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附件三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通 案
    宣 讀 本
    財政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協商宣讀本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1、19-2。
  • 新增決議16項

    (一)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二)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形,政府各機關編列廣告費用及宣傳費用,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按季將辦理方式、政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備查,俾利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三)有關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11家及文化部所轄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等3家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作為實驗室、辦公處所、倉庫或職員宿舍等,尚無相關法令許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以長期無償使用國有不動產,卻將自有不動產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使用期間最長有超過50年者,多數亦長達2、3、40年之久,其合理性,有待商榷。鑑於國有不動產為國家重要資源,政府機關應善盡管理之責任,並為妥適有效之運用,應請行政院責成各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面清查,及妥適處理國有不動產提供財團法人無償使用情形,並研議短期保障國有財產權益及長期整體規劃有效運用方案,俾利符合國有財產法令之規範,及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增加財政收入,爰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為完備科技創新研發環境,邁向智慧國家,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科技發展計畫經費969億元,加計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200億元、國防科技經費104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256億元,合共1,529億元,較109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7億元,增幅1.8%。另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規定,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法人、業學界等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經濟部105至108年度科技專案計畫取得國內、外專利,分別1,956件、1,799件、1,651件、1,566件,總計6,972件,件數呈現逐年趨減,已取得之專利超過6年尚未應用者並逾7,000件,近3年增幅將近五成,且未使用專利每年相關管理維護費用達億元。鑑於研發成果攸關產業發展,近來國內、外業界為增進自己產業競爭力,已紛紛將專利權轉為營業秘密,我國除重視專利權保護外,更應將營業秘密妥為管控,以防資訊外洩,爰請行政院將近3年整體對科技研發經費預算執行、科技研發成果績效及管控機制等相關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公共建設計畫預算共編列5,340億元,包括公務預算1,324億元、特別預算1,041億元、營業基金1,386億元及非營業基金1,589億元,金額極為龐大,計畫項目亦極多,主要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管考,評核著重於個案計畫年度目標達成情形、經費運用及執行進度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1月起推動預警機制,將計畫「潛藏無法如期達成風險」、「預定工作進度明顯配衡失當」等列入預警計畫篩選原則,整體計畫之執行亦納入考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於同年10月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將營運評估納入規範,明訂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各機關應作總結評估報告,並回饋至計畫審議及先期作業階段,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應適時辦理各項評估之複評,惟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度總結評估複評比率僅11.54%,且106及107年度複評發現,如繳庫率偏高或經費控管不良、規劃及執行能力待加強,未進行經濟效益分析等諸多情形,重要且相似問題一再被提出,又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先期規劃未臻完善,未能落實監督控管廠商履約狀況致計畫頻仍修正、停(緩)辦或內容修正幅度頗大,顯見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審議未能發揮成效,淪為紙上作業,爰請行政院檢討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管控等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針對前揭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六)5G具有「高頻寬(eMBB)」、「多連結(mMTC)」及「低延遲/高可靠(URLLC)」等特點,有別於4G封閉式核心網路架構,5G網路採用大量軟體功能模組、核心網路雲端虛擬化設計,且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可透過電信業者之多接取邊緣運算提供用戶高速、低延遲服務。然而開放式設計,使得5G網路面臨之資安威脅較以往更嚴峻且多元。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已制訂「107-114年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推動策略並持續檢討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安相關規範內容;經濟部亦規劃建置5G網路資安檢測及驗證實驗室,並完成5G資安偵防平台雛型。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5G釋照時程,修增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等法規。上開工作各主責部會雖已達成階段性目標,惟因應未來5G應用場域陸續開放後,恐將面臨各種新興資安威脅與攻擊,鑑於國內5G網路資安防護機制尚未完備,相關評估及強化5G網路業者之資安防護能力工作仍待完成,行政院應督促各主管相關機關持續調適法規並促進資安業者參與5G應用場域實驗,以強化資通安全之防禦能量,爰請行政院將各主管機關5G網路資安防護之規範、相關機制、執行成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06至110年度經濟部及科技部5G相關計畫補助經費分別為38億4,140萬8千元及13億4,488萬3千元,合計51億8,629萬1千元,補助金額極為可觀,惟以近年補助5G相關計畫執行成效而言,經濟部106至109年截至7月底合計技術移轉,合作件數193件、技術暨專利移轉總收入3億1,152萬7千元及促進國內外廠商投資88億7,407萬元,其中衍生產值從106年度20億2,292萬5千元增加至108年度34億6,600萬元,增幅逾71.34%;科技部107至109年截至7月底合計技術移轉,合作件數5件、技術暨專利移轉總收入1,627萬元、促成產學合作件數23件及產學合作金額3,714萬4千元。由此觀之,我國5G專利取得數量仍偏低,顯示對5G關鍵智財之掌握程度及技術自主能量恐有不足,行政院應結合產官學之力,共同研發5G前瞻關鍵技術,建立優勢5G核心技術,將5G技術研發成果導入相關產業供應鏈,以增加經濟產值,並提升我國5G通訊產業競爭力。
    (八)目前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達近200家,尚未包括其再轉投資之眾多子(孫)公司,每年所獲配股息係政府重要收入來源之一,重要性日增,惟各主管機關對所轄公私合營事業之資訊公開程度未盡一致,於官網所揭露相關資訊,內容差異頗大,有揭露亦僅有第一層投資事業,有關再轉投資至第二層以下子、孫公司等,不少為母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者,公股仍具有主導權,對高階經理人等均有決策權,屬於政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範疇,相關資訊外界均無所知悉,易有低估政府投資事業規模現象。鑑於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家數極多且規模不小,為利社會大眾瞭解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全貌,請行政院研擬訂定各主管部會應於官網公開資訊之一致標準,並適用於公股具主導權(董、總由政府指派)之再轉投資公司,衡量建立彙整資料之可行性,以相同密度監督管理,減少資訊不對稱情形,以利各主管機關之管理及國會監督,爰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自該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然該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迄今近2年,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4月底止,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尚未完備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例如訂定內部制度及稽核制度、投資之項目及額度、董事人數超逾15人或監察人未達2人等相關規範,鑑於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爰請法務部加強督促各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儘速完成相關規範之訂定,及依財團法人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之,以利社會大眾及國會監督,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行政院在未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前便推動開放山林政策,導致該政策推動近1年來,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之橫向聯繫與分工不足,山難數據不斷攀升、部落周邊環境惡化、執行單位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消防救難系統或地方政府等第一線公務單位疲於奔命。對此,行政院在未有效解決現況與分工時,不得再行鬆綁相關山林政策,避免無辜山友遇難死亡。
    自開放山林政策推動以來,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09年截至12月15日的山難件數,已經創下18年以來新高,將近450件,同時為108年之2倍。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轄管林道81條,總長1,646公里,其中主要林道15條、274公里;次要林道35條、932公里;一般林道31條、440公里。林道皆位於台灣生態敏感地區,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每年卻僅編列2億元維護預算,平均每公里養護經費不到15萬元,山區林道之維管根本無法保障遊客安全。又以內政部營建署之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內之大鹿林道東線為例,位於生態敏感區長達19公里之林道,近5年每年平均養護預算僅80萬元,平均1公里養護經費4萬元。
    山難數增加,地方政府消防救災人員與經費未隨之增加,導致經常性動用原住民族部落民力參與救難,然一般民力於山區救援之保險與財產(車輛),政策皆未給予適當保障,造成爭議不斷。因遊客量暴增及山難數的增加,造成通往山林之原住民族部落交通與生活嚴重困擾,山林主管與救難單位疲於奔命,在人力與經費毫無增加之狀況,推動開放山林應待政策完備,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有鑑於我國於103年度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然依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提供之2016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標-臺灣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0至2歲兒童接受幼托服務之比例、3至5歲兒童就讀於幼兒園之比例仍較大多數OECD國家為差;目前我國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能量不足且薪水偏低,而對於各種幼兒園之補助不僅複雜且不公平,爰建請政府應研擬透過更公平的育兒津貼方式,並研議儘早落實行政院宣示「私立幼兒園導師費與教保津貼每月均達3千元」,保障幼教人員薪資,以達到家長、教師、業者、幼兒乃致國家之多贏局面。
    (十二)國際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加強邊境防疫控管,110年1月15日起國人返國,除了原本要檢附的登機前3天內檢驗報告,如果不住防疫旅館、選擇居家檢疫的人,必須簽署切結書,確定一人一戶,同行者可同住,但非居家檢疫者不能同住。然而擁有多戶空屋的家庭畢竟少數,有多位家人返台的家庭,就必須求助防疫旅館,卻屢屢發生想替將回台的家人訂房,怎麼找都訂不到;更擔心如果讓家人回家住,自己跟長輩外出居住,會不會反而遭遇更高的風險。年節將至,傳統返鄉團聚的習慣,恐引起急著返台過年的國人,未找到檢疫處所就直接返台,目前出現「直接衝回來」的違規事件,成為不確定因素,對防疫更是一大挑戰,顯見疫情的暴衝、提升防疫等級,讓防疫旅館的需求暴增供不應求。爰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內政部營建署等應跨部會整合,持續掌握防疫旅宿及擴充檢疫場所量能,以因應返台檢疫需求。
    (十三)有鑑於國內年輕教授在高教與技職領域中,竭盡心力投入技術研發、基礎科學與產學研究等領域,然而在現今科技部與教育部審查教授研究計畫提供補助經費評選時,未能妥適合理分配。爰要求教育部對於高教與技職體系中,助理教授所提出之申請計畫與經費,應占整體受獎補助預算中至少達30%比率,以鼓勵年輕與傑出之助理教授人才能有公平之競爭機會。另科技部補助計畫應至少提升10%,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6條,文化部於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應優先適用上開辦法。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請各單位包含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所屬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應以「與創作者共有共享著作財產權」為原則,且不應再強制要求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此外,應針對第一線採購人員進行文化藝術採購作業訓練及觀念宣導,以保障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
    (十五)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各級機關、部會、單位預算編列設備資訊採購經費,進行各類如電腦設備、網路設備、無人機、虛擬設備、及其他各類電子資通訊設備採購時,為維護我國資安安全,實不應採購中國廠商或由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之設備。惟立法院於第9屆處理行政院預算解凍案時,曾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公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廠商清單,然迄今未見行政院公布該清單。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廠商清單攸關我國5G資訊建設及設備採用,政府應正視我國國安層級資安事件頻生之嚴重性,採取積極之作為。爰要求行政院確實盤點各級機關現行使用情形,並於110年底前汰換,各項採購不得採購中國品牌或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之設備,並應於採購驗收時,嚴格把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近期立法院審查各項法案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未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之規定:「…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於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前項公聽會會議記錄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應併同租稅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為避免立法機關帶頭違法,並陷立法委員於不義,爰要求各行政部門應落實遵守相關規定,將公聽會與稅式支出評估完成後,併同法案送立法院審議。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內政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內政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6,022萬2千元,
    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1億1,022萬2千元。
    第66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1,419萬3千元,
    增列250萬元,改列為1,669萬3千元。
    第70項 移民署原列2億9,780萬1千元,
    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億9,880萬1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內政部原列6,823萬3千元,
    減列1,453萬元,改列為5,370萬3千元。
    第57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億3,994萬1千元,
    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億4,494萬1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458萬元,
    增列100萬元,改列為558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5億4,358萬2千元,
    增列500萬元,改列為5億4,858萬2千元。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3,987萬5千元,
    增列100萬元,改列為4,087萬5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原列13億0,575萬2千元,減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50萬元,第10目「資訊管理」項下「資訊系統維運更新」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0,505萬2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6(含7、8)、10、20、26、61(60、62、63、68、70、71、75、76、77、78、79)、87、88、93、94
  • 本項新增決議17項

    (一)行政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編列9億4,423萬3千元,包含534位職員、47位工友、22位技工、38位駕駛、61位聘用人員、23位約僱人員,合計總共734位員額等費用。其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231萬3千元,預計進用退休照護人員1人、行政助理7人、臨時人員8人等共16人,用於辦理文字處理、美術編輯、照片攝影及輿情蒐報等相關業務;又編列2,462萬9千元用於新聞資料等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的勞務承攬45人。
    惟文字處理、美術編輯、照片攝影及輿情蒐報等業務,平時已有新聞傳播處、公共關係處、秘書處等常設單位處理,又有臨時人員予以支援,爰建議行政院應檢討臨時人員工作指派之合理性,精簡用人。
    (二)有鑑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明文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發布「部落公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蔡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亦宣告「部落公法人已經上路了」。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迄今已逾5年,蔡總統向原住民族承諾至今亦已4年多,行政院仍未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發布「部落公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況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應完成發布,惟卻絲毫不見立法進展。此種行政不作為,不僅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明顯與蔡總統的承諾有違。爰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之1條規定儘速訂定發布前開辦法。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經查食品安全會報竟有8個月未召開形同虛設,置國人健康於不顧,又執政黨突襲式宣布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進口,引起基層民眾人心不安,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管理報告。
    (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查,該筆預算主要為負責消保及食安政策業務之推動,然自109年8月總統宣布將開放萊豬進口後,行政院卻未召開食安會報(以下簡稱食安會報),且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行政院每3個月須召開1次食品安全會報,而行政院自108年6月以後便未召開食安會報,直至經立法委員質詢後,才於109年11月召開食安會報,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09年食品安全管理書面報告。
    (五)食品安全常年被民眾所關心,從產地到餐桌都希望能有效管理,尤其根據國內智庫連續數年調查,食安相關課題一直是台灣民眾認為最重要的課題,但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之作為完全無法回應民眾期待,未能真正體認台灣民眾的需求、未能做到苦民所苦。爰要求行政院提出食品安全書面報告。
    (六)針對110年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原列1,410萬8千元;經查,是項計畫主要業務為負責消費者保護政策及各項相關業務,並整合跨部會並協調推動及督導食安管理政策,強化食安治理體系相關。然查,行政院明知推動110年1月1日起將開放含萊劑美豬進口為政府重大決策,然負責全國食品安全的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事務的食品安全會報,卻自108年6月後,便未再由行政院長主持召開,顯示行政院未能積極召開食安會報,拒絕接受任何可能的反彈意見(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範食安會報須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職是之故,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食安管理書面報告。
    (七)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自98年起於中國境內批准設立多處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並於110年1月公佈4處基地的新增,不僅使其批准之交流基地增至79處,在公布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名單一覽表之後亦舉例福建湄洲媽祖祖廟和台灣有關媽祖宮廟、團體聯合舉辦了攜手抗疫線上祈福活動,表示臺灣有120多家媽祖宮廟、3,000多名信眾現場參與,20萬人觀看線上直播,並讚許這些基地「持續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不斷促進兩岸同胞心靈契合」。我國大陸委員會亦針對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回應,指中國積極加強宣揚中華文化紐帶關係,爭取我民眾對中方的文化與政治認同,政府會持續關注及因應後續中方相關作為。
    國臺辦一貫堅持「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之政策執行對臺工作,我國民間團體與其核批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合作,不僅為危害我國主權之宣傳樣板,更有受中國政府指揮進行我國人民滲透之虞。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之憲政體制,爰要求行政部門應對我國民間團體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實體及線上交流狀況進行蒐整,並強化對我民間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管理與掌握,以確保國家安全與整體利益,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中國中央政府於109年6月30日繞過香港立法會,以代位立法方式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政府並隨後於同年7月7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查港版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中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國安犯罪之定義模糊,並擴張警察機關權力,授權其可在不受司法機關監督下任意搜查、秘密監聽、凍結或沒收人民財產,以及沒收旅行證件等。港版國安法施行至今已有逾80人遭拘捕,至少8人遭通緝,造成香港人權情勢急速惡化,人民的基本言論自由以及結社自由屢遭侵犯、港人離開香港另覓家園之需求急迫。
    查來臺居留之香港居民人數,107年為4,148人、108年5,858人、109年11月之統計則為9,501人,成長率為去年成長率之2.13倍,顯見港人移民至臺灣之需求大增。又查有媒體引駐港處統計指出109年1月至10月文書驗證數2萬5,541件,較108年同期1萬5,309件有顯著增長。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亦於109年12月3日於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將會強化援港機制,以下列三具體措施執行,即鬆綁香港優秀畢業生來台工作限制、檢討放寬香港專業人士來台居留定居限制、以及開通港人來台投資居留綠色通道。
    放寬港澳居民來臺居留限制之研擬固然重要,其申請程序亦至關重要,惟查現行港澳居民來臺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繁雜,特別是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民主人士遭港府大搜捕,警察紀錄申請不易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協調移民署與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其相關情形及我國政府如何因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我國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並維護國家主權與自由民主憲政,已於108年12月31日通過「反滲透法」。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不僅隨即譴責此舉傷害兩岸人民感情、嚴重損害臺灣民眾福祉利益,中國共產黨中央並於109年12月21日公佈修正版本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並於其中36條明訂「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顯見中國對於臺灣境內之滲透與統戰工作之重視。
    自「反滲透法」生效迄今已逾1年,惟其執行狀況尚未向立法機關與社會大眾揭櫫,爰要求大陸委員會統合「反滲透法」各條文之主管機關,針對該法執行狀況及相關案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行政院負責協調相關部會推動「臺灣資安卓越深耕」 計畫,進行前瞻資通安全技術研究、提供頂尖資通安全人才培育資源、進行跨國人才交流與研究合作,為臺灣未來2030資安需求扎根。
    茲有關臺灣資安卓越深耕-資安卓越中心計畫,係辦理資安前瞻研究、頂尖實戰人才養成、實習場域建置、國際合作及技術移轉創新育成所需經費。惟資安卓越中心之功能及定位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安科技研究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大學有所重疊,恐有疊床架屋、預算無法有效執行之疑慮。
    為了培育我國資安人才,使資安前瞻預算有效運用,爰建請行政院參照矽導計畫之架構,重新因應現行資安發展困境源自人才培育與學術前瞻研究能量不足所致之基礎發展條件不足,明確卓越中心之定位及角色,加強與教育部、科技部之協同合作深耕人才培育,以奠定國家資安與科研發展基礎。
    (十一)行政院於「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結合5+2產業,提出產業創新並加速邁向「智慧國家」的願景,並且已具體反應於前瞻計畫2.0之數位建設預算中,預計將投入5G網路建設及應用開發於AI、新世代半導體、資訊安全以及縮短偏鄉數位落差等領域,可看出相關部門對於發展智慧國家之決心。
    然而,在數位時代發展中,各國國內皆存在數位落差的鴻溝,對已開發國家而言,更是嚴重。隨著數位化不斷提升,不常使用或不熟悉資通訊網路技術的高齡者,被排除在公共服務之外的風險,相對明顯。前瞻計畫2.0雖已寬列數位建設預算,卻未考量高齡者將因此遭受相對剝奪。六成以上被形容為「數位失能」的高齡者,極可能因此被加速邊緣化。
    高齡政策白皮書草案中雖已提及應提升高齡者與數位的連結,降低高齡數位落差,鼓勵發展高齡友善的智慧科技產品與社群平台等語,但卻未明訂績效指標,淪為願景式口號。爰要求行政院應於「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下成立「高齡數位政策工作組」,提出並列管具體政策,訂定績效指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109年10月立法院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案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建置空中機隊;為此海巡署在11月5日召開第一次「籌建空中能量評估規劃會議」,據指出,初步規劃成立空中機隊的預算初估至少要50億元。空中勤務總隊近年以來,實際出動之任務偏重以救災、救難、救護為主,進而排擠其他性質之空中任務,如近期大陸漁船及抽砂船頻頻於我國領海或經濟海域進行非法活動,考量海上執法之需求,海巡署建立專屬空中偵巡能量之重要性日漸上升;再者,目前海巡署已將計畫提送至行政院。爰此,為滿足海巡執法作業之實際需求,維護我國海域之權益,建請行政院加速辦理組建空中機隊之進程。
    (十三)107年公投綁九合一大選時,通過第9案「反核食」公投,維持禁止日本福島縣及周遭4縣市的農產品或食品進口,其他都縣府要求輻射檢測證明與產地證明;日前經濟部及外交部紛紛表態將持續爭取加入,由日本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然公民投票法僅規定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爰要求行政院就確保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安全及管制區域範圍提出書面報告,呼籲應重視國人食品安全問題,以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為優先。
    (十四)有鑑於行政院110年度預算,其各工作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於業務費項下列有臨時人員酬金計1,231萬3千元,列有聘用輿情蒐集、專職攝影及美編設計等臨時人員,近年人數未減少且有增加情形,如屬常態應檢討組織編制,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其組織員額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五)為因應長期以來外界不斷批評政府不應帶頭進用大量勞動派遣工,及外界保障勞工權益的要求,行政院自110年度起派遣人員歸零,改以公開遴選程序進用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然社會大眾仍關心派遣人員歸零,實際上轉為勞務承攬人力,對勞工權益保障仍未改善,各機關勞務承攬進用人數亦有可能增加,或各部會為降低勞務承攬進用人數,尚有從所屬機關、財團法人借調、借用及其他方式支援人員,爰要求行政院針對各機關108至110年度派遣人力、勞務承攬人力及借調等支援人員,提出相關檢討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經濟部雖然是「國營事業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然而,現行針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有關政府及國營事業持有民營事業合資股份,其政府資本計算,目前均依行政院95年7月11日院臺經字第0950022651號函釋進行認定。
    因此,實務上除經濟部外,財政部與交通部均有所屬國營事業,且認定上均依照前述行政院函釋之情形下,為明確對於政府資本之監督管理,爰要求行政院針對事業單位整體公股持股過半(諸如欣欣客運、大南汽車、欣嘉天然氣等),其是否屬於國營事業,以及如何落實政府資本之監督管理進行研議,並針對前述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十七)「大南方計畫」是蔡英文總統108年底選舉的時候提出,近日,行政院長蘇貞昌視察「屏東高鐵特定區」時表示,總統蔡英文之大南方計畫將於屏東實現,包括高鐵南延屏東、科學園區等,隔日媒體延伸報導大南方計畫,尚包括嘉義科學園區等。
    109年初行政院曾回覆書面質詢,關於「大南方,大發展」計畫之內容,行政院僅用短短3行字敷衍,目前没有實質的計畫內容。5月,國家發展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美伶指出,大南方計畫尚在討論中,還未成形,金額未框定,没有實質的計畫內容,國家發展委員會僅作會議紀錄彙整,權責上無法提供行政院召開會議之會議紀錄。9月,龔明鑫主任委員於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至6月間參與行政院召開之「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相關會議約10餘場次,共同討論各部會所提出之產業聚落及建設項目草案,仍無完整具體內容。
    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之書面報告,包括30個產業聚落構想,負責主管之部會、規劃進度、未來時程,並公開相關會議之會議紀錄,以利國會監督及財政紀律。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本項新增決議14項

    (一)有鑑於全臺26處高溫地熱區的資料,發現除了北部大屯火山地區,以及寶來、關仔嶺、礁溪等溫泉區,其餘22處都集中在原住民為主的偏遠鄉鎮地區,比例高達85%。近年政府大力推行節能減碳的綠能地熱政策,造成政府與民間公司進入原住民部落進行開發地熱,也造成部落的不滿與抗議,如花蓮萬榮鄉紅葉部落,倍速羅德公司未經過部落會議決議同意就直接於紅葉村土地上開發,部落族人群起抗議,又如贊成光電入侵知本-卡大地部落,也造成當地族人強烈不滿,面對綠能產業在部落開發的種種土地爭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如何協助部落族人?未來如何解決入侵部落土地的爭議?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6億5,984萬3千元,係以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及培育原住民族人才為主要任務。根據109年12月原住民電視臺節目指出,許多原鄉老師反應,許多偏鄉學生因為資訊能力較弱,部分學生連PDF、JPG檔案都不知道怎麼製作,進而影響製作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品質,甚至影響到大學之申請。雖有部分學校自行提出突破方式,例如讓資訊能力較強的學生帶領資訊能力不足學生,或是透過獎學金、返鄉青年等來突破。惟此問題為系統性的問題,不能僅靠學校自行解決,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如何強化原鄉學生之資訊能力,並輔導其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製作。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原鄉學生資訊能力及如何輔導原鄉高中生製作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臺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其中露營區經營者許多具有原住民身分,場址亦經常地處原住民保留地。現今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主動就現行原住民經營露營區,以及座落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狀況與困境進行調查,並於需要時會同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提出改善方案。
    (四)查蔡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中尚有「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健康法」,目前各部會亦未提出任何版本,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而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原住民族中央政策統合機關,應率先將權責法案送至立法院審查,其中包含「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前開4部法案送立法院審查,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所需經費3億4,416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24億4,383萬8千元,其中公務預算部分13億6,970萬8千元。惟經查,107及108年度預計創造產值指標分別為18.95億元及19.33億元,但實際上只分別達到17.12億元及16.61億元,且108年度實績還比107年度下降,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之成效有待改善,影響原住民族人經濟產業發展甚距,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經濟產發展4年計畫預算執行與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族長者預防性、關懷性及連續性之照顧服務,結合部落、宗教組織的人力、物力等資源「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頒110年度之計畫明訂依服務人數級距補助文建站:服務20至29人,開站3日最高補助17萬元、5日最高補助26萬元;服務30至39人,開站3日最高補助22萬元、5日最高補助31萬元;服務40人以上,開站3日最高補助24萬元、5日最高補助36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時,卻未依照文化健康站實際服務人數依級距補助金額及增加照顧服務員人數。另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0年度新設文化健康站,遲遲未公布申請期限,以致有意要辦理之立案人民團體無法申請新設文化健康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情形儘速公布新設文化健康站申請期限及辦理方式,並考量實際服務人數級距確實補助文化健康站。
    (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是原住民族人配合國家國土保安、水質涵養、綠化環境等政策,原住民保留地因禁伐而沒有經濟效益所招致損失而得到的補償回饋。惟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於105年度預算數編列14億元,106至110年度預算數則都編列21億元,但有地方政府認定標準見解不同,而使個案不符請領標準,致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卻未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回饋。爰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蒐集族人意見,研議就禁伐補償認定標準及所涉相關法令,暨政策規劃、宣導及執行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禁伐補償政策書面報告。
    (八)經查,原住民族高中職畢業後即外出工作,與大學以上畢業後工作的比例,皆為37%;相較於一般國人勞動力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中職為32%,大學以上為51%。由此可看出原住民有高比率面臨提前就業的問題,而這也是造成原住民族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的原因之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需加強輔導原住民族在職進修,以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現行體制,擬定相關精進作為,並於兩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九)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該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爰請教育部確實檢討並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共同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規劃合理之績效與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之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同時第3項規定所謂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都編列預算以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的運作經費。惟經查,107年底登記有案195家原住民合作社中計有33家失聯,而108年底登記有案209家原住民合作社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增長為60家。鑑於原住民合作社設立目的在為原住民族人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其失聯或經營不善將嚴重衝擊族人就業機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其他政府部門與各級地方政府加強對原住民合作社的輔導,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合作社輔導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為促進原住民族人就業權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辦理促進原住民族人就業之各項補助、獎勵、委託或其他措施。惟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人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3萬0,056元,遠低於全體民眾之4萬0,401元;另外,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為48.34%,比全體民眾的32.25%高出16.09%。以上數據都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民眾之收入差異很大,原住民族委員會做為原住民族業務之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就業發展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三)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每人每月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3萬0,056元,而全體國人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4萬0,401元,兩者間相差了1萬多元;另外,原住民族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的比率為48.34%,高於全體國人的32.25%。由以上數據可發現原住民族的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就業輔導上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精進作為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於兩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四)有鑑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惟依現行規定,夫妻雙方均具原住民身分且分屬不同原住民族群時,宜給予其中一方選擇於其配偶之族群歲時祭儀日期放假,共同參加歲時祭儀;以及原住民的配偶未具原住民身分時,亦宜給予放假共同參與歲時祭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內政部等機關,衡酌上開情形研議並解釋或修正相關法令 。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 本項新增決議11項

    (一)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對外捐助」編列500萬元,全數凍結,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億2,305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業務費」編列2億2,731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2億2,275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2億2,275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億4,58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0,310萬7千元。客家委員會為達成客家族群知識、政策、全球客家主流化,保障文化傳承,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之6年計畫(109至114年)實則有必要。惟109年度該計畫預算數為5,470萬8千元,根據客家委員會所提供之比較表顯示,109年度編列辦理之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及全球客家主流化等3項量化績效目標執行情形,年度目標值雖有所達成,惟因受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故導致許多海外國際活動皆暫緩,係以調整支應相關計畫方式運用完成。綜合上述,鑑於110年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仍嚴峻,以調整計畫方式因應是否符合原整體計畫設定之目標,尚有疑義,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績效目標與評估整體計畫達成度之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9億3,697萬1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辦理永續客庄三六九整體發展策略推動研析及協同作業計畫,計列業務費500萬元。而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計列預算4,250萬元。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之客庄三六九幸福計畫,似有重覆編列之疑慮。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預算9億3,697萬1千元,較109年度成長1億5,587萬3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分6年辦理,109年度已編列7億5,249萬4千元,110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7億7,967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717萬7千元。
    再者,客家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項下共計編列獎補助費6億1,801萬3千元,包括:「辦理客庄創生聚落之保存、環境營造及設施整備等相關計畫」5億5,230萬7千元及「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等計畫」6,570萬6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補助地方政府經費逾數億元,仍有部分案件存有進度延宕或待改善之情形,客家委員會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各縣市申請案件數及金額、上一年度前兩項子計畫執行率、研議改善前置作業、並加強監督管考機制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4億1,191萬6千元,其中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及客語AI應用,計列業務費3,500萬元。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執行規劃與預期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7億9,893萬6千元,然而以103至108年度客家電視節目來源情形觀之,自製比率介於33.2%至49.3%間,其中以103年度為最高點,而近4年度(105至108年度)節目自製比率皆低於4成。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賡續辦理客家電視營運,為提升客家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協助媒體多元化之展現,打造客家文化表現之傳播環境,客家電視允宜持續精進收視品質並提升滿意度及節目自製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達所負功能與任務。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持續提高收視品質與滿意度與增加節目自製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3、160、162、164、169
  •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預算9億6,028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89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依據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而公民投票法自民國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尚未實施電子連署。
    電子連署若實行,可以節省現行程序中的大量紙本以及行政人力資源,如此便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連署與認證。臺灣的資訊工程人才與技術能力先進,電子連署中的機密與認證等相關程序,技術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但電子連署的相關細則法令「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中央選舉委員會遲至108年2月14日公告,資安處於109年10月7日才再次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至今卻仍未正式將電子系統上線。
    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公布至今已超過3年。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行政,就如何完備電子連署的資通安全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110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原列9億6,028萬5千元,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擬110年於部分縣市試辦數位身分證,有鑑於民眾參與選舉投票時,須有戶籍資料對照確認,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明確規範選舉人名冊,如何製作、保管、運送、銷毀都有法律依據;但問題是,數位身分證並無戶籍資料,若以紙本檢索名冊對照是否具法律效力,究竟該如何驗證進行身分辨識之疑義仍有待釐清;基此,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76萬元,係辦理國際組織會議、活動及觀選所需之經費。我國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及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之創始會員,為與國際接軌並促進我國與他國之友好關係,提升我國之國際參與及能見度,辦理大會似有必要。惟因109年起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暫緩選送人員出國參加訓練與講習、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派員參加2021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
    綜合上述,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未提出妥適規劃之防疫措施,現今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仍蔓延於國際間,似不宜輕忽,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防疫規劃措施之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9億2,704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中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7,777萬5千元,包括宣導費733萬6千元。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導包括電視媒體宣導、網路宣導、廣播宣導、報紙宣導、標語和布條宣導等,惟據107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研究統計,公民投票率全國平均僅有54.51%至55.89%,其中18至19歲(未滿20歲之人)投票率僅4成,實則偏低。
    綜合上述,鑑於各種宣導後,公民投票率仍偏低,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具體宣導短片、廣播宣導、電視宣導、網路宣導、報紙宣導等所佔之比例、花費、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加強宣導擴度、提升民眾參與度之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405萬元,係辦理該會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業務推動及維運等費用所用。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布,惟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導致相關系統於107年度建置完成後,均無法上線之結果。
    綜合上述,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尚未完成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草案之訂定,導致罷免系統、公投系統均未上線,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檢討補正,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草案與罷免系統、公投系統上線進度與未來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以利監督。
    (八)有鑑於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甚鉅。內政部雖依法將無確實居住於戶籍者,逕遷至縣市政府區(鄉、鎮、市)公所,但中央選舉委員依法卻無法註銷其投票資格,造成無人可居住於行政機關,卻因設籍行政機關而有投票權之矛盾現象。逕遷戶問題,雖不致對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但對於基層選舉,尤其是里長、鄉鎮民代表等選舉影響甚鉅。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協調內政部,針對逕遷戶人口之投票權益與選舉公正性問題,具體研議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6,357萬3千元,
    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第3目「經濟業務」30萬元、第4目「法政業務」5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6,222萬3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6、199、200、202、212、220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編列3,913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大陸委員會於工作計畫「一般行政」編列4億3,808萬6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此筆預算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552萬7千元。其中「資訊管理」較上年度增列261萬7千元,因資安威脅日趨嚴重,請大陸委員會加強辦理資安防護相關作業,以維護機關資訊系統及機敏資料之安全。
    (三)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自98年起於中國境內批准設立多處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並於110年1月公佈4處基地的新增,不僅使其批准之交流基地增至79處,在公佈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名單一覽表之後,亦舉例福建湄洲媽祖祖廟和臺灣有關媽祖宮廟、團體聯合舉辦了攜手抗疫線上祈福活動,表示臺灣有120多家媽祖宮廟、3,000多名信眾現場參與,20萬人觀看線上直播,並讚許這些基地「持續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不斷促進兩岸同胞心靈契合」。我國大陸委員會亦針對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回應,指中國積極加強宣揚中華文化紐帶關係,爭取我民眾對中方的文化與政治認同,政府會持續關注及因應後續中方相關作為。
    國臺辦一貫堅持「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之政策執行對臺工作,我國民間團體與其核批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合作,不僅為危害我國主權之宣傳樣板,更有受中國政府指揮進行我國人民滲透之虞。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之憲政體制,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對我國民間團體與中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實體與線上交流狀況進行蒐整,並強化對我民間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管理與掌握,以確保國家安全與整體利益,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香港警方近日又再拘捕逾50名泛民主派人士,政府宣稱已啟動相關人道援助關懷行動方案。目前大陸委員會雖已設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對香港人進行相關援助,然而服務機制與救援系統,都不公開透明,讓外界無法了解現行政府透過哪些機制來協助香港人,並且政府也未說明,港人來臺尋求政治庇護的明確程序、要件,以及被拒絕後的救濟管道。爰建請大陸委員會應回歸法制面,更強化從實際層面撐香港之作為,並依立法院決議,定期提供相關報告。
    (五)香港人權之保障自108年反送中條例示威以來持續惡化,反送中運動期間,香港警方屢有超乎常理動用武力,於非受迫情形下大量發射橡膠子彈、布袋彈、海棉彈,甚至有疑似以酷刑、性暴力蹂躪被捕者之情事。在目前無獨立調查委員會下,香港政府難以對警方動用武力之情形予以中立、客觀之調查。又查香港警方在運動期間拘捕超過10,000位民眾,逾2,300人遭檢控,受檢控者半數以上皆遭以「暴動」、「非法集結」入罪。
    於109年6月30日,中國中央政府繞過香港立法會,以代位立法方式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政府並隨後於同年7月7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查港版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中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國安犯罪之定義模糊,並擴張警察機關權力,授權其可在不受司法機關監督下任意搜查、秘密監聽、凍結或沒收人民財產,以及沒收旅行證件等。自港版國安法施行至今已有逾80人遭拘捕,遭拘捕者亦有非中國公民者,嚴重侵犯他國人民於港之人身安全。
    香港人權情勢急速惡化,香港與他國人民的基本言論自由以及結社自由屢遭侵犯,政府權力之分立與平衡屢遭破壞,此狀況已經引起國際間高度關注,美國時任總統川普於2019年11月27日簽署「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其中要求美國總統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制裁人員名單,以禁止其入境簽證及凍結在美財產;歐盟亦於2020年12月7日啟動歐版「馬格尼茨基法案」立法程序,直指旅行禁令和財產凍結等制裁作為是為人權機制的重要部份。總統蔡英文亦曾表明臺灣會盡最大能力協助香港人民,大陸委員會並指責港版國安法為一侵害民主人權的惡法。
    惟查我國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皆已明定得不予許可入境之要件,爰要求行政院參採全球理念相近國家之相關制裁人員名單,針對侵犯香港民主、自由及人權之中國共產黨及香港特區政府人士採取相關作為,以維我國民主自由憲政秩序。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原列5,167萬4千元,
    減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5,137萬4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如下

    110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308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0、231、232、234、239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黨產會),內部成員多為其他機關借調、兼任或聘用,此類人員既有其原機關之服務經驗,實無必要編列此採購法等基礎教育訓練費用,聘用人員則宜於徵才時列為要求資格。另查,專屬業務之講習等,黨產會另編列預算,此項下之預算與黨產業務無關,為撙節預算。爰要求黨產會就110年度「基本工作維持費」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3萬3千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47億0,267萬8千元,
    減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及「戶政人員培訓及國民身分證業務」6億元、「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測量及方域」之「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辦理規劃、督導等工作經費」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土地測量」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億0,36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9,905萬8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6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9億7,03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免予凍結。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4億8,555萬元,凍結121萬7千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六),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393萬6千元,凍結87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2億7,405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63、356、360
  • 本項新增決議51項

    (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等所需經費」編列14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2億0,096萬2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0億0,287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287萬9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28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287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業務費」編列742萬1千元,凍結7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836萬2千元,凍結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827萬3千元,凍結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827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393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編列2億2,26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2億3,313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9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2,477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係屬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歲計及會計管理、人事管理及查核、受理訴願及再訴願處理、法規整理與管制、政風工作等一般行政工作。爰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鑑於現行住宅法與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規定中,因租金定價計算之規定與建物使用年限內免除房屋稅及地價稅與否之規定,導致目前社會住宅租金偏離社會弱勢合理可負擔之範疇,相關規定亟待進行修法。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租金定價訂定之專案報告。
    (十九)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包含辦理兩岸宗教交流業務之輔導。經查中共國臺辦於近日舉辦例行記者會中,介紹自108年迄今,中共設立79家「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一覽表,並強調這些基地是兩岸基層民眾交流互動的重要場所。然而,近年中共對我國統戰力道加大,屢傳中共透過宗教、宮廟滲透臺灣,對臺灣進行統戰,甚至介入選舉之情事。內政部編列是項預算,竟包含辦理兩岸宗教交流業務之輔導,恐無中共統戰之危機意識。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對宗教團體宣導避免被統戰作為之書面報告。
    (二十)近來塔位仲介詐騙盛行,許多殯葬業者公司佯稱可幫民眾脫售其持有之殯葬商品,進而以各式詐術誘騙民眾額外付費購買大量塔位,並謊稱此舉有利於搭配原持有之殯葬商品出售或是辦理節稅,影響社會秩序引發民眾不安,恐成臺灣的治安另一漏洞,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0億0,287萬1千元,係以辦理戶政行政、戶政統計業務、戶政資訊管理等為主要任務。根據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統計資料庫,內含各式人口資料;內政部下屬單位警政署亦有許多統計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統計等,惟上述統計資料中,皆未對於身心障礙者發生意外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我國投保率於108年底達到約250%,平均一人超過2.5張保單;108年底全臺有118.6萬名身心障礙者,壽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有效契約件數為20萬2,004件,平均每人不到0.2張保單。多數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分而遭拒保,在沒有任何風險評估、精算身心障礙者發生意外之統計數據的情況下,被貼上身心障礙者是危險族群的標籤,實屬歧視。爰此,內政部應協助相關部會及其下屬單位,共同研議如何完善相關設計,以利身心障礙者風險評估之相關統計數據之進行。
    (二十二)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推行人口政策」編列100萬6千元,以加強推動人口政策及人口教育,營造樂婚、願生之氛圍。是項預算於108及109年分別編列103萬9千元及100萬6千元,惟我國人口於109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現象,結婚率及生育率持續下降,面對此國安問題,爰要求內政部積極辦理,並就提升婚育之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1億2,455萬7千元,以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系統運作管理、強化資通安全機制等業務。惟戶政系統於109年多次發生大當機情形(至少有109年6月29日、8月26日及9月10日、10月5日及10月15日等5次大當機),「全國戶役政系統故障,無法連線,修復中」已成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戶役政業務之國人,最常看到的告示文稿內容,我國戶役政系統的穩定度及資通安全,讓國人充滿質疑,內政部應徹查全國戶役政系統建置是否存在弊端。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及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四)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第1節「測量及方域」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1億0,773萬5千元,以辦理智慧國土測繪資料整合流通、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更新維護、基本地形圖修測、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等工作。惟依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內政部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等,但基本地形圖迄今仍未達法定更新進度,內政部應妥善控管適時更新,以提升圖資時效性及可用性。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本地形圖更新進度嚴重落後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五)無人載具科技是目前科技發展趨勢,通常須透過載具及資訊通訊系統或陸海空等硬體設備等業者,共同投入產業鏈,方可建立技術供應鏈.國內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推動計畫,相關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及科技部主責協助技術研發、科技部及內政部負責測試場域環境布建,唯有透過各部會合作,方能帶動國內無人載具技術供應鏈體系發展。
    有鑑於內政部執行109年度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3,759萬3千元預算時,因經濟部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案通過時程較晚,致施測作業時程延後,截至109年7月底執行數360萬7千元,執行率僅9.59%。爰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上一年度計畫執行率、110年預計推動之相關跨部會合作溝通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編列5,720萬元,係延續105至109年內政部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辦理內政地理圖資3D資訊化業務,持續擴充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TGOS平臺)。惟該平臺自98年上線迄今,已完成參與加盟及提供加值服務節點約80餘個,但其中以中央機關占多數,共50個,學術單位僅3個,民間單位約24個,占比尚待提高,以落實平臺建置之目的及效用。爰要求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查歷年涉及全國性公職人員之選舉概況,3人以下之原住民選舉人投開票所,全國總計約3,000間,對照原住民之投票率約5成左右,其結果將嚴重損及基於憲法賦予之投票秘密自由,影響原住民之參政權甚鉅,惟且歷屆不分黨籍之立法委員都大聲疾呼,惟未見改善。綜上,「維護原住民投票秘密自由」乃多數原住民共同之冀望,建請內政部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相關配套,視必要時舉辦座談會,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二十八)有鑑於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甚鉅。內政部雖依法將無確實居住於戶籍者,逕遷至縣市政府區(鄉、鎮、市)公所,但中央選舉會依法卻無法註銷其投票資格,造成無人可居住於行政機關,卻因設籍行政機關而有投票權之矛盾現象。逕遷戶問題,雖不致對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但對於基層選舉,尤其是里長、鄉鎮民代表等選舉影響甚鉅。爰為避免逕遷人口造成基層選舉不公,要求內政部持續精進人口清查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且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係為民俗節日得放假一日,惟目前有大量原住民人口離鄉至都市打拚,返鄉參與祭儀往往舟車,光是來回車程至少耗時2天。另查,各族群祭儀形式各有不同,需要大量前置工作,且祭儀期間天數長達數日,建請內政部考量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實際情形,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比照春節放假三日。
    (三十)有鑑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惟依現行規定,夫妻雙方均具原住民身分且分屬不同原住民族群時,宜給予其中一方選擇於其配偶之族群歲時祭儀日期放假,共同參加歲時祭儀;以及原住民的配偶未具原住民身分時,亦宜給予放假共同參與歲時祭儀,建請內政部協調原住民族委員會衡酌上開情形研議並解釋或修正相關法令。
    (三十一)殯葬設施是民生所必需,臺中市為因應殯葬設施發展及區域整體發展,同時降低鄰避效應,已逐步規劃完整配套方案,為滿足民眾治喪設施需求,改善市容與周遭居住環境品質,市府已先行相關規劃作業,惟後續工程經費所需龐大,有鑑於地方財源不足,內政部每年均編列預算以落實殯葬管理,更應主動協助、輔導地方,並就地方需求建議研議補助之,以解決民眾身後需求及平衡地方發展。
    (三十二)內政部民政司辦理殯葬管理業務,分4年補助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改善殯葬設施共計7億0,716萬9千元,計畫將於110年結束。觀諸各地方政府,分別面臨缺乏殯儀館或火化設施老化等問題,建請內政部於前述計畫結束後,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殯葬設施改善或遷葬、遷建等事宜,以提升地方殯葬處理之量能。
    (三十三)查原住民身分法為取得法定原住民身分之重要法源依據,並因目前原住民身分及其相關福利措施尚未通盤檢討並加以脫鉤,其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與原住民身分法之變化,更顯其重要性,合先敘明。
    有鑑於此,內政部戶政司應儘速建構原住民身分統計系統與其定期滾動更新之機制,尤其於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為重要之背景數據。為期修法之事實與社會脈絡相一致,規劃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各條項款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做系統性之規劃統計並與戶役政系統之配套,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三十四)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立法意旨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應屬憲法第22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基本權,各機關應予以尊重並遵守,合先敘明。
    綜上,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屬於原住民族人性尊嚴之核心事項,在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且尚未正式上路,無涉及變更之行政成本之時,應列入選項之一,作為維護原住民族人權之基礎。爰要求内政部確實檢討並併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議,循序推動,於110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人民於進行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及行政程序時,常需提出「親屬系統表」之表彰特定人身分關係系統之文書。然而,親屬系統表之製作,係由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自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親屬之戶籍謄本後,再依據戶籍謄本自行為之。除法院及相關機關需耗費時間精力,一一校對親屬系統表之內容外,更多有遺漏、錯誤之情形,而可能衍生相關爭議。
    有鑑於法律上之親屬關係,有一定而明確之規則,且我國國民戶籍資料完善,「親屬系統表」之製作應有電腦化作業之可行性。爰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申請親等資料之法令規定及實務上戶役政系統所產出之親等資料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乃內政部依據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其中第2條土地分割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附註說明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核實加徵規費,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合先敘明。
    又查依憲法第7條揭櫫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之訂定,以10公頃以內與超過10公頃為做為區分標準,而超過10公頃卻可增加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一事,顯非依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爰請內政部確實檢討「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儘速修正相關規範,俾建立公平合理之土地複丈收費標準。
    (三十七)有鑑於土地徵收案件在尋求行政訴訟救濟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時,卻往往遭到政府逕行執行強制拆除,若徵收過程最後不合法或有瑕疵,雖可言以金錢填補,但卻已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並侵害個人實現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之權利,因此,為避免個人在尋求行政救濟時,其相關權利永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爰要求內政部地政司於3個月內研議土地徵收條例中納入「司法救濟程序結束前不得強制拆除及搬遷」條款之可行性。
    (三十八)現行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的紀錄僅有記載徵收個案之案件性質、徵收標的、權利種類、興辦事業性質、法令依據、協議取得情形、事業概況、預期達成之效益、用地勘選之考量等內容,及理由與決議,針對會議結論的形成不夠完整公開,故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確保會議的公正性,爰建議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會議紀錄應當記錄會議上委員與參與會者之發言內容。
    (三十九)近年來,土地徵收引發爭議不斷,故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並確保土地合理使用,爰建請內政部於1年內研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法草案,確實納入保障人民基本權、檢討區段徵收、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及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等等,報行政院。
    (四十)為有效打擊不當炒房、實價登錄2.0及預售屋紅單納管的上路,立法院在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實價登錄2.0」三法,臺灣房市揭露透明化又更向前一步。然而新制的上路,也引發民間的擔憂仍有許多漏洞,不僅可能導致房市行情更加複雜,房價更有可能越揭越高。而相關擔憂如建商作價、房屋單價不貴但總價超高或銷售話術升級,製造熱賣假象等等,實價登錄2.0的上路,雖有助於提高房市透明度,然若相關配套未能跟上,導致漏洞產生,除居住正義無法落實外,更可能衍生新的炒房歪風。綜上,爰要求內政部應於法規及相關系統正式公告後,強化相關稽查之密度,並且從中檢討法規及制度有無疏漏,並於條例公布後1年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十一)內政部於109年10至11月進行兩次預售屋聯合稽查,查核重點包括:1.預售屋建案是否在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就擅自銷售。2.使用購屋預約單(紅單)情形。3.刊登廣告有無不實或誤導消費者認知。4.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規定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代銷人員執業過程是否符合法令規範。6.接待中心或樣品屋是否取得雜項執照等6大事項。前兩次聯合稽查,查獲違規建案甚多,限期改善、逕行開罰情形不明,未能有效遏止預售屋違法銷售、買賣契約紀載不實等違規情形。
    爰建請內政部應適時公布歷次稽查建案清單、違規建案清單、違規項目、改善或開罰情形,並於110年會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繼續辦理聯合稽查,以端正預售屋銷售之違規歪風。
    (四十二)內政部因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於109年度屆期,爰110年度「內政資訊業務-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編列5,720萬元。又經濟部轄下中央地質調查所110年度新增「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建置地質資料蒐集機制及整合服務,爰要求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偕同整合地理與地質資訊系統,擴大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應用極大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提供可能成交指數、房價所得比、貸款負擔率等價格指標之住宅統計項目,惟相關統計項目:(1)皆未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列管,明定統計發布時間,若發生延遲也未於「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公告」發布;(2)相關數據並未即時更新,以「房價負擔能力統計」為例,109第3季報告已發布,住宅統計內之貸款負擔率資料卻僅更新至109第2季;(3)相關價格指標並未採取csv、xls等格式提供原始數據,導致進一步分析應用不易進行;(4)相關統計僅統計至直轄市、縣市層級,未有鄉鎮市區之進一步分類。
    爰建請內政部應(1)將相關統計項目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列管;(2)即時更新相關數據;(3)以csv、xls等格式提供原始數據;(4)研議納入鄉鎮市區之分類,以利民眾獲取更精確之數據,儘速完成相關修正,精進不動產資訊平臺之資訊提供。
    (四十四)依據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我國經「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協會、促進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無論是否辦理法人登記,均需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申請統一編號。財政部因而建立以數字編碼管理人民團體之管理系統。
    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至今仍以團體名稱為管理依據,未建立科學化數字編碼之統一編號管理系統,並以「印信條例」規定之圖記,蓋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進行團體辨識。沒有建立電子簽章、數位簽章系統,亦無法發送電子公文。
    爰要求內政部與財政部合作,整合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與國稅局「稅籍登記統一編號系統」,或研議其他合作方式推動人民團體統一編號、電子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為儘速遏止農地違法使用的亂象,內政部業於109年10月29日通函地方政府,針對非都市土地應優先查處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行為,並要求地方政府檢討所訂裁量(罰)基準,以第二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工水電為原則。修正後之裁罰機制應有效達成避免農地違規擴大之目標,但是內政部並未設定明確修正期限,多數縣市亦尚未依要求檢討修正。另都市計畫範圍內已要求地方政府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相關修正,加速執行停工水電之成效。
    爰要求內政部比照都市計畫修訂裁罰基準之期限,要求地方政府於110年6月底前完成修訂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依法執行業務,並於修訂期限截止後2週內彙整各地方政府檢討修正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每年向立法院提交違法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四十六)查建築房屋依建築法規會保留法定空地,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且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然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無法享有減免地價稅。
    雖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21日發布函令,此類空地倘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惟許多法定空地確實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例如:既成道路),爰請內政部協助地方政府都市發展機關,儘速將類此具公共設施性質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俾土地所有權人向稽徵機關依上開財政部109年1月21日令規定辦理地價稅減免事宜。
    (四十七)查「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乃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及合理使用土地無法取得合法之問題,自104年5月成立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合法化」方案跨部會平臺,合先敘明。
    惟查,原住民族地區各地狀況不一,合法化政策未能因地制宜之因應,導致原鄉鄉親被迫離開原居住才有足夠之建地建造房屋,亦同樣導致離鄉之原住民無法歸鄉生活,嚴重影響原住民基於憲法所賦予居住自由之基本權。
    據此,建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通盤檢討並盤點各部落之背景數據資料並因地制宜地調整相關要件,如:依目前聚居人口數與人口成長率之數據資料,做為調整相關要件之參據。儘速滾動檢討修正計畫,俾維護原住民之居住權益。
    (四十八)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臺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但是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有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或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爰要求內政部應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積極傾聽業者心聲,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提出改善方案。
    (四十九)106年的桃園蘆竹矽卡工廠大火,越南移工6死5傷,107年的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2名泰國移工死亡、6名消防員殉職。109年3月22日,臺中大肚鉦偉金屬研磨工廠發生大火,3名越南移工因受困於鐵皮屋工廠上方的宿舍葬生火海。
    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預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增加雇主聲明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廠住分離及工廠是否有危險因子等項目,業於109年6月30日公告修正,並於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針對勞動部之改正,監察院後續追蹤指出,由於單靠雇主的聲明事項,仍須系統介接建築管理、消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資料,掌握移工宿舍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險因子等事項,內政部亦須彙整各地工廠供勞工住宿建築物列管清冊,以利後續管理。爰要求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就與勞動部完成相關資訊系統介接之運作提供書面報告,並與勞動部研擬按月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樣態及處分統計資料,並於110年8月31日上線。
    (五十)據內政部統計國內逾期停留及居留人口為8.6萬人,又未查獲失聯移工為5.1萬人,相較於101年6.6萬人相比,失聯人數可謂逐年上升,實有改進空間,為維持國內治安,同時避免出現防疫破口,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有效改善逃逸移工之情形。
    (五十一)有鑑於近年頻傳校園安全疑慮之事,警方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來處理及受理報案,使得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要協助學校強化校園安全作為。爰此,內政部作為上級主管機關,應持續要求警政署有關校園安全事件之報案受理及處理情形,並協同警政署及教育部積極推動維護校園安全之具體規劃及治安對策,藉由跨部會合作及地方政府、各級學校緊密聯繫,通力合作,以期建立校園之友善安全環境,保障學生安全。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286億7,961萬3千元,減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之「業務費」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6億7,861萬3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4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如下:
    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571萬9千元,凍結450萬8千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修正如下:
    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52億2,517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修正如下:
    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40億1,699萬8千元,凍結486萬2千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19項

    (一)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1,981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之「業務費」編列1,85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保育研究計畫」編列2,45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8,85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23億元,凍結5,0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編列17億元,凍結1,0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鑑於行政院當前所推動之「向山致敬」與「開放山林」相關政策,其立意良善,惟既有搜救支出歸屬制度確有所不足,屢次出現山友不當登山造成全民買單搜救的爭議,進而質疑當前開放山林政策。查109年1至8月經許可進入高山型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域人數,計有18萬0,554人,較108年同期大幅成長37.27%,但發生在高山型國家公園之山域意外事故計有113件(死亡9人,受傷107人),亦較108年同期增加41件,大幅成長56.94%,出動直升機救援案件高達31件(佔總數27%),影響國家整體救援量能。經相關單位分析主要事故原因,推測應與山友經驗不足及缺乏準備有關。然相關救援也存在受争議之國賠請求問題,嚴重打擊救難人員士氣,因此為利開放山林政策與搜救之財政永續,相關單位應積極參照國際經驗,如日本的「步道分級」為基礎,明訂開放規則及研擬開辦登山搜救保險事宜。
    是故,建議內政部考量歷年我國搜救與相關經費支應情形,研擬以登山救援保險方式,提對不合法之登山者,以救難費用自付形式,避免濫用行為發生,肇生民怨、國家賠償與救難弟兄的犧牲。
    (八)有鑑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雖將全國劃歸18個生活圈(含原住民相關經費部分,該計畫中係編列1億0,370萬元)。惟原住民族地區人口數雖稀少,但是該地區幅員遼闊、常有充沛之觀光及地景條件供國人及海外遊客觀光遊歷,惟該等地區其旅客或當地民眾來往通行之道路,其道路品質礙於地方政府督管道路之維護預算拮据或是行政承辦人員專業素質欠佳,以致無法按期進行道路維護或係施工後工程品質堪慮等。爰要求營建署應協助地方積極辦理相關業務,除投入相關補助經費予地方政府外,更應針對工程督導考核及道路品質之試驗進行輔導,以提升原鄉道路之品質,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九)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編列3億6,900萬元,經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興建工程於103年11月15日取得建造執照,園區主體建設於107年6月底完工,並於108年7月間完成部分驗收作業後,廠商已開始分批進駐,為配合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完工後之營運,預計增加2,242位進駐人員,為因應衍生之交通往來需求,擬興建聯外道路以供交通之便,聯外道路預計於110年底前施工、113年底完工。
    惟該計畫區分為工程規劃、基本設計與細部設計、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發包與施工等階段,須配合工程進度支付相關款項,其經費來源係由中央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營建署應儘速訂定相關補助辦法,以利後續工程之進行及監督控管,爰要求營建署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提出相關補助辦法,並將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編列「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123億元、「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7億元,係為辦理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及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辦理全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建設及考核督導。惟臺灣自詡成為海洋國家,對於臨海市鎮,例如基隆、金山等觀光重地,目前污水處理建設進度緩慢,導致家庭、事業廢水直接排入海洋,有儘速檢討之必要。爰要求營建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策略之書面報告。
    (十一)自109年11月30日至今,陽明山國家公園內野化水牛接連死亡,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回覆水牛棲地所能提供的食物營養成分不均(蛋白質、礦物質),造成營養不良致死,顯見該處針對動物保育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個月內協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擎天崗草地植被老化、土壤礦物質流失、食物成分與品質不佳,造成水牛長期營養不良之情況研議改善措施計畫,並針對水牛群有長期監測機制,以維護陽明山水牛之棲息環境。
    (十二)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經費編列1億0,316萬6千元,係為辦理保護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等相關作為。惟109年底發生陽明山國家公園境內牛隻死亡事件,學者研判是營養不良導致,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爰要求營建署應建立適當之管理應變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
    (十三)為阻卻違章建築轉做工廠,營建署業已要求地方政府於110年2月底前修正違反都市計畫案件裁罰基準,於第二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工水電為原則。爰要求營建署於違反都市計畫案件修訂期限截止後3個月內,彙整各地方政府檢討修正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每年向立法院提交違法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十四)蔡英文總統於109年12月再度宣布,將於民國110年起,要在全國推動50案1萬5,000戶社會住宅,並期望於民國113年達到全國12萬戶的社會住宅目標,因此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均積極朝此一目標共同努力,惟在推動執行過程中,欠缺與地方基層的溝通說明,亦未能協調地方縣市政府,對使用社會住宅居民有關的就學、托育、交通動線等民生問題進行事先協調,加以通盤的協助。爰要求營建署對規劃社會住宅興建之地點,應確實與當地社區、地方縣市政府溝通,透過和週遭社區的溝通和縣市政府民政、社會、教育、交通、都市計畫發展等單位的整體規劃,以達互存共榮的目標。
    (十五)有鑑於「住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接受住宅補貼者不得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乃因避免同性質之社會資源重複補助,無法達到資源最適分配之情形。另查教育部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助學措施,其中住宿優惠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與營建署辦理之租金補貼,有類似之處,然探究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目的乃在於,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進而規劃之補助項目,性質上應屬教育補助,進一步言之,此補助之對象以學生為前提,以學校為申請對象,若學生喪失學籍,則當然喪失本項補助資格,更顯本件補助性質上屬於教育補助,故不應與營建署住宅補助擇一競合。雖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院臺教字第1090203533號已有函示,但為避免110年度執行時出現問題,申請民眾申訴造成民怨,營建署協調教育部辦理並加強宣導。
    (十六)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乃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海域用地其中容許項目「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於該署積極辦理之下,臺東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申請案順利完竣,合先敘明。  惟海域用地中「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容許項目,仍涉及東部花蓮及屏東區域原住民族之權益,亦涉及未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公告海域劃設之政策方向。爰請儘速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定「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申請案,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十七)108年1月,臺南市政府將龍崎掩埋場預定場址共41公頃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同年2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對外宣布,龍崎掩埋場開發許可執照不再展延,珍貴的自然地景不再作為掩埋場使用。該世界級泥岩惡地,目前正由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申請指定為自然地景,同一時間臺南市國土計畫卻已先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的工業區。
    上述地區有四分之三土地是政府公告的山崩地滑災害敏感區,同時自然環境與生態保存良好,符合「環境敏感區」的地質特殊性、生態、文化景觀、災害等特性,特殊的青灰泥岩惡地形、沙岩地形、特殊淺山泥岩地質、牛埔溪貫穿其間形成生態廊道、淺山的生物方舟,更是符合自然保留區指定基準,應劃為「國保一」自然保留區及「國保二」地質公園。爰請營建署研議使龍崎掩埋場調整工業區及工業用地之編定,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原龍崎炸藥工廠全區335.4公頃完整保留。
    (十八)營建署計畫建置行人友善指標評估相關系統。查營建署近五年來之法定預算,有關行人通行改善之計畫,多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負責辦理,各年預算額度不小,允宜合併檢討規劃,不宜另行編列特別預算處理。續查立法院相關紀錄,106及107年均曾做成決議,要求營建署檢討改善都市地區道路行人通行困難之問題,且須考量身障者通行之權利;近年來,標線型人行道及地方政府自行劃設之自行車道標線浮濫增加,卻無妥善整合、本末倒置,其安全性、導引性更顯不足。
    依前揭說明,營建署應就如何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下通盤檢討、實質規劃行人通行友善之改善措施,及如何管理標線型人行道與自行車道標線之妥善劃設,於3個月內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十九)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編列17億元,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水資源回收中心產製再生水後,是否具運轉可行性,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惟目前推動中之8座水資源回收中心,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爰要求營建署檢討強化供需媒合機制,並加強宣導再生水循環利用及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俾提高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以發揮計畫成效。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17億1,754萬8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15萬元、
    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之「資訊服務費」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7億1,734萬8千元。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44、447、448、452、465、473(原案保留)
  • 本項新增決議23項

    (一)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之「業務費」編列4,33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編列4,25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各警察機關現行有「身心健康諮詢服務」,聘請專業心理師或醫師提供駐點服務至少每月2次,並主動提供重大事件後(如同仁災難自殺、命案槍戰等)之心理評估治療。然而此諮詢服務並未法制化,僅由各機關人事人員酌情辦理,有需要之警察人員未必知道此項服務存在,也就無從請求。另外,警察人員心理評估倘若能與機關人力之調用安排結合,更能發揮人事制度之發展性功能,然而諮商評估專業人員之職業保密義務與各警察機關對同仁情況掌握應如何拿捏,亦應有所平衡。綜上所述,請警政署加強宣導周知,利用警光雜誌、署務會議等場合頻繁宣導,並且適度與各警察機關人事業務結合。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警政署統計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中央與地方機關合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較108年度預算員額7萬5,178人增加1,728人,增幅2.30%,惟109年度員警缺額2,842人,較108年度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069人,增幅60.29%,顯示警政署預算員額逐年增加,惟未足額進用,缺額呈現擴大趨勢。爰要求警政署針對「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惟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監察院於106年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並表示「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惟迄今未見警政署明顯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爭議尚未解決,而相關期程又不停延宕,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也同時影響外界對於警政署觀感。爰建議警政署研議提出原住民族獵槍法制化之修法版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關警方與翁茂鍾等涉及不當飲宴交往情事,警政署應於半個月內,各向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調查報告。
    (七)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3,430萬2千元。查109年度多筆警用設備採購皆因多種原因,無法如期發包採購和發放,並導致員警無法進行替換等安全疑慮及問題。警政署應重新研議採購設備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及嚴格於發放時程完成發放,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爰要求警政署重新研議採購設備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216萬9千元。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暨該署提供近年度兩岸人犯遣送情形,每年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均逾百人,其中不乏重大通緝要犯,然每年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國人犯潛逃中國大陸者仍多,據資料顯示,108年度我國報請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108人,中國大陸已遣送人犯數為11人,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亟需加強改善。爰要求警政署研議提升兩岸間遣送人犯成效之精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警察執法設備及效能提升方案─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為2年期計畫,110年續列1億0,800萬元。有鑑於通訊監察已為警方偵查之主要手段,為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避免不當侵害其他無關之人,爰要求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查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雜項設備費」3億0,038萬3千元,其中購置背心式防彈衣1萬2,932件,平均每件9,000元,查107至109年每件編列約6,500至6,600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疫情期間支出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警政署評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警政署於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1億1,638萬8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查,背心式防彈衣為重要警用裝備,其品質之良窳將對員警之人身安全有重大影響。雖警政署辦理採購背心式防彈衣作業時,發生所採購之防彈衣未通過美國NIJ司法協會三A級抗彈測試,導致第一線員警須3到4人共用1件背心式防彈衣,另從使用率較低之單位,調用效期內之防彈衣,甚至將警用防彈背心由「個人裝備」改列「共同裝備」。爰要求警政署針對「採購背心式防彈衣」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警政署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較108年度預算員額7萬5,178人增加1,728人,增幅達2.3%。惟根據警政署統計,108年實際員額僅有73,405人,缺額1,773人;109年實際員額僅74,064人,缺額2,842人,較108年缺額增加1,069人,增幅逾60%。警政署預算員額逐年增加,惟未足額進用,以致缺額日漸擴大,造成警察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基層員警負擔過重,資深員警爆退休潮,爰建請警政署正視警察人力短缺問題,確實檢討分析研謀善策妥為因應。
    (十三)警政署對於通譯人員之薪酬請領制度尚有精進之餘,據基層通譯人員反映,每筆通譯案件之薪酬,由工作完成至入帳所需作業期間,平均需耗時1至2個月,甚有超過半年之情況發生,嚴重損及我國通譯之權益,亦與我國政府維護勞權之基本國策背道而馳。警政署為維護通譯人員之權益,曾於民國108年短暫試行通譯人員可現場請領通譯費之政策,惟目前已停止辦理,爰要求警政署就通譯費現場請領措施之良窳,及試辦期間所遇困難提出說明,並針對如何改善通譯人員薪資請領權益,研擬相關辦法或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日前我國發生在臺外籍學生遭殺害棄屍之重大案件,除舉國譁然外,更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亦顯我國部分基層員警累年之陋習;據報導指出,作案嫌疑人早於案發前1個月,便疑似於同一地點犯案未遂,然案件當事人雖曾赴警政單位報案,但承辦員警卻未予積極處理,實有損我國政府廉能愛民之形象,更造成無法彌補之憾事。爰要求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現行報案機制,以及如何減少警界吃案之陋習,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中央警察大學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所需經費1億4,850萬4千元,110年度經費3,712萬6千元。惟據警政署統計,105至108年度網路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76.49%至88.35%之間,相較於通訊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87.68%至99.43%之間,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刑事警察局研擬開發網頁或APP教導民眾辨別網路詐欺樣態等可行方案,以提高民眾對網路詐騙之警覺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警政署統計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中央機關1萬6,489人,地方機關6萬0,417人,合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惟109年度員警缺額2,842人,較108年度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069人,增幅60.29%,顯示警政署預算員額尚未足額進用,且缺額呈現擴大趨勢,長久恐令治安出現缺口,爰要求警政署盡速研擬補足員警缺額之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3,112萬6千元,計畫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為精進刑案數位證據分析,整合內、外部資訊與情報,建構情資整合平臺。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08年度網路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76.49%至88.35%之間,相較於通訊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87.68%至99.43%之間,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警政署加強網路資訊整合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改善方案,俾強化網路犯罪執法效能。
    (十八)警察廣播電臺以治安、交通、緊急救難為專業定位,係屬中央政府之公營特殊性公共服務電臺,服務的對象遍及全民。查,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書歲入「其他雜項收入」編列3,987萬5千元,說明欄4.提及3,400萬元係警察廣播電臺接受各公益團體委製或插播節目等收入,歷年預算書寫法亦大同小異,惟細究每季託播單位性質,絕大多數均為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顯與以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為追求目標的公益性非營利、非政府組織有所不同。爰此,為符實際狀況,自110年起,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歲入「其他雜項收入」說明欄文字應另為適當文字之修正,避免有誤導之虞。
    (十九)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第 3 項之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今,我國已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政府更應帶頭,戮力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托育措施。然,警政署卻將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充作檔案室使用,顯不具經濟效用,亦低度使用該空間。經查,該處前身亦曾為警光幼兒園。爰要求警政署全面檢討全台所屬精華區土地、空間之運用,使空間規劃得以效益極大化。並研議將仍有餘裕之土地、建物空間轉設托育場所,以嘉惠警眷及周邊鄰里之育兒需求。
    (二十)警政署計畫辦理「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之建置」。查警政署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前次修訂已為105年,而交通部會同運輸研究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已於108年出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檢討修訂及統計運用」,詳細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提出具體修正建議,以供政策追蹤研究運用;惟相關建議尚未有效整合辦理。另機車騎乘安全帽之款式安全性,亦賴調查表之修訂,方能追蹤。依前揭說明,警政署應會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檢討各項建議並落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之修訂,再以新式調查表為基礎,推動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之建置,並於3個月內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07年以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廣設區間測速執法,不僅曾於109年發生測速誤差過大導致烏龍開罰之爭議;區間測速究竟能否達到降低交通事故之成效,或是僅為濫開罰單充實國庫之手段,仍引起廣泛討論。警政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不實公布片面的統計數據,顯然未能對外釋疑,釐清設置區間測速的必要性。
    爰要求警政署宜定期公布區間測速設置路段,於區間測速設置前後按月之事故數量(A1、A2、A3)、平均車流速率、開出罰單總數、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之罰單數、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之罰單數,以釐清區間速測設置相關爭議。
    (二十二)日前接獲陳情,臺中市警察局要求警局同仁加入警察局官方line好友並按單位統計加入帳號數,並要求綁定警政知識聯網之帳號密碼,此行為除濫行灌水line好友數,要求綁定警政知識聯網更有資安疑慮。爰要求警政署應通令各警局,不得強制、或以鼓勵之名行強制之實,要求警局同仁加入特定Line好友、群組,或是要求輸入、登入、綁定警政知識聯網或其他官方系統之帳號密碼。
    (二十三)國內之交通事故統計,係由警政署與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會)進行,然兩者之統計方式存在重大落差。警政署將交通事故分為A1、A2、A3三類,A1類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交通事故則是指造成人員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之案件,A3類指車輛碰撞造成財損,但無人員傷亡案件。交通部道安會則依照國際標準,以事故發生30日內死亡人數作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以108年為例,警政署以A1(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統計為1,849人,相較於交通部道安會(事故發生30日內死亡)之2,865人,鮮有低估情形。爰要求警政署,研議修正交通事故死亡統計之分類、定義方式,採用30日內死亡人數作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之統計定義,以利國際接軌比較與推廣國內相關道安政策之用。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5,70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9,862萬3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等業務。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8年度之111萬8,439次,以非緊急傷病患、門診就醫等占多數,濫用救護仍多,另部分縣市政府已實施救護車收費制度,惟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恐無法減少濫用救護資源。爰請消防署及所屬積極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減少濫用救護資源情形。
    (三)鑑於日前英國倫敦、韓國蔚山市曾發生高樓火災燃燒時間長,造成多人死傷,凸顯國內消防量有值得借鏡之處。而近年來臺灣建築技術提升,都市空間有限的情況下,高樓層建築如雨後春筍冒出,消防署應正視高樓救災軟硬體設備之充足性。經查全臺雲梯消防車共250輛,超過6成5集中於六都,剩下各縣市約5-6輛,此般分配比例實屬失衡,恐不利高樓救災。爰要求消防署針對高樓層救災於2個月內提出相對作為,自111年起逐年請非六都地區評估調整雲梯消防車配置,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鑑於救護車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第一線,經查臺灣本島各縣市救護車總數量不到30輛,共有苗栗縣、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五縣市,且該五縣市救護車類型皆為一般型救護車,並無加護型救護車。又五縣市中,配置於救護車上心電圖機總數中,苗栗縣僅有1臺,新竹市、基隆市並無心電圖機。以此數量觀之,與六都配置比例實屬懸殊,一來不利救災,二來也削弱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力道。爰要求消防署針對上述情形,滾動檢討,以提升救護質量。
    (五)依消防署之統計,109年迄7月中消防機關已執行182件、277人次山域意外事故救援,約半年件數、人數、死亡人數均直逼過去全年之救援量或罹難數。此現象除可反映後疫情「報復性」戶外旅遊活動外,從100年以前年度件數最高不逾200件,到105年後每年200件以上,近10年超過2,000件的數量,可觀察到山域意外事故數量與日俱增。
    然而,我國迄今並未設置山域事故之專責救助單位,僅由各地方消防機關緊急調度山域附近分隊人力、派遣山下人力上山支援、動員山域義消或特搜義消、民間救難團體等方式,雜湊成隊,指揮系統上令不一定下從,且各團隊搜救技術系出不同源,對於需團隊緊密合作,嚴守任務區搜索、標記、互相分享情報之山域搜救而言,構成執行障礙。
    況縱不論業餘熱心支援公益救助勤務的民間力量,純以消防人員而言,除了平時承擔人力大量缺口造成的過勞外,亦有緊急救護、火災搶救及為民服務等勤務需完成,期待一般消防人員有充足的時間,接受大量、定期密集接受山域搜救專業的繩索、野外求生、定向越野、野外救護、地理水文、生物棲息知識等訓練,隨時保持在具備搜救與登山專業體技能,實不切實際,因而有成立山域事故救援專責單位之需要,並可廣納山域搜索專才,不以公職消防人員為限。
    爰要求消防署應研提成立山域事故專責救援單位之編制、人員專業別、進用來源、經費、裝備、駐地、訓練能量……等建制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依消防署之統計,目前各地方消防機關員額僅達勤1休1低限,與設置基準仍有甚大差距。且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及嘉義市採取勤1休1制度,其餘採勤2休1。無論何種制度,均可能使消防員每月超勤時數達100小時甚至逾200小時,且各地方政府囿於行政院函限超勤費僅得於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7千元內覈實報支,其餘時數單位人力本即短缺,超過一定期限後各地方消防機關即不再許可其補休。又替代役補充人力2,600餘人亦將逐漸歸零,屆時人力將更為窘迫。
    然查,消防署雖擬定有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惟過去數年囿於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之設施空間不足,109年國家考試用人名額又少於離職人員數,可預見110年度消防人員出現淨減數。
    第查,消防署上開計畫作為消極,僅以一般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消防人員相關人事費用,惟其補助之財政收支差短設算,支出部分係將超勤加班費外其他6款金額均合計在內,非針對消防人事單獨補助。另消防署亦未檢討部分無涉消防體技能之工作,或應回歸他機關業務範圍者,例如:住宅警報器宣導、水源查察、消防通道巡查……等工作應可回歸他機關、其他職系之公職人員分辦,或由臨時人力支援,且無危險性、非消防核心業務者應充分運用民力協勤處理。
    爰要求消防署應就消防人力補充期程及具體如何透過經費、招募及訓練等協助地方充實人力,並研提減少非必要業務檢討、疏散業務及更積極支持地方增編人力作為等事項,於1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役政署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 免予凍結。
  •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618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役政署於工作計畫「役政業務」項下「軍人權益與其家屬之優待扶助及特別災害救助業務」編列3,492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軍人公墓管理、各項維護、祭祀、災害修護及整修建工程。惟查,役政署主管全國15座軍人公墓,並依相關管理辦法及補助執行管考要點規定,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修整建軍人公墓。然仍有遺族前往軍人公墓祭祀時,發現軍人公墓殘破斑駁,對於其父執輩為國犧牲之貢獻,不免唏噓,更讓人心中感到淒涼。雖軍人公墓之維護及整建,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然役政署既然撥補整建預算,就應負起相關管考之責。爰請役政署應依「軍人公墓管考要點」管考及督導規定積極辦理,賡續落實預算執行及督導工程執行進度。
    (三)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等所需業務費357萬2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105至109年8月底依序為0.11%、0.15%、0.18%、0.24%、0.28%,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爰要求役政署積極檢討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之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利替代役役男之管理。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4億5,892萬1千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業務費」4萬元、「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業務費─陸客自由行政策之協處人力等經費」100萬元、
    「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億5,708萬1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四), 免予凍結。
  • 本項新增決議18項

    (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886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提升國境安全資訊建置計畫」編列1,915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5億2,70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分別編列313萬5千元及6,460萬2千元,共凍結4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有鑑於移民署刻正辦理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居留證換發作業,藉新式居留證跟臺灣身分證號碼一樣,讓外國人更方便上網訂票、購物等,一改因統一證號編碼原則與我國國人不同,發生在臺灣生活之諸多不便。查舊版統一證號將在120年1月1日起後全面停用,惟換發期程長達10年,是否具有行政效能,不無疑慮,有加以檢視之必要,爰要求移民署於該案實施3個月後之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情形,以利監督。
    (七)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41萬8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目前相關疫苗研發及其功效似不如預期,且屢見新型變異病毒,以致目前相關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國際會議或論壇已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故應審慎評估相關計畫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爰此,就疫情恐持續蔓延且擴大之前提下,要求移民署應就派員出訪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5億2,706萬6千元(其中5億元係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較109年度預算減少210萬6千元(減幅0.40%),工作項目為辦理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定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境婚姻媒合管理、人口販運防制、居留、定居業務等措施。然自107年2月起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規定,啟用「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並提供四證合一就業金卡線上申辦服務,惟近年度申辦核准率仍偏低,移民署未能加強推廣並妥適宣導核卡所需資格與文件,無法發揮且落實核卡效益。爰建請移民署加強推廣宣導,俾有效提升核卡效能。
    (九)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為辦理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而我國109年失聯移工不斷增多,自109年1月有4萬8千餘名增至11月有5萬2千餘名失聯移工,且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若失聯移工出現身體不適或生病,又無正當管道可求醫,恐成我國防疫破口,爰請移民署持續加強查處失聯移工,以降低失聯移工滯臺人數。
    (十)110年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原列6,460萬2千元,有鑑於近年外國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外來人口居高不下,許多人更是行蹤不明、難以掌握,恐成社會治安漏洞;基此,為確保國家安全,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主要工作包括執行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惟國內逾期停居留人口有攀升趨勢,為有效減少逾期停(居)留情事頻繁發生,建議儘速完成移民法相關修法作業,提高相關罰則以達嚇阻效用,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現行有關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提供四證合一就業金卡(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據此內政部亦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並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規定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重新申請之一定條件,期望能為我國延攬更多國際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惟近年度申辦核准率仍偏低,爰此,建請移民署會商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加強推廣宣導核卡所需資格與文件,以提升核卡效益,促進我國延攬更多優秀人才來臺。
    (十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6,460萬2千元,辦理外來人口之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為其工作項目之一。109年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各收容所滯留受收容人情形漸增,建請應加強相關協調與安排,妥適推動加速遣送作業,以減輕收容負擔。
    (十四)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6,460萬2千元,工作項目包括: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近年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漸增,該署於109年起提供失聯移工孕母與子女臨時安置服務,以保障渠等返國前在臺權益;惟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不利兒童權益保護,建請移民署配合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十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係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實屬必要。而近年來,有中國大陸人民以旅行團、藝文交流團或學術交流團等名義申請簽證來台,惟實際上係為中共對外宣傳布局之作為。
    綜合上述,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中國人民入境審查及相關管控作業概況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監督。
    (十六)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13萬5,000元,係包含中國人民入台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實屬必要。而有關中國人民入境之審查,應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本辦法第3條明定,中國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包括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醫療服務交流、專案許可等情況,而該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合先敘明,而實際執行入境審查者為移民署。查,中國人民入境,應確實審查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因法制機關為大陸委員會或人力不足等為由,不為徹查之舉,其應釐清核准人數與入境訪視人數外,更應提出於各年度、月份之訪視比例及查獲違法(規)之件數,始得了解相關預算之績效指標達成率與執行概況。
    綜合上述,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中國人民入境審查及相關管控作業概況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監督。
    (十七)為優化我國通譯制度,審查108年度預算時曾建議移民署應儘速健全通譯人員之專業知識資格與人數,落實分級制度,惟至今仍存有通譯人數不足及通譯專業知識或資格不足之問題存在,此影響廣泛之司法人權問題甚大,移民署迄今尚未提出相關規劃與落實優化我國通譯制度之作為。綜合上述,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通譯人才資料庫之運作及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等相關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有鑑於確實積極協助港人工作及投資、移民之事宜,使港人可在台灣宜居,針對現行移民之流程,除須改善辦理流程之流暢性外,目前僅在台北與高雄設置「移居諮詢單一窗口」,建請考慮設置其他區域之窗口,另也加強專業人才之媒合;再者,為使加強融入台灣社會及保有母語文化,也須提供臺語、華語及廣東語語言課程;又,針對投資移民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申請程序時間不定,希冀提供投資移民審核手續之確切時程。綜上,爰要求移民署針對港人來臺投資現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建築研究所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 免予凍結
  •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9,942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原列1億9,942萬5千元,然查是項預算,有超過5成3比例為「委辦費」,不然就幾乎用於購買軟硬體設備的設備與投資和一般平常基本事務預算,表示身為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主責單位竟然將其主要研究業務幾乎全部委辦,變成「建築委辦所」,實有未該,顯然已失去當初設立之宗旨,更令人不禁質疑該單位存在之必要性?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公帑浮濫以委外或補助方式支應,爰要求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免予凍結。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3,639萬6千元,凍結439萬1千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3,639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洋資源作業」編列9,080萬元,凍結百分之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科技文教作業」編列8,280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有鑑於目前北海岸離岸電場之設置,現在正有相關開發外商德能集團先斬後奏,已進行完三處風場區域選定及地方說明會,實讓大家擔憂海洋委員會未來將就該海域因離岸電場設置,致生之國安、海纜、救難及漁船和商船等航行秩序及安全、港口經營及船舶進出安全等立場,將會在公務執行上有所讓步。再查,面對上開重要議題,海洋委員會雖於109年11月18日由經濟部能源局所召開的「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說明會(相關政府單位)」會議中,代表所屬機關發言表示,業者所進行的場址地質探勘以及生態監測過程等取得資訊,可能涉及國家資料安全,是故提出建議應納入相關保密切結,或修訂相關法規,據以對該業者規範。爰建請依機關權責,如生態保育、資料保密及交付與機敏之不甚贊同,適時表達。
    (五)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3,639萬6千元,係以推動海洋資源永續發展、加強海洋自然資源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及與地方政府合辦有關海洋事務活動,促進海洋意識觀念之提升等為主要任務。根據109年12月14日新聞報導,據海洋保育署統計,淨灘活動平均1年能清出近8萬個寶特瓶,且光是公部門的淨海淨灘活動,每年垃圾平均重量達600萬公斤,顯見我國海洋垃圾量非常龐大,海洋委員會應更積極研議如何減少海洋垃圾,並付諸行動。或尋找相關民間團體,共同研議如何保護海洋環境,例如,根據110年1月7日新聞報導,臺灣湛藍海洋聯盟發明1臺「湛鬥機」,其任務是在港灣蒐集垃圾,避免垃圾流進海裡。海洋委員會應研議如何結合民間組織,共同發揮最大功效,以保護海洋環境。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1)目前海洋廢棄物之處理現況及未來如何減少海洋垃圾,及(2)研議如何結合民間資源,以發揮最大保護海洋之功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027萬3千元,係為辦理海洋基本法令之 研究及推動等業務,經查除「海洋基本法」已三讀通過外,至「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海洋產業條發展例」等海洋三法,請積極完成。
    (七)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科技文教作業」編列8,280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國家海洋日活動,藉以提倡向海致敬與親近海洋的觀念,經查自104年起至109年止,國家海洋日活動4次於高雄舉辦、1次於基隆、1次於臺中,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未來應考量民眾參與度。
    (八)海洋委員會為強化該會與所屬機關縱向溝通與聯繫,爰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經費7億8,950萬元,計畫期程110至115年,110年度預算案於「海洋業務-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項下編列該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949萬6千元。然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等3機關辦公廳舍租金年需逾3千萬元,所費不貲,長期租賃恐排擠機關年度所需海洋政事預算。而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期程長達6年,要求應掌握計畫期程並積極辦理,以撙節辦公廳舍租金支出。
    (九)臺灣雖為一海島國家,迄今卻仍未有針對海洋保育之國家總體規劃與策略。為擴大保育海洋生物強化、規範及整合海洋保護區之相關作為,並有效執行海洋生物之復育,海洋委員會業已於108年12月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以利整合跨部會資源辦理海洋保育工作。經查,海洋委員會後續多次召開討論會議、並綜整整體研析報告提交行政院,而行政院於109年10月指示該會應偕同各同級機關、先行盤點並修整相關行政機關作用法律,方能據以檢討「海洋保育法」草案。惟臺灣海洋保育國家總體規劃至今闕如,此重要國家政策之研擬需俟行政院內部機關之溝通完成方能實施,不無因小失大之疑義,又盤整既有法律與制定「海洋保育法」未有相斥,兩者並行不悖,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儘速向立法院提出「海洋保育法」草案。
    (十)海洋委員會為提供民眾便利直覺方式閱覽海域遊憩活動相關法令資訊並結合GIS地理資訊圖臺,建立海域遊憩活動法令資訊統合平臺系統,供民眾使用不同行動載具遊覽查詢。惟現行平臺並未建置有開放國人或團體單位申請下載、或串接系統上可查詢到的圖資及點位資料,於開放政府資訊串連應用上之作為,顯有不足。爰要求海洋委員會設計規劃前揭平臺之串接推動策略及開放資料之方式,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10億5,798萬4千元,凍結2,971萬9千元,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海巡署自109年起編列「特勤隊武器裝備」四年期計畫(109-112年),總經費共計3億7,600萬元。然而按預算書說明所示,在109及110年度僅編列各年度支出5,200萬元,頭兩年期占計畫總費用27.65%。但是,在後兩年的111及112年度,則計畫編列達2億7,200萬元之多,占計畫總費用72.34%,顯見未平均執行,引人擔憂買武器裝備給予特勤弟兄的進度受到延宕,恐損及執勤之戰力及人身安危防護。爰請依機關權責循年度預算程序檢討編列,以維特勤戰力及人員安全。
    (二)鑑於海巡署於106至108年辦理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經查整體妥善率為98.3%、98.9%及99.9%,逐年提升,惟攝影機及DVR主機相關設備共514臺,每年平均損壞報修案件逾700件,實屬偏高,恐不利岸際巡防任務。爰要求海巡署針對報修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岸際安全。
    第3項 海洋保育署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如下:
    110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5億1,193萬6千元,凍結469萬8千元(含出席各項業務聯繫會議、研討會、座談會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凍結100萬元),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08、617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 110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編列3,000萬元,凍結百分之四,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查海洋保育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2,778萬5,000元,佔該業務費比例高達82.97%,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8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海洋保育署專區網站公佈。
    (三)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提供民眾對於我國海域水質狀況及海洋廢棄物狀況之認知,以及有效整合海洋生態、環境相關資料之時序及空間資訊,建置iOcean海洋保育地理資訊平臺。惟現行平臺並未建置有開放國人或團體單位申請下載或串接系統上可查詢到的圖資及點位資料,於開放政府資訊串連應用上之作為,顯有不足。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應設計規劃iOcean海洋保育地理資訊平臺的圖資及點位資料,於不影響國家安全下開放供申請下載或串接之流程及推動策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海洋保育署110年度預算案於「海洋保育業務」編列5億1,193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億5,033萬9千元增加3億6,159萬7千元,增幅逾2.4倍。本院審議109年度海洋保育署預算案所作決議第3項(一)2.略以:「…海洋保護保育及海岸管理之完整事權(包括海洋之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保護區域之整合、非漁業資源保育、污染防治及海岸與海域管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等)將歸屬海洋保育署,應與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部會釐清相關事權範圍,…。」是以,海洋保育署應參酌本院決議,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意見,進行海洋保護區域整合並劃設相關保護區域認定標準及計算基礎,以提升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
    (五)鑑於海洋保育署為配合行政院鼓勵民眾親近海洋,該署已盤點出112處釣點,其中已開放79處釣點,其餘33處場域,後續將持續開放。惟近期多次傳出釣客遭瘋狗浪襲擊落海事件,以致開放釣點政策美意失焦,同時使民眾安全飽受威脅,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加強宣導防範措施,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1億0,759萬3千元,凍結178萬1千元,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6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4億4,336萬4千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
    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億0,336萬4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4項 外交部原列3億0,648萬元,增列
    4,500萬元(含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億5,148萬元。
    第22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8億0,901萬1千元,增列
    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8億3,901萬1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8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71億3,352萬3千元,減列:
  • (一)第1目「一般行政」 295萬元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50萬元。
    2.
    「檔案處理」100萬元。
    3.「資訊處理」
    145萬元(含「設備及投資」45萬元)。
    (二)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外交及國際法研究獎學金設置」中「獎補助費」15萬元
    及「製作國情資料」100萬元。
    (三)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
    200萬元(含「其他業務租金」100萬元)。
    (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
    1,800萬元。
    1.「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450萬元及其項下「業務費」700萬元。
    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150萬元及「業務費」500萬元。
    (五)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3,500萬元[含「業務費」之「委辦費」(協助拉美及加勒比海友邦經濟復甦暨婦女經濟賦權計畫)3,000萬元及「獎補助費」之「對外之捐助」(協助太平洋島國強化防疫醫衛能量與復甦重建)500萬元]。
    (六)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駐外單位汰換公務車」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6,0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70億7,342萬3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2、25。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二)、(十八)、(二十七),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23項

