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附件四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97億6,893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5億7,747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億元、「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17萬1千元(含「專業服務費」10萬3千元、「材料及用品費」6萬8千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01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7,730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71億9,146萬元,增列1億0,017萬1千元,改列為172億9,163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170億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90萬7千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37項

    1.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各項投資」編列120億元,凍結該預算5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邱臣遠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邱志偉 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並參與台杉公司募集之五+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之投資;截至109年7月底止,國發基金對台杉公司投資金額1億3,550萬元,持股比率40%、台杉水牛投資公司投資金額16億元,持股比率34.41%及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投資金額20億元、持股比率33.89%。然而,依據監察院第109財調0010號調查報告(公告日期:109年2月7日)指出:國家發展委員會結合公民營機構力量規劃成立台杉公司,執行過程過於匆促且未盡周妥,肇致配合政府投資之臺灣銀行及創新公司,因時間緊迫,未能有效評估投資風險,亦未盡周妥,且國發基金與創新公司可主導台杉公司之董事人選,卻選任3席自然人董事,高階人員無須受外部監督等問題引發社會質疑與撻伐,傷害政府形象。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外,亦應於2週內揭露台杉公司詳細的未來規劃及國家發展基金預計投資資訊。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謝衣鳯 翁重鈞 楊瓊瓔 
    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臺幣20億元辦理「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並自通過施行日起5年內均得受理申請。針對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曾辦理過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該方案申請案件之受理、評估、審議及投資後管理等事項,係由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委任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花蓮與台東地區,提出「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惟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或係屬原住民之企業廠商等相關扶持計畫付之闕如。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及係屬原住民企業廠商之扶持舉措擬具投資計畫(或方案)等相關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 提案人
    孔文吉 翁重鈞 謝衣鳯 楊瓊瓔 
    4.108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決算數403萬4千元,占可用預算數1,919萬9千元之21.01%,執行率偏低,依決算書說明主要係寶慶大樓茶水間及廁所洗手台環境改善工程於108年12月11日決標,12月底又辦理變更設計議價,預計109年2月完工,及寶慶大樓電氣暨自動防護設備汰換採購案於108年12月26日決標,預計109年1月底完工所致,該基金保留984萬6千元至以後年度繼續執行;寶慶大樓環境改善工程及設備汰換採購案於108年12月始完成決標,致影響預算執行,參酌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規範,對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應審慎規劃辦理期程,並儘量提前辦理,如有落後宜追蹤管制,加強推動,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宜注意督導考核。另109年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1,234萬6千元,占累計預算分配數1,254萬6千元之98.41%,惟僅占可用預算數之41.86%,仍有待加強推動。綜上,國發基金108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檢討並參酌預算編製與執行相關規定審慎規劃辦理期程,按實際執行能力覈實編列年度預算,且儘量提前辦理,若進度落後宜追蹤管制,加強推動,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5.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2年度起辦理創業天使計畫,為因應新創業者後續資金需求,及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國內天使投資環境。截至109年6月30日止,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申請件數276家,已完成投資評估審議者144家,其中97家新創事業通過投資決議(包含投資評估審議會核准投資82家及300萬元小額搭配投資15家),核准投資金額12.87億元,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共同挹注18.06億元,合計促進新創產業總投資金額30.93億元,申辦情形相當踴躍。然檢視創業天使計畫,該計畫已於107年11月截止收件,截至108年底共計補助388案(通過398案,扣除放棄簽約6案及已解約4案),其中停業13案及解散21案,停業及解散率合計8.76%,停業原因包含研發進度未如預期、待調整營運方向、股東財務問題、營運資金不足等,先停業以降低營運成本,解散之受輔導企業則多為營運不如預期,不堪持續虧損。鑑於109年1月武漢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全球,迄今仍方興未艾,對各行業之衝擊可能持續擴大,尤其新創事業體質相對較為脆弱,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參酌創業天使計畫輔導新創事業停業或解散之案例,審酌目前整體市場環境,協同天使投資人創造有利於新創事業發展之環境、提供妥適之輔導與協助,俾使獲得投資或補助之新創事業降低營運風險,順利度過創業陣痛期。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置目的係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進行投資或融資,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並以其投資或融資之收入支應所需資金,惟該基金多年來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自68至108年度止累計繳庫數高達2,507.92億元,留存基金之現金逐年遞減。若年度中資金不足支應投資或融資業務,將由定存解約支應,惟查該基金110年底流動金融資產(3個月以上定存)預計餘額亦僅餘105億元,為避免影響未來基金推展各項投資與貸款業務、扶植新興產業之能量,國發基金應審酌繳庫數額度之妥適性。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充分審酌未來資金需求,妥適編列繳庫預算數,以利後續業務推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7.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年6月參與如興公司現金增資案,然該公司經營不善,董事會107年3月21日決議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107年10月參與投資聯合再生能源公司,108年7月旋即宣布縮減電池產線及大幅裁員減薪,且108年發生鉅額虧損;108年1月投資東貝公司取得2.83%股權,108年9月經媒體報導傳出該公司財務吃緊,提出紓困申請,國發基金雖提出澄清說明,然109年4月東貝公司即因涉嫌財報不實,董事長及發言人遭收押禁見,109年9月28日該公司公布108年發生高達73億元之鉅額虧損,及會計師無法表示意見與淨值為負數,證券交易所公告該公司將於109年11月10日終止上市等,一再遭外界質疑投資失當。國發基金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立意良善,尤其中美貿易戰、科技戰及肺炎疫情促使全球產業鏈調整、重組加速展開,我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惟運用國家資源投資更應謹慎為之,除應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具發展潛力公司外,並強化監督機制,督促被投資公司確實按規劃運用資金,依期達成產業轉型升級之目標,並適時公開投資審議內容與結果,以杜絕外界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就將來投資轉型之規劃及相關遴選基準與資格,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自106年度起預算書說明:將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等。惟檢視106至108年底產業別投資情形,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之投資均無執行數,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106及107年度無執行數,108年度投資僅占預算數6.83%,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106至108年度執行率分別為13.37%、39.88%及8.2%,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106年度無執行數,107及108年度執行率各為44.07%及10.2%,創業投資事業106至108年度執行率分別為50.1%、24.43%及34.98%,均屬偏低;另109年度截至6月底止前述產業別投資情形亦未見明顯提升,該等產業投資情形與政策方向未能契合,有待檢討。綜上,國發基金110年度各項投資預算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近五成,而108年度各項投資預算執行率較107年度雖有提升,仍未達五成,109年度截至6月底止執行情形亦未如預期,且近年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及協助企業調整經營型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等,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持續加強辦理各項投資,俾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促進我國產業之健全發展,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9.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並為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採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該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執行期間3年。據說明:108至110年度國發基金所出投資均由創業投資事業額度支應,110年度創業投資事業預算數30億元。國發基金訂定「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主要目的在於加強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資金,投資於有助於優化地方產業發展,鞏固地方就業機會,推動地方品牌發展,改善居民生活機能及環境等相關事業,及促進環保及文化發展,協助弱勢團體生計,或提升有助於社會、人文或科技等公益發展等產業,該要點於108年1月28日通過施行日起即受理申請,惟迄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於109年3月洽詢該方案,目前正在進行募資規劃,預計於109年第3至4季送件。鑑於該要點執行期間僅有3年,目前申請情況未盡理想,爰請審酌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綜上,國發基金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促進社會企業發展,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規劃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執行期間3年,惟迄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洽詢,申辦情形未盡理想,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結合其他投資或融資等相關措施,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俾利優化地方產業發展並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10.為加強創業投資事業發展,扶植知識經濟產業成長,提升國家競爭力,加速產業創新加值,帶動新創事業發展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創業投資事業投資預算30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20億元,減幅40%。經查國發基金104年3月委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特定用途信託契約,手續費按每年年底實際投資餘額年費率0.68%計付信託手續費,信託資金總金額300億元,期間7年;108年度委託兆豐商銀管理創業投資計畫共投資81家創業投資事業,信託財產總計106億5,186萬元,委託手續費6,966萬2千元,創業投資事業轉投資事業共3,736家,累計轉投資1,347.44億元,分別投資於生技及製藥、資訊工業、半導體、網際網路、光電、軟體工業等產業。國發基金辦理第3期創業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累計投資創業投資事業60家,累計投資金額149.68億餘元,平均年報酬率0.91%;據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尚在營運之創業投資事業中,龍一及啟航參公司2家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之投資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另環訊公司等12家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產品初創研發、尚未量產之種子期及創建期事業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與國發基金原規劃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協助國內新興事業發展之目的未能契合,有待改善。綜上,國發基金委託兆豐商銀辦理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管理事宜,惟第3期創業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尚在營運中之部分創業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之投資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及部分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產品初創研發、尚未量產之種子期及創建期事業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與國發基金原規劃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以協助國內新興事業發展之目的未盡契合,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就上開問題檢討改善,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11.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緩解,對各行業之衝擊可能持續擴大,而新創事業體質相對較為脆弱,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部分;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適時提供完善輔導與協助,以使獲得資金之新創事業降低營運風險,順利度過創業陣痛期,俾維持投資利益。
  • 提案人
    邱臣遠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孔文吉 
    12.有鑑於台杉公司為國家級投資公司,主要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成立,查國發基金對台杉水牛投資公司及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總投資金額分別為21.2億元及23.7億元,惟檢視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書表卻皆未充分揭露敘明台杉公司推動情形及未來規劃方向。準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於3個月內將台杉公司相關投資金額、推動進程及未來規劃方向等相關資訊,清楚公布於官方網站網頁,並充分揭露於未來年度預算書內,俾利國會預算審查及監督,增進人民監督與瞭解。
  • 提案人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楊瓊瓔 
    13.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預算書表中明列其「各項投資」預算合計120億元;然查,108年度該基金「各項投資」編列226億元預算,但決算數僅99.8億元,執行率僅44%;另查審計部近年亦連續數年針對國發基金各項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督促提升營運績效,顯見該基金之各項投資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實有待加強檢討改善。職是之故,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重新檢討改善各項事業之投資效益,應以實地訪查轉投資事業實況,並應責成公股代表、受委託創投機構進行監督改進,強化投資事前評估及事後追蹤作業,以維護基金投資效益,並適時調整投資策略,逐一審酌找出問題癥結,調整投資策略並加強辦理,亦應加速處理經營不善股權,適時按退場機制檢討釋股可行性,俾提升基金投資效益並維護投資權益。
  • 提案人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楊瓊瓔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置目的係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進行投資或融資,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並以其投資或融資之收入支應所需資金。然該基金多年來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將大部分年度賸餘繳入國庫,自68至108年度止累計繳庫數高達2,507億9,200萬元,留存基金之現金逐年遞減。又109年度該基金編列解繳國庫數123億元,110年度又編列解繳國庫數170億元,近年繳庫數額不斷攀升,至110年底預計現金餘額僅餘22億5,400萬元。鑑於國發基金肩負扶植產業之任務,其投資之產業成熟獲利後,出售持股收入及相關收益之主要部分應留存於基金,俾增加基金扶植新興事業之能量。尤其近年積極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又109年度匡列100億元辦理對受COVID─19影響新創事業特別股投資專案,並將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升級,強化與天使投資人合作等,均需相當資金支持與挹注。爰此,建議優先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妥適編列繳庫預算數,以利後續業務推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及改善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賴瑞隆 邱議瑩 
    15.為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然檢視其運作狀況,迄109年6月底實際投資11家公司共投入4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推動狀況與原規劃仍有相當差距,且部分投資案件遭外界質疑投資失當。鑑於國際情勢轉變,以致全球產業鏈之調整、重組加速展開,產業轉型升級迫在眉睫。爰此,該基金應持續積極推動,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及具發展潛力之投資對象,且督促被投資公司確實按規劃運用資金,依期達成產業轉型升級之目標,並強化監督機制與適時公開投資審議內容與結果,以杜絕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運用檢討與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賴瑞隆 邱議瑩 
    16.108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各項投資」業務計畫預算數226億元,決算數99億7,630萬9千元,執行率44.14%。雖108年度預算執行率較107年度32.44%已有提升,然仍未及五成,且與106年度預算執行率64.69%相較,減少20.55個百分點,執行績效仍待改善。另109年度截至6月底止執行數35億2,523萬6千元,僅占預算分配數113億元之31.2%,執行情形仍未如預期。另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預算書說明將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等。然檢視106至108年底產業別投資情形,顯示執行狀況欠佳,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爰此,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及協助企業調整經營型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等,建議增強辦理各項投資之效能,以利促進我國產業之健全發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投資執行成效及投資產業符合政府政策推動改善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賴瑞隆 邱議瑩 
    17.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計畫「各項投資」預算120億元,較109年度減少106億元,約46.9%,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預估各項投資計畫額度。108年度該基金「各項投資」業務計畫預算數226億元,決算數99億7,630萬9千元,執行率44.14%,據說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取分階段撥款方式,須俟合資協議書完成或相關條件成就後,始依契約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進度落後,撥款進度較預計延後所致;108年度預算執行率較107年度32.44%已有提升,惟仍未及五成,且與106年度預算執行率64.69%相較,減少20.55個百分點,執行績效仍待改善。另109年度截至6月底止執行數35億2,523萬6千元,僅占預算分配數113億元之31.2%,執行情形仍未如預期。檢視106至108年底產業別投資情形,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之投資均無執行數,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106及107年度無執行數,108年度投資僅占預算數6.83%,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106至108年度執行率分別為13.37%、39.88%及8.2%,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106年度無執行數,107及108年度執行率各為44.07%及10.2%,創業投資事業106至108年度執行率分別為50.1%、24.43%及34.98%,均屬偏低;另109年度截至6月底止前述產業別投資情形亦未見明顯提升,該等產業投資情形與政策方向未能契合,有待檢討。綜上所述,近年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及協助企業調整經營型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加強辦理各項投資,俾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促進我國產業之健全發展,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18.為促成投資國內五+二產業創新,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6年5月報經行政院同意,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並參與台杉公司募集之五+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之投資;截至109年7月底止,國發基金對台杉公司投資金額1億3,550萬元,持股比率40%、台杉水牛投資公司投資金額16億元,持股比率34.41%及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投資金額20億元、持股比率33.89%。依監察院109年2月公告之調查報告指出:國發會結合公民營機構力量規劃成立台杉公司,執行過程過於匆促且未盡周妥,肇致配合政府投資之臺灣銀行及創新公司,因時間緊迫,未能有效評估投資風險,且相關作業疑有未符作業規範之情事;國發會相關規劃尚無不妥,惟國發基金係台杉公司主導人,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與國發基金持股比率已逾99%,可完全主導台杉公司之董事人選,理應以公股法人代表出任董事及董事長,卻未與社會充分溝通下於106年8月選任3席自然人董事,造成社會訾議,斲傷政府形象,雖台杉公司於108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將上述3席自然人董事改列為創新公司法人代表,惟執行過程產生規避監督等疑義,顯有未妥,允宜引以為戒。綜上,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惟監察院指出規劃成立之執行過程未盡周妥,造成社會訾議,斲傷政府形象,實有欠妥,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討,於預算書內充分揭露台杉公司未來規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計投資詳細資訊,俾增進社會信賴與瞭解,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19.為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資金以投資方式共同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及創造就業機會。國發基金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立意良善,尤其中美貿易戰、科技戰及肺炎疫情促使全球產業鏈調整、重組加速展開,我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惟運用國家資源投資應謹慎為之,除應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具發展潛力公司外,並強化監督機制,督促被投資公司確實按規劃運用資金,依期達成產業轉型升級之目標,並適時公開投資審議內容與結果,以杜絕外界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國發基金105年7月匡列千億元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立意良善,惟迄109年6月底止實際投資11家公司共投入40億元,進展與預期尚有相當差距,且部分投資案件遭外界質疑投資失當。鑑於中美貿易戰、科技戰及新冠肺炎疫情促使全球產業鏈之調整,我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以積極態度持續推動,惟宜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及具發展潛力之投資對象,並強化監督機制與適時揭露完整資訊,以杜絕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且應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20.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6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較109年度預算案直接投資153億元減少88億元,約57.52%。逾半直接投資事業108年度營運發生虧損:國發基金多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8年底止,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期末投資額6,480億0,246萬8千元,其中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等25家公司獲有盈餘,占直接投資事業47.17%,餘28家事業,若不計入清算中之保利錸光電公司及依破產程序處理中之寶德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26家,除108年度甫投資即虧損之兆遠科技、益得生技、東貝公司等3家公司外,與107年度營運情形相較,虧損加劇者10家、由盈轉虧者3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10家,上述公司虧損原因包括全球面板價格下跌、電池、貨運航運市場供過於求、產品無競爭力、造船成本增加、尚處產品研發或轉型階段、認列商譽減損損失、競爭廠商擴大出口削價競爭致產品價格下滑、員工罷工影響營收、公司業務尚處擴張期、營運績效、銷售狀況欠佳、尚處投資初期等。是以,國發基金108年底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逾半發生虧損,且部分事業連年虧損未見改善或虧損情形嚴重,審計部自100年度起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改善並檢討股權處理。鑑於近年陸續發生投資之事業宣布破產或終止上市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監督營運及財務狀況外,並宜檢視目前投資後管理方式及退場機制妥適性,以維護投資權益,且應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21.為加強創業投資事業發展,扶植知識經濟產業成長,提升國家競爭力,加速產業創新加值,帶動新創事業發展,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創業投資事業投資預算30億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20億元,減幅40%。部分創業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相關產業或新興事業比率偏低:國發基金辦理第3期創業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累計投資創業投資事業60家(23家已清算、37家尚在營運中),累計投資金額149.68億餘元,平均年報酬率0.91%;據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尚在營運之創業投資事業中,龍一及啟航參公司2家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之投資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另環訊公司等12家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產品初創研發、尚未量產之種子期及創建期事業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與國發基金原規劃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協助國內新興事業發展之目的未能契合,有待改善。綜上,國發基金委託兆豐商銀辦理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管理事宜,惟第3期創業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尚在營運中之部分創業投資事業轉投資國內事業之投資比率低於原訂投資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提出策略予以因應外,並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22.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並為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採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國家發展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執行期間3年。據說明108至110年度國發基金所出投資均由創業投資事業額度支應,110年度創業投資事業預算數30億元。國發基金訂定「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主要目的在於加強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資金,投資於有助於優化地方產業發展,鞏固地方就業機會,推動地方品牌發展,改善居民生活機能及環境等相關事業,及促進環保及文化發展,協助弱勢團體生計,或提升有助於社會、人文或科技等公益發展等產業,該要點於108年1月28日通過施行日起即受理申請,惟迄109年11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於109年3月洽詢該方案,目前正在進行募資規劃,預計於109年第3至4季送件。鑑於該要點執行期間僅有3年,目前申請情況未盡理想,允宜審酌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綜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更加積極結合其他投資或融資等相關措施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俾利優化地方產業發展並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並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23.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營運計畫內「各項投資」項下編列「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預算8億元,及「投融資業務成本─投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佣金、匯費、經理費及手續費」項下編列2,000萬元支付執行機構委辦費用。檢視創業天使計畫,該計畫已於107年11月截止收件,截至108年底共計補助388案(通過398案,扣除放棄簽約6案及已解約4案),其中停業13案及解散21案,停業及解散率合計8.76%,停業原因包含研發進度未如預期、待調整營運方向、股東財務問題、營運資金不足等,先停業以降低營運成本,解散之受輔導企業則多為營運不如預期,不堪持續虧損。鑑於109年1月中國武漢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迄今仍方興未艾,對各行業之衝擊可能持續擴大,尤其新創事業體質相對較為脆弱,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參酌創業天使計畫輔導新創事業停業或解散之案例,審酌目前整體市場環境,協同天使投資人創造有利於新創事業發展之環境、提供妥適之輔導與協助,俾使獲得投資或補助之新創事業降低營運風險,順利度過創業陣痛期並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蘇治芬 賴瑞隆 
    2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促進社會企業發展,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規劃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執行期間3年,惟迄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洽詢,申請情形未盡理想,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積極結合其他投資及融資等相關措施,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俾利地方創生產業發展。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2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近年解繳國庫數不斷增加,106年度12億元逐漸增加至110年度預算案之170億元,致110年度期末現金餘額於解繳國庫後預計僅餘22億5,448萬9千元。且該基金110年底流動金融資產(3個月以上定存)預計餘額亦僅餘105億元,為避免影響未來基金推展各項投資與貸款業務、扶植新興產業之能量,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將每年「投融資業務收入」考量資金需求留於基金內,以利後續相關投資業務推動。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26.高雄市政府於2020年11月30日推動成立全台首創的「5G AIoT國際大聯盟」,高雄市政府攜手行政院、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NCC等中央單位,和台灣微軟公司、台灣思科公司、亞馬遜公司旗下雲端服務商AWS等國際大廠,與中華、遠傳等國內電信業者,共同在亞洲新灣區打造全台最完整的5G AIoT驗證與示範場域。當天也安排「三方啟動合作MOU儀式」,高雄市政府將攜手經濟部和即將完工的台壽BOT大樓,打造「5G AIoT亞灣新創基地」,作為創新園區發展的起點。該基地不僅是高雄首個由中央與地方合作,引進國際加速器的新創孵育基地,也將提供業者更優質的投資進駐環境,加速高雄邁向5G極速智慧港灣城市。高雄市這個國家級的「5G AIoT創新園區」攸關高雄未來高科技數位發展,亟需中央挹注資源、資金及政策,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整合相關部會等單位,針對該創新園區提出中央政府協助方案,並每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陳明文 蘇治芬 
    2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國發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等增加產業效益或產業結構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名下投資事業超過55間公司企業,同時為強化新創產業發展,編列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與創業天使計畫,強化我國青創事業發展。目前國發基金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創業天使」計畫共38億元,投資我國青年創業與天使投資計畫,為鼓勵投資青創事業能與現有產業接軌,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提升投資事業與新創產業互動率,作為青創產業示範,輔導我國青創產業運用與企業接軌,同時提高產業創新與改革。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邱議瑩 
    28.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匡列10億元,2019年匡列額度增至20億元,目前位於高雄市亞洲新灣區「5G AIot國際大聯盟」甫剛成立,採以大帶小模式,共有10家平台廠商、38家創新廠商、28家系統商、38家應用商,其中不乏國內外大廠,包括中華電信、亞馬遜、台灣微軟、台灣思科等公司,至2020年9月底,國發基金投資金額約新臺幣16.56億元,核發公司數達112家,投資產業包括生物科技、電子商務、電子科技及文化創意等領域之新創事業已屆用罄。然而核發金額及家數,都有集中台北趨勢,加劇南北差距。高雄5GAIoT等軟體新創產業正值起步,國發基金天使投資方案以「於我國登記設立未逾3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需求」,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持續增加匡列額度,為新創產業增加更多政府支持力道,並且針對高雄地區「5G AIot國際大聯盟」增加主動投資、提供資訊、諮商之力道,提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天使投資方案積極投資高雄5GAIoT國際大聯盟之新創事業」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邱議瑩 
    29.近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各項投資預算執行率偏低,108年度雖較107年度提升,仍未達五成。另查近年資通訊及物聯網、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環保綠能及循環經濟、生技及醫療器材、創業投資事業等相關產業之投資情形與政府施政方向未能契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宜允配合施政方向,協助企業轉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審慎評估辦理各項投資,以獲得最佳效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賴瑞隆 
    30.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計劃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基金,優化地方產業發展,建立地方文化品牌,帶動地方就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訂定「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採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執行期間3年。查截至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洽詢,申辦情形未盡理想,允宜結合其他投資或融資等相關措施,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俾利優化地方產業發展並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明文 賴瑞隆 
    3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底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逾半發生虧損,且部分事業連年虧損未見改善或虧損情形嚴重,例如寶德公司歷年虧損累累,國發基金近年陸續增資挹注,截至108年底累計投資合計14.35億元,該公司卻因債務未能清償,無法繼續營運,於109年4月進入破產程序,據該基金表示虧損尚無法估算;另國發基金108年1月投資東貝光電公司,108年9月新聞媒體揭露該公司財務出現問題,109年4月1日證券交易所公告該公司因財報未依法公告停止股票交易,109年4月8日董事長及財務協理因涉嫌財報不實遭裁定收押,東貝光電公司109年9月28日公布108年發生73億元鉅額虧損,並經證交所公告109年11月終止上市。而國發基金對於寶德公司及東貝光電兩公司之經營與財務狀況未能掌控,且未及時妥處,損及基金權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加強監督營運及財務狀況外,應檢視目前投資後管理方式及退場機制妥適性,以維護投資權益。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32.檢視創業天使計畫,該計畫已於107年11月截止收件,截至108年底共計補助388案(通過398案,扣除放棄簽約6案及已解約4案),其中停業13案及解散21案,停業及解散率合計8.76%,停業原因包含研發進度未如預期、待調整營運方向、股東財務問題、營運資金不足等,先停業以降低營運成本,解散之受輔導企業則多為營運不如預期,不堪持續虧損。由於109年1月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全球,至今國際疫情仍然嚴峻,對各行業之衝擊可能持續擴大,尤其新創事業體質相對較為脆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宜參酌創業天使計畫輔導新創事業停業或解散之案例,審酌目前整體市場環境,協同天使投資人創造有利於新創事業發展之環境、提供妥適之輔導與協助,使獲得投資或補助之新創事業降低營運風險,順利度過創業陣痛期。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3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多年來為配合政府財政狀況,陸續將賸餘解繳國庫,從68至108年度止累計繳庫數高達2,507.92億元,109年度該基金編列解繳國庫數123億元,110年度又編列解繳國庫數170億元,近年繳庫數額不斷攀升,至110年底預計現金餘額僅餘22.54億元。而國發基金近年積極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109年度為協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新創事業,匡列100億元辦理對受COVID─19影響新創事業特別股投資專案,並將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升級,強化與天使投資人合作等,均需相當資金支持與挹注,宜審酌未來資金需求妥適編列繳庫預算數,以利後續業務推展。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3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計畫已執行多年,惟目前該計畫執行成果不如預期,為能檢視投資效果,確實瞭解投資機構之檢擇,提高投資效益,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107至109年度該基金之投資計畫執行之對象、補助金額、成效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35.檢視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書第7頁雖敘明國發基金對台杉公司、水牛一號基金及水牛二號基金之投資情形,卻未說明台杉公司未來規劃方向。基於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如何積極參與台杉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監督公司營運、策略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之運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公司募集資金之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並維護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權益。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36.有鑑於目前世界各國之COVID─19疫情仍相當嚴峻,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列有「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強化營運能量,爰此,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確實積極執行該方案,以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度過疫情,繁榮國家經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3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國家發展產業創新、轉型策略重要的一環,可扶植國家未來想重點發展之產業,促進經濟轉型及發展,協助產業創新、研發及自創品牌加值。然檢視國發基金有投資的公司中,有許多企業已經踏穩腳步、穩定發展,早已完成投資目的;又或者是投資企業已非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項目。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回歸基金宗旨,將已不符目的之投資退場,加大力道將資金重新投入國家重點發展之產業。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謝衣鳯 翁重鈞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89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9億0,037萬6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6萬8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0,030萬8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億9,348萬2千元,減列6萬8千元,改列為8億9,341萬4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8項

