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 主席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195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8號函,為請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0月15日、29日、11月11日及12日分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第3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等列席,就該待審行政命令提出說明。為廣徵各界意見,本會且於109年10月12日審查本案前,召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席間委員34人及專家學者均踴躍發言;公聽會報告亦已提供各界參考。
  • 三、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說明如下

    (一)全面清楚標示
    為使食品中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以務實可行、全面清楚標示為目標,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之標示規定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增訂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並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另包裝食品以產製日期為準。
    1.辦理產業溝通
    109年9月11、14、16日與食品產業公協會、通路業者、肉品、油脂及烘焙等加工業者、餐飲業及食品販售業者召開3場次溝通會議,經參酌蒐集意見後,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以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
    2.法規說明輔導
    於公告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後,為使食品相關業者了解法規及落實正確標示,陸續於北、中、南、東部辦理法規說明會,預計共辦理9場。
    3.強化宣導
    建置線上自學課程、海報、單張、標籤、QA等,置於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s://www.foodlabel.org.tw),供各界提供下載運用。
    (二)結語
    本部持續輔導食品業者正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110年1月1日起加強稽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將嚴格查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經協商,結論如次: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8案,所有委員提案,含各決議案、附帶決議案(第1案委員提案計34案,第2案委員提案計13案,第3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4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5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6案委員提案計7案,第7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8案委員提案計12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五、爰經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8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八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提案人
    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提案人
    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劉建國  江永昌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片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定「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四、有鑑於萊克多巴胺恐肇健康風險,不僅學界尚存疑議,在國際間更無共識,惟其卻非我國法定之「強制標示」,民眾僅能利用「強制標示」的「原產地(國)」來模糊辨識商品是否含萊克多巴胺。縱衛生福利部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增訂:「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產品,應標示該「原料的原產地」。但自他國進口之肉品及產製品並非均含萊克多巴胺,故此舉實難增進民眾選購商品之識能。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議足能令國人區分外國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含萊克多巴胺之措施。
  • 提案人
    吳斯懷  廖婉汝  徐志榮  張育美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五、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六、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 提案人
    高虹安  
  • 連署人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七、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定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 提案人
    蔡壁如  
  • 連署人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八、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蔣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本案討論時,逕依上午通過之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請宣讀各黨團版本之修正動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決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本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分別為「應嚴禁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本院之決議,於本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修正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報本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眾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針對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行政命令,應予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 國民黨黨團提案
  • 案由

    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7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擬請院會准予備查。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各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01分1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七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02分4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七案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04分2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七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本案作以下決議:准予備查。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06分0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七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陳 瑩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196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3號函,為請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0月15日、29日、11月11日及12日分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第3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等列席,就該待審行政命令提出說明。為廣徵各界意見,本會且於109年10月12日審查本案前,召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席間委員34人及專家學者均踴躍發言;公聽會報告亦已提供各界參考。
  • 三、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說明如下

    (一)全面清楚標示
    為使食品中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以務實可行、全面清楚標示為目標,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之標示規定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增訂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並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另包裝食品以產製日期為準。
    1.辦理產業溝通
    109年9月11、14、16日與食品產業公協會、通路業者、肉品、油脂及烘焙等加工業者、餐飲業及食品販售業者召開3場次溝通會議,經參酌蒐集意見後,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以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
    2.法規說明輔導
    於公告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後,為使食品相關業者了解法規及落實正確標示,陸續於北、中、南、東部辦理法規說明會,預計共辦理9場。
    3.強化宣導
