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9時2分至13時44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9時2分至13時4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9分
    下午2時3分至6時2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沈發惠 羅美玲 葉毓蘭 張宏陸 林文瑞 陳玉珍 吳琪銘 鄭天財Sra Kacaw 黃世杰 王美惠 湯蕙禎 林思銘 張其祿 管碧玲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高嘉瑜 李德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顯智 鍾佳濱 楊瓊瓔 廖婉汝 孔文吉 陳椒華 黃國書 吳斯懷 范 雲 李貴敏 莊競程 洪孟楷 蔡易餘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陳 瑩 邱志偉 羅明才
    委員列席22人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三、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四、審查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賴惠員、沈發惠、羅美玲、林文瑞、張宏陸、葉毓蘭、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王美惠、湯蕙禎、林思銘、張其祿、管碧玲、邱顯智、黃世杰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邱顯智、李昆澤、陳瑩等3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6項 警政署及所屬1,419萬3千元,照列。
    第67項 中央警察大學646萬2千元,照列。
    第68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9項 役政署15萬元,照列。
    第70項 移民署2億9,780萬1千元,照列。
    第72項 空中勤務總隊3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8項 警政署及所屬1,626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中央警察大學596萬5千元,照列
    第60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0,143萬8千元,照列。
    第61項 移民署24億9,693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458萬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259萬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204萬9千元,照列。
    第81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2項 移民署293萬1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72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7萬5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1,202萬6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3萬8千元,照列。
    第80項 役政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81項 移民署146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30萬2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17億1,754萬8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7億1,739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3億7,805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警察消防人員為具危險性、辛勞性之職業,與一般公務人員相較,平均退休年齡較低,因此,死亡警察人員相關平均壽命、職業疾病、意外傷亡之完整資料,不但對政府擬定警察消防人員退休撫卹政策十分重要,相關學術研究欲掌握警察相關職業風險,甚至一般社會大眾對公共議題關注,更是需要警政署掌握此類資料,並且公開資訊。請警政署建立橫向聯繫機制,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試院銓敘部等有關機關定期取得資料,以便建立警察消防人員平均壽命及健康管理等之完整資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上述統計資料之取得、彙整、公開建立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警政署所屬員警數萬人,每日處理有關維持社會治安工作,涉及民眾權力及隱私,認事用法均應適切,因此員警法治教育及執法品質至為重要,應不斷教育提昇。
    除中央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對學生關於法治教育應有一定要求水準外,警政署應隨時關於法令的更迭及時代的變遷,持續加強在職員警的法治教育訓練,以維持執法品質。
    常有民眾反映員警法治教育不足,對民眾關於法律之質疑常無法適切回應處理,損及警察及執法人員形象及民眾對政府之信心及滿意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加強員警法治教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政府為落實對警、消等危勞公務員照顧之美意,訂有「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肆、一、(二)之適用對象並包含「……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並規定由內政部認定,惟實務上經常有實際執行警察職務者,卻未受認定,以致未能請領方案之優惠、折扣或補助;另外,移民署亦有許多執行警察職務者,方案陸、二、經費編列部分卻不含移民署,致未將移民署相關人員列入適用對象,應予檢討。再者,依據方案肆、二、(一)之照護項目,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得全免掛號費,惟於非上述醫療機構就醫則仍需支付掛號費,產生不平等之現象,亦應改進。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及內容,提出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四)警政署統計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中央機關1萬6,489人,地方機關6萬0,417人,合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較108年度預算員額7萬5,178人(包括中央機關1萬5,518人,地方機關5萬9,660人),增加1,728人,增幅2.30%,惟109年度員警缺額2,842人,較108年度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069人,增幅60.29%,顯示警政署預算員額逐年增加,惟未足額進用,缺額呈現擴大趨勢。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五)有鑑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會議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其中第20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然警政署目前修正之辦法草案,具有許多問題:1、相關規格較修正前更為嚴格,對於鄉親使用更為不便,例如:槍枝總長加長。2、要求鄉親槍枝需有保險,此一規定固然立意良善,然卻未見任何輔導措施,是否造成該辦法一公布施行,現行所有鄉親槍枝皆為違法。3、就彈藥部分增加法所無之限制,依母法規定彈藥應包含定裝彈,是以其子法應依照母法規定許可定裝彈,至於何種口徑、規格,始為辦法應明訂之部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訂定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六)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448萬4千元。查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制度自105年開始,至目前為止,曾辦理役男演訓召集的需用機關僅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三單位。然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及移民署列管備役役男分別已達3萬1,507人、2萬7,684人及6,508人,當為災害防救、重建或後勤支援等業務之重要備員人力,惟警政署未曾就所列管備役役男編列預算辦理演訓召集,除不利精進並驗證役男個人專長技能及災害防救知識外,如遇緊急災難事件,是否有足夠動員能力恐有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未曾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工作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七)警政署統計109年度員警缺額2,842人,較108年度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069人,增幅60.29%,惟對照警政署預算員額逐年增加,顯示未足額進用,缺額呈現擴大趨勢。且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允宜妥適分配勤務,以發揮優勢警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未來警力進用及妥適分配勤務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據統計,警方108年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散布謠言罪」移送案件數較107年暴增7倍。而截至109年7月,警方送辦的打假案件,有七成八檢方不起訴,有超過八成法院裁定不罰。由此可見,檢警辦案之濫權與擾民。
    警察大力查辦假訊息,有相當高的比率被院檢認定不該裁罰,當事人即便未受處罰,當初被警察找上門「查水表」或進警局問筆錄,內心早已出現畏懼,甚至有寒蟬效應。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提升查辦假訊息案件定罪率」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二)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原列1億3,897萬4千元。查警政署網站中所列性別政策推動情形,雖有女性錄取比例等政策進度,但未見警察機關性別申訴案件數量、處置情形與會議紀錄等統計資料。相關資訊透明化程度與國防部相較,有所落差。
    此外,根據警政署109年9月23日公布「警察性別政策」推動情形報告,整理出對女警相關意見,仍援引12年前對女警性別刻板印象之見聞,內容不僅具強烈歧視性且保守,更顯見警政署整體之性別意識與教育仍須加強。爰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之性別教育,具體落實對性別平等之尊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204萬5千元。
    查近年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經比對分析後發現近年獲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量均呈現朝北部集中、以直轄市為主的現象,且區域得獎數量以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按區域遞減,顯見內政部地域輔導分配不均、相關資源不平等,導致無法擴大社區治安普及率以及達成區域公平競爭。
    另查警政署「社區治安─安全生活守護網」,推動社區治安工作之推動成效面,績優治安社區介紹僅列有103年度之社區,卻未有歷年紀錄,導致其他社區難以借鏡,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警政署允宜改善。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四)所有業務範圍包含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相關案件之警察人員,理應受過完整訓練,對相關案件處理之法制、規範、流程有全面認知,且具備充足之性別平等意識與性別敏感度。
    然而,一直以來卻持續發生警察人員處理性或性別案件時,不具備充足知能與意識,搞錯法條、不清楚性騷擾防治法、筆錄做錯、洩漏被害人個資、嘲笑遭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被害人、不了解性私密影像遭未經同意散布之協助管道、針對被害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做出歧視言行等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屢屢發生不願受案、隨意吃案等違法行徑。這些問題已發生多年,顯見目前警政署相關培訓及規範效用低落,急需全盤檢討及立刻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范 雲
    連署人:沈發惠 湯蕙禎 羅美玲
    (五)有鑑於近年來因思覺失調傷人致人死傷案件迭有發生,如108年7月一思覺失調患者持刀刺傷鐵路警察人員致死事件猶然在目。由歐美經驗得知,歐美國家建立「精神病患危機處理小組」(CIT, Crisis Intervention Team)以應變社區精神疾病患者各項社會事件,該計畫透過訓練警察人員以協助社區處理精神病患案件,因此危機處理小組(CIT)之運作必須建立警察人員、精神醫療機構、病患、以及其家屬等四方合作之夥伴關係。
    我國目前由衛生福利部草擬「危機處理小組」機制,接到因思覺失調者緊急事件通報時,由衛政、警政一同配合辦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要求警政署就警察人員辦理思覺失調患者之社會案件應有之專業素養,會同衛生福利部規劃教育訓練計畫,以提供員警辦案技能及避免死傷事件。俟警政署就上揭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六)有鑑於派駐各臺鐵車站及高鐵車站之警察人力乃為維護民眾安全,但民眾多次反應臺北三鐵共構車站派駐警力常有嘻鬧及輕浮行為,該站為國家門面,且使用者眾多,執勤員警執勤態度與訓練更為重要,且近年警察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死亡案件增加,凸顯員警基本訓練之重要性,為守護民眾安全及增強警務執勤者之自我防衛,該政策應全面通盤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四,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警察機關基於行政一體之機能,提供其他機關職務協助,為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執行法第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所明定,即為俗稱之協辦業務。惟上述法律規定職務協助應有「個案性」、「輔助性」與「臨時性」請求機關本身無從制止、排除危害為限,並且原則上應以書面請求、請求協助機關應負擔費用。然現行法令明訂以警察機關或類似用語應提供職務協助者,高達186種,實務上書面請求之方式經常未履行,且費用亦未由請求機關負擔。法規面及實務上程序之不完備,導致警察機關執行非本業之協辦業務過多,造成警力無法專注用於核心之治安維持功能。
    為落實職務協助性質,並維持書面請求及費用負擔等原則,應減少各類法規規範職務協助時直接敘明警察機關之情形;且應定期檢視各項業務需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之必要性,若確有必要,則必須確保請求機關書面請求、費用負擔之落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如何與其他機關建立聯繫溝通機制,以簡化職務協助事項、修改相關法規直接提及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落實書面請求及費用負擔等原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通盤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內政部107年4月24日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之17名聲請人外,另包含99年以前警察三等特考而未受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者得以補訓,內政部調查有受訓意願者高達4,623人;惟按警政署統計,警佐四類有巡官資格者自107年至目前為止,已完成分發者僅有133人,已完成受訓尚未獲分發巡官職務者尚有1,508名。由於警政署未規劃掌握相應職缺供分發巡官職務,導致完訓人員分發遙遙無期,影響正常陞遷管道及士氣。
    經查警政署於109年4月22日函送檢附「強化基層組織應變能力及充實科技偵查人力規劃地方警察機關增置巡官、偵查員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函送立法院,惟方案對增列員額僅有範例說明,並未具體明列實際增加之員額,能否滿足未獲分發巡官職務者之需求者不無疑問。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依警察勤、業務之需要提出增加巡官職缺之規劃,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總處、考試院銓敘部等有關機關協商,盤點配套措施及應修正之法令,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為使內政部107年4月24日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99年以前警察三等特考而未受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者亦得補訓之人員,受到國家教育訓練及業務歷練相當完整,若能調任村里幹事等綜合職系職務,當能一展長才為國家服務。為實現前述構想,請警政署評估可行性並研擬相關人事制度,提出規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四)刑事警察人員是屬於專業人員,有關升遷事宜應與鑑識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升遷一樣採專業警察人員升遷制度,經了解刑事警察人員獲得功獎不易,差行政警察非常多,且行政警察獲得功獎容易,刑事警察人員的績分與行政警察人員績分差異甚多,刑事警察的重要職缺都由行政警察人員來升任,造成外行來領導專業人員,更影響刑事警察人員升遷,減少擔任刑事警察人員的意願,更會形成斷層,難招得到好人才。允宜檢討改善,以將刑事警察的功能性發揮更大貢獻。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檢討及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合理方案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連署人:吳琪銘 羅美玲 王美惠
    (五)警察人員執勤若發生意外,現行政府提供保險之保障過低,尚有檢討空間。例如,警察值勤若駕駛警車遇意外,各縣市係依其財政狀況為員警投保,導致各地方政府員警保障程度不一,有研議以中央公務預算投保意外險,提供基本保障之必要。另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二、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特殊職務僅包含災害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傳染病防治人員、彈藥生產製作測試人員、空中勤務機組人員等,警消人員職務亦屬危勞,應檢討包含在上款之列。以上警察人員執勤之保險規定,請警政署提出通盤檢討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六)社會日新月異之下,警察業務也日益繁重,查109年警察所增加之法定業務,如規劃推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的取締作業;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處理曝險少年協助工作;國家情報工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法律。
    除此之外,依據刑事雙月刊109年8月期,針對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少年安全犯罪預防、資訊安全、科技詐騙、網路假訊息散布處理等議題,及最近地方政府運用的警用無人機等內容,顯示警察必須掌握科技發展以及社會風情,以提高辦案績效。
    綜上,警政署應納入最新科技知識及重視新增法定業務,以強化警察訓練,協助警察對案情之掌握,提高辦案績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規劃相關訓練課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七)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獎金編列高達3億9,002萬5千元,包含辦理各分支計畫下執行勤務之獎勵金。
    經查各獎勵金科目多有相近之處,恐有重複編列、浪費公帑及暗藏款項之虞。例如: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計畫下,編列端正警察風紀工作績優獎勵金、端正政風樹立廉潔工作獎勵金等事項,皆是為了強化廉潔警紀,維持警察的優良形象,
    爰此,為撙節資源,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科目中有雷同重複之細項重新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八)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之「國外旅費」編列85萬元,係為「參加世界應急通訊大會旅費」、「參加2021年第19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相關人員旅費」、「參加AI技術及資料分析用於犯罪偵查及預防之運用案出國訓練費」等業務。
    惟109年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待國際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九)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預算8,638萬7千元,係用於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治安維護工作。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度尚無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度確有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規劃,並由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十)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4億4,603萬8千元,係為辦理警備、警衛、警戒、擴大臨檢、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督導事項,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
    查108年酒駕肇事交通事故統計,其中A2件數及受傷人數相較往年雖略為減少,但A1件數及死亡人數卻大幅增加,甚至達近5年最高峰,亦為自民國100年以來首度連續2年成長,代表我國近年因酒駕所致死亡的車禍事故劇增。建請警政署檢討是否因疫情影響導致造成擴大臨檢及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有行事鬆散或取消之虞,而有改善之必要。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109年度針對擴大臨檢之檢討報告及110年度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一)有鑑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會議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並通過附帶決議第二案,「鑑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修正,模擬槍及不具殺傷力之低動能遊戲用槍時有因查緝誤檢之可能,為有效區隔動能及危險性,主管機關應於修法三讀後六個月內,研修現行動能初篩(測試方法、測試器具)相關規定並針對空氣槍非涉刑事案件應不予查緝績效核定及查緝獎金,俾使更能保障民眾權益。」,惟查109年度槍砲彈藥刀械管理工作績優獎金編列525萬2千元,與110年度編列數一致,對於立法院所通過之附帶決議,顯有怠忽執行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執行附帶決議所定事項完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十二)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4萬5千元,惟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流行期,疫情期間國際往返需採取隔離、航班限制等措施,隔離產生之人力空窗尤其嚴重,允宜適量減少交流考察之業務,改以線上及其他方式交流,較為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四)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之「業務費」,原列「國外旅費」34萬5千元,辦理派員赴美參加反恐演訓、出國考察大型維安、派員赴美國聯邦調查局學院進修、參加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128屆年會等事項。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警政署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考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五)國內酒駕問題嚴重,然109年度仍發生多起員警酒後駕車事件。顯見,警政署宣導勿酒駕,108年祭出新規定,凡員警酒駕被查獲,除了考績丙等外,並要編排站8小時交通崗勤務,不得報請加班費等手段,嚇阻效果相當有限。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十六)110年度警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預算1億3,897萬4千元,為辦理勤務督考、維護警察風紀等所需。
    但今年以來,警官或警員酒駕事故不斷: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加強防範酒駕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七)有鑑於警察工作之特殊性及團隊性,退休乃是對於人生職涯的告別,以往僅贈送紀念品給退休人員,顯有空虛及便宜行事,應增加公開儀式之安排,提升退休人員之尊榮感。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退休儀式辦理方式研議相關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十八)有鑑於警察人員處理思覺失調案件或於人群密集之處所執法時,為避免傷及無辜民眾,警察人員不敢任意使用槍械,進而影響任務之執行,甚至導致警察人員本身遭受攻擊造成傷亡。經查先進國家於類似場合執法時,警方多使用電擊槍以達執法目的。
    目前我國各警察機關所配置之電擊槍數量寥寥可數,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於106年自行採購配發180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於106年自行採購配發8枝。其他則為民間捐贈鐵路警察局250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75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59枝、航空警察局186枝、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10枝(訓練使用)。其他需用單位仍未配置。
    電擊槍既為警察人員於特定之情況及環境之必要執勤裝備,警政署應規劃籌購計畫並加強使用訓練。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十九)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204萬5千元,係用於辦理警政婦幼安全教育訓練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及警勤區訪查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經查警政統計資料,108年賭博案件嫌疑犯9,792人,較104年減少3,574人,但18至29歲涉犯賭博人數卻暴增727人(53.85%),顯示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執行成效不佳,須全面通盤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二十)警察人員勤務班表每日日勤、夜勤、深夜勤更迭替換,作息不規律,加以各班間休息、睡眠時間不充足,員警無法調整恢復體力,長期以往嚴重損及員警的健康,導致員警身心俱疲,且易罹患各種疾病,亦造成近年來猝死案件頻傳,耗損我國警力,不利於勤務之執行,亦影響基層士氣。
    警察人員勤務雖需24小時不中斷,但是輪值排班亦應有規律性,讓生理都得以調整,不致生理時鐘紊亂影響健康,警政署應參考大型醫療院所之護理人員在一定期間內固定值日勤、夜勤或深夜勤,或研擬合理之勤務基準表,以助基層員警身心健康。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警察單位勤務編排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十一)查近年時有警察同仁猝死之不幸事件,考量警察之工作性質特殊,時常有夜間勤務或長時間備勤之需要,致使警察同仁之健康風險增加,惟查近三年各地方警察機關申請健康檢查補助情形,均在8成5左右,仍有部份同仁未請領健康檢查之補助,其原因為何,警政署身為全國警政業務主管機關,應強化與地方警察機關定期辦理會商,按各單位之勤務性質,了解相關疾病之風險,並針對其風險之型態,研擬不同之健康檢查補助項目,而針對現行已有之補助方案,亦應強化宣導,俾使同仁知悉,以維護同仁健康及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二十二)警察勤務中常遇緊急狀況需要警察人員駕駛汽車、機車趕赴現場立即處理,尤其各警察單位之快速打擊部隊更要求基層警察人員於3至5分鐘內到達現場,而警政署卻未提供足夠的安全駕駛、防衛駕駛及高階競速追車之駕駛課程訓練,致使常有基層警察為緊急趕赴現場而發生交通事故致嚴重傷亡,此乃國家之重大損失。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基層警察人員之強化駕駛技能、提升應變能力等規劃相關訓練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十三)警察為人民保母,在處理警民案件時,應以柔性勸導為主,除有明顯暴力行為,方以強制手段處理。惟近來民眾對於員警處理案件時之態度多有怨言,甚至有員警要求民眾在公開場合中不可錄影,還揚言誰錄就查誰,如此恐嚇人民之手段,顯與保護民眾之合法權益有所不符。
    法務部曾函示說明,於公開場所,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提升員警人權教育素養」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二十四)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110年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恐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舉辦。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二十五)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50萬5千元,辦理參加2021年第19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警政署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四、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2,005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5萬7千元,惟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流行期,疫情期間國際往返需採取隔離、航班限制等措施,隔離產生之人力空窗尤其嚴重,允宜適量減少交流考察之業務,改以線上及其他方式交流,較為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管制仍採取高度管制,另因疫情關係,國際社會許多交流活動亦以停辦為原則。爰此,110年世界應急通訊大會是否如期舉行,仍是未知數。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確認該會如期舉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2,005萬8千元,其中「防情管制業務及通信設施」計畫編列1,624萬4千元,係為辦理防情管制業務及通信設施,包含防空避難設備督導等業務。
    民防指揮管制所掌理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之責任,經查大部分防空避難空間的資訊不夠透明、民眾也無法清楚掌握防空避難設備的訊息,可見警政署在防空宣導上應儘速檢討。
    鑑於警政署負責防空疏散避難設備宣傳及監督,為加強對民眾的防空意識宣導,警政署未來應朝向電子資訊化的方向規劃,結合現代科技來強化國人的防空意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四)有鑑於兩岸情勢緊張,共軍屢屢繞臺甚至跨越海峽中線叫囂挑釁,政府除要求國軍捍衛領空,亦高度節制勿因擦槍走火而引起戰端。值此,國人亦應提高警覺及危機意識,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應加強防情裝備之檢修測試,並審慎評估必要時實施防空警報演習,警政署亦應加強督導做周全之整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規劃因應作為與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五、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5億0,473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以下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09年7月14日立法院審查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人事案時,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維護院區秩序,產生動員上千名警力保護被提名人陳菊、維護秩序時不當阻擋立法委員等爭議,警政署保安警察六總隊對所屬未善盡教育訓練之責,亟待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近年來,全國各地陳抗活動不斷,動員保安警察支援並視狀況設置拒馬以管制人車進出,警力部佈多有不當,又為有效控制陳抗活動而恣意擴大拒馬架設範圍,致現場交通警力不足,未能落實管理,並影響民眾出入安全,導致受傷國賠事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三)因各地陳抗活動不斷,警政署多以動員保安警察支援並視狀況設置拒馬以方便管制人車進出,惟恣意擴大拒馬架設範圍,又因現場交通警力不足,未能落實管理,並影響民眾出入安全,導致受傷國賠事件。
    保安警察雖有接受支援調度之責,惟在支援配置時,應先了解支援之勤務工作內容,且不應影響他人職權之行使,甚至為遂行勤務目的,進行過當之管制措施,顯有訓練不足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處理陳抗事件及支援警力配置」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四)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5億0,473萬4千元,其中「保安警察警勤管理」編列3,944萬7千元,係為警政署專責查緝國土案件之單位。
    鑑於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指示內政部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對林木、山老鼠防制等事項強化相關作法,以維護國家珍貴森林資源得以永續保存。然經查近來山區盜伐事件層出不窮,尤其越南籍失聯移工更是橫行臺灣西部山區,盜伐珍貴林木,甚至自組盜伐集團,儼然已成為國安隱憂。
    為有效提升盜伐林木等案件之查緝成效,爰要求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應強化跨部會合作,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查緝,遏止非法移工集團化盜伐我國珍貴林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六、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2億6,445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108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達300萬件,其中不乏報復性及惡意檢舉案件,又對於民眾檢舉案件亦應有危及交通安全之類項始有正當性及必要性,警政署對民眾之陳情及建議均未妥善處理,民怨未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第33條規定違規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得連續舉發,對於由警察採證交通違規均依此規定連續舉發,但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之逕行舉發卻未依此規定,致有民眾3分鐘內即受10張罰單舉發之不合理現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國道警察局負責國道之執法任務,所屬員警維持國道交通秩序、取締違規、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排除國道意外及障礙,任務及工作極為艱鉅。
    國道現有辦公廳舍之空調設施顯有不足,於夏季期間普遍限制使用情形,有部分單位駐地甚至每日空調限制開啟3時段,每時段2小時。執勤人員24小時輪班,日夜替換,勤務間必須在駐地休息以恢復體力,才能執行下一班勤務。因空調不足,基層同仁無法獲得充分休息,影響勤務之執行,警政署應就國道警察局各警察駐地廳舍之空調設置情形研議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2億6,445萬3千元,其中「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2億5,480萬2千元,係為加強國道公路交通秩序之維護、減少國道公路交通事故傷亡。
    經查機車誤上國道肇事案件頻傳,日前更發生機車騎上國道飆車,造成連環追撞,更致使兩名國道警察受傷。國道警察在國道公路上如遇違規車輛,有攔查之責任,值勤風險遠高於刑警和其他專業警察。為降低國道警察暴露危險當中,警政署除了對民眾加強宣導,並與相關部會研擬修改罰則以遏止機車誤上國道,避免徒增國道警察業務而導致事故之發生。
    此外,為保護員警之人身安全,警政署更應隨時檢討國道警察執勤裝備之需求,給予足夠的配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現有國道警察執勤裝備之統計及未來採購內容之規畫提出檢討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四)近年發生數起國道警察於國道執勤時遭追撞之死傷事件,108年8月起,國道警察執勤時以租用之緩撞車做為排除路況時之緩衝設置,至109年9月已防止2次二度追撞事件,避免警民傷亡,顯見其確有防止警民傷亡之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持續盤點緩撞車之需求量、規劃其購置與建置之長期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七、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7億4,694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警政署於107年九合一選舉期間運用刑事警察局菁英人力,成立打假中心,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假訊息條款」,109年截至7月移送272件,法院裁處79件,成案率只有30%,又其中不乏為特定政黨打擊不同意見之打手,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亦有失警察應保持行政中立之立場,顯示警政署執行假訊息查緝,辦案品質有待檢討改進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如何提升假訊息案件辦案品質、提供辦案員警有關教育訓練之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依據監察院於109年7月30日公告之糾正案,字號109內正0028,係針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將陳訴人尿液檢體送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尿液檢驗。惟該分局未察且未及時制止該公司依合約規定辦理,率自銷毀陳訴人之陽性尿液檢體,致陳訴人於訴訟過程中無從複驗,核有違失;又刑事警察局長期對於承作該局尿液檢驗事務委託案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保管情形,未予稽核,亦核有怠失。
    因本案涉及人民權益,刑事警察局為我國監督單位,並未確實稽核相關業務,因此已有相關疏失,亟需重新審視標準步驟,以及提醒各單位須確實遵守。同時應採取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侵害民眾之權益。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儘速重新審視標準步驟,確實要求相關單位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鑑於警政署與臉書(FaceboOK)共同建置安珀(Amber)警報系統之機制,主要係借助臉書社群平臺之力,於發生兒少綁架(含擄人勒贖)案件時,藉由在臉書介面發布「安珀警報」,即時透過網路社群協尋。
    日前發生某位青少年因見網友後失聯,但因建置當時警政署與臉書公司協議,為免安珀警報發布過於頻繁,進而造成「狼來了」效應,致使民眾對資訊麻木,故該事件無法適用此機制。
    經查建置機制後的通報統計,從105年11月18日起實施迄今,無通報發布紀錄。對新興網路犯罪行為,且特別是在兒少族群,建議相關對應措施與機制應該與時俱進,才能避免憾事發生。
    故警政署應儘速與臉書公司進行協議,並達成放寬通報條件之共識,將符合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要件、被害人為18歲以下,且經認事態緊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之案件,納入通報案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完成修訂安珀(Amber)警報系統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四)依警政署統計,賭博嫌疑犯人數中,年輕族群人數日益增高,18至23歲者增加幅度最為顯著。顯示由於智慧型手機普及之下,助長學生線上賭博。另依警政統計通報分析,網路賭博佔整體賭博比例持續上升,顯示警政署有必要加強網路賭博查緝工作。
    又查網路賭博形式,包括線上賭場、詐騙投注,及利用遊戲點數兌換現金等,該等新興不法行為,急須警政署進行定義,並時常更新警察人員專業知識,以確實執行職務,及早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
    綜上,警政署應針對線上賭博入侵校園日益嚴重之現象提出處理對策,同時電信警察也應加強網路查緝工作,以為因應。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沈發惠 賴惠員 黃國書
    (五)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經費7億4,694萬5千元,據以犯罪資料及指紋分析電腦化、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等業務,並於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項下推動防處少年犯罪及虞犯工作。
    又查少年事件處理法業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並以健全少年成長權、翻轉虞犯印記、建置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保障少年表意權、強化程序自主權等重點。其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由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輔導,如評估有必要,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少年自覺有觸法風險,亦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依據該法規範,定於1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惟有關前揭各地方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籌備相關工作之情形,迄未有明確資訊,恐難順利推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進行研議並提出可行對策及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沈發惠 羅美玲
    (六)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經費7億4,694萬5千元,據以犯罪資料及指紋分析電腦化、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等業務。
    又查109年9月有部分兒少受成年人誘拐離家,經家屬報請警察人員協尋4日後,始尋獲兒少。爰經兒童福利團體反映及建議,警政署或應檢討我國安珀警報啟動機制規定,惟迄未獲警政署確切回應。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確切回應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沈發惠 羅美玲
    (七)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另因疫情關係,國際社會許多交流活動亦以停辦為原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八)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以掃黑、肅毒、打詐、打假、肅槍、治平、掃蕩地下錢莊等各種名義訂定、各種短中長期專案評比計畫達數十項,造成績效壓力,樣樣皆為重點工作,基層員警承受長期壓榨,苦不堪言。
    警政署及刑事局訂下績效評比辦法,各警察局、分局層層訂下目標值,所有壓力轉到最基層員警,整日疲於奔命應付績效,忽略為民服務及維持治安工作,甚或員警以非法手爭取績效之情事亦時有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深入檢討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九)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十)警政署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係為精進刑案數位證據分析,強化偵查能量,整合內、外部資訊與情報,發掘隱藏性資安事件與犯罪案件,建構情資整合平臺,重建犯罪時序,惟據警政署統計,105年度至108年度網路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76.49%至88.35%之間,相較於通訊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87.68%至99.43%之間,仍有改善空間,允宜檢討改進,以提升網路資訊整合分析及強化網路犯罪執法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一)「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係新增計畫,期程為110年度至113年度,總經費1億4,850萬4千元;110年度編列3,112萬6千元,其中設備及投資2,818萬5千元係為「建置AI犯罪偵查溯源分析系統」,辦理AI資料鑑識調查,統整現有警政資料執行智慧化關聯分析。
    惟警政署已自109年度預算中「警政業務」下編列「警政科技躍升計畫」,期程為109至112年,109年度編列1億7,300萬元(含設備及投資1億3,20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2,110萬元(含設備及投資8,093萬5千元)。查是項計畫主要工作項目為(一)情資再造AI辦案、(二)AI影像分析,亦屬AI人工智慧資料統整分析。
    鑑於上開兩項計畫恐有資源配置重複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兩項計畫內容差異、目的及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二)「充實刑事警察設備」內原列購置通訊衛星偵蒐設備8,496萬元(包含系統裝載車一輛318萬元)係因近年查緝毒品走私海運貨櫃或漁船走私集團使用衛星電話,警政機關缺乏衛星通訊偵蒐設備所需。
    惟查同預算項目(刑事警察業務─充實刑事警察設備)內,行政院107年已另核定警政署「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編列二年度共1億9,404萬元(109年度8,604萬元、110年度1億0,800萬元),並未包含本項衛星通訊偵蒐設備。既皆屬通訊監察所需設備,警政署於擬定通訊監察系統之建置似未周延。
    次查本項通訊衛星偵蒐設備係以針對使用銥衛星、舒拉亞衛星、國際航海衛星之通訊,進行被動截收、破密解譯,取得通話或簡訊內容、位置資訊。然國內目前僅中華電信單一業者獲核准經營代理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至109年約僅2,960用戶,如係以合法申辦衛星電話使用者為偵搜對象,通訊監察系統應否建置於電信事業為宜?又如偵搜對象非國內合法申辦者,則通訊監察實務上如何確認偵搜對象之門號?倘偵蒐衛星行動通訊為無差別之截收,則是否符現行通訊監察法令?
    另因應中國天通一號之衛星通訊目前於該國已約三萬用戶、AERKOMM公司之低軌道衛星(LEO)通訊系統於今年商轉並已在我國申請電信事業登記,為考量走私集團屬性或治安與國安需求,則相關新興衛星通訊服務系統是否、或有無必要含括於本案衛星通訊偵蒐設備可及範圍?