    1.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孔文吉 楊瓊瓔 邱志偉 
  • 連署人
    蘇治芬 邱議瑩 謝衣鳯 翁重鈞 
    2.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除99年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由1,500萬元至17億元不等,惟除於98年運用離島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據說明係離島地區氣候、地理條件特殊,市場規模有限及銀行授信保守,及部分案件經銀行評估後,未與基金搭配出資,全數以自有資金核貸所致。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當地經濟,允宜持續推動貸款計畫以協助業者取得融資。綜上,該基金自95年度起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推動迄109年8月底,僅於98年以基金資金貸出1案,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爰建請離島建設基金應持續積極推動該項業務計畫,協助民間企業順利取得融資,從事離島開發建設,以活絡當地經濟,增進民眾福利,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3.檢視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108年度績效檢討報告,各機關納入預警系統機制評估之補助計畫共130項,經評定為低風險70項、中風險9項,高風險51項,高風險計畫占評估計畫項數比率為39.23%,比重偏高。若以主管機關分析,高風險計畫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補助計畫14項、內政部11項及交通部10項數量最多,尤其內政部高風險計畫占比64.71%最高;另連續2年評為高風險計畫共21項,占評估計畫項數比率16.15%,其中以交通部、內政部各6項最高,基於各主管機關均建議各項計畫均無需退場,爰建請離島建設基金應促請該等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研提對策,加強辦理。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4.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9億元,補助離島地區辦理各項建設計畫,惟各機關108年度績效檢討報告評估結果列為高風險計畫比率近四成,且部分主管部會列管高風險計畫項數或占比偏高,請離島建設基金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妥擬對策並加強辦理。
  • 提案人
    邱臣遠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5.現行「離島建設條例」之適用範圍侷限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對於曾經是離島,後因人為方式(建造過港隧道)而與台灣本島相連之高雄市旗津地區顯然不公,尤其旗津地區有甚多國有土地,包括國有財產署及臺灣港務公司等,加上每年超過600萬人次旅客進出,旗津地區發展更需要中央挹注相關政策與資源,故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將旗津地區視為「類離島」概念,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旗津地區部分適用「離島建設條例」條文內容之可行性書面報告,以利旗津地區相關建設發展。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邱議瑩 
    6.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689萬4千元,「基金用途」9億0,037萬6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本期短絀8億9,348萬2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短絀17萬9千元(增幅0.02%),離島基金成立迄今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離島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逐年降低,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不足20億元,允宜妥為籌謀,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7.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9億元,與109年度預算數相同,主要係協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會福利、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建設計畫。經查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108年度績效檢討報告,各機關納入預警系統機制評估之補助計畫共130項,經評定為低風險(綠燈)70項、黃燈(中風險)9項,高風險51項,高風險計畫占評估計畫項數比率為39.23%,比重偏高,允宜促請該等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妥擬對策並加強辦理。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8.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預計貸放額度2,0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8千元,係辦理該貸款業務所需手續費。經查除99年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由1,500萬元至17億元不等,惟除於98年運用離島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允宜持續積極推動該項業務計畫,協助民間企業順利取得融資,從事離島開發建設,以活絡當地經濟,增進民眾福利。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55億8,814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7億3,882萬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3,862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228億4,932萬7千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228億4,952萬7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27億3,764萬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邱臣遠 邱志偉 
  • 連署人
    翁重鈞 謝衣鳯 賴瑞隆 邱議瑩 
    2.並非挹注大量資金就能活化蚊子館,政府為改造市區陽光電城,國家發展委員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挹注4,500萬元打造原住民族文創產業聚落,預計1年後完工。「陽光電城」曾淪為蚊子館,位於舊市區風光一時的精華區域,工程前後投入新臺幣4億4,000多萬元,年收入卻不到50萬元。如今花蓮縣政府向花東基金爭取4,500萬元經費,改建480坪建物容積為花蓮首座原住民文創產業旗艦館。陽光電城建構的外貌被譏為「鐵工廠」,曾淪為「鐵工廠」陽光電城,即便再次改造為原住民文創產業旗艦館,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從綠能產業至原住民族文創產業,其中以提升花蓮縣政府觀光產值最為重要。據經驗法則,短視近利與一意孤行為造成「蚊子館」的主因,惟有回歸需求面,實際了解周遭鄰里的需要,才能有效活化閒置空間,務必回歸根本調查建設和設施周邊有哪些需求,盤點多少人了解這項建設和設施等相關資訊,綜上,2019年花蓮縣政府決定活化園區並轉型成原住民文創旗艦館之政策評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花蓮縣政府加強各項成本費用管控俾以提早因應此情,於2個月內提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翁重鈞 楊瓊瓔 
    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7年來國庫已撥補126億5,000多萬元,但實際執行28億元,執行率僅22%。按審計部報告資料顯示,花蓮縣第一期計畫共提出共44案,其中4案撤案、4案改列第二期、結案26案,10案尚未結案,包括「促進民間參與赤科山─六十石山纜車」、「促進民間參與鯉魚潭空中纜車」2項前置規劃計畫。第二期計畫花蓮縣也有48案,截至108年底,計畫執行率為零者總共11案,其餘計畫則還在修正內容、辦理基本設計審查、或用地尚未確定、或辦理招標中尚未發包等。允宜積極修正上述計畫內容並加以檢討,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孔文吉 
  • 連署人
    翁重鈞 楊瓊瓔 
    4.國家發展委員會根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利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由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若能善用花東地區豐富的地熱資源,可促進當地綠能產業及原住民產業更貼近永續發展的目標,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之發展策略,以近年紐西蘭政府與原住民合作開發地熱電廠及地熱利用為例,利用毛利信託基金(Maori Trust)投資地熱電廠大幅促進綠能開發及多元產業利用,並可使政府基金投資取得穩定收益,值得我國仿效。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研議指定地熱產業為花東重點發展產業之可能性,並透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研擬多元獎勵機制,如對於整合部落、鄉鎮參與的法人團體組織提供回饋獎勵金,用於促進原住民部落、鄉鎮加入地熱計畫,以及仿效「離島建設條例」加成躉購電價機制,提供地熱電廠回饋地方財務基礎。並就上述回饋獎勵金、加成比例及政策可行性,參酌地方政府機關之意見。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就上述內容進行規劃並納入政策規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5.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投資經費3,000萬元,而該計畫係由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至112年12月底,契約金額5,400萬元,110年度除計畫服務費850萬元外,尚須支付獲投企業管理費及信託管理費等,惟花東基金110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費用,亦未揭露相關權利義務資訊,縱使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較單位預算具有彈性,惟該基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仍宜審慎依業務需求妥為編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按法定預算內容切實執行並覈實支用經費,不宜逕採併決算方式辦理,爰建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檢討改善,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6.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係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於101年設置,110年度由國庫再撥入255億8,214萬7千元後,已依前開條例分10年撥足400億元基金總額;截至110年底止,累計基金來源400億3,107萬1千元,其中國庫撥款收入400億元,占基金來源99.92%,利息收入與收回計畫結餘款、違約罰款收入等其他收入合共3,107萬1千元,約占0.08%。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公庫撥款收入255億8,214萬7千元及預計收回補助計畫結餘款600萬元,至於拓展其他收入之規劃,詢據該基金表示:經濟部已於108年10月修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目前該部刻正委託辦理案源開發中,因預期花東地區中小企業規模較小,投資案輔導期間較長,預計投資2至3年後營運穩定始有投資收益,110年度預算案並未編列收入,此外,目前尚無其他拓展收入規劃。爰建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推動,持續規劃其他拓展財源方式,俾利協助花東地區發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亭妃 
    7.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歷年支應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各項行動計畫,核有國家發展委員會雖訂定花東基金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審查作業規範,明訂各項行動計畫自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提出至行政院核定,須經主管部會審查、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審議等程序。惟監察院審計部於108年決算審計報告指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提送,國發會審議核定之計畫,其內容未臻嚴謹,導致後續執行困難,須提報撤銷或修正計畫,可見相關審查作業未能及時察覺並督促各該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內容,肇致部分計畫執行長期延宕、虛耗國家資源,且部分主管機關未依管考規定依限提出年度績效報告,管理機關國發會亦未依花東地區推動小組決議辦理訪查,聽任部分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致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支應第一期及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執行率僅七成及四成,國發會允應檢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將進度落後執行率不足七成之計畫內容資料、相關計畫審查及管考、訪查機制之改善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邱議瑩 
    8.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55億8,814萬7千元,「基金用途」27億3,882萬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本期賸餘228億4,932萬7千元,與109年度預算短絀3億1,816萬2千元相較,由短絀轉為賸餘,主要係公庫撥款收入增加所致,惟歷年該基金實際收入主要來自國庫撥款,其他收入比重甚微,該基金目前正由經濟部委託辦理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案源開發中,預期2至3年可獲得投資收益,允宜積極推動,並宜持續規劃其他拓展財源方式,俾利協助花東地區發展。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9.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27億3,764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4億8,094萬元,增幅117.84%;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27億元、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3,000萬元、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擴充69萬元及服務費用695萬元。經查花東基金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8年度決算數超出預算數逾四成,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情形則未如預期,允宜妥為編列預算並加強管控;另108年度補助計畫中未結案及停辦計畫占全部執行計畫之項數比率逾五成,且逾二成計畫無執行數,其中包含102至107年度通過之計畫,執行情形有欠理想,允宜促請各主管機關檢討問題癥結,積極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依規劃時程推動辦理,提升執行效能。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0.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預算數3,000萬元,主要係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經查110年度花東基金預算案編列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投資經費3,000萬元,該計畫係由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至112年12月底,契約金額5,400萬元,110年度除計畫服務費850萬元外,尚須支付獲投企業管理費及信託管理費等,惟花東基金110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費用,亦未揭露相關權利義務資訊,縱使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較單位預算具有彈性,惟該基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仍宜審慎依業務需求妥為編製預算,允宜檢討改善。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2億4,085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7億0,486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7億0,286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4億6,401萬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14億6,201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2,718萬6千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0,090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3億1,559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資產變賣6,975萬元,照列。
  • (八)通過決議27項

    1.110年度經濟作業基金預算案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於業務總支出,編列85億5,761萬2千元,扣除用人費用8億9,566萬4千元後,預算76億6,194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賴瑞隆 邱志偉 陳亭妃 邱臣遠 林岱樺 
    2.截至109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園區整體土地出租率雖達99.16%,惟部分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情事而空置,致土地未全然發揮經濟效益,其中屏東園區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而空置面積達1萬9,576平方公尺。此外,尚有部分園區現況容積率占法定容積率仍低於50%,例如台糖公司高雄物流園區(27.75%)、中港園區(29.52%)及屏東園區(28.14%),顯示該等園區土地使用效能亟待強化。加工出口園區土地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利用效率容待提升。允宜強化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洽請廠商依期限辦理建廠事宜,以擴大園區土地及廠房之經濟效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3.截至109年6月底,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中港園區、屏東園區及臺中園區內各有1座污水處理廠,皆係以委託操作維護方式經營,處理廠商排放至園區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依資料顯示,108年度僅中港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達預計之八成,至於屏東污水處理廠108年度執行率46.05%,109年截至6月底僅30.51%,另臺中污水處理108年度執行率僅44.34%,109年截至6月底雖提升至47.86%,改善仍有限。尤其屏東污水處理廠雖預估110年營業收入1,303萬8千元,與108及109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惟108年度營業收入決算數僅430萬2千元,與預算數有明顯差距。考量屏東園區尚有空間供廠商進駐,屏東污水處理亟待積極招商增加納管對象,俾達成110年度預計營收目標。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4.由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導致產業供應鏈重組,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開發中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且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揭示,截至108年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已租售土地未建廠者合計430家、總面積791.61公頃,加計已租售土地於建廠後歇業及停工者計176.01公頃,總面積967.62公頃,扣除已公告為閒置土地之234.7公頃,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對政府持續活化各類園區閒置用地,惟園區活化成效欠佳等情事,提列重要審核意見。然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允宜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5.根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中業務計畫針對工業區的營運計畫,有規劃工業區管理維護及污水處理營運兩大項目,但卻未對工業區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做出管理規劃。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之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於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該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始得營運。現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最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設置。」然修法距今已經過多年,工業區仍未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劃設環保用地,工業局顯然未依法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之規定形同具文。爰建請工業局應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於1個月內盤查全國工業區內的環保用地,並依據各工業區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於1年內設置處理設施,2年後不宜外運處理及外送至家戶垃圾焚化爐處理。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議瑩 林岱樺 
    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92至93年度陸續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及管理作業,截至108年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上開5家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15億1,237萬1千元,累計虧損達2億2,240萬8千元,其中華陽開發公司虧損達1億0,393萬4千元、創新工業公司虧損達6,951萬1千元,爰要求該基金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7.截至109年8月底,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之62處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再加上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爰要求該基金加強媒合,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8.工業局目前已擇定雲林馬光、嘉義公館與南靖、臺南番仔寮、高雄九鬮、彰化二林、臺南沙崙、高雄白埔及屏東隘寮溪等9處台糖公司農場土地規劃開發為產業園區,面積計734.17公頃,約可提供產業用地476.48公頃,預估開發總經費366.77億元。但這些合作開發案規劃採取「只租不售」方式供投資人使用產業用地,有別於以往工業局所轄62個工業區之開發模式,致開發成本之回收期程不確性增高,基金財務負擔大增,爰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開發模式變更之可行性,以減輕基金之財務負擔。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9.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近5年營運結果累積短絀金額達4億6,400萬8千元,且同期間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均未達60%(除105年度外),污水處理廠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積極辦理污水廠委外營運,以減少污水廠短絀情形。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10.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設立,旨在政府按年編列輔導中小企業措施之預算外,另設一長期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又根據「2019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資料顯示,2018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6萬6,209家,占全體企業97.64%;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896萬5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41%,顯示此基金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擔任重要角色。惟110年度預計短絀16億餘元,為近5年度短絀最高,此外106至109年度短絀金額逐年擴大,110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高達75億餘元,不僅有損我國財務之健全發展,也有違基金應自給自足之基本原則。為利基金永續經營,經濟部應積極擴大基金收入來源,同時檢討將部分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之可行性。爰此,針對連年鉅額短絀,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治芬 林岱樺 邱議瑩 
    11.110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預估110年度之投資損失。92及93年度陸續委託5家專業管理公司從事投資: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運用要點第2點規定:「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係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視實際運用情況撥交於指定信託銀行設立專戶保管,並委託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或創業投資事業擔任專業管理公司從事投資管理。」爰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前揭規定,委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管理信託投資專戶,用以扶植國內新創等事業。嗣該分基金於92至93年度陸續委託兆豐商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等5家管理顧問公司辦理投資案之評估及管理作業,並自92年10月起逐月提撥資金至信託投資專戶進行投資。106至109年度7月底報酬率泰半皆墨,累計虧損達2億2,240萬8千元:截至108年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上開5家公司從事投資,實際撥付15億1,237萬1千元,累計虧損達2億2,240萬8千元,其中華陽開發公司虧損最多,達1億0,393萬4千元、創新工業公司虧損次之,達6,951萬1千元。綜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及台灣育成等5家公司從事投資,累計撥付15億餘元,惟截至108年底止累計虧損逾2億餘元,投資績效欠佳,允應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2.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管理收入」6億9,53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500萬元(減幅0.71%),亦較108年度決算數減少235萬2千元(減幅0.34%)。108年度加工出口區整體營業額為近3年新高,管理收入亦隨之增加,惟僅楠梓園區及中軟園區營業額表現優於107年度:管理收入為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最主要之收入來源,依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規定,管理費係按區內事業之營業額、行業別費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等項目計收。108年度加工出口區各園區營業額合計4,000億元,為106年度以來新高,雖108年度管理收入決算數6億9,303萬4千元高於法定預算數6億7,000萬元,惟其中僅楠梓園區及中軟園區108年度營業額較107年度增加,其餘園區營業額皆為衰退。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期賸餘2億7,145萬餘元,惟屏東園區已連續10年短絀,宜檢討改善: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編列本期賸餘2億7,145萬6千元,該基金於99至103年度每年至少有2個園區出現短絀,104至107年度除屏東園區短絀外,其餘園區皆為賸餘,108年度則有臺中園區及屏東園區均短絀。由於屏東園區已連續10年短絀,且108年底現況容積率84.43%遠低於法定容積率300%,使用比率未達三成,且該園區未來恐面臨其他產業園區之競爭,屏東園區允宜積極招商,以增裕收入,並撙節支出,期能達成收支平衡。綜上,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自100至108年度整體收支決算均呈賸餘,110年度預計賸餘2億7,145萬6千元,惟部分園區營業額較前1年度減少或連續多年短絀,且未來恐面臨其他新設園區競爭,允宜研謀善策改進,俾提升整體基金財務健全及使用效率。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3.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4億0,086萬1千元(包括土地租金收入3億0,621萬元、廠房租金收入5,293萬7千元、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3,958萬8千元及權利金收入212萬6千元),較109年預算數減少258萬2千元。土地出租率雖逾99%,惟部分已出租土地長期閒置:截至109年7月底止,加工出口區園區整體土地出租率雖達99.16%,惟部分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或承租廠址遭污染等情事而空置,致土地未全然發揮經濟效益,其中屏東園區已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而空置面積達1萬9,576平方公尺。部分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園區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依各園區建築物淨建蔽率及淨容積率,中港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楠梓園區及楠梓第二園區法定容積率亦為300%,符合綠建築等條件可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300%至400%,而在容積總量管制要點發布實施日起2年內完成申請者,得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含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20%。臺中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符合條件者最高可達490%;至於高雄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及台糖高雄物流園區法定容積率均為490%;臨廣園區法定容積率為300%等。容積率之大小反映土地利用強度及其使用效益,截至108年底加工出口區各園區容積率之現況,除楠梓第二園區因部分個案專案申請容積率至520%,致現況容積率大於法定容積率外,其餘園區皆低於法定容積率。此外,尚有部分園區現況容積率占法定容積率仍低於50%,例如台糖高雄物流園區(27.75%)、中港園區(29.52%)及屏東園區(28.14%),顯示該等園區土地使用效能亟待強化。詢據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該處已積極推動容積率提升方案,除要求新投資案應符合各園區容積率下限外,並針對分期未興建之土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後釋出再招商,以利各園區容積率成長。綜上,該分基金整體土地平均出租率高達99%,惟因園區內部分廠商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動工及其他因素,致土地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利用效率容待提升。允宜強化投資計畫之審查與追蹤,並積極洽請廠商依期限辦理建廠事宜,以擴大園區土地及廠房之經濟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4.110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收入」編列「勞務收入」21億8,831萬8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編列「勞務成本」41億4,59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編列數分別減少1億4,448萬5千元(減幅6.19%)及增加4億2,992萬7千元(增幅11.57%);110年度勞務收支短絀數計19億5,759萬8千元亦較109年度預算勞務收支短絀數增加5億7,441萬2千元(增幅41.53%)。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收支連年發生虧絀,且金額均逾10億元以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勞務收入主要來源包括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及管理費收入,主要勞務成本支出則包括各工業區管理機構用人費用、折舊費用及修理保養保固費用等;檢視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107年度至109年8月底止不含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收支之勞務收支情形,107年度決算短絀13億0,968萬3千元、108年度決算短絀14億1,487萬7千元、109年度截至8月底短絀11億1,272萬2千元,每年短絀有遞增現象,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營運績效有待加強。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表示虧絀之原因略以,99年度辦理「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致資產大幅增加,其折舊費用亦隨之增加;又工業區公共設施老舊致維護管理費用亦逐漸升高,且近年為因應法規需要針對環境品質實施監測,致專業服務費用大幅增加,惟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每年僅隨同物價調整指數微幅調整,難以反映實際所需之成本,遂致工業區管理機構年年營運虧損。準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管理機構勞務收支短絀近年大幅增長,允宜檢討改善,以利永續營運。污水處理廠營運年年短絀且利用率偏低: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於105年度至109年8月底之營運結果,累積短絀金額達4億6,400萬8千元,近5年(105至109年8月)收支均無法兩平。且同期間污水處理廠平均設備利用率除105年度外其餘年度均未達60%,污水處理廠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雖藉由污水廠以OT或ROT方式委外營運,以減少污水廠短絀情形,惟截至109年8月底計設置43座污水處理廠,卻僅有10座污水處理廠以公辦民營方式營運,致難以有效改善污水廠連年短絀之困境。綜上,該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之勞務收支連年發生短絀,其中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收支連年發生虧絀,且愈趨嚴重;而污水處理廠利用率偏低,營運績效欠佳,亦未能有效改善,允應賡續檢討收支費率結構,強化污水處理廠營運績效,以避免長期短絀侵蝕基金財務結構。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5.由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導致產業供應鏈重組,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開發中工業區尚有77.42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查108年底轄管工業區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揭示,截至108年底止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已租售土地未建廠者合計430家、總面積791.61公頃,加計已租售土地於建廠後歇業及停工者計176.01公頃,總面積967.62公頃,扣除已公告為閒置土地之234.7公頃,仍有732.92公頃土地尚待活化利用;其中宜蘭利澤、彰化濱海、雲林科技、臺南科技、花蓮和平、雲林離島等6處開發中工業區,公告租售面積合計4,805.38公頃,已租售面積4,403.85公頃,待租售面積401.53公頃,待租售比率8.36%,對政府持續活化各類園區閒置用地,惟園區活化成效欠佳等情事,提列重要審核意見。另外,部分開發中工業區仍有大面積土地未租售:部分開發中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止尚有77.42公頃經公告尚未出租售土地,其中面積較大者,如花蓮和平工業區(70.65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38.61%)、台南科技工業區(18.32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6.15%)及雲林科技工業區(3.23公頃,占該工業區已公告可供租售面積比率0.98%)等。據工業局說明,花蓮和平工業區因受花蓮縣政府招商政策限制,影響廠商租購意願,該局持續協調花蓮縣政府並研修「和平工業區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期有助於產業之引進;而台南科技工業區該局研提「擴大投資方案─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於106年10月3日重行公告租售土地,刻正受理廠商申請。部分工業區有大面積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部分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止尚有已租售卻未強化利用之閒置土地,工業局分別於107年9月26日公告所轄工業區首批閒置土地清單,面積214.5公頃(計344筆土地)及109年1月30日公告108年度轄管閒置土地清冊面積20.2公頃(計47筆土地);截至109年7月底止,經工業局輔導上列土地活化,仍暫無使用計畫者計16.09公頃、規劃建廠者104.93公頃、建廠施工中計102.4公頃、完成使用者11.31公頃,另轄管工業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工業局將持續強化輔導、媒合與協助土地活化,以督促土地所有權人活化利用持有土地。其次,部分工業區土地租售後迄未建廠:依工業局提供開發中工業區土地租售後未建廠情形,迄109年8月底止,以彰化濱海工業區計有146家(564.01公頃)未建廠為最多,其次為宜蘭利澤工業區51家(39.28公頃)、臺南科技工業區11家(35.74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16家(33.22公頃)及和平工業區1家(0.71公頃);其中土地租售後逾3年迄未建廠情事,以彰濱工業區(64家計79.81公頃)、宜蘭利澤工業區(30家計28.22公頃)、雲林科技工業區(23家計51.5公頃)及臺南科技工業區(5家計4.71公頃)未建廠家數較多且面積較大。綜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土地供需失衡;工業局雖業已就部分閒置用地依法公告限期改善;然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允宜儘速加強媒合及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立旨在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1億1,415萬5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17億3,330萬3千元,「業務外收入」468萬4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16億1,446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短絀2億6,943萬4千元。該分基金長期發生短絀致累積鉅額短絀,截至108年底累計待填補短絀已達45.73億元,未來恐須折減基金或由公務預算編列填補,且110年度預計短絀將近16.14億元,財務嚴重惡化。基金經年發生短絀,且110年度編列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5倍餘: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作業基金之業務收支及賸餘部分,對於賸餘(短絀)規定略以:「(一)應依基金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二)各基金應力求有賸餘無短絀,……。」惟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106至108年度短絀金額均逾5億元且逐年擴大,顯與上開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餘無絀之規定未合。部分業務不具投入產出關係,不符作業基金精神:按作業基金係指政府為提供財物或勞務之目的,通常以收取價款方式收回其成本,供循環運用,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業權型基金。查該分基金收入之主要來源為育成中心之營運收入及權利金收入、投融資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惟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多項中小企業輔導計畫,例如中小企業法規調適及推廣服務計畫、優化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環境計畫等項,因該等業務尚無法產生收入以支應其支出,不具投入產出關係,恐有違作業基金付出仍可收回之定義。另外,基金經年短絀,恐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該分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99年度雖以折減基金20億7,173萬1千元填補累積短絀,其後國庫並曾增撥基金2億2,700萬元,供增加基金及填補短絀,截至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雖為93億7,348萬6千元,但尚有累積待填補短絀75億3,302萬元。考量該分基金106至108年度每年決算短絀均逾5億元,倘該分基金短絀情形未能有效改善,恐將於近年耗盡。綜上,該分基金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5倍餘,且部分業務不具投入產出關係,不符作業基金精神,造成連年鉅額短絀,110年底預計累積短絀高達75.33億餘元,已損及財務之健全發展,允宜積極檢討改善,期有效縮減短絀。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7.由於近年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導致產業供應鏈重組,且政府趁勢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投資臺灣方案,致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據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9年8月底開發中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106年11月3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46條之1,賦予工業區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法源,經濟部依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僅清查出10多筆,20多公頃閒置土地即將於109年12月拍賣,由於拍賣土地多為零星、小筆,對於活化工業區土地效果有限。目前工業區開發有5大法源,(1)「產業創新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2)「都市計畫法」、(3)「區域計畫法」均屬於內政部管轄;(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為科技部主管;(5)「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管轄,後兩者區域,若廠商要進駐,必須事先審查資格,並只限定承租,把關較為嚴謹。經濟部應協調中央跨部會與地方政府,對於全國工業區供需與閒置情形提出整體性對策。為有效監督經濟部推動工業區土地活化利用工作,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彙整全國工業區土地供需與閒置情形,及解決工業用地需求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亭妃 
