,就算真的被偷也抓得到人,但是校園毒品氾濫的問題非常嚴重,而本席在你們報告中看到的數據卻剛好相反,可以請部長釋疑嗎?
    徐部長國勇:其實毒品有兩個很重要的指標,一個就是新的吸食毒品人口,這個可以從查緝等各方面看到統計數字,另外一個就是少年吸食人口,如果這兩項都降低的話,基本上緝毒績效就會達到一定的成果,也就是好的現象。108年緝毒的績效非常好,因為緝毒績效好,這些販毒的人就會轉往其他地方,甚至有時候例如二級毒品抓的比較嚴,他們會想辦法進口原料自己製作三級毒品。
    所以我們現在變成溯源、斷根,在運輸毒品方面,直接從原料著手,例如工業原料,可以轉換成毒品的合法進口工業原料,我們現在也要列管追查。事實上現在緝毒的績效比以前好,吸食毒品的人口真的有降低,因為我們現在也會列管追查原料的部分。
    李委員德維:麻煩警政署提出相關資料,因為你們報告中是這麼寫的,負責的單位是否能提出比較詳細的內容?例如1月到8月的查緝狀況如何?每種毒品的比例、次數、查緝量,可以提供比較詳細的資料給本席辦公室嗎?
    徐部長國勇:可以,沒有問題。
    李委員德維:好的,謝謝部長。第三個問題,早上也有委員問到陳同佳的問題,本席想要請教的是,陳同佳和朱雪璋有什麼不一樣?
    徐部長國勇:一個是我們的通緝犯,這是已經發布的,另一個也一樣,不一樣的是朱雪璋純粹是我們的人,而陳同佳是香港人,也就是中國人,因為他是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人,所以身分上不一樣。朱雪璋到中國、香港或是其他地方,基本上都算是外來者,可是陳同佳是他們本地人,基本上這一點是不一樣的。
    李委員德維:當然,站在臺灣、中華民國的立場,我們還是希望在這個地方犯了罪的人,不管內政部、警政署或是司法單位,一定要把這些人查緝歸案,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當然,這是應該的。
    李委員德維:最後一個問題,關於警察的調度,大家都說現在有蘇系或什麼系,有沒有屬於部長的徐系?
  • 徐部長國勇
    不會有徐系啦!沒有這回事。
    李委員德維:大家都非常關心,也注重警察人事的調動問題,坊間真的有非常多傳聞,這個部分也麻煩部長、警政署,假如沒有的話,你們就要大力澄清,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沒有!我在這裡大聲向委員說,沒有這回事。
    李委員德維:好的,謝謝部長。
  • 徐部長國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麗文、楊委員瓊瓔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4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今天辛苦了。今天當然是談內政部的業務報告,但是同時也提出前瞻預算到立法院審查,其中和內政部相關的部分,可能有些重疊或是不明白的地方需要請部長回答。先請問部長,你知道什麼叫AR、VR和MR?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是,我知道。
  • 劉委員世芳
    VR是什麼?
  • 徐部長國勇
    VR就是虛擬實境。
  • 劉委員世芳
    你去百貨公司玩過VR的產品嗎?
  • 徐部長國勇
    我曾經和林前院長、賴清德院長一起到這方面的公司看過、玩過。
  • 劉委員世芳
    你有玩過嗎?真的拿槍?
  • 徐部長國勇
    有玩過。例如拿兩個勾子爬等等。
  • 劉委員世芳
    你知道消防署要推行VR模擬演練訓練計畫嗎?而且還編列2億2,050萬元。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有聽他們說過,事實上警政署也有。
  • 劉委員世芳
    有需要嗎?本席現在先問消防署的部分。
  • 徐部長國勇
    有需要。
  • 劉委員世芳
    為什麼有需要?
    徐部長國勇:因為模擬相關情景訓練,可以讓他們在過程中學得一些經驗。
    劉委員世芳:如果是消防場域的VR演練,會包含哪些內容?你剛才有說到,這是跨域兵棋推演。
    徐部長國勇:關於消防的VR,其實我也有玩過,例如桃園市消防教育館就能讓小朋友拿水槍朝起火處滅火。
  • 劉委員世芳
    為什麼不用實景?因為現在每個政府的消防局都是直接請小朋友到消防局或是到分隊參觀。
  • 徐部長國勇
    實體當然……
    劉委員世芳:有沒有這樣的需求?本席要談的是,第一個,就是它的必要性,本席很擔心,因為用VR演練和真正的演練差很多,是否感受到火的熱度,這種親身體驗是很重要的。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們也有實體演練,消防訓練中心都有這類的訓練,我有親自去看過。
    劉委員世芳:本席覺得VR計畫這樣編列是有問題的。第二,請問什麼叫做臺灣特種搜救隊的5G數位AI救援平台?這是什麼?
  • 主席
    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署長說明。
  • 陳署長文龍
    主席、各位委員。特搜隊在救災現場……
  • 劉委員世芳
    是做什麼用?
  • 陳署長文龍
    把無人飛機……
    劉委員世芳:就是無人機,對不對?聽說現在無人機的申請只要經過交通部民航局同意就可以了,是不是這樣?
    陳署長文龍:對,要經過申請。
    劉委員世芳:是不是只要經過航管局同意就可以?因為消防局的5G場域計畫。本席要問的問題和警政署的部分很相近,警政署是否知道新北市和臺南市要成立無人機警察隊?請問無人機警察隊的功能是什麼?是和交通安全有關,還是和刑事訴訟中的刑事偵查相關?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說明。
  • 陳署長家欽
    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有一部分是用來巡邏。
    劉委員世芳:所以巡邏的部分可能和治安有關,也可能和交通安全有關。
    徐部長國勇:關於無人機,本來這部分我們不太願意說。其實大家都知道,很多時候會用在緝毒方面,例如檳榔園裡面有一間房子,裡面在製毒,你要怎麼去勘查?這時候無人機就有一定的效果。
    劉委員世芳:本席知道。部長,據本席了解,關於無人機,不管是警政署或是消防署,現在申請無人機只要通過航管局的航管計畫就好,但是無人機如果超過一定重量就會牽涉到航空安全問題,這是第一個。
  • 徐部長國勇
    對。
    劉委員世芳:另外,無人機配備的設備,如果屬於攝像,或是檔案會留存,這樣會不會影響到民眾的隱私權?如果是公共場合可能沒有關係,例如監視系統,因為純粹是針對交通安全的問題。但是用無人機偵查呢?現在新北市成立無人機警察隊,它所偵查的內容是不是有經過同意?不管是警察、檢察官,或者經過法律授權。
  • 徐部長國勇
    仍然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相關……
    劉委員世芳:有嗎?現在新北市和臺南市已經成立了,有沒有經過法律授權?
  • 徐部長國勇
    他們仍然要遵守這項法律。
    劉委員世芳:有還是沒有?他們已經成立了,但是並沒有經過法律授權,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使用時只要不違反法律,基本上……
    劉委員世芳:部長,你要不要先看看,關於無人機偵查,現在只需要符合交通部航管局的規定,但是其他呢?例如是否需要依照通保法的規定?或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或是本席剛才說過的,如果是用在觀測土地、土石流,或者生態保育,本席沒有意見,但是對人的偵查,如果他不是犯罪主體的話,你們可以直接准許用無人機偵查嗎?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有提到,它必須接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等相關法律的制約,這部分還是有規範。
    劉委員世芳:請問你,如果新北市成立無人機警察隊,他們執行這項業務時,有沒有經過這些法律授權?還是只根據地方制度法?但地方制度法並未牽涉到這些,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我了解你提的這個問題,他們不會違反這些法律。
    劉委員世芳:本席不知道,這部分請內政部去查。
    徐部長國勇:他們不能違反這些法律。至於交通等等用途,當然是……
    劉委員世芳:對,有其他的法律規範。
  • 徐部長國勇
    他們現在在做的就是這些工作。
    劉委員世芳:你們在前瞻計畫提出的這個部分,就是本席剛才說的,VR這個功能是否合乎消防署推動消防安全方面的需求?不要浪費經費。第二個,不管是消防署或是警政署,可能營建署也有,你們推動無人機這項業務時,附在無人機上的設備是否違反科技偵查的規範?
    包括空拍機偵查要不要經過檢察官同意?或是定位追蹤、通訊軟體、通保法的規範?請你們查清楚,這樣會比較好,因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編列給你們的經費,加在一起也不少,消防署大概是二億多元,警政署也有2億6,000萬元之多。部長,你是不是可以給本席一個合理的回覆?
