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另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修正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捐贈者,為十八歲以上之人,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擬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擬具本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修正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捐贈者,為十八歲以上之人,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捐贈者之年齡限制,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9年12月25日
  • 協商主持人
    蔡壁如  邱顯智  
  • 協商代表
    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十八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22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3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1月16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另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及法務部代表亦應邀列席說明及備詢。
  •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將生物檢體之採集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 四、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本修正草案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將生物檢體之採集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召集委員陳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另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六次會議決定
    逕付二讀。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生物檢體之採集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將生物檢體之採集參與者「須年滿二十歲,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生物檢體採集參與者之年齡條件,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9年12月25日
  • 協商主持人
    蔡壁如  邱顯智  
  • 協商代表
    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參與者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不受此限。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228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3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1月16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及法務部代表應邀列席說明及備詢。
  •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 四、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 (一)背景說明

    因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有關修正成年年齡由二十歲降為十八歲,本部主管「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同步配合修正成年定義。
  •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召集委員陳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另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六次會議決定
    逕付二讀。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將「未滿二十歲」文字修正為「未成年」,爰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年齡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未滿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9年12月25日
  • 協商主持人
    蔡壁如  邱顯智  
  • 協商代表
    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五條之一。
    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成年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230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3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1月16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及法務部代表應邀列席說明及備詢。
  •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迄今僅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法第十條、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 四、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 (一)背景說明

    因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有關修正成年年齡由二十歲降為十八歲,本部主管「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步配合修正成年定義。
  •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陳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另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年齡規定,由二十歲以上,一併修正調整為十八歲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9年12月25日
  • 協商主持人
    蔡壁如  邱顯智  
  • 協商代表
    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病人自主權利法修正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案。
    三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224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35號、109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9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1月16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修法要旨,另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法務部代表亦應邀列席說明及備詢。
  •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將得預立第四條意願書之人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 四、委員謝衣鳯等18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認為18歲之青年,已能行使公投權,且在刑法上負完全行為責任,並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目前民法成年為20歲,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將修法降為18歲。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預立意願書之成年20歲也一併修正降為18歲。
  • 五、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一)本修正草案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將得預立第四條意願書之人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
    (二)謝委員衣鳯等18人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如下: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本修正案應有其必要,惟為使本修正案可逕予適用民法修正案之施行日期,以保障人民權益,建議將「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七、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陳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另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得預立第四條意願書之人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將得預立第四條意願書之人為「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修正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得預立第四條意願書人之年齡限制,由二十歲以上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十八歲以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9年12月25日
  • 協商主持人
    蔡壁如  邱顯智  
  • 協商代表
    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第五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一案。
    三十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 發文字號
    台立社字第1094502360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0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2月2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及法務部代表應邀列席說明及備詢。
  •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現行本法第十九條係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負有推展、監督工會會務之權責,其選任資格應年滿二十歲,即已成年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得被選任為工會理事、監事之工會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之要件修正為「已成年」。
  • 四、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提出說明如下

    依據工會法規定,工會內部事務及選舉規定均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透過民主機制共同決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同時由監事會監督審核。因此,工會法規定,負有推動、監督權力與責任之理事及監事,應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年滿20歲者。
    為配合大院刻正審查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修正案,研議提出「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之工會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之要件,修正為「已成年」,使工會法之規定與民法有一致性之規範。
    本部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工會事務,每年均辦理青年工會幹部培訓活動,透過安排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持續鼓勵有意參加工會會務運作之青年,積極參與工會事務。另查現今亦有許多未滿20歲之勞工投身職場,因此本次所提「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可讓更多青年勞工,除了得加入工會外,更有機會藉由擔任理事、監事共同參與工會運作事務,促進工會組織發展。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 六、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陳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另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委員林宜謹等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修正民法第十二條,調降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規定之施行及適用,將現行得被選任為工會理事、監事之工會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之要件修正為「已成年」,爰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現行「工會法」第十九條係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負有推展、監督工會會務之權責,其選任資格應年滿二十歲,即已成年之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爰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得被選任為工會理事、監事之工會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之要件修正為「已成年」。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資格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 委員林宜瑾等24人提案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有鑑於現今科技已臻發達,資訊取得高度便利,青少年對於事務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若即早讓其有更多參與國家公共事務之機會,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將有助於提升整體社會生活之發展。另工會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原係配合民法行為能力之架構所訂定,是故,為充分保障青少年個人自主發展權利,並符合國際趨勢之潮流,爰此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十八歲,擬具「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世界經濟繁榮、工商業持續發展,促成整體社會結構的演進,加上教育普及、資訊發達,讓現代人知識能力發展較以往早被啟蒙。現代的青少年早已對事務亦具有較高水準的識別能力,若更早讓青年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並逐漸在政治、經濟生活中產生其影響力,將有助於提升社會整體的發展。