    18.「高雄軟體園區」為知識型產業園區,經濟部於2000年規劃成立,以連結台中軟體園區及臺北南港園區,形塑一條串聯西部產業的「創新走廊」,成為台灣軟體產業創意金三角,激發高雄地區資訊及新興產業發展,及平衡南、中、北部之經濟發展,目前進駐資訊軟體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智慧應用產業等312家廠商,土地出租率達100%。由於高雄市近年5G與AIOT產業蓬勃發展,亟需新創園區以培育新進企業與人才,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比照「林口新創園」成立專案推動小組,以協調各相關單位籌備「高雄新創園」推動工作。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亭妃 
    19.依據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基金用途如下:「一、加工出口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二、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三、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鑑於加工出口區管理之高雄軟體園區土地出租率已近100%,成功吸引312家進駐企業等,創造投資金額186億元,每年營業額達142億元以上;然而更多廠商,包括國外潛在投資者,紛紛提出進駐高雄亞灣需求,包括:研華、高通公司等。2020年11月19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至高軟考察,要求高軟旁的中油公司成功園區土地由經濟部主導開發;經濟部允諾將成立「高軟二期專案小組」加速推動。爰請經濟部研議相關基金未來如何支應提升高雄5G、AIoT及新創生態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亭妃 
    20.為因應工業產業人口的需求,臺灣對於外籍移工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為紓解基層勞力短缺情形、減緩中小企業廠商外移,目前在臺灣的東南亞移工已超過70萬人,故外籍移工在台之權益日益重要。爰建請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針對加工出口區外籍移工的社會支持資源,如宗教場所、社區大學、醫療照護等社會資源進行盤點及規劃,並透過社會支持網絡,強化外籍移工在台灣的適應力,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賴瑞隆 邱議瑩 
    21.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企業營運,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所編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750億元,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捐助專款撥款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依預算執行要點確實撥款,不得延緩或流用。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22.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編列之「勞務成本」預算,其中電腦軟體服務費3,433萬元,工作內容為資訊安全監控、安全防護、公共管線等系統維護。爰此,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針對提升資訊安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瓊瓔 賴瑞隆 蘇治芬 陳明文 
    23.針對受疫情影響,後疫情時代為協助廠商渡過困難,建議經濟部就所轄62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管理處所轄10個加工出口區就租金紓困方案部分,針對營收減少廠商研議再延長半年,以協助企業
    渡過困境,並於1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24.建請經濟部就RCEP對產業衝擊之影響進行盤點;另就人力受無薪假影響評估及如何協助移工,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賴瑞隆 邱臣遠 蘇治芬 
    25.經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下43座污水處理廠之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如何強化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績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賴瑞隆 邱臣遠 孔文吉 蘇治芬 
    26.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中港園區、屏東園區及臺中園區內各有1座污水處理廠,皆係以委託操作維護方式經營,處理廠商排放至園區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中港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達預期之八成,屏東及臺中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皆未及預期之半數,實際營運量與預估營運量差距甚大,屏東及臺中污水處理亟待積極招商增加納管對象以提高污水廠利用率,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翁重鈞 謝衣鳯 楊瓊瓔 
    27.我國加工出口區108年度整體營業額、投資金額及進駐家數,各為4,020億8,184萬餘元、212億3,330萬餘美元(折合新臺幣約6,367億8,669萬餘元)及744家,較107年度之3,929億8,352萬餘元、199億6,894萬餘美元(折合新臺幣約6,137億4,549萬餘元)及727家,呈現增長。惟查其執行情形,仍核有:(1)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87年度起年年發生短絀,99年度雖以折減基金20億7,173萬1千元填補累積短絀,其後國庫並曾增撥基金2億2,700萬元,供增加基金及填補短絀,截至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雖為93億7,348萬6千元,但尚有累積待填補短絀75億3,302萬元。考量該分基金106至108年度每年決算短絀均逾5億元,倘該分基金短絀情形未能有效改善,恐將於近年耗盡。(2)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託華陽開發、中華開發、創新工業、兆豐商銀及台灣育成等5家公司從事投資,累計撥付15億餘元,惟截至108年底止累計虧損逾2億餘元,投資績效欠佳,爰請經濟部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9億1,929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1億1,97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億0,05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3億元,照列。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億7,439萬元,照列。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 (七)通過決議18項

    1.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業務收入86億7,802萬4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98億6,709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業務短絀11億8,907萬2千元,減除業務外短絀1,296萬5千元,預計本期短絀12億0,203萬7千元,另於「餘絀撥補預計表」中編列公積轉列盈餘3億元並解繳公庫3億元。惟該基金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且108至110年度短絀數攀升逾10億元,允宜審酌基金財務能力,詳實評估各項業務計畫之優先順序及所需各項支出規模之妥適性,力求節約,以維基金財務之健全性。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2.109年因無颱風侵襲,降雨量甚少,致部分水庫蓄水量過低,水利署及經濟部分別於109年9月16日及10月1日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於109年10月14日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抗旱應變事宜。同日決議將停止桃園、新竹及苗栗3縣市部分灌區二期稻作供灌(約1.9萬公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相關補償標準,包含停灌區域稻作每公頃補償14萬元等。經濟部應審酌氣候變遷影響及近年停灌休耕辦理情形,檢討強化對於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俾利各相關產業及民眾之因應準備,減少農民之損失。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陳亭妃 邱志偉 
    3.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我國於9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溫泉法」,並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第3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詢據水利署表示,截至109年8月底止,既有業者仍有32家尚未合法登記,尚未合法登記業者主要係位於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致無法取得合法登記,已陸續推動相關法規修正或原住民土地承租等作業,業者刻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合法登記中。依「溫泉法」第2條規定,有關我國溫泉之管理權責,經濟部主管溫泉開發許可、溫泉水權、溫泉取用費及溫泉資源保育等政策之擬定;交通部係主管溫泉區管理計畫、產業輔導及經營許可與溫泉標章;原住民族委員會係專責原住民地區溫泉產業輔導;並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所在地溫泉業務之登記及管理執行。水利署表示94至99年間建置完成「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系統」,因各地方政府反應系統資料填列繁雜且與自有管理作業重複操作,相關資料彙整改以文書方式提報,104至108年度期間,持續投入經費辦理溫泉監測井觀測資料更新維護,並賡續進行系統更新改版中,預計109年度完成,屆時將督促各地方政府上網填報,以發揮其輔助管理效益。爰此,溫泉為國家重要天然資源,並為地方重要觀光遊憩兼療養健身之功能,經濟部水利署應賡續檢討加強各地溫泉資料之建制,並強化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俾利我國溫泉資源之有效管理及永續運用,以維我國溫泉之保育及永續利用。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議瑩 林岱樺 
    4.109年10月緊急宣布桃竹苗區域停灌休耕,因部分二期稻作已經抽穗,引發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等爭議,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強化旱災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提早宣布停灌訊息,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5.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銷貨收入」編列21億1,134萬9千元,「給水銷貨成本」編列40億7,537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給水業務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縮減基金短絀情形。
  • 提案人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6.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新增編列耗水費共6億元歲入,其編列公式係參採105年度大戶用水量乘以每度3元耗水費再予減徵60%的節水獎勵,及參考受疫情影響產業用水量減少再減少10%,因此以三成約6億元編列耗水收入數。為協助各大用水戶均能充分了解並落實6大減徵措施,達成水資源有效利用之目的;並考量新冠疫情仍未放緩,百工百業仍受衝擊影響,如於110年開徵耗水費,則部分申請水費緩繳的公司,將面臨雙重繳費壓力,而與紓困目的背道而馳。另以105年耗水量為例,每度水加徵3元耗水費後,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每年營運成本將增加3000多萬元、中油公司約增加1億元、中鋼公司增加1.5億元、面板業者友達公司甚至將近10億元,為避免對民生物價產生干擾,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必須審慎考量對產業衝擊、開徵方式與時機,再行開徵。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翁重鈞 楊瓊瓔 
    7.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108至110年度)給水業務短絀數均逾15億元,其中110年度預計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期以逐步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以維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8.為利我國溫泉之保育及永續利用,我國於92年間制定「溫泉法」,並設立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專款專用於溫泉之政策規劃、研究及管理等,惟「溫泉法」所定10年緩衝期已於102年屆期,截至109年8月底仍有32家業者尚未完成改善,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仍待建置,應檢討改善並加強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以利我國溫泉資源之有效管理及永續運用。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9.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業務收入86億7,802萬4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98億6,709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業務短絀11億8,907萬2千元,減除業務外短絀1,296萬5千元,預計本期短絀12億0,203萬7千元,另於「餘絀撥補預計表」中編列公積轉列盈餘3億元並解繳公庫3億元。查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成本控管機制,亟待檢討強化:比較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概況,該基金收支預計連續5年度呈短絀,且108至110年度每年度短絀數均逾10億元,較106及107年度擴增:(1)108年度因土石收入配合政府穩定砂石價格政策,改採以固定底價方式販售,增加湖山水庫計畫施工期間保護帶以上林農耕作影響之救濟金發放,加強河川疏濬與水庫清淤致土石銷貨成本增加,配合湖山水庫移撥提列折舊費用等,基金短絀數高達27.84億元,係近5年來最高者。(2)110年度預計中央管河川疏濬所售土石銷貨收入增加,以及編列耗水費徵收收入6億元等,業務收入86.78億元為近5年度最高者,惟配合擴大疏濬及加強河川區排海岸環境清理維護工作等,致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110年度預計短絀數仍高達12.02億元。(3)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7年度起業務收入不敷支應所需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收支轉呈短絀,業務成本與費用占業務收入之比率逐年增高,110年度預計業務成本與費用率113.7%,雖較108年度決算(122.66%)及109年度預算(118.28%)下降,惟仍較106年度決算95.9%,增加17.8個百分點,成本控管機制亟待檢討強化。(4)該基金近年雖因湖山水庫等新水利設施投入營運,所需提列折舊費用逐年增加,惟以110年度預算「折舊、折耗及攤銷」(16.4億元)較106年度決算(11.53億元)增加4.87億元,相較於近5年度該基金短絀數預計增加9.38億元,開源節流措施亟待強化,各項經常支出亦容有檢討撙節之空間。允宜審酌基金財務能力,核實檢討各項支出規模之妥適性:(1)水資源作業基金106至109年度間因基金短絀,均未辦理解繳公庫計畫,有關110年度編列公積轉列盈餘3億元並解繳公庫3億元之原因,詢據水利署表示: eq \o\ac(○,1)編列110年度預算案時,經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該基金截至109年4月底現金餘額約79億元,扣除專款專用保育回饋金等限制用途資金約41億元後,可用資金約38億元,考量政府財政需要,爰增列公積繳庫數3億元; eq \o\ac(○,2)繳庫計畫雖影響基金資金運用,惟配合政府財政需要,仍將持續撙節支出,以確保基金正常營運。(2)水資源作業基金屬「預算法」第4條第2款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之作業基金;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亦規定,作業基金應依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惟該基金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且108至110年度短絀數攀升逾10億元,允宜審酌基金財務能力,詳實評估各項業務計畫之優先順序及所需各項支出規模之妥適性,以維基金財務之健全性。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近5年度收支均呈短絀,其中110年度預計短絀12億0,203萬7千元,並配合政府財政需要解繳公庫3億元,允宜審酌基金收入情形,詳實評估各項業務推動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力求節約,以維該基金財務業務之健全發展。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0.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分別編列「給水銷貨收入」21億1,134萬9千元及「給水銷貨成本」40億7,537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給水業務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彙整近10年(101至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業務收支營運情形:(1)自101年度起給水銷貨收入不敷支應所需銷貨成本,短絀數及銷貨成本率逐年升高,近3年度(108至110年度)因湖山水庫完工移撥基金營運,折舊費用增加,給水業務短絀分別高達16.75億元、20.01億元及19.64億元,銷貨成本率攀升為183.56%、194.81%及193.02%;較105至107年度決算平均每年短絀約6.8億元、銷貨本率135.78%,110年度短絀預計增加12.84億元,銷貨成本率亦增加57.24個百分點。(2)彙整101至110年度給水業務「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占銷貨收入情形,108至110年度「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占給水銷貨收入比率逾六成,惟比較減除「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之給水損益情形,107年度前尚呈賸餘,自108年起轉呈短絀,109及110年度預計分別短絀6.19億元及5.83億元,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給水業務之成本控管機制,亟待盤整檢討改善。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賡續檢討強化各區水資源局之經營績效:(1)給水業務主要為水利署所屬北、中、南區水資源局所管水庫之供水業務,比較各區水資源局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給水業務收支概況: eq \o\ac(○,1)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近5年來均呈短絀,未見改善趨勢; eq \o\ac(○,2)中區水資源局105年度尚呈盈餘,配合湖山水庫於105年7月開始供水,自公務預算移撥相關資產致提列折舊增加,106年度亦轉呈短絀,且短絀數逐年增加。(2)詢據水利署及各區水資源局短絀原因表示:主要為公共用水單價偏低無法完全反映成本,加以水庫營運管理、設施維護與折舊等費用增加、「重大水資源規劃作業計畫」及「台灣水文觀測長期發展計畫」等亦由該基金支應等所致。(3)為加強我國水資源之節約及有效運用,分別於104年12月制定公布「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要求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105年5月「自來水法」修正公布增訂「第六章之一節約用水」,及「水利法」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等外界所稱「節水三法」;另為強化我國水資源運用效率,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水環境計畫─水與發展」項下推動多項水資源開發及保育治理工程。爰此,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及各項水利建設推動情形等,賡續盤整檢討水價政策、水庫建設或相關規劃成本之分擔原則等,並研謀強化各區水資源局之開源節流及成本控管措施等,以提高基金營運績效。綜上,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108至110年度)給水業務短絀數均逾15億元,其中110年度預計短絀19億6,402萬6千元,銷貨成本率高達193.02%,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政策,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期以逐步縮減基金短絀情形,以維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1.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6項分年性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所需經費合共10億8,416萬1千元,包含2項新興計畫(870萬元)及4項延續性計畫(10億7,546萬1千元)。部分延續性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110年度所編列6項分年性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2項新興計畫: eq \o\ac(○,1)「壩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更新改善工程」(總經費2,000萬元,期程110至112年,110年度編列150萬元)推動辦理石門水庫壩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更新改善工程,以確保園區環境衛生及水庫水源水質安全; eq \o\ac(○,2)「曾文發電機組數位式調速機控制系統」(總經費1,800萬元,期程110至111年,110年度編列720萬元)曾文水庫發電機機組已使用多年,部分零件停產且無備援機制,更新相關機電系統,以提升機組功能。(2)4項延續性計畫:迄109年8月底除「石門水庫防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外,其餘3項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五成,詢據水利署表示: eq \o\ac(○,1)「湖山水庫人文生態展示館」(49.82%)本工程由地方政府代辦,發包多次已於108年12月31日決標,因工區管線遷移及臨時用水申請耗時較久,致進度落後。 eq \o\ac(○,2)「牡丹水庫小水力發電新建工程」(11.56%)歷經多次流標,已於108年12月決標,109年1月開工,因受武漢疫情影響,主要徑水輪發電機設備國外供應商提出解約通知,配合更換供應商等致影響進度; eq \o\ac(○,3)「牡丹水庫集水區汝仍溪攔木設施工程」(20.79%)因工程所在地道路施工,相關機具無法進入工區,致影響進度。允宜檢討強化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以利工程如期如質完成:110年度所編4項延續性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均屬最後1年度經費並預計於110年度完成工程,鑑於「湖山水庫人文生態展示館」、「牡丹水庫小水力發電新建工程」及「牡丹水庫集水區汝仍溪攔木設施工程」等3項計畫迄109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尚未達五成,允宜檢討強化各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俾利各項工程建設之推動執行。綜上,110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編列6項分年性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所需經費合共10億8,416萬1千元,其中4項延續性計畫均預計110年度完成並編列最後1年度預算,允宜檢討強化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俾利工程如期如質完成。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2.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經濟部水利署推動小水力設施發電,期待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水力發電設施,以達成節能環保之理念,爰建請水資源作業基金應強化小水力策略平台,並盤點潛在小水力點,設定小水力發電的期程和發電目標,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賴瑞隆 邱議瑩
    13.經濟部水利署於濁水溪施作伏流水工程以改善民生用水品質,成為備用水源,使枯水期不致缺水,爰建請水資源作業基金評估於濁水溪增設伏流水工程的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賴瑞隆 邱臣遠
    14.因應水資源作業基金「銷貨成本─給水銷貨成本」之經費短絀情形,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水資源作業基金如何力求節約以達財務之健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蘇治芬 賴瑞隆 邱臣遠 邱議瑩 
    15.因應109年下半年發生旱災須分攤農民停灌損失補償經費,預期水資源作業基金短絀將加劇,請經濟部水利署依決議整體檢討規劃天然災害所需補償預算之經費來源,建議是否由災害準備金統籌支應,同時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基金財務健全。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孔文吉 邱議瑩 蘇治芬 賴瑞隆 
    16.109年因無颱風侵襲,降雨量甚少,致部分水庫蓄水量過低(如以109年10月11日蓄水率統計,石門水庫43%、永和水庫49%、明德水庫僅25%),水利署及經濟部分別於109年9月16日及10月1日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於109年10月14日成立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相關抗旱應變事宜。109年10月鑑於桃竹苗等所在水庫之蓄水量僅1.2億噸,不足當第二期稻作灌溉所需1.3億噸之水源,嗣經109年下半年旱災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第2次工作會議中討論後決定,自109年10月14日採取公共系統自來水減壓措施外,同時將停止桃園、新竹及苗栗3縣市部分灌區二期稻作供灌(約1.9萬公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相關補償標準,包含停灌區域稻作每公頃補償14萬元(涵蓋農家賺款之105%及農民生產成本),以確保農民生計,其他作物另行評估補償。顯見受極端天氣影響,旱澇交替之氣候變化將趨常態,臺灣豐枯水年雨量之多寡差距恐加劇。請經濟部強化旱災災害之預防整備、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以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農業及產業之影響。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7.「溫泉法」輔導緩衝期已於102年屆期,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有30餘家業者未完成合法化作業,各地溫泉資料之建制,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請加強辦理。截至109年8月底止,既有業者(94年7月以前)仍有32家尚未合法登記,尚未合法登記業者主要係位於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致無法取得合法登記,已陸續推動相關法規修正或原住民土地承租等作業,業者刻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合法登記中。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具審核意見:「溫泉為我國重要觀光產業,惟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資料闕漏不全或違規經營業者仍多,亟待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提出改善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亭妃 
    18.有鑑於目前水庫之發電、給水及觀光,以及水源保護區,絕大部分皆設置於原鄉造成部落與族人在生活、生產、生計之生存與環境空間有莫大的限制,加上水庫回饋金各鄉區公所反映不斷,甚至行政會議與部落會議皆建議提高回饋費額度,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41億0,914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3億0,64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億9,727萬4千元,照列。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20項

    1.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61億4,020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邱臣遠 陳亭妃 蘇治芬 陳明文 邱議瑩 邱志偉 林岱樺 賴瑞隆 
    2.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中「科技計畫─1.再生能源開發與推廣」之「(4)太陽光電設置推動及系統品質提升」編列1億2,000萬元,凍結該預算3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3.有鑑於推展新南向政策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政府近年為避免我國貿易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投入大量經費推展新南向貿易政策,然查,推廣貿易基金為執行新南向政策,自106年起投入經費年年成長,復據財政部出口貿易統計資料顯示,推廣貿易基金近5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占出口總額比率不但未見明顯成長,甚至呈逐年減少趨勢,加上我國主力產品對東協10國出口表現亦呈現衰退現象;爰此,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貿易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如何強化新南向政策貿易推展執行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相關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翁重鈞 楊瓊瓔 孔文吉 
    4.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以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07及108年度執行新南向政策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5億6,438萬8千元及17億8,059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110年度編列23億4,346萬8千元,投入經費逐年成長。然而近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逐年遞減,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亦呈現下降趨勢,其中108年度之減幅更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請經濟部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檢討並研議強化效能對策。
  • 提案人
    邱志偉 蘇治芬 林岱樺 邱議瑩 
    5.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09年至8月底止工具機產業之出口金額較108年同期大幅衰退達31.92%,雖係因中美貿易戰導致全球經濟成長放緩及美國去中國化致中國大陸新增投資減少,進而降低對我國工具機之進口所致;而推廣貿易基金有委託辦理智慧機械海外推廣計畫,以襄助我國工具機業者拓展出口,爰要求應審視局勢變遷彈性調整因應,以強化拓展成效,以助工具機業者跨過困境。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6.推廣貿易基金設立旨在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各項貿易活動,以協助業者突破困境,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對外出口競爭力及國際經貿地位為願景。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51億3,132萬7千元,基金用途61億7,677萬7千元,本期短絀10億4,54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短絀2,250萬3千元。允宜積極協助我國製造業廠商開拓新市場,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產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110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編列61億4,020萬5千元辦理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我國出口商拓展出口外,並補捐助相關公協會、機關及法人襄助我國相關產業之開拓新出口地區及國家。查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108年度我國經濟成長率2.71%,輸出之貢獻率達0.79%,且我國出口長期以製造業為主,108年製造業產品占出口總額比率99.67%。是以,製造業產品出口成長動能是否持續、市場有無過度集中等,在目前美中貿易與科技紛爭未停,產業供應鏈重組等之國際經濟環境下,允應重視。國際貿易局宜掌握全球經貿發展趨勢,並充分運用推廣貿易基金,以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據財政部進出口統計資料,107年至109年7月我國主要出口產品占比以電子零組件最高,由107年之33.2%增至109年7月底之38.5%(其中積體電路由107年之28.7%增至109年7月底之34.8%),其次為資通與視聽產品109年占比增至14%,再次為基本金屬及其製品109年占比減至7.6%。109年截至7月底我國出口主要出口貨品中,電子零組件主要出口市場分別中國大陸(占33.62%)、香港(26.92%)、新加坡(11.08%)、日本(7.65%)及韓國(7.04%);化學品(包括丙烯、對二甲苯、苯乙烯及乙二醇)出口高度集中於中國大陸(92.19%),另機械設備亦以中國大陸、美國及日本為主要市場,部分出口貨品出口市場集中度偏高。另依財政部統計處統計,109年上半年我國前20大領先廠商出口規模104年計723億美元占我國出口總額25.4%,108年增至1,063億美元(占32.3%),對我國出口動能影響程度日增;109年截至6月底我國前20大領先廠商出口527億美元(占33.4%)且主要出口市場依次為中國大陸(占比55.3%)、東協10國(21.4%)、日本(6.2%)、美國(5.3%)及歐洲(2.1%),出口市場亦高度集中於中國。綜上,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及出口領先廠商之出口市場集中度高,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國際貿易局允宜充分發揮推廣貿易基金之相關資源,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7.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以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等23億4,346萬8千元經費,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增加1,426萬1千元(增幅0.61%),惟較108年度決算數17億8,059萬7千元增加5億6,287萬1千元(增幅31.61%)。查近年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未見成長卻呈遞減趨勢: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推廣貿易基金107及108年度執行新南向政策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5億6,438萬8千元及17億8,059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109年截至7月底計執行5億0,570萬7千元),110年度復編列23億4,346萬8千元,投入經費年年成長。參據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我國出口總金額108年度達3,291.9億美元,年增率─1.44%;對東協10國之出口金額539.4億美元較107年度減少41.9億美元,年增率─7.21%,減幅較出口總金額超出5.77個百分點;103至108年度各年度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占出口總金額之比率,自103年度之18.81%降低至108年度之16.38%,出口金額亦呈逐年減少之趨勢。顯示國際貿易局執行新南向政策期擴大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效果仍待強化。參據我國109年8月底止主要出口市場及前15大出口商品貿易統計,對全球、主要市場─中國(含香港)、美國及日本均為正成長,其中以對中國(含香港)成長12%最高,另對東協10國及歐盟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5.1%及9.5%,惟東協10國屬我國新南向政策之目標國家,我國主力產品對該等國家之出口呈衰退情勢,凸顯我國新南向政策相關推展貿易政策措施及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相關措施,均待積極研議強化。綜上,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另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允宜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8.依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統計月報,我國電力消費自104年度2,500億度逐年成長至107年度之2,666億度,108年雖微幅下降至2,656億度,惟平均每年用電約增加1.56%。為協助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節電工作,提升地方能源治理能力,經濟部於107至109年度辦理「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除節電基礎工作外,主要經費為補助縣市政府推動轄內設備汰舊換新。觀察近年經濟部執行相關節電計畫之成果,其中以金額最龐鉅之「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而言該計畫自107年度開始實施,當年度12個縣市並未達成節電效果,另108年度節電率為負值計有9個縣市顯示該等縣市節電成效不彰。考量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之目的為促進住宅、服務業、機關及農業部門節電,然計畫實施後部分縣市節電量卻為負值,顯未達節電效果。爰建議經濟部能源局於規劃110年度相關節電計畫時,應詳細探究該等縣市節電成效不彰之原因、待改善措施等,並參酌成效良好縣市之具體作為,據以策進110年度計畫。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議瑩 林岱樺 
    9.110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新增4項計畫,該4項計畫110年度共編列7,900萬元,包含「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管理及環評後追蹤計畫」等。而有關4項110年度新增計畫內容:(1)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管理及環評後追蹤計畫:針對通過環評之電廠(含離岸風力)及汽電共生廠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之承諾事項、審查結論、監測計畫及其他環評工作等執行情形進行追蹤與查核;並就電廠及汽電共生廠之網路申報資訊系統進行更新與維護。(2)冰水主機能源效率基準管理與推動計畫:辦理冰水機組全載能源效率全面登錄與分級標示管理、冰水機組能源效率管理之市場管理與政策宣導、冰水機組IPLV管理策略研擬與能源效率實驗室建置輔導。(3)商業服務業節能低碳推動計畫:為建立中小型能源用戶節能意識並協助落實,工作項目包括耗能評估與檢測、落實節能、強化商業部門主管機關交流及商業節能減碳推廣宣導。(4)儲能系統與智慧家庭能源管理系統標準檢測驗證能量建置計畫:智慧電網檢測驗證支援中心建置以及儲能系統測試驗證能量建置。允宜參酌過去類似計畫執行成果,針對需精進改善之處,供未來相關計畫規劃方向參考,俾達計畫效益:詢據能源局,上開4項110年度新增計畫以往皆有類似計畫,以110年度新增之商業服務業節能低碳推動計畫為例,該局於108年度曾辦理「住宅與服務業能源查核及節能技術輔導推廣計畫」之類似計畫,並達成20家集團企業節電技術輔導,發掘節電潛力1.59億度等成效。觀察近年商業服務業營業概況與其電力消耗情形,依據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商業服務業108年度營業額皆較107年度成長,其中以住宿及餐飲業成長率5.42%為最高。至於商業服務業電力消費情形,按能源統計月報,108年度運輸及倉儲業、住宿餐飲業之用電量皆高於107年度,惟批發零售業108年度用電量120.66億度,卻低於107年度之124.11億度(減幅2.78%)。雖商業服務業108年度銷售額皆較107年度成長,惟詳細業別電力消費程度仍有不同,例如批發零售業108年度銷售額成長,用電量卻低於107年度,而運輸及倉儲業108年度銷售額成長率低於用電量增幅。考量個別商業服務業對於消費電力程度不同,允宜於110年度規劃辦理商業服務業節能低碳推動計畫時,針對宜精進用電效能之產業,依其行業特性等訂定適切節電輔導措施之可行性,俾達節電成效。綜上,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0年度新增辦理4項計畫,允宜參酌過去類似計畫執行成效待提升之處,研謀善策,作為規劃相關新計畫之參考,俾利推動以及達成計畫成效。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0.經濟部能源局於2014年起為保障全台家戶居家用氣安全,於石油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推動「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原本訂出10年推廣期;惟查該政策因未具經濟誘因,且微電腦瓦斯成本比傳統機械瓦斯表高出8至10倍價格,加以全台瓦斯公司皆為民營公司,瓦斯業者為配合政策,因此將該費用相關成本直接轉嫁於消費者承擔,導致民眾一旦裝置微電腦瓦斯表後,每個月卻因此多增加40至340元瓦斯表使用費之負擔,也導致民眾多有質疑政府帶頭搶錢之疑慮,更致推動不易。準此,為提高公共安全並消解民怨,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加強擴大宣導及檢討微電腦瓦斯表推動成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翁重鈞 楊瓊瓔 孔文吉 