    為令毒品走私查緝相關治安維護工作更臻完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上述各有關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購置合宜性及系統擴充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八、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7億2,92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09年9月26日新聞報導,新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開始設置警用無人機隊,以協助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治安偵察、環境保護及防救災等面向業務。然而,因為中央尚未有相關警用無人機訓練課程,因此只能依靠民間認證操作無人機之技術。但警用無人機所擔負之任務與民用無人機有所不同,為因應未來警察業務,警政署應研擬警用無人機訓練,同時納入初級警察教育,協助警察習得相關技能。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研擬警用無人機訓練方案,同時納入初級警察教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監察院自107年6月7日起,多次針對警察執法疑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執法過當、有無違背法令、警政署對警員之人權教育等相關訓練是否足夠及妥適等事項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爰此,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具體加強初級警察教育,以有效提升基層員警對人權保障之法治觀念,避免濫權執法等問題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九、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億8,483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警察公墓係警察人員亡故後安葬或安厝地點,是國家對終身奉獻維持社會安全之警察人員尊榮的表現,也是其家屬緬懷的重要處所,經查及家屬反映,警察公墓環境及各項設施維護不力,納骨塔有重重灰塵,令家屬感到非常不捨,亦質疑政府照顧警察人員之誠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加強警察公墓整修建維護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防彈背心為重要警用裝備,其品質之良窳將對員警的人身安全有重大影響。惟警政署辦理採購背心式防彈衣作業時,發生所採購之防彈衣送美國NIJ司法協會接受三A級抗彈測試沒過,導致第一線員警須3到4人共用1件,防彈背心不足,只得從使用率較低的單位,調用效期內的防彈背心,甚至將警用防彈背心由「個人裝備」改列「共同裝備」。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採購背心式防彈衣」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億8,352萬7千元,包括「警政躍升計畫」,購置背心式防彈衣、汰換防彈頭盔,以及新增購置「警政應用網路系統」等費用,並減列上年度辦理「無人機應用核心技術開發與場域實證計畫」(警用無人機)等預算2,484萬5千元。惟查預算第14頁仍表達「一、規劃使用無人機於偏鄉進行自動化巡邏,以提升見警率;二、運用無人機協助執行警察勤務,以降低員警執勤人力負擔」,顯見運用「警用無人機」仍為下年度之重要計畫項目之一,應覈實編列預算並說明;除應科技辦案之成果展現外,宜研議制訂「警用無人機」之採購、訓練、保修管理等相關法規,以精進中央及地方警力運用「警用無人機」之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四)我國女性警察93年12月底為2,289人(3.55%),108年12月增至7,967人(11.52%),警政署持續推動「警察性別政策」,希冀建構性別平等之警察職場環境。遂行此政策方向之各項政策中,駐地環境、執勤裝備等細節實屬重要,如較大尺寸的防彈背心並不適合所有女警使用,亦恐影響值勤安全,98年後警政署方開始增量採購較適合女警身形的M號防彈背心。
    警政署常年編列相關設備費汰換裝備,應注意其品質是否足堪值勤使用,以維護警察安全,亦應注意執勤裝備等細節處,如因性別而有值勤裝備差異之需求,才能維護全體警察同仁執勤安全,兼顧友善職場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完善執勤裝備之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五)「警政科技躍升計畫」自109年起分4年實施,總計畫編列11億7,300萬元。109年度編列1億7,300萬,其中設備投資費5,106.5萬元已建置「智慧物聯網」、「人工智慧勤務輔助系統」;110年度續編1億2,110萬元,其中設備投資8,093萬5千元繼續建置「情資再造AI辦案所需視覺化分析工具」、「AI治安防禦平臺」等。本計畫金額龐大,技術層次高,但預算書說明簡略,且警政署是否有相關技術人員或技術顧問協助辦理,均無所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十、警政署全國共有13處警光山莊(如下表),鑑於年年討論警光山莊建築物老舊及經營問題,政府於89年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改善公共服務品質,規劃時亦可保留一定之房間數或警察同仁優惠價格,除可開闢政府財源外,亦可開放民眾付費共同使用政府設施,爰此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研議評估促進民間參與方案及開放民眾使用之可行性。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十一、近年發生多起大眾運輸治安事件,顯見我國大眾運輸治安工作之漏洞已為常態,以108年度發生之鐵路刺警案為例,該員於事發當場僅有一人與加害人對峙,且缺乏適當處置之手段及器械,造成傷亡憾事,鐵路警察局雖有亡羊補牢之作為,但僅限於鐵路(含高速鐵路、臺鐵)沿線之治安工作,對於其他大型大眾運輸工具如機場捷運、雙北捷運等,仍由各縣市分別統籌管理各駐地之捷運站,頗有疊床架屋、多頭馬車之狀況,若然事件發生於跨縣市之捷運站,需跨縣市聯繫,難保治安工作之確實執行,警政署應負整合之責任,參考各國「大眾運輸警察」之制度,其教育訓練、整合、調度、器械與專業度皆可有所保障,爰建請警政署研議大眾運輸警察制度之可行性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二、針對糾纏行為防制立法一事,內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到內政委員會報告,提及因該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其他現行法令重疊,同時針對行為人病態行為,應納入心理諮商措施,同時必須釐清跟蹤騷擾之樣態,因此必須持續聽取各界之聲音,研議本法草案之可行性。
    然而4月至今已經約6個月之久,跟騷行為侵害受害人新聞事件時有所聞,其中不乏一般民眾受害,甚至也有女性政治人物受害,因此該法實有儘速研議及推動之必要性。然而考量目前警察人力不足,該法倘若未有完善配套措施以及範定警察調查權限,恐怕未來大幅影響目前警察維護治安之量能,對於現行警政工作產生相當之衝擊。為解決此一困境,請警政署研議對於執法人員(如基層警員、家防官等)教育訓練方案,及早準備未來法規落實避免執法之空窗,同時針對該法之立法條文,請警政署儘速研議可行之修法版本,盡早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俾利該法立法之後,保護無辜受害人。
    綜上,請警政署研議「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及教育訓練方案,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警用機車安全帽長期存在賦配數不足問題,部分員警自費購買低價安全帽,品質亦難掌控,因該配備攸關員警值勤安全與個人衛生,建請警政署協調各警察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購置警用安全帽,提高賦配數,保障員警安全。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十四、依據106年9月8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議題5-3第7.點決議:「(二)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惟警政署於106年12月20日召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可行性評估會議,採取「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不採納決議的對策並另提對策」方式,研議其他納入基層及外部意見等之因應對策。警政署亦於106年下半年陸續召開21次會議,持續辦理勤、業務減簡化工作,全面檢視各單位主協辦業務,朝向減少編排專案勤務及簡化專案工作項目方向辦理,其後每年召開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會議。警政署既決議以內部檢討方式進行,勢必要持續展現具體成果,以避免外界質疑迴避監督之疑慮,爰此,警政署應定期就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十五、詐騙案件從網路購物、郵局郵件到異國戀情層出不窮,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8年詐欺案件被害人計3萬4,482人,較107年減少1,236人(-3.46%);與107年比較,除「0-17歲」及「65歲以上」被害人增加外,其餘年齡層均減少,以「50-59歲」及「24-29歲」被害人減少較多,而以「65歲以上」增加395人(+13.21%)最多。又109年1至8月案件數為1萬4,573件,今年度至8月止詐欺金額已高達25億。
    警政署雖設有165專線反詐騙、APP-165專區、165反詐騙臉書粉絲頁,惟近來新興詐騙手法層出不窮,65歲以上老人受騙人數還是增加,警政署應檢討改進及加強預防宣傳,將詐欺案件被害人數逐年減少訂為治安目標。建請警政署將改善規劃之辦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六、「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已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公務機關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一律須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之無人機操作證,無人機須向該局辦理註冊及辦理保險等外,另該局公告之禁、限航區、飛行場、航空站四周範圍及各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區域,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業務活動需要飛行者,均須向該局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始可操作。警政署推動運用「警用無人機」協助執行勤務,亦應遵守相關法規,用於警勤之無人機應完成註冊登記,且需由合格之飛手來操作。
    惟查,警政署對於「警用無人機」之採購規格尚無法規,亦未制定督導計畫,除警政署採購之「警用無人機」外,包括新近成立的新北市及臺南市無人警察機隊,以及各自採購並運用無人機協助勤務之花蓮縣、澎湖縣、嘉義市等各縣市轄區警察局於採購既未能採取一致標準,且部分縣市疑似已採購中國製之無人機用於協助勤務,除造成管理困擾,亦有資安漏洞之風險。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完成清查全國各警察機關已依法註冊之無人機數量,以及現行合格飛手之人數,並研議「警用無人機」之統一標示方式(如須標註警徽、單位、註冊編號等)以及相關之採購、管理、訓練等配套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十七、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權利,大法官釋字445號中指出集會自由乃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惟人民在進行遊行、集會時,警察往往必須出動維持秩序,以免失控。
    惟警察於執法過程中,因疏失或推擠而容易發生侵害人民權益之情況,然警察卻時常需要因應不同的任務、環境而換上不同裝備,導致胸前警員編號難以辨識,讓人民可能無法在警察有違法之虞時有效追究責任,也恐致使警察在執勤時更加無所顧忌。許多國家人權團體皆積極推動警察識別標示義務,我國在103年323佔領行政院事件後也開始探討相關規定的修正。
    為保障人民權益,應事先預防、減緩執法過當的可能,警政署應儘速研擬相關規定修正。爰此,建請警政署提出未來警察於其他裝備上針對警員識別度之具體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八、由於全國交通裁罰事件數量眾多,導致交通罰單上警員字跡潦亂的事件也屢見不鮮,有時甚至會造成民眾誤解。
    為避免警民困擾,部分地方政府開始積極推動「電子舉發製單系統」,打印電子交通罰單平均只要一分鐘,不僅能夠解決警員字跡潦草的問題,更能夠將現場裁罰時間縮短,避免影響交通。
    惟電子舉發製單系統因財政問題仍未於全國普及,警政署應儘速研議相關辦法,鼓勵地方警政單位全面更新,邁入智慧執法新世代。
    爰此,建請警政署針對電子舉發製單系統全國推動,研議相關報告及具體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九、鑑於目前全國各縣市針對因公殉職之警消人員,在殯葬優惠措施上缺乏統一標準,對於殉職警消的殯葬優惠規定各地亦不同調。例如桃園市規定必須要「因公殉職」才能適用減免費用;「因公死亡」則不適用。高雄市規定必須是設籍或駐防該地的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人員因執行公務致死才能適用優惠。臺南市則規定軍公教人員因公死亡可減免八成費用。為了爭取員警身後尊嚴,應明定殉職警消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以示國家的尊敬。殯葬優惠標準應全國一視同仁。爰此,建請警政署彙整全國各地方政府免費標準,參酌相關殯葬法令,研提殉職員警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優惠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十、根據108年酒駕肇事交通事故統計,A2為4,069件,件數及受傷人數相較往年略有減少,惟A1為143件,件數及死亡人數卻大幅增加,甚至達近5年新高,更是自民國100年以來首度連續2年成長。
    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酒駕所致重大死亡車禍案件劇增,足見警政署有行事不力之虞,尤其欠缺相關宣導措施,允宜改進。
    爰此,建請警政署重新審視全國酒駕宣導之政策,結合現代電子平臺、設備,搭配媒體創意重新進行規劃,將因酒駕造成死傷人數逐年降低,同時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廿一、鑑於108年7月發生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後,警政署也重新進行警察執勤安全之檢討,除了中央宣布加速補足警察人力以外,警政署也決議強化員警值勤配備。經查警政署在招標採購之過程屢傳爭議,針對防彈衣採購案,警政署去年前後採購4批,第1批、第2批、第3批的驗收測試都不合格,甚至出現會被穿透的現象,導致防彈衣更換、換新的期程有所延宕,造成員警防彈背心不足,變成共同裝備。此外,警政署辦理採購7000支拋射式電擊器亦傳出標案不公的弊案,而重新進行採購之流程,導致無法如期完成電擊槍之配發及訓練。
    為有效提升員警執勤安全,除了應盡速補足所需應勤裝備,警政署更應要求採購程序周詳嚴謹、如期如質完成採購案計畫期程,建請警政署研擬改善辦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廿二、員警退休人數(包括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自104年度之3,238人,減少至108年度之1,437人,減少1,801人,減幅55.62%,109年度截至7月底止退休人數為679人,惟員警平均退休年齡自104年度之51.89歲,增加至109年1-7月底之54.45歲,增加2.56歲,增幅4.93%,顯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針對「因應員警退休年齡提高之勤務分配及人力配置」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廿三、毒品依照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但鑑於107、108年起,國內毒品數量暴增,尤其以第三、第四級毒品最為氾濫,近年查獲各式包裝混合型毒品數量快速成長,且大多以第三、四級毒品為主之成分混合毒品,嚴重戕害國人及青少年身心健康,警政署應採更有力方式打擊毒品。爰請警政署檢討各級毒品逐年氾濫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警政統計年報109年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四、有鑑全臺自109年9月1日起展開為期1個月交通大執法,根據警政署統計,截至10月1日,直轄市警局,共規劃了1,366個路口加強取締,取締件數達17萬9,550件,然短期之專案取締僅具暫時成效,長期仍應建立用路人違規熱點及態樣之收集,建立交通安全執法標準,使用路人遵行良好之交通安全意識。綜上,警政署應針對該次交通大執法之違法態樣及違規道路熱點進行檢視,針對執法人員與用路人進行教育及宣導,同時針對交通大執法後續之道路交通安全之分析與精進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廿五、臺灣基層員警工時過長、且每天班表時間並不固定,尚有勤務安排跨越用餐時間,卻遲遲無法用餐,衍生腸胃系統疾病等健康問題。
    有關基層員警是否能於動態勤務跨越用餐時間用餐,目前並無統一規範,多由各縣市分局、分隊自行規定。時有基層員警於勤務中用餐遭督導、或甚至遭懲處情形。
    為維護基層員警權益,建請警政署於2個月內研擬將用餐規定明文化,或參考他國經驗,採報備制度准予彈性用餐30分鐘時間(惟如有突發狀況仍需值行勤務),並禁止因用餐遭懲處情形。
    提案人:張其祿 葉毓蘭 陳玉珍 吳琪銘 湯蕙禎 陳椒華 邱顯智
    廿六、全國警用無線電設備自建置完成起使用至今,已面臨機件老化導致通訊品質不良、不具保密性、無法跨區通訊及功能過時等問題,造成警察同仁執勤效率降低。因金門地區鄰近大陸,類比訊號常出現蓋臺的情況,造成通訊不良,凸顯警用無線電亟需汰換的必要性。
    警政署刻正推動「109至113年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基於金門警用無線電亟需汰換之必要性,爰建請警政署於規劃「109至113年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時,將金門地區列為優先汰換警用無線電的地區,以強化地方治安。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廿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收回畢業生未依限通過特考或服務未達規定年限,及學生退學等賠償款,歷年累積數額已高達2,223萬1千元未收回,110年度預算僅列700萬元,過於消極,爰要求警專積極辦理收回業務,並落實逐年滾動式檢討調整編列預算數。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2億1,37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0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6億1,786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中央警察大學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09年9月26日新聞報導,新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開始設置警用無人機隊,以協助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治安偵察、環境保護及防救災等面向業務。然而,因為中央尚未有警用無人機相關訓練課程,只能依靠民間認證操作無人機之技術。但警用無人機所擔負之任務與民用無人機有所不同,為因應未來警察業務,中央警察大學應研擬警用無人機訓練,同時納入高級警察教育,協助警察取得相關技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中央警察大學研擬警用無人機訓練方案,同時納入學校警察教育,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110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編列「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經費2億4,606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億0,594萬6千元增加4,011萬8千元,據資料顯示中央警察大學108年度預算數1億3,022萬6千元,決算數1億4,196萬5千元,其決算數與預算數差異甚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三)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歐美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四)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五)中央警察大學110年度單位預算編列「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編列2億4,606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01萬4千元,然中央警察大學資料顯示109年度國外旅費預算94萬9千元,截至109年9月底之決算數13萬元,賸餘數81萬9千元,因受新型冠狀肺炎影響,執行效率僅13.69%,考量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然不明,可預期未來赴國外地區考察,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110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派員出國計畫擬定整年度多次出國考察、視察、訪問,惟國外疫情尚未趨緩,導致各國邊境管制,現階段不宜赴海外考察及交流,以降低我國防疫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七)查中央警察大學預算「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8年至110年之預算分別為5,490萬7千元、1億2,725萬9千元、1億7,014萬2千元,兩年間年增幅超過200%,其增加之設備花費,為多項軟硬體設施老舊汰換,為保障中央警察大學每年正常運作及預算紀律,單位應每年進行檢修,逐年汰換老舊設施,並逐年進行更新修補,避免預算短時間鉅額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檢討老舊設備汰換更新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八)有鑑於依據內政部105年3月函請清查中央警察大學86年至88年建物情形,該校經查雖無該時期之建築物,惟顧及師生安全,故填報86年以前建造建物計8棟,包含力行樓、至真樓、活動中心、教學大樓、體育館、資訊館、消防大樓及靶場,平均屋齡為38.37年,查該校8棟建築物計有7棟須進行補強,應儘速辦理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以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釐清並妥善規劃補強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九)中央警察大學106至110年度老舊建物耐震補強列管情形。該校多數建物使用已逾39年,且地處林口台地,長年受地質、地勢、濕度及天災影響,建物多處有鋼筋鏽蝕外露、牆壁剝落、地面龜裂及屋頂面漏水之情形,目前經結構技師專業研判,其中8棟建築物計有7棟須進行補強,為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儘速辦理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其建築之老化已逾30年,顯見該單位缺乏妥善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十)為加強中央警察大學師生及各警察機關的互動支援,新知分享及團隊合作,藉由理論與實務的彼此專業交流合作,期待學生畢業後能無縫接軌警察實務工作。執行期程從110至113年,每年預算編列600萬元,總計畫經費2,400萬元。
    按中央警察大學之說明,其工作重點包括區塊鏈數位證據存證暨驗證應用系統建置、無人機警務運用與資安防護子計畫、社群網路偏差行為與取證分析平臺、5G網路暨物聯網ioT設備鑑識溯源平臺建置等,雖跟隨時代潮流,修正研究教學內容,值得肯定。惟科技執法如何兼顧人權保障,仍待相關機關進一步研析,以免為求執法績效而罔顧人權事件發生。
    綜上,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針對「如何兼顧科技執法與人權保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十一)因國際疫情仍未明顯改善,各國亦仍採限制入境措施或出入境嚴格採行隔離政策,不利於出席國際會議及進行海外交流,為節省公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十二)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十三)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歐美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林文瑞
    (十四)中央警察大學110年度「高級警察教育」之「出國研究及出席國際會議」,預計辦理參加國際警察首長協會第128屆年會暨訪問美國姊妹校事宜,及美國姊妹校遊學團交流計畫,計列國外旅費30萬9千元。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中央警察大學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五)110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高級警察教育」項下「出國研究及出席國際會議」,編列31萬5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0萬9千元,然中央警察大學資料顯示109年度國外旅費預算30萬9千元,截至109年9月底之決算數9萬3千元,賸餘數21萬6千元,因受新型冠肺炎影響,執行效率未足30%,考量疫情對於110年度影響仍然不明,可預期未來赴國外地區考察,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委員會為具有相關專長領域之教師,於教學研究之餘所從事之社會服務(鑑定工作),而刑事警察局乃係專責鑑定單位;在案件來源方面,該校主要受理司法偵辦後端程序院檢委託鑑定。據資料顯示自106年編列預算數90萬元逐年下修至109年度為38萬9千元,惟決算數仍僅落在20萬至27萬之間,差距甚大,允宜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請中央警察大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三、查中央警察大學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7,967萬6千元,雖較109年度預算7,736萬4千元,增加231萬2千元。然而,中央警察大學多數建物使用已逾39年,且地處林口臺地,長年受地質、地勢、濕度及天災影響,建物多處有鋼筋鏽蝕外露、牆壁剝落、地面龜裂及屋頂面漏水之情形,影響師生教育與生活權益甚鉅。
    根據資料顯示,中央警察大學就校舍建物安全評估一事,日前已經結構技師研判,該校現有8棟校舍中,計有7棟建築須進行耐震補強作業。為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建請中央警察大學儘速辦理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四、中央警察大學位於新北市林口臺地,學校多數建物使用已逾39年,長年受濕度、地質、地勢影響,老舊建物多處有鋼筋鏽蝕外露、牆壁剝落、地面龜裂、屋頂面漏水情形,目前經結構技師專業研判:該校8棟建築物計有7棟須進行補強。中央警察大學雖逐年編列預算辦理耐震能力補強作業,為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中央警察大學應加速辦理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作,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說明:1.109年度決算數係截至8月底數據。
    2.109年預算數7,736萬4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決算數257萬7千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五、經查中央警察大學110年度預算編列「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7,967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7,736萬4千元,增加231萬2千元,增幅2.99%,係增列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經費。據資料顯示該校多數建物使用已逾39年,校區內8棟建物有7棟建物須進行補強,近年自106年至109年增加預算執行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計畫,為維護全校師生之安全,請儘速辦理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2億6,97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查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制度自105年至109年為止,曾辦理役男演訓召集的需用機關僅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三單位。而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及移民署等需用機關,其列管備役役男分別已達31,507人、27,684人及6,508人。
    替代役為災害防救、重建或後勤支援等業務之重要備員人力,惟消防署未曾就所列管備役役男編列預算辦理演訓召集,除不利精進並驗證役男個人專長技能及災害防救知識外,如遇緊急災難事件,未曾召訓替代役遇動員需求時,能否協助救災及後備支援恐力有未逮。
    請消防署就未曾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工作,提出檢討及改進。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0萬元,俟消防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二、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之政策方向,諸多政府刊物多漸進改為電子刊物。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出版專區,亦刊登「消防月刊」電子書。109年度,消防月刊編輯製作經費為61萬7千元,惟110年度增加43萬3千元。經查,消防月刊應無延遲發行、刊物內容大幅增減等情形,經費比照往年應屬足夠,爰凍結4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三、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4億7,698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世界公務交流仍不樂觀。消防署歲出經費為12億6,976萬9千元,為撙節國庫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世界疫情解禁之後,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從96年開始興建,耗資28億的我國消防訓練中心,消防設備安全檢查從105至109年嚴重長期違規,光109年不合格項目包含滅火器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排煙設備、緊急廣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11項。
    經查,消防訓練中心每年將近約1萬5,000人前來受訓,消防安全缺失攸關受訓學員教職人員生命安全,卻遭消防署長期漠視,未予即時改善。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足以達到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條件。身為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的消防署,不僅未以更為嚴格之標準自我要求,更有怠忽職守、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試問如何作為全民表率,積極落實消防規定之標準及安全檢查措施?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該中心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改善並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三)日前南韓蔚山一棟33層建築物深夜發生大火,經媒體報導,該建築物1至3樓設有商店,4至33樓則是住宅區,共有127戶家庭。經過2小時救援工作,終於撲滅火勢,約有數百人從大樓撤離,有77人正在接受治療。
    由於我國高樓近年陸續核定建物使用執照,但查營建署及消防署資料,並未掌握相關位置,未來如果發生類似之火災事件,恐怕重演南韓蔚山大火。因此為保障消防人員及民眾生命安全並顧及救災時效,營建署與消防署應建立高樓位置及內部3D圖資之資料庫,當火災發生時,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內部狀況,使傷害降到最低。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消防署偕同營建署針對高樓進行普查及消防檢查,同時評估建立高樓位置跟內部3D圖資之資料庫。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計畫,預計辦理推行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計列4億7,698萬6千元。經查,行政院108年宣布開放山林後,山域事故明顯增加。消防署統計,91到108年山域意外事故,平均每年159件,108年全國山域救援事故共206件,109年統計到8月已超過300件。
    惟消防單位出動之搜救成員多屬臨時編組,除因無專業訓練致救援時受傷等情事發生外,亦造成較難分辨之轄區邊界有同一事件卻有複數消防單位出動救援之情形。消防署應積極研議成立專責山域搜救單位,提升專業技能,保障救難人員與發生事故者雙方的安全,亦可統一調度相關人力資源。
    另部分地區的救護分隊服務轄區廣大,如何於此類遼闊管區安全執行勤務,亦應慎重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審酌署內資源能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五)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計畫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之「國外旅費」編列43萬7千元,預計辦理赴美國及英國考察等工作;「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赴新加坡考察遠端監控科技救災及救災機器人之運用國外旅費」編列6萬6千元,預計赴新加坡考察;「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之「赴美國考察公共保護及災害救助專屬網路與建置國外旅費」編列11萬7千元,預計赴美國考察;「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國外旅費」編列19萬3千元,預計辦理赴馬來西亞考察及赴荷蘭參加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加強特種搜救工作」之「赴瑞士參加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之人道網路及伙伴週會議國外旅費」編列29萬7千元,預計赴瑞士參加會議。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審酌疫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六)109年國際在武漢肺炎影響之下,其相關防災規劃必須納入武漢肺炎防疫配套措施,避免交互感染,再次造成防疫破口。因此,建議參考日本防災防疫作法,提出避難所須適當架設隔離設施設備;避難收容處所可增列旅館或親友家等。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109年度金山萬里進行核災演練時,納入民眾正在進行居家隔離或檢疫之民眾撤離應注意之事項,避免我國疫情之擴散。
    消防署應參照日本政府以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防疫防災規劃,以因應未來發生天災時,防堵武漢肺炎擴散感染他人之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沈發惠 羅美玲
    (七)108年巴黎聖母院遭受火災,在救災過程中,運用2臺配有熱成像的無人機來協助救災,有效追蹤火勢蔓延趨勢及尋找火源,無人機捕捉的熱成像影像讓消防隊得以判斷適當的滅火措施,也讓全世界看見無人機運用於災難現場,可以如何發揮救災功效。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於108年全民防衛動員(民安5號)暨災害防救演習中,已將無人機運用在災情廣播、災情查報及吊掛救生魚雷浮標等,更於同年5月13日啟用消防局無人機救災中心及與長榮大學簽署合作備忘錄,要充實科技救災之能量。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研擬救災用無人機之訓練方案,並納入相關人員的職能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八)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11萬元,係為辦理「赴美國考察住宅撒水設備推動機制及認證制度」、「赴英國考察建築消防檢查及人員訓練制度」、「赴新加坡考察遠端監控科技救災及救災機器人之運用」、「赴荷蘭參加2021年第19屆警察消防運動會」等業務。
    惟109年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國際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九)為參加各類國際研討會、造訪相關國家以精實我國搜救、消防等能力,消防署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以下簡稱出國旅費)共編列183萬元。惟110年全球疫情是否趨緩仍屬未知,且預算籌編仍應遵循緊縮原則,非當前迫切需要之預算應儘量減編、不應浮濫編列,故出國旅費預算應回歸上年度預算數,並凍結部分預算以因應疫情之不確定性。
    為撙節資源,並適度保留我國消防系統參與國際舞臺之能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國際疫情進行評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明年度詳細派員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日前多位消防員進行消防梯操作與各種繩索救助訓練時,不慎從高處重摔地面等事故,造成消防員腰椎受傷或骨折等。針對爬梯、低索、高低塔等類似救助訓練的相關防護措施規定部分,消防署分別於「救災安全手冊」第24章(立體救災安全指導原則)、第28章(消防梯操作安全指導原則)及第30章(操作各種繩索安全指導原則),均將指導內容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參考。查消防梯操作部分,有關伸縮梯安全注意事項,僅規定架梯時,應選擇堅固平坦之處所,且確實靠牢始可作業,操作時須指定助手1人在梯底做確保。
    查鄰近國家日本的消防人員訓練類似消防梯操作,有於梯子下方鋪設軟墊,防止與保護受訓人員不慎摔落的身體傷害。換言之,消防署救災安全手冊,缺少訓練時應於地上鋪軟墊等相關防護規定。
    惟查,為協助各級消防機關建立訓練安全管理制度,以提升消防人員訓練安全,消防署刻正研訂「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然迄今消防署並未蒐整各縣市消防人員訓練時受傷情況之相關統計數據,以掌握全盤狀況,訂定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恐缺乏實證依據,試問如何精進對於基層消防員之保障?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確實掌握各縣市消防人員訓練傷亡數據、提出各縣市消防人員訓練受傷因應預防措施,及完成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十一)為提升各社區之韌性,及提升民眾自救、互救防災意識,消防署辦理災害防救深耕計畫,並開啟防災士培訓認證制度。然就消防署統計至109年9月之全國防災士認證總人數為4,845人次,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之防災士有近3,000人次。為確實實施計畫目標及願景,消防署應加強改善防災士人數之城鄉差距。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防災士認證之普及率及改善防災士城鄉差距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十二)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及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工作內容包括「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根據消防署統計,108年度我國建築物火災總件數為8,003件,其中住宅火災共6,166件,占比高達77%,顯見住宅火災對於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威脅性。
    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10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惟檢視「109年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計畫執行成果」發現,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等6縣市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比率未達6成,顯見消防署推動住宅裝設火災警報器之效能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普及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十三)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5,708萬9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60萬5千元,補助對象為弱勢族群、低收入戶或建築條件或使用易造成火災之高危險場所(如鐵皮屋、老舊或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等),期能降低住宅火災所致人命傷亡。
    惟參據近幾年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情形,住宅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9年7月61.09%,實際裝置戶數280萬2,667戶,未裝設戶數仍達178萬4,967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比例」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十四)「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係以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為目的之一,然防火科技之日益創新,消防署卻未針對數位科技落實防火措施積極建立制度與技術。顯然未能提升精進住宅防火措施之強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防火科技之盤點與推行制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十五)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4億7,698萬6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5,708萬9千元,係為加強消防救災管理。
    其中火災預防組,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管理及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檢驗等事項。經查目前針對消防產品之品質及安全認證,係由消防署委託民間機構代為執行檢驗及認證,由於日前發生業者已取得檢驗認證合格,卻因檢驗公司疏失導致不得出售產品。鑑於產品認證程序繁瑣,時間及成本耗費不小,主管機關既已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認證,程序及規範則必須要求專業以及清楚明瞭,除了讓業者送驗時可以信服,同時也能確保消防設備可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檢討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六)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計畫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原列5,708萬9千元,預計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等工作。
    據消防署統計,我國108年度發生火災2萬2,866次,因火災造成150人死亡,房屋及財物損失達14億4,220萬5千元;109年至7月底止已發生火災1萬3,931次,並造成98人死亡及3億2,842萬1千元財產損失。
    消防署說明,於無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能降低火災死亡人數,惟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之住宅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9年7月61.09%,實際裝置戶數280萬2,667戶,未裝設戶數仍達178萬4,967戶,且有部分縣市設置住宅火災警報器的比例不到50%。實應積極推廣宣傳,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以預防並控制火災傷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七)消防署編列國外旅費,欲赴英美考察住宅撒水設備推動機制及建築消防檢查及人員訓練機制。惟現值全球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允應適量減少考察業務,以線上方式交流較為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八)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歐美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十九)有鑑於我國108年度發生火災2萬2,866次,因火災造成150人死亡與478人受傷,房屋及財物損失更高達14億4,220萬5千元;109年截至7月底止亦已發生火災1萬3,931次並造成98人死亡、313人受傷及3億2,842萬1千元財產損失,火災事件頻傳已成為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隱憂,實有積極預防及有效控制火災傷害之必要性。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對於火災事件具備提醒與及早反應等功效,而截至109年7月底尚有178萬餘戶尚未裝設,鑑於火災傷亡層面廣,應加強推廣民眾認知與裝設,俾降低火災可能導致之嚴重損失。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有效預防降低住宅火災所致人命傷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二十)為落實火災預防制度,近年來消防署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然截至109年7月底,國內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比率僅達61.09%,可見消防署針對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相關事宜顯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推廣住宅裝設火災警報器普及率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二十一)110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係為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
    經查,近年全國緊急救護件數自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8年度之111萬8,439次,主要係因濫(誤)用救護車之案件數逐年攀升,雖部分縣市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已訂定相關收費標準。惟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比率極低,為減少濫(誤)用消防救護資源比率,消防署應加強宣導並研議相關對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減少濫(誤)用消防救護資源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二十二)有鑑於消防人員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6年度之110萬323次,經消防署回覆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另雖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因收費偏低,致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及所屬應加強宣導或研修相關規定,俾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釐清並妥善規劃補強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十三)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新增「17.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經費1,400萬元,係為強化緊急醫療之資訊管理、維持國內緊急醫療資訊的即時、完整及重要,打造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該計畫係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跨部會合作,惟消防署並未說明該計畫具體規畫與如何整合各單位之科技數據,建置共通之緊急救護系統,為避免資源虛擲,消防署應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二十四)消防署及所屬辦理「消防救災業務」項下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9,862萬3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自101年度101萬4,909次增加至108年度之111萬8,439次,部分縣市為遏止救護資源遭濫(誤)用,已實施收費制度,惟108年度收費件數(101件),及金額(13萬6,300元)仍不理想,致消防救護出動次數仍逐年增加,消防署應積極檢討改進,避免救護資源之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十五)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9,862萬3千元,然消防署提供資料顯示:從101年度開始至108年度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已增加至共有111萬8,439次,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為遏止民眾濫用救護資源,目前已有部分縣市實行收費制度,但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消防署應提出改善計畫,以遏止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之情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六)為提升義勇消防組織人力資源與充實裝備器材,消防署推行106年至110年之中程計畫,至今已執行達4年,然其執行之具體績效僅於消防署網站中簡列資料數據,無提供詳盡之執行檢討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106至108年計畫施行績效及相關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二十七)歷年重大災害事件發生時,皆伴隨大量傷患,雖第一時間立即成立緊急應變中心,惟資訊通報不完整及相互支援體系多頭馬車,使此事件緊急救援成效大打折扣。目前全國已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彰化縣、花蓮縣、臺東縣等9個消防機關自行建置緊急救護資訊系統,但各消防機關自行建置導致統計格式、欄位項目、編碼標準定義等不一致性,無法順利統籌全國數據進行分析及研究,演變成緊急救護統計資料地方化,不利救災資源之區域性及全國性整合、運用,影響救災及防災工作甚鉅。
    又目前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案件出勤所填寫之緊急救護紀錄表,多數皆登載於衛生福利部所建置緊急醫療管理系統。現行緊急救護業務,消防署自民國84年成立迄今超過25年,尚未建置完整緊急救護統計資料分析系統,以致無法精準正確統計分析相關圖表,進而提出具體可行相關救護品質、技術、制度之政策。
    查本推動計畫之資訊系統主要架構係由消防署負責整體規劃設置,惟對於建置共同性基礎服務及緊急救護管理系統、推動緊急醫療救護資料標準化及建構區域基礎數位建設外推模型,皆未明確說明。
    為完善基礎醫療數位建設,建置共用性服務,收集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資訊,作為災害發生時緊急動員參據。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完整建構智慧化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網絡與各執行項目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二十八)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歐美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十九)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分支計畫「新增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救災雲精進計畫」編列792萬元。惟該計畫與第二期前瞻特別預算中,消防署所編列數位建設之相關特別預算,有無重複?或如何銜接?皆未有具體說明,且本項計畫未建立績效評估基準、指標及目標值,恐難以管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救災雲計畫之檢討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三十)有鑑於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對環境及大自然之災害挑戰日趨嚴峻。未來勢必仰賴網路與通訊科技,提供民眾災害訊息,提昇對災害應變之能量,加強政府與民眾間之連結,以提升災害情報站服務之效能性與可用性,因此更須強化災害發生時瞬間巨量交易資料湧入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建立相關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以利計畫後續之管考作業。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三十一)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歐美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十二)截至108年底,我國全國消防服務人員達1萬5,777人,然就108年度消防人員講習訓練之統計,參與講習訓練者為3,650人次,僅佔全國消防服務人口之百分之二十三。可見消防署針對消防人員訓練相關事宜顯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提升消防人員訓練課程參訓率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三十三)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十四)消防署及所屬辦理消防救災業務,其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經費6,535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設施維護及消防安全設備汰換等經費2,639萬元。經查,訓練中心提供第一線緊急應變防災、救災人員教育及訓練機會,該訓練中心號稱規模世界第三、亞洲第一,每年有上萬名消防人員前往受訓,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卻從105年度始之迄今卻逐年違規,每年違規項目達10項以上,消防署本應積極落實消防安檢,如今官方訓練中心帶頭違規,受訓環境不安全,如何能使民眾信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三十五)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歐美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十六)消防署110年度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預計赴馬來西亞考察消防單位組織制度及消防學院訓練架構、赴荷蘭參加2021年第19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然前述國家武漢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疫情期間人員往返國際間須採取隔離措施,產生之人力空窗嚴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待疫情趨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七)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6,535萬5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19萬3千元,赴馬來西亞訪問旅費編列4萬3千元,然消防署提供資料顯示:該筆預算主要為赴馬來西亞進行交流,瞭解馬來西亞消防體制與人才進用方式與限制,亦洽談未來雙方消防訓練合作模式之可能性,提升未來交流品質。綜上所述,本次訪問對我國消防訓練並無實質之效益。為有效督促預算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消防署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9,862萬3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
    經查,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99年度的91萬8,882次增加到108年度的111萬8,439次(平均3,065件/天),除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外,亦多有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情形,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部分縣市政府訂定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8年度總收費件數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收費金額為13萬6,300元,明顯偏低。
    消防署應儘速與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研議對策,加強救護車使用宣導,以減少救護資源的濫用,提升緊急救護品質與效率,優先提供給真正有緊急需求之民眾。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五、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計畫編列4億7,698萬6千元,其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辦理消防役訓練、擴大消防及義消人員實火專業訓練等所需講座鐘點費」,計列382萬1千元。
    查目前消防役之專業訓練,乃由各地方消防局提報專業訓練計畫給消防署備查後執行,消防署並於業務督導評核時對各局進行訓練成效等考核。惟消防役乃專業性高之替代役別,且考量服役6個月之短期役男比例將逐漸增長,爰建請消防署加強對於各消防訓練中心提報訓練計畫之審查與指導、確實辦理消防役專業訓練之評核,務必規劃縝密、完整之訓練並落實執行,以提高人員專業技能,保障勤務安全。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六、106年起,消防署陸續充實相關救災器材,其中針對無人機的採購也設有相關補助經費。近年因各地方政府陸續大幅使用救災用無人機設備,協助各項救災進行。但目前針對救災無人機之法規,僅有零星地方政府進行法規研擬規範,或是只能依循交通部主管之民用航空法規範,尚未針對救災用無人機訂有相關之規範。由於過往曾有無人機傷害事件發生,若地方政府未來大量使用救災無人機出勤,無論是使用時機、安全規範以及民眾隱私權維護等等,應有相應規範。因此消防署應研擬救災無人機規範,並將研擬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七、針對近來發生大規模及複合型災害,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已無法因應多變的重大災害,為積極有效的進行災害管理,並配合行政院數位政府計畫,消防署規畫辦理110至114年之「救災雲精進計畫」,目標為擴充防救災雲端服務內容,持續優化系統資料庫效能,強化系統運作。
    救災雲提供救災資訊透明化及提供訊息服務,民眾可使用平臺、結合智慧生活科技,掌握第一手救災情資。此外救災雲也提供災害即時資訊及災害歷史情資,包含氣象資訊及地震資訊等。消防署未來應規劃朝消防制度科技化之方向,增訂火警即時點位系統及提昇救災雲精進計畫,並整合建置在救災雲系統中,以利民眾可以即時掌握火警資訊。
    爰此,請消防署提出具體規畫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八、為落實消防安全維護,消防署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將特定場所依其危險程度,進行消防安全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惟檢視近5年列管家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情形發現,近五年檢查不合格比率均高於一成,且108年不合格率較107年微幅增加,為持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效能,消防署應建置追蹤督導管制制度。爰建請消防署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率偏高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九、有鑑於近期臺灣發生多起火災意外,包括KTV業者因關閉排煙、自動灑水、火警自動警報、緊急廣播系統等消防設備,致消費者逃生不及,釀成多人死傷慘劇,以致國人心情惶恐。由此可見多數業者仍僅將消防設備視為安全檢查之用;安檢後未落實有效管理,凸顯出防減災觀念、邏輯思維仍未到位,缺乏企業防災使命與責任之風險事實。爰此,要求消防署加強全國消防安檢、演練,並於2個月內針對是類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十、109年4月間錢櫃KTV大火奪走5命,各地方政府紛紛喊出「加強消防安檢」,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惟內政部甫送行政院審查之「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檢修與申報,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轄區消防機關審核。
    惟此一消防安檢變革,將產生兩大政策效果及影響,第一,一般管理權人是否有足夠的消防設備裝置能力?第二,消防機關是否有足夠人力來審核?猶待評估。綜上,爰要求消防署於2個月內,針對「消防法修正後之消防安檢制度變革之影響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十一、鑑於南韓蔚山一棟33層樓高的大樓發生火災造成嚴重事故,消防署應通盤檢討,全臺灣雲梯車數量及高度是否足以應對高樓火災之發生,爰此,建請消防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十二、過去曾有多起案例因住宅未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以至於屋內人員無法及時發現火災,造成重大生命、財物損失。住警器購入成本低廉(一個僅數百元),可24小時全天候守護住宅安全,且根據美國及日本統計資料,住宅有安裝住警器者比未安裝者,死亡率減少約40-50%。惟截至109年8月底之統計,目前全國仍有173萬1,001戶尚未安裝住宅警報器,更有9個縣市設置率未達7成。火災造成的傷亡和損失甚鉅,低成本的住警器能為社會和家庭及時避免嚴重災害,請消防署研擬能有效提升住警器設置率之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三、有鑑於防火科技之日益創新,且遠端監控與及時回報裝置運用等資通訊技術成熟,建置自動偵測及回報裝置,並由公私協力之居家安全服務日漸發達,政府之防火措施與制度建制也應與時俱進。綜上,消防署應針對防火設備之自動偵測及設備回報裝置收集與研究技術,並針對推動制度進行規劃評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十四、依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109年截至7月底止已發生火災1萬3,931次並造成98人死亡、313人受傷及3億2,842萬1千元財產損失,109年火災事件頻傳,為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隱憂,積極預防及有效控制火災實有其必要性。經查,國內住宅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9年7月61.09%,實際裝置戶數280萬2,667戶,惟未裝設戶數仍達178萬4,967戶。消防署應加強推廣,且快速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宣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對於火災事件具備偵知煙或熱產生警報聲響之功能,爰建請消防署提出加強推廣及增加民眾認知之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1.109年度資料係截至7月底數據。
    2.應設置戶數係內政部戶政司統計之縣市總戶數減機關列管之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集合住宅戶數。
    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五、鑑於新興產業日新月異,近年來除了外送平台Uber Eats、foodpanda等共享經濟蓬勃發展,近期更出現「共享外送廚房」此新興商業模式,這類共享廚房可視為食品製造工廠,因待食品完成後,再將其運送到消費者手中,換言之,共享廚房作業之本質較接近工廠而非餐廳。
    近日卻出現有業者以餐廳名義取得地方政府相關施工等許可證,於僅有700平方公尺空間的大樓地下室內,新闢多達31間廚房、130多個爐火設備,未來營運將朝向以外送餐飲,宛如地底的不定時炸彈。
    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用途係參照內政部營建署頒「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予以分類,故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共享廚房是要歸類為甲類場所(餐廳)呢?丁類場所(高、中、低危險工作場所─工廠)?還是戊類場所(複合式)呢?因被認定為哪一類型態,都會出現相關公安、消防規格的不同,且類似此新興行業,查消防署與營建署相關法規已不足規範。
    基於公共安全之最高原則,內政部應綜合考量營業樣態、使用火源、土地分區及建築安全等相關問題,儘速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議與檢討。爰此,請消防署配合營建署及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對此類新興行業的建築與消防相關法規,進行通盤研議並提出法規釋疑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十六、近年來我國化學品種類及數量快速成長,部分化學物質具易燃、爆炸性、毒性、腐蝕性等危害特性,加上臺灣都市化程度高,都市人口密度高,若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易衍生複合型災害,對救援工作或救災人員之安全保障,都是極大挑戰。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監控中心每年化學物質災害監控數據,近年事故發生案件逐年增加,由103年437件、104年382件,至105年及106年均超過400件。因此加強事故監控,避免救災人員傷亡事件發生,亦是刻不容緩應強化工作。
    面對化學物質災害現場具有高度危險及不確定性,在搶救過程中往往造成人員傷亡,為保障現地救災人員的安全、提升救援能力及降低災害造成的財物損失,發展科技救災援助技術,強化危害性化學物質救災安全裝備,均為各國提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強度與應變搶救量能的重點。故消防署除建置專業訓練場外,亦應對化學災害應變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爰此,消防署於3個月內,就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所需訓練能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十七、近來山難發生頻率攀升,根據消防署統計,105年到108年的每年平均山難件數為231件,109年截至7月15日為止,山難件數則已達182件,鑑於我國並無專責山難救援之單位,現今山難救援業務分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各地消防局主責,其中又以各地的消防局占了最大宗,約占山難救援7成,而我國消防機關並無山域救援之獨立編組,如此將造成消防員人力吃緊、業務繁重。爰建請消防署研擬「山難救援專責單位」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八、我國消防員肩負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責大任,政府本應給予消防人員充足之合格救災裝備,用以保障其自身安全。經查,部分消防員之基本裝備,如消防衣僅有一套,若消防員於火場內救援後,衣物沾染有毒化學物質,無法立即換洗,恐有損消防人員之健康。另外,中央與地方亦未針對消防衣有維修保養及檢驗評估的規範。綜上所述,消防衣是消防員的基本裝備,消防署應督促地方消防局積極辦理補足、落實每人兩套消防衣可供替換。爰請消防署盤點我國消防員於全國各縣市之裝備配置是否充足,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十九、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地方政府防疫動員計畫補助方案」規定,消防救護人員等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均為防疫津貼發放的對象。
    惟近日發生各縣市發放消防津貼不同步的情形,許多地方政府沒有領到甚至「不知道可以領補助」,包含嘉義市也不知道可以向中央申請。對此,消防署除了回應考量個案狀況外,亦表達各縣市若欲申領補助,必須將計劃寫入防疫動員計畫,若無寫入則需自行支應。
    武漢肺炎疫情除了衝擊地方經濟,消防人員更是防疫勤務第一線,為了保障消防員權益,同時兼顧地方財政,消防署應配合辦理相關補助之宣傳,並輔導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以緩解地方財政壓力,而非「立完法就了事」。
