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19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40萬元,照列。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司法院110年之一般賠償收入無編列數,經查其108年決算數為405千元、107年決算數為639千元、106年決算數為231千元,故建議110年增列為400千元。
  • 提案人
    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49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3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320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94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418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53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2萬7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72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0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53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57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70萬9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6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43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4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37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萬4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1項 監察院2,970萬元,照列。
    第95項 法務部345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1萬8千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5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2,262萬4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666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6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9萬1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3萬9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6萬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42萬2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2,678萬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0,811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5,030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6,685萬1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871萬6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7,687萬3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0,133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594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402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007萬9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5,012萬1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794萬6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2,207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1,758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7,544萬6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3,134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009萬9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810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965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191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千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930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757萬4千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105萬9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7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16項 司法院113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於民國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號迄今,每周五出刊,全年51期,經上年度質詢,原周刊電子報僅提供1、4版免費,改為1、2、3、4版均免費提供。惟節省成本考量,紙本印越多賠越多,今司法院網站另有司法院電子報免費提供訂閱,建議兩者合併,自110年度起停止印發司法周刊紙本,配合刪除通訊費用555千元及一般事務費2,000千元,司法周刊收入623千元一併刪除。
  • 提案人
    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第17項 最高法院1,805萬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行政法院65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508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91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2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法官學院18萬元,照列。
    第24項 智慧財產法院7,061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8,70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498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095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99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4,091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351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645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7,822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140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30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6,856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508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143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467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5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529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511萬3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2,00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868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459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93萬8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705萬2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99萬7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5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951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4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61萬9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83項 法務部73萬6千元,照列。
    第84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照列。
    第85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3萬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7千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3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萬7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4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調查局252萬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66萬9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89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2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938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11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5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121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0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萬7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3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34萬5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131萬1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9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7萬5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6萬9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6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567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9萬3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5萬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7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4萬7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7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74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0萬5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萬9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8萬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7萬8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7萬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4萬9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3萬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7萬9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33萬6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6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原列48萬元,減列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萬元。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0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9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第24項 立法院74萬9千元,照列。
    第25項 司法院202萬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88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2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4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58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2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2,80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555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69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792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594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27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582萬5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83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2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05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01萬7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38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82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3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71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7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7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519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1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2項 考試院22萬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原列619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9萬6千元。
    第64項 銓敘部原列4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4千元。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1萬6千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68萬4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23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6,449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73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4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3萬4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4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651萬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31萬2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67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4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9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970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萬7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350萬3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59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6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93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7萬6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2,194萬4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0萬9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4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57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9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4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142項 調查局85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9億9,011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0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國外旅費」編列53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七十,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鄭麗文 
    (二)110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0,679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三)110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7目「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編列436萬1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四)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總統府近6年聘用人員比例逐年升高,從104年3.29%上升至109年5.82%,已連續3年超過行政院聘用人員規定之預算員額5%之標準,截至109年8月底已超聘4人。檢視總統府過去4年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人數平均達70人,占平均預算員額之12.92%,顯見實際員額有剩餘,卻超聘聘用人力,應通盤檢討人力配置。再者檢視聘用人員工作內容與性質,尚非府內同仁無法擔任,亦難認定其聘用理由具特殊專業性。爰此,建請總統府檢討聘用目的專業性及必要性,於1個月內提供聘用人力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五)110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約聘僱人員待遇1,759萬7千元,以總統府110年度預算員額編列529人,其中聘用人員28名,占整體預算員額529人為5.29%,已逾「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規定,而截至109年8月底實際聘用人員27人,已超過占整體預算員額529人之5%規定,鑑於總統府110年度預計聘用人員28人,總統府應確實檢討聘用人員經辦業務之性質,衡酌聘用之必要性,並將屬經常性業務部分,優先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六)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總統府近年執行節約能源計畫尚欠成效,特別是過去3年在用水與用紙方面,用水平均減幅5%、用紙平均減幅15%,顯見節能減碳之成效未盡彰顯,應持續撙節用紙與用水控管。爰此,請總統府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達到更全面的節能減碳政策。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七)110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3,897萬6千元,係資訊軟、硬體、資安防護設備維護、府區資通安全偵測與防禦機制、資安檢測及購買作業系統授權等套裝軟體經費,鑑於公務機關資訊服務費大多數為一般資安與作業系統購置及軟硬設備維護經費,110年度總統府資訊服務費3,897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597萬1千元,增列1,300萬5千元,增幅50.08%,超出五成,是否有必要性?依據總統府表示,其中800萬元是軟體,500萬元是硬體,供110年以前之資安防衛措施,該相關發包將以國內廠商為發包對象,以維總統府資通安全。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八)110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73萬3千元,係資安相關議題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鑑於總統府資訊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3,897萬6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390萬5千元,總計高達6,288萬1千元,辦理資訊安全管理、精進防禦機制、強化無線網路資安等業務,其中資訊服務費較109年度增列1,300萬5千元,據總統府表示,該經費係供規劃110年度及日後新興資安議題進行前瞻委託研究,請總統府務必落實辦理。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九)總統蔡英文在105年就職演說上曾提到,我國人口結構急速老化、出生率持續低落,期許在未來的任期之內,要一步一步,從根本的結構來解決這個國家的問題。然4年過去,據內政部109年12月10日公布之最新人口統計,我國不僅人口老化嚴重,少子化問題仍未見改善。爰此,建請行政團隊積極研議改善方案。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十)經查110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研究發展─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553萬6千元,惟台灣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國安問題,不論是衛生福利部或行政院專案編組的少子化辦公室均淪停擺狀態,109年亦見台灣人口首度負成長,惜未聞總統府針對少子化議題提出任何國政建言與諮詢,顯國政建言有流為形式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少子化嚴重與房價高昂之際,爰建議總統府就因應少子化納入國政與規劃諮詢相關會議研討。
  • 提案人
    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十一)按總統府單位預算總說明,「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用於辦理座談會及專案議題會議,做成建議,提供國政諮詢與政策參考;及辦理民眾陳情,彙集民情,提供政府施政參考。
    蔡總統近日曾表示,立法院已成立修憲委員會,期待政府體制、人民權利等各項憲改議題能夠充分對話。惟修憲屬國家重大議題,需要朝野合作與全民共識,爰建請總統府研議評估召開憲改國是會議之可行性,以利推動憲政改革。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鄭麗文 
    (十二)總統府發言人代表總統形象對外發言,對發言內容及穿著應更莊重嚴謹。爰此,建議總統府發言人於出席公開場合或對外發言時,均應審慎以對,如實傳達政策訊息及回應媒體。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十三)全球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各國疫情嚴峻影響各產業經濟,台灣因為防疫超前部署,經濟突破疫情困境逆勢成長。然,各國疫情未減,台灣防疫也不能鬆懈。
    每年1月1日元旦,按照往例,總統府前將舉行升旗典禮,廣邀各界貴賓及政府要員共襄盛舉,並開放民眾入場同慶,參加者高達上萬人。建請總統府預先擬定防疫計畫及措施,以維持台灣目前防疫成效。
  • 提案人
    周春米 吳玉琴 劉世芳 
    (十四)總統府110年度預算員額編列529人,109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464人,實際人數如與110年度預算員額相較,差額達65人,占比為12.29%,以總統府105至109年度預算員額分別為566人、556人、529人、529人、529人,預算員額已減列37人,由此可知,總統府近年來已有調減預算員額,惟未足額進用人數仍偏高,顯示實際人力需求已趨下降,在未足額進用人力之情形下仍不影響其業務運作,人力需求應有調減空間。且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及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依實際需要核實配置,並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爰請總統府應持續依上揭規定及實際需要,通盤檢討人力配置,覈實減列預算員額,以避免影響人事費之有效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五)總統府於109年5月傳出被駭客入侵導致資料外流洩密,引發外界譁然,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示偵九大隊、科技研發科查辦,與總統府資安人員聯繫,帶回內、外網防火牆、伺服器記錄檔等資料,並未發現駭客入侵路徑記錄或植入木馬程式跡象,而劉姓副秘書長亦否認筆電曾經外流,隨後警方追查寄出電子郵件信箱,透過檢方向Google公司調閱寄件者IP,發現來自境外,目前已請求國外協查,惟尚未取得回覆。因洩密一案影響國家資安甚鉅,總統府應緊密追蹤進度,並澈底且詳盡進行調查,此案亦顯示出總統府對於資訊安全之維護仍有改善空間,總統府應對此進行檢討及研議改善。
    爰此,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有關洩密案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十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節能減碳成為各國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也是我國施政主軸。總統府自98年度實施節能減碳管控計畫,下表為總統府實施前1年與實施後第13年的比較。
    說  明:當期成果若為節省,則以負(-)值表示;成果若為增加,則以正(+)值表示。
  • 資料來源
    總統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總統府執行節能減碳成效)資訊。
    總統府於節約能源計畫的執行尚具成效,但在「用水」方面並未有大幅度的進步,幾乎沒有變化。但我國長期以來,時常面臨缺水的危機,近期又在抽穗期突然宣布停灌影響稻作,宣導全民共同抗旱的同時,政府機關本應帶頭作為示範,設法節省用水,讓資源能得到更有效的運用。
    爰此,請總統府於2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達到更全面的節能減碳政策。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1,001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關國家安全會議設置諮詢委員係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並明定人數,惟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於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規範之。國家安全會議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規定諮詢委員之遴聘、聘期與待遇位階及相關權益,惟「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係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應適時檢討將諮詢委員之職務、性質等規範予以法制化。並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國家安全會議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71萬元,是其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的薪給。其中諮詢委員編列6人,人事費用為1,693萬4千元,其待遇是由該會另訂定行政規則逕行核定其為專任有給職,支領部長級薪俸。
    法律明確性源自於憲法法治國之思想,過去亦有相關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指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該明顯,亦即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能預見。
    然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可悉該會有關諮詢委員之規範,僅明定人數,但對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規定,恐未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爰此,請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對此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660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110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13萬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三)110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839萬元,凍結百分之七十,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四)110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321萬9千元,其中對團體之慰勞獎助、警衛安全等相關支援單位三節加菜金25萬元,鑑於對團體之慰勞獎助、獎(犒)賞等係屬特別費支出範圍,惟國家安全會議表示上開經費係用於總統府憲兵及警衛等非國安會編制內單位(下稱「總統府人員」)之加菜金,且該預算僅供「總統府人員」使用,不得變相增加特別費。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五)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總統得視需要召開會議,聽取幕僚針對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研究簡報。然,查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決算報告,諮詢研究業務執行率僅八成,顯見國家安全會議對國家安全、國際經貿整合、區域和平穩定之諮詢研究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經費編列與配置也應一併檢討,請於1個月內提供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六)國家安全會議為我國主理國家安全的專責機構,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說明,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國家安全是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相關事項。
    而總統蔡英文宣布2021年元月開始,我國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入台,惟含萊克多巴胺豬肉與日本核食進口,同屬我國在國際經貿談判的重要議題,依我國現今外交經貿戰略,在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入台後,我國將有可能隨即開放日本核食進口,此舉讓社會大眾相當憂慮。
    我國民眾之食品食用安全,等同於國家安全中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應確實提供總統依我國人民利益優先之重要意見,共同守護我國國家安全。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第3項 國史館1億9,811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有鑑於李登輝前總統2020年7月30日逝世後,有若干民間團體,倡議參考美國總統圖書館,設置「李登輝紀念圖書館」;另亦有立法委員提案立法設置。據查,國史館曾就此議題成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研修小組」,並由陳儀深館長親任召集人,召開多次工作會議。國史館乃總統副總統文物保存管理之法定機關;又為國史計,總統圖書館設置與否,亦為檢視國史館如何看待、定位「國史」之事件,故應儘速審慎籌謀。爰此,請國史館於4個月內,提供籌設「歷任總統圖書館」之規劃進度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周春米 
