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內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6,022萬2千元,
    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1億1,022萬2千元。
    第66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1,419萬3千元,
    增列250萬元,改列為1,669萬3千元。
    第70項 移民署原列2億9,780萬1千元,
    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億9,880萬1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內政部原列6,823萬3千元,
    減列1,453萬元,改列為5,370萬3千元。
    第57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億3,994萬1千元,
    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億4,494萬1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458萬元,
    增列100萬元,改列為558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5億4,358萬2千元,
    增列500萬元,改列為5億4,858萬2千元。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3,987萬5千元,
    增列100萬元,改列為4,087萬5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原列13億0,575萬2千元,減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50萬元,第10目「資訊管理」項下「資訊系統維運更新」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0,505萬2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6(含7、8)、10、20、26、61(含60、62、63、68、70、71、75、76、77、78、79)、87、88、93、94。
  • 本項新增決議17項

    (一)行政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編列9億4,423萬3千元,包含534位職員、47位工友、22位技工、38位駕駛、61位聘用人員、23位約僱人員,合計總共734位員額等費用。其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231萬3千元,預計進用退休照護人員1人、行政助理7人、臨時人員8人等共16人,用於辦理文字處理、美術編輯、照片攝影及輿情蒐報等相關業務;又編列2,462萬9千元用於新聞資料等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的勞務承攬45人。
    惟文字處理、美術編輯、照片攝影及輿情蒐報等業務,平時已有新聞傳播處、公共關係處、秘書處等常設單位處理,又有臨時人員予以支援,爰建議行政院應檢討臨時人員工作指派之合理性,精簡用人。
    (二)有鑑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明文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發布「部落公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蔡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亦宣告「部落公法人已經上路了」。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迄今已逾5年,蔡總統向原住民族承諾至今亦已4年多,行政院仍未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發布「部落公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況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對於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應完成發布,惟卻絲毫不見立法進展。此種行政不作為,不僅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明顯與蔡總統的承諾有違。爰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之1條規定儘速訂定發布前開辦法。
    (三)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經查食品安全會報竟有8個月未召開形同虛設,置國人健康於不顧,又執政黨突襲式宣布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進口,引起基層民眾人心不安,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管理報告。
    (四)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353萬8千元,查,該筆預算主要為負責消保及食安政策業務之推動,然自109年8月總統宣布將開放萊豬進口後,行政院卻未召開食安會報(以下簡稱食安會報),且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行政院每3個月須召開1次食品安全會報,而行政院自108年6月以後便未召開食安會報,直至經立法委員質詢後,才於109年11月召開食安會報,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09年食品安全管理書面報告。
    (五)食品安全常年被民眾所關心,從產地到餐桌都希望能有效管理,尤其根據國內智庫連續數年調查,食安相關課題一直是台灣民眾認為最重要的課題,但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之作為完全無法回應民眾期待,未能真正體認台灣民眾的需求、未能做到苦民所苦。爰要求行政院提出食品安全書面報告。
    (六)針對110年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原列1,410萬8千元;經查,是項計畫主要業務為負責消費者保護政策及各項相關業務,並整合跨部會並協調推動及督導食安管理政策,強化食安治理體系相關。然查,行政院明知推動110年1月1日起將開放含萊劑美豬進口為政府重大決策,然負責全國食品安全的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事務的食品安全會報,卻自108年6月後,便未再由行政院長主持召開,顯示行政院未能積極召開食安會報,拒絕接受任何可能的反彈意見(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規範食安會報須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職是之故,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食安管理書面報告。
    (七) 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自98年起於中國境內批准設立多處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並於110年1月公佈4處基地的新增,不僅使其批准之交流基地增至79處,在公布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名單一覽表之後亦舉例福建湄洲媽祖祖廟和台灣有關媽祖宮廟、團體聯合舉辦了攜手抗疫線上祈福活動,表示臺灣有120多家媽祖宮廟、3,000多名信眾現場參與,20萬人觀看線上直播,並讚許這些基地「持續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不斷促進兩岸同胞心靈契合」。我國大陸委員會亦針對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回應,指中國積極加強宣揚中華文化紐帶關係,爭取我民眾對中方的文化與政治認同,政府會持續關注及因應後續中方相關作為。
    國臺辦一貫堅持「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之政策執行對臺工作,我國民間團體與其核批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合作,不僅為危害我國主權之宣傳樣板,更有受中國政府指揮進行我國人民滲透之虞。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之憲政體制,爰要求行政部門應對我國民間團體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實體及線上交流狀況進行蒐整,並強化對我民間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管理與掌握,以確保國家安全與整體利益,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中國中央政府於109年6月30日繞過香港立法會,以代位立法方式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政府並隨後於同年7月7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查港版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中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國安犯罪之定義模糊,並擴張警察機關權力,授權其可在不受司法機關監督下任意搜查、秘密監聽、凍結或沒收人民財產,以及沒收旅行證件等。港版國安法施行至今已有逾80人遭拘捕,至少8人遭通緝,造成香港人權情勢急速惡化,人民的基本言論自由以及結社自由屢遭侵犯、港人離開香港另覓家園之需求急迫。
    查來臺居留之香港居民人數,107年為4,148人、108年5,858人、109年11月之統計則為9,501人,成長率為去年成長率之2.13倍,顯見港人移民至臺灣之需求大增。又查有媒體引駐港處統計指出109年1月至10月文書驗證數2萬5,541件,較108年同期1萬5,309件有顯著增長。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亦於109年12月3日於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將會強化援港機制,以下列三具體措施執行,即鬆綁香港優秀畢業生來台工作限制、檢討放寬香港專業人士來台居留定居限制、以及開通港人來台投資居留綠色通道。
    放寬港澳居民來臺居留限制之研擬固然重要,其申請程序亦至關重要,惟查現行港澳居民來臺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繁雜,特別是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民主人士遭港府大搜捕,警察紀錄申請不易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協調移民署與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其相關情形及我國政府如何因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我國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並維護國家主權與自由民主憲政,已於108年12月31日通過「反滲透法」。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不僅隨即譴責此舉傷害兩岸人民感情、嚴重損害臺灣民眾福祉利益,中國共產黨中央並於109年12月21日公佈修正版本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並於其中36條明訂「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顯見中國對於臺灣境內之滲透與統戰工作之重視。
    自「反滲透法」生效迄今已逾1年,惟其執行狀況尚未向立法機關與社會大眾揭櫫,爰要求大陸委員會統合「反滲透法」各條文之主管機關,針對該法執行狀況及相關案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行政院負責協調相關部會推動「臺灣資安卓越深耕」 計畫,進行前瞻資通安全技術研究、提供頂尖資通安全人才培育資源、進行跨國人才交流與研究合作,為臺灣未來2030資安需求扎根。
    茲有關臺灣資安卓越深耕-資安卓越中心計畫,係辦理資安前瞻研究、頂尖實戰人才養成、實習場域建置、國際合作及技術移轉創新育成所需經費。惟資安卓越中心之功能及定位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安科技研究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大學有所重疊,恐有疊床架屋、預算無法有效執行之疑慮。
    為了培育我國資安人才,使資安前瞻預算有效運用,爰建請行政院參照矽導計畫之架構,重新因應現行資安發展困境源自人才培育與學術前瞻研究能量不足所致之基礎發展條件不足,明確卓越中心之定位及角色,加強與教育部、科技部之協同合作深耕人才培育,以奠定國家資安與科研發展基礎。
    (十一)行政院於「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結合5+2產業,提出產業創新並加速邁向「智慧國家」的願景,並且已具體反應於前瞻計畫2.0之數位建設預算中,預計將投入5G網路建設及應用開發於AI、新世代半導體、資訊安全以及縮短偏鄉數位落差等領域,可看出相關部門對於發展智慧國家之決心。
    然而,在數位時代發展中,各國國內皆存在數位落差的鴻溝,對已開發國家而言,更是嚴重。隨著數位化不斷提升,不常使用或不熟悉資通訊網路技術的高齡者,被排除在公共服務之外的風險,相對明顯。前瞻計畫2.0雖已寬列數位建設預算,卻未考量高齡者將因此遭受相對剝奪。六成以上被形容為「數位失能」的高齡者,極可能因此被加速邊緣化。
    高齡政策白皮書草案中雖已提及應提升高齡者與數位的連結,降低高齡數位落差,鼓勵發展高齡友善的智慧科技產品與社群平台等語,但卻未明訂績效指標,淪為願景式口號。爰要求行政院應於「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下成立「高齡數位政策工作組」,提出並列管具體政策,訂定績效指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有鑑於109年10月立法院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案決議,要求海洋委員會建置空中機隊;為此海巡署在11月5日召開第一次「籌建空中能量評估規劃會議」,據指出,初步規劃成立空中機隊的預算初估至少要50億元。空中勤務總隊近年以來,實際出動之任務偏重以救災、救難、救護為主,進而排擠其他性質之空中任務,如近期大陸漁船及抽砂船頻頻於我國領海或經濟海域進行非法活動,考量海上執法之需求,海巡署建立專屬空中偵巡能量之重要性日漸上升;再者,目前海巡署已將計畫提送至行政院。爰此,為滿足海巡執法作業之實際需求,維護我國海域之權益,建請行政院加速辦理組建空中機隊之進程。
    (十三)107年公投綁九合一大選時,通過第9案「反核食」公投,維持禁止日本福島縣及周遭4縣市的農產品或食品進口,其他都縣府要求輻射檢測證明與產地證明;日前經濟部及外交部紛紛表態將持續爭取加入,由日本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然公民投票法僅規定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爰要求行政院就確保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安全及管制區域範圍提出書面報告,呼籲應重視國人食品安全問題,以保障我國人民身體健康為優先。
    (十四)有鑑於行政院110年度預算,其各工作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於業務費項下列有臨時人員酬金計1,231萬3千元,列有聘用輿情蒐集、專職攝影及美編設計等臨時人員,近年人數未減少且有增加情形,如屬常態應檢討組織編制,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其組織員額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五)為因應長期以來外界不斷批評政府不應帶頭進用大量勞動派遣工,及外界保障勞工權益的要求,行政院自110年度起派遣人員歸零,改以公開遴選程序進用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然社會大眾仍關心派遣人員歸零,實際上轉為勞務承攬人力,對勞工權益保障仍未改善,各機關勞務承攬進用人數亦有可能增加,或各部會為降低勞務承攬進用人數,尚有從所屬機關、財團法人借調、借用及其他方式支援人員,爰要求行政院針對各機關108至110年度派遣人力、勞務承攬人力及借調等支援人員,提出相關檢討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經濟部雖然是「國營事業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然而,現行針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有關政府及國營事業持有民營事業合資股份,其政府資本計算,目前均依行政院95年7月11日院臺經字第0950022651號函釋進行認定。
    因此,實務上除經濟部外,財政部與交通部均有所屬國營事業,且認定上均依照前述行政院函釋之情形下,為明確對於政府資本之監督管理,爰要求行政院針對事業單位整體公股持股過半(諸如欣欣客運、大南汽車、欣嘉天然氣等),其是否屬於國營事業,以及如何落實政府資本之監督管理進行研議,並針對前述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十七)「大南方計畫」是蔡英文總統108年底選舉的時候提出,近日,行政院長蘇貞昌視察「屏東高鐵特定區」時表示,總統蔡英文之大南方計畫將於屏東實現,包括高鐵南延屏東、科學園區等,隔日媒體延伸報導大南方計畫,尚包括嘉義科學園區等。
    109年初行政院曾回覆書面質詢,關於「大南方,大發展」計畫之內容,行政院僅用短短3行字敷衍,目前没有實質的計畫內容。5月,國家發展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美伶指出,大南方計畫尚在討論中,還未成形,金額未框定,没有實質的計畫內容,國家發展委員會僅作會議紀錄彙整,權責上無法提供行政院召開會議之會議紀錄。9月,龔明鑫主任委員於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至6月間參與行政院召開之「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相關會議約10餘場次,共同討論各部會所提出之產業聚落及建設項目草案,仍無完整具體內容。
    爰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大南方大發展南臺灣發展計畫」之書面報告,包括30個產業聚落構想,負責主管之部會、規劃進度、未來時程,並公開相關會議之會議紀錄,以利國會監督及財政紀律。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本項新增決議14項

    (一)有鑑於全臺26處高溫地熱區的資料,發現除了北部大屯火山地區,以及寶來、關仔嶺、礁溪等溫泉區,其餘22處都集中在原住民為主的偏遠鄉鎮地區,比例高達85%。近年政府大力推行節能減碳的綠能地熱政策,造成政府與民間公司進入原住民部落進行開發地熱,也造成部落的不滿與抗議,如花蓮萬榮鄉紅葉部落,倍速羅德公司未經過部落會議決議同意就直接於紅葉村土地上開發,部落族人群起抗議,又如贊成光電入侵知本-卡大地部落,也造成當地族人強烈不滿,面對綠能產業在部落開發的種種土地爭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如何協助部落族人?未來如何解決入侵部落土地的爭議?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6億5,984萬3千元,係以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及培育原住民族人才為主要任務。根據109年12月原住民電視臺節目指出,許多原鄉老師反應,許多偏鄉學生因為資訊能力較弱,部分學生連PDF、JPG檔案都不知道怎麼製作,進而影響製作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品質,甚至影響到大學之申請。雖有部分學校自行提出突破方式,例如讓資訊能力較強的學生帶領資訊能力不足學生,或是透過獎學金、返鄉青年等來突破。惟此問題為系統性的問題,不能僅靠學校自行解決,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如何強化原鄉學生之資訊能力,並輔導其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製作。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原鄉學生資訊能力及如何輔導原鄉高中生製作高中學習歷程檔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臺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其中露營區經營者許多具有原住民身分,場址亦經常地處原住民保留地。現今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主動就現行原住民經營露營區,以及座落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狀況與困境進行調查,並於需要時會同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提出改善方案。
    (四)查蔡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中尚有「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健康法」,目前各部會亦未提出任何版本,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而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原住民族中央政策統合機關,應率先將權責法案送至立法院審查,其中包含「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前開4部法案送立法院審查,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所需經費3億4,416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24億4,383萬8千元,其中公務預算部分13億6,970萬8千元。惟經查,107及108年度預計創造產值指標分別為18.95億元及19.33億元,但實際上只分別達到17.12億元及16.61億元,且108年度實績還比107年度下降,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之成效有待改善,影響原住民族人經濟產業發展甚距,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經濟產發展4年計畫預算執行與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提供原住民族長者預防性、關懷性及連續性之照顧服務,結合部落、宗教組織的人力、物力等資源「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頒110年度之計畫明訂依服務人數級距補助文建站:服務20至29人,開站3日最高補助17萬元、5日最高補助26萬元;服務30至39人,開站3日最高補助22萬元、5日最高補助31萬元;服務40人以上,開站3日最高補助24萬元、5日最高補助36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時,卻未依照文化健康站實際服務人數依級距補助金額及增加照顧服務員人數。另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0年度新設文化健康站,遲遲未公布申請期限,以致有意要辦理之立案人民團體無法申請新設文化健康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情形儘速公布新設文化健康站申請期限及辦理方式,並考量實際服務人數級距確實補助文化健康站。