    建置線上自學課程、海報、單張、標籤、QA等,置於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s://www.foodlabel.org.tw),供各界提供下載運用。
    (二)結語
    本部持續輔導食品業者正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110年1月1日起加強稽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將嚴格查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經協商,結論如次: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8案,所有委員提案,含各決議案、附帶決議案(第1案委員提案計34案,第2案委員提案計13案,第3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4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5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6案委員提案計7案,第7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8案委員提案計12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五、爰經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7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七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提案人
    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劉建國  江永昌  
    二、針對本案「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提案人
    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劉建國  江永昌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片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定「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張育美  吳斯懷  楊瓊瓔  
    四、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五、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 提案人
    高虹安  
  • 連署人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六、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定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 提案人
    蔡壁如  
  • 連署人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七、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蔣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在已經完成協商,本案討論時,逕依上午通過之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請宣讀各黨團版本之修正動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決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本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分別為「應嚴禁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本院之決議,於本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報本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眾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針對下列行政命令,應予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八、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張育美  吳斯懷  楊瓊瓔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8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擬請院會准予備查。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各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記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10分5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八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12分3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八案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14分0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本案作以下決議:准予備查。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15分3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八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197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審查報告

  • 一、本院議事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4號函,為請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0月15日、29日、11月11日及12日分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第3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等列席,就該待審行政命令提出說明。為廣徵各界意見,本會且於109年10月12日審查本案前,召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席間委員34人及專家學者均踴躍發言;公聽會報告亦已提供各界參考。
  • 三、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說明如下

    (一)全面清楚標示
    為使食品中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以務實可行、全面清楚標示為目標,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之標示規定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增訂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並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另包裝食品以產製日期為準。
    1.辦理產業溝通
    109年9月11、14、16日與食品產業公協會、通路業者、肉品、油脂及烘焙等加工業者、餐飲業及食品販售業者召開3場次溝通會議,經參酌蒐集意見後,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以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
    2.法規說明輔導
    於公告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後,為使食品相關業者了解法規及落實正確標示,陸續於北、中、南、東部辦理法規說明會,預計共辦理9場。
    3.強化宣導
    建置線上自學課程、海報、單張、標籤、QA等,置於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s://www .foodlabel .org .tw),供各界提供下載運用。
    (二)結語
    本部持續輔導食品業者正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110年1月1日起加強稽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將嚴格查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經協商,結論如次: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8案,所有委員提案,含各決議案、附帶決議案(第1案委員提案計34案,第2案委員提案計13案,第3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4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5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6案委員提案計7案,第7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8案委員提案計12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五、爰經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10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十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提案人
    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提案人
    蘇巧慧  林宜瑾  郭國文  黃國書  趙天麟  劉建國  江永昌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片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定「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張育美  吳斯懷  楊瓊瓔  
    四、一旦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如僅標示生產國,而未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對本土兒童、孕婦、老年及心血管疾病等敏感族群無從得知產地標示為美國之豬肉或牛肉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將造成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的不公平競爭,且影響國人及敏感族群辨識、選購產地標示為美國的豬牛製品。為確保國人食安和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不受歧視和公平競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比照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和食品過敏原之標示規定,根據報關文件之萊克多巴胺殘留數值,納入於散裝、包裝和飲食場所標示「本產品為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加工製成」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萊克多巴胺」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規定,確實完備標示作業,以供敏感族群國人採買及消費時參考。