    (一)110年度外交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處理」預算編列2億9,759萬元,
    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預算編列2億3,768萬2千元,
    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中「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編列2,720萬元,
    凍結136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預算編列31億3,965萬9千元,
    凍結3,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預算編列11億2,729萬元,
    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6,040萬1千元,
    凍結302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文化交流活動」預算編列1億1,140萬元,
    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經貿交流活動」預算編列2億0,944萬元,
    凍結2,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外交部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118億1,692萬2千元,
    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110年度外交部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118億1,692萬2千元,
    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一)美國政府已於日前發布聲明,宣布解除美台交往限制,為台美關係之重大突破,並且過去幾年美國國會已經通過數個以台灣為名的相關法律,顯示台美關係已逐漸往正式官方關係發展。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之存在目的係作為台美政府間之非政府溝通管道,但如今美國已解除交往限制,該委員會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外交部應儘速對外界說明。爰要求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台美政府交流互動新模式書面報告。
    (十二)鑑於外交部配合新南向政策,給予新南向18國簽證便利措施,然近年來隨新南向旅客來台增長,有心人士利用該便捷措施,從事情色行業及違法打工事件,其案件數亦增加,造成政策漏洞,影響社會安全。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東南亞國家旅客經查獲在臺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人數中,部分係屬國境線上拒絕入境者,外交部應研議簽證核發之策進作為。本計畫包括辦理外交管理業務及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動外交活動等相關費用,外交部有檢討改進簽證相關政策配套之必要。爰建議外交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會商,調整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研議簽證核發等相關措施之策進作為,以有效防止來臺後逾期停留或從事非法目的之案件發生之方案」書面報告。
    (十三)經查,政府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雙邊貿易金額雖有成長,但出口金額近年度卻反而逐年減少,表示執行新南向政策推動我與東協多邊關係,以期擴大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效果仍待強化;復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雖為民間機構,然因其受政府委託業務,且預算編列於政府公務預算之經費中,卻未受國會監督,似有未妥;職是之故,為避免國家資源投入卻效益不彰或無法監督,浪費公帑,建請外交部研議策進作為。
    (十四)國際貨幣基金(IMF)官方網站將台灣稱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至今尚未更正。另外,國際醫事放射師聯盟(ISRRT)將醫事放射學會、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名稱的「台灣」拿掉,改為「中華台北」事件亦尚未恢復,外交部應儘速尋求「理念相同的國家」共同協助台灣在國際上正名。爰要求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駐外漁業單位,應致力促進遠洋漁船遵守國際規範,然近期美國勞動部首將我國海域漁獲列入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並報導台灣漁船如何剝削和虐待外籍漁工,影響美國企業的採購決策和更加嚴格的進口限制,衝擊我國每年對美出口22.3億元的海鮮產值。漁業署將研擬如何加強海上監管及提升外籍漁工權益,爰要求外交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2020年10月美國、日本、澳洲、印度四國外交部長舉行四方安全對話(QUAD),隱隱劍指中國於印太區域之威脅,呼籲民主力量強化合作。臺灣除位處近年印太情勢中的關鍵位置,亦對於防範中國之人權侵害、經濟入侵、假訊息傳播攻擊等議題具有豐富的應對經驗,足以為相關國家所參考。臺灣政府應積極強化與理念相近國家之雙邊及多邊交流合作,爰要求外交部針對近年印太局勢以及臺灣之策進作為與政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外交部於「國際合作及關懷」預算編列132億8,896萬2千元,其中透過我國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執行ODA國際計畫之經費為2,029萬8千元,包括「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項下編列之協助重要非政府組織推動國際合作計畫1,021萬6千元及「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項下編列之補助國內NGOs在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及友邦辦理參與國際人道救援及慈善援助等1,008萬2千元。近年國際開發援助趨勢逐漸強調公私協力及夥伴關係之重要性,然外交部推動國際合作計畫透過NGOs執行之比率呈減少趨勢。爰建請外交部應參考委託研究「臺灣NGOs國際合作發展現況及展望」成果報告建議事項妥為研謀辦理。
    (十八)外交部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5年8月起陸續針對新南向目標國家給予各項簽證便利措施,期促進雙邊實質交流與互動。開放至今,新南向18國旅客來臺人數已大幅增加,然隨入境人次成長而衍生部分來臺旅客從事色情行業或非法打工等情事亦相對增加。外交部為防阻有心人士利用我國簽證便捷措施來臺非法工作或從事其他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已陸續調整部分簽證便捷措施,然外國人利用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來臺行程及目的顯有疑慮者之比率仍高,且部分國家之特定違常情事亦未見改善。為兼顧國家安全與觀光經濟效益,建請外交部應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邀集相關部會機關會商,適時調整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並研議相關策進作為。
    (十九)110年度外交部於「一般行政」、「外交管理業務」、「國際會議及交流」與「國際合作及關懷」等工作計畫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合計4億8,769萬3千元,並將「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NGO)之國際參與,增進我NGO對國際社會之貢獻」列為110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然其用於補(捐)助若干團體之預算占比偏高,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外交助益良多,政府如能在外交拓展上與其互助、互補,除可增進我國之國際能見度與提升國際形象外,更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外交部應適時檢討對國內民間團體捐助資源分配,並計劃性輔導該等團體培養從事國際合作及交流之能力,以利其永續發展。
    (二十)近年來臺灣與歐洲聯盟於投資方面持續保持緊密且友好之關係,舉凡臺灣科技研究廠商於歐洲架構計畫中獲有高成案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歐銀共同成立的綠色能源特別基金亦穩健執行中,顯見兩造優良互惠之投資關係,足見臺灣與歐盟的投資合作已具基礎動能。又歐洲議會於2020年11月通過決議案,呼籲歐盟執行委員會儘速開始執行與臺灣雙邊投資協定所需之協定範圍報告以及影響評估報告。為善加把握此契機,促進臺灣與歐盟之穩定雙邊投資關係,爰要求外交部配合經濟部,儘快與歐洲聯盟展開工作會議,加速研商進程。
    (二十一)中國自2004年以來,以語言學習、文化交流為名,於162個國家內大舉興辦孔子學院及孔子課堂,然多次受各國質疑其辦學實為壟斷華語學習市場、進行國際宣傳及文化侵略。2020年美國時任國務卿亦多次表達對孔子學院的顧慮,表達停止其辦學的期待,並於2021年1月17日表示美國境內百餘家孔子學院只餘不到60家;在此孔子學院備受爭議之時,我國駐美代表處於2020年12月上旬與美國在台協會就台美教育倡議(Taiwan-U.S. Educational Initiative)簽訂了合作備忘錄。為善加把握此契機,與理念相近國家強化教育合作,請外交部協同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等各部會針對此合作備忘錄,提供確實落實之具體執行項目、時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我國於2015年10月遭歐洲聯盟黃牌警告後,雖然於2019年6月解除黃牌警告,然而,我國漁獲物又於2020年9月首度遭美國勞動部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恐影響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以及我國漁業銷售成績。為避免持續發生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捕魚行為及漁獲,以及遠洋漁業之漁工勞動條件影響我國漁業發展及國際人權形象,爰要求外交部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強化駐外漁業專員派駐之溝通協調工作,俾利我國駐外漁業專員依規劃派任。
    (二十三)110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分別編列「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駐外技術服務」及「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12億4,209萬元及118億1,692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二分支計畫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辦理相關國際技術合作計畫,國合會109年度預算案則同額編列委辦計畫收入,國合會近年來為落實我國援外政策白皮書揭示之援外方針,及與國際援助潮流接軌,展開技術合作模式變革工作,以期提升援助合作計畫效益,然各項技術合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多有未如預期情形,截至109年8月底止執行率47%,仍未及五成,爰要求外交部檢討執行率未盡理想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以確保援外技術合作計畫有效執行。
    第2項 領事事務局原列12億6,507萬2千元,減列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5萬元(含「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萬元),
    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2億6,452萬2千元。
  • 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管理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編列9億5,097萬4千元,
    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管理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外交部自2018年起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外國人尋職簽證,然外交部對受領此類簽證者順利獲得勞動部工作許可者之人數、比例,就職後的延長簽證情形及就職產業等情況掌握亦無所悉。為正確掌握相關政策之成效,爰要求外交部與勞動部進行協調,針對尋職簽證者留臺工作統計資料進行檢討與精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精進措施及相關時程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0億8,263萬5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國家軍事博物館案之整備所需大型陳展裝備整飭、復刻)278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00萬元。
    (二)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408萬元,除「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國家軍事博物館案之整備所需大型陳展裝備整飭、復刻)外,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0億7,855萬5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132、139-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五)、(七)、(八)、(九)、(十四)、(十六),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3億8,233萬4千元,
    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預算編列707萬8千元,
    凍結2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查近年國軍辦理各項採購作業涉有缺失之事件頻傳,而審計部也於近(106至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對國防部主管辦理之採購業務所涉缺失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國防部應重新檢討檢視採購流程,以減少類似缺(違)失事件再次發生。
    (四)國防部長108年2月25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對於委員詢問將官編制人數下修事宜時,答覆內容「將官編制從過去600多位一直減到現在200多位,都是配合組織調整及作戰需求來調降,我們是有敵情威脅的國家,現在也不是說200多位就不動了,後續會配合組織調整及精簡,數額同步修調」,但110年1月1日卻新增4位少將,未說明是考量疫情或近期作戰需求,甚至敵情威脅有所改變,應予改進。
    (五)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參考教育部界定之霸凌樣態,就國軍霸凌問題增訂符合實際狀況之樣態分類(需含性霸凌),作為未來分析檢討之依據,並以此重新檢視近3年之霸凌事情,規劃改善措施及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就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與樣態統計分析上之不足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改善規劃與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據醫療報告指出,噪音對於人體之危害,除聽力傷害外,亦包含精神方面及心臟血管等。查噪音管制法第17條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並於110年1月20日公布;為改善軍用之航空站及飛行場所產生之噪音對於鄰近居民身心健康及生活環境影響,國防部應於上開法律公布6個月內訂定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並發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法案訂定期程書面報告。
    (八)按國防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之新制軍風紀律改革專案,國防部應就違法、傷亡及重大案件實施行政調查。惟專案中未有明文規定此行政調查之程序,實不利於實際執行之效率。爰要求國防部參考勞動部「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之相關程序」,針對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罹難家屬申請報告之程序,以及完整報告書與提供家屬之報告書之資料比較表,這三項內容納入行政調查程序之可行性,進行研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防部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軍風紀律改革專案,其改革方向值得鼓勵,惟其內容仍有諸多漏洞,改革專案中雖明定建立公正客觀之行政調查體系,然家屬見證相關調查卻仍須經國防部同意,且接獲之摘要報告過於簡略、未能完整說明事發經過之疑慮未獲改進,另行政調查發動時程未明確規範。國防部應將行政調查程序納入陸海空軍懲罰法,並在法制化過程中針對軍風紀律改革專案行政調查體系相關漏洞進行盤整與修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期程及修正方向書面報告。
    (十)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於109年10月爆發特權搭乘頭等艙及使用公務車跑法會事件,國防部公開承諾會進行調查,時隔數個月後卻仍未公布調查結果,負責軍風紀之總督察長顯未克盡其責,國內旅費之軍風紀考察經費未能善用,爰要求國防部儘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3,351億1,142萬1千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4億6,288萬2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軍事行政」
    3,374萬3千元。
    1.陸軍司令部
    (1)「人事行政」中「業務費」700萬元。
    (2)「情報及測量作業」100萬元。
    (3)「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25萬元。
    (4)「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中「業務費」220萬元。
    (5)「史政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
    (6)「主計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
    (7)「案管作業」45萬元。
    (8)「督察作業」中「業務費」100萬元。
    (9)「軍眷服務」5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人事行政」100萬元。
    (2)「行政事務」50萬元。
    (3)「督察作業」中「業務費」30萬元。
    3.空軍司令部
    (1)「人事行政」中「業務費」560萬元。
    (2)「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38萬3千元。
    (3)「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100萬元。
    (4)「效益評估作業」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萬元。
    (5)「行政事務」中「業務費」100萬元。
    (6)「其他作業」60萬元。
    (7)「案管作業」4萬元。
    (8)「政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70萬元。
    4.後備指揮部
    (1)「人事行政」中「業務費」100萬元及「獎補助費」100萬元。
    (2)「行政事務」中「業務費」10萬元。
    5.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作業」500萬元(含
    「業務費」3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00萬元)。
    6.參謀本部
    (1)「人事行政」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50萬元。
    (2)「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50萬元。
    7.資通電軍指揮部─「人事行政」10萬元。
    (二)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121萬8千元(含「業務費」之「物品」6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61萬8千元)。
    (三)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1,330萬元。
    1.陸軍司令部
    (1)「動員整備」250萬元。
    (2)「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
    (3)「訓練綜合作業」300萬元。
    2.空軍司令部
    (1)「動員整備」300萬元。
    (2)「作戰綜合作業」20萬元。
    3.後備指揮部
    (1)「動員整備」200萬元。
    (2)「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100萬元。
    4.政治作戰局─「教育行政」10萬元。
    5.參謀本部─「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100萬元。
    (四)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2億1,846萬6千元。
    1.陸軍司令部
    (1)「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中「業務費」100萬元。
    (2)「運輸作業」中「業務費」600萬元(含「國內旅費」500萬元)。
    (3)「後勤綜合勤務」505萬元(含「人事費」之「獎金」5萬元及「業務費」500萬元)。
    (4)「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1,000萬元。
    (5)「後勤補給支援」1億2,801萬6千元(含「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50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1,000萬元。
    (2)「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中「業務費」5,000萬元。
    3.空軍司令部─「後勤補給支援」100萬元。
    4.後備指揮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中「業務費」100萬元。
    5.軍備局─「營產管理」100萬元。
    6.中正預校─「營產管理」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40萬元。
    7.參謀本部─「後勤綜合勤務」500萬元。
    (五)第5目「一般裝備」1億6,380萬1千元。
    1.陸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第二階段)」5,00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1億元。
    (2)「微型飛彈突擊艇」1,122萬1千元。
    (3)「一般武器先期選擇與採購準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150萬元。
    3.空軍司令部
    (1)「UH-60M型機夜間海上搜救能力提升案」100萬元。
    (2)「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之「業務費」5萬元。
    4.憲兵指揮部─「大型重型機車汰換」3萬元。
    (六)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600萬元。
    1.海軍司令部─「營建工程」
    (1)「多功能特種作戰訓練場」200萬元。
    (2)「訓練設施工程」中「水上特種作戰訓場建置」1,500萬元。
    (3)「一般設施整建工程」800萬元(含「左營港東1、2碼頭改建工程」500萬元及「軍史館籌建案」300萬元)。
    2.軍備局─「土地購置」項下「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100萬元。
    (七)第11目「一般科學研究」330萬元。
    1.空軍司令部─「軍品研發」中「業務費」30萬元。
    2.軍備局─「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300萬元。
    (八)第13目「環保業務」空軍司令部─「環保設施維護」187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4億6,169萬8千元,其中除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第5目「一般裝備」中「UH-60M型機夜間海上搜救能力提升案」及憲兵指揮部第5目「一般裝備」中「大型重型機車汰換」外,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346億4,972萬3千元。
  • 提案1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31-1、232、234、235、236、237、238、239、240、245-1、246、247、279-1、281-1、282-1、283-1、284、291、292-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十一)、(九十八)、(一四七)、(一六七)、(一七四)、(一七七)、(一八三),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37項

    (一)110年度國防部軍醫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2億6,259萬2千元,
    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1,086萬8千元,
    凍結1,054萬4千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09年11月10日美國海軍陸戰隊應邀訪臺,教授有關突擊舟與快艇滲透作戰課程,但五角大廈發言人薩波(John Supple)透過印太指揮部對外說明「不準確」(inaccurate),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並未對該事件進行說明,以致外界無法理解消息之真實性,爰要求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國防自主政策,空軍於F-16V戰機採購時,應配合成立亞太維修中心,全案刻由經濟部主導積極協助廠商與原廠洽談能量釋放及技轉,籌建我國F-16型機隊器材維修能量,爰要求國防部持續偕同經濟部構建國防自主政策,支援空軍F-16型機隊戰力維持,逐步達成F-16型機亞太維修中心之目標。
    (五)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弘揚父德,發揚孝道及倫理親情,每年均舉辦官兵模範父親表揚,以彰顯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組織家庭教育的功能。自109年起特別增加基層輔導幹部模範父親表揚,以樹立典範。惟查,本次榮獲模範父親的輔導幹部均為區主任、組訓顧問以上職別,沒有一位是來自深耕基層服務的輔導組長、輔導員等級別,對獎勵、鼓勵基層輔導幹部家庭教育的美意大打折扣,應以各鄉鎮輔導中心皆能舉辦表揚模範人員,以凝聚輔導幹部向心力。
    (六)全民國防意識涵蓋國軍及全體人民對戰爭的認知,實為全民心防之認知作戰,惟中共對我持續的文攻恫嚇,遂行認知作戰,企圖影響我全體國民心防意識,實不利我全體人民之國家安全利益,爰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對於中共認知作戰領域研究及擴大宣傳管道上應採取積極作為,共同守護家園,守護全民心防,並請國防部就積極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查,國防部軍備局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動火作業之工安交叉稽核未有落實,軍備局應檢討其稽核後之工安精進流程。中科院於2020年3月6日於推進劑製作過程中發生爆炸事件,並於事件後就學者專家改善意見,將人員所著之棉質靜電防護衣改善成防燃衣,增加人員防護能力。此後軍備局亦於2020年10月15日前往中科院,進行針對動火作業之工安環境的例行交叉稽核。然而,軍備局所屬205兵工廠於2020年12月9日同樣於推進劑製作過程中發生閃燃事件,事件中人員未如中科院之改進措施穿著防燃衣,仍然穿著未有防燃功能之棉質防護衣,造成在場三名軍員皆受六至八級燒傷,由此可見,軍備局此例行工安交叉稽核未能使自身所屬之火工作業之工安保障獲得升級。爰要求國防部就軍備局針對所屬單位之火工作業工安保障精進機制,包括加強火工作業之機具設備及人員安全防護、重新檢視修訂標準作業程序、落實作業人員合格簽證與教育訓練、作業場所監控系統建置等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我國自2012年改型募兵制以來,隨著停徵軍醫預官,每年少了600至700名預官軍醫人力。為補充部分基層部隊軍醫之職能,國防部乃於2019年擬定國軍護理軍官發展計畫。然軍醫局僅概略敘述計畫機制為衛勤訓練中心將專科護理師學程納入軍官班及學官班學分,此外具體策略迄今闕如。為維護國軍士官兵健康權益,爰要求國防部全盤評估目前護理人力之配置與需求,提出國軍護理軍官發展計畫之整體訓練容量及專業師資評估、具體期程、執行細節及配套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防部長嚴德發108年2月25日於立法院答覆將官編制人數下修事宜時,答覆原文為「將官的編制從過去的600多位一直減到現在的200多位,這都是配合我們的組織及作戰的需求來調降,我們是有敵情威脅的國家,現在也不是說200多個就不動了,未來我們會配合調整,後續也會有組織的調整及精簡,數額自然會下降。」但110年1月1日卻新增一位中將、七位少將。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主管國軍人員升遷業務,爰要求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確實改進。
    (十)國軍改行志願役之後,至2020年12月達標,顯見國軍招募工作之困難與重要,各軍種與各司均有編列經費進行招募廣告工作。有鑑於現今社會變遷,青年接收資訊以網路世界為主。然查,2020年第1至3季之廣告宣導經費中,招募相關經費計有約1,200萬元,其中卻只有約30萬元用於網路媒體,其餘招募經費皆用於戶外帆布等平面廣告。此經費運用策略顯有與青年脫軌、未盡精準之虞。爰建請國防部整合所屬各單位,通盤檢討其招募工作之成效,並對其精進作為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根據110年1月1日之新聞報導,原應戒備森嚴之軍事機關,卻被不肖人士利用為詐騙場所,109年便發生一起不肖人士假冒軍官,與受害者相約在國防部會客室裡簽約,意圖騙取金錢。國防部理應為設備森嚴之地,其人員亦應隨時保持警覺以防範任何意圖不軌之人,卻發生此起案件,國防部之人員教育訓練恐有待加強。爰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加強人員之警覺性與教育訓練,並針對會客室被不肖人士利用為詐騙場所一事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以防杜類案再生。
    (十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辦理行政電腦汰換採購等,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2,338萬7千元。惟基層單位資訊硬體設備仍有不足之情,陸軍司令部應在有限預算資源下,積極謀求改善作為,以確實滿足基層單位需求。
    (十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為辦理行政用資訊設備等,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931萬9千元。惟基層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仍有不足之情,海軍司令部應在有限資源下,積極謀求改善作為,以確實滿足基層單位需求。
    (十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辦理行政電腦汰換採購等,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1,923萬8千元。惟基層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仍有不足之情,空軍司令部應在有限資源下,積極謀求改善作為,以確實滿足基層單位需求。
    (十五)110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編列3億1,990萬元,係辦理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等各項業務,惟109年各軍辦理相關通信電子戰、資訊安全等計畫之執行進度均有延宕落後之跡象,主管單位應加強督促,並強化國軍單位資安維護觀念。爰建議國防部參謀本部就如何督促各軍辦理相關通信電子戰、資訊安全等計畫之具體精進作為與國軍資安維護之整體策略,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資安鑑識實驗室,主要負責數位鑑識、資安事件調查及惡意程式分析,並協助各部會執行國內、外資安健診等任務,但通次室不具司法警察資格,且國防部剛成立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軍資安事件鑑識實驗室,其他單位已具備相同能力。參謀本部為國防部之最高幕僚單位,通次室未統合國防部所屬資源,一昧成立性質相同實驗室,爭相競逐國防資源形成浪費,爰要求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權責分工劃分標準,使資源妥善配置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預算,其工作計畫「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及設施」編列預算204億4,509萬8千元,辦理軍事武器裝備購製,較109年度增加23.11%;考量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及美元走貶匯率升值,疫情期間各項歲出經費增加,相關軍事投資計畫應核實精算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十八)軍人捍衛國家,是我國為維持和平、穩定發展最重要的屏障,無論志願役或是義務役等軍官、士官及士兵,國家更應加強照顧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軍人,使渠等獲得生活照顧,然早期義務役士兵為國犠牲,其領取之贍養金明顯偏低。惟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軍人(含常備役軍官、士官及預備役軍官、士官),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除得領取贍養金外,並得領取半俸,但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義務役士兵僅得領取贍養金外,並不辦理半俸,此為差別待遇甚為不公!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第7項之規定「第四項遺囑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第36條附表三基準半數發給。」亦即身心障礙軍官生前得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條第1、2項之規定「常備兵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此一規定僅得於生前給與贍養金終身,死亡後配偶或眷屬不辦理領取半俸。經查,同屬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軍人,因階級不同,得於生前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外,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但士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僅得於生前領取就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不辦理領取半俸。然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士兵因身障程度不同,有些人員於除役後甚難謀求正常工作,其配偶常需負擔家庭經濟並兼負照顧身心障礙士兵之義務,備極辛苦。雖義務役士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已然廢止,但查,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條第1、2項仍做此規定,建議國防部研議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相關規定,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士兵除得領取贍養金外,更得於死亡後,讓其配偶能領取半數贍養金,以彰顯政府照顧所有軍人之德意及解決其實際生活困境。
    (十九)我國目前正籌建4艘四千噸級、12艘六百噸級新式海巡艦及其他海巡艦艇共計141艘,以利海上執法單位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確保漁民作業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而海巡艦艇於設計時,預留戰時加裝武器系統之載台設計,遇戰時狀況,可由海軍迅速換裝飛彈模組,並派員上艦執行飛彈戰備任務。請國防部依國防法第4條之規定說明平戰時,如何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作戰任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欲打造「素質高、戰力強、守紀律、有信念」的精銳勁旅,國防部招募方式應以欲招募之目標族群,其新媒體媒介使用率作為考量,據「2019台灣網路報告」指出即時通訊、線上影音及社群網站是此族群接收資訊的主要管道。爰此,國防部應多加運用現有各軍種之媒體素材,進行多管道的布局,掌握目標受眾。查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皆編列經費以支應升學班隊和就業班隊之招募,如:陸軍司令部於「教育訓練」及「教育行政」;海軍司令部於「教育訓練」及「教育行政」;空軍司令部於「教育行政」;參謀本部於「人事行政」等科目。請國防部各所屬單位應針對各管經費之數位行銷招募策略及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於「環保業務」項下「環保設施維護」中「獎補助費」,就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補捐助經費分別編列8,519萬元及2億2,981萬元,分別較109年度法定預算6,377萬元及1億8,823萬元增加2,142萬元及4,158萬元(增幅各為33.59%及22.09%)。國軍軍用機場雖逐年增編航空噪音改善經費,然揆各軍用機場所訂航空噪音補助標準中,部分機場未依噪音等級訂定不同補助標準,又部分機場雖訂有不同補助標準,然各機場間卻存有同級別噪音補助額度不同之差異情事;另迄仍有眾多住戶尚未完成第一輪補助,未來恐形成國防預算重大負擔,爰建請國防部研謀善策。
    (二十二)110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雖自107年開始招募後備戰士,然所招募人力迄今均未達支領網路戰勤務加給資格,更顯網路戰相關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工作刻不容緩。鑑於網路攻擊已為近年中共持續對台軍事作為之一,爰要求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應持續強化網路作戰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工作。
    (二十三)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104年底退伍後8年內可召集義務役後備軍人尚有72萬6千餘人,然至109年6月底僅餘37萬4千餘人,反觀軍事訓練結訓役男人數則從3萬1千餘人增為30萬5千餘人,並將於未來數年逐漸成為我國後備部隊主要人力來源。惟軍事訓練結訓役男服役期間甚短,戰技、戰力及軍事專長訓練,均不能與服1年以上義務役或志願役退伍者等量齊觀。爰要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儘速就後備軍人召訓次數、召訓期間長短、訓練課程內容等攸關後備戰力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四)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後備部隊依編制專長選充需求人數約在22萬至23萬1千餘人之間,然近年選充人力結果顯示,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缺員狀況頗為嚴重,且選充人員「專長相符」比率尚不及七成,恐均不利後備部隊整體戰力之維持。爰要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就後備部隊選充人力不足之問題儘速妥謀對策,檢討並精進後備部隊專長選充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書面報告,俾確保選充人力符合後備部隊需求。
    (二十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接受國防部各軍種委製之成果,經常發生不符合軍種需求之結果,例如空軍以4,500萬元委託中科院研製一套空軍戰術系統,經過3年未達專案目標;或是迅聯戰系規格尚未符合海軍作戰需求,爰要求國防部對於未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或軍購之採購案,後續發生無法履約之狀況,國防部應調查未能履約原因,並依據該原因提出相關檢討精進方案,杜絕國防經費浪費。
    (二十六)國軍各軍種於全國設有多處訓練設施及演訓基地,為我國軍事部門執行軍事演練之重要場域,近期中共軍事威脅頻仍,為因應敵國軍事挑釁,國防部亦同步加強相關防衛操演。經查,國防部過去為因應各軍種演訓基地對於周邊鄰近地區造成之影響,訂定「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依該要點設睦鄰工作審議會,並置委員9至13人。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復查,審議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聘(兼)任之,為使國防部地方睦鄰工作推動順利、派任適當審議委員人選,並同步兼顧戰備訓練、民眾需求及降低周遭環境衝擊,爰要求國防部及各軍種公開依「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所設審議會之委員組成名單,針對上開相關研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近期國有地污染事件頻傳,許多個案經外部人士舉發,方得以顯現,惟部分國有地之屬性,具高度特殊及隱蔽性,若有污染情事,不易為外部覺察。經查,審計部之審核報告指出,國防部2006年起至2019年底止,經主管機關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共計95處,已完成改善解除管制計80處,尚餘15處仍整治中,未解除管制;各司令部(含指揮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依土污整治綱要計畫需辦理自主檢測之場址更達703處,目前尚有267處未完成。國防部及其所屬於全國各處經管土地眾多,又因個別特殊發展需求,於執行相關業務時,可能對於周遭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污染,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10年度全面盤點,積極檢測並改善污染場址,針對相關整治進度及改善規劃等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近期兩岸情勢升高,對岸軍事威脅不斷,我國國軍相應提升演訓頻率,已同步加強相關防衛操演,惟學術界及民間環保團體曾多次呼籲國防部於執行火砲試射等演訓時,除應留意人員及周遭居民之安全外,亦需在適當之要件下,納入生態環境之相關評估。以台中清水的「番仔寮陣地」為例,其為陸軍十軍團進行火砲實戰射擊之重要據點,然有研究指出,該地大多為河川高灘地且位居大甲溪出海口,進行火砲試射擊時會影響到當地之鳥類等陸上生物,以及其他水下生物,其中,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瀕危物種紅皮書中列為CR(極危)級的中華白海豚,即以該處海域為主要棲息地,火砲試射的噪音,恐對鯨豚之聲納系統造成衝擊,影響其生存。復查外國相關案例,軍事機關就演訓期間對於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追蹤分析,如被動聲學監測及水下噪音監測等,若其軍事行動確實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則提早實施水下驅離並在演訓期間同步監測水下空間以避免鯨豚再度靠近等作為,以避免對當地生物造成不可逆之影響。近期我國提升火砲試射等各項演訓頻率乃因勢所趨,國軍現行對海射擊應研究增加水下噪音監測之可行性,爰要求國防部與海洋委員會共同研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查國防部長年以來皆有進行軍職人員死亡人數及死因統計,惟國防部並未定期公布軍職人員死亡統計資訊,僅有針對受社會矚目案件向立法機關報告。然查其他易發生因公殉職或自危情事之部會如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警政署,皆有公布人員死亡統計,並包含其死亡原因如消防署之統計項次含有火焰灼燒、倒塌物壓到等死亡原因。他國國防機關亦有軍職死亡及其原因之公開,如美國、德國、以色列等,其死亡原因公開項次涵蓋自危、軍事行動、車禍及疾病等。爰要求國防部參考我國其他部會以及他國國防機關之作法,定期每年度公開我國軍職人員死亡統計,公開之死亡類別應包括營內意外、營外意外、敵對軍事行動、謀殺以及自殺。
    (三十)近年來國際間各敵對勢力之心戰攻擊已從傳統文宣與投誠物資投放、心戰廣播與喊話器宣傳,轉型成更加全面、亦更加群眾性的認知戰。認知作戰結合了境外輿論的蒐集、辨析與引導,可謂新型態國際對抗之重要作戰機制。然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編列之預算著眼於國軍心輔工作,於對境外敵對勢力心戰作為之預算相當不足,實不利於我國全體人民之國家安全利益。爰要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針對我國對境外敵對勢力心戰攻擊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訂定針對境外網路心戰作為之守則,並將檢討進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同負責單身退員宿舍管理,早期或因歷史及環境因素,為使退員生活獲得良好照顧,讓眷屬暫時留住單身退舍。但隨著退員年老病衰離世,其遺孀亦多年邁無依或無謀生能力。建請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同考量其過往照顧退員生活之辛勞,共擬人道、合宜解決方案,協助遺孀能獲得較佳生活照顧,避免衍生負面社會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榮眷照顧工作。
    (三十二)鑑於仍有為數眾多的榮民與榮眷居住於退舍之中,惟受限於政府預算拮据,已有30年以上未能對宿舍進行維修,以符合民眾最基本的居住正義與生活品質。爰要求國防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10年6月底前共同配合,全面檢視現有之宿舍、退舍、單身眷舍等是否應加以修繕,並於2年內分批改善完成。
    (三十三)國家安全局網站設置一周全球重要動態資訊,提供公開情報資訊,彰顯國安局情報能量,但一周全球重要動態內容錯誤百出。2020年9月16日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李光章與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會面,我國政府高層視該事件為重大外交突破,但該新聞並未見聞於2020年9月11至17日的全球重要動態資訊內,並且該其資訊寫到外交部指出臺人持改版護照赴東南亞未受阻,但改版護照的發行日期為2021年1月1日,國安局明顯用詞未臻精準。並且該動態內容多數採取中文報紙內容,英文新聞資料庫運用不多,顯示新聞資料庫預算運用不良。爰建議國家安全局對於全球重要動態等公開網站資訊應即時更新,並於公告前詳加確認資料來源之正確性。
    (三十四)國家安全局年度施政目標「1.前瞻發展趨勢,健全資訊管理工作:(1)
    強化資安維管工作,面對當前物聯網裝置(IoT)連接第五代行動通訊(5G)網路之科技發展趨勢,資安風險隨之升高,將持續密切注意新式攻擊手法,滾動式調整現有防禦機制,以期有效因應網路攻擊事件;另透過網安威脅、厚植資安防禦工具研發能量、強化資安事件分析與整合品質等方式,協助政府研訂資訊安全防護政策與法規,增進網安威脅處理時效,確保我國整體資訊作業安全。」惟預算計畫中,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卻僅為國安局對外公開化網站遭駭客入侵成功數,該年度目標值為0,未能與年度施政目標、計畫內容相符合,達到持續密切注意新式攻擊手法,滾動式調整現有防禦機制;亦未能說明如何強化資安事件分析與整合品質,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請國家安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精進資安威脅防禦,厚植資安研發能量、強化資安事件分析與整合品質之有效KPI」書面報告。
    (三十五)國家安全局為第13至15任總統、副總統大選安維及就任後安維任務,分別購置各種高性能警備車輛49輛、49輛及63輛。該等車輛多數係供現任及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室(組)及特勤中心使用,各任另留置國安局內供各情報業務單位及情報支援單位作為公務用車之數量分別為21輛、5輛及8輛,僅有少數車輛移撥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內政部海巡署使用。惟國家安全局局本部、訓練中心及科技中心配賦車輛,係以公務小客車54輛及旅行車13輛為主,並未配賦警備車輛,國家安全局首長及副首長督導特勤任務亦有4輛專屬座車,且各情報業務單位及情報支援單位使用車輛應為一般公務小客車而非警備車,該局將部分為安維任務購置之高性能警備車輛留置並變更為一般公務車輛使用,其妥適性,有待商榷。為增進車輛使用效能,請國家安全局儘速確實檢討留置眾多高性能車輛之必要性,並將多餘警備車輛儘速移撥如憲兵、海巡或警政等確有任務需求單位。
    (三十六)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年度預算案區分為公開預算及機密預算,並均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中。110年度公開預算編列9億4,340萬1千元,占其年度預算數之比率仍不及二成,與國防部及外交部公開預算占比已分別達91.63% 及96.3%,相較之下,國家安全局機密預算比率明顯偏高。國家安全局與國防部、外交部工作職掌及業務性質有其不同,惟國防部及外交部機密預算對國家安全維護之重要性與國家安全局並無二致,國人對該3機關預算之公開化、透明化均寄予高度期許;爰請國家安全局主動積極檢討不直接涉及特種勤務、國家安全情報非核心業務工作改編列公開預算,以降低機密預算比率。
    (三十七)國家安全局自99年度起將特勤中心人事費及業務費移列公開預算,並於102年度發布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另為健全內部獎勵機制,亦於107年訂定特種勤務獎勵作業實施要點,將該要點核列為一般公務機密,致各年度特勤人員獎金發放預算編列於機密預算。機密預算中以「特種勤務」業務計畫編列部分具機敏性質之安維經費,包括特勤中心人員訓練及執行任務所發放之各項獎金。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8年度國家安全局發放之特勤人員獎金發放總額均約在200萬元上下,其獎勵要件全數為「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依該局特種勤務獎勵作業實施要點之「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獎勵標準表」,其得獎勵事由種類繁多且獎金額度似屬偏高,例如:基地訓練與體技能鑑測前10名(個人獎金,額度3千至5千元間)、射擊競賽前10名(個人獎金,額度3千至5千元間)及拳擊競賽前5名(個人獎金,3千至5千元間)等,另各競賽除個人獎金外,亦有團體競賽獎金(額度1萬至5萬元間不等)。鑑於該等因鑑測或比賽而發放獎金無涉機敏事項,且其獎勵額度無論個人或團體均頗高,以機密預算編列,其發放對象、發放事由及額度均不易受外界監督,其妥適性,有待商榷,爰請國家安全局通盤檢討將無涉機敏事由之特勤人員獎金發放項目自111年度移列至公開預算,俾利外界監督。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僑務委員會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十三),修正為

    (一)海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然僑務委員會仍辦理輔導海外青年來台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恐增加隔離之成本,以及疾病傳播之風險。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6目「僑生回國升學暨僑青培訓研習」項下「輔導海外青年來臺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5,408萬5千元,
    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八)、(十三),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僑務委員會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3,944萬3千元,係以辦理僑務委員會議、慶典活動、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及僑務專案企劃等為主要任務。惟近年來,在美國唐人街出現「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及「五星旗」國旗之認同問題,許多在美國唐人街出生、長大的僑胞,恐有國家認同之問題,僑委會應研議如何加強僑胞對於我國之認同。爰建議僑務委員會研議如何加強僑胞國家認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為因應中國對海外僑團之影響力作戰,僑務委員會過去已有配合相關國安單位蒐集相關情資。惟2021年1月5日中國發布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條例」,新增了「廣泛團結海內外台灣同胞」之條文,顯見中國對海外臺僑之統戰之重視。請僑務委員會檢討目前被動蒐集中國對我國僑胞之影響力作戰之角色,並研議後疫情時代相關之策進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僑務委員會為促進華語文於海外僑界之推廣,以及僑民子女之教育需求,每年依相關計畫編列預算,發行多項華語出版品及教材,其中以供應海外僑校及中文班為原則,並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等規範,辦理相關申領流程,提供個別僑胞之需求。近期因國際疫情嚴峻,人員及貨物之流通多所不便,致使海外僑民欲取得僑委會出版發行之華語相關教材更顯困難,基於便民考量,以及減少紙本印刷、降低教科書碳足跡、促進永續發展,僑委會應在符合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前提下,除紙本教材外,並持續開發「電子書」教材,以利僑校及僑胞運用,並符合我國推動「數位國家」政策。請僑務委員會針對目前海外華語文發展情勢,說明教材電子化現況,跨部會資源整合情形,以及未來擴大華語文受眾之策略,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僑務委員會擬透過網站維運並充實內容,辦理「海外數位華語文推廣計畫」及「全球華文網」以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趨勢,爰有關僑委會相關網站,其內容應持續更新,積極展現推廣華文之企圖心,僑務委員會應針對是項業務之興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中國自2004年以來,以語言學習、文化交流為名,於162個國家內大舉興辦孔子學院及孔子課堂,然多次受各國質疑其辦學實為壟斷華語學習市場、進行國際宣傳及文化侵略。2020年美國時任國務卿亦多次表達對孔子學院的顧慮,表達停止其辦學的期待,並於2021年1月17日表示美國境內百餘家孔子學院只餘不到60家。優質的正體華語文教育為我國一貫向國際推廣之目標,亦是現今國際情勢之需求,其相關資源與網站除僑務委員會全球華文網之外,各部會亦多有相似功能之平台,如教育部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外交部臺灣書院、中央研究院全球華語文數位教與學資源中心等。為利資源之有效使用、避免各部會之資源架構疊床架屋,請僑務委員會串連各部會之平台,建構出完整的教學資源系統架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僑務委員會「僑商經濟業務」項下「培訓僑臺商經貿人才協助僑臺商企業發展」預算編列1,716萬7千元,係辦理各項經貿培訓活動,培植僑臺商經貿人才,協助僑臺商企業發展。惟歷年之具體內容多聚焦於臺灣美食廚藝、餐飲事業,鮮少其他培訓項目,僑務委員會應積極拓展各項產業行銷與創業等相關培訓,以符合該計畫之宗旨。爰請僑務委員會就如何拓展我國僑臺商事業行銷及創業培訓之具體策略與多元項目,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僑務委員會「僑生回國升學暨僑青培訓研習」項下「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397萬6千元,其中包含訪視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等工作。近年來該專班部分與技專校院合作之廠商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情事,僑(華)生於職場實習之相關權益恐有受損之虞。鑑於僑生技職專班中,就讀3年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華)生專班學生畢業後,約有七成接續升讀4年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為維護僑生權益及實習(工作)安全,請僑務委員會加強辦理技專校院訪視作業,並將主管機關曾裁罰公告違反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相關法令之合作廠商納入優先訪視清單,做為重點訪視對象,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近年來我國高教面臨「少子女化」與「全球化」所帶來生源不足及流失之衝擊,招收境外學生即成為我國高教推行重點之一,除一般外籍生外,僑生本為國家之重要資產,亦為高教維繫及發展之資源,教育部於推動擴大招收境外學生行動計畫之同時,亦積極推動各項措施期招收更多僑生來臺就讀,然在該部實施對僑生鬆綁相關規定、放寬僑生資格認定等相關措施及補助各技專校院辦理各項專班之同時,形成與僑務委員會僑教資源產生競合現象,爰請僑務委員會針對各班別之招生條件及開班型態等進行跨機關協調溝通,消弭資源競合情形,妥適配置僑教資源,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為增進臺灣青年對政府駐外僑務工作之認識及拓展國際視野,建立其等與海外僑界之橋梁,並藉此提升國內民眾對政府僑務工作之瞭解及支持,因此推出「海外搭僑計畫」。然查該計畫申請資格之限制,為國內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且年齡介於20至25歲者才得申請本計畫。然考量國際視野及外交人才盡需及早培育,且因應我國公民已有高度共識,認為18歲足以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因此立法院也於109年12月25日通過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爰此,請僑務委員會研議該計畫申請年齡資格之限制得否視社會環境變遷彈性調整,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為留用所培育之人才,協助提升企業及國家競爭力,僑務委員會與相關機關、學校於辦理海外招生宣導時,應該參酌「僑外生留臺就業制度檢討與效益評估」研究報告之建議,充分宣導國內產業需求、給予學前引導說明,以深化僑生畢業留臺工作意願,並持續加強僑生畢業後之聯繫,鼓勵僑生留臺工作,以利增裕國內勞動人力資源,緩解產業用人需求問題。
    第2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74億7,040萬2千元,減列
    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0萬元及第10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200萬元(含「服務機構車輛汰購」、「安養機構車輛汰購」、「職訓中心車輛汰購」及「會本部車輛汰購」各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274億6,810萬2千元。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334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二)、(二十八),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0項

    (一)為強化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之交流與聯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研擬新增駐美人員政策,業已提交組織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然退輔會於多次詢答及審議過程中未能完整說明駐美人員之必要性,無論是新增人員於現行組織之利弊、他國案例參考、或是與外交部及國防部駐員的職能協調,皆無法具體說明。同時未能提供駐美人員的具體工作方針以及績效審核標準,也未如其他編有駐外人員之部會,規劃具體的人員管理要點、績效考評及獎懲標準表。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境外派駐人員評估報告以及績效審核標準草案。
    (二)鑑於駭客對於各機關網路持續性滲透攻擊越加嚴重,各機關業務執行運用網路亦更加普及,針對網路攻擊之威脅偵測、防堵,隔離等資安防護工作相對日益重要,相關防護系統建置應有期程、系統及完整性規劃,預算亦應通盤性考量及編列,以確保資訊作業及安全性得以完善執行,進而提升對榮民之服務,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7目「林區永續經營」,編列455萬3千元,係以辦理造林、育苗、自然保留區管理、自然生態保育,達成自然生態多樣性、環境保育為主要目標。惟根據109年8月12日新聞報導,南投縣清境農場南商圈攤販集中區佈置過於簡陋,衛生環境恐有疑慮,且南商圈鄰近清淨高空觀景步道,也是前往觀山牧區及青青草原必經之路,惟攤販集中區僅搭蓋帆布棚架,除了景觀不佳之外,也有衛生安全之疑慮,退輔會應盤點轄下各農場之商圈景觀是否合宜,並檢查其使用上之安全問題。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清境農場南商圈攤販集中區之景觀,並盤點轄下各農場是否有需要改善之相同情況書面報告。
    (四)鑑於近年榮家住民結構逐漸改變,對失智、失能養護照護服務之需求亦與日俱增。囿於既有編制,榮家近年透過勞務外包方式填補照護人力,致外包照服員、護理人員需求呈增加趨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實應積極檢討改善,兼顧該等人力之權益及薪資待遇,俾確保照護服務品質。
    (五)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持續辦理其所屬之榮家及榮院長期照護業務,據退輔會報告指出2020年已有近七千張長照床位,已成國內最大長照體系。且退輔會辦理「提升失智照顧量能長照忘我園區109-112年中程計畫」將建置502失智照顧床位,112年將達1145床,並設置社區式日照中心擴大安置對象。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社區、機構與醫療支援等面向,就所屬之長照業務目前規劃的提升失智量能、加強社區中心等政策方向說明其具體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榮家及榮院2020年共有近七千張安養床位以供榮民及自費民眾長照需求,顯見榮家榮院已成國內重要之長照體系,該等機構亦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配置其照顧服務員人力。然該標準所載之人力配比僅依住民總人數配置其照服員人數,未納入院區環境及大小夜班等相關考量,以至於即使該等機構住民分散於不同建築物,仍僅需依照總人數配置人力,造成實際上只有極少數人力卻同時須照護所有住民之不合理現象,嚴重影響住民受照顧服務權益與品質,並使是類人員疲於奔命、承受極大工作負荷,部分榮院甚至有逾半數照服員超時工作之情事。爰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通盤檢討現行人力配置規範標準之合理性,並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屏東縣地緣廣闊,電動車充飽電後行駛之里程數恐不便公務使用,因此充電椿不須增設。爰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爾後應針對電動車使用之評估及效應作完善之規劃,俾符政府節能減碳,亦達提升服務照顧效能之目標。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多家瓦斯公司,近日因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瓦斯錶應具備偵測與遮斷等安全功能,積極推動汰換業務,惟給予住戶之通知單僅提及本項服務係免費為之。經查天然氣用戶於換裝新式電錶後,每月基本費將增加40至340元不等,卻於通知中隻字未提,俟用戶收到帳單後方才察覺,引發民怨。鑑於全面換裝微電腦瓦斯錶雖為政府政策,於確保民眾瓦斯使用安全亦有正面意義,惟相關政策推行仍應善盡資訊告知之責,以免引發爭議。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要求其轉投資之各瓦斯公司於進行微電腦瓦斯錶換裝業務時,應善盡告知義務,向用戶清楚說明換裝微電腦電錶後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九)有鑑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人數持續成長,面對輔導對象介於25-34歲及大學學歷以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所開設之訓練課程,除以輔導對象的個人興趣、技能專長作為開課依據外,退輔會仍應考量我國各式產業市場人力需求,進行相關課程開辦,如我國近期發展5G及AI,相關產業人才資源亟需補足,或相關產業因疫情影響而導致人力不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相關環境變化,審慎考量開課規劃及輔導目標。綜上,請退輔會檢討職訓中心及委外辦理課程等業務並視市場實際需求調整課程數量及內容,俾利提高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就業率及穩定持續就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110年度1月份因寒流急凍,單在該月份9至11日3天中,便已因官方低溫特報之寒流,致使全台100餘人發生猝死不幸案件。爰此特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完成「安養及養護單位協助住民防寒措施」之業務檢視及推動,並於所需之處辦理防寒設備添購作業,以展現主管機關送溫暖之行政關懷,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經濟委員會 編印
    110.01.28
    經濟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7項 林務局
    原列3,789萬元,
    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500萬元,改列為
    4,289萬元。
    第176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071萬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8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原列9億4,760萬1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3節「登記費」1,250萬元,改列為
    9億6, 010萬1千元。
    第109項 智慧財產局
    原列39億3,658萬8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7,000萬元,改列為
    40億0,658萬8千元。
    第112項 能源局
    原列2,408萬3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00萬元,改列為
    3,408萬3千元。
    第147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億4,024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4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20萬3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6項 經濟部原列121億2,035萬7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8億7,642萬7千元及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2,718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
    增列第3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4億5,000萬元,改列為125億7,035萬7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9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81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274億4,266萬6千元,除第1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55億8,214萬7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30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
    第4目「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20萬元、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
    200萬元、
    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30萬元、第12目「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
    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74億3,416萬6千元。
  • 新增決議50項

    (1)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列」2,071萬8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02國家發展計畫及數位發展政策規劃」編列78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03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臺計畫」編列8,400萬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04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編列1億3,192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編列1,228萬5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4億1,438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4億1,438萬9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8)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01資料開放及利用躍升計畫〜06跨域服務再造及網路參與計畫」編列4億0,716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9)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1目「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編列53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0)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2目「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編列9,074萬7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8年起自中科管理局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管理及活化業務,然中興新村於100年起即經南投縣政府公告劃為「文化景觀區」,因此而有土地開發、使用之限制。據國發會於提供之中興新村相關資料顯示,中興新村確實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其建物修建限制,以致活化工作遭遇困難與瓶頸,然經多次與南投縣政府溝通,基於政府一體,該府已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檢討其範圍,共同為活化及推動中興新村整體發展努力。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與南投縣政府共同協議活化及推動中興新村之規劃進度、法律鬆綁等可能性進行相關說明,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2)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8年起自中科管理局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管理及活化業務,並同時承接中科局籌設之中興體育館、中興游泳池及厚德殯儀館等3座空置場館。據國發會提供之中興新村相關資料顯示,國發會依據行政院蘇院長109年7月27日視察中興新村指示,從國家發展的角度盤點資源,並蒐集各方建議,廣納民意,配合地方需要,與附近學術機構中興大學結合,妥善規劃推動中興新村整體發展。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與中興大學等學術機構共同協議活化中興新村及後續配合意見之相關規劃,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3) 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8年起自中科管理局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管理及活化業務。據國發會提供中興新村之相關資料,中興體育館、中興游泳池及厚德殯儀館等3座空置場館雖已有相關活化使用之規劃;然中興新村內尚有共4棟及2樓層之閒置辦公室廳舍,與872間閒置宿舍。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中興新村閒置空間之活化使用進行相關規劃,並針對未來中興新村整體活化及發展策略為何進行說明。請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4)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7月成立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並自108年1月1日起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區之維運管理及活化工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6月底,中興新村前省民服務中心、前聯合服務中心等2筆辦公廳舍、空置宿舍870間及厚德殯儀館、中興游泳池及中興體育館等3項公共設施仍處於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有待活化。該等閒置或低度利用房地設施面積及價值均高,尤其宿舍數量仍多,鑑於該等房舍與設施閒置已有相當時間,未來推動活化經費恐相當龐鉅,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兼顧國庫財政情況下,積極研謀方案,持續研擬具體有效之活化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於「非營業特種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編列投資255億8,214萬7千元,係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條例」規定由國庫增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已依前開條例分10年撥足400億元基金總額,惟依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花東基金「花東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補助辦理花蓮及臺東縣第1、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各項行動計畫,發現花蓮及臺東縣政府計畫訂定未臻嚴謹,各主管部會及花東推動小組亦未及時查覺督促修改;部分主管部會未依限提出績效報告,國發會亦未主動瞭解執行情形,致進度嚴重落後計畫未及時妥處;花蓮及臺東縣政府未妥為估算資金需求,或計畫成果未如預期,及部分主管部會未依規定認列支出等等,致「花東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支應第1、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執行率僅七成餘及四成餘等,業務推展情形有欠理想。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花東基金管理機關,110年度已編列預算撥足基金總額400億元,惟該基金支應花蓮及臺東縣第1、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執行率偏低,業務推展情形未如預期,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協調各主管部會協助花蓮及台東縣政府加強推動辦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推動計畫執行精進相關方案書面報告。
    (16) 鑑於政府目前正積極推展大南方計畫,試圖拉近國內南北發展差距,惟該政策雖立意良善,卻忽略台灣長期發展為重北輕南,又台南市、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後,逐漸變成重六都發展,資源配置失當,進而造成非六都地區人口外移嚴重,只能仰賴各縣市政府彼此合作,例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成立治理平台,以謀共同提升區域發展,而國家發展委員會係國家發展方針之主政單位,應有更前瞻之思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以桃竹竹苗治理平台為示範對象,於3個月內針對該區域未來發展提出發展方針,以此讓其他縣市得以借鏡,進而平衡國內各區域發展。
    (17)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經濟動能,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協助新創事業,設有紓困方案給予協助,惟時聞業者若申請未過時,國發基金並無向業者說明,且無提供轉介服務,以致新創業者求助無門,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新創業者渡過難關。
    (18) 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推動,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訂有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主要是加強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基金,110度預算數為30億元,經查該要點於108年通過,目前僅1家業者洽詢,申辦情形有待改進,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地方創生之推動。
    (19)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8年起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區之維管及活化工作,經查截至去年仍有中興新村前省民服務中心、前聯合服務中心2筆辦公廳舍、空置宿舍870監及厚德殯儀館、中興游泳池及中興體育館等3項公共設施仍處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情形,合計面積達7萬2,178平方公尺,實有改進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應積極研擬活化計畫,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2月推動外國人才專法施行,透過專法形式解決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工作及居留遭遇的問題,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另推動四證合一「就業金卡」以協助外國專業人才,然而在執行過程中,被有心人士利用,讓部分雙重國籍的民眾,假藉外國專業人士的名義,實質取得租稅優惠的獎助,致使國庫107年退稅損失高達十餘億元,遠遠超過財政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中所提的稅損1.45億元。因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財政部及相關部會,針對申請租稅優惠者中疑似擁有雙重國籍人士加以審查,並按年將審查結果呈報立法院。
    (21) 查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3億0,272萬9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30.99%,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專區網站公布。
    (22) 查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通訊費1億8,305萬2千元及資訊服務費2億9,573萬2千元,合計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49.02%,為提升人民瞭解上述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自106年起按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專區網站公布。
    (23) 行政院為了展現推動開放政府的決心,比照國際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架構,確立推動資料開放與資訊公開、擴大公共參與機制、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落實清廉施政、執行洗錢防制五大行動方案內容及18項具體承諾,第一版執行期程為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目標是為達成以透明、課責、參與為核心價值的公共治理。為促進更充分且具開放性的公民參與,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對於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相關推動小組、各機關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工作小組所進行之會議,應事先上網公開,並納入公民參與機制、開放民眾參與及線上直播等,期發揮公私協力之最大綜效。
    (24) 監察院有鑑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後續擴充案」、「106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農業創新黑客松案」、「107年度政策座談會暨媒體行銷教育訓練案」、「107年度輿情蒐集及網路輿情監測分析服務案」等採購案,相關政策宣導經費預算之編列未臻允適,發現不利國會監督等情形後,進行調查。有鑑於農委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採購案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要求針對該會各項廣宣執行見諸於官方網、FACEBOOK、LINE、論壇等民眾常見網路介面情形,為免生疑義及便於查詢、檢視,於該會官方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彙整執行成效,以昭公信。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目前仍由各業務單位於計畫項下分列,未以「專項」方式編列,不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10年來以援例辦理為由,先簽首長授權人核准後,以公文要求所屬機關依照分攤比例方式控留隔年宣導經費,供會本部辦理宣導採購案件,惟該會歷年要求所屬機關分攤總金額均僅約2千餘萬元,占會本部宣導經費來源科目預算34億餘元之0.61%,微乎其微,且編列於所屬機關之宣導經費撥至會本部後,選擇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予以消化,其餘採購案則未分攤,執行分攤比例未按原核定方式辦理,難謂允當,應檢討改進。為避免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生類似行政疏失,自110年度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及所屬之媒體宣導相關預算編列應依預算編審辦法規定表達。
    (25)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國家發展計畫及數位發展政策規劃」計畫項下編列780萬元,主要業務包含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經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迄今尚未緩解,世界經濟短期恐難復甦,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評估疫情對國內影響,配合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積極推動各項重要政策,並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動,及時妥為規劃相關對策,為國家永續發展持續超前部署。爰針對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02國家發展計畫及數未發展政策規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項下「02國家發展計畫及數位發展政策規劃」之「委辦費」編列500萬元,經查,是項預算目的為委託辦理「雙語國家政策宣導活動」(政策宣導),國發會擬參考各國自行開發本國之英語檢測系統,並取得國際認證。問題是,目前國內已有教育部補助研發之全民英檢GEPT檢定系統已行之多年,成績已具公信力且幾乎未有爭議;普遍更多採世界主流之托福TOEFL、多益TOEIC、雅思IELTS、GRE、GMAT等國際認證方式,準此,為避免國家資源重複投入,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妥為規劃。
    (27)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迄今尚未緩解,近年我國總體經濟數據大多優於目標值,惟世界經濟短期恐難復甦,對國內各行業衝擊恐將持續擴大,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宜持續評估疫情對國內影響,配合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積極推動各項重要政策,並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動,及時妥適規劃相關對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COVID-19疫情對我國總體經濟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8)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經費」6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在80至89年間,平均每年儲蓄率為29.49%,國內投資率為26.76%,超額儲蓄率約2.73%,平均每年超額儲蓄2,141億元;90至99年平均投資率降為22.68%,超額儲蓄率升至7.49%,平均每年超額儲蓄達9,373億元;100至107年平均儲蓄率擴增至32.99%,投資率僅21.08%,超額儲蓄率升至11.91%;107年超額儲蓄率為12.04%,超額儲蓄逾2兆1,829億元,顯示國內整體投資環境仍有改善空間,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 「少子化是國安問題」,現今實施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上路2年,人口不增反減,足證當前措施形同「急症開慢箋」,幫養不力、催生不足。蔡總統競選連任時,針對對手政見,不惜加碼高喊「0到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說要增加托育補助、還要加倍發給育兒津貼,外界一度以為投完票,就會兌現承諾立即實施,沒想到相關政見竟被衛生福利部以「圖卡」打臉,澄清訊息有誤,讓新手爸媽簡直「憤怒值爆表」,原來,政見只是「未來展望」。問題癥結在相關措施對於「不婚族」、「不生族」毫無誘因,既無法斷出病因,當然催不出生育率,更找不到有效解決少子化的辦法,人口數拐點出現,代表台灣人口紅利即將消失,接下來,是否出現經濟成長隱憂,問題將接踵而至。高齡社會提前到來的根本原因仍在於十餘年來國人生育率持續下滑,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因應這一人口變遷,行政團隊已由提升生育率、強化勞動力結構、高齡化調適三大面向著手,除落實0至6歲國家一起養,並由青年薪資、就業、住宅等多面向著手。」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國發會施政目標之達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 國家發展委員會認為振興三倍券促進消費效果,成功帶動內需零售業、餐飲業營業額明顯回溫,三倍券對整體經濟而言,三倍券加計振興措施(國旅、農遊券、藝FUN券等),推估加成經濟效益達1,790億元;其中光三倍券創造經濟效益約達實質國內生產毛額(GDP)1,000億元。但依據經濟部統計,自7月15日上路後到截止,約40萬具領取資格的民眾尚未領取,其中2,150萬餘人領取紙本,181萬餘人使用數位綁定。只有8%的民眾選擇綁定數位三倍券,效果不如預期,原本計畫藉此提升國內非現金支付的目的宣告失敗。又業者觀察三倍券流向,仍以民生產業為大宗,一如當初預估只帶來「替代性消費」,超市、量販通路對三倍券最有感,民眾大多購買米、油、衛生紙等。有夜市攤販認為毫無幫助,受益都是百貨商場。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邱俊榮表示,政府結算時,把所有透過消費使用的三倍券數字都作為「成績」,但這不完全是「新增消費」。學者會另外進行調查,了解「替代性消費」與「新增消費」的比重,估算三倍券的真正效益。若細分數位券綁定,96%選擇信用卡綁定,顯示國人仍習慣使用信用卡,而不是行動支付。109年7月,政府宣布三倍券可採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三種數位綁定,銀行業者爭搶三倍券商機,但不少消費者反映辦卡困難,部分銀行「限制多」也成為民眾卻步因素。另外,三倍券消費排除電商,也讓數位券的誘因減半。三倍券紙本完勝數位,更讓主管機關發現警訊。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提出更接地氣而非膨風之政策,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振興三倍券措施檢討報告」書面報告。
    (31) 本計畫委託辦理「亞洲.矽谷物聯創新交流平臺及跨域應用等計畫」,欲透過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推廣數位科技應用、連結國際創新能量、協助培育國內創新研發人才、推廣亞洲.矽谷政策成果及擴散計畫效益等工作,計畫內容包羅萬象,惟預算中未能明確說明各方案及內容、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具體成果等資訊。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臺各方案及內容、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具體成果等資訊」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2)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項下「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台計畫」計畫原列8,400萬元,主要係配合亞洲矽谷政策,維運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及推動相關工作,計畫全程期間為4年(110年至113年),屬跨年期計畫;然查,該會110年度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僅列出計畫內容及年度編列數,而「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則未列該項計畫,更未揭露明列計畫期間、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完整預算資訊,不利立法院監督,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 為配合亞洲‧矽谷政策之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度辦理「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台計畫」,推動亞矽中心相關工作,計畫自110年1月至113年12月,屬跨年期計畫;惟國發會110年度預算案未列明計畫期間、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揭露完整資訊。另該計畫係承接「亞洲‧矽谷推動平臺計畫」,惟其近年執行之委辦計畫合約金額均超過預算編列數額,為避免排擠其他分支計畫業務或工作之資源,嗣後推動計畫應於預算額度內妥為規劃運用。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計畫書中「基本資料及概述表」說明:計畫全程期間為4年(110至113年),4年經費合計5億2,769萬2千元,惟110年度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僅列出計畫內容及110年度編列數,而「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則未列該項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揭露計畫完整資訊。另「亞洲‧矽谷創新鏈結計畫」係承接「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然檢視「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辦理情形,國發會107至109年預算數合計編列8億4,785萬1千元,僅占計畫總經費11億2,800萬元之75.16%,且近3年陸續以年度預算支應亞洲‧矽谷推動平臺計畫、強化國際創新創業鏈結計畫、雙語國家政策及地方創生等分支計畫或政策執行經費。鑑於亞洲‧矽谷創新鏈結計畫之推動攸關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及經濟發展,應依據計畫內容妥為編列各年預算並據以執行。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 本計畫為承接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自107至109年預算數合計編列8億4,785萬1千元。然而,目前「04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為連續4年期計畫(全程期間為110年1月至113年12月),國發會每年經費需求均為1億3,192萬3千元,4年合計5億2,769萬2千元。惟本計畫僅說明,委託辦理「強化創新科技應用等計畫」、委託辦理「推廣國家新創品牌等計畫」、獎補助費等,未能明確說明個別計畫內容及方案、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成果之相關資訊,國發會應於預算書內揭露計畫完整資訊,並按計畫內容妥適編列及運用各年度預算,以符合預算編列。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04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之個別計畫內容及方案、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成果之相關資訊」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6)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項下「亞洲‧矽谷創新鏈結計畫」計畫原列1億3,192萬3千元,經查,主要係配合亞洲矽谷政策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然查是項計畫全程期間為4年(110至113年),惟據該會110年度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卻僅列出計畫內容及110年度編列數,而「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則未列該項計畫,更未揭露明列計畫期間、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完整預算資訊,顯有規避預算監督之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7) 在攬才方面,若台灣想持績擴大半導體的規模或生態系,目前台灣先進技術人才恐嚴重不足。以AI為例,最需要的是跨領域的人才,但人才培育卻非一蹴可幾,因此每個企業都有AI人才的需求缺口。另外在產業界最缺的中階技術人才方面,同樣面臨缺口。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8年8月底工業及服務業的缺工高達22.1萬個,而技藝相開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空缺5.7萬個(25.8%),空缺平均持績時間長達4.5個月。在留才方面,企業界中高階幹部的眷屬來台,不論是就學與就業問題,一直未獲解決,加上子女成年後必須離台,影響這些優秀人才的留台意願,甚至因而被其他國家挖角。以印度留學生為例,來台的印度留學生大多是工程類的優秀人才,其在畢業工作2-3年後,因已到適婚年龄,依照印度風俗,便會奉父母之命回印度結婚,但目前國内法規對其准配偶來台限制仍多,最後便導致其離職回國,使得台灣辛苦訓練的人才無法留用,實是可惜。另,目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都不適用於中國大陸人士,直接將潛在的優秀人才拒於門外。法案之推動固然需考慮政治氛圍,但相較於中國大陸頻向台灣人才招手,我國卻因政治考量而排拒可以壯大自身的人才,不免有些可惜。事實上,台商回台投資或移往新南向國家,也都需要人才,國内產學合作,受到法令限制,學生有限,實在很需要外來的補充人力。以機械產業為例,從中國大陸移到新南向國家,但缺乏台灣幹部長期驗點,需要培訓當地國技術人才,因此一直希望政府能開放外國技術操作人才來台培訓並參與實務工作35年,以便成為台商海外設廠的幹部來源,但卻因法令而無法解套。針對留才、攬才、育才面臨的問題,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盤點各項問題、報定具體實施策略,並隨時滚動檢討修正,才能讓台灣在這波搶人才大戰中,不再退敗。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施政目標之達成,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8)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1,228萬5千元。依國發會2020至2070年人口推估報告指出,2019年我國總人口數達最高峰2,360萬人;2020年我國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總人口開始負成長;2025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將超過20%,進入「超高齡社會」;2028年人口紅利消失,青壯年不到總人口三分之二,顯示我國少子化、高齡化問題非常嚴重,已是國安問題,將嚴重衝擊我國產業所需人才發展,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研提書面報告。
    (39) 當前公部門廳舍存有許多空間老舊與短缺問題,30至40年以上的廳舍相當普遍,惟近年業務勤務持續擴張,既有規劃已無法滿足需求,此等現象普遍出現在各公家機關,甚而去租賃其他場所以彌補空間短缺,極不具經濟效益。另部分老舊廳舍地處都市核心地段,土地使用不經濟,影響市民與值勤空間需求,然雙北皆有多起廳舍改建或都市更新案,惟此等規劃大多亦受限於各部會之本位主義,無法有效綜合整體資源共同規劃。是以,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考量未來國家發展需求,會同相關部會推動公家廳舍改建更新。
    (40) 國家發展委員會在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編列1,873萬2千元,主要為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以及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惟國家發展委員會係國家重要經建規劃單位,除基本協調、審議工作外,更應提供前瞻性經濟發展計畫,協助離島發展更為蓬勃,若僅做為離島建設基金審核單位,有違中央協助地方發展之原意。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會針對離島地區之土地利用、稅賦及醫療等發展議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支援地方創生規劃及評估成效,協助各級地方政府推動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特建置臺灣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整合政府與民間各類統計及地圖資訊,掌握與追蹤臺灣各地人口流動、經濟發展及地方建設狀況,提供推動地方創生所需相關資訊。然據目前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提供之數據僅整合呈現各部會之現有統計資料,如各地人口、所得、教育、文化等相關數據,其數據針對發展並研擬地方創生之效果有限,也未能確切了解各地地方創生發展之進度及規劃,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並改善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之運用性及呈現指標,如增列各地已核定或核定中之地方創生計畫項目、匡列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2)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計畫編列1,150萬元,業務包含持續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及優化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等。經查,國發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及落實推動地方創生工作,該會於110年度預算案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中均編列相關經費,國發會應加強串聯整合,以發揮計畫綜效;另截至109年7月底止地方政府已提報113件地方創生計畫,惟優先推動地區尚有52處未提報,鑑於該等地區本屬人口嚴重外流、經濟相對弱勢狀況,規劃及推動運作較為不易,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輔導協助,以利後續工作能順利推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3)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計畫編列1,150萬元,業務包含持續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及優化地方創生資訊(TESAS)共享交流平臺等。經查,該會亦已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7億1,000萬元推動「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研擬統合跨部會地方地方創生建設資源,建置支持青年留鄉或返鄉相關軟硬體等相關經費;另查該會辦理情形發現,城鄉發展失衡問題仍有待改善之處;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與地方之整合,輔導協助優先推動地區加速地方創生辦理」書面報告。
    (44)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前於108年投資東貝公司1億0,450萬元,今東貝公司股票已經下市,公司負責人涉及財務報表不實,且疑似增資股款未專款專用,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與投資監督管理仍待加強,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就東貝光電公司投資案之投資程序、投資管理與基金內部稽核作業,檢送調查報告予立法院。
    (45) 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績效管理、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194萬4千元,較109年度增列169萬2千元,其預算編列增幅有待商榷,宜依實需檢討調整,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46)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於「績效管理」項下「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194萬4千元。為健全公共建設計畫之績效管理,國發會研議「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要求計畫明確核定以利執行,及篩選執行落後、潛藏無法如期達成之風險或預定工作配當失衡等情形之計畫提出預警,以瞭解問題,使計畫不致繼續延宕至無法收拾之結果;若不得已退場,則將資源釋出給更需要之計畫;該機制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檢視108年度列入預警機制之公共建設計畫改善情形,9項計畫當年度之風險程度不降反增或未降低,占比達15%,尤其如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及文化部「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第1季均屬低風險,至第4季卻惡化轉為高風險,但仍未退場且持續編列預算。縱列高風險,若未有退場機制並落實,恐監控機制將淪為虛設。爰針對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於「績效管理」項下「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194萬4千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7)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9目「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計畫原列2億1,137萬2千元,經查,該計畫係辦理統籌規劃及審議管考資通訊應用計畫;協調各機關推動資通訊應用系統;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發展及管理國發資訊系統等業務;然目前各部會皆多已於年度預算中自行編列預算開發各項應用系統及APP,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計畫審議加強審核開發APP應用服務之必要性。
    (48)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原列4億1,438萬9千元,經查,該計畫係為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110年至114年)」,聚焦於政府資料開放、分享與應用;然鑑於近年政府機關遭駭客入侵等資安威脅情節日益嚴重,攻擊手段不斷翻新,且當歐美各國皆針對中資背景之資訊設備紛紛排除之際,面對複雜多變之駭客攻擊行為及資安挑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落實資安防護因應,提供民眾高價值與高品質資料及智慧服務。
    (49) 本計畫上一年度成果為:整合協調各部會辦理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向歐盟洽談跨境傳輸適足性認定等事宜,同時檢討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加強各部會落實執行個資法之一致性。惟「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4年至今未曾修法,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數位科技時代趨勢,及未來政府推動數位發展部之成立,國內法規對於個人資料認定、運用,應配合國外規範,做適度修法及調整,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及相關權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有研議修法之必要。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方向研議時程與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0) 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1月起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區之維運管理及活化工作,迄今待活化之辦公廳舍、宿舍及設施數量仍嫌眾多,應宜持續推動活化工作,並就中興新村整體發展積極規劃辦理。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9億0,682萬2千元,減列
    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100萬元、第9目「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
    2億5,600萬元,共計減列
    2億5,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億4,982萬2千元。
  • 新增決議4項

    (1)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編列1億0,35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預算案編列預算員額139人及人事費1億5,902萬7千元,較109年度134人、1億5,206萬6千元增加5人、696萬1千元,增幅3.73%及4.58%;另該局110年以業務費進用勞務承攬人力140人、預算數8,440萬5千元,較109年度83人、4,675萬8千元增加57人、3,764萬7千元,增幅68.67%及80.51%,110年度預計勞務承攬人力遠超過預算員額,預算數增加幅度頗大,鑑於政府資源有限,檔案管理局應審酌現有人力妥為調配運用,秉撙節原則編列預算及按業務實際需求進用承攬人力,或審酌運用新型自動化及資訊技術取代部分人力或提升效率之可能性、或善用社會資源,推行志工制度等,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人力運用配置控管及精簡勞務承攬人力措施書面報告。
    (3) 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龔主委109年於立法院備詢時,允諾座落新北市林口區的國家檔案館2025年完工,且將會釋出複數的館體樓層,用最專業的工程、高規格的工法,打造能讓林口在地居民所享的公共空間。雖是如此,但在公共空間的使用上,至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仍缺進一步釋出有關的「主動惠鄰措施」等內容及規劃,並把工程進度及內容適時向鄉親說明,以為改進之處。
    (4) 針對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單位預算中,第9目「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原列5億1,291萬6千元,經查該計畫自107年開始執行迄今,執行進度持續呈現落後情形。經了解,國發會於109年1月辦理該項計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計畫總經費雖未增加,惟延後完工時程、降量體面積,及因空間調整,預估營運收入減少超過六成,致計畫淨現值由負30.92億元擴增至負31.27億元。職是之故,鑑於該計畫原本就已無法回收且不具自償性,為符實際情形且避免再次展延或增加國庫負擔,爰請積極執行,以達成計畫所定效益及目標。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編列2,305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討目前限制競爭行為調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成案逾一年卻仍未完成之案件去識別化後列表,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包括未完成原因、困難)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始得動支。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195億6,748萬9千元,除第1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3億1,559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150萬元、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
    914萬2千元[含「01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政策宣導」5萬元、「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155萬2千元(含「1.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政策宣導」5萬2千元)、「03提升服務業競爭力與高值化輔導—政策宣導」13萬元、「04臺灣餐飲國際化及科技化服務計畫—業務費」73萬元(含「政策宣導」23萬元)、「05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政策宣導」11萬元、「07推動優質智慧商業計畫—政策宣導」7萬元]、第2目「科技專案」
    620萬元(含「01科技行政管理—政策宣導」120萬元)、第5目「推動投資審議智慧發展」
    320萬元(含「01建置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化計畫」200萬元)、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100萬元、第7目「一般行政」200萬元、
    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83萬3千元(「01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80萬元、「02廣告設計服務業加值計畫—政策宣導」2萬元、「04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政策宣導」1萬3千元)、第12目「貿易調查業務」10萬元、
    第13目「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促進投資」23萬元(含「02投資資訊服務—政策宣導」7萬元、「03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政策宣導」10萬元、「04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政策宣導」6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2,420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95億4,328萬4千元。
  • 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2、228、246-1、246(修)、277、295-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
    ,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94項