  • 徐部長國勇
    科技偵查法的部分是屬於法務部的業務。
    劉委員世芳:本席知道,但是現在有狀況,所以法案先撤回,還沒有送到立法院。
    徐部長國勇:我們這部分是在模擬狀況,例如先做情境模擬,最後再做實體訓練,這樣可以提升整體的訓練效率,的確有其必要性。
    劉委員世芳:本席不反對。沒有人反對用高科技辦案,但是要注意,人權方面的侵犯一定要有法律授權,這是很重要的,不是地方政府或是隨便一個……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我有特別提到,它還是要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訴法、個資法等等的制約,這部分一定要制約。
    劉委員世芳:本席明確要求,麻煩警政署、內政部查清楚,新北市成立的無人機警察隊,它的功能是什麼?定位是什麼?除了地方制度法,也不要違反其他法律,謝謝部長。
    徐部長國勇:好的,我會請他們提出報告,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香伶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 質詢:邱委員志偉:14:54

  • 邱委員志偉
    (14時5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知道本席要問什麼嗎?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沒有先透露題目,所以我不知道。
  • 邱委員志偉
    橋頭科學園區。
    徐部長國勇:橋頭科學園區的部分,我都支持啊!
  • 邱委員志偉
    本席每天都在幫你們巡視。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每次去視察,委員都有作陪。
    邱委員志偉:本席每三個月會召開一次跨部會的協調會議,這件事市政府也非常重視,因為這是國家型的科技建設,希望把橋頭科學園區變成南臺灣的科技廊道軸心,未來包括半導體、精密醫學、智慧航太、生醫聚落都會落腳在橋頭科學園區,現在是在和時間賽跑,很多外國大廠或是臺商要回流,他們馬上需要進場用地。
    先請教署長,都市計畫在7月14日通過,另外還有相關聯外道路的闢建情形,新市鎮建設組的蘇組長非常用心,他也很專業,本席有什麼問題都會向他請教。2-3號道路拓寬和1-2號道路開闢目前正在施工中,由高雄市政府執行,現在土地問題處理好了嗎?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土地的問題,因為有小部分地主堅持要看到區段徵收計畫開始實施才願意做,所以我們和高速公路局現在正在協調高速公路的部分,以及雙邊的道路拓寬和涵洞,這個部分也有提報完整的初步計畫,未來高速公路如果要再增設閘道,這部分我們正在……
    邱委員志偉:2-3號道路拓寬、1-2號道路開闢和市府相關。如果開始招商,聯通道路一定要打通,如果不打通,整個交通就會打結,空有園區卻沒有聯外交通搭配的話,一切都是虛的。
    吳署長欣修:這幾個地主表示,只要有區域徵收計畫他們就會同意,所以這個部分只要區域徵收計畫一提出來,他們就會接受。
    邱委員志偉:你們的計畫是110年底完成發包和施工,市政府規劃明年底就要開放廠商選地。
  • 吳署長欣修
    對。他們希望明年9月底之前環評能夠通過。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個部分要拜託署長,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常常督促相關同仁,包括聯外交通、環評等進度都要確實做到,看看能不能超前部署。
    吳署長欣修:這個部分我們都有定期在開會掌握進度。聯外道路的部分,除了您剛才提到的,我們現在是希望它能和高速公路系統連接。
    邱委員志偉:就是1-1、1-2、1-3道路,跨高速公路的部分。
    吳署長欣修:對。為了降低高速公路的衝擊,我們也在考慮環狀匝道的可能性。
    邱委員志偉:這個部分你們可能要和交通部高公局協調,由高公局代辦。
    吳署長欣修:對。我們也有向行政院報告,行政院初步同意針對聯外交通的部分成立一個專案計畫,因為它的預算可能需要比較獨立,所占的經費也比較高。
    邱委員志偉:署長對這方面很專業,你們新市鎮建設組的同仁也非常用心,他們的努力應該給予肯定。目前區段徵收作業的辦理狀況如何?
    吳署長欣修:和市府這邊的合作沒有問題,市府已經在做區段徵收的前置作業,開始做相關調查,只要都市計畫和環評發布,他們區段徵收的作業就會正式開始。
    邱委員志偉:不錯,一百分。
  • 吳署長欣修
    這個部分我們都會完成。
    邱委員志偉:一百分啦!請你們繼續執行,務必讓橋頭科學園區早日招商、進場,帶動高雄市的產業發展。接下來請教警政署、消防署,在相關資料揭露之前,一定要緊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例如消防弟兄在急救、運送傷患的畫面,有些是救護車內部攝影機攝錄的。你看,幾乎所有媒體每天都有這種畫面,但這種畫面牽涉到隱私的問題,也牽涉到用公權力執行業務,這些畫面是否應當出現在媒體上?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我們會請消防署檢討,的確有點問題,尤其是有些受傷的畫面,可能是……
    邱委員志偉:陳署長,那個畫面不可能是媒體拍攝的,一定是救護車上的攝影機,為什麼這些畫面可以流出來呢?而且幾乎每天都有。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檢討。
    邱委員志偉:同樣的,警政同仁在執行公權力的時候,有時候會帶密錄器,這也是執行公務的相關資料,照理說不能提供,如果要提供,應該經過所長同意,甚至需要局長批准,例如取締違停,甚至是擒拿犯罪行為人,這些影片一定是警政同仁側錄的。
    徐部長國勇:有些是圍觀民眾用手機照的,這部分我們會檢討,不應該流出去的就會限制。
    邱委員志偉:發生事情時,現場不會那麼快就有民眾圍觀,然後拍照上傳到爆料公社,本席覺得這是少部分,大部分是警政機關的密錄器側錄的,這部分應當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應該揭露,但是現在好像每天都有這種影像傳出來。
    徐部長國勇:我會要求他們檢討,如果涉及這部分,尤其有些是隱私,或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這些影片不應該流出去。
    邱委員志偉:部長,你應該每天都有看新聞報導吧?
  • 徐部長國勇
    當然都要看。
  • 邱委員志偉
    對啊!這種影像每天都有。
  • 徐部長國勇
    我們會請他們檢討。
    邱委員志偉:消防署和警政署都要檢討,如果覺得對社會教化有幫助,或是對宣傳相關執法績效有幫助,我們同意,但是應該有相關作業準則,不是所有影像都可以外流。
    徐部長國勇:好的,我會請他們檢討。
    邱委員志偉:最後一個是國家公園的問題,壽山國家公園籌備處主任有沒有出席?
  • 徐部長國勇
    它已經提升位階為自然公園管理處。
  • 邱委員志偉
    是籌備處還是管理處?
  • 徐部長國勇
    已經提升為管理處。
  • 邱委員志偉
    什麼時候揭牌?
  • 徐部長國勇
    去年。
    邱委員志偉:國家公園管理處都有擴大範圍的問題,例如壽山國家公園再往北的漯底山,它的地形、地貌和相關資源狀況都和壽山國家公園非常類似,這個部分是否可以納入壽山國家公園的範圍內?
    吳署長欣修:委員之前有給我們一些建議,希望把這些範圍納入,我們已經請壽管處正式做評估報告,因為每一個案子要納入的話,都要經過正式的評估,還要提報。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呢?因為壽山國家公園是中央級機關,有比較多資源、預算去做相關維護管理,如果漯底山是高雄市的市管公園,則是由區公所管理,這樣根本沒有太多資源、預算。因為這裡和壽山的地形、地貌非常類似,而且連在一起,所以本席希望未來可以把漯底山納入壽山國家公園範圍,謝謝。
  • 吳署長欣修
    我們會再考慮、評估。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羅委員明才、莊委員競程、周委員春米、賴委員瑞隆及蘇委員治芬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5時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徐部長,在嘉義,其實不只嘉義,事實上偏鄉地區的公有設施、活動中心都有一個普遍現象,就是早期可能是公有地,所以就用來蓋活動中心,但是沒有建照,也沒有使用執照,這樣的活動中心長久以來存在於地方。
    以地方運作的實務來說,因為活動中心就在那裡,所以社區民眾都會去使用。現在嘉義有很多社區在辦老人共食,可是本席看到幾個活動中心,有的屋頂已經剝落,屑屑會掉在老人共食的地方,所以上面還要用帆布遮住。為什麼這麼克難呢?因為政府預算有限,沒辦法維護這種屬於違章建物的活動中心,這一點部長應該很清楚。
  •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建物沒有建照,所以無法編列預算維護。
    蔡委員易餘:這是長久以來的問題,請教部長,你覺得應該拆除,蓋一棟新的給他們使用,還是……
  • 徐部長國勇
    這樣最好。
    蔡委員易餘:本席當然知道這樣最好,但是如果要讓每個社區都有活動中心,現在蓋一棟活動中心……
    徐部長國勇:但是光補強也很困難,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建物太舊了,有時候補強的費用比重建還貴,另外……
    蔡委員易餘:部長怎麼看這個問題?很多地方如果只是純粹補強的話,可能只需要300萬元、400萬元,把安全性補足就好。
  • 徐部長國勇
    但是這樣也沒辦法補照。
    蔡委員易餘:對,一樣是無照,現在就是卡在無照的問題。
    徐部長國勇:如果是補照,花費的費用說不定比蓋新的還貴,包括加強的部分。
    蔡委員易餘:但是現在蓋新的要花很多錢,因為原物料都漲價了,蓋一棟新的差不多要1,500萬元。
    徐部長國勇:委員,我知道這個問題很複雜,而且以現狀來說,我們沒辦法編列預算補強,所以也不知道怎麼補助,因為是違建。
    蔡委員易餘:沒有辦法補助!所以社區就想著是否募款,但是有些鄉下地方怎麼募款?