    二、現行第一項之規定為1975年之版本,係為避免十八歲至二十歲之國民,參與工會各項活動,仍需其法定代理人允許,進而使青少年公共事務之參與將受限,是故參酌民法行為能力之架構,將工會會員被選舉權之年齡資格訂定為二十歲。
    三、考量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調降為十八歲,復考量工會理事、監事屬工會重要之職務,其負有推展工會會務之權責。爰將第一項工會會員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之要件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
  • 提案人
    林宜瑾  
  • 連署人
    何志偉  范 雲  蔡易餘  林淑芬  賴惠員  賴品妤  蘇巧慧  沈發惠  林楚茵  何欣純  張宏陸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秀芳  羅美玲  趙天麟  邱議瑩  吳秉叡  莊競程  陳秀寳  王美惠  洪申翰  江永昌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09年12月25日
  • 協商主持人
    蔡壁如  邱顯智  
  • 協商代表
    賴香伶  高虹安  邱臣遠  張其祿  
    柯建銘  鄭運鵬  莊瑞雄  林奕華  
    林為洲(代)    鄭麗文(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工會法修正第十九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
    三十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1120號
  • 速別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95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44號及第109070418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eq \o\ad(\s\up16(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s\do16(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第6次、第6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12月21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就前述3案進行併案審查。會中邀請外交部政務次長曾厚仁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主管機關報告
    外交部政務次長曾厚仁報告,重點略以:
    (壹)修正理由
    民法將修正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並將結婚年齡由男18歲、女16歲修正為男女均為18歲。現行護照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已明定18歲以上或未滿18歲已婚的申請人得自行申辦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為考量18歲以上或已婚的申請人智慮已成熟,也是本部放寬青年權益的簡政便民措施。為配合民法上述修正,本條例有關成年年齡及結婚的文字須配合調整,爰擬具本條例第4條、第16條、第35條之1修正草案。
    (貳)修正重點
    一、配合民法修正相關文字
    (一)修正有關眷屬之定義,將「未成年未婚子女」修正為「未成年子女」(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未成年已結婚或18歲以上者申請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二、配合民法修正施行增訂過渡規定
    考量在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前,16歲以上已結婚的女性申請人已依民法規定取得行為能力,為免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因未滿18歲而無法申請護照,爰增訂過渡規定,在修正施行後2年之過渡期間內(16歲至18歲有2年過渡期),已婚未滿18歲的女性申請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可以自行申辦護照(修正條文第35條之1)。
    (參)結語
    本條例現行規定已明定已婚或18歲以上得自行申辦護照,此次修正係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爰酌修本條例相關文字及增訂過渡規定,對修正前後之護照申請人權益均未造成影響。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能順利審議通過。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條文照行政院、立法院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修正第四條及第十六條。
    (二)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護照
    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 二、眷屬
    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第三十五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條文。
  • 護照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護照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三十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1119號
  • 速別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95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45號及第109070418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eq \o\ad(\s\up14(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4(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第6次、第6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12月21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就前述3案進行併案審查。會中邀請僑務委員會政務副委員長徐佳青及所屬綜合規劃處處長李叔玲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參、主管機關報告
    僑務委員會政務副委員長徐佳青報告,重點略以:
    (壹)「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緣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91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並於104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為僑居國外國民身分得以明確認定之法制基礎。本會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5月8日院臺教字第1090173657號函附「研商各機關主管法令調降年齡限制至18歲所涉可能損及人民權益事項之因應措施專案會議」結論,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將修正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爰擬具本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並經本會法規委員會議於109年7月3日及會務會報109年7月9日審議通過。
    行政院於109年7月20日召開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法案會議,本會前提送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3條」修正案經主席羅政務委員秉成裁示通過,另依該會議建議增訂本條例第17條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會並依會議裁示就第13條修正內容再予調整。
    (貳)修正草案內容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刪除第1項「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增訂第4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18歲者,於滿18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另第17條增訂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李叔玲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參)修正草案說明
  • 一、修正本條例第13條說明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現行條文第13條第1項:「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僑民年滿18歲者,其智慮已近成熟,又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故滿18歲未成年之僑民役男有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或僑居加簽之需要;另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爰規定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茲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爰刪除現行第1項規定。
    另考量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其已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因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而受影響,爰增訂第4項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另配合現行第1項之刪除,現行第2項至第4項項次移列為第1項至第3項,內容未修正。
  • 二、修正本條例第17條說明

    現行條文移列第1項,內容未修正。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增訂第2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肆)修正草案審議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經提109年8月13日行政院第3714次會議決議: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項法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餘33項法案,配合上述「民法」會銜司法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期程,函請立法院審議。
    (伍)結語
    年滿18歲之人依本條例第13條現行規定原即可逕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此次本條例僅係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而為文字修正,對申請人權益並無任何影響。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條文照行政院、立法院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修正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二)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二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之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親自代為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條文。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
    三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094101114號
  • 速別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95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46號及第109070418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eq \o\ad(\s\up16(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s\do16(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第6次、第6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09年12月21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就前述3案進行併案審查。會中邀請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及所屬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參、主管機關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報告,重點略以: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國軍撫卹制度及政策的關心與指導,使相關法律更臻周延完備。本次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併案審查相關黨團擬具及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軍人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主要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故刪除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得自行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既有權益。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教及支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國防部研擬之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並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相關人員既有權益。
