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四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總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921019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經彙總完成,提報院會討論,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9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8號函。
    二、旨揭有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內政委員會全部審查完竣,另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亦審查完竣,並分別擬具審查報告,爰予彙總整理提出審查總報告草案,經提本會第10屆第2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三、前開說明二所列委員會審查結果,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四、另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7委員會本次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財政、交通委員會(均不含附件)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90102381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09年8月13日經行政院第3714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09.9.24)決議審查日程按甲、乙兩案及審查分配表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109.9.29)報告後決定:「併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且審查日程照黨團協商結論按甲案修正通過;另同次會議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詳見表一、二)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茲因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分別安排進行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10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妥善運用國營事業資源,精進事業及強化財務並提升績效,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本設立宗旨及業務範疇,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以及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落實責任中心制度,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二)各事業應衡酌國際及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經營成果比率、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
    (三)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編列預算,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並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運用效益。
    (四)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善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企業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有助於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五)各事業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主動與金融機構協商調降利率等;各事業因業務需求所舉借之債務,應具有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六)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公共建設計畫應依「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辦理。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之單位成本,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並參照國內、外類似機構訂定產品價格或服務費率,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原則,其運作結果如有賸餘,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依規定繳庫。
    (二)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審慎推估可用資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立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三)新設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並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始得設立。已設立之基金,應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檢討其存續或裁撤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
    (四)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各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算。
    (五)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公共建設計畫應依「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辦理;各基金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核實估算自償率。
    (六)各基金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等;各基金所舉借之債務,應具有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七)各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運用效益。
    (八)各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善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生產事業
    1.台灣電力公司: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推動新能源、再生能源開發、儲能系統及布建智慧電網,建構綠色供應鏈;強化發輸配電設備運維措施與管理,確保穩定供電;持續推動需求面管理,推廣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依政策規劃核能電廠除役,推動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核廢料安全貯運及處置。
    2.台灣中油公司:積極拓展探勘合作,掌握自主油源;多元採購分散進口油氣來源,確保油氣供應穩定;發揮品牌價值,強化精緻服務,加油站轉型多元能源供應站;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持續推動天然氣輸儲設施增擴建計畫,完備輸氣網絡;加強管線檢測維護,確保輸送安全;配合石化業轉型與循環經濟,發展綠色創新材料。
    3.台灣自來水公司:落實新水源開發、備援管網及自來水減漏措施;提高售水率及供水普及率;加強開源節流,改善財務結構;強化災害期間緊急應變作業,降低停水風險;積極辦理自來水監控系統,強化原水水質監測及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4.台灣糖業公司:以循環經濟建構事業基礎,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運用不動產管理資訊化,有效管理公司資產,創造資產價值;配合政府政策提供用地,並採取多元方式積極推動資產活化,提升資產運用效益。
    5.臺灣菸酒公司:賡續推動事業多角化,強化企業競爭力;精進銷售模式,整合虛實通路,提升服務效率及品牌忠誠度;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推動環境保護計畫;聚焦經營東南亞市場,並開發其他潛力地區,增裕外銷營收。
    (二)交通事業
    6.中華郵政公司: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提供普遍優質的郵務、儲匯、壽險服務;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朝智慧物流及數位金融經營目標邁進;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活化資產管理運用,增進營運效能。
    7.臺灣港務公司:聚焦全球航港產業發展趨勢,鞏固核心本業,強化自由貿易港區招商引資,提升競爭力及物流服務;發展客運觀光,推動水岸觀光招商開發,活絡資產運用價值;開拓港埠關聯業務多元發展,打造離岸風電產業聚落;應用新興科技,優化港口營運安全,提升運輸效率。
    8.臺灣鐵路管理局:建構多元及便捷運輸服務,推動無縫運輸;導入智慧化偵測及管理技術,持續更新車路設施及旅運設備,確保行車安全及提升服務品質;加強城際、都會通勤運輸與促進鐵道觀光旅遊;結合鐵道文化,營造鐵道文創特色,進行異業結盟,開創客群,創造效益與附加價值。
    9.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推動桃園國際機場成為東亞樞紐機場;賡續推動桃園國際航空城建設,發展航空客、貨運業務;加強機場設施與服務改善,提升國際機場評比排名及顧客滿意度;以企業發展模式,規劃新興商業設施及活動,提升機場非航空收入。
    (三)金融保險事業
    10.中央銀行: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並協助經濟發展。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並促進金融支付系統順暢運作。強化外資進出管理機制,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1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持續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強化存款保險功能;持續強化經營不善要保機構處理機制,並配合政府政策,加強金融安全網功能及執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任務。
    12.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
    (1)配合政府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開發新種金融商品及推展多元業務。
    (2)建構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強化授信風險控管;賡續積極清理逾期放款,降低逾期放款比率。
    (3)推動數位金融,運用大數據分析,提供創新金融服務應用;落實法令遵循,強化資安防護,提升金融交易安全,確保客戶權益。
    (4)配合政府各項政策辦理各種專案貸款,以實際行動支持產業發展,並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資金需求。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10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7單位,均與109年度相同。110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2兆6,474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兆5,804億元,增加670億元,約增2.6%。
    (二)營業總支出2兆4,529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兆3,747億元,增加782億元,約增3.3%。
    (三)稅後淨利1,945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057億元,減少112億元,約減5.4%,主要係中央銀行獲利減少所致。
    (四)繳庫盈餘1,935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044億元,減少109億元,約減5.3%。
    (五)固定資產投資2,699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606億元,增加93億元,約增3.5%,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力擴充、天然氣產能擴充、軌道、供給用水、港埠及機場等。
    二、非營業部分
      110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02單位(包含作業基金75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5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較109年度增加1單位,係依農田水利法第22條規定,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110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18單位,較109年度增加15單位,係於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項下設置宜蘭等17單位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及為整合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水準,將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項下新竹、竹東及新竹生醫園區3分院作業基金,合併為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作業基金,減少2單位,增減互抵所致。另交通作業基金項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配合鐵道業務轉型,更名為鐵道發展基金。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
    業務總收入1兆9,045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兆8,102億元,增加943億元,約增5.2%。
    2.
    業務總支出1兆8,737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兆7,871億元,增加866億元,約增4.8%。
    3.
    賸餘308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31億元,增加77億元,約增33.2%,主要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收入增加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輔助眷戶購宅補助支出減少所致。
    4.
    解繳國庫淨額227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55億元,增加72億元,約增45.8%。
    5.
    固定資產投資1,48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698億元,增加788億元,約增112.9%,主要係交通作業基金辦理各項交通建設增加投資所致。
    (二)債務基金:
    1.
    基金來源7,436.3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7,774.46億元,減少338.1億元,約減4.4%。
    2.
    基金用途7,436.35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7,774.45億元,減少338.1億元,約減4.4%。
    3.
    賸餘0.01億元,與109年度預算數相同。
    4.
    本年度賸餘0.0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0.77億元,共有基金餘額0.7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
    基金來源2,891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869億元,增加22億元,約增0.8%。
    2.
    基金用途2,74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618億元,增加128億元,約增4.9%。
    3.
    賸餘145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51億元,減少106億元,約減42.2%,主要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國庫補助收入減少所致。
    4.
    本年度賸餘145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5,819億元,共有基金餘額5,964億元,除解繳國庫31億元外,尚餘基金餘額5,933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
    基金來源564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71億元,增加393億元,約增229.0%。
    2.
    基金用途133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92億元,增加41億元,約增44.7%。
    3.
    賸餘431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數79億元,增加352億元,約增443.1%。
    4.
    本年度賸餘43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717億元,共有基金餘額1,14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09年11月4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09年12月14日止,尚有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各委員會已提出之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09年12月17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6,473億8,131萬6千元,營業總支出2兆4,528億4,391萬4千元,稅後淨利1,945億3,740萬2千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減列營業總收入41億4,905萬9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8,750萬元,減列稅前淨利40億6,155萬9千元(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9,045億1,346萬2千元,業務總支出1兆8,737億1,775萬9千元,本期賸餘307億9,570萬3千元。審查結果,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預算部分,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均照列,爰審查結果,亦均照列(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436億3,586萬2千元,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本期賸餘58萬2千元。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六)。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891億2,527萬元,基金用途2,746億3,422萬5千元,本期賸餘144億9,104萬5千元。審查結果,因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非營業預算部分,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6億元,增列基金用途5億9,85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50萬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564億4,710萬元,基金用途133億4,083萬8千元,本期賸餘431億0,626萬2千元。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提出審查報告,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822億0,081萬2千元,總支出114億0,847萬3千元,本期賸餘1,707億9,233萬9千元。審查結果,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尚無增減(詳表七)。
    表一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部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720億2,541萬4千元,增列:
    (1)「勞務收入」項下「其他郵務收入」1,000萬元。
    (2)「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什項營業收入」25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1,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0億3,791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607億4,566萬2千元,減列:
    (1)「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700萬元。
    (2)「郵件運輸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0萬元。
    (3)「業務費用」1,0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5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07億1,866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2億7,975萬2千元,增列3,950萬元,改列為113億1,925萬2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66億5,806萬3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電動機車」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4,806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427萬5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1項: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66萬9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426萬2千元,合計編列793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為辦理土地資產活化所支出之水電、維修保固、材料、租金、稅捐等相關費用,該項預算較109年度增加2,374萬8千元(增幅26.9%)。經查,該項預算106至108年度依序為3,000萬5千元、4,694萬3千元及4,642萬3千元;決算分別為5,065萬3千元(高出預算68.9%)、9,554萬9千元(高出預算103.5%)及1億0,973萬元(高出預算136.4%)。連年發生決算大幅超出預算之情形,且預算書中並未提及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顯見從未檢討決算較預算大幅成長之原因,為能有效控管預算編列,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增加原因及詳細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凍結1億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陳歐珀 陳椒華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億8,045萬9千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5億0,842萬5千元,合計編列9億8,888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邱顯智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6億5,634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6.截至109年7月底止,i郵箱實際建置2,008座,建置經費累計5億6,152萬6千元,累計收入1億4,498萬3千元,僅占建置經費之25.8%,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況上開建置經費尚不含運送及人事費等相關郵務成本,仍宜拓展通路,以提升使用率。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編列研究發展費用中之專業服務費決算僅420萬8千元,允有預算空間研議提昇i郵箱使用效率之可能。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i郵箱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7.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1億6,178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8.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考量郵政窗口及行銷人員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形象之表徵,且郵務外勤人員常年在外遞送郵件,必須忍受艷陽高照及風吹雨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郵務士制服的舒適度、排汗透氣性、防汙耐磨、抗紫外線、防風保暖及安全性應加強重視,故配發換發制服確實有其必要性。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4年進行新式制服之換發,但當時基層郵務士普遍反映制服設計不佳。且另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年皆編列超過億元的服裝費用,106年度1億3,511萬7千元、107年度1億3,306萬7千元、108年度1億3,514萬2千元、109年度1億3,765萬8千元,顯見該預算經費不僅龐大,且合理性也有待評估。為監督該預算有效運用,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精進與改良制服布料材質、以符合郵務士實際需求等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9.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1億1,54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1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1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交通及運輸設備」之i郵箱編列1億7,400萬元,全數凍結,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歐珀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趙正宇 洪孟楷 李昆澤 劉櫂豪 
    12.民眾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提高,又因應諸如因疫情運送口罩之遞送細緻度未臻完善等情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改善,以增進顧客滿意度。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拓展物流業務及配合政府金融數位化政策,推動冷藏冷凍郵件及郵保付業務,惟因專業人才及處理知能不足等因素,無法滿足客戶服務品質需求,或因服務量不如預期等因素而停辦或停止服務;基此,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業務或計畫開辦時應審慎評估,並於執行時切實研謀改善,以達業務興辦或計畫投資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趨勢分析,郵件業務、集郵業務及匯兌業務等3項業務之營運績效均為近5年度最低,且獲利能力呈下降趨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以達成事業本身盈餘成長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5.近年面臨電子化及民營業者之競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函件營運量萎縮,另包裹及快捷郵件因定價較民間業者低或速度較快,爰近年營運量大致呈成長趨勢;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業務營業收入雖持續成長,惟仍遠低於其他主要競爭者,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業務市占率有下降情形,應積極提升競爭力以確保並逐步增加市占率。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每年擬訂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有鑑於近年來有效契約保費收入逐年下降,新契約保費收入亦未及104及105年度水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俾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i郵購以扶助小商及小農拓展網路商機,惟110年度i郵購之預計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顯未達以前年度實際績效,允宜參酌調增110年度相關營業收入及淨利,俾作為i郵購營運績效之努力目標;另郵購e指通屬i郵購業務一部分,其設置目的在補強實體展示限制,惟106至108年度營業額持續衰退,顯見該設施對於i郵購營業額之助益日漸下降,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改善,以提高營運收益。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資金逐年攀升,預計110年度結存金額達7兆4,263億元,預計收益率1.53%;基於全球疫情蔓延,110年度投資收益率恐受影響,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精進策略,調整財務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利提高資金運用績效,增裕投資收入。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間,於全國各地郵局建置188台「郵購e指通」,其觸控式螢幕之電子型錄展示平臺,主要目的是將實體代售業務轉型為自動化項目,提供之服務包括集郵、商品宣傳、臨櫃取貨付款、活動商品訂購等等。經查,「郵購e指通」105至108年度營業額分別為1億1,769萬1千元、9,729萬元、8,336萬3千元及3,525萬1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營業額為1,668萬7千元。營業額呈逐年衰減,且108年度較107年度大幅減少58%,顯示該服務平台已不合時宜,難達其營運效益,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實檢討成效、研謀改善方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中表示其願景為達成「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惟經查,於郵局施政滿意度調查中,民眾對於「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兩項服務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升高,對於郵遞服務之不滿意度由105年之4.8%上升至107年的6.6%;對於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由105年之6.6%上升至107年的7.3%。鑑於現今物流市場競爭愈發激烈,服務品質及效率可說是民眾主要選擇依據,如何針對上述事項持續改善成為民眾是否會選擇該業者之重要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加強服務品質之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達成該公司所設立之願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我國物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以促進物流相關產業交流。惟經查,該計畫曾因期程掌握不準確、辦理預招商過程不順利、預算金額過低等因素造成多次流標,導致整體完工時程由110年延後至113年,且該計畫總預算由258億4,694萬2千元上漲至283億4,694萬2千元(較原計畫高出9.7%),完工時程及計畫成本雙雙增加。為落實郵政物流園區成為物流產業領頭羊角色之良善立意,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規劃該計畫之各項執行細節,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執行進度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年無休、自助領取、交寄包裹及退貨之i郵箱系統,近年來皆有使用率不佳之情形,i郵箱使用率自106至108年分別為48.8%、51.8%及51.7%,109年截至7月底為止,使用率僅有31.9%。經查,109年之使用率下探低點主要係因郵箱總數上升之故,實際上109年截至7月底透過i郵箱取/寄郵件數為164萬3,155件,已較108年同期有所增長(漲幅102%),惟綜觀近年來之整體使用率實有進步空間。依調查顯示,使用i郵箱之服務族群主要受其價格及速度優勢所吸引,但部分據點無法24小時使用、介面操作不直觀、無法投遞掛號及寄件尺寸受限等項目,則為i郵箱須面對之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了解自身服務優、劣勢所在,讓計畫進行滾動式修正,以確保i郵箱之使用能更加普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公司服務願景為:「全民信賴之郵政公司」,在全國有多達約1,300個營業據點,主要業務包括郵遞、儲金及簡易壽險,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
    經查,中華郵政近年因業務缺失或違反法令,以及員工舞弊情事數件,包含高雄二苓郵局某經辦員涉嫌侵占儲戶定期金,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0月8日偵查終結;瑞芳郵局職員自98年起向壽險保戶收取躉繳費,並給予4%年息,將其中部分款項存入個人帳戶、人頭帳戶或購買美金保單、債券基金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截至109年9月底,待追討金額為2億2,089萬6千元。
    相關情事皆凸顯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控制機制未盡周妥,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2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編列補助國內集郵團體舉辦郵展費用、國內集郵團體及集郵人士參加國際會議及郵展費用、補助我國集郵聯合會參加世界及亞洲集郵聯合會會費、補助集郵團體發行之會刊及會訊廣告費等預算。然集郵業務卻呈現逐年衰退趨勢,郵票專冊、郵摺發行量下降,截至108年12月,長期集郵訂戶數由2萬8,082人降至2萬2,566人,致長期集郵郵票收入大幅下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視其集郵業務,思索如何重新建置、培養集郵風氣,並強化整體行銷策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規劃購置房地及興建局屋。為避免中華郵政公司發生如興建板橋臺北大學郵局局屋計畫,卻因以前年度未能積極辦理,發生效能過低情形,影響資金有效運用之情事。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地購建案時,應加強事前規劃審議程序及後續績效控管機制,以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規定,每年擬訂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鑑於近年來有效契約保費收入逐年下降,新契約保費收入亦未及104及105年度水準,中華郵政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俾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7.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可收寄出口航空郵件之國家/地區從原本123個降為25個,其中澳大利亞、捷克、瑞典、波蘭、瑞士、比利時、紐西蘭、柬埔寨、加拿大僅開放交寄國際快捷郵件,除造成民眾不便外,恐造成中華郵政公司競爭力降低。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協調,逐步增加可收寄出口航空郵件之其他國家/地區數量,以強化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92年改制成立後,新進之各類職階人員不再兼具公務人員身分,並適用新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導致職階人員在相同的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下,與轉調人員領受不同的待遇及福利。郵政轉調人員擔任郵件投遞、收攬、運輸工作員、工作員、工作士、郵務差(工)、佐理員等非主管職務可核發職務待遇;而職階人員擔任相同工作卻無法享有同等對待,產生同工不同酬的狀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就職階人員等非主管人員比照轉調人員提出具體規劃,並邀請基層員工及工會進行研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方案。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29.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考量經營轉型置物流發展所需,刻正辦理結合資訊中心、訓練中心及工商服務中心,一併打造為位在機場捷運A7站之全方位物流園區。然而,截至109年10月底時,卻因園區內郵件作業中心、郵政訓練中心新建工程之開工進度延宕,致使整體預定進度落後,不及原定之82%施工進度。為避免再度發生進度延宕之情形,致使在地生活機能、就業機會催生、產業招商等發展受到影響,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目前工期進度之督工作業,並開辦以最短每3個月之對外界施工進度公布作業,以求如期完工。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0.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歷年皆編列有「郵政醫院權利金」收入,然而中華郵政公司實應在保有郵政醫院受委託辦理給員工、眷屬免掛號、診察費(仍需支付部份負擔),以及病房5折及6折的「福利給予」定位外,再另積極辦理有關之營運成效及可見度之提升,如受醫院評鑑之結果、地區醫院與診所等醫療群之民眾教育建立、含居家照護與社區照護之持續性照護功能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路等,並訂定成效落實之期程規劃,以求督管。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願景為達成「卓越服務之郵政公司」,然民眾對郵局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提高,又因應諸如因疫情運送口罩之遞送細緻度也發生未臻完善情形,如何提高服務品質及加強民眾信賴度,有效提升客戶滿意度及公司形象,是中華郵政再進步的關鍵。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改善對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俾得以突破現有經營困境,能為國家創造更佳績效。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3億5,880萬2千元,減列「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1億9,273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1億6,606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36億0,120萬1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租金與利息」項下「機器租金」1,0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5億9,020萬1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32億4,239萬9千元,增列1億8,173萬6千元,改列為34億2,413萬5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45億8,409萬5千元,減列1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3億8,409萬5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2億7,934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4項:
    1.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9,16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陳歐珀 邱顯智 洪孟楷 
    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0,639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邱顯智 洪孟楷 
    3.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編列275億0,676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陳素月 邱顯智 
    4.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6億2,388萬1千元,除「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31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外,其餘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魯明哲 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陳椒華 
    5.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中「災害損失」之「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1,58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6.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45億8,409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邱顯智 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陳歐珀 洪孟楷 陳椒華 
    7.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機務維持費用」之「折舊及攤銷」編列45億1,208萬9千元、「其他營業成本」項下「租賃成本」之「折舊及攤銷」編列2億9,846萬5千元,均缺乏相關計畫內容及細目,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針對新車交車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歐珀 林俊憲 
    8.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1億6,830萬3千元,較109年度增列921萬元;「電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1億2,348萬3千元,較109年度增列281萬1千元;「租賃成本」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3,536萬元,較109年度增列370萬5千元;「管理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5,884萬8千元,較109年度增列388萬4千元;「員工訓練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135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列2萬8千元;「餐旅服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9,632萬8千元,除較109年度增列124萬元外,該項目中費用更是「正式員額薪資」的5倍。前述項目增列合計2,087萬8千元。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在正式編制人員數量逐年下降的同時,公務機關對於非典型人力的使用則逐步上升,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員額中,臨時職員2,493人、臨時工員597人,合計共3,090人,與109年度預算員額持平,惟查臺鐵近5年臨時人員員額統計表,顯示部分單位有常態性的人員缺額,為穩定勞資關係,並避免缺乏前瞻性之用人政策損及國家之財政,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人力運用情形,補足人力缺額,以維護臺鐵正常營運及行車安全。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洪孟楷 