    (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是原住民族人配合國家國土保安、水質涵養、綠化環境等政策,原住民保留地因禁伐而沒有經濟效益所招致損失而得到的補償回饋。惟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於105年度預算數編列14億元,106至110年度預算數則都編列21億元,但有地方政府認定標準見解不同,而使個案不符請領標準,致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卻未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回饋。爰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蒐集族人意見,研議就禁伐補償認定標準及所涉相關法令,暨政策規劃、宣導及執行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禁伐補償政策書面報告。
    (八)經查,原住民族高中職畢業後即外出工作,與大學以上畢業後工作的比例,皆為37%;相較於一般國人勞動力人口的教育程度,高中職為32%,大學以上為51%。由此可看出原住民有高比率面臨提前就業的問題,而這也是造成原住民族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的原因之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需加強輔導原住民族在職進修,以協助其克服就業障礙。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現行體制,擬定相關精進作為,並於兩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九)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該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爰請教育部確實檢討並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共同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規劃合理之績效與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之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同時第3項規定所謂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都編列預算以補助原住民合作社的運作經費。惟經查,107年底登記有案195家原住民合作社中計有33家失聯,而108年底登記有案209家原住民合作社無法取得聯繫之失聯家數增長為60家。鑑於原住民合作社設立目的在為原住民族人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其失聯或經營不善將嚴重衝擊族人就業機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其他政府部門與各級地方政府加強對原住民合作社的輔導,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合作社輔導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為促進原住民族人就業權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10年度編列7億2,663萬2千元,辦理促進原住民族人就業之各項補助、獎勵、委託或其他措施。惟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人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3萬0,056元,遠低於全體民眾之4萬0,401元;另外,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之比率為48.34%,比全體民眾的32.25%高出16.09%。以上數據都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民眾之收入差異很大,原住民族委員會做為原住民族業務之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就業發展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三)經查,108年度原住民族每人每月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3萬0,056元,而全體國人的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4萬0,401元,兩者間相差了1萬多元;另外,原住民族主要工作收入未滿3萬元的比率為48.34%,高於全體國人的32.25%。由以上數據可發現原住民族的就業收入狀況與全體國人有不小差距,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就業輔導上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精進作為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於兩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四)有鑑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惟依現行規定,夫妻雙方均具原住民身分且分屬不同原住民族群時,宜給予其中一方選擇於其配偶之族群歲時祭儀日期放假,共同參加歲時祭儀;以及原住民的配偶未具原住民身分時,亦宜給予放假共同參與歲時祭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協調內政部等機關,衡酌上開情形研議並解釋或修正相關法令 。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 本項新增決議11項

    (一)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對外捐助」編列500萬元,全數凍結,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億2,305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業務費」編列2億2,731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2億2,275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2億2,275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億4,58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0,310萬7千元。客家委員會為達成客家族群知識、政策、全球客家主流化,保障文化傳承,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之6年計畫(109至114年)實則有必要。惟109年度該計畫預算數為5,470萬8千元,根據客家委員會所提供之比較表顯示,109年度編列辦理之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及全球客家主流化等3項量化績效目標執行情形,年度目標值雖有所達成,惟因受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故導致許多海外國際活動皆暫緩,係以調整支應相關計畫方式運用完成。綜合上述,鑑於110年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仍嚴峻,以調整計畫方式因應是否符合原整體計畫設定之目標,尚有疑義,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待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績效目標與評估整體計畫達成度之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9億3,697萬1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辦理永續客庄三六九整體發展策略推動研析及協同作業計畫,計列業務費500萬元。而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計列預算4,250萬元。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三期特別預算之客庄三六九幸福計畫,似有重覆編列之疑慮。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 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預算9億3,697萬1千元,較109年度成長1億5,587萬3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分6年辦理,109年度已編列7億5,249萬4千元,110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7億7,967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717萬7千元。
    再者,客家委員會110年度預算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項下共計編列獎補助費6億1,801萬3千元,包括:「辦理客庄創生聚落之保存、環境營造及設施整備等相關計畫」5億5,230萬7千元及「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等計畫」6,570萬6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補助地方政府經費逾數億元,仍有部分案件存有進度延宕或待改善之情形,客家委員會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各縣市申請案件數及金額、上一年度前兩項子計畫執行率、研議改善前置作業、並加強監督管考機制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4億1,191萬6千元,其中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及客語AI應用,計列業務費3,500萬元。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執行規劃與預期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7億9,893萬6千元,然而以103至108年度客家電視節目來源情形觀之,自製比率介於33.2%至49.3%間,其中以103年度為最高點,而近4年度(105至108年度)節目自製比率皆低於4成。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賡續辦理客家電視營運,為提升客家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協助媒體多元化之展現,打造客家文化表現之傳播環境,客家電視允宜持續精進收視品質並提升滿意度及節目自製率,使節目內容更具吸引力及滿足所屬族群之需,以達所負功能與任務。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持續提高收視品質與滿意度與增加節目自製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3、160、162、164、169。
  •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預算9億6,028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89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依據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而公民投票法自民國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尚未實施電子連署。
    電子連署若實行,可以節省現行程序中的大量紙本以及行政人力資源,如此便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連署與認證。臺灣的資訊工程人才與技術能力先進,電子連署中的機密與認證等相關程序,技術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但電子連署的相關細則法令「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中央選舉委員會遲至108年2月14日公告,資安處於109年10月7日才再次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至今卻仍未正式將電子系統上線。
    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公布至今已超過3年。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行政,就如何完備電子連署的資通安全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110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原列9億6,028萬5千元,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擬110年於部分縣市試辦數位身分證,有鑑於民眾參與選舉投票時,須有戶籍資料對照確認,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明確規範選舉人名冊,如何製作、保管、運送、銷毀都有法律依據;但問題是,數位身分證並無戶籍資料,若以紙本檢索名冊對照是否具法律效力,究竟該如何驗證進行身分辨識之疑義仍有待釐清;基此,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76萬元,係辦理國際組織會議、活動及觀選所需之經費。我國為世界選舉機關協會(A-WEB)及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AEA)之創始會員,為與國際接軌並促進我國與他國之友好關係,提升我國之國際參與及能見度,辦理大會似有必要。惟因109年起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暫緩選送人員出國參加訓練與講習、國際組織會議與活動、派員參加2021年世界選舉機關協會執行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
    綜合上述,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未提出妥適規劃之防疫措施,現今武漢肺炎病毒(COVID-19)疫情仍蔓延於國際間,似不宜輕忽,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防疫規劃措施之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全國性公民投票」編列9億2,704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中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7,777萬5千元,包括宣導費733萬6千元。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導包括電視媒體宣導、網路宣導、廣播宣導、報紙宣導、標語和布條宣導等,惟據107年中央選舉委員會研究統計,公民投票率全國平均僅有54.51%至55.89%,其中18至19歲(未滿20歲之人)投票率僅4成,實則偏低。
    綜合上述,鑑於各種宣導後,公民投票率仍偏低,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具體宣導短片、廣播宣導、電視宣導、網路宣導、報紙宣導等所佔之比例、花費、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有效加強宣導擴度、提升民眾參與度之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405萬元,係辦理該會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業務推動及維運等費用所用。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布,惟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導致相關系統於107年度建置完成後,均無法上線之結果。
    綜合上述,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尚未完成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草案之訂定,導致罷免系統、公投系統均未上線,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檢討補正,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草案與罷免系統、公投系統上線進度與未來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以利監督。
    (八)有鑑於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甚鉅。內政部雖依法將無確實居住於戶籍者,逕遷至縣市政府區(鄉、鎮、市)公所,但中央選舉委員依法卻無法註銷其投票資格,造成無人可居住於行政機關,卻因設籍行政機關而有投票權之矛盾現象。逕遷戶問題,雖不致對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但對於基層選舉,尤其是里長、鄉鎮民代表等選舉影響甚鉅。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協調內政部,針對逕遷戶人口之投票權益與選舉公正性問題,具體研議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6,357萬3千元,
    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第3目「經濟業務」30萬元、第4目「法政業務」5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6,222萬3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6、199、200、202、212、220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8目「文教業務」編列3,913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大陸委員會於工作計畫「一般行政」編列4億3,808萬6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此筆預算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552萬7千元。其中「資訊管理」較上年度增列261萬7千元,因資安威脅日趨嚴重,請大陸委員會加強辦理資安防護相關作業,以維護機關資訊系統及機敏資料之安全。
    (三)中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自98年起於中國境內批准設立多處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並於110年1月公佈4處基地的新增,不僅使其批准之交流基地增至79處,在公佈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名單一覽表之後,亦舉例福建湄洲媽祖祖廟和臺灣有關媽祖宮廟、團體聯合舉辦了攜手抗疫線上祈福活動,表示臺灣有120多家媽祖宮廟、3,000多名信眾現場參與,20萬人觀看線上直播,並讚許這些基地「持續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不斷促進兩岸同胞心靈契合」。我國大陸委員會亦針對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回應,指中國積極加強宣揚中華文化紐帶關係,爭取我民眾對中方的文化與政治認同,政府會持續關注及因應後續中方相關作為。
    國臺辦一貫堅持「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之政策執行對臺工作,我國民間團體與其核批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合作,不僅為危害我國主權之宣傳樣板,更有受中國政府指揮進行我國人民滲透之虞。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之憲政體制,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對我國民間團體與中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之實體與線上交流狀況進行蒐整,並強化對我民間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之管理與掌握,以確保國家安全與整體利益,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香港警方近日又再拘捕逾50名泛民主派人士,政府宣稱已啟動相關人道援助關懷行動方案。目前大陸委員會雖已設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對香港人進行相關援助,然而服務機制與救援系統,都不公開透明,讓外界無法了解現行政府透過哪些機制來協助香港人,並且政府也未說明,港人來臺尋求政治庇護的明確程序、要件,以及被拒絕後的救濟管道。爰建請大陸委員會應回歸法制面,更強化從實際層面撐香港之作為,並依立法院決議,定期提供相關報告。
    (五)香港人權之保障自108年反送中條例示威以來持續惡化,反送中運動期間,香港警方屢有超乎常理動用武力,於非受迫情形下大量發射橡膠子彈、布袋彈、海棉彈,甚至有疑似以酷刑、性暴力蹂躪被捕者之情事。在目前無獨立調查委員會下,香港政府難以對警方動用武力之情形予以中立、客觀之調查。又查香港警方在運動期間拘捕超過10,000位民眾,逾2,300人遭檢控,受檢控者半數以上皆遭以「暴動」、「非法集結」入罪。
    於109年6月30日,中國中央政府繞過香港立法會,以代位立法方式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政府並隨後於同年7月7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查港版國安法及其施行細則,其中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國安犯罪之定義模糊,並擴張警察機關權力,授權其可在不受司法機關監督下任意搜查、秘密監聽、凍結或沒收人民財產,以及沒收旅行證件等。自港版國安法施行至今已有逾80人遭拘捕,遭拘捕者亦有非中國公民者,嚴重侵犯他國人民於港之人身安全。