    針對上述情況,消防署應與地方政府進行充分溝通,協力各地消防單位發放獎勵津貼。請消防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十、COVID-19疫情期間,全臺灣消防員齊心防疫,協助個案載送個案就醫、隔離,承擔感染風險、勞心勞力。媒體報導,至今仍有十一個縣市消防員沒有領取到防疫津貼,部分縣市如台東、宜蘭、嘉義市、基隆市、新竹縣、金門等六縣市甚至不知道可以向中央申請,部分縣市向中央申請卻被拒絕。各縣市領取狀況、金額、財源皆不相同,相當混亂。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109年10月12日對媒體公開表示: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地方政府防疫動員計畫補助方案」規定,消防救護人員等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都是防疫津貼發放的對象。(二)尊重地方認定,各縣市因認定標準不同,金額也不同。內政部會輔導、協助地方以已編列的預算發放給消防救護人員。(三)有關獎勵金部分,由於目前疫情還未結束,尚未到發放獎勵金的時候,中央會視疫情做整體考量。
    惟參照衛生福利部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及實際發放情形,係由衛生福利部統一訂定要點,並由中央支付津貼以及獎勵金予醫護、感染管制、醫事放射等相關工作人員,且在COVID-19疫情期間已陸續發放,早已有先例可循。
    另109年4月15防疫記者會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部長亦對媒體公開表示,將會與內政部研擬擴大獎勵範圍,至今卻毫無下文。
    為體恤消防員防疫辛勞,建請內政部參照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及發放方法,於3週內提出消防員中央防疫獎金發放原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相關補助津貼。
    提案人:張其祿 陳玉珍 葉毓蘭 湯蕙禎 陳椒華 邱顯智
    廿一、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已經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8年度之111萬8,439次,消防署認為增加原因是不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以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數,以致119勤務量逐年增加。
    目前僅部分縣市,例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苗栗縣消防機關訂有救護車收費標準。但是,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救護車收費件數僅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比率偏低,收費金額也僅13萬6,300元。救護車出勤件數逐年攀升,若有濫用恐怕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應督促地方消防機關研謀對策,明確訂定民眾濫(誤)用救護車收費標準,以減少少數不肖民眾濫(誤)用救護車資源情形。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第6項 役政署19億4,685萬8千元,減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國外旅費」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4,680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役政署110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615萬5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原列185萬1千元。查役政署網站未見性別政策推動情形,且「性別主流化」策略目前是世界各國積極落實「平等社會」理念的方法之一,為達此目標,役政署應定期公開基本的性別資訊,研擬政策時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且針對署內的在職訓練也需要列進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使性別落差獲得改善。爰此,凍結5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二、役政署110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全數凍結,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役政署派員赴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是為進行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兵役相關規定之宣導、法規修正意見交流及兵役制度轉型說明等工作,惟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世界相關公務交流仍不樂觀。役政署應就赴大陸就學之役男研議其他政策說明與宣傳之機制,另作更縝密工作,以為因應。爰此,為撙節國庫支出,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有鑒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考量大陸地區疫情狀況較不明朗,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徵兵處理,共編列2億3,279萬2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經查,預算書中該項說明提及,研修各項徵集政策,加強訪視督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異動管理、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申請服補充兵及徵集入營等業務,並赴大陸對臺灣男學生、家長、臺商學校等辦理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之訪問及座談,以精進徵集業務並維兵役公平,所需業務費11萬元,其說明金額與大陸地區旅費編列不符,又鑑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歇,兩岸關係目前情勢緊張,官方交流有限之情況下,辦理該項業務恐無明顯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四)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管制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疫情趨緩,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五)110年度役政署「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係用於「辦理赴大陸對臺灣男學生、家長、台商學校等辦理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之訪談及座談」,惟近年我國與中國之兩岸官方交流中斷,為撙節開支、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六)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共編列2億3,279萬2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該筆預算為赴陸對臺男學生、家長、臺商學校等辦理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之訪問及座談。然兩岸熱線目前中斷,且官方交流有限,恐無明顯成效,另加上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下,有虛列預算之疑慮。為有效督促預算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役政署110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3,212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編列獎補助費2億3,212萬7千元,係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體複檢業務,110年度預算較109年度預算增加4,195萬5千元,增幅高達22.06%。經查,該預算近年賸餘比率偏高,截至109年度8月底仍賸餘3,802萬4千元,建請役政署通盤檢討近年「徵兵處理-獎補助費」賸餘比率偏高問題,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檢討獎補助費賸餘數偏高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二)依據徵兵處理業務之說明,獎補助費主要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指定醫院進行役男體複檢工作所需,共計2億3,212萬7千元,查該業務109年度預算編列1億9,017萬2千元,110年度相較前年度增列4,195萬5千元,增加幅度達22%,惟此應為每年例行之業務,而近年徵兵及齡男子人數並無明顯提昇,甚至有下降趨勢,體複檢工作之獎補助費卻明顯增加,應有合理之說明,方屬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四、查役政署於106-107年度,每年均辦理「替代役甄選業務研習班」1期、「替代役管理業務研習班」1期、「役政幹部權益研習班」1期、「徵集業務研習班」1期、「替代役領導管理研習班」1期,計5期課程,然自108年度起「替代役領導管理研習班」停辦,減為4期課程,且受訓學員數自106年度之187人逐年下降自108年度之121人;另因家庭因素之役男專業訓練人數亦逐年下降(106年度3,318人、107年度2,596人、108年度無),惟該計畫之預算仍每年照列,顯有違零基預算之精神,應每年確實滾動檢討修正。爰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之「役政人員培訓計畫-業務費」編列預算之百分之五,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五、役政署主管全國15座軍人公墓,並依相關管理辦法及補助執行管考要點規定,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修整建軍人公墓。然仍有遺族前往軍人公墓祭祀時,發現軍人公墓殘破斑駁,對於其父執輩為國犧牲之貢獻,不免唏噓,更讓人心中感到淒涼。雖軍人公墓之維護及整建,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然役政署既然撥補整建預算,就應負起相關管考之責。綜上,爰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軍人權益及其家屬之優待扶助及特別災害救助」預算300萬元,俟役政署針對「軍人公墓維護整修建」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六、役政署官方網站上未設置觀看次數及來訪人數。另「替代役通訊」於民國108年僅更新四次,目前民國109年也只更新了四次,平均一篇費用高達4萬3千元,內容也僅僅只有四篇篇幅。此外,役政署臉書粉絲專頁「服役大小事-內政部役政署」粉絲人數僅有1萬人左右,粉絲專頁內文章按讚數量平均不超過100人。綜上,兵役宣導工作成效不彰,爰凍結「役政業務」項下「兵役宣導工作」14萬元,俟役政署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七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14億0,844萬2千元,凍結1億4,000萬元,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有鑑於近日發生役男因為無法分發至自己所要的單位服役,導致心情低落而不慎墜樓之事件,表示役政署並未注意到役男之身心狀況,致未能妥善保護役男之安全。且役政署也證實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常有擅自離開園區等不良情況,毀壞役政署之顏面。替代役役男人數已逐年下降,役政署應積極管理和保護替代役役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14億0,844萬2千元。經查,為協助替代役役男遠離毒品,役政署建置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預警及輔導機制,於入營第2天全面實施尿液篩檢,將曾具毒品前科、坦承自願請求治療及尿液確認檢驗異常之役男,列為特定人員進行個案列管,並轉介諮商。
    惟檢視近二年轉介輔導人數比率略高於前幾年,但反毒宣導服務人次卻下降,為落實防範替代役役男濫用毒品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役政署於兩個月內針對「如何防範替代役男濫用毒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三)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包括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及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等。經查,近5年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自105年的0.11%攀升至109年的0.28%。替代役執行職務,攸關機關之形象與聲譽,役政署應強化對替代役役男之管理,提升替代役正面形象,以爭取社會大眾之認同與肯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檢討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上升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四)役政署105年度至108年度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18次至34次之間,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發生9次,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自105年度之0.11%,上升至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0.28%,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最多,替代役雖係執行輔助性職務,然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執勤等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抑或與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綜上,役政署辦理替代役管理業務,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逐年上升。役政署允應加強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降低替代役男相關犯罪及違犯紀律之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林文瑞
    (五)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中「資訊服務費」,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958萬1千元,其中一項係辦理網路多媒體行銷工作及維持替代役訓練班主題網站資料。然向役政署詢問後得悉,110年度新增替代役訓練主題網站駐點人員1名,以維持網站維運穩定性及服務品質,故於110年度編列「替代役訓練班機房維護暨資安委外服務200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00萬元。惟僅增加駐點人員1名所需費用就高達100萬元,其薪資水準與市場價格似有落差。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替代役訓練班主題網站委外服務」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六)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預計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備役管理、教育訓練等相關業務1,010萬8千元。然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制度自105年至109年6月30日為止,僅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3單位實際執行,分別召訓6,823人、160人及30人,占全國列管役男人數比率僅2.20%,且召訓對象集中在役政署列管之公共行政役役男,制度面與執行面顯有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七)109年6月底止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計31萬4千餘人,然近三年(106-108年)每年之演訓召集人數皆不滿2千人,應召集比例不足百分之一;且未以遭逢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為目的,也未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相應之通盤規劃;為避免演訓召集流於形式,役政署應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之意旨,強化與相關機關之橫向聯繫,妥善規劃110年度之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八)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預計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相關項目,合計1億2,680萬9千元。根據役政署所提供資料,未來替代役相關役別中,「治安維護組」與「防災救護組」將成為重要役別分組。查109年替代役基礎訓練課程中,緊急救護課程已自學術及實務課程獨立並編列40小時訓練課程,然一般調適教育課程比重仍高(44小時),建請役政署視防災救護之實際與未來需求,評估調整緊急救護課程與學術及一般調適教育課程比重,使役男更能應付實際救災救難,以及因應未來之所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九)有鑑於役政署110年度預算於「役政業務」工作計畫之「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編列對於替代役男違紀行為施以輔導教育等管理業務經費,共計357萬2千元。然近五年替代役男之犯罪及違紀發生率卻逐年上升,自105年底之0.11%,至109年七月底止上升至0.28%,並發生多項公共危險罪以上之犯罪紀錄,顯示役政署對於替代役男服役管理相關工作執行尚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加強替代役男服役期間行為管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十)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17億5,788萬3千元,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之「設備及投資」編列509萬8千元,依據該科目相關之說明,於1.之(3)稱為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所需而列有相關設備需求,又於1.之(7)稱為辦理各需用機關替代役年度需求員額調查、審查、分發作業暨上述各項替代役業務項目、講習及資通安全所需而列有相關設備需求,經比對兩者之設備需求多有重複(如監視設備、混音器、印表機及個人電腦主機等),而自兩者說明之文義來看,1.之(3)之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業務似乎已包含於1.之(7)之「上述各項替代役業務業務」中,如此則沒有分立項目的必要,倘若兩者的業務確有不同,但因為重複的設備需求項目不少,仍應具體說明分別購置之必要性,方屬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八、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預算17億5,78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分支計畫「辦理替代役工作」除外),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經費17億5,788萬3千元,據以推動徵兵處理、役政人員培訓、軍人權益及其家屬之優待扶助、兵役宣導工作、替代役工作等業務。又查役政署推動替代役所有役男均須完成緊急救護訓練(EMT1),並要求役男取得救護證照,以求受訓期間學習對未來工作之助益。
    另查近年替代役除警察役、消防役及公共行政役外,主要係以社會役為主。社會役中,除社會行政體系外,多半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進行協助,且該類別之績優役男往往係以實際關懷及照顧老人之行為受到表揚。
    又我國已為高齡化社會,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將於5年內進入超高齡社會。為求我國老人照顧政策及配套措施更為完備,照顧人力更加充足,請役政署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研議提供替代役役男接受照顧服務員課程,除協助我國長期照顧政策之推動、緩解照顧服務人員流動率高之問題,並提供役男實際照顧老人及家中長輩之專業知識,以提升照顧相關品質。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進行研議並提出可行之對策及配套措施,並於110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查依「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因替代役服役期間並未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無法參加軍人保險,爰年滿25歲之役男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惟替代役之薪俸每月僅新臺幣6千餘元,還需自行繳納987元之國民年金保費,實屬沉重負擔,為使替代役相關權益能比照常備兵役辦理,更具公平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於109年9月30日初審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0條之修正草案,未來由政府來協助年滿25歲替代役役男繳交國民年金保費,以減輕其服役期間之經濟負擔。目前該案刻正於立法院繼續進行二、三讀程序,由於涉及役政署法定義務之執掌,為使本法如期執行,役政署應先行盤點相關預算、資源與配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自我國推行替代役制度,替代役役男(下稱役男)已成為我國政府、學校、行政法人及民間團體業務執行基石之一。儘管近年因應我國推動募兵制,致使役男人數下降、服役期間縮短,仍係不可或缺之人力資源,如役政署為健全全體役男基本救命技能,已推動役男於基礎訓練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課程並協助役男考取證書。
    役政署應就權責,酌量為役男爭取服役期間相關福利之外,亦應保障現有相關權益,加強服役期間安全維護及心理諮商輔導關懷等事務,據以提升役齡男性投入替代役服役之可能性。另,由於役男已成為各機關(或團體)重要人力,部分役男負擔之工作業務量日益增加,甚有公務機關將重大業務轉請役男執行之情形亦有所聞。
    爰此,請役政署儘速函知各需用機關,公務人員應謹守本分執行己身職務,並妥為保障役男福利及權益;另亦須檢視及檢討署內年度預算各項業務之必要性,倘有使用率或效益較低之項目,應審酌該項業務工作續行之必要性。
    綜上,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函知各需用機關並檢討署內業務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羅美玲 湯蕙禎 賴惠員
    九、110年度赴外及大陸地區之役政宣導業務,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球旅遊疫情建議及相關風險評估,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與修正作業,若屆時疫情仍嚴峻,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行程,並研議以電子宣傳或視訊等替代方式辦理業務;若疫情已緩和達安全階段,經評估仍有出國之必要,應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公佈之相關準則,事前確實掌握目的地之疫情動向,做好充足之防疫準備,出差期間應確實掌握出差人員之健康情況,返國後應嚴格遵照防疫相關指引,以兼顧防疫作業及役政署同仁之健康權益維護。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十、針對中共軍機不斷挑釁我國領空,後備部隊戰力問題也浮上檯面,為了滿足戰力需求,國防部已表示,一般役男的教育召集擬從110年起改為1年1訓、1次14天。然役政署替代役後備役男的召訓機制卻成效不彰,根據統計,目前國內列管的替代役後備役男共近31萬餘人,但近8年來的召集人數卻只有7,013人,召訓比率僅2.2%,其中列管人數2萬9,223人的防災救護組,近8年來只召訓了14人,顯示替代役後備役男召訓制度並未落實。
    為善用替代役備役役男並儲備救災人力,在災害或戰時可運用投入後勤救災防護工作,以有效運用替代役男專長及人力。爰此,要求役政署針對召訓人數偏低的問題進行檢討與改善,並研議國家在戰時或緊急狀態時,擴大替代役功能的可能性。建請役政署將研擬改善辦法,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一、鑑於替代役男徵集至成功嶺接受基礎訓練時,因為人數眾多、空間密閉容易導致高風險的群聚感染,因此防疫工作不可鬆懈,尤其像替代役訓練班這種集體生活的環境,務必要確實做好各項防疫措施。為維護役男的安全與健康,在疫情嚴峻時禁止替代役男群聚打籃球、打桌球、使用運動中心等適度限制替代役男休閒活動的措施實有必要。然目前我國防疫有成,國內疫情趨緩的情況下,在落實基礎防疫之外,也需要照顧到替代役男的心理健康,役政署應規劃逐步開放替代役男在成功嶺的運動。建請役政署評估因疫情而受到影響之相關訓練活動,並研擬後續恢復之規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二、107年起,83年次後義務役役男改服4個月軍事訓練役,82年次前役男皆服一年替代役,對83年次後之役男而言,服軍事訓練役之誘因高於替代役,是故可推想82年次前役男多數服役完畢後,替代役人數將大幅下降。觀役政署統計之替代役基礎訓練役男人數統計表可證,替代役訓練人數由103年38,210人達到高峰,至108年10,054人為歷年最低,然歷年替代役主要之分派單位,以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為大宗,此三類別亦為我國政府人力短缺主要部門,未來若替代役人數持續下降,對我國公部門之人力將有重大影響,役政署應先就替代役人數萎縮之現象與各公部門研議未來人力短缺之應對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4億5,892萬1千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業務費」4萬元、「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業務費-陸客自由行政策之協處人力等經費」100萬元,共計減列10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億5,788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33億2,215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移民署網站之政府資訊公開之內容,其中施政報告僅有96年至104年度資料。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必須主動適時公開機關相關資訊,惟現今已是109年,近5年的施政績效報告皆未主動上網公開,為健全移民署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儘速完成網站內容檢視與更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查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制度自105年至109年為止,曾辦理役男演訓召集的需用機關僅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三單位。而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及移民署等需用機關,其列管備役役男分別已達3萬1,507、2萬7,684人及6,508人。
    替代役為災害防救、重建或後勤支援等業務之重要備員人力,惟移民署未曾就所列管備役役男編列預算辦理演訓召集,除不利精進並驗證役男個人專長技能及災害防救知識外,如遇緊急災難事件,未曾召訓替代役遇動員需求時,能否協助救災及後備支援恐力有未逮。
    請移民署就未曾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工作,提出檢討及改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二、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預算1億7,144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新住民已成為我國重要人口組成,惟我國長久以來即欠缺整體的移民政策方針,政策欠缺法令及制度的架構,造成相關制度或法令的修正零碎化,無法有效妥善保障新移民融入我國,並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移民的照顧及輔導,僅有1條內容空泛的條文,而與我國婚姻移民發展狀況相類似的韓國,則於2007年制定「外國人處遇基本法」,其訂立涵蓋對於外國人的各項人權保障、生活適應支持、友善環境等,於97年制定「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則涵蓋婚姻移民家庭的相關支援政策與措施。至今仍未見移民署系統性地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政策草案,反映移民署行政怠惰,未來我國持續推動新南向及相關移民政策,此問題亟需改善,以利未來人口開放政策推動。是以,移民署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應借鑒國外移民政策與立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及立法、政策配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依據審計部107年度及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針對「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通關系統」((F-gate Enrollment System,F-gate)於104年執行至今,根據107年3月至108年9月間,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及高雄小港機場具使用該系統的旅客有787萬人次,實際使用F-gate為471萬人次,使用率為59.91%,有逾4成外國旅客,是使用人工查驗之方式通過出境,為減緩人工查驗壓力及工作負荷,移民署應研擬相關對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移民署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06年至108年8月底,移民署辦理行政罰鍰作業移送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計6,258件,金額6,662萬元,其中義務人已經遣返者有6,095人,金額4,937萬元;又上開件數中,移送行政執行日期遲於遣返日期者有5,924件、金額4,808萬元,其中1,931件遲逾30日以上,甚至有逾436日始完成移送者,顯示相關移送行政執行作業顯無實益,同時增加行政作業負擔。
    又根據移民署統計108年1月至8月底止,大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僅28.1日,如按照移民署現行作業程序,恐怕部分案件受處分人已經遭遣返,已影響政府債權及國庫收入。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移民署研擬修正行政罰鍰程序執行作業程序,增列應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單位之時效限制,提高行政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業務費-執行駐香港、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等所需相關旅費」編列預算390萬4千元,凍結其駐香港秘書輪調等相關經費24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1億1,914萬7千元,其中「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之「業務費」所列執行香港秘書輪調、返國述職等所需相關旅費,以及執行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所等所需相關旅費共計390萬4千元。惟查,108年移民署決算書第176、177頁,該年度原編列50萬6千元原擬派駐香港、澳門之移民秘書,因中國新增核發簽證條件等規定導致預算無法執行,因大陸委員會建議而延任,相關預算即辦理保留。迄今我國與中國、香港、澳門之政治情勢更為嚴峻,官方互動亦減少;再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是否趨緩仍難預估,國際間為強化防疫作為均已減少跨國人員流動,並將業務報告或會議並以視訊或其他通訊方式替代,駐外人員之輪調、返國述職應於政治情勢及疫情考量下審慎評估後為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二)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世界公務交流工作仍不樂觀。移民署歲出經費為44億5,892萬1千元,為撙節國庫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89萬元,惟109年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實施邊境管制,多數國際交流會議及活動停辦,為撙節國庫開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四、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1萬5千元,全數凍結,俟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共編列3,158萬4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1萬5千元,其說明內容為: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及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刑事嫌疑犯遣(接)返等所需赴大陸地區旅費。然兩岸熱線中斷,官方交流成效不彰,應無常態性交流之可能,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有限,恐有虛列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查109年公務出國因疫情影響致使3月之後幾乎停擺,又依據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的疫情分析以及WHO的預估,110年上半年恐怕世界公務交流工作仍不樂觀。移民署歲出經費為44億5,892萬1千元,為撙節國庫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3億0,063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係透過電腦自動化系統,結合生物辨識科技,協助旅客以自助、便捷、快速之方式入出國,惟我國自民國100年建置自動通關系統以來,國人使用率仍未達6成,且外國人使用率更低於5%。為提升我國自動通關系統使用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推廣入出國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二)「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為教育部「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之子計畫,用以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截至109年7月底止累計學習人次為2萬5,387人次,其中新住民與國人之學習人次分別為2萬4,322人次及1,065人次,單一課程之總學習人次全未及900人次,部分課程總學習人次更低於百人次,網站課程學習效益容待提升。
    其次,該計畫109年度預算截至7月底止,執行期程已然過半,惟僅教育訓練課程已開課並上線,其餘如資訊課程與培訓新住民講師及助教部分均未開課,課程開課與培訓進度均嚴重落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1億1,914萬7千元,其中「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3億0,063萬3千元,係為辦理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及資訊軟硬體設備之建置、維護、管理與訓練及資訊安全等事項。
    109年度移民署執行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886萬4千元,意欲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提高資訊素養。經查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註冊會員情形,成立逾四年以來,截至109年9月底會員人數累計共6,099人,其中5,089名為新住民,註冊會員人數中之新住民,僅佔全國新住民人口(56萬2千人)約0.9%,顯然成效不彰。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檢討方案及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四)查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為協助新住民族群提升資訊素養能力,弭平數位落差,總編列2,886萬4千元,工作項目包括:維運新住民學習網站180萬元、開設新住民資訊課程費用2,506萬4千元、推動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宣導費用100萬元及新住民數位學習網站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
    參據移民署提供之72門數位課程,迄109年7月底止之全部課程累計學習人次為2萬5,387人次,其中新住民與國人之學習人次分別為2萬4,322人次及1,065人次,單一課程之總學習人次全未及900人次,部分課程學習人次更低於百人次,有極大的空間容待提升。
    惟新住民族群實際參與課程比例仍偏低,且截至109年度7月底「培訓新住民講師及助教」迄未招募到學員開課,允宜檢討並加強改善新住民參與率,俾發揮預期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共編列3億0,063萬3千元。其中「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886萬4千元。然本計畫係延續「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計畫」,前期計畫為營造新住民e化學習環境,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根據移民署提供「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截至109年7月底止註冊會員的新住民為5,742人,同期間我國外籍、陸籍配偶共56萬1,630人,約僅0.85%之新住民註冊使用,顯示參與率未普及。數位課程部分,截至109年7月止參加學習之新住民人數為2萬5,387人次,單一課程總學習人次未及900人次,部分課程總學習人次甚至低於百人,網站課程學習效益應有效提升。綜觀上述,顯示新住民對於實際參與課程比率偏低,應有效提升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為教育部「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之子計畫,工作項目包括新住民學習網站之維運、開設新住民資訊課程費,以及宣導、軟硬體設備費等,其中課程費用2,506萬4千元,佔該計畫費用86.83%。惟查,該計畫之會員註冊人數5,742人,新住民4,751人,僅佔新住民人口0.85%,參與率偏低,且單一學習課程之人數均不及900人次,且課程缺乏系統性及進階性規畫,於協助新住民證照取得或生活實用性裨益不足,應予滾動檢討,並提出改進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七)為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提高資訊素養,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下載等協同學習平臺。然截至109年7月底,網站註冊會員人數之新住民為4,751人,僅我國0.85%之新住民人口加入網站會員;又,網站提供之數位課程學習,其單一課程總學習人次全未及900人次,可見網站之參與率顯未普及,課程學習效益也有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有效提升「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之普及率,及提升新住民數位課程學習使用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林思銘 葉毓蘭 陳玉珍
    (八)移民署110年度預算,編列維運新住民網站費用180萬元,然「新住民資訊e網」瀏覽人次,於104年啟用後僅4萬3,863人次瀏覽,並截至109年7月,網站會員僅累計5,742人。
    「新住民資訊e網」之初衷,乃是期待新住民能夠透過該網站所提供之免費線上課程,提升新住民的資訊應用能力、提高資訊素養。惟網站所提供之課程,有影片無法正常觀看、課程雜亂等問題。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網站主題以及課程規劃、觀看指標、網站宣傳等層面,重新進行全盤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5億2,706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係辦理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定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等業務。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8條」規定,符合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等8大領域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惟檢視近年該卡之申辦與核准情形發現,核准率偏低,移民署應落實推廣「四證合一就業金卡申辦服務」,並加強宣導核卡所需資格及文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推廣四證合一就業金卡申辦服務之積極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二)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計畫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人口販運防制、居留、定居等業務,並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以及各縣市新住民關懷網絡會議,及移民輔導評核。其中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服務品質評鑑之過程未能公開透明,僅公布評鑑結果;且依據評鑑辦法,「評鑑成績連續3年為丙等以下或連續2年為丁等者,將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亦即品質不佳之受評鑑媒體團體需三年才能「下架」,應予適度修正,嚴格控管,以避免劣質媒體團體傷害人權,甚至結合不肖業者進行網路媒合假直銷、真詐財等亂象。
    另查,該項業務費中亦包括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計畫主要目標之一亦為提升移民人權,宜將相關指標納入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服務品質評鑑,以及縣市之移民輔導評核,以強化計畫目標之推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三)移民署109年8月31日預告將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由11人減列為7人。然108年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組成中,11位民間團體代表中即有6位為新住民代表,可見新住民有充分參與意願,若修正辦法僅減列新住民及民間團體代表席次,又欠缺專家學者增加新住民身分人數,恐壓縮新住民身分總席次占比,影響新住民參與權益。為避免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構成因新住民代表參與比例缺乏而有代表性不足之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提升新住民身分之管理會委員比例之「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陳玉珍 林思銘
    七、經查內政部統計月報109年8月底止逾期停留及居留人口總計達8.6萬人,勞動統計月報109年8月底止未查獲之失聯移工人數逾5.1萬人,且逾期外來人口總數逐年攀升,相較101年底6.6萬人增至目前,增幅達29.5%,顯見我國移入人口管理政策與相關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等相關業務執行成效嚴重低落。復查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逾期停留人口中主要為以停留簽證或有條件式免簽來臺外籍人士為主,顯見未來我國持續推動新南向及相關免簽之政策下,此問題亟需改善,以利未來相關開放政策之推動。是以,移民署於110年度預計辦理「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與「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應借鑑國際之觀光客管理、勞工流動及非法移工查緝經驗,妥為規劃,優化相關檢舉與改善管理機制。爰此,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13萬5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八、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扣除減列數100萬元後之餘額,凍結1,0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經查內政部統計月報109年8月底止逾期停留及居留人口總計達8.6萬人,勞動統計月報109年8月底止未查獲之失聯移工人數逾5.1萬人,且逾期外來人口總數逐年攀升,相較101年底6.6萬人增至目前,增幅達29.5%,顯見我國移入人口管理政策與相關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等相關業務執行成效嚴重低落。復查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逾期停留人口中主要為以停留簽證或有條件式免簽來臺外籍人士為主,顯見未來我國持續推動新南向及相關免簽之政策下,此問題亟需改善,以利未來相關開放政策之推動。是以,移民署於110年度預計辦理「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與「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應借鑑國際之觀光客管理、勞工流動及非法移工查緝經驗,妥為規劃,優化相關檢舉與改善管理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經查移民署收容及至年底未遣返人數自106至109年7月,人數自629人上升至1,254人,平均收容天數更從27.42天上升至32.51天,又適逢疫情導致收容所超額問題日益惡化,據109年9月16日媒體報導,顯示近半年來查獲之偷渡客逾9成為曾被遣返的管制入境對象,顯示我國非法居留與需受遣返人數不斷上升,國家主權與法治受他國偷渡客恣意藐視,且更添增當前國境管理與防疫之困境。
    是以,移民署於110年度預計辦理「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應借鑑國際非法居留收容與管理機制、及非法移工查緝經驗,並應提出減少偷渡再犯之必要措施與法制或對策改革。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及查緝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計畫係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據移民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9年7月底止,未查獲失聯移工人數仍有5.12萬人,顯示查緝成效不彰,恐對社會安全與治安造成隱憂,需加強執行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外國人在台逾期居留、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依法應裁罰罰金、罰鍰,因移民署行政措施錯誤,迄今累計4,808萬元之債權無從追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較109年度預算增加1,420萬2千元,增幅高達28.18%,其工作內容為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
    經查,移民署為鼓勵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主動出面自行到案,共推動2次「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2次專案之自行到案者比率均過半,顯示該專案已達鼓勵自行到案之成效。惟為避免造成外來人口持預期心理而逾期滯臺,移民署未規劃繼續辦理該專案。
    為有效減少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發生,移民署應儘速研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修正,並提高罰則,以達嚇阻作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針對「移民法修法進度及減少外來人口逾期停留之積極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六)移民署為鼓勵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主動出面自行到案,曾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實施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後又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措施,避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成為防疫破口,配合防疫政策,於1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再度推動為期3個月「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2次自行到案者比率均過半。
    移民署為避免外來人口有預期心態,更加有恃無恐逾期滯臺,雖「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具有鼓勵自行到案效果,但仍不願再採行此政策工具。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仍有攀升趨勢,為有效減少逾期停(居)留情事頻繁發生,移民署仍應有其他具體積極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針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七)經查自106年起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人數均逾百人,109年截至7月底止已有67人,為落實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除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以及健康照護,亦應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故參酌我國逐年增加之逾期停留及居留人口與失聯移工,如109年8月底逾期停留及居留人口達8.6萬人,以及截至109年8月底止未查獲失聯移工人數逾5.1萬人,如何能落實失聯移工孕母與子女臨時安置服務,及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之兒童權益保護極為重要。是以,移民署於110年度預計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借鑑國際管理及醫療協助經驗,妥為規劃,優化相關管理機制,以確保兒童之最佳利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八)有鑑於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經費」編列6,460萬2千元,雖較上年度增加1,420萬2千元,然近年逾期居留、停留及未查獲失聯移工人數,卻較往年大幅增加,108年底逾期居停留人數為8.35萬人,至109年7月底止更累積至8.58萬人,未查獲之失聯移工人數至109年7月底止高達5.12萬人,已成為社會治安之隱憂,顯示移民署管理及查處相關工作執行亟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改善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九)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1億1,914萬7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業務」所列之「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進用保全人員作為協勤人力等經費」10萬8千元,以保全作為協勤人力。惟查近三年之同項預算,107年度移民署編列761萬元以進用保全作為協勤人力,108年則未編列,109年編列100萬8千元,對於戒護協勤人力之估算未能有一致性之人力甄補規劃,形同變相運用「派遣工」協助戒護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九、辦公廳舍清潔費與保全費於108年度,始分為兩個別項目。然保全費用近兩年度並無明顯增變動,相較109年度甚至無增加預算。辦公廳舍清潔費確有大幅變動,106至107年度之「辦公廳舍清潔費及保全費」皆為267萬7千元,而110年度之「辦公廳舍清潔費」卻列302萬8千元。經查,108至110年度現有辦公房舍單位與面積並無明顯變動,較109年度卻增加75萬5千元。爰此,凍結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之「業務費」7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增加經費理由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依內政部「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規定,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5年效期收費新臺幣3,000元。
    移民署110年度編列「證照費收入」項下「外來人口申請自動通關系統」收入181萬8千元,預計申請案件數606件。然檢視近兩年實際收入情形發現,108年度決算數僅61萬2千元,33%之執行率甚為低落,109年度更僅收入8萬7千元,為增加國庫財政收入,建請移民署針對「提升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比率之積極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張宏陸 沈發惠
    十一、經查截至109年8月底止,未查獲失聯移工總數為51,087人,雖難謂無受新冠疫情影響,惟相較於我國合法移工約70萬人相比,人數仍鉅;且截至109年8月底止,查獲之失聯移工數為1萬1,464人,若依月份比例進行整年度粗估,109年恐查獲不足20,000名,除難規整渠等之去處,亦恐造成新進移工受影響進而有組織性逃逸行為,為兼顧合法雇主及移工之權益,爰請移民署除加強查察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二、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3億0,063萬3千元,預計辦理執行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管理系統與強化國境安全及查驗通關所需之資訊軟硬體設備建置、維護、管理與訓練及資訊安全等事項。查移民署於109年發布重大政策,表示為建立友善外來人口及持居留證之新住民環境,將現行「2碼英文+8碼數字」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比照國民身分證號「1碼英文+9碼數字」編碼原則改版,並預計於110年1月核發載有新式統號的證件。舊式統號換號期限則至119年12月31日止,120年1月1日起舊式統號停止使用。
    考量外來人口及持居留證之新住民統一證號用途廣泛,此次改版將影響甚鉅,移民署應製作對外來人口及持居留證之新住民之「相關多語言宣導」,包含首次申請與換證之手續、應備文件及與如健保卡等相關文件之整合應如何辦理,以及與新式外來人口及持居留證之新住民統一證號相關單位如司法院、財政部等有關常見問題。
    亦應與各相關公務部門及公民營機關溝通盤點資料介接情形,以避免新證號無法受理之情事,影響全臺逾百萬之外來人口及持居留證之新住民生活權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三、鑑於大量入出境人次可能衍生國際犯罪或恐怖攻擊風險,造成我國國境及國內安全疑慮,移民署為提高入出境管理效率,於99年至今,陸續建置「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APIS)、「航前旅客審查系統」(Advance Passenger Processing System,APP)。其中APIS系統及APP系統,耗資1億2,767萬餘元。該系統必須由航空業者傳送即將入出境旅客及機組員之相關資料,在飛機尚未降落或起飛前,經由模糊比對各項管制名單預先過濾旅客及機組員,以利後續線上查驗作業;APP系統則為一互動式資料傳輸審核系統,可於旅客至航空公司櫃檯辦理報到手續時,即時過濾可疑旅客,確認是否為管制出境對象。
    因此,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旅客之審查,共計3道機制,第1道為APP系統,第2道為APIS系統,第3道為人工或自動查驗通過。但依移民署統計108年1月至9月,由境管人員自人工查驗櫃檯遭遣送離境或退關之人數分別為129人及12人,顯示航班旅客資訊有未傳送APP系統之情形,已經影響系統效能以及國境安全。因此,移民署應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航空傳送業者資訊傳輸規範之相關條文,增訂相關處罰要件,以督促航空公司確實落實資訊傳送作業,保障國境安全。
    綜上,請移民署儘速研擬相關條文,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移民署「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截至109年7月底止註冊會員為5,742人,其中新住民為4,751人,我國外籍及陸籍(含港、澳)配偶共56萬1,630人,約僅0.85%之新住民人口加入,顯未普及;此外依該數位資訊網揭示資料,實體課程線上報名部分,仍有部分課程未達開課人數,或名額顯不敷新住民需求之差異,且至109年9月23日以後之課程,參與人數普遍掛零,爰建請移民署就開課實際狀況(如有無重複報名情形)及課程審視標準及有無調整必要等,適時調整參與度欠佳,或顯有過於踴躍之課程予以調整,以期使相關資源不致重複或浪費。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五、移民署110年度執行「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886萬4千元,欲提升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提高資訊素養。
    經查「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成立逾四年以來,截至109年9月底會員人數累計共6,099人,其中5,089名為新住民,註冊會員人數中之新住民,僅佔全國新住民人口(56萬2千人)約0.9%,顯然成效低落,移民署允宜檢討改進。
    爰此,建請移民署進行通盤檢討,將「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中新住民註冊人數達到全國新住民人口數2%列為110年度之目標,並提出相關檢討方案及具體改善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六、鑑於人口販運防制法自98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0年,該法不但確立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及制裁人口販運加害人之法源,同時臺灣獲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cking in Persons Report)多次評等第一列(Tier 1),顯見該法當初立法之目的已有成效。
    然而,由於該法施行至今,與實務執法工作已有脫節,如人口販運被害人應儘速被鑑定為被害人,方能協助後續相關人身安全保障。然現行制度只能由檢察官進行被害人之鑑別,作業程序曠日廢時,無法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因此必須重新建立相關鑑別流程。法規亦須重新配合實務修改,以利後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協助。因此,請移民署儘速研議相關修法版本。送交立法院,以與時俱進,確實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權益。亦請移民署就研擬進度,於110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七、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38條之4等規定:移民署辦理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15日,若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5日。
    但因國際疫情影響,移民署辦理外來人口之收容管理及遣送(返)工作並不順利,各收容所空間有限幾乎已達收容上限,因此爰請移民署加速協調各國或航空公司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機位,安排遣送被收容人,逐步減少各收容所負擔。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八、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6,460萬2千元,辦理外來人口之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為其工作項目之一。109年度因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各收容所滯留受收容人情形漸增,移民署應加強相關協調與安排,加速推動遣送作業,以減輕收容負擔。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十九、外國人在台逾期居留、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依法應裁罰罰金、罰鍰者,因移民署行政措施錯誤,從開立處分書到移送執行天數,往往超過平均收容日數28天,導致97.83%,共計4,808萬元之債權無從追討。移民署應積極檢討業務流程。檢視、修正相關作業程序,以提升行政執行效能,維護國家債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二十、經查新移民及其子女已逐漸成為我國新增人力來源,如108年生母國籍(地區)為大陸港澳地區及外國籍者,為1萬1,341人,而生父國籍(地區)為大陸港澳地區及外國籍者,為2,890人。根據教育部107年統計,近10年國中小學生總數自262.9萬人降為178.3萬人,新住民子女學生數反自13萬人成長至16.7萬人,更顯示新移民及其子女對我國的重要性,然新移民孕婦融入我國,卻面對許多的挑戰,如新住民初抵我國通常不具健保身分,需至6個月後才有健保資格,恐致使新住民孕婦成為健康照護之空窗。而新住民孕婦除醫療照護外,如何能解決提供育嬰、育兒知識與產前產後指導時的語言障礙與隔閡問題,亦對兒童之健康至關重要,爰請移民署針對設籍前未納健保懷孕新住民健康照護提出改善規劃,並積極辦理。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原列19億1,744萬6千元,減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1,741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9億9,480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為因應空中救災需求,國防部移撥的15架UH-60M黑鷹直升機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救災使用,最後6架已於109年全數移撥給空中勤務總隊。不過,近年來,黑鷹直升機2年摔2架,原因除了天候,事後調查報告均指向飛行員應變能力。立法院預算中心即指出,空中勤務總隊每年與搭配單位之間的救災協同訓練,都作不到應有次數,部分單位每年甚至低於五成,飛航人員訓練不足,恐是問題關鍵之一。為維護飛航安全,飛航人員安全訓練至為重要,但空中勤務總隊部分分隊飛行員未完成訓練,且機工長常年訓練時數或操作次數不足,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偏低,恐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針對「提升飛行員訓練時數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之改進措施,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二)有鑑於近年來環保能源興起,直升機維修棚廠及航材庫房24小時恆溫恆濕,所需之能源應改成環保能源,請空中勤務總隊響應中央政府政策方向,確實改善能源種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2,358萬6千元,凍結4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空中勤務總隊於110年度「空中勤務業務」之「教育訓練費」,其中教育訓練費中編列赴美國參加Beechcraft King Air型機模擬機訓練經費105萬8千元及赴馬來西亞參加AS-365N型機模擬機訓練經費656萬4千元。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管制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待疫情趨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二)因應國家空中救災需求,建立與提升三度空間的立體巡防能量,海巡艦與空中勤務總隊UH-60M黑鷹直升機等直升機的機艦組合作業已刻不容緩。查目前證實3,000噸巡防艦之甲板因長度無法再延伸,致尾輪安全距離不足,經海巡署艦隊分署評估,更改甲板構型所費不貲,因此黑鷹直升機無法實施海巡署3,000噸巡防艦落艦。
    預計109年底海巡署將完成4,000噸海巡艦初期驗收,故空中勤務總隊與海巡署艦隊分署應對4,000噸海巡艦黑鷹直升機落艦相關工作事項應儘速推動,查目前進度雖於109年9月完成「UH-60M型直升機落艦程序」訂定,惟對建立4,000噸艦上落艦專業工作人員技能與緊急處置能力,完成飛行甲板作業組、導航指揮通訊及飛行機組員之組合訓練,及規劃於110年聘請國外專業飛行教師來臺等逐步進行實務測試,尚未提出完備規劃報告。
    為避免發生3,000噸級巡防艦無法落艦類似情況,及後續以利周全執行海域空中支援任務,有效發揮立體救災、救難、救護與觀測偵巡等任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就完備4,000噸海巡艦落艦業務推動、訓練規劃、具體執行項目及先期測試落艦組合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三)山難救援架次109年1月至8月已達104次,較108年同期增加39次,然近年各機隊直升機妥善率皆為七成左右,尚有部分機工長因飛機未妥善而無法完成常年訓練時數以及配合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未來若每年救難任務架次未有減少,空中勤務總隊飛行、維修、訓練之量能能否平衡,應即盤點規劃未來增加之救援任務,如何與現有架次之維修及現有飛行員人次相配合,俟空中勤務總隊對每年演訓、維修及各任務之量能分配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三、有鑑於空中勤務總隊現行公務航空器具有一架BE-200定翼機,其機齡已超過40年,該BE-200根據空中勤務總隊之網站說明具有航空攝影、農業災害調查、臺灣基本圖修測、空中偵巡等任務工作。然而根據現行相關資訊來看,未能看出該定翼機之工作,且其定翼機其機齡已高,為保障空中勤務總隊弟兄之生命安全,亦應考量是否有汰換該定翼機之計畫。爰此,凍結該定翼機之油料及養護費2,000萬元,俟空中勤物總隊就該定翼機之未來工作計畫及是否規劃退場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四、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4萬元,全數凍結,俟空中勤務總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因國際疫情仍未明顯改善,各國亦仍採限制入境措施或出入境嚴格採行隔離政策,不利於出席國際會議及進行海外交流,為節省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二)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三)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預計辦理參加考察美國空中救災(難)單位航空器機種機型配置及運用與參加美國航空運作規劃與安全會議,計列國外旅費64萬元。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空中勤務總隊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考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四)因目前世界各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每日感染人數頻傳,是故於疫情嚴峻之際,為保障我國人民及防堵我國疫情擴散,應暫緩該考察計畫,待世界各國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達有效之控制後,再執行該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五、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之「飛機及救災救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等經費」編列9億3,348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空中勤務總隊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成立宗旨為救災救難,惟空中勤務總隊下並未配置專責救傷護病之人員。且倘若有緊急病患具後送需求,則由空中支援單位衛生福利部,指派適格執勤人員。依據監察院109年7月24日所公布字號109交調0009號調查報告,提及空中勤務總隊仍未配置空中救護人力,反觀國防部空中救護相關配套作為,均配置航醫、航護隨機執行救護工作。由於救難如救火,空中傷病患緊急醫療,分秒必爭,生命無價,空中勤務總隊宜參酌空軍救護人員編組模式,配置相關救護人力,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研擬配置執行空中救護人力之規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之「航務機務及飛安經費」項下編列「飛機及救災救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等經費」,共計9億3,348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億8,371萬2千元,增幅高達43.66%。惟近年攸關救災救護勤務之飛機維護保養妥善率未盡理想,自106年之77.23%降至109年8月底之68.37%,顯示相關飛安工作執行亟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就改善飛機維護保養妥善率具體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三)空中勤務總隊110年度「空中勤務業務」,預計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等,原列9億3,348萬5千元。然查過去數年之預算執行率皆未滿九成,108年度之決算與預算相差8,445萬2千元、執行率為86.36%;109年度之預算為6億1,177萬3千元、至8月底之執行率為45.78%。且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自106年度實際值77.23%,降至109年度8月底之68.37%,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亦影響空中勤務總隊第三大隊第三隊之練習時數。