    (一)110年度經濟部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6億4,072萬9千元及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編列2億8,721萬1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經濟部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編列1億0,339萬6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經濟部第2目「科技專案」編列141億8,270萬6千元,凍結1%,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經濟部第2目「科技專案」項下「06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9億8,758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經濟部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07經貿談判」編列3,889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經濟部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項下「01事業發展企劃」編列458萬5千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經濟部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項下「03化工事業管理」編列73萬2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經濟部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編列2,776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經濟部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項下「01工商企業輔導與管理」編列1,706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0年度經濟部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項下「02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編列1,07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0年度經濟部第13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促進投資」中「03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編列6,57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0年度經濟部第13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促進投資」中「07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編列2,754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查110年度經濟部歲入來源別預算「財產售價—動產售價」編列1,000萬元,主要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庫淤積餘土石方標售,查106至108年度決算數至少7,206萬8千元;考量水資源珍貴,為增加水庫容量,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水庫清淤,並統計107至109年水力發電執行狀況與水庫清淤情形及如何有效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發電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檢討報告。
    (十四)110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歲出195億6,748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187億3,318萬9千元,增加8億3,430萬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爰就經濟部110年度預算案歲出部分,請經濟部就後疫情時代臺灣經濟發展對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110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線上申辦審議及數位轉型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9,855萬2千元。鑑於近年來國人對政府資訊資安防護及資訊開放等要求甚高,爰就110年度經濟部「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編列1億9,855萬2千元,請經濟部就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等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度經濟部「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項下「05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分支計畫編列1億4,073萬7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下,編列1,932萬元辦理建置政府補助計畫智慧審查,擴大政府業務數據資料,導入AI機器深度學習云云,然資料基礎建設(如資料倉儲是否完整?)、資料格式是否統一?資料治理是否有明確的授權規則?資料蒐集及產出是否在公務體系的公文系統中嗎(還是每次得為特定專案再花人力時間資源來整理蒐集)?資料應用的導入是預設得進行的常規任務,還是需另外花力氣去說服其他相關單位?分析資料團隊是商業司或是以後都必須委外給資料分析團隊來進行?資料工程師都熟悉機器學習嗎?還是僅以傳統繪圖製表工具做基礎層次的資料視覺化?商業界多有花大錢引進AI系統,但卻無法發揮效用之個案,為避免浪費公帑,請經濟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七)110年度經濟部於「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編列1億4,073萬7千元,較109年8,854萬9千元,多編列5,218萬8千元。其中因應「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劃」將於109年結束,為延續相關計畫,於110年度有關「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劃」分別編列2,940萬元、7,392萬元,係為推動「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政府雖於2016年啟動《數位國家和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DIGI+)》,發展與運用人工智慧、智慧物聯網、區塊鏈等智慧科技政策來打造「智慧國家」。然依據早稻田大學年度國際數位政府評比,台灣在2018年數位政府評比中排名第9,在亞太地區排名第4。究其原因為台灣在應用新興科技的整合服務與相關配套法規,仍未做好充分準備;此外,「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規劃單一窗口一站式整合服務,皆需跨部門合作與資料流通才能運行,但仍流於各部會各做各計畫之情況。因此,為確保公共服務數位化順利轉型及政府數位化跨部會合作與溝通,以落實相關政策,要求經濟部就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劃」如何就法規鬆綁、跨部會聯繫與資料流通,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八)110年度經濟部於「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編列1億4,073萬7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劃」,係為辦理「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執行期間自110至114年,110年第1年編列2,940萬元。辦理包括優化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等工作;然相關申請案件數雖有成長,但使用率仍偏低。經查105至108年度公司組織案件使用情形觀之,主要仍以公司名稱預查為主,已達整體申請案件數之九成;惟有關設立及變更登記等採商工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之案件量雖有成長,但截至108年底占整體登記案件比率尚未及10%,使用率仍低。爰要求經濟部就網站申請使用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之「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預算原列2,940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1億9,500萬元,係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釋出商工行政登記資料,改良及擴充商工資訊系統服務功能。有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惟經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執行效益不彰,爰要求經濟部應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除應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並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機制等,予以釐清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說明,俾利繼續執行以落實智慧政府,推動國家數位轉型與國際接軌。
    (二十)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之「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預算原列7,392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4億1,600萬元,係為發展經濟業務串聯跨機關服務、建置經濟數據決策支援模型及經濟業務智慧輔助審查,推動創新數位服務之目標。然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惟經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執行效益不彰,爰要求經濟部應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除應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並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機制等,予以釐清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說明,俾利繼續執行以落實智慧政府,推動國家數位轉型與國際接軌,並針對「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經濟部於100年度建置開辦企業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商工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網站,便利民眾以線上申請方式辦理企業開辦及後續變更登記等法定登記事務。經查,以105至108年度公司組織案件使用情形來看,主要仍以公司名稱預查功能為主,反觀有關設立及變更登記等服務功能採商工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之案件量雖有成長,但截至108年底止,整體登記案件比率甚至尚未及6%,使用率仍非常之低。依據經濟部調查使用率偏低之原因表示,主要係因線上申請所需應備文件項目偏多,上傳手續較為複雜,效率遠不及親送文件,且一站式線上申請需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以電子簽章方式送件,現行實體憑證普及化仍不足,又銀行等部分機關仍以公司印鑑作為驗證標的,線上申辦所核發之無印鑑章公司登記表,仍未被採用,亦影響使用意願。爰建請經濟部商業司、資訊中心,允宜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對於工商登記應備文件等是否配合檢討簡化、跨部會間具體整合或資訊鏈結分享內容及進程,予以釐清並於研擬改進措施,於110年4月底前,提出詳細具體改進規劃之書面報告及相關規劃時程,以做為未來政策規劃之依據。
    (二十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推動投資審議智慧發展」項下「建置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化計畫」之「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計畫」預算原列9,120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4億4,310萬元,係為訂定資料標準、大數據分析,並介接政府T-Road骨幹,辦理跨機關數位方式審查,發展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然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雖為110年度新納入推動,然其餘多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且經查過去政府亦皆有相關線上申辦系統之設置;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重複投入並了解未來執行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0年度經濟部「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編列「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2,800萬元,其中包括「水系統資安防護」1,300萬元及「強化關鍵基礎設施資安聯防機制」,如精進資安情資分享等共1,500萬元。然經查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案第1、2期推動「強化國家資安基礎建設計畫」編列6億元,計畫期程為民國106至109年,分別由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其中經濟部係執行「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水資源)」(共1億2,000萬元)、「經濟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平台」(共5,500萬元)等計畫。有鑑於相關計畫係從國家整體資安之各面向出發,全面打造數位國家所需之資安基礎建設,然行政院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未見相關延續性計畫,經濟部續由公務預算編列相關計畫,其合適性容有疑義。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10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下新增「健康大數據應用於產業發展計畫」、「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半導體及資通訊供應鏈資安關鍵技術發展計畫」、「低軌衛星地面通訊設備技術開發計畫」等7項新興計畫,經費合計10億3,805萬元,計畫期程均為4年(110至113年度),總經費達41億5,220萬元,宜參照預算法第39條及各機關編製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0條之預算編列規定,於預算書中更詳實列明全部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以利預算審議。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科技專案」原列141億8,270萬6千元,有鑑於經濟部長期挹注龐鉅經費辦理科技專案計畫,推動法人研究機構、產業界及學術界等研發具前瞻性、關鍵性技術,經查,經濟部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各類科技專案經費平均每年為143億餘元,其中以法人科專計畫平均每年117億餘元占比82%為大宗;又查,有關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預、決算書編列分類內容,與實際執行成果係依領域別表達方式迥異,然近年對補捐助法人機構經績效考核結果幾乎都是以「優」者居多,致不易勾稽法人科技專案補助經費與其工作目標執行良窳暨研發成果效益之關聯性,更不易彰顯法人科專計畫經費及營運績效之關聯性;且近年法人科專及學界科專取得國內、外專利件數,概呈現逐年減少趨勢;此外,亦發現近年部分接受補助經費較高之法人研究機構(例如資策會、工研院、生技中心)研發成果收入比平均不但低於同期間整體法人表現之情形,顯示政府年年擲入鉅額預算仍無法有效增進研發創新及產業技術能量。為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六)鑑於科技與創新係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重要關鍵,經濟部長期挹注龐鉅經費推動科技專案計畫,補捐助法人研究機構、業界及學界投入前瞻關鍵技術等領域研發工作,惟近年取得專利件數趨減,且取得專利數年尚未使用者已達7,000件,我國產業研發與製程中所需相關技術仍多倚賴進口,均待賡續研謀改善。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經濟部自110年1月1日起,已要求工業局所轄中、南部工業區產業用地之新租購案廠商及北部工業區產業用地新租購案之廠商分別於屋頂50%及40%面積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經查,工業用電逐年上升,1998年時工業用電占比為50.01%,2019年時上升到56.16%,用電量增幅幾達九成,為各類型用電之冠。經濟部作為全國工廠之中央督導機關,太陽光電政策不應侷限於工業局所轄工業區及新租購案廠商,而應全力推動工廠一律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達20%之目標,請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盤點工業區廠商屋頂潛力設置面積和容量(安全前提下客觀認定為可設置面積和容量),並成立各類工業區既有及新設廠商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專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中國鋼鐵公司每年消耗超過500萬公噸煤炭,占全台煤炭進口量的9%,約三成五產量外銷到東南亞、日本、中國等地,然每年所產生之高爐石,轉爐石等達620.8萬公噸,去化不易,且難去化、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亂竄,污染土地及環境。加上高爐煉鋼污染較高,新的鋼鐵政策環評對高爐祭出「限建令」與「限污令」,未來台灣不再新建煉鋼高爐,加速汰舊換新,從低階鋼材朝高值化產品邁進。請經濟部及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未來中鋼集團轉型,評估如何逐步減少或淘汰原料處理、煉鐵煉鋼製程,藉由從國外進口鋼胚進行軋鋼,以因應國內鋼品需求,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項下「02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編列經費7億9,181萬元。國際五大科技業巨頭Apple、Google、Amazon等公司,近年皆大力研發醫療科技產品;我國多位科技業巨頭,也多次在公開場合中提及,科技醫療將成為我國下個「護國神山」。產業發展必須超前部署,根據國際趨勢,前瞻性擘劃發展願景,以利產業追求永續價值。爰要求針對「科技專案-02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經濟應針對20年內國際發展趨勢,做扶植產業計畫,與計畫實踐時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項下「02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業務費編列3億9,791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主管科技財團法人110年度整體收支賸餘較108年度決算大幅減少,部分財團法人自籌財源目標及實際達成比率偏低。原因為法人科專計畫獎補助占其收入比例過高,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自籌財源目標或實際達成比率均為32%以下。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之績效監督乃是經濟部之責任。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改善報告。
    (三十一)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辦理「工研院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科技專案計畫」、「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有鑑於政府研發投入除有助於國家累積知識創新之能量外,對於人才培育、產業發展與國家永續發展亦有相當重要之貢獻。「科技專案」之主要工作,包含規劃並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建構優質研發環境,補助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從事基礎學術與應用研究工作,培育科研人才等。同時運用學術研界充沛之創意與研發能量,以我國社會經濟的需求與問題為中心,篩選適合我國發展之重點方向,並藉由各項產學鏈結機制,接續往中下游的產業應用延伸,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綜上,經濟部技術處應運用法人的資源與能量,盤點、加值與行銷現有的研發成果,以提高研發成果的產業應用價值。爰建議經濟部技術處應研議相關策略,爭取資金挹注以協助新創產業、中小企業等新興產業發展以及促進臺灣研究人才、技術及資金之鏈結。
    (三十二)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項下「05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5億6,425萬2千元。據報載,全球醫療與生技市場的產值市場將在2025年達20兆美元,且以數位醫療成長動能最強,預計2025年市場規模將達5,040億美元。QUICK FactSet的數據也指出,從各行業與2019年底相比的股價總市值增減率來看,醫療保健行業的漲幅高達28%,十分具有發展潛力。然而經濟部對該產業的扶植力道,遠不及醫療科技產業的發展性。經濟部應奠基於我原有的健保大數據基礎,就產業發展性,大力扶植醫療科技產業創新與發展。為促經濟部針對產業發展趨勢,擘劃中、長程願景,訂定願景落實計畫,以建立「護國群山」。爰要求針對「科技專案—05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第2目「科技專案」中「05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5億6,425萬2千元,專利權取得及運用為衡量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重要可量化績效指標之一,經查,該筆預算截至108年底已取得之專利超過6年尚未應用者高達7,012件,較105年度4,678件,3年間暴增2,334件;另105至108年經檢討評估無運用價值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維護之專利總計達2,794件,其中相當比例之專利均未曾被運用,實須檢討改善,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中「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9億8,758萬元,本計畫較109年度預算數28億5,351萬6千元,增加1億3,406萬4千元,增幅4.70%。詢據經濟部技術處,主要係因近年業界參與度高,部分優質計畫受限預算規模無法即時獲得補助,另為配合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5G及資安產業」、「生物及醫療科技產業」等之發展,110年度增列相關經費加強辦理。經查:近年業界科專計畫執行結果,存有A+淬煉計畫中部分子計畫推動成效尚待提升,且少數已核定子計畫因技術無法克服或市場、產業態勢變遷等致成效欠佳而中途提前終止執行等問題,應積極精進業界科專計畫事前審查與後續推動機制,並賡續強化計畫執行與管理成效,以提升政府研發經費效益。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三十五)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項下「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之「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預算原列403萬2千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2,400萬元,係為介接相關機關土石資源產銷資訊。然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惟經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爰針對「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新、舊計畫差異性報告。
    (三十六)礦業法修法在立法院第9屆已經過多次委員會審查和黨團協商,修法重點包含刪除霸王條款,未經環評的礦業用地需要進行環評,未經諮商的礦業需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另展限審查時亦須納入環評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蔡英文總統雖承諾要修礦業法,甚至在第9屆最後1年,再次向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承諾要推動礦業法修法,續任的蘇貞昌院長也在第10屆第1會期總質詢時,承諾要將礦業法列為優先法案,然2個會期過去,行政院至今未將修法草案版法送進立法院審議。為使產業發展得兼顧環境保護與原住民權益,爰要求經濟部礦務局儘速研擬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
    (三十七)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請經濟部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就業機會之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60萬7千元,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至109年10月共發生117件環保事件,又同期發生24件工安事件,合計罰鍰超過4,000萬元,實有改進空間,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加強環保工安事件管理檢討現行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原列660萬7千元,有鑑於經濟部於110年度預算案中,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98.7億餘元,較108年度決算減少176億餘元,有差異甚大之情形;經查,近年度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之重要經營效能比率多呈下降趨勢,顯示國營事業經營績效亟待檢討提升,身為督導國營事業之國營會顯有督導不周之責;爰此,建請經濟部澈底檢討所屬國營事業各項經營效能比率衰退降低之原因,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台商回台用地需求孔急,行政院擇定首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五處近500公頃農場土地,開發為產業園區。經濟部官員透露已報編這五個產業園區,預計110年6月動工,並透過「同步設廠」作法加速作業,盼2021年底就能開放廠商使用。美中貿易戰,加上行政院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促使不少包含資通訊產業在內的台商,規劃將廠房產線遷回台灣,造成產業用地需求大增。為此,行政院盤點各處可用土地後,核定台糖在彰化以南共九處土地,要增設九處產業園區,其中擇定第一期開發者鎖定面積未滿100公頃者,如此便可不必經過冗長的二階環評,以加速開發進度。經濟部表示,第一期預計開發的包括雲林褒忠馬光農場、嘉義中埔公館農場、嘉義水上南靖農場、台南新市番仔寮農場、高雄岡山九鬮農場,總開發面積近500公頃。目前已報編這五個工業局轄管的新設產業園區,正加速相關行政程序中,並正在確認編定作業,預計110年5月就可完成編定,接著6月就可進行產業園區用地開挖作業。對於有急用的廠商,官員表示只要登記就會提供,目前採取的是「同步設廠」,在工廠興建同時,完成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以期同步完工。有鑑於國內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目前尚有土地可供運用,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五處為「農場土地」,有牴觸「台糖農地只租不賣」之虞,又跳開「二階環評」更可能造成周遭環境衝擊,國營會有失推動轄下事業發展之責,爰此,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中國大陸放軟身段,讓中歐投資協定的談判得以拍板,以及包括在2020年10月底讓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得以正式啟動,用意自然是在面對美方軟封鎖策略下,找出突圍的破口。台灣的處境則是對於國際區域經貿聯盟,不論是RCEP或者CPTPP,都陷入不得其門而入的困境。即使蔡政府為此不惜開放具爭議性的美豬進口,而激化內部的對立,但是想因而與美國展開FTA談判,迄今仍陷於可望卻不可及的困境。而在策略上為討好日本,不惜棄釣魚台主權之爭於不顧,並積極謀求開放核食進口。客觀來看,即使採取不計代價拉攏美日以求自保,但在現實的國際環境下,只怕這種一味討好的作法,姑且不論能否奏效,為此而升高內部的爭議對立,其代價恐將是執政團隊不能承受之重。儘管兩岸關係持續惡化,台資前進大陸的步伐未停。經濟部投審會公布統計,11月台資赴大陸投資件數58件,年減6%,投資金額8億9,723美元(約新台幣269億元),年增71%,為連續6個月成長。累計今年前11月,台資赴陸投資件數為445件,年減20.2%,投資金額56億0,312萬美元(約新台幣1,680億元),年增50.4%。但就在中歐敲定雙邊投資談判的同一天,經濟部針對陸資與台商合作,以及來台投資為落實從嚴管制,公告最新的兩大禁令。針對陸資來台投資,除拉高門檻,並採行分層認定。而針對赴大陸地區投資的台商,則以避免技術外流之名,規定未來企業與陸資合作,如果以專門技術或智財權做為合作選項,均須申請取得同意才行。對於此一新規,財會專業人士直言,新制其實只是把「反對」陸資來台予以檯面化而已!而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認為,政府不歡迎陸資來台,乃是不智之舉。而限縮赴陸投資合作,則將讓台商錯失大陸擴大內需的發展契機!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避免技術外流管制措施造成限縮赴陸投資合作維護產業發展」書面報告。
    (四十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3目「國際經濟與促進投資」原列1億8,619萬8千元,有鑑於經濟部對政府開放美國萊豬進口政策之目的與效益未能審慎評估即貿然執行,可能換取不到任何台美經貿協議的簽署或協議,其國際經濟合作關係恐有未能良好建立之虞;加以,是項預算主要用以吸引僑外商來台及台商回台投資,協調有關單位瞭解並解決廠商遭遇之投資障礙等業務,然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於2020年6月發布之2020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在63個受評比經濟體中,我國經濟表現(第17名)則下滑2名,另比較20個中項指標中,國際貿易(第27名)、經商法規(第27名)及國際投資(第26名)相對落後;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110年度經濟部預算「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促進投資」編列1億6,847萬3千元,受惠於iPhone新手機遞延上市及熱銷,加上遠距需求持續,經濟部公布109年11月外銷訂單寫下史上最佳成績,達577.8億美元;不過,在政府狂打「台商回流」政績之下,海外生產仍隨外銷訂單開紅盤、寫下5年來新高,挹注外銷訂單「連九紅」。資訊通信貨品接單暢旺,11月外銷訂單的海外生產比也上升到59.2%,海外生產比為近5年來最高。代表每接到100美元訂單,就有超過59美元貢獻給海外生產基地,對促進國內投資、帶動國內就業的效果只剩下不到41美元。雖創2015年12月以來最高,似乎看不出台商回流態勢。不過,經濟部表示,台商回流以資通信產品、電機產品為主,整個全球供應鏈重組目前還是「由中國大陸撤出」,台商根據營運需求,需要大量人工的移往東協,高科技、半導體等在台灣有聚落優勢,就會回台,這個趨勢短期內不會改變。業者認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趨勢有利於半導體及高科技,但傳統產業則受到斷鏈衝擊。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處提出更接地氣而非膨風之政策,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商回流與新南向執行檢討」書面報告。
    (四十四)畜牧業者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改善河川污染及環境臭味問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畜牧業循環經濟,惟實務上遭遇大部分畜牧場無廢水厭氧消化設備或設備損壞待修繕,除修繕經費由農委會補助外,等待專業施工廠商排程亦耗費時日,致改善進度延宕,故請經濟部推動發展畜牧場廢水處理設備改善之產業鏈,俾利加速養豬產業整體提升。
    (四十五)110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2億1,674萬4千元,相較於109年度預算29億5,252萬5千元減少了7億3,578萬1千元。經濟部現行直接投資民營事業共有7家-中鋼公司、台鹽公司及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此3家被投資事業近2年度雖然均有盈餘,但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均下降;其餘4家各自因為市場競爭與轉型等問題,已連續多年虧損。現行政府對於轉投資事業之管理,主要藉由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監事善於管理及監督,經濟部為加強對於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就公股董監事代表之專業資格條件與義務,以及後續考核作業進行規範。經濟部目前投資的7家民營事業,除了華擎機械公司僅派任1名監察人外,其餘6家均有派任公股董事代表,並由公股董事代表擔任董事長。鑑於以上如此規劃。經濟部允宜檢討強化轉投資事業公派代表之職能,加強督導改善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確切落實政府投資目的。綜上所述,110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2億1,674萬4千元,較108及109年度預算均少近10億元,比較所投資7家公司合營企業108年度營運表現,其中3家獲利衰退,2家已連續2年度虧損,經濟部應強化公派董監事之職能,審視檢討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並加強督導改善,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四十六)經濟部應積極多元開發水資源及有效節約用水,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強化韌性治水流域治理及防汛整備,營造永續水環境。109年底水情堪慮,各集水區水庫降雨量不足,導致缺水危機,因水利法授予水權者如遭受停水等用水受損因水權導致損失者將由中央政府補償其用水損失。我國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負數成長,其水權多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管轄,水庫營運管理由水利署及部分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代為管理。上述之情形除水資源作業基金虧損負成長外,接續受到缺水影響經濟部宣布110年水庫集水區之第一期作物停灌,範圍擴及桃竹苗雲嘉南等地區,其水權損失之賠償應由經濟部撥補停灌導致損失之足額金額賠償,考量各水權主管單位歲入歲出平衡,原已通過之耗水費建議研議擬定施行日並研討民生與工業用水之水價調整,水資源作業基金負成長問題研擬長期性水資源收入政策,以符合政府財政紀律。
    (四十七)為促進產業發展,協助製造業振興與升級,經濟部持續挹注資源,補助企業創新研發與人才培育,以帶動民間創新研發動能,促成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並引導其發展出自主創新體系。又政府自106年起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以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做為我國未來發展之主軸產業,期藉該方案之推動,配合5G行動通訊、AI(人工智慧)、物聯網(IoT)及Big Data(大數據)等數位技術之發展,帶動製造業轉型與升級,朝智慧化生產轉型,以提高產業競爭力。惟製造業升級步調趨緩;另中小企業暨金屬機電工業投入研發比率偏低,研發能量尚待充實,且產業仍有欠缺人才之情事。爰要求經濟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八)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108年我國經濟成長率2.7%,輸出之貢獻率達0.79%,又我國出口長期以製造業為主,108年製造業產品占出口總額比率99.67%。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近年來雖持續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工作計畫中,執行「推動中小企業智慧領航拓銷國際計畫」、「推動中小企業跨域創新加值計畫」、「提升偏鄉企業數位行銷應用能力計畫」、「推動中小企業雲端創新應用發展計畫」、「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推升中小企業跨域生態系價值共創計畫」等措施,以強化中小企業數位應用與營運之能力中小企業,冀拓展多元行銷提高中小企業之國際行銷能力;惟據調查結果,中小型製造業之數位行銷能力仍待積極提升。爰要求經濟部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九)第9屆立法院任期中,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所擬具之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與孔文吉委員等各委員所擬具提出之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案。肇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之故,原行政院所擬具之礦業法草案須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爰經濟部目前仍刻正辦理法制研析作業。惟上一屆礦業法草案審議過程,歷經數次委員會審查及數次黨團協商之討論,國人與該相關產業業者,尤其關注該法案之審查進度及修正內容。惟礦業法之修法除涉及環境保育問題外,尚牽涉國家水泥產業之發展、地方就業、對原住民族地區關係部落知情同意權之踐行與落實地方回饋等重大經濟與民生議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生態以及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當地居民之生命及財產上之保障。爰基於此,建請經濟部應持續與產業、地方政府以及當地原住民族進行溝通協調,且儘速完成礦業法草案之法制作業,並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十)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我國產業發展趨勢,布局重點領域產業,引領技術研發與創新,經濟部技術處歷年均投入龐鉅科技專案經費,其中並以法人科專計畫為大宗;然近年部分受補助金額較大之法人研究機構之研發成果收入比低於同期間整體法人之表現,要求經濟部提出積極研謀改善「將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為增進我國研發創新及產業技術能量,經濟部長期挹注龐鉅經費辦理科技專案計畫,推動法人研究機構、產業界及學術界等研發具前瞻性、關鍵性技術,惟有關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預、決算書編列分類內容,與實際執行成果係依領域別表達方式迥異,且近年法人機構經績效評核結果以「優」者居多,致不易勾稽法人科技專案補助經費,與其工作目標執行良窳暨研發成果效益之關聯性,要求經濟部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二)經濟部110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線上申辦審議及數位轉型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9,855萬2千元。經濟部自110年度起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數位轉型計畫,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9,855萬2千元(包含「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2,940萬元、「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7,392萬元、「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403萬2千元、「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計畫」9,120萬元),建請經濟部應審酌過去執行所發生之問題,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並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機制等,予以釐清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說明,以利推動。
    (五十三)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出國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國內經濟影響程度,係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惟根據貿易資料統計自民國106年起,我國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並無顯著成長且逐年下降,主要仍是集中於中國大陸與香港地區,顯見效果不如預期,實有改進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新南向政策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貿易動能。
    (五十四)鑑於兩岸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運作已逾10年,其中,已為台灣出口中國大陸節稅超過63億元美金,惟有關10年大限終止聲音不曾間斷,雖執政黨欲用新南向政策作為防範機制,其結果卻不甚理想,已致多數台商及諸多業者表示憂慮,爰要求經濟部針對ECFA若終止,對我國經貿影響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超前部署之精神。
    (五十五)鑑於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全球經貿動能出現變化,而109年係為新竹科學園區成立40周年,會上科技業點出缺水、缺電、缺地、缺人才等相關隱憂,同時呼籲應培育多元產業,而更有人點出,台灣需要更多「護國神山」,顯見身為台灣發展火車頭之科技產業,有待政府協助調整相關結構,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國內產業界長遠發展。
    (五十六)鑑於執政黨於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內及內臟進口台灣,稱此舉為讓我國能加入多邊經貿組織之敲門磚,隨即傳出我國可望與美國洽簽BTA,及申請加入CPTPP之消息。惟洽簽BTA及加入CPTPP對於台灣經貿發展具一定程度影響,甚會使國內產業結構出現變化,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與美國簽署BTA及加入CPTPP產生之效應、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協助產業轉型方案,於1個月內將上開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監督。
    (五十七)有鑑於我國外送美食商業行為興起,所配合之店家以及外送員人力亦於近年大幅增加,且我國中央政府也曾動支特別預算予以推動和獎勵補助,更扮演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無接觸用餐」重要功能。然而,查與外送美食有關之消費糾紛如費用收付或退費拖延、商品配送、訂單取消、自動續訂,及數量或品項不符等糾紛,目前也呈現暴增情形,除不斷給予經濟部行政治理的外部成本,也對我國線上消費糾紛受理機關增加行政負荷。爰此,建議經濟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研議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美食外送平台業增設語音客服(投訴)專線」之輔導暨獎勵機制,俟後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五十八)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2億1,674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29億5,252萬5千元及108年度決算37億3,863萬7千元,分別減少7億3,578萬1千元及15億2,189萬3千元。爰要求經濟部強化監督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並檢討各公派董監事、公股代表之作為,以落實督導各轉投資事業改善營運績效。
    (五十九)110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編列7億9,181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7億7,662萬2千元,增加1,518萬8千元,增幅1.96%,係持續辦理科專計畫績效評估規劃機制及執行法人科專管理考核作業等業務,且依財團法人法第56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爰應請經濟部對主管之財團法人中政府捐助基金比例超過50%者,包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又近年法人科專計畫獎補助占其收入總額比例仍高,除就其執行科專計畫之成果績效辦理考評外,亦應對各該財團法人從民間爭取財源之能力、輔導或服務績效等範圍予以考評,以利降低對政府科技專案委辦或補助經費之財務依賴程度。
    (六十)查經濟部於「經濟行政與管理」新增「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110至114年度),總經費1億6,000萬元,110年度編列1,070萬7千元。惟實際預算未及原規劃之四成,部分項目亦未依原規劃方式辦理。爰請經濟部審慎檢討前期計畫執行所遇到之問題,並參酌各地夜市發展情況,定期滾動式盤點檢討、評估推動項目以達翻轉提升計畫之目的與成效。
    (六十一)監察院有鑑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後續擴充案」、「106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農業創新黑客松案」、「107年度政策座談會暨媒體行銷教育訓練案」、「107年度輿情蒐集及網路輿情監測分析服務案」等採購案,相關政策宣導經費預算之編列未臻允適,發現不利國會監督等情形後,進行調查。有鑑於農委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採購案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要求針對該會各項廣宣執行見諸於官方網、FACEBOOK、LINE、論壇等民眾常見網路介面情形,為免生疑義及便於查詢、檢視,於該會官方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彙整執行成效,以昭公信。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目前仍由各業務單位於計畫項下分列,未以「專項」方式編列,不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10年來以援例辦理為由,先簽首長授權人核准後,以公文要求所屬機關依照分攤比例方式控留隔年宣導經費,供會本部辦理宣導採購案件,惟該會歷年要求所屬機關分攤總金額均僅約2,000餘萬元,占會本部宣導經費來源科目預算34億餘元之0.61%,微乎其微,且編列於所屬機關之宣導經費撥至會本部後,選擇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予以消化,其餘採購案則未分攤,執行分攤比例未按原核定方式辦理,難謂允當,應檢討改進。為避免經濟部發生類似行政疏失,爰要求110年度起經濟部主管及所屬之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預算編列符合「專項」編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查110年度經濟部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項下編列「委辦費」10億2,436萬1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64%,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2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按表列項目內容於經濟部專區網站公布。
    (六十三)有鑑於經濟部業已於109年5月26日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大幅降低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之電價計費方式,及放寬夏季因使用冷氣而導致之可能超出契約容量標準。預期未來國中、小全面施行班班有冷氣政策後,將可大幅減少現行國中、小學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然,我國自103年8月起,正式實行12年國教,將高中、職,專科前3年,納入國民基礎教育。而修正後之優惠電價方案,卻僅照顧到原先9年國民基礎教育之國中、小階段之學校,未普及至新增之高中、職等,亦屬國民基礎教育學程之學校。爰建議經濟部於110年度夏季來臨前,研議「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將目前對國中、小學之電價優惠方案,普及至公私立高中、職,協助同為國民基本教育之學程學校,亦能適用相同優惠電價方案,以減少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
    (六十四)近年受到中美貿易戰影響,台商回流設廠,加之全國焚化爐陸續進入整修期,事業廢棄物去化已嚴重排擠家戶垃圾處理量。然經濟部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積極管理、輔導事業單位優先於廠區內自行處理或開發廢棄物能資源化及再利用之經濟價值,爰要求經濟部全面評估、盤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能資源化、妥善處理之管道與技術,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推動事業單位提升廢棄物處理技術及其衍生之經濟價值。
    (六十五)為加速能源轉型,經濟部大力推動「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惟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過程屢屢傳出環境、生態、社會疑慮,致使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未能如期達標,顯見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缺乏完善推動機制,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精進光電開發審查機制,設定有效的光電目標推動策略。
    (六十六)天然氣是能源轉型重要的能源選項,但是天然氣接收站時常面對破壞海洋生態的爭議,如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可能破壞7,600年歷史的觀塘藻礁及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生態;第四天然氣接受站基隆協和電廠案,填海造陸可能衝擊基隆保育類綠蠵龜、玳瑁龜和豐富珊瑚;台中港接收站,則是造成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棲地切割,加速滅絕。天然氣接收、運輸、儲存應整體規劃,朝向利用現有港埠、減少對海洋生態影響為原則,爰要求經濟部邀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塑公司等大型能源企業,針對如何利用現有台北港、台中港、麥寮港與其他接收站滿足未來天然氣需求進行整體規劃,減少對海洋環境生態之影響。
    (六十七)我國能源轉型是否成功,關鍵之一為公民是否參與能源轉型過程。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生產,不只促進人民對政府能源轉型政策之支持度,也可能促進偏遠農漁村、原鄉部落社區地發展,有助於國家推動地方創生工作。然而我國目前再生能源之推動,仍著眼於大規模開發廠商之需求,尚缺推動家戶、社區型公民電廠之整體策略。家戶小規模綠能設置程序繁瑣,社區公民電場亦需政府投入資源輔導。雖經濟部能源局過去曾補助社區團體規劃進行公民電廠,然偏遠地區社區組織受限於專業、人力等問題,仍無法促成與社區產業相互加值之社區型公民電廠。建議經濟部,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家學者、綠能與水電產業代表、社區團體、環境團體,研議針對如何促進公民電廠進行討論,並制定推動策略。
    (六十八)煉鋼產業之能源消耗、二氧化碳與空氣污染排放量影響甚大,也是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的原因之一。我國地狹人稠,環境污染承受力有限,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應朝向高值化轉型、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鋼鐵產業應評估增加進口鋼胚、再製成高值化鋼材,取代部分冶煉製成粗鋼,減少空氣污染與能源消耗之可行性。爰要求經濟部及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中鋼集團逐步減少產能,增加進口鋼胚以減少粗鋼冶煉進行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平地造林計畫,半數以上場域位在屏東、花蓮,部分最快將在2021年到期,未來4年內將有10,889公頃台糖造林地陸續到期。由於造林不易,林地屬天然屏障,應優先維持原樣保留。另農委會盤點全臺農地僅68萬公頃供糧食生產,距我國應維護農地總量為74~81萬公頃尚有至少6萬公頃之落差,現狀若為可農用素地同樣應保留作為農地使用。爰建請經濟部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平地造林地仍具農業、林業、林下經濟、遊憩潛力的面積,並提出維持原樣保留之整體規劃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2019年1月台南市政府將龍崎掩埋場預定場址共41公頃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同年2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對外宣布,龍崎掩埋場開發許可執照不再展延,珍貴的自然地景不再作為掩埋場使用。該世界級泥岩惡地,目前正由台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申請指定為自然地景,同一時間台南市國土計畫卻已先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的工業區。上述地區有四分之三土地是政府公告的山崩地滑災害敏感區,同時自然環境與生態保存良好,符合「環境敏感區」的地質特殊性、生態、文化景觀、災害等特性,特殊的青灰泥岩惡地形、沙岩地形、特殊淺山泥岩地質、牛埔溪貫穿其間形成生態廊道、淺山的生物方舟皆符合自然保留區指定基準,應劃為「國保一」自然保留區,及「國保二」地質公園。俟台南市政府正式提出龍崎自然地景規劃及範圍面積後,經濟部再研議配合辦理。
    (七十一)為確保糧食安全並杜絕農地上違規工廠亂象,行政院於106年10月13日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宣示105年5月20日後農地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政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也在第28條之1再次宣示,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建違章工廠應即停水停電及拆除。109年3月20日修法施行至今,已查處確認為新增違章工廠有155家,截至109年12月31日為止,地方政府僅斷水斷電14家,拆除3家。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條文第5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未定期將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處理情形通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對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者,中央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為落實中央督導責任,杜絕農地上違規工廠,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檢討2020年各地方政府是否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第5項所指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及相關減列、減撥或緩撥補助款之規劃或已執行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每年向立法院提地方政府依法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第1及第2項之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前1年度已執行進度及下1年度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七十二)中鋼為粒狀污染物(包括TSP、PM10和PM2.5)的最大固定污染源,而中龍鋼鐵則位居第5、6大污染源,為中部僅次於台中電廠的第2大固定污染源,而集塵灰還含有各種重金屬和戴奧辛,且近2年中鋼共5次違反空污法,中龍亦有3次。另中鋼和中龍亦名列我國10大溫室氣體排放企業,理應率先減污減碳,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責無旁貸。而煉焦爐是鋼鐵業主要的污染排放,中鋼二號煉焦爐刻正進行改為乾式淬火設備工程,有鑑於煉焦爐一旦啟用則展開另一段長達50年污染不停爐的特性,且高雄為PM2.5/PM10/臭氧8小時之三級防制區,實應大幅減少在地空污排放量,以維護市民健康,並期早日達到空品標準。爰此,建請經濟部針對1.中鋼煉焦爐改乾式之50年健康風險評估和空污模擬;2.中鋼一號煉焦爐壽終正寢不再改建更新方案之環境效益評估,以達成空污永久減量;3.中鋼中龍煉焦所需生煤以年減5%方式減少進口及使用,以從源頭減少煉焦空污;4.中鋼中龍檢討空污防制工作,恪遵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之精進措施,以及改善廠內空污逸散和勞工作業環境之具體作為,以上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七十三)高雄大林蒲沿海6里長年被石化重工業和800支煙囪包圍,社區居民健康深受空氣、工業污染影響。行政院於108年10月8日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該計畫第一期工程所需用地,即是小港沿海六里大林蒲地區,當地居民近2萬人被迫放棄自己的土地,未來需配合新材料循環園區辦理遷村,涉及遷村土地面積達124公頃。經查,關乎遷村安置細節的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目前仍由高雄市政府研擬中,為保障居民居住權及財產權,建請經濟部督導高雄市政府之遷村安置計畫,應實踐行政院核定方案給予大林蒲居民住商土地一坪換一坪的承諾,另對於非住商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從優補償並顧及擁有持分土地民眾的權益,每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大林蒲遷村辦理進度報告。
    (七十四)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於2017年11月3日修正增訂第46條之1,針對工業區閒置土地無正當理由持續閒置者,得強制拍賣之制度,以處理我國工業區閒置土地問題。為確認我國工業區土地自「產業創新條例」於2017年11月3日之影響變化,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針對至今工業區整體土地面積、閒置土地面積、工業區土地交易面積、價格變化與實際使用情形變化,以及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強制拍賣之面積、價格與後續使用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於2014年5月30日通過第10條及第70條修正案,增加公司企業近3年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抵減稅和獎補助,同時規定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同時,經濟部並於2019年12月5日訂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以避免違法情節重大業者獲政府補助導致社會觀感不佳。為確保前述相關規範之執行情形,爰建議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議針對「產業創新條例」於2014年5月30日修法過後至今依法追回之案件數量與金額,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為推動非核家園,應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核能發電廠除役作為,並面對反對非核家園之人士,所進行之與核能發電相關的錯誤資訊應隨時進行輿情追蹤與更正。而我國目前取得電力之各類別中,歷年核能發電量占總體發電量之占比逐年下降,目前僅占約總體發電量的8%,但國人普遍不知悉核能發電之現況,經濟部顯有檢討現行宣傳作業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應規劃宣傳核能發電量逐年減少之現況、核廢料處理難題等之宣傳策略及方式,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2020年11月15日,東協十國與中國、日本、南韓、紐西蘭、澳洲等5國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其關稅廢除率達91%,引發各界擔憂對臺灣出口產業造成衝擊。經濟部長王美花對此表示,為舒緩廠商的關稅壓力,政府會持續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查政府推動我國加入CPTPP之政策文件,加入CPTPP將有助於電機設備及其零件等產業之出口,亦會對我國特定產業造成衝擊,如尚有較高進口關稅稅率的農業。經濟部並於2018年11月向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相關產業衝擊評估報告,表示正在推行多項計畫以因應相關產業衝擊,包含推動對地綠色直接給付措施、發展六級化農產業、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及提供「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等融資保證措施等等。然因應國際經貿局勢變化如RCEP之簽署,政府應更新我國相關產業加入CPTPP後的衝擊評估及相關因應措施,方能將對我國產業之衝擊降至最低,並最大化CPTPP對我國人民之利益。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臺灣加入CPTPP對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評估報告進行重新評估,一併更新具體因應計畫之進度,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有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19年7月24日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並於2020年3月20日實施以來,整體執行涉及整體違章工廠盤點統計,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違章工廠斷水斷電與即報即拆,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違章工廠分類,中高污染工廠輔導遷廠,低污染工廠輔導合法,以及相關公司工廠登記、工安、環保、消防、稅收等面向之改善與執行落實。為避免發生2010年及2014年修法後執行狀況不盡理想之情形,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19年7月24日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及2020年3月20日實施以來,以下各點之執行情形及改善措施:1.斷水斷電與即報即拆政策執行情形。2.限期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執行情形與協助措施及相關資源規劃。3.針對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相關執行方案之訂定與推動執行情形。4.地方未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其他相關措施之執行。5.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追蹤管考,以及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參與情形。6.地方主管機關定期通知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之執行情形。7.與業者及民間團體意見溝通及相關建議納入政策之情形。8.立法院相關決議及臨時提案或質詢要求執行情形。敬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整體執行情形與後續檢討改善方針提出書面報告,於6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2020年8月17日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重點在於:1.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包括發布「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方式:由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同時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將公司之決策組織由「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擴大為「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即包含董事會下設之其他決策組織)。2.擴大投資行為態樣,新增投資樣態包括: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協議或其他方式控制我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併購我國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因海外併購取得國內公司特定部門或資產)。3.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將現行條文規定「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修正擴大為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臺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前述修正案也在2020年12月30日正式公告實施。為瞭解中資投資審議新制實施後之成效,敬請經濟部於6個月內,針對新制實施後相關成效與相關社會關注案件之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有鑑於經濟部天然氣發電量的整體規劃策略不明確,且無規劃有效節能方案與有效節能下之用電量發展,以及在國際社會RE100對再生能源與產業綠電需求下,國際產業鏈對於綠電的要求逐漸上升,甚至要求2050年後僅使用再生能源等能源變革因素下,經濟部應明確規劃2025年後綠能發展,以帶動國內產業鏈與國際綠電接軌,並配合行政院院長蘇貞昌2050淨零碳排之規劃,降低石化燃料如天然氣發電之依賴。同時天然氣「附屬設施」(即填海造陸蓋天然氣接收站),不應對台灣海洋與漁業資源造成重大影響。爰要求經濟部應就下列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經濟部提出2025年後能源轉型政策,並說明2021年能源轉型工作項目與預算規劃。2.經濟部明確說明2025年後的天然氣配比與天然氣用量之規劃。3.經濟部明確說明2025年後再生能源發展規劃。4.考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接與五接的接收站等天然氣發電附屬設施,對海洋與漁業可能造成的傷害,敬請經濟部參考國外永久FSRU之技術與趨勢,研議天然氣接收站替代方案。
    (八十一)有鑑於2008年,六輕第四期第3次環差審查中,環評大會便已做出如下結論:「應補充枯水期供水量不足345,495噸/日時之自籌水源替代方案」,而當時除農業尾水再利用,大會亦提出雨水回收、海水淡化等自籌水源方式。同時,六輕自籌水源之「農業尾水再利用案」,最終於2014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74次環評大會審查終結,作出如下3點結論:1.開發單位所提農業渠道灌溉尾水再利用方案窒礙難行,農業渠道灌溉尾水再利用應由開發單位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不再納入環評承諾事項,本因應對策審查終結。2.開發單位若推動以海水淡化或除農業渠道灌溉尾水再利用以外之其他方式作為替代水源,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出環評書件,送本署審查。3.枯水期替代水源應由開發單位自行設法解決。然而,六輕海水淡化廠迄今仍未完成,有鑑於近年因極端氣候水源不穩,為避免六輕與農民搶水之爭議,強化產業用水穩定,爰建請經濟部確實掌握六輕海水淡化進度,並針對相關執行情形予以適時督導及改善要求,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依據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於2020年12月20日接受《今周刊》記者採訪報導(刊載於2021.01.01~2021.01.10第1254期《今周刊》第76至78頁),沈榮津副院長表示:「為了達到20GW,我們把屋頂型光電的目標從六GW提升到八GW;地面型光電澤增設專區,由政府與業者共同排除障礙。」。為確保光電設置目標達成,針對以下疑義:1.工業區、公有設施等不同類型的屋頂,光電設置的目標配比與推動策略為何?2.行政院調整政策目標的評估依據是什麼?民間團體透過圖資套疊推估,發現光是工廠屋頂就能達到3.5~4.9GW的光電裝置潛力。因此,目前全國屋頂目標調升到8GW,是否還是還有增加空間?3.地面型光電中,除了漁電共生確定導入環社檢核機制,其餘國有土地、低地力、受污染土地等地在設置光電前,是否也會導入環社檢核機制,來協助光電避開爭議,去到對的地方?敬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疑義,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有關中國阿里巴巴集團透過英商克雷達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並以「淘寶台灣」經營電商平臺乙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已於2020年8月24日認定違法,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商克雷達)於108年7月4日以新臺幣10萬元在臺設立分公司,嗣後於108年10月間增加營運資金至新臺幣2,010萬元,並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經本部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已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該公司未依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本部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新臺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為追蹤本案後續,避免中資假借外資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經營電商平臺,爰要求經濟部於本案限期6個月,亦即2021年2月24日後1個月內,將本案後續發展,以及經濟部最終處置情形,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有鑑於2019年三讀,2020年實施之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中,明確規範:「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組成,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之。」。然而,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公告之2020年4月24日、8月26日與10月28日等迄今3次「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會議,主管機關均未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為解決我國違章工廠問題、整合民間意見與資源,參酌國外相關經驗,爰建請經濟部針對如何於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政策執行過程中擴大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及是否能夠研議建立類似日本公害防止事業團之制度,整合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業者之政策建議與資源,以期解決我國違章工廠問題,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有鑑於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20年3月20日實施後,相關業務龐大繁雜,為確保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之相關人力得以因應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業務,包括現行違章工廠盤點查緝、斷水斷電與即報即拆執行、特定登記工廠申請之審查、中高污染及低污染廠商之非類、查證、勾稽與現勘、避免相關特登工廠有借殼上市情形等諸多業務之落實。爰建請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盤點整體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逐年所需人力,研議提高中央或地方執行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業務之相關人力及預算,補足法規落實與執行所需之量能,俾利我國違章工廠問題於本次修法後確實澈底解決,並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前述補足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人力需求之計畫及預算編列研議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六)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中南部降雨量逐年降低,政府針對108年度配合行政院「擴大投資方案」及「排除企業投資障礙—穩定供水策略」修正計畫,漏水率目標值由原計畫10年內降低5.3百分點(下降至14.25%),修正為降低6.1百分點(下降至13.45%),中長期目標為120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0%,並將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包含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分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六及七區管理處之轄區)。為珍惜水資源,爰請經濟部國營會督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中長期目標,至113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2%以下,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嘉義、台南及高雄),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
    (八十七)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近年來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提具審核意見:截至108年底止,各區域中以南部區域(包括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地區)自來水系統供水缺口達每日22萬公噸為最高,另參據經濟部水利署陸續核定南部科學園區等產業開發案之中、長期用水計畫等,預估南部區域至120年度供水缺口擴大至每日56萬公噸。南部近年來枯水季比往年更長,降雨量逐年遞減,建請經濟部督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不影響農業及民生用水量及水質之規劃,及維護水質之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前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然據民團調查,各縣市編列之違章建築拆除費嚴重不足,致使拆除進度緩慢。新法自2020年3月施行公布至今近10月,僅拆除3家。爰建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3個月內協同各縣市地方政府,研商自臨時登記回饋金、新制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提撥一定比例作為查處(勒令停工、停止供電供水、拆除等)新增違章工廠之專案執行費用,以遏止違章工廠新增之亂象。
    (八十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2020年3月公布後施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為利民眾之瞭解與監督,上述行政機關已處分或通過轉型遷廠、 關廠及輔導期限、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特定工廠登記申請,建請依據各類別公開工廠原始資料(包括工廠名稱、地址(無地址者用地號)、統一編號、可識別外觀的照片、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等),並製成開放資料,上載到政府開放資料平台。
    (九十)有鑑於國營事業長期因夜點費未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近5年已遭主管機關裁罰近760萬元,且屢遭退休員工提告,近10年民事訴訟皆以敗訴居多(公司敗訴346件、勝訴6件),國營事業工會亦反應多年未獲解決,經查係因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所屬人員待遇皆須由行政院規定,因此國營事業無法自行將夜點費認定為工資,因而屢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為由裁罰,又國營事業採取不告不給之方式,導致徒增法院負擔,也付出許多不必要之上訴費用。爰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所屬國營事業,並責成所屬國營事業與其工會洽商後,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富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Ford、Volvo、Tesla、BMW等汽車產業;Nike、Patagonia、Uniqlo、H&M、Zara等服裝品牌;Amazon、Walmart等國際品牌大廠皆為RBA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2018年RBA曾點名台灣廠商「放任仲介移工收取高額仲介費,導致工人前2年常為了還債而工作」遭RBA認定為強迫勞動。RBA於2019年進一步向全球供應商發布關於「仲介費的行為準則」,以確保「所有勞工不應為了被僱用而支付任何費用,尤其是外籍移工」。國際上要求移工零付費的聯盟不斷增加,台灣電子代工廠作為美國電子業最重要的合作夥伴首當其衝。爰建請經濟部洽勞動部研議宣導雇主符合RBA行為準則,以保台灣於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九十二)為確保糧食安全並杜絕農地上違規工廠亂象,行政院於106年10月13日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宣示105年5月20日後農地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政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也在第28條之1第1項前段再次宣示,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建違章工廠應即停水停電及拆除。經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掌握疑似新增違章工廠約2,500家,預計以每年400至500家分年進行查處,截至109年12月31為止,已執行家數已達687家,各縣市最多為新北市173家,另外也是百家以上者尚有桃園市、台中市、彰化縣,其餘縣市均在50家以內。為發揮嚇阻違章工廠新增效果,爰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高執行效率,將年度交付執行目標提升到至少1,000家,並篩選有公共安全與環境安全之虞者,於2021年優先進行查處。
    (九十三)依立法院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020年底之前將核四廠1744束燃料棒全數運至美國。據報載,台電核四財報仍列「在建工程」,廠內尚存置6個貨櫃約120束燃料棒。另,據台電2020年6月台電書面研析報告,擬規劃將核四廠轉作「綜合電力設施園區」,包括開發再生能源及興建潔淨火力機組。然核四廠用地當初依「土地法」徵得土地,不得直接轉用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台電應先針對核四廠址轉型進行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及建議。又上述報告內容簡略,未說明設備處理的整體去化目標、開發再生能源設施的效率分析與開發規模的計算方式,亦未對相關設備留用、燃料供應、碳排量、管線拉設進行嚴謹評估。爰請經濟部國營會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遵照立法院決議將燃料棒全數運出,並積極規劃核四轉型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2020年3月公布後施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經濟部目前掌握之違章工廠數量至少有3萬5,000家,除了2,500家疑似新增違章工廠,依法應予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3萬餘家既有違章工廠則進入最快2年、最慢20年之輔導或納管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業者若未依照環保法規處理廢水、廢氣,將直接衝擊鄰近農用土地及農產品安全。爰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3萬5,000家未登記工廠資訊,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農業試驗所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污染潛力規劃佈設農地土壤及農業灌溉用水監測,監測結果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後續新增舉報或國土監測之變異點之資訊,亦應比照提供予監測機關。
    第2項 工業局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24
  • 新增決議26項

    (一)110年度工業局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81億1,238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工業局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1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19.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編列7,866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之數位轉型家數比重偏低,而我國全體企業中小企業占比達97.65%,若能扭轉我國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比重偏低之現況,對提升我國產業附加價值及競爭力有積極之效益。是以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輔導並協助中小企業,加速其數位轉型,以提升競爭力。
    (四)為促進產業發展,協助製造業振興與升級,經濟部工業局持續挹注資源,105至110年度各年預、決算數介於71.7億元至82.1億元之間,補助企業創新研發與人才培育,以帶動民間創新研發動能,促成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並引導其發展出自主創新體系。又政府自106年起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以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做為我國未來發展之主軸產業,期藉該方案之推動,配合5G行動通訊、AI(人工智慧)、物聯網(IoT)及Big Data(大數據)等數位技術之發展,帶動製造業轉型與升級,朝智慧化生產轉型,以提高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工業局近年度持續挹注經費協助製造業振興與升級,雖略有成效,然製造業升級步調趨緩,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持續加強相關措施,以強化製造業轉型與升級動能,提高產業競争力。
    (五)「工廠管理輔導法」109年3月上路,彰化縣未登和臨登工廠有9,000多家,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免費提供廠商諮詢,已納管1,079家、受理審理490件、改善計畫送件83家,縣內臨登工廠1,568家、已申請特登工廠1,492家,核准發文受理證明1,329家,效率全國第一。這項全國性作法是為全面納管黑數工廠,並透過輔導合法化,讓未合法者有機會「抬頭挺胸」拼經濟。有鑑於經濟部已於109年11月公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屆時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將可申請變更工業用地,接著申請建築執照、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就地合法,希能降低國内違章工廠家數改善產業環境。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於2個月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變更為工業用地執行結果」書面報告。
    (六)2020年12月16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DCS儀控系統故障,將製程氣體送至廢氣燃燒塔燃燒,產生明顯火光及黑煙,已是109年第6次違規,罰金逾千萬元,亦危及海線居民健康。而台灣氫能發展已經起步,且具有發展條件,未來若要實現非核家園目標,氫能將是重要戰略目標。爰請經濟部督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工安意外提出檢討報告,並就其未來轉型為氫能源製造及發展新能源車(如電能公車)的能源補給站及智慧網絡提出評估,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行政院108年10月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其中計畫面積共301公頃,大林蒲土地154公頃,既有填海造陸土地147公頃。「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第一階段包括大林蒲遷村及「填海造陸」。其中「南星計畫中程計畫」土地至今疑尚未依照環評填築完成7公尺高,此為因應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所必要執行的工程。但是在101年、102年間高雄市環保局尚未填築完成,便移轉土地給高雄市海洋局、港務公司進行開發環評。多年來,居民與環保團體陳情,南星計畫初期原填築新生地堤防均有侵蝕大蹋陷裂溝現象,顯示此區不宜開發。又因為填築土源為爐渣丶轉爐石、灰渣,非常不穩定。該填海造陸地區不僅填築未達7公尺高,許多土地至今仍在海平面以下,沉降監測則大部分於海堤上,未在海堤內平均分布。為維護環境穩定,應繼續進行監測、在海堤內平均分布、記錄沉陷速度。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協調經濟部工業局及高雄市政府針對南星計畫土地、新材料循環經濟園區之掩埋高度不足海平面以上7公尺高程,亦不符合103年南星計畫中程計畫環差定稿報告開發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情形,進行改善。並根據後續開發項目之內容,參採國外填海造陸案例有繼續沉降情形,請專業團隊平均分布調查沉降,包括灰渣掩埋場,並研議於填海造陸完工,沉降穩定後才能開發。
    (八)石化產業除了具有高耗能、高排放的特性,也會引發空氣、廢水污染,突發性工安意外更會造成人員嚴重傷亡與民眾財產損失。數據顯示台灣石化業總能源消費量占37%,含電力消費的排碳量占15%,堪稱單一行業占比最高。國際倡議組織科學基礎目標倡議組織(SBTi)亦明確指出2050年石化業與鋼鐵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每單位國内生產毛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需較2010年削減50%以上(SBT,2015)。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PCC)也強調,若要達成抑制地球增溫攝氏兩度的目標,全球的能源消費與生產方式、自然資源的管理原則等,將需要根本性的改變。爰請經濟部工業局輔導業者提升技術,轉型高值化並智慧化,提升製程最適化,減少污染排放量及能源使用,開發循環新材料,降低污染、耗能,發生工安意外發生率,落實台灣永續發展目標。
    (九)經濟部工業局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共編列81億1,238萬6千元,其中辦理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培訓課程,並持續推動跨域人才養成與擴大產學合作,以補充產業人才缺口,提升中高階人才職能。然培育所提供之5+2產業暨數位經濟之人才仍未能滿足產業之需求,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107年營運中工廠欠缺人才之家數計1萬4,606家占總家數比率16.5%。另國家發展委員會彙編「109至111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調查結果,26項重點產業欠缺人才職業達140種,其中IC設計業、通訊業、智慧機械產業及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產業等欠缺人才職類;而重點產業人才欠缺之主要原因為人才供給不足占43.8%,其次為在職人員流動率過高占13.6%。顯示經濟部工業局近年來雖以多元方式培育產業人才,惟所培育之專業人力尚無法滿足重點產業需求。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協助產業人力之發展,並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一)全球醫療與生技市場的產值市場將在2025年達20兆美元,且以數位醫療成長動能最強,預計2025年市場規模將達5,040億美元。QUICK FactSet的數據也指出,從各行業與2019年底相比的股價總市值增減率來看,醫療保健行業的漲幅高達28%,十分具有發展潛力。然而經濟部對該產業的扶植力道,遠不及醫療科技產業的發展性。經濟部工業局應奠基於我原有的健保大數據基礎,就產業發展性,除扶植高科技產業外,也應扶植醫療科技產業創新與發展,具前瞻性地擘劃我國產業發展的藍圖。
    (十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原列81億1,238萬6,000元,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近年度我國製造業升級雖略見成效,惟據統計,我國企業部門執行之研發經費及製造業產值仍多高度集中於資訊電子工業;基此,鑑於資訊電子產品生命週期短,加以目前我國製造業之升級卻仍步調緩慢,中小企業及金屬機電工業投入研發者仍偏低,且小型企業及金屬電機工業研發能量待強化,導致產業升級速率未能及時提升,長期如此恐不利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另查是項預算,近七成比例是編列「委辦費」,三成比例是編列「獎補助費」,顯見經濟部工業局樂當「散財童子」,卻未能積極面對協助產業升級輔導之責。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持續加強相關措施。以強化製造業轉型與升級功能,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經濟部工業局近年度持續挹注經費培(育)訓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以協助產業升級轉型,惟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結果產業仍有欠缺人才之情事,雖經濟部工業局近年度重點產業人才培(育)訓已偏重投注於5+2產業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惟培育所提供之5+2產業暨數位經濟之人才仍未能滿足產業之需求,允宜賡續加強辦理,以提高產業競爭力。
    (十四)有鑑於我國現行各類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比例不高,都市計畫工業區也多欠缺污水處理設施,缺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廠商廢水直接放流,長期恐污染鄰近河川、土壤及地下水,影響河川水質、土壤、地下水及生態。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彙整經濟部報編尚未設置污水處理廠之產業園區清單,提出改善計畫,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五)有鑑於我國現行各類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比例不高,都市計畫工業區也多欠缺污水處理設施,缺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廠商廢水直接放流,長期恐污染鄰近河川、土壤及地下水,影響河川水質、土壤、地下水及生態。為維護土壤、河川、地下水等水體水質安全,應以法令明訂規範新設之公民營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均應規劃環保用地,並設置污水處理廠,且應列為必須之環保設施,以保護環境,避免河川、土壤和地下水遭廢水污染。爰請經濟部1個月針對經濟部報編之產業園區未設污水廠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六)2014年7月31日高雄市區發生地下工業管線洩漏引發爆炸事件,造成民眾及救災人員嚴重傷亡。2014年經濟部作為工業管線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工業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健全工業管線災害防救體系,執行預防整備、災害搶救、事故應變處理等相關事宜。由於第三地之地下工業管線行經醫院、捷運、住宅、學校等都市人口密集區,如發生意外災害,影響層面廣大,高雄市政府已建立工業管線查詢系統供民眾使用,為提高民眾防災警覺,應加強對沿線民眾進行防災演練。請經濟部工業局加強一般民眾災防演練、提升防災警覺提出規劃作法,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七)經濟部發布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凡非屬低污染的未登工廠,應於2021年3月19日前提出轉型改善、遷廠或關廠計畫。工廠管理輔導法雖明定2016年5月20日後的新增農地工廠「即報即拆」,但據了解,農地工廠仍在持續增加中,許多被檢舉了也沒被拆,因為政府稽查沒落實;還有業者看到「隔壁沒被拆」,自己乾脆也蓋起來,難以遏阻農地違章工廠發展。中高污染農地工廠雖有跨部會聯合稽查機制,但各部會角色分工沒確認,發現地方政府許多公務員都不清楚稽查流程跟作法。有權利勒令農地違章工廠停工、斷水斷電的是經濟部應落實稽查和處置。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高「工廠轉型暨群聚產業技術躍升推動計畫」查處績效,並請於3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鑑於我國中小企業之數位轉型家數比重偏低,而我國全體企業中小企業占比達97.65%,若能扭轉我國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比重偏低之現況,對提升我國產業附加價值及競爭力有積極之效益。是以經濟部工業局允宜積極輔導並協助中小企業,加速其數位轉型,以提升競爭力。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九)新冠疫情蔓延,我國境外移入病例激增,連帶影響移工聘用。企業表示,到期移工返國後,新的移工進不來,最近機械業缺工問題陸續浮現,且愈來愈嚴重,許多大廠都面臨「有訂單、缺工人」的窘境。很擔心,缺工問題可能至少要1年才能補足,請政府正視移工引進問題。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提高工業人力適足率改善缺工情形之妥適做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關一般電弧爐煉鋼過程中所產生氧化碴與還原碴,現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氧化碴有相關使用手冊,針對還原碴則付之闕如。為使確保還原碴被正確、安全的使用,請經濟部工業局依試辦工程經驗提出建立還原碴使用手冊之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培訓相關之科專計畫包括「潛力隱形冠軍智慧加值創新成長計畫」等14項計畫,經費合計1億2,990萬4千元,主要為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持續辦理資安、5G、智慧電子、機械、食品、紡織、醫材製藥等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培訓課程,並持續推動跨域人才養成與擴大產學合作,以補充產業人才缺口,提升中高階人才職能,110年度預計培訓(育)10,000人次(包含中小企業學員5,000人次)。惟據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107年營運中工廠欠缺人才之家數計1萬4,606家占總家數比率16.5%,此外,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彙編「109至111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之調查結果,26項重點產業欠缺人才職業達140種,其中IC設計業、通訊業、智慧機械產業及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產業等均有欠缺人才之情形;而探究其人才欠缺之原因,重點產業人才欠缺之主要原因為人才供給不足占43.8%,其次為在職人員流動率過高占13.6%,顯示經濟部工業局近年來雖以多元方式培育產業人才,然所培育之專業人力尚無法滿足重點產業需求,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就上開產業人才供需之調查結果,調整現行之產業人才培育政策、提出相關報告,並將相關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為強化產業用地閒置土地活化利用,經濟部工業局業已推動完成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之立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之訂定,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成效,尚待相關政府單位依法行政,促使閒置產業土地得以早日發揮用地效益,經濟部工業局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主政機關,除所轄產業園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儘速依法認定公告外,並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快閒置用地認定等行政作業,以加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
    (二十三)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於「工業管理」項下「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編列第4年經費共3億9,970萬元,以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然目前執行情況顯與預期目標仍有很大落差,請經濟部工業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09年度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9,000萬元,截至109年7月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申領補助1億1,700萬元並執行182站(充電站18站、換電站164站)能源補充設施建置作業。統計至109年7月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計可完成558站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充電站56站、換電站502站),惟能源補充設施建置站數較計畫預期建置站數1,000站,減少442站,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又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計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8,970萬元,惟截至109年9月底,雙方對應建置源補充設施站數尚未確定,經濟部工業局宜積極推動,並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管理」項下編列第4年經費3億9,970萬元(截至109年度已編列11億0,930萬1千元),其中3億8,970萬元係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含自營站及加盟站)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本計畫,於107年度至109年度應分別新增建置160站、390站、450站能源補充設施,並於110年及111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惟查,107年度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申領補助2億8,646萬6千元並建置160站能源補充設施(充電站16站、換電站144站);108年度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9,000萬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申領補助3億541萬3千元並建置216站能源補充設施(充電站22站、換電站194站);109年度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9,000萬元,截至109年7月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申領補助1億1,700萬元並執行182站(充電站18站、換電站164站)能源補充設施建置作業,統計至109年7月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可完成558站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充電站56站、換電站502站),較計畫之預期建置站數1,000站,減少442站,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經濟部工業局為解決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基礎建設不足現況,挹注眾多政府資源協助智慧電動機車產業,以突破目前該產業因能源補充設施不普及之推動瓶頸,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置及建置中之能源補充設施站數計558站,遠低於計畫預期之1,000站,經濟部工業局應加強管控後續能源補充設施站之設置進度,為促進電動機車之產業發展,並達成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就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之設置目標與管考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管理」項下編列「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第4年經費3億9,970萬元。其中3億8,970萬元係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含自營站及加盟站)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鑑於能源補充設施建置站數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爰請經濟部工業局就落後進度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9項

    (一)110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預算編列23億8,246萬8千元,爰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全球主要國家飽受疫情摧殘,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劉大年認為,投資協議、供應鏈聯盟、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卻透過視訊,如火如荼展開,並未因疫情而降溫;歷經7年談判,中國大陸與歐盟達成「中歐投資協定」,大陸開放讓歐洲廠商投資飛機製造、雲端服務、電動汽車等行業,大膽開放、大膽讓利,無疑是在美國新政府拜登上任前,搶先與歐洲打好關係、換取外交利益;學者憂心,若歐盟增加買進大陸商品,恐怕對台灣同類商品的出口有排擠效應,進一步衝擊我出口能量。陸、美、歐國際關係瞬息萬變,台灣該如何自處?台灣經濟研究院副主任邱達生認為,雖然兩岸關係降到冰點,但對台灣處境並不悲觀,「兩岸政治緊張,但經貿關係還是很密切」,大陸對台灣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的進口不減反增,台灣唯有不斷提升科技、傳產供應鏈的位階、不被取代,當地緣政治來襲時,訂單才不至於受到太大影響。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國際貿易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因應中歐投資協定降低對台灣商品出口排擠效應」書面報告。
    (三)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國際貿易」原列2,800萬1千元,有鑑於政府近年度為分散貿易對象,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將推展新南向政策列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然查,國際貿易局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表示執行新南向政策期擴大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效果仍待強化;此外,又鑑於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之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國際貿易局更有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分散外銷之廠之重要責任;爰此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近期我國輪胎產業遭美國商務部初步認定要課徵五到九成的反傾銷稅,雖目前仍未正式簽發反傾銷令,仍使業者人人自危,擔憂無法在當地市場生存,甚導致本地企業須以裁員應對。由上述案例可了解到,市場分散貿易對象有其必要性,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而為推動分散貿易對象及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之影響,故推動新南向政策。 然而參考近年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之資料顯示,我國近年對美國出口比例逐年升高,反而對東協十國出口比例逐年下降,東協十國對我國進口比例亦逐年下降,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CEP」也已於109年11月15日正式簽署,惟我國並未在列,恐因排擠於自由貿易協定外,而使未來新南向貿易政策更加嚴峻,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出口集中度過高,亟待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產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就以前述我國輪胎業被美國商業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之虞,應課予反傾銷稅即可為證。綜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然就其貿易數據顯見新南向貿易政策似未見其效果,而面對未來國際貿易環境的不確定性以及如何有效輔導我國製造出口業分散貿易對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似未能有效掌握政策,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賡續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110年度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14億0,701萬6千元,包括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2億5,056萬1千元及興建桃園會展中心計畫11億5,645萬5千元,供相關之工程費用及相關作業之需。經查國際貿易局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計畫,已動工之大臺南會展中心工程進度落後,宜積極協調改善,避免計畫期程一再延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賡續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110年度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14億0,701萬6千元,包括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2億5,056萬1千元及興建桃園會展中心計畫11億5,645萬5千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國際會展等商業活動亦為之中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國家會展中心因應後疫情時代商業模式變革應變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應予檢討,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效能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及出口領先廠商之出口市場集中度高,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趁勢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
    (九)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106年度起以公務預算及推廣貿易分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10年度預算案編列經費(公務預算「貿易行政與管理」工作計畫中之33萬3千元及基金預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等23億4,346萬8千元)合計23億4,380萬1千元。國際貿易局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6項

    (一)查110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9億0,262萬8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8.94%,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内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2個月内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内容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專區網站公布。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2019年死因調查,1至14歲兒童死因以「事故傷害」居首,其中又以交通事故為最大宗。惟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機車用安全帽國家標準頭型尺寸分類,最小頭型為「標準頭型-較小型」,頭圍為50至54公分,對於5歲以下、平均頭圍不到50公分的幼童而言仍過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曾於2012年開會討論,當時與會外部學者專家多認為,兒童頸椎發育尚未完全,而安全帽有一定重量,兒童戴安全帽後,機車啟動及煞車時的慣性恐會造成兒童頸椎傷害,不建議幼兒使用安全帽,因此未制定更小帽圍標準。然而,5歲以下幼童搭乘機車接送之需求仍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不建議幼兒使用安全帽」之結論,顯未能回應幼童乘坐機車之安全問題。爰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研議將安全帽國家標準之頭型尺寸向下修正之可行性,以利廠商生產適合幼童乘車配戴之安全帽,提升幼童乘車機車安全,降低幼童之交通事故死亡率。
    (三)兒童遊戲場對孩子來說非常重要,各地、各機構都設有兒童遊戲場,包含:公園、校園、體育場、百貨公司,及醫療院所等地,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定義如下:1.幼兒: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惟依現行CNSI20642標準使用年齡層之規定為2至5歲,將導致幼兒園已滿5歲幼兒至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喪失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權益。爰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議現行CNSI20642標準使用年齡層之規定是否有不符合實際需求之疑慮。
    (四)針對110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項下「標準檢驗及計量便捷智能服務」原列2,394萬元,有鑑於是項計畫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第1年經費,執行期間110年至114年(總經費1億7,090萬元),惟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然檢視標準檢驗及計量便捷智能服務計畫KPI各年度之指標設定值,線上申辦案件比率111年為35%,遠低於目前該局各項業務之線上申辦現況,指標各年度所訂設定值之效用頗值商確,另大數據分析判定檢定結果準確率111年為50%。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執行效益不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重新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並針對是項預算,建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台灣離岸風場已陸續啟動,但外商拿的是歐洲標準施工,不符本地現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年11月4日召開首次「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預計2年內,最晚2022年訂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囊括前期調查,中期施工,到後期運維所有技術標準。未來開發商全都要依循,否則將不給竣工證明,預計2025年起施行。國內目前僅一座上緯在苗栗的海洋風場在商轉,其餘像是沃旭大彰化風場、WPD達德能源的雲林允能風場都在建置中。但這些風場從設計到發包,都是開發商自訂標準,並非照國內規範。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3期特別預算辦理「國家綠能標準檢測驗證計畫」8億1,000萬元,其中建置離岸風電驗證管理與風險評估能量、離岸風電工程技術規則、關鍵零組件檢測認驗證能量及離岸風場運維檢測認驗證能量等經費4億4,825萬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本計畫經費,即擬補足現行離岸風電產業在國產化方面遠遠不如政策預期的情形,惟相關計畫如能跳脫2025的魔咒,才有可能確實落實。因此可見我國在推動離岸風電政策上,出現躁進及人力技術等相關配套不足之處,更遑論想達成離岸風電技術設備國產化之目標!爰此為提升政府出資之產業技術提升效益,順利推動風電產業國產化,落實前瞻政策成效,應加強後續業務計畫之執行監督,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運用國家綠能標準檢測驗證計畫落實國產化」專案報告。
    (六)針對110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發展檢試驗暨技術服務」原列9,707萬2千元,主要辦理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各項商品檢驗等相關業務,有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達成「商品安全化」施政目標,每年進行國內市場監督相關作為雖已略見成效,惟對於市場檢查及購驗檢驗不合格率最高及不合格率未減反增之商品類別,仍有檢討改善加強檢驗廣度,強化監管作為之空間;基此,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建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14億9,673萬7千元,減列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
    200萬元(含「07業務電子化推動」項下「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4億9,473萬7千元。
  • 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03商標行政及審查」編列393萬1千元,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計畫,執行書面文件電子化作業之委外經費,允宜斟酌書面文件電子化處理需求隨專利新申請案電子申請比率增加而遞減之趨勢,覈實編列年度相關委外處理經費,以妥適配置預算資源。爰此,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權數位基磐計畫所設定之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展國際專利分類(IPC)自動分類作業、運用新興科技創新智權應用及推動專利商標案件管理雲端化等3項,其中發展國際專利分類(IPC)自動分類作業110年度指標設定值為準確率55%,且遲至114年度方達80%,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建置之「本國專利自動分類」服務於106年度3階分類預測準確率已達79%相較,指標所訂設定值偏屬保守。爰此,建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110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經濟決策輔助及智慧治理計畫-智權數位基磐計畫」原列6,048萬元,有鑑於是項計畫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第1年經費,執行期間110至114年(總經費3億6,00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係延續109年度辦理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創新保護資訊鍊結計畫建置「創新/保護一站式服務」及「專利/商標檔卷跨域應用」,透過跨機關與跨國間之資料流通與應用,然本計畫國際專利分類(IPC)自動分類作業110年度指標設定值準確率55%,且遲至114年度方達80%,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建置之「本國專利自動分類」服務於106年度3階分類預測準確率已達79%相較,指標所訂設定值偏屬保守。準此,為期績效指標得以發揮其應有之衡量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商標行政及審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費393萬1千元,辦理商標一般行政事項、製作商標案件審查相關資料、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及商標變更、移轉、延展、授權等相關事項。鑑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攀升且作業時間均高於預期目標值5個月,不利商標申請人權益之維護。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改善作業效率,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1至105年度執行「智慧財產權e化服務及流程整合計畫」積極推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採電子申請辦理,其成效近年度日漸顯著;以專利新申請案而言,106年度電子申請占比計55.33%,成長至108年度之76.80%。智慧財產局辦理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計畫,執行書面文件電子化作業之委外經費,建請應斟酌書面文件電子化處理需求隨專利新申請案電子申請比率增加而遞減之趨勢,覈實編列年度相關委外處理經費,以妥適配置預算資源。
    (七)經濟部及所屬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落實整合專業服務業形成商業生態鏈(Business ecosystem)協助我國製造業發展智機產業化、產業智機化的創新營運模式,以提升製造業之附加價值,以補助方式鼓勵企業開發具市場競爭力之產品或服務,提供研發補助資金暨辦理附加價值率(自製率)證明、國產化規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時,建請經濟部及所屬亦應同時保障我國智慧財產權「專利(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發展,以符法制。
    (八)產業創新條例自2017年修法後,首度將無形資產措施涵蓋進政府應推動之政策中,2019年8月始有企業以「無形資產」獲得融資,然而,對比中國及韓國對於無形資產政策的推動力道,台灣政府起步甚晚及力道尚小,且無形資產相關金融措施也仍在起步階段。其次,目前台灣專利也尚缺乏交易市場及機制,連帶影響業者進行專利融資之意願。目前國內除工研院交易平台外尚未有其他活絡的網上交易市場,且缺乏流暢的智慧財產權交易方式及變動方式。爰此,建請經濟部規劃建立全國的智慧財產權交易網路,擴大資訊的覆蓋範圍,實現便捷快速的網上交易,幫助無形資產流通、交易透明及貨幣化,並於110年6月前,將政策研擬之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23項

    (一)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1節「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6億3,868萬元,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工作計畫「01水資源規劃及管理」編列1,572萬2千元,爰凍結該預算5%,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土地租金」編列1,300萬元,爰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國內旅費」編列5,300萬元,爰凍結「國內旅費」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新北市淡水河的下游河道,事涉北台灣交通、藍色公路航運、觀光發展以及漁業生計等重要事項,然而在目前因遇淤積情形下,水利署卻在清淤作業上,尚缺乏發揮中央水利最高機關之整體治理及資源挹注功能,仍是由第十河川局辦理聯絡及執行追蹤會議。爰此,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召開會議協商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水利署及所屬工作計畫「水資源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委辦費」1億0,285萬6千元、獎補助費3,100萬元,計1億3,385萬6千元。為避免委辦案、補捐助款過於浮濫,有鑑於水利署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之監督與執行,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建議依縣市別、受委辦單位、獎補助團體之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我國近年水情異常,2020年至2021年連續三度大面積停灌農業用水。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未來缺水情形恐更頻繁。2016年,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水利法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經查,每月使用1,000度以上的工商用水大戶,數量只佔0.12%,卻用了百分之三十的自來水。水利法修正至今4年有餘,經濟部卻遲未依法針對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難使耗水者採取更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提出耗水費開徵相關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引導產業提高節水效率及多元水源利用。
    (八)我國近年水情異常,2020年至2021年連續三度大面積停灌農業用水。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未來缺水情形恐更頻繁,不僅影響農業用水,民生及工業用水亦可能受到波及,影響國人甚鉅。然每年經濟部水利署供水情勢檢討會議與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紀錄應上載到官網,以利民眾之瞭解與監督。
    (九)宜蘭好山好水,長期以伏流水、地下水做為水源,若水文受到破壞與污染,將影響二十萬宜蘭人飲用水。深溝淨水廠水源來自於粗坑溪、雪山山脈地下伏流水,水層深度淺,水文敏感。過去淨水場周邊施作地基類小工程就曾發生井水斷絕。倘若貿然辦理重劃大興土木恐破壞水源,深溝淨水場供應宜蘭溪北地區二十萬人生活用水,如發生污染或斷水,影響甚鉅。為避免宜蘭斷水或水質汙染、回應宜蘭水資源特質,保護宜蘭伏流水涵養區,建請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員山地區伏流水調查監測及水源區開發衝擊評估。現雖有103年經濟部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 G0003 宜蘭平原)與109年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下水水文地質與水資源調查--地下水庫活化與效益評估報告。惟相關監測資料尺度過大、未考慮蘭陽溪溪南溪北為兩種地質特性,且並無考慮湧泉帶之地面水與地下水交互作用效應,同時缺乏蘭陽溪溪北相關資料。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員山地區伏流水調查監測及水源區開發衝擊評估,計畫應考量適當尺度、溪南溪北不同地質特性、湧泉帶之地面水與地下水交互作用效應,並應包含溪北相關監測資料。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年內完成監測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近年全國年總用水量及工業用水持續增加,經濟部水利署除賡續研謀加強水資源之開發、保育及調度政策外,應宜審酌國內水資源運用實況,加速完成耗水費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之規範,並強化對外界之溝通宣導,確切落實政府節水政策。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大台中地區目前每日有8.6萬公噸供水缺口,水利署評估未來台中市人口聚集、自來水普及率上升、經濟大發展,每日供水缺口將達每日22萬公噸,因此規劃聯合運用大安溪、大甲溪水源開闢10多公里輸水管線、隧道來調度大台中用水。此案2010年就通過環評,但因行經斷層帶,又未提出保障農水計畫,2011年被撤銷環評結論,進入二階審查。近日水情吃緊,多處農地停灌,但爭議11年的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成功通過環評大會,此案長期遭質疑為了中部科學園區與農民搶水,開發的水利署雖承諾乾旱時會兼顧農業用水需求,但不少農民反對此案,農民無奈說,抗爭11年仍被闖關成功,「財團力量果然比較大」。台灣水資源不平均,聯合用水規劃值得鼓勵,但要審慎評估未來是否可能導致農民不便或限縮用水,尤其當地是水稻、馬鈴薯重要產區,水源調配應納入農會代表意見,否則恐面臨阻礙;水利署承諾會新增農會代表,並成立旱災緊急應變小組共同協商調配供水量及調度方式。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於推動該計畫時,務必遵守環評承諾,確保農業用水權利。
    (十二)110年度水利署及所屬工作計畫「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之「水資源規劃及管理」編列委辦費505萬7千元、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85萬8千元,計791萬5千元。為避免委辦案、補捐助款過於浮濫,有鑑於水利署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之監督與執行,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建議經濟部水署依縣市別、受委辦單位、獎補助團體之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營造計畫」年度工作業務之一為辦理中央管及跨省河川水系河川海岸治理工程、用地徵收、地上物補償等,與特別預算案中「河川區域排水及治理」,業務性質相近,然而在特別預算中,預定辦理之治理工程進度延宕情形嚴重,又以應在108年底前全數完工的第三期仍有50件未完工。水利署在此計畫中預計建造32座滯洪池,預估滯洪體積約1,041萬立方公尺,但截至108年底,僅完工17座,滯洪體積僅約420萬立方公尺。其延宕原因也包含了與台糖公司之間的土地糾紛。顯示出經濟部水利署在工程規劃及執行管控都仍須檢討。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業務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經濟部水利署110年「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基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水電費」編列3,516萬元,較109年度增列294萬5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顯然與國家節能減碳政策相違,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請經濟部水利署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十五)經濟部水利署自110年度起整合推動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至115年度(共6年)間水利署(公務預算)辦理部分682億5,000萬元,110年度編列105億4,910萬元,鑑於整體經費較水利署前期3項計畫(104-109年度)之實際投入經費,增加109億餘元,應審酌氣候變遷之影響及前期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各項辦理工作之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以達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水災智慧防災計畫(109-113年)」第2年度經費5億2,36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億6,623萬元,應定期盤點各地防災監視或預警系統等非工程防災作業之執行成效,滾動檢討本計畫執行策略之優先順序,並強化計畫規劃及預算執行之控管,以達智慧防災減災之計畫目標。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我國自來水漏水嚴重,雖然政府已積極投入改善,惟全年仍漏掉4.4億公噸的水量,相當於漏掉2.5座石門水庫滿水位的水。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新數據來看,漏水最嚴重區域第一名就是基隆市,漏水率仍有24.66%;第二名是台東縣,漏水率20.97%;第三名是花蓮縣,漏水率為19.02%;第四名是南投縣與台中市,漏水率都是18.65%;第六名是新北市,漏水率為16.97%。根據政府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預計逐年將漏水率由101年底之19.55%降至111年底之13.45%。截至108年底止,累積汰換管線約4,898公里。爰請經濟部針對漏水率改善目標應以低於10%為目標,其中人口密集之基隆、台中、新北地區漏水嚴重(漏水率前六名縣市),因對於交通影響重大,應加強辦理並優先改善。
    (十八)經濟部水利署年度施政目標為多元開發水資源及推廣節約用水、提升水資源經營效能、維持水庫庫容加強集水區保育以及強化韌性治水流域治理及防汛整備應變,然而109年度遭遇多年來首度颱風未登陸之情況,造成相當倚賴颱風降雨的台灣遭受前所未見的旱災,以致桃竹苗許多地區一期稻作被迫停耕的局面。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項目中,其業務內容主要為辦理水庫設施改善、庫區清淤以及蓄水範圍保育,此計畫自106年度起開始辦理,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針對以上三點進行業務改善及未來成效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鑑於近年受極端氣候影響,水、旱災情勢不斷,108年及109年受降雨量之苦,109年二期作及110年一期作已宣布停灌,部分地區亦減壓供水,而經濟部水利署雖平時已有編列預算執行水庫清淤作業,惟為因應氣候變遷,應成立水庫清淤專案小組,針對全台水庫進行盤點,並排列清淤優先順序,且研究水庫淤泥是否能再次利用之可行性,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我國水資源長期發展。
    (二十)鑑於受極端氣候影響下,水、旱災情勢不斷。依據經濟部強化旱災減災防救作業規範共有8項,分別為 (1)建立預警機制(2)檢討水庫運用規線(3)農業用水調度與補救助作業(4)加強家用及公共給水區域供水調配(5)推動新興水源(6)緊急增供水源(7)加強水庫清淤作業及(8)加強推動節約用水等8項工作,惟依據109年及110年桃竹苗地區停灌事件觀之,109年二期作停灌宣布突然,導致農民損失慘重,且110年一期作宣布停灌亦影響農民生計,爰請經濟部水利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每季將預警整備工作進度公佈於官方網站上,供民眾知悉。
    (二十一)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計畫下編列「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10年)110年度經費1億3,116萬4千元,辦理水庫設施更新、庫區清淤、蓄水範圍及集水區之保育等工作。惟迄109年8月我國整體水庫淤積率高達29%,追蹤列管之13座重要民生水庫平均淤積率36%,計畫各年度清淤量尚不及年淤積量一半,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允宜積極檢討強化全國水庫保育,針就水庫清淤及更新維護工程之落實執行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因極端氣候、地層下陷等問題,蘭陽平原時常受水患影響,有良好的行水環境、治洪空間,可為宜蘭減少水患之衝擊。鑑於近日宜蘭五十二甲溼地正進行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然濕地保育基金並不足以支應整體保育五十二甲溼地,恐需前瞻水環境預算支持。爰請經濟部水利署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規劃,以為宜蘭保留防洪、生態、觀光、農業環境共贏為目標,推動五十二甲溼地整體保育工作,若有必要,則建議內政部營建署納入未來前瞻水環境工程之中進行規劃。
    (二十三)按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為提供飲用水之工程,為維護飲用水質安全,建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議應要求其底部工程之填料不應使用事業廢棄物或焚化爐底渣灰渣等再利用粒料。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 新增決議9項

    (一)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編列22億8,952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業務費」編列9億9,901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3.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編列3億1,875萬元,凍結1/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8.南臺灣國際新創聚落發展計畫」編列1億0,170萬元,凍結1/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14.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編列8,69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2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編列5億8,789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有鑑於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負著全國上百萬家中小企業融資保證的重責大任,保證金額更超過2兆元,因此保證基金的運用與監督至關重要,加以近期發生勞動基金投資弊端等情事,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督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產保管及運用審議委員會,遵循財團法人法有關財產保管及運用相關規定。
    (八)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編列歲出50億7,72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3億6,625萬7千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預算需確實規劃、落實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針對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有「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預算8,699萬元,經查,本項為年度新增計畫,擬建置使用者視角政府服務平台,串接跨政府服務。然查,中小企業處為推動「企業對政府雲端機器可讀介面優化」,將納入使用者體驗優化功能,並優化既有服務(優先介接改善企業最常用且難用之10項服務,定期與相關部會協調資料格式及API開放介接等),但由於平台涉及部會眾多,攸關資訊串接機制、平台議題處理、資料釋出機制及收費分潤機制等多項議題,爰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協調。職是之故,針對「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預算,建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新增決議2項

    (一)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園區產業升級」原列5,543萬8,000元,本計畫係以發展以園區為主體之創新生態網絡核心,期能引領園區創新發展,有鑑於為因應產業轉型,立法院於去(109)年底才剛三讀通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法案名稱改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三讀修正條文則明定,科技產業園區的設置目的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惟觀察預算編列情形發現(扣除人事費和補助駐區員警經費),是項計畫預算占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主要業務支出預算近七成,然竟幾乎(99.8%)都是委辦經費,實不知未來究竟係為如何執行業務提升園區之創新發展;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建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0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除編列投資貿易業務185萬1千元,辦理輔導廠商轉型宣導等業務,並於「勞工行政、環境保護及景觀綠化」編列204萬3千元。惟部分受益之加工出口區廠商持續多年僅繳納每月最低1千元管理費,卻可享受加工出口區之管理服務(含駐區員警),恐有違使用者付費及比例原則,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研擬改善方案以提升管理效能及經營績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
  • 新增決議2項

    (一)針對110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地質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有關「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預算840萬元,經查該預算係為新增計畫,係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辦理,惟鑑於地質資料龐鉅,恐無法短期內完成建立完成,然該計畫屆期後之延續性尚不確定,未來如何利於納入之地質資料得以持續更新維護,以增加資訊可用性亦無法確定,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建請通盤考量地質資料更新維護機制,以增加資訊的可用性,並周妥規劃後續維運經費,俾利完善地質資料管理與供應。
    (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地質調查研究」項下編列「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3期計畫」預算1,700萬元,經查該預算係為新增計畫(執行時間為110至113年,係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相關計畫,惟考量本案委託辦理之地表補注潛勢評估與地下地層架構分析,與地調所職掌之水文地質調查研究、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與檢討等業務有關,雖該所囿於人力及專業不足而委外辦理,然委辦經費占該計畫經費之四成四,部分項目仍自行辦理,請該所於委辦及自行辦理間,掌握核心職能、精進業務專業及研究能量,以利經驗之傳承。
    第10項 能源局
  • 新增決議17項

