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6分至10時45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星期一)9時6分至10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貴敏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11分至11時49分、下午1時38分至2時31分;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4分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鍾佳濱 賴香伶 鄭運鵬 鄭麗文 劉世芳 周春米 林為洲 吳怡玎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陳椒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婉諭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呂玉玲 林德福 廖婉汝 莊競程 劉建國 高嘉瑜 張育美 趙天麟 張其祿 高金素梅 陳玉珍 羅明才 楊瓊瓔 何欣純 莊瑞雄
    委員列席23人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吳玉琴、鍾佳濱、劉世芳、鄭運鵬、鄭麗文、賴香伶、周春米、邱顯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王婉諭、陳玉珍、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司法院110年之一般賠償收入無編列數,經查其108年決算數為405千元、107年決算數為639千元、106年決算數為231千元,故建議110年增列為400千元。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49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3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320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94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418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53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2萬7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72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0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53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57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70萬9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6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43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4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37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萬4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項 司法院113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於民國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號迄今,每周五出刊,全年51期,經上年度質詢,原周刊電子報僅提供1、4版免費,改為1、2、3、4版均免費提供。惟節省成本考量,紙本印越多賠越多,今司法院網站另有司法院電子報免費提供訂閱,建議兩者合併,自110年度起停止印發司法周刊紙本,配合刪除通訊費用555千元及一般事務費2,000千元,司法周刊收入623千元一併刪除。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第17項 最高法院1,805萬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行政法院65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508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91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2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法官學院18萬元,照列。
    第24項 智慧財產法院7,061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8,70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498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095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99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4,091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351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645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7,822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140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30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6,856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508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143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467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5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529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511萬3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2,00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868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459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93萬8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705萬2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99萬7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5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951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4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61萬9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5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121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0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萬7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3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02萬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88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2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4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58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2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2,80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555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69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792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594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27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582萬5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83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2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05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01萬7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38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82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3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71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7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7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519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1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2,237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3,211萬4千元,凍結6,605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司法院於110年度編列之國外旅費為9,795千元,惟自2014年至2018年之出國考察經費執行率平均僅63.83%,預算執行率不彰,有例行匡列與消化預算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達成考察實質效益,爰對司法院110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計畫編列之新台幣1,413,161千元,提案刪減2,939千元。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應盡量避免不必要之出國行程,以免增加染疫風險,造成行政及醫療體系之負擔。
    又中國政府對台灣文攻武嚇,頻頻動輒以軍事威脅、放話、國際打壓等方式,侵害我國尊嚴、主權及人民安全,除此之外更以各種方式滲透我國,試圖以各種方式分化我國內部之團結。且中國政府時常羅織罪名任意逮捕我國公民,對我國公民之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前往中國,且為司法院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亦不應派遣公務員出訪中國。
    爰提案刪除,赴大陸地區經費271千元,以維我國尊嚴及公務人員人身安全;並凍結出國經費7,000千元,俟疫情緩和後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四)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項下「一般行政」中之「51.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旅費等計畫經費」預算數編列1,006萬6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有鑑於今年因新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全數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五)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參加兩岸智慧財產訴訟法律論壇經費,惟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成行,仍有疑慮,爰提案減列271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六)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業務」─2075「大陸地區旅費」,減列271千元,保留1元。
    說明:因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影響,目前世界疫情未見反轉跡象,考量此節與未來預算編列,故減列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保留1元。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預算27萬1千元,其中11萬3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費用,工作內容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之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
    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點規定,合作事項係於民、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一)共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五)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協助;協議第二點並有業務交流之規範。
    查司法互助應屬行政權之執掌,且協議所訂合作事項亦屬法務部之權責,至司法院派員業務交流之規劃並無急迫性。爰此,凍結「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旅費70%,俟司法院依業務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八)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3辦理司法行政─2075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萬1千元,用於辦理司法院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其計畫內容包含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以及參加兩岸智慧財產權訴訟法律論壇等業務。
    惟目前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仍有隔離、檢疫等相關政策,應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且蔡政府執政下兩岸關係越趨緊張。
    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於110年度「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並凍結7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九)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71千元,其計畫與108、109年之計畫除擬派人數與預計天數外,內容完全一致,然而預算書中「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皆為無,亦即每年都有編列相關預算,但沒有按計畫出訪。
    武漢肺炎疫情下,前往中國的安全性仍須審慎評估。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全數凍結,俟國際疫情趨緩後,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業務所需之大陸地區旅費。
    該計畫科目109年度列20萬8千元,然110年度卻增加30.29%,且因新型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執行率堪慮!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凍結2萬元,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十一)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9,795千元,主要係派員赴加拿大、英國、日本、歐洲等國考察司法制度等相關法制業務,出國高達97人次,尤其赴日本考察司法改革推動及相關刑事司法制度人數10人、考察裁判員制度施行情形等計有3團,每次每團出國人數均達13至14人,人數甚多,是否有其緊迫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鑑於新冠肺炎國外疫情仍未緩和,能否順利出國進行各項考察活動,存有疑慮,爰提案減列9,79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二)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編列979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職員赴國外考察之業務。計畫內容包含正副院長率員考察國外司法制度改革、制度施行情形,以及大法官赴國外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之業務。
    惟目前全球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仍有隔離、檢疫相關政策,疫情尚不明朗,應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爰此,提案減列司法院於110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預算減列50萬,並凍結8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三)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共編列9,795千元、預計13計畫,109年度則編列7,408千元、10計畫,110年增長2,387千元,計畫數增加3。
    司法院所預計前往之日、韓、英、德、北美等國家或地區之武漢肺炎疫情目前尚未趨緩,而何時才會緩和亦為未知之數。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凍結40%,俟國際疫情趨緩後,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四)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132,114千元,其中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宣導經費為26,148千元,鑒於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略以,要求政府機關應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免費或成本較低廉之宣導方式,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政府政策。惟司法院106至108年度宣導經費預算執行率預算分別為65.55%、86.36%及75.85%,最高僅8成多,執行情形多欠佳,主要係業務主管單位估算未如預期等所致。故應請司法院應審慎核實編列預算,以免浪費預算,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五)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共編列132,114千元,其中26,148千元屬於「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經費」,該經費109年編列20,148千元。
    該項目所列為發言人室工作內容,今年司法院新設發言人室,經詢問發言人室,公關處新聞科人員全數挪至該室,而在功能上尚無明顯差異。
    各項重大司法政策之宣導,皆另編計畫經費處理,而工作內容與舊新聞科差別亦小,看不出預算增加的正當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減列6,000千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六)司法院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宣導經費共26,148千元,惟綜觀司法院官方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仍以不理解法律闡明的回應為大宗,並無達到預期的法普教育及社會溝通效果。故此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一般事務費」132,114千元,針對宣傳經費凍結10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如何使法律知識更貼近民眾理解之說明、以及下年度將如何宣傳等具體方針,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02,906千元,其中辦理「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建置增修整合及推廣」經費2,000千元及「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再造計畫」8,091千元,合計10,091千元,主要係辦理系統功能擴增或調整,及蒐集各項司法業務統計資料等工作所需,依本院審議108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案曾作有決議略以,建立完整之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平台,登錄各項研究發展計畫之基本資料、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並定期更新。惟目前司法院統計處及所屬統計單位人員所撰寫各類統計專題研究報告僅擇取少數佳作摘要及出版說明刊登於該院網站外,其餘多數報告摘要及全文,均以「僅提供司法業務精進參考,屬內參性質」為由,未對外公開,不利各界參考使用。鑒於司法院未能依前述決議於其網站上公開相關研究內容,為利學術單位及傳播媒體等外界單位能參考使用,應請司法院研議參採行政院所屬機關公開資訊之作法,提出統計專題研究報告公布之精進方案,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八)司法院於「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再造計畫」編列總經費2,166萬元,分3年辦理,108年度至109年度已編列1,356萬9千元,110年度編列最後一年經費809萬1千元,辦理各項司法業務之革新及發展事項。
    本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歲出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建立完整的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平台,並主動對外完整公布專題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等相關研究成果,以利本院檢視相關預算編列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然司法院統計處雖已撰擬各類統計專題研究報告,歷年專題研究報告卻僅擇取少數佳作摘要及出版說明刊登於該院網站,其餘多數報告摘要及全文內容,均以「僅提供司法業務精進參考,屬內參性質」為由,未對外公開,除不利各界參考使用,更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及本院決議意旨不符。