    (二)國史館每年新增之出版品為10至30多種,以最近5年度為例,104至108年度間合計發行95種出版品。所印製發行之出版品,除現行每種之永久保存控存量3冊及依《圖書館法》、「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等規定應辦理之寄(送)存外,主要為銷售及贈送。國史館自105年度起縮減出版品之印製數量及開拓多元行銷策略,然108年度出版品銷售金額仍較107年度銳減23.91%,截至109年7月底止其出版品累積庫存仍有6萬5,960冊,恐衍生不經濟支出。為免浪費印製成本與增加庫存管理支出,國史館應針對出版品市場逐漸萎縮趨勢,因應時代潮流及配合環保政策,滾動檢討與評估數位應用與紙本書之最佳比重,及研訂有效之行銷策略,俾有效提高數位資料應用服務及增加出版品銷售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三)國史館近年雖訂定多元行銷策略,但截至109年7月底止仍有各種出版品庫存6萬5,960冊,國史館應研議更有效提升銷售績效及減輕庫存成本的策略。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13條訂定之「國史館出版品管理要點」第18點規定:「為降低庫存成本,各種出版品以保管5年為原則,逾期出版品經秘書處評估其參考價值、市場需求性與書況簽核後,辦理低價拍賣、轉贈或報廢等結清數量。」惟108年度出版品銷售金額較107年度銳減23.91%,另截至109年7月底止其出版品累積庫存仍有6萬5,960冊,已衍生不少經濟支出,仍有努力精進空間。為免耗費印製成本與增加庫存管理成本,國史館應進行滾動式檢討與評估,儘速研議改善辦法與研訂有效之行銷策略,以提升銷售績效,增裕國庫收入。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四)國史館為加速推動數位化服務,近年除於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外,復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第2期及第3期特別預算分別編列「厚植數位內容及服務建設計畫」5,085萬元、8,095萬2千元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及重大歷史事件研究展示─5G科技串聯應用計畫」8,000萬元。據國史館資料顯示,該館館藏檔案部分史料因年代久遠,自然毀損酸化,有瀕危之虞,應加速修護及數位化作業,以延長檔案史料使用壽命。目前估算約有1.2萬卷檔案尚待裱褙修護、70%館藏尚未數位化,以公務預算難以支應實際需求。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所編列預算,該館110至111年度2年可值裱褙修護約10萬頁、數位化約110萬頁,如與109年公務預算編列額度相較,裱褙數量約增加1倍、數位化頁數則約增加10倍,即可加速搶救瀕危檔案,並促進數位檔案開放上網,便利各界使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應加速修護及數位化作業,延長檔案史料使用壽命。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五)110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科目編列2,386萬6千元,其中300萬元是預計供辦理其台北館古蹟大樓結構安全詳評的費用。
    國史館臺北館經臺北市政府於87年公告指定為市定古蹟,代表其所具之歷史價值應受到妥善維護,惟其建築因年代久遠,104及105年曾發生外牆貼磚面剝落、屋簷水泥脫落、天花板有剪力破壞裂縫等情事,如遇地震,恐有樓層塌陷危險之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國史館應積極推動整修計畫,以維護保存古蹟及確保公共安全。
    爰此,請國史館於2個月內對此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687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現有文物大樓及史蹟大樓兩棟建築物對外營運,該兩棟大樓除常態展覽外,並不定期舉辦各式特展,惟均無對外收費。該館倘為推廣台灣文物、歷史、民俗文化等公益因素,對於常態展覽不予收費,尚稱合理,惟特展部分展出內容多為具特定主題之個人特展,例如其近年曾策展之「韋勝茂書法篆刻個展」、「林美齡品墨情緣水墨展」、「林文彬、陳世傑藝術雙個展」等,該館對類似特展均未收費,恐有失合理。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統計,108年度參觀特展人次為2萬7,835人次,109年度1至7月底止參觀人次為1萬8,740人次,換算1年尚有約3萬2千餘人次。鑑於當前政府財政困窘之際,各機關應活化財產及增闢財源,謀求增加財政收入,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研議針對特展酌收門票之可行性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2億4,972萬7千元,減列第4目「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項下「第一屆資深立法委員自願退職給付」79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4,892萬8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2,954萬3千元,凍結3,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鍾佳濱 劉世芳 林為洲 鄭麗文 周春米 鄭運鵬 吳玉琴 蔡易餘 
  • 連署人
    吳怡玎 
    (二)行政院107年宣示,設定2年內逐步減少勞動派遣,並自110年起派遣歸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110年度預計進用18名勞務承攬,使派遣人力轉為承攬型態,勞工權益反而更不受保障。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釐清該等非典型人員辦理業務性質與常任人員之區別、說明用人類型與擇定標準,承攬人員勞動條件之督導計畫,以落實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之目標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三)109年度預算審查,鄭委員運鵬提案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要求保留預算,並研擬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電子書事宜。惟經過1年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電子書仍無下文,為符合電子化、少紙化的潮流,請於3個月內提供「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及行政院正副首長名冊」線上查詢服務。
  • 提案人
    鄭運鵬 蔡易餘 劉世芳 鍾佳濱 周春米 
    (四)鑑於107年我國國民死亡數為17萬2,859人,其中3,865人自殺,占比為2.2%;同年公務人員自殺人數,占在職亡故人數的6.73%,約為一般國民占比(2.2%)的3倍,且中央機關自殺人數有漸增之趨勢。
    為積極促進公務人員之心理健康,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自110年起提出公務人員心理健康調查報告,公告於網站;2.每3年提出公務人員自殺分析及防治策略報告,其中納入自殺原因、工作年資、性別等變項,及死亡趨勢、現況分析作為實證研究,以建立有效自殺防治機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第2項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吳玉琴 李貴敏 
    (五)因應日趨複雜的公共治理需求,倘政府機關不能透由國家考試用人取才,如何有效吸引任務型專家?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跨國比較,重新檢視聘約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法規設計(如薪資待遇、保障、權利義務等),於第10屆第3會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非公務人員遴選方式與制度國際比較與聘約人員人事條例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鄭運鵬 周春米 
    (六)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業已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解釋意旨略以,現行法制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
    可見,公務人員之健康權甚或合理勞動條件,現已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人事行政總處作為行政院之人事主管機關,包括諸如「加班費、補休結算機制」、「警、消等特殊勤務超勤補償」等勞動條件改進,應有積極之改進作為。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目前已有進行的規劃報告,並會同相關機關研商,提出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七)資訊服務費的預計使用標的,包含各項資訊系統、資訊整合平台與管理系統的維護(1,062萬5千元)及開發(1,703萬4千元),與「智慧創新人事服務」有重疊之處(公務生涯智慧化之系統開發費:1,592萬5千元),行政院既已另編列5年計畫預算辦理,則此部分之預算使用,應盡可能與之作出區別,例如著重資安系統之研發等,以期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綜上所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尤其是針對資安業務方面確保人事服務之相關數據資訊安全。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八)「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業務推動直轄市、各地方縣市政府差勤電子化,並補助導入學校線上差勤系統,惟此補助未考量各地方政府本身的財政能力,如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等地方政府,其都市發展程度較高、經濟與就業狀況相對穩定,財政能力也相對穩健,其政府差勤電子化之需求雖有急迫性,但也相對無須中央政府補助。目前雖有根據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之分級補助標準,但部分縣市亦不必然需要達到其補助比率上限之補助。
    綜上所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計畫內容不明確,俾免計畫審核通過並核撥補助款項後,因財政因素、各地方政府使用習慣考量,而影響計畫之推動。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地方政府擬定實施計畫內容、需自籌經費及期程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行政院109年7月3日核定「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全面推動地方政府差勤電子化、減少紙張耗用及提升人事差勤管理效率等業務,總經費2,144萬5千元,其中補助直轄市1,050萬元,補助縣市政府1,094萬5千元。
    本計畫補助依照地方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最高補助500萬元,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的臺北市補助比率上限為50%;第二級新北市、桃園市為60%;第三級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70%;第四級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基隆市80%,第五級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90%。然其並無詳細說明執行方式,如何避免比例分配不均等問題。人事行政總處應完善訂定實施計畫、補充說明,並與各地方政府溝通補助內容、需自籌經費及應納入年度預算與配合編列配合款,避免地方政府因財政因素影響計畫推動。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貴敏 
    (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度預計進用18名勞務承攬,應定期檢討該等非典型人員辦理業務性質與常任人員之區別,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以落實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之目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務承攬相關之檢討與說明,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十二)近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執行多項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建置或功能提升計畫,110年度將再開始執行「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110-114年)」的5年期計畫,有關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資安,除經常性維運外,其資安技術之提升,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詳加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十三)適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中央政府機關於110年度編列預算員額雖較109年度減少,惟司法及長照等業務領域尚有增加人力之需求,尤其是檢察官人力需求,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有關機關研議,規劃員額之增補或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十四)目前全國已有29個機關學校設置托育設施,並有9個機關學校經評估規劃將設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協助該等機關提出後續具體可行之執行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十五)「智慧創新人事服務計畫」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子計畫,涉及跨機關諸多系統開發及資料轉檔與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事先協調各資料來源機關依時程辦理,並將相關時程之資料與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9年1月3日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各機關員工子女托育及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情形,希望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所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40.3%,其中托嬰服務及托兒服務需求比率分別為41.04%及39.9%,顯示托育服務措施有其必要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行政院推動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包括推動各機關定期調查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針對各機關業務屬性、員工人數、子女年齡等面向,擇定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以協助公部門員工就近獲取育兒資源,逐步建立友善職場托育環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怡玎 
  • 連署人
    鄭麗文 林為洲 
    (十七)有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代表國家服務於人民,不因上班日與例假日而有所不同,然現行並無規範公務員上班、加班時數上限,以及例假日原則不得出勤之規定,致使公務員之勞動權益受到損傷。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研商,提出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怡玎 
  • 連署人
    鄭麗文 林為洲 
    (十八)110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列喪葬補助預算5億7,053萬2千元,生育補助1,270萬元,在少子化的國安危機下,生育補助金額只有喪葬補助金額的五十分之一,顯然與鼓勵生育政策背道而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比照子女教育補助採定額方式,喪葬補助不分高官基層,均以定額支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真正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蔡易餘 劉世芳 鍾佳濱 
    (十九)地方公務人員是推動地方發展之重要人才。但是,長期以來,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及職務列等基準,往往偏重該區人口數量,使得非直轄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遜於直轄市之公務員。然而部分縣(市)的人口數量雖然較少,其行政區面積卻遠大於直轄市。以屏東縣為例,面積即為桃園市的兩倍,非直轄市地方公務員服務範圍及業務重要性並不亞於直轄市。長期同工不同酬,非但打擊非直轄市公務員的服務士氣,也使得該地方政府難以留才,加劇城鄉差距。
    107年考試院雖通過非直轄市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調整案,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的副首長調升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二級主管(科長)調升為薦任第八職等到第九職等,然而相較直轄市之一級單位的副首長為簡任十一職等;二級主管(科長)列為薦任第九職等,仍有一段差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及地方機關之人事行政,掌理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項。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員職務列等應如何調整、升遷管道如何規劃,方能協助非都會區地方政府留才,平衡城鄉發展一事,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二十)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基於保護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就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警察、消防等機關,其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事項,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訂定框架性規範;此外,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相關機關亦應於3年內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已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交換意見,並蒐集相關輪班輪值機關之服勤時數與超時服勤補償資料,及參酌我國勞工相關差勤法規與國外差勤制度,除就相關領域增加必要人力、減少加班時數外,也刻正研擬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係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亦即相關機關最遲應於111年11月28日前,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惟此些規範係關乎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實有及早完成之必要。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研商,提出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一)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108年修正時,考量醫事人員屬特殊專業人力,無法由其他機關節餘超額人力調整支應,總量控管將不利公立醫院健全有效運作,爰將公立醫院職員排除計入第一類員額;另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待,爰將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增加1,100人,以利司法院推行各項司法新政、改革業務及合理充實所需人力。惟此次修法亦分別調降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12,100人及1,100人;總員額數計調降12,100人。
    蓋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待,除審判業務之革新,亦包含法務部轄下之偵查及矯正業務改革,惟前次修法僅增加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員額最高限,並調降包括法務機關在內之第一類、第二類人員員額,致使法務機關推動之改革新政,恐因人員增補困難而影響新政推行效力,亦難提升機關用人效能。
    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法之目的,係為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故人力之合理配置,自當秉持「當增則增,應減則減」之原則,配合政府重大施政推動,透過員額評鑑等員額管理措施,使機關合理運用員額。
    鑑於政府多項重大施政皆有人力增補之需求(譬如矯正新政及長照等業務),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應協助各機關提升人力合理配置及多元運用外,亦應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一類、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是否應增加之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二)查106年行政院「研商法務部提獄政革新專案報告會議」結論:「有關心理師、社工師人力,請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研提是否可採聘用,或結合外部醫療、社福團體、地方政府採支援或輪調方式辦理之可行性」;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08至110年規劃之專業人力增補計畫,均係以勞務承攬之方式進用。
    依據「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務派遣實施計畫」載明:非必要,應盡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然而,法務部矯正署自108年度起分3年逐步聘任之心理及社工人員,截至109年共進用66名心理、47名社工人員,其中亦有包括以自然人身分承攬之勞務關係者。惟查,根據勞動部所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明定:「應明確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之分際,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矯正機關以勞務承攬進用之各種人員,亦應遵守該原則。然而,監察院對此事於109年7月對法務部矯正署提出之糾正案指出:「108年度起辦理之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員進用案,原契約或規劃案中,部分條款涉及『假承攬真僱傭』情事」。此糾正案凸顯心理師與社工師於矯正機關之工作內涵未必毋須接受指揮監督,以該2項專業而言,「與受服務之人建立之關係」亦為該項專業能否落實之關鍵要素,然勞務承攬之進用模式恐難使社工師及心理師久任,亦不符合矯正機關所需之專業需求。
    為保障勞工權益暨提升機關用人效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勞務承攬之方式進用」一案,研議替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7月18日公布實施「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人力計畫」,宣示2年內完成「派遣歸零」政策。經查,迄109年6月底止,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僅剩2部會使用派遣人力204人,預計109年底可達成歸零目標,110年前政府單位將不會再有派遣人員。
    惟民間勞權團體仍對於派遣歸零政策執行之內涵有所質疑,且政府使用「非典型人力」之現況亦持續存在,如部分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將派遣人員大量改為承攬,於彈性用人之需求外,亦應加強對於弱勢臨時勞工之權益保障,然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構)之承攬及臨時人員使用人數及權益保障並未進行定期且一致性之調查。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派遣歸零」之政策執行成效,含各機關(構)派遣人員改採考試任用或自僱,以及改為承攬之比例;2.研議設置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力變動之定期調查機制,或彙報平台之可行性,以切實保障臨時人員之勞動權益。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周春米 沈發惠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4,232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內公部門將場地委外經營已有多數成功案例且非常普遍,透過委外運營來活化機關空間利用率,不僅助於民間單位場地借用,也增加機關場地租借的收入來源。查機關仍編列委託辦理民間參與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設施營運可行性評估計需200萬元,似有未合;惟考量該學院營運移轉案將屆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範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國內公部門將場地委外經營已有多數成功案例且非常普遍,透過委外運營來活化機關空間利用率,不僅助於民間單位場地借用,也增加機關場地租借的收入來源。查機關編列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規劃設施委外經營相關業務之考察,借鏡賓州大學與飯店業者之合作模式,其必要性並非充分。惟洽查考察項目,尚含該校知名之遠端線上教學系統之運用,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列6,42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93萬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2,726萬9千元,凍結27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易餘 林為洲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賴香伶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行政院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以109年4月22日院臺綜字第1090011656號函同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延長任期至110年5月30日。促轉會除了繼續推動既有業務之外,也應著手規劃於任務結束後相關業務與常設部會銜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與相關部會進行研議上揭業務銜接規劃工作,並於110年3月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經查,「促進轉型正義業務」之「資訊服務費」,係辦理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與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地理資訊系統之用,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迄今仍未將上述資料庫上架,顯有逃避監督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三)不義財產的返還,為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機制。許多推行轉型正義的國家如波蘭、匈牙利、捷克、德國等均有不義財產返還的相關立法。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2項雖然指出平復司法不法的方式包含回復並賠償受害者的權利損害,但如何回復權利、返還財產的相關法律卻尚未制定,使得不義財產返還難以實踐。
    時間是轉型正義的最大敵人,許多受難者年歲已高,經不起法制延宕。為保障受難者財產權益,督促行政部門儘速落實轉型正義工作,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不義財產返回法制作業時程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劉世芳 
    (四)勞工遭不法侵害事件頻傳,為保障勞動權益,促進友善職場之建立,要求自110年開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捐)補助申請案,不得(捐)補助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團體。
    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修改(捐)補助申請條件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五)成千上萬的家庭曾因政治迫害遭受不可逆的巨大創傷,現今許多受害者或倖存者已經年邁,109年10月21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召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政治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服務方案」記者會,宣布與民間社福團體合作,成立台北、台中、高雄3處服務據點,提供政治受難家庭長照與家照服務。然於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案中,未見詳細計畫內容、經費、預期服務成效等,難以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如何提供受難者長期照顧與家庭服務。
    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提出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完整規劃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10年度至南非約翰尼斯堡暴力與和解研究中心(CSVR),考察該中心政治暴力創傷療癒之推動與執行情形。查107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即對外表示欲參考法國經驗規劃籌設「政治創傷療癒中心」,然至今仍未見相關計畫內容、執行期程。
    成千上萬的家庭曾因政治迫害遭受不可逆的巨大創傷。雖現今許多受害者或倖存者已經年邁、甚且凋零,但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暴力創傷,至今仍是現在進行式。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執行的政治受難家庭身心需求訪查發現,部分受難者及家屬直至今日仍受精神或情緒症狀困擾,突顯創傷療癒必須是台灣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
    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政治創傷療癒推動計畫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度編列平復司法不法業務費548萬元,其中有177萬7千元為「社會及校園宣講等公眾對話活動」。
    經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9年度該科目預算僅編列52萬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說明為何經過1年,該工作項目需要編列超過3倍以上之預算。
    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並無於工作報告中說明為何需要編列如此大筆預算之需求,蔡委員易餘認為此等預算之編列有浮濫編列之嫌疑。爰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蔡易餘 吳玉琴 鍾佳濱 
    (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持有之政治檔案,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現有歸類之政治檔案不同,其中包含有民眾被監聽、監視等紀錄。民眾若要調閱相關資料,需以書面申請,但民眾在申請前無從得知是否有自己或親屬的相關紀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雖然預計110年5月底將功成身退,但在此前應先針對已數位建檔之政治檔案,建立線上人名索引,讓民眾在申請前即可查詢是否有自己的監聽、監視紀錄,既可方便民眾調閱資料,亦可加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作業時間,未來資料移交檔案局後,也可增加相關系統建置的效率。
    據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政治檔案的線上人名索引查詢系統建置進行研議,並將相關資料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的相關連結,上面表列之外部網站連結,例如「振興三倍券怎麼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障礙空間服務網」或是「洗錢防制宣導影片」等,沒有一個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業務相關,令人震驚的是,連國家人權博物館、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不義遺址資料庫等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直接相關的政府機關連結都沒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改善其網站之呈現,使之更便於民眾查詢業務相關資訊,並將相關改善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全台不義遺址之清查與認定,至今尚在第一階段審認,且「不義遺址」之性質與主管機關,也未有明確決定。不義遺址涉及威權歷史的重建與詮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10年5月底功成身退,應當在此前確立其法制。
    據此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邀集有關機關研擬不義遺址之相關法制,包含其性質、保存、運用等,建議主管機關,並將相關資料書面送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十一)過去因為補償的字眼,許多受難者拒絕接受補償金,因為賠償才有政府承認錯誤的意涵,補償賠償的轉換,其實牽涉到受難者的尊嚴問題。
    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在進行相關規劃並計畫提出草案。相關內容需要跟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充分溝通,才能有完整周延、具可行性的方案。目前草案仍停留在內部討論階段,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進行社會溝通,並於110年底前提出賠償草案方向,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十二)我們面對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的錯誤,如果承認是國家應負的責任,政府機關應該是反省的主體。所以針對公務體系部分,應該有轉型正義相關的教育訓練課程,反省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過程,應避免侵害人民的權利。
    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跟行政部門相關部會協商討論,提出具體規劃及執行方式。
    針對司法部門,也應該有相關課程及訓練,包括法務部對新進司法人員訓練的司法官學院,及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對於法官的在職訓練),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跟這些部會討論並協助規劃相關課程。
  • 提案人
    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十三)面對受難者的快速凋零,對於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庭的關懷及照顧工作,應該儘早開始。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北中南各委託相關基金會或協會,從事示範性的聯絡及照顧工作。未來相關工作可能需要擴大,增加服務的據點。
    在特種基金尚未到位的情況下,未來相關工作如何延續,相關預算是否需要透過公務預算編列?未來專責組織,是單獨成立基金會,還是將專責工作放在目前現有的組織下,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完整規劃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十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目前定位是任務型機構,在相關工作規劃完成並提出相關立法計畫後,預定2021年5月完成結案報告。
    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相關工作的延續及承接機構的規劃,於2021年3月底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十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明白揭示,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過,過往囿於國民黨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行政官司仍在進行,部分官司聲請釋憲,導致實際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金額不多,主計單位憂心財源不夠穩定,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暫緩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免管理成本過高。
    日前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不當黨產相關行政訴訟將繼續進行,不當黨產收歸國有之速度有望加快,且推動轉型正義的部分工作有時效性,如平復司法不法、保存不義遺址等工作,都可能因隨時間移轉,司法不法的加害者、受難者逐漸凋零、不義遺址建物遭受自然力的侵蝕而逐漸損壞,甚至遭人為改建而造成不可回復的影響。
    爰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加速促轉基金之設立,並評估先以政府預算挹注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待逐步追回687億元之不當黨產後,再行回補於基金中之方式,以加速推動轉型正義之相關工作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蔡易餘 劉世芳 
    (十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期,原依法至109年5月,惟因轉型正義所需之資料龐雜,故其以提報行政院,將延長運作1年,並已獲行政院之同意,確定將至少運作至110年5月。