    徐部長國勇:鄉鎮市公所如果找到公有地,而且可以把托育、長照整合在一起的話,基本上只要把計畫報到內政部,我們都會幫忙蓋建物,民政司有在處理這個部分,但如果是補強的……
    蔡委員易餘:這部分有在處理,但問題是托育或長照的據點,目前的做法是一鄉鎮先設立一處,可是就像本席說的,以老人共食為主的活動中心,這大概是每個村莊都需要的。
    徐部長國勇:這是屬於村里鄰的,這個問題也很頭痛,因為村里鄰的辦公經費更是有限。
  • 蔡委員易餘
    是啊!
    徐部長國勇:說真的,我們現在對這個問題也很頭痛,委員說到痛點了。
    蔡委員易餘:既然是痛點,為什麼大家不思考怎麼克服?如果它沒有被鑑定為危樓,表示足堪使用,只是卡在無照,所以沒辦法編列預算維護。但是拆除之後蓋新的又要花一千多萬元,如果可以只花幾百萬元就整修好,讓社區長者可以安全使用,本席覺得這件事情就應該去做。
    徐部長國勇:委員,如果只是一間或二間,這個問題也很好解決,但問題是數量還不少。
  • 蔡委員易餘
    就是不少啊!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很頭痛,費用……
    蔡委員易餘:可是拆除後蓋新的要花更多錢,因為數量很多,這麼做是為了節省政府資源,又能有效解決社區長久的困擾。
  •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請營建專家向委員報告。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欣修: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地方一直在討論,沒有執照的要先補照,要補照就要做結構鑽探,也要試繪結構圖,等於申請使用執照的程序都要跑一次,這樣就要花一筆經費。第一,補強後不是就沒有問題了,補強完也有耐用年限,最多可以再提升10年至15年,如果以35年以上的老房子來說,最多只能再提升一些,補照、補強可能花七、八百萬元,結果只能再用10年至15年。
    對政府投資建設來說,就像委員說的,直接花1,200萬元或1,300萬元可以使用50年,但是花七、八百萬元只能使用10年至15年,大家都知道什麼樣的做法比較好。
    蔡委員易餘:對,可是這個前提是,加上剛才說的補照,可能要花七、八百萬元,很多是為了……
  • 吳署長欣修
    是補照加補強。
    蔡委員易餘:如果補照這部分的預算少一些,不要花那麼多錢,難道沒辦法嗎?現在就是這一塊花得比較多,事實上它的錢是虛的,實際補強的部分沒有占那麼大的比例。
    吳署長欣修:對建築師來講,補照要從結構測試著手,包含結構技師也要簽證,才能鑑定其結構是否如原先所繪製的,從原始的設計到耐用的強度都是確認的,所以需要建築師及結構技師雙重簽證,也包含測試都要全部做完,鑽心取樣去做測試、詳繪出來,所以過程冗長,而且花費的經費也不少,所以完成以後才能做補強。
    蔡委員易餘:但是我們這樣討論起來,發現這變成一個死結,因為我們確實沒辦法一次編那麼多預算,把村里的活動中心都處理好。
  • 徐部長國勇
    這真的是有困難。
    蔡委員易餘:這是一個結,站在民意代表、政府機關的立場,我們沒辦法幫人民解決當下的困難。
    徐部長國勇:當時我們政府在興建這些村里活動中心時便宜行事,沒申請建照,不然政府機關申請是很快的。
    蔡委員易餘:有預算就蓋了,什麼流程都沒走。
    徐部長國勇:給他們300萬元,他們就蓋一間。
  • 蔡委員易餘
    是呀。
    徐部長國勇:所以造成今天的困擾,但是這確實有問題,因為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要照流程走,不能跳躍式的處理,現在問題就出在這裡。如果現在發照給他們,沒有依照剛才署長說的流程,譬如沒有找結構技師、建築師去做相關的處理,萬一以後出問題,誰要負責?這有很大的問題,所以也很讓人頭痛。
  • 蔡委員易餘
    我覺得可以思考一下。
  • 徐部長國勇
    對。
    蔡委員易餘:譬如如果社區願意簽切結書,可以發給他們一個特殊的執照讓他們補強,至少補強以後就好用了。就像我剛才講的,我今天沒有準備照片,像老人共食的處所,屋頂的混凝土都已經開始剝落,掉落在共食的餐食裡面,我們看了都覺得很不捨。
    徐部長國勇:對於委員說的,我也有一些了解,我也探訪過地方,我都了解,現階段我們會回去思考看看如何處理。
    蔡委員易餘:想一個方式,當然,雖然沒有辦法馬上解決,但是至少要有一個規劃,看看到底要如何解決,否則永遠是一個結……
  • 徐部長國勇
    這牽涉到錢的問題。
    蔡委員易餘:對,這牽涉到錢,所以永遠有一個死結存在。如果讓大家都蓋新的活動中心,又太多了。
    徐部長國勇:好,我們再思考、想辦法。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5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到部長一整天都在備詢實在太辛苦,不然這樣好了,因為主席今天也宣告暫不處理預算解凍案……
  • 主席
    有要處理。
  • 管委員碧玲
    會處理嗎?是嗎?
  • 主席
    會處理。
    管委員碧玲:好。可是我們的提案,你不是退還給我們了?我是指預算解凍案。
  • 主席
    大家都有提。
    管委員碧玲:是啊。你把案子退給我們,說暫不處理。
  • 主席
    我們沒有退。
    管委員碧玲:是嗎?確認一下,好不好?沒關係,部長還是先稍坐,請你聽取我轉達我們民間的種種疑慮,請戶政司司長上臺備詢。對於這次我們今天要解凍的晶片數位國民身分證預算的課題,確實有學界、產業界、民間團體至今疑慮未解。我們來看一下,中研院在7月的時候,曾經針對這個問題召開了兩天的研討會,總共有這些主題,裡面當然有的部分是國安的疑慮,有些部分是屬於我們的價值立場的選擇,認為不需要建置這個系統,但是也有很大的部分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因為它跟T-Road的資料庫串聯的原規劃設計,讓大家更是對於資安的問題產生很大的疑慮及不安。
    這場研討會總共有5個主題,我們來看一下,尤其是請部長看一下參與的各界人士,我特別把這個名錄製作出來,其中法律專業的人士基本上比較認為我們還是需要專法;資訊科技專業的人士普遍認為,在法制面的管制不足、不明的情況之下,導致資安疑慮無法解除;社會科學界及民間團體當然比較站在國安的立場,取決於價值選擇的部分比較濃厚,他們也認為我們此時沒有這個必要建置數位身分證;當然,官方也有很多列席、聽取意見的與談人。
    我們看一下,這些橫跨法律、資訊、社會科學界及民間團體的人士裡面,許許多多都是在民主化運動的時候站在民主化這一塊的共同戰友,當然也是各方各界的人士都有。從他們專業部分的對話看來,容或內政部要加強,在這些名單上面的學者專家關心很深,基於他們本身的專業,至今仍然沒有解除全部疑慮的時候,以司長來講,你和這些學者專家們的接觸夠不夠?溝通有沒有很深入?我希望你們把這個名錄帶回去,自己仔細地下去檢討,如何能夠真正進行深度的對話,讓這件事情的發展取得一個有社會信任基礎的決定,好不好?
    你們都知道這個活動,本席稍微舉幾個裡面探討層面的課題,第一個,像李育杰教授等人特別擔心的是讀卡機設備的資安風險,你們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說明。
  • 張司長琬宜
    主席、各位委員。有。
  • 管委員碧玲
    讀卡機的規範出來了嗎?