    香港人權情勢急速惡化,香港與他國人民的基本言論自由以及結社自由屢遭侵犯,政府權力之分立與平衡屢遭破壞,此狀況已經引起國際間高度關注,美國時任總統川普於2019年11月27日簽署「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其中要求美國總統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制裁人員名單,以禁止其入境簽證及凍結在美財產;歐盟亦於2020年12月7日啟動歐版「馬格尼茨基法案」立法程序,直指旅行禁令和財產凍結等制裁作為是為人權機制的重要部份。總統蔡英文亦曾表明臺灣會盡最大能力協助香港人民,大陸委員會並指責港版國安法為一侵害民主人權的惡法。
    惟查我國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皆已明定得不予許可入境之要件,爰要求行政院參採全球理念相近國家之相關制裁人員名單,針對侵犯香港民主、自由及人權之中國共產黨及香港特區政府人士採取相關作為,以維我國民主自由憲政秩序。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原列5,167萬4千元,
    減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37萬4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如下

    110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308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0、231、232、234、239。
  •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黨產會),內部成員多為其他機關借調、兼任或聘用,此類人員既有其原機關之服務經驗,實無必要編列此採購法等基礎教育訓練費用,聘用人員則宜於徵才時列為要求資格。另查,專屬業務之講習等,黨產會另編列預算,此項下之預算與黨產業務無關,為撙節預算。爰要求黨產會就110年度「基本工作維持費」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3萬3千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47億0,267萬8千元,
    減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及「戶政人員培訓及國民身分證業務」6億元、「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測量及方域」之「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辦理規劃、督導等工作經費」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土地測量」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億0,36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9,905萬8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6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9億7,03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免予凍結。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4億8,555萬元,凍結121萬7千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六),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393萬6千元,凍結87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修正如下: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2億7,405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63、356、360。
  • 本項新增決議51項

    (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等所需經費」編列14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2億0,096萬2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0億0,287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287萬9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28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287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業務費」編列742萬1千元,凍結7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836萬2千元,凍結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827萬3千元,凍結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827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393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編列2億2,26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2億3,313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9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2,477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 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係屬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歲計及會計管理、人事管理及查核、受理訴願及再訴願處理、法規整理與管制、政風工作等一般行政工作。爰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鑑於現行住宅法與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規定中,因租金定價計算之規定與建物使用年限內免除房屋稅及地價稅與否之規定,導致目前社會住宅租金偏離社會弱勢合理可負擔之範疇,相關規定亟待進行修法。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租金定價訂定之專案報告。
    (十九)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包含辦理兩岸宗教交流業務之輔導。經查中共國臺辦於近日舉辦例行記者會中,介紹自108年迄今,中共設立79家「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一覽表,並強調這些基地是兩岸基層民眾交流互動的重要場所。然而,近年中共對我國統戰力道加大,屢傳中共透過宗教、宮廟滲透臺灣,對臺灣進行統戰,甚至介入選舉之情事。內政部編列是項預算,竟包含辦理兩岸宗教交流業務之輔導,恐無中共統戰之危機意識。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對宗教團體宣導避免被統戰作為之書面報告。
    (二十)近來塔位仲介詐騙盛行,許多殯葬業者公司佯稱可幫民眾脫售其持有之殯葬商品,進而以各式詐術誘騙民眾額外付費購買大量塔位,並謊稱此舉有利於搭配原持有之殯葬商品出售或是辦理節稅,影響社會秩序引發民眾不安,恐成臺灣的治安另一漏洞,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0億0,287萬1千元,係以辦理戶政行政、戶政統計業務、戶政資訊管理等為主要任務。根據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統計資料庫,內含各式人口資料;內政部下屬單位警政署亦有許多統計資料,如道路交通事故統計等,惟上述統計資料中,皆未對於身心障礙者發生意外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我國投保率於108年底達到約250%,平均一人超過2.5張保單;108年底全臺有118.6萬名身心障礙者,壽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有效契約件數為20萬2,004件,平均每人不到0.2張保單。多數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分而遭拒保,在沒有任何風險評估、精算身心障礙者發生意外之統計數據的情況下,被貼上身心障礙者是危險族群的標籤,實屬歧視。爰此,內政部應協助相關部會及其下屬單位,共同研議如何完善相關設計,以利身心障礙者風險評估之相關統計數據之進行。
    (二十二)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推行人口政策」編列100萬6千元,以加強推動人口政策及人口教育,營造樂婚、願生之氛圍。是項預算於108及109年分別編列103萬9千元及100萬6千元,惟我國人口於109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現象,結婚率及生育率持續下降,面對此國安問題,爰要求內政部積極辦理,並就提升婚育之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1億2,455萬7千元,以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系統運作管理、強化資通安全機制等業務。惟戶政系統於109年多次發生大當機情形(至少有109年6月29日、8月26日及9月10日、10月5日及10月15日等5次大當機),「全國戶役政系統故障,無法連線,修復中」已成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戶役政業務之國人,最常看到的告示文稿內容,我國戶役政系統的穩定度及資通安全,讓國人充滿質疑,內政部應徹查全國戶役政系統建置是否存在弊端。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及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四)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第1節「測量及方域」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1億0,773萬5千元,以辦理智慧國土測繪資料整合流通、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更新維護、基本地形圖修測、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等工作。惟依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內政部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等,但基本地形圖迄今仍未達法定更新進度,內政部應妥善控管適時更新,以提升圖資時效性及可用性。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本地形圖更新進度嚴重落後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五)無人載具科技是目前科技發展趨勢,通常須透過載具及資訊通訊系統或陸海空等硬體設備等業者,共同投入產業鏈,方可建立技術供應鏈.國內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推動計畫,相關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及科技部主責協助技術研發、科技部及內政部負責測試場域環境布建,唯有透過各部會合作,方能帶動國內無人載具技術供應鏈體系發展。
    有鑑於內政部執行109年度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3,759萬3千元預算時,因經濟部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案通過時程較晚,致施測作業時程延後,截至109年7月底執行數360萬7千元,執行率僅9.59%。爰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上一年度計畫執行率、110年預計推動之相關跨部會合作溝通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編列5,720萬元,係延續105至109年內政部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辦理內政地理圖資3D資訊化業務,持續擴充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TGOS平臺)。惟該平臺自98年上線迄今,已完成參與加盟及提供加值服務節點約80餘個,但其中以中央機關占多數,共50個,學術單位僅3個,民間單位約24個,占比尚待提高,以落實平臺建置之目的及效用。爰要求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查歷年涉及全國性公職人員之選舉概況,3人以下之原住民選舉人投開票所,全國總計約3,000間,對照原住民之投票率約5成左右,其結果將嚴重損及基於憲法賦予之投票秘密自由,影響原住民之參政權甚鉅,惟且歷屆不分黨籍之立法委員都大聲疾呼,惟未見改善。綜上,「維護原住民投票秘密自由」乃多數原住民共同之冀望,建請內政部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相關配套,視必要時舉辦座談會,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二十八) 有鑑於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甚鉅。內政部雖依法將無確實居住於戶籍者,逕遷至縣市政府區(鄉、鎮、市)公所,但中央選舉會依法卻無法註銷其投票資格,造成無人可居住於行政機關,卻因設籍行政機關而有投票權之矛盾現象。逕遷戶問題,雖不致對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但對於基層選舉,尤其是里長、鄉鎮民代表等選舉影響甚鉅。爰為避免逕遷人口造成基層選舉不公,要求內政部持續精進人口清查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且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係為民俗節日得放假一日,惟目前有大量原住民人口離鄉至都市打拚,返鄉參與祭儀往往舟車,光是來回車程至少耗時2天。另查,各族群祭儀形式各有不同,需要大量前置工作,且祭儀期間天數長達數日,建請內政部考量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實際情形,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比照春節放假三日。
    (三十)有鑑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惟依現行規定,夫妻雙方均具原住民身分且分屬不同原住民族群時,宜給予其中一方選擇於其配偶之族群歲時祭儀日期放假,共同參加歲時祭儀;以及原住民的配偶未具原住民身分時,亦宜給予放假共同參與歲時祭儀,建請內政部協調原住民族委員會衡酌上開情形研議並解釋或修正相關法令。
    (三十一)殯葬設施是民生所必需,臺中市為因應殯葬設施發展及區域整體發展,同時降低鄰避效應,已逐步規劃完整配套方案,為滿足民眾治喪設施需求,改善市容與周遭居住環境品質,市府已先行相關規劃作業,惟後續工程經費所需龐大,有鑑於地方財源不足,內政部每年均編列預算以落實殯葬管理,更應主動協助、輔導地方,並就地方需求建議研議補助之,以解決民眾身後需求及平衡地方發展。
    (三十二)內政部民政司辦理殯葬管理業務,分4年補助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改善殯葬設施共計7億0,716萬9千元,計畫將於110年結束。觀諸各地方政府,分別面臨缺乏殯儀館或火化設施老化等問題,建請內政部於前述計畫結束後,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殯葬設施改善或遷葬、遷建等事宜,以提升地方殯葬處理之量能。
    (三十三)查原住民身分法為取得法定原住民身分之重要法源依據,並因目前原住民身分及其相關福利措施尚未通盤檢討並加以脫鉤,其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與原住民身分法之變化,更顯其重要性,合先敘明。
    有鑑於此,內政部戶政司應儘速建構原住民身分統計系統與其定期滾動更新之機制,尤其於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為重要之背景數據。為期修法之事實與社會脈絡相一致,規劃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各條項款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做系統性之規劃統計並與戶役政系統之配套,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三十四)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立法意旨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應屬憲法第22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基本權,各機關應予以尊重並遵守,合先敘明。
    綜上,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屬於原住民族人性尊嚴之核心事項,在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且尚未正式上路,無涉及變更之行政成本之時,應列入選項之一,作為維護原住民族人權之基礎。爰要求内政部確實檢討並併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議,循序推動,於110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人民於進行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及行政程序時,常需提出「親屬系統表」之表彰特定人身分關係系統之文書。然而,親屬系統表之製作,係由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自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親屬之戶籍謄本後,再依據戶籍謄本自行為之。除法院及相關機關需耗費時間精力,一一校對親屬系統表之內容外,更多有遺漏、錯誤之情形,而可能衍生相關爭議。
    有鑑於法律上之親屬關係,有一定而明確之規則,且我國國民戶籍資料完善,「親屬系統表」之製作應有電腦化作業之可行性。爰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申請親等資料之法令規定及實務上戶役政系統所產出之親等資料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乃內政部依據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其中第2條土地分割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附註說明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核實加徵規費,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合先敘明。
    又查依憲法第7條揭櫫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之訂定,以10公頃以內與超過10公頃為做為區分標準,而超過10公頃卻可增加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一事,顯非依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爰請內政部確實檢討「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儘速修正相關規範,俾建立公平合理之土地複丈收費標準。
    (三十七)有鑑於土地徵收案件在尋求行政訴訟救濟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時,卻往往遭到政府逕行執行強制拆除,若徵收過程最後不合法或有瑕疵,雖可言以金錢填補,但卻已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並侵害個人實現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之權利,因此,為避免個人在尋求行政救濟時,其相關權利永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爰要求內政部地政司於3個月內研議土地徵收條例中納入「司法救濟程序結束前不得強制拆除及搬遷」條款之可行性。
    (三十八)現行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的紀錄僅有記載徵收個案之案件性質、徵收標的、權利種類、興辦事業性質、法令依據、協議取得情形、事業概況、預期達成之效益、用地勘選之考量等內容,及理由與決議,針對會議結論的形成不夠完整公開,故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確保會議的公正性,爰建議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會議紀錄應當記錄會議上委員與參與會者之發言內容。
    (三十九)近年來,土地徵收引發爭議不斷,故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權,並確保土地合理使用,爰建請內政部於1年內研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法草案,確實納入保障人民基本權、檢討區段徵收、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及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等等,報行政院。
    (四十)為有效打擊不當炒房、實價登錄2.0及預售屋紅單納管的上路,立法院在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實價登錄2.0」三法,臺灣房市揭露透明化又更向前一步。然而新制的上路,也引發民間的擔憂仍有許多漏洞,不僅可能導致房市行情更加複雜,房價更有可能越揭越高。而相關擔憂如建商作價、房屋單價不貴但總價超高或銷售話術升級,製造熱賣假象等等,實價登錄2.0的上路,雖有助於提高房市透明度,然若相關配套未能跟上,導致漏洞產生,除居住正義無法落實外,更可能衍生新的炒房歪風。綜上,爰要求內政部應於法規及相關系統正式公告後,強化相關稽查之密度,並且從中檢討法規及制度有無疏漏,並於條例公布後1年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十一)內政部於109年10至11月進行兩次預售屋聯合稽查,查核重點包括:1.預售屋建案是否在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就擅自銷售。2.使用購屋預約單(紅單)情形。3.刊登廣告有無不實或誤導消費者認知。4.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規定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代銷人員執業過程是否符合法令規範。6.接待中心或樣品屋是否取得雜項執照等6大事項。前兩次聯合稽查,查獲違規建案甚多,限期改善、逕行開罰情形不明,未能有效遏止預售屋違法銷售、買賣契約紀載不實等違規情形。