  • 提案人
    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五、根據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10月14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接受謝委員衣鳯質詢時的答覆:根據衛福部的掌握,有3家食品加工廠有進口外國豬內臟製造加工食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針對廠商進口外國豬內臟製造的加工食品,提出具體可行的溯源管理制度,以促進國人的食品安全。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六、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七、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 提案人
    高虹安  
  • 連署人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八、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定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 提案人
    蔡壁如  
  • 連署人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九、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鑑於目前政府計畫於110年1月1日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豬內臟進口,依據日前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豬肉及其他可食部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分別針對肌肉、肝、腎、脂肪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訂定不同之殘留容許值。並且,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提供之資料:「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貿易管理及統計需要,可建議新增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為確保含萊劑之豬肉及豬內臟能自源頭納管,確保國人食用安全以及選擇不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之權利,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肝、腎、脂肪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分別新增貨品分類號列。
  • 提案人
    蔣萬安  呂玉玲  廖婉汝  楊瓊瓔  林為洲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蔣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本案討論時,逕依上午通過之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請宣讀各黨團版本之修正動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決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本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分別為「應嚴禁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本院之決議,於本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修正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報本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眾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針對下列行政命令,應予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九、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 國民黨黨團提案
  • 案由

    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張育美  吳斯懷  楊瓊瓔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9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擬請院會准予備查。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20分3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九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余 天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22分0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九案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余 天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23分4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九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本案作以下決議:准予備查。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25分2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九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198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審查報告

  • 一、本院議事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15號函,為請本會會同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四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0月15日、29日、11月11日及12日分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第3次及第4次聯席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等列席,就該待審行政命令提出說明。為廣徵各界意見,本會且於109年10月12日審查本案前,召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由蔣召集委員萬安擔任主席,席間委員34人及專家學者均踴躍發言;公聽會報告亦已提供各界參考。
  • 三、衛生福利部陳部長時中說明如下

    (一)全面清楚標示
    為使食品中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以務實可行、全面清楚標示為目標,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之標示規定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增訂含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並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另包裝食品以產製日期為準。
    1.辦理產業溝通
    109年9月11、14、16日與食品產業公協會、通路業者、肉品、油脂及烘焙等加工業者、餐飲業及食品販售業者召開3場次溝通會議,經參酌蒐集意見後,於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以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
    2.法規說明輔導
    於公告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後,為使食品相關業者了解法規及落實正確標示,陸續於北、中、南、東部辦理法規說明會,預計共辦理9場。
    3.強化宣導
    建置線上自學課程、海報、單張、標籤、QA等,置於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s://www.foodlabel.org.tw),供各界提供下載運用。
    (二)結語
    本部持續輔導食品業者正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110年1月1日起加強稽查,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將嚴格查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經協商,結論如次: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8案,所有委員提案,含各決議案、附帶決議案(第1案委員提案計34案,第2案委員提案計13案,第3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4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5案委員提案計8案,第6案委員提案計7案,第7案委員提案計10案,第8案委員提案計12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 五、爰經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12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十二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八、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提案人
    蘇巧慧  林宜瑾  郭國文  趙天麟  黃國書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八、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 提案人