    惟,以109年度為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預算編列,係以其原訂時程為依據,其數額僅編列供其支應至109年度之5月份,其餘部分則由行政院於確定其延長運作後,以第二預備金編列之。
    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延長運作,以深入調查並落實我國之轉型正義,周委員春米深表贊同。然預算以第二預備金做編列,立法院僅能為事後之檢視,無法依通常預算程序為事前審查,雖乃因法規之桎梏,然仍宜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立法院得以通盤了解促轉會之未來運作方向。
    綜上,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未來業務提出相應之時程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本委員會就未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為適當之審查監督。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劉世芳 
    (十七)經內政部地政司統計,我國有196條中正路,19條介壽路,10條經國路;又威權象徵之去除,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統計,總統府有4處威權象徵;立法院有1處威權象徵;考試院有5處,僅處理1處;內政部14處,已處理11處;經濟部23處,已處置18處;交通部有6處威權象徵,已處置3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處,已處置5處。
    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設有「威權象徵處理組」,主責「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之任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因此倘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威權象徵處理組」之權責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前述所提及「196條中正路,19條介壽路,10條經國路及行政機關內剩餘威權象徵」自為清除威權象徵之客體無疑。
    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清除威權象徵之銅像及路名之期程規劃」,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
  • 提案人
    蔡易餘 周春米 鍾佳濱 
    (十八)我國目前最大的威權遺址中正紀念堂,其設立係為紀念威權,為威權時期重要之象徵。
    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設有「威權象徵處理組」,主責「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之任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惟中正紀念堂之存廢除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業務外,同時涉及文化部管轄之法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係為一跨部會之決策。然中正紀念堂之存廢實有轉型正義之重要性,具重要公益性質,為我國落實民主國原則重要之指標。
    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需和文化部溝通,協調中正紀念堂改名事宜,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是否可將中正紀念堂改名為「獨裁者時代公園」,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周春米 
    (十九)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107年5月31日正式掛牌運作後,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該會應於成立起2年內(至109年5月底止)向行政院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經行政院同意予以展延1年(至110年5月底止)。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妥適掌握工作進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法定任務,並妥善規劃機關解散後之業務交接事宜,於110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報告,以利後續解散。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2,460萬9千元,減列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4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456萬4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0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040萬7千元,凍結438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劉世芳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 吳玉琴 周春米 鍾佳濱 李貴敏 陳椒華 
    (二)110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預算諮詢業務」編列65萬元,凍結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三)考量多元族群需求、使用者導向設計與整合應用之通用設計原則運用於軟硬體空間規劃為國際發展趨勢,最基本應做到的法則包括:連續且平整的地面、適當之分區與共用、障別差異與彈性輔助、開闊視線與直覺認知、資訊服務與容錯介面、節省體能設施與座席、簡單且滿足文化意涵之舒適設計。
    為提升整體環境之友善性與便捷性,爰要求立法院提出立法院通用設計之評估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鄭麗文 吳怡玎 
    (四)查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立法院台北院區整體發展計畫相關經費」計750萬元,用以辦理立法院台北院區整體發展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提出國會園區遷建暨整體發展策略及方案,以提升國會形象及有效解決目前空間不足及紊亂問題。
    鑑於國會空間不足及紊亂問題已久,確有解決必要,惟相關經費共編列750萬元,有無必要?爰請立法院審慎評估規劃相關經費之運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之書面報告,且確實執行。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蔡易餘 鍾佳濱 
    (五)立法院在過去未曾有過獎助國內各大學院校研究生從事國會領域研究並撰寫論文,經詢問,該預算甚至在「毫無內容」的情況下就已先行編列,亦不清楚計畫目的、申請認定標準及預期目標等。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訂定具體計畫及制定審核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計畫報告後公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六)立法院委託國立政治大學辦理「109年度職員教育訓練─台灣史碩士學分班」,然並未說明何以認定台灣公務員對台灣史鮮少認識,更只選定台灣史作為進修科目?除修習效益未經評估,秘書長林志嘉更表示立法院職員上該學分班有助升遷,然院內人員卻說目前無相關配套計畫,也不清楚未來是否會持續辦理。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七)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1億9,277萬4千元,其中議場議事多媒體、委員會會議多媒體、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等5項議事支援應用系統維護費編列2,445萬9千元。
    立法委員於多委員會登記質詢時,皆依賴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掌握發言時間。
    現今乃由幕僚人工等待召集委員宣布本委員會、外委員會委員質詢時數後,自行計算預估發言時間。
    建請立法院資訊處優化系統,於召集委員宣布發言時數後,自動推算、顯示各個登記委員預計發言時間,以利立法委員掌握行程安排,也讓民眾便於觀看特定委員發言。
    請立法院資訊處於2個月內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蔡易餘 
    (八)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6920號之1383。
    案由: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預算決議(四)、(五)、(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項次:歲出部分(四)決議內容(2)立法院法制局、預算中心應立即比照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於立法院官網公開其專題研究報告,以供公眾檢討、閱覽。
    答覆內容說明:「為避免外界誤認本院對某議題已有既定立場,至不當影響委員議案討論及決策形成空間。……惟自第9屆起,為回應各界對於國會透明化之期許,本院已將院會三讀通過法律案、預算案之相關評估報告定期上傳至本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上未三讀之法律提案研究報告雖未公開全文,但已公布結論。若是擔心「外界認定本院有既定立場」,何以公開結論。既已公開結論,又為何要待三讀後才公開全文。
    請立法院法制局於3個月內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蔡易餘 
    (九)國會業務專業度高,所需參考資料龐雜且多元,然查國會圖書館線上資源,尤以在期刊數目、學術研究及論文庫存方面,卻不足問政使用。故請立法院提出具體的改善計畫,及制定未來智庫採購標準程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十)立法院資料散於「立法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等網站,尋找一份資料需在多個系統內逐一搜索,使用上極為不便。建請優化系統、合併整合,減少使用者使用障礙。
    建請立法院資訊處與國會圖書館等相關單位合作,於2個月內改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蔡易餘 劉世芳 
    (十一)立法院之「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10年度預算數為1,150萬元,經查109年度僅編列650萬元,108年度亦僅編列650萬元,110年度比109年度增加500萬元,幅度達76.9%,顯有浮編之嫌,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鍾佳濱 蔡易餘 
    (十二)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編列「委辦費」9,184萬7千元,是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國會頻道自106年2月正式開播以來,平均每月收視人數已逾181萬餘人,並於109年度規劃國會頻道2.0,提供多元之傳播管道,另整合議事相關功能、提供手語翻譯及重播時增加字幕等服務,便利民眾瞭解國會議事之進行及審議內容,國會議事轉播是促進國會議事公開透明之突破性重大變革,而為提供更多元且優質之傳播服務,落實國家語言發展的政策目標,立法院允宜研議提供多語言翻譯及字幕等服務的可行性。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吳怡玎 李貴敏 
    (十三)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之「文書印刷」經費,共編列1,324萬元。其中印製各項議事日程、議事錄、公報等耗材,編列1,150萬元。
    考量到會議無紙化的推行,且諸多立法委員辦公室實已取消訂閱紙本議事日程,改用線上閱覽確認,相關文書印刷耗材經費應逐年減少。但本項預算數與109年度編列相同。
    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議事需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周春米 
    (十四)110年度立法院擬購置首長公務用7至8人座車1輛250萬元,建議優先採購國產車。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十五)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項編列2,627萬1千元,其中620萬元係各委員辦公室空調設備及排水設施改善等經費。
    查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空調及排水設施未定期維護,包括研究大樓地下1樓及4樓,都曾發生委員研究室因空調排水問題釀成水災。
    爰要求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委員辦公室空調設備及排水設施定期檢測計畫,並確實維護,以避免漏水問題再次發生。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佳濱 蔡易餘 
    (十六)查Microsoft公司預計在2021年8月17日起,於Microsoft 365等服務終止支援IE瀏覽器,等於Windows 10環境服務都會以相容Microsoft Edge瀏覽器為主,逐漸淘汰IE。
    另,台灣多數人習慣使用的瀏覽器為Google Chrome,而Google公司也宣布將停止支援Flash,惟現行立法院ivod.ly .gov .tw網站使用Chrome需要執行Flash才能播放會議隨選影片,一旦Google公司停止支援Flash,恐將影響使用Chrome觀看IVOD之民眾。
    爰要求立法院就官方網站跨瀏覽器之服務,及Chrome停止支援Flash之應對,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鍾佳濱 蔡易餘 
    (十七)有鑑於近年來,公部門成為青年就業場域的熱門選項之一,為強化青年職能開發,持續推動各類職場體驗計畫,並使青年能於在學期間即了解政府組織運作方式及工作內容,建請立法院應與相關單位合作,提供青年學子公部門見習機會。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十八)2020年9月,捷克議長韋德齊(Miloš Vystrčil)伉儷及訪問團一行35人至立法院參訪,韋德齊議長更為史上第一位進入國會議場發表演說之非邦交國現任議長。
    另經統計,過去外國訪賓受邀到立法院演講者,包含議長4人、元首6人、卸任總統4人。其中,4位曾蒞臨立法院發表演講的議長,都來自當時邦交國。其中,1994年3月24日,前蘇聯領袖戈巴契夫(Mikhail Gorbachev)亦曾於立法院發表演說。
    上述皆為國會外交、乃至立法院院史之重要一頁。以韋德齊議長發表演說為例,立院官網之「國會外交」,僅有新聞稿及新聞照片,韋德齊議長之演說影片、演說稿全文,均無出現於立法院官方網站。
    尤有甚者,英文版之立法院官網,除無「國會外交」之欄位外,更是連韋德齊議長訪問及演說之新聞稿,都付諸闕如。
    有鑑於立法院官方網站,係世界各國人士認識立法院的重要途徑之一,而國會外交亦為立法院重要業務,爰此,建請立法院於6個月內,於官方網站建置歷年外國重要訪賓至立院演講之影片、演講全文、照片等訊息之欄位,並(至少)提供英文版為外國語選項,提升立法院官網作為國會外交平台之功能。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周春米 
    (十九)因應傳播方式改變,以及民眾政治素養提升,為回應民眾希望更瞭解民意代表的工作情況,與在各議案中的立場及角色,社群媒體經營與民眾溝通成為各委員辦公室主要業務之一。但立法院採購相關軟體工具(威力導演、以拉、Photoshop),未能跟上各委員辦公室需求,版本過舊連官方都不再支援更新,立法院應重新評估購置需求,以免版本過舊,雖年年付授權費用,但各委員辦公室卻得另購版本,反而產生不必要之浪費。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二十)國會助理法制化於立法院及外界皆討論多年,多位委員亦表示有其需要並提出相關法案。現今國會助理的權責、敘薪與功能確實應更明確的制度化,國會助理具有一定公權力,也是輔助立法委員問政、修法的重要幕僚,明確界定國會助理的權利義務、福利與規範以及建立相關專業的機制,有助於國會專業形象進一步的提升。
    爰此,建請立法院研議「國會助理法制化」相關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助理法制化之評估與可行方案」研究報告,並積極落實國會助理研習制度,有助於國會品質之提升並符合社會期待。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二十一)立法院電梯老舊,機械故障時有所聞。惟立法院屬國家重要之政府機構,立法委員、立法院職員、國會助理、政府官員每日頻繁使用,為維護上開人員安全,爰請立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包含安全檢測報告在內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周春米 
    (二十二)立法院中部辦公室園區活化計畫落後,中南部服務中心議事堂民主劇場建置計畫尚未執行之預算數2,080萬元、中部辦公室會館旅館化再利用細部規劃設計案、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公共廁所新建暨民主草坪南側停車場改善計畫皆未執行,爰請立法院於2個月內,就確保計畫運作之可行性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周春米 
    (二十三)目前立法院分8個常設委員會、4個特種委員會。但包含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內的4個特種委員會,都沒有特定的辦公室,每當需要開會時,需要到處商借會議室,實有損國會尊嚴。爰請立法院檢討包含立法院可支配之使用空間,並研議給予包含程序、修憲、紀律、經費稽核在內之4個特種委員會專屬辦公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世芳 鍾佳濱 
    (二十四)武漢肺炎疫情全球嚴峻,已有多國政要確診。為防疫所需,多國國會均已採取線上會議、電子投票等遠距方式議事。我國有幸因超前部署,防疫成效獨步全球,但仍須未雨綢繆,萬一疫情再度升溫,得以因應,國會防疫措施應依疫情情狀,分級規劃。爰請立法院以這次防疫經驗為契機,建立系統性災害防救措施,並盤點如立法院須遠距開會、辦公,相應之配套措施與議事規則,於2週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 連署人
    鍾佳濱 蔡易餘 
    (二十五)做為亞洲為數不多的民主國家,台灣的國會殿堂具有相當程度的吸引力,能夠吸引國內外觀光客,前來瞭解台灣民主進程下國會所扮演的角色。目前,立法院僅允許事前預約之團進團出訪團,雖然礙於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暫時無國際觀光散客的人流。
    惟立法院更應把握此一機會,盤點立法院對於參訪民眾相關設備、規劃可再改進之項目,如建立訪客服務中心、紀念品中心、立法院美食街等等,超前部署,提供無論國內外參訪民眾一個良好、舒適、且深刻的參觀經驗,也讓其更能瞭解民主價值在台灣是如何被落實。
    爰此,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立法院參訪改善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鍾佳濱 蔡易餘 
    (二十六)為符合電子化、少紙化的潮流,立法院協調行政院將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及聯絡人名冊,以電子檔納入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系統之通訊錄內,而立法院常用法規彙編、立法委員手冊、立法院職員錄,在立法院網站內均可查詢,自110年度起儘量減少編印紙本。
  • 提案人
    鄭運鵬 鍾佳濱 蔡易餘 周春米 
    (二十七)立法委員提出之主決議、或經院會報告者,行政機關回覆報告將上傳立法院公開系統,民眾、各委員辦公室皆可搜尋、查閱。
    但立法委員於各個委員會要求行政機關準備書面報告回覆者,卻只會以電子信箱、電子公文方式,將行政機關報告寄送給該委員會立委,其後便不會對外公開。
    民眾或是未來進入該委員會的立法委員無法有系統檢索、查閱,此類差別處理有違政府資訊公開精神。
    建請立法院研議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計畫。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蔡易餘 
    (二十八)一般公務機關薪水皆於每月1日準時入帳,適逢例假日亦然。然立法院公費助理薪水入帳日遇例假日,卻需延後至上班日始得入帳,影響助理生活開支規劃。
    建請立法院研議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蔡易餘 
    (二十九)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研究室資訊設備租賃案、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服務處資訊設備與網路線路租賃案皆由大同公司負責。然109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再抓大同違法陸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郭佳君指出:該違法陸資在108年5月陸續買進大同股票,期間長達半年,買進股權5.87%、約13萬張股票,投資逾27億元,且最終受益人不是之前被抓到的上海龍峰集團,而是新的陸資,將不能行使股東權。
    倘若大同公司,或未來其他負責立法院資訊設備租賃業務遭非法陸資掌握經營權,將造成我國立法院機敏資訊安全危機。
    爰請立法院相關單位研議修正相關辦法或法律修正案,對於承攬立法院機敏業務之廠商啟動股東適格性審查,投標時需揭露股東最終受益人。或研議以其他方式避免陸資藉掌握經營權,竊取立法院機敏資訊。
    建請立法院法制局、總務處、資訊處等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蔡易餘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2,237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3,211萬4千元,凍結6,605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司法院於110年度編列之國外旅費為9,795千元,惟自2014年至2018年之出國考察經費執行率平均僅63.83%,預算執行率不彰,有例行匡列與消化預算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達成考察實質效益,爰對司法院110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計畫編列之新台幣1,413,161千元,提案刪減2,939千元。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應盡量避免不必要之出國行程,以免增加染疫風險,造成行政及醫療體系之負擔。
    又中國政府對台灣文攻武嚇,頻頻動輒以軍事威脅、放話、國際打壓等方式,侵害我國尊嚴、主權及人民安全,除此之外更以各種方式滲透我國,試圖以各種方式分化我國內部之團結。且中國政府時常羅織罪名任意逮捕我國公民,對我國公民之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前往中國,且為司法院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亦不應派遣公務員出訪中國。
    爰提案刪除,赴大陸地區經費271千元,以維我國尊嚴及公務人員人身安全;並凍結出國經費7,000千元,俟疫情緩和後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四)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項下「一般行政」中之「51.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旅費等計畫經費」預算數編列1,006萬6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有鑑於今年因新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全數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五)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參加兩岸智慧財產訴訟法律論壇經費,惟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成行,仍有疑慮,爰提案減列271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六)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業務」─2075「大陸地區旅費」,減列271千元,保留1元。
    說明:因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影響,目前世界疫情未見反轉跡象,考量此節與未來預算編列,故減列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保留1元。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預算27萬1千元,其中11萬3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費用,工作內容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之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
    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點規定,合作事項係於民、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一)共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五)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協助;協議第二點並有業務交流之規範。
    查司法互助應屬行政權之執掌,且協議所訂合作事項亦屬法務部之權責,至司法院派員業務交流之規劃並無急迫性。爰此,凍結「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旅費70%,俟司法院依業務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八)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3辦理司法行政─2075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萬1千元,用於辦理司法院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其計畫內容包含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以及參加兩岸智慧財產權訴訟法律論壇等業務。
    惟目前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仍有隔離、檢疫等相關政策,應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且蔡政府執政下兩岸關係越趨緊張。
    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於110年度「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並凍結7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九)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71千元,其計畫與108、109年之計畫除擬派人數與預計天數外,內容完全一致,然而預算書中「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皆為無,亦即每年都有編列相關預算,但沒有按計畫出訪。
    武漢肺炎疫情下,前往中國的安全性仍須審慎評估。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全數凍結,俟國際疫情趨緩後,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業務所需之大陸地區旅費。
    該計畫科目109年度列20萬8千元,然110年度卻增加30.29%,且因新型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執行率堪慮!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凍結2萬元,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十一)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9,795千元,主要係派員赴加拿大、英國、日本、歐洲等國考察司法制度等相關法制業務,出國高達97人次,尤其赴日本考察司法改革推動及相關刑事司法制度人數10人、考察裁判員制度施行情形等計有3團,每次每團出國人數均達13至14人,人數甚多,是否有其緊迫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鑑於新冠肺炎國外疫情仍未緩和,能否順利出國進行各項考察活動,存有疑慮,爰提案減列9,79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二)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編列979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職員赴國外考察之業務。計畫內容包含正副院長率員考察國外司法制度改革、制度施行情形,以及大法官赴國外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之業務。
    惟目前全球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仍有隔離、檢疫相關政策,疫情尚不明朗,應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爰此,提案減列司法院於110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預算減列50萬,並凍結8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三)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共編列9,795千元、預計13計畫,109年度則編列7,408千元、10計畫,110年增長2,387千元,計畫數增加3。
    司法院所預計前往之日、韓、英、德、北美等國家或地區之武漢肺炎疫情目前尚未趨緩,而何時才會緩和亦為未知之數。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凍結40%,俟國際疫情趨緩後,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四)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132,114千元,其中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宣導經費為26,148千元,鑒於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略以,要求政府機關應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免費或成本較低廉之宣導方式,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政府政策。惟司法院106至108年度宣導經費預算執行率預算分別為65.55%、86.36%及75.85%,最高僅8成多,執行情形多欠佳,主要係業務主管單位估算未如預期等所致。故應請司法院應審慎核實編列預算,以免浪費預算,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五)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共編列132,114千元,其中26,148千元屬於「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經費」,該經費109年編列20,148千元。
    該項目所列為發言人室工作內容,今年司法院新設發言人室,經詢問發言人室,公關處新聞科人員全數挪至該室,而在功能上尚無明顯差異。
    各項重大司法政策之宣導,皆另編計畫經費處理,而工作內容與舊新聞科差別亦小,看不出預算增加的正當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減列6,000千元。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六)司法院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宣導經費共26,148千元,惟綜觀司法院官方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仍以不理解法律闡明的回應為大宗,並無達到預期的法普教育及社會溝通效果。故此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一般事務費」132,114千元,針對宣傳經費凍結10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如何使法律知識更貼近民眾理解之說明、以及下年度將如何宣傳等具體方針,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02,906千元,其中辦理「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建置增修整合及推廣」經費2,000千元及「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再造計畫」8,091千元,合計10,091千元,主要係辦理系統功能擴增或調整,及蒐集各項司法業務統計資料等工作所需,依本院審議108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案曾作有決議略以,建立完整之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平台,登錄各項研究發展計畫之基本資料、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並定期更新。惟目前司法院統計處及所屬統計單位人員所撰寫各類統計專題研究報告僅擇取少數佳作摘要及出版說明刊登於該院網站外,其餘多數報告摘要及全文,均以「僅提供司法業務精進參考,屬內參性質」為由,未對外公開,不利各界參考使用。鑒於司法院未能依前述決議於其網站上公開相關研究內容,為利學術單位及傳播媒體等外界單位能參考使用,應請司法院研議參採行政院所屬機關公開資訊之作法,提出統計專題研究報告公布之精進方案,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八)司法院於「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再造計畫」編列總經費2,166萬元,分3年辦理,108年度至109年度已編列1,356萬9千元,110年度編列最後一年經費809萬1千元,辦理各項司法業務之革新及發展事項。
    本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歲出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建立完整的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平台,並主動對外完整公布專題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等相關研究成果,以利本院檢視相關預算編列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然司法院統計處雖已撰擬各類統計專題研究報告,歷年專題研究報告卻僅擇取少數佳作摘要及出版說明刊登於該院網站,其餘多數報告摘要及全文內容,均以「僅提供司法業務精進參考,屬內參性質」為由,未對外公開,除不利各界參考使用,更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及本院決議意旨不符。
    司法院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每年編列多筆研修及推廣費用,然本院能檢視的研究成果及運用情形卻相當有限,有違政府資訊應儘量公開、透明之原則,請司法院應盡速檢討補正,以利本院檢視相關預算編列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爰此,故提案凍結司法院110年度「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400萬,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九)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81,311千元,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三代審判系統開發及推廣建置計畫經費80,055千元,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原規畫總經費200,000千元,預計自105年度至108年底完成,惟主要內容變更頻仍,致執行進度較原計畫落後,完成期程不斷延後,加上該系統因採分散式架構設計,作業時間較長,此期間第二代系統仍有新增功能之經費需求,以致總經費增加至294,616千元,增幅達47.31%,又依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度至108年度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執行率介於29.80%至99.93%之間,差距頗大,其中預算執行率未達6成者,計有105年度及108年度等2個年度,其中108年度執行率僅為29.80%,109年度可用券預算數60,162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執行率25.04%,預算執行欠佳,有待提升預算執行率,爰提案減列3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鑑於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於110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31,648千元,其中宣傳費用即高達120,000千元,佔36%。按司法院之預算規劃,預計2000萬用來開發電影、影音、動畫、遊戲等;2000萬為網紅及網路節目合作;900萬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找代言人、IP人物以及舉辦活動記者會;編列3900萬在電視媒體做廣告託播、合作電視節目、做電視電影紀錄片;500萬在各大廣播電台播出或是Podcast播放;出版物宣導品與大數據預計使用700萬;戶外廣告預計花2000萬。應規劃納入地方政府民政系統之宣導平台。
    綜上,爰對司法院110年度歲出預算「審判行政」計畫編列之新台幣517,107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以撙節開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明年宣導經費爆增3倍,主要新增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花費1億2,000萬元,約占整體經費4成。但台灣近來每年約20萬件刑事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由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每年至多約600件,比例不到千分之五。司法院用4成經費,宣傳千分之五的制度,如此作法有無合乎比例性及必要性,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應審慎思量。爰此,110年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471,432千元,減列100,000千元。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二)司法院110年度預算編列3億3,164萬8千元用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其中宣傳經費達1億2千萬元;惟查,國民法官制度正式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是否有必要於110年度預算編列1億2千萬元之宣導經費,不無疑義。