    又空中勤務總隊110年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設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計畫,編列預算9億3,348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大幅增加2億8,371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四)空中勤務總隊110年度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設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計畫,編列預算9億3,348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億8,371萬2千元。經查,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從104年度至108年度執行率為61.49%、62.36%、89.21%、87.35%以及86.36%,部分年度執行率偏低。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亦自106年度實際值77.23%,降至109年度8月底之68.37%,妥善率逐年降低,容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五)108年6月28日隸屬空中勤務總隊第一大隊編號NA-109的海豚直升機因執行勤務發生重落地事故,直到109年空中勤務總隊才針對NA-109號機損傷乙案,辦理修理勞務(金額319萬5,762元),及主旋翼片等5項10件航材修理及翻修勞務(金額1,038萬8,280元)此兩項採購案,總金額為1,358萬4,042元。
    查NA-109的海豚直升機發生相關事故紀錄,曾於106年3月21日因執行民安三號演習時,亦發生損傷事故,當時空中勤務總隊進行辦理「AS-365N3型編號NA-109號機機腹結構受損修理勞務採購案」,總金額為147萬1,583元。
    空中勤務總隊已完全接收由國防部移撥15架UH-60M型黑鷹直升機,其中有6架是增裝前視紅外線熱顯像儀(FLIR)、夜間搜索燈、搜救尋向器、目標定位系統、氣象雷達和衛星通訊系統等6項重要救難裝備,顯示未來空中勤物總隊人員執行勤務時,更要謹慎執行相關救難任務,確保救災救護裝器材的完善。
    綜上,針對NA-109的海豚直升機發生兩起事故,凸顯空中勤務總隊對於人員訓練規定、督導及相關職能培訓有待加強提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提出精進人員職能訓練之規劃措施及檢討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六、參據本國民航相關法規規定,航空器之最大起飛重量逾5,700公斤以上須加裝座艙通話紀錄器,空中勤務總隊之AS-365N型及BEECH型機均未逾最大起飛重量須加裝之規定,故依規定毋須加裝座艙通話紀錄器。
    雖此兩者型機未規定需加裝座艙通話紀錄器,惟空中勤務總隊各型飛機均有裝置緊急定位發報器Emergency Locator Transmitter(ELT)發射訊號之裝備儀器,主要裝置可於飛機發生緊急事故時,發射緊急信號,俾利搜救單位能精確與快速定位座標參考位置,進行飛機與機組員之搜救作業。
    為以維護飛航安全及以利飛行紀錄監控、蒐整與風險評估分析。爰此,凍結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勤務指揮工作」2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辦理完成增裝座艙簡式影音紀錄器,及辦理AS-365N與Beech型機隊增裝相關飛航記錄器之可行性評估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七、查空中勤務總隊係整合國內公務航空機隊,以飛航安全一元化整合方向規劃,達到人機到位、任務不中斷的要求,負責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5大任務。其執行空中救護之任務,則依據衛生福利部於92年6月26日發布之「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然空中勤務總隊之編制僅配置飛行員、機工長,衛生福利部申請空中轉診,或海巡署、消防署申請緊急救護之空中救護任務時,則依上述辦法第11條規定,由申請單位派遣至少1名空中救護人員攜帶所需救護裝備,隨機共勤執行救護工作。
    雖目前執行空中救護任務時,均由申請單位派遣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共勤執行救護工作,然若空中勤務總隊亦配置有相關專業之救護人員,當救援事件發生時,即無需等候申請機關所派遣之救護人員到場會合即可立即起飛前往,大幅縮短救難(護)之時間。
    綜上,建請空中勤務總隊參酌空軍救護人員編組模式,配置相關救護人力,以爭取中傷病患之緊急醫療,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1個月內針對「配置相關救護人力」之可行性評估,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葉毓蘭
    八、空中勤務總隊執行山難救援任務,進行直升機運送救援人員作業,需承擔極高之任務風險,且直升機救援所費不貲。近5年空中勤務總隊進行山難搜救人數約占整體救護人數20%,且近3年有攀升趨勢。過去曾發生民眾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山難事故發生或非因急難必要,仍要求直升機吊掛接駁下山,此舉造成國家財政負擔,引發社會譁然,恐有濫用國家搜救資源之虞。經查部分地方政府已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雖可依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處以罰鍰,但直升機進行山難救援危險性高,為有效遏止濫用歪風。基此,請空中勤務總隊加強宣導,以正民眾正確救援觀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九、108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同勤務單位預先規劃演練(習)及共勤訓練合計941次,108年度因訓練勤務取消、天候不佳、飛機擔任待命機等因素,無法執行233次,實際執行次數708次,整體執行率僅僅75.24%,部分勤務隊例如第一大隊第一隊執行率65.79%、第二大隊第三隊執行率68.07%,請空中勤務總隊就現有飛機數與妥善率,與相關共勤單位研討共勤組合訓練架次,以達到訓練效益,於3個月內就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空中勤務總隊年度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因此飛機維護保養妥善率最為重要,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整體救災效率及人員安全。但是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自106年度實際值77.23%,降至109年度8月底之68.37%,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應檢討改進。空中勤務總隊110年度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設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計畫,編列預算9億3,348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大幅增加2億8,371萬2千元,惟近年度飛機維護保養經費執行情形不盡理想,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爰請空中勤務總隊檢討直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2020年4月:空中勤務總隊第三大隊第二隊海豚直升機,在高雄國際機場進行訓練時,遇側風失控翻覆於跑道上。
    (2)2018年2月:空中勤務總隊黑鷹直升機由台東蘭嶼執行接送病患回台時不幸墜海2死4失蹤意外。事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指出:空中勤務總隊未能完整規劃相關飛航組員的訓練,影響組員的資格能力及飛航安全;空中勤務總隊沒有妥善安排訓練資源,換裝先進機種卻未規劃、模擬機的訓練時數不足。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一、整備妥善為空中勤務總隊之首重工作,飛機維護保養及妥善率為重點衡量指標,近年空中勤務總隊各機隊之妥善率逐年下降,妥善率雖有65%,但仍有進步空間,109年10月接收國防部移撥黑鷹直升機,雖對我國救災支援等空中勤務是一大助力,但未來整備與訓練之工作量又是一大考驗,過去現有機組妥善率已是連年下降,未來新增6架黑鷹直升機,空中勤務總隊如何負荷其整備量能,應預先計畫並向國會報告,爰建請空中勤務總隊統整黑鷹直升及撥交後之整備計畫,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二、鑑於空中勤務總隊已完全接收由國防部移撥15架UH-60M型黑鷹直升機,為因應未來勤務與訓練需求,以解決黑鷹直升機及未來機隊進駐問題,建置北、中、南各地區完備空中救災基地,故應加速辦理棚廠廳舍興建工程,惟目前部分勤務棚場廳舍尚未興建整修完成,因此,空中勤務總隊應對正辦理中的臺北松山駐地直升機棚廠、花蓮駐地棚廠及臺東駐地直升機棚廠等興建工程計畫案,務必依照規劃期程,確實掌握各項執行進度,俾利黑鷹直升機全面部署,大幅提升整體空中救災能量。爰此,空中勤務總隊應於3個月內就目前推動各地區棚廠廳舍興建計畫提出規劃期程及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賴惠員
    十三、110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4億4,763萬1千元,其中「航務、機務及飛安」之「實施教育訓練」,原列2,358萬6千元。查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至109年度直升機模擬機訓練,107年度及108年度每位飛行員3年輪訓1次,為提升飛行機組員緊急程序處置能力,降低訓練風險,請空中勤務總隊增加模擬機訓練經費編列,提高至每人每年訓練1次,以提升相關訓練品質,保障隊員飛航安全。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十四、空中勤務總隊主職掌業務為觀測偵巡、運輸、救護、救難、救災,飛航熟練度與人身安全息息相關,是故每年度均須辦理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經查空中勤務總隊機工長常年訓練時數或操作次數不足,空中勤務總隊部分勤務隊因飛機擔任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待命機、飛機未妥善、天氣未達放行標準等,致機工長常年訓練時數或操作次數不足,經查108年度機工長總人數34人,尚有2人未完成訓練目標,比率5.88%。允宜加強督導常年訓練未完成之勤務隊及個人,並檢視常年訓練辦理進度,適時要求各隊調整進度落後人員勤務編排,以利訓練計畫之進行。綜上,空中勤務總隊為維護飛航安全,110年度預算案「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計畫編列9億9,480萬3千元,但因機工長常年訓練時數或操作次數不足及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偏低,應檢討改進,以維護飛航安全。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0,099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3,660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8項:
    1.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總預算共編列5億0,099萬6千元。其中「基金用途」編列3億6,439萬2千元。用途係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然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截至109年7月底止補助案尚有20案尚未結案,顯示預算執行尚欠理想,年代久遠無法結案。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此,凍結3,0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2.查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顯示「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實施情形為其餘實施計畫中最不足,其預算編列為8,000萬元,實際執行為6,042萬元,尚有24.47%未執行,相較其餘項目「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3.23%、「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1.26%、「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實際執行甚至超出預算編列之37.06%。
    復查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算約9成經費用於各項補助,且其經費收入主要來自於國庫補充,然控管各項補助多有不足,執行與核銷進度普遍無法如期完成,又以「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為甚,而該計畫又與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關聯重大。
    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應積極提升各項計畫控管與補助執行之成效,優化及改善管理機制,爰此,「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7,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查緝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3.新住民發展基金存有補助政府機關大於民間團體之現象,於107年核定比例更達到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達到94.21%,而民間團體僅有5.79%之現象,而此現象於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存有此現象,於「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二款內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者總計達到2億0,370萬元,而捐助國內團體則僅有835萬元,為政府機關(構)之15.29%。復查移民署統計該基金近二年民間團體申請與核定案件之比例,108年僅有66%,此等現象不利於當前建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公民社會培力之作為。
    故為提升民間參與新住民事務活力,並發揮民間團體活力,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應積極擴大民間參與新移民事務之基金比例,並積極協助及輔導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相關政府基金申請,從機制面改善使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公共事務及相關發展。爰此,「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共編列2億3,795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4.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億0,099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103萬7千元,主要係因利息收入減少所致,惟該基金自93年起除104年及108年外,基金總計9成以上皆仰賴國庫編列預算補助,至108年底止基金專戶餘額尚有3億9,282萬2千元。其中,利息收入僅190萬6千元,各年度國庫補助及利息收入懸殊,惟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在確保基金收益及安全性下,宜衡酌是否選擇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充裕基金收入,並提升基金運用收益。爰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就提高運用收益提出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5.依109年1至9月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定補助案彙整表,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已核定116案、2億6,183萬1千元,其中9案、1億1,135萬8千元為移民署申請之補助案,核定補助款中高達45%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之主管機關,其中相關移民輔導計畫等皆為可編列於常態預算之業務,不應以補助案之形式編列,爰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就補助審核之標準與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6.內政部於109年8月31日公告,預告「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9條、第17條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基金管理會決策效率,簡化行政程序,提升運作效能,該修正草案已於109年9月21日屆滿20日預告期;其中第5條修正,將原基金委員由33人降至29人,民間團體代表則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較原條文之11人減少4人。此一修正之理想情況,雖將新住民之委員佔比由21%提升至24%,惟總人數之降低反對新住民不利,憂心引發排擠效應,使新住民代表更難參與基金之決策,因而引發新住民及新二代青年團體質疑,向移民署陳情抗議,並提出要求採取遴選新住民代表等訴求。
    爰要求移民署應善盡溝通之責,確保新住民發聲及參與基金運作之管道,並朝新住民代表席次不少於辦法修訂前之方向重新研議,充分落實新住民發展基金提供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新住民人力資源之培力與發展,以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7.新住民發展基金對於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提出之捐補助申請計畫,係由基金專設之管理會進行審查及考核,現行管理會由中央機關代表(9人)、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3人)、學者專家(10人)及民間團體代表(11人)共同組成,共計33位委員。
    移民署為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效能,於109年8月31日進行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就委員會委員組成人數由33人下修為29人,中央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學者專家人數維持不變,將原有民間團體代表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7人」。
    並於109年9月10日新聞稿表示「新住民可擔任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修正後新住民占比會由21%提案升至24%」,惟查詢歷屆委員組成身分之比例,新住民代表僅有在第三屆委員達到7人。為確保新住民能於該委員會內,充分表達新住民之需求及有效提高基金資源分配,並落實新住民占比達24%之目標,要求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應落實新住民占比至少24%之政策目標,進行研議,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8.新住民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除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經費1,000餘萬元外,逾9成經費用於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108年度共執行補助計畫301案、總金額3億0,119萬9千元,包含103年度核定計畫1案、104年度核定計畫1案、106年度核定計畫4案、107年度核定計畫88案及108年度核定計畫207案,部分以前年度計畫遲至108年度始結案。
    又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有108年度核定20案(總金額9,789萬9千元)尚未結案,其中11案尚在執行中,9案在辦理經費核銷中。移民署為該基金管理機關並接受該基金補助計畫經費,對於各項補助計畫之審查、執行與管理允宜確實,並妥適控管各補助計畫之執行與核銷進度,俾各項補助計畫能如期完成結案。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二、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8,939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7,959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80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9萬元,全數凍結,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管制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2.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預算4億4,326萬7千元,凍結125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執行率皆偏低,郵電費執行率僅26%、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執行率僅47%,然110年度預算數較109預算數皆增加,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應撙節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經查替代役男於基礎訓練課程課程內容,除有一般課程、役政專業課程、學術及實務課程、緊急救護課程、專題演講及體適能課程共112小時。而根據基礎訓練課程中,有基礎訓練自我探索團體成長營與攀岩課程於上述體適能課程中(6小時),然體適能成長營及攀岩課程似時數過短且未有相關訓練說明及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成長營及攀岩課程之成效及精進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110年度役政署預計辦理役男入營訓練人數與109年度相同,然「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費用較上年度預算增列近80萬元,108年執行率僅17.3%不及2成,且此項計畫預算皆有浮編之嫌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研擬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110年度預計辦理役男入營訓練計3,000人,與109年人數相同,但109年預算在「其他用品消耗」(指役男入營訓練所需裝備)項目僅編列100萬元,110年在相同人數情況下,卻編列了180萬,成長幅度達到8成,顯有浮編之嫌。為撙節國家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3.為保障役男勞動條件及身心狀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執行役男訪查工作,過去每年電話訪查平均為每6.59人進行一次,然108年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在役人數13,322人,電話訪查次數1,663次,平均為每8.01人進行一次,為近年最低,不定期實地訪查亦只有1次,難以保障役男權益,爰建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研擬擴大研發及產業訓儲役男訪查規模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4.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下簡稱研發替代役)108年度核定錄用之役男人數662人為歷年最低,109年度雖錄取人數由662人上升至1,215人,但錄取率僅41.05%為歷年最低;廠商申請研發替代役之家數由往年700餘家,下降到108年444家、109年308家,申請廠商數量下降除影響研發替代役之需求員額外,亦減少役男申請核配之選擇,使特定專長之役男難以找到符合雙方需求之廠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應積極擴大招攬廠商合作,以延續研發替代役制度之運作。爰建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研擬擴大合作廠商數量及領域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5.近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降低,廠商從106年至108年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如下表(表一)逐年下降,且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獲錄用率下降,研發替代役乃為我國厚植產業人才與提升役男步入職場競爭力之政策,從108年開始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提升幅度達11%,明顯增加。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應探究其相關原因及問題,宜檢討改進,同時增強產業競爭力,並保障役男及用人單位雙方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6.根據統計,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102年度至108年度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共計7萬5,971件。但是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在這段期間對於役男服役情形的查訪作業,多數以電話為主,電話訪談次數介於1,663次至2,336次之間;而實地查訪役男服役情形,在定期訪查次數方面介於20次至69次之間,不定期實地查訪則寥寥可數,近7年來僅有7次,實不成比例。為確保役男權益,要求內政部、役政署等主管機關應提高實地定期與不定期查訪次數,因此要求在1個月內提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查訪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94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345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有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是為辦理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劃,但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死亡案件日增,且因執行勤務而受傷人員日益增加,內政部應加強人員訓練,以減少人員傷亡,並規劃完整執行勤務死亡之遺族生活照顧計畫,強化執行勤務而受傷人員醫療照護,以保障相關人員生活。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二、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2萬9千元,照列。
    三、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9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3萬3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4萬元,照列。
    四、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肆、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35萬8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54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3萬8千元,照列。
    二、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18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3萬8千元,照列。
    伍、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依據109年2月26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黨團協商,行政院何副秘書長佩珊表示特別條例草案第9條第1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當中「之」字刪除,便可提供警消相關防疫從業人員津貼,並且成為最終立法通過之條文;惟至今內政部仍未依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制定警消人員受疫情影響之津貼發放相關辦法,違背黨團協商承諾,至為不妥,未予警消人員防疫辛勞適度之補償。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籌措完成警消人員防疫津貼,並發放至各縣市政府,另就警消人員依據特別條例第9條請領防疫從業人員津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林文瑞 陳玉珍
    決議:文字修改為:依據109年2月26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之黨團協商,行政院代表表示特別條例草案第9條第1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當中「之」字刪除,便可提供警消相關防疫從業人員津貼,並且成為最終立法通過之條文;內政部仍未予全部協助防疫業務之警察、消防、移民等人員防疫辛勞適度之津貼。建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協調衛生福利部,就全部協助防疫業務之警察、消防、移民人員依據特別條例是否發放防疫從業人員津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二、鑑於中央警察大學於民國66年搬遷至桃園市現址已逾43年,校園廳舍老舊且屋況惡劣,是否有充足抗震能力與對抗相關環境災害已有相當疑慮,恐危害我國警察教育推展、人才培養乃至社會安全維繫,爰此建請內政部組成專案責成營建署清查盤點中央警察大學校園建築屋況條件與對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以及中央警察大學校址之地震及相關災害環境潛勢評估、氣候變遷災害風險評估,並於評估後積極協助中央警察大學校園廳舍規劃及重建。
    提案人:葉毓蘭 陳玉珍 湯蕙禎 王美惠
    決議:除「……爰此建請……。」修改為「……爰此建請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中央警察大學與營建署)清查盤點校園建築屋況條件與對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及防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決定重建或補強。」外,餘照案通過。
    三、內政部在8月31日預告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中擬將「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從33名減少為29名,將「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改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減少的4位,全部刪減在民間團體代表席次;且將「新住民」納入此類別。將造成一方面實質減少民間團體代表,另一方面也無法確實保障新住民席次。
    根據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統計,107學年度有37,094名新住民子女就學於大專校院,顯示全國有超過3.7萬新住民子女已經年滿18歲。基金用途明訂包含新住民子女發展議題研究,本於當事人自決的原則,應納入新住民子女代表,使其得以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綜上,為保障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實質有效的參與權及自決權,爰請內政部暫緩發布「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檢討增訂第5條第2項後段「本會全體委員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湯蕙禎 王美惠 范 雲
    決議:除末段修改為:「綜上,為保障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實質有效的參與權及自決權,爰請內政部暫緩發布『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檢討增訂第5條第2項「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比例不得少於非公部門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外,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繼續進行本日議程。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近期辦理各項工作分別報告於後:
  • 項目
    一、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
    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於109年6月6日完成投開票作業,上開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229萬9,981人,投票人數為96萬9,259人,投票率為42.14%,有效票數為96萬4,141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93萬9,090票,不同意罷免票數為2萬5,051票,無效票數為5,118票。有效票數中,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57萬4,996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本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本會於109年6月12日依法公告罷免案投票結果。
  • 項目
    二、辦理地方民意代表罷免案
    (一)受理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
    唐平榮先生領銜於109年7月20日向本會提出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48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8月10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之受託人於同月14日向本會領取,並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09年10月13日前)徵求連署。提議人之領銜人於109年10月13日向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刻由該會查對連署人名冊中。
    (二)受理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9選舉區議員黃捷罷免案
    劉辰芳女士領銜於109年7月31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9選舉區議員黃捷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及補提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50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9月14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於9月24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09年11月23日前)徵求連署。
    (三)受理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10選舉區議員陳致中罷免案
    蔡新民先生領銜於109年8月3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10選舉區議員陳致中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49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8月24日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嗣經該領銜人之受託人於同年9月3日向本會領取,並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0日內(109年11月2日前)徵求連署。
    (四)受理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3選舉區議員高閔琳罷免案
    曾巖理先生領銜於109年9月25日向本會提出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3選舉區議員高閔琳罷免案,以提議人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人數,經依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決議,將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向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 項目
    三、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第2項規定,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本會於109年6月12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並依上開規定,於109年8月15日舉行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投開票,投票結果由陳其邁先生當選,本會業於109年8月21日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 項目
    四、辦理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第4選舉區及澎湖縣議會第19屆議員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縣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遺任期超過2年,均應補選。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4選舉區選出之議員吳發仁、澎湖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選出之議員宋國進,分別於109年6月23日、6月20日死亡。新竹縣吳發仁議員及澎湖縣宋國進議員死亡後,各該選舉區其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所遺任期超過2年,應辦理補選,本會第547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09年9月5日(星期六)舉行補選投開票,投票結果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4選舉區由徐瑜新先生當選,澎湖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由宋昀芝女士當選,本會業於109年9月11日發布上開兩項缺額補選當選人名單公告。
  • 項目
    五、地方公職人員補選配合辦理防疫措施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會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公眾集會」、「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及「實聯制措施」等指引,訂定「公職人員補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措施建議」,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早規劃補選防疫工作,就場所安排、防疫物資、工作人員整備及應變作業妥為準備,要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依照防疫規定執行任務,落實投開票作業防疫安全。同時配合國內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迄今已5度修正上開建議。
    上開措施建議重點,包括建立相關單位聯繫窗口、盤點防疫物資、多元管道宣導、投票場所消毒、工作人員健康管理、投票所設簡易檢疫站量測選舉人體溫、有發燒症狀之選舉人及參觀開票者實聯制登記等,業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
    又為宣導公職人員補選防疫措施,本會拍攝投開票所防疫宣導影片及辦理投開票所防疫演練說明會,上傳本會網站提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一般民眾瞭解及配合辦理;另製作「投票防疫罩得住」宣導海報,張貼於各區公所、里辦公室公布欄、戶政事務所及各投開票所,並因應新媒體,製作網路圖卡,張貼於本會臉書粉絲專頁,加強網路選務防疫宣導。
  • 項目
    六、選舉罷免期間選務假訊息之澄清、舉報及移送程序
    本會於官網「爭議訊息澄清專區」、行政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及Line Today「謠言破解專區」同步發布新聞稿予以澄清說明。
    另本會也成立社群媒體假訊息之澄清舉報專責小組,並與相關社群平台建立舉報管道,倘知悉或接獲民眾檢舉選務假訊息時,即循舉報管道通知相關社群平台處理。
    109年5月5日至10月16日依上開程序共舉報190筆,臉書舉報174筆,YouTube舉報16筆。相關單位都有配合做應該有的處置。
  • 項目
    七、辦理直轄市、縣議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對候選人行賄、對有投票權人行賄、對團體機構行賄及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等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截至目前為止,已遞補本屆直轄市、縣議員20人,遞補情形詳如附表1。
  • 項目
    八、受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本會辦理中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件,截至109年10月16日為止計有6案(如附表2):
  • (一)公告公投案成立
    黃士修所提「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告日期108年12月13日)
    (二)提案審核階段:5案,辦理情形如後:
    1.辜寬敏所提「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8月14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正,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期限屆至未補正,經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予以駁回。
    2.辜寬敏所提「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8月13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正,提案人之領銜人依限補正,經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審議,本案補正後仍不符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3.潘忠政所提「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9月17日舉行聽證,經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4.林為洲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9月23日向本會提出,經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5.江啟臣所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9月23日向本會提出,經本會第551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 項目
    九、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辦理情形
    本會完成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後,業委託第三方廠商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修正及複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進行4次上開系統資安檢測,本會均已完成修正,另函請本會應就現行作業管理流程並研提改善機制,以及執行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控制措施。本會並於109年8月5日完成系統資安檢測改善及導入本會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7日至本會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俟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測試資安無虞後將儘速上線。
  • 項目
    十、研擬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公民投票法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主為解決與選舉同日辦理多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爭議,惟其餘尚有多項提案修正條文未獲通過,且總統宣示將於大院成立修憲委員會,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投複決程序應予完備,爰本會再次審視108年提報行政院之修正草案,並於109年6至8月共召開4次會議,分別邀集會內各單位、行政機關(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經予酌修後,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報本會第550次委員會議通過,將於完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後函請行政院轉送大院審議。
  • 項目
    十一、研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為營造友善的投票環境及尊重公民之選舉權,有利於需照顧兒童及身心障礙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明列可能發生影響選務進行之情事及如何保障秘密投票,使選務人員及選舉人更明確地遵循並執行,爰於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57、65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53、61條條文。另為完備選舉作業規範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並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本會適時提供相關修法建議,並配合內政部修法作業規劃及期程,作為修正兩項選罷法之參考。
  • 項目
    十二、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另以法律制定後始能採行。另依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依上開規定,爾後公民投票將與公職人員選舉分開辦理,選務作業較為單純,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亦不致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應屬可行。本會已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於109年5月26日陳報行政院,刻由行政院審查中。
  • 項目
    十三、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
    為充實各選舉委員會專(兼)任人員、地方政府選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等選務幹部人員之選務法規及實務相關專業知能,本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合作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以增進選務工作之績效與品質,落實為民服務之目的。109年度選務幹部人員講習已於6月至7月辦理完竣,共辦理6期,參訓人數總計231人。本項業務皆按照擬訂之年度訓練計畫進行,並落實各項選務之訓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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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參與國際選舉組織活動
    本會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及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執行委員。A-WEB執行委員會議每年召開1次,109年原訂於韓國首爾舉行之第8次執行委員會議,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改採書面會議形式,於109年6月17日至109年7月7日召開,本會就各項議題以書面方式提供意見。109年AAEA執行委員會議於109年10月1日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本會由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代表參加,就舉辦會員大會等議題與各執行委員國進行討論。另109年9月21日A-WEB印度中心舉辦「COVID-19疫情期間選舉管理之議題、挑戰及程序:分享國家經驗」國際線上研討會,本會由蒙委員志成代表參加,就本會選務防疫工作進行簡報,與各會員國分享我國防疫成果。109年以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蔓延,致各種國際交流均告暫停,惟本會將藉由參與是類活動,持續參與國際組織,進行選務經驗交流與分享,彰顯民主價值及宣揚我國民主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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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執行政黨連坐裁罰
    本會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政黨連坐裁罰案件,自101年4月3日起至109年10月14日止,計裁罰179件,金額共新臺幣1億4,866萬5千元,其中違反本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133件,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罪43件,本法第97條2件,第98條1件。政黨違反件數部分,中國國民黨144件(105件投票行賄,36件虛偽遷徙戶籍,1件本法第98條,2件本法第97條,共計1億1,701萬5千元),民主進步黨30件(23件投票行賄,7件虛偽遷徙戶籍,共計2,590萬元),親民黨3件(3件投票行賄,共計410萬元),大道慈悲濟世黨1件(投票行賄,50萬元),無黨團結聯盟1件(投票行賄,115萬元)。本(109)年度裁罰10件,金額共720萬元,裁罰情形列如下表:
  • 表一
  • 表二

    註:中國國民黨8件:1件投票行賄,7件虛偽遷徙戶籍。
    民主進步黨2件:1件投票行賄,1件虛偽遷徙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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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妥速辦理選舉爭訟
    目前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截至109年10月14日止,計有11件訴願案,分別如下:
    (一)現由行政院訴願會受理中之案件計有5件,類型分別為:
    1.唐湘龍、鍾淑姬、風傳媒及遠見雜誌因違法引述、評論民調,計4件。
    2.王美惠因違反投票日禁止助選規定,經本會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 (二)經行政院為訴願不受理決定之案件計有2件
    王全中因消極資格審查事件;郭敏盛投票日競助選事件。
    (三)經行政院為訴願駁回之案件計有2件: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總統選罷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經本會裁處20萬元罰鍰;張明文投票日競助選事件,經本會裁處50萬元罰鍰。
  • (四)經本會為訴願不受理之案件計有1件
    孫博萮因宜蘭縣選舉委員會於該政見發表會予以消音處置事件。
  • (五)經本會為訴願駁回之案件計有1件
    姚嫄撕毀選票事件。
    選舉爭訴及裁罰業務都是本會相當重要的業務範圍,我們都按照相關規定持續地進行,也確保選務順利運作。
  • 項目
    十七、辦理公民投票訴訟案件
    (一)陳冲領銜所提「負數票投票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決議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業於108年1月4日宣判本會原處分撤銷,並應依公投法第10條第4項至第8項進行下一階段提案人名冊查對程序。經本會108年1月25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9月17日判決改判廢棄原判決,全案審結確定。
    (二)臺灣環境保護聯盟不服本會就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108年12月13日以中選綜字第1083050614號公告,提起訴願。前經行政院做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後,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會以109年7月24日中選法字第1090001846號函送本會行政訴訟答辯狀予法院。
    (三)楊木火、楊貴英及余清寶等不服本會就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108年12月13日以中選綜字第1083050614號公告,提起訴願。前經行政院做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後,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會以109年8月3日中選法字第1090001889號函送本會行政訴訟答辯狀予法院。
    (四)廖彥朋領銜所提「核能減煤」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駁回後,廖員業於同年7月4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處業於108年8月1日、11月28日分別提出答辯狀及答辯二狀在案。經三次準備程序,法院訂於109年11月25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五)蔡中岳領銜所提「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新續建或延役核電廠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駁回後,蔡員業於108年8月2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本會已委任律師並向法院提出答辯狀。經二次準備程序,法院訂於109年11月25日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
    (六)張靜領銜所提「美式陪審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後,張員業於108年8月27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三次準備程序庭,法院訂於109年10月1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七)李敏領銜所提「核能電廠使用執照延長2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委員會駁回後,李員業於108年10月25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二次準備程序,法院訂於109年11月25日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
    (八)吳景欽領銜所提「還財於民」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業於108年1月30日進行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2月27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吳員不服,於108年3月28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於109年7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審結確定。
  • 項目
    十八、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通過有關本會之臨時提案計6案,辦理情形詳附表3。
    結語
    選舉是民主政治運作重要環節,乃民主憲政之基石;公民投票則是實踐直接民主,促成人民與政府在公共領域對話的重要途徑。本會向來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各項選舉及公民投票,確保人民參政之權利,並擴大民眾政治參與。
    今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會辦理各項選舉投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相關指引,採取高規格選務防疫措施,讓民眾可以安心投票,共同維護國人健康。
    未來,本會將持續努力推動選務革新工作,完善各項選務作業流程,增進民眾對於政府辦理選務工作之信任,確保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順利完成,使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穩固、更深化。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我們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登記時間為10時30分。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11時,於詢答完畢後處理。
    請登記第一位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9時3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在您的業務報告中有兩項關於公民投票的部分,第一個,江啟臣先生和林為洲先生有提出相關的公投案提案,「反對萊豬公投」這件事情要舉辦聽證,是嗎?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委員會在第551次委員會議已經決議要進行聽證會。
    陳委員玉珍:我剛剛有看到你們的理由,就提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適用事項予以確認,另外一個理由是提案主文與理由用語是否符合相關辦法,所以要送聽證,是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最主要是這兩個要釐清的爭點。
    陳委員玉珍:是為了釐清爭點。不過我要提醒主委,我們做了一個整理,在國內辦理有關食安公投並不是第一次,事實上,以前曾經辦過「反美牛公投」及「日本核食公投」,您知道這件事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知道。
    陳委員玉珍:時任民進黨發言人的蔡其昌曾說:「呼籲馬政府不要干擾與杯葛人民表達意見的行動,否則臺灣人民會用選票、行動唾棄國民黨。」;時任立委的賴清德副總統也說:「消基會提出美牛公投案是超黨派、立場的百分之百民意,如果馬政府膽敢透過公審會技術性杯葛美牛公投案,馬英九必須負全責。」;管碧玲委員也說過:「若公審會真如此膽大妄為駁回公投案,民進黨絕對沒完沒了!」當年消基會所提出的反美牛公投提案最後都有順利過關,中選會現在會擋「反萊豬公投」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沒有要擋「反萊豬公投」。
  • 陳委員玉珍
    只是要送聽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要依法審核。
    陳委員玉珍:聽證會是「得」,對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聽證會是「得」。
    陳委員玉珍:就是可以辦,也可以不辦,對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有法定要件、符合法定要件就要辦。
    陳委員玉珍:我們前面剛剛提過法定要件,但是食安公投也不是第一次辦,不管是2009年的「反美牛公投」,或是2018年的「反日本核食公投」,不論是當初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或是後來由中選會來審查,最後的結果都是認定該公投案合於公投法規定,這次提出的「反萊豬公投」,請問中選會要聽證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個案不得比附援引,每一個案子都有其單獨的要件。
    陳委員玉珍:怎麼會不得比附援引?前面有兩個要件,一個是創制或複決,另外一個要件是用語是不是符合相關規定,請主委具體告訴我,要聽證的原因到底是符合哪一個要件?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反美豬公投……
  • 陳委員玉珍
    不反美豬、反萊豬。
    李主任委員進勇:據我們所瞭解,這個案子是一個重大政策的複決案,因為政府已經宣布了……
  • 陳委員玉珍
    所以不符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重大政策的複決案……
  • 陳委員玉珍
    所以要件符合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謂的複決案就是針對重大政策,有的人要把它推翻掉變成沒有……
  • 陳委員玉珍
    所以這個已經確認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確認,它是屬於這樣的性質,但是目前行政部門已經把開放美豬部分的9個行政命令都送到立法院了,立法院要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這個政策可能會被修正,也可能會被廢止,所以目前這個政策是還沒有做最後的確定。
    陳委員玉珍:你的意思是萊豬是否進口這個政策還沒有做最後的確定,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你們要審查,審查的結果可能會做修正,也可能會被廢止,所以它到底是否符合所謂重大政策的複決案,所謂的重大政策是已經成立了,或者是即將成立,才有所謂的複決要把它推翻掉,但是因為現在必須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所以可以說是前途未卜,這一點到底是不是如此解釋,我們就必須進行聽證來釐清。
  •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的意思是根據你的判斷……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不是我的判斷。
    陳委員玉珍:你看到現在的局勢,因為你說它會不會通過還不確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爭議,所以必須還要透過聽證來進行釐清。
    陳委員玉珍:剛剛講的前提是,目前這項行政命令已經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立法院會不會通過這項行政命令還沒有確定,可能不會通過……
    李主任委員進勇:審查的結果可能會被變更,也可能會被廢止。
    陳委員玉珍:也有可能不會,所以就你的理解,對現在國內……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是我的理解,這是我們委員會必須要釐清的爭點,這是一個爭點。
    陳委員玉珍:你們認為這個案子是不是符合兩個要件,就是它是不是屬於重大政策的複決……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釐清。
    陳委員玉珍:因為你們委員會認為這個重大政策現在還沒有確定,其實各政黨已經有相當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案子已經送到立法院進行審查,審查的結果可能修正或者會被廢止。
    陳委員玉珍:但是我想這些委員也沒有不食人間煙火,也有在觀察國內政局的發展,國民黨已經表態反對萊豬進口,這個應該都沒有問題,在野黨團大概都是這個立場,這些委員的看法,民進黨是絕對多數,民進黨內可能也有立法委員會支持……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過度延伸了。
    陳委員玉珍:這是你們委員會的認知,所以民進黨內也有立委會支持反對萊豬進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沒有提到國民黨或民進黨。
  • 陳委員玉珍
    我的意思是因為立法院組成只有幾大黨團。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是你的延伸,不要做這樣的延伸,你的延伸不要加在中選會的身上。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委員會認為這個政策還沒有決定,即便總統說了,你們也覺得這個政策還是未定的事情,所以才需要……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爭點必須要透過聽證會來做釐清。
    陳委員玉珍:你們委員會的委員認為這個是一個爭點,是不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是因為這個政策事實上還沒有被確定,所以它還不是重大政策的複決,經過立法院審查之後,這個政策可能不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委員會沒有責任也沒有權利去確定它到底是不是已經通過,所以必須要透過聽證會來予以釐清,同時也必須要看立法院審查的過程與結果,才能夠有一個結論。
  •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等到立法院決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該是立法院決定的事情,你不要把它推到中選會來。
    陳委員玉珍:沒有、沒有,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立法院的權責,我們不敢逾越。
    陳委員玉珍:所有的政策,總統宣布的政策事實上也不一定是重大政策,因為還不一定是確定的,委員會的認知是這樣子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跟委員會無關。
  • 陳委員玉珍
    怎麼會無關呢?不然怎麼……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你不要把我的解釋一定要拉別人來背書、墊背。
    陳委員玉珍:不是,不是這樣子。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你是一個傑出的委員……
    陳委員玉珍:謝謝,你也是一位傑出的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敢講話,你有主張就用自己來做主張,不要拉別人來墊背。
    陳委員玉珍:我認為各政黨的意向也是相當清楚,除非你認為民進黨委員裡面也是有良心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家都稱你為戰將,你就要有戰將的精神,不要拉別人來墊背。
    陳委員玉珍:但是我想問的是你們委員會通過的要件是什麼?有關聽證的第二個要件是用語的部分,我們來比較一下幾年前的一些相關用語,反美牛公投主文是「要求否決……開放……帶骨牛肉、絞肉、牛內臟、牛脊髓之政策,重啟……談判。」這是反美牛公投主文。反核食公投主文是「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核食食品進口。」今年的反萊豬公投主文是「是否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之豬肉及其相關製產品?」要開聽證會的其中一個構成要件是用語部分,2018年反核食公投和反萊豬公投主文,「政府維持禁止開放」與「全面禁止進口」這兩個語意不夠白話嗎?你們的委員看不懂這些白話文嗎?這個有符合第二點的構成要件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兩件事情,第一個……
  • 陳委員玉珍
    提案主文的理由及用語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兩個案子不能夠比附援引,中選會曾經……
    陳委員玉珍:不能比附援引是怎樣?是同樣用國字表示,然後還不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談道理,不要……
  • 陳委員玉珍
    我們就談道理、內容啊!這就是道理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要耍那些詞句……
  • 陳委員玉珍
    你們審的就是這些詞句……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不能夠比附援引。第二個……
  • 陳委員玉珍
    你們在討論的就是詞句要不要送聽證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是說委員的口語。第二個,你剛剛所舉的例子是2018年的案子,但是我要提醒委員的是,公投法在2019年有修正,修正公投法第九條第三、四項,文字用詞也要納入規範,所以這是2019年以後新增的規範,我們根據這個規範就必須要去審查主文與理由。
    陳委員玉珍:之前即便沒有這個規範,你們也是辦了這樣的聽證會,對嗎?即便有了新的規範,難道現在的用語不夠明確嗎?要求聽證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它是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第二,用語是不是符合看得懂。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就是有爭議。
  • 陳委員玉珍
    現在用語看得懂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只是看得懂、看不懂的問題。
  • 陳委員玉珍
    是不是明確?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客觀中立。因為提出公投的文件本身必須是中性的,不能夠有……
    陳委員玉珍:沒錯,這些用語和以前的反美牛公投或日本核食公投是相當的用語,其實是很明確的,不知道是不是委員的程度和我們比較不一樣。我要提醒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程度和各位並沒有什麼太大差異,但是立場不同。
  • 陳委員玉珍
    立場不同我理解啊!希望不要因為特定的立場不同就用聽證……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獨立機關,我們會秉持行政中立。
  • 陳委員玉珍
    我期勉主委及各位。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要對我有信心,期勉才有效。
  • 陳委員玉珍
    我對你當然很有信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是以懷疑為出發點怎麼會有效呢?