    9.有鑑於108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辦理109至110年2年期之「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工程編列1億1,680萬元,然而,查109年度再獲得額外之108年度之保留數6,735萬2千元,但檢視過往紀錄以「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為名義之預決算情形,臺鐵局已連續在107、108年度呈現0執行率、0決算數,亦為上開2年期工程計畫執行之可行性受人質疑。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以確保旅客車站使用時之便利與暢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10.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轉投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9億9,477萬元,然該公司因累積虧損嚴重而辦理減資及私募增資,臺鐵局經評估未參與增資,持股比率由9.29%降至6.86%,仍為第2大股東。又該公司109年上半年仍為虧損狀態,投資績效未盡理想,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問題,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1.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收入」項下「客運收入」編列197億2,457萬3千元,然近年度客運收入決算數呈逐年下滑態勢且未見有效止跌對策,且109年度又受到疫情衝擊,客運業務績效恐不樂觀,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妥擬因應對策以提升客運旅次優勢,穩固客源成長,以改善客運收入現況。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收入」項下「客運收入退回與折讓」中「客運收入折讓─本路」之「法定折讓」編列10億8,667萬9千元,係老人、身心障礙人士及陪伴者優待票負擔,由該局全額吸收之法定優待票差額。隨著國內人口老化加速,逐年攀升之法定優待票差額恐加重營運負擔,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3個月內研謀妥適因應之策,以健全財務與永續經營。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3.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收入」項下「政府補助收入」編列46億0,664萬7千元,其中5億7,374萬8千元為國庫補助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雖臺鐵局近年度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有逐年擴大趨勢,且扣除國庫補助後缺口仍大,然因臺鐵局為國營事業,負有社會責任及政策任務,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持續提供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服務,財源部分可依照各站特色研謀改善之道。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4.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用人費用」編列158億6,433萬3千元,其中「超時工作報酬」編列16億5,315萬3千元(與109年度預算同)。經查109年度已有加班費預算不足及延遲發放情事,且推動四輪三班制班表仍未獲共識,又110年度仍依109年度預算編列,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妥適推動新班表施行與費用支應控管,以避免再重蹈覆轍,建構良善勞動環境。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5.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8年間陸續成立資產開發中心及附業營運中心,期透過不動產經營開發、鐵路餐盒、鐵道旅遊與其他鐵路文創商品銷售等,擴增附業收益。然109年之實際達成收益未如預期,且110年度預算案收入額度均再縮編,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加強推廣相關業務,有效推進附業收入之成長,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6.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編列6,500萬元,該案投資總額1億9,480萬元,辦理期程為107至110年度。該設備更新案係因部分電(扶)梯已近逾齡,設備易故障而造成旅客使用不便,甚至有安全疑慮,爰逐年編列預算針對逾齡及故障率高之電(扶)梯辦理設備更新。參據「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案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107年度編列預算1,800萬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編列預算6,000萬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後,可用預算共7,056萬6千元,執行率仍為0%;109年度編列預算5,180萬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後,可用預算共1億1,915萬2千元,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為760萬元,各年度預算執行均嚴重低落。顯示該局於招標作業及後續進度執行等時程均嚴重延遲,以致預算執行數未見改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加強電(扶)梯設備更新作業進度管控。爰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加速「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作業,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控管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7.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列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電信)轉投資事業,投資淨額為39億9,477萬元,預計110年底持股比率為6.86%,編列股利收入預算為0元。臺鐵局為亞太電信第二大股東,並於董事會中取得2席董事,占全部董事席次(扣除獨立董事)比率為25%。參據亞太電信近年度營運損益情形,103至108年度均為虧損。該公司因累積虧損嚴重而辦理減資及私募增資,臺鐵局經評估未參與增資,持股比率由9.29%降至6.86%,仍為第2大股東。109年上半年該公司仍營運虧損28億9,021萬6千元,經營績效未盡理想。為有效維護轉投資權益,臺鐵局應強化其擔任該公司董事之功能,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該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狀況,俾維護投資權益。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督促轉投資事業營運虧損問題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8.臺鐵台中成功站於日前發生斷軌事件,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內部之重大公共安全疏失,已嚴重威脅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一旦發生意外,人員損傷之後果將不堪設想。究其事發經過,疑與臺鐵鐵道運輸安全通報機制及後續相關問題之應變處理程序漏洞有關,臺鐵局應儘速研擬檢討改善之策,以防止未來類似狀況再度發生。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立刻啟動調查,分析該事件始末與發生之原因,並提出檢討改善計畫及懲處決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9.針對臺鐵列車晚點賠償問題,民眾常反映相關賠償完全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目前相關賠償方式是按照「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辦理,依據對號列車及非對號列車、晚點原因為可歸責臺鐵局與非可歸責臺鐵局及晚點時分,區分賠償方式為退還全額票價或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1次,民眾普遍都不是感到很滿意,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相關賠償機制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20.南迴鐵路電氣化工程將於109年底通車營運,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採購城際車輛預計110年交車,臺鐵局已規劃年底就火車時刻部分改點,俟110年新車投入營運後再作火車時刻改點調整。南迴鐵路電氣化通車後以及新車投入營運後,臺北搭高鐵到左營轉臺鐵到臺東行車縮短以及行車品質提升,將可以成為東部鐵路疏運的替代路線,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時刻改點應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接駁時刻互相協調配合,期能提供旅客更好的行車服務。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21.107年10月21日發生之普悠瑪憾事,距今已2年之遙,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最終調查報告,業於109年10月19日公開,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痛定思痛、深切反省,並謹遵報告所指之組織管理、維修管理、運轉管理及列車系統設計等18項改善建議積極改善,並於3個月內針對預計改善事項之預定期程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22.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近年購置之巡軌車及工程維修車,仍未完成驗收或減價驗收,然部分臺鐵現有之巡軌車及工程車已屆滿使用年限,若新購之設備未能及時投入日常作業,恐有損國人之乘車安全。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就目前新購設備無法驗收之情況下,如何確保旅客安全及日常業務所需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2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發生大小行車事故不斷,尤以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出軌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而受國人高度重視,也因此催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獨立調查機關,避免過去事故調查常發生球員兼裁判的弊病。經過2年詳細調查,運安會近日公布最終調查報告,其詳盡又專業的分析受到外界高度的肯定。而這次事故運安會認定是多重因素造成,公布的最終調查報告提出多達50項肇因,並有27項待改善建議,其中臺鐵局18項制度疏失最大;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90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為讓臺鐵局儘速落實待改善建議,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遵照「運輸事故調查法」的規定於90日內務必完成處理報告,並將未來如何精進達成安全管理要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以利持續追蹤,確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視安全管理,維護旅客的乘車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4.109年10月28日臺鐵臺南新市永康區間發現19公分斷軌,此事已嚴重威脅乘客安全,臺鐵系統一再發生重大公共安全危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責無旁貸。根據臺鐵局統計,自105年至今,5年來總共發生14件斷軌事件,且109年5月臺鐵成功站路段方才發生斷軌事件,類似事件三番兩次發生,使乘客之生命財產暴露於巨大風險之中。臺鐵局配有巡軌車與巡檢員,卻反覆出現斷軌事件,巡檢機制恐有重大漏洞,國人對臺鐵之印象與信心蕩然無存。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立即啟動全線軌道安全檢查,並重新檢討巡檢配備、巡檢人員配額與機制,針對問題究責及提出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0億5,244萬2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1億0,244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9億2,430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50萬元。
    (2)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維持費用」300萬元(含「服務費用」200萬元及「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費用」20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及「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4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項下「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9億1,580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1億2,813萬9千元,增列5,850萬元,改列為71億8,663萬9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1億2,682萬4千元,減列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1,682萬4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3項:
    1.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4萬6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1,010萬9千元,合計編列1,28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2.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9,624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3.有鑑於109年受美中貿易戰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率一再下修,影響全球貨櫃貿易量之增長;國際海運聯盟重組後調整航線,影響航商於國際商港之業務布局,高雄港為我國洲際貨櫃樞紐港,貨櫃轉口比率近半,首當其衝;加上鄰近中國大陸貨櫃港口崛起,競爭加劇,致高雄港貨櫃量成長力道趨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針對航商等業者實施相關獎勵振興措施,並加速辦理第七貨櫃中心興建及貨櫃碼頭續租作業等,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掌握國際海運發展情勢,持續檢討調整港口相關硬體及軟體配套措施,以提升港口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4.為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我國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合計持有近半股權,惟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督導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善,並強化與其他相關航運網絡之合作,吸引國際聯盟航商拓展業務,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以發揮投資綜效。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公、民營企業於東南亞成立合資公司,拓展新南向市場,相關事業處於起步階段,營運規模尚待拓展,且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審慎評估國際經貿環境,以降低相關投資風險。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5.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收入」編列191億1,601萬4千元,較以前年度增加,主要營運項目營運值與往年相較互有增減,惟部分經營效能指標比率,如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卻較106至108年度決算降低。鑑於未來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衡酌各項營運發展情形,積極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公司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6.我國郵輪業務之發展自101年度起呈成長趨勢且以基隆港居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計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惟109年度因疫情受創,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停靠,109年7月26日起,轉而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以致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偏低。因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疫情期間應積極持續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協助提供郵輪旅客安全衛生之場站環境,並配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廣多元型態之郵輪旅遊,以達預算設定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7.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維持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辦理臺灣港群環境監測1,730萬元,「勞務成本」中「棧埠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委託檢驗試驗費辦理綠色港口認證331萬元,合計2,061萬元。
    據悉,具備岸電設施船舶泊靠高雄港設有高壓電碼頭之岸電使用率,設定目標為100%,而107至109年度之岸電使用率分別為49.6%、48.5%及28.3%,與目標仍有差距,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我國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合計持有近半股權,惟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也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獲利欠佳、股價下跌,106至108年度投資權益分別減少5,975萬7千元、3億2,269萬元及2億8,215萬9千元,109年度上半年亦減少2億3,072萬9千元,惟109年度至8月因股價回升,投資權益轉為增加7億4,463萬元,然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督導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善,並強化與其他相關航運網絡之合作,吸引國際聯盟航商拓展業務,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以發揮投資綜效。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9.我國郵輪業務之發展自101年度起呈成長趨勢且以基隆港居首,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預計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停靠,109年7月26日起,轉而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然截至109年8月底,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僅占109年度預算數之16.5%,仍有努力空間。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何強化我國郵輪產業及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臺北港汽車物流使用效益,推動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未來將以智慧車輛加值轉運整合中心,以及智能電商與智慧物流運籌樞紐兩方向規劃,並預定於110年底前辦理公告招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應詳加說明後續規劃內容及期程、效益評估、未來定位與策略方向、招商要求及目標等完整細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為推動我國海空港聯運,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組成工作小組,以臺北港物流倉儲區4公頃用地作為初步規劃標的。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僅說明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主導後續推動並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多次內部討論會議,未來評估與既有港區業者合作賡續辦理等內容後,就無相關資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應詳加說明後續規劃內容及期程、效益評估、未來定位與策略方向、招商要求及目標等完整細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海空港聯運整體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2.黎巴嫩貝魯特港因存放大量硝酸銨,於109年8月4日引發爆炸,造成重大傷亡,凸顯港區危險物品管理與應變之重要性。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港區危險物品(含散貨)安全管理資訊系統、港區危險物品智能雲平台系統,進行危險物品之管理。然上述系統主要為危險物品數量、進出港之管理,港區人員對於危險物品導致公安事件之應變與專業處理能力恐有不足之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擬相關制度、加強港區人員應變與處理能力。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港區人員處理危險物品公安事件之應變與專業處理能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3.為國際郵輪肯定台灣防疫成果,爭相投入國內郵輪跳島及環島行程,109年7月底已有國際郵輪通過申請,在台灣展開跳島之旅,成為疫情重創全球郵輪產業以來,世界第一艘復航的國際郵輪,往返台灣本島與金門、澎湖、馬祖3個離島之間,109年10月起並已開始環島遊程;惟未來國際郵輪加入國旅跳島或環島化必成趨勢,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主動積極配合交通部及航港局加速各國際商港碼頭規劃與建設,盤點港區各項友善便利設施,並與國際郵輪業者、地方政府等溝通協調,期能串接台灣各項產業,以利民生經濟。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4.為臺中港105碼頭109年11月18日下午發生卸煤機突然起火,消防隊到場搶救,初步調查起火原因是維修動火作業不慎,火花引燃卸煤機輸送帶,造成此次火警事故;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屬之國際商港,皆為國家重大商貨客門戶,在各項設備設施運作管理、安全檢查與維護及人員教育與督導必定有明確準則,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109年11月18日臺中港105碼頭起火原因調查及相關應變情形、與日後各項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政府監督。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5.為109年11月15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15個成員國簽署協議,將涵蓋全球三分之一人口,以及全球國內生產總值GDP和貿易額的三成,但台灣未能加入,對於國內石化、鋼鐵、塑膠與紡織等產業恐受衝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商港為國際進出口重要門戶,各項航運業務亦恐受到若干衝擊,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台灣未加入RCEP組織,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營運影響情形之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6.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與臺英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其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注資28%為最大股東。該公司主要業務為制定基本安全訓練標準規範,對外開辦離岸風電相關訓練課程,並提供國內從事離岸風電工作人員完整訓練課程,未來亦將拓展其他相關海事工程認證(如潛水員訓練、水下無人機操作訓練等)。現正值國家大力推動綠能政策,尤以離岸風電產業更為重中之重,故國內離岸風電各項人才訓練及培養刻不容緩,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針對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離岸風電人才培育課程相關報告及各項投資評估書面報告,以利繼續推動國家離岸風電產業人才培訓重大政策。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17.有關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因故延期5次,從預計102年12月完工延至110年12月完工,相關計畫屢屢延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實施進度進行檢討,並說明各細部工程進度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8.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招商引資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政策之一,惟近年來自由貿易港區廠商數量及土地使用率之成長均陷入瓶頸。經查,自貿港區104至108年之廠商家數僅由80家增為85家,主要係因土地使用已趨飽和,截至109年8月為止,自貿港區土地出租率已達95.64%。該公司雖持續發展自貿港區多元營運模式,如委託加工、貨物轉快遞及郵包、跨境電商等業務,以提升自貿港區量值,並持續辦理招商吸引業者進駐自由港區,惟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仍較難有所發揮,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1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行政院政策持續推動郵輪產業發展,郵輪旅遊之港埠收入自105至108年度呈現逐年成長,每年平均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帶來2.5億元之收入。惟109年度受疫情影響,雖有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試圖降低疫情帶來之衝擊,但截至109年8月底,郵輪旅遊之港埠收入仍僅占109年度預算數之16.5%、旅客數更較108年同期大減88%。鑑於疫情之影響於短期內恐難有太大改善,為確保維持郵輪產業之競爭力,應從設施、服務及行銷面著墨,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協助提供郵輪旅客安全衛生之場站環境,並配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廣多元型態之郵輪旅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0.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轉投資對象之一,該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轉口儲運、多國貨物集併櫃、自由貿易港區、海運快遞等新興物流加值業務。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於110年度預計之投資收益為60萬元,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公司之投資總額達1億2,000萬元,若以109年度之預計收益來看,投資效益實有檢討改善空間。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期效益及後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以確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之效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1.有鑑於臺中港區內於109年4月19日發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廠區之火災,然在臺中港務消防隊進行火勢撲滅作業時,卻發生遇到消防栓第一時間打不開情形,有幸當時消防弟兄尚未進入起火廠區內撲滅,否則將因缺水致使人員不堪災損。
    經查,消防栓維護業務雖本該屬台灣自來水公司之責,然該支第一時間打不開的消防栓卻屬臺中港區承租方所自行裝設,致使消防栓之業管維護方最終難以列管、維護,直至火災發生時再增加港區受火勢,以及人員受危害等風險。爰特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限期內,盤點全國港區內非屬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理維護之消防栓,並確保其運作供水無虞,以及落實維護責任之督管業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2.商港在全球經貿體系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未來貨運量預估將逐年成長,現階段貨運船舶也有大型化的趨勢,無論是船務或是港務流程,也務必提升作業效率。近年各國商港皆致力於加速提升物流系統之優化升級,透過導入5G、物聯網、人工智慧、無人載具、區塊鏈等科技,進行港口數位轉型,以打造智慧港口為目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正進行Trans-SMART計畫,部分計畫執行階段已進入尾聲,然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下之商港目前布建5G系統的進度嚴重落後,反觀中國沿海重要商港、新加坡及荷蘭鹿特丹、德國等港口,均已完成5G布建,並持續執行「智慧港口」之相關計畫,必須加快5G布建進度,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5G系統布建之進度,儘速與相關行政單位及電信業者共同研商辦理期程,並研議提出下一階段智慧港口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趙正宇 林俊憲 
    2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我國航運產業永續發展,迄109年8月底累計投資27億6,815萬1千元。經查,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獲利衰退,106年度稅後淨利3.21億元,107及108年度稅後淨損65.9億元及43.1億元,109年度上半年亦虧損8.86億元,且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同為全球前10大貨櫃航商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規模相近之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獲利能力及股價表現均優於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航運業雖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惟整體而言,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以後之營運呈現虧損,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有待加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大股東,將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致投資權益減少,允宜督導該公司改善。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速謀正確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發揮投資綜效。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01億2,082萬7千元,減列「營業收入」40億1,882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億0,200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7億3,835萬7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3,10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2)「營業費用」1,0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億9,735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3億8,247萬元,減列39億7,782萬3千元,改列為14億0,464萬7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4億0,380萬1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7項:
    1.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54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趙正宇 何欣純 劉櫂豪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11億0,503萬9千元,預計進用1,466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9年度之1,435人增加31人,考量勞務外包易導致勞工工作不穩定,國營事業單位應檢討非典型雇用方式,針對相關人力運用進行檢討,爰此,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11億0,503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相關人力運用、勞動權益保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3.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0億1,41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4.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4億0,380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何欣純 李昆澤 許智傑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項下累積至110年度已編列預算數達126億3,399萬8千元,為容納持續成長之運量、提升服務水準,並發展成為航空城之商業及文化中心。經查,該計畫原經費總額746億8,900萬元,期程為101至111年,108年1月辦理修正計畫,總經費調增為789億0,700萬元、完工期程延至113年,109年5月22日已進行第2次計畫修正,總經費增加為956億8,100萬元、完成工期延至115年12月,且該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實際工程進度14.23%,低於預計之18%共3.77%,顯示經費之預估與工期之執行皆與原計畫有大幅落差。為確保如期如質完工,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完成該計畫工程進度之檢討改善方案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6.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956億8,100萬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全球仍未有減緩之趨勢,造成外籍人士來台數銳減,進而影響桃機公司收益。但第三航廈建設計畫為102年起之專案計畫,至今未完成主體工程招標作業。相當期間規劃之新加坡機場第四航廈及韓國首爾機場第二航廈分別於108、109年完工啟用。桃機公司未充分利用疫情期間,客機起降較少之有利狀況積極招標。
    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主體工程招標落後乙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7.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排班計程車生意,然而查司機陳情反映,現有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每月所需繳之4,000元公基金,相比疫情前每月所需繳交之3,500元再有增加;另外在計程車位於機場園區之上車處的防疫酒精消耗,更甚排班司機還須扣除每趟2%所賺費用,用以添補,實有不公。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需妥適辦理排班計程車司機之輔導事宜,並考量客源減少下,再行開辦相關之關懷及補助計畫,莫讓司機族群雪上加霜。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8.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主要營運項目之「機場旅客服務」營運量4,284.66萬人次,較109年度預算4,908.09萬次減少623.43萬人次(12.7%)。109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截至8月底累積旅客人數706.71萬人次,僅占年度預計人次之14.4%,且世界旅遊組織預測旅客運量可能須至112年方有機會回到疫情爆發前之水準,110年度旅客運量之情形仍不樂觀。綜上所述,該公司於110年度預估之旅客運量恐有過度編列之虞,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參酌國內外對於旅客運量之相關議題分析,以確保預算編列之精準。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簽署「環境、碳及能源管理政策」,承諾將恪遵法律規範並善盡節能減碳責任。經查,該公司自103年起依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持續盤查及管控桃園機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且於108及109年度參加國際機場協會所舉辦之綠色機場評比均獲冠軍殊榮。惟上述成果應配合適當管道表達,提高資訊透明度,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考國際重要機場減碳計畫之成果公開方式,加強減碳成效之表達及持續落實節能減碳、永續發展之理念。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非航空收入主要為「租賃收入」,由土地租金、房屋使用、行李寄存、權利金、廣告等多種項目所組成,該公司於110年度「其他營業收入」項下「租賃收入」編列88億6,006萬9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44.03%,低於109年度預算占比44.94%,同時低於107年度決算之46.36%及108年度決算之46.95%,為近年度最低比率,與該公司經營政策宣示應提升非航空收入比重之方向明顯不符。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擬改善措施並加以落實,以確保經營方針之落實。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11.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勞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合計編列「地租及水租」46億6,425萬4千元,主要為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及支付國防部軍備局土地租金。經查,機場公司承租民航局土地租金費率偏高,且多年未曾調整,惟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土地出租予機場公司之租金費率原則上每3年可由民航局視情況調整之,且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如發生重大變化時,得以隨時檢討調整。鑑於機場公司現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營收,且第三航站區之建設近年仍持續有大量資金運用之壓力,故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交通部共同商討調降土地租金費率事宜,以確保該公司營運及財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12.鑑於美國舊金山機場、荷蘭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機場及土耳其伊斯坦堡機場皆於國門專設博物館,以推廣國家歷史文化。其中,伊斯坦堡博物館設於旅客出境區(占地約1,000平方公尺/302.5坪),展出來自土耳其國內29間博物館的316件精彩文物。而荷蘭史基浦機場則有米其林餐廳坐鎮。
    臺灣桃園機場雖有航空科學館,但已於103年3月31日封館且占地5.5公頃(55,000平方公尺/16,637.5坪)。如此空間因配合第三航站區興建及WC滑行道西移而荒廢,實在可惜。
    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國外經驗,以藝文(例如:D6登機門有知名布袋戲人物展列)、歷史文化(博物館)、美食及免稅購物為基底,並與周邊大型景點(例如:Xpark水族館)打造一日旅遊圈。讓機場不只是機場,更可以是讓國內外民眾作為臺灣周末旅遊首選。並以此作為未雨綢繆,避免再有因受到類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全球肆虐之情事,造成旅遊業寒冬,影響桃機收益。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13.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編列「桃園國際機場舊圓山空廚區域改建機坪工程」投資總額5億1,993萬6千元,截至110年度已編列3億2,935萬8千元,期程為106年1月至111年12月,110年度未編預算,惟該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全計畫累計執行數占累計預算數比率8.88%,實屬偏低。為提供足夠機坪供機場未來營運使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工程進度落後之書面檢討報告,俾找出原因積極排除障礙以加速工程執行。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劉櫂豪 趙正宇 
    14.按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測之「服務收入」科目,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及航空器起降服務架次分別減幅12.7%及12.45%(4,284萬6,647人次及23萬3,750架次);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運輸統計各機場營運量,截至109年度8月底,桃園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僅有706萬7,070人、起降8萬3,443架次,且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預測,109年全球旅客數下跌57%-6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預測109年全年旅客數衰退66%,預計113至114年才會回到108年之服務水準;預算書之收入預測與現況顯不相符。
    經向機場公司函詢,機場公司回覆原先預估旅客服務人次、起降架次至少衰退25%,惟民航局內部評估將成長6.31%,後接受民航局建議將衰退額定為12%;交通部會計處函復,預算書乃審查會議之共識結果,審查當時(109年5月)預計疫情將於年底趨緩,國營事業預算應審慎樂觀評估。相關函復反映交通部會計處、民航局與機場公司之個別預測意見分歧、莫衷一是。
    查109年交通部5月11日預算審查會議結論,機場公司原初編110年稅前淨損9億2,151萬4千元,會中結論改列稅後淨利42億9,797萬6千元;經開會說明,相關單位原以SARS期間之成長趨勢進行預測,也同意預算編列當時過分樂觀。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嚴謹編列,並儘可能貼近現實,因疫情仍未復甦,相關單位均應重新檢視110年預算收支情形,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現況及國際預測未來航空業趨勢規劃桃機公司經營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趙正宇 劉櫂豪 
    1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簽署「環境、碳及能源管理政策」,並於109年10月21日將簽署文件發布於桃機公司網頁當中,此舉除確實因應國家節能減碳之既有政策外,亦為彰顯保護地球生態永續發展之社會責任。為倡導節能減碳之重要並提高社會能見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節能減碳計畫、目標期程、實施辦法及相關成果數據,彙整於公開網頁,以利民間企業參酌與一般民眾查詢。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導致全球航空業面臨重創,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下稱國際航協)於109年07月28日所發布之新聞稿指出,先前對於航空業客運量之恢復預期過於樂觀,國際航協預估全球航空業客運量須至113年,始能重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前之水準。我國航空業亦受疫情影響甚鉅,截至109年8月,桃園機場之累計旅客人次僅706.71萬人,距原先預估之旅客人次(4,908.09萬人次)仍遙;惟於此情況之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卻仍將110年之機場旅客服務人次預估設為4,284.6647萬人次,恐有過於樂觀之虞。基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參酌國內外疫情發展及其相關分析預測,用以重新檢討110年度預估之服務旅客人次。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自104年由行政院核定興建以來,至今已流標3次,而第三航廈之主體建設預算亦隨流標逐次追加,由最初所列之340億3,100萬元,攀至445億3千餘萬元,此情況顯見第三航廈之整體規劃及評估過於樂觀,如預算編列並未實際查訪市場成本或確實反映市場所需,以致衍生諸多弊端。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後之航空業復甦,以及國家發展之需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竭力避免重蹈上述覆轍外,尚需針對第三航廈之興建計畫,嚴格管控工程與預算之執行進度,以利如期竣工。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及劉召集委員櫂豪出席說明。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2億7,34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8億8,63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6億1,281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3項:
    1.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8億8,468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含國外旅費全數凍結),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包租代管」政策自107年度1月上路至今,核定戶數2萬7,800戶,成功媒合1萬1,055戶,執行率僅39.77%,未達半數,顯見其政策執行成效亟需加強改善。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的民眾之居住正義,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業者承租民間住宅,透過妥善管理租予房客,達到活化現有空間及提供合宜租金住宅之政策目標,本政策立意良好,惟政策行銷宣傳及媒合執行成效不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租代管執行成效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查住宅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108年度決算數為1,924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編列為4,830萬1千元,然110年度編列6,950萬1千元,則大幅超過108年決算三倍以上之預算。其中,廣告費為5,388萬元,卻未見詳細之預算運用說明,為瞭解以往業務所託播之媒體、廣播媒體、新媒體及戶外媒體等相關廣告媒體宣導成效及110年度宣導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3)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158萬元,包括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媒體廣宣費用600萬元、辦理公益出租人廣宣費用600萬元,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諮詢費用300萬元,以強化政策宣導效果。惟查,110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擴大租金補貼計畫戶數,由原6萬增加至12萬戶,同時放寬相關設籍、所得限制及申請次數等規範,並分為二階段辦理;截至109年8月底止,第一階段申請租金補貼計12萬2,006戶,已初步達成目標。其中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花蓮縣、新竹市第一階段申請人數已超越計畫核定數,其他縣市則呈現不足額之情況,預計110年初核定之第二階段補貼,暨110年度之廣宣計畫允宜思考另作調整,以尋求補貼資源妥適分配,極大化方案之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第一次申請受理情形及計畫核定戶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4)內政部推動之包租代管計畫,目標為8年8萬戶。經查,至108年11月30日止之第1階段媒合5,157戶,後續推動之包租代管第二階段(2.0版),包括縣市版及公會版方案,迄109年9月30日僅達成5,898戶,合計1萬1,055戶,距離8年8萬戶之目標僅達成13.8%。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各縣市辦理之績效提出具體指標以及加強督導辦理之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5)經查行政院提出社會住宅推動為8年兩階段,第一階段(106至109年)為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第二階段(110至113年)為政府興建再增量8萬戶,包租代管另增加4萬戶,總計政府興建12萬戶與包租代管8萬戶。截至109年10月統計,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已達4萬之目標,然包租代管截至109年9月統計,第一期僅5,157戶,第二期僅達5,898戶,距離109年預計達成目標4萬戶遠遠不足。如政策具體落實,113年則政府應興辦12萬戶社會住宅,此數僅占全國住宅總量1.34%,即使計算包含包租代管政策,達成20萬戶供應量,也僅占全國住宅總量2.5%水準,相較發達國家社會住宅比例至少5%是遠遠不足,社會住宅比例上如荷蘭32%、英國18%、日本6.1%、韓國5.1%、美國5%。故政府應提出更積極作為以及多元取得管道,以達成發達國家水準。復查住宅法第3條明確定義社會住宅之興辦模式,包含政府及獎勵民間興辦。第19條明確規範民間興辦模式包含一、新建。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三、購買建築物。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顯見已考量民間興辦參與多元社會住宅提供模式。然當前我國社會住宅供應民間興辦為第19條前3款者極為缺乏,是否為當前政策怠惰或疏漏,值得檢討。是以,住宅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應檢討當前社會住宅目標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規定,提高民眾參與意願,提出具體規劃與法規修正方向,以實現居住正義之目的,提供國民發達國家水準住宅政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6)營建署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8年10月1日簽訂契約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再由該中心、公會端與業者端共同參與該計畫,首次有6個直轄市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28家業者參與,並於109年1月16日開辦。自開辦以來截至109年8月31止僅媒合1,482戶次、佔總核定戶之比率為29.64%,實際執行成效未如預期,另自開辦以來也僅有桃園市的媒合率有超過五成,實需檢討該政策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7)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分支計畫「服務費用」編列2億7,031萬8千元。根據行政院106年3月6日所核定興辦計畫,規劃8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透過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來達成目標。經查,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所公布的資料顯示,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的進度顯示,截至109年10月13日雖然合計4萬2,665戶,但目前既有及新完工僅有1萬6,788戶,其期程計畫能否在8年內完成進度而有所疑慮,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8)108年2月1日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核定版),以媒合為1萬5千戶為目標,自108年起推動,視直轄、縣(市)開辦日期,原則上於開辦1年內完成媒合,後續執行管理3年,由6直轄市及14縣(市)辦理。鑒於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度開始執行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共媒合11,055戶,與原計畫預計109年底要有包租代管4萬戶之中期目標落差近3萬戶,顯見計畫推廣、研擬與執行存有落差,為有利縣市推動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發展及營造友善租屋市場,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及精進方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9)住宅基金實施各項住宅補貼政策,協助民眾居住需求並健全住宅市場,惟近年來部分住宅補貼項目執行率偏低,其中「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利息補貼」項目係為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為達到穩健房地產市場之政策目標,應鼓勵民眾多加申請使用「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惟該項目自107年度開辦以來,預算執行率連續兩年偏低,分別為107年度編列4億8,344萬2千元,執行率66.83%;108年度編列3億5,656萬4千元,執行率61.74%,允宜衡酌調整,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申請現況及改善執行成效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0)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推動「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經費24億5,700萬元。109年8月底累計媒合卻僅3,573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1萬3,700戶之比率為54.43%。其中臺北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之累計媒合戶次比率僅各為3.68%、6.13%、5%、6.25%,均未及10%。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辦理情形表(縣市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11)行政院推動社會住宅興建計畫(106至113年)至今,其中補助地方政府包租代管之經費,從108至109年基金預算均編列至少25億左右之經費,大約占住宅基金之總經費近3成左右,顯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1期計畫地方政府實際申請補助之情形並不如預期。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經費使用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2)為協助弱勢民眾於租賃市場中承租安全、合法住宅,並減輕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之負擔,內政部自106年起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至今已達3年,並持續推動第2期計畫。然而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全國縣市除桃園市及屏東縣以外,其累計媒合數皆低於50%,且宜蘭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的累計媒合戶次為0。顯見目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計畫成效不如預期,仍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媒合及宣傳,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3)營建建設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分支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編列經費24億5,700萬元。有鑑於106年度「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執行率都未達6成,顯示其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4)實施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以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提升包租代管政策之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15)110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3億7,157萬元。然該補貼方案中,108年度預期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據內政部說明,110年度仍依計畫原預估人數,配合學校學年制申請作業,編列3億7,157萬元經費,似有寬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王美惠 
    (16)教育部提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計畫內容包括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校外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等4大策略措施,其中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總經費16億0,409萬5千元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惟查該補貼方案實施兩年來,預估申請人次及經費皆與實際執行結果落差甚大,導致預算編列未能覈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提升弱勢學生校外租屋補貼」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17)「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預計108年度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110年度仍依計畫原預估人數,並配合學校學年制申請作業,編列3億7,157萬元經費,似有寬列,租屋補貼實際申請人次與預期人次差距甚大,允滾動調整計畫目標,並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8)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加上國內平均屋齡老舊已達30年,且於九二一大地震後於88年12月31日才大幅修正建築物耐震規範,在此之前興建之建築物因其耐震設計標準較低,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對都市與人民安全形成隱憂。經查全國各地均有30年以上之老屋,平均值為48.11%,地震災害易發生臺東縣30年以上老屋高達60.36%、花蓮縣達59.11%、宜蘭縣達50.93%、南投縣達53.56%。然當前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卻僅侷限於六都,尤其是雙北地區,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6月底計有1,416件申請案,核准793件,大致集中於六都,總計705件、占核准案件量89.9%。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23萬餘件,數量極為有限,更對地震易發生地區助益甚微。
    復查108年度辦理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年度)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達成率僅有25.49%,仍未達成目標三成。顯見我國關於防災之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與建築物耐震安檢實施情形仍極為不足。再查當前都市更新政策偏向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但該政策卻屢出現基地規模過小之紙片屋,恐出現施工鄰損、地震軟腳屋現象,造成更大倒塌危機,且對於各類地質災害解決成效,尤其是否有效改善我國震災危險,並提升都市居住品質,更是值得商榷。
    是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行銷及業務費用」,應重新檢討耐震評估與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措施,提高民眾參與意願,並整合既有都市更新政策,促成都市環境品質提升、耐震安全與減少危險災害之目的,尤其是促進我國地震高風險縣市與地區民眾參與相關危險老舊建築物更新或耐震評估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9)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2,937萬7千元,用以推動都市更新發展計畫、辦理都市更新法令研擬與函釋、主導都市更新案之推動及輔導民間辦理都市更新案等業務;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至109年9月底累計申請1,491件,核准999件,案件量呈現逐年成長。惟查,內政部不動產資產平臺109年第2季統計,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已逾436萬餘件,危險老舊建築物對公共安全之威脅仍不容小覷,允宜研議加速推動都更作業,改善建築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20)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共編列80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7萬7千元,然因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朗,可預期未來赴國外地區勘察及參加會議,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1)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1日已造成約4,6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0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110年出國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2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10年度「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經費2億5,060萬元,預計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我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即陸續推動各項都市更新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已核定公布實施898件。額定案件雖有成長,但已核定案件898件中尚有264件仍未動工。
    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執行情形亦未如預期。例如「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度)」預計完成24件,實際僅完成15件,達成率62.5%;「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8-110年度)」,預計每年辦理25件,實際執行結果108年度及109年度截至8月底各僅辦理7件、6件,達成率各為28%及24%。且87年至109年8月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累計共291件,其中已結案的僅有172件,占比為59.11%,尚有約4成(40.89%)案件尚未結案。
    內政部應持續協調輔導民間申請都市更新,並積極推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以發揮示範作用,改善都市建築與道路的安全及風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王美惠 
    (23)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共編列2億5,060萬元,其中「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編列15萬元,然因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朗,可預期未來赴國外地區參與研討會或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4)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補助作業3,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委外成立輔導團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業務2,000萬元,兩者合計5,000萬元。但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9月計有1,491件申請案,僅僅核准999件,雖案件量逐年成長,但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36萬餘件,仍十分有限。因此,為督促提高危險老舊建築物辦案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2.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之綜合示範社區,原人口規劃預期目標為24萬人,然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有未銷售土地面積21.56公頃,並僅引進人口數約8千人,其人口進駐情形未如預期,顯見目前高雄新市鎮都市計畫之成效有檢討必要。爰就110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之「土地開發─淡海、高雄、林口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計畫」編列預算18億4,787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針對高雄新市鎮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3.為適時提供適量合宜住宅,行政院於100年4月22日核定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惟此案發生結構設計不當導致建築物樑裂事件;為緩解交通流量配套道路及橋樑工程,變更都市計畫之審議及暫緩區段徵收作業之執行,部分道路未能闢建;且臺北氣象站(板橋站區)毗鄰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A6區基地,因建築物高度限制影響合宜住宅之興建規劃。爰就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長期投資─政策性開發不動產」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1億5,3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上述改善計畫及與地方政府積極合作辦理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4.鑑於內政部於107年到日本考察該國之租賃住宅制度,其中有關租賃之管理系統開發,已建置包含(1)物業基本資料(2)大樓管理相關公司(3)相關法令(4)建物設備資料(5)房屋租約等基本資料庫。此外,為讓管理人員方便運作,更進一步開發向房客請款功能(水、電、瓦斯及租金)、房東匯款功能(各項費用支付記錄及租金匯款)、管理物件諮詢及修繕、業務分析報告、使用者帳號管理、數據中心及租賃仲介業者及租賃仲介業檢索功能等,顯見IT化對於租賃管理很重要。
    雖然,我國也有推動如「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管理系統」、「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等,但對於房客、房東及服務管理公司三方之橫向聯結之IT化程度仍有強化之空間。爰此,請內政部針對現行已媒合成功之包租代管戶,召開會議研商,評估導入IT化管理之可行性,強化及整合國內現有的系統與機制,讓房客、房東及租賃服務業即時查閱所需之資訊,建構現代化及便利化的管理模式,讓租賃服務更為順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5.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置委員13人至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之;1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該基金於110年度編列業務收入52億2,305萬9千元,及業務支出108億8,468萬1千元,其管理責任極其重要,然經查營建署網站,未能查詢到該基金管理會之成員名單,為有利民眾監督政府施政以及有效監督政府財政,營建署應於網站上公開相關專家學者遴選辦法及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各委員名單及經歷介紹。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6.110年度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活動交流費」編列98億0,287萬元,預計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業務推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等業務。但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媒合率偏低。此外,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109年10月5日公布抽樣問卷社工人員調查結果顯示,亦有部分民眾反映有包租代管業者挑選對象的疑慮。
    上述調查亦表示民間有意見認為租金補貼申請期間可更彈性,以及新版租金補貼申請即便不須房東同意,但實務上房客仍有可能會遭退租、漲租的可能等疑慮。營建署應積極研議改進包租代管媒合率之策略,並加強檢討包租代管業者的管理與查核機制,以及房東、業者、房客間互相有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對相關民眾疑慮適當說明。對於租金補貼的部分,亦應盤點相關能量,適時增加可申請的期間,並積極輔導未能於期間內申請補貼之民眾申請包租代管。並加強宣導「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內容,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之權益。
    提案人:羅美玲 王美惠 黃世杰 
    7.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允宜衡酌市場供需,審慎研謀。106年度起試辦計畫係由營建署之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透過招標方式由委託業者辦理,本期試辦計畫於108年11月底屆期,累計媒合僅5,157戶次、占總核定戶數9,670戶之比率為53.33%。臺南市自「包租代管」實行以來累計媒合戶次僅322戶次,占核定戶數1,200戶之26.83%;另外,臺南市之「包租包管」累計媒合僅有45戶次,占核定戶數600戶之7.50%,執行成效不足10%,亟需改善執行成效。為提升包租代管政策執行成效,請營建署於2個月內就「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媒合率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8.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3億7,157萬元。教育部針對各大專院校學生宿舍量不足、質不佳,弱勢學生校外租屋負擔沉重等情況,計劃包括「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校外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等4大策略措施。相關經費由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如實際申請人次、經費未如預期,且差距甚大,營建署允宜滾動調整計畫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9.根據行政院108年6月21日所核定「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之租金補貼,提供全國單身青年、新婚或育兒家庭租金補貼,該計畫也於108年9月27日申請截止,並於110年度於住宅基金編列1億3,542萬元進行補貼110年度撥付及核銷尚在補貼中之108年度核定戶之經費,為了解該試辦方案執行成效,請內政部營建署就該試辦方案之成效及未來是否續辦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0.我國屋齡老化,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營建建設基金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雖案件漸次成長,然仍屬有限,營建署允宜持續宣導提升民眾意願,並協助解決實務執行困難,俾利強化建築物安全與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9月底計有1,491件申請案,核准999件,其中107年度72件、108年度314件、109年截至9月底613件,雖案件量逐年成長,惟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36萬餘件,仍屬有限,有加強推廣之必要,為改善國民居住環境,請營建署於2個月內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未來展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根據報導指出,內政部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持續推動都市更新、危老屋重建等多元政策,鼓勵老屋更新,若採自主更新方式,可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109年度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已於9月15日截止。經查該自主更新之補捐助統計,108年第2季補助0件、108年第3季4件、108年第4季5件、109年第1季3件,顯見民眾透過自主更新方式申請該補助仍未踴躍,內政部應積極宣導該自主更新政策,透過多管齊下方式,以利都市更新政策續行推動,爰就該政策之相關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編列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之經費2億5,000萬元。經查我國自87年起即陸續推動各項都市更新計畫,惟據營建署說明,因都市更新重建仍須整合住戶意見始得進行,致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整合中11件、報核中390件、已審定34件、已核定公布實施898件,已核定之案件大致集中於六都,占案件量94.32%。
    鑑於我國平均屋齡老化,全臺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達436萬餘件,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且城市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都市更新以改善城市風貌。我國推動都市更新多年,惟推動情形遲遲未盡理想,建請營建署辦理都市更新應積極進行民眾溝通及加速推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3.根據監察院107年糾正案文指出: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進行第1期開發區時,內政部營建署未重視民眾陳情「開發土地有廢棄物堆積之警訊」,又地政司辦理土地徵收前,亦未確實進行勘查及廢棄物調查,肇致未將不利開發地區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衍生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於施工期間發現廢棄物,延宕工程期程共137天。而且因發生部分地區埋有大量廢棄物,導致經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恢復原有分區之情事,影響第1期之開發成效。目前因為開挖後廢棄物數量超出預期甚多,先堆置及覆蓋保護,必須另案辦理後續清理工程,耗費公帑。
    營建署為了解第2期開發區是否也存在掩埋廢棄物情事,又委託辦理廢棄物調查:結果發現7條地電阻影像剖面探測線之中,其中有5條測線指出遭掩埋廢棄物,另完成5口鑽探井,鑽探結果:各井皆有廢棄物掩埋情形。如貿然開發,恐有公共安全之疑慮,最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7月第926次會議審議通過維持現狀(保護區及農業區),不予開發。因此,可見本案辦理過程瑕疵甚多,請營建署積極檢討改進,避免重複發生。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0,099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3,660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8項:
    1.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編列3億6,439萬2千元,係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然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截至109年7月底止補助案尚有20案尚未結案,顯示預算執行尚欠理想,年代久遠無法結案。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此,凍結3,0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2.查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顯示「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實施情形為其餘實施計畫中最不足,其預算編列為8,000萬元,實際執行為6,042萬元,尚有24.47%未執行,相較其餘項目「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3.23%、「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1.26%、「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實際執行甚至超出預算編列之37.06%。
    復查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算約9成經費用於各項補助,且其經費收入主要來自於國庫補充,然控管各項補助多有不足,執行與核銷進度普遍無法如期完成,又以「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為甚,而該計畫又與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關聯重大。
    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應積極提升各項計畫控管與補助執行之成效,優化及改善管理機制,爰此,「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7,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查緝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3.新住民發展基金存有補助政府機關大於民間團體之現象,於107年核定比例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達到94.21%,而民間團體僅有5.79%,而此現象於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存在,於「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二款內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者總計達到2億0,370萬元,而捐助國內團體則僅有835萬元,為政府機關(構)之15.29%。復查移民署統計該基金近二年民間團體申請與核定案件之比例,108年僅有66%,此等現象不利於當前建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公民社會培力之作為。
    故為提升民間參與新住民事務活力,並發揮民間團體活力,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應積極擴大民間參與新移民事務之基金比例,並積極協助及輔導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相關政府基金申請,從機制面改善使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公共事務及相關發展。爰此,「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共編列2億3,795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4.依據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億0,099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103萬7千元,主要係因利息收入減少所致,惟該基金自93年起除104年及108年外,基金總計九成以上皆仰賴國庫編列預算補助,至108年底止基金專戶餘額尚有3億9,282萬2千元。其中,利息收入僅190萬6千元,各年度國庫補助及利息收入懸殊,惟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在確保基金收益及安全性下,宜衡酌是否選擇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充裕基金收入,並提升基金運用收益。爰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就提高運用收益提出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5.依109年1至9月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定補助案彙整表,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已核定116案、2億6,183萬1千元,其中9案、1億1,135萬8千元為移民署申請之補助案,核定補助款中高達45%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之主管機關,其中相關移民輔導計畫等皆為可編列於常態預算之業務,不應以補助案之形式編列,爰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就補助審核之標準與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6.內政部於109年8月31日公告,預告「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9條、第17條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基金管理會決策效率,簡化行政程序,提升運作效能,該修正草案已於109年9月21日屆滿20日預告期;其中第5條修正,將原基金委員由33人降至29人,民間團體代表則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較原條文之11人減少4人。此一修正之理想情況,雖將新住民之委員占比由21%提升至24%,惟總人數之降低反對新住民不利,憂心引發排擠效應,使新住民代表更難參與基金之決策,因而引發新住民及新二代青年團體質疑,向移民署陳情抗議,並提出要求採取遴選新住民代表等訴求。
    爰要求移民署應善盡溝通之責,確保新住民發聲及參與基金運作之管道,並朝新住民代表席次不少於辦法修訂前之方向重新研議,充分落實新住民發展基金提供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新住民人力資源之培力與發展,以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7.新住民發展基金對於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提出之捐補助申請計畫,係由基金專設之管理會進行審查及考核,現行管理會由中央機關代表(9人)、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3人)、學者專家(10人)及民間團體代表(11人)共同組成,共計33位委員。
    移民署為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效能,於109年8月31日進行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就基金管理會委員組成人數由33人下修為29人,中央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學者專家人數維持不變,將原有民間團體代表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7人」。
    並於109年9月10日新聞稿表示「新住民可擔任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修正後新住民占比會由21%提案升至24%」,惟查詢歷屆委員組成身分之比例,新住民代表僅有在第三屆委員達到7人。為確保新住民能於該管理會內,充分表達新住民之需求及有效提高基金資源分配,並落實新住民占比達24%之目標,要求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應落實新住民占比至少24%之政策目標,進行研議,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8.新住民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除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經費1,000餘萬元外,逾9成經費用於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108年度共執行補助計畫301案、總金額3億0,119萬9千元,包含103年度核定計畫1案、104年度核定計畫1案、106年度核定計畫4案、107年度核定計畫88案及108年度核定計畫207案,部分以前年度計畫遲至108年度始結案。
    又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有108年度核定20案(總金額9,789萬9千元)尚未結案,其中11案尚在執行中,9案在辦理經費核銷中。移民署為該基金管理機關並接受該基金補助計畫經費,對於各項補助計畫之審查、執行與管理允宜確實,並妥適控管各補助計畫之執行與核銷進度,俾各項補助計畫能如期完成結案。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8,939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7,959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80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9萬元,全數凍結,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2)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管制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2.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預算4億4,326萬7千元,凍結125萬元,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執行率皆偏低,郵電費執行率僅26%、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執行率僅47%,然110年度預算數較109預算數皆增加,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應撙節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2)經查替代役男於基礎訓練課程課程內容,除有一般課程、役政專業課程、學術及實務課程、緊急救護課程、專題演講及體適能課程共112小時。而根據基礎訓練課程中,有基礎訓練自我探索團體成長營與攀岩課程於上述體適能課程中(6小時),然體適能成長營及攀岩課程似時數過短且未有相關訓練說明及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成長營及攀岩課程之成效及精進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3)110年度役政署預計辦理役男入營訓練人數與109年度相同,然「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費用較上年度預算增列近80萬元,108年執行率僅17.3%不及2成,且此項計畫預算皆有浮編之嫌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研擬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4)110年度預計辦理役男入營訓練計3,000人,與109年人數相同,但109年預算在「其他用品消耗」(指役男入營訓練所需裝備)項目僅編列100萬元,110年在相同人數情況下,卻編列了180萬,成長幅度達到8成,顯有浮編之嫌。為撙節國家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3.為保障役男勞動條件及身心狀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執行役男訪查工作,過去每年電話訪查平均為每6.59人進行一次,然108年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在役人數13,322人,電話訪查次數1,663次,平均為每8.01人進行一次,為近年最低,不定期實地訪查亦只有1次,難以保障役男權益,爰建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研擬擴大研發及產業訓儲役男訪查規模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4.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下簡稱研發替代役)108年度核定錄用之役男人數662人為歷年最低,109年度雖錄取人數由662人上升至1,215人,但錄取率僅41.05%為歷年最低;廠商申請研發替代役之家數由往年700餘家,下降到108年444家、109年308家,申請廠商數量下降除影響研發替代役之需求員額外,亦減少役男申請核配之選擇,使特定專長之役男難以找到符合雙方需求之廠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應積極擴大招攬廠商合作,以延續研發替代役制度之運作。爰建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研擬擴大合作廠商數量及領域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5.近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降低,廠商從106至108年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逐年下降,且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獲錄用率下降,研發替代役乃為我國厚植產業人才與提升役男步入職場競爭力之政策,從108年開始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提升幅度達11%,明顯增加。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應探究其相關原因及問題,宜檢討改進,同時增強產業競爭力,並保障役男及用人單位雙方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及核配情形表  單位:家:人;%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6.根據統計,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102至108年度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共計7萬5,971件。但是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在這段期間對於役男服役情形的查訪作業,多數以電話為主,電話訪談次數介於1,663次至2,336次之間;而實地查訪役男服役情形,在定期訪查次數方面介於20次至69次之間,不定期實地查訪則寥寥可數,近7年來僅有7次,實不成比例。為確保役男權益,要求內政部、役政署等主管機關應提高實地定期與不定期查訪次數,並於1個月內提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查訪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查訪明細表   單位:人;次;件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94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345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有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是為辦理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但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死亡案件日增,且因執行勤務而受傷人員日益增加,內政部應加強人員訓練,以減少人員傷亡,並規劃完整執行勤務死亡之遺族生活照顧計畫,強化執行勤務而受傷人員醫療照護,以保障相關人員生活。
    警民基金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申請核發情形   單位:千元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154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0,364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209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1項:
    1.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2億0,354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億3,691萬1千元增加6,663萬6千元,增幅48.67%。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高達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國土計畫尚未完成,內政部為主管機關應加速辦理審議及核定作業,俾利各地方政府進行公告。另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內政部應訂定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共22項,然截至109年9月僅完成12項,其餘9項仍於草案研擬或審議階段,相關子法完成比率為54.55%,內政部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協商並加速子法研訂進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國土計畫法於104年通過後,各縣市政府因國土規劃之困難重重,無法於109年4月30日前提報國土計畫草案,故立法院於109年4月17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案,將「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兩階段分別延後1年和2年,為確保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規劃進程能如期完竣,避免發生如縣市國土計畫提報之延宕情形,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規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3.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2億0,354萬7千元,用以辦理全國國土計畫,並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等相關作業。惟查,國土計畫法第45條業於10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作業,依該法規定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辦理時程急迫;然迄109年8月底止,尚有4直轄市及14縣(市)仍處於審議或修正階段,尚未報部核定並公告實施。爰請內政部就各該縣市提出具體之督導及協助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4.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近年預算執行資料得知,其106至108年度之委託調查研究費決算數,每年執行率皆低於7成,且截至109年8月止之執行率僅約3成2,顯見此一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執行狀況較不理想,容待提升;且110年度較109年度之預算增列4成,其編列恐有浮濫之嫌,爰請內政部就其執行率低落情形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5.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中,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2,781萬元,係辦理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委託經費,較109年度預算增加6,717萬元,經查:106至108年度委託調查研究費決算數分別為600萬2千元、1,794萬元及2,171萬元,執行率為15.90%、64.53%及57.13%,明顯低於7成,預算執行成效不彰,於此情況下110年度編列經費較上年度增幅1.1倍,明顯未考量實際執行情形,為避免預算浮編,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6.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1億2,781萬元委託調查研究費,較109年度預算數6,064萬元增加6,717萬元,增幅高達1.1倍,預計委託研究項目包括: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更新維護工作個案計畫、國土計畫子法法制諮詢小組、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土地利用監測等。惟檢視該基金近年預算執行率發現,106至108年度連續三年預算執行率未達7成,且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數僅1,639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2,781萬元之預算,較以往年度預決算數增加許多,應考量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並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註:
    1.106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為審定決算數;109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0年度預算案數。