    次查,司法院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編列之宣導經費分別為4,536萬9千元、7,161萬元及6,758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5%、86.36%及75.85%,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且110年度國民法官制度宣導方式之規劃,包括:整合行銷、素材製作、網路媒體採購、電視媒體採購、廣播廣告、家外廣告等,實質效益難以評估;爰凍結國民法官制度宣傳經費6百萬元,俟司法院明定出國民法官制度宣導之「關鍵績效指標(KPI)」,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宣導效益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二十三)110年「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原列471,432千元,其中331,648千元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一般事務費中有120,000千元屬於宣導經費。
    在109年度的預算編列中,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僅編列45,564千元,110年度預算增編286,084千元,增幅約628%,而若僅看宣導經費(109年度編列11,800千元),增幅則到達917%。
    經詢問司法院,此運用規劃由發言人室初擬,其中包含AR(擴充實境)、VR(虛擬實境)、PODCAST(網路廣播)等外界有所疑慮的部分,並非全數都會付諸實行,僅是將已知常見宣導途徑羅列,實際執行項目將依「整合行銷」規劃決定。然而此說明有「先匡列預算再決定用途」的疑慮,特別是預算規模達上億時,應有更謹慎的規劃。
    司法院也以日本2004~2009年裁判員制度宣導期作比較,日本當時年均宣導預算約台幣3億~3.9億元,台灣僅三分之一。然而當年智慧型手機普及率尚不如今天,以電視為主的宣導上架費用遠高於網路,且日本物價指數本就高於台灣,司法院的說明無法釐清宣導費用大幅增漲之必要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減列10%,凍結5千萬元,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後,方可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二十四)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項下「審判行政」中「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1.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其中宣導經費為120,000千元)」預算數編列1億2,000萬元,提案減列30%、凍結30%。
    說明:人民參與審判之政策議題,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而期望透過參與作為司法權之內部制衡,主要有陪審制、參審制等制度典型。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施行,過去司法院為宣傳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出「國民法官初體驗」、「國民法官再體驗」網頁遊戲,107年1月30日司法院辦理模擬法院,知名youtuber拍成影片放在自己頻道上宣導,多有刻意設計複雜情結之刑案,讓參與審判之人民瞭解司法裁判不易、體會法官苦衷之內容,與人民參與審判政策議題之問題意識恰巧相反。自司法國是會議以來,民間團體優勢意見為陪審、參審並行,而國民法官法偏向參審制,因此至今政策妥當性民間仍無共識。在司法院宣導意圖扭曲、民間對政策仍無共識之背景下,驟然編列鉅額宣導預算,對提升人民對政策之瞭解,乃至順利推行國民法官政策,恐無太大助益。爰減列並凍結部分預算,俟司法院就如何與民間真誠溝通人民參審政策歧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二十五)司法院110年度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下編列4億7,143萬2千元,辦理刑事廳等相關單位處理刑事審判行政之業務。
    其計畫內容中,有關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的部分,編列了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包含委託研究400萬元、一般事務費1億4,88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萬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萬8千元,以及雜項設備費5,945萬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億2,000萬元)。
    惟就國民法官,其制度的建立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落實審判之透明以及增進民眾的信賴,就國民法官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卻編列了1億多預算為房屋建築養護費、硬體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未見有其必要性,司法院應更詳盡說明。
    此外,106年度至110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宣導經費之增幅已高達298.46%,然預算執行率最高僅8成餘,可謂不甚理想,且司法院辦理新制宣導活動,多透過媒體廣告,花費龐大卻未見有明顯實質效益,故有關司法機關的政策宣導經費,司法院應加強相關預算管控,提升整體效益。
    爰此,提案減列司法院於110年度「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200萬元,並凍結35%,待司法院檢討後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六)司法院編列1億2,000萬為國民法官宣傳推廣宣傳,根據其預算分配,其中2,000萬會用來開發電影、影音、動畫、遊戲(手遊、App、桌遊、實境遊戲、AR、VR)、漫畫、平面設計、懶人包、摺頁、海報。2,000萬用來與網紅及網路節目合作、影音廣告、關鍵字。司法院也預計用900萬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找代言人、IP人物以及舉辦活動記者會;廣告部分,司法院預計以3,900萬在電視媒體做廣告託播、合作電視節目、做電視電影紀錄片;廣播則預計以500萬在各大廣播電台播出或是Podcast播放;出版物宣導品與大數據預計使用700萬;戶外廣告也預計打2,000萬。
    司法院應提出相關效益評估分析、並評估是否將國民法官之宣傳比照外國,與影視產業結合,以達預算效益最大化之結果。
    爰此,提案凍結司法院預算,60,000千元,待司法院完成評估。俟司法院完成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此預算。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二十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20,000千元,鑑於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略以,要求政府機關應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免費或成本較低廉之宣導方式,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政府政策。惟司法院提出新制政策宣導方式,主要仍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及電視媒體廣告,不僅要價不菲,公益性宣導效果亦待觀察,且110年度距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法,整整有2年期間,投入大額宣導經費能否達到宣導效果,有待商榷,應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評估宣導活動之成本效益性,善加利用社會資源,如選擇以刊載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站供民眾免費瀏覽、舉行記者會等方式,辦理新制宣導活動,爰提案減列10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八)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刑事審判業務相關經費。
    經查,其中辦理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110年度列1億2,000萬元,而109年度針對推動國民法官宣導費僅列1,060萬元、增加幅度達1,132.08%,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刪減1億。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二十九)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民事審判業務相關經費。
    經查,其中宣導經費110年度列109萬3千元,佔一般事務費38.03%,而109年度僅列13萬6千元、增加幅度達803.68%,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凍結50萬元,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三十)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其中委託研究4,000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按理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法」通過條文,完備相關子法規及準備實務運作等工作,110年度委請專家學者辦理實證研究,發揮成效有限,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三十一)110年「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房屋建築養護費」共編列52,542千元,此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所需之房屋建築修繕。
    經詢問,未來國民法官制所需之空間,並非新購、新建房舍,而是以法院現有空間重新裝潢改建,如此是否需要用到5,200萬元?且僅為因應國民法官制,法庭需要重新裝潢改建之規模是否如此之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20%,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二)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甫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0年度建置全國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科技資訊設備編列66,848千元,惟110年度正建構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中,即投入大筆經費建置科技資訊設備,如建置科技資訊設備與建構空間不相融合,就有浪費預算之疑?爰提案減列66,84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三十三)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甫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0年度建構32套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及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共計112,000千元,鑑於建構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新的國民法官法庭等空間,從建築構想、設計、招標、實作、完工及驗收有一定時程,一年時間即要完成所有32套空間,能否如期完成,可能有極大的挑戰,又完工驗收付款可能落在111年度,為維持建構的品質及節省110年度預算,爰提案減列雜項設備費80%,計47,56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三十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536萬元,凍結22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林為洲 鍾佳濱 劉世芳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五)依照現行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然而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不乏高獲利之重罪,如販賣毒品、經濟犯罪、人口販運等等,一律不審查資力,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宗旨,扶助弱勢民眾不符,也排擠弱勢民眾資源。因此各界不乏呼籲,應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之政策重新檢討。第九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多次督促,但迄今未見司法院提出相關修法,爰此刪除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預算1,000千元,以示警惕。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三十六)司法改革是近年我國司法制度革新最重要的工作,依據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每半年要提出1次半年報,查上一次司改進度半年報於3月16日提出,本應於9月提出第6次半年報,至今8個月過去,未見任何進展第6次司改進度半年報告。爰此,110年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5,360千元,減列3,000千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司法改革業務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三十七)110年「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共編列35,360千元,較109年增編22,292千元,其中21,332千元為110年新編之「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
    由於各單位皆有編列宣導經費,其中綜合性的司法政策宣導亦已編列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此處疑有重複編列,司法院應予以說明。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凍結30%,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八)司法院於11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分支計畫,編列499萬元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經費。
    為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身分,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經查,法官評鑑委員會自101年成立以來,至109年6月底共收案70件,已結案70件,實質審議比例為82.9%,其中有具體職務監督以上處分者為60%。惟10年來案件僅70件,處分率僅60%,效率不甚理想,對於外界對司法信任度的提升有限。
    爰此,提案凍結11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分支計畫預算200萬,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九)司法院110年度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項下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下編列15億5,182萬1千元,包含捐助法律扶助基金以及其業務運作,辦理依據法律扶助法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業務。
    於司法院109度預算書中,捐助法扶經費為13億5,627萬7千元,其中捐助基金2,000萬,業務運作經費13億3,627萬7千元,捐助基金額度與110年度預算相同,惟就業務運作經費卻逐年增長。並未有效配置運用政府資源,顯見法扶基金會的日常業務運作經費過度仰賴政府捐助,恐有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之虞,司法院應積極督促該財團法人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並全面檢討法扶基金會資力審查機制,以逐漸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的依賴程度。
    爰此,提案凍結司法院於110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項下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凍結10%,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項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551,82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95,544千元,增幅14.42%。鑒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辦理例行性法律扶助等業務,惟司法院編列預算優先挹注該基金會日常運作經費不足數,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各該財團法人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以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且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故應請該基金會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爰提案減列195,544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四十一)司法院於102年間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內含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民事等訴訟之線上起訴系統、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審理系統、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等,其目的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或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而,電子服務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據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1,592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8,361個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278個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68個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百個,仍待持續加強推廣,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欠佳,例如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1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整體使用率仍待提升。
    爰此,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316萬1千元,凍結60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編列612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三)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5億1,710萬7千元,凍結5,502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鄭麗文 吳玉琴 李貴敏 吳怡玎 蔡易餘 鍾佳濱 
    (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20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五)查司法院2015至2019年度主管之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經費執行率分別為70.87%、66.92%、77.15%、70.25%、71.5%,平均執行率僅71.34%。司法院主管之機關於2021年編列之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預算不減反增56%。司法院應使各法院妥適運用鑑定預算支應,並深化鑑定成效及發揮防衛社會安全之功能。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六)司法院司法周刊於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號迄今,每周五出刊,全年51期,經108年度質詢,周刊已於108年12月10日全面上網,供各界閱覽。惟目前紙本發行量仍達7,837份,成本考量,紙本印越多成本越高,應逐年檢討紙本發行量,核實贈閱對象之需求,避免浪費。
  • 提案人
    鄭運鵬 劉世芳 鍾佳濱 
    (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於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有高達19所法院之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請司法院確實督導所屬法院落實性別平等,並於3個月內就前開19所法院有何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之事由以致未能落實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及改進時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八)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業務所需之出席費、講座終點費等相關費用。
    該計畫科目109年度編列2,800萬9千元,然110年度卻增加65.22%,卻未說明交代。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由司法院於6個月內就增加義務辯護酬金及鑑定費用部分之估算方式,及強制辯護制度之研議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九)司法院已說明物品編列預算情形及落實無紙化之各項措施,本項經費同意不予減列。惟為達成建立無紙化政府之目標及落實節紙減碳,仍請司法院撙節用紙,避免浪費。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下編列5億3,368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電腦資訊作業相關業務。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三代審判系統開發及推廣建置計畫總經費2億9,461萬6千元,分7年辦理,105至109年度已編列2億1,162萬1千元,110年度續編列第6年經費8,005萬5千元。
    惟此計畫主要內容數度變更,致完成日期不斷延後,且各階段之系統開發與推廣建置期程較長,導致為因應政策需求,而使第二代系統仍有經費需求,造成額外經費負擔。此外,105至108年度期間,預算執行率則介於29.80%至99.93%之間,差距甚大,執行率不甚理想。
    爰此,由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之報告,司法院自105年度編列預算辦理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原預計108年底完成,惟自實施以來便已提報5次修正計畫,更將計畫規模及內容大幅變更,增加近1億元之經費;又每年度同一計畫之預算執行率相差甚大,難以評估效益。故由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110年司法院歲出預算「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共編列5億3,368萬5千元,其中包含各機關電腦資訊軟體及系統維護。
    司法院網站英文版之首頁,至今仍用108年7月許院長對新修正《法官法》的公開信置頂,理當最新、最重要、最需宣傳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卻極不顯眼。且英文版網頁不易尋找近期司法院的新聞稿、重大事件澄清與說明。另就駭客攻擊需有具體作為,且相關資安廠商不得具中資背景,以維國家安全。
    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訊安全相關作為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三)查司法院業已同意就威權統治時期9份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移轉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惟司法院於同意移轉檔案之餘亦指出:「移轉後之公開利用,請檔案局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
    評議秘密為司法權固有之核心領域事項,惟憲法解釋之結果,係維護法治國原則及人權保障之根本,故大法官解釋及其相關檔案所具備之公益性,自然與一般的司法審判案件有所不同,其評議秘密法益衡平自然也應不同,而有適時、適度公開之必要。是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之管理,自應在參酌評議秘密法益衡平及政府資訊公開等原則下,妥適訂定實施辦法,並明定檔卷的解密期限,於解密期限屆至後,准予公眾閱覽。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十四)《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依第7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屆時憲法法庭將受理地方立法是否牴觸中央法令之案件。惟《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重大之地方立法權與中央法規範之衝突,諸如地方政府禁設電子遊戲業、地方禁用生煤火力發電、地方規定萊豬零檢出等,均引發重大爭議,始終缺乏明確可資遵循之法治標準,而屢生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權之控訴,人云亦云爭論不休。司法院應於辦理釋憲研討會業務時,重視地方自治及保障之相關議題,提供簡明易懂之判斷標準,以協助地方自治權順暢發展,杜絕無謂之政治爭議,助長法治國家之鞏固。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十五)2020年7月22日三讀通過之《國民法官法》,預計於2023年1月1日施行。鑑於國民法官採取職業法官與素人法官合審合判之審判模式,共同決定犯罪事實與量刑。
    近年發生之王景玉案、鄭再由案、梁崇銘案等,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精神議題之熱烈討論,顯見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司法院應增進法官之司法精神醫療素養,深化精神疾病之瞭解與認知,避免歧視與污名影響判決之公平性,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十六)109年司法院提出《公證法》修正案送立法院,日常人民生活中,除了房屋租約外,遺囑公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亦是本次《公證法》修正案重大要點。
    《公證法》修正案第98條節錄:「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10日內,將遺囑種類、遺囑人之人別、公證人姓名、作成公證書之字號及年、月、日等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通知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改用電子系統上傳卻僅規定傳送相關資訊,不再傳送遺囑內容,人民無法在同一地點查詢、調閱遺囑內容。
    在查詢出涉己遺囑所在地後,還要親自前往當地才可調閱,且修正案中也未對於當事人可否於當地各公證人分會請求交付繕本、影本或節本,甚至是電磁記錄提出相關法規範。
    88年修正《公證法》至今,因為成立全國聯合會等現實因素,導致法規無法完全施行,本次既已提出修正案,還望跟上網路時代技術,以符便民、利民之旨。
    建請司法院研議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鄭運鵬 
    (十七)查有參與審理中轉介修復之被害人反映,法院於審理中轉介被害人進行修復前,並未說明轉介修復之任意性質,特別在被告聲請法院為轉介之情形,未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亦未促使有關機關或團體於轉介修復前,先向被害人提供內容諮詢。
    為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使被害人同意進入修復過程前,必須提供被害人充分、完整且無任何偏頗之資訊,以維護其參與修復過程之基本權益。以此標準對照我國目前司法實務落實情形,對被害人之保障誠有待加強。
    為完善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之程序,避免被害人遭遇反覆傷害,司法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王婉諭 
    (十八)查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業已於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查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者反映,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過程,承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並告知被害人如欲表達意見,舉手發言即可云云,造成被害人權益受影響。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法院對於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是法官應依法審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間的關係、以及訴訟進行之程度,裁定准駁,如於審理中口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則為不當之法庭活動,造成被害人於刑事司法程序的二次傷害。
    為保障被害人訟訴參與之基本權益,司法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修正後《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施行之具體落實情形及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王婉諭 
    (十九)現行對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法院,已經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惟懲戒司法官的職務法庭,仍未採公開審理之原則。為落實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在「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司法官時,應比照公務人員懲戒審理原則,採公開審理之方式進行,以讓更多陽光照進司法體系。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官職務法庭公開審理規劃進度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110年開始之司法院捐(補)助申請案,應明訂捐(補)助申請單位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不得申請司法院之捐(補)助,並簽署切結書。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依司法院統計,104至109年8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迄至109年8月已達91.9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七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一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佳,爰請司法院檢討改善整體使用率精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二)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實施後,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加重政府財政負擔,鑑於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雖立意良善,為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應請司法院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三)110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新增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計畫,總經費達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各地方法院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經費計1億9,564萬8千元,占總經費之58.99%,比重高達近六成,均統籌編列於司法院。有關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新增或改修建所需空間整修費、硬體及資訊設備費及經常性所需一般事務費,鑑於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均屬編列單位預算之機關,按理係各地方法院就國民法官法庭設置需求,由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俾利執行,以達預算控管目標,惟統籌編列於司法院,除不利立法院審查該項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效益性外,亦有違《預算法》第62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爰請司法院應檢討推動國民法官相關經費自111年度起移撥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四)我國於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經統計,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的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約六成,在實務運作上,亦有部分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等情事,造成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的效應,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應審慎全面檢討及研議修正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的立法精神。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五)依據司法院108年10月公布的「1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率44.6%,雖是近年(104至108年度)最高,惟仍低於不信任比率的50.2%,其間差距達5.6個百分點,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雖有增加,但僅增加0.6個百分點,對比不信任比率卻增加1.7個百分點,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
    另外,依據司法院108年11月公布的「108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表示滿意比率占44.9%(非常滿意4.5%,還算滿意40.3%),42.5%覺得普通,另有12.6%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2.7%,不太滿意9.9%)。