    張司長琬宜:基本上,我們的晶片本身就有防竄改、防複製的功能,而且它有一個存取……
    管委員碧玲:我們在談的是讀卡機,不是晶片本身。
  • 張司長琬宜
    讀卡機基本上就是用現在使用自然人憑證的一般讀卡機就可以。
    管委員碧玲:好,這就是你的概念。你的概念和學者專家的概念真是天差地遠,因為讀卡機的本身會不會被植入程式、造成資安的風險,這個部分不是防偽的問題而已,而是屬於讀卡機的資安問題。如果照我們原始的規劃,未來每一個個人在家裡上網用這張卡去處理眾多的申請案件的時候,也要一個讀卡機來讀這張卡,然後這個讀卡機也必須要跟自己的電腦連結,所以就有兩個環節,一個是讀卡機本身,另一個是連接的運算裝置,我們需要增加這兩個裝置,才能夠達到你們原先的設計,就是每個人在家裡就可以辦申請了,對不對?學界在這部分的疑慮還沒有消除,請你們去化解,我們也想要知道能不能化解,好不好?
    如果將來這張卡只是讓我們自己在家裡可以進去,然後處理與公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話,這是一種情況,譬如我自己的家裡有讀卡機就好了,有這種連接運算裝置就可以了。因為有這張卡,製造了很多的方便,將來這張卡會被民間廣泛地使用,我們現在有很多的機制,譬如去申請貸款的時候,現在我們必須把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及個人資料填寫在很多書面資料上面給銀行;將來有這張卡片以後,我們到銀行去,如果需要填寫這些資料,很可能就是一張卡讓銀行去讀,銀行就可以把所需要的資料建檔起來了。
    另外,就是我們民間的消費行為也非常多元,他們其實是採用會員制,而採會員制的時候也都有一些是需要身分識別才能夠加入會員,將來這張卡也很可能會被廣泛地拿來使用,作為申請或是種種行為證明的一張卡,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這張卡它會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方便,所以這張卡將來的使用不只在民間很普遍很可能會需要讀取這張卡,最後它還會形成一個很大的大數據的資料,而且這張卡在你們的設計裡面是可以綁在我們的行動裝置的,你看這就是你們規劃的行動身分證,還有你們的行動身分識別,這是你們所建置的,它將來是可以讓你綁在你們的行動裝置上,以資安來講,今天我們做一個官員,在這裡說你的防偽機制絕對是全天下最好的防偽,絕對不會被竊取,我覺得你也不敢這樣講,對不對?好,現在我們再來看看這張身分證,它是一把鑰匙,它可以讓我們打開我們在T-Road上面結合的結果,因為你想要的就是要把身分識別證當作一把鑰匙,將來我們作為在T-Road的入口網站,把身分證放進去以後,我們可以透過T-Road來申辦政府業務,來取得主動服務跟個人化資料,所以政府的T-Road的建置是會把各部會全部串聯跟交換資訊的系統,亦即跟這張卡串聯起來,可能政府部門的資料並沒有主動串聯,可是每一個人的這一張卡是一把鑰匙,當我把卡放進去的時候,我個人在所有部會所建立的個資是可以經由這一張卡進去之後取得的,當這把鑰匙跟T-Road結合的時候,然後它也可以跟行動裝置綁定的時候,民間的很多讀卡系統也都可以讀到它的第一層公開面,而最大的資安危機,就是它的密碼資料被竊取了,那這張鑰匙就被偷了,將來它也會變成一個大數據的體系,那麼最壞的情況,就是沈伯洋教授所講的,最壞的情況就是到最後整個大數據的資料庫廣泛的被使用以後,加上T-Road、加上綁定行動裝置以後,很可能的最壞狀況就是會遭個人鎖定,然後精準地去投放他們的訊息,或者作為跨國犯罪的資料,針對這幾個學者他們所談的部分,我也需要知道你們如何溝通?你們溝通的結論是什麼?好不好?
  • 張司長琬宜
    好。
    管委員碧玲:這很重要,因為這些疑慮說起來是很專業的學者專家,他們至今仍然沒有解除的疑慮,不是我們今天在這裡質詢時的對話可以給大家解答的,但我確實有必要知道你們如何去對話,如何化解這些疑慮,好不好?
  • 張司長琬宜
    好。
    管委員碧玲:那麼接下來是另外一個環節,這個比較是結合一種對資安的疑慮之後,但是有比較多是價值跟立場選擇之下的考量,譬如說吳介民教授在研討會裡面提到,當然中華電信也會有破口,因為本席就曾經抓到中國人長驅直入進入中華電信的機房,有著非常敏感資訊的機房,他們也不見得都能防守得很好,所以這種資安的破口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存在,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以吳介民教授他們這一派的看法,他們認為戶籍、身分個資,如果發生我們前面所講最壞的狀況時,其實是一種國安問題,所以整個研討會下來,其實有很多學界或是產業界,他們基於技術、基於法制面,一張卡能允許誰來讀取?然後這張卡如何運用?以現在個資資訊相關的法規,有沒有規定讓這張卡的安全性100%確保,針對有沒有需要專法的這件事,我希望我們虛心一點,然後有關技術面的問題,讀卡機是不是像司長講的沒問題,一般所有的讀卡機都可以讀,到處都可以讀,但為什麼專家會認為有問題?為什麼讀卡機在你看來是完全沒問題的,可是他們認為有問題,我也很疑惑,所以今天本席藉這個機會比較具體的提出這些疑慮,希望你們也加以關注,未來的溝通希望能夠持續加強,好不好?
    張司長琬宜:委員,我們要再說明嗎?
    管委員碧玲:因為我的時間到了,主席要讓你說明,你就說明。
    張司長琬宜:好,我想謝謝委員,我們會再加強跟這些資訊的專家再多做一點溝通,我們的晶片本身因為有一些防偽的機制,傳輸上會做一些資料的加密,所以在讀卡機的部分……
  • 管委員碧玲
    現在就是這個部分不夠。
  • 張司長琬宜
    我們會再跟他們做一些說明。
    管委員碧玲:你說你們有防偽機制,但全世界所有東西都有防偽機制,那你要在這裡說你這個防偽機制是全世界第一流的,絕對不會被破解的,這個很難讓人接受,所以還是就細節下去繼續做,讓大家知道他的疑慮在哪裡,你的理解是什麼?你們溝通的結論是什麼?讓我知道,好不好?