    2.109年度執行率為分配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7.內政部依法應訂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共計22項,截至109年9月14日止已完成12項,其餘部分子法已完成草案或審議中,且涉經濟部所屬水、電事業機構及地方政府依法應配合權責事項尚在研商中,完成比率為54.55%。為免影響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相關工作進行,主管機關內政部允宜積極與水、電事業機構及地方政府協商並加速辦理,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8.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費」4,8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5,415萬6千元,減少615萬6千元,減幅11.37%,主要係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執行違規查處作業經費。經查,該預算近3年共編列2億7,165萬6千元,補助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國土分區圖作業、國土計畫宣導作業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業務。惟檢視近年預算執行情形,執行率雖逐年提升,但均低於7成,執行成效亟待改善,爰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註:
    1.106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為審定決算數;109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0年度預算案數。
    2.109年度執行率為分配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9.經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近年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執行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國土分區圖作業、國土計畫宣導作業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經費。然從預算執行率觀之,近3年來之預算執行率皆低於7成,爰請內政部針對「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執行違規查處」之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10.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係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自106年度起接受國庫撥補資金,106至109年度累積撥付基金共4億3,645萬5千元。而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特別收入基金須有具獨立性及穩定性之收入來源,該基金於成立前10年主要收入均仰賴國庫編列預算撥款,而該基金之主要特定收入來源為「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及「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須俟主管機關訂定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地方政府始能據以執行並提撥一定比率費用做為該基金特定收入來源。
    為落實國土保育及考量水資源與電力資源運用與國土永續發展息息相關,使用資源者應協助負擔國土永續發展責任。因此,建請內政部儘速與地方政府協商推動國土永續特定收入來源方案,並納入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作為未來基金來源之一,逐年減少國庫財源負擔,俾利基金財源穩定、業務執行順利。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有鑑於109年9月14日,18個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皆已通過內政部國土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營建署也表示最快109年底前會一併公告實施。依據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實施後4年內,內政部將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開始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現行的區域計畫將正式被取代。國土之重新規劃固然重要,然從現行的區域計畫轉變成實施國土計畫,對各縣市正在進行中之計畫影響甚鉅,內政部應加強輔導及協助調整各縣市計畫之進程,以及儘速研擬出未來國土計畫實施後政策轉變之配套規劃,並就上述2點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7,610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億9,651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億2,040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0億8,651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及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週轉資金問題,自民國97年起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經查,近5年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期放款比率逐年增加,109年8月之逾期放款比率高達13.72%。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放貸率增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個別)業務總支出編列23億5,988萬5千元,其中「行銷及業務費用」23億2,210萬7千元中,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2億4,175萬元;即「捐助、補助與獎助」佔業務總支出96.54%。查「捐助、補助與獎助」內四項計畫預算編列相較109、108年度預算有大幅變動,有劇減8倍、4倍者,亦有大增近1.5倍,表列如下: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就各該項計畫大幅變動原因及往年執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3)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該項費用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亦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依法循例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4,225萬元。經查,迄109年7月底,包括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仍有拖欠前1年度費用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1億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經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低落,105-107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8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預算執行成效低落原因,並賡續督請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針對預算執行率低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5)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4,225萬元,經查:若干縣市尚未繳納溫泉取用費,甚有迄109年7月底尚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應繳金額之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督促縣市政府儘速依規定收取溫泉取用費,並研議改善應徵收溫泉取用費之地區,如何控管收取機制,以避免基金收入短缺,並影響後續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等業務及計畫遂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針對預算執行率低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6)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旅運費」62萬元,赴日本、紐西蘭、加拿大、夏威夷等地參加活動,惟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嚴峻,應盡量減少國際交流,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7)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62萬元,辦理參加日本東京國際食品展、參訪紐西蘭Te O Ngati Tukorehe信託、參訪菲律賓國際合作社聯盟(NATCCO)、參加日本旅行博覽會、訪問加拿大第一民族銀行總部及加拿大原住民族商業委員會、設置太平洋藝術節臺灣館……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8)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該科目中主要營運計畫為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7億2,565萬5千元,係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等業務經費。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每人每月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3萬0,056元,而全體國人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4萬0,401元,兩者間相差了1萬多元;另外,原住民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的比率為48.34%,高於全體國人的32.25%。由以上數據可發現原住民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就業輔導上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擬定精進作為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9)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該科目中主要營運計畫為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7億2,565萬5千元,係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等業務經費。經查,原住民族高中職畢業後即外出工作,與大學以上畢業後工作的比例,皆為37%;相較於一般國人勞動力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中職為32%,大學以上為51%。由此可看出原住民有高比率面臨提前就業的問題,而這也是造成原住民族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的原因之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需加強輔導原住民族在職進修,以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檢討現行體制,擬定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10)「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長期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從91年開辦迄今,每年的業務費用高達7億多元,但原住民的失業率仍在4.0%上下,109年6月份的統計數字為4.13%,又比3月份上升0.18%,與全體民眾平均失業率3.96%相較,也高出0.17%。為了解該基金實際作業情形與工作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1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營運輔導等相關業務經費150萬元。經查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60家,比率約28.71%,失聯比例相當高,南投縣失聯比率超過一半,宜蘭縣甚至4間合作社皆完全失聯。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如何與地方政府落實輔導及管理,俾利原住民合作社提升經營績效,減少失聯及其他經營不善之情況發生,以有效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12)110年度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算編列有關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相關經費,提供約25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50萬元、補助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200萬元,以及提供約30家原住民合作社獎勵金300萬元,合計共550萬元。經查,依據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計有33家失聯,比率約為16.92;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家數計有60家,比率約28.71%,失聯之主要原因為經營不善。「108年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原係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績效,實際執行情形卻未能符合預期效益,改善原住民之就業機會,令人失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13)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內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內「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近年均編有補助原住民合作社3千到50萬元,提供約25-30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
    據108年度預算書說明,補助方式為「對成立未滿1年之社場給予開辦費之補助,以鼓勵原住民合作社之成立增加在地就業機會;補助成立1年以上之成長階段原住民合作社,以改善並補足其於社務及業務上之財務不足」。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底登記有案209家原住民合作社,失聯達60家;107年底登記有案195家計有33家失聯。數據顯示失聯之合作社數增加為一倍。以近5年均補助25-30家原住民合作社,如無重複補助情形,則似不應有此高比例之失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檢討歷年補助原住民合作社及失聯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14)有鑑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0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爰依上開規定,制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以輔導原住民設立合作社方式,開發各項工作機會,並協助原住民合作社永續經營,創造穩定就業市場;計畫目標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績效,增進原住民就業機會並改善生活品質。然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60家,比率約28.71%,經營不善為失聯之主要原因;依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注意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計有33家失聯,顯見僅108年度單年期間,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即成長近1倍。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2.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為16.57%,高於全體民眾之7.13%,雖較107年之16.92%略為減少,但仍比106年之15.79%高。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降低、改善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3.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經查,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多數縣市均已提繳溫泉取用費並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惟截至109年7月止,尚未繳回取用費之縣市包括:新北市政府4萬6,650元、桃園市4萬2,160元及臺中市71萬3,832元,且新北市則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取用費應繳金額。為確保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督促各該縣市政府依法提報及繳交收入。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放貸業務近3年逐年短絀,106至108年短收逾3,000萬元,又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110年度上半年暫停收取利息,為避免此業務未來恐短收更嚴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規劃更周全之撙節方案,建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研擬應對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5.查「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自104至109年7月底,各項貸款金額已由15億8,515萬9千元,上升至23億2,424萬5千元,但是,逾期放款金額已由1億4,485萬7千元增加至2億2,897萬6千元,逾期放款比率由9.14%增加至9.85%。而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放金額、逾期放款比率皆逐年攀升。
    因此,為基金永續發展,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辦理情形及有效降低逾放比率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6.「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經費,包括:提供25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50萬元、補助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200萬元,以及提供約30家「原住民合作社」獎勵金300萬元,合計550萬元。
    但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失聯家數卻有60家,比率約28.71%,「經營不善」為原住民合作社失聯之主要原因。依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注意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已有33家失聯,僅108年度單年期間,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成長近1倍。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考核「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補助原住民合作社辦理情形,以免無效補助及浪費公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沈召集委員發惠、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9億9,03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7億6,498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2,53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允應表達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
    爰凍結「支應政府應負擔之加發6個月薪給、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等民營化所需支出計畫」1,000萬元,俟財政部詳列相關明細支出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2.106年8月1日行政院函示,增編國庫撥補收入以償還(基金)債務。然而,107年7月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中長期退場,執行細節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辦理。109年2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復,即是重申,請該基金研擬裁撤計畫陳報行政院,顯見這8個月來毫無作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財源為釋股收入,帳面上保留釋股收入631億元,主要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合計618億元,已無執行可能性。惟109年2月18日財政部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未來運作可行性書面報告」僅寥寥4頁,老調重彈以無執行可能性之釋股作業,完全寄望循預算程序撥補,而不思積極推動基金裁撤計畫。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儘速裁撤,裁撤後之餘存權益歸屬,中央政府應貫徹財政紀律,承擔基金短期債務622億元。爰針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4億7,390萬4千元,凍結4,000萬元,俟財政部提出退場計畫與目標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郭國文 
    3.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於預算書上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立法院預算之審議,了解各民營化案件之有關支出,應詳加說明,按主管之部會揭示各民營化案件支出之明細表,爰建請財政部應將各民營化支出之明細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允於往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預算書內詳實說明之。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4.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編列支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82億9,108萬5千元,較109年度之85億9,312萬元,減少3億0,203萬5千元(減幅3.51%),惟計畫內容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所定,有特定收入來源應充分揭露重大預算項目之相關完整資訊,但預算書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僅載:「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及利預算審議,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僅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10年底預算計累積短絀高達620億元。既然已獲得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退場,且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2月也要求研擬裁撤計畫,爰請財政部俟疫情減緩之時應同步加速辦理退場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6.因推動民營化政策引發許多爭議,致迄107年底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8,600萬元,其中包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億5,000萬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億5,400萬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億3,800萬元等保留數逾10年以上,爰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3個月內就相關預算保留數應是否有其保留之必要性及妥適性、是否註銷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7.107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31億8,600萬元,包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億5,000萬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億5,400萬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億6,600萬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億7,800萬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億3,800萬元,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不僅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其中逾10年者約315億1,300萬元,占49.9%。有鑑於預算編列至今相距多年,財政與經濟環境皆已有大幅度之變遷,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連年保留逾600億元釋股預算收入保留之必要性與妥適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8.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致108年底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餘元,其保留年限均逾4年,亦不乏保留逾10年以上者。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釋股預算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且預算編列距今多年,財政及經濟環境均有所變遷,財政部實有通盤檢討該等釋股預算多年逾600億元賡續執行之必要。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9.為辦理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行政院於97年3月函示,該公司民營化年資結算金不足部分,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支應15億元為上限,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有盈餘之情況下,分10年回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因此,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98年間撥充15億元協助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結算金,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則自99年度起,分10年,每年繳交1億5,000萬元回饋金,以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並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於102至104年度及106年度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欠繳回饋金,107及108年度之回饋金亦延後辦理,迄今尚欠繳7億4,150萬元。經濟部亦規劃延後於111至115年度再續辦回饋金計畫,顯未衡平考量民營化基金之財務狀況,爰請財政部持續追蹤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若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轉虧為盈,財政部應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優先繳回欠繳之回饋金,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10.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成立多呈現短絀,仰賴政府撥補,110年預計已累計虧損高達620億元。而自97年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先墊付15億元予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作業,按規定應從99年開始分10年期繳納回饋金,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來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未繳納回饋金,迄今欠繳7億4,150萬元。經查行政院106年函文可延後繳納回饋金至115年,爰建議財政部應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如提前轉虧為盈,優先繳交欠款之回饋金,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436億3,58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8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編列4億3,345萬5千元,經查109年度該項目預算編列4億0,765萬元,又該項目108年度決算數僅3億6,647萬6千元,且該年度編列收入及支出皆減少,應無增加編列之必要性。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2.查110年度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其基金用途明細表「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編列「債務利息」1,025億9,375萬元,與109年度相同,但108年度預算數1,061億0,634萬5千元、決算數959億2,303萬5千元,實際支出較預算數減少101億8,331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預算編列應符合實際,是項支出予以減少,爰凍結「債務利息」5億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3.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操作節省利息數為近10年來新低,允宜研謀改善。108年度因受景氣回溫、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稅課收入優於預期、持續管控歲入歲出差短,及推動開源節流措施等因素影響,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達1,207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50億元,為自103年度以來之最低,其所節省利息支出2,300萬元,更創近10年來新低。經查近10年度中央政府歲入歲出決算雖大多為短絀,惟自106至108年度均為賸餘,已有所改善,債務舉借金額呈現縮小趨勢,近2(107、108)年度更因歲入歲出產生賸餘,均未執行債務之舉借。
    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財政部針對該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提高財務運用效能,爰建請財政部針對相關改善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4.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7,436億3,586萬2千元,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58萬2千元,加計預計平衡表列示之109年底基金餘額7,713萬元後,110年底基金餘額為7,771萬2千元。經查,近4(105至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中「負債─流動負債」科目均無列數,金額為0元,然決算卻產生1至3億餘元左右之流動負債。財政部應參酌現行公債發行制度予以概估,並反映於預算編列中,避免該科目預、決算連年出現差異數過鉅情事。爰建請財政部應針對上開情事研議相關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5.105年至109年10月中央政府公債之公告發行額,分別為5,700億元、4,000億元、3,550億元、4,100億元及3,750億元,其中小額投資人至多可申購其中2%,即各為114億元、80億元、71億元、82億元及75億元。
    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占當年度之比率極低,5年來全部未達0.5%(詳如下表一)。又根據107年2月6日財政部新聞稿,該部為興利便民,調高小額投資人每人申購公債上限至150萬元,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占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仍無明顯提高。
    表一
    爰請財政部應針對小額投資人公債申購比率過低之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是否調整小額投資人可申購數,或研擬相關措施以促進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6.財政部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中,均明訂每期公債發行數額之2%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其中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以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限,若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仍以150萬元為限,其應繳價款以該期公債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惟近4年間(105至109年10月)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呈下降之趨勢,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公債意願低落,爰請財政部研議是否調降小額投資人申購比率上限之規定,並就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7.財政部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中,均明訂每期公債發行數額之2%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目前全國計141處郵局提供代售公債之服務,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以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限,若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仍以150萬元為限,其應繳價款以該期公債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經查105至109年10月公債之公告發行額分別為5,700億元、4,000億元、3,550億元、4,100億元及3,750億元,其中小額投資人至多可申購其中2%,即各為114億元、80億元、71億元、82億元及75億元。然從該期間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數額以觀,分別為4,030萬元、1,550萬元、950萬元、1,180萬元及960萬元,其占當年度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分別為0.35%、0.19%、0.13%、0.14%及0.13%,連4年餘均呈下降趨勢。
    復查,為促進民眾瞭解公債標售及申購資訊,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前於105至107年度於「基金用途─還本付息計畫─債務事務費支出」項下編列「服務費用」,用以支付辦理電台廣播及電視宣導短片製作費等廣宣經費,各年度分別編列66萬6千元、54萬4千元及51萬2千元,決算數各為58萬元、28萬6千元及38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不佳,且自108年度起未再編列。
    近年度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及占各該年度公債發行比率均逐年下降,且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年期亦有改變趨勢。爰建請財政部應分析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並研議相關措施,以提升民眾申購誘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8.從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中之「109年為防控疫情蔓延及減緩國內經濟衝擊,提出特別預算辦理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致整體歲入歲出差短擴大,預估至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再增至32.6%」可悉,109至110年度債務未償餘額將持續攀升,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容有必要,惟110年度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且105至109年度間所訂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一再變動(詳見下表),實不易長期追蹤並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請財政部儘速研訂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並揭露近年指標變化及各年達成情形,且不宜再頻繁變動績效指標,俾供來年建立有效比較各年度管理績效之指標。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9.109年為防控疫情蔓延及減緩國內經濟衝擊,提出各項防治紓困振興措施,導致整體歲入歲出差距擴大,預估到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將再增至32.6%,顯現「債務未償餘額」仍持續逐年攀升。
    經查為評估債務管理績效,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2至105年訂定以「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作為衡量標準,106年度後改以「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為指標,之後的107至109年間一再變動績效指標,實不易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且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債務管理績效評估報告,歷年僅列示指標之當年度目標達成率,對於指標頻繁變動,無法有效比較各年度管理狀況。爰請財政部儘速擬定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以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7億1,872萬9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6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億1,872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56億9,674萬6千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6億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20萬元及「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3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5億9,8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2億9,524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2,198萬3千元,增列150萬元,改列為10億2,348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3,498萬2千元,主要係補助金融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等。10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台北市南海路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惟因占地面積較小,能容納新創團隊進駐家數有限,與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類似園區比,難稱上是國家級的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擴充金融科技新創園區之規模,進一步擴展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生態圈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江永昌 余 天 
    連署人:蔡壁如 
    2.經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所需,資產總額及衍生收入龐鉅。106年度至109年度8月底止委託經營資產利息收入分別為8,383萬4千元、3億8,274萬8千元、6億4,864萬1千元及5億4,113萬3千元,110年度預算數為9億4,195萬3千元;委託經營資產利息收入以平均金融資產乘以平均金融資產收益率估列,惟觀諸其目標投資報酬率,預算報酬率皆低於實際報酬率,110年度預算目標報酬率僅0.88%,低於各年度實際報酬率(1.01%至1.14%間),為促進委託經營績效,應於兼顧流動性及安全性前提下,酌予調增目標報酬率,俾使收入估列更加精確,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3.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違規罰款收入─罰鍰收入」2億5,13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億0,212萬9千元增加4,922萬1千元(增幅24.35%)。經查106至108年度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億6,754萬元、1億9,825萬元及3億0,038萬元,108年度復大幅成長1億0,213萬元(51.52%)。108年度裁罰件數較107年度成長73件,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件數各增加7件、54件及20件。其中證券期貨業係因應洗錢防制法規強化查核機制,部分個案不熟悉法規、違反委託書規則個案及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事件而增加,保險業則係配合檢查意見數量、情節輕重及日常監理情形而成長;另銀行業及保險業尚有部分高額罰款個案。108年度金融機構因裁罰件數成長,且有情節不輕之高額裁罰案,導致罰鍰收入較前一年度大幅攀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加宣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俾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4.據中央銀行統計,109年9月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房貸)及建築貸款(土建融)餘額各增至7.81兆元與2.32兆元,除續創新高外,房貸餘額年增率7.65%,是96年4月以來逾13年半最大,土建融餘額年增率則是9年新高。中央銀行公開表示不樂見投資炒作,未來仍將持續密切關注房市發展,除維持豪宅限貸外,也會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曾採取不動產放款監控指標,對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集中度進行監控,偏高者會依個案要求銀行增提準備。監控指標包括「購置加計修繕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40%,前10大銀行不能逾30%;以及「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前十大銀行則不能逾10%。109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評估是否啟動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等監控指標。為落實居住正義,遏止炒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啟動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等監控指標,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5.依據金融研訓院109年金融生活調查,發現國內有三成民眾幾乎沒有儲蓄,另有22.5%民眾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為協助該等民眾之危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澳洲現有機制、國內「張老師生命專線」及微型保險的作法,研議建置「財務諮詢專線」及「小額免息低利貸款」機制,俾能提供中性專業諮詢及財務協助,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6.鑑於近年來不法案件檢舉效果有限,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至108年度(8月底止)分別核發檢舉獎金5千元、0元、25萬5千元、5萬元及5萬元,係民眾檢舉販售未上市股票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案件,發放數均未達30萬元,金額甚微;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保險局則未發放檢舉獎金。我國金融業已建置吹哨者制度,且行政院亦研訂揭弊者保護法,於108年10月3日業經立法院委員會審竣;然每件舉發獎金相對他國獎金案例容屬偏低,欠缺誘因,致舉發效果有限,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善策,持續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7.我國金融業雖建置揭弊者制度,然對照美國吹哨者獎金曾有單筆3,000萬美元之案例,我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每件核發獎金最高40萬元,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每件核發最高獎金36萬元,我國檢舉獎金偏低,揭弊者檢舉後如有工作權益與人身安全之憂,又無對等獎金,則重大不法案件檢舉將欠缺誘因,恐無法及時遏止與警戒,不利於金融秩序維護與監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8.鑑於近幾年P2P網路借貸平臺逐年增加、借貸金額擴大,參與借貸投資者眾多,在國際間部分平臺不斷發生爭議事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銀行表示P2P網路借貸雖有效益,惟若管理不當,亦帶來多項風險,如違約風險、平臺倒閉風險、詐欺風險、資訊不對稱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人保護風險及網路攻擊風險等,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5年4月及106年12月新聞稿中提及不得有涉及發行證券、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不當催收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情事,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並備查銀行公會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該會對P2P網路借貸採被動式管理,由各業者自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各項金融教育中妥為宣導風險事項,俾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9.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施政重點列有「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惟109年以來,國銀在歐美與東南亞地區都傳出逾放案件,包括台灣5家行庫參與中東阿聯私人醫療集團NMC聯貸案,可能虧損約1億美元;還有8家國銀參與印尼手機通訊設備商Tiphone Mobile Indonesia PT的聯貸案踢到鐵板,已違約近3個月,聯貸金額為9,300萬美元。109年前9個月,國銀通報的海外踩雷案,已超過20件,總金額超過4億美元,比起108年的十餘件、總金額2億多美元,增加近一倍之多。國銀往海外發展,要投入當地市場,需承受許多風險,包括對當地法規、投資市場狀況的不熟悉、或是若有金融風暴等重大事件發生將首當其衝等。面對如此頻繁出現的踩雷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協助銀行業者,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協助國銀建立健全且穩健的授信,以減少踩雷風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10.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書中闡明其110年度施政目標中包含「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將會深耕基礎金融教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以提升民眾金融素養、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惟迄今金融消費爭議不斷,包含TRF爭議、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等爭議層出不窮。而此類爭議或多或少與民眾是否擁有足夠金融知識有關,足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盡其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有效達成金融知識普及以減少未來金融消費爭議」乙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羅明才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六、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千元,照列。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千元,照列。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2萬9千元,照列。