    (一)110年度能源局預算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經費4,723萬8千元,爰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北方三島為台灣最重要漁場,且為北海岸重要經濟來源,觀光收入、觀海美景是吸引觀光人流重要賣點。目前業者於北海岸舉辦離岸風電說明會,引發金山、萬里、瑞芳、貢察及基隆地區居民反對,於北方三島海域打造離岸風力發電,恐影響漁民生計之爭議。推動綠能開發需尊重地方政府及漁民等在地意見之表達,開發業者依規定除須通過環評,亦須取得地方政府及農委會等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以確保離岸風場設置能與地方達成共存共榮。目前各方均表達支持綠能發展,但基於航政機關對於東北角船隻航行安全、北方三島臨近海域為我國重要漁場,且地方政府對於北方三島設置離岸風電表達不同意見,建請政府建立明確配套機制,規劃禁建紅區,尤其避開重要漁場,一定要和在地溝通,把當地民眾及漁民的生計納入考量,讓漁民安心更是必要前題。在兼顧低碳能源發展、漁業、航安、環境等議題下,請經濟部提出離岸風電場址空間盤點與公告禁建紅區,讓業者選址有所規範與依循。
    (三)110年度能源局預算案編列歲出4億7,114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951萬6千元。鑑於110年度離岸風電場申請者計畫提報之裝置容量未及經濟部規劃量半數,恐對政府能源政策造成不利影響,非但推動風電國產化政策目標跳票,亦恐危及供電安全及國內產經發展,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蔡政府積極推動2025再生能源發展與帶動綠能新興產業,規劃陸域與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目標,但迄今出現裝置容量逾七成仍未完成、併聯期程嚴重落後、協助金費率與分配比例迄未訂定,或尚未完成離岸風場海洋生態實證等諸多問題,為兼顧台灣永續發展及供電安全,應確實檢討改進。爰此,要求經濟部及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訂定標準及推動期程規劃及離岸風電開發與當地產業共存共榮作法」及「後疫情時代我國能源轉型推動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五)針對110年度經濟部能源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原列2億0,525萬元,有鑑於能源轉型政策中,其中有關離岸風力發電雖然被寄予厚望,但問題是,目前已經陸續發生有部分風電商未能履行環評承諾,加上近來離岸風電發展因為對漁業資源調查不足,導致北海岸及西部沿海漁民抗議風機爭議事件頻傳,因當初選址不當爭議造成當地生態之破壞,更導致民眾質疑綠能正當性;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建設,在陸域風力發電部分產生噪音干擾、切割開發閃避環評及與距離民宅或農舍距離太近等問題屢遭民眾抗議。雲林四湖等五鄉反風力發電抗爭活動,能源局及台電公司責無旁貸,必須落實充分溝通尊重民意。請經濟部能源局於文到3個月內針對雲林陸域風力發電與民宅太近等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行政院訂下2025年太陽光電總設置量20GW的目標,其中地面型光電目標為17GW。然而在此目標下,自2017年始,地面型光電在各地發生爭議不斷,包括於苗栗淺山區開發光電影響石虎棲地、屏東枋寮石頭營光電開發案涉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生態及文資保存問題等。能源轉型雖已成社會共識,但爭議發生凸顯政策執行倉促、權管機關分散、案場區位選址及忽略在地溝通等問題,實應彙整近年爭議案,將地面型光電開發對於自然環境、土地使用、在地居民、文化景觀等影響,納入綠能政策及產業推動規劃中(非僅止於目前能源局正進行之漁電共生環社檢機制),研擬並調整政策推動策略方向,才能在社會支持,對於環境與文化傷害最小的情況下,穩健創造「好」綠能的發展未來。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2個月內,提出將地面型光電等綠能設置對於自然環境、土地使用、在地居民、文化景觀之影響與評估之可行方案納入太陽光電推動策略規劃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我國98%的能源供給來自進口,主要電力來源火力發電對環境衝擊大,能源結構亟待改善。為增加我國能源自主性,改善環境品質,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經濟部規劃2025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百分之二十,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企業應於5年內將 10% 契約容量用電轉為再生能源電力。經查,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企業量達整體30-50%,然10%裝置容量之綠電義務量,如以太陽能光電轉換率計算,實際發電量僅佔該企業用電量約2%,推廣成效極為有限。上述管理辦法雖明定每2年檢討,但僅針對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範圍,並未包括綠電義務量。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就「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義務裝置容量亦納入每2年檢討範圍,相關措施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我國98%的能源供給來自進口,主要電力來源火力發電對環境衝擊大,能源結構亟待改善。為增加我國能源自主性,改善環境品質,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經濟部規劃2025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百分之二十,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企業應於5年內將10%契約容量用電轉為再生能源電力。為秉持行政公開透明,增進民眾對政策的了解與監督,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研議去識別化之統計數據與實際設置容量,以利外界了解用電大戶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立法院108年4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率綠電,經濟部能源局原訂108年11月公布用電大戶購買綠電辦法,為了減輕法規上路對業者的衝擊,需要到全台各地去開利害人關係會議,因此用電大戶條款將推遲至109年2月預告用電大戶條款,109年4月可望正式實施。美國商會日前建議用電大戶條款兩年後再上路,能源局宣告大戶條款預計109年7月再度預告,拚9月上路。109年6月能源局「用電大戶條款」草案預告後修正的座談會,出現再生能源業者與產業界意見兩極,工總表示有三大爭議待解,建議政府應在法規公告後延後二年實施。相關業者亦提出取消「自發自用」與「電證合一」這兩大限制,對國內綠電發展將更有幫助的看法。環團則則主張用電大戶設置10%義務率再生能源,對於其成本之增加相當有限,上路日程不應再拖。能源局又再延預計9月底完成預告,最快109年11月就能上路。最後終於在109年12月31日公告,110年1月1日實施。但工商團體則堅持「三大爭議」:限制條件,將引爆融資、合約糾紛;限時上路,恐導致不當哄抬綠電價格;計算公式,不明不白,有違公平合理原則,強烈呼籲政府應重新、詳加檢討,並建議若無法延後實施,緩衝期應由5年延長為10年。而民間團體則指出其自行調查結果顯示,仍有廠家完全不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各項指標都繳白卷,呼籲經濟部積極推動政策,並公布名冊督促產業,否則政策難受大眾檢驗。為此,經濟部能源局費時1年多所提出之「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用電大戶條款」)目前雖已公告施行,但產業界及民間團體仍存有許多意見,讓人覺得「用電大戶條款怎在改了又改之後,還漏洞百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管理之檢討」書面報告。
    (十一)經濟部能源局「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旨於引導各類型計畫積極落實能源施政目標與重點。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能源局提出針對雲林允能離岸風場漁業與再生能源共存共榮之方法,能源局109年2月及3月檢送書面報告在案。惟雲林允能離岸風場109年度7月在施工時,與當地漁民發生大規模的衝突,8月漁民北上立法院陳情抗議,要求風場退出漁場。開發商則聲明一切符合申請都按照程序,要求政府介入協調。顯見能源局之書面報告僅流於形式,並未對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式。桃園麗威離岸風場原定應在110年完工商轉,但涉及飛安疑慮,未能取得交通部民航局同意。能源局也表示麗威若未能在期限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能源局可不經催告解除契約,對此開發商也提出訴願。綜上,顯見國內離岸風電政策明顯有所欠缺,不利國家能源轉型政策目標推動,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經濟部考量燃料成本走跌,109年10月未調漲電價,擬由電價平穩基金填補台電公司電價減收虧損。惟電價平穩基金由106年至108年已連三年提撥,基金餘額106.83億元,若110年台電持續虧損,恐無法提撥足額基金。建請能源局針對電價穩定基金之管理,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根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整體評估報告指出,能源局規劃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預定2025年再生能源設置總量目標值為3萬161千瓩,發電量占比達20%,惟按台電公司及民營業者之再生能源發電計畫所規劃之設置容量及完工期程推估,發現即使計畫全數如期完成,截至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設置容量仍與政策目標存有落差,且部分再生能源發電計畫執行過程因招標不順、遭地方反對、用地取得不易、風機設置影響飛航安全等諸多因素,致屢有展延期程或變更規模等修正計畫之情事。經濟部及其所屬能源局除宜積極督促如期完成相關計畫外,尚須加速規劃新增再生能源計畫,俾利達前揭目標。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全面盤點已規劃及執行中之再生能源開發計畫設置容量及預定完工期程,且應加速規劃新增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及相關替補計畫,俾落實再生能源設置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德商達德能源開發位於桃園外海的麗威風場,因延宕一年未能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將喪失開發資格,而遴選風場遞補落誰家備受高度關注,但開發商對遞補機制法源拋出疑慮。對此,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法規沒有問題,且有「死而復生」條款,預計110年1月啟動解約與遞補作業。不過,法界人士及部分業界認為,這是當初經濟部訂法規要點的疏漏,因為沒料想到有人通過環評並與經濟部簽約後2年,仍無法取得籌設許可。既然2015年訂定規則時申請登記備查的開發商資格已失效,如何成立例外條款,2018年訂定要點的例外規定無法使資格失效業者有復活的可能空間,在誰來備位的法規上模糊有疑義,一旦未來麗威風場再去提行政訴訟救濟,恐因爭議不斷,而使第二階段離岸風電併網容量政策跳票。再者,由於疫情肆虐全球,商務或技術人士要在世界各地移動受限,其中離岸風電極度仰賴外國人員協助建設,雖我國疫情控制平穩,但外國人員入境後要隔離14天,讓技術人員卻步不願來台。打亂台電一期、允能及海能等3個風場的建設布局。更讓躁進的離岸風電政策備受政策跳票威脅。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第二階段離岸風電併網容量政策執行情形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經濟部能源局因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瓦斯表應具備偵測與遮斷等安全功能,積極推動汰換業務,惟民眾反應,許多瓦斯公司給予住戶之通知單僅提及本項服務係免費為之。經查天然氣用戶於換裝新式瓦斯表後,每月基本費將增加40至340元不等,卻於通知中隻字未提,俟用戶收到帳單後方才察覺,引發民怨。鑑於全面換裝微電腦瓦斯表雖為政府政策,於確保民眾瓦斯使用安全亦有正面意義,惟相關政策推行仍應善盡資訊告知之責,以免引發爭議。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善盡政策宣傳之責,同時應積極要求各瓦斯公司於進行微電腦瓦斯表換裝業務時,應盡告知義務,向用戶清楚說明換裝微電腦瓦斯表後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十六)民進黨政府能源政策是2025年綠能占發電比二成,其中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要達20GW,除屋頂型6GW,其餘為地面型。由於時間越來越近,行政院通過2020年光電6.5GW階段目標,加緊衝刺。不過累計109年太陽光電容量只有近6GW,其中屋頂型4GW,地面型近2GW,並未達標。對於設置目標完成有落差,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組表示,主要是跟COVID-19新冠疫情有關,對岸原物料(太陽能面板玻璃與矽晶圓等)供應受影響。目前經濟部已設定2021年底,要達到8.75GW目標,等於後3季要做到2.25GW。途徑會從「不利農業經營區」、「養殖生產專區」、「彰濱崙尾東區」、「不適耕作地」等大型專案著手。大面積光電田進駐南部,引發成為非法事業廢棄物最佳去處的疑慮。另外,太陽能板和景觀、古蹟的衝突,也引發環團關切,要求政府必須提出一套機制,規範哪裡可種電、哪裡不行,以免「太陽能板像傳染病一樣在中南部擴散」。政府轉而寄望靠漁電共生救援,推出近五千公頃的先行區,讓西南沿海原本乏人問津的魚塭地,近年地價與租金大幅飆漲,造成外資搶進、地方爭利。魚塭地價從每公頃一百萬暴漲到四百多萬元,已淪為土地炒作,卻不見政府有任何作為。更有業者透露,土地成本飆漲,而光電板的合約都是20年以上。農地種電已出現光電業者倒閉、光電板故障,地主找不到人處理的情況。未來漁電共生情況可能更嚴重。因此可見台灣在推動太陽光電政策上,出現躁進及人力技術等相關配套不足之處,更遑論想達成2025年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要達20GW之目標!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太陽光電近5年執行計畫缺失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台灣擁有豐富地熱資源,包括宜蘭清水地熱、大屯火山群地熱、廬山及知本等等,在綠能發展中非常具有潛力。根據工業研究院調查,全台地熱總發電潛能約有989Mwe(megawatt)的功率(即每小時發電量):而根據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在理想狀況下,宜蘭的地熱儲存量為2.8座核四的總發電量,而全台更可抵9.7座核四廠。我國能源政策規劃,地熱發電目標為2020年度地熱預期累計裝置量150MW及2025年達200MW,然根據地熱發電資訊網徵兆區推動現況,全台僅有知本及清水兩地區各擁有一家地熱發電正在運轉,容量合計僅有0.3MW,顯然相距目標甚遠。相較同樣地熱資源豐富之土耳其、肯亞等地熱產業以每年100至200開發速度成長,我國地熱產業卻遲遲未有顯著進展。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積極加強推動地熱發電之開發,並盤點近年來開發問題及研議改善計畫,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1,018億1,102萬1千元,
    減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200萬元(含05農業政策與農民輔導100萬元)、第3目「農業管理」600萬元(含04輔導推廣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018億0,302萬1千元。
  • 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46、616、617、618、619、620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三)、(四),修正為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5,558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
    11%,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管理」編列11億5,275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
    8%,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編列286億4,256萬元,排除項下「04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282億1,881萬3千元外,凍結該預算
    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55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3億1,295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7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2億7,570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3億1,295萬3千元,其中委辦計畫高達29項,捐助計畫更高達47項,已占「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經費的64%,並無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以評估其計畫績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6年起至110年,用於科技研究發展經費均逾10億元。近日來台灣水情嚴峻,旱災嚴重,期能迅速成功培育具耐逆境(抗高溫、抗旱、抗寒及抗病蟲害)特性之農作物、水產魚類及家畜等新品種,以面對氣候變遷之挑戰。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建置計畫」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7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原列2億7,570萬4千元,其中有關辦理「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分支計畫,經查,是項分支計畫係屬4年期(期程為110至113年度)之科技發展計畫,雖業經行政院核定,然卻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列明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顯有未當,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分支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農委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有關「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總經費係核定計畫書所列,以每年1億1,902萬7千元計,4年需4億7,610萬8千元,惟電洽該會稱未來年度須以該會自主額度調控編列,故該總經費屬未確定。綜上,顯然是項預算與110年度預算書所編列之真實顯有落差,基此,囿於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仍屬不確定,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預算實際編列情形。
    (六)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8推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原列2億8,619萬4千元,其中有關辦理分支計畫「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然查是項分支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為110至113年度)之科技發展計畫,雖業經行政院核定,然卻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中揭露清楚,顯有不當,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006萬9千元,惟行政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應以任務性為主,不應常態編列,且應符合其專長應用;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編列標準、遴用人數及工作內容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工廠管理輔導法109年修正通過,農地工廠大限延後20年。為預防工廠廢水流入灌溉渠道污染農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設置預警機制,即時監測灌溉系統是否含有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一旦發現超標可及時通知停灌或改灌,並循線追查排污凶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過去統計,全台有13萬家農地違章工廠。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農地工廠則「即報即拆」,地方政府可直接斷水斷電。不過,至今實際拆除或斷水斷電的件數寥寥可數。根據經濟部統計,截至109年9月底前,各縣市疑似未登記工廠勘查337家,其中有251家判定非屬新增未登記工廠,62家查處後停工,10家斷水斷電、2家拆除、1家歇業,剩餘還在調查中。環保署建置監測系統預警,效果恐也有限,源頭仍在嚴管和落實即報即拆。農委會承諾109年12月31日前若未拆除新增工廠將斷水斷電,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處強化農利用管理施政目標之達成,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九)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完善禽畜產銷輔導計畫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台灣豬標章-加強優良畜產品驗證管理及推廣」書面報告。
    (十)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管理」項下「03畜牧管理」之「草食家畜產業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原列8,066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係屬跨年期新興計畫(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爰此,囿於是項分支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農業管理」項下「06農業調查」內編列經費1,501萬3千元。我國因降雨量不足,中南部水庫缺水,109年11月25日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宣布,因應水情吃緊,嘉南地區2021年一期稻作將實施停灌,休耕面積達19,385公頃。本次停灌休耕補償惠及嘉南地區的育苗業者、代耕業者、稻穀烘乾業者及其他相關產業。然而,本次申請補助亂象多,爰要求針對建置完整我國農業資料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1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原列2,10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110至114年度)之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爰此,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3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原列4,330萬元,政策原意頗值嘉許,但經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之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農委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職是之故,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為避免未來總經費金額遭恣意膨脹,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5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原列1億0,814萬7千元,經查,該園區開發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110至114年度)且總經費預計高達32億餘元之頗具規模之重大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對立法院監督審議相當不利,實有未該,恐有企圖規避國會監督之嫌;此外,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且該計畫為總經費達32億餘元之大型開發案,預計開發地點係在桃園市,然卻規劃由位處遠在屏東之農科園區籌備處承辦,恐易受限於相關法制及人力之限制,恐不利計畫之執行,職是之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並給予經費補助,然而目前急需轉型升級不僅是養豬場,現代化的屠宰場亦是需要政府協助予以轉型升級為現代化設施,建置全自動屠宰場、現代化污水處理設施、肉品冷鏈並導入HACCP認證及屠體評級制度。而目前農委會預計投入20億於嘉義設置示範區,但台灣豬如今開放出口,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市場,必需迅速的提升台灣肉品品質,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必需積極推動全國老舊家畜屠宰場轉型升級計畫,並於1個月內盤點全國有轉型需求之屠宰場。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並給予經費補助,且提供專案農貸暨3年免息補貼。環保署推動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中心,雖設置於畜牧場外,且設置者不一定為養豬場,實仍負責收集處理其他畜牧場糞尿處理並資源利用,協助養豬場妥善處理廢水,使能專注飼養工作,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述專案農貸暨3年免息補貼,除養豬場外,建議擴充適用對象至環保署補助推動之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中心設置者,鼓勵專業分工,俾利提升養豬產業建構高效率、高品質之永續競爭力。
    (十七)近年農產品產銷失衡事件頻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中之「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有助於延長農產品保鮮期限、產銷調節及開拓外銷市場,讓農民收入較趨平穩。屏東縣為農業大縣,已有農民團體有意爭取設置冷鏈物流與倉儲設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各地農會尋求或活化合適場所、盤點各地需求並做整體規劃及訂定相關補助辦法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產品冷鏈物流整體規劃」書面報告。
    (十八)「農民退休儲金條例」109年6月10日公布,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茲因將屆滿65歲之農民提繳年期短,即便按月提繳最高比例(10%)日後能領取的退休金相當微薄,致使其參與誘因不高或期望能提繳較高比例,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析農民退休儲金提繳及請領情形(如:各年齡層和縣市提繳及請領情形),蒐集各界意見,研議對中高齡農民政策照顧(如:延後提領年齡或加成提繳),於110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民退休儲金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已成立,將擴大灌區;同時,適逢台灣面臨56年來最大旱災,政府陸續宣布部分地區停灌或輪灌,改善老舊圳路有助於提升未來供水效率。除了新興農水路,老舊圳路亦亟待更新改善,惟政府經費有限,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各地灌溉需求、待新設或更新圳路,訂定各區優先推動計畫;另一方面,亦應針對種植面積大之作物需水量及實際用水量進行調查,結合圳路修復、精準灌溉設施等,落實精準用水,以預應極端氣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水路新設或更新改善推動計畫」及「農作物需水用水調查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為協助我國農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推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提供數位轉型服務、業師輔導工作團等服務,以助國內農業轉型數位化,加強產銷能力,帶動農產獲利。為推動此一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於109年8至10月進行「農企業與農民團體數位轉型意願徵詢調查問卷」,調查其相關產業規模、數位化現況、轉型需求及輔導意願等項目,以作為後續規劃輔導或優先推廣之種子成員,並期藉此相關產業資訊的分析,共同建構完整的農業數位輔導轉型體系。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完成「農企業與農民團體數位轉型意願徵詢調查問卷」之調查結果報告,針對其問卷調查結果之公司所在地、成立時間、年營業額、農業組織類別等多項變數進行交叉分析,深入了解農企業與農民團體數位轉型意願之分佈及成因為何,並以問卷結果檢討現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之相關規劃,以利未來農業政策之推動及發展。請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我國農漁水產之年產值至少高達5,000億,且從業人口高達三百萬人以上,屬於我國重要產業之一。為協助我國農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推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提供數位轉型服務、業師輔導工作團等服務,以助國內農業轉型數位化,加強產銷能力,帶動農產獲利。為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相關業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之輔導團隊組成規劃、遴選辦法、欲輔導之地區分佈等進行相關說明,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二)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台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但是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有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積極傾聽業者心聲,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提出改善方案。
    (二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防止萊豬進口可能對國產豬造成之衝擊,緊急規劃130億豬產業「百億基金」即「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並以養豬場設備改善、穩定國產豬價格等八大面向來保障豬農收益及升級台灣豬產業。原先規劃經費來源將另提特別預算,後經請示行政院後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基金勻用支應,然各基金各有設立宗旨,共同勻用支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釐清「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之計畫」執行內容是否符合經費勻用來源基金之宗旨,檢討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發展計畫」內容是否重複及合併運用,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供詳細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四)有鑑於109年底桃竹苗停灌1.9萬公頃,每公頃發放14萬元補助款,預計發放總金額達26.6億,其經費來源主要是由中央補助3.8億元,剩餘22.8億元,由國科會負責10%,水資源作業基金及自來水公司各出45%約各10.26億。另針對110年第一期稻作停耕補助則另以每公頃8.2萬元至9.3萬元之標準核發;而針對非灌區之旱災補助作業,則循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可見得政府對於旱災農業災損補助作業存在一國多制之混亂情形。110年水情吃緊,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5日宣布桃園一期作將停灌近2.8萬公頃,加上先前宣布的嘉南、台中、竹苗,110年全台一期作停灌面積超過7.4萬公頃,占總灌區二成四,為近20年來停灌總面積最大的一次。根據農委會評估,此次旱災從109年二期延續至110年一期,針對桃竹苗、台中、嘉南各地停灌補償金額,預計超過70億元。由於金額龐大,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分擔45%部分,如以每年編列3.5億元停灌補償費預算計算,必須10年內沒有其他旱災方得以支應;另自來水公司長期配合政府低水價政策,預算已經捉襟見肘,再配合支出110年如此龐大的補助預算,勢必嚴重影響公司營運。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會已升格為農田水利署之公務機關,政府已經計畫將部分非灌區統一納入供水,為使政府統一公平因應旱災災情,爰請農業委員會研議精進因旱災停灌、休耕之補償機制,降低旱災對農民的影響,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提供書面報告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我國於民國110年1月1日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與30月齡以上美牛肉進口,國人對於萊劑肉品之疑慮與國內餐飲業者之重視,相繼採用國產豬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國內畜牧業扶植,擴大供給及穩定物價。萊豬開放進口,民眾食安疑慮,許多國內餐飲業者相繼採用國產豬肉,國產豬肉市場需求擴大,110年初開始豬肉相關原物料上漲,且口蹄疫拔針後開放國產豬肉出口,國產豬自給率不足以涵蓋國內需求,加上國產豬出口貿易需求,國產豬肉價格波動,參考韓國與日本在萊豬開放後均導致溫體豬肉價格上揚,爰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應針對國產豬豬肉價格追蹤與研討穩定國產豬肉價格提出具體作為。
    (二十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的主要業務為推動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雙軌並行,引導稻農生產優質稻米銷售市場,提升稻米競爭力,以及獎勵基期年農地不耕作稻作,轉作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及地方特色作物。根據資料,我國「米」糧食自給率(以熱量計算)自106年起,就已超過100%,108年甚至高達120%,然而總體糧食自給率僅32.08%,顯現出台灣除了水稻以外的糧食自給率皆嚴重過低。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主要支出為支付為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但台灣米糧食自給率已經超過100%,是否還需要支出如此龐大金額來進行保價收購仍須討論,在米糧食自給率已超過100%的前提下,此計畫是否應將更多重心放在稻作輔導轉型以及擴大其他穀類糧食保價收購範圍,而不是限制在稻米。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擴大其他穀類糧食保價收購評估報告、稻作輔導轉型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鑑於執政黨於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內臟進口,此舉造成國內消費者人心惶惶,雖農委會已推出台灣豬標章,供民眾辨識,但消費端卻無法追溯源頭,該標章形同虛設。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生鮮禽肉、農產品積極推廣溯源機制,對照萊豬進口僅用標章供民眾辨識,實屬過於消極。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台灣豬標章核實機制,並於2個月內實施,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十八)鑑於農業保險法已施行上路,過往農民如遇天災,僅能仰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但通常只占農業損失的2、3成,對農民而言,現金救助是杯水車薪,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試辦農業保險,其覆蓋率始終無法大幅提升,另就保險理賠率而言,台灣農業保險理賠率僅66%,與其他國家理賠率100%實屬差強人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有效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且每年檢討理賠率情形,並將檢討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政府整體政策,積極推動畜電共生、農電共生及漁電共生等政策,惟時有農民對共生政策反彈之爭議,亦有光電對環境影響之疑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農業綠能政策相關爭議提出書面報告,以釋民眾之疑慮。
    (三十)鑑於農田水利處已正式改為官派,而執政黨稱改制為官派,其目的就是要擴大灌區服務,嘉惠更多農民朋友。惟受極端氣候影響,民國109年二期作及110年一期作皆宣布停灌休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布之補償機制出現灌區與非灌區之差別,其補償金額差距甚大,對於辛苦種植作物的農民朋友甚不公平,也出現相互比較之情事,同時,凸顯擴大灌區服務之必要性與迫切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擴大灌區服務相關配套及期程,並檢討本次停灌所引起之爭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鑑於執政黨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內臟進口,對國內消費者信心及養豬產業造成一定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稱,已預備100億元基金協助國內養豬轉型及升級。儘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多次下鄉與養豬戶對話,惟仍有多數養豬戶稱百億基金是看得到吃不到,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半年針對百億基金使用方式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會,並公布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上,供全民監督。
    (三十二)鑑於近年國產稻米總產量有逐年增加趨勢,已供過於求,且「水稻」為近年現金救助金額最高之農作品項,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起全面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期調整稻米產業結構,惟108年度我國水稻種植面積占耕作地面積之比率仍持續擴增,致稻榖收購數量及公糧庫存量隨之攀升,要求農委會應全面檢視我國稻米產業政策,於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下妥適規劃水稻合理耕作面積、適栽地區,並加強輔導優質稻米之產銷,以提升國產稻米競爭力,期使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運用更具效益。
    (三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續將「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列為年度施政目標,期發展以市場為導向之農產品外銷產業,輔導農企業建立多元行銷通路,推展農業新南向政策,深化農業雙邊合作,強化我國與新南向政策國家經貿及投資,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惟就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觀之,已連續3年入超金額逾百億美元,及對海外新興市場出口值占比連2年低於50%,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改善,以提升我國農產品自給率並達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之政策目標。
    (三十四)為達成減碳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政府發展低碳綠能再生能源之政策,推動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之農業綠能,陸續推動畜電共生、農電共生及漁電共生等政策,然對農業綠能政策之推動要求應審慎籌謀規劃,以避免損害農產及農民權益。
    (三十五)為降低化學農藥、肥料等對環境造成之傷害,歐美國家自1940年代開始即提倡有機農業,主張以自然農法,運用天然有機物為資材以滋養土壤與降低病蟲害,有機農業並於69年代後快速發展,而我國自民國85年由農委會選定水稻、果樹、蔬菜及茶葉等4項作物輔導農民有機栽種起,即陸續對有機農產品之生產管理、認(驗)證基準及標示等訂定相關規範,並提供各項輔導獎勵措施,以促進我國有機農業之發展,嗣於107年5月30日制定公布有機農業促進法(自108年5月30日施行),期更有系統推動我國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鑑於迄108年底止,農糧作物類有機種植面積僅占當年度耕作地面積之1.28%,比率不高,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相關統計資訊,以回饋作為政策調整之參據。
    (三十六)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年均約147.88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年均39.49億元,占災損之比率未及三成,囿於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且農業保險法業於109年5月27日制定公布(迄109年10月5日止行政院尚未訂定施行日期),亟需擴增農業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以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雖該保險自104年試辦以來,迄108年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稍有增加至9.09%,惟仍有不足,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提升,以提升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
    (三十七)為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起推動大糧倉計畫,期以增加國產雜糧產量、降低進口依賴,惟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國產雜糧年產量及年產值均隨種植面積減少,而呈逐年下降趨勢,致108年度我國雜糧進口量及進口值均為近3年新高,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改善,加強消費端之行銷推廣,開發多元化商品並強化市場區隔,期以需求帶動供給。
    (三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含各試驗所及改良場)係將學研界基礎型研究成果轉換成產業可實際應用技術之重要推手,為因應氣候變遷影響及國際貿易演變,提升研究能量,農試所等機關自110年度起辦理「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為提升自身研發能量,並強化農業調適氣候變遷能力,由農試所等8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然因牽涉機關較多且資源有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妥善規劃設施資源共享運作機制,並積極與產學界溝通,共同研發符合實務運用之技術。
    (三十九)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執行之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及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於109年度屆期,為賡續協助改善農水路,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自110年度起辦理「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及「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前者由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辦理,後者則由水保局負責。為便利農民耕作需要及維護農地投資建設成果,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辦理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及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因各項工程仍應配合農作時程,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預先妥善規劃施工期程,並加強控管工進及其品質;另計畫績效指標目標值設定略偏保守,要求重新調增。
    (四十)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1期於109年屆期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賡續辦理第2期,110年度分別編列1億元(業務費3,00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7,000萬元)及5億3,800萬元(業務費2億6,30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2億7,500萬元),主要辦理國有林大規模崩塌防災治理工程及大規模崩塌處理改善工程。為降低氣候變遷造成大規模崩塌災害,林務局及水保局自106年度起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1期,然其預算執行及少數績效指標仍未達預期;另查第1期計畫多數績效衡量目標值訂定於計畫前期或預算尚未執行完竣前已達成,恐未能有效評估機關執行成果效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設定第2期計畫相關之可達成之指標。
    (四十一)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85年起推行有機農業,並於107年5月制定有機農業法,經查截至108年底我國農作耕種面積為79萬公頃,其中有機耕作面積為9,536公頃,占整體比例不到2%,此表現實屬差強人意,顯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有機耕作之比例。
    (四十二)鑑於執政黨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進口,此舉造成國內消費者人心惶惶,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台灣豬認證標章,先前卻發生由網路購物平台上就可購買到台灣豬標章之離譜情事,降低消費者信心。為便利民眾查詢台灣豬標章店家分布,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推出台灣豬標章查證之手機應用程式,供民眾查詢使用。
    (四十三)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4億2,891萬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58.67%,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區網站公布。
    (四十四)監察院有鑑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後續擴充案」、「106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農業創新黑客松案」、「107年度政策座談會暨媒體行銷教育訓練案」、「107年度輿情蒐集及網路輿情監測分析服務案」等採購案,相關政策宣導經費預算之編列未臻允適,發現不利監督等情形後,進行調查。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採購案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要求針對該會各項廣宣執行見諸於官方網、FACEBOOK、LINE、論壇等民眾常見網路介面情形,為免生疑義及便於查詢、檢視,於該會官方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彙整執行成效,以昭公信。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目前仍由各業務單位於計畫項下分列,未以「專項」方式編列,不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10年來以援例辦理為由,先簽首長授權人核准後,以公文要求所屬機關依照分攤比例方式控留隔年宣導經費,供會本部辦理宣導採購案件,惟該會歷年要求所屬機關分攤總金額均僅約2千餘萬元,占會本部宣導經費來源科目預算34億餘元之0.61%,微乎其微,且編列於所屬機關之宣導經費撥至會本部後,選擇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予以消化,其餘採購案則未分攤,執行分攤比例未按原核定方式辦理,難謂允當,應檢討改進。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發生類似行政疏失,爰要求110年度起農委會主管及所屬之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預算編列符合「專項」編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捕獸夾毀雙肢狗媽媽帶傷育子,動物保護法禁用捕獸夾後,犬貓受傷仍頻傳扶助重生路迢迢,動物保護法明文禁止製造、販賣捕獸夾,也禁止俗稱「山豬吊」獵具,但動物受害仍層出不窮。流浪犬「阿菊」雙前肢遭捕獸夾截斷,只能像袋鼠般跳躍,動保志工救援時,牠腹中有7隻寶寶,獲救後負傷哺乳畫面讓人揪心。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學者表示,正視傷殘犬貓問題需從源頭處理。傷殘犬貓會增加照料流浪動物所需經費與資源,正視問題須從源頭處理。各縣市動保處表示,販售、使用捕獸夾都是違法行為,造成動物傷亡罰款更高且有刑責,會加強查緝宣導,會同警方透過監視器等追查行為人並加重裁罰。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應強化遏止捕獸夾造成動物傷亡的可能途徑,並將「降低流浪犬貓傷亡事件」列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績效之關鍵指標,以提升流浪動物保護績效,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針對台灣豬標章的未盡清楚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福部應強化申請、管控、抽查等行政程序,以求食安透明化並讓民眾安心,另針對百億基金的用途必須包括改善養豬場的排放空污設備、建置屠體運輸車與攤位的冷鏈物流、保障豬農收益、補助豬隻死亡強制保險保費以及擴大出口台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升級等,以維護豬農戶的權益,以達到HACCP之自主衛生管理方式,促進產業再次升級,透過與國際標準接軌,提升產品國際競爭力,對抗進口肉品之產業競爭。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台灣豬標章如何穩定豬價和確保食安以保障豬農及消費者權益」書面報告。
    (四十七)針對109年旱象水情吃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多個稻作停灌區域,陸續宣布嘉南停灌1.9萬公頃,新竹、苗栗、台中停灌2.7萬公頃,加上桃園停灌近2.8萬公頃,110年全台一期作共停灌超過7.4萬公頃,這也是近20年來停灌總面積最大的一次,為此多數農作物遭到嚴重影響,如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產量不足或賣相不好等,讓農民生計出現困境,相關部門應強化旱災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提早宣布停灌訊息,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應會同經濟部,對於地球暖化等氣候因素影響水情供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短、中、長期水資源供農業使用之運用調度計畫」書面報告。
    (四十八)有鑑於我國農村缺工問題嚴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起,投入總金額16億元預算,補助農民購買大、小型農機。然,日前媒體踢爆,協助農民申請補助之雲林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卻利用其獨占地位,威脅農民簽下本票與自願樂捐書,強索一成的政府補助款給該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身為相關業務負責監管單位,事後也未對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究責。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機耕協會強向農民索所補助款樂捐一事,責請政風單位儘速查察瞭解,於一個半月內釐清責任歸屬,並檢討農機具補助措施,若涉有違法情事,依法處裡。
    (四十九)近年來,國人高度關注動物保護議題,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書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一為落實動物保護觀念,並推動動物友善計畫。然近期擎天崗野化水牛死亡事件引發各界關注,經查發現為食物營養成分不均(蛋白質、礦物質),造成牛隻大量死亡。基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動物保護主責機關,爰決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導入動物保育之觀念,協同陽管處針對陽明山水牛棲息環境、食物來源及牛隻監測研議改善方法,以維護陽明山水牛之棲息環境。
    (五十)有鑑於外來物種已嚴重影響我國生態環境,且對全台各地之影響,常常是跨縣市、跨屬性、跨物種。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外來物種防治,仍依照屬性、地域、物種進行區隔,缺乏以國家高度、打破縣市、屬性之藩籬,造成外來物種防治成效有限,嚴重影響我國自然生態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整合所有資源,設置專責小組,打破物種別、縣市別等藩籬,以國家高度,針對外來物種進行相關防治、移除工作,以維護我國既有之自然生態多樣性。
    (五十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109年3月公布施行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 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經濟部目前掌握之違章工廠數量至少有3萬5千家,除了2,500家疑似新增違章工廠,依法應予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3萬餘家既有違章工廠則進入最快2年、最慢20年之輔導或納管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業者若未依照環保法規處理廢水、廢氣,將直接衝擊鄰近農用土地及農產品安全。爰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農業試驗所協同環境保護署設立專案,針對3萬5千家違章工廠分佈地區,佈設農地土壤及農業用水定期監測,並對外公佈監測數據,提供規劃案書面報告提送立法院,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
    (五十二)根據主計總處綠色國民所得帳,我國瀕危物種名單逐年增加,其主因之一為我國保育機關量能不足,野生動物保育法缺乏如美國瀕危物種法之機制,要求開發行為影響瀕危物種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起復育瀕危物種使其脫困之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半年之內,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進行修法工作,將積極復育瀕危物種相關規範納入野保之中。
    (五十三)發展綠能,於114年提升再生能源佔比達到20%以上,此係蔡英總總統政見,亦為我國目前能源政策努力之方向。然而,在地方上執行時,針對2公頃以下的農地變光電申請案,雖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1日公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規定2公頃以下光電場,除非是被包圍、夾雜之零星農地,否則一律不予同意;2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則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但是,基於法不溯既往,既有800多件,總面積達1600公頃以上農地,包括苗栗縣政府手上便有200多案,仍適用原審查規定,引發地方擔憂影響環境及諸如石虎等物種生態保育。為避免爭議,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擬定「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並儘速上路實施,於前述機制法制化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據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之規範辦理。同時,建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強化「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之審核把關並針對農地種電,研議納入公開透明民眾參與、檢舉即退場等機制,以求整體制度完善,俾利退續推動之順利。
    (五十四)依據中央畜產會統計資料,我國毛豬價格自109年12月底至今,平均價格明顯呈現上漲趨勢,自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月13日之統計資料,為避免豬價波動影響民生,防範有廠商以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為由,刻意操縱豬肉價格上漲,製造春節過年期間之民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查緝,若發現有刻意操縱豬肉價格上漲之情事,除依法查處外,並應公開相關廠商資訊,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後,我國豬價變動與原因分析,以及政府相關因應政策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五)鑑於我國政府為因應110年1月1日開放美國萊豬進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臺灣豬標章」政策作為因應。然而,執行至今,卻接連出現業者向農委會所屬中央畜產會告知有使用非我國豬肉,但中央畜產會仍核發標章之諸多爭議事件。為確保國人對於「臺灣豬標章」之認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臺灣豬標章」,應回歸農委會政策初衷及原始設計規劃方式,落實百分之百「全店」、以及「全數產品」均使用我國國產豬肉,方可使用「臺灣豬標章」,若有不符前述原則,應予以追回,並應加強稽查,以確保清楚標示,避免造成國人消費選擇之混淆,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臺灣豬標章」政策之具體執行情形與稽查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林務局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林務局歲出預算第3目「林業管理」編列1億0,675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台灣豬」標章,原本預估元旦前有一萬五千家餐飲業申請,但最後只有1.1萬家申請未達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責成轄下局處署如水土保持局、林務局,都只為衝台灣豬標章的業績。據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單位都分配到推廣台灣豬標章一定的額度,各單位也得周周回報進度。與豬肉業務相關的畜牧處分配到的額度最高,有一萬兩千個,但與該業務無關的水土保持局竟也高達三千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當初是請水土保持局就社區有採用台灣豬的店家鼓勵申請標章,林務局有森林遊樂區,也請該局就服務的場域去宣導。是以服務的性質,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單位就轄管的店家,有用到台灣豬的就鼓勵申請標章。目前民眾看到的豬肉相關標示有3種,一種是依「商標法」發給的「證明標章」,例如GMP、CAS、台灣豬(中央畜產會所發)等,如果誤用依商標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種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推出的「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第三種則是各地方政府因應開放萊豬,自行印製「本店(本區)使用XX產豬肉」貼紙,但各縣市是否有法源、能有開罰,未有定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了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畜產試驗所能本於專業判斷商家是否合於適用台灣豬(肉)標章外,其他單位可能對於商家適用哪一種標章都無法準確說明。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依法定職掌積極推動林業及保育相關業務。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之林業發展計畫內容中有:1.辦理租地改正造林輔導、國有林地產籍管理、暫准放租林地檢討解編事宜及國有林租地補償收回;辦理現有濫墾、濫建等限期廢耕、拆除及救助;管理經營保安林約460,000公頃,逐年辦理保安林檢訂、清查,並適時依環境狀況擴編保安林。2.辦理國有林復育造林及人工林中後期撫育工作,厚植森林資源並提升林木形質,提高木材價值;辦理海岸區外保安林及離島地區造林及定砂工作,構築濱海綠色廊道;創新林產科技研發,提升國產木竹材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力。但根據監察院108年間林務局管理出租及被占用國有林地情形調查報告,略以,部分國有林地未作營林使用(如種植果樹、檳榔或設立建物等,其中以違規種植檳榔為大宗),且雖林務局積極辦理國有林造林及海岸林造林,然倘將全國森林資源第3次及第4次結果相比,人工林整體面積減少(尤以國有林事業區之人工林減少8.3萬公頃較嚴重),顯示人工林未能適當撫育,有退、劣化情形,林務局應積極研擬國有林造林合理化經營措施,以增加人工造林面積。又為復興國內林產業,林務局前於106年宣示啟動「國產材元年」,期提升國內木材自給率,但2年前全國農業會議希望10年內能達到木材自給率5%目標,目前國內木材自給率不到1%。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有林租地管理與人工林永續經營書面報告。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林業發展業務,針對各林道及各國家森林遊樂區停車場是否開放露營野炊、是否同意露營車夜宿等,相關規範不明,屢見林道迴車處與避車彎以及國家森林遊樂區停車場遭違法佔用露營野炊之亂象。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參照玉山國家公園塔塔加遊客中心制訂明確規範,以終結佔用情形,於3個月內研擬完成停車場禁止宿營、野炊行為規範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五)台灣的木材需求量約六百萬立方公尺,每年從東南亞澳洲加拿大進口的木材,比例高達99%,台灣自有的國產材使用率只剩下1%。進口木材到台灣,所累積的碳排放每年37.6公噸,約需960個大安森林公園的樹木才能吸收平衡,而進口的木材當中,還有來自非法砍伐的天然林,不只破壞當地環境,也威脅台灣本土生態。爰建請林務局著重與民眾溝通,在符合自然保育與國土保安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國內的森林資源,重振國內林業,提升國內的木材自給率,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花蓮阿美族聖山(奇拉雅山)乃林務局花蓮林管處之管轄範圍,因奇拉雅山對於當地阿美族有其神聖意義,當地部落一直以來欲與公部門籌備共管機制,合先敘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與原民會要確認所有與聖山有淵源之部落,再邀集全部關係部落共同討論共管機制;並且由林務局與部落建立管理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農民應有之權益。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10年度起由林務局等機關辦理「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預計執行期間為110年度至114年度,計畫預計總經費為11億0,400萬元(公共建設7億5,000萬元及科技發展3億5,400萬元),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妥善運用現有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綜整規劃後續辦理工作。
    (八)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5億4,583萬3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32.15%,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專區網站公布。
    (九)「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自107年推動至今已經3年,今即將邁入最後一年(110年)之際,根據計畫中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應已有初步成果,計畫自107至109年規劃已完成有:生態保育核心區域與熱點指認區域數75處、重要生態系脆弱度評估項目數量5項、重要野生物滅絕風險與保育優先性評估項目數量10項、重要野生物種與瀕危物種保育策略研擬項目數量15項、造林示範區域數量7區等。為參考此計畫最新研究成果,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針對石虎之生態保育核心區域、熱點指認區域及保育策略研擬,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山老鼠集團違法猖獗,日前發生新竹縣觀霧國有林地盜伐扁柏、紅檜樹瘤案,盜伐集團甚至私藏武器、收容逃逸外籍移工,造成國安與山林秩序的崩壞,影響生物多樣性、保育類珍稀物種與生態棲地環境之保育甚鉅。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2個月內提出「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執行狀況與成效,以及制定一定單價以上木材藝術品溯源制度之書面報告。
    第3項 水土保持局原列53億0,149萬6千元,
    減列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53億0,049萬6千元。
  • 新增決議5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台灣豬」標章,原本預估元旦前有一萬五千家餐飲業申請,但最後只有1.1萬家申請未達標。為了衝業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給轄下局處署如水土保持局、林務局都只為衝台灣豬標章的業績。據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單位都分配到推廣台灣豬標章一定的額度,各單位也得周周回報進度。與豬肉業務相關的畜牧處分配到的額度最高,有一萬兩千個,但與該業務無關的水土保持局竟也高達三千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當初是請水土保持局就社區有採用台灣豬的店家鼓勵申請標章,林務局有森林遊樂區,也請該局就服務的場域去宣導。是以服務的性質,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單位就轄管的店家,有用到台灣豬的就鼓勵申請標章。目前民眾看到的豬肉相關標示有3種,一種是依「商標法」發給的「證明標章」,例如GMP、CAS、台灣豬(中央畜產會所發)等,如果誤用依商標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種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推出的「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第三種則是各地方政府因應開放萊豬,自行印製「本店(本區)使用XX產豬肉」貼紙,但各縣市是否有法源、能否開罰,未有定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了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畜產試驗所能本於專業判斷商家是否合於適用台灣豬(肉)標章外,其他單位可能對於商家適用哪一種標章都無法準確說明。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依法定職掌積極推動水土保持及農村再生相關業務。
    (二)水土保持局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編列46億9,770萬元,其中辦理委託辦理重點集水區調查規劃、水土保持教育訓練及推廣、媒體宣導集中採購、水土保持計畫成果發表及新南向行銷拓展合作計畫、土石流災害潛勢調查與資料庫整合等計畫4億3,260萬5千元;辦理土砂災害防治、水庫集水區保育、區域性水土資源保育、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等經費18億9,891萬3千元;委託辦理大規模崩塌及影響範圍處理調查規劃、公民參與機制及交流規劃、多元衛星影像整合建置與加值服務應用計畫、基礎資料管理平臺加值及維運計畫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自主防災社區推動等計畫2億1,170萬元;辦理重劃區外山坡地農路路面路基排水改善、邊坡穩定設施改善經費11億3,920萬元;辦理重劃區外平地農路路面路基排水改善、邊坡穩定設施改善經費1億7,500萬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加強執行績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經查,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和國土計畫資訊與審查之公開皆已法制化,保障民眾知情與參與權利。惟涉及水土資源合理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迄今未做到公開透明,亦缺乏公民參與機制,致使審查多有爭議、喪失公信力,應儘速改善。為保障民眾了解及監督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水土保持法修法草案,納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審查公開等民眾權利之保障,並於5個月內完成修正草案、預告、辦理公聽會及部會研商後,報行政院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據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核定本,以山坡地保育條例山破地範圍所化分之集水區治理單位為治理對象,並依治理等級劃分為健檢維護區(A級)、分期治理區(B++級、B+級、B級)及基本保護區(C級),詢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說明,經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共有775個治理單位,惟查其中需立即處理及優先處理之集水區治理單位數尚有520個,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並保育水土資源,應持續積極辦理。為瞭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治山防災工作績效,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核定本就各工作項目設定績效指標及目標值,然參據第3期截至108年底執行情形,15項指標中有7項累計成果已超過第3期(至109年度)預計成果,是否部分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偏低,應予檢討調整,以利後續成效評估。爰此,「水土保持發展」項下-01整體性治山防災,預算編列28億2,050萬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6億6,930萬5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6.16%,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專區網站公布。
    第4項 農業試驗所
  • 新增決議1項

    (一)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各工作計畫列有「臨時人員酬金」1億9,726萬1千元,經費偏高達「法定編制人員待遇」98.54%,查107年未見編列,自108及109年分別編列6,310萬3千元、1億5,982萬5千元,顯示臨時人員近年大幅成長;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正式人員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於1個月內,針對其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原列3億3,966萬8千元,
    減列第1目「農業藥物及植物保護試驗研究」項下「02應用毒理研究-業務費-物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億3,956萬8千元。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於「農業試驗發展-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項下編列7,562萬2千元,包括業務費7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7,492萬2千元,辦理訓練與管理中心、示範場及溫室或整理室之整修維護等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預計辦理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並以新社場區及屏東場區為基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應提前規劃相關示範區地質鑽探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原列2億6,726萬9千元,
    減列第1目「農作物改良」項下「01作物育種及栽培利用技術研發—業務費—物品」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億6,706萬9千元。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發展原住民農業及其特色農產品並推動原民特色作物保種工作辦理各項相關業務。惟花蓮地區幅員遼闊,各地區原住民農民所需與所欲之知能有所不同,為更能因地制宜貼切當地原住民農民之需求,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確實定期調查並規劃相關農作物改良相關之項目與內容,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以提升原住民農民之栽培技術水平。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4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漁業管理-03遠洋漁業管理」編列5億4,908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漁業發展」編列24億2,581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美國勞動部於109年9月30日發布「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並首度將台灣漁貨列入,另查本籍漁工和國內聘僱之外籍漁工係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且受勞基法保障,惟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係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事項引入,而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外,且外籍漁工之工作環境惡劣之新聞亦不在少數,倘若置此議題於不理,漁貨貿易受阻而獲利減少,可能變相導致雇主加重剝削外籍漁工,形成惡意循環。鑑於保障境外聘僱漁工權益,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3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漁工工作環境及保障措施檢討書面報告。
    (四)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漁業發展」項下「06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原列3,75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之新興計畫,政策原意雖頗值嘉許,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本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職是之故,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為避免未來總經費金額遭恣意膨脹,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109年美國勞動部公布的「強迫勞動製品清單」首次將台灣遠洋漁船捕撈的漁獲產品列入名單,報告中舉列諸如:漁工被仲介以虛假工資及合約內容所招募、被要求支付仲介費用及簽下債務契約、身分證件被沒收、在海上度過數月沒有停靠港口或打電話、被強迫每日工作18至22小時、面臨飢餓及脫水與惡劣、不衛生的環境、遭受身體暴力和言語虐待、無法自由離開船隻或自由終止契約、經常性地被欠薪或非法從工資中扣除食宿費等情事,強迫勞動狀況嚴重。「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是美國企業的採購決策及社會責任政策制定的依據,美國亦是台灣漁獲主要出口市場之一,被列入該清單後,未來臺灣遠洋漁船的漁獲產品出口美國可將面對嚴格限制,造成遠洋漁業中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也重大影響臺灣在國際間的人權聲譽。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漁業管理」編列25億4,073萬5千元,其中計畫內容包含「遠洋漁業管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考量:1.會同勞動部加強落實漁船上的勞動檢查。2.漁船資訊透明度。3.漁獲資訊的可追朔性。4.增列派駐漁業檢查員數量,以增強境外查驗能量增強境外查驗能量等方向,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從『強迫勞動製品清單』除名計畫」之書面報告。
    (六)為了進行能源轉型,未來幾年之間,我國西海岸將有大量離岸風機工程進行,對海洋生態影響甚鉅。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國際專家在內的國內外學者提出警告,以現有的環評機制與環評承諾,無法保護西海岸海洋漁業生態資源。保育專家與環保團體建議,若風機打樁施工時期,配合漁民休漁時期,或可部分減緩對海洋生態漁業資源的負面影響,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邀請經濟部能源局、開發單位、漁民團體、保育團體、專家學者共同討論,針對苗栗至嘉義等受離岸風機施工影響之縣市,如何推動休漁期與離岸風機施工期之搭配,並研議在施工期給予全面海洋復育獎勵,以保護沿海漁業生態資源。
    (七)因應海洋能源開發,我國西海岸漁業環境面臨關鍵轉型時期,若能利用海洋能源開發階段之回饋金、相關科學研究資料,應可讓西部沿近海漁業得以轉型成為永續漁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海洋資源饋節等挑戰,藍色漁業為世界各國努力之目標,我國應積極推動。爰要求漁業署成立西海岸永續漁業推動小組,邀請專家學者、保育團體、開發單位、漁民團體、地方政府針對如何利用海洋能源開發之過程促進漁村永續漁業發展進行討論、擬訂計畫,推動,並爭取於「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納入離岸風電電協金撥付機制。
    (八)有鑑於美國勞動部於109年9月發布「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時,我國遠洋漁船所捕撈的漁獲物,首度遭列入名單中,恐影響我國人權形象及對外漁產銷售情形。為強化我國遠洋漁業形象,改善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權益,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勞動部等相關機關,針對以下事項進行研議:1.加速國內法化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漁撈工作公約」(C188),並且提出明確時程表。2.增加對漁船,尤其是遠洋漁船的勞動與漁業檢查頻率與正確性。3.增加漁船運作的透明性,評估要公開漁船資訊可能性(例如公開VMS或是AIS資訊,若是漁船關閉訊號,將受到懲處),確保觀察員覆蓋率符合國際標準(人類或電子觀察員,像是監視器),並且保障人類觀察員的安全。4.檢討現行外籍船員不具經驗及訓練即可登船之作法。5.研議廢除境外聘僱制度之可行性,並研議將「勞動基準法」適用所有外籍漁工,由勞動部主責管理,以朝外籍漁工與本國漁工享有同樣的權益和保障之方向。並於過渡期間,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必須要確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確實落實,特別是針對薪資完全給付、禁止任意苛扣、境外漁工保險金額之儘速及完全給付。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針對前述事項之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9億0,196萬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6.75%,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專區網站公布。
    (十)近年我國遠洋漁業對僱用之外籍船員非人道剝削事件頻仍,如109年度發生FOC剝削外籍漁工、104年間高雄籍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虐待情事,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查核及管理未臻完善情形,肇致外籍員工基本勞動權益受損,損及我國聲譽。為改善上開情形,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主要新增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與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管理工作事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就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對於僱用之外籍船員傳出非人道剝削事件頻傳,例如宜蘭沿近海漁船依就服法所僱用之外籍漁工仲介先謊報漁工逃逸,再訛報雇主需求漁工名單轉介黑市牟利,除涉及刑事犯罪外,更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再查,國際上如美國109年提出「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針對臺灣部分優先要務建議,也提到政府應制訂並執行政策,加速執行勞力剝削案件調查、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電話、清楚界定監管FOC及臺灣籍漁船部會間角色及權責,並提升各部會協調合作等,顯見我國對於外籍漁工管理有很大改善空間。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正視外籍漁工之管理,盤演並檢視資源配置、法令是否齊備?查察人力之員額、專業能力是否足夠?並清楚劃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及權責,並書面提出檢討及具體改善措施方案報告。
    (十二)109年9月27日我國籍漁船「新凌波236號」於釣魚台西方12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撞擊後造成該船毀損,案發至今已近4個月,調查報告仍未釐清撞擊責任,影響我國漁民權益甚鉅。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加速調查釐清雙方責任歸屬,並進而協處可能向日方求償事宜。
    (十三)我國近期與日本發生多起漁業糾紛,台日漁業委員會定期會談,109年因疫情而取消,導致許多例行討論事項延後進行,顯示恢復台日漁業對話刻不容緩,政府應列為對日工作優先要務。惟如因疫情關係,110年實體會談如仍未能進行。政府應力促日方改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以確保台日漁業事務交流順暢、兩國情誼長存。
    (十四)109年9月底,美國勞動部發布「109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名單新增了「台灣遠洋漁獲」。這份報告內容提及:「調查發現,許多漁工被欺騙簽下不合理的契約,除了會被強迫先支付費用與簽債務契約,漁工的身分證件還會被雇主強制沒收。漁工在海上時常會工作很多個月沒有停靠岸邊,而且每天被迫工作18~22小時,處於飢餓和脫水的狀況,生活環境很差,時常受到船長與幹部的肢體暴力與言語虐待。也常發生沒有拿到工資或是工資被苛扣的狀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年度工作目標之一,為保障境外僱用船員人權及防制人口販運、改善外籍漁工作業環境、輔導漁船遵守國際規範及產業紓困,然而我國少數遠洋漁工工作環境,不符合國際C188號公約規範,國內相關法規如「勞動基準法」或「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皆未達到C188號公約標準。因此,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針對遠洋漁工工作環境,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原列24億4,048萬7千元,
    減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05企劃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4億3,948萬7千元。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01
  • 新增決議19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編列2億9,139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總預算案中,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防疫檢疫科技研發年度施政計畫,主要目標為建構友善生產環境,強化作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因此,防檢局應推動生物農藥藥材補助,落實農藥減量示範,評估農藥減量效益,逐步達成化學農藥減量、友善農業的最終目標。109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發布最新農藥殘留容許量,其中新增訂除草劑「固殺草」可做為紅豆植株乾燥使用,有鑑於歐盟已不使用固殺草,因此,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制訂政策進行評估,另做好風險溝通,以人民健康為最優先考量。
    (三)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歲出預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編列14億2,180萬元,其中透過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等及整合各項有效行銷資源,辦理非洲豬瘟防疫宣導,同時應加強電商平台購物之宣導及稽查。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經費5億0,004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項下以一般事務費(2億5,890萬6千元)占比為最高(73.56%),主要辦理2項業務分別為非洲豬瘟防檢疫工作助理人員勞務承攬與桃園機場防疫協勤駐衛保全承攬人力及檢疫物清理運送銷燬,為因應相關疫情發展,應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以利資源分配。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台灣豬肉口蹄疫拔針成功,正式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列為「不打疫苗非疫區」。國際貿易市場標準較嚴格,日本自110年6月起,輸出進日本之生鮮或加工食品皆須HACCP認可之屠宰場。距日本實施新制僅剩下半年,而我國現今尚未有任一家屠宰場取得HACCP認可。為提升我國屠宰場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標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加速推動HACCP認證。
    (五)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動植物防檢疫管理-08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為加強民眾對非洲豬瘟之重視,防檢局於108〜109年度亦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別編列預算,其主要工作為透過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體等行銷資源,辦理非洲豬瘟及邊境檢疫宣導,並查核國內電商18家平臺,其中採取防堵措施(屏蔽或下架)商品處理計6,355萬4,211件,停權賣家數2,813家,至專人網搜電商平臺違禁販售商品2,323件,其中疑似動物檢疫違規1,307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近年度防檢局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9年10月4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637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270件(42.39%),顯示部分國人對相關疫情仍未重視,應予加強宣導;另因快遞貨物及郵包違規夾帶疫區肉製品事件頻傳,查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16次會議說明,海關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間查獲未經檢疫豬肉及其製品共4,311件(7,506公斤),郵包自107年12月至109年9月18日則共有1,622件檢疫不合格案件(大陸及香港占比36%),其違規情形猶待加強改善。非洲豬瘟疫情仍於全球蔓延,除上端檢疫工作應持續加強外,另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已有劇烈轉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更積極配合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六)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計畫項下編列5億0,004萬1千元,包含業務費3億5,19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與獎補助費1億4,755萬5千元辦理邊境管制及補助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整備等工作。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轉變,建請應持續配合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七)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惟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改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因應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為防堵非洲豬瘟侵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計畫項下編列5億0,004萬1千元,包含業務費3億5,19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與獎補助費1億4,755萬5千元辦理邊境管制及補助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整備等工作。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且109年全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際航船班均大幅減少,惟國際網購情形持續增加,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轉變,且旅客入境、電商、國際快遞及郵包違規情形頻仍,允宜依據相關疫情發展,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俾使資源有效投入,發揮最大效益。
    (九)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推動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增派人力及檢疫犬組於邊境執勤,據了解,檢疫犬組已從107年47組調升至109年56組,然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航船班減少或停航,且機場自109年3月下旬實施託運行李消毒,為維護檢疫犬隻健康,故取消檢疫犬組於行李轉盤處執勤業務,僅維持偵測旅客手提行李。另檢視近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9年10月4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637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270件(42.39%),顯示部分國人對相關疫情仍未重視,應加強宣導。允宜於疫情期間適時調整其執勤業務、人力及經費配置,並持續強化其訓練,使資源有效投入。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十)為防堵非洲豬瘟侵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項下編列5億0,004萬1千元,包含業務費3億5,19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與獎補助費1億4,755萬5千元辦理邊境管制及補助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整備等工作。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邊境增派檢疫犬組,然航船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宜適時調整其執勤業務: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推動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增派人力及檢疫犬組於邊境執勤,據該局說明,檢疫犬組已從107年47組調升至109年56組,將疫情防堵於境外,然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航船班減少或停航,且機場自109年3月下旬實施託運行李消毒,故取消檢疫犬組於行李轉盤處執勤業務,僅維持偵測旅客手提行李,為維護檢疫犬隻健康,允宜於疫情期間適時調整其執勤業務,並持續強化其訓練。為加強國內防疫能量,該局自110年度起辦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供之109年4月版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1.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2.計畫所需經費為25億9,051萬6千元。3.工作項目為強化國內防疫量能整備工作、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強化早期預警檢驗量能及防檢疫政策整合宣導行銷。4.執行機關包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家畜衛生試驗所、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各國立大學獸醫學院及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各養豬產業相關協會及團體。其次,宜因應相關疫情發展,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以利資源分配:按110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預算編列情形,其中業務費項下以一般事務費(2億5,890萬6千元)占比為最高(73.56%),主要辦理2項業務分別為非洲豬瘟防檢疫工作助理人員勞務承攬與桃園機場防疫協勤駐衛保全承攬人力及檢疫物清理運送銷燬。據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說明,該2項業務108及109年度均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應,後續將由上開計畫編列預算辦理。檢視近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9年10月4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637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270件(42.39%),顯示部分國人對相關疫情仍未重視,允宜加強宣導;另因快遞貨物及郵包違規夾帶疫區肉製品事件頻傳,查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16次會議說明,海關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間查獲未經檢疫豬肉及其製品共4,311件(7,506公斤),郵包自107年12月至109年9月18日則共有1,622件檢疫不合格案件(中國及香港占比36%),其違規情形仍待改善。為加強民眾對非洲豬瘟之重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8至109年度亦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別編列預算9,071萬元及1億566萬8千元,其決算數及截至109年8月底執行數為8,562萬9千元及209萬1千元,109年度執行情形仍待加強,其主要工作為透過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體等行銷資源,辦理非洲豬瘟及邊境檢疫宣導,並查核國內電商18家平臺,其中採取防堵措施商品處理計6,355萬4,211件,停權賣家數2,813家,至專人網搜電商平臺違禁販售商品2,323件,其中疑似動物檢疫違規1,307件。茲因近日全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際航船班均大幅減少,惟國際網購情形持續增,且旅客入境、電商、國際快遞及郵包違規情形仍頻,允宜依據相關疫情發展,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俾使資源有效投入。綜上,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轉變,宜持續配合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吉仲多次宣示對豬內臟進口可以做到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但進口豬內臟如果沒有如同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就做不到進口豬內臟百分之百的溯源管理。而實務上只要海關判定貨品歸屬於含「Bol」輸入規定之號列,進口報關收單時,海關就會報驗給動植物防疫檢局。為了達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所宣示豬內臟進口溯源管理百分之百,爰要求不只豬腎,動植物防疫檢局應定期檢視豬內臟進口情形,必要時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評估新增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之可行性。
    (十二)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7億6,368萬7千元(P88),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92%,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專區網站公布。
    (十三)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是國際豬肉的消費大國,國產豬養殖產業產量也有一定的規模。日本對於農產品相當保護,提出各種保護措施,減緩開放市場後對國內農業的衝擊,豬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面對立法委員蔣萬安有關萊豬質詢時,指出:「日本那套除了差額關稅,台灣全部都做到了。」殊不知日本的差額關稅,才是降低日本豬農受衝擊的關鍵作法。再者以台灣目前離加入CPTPP尚有一大段距離,政府更應該善用時間優勢,強化保護台灣養豬產業發展貿易措施。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就為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評估實施「差額關稅措施」建議方案。
    (十四)台灣自110年1月1日起已成為開放萊豬進口地區,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對萊豬與萊劑的規範差異甚大,行政院表示,凡訂定食安自治條例萊劑零檢出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且漠視中央或法律為無物,基層公務員若執行各地自治條例,將送懲戒,一切依法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另在前瞻第3期預算編列「畜禽產業艦橋指揮系統」計畫,指出係利用新興資通訊特性,於生產場域示範新型態的畜禽健康防疫物聯網,增進畜禽產銷資訊之連結。透過艦橋指揮系統的運作,使飼養場域透明化、疾病防疫與生物安全智慧化、屠宰場衛生檢查之即時化,使產銷資訊的連結更為完整。有助於解決畜禽生產人力與病理獸醫師稀缺問題,強化民眾對肉品生產系統的信任。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屠宰場衛生檢查之即時化,提供民眾相關產銷資訊,達到以國產台灣豬為食材之辨識目的」書面報告。
    (十五)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於94年開放美國萊豬進口,美豬進口量開始增加,到107年,日本進口豬肉已經佔其國內總消費量的52%,其中美豬是進口的最大宗,佔進口總量近三成。以日本對豬肉消費習慣的改變,可預見我國自110年1月1日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後,政府如無謹慎之相關配套措施加以因應勢必嚴重衝擊國內養豬產業的生存發展。再者,全國豬肉進口商召開記者會,簽署「維持不進口萊豬及落實標示產地意向書」聲明,強調為了生存要自救。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為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採取特別防衛措施(Special safe Guard)。
    (十六)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全國豬肉進口商召開記者會,簽署「維持不進口萊豬及落實標示產地意向書」聲明,強調為了生存要自救!不少縣市制定自治條例,要求進口豬肉「零檢出」萊劑。公告連鎖超商、超市及大賣場設置「不含萊劑專區」及肉品進口商強制自主檢驗,讓豬肉製品管理能夠溯源、明白標示萊劑,做到讓人民安心,有自由選擇權利。萊豬在健康風險疑慮沒有消除的情況下進口,要讓民眾選擇吃或不吃!國民黨一再強調「美豬不等於萊豬」,且相關進口商等也表示都能取得產地出口商「豬隻屠宰前萊克多巴胺停藥」或「不含萊克多巴胺」聲明文件,因此,行政院應確實標明「無萊劑美豬」之進口標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及確保國人食安。
    (十七)引用日本農業主管機關-農林水産省所公布的客觀數據,即可了解日本養豬產業概況。即使在日本政府大力宣揚日本國產豬(日本豚)的優點,並強力提升其競爭力,國產豬肉在國內市場的市占率仍節節敗退,107年進口豬的輸入量91.6萬噸,正式超越日本豬89.8萬噸,市占率僅剩下48%。而進口數量第一名的國家就是美國,已逼近三成之譜。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豬內臟市場被美國豬蠶食,日本引進不少豬內臟,主要是豬腸與豬舌頭,進口市場幾乎由美國豬獨占,占進口豬內臟的72%。台灣食用豬內臟的數量與部位遠高於日本,若未來萊豬利用價格優勢進軍台灣,恐將大舉攻佔台灣豬內臟市場。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及確保國人食安,配合經濟部公告新增豬隻可食部位貨品分類號列執行邊境檢疫。
    (十八)為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保證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為最基本之要求。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嚴格落實查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以遏止不法藥品來源及杜絕違法使用情形,保證國產禽畜產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以保障消費者及豬農權益。
    (十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5日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進行業務報告,於備詢中,審計部長答復委員質詢時表示:「審計部也已告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後政策宣導要編專項經費」、「行政院已要求將新興媒體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也就是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單位名稱,並不得置入性行銷」。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支公務預算進行政策宣導,本應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如果是動支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也必須依照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其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蔡政府宣布開放瘦肉精美豬的隔週,包括鏡傳媒、網路媒體風傳媒和放言等官網先後刊出瘦肉精進口的廣編稿;以及109年9月19日掀起大量網友群起激憤,由科普雜誌科學人粉專刊出之瘦肉精「推廣文」,皆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豬肉議題所進行的政策行銷。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非洲豬瘟防疫宣導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相關網站資訊公開區,單獨列示公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季彙整送立法院。爰此,請提供109年度於上揭四大媒體辦理之政策宣導相關資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編列4,134萬4千元,其中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實地金融檢查等經費238萬4千元,惟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並未編列相關歲入,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就相關預算支出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原列18億7,056萬8千元,
    減列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100萬元、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03農業資材管理—業務費」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8億6,906萬8千元。
  • 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編列10億0,874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01企劃管理」編列5億5,800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產銷履歷各項通路媒合、行銷推廣及展售宣導推廣訓練、食農教育體驗活動,設置計畫推動及農糧產業輔導及諮詢服務團隊,產銷履歷及GLOBALG.A.P.驗證專業訓練、建立示範場域及通路媒合行銷推廣,強化有機、產銷履歷、CAS臺灣優良農產品、友善環境耕作與生產追溯農產品整合行銷及提升消費者對溯源農產品認識與支持經費1億7,000萬元,並未提供計畫相關計畫、預算明細以及過去執行成效。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編列2億0,522萬6千元,包括辦理溯源農產品展售活動及相關行銷;產銷履歷生產、管理、制度及行銷研究及推廣補助計畫;產銷履歷驗證費;辦理宣導講習及相關推動推廣措施;輔導產銷履歷加工驗證,開拓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加工品銷售通路等,並未提供計畫相關計畫與預算明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計畫書面報告。
    (四)農產品產銷調節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斷啟動收購措施屢遭外界批評,但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我國這幾年風調雨順,哪一個農產品有產銷失衡?農糧署109年羅列20多項易感、產銷失衡作物進行監控,若沒有產銷失衡幹嘛要監控?農委會這幾年所做的補貼運費、包裝場、加工場集運,收購做加工,做多元循環經濟利用、做土壤改良,不就是為了解決產銷失衡所推出的各式調節措施?更有媒合中華郵政、八大公營行庫等公民營企業大量採購,連漁業署、農金局都採購送漁工、贈偏鄉。如果量價穩定,何需政府出手?近年農作物一出現產銷失衡,只見農委會採取補助手段解決,稱是「多元循環經濟」,連「去化」都不敢講,結果每年問題周而復始。根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決算資料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不斷啟動收購措施,例如,108年啟動之收購內容包括甘藍、柑桔、鳳梨、香蕉、番石榴、紅龍果、芒果、檸檬、文旦、麻竹筍、甘蔗等農作物,109編列相關經費為1億5,875萬5千元,最後決算支出卻高達6億5,951萬1,911元,增加5億75萬6,911元。除了用保險方式,保障農民收入穩定農民生計,不受到天然災害或產銷失衡影響。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從源頭進行管控,加強提供產銷資訊平台,輔導農民多元種植,降低產銷失調等影響,並多替農民推動外銷出口通路,政府應從根本解決問題。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近6年執行重要農產品預警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五)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04運銷加工管理」之「獎補助費」辦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依產業需求規劃建置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及輔導建置重要產區冷鏈設備升級,減少農產品損耗,提升蔬果等農產品供貨品質」共計編列6,820萬元,政策原意頗值嘉許,惟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之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農委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職是之故,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為避免未來總經費金額遭恣意膨脹,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億3,967萬8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35%,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專區網站公布。
    (七)為維護人民食用農產品之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衛生福利部分工就未上市及已上市之農產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106年度已上市之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率較105年度同月份相對高,107年度則有部分月份未上市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率較106年度同月份高,又農作物農藥殘留不合格率雖有降低,惟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及檢驗出不得使用農藥件數略有上升,顯見農藥殘留問題應持續積極推廣及宣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觀念。除了農藥問題,農地塑膠袋的鋪設也造成垃圾汙染,農民用PE黑塑膠布遮蓋農地,避免長雜草及水分蒸發,可是這些塑膠布將來一定會造成很大的環境公害,除非強制立法必須使用可以回歸大自然的產品如PLA又稱為聚乳酸(Poly Lactic Acid),有別於來自不可再生資源(石油)的傳統塑膠。PLA是由可再生資源如玉米等植物萃取澱粉,經由發酵﹑去除水分﹑聚合等工序所製成。在適當的溫度及濕度的堆肥環境下可自然分解。為避免PE黑塑膠布遮蓋農地避免長雜草等,而這些塑膠布將來可能就地焚燒造成空污且融入土壤造成很大的環境公害,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研議獎勵農地使用非石化塑膠類材料遮蓋農地,並補助農地使用友善環境材料遮蓋農地,以減少環境荷爾蒙汙染農地問題。
    (八)109年12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嘉南地區一期稻作停灌進行補償,然最初訂定之「110年第1期作水稻代耕業者停灌救助作業原則」認定要件中之農民均須加入停灌縣市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相關協會或中華民國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聯合會之會員(須繳交1萬元會費)而引發農民反彈才予以修改。而農糧署表示起初補助以協會會員為認定條件並委託協會受理補助,主因為該署未長期實際掌握代耕業者資訊,為確實了解代耕業之現況,才委託上開協會辦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針對各地代耕業者實際資訊(包括專職兼職比例、經營規模、現已加入耕機協會業者之占比等等)進行調查、掌握,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
  • 新增決議1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5億5,117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因應水情吃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110年第1期作嘉南灌區1.9萬公頃停灌,台中2.62萬公頃、苗栗2,894公頃、新竹4,588公頃,110年第1期作停灌,合計約2.75萬公頃。顯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政府應更加充分照顧農民權益。預計辦理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及新辦農地重劃1,050公頃,改善農地重劃區內緊急農路160公里,惟未提供計畫與預算明細,且細項工程件數及金額未確定。而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計畫技術服務、擴大灌溉服務相關計畫技術服務等計畫應更加落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績效」書面報告。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督導各農田水利管理處建設、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關於各管理處轄管各埤塘、水庫目前僅極少數開放獨木舟等水域遊憩活動,其餘均以環評、土地使用分區、無適當進出路徑、水域範圍過小等問題拒絕開放。然獨木舟、立槳等活動無環境污染問題,適合個人在一定規範下申請從事,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6個月內研擬一致性規範,包括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行為、申請方式等,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109年旱象水情吃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多個稻作停灌區域,陸續宣布嘉南停灌1.9萬公頃,新竹、苗栗、台中停灌2.7萬公頃,加上桃園停灌近2.8萬公頃,110年全台一期作共停灌超過7.4萬公頃,這也是近20年來停灌總面積最大的一次,為此多數農作物遭到嚴重影響,如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產量不足或賣相不好等,讓農民生計出現困境,相關部門應強化旱災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提早宣布停灌訊息,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署施政目標之達成,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對於地球暖化等氣候因素影響水情供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灌溉水資源調配、亢旱調撥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協調推動計畫檢討」書面報告。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項下「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其中重要工作明列「結合網路資通訊及自動化控制系統,讓農業用水更精準的供應,提升農業灌溉水資源利用效率」,「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1日掛牌,宣稱灌溉區將從31萬公頃增加至68萬公頃,但針對最近幾個月來缺水情況卻無應對方法,更無預警宣布對桃園、新竹、苗栗地區農田停灌,衝擊2萬多名農民,台中市大甲區的農田也遭波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掉水利會百年制度後,面對史上最艱困的水情,農田水利署表示,包括巡查圳路、精確配水、分區輪灌、啟用備用水井,讓全台29.3萬公頃農田得以渡過難關,否則影響層面將是天文數字。水利會時代,從水局協調、停灌預測、水源調度、分區排序到溝通宣導都有固定制度。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施政目標之達成,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六)「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109年3月施行公布後,除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外,餘皆進入最短2年、最長20年的輔導管理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如不當排放事業廢水,對環境和食安影響甚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6個月內建立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平台,呈現灌溉水質管理維護現況、農業生產地區水污染源管制措施及成果、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改善情形等,以降低農業灌溉用水水質受污染,確保農作物之安全。
    (七)我國近年水情異常,109年至110年連續三度大面積停灌農業用水,影響範圍甚鉅。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未來缺水情形恐更頻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作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之主要權責機關,應掌握農業灌溉用水來源及供水水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6個月內建立農業水資源資訊平台,提供各區域農業灌溉用水來源及供水水情,俾利農民及社會大眾了解監督最新供需情形。
    (八)有鑑於農地違章工廠數量眾多,如不當排放事業廢水,將嚴重影響鄰田農友耕作權益。又灌溉渠道水質監視點設站有限,且灌溉水質監視點及搭排戶之水質採樣頻率為每2個月執行1次,難以即時掌握水質情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研商針對違章工廠密集區,或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鄰近農地以及都市擴張區等地區,先行試辦補助鄰近水利工作站添購檢測六大重金屬快速型水質檢測計,以配合農民簡易檢測了解灌溉水質情形。
    (九)109年10月1日,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轄管理處,正式升格為公務機關。改制前,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視作業規範」每2個月執行1次灌溉水質監視點,分初驗及複驗兩階段辦理,並由各水利會自行公布監測結果,導致公佈方式、格式不一,不便民眾進行了解。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彙整各管理處歷年灌溉水質監測資訊,整併成單一開放格式文件,上載至官網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利民眾了解及加值利用。
    (十)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前,政府強調改制後要增加38萬公頃灌溉面積,不過面對這次的停灌,農民對政府要增加一倍多灌區的說法打問號。當初喊灌區加倍是不了解實況,因為全國農田約70萬公頃,17個水利會灌溉面積約32萬公頃,政府以為其他38萬公頃可以整合納入灌區,等進入狀況後才發現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對極端氣候的瞭解有限。為什麼太平洋高壓頑固橫亙地球中緯,台灣7月竟史上首次無颱生成?109年無颱風侵台,也是半個多世紀以來僅見;這些問題可能短時間不會有答案,台灣未來持續乾旱的可能性很高。亟需有前瞻的思維來規劃農業用水的未來方向!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又於前瞻第3期特別預算僅為解決農業區水患問題,續編列6億6,520萬元辦理農田水利會轄管農田排水、水利構造物及埤塘等改善工程,對於缺水時之精準灌溉、輪灌等抗旱措施並無規劃,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署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極端氣候之旱澇災害時農業用、排水超前部署計畫」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分別於「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農田水利發展-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項下編列8億2,605萬2千元、7億8,652萬元及15億7,642萬8千元,辦理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及新辦農地重劃、推動農田水利永續發展等業務;另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年度農田水利署分別於「農田水利發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農田水利設施配合改建」計畫項下編列500萬元業務費,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畫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4,500萬元。為使相關預算投入發揮最大效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積極監督控管各項工程執行進度及施工品質。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財政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財政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6,718億8,30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第2節「綜合所得稅」6億1,300萬元、第2目「遺產及贈與稅」第2節「贈與稅」4,600萬元、第3目「關稅」1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54億元、第9目「營業稅」5億元,共計增列66億5,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6,785億4,200萬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4項 財政部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4。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 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376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議與編印、預算制度之研究改進及派員實地查核各公務機關預算執行等工作。經查,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補助特別收入基金逾900億元,其中近八成金額補助高度仰賴國庫撥款之少數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缺乏特定收入財源而多仰賴國庫撥款,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檢討落實各該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財源之適足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資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217萬2千元,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等所需經費。經查,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遲未具國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致近年發生短絀之特別收入基金概呈增加,108年度超逾半數,且部分基金連續2或3年發生短絀,或108年底基金餘額已為負數,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職權賡續督促研謀改善,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近年來行政單位之「政策宣導費」使用情形備受社會大眾之關注,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並未將「政策宣導費」列為二級科目,而是編列於各分支計畫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或「委辦費」,致難以評估是否符合各機關編製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9點「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之規定,外界亦無法由預算書了解預算編列情形,更不利於立法院之審查,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111年度起督促各機關、基金辦理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四)有鑑於縮減貧富差距為國家之主要政策目標,其衡量之數據指標是否得以如實反映真實狀況,更顯重要。而目前我國用以衡量國內貧富差距之主要指標,為「五等分位差距倍數」及「吉尼係數」,查近10年台灣之吉尼係數,98年最高達 0.345 後,逐年降低至 102 年的 0.336,又逐年緩升至 108 年之 0.339。另觀察五等分位差距倍數指標,顯示貧富差距為近7年來最大,108年收入最高的前 20% 家庭,所得是最低 20% 家庭的 6.1 倍。前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研究院院士朱敬一則指出,層級所得比以五等分計算恐過於粗略,20%約為1百多萬戶家庭,把其全部視為同一等,將難以觀察其中之細部變化。為協助政府掌握貧富差距之情況,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起,除前述現有之指標外,也將全球不均度資料庫(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簡稱WID)中主要國家(含台灣)高所得者(前10%、5%、1%)所得占比資料,以及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申報之20等分位統計列入調查報告,以提供政府與國人就貧富差距之實況有更為全面完整之參考依據。
    (五)政府規劃、訂定托育政策係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但過去委託的托育政策評估,僅評估逐年服務使用率、服務提供的數量,以及委外學者評估,多只能做到地域性的單次調查或多次不同人的抽樣調查,但缺乏大樣本調查了解家長的生育動機、托育選擇動機,以及婚前婚後、生育前、生育後的追蹤。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家庭收支調查,亦無關於0至2歲與0至6歲的幼托花費和花費占比家庭收入的問題選項;衛生福利部婦女婚育調查以及兒童少年調查,完全無法做到實證的政策評估報告。故為能有更全面性的家長家戶長期追蹤調查結果,以利更科學化、數據化的打造托育政策,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衛生福利部,評估將0至2歲及0至6歲幼托花費及其占家庭收入問題選項,納入相關調查或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8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預算編列4,03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編列「促參業務」經費4,614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7萬1千元。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資產閒置情形,主管機關財政部未能及時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建請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
    (三)財政部報告指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1,915億元,加計各特別預算編列舉債2,681億元,合計共舉債4,596億元,扣除債務還本後,債務淨增加數為3,746億元,預估110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達6兆1,33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值的32.6%,來到近5年高點,相當於每個小孩一出生就得背負大約26萬元的負債壓力。台灣正面臨政府舉債、財政惡化窘境,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政府恐仍須有財源以持續規劃各項紓困措施,爰建請財政部應及早就我國財政現況如何因應疫情持續發展,進行相關財政與政策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內地稅「稅課收入」1兆5,512億1,9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86億3,200萬元(減幅0.55%)。109年初以來,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散,連帶使得臺灣整體經濟成長趨緩,進而造成稅收狀況不佳。由於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為全球經濟增添諸多變數,以致110年稅收狀況亦恐難樂觀,要求財政部應預為妥謀財源,以利各項政事順利推動。
    (五)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若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2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其中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等紓困措施之減稅或免徵稅額約11億元,惟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建請財政部應採取滾動檢討稅捐紓困措施之成效,並適時調整,以透過靈活之稅務紓困措施,協助企業挺過疫情。
    (六)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雖賸餘294億元,惟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歲入2兆0,450億元、歲出2兆1,615億元,歲入歲出相抵轉為差短1,165億元,且預估至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再增至32.6%,又109年截至8月,中央政府賦稅收入實徵淨額1兆0,746億元,較108年同期減少618億元,恐影響未來政府施政與財政資源之運用,又具有自償性之建設透過發行乙類公債方式籌資,該類公債不列入公共債務法債務未償餘額計算,可紓解部分政府舉債及財務壓力。基此,建請財政部可洽請各機關研商透過發行乙類公債,滿足非營業特種基金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特別預算資金需求之可行性,適時導引超額儲蓄投入公共建設,以提升閒置資金之運用效率,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七)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項下編列「股息紅利繳庫」收入86億0,809萬2千元,包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億2,50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億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58億0,028萬3千元、中國輸出入銀行3億3,408萬2千元及財政部印刷廠4,872萬7千元等繳庫數,其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度起均未辦理盈餘繳庫,雖110年度恢復編列繳庫預算,惟該行資本適足率仍低於本國銀行平均值。為提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104至109年度皆未辦理盈餘繳庫,致近年繳庫歲入大幅減少,雖110年度編列繳庫10億元,惟如需增設分支機構,110年度尚存資本缺口120億元,且迄至109年第2季,該行資本適足率仍低於本國銀行平均值,建請財政部應籌謀提升該行資本適足率之具體措施,以強化資本結構。
    (八)鑑於營利事業可能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04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三「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Designing Effective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結論報告建議及其他國家之規定,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之反避稅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惟隨著稅務環境變遷,全球反避稅制度陸續推出,我國CFC制度將於111年8月間施行,跨國企業恐將面臨極大挑戰,建請應加強宣導,以讓企業及早調整因應。
    (九)行政院雖已同意財政部愛國西路舊址短期及長期規劃運用方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新建案第一及第二階段作業,惟尚需辦理第三階段報核作業、國產署現有光復南路辦公廳舍新建案與未來特二土地收回後設定地上權等工作項目,各環節緊密相扣,且迄至國產署進駐使用前,每年仍需負擔保全費等相關支出逾300萬餘元。是以,建請應密切掌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址辦公廳舍新建案第三階段函報行政院、進駐財政部愛國西路舊址及後續招商作業之辦理進度,以增裕國庫收入並節省保全費等相關經費。
    (十)110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計編列18億5,239萬5千元資本支出經費,較109年度所編之16億4,893萬5千元增加2億0,346萬元或12.34%,惟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審定決算均產生逾億元之保留數,其中逾九成為資本門。財政部主管歲出預算近3年度經審計部審定之保留數,除金額皆逾億元,且九成均為資本門,又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保留款占比逾三成,相較其他主管機關略顯偏高,要求財政部應加強督導所屬機關資本門預算之執行,加以改善。
    (十一)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08年8月15日實施至109年8月14日已滿週年,根據財政部統計,申請案件共計1,022件,申請金額為2,166億元,遠超過草案研擬期間該部低推估1,333億元之金額,雖已逾低推估金額,惟與中、高推估金額相較,容有差距(低推估1年平均可吸引1,333億元海外資金匯入,中推估1年可引資4,272億元匯入,高推估1年可引資8,907億元匯入),且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以後因稅率由8%提高至10%,預期台商循專法途徑匯回資金之金額恐較第1年為低。據財政部統計至109年12月14日止,累計第2年以來,4個月內共49件申請匯回,金額共約127億元,申請狀況明顯放緩,鑑於專法立法從民間到政府均投入龐大的成本及資源,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仍宜賡續積極宣導,使投入成本產生應有之效益。
    (十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世界各國都大量印鈔紓困,造成全球資金氾濫,而大型公民營企業均把握市場低利環境發行債券以籌措中長期資金,據統計109年已達1兆元以上,故政府所推動的各項公共建設應儘可能透過公債發行來導引國內過剩的游資。然而財政部103年迄今均未透過發行乙種公債以籌措公共建設所需資金,而任由各部會透過融資方式舉債,如此一來除無法引導民間游資去向,更可能因日後利率反轉,造成政府龐大之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應主動積極協調各部會,透過發行乙種公債方式,籌措各項公共建設所需資金,110年應以達成1,000億元為目標。
    (十三)有鑑於國內資訊科技的軟硬體發展突飛猛進,財政部政策積極發展電子發票與雲端發票的應用,致使財政部印刷廠業務逐年下滑,而爭取新的印刷業務,亦受限於設備、人力與彈性等因素每每鎩羽而歸,加以財政部印刷廠人力結構日趨老化,50歲以上的員工占比將近七成,造成嚴重的技術斷層,爰要求財政部應於110年6月底前提出具體的「財政部印刷廠轉型與存廢檢討評估報告」,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十四)財政部所屬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酒類產品製程中之釀酒污泥等廢棄物,均以公開招標之形式進行勞務採購,將相關清運事務委商處理。經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善化啤酒廠,110年度「釀酒污泥及廢矽藻土委外清運處理」標案於109年12月公開招標,僅有1家廠商參與投標,並以低於底價之金額得標,惟同名廠商曾因不法棄置污泥遭檢方起訴並求刑。盤點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之相關標案(包含廢水場污泥、植物性廢渣等回收再利用,以及釀酒污泥、廢矽藻土委外清運處理),其中,該廠商自104至110年,共得標10件標案,總金額超過9,000萬元。復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事業對於廢棄物自行處理,抑或送交再利用機構,皆須負追蹤管理之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財政部所屬之國營事業,除應恪遵相關法規外,更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以作為民營相關企業之表率,爰建請財政部應善盡對於所屬國營事業監督之責,就國營事業相關採購案涉及不當委商之相關瑕疵進行調查、督促其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過去潤寅詐貸案及慶富獵雷艦等弊案均有多家公股行庫受害,肇因於未落實KYC等事前審查程序,授信業務執行不當,內部稽核控制之機制亦不完備。公股行庫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交易時,亦應遵守內部自律規範及外部相關法規準則,除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落實監管外,財政部為公股行庫重要股東,也應請其強化內稽內控等相關治理層面之作為,並建立妥善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爰建請財政部嚴格督促公股銀行,確實依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要求,落實相關改善措施,以健全金融交易秩序。
    (十六)產業創新條例自106年修法後,首度將無形資產措施涵蓋進政府應推動之政策中,108年8月始有企業以「無形資產」獲得融資,然而,對比中國及韓國對於無形資產政策的推動力道,台灣政府起步甚晚及力道尚小,且無形資產相關金融措施也仍在起步階段。相對於108年時只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109年開始有達26家金融機構共襄盛舉;以專利政策的相似度來說,台灣政府可借鑒日本專門銀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經驗設立科技投資銀行,且針對行員進行更多科技投資的培訓,將可加強台灣無形資產的活絡、價值及市場性。爰此,建請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依據相關金融授信規範,積極參與無形資產融資業務,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金融周邊單位研訂無形資產融資相關作業準則及開辦培訓課程,俾擴大金融同業參與,協助企業活絡無形資產商業價值及運用效益。
    (十七)為使我國符合全球反洗錢、反避稅之風潮與規制,財政部業於106年6月17日修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作為與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之法源依據。為利後續運作,「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亦分別於106年11月16日及12月7日公布施行,透過與締約國簽署雙邊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據以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之自動交換作業。依據CRS辦法規定,我國須於109年9月與達成自動交換合作共識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10年9月以後每年定期與締約他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然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之件數尚不多,由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資訊可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建請財政部應密切關注,並妥善規劃與因應。
    (十八)110年度財政部國庫署單位預算案於「國庫業務-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項下分別編列菸品獎勵金查緝機關部分之4,500萬元、考核地方政府績效優良之菸品獎勵金1,280萬元及檢舉人部分之2,766萬6千元,合計8,546萬6千元,因應菸稅106年6月12日調漲,財政部105年10月20日訂定「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加強查緝,於106至108年平均每年查獲非法菸品逾2,000萬包,惟目前尚無官方推估每年流入市場之非法菸品數量及國庫未能收取之稅捐,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如何建立非法菸品流入數量及稅捐短收推估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庫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預算編列4億0,070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編列520萬7千元,凍結15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108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之歲入歲出概況,108年度歲入歲出差短56億元、109年度轉為賸餘294億元、110年度則產生差短1,165億元,3年間差異頗大,惟各年度分別編列債務還本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僅相差15億元,雖符合公共債務法規範,惟恐未能反映預算實貌。近年每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略高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當年度稅課收入5%,106年度甚且發生因立法院審議增列稅課收入致未達法定比率情形,加以108至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差短或賸餘之差異性頗鉅,惟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差距15億元。爰此,建請財政部國庫署應評估建立編列每年度債務還本之機制,以核實編列預算,反映預算實貌。
    第3項 賦稅署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稅務獎勵金」預算編列3,200萬元,凍結百分之十五,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編列2,478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編列121億3,023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編列之「賦稅業務」,其計畫內容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自103年房屋稅條例修正後,多個地方政府遲未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應盡督導協助之責。經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106年將「房屋稅收努力程度」刪除,且「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考核」的房屋稅收評分,並未對多屋者有實際考核。爰此,建請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針對「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協調納入「房屋稅收努力程度」及針對「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考核」的新增多屋者評分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21億3,023萬元,其中建構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計畫編列1億2,638萬9千元。為提供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財政部建構統一發票兌領獎自動化,新增網路兌獎服務(即APP兌獎系統),並可節省委託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費,惟大部分民眾仍係透過實體據點領獎,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宣導自動化兌獎平台之推廣,以發揮其最大效益。
    (六)隨著國內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自動販賣機除透過投幣、紙鈔收款外,亦可接受消費者以感應卡、電子支付等多元方式付款,查市面上以「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惟消費者多有反映,在消費行為產出時,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不但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亦可能造成漏開統一發票,導致國庫稅收短少之情事,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督導五區國稅局,於110年12月31日前輔導業者修改前開兩類販賣機功能,於消費行為發生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自111年1月1日起若仍未能改善完成,則依相關法令開罰。
    (七)為建立營利事業CFC之反避稅制度,財政部賦稅署預計111年8月15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以透過CFC制度維護租稅公平。但此制度建立之績效,將取決於是否能有效確實的查核我國所有營利事業單位,於國外建立之CFC之盈餘與分配金額。因此,包含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跨部門之勾稽合作,將是最關鍵之因素。然鑑於近年KY股弊案頻傳,其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會計師查核不實, 此外各營利單位,其在國外設立CFC之資料,是否如實申報確認也有賴其他政府單位如經濟部之協助。爰此,為使此制度能達成應有之效能,增加國庫稅收,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如何落實達成各營利事業單位之海外投資稽核、欠稅之追討與罰則方式、施行後之績效評估機制及如何與其他政府單位合作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詳細之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八)經查從107年度起,為協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等目的,修改並執行所得稅課稅級距從6級調整為5級,並將最高級距稅率由45%降為40%。此政策雖立意良善,然卻也已造成每年近百億元之明顯稅損,現又時值疫情期間,政府稅收更受到明顯影響,然若為達成以上所言目的,或可另整合各方單位與政策來達到,或應有改善之策略。爰此,財政部賦稅署應就此政策之實施成效,檢視是否達到其目的,對政府稅收之影響又該如何改善,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政策等,於110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成效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以做為來年是否延續此政策之評估依據。
    (九)為遏止房市炒作,行政院已於109年提出「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以防止炒作房市、防止逃漏稅、防止房市資金氾濫、落實居住正義打造優質居住為四大目標。財政部賦稅署所屬各國稅局亦再三重申,預售屋交易、預售屋買賣預約單(紅單)交易,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將打擊預售屋相關交易逃漏稅,列為重點查稅專案,督導各國稅局針對預售屋相關交易,確實蒐集交易資料進行查稅,並於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截止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售屋相關交易重點查稅成效報告」。
    (十)財政部從107年1月1日起推動「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從17%調升到20%,另為了照顧獲利較低的企業並減緩提高營所稅的衝擊,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以下的企業,分3年漸進式調高1%稅率。此緩衝區間政策雖立意良善,然綜觀臺灣中小企業之營收規模,能順利存續的企業之營業額基本上需達40萬元起才可能損益兩平開始創造淨利。以現行營所稅課稅級距來看,一旦課稅所得額超過約19萬元以上者,109年度起就需被課20%的營所稅。為協助臺灣中小企業之存續等目的,修改並執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級距,從現行之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列為免稅級距、12萬元以上到19萬元為緩衝區間、19萬元以上未逾50萬元以下為一般營所稅稅率,改為課稅所得額12萬元未逾50萬元以下的企業視其營收及課稅所得額調整為階層稅率,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就營所稅課稅級距之實施成效,檢視是否能調整為階層稅率,對中小企業之存續、獨資與合夥企業採穿透課稅原則及政府稅收間有何影響、該如何改善,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政策等,於110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率級距調整成效及影響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以做為未來政策之評估依據。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2億7,847萬6千元,較109年度增列346萬8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2,070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5,845萬8千元,較109年度增列69萬4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702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解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3億8,238萬5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996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處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9,824萬9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132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處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7,633萬6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61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7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第2目「關稅業務」預算編列8億8,10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3,94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預算編列3,49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0,96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保障國內2,300萬人食的安全與選擇權利,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應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討論新增CCC Code,將進口豬肉內臟比照牛肉內臟增列貨號加以區分,以便日後追蹤管理與民眾識別,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財政部關務署為強化海域執法能量及維護查緝人員安全,自107年度起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計畫總經費8億7,619萬元,執行期程自106至112年度,主要係籌建100噸級巡緝艇5艘,本案執行迄今經二度修改計畫及多次招標,於109年5月完成採購案簽約作業,預計112年完成。關務署辦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因未能順利招標已二度修正計畫,雖已於109年5月29日完成本案採購案簽約作業,建請財政部關務署應密切掌握本案進度,以如期如質於111年8月至112年6月間陸續完成4艘巡緝艇交船作業。
    (七)經查因簡易報關而造成幽靈包裹泛濫及民眾個資遭冒用報關走私,且海關也確認有快遞貨物有冒名報關情事。然從財政部關務署之對外回覆,僅籲請民眾支持海關政策,儘速完成實名認證EZ WAY APP註冊,以及避免非整合型國際快遞業者之本土業者,因境外合作業者提供不實資料或盜用民眾個資報關而受處罰,呼籲業者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似乎關務署自身無須有任何積極作為。然此類情事,關務署應可根據所發生案件之資訊,建立可疑之境外業者或寄送者地域之資料庫,供國內民眾或業者查詢,或與相關單位合作,進行大數據分析,就不法快遞業者或來源進行定期之查核,或提升抽查率,達到預警防範之效果。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更為積極有效之實務措施書面報告。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4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編列14億0,732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4,32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2年半前臺中市政府原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北屯區東山段91、92及96號規劃興建社會住宅,因將損及此位址上88棵老樹及日治時期留下之臺中放送局北屯機室遺跡,而遭當地居民團體反對,訴求留下擁有老樹與文化遺跡之珍貴都市綠地,因此臺中市政府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退租此地。未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約於1年前對外表示,將再以標租地上權50至70年方式規劃此地,又經過一番陳情協調,目前同意開放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認養6年做簡易綠美化,供環境食農教育與民眾休憩使用。
    有鑑於此綠地位於都市高度開發區,在氣候變遷、都市熱島、空氣污染問題嚴峻之際,扮演緩解調節之重要角色,然即使短期內作為綠美化使用,但長期而言仍因為建地而無法免除開發危機。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在臺中市政府6年認養期內,與臺中市政府展開協商,透過將此地容積率移轉、以地易地等方式,將此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確保此地能在保有老樹生態、文史遺跡之下,發揮其守護都市安全、環境食農教育與民眾休憩之價值。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與臺中市政府協商可能方案之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機關,然截至109年8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21萬9,836公頃,其中保留土地面積占比逾三成,且自105年後快速增加,允宜就其各保留子項目區分,儘速研擬活化及加速去化措施,或撥用與有需求之主管機關,以增進國有財產使用效益。爱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個月內,儘速確定原台北市華光社區之國有土地開發使用計畫,以加速去化國有非公用閒置土地,並促進都市發展。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 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之「智能稅務服務計畫」編列經費3,300萬元,未能提供補列計畫總經費、預期效益、各年度所需經費及目前辦理進度等資訊;又本計畫為科技發展計畫,未能強化說明,以爭取較大金額之獲配預算,爰建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為提升電子發票整體資訊服務價值,並透過跨域資訊整合提供服務,110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單位預算案於「財政資訊業務-電子發票管理經費」項下新增編列「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1億5,704萬5千元。查電子發票推動已逾15年,然目前僅三成餘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顯見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營業人轉換使用之工作效能落實,爰建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列2億4,556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5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70萬元,共計減列1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436萬5千元