    張司長琬宜:好,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呂委員玉玲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吳琪銘、高金素梅、賴香伶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以書面答復。
  • 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

    內政部業務報告、109年內政部預算凍結案
    審查「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議題一、汰換老舊消防車輛)
    內政部的業務報告指出為了充實災害防救裝備,推動「汰換老舊消防車輛2年中程計畫」,規劃109至110年汰換97輛車齡超過20年以上的各式消防車。其中97輛裡其中以雲梯消防車35輛(36.08%)為最多,第二是水箱車25輛(25.77%),以50公尺以上雲梯消防車為例,每部單價高達約3,500萬元,這也是使我們老舊消防車無法逐年汰換的主因。
    1.因應目前多樣化、高樓層的災害型態,雲梯車使用將更為重要和頻繁,而要爭取火災搶救時效,消防車輛必須保持最佳的狀態,內政部是否有評估過新北市土城、三峽區的老舊消防車納入優先汰換的名單?請內政部以書面方式回覆本辦公室。
    2.針對汰換後的雲梯車將會如何再利用來延伸其價值?建議內政部相關單位可以研擬將汰換後的雲梯車,提供給消防相關學系的學生作為教育訓練使用,請內政部就針對汰換雲梯車之議題討論,將相關評估報告書面回覆本辦公室。
    (議題二、加速危老屋都更)
    從數據上來看,全台30年以上的老屋已經高達410萬戶,占所有房屋的47%,未來還會更多!總統也在上個月的「危老、都更博覽會」上,明確指示三個原則「整合要容易、獎勵要明確、審議要加速」,希望能加快危老都更的腳步。
    1.對於一些中高樓層的危險建築,因戶數較多,常發生整合不易的問題,今年8月底,內政部有承諾要研議「提高誘因」及「簡化代拆機制」,具體的研究,現在進度如何?有沒有辦法在這個會期送進立院?請內政部以書面方式回覆本辦公室。
    根據營建署統計,全國核准的危老重建數,從106年11月到今年的8月底,總共935件,大部分集中在六都,前三名分別是:「台北292件、新北227件、台中134件」,如果用每案平均營造費用2億元去計算,隨著工程進度3到5年內,將可帶動內需約2千億元的效應。
    2.在全球疫情的情況底下,帶動內需經濟效應很重要,我們的危勞條例規則已經很明確了,剩下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要年底了,內政部有沒有辦法再加強輔導,讓他破千案核准?請內政部以書面方式回覆本辦公室。
  • 委員高金素梅書面質詢

    現有國家公園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計有,太魯閣、玉山、雪霸與墾丁國家公園,又太魯閣、玉山與雪霸國家公園皆屬高山型國家公園,轄內皆為原住民保留地及傳統領域,長期以來礙於國家公園法未能整合社會共識提出適當之修正,且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成員未有熟悉部落生態文化與土地規劃之原住民專業成員參與,造成原住民族部落生存發展受限。
    時至今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公園,對轄內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史跡、族群文化、遷徙過程與過去遭受日本殖民政策迫害之歷史背景做完整之呈現,如:太魯閣戰役。數十年來,內政部未能提出與原住民族部落平等互惠之國家公園政策,因此也無法以此做為國民育樂及研究之國家公園立法目的。
    政府在未尊重部落的情況下,推動了開放山林政策,在未有足夠的山林知識教育與族群文化認知之下,遊客一窩蜂的前往山林,往往造成了部落與山林環境的破壞,此一現象,身為國家公園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責無旁貸。
    針對此次修法版本提及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地熱開發利用與建置電廠,得於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與生態保護區內許可推動,此乃為原住民族部落與國家公園之生態浩劫,內政部應明確表達反對立場。
    對此,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針對一、國家公園地熱開發利用與建置電廠之立場;二、太魯閣、玉山、雪霸與墾丁國家公園,如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範;三、既有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原住民族部落歷史文化與史蹟,如何以原住民族立場呈現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
  • 議程
    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業務報告。
    質詢問題一
  • 內政部以其98年9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24號函檢送之「研商議員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編列及聘用助理申請作業表件事宜會議」紀錄結論框限各地方民意機關編列議員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費用限於雇主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及雇主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顯增加法無規定之限制

    一、本院業於98年5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稱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立法理由載明係「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公費助理模式」。
    二、依本院歷年單位預算及110年度預算案所載,本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編列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費用係以「加班值班費」之用途別科目,編列目的及動支用途顯然包含公費助理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俗稱加班費),且長年以來本院各委員均每月向本院人事單位申報公費助理加班時數俾利本院逕向公費助理核付是項費用。
    三、依此,本院98年修正補助條例之立法意旨顯係使包含地方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加班費在內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經驗下將產生之費用,均應由各地方民意機關編列支應,而非僅限於健保費、勞保費及勞退提撥。
    四、上述情形或使公費助理依法令、契約得受領加班費之權利受侵害,或使地方民意代表之問政品質受限於不同代表支付其助理加班費之財力高低而定,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福,亦有害於勞工權益之維護。
    五、綜上所述,內政部98年函限制各地方民意機關不得編列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工資及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之預算(下稱系爭預算)且縱然已編列亦因該函而無法動支,實屬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請內政部承諾本席1個月內將前述符合本院98年修法意旨的法律解釋通函各地方民意機關查照辦理,並函知已依法編列系爭預算者可按法定預算動支。
    質詢問題二
    內政部消防署發布〈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使部分勤務較繁、難、重地方主管機關亦不敢挑戰消防署,編列每月每人超過新臺幣17,000元超勤加班費,過度限制消防員權益:
    一、按內政部消防署92年9月12日消署人字第0920016099號書函即認為「消防工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已屬地方自治事項……消防人員之進修,應由消防機關配合其政策自行規範」故消防署上開要點統一律定每人每月最高加班費金額依行政院核定之數額,即有過度干預地方自治事項之疑義。
    二、不同地方消防、救護勤務之繁簡、難易、輕重均不同,各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狀況亦不同。對於各地方消防員之加班費,中央僅統一補助定額,卻進一步限制地方自行編列之加班費數額,使預算編列數額不盡然符合實際超勤情形,實有進一步研議改善之必要。
    三、綜上,請內政部消防署答覆本席,消防工作(包含消防員因工作超勤情形、超勤所應得之加班費)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消防署有無權限發布要點拘束各地方主管機關發給消防員超勤加班費?若有其法律基礎為何?各地方主管機關得否於中央補助之額度外,依實際需要編列超過新臺幣17,000元加班費以充分評價消防工作?
  • 委員劉世芳書面質詢

    高雄都會公園是以內政部營建署《台灣地區都會區域休閒設施發展方案》規劃成立,雖非「國家公園法」所定「國家自然公園」之範疇,但隸屬「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管轄。鑒於近年高雄都會公園周圍人口有成長的趨勢,許多民眾多利用晨間、傍晚在公園遊憩休閒使用,然公園內基礎設施因於幅員遼闊,且路燈妥善率及管理維護仍有待改進。
    是以,建請內政部檢討目前高雄都會公園管理維護之成效外,另請評估將高雄都會公園內路燈改設為太陽能供電之可行性。
  • 主席
    現在審查討論事項有關預算凍結案還有法案的審查。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預算凍結案及法案。
    一、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2案。
    (一)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委員提案條文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修正動議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林思銘
    (進行協商)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關於討論事項的凍結案,各位有沒有意見?先處理凍結案,討論事項第(一)案的凍結案總共有17個子案;第(二)案就1個案。
    請葉委員發言。
    葉委員毓蘭:我自己在內政部工作過很多年,我理應要支持內政部所有的預算案,但是對於數位身分證這個案子,就像剛剛管碧玲委員所提出的,外界有很多的爭議。先前在相關預算尚未通過下,我們就先行公告招標,其實已經不太符合程序,如果外界所提的很多問題都尚未能有效地釋疑,比如說政府部門蒐集處理個資進行目的外利用已經成為常態化了,那數位身分證一卡又多功能,侵害隱私,無視個人資訊自主控制權力。我們的晶片與印製設備上沒有辦法國產化,部分作業還是需要仰賴國外的廠商,在技術外包下資安外洩的疑慮都可能成為是我們資訊安全管理上的隱憂。我的第三個疑慮是,過去這幾個月來有很多不同的事件都讓我們對於公、私部門在資安危機的應對能力,接觸機敏資料的人員的權限監督和安全查核機制以及獨立的隱私權保護的專責機關,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確立,我們覺得會有侵犯人權之虞。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應該要針對資安及隱私風險另立專法跟配套措施,健全法制。因此本席也代表其他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們提出,在內政部所送的報告其實還沒有辦法完整的說明,而且內容欠缺周延或可行性,在這些疑慮還沒有釐清之前,我們建議這個原來的凍結案還是不予同意解凍,應該就相關爭議提出檢討報告送內政委員會之後始得動支。
    主席:剛才好幾位委員質詢時都提過這個還有一些疑慮,請問一下,其他委員有要補充嗎?
    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也認為內政部在推動換發數位身分證的過程中,各界疑慮不斷,質疑不斷,在沒有訂定相關專法或者是存有資安風險疑慮的時候,導致許多資安法律學者專家連署反對全面換發晶片身分證。目前內政部解凍專案報告並沒有完整的說明跟釋疑,所以建請內政委員會應在前開疑慮未釐清前,有關討論事項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我們的立場是希望能夠繼續凍結。
    主席:除了質詢已經講得很詳細的,就……
  • 管委員碧玲
    這是理由啦!理由……
    主席:對,這是他們口頭的說明。
  • 管委員碧玲
    ……但有需要釐清……
    主席:好。我宣讀一下,看看各位有沒有意見。
    討論事項第一案(一)的部分凍結戶政業務2,000萬元一案,其中凍結項目(2)、(12)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外,其餘併討論事項第一案(二)「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預算凍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民眾黨張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我再簡單補充一下。關於此案,外界尤其是臺權會已經提出很多主張,我們只是再補充一下,就是建議內政部跟民團那邊再多一點溝通,因為民團那邊已經講得很清楚,他們有疑慮的部分大概有五、六點。有關凍結案這部分,建議內政部這邊跟臺權會那邊的民團直接溝通。好不好?