    五、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9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3萬3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4萬元,照列。
    六、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會沈召集委員發惠、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003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3,131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億1,128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5項:
    1.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中「業務發展支出」,係補助有關保險調查統計業務、保險研究發展業務及相關保險發展工作等業務。經查,該計畫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補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與保險業務發展有關經費1億1,981萬6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1億1,494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數1億1,545萬2千元皆遞增。
    近年保險之商品種類愈趨複雜,投資型保單因連結結構型商品之特性,致使其較一般傳統型保單更具複雜性、亦具高風險,其中對於投資型保單是否與傳統型保單同具「審閱期」之規範,目前認定未臻明確,為保戶與保險業者間主要爭點之一,存在分歧,亦屢生相關爭議。綜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機構,應針對市場中保險業務普遍存在之爭議進行相關研究,以利於釐清事實並健全市場發展。爰針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編列「業務發展支出」預算1億1,98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郭國文 高嘉瑜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蔡壁如 
    2.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壽險業及產險業儲存基金成立,主要支出為辦理保險調查統計、保險訓練、保險諮詢及保險研究發展等事宜,雖有收入挹注,惟106至108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024萬1千元、2,936萬1千元及2,971萬4千元,109及110年度預算數為2,232萬5千元及2,003萬元,近年決算數逐年遞減,109及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維持遞減之趨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專案支出」項下編列725萬元,係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研究、訓練等經費,雖與109年度預算案相同,惟仍較108年度決算數571萬8千元增加153萬2千元(增幅26.79%),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近年收入漸減,支出宜以儉約原則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專案支出」之細項及110年度該項支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高嘉瑜 
    連署人:蔡壁如 余 天 
    3.查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其收支餘絀預計表,編列利息收入1,46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及108年度決算數減少844萬4千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利息收入編列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4.保費收入係保險業者重要現金收入來源,亦反應未來給付之可能,惟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其中109年度受政策、資本市場波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下降幅度較大。為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保險業後續變動狀況及個別業者經營體質改善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5.保險費為保戶形成共同風險保障而分攤之資金,為業者年度重要現金流入,其變動顯示其經營狀況,亦可能影響後續保險商品設計、銷售型態及資產配置策略。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壽險業者保費收入占保險業者保費收入九成以上,104至107年度各年皆較前一年度遞增,增加幅度分別為5.61%、7.06%、9.16%及2.67%,惟自108年度起趨降,108年度下降1.28%,109年度(7月底止)更較108年度同期下降8.51%,與同期間人壽保險商品下降幅度相當。
    109年度人壽保險商品保費減少,經查,雖可歸因於傳統型保險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下調、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走低、資本市場波動等因素,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素亦對於銷售動能產生影響,連帶使年度保費收入持續下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發展支出」1億1,981萬6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補助保險調查統計、研究發展、諮詢及業務發展工作等。綜上,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研究後續變動影響,以期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保險市場之未來變動及市場影響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09年12月14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主席:請交通委員會陳召集委員歐珀補充說明。
    陳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內政委員會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沈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吳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委員會審查結果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予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二讀)
    主席:宣讀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交通部主管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720億2,541萬4千元,增列:
    (1)「勞務收入」項下「其他郵務收入」1,000萬元。
    (2)「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什項營業收入」25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1,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0億3,791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607億4,566萬2千元,減列:
    (1)「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700萬元。
    (2)「郵件運輸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0萬元。
    (3)「業務費用」1,0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5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07億1,866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2億7,975萬2千元,增列3,950萬元,改列為113億1,925萬2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66億5,806萬3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電動機車」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4,806萬3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427萬5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1項: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66萬9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426萬2千元,合計編列793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為辦理土地資產活化所支出之水電、維修保固、材料、租金、稅捐等相關費用,該項預算較109年度增加2,374萬8千元(增幅26.9%)。經查,該項預算106至108年度依序為3,000萬5千元、4,694萬3千元及4,642萬3千元;決算分別為5,065萬3千元(高出預算68.9%)、9,554萬9千元(高出預算103.5%)及1億0,973萬元(高出預算136.4%)。連年發生決算大幅超出預算之情形,且預算書中並未提及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顯見從未檢討決算較預算大幅成長之原因,為能有效控管預算編列,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增加原因及詳細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凍結1億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陳歐珀 陳椒華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億8,045萬9千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5億0,842萬5千元,合計編列9億8,888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邱顯智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6億5,634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6.截至109年7月底止,i郵箱實際建置2,008座,建置經費累計5億6,152萬6千元,累計收入1億4,498萬3千元,僅占建置經費之25.8%,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況上開建置經費尚不含運送及人事費等相關郵務成本,仍宜拓展通路,以提升使用率。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編列研究發展費用中之專業服務費決算僅420萬8千元,允有預算空間研議提昇i郵箱使用效率之可能。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i郵箱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7.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1億6,178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8.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考量郵政窗口及行銷人員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形象之表徵,且郵務外勤人員常年在外遞送郵件,必須忍受艷陽高照及風吹雨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郵務士制服的舒適度、排汗透氣性、防汙耐磨、抗紫外線、防風保暖及安全性應加強重視,故配發換發制服確實有其必要性。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4年進行新式制服之換發,但當時基層郵務士普遍反映制服設計不佳。且另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年皆編列超過億元的服裝費用,106年度1億3,511萬7千元、107年度1億3,306萬7千元、108年度1億3,514萬2千元、109年度1億3,765萬8千元,顯見該預算經費不僅龐大,且合理性也有待評估。為監督該預算有效運用,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精進與改良制服布料材質、以符合郵務士實際需求等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9.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1億1,54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1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1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交通及運輸設備」之i郵箱編列1億7,400萬元,全數凍結,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歐珀 邱顯智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趙正宇 洪孟楷 李昆澤 劉櫂豪 
    12.民眾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提高,又因應諸如因疫情運送口罩之遞送細緻度未臻完善等情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改善,以增進顧客滿意度。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拓展物流業務及配合政府金融數位化政策,推動冷藏冷凍郵件及郵保付業務,惟因專業人才及處理知能不足等因素,無法滿足客戶服務品質需求,或因服務量不如預期等因素而停辦或停止服務;基此,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業務或計畫開辦時應審慎評估,並於執行時切實研謀改善,以達業務興辦或計畫投資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趨勢分析,郵件業務、集郵業務及匯兌業務等3項業務之營運績效均為近5年度最低,且獲利能力呈下降趨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以達成事業本身盈餘成長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5.近年面臨電子化及民營業者之競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函件營運量萎縮,另包裹及快捷郵件因定價較民間業者低或速度較快,爰近年營運量大致呈成長趨勢;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業務營業收入雖持續成長,惟仍遠低於其他主要競爭者,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業務市占率有下降情形,應積極提升競爭力以確保並逐步增加市占率。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每年擬訂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有鑑於近年來有效契約保費收入逐年下降,新契約保費收入亦未及104及105年度水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俾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i郵購以扶助小商及小農拓展網路商機,惟110年度i郵購之預計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顯未達以前年度實際績效,允宜參酌調增110年度相關營業收入及淨利,俾作為i郵購營運績效之努力目標;另郵購e指通屬i郵購業務一部分,其設置目的在補強實體展示限制,惟106至108年度營業額持續衰退,顯見該設施對於i郵購營業額之助益日漸下降,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改善,以提高營運收益。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資金逐年攀升,預計110年度結存金額達7兆4,263億元,預計收益率1.53%;基於全球疫情蔓延,110年度投資收益率恐受影響,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謀精進策略,調整財務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利提高資金運用績效,增裕投資收入。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間,於全國各地郵局建置188台「郵購e指通」,其觸控式螢幕之電子型錄展示平臺,主要目的是將實體代售業務轉型為自動化項目,提供之服務包括集郵、商品宣傳、臨櫃取貨付款、活動商品訂購等等。經查,「郵購e指通」105至108年度營業額分別為1億1,769萬1千元、9,729萬元、8,336萬3千元及3,525萬1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營業額為1,668萬7千元。營業額呈逐年衰減,且108年度較107年度大幅減少58%,顯示該服務平台已不合時宜,難達其營運效益,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實檢討成效、研謀改善方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中表示其願景為達成「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惟經查,於郵局施政滿意度調查中,民眾對於「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兩項服務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升高,對於郵遞服務之不滿意度由105年之4.8%上升至107年的6.6%;對於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由105年之6.6%上升至107年的7.3%。鑑於現今物流市場競爭愈發激烈,服務品質及效率可說是民眾主要選擇依據,如何針對上述事項持續改善成為民眾是否會選擇該業者之重要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加強服務品質之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達成該公司所設立之願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我國物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以促進物流相關產業交流。惟經查,該計畫曾因期程掌握不準確、辦理預招商過程不順利、預算金額過低等因素造成多次流標,導致整體完工時程由110年延後至113年,且該計畫總預算由258億4,694萬2千元上漲至283億4,694萬2千元(較原計畫高出9.7%),完工時程及計畫成本雙雙增加。為落實郵政物流園區成為物流產業領頭羊角色之良善立意,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規劃該計畫之各項執行細節,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執行進度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年無休、自助領取、交寄包裹及退貨之i郵箱系統,近年來皆有使用率不佳之情形,i郵箱使用率自106至108年分別為48.8%、51.8%及51.7%,109年截至7月底為止,使用率僅有31.9%。經查,109年之使用率下探低點主要係因郵箱總數上升之故,實際上109年截至7月底透過i郵箱取/寄郵件數為164萬3,155件,已較108年同期有所增長(漲幅102%),惟綜觀近年來之整體使用率實有進步空間。依調查顯示,使用i郵箱之服務族群主要受其價格及速度優勢所吸引,但部分據點無法24小時使用、介面操作不直觀、無法投遞掛號及寄件尺寸受限等項目,則為i郵箱須面對之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了解自身服務優、劣勢所在,讓計畫進行滾動式修正,以確保i郵箱之使用能更加普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2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公司服務願景為:「全民信賴之郵政公司」,在全國有多達約1,300個營業據點,主要業務包括郵遞、儲金及簡易壽險,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
    經查,中華郵政近年因業務缺失或違反法令,以及員工舞弊情事數件,包含高雄二苓郵局某經辦員涉嫌侵占儲戶定期金,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0月8日偵查終結;瑞芳郵局職員自98年起向壽險保戶收取躉繳費,並給予4%年息,將其中部分款項存入個人帳戶、人頭帳戶或購買美金保單、債券基金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截至109年9月底,待追討金額為2億2,089萬6千元。
    相關情事皆凸顯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控制機制未盡周妥,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2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編列補助國內集郵團體舉辦郵展費用、國內集郵團體及集郵人士參加國際會議及郵展費用、補助我國集郵聯合會參加世界及亞洲集郵聯合會會費、補助集郵團體發行之會刊及會訊廣告費等預算。然集郵業務卻呈現逐年衰退趨勢,郵票專冊、郵摺發行量下降,截至108年12月,長期集郵訂戶數由2萬8,082人降至2萬2,566人,致長期集郵郵票收入大幅下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視其集郵業務,思索如何重新建置、培養集郵風氣,並強化整體行銷策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規劃購置房地及興建局屋。為避免中華郵政公司發生如興建板橋臺北大學郵局局屋計畫,卻因以前年度未能積極辦理,發生效能過低情形,影響資金有效運用之情事。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地購建案時,應加強事前規劃審議程序及後續績效控管機制,以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規定,每年擬訂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鑑於近年來有效契約保費收入逐年下降,新契約保費收入亦未及104及105年度水準,中華郵政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俾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7.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可收寄出口航空郵件之國家/地區從原本123個降為25個,其中澳大利亞、捷克、瑞典、波蘭、瑞士、比利時、紐西蘭、柬埔寨、加拿大僅開放交寄國際快捷郵件,除造成民眾不便外,恐造成中華郵政公司競爭力降低。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協調,逐步增加可收寄出口航空郵件之其他國家/地區數量,以強化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92年改制成立後,新進之各類職階人員不再兼具公務人員身分,並適用新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導致職階人員在相同的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下,與轉調人員領受不同的待遇及福利。郵政轉調人員擔任郵件投遞、收攬、運輸工作員、工作員、工作士、郵務差(工)、佐理員等非主管職務可核發職務待遇;而職階人員擔任相同工作卻無法享有同等對待,產生同工不同酬的狀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就職階人員等非主管人員比照轉調人員提出具體規劃,並邀請基層員工及工會進行研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方案。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29.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考量經營轉型置物流發展所需,刻正辦理結合資訊中心、訓練中心及工商服務中心,一併打造為位在機場捷運A7站之全方位物流園區。然而,截至109年10月底時,卻因園區內郵件作業中心、郵政訓練中心新建工程之開工進度延宕,致使整體預定進度落後,不及原定之82%施工進度。為避免再度發生進度延宕之情形,致使在地生活機能、就業機會催生、產業招商等發展受到影響,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目前工期進度之督工作業,並開辦以最短每3個月之對外界施工進度公布作業,以求如期完工。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0.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歷年皆編列有「郵政醫院權利金」收入,然而中華郵政公司實應在保有郵政醫院受委託辦理給員工、眷屬免掛號、診察費(仍需支付部份負擔),以及病房5折及6折的「福利給予」定位外,再另積極辦理有關之營運成效及可見度之提升,如受醫院評鑑之結果、地區醫院與診所等醫療群之民眾教育建立、含居家照護與社區照護之持續性照護功能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路等,並訂定成效落實之期程規劃,以求督管。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3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願景為達成「卓越服務之郵政公司」,然民眾對郵局郵遞服務及郵遞時效之不滿意度已連續2年提高,又因應諸如因疫情運送口罩之遞送細緻度也發生未臻完善情形,如何提高服務品質及加強民眾信賴度,有效提升客戶滿意度及公司形象,是中華郵政再進步的關鍵。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改善對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俾得以突破現有經營困境,能為國家創造更佳績效。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3億5,880萬2千元,減列「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1億9,273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1億6,606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36億0,120萬1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租金與利息」項下「機器租金」1,0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5億9,020萬1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32億4,239萬9千元,增列1億8,173萬6千元,改列為34億2,413萬5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45億8,409萬5千元,減列1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3億8,409萬5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2億7,934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4項:
    1.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9,16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陳歐珀 邱顯智 洪孟楷 
    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0,639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何欣純 趙正宇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陳歐珀 邱顯智 洪孟楷 
    3.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編列275億0,676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陳素月 邱顯智 
    4.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6億2,388萬1千元,除「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編列31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外,其餘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洪孟楷 魯明哲 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陳椒華 
    5.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中「災害損失」之「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1,58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6.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45億8,409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何欣純 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邱顯智 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陳歐珀 洪孟楷 陳椒華 
    7.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機務維持費用」之「折舊及攤銷」編列45億1,208萬9千元、「其他營業成本」項下「租賃成本」之「折舊及攤銷」編列2億9,846萬5千元,均缺乏相關計畫內容及細目,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針對新車交車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劉櫂豪 許智傑 陳歐珀 林俊憲 
    8.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1億6,830萬3千元,較109年度增列921萬元;「電務維持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1億2,348萬3千元,較109年度增列281萬1千元;「租賃成本」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3,536萬元,較109年度增列370萬5千元;「管理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5,884萬8千元,較109年度增列388萬4千元;「員工訓練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135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列2萬8千元;「餐旅服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臨時人員薪資」編列9,632萬8千元,除較109年度增列124萬元外,該項目中費用更是「正式員額薪資」的5倍。前述項目增列合計2,087萬8千元。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計,在正式編制人員數量逐年下降的同時,公務機關對於非典型人力的使用則逐步上升,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員額中,臨時職員2,493人、臨時工員597人,合計共3,090人,與109年度預算員額持平,惟查臺鐵近5年臨時人員員額統計表,顯示部分單位有常態性的人員缺額,為穩定勞資關係,並避免缺乏前瞻性之用人政策損及國家之財政,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人力運用情形,補足人力缺額,以維護臺鐵正常營運及行車安全。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洪孟楷 
    9.有鑑於108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辦理109至110年2年期之「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工程編列1億1,680萬元,然而,查109年度再獲得額外之108年度之保留數6,735萬2千元,但檢視過往紀錄以「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為名義之預決算情形,臺鐵局已連續在107、108年度呈現0執行率、0決算數,亦為上開2年期工程計畫執行之可行性受人質疑。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以確保旅客車站使用時之便利與暢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10.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轉投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9億9,477萬元,然該公司因累積虧損嚴重而辦理減資及私募增資,臺鐵局經評估未參與增資,持股比率由9.29%降至6.86%,仍為第2大股東。又該公司109年上半年仍為虧損狀態,投資績效未盡理想,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問題,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1.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收入」項下「客運收入」編列197億2,457萬3千元,然近年度客運收入決算數呈逐年下滑態勢且未見有效止跌對策,且109年度又受到疫情衝擊,客運業務績效恐不樂觀,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妥擬因應對策以提升客運旅次優勢,穩固客源成長,以改善客運收入現況。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收入」項下「客運收入退回與折讓」中「客運收入折讓─本路」之「法定折讓」編列10億8,667萬9千元,係老人、身心障礙人士及陪伴者優待票負擔,由該局全額吸收之法定優待票差額。隨著國內人口老化加速,逐年攀升之法定優待票差額恐加重營運負擔,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3個月內研謀妥適因應之策,以健全財務與永續經營。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3.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收入」項下「政府補助收入」編列46億0,664萬7千元,其中5億7,374萬8千元為國庫補助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雖臺鐵局近年度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有逐年擴大趨勢,且扣除國庫補助後缺口仍大,然因臺鐵局為國營事業,負有社會責任及政策任務,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持續提供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服務,財源部分可依照各站特色研謀改善之道。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4.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用人費用」編列158億6,433萬3千元,其中「超時工作報酬」編列16億5,315萬3千元(與109年度預算同)。經查109年度已有加班費預算不足及延遲發放情事,且推動四輪三班制班表仍未獲共識,又110年度仍依109年度預算編列,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妥適推動新班表施行與費用支應控管,以避免再重蹈覆轍,建構良善勞動環境。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5.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8年間陸續成立資產開發中心及附業營運中心,期透過不動產經營開發、鐵路餐盒、鐵道旅遊與其他鐵路文創商品銷售等,擴增附業收益。然109年之實際達成收益未如預期,且110年度預算案收入額度均再縮編,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加強推廣相關業務,有效推進附業收入之成長,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魯明哲 陳雪生 
    16.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編列6,500萬元,該案投資總額1億9,480萬元,辦理期程為107至110年度。該設備更新案係因部分電(扶)梯已近逾齡,設備易故障而造成旅客使用不便,甚至有安全疑慮,爰逐年編列預算針對逾齡及故障率高之電(扶)梯辦理設備更新。參據「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案各年度之預、決算執行情形,107年度編列預算1,800萬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編列預算6,000萬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後,可用預算共7,056萬6千元,執行率仍為0%;109年度編列預算5,180萬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後,可用預算共1億1,915萬2千元,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為760萬元,各年度預算執行均嚴重低落。顯示該局於招標作業及後續進度執行等時程均嚴重延遲,以致預算執行數未見改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加強電(扶)梯設備更新作業進度管控。爰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加速「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作業,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控管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7.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列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電信)轉投資事業,投資淨額為39億9,477萬元,預計110年底持股比率為6.86%,編列股利收入預算為0元。臺鐵局為亞太電信第二大股東,並於董事會中取得2席董事,占全部董事席次(扣除獨立董事)比率為25%。參據亞太電信近年度營運損益情形,103至108年度均為虧損。該公司因累積虧損嚴重而辦理減資及私募增資,臺鐵局經評估未參與增資,持股比率由9.29%降至6.86%,仍為第2大股東。109年上半年該公司仍營運虧損28億9,021萬6千元,經營績效未盡理想。為有效維護轉投資權益,臺鐵局應強化其擔任該公司董事之功能,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該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狀況,俾維護投資權益。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督促轉投資事業營運虧損問題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8.臺鐵台中成功站於日前發生斷軌事件,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內部之重大公共安全疏失,已嚴重威脅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一旦發生意外,人員損傷之後果將不堪設想。究其事發經過,疑與臺鐵鐵道運輸安全通報機制及後續相關問題之應變處理程序漏洞有關,臺鐵局應儘速研擬檢討改善之策,以防止未來類似狀況再度發生。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立刻啟動調查,分析該事件始末與發生之原因,並提出檢討改善計畫及懲處決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19.針對臺鐵列車晚點賠償問題,民眾常反映相關賠償完全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目前相關賠償方式是按照「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辦理,依據對號列車及非對號列車、晚點原因為可歸責臺鐵局與非可歸責臺鐵局及晚點時分,區分賠償方式為退還全額票價或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1次,民眾普遍都不是感到很滿意,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相關賠償機制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20.南迴鐵路電氣化工程將於109年底通車營運,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採購城際車輛預計110年交車,臺鐵局已規劃年底就火車時刻部分改點,俟110年新車投入營運後再作火車時刻改點調整。南迴鐵路電氣化通車後以及新車投入營運後,臺北搭高鐵到左營轉臺鐵到臺東行車縮短以及行車品質提升,將可以成為東部鐵路疏運的替代路線,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時刻改點應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接駁時刻互相協調配合,期能提供旅客更好的行車服務。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俊憲 
    21.107年10月21日發生之普悠瑪憾事,距今已2年之遙,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最終調查報告,業於109年10月19日公開,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痛定思痛、深切反省,並謹遵報告所指之組織管理、維修管理、運轉管理及列車系統設計等18項改善建議積極改善,並於3個月內針對預計改善事項之預定期程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22.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近年購置之巡軌車及工程維修車,仍未完成驗收或減價驗收,然部分臺鐵現有之巡軌車及工程車已屆滿使用年限,若新購之設備未能及時投入日常作業,恐有損國人之乘車安全。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就目前新購設備無法驗收之情況下,如何確保旅客安全及日常業務所需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2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發生大小行車事故不斷,尤以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出軌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而受國人高度重視,也因此催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獨立調查機關,避免過去事故調查常發生球員兼裁判的弊病。經過2年詳細調查,運安會近日公布最終調查報告,其詳盡又專業的分析受到外界高度的肯定。而這次事故運安會認定是多重因素造成,公布的最終調查報告提出多達50項肇因,並有27項待改善建議,其中臺鐵局18項制度疏失最大;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27條規定,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90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為讓臺鐵局儘速落實待改善建議,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遵照「運輸事故調查法」的規定於90日內務必完成處理報告,並將未來如何精進達成安全管理要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以利持續追蹤,確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視安全管理,維護旅客的乘車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4.109年10月28日臺鐵臺南新市永康區間發現19公分斷軌,此事已嚴重威脅乘客安全,臺鐵系統一再發生重大公共安全危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責無旁貸。根據臺鐵局統計,自105年至今,5年來總共發生14件斷軌事件,且109年5月臺鐵成功站路段方才發生斷軌事件,類似事件三番兩次發生,使乘客之生命財產暴露於巨大風險之中。臺鐵局配有巡軌車與巡檢員,卻反覆出現斷軌事件,巡檢機制恐有重大漏洞,國人對臺鐵之印象與信心蕩然無存。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立即啟動全線軌道安全檢查,並重新檢討巡檢配備、巡檢人員配額與機制,針對問題究責及提出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0億5,244萬2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1億0,244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9億2,430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50萬元。
    (2)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維持費用」300萬元(含「服務費用」200萬元及「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費用」20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及「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4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項下「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9億1,580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1億2,813萬9千元,增列5,850萬元,改列為71億8,663萬9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1億2,682萬4千元,減列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1,682萬4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3項:
    1.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4萬6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1,010萬9千元,合計編列1,28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2.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9,624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何欣純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3.有鑑於109年受美中貿易戰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率一再下修,影響全球貨櫃貿易量之增長;國際海運聯盟重組後調整航線,影響航商於國際商港之業務布局,高雄港為我國洲際貨櫃樞紐港,貨櫃轉口比率近半,首當其衝;加上鄰近中國大陸貨櫃港口崛起,競爭加劇,致高雄港貨櫃量成長力道趨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針對航商等業者實施相關獎勵振興措施,並加速辦理第七貨櫃中心興建及貨櫃碼頭續租作業等,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掌握國際海運發展情勢,持續檢討調整港口相關硬體及軟體配套措施,以提升港口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4.為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我國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合計持有近半股權,惟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督導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善,並強化與其他相關航運網絡之合作,吸引國際聯盟航商拓展業務,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以發揮投資綜效。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公、民營企業於東南亞成立合資公司,拓展新南向市場,相關事業處於起步階段,營運規模尚待拓展,且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審慎評估國際經貿環境,以降低相關投資風險。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5.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收入」編列191億1,601萬4千元,較以前年度增加,主要營運項目營運值與往年相較互有增減,惟部分經營效能指標比率,如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卻較106至108年度決算降低。鑑於未來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衡酌各項營運發展情形,積極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公司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6.我國郵輪業務之發展自101年度起呈成長趨勢且以基隆港居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計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惟109年度因疫情受創,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停靠,109年7月26日起,轉而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以致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偏低。因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疫情期間應積極持續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協助提供郵輪旅客安全衛生之場站環境,並配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廣多元型態之郵輪旅遊,以達預算設定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魯明哲 
    7.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維持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辦理臺灣港群環境監測1,730萬元,「勞務成本」中「棧埠費用」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委託檢驗試驗費辦理綠色港口認證331萬元,合計2,061萬元。
    據悉,具備岸電設施船舶泊靠高雄港設有高壓電碼頭之岸電使用率,設定目標為100%,而107至109年度之岸電使用率分別為49.6%、48.5%及28.3%,與目標仍有差距,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我國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部及行政院國發基金等合計持有近半股權,惟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也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獲利欠佳、股價下跌,106至108年度投資權益分別減少5,975萬7千元、3億2,269萬元及2億8,215萬9千元,109年度上半年亦減少2億3,072萬9千元,惟109年度至8月因股價回升,投資權益轉為增加7億4,463萬元,然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督導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善,並強化與其他相關航運網絡之合作,吸引國際聯盟航商拓展業務,提升我國港埠競爭力,以發揮投資綜效。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9.我國郵輪業務之發展自101年度起呈成長趨勢且以基隆港居首,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預計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惟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停靠,109年7月26日起,轉而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然截至109年8月底,郵輪停泊收入及旅客服務收入合計僅占109年度預算數之16.5%,仍有努力空間。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何強化我國郵輪產業及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臺北港汽車物流使用效益,推動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未來將以智慧車輛加值轉運整合中心,以及智能電商與智慧物流運籌樞紐兩方向規劃,並預定於110年底前辦理公告招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應詳加說明後續規劃內容及期程、效益評估、未來定位與策略方向、招商要求及目標等完整細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1.為推動我國海空港聯運,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組成工作小組,以臺北港物流倉儲區4公頃用地作為初步規劃標的。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僅說明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主導後續推動並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多次內部討論會議,未來評估與既有港區業者合作賡續辦理等內容後,就無相關資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應詳加說明後續規劃內容及期程、效益評估、未來定位與策略方向、招商要求及目標等完整細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海空港聯運整體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2.黎巴嫩貝魯特港因存放大量硝酸銨,於109年8月4日引發爆炸,造成重大傷亡,凸顯港區危險物品管理與應變之重要性。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港區危險物品(含散貨)安全管理資訊系統、港區危險物品智能雲平台系統,進行危險物品之管理。然上述系統主要為危險物品數量、進出港之管理,港區人員對於危險物品導致公安事件之應變與專業處理能力恐有不足之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擬相關制度、加強港區人員應變與處理能力。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港區人員處理危險物品公安事件之應變與專業處理能力,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13.為國際郵輪肯定台灣防疫成果,爭相投入國內郵輪跳島及環島行程,109年7月底已有國際郵輪通過申請,在台灣展開跳島之旅,成為疫情重創全球郵輪產業以來,世界第一艘復航的國際郵輪,往返台灣本島與金門、澎湖、馬祖3個離島之間,109年10月起並已開始環島遊程;惟未來國際郵輪加入國旅跳島或環島化必成趨勢,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主動積極配合交通部及航港局加速各國際商港碼頭規劃與建設,盤點港區各項友善便利設施,並與國際郵輪業者、地方政府等溝通協調,期能串接台灣各項產業,以利民生經濟。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4.為臺中港105碼頭109年11月18日下午發生卸煤機突然起火,消防隊到場搶救,初步調查起火原因是維修動火作業不慎,火花引燃卸煤機輸送帶,造成此次火警事故;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屬之國際商港,皆為國家重大商貨客門戶,在各項設備設施運作管理、安全檢查與維護及人員教育與督導必定有明確準則,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將109年11月18日臺中港105碼頭起火原因調查及相關應變情形、與日後各項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政府監督。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5.為109年11月15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15個成員國簽署協議,將涵蓋全球三分之一人口,以及全球國內生產總值GDP和貿易額的三成,但台灣未能加入,對於國內石化、鋼鐵、塑膠與紡織等產業恐受衝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商港為國際進出口重要門戶,各項航運業務亦恐受到若干衝擊,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台灣未加入RCEP組織,對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營運影響情形之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6.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與臺英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其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注資28%為最大股東。該公司主要業務為制定基本安全訓練標準規範,對外開辦離岸風電相關訓練課程,並提供國內從事離岸風電工作人員完整訓練課程,未來亦將拓展其他相關海事工程認證(如潛水員訓練、水下無人機操作訓練等)。現正值國家大力推動綠能政策,尤以離岸風電產業更為重中之重,故國內離岸風電各項人才訓練及培養刻不容緩,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針對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未來離岸風電人才培育課程相關報告及各項投資評估書面報告,以利繼續推動國家離岸風電產業人才培訓重大政策。
    提案人: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17.有關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因故延期5次,從預計102年12月完工延至110年12月完工,相關計畫屢屢延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實施進度進行檢討,並說明各細部工程進度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何欣純 趙正宇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18.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招商引資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政策之一,惟近年來自由貿易港區廠商數量及土地使用率之成長均陷入瓶頸。經查,自貿港區104至108年之廠商家數僅由80家增為85家,主要係因土地使用已趨飽和,截至109年8月為止,自貿港區土地出租率已達95.64%。該公司雖持續發展自貿港區多元營運模式,如委託加工、貨物轉快遞及郵包、跨境電商等業務,以提升自貿港區量值,並持續辦理招商吸引業者進駐自由港區,惟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仍較難有所發揮,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1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行政院政策持續推動郵輪產業發展,郵輪旅遊之港埠收入自105至108年度呈現逐年成長,每年平均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帶來2.5億元之收入。惟109年度受疫情影響,雖有以專案方式推動國內跳島及環島郵輪旅遊,試圖降低疫情帶來之衝擊,但截至109年8月底,郵輪旅遊之港埠收入仍僅占109年度預算數之16.5%、旅客數更較108年同期大減88%。鑑於疫情之影響於短期內恐難有太大改善,為確保維持郵輪產業之競爭力,應從設施、服務及行銷面著墨,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優化港埠旅運設施、協助提供郵輪旅客安全衛生之場站環境,並配合相關單位共同推廣多元型態之郵輪旅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0.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轉投資對象之一,該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轉口儲運、多國貨物集併櫃、自由貿易港區、海運快遞等新興物流加值業務。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於110年度預計之投資收益為60萬元,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公司之投資總額達1億2,000萬元,若以109年度之預計收益來看,投資效益實有檢討改善空間。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期效益及後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以確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之效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何欣純 
    21.有鑑於臺中港區內於109年4月19日發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廠區之火災,然在臺中港務消防隊進行火勢撲滅作業時,卻發生遇到消防栓第一時間打不開情形,有幸當時消防弟兄尚未進入起火廠區內撲滅,否則將因缺水致使人員不堪災損。
    經查,消防栓維護業務雖本該屬台灣自來水公司之責,然該支第一時間打不開的消防栓卻屬臺中港區承租方所自行裝設,致使消防栓之業管維護方最終難以列管、維護,直至火災發生時再增加港區受火勢,以及人員受危害等風險。爰特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限期內,盤點全國港區內非屬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理維護之消防栓,並確保其運作供水無虞,以及落實維護責任之督管業務,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邱顯智 
    22.商港在全球經貿體系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未來貨運量預估將逐年成長,現階段貨運船舶也有大型化的趨勢,無論是船務或是港務流程,也務必提升作業效率。近年各國商港皆致力於加速提升物流系統之優化升級,透過導入5G、物聯網、人工智慧、無人載具、區塊鏈等科技,進行港口數位轉型,以打造智慧港口為目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正進行Trans-SMART計畫,部分計畫執行階段已進入尾聲,然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下之商港目前布建5G系統的進度嚴重落後,反觀中國沿海重要商港、新加坡及荷蘭鹿特丹、德國等港口,均已完成5G布建,並持續執行「智慧港口」之相關計畫,必須加快5G布建進度,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5G系統布建之進度,儘速與相關行政單位及電信業者共同研商辦理期程,並研議提出下一階段智慧港口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趙正宇 林俊憲 
    2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性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我國航運產業永續發展,迄109年8月底累計投資27億6,815萬1千元。經查,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獲利衰退,106年度稅後淨利3.21億元,107及108年度稅後淨損65.9億元及43.1億元,109年度上半年亦虧損8.86億元,且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同為全球前10大貨櫃航商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規模相近之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獲利能力及股價表現均優於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航運業雖受全球景氣衝擊影響,惟整體而言,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以後之營運呈現虧損,獲利能力不如國內同業,有待加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大股東,將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呈現虧損致投資權益減少,允宜督導該公司改善。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速謀正確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發揮投資綜效。
    提案人:陳歐珀 邱顯智 何欣純 林俊憲 許智傑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01億2,082萬7千元,減列「營業收入」40億1,882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億0,200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7億3,835萬7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3,10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2)「營業費用」1,0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億9,735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3億8,247萬元,減列39億7,782萬3千元,改列為14億0,464萬7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4億0,380萬1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7項:
    1.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54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趙正宇 何欣純 劉櫂豪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11億0,503萬9千元,預計進用1,466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9年度之1,435人增加31人,考量勞務外包易導致勞工工作不穩定,國營事業單位應檢討非典型雇用方式,針對相關人力運用進行檢討,爰此,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11億0,503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相關人力運用、勞動權益保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3.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0億1,41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4.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4億0,380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何欣純 李昆澤 許智傑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項下累積至110年度已編列預算數達126億3,399萬8千元,為容納持續成長之運量、提升服務水準,並發展成為航空城之商業及文化中心。經查,該計畫原經費總額746億8,900萬元,期程為101至111年,108年1月辦理修正計畫,總經費調增為789億0,700萬元、完工期程延至113年,109年5月22日已進行第2次計畫修正,總經費增加為956億8,100萬元、完成工期延至115年12月,且該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實際工程進度14.23%,低於預計之18%共3.77%,顯示經費之預估與工期之執行皆與原計畫有大幅落差。為確保如期如質完工,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完成該計畫工程進度之檢討改善方案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許智傑 陳素月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6.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956億8,100萬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全球仍未有減緩之趨勢,造成外籍人士來台數銳減,進而影響桃機公司收益。但第三航廈建設計畫為102年起之專案計畫,至今未完成主體工程招標作業。相當期間規劃之新加坡機場第四航廈及韓國首爾機場第二航廈分別於108、109年完工啟用。桃機公司未充分利用疫情期間,客機起降較少之有利狀況積極招標。
    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主體工程招標落後乙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7.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排班計程車生意,然而查司機陳情反映,現有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每月所需繳之4,000元公基金,相比疫情前每月所需繳交之3,500元再有增加;另外在計程車位於機場園區之上車處的防疫酒精消耗,更甚排班司機還須扣除每趟2%所賺費用,用以添補,實有不公。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需妥適辦理排班計程車司機之輔導事宜,並考量客源減少下,再行開辦相關之關懷及補助計畫,莫讓司機族群雪上加霜。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8.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主要營運項目之「機場旅客服務」營運量4,284.66萬人次,較109年度預算4,908.09萬次減少623.43萬人次(12.7%)。109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截至8月底累積旅客人數706.71萬人次,僅占年度預計人次之14.4%,且世界旅遊組織預測旅客運量可能須至112年方有機會回到疫情爆發前之水準,110年度旅客運量之情形仍不樂觀。綜上所述,該公司於110年度預估之旅客運量恐有過度編列之虞,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參酌國內外對於旅客運量之相關議題分析,以確保預算編列之精準。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簽署「環境、碳及能源管理政策」,承諾將恪遵法律規範並善盡節能減碳責任。經查,該公司自103年起依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持續盤查及管控桃園機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且於108及109年度參加國際機場協會所舉辦之綠色機場評比均獲冠軍殊榮。惟上述成果應配合適當管道表達,提高資訊透明度,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考國際重要機場減碳計畫之成果公開方式,加強減碳成效之表達及持續落實節能減碳、永續發展之理念。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非航空收入主要為「租賃收入」,由土地租金、房屋使用、行李寄存、權利金、廣告等多種項目所組成,該公司於110年度「其他營業收入」項下「租賃收入」編列88億6,006萬9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44.03%,低於109年度預算占比44.94%,同時低於107年度決算之46.36%及108年度決算之46.95%,為近年度最低比率,與該公司經營政策宣示應提升非航空收入比重之方向明顯不符。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擬改善措施並加以落實,以確保經營方針之落實。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11.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勞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合計編列「地租及水租」46億6,425萬4千元,主要為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及支付國防部軍備局土地租金。經查,機場公司承租民航局土地租金費率偏高,且多年未曾調整,惟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土地出租予機場公司之租金費率原則上每3年可由民航局視情況調整之,且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如發生重大變化時,得以隨時檢討調整。鑑於機場公司現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營收,且第三航站區之建設近年仍持續有大量資金運用之壓力,故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交通部共同商討調降土地租金費率事宜,以確保該公司營運及財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何欣純 劉櫂豪 趙正宇 
    12.鑑於美國舊金山機場、荷蘭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機場及土耳其伊斯坦堡機場皆於國門專設博物館,以推廣國家歷史文化。其中,伊斯坦堡博物館設於旅客出境區(占地約1,000平方公尺/302.5坪),展出來自土耳其國內29間博物館的316件精彩文物。而荷蘭史基浦機場則有米其林餐廳坐鎮。
    臺灣桃園機場雖有航空科學館,但已於103年3月31日封館且占地5.5公頃(55,000平方公尺/16,637.5坪)。如此空間因配合第三航站區興建及WC滑行道西移而荒廢,實在可惜。
    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國外經驗,以藝文(例如:D6登機門有知名布袋戲人物展列)、歷史文化(博物館)、美食及免稅購物為基底,並與周邊大型景點(例如:Xpark水族館)打造一日旅遊圈。讓機場不只是機場,更可以是讓國內外民眾作為臺灣周末旅遊首選。並以此作為未雨綢繆,避免再有因受到類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全球肆虐之情事,造成旅遊業寒冬,影響桃機收益。
    提案人: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何欣純 趙正宇 劉櫂豪 
    13.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編列「桃園國際機場舊圓山空廚區域改建機坪工程」投資總額5億1,993萬6千元,截至110年度已編列3億2,935萬8千元,期程為106年1月至111年12月,110年度未編預算,惟該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全計畫累計執行數占累計預算數比率8.88%,實屬偏低。為提供足夠機坪供機場未來營運使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工程進度落後之書面檢討報告,俾找出原因積極排除障礙以加速工程執行。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劉櫂豪 趙正宇 
    14.按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測之「服務收入」科目,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及航空器起降服務架次分別減幅12.7%及12.45%(4,284萬6,647人次及23萬3,750架次);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運輸統計各機場營運量,截至109年度8月底,桃園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僅有706萬7,070人、起降8萬3,443架次,且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預測,109年全球旅客數下跌57%-6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預測109年全年旅客數衰退66%,預計113至114年才會回到108年之服務水準;預算書之收入預測與現況顯不相符。
    經向機場公司函詢,機場公司回覆原先預估旅客服務人次、起降架次至少衰退25%,惟民航局內部評估將成長6.31%,後接受民航局建議將衰退額定為12%;交通部會計處函復,預算書乃審查會議之共識結果,審查當時(109年5月)預計疫情將於年底趨緩,國營事業預算應審慎樂觀評估。相關函復反映交通部會計處、民航局與機場公司之個別預測意見分歧、莫衷一是。
    查109年交通部5月11日預算審查會議結論,機場公司原初編110年稅前淨損9億2,151萬4千元,會中結論改列稅後淨利42億9,797萬6千元;經開會說明,相關單位原以SARS期間之成長趨勢進行預測,也同意預算編列當時過分樂觀。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嚴謹編列,並儘可能貼近現實,因疫情仍未復甦,相關單位均應重新檢視110年預算收支情形,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現況及國際預測未來航空業趨勢規劃桃機公司經營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李昆澤 許智傑 趙正宇 劉櫂豪 
    1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簽署「環境、碳及能源管理政策」,並於109年10月21日將簽署文件發布於桃機公司網頁當中,此舉除確實因應國家節能減碳之既有政策外,亦為彰顯保護地球生態永續發展之社會責任。為倡導節能減碳之重要並提高社會能見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節能減碳計畫、目標期程、實施辦法及相關成果數據,彙整於公開網頁,以利民間企業參酌與一般民眾查詢。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導致全球航空業面臨重創,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下稱國際航協)於109年07月28日所發布之新聞稿指出,先前對於航空業客運量之恢復預期過於樂觀,國際航協預估全球航空業客運量須至113年,始能重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前之水準。我國航空業亦受疫情影響甚鉅,截至109年8月,桃園機場之累計旅客人次僅706.71萬人,距原先預估之旅客人次(4,908.09萬人次)仍遙;惟於此情況之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卻仍將110年之機場旅客服務人次預估設為4,284.6647萬人次,恐有過於樂觀之虞。基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參酌國內外疫情發展及其相關分析預測,用以重新檢討110年度預估之服務旅客人次。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自104年由行政院核定興建以來,至今已流標3次,而第三航廈之主體建設預算亦隨流標逐次追加,由最初所列之340億3,100萬元,攀至445億3千餘萬元,此情況顯見第三航廈之整體規劃及評估過於樂觀,如預算編列並未實際查訪市場成本或確實反映市場所需,以致衍生諸多弊端。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後之航空業復甦,以及國家發展之需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竭力避免重蹈上述覆轍外,尚需針對第三航廈之興建計畫,嚴格管控工程與預算之執行進度,以利如期竣工。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2億7,34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8億8,63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6億1,281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3項:
    1.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08億8,468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含國外旅費全數凍結),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包租代管」政策自107年度1月上路至今,核定戶數2萬7,800戶,成功媒合1萬1,055戶,執行率僅39.77%,未達半數,顯見其政策執行成效亟需加強改善。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者及無力購屋的民眾之居住正義,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業者承租民間住宅,透過妥善管理租予房客,達到活化現有空間及提供合宜租金住宅之政策目標,本政策立意良好,惟政策行銷宣傳及媒合執行成效不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租代管執行成效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查住宅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108年度決算數為1,924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編列為4,830萬1千元,然110年度編列6,950萬1千元,則大幅超過108年決算三倍以上之預算。其中,廣告費為5,388萬元,卻未見詳細之預算運用說明,為瞭解以往業務所託播之媒體、廣播媒體、新媒體及戶外媒體等相關廣告媒體宣導成效及110年度宣導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3)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158萬元,包括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媒體廣宣費用600萬元、辦理公益出租人廣宣費用600萬元,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諮詢費用300萬元,以強化政策宣導效果。惟查,110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擴大租金補貼計畫戶數,由原6萬增加至12萬戶,同時放寬相關設籍、所得限制及申請次數等規範,並分為二階段辦理;截至109年8月底止,第一階段申請租金補貼計12萬2,006戶,已初步達成目標。其中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花蓮縣、新竹市第一階段申請人數已超越計畫核定數,其他縣市則呈現不足額之情況,預計110年初核定之第二階段補貼,暨110年度之廣宣計畫允宜思考另作調整,以尋求補貼資源妥適分配,極大化方案之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第一次申請受理情形及計畫核定戶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4)內政部推動之包租代管計畫,目標為8年8萬戶。經查,至108年11月30日止之第1階段媒合5,157戶,後續推動之包租代管第二階段(2.0版),包括縣市版及公會版方案,迄109年9月30日僅達成5,898戶,合計1萬1,055戶,距離8年8萬戶之目標僅達成13.8%。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各縣市辦理之績效提出具體指標以及加強督導辦理之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5)經查行政院提出社會住宅推動為8年兩階段,第一階段(106至109年)為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第二階段(110至113年)為政府興建再增量8萬戶,包租代管另增加4萬戶,總計政府興建12萬戶與包租代管8萬戶。截至109年10月統計,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已達4萬之目標,然包租代管截至109年9月統計,第一期僅5,157戶,第二期僅達5,898戶,距離109年預計達成目標4萬戶遠遠不足。如政策具體落實,113年則政府應興辦12萬戶社會住宅,此數僅占全國住宅總量1.34%,即使計算包含包租代管政策,達成20萬戶供應量,也僅占全國住宅總量2.5%水準,相較發達國家社會住宅比例至少5%是遠遠不足,社會住宅比例上如荷蘭32%、英國18%、日本6.1%、韓國5.1%、美國5%。故政府應提出更積極作為以及多元取得管道,以達成發達國家水準。復查住宅法第3條明確定義社會住宅之興辦模式,包含政府及獎勵民間興辦。第19條明確規範民間興辦模式包含一、新建。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三、購買建築物。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顯見已考量民間興辦參與多元社會住宅提供模式。然當前我國社會住宅供應民間興辦為第19條前3款者極為缺乏,是否為當前政策怠惰或疏漏,值得檢討。是以,住宅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應檢討當前社會住宅目標與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規定,提高民眾參與意願,提出具體規劃與法規修正方向,以實現居住正義之目的,提供國民發達國家水準住宅政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6)營建署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08年10月1日簽訂契約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再由該中心、公會端與業者端共同參與該計畫,首次有6個直轄市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28家業者參與,並於109年1月16日開辦。自開辦以來截至109年8月31止僅媒合1,482戶次、佔總核定戶之比率為29.64%,實際執行成效未如預期,另自開辦以來也僅有桃園市的媒合率有超過五成,實需檢討該政策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7)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分支計畫「服務費用」編列2億7,031萬8千元。根據行政院106年3月6日所核定興辦計畫,規劃8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透過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來達成目標。經查,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所公布的資料顯示,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的進度顯示,截至109年10月13日雖然合計4萬2,665戶,但目前既有及新完工僅有1萬6,788戶,其期程計畫能否在8年內完成進度而有所疑慮,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8)108年2月1日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核定版),以媒合為1萬5千戶為目標,自108年起推動,視直轄、縣(市)開辦日期,原則上於開辦1年內完成媒合,後續執行管理3年,由6直轄市及14縣(市)辦理。鑒於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度開始執行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共媒合11,055戶,與原計畫預計109年底要有包租代管4萬戶之中期目標落差近3萬戶,顯見計畫推廣、研擬與執行存有落差,為有利縣市推動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發展及營造友善租屋市場,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及精進方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9)住宅基金實施各項住宅補貼政策,協助民眾居住需求並健全住宅市場,惟近年來部分住宅補貼項目執行率偏低,其中「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利息補貼」項目係為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為達到穩健房地產市場之政策目標,應鼓勵民眾多加申請使用「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惟該項目自107年度開辦以來,預算執行率連續兩年偏低,分別為107年度編列4億8,344萬2千元,執行率66.83%;108年度編列3億5,656萬4千元,執行率61.74%,允宜衡酌調整,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申請現況及改善執行成效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0)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推動「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經費24億5,700萬元。109年8月底累計媒合卻僅3,573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1萬3,700戶之比率為54.43%。其中臺北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之累計媒合戶次比率僅各為3.68%、6.13%、5%、6.25%,均未及10%。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辦理情形表(縣市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11)行政院推動社會住宅興建計畫(106至113年)至今,其中補助地方政府包租代管之經費,從108至109年基金預算均編列至少25億左右之經費,大約占住宅基金之總經費近3成左右,顯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1期計畫地方政府實際申請補助之情形並不如預期。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經費使用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2)為協助弱勢民眾於租賃市場中承租安全、合法住宅,並減輕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之負擔,內政部自106年起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至今已達3年,並持續推動第2期計畫。然而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全國縣市除桃園市及屏東縣以外,其累計媒合數皆低於50%,且宜蘭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的累計媒合戶次為0。顯見目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計畫成效不如預期,仍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媒合及宣傳,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3)營建建設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分支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編列經費24億5,700萬元。有鑑於106年度「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執行率都未達6成,顯示其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為督促預算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4)實施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以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如何提升包租代管政策之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15)110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3億7,157萬元。然該補貼方案中,108年度預期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據內政部說明,110年度仍依計畫原預估人數,配合學校學年制申請作業,編列3億7,157萬元經費,似有寬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王美惠 
    (16)教育部提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計畫內容包括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校外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等4大策略措施,其中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總經費16億0,409萬5千元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惟查該補貼方案實施兩年來,預估申請人次及經費皆與實際執行結果落差甚大,導致預算編列未能覈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提升弱勢學生校外租屋補貼」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17)「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預計108年度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110年度仍依計畫原預估人數,並配合學校學年制申請作業,編列3億7,157萬元經費,似有寬列,租屋補貼實際申請人次與預期人次差距甚大,允滾動調整計畫目標,並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8)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加上國內平均屋齡老舊已達30年,且於九二一大地震後於88年12月31日才大幅修正建築物耐震規範,在此之前興建之建築物因其耐震設計標準較低,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對都市與人民安全形成隱憂。經查全國各地均有30年以上之老屋,平均值為48.11%,地震災害易發生臺東縣30年以上老屋高達60.36%、花蓮縣達59.11%、宜蘭縣達50.93%、南投縣達53.56%。然當前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卻僅侷限於六都,尤其是雙北地區,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6月底計有1,416件申請案,核准793件,大致集中於六都,總計705件、占核准案件量89.9%。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23萬餘件,數量極為有限,更對地震易發生地區助益甚微。
    復查108年度辦理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108年度)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達成率僅有25.49%,仍未達成目標三成。顯見我國關於防災之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與建築物耐震安檢實施情形仍極為不足。再查當前都市更新政策偏向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但該政策卻屢出現基地規模過小之紙片屋,恐出現施工鄰損、地震軟腳屋現象,造成更大倒塌危機,且對於各類地質災害解決成效,尤其是否有效改善我國震災危險,並提升都市居住品質,更是值得商榷。