    爰建請內政部應適時公布歷次稽查建案清單、違規建案清單、違規項目、改善或開罰情形,並於110年會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繼續辦理聯合稽查,以端正預售屋銷售之違規歪風。
    (四十二)內政部因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於109年度屆期,爰110年度「內政資訊業務-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編列5,720萬元。又經濟部轄下中央地質調查所110年度新增「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建置地質資料蒐集機制及整合服務,爰要求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偕同整合地理與地質資訊系統,擴大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應用極大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提供可能成交指數、房價所得比、貸款負擔率等價格指標之住宅統計項目,惟相關統計項目:(1)皆未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列管,明定統計發布時間,若發生延遲也未於「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公告」發布;(2)相關數據並未即時更新,以「房價負擔能力統計」為例,109第3季報告已發布,住宅統計內之貸款負擔率資料卻僅更新至109第2季;(3)相關價格指標並未採取csv、xls等格式提供原始數據,導致進一步分析應用不易進行;(4)相關統計僅統計至直轄市、縣市層級,未有鄉鎮市區之進一步分類。
    爰建請內政部應(1)將相關統計項目納入內政部公務統計方案列管;(2)即時更新相關數據;(3)以csv、xls等格式提供原始數據;(4)研議納入鄉鎮市區之分類,以利民眾獲取更精確之數據,儘速完成相關修正,精進不動產資訊平臺之資訊提供。
    (四十四)依據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我國經「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協會、促進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無論是否辦理法人登記,均需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申請統一編號。財政部因而建立以數字編碼管理人民團體之管理系統。
    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至今仍以團體名稱為管理依據,未建立科學化數字編碼之統一編號管理系統,並以「印信條例」規定之圖記,蓋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進行團體辨識。沒有建立電子簽章、數位簽章系統,亦無法發送電子公文。
    爰要求內政部與財政部合作,整合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與國稅局「稅籍登記統一編號系統」,或研議其他合作方式推動人民團體統一編號、電子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為儘速遏止農地違法使用的亂象,內政部業於109年10月29日通函地方政府,針對非都市土地應優先查處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行為,並要求地方政府檢討所訂裁量(罰)基準,以第二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工水電為原則。修正後之裁罰機制應有效達成避免農地違規擴大之目標,但是內政部並未設定明確修正期限,多數縣市亦尚未依要求檢討修正。另都市計畫範圍內已要求地方政府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相關修正,加速執行停工水電之成效。
    爰要求內政部比照都市計畫修訂裁罰基準之期限,要求地方政府於110年6月底前完成修訂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依法執行業務,並於修訂期限截止後2週內彙整各地方政府檢討修正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每年向立法院提交違法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四十六)查建築房屋依建築法規會保留法定空地,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且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然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無法享有減免地價稅。
    雖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21日發布函令,此類空地倘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惟許多法定空地確實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例如:既成道路),爰請內政部協助地方政府都市發展機關,儘速將類此具公共設施性質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俾土地所有權人向稽徵機關依上開財政部109年1月21日令規定辦理地價稅減免事宜。
    (四十七)查「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乃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及合理使用土地無法取得合法之問題,自104年5月成立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合法化」方案跨部會平臺,合先敘明。
    惟查,原住民族地區各地狀況不一,合法化政策未能因地制宜之因應,導致原鄉鄉親被迫離開原居住才有足夠之建地建造房屋,亦同樣導致離鄉之原住民無法歸鄉生活,嚴重影響原住民基於憲法所賦予居住自由之基本權。
    據此,建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通盤檢討並盤點各部落之背景數據資料並因地制宜地調整相關要件,如:依目前聚居人口數與人口成長率之數據資料,做為調整相關要件之參據。儘速滾動檢討修正計畫,俾維護原住民之居住權益。
    (四十八)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臺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但是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有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或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爰要求內政部應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積極傾聽業者心聲,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提出改善方案。
    (四十九)106年的桃園蘆竹矽卡工廠大火,越南移工6死5傷,107年的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2名泰國移工死亡、6名消防員殉職。109年3月22日,臺中大肚鉦偉金屬研磨工廠發生大火,3名越南移工因受困於鐵皮屋工廠上方的宿舍葬生火海。
    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預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增加雇主聲明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廠住分離及工廠是否有危險因子等項目,業於109年6月30日公告修正,並於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針對勞動部之改正,監察院後續追蹤指出,由於單靠雇主的聲明事項,仍須系統介接建築管理、消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資料,掌握移工宿舍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險因子等事項,內政部亦須彙整各地工廠供勞工住宿建築物列管清冊,以利後續管理。爰要求內政部應於1個月內就與勞動部完成相關資訊系統介接之運作提供書面報告,並與勞動部研擬按月公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樣態及處分統計資料,並於110年8月31日上線。
    (五十)據內政部統計國內逾期停留及居留人口為8.6萬人,又未查獲失聯移工為5.1萬人,相較於101年6.6萬人相比,失聯人數可謂逐年上升,實有改進空間,為維持國內治安,同時避免出現防疫破口,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有效改善逃逸移工之情形。
    (五十一)有鑑於近年頻傳校園安全疑慮之事,警方應以積極主動的態度來處理及受理報案,使得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要協助學校強化校園安全作為。爰此,內政部作為上級主管機關,應持續要求警政署有關校園安全事件之報案受理及處理情形,並協同警政署及教育部積極推動維護校園安全之具體規劃及治安對策,藉由跨部會合作及地方政府、各級學校緊密聯繫,通力合作,以期建立校園之友善安全環境,保障學生安全。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286億7,961萬3千元,減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之「業務費」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6億7,861萬3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4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如下:
    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571萬9千元,凍結450萬8千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修正如下:
    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52億2,517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修正如下:
    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40億1,699萬8千元,凍結486萬2千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19項

    (一)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1,981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之「業務費」編列1,85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保育研究計畫」編列2,45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8,85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23億元,凍結5,0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編列17億元,凍結1,0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鑑於行政院當前所推動之「向山致敬」與「開放山林」相關政策,其立意良善,惟既有搜救支出歸屬制度確有所不足,屢次出現山友不當登山造成全民買單搜救的爭議,進而質疑當前開放山林政策。查109年1至8月經許可進入高山型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域人數,計有18萬0,554人,較108年同期大幅成長37.27%,但發生在高山型國家公園之山域意外事故計有113件(死亡9人,受傷107人),亦較108年同期增加41件,大幅成長56.94%,出動直升機救援案件高達31件(佔總數27%),影響國家整體救援量能。經相關單位分析主要事故原因,推測應與山友經驗不足及缺乏準備有關。然相關救援也存在受争議之國賠請求問題,嚴重打擊救難人員士氣,因此為利開放山林政策與搜救之財政永續,相關單位應積極參照國際經驗,如日本的「步道分級」為基礎,明訂開放規則及研擬開辦登山搜救保險事宜。
    是故,建議內政部考量歷年我國搜救與相關經費支應情形,研擬以登山救援保險方式,提對不合法之登山者,以救難費用自付形式,避免濫用行為發生,肇生民怨、國家賠償與救難弟兄的犧牲。
    (八)有鑑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雖將全國劃歸18個生活圈(含原住民相關經費部分,該計畫中係編列1億0,370萬元)。惟原住民族地區人口數雖稀少,但是該地區幅員遼闊、常有充沛之觀光及地景條件供國人及海外遊客觀光遊歷,惟該等地區其旅客或當地民眾來往通行之道路,其道路品質礙於地方政府督管道路之維護預算拮据或是行政承辦人員專業素質欠佳,以致無法按期進行道路維護或係施工後工程品質堪慮等。爰要求營建署應協助地方積極辦理相關業務,除投入相關補助經費予地方政府外,更應針對工程督導考核及道路品質之試驗進行輔導,以提升原鄉道路之品質,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九)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編列3億6,900萬元,經查,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興建工程於103年11月15日取得建造執照,園區主體建設於107年6月底完工,並於108年7月間完成部分驗收作業後,廠商已開始分批進駐,為配合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完工後之營運,預計增加2,242位進駐人員,為因應衍生之交通往來需求,擬興建聯外道路以供交通之便,聯外道路預計於110年底前施工、113年底完工。
    惟該計畫區分為工程規劃、基本設計與細部設計、都市計畫變更及用地取得、發包與施工等階段,須配合工程進度支付相關款項,其經費來源係由中央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營建署應儘速訂定相關補助辦法,以利後續工程之進行及監督控管,爰要求營建署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提出相關補助辦法,並將相關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編列「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123億元、「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7億元,係為辦理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及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辦理全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建設及考核督導。惟臺灣自詡成為海洋國家,對於臨海市鎮,例如基隆、金山等觀光重地,目前污水處理建設進度緩慢,導致家庭、事業廢水直接排入海洋,有儘速檢討之必要。爰要求營建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策略之書面報告。
    (十一)自109年11月30日至今,陽明山國家公園內野化水牛接連死亡,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回覆水牛棲地所能提供的食物營養成分不均(蛋白質、礦物質),造成營養不良致死,顯見該處針對動物保育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個月內協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擎天崗草地植被老化、土壤礦物質流失、食物成分與品質不佳,造成水牛長期營養不良之情況研議改善措施計畫,並針對水牛群有長期監測機制,以維護陽明山水牛之棲息環境。
    (十二)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經費編列1億0,316萬6千元,係為辦理保護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等相關作為。惟109年底發生陽明山國家公園境內牛隻死亡事件,學者研判是營養不良導致,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爰要求營建署應建立適當之管理應變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
    (十三)為阻卻違章建築轉做工廠,營建署業已要求地方政府於110年2月底前修正違反都市計畫案件裁罰基準,於第二次裁罰時併同執行停工水電為原則。爰要求營建署於違反都市計畫案件修訂期限截止後3個月內,彙整各地方政府檢討修正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每年向立法院提交違法土地使用管制之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十四)蔡英文總統於109年12月再度宣布,將於民國110年起,要在全國推動50案1萬5,000戶社會住宅,並期望於民國113年達到全國12萬戶的社會住宅目標,因此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均積極朝此一目標共同努力,惟在推動執行過程中,欠缺與地方基層的溝通說明,亦未能協調地方縣市政府,對使用社會住宅居民有關的就學、托育、交通動線等民生問題進行事先協調,加以通盤的協助。爰要求營建署對規劃社會住宅興建之地點,應確實與當地社區、地方縣市政府溝通,透過和週遭社區的溝通和縣市政府民政、社會、教育、交通、都市計畫發展等單位的整體規劃,以達互存共榮的目標。
    (十五)有鑑於「住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接受住宅補貼者不得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乃因避免同性質之社會資源重複補助,無法達到資源最適分配之情形。另查教育部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助學措施,其中住宿優惠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與營建署辦理之租金補貼,有類似之處,然探究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目的乃在於,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進而規劃之補助項目,性質上應屬教育補助,進一步言之,此補助之對象以學生為前提,以學校為申請對象,若學生喪失學籍,則當然喪失本項補助資格,更顯本件補助性質上屬於教育補助,故不應與營建署住宅補助擇一競合。雖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院臺教字第1090203533號已有函示,但為避免110年度執行時出現問題,申請民眾申訴造成民怨,營建署協調教育部辦理並加強宣導。
    (十六)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乃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海域用地其中容許項目「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於該署積極辦理之下,臺東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申請案順利完竣,合先敘明。  惟海域用地中「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容許項目,仍涉及東部花蓮及屏東區域原住民族之權益,亦涉及未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公告海域劃設之政策方向。爰請儘速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定「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申請案,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十七)108年1月,臺南市政府將龍崎掩埋場預定場址共41公頃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同年2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對外宣布,龍崎掩埋場開發許可執照不再展延,珍貴的自然地景不再作為掩埋場使用。該世界級泥岩惡地,目前正由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申請指定為自然地景,同一時間臺南市國土計畫卻已先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的工業區。
    上述地區有四分之三土地是政府公告的山崩地滑災害敏感區,同時自然環境與生態保存良好,符合「環境敏感區」的地質特殊性、生態、文化景觀、災害等特性,特殊的青灰泥岩惡地形、沙岩地形、特殊淺山泥岩地質、牛埔溪貫穿其間形成生態廊道、淺山的生物方舟,更是符合自然保留區指定基準,應劃為「國保一」自然保留區及「國保二」地質公園。爰請營建署研議使龍崎掩埋場調整工業區及工業用地之編定,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原龍崎炸藥工廠全區335.4公頃完整保留。
    (十八)營建署計畫建置行人友善指標評估相關系統。查營建署近五年來之法定預算,有關行人通行改善之計畫,多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負責辦理,各年預算額度不小,允宜合併檢討規劃,不宜另行編列特別預算處理。續查立法院相關紀錄,106及107年均曾做成決議,要求營建署檢討改善都市地區道路行人通行困難之問題,且須考量身障者通行之權利;近年來,標線型人行道及地方政府自行劃設之自行車道標線浮濫增加,卻無妥善整合、本末倒置,其安全性、導引性更顯不足。
    依前揭說明,營建署應就如何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下通盤檢討、實質規劃行人通行友善之改善措施,及如何管理標線型人行道與自行車道標線之妥善劃設,於3個月內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十九)110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編列17億元,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水資源回收中心產製再生水後,是否具運轉可行性,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惟目前推動中之8座水資源回收中心,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爰要求營建署檢討強化供需媒合機制,並加強宣導再生水循環利用及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俾提高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以發揮計畫成效。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17億1,754萬8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15萬元、