    蘇巧慧  林宜瑾  郭國文  趙天麟  黃國書  江永昌  劉建國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片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定「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江啟臣  林奕華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四、一旦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如僅標示生產國,而未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對本土兒童、孕婦、老年及心血管疾病等敏感族群無從得知產地標示為美國之豬肉或牛肉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將造成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的不公平競爭,且影響國人及敏感族群辨識、選購產地標示為美國的豬牛製品。為確保國人食安和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不受歧視和公平競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比照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和食品過敏原之標示規定,根據報關文件之萊克多巴胺殘留數值,納入於散裝、包裝和飲食場所標示「本產品為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加工製成」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萊克多巴胺」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規定,確實完備標示作業,以供敏感族群國人採買及消費時參考。
  • 提案人
    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五、進口肉品及其加工食品於報關收單時的應備文件,應提供含萊劑或非萊劑之證明,以利台灣廠商於再包裝或再販售時,予以標示含萊劑或非萊劑,以落實及便利台灣民眾做出健康之選擇。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26日考察「國內肉品(及倘若含萊劑豬肉開放)進口相關邊境查驗機制及措施之落實」,而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提出的簡報顯示,食藥署的輸入查驗人力全國只有81人,近5年輸入豬肉、豬雜的抽驗率平均不到5%。因此只有進口豬腎擁有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是不夠的,無法做到所有進口豬內臟溯源管理百分之百。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會同相關行政機關,比照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針對進口豬內臟之「部位」,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七、有鑑於政府即將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使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但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均指出,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恐產生不良影響。動物實驗也發現對於胚胎和新生兒的腦細胞正常生長與分化有阻礙,被認為具有神經發展毒性(developmental neurotoxicity, 簡稱DNT)。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做好源頭管理,應在含有萊克多巴胺肉品及其加工製品包裝上,加註類似吸煙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標示。標註肉眼可辨識的明顯字體,食用萊克多巴胺對於人體可能產生的危害警語標示。
  • 提案人
    鄭正鈐  楊瓊瓔  
  • 連署人
    李德維  萬美玲  高金素梅 
    八、為維護全民健康,並控管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的進口情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按季公布,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之進口商名稱、數量等資料。
  • 提案人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九、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十、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 提案人
    高虹安  
  • 連署人
    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一、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定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 提案人
    蔡壁如  
  • 連署人
    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二、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 主席
    請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現已完成協商,本案討論時,逕依上午通過之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請宣讀各黨團版本之修正動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決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本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分別為「應嚴禁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本院之決議,於本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報本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針對下列行政命令,應予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十、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齡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江啟臣  林奕華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0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擬請院會准予備查。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現有各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30分2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31分5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案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33分3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作以下決議
    准予備查。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35分0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審議完畢。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之會議時間,擬請院長延長至討論事項審議完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審議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 受文者
    本院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經字第1094202229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9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本院議事處
  • 副本
    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審查報告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109年9月25日)報告後決定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09年10月14日(星期三)、10月28日(星期三)、10月29日(星期四)(兩天一次會議)及12月7日(星期一)舉行10屆第2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第1次、第2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由召集委員賴瑞隆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畜牧處處長張經緯、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杜文珍。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吳秀梅、副署長林金富。外交部政務次長曾厚仁、北美司司長徐佑典、副司長陳慧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後勤綜合處)處長簡永富、副處長杜廣文。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陳依財。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司長黃雯玲。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常務次長林全能、國際貿易局局長江文若。針對本案列席備詢,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
  •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針對本案說明如下

    今天奉邀出席大院第10屆第2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以下謹就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 (一)我國動物用藥殘留管理分工

    我國動物用藥殘留管理,採分段式管理,即上市前由農政機關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辦理國內畜牧場用藥監測。上市後由衛生機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並進行市售食品監測、境外輸入食品查驗。
  • (二)109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說明

    1.本會配合國家整體政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9年9月7日公告「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修正公告對照表如下)。
    2.有關進口食品藥物殘留容許量之訂定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則不在「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前揭公告規範內。
    3.基於畜牧產業經濟發展考量,建立臺灣豬品牌,增加國內及外銷競爭優勢,故國內維持禁止畜牧產業使用乙型受體素政策。
    4.國內養豬農民向來已有共識,絕不使用乙型受體素作為飼料添加物。
  • (三)持續進行國內畜牧場之乙型受體素監測