    陳委員玉珍:你怎麼會覺得我對你沒信心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主委,所以我們期勉你不要用聽證這種技術性的手法來處理已經好幾次提案的公投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此重大的議題,我知道貴黨對於這個案子非常非常重視。
    陳委員玉珍:不是只有國民黨對食安非常重視,全國人民都非常重視。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如此重大的議題,你要把它交給一個獨立的中選會來辦理公民投票的話,基本上你要認同、支持這樣的制度運作。
    陳委員玉珍:我們希望,因為從中選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你們不要動不動就說中選會一定會卡你們的關,那是不好的。
    陳委員玉珍:沒有,主委,因為過去的經驗及歷史斑斑可考,所以我希望……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如果會卡你們的公投,你們的公投如果過了的話,誰要相信呢?所以……
    陳委員玉珍:這個是全國民意的公投。我再次期勉你好好做,不然的話,後果就會像以前管委員講的,民進黨政府要後果自負。
    李主任委員進勇:毋待於期勉,我們會自己要求自己。
  • 陳委員玉珍
    謝謝主委。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是一個公正、公平、客觀的單位,這個毋庸置疑,我想社會大眾都非常瞭解。上個星期中選會決議國民黨提出的兩項公投案,就是反對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還有公投綁大選,請問主委,我們需要辦公聽會的理由是什麼?我希望主委在這裡講清楚,否則國民黨的立委會說中選會是民進黨的打手,企圖刁難、卡案,請主委完整地說明。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國民黨所提出來的公投案有兩個,一個是由江啟臣先生所提出的公投綁大選的案子,但是我們知道,公投法所規定的公投包括修憲的公投及第二條第二款以下各種法律階層的公投等這兩個公投,而國民黨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要恢復到公投綁大選,到底是一般的公投跟修憲的公投要一體適用,或者是要予以分開,它並沒有講清楚。如果只是把兩個都涵蓋在一起的話,會不會違背了公投法所規定的一案一事項的原則?這就是一個爭點。
    賴委員惠員:對,這就是一個爭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沒有做判斷,但是這是一個爭點,是有待於釐清的,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案子有舉行聽證會的必要,當然,還有其他的爭點……
    賴委員惠員:本席也認為公投綁大選的時候,會很明顯地限縮到公民權,所以這個聽證會一定有其必要。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有憲法的位階及法律的位階,必須要嚴格地予以釐清,根據實務的見解,也都認為不可以用法律階層的公投來夾帶憲法階層的公投,所以這個是必須要釐清的。我不是說我已經做判斷,如果我做判斷了,我們就不必再舉行聽證會了。
  • 賴委員惠員
    沒有錯。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要辦聽證。辦聽證的目的在什麼?就是要協助領銜人來釐清這些爭點,提出正確的修正。
  • 賴委員惠員
    所以中選會也要對全國老百姓釐清是不是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美牛的進口……
    李主任委員進勇:美豬的部分是這樣子,因為9項行政命令已經改為審查了,目前還在立法院審查,審查的結果可以有不同的方向……
    賴委員惠員:我想這9項行政命令是非常嚴謹的,已經送到大院裡頭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所以這個公投案到底是對於一個已經成立的重大政策或者是即將成立的重大政策來進行複決,也有釐清的必要。
    賴委員惠員:有釐清,我們的政府也非常嚴謹地在處理這些問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所以這些釐清其實真的是……
  • 賴委員惠員
    絕對沒有刁難、卡案、偷渡……
    李主任委員進勇:都是站在好意,要讓這個提案的領銜人能夠提出適當的修正。有人一直在批評中選會不顧民意,說民意認為如何如何、根本不必再辦聽證會,其實這個是錯誤的,為什麼是錯誤的?我有兩點理由……
    賴委員惠員:好,主委,過去幾年的大選……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辦聽證會就是要聽到真正的民意。
    賴委員惠員:好,我想我們會聽到真正的民意。主委,我再請教你,從過去幾年大選的投票率來看,公投綁大選真的會提高投票率嗎?我想在很多數據上都可以看得出來,2004年的大選是有公投的,也就是公投跟大選是綁在一塊的,2004年的大選很特別,有八成的投票率;接下來2008年的大選只有不到六成的投票率,這次選舉也一樣有綁公投;2020年的大選沒有公投,投票率才七成四。我們從臺灣發動過的相關公投可以很明確地看得出來,公投跟大選其實是沒有直接的關係,也沒有像江啟臣委員講的,會限縮了公民投票的權利,主委,是不是說一下你的看法?公投是直接民主的表現,你認為會有公投綁大選的疑慮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站在選務機關的立場,我們希望所有的公民都能夠踴躍地參與選舉或公投的投票,這是基本的立場。但是站在選務機關的立場,我們更應該要盡的責任,就是要讓所有的選務都非常順利地進行,讓選民樂於投入選舉的活動裡面,也能夠透過這個非常順利的過程,讓真正選民的意志可以實現,這是我們的責任。在這個基礎之上,我們回頭來看107年的九合一選舉併10項公投,真的是一個惡夢,對於選務人員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對於所有的選民是一種傷害,對於民意真的是一個很大、很大的遺憾,很多人因為生氣就不去投票了,或是投下憤怒票,所以……
    賴委員惠員:主委,非常好,你提到了107年的惡夢、中選會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針對明年我們首次的公投日,中選會進行人員教育訓練的目的,就是希望在選舉的過程裡頭可以表現得更好,你們現在的進度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明年的公投是立法院去年6月修法另定公投日之後第一次辦理的公民投票,中選會責任重大。
  • 賴委員惠員
    沒有錯。
    李主任委員進勇:以前合併舉行被批評辦得亂糟糟,現在分開以後,如果辦得不順利,我們除了自己站不住腳,也對不起立法院對於我們的體諒,所以我們非常戒慎恐懼,而且我們也是超前部署。明年8月28日才要進行投票,依照以往的例子,如果是投票日前6個月來辦,時間應該很充裕,但是現在距離明年8月還有將近10個月,其實我們在6個月之前……
    賴委員惠員:針對事多、票開得太晚等等問題,你都要嚴正地面對。本席再提醒你,對於假訊息的傳播,你們有什麼比較好的防堵方式?自從政府宣布放寬美豬的進口以後,我們看到國民黨為了反對臺美關係深化的政治操作,網路上出現不少針對美豬的假訊息到處在流竄,我們也看得出來背後的動機其實就是要讓老百姓混淆視聽,企圖阻撓臺美關係有進一步更好的發展。針對首次公投日可能出現的假訊息、假消息,中選會有沒有擬定一套防制及宣傳民眾的好的計畫?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我首先再補充一下,就是有關於明年公投,其實我們在兩個月之前就已經啟動了籌備的機制,已經開了3次的專案會議,我們一定會克盡職責,把這次的公投能夠辦得順利。第二點,關於委員所關心的假訊息問題,其實選務部門可以說是被攻擊得最激烈的機關,尤其在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對於選務部門提出種種不實的指控真的是排山倒海而來,也散布很多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及選情的訊息……
    賴委員惠員:是,你也知道假訊息、假消息非常、非常的多。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政院非常重視,其實這是整個行政院團隊反假、打假的機制,中選會當然也不能夠置身事外,所以我們在那個時候已經建立一套機制,就是:第一個,當然要澄清;第二個,要舉報,就是向平臺業者舉報;第三……
  • 賴委員惠員
    你說的澄清、舉報是不是都是在第一時間、有非常快的效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很快,我們中選會也有一個專門處理的小組來處理這些假訊息……
  • 賴委員惠員
    所以你們有一個專案小組……
    李主任委員進勇:希望透過即時的澄清及舉報,讓它的傳染性能夠降低,減少對於整個社會、尤其是選務的傷害。
    賴委員惠員:好。我覺得國民黨昨是今非,國民黨的立場一直不斷地在改變,我們都知道早期國民黨說公投會亂大選,也曾經提出拒領公投票,這個很明確,都是政治上的操作,國民黨甚至在107年也提出一些比較諮詢式的公投,這些亂象都讓人記憶猶新。我想國民黨不應該為了一黨之私而提案卡大選,因為國民黨在心態上已經是這樣子了,所以中選會應該更嚴謹、更小心地去面對整個選務上的推動,除了要充足訓練選務人員,避免投票亂象再一次地產生以外,針對妨礙公投結果及意向的假消息,你一定要有充分的防範及宣導,這個是本席對你們的要求,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的指教。
  • 主席
    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開始今天的質詢之前,我想先請教主委一個議題。剛剛在談有關公投的議題是否進行公聽的問題時,主委的意思是,美豬進口的問題可能是一個重大政策的複決案,而這個重大政策牽涉到很多法規、行政命令的修改,這些都還在立法院審議,所以等於是一個還沒有確定的政策,因此我們現在就要先通過一個還沒有確定的政策的複決案是有爭議的,對不對?是不是這個意思?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敢對這個重大政策的效力問題提出……
    沈委員發惠:其實重點就是這項政策的法規、命令到底在立法院會不會通過,國民黨現在要求你預測,因為他們認為民進黨在立法院是多數,一定會通過,所以要你現在就決定這個就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這就是不合理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因為它可能會被立法院的決議修正……
    沈委員發惠:有可能會變更,也有可能會終止、廢止……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這些存在著變數……
    沈委員發惠:對,簡單講,這個重大政策還沒有形成,就要先對重大政策進行複決,這在法理上不通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認為這個是有爭議的,必須要釐清。
    沈委員發惠:對,必須要釐清,就這麼簡單。所以國民黨這些講法,包括要主委來預測,說你們明明知道一定會通過,這個誰知道?中選會可以說這個一定會通過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不能夠代替立法院,這是越權,不可以。
    沈委員發惠:是呀!他們拿幾年前的公投案來比附,事實上去年公投法第九條第三項就已經修改了,對文字的規範就修改了,依照過去修改前可以公投的文字,經過修法之後可能就不符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受規範。
    沈委員發惠:可能就違反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所以當然不能夠拿來比附,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沈委員發惠:對於這個議題,我想我們就談到這裡,說實在的,把民生議題拿來做政治性的操作、無理取鬧,我覺得中選會就依法辦事就好,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謝謝。
    沈委員發惠:接下來就來討論今天我要跟你談的主題。我今天的主題是「勇」於承擔,這個「勇」有兩個,有一個是李進勇主委,另外就是內政部徐國勇部長,我覺得這個議題就牽涉到內政部和中選會之間的協調。按照剛剛主委在業務報告提到的,以及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明年如果這幾個公投案通過,依照今年6月18日修訂的公投法,就要在明年8月第4個星期六,也就是依法8月28日我們一定要如期舉行,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沈委員發惠:現在碰到一個問題,我先不談我們每年有這麼多的補選,光是明年8月28日要上路的公投,按照內政部現在所公布的數位身分證的時程,明年8月28日可能有部分的人已經換發完成,但是部分的人還沒有換發,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明年8月28日要依照公投法進行公投的時候,我們就會碰到一個狀況,就是在核發選票必須查驗身分證的時候,我們必須兩套並行,就是舊有的身分證制度與新的new eID的查核,兩套都要進行,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根據內政部的規劃,從明年1月開始,澎湖縣、新竹市及新北市部分地區會開始試辦new eID的換發,從明年7月開始就要全面換發。所以這段時間裡面所舉行的各項大大小小的投票都可能會碰到,有些是舊的身分證,有些是新的身分證,當然,在選務上,我們必須要因應。到底怎麼因應呢?
    沈委員發惠:主委,徐部長在今年5月的時候表示,不換發新的身分證沒有罰則,但是可能無法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是被公告已經廢止了,開始換發還有一定的時間,在這個期間沒有換……
    沈委員發惠:部長後來有修正,表示能不能投票是中選會的權責,所以他有修正,我今天就藉這個機會讓你以主管單位的身分來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能有一段時間會新舊並存,舊的身分證在還沒有依法廢止它的效力之前,還是有效的。
    沈委員發惠:所以至少在明年的公投或明年相關的補選,不會發生不換新的身分證就沒有辦法投票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會。
  • 沈委員發惠
    不會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會。
    沈委員發惠:這就需要你們權責單位來澄清,內政部長沒有權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源頭還是內政部,它要公告舊的身分證到什麼時候之前沒有換發就失效了。
    沈委員發惠:我們現在就來談,按照內政部的時程,明年1月開始試辦,明年7月開始全面換發,明年8月28日公民投票,事實上全國人民全部完成換發不可能在兩個月之內完成,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8月28日勢必有的人拿新的身分證、有人拿舊的身分證,去參與公民投票,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沈委員發惠:這些身分證的查驗,尤其是新的new eID、數位身分證的查驗,中選會準備好了嗎?全面的、全國性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準備好了,我們跟內政部有做協調,當然,一般人會認為已經換發新的new eID了,因為新的身分證上面沒有戶籍地址,我們最主要的選務就是要查驗戶籍地址……
  • 沈委員發惠
    沒有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才能夠查他到底有幾張選舉票、他是不是符合選舉等等的規定,但是因為新的身分證上沒有戶籍地址,我們要如何去辨識他是不是有投票權?這一點是對我們的考驗。一般都會認為用讀卡機讀卡的時候就可以顯示出來,但是這個恐怕在作業上沒有辦法馬上實現,長遠來講,既然換了新的身分證……
    沈委員發惠:主委,沒有辦法實現怎麼辦?明年拿新式身分證去公投的人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我們會加強宣導,請你務必要帶投票通知單。
  • 沈委員發惠
    如果沒有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的話,我們已經準備好了,謝謝內政部的幫忙,他們會多產出一份按照出生年月日的查核名冊,也就是說,我們有兩本名冊,一本是傳統的投票人名冊,另外一本是按照出生年月日,因為新的身分證上面有出生年月日,按照新身分證的出生年月日一查,就可以對得出來這個人在哪個投票人名冊的哪一頁第幾號,我們就可以克服這個困難。
  • 沈委員發惠
    等於內政部要幫你們多準備一份名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 沈委員發惠
    這一份名冊是屬於法定選舉人名冊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它是一個查核輔助的名冊。
    沈委員發惠:是輔助,它不是法定的,萬一內政部提供的兩份名冊中間發生錯誤怎麼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隨時都可以再做進一步的查核、進一步的比對。
    沈委員發惠:怎麼查核?假設我戶籍地址確實在這一里,確實有投票權,結果我拿新式身分證去投票,你看了我的出生年月日查了之後說沒有,怎麼辦?現場選務人員要不要讓他投票?你說不用讀卡機,假設發生這樣的問題,現場怎麼因應?你剛剛說這個有出生年月日的名冊只是個輔助名冊,不是法定的選舉人名冊。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的話,他可能是走錯投開票所。
    沈委員發惠:我的意思是說,因為你說這個有出生年月日的名冊只是個輔助名冊,並不是法定的選舉人名冊。法定選舉人名冊是剛剛我講的有地址的,那個才是法定選舉人名冊,今天內政部幫我們準備的這個輔助名冊,假設抄錄謄寫有錯誤或有什麼狀況,現場發現裡面沒有我的資料,但事實上當事人戶籍地址確實在這裡,現在就是依這個出生年月日的名冊認定他不能領票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
  • 沈委員發惠
    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會發生這種情況大概的原因應該是他跑錯投開票所,他應該是在別的投開票所。
    沈委員發惠:不不不,這太武斷。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第一個,我們跟戶政事務所之間隨時就有聯繫,第二個,我們現在也正在研究是不是當天我們有一個QR Code馬上來掃描,就可以顯示出選舉人的投票所應該是在什麼地方,選舉人名冊到底在哪裡。
    沈委員發惠:除了公投以外,從明年開始的每一場補選,假設在澎湖補選、在新竹補選或在新北市中和、板橋補選,就要求內政部提供輔助名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已經跟他協調好。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要跟主委說,你這樣子便宜行事的辦法,就會出現我剛剛所講的,這個輔助名冊的法定效力是不存在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它是輔助嘛!
    沈委員發惠:對,它是輔助。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法定的還是我們傳統的名冊。
    沈委員發惠:對,法定的還是傳統那一本,那個才是法定名冊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 沈委員發惠
    假設這兩個中間發生出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投票蓋章還是要蓋在傳統名冊上面。
    沈委員發惠:對,假設這兩個發生出入,現場出現這樣的狀況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說還有一個直接的聯絡,或一個QR Code的掃描。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的人力就依照原來的人力規劃,還是你有因應?
    李主任委員進勇:會追加,一定要多一點人力,包括防疫我們都需要增加工作人員。
    沈委員發惠:會追加工作人員,你有在……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已經有在規劃了。
    沈委員發惠:你們明年度的預算編列裡面,有顯示這個追加的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可能要看二備金是不是可以來支援我們,這是臨時發生的……
    沈委員發惠:這不是臨時發生的,我們要換數位身分證這件事情已經宣導很久了,當然數位身分證到時候在立法院會不會如期通過,我不曉得,但是內政部目前宣示的時程顯然跟全國性的公投卡在一起,如果沒有處理好,就會發生像上次公投一樣的狀況,就是投票的程序影響到投票時程,影響到整個公投的的效率,甚至受到質疑。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都有注意到這些問題,而且我們會再加強,做好各項因應。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你們有研議,有一個研究報告,你們研究報告裡面有提出短期因應跟長期因應,但是你今天所講的這種多印一份名冊,這是在你們研究報告裡面短期因應的更短期因應,原本的短期因應是增加讀卡機,這個叫短期因應,這花錢就好,花錢培訓人員使用;長期因應是整個投票名冊都要變成電子名冊,這個是長期因應方案。那你講的多印一份不具法定效力有出生年月日的輔助名冊,這個是超短期因應,可能今年8月你用這樣方式,接下來你還是得編列龐大的預算,而且這筆預算不少。其實我本來有幫你統計,想說你們會做長期因應方案,結果你提出的是這種超短期的因應方案,就是多準備一份名冊,也是很有智慧、很有創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碰到問題,總是要想辦法去克服,包括加強宣導民眾應該攜帶投票通知單和內政部協助我們來提供檢核名冊。
    沈委員發惠:但是這個絕對是中選會目前面臨的一個很大很大的課題,因為我們要換發新式身分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沈委員發惠:我這樣幫你估算,光中短期因應,你所需要的經費大概是15億元,包括所有的電子設備。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個投開票所一臺讀卡機,就要15億元,如果兩臺、三臺的話……
  • 沈委員發惠
    只準備一臺就要15億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沈委員發惠:你還要準備一臺,萬一故障的時候使用。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恐怕兩臺都還不夠。
    沈委員發惠:對,所以這絕對是未來一年你們中選會非常重要的業務。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向行政院報告來爭取。
    沈委員發惠:拜託主委,這個一定要……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是我們責任所在。
    沈委員發惠:對,這是責任所在。好不好?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1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們先把陳玉珍委員的誅心之論,再做一個釐清。他說你要辦聽證會,事實上就是想要去否決公投案,尤其是有關於美豬的公投案。請主委說明,因為這兩個公投案,一個有關美豬,它是程序的問題,需要聽證,另外公投綁大選,是文字的問題、是內容的問題,需要聽證,對不對?內容的問題需要聽證的話,將來如果聽證上認為需要補正,就是讓他補正文字,我們會予以輔導,讓他去釐清,對不對?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對。
    管委員碧玲:到底它是修憲的公投部分,還是一般性的公投?這個部分會讓他來釐清,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美豬是屬於程序的部分,如果聽證的結果認為政策仍未確定的時候,他所提出來的這個複決案,基本上聽證的結果有這個問題確實存在的時候,後續會怎麼樣?因為它是程序問題,就不是補正的問題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然這是假設性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對,但是程序是制度。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過我們的審查總會碰到各種狀況,經過聽證會之後,我們會釐清這些爭議的重點,然後會協助提案的領銜人,他必須要提出補正,補正的結果提出的時候,還要經過我們委員會的審查,審查結果認為說他已經釐清爭議了。
    管委員碧玲:但是現在問題出來了,補正是60日嗎?補正是多久之內?補正以一次為限。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補正要30日。
    管委員碧玲:補正是30日,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如果這30日立法院仍然未定案,他無法補正的話,那會怎樣?我們都在談程序,目前是法律空窗,還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是已經對於這個行政命令的效力已經做了定論,我們沒有,我們認為這可能必須要再去加以討論、釐清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到時候如果還沒有過,如果審查還沒有結束、還沒有定論,聽證會也已經開了,補正的時間也過了嘛!那時候會怎樣?這個案會怎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聽證的結果會有兩個方向來走,一個就是就是這個案子還沒有定案,就不是對於一個已經公告生效的行政命令、一個重大政策要把它推翻掉。
    管委員碧玲:這沒有複決的問題,因為政策還沒定論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到底有沒有這個前提,可能會走兩個方向,那不同的方向,當然我們委員會就會做不同的結論來處理。
  • 管委員碧玲
    什麼樣不同的兩個方向?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還是等審查的結果……
    管委員碧玲:我們在談的是制度,公投法提供的是什麼可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再強調一次,我們對於……
  • 管委員碧玲
    最壞啦!本席來說……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請委員說。
    管委員碧玲:本席認為最壞的情況就是這些時間都過了,立法院還延宕沒有結論的時候,就算是你的兩個方向當中其中有一個方向,讓這個案子無法再繼續,明年8月以前在我們定案之後,重新來做第一階段的提案連署在8月仍然來得及,對不對?但是一切會合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這個……
    管委員碧玲:最壞也不會在明年8月的公投,讓這個案子沒有辦法進行,完全不會有這種可能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時序的問題就不敢如此確定,因為時序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你不能確定?本席非常確定,因為明年1月1日……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時序問題,兩個要素,一個當然我們中選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時程,來進行審核。
  • 管委員碧玲
    本席計算過所有這些時程。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二個很重要的,就是提案的領銜人也要遵守法定的時間。
  • 管委員碧玲
    我說的當然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比如法律規定要30天補正,他10天能補正是最好。
    管委員碧玲:程序的問題不是他能夠能補正的,程序問題是立法院的進度,我現在跟你談的是美豬這個案子。
    李主任委員進勇:6個月可以連署,如果拖到6個月,也許時間就會有壓縮。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本席的意思是事實上這兩個案確實有聽證的必要,這是依法行政,不要在這裡用誅心之論讓法律去替政治服務,法律是不替政治服務的。法律就是公正不阿地去執行,公正不阿其實剛好是主委的性格,這個是大家都知道嘛!沒有必要在這裡用誅心之論做這樣的陰謀論,這是本席第一個要提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接下來我們檢視了一下,在立委跟總統選舉時所有的假訊息,我們處理方案的時候,發現兩個問題。第一個,譬如無論是公職人員選舉或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前10日都不得發布民調,有關這個部分違法的案例,總共有17個案例,對不對?這17個案例裡面,有10個案例是找得到源頭的,但有7個案例,因為是在網路、社群媒體上面,必須經由通訊資料的查處才能夠取得個資。可是我們面對的是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必須要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行為,才可以跟法院聲請搜索票,然後來查通訊資訊當中的個人資訊。所以有7個案,就因為這樣子查不到人,為什麼查不到人?因為這個是行政罰只有罰鍰,不是本刑三年以上,所以通保法的這個規定,讓10天前不能發布民調變成有破口,法律不足變相縱容違法發布民調。你看到這7個案,這個部分的修法,中選會有沒有在研議?
    李主任委員進勇:的確誠如委員所講的,有一些……
    管委員碧玲:我們有7個案子是找不到人,根本就不罰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些非常明顯的違法案件,但是我們卻苦於資訊不足,沒有辦法確定行為人,因此沒有辦法裁罰。
    管委員碧玲:大家知不知道蘇啟誠大使,他不幸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但是第一個發出假訊息的GuRuGuRu,最後不罰。也是因為我們沒辦法調他的個資、通聯紀錄,最後就讓他脫罪,他隨隨便便講一套就脫罪了,因為你沒有辦法證明是他本人,他隨便講一套說是別人用了他的帳號,我們沒辦法調這個通聯的實際資料,就這樣讓他脫罪。今天我們又發現同樣的問題,假消息也好或違法發布民調也會被縱容,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中選會還是持續要檢討法制體系不足所造成的困境,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這個恐怕不是修改我們所主管的法律或者內政部主管的選罷法……
    管委員碧玲:因為通保法有通保法的規定,如果其他的作用法有特別規定,通保法會變成普通法。無論如何,即使是在通保法裡面,你們跨部會都應該要研議,因為中選會遇到問題了嘛!這個問題在假訊息、在違法發布民調同樣都存在。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管委員碧玲:它持續存在的時候,我們打假訊息、我們要求不能發布民調有什麼意義,就變成沒有意義。
    我們再來看假訊息,也出現同樣的問題,你們跟臉書舉報,我資料上的時間跟你報告的時間不一樣,我的數字是222筆。你們跟臉書舉報的222筆裡面,當日就被遮蔽貼文的只有5筆;更改貼文排序只有13筆;臉書移除的總共才41筆;網友自行移除的20筆,換句話說,有143筆臉書都不處理。你們要求臉書在24小時內要先回復處理情形,如果是違法案件,2至3日要處理;如果是違反社群守則,24小時內要處理。你來看看108年11月18日兩個一模一樣的假消息,臉書就兩種處理方式,一個是在16天以後才回復說移除了,另一個是他認為不必移除,因為沒有違反他們的社群規則,一模一樣的訊息說你們換掉選務人員、不會有監票員等等,結果臉書處理的方式就不一樣。
    我們再來看這個是在1月2日投票日前才幾天而已的假訊息,說空白的選票會先蓋好,然後放在口袋裡面去投,這種假訊息,臉書也說沒有違反社群規則。那社群規則怎麼訂定?社群規則基本上就是違法的他會訂定進去,違法而必須提供個資的他會訂定進去,但因為通保法規定是本刑三年以上才違法,這部分當然不會變成他的社群規則裡面的一條,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讓這種徹底的假訊息,去擾亂選舉民心的假訊息,可以讓他依據社群規則來移除,所以我認為這個問題是嚴重的。你看看有64%是不予處理的,這64%不予處理的原因絕大多數是因為通保法,我今天凸顯這個問題是希望,我們還是在院內試圖去看看相關的法制體系要如何建立,包括之前其實中選會也曾經提過草案的,要比照法國設立緊急審查制度,在48小時之內必須要根據舉發採取必要措施的相關法制,仍然是有可能來制定。尤其是我們國家的通保法這麼嚴格限制之下,我想這些法令體系,你們還是要去研議,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今天在你們的報告,關於修法的準備裡面並沒有這一塊,但這一塊問題是很嚴重的,對於假訊息、違法事項有很大的一塊,我們幾乎是無能為力的、幾乎是縱容的。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前面討論很多關於公民投票的審議程序以及聽證會的相關規定,今天除了國民黨所提的反萊豬公投之外,還有今天剛好也開記者會的制憲公投。有兩案前面都經你們駁回在案,想要利用這個機會請主委說明,同樣經過聽證程序還有相關的討論,最後為什麼經過補正之後仍然認為案子不能夠成立?因為誠如主委所說,中選會是獨立機關、超越黨派跟意識形態,依照法令來做審查,我想利用這個機會,請您說明一下,做一個對比,你們是如何公正地進行這方面的討論?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首先必須要說明,公投案送進來之後,我們就要依照法定程序來進行審核。根據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審核的結果有這幾款情事的話,我們就必須要求提案人的領銜人進行補正,但是在補正之前,我們一定要開公聽會。開公聽會的目的就是要澄清這些爭議事項,也是協助提案的領銜人……
  • 黃委員世杰
    主委是不是可以針對你們處理制憲公投這兩案的過程做簡要說明?直接針對這個內容。
    李主任委員進勇:針對這兩個案子,第一個案子就是修憲的案子,這個案子我們也是經過聽證會之後,要求領銜人必須限期提出補正,因為沒有在限期內提出補正,所以我們依法予以駁回。
    第二個案子我們簡稱為制憲的案子,最重要的一個爭點是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之外,其他適用的事項如下。也就是我們的公投有分成憲法階層的公投以及法律階層的公投。
  • 黃委員世杰
    所以你們認為它是屬於憲法階層的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認為這點是有爭議的,應該要予以釐清,所以有開聽證會的必要。
    黃委員世杰:我想有另外一個說法是,制憲其實並不是屬於憲法層次而已,應該這樣講,憲法當然對於修憲的程序有既定的規定,我想在開聽證會的時候,也有學者專家提出所謂制憲的公投,因為它主要已經是一個政治意識的表達,它並不完全依照既定法體系內的程序進行憲法的修改,而是在進行憲法制定的動作之前,它要尋求公民意見表達的機會,所以來提出這樣一個公投審議。
    如果你們在這個法律性質的認定上面有這麼大的差距,其實根本沒有補正的可能性,是不是這個意思?