    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之「資訊服務費」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7億1,734萬8千元。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44、447、448、452、465、473(原案保留)。
  • 本項新增決議23項

    (一)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之「業務費」編列4,33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編列4,25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各警察機關現行有「身心健康諮詢服務」,聘請專業心理師或醫師提供駐點服務至少每月2次,並主動提供重大事件後(如同仁災難自殺、命案槍戰等)之心理評估治療。然而此諮詢服務並未法制化,僅由各機關人事人員酌情辦理,有需要之警察人員未必知道此項服務存在,也就無從請求。另外,警察人員心理評估倘若能與機關人力之調用安排結合,更能發揮人事制度之發展性功能,然而諮商評估專業人員之職業保密義務與各警察機關對同仁情況掌握應如何拿捏,亦應有所平衡。綜上所述,請警政署加強宣導周知,利用警光雜誌、署務會議等場合頻繁宣導,並且適度與各警察機關人事業務結合。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警政署統計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中央與地方機關合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較108年度預算員額7萬5,178人增加1,728人,增幅2.30%,惟109年度員警缺額2,842人,較108年度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069人,增幅60.29%,顯示警政署預算員額逐年增加,惟未足額進用,缺額呈現擴大趨勢。爰要求警政署針對「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惟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監察院於106年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並表示「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惟迄今未見警政署明顯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爭議尚未解決,而相關期程又不停延宕,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也同時影響外界對於警政署觀感。爰建議警政署研議提出原住民族獵槍法制化之修法版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關警方與翁茂鍾等涉及不當飲宴交往情事,警政署應於半個月內,各向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調查報告。
    (七)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3,430萬2千元。查109年度多筆警用設備採購皆因多種原因,無法如期發包採購和發放,並導致員警無法進行替換等安全疑慮及問題。警政署應重新研議採購設備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及嚴格於發放時程完成發放,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爰要求警政署重新研議採購設備相關審查作業流程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216萬9千元。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暨該署提供近年度兩岸人犯遣送情形,每年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均逾百人,其中不乏重大通緝要犯,然每年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國人犯潛逃中國大陸者仍多,據資料顯示,108年度我國報請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108人,中國大陸已遣送人犯數為11人,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亟需加強改善。爰要求警政署研議提升兩岸間遣送人犯成效之精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警察執法設備及效能提升方案─通訊監察系統建置計畫」為2年期計畫,110年續列1億0,800萬元。有鑑於通訊監察已為警方偵查之主要手段,為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避免不當侵害其他無關之人,爰要求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查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雜項設備費」3億0,038萬3千元,其中購置背心式防彈衣1萬2,932件,平均每件9,000元,查107至109年每件編列約6,500至6,600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疫情期間支出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警政署評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警政署於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1億1,638萬8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惟查,背心式防彈衣為重要警用裝備,其品質之良窳將對員警之人身安全有重大影響。雖警政署辦理採購背心式防彈衣作業時,發生所採購之防彈衣未通過美國NIJ司法協會三A級抗彈測試,導致第一線員警須3到4人共用1件背心式防彈衣,另從使用率較低之單位,調用效期內之防彈衣,甚至將警用防彈背心由「個人裝備」改列「共同裝備」。爰要求警政署針對「採購背心式防彈衣」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警政署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較108年度預算員額7萬5,178人增加1,728人,增幅達2.3%。惟根據警政署統計,108年實際員額僅有73,405人,缺額1,773人;109年實際員額僅74,064人,缺額2,842人,較108年缺額增加1,069人,增幅逾60%。警政署預算員額逐年增加,惟未足額進用,以致缺額日漸擴大,造成警察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基層員警負擔過重,資深員警爆退休潮,爰建請警政署正視警察人力短缺問題,確實檢討分析研謀善策妥為因應。
    (十三)警政署對於通譯人員之薪酬請領制度尚有精進之餘,據基層通譯人員反映,每筆通譯案件之薪酬,由工作完成至入帳所需作業期間,平均需耗時1至2個月,甚有超過半年之情況發生,嚴重損及我國通譯之權益,亦與我國政府維護勞權之基本國策背道而馳。警政署為維護通譯人員之權益,曾於民國108年短暫試行通譯人員可現場請領通譯費之政策,惟目前已停止辦理,爰要求警政署就通譯費現場請領措施之良窳,及試辦期間所遇困難提出說明,並針對如何改善通譯人員薪資請領權益,研擬相關辦法或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日前我國發生在臺外籍學生遭殺害棄屍之重大案件,除舉國譁然外,更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亦顯我國部分基層員警累年之陋習;據報導指出,作案嫌疑人早於案發前1個月,便疑似於同一地點犯案未遂,然案件當事人雖曾赴警政單位報案,但承辦員警卻未予積極處理,實有損我國政府廉能愛民之形象,更造成無法彌補之憾事。爰要求警政署針對如何改善現行報案機制,以及如何減少警界吃案之陋習,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中央警察大學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所需經費1億4,850萬4千元,110年度經費3,712萬6千元。惟據警政署統計,105至108年度網路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76.49%至88.35%之間,相較於通訊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87.68%至99.43%之間,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刑事警察局研擬開發網頁或APP教導民眾辨別網路詐欺樣態等可行方案,以提高民眾對網路詐騙之警覺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警政署統計110年度法定編制人員之預算員額中央機關1萬6,489人,地方機關6萬0,417人,合計7萬6,906人,與109年度相同。惟109年度員警缺額2,842人,較108年度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069人,增幅60.29%,顯示警政署預算員額尚未足額進用,且缺額呈現擴大趨勢,長久恐令治安出現缺口,爰要求警政署盡速研擬補足員警缺額之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3,112萬6千元,計畫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為精進刑案數位證據分析,整合內、外部資訊與情報,建構情資整合平臺。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08年度網路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76.49%至88.35%之間,相較於通訊詐欺案件破獲率介於87.68%至99.43%之間,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警政署加強網路資訊整合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改善方案,俾強化網路犯罪執法效能。
    (十八)警察廣播電臺以治安、交通、緊急救難為專業定位,係屬中央政府之公營特殊性公共服務電臺,服務的對象遍及全民。查,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書歲入「其他雜項收入」編列3,987萬5千元,說明欄4.提及3,400萬元係警察廣播電臺接受各公益團體委製或插播節目等收入,歷年預算書寫法亦大同小異,惟細究每季託播單位性質,絕大多數均為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顯與以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為追求目標的公益性非營利、非政府組織有所不同。爰此,為符實際狀況,自110年起,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歲入「其他雜項收入」說明欄文字應另為適當文字之修正,避免有誤導之虞。
    (十九)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第 3 項之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今,我國已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政府更應帶頭,戮力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托育措施。然,警政署卻將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充作檔案室使用,顯不具經濟效用,亦低度使用該空間。經查,該處前身亦曾為警光幼兒園。爰要求警政署全面檢討全台所屬精華區土地、空間之運用,使空間規劃得以效益極大化。並研議將仍有餘裕之土地、建物空間轉設托育場所,以嘉惠警眷及周邊鄰里之育兒需求。
    (二十)警政署計畫辦理「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之建置」。查警政署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前次修訂已為105年,而交通部會同運輸研究所、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已於108年出版「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檢討修訂及統計運用」,詳細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提出具體修正建議,以供政策追蹤研究運用;惟相關建議尚未有效整合辦理。另機車騎乘安全帽之款式安全性,亦賴調查表之修訂,方能追蹤。依前揭說明,警政署應會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檢討各項建議並落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之修訂,再以新式調查表為基礎,推動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之建置,並於3個月內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07年以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廣設區間測速執法,不僅曾於109年發生測速誤差過大導致烏龍開罰之爭議;區間測速究竟能否達到降低交通事故之成效,或是僅為濫開罰單充實國庫之手段,仍引起廣泛討論。警政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不實公布片面的統計數據,顯然未能對外釋疑,釐清設置區間測速的必要性。
    爰要求警政署宜定期公布區間測速設置路段,於區間測速設置前後按月之事故數量(A1、A2、A3)、平均車流速率、開出罰單總數、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之罰單數、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之罰單數,以釐清區間速測設置相關爭議。
    (二十二)日前接獲陳情,臺中市警察局要求警局同仁加入警察局官方line好友並按單位統計加入帳號數,並要求綁定警政知識聯網之帳號密碼,此行為除濫行灌水line好友數,要求綁定警政知識聯網更有資安疑慮。爰要求警政署應通令各警局,不得強制、或以鼓勵之名行強制之實,要求警局同仁加入特定Line好友、群組,或是要求輸入、登入、綁定警政知識聯網或其他官方系統之帳號密碼。
    (二十三)國內之交通事故統計,係由警政署與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會)進行,然兩者之統計方式存在重大落差。警政署將交通事故分為A1、A2、A3三類,A1類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A2類交通事故則是指造成人員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之案件,A3類指車輛碰撞造成財損,但無人員傷亡案件。交通部道安會則依照國際標準,以事故發生30日內死亡人數作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以108年為例,警政署以A1(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統計為1,849人,相較於交通部道安會(事故發生30日內死亡)之2,865人,鮮有低估情形。爰要求警政署,研議修正交通事故死亡統計之分類、定義方式,採用30日內死亡人數作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之統計定義,以利國際接軌比較與推廣國內相關道安政策之用。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5,70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0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9,862萬3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等業務。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8年度之111萬8,439次,以非緊急傷病患、門診就醫等占多數,濫用救護仍多,另部分縣市政府已實施救護車收費制度,惟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恐無法減少濫用救護資源。爰請消防署及所屬積極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減少濫用救護資源情形。
    (三)鑑於日前英國倫敦、韓國蔚山市曾發生高樓火災燃燒時間長,造成多人死傷,凸顯國內消防量有值得借鏡之處。而近年來臺灣建築技術提升,都市空間有限的情況下,高樓層建築如雨後春筍冒出,消防署應正視高樓救災軟硬體設備之充足性。經查全臺雲梯消防車共250輛,超過6成5集中於六都,剩下各縣市約5-6輛,此般分配比例實屬失衡,恐不利高樓救災。爰要求消防署針對高樓層救災於2個月內提出相對作為,自111年起逐年請非六都地區評估調整雲梯消防車配置,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鑑於救護車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第一線,經查臺灣本島各縣市救護車總數量不到30輛,共有苗栗縣、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五縣市,且該五縣市救護車類型皆為一般型救護車,並無加護型救護車。又五縣市中,配置於救護車上心電圖機總數中,苗栗縣僅有1臺,新竹市、基隆市並無心電圖機。以此數量觀之,與六都配置比例實屬懸殊,一來不利救災,二來也削弱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力道。爰要求消防署針對上述情形,滾動檢討,以提升救護質量。
    (五)依消防署之統計,109年迄7月中消防機關已執行182件、277人次山域意外事故救援,約半年件數、人數、死亡人數均直逼過去全年之救援量或罹難數。此現象除可反映後疫情「報復性」戶外旅遊活動外,從100年以前年度件數最高不逾200件,到105年後每年200件以上,近10年超過2,000件的數量,可觀察到山域意外事故數量與日俱增。
    然而,我國迄今並未設置山域事故之專責救助單位,僅由各地方消防機關緊急調度山域附近分隊人力、派遣山下人力上山支援、動員山域義消或特搜義消、民間救難團體等方式,雜湊成隊,指揮系統上令不一定下從,且各團隊搜救技術系出不同源,對於需團隊緊密合作,嚴守任務區搜索、標記、互相分享情報之山域搜救而言,構成執行障礙。
    況縱不論業餘熱心支援公益救助勤務的民間力量,純以消防人員而言,除了平時承擔人力大量缺口造成的過勞外,亦有緊急救護、火災搶救及為民服務等勤務需完成,期待一般消防人員有充足的時間,接受大量、定期密集接受山域搜救專業的繩索、野外求生、定向越野、野外救護、地理水文、生物棲息知識等訓練,隨時保持在具備搜救與登山專業體技能,實不切實際,因而有成立山域事故救援專責單位之需要,並可廣納山域搜索專才,不以公職消防人員為限。
    爰要求消防署應研提成立山域事故專責救援單位之編制、人員專業別、進用來源、經費、裝備、駐地、訓練能量……等建制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依消防署之統計,目前各地方消防機關員額僅達勤1休1低限,與設置基準仍有甚大差距。且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及嘉義市採取勤1休1制度,其餘採勤2休1。無論何種制度,均可能使消防員每月超勤時數達100小時甚至逾200小時,且各地方政府囿於行政院函限超勤費僅得於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7千元內覈實報支,其餘時數單位人力本即短缺,超過一定期限後各地方消防機關即不再許可其補休。又替代役補充人力2,600餘人亦將逐漸歸零,屆時人力將更為窘迫。
    然查,消防署雖擬定有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惟過去數年囿於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之設施空間不足,109年國家考試用人名額又少於離職人員數,可預見110年度消防人員出現淨減數。
    第查,消防署上開計畫作為消極,僅以一般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消防人員相關人事費用,惟其補助之財政收支差短設算,支出部分係將超勤加班費外其他6款金額均合計在內,非針對消防人事單獨補助。另消防署亦未檢討部分無涉消防體技能之工作,或應回歸他機關業務範圍者,例如:住宅警報器宣導、水源查察、消防通道巡查……等工作應可回歸他機關、其他職系之公職人員分辦,或由臨時人力支援,且無危險性、非消防核心業務者應充分運用民力協勤處理。
    爰要求消防署應就消防人力補充期程及具體如何透過經費、招募及訓練等協助地方充實人力,並研提減少非必要業務檢討、疏散業務及更積極支持地方增編人力作為等事項,於1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役政署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 免予凍結。
  •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618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役政署於工作計畫「役政業務」項下「軍人權益與其家屬之優待扶助及特別災害救助業務」編列3,492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軍人公墓管理、各項維護、祭祀、災害修護及整修建工程。惟查,役政署主管全國15座軍人公墓,並依相關管理辦法及補助執行管考要點規定,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修整建軍人公墓。然仍有遺族前往軍人公墓祭祀時,發現軍人公墓殘破斑駁,對於其父執輩為國犧牲之貢獻,不免唏噓,更讓人心中感到淒涼。雖軍人公墓之維護及整建,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然役政署既然撥補整建預算,就應負起相關管考之責。爰請役政署應依「軍人公墓管考要點」管考及督導規定積極辦理,賡續落實預算執行及督導工程執行進度。
    (三)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等所需業務費357萬2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105至109年8月底依序為0.11%、0.15%、0.18%、0.24%、0.28%,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爰要求役政署積極檢討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之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利替代役役男之管理。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4億5,892萬1千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業務費」4萬元、「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業務費─陸客自由行政策之協處人力等經費」100萬元、
