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星期一)14時36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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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星期一)14時3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6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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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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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三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今天審議內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請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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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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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92102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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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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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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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附件一至四)
主旨:檢送內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附件一至四),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9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88號函。 -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已分別提報院會完竣,其審查總報告之總說明亦隨同修正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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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已分別提報院會完竣,其審查總報告之總說明亦隨同修正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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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各委員會審查結果,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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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旨揭各委員會審查結果,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均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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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議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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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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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內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詳見立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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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分別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
請內政委員會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李召集委員貴敏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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