    司法院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每年編列多筆研修及推廣費用,然本院能檢視的研究成果及運用情形卻相當有限,有違政府資訊應儘量公開、透明之原則,請司法院應盡速檢討補正,以利本院檢視相關預算編列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爰此,故提案凍結司法院110年度「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400萬,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九)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81,311千元,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三代審判系統開發及推廣建置計畫經費80,055千元,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原規畫總經費200,000千元,預計自105年度至108年底完成,惟主要內容變更頻仍,致執行進度較原計畫落後,完成期程不斷延後,加上該系統因採分散式架構設計,作業時間較長,此期間第二代系統仍有新增功能之經費需求,以致總經費增加至294,616千元,增幅達47.31%,又依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度至108年度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執行率介於29.80%至99.93%之間,差距頗大,其中預算執行率未達6成者,計有105年度及108年度等2個年度,其中108年度執行率僅為29.80%,109年度可用券預算數60,162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執行率25.04%,預算執行欠佳,有待提升預算執行率,爰提案減列3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鑑於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於110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31,648千元,其中宣傳費用即高達120,000千元,佔36%。按司法院之預算規劃,預計2000萬用來開發電影、影音、動畫、遊戲等;2000萬為網紅及網路節目合作;900萬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找代言人、IP人物以及舉辦活動記者會;編列3900萬在電視媒體做廣告託播、合作電視節目、做電視電影紀錄片;500萬在各大廣播電台播出或是Podcast播放;出版物宣導品與大數據預計使用700萬;戶外廣告預計花2000萬。應規劃納入地方政府民政系統之宣導平台。
    綜上,爰對司法院110年度歲出預算「審判行政」計畫編列之新台幣517,107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以樽節開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明年宣導經費爆增3倍,主要新增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花費1億2,000萬元,約占整體經費4成。但台灣近來每年約20萬件刑事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由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每年至多約600件,比例不到千分之五。司法院用4成經費,宣傳千分之五的制度,如此作法有無合乎比例性及必要性,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應審慎思量。爰此,110年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471,432千元,減列100,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二)司法院110年度預算編列3億3,164萬8千元用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其中宣傳經費達1億2千萬元;惟查,國民法官制度正式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是否有必要於110年度預算編列1億2千萬元之宣導經費,不無疑義。
    次查,司法院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編列之宣導經費分別為4,536萬9千元、7,161萬元及6,758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5%、86.36%及75.85%,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且110年度國民法官制度宣導方式之規劃,包括:整合行銷、素材製作、網路媒體採購、電視媒體採購、廣播廣告、家外廣告等,實質效益難以評估;爰凍結國民法官制度宣傳經費6百萬元,俟司法院明定出國民法官制度宣導之「關鍵績效指標(KPI)」,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宣導效益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二十三)110年「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原列471,432千元,其中331,648千元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一般事務費中有120,000千元屬於宣導經費。
    在109年度的預算編列中,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僅編列45,564千元,110年度預算增編286,084千元,增幅約628%,而若僅看宣導經費(109年度編列11,800千元),增幅則到達917%。
    經詢問司法院,此運用規劃由發言人室初擬,其中包含AR(擴充實境)、VR(虛擬實境)、PODCAST(網路廣播)等外界有所疑慮的部分,並非全數都會付諸實行,僅是將已知常見宣導途徑羅列,實際執行項目將依「整合行銷」規劃決定。然而此說明有「先匡列預算再決定用途」的疑慮,特別是預算規模達上億時,應有更謹慎的規劃。
    司法院也以日本2004~2009年裁判員制度宣導期作比較,日本當時年均宣導預算約台幣3億~3.9億元,台灣僅三分之一。然而當年智慧型手機普及率尚不如今天,以電視為主的宣導上架費用遠高於網路,且日本物價指數本就高於台灣,司法院的說明無法釐清宣導費用大幅增漲之必要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減列10%,凍結5千萬元,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二十四)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項下「審判行政」中「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1.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其中宣導經費為120,000千元)」預算數編列1億2,000萬元,提案減列30%、凍結30%。
    說明:人民參與審判之政策議題,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而期望透過參與作為司法權之內部制衡,主要有陪審制、參審制等制度典型。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施行,過去司法院為宣傳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出「國民法官初體驗」、「國民法官再體驗」網頁遊戲,107年1月30日司法院辦理模擬法院,知名youtuber拍成影片放在自己頻道上宣導,多有刻意設計複雜情結之刑案,讓參與審判之人民瞭解司法裁判不易、體會法官苦衷之內容,與人民參與審判政策議題之問題意識恰巧相反。自司法國是會議以來,民間團體優勢意見為陪審、參審並行,而國民法官法偏向參審制,因此至今政策妥當性民間仍無共識。在司法院宣導意圖扭曲、民間對政策仍無共識之背景下,驟然編列鉅額宣導預算,對提升人民對政策之瞭解,乃至順利推行國民法官政策,恐無太大助益。爰減列並凍結部分預算,俟司法院就如何與民間真誠溝通人民參審政策歧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二十五)司法院110年度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下編列4億7143萬2千元,辦理刑事廳等相關單位處理刑事審判行政之業務。
    其計畫內容中,有關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的部分,編列了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包含委託研究400萬元、一般事務費1億488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萬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萬8千元,以及雜項設備費5945萬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億2000萬元)。
    惟就國民法官,其制度的建立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落實審判之透明以及增進民眾的信賴,就國民法官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卻編列了1億多預算為房屋建築養護費、硬體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未見有其必要性,司法院應更詳盡說明。
    此外,106年度至110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宣導經費之增幅已高達298.46%,然預算執行率最高僅8成餘,可謂不甚理想,且司法院辦理新制宣導活動,多透過媒體廣告,花費龐大卻未見有明顯實質效益,故有關司法機關的政策宣導經費,司法院應加強相關預算管控,提升整體效益。
    爰此,提案減列司法院於110年度「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200萬元,並凍結35%,待司法院檢討後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六)司法院編列1億2000萬為國民法官宣傳推廣宣傳,根據其預算分配,其中2000萬會用來開發電影、影音、動畫、遊戲(手遊、App、桌遊、實境遊戲、AR、VR)、漫畫、平面設計、懶人包、摺頁、海報。2000萬用來與網紅及網路節目合作、影音廣告、關鍵字。司法院也預計用900萬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找代言人、IP人物以及舉辦活動記者會;廣告部分,司法院預計以3900萬在電視媒體做廣告託播、合作電視節目、做電視電影紀錄片;廣播則預計以500萬在各大廣播電台播出或是Podcast播放;出版物宣導品與大數據預計使用700萬;戶外廣告也預計打2000萬。
    司法院應提出相關效益評估分析、並評估是否將國民法官之宣傳比照外國,與影視產業結合,以達預算效益最大化之結果。
    爰此,提案凍結司法院預算,60,000千元,待司法院完成評估。俟司法院完成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此預算。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二十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20,000千元,鑑於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略以,要求政府機關應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免費或成本較低廉之宣導方式,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政府政策。惟司法院提出新制政策宣導方式,主要仍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及電視媒體廣告,不僅要價不菲,公益性宣導效果亦待觀察,且110年度距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法,整整有2年期間,投入大額宣導經費能否達到宣導效果,有待商榷,應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評估宣導活動之成本效益性,善加利用社會資源,如選擇以刊載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站供民眾免費瀏覽、舉行記者會等方式,辦理新制宣導活動,爰提案減列10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八)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刑事審判業務相關經費。
    經查,其中辦理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110年度列1億2000萬元,而109年度針對推動國民法官宣導費僅列1060萬元、增加幅度達1132.08%,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刪減1億。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二十九)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民事審判業務相關經費。
    經查,其中宣導經費110年度列109萬3千元,佔一般事務費38.03%,而109年度僅列13萬6千元、增加幅度達803.68%,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凍結50萬元,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三十)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其中委託研究4,000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按理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法」通過條文,完備相關子法規及準備實務運作等工作,110年度委請專家學者辦理實證研究,發揮成效有限,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三十一)110年「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房屋建築養護費」共編列52,542千元,此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所需之房屋建築修繕。
    經詢問,未來國民法官制所需之空間,並非新購、新建房舍,而是以法院現有空間重新裝潢改建,如此是否需要用到5200萬元?且僅為因應國民法官制,法庭需要重新裝潢改建之規模是否如此之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20%,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二)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甫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0年度建置全國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科技資訊設備編列66,848千元,惟110年度正建構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中,即投入大筆經費建置科技資訊設備,如建置科技資訊設備與建構空間不相融合,就有浪費預算之疑?爰提案減列66,84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三十三)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甫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0年度建構32套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及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共計112,000千元,鑑於建構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新的國民法官法庭等空間,從建築構想、設計、招標、實作、完工及驗收有一定時程,一年時間即要完成所有32套空間,能否如期完成,可能有極大的挑戰,又完工驗收付款可能落在111年度,為維持建構的品質及節省110年度預算,爰提案減列雜項設備費80%,計47,56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三十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536萬元,凍結22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林為洲 鍾佳濱 劉世芳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五)依照現行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然而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不乏高獲利之重罪,如販賣毒品、經濟犯罪、人口販運等等,一律不審查資力,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宗旨,扶助弱勢民眾不符,也排擠弱勢民眾資源。因此各界不乏呼籲,應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之政策重新檢討。第九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多次督促,但迄今未見司法院提出相關修法,爰此刪除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預算1,000千元,以示警惕。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三十六)司法改革是近年我國司法制度革新最重要的工作,依據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每半年要提出1次半年報,查上一次司改進度半年報於3月16日提出,本應於9月提出第6次半年報,至今8個月過去,未見任何進展第6次司改進度半年報告。爰此,110年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5,360千元,減列3000千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司法改革業務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三十七)110年「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共編列35,360千元,較109年增編22,292千元,其中21,332千元為110年新編之「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
    由於各單位皆有編列宣導經費,其中綜合性的司法政策宣導亦已編列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此處疑有重複編列,司法院應予以說明。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凍結30%,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八)司法院於11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分支計畫,編列499萬元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經費。
    為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身分,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經查,法官評鑑委員會自101年成立以來,至109年6月底共收案70件,已結案70件,實質審議比例為82.9%,其中有具體職務監督以上處分者為60%。惟10年來案件僅70件,處分率僅60%,效率不甚理想,對於外界對司法信任度的提升有限。
    爰此,提案凍結11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分支計畫預算200萬,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九)司法院110年度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項下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下編列15億5182萬1千元,包含捐助法律扶助基金以及其業務運作,辦理依據法律扶助法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業務。
    於司法院109度預算書中,捐助法扶經費為13億5627萬7千元,其中捐助基金2000萬,業務運作經費13億3627萬7千元,捐助基金額度與110年度預算相同,惟就業務運作經費卻逐年增長。並未有效配置運用政府資源,顯見法扶基金會的日常業務運作經費過度仰賴政府捐助,恐有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之虞,司法院應積極督促該財團法人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並全面檢討法扶基金會資力審查機制,以逐漸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的依賴程度。
    爰此,提案凍結司法院於110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項下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凍結10%,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項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551,82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95,544千元,增幅14.42%。鑒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辦理例行性法律扶助等業務,惟司法院編列預算優先挹注該基金會日常運作經費不足數,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各該財團法人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以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且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故應請該基金會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爰提案減列195,544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四十一)司法院於102年間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內含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民事等訴訟之線上起訴系統、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審理系統、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等,其目的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或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而,電子服務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據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1,592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8,361個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278個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68個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百個,仍待持續加強推廣,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欠佳,例如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1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整體使用率仍待提升。
    爰此,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316萬1千元,凍結60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編列612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三)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5億1,710萬7千元,凍結5,502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鄭麗文 吳玉琴 李貴敏 吳怡玎 蔡易餘 鍾佳濱
    (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20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五)查司法院2015至2019年度主管之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經費執行率分別為70.87%、66.92%、77.15%、70.25%、71.5%,平均執行率僅71.34%。司法院主管之機關於2021年編列之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預算不減反增56%。司法院應使各法院妥適運用鑑定預算支應,並深化鑑定成效及發揮防衛社會安全之功能。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六)司法院司法周刊於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號迄今,每周五出刊,全年51期,經108年度質詢,周刊已於108年12月10日全面上網,供各界閱覽。惟目前紙本發行量仍達7,837份,成本考量,紙本印越多成本越高,應逐年檢討紙本發行量,核實贈閱對象之需求,避免浪費。
    提案人:鄭運鵬 劉世芳 鍾佳濱