    請司法院應正視及檢討上述關鍵因素所在,並持續滾動檢討法官法相關規範的推動成效,落實執行、健全法官制度、精進法官辦案品質,並研議如何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關議題,重建人民信賴及體現司法為民之精神。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六)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但因考試進用法官的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等因素,常與社會及人民期待有所落差,迭遭外界物議,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法》第5條規範法官以多元方式進用。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的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的51.95%,但108年度又降至35%,且109年度1至8月多元進用的比率僅29.82%。而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有1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尚有許多差距,顯示法官多元進用的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更積極辦理。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七)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增辦公廳舍需求持續擴增,整併成效卻欠佳,導致仍有部分機關如:智慧財產法院、新北、桃園、高雄地院等,長期向外租賃,每年均需支付高額租金,實不經濟,恐將造成國家財政沉重負擔。鑑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多頗為龐大,在政府資源有限情況下,應依總統揭示之「整建優先」、「新建嚴審」等原則,評估廳舍興建的必要性,另規劃時應以容積最大化為目標,整併所屬機關需求,經濟有效運用辦公室空間,且未來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亦應朝多目標使用規劃,評估納入未涉及公權力及司法專業等其他具有收益自償性質的空間,審度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俾利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及撙節政府財政支出。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2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了讓國民法官制度在期程內順利啟動,司法院著手開展一系列的推動措施,並於109年9月10日舉辦「國民法官法施行籌備會議」第1次會議。
    而國民法官制度的核心在於廣大國民的參與,涉及層面甚廣,司法院應更加公開透明、開放參與、公正評估以及建制相關配套,並研議藉由《國民法官法》發揮帶動司法改革的功能,全面改造司法制度接軌人民參與審判的變革。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九)自《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以來,中央機關預算員額呈現顯著精簡幅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屬總員額法第三類員額,其員額高限為1萬5,000人,復依總員額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及所屬配置的預算員額數,是由司法院於前開高限內設定,司法院如提出增員需求,行政院須尊重並配合編列。近6年(105至110年)司法院為因應司法改革需要,增加727人,增加率5.44%,兩相比較,同期間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員額呈現成長趨勢。110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員額1萬4,087人,較109年度之1萬3,900人增加187人(增幅1.35%)。司法院允宜依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本撙節原則妥為控管配置機關人力規模,俾期充分運用有限員額以獲致最大施政績效,提升人員運用效率。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的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9年5月19日止,只有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高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其餘1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皆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然而部分法院勞動調解女性委員,未達明文規範勞動事件遴聘勞動調解委員的性別比例,其女性委員比例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鑑於考量民事調解委員係協助處理民事財產事件的糾紛處理,類型多樣,且財產糾紛與性別雖不具有直接關連性,但女性廣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分布不同專業領域等社會趨勢,請司法院應促請各法院注意聘任調解委員的男女性別平衡,並積極改善。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一)《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意旨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的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及保護其權益,責任重大,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該基金會之基金額度為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又第8條第4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3項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基金。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底基金餘額僅37億7,000萬元,預計110年底約可達38億1,000萬元,但尚未及於法定目標值100億元的四成,恐不利達成設立之目的,其主管機關司法院應督促檢討改善,並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對外募集資金以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二)有鑑於司法院院本部下轄5廳、8處、2室及各種任務型委員會,然其年度公務預算書歲出之工作計畫只有4項(扣除一般建築及設備、預備金、對法扶之捐助、退養給付),相較於行政院年度預算書之工作計畫則有11項,司法院預算書明顯過於簡陋,爰請司法院於111年度公務預算工作計畫之編列應與組織架構相結合,以利立法院預算審查。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三十三)司法院於109年首次設立發言人室,其職責包括「新聞聯繫、發布;輿情蒐研、回應;機關新聞規劃、督導;政策宣導;其他新聞相關事項」,然而司法院各單位皆有政策宣導計畫,顯見相關計畫並未統合,有違發言人室「迅速回應、有效澄清」的成立宗旨。
    司法院發言人室應統合各單位宣導功能,整合相關宣導資源,包含宣導計畫提出、預算編列支用與效益評估,皆以發言人室為業務主管,司法院應將相關改善計畫於6個月內提出,並將書面送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四)現行司法院英文版網站,與中文版有許多差異,包含新聞、澄清訊息、立法資訊等等,在英文版的首頁中皆未顯示,這不僅不利司法研究接軌國際,更使得我國司法政策的進步性無法展示予國際。
    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完成英文版網站的改進,使之更便於傳達即時資訊予英文語系使用者。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五)司法改革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是讓判決書「白話文化」,用字遣詞貼近民眾,但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文與判決書至今仍時有艱澀用語或文白交雜,以致民眾只能從新聞媒體或是名嘴的「再解釋」來認識釋憲。
    司法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六)近年有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因加害人喪失心神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判決無罪,但法院卻未針對該案嫌疑人施以保安處分,又或者是現行家庭、社區照護系統無法因應,使「病犯」無法獲得合宜之治療養護,以致引發社會疑慮。
    爰此請司法院應就行政院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之政策,於1個月內,將相關建議書面報告提出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周春米 
    (三十七)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惟108年度復又降至35.00%,然根據《法官法》100年制定時,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仍有45個百分點之差距,司法院尚待賡續積極辦理,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劉世芳 鍾佳濱 
    (三十八)司法改革的成果除文字宣傳外,需要有實證、量化的研究成果輔助。建請司法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讓司法改革的成果,定期以量化及質化的方式揭露。
    或可參考《人體研究法》保障個人隱私與權益之機制,研擬、制定「司法研究法草案」案,儘量釋出司法相關資料,讓官方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能依此發掘、研究司法機關長期以來的問題(如法官過勞等),找到真正的解決機制。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三十九)我單一法律修正之後,並無自動盤點、連動修正機制,故仍須待行政機關、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方能修正。
    以司法院相關法規為例:有權限提起非常上訴之檢察總長,在第11任顏大和總長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顏大和檢察總長亦成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中:「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仍使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一詞。
    建請司法院與相關部會合作,提出優化流程,建立自動盤點、修正法律名詞機制,可從《中央法規基準法》著手或研擬其他更佳方式。
    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四十)1983年就推出「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法官避免使用艱深晦澀、模稜含糊之語句,使當事人易於了解。
    2018年,司法院各廳近期亦有召開司法文書通俗化小組會議,將白話文判決例稿列為重點工作。
    2018年5月,司法院推出白話文系統整理出「矧」(ㄕㄣˇ)、「以實其說」、「失所附麗」等艱澀用語,及「尚非難謂無」等多重否定用法,一共列出293個字詞。
    自此,只要系統識別到法官打字又出現「天書」,就會自動變成藍底白字,並顯示更白話的替代語詞,讓法官用字遣詞更貼近社會。
    裁判書親民化實為司法與人民互動時的重要橋樑,在肯定司法院努力之餘,亦建請司法院就推行至今成效提出量化指標評估,並對判決相關之當事人影響進行判決書白話文之量化、質化相關研究,作為日後政策評估、修正之基礎。
    建請司法院研議改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四十一)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然因考試進用的法官有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之短。針對當前許多法律條文之適用,甚至是部分行之有年之判例,實務界與學者界多有不同見解,故司法院在法官多元進用仍須精進,以期司法見解多元化。
    我國法官向來給一般民眾不近民情,或者是一群「只會讀書」而活在象牙塔中的法律人的印象。隨著司法改革的呼聲日漸增高,法官在判決時除須考量現今國際潮流之見解,同時也應了解現在的社會案件牽涉到許多過去法律系鮮少訓練的議題,如犯罪手法多元化、科技進步所產生之法律漏洞,以及新型態文明病與精神疾病尚未有法律解釋可參考等因素。若司法院未來在法官任用上,能優先採用具社會經驗者,方能使法官思考更為多元且更符合進步社會之期待。
    司法院108年度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僅35.00%,距司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相差甚鉅。又其來源仍以檢察官和資遣律師為主,尚乏資深律師及學者轉任,難以匯集多元觀點。司法院除應形式上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更應積極提供誘因吸引學者或資深律師轉任,並應考量未來在任用通過考試的年輕法官時,是否也應納入社會經歷作為任用條件。爰此,請司法院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檢討法官多元進用進度及現況。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二)據立法院110年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106至108年度第一、二審各法院逾5年未結民、刑事訴訟案件呈逐年增加趨勢。尤以,現在仍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纏訟中,司法院應妥速審理終結,還不論被害者,或者可能為冤案無辜者公道。又部分法院逾2年未結案件仍居高不下,其更以各地方法院積案情形最為明顯。司法院應當敦促下屬法院減少積案,維護裁判進展。
    我國法律制度中一、二審多為事實審,惟此一制度無疑加重了地方司法人員的負擔,除了要釐清事實、調閱證據,更需直接面對當事人密集開庭審理。司法院在人力的配置上,應當重新檢討,為何一、二審法院的司法人員往往不足,甚至有過勞以及經驗不足的情形,為人詬病。而司法院也應考慮,未來在司法官考試中,究竟任用新的司法官是「遇缺才補」,還是應當增加司法官員額,以減輕我國司法負擔,進而提升裁判品質?
    司法院應增加司法審判人員之數量或檢討人力配置,以減少現任司法人員負擔,以期判決效率及品質的提升。法官案件負荷量過重,嚴重影響法官的審判品質,更使國民盼不到判決結果。爰此,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檢討司法審判人員之數量或檢討人力配置。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三)查司法院109年度立法計畫報告,司法院為型塑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刻正研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包括:法官人數以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人為原則……。
    爰建請司法院應適時就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下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員額配置,邀集學者專家進行專案會議,並將會議結論暨金字塔型訴訟新制施行後之各級法院法官員額配置草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四)查《法官法》於108年修正通過後,明定懲戒法院自109年7月17日起,於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由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之,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
    鑑於《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國民法官得以順利迅速融入訴訟程序,實有必要先就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進行研析,並擬定解決方案。是故,由參審員及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之法官懲戒案件,顯有必要蒐集參審員於審理過程中所遇問題,以資作為未來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時的應對方針。
    爰此,司法院應積極調查懲戒法庭參審員於審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問題,並就該項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彙整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暨解決方案,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五)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此為強制辯護之法源依據。
    另依司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1萬8千元至2萬8千元額度內,第二審於1萬3千元至2萬3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義務辯護律師如認案情複雜,得提出申請,經審判長許可,得酌量增給酬金1千元至1萬元。
    律師承接義務辯護案件具有公益性,然適切反映律師承辦案件成本,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義務辯護工作。查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針對律師部分,民事、刑事相關訴訟,每一程序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4萬元,在縣市則為3萬5千元;然「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所定報酬卻遠低於稽徵機關公告之收入標準,甚至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酬金數額,這是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義務辯護工作,不無疑義。且義務辯護酬金係由審判長決定給付數額,是否影響律師執行義務辯護工作之投入,亦未可知。
    緣《法律扶助法》於立法之前,即有義務辯護制度,法扶法歷經多次修法,扶助範圍已與《刑事訴訟法》所定範圍一致;且《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亦有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司法院應研議使強制辯護之律師指派、管考及酬金待遇可趨於一同,落實88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六)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施行,建請司法院強化家事事件法官、調解委員、志工……等有關參與法院之工作人員教育訓練。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四十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規定同性2人結合,準用《民法》規範當中「姻親」之部分,致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時有漏洞,司法院應建請相關機關修訂相關法律。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四十八)隨科技日新月異之進步,各式通訊軟體因應而起,傳統法規上針對通訊監察之法制,亦顯捉襟見肘。是以科技偵查之相關法規立法之呼籲,廣受各界之關注。
    法務部因偵查所需,於109年提出相關科技偵查之立法,惟由於缺乏與各界之溝通討論,致使提案未臻周全,而使提案胎死腹中。惟司法院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主管機關,且偵查程序實為刑事訴訟之一環,司法院應有相關之立法研究甚或法案之研擬,然卻未見司法院有相關之立法倡議。
    綜上,敬請司法院提出科技偵查法制建議之相關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作為立法之參考。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四十九)《國民法官法》已於109年7月通過,並依法訂於112年實施上路,其身負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使人民能夠直接參與司法合審合判,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之重責大任。
    《國民法官法》預留3年之準備期,即是冀望司法院針對該刑事制度之重大變革做萬全之準備,切勿因匆促上路而使立法與執行產生落差,而使立法成為徒然。司法院110年度之預算亦編列3億3,164萬8千元,可見對於相關法制之重視。
    為利於後續之宣傳與推行之追蹤,敬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各年度對於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傳計畫,與過去年度之宣傳、推廣等成果,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 提案人
    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五十)司法院於「一般事務費」下「人員維持」費中之「加班值班費」編列4,535萬9千元,其中包括「超時加班費」2,148萬4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387萬5千元。
    查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之人員,因受限於「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及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折算之時數,而無法依據實際加班時數支給加班費。惟縱使囿於國家財政資源,而須限額控管加班費及可申報加班之時數,仍應就公務人員之工作時間據實統計紀錄,俾作為機關預算編列、人力資源管理及業務分配之參考。
    請司法院研議統計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司法事務官、紀錄書記官(依「民事(含民事執行)、「刑事」、「少年及家事」之事務類型)之實際加班時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
  • 提案人
    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邱顯智 
    (五十一)司法院於「一般事務費」下「人員維持」費中之「加班值班費」編列4,535萬9千元,其中包括「超時加班費」2,148萬4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387萬5千元。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已於108年1月29日召開「有關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之會議,並決議: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由各機關衡酌是否合併計算,如經合併,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並請各機關依規定覈實審認加班事實。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為使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為國家所付出之辛勞得有相應之回報,爰請司法院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檢討修正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加班之相關規定,使所屬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以合併計算。
  • 提案人
    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邱顯智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0,456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365萬9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437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965萬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175萬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0,663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842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666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110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2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3億1,402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2,746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108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1,083千元,係赴德國考察司法制度等相關業務計畫所需經費,人數高達7人,鑑於新冠肺炎國外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出國訪問或參加相關會議,存有疑慮,爰提案減列1,083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1,588萬1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5,673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5,461萬9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7,883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8億0,647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3,658萬4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5,678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7,905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2020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名女法官向檢方控告,遭同辦公室的另1名男法官窺探個人電腦,並竊錄非公開的網路談話。另桃園地院法官也有法官被控押人取供、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有違「法官倫理規範」。可見桃園地方法院內控機制出現問題,始導致法官行為荒腔走板。
    蔡委員易餘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該全面檢討內控機制,清查有無其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
    請桃園地方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7,965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5,967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4,810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4,450萬3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8,644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6,159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3,473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7,449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7,079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億6,744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7,017萬5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5,300萬7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345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352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6,81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22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9,993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87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91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191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4,862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377萬8千元,凍結58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劉世芳 林為洲 李貴敏 周春米 
  • 連署人
    吳玉琴 吳怡玎 
    (二)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04萬7千元,凍結5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李貴敏 鄭運鵬 蔡易餘 周春米 鄭麗文 吳怡玎 鍾佳濱 
  • 連署人
    吳玉琴 
    (三)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69萬7千元,凍結5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劉世芳 李貴敏 周春米 鄭麗文 吳怡玎 
  • 連署人
    吳玉琴 
    (四)110年度考試院「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係資訊設備相關費用。
    經查考試院較109年度減列員額26人,且年度預算亦有所減列;然資訊系統維護費、資安維護費、電腦硬體維護費、共構機房維護費、耗品費、軟體費等均較109年度高,顯有浮濫之嫌!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朝資訊資源向上集中及共用共享政策整合資料中心。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五)110年度資訊業務費較109年度增加1,408萬1千元,增幅120.29%,其中「資安聯防建置」增列450萬元,另編列721萬元的資安維護經費。
    據了解,「資安聯防建置」是由於108年6月22日所屬銓敘部發生其管理之59萬筆文官個資外洩,遭國外網站揭露之重大資安事件,引起總統高度重視。然而資安除硬體建置外,更重要的是軟體(系統管理、程式、資安人員進用、教育訓練……等)的運用。
    綜上,爰建議考試院應積極強化資安防護措施與人才培育訓練。
  • 提案人
    劉世芳 周春米 
  • 連署人
    吳玉琴 
    (六)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考試院為提升整體資安防護能力,110年度資訊預算大幅擴增1倍以上。資安防護除有好的設備外,更應強化資安人力培育及教育訓練。爰建議考試院應持續精進資安作為與人才教育訓練。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李貴敏 吳怡玎 
    (七)考試院資訊業務費109年度預算數為1,170萬6千元,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1,408萬1千元。經檢視考試院資訊業務費項目內容,主要為資訊/資安系統或硬體設備維護費738萬6千元、考試院資安聯防建置450萬元及公文系統改版建置400萬元等,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全國公務人力任免等重要檔案,爰建議考試院應積極強化資安防護措施與人才培育訓練。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八)日前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小編因過勞猝死,引發社會討論公部門之聘用、約僱人員權益保障問題。以現行該等人員工資、工時、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與權益救濟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其相關人事管理法制亦未臻健全。為確保其工作權益,請考試院檢討該等人員勞動條件相關保障機制,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李貴敏 吳怡玎 
    (九)為保障勞動權益,110年開始之考試院獎補助申請案,應明訂獎補助申請單位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不得申請考試院之獎補助,並簽署切結書。綜上,爰請考試院將獎補助申請條件修改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李貴敏 
    (十)鑑於106年考試院委託中華國家競爭力研究學會辦理計畫,惟該學會之榮譽理事長詹中原同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該學會理事黃錦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106年考試院補(捐)助台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該會之學術交流委員會召集人詹中原同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107年考試院補(捐)助中國政治學會,該會之監事高永光同時為考試院副院長;107年考試院補(捐)助中華民國訓練協會,該會之顧問詹中原同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
    歷年考試院委辦計畫、獎補助之團體與考試委員任職單位有重疊情事,恐有利益輸送之嫌,爰請考試院及其所屬單位將110年開始之獎補助申請案明訂獎補助申請單位有利害關係者須主動揭露、迴避,並簽署切結書,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考試院及其所屬單位之獎補助申請條件修改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李貴敏 
    (十一)朝野討論多年之廢除考試院以整合人事任用與考選二權於行政權之主張,雖三權分立之利益良善,惟涉及修憲程序耗費時日。
    幸蔡總統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提及:將要求考試院新團隊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檢討過去的思維,轉型成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新團隊若經立法院通過後,會成為整合的團隊,朝此方向努力。後黃榮村院長於9月1日上任,該轉型政見之落實,避免修憲前國家人才教、考、訓、用體制陷入爭議,自為考試院之責。
    日前,新任黃院長指出:新團隊將從現代化及具國際視野的新框架,提出完整可行的改革方案,並會與行政院及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成為國家的策略夥伴。並考試院負責的除了公務人員之外,也牽涉到各行業的專業證照及退撫事務,會一併推動。
    該等宣示實值得國民引領期盼,惟應以具體提出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為宜。
    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請提出「考試院第十三屆施政綱領」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並請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蔡易餘 周春米 
    (十二)查「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之掃描與建檔工作」為108年度新增業務,於109及110年度賡續辦理。此計畫主要係基於早期證書存根卡及登記卡為證書管理電腦化前所留存,以紙卡方式管理;為妥善保存重要資料並提升內部作業及管理效率,惟把早期證書紙卡進行掃描與建檔,並匯入之證書管理資訊系統內,以利日後查詢並提升行政效率。
    此計畫預計以4年期程(自108年起至111年止),完成約123萬張之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掃描與建檔,總經費550萬元;據查辦理情形,至108年底委託廠商已完成35萬餘張建檔工作,占全體之28.46%,惟此建檔作業計畫為政府辦理製發證書及相關重要檔案建檔作業,應依所訂分年目標值如期如質完成,俾妥善保存歷年重要檔案資料及提升內部行政效率。
    爰請考試院就「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及登記卡之掃描及建檔工作」期程及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吳怡玎 李貴敏 
    (十三)在109年3月,考試院前來立法院報告,針對監試法存廢,當時的考試院主張「宜修不宜廢」。
    惟監察委員不具直接民意、監試非監察委員之法定職權,現已有錄影功能可以直接確保監試的公平性。監試法之存續之目的令人質疑。
    請考試院檢討現行監試制度,研議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之必要性,另擬可行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周春米 劉世芳 
    (十四)考試院單位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研究發展」編列135萬4千元,該計畫係為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等研究發展,考試院近年委託研究專題包括公務人力高齡化的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專技人員人力資源管理等,為了解其他國家公務人力類型、進用管道、培訓、保障及不適任人員的淘汰機制,做為精進台灣考銓業務之參考,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力進用管道、培訓、保障之跨國比較(至少3個國家)」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十五)面對社會對於修憲、廢除考監的期待,考試院黃榮村院長提出希望將考試院轉型為「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並提出四大改革方向:強化公務員外語能力、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成立工作小組、鼓勵民間專技人才轉任、訓練內容貼近用人機關需求。
    然而面對未來廢考監趨勢,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如何整合?未來考試院是否會只剩考選業務?還是銓敘業務也會另外獨立?成立人事總處的對等機關或是下屬機關?