    11.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惟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僅32.42%,雖較108年底增加,惟仍未及四成,且108年底部分縣市裝置率未達10%,顯示計畫推動成效欠佳,應加強擴大宣導,以達計畫成效。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2.110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1,500萬元,推動家戶增購微電腦瓦斯表汰換傳統瓦斯機器表,以保障居家用氣安全。查自103年度推動迄109年6月底,全台裝置率僅32.42%,容待加強辦理:本計畫自103年推動迄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32.42%,較108年底之28.67%,增加3.75個百分點。至於108年底各縣市裝置情形,仍有4縣市裝置率未達10%,包含桃園市8.32%、嘉義縣6.14%、嘉義市6.14%及屏東縣3.87%。據經濟部能源局說明,微電腦瓦斯表裝置率偏低原因,係因瓦斯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0年,且微電腦瓦斯表資產屬公用天然氣事業,初期投入成本高且回收期長(10年),未具經濟誘因,另維護成本較傳統表高(協助復歸、異常遮斷處理等),推廣成效視公用天然氣事業決策者意願而有所差異。至於用戶端部分,用戶瓦斯表每10年需更換或重新檢定1次,爰每年約僅可換裝10%之瓦斯表,因而累積裝置率成長有限。該局已利用中央及地方各項宣導媒體進行宣傳,並督促公用天然事業於新建案優先裝置微電腦瓦斯表。綜上,能源局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惟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僅32.42%,雖較108年底增加,惟仍未及四成,且108年底部分縣市裝置率未達10%,顯示計畫推動成效欠佳,亟待加強擴大宣導,俾達計畫成效。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3.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之漁業權補償與回饋部分,列有經濟部配合「電業法」修正,研擬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提供地方回饋之機制,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平臺,納入利害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回饋金使用辦法。能源局爰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惟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下稱電協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7年2月預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草案),明列發電業8類發電設施之提撥費率,惟該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係因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但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該局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考量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對於促進離岸風電開發及提升設施周邊地區發展與居民福祉影響甚大,且108年度我國風力發電僅19億度,距離110、114年度預估發電量達96億度及207億度目標甚遠,為利化解各界歧見,以加速離岸風電工程之進行,爰建請經濟部加速推動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之相關法制作業,以利能源轉型。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議瑩 林岱樺 
    14.經濟部能源局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據能源局表示,此係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因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建議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邱議瑩 
    15.政府為兼顧再生能源發展與帶動綠能新興產業,已規劃陸域與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目標,惟裝置容量逾七成仍未完成、併聯期程落後、協助金費率與分配比例迄未訂定,或尚未完成離岸風場海洋生態實證,應積極研謀改善,以兼顧永續發展及供電安全。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16.為扶植具公益性質再生能源之發展,請經濟部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增訂公益條款,給予具公益性質的再生能源額外優惠,例如政府投資或加強電力網(饋線),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增訂公益條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賴瑞隆 陳亭妃 邱議瑩 
  • 連署人
    鍾佳濱 
    17.110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編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2,800萬元。查離岸風電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與分配事宜迄未公布: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之漁業權補償與回饋部分,列有經濟部配合「電業法」修正,研擬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提供地方回饋之機制,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平臺,納入利害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回饋金使用辦法。能源局爰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惟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7年2月預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草案),明列發電業8類發電設施之提撥費率「含風力(離岸)0.018元/度」,惟該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詢據能源局,此係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因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該局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允宜加速公布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等事宜,俾達成經濟部規劃110年度離岸風電發電占比3.3%之目標:依能源局規劃,114年預計火力發電占比77.6%(燃氣發電50.4%及燃煤發電27.2%)、再生能源發電占比19.7%,其中再生能源項下之離岸風電占比約6.6%,離岸風電發電量約207億度。按能源局資料,108年度全國總發電量2,741億度,其中燃煤發電為最大電源(1,264億度,占比46.1%),至於再生能源之風力發電量為19億度,占全國總發電量之0.7%。為達到114年度離岸風電發電量達207億度、發電占比為6.6%之目標,該局規劃離岸風電110年度發電量為96億度,發電占比為3.3%。考量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對於促進離岸風電開發及提升設施周邊地區發展與居民福祉影響甚大,且108年度我國風力發電僅19億度,距離110年度、114年度預估發電量達96億度及207億度目標甚遠,為利化解各界歧見,以加速離岸風電工程之進行,允宜積極辦理。綜上,為順利達成離岸風電未來各年度之發電目標量,允宜加速推動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之相關法制作業,以利能源轉型。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18.國際能源署(IEA)預估2020年全球碳排放量將減少8%,降到2010年來最低。乍看下,這似乎顯示經濟活動減少可紓解環境壓力。但換個角度來看,若全球經濟陷入昏迷狀態數月,只能讓碳排量減少8%,那麼108年11月聯合國報告說,未來10年每年須減少碳排7.6%才能把全球升溫限制在攝氏1.5度內,這種展望恐怕很不樂觀。往例也顯示,經濟萎縮或減緩時,對能源轉型非但沒助益,反而帶來障礙;成長率高、能源需求擴增的時期,更有利於能源轉型。大多數證據顯示,漫長的成長放緩時期,對促進全球能源轉型有害無益。在後疫情時代,若世界將迎來10年成長緩慢期,實難靠市場力量推動能源轉型,並藉此減輕環境承受的壓力。「能源轉型」只能指望各國政府介入。有鑑於前德國政府「未來能源計畫」能源轉型專家顧問,現任德國AGORA能源轉型理事會主席的齊辛博士指出,德國的能源轉型不僅是淘汰核能和燃煤發電廠,而是整個能源系統的根本重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提出「後疫情時代我國能源轉型推動期程規劃」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19.國內目前僅1座上緯在苗栗的海洋風場在商轉,其餘像是沃旭大彰化風場、WPD達德能源的雲林允能風場都在建置中。但這些風場從設計到發包,都是開發商自訂標準,並非照國內規範。台灣離岸風場已陸續啟動,但外商拿的是歐洲標準施工,不符本地現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首次「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預計2年內,最晚2022年訂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囊括前期調查,中期施工,到後期運維所有技術標準。未來開發商全都要依循,否則將不給竣工證明,預計2025年起施行。有鑑於離岸風電興建必須依據本土參數制定的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對離岸風電相關設施的安全與可靠度才更有保障,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提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訂定標準及推動期程規劃及離岸風電開發與當地產業共存共榮作法」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20.自106年度起推廣貿易基金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另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應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國貿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推廣貿易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提振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相關貿易推展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3億8,825萬6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3億9,825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3億9,326萬1千元,減列「服務費用」3,500萬元(含「旅運費」5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服務費用」500萬元、「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億4,326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9億9,499萬5千元,增列6,000萬元,改列為220億5,499萬5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04萬5千元,照列。
  • (五)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8,757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2.有關近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預決算數,107年度提撥決算數133.98億元雖高於預算數,惟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107年度應提撥金額為216.69億元,尚不足82.71億元;另108年度提撥決算數147.40億元,亦較新版應提撥216.69億元,不足69.29億元,爰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數合計152億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由於利息收入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該基金每年皆運用歷年來已提撥而尚未動用之基金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而產生孳息收入。雖台電公司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52億元,最遲可於114年度前補足,然倘補提撥年度愈接近114年,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因而產生之孳息收入恐隨之減少。基此,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速依規定足額提撥,俾利基金運作及財務規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議瑩 林岱樺 
    3.民國114年底國內核能機組將全面停止運轉,陸續進入除役階段,在核電廠除役之前足額提撥除役經費是國際通行的作法,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期末基金餘額預估為3,896億元,而3座核電廠除役經費預估為4,729億元,不足缺口高達833億元,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114年前足額提撥相關除役經費,避免核電廠除役工程遭到延宕。
  •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賴瑞隆 
    4.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263億8,825萬6千元,基金用途43億9,326萬1千元,本期賸餘219億9,499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0億3,491萬元(減幅4.49%)。查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提撥收入」216億6,920萬元,係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規定,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該基金於110年度擬向台電公司收取之費用。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總費用4,729億元,較前次核定總費用3,353億元,增加逾1,300億餘元:依經濟部說明,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在機組除役前足額提撥係目前國際間如美國、法國及日本之通行做法,且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每5年重新估算1次,提列金額須足以支應核能電廠拆廠除役、核廢料之處理、貯存、最終處置及除役必要之地方回饋金等。前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總費用係於97年完成估算,經濟部於100年核定總費用3,353億元,此次重估則考量社會現況、核能法規要求及國際除役技術等,例如除役年限依法由17年延至25年、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作為低放最終處置場址難覓之替代方案、高放乾貯設施由室外改室內,以及增設核廢專責機構等。經濟部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總費用為4,729億元(106年版),以分年平均216億元提撥,將於114年最後一部機組核三廠2號機進入除役前足額提撥。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公司107、108年度未提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合計152億元,至遲應於114年度足額提撥:經濟部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64億元,並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第2條規定,核定自109年起每年提撥216.69億元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114年足額提撥。另台電公司107、108年未提足216.69億元部分,經濟部已函請該公司於114年前足額完成提撥。有關近年台電公司提撥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預決算數,107年度提撥決算數133.98億元雖高於預算數,惟依最新估算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107年度應提撥金額為216.69億元,尚不足82.71億元;另108年度提撥決算數147.40億元,亦較新版應提撥216.69億元,不足69.29億元,爰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數合計152億元,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由於利息收入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該基金每年皆運用歷年來已提撥而尚未動用之基金餘額,依業務需要作為貸款或其他用途而產生孳息收入。雖台電公司107及108年度未足額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52億元,最遲可於114年度前補足,然倘補提撥年度愈接近114年,則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因而產生之孳息收入恐隨之減少,基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積極督促台電公司儘速依規定足額提撥,俾利基金運作及財務規劃。綜上,經濟部於109年9月核定之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106年版)較前次增加逾1,300億餘元,且依最新版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台電公司107年及108年度每年未提足216億餘元部分,最遲應於114年足額完成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允宜積極督促台電公司於114年核電機組全數除役前足額提撥,以增裕資金收益以及因應除役所需經費。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5.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25億6,337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5億9,942萬8千元,增加9億6,394萬2千元,主要係核一廠進入除役階段,廠內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保警費用等移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支應,並增編除役工作所需機械及設備所致。查核一廠除役計畫於108年7月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除役許可,110年度增加編列除役所需機械及設備等經費1.69億元: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台電公司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除役申請。台電公司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之停止運轉期限分別為107年12月5日及108年7月15日,該公司於104年11月25日檢送核一廠除役計畫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於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嗣後核一廠除役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並於108年7月12日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除役許可。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為辦理核一廠除役工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0年度增加編列除役工作所需之機械、設備經費1.69億元。核一廠已展開除役工作,惟乾貯設施仍未啟用,用過核子燃料未能自反應爐爐心移出,與除役計畫規劃爐心燃料淨空不符: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台電公司規劃將用過核子燃料經由冷卻水池及乾式貯存後,再以最終處置方式將用過核子燃料永久深埋於深層地層。其中乾式貯存設施部分,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已於101年11月14日完成第一階段試運轉(總體功能驗證)驗證作業,至於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雖於102年9月核准進行熱測試作業,惟該廠遲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迄未能執行熱測試作業。針對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審查,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說明,新北市府於107年4月退回本案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處以「不予核定」處分,並以全案已逾核定之完工期限尚未完工為由,認定全案失效,要求台電公司重新提送水保計畫申請。台電公司續於107年5月、11月、108年5月、12月及109年6月,就新北市府之處分,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5次訴願,該公司將持續與新北市府溝通,期達成共識,儘早取得水保完工証明。此外,審計部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8年度期中財務收支抽查通知事項亦曾提出審核意見:「……且乾式貯存設施仍因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尚未能啟用,致反應爐爐心用過核子燃料,尚未能自反應爐爐心移出,與除役計畫規劃於爐心燃料淨空狀況下執行除役工作之情境不符,僅能優先執行不影響核子燃料貯放之工作項目,……。」應考量倘乾式貯存設施無法運轉,則無法將用過核子燃料自反應爐爐心移出,仍將影響後續除役工作之進行,台電公司及經濟部允宜與新北市政府積極溝通協調,期能達成共識。核一廠除役計畫規劃112年申請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預計117年12月完工啟用:核一廠現有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總貯存容量為10萬1,204桶,截至109年7月底貯存桶數為4萬5,895桶,賸餘貯存量為5萬5,309桶。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通過之核一廠除役計畫,預估除役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保守估算約6萬1,791桶。由於核一廠現有貯存空間已不敷使用,爰規劃再新建貯存容量上限為5萬桶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預計於112年提出申請,並117年12月完工啟用。綜上,台電公司核一廠雖取得除役許可,惟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遲未獲地方政府核准,致未能進行第二階段測試部分,允宜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協調,以利除役工作順利推展。另為執行除役計畫,允宜積極規劃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俾如期如質於117年底完工啟用,以貯存除役過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6.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財產收入─利息收入」47億1,905萬6千元,係貸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109年度截至8月底止,該基金利息收入實際數29.82億元。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未依法動支除役等經費前,得貸款予台電公司:依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第1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3條規定:「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按上述規定,針對歷年已提撥基金而尚未動用基金餘額(截至108年底為3,446.03億元)之運用方式,主要係貸予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以賺取利息收入。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財產收入─利息收入」47億1,905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5,536萬元,係因預估貸款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率下降所致。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計貸款台電公司金額雖低於前3年度,惟110年底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未償餘額仍與108年底相近:近年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以浮動利率及固定利率二種計息方式貸款予台電公司,其中採浮動利率計息之貸款餘額自106年底634.86億元逐年降至109年8月底244.44億元,採固定利率計息之貸款餘額則從106年底1,167億元逐年提高至109年8月底1,587.25億元。由於106至108年度對台電公司貸款固定利率平均利率超過浮動利率至少0.37個百分點,且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逐年提高,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獲致利息收入亦從106年度24.56億元提高至108年度26.36億元,顯示藉由調整對台電公司貸款計息條件、金額配比等,已增加利息收入。此外,觀察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貸款予台電公司金額、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之未償餘額暨占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餘額比率,其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10年度預計貸款予台電公司140億元,雖低於107至109年度之199至256億元,惟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之未償餘額預估110年底為1,796.33億元,與108年底1,797.67億元相近。雖110年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餘額預計3,896.28億元,高於108年底3,446.03億元,以致110年底台電公司預估未償餘額占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餘額比率低於108年度,惟因未償餘額減少極微,顯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對於台電公司曝險仍高。考量114年底核能機組將全面停止運轉,並賡續進入除役階段,為利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資金穩健,允宜衡平考量財務收入及除役資金需求,研謀降低貸予台電公司金額之可行性。綜上,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編列利息收入預算數低於109年度,允宜在風險管控情況下,研謀調整貸款計息條件、金額配比等善策良方,以增裕利息收入。另預估110年底台電公司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借款未償餘額減少極微,對該公司曝險部位並未降低,考量114年底核能機組將全面停止運轉,為應除役所需龐鉅資金,允宜研謀適時調整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金額之可行性,以維基金財務穩健。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7.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766萬9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查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特別收入基金對於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規定:「(二)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109年度亦有類似之規定。查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雖低於109年度預算數4,786萬3千元,然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數僅1,202萬2千元,預算執行恐未如預期,惟110年度預算案數仍較108年度決算數2,787萬6千元增加1,676萬2千元。至於110年度宣導費預計辦理項目,主要係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業務宣導。107及108年度業務宣導費決算數均未及2,800萬元,110年度預算編列4,463萬餘元,宜審酌近年執行情形,覈實編列:參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近年業務宣導費預、決算執行結果,107及108年度決算數分別僅2,568萬3千元及2,787萬6千元。以108年度為例,業務宣導費預算執行率僅47.64%,主要係因目前地方政府不同意配合委託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選址公投選務工作,原訂為提升公投投票率之起跑階段、衝刺階段工作,目前皆處於暫停狀態,僅執行常態溝通工作,以致預算執行率欠佳。有關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所列業務宣導費較108年度決算數增加,依該基金說明,主要預計110年度舉辦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之地方性公投,以及核一廠進入除役階段,依核一廠除役環評要求而加強對於除役安全之地方溝通宣導,爰增加相關業務宣導費。惟除上述因素外,茲因部分計畫執行困難度頗高,且審酌107及108年度決算數均未及2,800萬元,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數僅1,202萬2千元,預算執行恐未如預期,建議予以減列,俾符實需。綜上,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較107及108年度決算數未及2,800萬元,109年度至8月底執行數1,200萬餘元,高出甚多,允宜審酌近年度執行實績建議酌減。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8.行政院於108年10月18日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由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25.5億元「回溯補償金」及每3年2.2億元「土地配套補償金」。而補償金包含「回溯補償金」及「土地配套補償金」:依前開損失補償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補償金範圍包括回溯補償金25.5億元(蘭嶼貯存場用地自63至88年間回溯補償金)、蘭嶼貯存場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每3年2.2億元)等2項。復按第2項規定,回溯補償金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循預算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於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祉事宜。另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則由蘭嶼鄉公所、蘭嶼鄉民代表會循政府預算程序運用,且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將發放至蘭嶼貯存場完成遷場為止。回溯補償金由損失補償基金會管理,且以動支孳息為原則,惟成立之初尚無孳息,允宜妥適規劃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有關回溯補償金及土地配套補償金之預算編列情形,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供資料,目前尚未編列回溯補償金(25.5億元),惟正辦理回溯補償金捐助專案報行政院作業,至於土地配套補償金部分,109年度已編列2.2億元。依損失補償要點第3點,回溯補償金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循預算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捐助成立損失補償基金會。目前經濟部辦理情形如下:(1)經濟部於109年3及4月召開該基金會相關籌備會議,完成損失補償基金會組織章程修訂。(2)經濟部正準備申請設置損失補償基金會相關書件、請損失補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填報相關文件,俾利後續辦理董事/監察人聘任事宜。此外,台電公司部落服務員已向蘭嶼代表董事徵詢2年工作計畫項目,惟尚未提出較確定之書面資料。回溯補償金係由損失補償基金會管理,依損失補償要點第5點規定,回溯補償金以動用孳息為原則。然考量基金會成立第1年,尚無孳息可供運用,為避免爭議,對於該基金會初期運作所需財源,應預為規劃並訂定相關規定。此外,損失補償基金會對回溯補償金資金運用方式及回溯補償金所產生孳息多寡,將影響該基金會運作及各項工作所需財源,基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允宜積極辦理並完備該基金會成立之相關事宜,俾利該基金會日後辦理以專款促進蘭嶼雅美(達悟)族人福祉事宜。綜上,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業經行政院核定,經濟部允宜加速辦理設置「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相關事宜,力求完備,俾利日後捐助補償金後,該基金會順利推動促進當地原住民福祉事項。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明文 蘇治芬 
    9.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來源─其他收入」預算數編列216億6,920萬元,係作為台電以固定年金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主要收入。惟查,(1)該項收入108年度之預算數為202億2,300萬元,但該台電公司實際僅撥付147億4,553萬元,短少54億7,746萬元。對此,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之說明為:「新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營運總費用尚在經濟部核定中,故台電公司按108年實際發生之核能後端費用撥付。」然而,台電公司本即應依法提撥核能發電後端基金,作為處理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暫時貯存及最終處置管理經費,卻又連年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辦理長期借貸,況且,經濟部之所以重新評估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即是因最初規劃辦理核能後端營運成本恐明顯低估,為基金永續營運須重新評估。(2)經濟部已於109年9月核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為4,728.64億元。爰要求經濟部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確實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自109年度起每年度如數繳納應提撥費用,並於114年度核電除役前足額提撥。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亭妃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4億4,848萬7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5,356萬5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3.本期短絀:原列1億0,507萬8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763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
    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945萬9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八)提案2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供應農業政策種子,並推展種苗場改良試驗作業成果,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8,074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258萬4千元,辦理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銷售業務。(2)檢視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年度至110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情形,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復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直接材料110年度編列1,111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13萬6千元及108年度決算審定數164萬9千元分別增加897萬7千元(4.2倍)及946萬4千元(5.74倍)。(3)為提升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其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92萬7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68%)且未如預期,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4)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爰提案增列300萬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2.經查,近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狀況未如預期,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年度至108年度合計實際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106年度預算數為1,971萬4千元,決算數為666萬5千元,執行率33.8%;107年度預算數為19,714千元,決算數為781萬9千元,執行率39.6%;108度預算數為1,938萬4千元,決算數為969萬5千元,執行率50%,惟110年度「銷貨收入」編列8,074萬元,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合計仍編列銷貨收入1,993萬4千元,預算恐有浮編之虞,爰提案減列銷貨收入5%(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銷貨收入之合計),另外,為使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請農委會於3個月內提出「政策性種子行銷改善計畫」並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3.(1)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1億1,765萬1千元及銷貨成本1億0,634萬4千元,辦理銷售畜禽等工作。(2)近年度部分畜禽品項銷售情形未如預期,允宜適時依市場需求調整銷售策略,並加強推廣:為配合畜禽育種、生理、營養、經營、加工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並保存及開發固有畜禽種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辦理畜禽繁殖飼料、保種與作物栽培等業務,110年度預計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3種營運項目。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惟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3)為避免畜禽飼養成本持續增加,允宜積極尋求進口飼料替代品:各銷售品項單位成本觀之,107年度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上述品項多半係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然仍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允宜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以減少畜禽發生疾病等情事。(4)綜上所述,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允宜適時檢討現有銷售策略及加強推廣,俾提升基金未來收益。爰農業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爰提案增列500萬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4.(1)農業作業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勞務收入」預算數35,768千元,係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並維護園區環境品質,向園區機構收取之管理費及服務費。(2)經查,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近年度污水設施管理維護及園區管理維護收支狀況,污水設施管理維護106年度至108年度因收入提升,收支轉絀為餘,然自109年度起專業服務費大幅上升(主要增加污水下水道TV檢測費用所致),導致收支再次轉絀,另園區管理維護亦為109年度起預算發生短絀,其因為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增加,上開費用均屬固定成本,且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占其成本比率逾45%,又各項修理費用恐隨時間逐漸增加,為確保相關收支短絀不再擴大,建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加強推動各項撙節經費措施,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斟酌管理費用之收費基準,以平衡收支,爰提案增列該項預算收入1,000千元。(3)綜上,爰提案增列該項預算收入1,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推廣優秀種子,針對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進行銷售,然近年該等種子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該基金預計於110年度進行新品種試採,又一般性種子採種成本持續增加,致其毛利率未有顯著改善。爰此提案凍結【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成本及費用500萬元】,俟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加強政策性種子之銷售並積極開發育成新品種效益,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6.案由:中華民國110年度農業委員會─農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工作科目名稱「銷貨成本」項下「農產品銷貨成本」營運項目,計編列62,584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近年度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銷售狀況未如預期,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110年度因預計辦理新品種台農7號玉米種子及台南8號高粱種子之採種作業,故使直接材料成本上升。台灣近年亦受氣候異常而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農業委員會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7.(1)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供應農業政策種子,並推展種苗場改良試驗作業成果,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8,074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258萬4千元,辦理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銷售業務。(2)檢視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年度至110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情形,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復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直接材料110年度編列1,111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13萬6千元及108年度決算審定數164萬9千元分別增加897萬7千元(4.2倍)及946萬4千元(5.74倍)。(3)為提升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其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92萬7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68%)且未如預期,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4)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爰提案凍結300萬元,俟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8.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自106年度的392萬7千元,降至108年度的138萬7千元,減幅64.68%,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銷貨成本」,編列6,258萬4千元,爰提案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9.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設置之目的係為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以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預算書第1-46頁),其中「材料及用品費」110年度預算數編列14,16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290千元增加8,873千元,增加將近一倍半,而前年度決算數亦僅為3,291千元,其次,查找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預算書有關「材料及用品費」,包括「其他業務成本」(1-22頁)、「行銷及業務費用」(1-24頁)以及「管理及總務費用」(1-25頁)於預算書中均可以檢閱得到,唯獨「銷貨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卻編在「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明細表」(1-36、37頁)當中,預算大幅度增加,卻未說明增加原因。據了解,主要支出有兩大項:(1)委託台糖公司採種玉米台農7號種子;(2)種苗改良場場內採種高粱種子。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減列「材料及用品費」200萬元。