    主席:所以剛剛的宣讀可以嗎?可以,好。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剛才宣讀的部分作決議,以上決議就通過。
    接下來就是法案的部分。
    葉委員毓蘭:針對國家公園法,我是覺得營建署還滿務實的,也很周延。我比較有疑慮的是地熱探勘那些部分,這可能必須蒐集更多專家的意見,還有其他主管業務的單位。這個案子是不是你們有……
    徐部長國勇:有在修法,案子會進來。
    主席:我知道內政部一直有在提,但是每一次都沒有送來,你們現在的進度怎麼樣?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委員也很清楚,我們過去曾經都有提送到院,後來都因為屆期不續審而退回。我們這次又再從來,也包含之前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們都有列出,我們預計在這個月要開國家公園委員會,我們已經有一個新的草案出來。今天委員所提到的這幾條有關於原住民族的部分,應該要跟原基法連結所做的一些修正,我建議把這些條文的內容一併帶到委員會討論,當然可以的話,我們就儘可,我們的目標是趕在年底前,看能不能提出最新修正版,然後提報到院裡面。其實這個部分已經有一本出來了。
    徐部長國勇:上個會期我們就想提出來,本來我們考慮到組改會不會完成,組改完成的時候就可以跟國家公園署整併,那現在我們就先把這個提出來,所以我們大概在年底會把這個定案,送出來以後再一起做討論,這樣會比較周延一點。我們也都會納入委員的意見,在委員會裡面去跟委員討論。
  • 主席
    請提案人說明。
    孔委員文吉:我要謝謝召委今天排國家公園法,但是行政院這邊的腳步好像有點兜不攏,我們對國家公園法也討論好幾次了,現在要審了,內政部應該要有相對應的版本。部長說我們還要再等到年底?
  • 徐部長國勇
    10月。
    孔委員文吉:10月份?下一次召委還會不會再排國家公園法?因為這個會期是預算會期,法案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儘快。
    吳署長欣修:我們儘快,這個月開完國家公園委員會,之後提出版本,我們也會把委員所提案的部分一併帶到……
  • 孔委員文吉
    年底就要看召委有沒有時間再排。
    主席:重要是希望各位委員要支持原住民的條文,依照原基法的規定,原基法在94年2月公布施行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原基法第十九條跟野保法、漁業法、森林法,都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完成解釋了。這個案子我們所關心的部分,本來可以透過解釋,像保留區的部分,我們都不會動它。孔委員,我當然還會排,預算審查完之後,我們就排。
  • 孔委員文吉
    幾月可以出來?
  • 主席
    12月。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如果委員認為解釋的部分可以先解除一部分的話,我們就兩個都同步,好不好?我們對解釋的部分也同步來努力,就是兩個併陳。
  • 孔委員文吉
    原住民的權益不是靠函釋或者是解釋來解決的。
  • 吳署長欣修
    是說兩個一起做啦!
  • 孔委員文吉
    一定要修法嘛!
    吳署長欣修:對,兩個一起做。
    孔委員文吉:一定要修法,現在召委答應,我們是不是可以在11月底審查?
    吳署長欣修:我全力來趕趕看,就是這個月開完以後,我來催他們修法動作快一點,早一點提報到院裡來。
    孔委員文吉:另外,內政部警政署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是一樣啊,那個到現在還在跟原民會協調,內政部的作業真的要快一點,如果要開公聽會等等的,就是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部分。
    主席:我們下次審警政署預算的時候,再好好協助他們。
    張委員宏陸:原住民的權益一定要重視,內政部要快一點,不過,孔委員,11月跟12月都是預算會期,我們都可以排,我是覺得讓他們做得完善一點,其實差不了那兩個禮拜的時間,屆時我們好好給它審查,孔委員和召委,這樣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12月底不可能啦,12月底都要到議場表決預算了,所以要11月底或是12月初以前啦!
    主席:我們後面還有時間,我會安排,最重要是各位委員要支持,這是重點。
    孔委員文吉:我的條文都很單純,非常單純,都照原基法。謝謝召委,我覺得內政部應該……
    主席:就12月初,所以你們11月在部裡面要完成,然後11月底以前送到院。
  • 徐部長國勇
    差不多啦!差沒有幾天。
  • 主席
    法案部分就另定期審查。
  • 沈委員發惠
    有關預算解凍部分是不是……
  • 管委員碧玲
    裁示要改。
  • 主席
    要改是嗎?
    沈委員發惠:裁示可能要改一下,用說明,否則第(一)項等於全部都凍結。
  • 主席
    有解凍啊!
    (協商結束)
    主席:我剛才宣讀的沒錯吧?文字的部分,我認為不應該那麼僵化,我另外再跟院會協調。
    管委員碧玲:所以基本上,數位身分證的相關預算是不是暫時不予解凍?
  • 主席
    對。
  • 管委員碧玲
    文字就授權……
    在場人員:因為第一案(一)就包括了17個案,……
  • 主席
    我們再跟院協調……
    在場人員:這跟條文一樣,17條不能只報2條。
    主席:我認為不應該那麼僵化,我們先報出去,到院有問題的話再說。
    討論事項第一案(一)准予動支,與身分證無關的……
  • 管委員碧玲
    討論事項第一案有(一)、(二)兩案……
    主席:就按照方才唸的,凡可以動支的就提報院會,要是院會把我們退回就再說,這樣行政機關才有執行的經費。
    我們就照剛才宣讀的來宣讀,國家公園法另定期繼續審查。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11案。
    1、
  • 案由
    請內政部統計處統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人員之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之平均夀命之統計資料。
    說明:
    一、內政部統計處職司全國人口相關統計業務,但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人員之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之平均夀命之統計資料均付之闕如,事關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健康照護及執勤業務之規範,影響所及,涉及全國之治安及消防救災安全,內政部應積極督導建立有關警察消防人員健康監測統計分析、職業疾病、平均餘命及死亡人員平均夀命等資料,而統計處則責無旁貸
    二、應請內政部統計處積極協助警政署及消防署辦理上項事宜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2、
  • 案由
    應將內政部移民署納入「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範圍。
    說明:
    一、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輪替服勤,長期日夜作息紊亂,致罹患疾病、發生意外等情形明顯比一般公務人員為高。總統於107年6月15日出席內政部警政署「107年警察節慶祝大會」指示:體恤警察工作辛苦,日夜顛倒,值勤時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全力照顧員警身心健康,投入更多資源支持員警身心醫療照顧,爰建議比照國軍醫療照護,請相關機關著手研議。
    二、考量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因健康因素無法負荷繁重勤務而申請提前退休,為彰顯政府照顧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及因公死亡人員遺眷,爰比照現職人員給予醫療照顧,對其生活則能多一分保障。
    三、從1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僅適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空勤總隊人員,查內政部的移民署,是從警政署移撥出來,有很多都是警察官身分,勤務性質也與警察消防類似,如像專勤隊的同仁,一樣危勞,所以應該將移民署也要列入這個照護方案照護
    四、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林文瑞
    3、
    案由:請內政部協助督導警政署儘速辦理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讓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得轉任一般行政機關任職。
    說明:
    一、依108年8月28日修正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特考警察人員行政警察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綜合行政、人事行政、法制。其他類科亦有類似的限制。另「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規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個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則六規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擬調任之職系職組之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巡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職組其他職系。顯然對警察特考及格人員轉任其他行政機關任職有層層不公平的限制,嚴重影響渠等職業選擇之權利。
    二、內政部應協助警政署儘速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特考警察人員適用職系加列「綜合行政」及其他適當之職系,並取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之規定。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林文瑞
    4、
    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導致巡官派補遙遙無期,因為內政部的錯誤決策加上警政署的不作為行政怠惰,使得現在的警察大學警佐班各期班結業候缺巡官人數達2,450人,105年至107年僅分發474人。108年起不再分發。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因人事新陳代謝及升遷緩慢,整體警察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維持社會治安工作之執行。
    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現在不能在服務一段時間後轉任其他一般公務人員,對於警政署修正「依法考試及格人員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的簽文,內政部第一次批「緩議」,第二次直接退回簽文,第三次更拒絕警政署的溝通報告處理。
    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巡官分發規則辦理分發。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5、
  • 案由
    警察大學二技及警佐班畢結業待分發巡官職缺應於3個月內完成分發。
    說明:
    一、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導致巡官派補遙遙無期,因為內政部的錯誤決策加上警政署的不作為行政怠惰,使得現在的警察大學警佐班各期班結業侯缺巡官人數達2,450人,105年至107年僅分發474人。108年起不再分發。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因人事新陳代謝及升遷緩慢,整體警察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維持社會治安工作之執行。
    二、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巡官分發規則辦理分發。
    三、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6、
    案由: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完善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請內政部檢討修正現行規定,以臻週延。