    李主任委員進勇:照委員剛剛所提示的,如果這個案子他們提出的動機是這樣子的話,是不是類似於所謂諮詢性的公投?就是在制憲之前可以說是暖身的動作等等,但諮詢性公投並不在現行公投法所規範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們實在是沒有理由據以辦理這樣性質的公投。
    黃委員世杰:所以你們就是認為諮詢性的公投在目前的公民投票法裡面是不存在的,沒有辦法來推動。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沒有法律的依據。
    黃委員世杰:我想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釐清,因為過去在討論的過程裡面,好像沒有把這件事情講的這麼清楚。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相關的法案,將來他們可能就會希望由修法的方式來推動,我想中選會要做好相關的研議跟準備。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謝謝委員。
    黃委員世杰:接下來,關於這次業務報告裡面,你們也有提到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這個電子連署系統在法律的規定上不是只有公民投票,罷免案在選罷法也有明文規定。我想請問關於這兩個系統,因為你們已經講只要行政院資安處對你們進行稽核,你們的資安改善之後,就會立即來上線,但是你們業務報告裡面沒有提到罷免案電子連署系統的部分,是不是請主委跟我們報告相關的進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不是可以請我們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 黃委員世杰
    好。
  • 主席
    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美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兩個系統雖然是分開的兩個系統,但是它的架構是相同的,對資安的檢查也都是一樣。我們在書面報告有提到資安檢查的進度,針對行政院要求的我們都已經改善,最近在10月7日行政院做了一個資安稽核,提出25項應該改善的事項,這部分我們已經全力改善中。
    黃委員世杰:預期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改善完成並上線?這25項改善完之後,還要經過行政院的審核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政院對於資安的要求是非常嚴謹的,因為國人對於這部分也非常在乎。
  • 黃委員世杰
    我想對於選務的資安更是如此。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所以我們不敢大意,完全配合行政院資安的要求,希望能夠達到一定的標準,也讓所有參與公民投票案、罷免案的連署人放心。
    黃委員世杰:但是這個時間實在有點久,因為從法律通過之後到現在已經好幾年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很急,我知道立法院對我們的要求期待甚殷,我們會跟行政院在大家一致的腳步配合下來推動。
    黃委員世杰:好,希望你們加緊腳步,趕快改善這些缺失,意思是兩個是連動的,只要一個能夠上線,另外一個也可以同時啟用嗎?是這樣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可以。
  • 黃委員世杰
    謝謝。
    接下來也是一個長年以來的問題,如果我們現在到中選會的網站上看歷年的選舉資料,它所呈現的樣態基本上都是讓民眾直接下載excel檔案,裡面的資料非常的細,每一年的資料變動其實互相之間沒有勾稽,也有沒有基本的統計跟圖像。
    我們如果看日本網頁的話,跟我們的呈現方式就差滿多,他們的聯合會有兩個單位,一個是都道府縣選舉管理委員會聯合會,另外一個是市區的。這是他們所建置的網站,裡面就很清楚,點進去看有地圖的圖像,也有性別的比例,每一個點進去看都很清楚。此外,他們針對執行權責及裁罰的相關規定,也都有做相關的統計跟資訊,提供給民眾知道。為什麼要提這些?因為選舉相關的資料在事後檢視時,包含關於這些違規的情形,不是只有在給我們的業務報告裡面呈現,還有你剛剛定了很多裁罰的資料、違規行為的樣態,另外剛才幾位委員提到關於假訊息的部分,其實應該在網站上面即時讓民眾來瞭解相關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哪些選舉裡面出現哪些問題,這樣對於我們選舉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選舉的過程中,各個候選人他們的行為將來會受到這樣的檢驗,其實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你們是不是曾經做過?科發基金曾經提供過一個跨部會的計畫讓你們做,2018年有比照2016年做過,但是後來2018年相關的成果,相關視覺化圖像或網站資訊現在的連結都失效。我想請教主委,未來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繼續來啟動相關的資訊跟統計研究的分析,不是只有在公民投票法做年齡分析,在一般的選舉裡面,包含各種公職人員及補選,其實也應該來做這樣的工作。
    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委員,基本上本會對選舉的資料,我們都很樂於提供給社會各界,讓他們知悉,有些的研究單位可以作為研究的素材,所以我們都有把它開放成open data來供各界閱讀使用。做選舉相關研究資料的部分……
    黃委員世杰:不是,你不要誤會,我並沒有要求中選會本身成為研究單位,我也知道長期你們跟學術單位做選舉研究,大概也都有很多的互動。像主計總處做這種東西,為什麼中選會什麼都沒有做?既然過去曾經做過,為什麼要把它停下來?這個其實也是你們可以用來宣傳你們辦的選舉很公平、很公正,該裁罰的都有裁罰,該維護公正性的都有維護,而且對於選舉資料的掌握是很確實的,提供給民眾可以做基本的認知和分析,而不是仰賴外面的單位,來個案性的跟你們要資料做研究。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去研議,至少這個部分還要再加強,別的國家可以做到,我們過去自己也做過,希望這個部分不要再落後下去,因為這種單位現在都很認真在做這件事情,中選會的資料卻是萬年陽春的網站。這個部分不是只有網站親和度、friendly的問題而已,還有你們如何去呈現這些事情、這些資料,其實反映出你們對於這些選舉的分析跟釐清,這個也很重要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我們會參考其他部會以及外國政府的作法,我們來做進一步的改進。以上。
    黃委員世杰:好,請你們研議。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等一下質詢到羅委員美玲質詢完畢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4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好,我先問你一個問題,因為去年5月19日徐國勇部長曾經說過,數位身分證不領是沒有什麼罰則,但是以後可能不能投票了,那我們中選會對於數位身分證這個問題,有沒有預作因應?因為現在整個數位身分證的發放到目前為止八字還沒有一撇,或是只有一撇,那怎麼辦呢?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瞭解的,內政部是準備從明年1月1日開始先在部分地區試辦換發身分證,包括……
  • 葉委員毓蘭
    未必是可以全面?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全面的計畫,包括澎湖縣、新竹市,還有新北市的部分地區先行試辦,大概到7月,正確的時間要內政部他們規劃,會做全面性的換發……
    葉委員毓蘭:主委,我還是要請你超前部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有一段時間裡面,可能會新舊都一起在使用中……
    葉委員毓蘭:好,有準備就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選務的部分,必須要配合來做因應。
    葉委員毓蘭:好,謝謝!其實我今天比較關心的是,你們在星期五中選會的會議上面決議駁回制憲公投提案,然後反美豬的公投要辦聽證,當時說這個公投提案的決議需要舉行聽證、要釐清相關的爭點,我是想要請教一下,相關的爭點是什麼?什麼是爭點,我們不曉得中選會的會議裡面有沒有討論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要討論,不然我們聽證會就沒有……
  • 葉委員毓蘭
    哪些爭點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第一個案子就是江啟臣先生所提的公投綁大選的案子,我們希望能夠釐清的爭點─他的提案是不是合於公投法第二條規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第二個就是,他的提案是否違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相關辦法裡面所規定的事項。
    葉委員毓蘭:這個本席聽了就有一點訝異的原因是,其實總統在8月28日宣布要開放美豬進口的時候,她講起來是完全沒有疑義的,如果你對於這個是不是全國適合公投的事項,我覺得感覺上是有一點在質疑蔡總統的說法是爭點。
    第二點是,其實在8月底9月初那段時間,不要說國民黨智庫做的民調,所有媒體做的民調裡面,國人大概有七成以上都是反對萊豬進口的,我不太喜歡用「美豬」的字眼,因為零檢出的美豬也有進口很多,但是反對萊豬進口的都是七成以上。身為在野黨的國民黨,在立法院我們背負著有很多民意的壓力,因為主委以前也當過在野黨的立委,你知道我們這樣善盡監督政府之責,我不知道這個不算民意嗎?不符合公投的要件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有爭議,所以必須要開聽證會來釐清。
    葉委員毓蘭:包括我們在立法院裡面開過的記者會、公聽會,連陳時中要參加不參加的也有好幾次,這些算不算是聽證會呢?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算是公投法上的聽證會。
  • 葉委員毓蘭
    一定要符合公投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聽會。
  • 葉委員毓蘭
    你們有固定的形式?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有法律明文的規定。
    葉委員毓蘭: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你們會來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辦。
  • 葉委員毓蘭
    什麼時候要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正在「喬」時間。
    葉委員毓蘭:會不會「喬」到大概開春以後,因為很多人就直接講,這個就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多慮了。
  • 葉委員毓蘭
    多慮了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徒增困擾,因為委員也都是很忙,要忙很多國家的大事,為這種莫須有的事情去……
    葉委員毓蘭:對,我……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真的是很傷精神。
    葉委員毓蘭:我也認為主委長年來對於國家的貢獻,應該而且深刻瞭解你現在的位置是超乎黨派的,中選會這塊金字招牌真的是中華民國可以跟對岸這麼大聲嗆聲,因為我們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我們有真正的民主選舉制度。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對中選會的肯定。
    葉委員毓蘭:當然外面對萊豬有這麼多的爭議,我也不瞭解為什麼我們各個行政部門該做的並沒有做、並沒有善盡溝通,即使到今天所有的民調裡面,對於反對萊豬進口的,說真的還是超過半數,因為食品安全國人真的是不分顏色、不分黨派。本席前兩天去到臺灣最南端,碰到很多媽媽們就告訴我說,關於萊豬你們不能夠棄守,一定要為我們發聲。在這一點上面,如果照主委剛剛的說法是一定要辦聽證,我們務必用行動來證明,你們是最公正的,就是儘快地讓它完備你剛剛所講的,要把爭點釐清,可以做到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也希望提案的領銜人能夠充分配合我們依法進行的各項程序。
  • 葉委員毓蘭
    有沒有預定什麼時候要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正在安排時間。
  • 葉委員毓蘭
    預計呢?應該要有一個期程的安排吧!否則……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以正常的作業程序來辦理。
    葉委員毓蘭:正常是多久?1個月、2個月、3個月,還是2個禮拜、1個禮拜,因為我們的政府說實在的真的不是最會溝通政府,而是最會轉彎的政府,有的時候譬如說60天的公告期,他們因應總統的政策,農委會可以說1個禮拜。這種我們覺得有太多你們可以操控的一些變數,能不能給本席……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操控,我們完全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時程,依照正常的作業程序來辦理
    葉委員毓蘭:主委,本席再度提醒,如果都按照法律,即使在法律的期程之內,你們還是有很多操弄的空間,譬如以罷韓案來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那麼剛剛委員稱讚中選會是講假的。
    葉委員毓蘭:是,因為我怕你們把中選會這塊金字招牌給砸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啦!不會,委員你要堅定對中選會的信心。
    葉委員毓蘭:我就要拜託你一定要幫中選會擦亮這一塊招牌,因為我們看到罷韓案,照理講,他們說3個月之內,大部分都認為這個補選應該是3個月,可是滿快的,沒有到3個月,多少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事人也沒有提起罷免無效之訴,你看我們辦理得多快。
    葉委員毓蘭:是,真棒!給你拍拍手。但是在2013年的時候,其實主委當時是完全拒絕美豬進口的,那個時候雲林縣民給你的高得票,其實就告訴你,我們支持你的政策、我們支持你,因為雲林是我們的養豬大縣,沒錯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後來又落選了。
    葉委員毓蘭:因為那個時候美豬已經不是議題,現在你再回去的話,還是可以再測試一下!我覺得您在2014年的選舉大勝,跟您在2013年提出拒絕美豬進口,捍衛豬農的權益,有很大很大的關係;本席比較擔心的是,如果我們打著公投來反公投,打著民主來反民主的話,對國家、對政府都是不好的,因為反萊豬進口真的不是國民黨一己之見,連美麗島電子報也打臉陳時中,說有6成民眾不相信「萊豬吃幾輩子也不會生病」這樣的說法,所以是連綠媒都不挺!
    本席剛剛之所以苦口婆心,希望中選會一定要想辦法再把這塊招牌擦亮的原因是,今年的總統選舉都已經過去多久了,我常常在不同的網站上看到大家還在質疑,說選舉做假等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相信嗎?
    葉委員毓蘭:我當然不希望這種論調仍繼續在輿論上出現,所以我就在想,中選會不能拿出一套可以讓選民恢復信心的說法或作法?這也是本席很擔心的,所以對你們所謂的要釐清爭點,如果有爭點,也請你們儘快釐清,不要為阻擋而阻擋!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10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延續黃委員世杰剛剛的議題,本席想就資料的建置提出幾個建議,像年齡跟性別統計的資料,說實在話,我們是經過層層的關卡才找到它,本席覺得中選會的資料應該要更簡便、更親民才對。以年齡跟性別的統計資料為例,我們先點選到中選會的官方網站,進入選舉資訊,從選舉資訊再往下拉,到相關選舉統計資料那裡,才看得到這個資訊。但有很多民眾反映不知道這個資訊在哪裡,他得每個地方都點,才能把這個資料找出來;另外在相關選舉統計裡面有兩大資料,一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補選情形統計,另外就是選舉人年齡跟性別投票統計專區;我們覺得很奇怪的,像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補選情形的統計,除了可以在相關選舉統計的區塊裡面找到,我們也會把它拉到選舉資料庫裡面;可是年齡、性別的部分,就一直藏在相關選舉統計裡頭,並沒有往上拉。一般都會找相關的資料,像本席辦公室嘗試找這個資料時,我們會選到選舉資料庫,我在想這個統計資料是不是也應該拉到選舉資料庫裡面,我們會比較容易找到相關的資料,這是本席給的一個小小的建議?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可否請資訊主管部門來跟委員說明?
  • 主席
    請中選會綜規處高處長說明。
    高處長美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委員非常的專業。因為選舉資料放的是我們正式選舉跟相關的統計,至於性別統計部分,我們放在第二層,另外在性別統計專區也有放,不過還是要謝謝委員的指正……
    羅委員美玲:那是在行政院裡面,你們在行政院的性別統計資料裡面有放;可是一般人在找選舉相關資料時,一定是到中選會的網站去找,我們得經過層層關卡才看得到這個資料,可否用比較簡便的方式,讓我很快就能找到這個資料,本席建議把它放在選舉資料庫裡面,會更方便一點。
    高處長美莉:我想我們會把它放到更明顯、更近用的區塊,但不是放在我們的選舉資料庫,我們的選舉資料庫是歷次選舉正式投票結果的統計,兩者的定位不太相同。
  • 羅委員美玲
    你們是舉辦的結果統計。
    高處長美莉:所以要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把它放在比較明顯的地方。
    羅委員美玲:對,就讓它可以更明顯的顯示,不要讓民眾得一點再點才能找到這份資料,這樣做真的不便民。
    再者,有關年齡統計的部分,都是委外的方式處理嗎?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年齡統計的部分,目前都是在大選過後,委外請學校辦理。
    羅委員美玲:我想中選會是做不到這個部分;在年齡統計方面,到目前為止,我們做了一個研究報告跟一個統計分析報告,好像是在105年跟107年的時候,後來就看不到相關的資料。
    謝處長美玲:往後逐次的大選都會做,但是考慮到時間、人力跟成本的因素,我們將以抽樣的方式來進行。
    羅委員美玲:用抽樣的話,這個資料也不會很詳細。像目前正在推動18歲公民權的部分,我覺得年齡這個資料的建置還是滿重要的;至於性別部分的數據統計,說實在話,中選會做得還滿完善的,可是年齡的部分還要再加強。因為我們一直都是委外,也不是每一年都做;可是我們現在有大選、地方選舉和公投,所以年齡的分析應該每一年都要做,可以藉此瞭解民意,甚至可以依照這個方式來推動一些公共政策,所以,我覺得這個數據對中選會應該滿重要的。
    還有一點,就是中選會網站所呈現的大都是原始資料,就像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我們都是提供原始資料,可是我們在資料的統籌、統計部分,就做得比較差一點。在我的印象中,103年的時候,曾做過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表,可是我們沒有將它個別顯示出來,而是把它放在兩百多頁的研究報告裡面,我們必須一再翻閱才能看到這個資料。這也是我今天所要強調的─中選會統計資料的顯示是非常不便民的。其實我們在103年就曾做過這個資料,就有這個統計表,可是在我們的網頁找不到這個統計表,必須到研究報告裡面去找,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因為研究報告有兩百多頁,我們還得從裡面去撈那個資料,所以我覺得中選會應該要有所改進。剛剛黃委員世杰講的也是類似的問題,中選會對於資料的顯示真的不夠便民,希望能改進。
    另外,我們的資料顯示很多都是用pdf檔,pdf檔其實是很難複製的,希望以後這些統計報表可以用Excel檔來做展示,我們要用這些資料、要製圖的話,會比較好利用。
    謝處長美玲: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會依照委員的意見來做整體研究與調整。
    羅委員美玲:尤其是那個pdf檔真的很不好用,希望這部分能做改進,因為我們辦公室要抓這個資料來用時,都覺得非常困難。
    還有,新住民的選舉人數其實是逐年在增加,我們現在看到的這個表,在中選會是看不到的,這個資料是向移民署要的,目前新住民的人口數有56萬2千多人,已經歸化的外籍人士有12萬9千多人,大陸地區的有13萬人,港澳地區有1萬多人,全部加起來新住民有投票權的人數是27萬6千多人,我在中選會的網站是看不到這個資料的,所以在新住民的部分,中選會網站製作的不夠多。其實移民署也沒有提供選舉人數,他們只提供目前領有身分證的新住民有多少人,我們依據這個資料,再分析出目前新住民的投票選舉人口有多少人,希望中選會的網站能再加強新住民這個區塊。
    現在我們知道有多少新住民有投票權,可是真正會去投票的人數有沒有辦法估出來?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目前的選舉人名冊,當他具有選舉權之後,我們的名冊會編造進去,但沒有特別區分他的身分,目前只有原住民選舉的部分,因為原住民的身分在選罷法裡面有特別去規範,所以會有這部分的數據,但是像新住民或是歸化的部分,在目前的資料裡面就沒有做特別的註記。
    羅委員美玲:因為沒有特別的註記,所以我們這邊就抓不到相關的資料;有什麼方式可以看得出來真正去投票的新住民人口數究竟有多少?這部分有辦法做到嗎?
    謝處長美玲:現行法規中沒有這樣的依據,所以目前是沒辦法。
    羅委員美玲:如果這部分做不到,我們希望以後在中選會的網站裡面可以看到投票人口有多少,這部分應該要顯示出來,而不是我們去移民署調資料,自己去做分析。這部分應該是中選會要做的業務。其實中選會在新住民投票的部分,過去也有所謂的模擬投票等等,對於這部分,我們還是要給予肯定的;可是我們也請教過新住民姐妹,很多人都不曉得說中選會有網站,如果是臉書的話,他們會比較知道相關的資訊,希望中選會除了在自己的官網發布新住民選舉有關的資訊外,也可以在臉書的部分做加強。以上幾點建議,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1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中選會來說,選政是一件事情,選務又是一件事情,選務相當重要。據了解,內政部已經要開始讓國人換發新的電子身分證,在換發新的電子身分證之後,中選會在選務上有沒有什麼應變?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換發新身分證之後,選務部分必須要做的配合,我們跟內政部已開過幾次協調會,大家也達成很多的共識。首先,身分證換發的時程是從明年1月開始,先試辦部分地區,包括澎湖縣、新竹市還有新北市部分選區開始換發,原則上內政部會在7月正式宣布全面換發,所以從明年開始可能有一些大大小小地方的選務,包括補選,尤其是明年8月底的公投選舉都會碰到新舊身分證並存的這種狀況,選務部分該做怎麼樣的配合?我們達成的協議有下列幾點,第一、我們還是會加強宣導,希望選民都能夠攜帶投票通知單,投票通知單上就有戶籍資料,我們可以很容易的查到他在選舉人名冊裡面的位置來做身分的識別……
    張委員宏陸:請主委講重點就好,不用講的那麼細。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新身分證的部分,我們目前還沒有辦法用讀卡機這個設備來讀卡,所以我們跟內政部協調的結果,由戶政部門產出一份按照出生年月日檢核的名冊,按照這個出生年月日,我們就可以馬上比對正式的選舉人名冊,來辨識該選舉人的資料。
    張委員宏陸:主委,今天有一種狀況是,我拿新式身分證,你沒讀卡,我就報我朋友的出生年月日,你如何查明是不是我本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正式的投票人名冊一對,就沒有這個資料……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他就住我家隔壁啊!而且我也知道他換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數位身分證上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照片……
    張委員宏陸:重點是你沒有辦法讀卡,如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新身分證還是有基本資料……
    張委員宏陸:如果這個卡是假的呢?紙本身分證也可能被偽造,你覺得新的電子身分證就不會被偽造?
    李主任委員進勇:偽造的問題茲事體大,恐怕我們的選務人力沒有辦法去做鑑定……
  • 張委員宏陸
    主委認為這個情況發生有沒有可能發生?
    李主任委員進勇:基本上,它有一些防偽的辨識,我們的選務人員也要有這方面的訓練,就只能根據……
  • 張委員宏陸
    每個都有可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基本的防偽辨識,我們會列入選務人員的教育訓練。
    張委員宏陸:會列入是一回事,每個人都可以做得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基本上,我們的選務人員都受到這樣的訓練……
    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要訓練,過去幾十年來換發的身分證都是紙本,可能是舊版、新版而已,很好辨認;現在是電子的,是新的,選務工作人員跟很多人一樣都沒看過,你只是教他這樣,如果我今天拿假的,想故意破壞選舉,主委覺得這種狀況有沒有可能發生?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敢說不可能,不過內政部有很重要的防偽功能,這也是他們……
    張委員宏陸:如果他想要做假,連美金都可以印製,何況是身分證,因為我知道你不能讀卡,我就做得很像……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根據內政部提供的新式身分證的防偽功能,加強工作人員的訓練……
    張委員宏陸:主委,第一線的同仁都很辛苦,你想要求他們能夠做的很厲害,不是做不到,但是掛一漏萬,也有可能沒有辦法。本席曾在第一線辦過選舉,從總統選舉到村里長選舉,我都辦過。這真的會有很大的壓力跟很大的困難,不能就這樣推給第一線的同仁,說什麼我們加強訓練等等,如果這樣的話,你連招募都很困難。像美國這次的選舉,也有很多人說他們的電子投票有很多的問題。我們的電子連署系統不是已經建立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建置完成,但是對資安的要求非常嚴格……
    張委員宏陸:還沒用嘛!我的意思是,你遲早要去面對這個問題,既然內政部已經這樣做了,中選會也要提早去面對。你的電子連署已經建置好了,因為資安問題還不敢使用,現在新的身分證都出來了,如果我們還是這種態度,就會遇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你不能讀卡,就讓人家有很多操作的空間,不要說臺灣,就連美國大選,世界各國都想去影響,你覺得臺灣就相對不危險嗎?我如果是特別的國家,我就故意弄一個跟你的新身分證很像的東西,因為我知道你不能讀卡。主委,這個問題大不大?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提醒,當然,我們除了基本的訓練之外;長遠來講,我們也提出短、中、長程的規劃,希望能夠全面來用讀卡機,用電子化的方式來處理。
    張委員宏陸:未來全面換發身分證之後,你們認為以後的投票是不是也要用讀卡機去處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未來應該要走向電子領票……
    張委員宏陸:對嘛!你們都已經知道澎湖、新北一些地方要這樣做,就應該及早因應,這幾個地區也是要進行電子領票作業。剛開始的時候,你可以人工為輔,或是人工為主,電子為輔,應該要做到這樣,否則我剛剛說的那個情況若是發生了,誰能負起這個責任?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把整個規劃案送到行政院,配合行政院的支持,再逐步實施全面性的電子領票。
    張委員宏陸:主委,這件事情要趕快做,我說的那個狀況不是不會發生,我現在就可以斷言是一定會發生。有多少人想要破壞臺灣的選舉,我們講中國就好了,他會不會用這樣的方式來破壞我們的選舉,是很有可能發生的,而且機率很高,我覺得你們要……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加強防偽辨識的訓練。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電子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的計畫,我們也會提出來。
    張委員宏陸:你要想事情會發生什麼情況,你要讓行政院知道,為了避免哪些狀況的發生,所以這些錢一定要花,行政院一定會支持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 主席(林委員思銘代)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1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一早,大家都在談江委員啟臣跟林委員為洲所提兩個公投案的適法性問題,林為洲提的是「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江啟臣提的是「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公民投票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我們看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很清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第一、法律之複決;第二、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剛剛談的,主要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當然這要看怎麼樣去解釋,我們也不是第一次辦公投,顯然你剛才是用比歷次公投還要嚴謹、嚴格的去解釋。我們來看過去的解釋,法院實務上的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判決,裡面特別提到「所謂的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是從無到有的制度。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係指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請主委和中選會的同仁注意看末句的「行將通過」,前面說的是「進行中的」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
    我們再看中選會107年6月20日的公告,這個公告是針對其他公投案裡面所引用的文字─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跟剛才的說法一模一樣;這裡面也特別提到,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係指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
    蔡總統雖於今年8月28正式宣布,但這個正式宣布並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何謂法定程序?按照食安法的規定,要先經過諮議會,再送到行政院長所主持的食安會報,之後才由蔡總統宣布,現在卻反過來。好,那是另外一個議題。今天針對公投案的公投,既然是在進行中,你要去預判立法院是不是會否決?就如同當年美牛案的時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正在進行中,也有提案,如果是這樣,要把這個公投案吃掉也很容易啊,所以這個部分要慎重,因為我們的公投法從過去蔡公投推積極推動,然後立法院通過,大家都說是鳥籠公投,現在則變鐵籠公投。行政院過去還會成立審議委員會,現在則是中選會自己來審查;事實上它的審查也有幾個極限,就是要把它定位在形式審查,就是有別於過去的鳥籠公投,結果現在越修越鐵籠,而且也還沒有修,你們是形式審查的審議,不是要實質審查的審議。針對這個部分,請主委及中選會的同仁,除了要在中選會的委員會議裡面極力去說明,現在已經送到聽證會了,在聽證會裡面也要有一致性的說明。上次的公投案,就沒有一致性,當時並不是現在的李主委,其實我在這邊也都提過,我就先跳過這個議題。
    上次就沒有一致性,我們看紀政的提案「你是否同意以臺灣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他的提案說明寫得清清楚楚,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三十條,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再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然而現行的「中華臺北」並沒有反映我們的領土範圍和傳統……這顯然已超出憲法規定以外,是不能領土變更的,所以有涉法理臺獨、涉違憲的疑慮,結果通過了;而且還說若公投案通過參賽名稱,非我政府可以自主決定。這個哪裡是我們的重大政策?是法律嗎?是重大政策嗎?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用什麼名稱嗎?那是國際奧委會決定的,這個都列入公投?
    本席之所以翻過去的舊帳,就是要期勉中選會的同仁,尤其中選會的同仁都是和我過去當公務員時的老公務員,你們要堅定的依法行政。如果按照剛才的質詢與對話,那就否決了,還送聽證會做什麼呢?就否決了!如果因為在立法院進行中,所以不行,那就否決了,還送聽證會做什麼呢?所以,真的要期勉各位依法行政,過去白紙黑字說的話,以及依第九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的辦法都寫得很清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用字語詞若還要斤斤計較,是不對的,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這裡面的主文就是反對「將通過」,就是還沒有通過嘛!對不對?其實就政策上而言,行政院已經通過了,你還管立法院?立法院的變數才多呢!今年假設被封殺了,當然就通過;如果沒有被封殺,明年又有一個主題,那就永遠沒有公投了!因為我們現在又改為「明年開始兩年一次」,永遠沒有公投案可以執行。要在立法院提案做處理,還真不容易。所以,這部分可以期勉主委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指教。
  •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接下來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3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公投還有聽證會的問題,上一次在九合一的時候,您還是縣長,還沒來擔任主委,那時候就是因為大選綁公投,讓我們所有的選舉,包含我們的選民,大家都失焦了,那是一個非常嚴重,也是非常錯誤的政策,它延伸出很多的問題,所以大家都來做修改;好不容易修改過了,但是現在看到國民黨的提案真的很奇怪,這次有5個公投案,有兩個要辦聽證會,本席記得我們去年在立法院都已經修改過了,現在還提這個,真的有點奇怪。
    這次提出美豬的議題,也是食安問題,既然提出來了,本席比較擔心的是,因為不能跟大選綁在一起,未來公投的時間是不是在明年8月休會期間來舉行。可否請主委就這一點明確說明?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個公投案,我們都依法定時間來進行審查,進行會不會很順利,除了中選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之外,也需要提案的領銜人來做配合,包括有一些補正時間的規定,包括連署期間的規定,都要能充分的掌握,必須雙方都有這樣的共識,整個案子的進行才會順利。
    吳委員琪銘:因為我們有一個階段性,即明年3月一定要完成第二階段的連署,現在預計是明年8月,請問8月是不是一個很確定的日期?
  • 李主任委員進勇
    8月28日是確定的日期。
    吳委員琪銘:好的。因為本席希望我們不要再像過去那樣讓公投綁大選,使得很多問題都失焦,民怨又再出來。就這一點,中選會還是要堅持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我們依法來辦理。
    吳委員琪銘:還有,我們預計明年8月之前要換發新的身分證,屆時會有舊證跟新證都出現在選舉過程中而造成混亂,中選會對此有什麼樣的因應?
    李主任委員進勇:勢必會有一段新舊並存的過度階段,我們的因應方式,就新身分證的部分,在我們能用讀卡機判讀之前,我們會請內政部協助我們產出一份可以檢索對照的名冊,根據該名冊所記載的出生年月日,來核對正式的選舉人名冊裡面的資料以資辨識。
    吳委員琪銘:因為我們現在擔心的是新舊版該如何辨識,以及選務人員的辨識速度和準確性,因為到時他們還要翻那個資料,所以選務人員應變得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加強這部分的訓練,這應該沒有問題,我們會做好準備。
    吳委員琪銘:好。本席這邊還有一點要請教,現在連署要用電子連署,那未來會不會產生不必要的困擾?像不在籍的要怎麼來做電子連署?這在未來會不會又讓人產生疑慮?
    李主任委員進勇:電子連署系統我們已經建置完成,目前還在做資安的測試,還沒有開始上線運作,我們會等資安的問題都克服之後,再儘速的來上線。
  • 吳委員琪銘
    目前還在測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目前還在測試中。
  • 吳委員琪銘
    畢竟不在籍的電子連署我們還是要很小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吳委員琪銘:未來選舉時,網路上的抹黑、造謠和不實的言論,中選會都應該要有積極的作為,因為每次選舉都會變成這個樣子,本席就舉例這次的美豬議題,這在網路上就有很多不實的言論,像這部分就會影響到公投和連署,所以這時中選會應該要站出來提供正確的資訊,畢竟中選會是公正、超黨派的,所以可以站在公正的立場來要求所有的網路媒體。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假訊息的氾濫的確是會造成國家社會沉重的負擔,行政院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所以現在所謂的打假,其實是整個行政單位的政策,當然,在選務部門,因為我們是辦理選舉的,所以也會遭受到很多假訊息的攻擊,所以我們在今年年初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時,我們就已經有採取防制的作為。
    吳委員琪銘:好,本席希望中選會一定要積極的有所處理,畢竟每次選舉都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希望你們要超前的來部署及研究,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謝謝委員的指教。
  • 吳委員琪銘
    謝謝主委。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1時3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時間過得很快,現在已經是第二會期了,上次九合一公投綁大選那次的選舉投票,真的是驚濤駭浪,所以我們才會在上一屆最後一個會期制定公投每2年舉辦一次。我們都知道,公投是全國性的投票,所以這個議題全國都一樣,在哪裡投票都一樣,所以應該不致於會像公職選舉一樣,因為公職人員選舉只要一跨出選區,那就是不同的候選人,所以那一塊可能比較複雜,但是全國公投應該比較沒有什麼大問題。
    未來我們是使用電子連署,因為大家都認為,如果還是像以前一樣慢慢投票的話,那大家都會很累,如果能夠使用電子連署,那真的是往前邁進一步,大家也認為這是應該要往前走的方式。上次全國公投在沒有任何的試辦和演練的情況下,我們就冒然的把這2個綁在一起選,所以才會發生那件事情,所以電子連署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先做試辦,以減少大家對電子連署的疑慮?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公投電子連署這個系統,我們已經在民國107年12月10日建置完成,但是因為資安是社會大眾共同的共識,行政院也非常的重視這個部分,所以我們這一年多來都配合著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的作業,不斷的在測試及做自我的檢核,希望能夠達到資安的標準,然後我們會儘速的來上線。
    湯委員蕙禎:對,但這些都是政府部門內部的作業,民眾要看的是實例,本席不曉得你們會不會做這樣的演練示範?這個可以考慮一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已經有做過演練。
  • 湯委員蕙禎
    有做過演練?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有做過2次的演練,滿意度及方便性都達到95%、96%以上,現在只差資安,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非常重視。
    湯委員蕙禎:哦!就只差資安的部分,OK!好,本席另外要再問一下,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準備要辦理不在籍投票,而中選會這邊的規定是採申請制,這也是應該的,但是草案裡面有一個規定,那就是申請移轉投票必須要在公告日期到投票日前的60日向戶籍地的選委會提出申請外縣市投票,但是有時候、比如說:我是投票所的工作人員,但是我的戶籍是在另外一個鄉鎮,那我可以申請不在籍票嗎?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 謝處長美玲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工作人員的工作地投票現在是以……
  • 湯委員蕙禎
    可以轉票是不是?
    謝處長美玲:目前以同一縣市為限,但是未來公投不在籍投票這部分,我們會再開放,也就是他除了可以跨縣市之外,同一個縣市內也是可以的。
  • 湯委員蕙禎
    也應該沒有問題?
  • 謝處長美玲
    是。
    湯委員蕙禎:據本席所了解,過去我們要找工作管理人員,有時真的很不容易,譬如:我的工作地點就靠近我的工作地,但是我的戶籍卻在別的鄉鎮或別的縣市,那我的選票就會損失了,所以本席在想,因為公投是全國性的,議題全國都一致,也沒有什麼大問題,只要方便他投票,申請轉移投票應該不是什麼大的問題。
    謝處長美玲:是,這個目前草案已經有納進來了。
    湯委員蕙禎:那未來公職人員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現在這部分的投票選務工作人員是沒有問題的,它會直接轉移選票,但是對於其他、比如:駐軍,就是軍警人員;或是在看守所,不方便出來投票的人;或是在醫院裡面,不方便投票的人,這部分的不在籍投票可能還需要考慮,對不對?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的不在籍投票,目前是由內政部在研議規劃。
    湯委員蕙禎:好。另外一個議題,本席還是要請教主委,因為本席上個會期曾經提到,根據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的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就是有所謂的賄賂或幽靈人口,就是有虛偽遷徙戶籍的那一塊,「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但是這有2種情形,一種是本席剛才講的賄賂或幽靈人口,這個不管是當選無效或是褫奪公權尚未復權,這種遞補都絕對沒有問題,但是現在有很多案子都不是這2種情形,而是因為其他的刑案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結果我們也給他遞補,這是透過解釋來的,但是這個跟法條的文意及宗旨相差很大。
    另外,還有因為其他刑案,但是他沒有被褫奪公權,但他要服刑,所以他沒有辦法可以執行職務,像這種是不能遞補的,這個案例我們立院現在就有一個。這個案例現在不能執行職務,也不能到他的選區花蓮。花蓮是本席的家鄉,本席去的時候,他們就和本席說:「我們這邊沒有民意代表」,本席就問他們:「為什麼沒有?」,他們說:「去坐牢了」,所以本席就說:「哦!這樣子啊!」,所以本席也要接那邊的案子,因為那邊也有客家人,本席又是客家的代表,所以也要接一些案子回來。因為現在有這麼多的案例都跑出來了,所以顯示這個法律的規範是有矛盾的,所以是不是可以考慮檢討一下,讓這個法律可以更周嚴一點?2年前我們也一直碰到非屬第一百二十條的情形,但是他卻可以遞補,所以很多人就很懷疑的一直跟我們講,這種情形你們要不要考慮修法?這個問題請處長幫忙說明一下。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有關遞補的規定,內政部已經做了選罷法的修法,目前送到行政院的修正草案已經有把委員剛才提到的,就是有把因刑案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遞補限縮在必須要跟賄選有關。
    湯委員蕙禎:是,這會影響選舉的公正。
    謝處長美玲:是,另外也考慮到有些案件訴訟程序還在進行中,但是現在的規範在某些情況下,它已經達到補選的條件,所以它就會先辦理補選,其實內政部所送的修正草案也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未來如果他有賄選的案件,但訴訟還在進行中,那就必須要等賄選當選無效的判決或是刑事案件確定之後,有符合遞補條件的,那就先辦理遞補,之後再進行補選的處理,目前這個草案還在行政院審查中。
    湯委員蕙禎:OK!主委,你的看法呢?你也可以補充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等這個草案完成立法的程序後,我們配合的來執行。
    湯委員蕙禎:其實各地方的選舉委員會都會反映一些問題,但地方一碰到解釋不清楚的時候,他們就會有很多的問號,所以希望中選會能夠趕快的把這些都整理出來,看要怎麼修法才會比較妥當,以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天大家都很關心國民黨所提議的這2個公投案,所以本席要針對這2個公投案來就教主委。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不敢當,請委員指教。
    林委員思銘:剛才主委也回答了很多委員的問題,因為這次我們對於這2個公投案,第一個公投案,就是有關美豬公投這部分,因為這個涉及是否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等適用事項,以及主文理由是否符合相關的辦法、規定,所以必須要辦理公聽會。第二個是公投綁大選的公投案,則是要釐清是否在立法原則以外,另外涉及原有法律的複決,所以也要辦理公聽會。針對這些爭議,本席要先請教主委,因為本席剛才聽到主委回答陳玉珍委員時說:公聽會中選會是有裁量權的,要不要辦是由中選會來決定的,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有符合辦理公聽會的要件的話,那我們就一定要辦。
    林委員思銘:是,主委,我們都是法律人,主委提到這是依據法律的規定,那本席想要請教主委,這是依照公投法哪一條的規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但是你要通知補證或是要予以駁回,決定是否要予以駁回之前,就一定要先辦理聽證會,所以辦理聽證會的目的就是要協助提案領銜人來進行這件事情。
    林委員思銘:主委,本席有看到這個條文,本席的簡報也有秀出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的條文,但是這個條文的第五項也明顯的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所以剛才主委回答陳玉珍委員時說你們有裁量權,本席覺得這點主委是不是應該要做修正?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這樣講的話,是應該要修正,依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有符合這個規定的話,我們就一定要辦理聽證會。
    林委員思銘:所以如果你認為他們有補正的必要,那之前你就應該要先舉辦聽證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
    林委員思銘:那本席要就教主委,這個案子到目前為止我們有通知提案人要補正相關的爭議事項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這是上個禮拜五我們第551次的委員會所做成的決定,接下來就是禮拜六、禮拜天,今天是禮拜一,所以所有的行政作業程序今天都在趕辦之中。
  • 林委員思銘
    所以你們會把應該要補正的事項……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通知提案領銜人配合聽證會的行政作業。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這點要趕快做,因為媒體先講了,但是提案人到底有沒有收到通知?你們好像沒有命補正馬上就要舉辦聽證會,這在程序上可能有點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沒有任何的耽誤,我們的行政作業都非常的迅速。
    林委員思銘:好,因為剛才有很多委員都很擔心這個聽證會的日期會有所拖延,這也是我們國民黨很多委員或民眾的疑慮,所以這個公聽會大概會安排在什麼時候來舉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任何一件公投案的審核與進行,程序都是透明的,這在我們的官網上都有公開。
    林委員思銘:主委,這個本席了解,但是本席的意思是,因為你們已經開完會了,也說這部分一定要辦公聽會,那公聽會的時程決定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公投法是去年6月修正的,公投法修正之後,第一件送進來的公投案是在8月,從8月到現在,這2個案子先不算的話,我們已經進行了9件的公投案審核,而在這9件的公投案審核裡面……
  • 林委員思銘
    都是在60天內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從收案到所謂的審核完畢,我們姑且稱為第一階段的審核,法律規定的時間是60天,所以我們9個案子最多也是60天,但是也有比較短的,總而言之,平均天數是53天。
    林委員思銘:53天就會完成,這個案子是9月23日送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但是國民黨這2個案多久呢?