    110年度「材料及用品費」預算數分配表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10.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預算書第2-50頁),其中「服務費用」110年度預算數編列31,73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2,014千元雖然略有減少,但仍較前年度決算數23,674千元增加8,057千元,預決算金額差異較大者為「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一般服務費」(一般服務費包括棧儲、包裝、公證、理貨、代理(辦)、加工、外包、節目演出費用及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等屬之)以及「專業服務費」。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減列「服務費用」300萬元。
  • 單位
    千元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11.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預算書第2-50頁),其中「材料及用品費」110年度預算數編列87,037千元,雖與上年度預算數87,057千元相近,但仍較前年度決算數68,259千元增加18,778千元,「材料及用品費」主要支出係為使用材料費,包括:原料、物料、燃料以及油脂,如為緊急所需,需要較高預算數,亦不應預留高額預算,並避免被不當流用。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減列「材料及用品費」800萬元。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12.為配合畜禽育種、生理、營養、經營、加工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並保存及開發固有畜禽種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辦理畜禽繁殖飼料、保種與作物栽培等業務,110年度預計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3種營運項目。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億4,161萬6千元,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3.案由: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第2-24頁「服務費用」項下原列836萬1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俟畜產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農委會畜產試驗所是國家最高畜產研究幾關,自民國80年代研發推廣三段式廢水處理設施及堆肥舍以來,至今近20年並無推出新式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以解決牧場產生之空氣、廢水及廢棄物等環保問題,,不但影響周邊民眾生活品質,亦影響產業發展,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畜產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賴瑞隆 賴惠員 
    14.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深受園區招商情形影響,104-109年進駐廠商最多107家,最少102家,並無明顯成長,所以相關收入也未能提升,為避免園區空間閒置,除了應加速完成擴充園區的各項驗收程序外,還應瞭解廠商需求,積極辦理招商活動,增加廠商進駐意願。爰此提案凍結【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成本及費用2,000萬元】,俟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招商規劃及預期效益,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15.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10年度編列收入計2億0,844萬6千元(業務收入2億0,375萬5千元及業務外收入469萬1千元),成本及費用計3億3,164萬2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3億2,153萬元及業務外費用1,011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1億2,319萬6千元。經檢視近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支概況,自109年度起由餘轉絀,其因除政府不再編列補助收入予該基金外,與其業務成本與費用大幅增加有關,主要係擴建園區工程完工後,相關資產開始提列折舊,使成本上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億2,153萬元,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6.案由:中華民國110年度農業委員會─農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工作科目名稱「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出租資產成本」營運項目乙項,計編列191,205千元,應凍結10%,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近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出租資產收支概況觀之,出租廠房及宿舍多呈現收支短絀,而出租土地則於109年度後始由餘轉絀,其中折舊費用占各出租成本比率偏高,然折舊費用係屬固定成本,無法隨出租量增減。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近年度部分廠房出租率未有顯著成長,然出租成本多為折舊費用等固定成本,且擴充園區後續亦有相關出租作業需辦理,爰為提升園區整體出租比率,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敦促辦理出租、招商事宜,俾以提升租金收入、減少短絀情形。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1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販售之政策性種子為玉米、台中5號高粱及綠肥種子,及一般性種子主要為番茄種子,然106至108年度實際銷貨及毛利率除了綠肥外,皆低於預算數且逐年降低,爰請種苗改良繁殖場積極育成新品種增加收入,以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孔文吉 
    18.種苗改良繁殖場自110年度起辦理「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依該計畫核定內容,主要辦理工作中包含建置國家政策性有機種子生產基地、種子調製工廠整建與調製系統建立及種子冷藏庫改建與智能化系統建置等,前述工作4年度所需經費共計2億3,400萬元,均由種苗場公務預算支應。雖然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年度收支雖多有賸餘,然按其自有資金及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情形,恐難以支應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故仍以公務預算執行,但於計畫完竣後,宜按其實際使用相關設備狀況,將折舊費用等妥適列帳表達。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9.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其因如下:(1)肉牛:以銷售淘汰種牛為主,飼養期長且因氣候高溫高溼易造成乳牛熱緊迫,影響採食量與牛乳產量,致飼養成本高。(2)山羊:主要出售體型較大之淘汰羊及成熟肉羊,然因其飼料為進口牧草,成本較高。(3)兔隻:配合生醫單位遞延出售,及為改善醫療用之最少疾病兔隻之飼養環境,使飼養成本增加。(4)牛乳及羊乳:配合新裝設擠乳機器人施工,致飼養空間降低,牛隻泌乳量減少,及因羊隻配種率提升而增加銷售量,致成本上升。(5)禽隻及食蛋:因應禽流感疫情,進行品系選育及復養環境之改善,因而增加飼養成本。上述品項多半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以及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應積極尋求其他取代品,並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以減少畜禽因環境不佳發生疾病。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20.110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分別編列土地租金收入8,811萬元、廠房租金收入5,342萬3千元及住宅租金收入555萬8千元,另為辦理各項出租作業,該基金編列出租土地成本1億1,428萬2千元、出租廠房成本6,493萬8千元及出租住宅成本1,198萬5千元,其收支均為短絀,且以近年度出租資產收支概況觀之,出租廠房及宿舍多呈現收支短絀,而出租土地則於109年度後始由餘轉絀,其中折舊費用占各出租成本比率偏高,然折舊費用屬固定成本,無法隨出租量增減,建請積極辦理出租事宜,以提升租金收入減少短絀情形。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21.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近年度污水設施管理維護及園區管理維護收支狀況,污水設施管理維護106至108年度因收入提升,收支轉絀為餘,然自109年度起專業服務費大幅上升,主要是增加污水下水道TV檢測費用,導致收支再次轉絀,另園區管理維護亦為109年度起預算發生短絀,其因為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增加,前述費用均屬固定成本,且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占其成本比率逾45%,又各項修理費用恐隨時間逐漸增加,為確保相關收支短絀不再擴大,除應加強推動各項撙節經費措施,請檢討辦理招商措施之成效性,並改善園區招商情形。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22.為供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廠商用水營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前項收費標準針對產業用水、民生用水、軟水及海水分別收費為每度6.5元、7元、20.1元及123元,以近年度給水銷貨收支情形觀之,雖收支均呈現短絀,其短絀因收入提升有減少趨勢,但110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增加,致短絀又再增加。另園區為響應環境保護,依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暨既有園區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用水平衡有一定要求,園區各進駐企業於申請進駐園區時,對於製程用水需經審核,並提出循環水量及回收水量等數據,園區廠商對於水資源利用效率高,故園區廠商雖有逐步增加,整體用水量並未隨著大幅上升,惟避免給水銷貨收支短絀擴大,建請積極研擬降低該基金成本及費用,並加強推廣招商事宜。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23.110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1億1,765萬1千元及銷貨成本1億0,634萬4千元,辦理銷售畜禽等工作。近年度部分畜禽品項銷售情形未如預期,允宜適時依市場需求調整銷售策略,並加強推廣:為配合畜禽育種、生理、營養、經營、加工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並保存及開發固有畜禽種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辦理畜禽繁殖飼料、保種與作物栽培等業務,110年度預計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3種營運項目。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惟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為避免畜禽飼養成本持續增加,允宜積極尋求進口飼料替代品:各銷售品項單位成本觀之,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上述品項多半係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然仍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允宜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以減少畜禽發生疾病等情事。綜上所述,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允宜適時檢討現有銷售策略及加強推廣,俾提升基金未來收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24.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供應農業政策種子,並推展種苗場改良試驗作業成果,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8,074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258萬4千元,辦理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銷售業務。檢視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至110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情形,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復查110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直接材料編列1,111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13萬6千元及108年度決算審定數164萬9千元分別增加897萬7千元(4.2倍)及946萬4千元(5.74倍)。為提升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其106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92萬7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68%)且未如預期,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2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經查110年度番茄種子預算銷貨收入編列676萬元,然而其106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87萬5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21%,此外,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若番茄種子之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將不利於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營運,為提升基金收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6.110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於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業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出租資產成本分別編列1億4,709萬1千元及1億9,120萬5千元,辦理園區自建廠房土地、廠房及宿舍出租業務。其中,土地租金收入8,811萬元、廠房租金收入5,342萬3千元及住宅租金收入555萬8千元,另為辦理各項出租作業,該基金編列出租土地成本1億1,428萬2千元、出租廠房成本6,493萬8千元及出租住宅成本1,198萬5千元,其收支均為短絀,經查近年度出租資產收支多呈現短絀且部分廠房及宿舍之出租率未達50%,亟待加強,為提升園區整體出租比率,以增加租金收入並減少短絀情形,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續與廠商及潛在承租人溝通,瞭解其需求,以提升出租意願,並積極辦理招商以增加各廠房及宿舍出租機率。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04億0,611萬6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2.業務總支出:原列153億5,403萬2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3.本期短絀:原列49億4,791萬6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三)解繳公庫淨額
    無列數。
  • (四)轉投資計畫
    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44億2,354萬7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1億0,492萬8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提案2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作業基金係110年度新設置之作業基金,該基金下設宜蘭、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七星以及瑠公等17個農田水利作業基金,因係新設置基金,故尚無上年度和前年度之預決算可供比較,然相關費用支出仍應本於開源節流原則。查110年度「服務費用」當中之「旅運費」編列1億6,886萬8千元,其中「國內旅費」預算數為1億6,785萬7千元,其次,派員出國(參加國際灌溉排水協會第72屆國際執行委員會議暨第24屆國際灌溉排水研討大會國際研討會)預算數為73萬5千元,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嚴峻之下,應減少非必要出境以及人員大量流動。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減列「旅運費」500萬元。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2.110年度中央政府行政院─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總預算案,其中「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預算3,032萬7千元,提案減列1,000萬元。110年度中央政府行政院─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研究發展與訓練費用」編列共計1億3,600萬5千元,係屬辦理業務宣導、調查研究、考選訓練、國內外旅運費等。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避免出國。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相關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故刪除其項下「研究發展與訓練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預算1,000萬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3.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其中「其他」項下「其他費用」預算數編列5億5,751萬3千元,若以17個農田水利作業基來均分,每個可分配到3,279萬5千元的「其他費用」,相較於其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的「其他費用」預算數編列顯然偏高許多,且在預算書亦未說明內容,預算支出不詳。綜上,為撙節基金支出,爰建議減列「其他費用」1,000萬元。
  • 單位
    千元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4.110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編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數146億6,998萬6千元,係用以支應各項業務、行銷、管理等成本費用。經查,110年度檢視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編列情形,除石門、七星及瑠公編列收支賸餘預算外,其餘皆為收支短絀,復以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類收入狀況觀之,9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政府補助逾其總收入五成,尤以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他補助收入占總收入93.91%最高,顯示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高度仰賴政府補助;另查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0年底之累積餘絀狀況,包含嘉南等8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尚有未填補短絀,倘將110年度政府補助之收入扣除後,則新竹、雲林及花蓮將由累積賸餘轉為累積短絀,且臺中及苗栗雖為累積賸餘,惟按110年度收支情形,此2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未分配賸餘恐於近1至2年將不足以填補其短絀。建請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訂定撙節支出及績效鼓勵措施,落實執行,以開源節流,減少短絀,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綜上,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5.110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中,科目名稱:「用人費用」,編列新台幣39億6,802萬7千元,應凍結20%。俟向立法院提出說明報告,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農田水利會於101年10月1日從法人組織改制為公務機關,改制後水利會的資產轉移,乃至員工福利恐成為問題。其中,員工福利或工作權保障等問題仍有待釐清,改制後水利會職員將無法保障其工作權,起初水利會從業人員必須透過考試才能進入該體系,改制後,其工作權益以及相關員工基本福利與保障將遭受影響。該預算凍結20%,俟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6.有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允宜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宜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鉅額負擔。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7.有鑑原農田水利會灌區外農地面積共37萬公頃,改制後將以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包括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及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等,惟為符合農民所需,允宜審慎考量對灌區外灌溉設施管理方式及適時檢討人力配置及妥適調配運用,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情形,兼顧公平性及執行績效,審慎規劃相關補助經費之運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8.有鑑台灣近年受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尤其109年未有颱風登陸,水情吃緊,使得政府採取停灌措施,農民配合休耕,惟灌區與非灌區農民所獲之補助差異甚大。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盤檢討,研議專案辦理並提高非灌區補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9.110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桃園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列資產新台幣199億4,298萬元,由於桃園受限台地限制,農民為便於灌溉之用,及早挖掘儲水的埤塘,形成特殊的「埤塘系統」。110年1月由於水情吃緊,桃園市部分灌區停灌。桃園灌區第1、2分區,包含桃園、觀音、大園等及石門灌區共2.8萬公頃,因水庫蓄水量無法滿足灌溉用水,必須公告停灌。參酌水利會時期,桃園與石門水利會把灌區分三個大區塊,若需停灌就立即按順序執行,小組長、班長、掌水工彼此分工合作與農民溝通宣導,故爭議不大,比照110年1月必須公告停灌,作為通盤檢討之考量,進而超前部署改善部分灌區停灌問題。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10.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部分分基金「其他補助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逾五成,顯示其營運高度仰賴政府挹注,且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屬鄉村型或都市鄉村型,於依「農田水利法」規範收取農田水利設施相關收入有限,且商業並未發達,開發其他財務來源不易之情形下,多需高度仰賴政府補助,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發展,應儘速訂定撙節支出及績效鼓勵措施,並落實執行。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1.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依同法第21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經查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109年8月14日公告預定訂定,於8月28日預告中止,並於109年10月29日完成訂定。另依「會計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詢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該基金之會計制度亦將於109年底完成訂定,茲因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基金)會計處理之依據,為利該基金運作,應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研訂,並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頒行。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2.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為68萬公頃,其中灌區外面積占比為54.41%。為讓更多農民受惠,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以下列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1)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藉由整體盤查之成果為基礎,各管理處將檢討現有農業水資源分配,並視農民需求與意願,持續推動納入灌區相關工作。(2)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農田水利署刻正擬定灌區外提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提報單位需依據該要點撰擬提案計畫書,且明訂後續維護管理單位與維管計畫(納入補助經費是否核定之重要依據)。(3)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依據「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農民田間管路灌溉設施及蓄水池,農民需提供配合款,補助設施為農民所有,由其自行管理。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定,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應儘速辦理,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3.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其中彰化縣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就有127.06公頃,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38億1,076萬5千元,惟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僅有1億3,745萬7千元,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應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宜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鉅額負擔。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1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106年預算執行率64.38%、107年預算執行率71.5%、108年預算執行率41.44%,主要原因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有關。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補助,每公頃補助約6,000至12,000元,為符農民期待,實現擴大灌區納管目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擴大灌區納管報告,以利提高農田水利設施執行績效及公平性。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15.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入來源依據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收取之規費等、租金及利息收入、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補助部分依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6,000元至12,000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1)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2)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查110年度補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除七星、瑠公及桃園,其餘每公頃補助金額約4,700元至11,000元間。茲因各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其資產及負債由政府概括承受,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經營,允宜審慎研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財務狀況及其灌溉區域變化等因素,依據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績效並兼顧公平性,重新檢視及適時調整補助款預算分配情形。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16.「農田水利法」自1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原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據前述法規需訂定各項子法以供基金實際執行操作業務,該等法規多已發布,尚有部分待完成訂定,惟農田水利各項業務並未因改制前後而有所停頓,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後續業務辦理,允宜儘速完成各項子法之訂定。允宜審慎規劃並滾動式檢討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方式,以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辦理:上開子法,其中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除涉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之活化方式(處分及出租)外,另規範被占有不動產之處理原則,檢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土地被占用情形,被占用面積共79.8964公頃(占總持有面積0.31%),以石門、新竹、臺中、屏東、花蓮及瑠公被占用比率相對高。然因被占用土地原為水利設施用地,因都市發展已不具農田灌排功能,部分位於社區住戶前後方,遭住戶占建為房屋無法收回,考量訴請拆屋還地,部分個案可能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另個別占用面積狹小亦不敷訴訟成本,爰參考前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及「國有財產法」等訂定處理方法(向占用人收取補償金並賦予優先購買權,或辦理出租等),惟詢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因部分被占用土地收回(收取補償金)或辦理出租不易,另抑或受限「國有財產法」等規範難以處分等情形,又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狀況不同,恐無法支應相關訴訟費用,為使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妥善處理占用狀況,允宜審慎評估現有處理方式,會同相關機關協調討論,完善制訂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原則,並以滾動式檢討持續改善被占用情形。允宜儘速協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瞭解改制前後各項制度差異,俾利其後續執行業務:依據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訂有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茲因改制後,農委會應依政府各項規定監督考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然因相關制度恐與其改制前有差異之處,且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妥適辦理業務,於上開聯合會尚未轉型完成前,仍宜儘速協助瞭解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1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依據農委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套疊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圖層後,屬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內共31萬公頃,灌溉服務區域外面積37萬公頃。允宜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情形,兼顧公平性及執行績效,審慎規劃相關補助經費之運用:檢視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農委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其執行狀況均未達八成,容有改善空間,主要原因可能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管理營運費用由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或農民自籌支應)有關。為符農民冀望,實現擴大灌區納管政策目標,允宜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考量農田水利設施執行績效及兼顧公平性,謹慎規劃經費之運用。為符合農民所需,允宜審慎考量對灌區外灌溉設施管理方式及適時檢討人力配置及妥適調配運用:另因將灌區外農地納管後,對於灌區外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更新改善後續管理人力亦需增加,雖部分灌區外灌溉設施將由農民自行維護管理,然其是否滿足農民需求或可能造成後續管理不當情事等,亦需再行考量。按農田水利署說明,109年度已預定辦理農田水利新進人員聯合統一考試,預計錄取人數為259人,依據108年度農田水利會現有員工人數共有2,825人,後續仍宜對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人力配置進行評估,以妥適調配運用人力。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18.農田水利會原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屬公法人,以秉持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其宗旨,惟為提升國家農業用水效率,爰制定「農田水利法」,依該法第22條規定,將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部分人事管理制度尚待通盤檢視調整,允宜加速規劃辦理:依據「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人事制度Q&A及詢據農田水利署,原17個農田水利會於改制後,即納入農田水利署之17個管理處,其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進用、升遷、退休及薪資等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酌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辦法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現行制度包含退休、升遷、福利待遇將不更動,另服務於農田水利署之公務人員則依其法定職掌辦理農田水利事務,係採雙軌方式管理。查原農田水利會早期為照顧退休員工,各依其財務狀況針對84年度以前年資之退休金補貼5至12%不等之優惠存款,補貼年限由5年至無年限,每年度需補貼利息金額約為1.5億元,雖該補貼僅針對84年度以前之年資,對於新進員工不再適用,且過去原農田水利會均編列經費辦理,惟衡酌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情形仍待改善,允宜審慎評估並通盤考量,以維護員工權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19.根據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除石門、七星及瑠公編列收支賸餘預算外,其餘皆為收支短絀。另檢視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類收入狀況,9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他補助收入(政府補助)逾其總收入五成,尤以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他補助收入占總收入93.91%最高,顯示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高度仰賴政府補助。108年度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土地尚有1,381.754公頃,以臺中、雲林及嘉南面積較多,然而多數非事業用土地因面積畸零細碎、地形狹長、利用價值低或參與配合都市更新等故肇致出售或出租不易,又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屬鄉村型或都市鄉村型,其土地資產價值低,恐對基金收入難有實質助益。鑑此,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發展,並改善高度仰賴政府補助之問題,建議應儘速訂定「撙節支出及績效鼓勵措施計畫」以利落實,並於2週內將此計畫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林岱樺 陳明文 
    20.檢視截至109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情形,面積共有6,150.55公頃,其中辦理承租面積計238.7公頃,無償使用之私有土地面積為2,896.51公頃,占照舊使用土地面積比率47.09%。然而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情形,除新竹及臺中專戶餘額超過所需經費,與七星及瑠公之重建基金亦足以支應外,其餘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現有專戶餘額尚未足夠,且多數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戶餘額遠低於其預估價購或徵收款。鑑此,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建議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並妥善規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利用,以避免政府鉅額負擔,請於1個月內提出精進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林岱樺 陳明文 
    21.根據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其執行狀況均未達八成,主要原因可能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管理營運費用由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或農民自籌支應)有關。又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若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為補助標準,以現有資源恐不足以支應,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也已於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110至113年度)編列3億2,000萬元之灌區外工程經費(占計畫總經費比率16%)。鑑此,為實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後將灌區外農地之擴大灌區納管政策目標,建議通盤檢討灌區外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更新改善後續管理人力相關經費之配置,並提出「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執行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林岱樺 陳明文 