    為求使修憲過程能有完整且全面的考慮,考試院應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因應方案,並於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就相關議案審議時,向立法院說明。
  • 提案人
    劉世芳 周春米 
  • 連署人
    吳玉琴 
    (十六)考試院組織法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考試委員由19人降為7至9人。考試院單位預算中公務車輛明細表列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共21輛,於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費編列駕駛20人,前述21輛公務車相關油料費、養護費及其他共編列173萬4千元,因應考試委員人數調降,在不影響公務員權益及財產有效利用之下,請考試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使用情形及因應考試委員縮減之調整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十七)經檢視考試院近5年出國考察主題及報告,日本為每年必訪國家,且隔2年便為同考察目的(如文官制度)造訪,為特定人才議題出國考察者少(108年為食安管理人才考察)。為確保政府財政資源能有效運用,倘國際COVID-19疫情趨緩,考試院出國考察之目的需與實務待解決議題、相關制度無法透過官網取得、有實體交流合作者為優先,並強化出國報告中,對未來推動政策面實質建議,請考試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近5年出國考察議題及未來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十八)109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考試院暨所屬相關出國考察行程皆暫停,考量國際上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建議考試院出國考察、視察或訪問,以視訊等其他方式取代,考試院暨所屬國外旅費應俟國際疫情趨緩或解除,再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動支。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十九)考試院109年度編列購車預算汰換副院長專用車1輛及委員公務車3輛,因當時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已在委員會審查,配合考試委員人數縮減,鄭委員運鵬建議刪除委員公務車3輛392萬元購車預算,惟未能通過。在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後,確定考試委員由19人精簡為9人,考試院仍於109年4月執行購車,以致考試院在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9位委員共13人,擁有21輛首長專用車的不合理現象,爰要求考試院於2個月內,將多餘之首長專用車移撥或上網公開公務車輛資訊,俾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使用。
  • 提案人
    鄭運鵬 蔡易餘 鍾佳濱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871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行政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866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1,516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周春米 
    (二)110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276萬元,凍結116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林為洲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李貴敏 周春米 吳怡玎 
    (三)朝野討論多年之廢除考試院以整合人事任用與考選二權於行政權之主張,雖三權分立之利益良善,惟涉及修憲程序耗費時日。
    幸蔡總統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宣示:宣示考試院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而後,考選部表示,將借鏡於新加坡文官體制的運作,跨部會並會同大學合作規劃成立「預備文官團」。其初步規劃方案為,作為高階文官的預備隊,招攬對於公共事務與公共服務有優秀表現的大學校院有志青年,協助其進行公職生涯規劃;作為具有議題導向的地方發展先鋒,協同地方政府培育文官團參與地方發展議題的方案,實地關懷在地治理。並也可作為培育弱勢子弟,或及早招納與培育國家發展所需的特定種類專業人才。
    該等宣示實為國民引領期盼,惟原定民國109年8月要召開之研討會因故延期,未能即時進行政策擬制,本案尚以具體提出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為宜。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預備文官團」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周春米 
  • 連署人
    蔡易餘 
    (四)《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4年修訂第6條,明訂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等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綜觀其立法理由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等考試)為中央與地方機關進用人力重要管道,現行限制轉調年限1年之規定,造成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1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各機關須不斷培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對政府效能極為不利,難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顯見其將轉調年限提高至3年的原因,係為機關之人才培訓考量。
    惟,自《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條文施行後,公務員遷調之狀況不減,並未達成修法所預期之成效,其限制反造成公務人員士氣低落,反彈聲浪不斷。而縣(市)政府亦身受其害,形成攬才之推力,新進公務員因年限之故對縣(市)政府望而卻步。可見單以法規限制,並無法達到培訓、留才之效益,反受其害。
    綜上,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轉調限制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吳玉琴 劉世芳 
    (五)興建國家考試園區計畫已多次變更,且處理被占用土地問題迄今近10年仍未能妥善排除,每年處理土地占用問題已耗費相當人力物力,目前尚委請律師針對占用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提出法律意見,顯見短期內難以有效排除占用。
    過去考選部也曾一度考慮取消此計畫,惟遭到當時考試院與考試委員諸公反對而只能續行;然而物換星移、時過境遷,考選部現在應當重新考量是否有興建國家考試園區之必要:將新式科技導入多元化考試是否非得要興建國考園區?與提升國家考試安全性與公信力的目標是否有必然相關性?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考選部應就此進行通盤考量,與考試院溝通,並將相關資料與結論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周春米 
  • 連署人
    吳玉琴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102年1月8日修正公布前,原取得專技普考證照者,經任有關職務一定期間後,得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但102年修法時,為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屬性及專業性,取消得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之規定,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考生報考權益,爰訂定6年之緩衝期間。亦即至108年後,不得再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
    此6年落日條款是否足以保障考生之信賴保護及工作權益,值得商榷。以獸醫人員考試為例,獸醫普考(獸醫佐)最後一次考試為97年,當年農業學校畢業之學生,迄今也不過30餘歲。未來不得再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恐影響其就業謀生。
    爰此請考選部就102年1月8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取得專技普考證照卻不得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之影響層面、如何保障其信賴原則與工作權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周春米 吳玉琴 劉世芳 
    第3項 銓敘部264億2,447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286萬8千元,凍結167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李貴敏 鍾佳濱 吳怡玎 鄭麗文 周春米 
  • 連署人
    蔡易餘 
    (二)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0萬8千元,凍結332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林為洲 賴香伶 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李貴敏 
  • 連署人
    吳怡玎 蔡易餘 
    (三)110年度銓敘部預算較109年度編列增加810萬餘元,就編列內容係以提升資安防護能力、資安監控措施及資訊設備硬體功能為主,確保銓敘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能持續有效運作,銓敘部應持續提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進行資安防護工作、持續落實資訊安全工作,以健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潛在資安風險,並即時監控各項資安事件之發生及防護處理。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四)從銓敘部所提供近10年法官、檢察官獲懲戒情形統計,對照司法院所提供之法官違法送職務法庭、人事評議之情形可以發現,自《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官法》立法後,剝奪、減少退休金的處分情形至今仍未發生,這意味著有法官違反司法倫理,卻可照領收退休、退養金。是否《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官法》仍有不足?抑或是剝奪、減少退休金的處分條件過於限縮,以至於其設立形同虛設?
    銓敘部應研議此議題,並將相關說明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周春米 
    (五)鑑於縣市政府薦任第9職等職務配置較少,易使科長級人員陞遷遇到瓶頸,致使優秀公務員為求公務職涯發展,請調至臨近直轄市或職務列等或具升遷機會之中央機關,不利縣市政府攬才及留才,阻礙縣政的推動與發展,請銓敘部檢討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偏低及編制員額缺乏彈性問題,研議修正「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偏低及編制員額之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521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2,131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為洲 賴香伶 吳玉琴 周春米 劉世芳 李貴敏 
  • 連署人
    吳怡玎 蔡易餘 
    (二)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348號公告,其附表A類備註第1款範圍外之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事業或工作場所之人員,如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所定人員,目前仍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造成上2範圍事業或工作場所中,分別有適用職安法(如工友及臨時人員)與不適用職安法之差別待遇,尚非合理。
    惟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確保人人有享受公平及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不因身分別而有不同,且職安法對各業工作者之安全衛生防護規範較完整、周密,除警察、消防、海巡、調查、關務或其他涉及國家社會安全職務之公職人員,抽象規範上可能需為部分差異規定外,其他職類之公務人員即不應因身分別而對健康檢查、職安衛專責人員、退避權、職安法第5條及第6條防護義務、受勞動檢查監督等而有異。
    爰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勞動部應針對公務人員回歸適用職安法之法規調適,包含何種人員有僅適用部分條文或另為規範之需要?應排除何條文或如何另外規範?因應適用職安法需設置若干人員?儘速詳為研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李貴敏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666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0,776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二)國家文官學院職國家文官培訓業務,訓練型態以實體課程與線上學習為主。本案關注文官e學苑之線上課程領域恐有廣度不足,以及未探詢公務受訓人員學習意向逕自規劃線上課程之缺失。
    就網站資訊觀之,一般行政、財務管理、資通安全、專案管理、管理訓練等,公務人員基礎能力素養之訓練課程,多不在熱門課程之列;反觀法制教育、行政中立、廉政與服務倫理等,確保合法免受處分之課程;氣候變遷、環境與資源管理、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社會、還境、公民性議題之課程;生涯管理、人事行政等,與自身生涯、職涯相關之課程,更為熱門。學習者之學習意向,為學習之根本。業經調查了解公務受訓人員之需求與興趣,以進行規劃之課程,則更能提升公務受訓人員之學習意願,尤其擴展課程視野廣度。
    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且為避免有限資源過度耗損,同時顧及問卷之回收率,請國家文官學院針對所屬受訓人員進行線上調查,進行意願瞭解,以作為預算年度後續建置線上課程之參考。
  • 提案人
    吳玉琴 周春米 
  • 連署人
    蔡易餘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693萬1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6,101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97年金融海嘯後,國外許多退休撫卹基金轉投資有長期且穩定報酬的基礎建設,台灣亦有退休基金透過委託機構投資英國地鐵。新加坡淡馬錫基金亦投資許多國內外基礎建設,例如:航空、地鐵、航運、電信、電力、製藥公司等。基礎建設興建初期資金風險較大,可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挹注,一旦開始營運且有穩定報酬,例如:台灣高鐵或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適合以尋長期且穩定報酬為目標的退休基金投資。面對後疫情時代的諸多不確定因素,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國內營運中且有固定收入之公共建設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9億5,716萬3千元,除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1,382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563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53萬元。
    以上共計暫減列646萬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9億5,070萬3千元。
    本項提案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編列1,382萬元,減列300萬元。
  • 提案人
    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1萬4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劉世芳 李貴敏 吳玉琴 鄭運鵬 
    (三)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活動」編列260萬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葉毓蘭 
    (四)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鄭運鵬 林為洲 劉世芳 李貴敏 鄭麗文 吳玉琴 葉毓蘭 
    (五)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6,481萬元,凍結1,2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 
    (六)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528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七)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編列1,725萬6千元,凍結345萬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聲請迴避事件新聞稿中明文提及「遍查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就此概念內涵全然未置一詞,但卻規範可採取非常態性的手段,干預政黨、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財產權,則法官基於法律確信,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聲請釋憲,以期藉由「憲法守護者」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予以釐清相關爭議,並使目前繫屬法院審理中為數不少的類似案件,能有明確的憲法解釋判準,不致因當事人就該條例合憲性爭執不休而延宕案件審理,避免司法資源無謂浪費,自難認系爭釋憲聲請案並無提出必要。至於聲請人主張陳心弘法官於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所陳內容,顯示其有捍衛「前政權」的偏頗傾向,顯係聲請人無法接受法官本於法律確信所提釋憲的理由,而執為聲請法官迴避的論據,其不足採,至為灼然。」。
    雖本案經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惟從本聲明足以發現,我國司法系統中,有些法官對轉型正義之概念及理念,不屑一顧,甚至不將轉型正義視為具有「正當性基礎的立法理由」。拒絕適用經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具制定性、正當性之有效法律。此舉是在質疑國會立法正當性不足,這種司法權對立法形成的指責,有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架構之嫌疑。
    因此蔡委員易餘認為監察院及監察院附屬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有必要對於我國司法體系中,我國司法人員對於轉型正義概念認知進行調查,理解轉型正義概念存續於司法機關,在司法官心中的圖像究竟為何?並應就司法人員推廣轉型正義之理念,落實轉型正義在司法機構中的存在。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劉世芳 吳玉琴 
    (九)根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1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然,總統蔡英文於109年8月28日以一紙行政命令欲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進口,行政院卻已逾1年未召開政院層級食品安全會報,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顯示,最後一次的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是於108年6月3日召開,之後就沒有任何記錄,針對萊克多巴胺豬牛進口一事,政府未完善進行跨部會風險評估、管理措施以及稽核機制的討論,食品安全把關機制顯有闕漏,顯見有失職之疑,爰請監察院主動調查相關失職官員,督導政府確實依法做好食安工作,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報告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惟在現行之憲政體制下,缺乏制衡監察院的完善制度,監察院的辦事成效無法有效被檢視和評估,且監委屬提名制,由總統府負責提名,亦淪為政治酬庸之工具,失去其公正性,無法超脫黨派。
    如今,廢除監察院已成朝野共識,新任監察院院長陳菊亦提及,會在修憲程序完成前,依憲法妥善行使監察院院長職權,並期許能扮演最後一任監察院院長角色,轉為「末代監察院」,故監察院應儘速並妥善規劃因應之措施與計畫,以及完成轉型或轉軌的工程。
    爰此,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監察院於108年6月11日第5屆第62次會議討論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並於108年6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1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8日制定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經監察院定自109年5月1日施行,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1日起正式掛牌運作。
    然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內部單位僅規劃:1.研究企劃組、2.訪查作業組、3.教育交流組,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未有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設置,恐難完善落實其成立目的,亦難彰顯其重要性與獨立性。
    爰此,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惟近期社會關注多起重大事件,包括萊豬進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逾年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召開食安會報等,涉有官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均未見監察院戮力查察以釋民眾之疑慮,顯違背民眾對監察院期待與監察院的職權,基於維護國家憲政體制及促進政府善治,應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就調查上述案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 連署人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9年1月8日總統公布、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後,正式展開運作。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所涵攝範圍不僅包含各級公務機關,甚至連一般私人團體、機構,都是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具體而言,從勞資爭議、醫病關係、師生霸凌,到私人養護機構中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互動,都發生涉及工作權、健康權、受教權等人權的侵害事件。
    前述事件發生時,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多已擬訂相關權益調解處理機制,如勞資爭議調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等。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該事件相關當事機關、當事人行使職權進行建議時,應先了解目前各機關法規與運作實況。爰此,請監察院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職權行使法規通過前,先行盤點國內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行政院主管機關以及各機關的人權相關權益調解機制之成效評估。
  • 提案人
    鍾佳濱 吳玉琴 賴香伶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907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4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李貴敏 賴香伶 鍾佳濱 吳怡玎 鄭麗文 吳玉琴 李貴敏 葉毓蘭 
  • 連署人
    鄭運鵬 
    (三)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97萬4千元,凍結1,239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玉琴 吳怡玎 劉世芳 鄭運鵬 林為洲 李德維 
    (四)有鑑於近期社會關注多起重大事件,包括萊豬進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逾年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召開食安會報等,涉有官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均未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戮力查察以釋民眾之疑慮,顯違背民眾對監察院期待與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為維護國家憲政體制及促進政府善治,爰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研議處理方式及程序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
  • 提案人
    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五)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推動迄今已10年餘,網路申報使用率目前約八成,仍有近二成未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監察院應就仍未使用網路申報者,了解其原因並持續加強宣導,提升電子申報作業流程效率。爰此,請監察院就提升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六)監察院為我國五權憲政之特殊設計,但監察權的設計並無監督機制,案件進入監察院後,未見立案程序的公開,遞案後能不能到結案、中間有沒有篩選淘汰機制,都可能存在道德風險,會不會有案子受關說、賄賂及吃案的可能,或是將調查程序作為一種政治籌碼,外界相當憂心也無從得知,使外界對於監察院公正性產生存疑,對監察院亦不公平。隨著科技發展及社會意識提升,公民監督的力量得以照進政府部門。監察院應儘速建立相關陽光機制,使整體運作更能受到監督檢視,確保監察權之威信。爰此,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研議相關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七)為確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能符合(經1992年3月3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1992/54號,及1993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第48/134號決議核可之)巴黎原則的規範,爰請監察院比照我國所曾進行之「兩公約國家報告」,規劃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舉辦國際人權研討會,就人權委員會之獨立性及有效性進行巴黎原則檢視。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吳玉琴 鄭麗文 
    (八)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於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該公約第33條有關「保護檢舉人」條文中規定:「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近年來亦持續關注各會員國的吹哨者保護法律架構,其體認到「鼓勵員工吹哨並保護之,是防貪的重要內涵,公私部門皆然。」。我國於2013年5月20日由總統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2013年12月9日施行,其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又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外,部分法律亦有針對揭弊者保護之相關規定。然而因揭弊者保護規定之於各法律以原則性規定者眾,對象、程序、保護作業、免責等規範闕如,尤其缺乏統一性辦法,因而有公益揭弊者保護專法訂立之迫切需求。
    惟法律制定曠日廢時,而公民社會之公益揭弊不可待立法而後保護,應有立法前之先行措施。於公益揭弊者保護的過程中,監察院為受理公、私部門揭弊機關之一,並本有收受人民書狀,輪派委員調查,適時巡察中央及地方行政疏失,以依法提出糾正、糾舉、彈劾,以維護民眾權益、紓解民怨之職權。而該職權行使,本應避免公、私部門,以公益為由之揭弊者遭受傷害,鑑於揭弊者因公益揭弊而遭受非法解僱、不當對待、人身傷害等案件層出不窮,爰請監察院於專法立法前,先行研議公益揭弊者之相關具體保護措施。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九)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原列1,872萬8千元,惟其中「資訊設備」之「陽光四法資訊系統設備更新」290萬元,及「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管理系統整合建置案」450萬元,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改善政治獻金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符合政黨、擬參選人之使用需求。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林為洲 李德維 
    (十)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教育、推廣與交流」中分別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90萬元、1,150萬元、120萬元。過去,監察院為間接選舉之民意機關,握有彈劾及調查大權,在既有歲費及公費的薪資外,另有許多名目之收入,糾舉、糾正及調查都有按件計資的酬金,監試也有監試費,過去在立法院審查預算時都曾被提出批評。91年度後,監察院在調查巡察業務中編有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讓監察委員以通案性調查之名領取的費用,扣除正、副院長,每位監察委員每年平均領取24萬元。根據段宜康委員108年質詢資料,105年包宗和、江綺雯、江明蒼、高鳳仙等4位監察委員調查「政府推動人道外交之成效與檢討」每人報了24萬元;106年王美玉、尹祚芊、仉桂美、蔡培村4位「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之相關權益探討」報告,每位領了24萬元;107年仉桂美、高鳳仙、張武修3位研究「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生醫科技成效、技轉與利益衝突迴避探討」,每位領了24萬元等等。爰此要求「調查巡察業務」計畫項下之「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監察委員不得支領「監察委員研究費」。
  • 提案人
    鄭運鵬 吳玉琴 劉世芳 
    (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8款規定:「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110年兩公約將要進行國家報告第3次審查外,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也將進行第2次國際審查。
    因應前述時程,行政院預計在109年12月1日發布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發布前國家報告要先經過國內審查會議,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身心障礙者社群意見蒐集及回應。惟部分政府部門未積極參與以達朝野對話之效。
    鑑於上述法律規定,並呼應監察委員109年9月29日針對此議題召開記者會之宣示。
    建請監察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行政院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之後6個月內提出獨立之評估意見,並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十二)監察院目前現有公務輛共37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亦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若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2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形同每位監察委員1輛配車。而109年8月駕駛人數29人,形成「1監委、1駕駛、至少1配車之情況」。