    說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另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醫療照護,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就同一傷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
    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核實給與: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醫師指定之必要費用。
    三、相關醫療所需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
    受醫療照護之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者,其醫療照護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是實際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成為植物人,例如原臺北縣板橋分局警員呂進全民國86年1月25日執勤時遭歹徒開車衝撞欲奪槍,呂進全身受重傷仍奮力爬起,準備拔槍反擊,但遭歹徒持槍朝他頭部開槍,子彈卡腦部手術搶救後成為植物人。
    呂員後來送回嘉義縣竹崎鄉由家人照顧,日前因器官衰竭,在9月18日在家人和醫護人員照顧下離開人世。這23年來在榮民醫院護理之家,雖然醫療費用可以向警政署申請,但是家屬還必須自行負擔每月3萬元的看護費用以及5,100元的伙食費,26年來這筆費用高達數百萬元,家屬除了身心的疲憊,還要承受這筆的沉重負擔。因此要求內政部照顧警察人員因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危害傷殘應該有完整的照護,應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7、
    案由:板橋分局警員呂進全在民國86年1月出勤時遭歹徒開槍擊中頭部,從此成為了植物人,並於109年9月18日過世,請內政部及銓敘部審核呂進全為因公殉職。
    說明:
    一、86年1月25日呂進全值勤遭歹徒刻意開車衝撞,呂員身受重傷仍奮力爬起,準備拔槍反擊,遭歹徒朝頭部開槍,子彈卡腦部,多次手術搶救仍成為植物人,後來送回竹崎鄉由家人照顧,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109年9月18日呂父緊握孩子手,目送他離開人世。
    二、警察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執行勤務,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為因公殉職。
    三、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應符合上開規定,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8、
    案由:依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附則六規定:「各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助),依下列規定就本表支給對象加成支給:1、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一倍支給。2、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3、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所屬警察機關(單位)勤務繁重狀況區分三級,在規定最高成數範圍內,訂定基準分級支給。4、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支給勤務繁重加成。」,故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支給勤務繁重加成,適用對象則為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實際執行勤(業)務之編制內所屬員警。惟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因非屬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編制內所屬員警,而非勤務繁重加成之支給對象,致使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縱使是長期支援甚至實際從事第一線外勤勤務,亦無規範可支給相關加成,而造成同工不同酬之現象。
    為使各直轄市政府得斟酌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之勤務繁重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支給加成,爰提案建請警政署研議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增訂針對「其他警察機關之支援人員」之加成支給規定。
  • 提案人
    陳椒華  黃世杰  葉毓蘭  陳玉珍  邱顯智  
    9、
    案由:有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1條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後,有諸多民眾反應警政署鑑驗標準不明確,且民眾本身並無專業能力分辨所持有之模擬槍為民國94年查禁版本或109年查禁版本,爰請警政署加強公告94年與109年查禁之模擬槍實務鑑驗細部照片(含自動步槍、栓式步槍、衝鋒槍、手槍等)、品牌、型號,並公布鑑驗之程序、儀器、方法、科學根據等,鑑驗過程並應錄影存證。
    另請警政署審酌民眾因無分辨槍枝能力,又於合法報備期內主動報繳,若經認定為94年查禁版本模擬槍(具打擊底火能力)且無殺傷力者,予以沒入處分並罰鍰前,給予限期改善機會,並應一律檢附鑑驗報告,詳述鑑驗結果照片、過程,俾利守法民眾若有疑義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 提案人
    張其祿  陳椒華
  • 連署人
    陳玉珍  王美惠
    10、
    案由:有鑑於部分專家學者指出,地熱能的開發除了因本身設備建設易破壞原先自然之環境,其後續正式運轉也會有熱液處理及毒氣逸散等等環境影響問題,若未有完善配套恐有長久性的環境污染的隱憂。又根據國家管理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在一般管制及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之。綜上,若未來地熱能開發及運轉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其管理處許可前,內政部及國家公園管理處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將相關環境影響及配套措施明確告知周邊居住之民眾,並且將相關公聽會或說明會意見納入許可評估參考指標,以利後續推動相關能源產業發展。
  • 提案人
    張其祿
  • 連署人
    葉毓蘭  陳玉珍
    11、
    案由:自民國61年公布起,《國家公園法》第4條即明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設置,至今仍未有明確規定以訂定之,故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遴選及相關事項執行方式及訂定《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畫報告,以針對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會議進行明確之規定,使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成得以發揮其效益。
  • 提案人
    張其祿
  • 連署人
    葉毓蘭  陳玉珍
    主席:內政部和提案委員有文字修正,修正如下:
    臨時提案第1案案由第一行句末刪除「之平均餘命及」等字;說明一中刪除「平均餘命」等4字;說明一第三行修正為「及『執』勤業務之規範」,其餘文字照提案文字通過,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修正通過。
    處理第2案。
    請問各位委員對第2案有無意見?如無意見就照案通過。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說明第三點提到勤務性質類似的,像專勤隊的部分,我個人是覺得OK,但提案的對象是整個移民署,其中還包括了行政辦事人員,請問葉委員的提案本意到底為何?移民署並非所有人都和警消業務……
  • 葉委員毓蘭
    我個人認為只要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就可以。
    管委員碧玲:對,所以要修一下,你們看要怎麼修,不然就是包括了整個移民署,因為從葉委員表示的意見聽來,範圍也不應及於移民署的全部同仁。
    葉委員毓蘭:但現在是移民署全都沒有納入,當年……
  • 主席
    就是要把移民署符合……
  • 葉委員毓蘭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徐部長國勇:跟委員報告,把移民署納入我是全力支持並贊成,剛剛也提到,是不是要把移民署全部納進去,還是只納入部分。其實移民署的性質是這樣的,以國境大隊為例,國境大隊的查緝和專勤隊其實是一樣的,也和警察工作一樣,因為他們要查passport時也是要抓人的,有時候也是會遇到通緝犯要出境的狀況。至於專勤隊就更不用講了,他們要抓失聯的移工等,唯一比較算內勤的可能就是服務站,不過服務站和專勤隊的人員也時常調來調去。以警消來講,警消也是有內勤的,所以移民署必然也會有內勤,而這些內勤其實也是調來調去的。其中比較屬於內勤性質的就是新住民的服務站,但專勤隊隊長也常調去當主任,主任也會被調來當隊長,所以若把這部分排除的話,這也是一個問題,所以如果從這點來看,是不是也沒差很多?
  • 管委員碧玲
    我建議改為「將移民署相同性質業務人員」這樣好不好?這樣改的範圍也很寬。
  • 葉委員毓蘭
    謝謝大家支持。
  • 主席
    是改在案由那邊嗎?
  • 管委員碧玲
    是案由和說明第三點。
    主席:案由改為「應將內政部移民署相同性質勤業務人員」;說明三亦同,修正通過。
    處理第3案。
    修正文字如下:說明二句首修正為「內政部應協助警政署儘速爭取修正」,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
    管委員碧玲:請問一下,這是不是可以做的?
    葉委員毓蘭:我先做個小小的說明,其實就是我們爭取,而銓敘部也說他們可以……
    管委員碧玲:那就在說明二加個「建請」好不好?案由已寫了「請」所以OK,不然用「建請」好了。
  • 主席
    那就是加個「建」嗎?
    管委員碧玲:對,加個「建」。
  • 主席
    葉委員可以嗎?
  • 葉委員毓蘭
    可以。
  • 管委員碧玲
    案由和說明二都在最前面加上「建請」。
    主席:所以還有說明二要加上「建請」,第3案修正通過。
  • 處理第4案。修正文字如下

    臨時提案第4案倒數第二行修正為「請內政部應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辦理分發」,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
    管委員碧玲:這裡到底是「應」還是「請」,因為提案是寫「請內政部應」,所以本案到底是建請案還是要求案?可以把「應」刪除,該用「建請」的,你們在溝通的時候就要懂這些。
    主席:臨時提案第4案,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建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並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修正通過。
    處理第5案。
  • 文字修正如下
    說明二修正為「請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儘速訂定九序列候缺人員派補原則」。
  • 黃委員世杰
    還不是一樣!
    葉委員毓蘭:不一樣,釋字第760號解釋有關的那一案是佐四類,第5案是警大二技的警佐班,性質是不同的。
  • 張委員宏陸
    但文字的修正和第4案一樣對不對?
    葉委員毓蘭:對,但性質不同。
  • 主席
    比照前案修正第5案的文字。
    處理第6案。
    文字修正如下:臨時提案第6案,說明倒數第二行修正為「應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研議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葉委員毓蘭:我剛剛自己看到一個錯字,倒數第五行的「26年」,其實是「23年」。
  • 主席
    是說明第五行嗎?