    (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於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有高達19所法院之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請司法院確實督導所屬法院落實性別平等,並於3個月內就前開19所法院有何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之事由以致未能落實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及改進時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八)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業務所需之出席費、講座終點費等相關費用。
    該計畫科目109年度編列2,800萬9千元,然110年度卻增加65.22%,卻未說明交代。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由司法院於6個月內就增加義務辯護酬金及鑑定費用部分之估算方式,及強制辯護制度之研議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九)司法院已說明物品編列預算情形及落實無紙化之各項措施,本項經費同意不予減列。惟為達成建立無紙化政府之目標及落實節紙減碳,仍請司法院撙節用紙,避免浪費。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下編列5億3,368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電腦資訊作業相關業務。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三代審判系統開發及推廣建置計畫總經費2億9,461萬6千元,分7年辦理,105至109年度已編列2億1,162萬1千元,110年度續編列第6年經費8,005萬5千元。
    惟此計畫主要內容數度變更,致完成日期不斷延後,且各階段之系統開發與推廣建置期程較長,導致為因應政策需求,而使第二代系統仍有經費需求,造成額外經費負擔。此外,105至108年度期間,預算執行率則介於29.80%至99.93%之間,差距甚大,執行率不甚理想。
    爰此,由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之報告,司法院自105年度編列預算辦理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原預計108年底完成,惟自實施以來便已提報5次修正計畫,更將計畫規模及內容大幅變更,增加近1億元之經費;又每年度同一計畫之預算執行率相差甚大,難以評估效益。故由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110年司法院歲出預算「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共編列5億3,368萬5千元,其中包含各機關電腦資訊軟體及系統維護。
    司法院網站英文版之首頁,至今仍用108年7月許院長對新修正《法官法》的公開信置頂,理當最新、最重要、最需宣傳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卻極不顯眼。且英文版網頁不易尋找近期司法院的新聞稿、重大事件澄清與說明。另就駭客攻擊需有具體作為,且相關資安廠商不得具中資背景,以維國家安全。
    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訊安全相關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三)查司法院業已同意就威權統治時期9份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移轉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惟司法院於同意移轉檔案之餘亦指出:「移轉後之公開利用,請檔案局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
    評議秘密為司法權固有之核心領域事項,惟憲法解釋之結果,係維護法治國原則及人權保障之根本,故大法官解釋及其相關檔案所具備之公益性,自然與一般的司法審判案件有所不同,其評議秘密法益衡平自然也應不同,而有適時、適度公開之必要。是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之管理,自應在參酌評議秘密法益衡平及政府資訊公開等原則下,妥適訂定實施辦法,並明定檔卷的解密期限,於解密期限屆至後,准予公眾閱覽。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十四)《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依第7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屆時憲法法庭將受理地方立法是否牴觸中央法令之案件。惟《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重大之地方立法權與中央法規範之衝突,諸如地方政府禁設電子遊戲業、地方禁用生煤火力發電、地方規定萊豬零檢出等,均引發重大爭議,始終缺乏明確可資遵循之法治標準,而屢生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權之控訴,人云亦云爭論不休。司法院應於辦理釋憲研討會業務時,重視地方自治及保障之相關議題,提供簡明易懂之判斷標準,以協助地方自治權順暢發展,杜絕無謂之政治爭議,助長法治國家之鞏固。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十五)2020年7月22日三讀通過之《國民法官法》,預計於2023年1月1日施行。鑑於國民法官採取職業法官與素人法官合審合判之審判模式,共同決定犯罪事實與量刑。
    近年發生之王景玉案、鄭再由案、梁崇銘案等,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精神議題之熱烈討論,顯見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司法院應增進法官之司法精神醫療素養,深化精神疾病之瞭解與認知,避免歧視與污名影響判決之公平性,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十六)109年司法院提出《公證法》修正案送立法院,日常人民生活中,除了房屋租約外,遺囑公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亦是本次《公證法》修正案重大要點。
    《公證法》修正案第98條節錄:「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10日內,將遺囑種類、遺囑人之人別、公證人姓名、作成公證書之字號及年、月、日等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通知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改用電子系統上傳卻僅規定傳送相關資訊,不再傳送遺囑內容,人民無法在同一地點查詢、調閱遺囑內容。
    在查詢出涉己遺囑所在地後,還要親自前往當地才可調閱,且修正案中也未對於當事人可否於當地各公證人分會請求交付繕本、影本或節本,甚至是電磁記錄提出相關法規範。
    88年修正《公證法》至今,因為成立全國聯合會等現實因素,導致法規無法完全施行,本次既已提出修正案,還望跟上網路時代技術,以符便民、利民之旨。
    建請司法院研議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鄭運鵬
    (十七)查有參與審理中轉介修復之被害人反映,法院於審理中轉介被害人進行修復前,並未說明轉介修復之任意性質,特別在被告聲請法院為轉介之情形,未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亦未促使有關機關或團體於轉介修復前,先向被害人提供內容諮詢。
    為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使被害人同意進入修復過程前,必須提供被害人充分、完整且無任何偏頗之資訊,以維護其參與修復過程之基本權益。以此標準對照我國目前司法實務落實情形,對被害人之保障誠有待加強。
    為完善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之程序,避免被害人遭遇反覆傷害,司法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王婉諭
    (十八)查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業已於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查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者反映,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過程,承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並告知被害人如欲表達意見,舉手發言即可云云,造成被害人權益受影響。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法院對於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是法官應依法審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間的關係、以及訴訟進行之程度,裁定准駁,如於審理中口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則為不當之法庭活動,造成被害人於刑事司法程序的二次傷害。
    為保障被害人訟訴參與之基本權益,司法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修正後《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施行之具體落實情形及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王婉諭
    (十九)現行對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法院,已經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惟懲戒司法官的職務法庭,仍未採公開審理之原則。為落實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在「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司法官時,應比照公務人員懲戒審理原則,採公開審理之方式進行,以讓更多陽光照進司法體系。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官職務法庭公開審理規劃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110年開始之司法院捐(補)助申請案,應明訂捐(補)助申請單位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不得申請司法院之捐(補)助,並簽署切結書。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依司法院統計,104至109年8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迄至109年8月已達91.9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七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一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佳,爰請司法院檢討改善整體使用率精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二)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實施後,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加重政府財政負擔,鑑於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雖立意良善,為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應請司法院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三)110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新增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計畫,總經費達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各地方法院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經費計1億9,564萬8千元,占總經費之58.99%,比重高達近六成,均統籌編列於司法院。有關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新增或改修建所需空間整修費、硬體及資訊設備費及經常性所需一般事務費,鑑於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均屬編列單位預算之機關,按理係各地方法院就國民法官法庭設置需求,由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俾利執行,以達預算控管目標,惟統籌編列於司法院,除不利立法院審查該項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效益性外,亦有違《預算法》第62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爰請司法院應檢討推動國民法官相關經費自111年度起移撥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四)我國於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經統計,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的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約六成,在實務運作上,亦有部分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等情事,造成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的效應,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應審慎全面檢討及研議修正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的立法精神。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五)依據司法院108年10月公布的「1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率44.6%,雖是近年(104至108年度)最高,惟仍低於不信任比率的50.2%,其間差距達5.6個百分點,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雖有增加,但僅增加0.6個百分點,對比不信任比率卻增加1.7個百分點,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
    另外,依據司法院108年11月公布的「108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表示滿意比率占44.9%(非常滿意4.5%,還算滿意40.3%),42.5%覺得普通,另有12.6%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2.7%,不太滿意9.9%)。
    請司法院應正視及檢討上述關鍵因素所在,並持續滾動檢討法官法相關規範的推動成效,落實執行、健全法官制度、精進法官辦案品質,並研議如何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關議題,重建人民信賴及體現司法為民之精神。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六)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但因考試進用法官的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等因素,常與社會及人民期待有所落差,迭遭外界物議,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法》第5條規範法官以多元方式進用。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的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的51.95%,但108年度又降至35%,且109年度1至8月多元進用的比率僅29.82%。而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有1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尚有許多差距,顯示法官多元進用的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更積極辦理。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七)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增辦公廳舍需求持續擴增,整併成效卻欠佳,導致仍有部分機關如:智慧財產法院、新北、桃園、高雄地院等,長期向外租賃,每年均需支付高額租金,實不經濟,恐將造成國家財政沉重負擔。鑑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多頗為龐大,在政府資源有限情況下,應依總統揭示之「整建優先」、「新建嚴審」等原則,評估廳舍興建的必要性,另規劃時應以容積最大化為目標,整併所屬機關需求,經濟有效運用辦公室空間,且未來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亦應朝多目標使用規劃,評估納入未涉及公權力及司法專業等其他具有收益自償性質的空間,審度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俾利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及撙節政府財政支出。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2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了讓國民法官制度在期程內順利啟動,司法院著手開展一系列的推動措施,並於109年9月10日舉辦「國民法官法施行籌備會議」第1次會議。
    而國民法官制度的核心在於廣大國民的參與,涉及層面甚廣,司法院應更加公開透明、開放參與、公正評估以及建制相關配套,並研議藉由《國民法官法》發揮帶動司法改革的功能,全面改造司法制度接軌人民參與審判的變革。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九)自《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以來,中央機關預算員額呈現顯著精簡幅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屬總員額法第三類員額,其員額高限為1萬5,000人,復依總員額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及所屬配置的預算員額數,是由司法院於前開高限內設定,司法院如提出增員需求,行政院須尊重並配合編列。近6年(105至110年)司法院為因應司法改革需要,增加727人,增加率5.44%,兩相比較,同期間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員額呈現成長趨勢。110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員額1萬4,087人,較109年度之1萬3,900人增加187人(增幅1.35%)。司法院允宜依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本撙節原則妥為控管配置機關人力規模,俾期充分運用有限員額以獲致最大施政績效,提升人員運用效率。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的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9年5月19日止,只有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高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其餘1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皆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然而部分法院勞動調解女性委員,未達明文規範勞動事件遴聘勞動調解委員的性別比例,其女性委員比例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鑑於考量民事調解委員係協助處理民事財產事件的糾紛處理,類型多樣,且財產糾紛與性別雖不具有直接關連性,但女性廣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分布不同專業領域等社會趨勢,請司法院應促請各法院注意聘任調解委員的男女性別平衡,並積極改善。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一)《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意旨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的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及保護其權益,責任重大,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該基金會之基金額度為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又第8條第4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3項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基金。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底基金餘額僅37億7,000萬元,預計110年底約可達38億1,000萬元,但尚未及於法定目標值100億元的四成,恐不利達成設立之目的,其主管機關司法院應督促檢討改善,並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對外募集資金以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二)有鑑於司法院院本部下轄5廳、8處、2室及各種任務型委員會,然其年度公務預算書歲出之工作計畫只有4項(扣除一般建築及設備、預備金、對法扶之捐助、退養給付),相較於行政院年度預算書之工作計畫則有11項,司法院預算書明顯過於簡陋,爰請司法院於111年度公務預算工作計畫之編列應與組織架構相結合,以利立法院預算審查。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三十三)司法院於109年首次設立發言人室,其職責包括「新聞聯繫、發布;輿情蒐研、回應;機關新聞規劃、督導;政策宣導;其他新聞相關事項」,然而司法院各單位皆有政策宣導計畫,顯見相關計畫並未統合,有違發言人室「迅速回應、有效澄清」的成立宗旨。
    司法院發言人室應統合各單位宣導功能,整合相關宣導資源,包含宣導計畫提出、預算編列支用與效益評估,皆以發言人室為業務主管,司法院應將相關改善計畫於6個月內提出,並將書面送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四)現行司法院英文版網站,與中文版有許多差異,包含新聞、澄清訊息、立法資訊等等,在英文版的首頁中皆未顯示,這不僅不利司法研究接軌國際,更使得我國司法政策的進步性無法展示予國際。
    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完成英文版網站的改進,使之更便於傳達即時資訊予英文語系使用者。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五)司法改革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是讓判決書「白話文化」,用字遣詞貼近民眾,但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文與判決書至今仍時有艱澀用語或文白交雜,以致民眾只能從新聞媒體或是名嘴的「再解釋」來認識釋憲。
    司法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六)近年有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因加害人喪失心神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判決無罪,但法院卻未針對該案嫌疑人施以保安處分,又或者是現行家庭、社區照護系統無法因應,使「病犯」無法獲得合宜之治療養護,以致引發社會疑慮。
    爰此請司法院應就行政院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之政策,於1個月內,將相關建議書面報告提出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周春米
    (三十七)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惟108年度復又降至35.00%,然根據《法官法》100年制定時,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仍有45個百分點之差距,司法院尚待賡續積極辦理,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劉世芳 鍾佳濱
    (三十八)司法改革的成果除文字宣傳外,需要有實證、量化的研究成果輔助。建請司法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讓司法改革的成果,定期以量化及質化的方式揭露。
    或可參考《人體研究法》保障個人隱私與權益之機制,研擬、制定「司法研究法草案」案,儘量釋出司法相關資料,讓官方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能依此發掘、研究司法機關長期以來的問題(如法官過勞等),找到真正的解決機制。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三十九)我單一法律修正之後,並無自動盤點、連動修正機制,故仍須待行政機關、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方能修正。