  • 林委員思銘
    9月23日送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是9月23日送進來的,但是我們10月16日就審核完畢,只花了23天而已。
    林委員思銘:主委,這個沒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大家不要多慮,我們會按照法定的時間,正常的作業程序。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所謂的正常作業程序,還是要看我們的工作量,如果今天壓了10件、20件在我們身上,那時間可能就會晚一點。
    林委員思銘:主委,這個本席了解,其實黃世杰委員3月份的時候也有一個提案,因為他認為我們辦理公聽會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任何的規定,就是你們審核後認為要辦公聽會或是要它補正內容,但是這個時間法律上並沒有任何的規定,所以才會造成這樣的疑慮。因為你們沒有時程的規定,所以才會間接的造成有這種不信任的情況,因為大家都認為你們會不會很慢才辦公聽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套用一句廣播界的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主委,本席對你有信心,本席希望這些疑慮……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平常心。
    林委員思銘:好,本席希望這些疑慮日後都能夠獲得澄清,也希望你們能夠趕快的來舉辦公聽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依照正常的程序。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接下來本席要延續續剛才鄭天財委員的提問,對於這2個公投案,本席想要請教主委,你認為反對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口到臺灣,這是否是一個重大的政策?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現在不方便說它是不是,因為這還要經過我們委員會的審核,包括聽證會大家所提供的意見,所以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可以代替委員會來做答復。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主委,其實我們可以很客觀的去分析和判斷,其實這很顯然的就是重大政策,因為行政院8月就宣布明年1月1日要開放含有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很顯然的,這就是政府的政策。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關鍵可能是,如果這是重大政策的話,那它是不是已經公告確定了?或是即將要確定?問題可能是在這個地方。
    林委員思銘:即便這是即將要決定的政策,但是這個政府已經宣示的很清楚了,現在也已經有幾個行政命令在立法院審查中,但是依照公投法相關的規定,即便是已經宣布,但還沒有正式上路的政策,人民還是可以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來要求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的爭議點可能是在、因為立法院把這些行政命令改成審查,但審查的結果可能會有一些變動,或是有做修正,或是廢止,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那它還符不符合公投法相關的規定?這點是必須要釐清的。
    林委員思銘:主委,你這個說法本席沒有意見,但是本席還是要提醒主委,因為依照相關的規定,尤其是中選會民國107年6月20日的公告:「所謂的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係指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所以進行中的政策也是可以提案來舉辦公投的,所以剛才主委說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才能決定這是不是重大的政策,這點很顯然的已經跟中選會民國107年6月20日的公告內容有所不符,所以本席還是要誠摯的呼籲中選會所有的委員依法行政,因為民國107年6月20日的這個公告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進行中的政策人民還是可以行使公投的,所以還是希望委員能夠依照過去公告的內容來行使他的職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尊重委員的看法,因為它在立法院審查當中,可能會有一些變數存在,可能也另外有一些看法認為,這樣子會不會影響到所謂重大政策作為一個公投議題的適格性?是會有疑慮,所以應該要澄清。
    林委員思銘:是,主委,當然我還是堅持我的想法,我認為既然已經有公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尊重。
    林委員思銘:我還是希望主委以及貴會所有的委員,也能夠尊重自己過去的一個公告。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會依法來審理。
  • 林委員思銘
    謝謝主委!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
    主席:我們中午不休息,質詢到登記委員發言結束。
    接下來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李主委,在上個會期3月中選會來這裡的時候,我有就原住民族人不在籍投票的問題來就教主委,看當時委員會公報的紀錄,主委那一天的回應是說,現有的法制底下,我們跟地方的選委會來進行充分溝通,鼓勵及拜託使其方便設置,這部分我們會去努力。有些是在現有的體制下,我們就可以去做。我想要請教主委,為了要確保我們原住民族人投票秘密權利,對於單獨設置原住民投票所,或者是集中同一個投票所這樣的作法,不曉得這半年多來後續跟地方選委會的溝通進展,大概是如何?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在最近也邀集了全國各地選委會的同仁,大家共同商議相關的問題,包括原住民權益保護的相關問題,我請我們選務處謝處長跟委員做詳細的說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主委!簡單地回應就好了。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是把各縣市在單獨設置投票所,或者是合併設置投票所的作法,讓其他選委會瞭解,因為投票所的設置跟當地的原住民選舉人數,還有村裡所設的投票所數會有相關,未來在執行上面,還是會由我們地方選委會用因地制宜的作法,但是是把目前這樣的精神讓他們瞭解。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接下來我就要來問,根據我們的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裡面就寫得很清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關於斟酌實際情形,它應該要有一個判斷的標準,應該要有一個作業的規範,這樣子才是合情合理,就如同剛才你的回應,會提供給地方選委會去執行,所以應該中央這個地方要有一個相關的作業規範,不曉得這個部分我們選委會這邊的作法是什麼?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投票所的設置,當然除了這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外,包括我們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也有相關的規定,目前就原住民選舉權人保障的部分,事實上在每次編造我們的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的時候,針對投票所的設置,其實我們也有一個原則的規範,讓我們地方選委會來依循。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這樣的一個回應其實也跟我的想法是一樣的,我是希望在這個地方要建請中央選委會,研議制定原住民單獨設置投票所這樣的一個判斷標準跟作業規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供給各縣市選委會一體適用,這個部分我下次再來看進度到哪裡好不好?謝謝!
    另外一個部分我想要來就教主委,這一次的憲改起動了,在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四條,我們有看到這樣的字眼,就是立法委員在原住民有平地跟山地這樣的一個分別,事實上上次有討論過,平地、山地其實是從清朝那個時候一直以來為原住民管理上的方便而分類的殖民思維;但是我們覺得,在我們民主憲政中華民國的憲法裡面,出現這樣的一個殖民思維的分類,把原住民做這樣的一個不當分類是非常不好的,它像是一顆老鼠屎,我覺得非常的不好;全體原住民的一個社會氛圍共識,也都覺得原住民就是原住民,不應該去做平地、山地這樣的一個不當分類。我在這個地方想要請教的就是,如果修憲成功,刪除了平地、山地這樣的不當分類,請問中選會是否能夠應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依法來辦理選務,這個可能牽涉到修憲層次,可能牽涉到選罷法修改的部分,相關的配套完成的話,中選會根據這樣的規定來辦理選務,絕對沒有問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主委!我為什麼會這樣問,其實它直接衝擊中選會這邊,就是要重新去思考所謂的選區劃分,因為我們長期以來都是複數選區。過去在問這個問題的時候其實也很妙,大概是準備不當立委的人,他才會提出這個問題,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社會人民的期待其實是我上面寫的這個─有參選過的,有服務過的,大概有兩種心得,第一個就是原住民選舉的時候,那麼大的一個選區,他有過大、過當的選舉資源浪費問題;另外一個就是當選之後,我們族人受到選民服務的次數、服務的品質,其實是相當相當的少,非常的不公平。這個部分過去你們的回應都是說,哎呀!這個還沒有獲得大家的共識,但是我知道的是,這個是老百姓我們族人的心聲。過去針對這樣的一個選區劃分,學界也有很多的討論,光是我撈到的這一篇,是比較有名的方式,當然這個還是就過去山原、平原、現在山原、平原去做的一個選區規劃方案,但是它後面也有一個,假如我們不分平地山地原住民的時候,它也有提供一個選區規劃方案,我們其實都找得到,已經有非常多年的一個討論,這個方面是沒有問題的。我在這個地方特別的想要來問一下我們中選會,如果憲改成功之後,把原住民平地、山地不當的分類拿掉之後,它直接衝擊到的就是原住民要重新去思考選區劃分,我不曉得是不是中選會這邊應該要開始啟動這一方面的討論跟規劃,應不應該?
    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委員,這原則上應該是屬於內政部的權責,內政部在過去也辦過相關的討論會,我想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尊重原住民族他們的共識,所以這個在原住民族內部應該要形成這樣的共識,然後才進一步的要如何來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麼請教一下主委,你認為所謂的共識,到底要如何形成才叫做被中央認可的共識?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啊!這個我沒有辦法為原住民族來做一個標準……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如果每一次都跟我們說沒有獲得共識,我們也不知道具體性的操作型定義到底什麼叫共識?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我們會尊重內政部他們的主管機關立場,我們可能會牽涉到就是一個選區的劃分,當然中選會這邊也要配合做一些行政作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就是承認,憲改如果啟動成功,這樣子不當分類拿掉之後,的確是要開始做選區劃分的規劃,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法律規定修改之後,我們就配合來進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但是我在這個地方就是希望,我可以看到我們及早因應,我希望是不是一個月之後,可以去做一個書面的報告?讓我們能夠安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比較有具體政策性決定的報告應該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我們中選會也是歸內政部下啊!內政部我也會去要求,但是我希望中選會這邊也要有一定的啟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配合的部分是沒有問題,我們配合內政部的作業規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1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好,今天比較關切都是中選會這邊的業務,在目前我們這一次的公民投票法修法之後,我們也是第一次會有這個所謂脫勾大選的公投,即將在明年8月21日就要開始。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8月28日,第4個禮拜。
    張委員其祿:我這邊寫錯了,沒有關係。當然我們現在要問的就是,目前到底中選會這邊有沒有把這些相關的問題、配套做好?當然我們也是提示幾個可能會碰到的問題。第一個就是,關於過去其實就是從上一次,譬如107年那些很多的公投案,我們都可以看到它的投票率,大概跟當時的大選,就是主要投首長、議員的那些所謂投票率上的差距,我們幫你統計一下,大概有差不多10%左右的差距。簡單講,也就是在同一天、同一個投票裡面就有這麼多的差距,尤其在公投這些案子上,主委怎麼看?就是我們怎麼去增進所謂投票率?有沒有這個可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站在選務機關的立場,當然我們希望所有的公民都能夠踴躍的站出來行使他們的公民權,或者就是所謂的提高投票率的問題。但是提高投票率固然是一件公民參與好的現象,我們中選會更在乎的是要讓整個的選務能夠順利的進行,我們選務……
    張委員其祿:其實就是給主委建議,你可以看,這明明是同一個選舉,但有人進去了卻沒有領選票,顯然是有這樣的情形,不然的話,它不會平均起來都至少差10%以上,我們也是跟你建議,這個地方真的會裡面要去思考一下,既然已經辦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張委員其祿:等一下我們還會談到後面,其實公投本來就不太容易通過,也難得有這樣的機會,也花了公帑做這些事,所以這是會裡面要去思考的。尤其我們的公投權利又更好,認真講,為什麼?因為十八歲就可以公投,為什麼我們這一次修憲要提案下降到十八歲的公民權,但是公投我們本來就是可以;據我們統計,其實他們這個年齡層的人投票率更低,所以增強這些人的投票意願,這是我們建議會裡面要好好仔細思考的,尤其是比較年輕的選民。這是我們比較良善的希望,會裡面要多去思考這個方向,為什麼呢?其實游院長這一次在我們院裡面也是一直在呼籲,因為這是難得的一個歷史機會,我們即將可能要邁入修憲,未來還有複決這些事情,到那個階段又更恐怖了,修憲公投門檻要960萬人同意。其實我們現在就是要增進至少讓參與的人去投票,這真的是一個高難度的困難,所以我們才說希望會裡面要去思考……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讓所有的選民,他們對選務是有信心的,他可以高高興興的……
    張委員其祿:你有什麼方向,你覺得那是大的方向?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可以高高興興的來投票,不用排隊排得很長,投票的過程非常順利。
  • 張委員其祿
    是。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必須要有這樣子的信心。
    張委員其祿:這個選務的工作,主委當時上來的時候也看到,就是我們有一次選舉,甚至結束時間到了還沒有弄完,你想想看在那種混亂的狀況下,不要說什麼投票率了,連投票的過程大家都覺得很不到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希望選民把那個陰影都要揮掉。
    張委員其祿:是啊!我要跟你談這個的原因在於什麼?其實還是有方向性的,就是還是有一些方向是可以增強這些參與率、投票率。我直接請教一下主委,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美國現在馬上要大選,大選也是一樣,這是美國最重要的選舉,美國的大選到今天為止,雖然我們知道11月3日才投票,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張委員其祿:美國總統大選是11月3日,但是到今天其實有多少人已經完成美國總統大選投票了,你知道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上千萬人。
    張委員其祿:對,到今天已經有一千多萬美國選民是已經投完票了,甚至我直說,雖然11月3日那天是真正的投票日,但在真正投票那一天,美國每一個州都有實體的投票所嗎?主委你知道嗎?我直接給你一個答案好了,奧勒岡州其實並沒有實體投票所,簡單講,我們的選制是很多可以想的,當然我們談這個問題就是,像不在籍投票、電子投票,美國奧勒岡他們就是虛擬投票所,就是大家用電子投票等等。其實這些方式,我們現在時代已經很進步了,是真的可以認真想像,美國為什麼現在有一千多萬人已經完成投票?他們海外投票、通訊投票什麼什麼太多了,其實你看他們在臺的這些美國人很多,我們臺灣的美國人是滿多的,其實他們早就已經把票寄回去,都已經投完了。這些方式都可以認真來講,就是強化讓我們增加參與投票率,我覺得會裡面是可以認真好好的思考,反正都是這些國外先進,美國都可以做,我們也沒有輸它,所以我們也可以做,我們只是希望用這種不在籍投票、電子投票這些東西來強化,這個應該主委可以贊成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看到媒體報導,有美國的總統候選人已經開始在嗆聲了,如果投票結果他的票數比較少的話,他不承認。
    張委員其祿:那個是美國的內政,我們也不理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所以這是一個信任。
    張委員其祿:當然,當然。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你選舉的過程就是要得到社會、得到選民的信任。
    張委員其祿:對,其實我們自己也不是沒做,主委你們其實也在往這個方向想,比如說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或電子投票系統,會裡面也不是說沒建置,其實你們也想要發展這樣。我是這樣講,這些都是良善的方向、制度改進的方向,把這些做好,我們先不要說它會不會有陰謀論,當然美國現在的選舉攻防就不用說了,誰可能吃虧誰當然就會罵嘛!我們也不管他們家的內政,但至少這個地方,不知道現在中選會這個部分規劃得如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想我們第一步要跨出去的就是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
  • 張委員其祿
    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我們也知道,有人認為我們邁的腳步應該更大一點,不只是公民投票,一般的選舉、罷免也應該要採取不在籍投票。
    張委員其祿:是,當然這件事還是要儘快,因為我們也質詢過很多次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在籍投票的方式當然很多元,我們希望跨出這一步是非常穩健的一步,因此我們就先從移轉投票開始來做。
    張委員其祿:這個我們都會支持,我們就是希望會裡面要儘快,因為我們也是科技島,技術上我們又不差,我想主委講的信任關係,我覺得我們也會去建立,但是就是要儘快,因為這真的也是拖了夠久。
    因為時間關係,我就往下,我們馬上有換發數位身分證,我們也是建議這個的聯繫,其實前面也有別的委員垂詢,我就不多囉唆,要儘量地結合,就是既然以後有了這樣的東西,它就是eID,它就是可以跟電子的數位能結合,我們要儘量的去做,我們要超前部署,把這件事先做好不好?就是先想清楚。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張委員其祿:另外,當然這件事因為剛剛有委員垂詢,我也不再囉唆,因為這一次公投看起來只有核四這個案子成案,那這些事情的問題在哪裡?我們關切的還是補正前須辦聽證會,我們比較在乎的是什麼?因為現在法令上沒有寫得很明確,必須直白說,不管是公投法或者是你們的子法要點,如果今天這些會沒有按照時間來舉辦,到時候可能又會延宕了,其實有時候我們會覺得公投是難得才能投到的,我們希望不要因為這些程序上的障礙,造成到時候公投案又不成案。當然可能主委會說反正你們也要符合程序,可是目前在這個程序上是沒有講得很清楚的,到底這個補正的聽證會什麼時候能辦好,也沒有講得很清楚,未來我們在這個法令上,我們再一起研究一下,好不好?就是把它寫得更明白,這樣也不會造成人家說你們是故意用程序來延宕,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這個機會的話,我們樂見。
    張委員其祿:對,我們要把這個做好,不然人家也會詬病你們,說你們是用程序……,最後再10秒鐘,我們還有關切的是疫情中的國際活動,有關這幾個活動,我們當然非常肯定會裡面過去的努力,但是現在疫情來了,我們也要請你們對這兩個,包括亞洲選舉官署協會跟世界選舉機構協會,既然這個是我們很難得爭取到的一些會議,我們不希望因為疫情造成你們不能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還是積極參與,透過視訊……
    張委員其祿:對,你們就要積極參與,甚至可能透過視訊或是什麼,我們還是要積極把它維繫下來,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都有參與,包括執行委員會、防疫的分享會議,我們都透過視訊有參加。
    張委員其祿:對,我們不管他怎麼樣,因為這個太難得,是我們在國際發聲的機會,所以我們一定要把它維繫下來,好不好?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 張委員其祿
    那我們就要繼續努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2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聽了一個早上,很多委員都有提到公投跟聽證必要性的問題,當然主委也解釋得很清楚,不管是本黨委員領銜提出的,還是其他單位提出的,所有公投的問題相信中選會會站在中立的立場,你們一定可以做出最好的判斷,絕對不會耽誤。本席身為民意代表,在此我也要表達一下,公民投票是民主國家民意最直接的展現,中選會身為主管機關,面對人民想要表達聲音的訴求,應該減量減少其程序,讓政府可以確實接受到民意,這是本席針對這個部分所提的建議。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林委員文瑞:我今天主要是要講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我們已經討論好幾年了,自從85年開始,經過政黨輪替好幾次,在今年5月中選會就已經把公民不在籍投票送到行政院了,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已經送了。
    林委員文瑞:以我的了解,行政院也召開過好幾次的審查會議,審查結果並沒有對中選會的草案內容作多大的變動,接下來應該是修正一些法制上的文字而已,所以我想要請教主委的是,案子已經送到行政院,大致也沒有問題了,那何時才能送來立法院審查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院級的決定,我相信行政院會在合適的時間函送立法院,等到送來的時候,我們還會跟委員做詳細的報告,也拜託委員能夠支持,讓我們能很快就通過。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以我的了解,這個版本是以移轉投票的方式為主,就是對事,就是針對人民關心的重要議題部分,至於其他對人的部分,包括縣市長選舉、總統選舉或是其他一般的公民選舉,像是通訊投票或是代理投票等等的制度,暫時都還沒有納入中選會的考量之內對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對人的選舉及罷免的部分,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也正在研議當中。另外,有關公投不在籍的投票方式,委員也了解,我們就是從移轉投票來踏出第一步,當然不在籍投票的方式有很多種,都各有優劣,我們也一再地深入研究,將來我們這一步踏出去以後,腳步如果能踩得很穩的話,進一步我們再來檢討是不是能夠再開放其他像是提前投票或是通訊投票,這個我們再從長計議。
    林委員文瑞:移轉投票我們還是要回到本籍地去申請,是不是這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線上也可以申請。
    林委員文瑞:因為如果還要回到戶籍地去申請,例如說在60天前申請的話,變成他還是要跑一趟。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提供便捷的方式。
  • 林委員文瑞
    所以你們還是要儘量去簡化程序。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我們都有安排。
    林委員文瑞:現在很多國家都有實施這種方式了,不管在技術上或是作業上,臺灣應該沒有困擾或問題才對,只是我們先把移轉性的公民投票做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一步一步來。
    林委員文瑞:未來應該儘快把對人的部分也簡化,像是中南部有很多人都是離鄉背井,每次都要為了選舉舟車勞頓,實在是很累的事情,而且還會造成交通的問題,對節能減碳也很不好,如果能做好,也可以節省百姓的荷包,畢竟出入都需要錢,所以對於這個部分,你們跟內政部在開會的時候,中選會也可以提出說……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跟內政部充分配合。
    林委員文瑞:就是要儘早來實施。針對公投的部分,如果移轉性投票可以實施的話,六都選務人員的投票率就會增加很多,那選務的量能是否真的能夠負擔?譬如大家本來都是回到戶籍地去投票,所以依照人口數配置的選務人員都是OK的,但是移轉投票之後,可能會增加5萬人、10萬人,甚至是15萬人在六都投票,當投票人數大量增加之後,選務還有辦法負荷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一個問題,尤其是針對一些比較極端的,我們就要做好規劃,像是金門或馬祖,對岸回來的人都希望能就近在金門或馬祖投票,我們的選務是否有辦法承擔,這部分的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也會對這樣子可能的現象來進行規劃,希望有辦法能克服。
    林委員文瑞:未來自然人憑證能夠便利人民申辦各項業務,所以在可預期的未來,包括明年內政部的新式國民身分證的換發試辦,為了便利相關未來有投票權的人可以申請不在籍投票,中選會是不是可以設計一套電子系統,包括紙本跟線上都能同時申辦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讓人民的申請更加便利,像自然人憑證本來就可以很方便去申辦一些服務,之後結合新式的身分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在連署的部分是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
    林委員文瑞:對,沒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至於新式的身分證,自然人憑證的功能是需要當事人去申請,如果有申請的話,當然就可以使用。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想請教主委,您認為消費者健康跟食品安全重不重要?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一個簡答題,比較簡單,當然都重要。
  • 洪委員孟楷
    重要嘛!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洪委員孟楷:過去您曾經擔任雲林縣縣長的時候,本席找到一個資料,2016年6月17日雲林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加強本縣的食品安全品質跟維護消費者健康,所以規範本縣食品業者所使用跟販售的豬肉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就是包含瘦肉精,指的就是瘦肉精。所以當初主委在那4年的縣長任內,您也為了全縣消費者的食安把關,那您現在怎麼看1月1日中央政府就要進口瘦肉精豬肉這件事,您覺得站在政務官的立場,是不是能夠給中央政府一些呼籲,食品安全跟消費者健康也是應該要注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個人過去到現在,對於各種公共議題的關心、價值的取捨、認定,這個都沒有任何的改變,也可以接受社會各界……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您也同意現在……
    李主任委員進勇:也可以接受各界的檢驗,但是很重要的,我現在站在中選會的立場,我是要辦理包括萊豬公投的案子……
    洪委員孟楷:那個都還沒有提到,主委不要跳太快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等等不小心被你牽著走……
    洪委員孟楷:我還沒有要問那一題,你跳太快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對公共議題的價值判斷,在我面臨質詢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時候,都不重要了……
    洪委員孟楷:主委,現在是我的質詢時間,質詢的官員完全不按照邏輯,不回答本席的發言,是不是時間先暫停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些都不重要了,我必須要堅守我的中立,獨立機關的中立。
    洪委員孟楷:主委,沒有那麼急啦!這個壓力少一點,不用那麼緊張……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跟辦公投一樣的急。
    洪委員孟楷:不用那麼的跳針式反應,也不用像刺蝟一樣,因為本席其實是很敬佩您當初在雲林縣長任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個人的價值取捨可以接受檢驗、可以接受公評。
    洪委員孟楷:本席很敬佩您在雲林縣長任內的講法,說「相關的食品只要違反健康,都不得進入校園,所以要將其入法。」現在我們也在推動,要求瘦肉精豬肉食品業者,不得使用跟販售含有瘦肉精豬肉,尤其是校園營養午餐的部分,那個時候您在訂立這個自治條例的時候,都還有罰則,可以罰6萬元,最高則是2億元。而現在中央政府居然沒有這樣子的罰則,可以依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跟我現在辦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業務無關。
    洪委員孟楷:我知道,那我請教當時您怎麼會有這種超前部屬的超然觀念,會去要求這個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很重要的就是要把這個公投辦好,讓真正的民意可以……
    洪委員孟楷:主委,你是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換了現在是中選會主委了,你就不管以前雲林縣的事務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可以接受公評、也可以接受檢驗,但是更重要的……
    洪委員孟楷:是嘛!您之前那個時候高瞻遠矚,可以超前部署,比現在的中央部會走得都還更前面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是以中選會主委的身分列席作業務報告,我必須要堅持我的……
    洪委員孟楷:所以主委不敢回答,我也就不再逼問啦!我只是想說,主委,不要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尤其您是中央政府的其中一員,從剛剛到現在我不是挖苦,主委,你放心,我真的是敬佩每一個地方首長都願意為了我們消費者的安全來把關,所以既然當初雲林縣在2016年就已經有入法,要求食品業者不得使用含瘦肉精豬肉的製品進入到該縣、進入到營養午餐,那我也認為這樣的法令、這樣的標準應該一體適用,全國的縣市長、中央部會都應該要比照2016年李進勇縣長那時候的魄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跟我馬上要辦的美豬公投毫無關係。
    洪委員孟楷:毫無關係,我現在是在稱讚2016年的李進勇縣長。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職務上是沒有任何關係,你不要這樣來……
    洪委員孟楷:主委,那來討論一個有關係的議題,您上午有講到聽證會,國民黨有兩個公投案,一個是公投綁大選,一個是反對含瘦肉精豬肉進口,那您有提到說好意的安排,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都是好意的,都是美的。
    洪委員孟楷:其實本席也認為這確實有可能是好意的安排,因為本來如果中選會沒有這樣的聽證會,也許全國的投票自然人都還沒有注意到有這兩個公投案,但是中選會為了要阻擋明年8月可以順利的公投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反對。
    洪委員孟楷:用這樣的聽證會,真的會讓全臺灣的民眾更加地注意到這件事情。
    李主任委員進勇:反對,憑什麼說我們中選會要阻擋呢?我們沒有要阻擋啊!
    洪委員孟楷:主委,我想請教一下,聽證會什麼時候會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都講我在阻擋了,我還要講什麼?
  • 洪委員孟楷
    聽證會什麼時候會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沒有要擋,你要先承認啊!
    洪委員孟楷:主席,現在是政府官員不回答本席的問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沒有要擋啊!這一點要先澄清啊!
    洪委員孟楷:是不是時間先暫停?主委,什麼時候聽證會要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按照正常的作業程序。
  • 洪委員孟楷
    什麼時候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儘快,按照正常的作業程序。
  • 洪委員孟楷
    儘快是什麼時候?
    李主任委員進勇:儘快,按照正常的作業程序。
    洪委員孟楷:看起來主委沒有辦法回答,還是法令有沒有限制什麼時候一定要辦完?
    李主任委員進勇:法令沒有明文的規定我的時限,但是我們會按照正常的作業程序。
    洪委員孟楷:沒錯,那我現在講正常程序是什麼時候會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要再安排。
  • 洪委員孟楷
    現在沒有辦法安排的原因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持會議的是要由我們的委員,而委員都在學校裡面任教……
  • 洪委員孟楷
    委員的時間要喬?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第二點……
    洪委員孟楷:因為這個是全國民眾都很要求,也都很關注的問題,能不能承諾以最快速度來辦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洪委員孟楷:主委,這是什麼意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給大家看啊!
  • 洪委員孟楷
    這是我們行政官員應該有的態度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因為我講你也不相信啊!
    洪委員孟楷:我沒有不相信啊!你現在這樣子是藐視國會,本席依法質詢我們的行政官員,行政官員說我們繼續看下去,這什麼態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每一個過程都要上網,都可以接受……
    洪委員孟楷:所以我現在依法質詢主委,要求主委告訴本席、告訴大院,你們什麼時候會辦理這兩場聽證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會按照正常的作業程序來安排。
  • 洪委員孟楷
    一個禮拜能不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因為我們還要聯絡委員。
  • 洪委員孟楷
    一個月內能不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可能在這裡保證,因為那是還未確定的事情,如果……
    洪委員孟楷:但重點是你是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就是要依法行政,還有要以最快的效率去辦好每一個行政業務,不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我們大概這幾天就會發通知了。
  • 洪委員孟楷
    什麼時候會發通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一個禮拜之內絕對把通知發出去。
    洪委員孟楷:所以到這個禮拜五以前會確定聽證會的時間,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這一點倒是可以保證。
    洪委員孟楷:禮拜五以前會有聽證會的時間,請列入紀錄,中選會主委告訴全國民眾這個禮拜五以前會有正式聽證會的時間,也請主委注重全國的觀感,因為全體國人都在看,到底是不是擋?到底是不是阻撓?我想這個時間出來之後,大家就會知道中選會到底是扮演球員、扮演裁判還是中選會想球員兼裁判?
    李主任委員進勇:全國的民眾除了看中選會之外,也要看提案人是不是都依法配合,提案人也要依法配合。
    洪委員孟楷:當然依法配合,提案人現在有不依法配合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我是提醒有些時間,像30天的補正時間……
    洪委員孟楷:主委,你這樣真的就是在逞口舌之快,提案人現在有沒有不依法配合?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個案子要順利進行,中選會……
    洪委員孟楷:現在提案人有沒有不依法配合?中選會主委這樣,讓下面的官員心裡怎麼想?中選會主委都已經有政治意識型態了,還在挑剔提案人有沒有依法配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有要擋公投嗎?
  • 洪委員孟楷
    本席剛剛詢問有沒有不依法配合?
    李主任委員進勇:你是明指中選會擋公投,但我沒有要擋公投啊!我怎麼擋公投,你說?
    洪委員孟楷:對,沒有錯,所以我剛剛是說您的時間出來之後,全體人民就可以知道中選會到底有沒有擋公投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提醒提案人要配合時間。
    洪委員孟楷:因為剛剛中選會主委說,他都不知道什麼時間,我說一個禮拜,你在搖頭;我說一個月,你不敢講,到最後本席說這個禮拜五,你剛剛已經承諾了,所以本席就再要求,這個禮拜五以前……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你提出的問題要讓人家能夠有辦法去回答。
    洪委員孟楷:當然,我剛剛講的哪一個問題你沒有辦法回答?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你說什麼時候可以辦聽證會,都還沒敲定啊!
    洪委員孟楷:所以剛剛主委講的,真的會讓我們全國人民都持續看到,我想這也是最好的安排,因為這個公投案都是關心全臺灣2,300萬人,尤其是下一代的食安健康……
  • 李主任委員進勇
    2,300萬人看中選會也要看提案人。
    洪委員孟楷:大家都要求這樣的民意表達,公投就是最直接的民意表達,如果中選會沒有辦法在這兩個公投案上,以最快的行政程序去做、好好辦理的話,我想全國人民都會看中選會是不是有看顏色辦事,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全國人民都在看,就讓他看下去,我這樣講也沒錯啊!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12時4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剛很多國民黨委員都談到他們所提的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的公投,我看中選會對於一些議題,如果國民黨一直要咬說這是有顏色之分,其實也有很多綠營民眾有提「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的案子,中選會都直接駁回耶!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有聽證。
    林委員俊憲:有聽證嘛?到最後也是駁回。基本上中選會在一定的議題,你要說他有顏色、有黨派,我是覺得也有綠營對中選會的決議很不滿意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一定會有。
    林委員俊憲:所以萊克多巴胺是否開放要用公投,我個人覺得這是政治問題,不是科學問題,也不是食品安全問題,這是標準的政治問題。過去馬英九、國民黨開放含瘦肉精的牛肉進來,有沒有辦公投?也沒有啊!一定含量的萊克多巴胺的肉品吃下去是否安全?這個我替你回答,可以啦!誰說的?國民黨講的,不然牛肉怎麼開放的?牛肉已經開放了啊!牛肉開放已經8年了,臺灣一年吃6萬4,000噸的美國牛肉,占我們進口牛肉大概九成,所以我覺得這個萊克多巴胺的公投是個政治問題,如果不能吃,為什麼大家還傻呼呼地吃牛肉?吃8年耶!你只要有吃美國牛排,我不知道在場各位有沒有吃牛排?如果有吃牛排,通常會優先選擇美國牛排,因為它賣最好,它占所有進口牛排銷量的六成,但是美國牛排幾乎都含有萊克多巴胺,是誰開放讓我們吃的?就是國民黨、馬政府時代啊!當然那個時候民進黨反對,民進黨為什麼反對?我們那時候說沒有國際標準,現在已經有一個國際標準,基本上應該就是一定含量,不能超過法定的安全含量,這是政府應該做的,這個問題要提到公投,我覺得這是政治問題,其實才不是什麼關心食品安全,根本上已經不是理性的科學探討,因為食品添加物是科學的東西,所以你今天在這邊說不清啦!這都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所以大家才「黑白揮」。
    另外,我倒是要請教主委,2018年的公投讓選民真的是非常痛苦,也非常不滿,因為公投案一大堆,類似的主題又好幾題,再加上大家都看不懂題目,有很多雙重否定的內容。後來我們在2019年有修改法令,規定你不能讓民眾對於公投題目不清楚,也就是說,你不能讓選民對公投題目容易產生不瞭解,是不是這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林委員俊憲:以中選會的立場來講,你有權力去改公投主文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能夠直接改,如果需要修改、補正的話,我們只能夠提供給他意見。
  • 林委員俊憲
    還是提案人要自己改。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然。
  • 林委員俊憲
    如果提案人不改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改也要進入委員會審查,如果認為他還是沒有辦法釐清爭議的話,那就要駁回。
    林委員俊憲:公投是這樣,臺灣人以前不能公投,以前沒有公投的權利,以前獨裁政府哪有機會讓你公投?後來可以公投了,現在就一大堆案子,我覺得以後會越來越多,所以中選會要把關好規矩,不分藍綠都要公平,像你也駁掉很多總統推動新憲法等公投,那種公投後來在中選會都被駁回了。不過如果未來在同一次公投中有同類型的題目,該不該合併?如果又生出很多條題目呢?我看很多國家對於主題、類型還是有規範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本來有修法的案子,但是這個案子還沒有送進來。
  • 林委員俊憲
    還來沒送進來是什麼意思?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上一屆有提過,以前有提,但是來不及審查,所以這部分的修改我們是有提案,但是沒有通過立法院的審查。
  • 林委員俊憲
    提案的內容大概是什麼。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法政處做說明。
  • 主席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以前是建議公投案提出來後,正反哪一邊多,就哪一邊有約束力,所以就不需要一個公投案去提兩個。
    林委員俊憲:對啦,是不是應該這樣子?