    「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億5,708萬1千元。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四), 免予凍結。
  • 本項新增決議18項

    (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886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提升國境安全資訊建置計畫」編列1,915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5億2,70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分別編列313萬5千元及6,460萬2千元,共凍結4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有鑑於移民署刻正辦理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居留證換發作業,藉新式居留證跟臺灣身分證號碼一樣,讓外國人更方便上網訂票、購物等,一改因統一證號編碼原則與我國國人不同,發生在臺灣生活之諸多不便。查舊版統一證號將在120年1月1日起後全面停用,惟換發期程長達10年,是否具有行政效能,不無疑慮,有加以檢視之必要,爰要求移民署於該案實施3個月後之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情形,以利監督。
    (七)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41萬8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目前相關疫苗研發及其功效似不如預期,且屢見新型變異病毒,以致目前相關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國際會議或論壇已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故應審慎評估相關計畫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爰此,就疫情恐持續蔓延且擴大之前提下,要求移民署應就派員出訪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5億2,706萬6千元(其中5億元係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較109年度預算減少210萬6千元(減幅0.40%),工作項目為辦理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定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境婚姻媒合管理、人口販運防制、居留、定居業務等措施。然自107年2月起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規定,啟用「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並提供四證合一就業金卡線上申辦服務,惟近年度申辦核准率仍偏低,移民署未能加強推廣並妥適宣導核卡所需資格與文件,無法發揮且落實核卡效益。爰建請移民署加強推廣宣導,俾有效提升核卡效能。
    (九)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經查發現該筆預算為辦理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而我國109年失聯移工不斷增多,自109年1月有4萬8千餘名增至11月有5萬2千餘名失聯移工,且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若失聯移工出現身體不適或生病,又無正當管道可求醫,恐成我國防疫破口,爰請移民署持續加強查處失聯移工,以降低失聯移工滯臺人數。
    (十)110年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原列6,460萬2千元,有鑑於近年外國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外來人口居高不下,許多人更是行蹤不明、難以掌握,恐成社會治安漏洞;基此,為確保國家安全,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主要工作包括執行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惟國內逾期停居留人口有攀升趨勢,為有效減少逾期停(居)留情事頻繁發生,建議儘速完成移民法相關修法作業,提高相關罰則以達嚇阻效用,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現行有關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提供四證合一就業金卡(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據此內政部亦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並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規定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重新申請之一定條件,期望能為我國延攬更多國際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惟近年度申辦核准率仍偏低,爰此,建請移民署會商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加強推廣宣導核卡所需資格與文件,以提升核卡效益,促進我國延攬更多優秀人才來臺。
    (十三) 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6,460萬2千元,辦理外來人口之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為其工作項目之一。109年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各收容所滯留受收容人情形漸增,建請應加強相關協調與安排,妥適推動加速遣送作業,以減輕收容負擔。
    (十四)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6,460萬2千元,工作項目包括: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近年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漸增,該署於109年起提供失聯移工孕母與子女臨時安置服務,以保障渠等返國前在臺權益;惟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不利兒童權益保護,建請移民署配合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十五)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6,460萬2千元,係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實屬必要。而近年來,有中國大陸人民以旅行團、藝文交流團或學術交流團等名義申請簽證來台,惟實際上係為中共對外宣傳布局之作為。
    綜合上述,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中國人民入境審查及相關管控作業概況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監督。
    (十六)110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13萬5,000元,係包含中國人民入台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實屬必要。而有關中國人民入境之審查,應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本辦法第3條明定,中國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包括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醫療服務交流、專案許可等情況,而該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合先敘明,而實際執行入境審查者為移民署。查,中國人民入境,應確實審查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因法制機關為大陸委員會或人力不足等為由,不為徹查之舉,其應釐清核准人數與入境訪視人數外,更應提出於各年度、月份之訪視比例及查獲違法(規)之件數,始得了解相關預算之績效指標達成率與執行概況。
    綜合上述,爰要求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中國人民入境審查及相關管控作業概況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監督。
    (十七)為優化我國通譯制度,審查108年度預算時曾建議移民署應儘速健全通譯人員之專業知識資格與人數,落實分級制度,惟至今仍存有通譯人數不足及通譯專業知識或資格不足之問題存在,此影響廣泛之司法人權問題甚大,移民署迄今尚未提出相關規劃與落實優化我國通譯制度之作為。綜合上述,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通譯人才資料庫之運作及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等相關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有鑑於確實積極協助港人工作及投資、移民之事宜,使港人可在台灣宜居,針對現行移民之流程,除須改善辦理流程之流暢性外,目前僅在台北與高雄設置「移居諮詢單一窗口」,建請考慮設置其他區域之窗口,另也加強專業人才之媒合;再者,為使加強融入台灣社會及保有母語文化,也須提供臺語、華語及廣東語語言課程;又,針對投資移民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申請程序時間不定,希冀提供投資移民審核手續之確切時程。綜上,爰要求移民署針對港人來臺投資現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建築研究所
  •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 免予凍結
  •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9,942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原列1億9,942萬5千元,然查是項預算,有超過5成3比例為「委辦費」,不然就幾乎用於購買軟硬體設備的設備與投資和一般平常基本事務預算,表示身為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主責單位竟然將其主要研究業務幾乎全部委辦,變成「建築委辦所」,實有未該,顯然已失去當初設立之宗旨,更令人不禁質疑該單位存在之必要性?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避免公帑浮濫以委外或補助方式支應,爰要求建築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免予凍結。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3,639萬6千元,凍結439萬1千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3,639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海洋資源作業」編列9,080萬元,凍結百分之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科技文教作業」編列8,280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有鑑於目前北海岸離岸電場之設置,現在正有相關開發外商德能集團先斬後奏,已進行完三處風場區域選定及地方說明會,實讓大家擔憂海洋委員會未來將就該海域因離岸電場設置,致生之國安、海纜、救難及漁船和商船等航行秩序及安全、港口經營及船舶進出安全等立場,將會在公務執行上有所讓步。再查,面對上開重要議題,海洋委員會雖於109年11月18日由經濟部能源局所召開的「離岸風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說明會(相關政府單位)」會議中,代表所屬機關發言表示,業者所進行的場址地質探勘以及生態監測過程等取得資訊,可能涉及國家資料安全,是故提出建議應納入相關保密切結,或修訂相關法規,據以對該業者規範。爰建請依機關權責,如生態保育、資料保密及交付與機敏之不甚贊同,適時表達。
    (五)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2億3,639萬6千元,係以推動海洋資源永續發展、加強海洋自然資源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及與地方政府合辦有關海洋事務活動,促進海洋意識觀念之提升等為主要任務。根據109年12月14日新聞報導,據海洋保育署統計,淨灘活動平均1年能清出近8萬個寶特瓶,且光是公部門的淨海淨灘活動,每年垃圾平均重量達600萬公斤,顯見我國海洋垃圾量非常龐大,海洋委員會應更積極研議如何減少海洋垃圾,並付諸行動。或尋找相關民間團體,共同研議如何保護海洋環境,例如,根據110年1月7日新聞報導,臺灣湛藍海洋聯盟發明1臺「湛鬥機」,其任務是在港灣蒐集垃圾,避免垃圾流進海裡。海洋委員會應研議如何結合民間組織,共同發揮最大功效,以保護海洋環境。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1)目前海洋廢棄物之處理現況及未來如何減少海洋垃圾,及(2)研議如何結合民間資源,以發揮最大保護海洋之功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027萬3千元,係為辦理海洋基本法令之 研究及推動等業務,經查除「海洋基本法」已三讀通過外,至「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海洋產業條發展例」等海洋三法,請積極完成。
    (七)110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科技文教作業」編列8,280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國家海洋日活動,藉以提倡向海致敬與親近海洋的觀念,經查自104年起至109年止,國家海洋日活動4次於高雄舉辦、1次於基隆、1次於臺中,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未來應考量民眾參與度。
    (八)海洋委員會為強化該會與所屬機關縱向溝通與聯繫,爰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經費7億8,950萬元,計畫期程110至115年,110年度預算案於「海洋業務-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項下編列該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949萬6千元。然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等3機關辦公廳舍租金年需逾3千萬元,所費不貲,長期租賃恐排擠機關年度所需海洋政事預算。而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期程長達6年,要求應掌握計畫期程並積極辦理,以撙節辦公廳舍租金支出。
    (九)臺灣雖為一海島國家,迄今卻仍未有針對海洋保育之國家總體規劃與策略。為擴大保育海洋生物強化、規範及整合海洋保護區之相關作為,並有效執行海洋生物之復育,海洋委員會業已於108年12月預告制定「海洋保育法」草案,以利整合跨部會資源辦理海洋保育工作。經查,海洋委員會後續多次召開討論會議、並綜整整體研析報告提交行政院,而行政院於109年10月指示該會應偕同各同級機關、先行盤點並修整相關行政機關作用法律,方能據以檢討「海洋保育法」草案。惟臺灣海洋保育國家總體規劃至今闕如,此重要國家政策之研擬需俟行政院內部機關之溝通完成方能實施,不無因小失大之疑義,又盤整既有法律與制定「海洋保育法」未有相斥,兩者並行不悖,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儘速向立法院提出「海洋保育法」草案。
    (十)海洋委員會為提供民眾便利直覺方式閱覽海域遊憩活動相關法令資訊並結合GIS地理資訊圖臺,建立海域遊憩活動法令資訊統合平臺系統,供民眾使用不同行動載具遊覽查詢。惟現行平臺並未建置有開放國人或團體單位申請下載、或串接系統上可查詢到的圖資及點位資料,於開放政府資訊串連應用上之作為,顯有不足。爰要求海洋委員會設計規劃前揭平臺之串接推動策略及開放資料之方式,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編列110億5,798萬4千元,凍結2,971萬9千元,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海巡署自109年起編列「特勤隊武器裝備」四年期計畫(109-112年),總經費共計3億7,600萬元。然而按預算書說明所示,在109及110年度僅編列各年度支出5,200萬元,頭兩年期占計畫總費用27.65%。但是,在後兩年的111及112年度,則計畫編列達2億7,200萬元之多,占計畫總費用72.34%,顯見未平均執行,引人擔憂買武器裝備給予特勤弟兄的進度受到延宕,恐損及執勤之戰力及人身安危防護。爰請依機關權責循年度預算程序檢討編列,以維特勤戰力及人員安全。
    (二)鑑於海巡署於106至108年辦理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經查整體妥善率為98.3%、98.9%及99.9%,逐年提升,惟攝影機及DVR主機相關設備共514臺,每年平均損壞報修案件逾700件,實屬偏高,恐不利岸際巡防任務。爰要求海巡署針對報修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岸際安全。
    第3項 海洋保育署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如下:
    110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5億1,193萬6千元,凍結469萬8千元(含出席各項業務聯繫會議、研討會、座談會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凍結100萬元),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08、617。
  •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 110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編列3,000萬元,凍結百分之四,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查海洋保育署110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2,778萬5,000元,佔該業務費比例高達82.97%,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8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海洋保育署專區網站公佈。
    (三)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提供民眾對於我國海域水質狀況及海洋廢棄物狀況之認知,以及有效整合海洋生態、環境相關資料之時序及空間資訊,建置iOcean海洋保育地理資訊平臺。惟現行平臺並未建置有開放國人或團體單位申請下載或串接系統上可查詢到的圖資及點位資料,於開放政府資訊串連應用上之作為,顯有不足。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應設計規劃iOcean海洋保育地理資訊平臺的圖資及點位資料,於不影響國家安全下開放供申請下載或串接之流程及推動策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海洋保育署110年度預算案於「海洋保育業務」編列5億1,193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億5,033萬9千元增加3億6,159萬7千元,增幅逾2.4倍。本院審議109年度海洋保育署預算案所作決議第3項(一)2.略以:「…海洋保護保育及海岸管理之完整事權(包括海洋之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保護區域之整合、非漁業資源保育、污染防治及海岸與海域管理、海洋保育教育推廣等)將歸屬海洋保育署,應與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部會釐清相關事權範圍,…。」是以,海洋保育署應參酌本院決議,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意見,進行海洋保護區域整合並劃設相關保護區域認定標準及計算基礎,以提升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
    (五)鑑於海洋保育署為配合行政院鼓勵民眾親近海洋,該署已盤點出112處釣點,其中已開放79處釣點,其餘33處場域,後續將持續開放。惟近期多次傳出釣客遭瘋狗浪襲擊落海事件,以致開放釣點政策美意失焦,同時使民眾安全飽受威脅,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加強宣導防範措施,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免予凍結。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如下:
    110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編列1億0,759萬3千元,凍結178萬1千元,俟國家海洋研究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6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4億4,336萬4千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
    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億0,336萬4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4項 外交部原列3億0,648萬元,增列
    4,500萬元(含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億5,148萬元。
    第22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8億0,901萬1千元,增列
    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8億3,901萬1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8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71億3,352萬3千元,減列:
  • (一)第1目「一般行政」 295萬元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50萬元。
    2.