    以司法院相關法規為例:有權限提起非常上訴之檢察總長,在第11任顏大和總長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顏大和檢察總長亦成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中:「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仍使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一詞。
    建請司法院與相關部會合作,提出優化流程,建立自動盤點、修正法律名詞機制,可從《中央法規基準法》著手或研擬其他更佳方式。
    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四十)1983年就推出「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法官避免使用艱深晦澀、模稜含糊之語句,使當事人易於了解。
    2018年,司法院各廳近期亦有召開司法文書通俗化小組會議,將白話文判決例稿列為重點工作。
    2018年5月,司法院推出白話文系統整理出「矧」(ㄕㄣˇ)、「以實其說」、「失所附麗」等艱澀用語,及「尚非難謂無」等多重否定用法,一共列出293個字詞。
    自此,只要系統識別到法官打字又出現「天書」,就會自動變成藍底白字,並顯示更白話的替代語詞,讓法官用字遣詞更貼近社會。
    裁判書親民化實為司法與人民互動時的重要橋樑,在肯定司法院努力之餘,亦建請司法院就推行至今成效提出量化指標評估,並對判決相關之當事人影響進行判決書白話文之量化、質化相關研究,作為日後政策評估、修正之基礎。
    建請司法院研議改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四十一)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然因考試進用的法官有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之短。針對當前許多法律條文之適用,甚至是部分行之有年之判例,實務界與學者界多有不同見解,故司法院在法官多元進用仍須精進,以期司法見解多元化。
    我國法官向來給一般民眾不近民情,或者是一群「只會讀書」而活在象牙塔中的法律人的印象。隨著司法改革的呼聲日漸增高,法官在判決時除須考量現今國際潮流之見解,同時也應了解現在的社會案件牽涉到許多過去法律系鮮少訓練的議題,如犯罪手法多元化、科技進步所產生之法律漏洞,以及新型態文明病與精神疾病尚未有法律解釋可參考等因素。若司法院未來在法官任用上,能優先採用具社會經驗者,方能使法官思考更為多元且更符合進步社會之期待。
    司法院108年度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僅35.00%,距司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相差甚鉅。又其來源仍以檢察官和資遣律師為主,尚乏資深律師及學者轉任,難以匯集多元觀點。司法院除應形式上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更應積極提供誘因吸引學者或資深律師轉任,並應考量未來在任用通過考試的年輕法官時,是否也應納入社會經歷作為任用條件。爰此,請司法院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檢討法官多元進用進度及現況。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二)據立法院110年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106至108年度第一、二審各法院逾5年未結民、刑事訴訟案件呈逐年增加趨勢。尤以,現在仍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纏訟中,司法院應妥速審理終結,還不論被害者,或者可能為冤案無辜者公道。又部分法院逾2年未結案件仍居高不下,其更以各地方法院積案情形最為明顯。司法院應當敦促下屬法院減少積案,維護裁判進展。
    我國法律制度中一、二審多為事實審,惟此一制度無疑加重了地方司法人員的負擔,除了要釐清事實、調閱證據,更需直接面對當事人密集開庭審理。司法院在人力的配置上,應當重新檢討,為何一、二審法院的司法人員往往不足,甚至有過勞以及經驗不足的情形,為人詬病。而司法院也應考慮,未來在司法官考試中,究竟任用新的司法官是「遇缺才補」,還是應當增加司法官員額,以減輕我國司法負擔,進而提升裁判品質?
    司法院應增加司法審判人員之數量或檢討人力配置,以減少現任司法人員負擔,以期判決效率及品質的提升。法官案件負荷量過重,嚴重影響法官的審判品質,更使國民盼不到判決結果。爰此,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檢討司法審判人員之數量或檢討人力配置。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三)查司法院109年度立法計畫報告,司法院為型塑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刻正研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包括:法官人數以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人為原則……。
    爰建請司法院應適時就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下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員額配置,邀集學者專家進行專案會議,並將會議結論暨金字塔型訴訟新制施行後之各級法院法官員額配置草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四)查《法官法》於108年修正通過後,明定懲戒法院自109年7月17日起,於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由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之,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
    鑑於《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國民法官得以順利迅速融入訴訟程序,實有必要先就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進行研析,並擬定解決方案。是故,由參審員及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之法官懲戒案件,顯有必要蒐集參審員於審理過程中所遇問題,以資作為未來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時的應對方針。
    爰此,司法院應積極調查懲戒法庭參審員於審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問題,並就該項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彙整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暨解決方案,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五)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此為強制辯護之法源依據。
    另依司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1萬8千元至2萬8千元額度內,第二審於1萬3千元至2萬3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義務辯護律師如認案情複雜,得提出申請,經審判長許可,得酌量增給酬金1千元至1萬元。
    律師承接義務辯護案件具有公益性,然適切反映律師承辦案件成本,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義務辯護工作。查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針對律師部分,民事、刑事相關訴訟,每一程序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4萬元,在縣市則為3萬5千元;然「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所定報酬卻遠低於稽徵機關公告之收入標準,甚至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酬金數額,這是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義務辯護工作,不無疑義。且義務辯護酬金係由審判長決定給付數額,是否影響律師執行義務辯護工作之投入,亦未可知。
    緣《法律扶助法》於立法之前,即有義務辯護制度,法扶法歷經多次修法,扶助範圍已與《刑事訴訟法》所定範圍一致;且《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亦有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司法院應研議使強制辯護之律師指派、管考及酬金待遇可趨於一同,落實88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六)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施行,建請司法院強化家事事件法官、調解委員、志工……等有關參與法院之工作人員教育訓練。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四十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規定同性2人結合,準用《民法》規範當中「姻親」之部分,致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時有漏洞,司法院應建請相關機關修訂相關法律。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四十八)隨科技日新月異之進步,各式通訊軟體因應而起,傳統法規上針對通訊監察之法制,亦顯捉襟見肘。是以科技偵查之相關法規立法之呼籲,廣受各界之關注。
    法務部因偵查所需,於109年提出相關科技偵查之立法,惟由於缺乏與各界之溝通討論,致使提案未臻周全,而使提案胎死腹中。惟司法院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主管機關,且偵查程序實為刑事訴訟之一環,司法院應有相關之立法研究甚或法案之研擬,然卻未見司法院有相關之立法倡議。
    綜上,敬請司法院提出科技偵查法制建議之相關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作為立法之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四十九)《國民法官法》已於109年7月通過,並依法訂於112年實施上路,其身負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使人民能夠直接參與司法合審合判,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之重責大任。
    《國民法官法》預留3年之準備期,即是冀望司法院針對該刑事制度之重大變革做萬全之準備,切勿因匆促上路而使立法與執行產生落差,而使立法成為徒然。司法院110年度之預算亦編列3億3,164萬8千元,可見對於相關法制之重視。
    為利於後續之宣傳與推行之追蹤,敬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各年度對於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傳計畫,與過去年度之宣傳、推廣等成果,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五十)司法院於「一般事務費」下「人員維持」費中之「加班值班費」編列4,535萬9千元,其中包括「超時加班費」2,148萬4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387萬5千元。
    查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之人員,因受限於「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及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折算之時數,而無法依據實際加班時數支給加班費。惟縱使囿於國家財政資源,而須限額控管加班費及可申報加班之時數,仍應就公務人員之工作時間據實統計紀錄,俾作為機關預算編列、人力資源管理及業務分配之參考。
    請司法院研議統計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司法事務官、紀錄書記官(依「民事(含民事執行)、「刑事」、「少年及家事」之事務類型)之實際加班時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邱顯智
    (五十一)司法院於「一般事務費」下「人員維持」費中之「加班值班費」編列4,535萬9千元,其中包括「超時加班費」2,148萬4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387萬5千元。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已於108年1月29日召開「有關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之會議,並決議: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由各機關衡酌是否合併計算,如經合併,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並請各機關依規定覈實審認加班事實。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為使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為國家所付出之辛勞得有相應之回報,爰請司法院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檢討修正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加班之相關規定,使所屬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以合併計算。
    提案人: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邱顯智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0,456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365萬9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437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965萬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175萬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0,663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842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666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110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2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3億1,402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2,746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108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1,083千元,係赴德國考察司法制度等相關業務計畫所需經費,人數高達7人,鑑於新冠肺炎國外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出國訪問或參加相關會議,存有疑慮,爰提案減列1,083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1,588萬1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5,673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5,461萬9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7,883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8億0,647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3,658萬4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5,678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7,905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2020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名女法官向檢方控告,遭同辦公室的另1名男法官窺探個人電腦,並竊錄非公開的網路談話。另桃園地院法官也有法官被控押人取供、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有違「法官倫理規範」。可見桃園地方法院內控機制出現問題,始導致法官行為荒腔走板。
    蔡委員易餘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該全面檢討內控機制,清查有無其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
    請桃園地方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7,965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5,967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4,810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4,450萬3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8,644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6,159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3,473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7,449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7,079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億6,744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7,017萬5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5,300萬7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345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352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6,81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22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9,993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87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91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191萬3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7億0,785萬1千元,照列。
    2.總支出:17億0,78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2,342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支出」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法律扶助成本」編列11億7,345萬8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2.110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明細表業務收入科目─捐贈補助收入─民間捐贈收入110年度預算數3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600萬元,減少300萬元,減幅50%,基金會法定經費來源,包含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且該基金會及其各分會辦理之事項包含募集法律扶助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6年(103至108年度)民間捐贈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預算達成率最高僅六成多,鑑於基金會主要收入均來自政府補助款,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持續進行民間勸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110年度預算於「扶助律師酬金」項共編列11億1,502萬8千元,細項包括:「一般案件准予扶助酬金」10億7,856萬6千元,「法律諮詢酬金」2,291萬3千元,「檢警第一次偵訊酬金」1,354萬9千元;其中,「一般案件准予扶助酬金」較109年度預算編列增加1億7,851萬4千元,係110年度應支付之結案酬金較上年度增加1億1,991萬5千元所致,另「檢警第一次偵訊酬金」因平均估列成本下修,較109年度減少350萬4千元,「法律諮詢酬金」之預算編列則與上年度同。
    查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針對律師部分,民事、刑事相關訴訟,每一程序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4萬元,在縣市則為3萬5千元;代撰書狀者,每件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1萬元,在縣市則為9千元。惟查,法扶110年度預算估列之成本,於訴訟代理案平均每件為1萬8,830元,於撰狀案件平均每件為4,700元,皆遠低於收入標準。
    律師辦理扶助案件具有公益性,然適切反映律師承辦案件成本,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扶助工作;且法扶已鑑於專科案件之酬金計付標準與一般扶助案件相同,規劃逐步修正調整專科案件之酬金標準,並經董事會通過「取消複雜扶助案件酌增酬金之上限」及「調升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律師酬金上限」等案;就扶助案件酬金之提升,法扶亦應著手研議規劃可行辦法。
    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應提升扶助案件酬金之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並就酬金提升之預算估列,提交相關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4.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擬於110年度整合法律諮詢資源,以落實法律扶助之服務多元化及便民性;未來,法扶「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除弱勢議題電話諮詢、身心障礙者電話諮詢及社工專線諮詢服務外,更將與各地法院、偏遠地區及民間機構合作,於各地駐點提供視訊諮詢服務,建立視訊網絡的服務模式,以提供帶狀、即時的視訊法律諮詢服務。
    次查,法扶110年度預算於「法律諮詢酬金」部分共編列2,291萬3千元,同109年度預算;於預算未有增加下,「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維持498個諮詢時段,且每時段增加2位律師服務,預估可增加6,972服務人次,惟「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減少3,708個諮詢時段,預估服務案件量減少1萬8,540件。
    為落實法律扶助之服務多元化及便民性,法扶規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整合為多元化服務中心之計畫,值得讚許;惟因預算未有增加,致使實際服務案件量減少之情狀,應予檢討,並妥適評估是否於下年度增加「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或「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時段。
    另,我國係多元社會,法扶自107年度起,亦提供通譯服務並製作多國語言版之各類申請書、通知書等表單;就法律諮詢之服務,亦應挹注適足的通譯資源,以期真正達到跨越語言及障礙,協助弱勢族群申請法律扶助之目標。
    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完備法律諮詢服務」提出評估暨規劃報告,並將報告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 介紹今日列席官員與在場委員
    監察院朱秘書長富美、劉副秘書長文仕、國家人權委員會蔡執行秘書柏英。
    請問蔡執行秘書柏英是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列席報告,對嗎?