  • 葉委員毓蘭
    倒數的。
  • 管委員碧玲
    我們的書面資料中沒有看到「研議」二字。
  • 葉委員毓蘭
    剛剛他們來溝通的時候告訴我要加上「研議」。
    管委員碧玲:你們改了要跟我們講,既然是「研議」就不是「應」了嘛!
  • 主席
    「應」也刪除。
    管委員碧玲:看護費是不是一般制度都有?所以應該是「研議」,有「研議」的話就OK。
    主席:好,加上「研議」。
  • 管委員碧玲
    案由也要改。
    主席:臨時提案第6案說明中的「26年」修正為「23年」,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應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請內政部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研議並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其餘文字照原提案文字。
    黃委員世杰:是不是把「應」改為「研議」,還是把「研議」加在後面?
  • 主席
    是把「應將看護費」改為「研議將看護費」。
  • 沈委員發惠
    把「應將看護費及伙食費等必要費用列入上開法規」中的「應」改為「研議」。
    主席:好,我們就把「應」改為「研議」。
    處理第7案。
    修正文字如下:臨時提案第7案說明三修正為「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應符合上開規定,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並提出書面報告於本院內政委員會。」,其餘文字照提案文字。
    沈委員發惠:這個案子我有一點意見,大家對呂進全的案子都非常同情,也非常支持,不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把提案作成決議,也就是針對個案要求內政部和銓敘部按照我們的結論去審核,這樣的案子就不太妥當了。
    葉委員毓蘭:我知道沈委員的見解,但警政署人事室跟我討論的時候,我就問他,呂進全從86年1月25日中槍之後,如果3天之後死亡,算不算因公殉職?算;3個月呢?算,因為阿瑪勒.道卡杜中士就拖了75天;那3年算不算?也算,因為是繼續的。我承認不要因為這個個案,但我們希望藉由這個個案凸顯現有制度的不足,也希望讓警消知道,我們針對有問題的制度,呂進全未必能溯及既往,但我們把這個問題凸顯出來之後,讓他們知道他們為了中華民國的安全所做的所有貢獻和努力,我們都會為他們爭取……
    沈委員發惠:這點我完全支持,但文字不應該這樣。
  • 葉委員毓蘭
    那就看看可以怎麼修。
    沈委員發惠:不能因為個案就請內政部、銓敘部把他審核成因公殉職,我覺得這樣……
  • 葉委員毓蘭
    那就研議類似個案或類似情形好不好?
    沈委員發惠:對,研議類似個案,做法規上的檢討,這樣就可以。
    葉委員毓蘭:好,就是研議像他這種類似的個案,我們應該要有將之認定為因公殉職的空間。
    主席:請教一下,警政署原本有把這個個案送過去嗎?
    張主任淑芳:當時這個案子已因命令退休而退休了,他是因公傷病命令退休的。
  • 葉委員毓蘭
    他是公傷假兩年之後就……
  • 主席
    所以要把內容定在類似個案。
    葉委員毓蘭:對,他是因公受傷的。
  • 張委員其祿
    案由的文字可能也要改一下。
  • 主席
    案由文字要怎麼樣?
  • 葉委員毓蘭
    類似個案應可認定為因公殉職。
  • 主席
    要請他們研議。
    沈委員發惠:研議類似個案,而不是針對這個案子的個案。
    管委員碧玲:這應該涉及到修法,至少也要修法規命令,至於是否要修到母法,我現在是不知道。請你說明一下,如果要研議修法的話,就要針對類似個案是否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研議修法策略,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這是一定要修法的,沒有修法的話,也不是我們通過就可以的。
    主席:把「板橋分局警員呂進全……並於109年9月18日過世,類似個案建請內政部研議修法」……
    徐部長國勇:建請內政部請銓敘部研議,那是銓敘部的法令。
  • 主席
    你們要建議該怎麼修正。
  • 徐部長國勇
    建議銓敘部修正相關……
    主席:對於該怎麼修正,你們要給建議,可以嗎?
  • 徐部長國勇
    可以。
    沈委員發惠:現在的案由雖然是改成「請銓敘部」,但我們在說明裡面卻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
    主席:不是這樣,後面也要配合修正。
  • 沈委員發惠
    我們可以要求銓敘部於3個月內……
    主席:那部分配合修就好。第7案的文字修一下,你們看要怎麼修。
    現在先處理第8案。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9案。
    臨時提案第9案文字修正為「有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法將操作槍納入管制後,有諸多民眾反應警政署鑑驗標準不明確,且民眾本身並無專業能力分辨所持有之模擬槍為民國94年查禁版本或109年查禁版本。」第一段下以文字均予刪除,並修正為「爰請警政署加強公告94年與109年查禁模擬槍作業程序宣導,並檢附相關槍支影像作為製作處分書之附件資料。」。
    第二段修正為「另請警政署審酌民眾因無分辨槍枝能力,又於合法報備期內主動報繳,若經認定為94年查禁版本模擬槍(具打擊底火能力)且無殺傷力者,予以沒入處分並罰鍰,並應一律檢附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詳述鑑驗結果、照片、過程,俾利守法民眾若有疑義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管委員碧玲:請問一下,若要罰民眾違法,還要給對方鑑定報告才能開罰嗎?
    陳委員椒華:陳情人表示,最近他們去檢驗,但在沒有說明之下就予以沒收,或是完全沒有訊息,所以現在就是希望能把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給送驗人瞭解。內政部做得到的就會配合,剛剛質詢的時候,他們也是這樣表示。
  • 主席
    這個要不要……
    黃委員世杰:內政部要不要說明一下?如果要進行行政爭訟程序,本來就可以拿到這些東西,有意見的自然就有管道可以拿到,但現在這個提案是要求每一件都要這樣做,就連沒有意見的也要附。
    管委員碧玲:請順便回答,很多政府行政罰都有限期改善的機制,但也一定要審酌個案的情節輕重,由他們累積經驗慣例,決定什麼案件要給予限期改善,而什麼案件不能給予限期改善,所以現在這個提案就是全部要給予限期改善,你們認為OK嗎?現在的文字是這樣。
    黃局長明昭:報告委員,94年就已經公告了,水模擬槍是不得持有。限期改善的部分就劃掉,已經沒有了,所以每一支送驗的槍枝,還是會給予我們檢驗的處理紀錄表,以作為對方處罰的依據。
    黃委員世杰:是不是和交通罰單也會給照片的意思一樣?反正就是舉證給民眾看。這些都是ready的東西,不是另外再做的檢驗報告,這樣可行嗎?
  • 黃局長明昭
    可行。
    張委員其祿:補充一下,有關這個提案,現實有些民眾真的有送,結果行政處分書就只告訴對方違反了什麼法條,而沒有比較精細的內容,所以我們要的是,就算要處罰民眾,也要讓民眾知道過程到底是什麼,能多一點這樣的補充是比較好的。
    陳委員椒華:對,而且如果他們覺得東西很寶貴,也還有機會提訴願或是行政訴訟……
  • 主席
    文字是不是大家都發到了?
  • 黃局長明昭
    我們同意提供檢驗的相關紀錄表。
  • 主席
    各位委員就照修正的通過。
    處理第10案。請問各位,對第10案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通過。
    處理第11案。請問各位,對第11案有沒有意見?第11案文字修正如下:
    自民國61年公布起,國家公園法第四條即明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請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委員遴選及相關事項執行方式之檢討報告,以針對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會議進行明確之規定,使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成得以發揮其效益。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無意見就照修正……
    管委員碧玲:等一下,有修正嗎?
  • 主席
    有修正。沒有意見的話就照修正的通過。
  • 第7案的修正文字如下

    第7案案由後段「請內政部研議修法意見,建議銓敘部修訂相關法規」。
    管委員碧玲:這樣不好啦!這是確定要修的語言,其修法意見則是你們很明確要求他們修,這段修正文字的語意是這樣的。難道你們自己都不會做嗎?
    修正文字應該是「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相關案件是否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相關立法策略。」,不能是他們研議好,你們要就相關立法策略去研議是否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所以還請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相關立法策略。
    改為「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情節相關個案……」或「審酌呂進全受傷致死之相關情節個案……」兩者都可以,相關個案「是否應認定為因公殉職撫卹,請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相關立法策略」。
    主席:最後那一句話,修正為「請內政部會同銓敘部研議是否修正相關法規」,這樣會比較明確一點。
  • 管委員碧玲
    可以啦!
  • 主席
    其他的文字就照管委員方才宣讀的。
    所有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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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惠員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臺南市第1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