    「檔案處理」100萬元。
    3.「資訊處理」
    145萬元(含「設備及投資」45萬元)。
    (二)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外交及國際法研究獎學金設置」中「獎補助費」15萬元
    及「製作國情資料」100萬元。
    (三)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
    200萬元(含「其他業務租金」100萬元)。
    (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
    1,800萬元。
    1.「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450萬元及其項下「業務費」700萬元。
    2.「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項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150萬元及「業務費」500萬元。
    (五)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3,500萬元[含「業務費」之「委辦費」(協助拉美及加勒比海友邦經濟復甦暨婦女經濟賦權計畫)3,000萬元及「獎補助費」之「對外之捐助」(協助太平洋島國強化防疫醫衛能量與復甦重建)500萬元]。
    (六)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駐外單位汰換公務車」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6,0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70億7,342萬3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2、25。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二)、(十八)、(二十七),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23項

    (一)110年度外交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處理」預算編列2億9,759萬元,
    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預算編列2億3,768萬2千元,
    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中「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編列2,720萬元,
    凍結136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預算編列31億3,965萬9千元,
    凍結3,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預算編列11億2,729萬元,
    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外交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6,040萬1千元,
    凍結302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文化交流活動」預算編列1億1,140萬元,
    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經貿交流活動」預算編列2億0,944萬元,
    凍結2,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外交部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118億1,692萬2千元,
    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110年度外交部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118億1,692萬2千元,
    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一)美國政府已於日前發布聲明,宣布解除美台交往限制,為台美關係之重大突破,並且過去幾年美國國會已經通過數個以台灣為名的相關法律,顯示台美關係已逐漸往正式官方關係發展。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之存在目的係作為台美政府間之非政府溝通管道,但如今美國已解除交往限制,該委員會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外交部應儘速對外界說明。爰要求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台美政府交流互動新模式書面報告。
    (十二)鑑於外交部配合新南向政策,給予新南向18國簽證便利措施,然近年來隨新南向旅客來台增長,有心人士利用該便捷措施,從事情色行業及違法打工事件,其案件數亦增加,造成政策漏洞,影響社會安全。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東南亞國家旅客經查獲在臺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人數中,部分係屬國境線上拒絕入境者,外交部應研議簽證核發之策進作為。本計畫包括辦理外交管理業務及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動外交活動等相關費用,外交部有檢討改進簽證相關政策配套之必要。爰建議外交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會商,調整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研議簽證核發等相關措施之策進作為,以有效防止來臺後逾期停留或從事非法目的之案件發生之方案」書面報告。
    (十三)經查,政府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雙邊貿易金額雖有成長,但出口金額近年度卻反而逐年減少,表示執行新南向政策推動我與東協多邊關係,以期擴大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效果仍待強化;復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雖為民間機構,然因其受政府委託業務,且預算編列於政府公務預算之經費中,卻未受國會監督,似有未妥;職是之故,為避免國家資源投入卻效益不彰或無法監督,浪費公帑,建請外交部研議策進作為。
    (十四)國際貨幣基金(IMF)官方網站將台灣稱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至今尚未更正。另外,國際醫事放射師聯盟(ISRRT)將醫事放射學會、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名稱的「台灣」拿掉,改為「中華台北」事件亦尚未恢復,外交部應儘速尋求「理念相同的國家」共同協助台灣在國際上正名。爰要求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駐外漁業單位,應致力促進遠洋漁船遵守國際規範,然近期美國勞動部首將我國海域漁獲列入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並報導台灣漁船如何剝削和虐待外籍漁工,影響美國企業的採購決策和更加嚴格的進口限制,衝擊我國每年對美出口22.3億元的海鮮產值。漁業署將研擬如何加強海上監管及提升外籍漁工權益,爰要求外交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2020年10月美國、日本、澳洲、印度四國外交部長舉行四方安全對話(QUAD),隱隱劍指中國於印太區域之威脅,呼籲民主力量強化合作。臺灣除位處近年印太情勢中的關鍵位置,亦對於防範中國之人權侵害、經濟入侵、假訊息傳播攻擊等議題具有豐富的應對經驗,足以為相關國家所參考。臺灣政府應積極強化與理念相近國家之雙邊及多邊交流合作,爰要求外交部針對近年印太局勢以及臺灣之策進作為與政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外交部於「國際合作及關懷」預算編列132億8,896萬2千元,其中透過我國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執行ODA國際計畫之經費為2,029萬8千元,包括「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項下編列之協助重要非政府組織推動國際合作計畫1,021萬6千元及「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項下編列之補助國內NGOs在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及友邦辦理參與國際人道救援及慈善援助等1,008萬2千元。近年國際開發援助趨勢逐漸強調公私協力及夥伴關係之重要性,然外交部推動國際合作計畫透過NGOs執行之比率呈減少趨勢。爰建請外交部應參考委託研究「臺灣NGOs國際合作發展現況及展望」成果報告建議事項妥為研謀辦理。
    (十八)外交部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5年8月起陸續針對新南向目標國家給予各項簽證便利措施,期促進雙邊實質交流與互動。開放至今,新南向18國旅客來臺人數已大幅增加,然隨入境人次成長而衍生部分來臺旅客從事色情行業或非法打工等情事亦相對增加。外交部為防阻有心人士利用我國簽證便捷措施來臺非法工作或從事其他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已陸續調整部分簽證便捷措施,然外國人利用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來臺行程及目的顯有疑慮者之比率仍高,且部分國家之特定違常情事亦未見改善。為兼顧國家安全與觀光經濟效益,建請外交部應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邀集相關部會機關會商,適時調整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並研議相關策進作為。
    (十九)110年度外交部於「一般行政」、「外交管理業務」、「國際會議及交流」與「國際合作及關懷」等工作計畫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合計4億8,769萬3千元,並將「協助國內非政府組織(NGO)之國際參與,增進我NGO對國際社會之貢獻」列為110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然其用於補(捐)助若干團體之預算占比偏高,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外交助益良多,政府如能在外交拓展上與其互助、互補,除可增進我國之國際能見度與提升國際形象外,更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外交部應適時檢討對國內民間團體捐助資源分配,並計劃性輔導該等團體培養從事國際合作及交流之能力,以利其永續發展。
    (二十)近年來臺灣與歐洲聯盟於投資方面持續保持緊密且友好之關係,舉凡臺灣科技研究廠商於歐洲架構計畫中獲有高成案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歐銀共同成立的綠色能源特別基金亦穩健執行中,顯見兩造優良互惠之投資關係,足見臺灣與歐盟的投資合作已具基礎動能。又歐洲議會於2020年11月通過決議案,呼籲歐盟執行委員會儘速開始執行與臺灣雙邊投資協定所需之協定範圍報告以及影響評估報告。為善加把握此契機,促進臺灣與歐盟之穩定雙邊投資關係,爰要求外交部配合經濟部,儘快與歐洲聯盟展開工作會議,加速研商進程。
    (二十一)中國自2004年以來,以語言學習、文化交流為名,於162個國家內大舉興辦孔子學院及孔子課堂,然多次受各國質疑其辦學實為壟斷華語學習市場、進行國際宣傳及文化侵略。2020年美國時任國務卿亦多次表達對孔子學院的顧慮,表達停止其辦學的期待,並於2021年1月17日表示美國境內百餘家孔子學院只餘不到60家;在此孔子學院備受爭議之時,我國駐美代表處於2020年12月上旬與美國在台協會就台美教育倡議(Taiwan-U.S. Educational Initiative)簽訂了合作備忘錄。為善加把握此契機,與理念相近國家強化教育合作,請外交部協同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等各部會針對此合作備忘錄,提供確實落實之具體執行項目、時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我國於2015年10月遭歐洲聯盟黃牌警告後,雖然於2019年6月解除黃牌警告,然而,我國漁獲物又於2020年9月首度遭美國勞動部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恐影響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以及我國漁業銷售成績。為避免持續發生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捕魚行為及漁獲,以及遠洋漁業之漁工勞動條件影響我國漁業發展及國際人權形象,爰要求外交部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強化駐外漁業專員派駐之溝通協調工作,俾利我國駐外漁業專員依規劃派任。
    (二十三)110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分別編列「國際合作及關懷」項下「駐外技術服務」及「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12億4,209萬元及118億1,692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二分支計畫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辦理相關國際技術合作計畫,國合會109年度預算案則同額編列委辦計畫收入,國合會近年來為落實我國援外政策白皮書揭示之援外方針,及與國際援助潮流接軌,展開技術合作模式變革工作,以期提升援助合作計畫效益,然各項技術合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多有未如預期情形,截至109年8月底止執行率47%,仍未及五成,爰要求外交部檢討執行率未盡理想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以確保援外技術合作計畫有效執行。
    第2項 領事事務局原列12億6,507萬2千元,減列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55萬元(含「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萬元),
    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2億6,452萬2千元。
  • 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管理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預算編列9億5,097萬4千元,
    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領事事務管理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外交部自2018年起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外國人尋職簽證,然外交部對受領此類簽證者順利獲得勞動部工作許可者之人數、比例,就職後的延長簽證情形及就職產業等情況掌握亦無所悉。為正確掌握相關政策之成效,爰要求外交部與勞動部進行協調,針對尋職簽證者留臺工作統計資料進行檢討與精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精進措施及相關時程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0億8,263萬5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國家軍事博物館案之整備所需大型陳展裝備整飭、復刻)278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00萬元。
    (二)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408萬元,除「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國家軍事博物館案之整備所需大型陳展裝備整飭、復刻)外,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0億7,855萬5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132、139-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五)、(七)、(八)、(九)、(十四)、(十六),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3億8,233萬4千元,
    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預算編列707萬8千元,
    凍結2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查近年國軍辦理各項採購作業涉有缺失之事件頻傳,而審計部也於近(106至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對國防部主管辦理之採購業務所涉缺失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國防部應重新檢討檢視採購流程,以減少類似缺(違)失事件再次發生。
    (四)國防部長108年2月25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對於委員詢問將官編制人數下修事宜時,答覆內容「將官編制從過去600多位一直減到現在200多位,都是配合組織調整及作戰需求來調降,我們是有敵情威脅的國家,現在也不是說200多位就不動了,後續會配合組織調整及精簡,數額同步修調」,但110年1月1日卻新增4位少將,未說明是考量疫情或近期作戰需求,甚至敵情威脅有所改變,應予改進。
    (五)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參考教育部界定之霸凌樣態,就國軍霸凌問題增訂符合實際狀況之樣態分類(需含性霸凌),作為未來分析檢討之依據,並以此重新檢視近3年之霸凌事情,規劃改善措施及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就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與樣態統計分析上之不足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改善規劃與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據醫療報告指出,噪音對於人體之危害,除聽力傷害外,亦包含精神方面及心臟血管等。查噪音管制法第17條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並於110年1月20日公布;為改善軍用之航空站及飛行場所產生之噪音對於鄰近居民身心健康及生活環境影響,國防部應於上開法律公布6個月內訂定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並發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法案訂定期程書面報告。
    (八)按國防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之新制軍風紀律改革專案,國防部應就違法、傷亡及重大案件實施行政調查。惟專案中未有明文規定此行政調查之程序,實不利於實際執行之效率。爰要求國防部參考勞動部「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之相關程序」,針對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罹難家屬申請報告之程序,以及完整報告書與提供家屬之報告書之資料比較表,這三項內容納入行政調查程序之可行性,進行研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防部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軍風紀律改革專案,其改革方向值得鼓勵,惟其內容仍有諸多漏洞,改革專案中雖明定建立公正客觀之行政調查體系,然家屬見證相關調查卻仍須經國防部同意,且接獲之摘要報告過於簡略、未能完整說明事發經過之疑慮未獲改進,另行政調查發動時程未明確規範。國防部應將行政調查程序納入陸海空軍懲罰法,並在法制化過程中針對軍風紀律改革專案行政調查體系相關漏洞進行盤整與修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期程及修正方向書面報告。
    (十)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於109年10月爆發特權搭乘頭等艙及使用公務車跑法會事件,國防部公開承諾會進行調查,時隔數個月後卻仍未公布調查結果,負責軍風紀之總督察長顯未克盡其責,國內旅費之軍風紀考察經費未能善用,爰要求國防部儘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3,351億1,142萬1千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4億6,288萬2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軍事行政」
    3,374萬3千元。
    1.陸軍司令部
    (1)「人事行政」中「業務費」700萬元。
    (2)「情報及測量作業」100萬元。
    (3)「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25萬元。
    (4)「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中「業務費」220萬元。
    (5)「史政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