  • 朱秘書長富美
    報告是由監察院報告。
  • 主席
    那請問執行秘書是為什麼事情來的?
    朱秘書長富美:是幕僚,負責事務性的事情。
    主席:幕僚是負責事務性的事情,其他部分是您處理。請問秘書長有參加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會議嗎?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主席,我不是委員,所以我最多只能列席。
  • 主席
    但是你有列席……
    朱秘書長富美:我只要時間允許且院長有指示,我都會儘量列席。
  • 主席
    那8月份的……
  • 朱秘書長富美
    我還沒報到。
  • 主席
    所以在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那個時候你……
  • 朱秘書長富美
    我還沒報到。
    主席:我先說明一下,我們之所以會開今天這個會的原因,一則是因為監察院有送法案來,二則是因為上禮拜您也有看到本院委員也有跨黨派針對立院要成立推動人權委員會的部分有建議,秘書長,其他各單位也有嗎?您知道還是不知道?
  • 朱秘書長富美
    您講的其他各單位是……
    主席:比如行政院、各單位都有,您知道嗎?
    朱秘書長富美: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各部會都非常重視人權議題。
  • 主席
    你知道各部會的權責劃分如何?還是你不知道?
  • 朱秘書長富美
    各部會應該就各自部會執掌的業務來推動。
    主席:不是,我的意思是,監察院、立法院和行政院之間的人權的職權劃分,您知道還是不知道?
  • 朱秘書長富美
    我不太清楚細節。
    主席:但是今天我們詢答就是要問這些,請問執行秘書,您清楚嗎?還是你今天來開會完全沒有準備,就是打算過水一下而已?我只是請問您知不知道對於它的分際,比如行政院人權推動的部分,還有立法院的、監察院的,您知道還是不知道?你完全不知道?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行政院的部分,最近我們有參與他們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草案及公聽會的部分。
    主席:你有參加公聽會,但對於它內部推動小組……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我們也有參與內部會議。
  • 主席
    也有參與?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是。
    主席:它的委員有哪些,你知道嗎?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它的委員有公部門、民間、也有學者,都有。
    主席:,你知道各單位與會代表的委員是誰嗎?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您說行政院國家人權的部分嗎?
    主席:它是推動小組,您知道還是不知道?很簡單!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我知道。
  • 主席
    你知道?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我們有參與開會。
  • 主席
    所以你知道到底誰是委員?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是。
  • 主席
    你也都有參與?
  • 蔡執行秘書長柏英
    對。
    主席:很好,謝謝你。
    再來介紹司法院葉副秘書長麗霞、大法官書記處許處長辰舟、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陳次長也是負責行政院人權委員會推動小組的法務部代表委員。
    再來是原住民委員會鍾副主任委員興華,我請教副主任委員,因為本會上次已經講過,主委不到要請假,請問你們有請假嗎?我沒有收到請假條,謝謝。
    再來是勞動部王政務次長安邦,我請教王次長,您也是行政院推動人權委員會的勞動部代表嗎?
  • 王次長安邦
    我是勞動部的委員。
    主席:你是代表,對不對?
  • 王次長安邦
    對。
  • 主席
    謝謝。
    再來是衛福部李政務次長麗芬,請問李次長也是行政院推動人權委員會代表嗎?好,謝謝。
    內政部是邱常務次長昌嶽,請問邱次長也是行政院推動人權委員會代表嗎?好,謝謝。
    外交部是條約法律司梁司長光中,請問梁司長,您是代表哪一位次長?
    梁司長光中:田政務次長中光,他也是行政院推動小組的委員,他因公務無法參加,我代表田次長參加行政院推動小組會議。
  • 主席
    所以你代表的次長是行政院推動小組的代表?
    梁司長光中:之前是謝政務次長武樵,他現在調到英國當大使。
    主席:難怪我看名單上跟您講的內容不一樣,所以現在外交部的次長是由他來代表人權推動小組,他有請假,我只是要確認一下。
    教育部的司長請假,所以是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曹副司長翠英代表。副司長,我知道教育部今天審預算,因為他有請假,謝謝您,因為您對這個議題很熟悉嘛!如果我們有相關議題時,待會會請教您,謝謝。
    再來是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陳館長俊宏。
    另外,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名單就是我剛才詢問各部會代表的名單。
    介紹與會委員:第一位是民進黨柯總召,程序上還是要介紹一下,雖然大家都認識你,再來是何委員志偉、劉委員世芳、吳委員玉琴、鍾委員佳濱、蔡委員易餘、周委員春米。
    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 討論事項

  • 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朱秘書長富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進行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多加指導。
    壹、「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部分
  • 立法背景:

  • 一、立法背景

    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各界的努力與期待下,在今年8月1日正式揭牌運作,惟國家人權委員會要發揮其職掌功能,必須有完整之作用法以資遵循,本院爰在「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的基礎上,參考《巴黎原則》、《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等國際重要人權文書之內涵及其他國家之立法例,提出本草案。
  • 本草案共13條,重點如下:

  • 二、本草案共13條,重點如下

    (一)國家人權委員會行使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監察法及監察職權行使之相關規定。
    (二)國家人權委員會得處理事項之範圍,包括:
    1.涉及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案件。
    2.政府機關(構)之措施或不作為,違反國際公約之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之義務或有違反之虞者。
    3.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對原住民族、移工、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或其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情節重大者。
    4.其他經國家人權委員會認定者。
    (三)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並得進行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有關調解、訪查及國家詢查之應遵行事項,由國家人權委員會另定法規命令規範之。
    (四)為落實國家人權委員會保障人權之職掌,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或進行研究後,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聲請釋憲。
    (五)參酌國外立法例,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之案件,被調查人倘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拒不提出資料或為虛偽陳述者,得予以糾彈;如為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得經國家人權委員會審議後,處以罰鍰。
    (六)政府機關(構)因涉及侵害人權事項,國家人權委員會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依法律聲請參加訴訟。
    (七)除前述幾點外,本草案尚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其他職權,包括:
    1.協助政府機關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
    2.就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
    3.出版及公布各項建議及報告。
    4.監督政府機關(構)推廣人權教育及強化國內外人權交流合作。
    5.研究及檢討人權政策、法令或行政措施,並得要求相關機關說明。
    貳、「監察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部分
    有關監察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為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之基本原則,明定監察權之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
    (二)明定案件調查完畢後,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
    (三)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於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之規定增訂但書,使「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得例外公開,俾監察職權之行使更臻完善。
    (四)就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之調查程序、監察證調查證之使用,及調查不公開之作業等應遵循事項,授權監察院另定法規命令,作更明確、詳細的規範。
    陸、結語
    富美在此感謝貴院長久以來對於本院之支持與肯定,並希望透過法律的制定、修正,強化本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保護人權之職掌業務。本院願與貴院共同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致力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義。期盼未來持續共同努力,邁向法制健全之民主法治國家,促進政府善治及人權保護。以上報告,尚祈指教,謝謝。
  • 主席
    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報告。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報告。首先,必須對於貴委員會重視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表達敬佩之意,關於今天審查的草案,涉及本院職權有兩個部分,第一是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第五條第二項有明列國家人權委員會特殊的釋憲聲請權,以及同條第三項得要求相關機關報告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同草案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參加訴訟的部分,本院的意見詳如書面報告。現在口頭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第一部分,關於賦予人權委員會特殊釋憲權的部分,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牽涉到大法官與其他憲法機關之互動,以及大法官於權力分立原則下之最適功能分配,與權力分立原則密切攸關。有關可以聲請解釋憲法的要件,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即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都有明文規定,依照各該條條文的規定,監察院必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可以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但是依照草案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只要在處理案件或進行研究的過程,認為法令違憲,經過監察院會議決議,就可以聲請釋憲,完全可以不遵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憲法訴訟法有關行使職權適用法令的要件,它的規範意旨是在創設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特殊的釋憲聲請權,本院認為聲請釋憲受理要件涉及權力分立原則,應該審慎地創設。第二,抽象的法規審查可能使大法官過早進入爭議,跟司法權的本質不符。第三,人民為了提出釋憲的聲請,依法都必須用盡審級救濟的途徑才可以提出,但是目前草案第五條第二項則對於人權委員會設一個特別又寬鬆的釋憲聲請權,將無法避免排擠人民聲請釋憲,架空嚴謹受理要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因此,如此的立法,創設人權委員會有特殊的釋憲聲請權存在有違憲的疑慮,還有憲法政策也是屬於不適宜,請審慎再斟酌。
    第二部分,有關草案第五條第三項監察院可以要求相關機關報告的部分,所稱的「相關機關」所指為何,必須要審慎考慮,因為對於監察院,司法機關是不具有憲法施政報告的義務,立法機關依照本院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也確認立法機關對於監察院也沒有報告義務,如果這一條修法,涉及到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的話,將有高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疑義。至於訴訟參加的部分,本院認為不論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人權委員會訴訟參加在適用上都產生窒礙難行的疑義,詳細的意見,請參閱書面資料,請審慎斟酌。
    最後,本院想補充的是,人權委員會應該要妥適定位,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發揮其功能。在比較法上,人權委員會也有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憲法法院程序的,例如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是採此立法例,本院大法官在審理「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釋憲聲請案於今年11月3日行言詞辯論時,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以法庭之友身分受邀,由張菊芳委員、紀惠容委員等到庭表示意見,妥適地履行人權委員會保障人權的重大責任,敬請參酌。至於監察院提出審議的其他條文,本院敬表尊重。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 主席
    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 陳次長明堂
    法務部沒有書面報告。
    主席:法務部沒有書面報告,那你的口頭報告呢?
  • 陳次長明堂
    要口頭報告?
  • 柯委員建銘
    報告不出來?