    (壹)修法重點
    本次修正2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係考量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爰規定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得自行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故刪除現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惟為保障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在本次修正前已依民法第十三條規定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又現行第二項所定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併酌予修正。(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貳)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一、本次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本法修正後,將不增加政府預算。
    (參)立法院黨團相關提案
    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計有2案,謹依各版本修正重點報告如下:
  • 一、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又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業依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有行為能力,不因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而受影響,爰增訂第二項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又現行第二項所定日期修正為公布之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 (三)國防部意見

    黨團提案內容與行政院版本意旨概同,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 二、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之規定,以達法律體系之一致性,又考量於本次條例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已取得其行為能力,爰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又現行第二項所定日期修正為公布之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 (三)國防部意見

    黨團提案內容與行政院版本意旨概同,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條文照行政院、立法院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修正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
    (二)說明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羅委員致政補充說明。
    羅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五案。
    三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 發文字號
    台立教字第1092301896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98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52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8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內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第6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於109年12月21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前揭3案;會議由召集委員吳思瑤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教育部政務次長蔡清華及相關人員亦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制定公布施行,其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現行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之年滿二十歲原住民書面同意為前提,以重視原住民族教育。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將「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 二、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將多數設籍學區內之「年滿二十歲」文字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立法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同意權行使之年齡限制,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 四、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安排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分就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權利,參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七條、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號一般性建議,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皆有明確肯認,爰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之成年原住民書面同意,作為合併或停辦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前提,以重視原住民族權利。惟配合行政院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從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委員所提供修正意見與本部規劃方向相同,爰此,本法第10條配合修正,擬具本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將「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給予我們關懷、支持和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
    肆、3案併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吳委員思瑤補充說明。
    吳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
  • 主席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第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六案。
    三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1656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9年10月12日舉行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說明

    邦畛今天很榮幸受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110年度本基金會工作計畫與預算,承蒙主席及各位委員的指教與支持,本基金會業務方得以順利推動,在此,謹向主席及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敬意與謝忱。
    以下謹就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進行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不吝指正。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歲入部分:109年度法定歲入預算數1億8,800萬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億4,200萬元,累計實收數1億4,218萬6,006元,執行率100.13%,超收18萬6,006元,主要為靛花季刊廣告費收入、新東陽捐助及存款利息。
    歲出部分:109年度法定歲出預算數1億9,537萬8千元,截至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億4,653萬3,500元,累計支用數8,571萬4,505元,執行率58.49%,實因年初肺炎疫情及相關計畫準備期間,10月後持續積極趕辦,預計全年可達90%以上。
  •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110年度收入編列2億1,350萬元,包括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2億0,130萬元,及講客廣播電臺與其他轉播站發射設備(資本門)等1,220萬元。
    支出部分:依該基金會110年度工作計畫,講客廣播電臺廣播計畫費用編列1億0,150萬元,電影拍攝製作費用編列915萬元,影視及新媒體費用編列1,200萬元,網站營運及管理費用編列300萬元,社區連結計畫(講客進鄉團)費用編列970萬元,「靛花」季刊出版費用編列1,000萬元,行銷宣傳計畫費用編列650萬元,出版品補助計畫費用編列450萬元,客家兒童合唱團費用900萬元及相關管理費用需4,815萬元,合計共2億1,350萬元。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2億1,130萬元,照列。
    (2)總支出:2億0,99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3萬5千元,照列。
  • 3.本項通過決議5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勞務成本」─「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供之講客電臺節目製播型態情形資料,108年度及109年度自製比率分別為0%及33%偏低,雖該基金會於108年度成立後甫承接原客家委員會之講客廣播電臺業務迄今未及1年,然民眾對客家廣播電臺節目內容仍有逾3成比率缺乏意願收聽,恐影響客家公共傳播之效益,該基金會允宜研謀對策強化節目製播內容並精進收聽品質,俾使講客廣播電臺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提升民眾收聽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總經費7,150萬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包括110年講客廣播電臺自製節目規劃與節目製作及編播維運勞務採購招標……等三項計畫,預期達成包括打造講客廣播電臺節目即時性及親民績效,增加客語各腔調之使用比例……等任務。然,根據統計,講客電臺108年度及109年度節目自製率分別僅0%及33%,自製比例偏低。
    為有效提升講客廣播電臺節目品質,建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升節目自製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且滿足客家族群之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2)110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2億1,030萬元,其中自籌收入編列900萬元(勞務收入600萬元及受贈收入300萬元),占業務收入4.28%。經查該基金會自109年度起接受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預算數1億8,800萬元,占當年度業務總收入比率為100%,而110年度預算案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編列2億0,130萬元,占業務總收入比率95.27%,顯示109年度及110年度該基金會主要收入來源逾9成5來自政府補助。而該基金會應極辦理各項工作計畫,增加自籌收入,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該基金會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執行自籌款業務重點分為三大類包括國內合作業務、國際合作業務及政府單位委辦業務,惟迄109年8月底止僅有國內合作業務自籌款收入18萬4,285元。再者,該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勞務收入僅編列600萬元,加計受贈收入300萬元,合計900萬元,2項自籌收入占業務收入比率僅4.28%偏低,容宜檢討提升。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3)109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自籌款約1,000萬元,僅占業務收入4.28%,其餘95%皆為政府捐助,為健全政府財政收支,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應積極拓展財源以及開發各項業務收入。爰建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8年度節目自製時數達2,890小時,自製率33%,然該年度設定之自製節目時數目標為500小時,即使超出目標144%,自製率仍然僅達三成,若要達成以自製節目為主之目標,應至少以五成自製率,即每年自製節目時數達4,380小時為佳。爰建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5)自民國97年「一八九五乙未」上映後,國內已少有客家意象、客家歷史為題材之電影。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推動籌拍募資電影「羅芳伯」,講述航海時代的客籍歷史人物羅芳伯,以及羅芳伯開墾東婆羅洲的史實;惟該電影不但涉及田野調查、歷史考據,也涉及題材選擇是否妥適。由於該故事題材須全部取景國外,也與國內客家族群關聯甚少,在國內尚有眾多偉大、優秀客家人物與故事需要全力開發撰寫,以尋求在地的共鳴與族群共同記憶,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要求就執行可行性與題材選擇性問題進行全盤檢視,並檢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沈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沈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主席