    是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行銷及業務費用」,應重新檢討耐震評估與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措施,提高民眾參與意願,並整合既有都市更新政策,促成都市環境品質提升、耐震安全與減少危險災害之目的,尤其是促進我國地震高風險縣市與地區民眾參與相關危險老舊建築物更新或耐震評估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19)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2,937萬7千元,用以推動都市更新發展計畫、辦理都市更新法令研擬與函釋、主導都市更新案之推動及輔導民間辦理都市更新案等業務;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至109年9月底累計申請1,491件,核准999件,案件量呈現逐年成長。惟查,內政部不動產資產平臺109年第2季統計,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已逾436萬餘件,危險老舊建築物對公共安全之威脅仍不容小覷,允宜研議加速推動都更作業,改善建築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20)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共編列80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7萬7千元,然因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朗,可預期未來赴國外地區勘察及參加會議,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1)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仍在全球肆虐,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109年11月1日已造成約4,600萬人確診,甚至導致全球約120萬人死亡。針對該疫情,除相關疫苗普及期程仍未明確,且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因此各國目前對於邊境仍採取高度管制,110年出國計畫應先確認是否如期舉行,審慎評估前往的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2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10年度「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經費2億5,060萬元,預計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我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即陸續推動各項都市更新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已核定公布實施898件。額定案件雖有成長,但已核定案件898件中尚有264件仍未動工。
    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執行情形亦未如預期。例如「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度)」預計完成24件,實際僅完成15件,達成率62.5%;「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8-110年度)」,預計每年辦理25件,實際執行結果108年度及109年度截至8月底各僅辦理7件、6件,達成率各為28%及24%。且87年至109年8月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累計共291件,其中已結案的僅有172件,占比為59.11%,尚有約4成(40.89%)案件尚未結案。
    內政部應持續協調輔導民間申請都市更新,並積極推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以發揮示範作用,改善都市建築與道路的安全及風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王美惠 
    (23)110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共編列2億5,060萬元,其中「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編列15萬元,然因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對於110年度影響仍不明朗,可預期未來赴國外地區參與研討會或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待疫情舒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4)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補助作業3,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委外成立輔導團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業務2,000萬元,兩者合計5,000萬元。但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9月計有1,491件申請案,僅僅核准999件,雖案件量逐年成長,但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36萬餘件,仍十分有限。因此,為督促提高危險老舊建築物辦案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2.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之綜合示範社區,原人口規劃預期目標為24萬人,然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有未銷售土地面積21.56公頃,並僅引進人口數約8千人,其人口進駐情形未如預期,顯見目前高雄新市鎮都市計畫之成效有檢討必要。爰就110年度新市鎮開發基金之「土地開發─淡海、高雄、林口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計畫」編列預算18億4,787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針對高雄新市鎮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3.為適時提供適量合宜住宅,行政院於100年4月22日核定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惟此案發生結構設計不當導致建築物樑裂事件;為緩解交通流量配套道路及橋樑工程,變更都市計畫之審議及暫緩區段徵收作業之執行,部分道路未能闢建;且臺北氣象站(板橋站區)毗鄰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A6區基地,因建築物高度限制影響合宜住宅之興建規劃。爰就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長期投資─政策性開發不動產」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1億5,3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上述改善計畫及與地方政府積極合作辦理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4.鑑於內政部於107年到日本考察該國之租賃住宅制度,其中有關租賃之管理系統開發,已建置包含(1)物業基本資料(2)大樓管理相關公司(3)相關法令(4)建物設備資料(5)房屋租約等基本資料庫。此外,為讓管理人員方便運作,更進一步開發向房客請款功能(水、電、瓦斯及租金)、房東匯款功能(各項費用支付記錄及租金匯款)、管理物件諮詢及修繕、業務分析報告、使用者帳號管理、數據中心及租賃仲介業者及租賃仲介業檢索功能等,顯見IT化對於租賃管理很重要。
    雖然,我國也有推動如「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管理系統」、「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等,但對於房客、房東及服務管理公司三方之橫向聯結之IT化程度仍有強化之空間。爰此,請內政部針對現行已媒合成功之包租代管戶,召開會議研商,評估導入IT化管理之可行性,強化及整合國內現有的系統與機制,讓房客、房東及租賃服務業即時查閱所需之資訊,建構現代化及便利化的管理模式,讓租賃服務更為順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5.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置委員13人至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之;1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該基金於110年度編列業務收入52億2,305萬9千元,及業務支出108億8,468萬1千元,其管理責任極其重要,然經查營建署網站,未能查詢到該基金管理會之成員名單,為有利民眾監督政府施政以及有效監督政府財政,營建署應於網站上公開相關專家學者遴選辦法及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各委員名單及經歷介紹。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6.110年度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活動交流費」編列98億0,287萬元,預計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業務推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等業務。但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媒合率偏低。此外,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109年10月5日公布抽樣問卷社工人員調查結果顯示,亦有部分民眾反映有包租代管業者挑選對象的疑慮。
    上述調查亦表示民間有意見認為租金補貼申請期間可更彈性,以及新版租金補貼申請即便不須房東同意,但實務上房客仍有可能會遭退租、漲租的可能等疑慮。營建署應積極研議改進包租代管媒合率之策略,並加強檢討包租代管業者的管理與查核機制,以及房東、業者、房客間互相有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對相關民眾疑慮適當說明。對於租金補貼的部分,亦應盤點相關能量,適時增加可申請的期間,並積極輔導未能於期間內申請補貼之民眾申請包租代管。並加強宣導「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內容,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之權益。
    提案人:羅美玲 王美惠 黃世杰 
    7.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允宜衡酌市場供需,審慎研謀。106年度起試辦計畫係由營建署之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透過招標方式由委託業者辦理,本期試辦計畫於108年11月底屆期,累計媒合僅5,157戶次、占總核定戶數9,670戶之比率為53.33%。臺南市自「包租代管」實行以來累計媒合戶次僅322戶次,占核定戶數1,200戶之26.83%;另外,臺南市之「包租包管」累計媒合僅有45戶次,占核定戶數600戶之7.50%,執行成效不足10%,亟需改善執行成效。為提升包租代管政策執行成效,請營建署於2個月內就「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媒合率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8.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3億7,157萬元。教育部針對各大專院校學生宿舍量不足、質不佳,弱勢學生校外租屋負擔沉重等情況,計劃包括「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校外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等4大策略措施。相關經費由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如實際申請人次、經費未如預期,且差距甚大,營建署允宜滾動調整計畫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9.根據行政院108年6月21日所核定「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之租金補貼,提供全國單身青年、新婚或育兒家庭租金補貼,該計畫也於108年9月27日申請截止,並於110年度於住宅基金編列1億3,542萬元進行補貼110年度撥付及核銷尚在補貼中之108年度核定戶之經費,為了解該試辦方案執行成效,請內政部營建署就該試辦方案之成效及未來是否續辦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0.我國屋齡老化,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營建建設基金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雖案件漸次成長,然仍屬有限,營建署允宜持續宣導提升民眾意願,並協助解決實務執行困難,俾利強化建築物安全與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自107年度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補助以來,截至109年9月底計有1,491件申請案,核准999件,其中107年度72件、108年度314件、109年截至9月底613件,雖案件量逐年成長,惟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36萬餘件,仍屬有限,有加強推廣之必要,為改善國民居住環境,請營建署於2個月內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未來展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根據報導指出,內政部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持續推動都市更新、危老屋重建等多元政策,鼓勵老屋更新,若採自主更新方式,可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109年度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已於9月15日截止。經查該自主更新之補捐助統計,108年第2季補助0件、108年第3季4件、108年第4季5件、109年第1季3件,顯見民眾透過自主更新方式申請該補助仍未踴躍,內政部應積極宣導該自主更新政策,透過多管齊下方式,以利都市更新政策續行推動,爰就該政策之相關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12.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編列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之經費2億5,000萬元。經查我國自87年起即陸續推動各項都市更新計畫,惟據營建署說明,因都市更新重建仍須整合住戶意見始得進行,致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整合中11件、報核中390件、已審定34件、已核定公布實施898件,已核定之案件大致集中於六都,占案件量94.32%。
    鑑於我國平均屋齡老化,全臺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達436萬餘件,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且城市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都市更新以改善城市風貌。我國推動都市更新多年,惟推動情形遲遲未盡理想,建請營建署辦理都市更新應積極進行民眾溝通及加速推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3.根據監察院107年糾正案文指出: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進行第1期開發區時,內政部營建署未重視民眾陳情「開發土地有廢棄物堆積之警訊」,又地政司辦理土地徵收前,亦未確實進行勘查及廢棄物調查,肇致未將不利開發地區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衍生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於施工期間發現廢棄物,延宕工程期程共137天。而且因發生部分地區埋有大量廢棄物,導致經都市計畫程序變更恢復原有分區之情事,影響第1期之開發成效。目前因為開挖後廢棄物數量超出預期甚多,先堆置及覆蓋保護,必須另案辦理後續清理工程,耗費公帑。
    營建署為了解第2期開發區是否也存在掩埋廢棄物情事,又委託辦理廢棄物調查:結果發現7條地電阻影像剖面探測線之中,其中有5條測線指出遭掩埋廢棄物,另完成5口鑽探井,鑽探結果:各井皆有廢棄物掩埋情形。如貿然開發,恐有公共安全之疑慮,最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7月第926次會議審議通過維持現狀(保護區及農業區),不予開發。因此,可見本案辦理過程瑕疵甚多,請營建署積極檢討改進,避免重複發生。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羅美玲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0,099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3,660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8項:
    1.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編列3億6,439萬2千元,係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然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截至109年7月底止補助案尚有20案尚未結案,顯示預算執行尚欠理想,年代久遠無法結案。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此,凍結3,0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2.查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顯示「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實施情形為其餘實施計畫中最不足,其預算編列為8,000萬元,實際執行為6,042萬元,尚有24.47%未執行,相較其餘項目「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3.23%、「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1.26%、「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實際執行甚至超出預算編列之37.06%。
    復查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算約9成經費用於各項補助,且其經費收入主要來自於國庫補充,然控管各項補助多有不足,執行與核銷進度普遍無法如期完成,又以「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為甚,而該計畫又與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關聯重大。
    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應積極提升各項計畫控管與補助執行之成效,優化及改善管理機制,爰此,「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7,9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查緝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3.新住民發展基金存有補助政府機關大於民間團體之現象,於107年核定比例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達到94.21%,而民間團體僅有5.79%,而此現象於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存在,於「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二款內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者總計達到2億0,370萬元,而捐助國內團體則僅有835萬元,為政府機關(構)之15.29%。復查移民署統計該基金近二年民間團體申請與核定案件之比例,108年僅有66%,此等現象不利於當前建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公民社會培力之作為。
    故為提升民間參與新住民事務活力,並發揮民間團體活力,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應積極擴大民間參與新移民事務之基金比例,並積極協助及輔導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相關政府基金申請,從機制面改善使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公共事務及相關發展。爰此,「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共編列2億3,795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4.依據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億0,099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103萬7千元,主要係因利息收入減少所致,惟該基金自93年起除104年及108年外,基金總計九成以上皆仰賴國庫編列預算補助,至108年底止基金專戶餘額尚有3億9,282萬2千元。其中,利息收入僅190萬6千元,各年度國庫補助及利息收入懸殊,惟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在確保基金收益及安全性下,宜衡酌是否選擇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充裕基金收入,並提升基金運用收益。爰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就提高運用收益提出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5.依109年1至9月新住民發展基金核定補助案彙整表,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已核定116案、2億6,183萬1千元,其中9案、1億1,135萬8千元為移民署申請之補助案,核定補助款中高達45%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之主管機關,其中相關移民輔導計畫等皆為可編列於常態預算之業務,不應以補助案之形式編列,爰建請新住民發展基金應就補助審核之標準與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6.內政部於109年8月31日公告,預告「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9條、第17條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基金管理會決策效率,簡化行政程序,提升運作效能,該修正草案已於109年9月21日屆滿20日預告期;其中第5條修正,將原基金委員由33人降至29人,民間團體代表則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較原條文之11人減少4人。此一修正之理想情況,雖將新住民之委員占比由21%提升至24%,惟總人數之降低反對新住民不利,憂心引發排擠效應,使新住民代表更難參與基金之決策,因而引發新住民及新二代青年團體質疑,向移民署陳情抗議,並提出要求採取遴選新住民代表等訴求。
    爰要求移民署應善盡溝通之責,確保新住民發聲及參與基金運作之管道,並朝新住民代表席次不少於辦法修訂前之方向重新研議,充分落實新住民發展基金提供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新住民人力資源之培力與發展,以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王美惠 
    7.新住民發展基金對於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提出之捐補助申請計畫,係由基金專設之管理會進行審查及考核,現行管理會由中央機關代表(9人)、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3人)、學者專家(10人)及民間團體代表(11人)共同組成,共計33位委員。
    移民署為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效能,於109年8月31日進行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就基金管理會委員組成人數由33人下修為29人,中央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學者專家人數維持不變,將原有民間團體代表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7人」。
    並於109年9月10日新聞稿表示「新住民可擔任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修正後新住民占比會由21%提案升至24%」,惟查詢歷屆委員組成身分之比例,新住民代表僅有在第三屆委員達到7人。為確保新住民能於該管理會內,充分表達新住民之需求及有效提高基金資源分配,並落實新住民占比達24%之目標,要求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應落實新住民占比至少24%之政策目標,進行研議,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8.新住民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3億6,439萬2千元,除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經費1,000餘萬元外,逾9成經費用於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108年度共執行補助計畫301案、總金額3億0,119萬9千元,包含103年度核定計畫1案、104年度核定計畫1案、106年度核定計畫4案、107年度核定計畫88案及108年度核定計畫207案,部分以前年度計畫遲至108年度始結案。
    又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有108年度核定20案(總金額9,789萬9千元)尚未結案,其中11案尚在執行中,9案在辦理經費核銷中。移民署為該基金管理機關並接受該基金補助計畫經費,對於各項補助計畫之審查、執行與管理允宜確實,並妥適控管各補助計畫之執行與核銷進度,俾各項補助計畫能如期完成結案。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8,939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7,959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80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9萬元,全數凍結,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09年因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2)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仍在全球肆虐,截至109年10月13日也造成近3,800萬人確診,許多專家學者也認為疫情趨緩之期程尚未明朗,且各國目前對於邊境管制仍採取高度管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葉毓蘭 
    2.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預算4億4,326萬7千元,凍結125萬元,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執行率皆偏低,郵電費執行率僅26%、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執行率僅47%,然110年度預算數較109預算數皆增加,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應撙節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研擬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2)經查替代役男於基礎訓練課程課程內容,除有一般課程、役政專業課程、學術及實務課程、緊急救護課程、專題演講及體適能課程共112小時。而根據基礎訓練課程中,有基礎訓練自我探索團體成長營與攀岩課程於上述體適能課程中(6小時),然體適能成長營及攀岩課程似時數過短且未有相關訓練說明及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成長營及攀岩課程之成效及精進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3)110年度役政署預計辦理役男入營訓練人數與109年度相同,然「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費用較上年度預算增列近80萬元,108年執行率僅17.3%不及2成,且此項計畫預算皆有浮編之嫌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研擬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陳玉珍 林文瑞 
    (4)110年度預計辦理役男入營訓練計3,000人,與109年人數相同,但109年預算在「其他用品消耗」(指役男入營訓練所需裝備)項目僅編列100萬元,110年在相同人數情況下,卻編列了180萬,成長幅度達到8成,顯有浮編之嫌。為撙節國家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3.為保障役男勞動條件及身心狀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執行役男訪查工作,過去每年電話訪查平均為每6.59人進行一次,然108年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在役人數13,322人,電話訪查次數1,663次,平均為每8.01人進行一次,為近年最低,不定期實地訪查亦只有1次,難以保障役男權益,爰建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研擬擴大研發及產業訓儲役男訪查規模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4.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下簡稱研發替代役)108年度核定錄用之役男人數662人為歷年最低,109年度雖錄取人數由662人上升至1,215人,但錄取率僅41.05%為歷年最低;廠商申請研發替代役之家數由往年700餘家,下降到108年444家、109年308家,申請廠商數量下降除影響研發替代役之需求員額外,亦減少役男申請核配之選擇,使特定專長之役男難以找到符合雙方需求之廠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應積極擴大招攬廠商合作,以延續研發替代役制度之運作。爰建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研擬擴大合作廠商數量及領域之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5.近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降低,廠商從106至108年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逐年下降,且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獲錄用率下降,研發替代役乃為我國厚植產業人才與提升役男步入職場競爭力之政策,從108年開始需用機構申請轉調之比率為87%較107年的76%,提升幅度達11%,明顯增加。役政署作為役男與需用機構溝通之橋梁,應探究其相關原因及問題,宜檢討改進,同時增強產業競爭力,並保障役男及用人單位雙方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及核配情形表  單位:家:人;%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6.根據統計,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102至108年度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共計7萬5,971件。但是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在這段期間對於役男服役情形的查訪作業,多數以電話為主,電話訪談次數介於1,663次至2,336次之間;而實地查訪役男服役情形,在定期訪查次數方面介於20次至69次之間,不定期實地查訪則寥寥可數,近7年來僅有7次,實不成比例。為確保役男權益,要求內政部、役政署等主管機關應提高實地定期與不定期查訪次數,並於1個月內提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查訪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查訪明細表   單位:人;次;件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94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345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有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是為辦理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但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死亡案件日增,且因執行勤務而受傷人員日益增加,內政部應加強人員訓練,以減少人員傷亡,並規劃完整執行勤務死亡之遺族生活照顧計畫,強化執行勤務而受傷人員醫療照護,以保障相關人員生活。
    警民基金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申請核發情形   單位:千元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張宏陸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154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0,364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209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1項:
    1.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2億0,354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億3,691萬1千元增加6,663萬6千元,增幅48.67%。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高達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國土計畫尚未完成,內政部為主管機關應加速辦理審議及核定作業,俾利各地方政府進行公告。另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內政部應訂定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共22項,然截至109年9月僅完成12項,其餘9項仍於草案研擬或審議階段,相關子法完成比率為54.55%,內政部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協商並加速子法研訂進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國土計畫法於104年通過後,各縣市政府因國土規劃之困難重重,無法於109年4月30日前提報國土計畫草案,故立法院於109年4月17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案,將「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兩階段分別延後1年和2年,為確保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規劃進程能如期完竣,避免發生如縣市國土計畫提報之延宕情形,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規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3.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2億0,354萬7千元,用以辦理全國國土計畫,並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等相關作業。惟查,國土計畫法第45條業於10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作業,依該法規定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辦理時程急迫;然迄109年8月底止,尚有4直轄市及14縣(市)仍處於審議或修正階段,尚未報部核定並公告實施。爰請內政部就各該縣市提出具體之督導及協助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湯蕙禎 
    4.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近年預算執行資料得知,其106至108年度之委託調查研究費決算數,每年執行率皆低於7成,且截至109年8月止之執行率僅約3成2,顯見此一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執行狀況較不理想,容待提升;且110年度較109年度之預算增列4成,其編列恐有浮濫之嫌,爰請內政部就其執行率低落情形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5.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中,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2,781萬元,係辦理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委託經費,較109年度預算增加6,717萬元,經查:106至108年度委託調查研究費決算數分別為600萬2千元、1,794萬元及2,171萬元,執行率為15.90%、64.53%及57.13%,明顯低於7成,預算執行成效不彰,於此情況下110年度編列經費較上年度增幅1.1倍,明顯未考量實際執行情形,為避免預算浮編,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6.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1億2,781萬元委託調查研究費,較109年度預算數6,064萬元增加6,717萬元,增幅高達1.1倍,預計委託研究項目包括: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更新維護工作個案計畫、國土計畫子法法制諮詢小組、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土地利用監測等。惟檢視該基金近年預算執行率發現,106至108年度連續三年預算執行率未達7成,且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數僅1,639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2,781萬元之預算,較以往年度預決算數增加許多,應考量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並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註:
    1.106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為審定決算數;109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0年度預算案數。
    2.109年度執行率為分配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7.內政部依法應訂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共計22項,截至109年9月14日止已完成12項,其餘部分子法已完成草案或審議中,且涉經濟部所屬水、電事業機構及地方政府依法應配合權責事項尚在研商中,完成比率為54.55%。為免影響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相關工作進行,主管機關內政部允宜積極與水、電事業機構及地方政府協商並加速辦理,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賴惠員 
    8.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費」4,8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5,415萬6千元,減少615萬6千元,減幅11.37%,主要係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執行違規查處作業經費。經查,該預算近3年共編列2億7,165萬6千元,補助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國土分區圖作業、國土計畫宣導作業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業務。惟檢視近年預算執行情形,執行率雖逐年提升,但均低於7成,執行成效亟待改善,爰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註:
    1.106年度至108年度決算為審定決算數;109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0年度預算案數。
    2.109年度執行率為分配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9.經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近年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執行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國土分區圖作業、國土計畫宣導作業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經費。然從預算執行率觀之,近3年來之預算執行率皆低於7成,爰請內政部針對「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執行違規查處」之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10.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係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自106年度起接受國庫撥補資金,106至109年度累積撥付基金共4億3,645萬5千元。而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特別收入基金須有具獨立性及穩定性之收入來源,該基金於成立前10年主要收入均仰賴國庫編列預算撥款,而該基金之主要特定收入來源為「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及「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須俟主管機關訂定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地方政府始能據以執行並提撥一定比率費用做為該基金特定收入來源。
    為落實國土保育及考量水資源與電力資源運用與國土永續發展息息相關,使用資源者應協助負擔國土永續發展責任。因此,建請內政部儘速與地方政府協商推動國土永續特定收入來源方案,並納入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作為未來基金來源之一,逐年減少國庫財源負擔,俾利基金財源穩定、業務執行順利。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11.有鑑於109年9月14日,18個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皆已通過內政部國土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營建署也表示最快109年底前會一併公告實施。依據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實施後4年內,內政部將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開始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現行的區域計畫將正式被取代。國土之重新規劃固然重要,然從現行的區域計畫轉變成實施國土計畫,對各縣市正在進行中之計畫影響甚鉅,內政部應加強輔導及協助調整各縣市計畫之進程,以及儘速研擬出未來國土計畫實施後政策轉變之配套規劃,並就上述2點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7,610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億9,651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億2,040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6項:
    1.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0億8,651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及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週轉資金問題,自民國97年起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經查,近5年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期放款比率逐年增加,109年8月之逾期放款比率高達13.72%。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放貸率增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2)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個別)業務總支出編列23億5,988萬5千元,其中「行銷及業務費用」23億2,210萬7千元中,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2億4,175萬元;即「捐助、補助與獎助」佔業務總支出96.54%。查「捐助、補助與獎助」內四項計畫預算編列相較109、108年度預算有大幅變動,有劇減8倍、4倍者,亦有大增近1.5倍,表列如下: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就各該項計畫大幅變動原因及往年執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3)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該項費用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亦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依法循例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4,225萬元。經查,迄109年7月底,包括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仍有拖欠前1年度費用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羅美玲 