    據「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點敘明車輛用途:「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5.支援婚喪喜慶(以直系親屬、配偶為限)。6.其他使用。」故造成相關車輛購置、汰換、油料、保養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
    依立法院109年度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車輛應採統籌調度。有鑑於監察院專用車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且部分車輛車齡老舊,不符成本效益,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公務車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7億0,270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508萬9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林為洲 劉世芳 蔡易餘 吳怡玎 賴香伶 吳玉琴 鍾佳濱 鄭運鵬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0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鄭麗文 
  •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5,570萬5千元,凍結6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劉世芳 李貴敏 吳怡玎 吳玉琴 周春米 林為洲 沈發惠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824萬3千元,凍結79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周春米 賴香伶 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吳怡玎 蔡易餘 
    (三)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編列1億1,820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四)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修正進度未盡理想,謹說明如下:
    1.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按兩公約係國際上至為重要之人權公約,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然為提升我國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立法院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2.截至109年8月底,仍有22案未完成修正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9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41案(占91.63%),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22案(占8.37%),其中法律案18案(涉及6項法令)、命令案3案(涉及1項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案1案;以上各案刻正由各主管機關研議中。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逾10年,依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改進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惟逾前開改進期限已近9年,仍有22案未完成檢討修正事宜,進度未盡理想。
    有鑑於此,法務部應報請行政院請各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積極研議辦理完成。
  • 提案人
    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五)110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210萬9千元,其中辦理人權業務及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並辦理國際審查會議後續追蹤管考事項等經費182萬1千元,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施行,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於施行後2年內(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迄109年8月底,各主管機關尚未完成修正者仍有22案,逾前開改進期限已近9年,完成修正進度欠佳,法務部辦理推動兩公約後續追蹤管考事項,仍有待加強精進措施。其中非法務部主管法令有21案,法務部應報請行政院責令該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另1項行政措施,法務部應於2個月內完成改進措施,並以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六)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實施以來,應收犯罪所得已收比率偏低,允宜持續加強追討,俾維護公義
    110年度法務部主管預算案編列歲入98億7,616萬7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之138億2,423萬5千元減少39億4,806萬8千元(減幅28.56%);其中各地方檢察署於「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歲入科目編列25億0,020萬3千元,係沒入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緩刑判決金等收入。惟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執行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之已收比率偏低,致待收回金額累積龐鉅。經查:
    1.108年11月修正應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之應收數大幅降低
    法務部主管108年度歲入預算數98億7,353萬5千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138億2,423萬5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9億5,070萬元,歲入預算達成率為140.01%,預、決算數差異原因主要係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歲入決算認列應收犯罪所得高達27億0,691萬9千元所致。按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大幅提高,爰各地方檢察署認列之應收犯罪所得自105年度之13億4,162萬元激增為107年度之89億3,469萬6千元,增加75億9,307萬6千元(增幅565.96%),惟108年度又驟降至27億691萬9千元,減少62億2,777萬7千元(減幅69.70%)。概係法務部108年11月27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各級檢察署對判決確定應沒收及追徵等犯罪所得,對於查有財產者,除有須發(返)還特定權利人或被害人等款項,因係屬代收性質,應帳列應付代收款外,其餘按法院判決確定沒收金額扣除已收繳金額後認列應收帳款;至於查無財產者,為充分揭露政府債權資訊,由各級檢察署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準此,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決算數遽降,係因沒收犯罪所得認列應收帳款之處理原則改變所致,對於查無財產者,不再認列為應收帳款,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
    2.沒收新制施行以來,各年度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逐年上升,已收比率未盡理想
    揆102至109年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其中102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52.97%、76.34%及61.05%,均超逾五成;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沒收新制後,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漸增,108年度達高峰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至109年度(截至8月底)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刑法沒收新制除擴大沒收犯罪所得之對象、範圍,且對第三人因惡意或因他人違法行為取得利益時,酌予沒收,以防止脫法及填補制裁漏洞。為因應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各地方檢察署自105年度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惟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常有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之情事,導致最終無財產或極少財產可供執行,故近年已收比率明顯偏低,成效仍待提升。
    有鑑於97年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高達622億餘元,尚餘532億餘元待收回,俾提升執行成效,以維護公義,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策進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七)國民法官制度預計於112年1月1日施行,全新的審判模式,將使檢察官面臨新的挑戰,包括對於國民法官之選任、採取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與對辯護人或被告開示證據等,都賦予檢察官在國民法官審判時新的職掌及責任。
    惟現行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各司其職之機制,恐增加公訴檢察官於國民法官法庭上的負擔;為落實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積極角色並展現公益代表人的正面價值,法務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審判預算經費,強化教育訓練及相關設施,並研議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合作之機制,評估是否有成立專組以負責國民法官法庭之必要。
    爰請法務部就國民法官法庭採「偵訴合一」之可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八)為延續監護處分執行成效,執行檢察官應於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召集治療院所當地或受監護人戶籍地之法務、社福、心理衛生、教育、就業及警政等有關部門合作建立轉銜機制,提供個案更生保護、持續治療、社區治安與關懷、就學及就業服務等;另考量行政協調及執行準備所需時間,轉銜會議應於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3個月召開較為妥適。
    為確保社會安定並維護人民權益,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之轉銜機制,實有以法律定之之必要,爰請法務部就轉銜會議之相關規範,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評估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九)我國於2020年通過《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2026年分別施行,但關於檢察官相關訓練,卻僅見「考察國民參審制度經費25萬元」,未見其他訓練計畫。
    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司法院合作計畫、未來訓練計畫。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鄭麗文 
    (十)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法務部檢察司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規定,一般事務費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駐外人員裝費、員工(含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藝文、康樂活動、部隊犒賞、加菜與對團體慰勞、獎勵等屬之。形同機關單位的「小水庫」。
    且該110年度編列3,328萬6千元,而109年度編列2,631萬5千元,增加26.49%,顯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要求應將其中《國民法官法》相關經費用於教育訓練,杜絕浪費。
  • 提案人
    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十一)涉嫌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日前委由牧師再度向我駐港辦事處申請入台投案,卻遭拒絕。因香港「屬地主義」原則,港方並無司法管轄權,因此無法就殺人罪將他繩之以法。該案延宕2年多不僅無法讓被害人家屬的司法正義能被彰顯,更凸顯台港司法互助合作與交流成效令國人痛心。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去函相關機關如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就陳某入境事宜妥處,以利國內進行偵查審判。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針對中國抽、運砂船大規模進入我國水域內從事盜採海砂之行為,除了造成海床地貌之改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外,也導致我國海岸線後退與恐影響國家安全之憂慮。對此,海巡人員除大規模驅離越界抽、運砂船外,必要時,亦會取締違法,將違法越界抽、運砂船之船長、船員帶回偵辦。
    惟,面對中國抽、運砂船大規模越界,現階段取締、查扣、罰金與拍賣皆無法有效遏止此一情形再次發生。
    考量打擊違法抽、運砂船業務尚未完全法務部主政,尚包括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函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儘快協調與對岸研擬合作打擊違法抽、運砂船之機制。
  • 提案人
    周春米 劉世芳 鄭運鵬 
    (十三)中國政府對台灣文攻武嚇,頻頻動輒以軍事威脅、放話、國際打壓等方式,侵害我國尊嚴、主權及人民安全,除此之外更以各種方式滲透我國,試圖以各種方式分化我國內部之團結,此外中國並非法治國家,中國政府以各種人治的手段打壓中國國內的異議份子,任意侵害人權,和民主法治的台灣不同,因此蔡委員易餘認為台灣的司法人員在公務上本來就應減少和中國交流。除了毫無學習之必要,更應該協力其他機關確保台灣國家的主權尊嚴與主體性。
    根據法務部回覆蔡委員易餘辦公室之資料,「自2016年後迄今,我方完成接返在中臺籍受刑人人數為0人」,因此可知中國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只要台灣人民不追求統一,就會在中國政府單方的操弄下毫無成效。
    有鑑於此,蔡委員易餘認為法務部之司法人員應該視業務之必要性審酌和中國之交流,除了維護我國國格外,更可以減少政府部門之支出。
  • 提案人
    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十四)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科技計畫設備」係「法務服務智慧轉型」(110至114年)5年計畫之第1年,全計畫總經費為7億7,537萬8千元,110年度工作計畫編列7,771萬6千元,係為辦理優化法制作業整合與個人化服務、推動檢察與矯正及行政執行業務之數位化服務、建構智能司法偵辦環境暨資安防護系統,促進數位服務個人化及推動廉能政府,執行系統開發及購置軟硬體。
    雖政府數位轉型乃一必要趨勢,然在數位轉型過程中,相關之系統開發、軟硬體購置、資料儲存、資料界接等,亦可能出現資安風險。然於預算書中,皆無相關執行項目之說明。
    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執行項目、資安防護等,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十五)《財團法人法》係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所制定,其中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自108年2月1日施行,施行至今已逾1年8個月,惟截至109年4月底止,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尚未完備《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例如訂定內部制度及稽核制度、投資之項目及額度、董事人數超逾15人或監察人未達2人等相關規範,其中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台灣更生保護會未如期完成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鑑於《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爰應請法務部加強督促各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儘速完成相關規範之訂定,以及將財團法人內部制度之推動落實、投資之管控、轉型或退場評估列為查核項目,並研謀提升整體監督深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六)法務部調查局掌理洗錢防制事項,該局洗錢防制處為我國金融情報中心,依亞太洗錢防制組織108年公布第三輪洗錢防制相互評鑑成果報告,我國達最佳之「一般追蹤」等級,該處所涉效能評鑑項目,其中第29項建議部分,因有輕微缺失故獲「大部分遵循」之評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略以,104至108年度調查局處理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分別為1萬1件、1萬3,755件、2萬3,224件、3萬5,573件及2萬7,316件,其中結案存參件數各為8,529件(占85.28%)、1萬1,809件(占85.85%)、1萬9,939件(占85.86%)、3萬1,497件(占88.54%)及2萬4,294件(占88.94%),報告移送該局辦案單位、警政及其他機關處理者未及二成。且評鑑團認為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能依法執行受理有關疑似洗錢、資恐及相關特定犯罪等金融情資,並加值產製金融情報分送權責機關參處,落實第29項建議之核心功能,惟亦指出部分輕微缺失:目前沒有明定分送旅客申報攜帶洗錢管制物品資料(ICTRs)和現金交易報告(CTRs)之規定,但這些資訊都包括在分送之分析報告當中。鑑於我國雖於第三輪洗錢防制相互評鑑成果獲得國際肯定,惟仍須持續落實辦理各項洗錢防制作為;爰請法務部參採該評鑑結果之建議,明定分送旅客申報攜帶洗錢管制物品資料(ICTRs)和現金交易報告(CTRs)之規定,並積極與相關單位研議提升金融情資運用效能,藉由機關間協力合作以發揮綜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七)《中華民國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大幅提高並逐年上升,108年度達高峰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至109年度(截至8月底)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已收比率明顯偏低,執行成效欠佳,且97年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高達622億8,032萬4千元,尚有532億5,656萬9千元待收回,為提升執行成效,維護公義,爰請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應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八)106年7月行政院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預計於109年底屆期,以104至107年度各類毒品查獲量分別為為4,840.2公斤、6,767.1公斤、6,449.9公斤及6,122.7公斤,至108年度遽增為9,476.5公斤,較107年度增加3,353.8公斤,增幅54.78%,為近年新高;以新興毒品死亡件數109年度累計至第2季計98件即已超逾108年度總數84件,顯示近年新興毒品危害亦趨嚴重,鑑於自110年度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110至113年)」,包含緝毒、驗毒、戒毒、識毒及綜合規劃等五大重點項目,而毒品查緝須仰賴相關部會通力合作,法務部應持續注意毒品犯罪情勢之發展,並儘速研議建置「整合國內、外重大毒品案件情資及協調處理機制」,集中查緝能量,解決第三、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查獲量增加及各類毒品走私問題,斷根溯源,俾有效遏止新興毒品之危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九)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法源依據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犯保法),然現行犯保法之性質,多為賠償金的審核與發放,且保護範圍只限於死亡、重傷和性侵害的被害人,其他醫療、社政單位之社會安全網、司法保護等機制,則有待加強。
    109年3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辦理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公聽會,會中法務部報告指出,已成立修法專案小組、提升強化保護機構服務能量、健全補償審議程序,擴大犯罪被害補償範圍。
    惟至今已逾半年,法務部並無相關法案送至立法院審查,爰此,建請法務部於提送修法版本至立法院審議前,先行就如何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之社會安全網建構、司法保護作為等,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二十)近年來涉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案件頻傳,有關監護制度、保安處分及社會安全網部分,法務部擬設置所謂「司法精神病院」加以改善。而「司法精神病院」之設置,係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權責分工,包括病房環境、硬體設施、人力配置、安全管理、醫療處置跟費用執行等問題。
    惟「司法精神醫院」一詞,恐有標籤化之嫌,而就目前狀況,無論設置地點、分工方式,皆尚無確定,爰此,建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司法精神醫院」之名稱、設置地點、權責分工等事項,提出書面規劃進度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二十一)有鑑於法務部近年來協助職棒防賭機制,卓有成效,應擴大至國內各項運動聯賽球隊,如籃球、足球、棒球、排球等,針對球員、教練、裁判進行法治教育,維持體育運動之正當風氣。爰此,除建議可持續相關法治教育宣導外,另可就賽事狀況,參酌中華職棒之檢察官進場審視情況之模式,以防止弊端,促進正當體育賽事。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鍾佳濱 蔡易餘 
    (二十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係依據《更生保護法》成立之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董事長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就組織架構而言,除董事會及設置總會執行長外,更設有各地分會,各地分會之主任委員,係由各分會委員推選。
    根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25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聘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各分會主任委員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擔任之,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
    為加強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職能,董事會及各分會成員,在學經歷與專業背景,除法律專業外,應廣納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士、熱心公益之社團或宗教團體,以期在執行面上,提供受保護人早於適應社會生活之協助,以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成立之美意。
  • 提案人
    劉世芳 
  • 連署人
    鄭運鵬 吳玉琴 
    (二十三)民眾若於案件中欲聲請相關程序之請求,其可向各級檢察署進行詢問,而為完備民眾相關聲請事項及程序,以保障其權益,各級檢察署可於電話中告知其後續應如何具狀並遞交至署或其他應行之手續。惟目前各檢察署作法不一,且電話中未完全告知民眾後續所應行之事項及程序、告知機制過於鬆散,恐致民眾之聲請程序不完備,對於其訴訟權益無法充分獲得保障,亦生後續不必要之程序進行,除司法資源無法有效運用外,亦有礙民眾對於司法信任度之提升。
    綜上,為確保人民訴訟進行之相關權益,並促進司法改革之推動,爰請法務部1.就各級檢察署辦理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機制之流程進行通盤檢討,如民眾欲聲請相關程序之請求時,各級檢察署於電話中應詳細告知民眾應具狀遞交至署等攸關其權益之重要事項,並使其所聲請相關程序得以完備;2.研擬就其所屬之各級檢察署,於當事人可於電話中進行相關聲請作業時進行錄音,以杜絕爭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林宜瑾 
  • 連署人
    吳玉琴 蔡易餘 
    (二十四)我單一法律修正之後,並無自動盤點、連動修正機制,故仍須待行政機關、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經立法程序後方能修正。
    以法務部相關法規為例:有權限提起非常上訴之檢察總長,在第11任顏大和總長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顏大和檢察總長亦成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中:「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仍使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一詞。
    建請法務部先自行盤點主管法規並函知相關部會,提出優化流程,建立自動盤點、滾動修正法律名詞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 提案人
    鍾佳濱 鄭運鵬 劉世芳 吳玉琴 
    (二十五)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11月收到海關6.5公斤安非他命,詹姓調查官查不到收件人、貨主等嫌疑人,委由鄭姓調查官協助送交法務部鑑識科學處確認毒品成分,卻造成毒品失蹤。要求法務部:
    1.修正「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納入安非他命及K他命,兩大毒品大宗。
    2.請法務部主政,非屬「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獲案其他毒品,制定統一的流程管制。
    3.即使因人力關係,第三、四級毒品必須由查獲機關自行處理,也應該納入法務部「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的監督範圍,1年至少2次外部稽核。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運鵬 周春米 蔡易餘 
    (二十六)犯罪手段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惟犯罪偵查卻囿於法律規範不足,而落後於科技發展腳步,致生法律爭議或實施障礙。為兼顧偵查機關實施調查合法性及堅守人權保障,法務部刻正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科技偵查作為法律授權。
    為瞭解先進國家採取之科技偵查方法及其限制,爰要求法務部應就德國等相關國家之科技偵查法規立法例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七)《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明定:「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又,同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故,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實有必要就行為時可能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委託予專業醫師進行精神鑑定,以確認是否為不起訴處分。
    惟實務統計上,精神鑑定之委託,有超過九成係來自審判過程,於偵查階段則低於一成,其原因為何?實有探究之必要。
    為落實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之公益代表人的正面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應釐清偵查中未能委託精神鑑定之緣由,並就偵查中委託精神鑑定之評估原則及如何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八)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純質淨重」之規定並無法定基準,且不同鑑定單位之鑑定基準又有「鹽酸鹽」或「自由鹼」之別,兩者對「純質淨重」之鑑定結果數字亦不相同;換言之,「純質淨重」究竟應以「鹽酸鹽」或「自由鹼」作為基準,並不明確。
    次查,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覆桃園地方法院之內容指出:「毒品檢品為鹽酸鹽時,檢出值需回乘比值1.24換算」、「毒品純度鑑驗時係無法分辨屬何種鹽類,故統一採用自由鹼為宜,以上為化學檢驗基礎概念無文獻或紀錄可供參考」等語(參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
    鑑於不同鑑定基準鑑定出之「純質淨重」並不相同,其相關基準、結論之差別,除導致法律適用之疑慮,致使法律可預見性、安定性形成負面效應外;也相當程度虛耗當事人程序權益與訴訟資源。再者,類似的檢驗報告依據、結果不同,極易使偵查、追訴、審判程序產生重大的誤解風險,遑論事後非常救濟疑慮。
    爰要求法務部應就毒品檢驗相關問題,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鑑定基準,並就是否修法或訂定行政規則,送交書面評估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明定「保安處分處所,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惟同法第46條規定「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致使監護處分處所之權責機關,明顯與第2條之規定有別。
    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須結合相關部會資源,引入專業醫療及保護監督,因涉及跨部會權責,由行政院依各部會職掌統籌規劃,法務部應就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有關問題,積極促成並評估所需人力及經費,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三十)刑事訴訟實務上,偵查是最接近犯罪時間、過程的階段,也是被告記憶最清楚、人證事證減損和汙染最少的階段。由於接近案發時點,此一階段檢察官也最清楚被告犯罪當時的精神情狀是否有異,由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儘快送交精神鑑定,有利於鑑定報告的正確度與可信度。
    然而根據實務統計資料顯示,現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於偵查中委託精神鑑定僅占一成,於審判中由法官委託精神鑑定則高達九成。顯見檢察官多未於偵查階段就善用鑑定程序與資源,恐不利辨明事實真相,正確審判。
    爰此,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現行檢察官未能於偵查階段即善用鑑定程序、資源之原因與改善措施,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 提案人
    周春米 吳玉琴 蔡易餘 
    (三十一)各年度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逐年上升,102至109年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累積高達622億餘元,其中102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52.97%、76.34%及61.05%,均超逾五成;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沒收新制後,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漸增,108年度達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至109年度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
    為因應沒收制度的重大變革,各地方檢察署自105年度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辦理犯罪所得的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惟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常有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之情事,導致近年已收比率明顯偏低,成效不彰。