    宣讀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2億1,130萬元,照列。
    (2)總支出:2億0,99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33萬5千元,照列。
  • 3.本項通過決議5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勞務成本」─「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供之講客電臺節目製播型態情形資料,108年度及109年度自製比率分別為0%及33%偏低,雖該基金會於108年度成立後甫承接原客家委員會之講客廣播電臺業務迄今未及1年,然民眾對客家廣播電臺節目內容仍有逾3成比率缺乏意願收聽,恐影響客家公共傳播之效益,該基金會允宜研謀對策強化節目製播內容並精進收聽品質,俾使講客廣播電臺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提升民眾收聽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總經費7,150萬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包括110年講客廣播電臺自製節目規劃與節目製作及編播維運勞務採購招標……等三項計畫,預期達成包括打造講客廣播電臺節目即時性及親民績效,增加客語各腔調之使用比例……等任務。然,根據統計,講客電臺108年度及109年度節目自製率分別僅0%及33%,自製比例偏低。
    為有效提升講客廣播電臺節目品質,建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升節目自製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且滿足客家族群之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2)110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2億1,030萬元,其中自籌收入編列900萬元(勞務收入600萬元及受贈收入300萬元),占業務收入4.28%。經查該基金會自109年度起接受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預算數1億8,800萬元,占當年度業務總收入比率為100%,而110年度預算案政府補助基本營運收入編列2億0,130萬元,占業務總收入比率95.27%,顯示109年度及110年度該基金會主要收入來源逾9成5來自政府補助。而該基金會應極辦理各項工作計畫,增加自籌收入,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該基金會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執行自籌款業務重點分為三大類包括國內合作業務、國際合作業務及政府單位委辦業務,惟迄109年8月底止僅有國內合作業務自籌款收入18萬4,285元。再者,該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勞務收入僅編列600萬元,加計受贈收入300萬元,合計900萬元,2項自籌收入占業務收入比率僅4.28%偏低,容宜檢討提升。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3)109年度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自籌款約1,000萬元,僅占業務收入4.28%,其餘95%皆為政府捐助,為健全政府財政收支,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應積極拓展財源以及開發各項業務收入。爰建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8年度節目自製時數達2,890小時,自製率33%,然該年度設定之自製節目時數目標為500小時,即使超出目標144%,自製率仍然僅達三成,若要達成以自製節目為主之目標,應至少以五成自製率,即每年自製節目時數達4,380小時為佳。爰建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提出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5)自民國97年「一八九五乙未」上映後,國內已少有客家意象、客家歷史為題材之電影。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推動籌拍募資電影「羅芳伯」,講述航海時代的客籍歷史人物羅芳伯,以及羅芳伯開墾東婆羅洲的史實;惟該電影不但涉及田野調查、歷史考據,也涉及題材選擇是否妥適。由於該故事題材須全部取景國外,也與國內客家族群關聯甚少,在國內尚有眾多偉大、優秀客家人物與故事需要全力開發撰寫,以尋求在地的共鳴與族群共同記憶,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要求就執行可行性與題材選擇性問題進行全盤檢視,並檢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
    三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1668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78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21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Mo'o.Eucna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Mo'o.Eucna說明

    今天,英傑Mo'o承邀率同行政團隊列席大院報告本基金會108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至感榮幸,也倍感責任重大。
    以下謹就本基金會「108年度預算編列概況」扼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正。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8年度為本基金會設立第一年,爰未有相關收入及支出項目。創立基金2千萬,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增撥創立基金。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2,000萬元,照列。(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創立基金補助)
    (2)總支出: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00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 主席
    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2,000萬元,照列。(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創立基金補助)
    (2)總支出:0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00萬元,照列。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
    三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1669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審查報告乙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9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21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Mo'o.Eucna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Mo'o.Eucna說明

    今天,英傑Mo'o承邀率同行政團隊列席大院報告本基金會109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至感榮幸,也倍感責任重大。
    以下謹就本基金會「109年度預算編列概況」及「109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扼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正。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 (一)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業務收入1億6,475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
    支出部分:業務支出1億6,891萬1千元,係行政管理業務2,841萬1千元(含折舊及攤銷416萬1千元)、研究發展組業務1,050萬元、教育推廣組業務9,800萬元、認證測驗組業務3,200萬元。
  • 本期短絀
    416萬1千元。
  • (二)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本基金會109年度預算編列1億9,400萬元,截至109年9月底,分配數9,322萬2千元,執行數4,358萬元,執行率為47%,實因本基金會於109年2月22日正式運作,4月起始陸續進用正式人力,自8月後持續積極辦理業務執行,預計全年執行率可達90%以上。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億6,475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6,89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6萬1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 主席
    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億6,475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6,89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6萬1千元,照列。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九案。
    三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1670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審查報告二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30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二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21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說明

    今天Maraos瑪拉歐斯很榮幸獲邀大院貴委員會就本基金會110年度提出預算報告,由衷感謝大院及各位委員長期關心並支持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媒體傳播權益的發展。以下謹就本基金會110年度預算及重大計劃概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收入部份:業務收入4億6,615萬5千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業務外收入800萬元,係標案收入、出版品刊物/影視節目、異業合作、捐款網站及利息收入等,共計4億7,415萬5千元。
    (二)支出部分:業務支出5億5,961萬6千元,係行政管理業務3億1,046萬1千元(含折舊及攤銷9,346萬1千元)、新聞業務3,900萬元、節目業務5,781萬元、製作工程業務3,634萬5千元、文化行銷業務3,100萬元及廣播業務8,500萬元;業務外支出650萬元,係承接標案活動執行、捐款活動、出版品及文創品銷售等支出,共計5億6,611萬6千元。
  • (三)本期短絀
    9,196萬1千元。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4億7,415萬5千元,照列。
    (2)總支出:5億6,611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196萬1千元,照列。
  • 3.本項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支出」編列5億6,61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支出」編列5億5,961萬6千元,編列「國外旅費」365萬元,辦理出席Input公視大展、imagineNATIVE電影和媒體藝術節、日本賞等國外參展,參加國外廣播電視技術交流和器材展,年度規劃參加三場國際影視節、世界原住民族廣電大會WITBN、世界原住民族聯盟WITBN年會、國際指標性文化及教育展演活動,參訪國際廣播電視設備展、新聞論壇等……等國際交流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黃世杰  
  • 連署人
    湯蕙禎  
    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53.3%,雖符合法定比率,但仍未達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度自訂之目標值56%。且109年度預計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分別為56%及55%,然截至109年度第2季止,整體節目族語比率為49.5%,尚未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之法定比率50%,且低於108年度比率53.3%,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族語專業人才不足且節目製作品質仍有改善空間,為提升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以符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訂定之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年度績效指標,檢視「閱聽眾對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為80%,自106-108年度連續3年均未達目標值,且105至107年度達成值逐年遞減,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針對滿意度未有效提升因素進行檢討改善。復查,原住民族電視臺108年度新播節目時數2,027小時,占總播出時數8,760小時之23%,對比同年度公共媒體首播比率,客家電視臺24%、公共電視主頻道43%、公共電視2臺39%、公共電視3臺35%及公視臺語臺49%,多數公共媒體之首播比率均高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甚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加強節目新播時數,以增進民眾收視意願。為有效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率與收視質滿意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如何提升新播節目比率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滿意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查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收視滿意度近3年未達目標值,於104至107年逐年下滑,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觀眾之收看喜好順序,調整製播節目類型,提升節目製作品質。原住民族電視臺首播率與客家電視臺、公共電視主頻道、公共電視2臺等比較後,首播率為最低,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相關改善報告,以增加觀眾觀看原住民族電視臺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陳玉珍  林思銘  