    主席:法務部報告不出人權的議題,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不是,因為沒有要我們口頭報告,如果要口頭報告也可以。
    主席:請說,報告時間3分鐘,謝謝。
    因為幾個都是行政院推動人權的單位,我們看看行政院推動,在法務部職掌的陳次長……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跟監察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的部分,基本上,法務部是尊重監察院的提案。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部分,因為過去也有警察人員職權行使法的立法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初創,在8月1日才成立,因此,關於職權行使法內容細節的部分,在第二條關於案件及事件的部分,我們認為文字上有斟酌的意見,待逐條的時候,我們再提出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涉及到酷刑、侵害人權等有情節重大部分,因為情節重大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部分要如何界定,也請大家再斟酌。關於第三條、第四條的部分,裡面有一些調查權的行使,到底詢查、訪查、詢問、調查的範圍,其中有什麼樣的不同,這一點,我們認為在逐條的時候,再做釐清。關於聲請釋憲權,剛才司法院有提出來,我們認為如果要有釋憲權的話,是不是按照立法慣例是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但是是否能夠聲請釋憲,我們也尊重委員及司法院的意見。第六條關於出示國家報告審查會議的部分,應該要怎麼樣提出來,因為在監察法裡面也有提出報告的部分,這一點我的建議也是再斟酌。關於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有規定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及案件調查的報告,針對這部分,法務部認為這也是一個很好的規定,但是另外一個公開資訊的部分,第二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到底是……
    關於整體意見的話,我們尊重委員的決定,謝謝。
    主席:次長,我要確定瞭解你的意見,因為你在開始的時候提到你是贊同還是尊重監察院的修法?
    陳次長明堂:尊重的話,也是贊同他們提出來的。
    主席:不是,那你後面又有意見?
    陳次長明堂:那是針對條文內容,在逐條的時候……
  • 主席
    你贊成他提出這個法案?
  • 陳次長明堂
    基本上法務部是……
  • 主席
    但是你對他的內容有意見?
  • 陳次長明堂
    內容的部分在逐條時再處理。
    主席:有人不會贊成別人提出法案嗎?應該不會嘛!所以你是說程序上你贊成,但實質上你有意見?
    陳次長明堂:對,法務部有一些意見會在逐條時處理。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報告。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原住民推動人權工作的辦理情形,除了配合整個行政院推動進行研議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參與整個會議之外,在整個原住民的工作辦理情形,配合重啟人權工作小組,我們在108年修訂了原住民族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也在行政院召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來對原基法94年2月公布施行後辦理相關的會議,並完成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相關立法工作,廣設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來保障原住民長者的健康權,還有土地回復正義的部分,在108年1月9日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修正,刪除了5年等待期,也有辦理禁伐補償,還有進行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的真相調查以及都市原住民部落有關住的權利的部分。
    另外,有關大院審查監察院所提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以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會尊重大院的審查意見。以上報告。
  • 主席
    請勞動部王次長報告。
    王次長安邦: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監察院所提涉及第二條第三項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包含移工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情節重大者涉及本部的部分,本部尊重各位委員以及監察院的提案,其餘的部分也是參採法務部剛才所提的,就是後面有一些待釐清的,稍後進入各法條實質審查時,我們再提出建議,也依照法務部跟司法院的建議辦理,謝謝。
    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除了第二條之外,其他部分跟司法院、法務部剛才表達的意見是一致的?
  • 王次長安邦
    是。
  • 主席
    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
    李次長麗芬: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主管CRPD和CRC的國際公約,所以對於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是非常支持的,這也是我們國際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一再提出的意見,對於今天提出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以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尊重監察院的意見,草案裡面有特別提到巴黎原則,在巴黎原則裡面有強調整個人權委員會跟行政部門如何合作來推動整個人權的進展,我們也樂見未來在這個部分的合作,謝謝。
    主席:李次長的意思是,除了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你們支持之外,其他部分是跟其他單位一樣還是不一樣?
    李次長麗芬:原則上尊重監察院所提的草案,只是說相關法條在進行討論時,我們會再針對個別的法條提供意見,謝謝。
    主席:所以你跟法務部一樣,就是他提案,你認同,但內容你不一定認同,是這個意思嗎?
    李次長麗芬:應該是說原則上尊重,但還是有一些細節或是文字等等,這個部分當然就是在處理條文時,我們可以再多作一些……
  • 主席
    你們會再表達意見。
  • 李次長麗芬
    對。
  • 主席
    到時候再拜託你們。
    李次長麗芬:好,謝謝。
  • 主席
    請內政部邱次長報告。
    邱次長昌嶽:這部法律跟內政部比較有關的主要是反歧視的部分,關於反歧視,在內政部主管的法律中,入出國移民法第六十二條特別提及,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對於居住臺灣地區的人民有歧視的行為。在這個大政方針的指導之下,內政部從行政院包括總統府之前的人權委員會,我們已經擬訂了一個消除一切種族歧視的相關執行計畫,這個計畫也奉行政院核定了,大概明年或後年會針對臺灣執行反歧視的相關作為作一檢視,以上是內政部的相關配合情形。至於對整個法案內容的部分,內政部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因為基本上跟我們目前職權相關的行使是相符的,所以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
  • 主席
    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梁司長報告。
    梁司長光中:主席、各位委員。外交部全力支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國際人權外交交流、各種國際活動會議,另外,外交部的立場也是積極推動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所以外交部在制定條約締結法裡面有特別條款的規定,國際際公約如有沒辦法存放的情形,經過特殊情況,可以由我們報請總統來公布,我們國內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化正式生效,這也是我們的目的。外交部全力支持監察院相關法案,有關細節的討論,我們會再發表意見。以上報告。
    主席:剛才主秘通知我說教育部次長有到場,所以請教育部蔡次長報告。
    蔡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經研析,本部覺得並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這個草案跟本部比較有關的是人權教育的推動,我本身也是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委員會的委員,有部分推動委員有到我們部裡面,教育部也成立了教育部人權諮詢小組,對於各部會的人權教育,諮詢小組都有在做討論,對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部分,我們也有密切的討論。
    今年10月14日本部學務司、師資司、國教署、國教院有在討論未來推動人權教育的後續規劃,在18日、下個禮拜我們也會召開一個會議,就我們部裡面的人權教育如何跟監察院的人權委員會做更密切的合作,這部分我們都非常樂意來配合。以上報告。
  • 主席
    你說下個月18日你們會直接跟監察院溝通?
  • 蔡次長清華
    我們先在內部就上次的初步討論……
  • 主席
    上次是什麼時候跟監察院……
  • 蔡次長清華
    10月14日。
  • 主席
    10月14日已經跟監察院討論過了?各部會都有跟監察院討論?還是只有教育部跟監察院討論?
    蔡次長清華:我不知道,蔡執秘有到部裡面來拜會,商討未來……
  • 主席
    監察院是執行秘書到部會裡面去跟你們討論?
  • 蔡次長清華
    到教育部。
    主席:理解,所以並不是院跟院之間。
  • 蔡次長清華
    沒有。
  • 主席
    只是它的執行秘書到部裡面來討論。
  • 蔡次長清華
    是。
  • 主席
    外交部也有同樣的情形嗎?其他部會有同樣情形嗎?就是執行秘書有到你們部裡面去討論?法務部呢?
  • 陳次長明堂
    沒有。
  • 主席
    所以只有教育部有而已?
    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 蔡執行秘書柏英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跟考試院就文官培訓、針對公務人員培訓這個部分……
    主席:不是,剛剛教育部說,除了教育部之外,你有去跟其他部會討論嗎?
  • 蔡執行秘書柏英
    我們有討論……
  • 主席
    「我們」是你跟誰?
    蔡執行秘書柏英:國家人權委員會跟考試院的國家文官培訓,現在是……
    主席:不是,執秘不要這樣子好不好?你顯然沒有參加過本會的會議。
  • 蔡執行秘書柏英
    對不起。
    主席:請你針對問題回答,你除了有單獨拜訪教育部之外,有沒有單獨拜訪行政院其他部會?有單獨拜訪,還是沒有?
  • 蔡執行秘書柏英
    就是教育部。
  • 主席
    只有教育部而已?
  • 蔡執行秘書柏英
    對。
  • 主席
    其他部會沒有?
  • 蔡執行秘書柏英
    剛剛提到的就是考試院。
  • 主席
    不是嘛!我在問你行政院……
  • 蔡執行秘書柏英
    行政院就是教育部。
  • 主席
    只有教育部而已?
  • 蔡執行秘書柏英
    是。
    主席:好,謝謝您。
    請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陳館長報告。
    陳館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國家人權博物館主要從事相關的人權教育推動,所以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人權教育相關議題有來景美跟綠島進行訪視,人權館也提供人權教育以及12年國教人權教育推動的經驗,提供給人權教育委員會參考,希望人權博物館做為一個人權教育的基地,可以如何嫁接後續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人權教育的議題。
  • 主席
    謝謝。請國防部李次長報告。
    李次長宗孝: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主要還是依據行政院指導,在去年年底就請各部會成立人權推動工作小組,我們部裡面在今年1月16日就已經成立了,由法律司主責,6月19日已經開過第一次會,針對人權九大公約逐項討論。其實國家人權推動委員會的每一項跟國防部都有一些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因此我們非常關心,我們規劃在年底進行第二次討論。另外向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審視整個草案條文,自己內部已經看過,草案執行上是沒有問題,但是我們之所以請他列為草案,可能就是1年以後再來檢討執行上有沒有再精進之處。以上報告。
    主席:請教次長,你說的草案指的是今天這個草案,還是哪一個草案?
    李次長宗孝:這個設置草案是上面一層的,但是我們依據他們給行政院的草案,行政院有叫各部會要設立一個設置要點,我們的設置要點是依據監察院跟行政院,我們有寫出來,設置要點已經完成,完成以後,原則上我們稱為設置要點草案,現在也在執行,1年以後我們會檢討。以上報告。
    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監察院在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後,有跟行政院聯繫,行政院再函請各部會,然後你們做了這個……
    李次長宗孝:報告委員,監察院跟行政院之間有沒有任何聯絡,跟委員講實話,我不知道。但是我有很明確接到行政院指示,叫各部會要做這件事,而且要完成設置要點草案,我們國防部都已經做完了。
    主席:好,謝謝。
    請財政部莊次長報告。
    莊次長翠雲: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是行政院人權工作小組裡面一個成員,財政部本身也有成立人權工作小組,我們是在100年1月28日已經成立,總共開了18次會議,相關議題包含我們主管法令和兩公約相符性的全盤檢視,還有本部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教材等等,所以本部本身也有人權工作小組在推動有關人權保障的事實。有關監察院今天所提出的草案,本部予以尊重,以及尊重大院最後審議結果。
  • 主席
    謝謝。
    請環保署蔡副署長報告。
    蔡副署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有關今天所提出來的兩個草案,環保署沒有什麼意見,是同意他們的作法。第二,配合行政院人權工作小組,與環保有關的叫做環境權議題,其中會牽涉到比較廣泛的包括空氣、氣候變遷、水質飽和,這些都是屬於環境權的議題。這些都已經納入我們內部法案中,也納入內部工作計畫,在積極執行當中,假如行政院有需要我們提供相關意見,我們都會提供給行政院秘書處彙整。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蔡副署長,機關代表都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柯總召有意見,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今天詢答以前,我們看到主席對於人權委員會將來的發展,乃至於職權如何行使很關心,這也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立法之後第一次面對這個問題,我們也看到各部會十幾個代表列席。持平而論,人權委員會對人權的關注,所有部會早就一起動起來,但是為什麼會成立人權委員會?由來是否容我說明一下?請問主席可以給我多少時間?