    新增決議22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預算4,31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近年來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爭議不斷,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實有受損情形。考量保險業務員為保險業穩定發展之重要核心,業務員與保險業間權利義務關係若未能釐清,則將對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險產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保險業務員工會相關團體及勞動部召開會議研議強化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例如:檢討保險業務員管理相關規定、研議訂定勞動契約示範合約等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期間召開2至3次會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針對110年度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4,313萬8千元,鑑於金管會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中包括有將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及推動普惠金融,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為施政重點,經查,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迅速,加以參予各項新創金融投資亦有年輕化之趨勢,然卻因投資人對各項新型金融商品因認識不足,造成損失,金管會實有應加強投資人對風險控管教育宣導之責;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據統計,國內銀行分支機構絕大部分集中於六都,六都銀行據點計有2,848個、占所有據點82%,剩餘縣市則占不到兩成;另外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109年上半年國內有59個鄉鎮區域沒有銀行,其金融往來大多依靠農漁會與郵局,甚至於花蓮萬榮鄉、屏東獅子鄉與台東金峰鄉等原住民地區連基層農漁會、郵局都沒有。在缺乏金融資源的結果,就是除造成原鄉地區金融往來不便與發展不易外,更使原鄉長者在普遍缺乏金融資訊的狀況下容易遇到金融的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調查原鄉金融資源缺乏情形,建立機制以鼓勵與協調金融機構到原鄉設立據點,並加強原鄉相關金融資訊宣導與教育,並就如何充實原鄉金融資源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09年11月底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機器人理財於系統更新時產生錯誤,造成15名使用外幣機器人理財用戶的投組被強制贖回,12月時則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資訊系統轉換完成後,因新核心系統與周邊系統介接問題,發生交易異常情事。近來常發生金融機構資安危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應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以保障個資及金融安全。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蒐集國內外資料及參考實務需求,持續強化精進金融資安行動方案,並研擬抽查機制。
    (六)為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及符合國際金融監理趨勢,並發揮金融監理綜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底前研議在預算員額內彈性調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員額,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七)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預算案「銀行監理」及「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分別編列747萬3千元及922萬4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及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放寬銀行及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商品,近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檢查發現相關業者有若干保護消費者之相關缺失,鑑於放寬之商品範圍較具投資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注意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以降低未來爭議事件可能性。
    (八)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分別於「金融監理」、「銀行監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及「保險監理」等計畫項下,編列開會及談判等「國外旅費」177萬8千元、191萬9千元、467萬2千元及483萬9千元。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對外經貿策略重要一環,金融業提供整體金融支援,並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為促進金融體系健全並提升聯繫效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與仍無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合作之部分新南向國家簽署文件,以促進監理互助及業務合作。
    (九)保險業者資金源於保單銷售,具風險分攤及未來給付可能性,當以穩健經營為原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預計於115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量、商品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鑑於業者保險負債金額龐鉅,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促其逐步落實調整,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以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十)保險業國外投資餘額龐鉅,占比逾六成,基於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且投資項目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連動,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關注後續情形,促其審慎管控,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
    (十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22萬4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109年興櫃資訊系統發生資訊系統異常事件,影響金額有限,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日處理證券期貨交易及結算交割量龐鉅,仰賴資訊程度甚深,系統傳輸穩固性攸關交易人權益及資本市場形象,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敦促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持續妥為模擬緊急演練應變,以利系統及交易運作暢順。
    (十二)全球期貨交易所競爭劇烈,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較2018年下降,對照中國大陸部分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排名躍升,我國量化競爭優勢衰退。為活絡期貨交易市場,提升知名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蒐集國外趨勢,發展多元商品並優化交易效能,俾提升競爭力。
    (十三)近期陸續爆發多起KY股之爭議,其中生技類股康友-KY高層潛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更牽連會計師遭到停業,亦有其他KY公司涉及中資相關疑慮,未符主管機關針對中資及僑外資等認定規範,重創KY公司形象,也使得投資人陷入風險,蒙受非合理之損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更因此接獲超過4,800位投資人之申訴登記。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以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作為近期多起KY爭議之因應對策,惟其仍應建構更全面且完善之監理機制,其中,財務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頻率,由每年度改為每一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受理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申請時,應提高審查強度,對於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治理效能等項目均應落實明確化審查;主管機關對於KY股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應落實查核,且近期疫情嚴峻,依相關專家學者之預測,未來短期內全球疫情仍將持續,受限於各國邊境管制相關措施,主管機關及會計事務所等機構對於這些海外公司恐難以進行實地查核,故主管機關對於會計師簽證報告之審查模式,應由抽查改為全面性普查,落實相關KY公司之監理,降低系統性風險。考量目前市場高達110家KY公司,包含77家上市、33家上櫃,且相關上市櫃申請仍持續增加,為免屢傳相關爭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開相關進行研議,具體強化百餘家KY公司之監理機制,健全資本市場體質,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十四)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 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具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Ford、Volvo、Tesla、BMW等汽車產業;Nike、Patagonia、Uniqlo、H&M、Zara等服裝品牌; Amazon、Walmart等國際品牌大廠皆為RBA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及與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鼓勵台灣之上市公司加入RBA,協助上市公司於國際各地設置的產業供應鏈廠商需符合RBA行為準則之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台灣公司於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十五)為遏止國內房價處於不合理之高價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進行不動產授信專案金檢,並已選定10家銀行開始進行查核。然維持房價之合理性,落實建立居住正義之社會環境,乃為一長期與持續之執行措施。爰此,為能更積極快速的讓國內房價回穩,並導引協助國內銀行從事合理之不動產授信行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不僅針對選定銀行對象進行查檢,而應是針對全國銀行進行定期性之查檢,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定期於官網公告主要檢查缺失態樣。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截至109年上半年還有59個鄉鎮區域沒有銀行,其中花蓮萬榮鄉、屏東獅子鄉及台東金峰鄉,更是長年沒有金融服務。此外,依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20金融生活調查》顯示與資訊指出,60歲以上者是屬於財務脆弱族群,因為進入退休的階段,收入漸減,對於財務決策錯誤、金融剝削、詐騙衝擊是無法回復的,極需要相關單位的協助。現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火如荼的推動已三讀通過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推動各項新電子支付交易工具與平台,然而對於幾乎毫無金融資源或是知識之民眾來說,尤其是居住在鄉鎮區域的高齡或是退休者,更是應該提供各種可行性工具或措施,並提供必要之教學協助,來協助他們,而不使其成為金融科技下的孤兒。故為能協助服務以上所提之金融弱勢者,並防範其遭遇任何可能之金融詐騙等,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詳實之作法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
    (十七)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08年實施「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然近來相關銀行理專弊案,於109年達到史上最高之非法挪用金額(近3億元)之弊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研議處以可能為史上最高之罰金。由此可知,現有之相關金融監控原則與懲處辦法,仍是無法防止重大弊案之發生。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能真正有效與執行面能落實之新改善措施專案報告。
    (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交易上力推KYC及KYP兩概念與做法,其目的包含反洗錢、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屬性,與推薦適合消費者風險承受度的商品等,以達到能避免後續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然此二理念與作法內容,實站在保護銀行多於對消費者保護之角度。此外,也可從近來相關銀行理專弊案,全是消費者遭殃,雖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研議處以銀行史上最高之罰金,仍是無法防止多數重大弊案之發生。故為能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發想KYB(Know Your Bank)之概念內容與宣導,即以站在消費者之立場角度,去反向要求銀行提供更多自身經營、內容人員專業與管控制度之透明資訊,與過去違法歷史和事後改善處理等資訊,以讓消費者除了了解所欲投資之產品外,對於其所消費投資商品之發行銀行和業務人員等,也能獲得完整的訊息,而不是銀行或業務人員有執照、有證照,或僅一句消費者可以上網去搜尋資訊而帶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以KYB之角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之執行作法內容之書面報告。
    (十九)為催生台灣獨角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台灣創新板、戰略新板,並預計將在110年第3季開板。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公布之訊息,雖有指出相關可投資者之對象範圍與以市值為主要掛牌審查條件的初步辦法,但對於台灣創新板中,掛牌企業必須是要有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者之定義,與包含掛牌後的詳細之監理機制措施,仍是不夠清楚。爰此,為讓將來台灣創新板,能真的創造出台灣的獨角獸,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掛牌資格審查辦法內容,以及相關資格之定義說明、掛牌後之監理措施與退場機制等之書面報告。
    (二十)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電支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然關於可能發生之洗錢或非法匯兌,於條例中僅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依洗錢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懲處。洗錢或非法匯兌,多涉及國內外互通之情事,因此除金融與電支機構等相關單位,也會與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故為能達到事先防範與完整查緝,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將來與其他政府單位互相勾稽合作之實務作法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完整之書面報告。
    (二十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國內保險業,將於115年實施IFRS17,也說明因應此新措施,金管會成立保險業接軌IFRS17工作平台,並逐年要求業者進行評估並強化評估標準,及持續推動措施督促業者強化資本結構。另金管會也曾說明韓國壽險業因IFRS17,所造成產業淨值影響之調查,是該國民間機構所為,非韓國監理機關(FSS)正式之執行,故不可採信。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提供給立法院之書面報告中指出,IFRS17部分議題迄今仍持續討論且尚未解決,因此目前仍有待討論及準備事項。因IFRS17之導入確實將帶給國內壽險業者明顯影響,故為能將實施IFRS17之可能負面影響,及可能造成壽險業增資壓力降至最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須擔負起更大之責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推動我國壽險業接軌IFRS17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二十二)為活絡國內金融市場,政府開放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政策(或俗稱KY股),確實也提供投資人多元化投資標的與增加市場廣度。然近來KY股頻傳掏空疑案,以及會計事務所之不實簽核弊端,對於KY股公司之監管與保障投資者之權益,似無有效之對策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針對最近發生之案件,提出某些制度面的措施,然未來是否能有效防控,並以更積極的角色介入管控,而非僅透過公會之要求,或是口號式的宣令,都是需要加強改善。爰此,為能更積極的維護廣大投資者之權益與金融市場之穩定,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KY股之特殊屬性,即不易查核、不易管控與容易作假等,就目前KY股申請核准資格條件、財務經營稽核機制、該有之下市退場機制、強化會計師事務所檢查之實際作法,及評估是否應建立類似存款保險機制,保障投資者之權益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檢討與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第2項 銀行局
  • 新增決議7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47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109年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立法院問政聯繫所需,要求就小規模營業人貸款還款期展延,且貸款利率得維持1%,以緩衝小規模營業人疫情下資金營運周轉之紓困2.0特別預算案所通過決議,予以回覆辦理進度及內容。然而,銀行局除有聯繫延遲上,更甚以跟該項決議無關故拒絕說明之,後續直到見委員提出所調閱的行政院院授主預社字第1090101508A號函(行政院主管二十),才肯認是為銀行局所業辦,也才啟動答覆受理作業,且最終在逾半個月時間後方有說明,顯見相關辦理過程實有作業不周。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銀行監理」編列747萬3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惟金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卻未見提出針對銀行監理之完整因應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47萬3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經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本國銀行全行逾期放款比率自108年底0.21%上升為109年7月底0.25%,資產品質受相當程度影響;而本國銀行核准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紓困振興貸款數額近2兆元。全球疫情尚未全面止歇,連動影響消費型態及經濟復甦程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督促本國銀行應注意信用風險,於公益及穩健經營間取得衡平。
    (五)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47萬3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經費。為拓展金融版圖,本國銀行陸續於海外設置分支機構據點,鑑於近期獲利及占全行比重衰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全面止歇,國際投資環境及政經情勢多變,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業者加強風險控管及落實重大事件通報,並注意海外分支機構人員安全,以維護整體金融穩健體質。
    (六)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47萬3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經費。全球金融市場利率衡量指標(LIBOR)退場在即,影響金融商品計價基準,國內銀行及本國銀行所屬海外分支機構皆須積極因應,評估選擇替代利率與其他國際間推薦利率之差異暨交易對手、市場接受度,綜就連動影響之合約協議、計價、業務流程、會計及稅務作業、風險性資產與資本計提模型、資訊系統等審慎調整,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掌握業者因應情形,以替代利率得無縫銜接。
    (七)由於國內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ATM的功能已不僅限於存款或補摺,然而國內仍有部分偏遠鄉鎮與離島,未達設立金融分支機構的標準,以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過去持續推動的普惠金融目標遲未能達成,根據金管會銀行局109年9月底「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待增加地區」共計有55個鄉鎮區待增加設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與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等積極推動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包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漁會信用部等)在5年內於上述地區每年設置5台如VTM等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提供巡迴金融服務機制,以期早日達成普惠金融的目標,並將每半年推動之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5,32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
    、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0萬元,共計減列6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億5,266萬3千元。
    新增決議2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重點產業取得資金,建構並活絡多元籌、投資市場,於103年起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金管會又預計於110年第3季設置「戰略新板」及「台灣創新板」,以利扶植微、小型創新企業之發展,並因其投資風險而限制投資者之資格。然就金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除103年之外,104至109年天使投資人投資創櫃板公司人數每年僅為1至2位,換算每年平均投資金額僅為1,500萬元,顯示其投資市場較不活絡,將難以大量資金扶植新創產業。如設置新板籌資工具之投資人條件仍與創櫃板天使投資人相同,亦有可能發生上述情形。爰此,為確實建構多元且資金活絡之籌、投資市場,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創櫃板之後續活絡、精進或退場之作為,及未來預計設置「戰略新板」、「台灣創新板」之投資者資格及人數、不同專業投資者預計投資意願及預計掛牌家數、如何於轉換上市櫃時保護一般投資人等進行審慎評估及規劃後,始得開發新板籌、募資工具,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22萬4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國際交易所參採之綠色債券標準多元,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標準亦有3家交易所納為參採標準,鑑於歐盟標準刻正研議中,為與國際制度接軌,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掌握國際標準更新狀況並綜合考量其他交易所納歸標準,適時研修,以提升公信及整體債券形象。
    第4項 保險局
  • 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保險監理」計畫編列700萬5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預計於115年實施,資產與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皆有所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審慎研商監理標準及實施細節,以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二)氣候變遷為過去數十年全球共同面對最重大的議題之一,極端氣候之發生頻率及型態愈發嚴峻,往往對於各國造成顯著的負擔與影響,致使各國政府積極發展綠色產業,並推動各級傳統產業共同調整。綠色金融因而成為當今世界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於近期規劃赤道原則專區,鼓勵銀行於執行授信業務時,應避免放貸予高污染產業,落實赤道原則。除銀行法規劃納入赤道原則外,保險業因掌握龐大資金,針對其資金相關運用目的,亦應符合赤道原則之精神為佳。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持續參酌國際間有關赤道原則規範情形,適時檢討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檢查局
    原列4億5,971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10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951萬4千元。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軟體設備費248萬4千元及系統開發費450萬元,係購置檢查作業電子化查核工具、符合資安規定汰購軟體、因應金融科技進步,採用新興資訊技術架構,重新改版檢查行政資訊系統等。金融科技發展衍生多樣化服務型態,為因應環境快速變遷,檢查局刻規劃推動自動化資料申報、應用程式輔助實地查核、檢查作業電子化等,對照國際間陸續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式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存有差別,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積極研蒐國際趨勢及效益情形,以優化檢查作業。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編印
    110.01.28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黨團協商結論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6,568萬1千元,增列「財產孳息」項下「權利金」
    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68萬1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0項 教育部原列3億7,410萬4千元,增列
    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910萬4千元。
    第10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4億0,106萬7千元,增列「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606萬7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28億2,241萬8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10億5,386萬5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1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50萬元。
    (二)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
    20萬元及「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之「物品」
    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
    7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28億1,521萬8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三)凍結第4目「南部院區」原列8億7,498萬元之
    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編列「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29億1,439萬3千元,凍結363萬4千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編列8,881萬9千元,凍結10%,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編列2億3,58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根據中央研究院2020年3月5日發布之「中央研究院編制內人員性別統計表」,包含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男性佔比62%、女性佔比38%,又男性特聘研究員約近女性人數3倍,男性研究員更近女性人數4倍,然其數據表現並非代表中研院存在性別歧視,而是顯現出在學術領域中,女性工作者確實面臨生涯規劃之困境,例如追求學術成就卓越,而面臨建立家庭的困境;或是組成家庭後,面臨重返學術環境的困境。
    爰請中央研究院於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中央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案「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編列61億5,066萬4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研院部分研究計畫之遴選作業尚未完成即先行編列預算,包括「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項下「子計畫8:關鍵突破種子計畫」9千萬元,新增健康長壽大挑戰計畫,尚未完成第2次徵求研究計畫之遴選作業;以及「任務型專案研究計畫」項下「子計畫3:任務導向生技研究計畫」2億元,尚未完成遴選作業。就檢視預算書均未詳述其研究目的及預期效益,編列數有容檢討,爰針對該項預算,請中央研究院審視計畫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三)凍結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原列1億8,963萬8千元之
    8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編列「業務費」6億8,598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查,奇美醫學中心精神醫學部與奇美博物館合作推出藝術治療課程,於2020年7至12月開辦共17堂課程提供思覺失調症病友參加,希望讓病友藉由到博物館上課,在藝術創作中得到療癒,且醫師發現經過幾堂課程,學員的認知、社交功能都有明顯進步。
    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最具規模的博物館,應以公部門帶領學術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模式善盡社會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上開藝術治療課程試辦計畫,並持續整合資源,提供更多面向服務,另於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規劃、執行上開試辦計畫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度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南北院區清潔與園藝(含南院玻璃帷幕外牆清洗)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編列5,037萬2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107年編列2,862萬3千元、108年編列4,198萬5千元、109年編列3,776萬9千元,然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1,260萬3千元,顯不合理,恐有浮編之嫌,為撙節公帑,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該項預算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度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794萬1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之「室內空氣頻質改善及設備維護費」107至109年度分別編列90萬元、65萬元、60萬元,然110年度編列200萬元,顯不合理;另「機電空調設施管理維護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107及108年度皆編列436萬4千元、109年編列736萬元,然110年度編列1,235萬元,較109年度爆增499萬元,前述兩筆預算數較107至109年度之預算數皆增加許多,恐有浮編之嫌,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該項預算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度預算案「新故宮計畫─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0年度編列4億8,525萬3千元,其中,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1億8,027萬8千元、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1億8,000萬7千元、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1億2,496萬8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除國寶館進度超前外,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的執行率僅23.85%、24.14%,係因承包商解約、計畫辦理修正所致,但110年度續編同規模之經費,執行情況預估恐持續落後。再者,每年投入相當資源於南院,但南院購票參觀數,從106年度33.1萬人,107年度19.8萬人,108年度更下降至10.6萬人,即使採取先入園、再入館策略,109年度1至8月僅10.5萬人,南院購票人數呈持續低迷。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編列浮濫,影響故宮整體資源配置,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教育部原列1,329億3,825萬8千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8億5,791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中等教育」200萬元、
    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港澳及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49萬9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
    減列249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29億3,575萬9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二),予以刪除。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九),修正為

    (九)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原列19億7,428萬3千元之
    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6
  • 本項新增決議83項

    (一) 凍結「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編列13億8,003萬9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編列2億1,794萬8千元之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編列1億0,586萬8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編列963億8,356萬9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計畫」編列1,604萬元之百分之五,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之「科技教育計畫」編列8億0,962萬2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編列4億4,004萬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 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編列13億0,130萬2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 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編列4億9,132萬8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有鑑於教育部推展樂齡學習中心與樂齡大學、銀髮族運動樂活、社區大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推動「幸福農村」等計畫,又為提升高齡者的社會參與,衛生福利部長期推展長青學苑,並積極鼓勵設立長青服務中心,可見高齡教育非但與教育部息息相關,更是跨部會連動。然而目前提供予中高齡的學習與服務類型太過模組化,缺乏多元觀點、敏感度及學習面向,又因年齡層的跨越,對於性別、文化、不同教育水準和科技能力等因素的差異考量有限,以致難以達到提升知識之目的。
    台灣社會面臨高齡化暨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鉅變,老年退休人口不僅將達到高峰,退休後仍有20至30年的第3人生。然而經衛福部統計,目前中高齡族群的公民參與意識與參與極低,有參與學習活動的比率更僅有4.9%,可見中高齡人口於退休後之生活並未符合教育部推廣「終身學習」之目標,除因提供之學習類型不夠多元,亦可能受限於管道太少。
    過去,教育部於107年曾以回流教育理念,具體提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規劃「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想取得第2個學士學位者,也將實施「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然未形成重點政策,實屬可惜。
    為提升高齡者學習管道多樣性、專業性與普及性等面向,以終身教育理念為本,爰要求教育部突破目前以樂齡學習中心及樂齡大學等為主軸之策略,強化高齡教育與高等教育、技職教育等全面共同規劃發展,普及中高齡學習者之參與,評估學位授予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十一)教育部在推廣推動全民運動時,仍持有「重校別,輕社區」思維,以「學校」為推展單位,使校別隔閡劃分了社區運動俱樂部能量,更將學齡前兒童直接排除在外。
    以體育署網站於109年12月9日公布新聞稿為例:「109學年度中等學校5人制足球聯賽參賽隊伍數破紀錄」。此次賽事報名對象為國小4至6年級學生,且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均得以單一學校組隊報名參加。報名參賽球隊可獲得5萬元以上的組訓經費補助,視參賽隊伍多寡且完整參賽球隊,最高將有10萬元經費補助。
    體育署還是停留在以學校為單位,以「直接補助校園隊伍固定金額」為獎勵手段。然聘請教練、移地比賽等成本,因不同區域有所差異,對所有參賽球隊補助齊一金額,對偏鄉離外島隊伍,顯有失鼓勵意義,教育部應重新檢討、追求預算分配更有效率運用。
    建請教育部研議:讓社區型運動團體,比照學校型運動隊伍,擁有賽事參賽資格;並擴大舉辦學齡前兒童賽事;檢視現行獎補助發放機制,納入偏鄉離外島等差異性設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行政院刻正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普及,各級學校與單位也積極汰換為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具有相關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因有行動支付之功能需求,有聯網與留存消費者大數據之能力。為求國內資訊安全,政府已制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等加強資安防護作為。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大專校院、國立學校及所屬機關(構),前述具電子支付功能之販賣機,是否為大陸地區產製?是否符合相關資安規定?並就清查結果與後續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
    (十三)教育部110年度單位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下編列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預算1億7,417萬1千元,旨在改善大學多元入學制度,落實學生適性發展。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多年,其中涉及學生權益之重要調整項目包括學測考試由5科必考改為5科選考,及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參採學測科目數最多4科,引發個人申請篩選倍率、第二階段面試方式等爭議,且111學年度入學措施將面臨重大變革,命題方向、學習歷程之採用及大學選才標準等均為矚目焦點,允宜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加強溝通。爰要求教育部儘速研議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俾持續精進大學選才制度。
    (十四)教育部110年度單位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玉山(青年)學者方案4億3,800萬元,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係教育部近年推動之重要國際攬才措施。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玉山(青年)學者方案對延攬優秀國際人才雖具成效,惟大專校院申請件數逐年減少,預估延攬人數與實際延攬人數及預算數與決算數,均出現相當落差,爰要求教育部賡續檢討對外攬才環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提升國際攬才成效。
    (十五)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提出,未來4年將把每個月2,500元的育兒津貼加倍至5,000元,第二胎再加發1,000元,補助年齡由現行的0到4歲擴大至6歲,相關預算也將從目前600億元逐年增加到1,000億元,望減輕家長負擔。教育部長亦表示,目前包括育兒津貼額度的增加及就學費用逐步降低等計畫整理後,已提報行政院作最後總審視,未來將會分階段執行,行政院已在做最後的審查,110年一定會啟動。現值少子化危機,國人期待教育部提出相對應政策,爰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育兒就學費用再降低、津貼額度再增加等相關方案,以實現「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見。
    (十六)校園內遊戲場對學童來說非常重要,除了是下課時間的玩樂設施之外,也是學童學習團隊合作的場所,針對那些未符合規定的校園遊戲場,應加速汰換、改善等作業,讓學童有品質更佳、更安全的成長環境。爰此,為提升國小遊戲場設施品質,教育部將投入21億元補助未符合規定之公立國小遊戲場,目前初估約有1,900多校需要改善,預計於111年8月前完成,惟因校園施工所造成之噪音常會影響課程進行,且國小學生年紀尚小,可能不會主動避開施工區域,恐增加施工危險度。惟111年8月就要完成所有學校施工,工程進度需要精準掌握,以免影響學生上課之權益,爰要求教育部做好施工期程規劃,並做好校園之安全防護。
    (十七)查醫事放射師主要職責是操作各種醫療影像設備,依據醫師的醫囑進行影像檢查及負責影像處理,提供品質優良之影像供醫師進行疾病的判斷,共同守護國人的健康。
    由於放射線具有一定健康風險,因此醫事放射師必須同時學習醫學、物理、化學等專業知識,經過嚴謹的學業養成教育及通過國家考試方能執行業務。
    依照衛生福利部統計專區資料顯示,99至108年醫事放射師證書核發人數增加為3,843人,但99至108年執業醫事放射師僅增加2,058人,數據顯示約有1,785人(46%)取得執照卻未進入職場。查醫事放射師起薪不高,業務又繁忙,必須透過加班、值夜班等方式,方能達到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均薪以上,逐漸惡化工作環境讓許多年輕醫事放射師轉往外國發展,人力供過於求造成低薪、國家資源浪費以及人力出走他國等困境,政府必須重視。
    爰要求教育部倘未來進行專案審定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醫事放射技術學系」,亦應納入國內執業人力評估需求,並參酌衛生福利部提供之意見。
    (十八)有關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針對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爭議,建請教育部積極協助妥處,提供必要資源,以利台灣文學資料之收集、保存、應用及推廣。
    同時,針對本次事件及後續整體臺灣文學史料典藏與應用之整體規劃,爰建請教育部研議以下事項:
    1.建請教育部更積極協調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雙方,釐清館藏所屬,並研議提供相關預算及人力,以利相關文物之清查造冊,釐清其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以及相關文物價值,俾利後續妥善處置及利用之基礎。
    2.建請教育部要求真理大學,就未來淡水校區台灣文學資料館未來規劃,相關文件之產權如何處理,以及預計如何回應張良澤先生之研究需求等,向教育部及社會提出完整說明。
    並請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前述事項研議情形,本次館藏所屬及使用之爭議事件後續處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九)針對111學年度大學考招制度變革,將以「學習歷程檔案」取代目前的備審資料,日前有高中生上公民政策平台提案廢除,3天達附議門檻。
    針對高中生上公民政策平台提案廢除此新制,主要有5大質疑,包括想選的課選不到,一些熱門選修課,如和當地大學合作推出微課程等,因課程數及容量的限制淪為抽籤,因此質疑學習歷程當考招備審資料恐失公平。
    因為高一剛入學還在摸索不確定自己的性向,既強調適性揚才及自我探索,建請教育部再檢討是否適合要求高一生還在探索中就要逐學期上傳作業報告?而學生的能力表現不應侷限在課堂作業和成果,不宜拘泥在以校內課堂上的作品或作業為考招考核標準。
    另外,以教學老師來評比作業欠缺公平和客觀性,不宜由任課老師認證上傳就達到公正公平,公立和私立高中教師們在處理學習歷程的態度及評分標準或有差異,即使同一所高中內的老師們也不盡相同,認為用學習歷程當考招備審資料恐失公平;有些私校或補習業幫學生打造(甚至造假)的漂亮學習歷程,不能反應學生真正實力。
    呼籲正視高中生面對的諸多問題,倘在111學年度大學考招制度實施以學習歷程檔案做為製作備審資料來源之一,政府應透過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方式與學生及家長進行充分溝通並蒐集意見,否則可能桎梏高中生的學習自由,也呼籲政府應將資源花在豐富高中選修課程的內容及數目上,提供學生更多元學習,才是施政重點。請教育部在6個月內將意見蒐集結果及精進配套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因應十二年國教課綱,除高中端授課內容變革,高教端選才亦應進行思維及模式調整,經查,教育部進行「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計畫,目前計64校參與,爰請教育部於2022年招生前,透過專業培訓機制協助全國各大學建立從校級到系所級的選才標準作業流程,並公告於各大學官網或招生簡章,同時建立招生反饋機制。
    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規劃、執行上開政策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一)經查,2020年台灣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於2021年1月13日表示,行政院近期將提出為期3年的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2期。林萬億亦表示,政府不會提供一次性的結婚或生育補助、或是用下猛藥的做法,而是會仿效歐盟國家,推動長期而有效的政策,包括提高托育公共化的比例、提高育兒津貼、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等。
    林政務委員萬億指出,台灣現在的送托率大約是67%,希望能達到72%,趕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減輕家長負擔,同時又可讓父母回歸職場,兼顧就業和家庭。
    爰此,為面對少子女化之困境並提高女性婚生後勞動參與率,針對國家整體預算分配,「長期而有效的政策之預算」包含提高托育公共化的比例、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等應高於「一次性直接發放津貼及在家托育之津貼之預算」,以利國家長遠發展。
    (二十二)學校教學場域中,除了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學校基於需求,也會聘任代理教師,其工作性質與範圍,與學校編制內的教師相同。
    然代理老師每年7月1日解聘、8月20日回聘的制度行之有年,不僅無法申請勞保生育給付等相關津貼,且期間發生意外或需要急難救助亦無協助,又,就勞保空窗期而言,教育局要花人力審核、遴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要辦理退保、加保,亦可能衍生糾紛案件,耗費行政資源。
    爰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召開研商會議,並針對「編列預算補足代理老師勞保空窗期之費用」預計時程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三)為促進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教育部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然除補助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課程外,亦應從源頭培育學前所需師資、訂定專業人才之標準,以利本土語言傳承及發展。爰請教育部針對上開學前本土語言師資之培育制度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四)教育部為配合政府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於2020年10月20日預告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修正草案,擬刪除第13條第7款「幼兒園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的外語教學」之規定,引發爭議,教育部表示原條文造成外界誤解,然若造成誤解,應進行政策宣導溝通,而非貿然進行修正。
    經查,上開準則於2020年12月21日預告結束,進入審議、法制作業,爰請教育部修正上開準則時應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代表,並將上開準則修正之預計時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五)經查,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大學現仍存有39個威權象徵,包含兩蔣銅像共20座、遺像1幅、空間18處,為落實轉型正義,請教育部責成各該現仍存有威權象徵之國立大學針對校內威權象徵進行由下而上之民主審議程序,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各大學就威權象徵空間的轉型等涉及校內轉型正義議題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2019年3月9日委託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辦理之「強化學生輔導體系及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之研究」結案報告,其中多項建議值得國教署作為後續擬訂政策之方針。
    其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之選用方式及專業背景,影響組織整體運作及發展,若流動率高或欠缺輔導知能,容易導致輔諮中心運作不穩定。又因主任並非實缺,無行政加給,許多地區之主任更換頻繁,往往無法長期經營中心,導致許多規則、運作方式無法穩定,連帶出現各地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資源整合能力不一的問題。
    此外,因現行輔諮中心為任務型編組,應研議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置於縣市教育局處轄下之業務科當中之「內部單位」,方便取得行政上資源,在人力調用上也較有彈性,又可藉由教育局處長取得政治能量上之支持,可以使學校方之配合度提升,以協助提升人員穩定性與專業性。
    爰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就「調整輔諮中心主任資格,優先自現有專輔人員或督導遴聘具有諮商輔導專長及行政管理專長者,並提供主管加給,增加專業輔導人員之升遷機會及留任意願規劃、執行」,「研議將輔諮中心納入縣市教育局處轄下之業務科當中之『內部單位』可行性」上述2項議題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七)經查,「全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推動觀摩暨業務聯繫會議」為輔諮政策宣導、行政溝通或各縣市交流的有力管道,惟自2018年起,由每年4次改為2次,各縣市政府反應進行行政交流機會減少,不利輔諮政策推動發展,請教育部研議提高聯繫會議頻率、時間等。
    又,地方政府代表於上開會議表示,學校輔導工作成果填報系統所數據無法反映導現況,請教育部修正及更新該系統,以利實務所需。
    爰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針對改善上述2項「全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推動觀摩暨業務聯繫會議」議題,提出規劃、執行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八)查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該方案辦理期程為106至114年度,惟媒合比率不高,僅約6成,且歷年退出人數近3年平均為250人,呈現連年增加趨勢。青年儲蓄帳戶方案之媒合與退出,均與職缺合宜程度成正相關,請教育部深入檢討俾作為開發職缺及強化媒合機制之參考。
    (二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繼續編列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玉山學者),然而該方案自107年度執行以來,大專校院申請件數逐年遞減,且預估延攬人數與實際延攬人數及預算數與決算數均有相當大的落差。
    建請教育部持續檢討對外攬才環境,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有鑑於玉山學者方案實施效益備受外界矚目及提案,亦建請定期公布成果,以促進我國學術交流及發展。
    (三十)教育部推行108課綱,其中核心素養命題之定義、範圍及考試測驗之方式,教育部至今仍宣導不足且未有完整配套措施,引起教師與家長焦慮不安,尤其學測、指考命題素養化,且素養化考題敘述甚長、字數多,國文科題本恐破萬字,自然科動輒四、五千字,題數並未減少,按照現行考試時間學生能否應答完畢不得而知,為免影響學生考試權益,爰決議要求教育部配合課綱與命題方式改變,3個月內研議調整考試時間或題目數,避免衍生爭議。
    (三十一)因應萊豬開放進口,教育部自110年度補助國、中小學校午餐使用「三章一Q」食材,自原本每人每天3.5元提升至6元。然部分高中職學生在校亦有辦理團膳或營養午餐,卻未同步補助,為落實高中職學生餐食之品質,應把高中職納入補助對象,比照國中、小之每人每天6元。爰要求教育部儘速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定相關辦理辦法,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之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二)查教育部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0億5,686萬6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8.78%,為提升人民瞭解委辦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教育部專區網站公布。
    (三十三)教育部對社區大學獎勵經費補助之規定為:經教育部審查後,且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得視成績等第及分數獲獎勵經費。然針對優等及甲等分數範圍竟細分至小數點,且同樣的等第其獎勵金額落差甚大,引起社區大學對評分標準之公正性及所得分數產生疑慮。爰決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針對全國社區大學獎勵金額及分數區分制度,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四)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為連續型計畫,於109至113年執行,總經費為35億2,000萬元,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相關培訓設施興建計畫為執行重點,為提供運動選手科學化、專業化運動訓練場館,營造永續及穩定發展的競技環境。然本計畫之分年計畫內容、績效目標均未說明,爰要求教育部依據預算法揭露相關資訊,加強控管作業進度,督導執行單位如期完成。
    (三十五)有鑑於蔡英文政府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引發社會各界疑慮,特別是學生家長質疑學校供應膳食之牛、豬肉及加工食品是否含萊克多巴胺,擔憂含瘦肉精豬內臟恐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混充學校膳食的加工食品,學校人員難以查驗食材是否含瘦肉精,影響學生健康之疑慮。教育部109年8月28日發函「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於109年12月25日國中小午餐採購完成換約全面使用國產肉品,及宣布國中小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三章一Q食材,每人每日補助金額從3.5元增至6元。但高中職、幼兒園、課後照顧班等沒有受到規範反成為食安漏洞。為維護學生健康及食用安全,爰請教育部要求高中(職)以下學校、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之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產在地認證之牛、豬等生鮮食材及其再製品(含加工品、冷凍及冷藏食品),食材檢驗不得驗出瘦肉精(含萊克多巴胺),供貨不得有混充或假冒情事,違反上述情形訂出相關罰則之規範;供膳菜單設計不使用萊劑殘留疑慮之豬內臟及再製品,訂出相關規範。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鑑於教育部108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引起部分家長和學生反彈,爭議不斷,新制度反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加深城鄉差距、軍備競賽,甚至引發高中生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網路政策平台」提案「要求108新課綱高中課程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項」,已獲8,755人連署成案。該制度實施成效之良窳,攸關當前64餘萬名高中生升學權益及其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有必要儘速針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相關缺失進行總體檢,爰要求教育部就108課綱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對學生學習困擾等缺失進行檢討,重新檢視檔案上傳作業流程、及系統設備重新檢視,提出後續改善措施,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預算為698萬3千元,較109年度同項目預算638萬5千元增加59萬8千元。係作為購置辦公物品及防疫物資所需費用,考量教育資源有限,爰請教育部就本項經費應撙節使用,不鋪張、不浪費為原則,以節省教育資源。
    (三十八)110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其「業務費」,計編列8,315萬6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大專校院原資中心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業務費」,計編列3,349萬4千元,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對特種基金之補助費為2,873萬元,較109年度同項目預算2,460萬元增加413萬元,增幅14%。係「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20條規定,補助大專校院提繳未具本職兼任教師之勞工退休金所需費用,考量兼任教師權益甚為重要,爰請教育部依大專校院實際申請情形予以補助。
    (四十一)全台各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已達4萬餘人,多所校院兼任教師人數超過專任教師,兼任教師除工作權、薪資、授課權益欠缺保障外,亦無法如專任教師使用學校各項教學資源,提供學生更多課餘輔導,影響學生受教權甚鉅。為清楚呈現各校院專、兼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占比必修課程等,提供學生及家長更多選校參考資訊,爰要求教育部就前述資訊公開時程做出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私立學校屢傳專任或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高額報酬、出席費、交通費圖利,教育部雖於近日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限制董事會僅1人能支薪,然相關人等仍可利用出席費、交通費等名義自肥。為杜絕弊端,教育部應定期於網站公布各校董事會名單暨每人年度支領報酬、出席費、交通費總額,供全民監督。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鑑於高中學習歷程涉及之作業流程包括課程計畫平台、校務行政系統及學習歷程資料庫等多個系統,間或發生未順利上傳情況。高中學習歷程之建立及審查,或有軍備競賽之虞,教育部應持續優化服務平台及加強社會溝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教育部預算案第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之「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編列3億9,889萬9千元,查該筆預算之各項用途說明及所需經費,與109年度「完全相同」,顯見教育部編列該筆預算有便宜行事之嫌。
    此外,108至109年度連續2年學測都發生數學滿級分人數飆升,考試題目未具鑑別度等問題,嚴重影響學生升學權益,實有檢討必要。
    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要求大考中心提升命題鑑別度、強化題庫命題、加強行政檢核、增加試考生及高中教師入闈等方式,以維持近10年的鑑別度穩定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鑑於教育部108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引起部分家長和學生反彈,爭議不斷,該制度反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加深城鄉差距、軍備競賽,甚至引發高中生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網路政策平台」提案「要求108新課綱高中課程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項」,已獲8,755人連署成案。該制度實施成效之良窳,攸關當前64餘萬名高中生升學權益及其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有必要儘速針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相關缺失進行總體檢,爰請教育部進行相關檢討,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計畫內容包括12年國教課綱推動大學入學方案及銜接等工作,如題庫建置及強化素養導向命題等,然核心素養命題之定義、範圍及考試測驗之方式,教育部仍宣導不足且未有完整配套措施,引起教師與家長焦慮不安,尤其學測、指考命題素養化,且素養化考題敘述甚長,按照現行考試時間學生能否應答完畢不得而知。爰待教育部提出配合課綱與命題方式改變,研議調整考試時間或題目數,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七)教育部於工作計畫「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辦理補助食品安全人才培育相關業務。惟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將於110年進口,屆時為防範孩童於營養午餐攝取到含有萊劑之肉品,及提升國人對食品安全知識能力,亟需食品安全相關人才,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加強培訓食安人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依據108課綱強調多元課程特色,學生需製作學習歷程檔案記錄高中3年學習成果及個人多元表現,以供大學多元入學參採。然此一政策卻遭學生家長反彈甚大,可見教育部應針對教師、學生、家長等不同族群宜加強宣導,並對各項質疑提出澄清,避免扭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設立本意。爰請教育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10年度編列11億3,960萬8千元。用以設置產學高階研發創新基地、培育重點產業領域之博士級研發人才及推動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台等。惟據審計部107年度審核報告略謂,取得博士學位所費時間及資源較碩士學位多,惟就業市場對博士畢業生接納量未如碩士畢業生,未能反映學歷加值優勢;而STEM領域博士班學生數近10年大幅減少,恐肇致高階科研人才斷層危機,不利提升我國科技未來研發能量。爰請教育部提出精進報告,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教育部為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編列11億3,960萬8千元。我國人才培育時有發生學校端與產業端人力供需失衡之疑慮,2019年世界人才報告中我國排名雖大幅進步,然近年STEM領域學生人數占比呈下滑趨勢,恐影響我國未來競爭力,應隨社會發展變化適時引導修正。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教育部已著手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機制,應賡續落實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之結合,以有效提升產業研發能量。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該問題檢討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編列預算11億3,960萬8千元,本案係辦理設置產學高階研發創新基地、培育重點產業領域之博士級研發人才及推動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台等,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人才培育係提升國家競爭力重要關鍵,然據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STEM領域學生(係指就讀「自然科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科技」及「工程、製造及營建」領域之學生)人數占比呈下滑趨勢,且人才仍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顯示目前我國博士研發人力仍偏好教職或研究職,實際投入產業研究者不多,產業研發能量仍有提升空間。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提出精進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教育部於110年度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共計編列14億1,830萬3千元,計畫包含推動大學合併,協助國立大學合併後行政與教學單位搬遷、資訊及公文系統整合、硬體修繕建設及合併後競爭力提升等經費,近年來受到少子化衝擊,以及過去廣設大學的緣故,大學面臨招生危機,因此推動大學合併成為對策,然計畫推行至今,大學合併進度緩慢,且有部分合併案件具有爭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110年度教育部預算案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編列9,240萬元辦理推動大學合併相關業務。
    查內政部已公布2020年人口統計,台灣人口數出現負成長,109年底台灣人口數為2,356萬1,236人,較108年底減少4萬1,885人。其中新生兒人數更創下史上新低,出生數為16萬5,249人。故此我國少子化問題持續嚴重,有鑑於近年部分大專院校招生成效不彰,急需整併或協助退場,教育部應加速推動合併,以落實高教資源充分分配。
    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編列129億7,248萬元。近10餘年來教育部為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發展,陸續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推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等多項競爭型計畫,雖對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頗有助益,然過於強調績效,導致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及大學M型化發展之後遺症。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主要鼓勵大專校院整合知識、技術及資源,從在地需求出發以善盡社會責任,107及108年度分別編列12億元及11億元,惟執行欠佳,執行率僅51.56%及56.25%,執行狀況不佳,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教育部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從在地需求出發以善盡社會責任,但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108及109年度USR計畫執行欠佳,大學院校執行率僅49.21%、59.06%及89.36%,前期執行情況未整體檢討即續編110年度經費,執行率恐無法如預期。為避免預算浮編、浪費公帑,影響到高等教育整體資源配置,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我國自107年起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簡稱USR計畫),將大學的責任擴及社會參與,期望能為在地社區投入活水,解決區域內之社會問題。設定「在地關懷」、「產業鏈結」、「永續環境」、「食品安全與長期照顧」、「其他社會實踐」、「地方創生」與「國際連結」為7大議題。
    各大學應在推動大學社會責任(USR)時,發揮「永續發展」之精神,參與、投資在地產業的同時,力求避免環境的破壞。過去幾年,全球各大名校如史丹佛、耶魯、劍橋、牛津皆已陸續宣示,不再投資高汙染、高碳排產業。
    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已於2020年12月25日從高碳排、高污染產業中撤資。2021年校務會議中,台大校長管中閔承諾未來會積極將資金投資在關心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企業。
    教育部應積極推動「大學社會責任」中「永續環境」之精神,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大學校務基金投資產業對氣候變遷之影響之書面報告。
    (五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賡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及63億9,505萬5千元,合計166億4,505萬5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稱高教深耕計畫)。高教深耕計畫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且我國大學THE排名亦首次進入百大,惟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與國際接軌,以利培育及留住人才。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6億9,087萬7千元。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計畫中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為利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生涯探索,鼓勵青年藉由職場體驗、學習及國際體驗確定人生方向,教育部原定106至108年度每年新增5,000名青年職場體驗名額,然前期實際參與人數與計畫人數落差甚大,因此下修計畫人數,且據教育部提供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歷年媒合比率,106年度60.05%、107年度61.75%、108年度62.23%,雖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媒合比率不高,僅約6成。故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書面報告。
    (五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項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原核定計畫總經費27億元,107年度修正總經費為7億6,600萬元,109年度間再修正為11億2,400萬元;106至109年度已編列6億0,500萬元,110年度續編第5年預算。青年儲蓄帳戶方案經多次修正計畫內容,108年度參與人數雖達成預計目標,惟累計執行比率偏低,相關推廣配套措施仍待賡續檢討。另歷年媒合比率僅約6成,且退出人數連年增加,教育部應深入究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之「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10年度編列1億0,500萬元。查106年4月行政院原核定青年儲蓄帳戶方案總經費72億元,其中教育部負擔27億元之「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原定106至108年度每年新增5,000名青年職場體驗名額,惟106年度申請就業人數2,383名、實際就業人數744名,107年度申請就業人數3,083名、實際就業人數791名,與計畫人數落差甚大。歷年媒合比率僅約6成,且退出人數連年增加,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之「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110年度編列1億0,5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一)教育部110年度單位預算,「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下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下稱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億0,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4年度,106至109年度已編列6億0,500萬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歷年退出人數,107至109年度分別為235人、265人及272人(109年度至7月底),退出人數呈現連年增加趨勢,允宜深入檢討俾作為開發青年職缺之參考。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教育部預算案第2目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編列3億6,332萬7千元,查該筆預算除與109年度預算數相同外,且各別預算支用說明亦完全相同,顯有便宜行事之嫌;再者,根據1111人力銀行109年11月6日公布其調查指出,有將近7成3的企業人資認為人才難找,「學用落差」更是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企業面臨的最大難題,顯見教育部每年編列高額預算推動產學合作,成效卻有限,實須檢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企業人才培育及媒合機制書面報告。
    (六十三)據科技部統計,我國研發經費逾8成係由企業部門執行,而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已提高逾2成,然6成以上仍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顯示目前我國博士研發人力仍偏好教職或研究職,實際投入產業研究者不多,亦反映企業部門對博士畢業生接納量未如碩士畢業生,產業研發能量仍有提升空間。教育部應賡續落實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之結合,俾有效提升產業研發能量,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教育部為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編列3億6,332萬7千元。我國人才培育時有發生學校端與產業端人力供需失衡之疑慮,2019年世界人才報告中我國排名雖大幅進步,然近年STEM領域學生人數占比呈下滑趨勢,恐影響我國未來競爭力,應隨社會發展變化適時引導修正。另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惟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教育部已著手辦理高教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機制,應賡續落實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之結合,以有效提升產業研發能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五)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編列3億6,332萬7千元。「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計畫編列1,400萬元辦理強化技專院校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等業務,然目前技專院校學生參與產學合作實習計畫工作期間權益受損等情事仍發生,學生受到不合理對待情況嚴重,學校應了解學生實習狀況,教育部更應加強保障學生實習權益的政策規劃與宣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政策改進報告。
    (六十六)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其中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開設契合式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學程,與產業共同培育人才經費編列1億8,972萬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具體計畫之書面報告。
    (六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職教育行政及督導─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推動技專校院國際化」編列6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訪問東南亞、南亞國家技職教育相關機構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教育部新南向人才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6年度88.06%、107年度63.28%、108年度67.7%,執行呈下滑趨勢。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Market面向執行情形,107年度預算數5億6,300萬元、執行2億6,019萬6千元、執行率僅46.2%,108年度預算數5億8,850萬元、執行2億2,692萬1千元、執行率僅38.5%,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未漸趨緩,國際交流及入出境人數預期短期內不會顯著增加,教育部有必要重新評估是否繼續辦理,爰針對該項預算,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賡續編列102億5,000萬元及63億9,505萬5千元,合計166億4,505萬5千元,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稱高教深耕計畫)。高教深耕計畫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且我國大學THE排名亦首次進入百大,惟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與國際接軌,以利培育及留住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創新─鼓勵技專校院實踐大學社會責任等」編列6億元。係鼓勵大專校院整合知識、技術及資源,從在地需求出發以善盡社會責任,總經費編列6億元。但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108及109年度USR計畫執行欠佳,技專院校執行率僅53.92%、53.92%及63.44%,前期執行情況未整體檢討即續編本年度經費,執行率恐無法如預期。就檢視預算書未詳列質化及量化之績效指標、及預期目標,無法後續追蹤具體成效。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具書面報告。
    (七十)行政院於第10屆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送至立法院,條例重點之一為將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然僅公開其名單並無益於改善私校辦學不佳之困境,輔導內容及成效才應是協助重點。
    根據現行「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專案輔導小組為教育部部長指派之參事、督學或相關司處主管、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具實際辦學經驗之大專校院現職或退休校長及教育部相關司處代表等成員組成;且專案輔導小組之任務均僅為「建議」,並無強制力,又其小組並未明定各代表人數比例,難以確保輔導成效。
    過去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停辦之際,教職員即表示,學校早在2009年開始即接受教育部輔導,但始終未能改善,後續教育部亦回應,教育部於2010年1月成立專案輔導小組,歷經10次輔導訪視,期間並專案查核該校財務情形。雙方各說各話,無助於保障教職員權利,亦非各界樂見,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評估專案輔導小組成員、任務,納入外部包含工會之成員,並明定教育部代表不應高於三分之一;另亦應將小組之決議提高強制力,確保輔導成效。
    (七十一)為維護私立學校辦學公共性,私立學校法於立法院第9屆啟動修法,包含納入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教職員董事及監察人,以民主治理、強化監督、公開資訊及健全退場,保障私校師生權益。後因朝野及行政部門均未達成共識,又屆期不連續,無法完成私校改革。
    行政部門於立法院第10屆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送進立法院,規定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並加派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草案第12條)。
    另主管機關命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時,重組董事會成員包含原董事、專任教職員、社會公正人士(草案第14條),以加強是類學校之公益性,提高對辦學不佳學校之監督,未來可進一步檢視目前私立學校董事及監察人運作機制,研擬修法提出精進作為以強化私校公共性。
    (七十二)有鑑於近年公立幼兒園,在聘用代理教師之情形總體走勢呈現不減反增,在越趨常態化之下,見有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占比自100年之26.22%降至102年之16.72%後,遂攀升至107年之24.44%,即每5位公立幼兒園教師中便有1位為代理教師。更甚,有部分縣市出現代理教師人數多於正式教師現象,考量恐對幼兒學前整合學習、依附發展之情緒穩定,以及家長互動等有不利影響之際,卻未見教育部藉110年度公務預算繼續執行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政策」之下,而能有相關改善之可能。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改善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教育部於「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師資職前培育」之「強化師資養成,推動精緻師資素質提升方案」,110年度編列2億0,315萬3千元。查107年12月行政院通過「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以2030年為目標打造台灣成為雙語國家,教育部同時亦訂定推動雙語國家計畫。惟據教育部統計,迄108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為3,621所,即平均每所學校可分配之雙語教學師資不到2位,師資培育數量明顯不足。另關於擴增英語教學人力資源之策略,則係由教育部辦理引進外籍教師計畫;迄113年度預計引進1,990人次外籍教師巡迴學校及540人次外籍英語教學助理。然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而言,學科知識之增進應係教學重點,外籍教師如非專精該學科或受限於中文表達能力,教學成效恐未如預期,允宜滾動檢討並審慎研擬相關教學配套措施。而前瞻計畫對偏鄉地區雙語教學多以數位方式辦理,惟數位學習成效恐難以評估,允宜妥慎規劃師資延聘之配套措施。爰要求教育部提出專案報告,於6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四)教育部因應家庭教育法,訂定第2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規劃107至110年間各縣市家庭教育之執行主軸與策略。惟於該計畫之辦理情形第15頁,宜蘭縣於「1-2-3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與大學建立合作機制,推展創新家庭教育推動方案」之執行策略下,辦理「戀在蘭陽~心心相遇成長營」活動,查其內容為單身聯誼活動,顯不符合創新家庭教育推動方案之策略主旨,教育部應強化整體家庭教育推動之規劃,並應監督各地方縣市政府辦理之活動係符合家庭教育意旨。
    教育部施政主軸「家庭教育數位加值計畫」,委託製作「Ilove戀愛時光地圖網站」、「ICoParenting和樂共親職」、「IMyfamily愛我的家」等數位媒材,已因內容不適當而於109年10月23日下架。教育部應檢討並規劃教材委託案是否須訂有審核機制,並提出檢討報告;另外,教育部既已籌組專家諮詢會議蒐集相關意見,應提出預計召開會議及重新上架相關數位媒材之時程,俾利民眾掌握家庭教育資源。
    第2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之辦理情形第21頁,提及「未來除於社群媒體、電視電臺托播、大眾運輸等管道露出,研議規劃以其它數位媒材方式宣傳家庭教育諮詢專線412-8185,以觸及更多民眾認識與運用家庭教育各項資源」。然經查,該家庭教育諮詢專線之臉書最近一次發文為2018年5月25日,已2年餘未有更新,教育部應檢討家庭教育諮詢專線之宣傳措施及成效。
    請教育部針對上述家庭教育推行之缺失進行改善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編列1億8,732萬9千元。
    本計畫主要目的在協助學校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然據教育部統計,108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較107年度大幅增加2至3成,教育部應督促各校或權責機關儘速辦理調查。另根據教育部統計,106至108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多呈遞減趨勢,顯示性別議題課程之開設仍有提升空間,教育部應檢討精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措施。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編列1億8,732萬9千元。主要作為強化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性騷擾及性侵害等防治工作。
    查,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07年學生自傷及自殺人數高達2,780人次,且108年各級學校自殺致死人數達97人,而109年亦有上千人有自殺行為,死亡人數更已高達76人,其中台灣大學更於11月份,1週內就連續發生3起學生自殺案件,顯見教育部對於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實有加強督導並要求改進之必要。
    再者,我國每年通報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件數逐年增加,從100年約2,000件、106年突破5,000件、107年攀升至5,982件、108年更高達7,361件,顯見教育部對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計畫編列1億2,940萬1千元。本計畫係屬辦理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及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109年發生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擄殺案件,校園安全漏洞出現,且馬來西亞籍學生遇害前,該校有另一位女同學差點遭歹徒擄走,事發後女同學曾向校方反映,然校方未有積極作為,釀成悲劇。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編列1億2,940萬1千元。主要作為:1.辦理維護校園安全工作;2.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
    109年發生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遭擄殺案,校園安全亮起紅燈,各界檢討聲浪不斷,再依據教育部校安通報處理中心統計資料顯示,在校安通報案件類型中,「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安全維護事件」及「管教衝突事件」都有逐年攀升的問題,其中「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在105年為6,959件、106年7,756件、107年更增加為8,660件,實有檢討之必要。
    另外再依據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學生藥物濫用情形,108年國小有5人、國中有184人,都較107年(國小3人、國中164人)增加,雖然增加人數不多,但仍為警訊,教育部不可不慎。
    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九)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學務與輔導」─「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編列1億2,940萬1千元,其中增列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經費954萬元。鑑於青少年吸毒年齡層下降,尤甚者新興混合式毒品於年輕族群間流通,戕害青少年健康。據教育部統計,109年1至8月學生藥物濫用較去年增長10.3%,高中職施用毒品人數增加13.8%,大專校院施用毒品人數增加37.7%,但吸食新興毒品如笑氣、複合型咖啡包,人數較去年成長3倍,顯見校園毒品氾濫嚴重,教育相關單位反毒教育政策執行成效不彰,亟須檢討。教育部應積極精進督導學校落實校園反毒及輔導,將新興毒品納入管制毒品項目,並督導學校與警政機關合作杜絕毒品入侵校園。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查教育部110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之分支計畫「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建構大學電腦網路」,編列資訊服務費2,945萬6千元,較109年度增加1,223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建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一)數位學習係未來教育發展方向,然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數位學習應用比例偏低,亟待改進;教育部每年雖編有推動數位學習相關預算,並於前瞻計畫預計編列10億元辦理強化智慧學習暨教學計畫,惟該計畫辦理教師數位教學能力預計培育總人次占比未及4成,為提升教學及學習成效,應儘速擬訂完整數位學習計畫方案。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鑑於教育部所訂定之公費留學簡章,對聽覺障礙學生應取得各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的語言測驗合格標準敘述不清,聽障學生學習第二外語因聽覺困難影響學習成果,學習的資源較少,與其他障礙類別明顯不同,教育部應訂定合宜的標準,考慮公平性,修正簡章內容,以鼓勵身心障礙學生出國深造,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有鑑於109年4月間中國大陸宣布暫停陸生來台就讀乙節,恐影響公立大專校院博士班及私立大專校院生源。又此次疫情使大批境外生無法返台就學,恐影響學校財務狀況;而政府對學位生學雜費損失雖已予補助,惟未能來台非學位生人數仍眾。教育部應儘速評估對學校財務及高教國際化衝擊程度,並賡續開發多元招生策略,俾有效拓展境外生新生源。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223億1,326萬8千元,除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9億2,134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服務費」46萬3千元、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3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346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3億0,980萬5千元。
  •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0
  • 本項新增決議40項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原列948億6,007萬5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原列948億6,007萬5千元之25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84億2,171萬6千元之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原列184億8,220萬1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原列34億5,801萬7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原列401億5,107萬6千元之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下編列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390億0,642萬元,計畫期程107至111年度,係針對2至5歲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免學費政策、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及建置準公共化機制等。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7月底止,準公共化教保服務簽約率55.3%,允宜加強政策宣導,並檢視各地區教保服務之供需條件。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慎評估公共化、準公共化及私立幼兒園配比之合宜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供適足之準公共化幼兒園供民眾選擇。
    (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下編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經費20億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確保國中小校舍使用安全及符合應有耐震能力標準,教育部自98年即推動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補強及整建相關計畫,惟迄至109年7月底仍未完成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力補強及拆除作業,108學年度仍有3萬7千餘名學童係於安全堪慮之校舍環境中上課。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地方政府儘速辦理,並協助學校解決相關採購與施工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以維護學童與教師之安全。
    (十二)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
    有鑑於此,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相關部會共同規劃追蹤學生後續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之機制,俾利判斷原住民族教育機制之整體效益與一般教育間後續接軌之可行性,並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三)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確實檢討並規劃合理之績效與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之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教師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必要得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並於3個月內完成書面規劃報告,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四)有鑑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2億3,565萬7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7.13%,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區網站公布。
    (十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編列1,062萬3千元。其中,辦理「汰換辦公室設備及事務機具」編列184萬元,查該預算自106至109年度預算數皆為184萬元,顯有便宜行事之嫌,且該筆預算108年決算數僅49萬9千元,應加以檢討並核實編列。爰此,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相關經費編列進行檢討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08課綱減少高中必修學分,增加選修課,然教育部針對學校多元選修課程規劃輔導付諸闕如,致亂象叢生,多數學校囿於資源與師資無力開課,或陽奉陰違成為必修課程延伸。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就多元選修課程實際執行情形以及對學生學習性向探索成效進行檢討,並對各校多元選修課程內容、師資、教學情況進行普查,同時了解學生需求與實際開課落差,研擬協助各校增加開設選修課程科目、內容與師資等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民國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通過,補教人員一律採「實名制」,以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補習班,同時遏止假學歷、違法兼職、逃漏稅等問題。然實施3年多來,各地方政府疏於查察,補習班未公布教師真實姓名者仍為常態,教育部委託高雄市政府建置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亦顯陽春且查無相關資訊。教育部應督導各縣市加強現場查察,並應上傳聘用教師姓名至「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於3個月內,將查察成效、上傳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針對學前外語教育,教育部表示,現行幼兒園未禁止教授外語,幼兒園如有實施外語教學之必要,須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依其專業並根據幼兒發展需求及學習特性,採統整不分科方式融入課程實施,以提供幼兒適切接觸外語之機會。
    然再深究教育部所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之人數及標準,教育部則回應「現行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並無英語能力相關資格條件要求,爰無法統計具備外語能力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資料,後續將配合政策,規劃相關增能或培訓機制」。
    請教育部就具備外語能力之教保服務人員之標準,後續增能或培訓機制之內容、預計時程及預計成效,於6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九)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權益以勞資雙方協議處理為主,然事實上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無實力與雇主談勞動條件,因此2016年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時,即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勞資爭議進行討論,並爭取由公正的第三方來處理教保服務人員勞資爭議問題,但教育部與勞動部針對「教保服務人員申訴及爭訟適用法規」無法達成共識。
    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研議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列申訴機制,希望能夠聚焦針對教保服務人員的申訴評議事項,儘管現有教保服務諮詢會,但仍應有更明確的功能性劃分,使教保服務人員遇到的問題能夠順利被解決,且遴選機制必須確保各方聲音能夠納入,小組會議之相關資訊亦應公開透明。
    (二十)為提供幼兒健康、安全長大與學習的環境並充分完善民眾「知的權利」,教育部2020年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新增幼兒園裁罰紀錄查詢,然實務上許多違法機構於受裁罰後變更單位名稱、負責人,或停業後重新立案經營,不利外界選擇及監督,請教育部研議優化系統功能,杜絕上開作為之政策,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一)全國教保資訊網為民眾查詢幼兒園資訊主要來源之一,為優化查詢功能,教育部應定期收集民眾意見,針對使用者介面進行更新,提升使用的便利性,例如將「幼兒園查詢」項下之「基本資料查詢」、「評鑑結果查詢」、「裁罰紀錄查詢」整合,使民眾無須重複查詢;並應增加「稽查結果查詢」之標的及內容;另「裁罰紀錄查詢」亦應比照衛生福利部系統,敘明違法事由;另應增加以時間及區域搜尋,以方便查詢特定時段特定區域的幼兒園裁罰資訊;且應提供民眾發表系統改善建議等其他意見管道,使全國教保資訊網能真正有效幫助民眾,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建立定期改善全國教保資訊網使用者介面機制,並就上述功能逐步進行優化。
    (二十二)鑑於教育部108年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推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引起部分家長和學生反彈,爭議不斷,該制度反增加學生學習負擔,加深城鄉差距、軍備競賽,甚至引發高中生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網路政策平台」提案「要求108新課綱高中課程移除學習歷程檔案一項」,已獲8,755人連署成案。該制度實施成效之良窳,攸關當前64餘萬名高中生升學權益及其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教育部有必要儘速針對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相關缺失進行總體檢,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行相關檢討,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三)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184億8,220萬1千元,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相關業務。
    據悉,近年政府鼓勵台商回台設廠,多科學園區廠商大舉攬才,形成許多非直轄縣市鄉鎮,有大幅新興人口遷入,但基礎建設卻無法及時到位,依十二年義務教育之宗旨,學校建設為國人受教權之一環,許多非直轄縣市因財政拮据、教育經費短缺,無法自力建設校舍,造成民怨四起,亦嚴重影響城鄉發展與差距。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110年度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內編列經費184億8,220萬1千元,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相關業務。
    內政部資料指出,103至109年5月縣市人口遷移趨勢,淨遷入累計正成長人數以桃園市、台中市、新竹縣等3縣市均超過2萬7,000人較多,尤以桃園市增近15萬2,339人最明顯。新興人口大幅遷入,國教署應於人口移入區建置新校園,提高教學品質,達作育國家棟梁之目標。然而據悉,多數地區之基礎建設無法及時跟上人口移入之速度,加上地方財政資源有限,教育經費短絀,無力自建校舍,影響我國學子受教權益,更將因資源匱缺致城鄉差距造成之數位落差加大。
    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國民中小學教育」,編列24億7,972萬4千元,辦理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相關業務。
    經查,老舊校舍翻新進行已數十年,至今仍有部分學校尚未完成整建,多屬非直轄縣市,財政拮据、教育經費短缺,校舍整建計畫嚴重落後,造成城鄉落差加劇。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盤整全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老舊校舍需翻修補強以及設備待充實之名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編列401億5,107萬6千元。然,目前仍存在許多未立案之幼兒園違法招生或以短期、全日補習班模式魚目混珠,以致民眾無法辨識其幼兒園之合法性,且其空間、硬體設備皆不及合法立案幼兒園,恐讓孩童處於危險之中。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取締非法幼兒園或以補習班證號經營幼兒園之具體作為與督導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依據「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指出,國內人力相關研究顯示,「工作環境條件不佳」為投入私立幼兒園者流動率偏高之主要因素,特別是待遇福利、工時工作量等方面,顯示現行私立勞動條件恐未具吸引教保服務人員投入職場意願,致人事異動頻繁,影響親師互動、幼兒教育及照顧品質。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雖於「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中明訂政策目標,要求準公共化幼兒園保障教師及教保員薪資至少2萬9,000元以上,每月總額不包含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加班費等;自2021年8月起,在園內服務滿3年者至少3萬2,000元以上,並應訂有調薪機制,然而,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2019年3月的記者會揭露,有3成教保服務人員回報月薪低於2萬9,000元門檻、更有諸多園所把獎金計入經常性月薪,已明顯違反勞基法所規定的薪水定義。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確實查核薪資條件及投保資料,與勞動部勞保投保薪資資料勾稽,建立薪資查核機制,監督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能確實達到「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明訂之政策目標。
    為了改善「薪資低、福利低、保障低、高勞動、高情緒、高流動」的幼教勞動市場,使教保人員能夠有合理薪資待遇,吸引更多人投入幼教領域,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查核機制及現行查核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隨著少子女化影響,各國中小迭有教室閒置,可供擴大公共托育服務能量之用;且依據「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園(舍)空間多元活化注意事項」,活化校園餘裕空間之用途類別包含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對於優良活化案例,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資推廣。
    惟經查,截至109年10月底,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場地分析,其中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興建者,除新北市有34家公共托育設施(包含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台北市有55家公共托育設施外,部分縣市僅有10家以下,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澎湖縣、台東縣、屏東縣、嘉義市,其餘縣市更全然未運用學校空餘教室,顯見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興建公共托育設施情形之城鄉差距懸殊,究其部分原因,恐係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欠缺跨部會協調整合。
    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整體研究及評估運用學校空餘教室規劃興建容納0至6歲的公共托育及公幼場所之政策,並共同協調各縣市地方政府確實執行之;另外,對於目前優良活化案例,亦應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達活化空間之效果。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應包含跨部會協調之會議紀錄)。
    (二十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之業務費,110年度編列9,285萬元。查教育部透過「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前瞻基礎建設之「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含營造友善育兒空間)」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規劃106至113年8年內增加公共化幼兒園3,000班,預計增加8.6萬個就學名額,並以公立國小每校有幼兒園為原則,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給量。其中「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至109年度)」係以2至5歲幼兒入園率達6成,其中4成有進入公共化幼兒園之機會為目標。但由105至108學年度公共化及私立幼兒園園數及人數統計觀之,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占比由105學年度37%逐年增長為108學年度39%,核定人數占比則由105年度27%逐年增長為108學年度之30%,未達4成目標值,又就實際就讀人數占比觀之,105至108學年度皆為31%,尚無明顯成長。且5歲幼兒可優先入學,2歲專班僅半數幼兒園提供之現實條件下,混齡計算之入學比例統計,恐與現實不符,難作為滾動檢討政策之依據。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工作計畫「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前教育」,編列391億9,248萬6千元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相關業務。惟我國少子化成因,育兒經濟負擔太重及缺少平價優質育兒服務為箇中緣由,為提升生育率,政府推動少子女化對策,然公幼數量不足仍是事實,每到抽籤時刻便可看出現狀依然供不應求,公幼名額不足更可能造成私幼超收,影響孩童在校安全。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公幼名額不足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一)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前教育」,編列391億9,248萬6千元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相關業務。
    據悉,我國少子化之成因為育兒經濟負擔太重及缺少平價優質育兒服務,為提升生育率,政府已推動少子女化對策,然公幼及準公幼之數量仍嚴重不足,日前新竹縣湖口鄉便出現公幼名額不足造成私幼超收之問題,嚴重影響孩童在校安全。
    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研擬相關精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經費─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第4年經費390億0,642萬元。鑑於108年8月起政府實施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據國教署資料指出,截至109年7月底止,已簽約之準公共化幼兒園計1,262園,占符合合作要件園數2,282園之55.3%,核定名額計13萬3,325人,惟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之平價教保服務仍未全面普及各縣市,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7月底,計有17市縣之172個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占其公私立幼園總核定招收人數之比率未達40%,其中,169鄉鎮市區尚有1,960間空餘教室。教育部需檢討相關方案以協助各市縣政府盤點空餘教室及協調增設公共化幼兒園。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三十三)全國推行少子女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學教育與照顧,近年5歲幼兒入園率雖已提升,惟非自願無法入園就讀5歲幼兒情形仍待改善,俾維護其權益。另108學年度尚無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業務仍待加強推廣。此外,以準公共機制補充平價教保服務,以克服公共資源之不足問題,為現階段學前教保政策,允宜建立追蹤機制以確保教保服務品質。爰針對教育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前教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預算,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係強化校園安全及提升學生衛生教育。有鑑於蔡英文政府無預警於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國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引發社會各界疑慮,特別是學生家長擔憂含瘦肉精豬內臟恐流入食品加工廠及團膳供應商混充學校膳食的加工食品,學校人員難以查驗食材是否含瘦肉精,學生因此誤食影響健康。面對學校重大食安疑慮,教育部部長執意不修正學校衛生法,僅修改契約範本及要求學校換約,但是契約之效力不足以嚇阻不肖廠商,如未來發生違約學校對廠商開罰將造成爭訟不斷,耗費司法資源;雖教育部發函「各級學校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但學生家長質疑無法落實,根本源頭不應該開放進口含瘦肉精美國豬肉及內臟進口。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110年度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其中編列1億4,610萬元,預計補助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合計405輛。近年國內幼童專用車數量明顯減少,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1車型仍在販售。又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其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其中超過8成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權益,教育部應有因應措施。爰針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110年度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就偏鄉幼兒就學之權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國民及學前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37億0,795萬5千元。鑑於青少年吸菸人口未見減少,吸菸年齡層下降,近年加熱式菸品於坊間販售盛行,尤甚者新興混合式毒品於年輕族群間流通,戕害青少年健康,顯見教育相關單位之菸害防制及反毒教育政策執行成效不彰,亟須檢討。國教署應完善政策規劃、落實相關措施,將新興菸品納入管理項目,進行高中(職)以下學校禁止新興菸品之法制作業,有效降低青少年學生吸菸人口,杜絕毒品入侵校園。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工作計畫「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7,000萬元辦理反毒活動相關業務。惟查,教育部校安中心學生藥物濫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1至8月藥物濫用人數共394位,與108年相比增加10.3%,其中又以第二級毒品增加181人最多。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工作計畫「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編列6,165萬4千元辦理促進學校學生健康計畫相關業務。依據107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學生吸菸率均有下降趨勢,然電子煙使用率卻上升至最高4.8%,推估約有3.8萬名青少年使用,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單位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項下計畫「推動幼童車屆齡車輛新購與汰換」,編列新台幣1億4,610萬元,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預算於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教育推展」編列9億6,277萬8千元,其中「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獎勵金」編列30萬元,查該筆預算逐年調降,但決算數及請領人數逐年增加(如下表):
    「資深優良教師表揚金」為對長期在教育界教導學生奉獻所長之教師,給予肯定之獎勵金,教育部更制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作為獎勵金之發放標準,其中服務屆滿10年發予4千元、20年發予6千元、30年發予8千元、40年發予1萬元。
    綜上所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8年度起編列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金」預算顯不足支應,有明顯預算流用甚至挪用之嫌,實須檢討說明,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0)
    第3項 體育署原列42億9,728萬6千元,減列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項下「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150萬元、第3目「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36萬4千元,共計減列186萬4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億9,542萬2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 及(五),分別修正為

    (二)凍結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原列34億0,768萬5千元之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原列6億8,304萬5千元之
    1,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有鑑於原住民棒球隊學生在偏鄉小校及都會區往往會因為球隊本身人數不多或是原住民學生散居不易集中的問題,難以符合「原住民族棒球隊輔導計畫」,再加上現在台灣生育率逐漸降低,面臨少子女化問題,學生人數逐年降低,更難符合上開計畫。建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修訂「原住民族棒球隊輔導計畫」學校申請資格,將門檻由球隊人數與原住民球員比例方式,參考「關懷盃」模式以實際成隊員額(11至12人),改採球隊成員中應有多少名原住民球員之方式為之。
    (二)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預算案歲出42億9,72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2億2,391萬3千元,鑑於國家財政尚需支應紓困振興等急迫支出,為撙節政府開銷,教育部體育署應審慎規劃運用本項經費。
    (三)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預算案「大陸地區旅費」合計編列31萬4千元。惟目前全球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110年是否如期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與相關會議仍有待商榷。爰此,請體育署就110年度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評估派員赴大陸地區之必要性與可行性並研議參與會議之替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教育部體育署於「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110年度編列32億2,017萬2千元,其中優化學生足球運動編列1億7,000萬元。查體育署自107年起推動足球六年計畫(107至112年度),並以「6年內我國世界足球排名達到100名內」為總目標,總經費約43億餘元,分列於公務預算、運動發展基金及前瞻特別預算。參酌108年運動現況調查之調查結果,我國有運動之民眾最主要從事之運動項目,以散步/走路之比例55.2%最高,其次慢跑、爬山之比例均逾1成,而足球運動為0.2%與105年度調查結果相同,顯示近年民眾對足球運動偏好並無明顯成長,體育署應逐年檢討計畫實際推展情況,適時調整配套措施,以提升我國足球運動人口及運動水準,俾達成112年度以前達到世界足球排名100名內之總目標。爰決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預算案「體育教育推展─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推動體育班經營管理與課程教學經費」1億5,235萬元。鑑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108學年度共計735校、2,059班、3萬9,979人數。106至108年體育班訪視輔導委由台師大辦理,追蹤輔導通過率偏低,部分經營成效欠佳體育班未能有效改善。109年改由各市縣辦理,體育署只針對各市縣推薦體育班績效優良學校進行評鑑訪視,致未能全面檢視各校而忽略一些經營欠佳亟待改善之體育班,何以協助輔導其改善缺失,以及如何落實退場機制。請教育部體育署協助各縣市政府體育班輔導訪視及退場機制。
    (六)政府推行「開放山林」政策,加諸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旅遊型態轉變,民眾登山、溯溪、攀岩風氣盛行,並出現商業山域嚮導行為。然現行法規並未要求從事商業山域嚮導者必須具備「山域嚮導」資格,致亂象叢生。教育部體育署主管山域嚮導資格檢定並推動登山健行等運動,應積極與觀光旅遊商業行為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相關規範,以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保障山域活動安全。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與交通部觀光局完成會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1億7,730萬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0.7%,為提升人民瞭解委辦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專區網站公布。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度預算案「青年公共參與─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編列7,952萬9千元,包括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3,081萬6千元及補助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服務方案199萬1千元。鑑於青年署歷年辦理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其中,捲動志工參與服務人次,107年度15萬9,891人次、108年度驟降至9萬9,220人次;志工教育訓練人次,107年度9,135人次、108年度驟降至4,376人次,皆呈大幅下滑趨勢。補助青年志工自組團隊服務方案,107年度補助隊數499隊,108年度大幅下降至167隊,辦理成效不彰。為撙節政府支出,該預算有調整檢討之必要,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度預算案「青年公共參與─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編列7,952萬9千元。惟近年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次及自組團隊服務隊數均呈下降趨勢,未彰顯其辦理成效,青年發展署應儘速研謀改善方針。請青年發展署就如何提升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次及自組團隊服務隊數提出具體改善作為與未來青年參與公共服務之整體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青年公共參與」項下「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之「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110年度編列3,070萬元。查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係整合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學校等資源,藉由培力、參與、對話及合作機制,鏈結國內青年社會創新服務團隊,激發青年對周遭世界之覺察、對社會議題關懷與行動實踐。然近年青年志工教育訓練參訓人次及參與服務人次皆呈下降趨勢,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青年公共參與」項下「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之「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110年度編列3,070萬元,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國家圖書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近年來數位資料使用人次增加,然僅於106年辦理過一次電子書服務平台滿意度調查,建請繼續辦理數位使用者滿意度調查,以利檢討、改善並精進相關服務,滿足數位民眾之需求,也有助於數位資源之充分運用。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10年度預算「教育廣播電臺」編列2億2,206萬9千元,查教育廣播電臺受中央廣播電臺委託代為執行法國國際廣播電臺對國內部分之現場節目轉播,此合作本為增進臺、法兩國之交流,然日前因有民眾質疑法廣節目內容「揚中貶台」,教育廣播電臺於109年10月19日無預警停播法廣節目,雖於1週後(10月27日)悄悄復播法廣節目,惟此事已重傷本國作為自由民主國家之形象,實有檢討及向各界說明之必要;另教育廣播電臺之歲出規模逐年擴大,自102年度之1億8千多萬元增至110年度2億2千多萬元,現為公營電臺中歲出規模最高者,惟其收聽率卻無隨著歲出規模擴大而提升,收聽率於1.1%徘徊,實須檢討,爰要求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3個月內提出「建立節目製播品管機制及提升收聽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原列5億6,560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6,510萬3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人事費項下編列編制內員工171人之所需經費1億8,921萬1千元、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22人所需經費1,234萬8千元,另於「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151人所需經費9,488萬8千元,係各類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兼任助理所需經費。鑑於國教院3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機關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另接受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卻大量自僱臨時人員辦理主要研究案,欠缺合理性及正當性。建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討編制人員、臨時人員之業務範圍及研究主題,編制人員辦理主要教育政策研究提升研究量能進行管考,自僱臨時人員名額加強控管,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本款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本款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致使國外核醫藥物供貨不足,然而查109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雖有辦理生產核醫藥物業務並供應有關病患使用,但是在110年度卻沒有將該項業務列為預期之施政績效,恐怕在疫情未歇之際,損及我國有關病患之治療權益。此外,再查原能會預算書中列109年度績效成果,指出在確保核電廠機組安全,執行核電廠運轉、核廢料處置及除役管制作業上,有所於核一廠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拆除作業之視察,以及拜訪核電廠從業人員與地方人士,就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多方聽取意見;然而,卻在110年度之預期績效載列上,該項業務有所缺漏,並沒有列為110年度預期績效。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核電廠運轉及除役之管制工作,以及穩定國內外核醫藥物供需作為,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億2,930萬1千元,減列

    (一)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輻射研究」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三)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四)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以上共計
    減列5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5億2,879萬4千元。
  •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依台灣電力公司低放最終處置計畫之規劃,本應於105年3月完成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惟迄今仍溝通成效不佳致未獲地方政府同意辦理地方公投,相關處置計畫選址作業遲滯不前;而高放最終處置計畫部分,已於2018年進入選址作業階段,但台電公司現地調查作業因地方政府及民眾反對而無法進行。政府重視核廢料問題,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已於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興建中期暫時儲存設施之選址作業,仍未有實質進展。
    目前國內核廢處置困難在於公眾溝通及核廢場址選定的問題,沒有任何地方願意接受核廢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核能與核廢料管制的安全主管機關,應持續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選址作業,並要求台灣電力公司加強選址作業之地方政府協商與公眾溝通。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編列1,800萬7千元。其中,辦理「年輻射劑量達1至5毫西弗,且未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健康檢查之輻射屋居民健康檢查及醫療諮詢照護服務」編列350萬元,查該計畫108、109年法定預算分別編列1,000萬元、970萬元,為維護居住於1至5毫西弗輻射屋之民眾健康,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說明為何該項計畫預算於110年度大幅減少之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核一廠於108年7月邁入除役階段,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也已於109年10月完成核二廠除役計畫審查,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環評審查後,原子能委員會就可核發核二廠除役許可。核一、二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因相關審查案尚未獲新北市政府審查核定,迄今仍無法啟用,台灣電力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始終無法取得共識。乾式貯存設施是核電廠除役之必要設施,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啟用,將無法退出反應爐內之用過核燃料,以進行除役拆廠作業,將影響核一、二廠除役時程。原子能委員會作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除應持續做好用過核燃料貯存之安全管制,也應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積極推動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計畫、加強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商,以儘早啟用乾式貯存設施,順遂核電廠除役工作之推動。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核能於1950年代被視為最廉價及最乾淨的能源,政府於64至74年間陸續興建商轉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供電量根據104年統計資料顯示,3座核子反應爐的發電量,占我國發電量的19%、能源消耗的8.1%,對於穩定國內民生工業供電,引領台灣經濟奇蹟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惟國外發生核電廠事故、近期日本福島核電廠災變後,民眾對使用核能產生疑慮,103年4月行政院宣布核四封存,106年蔡英文政府宣布非核家園政策,109年間陸續將核四廠之燃料棒運送出境,但蔡政府在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過程趨近失能、進退失據,陸續發生國內核電廠違規事件持續惡化,核一廠未能按原除役計畫進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停滯不前,核一廠及核二廠第一期戶外乾式貯存場引發地方政府爭議,蘭嶼貯存場遷場計畫引起居民爭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核能管制事項無法有效監督台灣電力公司,加深國人對核電廠安全管制的擔憂。為降低民眾對核能的誤解及疑慮,加強民眾對核能安全性的正確認識,主管機關應強化對外溝通能力,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架設公開網站提供以下資訊,包括: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核四廠歷年申設相關文件、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文件紀錄;歷年核電廠核安違規事件裁處紀錄;監察院對核電廠糾彈紀錄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具體作為。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因台灣電力公司未能如期擇定低放處置候選場址,於105年6月要求台電公司將蘭嶼貯存場遷場與低放處置場選址計畫脫鉤,並於106年3月審定台電公司「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要求台電公司應於8年內完工並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107年3月會議決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儘速規劃辦理遷場事宜,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列管執行進度。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已於108年3月第4次會議中決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惟迄110年1月仍未見突破性進展,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恐遙遙無期,原能會作為放射廢棄物管制之主管機關,應加強蘭嶼貯存場安全管制並積極監督台灣電力公司推動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8億8,979萬5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289
    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業務費」50萬元。
    (二)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50萬元
    及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3.辦理文化設施工程協調、督導相關業務」50萬元。
    (三)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500萬元。
    (四)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辦理影視音相關法規修訂、政策規劃研究、影視音跨域及環境整備相關業務」100萬元。
    (五)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召開相關業務審查、評核會議與各項計畫工作會議所需之學者專家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稿費、評鑑裁判費,以及辦理相關業務所需郵電、其他業務租金、臨時人員酬金、物品、國內旅費、運費及短程車資等行政作業費用」50萬元。
    (六)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100萬元。
    (七)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業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1,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18億7,979萬5千元。
  •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10、377
  • 本項新增決議38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3,641萬2千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705萬5千元之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原列7億6,691萬7千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鑑於中華電視公司「109年台語頻道節目製作─音樂綜藝」採購案,遭外界質疑:評審委員與特定廠商私下往來、特定評審對廠商評分懸殊差距、評審委員未開標前聯繫投標廠商、評選會召集人於評選過程一度要求中斷錄音、決標後未完整公開評選相關資訊等招標不公情事。108年華視獲文化部9,600萬元補助台語頻道節目製作標案,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沒有公開招標就私相授受5家公司。華視身為公廣集團之重要成員,屢次發生招標及評選弊端,有損政府形象,社會上對華視經營績效及內部管理已不信任。爰要求文化部需儘速對中華電視公司重啟行政調查,應於3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及相關懲處作為,釐清招標過程之適法性,如確有不法情事,應移送檢調機關,該標案重新招標,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中華電視公司獲文化部補助「108年度台語頻道製作節目」9,600萬元,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沒有公開招標就私相授受5家公司。近日華視「109年台語頻道節目製作」採購案,遭外界質疑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評審過程瑕疵及不公情事。華視身為公廣集團之重要成員,屢次發生招標違反法令及評選弊端,損及政府形象,社會上對華視經營績效及內部管理已不信任,其品牌形象難成為公廣集團之表率。華視占有國家稀有頻道資源且獲政府高額補助,屢次發生招標弊端,沉痾積習已久卻未見積極進行內部革新,近日華視亦爭取移頻至熱門黃金52頻道,預估社會上恐難以接受。爰要求文化部應儘速責成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重新檢視中華電視公司招標作業流程,並檢討內部管理缺失,加強採購內控機制,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六)鑑於公共電視109年11月9日召開第7屆董監事審查會議,執政黨推薦9位逕自修改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出席3/4同意」的規則適用在下次開會進行實質審查,牴觸基本法理,違反公共電視法第13條「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規定,文化部相關作業,違背行政中立原則,未盡溝通之責任。爰要求文化部督促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應依公共電視法第13條「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規定進行,文化部相關人員加強行政中立相關課程,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查文化部110年度預算中,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計畫編列5億2,114萬元,該計畫係協助公廣集團營運台語頻道及培育台語節目製播人才等,然根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該計畫106至108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中華電視公司製播台語節目對外標案黑函爭議不斷,已影響公共電視公正與獨立性。另2021年1月6日新聞爆出華視台語頻道節目招標黑箱,爰要求文化部日後相關部門等招標及審查流程,應公開透明確實監督,避免衍生爭議。相關檢討之具體作法以書面報告方式,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中華電視公司目前雖隸屬公廣集團,但因需自負盈虧,致使其經營策略略趨保守。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華視近年來多以購買境外戲劇播出或舊片重播為主,其定位「不公不民」之爭議導致經營屢出問題,節目收視率亦大幅下滑。為提升華視電視台營運績效,維護員工工作權益,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針對華視未來究竟應朝民營化轉型,由政府釋出股權;或走向公共化,由政府買回中華電視公司民股股權之評估與配套作法提出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近年來歐美與亞洲日韓等國為提升文化軟實力,厚植文化創意產業基底紛紛投入重金培育藝術表演人才,反觀我國目前「國家級」之音樂、展演團體僅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傳藝中心之國光劇團、台灣豫劇團、台灣國樂團等,但國際間重要展演組織如國家合唱團、國家歌劇團等仍未成立,不利藝文人才培育。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針對成立國家合唱團、國家歌劇團之評估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文化基本法自108年通過後,其宗旨所明定之「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仍然無法落實,近日即將啟動修法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草案,更在各方壓力下,將往前推進一步之「公益訴訟」條款刪除。
    有鑑於文化資產具高度公益性,文化資產保存法納入「公益訴訟」條款將有助於監督行政機關辦理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查,落實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應享有之「文化權利」,建請文化部參照廢棄物清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現行法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於3個月內提出新增文化資產保存公益訴訟制度評估說明書面報告。
    (十一)為了解不同產業之藝文工作者實務勞動樣態,以有效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爰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結束前,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透過研議可行方式更細緻認定各產業包含劇場、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影視音及其他藝文工作者身分,並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二)有關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針對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爭議,建請文化部積極協助妥處,提供必要資源,並建請研擬後續典藏所需空間規劃,以利台灣文史資料之收集、保存、應用及推廣。
    同時,針對本次事件及後續整體臺灣文學史料典藏與應用之整體規劃,爰建請文化部研議以下事項:
    1.對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針對台灣文學資料館館藏及使用之爭議,敬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優先確保台灣文學資料館中相關館藏文物,均能得到妥善維護收藏。
    2.建請文化部配合教育部更積極協調張良澤先生與真理大學雙方,釐清館藏所屬,並研議提供相關資源,以利相關文物之清查造冊,釐清其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屬,以及相關文物價值,俾利後續妥善處置及利用之基礎。
    3.建請文化部針對台灣文學史料典藏空間,研議規劃更具規模及典藏能量之場館空間,以強化對台灣文學文化相關資料之收集、保存、應用與推廣。
    並請文化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前述事項研議情形,本次館藏所屬及使用之爭議事件後續處理,以及針對整體台灣文學史料典藏空間與應用之後續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三)為健全電影產業政策,提供更完整的市場資訊,文化部於2017年12月7日起指定國家影視聽中心,每週公告1次全國票房資訊。
    又根據電影法第13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0條,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指定電影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然現行國家影視聽中心公告全國電影票房資訊如何縮短公告時間,以利未來電影產業投融資專業體系建立。
    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針對上開議題進行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四)經查,奇美醫學中心精神醫學部與奇美博物館合作推出藝術治療課程,於2020年7至12月開辦共17堂課程提供思覺失調症病友參加,希望讓病友藉由到博物館上課,在藝術創作中得到療癒,且醫師發現經過幾堂課程,學員的認知、社交功能都有明顯進步。
    文化部主管之博物館應以公部門帶領學術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模式善盡社會責任,爰要求文化部研議上開藝術治療課程試辦計畫,並持續整合資源,提供更多面向服務,另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送交規劃、執行上開試辦計畫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五)永和社區大學舉辦的「中正紀念堂歷史小旅行─導覽員培訓」內容為以「中正紀念堂」為主題的轉型正義導覽解說,導覽培訓課程扎實,又,贊助、指導單位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國家人權博物館,文化部應善用此資源,並整合現有導覽志工培訓之內容,使中正紀念堂之導覽更為多元,讓民眾從各面向瞭解中正紀念堂之歷史脈絡。爰要求文化部會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國家人權博物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整合志工培訓內容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六)為落實轉型正義,文化部於2017年組成「中正紀念堂轉型推動諮詢小組」啟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修法作業,又,2017年底促轉條例通過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亦於2018年召開「中正紀念堂轉型工作小組」,並建議文化部在修法前先行進行過渡措施包含「目前常設蔣中正文物空間增設關於威權統治、台灣民主運動、人權發展歷史之常設展」、「於導覽摺頁手冊中增加轉型正義相關論述」、「停止銅像大廳三軍儀隊站崗、交接儀式」,然至今未能落實,爰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會同有關機關提出執行上述過渡措施之預計期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七)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分別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之「博物館事業推展」及「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計畫、「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及「臺灣文學館業務─博物館智慧升級」等科目新增編列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合共1億0,300萬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而後疫情時代相關博物館展覽活動所受衝擊能否回歸疫情前正常舉辦亦是未知數,爰建請文化部研議因應後疫情時代展覽模式變革應變措施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414)
    (十八)有鑑於110年度,乃為文化部自100年成立以來,首次在公務預算之編列上,所相比前年度而有總歲出預算縮減情形;查110年度相比109年度比較之下,縮減逾3,000萬元以上之多。目前,各界對究竟在是何項施政計畫、子計畫或科目,有所經預算總數縮減之下的挪用而有規模上的影響,或是有所政策續辦的變動,仍尚未能妥適知悉。爰此建請文化部針對首次年度文化預算的減少一事,限期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影響所及。
    (十九)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編列7億6,691萬7千元,係辦理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消防檢查、機電維護等基本維護、園區土地房舍與機具租賃、保險、修復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惟本計畫原經行政院105年12月13日核定計畫總經費65億5,943萬元,辦理期程106至115年,財務評估自償率為29.84%,預估106至115年平均每年政府須編列5.92億元,116至135年平均每年政府仍須編列1.63億元支應該園區每年之營運成本,整體計畫預估淨現值為負41億5,765萬3千元,財務內部報酬率為負6.29%,相關投入無法回收。嗣因與台鐵局針對後續土地取得、財務、合作方式之協商結果,以及博物館建置工作內容龐雜,且須同時執行文資修復設計與工程、博物館籌備、鐵道資源典藏研究、園區開放公共服務等繁複項目,執行人力與能量不足等因素,爰提報修正計畫,並於109年4月15日獲行政院同意修正。修正後,預定計畫期程不變,惟計畫總經費由原定65億5,943萬元調增至88億9,043萬元,增幅達35.54%,且財務分析自償率由29.84%降至12.30%,計畫淨現值為負108億3,102萬1千元,財務內部報酬率無法計算,相關投入在評估年期內均無法回收,且預估106至115年平均每年政府須編列預算8.89億元、116至135年平均每年仍須編列2.71億元,以支應該園區每年之營運成本,顯示計畫修正後,政府財政負擔將較原始規劃更加沉重,爰請文化部積極研謀因應對策及加強園區營運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中央政府自108年甫施行文化基本法,宣示文化施政的使命在於「文化治理」,而非「治理文化」,以「文化民主化」為核心,讓公民為主體,建立由下而上的文化治理新模式,實現「部部都是文化部」,並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權。文化部現行透過每4年召開1次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以及行政院藉文化會報之召開等,來實踐文化治理體系;請文化部應依文化基本法及相關規定,定期持續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及全國文化會議,並結合常態性文化論壇及文化政策專業論壇,以達提升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之文化施政思維,及促進跨機關共同合作推動文化政策之效益,從而強化實踐公民為主體,由下而上的文化治理體系。
    (二十一)文化部110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196人及勞務承攬298人,非典型人力合計494人,相關預算案數合計2億8,590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8人,預算增加1,423萬6千元。又根據文化部107及108年度決算至109及110年度預算,文化部臨時人員人數及經費逐年遞增,妥適性及合理性容有檢討空間,為秉持撙節原則,並控管非典型人力之運用,爰要求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請文化部配合辦理。
    (二十三)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調查結果,目前藝術工作者從創作、行政到技術人員,欠缺工作穩定與合理報酬之相關保障,又最低標搶標致藝術工作者權益受損。尚未落實文化基本法所揭櫫之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文化部應於110年底前透過各種行政措施及訂定相關規則,如訂定契約指導原則、推廣藝文採購制度、推動關於保障勞動權益以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知識,以確保藝文工作者合理待遇及改善藝文工作環境。
    (二十四)近年,屢發生地方政府因規劃開發建設,進而審議施工範圍內可能之文化資產,並作出不具保留價值決議而引發爭議,使文資提報人、文資團體等質疑地方政府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而造成文化資產流失之缺憾。
    為保存我國文化資產,文化部應針對此問題,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使涉及到地方政府主導之開發計畫所審議之文化資產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以達客觀公正之效,避免地方政府為達開發之目地而不惜犧牲文化資產之憾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避免地方政府因自辦開發而作出不公正之文資審議之書面報告。
    (二十五)過往,許多發生爭議的文化資產審議案件中,檢視其審議委員名單,通常缺乏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導致審議過程無法反映民間意見,所作成之決議與長期關心文化資產之社會團體人士產生巨大落差。
    文化部應針對此問題,修訂「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2項,明定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3/8,以確保外聘委員名額當中,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亦占有至少一半名額,為民間立場發聲。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研議於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中,民間專家或團體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名額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六)全國文化會議目的為蒐集公民對各種文化議題的意見及討論,作為政府政策擬定之方針,又2019年6月5日公布施行的文化基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
    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於2017年9月2、3日辦理完竣,共計產出226項建議、預備會議計產出200項建議,並置有建議事項後續追蹤管考機制,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管考會議並公告追蹤列管情形,然網站更新止於2019年8月,此後便未再公告追蹤情形。
    又,全國文化會議將於2021年再一次召開,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盤點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產出之建議最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七)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編列預算1,403萬4千元係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計畫,本案為協助文化部文化科技發展分析及政策制訂,建置文化產業大數據,然其中建置全國藝文參與大數據儀表板作業,需收集國內藝文活動之參與者資料,內容涉及個資及隱私保障,爰請文化部執行該計畫時採去識別化、資料加密機制及強化資安措施等,並於簽訂契約時與承攬廠商簽訂保密切結書,確實依個資法與隱私權保障等相關規定妥慎訂定執行規範,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二十八)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編列1,403萬4千元,係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個案計畫,本案為110年度新增計畫。經查,該計畫資料庫建置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爰請文化部執行該計畫時採去識別化、資料加密機制及強化資安措施等,並於採購案內請承攬廠商簽訂保密切結書,確實依個資法與隱私權保障等相關規定妥慎訂定執行規範,以保障民眾隱私權。
    (二十九)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數位文化內容流通機制推動計畫」編列1,740萬元,本案係辦理文化部數位內容流通規格制定與規劃、存證機制及服務推動,完善數位文化應用環境,以建構台灣標準之版權數位化機制、發展數位版權存證與認證平臺及建構文化內容授權平臺,從館藏內容前端之權利識別、認證、存證,到後端之利用、授權、分潤,預期可增進文化內容授權運用及創新加值。然有關版權認證、登錄與授權等事宜,涉及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爰請文化部執行本計畫時嚴謹建立數位內容流通之技術規範與標準,開發數位文化內容所需之底層技術、流通模組與工具,並透過區塊鏈提供存證服務,建置數位文化內容存證與驗證服務平台,輔導業者符合相關規範並取得認證標章,俾保障創作者與消費者權益。
    (三十)針對文化部110年度編列「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計畫」預算共計5億5,061萬3千元,預計用於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等工作。惟該計畫經費過去年度未能有效發揮原住民族文化設施之規劃設置功效,編列顯有不當,請文化部應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設施設置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文化部推動搭橋計畫係結合臺灣文博會之文創商品與圖像授權交易展示平臺,協助業者與國際買家進行交流媒合,鑑於疫情發展之不確定性,文化部應加強應用數位科技工具,整合虛擬通路,建立線上展示與交易專區,並發展線上洽商機制,以協助業者降低疫情之衝擊並拓展商機。爰請文化部就前述內容通盤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計畫」內容包括:1.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華山2.0軟體計畫1億4,202萬元;2.新建工程2,588萬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因軟、硬體執行率均不及1成。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文化部110年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編列1億6,790萬6千元,因至109年8月底軟、硬體執行率分別為5.68%及0.24%,計畫推動大幅延宕,爰請文化部確實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針對文化部110年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中,編列輔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金額共計7億4,795萬8千元。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3條,該院之業務範圍包括「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及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惟該行政法人設置近2年,對於符合前揭條文,與原住民文化內容方面之推動工作欠缺成效,未能有效協助策進原住民族文化內容產業之發展,爰請文化內容策進院就前述內容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針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條件之調查,文化部2018年時表示於2019年預算「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及跨域整合」項下,將匡列300萬元進行對影視產業從業人員勞動條件之研究案。
    文化部雖已於2019年執行「我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非典型勞動條件型態」委託研究案,透過質性研究釐清非典型定義、勞動環境數據盤整、影視音勞動結構及工作型態;並於2020年續執行「109年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勞動情形調查」,透過問卷方式瞭解從業人員之契約、工時、薪資、保險、職災、面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等內容,然因疫情影響問卷回收不易,迄今仍未有相關研究成果。爰要求文化部於2021年3月底將上開研究案結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六)經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總額3億0,583萬4千元,其中源自政府部門之補助收入3億0,061萬4千元,占總收入之比率達98.29%,另查該中心組織轉型前,109及108年度源自政府補助之收入占比分別為97.10%及96.79%,顯示該中心組織轉型後對政府挹注財源之依賴度似更加重,亟待加強提升自籌財源能力。
    又,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與中央廣播電臺108年度決算皆為短絀;另109及110年度預算案預估營運結果亦為短絀。顯見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且營運績效容待提升,文化部應加強督導,以促使其提升財務自主能力。
    (三十七)因應本土語言面臨傳承危機,語言保存迫在眉睫,國家語言發展法於2019年1月公布施行,2020年5月13日文化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已獲教育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跨部會共識,將以專業組織設立,強化國家語言研究與保存。
    然2020年5月28日行政院審議時將草案退回,希望能加進「實際語言保存的方法與作為」,鑑於語言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以專業組織落實該法規定應辦事項,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及後續相關推動工作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八)文化部於2018年10月發行的文化政策白皮書中「改善藝文工作條件與職涯發展支持體系」明示,政府應協調各部會,將藝文工作者報酬或給付制度合理化,包含公部門藝文人員聘用、藝文標案、藝文相關工作報酬給付標準,應考量各類創作產製特性,根據物價指數、整體薪資狀況,建立藝文工作者勞務最低工資參考,並逐年滾動檢視。雖文化部已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權益保障」專章強化相關工作,惟鑑於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牽涉勞動法制、社會福利制度所衍生之工作型態、勞動條件、保險權益等多個層面,請文化部應持續關注藝文產業整體環境趨勢,進行稅制、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勞動情形調查等議題研究,回應藝文工作者需求。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18億5,096萬9千元之
    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文化資產業務」預算中,編列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及活化再利用計畫計列3億0,390萬元。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請積極推動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二)文化資產局110年度預算「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之推動「公賣局第五酒廠舊區(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歷史建築及館舍活化及再利用、升級優化及修(維)復等業務」編列1億9,110萬8千元,請撙節公帑,積極辦理保存工作。
  •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15億4,033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
    (二)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業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
    減列1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3,923萬7千元。
  •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業務費」原列3,535萬4千元之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為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鼓勵輸出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演銷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原列1億1,119萬8千元之百分之五,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金鐘獎是我國對電視、廣播人員的支持及肯定,一個好的節目除了有主持人、導播、燈光、攝影與剪輯等之外,更有節目企劃、策劃或製作等幕後工作人員提供優質主題與節目腳本。然,多屆金鐘獎以來皆未設置節目企劃、節目策劃、節目製作等獎項,以鼓勵幕後企劃、製作人員。為鼓勵更多企劃、策劃、製作人員發想優質節目,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研議金鐘獎增設上述幕後人員獎項之可行性與具體鼓勵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0年度預算案「電影事業輔導─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編列5億1,080萬9千元,係為推動我國電影產業人才培訓、建立國家品牌及拓展國片海外市場等。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僅重創全球電影產業也影響國片行銷期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具體提出相關國際行銷與協助方案,並就如何提升我國電影產業發展與國際行銷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2020年上半年我國電影產業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遭受嚴重衝擊,後又因我國疫情控制得宜,國片票房表現亮眼,且109年國片上映數量為歷年最高,因此社會各界針對國家設置映演保護機制提出討論,又,前文化部鄭部長麗君於2020年5月12日指出,文化部在這次藝文紓困的過程中,已經跟映演業者就未來振興方向達成共識,將建立「國片映演協商機制」,待疫情趨緩後,國片排片率將從目前10%,逐年提升一定比率,3年內倍增至20%,且未來每2到3年將定期協商。
    為增加國片觀賞人口,促進產業價值鏈良性循環,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國片映演協商機制」書面報告。
    (六)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0年度預算「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為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鼓勵輸出市場多元化,拓展全球演銷市場,提升產業競爭力」編列1億1,119萬8千元,查該筆預算為輔導我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國際及至各國參與活動所需經費,然現今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各國疫情嚴重,且全球疫情之發展仍充滿不確定性,為免業者至各國展演及參與活動時染疫,反成我國防疫破口,爰請積極規劃線上參與等可行方式,以推廣流行音樂海外能量。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美術館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計畫」原列3,100萬元之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110年度預算之「國內旅費」編列482萬元,該筆預算為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派員至國內各處洽公所需之經費,查,該筆預算105至108年度執行率均未達7成,且108年度決算數僅為385萬6千元,然110年度編列482萬元,顯不合理,請確實逐年檢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原列1,900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博物館業務」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原列2,400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原列4,300萬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項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3億元之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13億2,046萬4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30億5,405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3億2,026萬4千元。
  • 本項新增決議19項