    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撥款委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105年度至108年度為止,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首播時數比率僅介於20.24%至23.9%間。為有效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觸及率,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撥計畫有效提升節目新播及首播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原住民族群之所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黃世杰  
  • 連署人
    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支出」5億6,611萬6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其中編列節目製作費2,612萬元辦理自製節目。原住民族委員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50%。」。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8年度使用族語比率53.3%已達法定標準,惟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訂目標值56%相較尚有努力空間,且歷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均較整體比率低,建請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製播各項節目符合之族語比率於3年內逐年提升至60%以上。爰凍結該項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沈發惠  
  • 連署人
    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新聞業務」之「國外旅費」10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節目業務」之「國外旅費」10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之「國外旅費」1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行政院於106年4月10日核定,辦理廣播電臺籌設及營運業務,惟檢視該計畫執行情形,該計畫因站臺建置期程過於緊縮,且機房產權涉及不同單位、站臺空間不足等原因,導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該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執行率僅49.65%。顯見該計畫執行管控機制亟待改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檢討該預算執行效率低落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計畫進度延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廣播電臺業務」之「國外旅費」15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超過4,000萬人確診,也導致超過100萬人死亡,我國因防疫政策得宜,國內疫情並未擴大,然國際社會疫情趨緩情勢仍不明朗,因此各國對於國境管控仍嚴格,也造成109年許多國際交流活動被迫延期或暫停。綜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辦理國際新聞及專題節目等1件、參與國際展覽及活動3件、國際技術交流1件,共計5件出國計畫,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審慎評估疫情情勢,並做好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人員因出國計畫而受疫情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110年度4場定期會議針對防疫措施、開會日期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其祿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4億7,415萬5千元,其中政府捐助收入4億6,615萬5千元(占比98.31%)、自籌收入僅800萬元(占比1.69%),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入大部分來源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但是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但自104年度開始每年預決算均為短絀,且104-108年度決算短絀數由1,873萬9千元,增至8,817萬7千元,109年度及110年度預算短絀分別為9,510萬2千元及9,196萬1千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短絀逐年增加,應該積極增加自籌收入財源,並加強自籌成本控管機制。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強化財務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自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黃世杰  
    (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編列自籌收入800萬元,扣除自籌支出(業務外支出)650萬元後,自籌賸餘150萬元。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惟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未達成預計賸餘之目標,自104年度起每年之預決算均為短絀,且104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短絀數自1,873萬9千元,增加至8,817萬7千元,110年度短絀數雖略為減少,惟長期來看仍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營運績效亟待提升。
    為促進該基金會財務健全,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擬年度自籌收入提升計畫,覈實編列自籌收支,充實自籌收入來源,並針對「提升基金會營運績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4)108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製節目時數占播出時間比率為各公共媒體最低,原住民族電視臺為23%、客家電視臺24%、公共電視主頻道43%、公共電視2臺39%、公共電視3臺35%、公共電視臺語臺49%,顯見原住民族電視臺自製節目量能堪憂,為培養原住民族語與文化項目健全且多元之媒體量能,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加強自製節目之量能與節目數量,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議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5)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基金會歷年均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研究」列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衡量項目及衡量標準為「閱聽眾對原民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108年度目標值80%,實際達成值77.78%。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均為80%,但是除了104、105年實際值達到目標以外,近3年度均未達目標值。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108年度決算書。
    另外,原住民族電視臺108年度新播節目時數2,027小時,占總播出時數8,760小時之23%。大多數公共媒體之首播比率均高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甚多。正因為節目新播率為影響收視率之重要因素,原住民族電視臺應加強節目新播時數,以增進民眾收視意願。
    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品質滿意度並提升節目新播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黃世杰  
    (6)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歷年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研究」列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衡量項目及衡量標準為「閱聽眾對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108年度目標值80%,實際達成值77.78%。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均為80%,惟除104及105年度實際值達標外,近3年度均未達目標值,且105至107年度實際值逐年遞減,108年度雖較107年度上升,惟仍未達目標值,且低於104至106年度之實際值,允宜針對長期以來滿意度下降或未有效回升因素妥為檢討改善。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12月委託調查之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報告,多數受訪者期望原住民族電視臺可製作節目種類之排序為:旅遊節目、音樂資訊/歌唱節目、綜藝節目、族語學習節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參考上開受訪者喜好順序,調整製播節目類型,俾強化製播績效及自籌能力。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108年度決算書。
  • 提案人
    葉毓蘭  孔文吉  
  • 連署人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7)根據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之發展方針及工作重點,該基金會應提高原住民廣電媒體軟實力及全球能見度。原住民族電視臺目前雖有國外新聞交換相關業務,然而110年預算中,雖有人才交流費用編列,但尚未能夠安排、規劃廣電人才交流、節目共同製作等具體的合作項目。雖目前疫情影響嚴重,但透過文化與國外交流,仍是原住民族電視臺的重要業務之一。爰請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於斟酌國際疫情情勢後,擬定與國外的合作計劃以及具體內容,且進一步擬定如何讓原住民族電視臺與其他南島語系國家有更深入的交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羅美玲  湯蕙禎  
    (8)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廣播業務支出-廣播電臺業務」編列8,500萬元,為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為原住民族廣播電臺營運所需要經費。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但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修正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9.65%,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開播,但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如:產權不清、站臺空間不足等因素,以致執行進度落後而展延第1期計畫。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辦理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黃世杰  
    (9)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廣播業務支出-廣播電臺業務」編列8,500萬元,係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修正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9.65%,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9日開播,惟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致執行進度落後而展延第1期計畫期程。有鑑於成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以維護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及傳承語言文化教育使命,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積極建立計畫管控機制,達成預期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羅美玲  湯蕙禎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21日舉行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Mo'o.Eucna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溫英傑Mo'o.Eucna說明

    今天,英傑Mo’o承邀率同行政團隊列席大院報告本基金會110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至感榮幸,也倍感責任重大。
    以下謹就本基金會「109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110年度預算編列概況」扼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正。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 (一)109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本基金會109年度預算編列1億9,400萬元,截至109年9月底,分配數9,322萬2千元,執行數4,358萬元,執行率為47%,實因本基金會於109年2月22日正式運作,4月起始陸續進用正式人力,自8月後持續積極辦理業務執行,預計全年執行率可達90%以上。
  • (二)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份:業務收入1億3,50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
    支出部分:業務支出1億3,649萬5千元,係行政管理業務5,319萬5千元(含折舊及攤銷779萬8千元)、研究發展組業務1,296萬元、教育推廣組業務3,200萬元、認證測驗組業務3,834萬元。