    22.經查,自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入來源依據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收取之規費等、租金及利息收入、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補助部分依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6,000至12,000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1)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2)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查110年度補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除七星、瑠公及桃園,其餘每公頃補助金額約4,700至11,000元間。茲因各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其資產及負債由政府概括承受,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經營,允宜審慎研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財務狀況及其灌溉區域變化等因素,依據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績效並兼顧公平性,重新檢視及適時調整補助款預算分配情形。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後,其收入來源較改制前已有所不同,又政府需概括承受所有資產及負債,為使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發展,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於兼顧公平性下,檢討調整補助款分配情形,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3.經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原農田水利會使用他人土地等研析報告指出,早期為利通水灌溉並維持農田灌溉系統之完整性,臺灣省政府前於42年間頒布函示,各農田水利會自有或使用他人土地之水路照舊使用,後於59年間修正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訂:「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然因原提供水利設施之私有土地,其照舊使用方式部分係長期無償使用,確不符公平原則亦不合理,故監察院前於88年間調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照舊使用涉有違失等情事,要求進行檢討改善。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情形,其中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以桃園、石門、彰化、雲林、嘉南、屏東及花蓮為較多,預估價購或徵收所需經費則為桃園、石門及嘉南逾100億元較高,又以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觀之,除新竹及臺中專戶餘額超過所需經費,與七星及公之重建基金(31億0,926萬7千元及198億7,682萬9千元)亦足以支應外,其餘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現有專戶餘額尚未足夠,且多數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戶餘額遠低於其預估價購或徵收款(如宜蘭、桃園、石門及嘉南差異比率甚高);復依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財產交易賸餘(已扣除資產帳面價值),雖桃園、石門、雲林及嘉南已相對其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多,然因其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較高,應審慎評估檢討,預為規劃因應。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4.經查,依「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人事制度Q&A及詢據農田水利署,原17個農田水利會於改制後,即納入農田水利署之17個管理處,其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進用、升遷、退休及薪資等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酌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辦法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現行制度包含退休(一次退)、升遷、福利待遇將不更動,另服務於農田水利署之公務人員則依其法定職掌辦理農田水利事務,係採雙軌方式管理。復查原農田水利會早期為照顧退休員工,各依其財務狀況針對84年度以前年資之退休金補貼5至12%不等之優惠存款,補貼年限由5年至無年限,每年度需補貼利息金額約為1.5億元,雖該補貼僅針對84年度以前之年資,對於新進員工不再適用,且過去原農田水利會均編列經費辦理,惟衡酌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情形仍待改善,是否應持續優惠存款措施,應審慎評估並通盤考量,以維護員工權益及基金收支營運狀況。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自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各項人事管理業務須通盤檢視,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加速辦理,俾利後續經營,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5.經查,依據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訂有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茲因改制後,農委會應依政府各項規定監督考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然因相關制度恐與其改制前有差異之處,詢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說明,未來擬將原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轉型財團法人辦理各項教育訓練等業務,惟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妥適辦理業務,於上開聯合會尚未轉型完成前,仍宜儘速協助瞭解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宣導溝通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6.經查,原農田水利會主動變更其事業區域(灌區),係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9條規定略以,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始能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委會105年11月間制訂「非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作業程序」,提供農田水利會辦理擴大事業區域標準作業程序,規劃將鄰近農田水利會灌區且灌溉水源及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使用無虞之農地納入灌區,雖該項政策執行2年內即增加4,413公頃農地納入灌區,然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為68萬公頃,其中灌區外面積占比為54.41%。為利更多農民受惠,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農委會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將原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並期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據農田水利署說明,改制後,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以下列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1)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藉由整體盤查之成果為基礎,各管理處將檢討現有農業水資源分配,並視農民需求與意願,持續推動納入灌區相關工作。(2)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農田水利署刻正擬定灌區外提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提報單位需依據該要點撰擬提案計畫書,且明訂後續維護管理單位與維管計畫(納入補助經費是否核定之重要依據)。(3)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依據「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農民田間管路灌溉設施及蓄水池,農民需提供配合款,補助設施為農民所有,由其自行管理。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訂,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辦理,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7.為擴大灌區利水興農,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依據農委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套疊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圖層後,屬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內共31萬公頃,灌溉服務區域外面積37萬公頃,將原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並期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訂,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辦理,並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28.有鑑於近期因水情不佳,部分水庫110年上半年(110年1月至6月)停灌休耕第一期稻作,考量因停灌或河川流量不足,水庫放流量減少,亦一併影響水庫下游之河川公地許可使用種植戶之土地利用價值,將造成其對土地使用收益之影響。為減輕農民之經濟壓力,敬請農委會盡速洽相關單位研議河川公地許可使用種植戶及承租國有財產署或台糖公司土地耕作者,應予辦理免徵應徵收之規費及租金,而使用灌溉餘水者,同樣納入停灌休耕補償。同時對農機補助須提供代耕資料40公頃;對此突然要求的措施,應予廢除,俟下次時實施(事先應宣導並妥為規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77億3,386萬7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2.基金用途:原列434億5,689萬9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3.本期短絀:原列57億2,303萬2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456萬4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提案9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農發基金110年度於「糧政業務計畫」編列支出127億0,634萬7千元,及「農政收入─農林漁牧收入─糧政業務」編列糧食銷售收入67億5,985萬9千元,以收購及銷售稻穀之方式辦理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之政策任務。惟該項收入於106年度及107年度各編列67億6,536萬9千元、59億6,871萬5千元,決算數卻分別只有48億9,966萬9千元及46億2,719萬8千元,達成率為72.42%及77.52%,均不及八成。108年度銷售收入突破50億元,達成率提高為82.56%,然而銷售糧食主產品較預計銷售45萬1,100公噸仍減少3萬9,385公噸,約8.73%。109年度雖因中國武漢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使我國公糧外銷量增加,及為深化我國人道援助形象,增加提供友邦及海外缺糧地區食米數量,使公糧存貨略減,但仍遠超過安全存量。參考傳統上亦以米為主食的日本,同樣面臨飲食習慣改變致稻米消費量大幅減少的問題,其採取策略有:(1)供應稻米做為非傳統用途,改變料理方式或以米為材料做成不同類型食物;(2)出口稻米與其加工製品,將高品質的米外銷往其他國家的高端消費客群,或製成如清酒等可有較高價格之加工製品。我國雖在外銷稻米已逐漸增加,但其他仍須農委會積極作為,研發米製新產品等方式增加國內米消費量,加速公糧去化以均衡基金收支。爰提案建議本項收入應增列1億元,並請農委會就我國糧食安全與公庫儲糧去化、減少基金資金積壓之精進策略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2.(1)漁業發展基金110年度編列基金來源69萬元4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2,361萬4千元(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2,0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2,292萬元。(2)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剩利息收入1項: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本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102至110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爰提案增列200萬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3.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10年度整體「水電費」編列5,821萬6千元,跟107年度決算5,284萬6千元比較,卻增加了537萬元,依據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水電費」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編列。其中用電量確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所定之節電目標,核實編列,爰提案刪除「水電費」100萬元。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4.(1)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糧政業務計畫」預算數12,706,347千元,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推廣米食、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2)經查,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確保農民收益,自63年起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收購類型包含計畫收購、輔導收購、餘糧收購及災害稻穀收購,所需經費編列於糧政業務計畫,而經收之稻穀再行銷售並列為農發基金之農政收入。然因內銷糧受當年度天候及生產狀況影響甚劇,而外銷糧則需衡酌國際市場行情、公糧庫存情況與期別,彈性調整銷售策略,致實際銷售屢有未如預期狀況,如以近5年度實際銷售情形觀之,自106年度起銷售量均未達預算目標,致108年底公糧庫存量達87萬3,322公噸,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建請農委會應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5.中央政府行政院─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10年度總預算案,其中「糧政業務計畫」,編列預算12,706,347千元,提案凍結2,000,000千元。中央政府行政院─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糧政業務計畫」編列共計12,706,347千元,係屬辦理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推廣米食,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然農委會每年度辦理糧食銷售業務,惟自106年度起銷售量均不如預期,近五年度年年超支。爰此,鑑於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應掌握糧源、調節去化工量庫存,故凍結其項下「糧政業務計畫」預算2,000,000千元,俟農委會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 6.科目(工作計畫)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糧政業務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及獎助
  • 本年度預算數
    14億6,409萬8千元
    案由: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8億4,155萬5千元(增幅135.18%),據了解主要係因近年國內稻穀價格低迷,為減少進口米流通數量影響市場價格,調減政府進口米釋出數量,需增加進口米保管費;另為深化我國人道援助形象,增加提供友邦及海外缺糧地區食米數量,爰需增加援外糧包裝袋採購數量及增加糧食救助米之銷貨成本所致,相關措施均係為降低公糧庫存及穩定稻穀價格。農委會應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爰提案要求凍結預算5%,待農委會提出相關說明或調整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7.農發基金中「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數1,104,296千元,補助農民使用可增農田地力及友善環境之有機質肥料,110年度共編1,003,034千元,惟歷年實際補助經費均低於5億元。另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資料顯示,近五年(104年度至108年度)執行成效均未達預期;且107-109年度(1-7月)實際推廣面積皆未達到目標(5萬公頃)之七成。爰減列10,429千元,凍結100,000千元,請農委會加強改善,減少化肥使用,並俟農委會提交推廣有機質肥料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孔文吉 
    8.(1)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數1,104,296千元,係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2)經查,農委會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為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顯見推廣效益仍不彰。建請農委會應積極研謀改善,加強推廣有機肥料之使用,增加有機肥料使用率,以減少化肥使用量,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9.為改善農田地力,促進國內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近年農委會擴大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並編列預算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農發基金110年度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數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農委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農委會應研謀改善,以減少化學肥料之使用量。爰提案要求凍結預算5%,待農委會提出相關說明或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10.農業發展基金110年度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較109年度6億1,670萬8千元減少,更較108年度9.76億元減少38.52%,主要係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農委會推廣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實際種植面積均未達預期。
  • 104至110年度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概況表
    說明:表列109年度實際數為統計至7月底。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
    由上表可知110年度編列預算僅108年度61%,而預計推廣目標舉凡推廣面積、補助有機質肥料重量、補助農戶數皆與108年度相同,農委會允宜更具體說明如何達成年度推廣目標。爰建議凍結本項預算5%,俟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過去推廣策略之檢討及如何達成本年度目標,及用人計畫之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11.(1)農發基金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6億1,670萬8千元減少1,670萬8千元(減幅2.71%),主要係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農委會推廣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實際種植面積均未達預期。(2)農委會為促進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自105年度起擴大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推廣面積: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依「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所訂,補助基準係不分長、短期作物,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補助2元,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補助施用工資1萬2千元,並以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核計使用量,以配合新農業推動方案。(3)104至108年度農委會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預算逐年增加,以擴大推廣施用面積,惟實際執行結果均未達預期:依農委會資料,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之目標值自104年度之2萬5,000公頃逐年提升至107年度起之5萬公頃,年補助預算亦隨之由104年度之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之9億7,600萬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該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12.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發展基金預算凍結案
    104至110年度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概況表
    說明:表列109年度實際數為統計至7月底。資料來源:農委會。
    農委會為提升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每年補助經費,從104年度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9億7,600萬元;然而實際執行的結果,104-108年度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目標,像是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67.05%,主要是因為農民施肥習慣一時難以改變,加上氣候等因素影響,致有機質肥料推廣進度低於預期。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編列6億元,爰此提案凍結【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經費2,000萬元】,俟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擴大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面積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13.(1)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預算數190,823千元,係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民與消費者權益。(2)經查,就辦理產銷調節之農產品品項以觀,香蕉、椪柑及鳳梨等項一再被列入產銷調節緊急處理品項之執行項目,究其原因除受天候影響外,主要係未落實預警機制所致。另農委會108年度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之農產品品項中,以就地掩埋做有機肥、送堆肥場製作及送養豬戶做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以撙節財政支出,建請農委會應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並調整市場產銷結構及提升外銷競爭力,俾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500千元。(3)綜上,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5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1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發展分基金項下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9,082萬3千元,計畫用途為對產銷失衡之產品加以輔導加工處理、購貯、內外銷及促銷。然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顯示,108年度產銷失衡之11項農產品中,高達20,159公噸,占總體60.72%之農產品採用掩埋去化處理,與項目說明相悖。且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於108年度決算數高達659,512千元,為當年度預算數之4.15倍,為近五年新高;而109年度截至7月底,預算執行率已達99.98%。農委會應依照項目用途,積極輔導農產品進行內外銷等措施,而非掩埋去化。爰凍結95,400千元,待農委會提出強化農產品產銷及提升外銷競爭力改善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孔文吉 
    15.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預算1億9,082萬3千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1億5,875萬5千元增加3,206萬8千元(增幅20.20%),係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民與消費者權益。農產品產銷失調事件頻傳,108年度執行品項數及執行經費均為近5年度新高。且108年度實際執行數高達6.59億元,其中3.23億元係將收購農產品用於就地掩埋、堆肥及送養豬戶作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處理;109年度迄7月底預算執行數已達全年度預算99.98%。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以撙節財政支出,農委會宜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爰提案要求凍結預算1%,待農委會提出相關說明或調整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16.中央政府行政院─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10年度總預算案,其中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預算348,550千元,提案減列100,000千元。中央政府行政院─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共計348,550千元,係屬透過辦理家禽禽流感保險,建立養禽農民損害防阻觀念,引導家禽產業升級為高效健康生產體系,營造產業永續經營環境。然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為自110年度開始執行之四年期計畫,總經費13億9,420萬元,其中宣導講習、輔導納保及核認等相關費用達1億0,626萬4千元,占計畫總經費7.62%,顯有撙節空間。爰此,鑑於我國財政窘迫,應撙節支出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故刪除其項下「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預算100,000千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17.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預算3億4,855萬元,是用以補助農民辦理豬隻死亡保險、乳牛死亡保險、豬隻運輸死亡保險等之保險費支出;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單位、產業團體及各級農會等行政管理、獎勵、輔導與核認費用等,均為捐補助經費,係屬「家畜保險業務計畫(106至109年度)」之延續性計畫。考量新增試辦200頭以下小規模養豬場豬隻死亡全額納保部分,業編列每年1,218萬5千元之經費補助地方辦理輔導核認等行政管理支出,而對已執行多年之豬隻及乳牛死亡保險部分,所編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轄區之輔導及核認費用又較前期計畫高,允宜檢討相關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以撙節支出。爰提案要求凍結預算1%,待農委會提出相關說明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18.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110年度編列1,200,319千元,較上年度1,036,886千元多163,433千元,且前年度決算數872,181千元,經計算之下,預算恐有多編之嫌,且查預算書中該計畫中所提及實施概況、實施成果及說明欄等,未見相關預算增列說明。爰針對「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200,319千元,減列100,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19.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10年度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2億0,031萬9千元以支應相關之用人、服務、材料用品、租金及購置固定資產等費用,較109年度預算10億3,688萬6千元增加1億6,343萬3千元,更比108年度決算數8億7,218萬1千元多出3億2,813萬8千元。其主要增加項目為服務費用增加1.17億元最多,其次為購置固定資產增加6,752萬元,應詳細說明其必要性。
    此外,近年來森林遊樂區遊客總人數逐年下降,且各該年度之實際遊客人數與目標值差距甚大,近年農委會訂定績效目標亦逐年降低,109年度已為近5年之新低,影響全國森林遊樂園區總收益情況,然而,因武漢肺炎在國際造成嚴重疫情,相對之下我國防疫表現優異,109年國內旅遊大爆發,農委會所屬各森林遊樂區亦常見人潮湧入,其經營表現應可改善,並於110年度持續。基此,農委會應明確說明如何強化森林遊樂園區來客數之行銷規劃,以及擴編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爰提案建議刪減本計畫經費5,000萬元,其餘凍結10%,俟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提出精進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20.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收支及遊客人數明細表
  • 單位
    新臺幣千元;人次
    案由: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2億0,031萬9千元,阿里山森林鐵路遊客目標值由106年度182萬5,800人次,110年度遊客目標值遽降至140萬人次,使得近年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收支均呈虧損,108年度虧損達1.02億元,109年7月底止已有8,923萬5千元之短絀,預估110年度阿里山森林鐵路虧損將擴大至1.51億元,爰此提案凍結【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2000萬元】,俟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積極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推動各式生態旅遊吸引遊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21.(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下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8億9,795萬8千元,係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2)依農委會之資料,106至108年度阿里山森林鐵路之遊客人次目標值已由106年度之182萬5,800人次,逐年降至108年度之160萬人次,然實際執行結果仍均未達目標值,110年度遊客之目標值更降至140萬人次,為自106年度以來新低,致使近3年度該鐵路之營運收支均呈短絀,108年度短絀數達1.02億元,縱使自109年度起林業鐵路管理處將原列於本基金17名預算員額之用人費用移列至公務預算編列。(3)綜上,農業委員會宜積極研謀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結合資源特色規劃各式生態旅遊活動,吸引遊客,避免短絀數持續擴大。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22.中央政府行政院─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10年度總預算案,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預算788,514千元,提案減列650千元。中央政府行政院─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共計1,200,319千元,係屬辦理考察印度世界遺產鐵道之經營管理養護交流計畫及澳洲普芬比利鐵道之經營管理養護交流計畫。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考察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故刪除其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服務費用」預算650千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23.案由: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服務費用」編列788,514千元,應凍結經費30%。
    說明:
    有鑑於阿里山森林鐵路之遊客人次目標值已由106年度之182萬5,800人次,逐年降至108年度之160萬人次,110年度遊客之目標值更降至140萬人次,近3年度該鐵路之營運收支均呈短絀。又因大雪山餐廳及販賣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遊園車及墾丁賓館委外營運不佳且未如預期,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遊樂園的權利金收入更加短少。林務局如何積極改善森林遊樂區之旅遊品質並結合附近觀光資源。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24.(1)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10年度編列預算數1,804,516千元,係補助受災縣市辦理農業災損行政經費。(2)經查,109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預算數17億7,127萬8千元,依農委會所提供資料,迄8月底執行金額4億1,601萬9千元,執行率23.49%,雖因109年氣候較往年平穩且颱風少故執行數低於108年度同期(12.91億元),然因受極端氣候影響,該會110年度預算仍增加至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以資因應。(3)依農委會所提供資料,近3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7成以上之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農委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21種品項農產品保險,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1成,雖農委會將於110年度持續推動不同品項農產品保險,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但其覆蓋率仍有不足。鑑於農業保險法業已制定公布,而農業保險自104年試辦迄108年底,整體保險覆蓋率仍未及1成,建請農委會應積極執行該法,研謀提升投保覆蓋率,以維護農民財產安全,不應依賴政府經費補助,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5.(1)漁業發展基金110年度編列預算數23,614千元,係用以促進漁業發展,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發展。(2)經查,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本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近9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現漁業發展基金僅用於辦理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補助漁業通訊設備之經費,尤自106年度起此項經費占漁業發展基金占比均逾9成,顯見該基金業務頗為單純,建請漁業發展基金應檢討修法裁撤並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能性,無須再以特別收入基金提列,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26.邱委員志偉於第10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聯席會議臨時提案第8案:「有鑑於現行漁業發展基金業務單純且規模小,社會已有檢討裁撤之聲浪,然臺灣作為海洋國家,又漁業乃我國重要產業,是故為達成漁業法第56條『促進漁業發展』之法定目標,充分發揮『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所列用途,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個月內,針對現行漁業發展基金業務及規模之效益性、合理性、績效性提出檢討報告,同時針對擴大漁業發展基金業務、用途及規模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查漁業署回函之附件指出:「囿於基金規模有限,漁業署秉持「撙節開支」原則,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落實計畫預算制度,嚴謹運用經費;並持續檢討精進各項工作,適度擴大執行面向,包括人才培育、漁業文化保存推廣、通訊設備改善及探勘開發漁場,皆係厚實產業根基、促進產業發展為目的,並重點式投入,整合相關資源,發揮基金最大效益。此外,依「財政紀律法」,再檢討各種可能方式補實基金,拓展財源,以確保基金持續運作。」然內文未提出具體作為。爰此,針對「漁業發展基金」項下「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預算編列23,614千元,凍結1,000千元,俟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擴大漁業發展基金來源、業務、用途及規模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 27.機關/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 歲入/歲出科別名稱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
  • 預算數
    1,775,210千元
    案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下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算書載明基金係做為「調整產業措施計畫」、「進口損害救助及穩價計畫」、「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農產品進口管理計畫」等四項用途。惟農委會於109年9月19日以本基金用做為刊登科學人「萊豬廣宣」等之經費,案經審計部提出質疑。據查該文宣稱養豬加入萊克多巴胺「可以增加收益又環保」,又載「萊豬不好吃」之發文惹爭議;對此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於去年9月21日對外表示農委會下廣告並沒有提供這些引起爭議的字眼,發文擦槍走火外界應該去問「科學人」雜誌;而科學人雜誌則表示,這件事深深自責,對於農委會的說法予以尊重,並稱將下架該廣告。由此可見農委會刊登廣告,事前竟未予以審稿,任由廠商自行作業,且未於下方標示為政府廣告,有違標案執行作業原則之事實;事後對於標案管理承辦人、主管之懲處及廠商之違約罰款或相對處分又為何?農委會均未對外交代。綜上,農委會執行廣告預算過於草率,未遵守預算執行用途妥慎使用、未嚴謹執行標案管理,亦顯見預算編列過於寬鬆,爰提案減列5,000千元,並凍結1,000千元,俟農委會提出相關究責及改善作為等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孔文吉 
    28.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4,400萬元,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14%,已超越稻米,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自109年6月起,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為增加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爰此提案凍結【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提升我國養豬產業競爭力並拓展國際市場,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29.(1)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救助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預算數350,000千元,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2)經查,「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110年度預算數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據農委會之說明主要係為持續針對重要外銷生鮮蔬果加大拓銷力道,與臺灣蔬果輸出同業公會共同合作,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海/空運)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辦理期間並持續評估國內產銷情形,適時增列受補助品項,以積極開拓海外新市場與新通路。然比較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及上開108年度執行拓銷補助市場中不含中國大陸之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之出口值與輸出中國大陸之占比,雖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1億8,493萬元)較102年度(1億2,225萬6千美元)增加51.26%,然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80.08%卻為近5年新高,其中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出口占比仍均高逾97%,顯示透過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之成效有限,反而增加對中國之貿易依賴。建請農委會應檢討執行成效並研謀提升我國外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期拓展新興市場同時亦能逐年降低獎補助經費,減少過度依賴出口至單一國家,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30.中央政府行政院─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用」編列共計350,000千元,係屬辦理農產品品質提升計畫、改善產品包裝及提升品牌經營能力、農產品海外商機調查研究、發展農產食品電子商務、辦理蔬果海外拓銷獎勵等。然該計畫與109年度法定預算相較已增編2億3,750萬元,且自108年度始,就已發生原預算不敷支應,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爰此,鑑於該計畫目的應是提升我國農產品競爭力,以逐年降低獎補助費,並非惡化該基金體質,故凍結其項下「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200,000千元,俟農委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31.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增幅211.11%),主要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該計畫自108年度起辦理蔬果海外拓銷獎勵,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之問題,藉由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有效分散海外市場風險,並擇定香蕉、鳳梨、釋迦、紅龍果等項重要外銷生鮮蔬果辦理,然因原預算不敷支應,爰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且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當年度生鮮冷藏水果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卻為近5年新高,農委會檢討執行成效並研謀提升我國外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期拓展新興市場。爰提案凍結預算5%,待農委會提出改善檢討及書面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32.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10年度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然而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每年度編列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卻是逐年下降。