    1.持續推動乙型受體素源頭管理措施,針對畜牧場豬及牛隻進行抽驗工作,加強違法殘留監測及查核,107年豬隻檢驗計6,773件、牛隻檢驗計308件,108年豬隻檢驗計檢驗6,533件、牛隻檢驗計309件,109年截至9月中旬計豬隻檢驗4,857件、牛隻檢驗計252件,均未檢出乙型受體素(合格率100%)。
    2.查獲違法使用乙型受體素者,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應公布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若1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 (四)結語

    本會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動物用藥監測、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用藥宣導,減少違規用藥,對於違規用藥之養畜業者則依法處辦及輔導改善,以維護國內畜牧場用藥品質。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各相關機關說明及詢答後,全案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賴瑞隆補充說明。
  • 五、保留決議2案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蔡政府貿然提出將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的政策,已經造成舉國譁然,豬農害怕產業崩盤,民眾憂心身體健康受損,讓台灣社會和畜牧養豬及產製銷售豬肉相關食品的行業陷入恐慌之中,對此國民黨團堅持反對意見,不同意開放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並要求行政院應針對進口豬肉、屠體可食部位及其產製品要求「萊克多巴胺」MRL零檢出!以維護養豬產業及落實食安政策。國民黨並於109年9月12及13日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製品?」全民公投案,訴請全民決定。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決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修正本會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農防字第一○一一四七三九六○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應暫緩執行俟完成公民投票後再行審議。」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二)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蔡政府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於109年8月28日倉促預告修正通過同意進口公告惟其不察沿用原美牛進口文字僅增列豬隻,因此造成國內豬隻也可於「飼料中添加萊克多巴胺」造成國人疑慮。在經國民黨黨團去函提出反對意見後,該會再於109年9月7日提出本次會議審查之公告,可見該公告倉促之間必然存在諸多疑慮,且該會又刻意縮短預告期為7日,更無法廣納民意!勢必造成政策施行之掣肘。2.目前歐盟和中國大陸等100多個國家仍然堅持「殘留容許量為零檢出」,就是因為動物使用該飼料添加物以後,對動物本身和人類食用後之相關安全評估資料不夠充足,某些特定族群風險頗高,更是「食品法典委員會會員國對禽畜動物之肌肉及其可食用部位列出殘留容許值的表決出現反對67票比贊成69票」的原因,更顯示該議決案未獲得大多數國家認同!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表示本次審議之修正公告係配合衛生福利部之要求,可見該會仍然認為大量被國人食用之國產禽畜(包含其肌肉及內臟等可食部位),實不宜在特定飼養期間於飼料中添加乙型受體素,為此目前現行政策是採「牛豬分離、禁止內臟輸入」來符合國人食性!4.對養豬產業的衝擊影響,立法院僅進行1次的專案報告及針對進口萊豬對產業衝擊、豬農權益維護等舉行1次公聽會,正反雙方意見都足以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好好深思。面對擁有產值新台幣750億元的養豬產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的百億基金目前還看不到相關作業規劃,更談不上要以「符合HACCP的國產豬肉」出口外銷!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審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作成決議:「本次會議審議之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不准予備查,退回行政院,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維持為修正前原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 六、保留附帶決議27案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委員會備詢時表示,有關萊豬開放進口之風險評估報告,目前僅有1份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所執行之相關研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顯示該份風險評估報告,足具左右我國政府是否開放萊豬政策之關鍵。然根據衛生福利部回復資料顯示,該份研究報告衛生福利部疑有刻意壓低標案金額10元,讓該標案得以利用「僅9萬9,990元」,而滿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不另訂採購契約,藉以迴避公開招標,有違研究之公正性。且,衛生福利部對該份研究報告之審議,亦缺乏內部審查委員會審查機制,形同衛生福利部得對該標案內容,有上下其手的空間。委託機關透過決定誰得標的方式,預先決定風險評估結果,讓風險評估淪為替政府政策背書的工具,毫無意義可言。另,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1090990976號回文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係配合衛生福利部訂定進口食品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作業所需。今,衛生福利部之風險評估報告,疑透過私下委託方式,量身訂做合理化開放萊劑殘留量之研究,已無相關公信力,亦不足以作為政府政策參考之依據。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衛生福利部未提供足以具科學公信力之依據國人飲食習慣,所進行之開放萊豬進口風險評估報告前,不得公告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責之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行政命令,以維護國人健康與飲食安全。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 連署人
    李德維  翁重鈞  謝衣鳯  溫玉霞  萬美玲  
    (二)面對影響全民的健康,沒有任何值得的交易。科學數據清楚指出瘦肉精的累積對人體嚴重侵害,包含歐盟、俄羅斯、中國大陸等160個等國際多數的國家不但認同,且至今都禁止使用瘦肉精;但是我國政府卻擋不住壓力,賭上全國人民健康開放瘦肉精美豬進口。為避免國人健康的破口擴大、也回應進口的壓力,請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政部從邊境源頭訂定標準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針對進口含瘦肉精美豬者,比照菸捐模式「課徵市面售價數倍的健康重捐」,作為類似藥害補助般的專款補助或直接補貼健保支出,以維護全民健康為目的,降低進口瘦肉精豬肉的意願,以價制量。
  • 提案人
    費鴻泰  曾銘宗  徐志榮  賴士葆  
  • 連署人
    陳玉珍  
    (三)我國政府進行的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風險評估,仍缺乏本土實證健康風險評估研究,也未針對本土兒童、孕婦、老年及心血管疾病等敏感族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與健康風險評估之研究。為確保國人食安,爰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肉品是否含有瘦肉精殘留確實完備標示與檢驗相關作業,提出本土及進口肉品均適用之「無瘦肉精」標章,供國人採買消費時參考,亦便於相關抽驗進行。
  • 提案人
    陳椒華  
  • 連署人
    王婉諭  陳亭妃  翁重鈞  謝衣鳯  
    (四)由於美國動物用藥管理鬆散,多重殘留普遍,而美國核准400多種動物用藥,日常監測僅100多種,且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高於我國標準,常規篩檢門檻也相當寬鬆,我國一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和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可能讓許多超過台灣標準的豬肉和牛肉成為漏網之魚,挑戰我國食安把關的能力。爰此,財政部應加強邊境查驗進行第一道防線的把關,建請財政部關務署明訂要求進口肉品報關時,須檢附動物用藥殘留符合我國標準之合格證明文件,而非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要求進口食品包裝應貼妥符合規定之中文標示及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並核發輸入許可文件即可進口。海關應依進口商檢附之證明文件,將進口貨物分批依有無萊克多巴胺分類,且會同衛生福利部訂定自2021年起針對所有進口豬肉和牛肉的動物用藥殘留依有無萊克多巴胺進行不同抽驗率之檢驗計畫,無萊克多巴胺者抽驗5%,有萊克多巴胺者抽驗20%,由海關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採樣化驗,並上網公布查驗結果及違規廠商資訊。
  • 提案人
    陳椒華  
  • 連署人
    王婉諭  陳亭妃  翁重鈞  謝衣鳯  
    (五)鑑於政府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嚴重影響國人食品安全,且針對不同部位之肉或內臟部位,訂定不同殘留量。因此,為完善進口查驗管理,並為讓國人保有購買、食用有無萊克多巴胺肉品之選擇權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就進口豬產品依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不同部位之肉、肝、腎及肺等內臟(每一部位均單獨編列),分別制定不同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CCC code),以確保進口查驗管制得以落實,並讓國人保有選擇是否購買、食用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內臟之權利。
  • 提案人
    王婉諭  陳椒華  謝衣鳯  高虹安  
    (六)總統蔡英文宣布110年元月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以及全齡美牛進口。台美之間的經貿發展與開放美國豬,以及美牛進口的議題存在許久,惟蔡政府基於政治色彩考量等理由,開放美豬和30月齡以上美國牛進口,導致好幾十種不同成分的藥物,也就是俗稱瘦肉精的「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殘害國人健康權益。為維護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以及確保我國畜牧產業之貿易進出口管制,保證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嚴格落實查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遏止不法藥品來源及杜絕違法使用情形,保證國產禽畜產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廖婉汝  