  • 本期短絀
    149萬5千元。
  •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億3,500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3,64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9萬5千元,照列。
  • 3.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9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勞務成本,編列研究發展業務1,050萬元、教育推廣業務9,800萬元及認證測驗業務3,200萬元,共1億4,050萬元;110年度編列研究發展業務1,296萬元、教育推廣業務3,200萬元及認證測驗業務3,834萬元,共8,330萬元。因「語言學習中心、瀕危語言及語推組織等相關計畫」之業務移回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相關業務預算較109年大幅減少5,720萬元,減幅高達41%,惟檢視該基金會之員額卻依原設置規劃編列,容有商榷之處。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檢討員額編列問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補充說明。
    鄭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 主席
    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4億7,415萬5千元,照列。
    (2)總支出:5億6,611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196萬1千元,照列。
  • 3.本項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支出」編列5億6,61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支出」編列5億5,961萬6千元,編列「國外旅費」365萬元,辦理出席Input公視大展、imagineNATIVE電影和媒體藝術節、日本賞等國外參展,參加國外廣播電視技術交流和器材展,年度規劃參加三場國際影視節、世界原住民族廣電大會WITBN、世界原住民族聯盟WITBN年會、國際指標性文化及教育展演活動,參訪國際廣播電視設備展、新聞論壇等……等國際交流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黃世杰  
  • 連署人
    湯蕙禎  
    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53.3%,雖符合法定比率,但仍未達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度自訂之目標值56%。且109年度預計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分別為56%及55%,然截至109年度第2季止,整體節目族語比率為49.5%,尚未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之法定比率50%,且低於108年度比率53.3%,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族語專業人才不足且節目製作品質仍有改善空間,為提升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之族語比率,以符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訂定之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年度績效指標,檢視「閱聽眾對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為80%,自106-108年度連續3年均未達目標值,且105至107年度達成值逐年遞減,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針對滿意度未有效提升因素進行檢討改善。復查,原住民族電視臺108年度新播節目時數2,027小時,占總播出時數8,760小時之23%,對比同年度公共媒體首播比率,客家電視臺24%、公共電視主頻道43%、公共電視2臺39%、公共電視3臺35%及公視臺語臺49%,多數公共媒體之首播比率均高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甚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加強節目新播時數,以增進民眾收視意願。為有效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率與收視質滿意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如何提升新播節目比率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滿意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查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收視滿意度近3年未達目標值,於104至107年逐年下滑,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觀眾之收看喜好順序,調整製播節目類型,提升節目製作品質。原住民族電視臺首播率與客家電視臺、公共電視主頻道、公共電視2臺等比較後,首播率為最低,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相關改善報告,以增加觀眾觀看原住民族電視臺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陳玉珍  林思銘  
    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撥款委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105年度至108年度為止,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首播時數比率僅介於20.24%至23.9%間。為有效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觸及率,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撥計畫有效提升節目新播及首播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原住民族群之所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黃世杰  
  • 連署人
    湯蕙禎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支出」5億6,611萬6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其中編列節目製作費2,612萬元辦理自製節目。原住民族委員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50%。」。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8年度使用族語比率53.3%已達法定標準,惟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自訂目標值56%相較尚有努力空間,且歷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均較整體比率低,建請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製播各項節目符合之族語比率於3年內逐年提升至60%以上。爰凍結該項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沈發惠  
  • 連署人
    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新聞業務」之「國外旅費」10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節目業務」之「國外旅費」10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製作工程與資訊業務」之「國外旅費」10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行政院於106年4月10日核定,辦理廣播電臺籌設及營運業務,惟檢視該計畫執行情形,該計畫因站臺建置期程過於緊縮,且機房產權涉及不同單位、站臺空間不足等原因,導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該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執行率僅49.65%。顯見該計畫執行管控機制亟待改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檢討該預算執行效率低落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計畫進度延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110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廣播電臺業務」之「國外旅費」15萬元,惟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規劃應用高科技輔助之線上會議方法辦理相關計畫,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葉毓蘭  
  •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文瑞  
    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超過4,000萬人確診,也導致超過100萬人死亡,我國因防疫政策得宜,國內疫情並未擴大,然國際社會疫情趨緩情勢仍不明朗,因此各國對於國境管控仍嚴格,也造成109年許多國際交流活動被迫延期或暫停。綜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辦理國際新聞及專題節目等1件、參與國際展覽及活動3件、國際技術交流1件,共計5件出國計畫,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審慎評估疫情情勢,並做好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人員因出國計畫而受疫情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提出110年度4場定期會議針對防疫措施、開會日期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其祿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4億7,415萬5千元,其中政府捐助收入4億6,615萬5千元(占比98.31%)、自籌收入僅800萬元(占比1.69%),可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收入大部分來源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但是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但自104年度開始每年預決算均為短絀,且104-108年度決算短絀數由1,873萬9千元,增至8,817萬7千元,109年度及110年度預算短絀分別為9,510萬2千元及9,196萬1千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短絀逐年增加,應該積極增加自籌收入財源,並加強自籌成本控管機制。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強化財務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自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黃世杰  
    (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編列自籌收入800萬元,扣除自籌支出(業務外支出)650萬元後,自籌賸餘150萬元。經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收支賸餘454萬元,惟實際短絀3,346萬1千元,未達成預計賸餘之目標,自104年度起每年之預決算均為短絀,且104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短絀數自1,873萬9千元,增加至8,817萬7千元,110年度短絀數雖略為減少,惟長期來看仍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營運績效亟待提升。
    為促進該基金會財務健全,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擬年度自籌收入提升計畫,覈實編列自籌收支,充實自籌收入來源,並針對「提升基金會營運績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4)108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製節目時數占播出時間比率為各公共媒體最低,原住民族電視臺為23%、客家電視臺24%、公共電視主頻道43%、公共電視2臺39%、公共電視3臺35%、公共電視臺語臺49%,顯見原住民族電視臺自製節目量能堪憂,為培養原住民族語與文化項目健全且多元之媒體量能,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加強自製節目之量能與節目數量,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議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5)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基金會歷年均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研究」列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衡量項目及衡量標準為「閱聽眾對原民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108年度目標值80%,實際達成值77.78%。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均為80%,但是除了104、105年實際值達到目標以外,近3年度均未達目標值。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108年度決算書。
    另外,原住民族電視臺108年度新播節目時數2,027小時,占總播出時數8,760小時之23%。大多數公共媒體之首播比率均高於原住民族電視臺甚多。正因為節目新播率為影響收視率之重要因素,原住民族電視臺應加強節目新播時數,以增進民眾收視意願。
    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品質滿意度並提升節目新播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黃世杰  
    (6)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歷年將「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調查研究」列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衡量項目及衡量標準為「閱聽眾對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品質滿意度」,108年度目標值80%,實際達成值77.78%。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近5年度該項指標之目標值均為80%,惟除104及105年度實際值達標外,近3年度均未達目標值,且105至107年度實際值逐年遞減,108年度雖較107年度上升,惟仍未達目標值,且低於104至106年度之實際值,允宜針對長期以來滿意度下降或未有效回升因素妥為檢討改善。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8年12月委託調查之原住民族電視臺收視質報告,多數受訪者期望原住民族電視臺可製作節目種類之排序為:旅遊節目、音樂資訊/歌唱節目、綜藝節目、族語學習節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允宜參考上開受訪者喜好順序,調整製播節目類型,俾強化製播績效及自籌能力。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108年度決算書。