    (一)我國農漁水產之年產值至少高達5,000億元,且從業人口高達300萬人以上,屬於我國重要產業之一。有鑑於各國善用農業科學之研究結果改良優秀之農產品,致使國際農業貿易越趨競爭,故我國也應重視農業科學之發展,以增進我國農業之改良及精進,加強國際競爭力。爰此,請科技部應就加強擴大農業科學研究之發展建立完整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二)我國自1996年起即呼喊「海洋立國」之口號,認定為國家發展新藍圖,以發揚台灣的海洋地緣戰略政策,並接連於2015及2019年通過海洋四法及海洋基本法,為我國海洋政策創下立基點,將海洋經營訂定為我國重要發展政策方向之一。爰此,為擴大海洋事務之鑽研,以協助我國海洋政策之推行,請科技部應就加強擴大海洋科學研究之發展建立完整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科技部110年度預算,續編列推動5G之人才培育預算,以配合政府五大創新產業發展,推展跨領域教育基盤計畫。因應未來5G產業發展,政府透過學校課程、研究計畫、人才培植、在職訓練等管道,結合產學研能量,期培育高品質5G技術與應用人才。惟我國5G跨域應用人力短缺,人才供給不足,科技部應積極結合產學研能量培育人才,以營造5G創新創業友善環境。
    (四)查科技部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77億8,406萬5千元,為提升人民瞭解獎補助費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核給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核給金額、受捐助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捐助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科技部專區網站公布。
    (五)科技部推動「博士創新之星計畫」,選派具創新、創業企圖心之高階人才赴美國、法國及以色列等高科技企業、新創公司及知名學研機構進行專案合作研習1年,希望藉此開拓我國高階人才之能力與創新思維。然近期有民眾陳情關於此計畫,部分人才研習1年後並未回台,用其他方式留在國外工作及藉此移民生活,科技部對此是否有應對方式?此計畫之原意,應是為培育我國高階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進而於返國後對我國產業或學研界有所貢獻,而非讓人才流失。爰要求科技部針對博士創新之星LEAP計畫檢討及調整,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利我國外派人才實習屆滿後,皆能回國貢獻。
    (六)科技部110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8,083萬9千元,辦理「人員維持」、「基本行政工作」、「資訊管理」等事項。
    惟,根據科技部日前公告之採購案件資料,110年度有多項勞務採購案,其本質皆為將原承辦公務人員之業務職掌,卻以國家公帑形式再外包給民間辦理,顯見科技部對於所屬公務人員之工作管理鬆散,其將所屬業務外包,令人懷疑該職務存續之必要性。例如「推升科研管理動能方案」委託勞務採購案即是一例。爰此,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科技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8,083萬9千元,請科技部就現行「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科技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內女性計畫主持人占比績效指標,及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規劃或擬訂新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支援災害應變情資研判作業」編列1,700萬元,查該筆預算主要作為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作業任務、強化旱災與寒災應變情資服務功能等之用,然109年為我國56年來首度無颱風侵台,已造成部分地區缺水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甚至作出無預警停止灌溉用水政策,請科技部就補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本筆預算之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7億2,740萬8千元,全數皆為「獎補助費」。經查:研究人力為研發型財團法人重要資產,科技部主管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研究人力年齡結構趨高齡,且占比最高之年齡層高於全國平均年齡層,集中度亦較高,應督促渠等財團法人進一步評析內部單位研究人力之分布是否過於高度集中單一高齡年齡層及有無人力斷層疑慮,並預為經驗傳承。再者,未來國內科研人才供需失調隱憂漸現,已獲政府正視,鑑於科研人才之養成需長期規劃與培育,科技部應評估主管財團法人科研人力來源領域之未來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及早就我國教育體系與產業、研發法人機構,以及國際科技發展趨勢之連結,研擬策略並協調執行,以使研發能量得以延續不斷。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儀器科技發展計畫」編列3億0,117萬9千元,其中,醫材學研團隊商業加值經費2,287萬6千元、創價醫材加速器平台經費6,562萬7千元,以及「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服務計畫」編列2億7,953萬元,其中,生醫產品商品化環境建構暨國際人才培育經費3,873萬7千元。據審計部公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科技部106至109年度辦理生醫研發加值計畫總經費8億4,362萬餘元,其中,補助具商品化潛力藥品與醫材案源方面,106至108年度累計補助10案,惟因部分補助案件藥品實驗結果未如預期、或醫療器材尚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等因素,致108年度核定補助經費7,855萬餘元,僅占匡列補助經費52.57%,整體計畫實現數1億1,404萬餘元,僅占預算數2億0,152萬餘元之56.59%,未達成預期效益,執行成效低落。爰請科技部檢討前期計畫執行相關缺失,精進本期計畫產學合作流程及管控計畫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十一)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半導體技術開發與人才培育服務計畫」中「跨領域人才培育與單晶片系統技術整合」編列1億0,019萬9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科技部─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中「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計畫─辦理半導體製造、晶片設計封裝及設備軟硬體驗證等跨領域整合性半導體人才培育課程等所需經費」內容近乎一致,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編列25億1,272萬5千元,經查發現,科技部該筆預算於109年度預算編列17億9,959萬5千元、108年度編列19億8,883萬6千元,每年皆編列如此高額預算,然相關成效未明,且現今我國太空發展相關法制及管理機制尚未完備,為免因法規未完善而引起爭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編列25億1,272萬5千元,其中,增列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延續推動計畫及Beyond 5G低軌衛星─通訊衛星發展計畫等經費7億1,313萬元。據審計部公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科技部辦理太空產業領航計畫全程(106至109年度)預計完成3顆立方衛星(1.5U、2U及3U立方衛星)研製與發射,惟截至108年底止,1.5U立方衛星之搭載火箭時程延後,及3U立方衛星因與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之頻率協調尚未完成等,延後遞交時程,未達成預期目標。再者,國內致力發展自製發射搭載技術及設置發射場域,惟火箭發射牽涉之安全維護及環境保護,發射場之土地使用、建物規範及相關法規涉及層面極廣,科技部至今仍未向立法院提出太空發展法相關法制,不符國家發展太空政策宗旨。爰請科技部檢討前期計畫執行相關缺失,加強太空發展相關法制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十四)科技部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110年度編列25億1,272萬5千元。查第3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目標包含以尖端技術發展為核心,帶動台灣太空產業發展等,由於我國已具研製衛星能力,惟太空法制相對落後其他先進國家,且108年底民間公司利用農牧用地建造火箭發射基地以發射自行研發之火箭而引發爭議,太空發展相關法令之研訂已屬迫切,科技部宜就相關法律、子法與配套措施及早預為準備,俾利國家太空科技之發展。爰請科技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18億2,165萬7千元,全數皆為獎補助費。經查:研究人力為研發型財團法人重要資產,科技部主管同步輻射中心研究人力年齡結構趨高齡,且占比最高之年齡層高於全國平均年齡層,集中度亦較高,應督促渠等財團法人進一步評析內部單位研究人力之分布是否過於高度集中單一高齡年齡層及有無人力斷層疑慮,並預為經驗傳承。再者,未來國內科研人才供需失調隱憂漸現,已獲政府正視,鑑於科研人才之養成需長期規劃與培育,科技部應評估主管財團法人科研人力來源領域之未來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及早就我國教育體系與產業、研發法人機構,以及國際科技發展趨勢之連結,研擬策略並協調執行,以使研發能量得以延續不斷。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科研人才之養成需長期規劃與培育,科技部應評估主管財團法人科研人力來源領域之未來供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及早就我國教育體系與產業、研發法人機構,以及國際科技發展趨勢之連結,研謀策略並協調執行,俾研發能量得以延續不斷。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於「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台灣光子原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編列3億9,945萬1千元,規劃以6年時間(110至115年)完成台灣光子源第3階段9座光束線實驗設施建置,並支援第2階段微米晶體結構解析、奈米X光顯微術等2座實驗設施完成建置,以及配合光束線建置期程擴充通用設施及輻射安全偵測系統。經查,國家同步輻射中心所建置光束線實驗設施皆由該中心採購設備與元件後,再進行製作、加工、安裝與組裝等,而所採購儀器設備常為國際採購案件,需赴國外進行實地廠測,然現今國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高科技產業之原物料供給遭受衝擊,且全球疫情仍充滿不確定性,恐影響本計畫所需零組件、元件與設備之採購,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編列330億5,405萬元,其中「創新及應用科技」編列3億9,081萬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及推廣等計畫。查科技創新為我國產業經濟之重要驅動力,政府多年持續以龐鉅科技預算資源用於科技研發,亟應充分發揮引領提升產業技術與自主程度之效,我國主要之技術輸出產業為高科技產業,其技術輸入金額高於技術輸出金額甚多,致仍有技術貿易逆差,顯示政府投入資源以期藉國家科技研發能量提升我國技術自主性之成效尚應持續強化。爰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330億5,405萬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所需經費35億6,998萬6千元。據審計部公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受補助赴國外研究之博士後人員,補助期滿後繼續留在國內就業比率,仍高於受延攬於國內服務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就資料指出,「LIFT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107年執行率只有32.6%,僅23人留台工作;千里馬、龍門計畫於補助結束後近2百人赴國外就業,返國就業情形欠佳。爰請科技部重新盤點國內各產業、各校各科系高階科研人才不足數據資料,補助赴國外人員或團隊具體貢獻與研究成果進行追蹤管考,檢視補助赴國外高階人員未返國之因素,研擬提高返國就業意願之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第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科技部110年度預算案於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工作計畫「投資推廣」下,編列3,012萬2千元辦理投資推廣相關業務。
    查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園區管理局為促進科學園區事業自建廠房有效運用,訂定轉租原則規定自建廠房出租廠商於轉租前,應函報管理局獲准後,始得提供租用。惟逾半數事業未獲管理局同意前即將廠房轉租,經查主要係廠商逾期申報、檢附資料須補件、函報與起租日期相近、未能於起租前完成審查所致,其中有3件竹科轉租案轉租3年多後始才函報。
    依資料顯示,3園區事業截至109年7月底自建廠房尚在執行轉租計234件,其中未獲園區管理局同意即轉租廠房計120件,即半數轉租廠房前尚未經園區管理局同意,其中以竹科91件占120件之75.83%為最多。
    爰請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應落實執行土地租約相關約定,並研擬建立相關檢舉通報機制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1)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原列1億0,384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預算原列6億9,91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交通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交通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2,270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270萬元。
    第141項 交通部原列1,495萬1千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095萬1千元。
    第3款 費收入
    第10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42億8,781萬3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42億9,781萬3千元。
    第113項 交通部原列255億0,634萬7千元,
    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汽車燃料使用費」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56億0,634萬7千元。
    第117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6億7,652萬7千元,
    增列2,000萬元(含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46億9,652萬7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8億7,766萬5千元, 減列

    (一)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50萬元。
    (二)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50萬元。
    (三)第6目「一般行政」4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
    減列1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8億7,626萬5千元。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5。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2,060萬2千元,
    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
    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針對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編列8億7,766萬5,000元,110年度較109年度主要減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1億8,809萬7,000元,然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前瞻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175億元,用以補助5G網路建設,卻完全沒有說明具體效益,更無法得知補助金的標準與效益為何?更遑論未來該如何具體落實監理?加以,有鑑於台灣正邁向全5G時代,但城鄉差距之數位落差持續擴大卻仍是問題,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上開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臺灣業已邁向5G時代,惟城鄉之間數位落差將持續擴大,仍尚待主管機關研擬改善城鄉數位落差之方案。110年度預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8億7,766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億9,476萬1千元,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改善城鄉數位落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及評鑑會議。然現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排除該事業之有給職人員擔任諮詢委員,致使從事該事業之工會代表無法擔任諮詢委員,為使諮詢委員應納入瞭解該事業的現行勞動條件、勞資關係、職場安全現況之勞工代表參與,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修改該項規則,納入該事業之有給職人員亦可以勞工代表身分來擔任諮詢委員。
    (五)近年政府重視5G資安之技術發展與產業發展,優先發展具產業需求之5G資安技術項目,打造5G產品資安防護機制,並推動國內資安業者、系統整合商、5G網通設備廠商與5G專網業主合作,進行5G服務資安驗證,建立在地5G專網資安解決方案實際應用典範。鑑於國內5G網路資安防護機制尚未完備,相關評估及強化5G網路業者之資安防護能力工作仍待完成,主管機關允宜持續調適法規並促進資安業者參與5G應用場域實驗,以強化資通安全之防禦能量,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原列1億9,079萬8千元,
    減列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項下「科技計畫基本工作維持」之「臨時人員酬金」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億9,069萬8千元。【3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3目「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項下「01人為因素及安全分析業務」編列262萬7千元,經查運安會針對各類運輸安全事故,均要求相關主管機關、運輸器所有人及其使用人須依規定通報運安會;然據媒體報導指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108年06月發生直升機重落地事件,卻未主動通報運安會,引起各界譁然,顯見現行之通報機制尚有瑕疵,亟待改善,爰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項

    (一)「政府採購法」第96條明訂「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另訂「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訂定「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要點」,透過評核執行績效以作為推動各機關綠色採購之誘因獎勵。
    經查,前開法規對於優先採購符合環保原則之規範,因主要針對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僅能落實於財物採購,惟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等委商對象,亦可能為不符環保原則之廠商。有鑑於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研議就「政府採購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等法規,考量除財物採購外,如何於勞務及工程採購項目中亦能落實環保原則,爰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上開違反環保或勞動法令之廠商,於評選及履約階段應有之處置進行制度化研議,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 第1項 交通部原列274億4,734萬2千元,除第8目「營業基金」198億9,518萬元, 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交通科技研究發展」50萬元。
    (二)第2目「一般行政」50萬元。
    (三)第4目「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25萬5千元。
    (四)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330萬元。
    (五)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200萬元。
    (六)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2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
    減列95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74億3,778萬7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及(四),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41項

    (一)有鑑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屬位於高海拔之各氣象站,因地理及天候因素,日夜溫差大,且寒流襲台時,更是處於酷寒狀態,應給予各該氣象站工作人員充足並安全之禦寒設備。惟這些高海拔之氣象站,並未裝設提供暖氣之設備,致肩負氣象觀測重要工作之同仁必須於酷寒環境工作,顯不合理。而交通部對於轄下機關預算不足支應合理設備需求,未有明白之政策擬定及預算規劃,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海拔氣象站禦寒設備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道路交通安全」項下「02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編列1億8,932萬3千元及「03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編列1億0,878萬5千元,合計2億9,810萬8千元,主要辦理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8-111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交通部每年持續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7年目標係道路交通死亡人數(30日內)減少為2,650人,惟實際死亡人數(30日內)為2,780人;108年目標係道路交通死亡人數(30日內)減少為2,500人,18至24歲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人數降至250人,惟實際死亡人數(30日內)為2,865人,18至24歲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人數為272人,近2年執行結果未達預計目標,交通部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召集交通專家學者或相關民間團體,就「檢討目前計畫目標、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況方案、強化現行相關防制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近年屢屢發生大貨車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發生因內輪差因素,導致多起奪命事件。目前大型車輛雖裝有防捲入裝置,但依現行法規為離地40公分,仍無法避免車禍事故,機車、腳踏車騎士帶車捲入車底後遭輾斃之類似車禍一再上演。有專家學者提出應進行修法將防捲入裝置修正為離地20公分,以減少捲入輾斃情形發生,而交通部也曾對外表示將邀集專家學者、貨運業、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相關廠商,研擬訂定如何不影響行車狀況下,進行防捲入裝置規範之調整。然迄今交通部無法就此規範調整提出有效改善措施,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防捲入裝置修正草案及可行修正,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四)有鑑於近年國內屢屢發生新車重大瑕疵事件,例如馬自達CX-5柴油引擎故障、VOLVO變速箱、TOYOTA漏水等事件,然迄今我國內未有專業專責車輛瑕疵鑑定機構,雖交通部設有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經濟部設有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但均表示渠等無瑕疵鑑定能量。交通部作為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之主管機關,本應主導或輔導建置具相關鑑定能量之單位,擔負起為國內消費者把關責任,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建置車輛瑕疵鑑定專責機構之時程與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五)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02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編列1億8,932萬3千元,該筆預算用以辦理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8-111年)。
    經查,交通部每年持續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7年目標係道路交通死亡人數(30日)減少為2,650人,惟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780人;108年目標係道路交通死亡人數(30日)減少為2,500人,18至24歲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人數降至250人,惟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865人,18至24歲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人數為272人,近2年執行結果未達預計目標。且自107年起,全體、高齡者及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增加,108年18至24歲年輕族群死亡人數339人亦較107年297人增加,未見明顯改善,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自109年區間測速發生未經國家標準檢驗即逕行執法、誤差過大開出烏龍罰單等爭議後,區間測速設置之路段選擇、必要性評估、速限決定莫衷一是,交由各縣市政府恣意設置,造成用路人困擾,尤以北宜公路全線實施區間測速,速限40公里/小時即是一例。
    爰要求交通部就區間測速之路段選擇、必要性評估及速限決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性評估方案之書面報告。
    (七)108年發生南方澳大橋橋面斷裂崩塌,造成多人傷亡之嚴重事故。肇因除日常橋梁檢測偽造紀錄、未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外,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發現,南方澳大橋吊索系統防水設施劣化,造成數組橋面端錨的鋼絞線於事故發生前已陸續鏽斷,致無法承載橋面大梁鋼構應力而產生斷裂崩塌結果。
    而預防吊索系統防水設施劣化及橋面端錨的鋼絞線發生鏽蝕現象,正是日常進行橋梁檢測工作要預防發生損害的主要目的。卻因種種的人謀不臧虛假作業,以及罔顧工安的犯罪行為,導致這起橋梁崩塌事故。但迄今未見相關機關就偽造橋梁檢測紀錄、非具專業橋檢資格人員進行橋檢、冒名頂替橋檢員、橋檢成果審查與橋檢承攬單位為同一批人等情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工作,並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為維護港區橋梁之安全,督促機關落實橋梁檢測工作,請交通部航港局3個月內就該弊案清楚說明106及107年進行南方澳大橋維修時,為何未處理鋼索(鋼絞線)鏽蝕問題及行政責任追究結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據悉交通部自104年起,預計至110年止,共投入275.2億元辦理「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推動包含平交道改善、橋梁改建、車站軌道更新與無障礙設施升級等工程,並於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31億5,900萬元。惟自107年迄今,鐵路行車事故總件數未見減少,且有增加趨勢,顯示改善計畫未見明顯成效,六年安全改善計畫並未真正降低鐵路行車事故件數,爰請交通部就鐵路行車安全改善未見成效之檢討及改善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31億5,900萬元,部分用以改善危險路段鐵道行車安全改善。顯示臺鐵沿線邊坡安全,攸關於鐵路路線可否正常營運、列車通行是否安全無虞等重要事項。惟109年臺鐵瑞芳猴硐路段的邊坡大規模坍方,於臺鐵108年所完成之全線邊坡檢測及邊坡分級作業,僅列為C級(相對穩定)邊坡,凸顯臺鐵邊坡檢測分級制度已存在嚴重問題,影響臺鐵列車營運及旅客搭乘安全,爰請交通部就臺鐵邊坡分級制度檢討、改善檢測作為及檢討瑞芳猴硐路段坍方事件,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3億5,400萬元,辦理軌道結構養護及維修效率提升。惟自109年迄今,臺鐵軌道嚴重斷軌、鋼軌出現裂縫等事件頻傳,嚴重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前揭計畫執行成效亟待檢討,爰請交通部就軌道結構安全提升檢討及改善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隨著國內外無人機應用的發展,如物流、保安或農業使用等,未來發展將呈現兩極:大型化/重量級或迷你/生活化,現行「民用航空法」無人機專章恐將限制或有監管不足之處。109年底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已要求無人機要有遠端識別系統(Remote ID),俾利辨識無人機及飛手身分,請交通部參考國外監管方式,超前部署檢討「民用航空法」及相關規範。以無人植保機為例,無人植保機應比照輪型農業機械,行為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人機具檢測及操作技術監理等由交通部,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就「民用航空法」及無人機監管機制檢討與精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行政院刻正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普及,交通部所屬之國道休息站、高鐵站、臺鐵站及各航空站、港口也積極汰換為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具有相關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因有行動支付之功能需求,有聯網與留存消費者大數據之能力。為求國內資訊安全,政府已制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等加強資安防護作為,爰請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前述具電子支付功能之販賣機是否為大陸地區產製及是否符合相關資安規定,並就清查結果與後續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國道3號龍潭第二交流道刻正興建中,該交流道完工通車後,將大幅便利龍潭高原地區之交通。自該交流道建設計畫核定迄今,已有多家工廠與物流業者進駐當地,周遭建商亦搶建住宅建案;未來往返當地知名景點,如小人國、六福村與石門水庫等之車輛,亦將改由此交流道進出高速公路。經查,該新設交流道周邊道路多屬縣道等級,於假日期間經常呈現壅塞狀況。未來龍潭第二交流道完工後,車流將大為增加,惟龍潭第二交流道銜接之主要當地道路,卻未進行相關改善,爰建請交通部洽請桃園市政府,研擬龍潭第二交流道周邊道路改善計畫,以維護當地居民通行權益。
    (十四)110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之交通建設項下軌道運輸編列432億餘元,包括總預算244億餘元、前瞻特別預算170億餘元及營業基金17億餘元。政府於推動鐵道建設之際,同時思考建立鐵道系統技術自主能力及鐵道產業發展等課題,爰成立「軌道產業推動會報」,於107年3月5日首次開會,研商鐵道產業推動政策、供應鏈與需求端間之媒合關鍵績效指標及推動期程等。因鐵道產業核心關鍵技術仍仰賴進口,為促進鐵道產業國產化,政府相關部門允宜兼顧鐵道履約品質及技術能力,持續推動相關措施,扶植國內廠商提升技術品質,並協助國內廠商參與相關標案,以營造有利國產化環境,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交通部於89年間責由運輸研究所研發建置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Taiwan Bridge Management System, TBMS),期望藉由該管理資訊平臺,協助橋梁管養單位快速掌握橋梁之基本、檢測及維修紀錄資料,並執行相關維護管理工作。然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交通部為加強公路橋梁檢測維護作業,建置橋梁管理系統,惟該系統原僅納管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地方政府經管之橋梁,未以整個政府觀點將其他中央機關權管之橋梁納入管理範疇,亦未強制規範橋梁管理單位應登錄上傳橋梁維護管理資料,無法確保納管橋梁資訊之完整性,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為提升我國物流競爭力,營造智慧物流良好發展環境,帶動物流產業轉型升級,交通部預計由政府及民間投入超過422億元,辦理智慧物流軟硬體建設計畫,包括: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推動桃園機場電商園區計畫、建置臺北港智慧車輛產業示範園區、建置臺北港離岸物流園區、建置臺中港物流專區、規劃建置臺中機場產業專區、規劃建置高雄機場航空貨運園區及推動高雄港南星自由港區發展計畫等8項子計畫。其中「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總經費258億餘元,係上開建設主要計畫之一,且所需經費全數由政府投資,其規劃及推動之經驗及成效良窳對於其他智慧園區計畫之執行頗具指標性意義。惟郵政物流園區投資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為推動跨境電子商務與物流產業之發展,計畫規劃及執行宜更臻周全,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0,038萬7千元,其中1億8,932萬3千元用於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1億0,878萬5千元用於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
    交通部每年持續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但近2年度執行結果皆未達預計目標,107年度道路交通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780人;108年度道路實際死亡人數(30日)為2,865人,皆高於預期改善目標,爰請交通部研擬更積極有效的相關防制措施,俾利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軌道結構安全提升計畫(109至114年)」編列3億5,400萬元,及續編「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31億5,900萬元。
    惟有關鐵路行車事故,107年計656件及108年計714件,109年截至8月,鐵路行車事故仍有435件,顯見近年鐵路行車事故傷亡人數未有明顯改善。且臺鐵列車誤點狀況時有所聞,長期已造成民眾相當不便。
    交通部編列相關計畫經費龐大,期能提升軌道結構安全及鐵路行車安全。交通部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辦理相關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並落實改革,俾利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效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0年度交通部預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捷運建設計畫)編列3項建設計畫計30億0,400萬元,包括「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及蘆洲支線建設計畫」1億4,700萬元、「臺北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1億3,100萬元及「臺北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27億2,600萬元,均屬延續以前年度之跨年期計畫。惟依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略以,軌道建設計畫估列之自償性財源與實際執行結果存有極大落差,以110年度仍編列預算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及蘆洲支線建設計畫」為例,其整體自償性財源實際收入(包括票箱收入、土地開發收益、租稅增額及其他自償性財源)與預計目標差異金額即達756億餘元,對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軌道建設計畫之執行及維運,潛存不小之風險,應請強化對各項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並追蹤各計畫自償率達成情形,俾提高自償性財源之達成度,爰請交通部就加強對各項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並追蹤各計畫自償率達成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31億5,900萬元,經費相當龐大,係為改善鐵路行車安全,惟近年鐵路行車事故傷亡人數未見明顯改善,惟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進行之臺鐵總體檢所提出144項改善事項,其中33項優先改善事項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9年底前完成,迄109年9月9日已完成28項,未完成5項,爰請交通部積極加強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辦理相關行車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俾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二十一)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第1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3項建設計畫共30億0,400萬元,包括「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及蘆洲支線建設計畫」1億4,700萬元、「臺北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1億3,100萬元及「臺北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27億2,600萬元,均屬延續以前年度之跨年期計畫。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迄109年7月底,除「臺北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因地質因素及居民抗議噪音影響施工進度外,其餘2計畫皆依修正計畫後之預定執行進度執行。此外,審計部查核發現,軌道建設計畫估列之自償性財源與實際執行結果存有極大落差,為提高自償性財源之達成度,爰要求交通部強化對各項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並追蹤各計畫自償率達成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二)有鑑於台9線及台11線道路拓寬改善工程陸續完成後,車輛行經部落、社區速度過快,經常造成交通事故及鄉親傷亡,急需加強設置紅綠燈,限速、測速等交通安全號誌,爰建議交通部研議列入110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辦理。
    (二十三)有鑑於國道高速公路目前懸掛式標誌均採用傳統模式,在夜間無照明設備路段常無法即時辨識,考量交通標誌設施對於用路人之安全有相當關係,於光源不足處設置發光式標誌,可加強凸顯交通標誌內容,以利駕駛人迅速了解路況並及時反應,提升行車安全並兼顧車流順暢,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檢討現有標誌更換為太陽能LED標誌之可行性,並針對交流道出口鼻端及多事故路段,全面檢視及視需要更換為LED交通安全設施。
    (二十四)有鑑於行駛高速公路經過橋梁伸縮縫時,產生跳動而使用路人有不舒適之感受,民眾對於高速公路路面品質之觀感不佳。然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推動高速公路橋梁伸縮縫整平執行計畫已有多年,實際效果遠低於民眾預期,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110年完成國道全線伸縮縫檢核,並就損壞或不平之伸縮縫全面改善,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有鑑於目前連續假期期間動員大量警力來進行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通行,除了導致警員同仁無法正常輪假,亦因車輛均由警員採用目視方式檢測,導致大量車輛依序排隊等候,除阻塞正常平面道路外,等候時間高達1至2小時之久,每每引發大量民怨,且等候車輛怠速排放廢氣亦造成交流道附近嚴重空污及能源損耗,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研議偵測儀器提供執勤人員使用加速檢測速度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近十年民眾生活型態與消費行為快速改變,對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造成相當之衝擊,雖然中華郵政公司經營團隊積極採行轉型升級措施以因應變局,但對於傳統社區與居民仍高度倚賴中華郵政公司的儲匯服務,然而中華郵政公司未能與時俱進,運用創新科技工具(如VTM等產品)協助偏遠地區未達設立支局或辦事處標準的民眾,讓彼等在普惠金融的原則下,取得中華郵政公司的儲匯服務,爰請交通部協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推動與改善之具體時程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查110年度交通部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2億6,176萬8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38.82%,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交通部網站專區公布。
    (二十八)有鑑於苗栗縣道128線從苗36線路口(通霄交流道附近)起至台13線前,全長約10公里,路寬僅8至15公尺不等,道路交通容量日漸不足,苗栗縣政府計畫以分期分段方式辦理拓寬工程,計畫起點於苗36線路口,至縣道128線烏眉國中止,總長1.3公里,原規劃路寬為20公尺,經苗栗縣政府辦理「128線通霄路段(交流道至烏眉國中)拓寬工程」地方說明會,聽取地方意見取得共識,改以拓寬15公尺方案推行。惟地方財源有限,為有效解決通霄交流道至烏眉國中道路交通容量不足問題及促進地方整體發展,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推動本案工程,以改善用路空間。
    (二十九)有鑑於苗栗地方反映自新東大橋、錫隘隧道及台72線開通後,交通需求日益增加,惟缺乏匝道銜接,車流無法快速經由台72線進出,造成當地居民及獅潭方向車流進入台72線或其它地區經台72線前往獅潭須繞駛至前後交流道,導致行駛時間增加及交通不便,苗栗縣政府計畫於台72線與新東大橋交會處設置4支平行匝道,其中後龍溪側2支匝道為避免直接碰觸橋梁鋼纜、橋台、箱涵等結構物,影響橋體結構安全,故於新東大橋前100公尺處跨越台72線東側與另2支匝道合併後銜接新東大橋,為提供新東大橋(苗栗市)、獅潭地區往返車流(苗25-1線、苗26-2線、苗26線)便捷台72線,大幅縮短行車時間、距離,促進當地農產品、觀光產業發展,並與中央浪漫台3線政策觀光資源相互結合,有興建之必要性,惟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推動本案工程。
    (三十)有鑑於台61線於大甲交流道(里程134K)至通霄一交流道(121K)14公里區間僅設置3處「南下出口及北上入口」匝道,致臺中大甲及苗栗苑裡邊境鄉親自臺中以南北上返鄉錯過大甲交流道,須往前續行至通霄一交流道匯出,多繞行16公里,對兩縣市邊境居民交通產生不便,苗栗縣政府計畫於台61線既有房裡交流道南側新增南入北出匝道(改善完整交流道),將有利促進140線與台1、國3、幼獅工業區聯外之重要道路及強化海線周邊醫療資源救難便捷通道,惟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推動本案工程。
    (三十一)有鑑於國道全線於101年實施電子收費,封閉原收費站旁供地方通行之公務便道,苗栗當地居民使用國道需至頭份及頭屋交流道,來回多繞駛20分鐘,招致交通不便,108年11月3日行政院蘇院長貞昌下鄉視察苗栗建設,院長考量地方財政拮據,且增設交流道型式中央與地方均已達成共識,故裁示該案之建設經費同意由中央專案全額負擔,並承諾將連貫造橋鄉整體路網及地方觀光發展願景。為解決造橋鄉民於高速公路通車40餘年無法直接使用國道之不便,增加進出國道之便利性,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推動本案工程,以利當地農產品運輸,促進地方發展。
    (三十二)有鑑於苗栗頭份竹南大后庄地區之橫向聯絡道路嚴重不足,長期仰賴台13線及光華北路,隨著科學園區發展及人口不斷成長,造成該路口及沿線道路交通壅塞日趨嚴重,亟需辦理改善,苗栗縣政府計畫辦理拓寬、改善線型及路面品質,起點於竹南鎮省道台13線(公義路)5K+610處新設道路(即公義路462巷),終點至頭份市信義路與幼英街路口止,總長560公尺,將現況5公尺路寬拓寬為10公尺,採雙向單車道配置,惟地方財源有限,為增加串聯省道公路系統及市區道路之便捷道路,爰建議交通部協調內政部共同研議協助推動本案工程,以建構頭份竹南大后庄地區之橫向交通路網及提升頭份竹南兩地交通便利性、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三十三)有鑑於世界各國自駕車開發測試正如火如荼進行,臺中市具有ICT產業優勢,在自駕車領域不可缺席,為了產業發展與公共運輸落實之目的,故自107至109年度臺中市政府積極協助業者於水湳智慧城進行測試,亦獲得試乘民眾高度肯定,期望自駕巴士能落地臺中,110至111年自駕巴士目標於臺灣大道公車專用道上實施運行計畫,串聯臺灣大道上(五權路至東海大學間)重要據點,包括朝馬轉運站、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沿線旅館百貨與臺中歌劇院等觀光民生活動,升級重要公共運輸路廊。惟打造自駕巴士車隊與路側搭配設施系統所需經費甚鉅,考量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推動本案,以提升臺中整體公共運輸系統。
    (三十四)查108年11月1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要求交通部研議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委員會之可行性,以解決檸檬車問題,惟直至109年9月17日邱委員顯智國會辦公室召開「檸檬車配套制度各部會機關研議處理方案協調會」,交通部仍未提出瑕疵車輛鑑定方案,並表示其不具備相關鑑定能力。
    又交通部「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為推動成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於107至110年度編列總經費6億1,870萬元,110年度編列6,700萬元,原預計109年完成被動安全測試能量建置,第4季公布3車型的T-NCAP評等結果,然因交通部執行力不彰,計畫一再延宕。
    由此可見,交通部因不具備瑕疵車輛及車輛安全相關鑑定能力、執行量能低落,致使「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及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建立皆礙難實施,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近期外送業務蓬勃,外送員常因搶單超速、闖紅燈等造成交通風險,雖各縣市祭出相關自治條例,但仍無法有效壓低外送事故件數,加上常有跨縣市派單之情事,使業者容易規避監管。由於其業務態樣普及全國,中央目前以「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外送平台,但僅止適用於汽車物流業者,不足以涵蓋外送員騎車送餐的工作型態與規範。交通部應要求外送業者列冊,確認外送員人數,再以全國一致的道安時數規範外送員等,中央也須做好跨部會整合立法的規劃,使全民享有外送便利之際,也能兼顧道路安全。為敦促交通部研議上述措施,並避免重大事故之事後賠償將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107年7月上路之區間測速,為新型態之科技執法,其儀器可記錄車輛之車牌、速率與通過路段等屬於個人資料之數位足跡,對於測速儀器之資訊安全、所記錄之相關資料處置,應審慎以對。
    近期接獲民眾陳情,在各縣市建置區間測速之得標廠商,疑似有採用中國設備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1.禁止採用中國相關設備,以強化區間測速之資安標準;2.針對區間測速所紀錄之數位足跡,建立相應之保存、取用、銷毀機制。
    (三十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允許用路人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逕行駕駛輕型機車;該項規定忽視小型車及機車之駕駛能力、路權、行駛規範均不相同,未能積極保障輕型機車駕駛與各類用路人之道路安全。查交通部已提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之修正草案至行政院院會,惟尚未送請立法院審議。
    另查,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數量大增,相關交通事故數量也節節攀升,交通部已公告電動自行車領牌納管之修法草案,亦尚未送請立法院審議。
    再查,近年高齡駕駛者之肇事數與肇事率節節攀升,106年7月1日前已年滿75歲之駕駛人,仍不適用3年換發1次駕照之規定,使其成為道路上的交通危險因子,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提出高齡駕駛全面換照之規劃。
    爰要求行政院及交通部應儘速將輕型機車逕行騎乘規定之修正草案及電動自行車領牌納管之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交通部另應就高齡駕照全面換照之規劃,提出修法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定義之路面邊線,為十五公分寬之白實線;第183條之1則定義快慢車道分隔線為十公分寬之白實線。用路人如駛出道路邊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惟車輛行進間,難以期待用路人區辨兩種寬度之白實線,且道路邊線與路肩之劃設過於浮濫,造成違規停車,也干擾機車騎士及行人之通行權益。
    另查前揭設置規則第182條定義之車道線、第189條定義之轉彎線,實際劃設時常造成主線直行車道突然右偏,導致用路人反應不及;正確劃設方法應結合第171條之槽化線,由主線車道分離出左轉車道。指示線、導引標線亦應配合檢討,減少路口事故。
    爰要求交通部應統合檢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劃設,減少路肩之浮濫劃設,將道路空間還給機車及行人,並強化標線之間之區別,以利用路人辨識;交通部並應要求各地方政府交通局確實施工改善。前述實際作為及詳細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交通部於109年宣示「藍色公路十年整體發展規劃」,欲於10年內投入500億升級航運環境及服務,並設定112年為「跳島旅遊年」。嗣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將辦理藍色公路行銷、推廣及獎勵。惟因相關規劃尚未列入常態預算,且規劃尚不明確,不應過早編列相關行銷預算,而應著重盤點國內各港口之設備改善需求,方能務實推動藍色公路及跳島旅遊、促進觀光升級。
    爰依前揭說明,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藍色公路十年整體發展規劃」之細部說明,並彙整盤點國內各港口之設備升級需求、後續預算編列及改善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彰化火車站山海線交會,為重要交通樞紐,108年進站人次高達5百多萬人,但目前僅開放前站作為唯一出入口。導致欲前往彰化市西區、鹿港區以及和美區等區域的人員出站後,需轉由中華陸橋、民生地下道前往目的地,與原本當地車流交錯混雜,並且造成中華路橋、民生地下道及周圍平面道路壅塞回堵之交通亂象,造成當地居民之困擾。
    為紓解擁擠人潮,改善交通出入亂象,爰請交通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研擬彰化後火車站加設出入閘門可行性規劃評估,並應善加利用彰化後火車站現有空間之利用,藉以改善目前交通亂象,維護當地居民使用權利。
    (四十一)區間測速執法儀器是否採用有資安疑慮的中國製設備,已引起關注。交通部亦宣布未能完成產地驗證前應停用,並不再補助地方經費設置區間測速。然查除交通部外,尚有客家委員會等機關曾補助地方經費設置區間測速,爰建請交通部:1.會同內政部等相關部會釐清區間測速補助情形,於110年停止補助設置區間測速;2.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釐清資安疑慮前,暫緩使用區間測速3.研議區間測速速限訂定原則,弭平相關設置爭議。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162。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遙控無人機業務,雖已訂定機場受遙控無人機干擾應變暨查處作業程序,航空站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地方政府警察局及軍方建立區域聯防機制,並規劃強化偵測及反制設備,惟依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至109年8月底止,已出現6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應持續強化管理及防制作業;又因「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前,未建立無人機管制統計資料,民航局應持續研謀強化無人機註冊管理機制,俾利有效掌握應辦理註冊之遙控無人機數量,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保障飛航安全並維護旅客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中央氣象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二),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編列22億2,371萬7千元,
    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編列42億1,172萬5千元,
    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政府推行「開放山林」政策,加諸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旅遊型態轉變,民眾登山、溯溪、攀岩風氣盛行,並出現商業山域嚮導行為。然現行法規並未要求從事商業山域嚮導者必須具備「山域嚮導」資格,致亂象叢生。交通部觀光局主管觀光旅遊事業,應積極與主管山域嚮導資格檢定之教育部體育署會商相關規範,以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保障山域活動安全,爰請交通部觀光局與教育部體育署完成會商,就前述問題做出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台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但是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有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會同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積極傾聽業者心聲,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臺中石岡旅客中心作為原臺中縣第一個旅客中心,歷經921地震,距今已是相當有歷史意義建物,可提供旅遊諮詢、餐飲、藝文作品及認識客家文物,並藉由東豐自行車綠廊連結周邊觀光景點,帶動周邊區域觀光與創新旅遊主題。石岡旅客服務中心是位於客家庄的遊客中心,為讓遊客中心長久保存,吸引山城地區遊客也可至遊客中心認識客家文物,需整建建物一樓大廳及露台等設施,考量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協助推動「石岡遊客服務中心友善設施整建工程」,以提升遊客使用與休憩品質,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五)有鑑於臺中大坑風景區因設施長年使用老舊,臺中市政府計畫推動大坑3號延伸步道優化、迎賓通道環境美化、步道指標更新、導覽系統及周邊休憩節點改善等,惟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協助推動「大坑風景區周邊步道延伸及觀光遊憩設施優化工程」,以提升大坑步道系統服務及遊憩設施完備,帶動整體生態觀光吸引力,打造中部特色深度觀光場域。
    (六)為提升臺中市風景區遊憩品質,臺中市政府計畫推動大甲鐵砧山登山步道系統、三軍紀念廣場、劍井服務基地等地區相關設施及周邊環境改善,與新增自行車相關服務設施及全區導覽解說設施等,惟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協助推動「大甲鐵砧山周邊觀光服務設施改善工程」,以完善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觀光發展規劃之3大主題,增添區內遊憩豐富度及吸引力。
    (七)為提升臺中市水域休閒遊憩活動品質,臺中市政府計畫推動大安風景區防風定砂、系統指標整合、入口景觀營造、既有設施整修、海堤及北汕溪兩岸周邊景觀美化等工程,惟地方財源有限,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協助推動「大安風景區海灣休憩環境設施改善工程」,以營造濱海意象及提升旅遊服務之品質,帶動臺中海線更完整的觀光旅遊產業,促進地方就業機會及經濟活絡。
    (八)有鑑於政府近年來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且為不製造更多難以回收分解之垃圾,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若製作免費贈物,如元宵節小提燈等小物,應使用環保且易回收之分解材質,方能於歡慶佳節之際不致於對環境造成負擔及破壞。
    又元宵節附贈之免費小提燈,其鈕扣水銀電池常因體積小、拆卸複雜,常隨一般垃圾一同被丟棄;而其成分含汞、鎘、鉛等重金屬,若和一般垃圾混合掩埋或焚燒造成汞汙染,則將對環境造成莫大傷害;其一顆鈕扣電池可汙染600公噸之水量,若以378萬顆估計,可汙染約6座翡翠水庫之量,影響甚巨。
    經查,110年度之元宵節為110年2月26日,新竹市議會已有議員針對上述向新竹市政府提案,惟該市府回應110年新竹市之燈籠係由交通部觀光局所負責。
    惟即便使用環保材質之提燈,仍有可能因零件分類、電池汙染源本身之特性而對地球造成環境負擔。又提燈若以生肖為主題,則將不可能使用至明年,其經濟負擔亦應考量。
    據此,紀念元宵節之方式及手段並非僅有發放提燈一種,交通部觀光局應於兼顧環保與節日慶祝之考量下取得平衡。或可深思係將舊有提燈重複性使用推廣作為教育文化之一環,亦可深切考慮。
    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嚴正考慮111年度元宵節暫停發放提燈及研擬元宵觀光活動推廣相關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運輸研究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14。
  • 新增決議8項

    (一)澎湖縣道系統(201、202、203、204、205)長期以來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代為養護,其因在於澎湖縣政府自有財源不足、人力資源瓶頸導致養護量能不足。有鑑於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持續代為養護澎湖縣道,並與澎湖縣政府每年檢討各自養護能量,再行研議澎湖縣道交回澎湖縣政府自行養護之可行性。
    (二)台8線臨37線便道為大梨山地區往返臺中市區之必要生命線,惟係臨時道路,部分路段路面狀況不佳。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當地電廠維修需求,建有可供大型車輛通行之隧道,隧道內之路況與距離,皆較現行臨37線便道為佳,當地居民多年期盼納入臨37線路線,以維護安全並縮短通行時間。惟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不符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一再抗拒,現行臨37線便道已有多路段未達交通部頒訂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仍以便道方式供民眾限定時段通行。為和平地區居民之身體、生命財產安全考量,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3個月內會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開放其所屬青山等隧道列入台8線臨37線便道,以供民眾使用。
    (三)省道台8線中橫公路自921大地震中斷,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交通,造成生活與經濟上之極大不便及緊急醫療救護之不易,居民要求中橫儘早通車之呼籲不斷。交通部公路總局雖多年持續推動中橫復建,惟迄今僅停留於紙上作業階段,依照109年度最新評估,中橫復建工程最快仍需至115年方能動工,122年才能完工,相關期程與民眾期望落差過大,爰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研議持續精進相關規劃,縮短建設期程,並積極與地方溝通,定期舉辦會議,傾聽地方心聲。
    (四)有鑑於淡江大橋完工的期程越漸接近,自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開始執行後,即將在3年內施工完畢。現考量淡江大橋完工後,主管機關對除通行效益、道路養護之外,應該再對淡江大橋有更應積極的超前部署,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於6個月內會同觀光局等有關機關,研議啟動「預備淡江大橋完工之行銷規劃」作業,並研擬搭配我國重要節慶辦理煙火施放之景點觀光推廣,俟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台9線、台11線道路拓寬改善工程陸續完成後,車輛行經部落、社區速度過快,經常造成交通事故及鄉親傷亡,急需加強設置紅綠燈,限速、測速等交通安全號誌。建議交通部研議列入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六)有鑑於110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其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億4,583萬5千元,列有監理所站等臨時人員,近年人數有增加情形,如屬常態應檢討組織編制,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針對其組織員額編制運用合理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關汽車燃料費改隨油徵收的議題,自105年倡議至今,但交通部及公路總局認為過往不可行的緣由,無非以汽車燃料費的費用本質是道路使用費,作為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用,且非用油車輛如天然氣或電動車將無法隨油徵收云云。
    然而,既然汽車燃料費是道路使用費性質,更應隨使用里程有正相關的加油次數及油費進行徵收,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現行依照排氣量進行定額徵收,並無法反映出使用者付費的實際情形。且使用天然氣或電動車之道路使用費應如何徵收,係可透過制度性規劃處理之問題,以此為反對隨油徵收之理由,顯不恰當。
    再者,現存燃料費減免制度,也導致使用道路最多的族群,反而能享受道路使用費(燃料費)的減免,明顯不合理,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汽車燃料費隨油徵收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近年因蘇花公路改善工程完工,減少車輛行經蘇花公路之危險事故發生頻率,對行車安全有顯著助益,但現行僅開放小型車及大客車通行,並以單向單車道輔以緊急救援車道進行開放。日前有國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開放機車通行之提案,而交通部也因此進行「長隧道通行機車條件」委託研究報告,依前揭研究報告於109年8月21日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紀錄,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發言表示:「蘇花改淨寬7.8公尺比雪山隧道多30公分,但當時開放一車道加緊急救援車道主要是因應無專責之警政消防機關而配置;於警政消防資源未提高前貿然於長12公里多的隧道開放更多車種通行尚有很大空間須討論。」明顯表示目前並無條件開放緊急救援車道作為通行使用,即不同意將緊急救援車道開放予機車通行。詎料,近日公路總局對外界表示,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計畫將於未來連假時間開放大客車行駛蘇花改隧道的外側車道(即緊急救援車道)。僅過數月,公路總局態度轉變成緊急救援車道無淨空需求,可開放大客車行駛。公路總局如此態度轉變,是否基於「警政消防資源已提高」,公路總局並未對外界明白說明,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行駛多車種、緊急救援車道使用規劃及說明政策態度轉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屬「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凍結案,予以刪除。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原列9億2,678萬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3,500萬元,改列為9
    億6,178萬元。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0,811萬9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000萬元,改列為4
    億2,811萬9千元。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原列10億5,030萬3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3,500萬元,改列為
    10億8,530萬3千元。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原列10億6,685萬1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500萬元,改列為
    10億8,185萬1千元。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原列13億0,133萬5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50萬元,改列為
    13億0,383萬5千元。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原列1億9,594萬5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50萬元,改列為
    1億9,744萬5千元。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5,402萬3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750萬元,改列為4
    億7,152萬3千元。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原列2億5,007萬9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170萬元,改列為2
    億5,177萬9千元。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原列6億4,794萬6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000萬元,改列為6
    億6,794萬6千元。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原列4億2,207萬9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2,500萬元,改列為4
    億4,707萬9千元。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原列3億7,544萬6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0萬元,改列為3
    億8,044萬6千元。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原列1億3,134萬8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750萬元,改列為
    1億3,884萬8千元。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原列1億8,009萬9千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600萬元,改列為
    1億8,609萬9千元。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原列2億0,810萬元,
    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0萬元,改列為2
    億1,310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9,011萬5千元,
    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
    工作維持」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9億8,981萬5千元。
  •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10、15、16、18-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5項

    (一)總統府110年度「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553萬6千元,作為辦理總統決策建議之幕僚作業經費;此任務編組之設置對協助總統就國家發展議題進行政策徵詢仍待成效評估。從蔡英文105年就任總統以來,對內兩岸對立緊張衝突風險升高、少子化、居住正義、勞工薪資、對美開放萊豬等攸關民眾生活福祉之重要課題,均為國人高度關注。面對未來各種時勢變化,實應強化國政諮詢功能;且值此國家財政困頓,建請總統府秉持撙節原則,妥適運用經費,提升國政諮詢效能。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然而,從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為止均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更未送立法院審議,明顯與蔡總統的承諾有違,蔡總統亦未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依其承諾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立法院審議。而總統府109年12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910083750號函復立法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略以「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部分:尚未能完成立法主要原因為制度衝擊過大、各方尚未有共識,以及原住民社會意見分歧。」,亦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不符。爰請總統府督促行政團隊積極推動立法工作,儘速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明定,政府應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而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2016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
    然而,從蔡總統2016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承諾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迄今已經4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均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更未送立法院審議。爰建請行政團隊積極推動立法工作,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四)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原轉會之設置目的在於「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合先敘明。
    原轉會下設土地小組,任務在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真相。原轉會曾於106年12月28日第4次委員會議聽取台糖公司報告參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工作情形,台糖表示會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維護其土地使用權,迄今未見規劃進度;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相關立法工作迄今未完成,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維護與保障。
    有鑑於此,原轉會之功能應是儘速實踐原住民族之第3代人權,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爰請總統府滾動式檢討該會之效率與效能,儘速落實承諾之原住民族政策,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設置目標。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明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7點認為:「根據《公約》第6條第4項,締約國必須允許被判處死刑的人尋求赦免或減刑,以確保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給予他們特赦、赦免和減刑,並確保根據相關程序對請求赦免或減刑在未經有意義的審酌並為最終決定之前,不執行死刑。任何類別的被判刑人都不能事先被排除在這種救濟方式之外,救濟條件也不應是無效的、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具有歧視性質、或以任意的方式適用。第6條第4項並未規定尋求赦免或減刑的具體程序,因此締約國在制定相關程序時得保留裁量權。但是,此些程序應明文規定於國內法中,並且它們不應使犯罪受害者家屬在執行死刑與否的決議上發揮主導作用。此外,赦免或減刑程序必須提供某程度的基本保障,包括遵守程序的確定性和適用的實質標準;被判處死刑的個人有啟動赦免或減刑程序的權利、就個人或其他相關情況作出陳述的權利、被通知其請求將於何時審查的權利、以及被迅速告知程序結果的權利。」,且《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結論性意見》第57點亦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又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第3次國家報告第48點,就赦免法之赦免程序修正問題,相關程序制度尚在研議中。
    為促使赦免程序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爰建請赦免法主管機關審慎考量國際專家與民間團體意見,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研提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精神之赦免程序。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1,001萬7千元
    ,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
    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2億0,981萬7千元。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2。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660萬4千元,凍結
    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2項

    (一)有關國家安全會議設置諮詢委員係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並明定人數,惟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於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規範之。國家安全會議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規定諮詢委員之遴聘、聘期與待遇位階及相關權益,惟「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係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應協請考試院及行政院等主管機關,儘速完成諮詢委員待遇法制化作業,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就國家安全事項之諮詢機關,於110年度預算案「諮詢研究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660萬3千元用於非傳統安全威脅及災害應變等議題之研究,其中369萬3千元乃用於研擬資安政策,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等。
    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資通安全網路月報,近3個月來之資安監控情資及資安事件通報數統計如下表:
    相比於108年同期,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隨時間發展,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
    109年5月,外國資安網站揭露有超過2千筆台灣人民個資流通於網際網路拍賣,後雖經行政院回應澄清,此項個資非由政府單位流出,但仍造成社會疑慮。108年考試院銓敘部遭揭露,於110年間有公務人員個資外洩,影響人數高達24萬人。對此,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銓敘部應檢討、落實其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並充實資安人力;行政院亦應檢討各機關資安系統委外模式等。以上案例顯示,政府機關持有及利用諸多人民機敏資訊,但現行資通安全制度尚難稱完備,且各院及所屬機關間的資安資源及整備情況不一,實有賴總統跨院際整合協調之必要。
    鑑於上述各項說明,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協同行政院於院會合作架構下,持續檢討近年各級政府機關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盤整各級政府機關資通設備、人員及訓練情況,並透過院會合作機制研商討論精進措施,落實各級政府資安防護作為。
    第3項 國史館原列1億9,811萬4千元
    ,減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史料編纂」中「業務費」20萬元(不含辦理台灣原住民族史專題合作計畫),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1億9,791萬4千元。
  • 新增決議1項

    (一)國史館110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資訊業務費」323萬元,其中包含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維護、資安教育訓練、安全性檢測、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等;亦在「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之「史料編纂」項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70萬5千元。另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總統府主管國史館於「數位建設」項下「推廣數位公益服務」也編列8,000萬元,用以辦理重大歷史事件研究展示,5G科技串聯應用計畫,建置智慧展示大平台、運用5G高速網路辦理線上推廣及提供5G應用之數位內容基礎建設…等。依國史館歷年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相關資訊業務費用,加以與前瞻預算內容與用途顯有重複,值此國家財務困窘之際,為節省政府預算資源,國史館應有效規劃預算,妥善運用政府資源,以節省公帑。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2,954萬3千元,凍結
    3,073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11項

    (一)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編列313萬元,凍結百分之十五,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編列154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自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推動以來,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2020年截至12月15日的山難件數,已經創下18年以來新高,將近450件,同時為2019年之2倍。因遊客量暴增及山難數的增加,造成通往山林之原住民族部落交通與生活嚴重困擾,山林主管與救難單位疲於奔命,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協助相關機關妥處其合宜的權益。
    (四)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7、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依上揭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合先敘明。
    惟依實務現況,原民會除政策整合性質外,尚有政策執行「部」之性質,如原民會尚需掌管治理原住民族土地之業務。就目前土地業務而言,行政院農委會身為第一大土地管理機關,不含派遣人力,每人平均管理702公頃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身為第3大土地管理機關,不含派遣人力,每人平均管理107公頃土地;而原民會身為第2大管理機關,每人平均管理卻高達1萬0,833公頃土地,而該總處在各部會人事檢討方面,未就此不合理之現象予以改正。
    依憲法第7條揭櫫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惟該總處未能於相關會議清楚說明同性質之單位如:內政部地政司與原民會土地管處業務之區別或差異性,卻有非依事務性質差異之不合理之區別對待。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原住民族委員會人力運用現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政府為落實對警、消等危勞公務員照顧之美意,訂有「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肆、一、(二)之適用對象並包含「…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惟內政部移民署亦有許多執行警察職務者,方案陸、二、經費編列部分卻不含內政部移民署,致未將移民署相關人員列入適用對象,應予檢討。再者,依據方案肆、二、(一)之照護項目,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得全免掛號費,惟於非上述醫療機構就醫則仍需支付掛號費,產生不平等之現象,亦應改進。查內政部已於108年10月21日函報行政院秘書長,建請將移民署納入方案,並復於通盤檢討時研議。然而上述函報後,遲至109年審議110年度預算時,仍未納入。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內政部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適用對象及內容,提出改進措施。
    (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9年1月26日公訓字第0990000960號書函表示:現職公務人員不得帶職帶薪或辦理留職停薪參加律師職前訓練;銓敘部79年7月9日(79)臺華法一字第0434599號函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者,因其非公務人員之考試,其參加完成考試之訓練,一律不核給公假,銓敘部82年9月1日(82)臺華法一字第0893240號函重申;銓敘部94年6月15日部銓四字第0942509340號書函表示:不得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教育實習。此舉不但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來拒斥依法聘任、僱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嚴禁現職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才參加職業訓練之見解;亦見銓敘部僅以機械式之形式區分,未顧及機關受訓回任後服務機關之利益。
    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量公務人員兼具專門職業及技術考試及格之優秀同仁,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宜予鼓勵、開放,增進行政機關之職能。
    (七)根據目前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公務人員補休須在1年內休畢,未休畢時數,並不會另外支付加班費,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研議放寬補休年限,惟在警政、消防等單位,由於業務較繁重,因此常態超時工作之情況較普遍,若僅將補休年限放寬,恐怕對於業務較繁重之單位於事無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一套能夠解決核心問題之方案,例如引入適當之結算加班時數機制等。
    鑑於結算機制與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具有相關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相關單位刻正進行之法制修正工作應儘速完成,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1.如何結算公務人員年度未能補休完畢之加班時數。2.合理之加班規定等事項,與相關單位就各機關、人員之實際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地域加給制度長期對澎湖軍公教人員的不公平對待,縱使歷經兩次調整仍與金門、馬祖有極大差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檢討制度設計。此外,地域加給制度對於國軍人員更有極不公平之對待,公教人員有年資加成,國軍人員卻無。
    制度設計的穩定在於相同地區服務的各政府人員應有相同的對待,且募兵制實施之後,各地志願役駐軍人員也鼓勵久任以承擔戍守之責。據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地域加給制度進行檢討修正,國軍人員也應比照公教人員之年資加成制度,不得有差別對待,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根據109年12月30日新聞報導,近年來過勞死的職業已從科技業轉為公務員居多,109年10月發生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小編過勞猝死,12月初時也發生一名西螺分局員警在值勤時昏倒身亡的不幸事件。據統計,警界在109年下半年度更已有8人猝死。雖銓敘部於109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並自該日起生效,惟除了發布參考指引外,亦須針對現實情況進行管控。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持續宣導請各機關及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以維護公務同仁健康權。同時也應與相關機關研擬法規修正,針對各機關或主管違反相關加班規定者課以法律或行政責任,以維公務人員之勞動權益。
    (十)電子資訊科技成長快速,ICT產業發展、AI、5G等新技術不斷推陳出新,除了帶來政府施政的便捷,也帶來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等新課題。我國各級政府與部門,面臨人力結構、員額限制與預算緊縮的挑戰,是否有妥善的人力規劃與預算分配以符合未來政府治理之所需?現有的公務人員職系分類與管理作為及敘薪標準,在資訊時代有沒有調整的需要?目前政府之各類人員,於資訊專業上如何不斷精進其資訊能力?以上問題,是政府面對資訊科技不斷進步下須超前部署的重大課題,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儘速就我國公務人力如何因應未來資訊科技發展,及相關改進措施,提出法制與政策面之完整因應方案。
    (十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屢屢對於公務員自我精進業務能力乃採排斥的態度,令人不解。有鑑於此,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專門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新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列6,423萬元,減列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還原歷史真相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威權象徵處理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4萬元。
    (四)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重建社會信任業務」減列5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44萬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76、78。
  • 新增決議2項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研擬「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規劃被沒收財產的政治犯的賠償方式。根據草案內容,可原物返還者以原物歸還,無法原物返還者改由金錢賠償。
    根據促轉會調查和國防部清查後,大約有500多筆政治犯財產在威權統治時期被充公,政府恐須支付超過新台幣百億元賠償金。財產歸還的規範對象及該如何返還或賠償,促轉會至今尚未研議出賠償細節與方案,未來金錢賠償的財源預算如何支應,亦未向社會交代,受難者團體甚至指出,促轉會所提草案空泛地以財產有「不宜」返還情況作為國家拒絕回復受難者財產的理由,非常不當,對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礎也毫無論述地直接進行折價,除了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授權,也違反損害賠償的原則;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草案中妥為規劃相關財源,並加強與政治受難者當事人及其家屬之溝通,俾利早日回復其應有之權利。
    (二)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第1款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辦理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之名單以及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合先敘明。
    惟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行於108年9月16日表示,略以:「…有關賠償司法不法被害者或家屬之具體方案,由於此一問題尚需考量補(賠)償之要件、程序、範圍如何設計,以及國家財政負擔狀況,本會刻正研議規劃中,俟有具體方案,將儘速對外說明」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規劃超過2年時間,仍未見所謂之具體方案,難辭其咎。
    有鑑於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確實規劃本依職權即應辦理之賠償司法不法被害者或家屬之具體方案,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公布具體施行措施,俾利回復司法不法被害者或家屬應有之權利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040萬7千元,凍結
    358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11項

    (一)查109年11月27日發生部分立法委員早晨5時左右搭公務車到立法院之事,然而依立法院規定,應於6時半以後始可派車。立法院各單位提供立法委員總務、庶務服務,應嚴守行政中立,避免外界有偏袒執政黨之觀感。建請立法院加強宣導委員用車之相關規定,並落實車輛出勤管理,確保車輛派用確依規定時間辦理,如有駕駛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個案違失程度研議議處機制,並於必要時於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提案討論,經委員會作成決議據以執行,以資公平並杜紛爭。
    (二)目前立法院正門設有階梯,惟多數洽公或參訪民眾並不了解院區無障礙設施(設備)環境,請立法院加強宣導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情形(包括斜坡道及升降設備等)以利輪椅或電動輪椅行走方便。
    (三)查提供法制、預決算諮詢服務,為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任務之一,該局及該中心亦撰寫許多專業之報告,供立法委員問政所用。然而,除重要並已經排審之議案外,立法委員亦無從掌握、得知該局及該中心會選擇什麼題目撰寫報告。建請立法院檢討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得提供個別立法委員諮詢之事項。
    (四)目前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項目多元內容豐富,有法律提案及審議進度統計、法律系統、質詢系統、議事發言系統等,唯獨缺少「預算提案系統」資料庫建置。本預算計畫「國會圖書業務」為辦理立法院智庫、國會圖書館網站等立法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實有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供外界查詢之必要。
    再者,提案及審查預算案、法律案,皆為立法委員職權,與立法院議事運作息息相關,政府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配合科技發展趨勢,確實需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委監督各部會成果,有助於立法院議事運作。立法院應即時提供整合性、即時性預算線上查詢與預算相關資訊服務,方能配合立法委員立法需要及各種政策推動過程的依據,以配合立法專業職能。
    建請立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將委員預算提案、審查結果等全數公開上網,並提供整合性、即時性線上查詢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法委員審議預算及監督各部會成果,回應外界精進開放國會的期盼。
    (五)立法權制度設計之始,係為制衡行政權,避免獨裁、保障民權。我國立法權具體表徵,即為透過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經由直接民選,選出具有民意基礎之立法委員。故,立法委員透過質詢、修法提案、預算提案等,皆視為制衡行政權之方法。今,立法院已建置法案查詢系統、委員發言查詢系統、公報查詢系統等,獨漏立法委員預算提案、預算審議查詢系統,實有必要與時俱進,以利國會公開透明。爰要求立法院於6個月內針對推動建立相關預算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工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將委員預算提案、審查過程發言、審查結果等,全數公開上網,並提供整合性、即時性之線上查詢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法委員審議預算及監督各部會成果,回應外界精進開放國會的期盼。
    (六)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10年度編列9,184萬7千元,係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國會頻道運作迄今,為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然目前僅院會總質詢期間,為委員質詢及行政官員答詢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其他會議程序如國是論壇、臨時提案、法案三讀、預算案三讀,立法委員於院會之登記發言等,皆未提供手語服務,縱使重播亦未有字幕服務,不利聽障人士完整瞭解國會運作,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立法院研議儘速提升國會議事轉播之無障礙服務。
    (七)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觀諸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有不特定風險,且有夜間、長時間工作等危害安全及衛生疑慮,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為有效保障公費助理身心健康,建請立法院參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之規定,研議修正立法院組織法,以完備公費助理勞動條件之法制。
    (八)109年7月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過程引發爭論,面對在野黨杯葛抗議,立法院秘書長有違行政中立之嫌,除配合執政黨一意孤行,在人事審查前於立法院圍拒馬、警力違規監視在野黨委員、妨礙立法委員進入議場、提升院內警力維安保護特定人士、表決投票時更無視不在場委員竟可投票……等作法引發各界譁然,甚且面對各界質疑,急於整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朝野爭議答客十問」企圖向外界帶風向;各界對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議事程序效力產生質疑,連前副總統呂秀蓮更質疑立法院變成總統府的「橡皮圖章」;爰此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未來應嚴守國會議事中立,避免外界質疑最高議事殿堂的國會秘書長濫用國家權力,護航執政黨之情事再度發生。
    (九)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381萬5千元,其中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經費381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係各單位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及零星軟體購置費,查立法院黨團108年換置之訊想科技晶片讀卡機係中國所製造,由於讀卡機得以讀取晶片內容之特性,恐對一級政府機關如立法院造成嚴重的資安漏洞,故立法院應儘速盤點所有相關設備,是否有類似情況或其他恐造成資安之問題所在。
    綜合上述,鑑於立法院未說明和盤點所有相關設備,有資安之疑慮,敬請立法院儘速檢討補正,並於未來採購資訊電子設備應以台灣製為優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資安防護機制與盤點所有相關設備,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110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381萬5千元,其中辦理「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經費381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係各單位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及零星軟體購置費,查立法院黨團於109年9月3日換置個人電腦與個人顯示器,並於109年12月進行個人電腦軟體之維護及更新,惟更新完成後,個人電腦之記憶體仍不足,開啟Google Chrome瀏覽器3個分頁以上,電腦即無法運作。
    綜合上述,建請立法院應儘速改善個人電腦暨周邊設備運作不穩定之情形。
    (十一)有鑑於中央政府為推動0至6歲國家養政策,各機關刻正辦理職場托育場所建置,且公、私機關皆有相關鼓勵措施,考量政府機關帶頭做起友善職場之示範,所具備之影響效力甚大,如國防部已成立幼兒園並招生,且教育部自110年度9月所辦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也將上路,立法院在106年起成立托嬰中心且成效優良連年得到5等第中最高之「優」等評鑑結果下,建請研議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據此,方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所規範之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等,皆有所彰顯。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9億2,237萬4千元 ,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資訊服務費」100萬元。
    (二)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5,000萬元。
    (三)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5,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7,037萬4千元。
  • 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124、152、201-1、201-2、201-3。
  • 新增決議21項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5億9,034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2億5,77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5億3,36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0,290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648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查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司法院協同法務部自108年間研議迄今,仍未有具體結果或提出具體期程規劃。爰此,請司法院協同法務部積極辦理,儘速完成調增作業。
    (七)有鑑於司法院107年度受媒體報導已數次與法務部會商,擬就強制執行法研修,予以落實未來「法拍網拍」業務的目標,並避免有關遠地民眾參與強制執行拍賣之權益受到不便,然而後續卻雷聲大雨點小,不再有相關政策推展之成果,以及修法草案之產出,實為研修辦理之不周,亦未見110年度有所相關推動規劃。爰建請以便民原則為考量,於3個月內啟動拍賣作業擴大辦理通訊作業機制,以及研議部分拍賣標的之網拍試辦,俟後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院單位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20萬4千元,係屬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相關業務,以提高司法人員素質、精進行政研究、加強學術交流等。然根據民間司改會針對「台灣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的民意反應」所作民調,竟高達64%的民眾對台灣法官的審判表示沒信心,顯見司法改革仍未達期望。爰此,鑑於司法改革不但是蔡英文總統重要政見,也是全民共識,司法院應善盡職責,妥為規劃執行各項司法新制,並透過對話讓民眾了解司法,以提升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九)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業已於108年5月24日施行,惟該法並未將跨國同婚問題列入考量,故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我國人無法與尚未認可同婚國家之人成立婚姻,導致跨國同志伴侶婚姻權益受影響。
    據了解,司法院院會已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草案,惟何時將該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對此仍未公布明確時程。
    為保障跨國同志伴侶婚姻權益,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儘速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
    (十)中國政府時常羅織罪名任意逮捕我國公民,對我國公民之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並以此侵害我國主權之完整性。
    且中國司法機關係非獨立審判,於中國之政治架構上,中國司法機關仍需受中國共產黨指揮,屢屢做出離譜、偏離法治的司法判決,因此可以說中國法院,根本僅是黨意延伸的打手而已。
    而且目前武漢肺炎疫情,仍是不可輕忽,再加前開理由,請司法院配合政府的兩岸及防疫政策,確實檢討大陸人員來訪以及兩岸司法交流活動之必要性。
    (十一)有鑑於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故依法律扶助法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原住民族之文化、生活及語言,顯著有別於一般國人之特殊性及差異性,為免原住民族在法律訴訟上往往處於相對弱勢困境、有效提高法律扶助利用率,司法院應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考量原住民族間之特殊族群鏈結及信任,研議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及都會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分會,增加僱用第一線法務專員之比率,以有效貫徹提供原住民族專業的法律協助。請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瞭解原住民族法律服務的需求後,妥善規劃人力配置。
    (十二)司法院於102年間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內含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民事等訴訟之線上起訴系統、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審理系統、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等,其目的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或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而,電子服務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據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1,592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8,361個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278個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68個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百個,仍待持續加強推廣,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欠佳,例如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一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整體使用率仍待提升。
    爰此,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如何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作成決議,在短期要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具體作法是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等)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並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但司法院實際辦理情形,原民專庭法官參加原住民族專業知能課程與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之人數,仍有部分法院的參與情形並不理想。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效保障原住民族人司法權益,司法院應強化原住民族相關教育課程內容,督促各級法院原民專庭法官參與,並向立法院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十四)按監察院109年劾字第37號彈劾案文記載之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欄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扣押有「翁茂鍾記事本(資料夾)」及其他相關證據。據監察院「石木欽等司法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職務倫理規範大事記要」及報載顯示,全案計有逾200名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官員等涉接受不當飲宴招待、收受不當餽贈,情節輕重不等。
    次按「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定有明文,「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及第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惟據報載,司法院僅調查20名(曾任)法官,新聞稿中並未明揭僅調查此若干人數之標準,記者會資料僅隱晦說明以「不當往來之次數、頻率」為據,與學者公開質疑之「應酬吃飯不到5次、收襯衫不到3件、高級補品禮盒不到3盒」所謂533原則篩選調查對象若合符節,報導既出,審檢辯、社會各界質疑不斷,且司法院仍未公開說明為何此等類似「量刑事由」之標準竟成為決定「調查與否」之標準,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之全體司法人員夙夜匪懈建立之人民司法信賴,毀於一夕。司法院編列1.2億元宣傳國民法官法,不如自清門戶更能有效提升人民信賴。
    鑑於本案引起社會各界之質疑與批評,爰請司法院應就本案對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全部法官依法補行完整調查,並於司法院院長承諾之期限內完成調查,且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經過及內部控制、自律防範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十五)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化防逃機制之修正草案,增訂科技設備監控等數種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並於109年7月施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5項規定,科技監控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司法院已於109年8月18日會同行政院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且辦法第6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監控中心辦理。」
    查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書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下「辦理審判行政」編列1億3,476萬5千元用於辦理科技監控設備相關事務。而在此刑事被告科技監控中心建置完成前,將先以法務部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暫代監控作業。
    為促使科技設備監控妥適執行,爰要求司法院應就1.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之備置情形;2.科技監控中心建置進度規劃;及3.科技設備監控適用對象類型等事項,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十六)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用意在於賦予勞雇雙方當事人程序上的實質平等,並促使司法體系重視勞動事件的公平審理。新制具體內涵包括:勞動事件審理專業化、建立勞動調解程序、強化勞工訴訟協(救)助、促進妥速審理等。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截至109年9月,各地方法院新收勞動事件已達8,009件,而新收勞動調解事件則為2,205件。
    查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審判行政」工作計畫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僅編列10萬元作為勞動訴訟程序宣導經費,而「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竟編列1億2,000萬元用於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兩者相距達1,200倍。單比較兩制的每年預估案件數量,國民法官法為600件,遠少於勞動事件法的6,000至7,000件,宣導費用的比例分配顯然失衡。鑑於勞動訴訟新制攸關廣大勞工權益,但至今仍有許多勞工不了解勞動訴訟新制,司法院實應充實宣導資源及推廣力度。
    又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院會處理勞動事件法之黨團協商附帶決議「司法院應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三年內,針對結案後,若屬於調解不成續行訴訟之案件類型,施做『滿意度問卷調查』,並公告在司法院網站上,供大眾瞭解及法學制度研究之用。」,惟迄今司法院尚未公告調查結果,且司法院尚未提供調解不成立後續行之訴訟統計數值。
    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司法院應1.適度充實宣導經費以加強勞動訴訟新制之宣導;2.公開勞動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滿意度問卷內容、各法院實際施測與回收數量及期中統計結果;並3.就110年度勞動訴訟新制宣導規劃及滿意度調查公開時程等,於8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十七)查《勞動事件法》係針對勞資爭議訴訟時適用之特別法令,歸納條文其中主要有7大重點,包括各級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勞動專業法庭、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的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大幅暫減免勞工起訴所需繳納的訴訟費用、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法官進行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立法目的在於消弭勞資雙方在訴訟上的實力差距,降低勞工訴訟的門檻,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惟新法上路已滿1週年,成效為何?實務執行上是否有面臨困難抑或有衍生其他問題?亟需調查瞭解,俾利產、官、學界共同商議解決。爰請司法院針對《勞動事件法》施行所進行之滿意度問卷調查,於施行滿1年6個月,辦理期中檢討分析研究報告並將之公告上網,俾讓更多人瞭解《勞動事件法》上路施行之成效,俾維護勞工權益。
    (十八)110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億3,505萬9千元,其中「支援法院鑑定業務費用」經費2,000萬元。查司法院110年度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2億5,773萬5千元,較109年度增列支援法院鑑定業務等經費1,426萬7千元,惟司法院並未說明增加法院鑑定預算之原因、目的、經費使用規劃,對於訴訟被害人保護之實質落實有所疑義。
    綜合上述,鑑於司法院未說明增加法院鑑定預算之原因、目的、經費使用規劃,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敬請司法院儘速檢討補正,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增加法院鑑定預算之原因、目的、經費使用規劃,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九)環境犯罪案件中,常見有確實環境破壞之結果發生,而法官判決常不符合社會期待,為求實質打擊到環保不法犯罪,以捍衛環境正義,爰要求司法院應與環保主管機關密切合作及溝通,避免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方法差異而使刑責不如預期,除此之外,請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法官對環境相關法規與審理案件之教育訓練計畫書面報告。
    (二十)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均規定清算完結後,應於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並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然查,法院所為准予清算完結之處分,僅為「備查」性質,並以「函」為之,除不適用非訟事件法第93條之公告程序,亦無法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且各法院亦未必副知主管機關經濟部。致公司於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其他法院、機關乃至於第三人,均無從自網站公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管道查詢,而僅得向准予備查之法院函查,致生公文往來之不便,並增加第三人交易之風險。
    爰建請司法院發函各地方法院於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時,副知主管機關,俾使其他機關及第三人可得知悉法院已備查清算完結之情形。
    (二十一)司法院於110年度預算案之說明中,表示於109年度已依「清明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主動清查廉政風險人員,加強預防措施及肅貪作為;按季檢討追蹤,每年分區辦理專案會議;亦將「強化貪瀆不法案件查察,嚴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戮力維護司法風紀。」明列為110年度之重要施政計畫。然查,近年來竟有高階司法官員,涉嫌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之往來;而司法院於調查標準上,亦有輕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標準之爭議,而有斲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為使司法院得說明其辦理廉政風紀事項之努力及成效,爰請司法院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109及110年度風紀查察之成果,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三),分別修正為

    (一)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377萬8千元,凍結
    19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69萬7千元,凍結
    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4項

    (一)鑑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限制公務員於私人空間下發表自己對政策之見解,蓋公務員亦為言論自由之主體,其不應因其身分而被剝奪對公共政策發表意見之權利。為積極符合憲法第11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爰建請考試院提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以符合上述意旨,保障公務員言論自由之基本權。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查考選部於102年提出本法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等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理由為提升公務人力品質、平衡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安定等,本法亦於103年1月修正通過。
    惟此規定卻被形容為「公務新鮮人被強制綁約3年」。據統計,初任公務人員大多落在適婚及生育年齡區間(約30歲),其必須承擔婚育及家庭照顧責任,限制轉調制度將迫使離鄉異地任職的公務人員面臨極大生活及經濟壓力,甚或無法兼顧工作及家庭需求。此一限制帶來的結果,亦與考試院109年施政綱領中「修訂相關人事法規,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之原則有違。然而,為達「人事安定」的目的,並非僅止於強制性外部規範一途,諸如打造性別友善之職場、強化職場托育等功能及誘因亦至關重要。
    本法修正迄今已達8年,鑑於實務運作之問題,而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考試院亦曾於109年11月決議,針對限制轉調之檢討,有迫切解決之必要,將成立專案小組研議。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並切實進行法規之修正,爰要求考試院就1.限制轉調制度之現狀及檢討,及2.研議其他可達成人事安定目的之職場友善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考試院單位預算案「施政業務及督導」計畫下之「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書管理製發業務」編列391萬8千元,係辦理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書製發工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試院自108年度起增列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之掃描、建檔」工作,預計以4年期程(自108年起至111年止)完成約123萬張之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掃描與建檔,總經費550萬元;是項計畫至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446萬4千元,後續待編列預算數103萬6千元(各年度經費需求及訂定工作目標值);經查該計畫辦理情形,截至108年底(第1期)委託廠商已完成35萬餘張登記卡之掃描與建檔工作,占總目標值123萬張之28.46%,相關資料檔案並匯入證書管理系統,可提供證書製發單位隨時查詢比對,爰請考試院依所訂分年目標值如期如質完成,俾妥善保存歷年重要檔案資料及提升內部行政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考試院轄下之各機關屢屢對於公務員自我精進業務能力乃採排斥的態度,令人不解。考試院貴為憲法機關應自國家整體利益之最大化統整考量,容任各據歧見,當負監督之責。有鑑於此,爰請考試院因專門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第2項 考選部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為

    (二)110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276萬元,凍結
    80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考選部許舒翔部長在108年就任時曾公開宣示,將會與各大學合作,讓有志從事公職的青年學生們能及早受培養,是故啟動成立「預備文官團」之規劃。有鑑於如今已進入宣誓後的第3個年度,但卻仍無成果,且對於有關的規劃仍讓外界一頭霧水,也質疑在中央政府廢除考監兩院的態度下,這項政策恐會跳票,擔心考選部之行政作業將為此徒增虛功。是故,請考選部確實掌握本案相關時程,積極推動。
    (二)109年律師考試之數據顯示,一試報名人數共有9,620人、二試錄取人數共有650人,故得知109年錄取率為6.75%,惟仍低於前考選部部長蔡宗珍所承諾的8%,此外,受400分門檻直接影響的二試錄取率為22.70%。相較於106年尚未改制時的二試錄取率29.19%,近乎相差7個百分點。因此,為保障考生之權益,考選部應全面持續檢視及審視現行制度,爰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109年律師考試辦理之檢討報告。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64億2,44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
    統之使用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45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4億2,402萬2千元。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286萬8千元,凍結
    1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0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0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人事法制及銓敘為銓敘部職掌業務,109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意研擬「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非正式公務員只需憑關係先進入公家機關,獲得3年聘任後就可晉升之構想…,惟此草案一曝光,立即引發各界強烈質疑,認為根本是破壞文官制度,若人事法規無法保障文官體系,或企圖配合讓黑官漂白,排擠公務人員員額,恐衍生更多紛爭。
    爰此,請銓敘部針對「文官體制基礎下聘用人員人事法制推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各據本位、見解歧異,保護不週。
    又查目前銓敘部僅以機械式之形式區分,未能體現憲法第7條之實質平等,且未能保障公務人員增益現職實質內涵之權利,亦未能顧及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受職業訓練之機會,更罔顧受訓回任後服務機關之利益。有鑑於此,爰請銓敘部因專門執業及技術訓練期程較短,且未涉及兼職之實務實習,並與其受訓之課程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性,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並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五)有關銓敘部會議決議自110年起逐年調升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1%,引發軍公教基層反彈,認為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不符程序正義、精算退撫基金結果尚未達應調整之門檻卻仍執意執行、未俟各縣市政府挹注經費情形,仍決定予以調高提撥費率,造成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繳費月月高,但退休金卻已月月減少,且認為退撫基金績效奇差,應思澈底改進,否則無底洞永無填平之日之窘況,爰此,建請銓敘部就如何拒絕政治目的之護盤,回復市場機制,積極提高退撫基金操作績效、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俟現職人員退休當年度起,始依現行所列之所得替代率逐年核計減列退休金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1節「保障業務」編列152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於108年11月29日宣告,建構24小時執勤機關(例如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移民、矯正)公務人員健康權之概念,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勤休制度及超勤補償應修法方能合憲。經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曾於109年10月公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之救濟形式。然而,針對實質議題的健康權部分,僅表示與相關機關研商中。綜上所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因應24小時執勤機關健康權之修法作業,幾乎沒有進度,徒然虛耗1年,應加緊檢討。
    (三)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旨在增加公務人員之基礎學養,增進公務處理之能力,保障人民權利,進而使機關運作順遂。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復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惟考試機關對於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如何保障其訓練權益,有待改進。
    又查目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未能顧及兼具公務人員與專門執業及技術之優秀同仁受職業訓練之機會,更罔顧受訓後回任服務機關貢獻所學。有鑑於此,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公務人員參加與現職職務能力精進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訓練,因涉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配合銓敘部等機關,研議交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裁量是否開放其受職業訓練機會之可行性,儘速草擬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有心增進業務能力之優秀公務員同仁應有之權益。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新增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惟近年來,仍有部分受委託機構績效不佳、部分資金仍有未投入運用致無收益、基金存款利率不符效益、不動產抵押債券投資收益、匯兌損失等影響整體收益情形,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第7次精算報告,公教人員基金餘額僅能維持30年,軍人基金雖暫無基金餘額不足問題,但面對未來投資環境變動快速,考量基金監理宜快速回應投資策略績效考核,檢討投資標的留優汰劣;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日前發生委託代操弊端,部分受委託代操機構,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代操投信業者相同,監委會對相關受託投信業者是否進行實地查核,並就投資流程及核決程序、停損機制等面向,審視投信業者有關基金投資運用是否依規定和契約進行,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提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精進投資績效及委外投信查核機制」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新增決議2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以保障軍、公、教人員之退撫所得,穩固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來源及強化財務結構;惟政府自106年起陸續完成政公教軍人員年金改革,各職類人員扣繳費率自110年起,自12%每年調高1%至15%,相對於改革期間公教軍人員強烈質疑之投資績效改善問題,未見具體措施,尤其近年來內外在環境受美中貿易、新冠肺炎疫情、區域經濟整合、產業供應鏈重組、貨幣寬鬆政策等諸多因素影響,投資環境無論速度或幅度均變動極大,為穩固公教軍人員退撫基金財源及強化運用績效,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精進投資績效」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惟近期勞動基金投資管理爆發重大弊案,經管人員涉嫌不法,透過基金配合操縱炒股;查參加退撫基金計有公務、教育及軍職等3類人員,整體參加基金人數超過67萬人,管理規模達新台幣6千餘億元,為確保退撫基金安全及流動,增加投資收益,避免經管人員違背職務與財產來源不明。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各組基金投資決策與經營管理等相關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及上述基金決策人員每年查核比例應達30%以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 第1項 監察院原列9億5,716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563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53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64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070萬3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39、242。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及(三),分別修正為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4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
    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97萬4千元,凍結
    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13項

    (一)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787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5,78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物品-車輛油料費」130萬8千元及「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車輛養護費」119萬9千元,合計250萬7千元,主要係各種公務車輛用油、保養及維修費用。
    經查,依立法院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及統籌調派之。惟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監察院仍未能積極規劃車輛研採統籌調度之落實方案,作業難稱妥當。另106至108年度車輛油料費、養護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且部分大客車車齡老舊,監察院應檢討辦理財產報廢之可行性,以減少不經濟支出及相關駕駛人力。
    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公務車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監察院於110年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89萬2千元供監察委員調查及監督政府等相關預算。
    經查,監察院於109年4月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此糾正肇生人民遭受損失仍待政府補償,建議監察院應針對調查方法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政府以「天網」手機追蹤技術監看防疫,遭質疑濫權,身為國家人權保障最高機構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進行了解是否有侵害人權之疑慮。
    鑑於國人個人隱私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爰要求監察院就天網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聲請迴避事件新聞稿中明文提及「遍查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就此概念內涵全然未置一詞,但卻規範可採取非常態性的手段,干預政黨、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財產權,則法官基於法律確信,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聲請釋憲,以期藉由「憲法守護者」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予以釐清相關爭議,並使目前繫屬法院審理中為數不少的類似案件,能有明確的憲法解釋判準,不致因當事人就該條例合憲性爭執不休而延宕案件審理,避免司法資源無謂浪費,自難認系爭釋憲聲請案並無提出必要。至於聲請人主張陳心弘法官於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所陳內容,顯示其有捍衛「前政權」的偏頗傾向,顯係聲請人無法接受法官本於法律確信所提釋憲的理由,而執為聲請法官迴避的論據,其不足採,至為灼然。」。
    雖本案經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惟從本聲明足以發現,我國司法系統中,有些法官對轉型正義之概念及理念,不屑一顧,甚至不將轉型正義視為具有「正當性基礎的立法理由」。拒絕適用經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具制定性、正當性之有效法律。此舉是在質疑國會立法正當性不足,這種司法權對立法形成的指責,有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架構之嫌疑。
    監察院之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就司法人員推廣人權教育及轉型正義之理念,落實轉型正義在司法機構中的存在。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根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1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然,總統蔡英文於109年8月28日以一紙行政命令欲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進口,行政院卻已逾1年未召開政院層級食品安全會報,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顯示,最後一次的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是於108年6月3日召開,之後就沒有任何記錄,針對萊克多巴胺豬牛進口一事,政府未完善進行跨部會風險評估、管理措施以及稽核機制的討論,食品安全把關機制顯有闕漏,顯見有失職之疑,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將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惟在現行之憲政體制下,較缺乏制衡監察院的完善制度。
    如今,立法委員提出有關廢除考試、監察兩院之修憲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業於日前成立,新任監察院院長陳菊亦提及,會在修憲程序完成前,依憲法妥善行使監察院院長職權,故監察院應儘速並妥善規劃因應之措施與計畫,以及完成轉型或轉軌的工程。
    爰此,請監察院於立法院召開修憲委員會討論並通過廢除監察院之修憲案後之6個月內對此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監察院於108年6月11日第5屆第62次會議討論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並於108年6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1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8日制定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經監察院定自109年5月1日施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1日起正式掛牌運作。
    然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内部單位僅規劃:1.研究企劃組、2.訪查作業組、3.教育交流組,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未有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設置,恐難完善落實其成立目的,亦難彰顯其重要性與獨立性。
    爰此,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研議其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十)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惟近期社會關注多起重大事件,包括萊豬進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逾年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召開食安會報等,疑有官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均未見監察院戮力查察以釋民眾之疑慮,顯違背民眾對監察院期待與監察院的職權,基於維護國家憲政體制及促進政府善治,應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上述案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9年1月8日總統公布、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後,正式展開運作。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所涵攝範圍不僅包含各級公務機關,甚至連一般私人團體、機構,都是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具體而言,從勞資爭議、醫病關係、師生霸凌,到私人養護機構中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互動,都發生涉及工作權、健康權、受教權等人權的侵害事件。
    前述事件發生時,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多已擬訂相關權益調解處理機制,如勞資爭議調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等。未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對該事件相關當事機關、當事人行使職權進行建議時,應先了解目前各機關法規與運作實況。爰此,請監察院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職權行使法規通過前,先行盤點國内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行政院主管機關以及各機關的人權相關權益調解機制之成效評估。
    (十二)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包含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整體性與系統性調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以及辦理相關人權教育推廣與宣導等工作。
    惟查近來不斷發生有關文化尊重爭議的新聞,如羅小雲的吼吼吼事件、大學校長失言稱400年前臺灣為衣不蔽體之的社會、雅美族青年穿著傳統服飾丁字褲領金鐘獎受到媒體不當報導等,再再呈現臺灣對於自身本土多元文化的認識缺乏及誤解,進而造成族群間之文化傷害。
    有鑑於此,原住民族權益雖為第三代人權,惟相關權益之内涵與核心尚須積極之架構與實踐,我國屬於南島民族之發源地,應儘速藉由我國原住民族發展權之發展脈絡,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
    據此,爰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儘速建構原住民族人權體系之討論、相關法案之研擬與人權教育之工作,澈底解決原住民族人權侵害與歧視之問題,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原住民族人權之目標。
    (十三)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人事費7億0,148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員額26人之人事費等3,766萬4千元,依照監察院所提供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初期進用員額26人全年所需人事費概算」一覽表觀之,約聘員額為8人,待遇約為571萬9千元、年終工作獎金約為62萬3千元、休假補助約為8萬9千元等,合計約為804萬9千元,每1位約聘人員似用最高職等估列薪資,平均每位約聘人員年薪近百萬元。
    綜合上述,鑑於監察院未說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約聘人員之薪資訂定標準與其選任標準,敬請監察院儘速檢討補正,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約聘人員之薪資訂定標準與其選任標準,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71、301-1、301-2、301-3。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修正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824萬3千元,凍結
    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14項