  •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07-110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說明:1.表列107至108年度決算為決算審定數、109年度為迄6月底實際數。
    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
    查本項預算係因國內水稻生產過剩及保價收購政策下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希望透過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米銷往國內外較高端消費市場,兼具增加農民收入與減少政府保價收購與公糧去化之負擔之效,爰將相關補助編列於本項計畫中,然而,在上開表格所示三項績效指標中,達成率逐漸衰減,成效恐未臻理想。爰建議減列本項經費1億元,並就剩餘數凍結1億元,請農委會就本項經費成效檢討與加強輔導農民轉作策略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33.(1)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預算數8,625,459千元,係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水稻轉作,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2)經查,彙整農損基金107至110年度預算書中「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預決算數、年度績效目標及達成情形顯示,該計畫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萬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嗣後年度之目標值更呈逐年下降情況,實施成效恐未盡理想。本計畫之實施係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然近年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不僅未見減緩,甚至逐年增加,顯示農委會期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以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之成效未如預期。建請農委會應妥善研議相關成效,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 34.機關(單位)名稱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 科目名稱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 本年度預算數
    86億2,545萬9千元
    案由:農委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且自107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補助預算編列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10年度以前並以「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轉契作面積」及「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之比率」3項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公糧保價收購之數量與經費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降低。爰提案凍結預算5%,待農委會提出成效改善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35.(1)農損基金110年度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雖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1億6,656萬5千元(減幅1.89%),然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惟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自108年起逐年下降,且政府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亦未見減少,執行成效恐待檢討。(2)「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係為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而國產雜糧供給不足問題,自107年度起實施之計畫:由於國內水稻栽培技術門檻低、機械化程度高、且又有保價收購制度等多項種稻誘因,致使部分農民生產重量不重質,造成國內水稻生產過剩及政府財政負擔,為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穀銷售自由市場並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農委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且自107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補助預算編列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10年度以前並以「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轉契作面積」及「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之比率」3項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3)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均未達目標值,且嗣後所訂目標值呈逐年下降現象:經彙整農損基金107至110年度預算書中「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預決算數、年度績效目標及達成情形顯示,該計畫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嗣後年度之目標值更呈逐年下降情況,實施成效恐未盡理想。(4)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減少,計畫實施成效待檢討:本計畫之實施係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觀表1雖107及108年度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比率均達目標值,然該計算基礎均為當年度之申報面積,如按農委會所提供之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後改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計算,其實際情況恐非如此樂觀,例如108年度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10萬1,264公頃(第1期作與第2期作面積合計),然嗣後轉回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為4萬2,527公頃(占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之42%),實際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僅5萬8,737公頃,致近年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不僅未見減緩,甚至逐年增加,顯示該會期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以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之成效未如預期。(5)綜上,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並引導農民種植高品質稻作自行銷售市場,農委會自107年度起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年編預算高於86億元,惟以108年度之實際成果觀之,不僅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未盡理想,且公糧保價收購之數量與經費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降低,相關成效亟待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36.農村再生基金110年度「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3,038萬元,比109年度預算數7億8,305萬5千元,雖只增加了5,407萬5千元,但跟107年度決算6億8,936萬7千元比較,卻成長了1億3,370萬元,從預算書中難以看出農委會增加支出是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或專家承辦技術、委託會計師、精算師、醫事人員等專技人員服務,抑或是增加辦理講習訓練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還是增加不屬於以上情形之其他「專業服務」,爰提案凍結「專業服務費」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謝衣鳯 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37.農村再生基金110年度預算書之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共7億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為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辦理工作多樣,所設定之預期成效為「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輔導3千人、「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服務25萬人次。查該2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另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為緩解我國農業人口老化及缺工問題,農委會成立各類型之農業人力團並調派至各農場服務,惟此計畫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現象,況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恐影響計畫執行之實際成效,允宜對我國農業缺工問題擬定中長期之目標,並訂定分年績效目標予以逐步推動,盼能分段改善缺工問題。爰針對「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預算編列1,704,856千元,凍結10,000千元,俟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38.本院委員林岱樺針對農業委員會特別收入基金編列「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訓計畫」預算170,485萬6千元,其中「旅運費」編列1,026萬7千元,目前各國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嚴重,且現今國際重大會議,多數已改採視訊方式辦理,實無派員前往之必要,爰提案刪除26萬7千元。
  • 提案人
    林岱樺 
  • 連署人
    邱志偉 陳亭妃 
    39.農村再生基金農業人才多元培育計畫別及預算數,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高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復觀農委會所提供該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農委會應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及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爰提案凍結預算5%,待農委會提出成效改善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40.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預算,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希望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但該項預算所設定之預期成效均為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缺乏可供衡量的成果型績效指標,爰此提案凍結【「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農業人才多元培育」3000萬元】,俟農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提出具體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明文 林岱樺 賴瑞隆 
    41.(1)農村再生基金110年度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包含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及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均係依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賡續推動,惟觀其辦理成效概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強化。(2)「農業人才多元培育」計畫逾八成經費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依農村再生基金110年度預算書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依農委會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包含:辦理青年農民專案輔導工作、建構青年農民在地輔導平臺、建立分群分級培育輔導機制、設置創新育成基地、規劃設置農業創業示範專區、辦理農學校院學生農業職涯探索、辦理農業公費專班、獎勵高中生從農方案、結合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辦理農村青年農業推廣教育工作、建構農業推廣志願服務體系、輔導農村婦女多元發展能力及性別意識培力、規劃從產地到餐桌之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建構農業輔導諮詢服務體系等工作,所設定之預期成效為「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輔導3千人、「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服務25萬人次。復觀該會所提供該2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3)綜上所述,109及110年度「農業人才多元培育」預算數均約7億元,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期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並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鑑於該計畫逾8成之經費為捐補助費,為利達成政策目標,該會允宜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俾利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42.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預算數500,000千元,係用以辦理改善農業缺工之相關措施。經查,「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106至110年度之預算編列概況,由106年度之1億756萬元,增加至110年度之5億元,4年間成長3.65倍,且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超支,108年度超支1億7,569萬5千元(超支比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近年度主要係以成立各式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及辦理外國人力多元運用(如青年來臺度假打工、農業技能實習及外國人力農務服務等)方式因應,所需經費列於「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之捐補助費,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及農機媒合服務系統,智慧化管理及媒合勞動力,期藉由多面向措施緩解國內農業缺工現象。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無法有效解決農業缺工現象,建請農委會應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綜上,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43.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編列3,894,000千元,用以輔導優質農產業產銷、推廣農村特色作物及永續的有機產業。唯目前原鄉有非常多原住民特色產業及特色作物,近年來部落盛行原住民自然農業,落實傳統生態保育與維護部落生態資源,提升部落整體體質頗有成效,農委會應積極協助原鄉再生,改善原鄉部落環境之改善。爰建議相關經費凍結30%,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44.為紓解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不足問題,農委會分別於108年3月及11月擴大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補助對象以具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就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108年度核定大小型農機補助金額為15億9,992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13億7,673萬3千元,109年度該會賡續辦理大小農機補助方案,迄109年7月底已核定16億元。惟依據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審核報告所陳,該年度小型農機補助核有購入3日即辦理轉讓之情事,農委會應落實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避免國家公帑之浪費。爰建議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計畫」編列4,379,000千元,應凍結經費30%,俟向立法院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孔文吉 楊瓊瓔 
  • 連署人
    謝衣鳯 邱臣遠 
    45.為紓解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不足問題,農委會分別於108年3月及11月擴大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108年度核定大小型農機補助金額為15億9,992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13億7,673萬3千元,超支數為「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預算數4億195萬7千元(2.42倍),為避免連年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處理,允宜妥適編列預算。且依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審核報告所陳,該年度小型農機補助核有購入3日即辦理轉讓之情事。農委會雖已於109年度增列相關禁止及懲罰規定,惟應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之落實,以確保補助效益。爰提案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提升農村農糧產業競爭力」預算數:14億3,500萬元,凍結預算5%,待農委會提出強化查核機制落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46.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110年度編列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發展及活化─提升農村農糧產業競爭力─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預算數159,050千元,係用以輔導農糧產業機械化省工,辦理地區性農機補助,引進國內無產製之國外商品化農機設備。經查,為紓解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不足問題,農委會分別於108年3月及11月擴大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經彙整農委會所提供資料,108年度核定大小型農機補助金額為15億9,992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13億7,673萬3千元,超支數為「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預算數4億195萬7千元2.42倍,係造成當年度「農村發展及活化」預算執行率達161.62%(預算數38.46億元、決算數62.16億元)主因之一;109年度農委會賡續辦理大小農機補助方案,迄109年7月底已核定16億元,實際執行數11億362萬5千元,仍逾「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109年度預算數(6億3,090萬元)。農委會雖於109年度補助計畫增列購置後5年內不得轉讓(售),如有違反者除應繳回補助款,且5年內不予列入補助對象之規定,仍應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之落實,以確保補助效益,而非濫發補助。建請農委會應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以使農民購置實際需用之農機具,減少補助款之支出,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00千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47.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5年度保價收購稻米數量及經費年年超出預算,且在糧食銷售不如預期下,到108年底公糧庫存達87萬3,322公噸,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110年度增編糧食救助米及進口米保管等相關經費8.56億元,以求去化。政府一方面編列預算保價收購,超過安全存量,年年超出預算,浪費公帑;另一方面也造成農民習於種植水稻,未能配合政府政策轉作其他作物,造成農業轉型政策效能不彰。爰提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
  • 提案人
    陳超明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48.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漁業發展基金」原辦理的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在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基金來源只剩幾十萬元的利息收入,且自106年度起基金用途超過九成用在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漁業通訊設備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等,既然漁業發展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規模小、業務單純。爰提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超明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49.自109年入秋以來水情持續吃緊,繼109年底桃竹苗二期稻作有1.9萬公頃停灌後,110年全台一期稻作停灌區域擴大到桃竹苗、中嘉南,停灌總面積超過7.4萬公頃,為20年來最大的一次。然,109年桃竹苗二期稻作停灌補助,卻排除北埔及峨眉鄉水稻耕作者申請,使得同樣遭受旱災災情的農民,卻分別領取每公頃14萬元之停灌補助費與每公頃1.8萬元的天然災害救助金,致使同一旱災農民卻遭受不公平待遇。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因旱災停灌、休耕之補償均納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並請行政院編列每年撥補金額,統一對農民補償及救助之標準。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孔文吉 
    50.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訂有「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之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110年度編列3.44億元;109年度編列4.9679億元),與此次因應開放萊豬所提出之「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特別預算(130億元,執行時間4年),兩者業務功能與性質重疊,為提升預算執行效果,避免業務重複執行,兩項計畫應合併執行,將預算用在刀口。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特別預算通過後,將兩項計畫統一規劃運用執行。
  • 提案人
    邱臣遠 
  • 連署人
    楊瓊瓔 孔文吉 
    5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稻米供需、穩定糧價而辦理公糧稻穀收購業務,然近5年度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年年超出預算,且在糧食銷售未如預期下,致迄108年底公糧庫存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爰110年度增編糧食救助米及進口米保管等相關經費8.56億元,以求去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之目標值自104年度之2萬5,000公頃逐年提升至107年度起之5萬公頃,農業發展基金之年補助預算亦隨之由104年度之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之9億7,600萬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該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以減少化肥使用量。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楊瓊瓔 翁重鈞 
    53.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元至2億元,辦理產銷預警與調節措施,然108年度實際執行數高達6.59億元,其中3.23億元係將收購農產品用於就地掩埋、堆肥及送養豬戶作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處理,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並調整市場產銷結構及提升外銷競爭力,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4.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6至110年度「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分別因大雪山餐廳及販賣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遊園車及墾丁賓館委外營運未如預期,致權利金收入達成率介於82.91%至95.82%間,均未達預算目標,且呈逐年下降趨勢,由106年度決算數7,696萬4千元,降至108年度決算數6,407萬1千元(減幅16.75%),109年度又因配合新冠肺炎紓困措施,委外營運權利金緩繳,致迄7月底執行率僅44.36%,110年度續因109年度委外營運狀況不佳,預計收取變動權利金將減少,爰編列預算數6,946萬4千元,為自106年度以來所列預算數最低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改善。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5.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案分別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輸儲收入」、「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6,851萬9千元及3億2,028萬8千元,係為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收支相抵預計將有1億5,176萬9千元之短絀,為自106年度以來短絀數最高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改善。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6.109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預算數17億7,127萬8千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迄8月底執行金額4億1,601萬9千元,執行率23.49%,雖因109年氣候較往年平穩且颱風少故執行數低於108年度同期(12.91億元),然因受極端氣候影響,該會110年度預算仍增加至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以資因應。由於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端賴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以分攤農民風險,農業保險整體覆蓋率仍未及一成,宜積極依法提升,以維護農民財產安全。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7.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養豬躍升計畫辦理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總經費27億2,000萬元,其8大重點工作為:(1)推動多元育種策略,建立前瞻性種豬選拔指數,整合人工授精站,優化種原供應體系。(2)擴大運用精準數據管理,提升生產效率,加強推動自動智能省工設施(備)。(3)養豬場生物安全分級輔導,推廣批次或異地分齡生產模式,加強契養體系整齊度。(4)強化動物飼料安全,提升飼料品質,建構自配戶自主管理及監督機制。(5)客製化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6)穩定毛豬產銷供應,輔導肉品市場設施改善,精進豬肉溯源管理,強化產銷履歷。(7)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優化學校午餐溯源豬肉供需管理,為校園食材品質安全把關。(8)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該8大重點工作之經費配比以客製化輔導養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14億6,300萬元(占比53.79%)最高,為監督是否達到目標值,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季提供執行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8.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數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說明主要係為持續針對重要外銷生鮮蔬果(例如香蕉、鳳梨、釋迦及柑橘類果品)加大拓銷力道,與臺灣蔬果輸出同業公會共同合作,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海/空運)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辦理期間並持續評估國內產銷情形,適時增列受補助品項,以積極開拓海外新市場與新通路。然比較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及上開108年度執行拓銷補助市場中不含中國大陸之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之出口值與輸出中國大陸之占比,雖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1億8,493萬元)較102年度(1億2,225萬6千美元)增加51.26%,然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80.08%卻為近5年新高,其中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出口占比仍均高逾97%,顯示透過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之成效有限,為監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之進度,爰要求按季提供執行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59.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書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為監督農委會推動計畫之成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季提供執行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60.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106至110年度之預算編列概況,由106年度之1億0,756萬元,增加至110年度之5億元,4年間成長3.65倍,且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超支,108年度超支1億7,569萬5千元(超支比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只是這些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而各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成效,所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存在多年之農業缺工現象,應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以期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
  • 提案人
    謝衣鳯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61.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106至108年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的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農委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9年度之9.8%,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未來極端氣候更頻繁,農業災損一定會更提高,政府也無法無限提高災損補助,農委會應積極宣導農業保險的重要性,來分攤農民的風險,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積極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報告,讓農民減少天災災損。
  • 提案人
    陳明文 賴瑞隆 林岱樺 
    62.漁業發展基金原辦理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該基金收入來源僅餘數10萬元利息收入,且自106年起,基金逾九成支出用於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漁業通訊設備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等,鑑於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規模小、業務單純,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裁撤漁業發展基金可能性提出報告。
  • 提案人
    陳明文 賴瑞隆 林岱樺 
    6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天災救助基金)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設置,在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時,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然而,依天災救助基金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決算資料顯示其年均決算數41.11億元,遠高於每年10至15億元之預算數。此外,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農民實際承受超過七成以上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至108年度,自高接梨開始,陸續試辦梨、芒果、釋迦、水稻、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等項目農業保險,並於109年5月制定公布「農業保險法」,並於110年正式施行。然而,根據試辦期間統計資訊顯示,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農委會應積極提升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以達分攤農民風險之政策目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農業保險提升保險覆蓋率之中長期目標規劃與推動策略,定期滾動檢討修正,並將其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64.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利息收入,惟該利息收入受到基金淨現金流出大於淨現金流入,以及近年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逐漸調低利息以刺激景氣之政策影響,處於入不敷出之狀態,以108年度之預決算為例,基金收入之預算為93萬5千元,實際實現數僅89萬3,454元,而基金支出預算為2,261萬4千元,決算為2,024萬1,280元,收支相抵後基金短絀1,934萬7,826元,期末基金餘額為2億0,084萬2,291元。該基金最主要執行計畫為「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獎勵畢業生上船服務」,然而該計畫自2000年開辦以來,共補助61名畢業生中,僅有30人仍留任擔任漁業工作,且考量我國遠洋漁業規模,恐需上千名幹部船員。爰此,農委會決定於110年度後漁業發展基金不再增加畢業生上船服務獎勵名額,並改以漁業公費生計畫及新開辦的漁船幹部船員計畫接手培育沿近海及遠洋漁業人才。綜上,漁業發展基金因欠缺有效財源,難以推動施政計畫之問題,影響到近海及遠洋漁業人才培育,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1)如何修法增加本基金之收入來源,或如何就該基金之設置目的與任務進行調整提出書面報告。(2)就如何改善漁業人才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計畫與績效目標,並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藉此分階段滿足我國漁業人才需求問題。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65.依農業統計年報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資料,105及107年度我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分別為55萬7千人、56萬1千人,主要耕作者平均年齡各為61.4歲及62.2歲,2年間我國農業從業人口雖增加4千人,然農民卻愈趨高齡化,加以農業勞動環境普遍不佳及薪資水準不穩定,造成缺工問題嚴重,農委會農村再生基金雖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成立各種農業人力團緩解我國農業缺工問題,然而近年「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預算遞增,108年度決算超支達1.76億元,超支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以及說明該計畫如何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藉此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
  • 提案人
    賴瑞隆 
  • 連署人
    蘇治芬 林岱樺 