  • 提案人
    葉毓蘭  孔文吉  
  • 連署人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7)根據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之發展方針及工作重點,該基金會應提高原住民廣電媒體軟實力及全球能見度。原住民族電視臺目前雖有國外新聞交換相關業務,然而110年預算中,雖有人才交流費用編列,但尚未能夠安排、規劃廣電人才交流、節目共同製作等具體的合作項目。雖目前疫情影響嚴重,但透過文化與國外交流,仍是原住民族電視臺的重要業務之一。爰請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於斟酌國際疫情情勢後,擬定與國外的合作計劃以及具體內容,且進一步擬定如何讓原住民族電視臺與其他南島語系國家有更深入的交流,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羅美玲  湯蕙禎  
    (8)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廣播業務支出-廣播電臺業務」編列8,500萬元,為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為原住民族廣播電臺營運所需要經費。
  • 資料來源
    立法院預算中心
    但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修正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9.65%,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開播,但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如:產權不清、站臺空間不足等因素,以致執行進度落後而展延第1期計畫。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就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辦理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黃世杰  
    (9)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度「廣播業務支出-廣播電臺業務」編列8,500萬元,係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2期(110年-113年)計畫。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修正計畫」,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7億3,079萬6千元,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3億6,285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9.65%,雖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9日開播,惟部分建置工程遭遇諸多困難,致執行進度落後而展延第1期計畫期程。有鑑於成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以維護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及傳承語言文化教育使命,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應積極建立計畫管控機制,達成預期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羅美玲  湯蕙禎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 主席
    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
    1.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2.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總收入:1億3,500萬元,照列。
    (2)總支出:1億3,64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9萬5千元,照列。
  • 3.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9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勞務成本,編列研究發展業務1,050萬元、教育推廣業務9,800萬元及認證測驗業務3,200萬元,共1億4,050萬元;110年度編列研究發展業務1,296萬元、教育推廣業務3,200萬元及認證測驗業務3,834萬元,共8,330萬元。因「語言學習中心、瀕危語言及語推組織等相關計畫」之業務移回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相關業務預算較109年大幅減少5,720萬元,減幅高達41%,惟檢視該基金會之員額卻依原設置規劃編列,容有商榷之處。建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檢討員額編列問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黃世杰
  • 連署人
    羅美玲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決議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案。
    四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3、6、3、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內字第1094001476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24號、109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340、1090700343、1090700361號及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11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廖婉汝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民眾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7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除邀情提案委員、黨團說明,並邀請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 三、委員廖婉汝等18人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為彰顯上開法條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旨,應將猥褻同性者一併納入裁處範疇,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說明:
    (一)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本法條文目的應在裁處上開行為,而非特定對象,猥褻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
  • 四、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惟礙於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針對猥褻異性者加以裁處,致該法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案件。為彰顯上開法條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旨,應將猥褻同性者一併納入裁處範疇,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之異性改為他人。說明:
    (一)鑒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惟礙於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針對猥褻異性者加以裁處,致該法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案件,此況實有違該法創設之旨,亦嚴重損及國人權益。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上開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
  • 五、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裁處對象尚有未盡周全之處,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惟為彰顯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宗旨,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猥褻同性者一併納入裁處範疇,將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同時再違反第一項行為者,除加重罰鍰外,亦須再接受一定時數性別平權教育課程。說明:
    (一)鑒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異性,同性間猥褻亦時有所聞,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以致該法適用範圍未臻完備。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本法條文目的應在裁處上開行為,而非特定對象,猥褻行為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故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
    (三)違反第一項行為者,於處罰完畢後三個月內,再違反第一項行為者,為使有所警惕及改善錯誤的性別平權觀念,除加重罰鍰外,亦須接受一定時數的性別平權教育課程,故增列第二項、第三項。
  • 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自103年至108年因吸食毒品駕駛車輛遭取締案件共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高達149人,顯示我國毒駕及酒駕之問題日益嚴重,然現行防治措施成效有限,實有修法嚴懲之必要。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3年到108年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之案件有15,667件,108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為4,969人,死亡人數為149人,顯見我國目前毒駕、酒駕問題嚴重,應修法加強相關罰則以嚇阻以身試法。
    (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機車罰鍰為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汽車罰鍰三萬元到十二萬元,須吊扣駕照一至四年甚至吊銷駕照,以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
  • 七、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要旨
    (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國近五年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高達9,600餘件,而107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亦高達100人,顯示我國毒駕及酒駕之問題日益嚴重,現行防治措施成效有限,實有修法嚴懲之必要。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說明:
    (一)有鑑於警政署統計民國107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達41人,死亡人數則高達100人,而從104年到107年為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更高達9,600多件,顯示我國目前毒駕及酒駕之問題非常嚴重,現行防治措施之成效有限,應修法加強相關之罰則,以嚇阻駕駛人以身試法。
    (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吊扣駕照不得考領,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
  • 八、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委員廖婉汝等18人、魯明哲等19人、民眾黨黨團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8人、許淑華等16人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指教。
    (一)廖婉汝委員等18人、魯明哲委員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提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上開3提案涉及「調戲異性」用語之議題,為避免法律條文存在歧視,擬將用語修正為「調戲他人」,另民眾黨黨團所提社維法第83條尚有未盡周全之處,擬修正將重複違反本條款者加重處罰,並接受一定時數性別平權教育課程。
  • 本部意見如下

    1.因「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已明定「禁止以歧視、侮辱等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使人感受敵意、冒犯或畏怖,或工作生活受到不當影響等性騷擾或意圖性騷擾」之行為,更進一步訂有完整、周延防治及處罰性騷擾之相關規定;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目的、適用對象及範圍,已包含社會秩序維護法本款調戲行為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態樣,是無必要於二法重複規範。
    2.社維法已有累次違序(第26條)、多次違序(第24條)之規定,並有加重標準(第30條),無必要再於分則重複規定。
    3.關於增訂「性平教育課程」1節,本部研析意見如下:
    (1)本法分則之處罰種類,須以本法總則明定者為限。本法總則(第19條)既定之處罰種類,計有:拘留、罰鍰、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申誡或沒入等6種。
    (2)本款規定係以「猥褻言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方式);惟如以「『猥褻』言行侵犯他人之身體自主權,或者以他人為發洩性慾念或性意念之對象、客體或工具」,已訂有「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性騷擾」(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備意圖性騷擾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以下罰金)亦已處罰「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他人感受畏怖、敵意或冒犯」或「乘人不備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上開刑法及特別法律條文之處罰範圍及效果,足以含括本款規定(6千以下罰鍰)。