    賴處長錦珖:是,但是委員會沒有參採。
    林委員俊憲:另外,像剛剛很多爭議的國民黨所提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的案子要舉行聽證會,我記得之前對於核四啟封商轉的公投,中選會就讓它通過,也沒有辦聽證會,是不是?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結果就被監察院糾正。
    林委員俊憲:監察院就糾正你說,這個題目怎麼可以不辦聽證會!你應該讓民眾知道這個題目,讓更多的意見可以進來,是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監察院……
    林委員俊憲:所以監察院就有意見了。我覺得對於重大的社會議題,聽證會確實有其必要性,我認為你在對社會說明的時候,應該可以講得很清楚,就是說你中選會並沒有政黨顏色立場,很多獨派推動的新憲法,要求總統要啟動憲改工程,那些案子全部都被你們駁回了,辜寬敏提的兩個公投案全部被駁回啊!另外,對於現在國民黨提的萊豬問題,我們辦一個聽證會,我想社會應該可以接受,你要用這個來做說明。核四啟動商轉案你直接同意,監察院就立刻要糾正你中選會,是不是這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林委員俊憲:再來,更早以前有提過的電子投票,請問中選會現在要推動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進行研究,但是這個時程的規劃恐怕不是在近期之內可以實現。
  • 林委員俊憲
    你們不是有個系統已經完成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個是「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已經建置完成了。
    林委員俊憲:對,我講的是電子連署系統。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那個已經完成了。
  • 林委員俊憲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在於社會的信任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錯。
    林委員俊憲:一般社會,像藍綠對立那麼嚴重,臺灣有嚴重的信任危機,這是存在的事實,如果用電子投票,大家一定都懷疑你作票,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就懷疑國民黨作票;民進黨執政,國民黨也會懷疑民進黨作票,你覺得會不會有這個問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社會的信任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林委員俊憲:你要推這個系統的話,確實要讓社會有更多的討論,無論你什麼時候要來推動,臺灣對立問題這麼嚴重,社會信任嚴重不足,你在推動電子投票系統前,可能必須要廣納各方意見再討論一下,讓更多的意見進來,大家來做討論。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我們會謹慎。
  • 林委員俊憲
    謝謝主委。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談公投,在我們民主國家內,公投真的是一個無可奈何的最後手段。辦一次公投,譬如說現在的藻礁公投、美豬公投,你認為這個預算大概要多少錢?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明年的公投所提出來的預算需求是9億2,700多萬元。
  • 陳委員椒華
    所以花不少錢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一個案子是9億多萬元。
    陳委員椒華:本席還是要強調,執政黨、總統在8月底作出預告7天就通過行政命令,然後就備查,這個爭端還是在源頭,時代力量希望未來任何行政命令還是要有足夠的預告時間,讓國人能夠充分瞭解,再來做決定,我想源頭還是在這裡。但是現在這個案子走到這裡,形成這樣的政黨對決,本席也是覺得有點可惜,但還是要站在為人民健康著想的立場上。
    另外,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要辦理補選。請問主委,什麼是「其他事由出缺」,這個規定是怎麼來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先請謝處長來做說明。
    陳委員椒華:主委不知道嗎?沒關係,我跟主委講好了。就是在1991年有一個戡亂時期民意代表的增額辦法,其中第六十八條之一也有提出幾乎相同的條文,就是在有其他事故出缺時,要進行補選。目前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並沒有對「其他事由無故出缺」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請問主委,傅縣長即現在的傅委員為什麼在2018年被解職?他有被褫奪公權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他有被褫奪公權的話,就會喪失他的權利。
    陳委員椒華:所以沒有嘛!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縣(市)長、議員如有相關的違法事證,是要被解除職權或是職務,所以傅縣長在2018年是有被解職,而現在傅委員幾乎是帶職入監,請問主委,他在縣長任內被判刑,那時候確定是要解職的,但是為什麼現在是立委被判刑,卻可以帶職入監,這樣子合理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種現象是因為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同。
    陳委員椒華:那這個法是不是有問題?為什麼立法委員會比地方民代還受到優惠待遇?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規定,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民代如果連續兩個會期沒有辦法出席,就可以被解除職權。請問中選會是不是可以提出修法草案,儘速來修補漏洞?包括傅委員或是有其他相關的涉案可能,就是說我們知道現在法規面不完備,縣(市)民代、議員連續兩個會期沒有出席就要被解除職權,但為什麼立委沒有?是不是中選會應該來修法?時代力量是有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我們也希望中選會可以重視這個嚴重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應該是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事項,並不在中選會的主管法令範圍之內。
    陳委員椒華:也請中選會來協助推動修法,可以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好。
    陳委員椒華:未來相關的法規,我們也希望政府能夠重視民意,因為針對類似這種被判刑,立法委員目前就是帶職入監,這樣其實是一個很不好的示範,也請中選會來重視。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顯智、王委員美惠及鍾委員佳濱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2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關於這兩天中選會針對我本人所提的公投案,還有本黨另外一個委員所提的公投案,這兩案都被你們列為要辦聽證。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江委員啟臣:一案是關於公投綁大選,另外一案是關於萊豬進口,我想請教一下主委,為什麼要辦聽證?這兩個案子為什麼要辦聽證?如果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的規定,針對提案要求補正,有五種情形需要補正。第一個,就是非屬公投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全國公投事項;第二個,有違反中選會所訂的這些形式上面的規定,比如文字或語法;第三種,就是有違所謂的原住民權利,或者一案一事的;第四個,就是同一事項不能夠在兩年內提出;第五個,就是對提案內容不瞭解,然後才要提出。
    其實這兩個案應該都是common sense,一般人都瞭解啦!這也是民意的要求,我們才來提案,不管是恢復公投綁大選,或者是反對的,如要求政府全面禁止含有瘦肉精豬隻、肉品及內臟等相關製品,其實也都很清楚,不曉得到底在形式上是哪裡出了問題呢?因為現在已經沒有所謂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沒有了嘛!我要請教主委,這次的審查是誰在審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次的審查是我們委員……
    江委員啟臣:是中選會的委員,你們現在有幾位委員?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現在連同主委、副主委,剩下10位委員。
    江委員啟臣:這次你們審查完之後,會議紀錄公開了沒?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會議紀錄還在整理中。
  • 江委員啟臣
    還沒嗎?你們已經開完幾天呢?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在上禮拜五開完。
  • 江委員啟臣
    什麼時候可以公開上網?因為我們到現在還沒有看到你們的會議紀錄公開上網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已經簽出來,我會儘快批核。
    江委員啟臣: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你們應該趕快公開,因為我們想要知道每一位委員的發言內容到底是什麼。由於這兩個提案,就我們提案人而言,我們覺得這是再清楚不過了,如果還要求要再辦聽證,這會讓人家感覺好像是在扮演以前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做的事情一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兩案提議的,包括公投綁大選,包括萊豬禁止進口,我相信一般民眾是瞭解在講什麼……
  • 江委員啟臣
    很清楚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但是公投法相關程序的規定,希望這樣的案子能夠經過一個嚴格的程序,並能真正體現……
  • 江委員啟臣
    你的意思是說每一個公投案要成案之前都要聽證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幾乎啊!到目前為止,只有黃士修所提的核四商轉案……
    江委員啟臣:因為現在我們看到的都是媒體報導出來的,即你們新聞稿所寫的,所以我完全沒有看到那個發言紀錄,比如你們的新聞稿裡面針對瘦肉精這一案有寫到,就本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抑或複決等適用事項應予以確認。同時提案主文等等,主要就是到底是屬於重大決策的複決或創制呢?應該是複決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說明一下,重大政策的複決,根據實務的見解,就是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也認為這個重大政策必須成案了,或者即將要成案。
  • 江委員啟臣
    萊豬進口還沒成案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為什麼說有疑慮?最主要是行政命令送到立法院來進行審查,而立法院進行審查的結果,它可能會被更正……
    江委員啟臣:主委,這是你片面的解讀,我們的解讀很簡單,就是行政命令的公告及生效,而且這兩案都是公告7天就生效了,本來應該是60天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沒有審查的話……
    江委員啟臣:公告7天後就生效,然後送立法院備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改成審查。
    江委員啟臣:是我們要求審查才有審查,如果我們沒有要求審查的話,其實它已經在進行當中,只是因為如果3個月沒有要求審查,我們就會失去審查的權力。在立法院行使職權裡面,我們有3個月來決定要不要審查,但是從行政部門發布命令而言,其實已經發布命令了,否則這些單位動起來幹嘛!你們是在幹嘛!包括經濟部、衛福部等來備詢都應該講一件事情,就是等立法院通過審查以後,我再來訂標準!我再來訂萊豬進口的標準!我再來針對要不要全豬進口?我再來針對標示要怎麼做,而不是現在就整個動起來啊!整個政府上上下下都動起來,這是為1月1日準備啊!如果照剛才主委所講的,1月1日的這件事情也不確定,是這樣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站在我們公投法審議的程序……
    江委員啟臣:就算是審議,你們自己的公告也都說進行中的政策、或者行將通過、或者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這個都寫得很清楚嘛!所以你今天要開聽證會來審查,到底這件事情是一個創制或複決呢?難道今天中選會要來決定政府通過的行政命令,現在是暫停的狀態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的重點不在這個地方。
  • 江委員啟臣
    不然是什麼?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因為它是……
    江委員啟臣:好,我告訴你,你這樣的意思就是要等到1月1日真正開放實施了,我們才能辦聽證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沒有預設這樣的……
    江委員啟臣:這意思就是這樣嘛!主委剛剛已經講它送到立法院,然後立法院把它拿出來審,所以它處在一個未定狀態,因此中選會的委員認為它未定,所以我們要聽證,因為不曉得是創制或複決?那我告訴你,如果要這樣的話,你就等到1月1日有沒有實施,才來決定要不要創制或複決會是最快的。
    我剛剛已經講過,行政命令一旦公告就是生效,因為7天的期間過了,否則不應該寫7天啊!7天的意思是怎麼樣?難道是7天內還沒有生效,那我公告7天的意義是什麼?只是送到立法院以後,立法院有一個權力,叫做3個月內可以把它抽出來審查。在我們審查完,當然有可能推翻,也有可能最後沒有實施,但那是在我們審查完後,而現在的這個狀態,它就是在實施的狀態。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們希望在聽證會裡面有這樣子的聲音,也有另外不同的聲音,大家都可以提出來。
    江委員啟臣:主委,這不是要辯論,這是很清楚的事實,也是一個事實的狀態,如果你們的委員連這個都搞不清楚,他們就不應該擔任委員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協助提案的領銜……
    江委員啟臣:其次,包括你們針對公投綁大選這一案提出的理由,爭點是在本案是否在立法原則之創制外,另外涉及原有法律之複決,什麼叫涉及原有法律之複決?你們現在的法律就是告訴我們公投不能綁大選,而且公投是兩年投一次,即8月的第4個禮拜六啊!我的提案怎麼會變成原有法律之複決?這是在「黑白寫」嘛!你們連這個法律的常識都不懂,怎麼寫出這種東西呢?媒體這樣寫出來,我看了都感到奇怪,怎麼會這樣寫呢?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審議的這個理由……
    江委員啟臣:所以我才說你那個審議的發言內容請你公開,如果照外界這樣子報導的話,我們完全搞不懂你們裡面怎麼討論的,而且我認為像剛剛包括萊豬的事情,也讓我們覺得你們若連行政命令都搞不清楚,你還要來審查我們的公投提案,你憑什麼呢?你憑什麼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站在提案人的立場,對於我們這樣的處理,其實我們也希望能夠用比較積極正面的角度來看,就是透過聽證會……
    江委員啟臣:這是很基本的東西,如果連提案的人都要受到委員這樣子的待遇,大家都會合理懷疑,那這樣子是不是故意要卡案?你懂嗎?所以我說你要很明確嘛!而且公投審議委員會已經沒有了,過去好多委員都講過,你看以前的莊瑞雄委員說,我認為就算只有一個人提案,也應該可以成案。李俊俋委員說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是在做實質審查,也就是反對實質審查嘛!鄭麗君委員當時說,我非常同意臺聯黨團版本的精神,一個人就可以提案。田秋堇委員也講,你憑什麼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李應元委員當時也講,公投審議委員會把這樣的權利都剝奪了。所以不要讓我們覺得公投審議委員會復辟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會。
    江委員啟臣:中選會的委員只能做形式審查,我今天送去的案子,有沒有形式上的錯誤?你告訴我,我們期待的是你告訴我形式上的錯誤,而不是來跟我爭辯內容到底恰不恰當,我覺得這個事情就有點過頭了。當初修公投法修這麼多次,甚至我都不想講你們又把公投關回去了!本來公投綁大選是你們主張的,也是民進黨主張的,大家那時候都拍手鼓掌通過。結果一次以後,你們就把它收回去,然後現在又讓我們覺得,我們的提案都要經過聽證會的對待,這與當初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做實質審查,就變成沒有差別啊!
    我認為這個聽證會,剛剛主委您說幾乎都要聽證,我覺得你要非常小心,一旦聽證一辦,非常容易涉及實質審查,那就不是形式審查了。因為我們剛剛的言詞對話裡面,其實都已經涉及到部分的實質內容,那就已經不是在討論形式了。形式是中選會告訴我,如公投的主文是什麼樣的格式,或字數不能超過多少,還有應該具備什麼樣子的條件及內容,以及問答的格式上面有沒有疑問句,或哪裡倒裝不對、邏輯上不對等等,你應該告訴我這種形式上的問題,而不是來討論已經涉及到的實質內容,比如我剛剛在跟你討論像行政命令的這些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法第十條規定的五款事由,我們完全按照這五款事由來進行所謂的審核。
  • 江委員啟臣
    你什麼時候要辦聽證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大家一直關心……
    江委員啟臣:對,如果照剛才的邏輯就會變成我一定要拖到1月1日,否則我辦了以後,你們的人會說現在立法院還在審查,而我也不知道這是創制或複決?這是很弔詭的一個邏輯!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禮拜之內會公告,就是聽證會舉辦的時間。
    江委員啟臣:什麼時候決定要辦,我比較關心什麼時候要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禮拜會決定,因為我們還在做一些行政的程序。
  • 江委員啟臣
    現在還沒有決定就對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我們還要聯絡我們的委員,看他們什麼時候有時間來主持。因為要跟提案人……
    江委員啟臣:若是我們剛才那樣的猜想,就變成你在1月1日前辦,你也搞不清楚到底是創制或複決,然後你用創制或複決的理由來要我們辦聽證,這等於有辦就是沒有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所謂的過程都是透明的,可以接受檢驗。
    江委員啟臣:如果是透明的話,那就趕快把紀錄公開。
  • 主席
    接下來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婉汝發言。
    廖委員婉汝:(13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你有沒有跟蔡同榮委員同事過?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有。
    廖委員婉汝:他為了公投法費了一輩子的力量,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很尊重他。
    廖委員婉汝:為了公投法,他的離開,我也覺得很意外,因為他每次在我們同一個委員會當中,都在做伏地挺身,他覺得他的體力很好,但有時候健康是很難預料的。如果他今天還在,看到你們將公投法這樣子修,我不曉得你們怎麼對他交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法是立法院修的。
    廖委員婉汝:對啊!是民進黨這樣修法,而現在是民進黨執政,對不對?九合一選完後,你們就把它修成這個樣子啊!公投綁大選是最基本的,因為中選會不可能每兩年在8月份的第四禮拜辦公投,且沒有跟大選結合在一起,投票率高不高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選務的考量,我們尊重立法院、立法委員審查的考量。
    廖委員婉汝:當然你會尊重,你從政那麼久,像這種投票方式有可能有一個法案會過關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從中選會辦理選務的立場而言,我希望選務都能順利進行。
    廖委員婉汝:我是說以你拋開當主委的情況之下,你當過立法委員,也當過地方首長,如果沒有公投綁大選,一來浪費成本、浪費所有的資源,對不對?因為單獨辦的話,投票率會低嘛!現在連地方補選的投票率都只有3、4成,5成就算不錯了。如果沒有跟大選綁在一起的話,投票率會高嗎?而且還要浪費這麼多的資源嗎?如果選舉時能併在一起不是很好嗎?當然你會說是立法院修的,你們沒有責任,但是你身為民進黨黨員,我覺得你應該知道這是玩假的啊!說真的,我對蔡同榮委員非常敬佩,他真的非常認真,我跟他同一個委員會,我相信他會死不瞑目。因為公投法是公民權利的實行,還有對所有公眾議題來講,以公投方式來決定的話,這也是他一輩子努力的方向,但是……
  • 李主任委員進勇
    107年的公投綁大選是一個夢魘。
  • 廖委員婉汝
    為什麼?當民進黨的法案輸時就是夢魘!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造成選務上很嚴重的問題。
    廖委員婉汝:那是因為很多法案裡面,你們的同性婚姻等,才有一大堆法案出來,即一下子提了十幾個法案,當然綁在一起就會變成夢魘。如果是一個或兩個的話,或如果國家正常化的話……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怎麼樣保證一個或兩個呢?很困難啦!
    廖委員婉汝:當然不能保證,反過來說,今天在公投裡面,國民黨提的公投併大選,還有反美豬進口的公投,你現在要辦聽證會,說真的也沒有道理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有道理!
  • 廖委員婉汝
    什麼道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根據公投法要辦。
    廖委員婉汝:根據公投法要辦,那聽證會你們決定就好啦!要來做宣傳嗎?因為1月1號就要進來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我們會通知提案的領銜人,包括自己及輔佐人,也可以推薦專家學者,就是要聽聽大家的意見。
    廖委員婉汝:如果聽完之後,大家反對美豬進來該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反對或不反對美豬,而是要看他的公投提案是不是合乎公投法的規定?成不成案或反不反對,在我們來講,我們是不管的。
    廖委員婉汝:對啊!剛剛前面的江委員也提過,整個中選會只針對文字、形式及格式該怎麼做,以及連署人夠不夠的問題等,中選會做這樣就好啦!至於案子值不值得公投,不是由你們說大家來聽證,以及委員來審查看看,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你們把更多心思花在怎麼樣去說服宣傳你們的案子,至於中選會的選務部分,你們不用煩惱,絕對保證公正中立。
    廖委員婉汝:你們要是公正中立,今天就不是你當主委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為什麼?
    廖委員婉汝:本來中選會就是超然的,你覺得你會超然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然啊!
    廖委員婉汝:你是自認為超然,實際上請你當主委時,為什麼被人家質疑那麼多?就是不超然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哪裡不超然?請說!
  • 廖委員婉汝
    就像這要辦聽證會就是不超然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辦才是不超然。
    廖委員婉汝:辦了才是不超然,從過去到現在,有關公投法的部分,就是我們知道政黨之間所提的法案中,當很有爭議的時候,就訴諸公民來做決定。其實你都知道,我也覺得政府很奇怪,而我們也在野了。你敢吃美國豬肉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跟我的選務有關嗎?現在我辦選務就不能涉入到那個紛爭裡面去。
    廖委員婉汝:我是請教你,你可以說不想回答,因為吃不吃是你家的事……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現在我是站在中選會主委的立場。
    廖委員婉汝:由於全民譁然才要公投,為什麼要進口美豬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要怕聽證,聽證是讓大家能表達更多的意見。
    廖委員婉汝:加拿大、西班牙及丹麥統統有進口美國豬肉,但是,萊克多巴胺的部分,我們為什麼獨獨為美國開放這個門呢?你知道嗎,韓國的李明博為了擋美豬,他們甚至於用這個圖片去跟美國人講「我們的民眾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重視民意的話,就不要怕聽證。
    廖委員婉汝:對,我現在跟你講的,除了聽證之外,你現在是已經被綁死了,所以你要辦聽證。我跟你講,政府有時候要面對民眾,人家的執政者、總統可以用這些圖片來跟所有美國人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會要審查……
  • 廖委員婉汝
    那我們應該……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委員不是也要求開聽證嗎?
    廖委員婉汝:8月28日是怎麼搞的?一個總統沒有經過產業討論、沒有經過國會、沒有聽到人民的聲音,直接就開放?用行政命令就宣布開放,這是非常違反人民意志的,這種政策的形成,你們都在幫他擦脂抹粉,我是覺得今天在野黨所提出來的意見,就是給你們當後盾,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行政命令的審查……
    廖委員婉汝:你看,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對人體有沒有害,現在越辯越明,第一個,對於小孩子,尤其是孕婦生下的小孩,其神經系統、肌肉系統都會受到侵害,包括年紀大的人也會有失智的風險,這些東西都是違反人民健康的,結果我們政府一意孤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審查行政命令跟我們審查公投……
    廖委員婉汝:你現在說要辦聽證會,多此一舉嘛!這個公投就用公投,用人民意志來決定要不要這個政策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為什麼不能辦聽證呢?
  • 廖委員婉汝
    為什麼要辦聽證呢?那以後每件都要辦聽證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為什麼審查行政命令,立法院就要開公聽會呢?不就是要聽聽大家的意見?
    廖委員婉汝:我們開審查會,審查會是召委說要開公聽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光明正大地讓大家來表達意見,這個沒有關係,不要怕。
    廖委員婉汝:我們沒有在怕,我們是直接公投,你們也不要怕!
    李主任委員進勇:辦個聽證會要這樣大動干戈,真的是讓人很失望。
    廖委員婉汝:不是辦個聽證會,而是為了公投,你中選會就要……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要怕啦!
    廖委員婉汝:你是中選會,就要回歸到公投的原意。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真理越辯越明。
    廖委員婉汝:沒有在怕,是你在怕。
  • 主席
    接下來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3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剛剛聽到你說你認為有辦聽證會的必要?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依法必須要辦。
    吳委員怡玎:OK,所以是必須要辦?我好奇的是,我們過去所有的公投案都有辦過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幾乎都有辦,沒有辦的那一次還被監察院糾正。
  • 吳委員怡玎
    當初那一件為什麼沒有辦?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前面有一個幾乎百分之百一樣的案子已經辦過聽證會了,後來那個案子沒有成案。
    吳委員怡玎:好,那你們預計這個東西要辦幾次的聽證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聽證會通常一次就要……
  • 吳委員怡玎
    所以一次就可以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吳委員怡玎:我好奇的是,我們之前那些公投案的流程是怎樣?大概是從第一次的連署書交到中選會之後到成案,其流程是要花多少時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說明大概的流程,因為現在很多人不瞭解這個流程,因此有很多的誤會。我特別跟大家做一個說明,第一個就是這個提案的階段,我們收到這個提案,然後依照公投法的規定,60天內必須完成審核,第一階段就是60天。所謂……
    吳委員怡玎:主委,我插一下話,請問,那個聽證會辦完是不是就審核完畢?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不是,所以我要說明,大家對公投法不是很清楚,60天之內完成審核,可能會有兩個結論,第一個結論,沒有問題了,那就成案,然後就進入提案人名冊的查對,這個期間是15天。
    吳委員怡玎:請問,我們這個案現在到哪裡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現在還沒有在60天之內完成審核,
    吳委員怡玎:主委,這是你的專業,讓我請教一下,你說審核結論有通過跟不通過,請問一下,這個聽證會跟審核有無關係?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然有關係,就是其實我們已經完成60天應該做的工作……
    吳委員怡玎:我好奇的是我們所謂的聽證會,因為我們知道第一階段OK與否其實是看它有沒有什麼文字上的錯誤,或者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沒有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各款的情形,這也是今天很多委員關心的,就是是不是有第十條……
  • 吳委員怡玎
    所以這會是聽證會討論的內容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對。要有議題,到底在聽證什麼東西,我們要很清楚地提出來哪些議題是必須要澄清的,就是要透過聽證會……
    吳委員怡玎:請問一下,我們聽證會的成員是怎麼組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當然是我們中選會的委員來主持,然後我們會邀請提案的領銜人,他本人也可以帶他的輔佐人一起到場列席。
  • 吳委員怡玎
    我好奇的是總人數跟比例。
    李主任委員進勇:另外,我們就是會邀請4個學者專家。而這4個學者專家裡面,我們會請提案人這邊來推薦2名,另外2名則由我們中選會來邀請。
    吳委員怡玎:所以,最後這個聽證會是會有投票的結果嗎?不然怎麼會知道審核是否OK?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聽會開完之後,我們要把這個紀錄送到我們下一次的委員會來做審議,然後看有那些點是需要來澄清的,要命這個提案的領銜人來做補正,就是給他30天的時間來作補正。
    吳委員怡玎:OK,所以,這個聽證會最後也不是一個決策的地方,最後還是到了你們那邊?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不是最後,但是給你時間補正,你不補正的話,那就會駁回。
    吳委員怡玎:所以,所有的這些必須要在60天內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60天,第一個階段的60天,我們在23天就已經將它完成。我們在23天內就做了第一階段60天的工作。
    吳委員怡玎:OK,我想請教一下主委,你認為我們這個案子預計要花多少時間才可以進入到第二階段,甚至進入到真正的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一再地強調,我沒有辦法給大家一個明確的時間,……
    吳委員怡玎:這樣吧,我們之前已經有通過而進入公投、人民有真的下去投票的案例,那個時程大概是多少?我們之前的核四案─以核養綠也好,我們的同婚案也好,整個花了多少時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剛剛正要跟委員報告,就是從序號1到序號2,序號2就是我們審查完畢60天,法律給我們60天,我們在23天內就已經完成。
  • 吳委員怡玎
    那之前以核養綠跟同婚在這一階段花了多少時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最長的,從去年8月到現在的話,最長的大概是60天……
  • 吳委員怡玎
    我的意思說我們已經投過票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平均53天,從去年8月……
    吳委員怡玎:那我舉一個具體的案例好了,同婚案當時花了多少天?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你說提案到最後?
    吳委員怡玎:不是,提案到現在,你剛剛跟我說23天……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我們同仁查一下。
    吳委員怡玎:主委,很簡單啊!我只是希望你們可以證明自己的說法,我們不要拿所有的案子來做平均數,因為那個就是有很多都是沒有成案的,我覺得我們應該是以上一次我們人民真的有進去投票的那些案子來比較,比如說同婚案,它當時在這個階段到底要花了幾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質疑我們程序的人應該要去看看我們所公開的資訊,所有歷來的公投案進行的時程……
    吳委員怡玎:主委,我在跟你請教而已,我還沒有質疑!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是說外界。
    吳委員怡玎:我現在跟你請教,你給我答案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應該這樣子跟委員報告,因為你現在要我去統計這個資料是沒有辦法,如果有進一步的資料的需求,我們可以事後補送,也可以在我們網站上的公民投票專區裡面看到這些資料,我今天能夠答復委員的就是,公投法修正之後任何的案子,進行到今天為止,我的時程都是提前。
    吳委員怡玎:我想請問一下,就以平均來說,到最後成案、到最後安排投票,平均來說是多少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很難講,不過,我要強調兩點,第一個,這個時程到底怎麼進行、順不順利,中選會依法,法律有規定時間,我們依法一定要守法,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也必須要提案人配合,至於提案人怎麼配合,我們各階段有一些……
    吳委員怡玎:當然,到目前為止,中選會要求什麼,我們提案人都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是提醒提案人要配合,30天的補正期間,你最好能儘速把它補來,6個月的徵求連署時間,當然是越快越好,如果2個月、3個月能夠補完最好,這樣對時程的進行當然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我沒有辦法答復委員一個什麼樣的明確時間。
    吳委員怡玎:這樣好了,過去我們辦的幾乎每一個案子都有辦聽證會嘛,你可否幫我舉個例子,就是說當時候聽證會舉行之後沒有通過案子的例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事後把這個資料整理一下,再給委員。
    吳委員怡玎:OK,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奕華委員發言。
    林委員奕華:(13時3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目前我們有兩個公投案,今天也受到很多委員的關心。中選會決定要開聽證會,聽證會的部分,因為你們有訂幾個召開聽證會的的內容,能不能回答本席,目前到底是符合哪一個?就是說目前你們要開聽證會是根據哪一個內容,所以要求要召開聽證會?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召開聽證會的法律根據是在公投法……
    林委員奕華:這個我知道,我是說你是根據哪一項?因為總共有五項嘛,包括:釐清是否是全國性公投、釐清是否侵害原住民權益等等。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就舉一個例子,例如美豬的公投部分,或者你們稱為……
    林委員奕華:好,美豬的案子是違反哪一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萊豬。
    林委員奕華:好,萊豬是違反哪一個?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案子顯然是一個重大政策的複決案,這個提案人界定的很清楚,是一個對重大政策的複決案,根據實務的見解,對於重大政策之複決,必須要是針對已經成立的這個政策或者是即將要成立的政策,才有所謂的要把它推翻掉,……
    林委員奕華:但如果這樣說的話,那以後所有的公投案都可以用這個理由了?因為可能在討論中、進行中,所以我們就不能有所謂的創制?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行政命令、重大政策……
    林委員奕華:因為現在來講,我覺得不需要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不是創制,它是複決。
  • 林委員奕華
    這也不能說是複決啊!因為目前來講還沒有複決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個案子……
    林委員奕華:他還是可以創制啊!他可以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他就改啊!他改成創制的話,我們另外……
    林委員奕華:他現在就是反對這個部分嘛!而且,目前來講,因為那是明年就要公投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
    林委員奕華:但你們不是明年1月1日就要開放了嗎?而且,如果反過來說,就是因為民眾要公投了,所以,現在所有行政命令都可以暫停,然後等到公投結果出來之後,再來決定要不要開放,我也可以這樣子說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聽不懂……
    林委員奕華:因為公投比較大嘛!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公投的位階應該高過現在在推的行政命令或是在立法院裡面的討論啊!所以,我覺得它的位階是最高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都還沒有投啊!
    林委員奕華:它的位階高嘛!所以我才說,如果照你這個說法,因為政策還會改變,那我也可以反過來講,就是因為已經要進行公投,所以,現在所有的行政命令、政府部門所有作為都應該被要求暫停,等公投結果出來再說。這很合理啊,沒錯吧?以這樣來講,我們應該加速公投的進度才對啊!不是把這個當作來拖延公投的理由或認為這個公投有效、無效的一個因素,我不希望政府是打著公投來反公投,或打著民主來反民主。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立法院是一個講理論理的地方。
  • 林委員奕華
    因為公投是人民在行使權利……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所以我們必須要非常的審慎……
    林委員奕華:所以不能拿行政部門還在討論或立法院還在討論當成理由,這樣的話,我認為是打著民主來反民主,這樣是不對的、這真的是不對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接受這樣的講法,中選會是一個獨立依法行政的機關。
    林委員奕華:就因為是獨立,所以,當然公投是勝過一切嘛!所以,我覺得沒有一個可以被當作理由來阻擋。
    李主任委員進勇:聽證也是公投法所規定的機制,為什麼那麼怕呢?我實在想不通。
    林委員奕華:沒有、我們沒有怕,我們是希望趕快進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是啊!立法院審查九項行政命令都可以開公聽會了!
    林委員奕華:那我更要講了,這麼重大的一個政策的開放,……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為什麼不能開聽證會?
  • 林委員奕華
    行政部門連一場公聽會都沒開啊!連一場聽證會都沒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跟中選會有關係嗎?
    林委員奕華:所以你還敢講立法院?行政部門開放美豬這麼重要的一個政策,竟然連一場公聽會都沒開,反而對人民要行使職權的部分還要開聽證會,……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是根據公投法的規定……
    林委員奕華:我覺得實在是非常、非常的諷刺!真正應該要開公聽會的應該是這一個如此重大的政策,要不要開放,政府部門應該要開多場的聽證會或公聽會,結果一場都沒開,還要由立法院的委員來要求,而且,我們希望到到各地方去辦,還被阻擋!個別委員會還只開一場,真是莫名其妙到極點!結果現在我們人民要行使公投法賦予的權利時,政府反而還要阻擋我們,而且要延後、拖延我們的時間!然後,我們這個案子會不會成案都還不知道。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完全聽不懂委員的質疑到底從何而來。
  • 林委員奕華
    所以我覺得你根本不要去阻撓公投。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法有明文規定要開,你們都不同意……
    林委員奕華:再來我要請問一下,第二案為什麼需要聽證?另外一案為什麼要聽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第二案是什麼?
  • 林委員奕華
    就是公投法的部分不應該變鐵籠公投。以前不是鳥籠公投嗎?現在變鐵籠公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很重要。
  • 林委員奕華
    為什麼要召開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公投包括修憲公投、一般法律重大政策的公投,你這個公投案子到底是要把兩個一起都綁起來還是只綁一個?
  • 林委員奕華
    這不就是複決嗎?這就是複決案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你們要說明清楚。
    林委員奕華:這個就是複決案啊!這個很簡單嘛!再修一修提案就好啦!所以這是複決嘛!就是我們對於那時候的東西不贊成,所以,就是複決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搞不懂……
    林委員奕華:我再問最後一個問題,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已經廢掉了,根據現在「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請問一下,那誰會是這兩場公聽會的鑑定人?因為我覺得這個很關鍵。還有,學者專家會是誰?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鑑定人,我們會邀請……
  • 林委員奕華
    不是有所謂「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嗎?所以這個案子有鑑定人嗎?有沒有鑑定人?
  • 主席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學者專家的部分,我們是上網去搜尋推薦兩個學者專家……
  • 林委員奕華
    所以是由你們推薦?
    賴處長錦珖:另外2個是由領銜人推薦學者專家,……
    林委員奕華:所以是兩個由你們推薦,另外兩個是由提案人推薦,所以是二對二。好,再來呢?
    賴處長錦珖:對,然後,領銜人可以有輔佐人、代理人,所以大概加起來大概有7個人。但我們這一部分重要議題,比如說涉及到修憲議題的話,我們就會請這些學者專家……
  • 林委員奕華
    這個沒有牽涉修憲啊!
    賴處長錦珖:我是說鑑定的部分,這個重大議題請學者專家出鑑定書的話,他就變鑑定人……
    林委員奕華:所以我們先問,以這兩案來說,有沒有鑑定人?
  • 賴處長錦珖
    這兩案都沒有。
    林委員奕華:所以,這兩案不會有鑑定人?
  • 賴處長錦珖
    是。
  • 林委員奕華
    只會有學者專家?
  • 賴處長錦珖
    是。
  • 林委員奕華
    那主持呢?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主持的部分是由我們的委員按照輪值。
  • 林委員奕華
    怎麼按照輪值法?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委員有排序。
  • 林委員奕華
    排序是按天還是按案子?那這樣應該就知道是誰了嘛!那就代表已經知道是誰了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然知道。
  • 林委員奕華
    能不能讓我們先知道?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過我們還是要再協調他們的時間。
  • 林委員奕華
    你不是說照順序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他時間來不及會耽擱到的話,也許我們就要跳過去。
    林委員奕華:那請問一下,聽證會多久之內會召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一個禮拜之內會決定這個時間。
  • 林委員奕華
    一個禮拜之內才決定時間?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本週之內。
    林委員奕華:幾週之內要辦完?我先問多久之內要辦完,因為這事情牽涉到明年8月能不能公投,你不能說「我一個月、一個禮拜內決定」、「我兩個月後再開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現在還不曉得委員的時間,我要喬他們的時間。
    林委員奕華:但是一般來說,我們要求聽證會在多久之內要開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方面剛好法律並沒有很明顯的規定。
  • 林委員奕華
    這又是一個問題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會是問題啦!
  • 林委員奕華
    你告訴我以前大概都是多久之內開完?
    李主任委員進勇:以前第一個階段到第二個階段,開完公聽會送委員會來審議,從去年8月到現在9個案子,這個時間平均大概是111天吧!
  • 林委員奕華
    這麼長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平均111天。
  • 林委員奕華
    我是問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平均90天,最長……
  • 林委員奕華
    我是說開聽證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開完聽證會還要再進行審查的程序。
  • 林委員奕華
    要90天?等於三個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平均是三個月。
    林委員奕華:我說真的啦!現在這件事情,全民都在看,因為現在改成鐵籠公投,等於兩年才一次,這次錯過要等兩年,這對人民的權益是多大的剝奪跟傷害!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知道。
    林委員奕華: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千萬要以明年能夠公投來當目標,中選會千萬不要在中間給大家穿小鞋、杯葛、拖時間!我真的很嚴肅的說我們既然有公投法,不要打著公投反公投、打著民主反民主!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每一個過程都是透明的。
  • 林委員奕華
    我們一定要以公投能成功為目標。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以協助……
    林委員奕華:所以希望要儘速,每個程序儘速達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就是協助提案的候選人,必須要符合公投法的規定,我們是站在協助的立場。
    林委員奕華:對,協助是協助啦!我們希望能真的讓公投這樣的權益,由人民來當主人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同時也按照我們正常的作業程序。
    林委員奕華:民進黨最愛說人民當主人,所以既然修成這樣,我們希望明年8月順利讓人民當主人,這兩個提案希望都能夠順利被公投。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謝委員衣鳯、孔委員文吉、鄭委員麗文、何委員欣純、李委員貴敏、周委員春米、羅委員明才、楊委員瓊瓔、林委員為洲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美惠、邱顯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一併以書面答復。
  • 委員王美惠書面質詢
  • 案由

    按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依上開規定,中選會訂於110年8月28日舉行公民投票,鑒於中選會負責辦理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及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爰此,特向中選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公民投票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中選會表示電子連署系統已完成系統資安測試改善及導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亦對此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俟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測試資安無虞後將上線。鑒於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各種紓困振興措施,都採取電子票證及行動支付的方式,可見人民對於科技應用的接受度也越來越大,因此公投若繼續採用紙本連署,不但因程序繁瑣降低人民進行連署的意願,甚至連帶影響公投案成立通過的門檻。此外,為避免連署造成群眾接觸及群聚,實施電子線上連署不僅防疫、更能節省資源兼顧環保。面對武漢肺炎,我國政府可以在第一時間火速拍板頒布口罩實名制措施,而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自修法迄今卻遲遲未上線,建請中選會針對電子連署系統之建置進行檢討與改進,並在明年進行公投前盡速上線。
    二、按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另以法律制定後始能採行。中選會亦已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中。中選會表示,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可保障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同時不致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舉行,應屬可行。根據中選會的意見,公投不在籍投票預計採取申請制,需於投票前60天提出申請,並以國內跨縣市移轉投票為主,排除電子投票機制。然而考量軍警人員公務繁忙,常常需要臨時應對突發狀況及任務出勤,要提前兩個月確定投票日當天是否有需要辦理不在籍投票的申請,顯然有困難;此外投票所選務人員的工作分配,是否能在兩個月前確定有沒有跨縣市申請工作地投票的需要,也需要一併納入考慮。爰此,建請中選會對於不在籍投票的申請時間進行通盤檢討,並積極規劃於明年8月的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
    三、公民投票法修法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後,中選會針對公投案只能進行形式審查、舉行聽證會的程序,聽證會僅能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而不得對公投提案內容做出實質審查。鑒於107年實施公投綁九合一大選,同時進行10個公投案,不但規模史上前所未見,更導致亂象頻生,不但有互相牴觸的提索,容易讓人民產生混亂;此外,也有提案內容語意過長,民眾無法一目了然。公投案自成立公告至開票結束,過程耗費很多時間金錢跟人力,為了不要浪費政府資源、也讓民眾可以確實透過公投表達民意,公投案的提出應該要具有真正實質意義,為避免明年公投過多不良、或缺乏實質意義的公投案被提出,擾亂民眾視聽、造成混淆,建請中選會針對未來是否可以建立更良好完善的公投提案篩選機制進行評估及檢討。
  • 委員邱顯智書面質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然何謂「其他事由」出缺,迄今定義未臻明確。
    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顯然,直轄市長與直轄市議員、縣市首長與議員等,皆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達特定時間以上之解除職權規定,較選罷法「其他事由出缺」之規範明確。
    顯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立法委員「不能執行職務達一定期間應予解職」之規範有所不足。請中選會研提修法草案,弭補規範漏洞。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有1案,請宣讀。
    1、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之統計,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1,975萬7,067人中,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投票權人為58萬2,044票,中選會以委託研究方式提供107年10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年齡別整體平均投票率等資訊,雖可提供我國18歲及19歲之國民對該次公民投票之整體參與度資訊,然而公投議題多元,不同議題所涉範圍及影響各異。有鑑於本院將啟動修憲委員會推動18歲公民權及其他憲改議題,建請中選會衡酌公投案性質,探討不同公投議題之縣市別、年齡別投票情形,強化年齡別投票統計分析,並研議建立公開之資料庫,除利民間各界使用外,也可作為本院後續推動公民投票權下修之參考依據。
  • 提案人
    張其祿
  • 連署人
    吳琪銘  管碧玲
  • 主席
    請問行政機關有沒有意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尊重。
    主席:好,尊重。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若無意見,我們就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4分)
User Info
陳玉珍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金門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