    (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委員會備詢時表示,有關萊豬開放進口之風險評估報告,目前僅有1份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所執行之相關研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顯示該份風險評估報告,足具左右我國政府是否開放萊豬政策之關鍵。然,根據衛生福利部回復資料顯示,該份研究報告衛生福利部疑有刻意壓低標案金額10元,讓該標案得以利用「僅9萬9,990元」,而滿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不另訂採購契約,藉以迴避公開招標,有違研究之公正性。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政府若欲開放萊豬進口,依法須召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會議,然該程序衛生福利部僅以食品安全及營養諮議會取代,於法不符。且根據衛生福利部公開之食安及營養諮議會結論與會議摘要,完全無法令國人釋疑,反而製造出更多疑慮,相關與會專家學者亦曾針對該次會議於媒體指出,會議召開過程與會議結論並非如同衛生福利部所言,此舉形同否定食安及營養諮議會。為免外界對衛生福利部決策過程冠以黑箱之名,影響政府決策公信力。爰此,要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相關規定,成立「政府開放萊豬進口之食安風險評估事件調閱小組」,針對研究案委外過程、未召開食安風險評估會議緣由、食品安全及營養諮議會會議過程、會議通知、會議資料、相關發言及會議結論,依法進行相關文件全文調閱。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 連署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八)有鑑於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於109年9月18日開放萊豬專案報告時,特別指出「全世界已有100多國都已開放萊豬進口」,與國際文獻有160餘國嚴禁萊克多巴胺,顯有落差。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被詢問到此問題時,均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給院長資料無誤,且「只要有委員需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願意會後立即提供」。然,每有立法委員行文詢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資料及其資料出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是轉衛生福利部,就是藉故拖延,遲遲不願提供。此外,根據衛生福利部所提供資料顯示,衛生福利部所謂100多個國家開放,係指美豬而非萊豬。顯然,衛生福利部資料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法,有極大落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稱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開放萊豬之說法,恐讓行政團隊及國人,誤以為若我國繼續堅持嚴禁萊豬恐與國際趨勢相逆,進而遭國際孤立。為免行政院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訊錯誤,造成錯誤決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日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全院委員,提供「全世界已有100多國都已開放萊豬進口」之資料來源、國名及其可反查驗資料正確性之相關工具(包含文件、網站、學術期刊等)。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或資料經查驗後,非行政院書面報告所宣稱之「全世界已有100多國都已開放萊豬進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為提供錯誤資訊向國人道歉,以杜絕行政機關用錯誤資訊,誤導政府決策。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 連署人
    曾銘宗  謝衣鳯  江啟臣  
    (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5日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進行業務報告,於備詢中,審計部長答復委員質詢時表示:「審計部也已告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後政策宣導要編專項經費」、「行政院已要求將新興媒體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也就是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單位名稱,並不得置入性行銷」。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支公務預算進行政策宣導,本應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如果是動支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也必須依照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其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蔡政府宣布開放瘦肉精美豬的隔週,包括鏡傳媒、網路媒體風傳媒和放言等官網先後刊出瘦肉精進口的廣編稿;以及109年9月19日掀起大量網友群起激憤,由科普雜誌科學人粉專刊出之瘦肉精「推廣文」,皆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美豬議題所進行的政策行銷。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2週內,提供109年度有關「擴大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豬肉和30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包含採購新媒體等)的政策宣導之執行明細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根據立法院109年10月19日經濟委員會會議,經濟部提供之報告表示:「貨品主管機關為貿易管理及統計需要可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建議新增貨品分類號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函詢相關機關及財政部關務署同意後辦理公告事宜。公協會亦可向貨品主管機關建議新增號列,如經該機關評估確有貿易管理及統計需要,則依上述流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提出建議。」。針對「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目前雖無以「是否含有動物用藥或飼料添加物作分類」,但已有「以基因是否經人為改造之物種作分類」之黃豆有不同貨號列加以區隔,為使政府能掌握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後之使用流向,及讓國人能由新增之萊豬新增貨品分類號列,作為食材、食品選用之依據,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由於目前針對含萊克多巴胺不同部位之肉或內臟,訂有不同殘留量。因此,為完善進口查驗管理,經濟部應會同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研議就美國含萊進口豬產品之不同部位,除現行肌肉、脂、皮、肝臟、胃、腸、肚以外,增設腎臟、心、肺、舌、腦、血等分類單一部位,分別制定不同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CCC code),確保進口查驗管制得以落實,以確保源頭管理,保障國人食安,並於3週內將執行規劃,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一)為因應政府擬於110年1月1日擴大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豬肉和30月齡以上牛肉進口,由於國人食用大量之豬肉以及內臟,將對民眾健康造成衝擊重大。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應落實下列事項:1.為落實國內及進口加工食品使用美國萊克多巴胺的豬肉之標示,應強化現行溯源管理制度以及對進口商的管理規範,並設置可確實掌握進口商資訊、進口豬肉數量及流向……等相關資訊之公開資訊平台。2.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美國USDA Organic官方有機認證標準,在1個月內研議「無萊克多巴胺」納入無毒農產品及有機畜產品驗證認定評審標準之相關作業規範。3.請衛生福利部在含有萊克多巴胺肉品及其加工製品包裝上,加註類似吸煙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標示。標註肉眼可辨識的明顯字體,食用萊克多巴胺對於人體可能產生的危害警語標示。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豬標章」第2階段開放的規劃報告,另為避免不肖業者進口豬肉企圖仿冒「台灣豬識別標章」之違法行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台灣豬肉溯源系統,加強管理。5.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未來美豬美牛之肉品行銷廣告中(圖像及影音)應強制揭露相關風險作為提醒,以維護國人健康。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二)為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保證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為最基本之要求。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嚴格落實查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以遏止不法藥品來源及杜絕違法使用情形,保證國產禽畜產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以保障消費者及豬農權益。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10條第1項第50款「五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修正為「五十、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及其他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及第16條第1項第40款「四十、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修正為「四十、殘留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及其他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並於109年12月16日前函立法院審議查照。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三)鑑於政府宣布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之美豬以及30個月齡以上的美牛進口,為確保國人食品安全為最高之前提,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應嚴格落實下列事項:1.