    (一)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5,570萬5千元,凍結
    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824萬3千元,凍結
    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長期配合法務部各地檢署辦理反賄選宣導活動,惟107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業已指出,反賄選事務非屬犯保協會之業務範疇。經查108年犯保協會配合地檢署辦理之宣導業務,其中仍見反賄選宣導活動,可見多年以來未臻改善。
    現行犯保協會人力吃緊,全國第一線分會專任人員僅約56名,平均每名分會專任人員服務案量為197件,案量超載之困境,難以保障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服務品質。於上開評估報告指出,犯保協會於人力吃緊下仍從事非本職業務情形下,法務部第1397次部務會報部長仍僅指示「優先著力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行有餘力時方協助地檢署辦理法律宣導」似對犯保協會完全無餘力之情形欠缺考量。惟109年12月22日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行政院院長業已允諾,反毒、反詐騙、反賄選等宣導活動並非犯保協會之主要業務,現階段人力亦應專注於被害人及家屬之個案直接服務。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基本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正視並維護犯保協會基層人員之專業自主,使其專注於「一路相伴」之個案直接服務,並以書面報告提出具體改善及策進作為。
    (四)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內編列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經費4億2,462萬1千元,辦理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等業務。
    近年毒品危害益趨嚴重,104至108年毒品查獲量依序為,4,840.2公斤、 6,767.1公斤、6,449.9公斤、6,122.7公斤、9,476.5公斤,108年創歷年新高,較107年度增加3,353.8公斤,增幅高達54.78%。顯見毒品仍氾濫,不僅未改善反提升。
    據統計,105至109年度第2季的新興毒品死亡案件,分別為65件、100件、45件、84件及98件,其中強力搖頭丸的死亡案件108年度第4季33件(占該季死亡案件78.57%)、109年度截至第2季則已高達74件(占第1、2季死亡案件75.51%),新興毒品的問題亦不容忽視,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防制,設法從根本解決問題,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案於工作計畫「法務行政」下分支計畫「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4億2,461萬2千元辦理相關業務。
    惟查,近年毒品案件仍居高不下,108年毒品查獲量創新高達9,476.5公斤,毒品更是入侵校園、社會角落,致使青少年及國人吸食上癮,因而致死案件量逐年上升。爰此,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毒品防制書面報告。
    (六)按監察院109年劾字第37號彈劾案文記載之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欄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扣押有「翁茂鍾記事本(資料夾)」及其他相關證據。據監察院「石木欽等司法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職務倫理規範大事記要」及報載顯示,全案計有逾200名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官員等涉接受不當飲宴招待、收受不當餽贈,情節輕重不等。
    次按「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及第7點亦分別定有明文。
    惟據報載,法務部僅調查20名檢調人員,其標準除承辦案件及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以外,竟係以「不當往來之次數、頻率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者。」、「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為據,遭審檢辯及社會各界質疑,譏諷為55原則。此等類似「量刑事由」之標準竟成為決定「調查與否」之標準,重大斲傷國家公權力及司法威信。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之全體司法人員夙夜匪懈建立之人民司法信賴,毀於一夕。
    爰此,法務部應就任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全部檢調人員補行完整調查、懲處,而非僅以「55原則」為標準,並於補行全部涉案人員完整調查後向全國人民說明懲處裁量之基準,且應要求廉政署就相關涉案之全體法官、檢調人員主動調查是否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依法處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立法院針對109年法務部單位預算曾通過有關「全國法規資料庫」決議一項,要求於資料庫中配合增加連結至「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以利民眾檢索立法或修法過程中通過之「附帶決議」。又法務部於110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中提及,將修改資料庫中法規顯示方式,於法條項次前以適當方式增冠項次編號,提升易讀性。
    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民眾、專業工作者查詢中央法規、司法解釋、條約協定及兩岸協議之重要參考網站,亦為重要立法工具之一。而目前網站設計雖提供「沿革」、「立法歷程」及「附帶決議」等連結,但功能尚有不足,應予改進。比如,使用者點選「立法歷程」將連結至「立法院法律系統」首頁,而點選「附帶決議」則連結至「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首頁,但使用者仍須自行鍵入法案名稱方能查找特定法律資料。
    為近一步提升全國法規資料庫之資料易讀性及使用便利性,爰要求法務部除確實辦理法條增冠項次編號作業外,並應與立法院共同協商,修正網頁設計,俾利使用者點擊「立法歷程(附帶決議)」時能在「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中自動帶入法規名稱,並呈現搜尋結果。
    (八)查監察院曾於102年就司法院贓證物管理系統及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扣押沒收物控管作業等提出調查報告,指明:機關未對贓證物業務進行稽查、定期稽查流於形式、跨機關間保管字號不同、欠缺贓證物管理處分整合平台等諸多有關贓證物管理之缺失。又監察院於109年公布「刑事案件贓證物及檔卷保管」通案性調查研究報告,結論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會同司法機關運用科技通盤檢討贓證物檔卷作業流程、統一保管清理作業、建立單一證物保管機關等。
    而109年11月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獲知遺失6.5公斤安非他命,初步調查為於送驗過程間丟失。而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遺失毒品證物」專題報告,事發之航基站對贓物庫之管理並未依「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辦理,應予改善,且有研議擬定送驗毒品標準作業流程、加強扣案贓證物盤點查核的必要。
    綜上所述,可見司法及檢察機關之贓證物管理長期存在缺失,若不予改善,將損害被告防禦權以及被害人應得的正義,更會破壞院檢體系的公信力。為保障人民權益並提升社會對司法的信任,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司法院,根據監察院歷來有關贓證物管理之調查報告建議,改進院檢贓證物管理方式,並於3個月內就1.如何以科技方法確保贓證物之同一性,含攝影比對、擴大採用RFID技術等,2.如何詳細、時序性地執行贓證物監管文書紀錄,建立證物監管鍊,3.如何統一各保管機關之間保管字號、包裝及紀錄格式,並建立數位整合追蹤及查核系統,4.如何強化上級法院或檢察署之行政監督,及5.其他策進作為等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將被逕行拘提或科處罰金。強制規定人民有作證義務,係為促進司法偵審之正確性,俾利發現真實,實現司法正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惟查法務部依據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證人及鑑定人之長途往返交通旅費僅能以「莒光號火車」報支,司法院所定之「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5點規定,各級法院則允以高鐵報支,同為刑事偵審案件擔任證人及鑑定人,長途交通旅費支給規定卻有差別待遇,人民擔任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刑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同為協助司法偵審,以期發現真實,使國家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且均依刑事訴訟法訂定之行政命令,卻有不同待遇,顯違公平,亦欠妥適。
    鑑於國人搭乘高鐵出差洽公已為生活常態,行政院於96年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增列高鐵為交通旅費報支項目之一,公務員若因公奉派出差得搭乘高鐵並按實報支;司法院亦已於100年修正「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5點,增列高鐵為證人、鑑定人為長途交通旅費報支項目之一。
    惟查法務部迄今仍未修正,證人、鑑定人之長途旅費迄今仍僅能以「莒光號火車」報支,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檢討「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修正長途交通旅費支給規定。
    (十)台灣高達數十萬名不熟悉中文的外籍移工及外籍配偶,對他們而言,不懂中文拿到政府公函,無異是有字天書,即便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書,更是完全不知道上面寫什麼,一直到被通緝才知道自己被提告。而2016年涉外案件傳喚通譯協助比例約四成,對於渠等權益保障恐未周延。
    完善的司法通譯制度,是國家基本人權的指標之一,亦能保障人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我國業已簽署聯合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便保障了任何種族、語言的人,在司法程序中都能夠使用其瞭解的語言,表達自己的權利。在法庭上,也能夠免費獲得通譯之援助。
    爰建請法務部規劃並「建立通譯認證培訓制度」,並統計歷年來外籍人士成為刑案當事人之前三大國家,建置其母語之開庭通知書之例稿,俾能「發現真實」並兼顧「人權保障」。
    (十一)法務部於110年度預算案中,將「執行肅貪工作」明列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然查,近年來竟有高階司法官員,涉嫌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之往來,而法務部於調查標準上,亦有「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等輕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標準之爭議,而有斲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為使法務部得說明其辦理廉政風紀事項之努力及成效,爰請法務部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針對109及110年度風紀查察之成果,以及關於與富商翁茂鍾有不當往來之調查情形及辦理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環境犯罪案件中,常有環境破壞之實質結果發生,而檢察官或法官常為不起訴或無罪之判決,造成不符合社會期待。為求實質打擊環保不法犯罪,以捍衛環境正義,爰要求法務部應與環保主管機關密切合作及溝通,並讓環保單位認識到於環保刑事案件上構成要件之認定與證據採證等判斷標準,避免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方法差異而使追訴情況不如預期,除此之外,更應該加強檢察官對環境相關法規與環境犯罪偵查的訓練,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檢察官與環保單位教育訓練計畫之書面報告。
    (十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經歷1年多的籌備及討論,經過6次籌委會,以及5個組別,共40場分組會議,超過上百小時的討論。其中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是關於「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議題。
    但近幾年在環境犯罪上,仍有許多「未能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之問題,許多不肖業者仍會為追求龐大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因而大規模地破壞、汙染環境,導致社會需要共同面臨環境汙染所帶來危害生命、身體及精神健康的風險與成本。目前固有相關環境法規有推定估算、核算不法利得之法源依據,惟個別法律若要逐一修正,恐曠日廢時,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之結論,並實現違法獲利掏盡追繳之目的,行政罰法之修正甚為急迫且必要。
    基此,爰要求法務部,針對行政罰法應就不法利得之估算予以研擬修正,於6個月內提出《行政罰法》研修評估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
    (十四)自2017年開始至今,行政院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開啟了跨部會的緝毒、防毒、拒毒、戒毒行動,值得認可。台灣每兩位在監受刑人中,即有一人因毒品入監,比例極高,且毒品再犯率相對於其他刑事案件更高,可見毒品防制之重要性。惟「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於2020年底屆期,縱近4年(2017至2020年)我國緝毒數量年年創新高,仍於2020年遭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指出,台灣犯罪集團為亞洲毒品運輸鏈之重要樞紐,且施用毒品者和死亡之黑數難以估計,故法務部應更加積極為防制工作,洗刷運毒汙名,落實毒品防制。鑑於2021年起將繼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2021至2024年)」,法務部亦編列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用於辦理多元處遇及賦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戒護治療等所需經費,共4億2,462萬1千元,惟毒品查緝與防制需仰賴各部會協力合作和國際間的司法互助,法務部應持續關注國內外毒品犯罪情事之發展,儘速研議建置反毒之具體策略,以達溯源斷根,俾有效遏止新興毒品危害。請法務部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第2項 司法官學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二),予以刪除。
    第3項 法醫研究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二),予以刪除。
    第4項 廉政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110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62萬2千元,凍結
    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15項

    (一)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矯正訓練業務」編列2,58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藉「矯正業務」預算科目之編列,用意乃落實教誨教育工作,並顧及收容人身體健康,使最終收容人得復歸社會。然而,就精神病療養專區之設置上,恐因僅有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及臺中監獄所設,致使不足。並讓仍有其它精神疾病之收容人在其他收容單位中僅有藥物治療,而有心理、戒護不足情況,導致未能在最佳時機康復,落實矯正業務辦理之復歸社會順利初衷,二度造成外部社會成本,是以矯正署應改進檢討之。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於2019年底經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發布,主管機關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大法官要求於3年內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然一年過去後,法務部矯正署並未與基層獄政人員及其組織,進行任何基層研商會議,恐怕淪為閉門造車,甚或引發更大爭議。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續所可能調整之勤休制度,與基層獄政人員及其所屬組織進行研商會議,俟法務部矯正署辦理研商會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會議紀錄。
    (四)法務部矯正署於「矯正業務」項下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科目中,編列1億5,832萬4千元,作為辦理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收容人假釋等業務之相關經費。
    按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是悛悔實據為外役監之遴選要件。又悛悔程度有高低之分,而受刑人於犯罪後是否努力彌補其造成之傷害,以及是否已主動繳納或被動受沒收、追繳其犯罪所得,以及繳納或受沒收、追繳犯罪所得之程度等,亦為衡量受刑人悛悔程度所必要。
    請法務部矯正署將受刑人於犯罪後是否努力彌補其造成之傷害,以及是否已主動繳納或被動受沒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程度等,研議列入「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之審查項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計畫項下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億1,611萬元,為辦理心理、社會專業處遇人員等相關經費,較109年度增加3,893萬1千元(增幅50.44%)。
    惟查目前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170名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人力略顯不足。又心理師的部分,過去僅限於臨床心理師,卻不讓諮商心理師也能擔任此職務,更讓人力捉襟見肘。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8年起已陸續進用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人力協助專案處遇,為推動矯正業務,請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法務部矯正署於工作計畫「矯正業務」下分支計畫「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編列2億7,365萬4千元辦理相關業務。
    惟查,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矯正署所屬各監所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因勞權保障欠周,影響專業人員續任意願,不利專業人員熟悉收容人之特殊需求,及建立個案專業關係;另因雇主非矯正機關,其人員管理與專業處遇督導權責尚難釐清,亦不利於提供專業服務,連帶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
    依以上所述矯正機關對其承攬人力無指揮監督之權,亦影響業務執行,且難以累積經驗和發展其專業,又自然人承攬與機構承攬之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不一,導致勞動權益糾紛頻繁,故為充實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應以規劃對收容人可行有效的處遇方案,提升教化成效,現今勞務承攬方式恐非長久之計。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改善監所計畫」科目項下共編列7億7,159萬3千元,預計辦理3項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計畫,包括:(1)雲林第二監獄擴建工程計畫5,000萬元、(2)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6億1,055萬4千元及(3)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1億1,103萬9千元。
    矯正署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除推動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於矯正機關原有空間內設置合理且最多可容納之床位外,並規劃矯正機關擴遷改建計畫。宜蘭監獄擴建計畫前經修正後展延至107年底,可增加容額1,080人,惟仍遲至108年12月30日始完工落成,但目前因與廠商尚有履約爭議,須待調解及訴訟有具體結果後據以辦理後續結算作業。
    目前進行中之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包含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計畫及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分別預計於110年度以後陸續完工啟用,預估核定容額可再增加4,819人,未來整體超額收容比率估計將可降至0.28%。其中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原定109年完工,因配合結案作業程序需要,報請核定展延計畫期程至110年(展延1年);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則因統包工程於108年度發生7次流標,亦報請核定展延計畫期程至113年(展延1年)。依據矯正署提供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前揭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4.93%、41.59%及8.8%,為避免工程進度落後導致計畫再度延宕,允宜加強督導辦理。
    請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收容人之人權亦須獲得保障,故為提升收容人之人權,就部分建築年代久遠之矯正機關,其原有設備已不堪用或難符現代社會生活所需之部分,近年度各監所開始逐步汰換並辦理相關工程,用以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為使各監所相關設施可符合現行環境保護法規,並達成維護收容人人權及基本生活需求之目標,矯正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應就各項工程進度仍應做好監督及控管,使其如期如質完成。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獄政改革於106年起核定,時至今日進展緩慢,其中「提高工作士氣和工作尊嚴」項目中,監所管理員應有之合理工時、班制改革,仍未有明顯改善。法務部矯正署應加速改革腳步,給予監所管理員應有之工作尊嚴,才能強化我國矯正功能之發揮。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權責機關依釋字第785號意旨訂定框架性規範後,於110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智慧監獄系統被揭露出「行為偵測與人臉辨識功能」有問題,而審計部調查也指出智慧監控的問題:「該署辦理驗收方式,無法及時發現系統效能或壓力負載問題,致使用成效未如預期」、警報應變處理機制事件正確性之回報比率僅0.13%。為使智慧監獄能真正減輕監所管理人員之負擔並及早解決工程瑕疵問題,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系統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歲出預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編列2,500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經費2,480萬元,其包括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739萬元,係用於智慧安全監控系統IPCAM設備等。法務部矯正署力推「智慧監獄」,希望透過人臉辨識、移動偵測等科技功能來彌補人力不足的問題。惟經查,有監視器傳回的畫素大量降低,無法確實偵測牢房的打架問題,甚至於牢房內的日常行為,即有輕易觸發警報之可能,或移動式偵測需要受刑人長時間盯著螢幕始得辨識之情況發生,法務部矯正署於系統建置上與網路傳輸上似有所不周。
    綜合上述,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於系統建置上與網路傳輸上似有所不周,且有侵害受刑人權利之虞,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智慧監獄之系統建置及網路傳輸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二)近年受刑人於監所死亡之人數多,2014、2015年各有一百多位受刑人死亡,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近期,2020年7月,澎湖監獄於1個月內有4名收容人死亡。惟在監受刑人死亡之原因為何,查法務部官網有關法務統計查詢並無定期公開相關資訊,亦無自殺、自然死亡、變死、病死、他殺等之統計數據,更無死因調查之進行證明。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預防在監死亡之狀況發生,且應徹查和敘明個案,並詳實公布統計資料以利監督,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近5年在監死亡之原因人數統計與是否經死因調查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三)近年,法務部矯正署指出,全國監所總超收率為2%,其中北部監所超收較嚴重,桃園監獄、台北監獄曾分別達超收率40%及30%,台北看守所之前都在20%至30%之間,由此可見,縱宜蘭監獄擴建工程已落成,可再增收1,080人、八德外役監獄擴建工程預計2021年4月竣工,將可增收2,271人,惟部分監所超收的狀況仍有待改善,根據民間團體「監所關注小組」統計,桃園監獄即有超收四成之情況發生。109年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使得密度極高之監所更有引發群聚感染之風險,且縱使無疫情,爆發流感群聚感染、交叉感染之情況亦較數據所顯示還高。且部分監所亦有水質問題、環境潮濕問題,似不宜收容人生存,有違人道主義精神。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監所超收之情形,且對於毒癮、酒癮者,應予戒護送醫治療,而非送入監所,針對全台監所皆達到一人一床之計畫,應提出具體時序排程,針對監所內水質狀況,應每月檢測,並提出安全之檢測證明結果於眾。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四)目前全球仍致力於武漢肺炎(COVID-19)抗疫,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20年3月底曾警示,除各國監獄立即採取監測疾病的措施,否則各地監獄恐因疫情出現高死亡率。台灣於本次疫情抗疫之表現,世界皆有目共睹,惟監所過於擁擠,部分監所超收的狀況仍有待改善,根據矯正署之統計資料顯示,桃園監獄即有超收四成之情況發生,矯正機關總收容人數超收3.9%。現下情況,人口密度高之監所難保持防疫規定之社交距離,且無足夠之淨水、清潔用品、消毒用品供其使用,故有引發群聚感染之高風險。法務部則於2020年2月底制定「法務部矯正署因應矯正機關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及緊急處理計畫」,並提出八點具體感染管制措施,包括:1.每日量測進入人員體溫、2.加強宣導配戴口罩時機、3.進行勤洗手之衛生教育宣導、4.加強機關及接見室環境消毒、5.調查新收收容人旅遊史,必要時安排至專區觀察、6.收容出現發燒或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狀者者,發給口罩並協助就醫、7.暫停教誨志工以及外界團體申請參訪機關之行程,避免辦理大型會議及活動、8.備置口罩、消毒用品以及體溫槍等防疫物資,並妥為管控。惟至今監所仍有超收導致的環境不良,以及一般醫療的匱乏之虞,面對疫情嚴峻,疫情管理刻不容緩,應更為周密嚴實。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監所防疫情形,加強對進出監所者之掌握、提供心理支持之方案、確診個案是否有足夠隔離空間、就醫動線與分艙分流策略、引入充足醫療評估資源、保障收容人的勞動權益、檢視個人防護裝備(PPE)配給是否妥適、不應以疫情為名行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實。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所防疫之詳細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十五)近年,監所長期超收,現在監所超額的情況已較2014年超收近9,000人改善不少,但總體超額比例仍達10%。而台灣戒護醫療人力與受刑人比例亦伴隨問題,更加突顯監所各項人力的不足,根據法務部矯正署2018年之年報,矯正機關編制醫事人力196人,惟實際僅聘用188人,平均每人要照顧337名受刑人,比例為1:337,可見矯正機構內醫療資源、醫事人員匱乏,亦有多起受刑人因急症缺乏及時救治而死在獄中的案例發生。
    法務部矯正署應重視監所超收之情形,縱使監所受刑人於2013年全面納入健保、各監所紛紛與鄰近醫院簽約,由醫院每周2至3天輪派各科別的醫療小組至監所內設立門診,為受刑人提供醫療服務,仍未澈底解決矯正機構內醫療資源、醫事人員匱乏之問題。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儘速檢討補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矯正機構醫療人力比例之具體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110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執行業務」編列4,179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1項

    (1) 有鑑於行政執行署107年度受媒體報導已數次與司法院民事廳會商,擬就強制執行法研修,予以落實未來「法拍網拍」業務的目標,並避免有關遠地民眾參與強制執行拍賣之權益受到不便,然而後續卻雷聲大雨點小,沒有相關政策推展之成果,以及修法草案產出,實為辦理不周,且在110年度也不見相關推動規劃。爰此,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持續與強制執行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進行研議,繼續推動含拍(變)賣功能之網路平台設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進度之書面報告,以提升執行效能。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331-1、331-2。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37項 調查局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361-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4項

    (一)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58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9億8,960萬4千元,係以促進事務管理效率、接待各界人士、加強資訊作業建檔運用,及辦理調查人員養成教育及在職專精訓練等為主要任務。根據110年1月10日新聞報導,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徵求高級資安分析師與資安分析師共10名,其中高級資安分析師條件為須有博士學位,惟調查局所提供之月薪僅5萬8千元,甚至比剛上任之調查官還少。
    蔡總統上任後頻頻強調國家資安之重要性,卻在法務部調查局這麼重要單位下,高級資安分析師職位之月薪僅開設5萬8千元,雖法務部調查局出面解釋,「薪資是按照政府聘用標準,並非法務部調查局能決定」,惟法務部調查局應向其主管機關或行政院等單位陳情,積極解決所遇困境,而非僅用法務部調查局不能決定等理由推責,否則蔡總統上任後,所言之「資安即國安」恐有成為口號之疑慮。
    經查,104人力銀行所開設資安人員職缺,110年1月5日更新之「資安技術經理」年薪80至120萬元;110年1月9日更新之「資深資安工程師」月薪7至10萬元,皆比調查局所提供之薪資高。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聘用資安人員上所遭遇之困境,並研議可行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587萬元,係以調查資料蒐處與運用、兩岸資料蒐集與研究、國家安全維護,及毒品犯罪防制等為主要任務。根據109年11月19日新聞報導,法務部調查局於109年11月查獲6.5公斤安非他命,卻遭案件調查官「不慎弄丟」,且相關人員隱匿此事,時隔一年後才上報。此案件之發生顯見法務部調查局內部管理及控管效能差,應提出行政檢討,請法務部調查局修訂「扣案毒品管理要點」強化毒品證物調借、返還、清點,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於2019年11月間破獲安非他命運毒案,惟爆發6.5公斤之證物遺失且隱匿重大失誤長達一年,2020年11月始將遺失證物一事呈報檢察官,僅因承辦調查官及其主管擔心遭追責而未呈報,實非妥適。爰請法務部儘速檢討補正,針對毒品防制持續研議、制定各外勤處站送驗毒品的標準作業流程(如比照運鈔車之保全方式等具體流程應明確、送驗需2名以上人員等)、盤點與核對機制(如3個月內應徹查盤點證物一次、條碼與四聯單之核對)、加強證物監管鏈之管理(如RFID的運作應納入並加以說明、GIS管理系統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與相關規定修正之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宣 讀 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協商宣讀本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3,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
    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億4,000萬元。
    第18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473萬4千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73萬4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0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7,859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359萬6千元。
    第15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4億9,123萬3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9,173萬3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5,299萬9千元,增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99萬9千元。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1億0,427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927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1項 勞動部
  •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4、15。
  • 本項新增決議36項

    (一)有鑑於職災保險實有必要自勞保脫勾,單獨立法,並擴大納保對象、提高投保薪資、提升各項給付保障,並且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建構更完整職災保障體系,保障職災勞工的生活安全。然現行職災保險受限於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致保障不足,包括受僱勞工未全面納入,而投保薪資上限受限於勞保普通事故之限制,難以涵蓋勞工薪資水準,不利縮小職災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差距,致發生勞資爭議。惟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立法作業卻一再延宕,此為總統蔡英文的競選政見,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勞動部於2018年所公布之勞保財務精算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潛藏負債已達9.11兆元;破產年限,由原本預估之2027年提前到2026年,顯見勞保年金之改革迫在眉睫。勞動部雖分別於109年度編列200億元、110年編列22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然以公務預算撥補,僅能暫緩燃眉之急,2020年9月17日勞動部卻突然以新聞稿聲明,「考量近期社會對勞保年金改革意見分岐,差異過大,原訂最快年底前提出改革方向之規劃暫緩,目前無任何具體期程」,唯有審慎參酌勞動專家學者、產職業工會等專業意見,儘速提出長遠、穩健及公平之政策,落實提出勞保改革方案,才是釜底抽薪的根本解決之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勞工保險基金改革方案之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產業,許多事業單位紛紛因業務緊縮等原因資遣勞工,截至2020年底為止,勞動部失業給付核發金額已達114億餘元,為就業保險法開辦以來次高,僅次於2009年金融海嘯全年度發給的208億餘元,問題可謂嚴峻,但勞動部未能考量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作為延長相關規定。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查勞動部109年3至11月「失業給付情形」如下表(單位:件、千元):
    按「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惟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標準嚴苛,致主管機關從未啟動該機制。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中「撥補勞工保險基金」預算編列220億元,較109年度增加20億元,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精算報告),目前精算報告以107年12月版為最新版,係以106年12月31日為精算基準日,其精算結果較上次精算報告之主要變動內容略以:平衡費率由27.3%提高至27.94%,精算負債增加8,453億元,未提存精算負債增加7,474億元,保費收入不足支出年度由107年提前至106年,首次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值年由116年提前至115年,且截至109年7月底止,勞保基金未提存金額達10兆2,062億元。鑑於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制度,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保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且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財務缺口龐大,建議勞動部應持續與各界溝通,儘速研擬妥適的勞保年金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專案報告。
    (六)近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勞動部至今未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報告(RCA) 並就基金運用之內部治理、投資與內控流程進行全面檢討,找出各環節應負連帶責任者,對勞工大眾公開。國內投資組組長同時負責自營部位與委外代操的管理,兩者之間卻未建立防火牆機制,導致風險過度集中產生舞弊之情形。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基金規模高達新台幣4.4兆餘元,其中自行運用部位高達新台幣2.2兆餘元,然而相較於金管會針對國內投信投顧公司外部查核、資訊公開與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均相對簡陋。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外部查核、內部控制以及資訊揭露均應至少不低於金管會針對國內投信投顧公司之要求。勞動部應於全案不法事證調查完結後,督導勞動基金運用局依調查結果再次檢視相關機制,使管控、防弊機制更趨嚴格完備。
    (七)110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1,374萬8千元,係屬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政風業務、勞動統計工作、勞動資訊業務等。然109年11月底爆發勞動基金運用局游迺文組長涉嫌炒股弊案,政風處與勞金局早於104年12月、106年4月、107年3月、7月均收到匿名檢舉,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要求勞動部應俟檢察官偵辦結果公布,知悉新事證後,立即啟動行政調查,釐清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八)勞動部部本部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該辦公室,1年租金花費5,803萬2千元,顯有浪費公帑之嫌,以長期而論,應規劃購置,俾符合成本效益。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考量「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位階終屬法規命令,為使相關制度更為健全,有必要立法建構最低工資制度,強化審議程序,並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此「最低工資立法」亦為蔡總統政見,社會多所矚目期待,然行政院版仍未送至立法院審議,勞動部實應加速立法推動。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立法」書面報告,且在「最低工資法」尚未完成立法前,應持續檢討基本工資,維護弱勢勞工權益。
    (十)查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游迺文因涉嫌不法情事,由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1月27日聲押,經臺北地院裁定羈押,嚴重影響勞工對勞動基金運用局之信任,按「洗錢防制法」第7條課予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須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再按同條第4項後段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授權法務部訂定。按「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第18款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且非為同條第1款至17款所列之職位,可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納入。惟查,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官員,對於勞動基金之運用擁有權限卻尚未被行政院核定,為強化防弊管道,並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得維持其公廉。有鑑於勞動基金金額規模龐大,對於相關防弊措施有迫切改善之必要,實有必要由勞動部向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將勞動基金運用局之官員納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爰要求勞動部提供落實廉政倫理規範後續作為,並研擬向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將相關人員納入「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5,950萬7千元,係屬辦理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團體協約與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勞資對話、穩定勞資關係等。然勞動部日前發出函釋說明,「勞動檢查法」中所指「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企業工會」。對於未符合組織工會門檻之企業勞工,因該函釋限縮產職業工會協助,而無法捍衛自身權益。爰此,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邀集相關工會共同研商、聽取意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目前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有206萬人,包括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考量其在我國勞動市場之特性,其中多為基層或弱勢勞動者,未來老年經濟安全多數僅能仰賴勞保養老給付。為強化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同時減輕將來政府福利負擔,參照農民退休儲金制度(由勞工與政府共同按月提繳至個人專戶),應具可行性及具實質效益,勞動部自應參酌國家整體退休金制度之衡平性、公平性及財源負擔,積極評估具體方案。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指出,若維持現行勞保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恐將面臨破產。惟近期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曝露我國現行政府基金管理組織重大制度缺陷。國家發展委員會曾於104年委託辦理「我國政府基金管理組織整合及轉型可行性評估之研究」,指出相較於國外主要國家相關基金操作組織形態,有民間公司或金融機構、獨立政府機關、基金型準政府機關或公司法人,但皆非行政機關型態,而我國勞動基金運用局卻以行政機關運作,在人事與財務方面均明顯缺乏彈性,造成基金規模大小與操作人員配置、待遇、專業等均不成比例,亦為近期不法事件發生之原因之一。勞動部於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前,理應通盤檢討現行勞動基金運用制度之缺失,請勞動部研議勞動基金管理組織重整之可行性。
    (十四)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56萬7千元,係屬辦理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加強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之落實、健全合理工時制度、促進職場平權與落實就業平等。然我國貨運業、客運業卻頻頻發生員工實際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檢舉後遭公司調職記過等違反勞工法定權益之情形。爰此,鑑於勞動部落實「勞動基準法」與保障勞工權益皆亟需改善,爰請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相關政策之宣導,提升雇主及受僱者勞動法令認知,並加強客運業及貨運業之勞動檢查,避免勞動條件惡化。
    (十五)有鑑於勞動部訂定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規定雖無薪假期間,雇主應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然此通報非屬強制規定,無法制約如企業實施無薪假卻不通報之行為,因無罰則,僅靠業者自律恐成效不彰,導致企業多未向地方政府通報(成為黑數),間接迫使勞工須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才能取得無薪假證明來適用各類補助情形。為落實相關規範,確保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研議減班休息通報法制化事宜,以減少通報黑數,並協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關注,以保障勞工權益。
    (十六)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於加害人就是雇主時,調查機制不若「性別平等教育法」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要求調查。故員工被雇主性騷擾,須先跟公司申訴,但實務上加害人就是雇主時,被害人根本不敢去走内部申訴。鑑於勞動部已於109年4月6日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範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保障職場性騷擾受害員工之申訴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規定,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745萬5千元,係以勞動法制業務、訴願審議業務,及爭議審議業務等為主要任務。近來,Foodpanda、UberEats等平台外送員發生多起重大車禍,在110年1月4日,又發生一起彰化縣外送員因深夜趕單而自撞,送醫後不治的憾事。外送平台發展至今,已有多起因外送員趕單或精神不振等原因而發生重大車禍之事件。因此,根據109年12月16日新聞報導,新北市政會議於當日通過「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旨在規範外送員上線時數為每日12小時內,及業者須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險等。現行勞動法規對於外送員權益之保障雖有一定之規範,惟勞動部仍應強化宣導及輔導措施,確實實施勞動檢查,並針對違反者依法裁罰;未來亦應持續關注平台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台業者保障勞工權益。
    (十八)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因變種之故,有一發不可之勢,經濟部為配合政府振興措施,援引「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向勞動部確認上述產業係處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動部於2020年3月20日復函經濟部確認其法律性質。然我國因全民防疫得當,並未對經濟秩序造成嚴重衝擊,但因此函釋已對勞動法秩序造成劇烈破壞,換言之,勞動部應固守勞工權益而非縱容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時及剝奪勞工休息權之勞動基本權利。爰要求勞動部確實向雇主宣導相關規定,落實通知工會或報送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程序,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及給予適當之休假或補假。同時要求雇主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過勞預防條款之義務,並加強法遵及勞動檢查以落實勞工權益。
    (十九)據統計,原住民族人的失業率往往較全國平均失業率高,失業周期也較全國平均失業周期長。為此,國內於90年10月即公布實施「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保進原住民就業,並保障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但實施以來,105至108年度未依法僱用足額原住民之代金總額平均在3億1千萬元左右,顯見廠商寧願繳納代金而不願進用原住民;而「就業服務法」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條第3項則規定「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意旨就在針對原住民人口較多的縣市應成立針對原住民的特殊文化性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利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地區就業之工作媒合,爰要求勞動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原鄉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據點,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就業訂定整體性促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二十)查「勞資爭議處理法」於100年5月1日起施行「裁決制度」,該制度係針對雇主倘有打壓工會、拒絕協商等爭議行為,在尋求司法裁判外,另設定一個行政程序,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以保障勞工之集體勞動權,透過「裁決委員會」進行認定,一旦裁決委員會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可以裁罰、要求其停止某種行為(或不行為);或者對工會幹部、會員解僱、降調或減薪等行為者,宣告無效之效果,由於裁決程序較司法程序快,可以產生即時保護工會及勞工的效果。然而針對裁決,雇主或勞工仍得以行政訴訟推翻;在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涉及私權)」的裁決上,雇主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並不受到裁決結果之拘束。查105至109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做成件數總計為107件,遭撤銷決定之件數為5件。雖然裁決制度之運作迄今已累積一定成效,對於雇主之各種違法不當勞動行為也有發揮拘束之效果,然為協助裁決制度健全發展,俾利我國正常勞資關係之運作,爰請勞動部規劃並辦理裁決委員會與司法院或所屬行政、民事法院「定期」進行業務對話交流,並將辦理情形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二十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2月24日公布之「109年11月按年齡分之失業率」統計資料(參見下表),顯現20至24歲之青年失業率偏高。爰此,要求勞動部確實檢討,提出因應之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雖經勞動部認定為僱傭關係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惟業者不斷修改契約內容,淡化從屬性,將兩者關係導向承攬契約,意圖擺脫「勞動基準法」之規範。隨著新經濟行為日益盛行,非典型勞動行為不斷推陳出新,勞動部對於相關非典型勞動行為之適用疲於奔命。不管是派遣、勞務承攬,或數位平台經濟的產業模式,對於勞動市場及政策法令衝擊甚大,而勞動部之應變過慢,更引起眾多爭議。因此,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現有法制與政策,以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關注非典型勞動關係之工作者議題,以保障渠等人員權益。並請勞動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勞動部應要求一定規模之企業訂立「員工退休準備」方案。據202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發布高齡化時程表,台灣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屆時65歲以上人口將有800萬人之多。循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受人口高齡化影響,屆齡退休人數漸增,退休員工近4年均逾10萬人,高齡及少子化的影響,將致使企業勞動力人口結構大幅改變,企業營運持續管理(Business Continuity Plan, BCP)將首當其衝,因應社會人口脈象,企業主勢必得納高齡員工相關CSR專案於公司治理的聚焦要點,新世代的高齡者將為當代企業重點利害關係人的關注對象。經統計每位員工將人生三分之一的時間奉獻於工作,然而面對退休後仍有長達30年之久的第三人生,如能提早透過系統性的協助,及早規畫,對於個人、家庭與社會,具有正面意義。作為和員工長期互動頻率高的場域及企業責任的前提下,退休準備方案的實施,應可視為企業義務之一環。為達到使超高齡社會中的退休者能有充分退休規畫,勞動部應要求具相當人數、資本額等一定規模之企業實施「員工退休準備」方案(譬如健康管理、終身學習、彈性就業、職務再設計、退休理財規劃、高齡者安養信託、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規劃未來3至5年相關法案配套修正之期程。
    (二十四)住院醫師已於108年9月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並藉由專案檢查機制,提高醫療院所配合相關法規,以確保住院醫師之勞動權益;另有關主治醫師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乙節,考量衛生福利部刻正透過修正「醫療法」,保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爰請勞動部儘速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合作,協調推動受僱醫師權益保障事宜。
    (二十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自108年9月1日至109年7月底為止,全國針對醫療院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計426家,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計77家,違法態樣包含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等。鑑於住院醫師於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加強宣導並搭配專案檢查機制,以利瞭解業務推動情形,另主治醫師因工作態樣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尚未取得共識,應持續溝通,以維勞動權利,爰要求勞動部加強醫療院所專案檢查並洽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二十六)有鑑於我國社福類移工25萬6,218人,印尼籍為19萬7,204人,佔總數之76%,已具有指標意義,現印尼政府於109年7月宣布自110年1月起,我國引進該國移工,需負擔所有引進費用,此費用約10萬元不等,對我國移工人力勢必產生一定之衝擊,勞動部部長雖已與印尼有關部門開過2次視訊會議,然結果無法令國人滿意,爰此,要求勞動部應就印尼片面增加引進費用談判過程向國人說明清楚,並提出明確因應作法(含未來具體期程、雇主應負擔之合理費用等),及其他替代方案,以維護國人權益。
    (二十七)有鑑於新經濟行為日益盛行,非典型勞動行為不斷推陳出新,如平台外送員以成為一種新興產業,自應有新興做法因應,勞動部認定食品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然平台業者藉由修改契約內容,淡化從屬關係,刻意將兩者關係導向承攬契約,意圖擺脫「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勞動部對此應變過慢,引起眾多爭議。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關注非典型勞動關係之工作者議題,並於3個月內提出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
    (二十八)2017年的桃園蘆竹矽卡工廠大火,越南移工6死5傷。2018年的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2名泰國移工死亡、6名消防員殉職。2020年3月22日,台中大肚鉦偉金屬研磨工廠發生大火,3名越南移工因受困於鐵皮屋工廠上方的宿舍葬生火海。勞動部於2019年3月12日預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增加雇主聲明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廠住分離及工廠是否有危險因子等項目,業於2020年6月30日公告修正,並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針對勞動部之改正,監察院後續追蹤指出,由於單靠雇主的聲明事項,仍須系統介接建管、消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資料,掌握移工宿舍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險因子等事項,內政部亦須彙整各地工廠供勞工住宿建築物列管清冊,以利後續管理。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就與內政部完成相關資訊系統介接之運作提供書面報告,並與內政部研議按月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樣態及處分統計資料,並於2021年8月31日上線,以維護製造業移工生命安全。
    (二十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男女薪資統計顯示,2019年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共計5萬3,657元,其中男性為5萬8,152元,女性則為4萬8,507元;雖近年已逐步改善拉近,但兩性薪資之差距仍達14.2%,表示女性需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相同的薪資水準。另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張晉芬之〈性別平等了嗎?男性和女性受僱者薪資差距解析〉研究指出,男性擔任主管、有進修機會、任職於大型組織的比例都高於女性;該文也強調,「除了用法令禁止性別歧視,如何從態度上改變雇主的性別偏好、女性提升自我評價、讓家務分工及養育子女的責任趨於性別平等、鼓勵組織提出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工作的措施等,都相當重要。」為提升性別平等,落實其工作權與經濟權,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有效之職場與家庭友善措施,以及相關精進改善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新勞動三法實施十週年將至,勞動部曾於2016至2017年共辦理39場次之「研商工會法修法座談會」,針對工會籌組門檻、會務假之開放、公務員組工會、教師組企業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之規範及廢除以廠場為組織範圍的企業工會等重要議題展開討論,以作為「工會法」修法之重要參考。此外,2020年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勞資團體及相關單位進行討論。為完善工會組織之法制,提升我國工會之組織率,爰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保障之不足,協助勞工排除籌組工會之障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目前「工會法」之檢討與改善,包含簡化工會籌組流程、提升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意願,以及強化產職業與企業工會之保障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日前勞動基金爆發重大弊案,檢調單位亦已啟動搜索調查,追究相關人等之法律責任。惟就行政責任之部分,勞動部表示,依法務部作業要點,因檢察機關已進行偵查中,不再進行行政調查。查「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政風機構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已開始進行者,應即停止之。但為釐清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得於不影響案件偵查及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經檢察官同意後,依本要點進行調查,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即指明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可並行不悖。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亦於2020年12月28日函詢勞動部洽詢承辦檢察官之結果,發現勞動部竟是於28日當日始洽詢檢察官,並獲復「是否進行行政調查,均表尊重」之回應。為維護勞工退休權益,避免操作基金謀私之不法情事不斷發生,爰要求勞動部應於檢察官偵辦結果公布,知悉新事證後,立即啟動行政調查,釐清與追究相關人士責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重拾國人對主管機關之信任。
    (三十二)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世界經濟大受衝擊,國人出國旅遊之計畫亦只能暫緩延期。日前銓敘部做出最新規定,在婚假部分,防疫期間,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而有關勞工請婚假之規定,查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有鑑於疫情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為保障勞工權益不受損害,爰建請勞動部作成函釋,參照銓敘部之規定,因應疫情等特殊情事,適度放寬勞工婚假期間之限制,使勞工得於「疫情結束後」一定期間內,保有請休婚假之權利。
    (三十三)新勞動三法實施十週年將至,勞動部曾於2019至2020年辦理「完善爭議行為工作坊」及「完善團體協商與爭議行為工作坊」共7場。為完善與促進勞工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提升我國勞資關係與勞動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保障之不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目前「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檢討與改善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據2019年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結果顯示,最近1年有員工提出減少工作時間申請之事業單位僅3.2%;提出申請調整工時亦僅1.3%。另查勞動部2019年委託研究之「事業單位提供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相關措施」報告指出,受僱者依前述規定申請之比率偏低,實行成效顯然不彰,並建議放寬申請之年限及增加減少工時時數,以「撫育未滿6歲子女」與「減少工作時間2小時」為目標。為提升受僱者彈性工時申請比例,完善家庭支持及友善就業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參考日本、瑞典及荷蘭等先進國家法制情形,研提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提出相關措施,並就相關修法期程與政策研議進度、過去宣導業務之作為與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有鑑於印尼政府於109年7月宣布將從110年起實施「移工零付費政策」,將由台灣雇主負擔移工往返機票、工作簽證、勞動契約驗證、護照更換、良民證、海外勞工社會保險等11項費用,由於印尼看護工佔市場約八成比率,為考量我國雇主的經濟負擔,爰要求勞動部協調外交部駐外館處積極與印尼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通過後,始得實施。
    (三十六)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60萬3千元之科目係用於推動勞動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健全勞動法制,辦理勞動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草案之審查,以利法制之完備;辦理年度立法、法規整理計畫及管考,以利法案之推動,並檢討研修勞動基準法規,研議勞動法令疑義,健全勞動基準法制。茲因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爆發,經濟部基於配合政府振興措施,援引「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向勞動部確認上述產業係處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動部即於109年3月20日復函經濟部確認其法律性質。所謂勞動法上事變之法律性質係指因人為外力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不可抗力之非人為因素而致,惟勞動部既未考量現行中國武漢肺炎於台灣之影響較他國為緩和,且疫情蔓延至今之經濟秩序亦並未造成嚴重動盪,苟疫情仍持續至明年,則將對勞動法秩序造成劇烈破壞,足堪與「民法」之誠信原則相比,非有必要不得輕易動用。有鑑於此,王委員婉諭爰數次向勞動部長質詢,惟部長僅不斷複誦援引87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於事變之定義,卻未論證該疫情之於事變之法理論必要性與合理性。退一步言之,即便係屬事變,亦應劃設範圍界線。勞動部此舉係容認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時及剝奪勞工休息權之勞動基本權利。爰此,勞動部應基於憲法保障勞工休息權之旨趣,審視原函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研議是否廢止原函釋或另作新函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5億2,541萬2千元,減列第2目「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2,531萬2千元。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有鑑於我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9年導入第1階段TW-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Tw-DRGs)」後,在強調提升醫療服務效率、改善病人照護品質與療效,以及提供醫院品質可比較性等政策目的施展下,我國醫院平均住院日數,已呈現逐年降低趨勢。例如官方所統計的一般病床的病床別,從102年起至最新108年,平均住院日數皆逐年下降。在此之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目前藉「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才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之規定。實應在不能工作之日再有縮短,如此方屬合理,也才能落實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初衷。爰此,建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數位資訊科技時代早已來臨,政府無論在公務、特別預算年年編列,投注人力、物力甚多,相關資訊預算編列名稱如雲端、大數據及資訊資料庫等等,值此國家財政拮据之時,各部會自應率先共體時艱,撙節人民血汗納稅錢,民脂民膏,公帑不應浪費。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各項資訊業務時,應考量國家財政困難,確實評估相關經費,以節省公帑。
    (三)有鑑於多元工作型態已崛起多年,勞動部針對新興行業之職業災害認定標準與樣態,案例如重者如社群小編猝死,輕者有「手臂頸肩疾病」、「職業性下背痛」之認定,再如「職業性精神疾病」及「職業性癌症」等系統性建置資料並未充足與齊備,且有關專家會議之召開仍不足,尚須廣納各界專家、學者之意見,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持續召開專家會議,廣納專業意見,研訂職業災害審查認定原則,及適時新增公布職業災害統計資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已於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於110年1月1日起上路。為落實政府推動農民退休金制度保障農民老年生活的美意,以達到保障農民退休生活的目的。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如何提升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率,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預算編列3億2,400萬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自108年起,補助金額由每人每月新台幣10元調整為12.5元,依勞保局106至109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得知,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3.81%、43.62%、47.90%及41.6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2.91%、94.78%、93.91%及96.67%,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呈逐年下降,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鑑於勞保局110年度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金額頗鉅,而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且有重複納保情形,應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7億2,660萬元,減列:
    (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0萬元。
    (二)第3目「分署管理」
    23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200萬元及第3目第3節「中彰投分署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業務費」20萬元)。
    (三)第4目「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
    3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7億2,320萬元。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事費」預算編列10億3,086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110年預算案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05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34人;而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非典型人力各為56人及3,178人合計3,234人,包括臨時人員1,175人及勞務承攬人力2,059人,達正式人力之3.13倍。鑑於政府機關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比例甚高,應參照先前年度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勞動部為勞動行政之最高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4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均須進用定額之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惟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依據勞動部109年度公布資料顯示,108年5月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已較往年提升,惟仍低於一般民眾勞動參與率,勞動力發展署應提供多元就業訓練機會及管道,強化協助就業措施之有效性,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輔導未足額進用單位改善及協助身障者就業相關書面報告。
    (三)依勞動部109年1月15日公布之「108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108年5月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為20.7%,較105及103年同期20.4%及19.7%高,已有進步,惟仍低於一般民眾108年5月勞參率59.12%。惟106至109年6月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分別為1,577家、1,646家、1,765家及1,754家,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2,247人、2,385人、2,532人及2,559人,鑑於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過2千人;然勞動部109年度公布資料顯示,108年5月身心障礙者勞參率20.7%,已較往年提升,仍低於一般民眾勞參率,建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宜提供多元就業訓練機會及管道,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四)據201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於2007年底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推動直接聘請外勞之業務,但因手續文件仍不夠簡便,透過直聘引進外勞之比例始終未超過一成,2018年則降至1.13%,顯有改善空間。查勞動部雖稱已簡化申請手續以降低雇主對仲介市場的依賴,但雇主仍認直聘有程序耗時、手續繁瑣及容易因疏忽違反法令致被裁罰等不便使用。為完善直聘中心服務功能,改善職能不彰之情況,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簡化直聘中心申請流程、其它精進作為與具體改善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國人使用之意願。
    (五)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 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富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Ford、Volvo、Tesla、BMW等汽車產業;Nike、Patagonia、Uniqlo、H&M、Zara等服裝品牌;Amazon、Walmart等國際品牌大廠皆為RBA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及與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2018年,RBA曾點名台灣廠商「放任仲介移工收取高額仲介費,導致工人前兩年常為了還債而工作」,遭RBA認定為強迫勞動。RBA於2019年進一步向全球供應商發布關於「仲介費的行為準則」,以確保「所有勞工不應為了被僱用而支付任何費用,尤其是外籍移工」。國際上要求移工零付費的聯盟不斷增加,台灣電子代工廠作為美國電子業最重要的合作夥伴首當其衝。爰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擬輔導雇主需符合RBA行為準則,並鼓勵國內仲介公司通過RBA SVAP審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台灣於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十一),修正為

    (一)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089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勞動監督檢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核心業務,以保障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並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所制定之最低標準。惟查,職安署自2019年起推動「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後,致整體勞動條件之檢查量能大幅縮減,檢查場次從2018年的6.7萬場次,減少至2019年的4萬場次;檢查家次亦從2018年的5.7萬家次,減少至2019年的3.4萬家次。另外,也造成2019年專案勞檢之達成率僅有70.2%,對勞工之保障顯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2021年起,勞動條件之檢查場次不得低於法遵訪視之1.5倍,且勞動檢查場次應逐年增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實施法遵訪視前之基本檢查量能,保障勞工權益。
    (二)查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2,534萬元,執行業務內容說明及預算,與108、109年度相同;考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運作,勞動部應編制定額代行檢查人力,精進代行檢查本職學能,提升檢查品質,以免危及勞工安全。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6月前,將代檢業務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之「關懷照顧未加保職災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災個案慰助服務」編列「獎補助費」1,300萬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103至107年度未加保職災死亡勞工家屬慰助金案件數逐年增加,108年度雖有趨緩,惟仍較106年度以前高,且事業單位或未依限主動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或職災死亡勞工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保險局亦未依規定落實裁罰案件,復以職安署核發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案件近年來增加不少,應加強落實是類案件調查及後續追蹤控管機制,俾利強化對勞工之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8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載述勞動檢查單位針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處分情形,其中職安署所屬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檢查廠次合計1萬4,652廠次,處分件數1,744件次,處分率11.90%。經查職安署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經移送地方主管機關未處分之案件,並無另行統計及追蹤未處分之緣由,致無法掌握其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成果全貌,亦不利檢查人員累積檢查經驗。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增進檢查效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統計與追蹤所有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移請各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於3個月內就加強管考之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2021年後,審視與研究2020年相關未處分案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究結果與後續精進勞檢策略之書面報告。
    (五)勞動監督檢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核心業務,以保障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並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所制定之最低標準。而專案勞檢係以風險分級方式,特別針對高風險行業及單位進行檢查,例如以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違規及社會關注等面向切入,督導事業單位落實改善,以符合勞動法令之最低標準。惟查,因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職安署2020年規劃之專案勞檢量能減為4,000場次,僅有2019年目標的一半。為維持專案勞檢之基本量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因疫情考量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自2021年起,專案勞檢之規劃目標不得低於5,000場次,且應逐年增加檢查量能,以維護勞工基本勞動權益。
    (六)勞動監督檢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核心業務,以保障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並確保雇主能切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所制定之最低標準。惟查,職安署自2019年提出「優化勞檢實施策略」,改以兩人一組之方式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在維持檢查量能的前提下,勞動檢查員之需求恐將大幅增加。另據職安署之資料顯示,2020年勞動檢查員之預算員額共1,033人,而實際在職人數僅917人,凸顯現有勞檢人力之不足。為維持勞動檢查之基本量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督促六都政府共同補足相關人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以提升檢查之品質,保障檢查員之勞動權益,並確保廣大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不受影響。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
  •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0、82。
  •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8,63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主管六大基金,包括新、舊制勞退、勞保、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另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以及衛生福利部的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單以勞保人數1,056萬人加上國保323萬人,即牽涉六成國人口袋內的錢。去年底傳出勞金局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到收押,引發國人對於勞退、勞保等基金之信心,全局喪失內稽內控機制,令人寒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持續滾動式檢討內控機制,並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基金之信心。
    (三)針對110年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基金運用業務」原列974萬6,000元,有鑑於規模4.4兆之勞動基金攸關全體勞工經濟安全及退休生活權益,然近期卻爆發該局成立改制後首件弊案,1個高階官員藉勢藉端、濫用權勢,不但造成廣大勞工莫大損失,更牽動政壇、金融圈之重大弊案;基此,在勞保基金正面對改革之際,勞動基金運用情形更是為全民關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持續滾動式檢討內控機制,並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以強化國人對基金之信心。
    (四)依據監察院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自103年2月16日成立迄108年底已逾5年,經管基金規模成長逾八成。惟該局組織編制員額180人,成立時之預算員額為136人,108年度則減至133人,顯示該局經營管理基金雖大幅成長,惟預算員額仍維持成立初期之規模。依據勞動基金運用局近期公開之資料,其國內投資組員額32人,國外投資組員額31人,共63人,若以勞動基金運用局近期自行運用之債券、權益及國外投資規模(債券:3,845億元;股票:3,668億元;國外投資:5,411億元)計算,粗估平均每人負責管理運用之金額高達205億元,業務負荷相對沉重。另以勞動基金運用局107年12月辦理國內公開招標投資信託公司所送經營計畫建議書為例,受託機構之投資研究團隊平均每人管理國內股票型基金及政府基金金額約為14億元,僅為該局平均每人負責管理運用金額之6.8%。依據監察院審計部之報告,審計部已函請勞動部協助勞動基金運用局請增員額。惟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0年預算案以觀之,勞動基金運用局110年職員人數仍維持為134人。近期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顯示,該局之專業人力不足已對其投資決策品質產生不利影響。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專業人力不足情形改善計畫。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051億4,594萬3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75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公費生培育」項下「醫學系公費生培育」100萬元。
    (二)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
    300萬元(含「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
    」250萬元及「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50萬元)。
    (三)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7千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40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051億4,193萬6千元。
  •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98、188、189、190、191、192、193。
  • (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五),修正為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預算編列33億2,975萬2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二)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二),修正為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9億3,537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116項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4,247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7億0,598萬2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編列2,859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990萬8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6億3,843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3,057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億1,58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8億0,207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38億0,20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有鑑於健康平均餘命代表個人處於完全健康、無失能或疾病的期望歲數,我國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雖大致同步延長,然不健康存活者或失能病患多由家庭成員協助照顧,國內每4位失能者之主要照顧者中,即有1位對照顧工作感到有壓力性負荷。衛生福利部及所屬職掌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惟近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民眾年老臥床失能時間反而增長,107年度國人不健康存活時間較101年度增加5.5個月,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整體醫療保健政策及其有效性,以落實促進全民健康。
    (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5年重啟公費醫師培育,以充實基層及偏遠地區醫師人力。惟衛生福利部於105至109年度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預計每年招收名額100人,5年共計500人,依招收情形,各學年度註冊人數分別為87人、97人、109人及106人,均未能足額招生,截至109年7月底止,實際招收重點科別公費生399人,累計在學人數僅359人。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提升公費醫生培育招收成效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查衛生福利部辦理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107年度至109年度規劃培育各115名公費生,惟按105學年度至108學年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招收情形觀之,各學年度註冊人數分別為87人、97人、109人及106人,顯示各學年度均未能足額招生,且截至109年7月底止,實際招收重點科別公費生399人,而累計在學人數僅359人,亦較累計註冊人數減少40人。爰建議衛生福利部調整研修現行公費醫師培育與其權利義務相關規範,以加強報考意願;又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之培育情形及在學人數未如預期,檢討醫學系公費生培育制度並提升計畫之執行成效,以充實基層與偏遠地區醫師人力。
    (十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7億0,598萬2千元,係屬辦理科技發展工作、推動衛生福利政策相關科技研究、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永續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等。然近期發生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偷闖跨年晚會,被衛生福利部的電子圍籬2.0定位警告,此事遭監察委員提醒有侵害人權之虞。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電子圍籬涉及個資問題進行妥適規劃。
    (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6,301萬6千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預算執行期間為110年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99萬元,110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強化執行,並於第1年執行完畢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果書面報告。
    (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80萬元,因應計畫第1年執行,請衛生福利部應進行整體規劃及相關工作協調整合,加強管考,強化執行計畫效益。
    (十六)有鑑於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6億2,377萬元,預算以捐助方式捐予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該院再對外徵求計畫。惟相關計畫成果應能介接媒合至產業,發揮研究效益。然針對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對國人健康風險評估未做相關研究報告,僅有針對2005年到2008年檢驗國人尿液裡面含有瘦肉精的成分之報告(此報告,外界多不知)外,9年來,未見任何相關研究報告可供國人健康維護之參考,有違2012年7月25日立法院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附帶決議規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相關機關(構)應加強對國人的健康長期監測。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含研究計畫期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編列2,859萬8千元,係為辦理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宣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一般行政及研究規劃、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等。然衛福部自105年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款支應國民年金應負擔之四成保費,導致國保基金缺口恐上看515億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就國保基金之財務機制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訂有停復保制度,惟查其母法並未有相關法源依據,長期遭社會各界質疑並要求廢除。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復保後1年內再次停保者約有9.5萬人次,其復保期間實繳保費雖與所使用之醫療費用相當,惟將近七成之醫療費用為3個月以內再次停保者所使用,顯見有諸多停保者於返國復保使用健保資源後,短期內即再次停保。觀日韓等鄰近國家健保制度,均以設有戶籍者作為強制納保對象,戶籍遷出國外者即應退保,未有出國得以暫停保險效力免除繳納保費義務之停保制度。為避免部分旅外國人於有醫療需求時返國復保繳納少許保費,即得與其他國人同享健保醫療服務,易生義務與權利不對等之行為,與產生不必要之污名化,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具體改革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九)根據健保現行規定,出國超過2年至4年的旅外國人,雖會遭戶政機關除籍,但若在第4年前回國設籍,即可立刻復保,並自加保日繳納保費即可;惟出國超過4年以上的旅外國人,回台後仍須等待6個月才能重新加保。查前述「除籍退保、返國加保就醫者」之醫療利用狀況,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統計資料指出,2018年平均保費收入為2.09億元,醫療支出則為2.29億點,以固定點值1點1元計算,其整體醫療支出大於保費收入。日前衛生福利部公布2021年起調漲健保費率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亦談及擬修正除籍者回台後之加保規定,顯示改革之必要性。為健全公平繳納保費與醫療利用之合理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除籍退保、返國加保就醫」規定研議具體改革方案,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急難紓困及脫貧自立方案」編列預算2億7,636萬9千元。鑑於近年社會重大殺人、家庭暴力或兒虐致死及殺子自殺等事件頻傳,政府雖已設置相關服務機制提供協助,卻難以避免憾事發生。據衛生福利部107至109年7月底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進用社工人力情形,有部分偏遠、離島地區社工招募不易,及部分縣市政府面臨社工人力流動率高等情事。鑑於人力遴補程序需一定時程,允宜督促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俾提升計畫辦理成效。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4億9,813萬7千元。目前,跟蹤騷擾專法、性私密影像外流防制專法均為社會關注議題,亦在立法院有立法委員提案、審查,此種業務傳統上認定多屬社會工作師之業務,然而上述專法倘若通過,第一線受理報案之員警對有關業務,也需有相當認識方能妥善處理。衛生福利部應妥善規劃相關教育訓練,並會商內政部警政署要求一定比例員警接受相關訓練,以使相關事件被害人於報案時就受到支持、理解,並能適切轉介相關資源。爰此,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針對新興網路犯罪案件賡續強化有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二十二)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包括「推展性別暴力防治」、「推展兒童保護及處遇輔導」及「強化保護服務及推展兒保醫療中心」等3項分支計畫。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年性侵害通報件數有9,183件,較2018年1萬1,458件下降,通報件數雖為近10年新低,但若以年齡來分析,2019年性侵受害人中超過60%為未成年人(64%),將近有一成受害人更是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三級預防機制,並優先補助苗栗縣政府相關業務經費及賡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二十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990萬8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00至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數自2萬8,955件遽升為7萬3,973件,增加4萬5,018件(增幅155.48%)。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至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自311人增為711人,增加400人,其中以女性被害人約占九成為主。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達711人,創歷史新高,較107年之488人遽增223人。近年來因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影響家庭樣貌、內涵與功能,同時嚴峻之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問題,致家庭之支持系統與因應能力,變得更加單薄與脆弱,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強化兒少保護之處遇工作,加強協調教育、勞政等相關網絡資源,並輔導地方落實。
    (二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990萬8千元。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至107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由311人增至488人,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更是創歷史新高,高達711人,較107年之488人,1年內劇增223人,增幅45.70%,反映近年兒童及少年暴露於性剝削之風險逐年提高,衛生福利部於法制研修、調查評估、家庭處遇、網路及媒體安全推廣教育等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治之工作,仍有不小改善精進空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並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二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保護服務及推展兒保醫療中心」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4,382萬2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查,109年爆發嚴重社工人員回捐薪資案件,依全台社工工會做出之調查,除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外,仍有其餘機構要求社工每月回捐,金額為3千至8千元不等。基層社工為助人專業最前線,理應受到良好薪資保障,現實狀況卻是高工時、高危險、高案量與低薪資,如此造成高流動率,留不住人才,並影響我國社福產業。衛生福利部應監督地方政府針對補助或委外案件,確實查看勞動契約、薪資條和存簿,確認社工薪資如實入帳,如有發現或接獲檢舉回捐案件,應落實違約處置,以防委外社福機構強迫社工人員回捐薪資。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改善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二十六)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9台灣各縣市衛生所統計年報」,全國374間衛生所中,有14縣市、64間衛生所無醫師,比例最高者依序為雲林縣、高雄市、苗栗縣。
    偏鄉地區對基層衛生所仰賴度高,但衛所公職醫師缺乏,難以留任。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優先補助苗栗縣偏鄉衛生所,以提升醫師留院意願。
    (二十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為勉勵醫護人員冒自身生命、健康風險,肩負起抗疫責任,守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對照顧確診和疑似案例醫護人員給予補助及獎勵。惟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截至109年12月31日之統計,109年第3季(7至9月)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津貼發放情形,共170家醫院申請,但完成撥款僅111家醫院,仍有19家核准撥款中,39家醫院補件中,未符合申請資格1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醫護人員秉持醫療熱忱,扛起第一線抗疫工作,衛生福利部應體恤醫護人員之辛勞。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研議加速辦理並督導醫院確實發放津貼,待109年第3季(7至9月)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津貼發放全數撥款完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有鑑於我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護病比過高問題,因護理人力不足工作負荷過重、壓力大,且薪資待遇與勞力付出有不成比例之現象,導致護理人員勞動環境不佳,以致出走或無法留住人才,偏遠地區尤甚。依據國外醫學研究顯示,國際認定最佳護病比為1:6,然根據109年8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於VPN登錄之全日平均護病比顯示,花東地區之醫院: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護病比1:12.7、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護病比1:12.9、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護病比1:11.3、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護病比1:14.1,皆超過護病比標準值的2倍。以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溪口分院為例,目前有500多位精神病患,卻只有20多位護理人員輪班照顧,造成護理人員怨聲載道。台灣醫療環境長期血汗,影響所及,除醫病、護病關係普遍緊張,已有影響病人安全之虞,而護理人員薪資待遇及人力短缺事項更關係到醫療照護品質,而醫護工會表示,人力吃緊狀況未有效改善,每年都有2%護理人力流失,面對護理人員短缺,各國皆以高薪、優渥待遇吸引人才,惟對於花東、離島等偏遠地區,更應增加相關加給費用以徵得並留住人才,惟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政策主管機關,其所屬衛生福利部醫院卻無帶頭示範,給予偏遠加給,降低護病比,反而造成醫護短缺。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改善所屬衛生福利部醫院醫護人力及研議納入偏遠地區加給,以解決花東地區衛生福利部醫院醫護人力不足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醫療資源分配極為不均,行政院雖核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並自108年開始執行,然而,109年1月全國各鄉鎮別之醫療資源,仍有嘉義縣大埔鄉、金門縣烏坵鄉、連江縣東引鄉等3鄉無醫師,且新北市坪林區、新北市石碇區、臺中市大安區、臺南市龍崎區、高雄市田寮區、高雄市桃源區、新竹縣峨眉鄉、苗栗縣三灣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延平鄉等10個鄉各僅有1位醫師;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布107年度統計資料比對,僅減少新北市石門區1個,餘15個不變,甚至增加新北市石碇區、新竹縣寶山鄉、新北市萬里區、新竹市香山區、彰化縣田尾鄉、新北市坪林區、苗栗縣三灣鄉、金門縣烈嶼鄉等8個鄉鎮,顯示近年部分鄉鎮之醫師人力資源未增反減,有惡化趨勢。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新增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8千元 ,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惟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108年度出生人數17萬7,767人,較107年度減少3,834人,為歷年次低紀錄,且據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衛生福利統計資料,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36個會員國比較,106年我國嬰兒死亡率4.0‰排名第28位,新生兒死亡率 2.5‰排名第22位,屬中後段成績,顯示我國嬰兒死亡率較高,且與105年相較,排名更分別下滑2名及5名,基於兒童醫療體系完善乃降低嬰兒死亡率之關鍵要素,此亦反映我國兒童醫療照顧似有不足問題,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討並擬定相關計畫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三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3億4,657萬元,經查行政院於109年2月14日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總經費 27億9,439萬8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我國經濟與衛生環境於全球皆名列前茅,然與OECD 36個會員國相比,106年我國新生兒死亡率為2.5‰、相較於同為東亞先進國家的日本0.9‰、韓國為1.5‰,台灣新生兒死亡率偏高,於36國排名中第22名,位居後段班,實有待檢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新增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8千元 ,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惟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卻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且近年各縣市間嬰兒及新生兒死亡率之差距皆呈擴增情形,亦存有城鄉落差問題,亟待積極辦理110年度新增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及早建構與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嬰兒死亡率偏高之縣市及鄉鎮縫補兒童醫療網絡與支援系統」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5月委外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組織職能評估之研究」報告,其研究發現指出「心理健康與口腔健康組織職能檢討,發現二者不宜放在同一單位」,理由之一為組織適當性問題:違反組織再造整合與精簡原則。包括1.違反組織基準法。2.違反相近業務一起原則,口腔業務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事司相近。3.違反 WHO 對口腔健康歸屬的建議:WHO 建議口腔健康擬與一般慢性病業務一起為佳,以利整體預防的工作,如我國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按10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時將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合併成司,係因當初2項業務規模尚待發展,人力尚須補足,業務內容尚待擴充,係具有階段性使命之決策。建議衛生福利部盤點各單位業務項目、業務規模及人力配置,評估組織架構合理性,並提出組織調整方向。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整體考量內部政策及業務分工進行綜合評估,在110年底前送行政院。
    (三十四)有鑑於長期以來,精神醫療資源短缺與社區精神醫療支持不足等困境導致相關重大社會事件層出不窮,已引起國人心裏莫名的恐慌,精神衛生的破口,嚴重衝擊我國社會安全網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的研議設置牛步化,此等現象如無法有效解決改善,將不斷侵蝕我國司法與社會信任之基石,最終導致相關患者受社會排斥之結果。衛生福利部已提出發展病人社區照護及危機處理小組與護送就醫24小時諮詢服務,未來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推動以「連續性治療」為核心之社區精神之個案管理,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含具體時程)書面報告。
    (三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6億3,843萬7千元,經查我國社區關懷員人力缺乏問題嚴重,多年始終僅由99位一年一聘之社區關懷員負責4萬多位被列管之思覺失調患者的訪視工作,不僅平均每位社區關懷員之個案量過高,政府更因人力不足,將社區關懷業務與自殺防治業務合併,加重社區關懷員之負擔,衛生福利部已積極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爭取關懷訪視人力,並持續續爭取補足人力,提升社區精神病人之照護品質。
    (三十六)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三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4,012萬6千元辦理相關業務。焦慮、憂鬱、恐慌、人際關係問題、家庭問題或生活壓力龐大,皆可能為國人無法維持生命進而自殺之成因,惟查,近5年自殺粗死亡率雖維持16.0至16.4不等,無上升卻也無下降趨勢,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檢討如何精進國民心理健康計畫,提升國人對自身心理健康之重視,以期在身心狀態跌落谷底前,能有機會尋求資源,提供治療處遇。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規劃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精進各項心理健康工作,加強宣導心理健康資源,以供民眾運用。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874萬4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查,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藥物濫用人數總體有漸進降低趨勢,惟獨學生族群濫用人數增加。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落實行政院110至113年新世代反毒策略,配合教育部強化反毒宣導,以有效降低學生吸食毒品人數,及結合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防制新興毒品之崛起。
    (三十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最後1年預算續編列3億5,585萬7千元 ,用以捐助未滿6歲兒童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等。惟依歷年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兒童齲齒狀況仍偏高,5歲兒童齲齒率65.4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5顆,仍屬偏高,且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討並擬定相關計畫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說明,積極辦理各項政策,促進國人口腔健康,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三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預算編列3億5,585萬7千元,經查106年行政院核定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主要在提升兒童口腔健康及衛生,然我國兒童口腔健康情況雖有改善,卻仍未達國際標準。106至107年度調查指出,我國5歲以下兒童齲齒率為65.43%,與WHO建議5歲兒童齲齒率低於10%的目標相差甚遠;12歲兒童恆牙齲蝕指數部分,亦未達WHO所訂少於2顆之目標。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各項政策,促進國人口腔健康。
    (四十)有鑑於勞動部統計,105年底看護工為24萬8,209人,到109年10月底看護工已成長至25萬1,598人,台灣仰賴外籍移工協助長照的情形越來越嚴重,已有違勞動部將此外勞政策定位為補充性人力,且長照2.0宣稱要推動家戶照顧,減少外籍看護工、提高在地長照產業之類的願景,此問題若無法盡速改善,恐陷入惡性循環。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含期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億1,581萬5千元,係以辦理企劃重要政策、政策推展、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及衛生服務業務協調等為主要任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身心障礙者福利,內含各式統計資料,例如:身障者人數、縣市別、福利機構概況,及生活輔具統計等資料,惟上述統計資料中,皆未對於身心障礙者發生意外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我國投保率於108年底達到約250%,平均1人超過2.5張保單;108年底全台有118.6萬名身心障礙者,壽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有效契約件數為20萬2,004件,平均每人不到0.2張保單。多數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分而遭拒保,在沒有任何風險評估、精算身障者發生意外之統計數據的情況下,被貼上身障者是危險族群的標籤,實屬歧視。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相關部會,共同進行身障者發生意外之數據及比例,以利身障者風險評估之相關統計數據之進行。建議衛生福利部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部會研議,提出完善身心障礙者保險所需相關統計計畫。
    (四十二)有鑑於內政部公布109年人口統計,去年1至12月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109年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7,907人,年自然增加率為負千分之0.34,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衛生福利部自106年1月賡續推動長照10年計畫2.0,其中為落實社區老化、在地老化之目標,推動所謂「ABC社區整體照顧體系」,長者之認知比率僅22.81%,該比率甚低, 顯見大多數長者未知悉該政策,亟待加強宣傳。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宣導,增進民眾對於長照服務資源之熟悉及使用。
    (四十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畫業務計畫」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經費」預算編列407萬2千元。惟該項經費於開放美國萊豬進口議題方面,並未真實呈現萊豬進口對國民健康福祉之相關影響,影響國民健康甚鉅,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預算編列1億2908萬5千元,係以辦理參與多邊國際性組織活動、雙邊國際衛生合作及交流、區域性國際衛生合作交流,及新南向醫衛合作等為主要任務。台灣疫情雖控制得宜,邊境管制仍然嚴格,但若無疫苗可施打,邊境管制即難解封,恐對我國經濟等方面造成長遠影響。且我國疫苗政策問題頻傳,美國、英國等國早在109年12月就已開打,而我國疫苗開打期程仍遙遙無期,無法定案。109年11月23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至立法院會備詢時,詢問衛生福利部有關疫苗的相關談判過程及結果,皆未得到衛生福利部的正面回應。有關「國際衛生業務」,請衛生福利部應本樽節精神及實際需求確實編列相關經費,並提升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彰顯我國醫衛軟實力,尋求突破外交困境。
    (四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950萬4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並提升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彰顯我國醫衛軟實力,尋求突破外交困境。
    (四十六)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越演越烈,一時間,東南亞國家多呈(半)鎖國狀態,國際交流活動幾近停擺,針對「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7、108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78%、87%,不到90%,為免預算超額編列,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110年度「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訂定KPI,落實計畫審查及成果評估,並於一國一中心之當地國設置負責窗口、人員或辦公室,提昇績效。
    (四十七)110年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1億0,183萬9千元,較去年109年預算9,335萬7千元無端增加848萬2千元,為免有浮編公帑之嫌,爰請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訂定合理KPI,落實計畫審查及成果評估,並於一國一中心之當地國設置負責窗口人員或辦公室,提昇績效。
    (四十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衛福行政資訊服務」預算編列1,436萬2千元,惟該項經費為該部用於辦公室自動化服務,爰請主管機關應加強執行效率,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四十九)據統計,原漢平均餘命差距從90至105年的15年間只縮短了1歲。雖然政府「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於107至109年共投入40億6,175萬元,而在「前瞻基礎建設畫—整建部落文健站空間及充實設備」部分則投注近10億元,但在沒有適足公務預算挹注與穩定政策支持下,並無法有效提升原住民族人的健康。原鄉具有不同的地理環境條件,原住民族人在文化及社會經濟條件上與一般漢人也有所差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健康業務的規劃與執行、健康指標與防治方案之調查研究,實應依據原漢差異針原住民族健康發展提出不同的法令、制度、規劃與政策,並建議應有適足預算予以支持,爰建議衛生福利研議部就原住民族健康發展戰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據統計,107年全國長照服務人數計13萬9千多人,其他原住民計5,084人、占3.6%,顯示台灣失能人口數一方面逐年增加,但另外一方面原住民族人使用長期照顧比例仍然相對偏低,而如以107年度原住民族人失能推估人口1萬4,242人計算,更還有很大比例的原住民長者是落置於長期照顧體系之外。雖然政府推動有「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提供原鄉長者簡易健康照顧、營養餐飲及生活與照顧諮詢等服務,但囿於原鄉地理環境因素的影響,致使原鄉不良於行的長者不容易到達原鄉文健站據點。現衛生福利部針對步態緩慢、行動需要人或工具輔助之長者提供有租賃電動代步車的補助,卻未能考量到原鄉原住民長者所面臨的特殊地理環境與需求,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修改「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考量就原鄉長者提供電動代步車購置補助。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7年度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行計畫」,以鼓勵相關機構在經過輔導後,在現有文健站或文健站附近成立微型日照中心並提供相關長照服務,但在實際推動上通常未能考慮原鄉特殊的地理環境與原住民族人特殊的長照服務需求。如原鄉建物常因地理環境與法令因素使其整建修繕而有所限制,致使原鄉在現行長照機構設立相關標準下想要設立相關長照服務機構就面臨極大的困難,另外包括長照人員進用、長照服務提供的項目與方式等,都與原住民族人慣習與需求有極大差異。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試行計畫」目前辦理情形提出法令限制、人員進用、族人實際長照需求落差等之檢討報告,並建請就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編列預算進行研究以為未來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基礎。
    (五十二)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調查,屏東緊急傷患急救成功率僅16.3%。屏東縣因幅員狹長,急症醫院資源少,重大外傷病患常要轉至他縣,致使偏遠地區遇急重症送醫所需時間長;另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事故傷害造成國人生命損失最多,尤其是交通意外,為評估各區域及提升外傷照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外傷照護系統網路,做為政府相關機關(如交通道路及號誌之規劃或改善、長期照顧等)施政之參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家級外傷登錄資料庫之評估」書面報告。
    (五十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2017年提出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12歲以下兒童齲齒率已有明顯改善,12歲學童恆齒齲齒經驗指數從89年3.31顆下降至109年2.01顆,已接近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2.0顆目標。然而,進一步細分年齡層分析3至6歲齲齒率仍維持40%,與WHO所訂2025年時應降至10%以下,仍有差距。另依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年我國0歲孩子高達80%以上沒有塗氟,1歲與2歲幼兒有30至40%未塗,3歲幼兒約20%,4歲幼兒超過10%,但5歲幼兒又增加至超過20%沒有塗氟。然而,學齡前兒童口腔保健的習慣及行為養成甚為關鍵,為有效改善學齡前幼兒齲齒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0-6歲幼兒口腔健康照護試辦計畫」並優先納入托嬰中心、幼兒園,擴大辦理牙醫師至幼兒園塗氟計畫。
    (五十四)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衛生福利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網計畫所需經費共計7億3,205萬元,其中衛生福利部7億1,617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353萬1千元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34萬5千元。惟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4縣迄今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為利政府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上該4縣研議急重症資源改善方案。
    (五十五)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9年1月全國各鄉鎮別之醫療資源,嘉義縣大埔鄉、金門縣烏班鄉、連江縣東引鄉等3鄉無醫師;且新北市坪林區、新北市石碇區、臺中市大安區、臺南市龍崎區、高雄市田寮區、高雄市桃源區、新竹縣峨眉鄉、苗栗縣三灣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延平鄉等10個鄉各僅有1位醫師。顯示近年部分鄉鎮之醫師人力資源未增反减,有惡化趨勢,我國醫師人力城鄉落差及分布不均情形仍待改善。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以縮短城鄉醫療資源落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具體改善措施。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8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4,657萬元。惟由全國各鄉鎮近年嬰兒死亡率高於10‰者觀之,105至106年度有33個鄉鎮,於107至108年度增為36個鄉鎮,且屬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地區者分别為27個鄉鎮及29個鄉鎮,比率均逾八成,顯示我國嬰兒死亡率存有城鄉落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針對嬰兒死亡率偏高之縣市及鄉鎮,儘速縫補兒童醫療網絡與支援系統。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最後1年經費1,416萬元,預計辦理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醫藥研究合作、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與維護、中草藥工作坊或國際交流研討會、參加傳統醫藥研究交流與合作會議等事項。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自108年度起新增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並已與印越等國之傳統醫藥產官學研進行交流及簽訂MOU,初步展現辦理成效。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允宜研擬於110預算年度後,持續發展長期的合作交流機制,擴大與新南向國家研究俾建立穩固之關係,擴大研究及交流成果。
    (五十八)依内政部統計資料,我國108年度出生人數17萬7,767人,較107年度減少3,834人,且為歷年次低紀錄;據衛生福利部最近期發布之衛生福利統計資料,106年我國新生兒死亡率、嬰兒死亡率,與經濟合作曁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比較,分居中、後段成績,且排名退步。更具體來說,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却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且近年各縣市間嬰兒及新生兒死亡率之差距皆呈擴增情形,亦存有城鄉落差。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檢視問題癥結,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公益勸募管理」預算編列122萬7千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查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104至108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1件,且有部分基金會連續2年未將募得款按月存入專戶等缺失,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此外,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應檢討該條例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以保障捐款人權益。
    (六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86億2,914萬元,用以辦理醫療、保健等相關業務,較109年度增加3億6,103萬7千元(增幅4.37%)。然自71年起癌症即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108年仍居首位,癌症乃國人健康之最主要威脅,且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均呈成長趨勢,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以落實達成「癌症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並維護國人健康。
    (六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預算編列6,918萬8千元,其中「辦理捐助公費醫師留任計畫」6,831萬8千元,預計捐助期滿公費醫師50至100名留任,以挹注偏遠地區醫師人力。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除宜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與支援設備外,端賴長期且穩定之醫事人力。惟一般公費醫師及地方養成醫師之留任意願有待提升,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謀增進留任率,並儘速完成「公費醫師期滿留任獎勵計畫」相關配套與公告事宜。
    (六十二)現行公費醫師培育制度之權利義務差異頗大,恐影響報考意願,基於衡平合理性,建議調整研修現行公費醫師培育與其權利義務相關規範;又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之培育情形及在學人數未如預期,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檢討醫學系公費生培育制度並提升計畫之執行成效,以充實基層與偏遠地區醫師人力。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7,669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9,661萬6千元,衛福部及所屬各編列6,301萬6千元、840萬元、2,100萬元、420萬元。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建議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研議自110年度起新增辦理為期5年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應以具體數據之量化指標,呈現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之成果,以利未來評估計畫之執行成效。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及所屬職掌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惟近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民眾年老臥床失能時間反而增長,107年度國人不健康存活時間較101年度增加5.5個月,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檢討整體醫療保健政策及其有效性,以落實促進全民健康。
    (六十五)全民健康保險乃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永續經營是全民共同期待,惟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最近期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若維持現行費率4.69%,安全準備將於110年全數用罄,且以健保連動機制推估,保險費率須於110年調升至5.51%,始能維持財務健全。未來伴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健保財務缺口恐持續擴大而損及安全準備,肇致財務隱憂,亦恐對健保之永續經營產生負面影響,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持續檢討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以利健保永續經營。
    (六十六)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衛生福利部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惟當前我國偏鄉離島地區之醫師人力、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醫療網相關計畫,並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以縮短城鄉醫療資源落差。
    (六十七)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修正,衛生福利部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新制,惟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及等級判定,僅依醫師對身體功能及結構所作鑑定結果為據,造成有實質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因無法跨過鑑定門檻或囿於障礙等級,無法取得所需之福利資源或接受適當之支持協助;另衛生福利部對於鑑定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作業品質之督導,側重於醫院完成鑑定天數,對於鑑定正確性及實質品質付之闕如,亟待改進。
    (六十八)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8年4月增修,明定主管機關應針對6歲以下兒童建立死亡原因調查機制,現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考相關委外研究計畫並逐步推動中,惟衛生福利部推動7家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有關兒虐事件之驗傷診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兒少死因鑑定案件之量能與品質,及2部會共同發展兒虐事件之臨床法醫等均有待提升,以系統性減少兒少類似死亡事件再發生,改善我國兒少健康與福祉。
    (六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預算編列2億5,179萬8千元,係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第2款第6目規定,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然近年衛福部每年皆向財政部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惟指標型計畫與主軸計畫之經費多用於補助健保欠費,且主軸計畫分配予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金額及比率呈增加趨勢。鑑於民眾就醫需求與日俱增,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妥善調整分配對象及項目,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七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80億4,230萬4千元,其中編列於衛生福利部86億2,914萬元、疾病管制署53億5,186萬6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23億2,816萬7千元、國民健康署15億9,719萬7千元、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3,593萬4千元,用以辦理醫療、防疫、藥品、保健、公共衛生等相關業務。惟就近年國人平均餘命資料觀察可知,由101年度之79.51歲上升至107年度之80.69歲,同期間健康平均餘命亦由71.56歲增為72.28歲,不健康存活時間由101年度之7.95年增至107年度之8.41年,亦即國人年老臥病失能時間大約拉長5.5個月,衛福部應檢討整體醫療保健政策及其有效性,落實促進全民健康。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衛福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網計畫所需經費共計7億3,205萬元,其中衛福部7億1,617萬4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1,353萬1千元及國民健康署234萬5千元。惟依衛福部109年8月12日公告資料,於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4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重度級與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多位於西部都會區,整個東部地區亦僅3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顯示緊急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衛福部對此應進行討論及研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各期醫療網計畫,劃分醫療區域,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衛福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網計畫所需經費共計7億3,205萬元,其中衛福部7億1,617萬4千元、食品藥物管理署1,353萬1千元及國民健康署234萬5千元。惟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最近期公布之107年度統計資料可知,偏鄉及離島地區之醫療機構數量約占全國6%,分布密度偏低,且部分鄉鎮僅得仰賴診所,甚至無任何醫療機構,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衛福部應對此儘速進行研討並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七十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為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之品質與可近性,歷年來中央政府持續辦理各項醫療促進或改善計畫,衛生福利部110年度編列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四期)預算1億4,903萬5千元、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開業240萬1千元、捐助公費醫師留任計畫6,831萬8千元,惟近年執行結果成效不彰: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機構數量僅佔全國6%,醫師人力、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及南投縣等迄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且重、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多位於西部都會區;109年1月仍有3鄉鎮為無醫鄉,且山地原住民鄉、離島地區及高偏遠地區之平均每萬人口醫師數均未及全國平均值之五成;又與107年度相較,部分偏鄉離島鄉鎮之醫師人力未增反減,呈惡化情形。衛福部允宜研謀提升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並賡續檢視偏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及癥結點,精進相關計畫,以平衡城鄉醫療資源不均,並確保偏鄉離島地區民眾就醫之可近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評估報告,為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除宜持續強化該等地區醫療環境、基礎建設與支援設備外,端賴長期且穩定之醫事人力。惟一般公費醫師之留任不易,留任比率低於二成,且整體地方養成醫師及公費醫師之留任意願有待提升,加以近年各縣市公費醫師需求缺口皆逾七成,108年度更攀升至八成,整體培育分發數相較所需醫師人力之差距頗大,允宜研謀增進醫師留任率、醫療院所及醫師於該等地區提供醫療服務或開業之對策,俾確保偏遠離島地區長期穩定之醫事人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研謀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精神疾病患者就診人數逐年上升,107年已經超過270萬人,相當於平均每9人就有1人就診過精神科。然而,精神疾病的形成是生理、心理與社會因素共構而成,其治療除了藥物,往往也需要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的介入。目前全民健康保險僅給付心理治療,且對於「深度心理治療」給付點數僅有1,203點,對醫療機構而言,執行健保給付心理治療性價比過低,營運上往往不敷成本。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統計,107年僅有2萬1,117人,占當年度精神疾病患者就診人數不到1%。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如何提出精神疾病患者之心理治療方案,以補足健保未能涵蓋範圍,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同時研議避免發生精神疾病患者隨機傷人事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六)查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公告「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協助招募國內疫苗受試國人,協助廠商進行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觀其宣傳內容受試者除了有車馬費、營養費補助,萬一施打後身體出問題,也將無條件治療並有保險賠償,且在招募平台上放上倒數計時器,隱含「即將截止」之意。然依照「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明定招募廣告需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始得刊登,且不可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不可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也不能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然衛福部之平台、網路分享圖片或宣傳,沒有看到任何醒目警語,提醒民眾「人體試驗風險」以及「試驗可能存在的危險」,未來廠商如果比照辦理,衛福部將如何自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一事於110年6月前召集專家學者釐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七十七)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交參與及自立生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等相關規定,鼓勵身障福利機構提供住宿、日間服務和福利服務中心等各類服務模式。該項政策立意良善,陪伴障礙者及其家庭,面對成長過程中的多元需求。然現行針對日間服務機構中的「日間」定義,要求機構對服務使用者以日托8小時內提供服務,而日間服務不等於日托,且依障礙類別和需求,所需的服務時間和頻率也不同,如此一體適用的規定,在第一線的服務現場,嚴重阻礙不同障別障礙者無法使用服務,抑或非營利機構提供滿足個別性的服務之後,因服務時數不符規定而無法申請合理的服務補助。政策的美中不足,間接增加符合資格的障礙者或其家庭,必須放棄使用服務或增加經濟負擔。再者,障礙者為兼顧其就學、就醫或就業等其他自立生活的安排,無法於日間8小時使用服務,連帶導致前端的公費早療需求評估系統,也屢見被拒之例。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召集相關會議,收集第一線服務的困境,以障礙者使用服務的便利性出發,修正日間服務機構的服務標準。另外,針對早療需求評估及早期療育機構中社工專業服務費用的核定標準,亦應一併檢討修正,並應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3C產品、生活噪音等皆是累積聽力損害之因素,聽力受損之年齡層不斷下降,遑論老年人聽力障礙之比例極高。台灣高齡化社會結構,老年人口除「高失智比例」外另有「高聽障比例」之現象。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65歲以上長者每3位即有1位受到聽力障礙之苦,又據內政部2019年底統計,65歲人口超過360萬人,然申請並持有聽力障礙之人口卻不到9萬5,000人,可見政府並未正視該問題。目前衛生福利部除就四大癌症、心血管疾病及C肝推動政策性篩檢外,雖有提供65歲以上民眾1年1次免費聽力篩檢,然因聽損年齡層不斷下降,如能比照上述政策性篩檢之策略,下修聽力篩檢年齡,可達預防醫學促進健康之積極效益。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引入並試辦世界衛生組織(WHO)長者整合性照護評估,聽力面向之評估結果僅給予衛教及轉介之建議,並未加強宣導聽力篩檢之重要性,篩檢後聽損者亦未受到完善照顧,諸如專業人員的陪伴與協助配戴助聽器,並透過評鑑加分政策鼓勵醫療院所重視及提升聽力檢查項目,完善聽力篩檢之配套措施。根據研究指出,聽力損失與諸多慢性疾病皆緊密相關聯,長期資訊接收落差,罹患失智症風險比例與糖尿病機會遠高於一般人,因此聽力受損嚴重影響民眾的身心健康。據此,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以下事項作為策略研議及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1.下修免費聽力篩檢年齡至50歲。2.多元宣導聽力篩檢預防政策,協助民眾進行聽輔治療、佩戴相關集音或助聽器。3.鼓勵醫療院所提升聽力檢查之篩檢率,並列為醫院評鑑加分項目。
    (七十九)電子煙與加熱菸雖進入我國多年,然缺乏實質法源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5月公告「菸害防制法」修法草案,直到今日仍卡在行政院院會,尚未送交立法院進行法案排審。然現今許多新興菸品於通路上流竄甚至於大街小巷開設專賣店;社群媒體平台亦有創作者拍攝電子煙品開箱影片,並於資訊欄標示專賣店地址,形同變相行銷電子煙,與我國禁止菸品廣告之政策有所牴觸。且依據國民健康署107年所做的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目前至少3.8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為預防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成癮,進而使用傳統菸品,造成對其健康之危害,且科學上也不乏電子煙對人體傷害之研究。衛生福利部雖不只一次對外表示,禁止電子煙與納管加熱菸之必要性,倘若無法從法制上予以規範,恐對政府管制菸品政策造成阻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於3個月內就未來管制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政策規劃與修法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八十)查蔡總統105年所提之原住民族政策中尚有「原住民族健康法」之立法,惟截至今日,衛生福利部未提出任何版本,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而不論朝野之立法委員皆有提出相關版本,以維護原住民族之權益。惟身為全國衛生醫療之主管機關卻至今未有相關規劃與內容,恐影響原住民族健康權甚鉅。爰請衛生福利部確實規劃辦理期程,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並提出相關法案送立法院併案審查,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八十一)為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之品質與可近性,歷年來中央政府持續辦理各項醫療促進或改善計畫與方案,近年編列預算數皆逾30億元。惟近年執行結果,部分未達預期目標或參與情形不高,且偏鄉離島地區之醫師人力、在地及緊急醫療量能仍相對不足,且偏鄉及離島地區之醫療機構數量僅占全國6%,分布密度偏低,部分鄉鎮僅得仰賴診所,甚或無任何醫療機構。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賡續檢視偏鄉離島地區醫療資源配置問題及癥結點,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精進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實施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9年度開始擴大癌症篩檢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與口腔癌服務,期望透過篩檢工具,早期發現疾病給予適時治療,以降低死亡率。近年來四癌篩檢服務量雖有成長,惟部分癌症篩檢率呈下降趨勢,且部分區域特定癌症風險較高,尚有約四至六成符合資格民眾未定期接受篩檢服務,篩檢率仍待提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精進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實施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據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媒體合作所進行「2020年中醫醫療認知與行為調查」之調查統計顯示,國內1年內看過中醫者達八成,其中每月都要看中醫至少1次者超過三成,不但看中醫的原因愈來愈多元,而且認為現代化之後的中醫更科學專業。而台灣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已經制定「中醫藥發展法」以為中醫藥發展法源,但政府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之藥用植物如何扶植與培養,仍然沒有提出具體有效的辦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台灣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藥用植物之盤點、藥典納入、藥用植物彙編出版、種植輔導獎勵與補助、種植技術指導、產銷履歷建、醫療知識庫設置及原住民專業研究人員培養等,提出推動與發展計畫,並建請編列適足預算以利計畫推動,且就原住民族原生特有種藥用植物發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於109年1月起在全球肆虐,造成全球近1億人確診也讓全球經濟受其極大影響。而109年起,個人防疫物品如口罩、酒精等等成為重要民生物資,而我國為有效防疫並且確實分配物資,故徵用相關防疫物資業者,組成防疫國家隊,而在過去1年,政府及業者之配合也讓我國防疫成功並且在國際上讚譽有加。然而109年9月起,發生有國家隊業者以MIC混充MIT而使國家隊信譽大打折扣,而後亦接二連三發生許多國家隊業者不肖行為,例如私設地下工廠製售醫療口罩或私設產線牟利等等。而在疫情期間內,網站上電商也常有各式各樣的口罩在販售,然而各大通路所販售之口罩是否為具備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療級口罩或是非醫療級口罩,似無法有效得知,導致不肖店家或人士,從中不法獲利,相關新聞屢見不鮮。綜上,國家隊之協助在我國防疫上其功績不可沒應無疑義,然而部分不肖國家隊業者或網路上不肖人士之行為,而造成國家隊的努力被民眾忘卻,令我國防疫實績大打折扣。面對英國變種病毒的出現,且疫苗於我國也尚未正式實施,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相關防疫物資業者之稽查並且確實將相關不法業者移送法辦,以嚇阻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另請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八十五)兒童遊戲場對孩子來說非常重要,各地、各機構都設有兒童遊戲場,包含:公園、校園、體育場、百貨公司,及醫療院所等地,衛生福利部訂有「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根據該管理規範第7點第2項,「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三年內檢具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規定遊戲場設施應於3年內完成備查手續,惟有許多業者反映,「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應採「區分類別管理」,例如,分成非營利性質及營利性質,再細分其為教育機構、公共空間,或百貨公司等,並依場域區分類別,訂定自主管理及檢驗簽證之時間。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採取「區分類別管理」之可行性。
    (八十六)新聞指出,衛生福利部為落實總統提出「0到6歲國家一起養」育兒津貼再加碼政見,行政院正邀集相關部會通盤檢討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並就政策具體內容、執行細部規劃與財源籌措等議題進行跨部會協調,待計畫修正完成後,將由行政院統一對外說明。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政策內容,包含政策方案、執行細部規劃、財源籌措等方案,以落實總統政見。
    (八十七)鑑於生物醫學藥品與醫材之創新研發為政府一貫大力支持與鼓勵之事業。惟當生物醫學藥品與醫材之創新研發之產品獲得國家認證同時,實有賴政府及相關組織以實際行動表達貫徹政府之堅定支持,使研發之投入可以更踴躍且造福國人。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獲得國家認證同之生物醫學藥品與醫材之創新研發之產品增列為醫院評鑑項目並從重計分之可行性評估,以表示政府支持之最大誠意。
    (八十八)有鑑於目前長照及早療資源分布不均,實有多位家長陳情,政府投入早療資源較少,孩童只能透過使用長照資源來輔助成長或學習,惟因各縣市政府照顧輔導員認定個案狀況不一致,或各地方據點使用長照方案或資源不同調,致孩童無法有效獲得政府資源協助。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盤點各縣市早療資源需求,及研議擴大長照服務於早療照顧服務上,以均衡各地長照資源使用,避免早療家長奔波各地或求助無門。
    (八十九)國民年金經常受質疑為「弱弱互保」,即為未被納入勞保、軍保、農保、公教保之無收入者納保,然而許多人無法負擔保費,造成被保險人數近323萬人,而實際繳費之核付人數仍不及六成,現行國民年金制度殊值檢討。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5條第1項第6款明定國民年金局為衛生福利部之次級機關,衛福部為法定之國民年金主管機關,然而該條第2項又規定「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依「國民年金法」第4條目前國民年金業務係委由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100年審查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法案時曾探討國民年金局設立時機,時任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曾表示「在行政院內部討論時,曾考慮國民年金才剛開辦,要累積一定的經驗,是不是要跟其他的社會保險進一步的整合。」云云。然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隔年即97年10月1日開辦迄今已逾12年之久,似已累積足夠經驗得以考慮與其他社會保險之進一步整合,衛福部應承擔國民年金無法提供國人一定程度的保障之責任。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對於設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局及我國社會保險整合為類似日本之「大國民年金」制度之研究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社會保險之內涵。
    (九十)108年12月6日「中醫藥發展法」三讀完成,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以及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但衛生福利部迄今對中醫藥發展,還沒有具體成效。僅組成1個諮議委員會、公布了2個子法、未來5年發展計畫還在研擬中。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就中醫藥發展及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一)社福、長照機構員工回捐之問題普遍存在,回捐形式多元,如給付全額給員工,再要求員工以「現金」方式回捐給機構;或高報、浮報社工薪資,讓社工拿到的薪水和政府補助有落差。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協助改善,包括公開要求回捐之機構資訊以示警、督導各縣市政府善盡稽查、糾舉責任,以及明定違規機構之退場機制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二)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會負有審議保險費率與給付範圍、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等重要任務,掌理7千多億健保預算總額;另同條第3項規定,健保會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後10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查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目前已將相關委員會議之議事錄上網公開,提供國人檢視,值得肯定。惟相較其他政府重要會議,仍有加強資訊公開透明之空間。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例,另有上傳公開其會議實錄錄音檔,完整揭露會議討論過程與實況。再比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之環評會議,在民間團體的要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日前決定將所有環評會議進行直播,並將影片留存於網路平台,讓民眾隨時觀看瞭解。有鑑於健保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為落實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除詳實記載與公布會議發言紀錄外,建請研議另以直播或上傳錄影錄音之方式,公開全民健康保險會之會議實況之可行性。
    (九十三)日前內政部公布最新人口統計資料,2020年我國出生人數約16萬5,000人,創下歷年新低,死亡人數則約17萬3,000人,超過出生人數,台灣人口首度呈現負成長。有鑑於少子女化已成為嚴重之國安危機,為儘速搶救生育率與減緩人口結構失衡之現象,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日前表示,將提出為期3年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第二期計畫」,擬仿效歐盟國家,推動長期而有效的政策,包括提高托育公共化之比例、提高育兒津貼、營造更友善職場環境等。為儘速展開社會對話,有效達成政策目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6個月內就未滿2歲兒童照顧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2019年9月私立醫院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正式公告上路,惟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部分住院醫師,及所有主治醫師與研修醫師尚未適用,仍欠缺相關勞動權益保障規範,整體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比例,不到十分之一。查為改善醫師勞動條件並確保病人安全與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已於2019年4月另行研議於「醫療法」中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並已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但近2年過去,法案卻遲未送交至立法院審議。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之修法進度與期程之書面報告,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九十五)行政院院會曾於2017年4月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達成規範醫療財團法人之動產捐贈、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與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等重要改革任務。惟遺憾第9屆立法院因故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因屆期不連續原則,相關議案須重新提出,再次討論審議。為使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好醫療法人之法制環境,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商「醫療法」修法進度與期程之書面報告,於1年內預告該修正草案,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討論,以利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九十六)近年來臺灣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在各方努力下,整體利用率已有所提升,使用率仍僅達七、八成;為落實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及提升服務品質,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的可近性,以期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及服務品質。
    (九十七)近年來臺灣兒童接種的疫苗時有短缺現象,例如B肝疫苗、五合一疫苗等,部分可能是因開發中國家在世界衛生組織的推動及慈善機構資助下開始大量購買兒童疫苗,而疫苗供應在短時間難大量提升。目前臺灣雖已有兩家本土疫苗製造公司,但國內疫苗自給率僅8%,遠低於同屬亞洲的日、韓。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訂定明確的國家疫苗產業政策與疫苗自製計畫,以因應可能的疫苗短缺現象。
    (九十八)臺灣早年在疫苗接種政策與執行上向與全球各先進國家齊步,然而,近10幾年來我國在疫苗製造與新疫苗引進部分已趨於落後。「全球免疫願景和戰略」(Global Immunization Vision and Strategy GIVS))為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攜手推動的全球疫苗推展願景與策略計畫,目的在推動疫苗接種、引進新疫苗與技術、整合疫苗與其他重要醫療資源、制訂疫苗策略等。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持續與國際接軌。
    (九十九)「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在於維護「兒童的最佳利益」。兒童醫療系統亦應依「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以「兒童的最佳利益」捍衛孩子的健康。規劃有效且優質之兒童醫療系統,並由兒童疾病治療的概念變成積極的兒童健康促進觀念。為有效使用醫療資源,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依兒童醫療難度與病兒數量之綜合面向來規劃優質兒童醫療系統,以提供有醫療可近性且有效率之兒童醫療系統。
    (一○○)對兒童罕見遺傳疾病來說,分子診斷能縮短其診斷等待期,改善疾病管理,確保選擇生育的同時,也推動疾病再發風險的遺傳諮詢。這些具挑戰性的診斷成功與否,取決於罕見疾病相關基因與機制發展,因此更需要繼續研究發現更完整的疾病相關基因與變因。為了改善兒童遺傳醫學,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協助推動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技術來確認罕見疾病的潛在診斷、預防和治療機會,為兒科病童提供精準醫療。
    (一○一)國內目前已有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NHRI)成立的台灣肝癌網(Taiwan Liver Cancer Network),及中央研究院(Academia Sinica)成立的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Taiwan Biobank)。兒癌檢體庫之建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可參考此兩大生物資料庫經驗,研議是否規劃檢體收集的標準作業流程(SOP)與生物資料庫設立。
    (一○二)兒癌治療策略與預後,如果能藉癌症分子診斷,讓醫師根據癌童治療後每一階段的血液中殘存癌細胞數量(MRD),採行標準化治療策略,並適時適度調整治療計畫,例如加重或減輕後續治療,不但可有效提高治癒率,減低併發症及死亡率,並可避免過度醫療,減少醫療浪費。然而,目前兒童癌症分子診斷檢驗技術在國內並未建立統一標準,由於每年兒癌新生病例僅約550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成立中央標準化兒癌檢驗實驗室,接收全國各大醫學中心兒癌檢體進行檢驗,並提供獲國際認證之檢驗報告,供兒癌醫師在疾病分類及治療策略判斷上之參考依據。
    (一○三)例如5歲以上孩童,cisplatin 所造成的不可逆聽力喪失和 TPMT rs12201199 和 COMT rs9332377,而 LRP2 rs2075252 則與腎毒性發生相關。Anthracyclines 類藥物如 Doxorubicin,對孩童和老人容易造成不可逆的心毒性,甚至是致命性傷害;研究顯示 SLC28A3 rs7853758 對於該類藥物所造成的心毒性具有預測的效力。Methotrexate 最常用於治療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但該藥物易造成肝腎毒性,藥物基因學研究發現,有很多基因和 methotrexate 所引起的不良反應有關,其中 GGH T16C 和 methotrexate所引起的肝功能異常相關性最高。藥物過敏也是很大的問題,多個 HLA 基因被證實和特異性藥物過敏相關,例如常用於治療兒童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asparaginase,在帶有HLA-DRB1*0701個體中容易引發過敏反應。此外,帶有1個和2個ADRB2R16/G的氣喘孩童,對於albuterol反應較不帶有該基因型的氣喘孩童分別高出2.3和5.3倍。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小兒族群的藥動學試驗基準」,以供建立國人新生兒、嬰兒、幼兒、兒童和青少年藥動學資料參考。
    (一○四)有鑑於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的布建設置,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4年來的努力下,至109年度原鄉部落及都會區已設433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惟原住民族有700多個部落,另有46%的原住民設籍都會區,顯示原鄉部落及都會區仍急需增設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為籌措增設文化健康站所需經費,經持續協調衛生福利部於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已增加編列文化健康站所需經費。因此,請衛生福利部繼續支持原住民族委員會增設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
    (一○五)查衛生福利部於105至109年度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5年共計500人,惟截至109年7月底止,實際招收重點科別公費生399人,而累計在學人數僅359人,較累計註冊人數減少40人,在學人數未如預期。再查,臺灣人口總數已於109年開始邁入人口負成長,即便為改善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採取增設醫學系(或公費醫師)名額之作法,不去改善偏鄉執業醫療工作環境及待遇以留任公費醫師,不但是本末倒置,恐治絲益棼,永遠無法解決偏鄉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切實檢討改善;並與醫師公會、公費醫師團體開會討論,研議積極改善公費醫師面臨的執業困境;進行國內執業人力評估需求並提供教育部參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及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一○六)現行外籍看護移工申請資格,需經醫療團隊評估24小時全天候照護或巴氏量表35分以下,方能通過。然對於行動自如但仍需要照顧之癌末病患,無法適用。雖我國有長照資源可以申請運用,然而現有之長照服務及量能,對於癌末患者仍緩不濟急。爰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共同會商,從癌末患者之需求、現行長照資源是否足夠、外籍移工政策等通盤考量,研議是否放寬巴氏量表之分數,並將研議結果以書面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兒童乳齒平均6個月大開始萌發,約2至3歲乳齒列萌發完成。2011年我國3歲兒童齲齒率攀升至61.55%,顯示兒童3歲前就需重視口腔保健,各年齡層乳齒齲齒盛行率並非逐年下降,2011年調查數據亦高於2006年。兒童6至12歲為混和齒列,乳牙陸續替換為恆牙,12歲時恆牙齒列有28顆,恆牙萌發完成。我國12歲兒童恆牙齲齒顆數2.5顆,高於亞洲鄰近國家,僅次於菲律賓3.3顆與柬埔寨3.5顆。根據學生健康資訊系統102學年度全國平均齲齒經驗分別為1年級67.2%、4年級66.5%、7年級57.7%。因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建立兒童口腔健康監測資料庫,落實各級學校與學齡前兒童口腔篩檢與口腔檢查一致性,並持續收錄兒童口腔健康資料,如齲齒、牙周病登記資料庫及健保資料庫,補足我國每5年進行1次口腔調查之不足。
    (一○八)建請衛生福利部盤點現有身心障礙兒童的服務方式,彌補各制度的漏洞:考量身心障礙兒童就養、就醫、就學、就業與社區參與需求,結合對照顧者的身心支持,需要現行醫政系統與社政系統早期療育、教育系統、勞政系統的就業輔導、加上全年齡長期照顧制度銜接整合,使資源能有效利用,也避免服務重複資源。
    (一○九)建請衛生福利部建構兒童長期照顧制度及多元化服務系統,父母可針對需求申請照顧服務,由長照中心的照顧管理專員轉介專業團隊方式,依據身心障礙兒童失能狀況,擬定照顧計畫,提供失能身障兒童與家庭長期照顧需求評估與後續服務。
    (一一○)國家衛生研究院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於105至107年間透過多場專家與焦點團體會議,歸納出七大偏遠地區兒童健康重要問題,包括:兒科偏鄉定義不明確、兒童預防保健無法落實(資源不足且利用率偏低)、兒童醫療可近性差(如急診服務與早期療育等)、孕產期健康照護不易、高風險家庭難以發現且追蹤、兒科醫事人力分布不均、以及支援偏鄉兒科醫療院所困境等問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以改善偏遠地區兒童醫療與健康照護需求。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共同參與「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衛福部應思量基因檢測、基因定序資料與健保大數據所提供的真實世界數據,對於民眾疾病治療上是否能整合應用,以達到精準醫療。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人體試驗資料庫與健保資料庫整合,以及如何應用真實世界證據作為精準醫療依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共同參與「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衛福部分工為精準健康大數據治理、法規導引及醫療科技評估、人才培育與跨部會協調精進,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如何建構真實世界大數據法規導引及納入醫療科技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三)查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9億6,190萬7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6.23%,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衛生福利部專區網站公布。
    (一一四)有鑑於「中醫藥發展法」自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實施,已屆1年餘。然,檢視政府相關部門之政策執行與措施甚少,僅聊勝於無。而「中醫藥發展法」是衡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之規定,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2014至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傳統醫藥之建議,並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增進全民健康所訂定。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須因應「中醫藥發展法」公布實施,重新修正每5年訂定之中醫藥發展計畫,應會同教育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於每年度預算中匡列一定比例之預算與工作項目,落實「中醫藥發展法」立法意旨,依據「中醫藥發展法」條文之政策意涵編列預算科目,用以提升中醫藥科學之發展並促進全體國人之健康。
    (一一五)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就醫需求與一般國人有所差異,然相關醫療資源分布,卻明顯仍因城鄉而有所差異。我國於69年即已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期間雖歷經18次修正,但至今仍無法完善身障者就醫權益保障。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牙醫身心障礙服務計畫資料為例,雖官方資料顯示全台各縣市服務量能充足,然實際卻是多數服務量能均僅能做輕度身心障礙者門診,若患者為中、重症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則仍須轉往其他縣市治療,不但損及身障者權益,亦造成照顧者嚴重負擔。爰建議衛生福利部6個月內研議全台各縣市身障者就醫資源(含特殊需求牙醫),以1縣市至少1地區醫院、提供1身心障礙病患專責門診為目標,積極提供資源以提升身心障礙病患相關就醫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一六)有鑑於108年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自爆發以來,全球確診人數已正式突破1億人,在如此嚴峻的狀況下,衛生福利部執行之「秋冬專案」,恐再延續。現今台灣在境外本土新冠疫情夾擊下,陳時中部長已宣布「鎖國」政策延續,然桃園部立醫院疫情令國人越來越擔憂,台灣能否守得住「防疫下半場」將取決於新冠疫苗能否順利取得。然新冠疫苗在全球瘋搶情況下,陳時中部長於109年底表示對外採購疫苗預期的3,000萬劑,然實際上,相較日、韓、新加坡已取得疫苗並於110年陸續開放施打,台灣遲至今日卻連1劑都未拿到,顯然向國外採購疫苗遇到重重困難,尤其在國內廠商研發疫苗進度緩慢之際,防疫問題愈發艱困。今全球半導體爆發缺貨潮,美國、德國汽車大廠各自透過關係,希望我國政府協助採購台積電晶片,有鑑於我國對外採購疫苗談判不順,衛生福利部應協同相關部會透過經貿談判機制與結合民間企業力量,持續對外採購疫苗之談判,並優先提供予第一線醫護及工作人員,讓抗疫再添一層保障,以安民心。
    第2項 疾病管制署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四),修正為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42億8,787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848萬2千元,係屬辦理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防疫雲3.0計畫、新興生醫臨床試驗提升計畫、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等。然109年4月卻發生疑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69名公務員的電子郵件帳號密碼被駭客竊資事件,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資安防護工作。
    (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84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69萬元,110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之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預防接種資料自動介接,完善預防接種數位化作業管理及服務品質與效能。
    (三)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增辦理「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7,669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疾病管制署編列第1年經費840萬元。鑑於民眾陳情個人病歷並未能於各醫療院所中互通,造成就醫不便及重複的醫療費用支出。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積極推動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預防接種資料自動介接,完善預防接種數位化業務管理及服務品質與效能。
    (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42億8,787萬3千元,其中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總經費78億8,236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5億0,988萬9千元,本科目編列15億0,877萬9千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總經費10億1,154萬7千元,分4年辦理,110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2億3,809萬1千元,本科目編列2,360萬9千元。並未提供以前執行成效,及未來是否繼續執行相關計畫,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確實執行新南向計畫,以提升區域傳染病聯防量能,維護民眾健康安全,並將「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賡續辦理「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用於辦理國際港埠邊境檢疫、港區檢疫相關資訊系統維運管理、購置港埠偵檢耗材及實驗室相關設備、檢疫人員隨身裝備及偵檢採樣設備、建立旅客檢驗資料自動回饋作業流程與設施、檢疫人力進用規劃及建立檢疫官培訓制度等相關業務。惟近年我國邊境攔檢敏感度下滑,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皆未及六成,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妥善規劃執行「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增強傳染病防治各項應變作為,以期發揮本計畫之最大效益,提升國境防疫及國人安全。
    (六)有鑑於新冠肺炎全球肆虐,各國紛紛提出自救之道,然查我國邊境攔檢敏感度近年來有下滑趨勢,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皆未及六成,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以達成提升邊境檢疫量能,阻絕傳染病於境外。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妥善規劃執行「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增強傳染病防治各項應變作為,以期發揮本計畫之最大效益,提升國境防疫及國人安全。
    (七)邊境檢疫乃預防境外移入傳染病之重要防線,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近5年臺灣國際港埠與指定港埠檢疫站之入境攔檢率及邊境攔檢敏感度資料,入境人次由104年約2,360萬人次,逐年成長至108年之2,903萬人次,同期間攔檢旅客人次大致隨之增加,104至108年每10萬入境人次中分別攔檢75、100、101、96及94人次,攔檢旅客確診境外移入傳染病人次各為177、201、194、170及289人次,而入境前有症狀旅客邊境攔檢敏感度由104年之58%增至106年之65%,惟107及108年下滑至59%,亦即106年邊境攔檢可偵測六成五入境時有症狀之法定傳染病個案,於107及108年減少至五成九,連續2年未及六成,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並宜由近年新興傳染病疫情汲取經驗,及時檢討與調整邊境檢疫相關措施,期達成提升邊境檢疫量能,阻絕傳染病於境外之施政目標。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妥善規劃執行「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增強傳染病防治各項應變作為,以期發揮本計畫之最大效益,提升國境防疫及國人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紐機外籍機師因未遵循相關防疫規範,導致防疫缺口,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遂於1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機組人員檢疫規定,包括增加居家檢疫天數、強化自主健康管理的限制、禁搭大眾運輸工具、新增檢體採驗、設立電子圍籬系統等諸多手段,然部分手段疑有侵害人權之疑慮,未將機組人員在反覆「執勤-隔離-執勤-隔離」之循環中,所可能導致之身心問題進行考量。另一方面,國內航空公司基於商業經營之考慮,於2020年10月開始恢復機上熱餐,提供杯裝飲料(非密封狀態)等服務流程,使得病毒傳播之風險大為提高。在國內疫情控制得宜良好之狀況底下,絕大多數之感染病例係境外移入,國內航空公司基於商業經營之考慮,相關做法未必能夠符合防疫原則,將機組人員及國人健康置於風險之中。基於邊境防疫之考量,建議應與航空公司及機組人員所屬工會進行防疫工作之相關檢討會議,避免僅因航空公司片面說法,導致防疫出現缺口。爰建議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全面重新檢討相關防疫措施,協助交通主管機關建立查核與主動監測機制,以提升防疫績效,並持續與民航局進行檢討,視機組員落實執行情形,滾動調整居家檢疫時間等檢疫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及「充實國家疫苗基金及促進國民免疫力第三期計畫」編列所需經費,分別為續編最後1年(第6年)經費2億0,506萬7千元及第3年經費10億4,850萬6千元,各用於辦理相關藥劑、防疫物資之儲備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及補助疫苗基金辦理疫苗(含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然107至108年流感季全國流感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較前1個流感季增幅逾六成,為近3個流感季最高紀錄,且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107年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尚未達成接種涵蓋率目標,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研謀強化防治應變措施與效能,以落實國人生命健康之維護。
    (十)近年我國結核病新案數及發生率逐年下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已初見成效,並預計自110年度辦理第二期計畫,基於山地原鄉為我國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且108年度山地原鄉結核病發生率與全國之差距達2.7倍,部分地區尚有發生率上升現象,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積極妥謀善策,提升篩檢普及性與可近性。
    (十一)邊境檢疫乃預防境外移入傳染病之重要防線,惟近年我國邊境攔檢敏感度下滑,107及108年連續2年皆未及六成,容有檢討改善之空間,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由近年新興傳染病疫情汲取經驗,及時檢討與調整邊境檢疫相關措施,期達成提升邊境檢疫量能,阻絕傳染病於境外之施政目標。
    (十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營建工程」項下,新增辦理「衛生福利部防疫中心興建工程計畫」,總經費上限40億6,800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6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80萬元,用以支應辦理歷史建築測繪、規劃設計等相關作業。疾病管制署自110年度起新增辦理為期6年之防疫中心興建工程計畫,該興建基地上既有建築物「南港衛生大樓」業經公告屬文化資產之歷史建築業,鑑於本案涉及歷史建築保存規劃事宜,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儘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6,398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
    1,07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
    550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150萬元、「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150萬元(含「辦理跨部會資訊系統勾稽比對,防堵逾期之原物料及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智能監控高風險目標」5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20萬元)。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
    (三)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1,505萬元,包含:
    1.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755萬元(含「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200萬元、「食安新秩序」項下「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555萬元(含「加強消費者食品衛生教育」項下「辦理消費者食品衛生教育媒體宣導通路業務、食品廣告監控及統計、分析、為民服務專線」中「業務宣導」15萬元、「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項下「辦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律服務研析工作、食品輸入業者法規溝通與第一級品管輔導、食品非預期反應評估研析及衛教、提升民眾食品安全之能、強化小型食品製造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通路商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輔導等計畫」中「業務宣導」40萬元))。
    2.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750萬元(含「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50萬元、「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500萬元、「毒品防制」100萬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2,6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8億3,723萬6千元。
  •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27、346、378-1。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一),免予凍結,修正為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7,115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等業務。依據日前行政院宣布之萊豬進口5原則,衛生福利部提出進口萊豬部分改為逐批查驗,從110年1月1日起,所有進口豬肉、不分國別都要「逐批查驗」,並且查驗的頻率在1年內都不會降低,以109年外國豬肉4千多批、外國豬內臟1千多批,總計6千批,全數檢驗也沒問題。惟109年食品藥物管理署邊境查驗正式人力僅有81人,即便未來增聘21人,也難以在110年1月1日以前全數補齊。且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108年度進口肉品報驗批數為40,958批,抽驗批數僅1,585批,抽驗率僅3%,以108年6,200批進口豬肉來說,僅抽驗186批,如將來對於進口豬肉實施逐批查驗,需要多少人力?爰針對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邊境查驗措施及人力需求評估提出詳細評估計畫與說明,於109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項新增決議26項