    (3)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並考量社維法之定位係具「普通、補充」性質之行政罰,是宜於上開刑法或特別法律本身,增訂「性平教育課程」之處罰種類或獨立法律效果,以符合罪刑或處罰法定原則,並收即時矯治或處遇加害人之效,復可避免割裂適用法律之錯誤(即處罰規定在刑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性平教育課程規定卻在社維法)。
    4.本部刻正通盤檢討修正社維法全文,已研擬刪除本款規定,以免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0條或第25條)或刑法(第224條)重複規定,實務上適用亦會難以區辨、紊亂不清。大院若認確有即時修正(調戲異性修正為調戲他人)以保障國人權益之必要,本部亦表尊重。
    (二)魯明哲委員等18人及許淑華委員等16人提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上開2提案係有鑑於我國近年因車輛駕駛人毒駕、酒駕,導致車禍意外及肇事死亡之案件高升,顯示我國毒駕及酒駕之問題日益嚴重,有修法嚴懲之必要,擬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管制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
  • 本部意見如下

    1.大院修法目標,應為:「當場抓到酒駕者,『立即(依社維法)先關3日』(目前法律中,恰好社維法有拘留3日),以嚇阻酒駕亂象」,後續再依「道交條例第35條(行政罰)」或「刑法第185條之3(刑事罰)」處罰1次,茲分析如下:
    (1)修法目標之「立即先關3日」,其性質若為「(事中)程序處置」:
    意即於酒駕案發現場,警察基於特定目的(如查證身分、避免後續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保全行為人或其他物證),當場先將現行酒駕行為人關3日,屬程序上之即時處置措施,以令其酒醒,或避免繼續危害交通安全,之後仍再依道交條例第35條或刑法第185條之3加以實體處罰。
    (2)修法目標之「立即先關3日」,其性質如屬「(事後)實體處罰」:
    意即於酒駕案發現場,直接將現行酒駕行為人關3日,作為一種處罰制裁手段(先處罰1次),之後再依道交條例第35條(行政罰)或刑法第185條之3(刑事罰)併罰(處罰第2次)。
    2.「社維法拘留罰」之本質與定位,係(事後)「實體處罰」,並非(事中/現場)「程序處置」(按現行法律中之程序處置措施,多用以預防危害、保全行為人及證據或防止再犯,例如:「行政即時強制之對人管束及對危險物品扣留」、「刑事現行犯逮捕及緊急逮捕」、「刑事程序之一般或預防性羈押」,故本案「於『社維法』增訂『酒駕』條款,用社維法拘留先關3日遏阻酒駕」之可行性,析述如下:
    (1)修法目標(立法者要求)之「立即先關3日」,若為(事中/當場)「程序處置」性質:
    因社維法之「拘留」(3日),完全與刑事罰之「拘役」(原則1日以上60日未滿)、「有期徒刑」(原則2月以上15年以下)性質相同,均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事後)「實體處罰」,三者均不具當場即時性,無法作為「酒駕當場」之(事中)「程序處置」措施,亦即無法達成「凡遇酒駕,即先用社維法關3天」之修法目標。
    查處酒駕案件之程序進行中,如欲當場先關酒駕行為人3日,以收嚇阻或預防危害之效,依現行相關法律制度,應朝「行政即時強制之對人管束」(如酒醉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刑事程序之現行犯逮捕、緊急逮捕」及「刑事程序之一般或預防性羈押」(如醉態不能安全駕駛)等既有法律規定,尋求法理基礎,如有不足或不明確,應研議修正上開相關法律因應之,方為正辦;只靠於社維法增訂處罰酒駕(拘留3日)之單一條款,顯不適合亦不足以達成遏阻酒駕亂象之修法目標(立法者要求)與民眾期待。
    「社維法之拘留,不具即時性」:一般而言,從警察移送至法院裁罰,平均約需30日左右,故縱使以社維法拘留去事後處罰酒駕,程序上亦不具即時性,無法或不能於酒駕當場抓起來直接關3日。
    (2)修法目標(立法者要求)之「立即先關3日」,若為(事後)「實體處罰」性質:
    以「社維法拘留」(3日),事後處罰酒駕行為人,其一般嚇阻及個別制裁之效果,顯然遠不及同為事後處罰酒駕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拘役(原則1日以上60日未滿)、有期徒刑(原則2月以上15年以下)。
    其次,先以社維法之拘留,事後處罰酒駕行為人,再依「刑法第185條之3」(刑事犯罪酒駕之刑事罰),或「道交條例第35條」(行政違規酒駕之行政罰)處罰,將造成「同一行為被處罰二次」,如此當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憲法原則、或「先刑事後行政」之一般法律原則之重大、明顯疑慮。
  • 3.社維法之立法背景(刪除違警罰法之妨害交通章)

    (1)廢除違警罰法之後,新公布之社維法,已刪除「妨害交通之違警」章節。此可得知,立法者係有意就交通違規事件,另以專門法律(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及處罰。
    (2)處罰及防制酒駕,按現行法律及其相關制度,主要已有「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等法律條文所建構之既定架構及成熟體系。
    (3)綜上,本次另於社維法增訂拘留酒駕之條文,若大院(先關3日)希望「(事後)實體處罰」酒駕行為人,此勢將重複立法,疊床架屋(刑法之拘役、有期徒刑處罰更重,程序也更嚴謹);若大院(先關3日)希望「(現場)程序處置」酒駕行為人(避免繼續危害其他用路人車、防止行為人逃亡或滅證)而言,亦與社維法之調查、裁處、執行等程序規定齟齬扞格。
    4.回歸特別法,先用「道交條例」關3日(名稱可考慮用拘禁)之可行性:
    (1)行政「拘留」1詞,法理上並非社維法所專用或獨占,立法機關於合憲秩序下,仍可於其他法律中,創設制定相同或類似「社維法拘留3日」之行政罰。
    (2)「道交條例」係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之特別法、專法,自可增訂具有事後、實體處罰性質之「拘留」(如要與社維法之拘留有所區隔,可考慮用不同名稱,如拘禁、監禁)。
    (3)現行道交條例,與社維法雷同,已有「法官(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介入審理裁判之制度設計空間,未來增訂有關「剝奪或拘束人身自由」之「實體處罰」或「程序處置」條文,亦能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4)為避免以辭害意,陷入文字泥淖,如詳加推求「先關3日」之真意,應為「先拘束人身自由3日」,是基於合憲秩序下之立法形成自由,建議訂修道交條例時,使用「特別管束」、「留置」或「拘留/拘禁/罰役/監禁」,以符合關於「(現場/事中)程序處置」或「(事後)實體處罰」之法例及法理。
    5.因社維法已刪除「易以拘留」之相關規定,且本部刻正依大院105年5月13日決議,通盤檢討修正社維法全文,經辦理電話民調及參據外國立法例,已政策決定,刪除拘留罰之相關規定。
    6.結語: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以上謹就各位委員及黨團所提修正草案報告本部意見,本部刻正通盤檢討修正社維法全文,有關各委員及黨團所提修正意見,亦將納入併同檢討,敬請指教。
  • 九、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如次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內政委員會會議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 (一)委員廖婉汝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將第83條第3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修改為「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使本條行為之對象不限於異性,事涉政策決定,尊重權責機關及立法院職權。
    至於台灣民眾黨團所提草案第83條部分,本院意見略述如下:
    1.第2項部分:原草案規定「前項行為處罰『完畢後』三個月內」,經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第26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及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意旨,建請增修為「前項行為處罰『執行完畢或依法免予執行後』三個月內」。另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則原草案規定「除加重處罰一倍罰鍰外」之意旨,究係欲將該條本罰(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之額度提高至一倍(12,000元)後為裁處,而不受本法第30條限制(9,000元),或係欲依本法加重本罰二分之一為裁處後(例如裁處最高額9,000元),再加罰同額1倍之罰鍰(加罰9,000元),尚有不明,此部分有待釐清。又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名稱,建議將「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2.第3項部分: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建議將「性別平權教育課程」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 (二)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分別增訂第1項第4款「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第5款「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標準(或超過規定標準,見許淑華等16名委員版本),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惟:
  • 關於車輛駕駛人飲酒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有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行為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詳附件1)已有相關行政罰完整規範(包括處以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等,其中駕駛營業大客車或致人重傷或死亡或5年內二犯或三犯以上者,均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2)且上開條例所定罰鍰(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原則上高於社維法第87條所定罰鍰數額(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3)另上開酒駕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行為,刑法第185條之3亦設有嚴厲之刑事處罰規定(詳附件2)。
    承上,本條是否仍有規範之必要?建請斟酌。
    2.草案增訂第2項:「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惟:
    (1)按「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意旨參照)。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任意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631號、第756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被移送人如經法院裁處拘留,草案規定於拘留期間禁止其接見通信,涉及對於憲法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干預,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除有法律規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且符合比例原則,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2)前揭草案未說明酒駕等行為本身,有何拘留時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亦未規範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決定是否加以禁止,則一概於拘留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得否謂為合理、符合正當程序規範,而無違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值得商榷。
    (3)關於刑事案件中之被告,雖受羈押,原則上仍有接見、通信之權利,僅在認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可能性之情形,法院始得裁定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參照)。
    (4)關於監獄受刑人,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理由闡釋:「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外,不得限制之。」等旨,今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亦根據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予以修正1。是以,即便是監獄受刑人,亦僅限制其人身自由,除此之外,仍保障其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除為達到公益目的,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5)綜上,草案規範拘留期間應一律禁止接見通信,是否符合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意旨,建請斟酌。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費心修法,表達欽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十、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對象非僅限於異性,另關於車輛駕駛人飲酒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有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行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已有罰鍰、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或刑事處罰等嚴厲之規定,又拘留處罰於刑法亦有相關規定;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第八十三條,照委員廖婉汝等18人提案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通過。
    (二)第八十七條,序文句首「左」字修正為「下」及刪除「三日以下拘留或」等文字,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十一、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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