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109年10月5日宣布的萊豬進口容許量為0.01ppm,有放寬之嫌,應依CODEX標準改為10ppb或為0.010ppm,其他進口牛豬可食部位之殘留值亦應一致。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立即至美國屠宰30月齡以上之牛隻屠宰廠進行查廠,以查廠合格才能進口。另外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的屠宰廠如未在現有合格進口名單內,應重新查廠才能進口。3.進口美國豬肉及內臟,其加工產品之標示,建議比照基因轉殖大豆。4.依據糧食管理法第11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9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對進口商規範應紀錄販售對象,以便查核。」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四)萊克多巴胺從開始用作養豬和養牛飼料添加物,產生的藥物殘留遺害,始終不斷。再者產地標示,說來簡單,但如何落實?傳統市場販售之香腸、貢丸、肉丸、粽子、大腸麵線、肉鬆、肉乾,這些大部分是家庭式加工製作,其肉品原料來源不一,如何標示?政府稽查人力能否經得起天天查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為台灣農業主管機關,應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並嚴禁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且國產禽畜肉品則應明確標示不含乙型受體素。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積極配合衛生福利部落實執行輸入肉品強制標示來源地(國)檢查作業,並且比照過去管源頭之流程,赴原產地查驗合格、及邊境逐批逐箱查驗,均符合我國法規及標準後始得進口,國產禽畜肉品則應明確標示不含乙型受體素,以確保國人健康及維護國內養豬產業發展。」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五)2016年6月1日時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表示「對開放美豬進口和日本核災地區食品等高風險問題,希望仿照美、日、歐盟,成立設立獨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解決社會大眾關心的風險議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還表示美豬牽扯風險問題,誰該負責風險評估?當然是政府。在日本和歐盟有獨立委員會,美國則有風險評估中心。他希望有類似的獨立委員會,完整執行高度風險議題的風險評估。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應儘速兌現其建立風險評估中心之主張,建議於行政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獨立風險評估委員會或另設風險評估中心,期能讓大眾、公民團體、學術界及消費者團體了解美豬進口之風險,真正為國人健康把關。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六)據媒體報導,當年造成台灣上演「美牛風暴」的瘦肉精萊克多巴胺,原本是美國某大藥廠旗下之動物用藥公司Elanco。經查,台灣於2002年加入WTO之前,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報告顯示,Elanco早於2001年4月為萊克多巴胺提出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的檢驗登記申請,期間依規定進行5次審查會議,並完成背景資料、藥物動力學、毒理安全、效果及安定性等試驗技術資料審查,殘留試驗也提交完備資料。後因2006年前後,中國發生有消費者因食用殘留高劑量瘦肉精「克崙特羅」中毒之事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遂於2006年10月公告「萊克多巴胺」、「克崙特羅」等4種乙型受體素為「禁藥」。據悉,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宣告萊克多巴胺為禁藥時,美國農業部曾向我國表達關切。後於2007年8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同時預告解禁萊克多巴胺及訂定殘留容許量(MRL),但因國內豬農強烈抗議,因此取消預告,仍維持「禁藥」及「零檢出」公告至今。基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為避免在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進口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此棄守而開放萊克多巴胺等動物用藥也得以進口,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應該嚴格持續查緝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杜絕國內使用不法動物藥品情形外,更應為台灣人民死守健康底線,保證並繼續維持將萊克多巴胺、克崙特羅等4種乙型受體素列為「禁藥」及「國產畜禽產品零檢出」,以確保豬農權益及國人健康。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2016年5月2日、4日,分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聽會提出2份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的衝擊報告,內容如下:1.「國人每人每年豬肉消費量34公斤,是牛肉5公斤的7倍,內臟是237倍。以產業來說,牛肉自給率只有5%,豬肉是90%以上。我國養豬業的經濟規模,以及在飲食中的地位極高,不可不慎。」2.其他內容還包括:「開放後估計相關產業影響約新台幣143億元,包括每年新台幣19億元的種豬產業將全面退出國內、占國產豬15%至20%的加工產品將被取代。而一旦台灣加入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其他國家也會要求比照辦理,保守估計毛豬頭數將下降到七成,相關產業勢將同步遭受連帶影響,短期間可能造成結構性失業。」但於日前之專案報告卻以「爰開放萊豬預期對國內養豬產業影響相對有限」簡單帶過。而台灣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除了豬腹脅肉與豬雜碎採取「特別防衛措施」外,其餘皆為開放進口,但仍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但近日行政院卻以要與國際標準接軌、有利於談判美台BTA及加入CPTPP要開放萊豬進口,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6條,於2週內提出開放萊豬所產生之具體衝擊及影響報告。另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1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之規定,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的百億基金運用計畫。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八)鑑於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出席109年9月9日上午11時天成飯店「中央畜產會推動養豬產業升級座談會」時提出之訴求有下列10項:1.由於養豬產業面臨未來生存經營問題,希望透過這次機會,請政府積極協助改善,改善養豬產業的體質,包含設備與養豬升級,讓台灣養豬產業更有競爭力。2.請政府確實掌握進口豬肉數量及流向並將其資訊公開、明確標示產地及含萊克多巴胺進口豬肉,增強邊境查緝工作,加強對人民宣導,所查到標示不清等相關罰則應予以提高至刑法(詐欺罪)。3.在保障國人食安方向出發,政府如果迫於經貿壓力必須開放美萊豬,開放後政府多鼓勵軍公教使用國產豬肉,提昇國產豬肉消費量,同時產地標示一定要強制執行,而且進口豬肉後續溯源管理了解豬肉流向要公開透明,才能讓消費者有選擇權利,才知道吃到的豬肉是安全健康、在地生產,或是進口有疑慮的美國豬肉。請政府絕對要百分之百落實標示問題。4.進口豬肉加強邊境查緝,如果檢驗超過美豬萊劑標準安全容許量者,即公開公布進口商資訊及進口數量,即作退運或銷毀,透過檢查稽核,才能確實保障食安,市面上也不會有違法豬肉流竄。5.如果開放美萊豬肉進口,因而產銷失衡,造成豬價崩跌,政府要如何處理?如何保障豬農財產與權益?6.研議由產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冷凍庫、屠宰場因應產銷調節之用。7.保障養豬戶能永續經營,請政府積極協助改善養豬產業的體質,輔導補助養豬場增設符合現代化省工之設備,讓台灣養豬產業更有競爭力。8.簡化牧場登記變更,改善環保水、空污設備補助及農田水利會搭排等問題。9.協助解決養豬場畜牧廢棄物處理問題。10.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定要堅守乙型受體素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國內也絕對不會有任何畜產品使用萊克多巴胺確保台灣養豬產業競爭力。爰此,建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成下列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養豬協會所提10項訴求,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九)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26日考察「國內肉品(及倘若含萊劑豬肉開放)進口相關邊境查驗機制及措施之落實」,而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提出的簡報顯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輸入查驗人力全國只有81人,近5年輸入豬肉、豬雜的抽驗率平均不到5%。因此只有進口豬腎擁有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是不夠的,無法做到所有進口豬內臟溯源管理百分之百。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會同相關行政機關,比照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針對進口豬內臟之「部位」,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翁重鈞  
    (二十)進口肉品及其加工食品於報關收單時的應備文件,應提供含萊劑或非萊劑之證明,以利台灣廠商於再包裝或再販售時,予以標示含萊劑或非萊劑,以落實及便利台灣民眾做出健康之選擇。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翁重鈞  
    (二十一)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規定,只要對公益有必要者,縱然是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也得公開或提供之;更何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有關的政策、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同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也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可以選擇公開錄音、錄影或攝影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開放萊豬攸關台灣民眾的健康,屬於公共利益毫無疑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事後公開第7次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之會議逐字稿及錄音、錄影。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翁重鈞  