    主席:沒關係,你暢所欲言。
  • 柯委員建銘
    到時講到大家都走光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要談這個以前,我先講我個人的政治感情立場,剛才我看到人權博物館館長陳俊宏發言才想到,我時常跟各位說,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人權博物館以前是景美園區,景美園區以前在哪裡?就在我現在的辦公室,就是青島東路3號。我想大家都知道,青島東路3號過去是警總的看守所以及國防部軍法處,整個範圍有多大?就是現在的青島東路、忠孝東路、鎮江街及林森南路整個大block都是,過去的警總看守所,過去戒嚴時期,裡面包括多少冤錯案,還有很多人權問題,也經過很多酷刑,現在還有復刻版在景美園區;也就是說,一個2、3坪大的地方擠了二十、三十個人,都要站著睡覺,這個地方現在變成我的辦公室,就是青島東路3號。所以對我來講,可能有和其他委員不一樣的感情,因為我是在不義遺址做轉型正義的人,有這樣的連結。
    我們再回過頭來說,過去不管是阿扁執政、馬英九執政,乃至於到今天為止,我們要注意到1993年的時候聯合國通過巴黎公約,後面當然還有很多,但他們是希望各國都能夠對人權有專責機構,這是1993年的時候。2000年陳前總統執政以後,一直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參與討論審查,於是陳前總統就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總統府,當然還有一個籌備處也成立了,人派去了,預算也編了。各位要知道那是朝小野大的時期,所以國民黨說這是黑機關,全部預算予以刪除,於是就整個不見了;也就是說,在陳前總統執政的那8年時間,我們碰到這種問題,因為朝野一直處於很對立的時刻。在那個對立的時代,大家對人權觀念不是這麼重視,雖然我們一直講人權立國,人權立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很基本的。後來到馬英九執政的時候,大家應該記得2009年母親節那天在臺北賓館,馬英九有找五院的院長來簽署國際兩人權公約,包括監察院院長也都一起去了。當時他還有講一句話,就是「人權大步走」,所以換馬英九執政的時候,我們就開始注意他要如何處理人權的問題?要不要有專責的機構?他是沒有成立專責的機構,但是他有列出兩人權公約裡,我們大概有二百、三百項的法律需要重新修正。當時需要修正的法律很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大家也都很認真的在處理,但是很遺憾的,當時還是沒有成立人權的專責機構,這是過往的歷史。
    然後到了2016年小英執政的時候,當時我們必須要面對這個問題,所以蔡總統就委由陳建仁副總統專門的來處理這個問題,看人權委員會到底應該要如何的來定位?應該要放在什麼地方?是放在總統府、還是監察院?經過各方的討論,最後決定要放在監察院。當它要放在監察院的時候,立法院當然就要來審查這個法案,上一屆會期的時候,包括周春米及在場幾位委員也都在,當時我們在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到底人權委員會是要放在監察院裡面,還是要怎麼處理?所以後來我們才會訂定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當然,這裡面只有10個人,包含院長以及2位的一般委員外,其餘7個都是人權委員。當時我們對於到底要有幾位專屬的人權委員?從3個、5個,一直討論到最後的7個,換句話說,這個人權委員會、這個team總共會有10個人,當然,他們還是監察委員。各位應該瞭解,上一屆我們並沒有修憲,但是上一屆我們在一個對我們來講,很重要的日子裡面,也就是去年12月10日的國際人權日,同時也是美麗島事件40周年,我們刻意選擇那一天來通過3個法案,分別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法以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當天我們還通過什麼法?我們還通過考試院組織法,我們把考試委員的人數給減半了,並將他們的任期從6年改成4年。所以在還不能修憲的時候,能做的我們都儘量做了,而且我們還刻意的選擇那具有歷史意義的一天。後來監察院的人事也處理好了,我認為陳菊院長一輩子都在為了人權而努力,他在戒嚴時期還因為美麗島事件被關,所以由他擔任監察院的院長兼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這是上帝的安排,再適當也不過了,因為他這一輩子經過了各種的苦楚,對人權非常的瞭解,所以陳院長來了之後,他對人權委員會當然是非常的重視。
    我們回過頭來看,在這種情況下,當天立法院也通過了3個法案,一個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一個是監察院組織法、一個是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有規定它的職掌,這裡面總共有九款,這也就是剛才各位所報告的,所以主席今天很用心的安排這個會議是對的,你把十幾個部會都找來問你們有沒有在做?或是問他們過去是怎麼做的?現在或未來要怎麼做?要如何去對口?所以主席這個安排是對的,因為對應人權委員會九款的職掌,這九款也講得很清楚,事實上這裡面還有一件事情很重要,就是第九款所規定的「其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相關事項」,有了這一點,它什麼事情都可以做。然後第一款「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當然這是要提出人權報告的,所以各部會都會涉及到,尤其還要修憲,因為他們也會參加憲法法庭,這是有關修憲和立法的建議,包括人權教育,以及和國際各團體的溝通和聯繫等等,所以我想像中的人權委員會的圖譜應該要怎麼樣?因為他們除了院長之外,只有9個人,這9個人對於人權的關注事項,第二條的規定跟各部會都有關係,所以我想像中有關他們的圖譜應該就是人權大法官,他們不是要去抓違反人權的執行者,他們不是人權警察,以國家的人權來說,他們應該是要在憲政體制上有固定的高度,用這個高度來看待整個國家的人權盤整和提出報告,以及要如何修法、哪裡有違失?他們應該要注意的是這些事情,就好像NCC是獨立的委員會,所以它不應該變成電信警察,整天地去抓地下電臺,所以在法學上,我們應該要有這樣的概念。同時也請各位不要忘記了,當天這個法三讀通過的時候,立法院也同時通過了一個很重要的附帶決議,本席在這裡要告訴監察院,你們錯了!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法三讀通過的時候,裡面有寫說要請你們在半年內將監察法送來立法院,但是你們今天為什麼只送職權行使法呢?這個職權行使法現在聽起來,似乎各部會都有不同的意見。今天人權委員會要修法,大家都贊成,當然,有人是很含蓄的說,這裡面還有一些問題,包括法務部和司法院等等也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為什麼?因為它發生邏輯上的錯誤,對我本人來說,第一個大的邏輯錯誤就是,坦白講,可能陳菊院長或是朱富美秘書長才剛到任,所以他們並不清楚過去立法院曾經做過這樣的決議,這個決議就是你們應該要送監察法來。在上一屆張博雅的時代,最後他是送監察法來,所以我個人認為,基於院際之間的互相尊重,我們要很誠懇的說,這個法案應該要予以撤回重送,不應該有這個法,應該要送監察法來才對。
    主席,既然大家要在這個地方把話講清楚,那我們就應該要很清楚的把這件事情給還原出來,為什麼我要這麼講呢?因為我個人認為,大家應該都很清楚,事實上當初送進來的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它第二條的職掌就可以處理很多事情,包括移工等等的人權,它都可以調查,但是他們不是要去抓人的人,他們應該是要督促各部會去處理,以及提出糾舉的程序,他們不可能包羅萬象的全部都由自己來弄,他們應該要有一定的高度,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初我們通過了什麼法?我們通過了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有幾個委員會?有7個委員會,它跟立法院差不多,有內政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及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它什麼委員會都有,所以我們只要在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裡面再成立一個特種委員會,而這個人權委員會就是屬於特種委員會的一種,監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也已經明訂要成立人權委員會了,所以從這樣的架構裡我們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你們都是在監察院這個屋頂底下,所以你們這兩組人馬不應該有不同的職權使行,我們不會為了你們這10個人的職權行使就去弄一個法給你們,乃至於還有人在倡議說,既然監察院有人權委員會,那我們立法院應該也要成立一個特種委員會來和它對應,我認為這都是不對的,我們要對應的是什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來就應該要對應監察院,在這樣的邏輯下,我的講法大家也可以挑戰,因為在這個過程裡,我都是非常努力的去看待這件事情,我們不能為了這9個人,就特別的給他們一個職權行使法,剛才也有委員說這裡面可能會有違憲的問題,所以這個不宜再論下去,應該要予以退回。以立法院的立場來說,你送監察法來就好了,但監察法要有什麼?我們來看監察院的職權,監察院是憲法所保障的,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得很清楚,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而它要做什麼事情?就是糾正、糾舉和彈劾,這些都是監察院的事情,所以你要瞭解,我們是法治的國家,我們要依照憲法來做事情,監察院不可以跳脫這個範圍。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與憲法第九十七條已經很清楚的規定監察委員應該要做些什麼事情,所以監察法也要相對的有第一章、第二章,如第一章是彈劾或糾舉等等的,總共只有4章、32條而已。當然,它也可以調查,但是監察法裡面的調查,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可以去調查,因為他們也是監察委員,所以在這個大的邏輯架構與尊重憲法下,憲法所規定的監察院的職權是什麼?在遵從憲法所賦予你們的職權下,你們都可以去做,但是憲法沒有賦予你們的職權,你們就不要去做,但是人權委員會是特種委員會,對於人權的保障等等,包括我剛才講到的第二條,那個範圍很寬,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可以變成人權大法官,在人權議題上,你們是最高的review機關,底下這麼多的部會,監察院都可以監督你們。
    我現在要再重複的講一次,請大家看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和憲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監察法的規定又是什麼?監察院要如何行使監察權?我不認為我們有需要為了這10個監察委員而另創一個職權行使法,要有職權行使法應該也是立法院要有職權行使法,或像警察,很少機關有職權行使法,為什麼立法院會有職權行使法?那是西元1990年國會五法的時候修的。在西元1990年國會五法之前,立法院不管是議事規則要如何行使,當時包括各委員會組織法與立法院組織法全部都沒有。西元1990年國會五法的時候我就已經進來了,那個時候我也有參與審議,我們花了很長的時間,在劉松藩前院長的時候把遊戲規則給訂出來,就是有關立法委員要如何行使職權。那監察委員要如何行使職權?這就在監察法裡頭,有這個法就可以了。劉副秘書長上一個會期來這裡的時候就是送監察法來的,陳院長才剛到任,他比較不清楚,但是換個頭就變成是送職權行使法過來,我覺得這個可能有斟酌的餘地,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個人是認為,院際應該要互相尊重,今天我是執政黨,所以當我要挑戰監察院的時候,我就會有相當程度的尷尬,但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我覺得好好講就好了,但如果我們今天再往下順推下去的話,內容我們就不管,但是將來你們要重送的時候,大家都要想一想,不要再有任何可以讓人挑戰的地方,請好好的去思考這個問題應該要怎麼做。監察院為什麼要有釋憲權?當然,這個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所以這個你們一定要思考,你們一定要把這些問題都重新看待過,我希望所有五院之間的院際,大家都是國家的機器,在還沒有修憲之前,五院的立法院就是國會,國會有立法權,假如你送來的法案國會有意見的話,大家就必須要談,院際之間必須要互相協調,憲法第七十一條裡面有一件事情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用過,什麼東西?就是立法院院會可以邀請所有的院長──就是可以邀請監察院院長來陳述意見,但是這條法令從來都沒有人用過,也不會用。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成立各種委員會」,所以我們也跟你們一樣可以成立各種委員會,但是立法院委員會開會的時候,得邀請行政官員以及社會人士來備詢,這個大法官釋字第461號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各院的院長在憲政體制下是不必來立法院;獨立機關的委員、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也不必來立法院,因為現在國家的憲政已經非常成熟與穩定的在運作了,所以在這個時候,我要很良心的建議,我也希望這個待會我們可以協商的來討論看看,假如這個法我們覺得有意見,那就應該要依照立法院當初的決議,那我們現在就不應該再詢答下去或是針對這個法再繼續的討論下去,因為這個法是錯的,再繼續討論也沒有用,等它將來再送進來的時候,我們再好好地討論,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原則,雖然這有點像是在打臉監察院,但是我覺得我們應該要用持平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因為你應該要尊重立法院的送監察法來就好了,結果你弄了一個職權行使法來,我們要怎麼審得下去?所以我們要退回請你們重送,如果這個大家有共識的話,那今天根本連詢答都不必了,因為我們要詢答幹什麼?既然這是要捨棄的東西,我們就不應該浪費時間在這裡談,因為沒有這個道理。
    剛才要開會前,我已經有和召委溝通,召委是我以前在讀EMBA的時候的司法老師。我們剛才在走廊時是很理性地在溝通,李貴敏委員當召委的時候,我時常和他講一句話,我說:你好像是在法院開準備程序庭,做得很完整。所以你亂說話就被他抓到了,這個我尊重他的職權,但是我也跟他溝通說,有這些問題我們就應該要好好的談,但是這件事情本來就不對,你還叫我來質詢什麼,你就把它退回就好了,應該是要這樣才對,這才是立法院的態度。立法院要有尊嚴,跟各院之間要彼此尊重,我今天不是要打臉監察院,因為監察院這組人馬是新來的,他們不知道,但是劉副秘書長你應該知道,為什麼還會搞成這個樣子?沒關係!請你們整體的去檢討,我建議先休息協商,之後我們再來談,以上。主席交代我要講20分鐘,我應該有講20分鐘了吧!要不我講2個鐘頭好了?