    (一) 有鑑於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預算編列2億0,892萬4千元,經查科技業務中,有關法規研擬、研究、或建置之相關計畫(含持續性計畫),外界卻無法得知相關委辦研究或建議是否可參採或落實,另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機制仍未臻完善,尚難督促業者確實掌握原料藥品質,顯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藥品追溯及追蹤申報機制尚未健全。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已建立藥品原料藥品質及溯源管理措施,仍應持續精進我國藥品全生命週期管理暨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機制,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二)截至108年為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統計規定申請登錄之食品業者計47萬5,763家次,其中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業者僅有1萬0,099家次,亦即約僅2%食品業者須建立追溯追蹤系統,此種成效,無怪乎,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3年陸續擴增規範應辦理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逐步擴大管理對象,但卻未積極主動掌握及督管各相關業者落實執行情形,以致難以達成法規範目的。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精進與落實追溯追蹤制度、強化食品追溯追蹤制度查核,達完善食品安全源頭管控之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查核成果。
    (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2,10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69萬元,110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之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妥為利用經費,加速建構各類案件線上申辦系統,提升數位轉型服務,促進國內生技醫療產業發展。
    (四) 有鑑於審計部108年度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提出食品安全管理部分資料即時性不足及品質欠佳,難為後續分析運用,亟待分析資料實際需求,重新審視及檢討欄位定義及資訊內容,以提升資料可用性。綜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研討精進作為,戮力建構更完善之食安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5,094萬2千元,查,該筆預算用以辦理「食品安全數位創新加值管理計畫」,以強化食品追溯追蹤電子化作業,運用巨量分析科技結合跨部會資料,強化食品源頭控管原料流向,以有效控管化學物質。惟審計部108年度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提出食品安全管理部分資料即時性不足及品質欠佳,難為後續分析運用,亟待分析資料實際需求,重新審視及檢討欄位定義及資訊內容,以提升資料可用性。綜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研討精進作為,戮力建構更完善之食安環境。
    (六) 有鑑於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亦指出食品安全管理仍有源頭監控、查驗登記及風險偵測等問題待克服,以及食品科技發展迅速,食品種類推陳出新,導致風險來源日趨複雜,進而增加食品源頭安全之不確定性,且產銷鏈改變與多變之違規態樣,皆提升產品源頭、邊境查驗與市場控管之難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需精進源頭管理及後市場稽查運用之風險預警效能,有效發掘非食品級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發揮逐年以高額歲出預算建置、維護軟硬體之效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精進源頭管理,提升後市場稽查運用風險預警效能,落實追溯追蹤制度,以利事件發生前可運用此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堵非食品級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之情事發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有鑑於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議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表示一定會逐批查驗、嚴格檢驗、明白標示,豬肉儀表板每天都會詳細呈現,現遭民眾踢爆儀表板已失靈,另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有關「逐批查驗」規定有如下:(1)連續查驗批5批均合格,且總進口量為上1批不合格產品進口量至少3倍以上,才可降為加強抽批查驗。(2)除查驗費外,要繳納抽樣檢驗之費用。(3)抽樣後,符合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者,要繳納保證金,始核准具結先行放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考量基準為何?之前,從抽3批又改抽5批,現雖已逐批,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落實邊境管理及豬肉儀表板資訊公布清楚,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有鑑於110年1月1日蔡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及內臟進口,然先前衛生福利部從未對22家現行可開放進口之業者進行過系統性實地查核,僅進行書面審查,此次同時開放美豬內臟進口,更增加國人的疑慮,美國未有食用豬內臟之習性,致使國人對於美豬內臟處理及保存之安全衛生條件存有高度疑慮。基於法規規定,也為了消除國人疑慮,政府理應赴美針對牛肉及豬肉實地查核,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落實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的食品安全。
    (九) 根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及第9條有關「逐批查驗」之規定有如下:1.連續查驗批5批均合格,且總進口量為上1批不合格產品進口量至少3倍以上,才可降為加強抽批查驗。2.除查驗費外,要繳納抽樣檢驗之費用。3.抽樣後,符合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者,要繳納保證金,始核准具結先行放行。過去抽驗5批現在改抽驗3批,除了簡化流程外,改抽驗3批的參考基準到底為合?又,自抽驗3批改為抽驗5批,政府政策反覆不定,為撙節預算。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上揭查驗辦法規定,確實執行邊境查驗工作,為國人食用安全把關。
    (十) 在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說,進口豬肉品不但有經濟部貨物的批號,還有所有相關的檢驗程序,以後都逐批查驗,標示跟著貨品走等政策方向後,相關人力與設備少如何負荷相關繁重的檢驗業務,令人質疑,以目前全國第一線邊境查驗正式職員只有81人,明顯無法負荷龐大的工作量,後續增添查驗人力何時到位?會不會到位?均需衛生福利部對外清楚說明。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邊境稽查人力需求,積極辦理,以落實進口豬肉逐批查驗。
    (十一)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9,195萬元,係屬辦理醫療器材及化妝品查驗、市售藥物化妝品品質調查、違規廣告監控、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之防治等。然近期流傳市面的彩色口罩,卻遭爆出使用致癌的「偶氮色料」,且食品藥物管理署竟沒標準規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醫用口罩製造廠做好原物料之源頭管理,落實進料管制,以確保醫用口罩之品質與安全。
    (十二) 有鑑於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及根據「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明定,招募廣告需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始得刊登,且不可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不可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也不能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然衛生福利部在109年11月11日例行記者會中宣布,「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即起正式上線,協助招募國內受試者,以求加速國產疫苗開發。目前新冠肺炎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應儘速通過IRB,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整個登錄平台上,僅有「疫苗有您疫苗有譜」的消息,沒有任何警語,提醒民眾「人體試驗風險」以及「試驗可能存在的危險」。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1億3,998萬5千元,有鑑於隨著時代進步及消費的多元化,近年來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總以多樣化的廣告促銷產品,藥粧產品廣告經常發現有誇大不實,由於宣傳手法不斷翻新,致違規廣告事件仍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107及108年藥物廣告違規案件皆超過1千件,迄今似乎仍未減少;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加強廣告監控管理,並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落實違規廣告查處,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者權益。
    (十四)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08萬5千元,主要係協同專業機構執行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廠GMP及QSD審查,以確保醫材製造場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推動並確保國人醫材品質,撙節經費。
    (十五)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1億7,122萬2千元,有鑑於近年來國內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之通報量持續增加,惟查「醫療器材管理法」業於109年1月15日公布迄今,其最後生效日期至今未定,部分條文尚待醫緊器材管理相關子法制定完成才會生效,致醫療器材之管理制度至今尚無法健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儘速推動「醫療器材管理法」,完備醫療器材管理相關子法規定,以健全醫療器材之管理制度。
    (十六) 有鑑於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增「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計畫」,經查此計畫內容多為過去研究之綜整,未見其精進管理作為何在?且與「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106年開始4年已執行畢,其具體成效何在?)頗多重複,顯為預算而編預算,爰此,針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預算編列1億2,851萬5千元,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落實該計畫之精進管理與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管理藥物生命週期第一期的成果書面報告。
    (十七)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預算編列1億2,851萬5千元,查該筆預算用以監管藥物上市後品質安全、藥物及化粧品安全品質監控管理、精進管制藥品流通管制及追溯追蹤機制之規劃與推動、強化查處偽劣禁藥、不法藥物與偽劣禁藥之監測及藥物化粧品稽查專案及違規廣告監控等工作,然據衛生福利部之資料指出,藥品檢查暨查獲違法家數卻逐年上升,自94年660家至108年高達1,541家。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精進藥物上市後品質安全管理、不法藥物監測及違規廣告監控等工作,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十八)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精進食品雲分析技術,導入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演算法,結合統計科學及大數據分析方法,開發邊境管理智能監測模組,提升抽驗不合格命中率,及邊境管理風險預警效能,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仍有待進一步擴大風險因子分析資料範圍,以有效增進風險判讀能力;另檢驗資料介接尚有即時性不足、定義不明、資料缺漏或錯置等品質欠佳情事,致食品雲資料分析仍欠缺農產品源頭管理資訊可資應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謀強化食品雲資料分析來源及資料可用性,精進後市場稽查應用之風險預警效能,以有效發掘非食品及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發揮食品雲建置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九)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安全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1,066萬7千元,係為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方案,以強化源頭管理、重建生產秩序、增進查驗量能、精進預警功能、健全食品業者管理及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構築食品安心消費環境,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另於「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應用」預算編列5,094萬2千元,辦理「食品安全數位創新加值管理計畫」,以強化食品追溯追蹤電子化作業,運用巨量分析科技結合跨部會資料,強化食品源頭控管原料流向,以有效控管化學物質。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食安五環」政策,自110年度起持續推動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鑑於現行食品安全仍有涉及源頭監控、查驗登記及等相關問題待克服,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精進接續計畫相關措施,以健構完善之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及建立消費者信心,進而提升臺灣食品產業品質與競爭力。
    (二十)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7,115萬1千元,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追蹤檢驗及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所需經費。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下,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數量逐年增加,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嚴格執行查驗措施,並參酌歷年來輸入品項來源、檢驗情形、進口食品輸入政策及國際食品警訊等適時調整查驗率,以防範問題產品輸入,確保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
    (二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4億7,115萬1千元,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追蹤檢驗及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所需經費。鑑於落實食品輸入及製造源頭管理,並維護民眾之知情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於食品衛生稽查檢驗中,一旦受驗食品中檢驗出豬肉製品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不符規定,一律上網公告業者名稱暨該品項名稱。
    (二十二)石綿已經國際標準認定為致癌物,我國自2018年起禁止進口石綿原料。目前國內針對可能含有石綿產品有擬訂專案抽驗與檢查,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建築板材抽驗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7年與108年皆有持續進行化妝品中石綿成分的監測計畫,進行市場抽驗,以維護國人健康安全。然而,2020年12月24日商家具店爆發珪藻土製品疑似含有石棉事件,日本官方已宣布下架回收。目前日本自主回收23項,總計355萬件商品。初步推估恐商品於中國製造時遭石綿污染,但污染原因尚在調查中。由於珪藻土製品多為生活用品用途廣泛,經濟部標檢局已啟動珪藻土地墊、杯墊市場購樣監測計畫,惟珪藻土製品尚包含湯匙、防潮塊、防潮袋等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等,則受「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綜合上述,為確保國人使用珪藻土製食品器具之安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研議針對珪藻土製品之食品器具,執行市售購樣監測計畫。
    (二十三)我國已確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之政策,並於2021年1月起開始實施。惟中央政府邊境查驗之量能與預算長期不足,為因應上述開放政策,衛生福利部日前已向行政院爭取相關員額與經費,但仍不見具體核定之計畫,經發函詢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表示:「有關爭取之補助衛生局稽查人力,原則獲行政院同意,為期1年(110年)。另專案聘用本署邊境人力預算員額案,刻正爭取中。」為保障國人之健康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我國中央邊境查驗與地方政府稽查量能與經費之強化作為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該開放政策之因應配套措施能有效落實。
    (二十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明定,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又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項裁處罰鍰基準」,有關資力加權部分,資本額達10億元以上者,僅加權3倍。為提升事業單位與雇主對於食品安全衛生法令之重視,強化我國法規之嚇阻力,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酌予提高相關加權倍數之可行性。
    (二十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明定:「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另「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將相關諮議會之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公開上網,惟各諮議會會議紀錄之揭露程度,明顯存有不小落差。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關注之重要議題,為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上網公開相關諮議會之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其紀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出席人員名單、議程事項及決議內容,並研議公布相關諮議會之發言紀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查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10億6,407萬2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55.79%,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區網站公布。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91。
  •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1,224萬5千元,其中「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4,399萬1千元,而辦理AI健保資料應用加值服務等計畫編列1億3,115萬元,惟近年來政府資安事件頻傳,為期5年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除與健保資料之運用及應用有關外,尚涉民眾之就醫隱私、投保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事項,必須加強資訊安全之管控及防禦力,並於執行過程定期監測,以採行必要之資安作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資安管控。
    (二)為解決偏鄉民眾就醫困難之困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獎勵開業計畫(下稱本計畫)」,目的為鼓勵西醫醫師到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促使當地民眾都能獲得適當醫療服務,並由102年起本計畫獎勵期間修正為3年,以期診所在地生根持續於當地服務,體現落實偏鄉在地醫療,消弭偏鄉無醫村之理念,維護當地民眾就醫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增修本計畫管理原則,調整第三級地區參與診所須於開業第4個月起達到每診次平均3人,否則不予支付獎勵費用,第7個月、13個月及第25個月診所須達到醫療費用核定點數門檻,否則將依規定折付獎勵費用。然現今面臨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民眾就醫習慣,全台醫療院所門診人數減少,造成偏鄉診所服務人數難以達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台灣防疫有成,數位技術動員自有其成效,109年跨年夜衛生福利部首度出動的天網「電子圍籬2.0」,於跨年會場揪出或勸離數十名自主健康管理者,更令國人印象深刻,再者109年10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決定開放350萬身故者的健保資料,包括病史、就醫紀錄、處方箋等,供學術單位及企業研究。然此監控是否「超譯」原有法律授權?監控數位足跡,是否用在感染性低的自主管理者,符合比例原則嗎?及部長宣稱「所有防疫隱私資料都在廿八天後銷毀」,如何監督此項承諾?為防政府對數位人權的漠視,慎防政府變身為「數位巨靈」,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開放350萬死亡者健保資料時,應兼顧隱私保護與資料利用之衡平,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規範。
    (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計畫總經費7億2,025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4,405萬元,分配於「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1億4,399萬1千元及「一般行政」項下「研發替代役」5萬9千元。鑑於民眾陳情個人病歷並未能於各醫療院所中互通,造成就醫不便及重複的醫療費用支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擬「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納入提升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效能暨資安防護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4,399萬1千元,有鑑於該計畫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7億2,025萬元,然查該大數據計畫為涉及應用與民眾相關之健保資料,更涉及上至總統、重要政府官員等全國民眾之就醫隱私、投保等個資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雖已進行相關資安管控及防禦,惟對該計畫之資安作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提升防禦力並加強資安管控。
    (六)為落實民眾知的權益,作為就醫選擇之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014年6月建置「自費醫材比價網」。中央健康保險署雖已將全國數萬多筆自費特材品項名稱、價格、占率、許可證與院所等資料,上傳至該網,但除了價格資訊以外,其他關於民眾自費醫療相關資訊,卻須連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健保服務>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特殊材料>健保特材品項查詢>健保自付差額(差額負擔)才能窺知,且比價網內容多專業術語,不利民眾善用政府公開資訊,輔助醫療決定。依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日前針對533位近3年有過自費醫療經驗的民眾進行民調,發現僅5.3%的民眾曾經使用過比價網,半數的民眾甚至沒聽過這個已推行6年的措施,亦可見該網可近性與普及度不足,雖立意良善,但實有改善必要。然自費需求與爭議增加快速,現今每4個人就有1個人有自費醫療的需求,網站設計應以使用者觀點為出發。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研議精進醫材比價網之查詢功能,增加自付差額特材之民眾易讀性、可用性及落實民眾知的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在辦理中央健康保險業務上,存在有不重視新北市民眾之嫌,查目前服務據點管理上分為臺北業務組、北區業務組,用意是為服務北臺灣地區,並且目前已在臺北、基隆、宜蘭、中壢、桃園、新竹市及新竹縣等皆設置聯絡辦公室,並可供民眾進一步辦理各類健保業務。然而,查新北市在具備了全臺最多的400萬人口情況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卻毫無服務據點建置,實在讓人有感太誇張,導致如北海岸及淡水一帶民眾連補辦健保卡,都還必須耗費3個小時通行時間前往外縣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3個月內加強辦理北海岸各公所受理健保卡申辦業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資料,減少民眾舟車勞頓。
    (八)有鑑於日前爆發自付差額特材上限與極端值事件風波,徒增民眾自費醫療疑慮及恐慌;且多次爆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自付差額特材價格登錄錯誤,民眾往往無從得知政府網站提供的價格資訊是否正確,是否會影響民眾即時使用新式醫材的可近性,並降低民眾對官方網站的可信度。為維持政府網站之公信力,確保資訊正確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自付差額特材院所收費之抽查監控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健保已連續4年收支失衡,111年底之虧損將超過771億元,安全準備金已低於1.5個月,達到了調漲健保費之標準。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4條,訂出之「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1.5個月保險給付支出時,啟動保險費率調漲機制。其調漲以當年起(含)第2年年底可維持2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於是宣布健保費率將從現行4.69%調高至5.17%,補充保費費率連動調整從1.91%漲至2.11%。惟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若只靠調漲健保費率恐難以因應人口快速高齡化伴隨龐大之醫療支出,健保財務缺口將持續擴大。為確保健保財務穩健,健保運作永續發展,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於3個月內,針對健保制度性改革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推動醫療資訊共享,減少不必要之重複用藥及檢驗(查),自2014年起運用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獎勵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之外,即時上傳檢驗(查)結果及醫療檢查影像(報告)等醫療資訊。惟查基層醫事服務機構因資訊能力較為不足,醫療資訊上傳執行之結果不盡理想。檢驗(查)申報案件較多之西醫基層診所及檢驗所等,2019年各季檢驗(查)結果上傳率分別僅約一成、二至三成左右。另醫療影像檢查申報案件較多之西醫基層及牙醫診所,上傳率亦未及申報件數之1%。為有效推動醫療資訊共享,減少不必要之重複用藥及檢驗(查),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提協助與改善措施,提升各級醫事服務機構上傳資料之可近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明定,有關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共同擬訂會議,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惟前述二會議就會議內容實錄部分之資訊公開透明程度存有落差。查醫療服務共擬會所公開之會議紀錄,包含相關資料與發言實錄,但缺乏錄影錄音形式之呈現;而藥物共擬會則公布會議錄音檔與會議紀錄,但其中並無明載與會人員之發言紀要,顯示相關會議皆仍有加強資訊公開透明之空間。有鑑於健保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為落實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共同擬訂會議之資訊公開程度,研議詳實記載與公布會議之發言紀錄,並另以直播或上傳錄影錄音之方式公開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實況之可行性。
    (十二)乳癌自88年起即高居女性癌症發生率之首位,根據106年癌症登記報告指出,女性乳癌發生率飆升最快,20年來,從每10萬人口30人左右的發生率(0.03%),飆升到每10萬人口78.9人的發生率(0.0789%),新發病例高達1萬3,965人,換算起來每天有38位婦女受到乳癌的威脅;同時,乳癌死亡率也呈現上升趨勢,每天約有7人因乳癌失去生命,是女性癌症死因排名第3位。而所幸乳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治癒率相當高,0期到2期乳癌的5年存活率,超過九成,但若至第4期才發現,則治療存活率僅為34%。而治療乳癌,常常將手術、化學治療與放射治療等治療方式合併使用,尤其是合併放射治療。例如根據107年度的癌症登記報告,有3,733位患者採取乳房保留術合併放療與內分泌治療、有1,832位患者採取乳房保留術合併化療、放療與內分泌治療。不過,乳房手術後傳統的放射治療的療程通常需花費5至7週,每天1次,每週5次,每次治療約5至10分鐘,若含報到、姿勢擺設等時間,約半小時。這對患者和家屬的生活會造成一定的不便,尤其對住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或行動不便之患者有可能因無法接受放射治療而被迫選擇接受全乳房切除手術。所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在109年8月1日修訂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目的就在於發展具有確保醫療品質機轉的乳癌症支付制度,創造合理的醫療環境,讓醫療服務提供者可以有效的幫助乳癌病人,同時又可達到控制醫療費用與確保醫療品質的目的,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研議推動乳癌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提出健保資料AI應用加值服務、健保資料數位服務應用之精進與推廣、智能科技提升健保為民服務、加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運用服務效能等分支計畫,110年度共編列1億4,405萬元。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思量透過資料庫驗證,參考真實世界數據,研議新科技納入健保給付,以增進民眾對新醫療科技的可近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針對健保資料庫整合與真實世界證據作為健保給付進行研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 有鑑於國民健康署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已於109年起暫停母嬰親善醫療院所之認證辦理作業,致使母乳哺育業務推廣成果恐受連動影響,且加深台灣產婦於產後6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自105年後逐年下滑之趨勢。復以目前在檳榔戒除之推動業務上,並未相比戒菸業務有戒菸專線等一致之重視,恐於110年度公務預算執行之際,檳榔戒除之辦理成效仍有所不彰。再者,目前因應新興菸品如加熱菸及電子煙興起,但在戒菸作業上之菸癮評估,仍慣以採用傳統紙菸之吸食模式來斷定菸癮(詢問多久吸食一根紙菸、一天吸食幾根紙菸等),實在已經跟社會吸菸狀況脫節。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母乳哺育、降低檳榔健康危害、新興菸品防治之精進作為的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新增6項計畫預算編列1億2,301萬6千元,屬於全人健康促進政策研究之新增子計畫,其新增之科技發展計畫於綱要計畫書所列之績效指標,預期效益皆缺乏具體數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1億2,301萬6千元。查部分縣市政府失智服務據點數量偏低,如基隆市及嘉義市分別僅有3處及5處據點,低於人口數較少之金門縣5處及澎湖縣6處,另全國尚有96個行政區未設置失智服務據點,亟待加強布建。參據各縣市統計數據,涵蓋率最高之3縣市依序為彰化縣45.65%、花蓮縣33.14%及宜蘭縣27.05%,涵蓋率最低之3縣市依序為臺北市8.83%、臺東縣11.05%及澎湖縣12.54%,顯示失智照護資源仍有分布不均,且部分縣市失智服務量能不足等情形,允宜加強推動並研謀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佈建失智服務據點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科目分別編列126萬4千元及461萬7千元,共計588萬1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0年起推動健康體重管理,為帶動規律運動及健康飲食風潮及協助民眾維持健康體重,編列肥胖防治與相關研究經費,然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自105年起,呈現增加趨勢,顯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歷年之研究並未能形成肥胖防治之政策。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營造身心健康支持環境,增進全人全程健康促進」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年度施政目標。然近10年健保成本支出以平均每年約5%的成長率快速成長,國人醫療需求增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負起責任,秉持延長全民健康餘命之理念,採取更積極之作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2億8,857萬4千元,其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5億7,161萬7千元,辦理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等業務,惟政府補助的產檢預算及產檢項目都不足。另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編列6億7,476萬9千元,惟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僅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爰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提高產檢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持續提升偏鄉及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以及提高成人保健利用率等進行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7,978萬7千元,目的係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然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又其中女性利用率大於男性,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以提升民眾預防保健知能。爰此,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降低非傳染病發生之風險,持續辦理菸酒防制、身體活動及均衡飲食等健康促進措施,然依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仍有電子煙及家庭與室外非禁菸場所二手菸問題漸趨嚴重,107年女性家庭二手菸暴露率達24.1%,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45.6%亦高於97年之36.2%, 107年國、高中生吸食電子煙比率各為1.9%及3.4%、難以有效阻絕未成年人接觸酒類訊息、國人健康飲食及勞動族群規律運動習慣不足,增加罹病之風險等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儘速提送「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將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管制,配合修法逐步擴大禁菸場所範圍,並與教育部合作制定學童及幼兒營養基準,宣導健康飲食概念,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進度報告。
    (九) 依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1年起補助菸、酒、檳榔高盛行率及相關癌症發生率暨死亡率較高之市縣辦理「菸酒檳榔防制整合計畫」,提供弱勢族群較低年齡或縮短間隔之預防保健服務,以縮小國人健康落差。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促進年報統計,106年18歲以上國人吸菸率計有18個縣市較102年下降,惟仍有臺東縣等4縣不減反增,最高與最低者落差達13.9個百分點;18歲以上男性人口嚼檳榔率雖較102年下降,然最高與最低者尚有16.1%之差距;另部分縣市106年18歲以上民眾每日攝取3蔬2果人口占比及108年13歲以上國人規律運動率與全國相較落差逾2個百分點,顯示部分縣市菸酒檳榔、飲食及身體活動等重大致病因子,與全國相較仍有落差。為縮小區域及族群間之健康不平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督促強化相關防制作為,持續補助嚼檳榔率及口腔癌發生率較高之縣市,辦理菸酒檳榔防制整合計畫,並強化民眾健康意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十)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預算編列126 萬4 千元,辦理肥胖調查研究與防治工作。惟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最新調查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上升,從98年38%成長至108年47.97%,創下近年來新高,接近每2人就有1人過重及肥胖,國人體位危機不得不重視,與先前調查資料相比,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自105年起,呈現增加趨勢,而造成肥胖主因,除遺傳外,主要為熱量攝取高於熱量消耗,其備也影響因素包括飲食、身體活動、生活型態、社會環境因素等。肥胖為罹患非傳染病之重大風險因素,鑑於我國成人過重或肥胖比率較高,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研議相關對策,協助國民預測未來肥胖風險,檢視及改善日常生活相關場域之致胖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 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2019年國人10大死因與慢性病息息相關,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事故傷害(7)慢性下呼吸道疾病(8)高血壓性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慢性病防治,預防重於治療,惟台灣洗腎比率為全球第一,每年洗腎病人約9萬人,且洗腎人數仍持續增加中,負責慢性疾病預防醫學與社區健康,提高國人餘命的國民健康署,責無旁貸!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慢性病防治規劃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 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石化工業區、半導體工業、燃煤電廠及鋼鐵業發展等之特殊工業區鄰近居民逐步進行加強流行病學調查及健康識能、民眾衛教及風險溝通,並定期公布,以了解工業區設置後居民之健康受影響情形,並建議研議全國等工業區之影響。
    (十三) 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未來可針對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對國人健康風險評估進行相關規劃研究,包括幼兒、學童、年輕人、中年人、老年人、育齡婦女等不同族群,以了解進口萊克多巴胺豬肉品及內臟後對國民健康之風險。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 本項新增決議16項

    (一) 有鑑於110預算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總歲出公務預算,相比前1年度編列增加有43億6,929萬5千元之多,深受各界期待在該年度將有更優異之施政落實。然而,查有關年度施政目標內容,卻僅在公務預算案中僅列不到1頁篇幅的內容(P6),有悖預算編列之際應盡之詳實說明責任。爰此,特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度所編列的公務預算,照顧到支持家庭的初衷,研議把育兒津貼從現行每人每月2,500元提高至5,000元,並從第2胎開始加碼1,000元;托育補助則從現行每人每月6,000元加碼補助1,000元,亦從第2胎開始加碼1,000元,並需自110年度起4年內落實逐步完成。另外就執行規畫相關內容,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822萬2千元,係以辦理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會、新增社福資料分析模型,及新增老人福利服務需求資源盤點等為主要目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所推出之「托育媒合平台」,目前設有裁罰公告,裁罰對象包括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並且可依各縣市、日期等類別查詢。該網站看得到各縣市的狀況,惟各縣市的資料不太相同,以網站首頁(桃園)為例,目前雖有托嬰中心欄位,但是未立案、沒地址,有無招牌亦未顯示,民眾該如何得知,這家托嬰中心在哪裡?再者,表格上有托嬰中心欄位,但未標示名稱,卻在違法事由欄位有標記?該網站之內容是否屬實,及該網站之標示方式恐有不夠嚴謹之疑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改善方案。
    (三)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社福民間資源盤點與資料公開」預算編列510萬元,然該計畫109年度亦編列984萬3千元,而本計畫並非跨年度計畫,卻連續2年編列,其必要性及計畫成效多有疑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7,669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編列第1年經費420萬元。鑑於民眾陳情個人病歷並未能於各醫療院所中互通,造成就醫不便及重複的醫療費用支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擬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納入建構病歷雲端化可行性方案暨資安防護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42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係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社會及家庭署為配合行政院智慧政府推動策略計畫之執行,於110年預算案新增辦理,預計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時間達5年,總經費為6億7,669萬元,本年度為第1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計畫主要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尚乏具體之量化指標呈現運用大數據提高政策制定之精準度,實有應強化或完備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14億7,820萬元,其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143億9,567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列41億0,098萬7千元,包括「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2歲嬰幼兒照顧總經費610億7,6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492億2,900萬元,分5年辦理,本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143億3,870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列41億0,119萬7千元。惟與蔡英文總統競選政見中之「全齡照顧政策-幼兒(0 至6 歲)國家一起養」,其中準公共化部分,提高托育補助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6,000 元,加碼至7,000 元、育兒津貼部份,由現行每人每月2,500 提高至5,000 元;然相關計畫迄今付之闕如。為提高我國出生率,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並督促行政院儘速公布少子女化計畫之政策內容,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2020年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正式上路,修正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制度不得低於3萬4,916元,並提高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以保障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惟社工新制實施後,過去社工人員遭受機構不當苛扣薪資或剝削之情事仍不斷發生,未有改善之跡象,使政策之美意難以落實。查為因應社工新制之施行,部分政府機關及社福機構巧令職稱名目,另設「社福宣導員」或要求社工轉任「教保員」,試圖規避社工相關薪資制度,漠視與踐踏社工專業。為維護社工人員之勞動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單位進行通盤調查,研提具體改善之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450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用以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等相關工作,我國自103年12月3日起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應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作業之法定期限業於108年12月3日屆期,但現今尚有58部法令未配合修正,經查,截至109年7月底,尚有法規13部及行政措施32個未完成修正,合計45部,包含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19部(個)及出現歧視性文字26部(個);另經第2階段全面檢視須修正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計有90部,包含法規57部及行政措施33個,其中尚有法規11部及行政措施2部,合計13部未完成修正,為落實公約精神,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 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450萬1千元。我國自103年12月3日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應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作業之法定期限業於108年12月3日屆期,惟尚有多部法令未配合修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促請各法規主管機關積極配合辦理,以落實公約精神。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近10年來,台灣總生育率則在1至1.2人間徘徊,且育齡女性人口逐漸減少,109年國內死亡人數已超過出生人數,人口自然增加轉為「負成長」,若加計每年平均1萬2,000至1萬3,000人的社會增加數,台灣110年已達到人口「零成長」的時點,7年後台灣老年人口佔比將超過二成,邁入「超高齡社會」;且少子化影響未來育齡婦女數減少,將讓少子化出現「不可逆」的趨勢。然蔡總統競選政見中之全齡照顧政策─幼兒(0至6歲)國家一起養,其中準公共化部分,提高托育補助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6,000元,加碼至7,000元、育兒津貼部份,由現行每人每月2,500提高至5,000元;然相關計畫迄今未詳見,儼然政見跳票。為提高我國出生率,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67萬7千元。查「0至2歲嬰幼兒照顧」奉行政院109年3月2日核定,總經費610億7,600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492億2,9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7至111年,107至109年度已編列268億0,728萬1千元,110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143億3,870萬7千元。截至109年6月底,各縣市居家托育(社區保母)與私立托嬰中心加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情形,部分縣市簽約情形有待提升,包含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新竹縣、南投縣、嘉義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以上為居家托育),與臺中市、高雄市、南投縣、雲林縣及新竹市(以上為私立托嬰中心)等縣市之簽約率低於全國平均,甚有部分縣市簽約率僅50%及60%,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該等縣市政府瞭解原因,俾利計畫滾動檢討。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鑑於我國自107年起開辦少子女化對策政策,雖就擴大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已有初步進展,然而統計至109年9月30日止,「全國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分布圖」資料顯示全國1,230處托嬰中心中,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托家園合計僅252處,相比之下私立托嬰中心規模達978處,私立占比近八成,公共及準公共化比例仍屬偏低,且對比離島縣市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內皆至少有一處或一處以上之公共托育設施,而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內竟僅設有私立托嬰中心,而完全無公托或準公托設施,造成該特定縣市父母若有使用托嬰中心資源之需求時,只能選擇較昂貴之私立托嬰中心,否則必須選擇鄰近縣市之公托或準公托設施,造成許多不便,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之服務似仍有改善空間。就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均衡各縣市之托育公共化比例,以免排除特定縣市使用公托資源之權利,以利我國各縣市間均衡發展,並就上述3縣市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計畫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老人福利法」第1條揭櫫制定之目的係:「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故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除現行之長照與供餐服務外,更應觸及長者各項食衣住行育樂之需求,使其老得健康快樂有尊嚴。且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獨居人數逐年變多,主管機關應超前部屬,建立獨居老人照顧機制,而非流於現金給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0年度之施政,乃以「最值得民眾信賴的部會」為願景,理應妥適辦理有關業務之行政管理,以及政策推研擬之作業。爰此,特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盤點各項所屬業務與民間對話之作業,以增加對話、下由上之建言采集等辦理,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十五)衛生福利部現今有13家公立社福機構,受限於員額編制,需用勞務承攬遞補人力缺額。鑑於勞務承攬引起之勞資糾紛、侵害非典型工作者權益等爭議在所多有,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整未來該等機構人力政策,保障在原機構服務的照護人員之工作權益。為維持機構養護品質,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評估對於長期在機構服務之照護人力,參照資歷與職務,給予相對級距待遇。同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預先研擬、公告在政策銜接期之銜接制度,避免因資訊不透明造成承攬業者與照護人員恐慌,影響後續年度招標,進而造成養護機構服務空窗。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鑑於我國自107年起開辦少子女化對策政策,雖就擴大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已有初步進展,然而統計至109年9月30日止,「全國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分布圖」資料顯示全國1,230處托嬰中心中,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托家園合計僅252處,相比之下私立托嬰中心規模達978處,占比近八成,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中心比例仍屬偏低,似有改進空間,由此亦可知何以少子女化對策之政策開辦至今,我國總生育率及新生兒人數不增反減,甚至來到歷年新低,已經成為重大的國安問題。為求國人尤其是女性能安心生育,免因擔心私托昂貴而不考慮生育或生育後必須全職育嬰育兒而放棄工作,得以在家庭與工作間達到平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3個月內就未來1年全國預計達成之公、私立托育目標比例及如何達成提升公托比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6億7,403萬8千元,減列:
    (一)本項「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24萬3千元。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
    (三)第3目「綜合計畫」
    800萬元(
    含「綜合企劃」100萬元及「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600萬元(含「向海致敬」項下中「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中「獎補助費」100萬元)、「營造優質環境衛生」100萬元))。
    (四)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30萬元。
    (五)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100萬元。
    (六)第6目「廢棄物管理」
    494萬6千元(含「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資源循環再利用」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00萬元)。
    (七)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100萬元(含「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50萬元)。
    共計減列
    1,56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46億5,834萬9千元。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七),修正為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53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4,280萬5千元,凍結1/20 (扣除人事費),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7,021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諾就「噪音防制法」之施行,再啟動夜間噪音加重罰鍰之法制修正作業,並再以行政院所提之法律修正案送交立法院,與關心相關噪音防制等多部修正草案一併審查;然而,相關法制作業卻缺乏對於期程設定之掌握,恐讓外界關心者無止盡的等待,允宜檢討。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邀集各縣市政府針對夜間噪音加重罰鍰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7,512萬4千元,該預算雖皆為委辦費,然未見歷年研究成效以及繼續編列相關預算之必要性,再者110年共有10項子計畫,與109年度相同內容或內容近似之子計畫共有8項,連續3年子計畫相同或相似者共有5項,重複編列情形嚴重,該計畫顯有審議不盡周延,而欲規避立法院審議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本項計畫執行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係屬辦理提升環境影評估審查效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工作、充實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功能、落實發揮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功能、提升我國環保技能等。然近期發生環評委員竟兼任風能協會理事長一事,因環評委員對規模龐大的開發案開發與否,具極大影響力,理應做到利益迴避,以示環評超然立場與獨立公正。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檢討委員利益迴避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環評公正性。
    (六)有鑑於現有的環評規定仍無法處理中央與地方在環評審查上的分工,導致新竹縣焚化爐計畫,竟由新竹縣政府球員兼裁判既是推動者又是審查者。如何強化環評程序,補強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中央/地方環境評估相關權責劃分予以檢討及檢視迴避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七)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連續2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僅1人,比例嚴重偏低且失衡,有違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任一性別應逹全體委員1/3之原則」,且違反性別主流化之政策,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遴選環評委員缺乏性別平等意識。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全台共有3萬4千名清潔隊員,每天負責清運2萬6千多公噸家戶垃圾及回收物,卻因清潔隊員大多站在垃圾車車斗後方、隨車移動沿街收垃圾,從後踏板、工作車上摔落而死傷頻傳。經統計,自2009至2018年,清潔隊員工殤意外造成普通傷害6,205人、全殘6人、因公死亡52人,悲劇不斷上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表示,清潔隊員於收運垃圾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遭撞約占三成最多。台北市自2002年起採「定時定點定線、設專區收垃圾」,有效減少清潔隊員職災件數。而台北市以外縣市,仍在「便民」要求下,垃圾車大街小巷沿線收,至清潔隊員於高風險工作環境之中。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於7縣市規劃執行「推動都會區垃圾定時定點專區收運試辦計畫」。惟實際推動僅13條路線,平均一縣市2條路線,改變幅度微乎其微,且部分路線為新開發路線,並非民眾原本熟悉丟棄垃圾路線,造成民眾實際使用情形不佳。109年統計至5月止,「109年垃圾定時定點專區收運試辦計畫」也僅核定22條試辦路線。為有效降低清潔隊員職災發生頻率、維護職場安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推動定點定時定線,台北市以外五都,自110至111年逐步提升清運路線採「定時定點定線、設專區收垃圾」試辦路線數量,並針對試辦路線、停留地點、停留時間、規劃期程積極與工會溝通,廣納基層員工意見,於4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1至108年編列47億8,000萬元推動「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整治11條重點河川,但計畫執行完畢仍有5條河川維持嚴重污染,且有6條河川復列為重點河川,顯示污染河川整治成效不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河川整治改善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台灣在20年前就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106年全台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剩餘率12.04%,109年6月底僅剩8.91%,其中15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如何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將是第一要務,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具體期程)。
    (十一)有鑑於台灣1年回收廚餘55萬1,332公噸,其中有62%是被拿去養豬,等於每天約有近1,000公噸的廚餘拿去餵豬,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台灣的豬肉被驗出有萊劑的本土豬的風險增加,國人甚有疑慮,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二)有鑑於台灣現有24座公有焚化廠,多在2000前後完工,平均壽命20年,將進入衰老期,如中央與地方垃圾處理不當,垃圾大戰勢所難免,經查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有「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明定「現有大型焚化廠,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始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地方縣市之垃圾協調處理已出現問題,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積極作為。要求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具體對策及期程)。
    (十三)有鑑於寒流一波接一波,帶動民眾對暖暖包的需求大增,但因暖暖包屬複合性材料,多數人直覺要丟到垃圾桶,然暖暖包沒有回收機制,被視為一般廢棄物,將進焚化爐處理,但經解離、焚燒後會產生氯,易與苯結合成為致癌物戴奧辛,其中鹽分也會減短焚化爐的壽命,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處理之工序)。
    (十四)有鑑於焚化廠應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為原則,但歷年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頗高,甚至排擠到一般廢棄物進廠,以108年為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約170萬噸,高達26.24%。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焚化廠營運契約保證交付量和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之相關管考機制,納入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項目,並據以調整補助金額,一般事業廢棄物收的愈多,補助愈少,並督促地方政府,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推動逾3年,各縣市廢棄物處理問題仍待解決,甚至部分縣市已開始有垃圾堆置問題出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有協調無焚化爐縣市處理垃圾之責,但有被調度機關不願依「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調度,加上多座焚化爐即將進入整改階段,垃圾大戰恐一觸即發。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之啟動門檻,並加強被調度機關之獎懲管考機制,提升被調度機關之配合意願,與部會和地方整合協調區域合作與處理設施調度,落實中央調度權責,並應將廚餘處理設施餘裕量也納入調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734萬9千元,係屬辦理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及相關子法、檢討修訂固定污染源相關法規、加強固定污染源管制及改善、辦理交通工具污染管制法修訂、辦理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檢討修訂交通噪音相關法規等。然110年上路的聲音照相取締噪音,在苗栗縣台三線因背景聲音干擾,即便測到多次超過90分貝標準,也難以當場舉發。爰此,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政策執行上存有盲點,故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全面進行學校區域電磁波監測作業,以維護學童健康,並逐步完成全國電磁波區域性監測作業。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學校區域電磁波監測計畫。
    (十八)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734萬4千元,係屬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措施、配合國際趨勢調整我國事業廢棄物管理、強化廢棄物源頭管理、檢討廢棄物管理制度與規範、強化廢棄物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然我國共有24座焚化爐,竟有半數超過20年的使用年限,且因爐體老舊,也減少垃圾處理量能,導致我國垃圾危機迫在眉睫。爰此,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善盡設備汰舊換新,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爐整備改建規劃書面報告。
    (十九)查全國24座垃圾化廠,其中19座廠齡超過20年,其餘5座廠齡也已超過15年,整備改建的問題已迫在眉睫。傳統焚化爐燃燒溫度約800到1,000度,燃燒後仍留有18%至25%的飛灰與底渣,部分並含有重金屬與戴奧辛,去化方式與掩埋場地又形成另一難題。目前歐美國家採取高於1,300度的垃圾氣化技術,可分解較多物質,並替代部分原料和燃料,達成循環經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做出政策指導,導引各垃圾廠整備改建方向,以符合下階段國家發展之需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屬辦理精進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效能、重大開發案專案環評監督、辦理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處及訴願之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然我國天然資源有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應加強該類型開發案件之環評監督管理之工作,並輔導業者務必符合各項環評承諾事項,以避免對環境生態造成不良影響;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做好內部控管深刻檢討改進。
    (二十一)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億5,002萬6千元,係以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及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等為主要任務。惟根據109年10月30日新聞報導,彰化縣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造成許多當地及附近縣市之污染,不僅影響彰化本身,該計畫也是南投縣最大的營建疏浚污染源,烏溪河床被大量開發,再加上砂石車、挖土機等設備在當地進出,讓南投縣當地居民擔心交通安全和環境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同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時刻檢視所執行計畫造成之影響,並研議如何改善對附近居民造成之影響。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研議就如何改善鳥嘴潭人工湖工程對附近居民及環境造成之影響,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辦理全國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計畫」編列500萬元,查該筆預算用以提升及維護公害陳情系統之功能,並建立大數據庫,以提供區域環境管理之決策參考。然經統計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自99年度19萬餘件至108年度27萬餘件,增幅39.11%,其中以異味、噪音、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之陳情事由占比最高,且期間之環保稽查人次略有下降,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109年陳情案件滿意度統計結果,並持續妥善處理民眾陳情案。
    (二十三)為順應環境永續之國際潮流,我國垃圾處理政策自70年代「掩埋為主」,逐步演變成80年代「焚化為主、掩埋為輔」,近年則倡議資源循環零廢棄目標。另為執行垃圾處理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陸續投入約1,087億餘元經費興建垃圾掩埋場(約206億餘元)及垃圾焚化廠(約881億餘元)。由於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而垃圾處理設施興建計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且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是以,政府除倡議資源永續零廢棄目標,並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方案外,允宜及早研謀因應,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四)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刻正辦理對受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府辦公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m2以上未滿2,000m2之運動健身中心等,列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所擴大管制之對象。然而,查有關之管制辦理作業,出現有未妥適與民間對話之情形,以及未盡然對受管制對象上皆以所容納人數為標準等致生疑有不公之爭議。爰此,特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妥適辦理與民間對話之機制,並滾動增加所計畫辦理之公聽會場次數,需待相關研議對話作業及公聽會程序完備後,方可進行管理對象之變動,另並限期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啟動輔導設置事宜。
    (二十五)為解決國內廢棄物掩埋空間不足及另闢掩埋場不易等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垃圾掩埋場活化經費,惟目前393處掩埋場中,已封閉、復育、停用與未使用掩埋場達325處,南投縣境內掩埋場有12處,營運中只有1處,8處復育中其餘為停用、封閉、未使用各1處,目前南投縣每天產生的垃圾量為230噸,但每天外運去化的量,頂多只有140噸,根本無法消化。雖然其它縣市還有餘裕可以處理,但協調困難使得問題越來越嚴重,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將焚化爐收歸國有。
    (二十六)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爰各地方環保機關均實施全天候24小時接受公害陳情報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建立多元化陳情服務管道以服務民眾。經統計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並以異味、噪音、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之陳情事由占比最高,惟期間之環保稽查人次略有下降,為持續改善及提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績效,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衡酌及分析民眾陳情事由之大數據庫,加強主動稽查作業。
    (二十七)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84萬7千元。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公布各監測站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均顯示,我國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年平均濃度概呈逐漸下降趨勢,惟現行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其設置位址是否符合人口密集、高污染區、交通流量頻繁區,以及工業排放高污染區等特性,均有待斟酌,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空氣污染監測站座落位置之妥適性,以提高監測數據之允當性。
    (二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按年編列預算用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策略檢討及推動相關工作,以加強產源管理、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再利用措施。惟我國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呈倍數成長,且部分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之占比偏高,不利緩解垃圾處理危機及降低焚化廠及掩埋場之最終處理負擔,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強化事業廢棄物之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
    (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持續進行水污染防治及放流水管制,近10年來市鎮污水、工業廢水及農業廢水之合計污染排放量及其占廢(污)水產生量比率均已呈下降趨勢,惟其工業廢水污染排放量占比卻呈增加趨勢,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強化工業廢水污染排放管制,以保護水體水質。
    (三十)為因應焚化廠整備期間、天災應變期間,以及其他緊急時期之廢棄物量能緩衝應變空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修正計畫,以增加「垃圾掩埋場活化及相關設施改善」工作。惟垃圾掩埋場活化所篩分之可燃物,仍須移至焚化爐焚燒,或暫置掩埋場,顯加重垃圾焚化廠之處理負擔及掩埋場之暫置負擔,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妥善規劃掩埋場活化所篩分可燃物之去路,以免衍生垃圾無處可燒而久置掩埋場之環境衛生問題。
    (三十一)為因應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不足及不適燃廢棄物處理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5至110年)」,惟執行以來,該署增加經費以辦理垃圾掩埋場之鄰避設施效能提升工作,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避免大量堆置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符合本計畫係為提高天然災害廢棄物處理備用量能之初衷,並應妥善維護及管理廢棄物暫置於垃圾掩埋場之公共衛生問題。
    (三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鼓勵公民營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5,000萬元,其中用以補助南投縣、花蓮縣、新竹縣等配合焚化廠停建縣市之垃圾跨區轉運至其他縣市焚化處理及區域合作調度所需相關費用1億2,736萬1千元。然日前南投縣草屯鎮垃圾場109年11月20日火警,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下,由外縣市焚化爐協助處理南投縣垃圾最近垃圾。不過,每處理1公噸垃圾,要回運1.67公噸底渣,短短幾天底渣已達600公噸。這批底渣將送再利用處理廠固化,用於公共工程使用。但全縣垃圾全數移除,未來底渣數量更驚人,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協助降低底渣比例,以免南投縣無法負擔。
    (三十三)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07至111年)」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6,1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長期而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及垃圾分類回收措施已具成效。惟近10年來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明顯下降,且巨大垃圾及廚餘之回收動能減弱,另購物用塑膠袋回收率偏低,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精進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分類回收措施。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冀達成不缺氧、不發臭之願景目標,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且截至該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故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持續強化。
    (三十五)廚餘係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查我國廚餘回收率普遍不超過10%,同時垃圾中的廚餘類含量卻近40%,最後除了掩埋便是進入焚化爐處理,然而由於熟廚餘中鹽與油之成分,一旦進入焚化爐燃燒便容易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不僅造成空氣污染,當垃圾混雜廚餘造成燃燒不完全時,將影響焚化爐底渣的品質不一,若底渣後續採傾倒、掩埋方式處理,可能造成臭味、滲水、重金屬殘留等問題,有毒物質亦將藉由土壤、水源滲入動植物體內,透過食物鏈重新回到人的餐桌上。然我國為防範非洲豬瘟已經禁止養豬戶使用廚餘餵豬參考國外處理廚餘模式家戶多半設置廚餘處理機器,生熟廚餘均經絞碎脫水加工後成為堆肥,有效解決廚餘廢棄物問題。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未來是否編列預算推動中央各部會研習中心或員工餐廳使用廚餘堆肥處理機,在我國廚餘回收率不佳的情況下,政府應更積極尋求多元之廚餘處理管道,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歐盟、日本與韓國都在近日宣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碳中和)的深度減碳目標,中國大陸也宣布要在2060年達成。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相關部會針對減碳路徑、方法與情境,例如能源部門的減碳或農業部門的固碳,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與分析之整體規劃報告。
    (三十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4億6,657萬7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91%,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區網站公布。
    (三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7年9月、2019年3月2次預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擬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以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減量,保護民眾健康。查最新預告之草案版本,預計訂定共72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並考量不同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建置需求,訂定三階段施行。惟據該草案之規劃,第一階段之管制於發布日施行;第二階段則應於2021年1月起新增管制13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但時日已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部仍在進行法制作業,有礙落實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減量目標。為保障國人之健康安全,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與環保團體討論溝通,儘速完成公告程序,並於3個月內就實施納管之期程與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畫於2030年達成全面禁用包含吸管、飲料杯、購物袋及免洗餐具等4種1次性塑膠之減塑目標。惟日前民間團體綠色和平針對我國限塑政策之成效進行調查指出,有八成民眾不瞭解我國2030年全面禁用1次性塑膠產品之目標,更有85%民眾認為應加速推動禁用政策之期程,顯見國人環保意識抬頭,減塑意願快速上升。另綠色和平比較2009年與2019年經濟部產銷統計後發現,塑膠袋、塑膠餐具、紙容器10年間之用量皆不減反增,總用量增加近23%,凸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目前政策倡議與推動成效,仍存有不小的努力空間。為有效達成環保永續之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通盤檢討現行減塑政策之力度,就擴大限塑管制範圍、強化減塑誘因和提出其它措施等層面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透過與地方政府合辦建置智慧城鄉感測點,規劃至2020年逐步布建1萬0,200個空氣品質感測器(微型感測器)。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2019年中、高污染告警事件數計2萬4,738次,惟各地方環保局運用感測資訊辦理稽查家數685家,僅占2.77%。為發揮建置環境物聯網平臺之效能,強化追查不法污染等行為,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地方環保局善加運用建置環境物聯網平臺感測告警資訊,並輔導建立因地制宜之風險評估項目,有效提升運用之比例,並於3個月內就上述問題之檢討與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建置有「環境資料開放平臺」及「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8年後所登載之列管及裁處資料查詢,以利民眾查找與應用。惟查相關裁處資料之查詢功能,係架設於「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內,而非建立獨立違反環保法令之查詢系統,不利民眾清楚認知與使用。為便利一般民眾使用查詢,提升公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之力度,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優化「環境資料開放平臺」及「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方式,以方便民眾查詢資料並可全方面掌握其許可申報及裁處相關資訊,減省於不同資料系統查詢操作之困擾,有利民眾監督違法事業單位。
    (四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9年5月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針對公部門、學校、百貨公司、連鎖速食店等4大場所,規範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惟經認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物可分解塑膠」,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不在該公告所定一次用塑膠吸管之限制使用範圍內,使PLA等材質之生物可分解吸管得繼續使用。日前張子敬署長於委員會備詢時表示:「其實對於PLA,我們也持續在檢討,它對環境是友善的......但它必須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分解。」並指出「當初是過渡,避免衝擊太大,所以讓大家有一個替代方式,如果現在有環保材質的產品可以替代,我們可以去檢討那個部分是不是要繼續維持。」有鑑於PLA之分解條件須發生在60℃以上高溫高濕和具有厭氧菌之環境,分解實屬不易,且我國尚未建立PLA之回收機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PLA吸管之例外使用政策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政府所推動之汽車汰舊換新政策,當初目標係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有助於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然而目前推動汰舊換新之措施僅限購買新車者能申請之貨物稅減免,導致購買符合政府最新排放標準的中古車消費者,卻無法取得相應的補助。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3條中,即有汰舊換新且同時得以選擇購買新車及中古車之相關規定。根據歷年來小客車之新車領牌數及中古車過戶數比較,中古車為國人換車之大宗選擇(2020年1月至11月統新車領牌數為35萬6,290、中古車過戶數為69萬1,160),如以節能減碳為政策出發點,理應規劃相對應之獎勵措施。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財政部,共同針對未來推動汽車汰舊換新之政策進行規劃,讓汰舊換新之節能減碳政策得以兼顧同樣符合標準之新車及中古車,並於110年4月底前,針對政策達成之污染減量效益及財務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有鑑於空污費率長期偏低,未充分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反應成本,亦未發揮經濟誘因機制,致使部分業者仍未加強污染防制以減少空污物之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目前固定污染源NOx、SOx、粒狀污染物和VOC等空污費徵收遭詬病費率過低之現況,研議將目前費率調升。所有收費調整之相關規定及配套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有鑑於空污費徵收之費率長期偏低,未充分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及反應成本,亦未發揮經濟誘因機制,致使部分業者仍未加強污染防制以減少空污物之排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各種污染物全國前100大固定污染源檢討其減排成效,並研議針對近年減排成效不彰者,如4年內減排比例不到20%,應優先調漲其空污費率費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四十六)南投草屯、雲林崙背等垃圾場大火,凸顯中部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問題嚴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鄰近縣市焚化廠代燒,卻排擠了原本的垃圾去化管道,而興建焚化廠之聲浪再起,這將使我國未來垃圾焚化量、焚化底渣與有害飛灰有增加之勢,嚴重背離零廢棄政策與目標。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資料,2019年台中須處理垃圾中廚餘佔比高達37.21%,南投佔比亦達34.07%,彰化高達39.99%;總計中彰投3縣市被當成垃圾燒掉的廚餘每天共1,020噸,可見其廚餘回收潛力巨大,然其公辦廚餘處理設施於今年初的餘裕量共僅約有50噸/日,遠不及送往焚化廠燒掉的廚餘量,可見中彰投3縣市缺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為廚餘處理設施;其他地區情形也一樣。我國每日有4、5千噸廚餘當成垃圾燒掉或掩埋,不僅是暴殄天物,也是解決垃圾危機重大關鍵。爰此,為解決南投等無焚化爐縣市垃圾危機,及舒緩既有焚化廠負擔,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各地廚餘、市場產生動植物廢棄物、禽畜糞...等各種生物質廢棄物產生情形、處理需求及既有生物質處理設施量能與餘裕情形,整體規劃生物質處理設施興建營運方案。且應結合相關部會之經費,如台糖、台肥及民間相關業者之資金與技術,編列足夠預算與誘因,大力推動由國家監督、管控,但有民間專業團隊參與經營之區域型及地區型生物質處理設施之建置。以6年內新增2,000至2,500噸/日的生物質處理量能(處理半數遭焚化之廚餘),12年內達成廚餘等生物質全回收,不再進入焚化爐之目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完成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計畫專案報告。
    (四十七)「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2020年3月施行公布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經濟部目前掌握之違章工廠數量至少有3萬5千家,除了2,500家疑似新增違章工廠,依法應予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3萬餘家既有違章工廠則進入最快2年、最慢20年之輔導或納管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業者若未依照環保法規處理廢水、廢氣,將直接衝擊鄰近農用土地及農產品安全。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工廠資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針對3萬5千家違章工廠分佈地區,依污染潛勢,分年評估中高污染趨勢風險,佈設農地土壤及農業灌溉用水定期監測,並對外公布監測數據,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後續新增舉報或國土監測之變異點資料,亦應比照進行相關土水環境監測。
    (四十八)行政院108年10月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其中計畫面積共301公頃,大林蒲土地154公頃,既有填海造陸土地147公頃。「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第一階段包括大林蒲遷村及「填海造陸」。其中「南星計畫中程計畫」土地至今疑尚未依照環評填築完成7公尺高,此為因應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所必要執行的工程。但是在101、102年間高雄市環保局尚未填築完成,便移轉土地給高雄市海洋局、港務公司進行開發環評。多年來,居民與環保團體陳情,南星計畫初期原填築新生地堤防均有侵蝕大蹋陷裂溝現象,顯示此區不宜開發。又因為填築土源為爐渣丶轉爐石、灰渣,非常不穩定。該填海造陸地區不僅填築未達7公尺高,許多土地至今仍在海平面以下,沉降監測則大部分於海堤上,未在海堤內平均分布。為維護環境穩定,應繼續進行監測、在海堤內平均分布、記錄沈陷速度。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針對上述南星計畫土地、新材料循環經濟園區之掩埋高度不足海平面以上7公尺高程部分,依地方政府職權妥處。
    (四十九)由於垃圾掩埋場可用空間日減,且多座垃圾焚化廠即將進行整改,多縣市面臨垃圾處理量能不足問題,且因網購、外送盛行,一般垃圾量持續增長,造成當前垃圾處理困境,實應以雙北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之經驗,透過以價制量的經濟誘因,用制度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改變民眾行為。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研議評估檢討「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協商直轄市須實施垃圾費隨袋(量)徵收制度。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商目前尚未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直轄市(尤其台中市已經是全國第二大城市),以分區逐步實施方式,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
    (五十)為解決南投與雲林垃圾處理量能不足的燃眉之急,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積極協調縣市政府協助去化南投與雲林之垃圾,並協助中部於2年內設置2座以上日處理量各為30噸/日的廚餘再利用處理設施,由中央評估實際需求補助其設置經費。
    (五十一)鳥嘴潭人工湖工程係為提供飲用水之水利工程,為維護飲用水質安全,理應不得使用再生粒料,但經濟部水利署卻在湖區工程使用焚化爐底渣等再生粒料。然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由於鳥嘴潭人工湖因尚未完工,無法公告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即並未違反前開辦法,但鳥嘴潭人工湖完工後即應依法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現在即應視為準保護區,比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之相關規範,不得以再生粒料作為填料,以保證飲用水安全。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檢討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缺漏,並與經濟部水利署協調停止使用再生粒料用於鳥嘴潭人工湖湖區工程之填料,對已使用再生粒料之部分應予已挖除,改用天然粒料取代,以維護飲用水安全。
    (五十二)近年來離岸風力發電案場紛紛進入施工階段,然而我國海洋基礎科學研究資料尚未足夠,其中以離岸風機開發對於海洋生態影響甚鉅,應持續積極監督廠商是否符合環評承諾。鑒於水下聲學量測設備、資料判讀方式都會影響報告結果,為了增進我國海洋基礎科學資料、協助國內外專家學者檢視離岸風機施工環境影響減緩措施之成效,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請離岸風機業者主動公開相關水下噪音檢測數據,以供國內外專家學者可就相關數據進行研究,確保風機施工對於生態與漁業環境之最小衝擊。
    (五十三)隨著西部沿海可建置陸上風力發電機之場域逐步開發完竣,陸上風機設置將越來越接近社區範圍,施工與未來營運階段恐造成社區民眾之反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僅規範風力發電機距離住宅250公尺內才需要進行環評,可能造成風機與住宅之距離比風機與風機之間的安全距離還短的狀況,未來恐造成更多糾紛與社會抗爭,不利我國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年之內,研議檢討岸上風機與民宅安全距離之規定,並研擬適當修正,確保再生能源與社區權益共贏。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各工作計畫列有「臨時人員酬金」5,723萬9千元,經費偏高達「法定編制人員待遇」60.89%,查108及109年均編列相同金額,顯示該專業人員僱用已成常態;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正式人員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3個月內,針對其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3億8,518萬5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3.71%,編列費用逐年增加,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議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區網站公布。
    (三)行政院於108年5月核定「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09至112年度)」,執行期程109至112年度,總經費32億4,931萬元(另基金預算2億元),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經費需求為31億6,019萬元,該局110年度擬編列6億5,050萬元預算,用以辦理「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等工作計畫。然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議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以如期達成強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能量之預期目標。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公務預算部分
    通 案
    保 留 本
    (計2案)
    財政委員會 編印
    1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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