    雖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的應收數已大幅降低,然累計應收犯罪所得仍相當龐鉅;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仍高達622億餘元,且尚有532億餘元待收回,爰此,請法務部及其所屬應積極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及沒收等措施,持續加強追討提升執行成效。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二)立法院於98年3月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已辦理完成者計241案(占91.63%),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22案(占8.37%),其中法律案18案(涉及6項法令)、命令案3案(涉及1項法規命令)及行政措施案1案;依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改進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惟逾前開改進期限已近9年,仍有22案未完成檢討修正事宜,進度未盡理想,法務部應請各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積極研議辦理完成。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生「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等情形,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檢視104至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終結情形,經檢察官撤銷原處分者分別為1,202人、1,288人、1,614人、2,953人及3,223人,概呈逐年遞增,而撤銷比率分別為48.47%、54.03%、57.79%、59.83%及46.4%,平均撤銷比率逾五成。
    另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4至109年8月第一、二級毒品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人數共2萬8,482人,其中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者為1萬543人,再犯比率高達37.02%,且再犯經過時間又以1年以下者為多。
    我國對於毒品施用者以病犯身分視之,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依據行政院106年度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綱領」肆、四、(四)「替代治療便利性改善方案」,法務部規劃逐步提升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然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對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比率僅17.74%,與該年度預期目標18.5%仍有差距。
    法務部應於兼顧毒癮者戒癮治療需求及治安維護考量下,儘速與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協調研議多元處遇方案,使戒癮資源能有效運用,提升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有效降低施用毒品罪再犯率。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四)2019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評比,我國名次雖略有提升,據「108年廉政民意調查」有關對政府清廉程度看法,受訪者對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政府清廉表現之負面評價皆略高於正面評價;並對於政府廉政工作之整體表現,調查結果顯示對政府廉政工作整體表現之負面評價(43.5%)略高於正面評價(41.7%),顯示國內民眾對政府廉政工作整體表現仍認有未盡理想。此外,受訪者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之最優先作為是「調查起訴貪污」(33.0%),其次是「教育宣導不要貪污」(31.2%),第三是「制定法規防止貪污」(28.4%),與反貪及防貪相較,顯見多數民眾較期待政府積極強化肅貪作為。與鄰近之日本及新加坡相較,尚有精進空間,民眾仍期待強化肅貪、反貪、防貪作為,法務部及其所屬單位應持續落實及推展各項廉政政策,以提升民眾對政府清廉與誠信的信任度。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9,385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0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6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七十,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0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6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七十,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是我國培訓司法人員最重要的基地,完訓學員將被分發至法院或檢察署擔任法官、檢察官,擔負斷人是非、定人生死的重責大任,品行要求本應更為嚴格。然,據週刊接獲爆料,司法官學院年初竟有學員偷拍事件,更把照片傳到群組一事。顯見司法官學院在學員管理與督導工作上確有不周。爰此,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深切檢討對學員品德考核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5,89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法醫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法醫業務」項下「血清證物鑑定」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3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七十,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0年度法醫研究所歲出預算第5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毒物化學鑑識研究計畫」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七十,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第4項 廉政署4億6,931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33萬6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0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偵訊效能提升及偵謊輔助系統開發計畫」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2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0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62萬2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月前台中市市長盧秀燕與法務部廉政署對於新任政風處長人事案引發爭議,過去在主計、人事、警察首長的人事派任上,中央仍會充分尊重地方首長並做好溝通,於接任人選有共識後才進行派任。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法務部廉政會報每半年應該召開1次,然查自108年10月後廉政會報就沒再召開過,法務部也無法回答為何沒有再召開之原因,顯見法務部廉政署未能落實廉政業務推動之責。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2億0,095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2萬2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劉世芳 吳怡玎 林為洲 吳玉琴 鍾佳濱 
    (二)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2萬7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386萬8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二)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31億7,673萬8千元,凍結36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鄭麗文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三)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2,500萬元,凍結2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四)按2020年7月15日公布施行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同條第3項,監督機關應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
    為使外部視察小組組成具備多元性,並落實《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之意旨,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將各矯正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專業領域人數、所占比例及各矯正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由人才庫挑選人數、所占比例之書面報告及跨機關重複擔任委員之人數、比例公告於網站,並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五)鑑於台灣獄政工會2019年公布之「台灣監所職業災害與身心健康調查」報告指出,參與調查之女性監所工作者中86%生理期異常,高達98%有申請生理假之需求,然實際使用過生理假者僅占1.7%。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明揭女性公務人員申請生理假之權利。
    然女性監所工作者申請生理假需求與實際使用情形顯有落差,是否起因於矯正機關夜勤人員每班工時25小時,造成每月8小時之生理假不敷使用等因素,須請法務部矯正署進行女性監所工作者生理假需求調查,以瞭解原因,維護女性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將上開調查結果公告於網路,依調查結果研議評估調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通函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加強宣導生理假之申請規定。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六)鑑於監所管理員與法警、警消人員均為第一線執勤人員,勤務性質相近,然四等監所管理員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考試皆嚴於上述職務,如男監所管理員身高標準為165公分、女監所管理員為160公分,男法警身高門檻僅155公分、女法警為150公分;監所管理員握力測驗為35公斤,警消人員握力僅需30公斤;男監所管理員跑走標準為1,600公尺466秒、女監所管理員為800公尺253秒,男警消人員1,600公尺卻有494秒、女警消人員800公尺280秒。此嚴苛體格檢查限制及體能測驗標準之合理性實有疑義。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視矯正機關實際勤務需求,重新評估訂立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門檻及體能測驗標準,向考選部提出修正建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七)查法務部矯正署設有6間男性外役監,1間女性外役監。2016至2018年同期,一般監獄實際收容之男性受刑人人數相較,男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男性收容人數比率維持約3%。然則,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女性收容人數比率,自2016與2017年的2%,降至2018年的1.9%,造成女性至外役監機會減少。近年甚至發生女性外役監超收情形,此為男性外役監所無情事。
    法務部及矯正署未能合理調整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造成收容人至外役監機會發生性別差異,洵有未當。綜上,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增設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之具體詳細計畫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八)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矯正機關的律師接見業務,涉及被告、收容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但據法務部矯正署資料顯示,歷來並未將律師接見業務納為平時或專案視察所屬矯正機關的項目,可見被告或收容人與辯護人未能充分自由溝通,其訴訟權利未受重視與維護。法務部矯正署7月29日函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接見應注意事項,卻未事先對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接見業務承辦人進行講習或說明,造成承辦人員不解羈押法第65條所指「律師」與「辯護人」之區別。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就改善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九)108年10月高雄監獄1名陳姓受刑人遭2名獄方管理人員、4名服務員帶至監視器死角,施以私刑凌虐致死。鍾委員佳濱於109年4月1日要求矯正署全面檢視全台各監所監視器死角,並改善監獄管理疏失。按法務部矯正署回函,目前已全面清查全台監獄監視器死角,並標明於平面地圖,供獄方管教人員與督導參酌。惟當管教員欲與收容人有不法交易或不當管教時,目前僅依靠督導人員以人工方式查察,難免有所疏漏而無法完全禁止。
    查110年矯正署預算欲持續建置「智慧監獄」系統,其中「智慧監控整合系統」將以單一管理平台介面以及數據資料分析整合功能,將機關現有之監控影像系統連線於該機關之監控中心,使戒護人員可於該處進行機關場域的監控、管理及運作。據法務部提供之計畫說明,該系統目前尚未與前項監視器死角平面地圖進行整合,而無法於前段不法情事發生時,運用智慧運算辨識、提供警報。
    爰此,為提升監所安全維護效能,請法務部矯正署擬定智慧監視系統與監視器死角整合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十)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仍在試辦階段,對於使用人臉影像辨識等監控方式是否有侵犯隱私或產生倫理問題,尚有爭議。又受刑人家屬以手機軟體進行遠距接見之模式,因為尚在開發階段,難以評估其效率及必要性。待提出具體計畫說明及未來施行效率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因此加強監獄受刑人教誨教化工作,使其回到社會後改過向善,減少再犯,是矯正機關相當重要的工作範疇。
    據法務部矯正署2015至2019年的平均數字顯示,監獄受刑人、受保安處分者及押候執行者每年平均約5萬7,354人,但2019年底教誨師卻僅195人,換算下來,每個人得應付約294人。
    按各監所教化科之業務範圍,教誨師除辦理各項教誨業務外,尚須受理受刑人之「累進處遇審查事項」與「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書業務繁重不言可喻,如何還有心力著重於受刑人之教誨業務?據報載,一名教誨師表示:「我很喜歡輔導同學,但平常工作忙得跟打仗沒兩樣,就算有心也很難深入輔導!」
    以2019年為例,品德教誨達253萬7,617人次,平均每年每人約44次,近5年每人每年平均也約為43.5次,為數不少,但各場次之品質則有提升之空間。又查法務部統計年報,2013至2017年出獄後1年再犯比率約為25.5%、25%、25.1%、26.4%、26.8%,逐年提高。
    教誨人力短缺非一朝一夕之問題,1996年前立法委員韓國瑜即提出教誨師員額不足之質詢,然而24年過去,問題仍然存在。爰此,為提升監獄矯治處遇之目的,請法務部矯正署全面盤點教誨師人力缺口,訂定人力逐年充實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十二)查法務部矯正署為落實《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業已規劃:以受刑人需要及其個別狀況為中心進行調查,透過跨科室評估會議擬定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除針對受刑人個別需求提供一般性處遇(技能訓練、自主監外作業、家庭支持、高齡受刑人處遇、身心障礙受刑人處遇等)外,另結合心理、社工人力及醫事人員提供適於受刑人之專業處遇(例如性侵犯處遇、家暴犯處遇等),並透過在監複查檢視處遇情形及辦理出監調查,以協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
    惟一般性處遇與專業處遇所需之心理、社工人力究竟為何?若無科學實證,恐難達成預期效果。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就心理、社工人力之規劃,擇定示範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進行實證研究,以確認適當之人力編排,並於3個月內送交示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十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管道分為銷售予矯正機關與檢察機關等「內部供銷」,及銷售予外界機關與民眾等「外部供銷」2類。惟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提升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的外部銷售,改善銷售狀況,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及發揮矯正效果。
    查103至108年度決算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概況,銷貨收入自5億0,097萬6千元增為5億1,576萬5千元(增幅2.95%);其中內部供銷金額自3億5,214萬3千元增為3億6,173萬1千元(增幅2.72%),占銷售收入約66.77%至70.29%之間,可見內部供銷是自營作業產品之主要銷售管道。
    然109年度截至8月底,自營作業產品仍以內部供銷為主,金額為2億2,754萬9千元(69.67%),其中銷售予矯正機關為大宗(95.37%),銷售予檢察機關、行政執行機關、調查機關等之占比相當低。
    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以內部供銷近70%為主,其中矯正機關自購占比更是超過90%,此現象恐不利外界瞭解自營作業之教化成效。又矯正機關雖非營利導向,惟適當宣傳自營作業產品,可以增加基金財源,亦有助於收容人建立自立更生的能力。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十四)各矯正機關販售產品之所得,扣除成本等費用後,作為收容人勞作金,協助培養自新更生的一技之長。另部分提撥作為收容人飲食及衛生醫療補助,更有部分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彌補造成之傷害。
    查矯正機關自營商城至109年8月底止,會員人數為2萬8,807人,其中102至106年度每年會員人數成長率約介於20.82%至33.45%之間,107及108年度為15.5%及14.8%,可見新增會員速度趨緩。
    而矯正機關自營商城之有效訂單自106年度達3,014筆,平均每筆訂單金額僅1千餘元,然107年度起有效訂單漸減,分別為2,590筆(降幅14.07%)及1,966筆(降幅24.09%),平均每筆訂單金額分別提高至3千餘元及4千餘元,107年度銷售金額達歷年最高807萬7千元。
    104至109年8月底自營商城有效訂單金額為749萬1千元、554萬5千元、503萬6千元、807萬7千元、793萬2千元及544萬8千元,占外部供銷金額比率為4.56%、3.19%、2.95%、5.06%、5.15%及5.50%,自107年度雖有成長,惟成長幅度不大。
    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會員人數雖逐年增加,但有效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成長有限,相關單位應積極加強行銷以發揮最大效益。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十五)收容人之人權亦須獲得保障,故為提升收容人之人權,就部分建築年代久遠之矯正機關,其原有設備已不堪用或難符現代社會生活所需之部分,近年度各監所開始逐步汰換並辦理相關工程,用以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為使各監所相關設施可符合現行環境保護法規,並達成維護收容人人權及基本生活需求之目標,法務部矯正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應就各項工程進度仍應做好監督及控管,使其如期如質完成。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十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決算收支尚有賸餘,卻自107年度起入不敷出,主因近年業務賸餘有限,而業務外費用高所導致,業務外費用主要為支應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費等。
    然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應力求賸餘無非短絀,惟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107年度起即出現短絀,應積極籌劃提高收入,且妥善控制、降低各類支出,以達成改善財務狀況,維護基金財務健全。查107及108年度收支短絀為2,772萬3千元及1,082萬6千元,109及110年度收支短絀預計為3,290萬4千元及1億2,140萬8千元,大幅擴增。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2,964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0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執行業務」編列4,179萬7千元,凍結118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08年度訂頒「列管滯欠大戶未結案件執行精進計畫」,但近年度滯欠大戶徵起金額有逐年下降趨勢,105年度為28.24億元(占全年徵起金額之15.69%),嗣後呈逐年遞減,108年度僅14.28億元(減幅50.13%),占全年徵起金額之7.16%(下降8.53%),徵起金額及其占比均為近年度最低,顯見徵起成效仍待提升。爰此,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升執行成效。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有關分期的規定,目前原則上是最高以72期為限,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72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惟,該要點提出之時空背景,我國之行政罰鍰較高額者,多半規範對象為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法人等,較少有針對單一自然人有高額罰鍰之法規。惟我國行政罰相關法規,多有偏向強化社會秩序之趨勢,以致偶有針對單一自然人有高額罰鍰案例,而上開要點之分期繳納規定,如一自然人遭受數百萬元之罰鍰,即便分為72期,亦極可能超過其可承受之限度。
    綜上,期行政執行署儘快提出考量行為人資力之要點,因應法制之趨勢變動。
  • 提案人
    周春米 劉世芳 鄭運鵬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5,026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依據監察院統計,2018年監察院函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有8件,結果提出0件;2019年監院函轉非常上訴10件,檢察總長提出3件,最高法院同意1件、審理中1件、駁回1件;2020年至6月底,監察院提出4件,檢察總長目前尚未同意任一案件。
    有鑑於監察院函請提起非常上訴之案件,係立基於監察委員依職權所作之調查報告,而據報載,有監察委員係認法務部採納監察院之提請而提出非常上訴之比例偏低,希請法務部尊重之。
    查近3年非常上訴之受理件數、提出件數之相關比例,並未有明顯差距,故請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就監察院監察委員所提事項,及近5年非常上訴提請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億8,057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80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贓證物品管理系統未能有效發揮功能,部分贓證物品置放庫房多年未妥適處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未落實執行扣押物沒收物控管作業」等缺失,爰建議法務部應考量贓證物庫業務需要與性質,導入現代物流技術(集裝單元裝卸搬運技術、散料裝卸搬運技術、自動倉儲系統技術、物流訊息技術、條碼技術、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射頻識別等),以建立完整可追溯性,加強對贓證物之計劃性、組織性、協調性之控制與監督管理,使贓證物管理符合實際作業需求;並建議由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可作為所轄地方檢察署贓證物處分之整合平台,並向行政院爭取預算,於2年內加速規劃完成贓證物管理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8,406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986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613萬2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533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40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萬8千元,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3,967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0,148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6,336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7億2,053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3,262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435萬9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5,096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1,523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億2,464萬6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439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072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9,044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7,525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7,215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2,181萬4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298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0,983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9,674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1,247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026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25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914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689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7億1,329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出國參加會議及訓練」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86萬7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林為洲 劉世芳 吳怡玎 賴香伶 吳玉琴 鍾佳濱 
    (二)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中263萬6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三)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222萬9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87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我國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出現重大瑕疵,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去年偵獲一起安毒案件時,竟「遺失」6kg安毒近1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這是調查局首度發生大量毒品證物遺失事件,迄今仍未尋獲。由於毒品物證滅失非同小可,航業處還原本打算私下盡速找回物證,沒想到經過近1年時間,毒品去向仍是一團迷霧,直到事情掩蓋不住,督察處展開約談,才讓這起離譜事件曝光。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儘速研修相關扣案毒品送驗流程及扣押管理要點,將毒品證物保管、清點、稽核、送驗等流程確實規範,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11月破獲安非他命運毒案,然而卻爆發6.5公斤證物毒品遺失的重大失誤,從證物遺失到事件公開疑被隱匿長達1年。
    「毒品犯罪防制─一般事務費」中,編列1,081萬5千元作為「偵辦案件履勘、證物扣押、證物箱、毒品證物袋、四聯單、條碼紙、封緘用紙、餐飲及執行毒品犯罪案件蒐情查證資料等經費」。
    考慮到毒品犯罪偵蒐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不宜輕易刪減;然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的重大失誤引發民眾對於調查局扣押毒品的管理疑慮,請法務部調查局修訂「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強化毒品證物調借返還清點、送驗等流程,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四)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法務部調查局處理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八成以上均為結案存參,報告移送該局辦案單位、警政及其他機關處理者未及二成,顯見調查局與執法機關合作仍有強化空間,以提升洗錢防制成效。請法務部調查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洗錢交易報告移送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五)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負責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之資料範圍相當廣泛,包含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資料、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及海關通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大額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入出國境資料等,應妥善運用相關資訊,與執法機關相互配合,進一步確立執法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之需要,以提升洗錢防制之成效。
    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六)毒品查緝工作為法務部調查局重要業務項目之一,因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至鉅,故為有效遏止毒品氾濫情勢,行政院於87年10月30日修正調查局職掌,明定毒品防制工作為調查局法定職掌。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108年3月偵獲一起安毒案件時,於同年11月承辦之詹姓調查官交代鄭姓調查官將6.5公斤安毒送回調查局本部鑑識科學處鑑定,因遲未收到報告,經調查後才發現竟搞丟將近6.5公斤之安非他命毒品,且已遺失近1年,調查局高層近日才知悉此事,迄今尚未尋獲,屬調查局重大疏失,為避免有類似情事再度發生,調查局應明訂查獲毒品證物保管及送驗流程,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對此提出相關規定之修正。
  • 提案人
    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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