    主席:謝謝柯總召,我們先處理程序的問題,有幾件事情,我先釐清一下,總召,剛才他說院長不必來,其實監察院有送請假函來,裡面也引用剛才講到的釋字第461號,但它說的是「得」,也就是院長可以決定要來或是不來,這個我先釐清一下,不過我很感謝柯總召把過去的這些歷史和淵源以及個人的感情加以說明,他根據他過去個人的感覺來跟大家分享,今天不管是監察院或是行政單位,再加上柯總召在立法院的這些過往的感情,最起碼我們現在都很重視人權,也知道它的一些歷史了。
    在我要處理程序問題之前,我也要幫監察院講一句話,其實剛才總召講得沒有錯,因為你們人權委員會的委員都是監察院的委員,所以簡單的講,原本監察院裡面可以做的事情,你們這些委員本來就可以做,不管是不是在特種委員會裡面,但是我要幫監察院講的話是,其實它會提出這個職權行使法草案也是基於對本院的尊重,因為當這個人權委員會要行使職權的時候,它的規定是怎樣?但它沒有自己規定,而是送來本院,我覺得從這點來看,我們是要予以肯定的。今天在我收到監察院的這個請假函的時候,其實我對監察院也是肯定的,最起碼你們知道院際之間要彼此尊重,不像某些單位覺得到本會來質詢或是備詢就只是過個水,連準備都不準備,所以從這點來看,我們還是要予以肯定,而且你們的請假單也寫得很清楚。我本來是要給陳菊院長credit的,但是你的意思是,這不是陳菊院長的功勞,而是秘書長的功勞是嗎?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凡事都有請示院長,都是院長決定的。
    主席:好,謝謝!我另外要提到的是,就我的感覺,因為剛才柯總召有提到這個感情的因素,柯總召會有那些顧慮是因為如果你的權限是在原來監察院的框架之下的話,柯總召講的就沒有錯,因為本來就是你可以做的,對不對?
    可是如果你想要用這個職權行使法擴權,超越原來監察院能夠做的,就像今天司法院副秘書長提到的釋憲請求,甚至你的調查機關延伸到一般民眾身上的話,聽起來就不是原來監察院可以做的,你今天要透過職權行使法達到擴權的目的,那就不是單純的對本院尊重了,所以這個取決於你是怎麼樣的意圖,如果你的意圖是要成為各院際的太上皇,當然我們沒有辦法接受,但是如果你的意圖並不是這個樣子,你只是單純的,所以我聽到大家的報告之後,我昨天對於監察院提出來請假,而且說明得很詳細,我覺得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典範,只是有一個插曲,就是剛才司法院提到的,當你在要不要出席會議時,你知道五權的分立,可是當你在做其他事情的時候,顯然你又沒有尊重這個五權的分立。所以,監察院不管是法案也好,或者是相關作業也好,事實上也有剛才所有與會的人顧慮的事情,所以我現在宣布先休息協商。
    柯委員建銘:協商以前,剛才主席談到釋字第461號的問題,我來講這個問題好了!為什麼會有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在立法院裡面,我是少數在歷史現場上的人。
    在1998年以前的時候,為了參謀總長要不要來立法院,大家想盡辦法要他來,因為要審預算。那時候是軍政、軍令二元化,當年的國防部長是蔣仲苓,他是三星二級上將,參謀總長是誰?是唐飛,他是四星一級上將,五星是總統。唐飛參謀總長是四星、國防部長是三星,那時候是軍令二元化,我們要把它弄成一元化,那時候想辦法找參謀總長來立法院,當時他說:幕僚人員不來立法院。你是幕僚人員,有沒有參與你們的預算編列,你是指揮部長的人,參與預算編列時,有沒有法制上面的事項呢?當然有!但是他不來,我們就用預算審查的名義提案,當時的領銜人士誰?叫做丁守中,我也參與連署,朝野一百多人全部參與連署,也就是立法院要你來,你竟然可以不來?當然就提釋憲了,釋憲的結果就是大法官釋字第461號,釋字第461號是什麼?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你們要來立法院,除了五院院長及獨立機關的委員們不必來,但是獨立機關的行政職的人要來,也就是秘書長要來。考試院伍院長曾經來過,因為考試伍院長不是考試委員。這個大法官釋字第461號出來以後,確定的很清楚,就是五院院長都不必來,獨立機關的委員也不必來,這是憲政慣例。所以當年的9月30日唐飛到立法院來了,當時非常轟動,他到立法院來是大事,大禮堂滿滿都是人,他來做什麼?他不是來做預算審查,他是來做「軍隊國家化」的專案報告。所以釋字第461號的原則就是這樣,大法官做這樣的解釋,陳菊院長當然不必來,這是對憲法的尊重。
    主席:不必來,因為它是「得」,得就是可以來也可以不要來。
    柯委員建銘:依照憲政慣例也不是今天立法院才設立的,立法院從大陸進到臺灣這麼久,多少前輩討論過很多事情,所有的遊戲規則都一再討論過,包括該釋憲的也都釋憲完了,立法院該有的權力不會少,立法院也不需要擴權,憲法規定,行政院就是要對立法院負責,全體人都要對我們負責,我們當然有監督的權力,這是憲政權力,你也很清楚。
    跟主席報告,我們該有的權力不會少,但是我們不必要再創造憲政衝突的事情出來,這是我的看法。
  • 主席
    總召要求休息協商。
    劉委員,等一下。我再補充柯總召剛才的說明。因為有這樣的情形,柯總召原來是希望今天能夠休息做朝野協商,看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因為監察院不管是秘書長或是院長有寫請假單,且把理由寫出來,我覺得最起碼這個已經避免兩院之間的誤會。剛才柯總召也特別提到,唐飛可以做到的事情,為什麼陳菊院長沒有同樣的格局?尤其今天我們討論的是人權議題,人權現在是最重要的,再加上剛才司法院副秘書長特別提到,從請假或者法案看來,監察院還是滿尊重五權分立的精神跟院際之間的分野,但是在你的草案裡面,顯然沒有尊重這個,釋憲解釋權的部分,剛才司法院也講,應該要送到司法院。
    現在請劉委員世芳就程序問題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的程序問題,其實跟總召非常類似,因為召委您在臉書上面提出這個部分以後,我們當然有去查這個釋字第461號,剛剛總召講得非常清楚,我就不再重述,但是我要提的程序,也是權宜問題,就是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裡面,你第一個列出來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尚未回報名單」……
    主席:對不起,我先講……
    劉委員世芳:事實上,這個程序是有問題的,秘書長有跟召委這邊請假之外,也有寫一些書面的部分……
  • 主席
    一張嘛!
    劉委員世芳:對。我希望能夠依照釋字第461號解釋,剛剛司法院的報告其實也對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提出意見,認為有一些擴權的質疑,我們在委員會還沒有質詢之前就有這樣的想法,所以我有簽了,就像總召提到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最好能夠撤回。如果按照這樣的程序處理的話,我覺得這個「尚未回報名單」對監察院或主任委員不是太尊重,我希望能夠做更正。
    主席:我非常感謝劉委員提出這個問題,大家如果有注意到,今天在一開始開會的時候,為什麼我就省略了第一項?因為這個第一項是寫「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尚未回報名單」,這個不是我寫的,劉委員你要不要回去看錄音帶?你會發現我在介紹官員時候是省略了這個地方。
    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這樣子寫,所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作業人員,的確有應該檢討的地方,你們看到我一開始的時候,這個地方我就把它省略掉,我在念的時候,第一個介紹的是司法院秘書長,我也不知道上面這個是什麼意思,監察院的確是有給我一個請假單。
    所以我現在簡單做一個處置,劉委員,你看是否妥當?就是把第一項「尚未回報名單」的地方整個槓掉,因為我看到名單上面寫的是派秘書長、副秘書長、執行秘書來。所以一個方式是槓掉,一個是執行秘書,而執行秘書在第三項的地方有,我特別釐清,這不是我的授意,你看我剛才第一次的……
  • 劉委員世芳
    我建議第一欄位不要。
    主席:好,直接槓掉不要。
    劉委員世芳:因為他非常尊重,而且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跟人權相關,不需要劍拔弩張。
    主席:對,總召也在。我覺得以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是要依照召委的意思,像這個沒有經過召委同意就這樣寫,真的很不好。
  • 柯委員建銘
    大家互相尊重啦!
    主席:我們現在先解決這個很具體的事情,第一個部分,主任委員尚未回報名單的地方,要嘛是寫請假,如果不寫請假,沒關係、沒關係,這種是小事。我們就用另外一個簡單的方式,把它槓掉好不好?
  • 柯委員建銘
    槓掉好了!
    主席:因為他的請假單上面指派的是執行秘書,所以這才是我剛才前面問執行秘書到底有參與還是沒有參與的原因。有關程序的問題就這樣解決。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大家就座,謝謝。
    今天會議議程所列事項,經過剛才協商之後,決議另定期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0時45分)
User Info
柯建銘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