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星期一)9時4分至16時42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莊委員競程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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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星期一)9時4分至16時4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瑩
主席(莊委員競程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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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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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0月28日(星期三)9時7分至13時5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洪申翰 楊 曜 吳斯懷 王婉諭 徐志榮 邱泰源 廖婉汝 莊競程 蔣萬安 張育美 陳 瑩 黃秀芳 林淑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李德維 林楚茵 葉毓蘭 吳玉琴 范 雲 邱顯智 李貴敏 林奕華 高虹安 羅致政 江啟臣 陳椒華 陳柏惟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洪孟楷 賴香伶 呂玉玲 何欣純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劉世芳 高嘉瑜 謝衣鳯 鄭運鵬 陳亭妃 羅明才
(委員列席30人)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李懿如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針對「為讓勞工老年生活享有基礎生活保障,勞動部面對勞保年金財務危機之具體改善措施(含修法期程)及因應對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委員費鴻泰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
(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報告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洪孟楷、江啟臣、鄭運鵬、廖婉汝、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蔣萬安、邱臣遠及賴香伶【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蘇巧慧、莊競程、楊曜、吳斯懷、廖婉汝、徐志榮、邱泰源、王婉諭、洪申翰、蔣萬安、黃秀芳、陳瑩、張育美、林淑芬、邱臣遠、吳玉琴、范雲、邱顯智、陳椒華、李昆澤、鄭天財Sra Kacaw、陳柏惟、劉建國及賴香伶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瓊瓔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及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陳委員瑩):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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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基金預算)案。
主席:先作以下宣告:本日審查公務預算案,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基金預算案以各基金為處理單位。如對委員提案有詢問或補充說明,每位發言以一分鐘為原則。沒有委員提案的部分,預算均照列。
另外,因為有請各單位先去跟委員溝通,有些提案已經溝通好了,但是我們只有口頭上被告知,我希望對於已經溝通好的案子,但是如果委員不在現場,是不是可以請委員辦公室出具書面同意?這樣可以節省一些時間,如果沒有書面證明,只是公部門口頭上跟我說OK,結果委員不同意,到時候會有一些糾紛,所以請各委員辦公室,對於已經溝通好的案子,如果委員無法到現場,請補書面同意書給我,好嗎?或是在提案上簽名就好,有個證明。
現在開始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勞動部主管公務及基金預算之科目、金額及委員提案。
首先宣讀公務預算部分之預算數及委員提案。 -
壹、預算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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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委員提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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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繼續宣讀基金部分之預算數及委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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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預算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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