    (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1億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經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低落,105-107年度預算執行率均未達8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預算執行成效低落原因,並賡續督請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以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針對預算執行率低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5)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4,225萬元,經查:若干縣市尚未繳納溫泉取用費,甚有迄109年7月底尚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應繳金額之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督促縣市政府儘速依規定收取溫泉取用費,並研議改善應徵收溫泉取用費之地區,如何控管收取機制,以避免基金收入短缺,並影響後續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開發等業務及計畫遂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針對預算執行率低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6)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旅運費」62萬元,赴日本、紐西蘭、加拿大、夏威夷等地參加活動,惟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嚴峻,應盡量減少國際交流,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7)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62萬元,辦理參加日本東京國際食品展、參訪紐西蘭Te O Ngati Tukorehe信託、參訪菲律賓國際合作社聯盟(NATCCO)、參加日本旅行博覽會、訪問加拿大第一民族銀行總部及加拿大原住民族商業委員會、設置太平洋藝術節臺灣館……等事宜。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8)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該科目中主要營運計畫為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7億2,565萬5千元,係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等業務經費。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每人每月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3萬0,056元,而全體國人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4萬0,401元,兩者間相差了1萬多元;另外,原住民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的比率為48.34%,高於全體國人的32.25%。由以上數據可發現原住民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就業輔導上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擬定精進作為及相關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9)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該科目中主要營運計畫為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7億2,565萬5千元,係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等業務經費。經查,原住民族高中職畢業後即外出工作,與大學以上畢業後工作的比例,皆為37%;相較於一般國人勞動力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中職為32%,大學以上為51%。由此可看出原住民有高比率面臨提前就業的問題,而這也是造成原住民族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的原因之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需加強輔導原住民族在職進修,以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檢討現行體制,擬定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葉毓蘭 陳玉珍 
    (10)「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長期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及獎勵業務」,從91年開辦迄今,每年的業務費用高達7億多元,但原住民的失業率仍在4.0%上下,109年6月份的統計數字為4.13%,又比3月份上升0.18%,與全體民眾平均失業率3.96%相較,也高出0.17%。為了解該基金實際作業情形與工作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1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營運輔導等相關業務經費150萬元。經查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60家,比率約28.71%,失聯比例相當高,南投縣失聯比率超過一半,宜蘭縣甚至4間合作社皆完全失聯。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如何與地方政府落實輔導及管理,俾利原住民合作社提升經營績效,減少失聯及其他經營不善之情況發生,以有效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黃世杰 
    連署人:湯蕙禎 
    (12)110年度原住民族就業基金預算編列有關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相關經費,提供約25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50萬元、補助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200萬元,以及提供約30家原住民合作社獎勵金300萬元,合計共550萬元。經查,依據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計有33家失聯,比率約為16.92;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家數計有60家,比率約28.71%,失聯之主要原因為經營不善。「108年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原係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績效,實際執行情形卻未能符合預期效益,改善原住民之就業機會,令人失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13)110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內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於「行銷及業務費用」內「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近年均編有補助原住民合作社3千到50萬元,提供約25-30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
    據108年度預算書說明,補助方式為「對成立未滿1年之社場給予開辦費之補助,以鼓勵原住民合作社之成立增加在地就業機會;補助成立1年以上之成長階段原住民合作社,以改善並補足其於社務及業務上之財務不足」。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底登記有案209家原住民合作社,失聯達60家;107年底登記有案195家計有33家失聯。數據顯示失聯之合作社數增加為一倍。以近5年均補助25-30家原住民合作社,如無重複補助情形,則似不應有此高比例之失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檢討歷年補助原住民合作社及失聯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14)有鑑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0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爰依上開規定,制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以輔導原住民設立合作社方式,開發各項工作機會,並協助原住民合作社永續經營,創造穩定就業市場;計畫目標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績效,增進原住民就業機會並改善生活品質。然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60家,比率約28.71%,經營不善為失聯之主要原因;依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注意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計有33家失聯,顯見僅108年度單年期間,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即成長近1倍。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2.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108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為16.57%,高於全體民眾之7.13%,雖較107年之16.92%略為減少,但仍比106年之15.79%高。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降低、改善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葉毓蘭 
    3.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0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經查,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多數縣市均已提繳溫泉取用費並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惟截至109年7月止,尚未繳回取用費之縣市包括:新北市政府4萬6,650元、桃園市4萬2,160元及臺中市71萬3,832元,且新北市則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未提報及繳納108年度取用費應繳金額。為確保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督促各該縣市政府依法提報及繳交收入。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放貸業務近3年逐年短絀,106至108年短收逾3,000萬元,又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110年度上半年暫停收取利息,為避免此業務未來恐短收更嚴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規劃更周全之撙節方案,建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研擬應對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5.查「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自104至109年7月底,各項貸款金額已由15億8,515萬9千元,上升至23億2,424萬5千元,但是,逾期放款金額已由1億4,485萬7千元增加至2億2,897萬6千元,逾期放款比率由9.14%增加至9.85%。而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放金額、逾期放款比率皆逐年攀升。
    因此,為基金永續發展,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辦理情形及有效降低逾放比率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6.「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經費,包括:提供25家合作社營運費用補助50萬元、補助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計畫」200萬元,以及提供約30家「原住民合作社」獎勵金300萬元,合計550萬元。
    但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原住民合作社108年底登記有案家數209家,失聯家數卻有60家,比率約28.71%,「經營不善」為原住民合作社失聯之主要原因。依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時所列注意事項,107年底登記有案者195家中,已有33家失聯,僅108年度單年期間,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成長近1倍。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考核「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補助原住民合作社辦理情形,以免無效補助及浪費公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9億9,03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7億6,498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2,53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允應表達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
    爰凍結「支應政府應負擔之加發6個月薪給、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等民營化所需支出計畫」1,000萬元,俟財政部詳列相關明細支出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2.106年8月1日行政院函示,增編國庫撥補收入以償還(基金)債務。然而,107年7月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中長期退場,執行細節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辦理。109年2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復,即是重申,請該基金研擬裁撤計畫陳報行政院,顯見這8個月來毫無作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財源為釋股收入,帳面上保留釋股收入631億元,主要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合計618億元,已無執行可能性。惟109年2月18日財政部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未來運作可行性書面報告」僅寥寥4頁,老調重彈以無執行可能性之釋股作業,完全寄望循預算程序撥補,而不思積極推動基金裁撤計畫。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儘速裁撤,裁撤後之餘存權益歸屬,中央政府應貫徹財政紀律,承擔基金短期債務622億元。爰針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4億7,390萬4千元,凍結4,000萬元,俟財政部提出退場計畫與目標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郭國文 
    3.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於預算書上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立法院預算之審議,了解各民營化案件之有關支出,應詳加說明,按主管之部會揭示各民營化案件支出之明細表,爰建請財政部應將各民營化支出之明細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允於往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預算書內詳實說明之。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4.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編列支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82億9,108萬5千元,較109年度之85億9,312萬元,減少3億0,203萬5千元(減幅3.51%),惟計畫內容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所定,有特定收入來源應充分揭露重大預算項目之相關完整資訊,但預算書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僅載:「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及利預算審議,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僅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10年底預算計累積短絀高達620億元。既然已獲得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退場,且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2月也要求研擬裁撤計畫,爰請財政部俟疫情減緩之時應同步加速辦理退場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6.因推動民營化政策引發許多爭議,致迄107年底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8,600萬元,其中包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億5,000萬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億5,400萬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億3,800萬元等保留數逾10年以上,爰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3個月內就相關預算保留數應是否有其保留之必要性及妥適性、是否註銷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7.107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31億8,600萬元,包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億5,000萬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億5,400萬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億6,600萬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億7,800萬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億3,800萬元,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不僅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其中逾10年者約315億1,300萬元,占49.9%。有鑑於預算編列至今相距多年,財政與經濟環境皆已有大幅度之變遷,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連年保留逾600億元釋股預算收入保留之必要性與妥適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8.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致108年底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餘元,其保留年限均逾4年,亦不乏保留逾10年以上者。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釋股預算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且預算編列距今多年,財政及經濟環境均有所變遷,財政部實有通盤檢討該等釋股預算多年逾600億元賡續執行之必要。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9.為辦理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行政院於97年3月函示,該公司民營化年資結算金不足部分,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支應15億元為上限,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有盈餘之情況下,分10年回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因此,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98年間撥充15億元協助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結算金,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則自99年度起,分10年,每年繳交1億5,000萬元回饋金,以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並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於102至104年度及106年度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欠繳回饋金,107及108年度之回饋金亦延後辦理,迄今尚欠繳7億4,150萬元。經濟部亦規劃延後於111至115年度再續辦回饋金計畫,顯未衡平考量民營化基金之財務狀況,爰請財政部持續追蹤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若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轉虧為盈,財政部應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優先繳回欠繳之回饋金,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10.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成立多呈現短絀,仰賴政府撥補,110年預計已累計虧損高達620億元。而自97年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先墊付15億元予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作業,按規定應從99年開始分10年期繳納回饋金,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來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未繳納回饋金,迄今欠繳7億4,150萬元。經查行政院106年函文可延後繳納回饋金至115年,爰建議財政部應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如提前轉虧為盈,優先繳交欠款之回饋金,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436億3,58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8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編列4億3,345萬5千元,經查109年度該項目預算編列4億0,765萬元,又該項目108年度決算數僅3億6,647萬6千元,且該年度編列收入及支出皆減少,應無增加編列之必要性。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2.查110年度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其基金用途明細表「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編列「債務利息」1,025億9,375萬元,與109年度相同,但108年度預算數1,061億0,634萬5千元、決算數959億2,303萬5千元,實際支出較預算數減少101億8,331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預算編列應符合實際,是項支出予以減少,爰凍結「債務利息」5億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3.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操作節省利息數為近10年來新低,允宜研謀改善。108年度因受景氣回溫、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稅課收入優於預期、持續管控歲入歲出差短,及推動開源節流措施等因素影響,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達1,207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50億元,為自103年度以來之最低,其所節省利息支出2,300萬元,更創近10年來新低。經查近10年度中央政府歲入歲出決算雖大多為短絀,惟自106至108年度均為賸餘,已有所改善,債務舉借金額呈現縮小趨勢,近2(107、108)年度更因歲入歲出產生賸餘,均未執行債務之舉借。
    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財政部針對該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提高財務運用效能,爰建請財政部針對相關改善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4.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7,436億3,586萬2千元,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58萬2千元,加計預計平衡表列示之109年底基金餘額7,713萬元後,110年底基金餘額為7,771萬2千元。經查,近4(105至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中「負債─流動負債」科目均無列數,金額為0元,然決算卻產生1至3億餘元左右之流動負債。財政部應參酌現行公債發行制度予以概估,並反映於預算編列中,避免該科目預、決算連年出現差異數過鉅情事。爰建請財政部應針對上開情事研議相關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5.105年至109年10月中央政府公債之公告發行額,分別為5,700億元、4,000億元、3,550億元、4,100億元及3,750億元,其中小額投資人至多可申購其中2%,即各為114億元、80億元、71億元、82億元及75億元。
    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占當年度之比率極低,5年來全部未達0.5%(詳如下表一)。又根據107年2月6日財政部新聞稿,該部為興利便民,調高小額投資人每人申購公債上限至150萬元,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占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仍無明顯提高。
    表一
    爰請財政部應針對小額投資人公債申購比率過低之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是否調整小額投資人可申購數,或研擬相關措施以促進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6.財政部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中,均明訂每期公債發行數額之2%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其中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以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限,若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仍以150萬元為限,其應繳價款以該期公債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惟近4年間(105至109年10月)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呈下降之趨勢,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公債意願低落,爰請財政部研議是否調降小額投資人申購比率上限之規定,並就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7.財政部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中,均明訂每期公債發行數額之2%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目前全國計141處郵局提供代售公債之服務,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以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限,若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仍以150萬元為限,其應繳價款以該期公債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經查105至109年10月公債之公告發行額分別為5,700億元、4,000億元、3,550億元、4,100億元及3,750億元,其中小額投資人至多可申購其中2%,即各為114億元、80億元、71億元、82億元及75億元。然從該期間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數額以觀,分別為4,030萬元、1,550萬元、950萬元、1,180萬元及960萬元,其占當年度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分別為0.35%、0.19%、0.13%、0.14%及0.13%,連4年餘均呈下降趨勢。
    復查,為促進民眾瞭解公債標售及申購資訊,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前於105至107年度於「基金用途─還本付息計畫─債務事務費支出」項下編列「服務費用」,用以支付辦理電台廣播及電視宣導短片製作費等廣宣經費,各年度分別編列66萬6千元、54萬4千元及51萬2千元,決算數各為58萬元、28萬6千元及38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不佳,且自108年度起未再編列。
    近年度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及占各該年度公債發行比率均逐年下降,且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年期亦有改變趨勢。爰建請財政部應分析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並研議相關措施,以提升民眾申購誘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8.從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中之「109年為防控疫情蔓延及減緩國內經濟衝擊,提出特別預算辦理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致整體歲入歲出差短擴大,預估至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再增至32.6%」可悉,109至110年度債務未償餘額將持續攀升,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容有必要,惟110年度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且105至109年度間所訂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一再變動(詳見下表),實不易長期追蹤並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請財政部儘速研訂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並揭露近年指標變化及各年達成情形,且不宜再頻繁變動績效指標,俾供來年建立有效比較各年度管理績效之指標。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9.109年為防控疫情蔓延及減緩國內經濟衝擊,提出各項防治紓困振興措施,導致整體歲入歲出差距擴大,預估到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將再增至32.6%,顯現「債務未償餘額」仍持續逐年攀升。
    經查為評估債務管理績效,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2至105年訂定以「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作為衡量標準,106年度後改以「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為指標,之後的107至109年間一再變動績效指標,實不易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且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債務管理績效評估報告,歷年僅列示指標之當年度目標達成率,對於指標頻繁變動,無法有效比較各年度管理狀況。爰請財政部儘速擬定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以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7億1,872萬9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6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億1,872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56億9,674萬6千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6億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20萬元及「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3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5億9,8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2億9,524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2,198萬3千元,增列150萬元,改列為10億2,348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3,498萬2千元,主要係補助金融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等。10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台北市南海路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惟因占地面積較小,能容納新創團隊進駐家數有限,與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類似園區比,難稱上是國家級的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擴充金融科技新創園區之規模,進一步擴展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生態圈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江永昌 余 天 
    連署人:蔡壁如 
    2.經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所需,資產總額及衍生收入龐鉅。106年度至109年度8月底止委託經營資產利息收入分別為8,383萬4千元、3億8,274萬8千元、6億4,864萬1千元及5億4,113萬3千元,110年度預算數為9億4,195萬3千元;委託經營資產利息收入以平均金融資產乘以平均金融資產收益率估列,惟觀諸其目標投資報酬率,預算報酬率皆低於實際報酬率,110年度預算目標報酬率僅0.88%,低於各年度實際報酬率(1.01%至1.14%間),為促進委託經營績效,應於兼顧流動性及安全性前提下,酌予調增目標報酬率,俾使收入估列更加精確,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3.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違規罰款收入─罰鍰收入」2億5,13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億0,212萬9千元增加4,922萬1千元(增幅24.35%)。經查106至108年度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億6,754萬元、1億9,825萬元及3億0,038萬元,108年度復大幅成長1億0,213萬元(51.52%)。108年度裁罰件數較107年度成長73件,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件數各增加7件、54件及20件。其中證券期貨業係因應洗錢防制法規強化查核機制,部分個案不熟悉法規、違反委託書規則個案及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事件而增加,保險業則係配合檢查意見數量、情節輕重及日常監理情形而成長;另銀行業及保險業尚有部分高額罰款個案。108年度金融機構因裁罰件數成長,且有情節不輕之高額裁罰案,導致罰鍰收入較前一年度大幅攀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加宣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俾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4.據中央銀行統計,109年9月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房貸)及建築貸款(土建融)餘額各增至7.81兆元與2.32兆元,除續創新高外,房貸餘額年增率7.65%,是96年4月以來逾13年半最大,土建融餘額年增率則是9年新高。中央銀行公開表示不樂見投資炒作,未來仍將持續密切關注房市發展,除維持豪宅限貸外,也會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曾採取不動產放款監控指標,對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集中度進行監控,偏高者會依個案要求銀行增提準備。監控指標包括「購置加計修繕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40%,前10大銀行不能逾30%;以及「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前十大銀行則不能逾10%。109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評估是否啟動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等監控指標。為落實居住正義,遏止炒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啟動建築貸款餘額占放款總額比重不能逾15%等監控指標,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5.依據金融研訓院109年金融生活調查,發現國內有三成民眾幾乎沒有儲蓄,另有22.5%民眾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為協助該等民眾之危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澳洲現有機制、國內「張老師生命專線」及微型保險的作法,研議建置「財務諮詢專線」及「小額免息低利貸款」機制,俾能提供中性專業諮詢及財務協助,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6.鑑於近年來不法案件檢舉效果有限,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至108年度(8月底止)分別核發檢舉獎金5千元、0元、25萬5千元、5萬元及5萬元,係民眾檢舉販售未上市股票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案件,發放數均未達30萬元,金額甚微;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保險局則未發放檢舉獎金。我國金融業已建置吹哨者制度,且行政院亦研訂揭弊者保護法,於108年10月3日業經立法院委員會審竣;然每件舉發獎金相對他國獎金案例容屬偏低,欠缺誘因,致舉發效果有限,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善策,持續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7.我國金融業雖建置揭弊者制度,然對照美國吹哨者獎金曾有單筆3,000萬美元之案例,我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每件核發獎金最高40萬元,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每件核發最高獎金36萬元,我國檢舉獎金偏低,揭弊者檢舉後如有工作權益與人身安全之憂,又無對等獎金,則重大不法案件檢舉將欠缺誘因,恐無法及時遏止與警戒,不利於金融秩序維護與監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8.鑑於近幾年P2P網路借貸平臺逐年增加、借貸金額擴大,參與借貸投資者眾多,在國際間部分平臺不斷發生爭議事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銀行表示P2P網路借貸雖有效益,惟若管理不當,亦帶來多項風險,如違約風險、平臺倒閉風險、詐欺風險、資訊不對稱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人保護風險及網路攻擊風險等,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5年4月及106年12月新聞稿中提及不得有涉及發行證券、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不當催收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情事,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並備查銀行公會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該會對P2P網路借貸採被動式管理,由各業者自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各項金融教育中妥為宣導風險事項,俾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9.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施政重點列有「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項目,主要內容包括:提升我國銀行業之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競爭力,並參酌國際規範採行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韌性與國際接軌。惟109年以來,國銀在歐美與東南亞地區都傳出逾放案件,包括台灣5家行庫參與中東阿聯私人醫療集團NMC聯貸案,可能虧損約1億美元;還有8家國銀參與印尼手機通訊設備商Tiphone Mobile Indonesia PT的聯貸案踢到鐵板,已違約近3個月,聯貸金額為9,300萬美元。109年前9個月,國銀通報的海外踩雷案,已超過20件,總金額超過4億美元,比起108年的十餘件、總金額2億多美元,增加近一倍之多。國銀往海外發展,要投入當地市場,需承受許多風險,包括對當地法規、投資市場狀況的不熟悉、或是若有金融風暴等重大事件發生將首當其衝等。面對如此頻繁出現的踩雷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協助銀行業者,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協助國銀建立健全且穩健的授信,以減少踩雷風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10.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書中闡明其110年度施政目標中包含「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將會深耕基礎金融教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以提升民眾金融素養、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惟迄今金融消費爭議不斷,包含TRF爭議、0206選擇權價格波動等爭議層出不窮。而此類爭議或多或少與民眾是否擁有足夠金融知識有關,足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盡其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有效達成金融知識普及以減少未來金融消費爭議」乙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羅明才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內政部主管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8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2萬9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五、誠園獎學基金。
    五、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9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3萬3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4萬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六、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六、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003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3,131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億1,128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5項:
    1.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中「業務發展支出」,係補助有關保險調查統計業務、保險研究發展業務及相關保險發展工作等業務。經查,該計畫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補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與保險業務發展有關經費1億1,981萬6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1億1,494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數1億1,545萬2千元皆遞增。
    近年保險之商品種類愈趨複雜,投資型保單因連結結構型商品之特性,致使其較一般傳統型保單更具複雜性、亦具高風險,其中對於投資型保單是否與傳統型保單同具「審閱期」之規範,目前認定未臻明確,為保戶與保險業者間主要爭點之一,存在分歧,亦屢生相關爭議。綜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機構,應針對市場中保險業務普遍存在之爭議進行相關研究,以利於釐清事實並健全市場發展。爰針對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編列「業務發展支出」預算1億1,981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郭國文 高嘉瑜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蔡壁如 
    2.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壽險業及產險業儲存基金成立,主要支出為辦理保險調查統計、保險訓練、保險諮詢及保險研究發展等事宜,雖有收入挹注,惟106至108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024萬1千元、2,936萬1千元及2,971萬4千元,109及110年度預算數為2,232萬5千元及2,003萬元,近年決算數逐年遞減,109及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維持遞減之趨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專案支出」項下編列725萬元,係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研究、訓練等經費,雖與109年度預算案相同,惟仍較108年度決算數571萬8千元增加153萬2千元(增幅26.79%),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近年收入漸減,支出宜以儉約原則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專案支出」之細項及110年度該項支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高嘉瑜 
    連署人:蔡壁如 余 天 
    3.查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其收支餘絀預計表,編列利息收入1,46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及108年度決算數減少844萬4千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利息收入編列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4.保費收入係保險業者重要現金收入來源,亦反應未來給付之可能,惟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其中109年度受政策、資本市場波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下降幅度較大。為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保險業後續變動狀況及個別業者經營體質改善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5.保險費為保戶形成共同風險保障而分攤之資金,為業者年度重要現金流入,其變動顯示其經營狀況,亦可能影響後續保險商品設計、銷售型態及資產配置策略。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壽險業者保費收入占保險業者保費收入九成以上,104至107年度各年皆較前一年度遞增,增加幅度分別為5.61%、7.06%、9.16%及2.67%,惟自108年度起趨降,108年度下降1.28%,109年度(7月底止)更較108年度同期下降8.51%,與同期間人壽保險商品下降幅度相當。
    109年度人壽保險商品保費減少,經查,雖可歸因於傳統型保險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下調、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走低、資本市場波動等因素,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素亦對於銷售動能產生影響,連帶使年度保費收入持續下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業務發展支出」1億1,981萬6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補助保險調查統計、研究發展、諮詢及業務發展工作等。綜上,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研究後續變動影響,以期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保險市場之未來變動及市場影響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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