    (二十二)根據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109年10月14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接受質詢時的答復:根據衛生福利部的掌握,有3家食品加工廠有進口外國豬內臟製造加工食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針對廠商進口外國豬內臟製造的加工食品,提出具體可行的溯源管理制度,以促進國人的食品安全。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翁重鈞  
    (二十三)蔡英文政府擬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引發國內豬農恐慌。台灣食用豬肉人口眾多,食用豬肉量是食用牛肉之7倍,且台灣國產豬肉供給充足,自產率高達9成,若再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以其成本較國產豬肉低廉,恐將造成豬肉市場供需失衡,衝擊國內豬肉產業。爰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就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內養豬業之衝擊評估,及因應對策,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人
    廖婉汝  呂玉玲  楊瓊瓔  
  • 聯署人
    陳玉珍
    (二十四)鑑於我國養豬產業百億基金規畫八大項目之一「現代化養豬設備補助」,係用以更新畜牧業之設備及現代化。而我國畜牧業耗水量以養豬業為主,全國目前實養豬頭數約600萬頭,每頭豬平均用水量每天30公升,全國養豬業每天用水量約達18萬立方公尺。過去大家都以為台灣的水資源很充沛,但109年就因為降水不足而有缺水的危機,國內雖有仿丹麥、荷蘭等養豬大國之豬廁所設施,國內養豬業者仍以沖水方式來收集糞便;但在水資源短缺,且環保要求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需要檢討改進我國養豬場之設備環境。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制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之養豬場豬廁所設施,例如乾式養豬場,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賴瑞隆  
    (二十五)鑑於我國養豬產業百億基金規畫八大項目之一「現代化養豬設備補助」,係用以更新畜牧業之設備及現代化。而養豬業所產生之豬糞尿含有高有機質,應可經由微生物厭氧發酵產生沼氣能源,若設置沼氣中心集中處理,還可用以發電。但我國養豬場散布各處,1千頭豬的養豬場,每天產生高達30噸廢水,要用槽車載到沼氣中心,光是油料運費就所費不貲,故宜先輔導改善傳統豬場設施及飼養習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偕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共同推動「養豬3.0計畫」中,增列與已改善的就近養豬業者,共同成立豬糞尿共同處裡沼氣中心,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賴瑞隆  
    (二十六)鑑於我國畜牧水汙染,108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稽查1萬1,000多件,裁罰金額更比過去增加二成,年裁罰總金額約3,300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雖稽查件次比過去幾年增加,係因於稽查同時宣導資源化措施,因此108年起稽查件次增加,但稽查合格率也增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稽查畜牧廢棄物,希望把養豬場的水汙、空汙(臭味)、甲烷化為電與熱能;採取大廠帶小廠的方式集中處理養豬廢水,避免造成污染。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討論相關議題,並提出我國各縣市至少該有幾件大廠帶小廠集中處理畜牧廢水的可行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賴瑞隆  
    (二十七)鑑於我國畜牧水排放污染等問題,基於循環經濟的角度,希望能把養豬場的水污、空污、甲烷化為電與熱能。由於傳統的養豬場採取3段式污水處理,處理過後會產出之汙泥及廢水應可再循環利用。目前經處理過後的廢水係排入農田、或者公共水溝。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經過3段式處理後之汙泥及廢水之再循環利用應制定一套獎勵機制,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賴瑞隆  
    七、檢附院總第1053號政府提案第14332號之2775關係文書乙份。
  •                              收文編號
    1090007636
  •                              議案編號
    10909140710004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eq \o\ad(\s\up5((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s\do5(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印發))
    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 受文者
    立法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91472241B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公告
    主旨:本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以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修正,謹檢送公告1份,敬請查照。
  • 正本
    立法院
  •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規會、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均含附件)
  • 主席
    請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本案逕依上午宣讀通過之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請宣讀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本院於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本院之決議,於本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請查照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眾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針對下列之行政命令,應予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十一、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 國民黨黨團提案

    針對蔡政府貿然提出將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的政策,已經造成舉國譁然,豬農害怕產業崩盤,民眾憂心身體健康受損,讓台灣社會和畜牧養豬及產製銷售豬肉相關食品的行業陷入恐慌之中,對此國民黨團堅持反對意見,不同意開放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並要求行政院應針對進口豬肉、屠體可食部位及其產製品要求「萊克多巴胺」MRL零檢出!以維護養豬產業及落實食安政策。國民黨並於109年9月12及13日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製品?」全民公投案,訴請全民決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修正本會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農防字第一○一一四七三九六○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應暫緩執行俟完成公民投票後再行審議。」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奕華  楊瓊瓔  翁重鈞  謝衣鳯  曾銘宗  孔文吉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1案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案,擬請院會准予備查。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各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5人,贊成者4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40分4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表決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42分3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4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44分0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多數,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作以下決議
    准予備查。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45分3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3
    贊成:
    黃世杰  蘇巧慧  莊瑞雄  柯建銘  鄭運鵬  陳柏惟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郭國文  何志偉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范 雲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莊競程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羅致政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林俊憲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為洲  林奕華  鄭麗文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陳玉珍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費鴻泰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劉建國  江永昌  林淑芬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用餐30分鐘,休息之後,18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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