    66.110年度漁業發展基金編列基金來源69萬4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2,361萬4千元(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2,0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2,292萬元。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剩利息收入1項: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立法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102至110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67.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6至108年度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亟待提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106至108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導致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之損失。是以,為分攤農民風險,顧及農民權益和收入生計,農委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梨、芒果、釋迦、水稻、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蓮霧、木瓜、虱目魚、鳳梨、香蕉、文旦柚、甜柿、番石榴、荔枝、鱸魚、吳郭魚、棗及桶柑等21種品項,33張保單,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據農委會表示目前刻正開發茶葉及葡萄等新保險品項,110年度將持續規劃開發紅龍果、西瓜、文蛤及牡蠣等品項,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精進之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68.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分別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下之輸儲收入、「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下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6,851萬9千元及3億2,028萬8千元,係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收支相抵預計將有1億5,176萬9千元之短絀,為自106年度以來短絀數最高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資料,106至108年度阿里山森林鐵路之遊客人次目標值已由106年度之182萬5,800人次,逐年降至108年度之160萬人次,然實際執行結果仍均未達目標值,110年度遊客之目標值更降至140萬人次,為自106年度以來新低,致使近3年度該鐵路之營運收支均呈短絀,108年度短絀數達1.02億元,縱使自109年度起林業鐵路管理處將原列於本基金17名預算員額之用人費用移列至公務預算編列,109年度迄7月底止已有8,923萬5千元之短絀。綜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積極研謀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結合資源特色規劃各式生態旅遊活動,吸引遊客,避免短絀數持續擴大,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69.農業發展基金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6億1,670萬8千元減少1,670萬8千元(減幅2.71%),主要係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實際種植面積均未達預期。農委會為促進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自105年度起擴大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推廣面積: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農委會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依「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所訂,補助基準係不分長、短期作物,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補助2元,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補助施用工資1萬2千元,並以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核計使用量,以配合新農業推動方案,促進國內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104至108年度農委會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預算逐年增加,以擴大推廣施用面積,惟實際執行結果均未達預期:依農委會資料,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之目標值自104年度之2萬5,000公頃逐年提升至107年度起之5萬公頃,年補助預算亦隨之由104年度之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之9億7,600萬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該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0.農村再生基金為改善國內農業人力老化問題,政府於98年5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輔導無力或無意願耕作之地主將其農地出租予有意願耕作之專業農民或團體,政府並協助農業經營者(大專業農)順利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以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相關預算分別編列於農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且農村再生計畫第2期(105至108年度)績效指標中復以108年度大專業農年所得達141萬元為目標。近5年度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之經費年均約12.25億元:為利農業永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發基金編列「離農獎勵計畫」與「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鼓勵老農將自有農地出租予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擴大經營規模,並提供大專業農租金無息及經營資金低利貸款,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升農業競爭力;復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結合「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編列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稻作補貼等經費;於農村再生基金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編列輔導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所需經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之資料,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計畫之相關經費由104年度決算之9億8,865萬2千元,增加至108年度決算數14億9,814萬9千元,年均約12億2,488萬5千元。108年度大專業農平均年所得及平均每戶承租面積均較107年度低,而平均年齡則為近5年新高: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推行迄109年7月已屆11年,依農委會所提供資料,迄109年7月底大專業農3,076戶為自104年度以來新高,惟如比較近5年度之計畫成果,108年度總承租面積較107年度不增反降,致平均每戶承租規模為近5年度新低,而大專業農平均年齡約47歲、平均年所得122萬元,均不及107年度之成果,尤以平均年所得下降最巨,遠低於農村再生計畫第2期(105至108年度)所訂108年度大專業農年所得達141萬元之目標,顯示與當初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期引導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經營規模擴大及年所得提升等之目標尚有差距。綜上,為提高國內農地利用率及生產效率,農委會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鼓勵農民出租及專業農民承租連續休耕之農地,並提供相關輔導獎勵措施及貸款利息補貼,以提高整體農業生產效益、競爭力並引導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及所得提高,然該計畫實施多年,108年度大專業農平均年所得及平均每戶承租面積均較107年度低,而平均年齡則為近5年新高,允宜檢討相關輔導措施及各項給付誘因,以達政策目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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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1.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5億元,以辦理改善農業缺工之相關措施。農村人口老化造成我國農業缺工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期以改善:依農業統計年報及農委會提供之資料,105及107年度我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分別為55萬7千人、56萬1千人,主要耕作者平均年齡各為61.4歲及62.2歲,2年間我國農業從業人口雖增加4千人,然農民卻愈趨高齡化,加以農業勞動環境普遍不佳及薪資水準不穩定,造成缺工問題嚴重,爰該會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成立農業人力團(包含協助高技術農事工作之農業技術團;協助較低技術性農事工作之農業耕新團;運用農村本地閒置人力之人力活化團;依據產業特性成立專業團;利用自動化、機械化及省工栽培成立機械代耕團、引導民眾投入簡易農事工作之假日農夫團等);規劃在臺僑外學生農業打工、新南向國家青年來臺度假打工、印尼青農在臺實習計畫、乳牛飼育業外籍移工、外展農務服務計畫等外國人力多元運用方案,以及利用農業人力媒合平臺協助人力管理與調度,以緩解缺工問題。近年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預算遞增,108年度決算超支1.76億元:觀「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106至110年度之預算編列概況,由106年度之1億0,756萬元,增加至110年度之5億元,4年間成長3.65倍,且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超支,108年度超支1億7,569萬5千元(超支比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近年均以成立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以緩解季節性缺工,惟農委會宜訂定中長期政策目標以積極解決農業缺工問題:依農委會所提供資料,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近年度主要係以成立各式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及辦理外國人力多元運用(如青年來臺度假打工、農業技能實習及外國人力農務服務等)方式因應,所需經費列於「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之捐補助費,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及農機媒合服務系統,智慧化管理及媒合勞動力,期藉由多面向措施緩解國內農業缺工現象。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鑑於各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成效,該會對存在多年之農業缺工現象,允宜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期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綜上,為緩解我國農業人口老化及缺工問題,農委會成立各類型之農業人力團並調派至各農場服務,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現象,況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執行之實際成效,允宜對我國農業缺工問題擬定中長期之策略目標,並訂定分年績效目標予以逐步推行,期能分階段改善缺工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2.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包含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及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均係依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賡續推動,惟觀其辦理成效概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強化。「農業人才多元培育」計畫逾八成經費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依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書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依農委會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包含:辦理青年農民專案輔導工作、建構青年農民在地輔導平臺、建立分群分級培育輔導機制、設置創新育成基地、規劃設置農業創業示範專區、辦理農學校院學生農業職涯探索、辦理農業公費專班、獎勵高中生從農方案、結合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辦理農村青年農業推廣教育工作、建構農業推廣志願服務體系、輔導農村婦女多元發展能力及性別意識培力、規劃從產地到餐桌之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建構農業輔導諮詢服務體系等工作,所設定之預期成效為「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輔導3,000人、「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服務25萬人次。復觀該會所提供該2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綜上所述,109及110年度「農業人才多元培育」預算數均約7億元,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期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並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鑑於該計畫逾八成之經費為捐補助費,為利達成政策目標,該會允宜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俾利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3.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雖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1億6,656萬5千元(減幅1.89%),然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惟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自108年度起逐年下降,且政府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亦未見減少,執行成效恐待檢討。「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係為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而國產雜糧供給不足問題,自107年度起實施之計畫:由於國內水稻栽培技術門檻低、機械化程度高、且又有保價收購制度等多項種稻誘因,致使部分農民生產重量不重質,造成國內水稻生產過剩及政府財政負擔,為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穀銷售自由市場並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且自107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補助預算編列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10年度以前並以「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轉契作面積」及「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之比率」3項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均未達目標值,且嗣後所訂目標值呈逐年下降現象:經彙整農損基金107至110年度預算書中「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預決算數、年度績效目標及達成情形顯示,該計畫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嗣後年度之目標值更呈逐年下降情況,實施成效恐未盡理想。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減少,計畫實施成效待檢討:本計畫之實施係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雖107及108年度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比率均達目標值,然該計算基礎均為當年度之申報面積,如按農委會所提供之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後改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計算,其實際情況恐非如此樂觀,例如108年度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10萬1,264公頃(第1期作與第2期作面積合計),然嗣後轉回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為4萬2,527公頃(占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之42%),實際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僅5萬8,737公頃,致近年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不僅未見減緩,甚至逐年增加,顯示該會期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以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之成效未如預期。綜上,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並引導農民種植高品質稻作自行銷售市場,農委會自107年度起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年編預算高於86億元,惟以108年度之實際成果觀之,不僅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未盡理想,且公糧保價收購之數量與經費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降低,相關成效亟待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4.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下編列「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1億1,250萬元增加2億3,750萬元(增幅211.11%),主要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強化我國外銷農產品競爭力,期拓展新興市場同時亦能逐年降低獎補助經費。為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農委會自108年度起辦理海外拓銷獎勵,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執行:「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108年度預算數1億1,250萬元,決算審定數2億8,651萬5千元(執行率254.68%),超支1億7,401萬5千元,據農委會之說明,主要係為協助農產品拓展海外市場,促進農產品出口成長,自108年度起辦理蔬果海外拓銷獎勵,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之問題,藉由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有效分散海外市場風險,並擇定香蕉、鳳梨、釋迦、紅龍果等項重要外銷生鮮蔬果辦理,然因原預算不敷支應,爰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110年度為加大拓銷力道,增編相關預算2億3,750萬元,惟108年度我國鮮果銷往中國之比重較107年度不減反增:「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110年度預算數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據農委會之說明主要係為持續針對重要外銷生鮮蔬果加大拓銷力道,與臺灣蔬果輸出同業公會共同合作,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辦理期間並持續評估國內產銷情形,適時增列受補助品項,以積極開拓海外新市場與新通路。然比較104至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及上開108年度執行拓銷補助市場中不含中國大陸之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之出口值與輸出中國大陸之占比,雖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1億8,493萬美元)較102年度(1億2,225萬6千美元)增加51.26%,然出口至中國之占比80.08%卻為近5年新高,其中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出口占比仍均高逾97%,顯示透過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之成效有限,允宜輔以強化我國農產品出口品質,提升國際競爭力,期能降低獎補助經費。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5.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下編列「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3億4,400萬元,為「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106至109年度)」之延續性計畫,其中獎補助經費2億9,623萬9千元(占比86.12%)係用以補助相關執行機關(例如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中央畜產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畜產試驗所、地方政府、種豬協會、種豬場、大專院校、畜牧產業團體、養豬農民及相關業者等)辦理8大重點工作。養豬躍升計畫為自110年度開始執行之4年期計畫,預估總經費27.2億元,辦理8大重點工作:養豬躍升計畫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提出之4年期計畫(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至立法院審議時行政院尚未核定),係接續將於109年底屆期之養豬振興計畫,持續推動並強化養豬產業之競爭力。依該計畫草案(109年7月報行政院版)所載,辦理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總經費27億2,000萬元,其8大重點工作為:(1)推動多元育種策略,建立前瞻性種豬選拔指數,整合人工授精站,優化種原供應體系。(2)擴大運用精準數據管理,提升生產效率,加強推動自動智能省工設施。(3)養豬場生物安全分級輔導,推廣批次或異地分齡生產模式,加強契養體系整齊度。(4)強化動物飼料安全,提升飼料品質,建構自配戶自主管理及監督機制。(5)客製化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6)穩定毛豬產銷供應,輔導肉品市場設施改善,精進豬肉溯源管理,強化產銷履歷。(7)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優化學校午餐溯源豬肉供需管理,為校園食材品質安全把關。(8)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該8大重點經費配比以客製化輔導養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14億6,300萬元(占比53.79%)最高。本計畫與養豬振興計畫之經費配置均以推動養豬場資源化再利用經費占比最高,其次為穩定毛豬產銷供應及國產豬肉品牌行銷等,允宜就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加以盤點並補強相關因應措施:本計畫係延續於109年底屆期之養豬振興計畫,比較兩計畫間之差異,除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係因應口蹄疫拔針後之豬肉出口契機,為新增工作項目外,餘概係在既有基礎上再擴大辦理內容並導入自動化設施持續推動。觀養豬振興計畫總經費24.04億元中,配置於推動養豬場綠能發電之經費9.97億元(占比41.47%)最高,其次加強國產豬肉市場區隔與強化國產豬肉品牌行銷(5.04億元)及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經費(1.72億元)計6.76億元(占比28.11%),與本計畫辦理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之經費占比53.79%;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精進豬肉溯源管理等(占比10.29%)、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等(占比8.38%)經費配置合計占計畫總經費18.67%,兩計畫經費配置占比名列前2名者辦理內容大致相當,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之14%,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109年6月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為提升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日後開放豬肉進口之衝擊,允宜就養豬振興計畫執行迄今之成效並加以檢討和盤點不足之處。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林岱樺 賴瑞隆 
    76.1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18億0,451萬6千元(與109年度預算同),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增幅1.88%),主要係預估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增加。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近百億元,然國家財政資源有限,端賴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以分攤農民風險。又高雄市109年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共投保29件,截至110年1月上旬,茄萣、永安、彌陀等沿海區域已達「超過10個小時連續氣溫低於10度」的理賠門檻,理賠金額約為430多萬元,理賠費用已達投保費用95%;而105年霸王級寒流及107年823熱帶低壓水災所生漁損亦殷鑑不遠,足見北高雄養殖業者面臨極端氣候風險愈發龐大,誠有農業保險支持必要。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研議辦理虱目魚及石斑魚之政策性強制保險,並檢討提高現有保費補助比率至一半以上,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俾利分攤養殖漁戶風險及保障其財產安全,同時發揮同法第10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之功能,減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負擔。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明文 林岱樺 
    77.1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18億0,451萬6千元(與109年度預算同),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增幅1.88%),主要係預估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增加。該基金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決算書所列,每年度預算約10億餘元至15億餘元間(年均11.77億元),然在氣候變遷下農業受災情況嚴重,年均決算數41.11億元,致原編預算不敷支應所需救助經費,而需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調整公務預算移緩濟急、動支第一預備金或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等因應。經查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而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目前刻正開發新保險品項,110年度將規劃開發紅龍果、西瓜、文蛤及牡蠣等品項,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爰此,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農漁民有賴政府有限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編列及運用之研析」及「如何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與覆蓋率」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林岱樺 陳明文 
    78.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至108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肥料之預算逐年增加,期擴大施用面積。然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調整、氣候影響等因素,故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成效仍未達預期。為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減少化肥使用量,以促進國內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79.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分別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之輸儲收入、「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6,851萬9千元及3億2,028萬8千元,係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收支相抵預計將有1億5,176萬9千元之短絀,為自106年度以來短絀數最高者。為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80.近年我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年年超支,致需以公務預算調整或動支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支應。鑑於「農業保險法」已制定公布,而近3年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提升農業保險之覆蓋率,以建構安全之農業經濟體系、落實保障農民權益。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81.有鑑於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雖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1億6,656萬5千元,然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惟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自108年起逐年下降,且政府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亦未見減少。為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年度目標值逐年下降現象,以改善施行成效。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82.有鑑於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編列43億7,900萬元,該計畫項下農機補助經費為1億0,655萬元。惟經審計部審核發現有農民獲補助購入後旋即辦理轉讓之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在109年5月修訂補助計畫作業規範,增訂農民接受補助購置的農機5年內禁止轉讓、轉售之規定。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之落實,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邱臣遠 
    83.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之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為授益之行政處分,獎勵造林期限為20年,一經作成核准處分,政府即負有長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核發造林獎勵金及造林義務期限為自核准造林起算20年。爰此,全民造林計畫111至112年獎勵期限屆滿,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億4,957萬元;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自111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129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7億9,678萬元,二者共計約19億4,635萬元。依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4至110年度之收支餘絀以觀,該基金收支餘絀自104年度賸餘6億2,365萬9千元後即呈下降現象,108年度因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徵收之回饋金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6.16億元,而使當年度收支賸餘為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新高達8.24億元,然109及110年度因森林遊樂區服務成本增加,預估將呈入不敷出,110年度短絀數更由109年度預算之8,009萬4千元擴大至1億1,519萬4千元,爰期末基金餘額78億6,185萬8千元將較108年度決算減少1億9,528萬8千元。綜上,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雖108年底尚有基金餘額80億5,714萬6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支付之獎勵金等經費合計近30億元,金額龐鉅,且該基金109及110年度預計收支相抵後均為短絀,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預為妥作財務規劃,以確保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永續營運,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84.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下編列「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係為延續109年底屆期之養豬振興計畫,比較兩計畫間之差異,除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因應口蹄疫拔針後之豬肉出口契機,為新增工作項目外,餘概係在既有基礎上再擴大辦理內容並導入自動化設施持續推動。觀養豬振興計畫總經費24.04億元中,配置於推動養豬場綠能發電(沼氣再利用)之經費9.97億元(占比41.47%)最高,其次加強國產豬肉市場區隔與強化國產豬肉品牌行銷(5.04億元)及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經費(1.72億元)計6.76億元(占比28.11%),與本計畫辦理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之經費占比53.79%;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精進豬肉溯源管理等(占比10.29%)、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等(占比8.38%)經費配置合計占計畫總經費18.67%,兩計畫經費配置占比名列前2名者辦理內容大致相當,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之14%,已超越稻米,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109年6月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綜上,為提升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日後開放豬肉進口之衝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養豬振興計畫執行迄今之成效加以檢討並盤點不足之處予以強化相關措施,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林岱樺 陳明文 
    8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稻米供需、穩定糧價而辦理公糧稻穀收購業務。104年度起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預決算概況,近5年度實際收購數量不僅由104年度之36萬5,509公噸逐年增加至108年度之57萬4,588公噸(增幅57.20%),且年年超收,致收購經費亦隨之逐年增加,108年度收購經費決算數逾134.05億元,超支金額達77.50億元(超支比率達137%)。且在糧食銷售未如預期下,致迄108年底公糧庫存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爰110年度增編糧食救助米及進口米保管等相關經費8.56億元,以求去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86.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編列基金來源15億6,431萬4千元、基金用途16億7,950萬8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億1,519萬4千元。雖108年底尚有基金餘額80億5,714萬6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支付之獎勵金等經費合計近30億元,金額龐鉅,且該基金109及110年度預計收支相抵後均為短絀,允宜預為妥作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87.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之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其他21種品項、33張保單,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鑑於近年來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近百億元,然國家財政資源有限,為分攤農民風險及保障其財產安全,且109年5月27日已制定公布之「農業保險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88.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養豬躍升計畫係屬延續性計畫,考量我國於109年6月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因應口蹄疫拔針後之我國豬肉出口海外契機。然又面對貿易自由化之挑戰,提升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日後開放豬肉進口之衝擊,應在原有基礎上再擴大辦理內容並導入自動化設施持續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就養豬振興計畫執行迄今之成效加以檢討,並盤點我國養豬產業現行面臨之困境再輔以相關強化措施,以提升我國養豬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89.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近年度主要係以成立各式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及辦理外國人力多元運用(如青年來臺度假打工、農業技能實習及外國人力農務服務等)方式因應,所需經費列於農業再生基金項下「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之捐補助費,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及農機媒合服務系統,智慧化管理及媒合勞動力,期藉由多面向措施緩解國內農業缺工現象。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鑑於各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成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存在多年之農業缺工現象,允宜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期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
  • 提案人
    邱議瑩 
  • 連署人
    邱臣遠 陳亭妃 
    90.1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8億451萬6千元,其中「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科目編列17億8,737萬5千元,係包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15億4,546萬3千元及補貼低利貸款經辦機構利息差額2億4,191萬2千元,惟補貼農漁會及行庫之利率差額分別為3.585個百分點、2.68個百分點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除未盡公允外,對補貼之利率水準已遠高於該等承貸機構自身之存放利差,恐徒增國庫負擔,建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衡酌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允宜檢討其合理性及公平性。且補貼承貸農漁會信用部,恐造成農會過度依賴信用部業務,不積極經營供銷業務,因而喪失農會自負盈虧之本質,且也失去要為農產品找出路的核心目標。因此如何善用補貼農漁會信用部之利息差額,積極發展農漁會供銷業務實屬當務之急。爰建請農委會就利率差額補貼合理性與公平性,及如何善用補貼農漁會信用部之利息差額,發展農漁會供銷業務等,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臣遠 賴瑞隆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828萬2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78萬2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5,251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50萬元、「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01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423萬3千元,減列400萬元,改列為23萬3千元。
  • (三)解繳公庫
    無列數。
  • (四)通過決議4項

    1.110年度反托拉斯基金「基金來源」預算數4,828萬2千元,包括「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違規罰款收入」4,669萬4千元及「財產收入─利息收入」158萬8千元,係該基金存放於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之利息收入;另110年度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423萬3千元,該基金自108年度決算起均出現短絀。經查近幾年國內金融市場資金充沛,銀行存款利率處於相對低檔,倘若持續將餘裕資金全數存放銀行,恐致該基金運用報酬率偏低。為了有效配置政府資源,並力求基金有賸餘而無短絀,允宜參據預算法秉財務管理精神及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基金運用應注重收益性」等規定,審酌反托拉斯基金持續將逾10億元之基金餘額全數存放於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之妥適性,並建議酌予調增110年度「財產收入─利息收入」,以鼓勵該基金於兼顧風險控管下妥適規劃配置餘裕資金,俾提升運用效益並改善基金連年短絀情形。
  • 提案人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2.反托拉斯基金自105年成立來,已接受政府近10億元預算分配,然於108年即首度出現短絀668萬1千元,109年短絀33萬5千元,110年更預計短絀423萬3千元,如反托拉斯基金能於符合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投資運用標的範圍內,加強運用基金,應可提高資金運用效能並改善基金短絀情形,顯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請反托拉斯基金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 連署人
    邱議瑩 陳亭妃 
    3.110年度反托拉斯基金「基金來源」預算數4,828萬2千元,包括「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違規罰款收入」4,669萬4千元及「財產收入─利息收入」158萬8千元,係該基金存放於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之利息收入;另110年度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423萬3千元,該基金自108年度決算起均出現短絀。依據預算法、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該基金允應秉財務管理精神管理運用餘裕資金:依預算法第1條第3項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另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同辦法第5、6條復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是以,反托拉斯基金對餘裕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允應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並可將部分基金投資於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分散風險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反托拉斯基金110年度預計期末基金餘額為10億2,430萬1千元,相較109年度期末基金餘額10億6,312萬3千元,減少3,882萬2千元(減幅3.65%);另該基金自105年度依法成立後,於108年度即首次出現短絀668萬1千元,而110年度預計短絀423萬3千元,更較109年度預算短絀數33萬5千元,增加短絀389萬8千元(增幅11.64倍)。故公平交易委員會如能於符合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投資運用標的範圍內,加強運用逾10億元之龐鉅基金,應可提高資金運用效能並改善基金短絀情形。該基金110年度編列「財產收入─利息收入」預算數158萬8千元,以該基金逾10億元之餘額計算,粗估年收益率僅約0.16%,容屬偏低。概因反托拉斯基金近年餘裕資金實際均存放於銀行之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109年截至8月底之臺銀存款利率分別僅為0.04%及0.13%,且預計110年度仍將資金分別存放於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5.19億元及5.1億元。鑑於近幾年國內金融市場資金充沛,銀行存款利率處於相對低檔,倘若持續將餘裕資金全數存放銀行,恐致該基金運用報酬率偏低。爰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性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陳亭妃 賴瑞隆 林岱樺 
    4.反托拉斯基金104年修法通過設置以來,發放檢舉獎金之案件數共5件,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精進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楊瓊瓔 翁重鈞 
  • 連署人
    邱臣遠 賴瑞隆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瑞隆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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