    (6)「主計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
    (7)「案管作業」45萬元。
    (8)「督察作業」中「業務費」100萬元。
    (9)「軍眷服務」5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人事行政」100萬元。
    (2)「行政事務」50萬元。
    (3)「督察作業」中「業務費」30萬元。
    3.空軍司令部
    (1)「人事行政」中「業務費」560萬元。
    (2)「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38萬3千元。
    (3)「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100萬元。
    (4)「效益評估作業」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萬元。
    (5)「行政事務」中「業務費」100萬元。
    (6)「其他作業」60萬元。
    (7)「案管作業」4萬元。
    (8)「政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70萬元。
    4.後備指揮部
    (1)「人事行政」中「業務費」100萬元及「獎補助費」100萬元。
    (2)「行政事務」中「業務費」10萬元。
    5.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作業」500萬元(含
    「業務費」3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00萬元)。
    6.參謀本部
    (1)「人事行政」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50萬元。
    (2)「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50萬元。
    7.資通電軍指揮部─「人事行政」10萬元。
    (二)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121萬8千元(含「業務費」之「物品」6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61萬8千元)。
    (三)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1,330萬元。
    1.陸軍司令部
    (1)「動員整備」250萬元。
    (2)「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
    (3)「訓練綜合作業」300萬元。
    2.空軍司令部
    (1)「動員整備」300萬元。
    (2)「作戰綜合作業」20萬元。
    3.後備指揮部
    (1)「動員整備」200萬元。
    (2)「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100萬元。
    4.政治作戰局─「教育行政」10萬元。
    5.參謀本部─「作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100萬元。
    (四)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2億1,846萬6千元。
    1.陸軍司令部
    (1)「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中「業務費」100萬元。
    (2)「運輸作業」中「業務費」600萬元(含「國內旅費」500萬元)。
    (3)「後勤綜合勤務」505萬元(含「人事費」之「獎金」5萬元及「業務費」500萬元)。
    (4)「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1,000萬元。
    (5)「後勤補給支援」1億2,801萬6千元(含「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50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1,000萬元。
    (2)「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中「業務費」5,000萬元。
    3.空軍司令部─「後勤補給支援」100萬元。
    4.後備指揮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中「業務費」100萬元。
    5.軍備局─「營產管理」100萬元。
    6.中正預校─「營產管理」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40萬元。
    7.參謀本部─「後勤綜合勤務」500萬元。
    (五)第5目「一般裝備」1億6,380萬1千元。
    1.陸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第二階段)」5,000萬元。
    2.海軍司令部
    (1)「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1億元。
    (2)「微型飛彈突擊艇」1,122萬1千元。
    (3)「一般武器先期選擇與採購準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150萬元。
    3.空軍司令部
    (1)「UH-60M型機夜間海上搜救能力提升案」100萬元。
    (2)「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之「業務費」5萬元。
    4.憲兵指揮部─「大型重型機車汰換」3萬元。
    (六)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600萬元。
    1.海軍司令部─「營建工程」
    (1)「多功能特種作戰訓練場」200萬元。
    (2)「訓練設施工程」中「水上特種作戰訓場建置」1,500萬元。
    (3)「一般設施整建工程」800萬元(含「左營港東1、2碼頭改建工程」500萬元及「軍史館籌建案」300萬元)。
    2.軍備局─「土地購置」項下「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100萬元。
    (七)第11目「一般科學研究」330萬元。
    1.空軍司令部─「軍品研發」中「業務費」30萬元。
    2.軍備局─「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300萬元。
    (八)第13目「環保業務」空軍司令部─「環保設施維護」187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4億6,169萬8千元,其中除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第5目「一般裝備」中「UH-60M型機夜間海上搜救能力提升案」及憲兵指揮部第5目「一般裝備」中「大型重型機車汰換」外,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346億4,972萬3千元。
  • 提案1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31-1、232、234、235、236、237、238、239、240、245-1、246、247、279-1、281-1、282-1、283-1、284、291、292-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十一)、(九十八)、(一四七)、(一六七)、(一七四)、(一七七)、(一八三),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37項

    (一)110年度國防部軍醫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2億6,259萬2千元,
    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1,086萬8千元,
    凍結1,054萬4千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三)109年11月10日美國海軍陸戰隊應邀訪臺,教授有關突擊舟與快艇滲透作戰課程,但五角大廈發言人薩波(John Supple)透過印太指揮部對外說明「不準確」(inaccurate),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並未對該事件進行說明,以致外界無法理解消息之真實性,爰要求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國防自主政策,空軍於F-16V戰機採購時,應配合成立亞太維修中心,全案刻由經濟部主導積極協助廠商與原廠洽談能量釋放及技轉,籌建我國F-16型機隊器材維修能量,爰要求國防部持續偕同經濟部構建國防自主政策,支援空軍F-16型機隊戰力維持,逐步達成F-16型機亞太維修中心之目標。
    (五)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弘揚父德,發揚孝道及倫理親情,每年均舉辦官兵模範父親表揚,以彰顯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組織家庭教育的功能。自109年起特別增加基層輔導幹部模範父親表揚,以樹立典範。惟查,本次榮獲模範父親的輔導幹部均為區主任、組訓顧問以上職別,沒有一位是來自深耕基層服務的輔導組長、輔導員等級別,對獎勵、鼓勵基層輔導幹部家庭教育的美意大打折扣,應以各鄉鎮輔導中心皆能舉辦表揚模範人員,以凝聚輔導幹部向心力。
    (六)全民國防意識涵蓋國軍及全體人民對戰爭的認知,實為全民心防之認知作戰,惟中共對我持續的文攻恫嚇,遂行認知作戰,企圖影響我全體國民心防意識,實不利我全體人民之國家安全利益,爰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對於中共認知作戰領域研究及擴大宣傳管道上應採取積極作為,共同守護家園,守護全民心防,並請國防部就積極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查,國防部軍備局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動火作業之工安交叉稽核未有落實,軍備局應檢討其稽核後之工安精進流程。中科院於2020年3月6日於推進劑製作過程中發生爆炸事件,並於事件後就學者專家改善意見,將人員所著之棉質靜電防護衣改善成防燃衣,增加人員防護能力。此後軍備局亦於2020年10月15日前往中科院,進行針對動火作業之工安環境的例行交叉稽核。然而,軍備局所屬205兵工廠於2020年12月9日同樣於推進劑製作過程中發生閃燃事件,事件中人員未如中科院之改進措施穿著防燃衣,仍然穿著未有防燃功能之棉質防護衣,造成在場三名軍員皆受六至八級燒傷,由此可見,軍備局此例行工安交叉稽核未能使自身所屬之火工作業之工安保障獲得升級。爰要求國防部就軍備局針對所屬單位之火工作業工安保障精進機制,包括加強火工作業之機具設備及人員安全防護、重新檢視修訂標準作業程序、落實作業人員合格簽證與教育訓練、作業場所監控系統建置等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我國自2012年改型募兵制以來,隨著停徵軍醫預官,每年少了600至700名預官軍醫人力。為補充部分基層部隊軍醫之職能,國防部乃於2019年擬定國軍護理軍官發展計畫。然軍醫局僅概略敘述計畫機制為衛勤訓練中心將專科護理師學程納入軍官班及學官班學分,此外具體策略迄今闕如。為維護國軍士官兵健康權益,爰要求國防部全盤評估目前護理人力之配置與需求,提出國軍護理軍官發展計畫之整體訓練容量及專業師資評估、具體期程、執行細節及配套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防部長嚴德發108年2月25日於立法院答覆將官編制人數下修事宜時,答覆原文為「將官的編制從過去的600多位一直減到現在的200多位,這都是配合我們的組織及作戰的需求來調降,我們是有敵情威脅的國家,現在也不是說200多個就不動了,未來我們會配合調整,後續也會有組織的調整及精簡,數額自然會下降。」但110年1月1日卻新增一位中將、七位少將。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主管國軍人員升遷業務,爰要求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確實改進。
    (十)國軍改行志願役之後,至2020年12月達標,顯見國軍招募工作之困難與重要,各軍種與各司均有編列經費進行招募廣告工作。有鑑於現今社會變遷,青年接收資訊以網路世界為主。然查,2020年第1至3季之廣告宣導經費中,招募相關經費計有約1,200萬元,其中卻只有約30萬元用於網路媒體,其餘招募經費皆用於戶外帆布等平面廣告。此經費運用策略顯有與青年脫軌、未盡精準之虞。爰建請國防部整合所屬各單位,通盤檢討其招募工作之成效,並對其精進作為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根據110年1月1日之新聞報導,原應戒備森嚴之軍事機關,卻被不肖人士利用為詐騙場所,109年便發生一起不肖人士假冒軍官,與受害者相約在國防部會客室裡簽約,意圖騙取金錢。國防部理應為設備森嚴之地,其人員亦應隨時保持警覺以防範任何意圖不軌之人,卻發生此起案件,國防部之人員教育訓練恐有待加強。爰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加強人員之警覺性與教育訓練,並針對會客室被不肖人士利用為詐騙場所一事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以防杜類案再生。
    (十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辦理行政電腦汰換採購等,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2,338萬7千元。惟基層單位資訊硬體設備仍有不足之情,陸軍司令部應在有限預算資源下,積極謀求改善作為,以確實滿足基層單位需求。
    (十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為辦理行政用資訊設備等,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931萬9千元。惟基層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仍有不足之情,海軍司令部應在有限資源下,積極謀求改善作為,以確實滿足基層單位需求。
    (十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辦理行政電腦汰換採購等,於「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1,923萬8千元。惟基層單位資訊軟硬體設備仍有不足之情,空軍司令部應在有限資源下,積極謀求改善作為,以確實滿足基層單位需求。
    (十五)110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編列3億1,990萬元,係辦理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等各項業務,惟109年各軍辦理相關通信電子戰、資訊安全等計畫之執行進度均有延宕落後之跡象,主管單位應加強督促,並強化國軍單位資安維護觀念。爰建議國防部參謀本部就如何督促各軍辦理相關通信電子戰、資訊安全等計畫之具體精進作為與國軍資安維護之整體策略,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資安鑑識實驗室,主要負責數位鑑識、資安事件調查及惡意程式分析,並協助各部會執行國內、外資安健診等任務,但通次室不具司法警察資格,且國防部剛成立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軍資安事件鑑識實驗室,其他單位已具備相同能力。參謀本部為國防部之最高幕僚單位,通次室未統合國防部所屬資源,一昧成立性質相同實驗室,爭相競逐國防資源形成浪費,爰要求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權責分工劃分標準,使資源妥善配置書面報告。
    (十七)110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預算,其工作計畫「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及設施」編列預算204億4,509萬8千元,辦理軍事武器裝備購製,較109年度增加23.11%;考量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及美元走貶匯率升值,疫情期間各項歲出經費增加,相關軍事投資計畫應核實精算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十八)軍人捍衛國家,是我國為維持和平、穩定發展最重要的屏障,無論志願役或是義務役等軍官、士官及士兵,國家更應加強照顧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軍人,使渠等獲得生活照顧,然早期義務役士兵為國犠牲,其領取之贍養金明顯偏低。惟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軍人(含常備役軍官、士官及預備役軍官、士官),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除得領取贍養金外,並得領取半俸,但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義務役士兵僅得領取贍養金外,並不辦理半俸,此為差別待遇甚為不公!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第7項之規定「第四項遺囑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第36條附表三基準半數發給。」亦即身心障礙軍官生前得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條第1、2項之規定「常備兵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此一規定僅得於生前給與贍養金終身,死亡後配偶或眷屬不辦理領取半俸。經查,同屬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軍人,因階級不同,得於生前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外,死亡後配偶或眷屬得領取半俸,但士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僅得於生前領取就養金,死亡後配偶或眷屬不辦理領取半俸。然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士兵因身障程度不同,有些人員於除役後甚難謀求正常工作,其配偶常需負擔家庭經濟並兼負照顧身心障礙士兵之義務,備極辛苦。雖義務役士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已然廢止,但查,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1條第1、2項仍做此規定,建議國防部研議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相關規定,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士兵除得領取贍養金外,更得於死亡後,讓其配偶能領取半數贍養金,以彰顯政府照顧所有軍人之德意及解決其實際生活困境。
    (十九)我國目前正籌建4艘四千噸級、12艘六百噸級新式海巡艦及其他海巡艦艇共計141艘,以利海上執法單位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確保漁民作業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而海巡艦艇於設計時,預留戰時加裝武器系統之載台設計,遇戰時狀況,可由海軍迅速換裝飛彈模組,並派員上艦執行飛彈戰備任務。請國防部依國防法第4條之規定說明平戰時,如何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作戰任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欲打造「素質高、戰力強、守紀律、有信念」的精銳勁旅,國防部招募方式應以欲招募之目標族群,其新媒體媒介使用率作為考量,據「2019台灣網路報告」指出即時通訊、線上影音及社群網站是此族群接收資訊的主要管道。爰此,國防部應多加運用現有各軍種之媒體素材,進行多管道的布局,掌握目標受眾。查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皆編列經費以支應升學班隊和就業班隊之招募,如:陸軍司令部於「教育訓練」及「教育行政」;海軍司令部於「教育訓練」及「教育行政」;空軍司令部於「教育行政」;參謀本部於「人事行政」等科目。請國防部各所屬單位應針對各管經費之數位行銷招募策略及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0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於「環保業務」項下「環保設施維護」中「獎補助費」,就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補捐助經費分別編列8,519萬元及2億2,981萬元,分別較109年度法定預算6,377萬元及1億8,823萬元增加2,142萬元及4,158萬元(增幅各為33.59%及22.09%)。國軍軍用機場雖逐年增編航空噪音改善經費,然揆各軍用機場所訂航空噪音補助標準中,部分機場未依噪音等級訂定不同補助標準,又部分機場雖訂有不同補助標準,然各機場間卻存有同級別噪音補助額度不同之差異情事;另迄仍有眾多住戶尚未完成第一輪補助,未來恐形成國防預算重大負擔,爰建請國防部研謀善策。
    (二十二)110年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雖自107年開始招募後備戰士,然所招募人力迄今均未達支領網路戰勤務加給資格,更顯網路戰相關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工作刻不容緩。鑑於網路攻擊已為近年中共持續對台軍事作為之一,爰要求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應持續強化網路作戰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工作。
    (二十三)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104年底退伍後8年內可召集義務役後備軍人尚有72萬6千餘人,然至109年6月底僅餘37萬4千餘人,反觀軍事訓練結訓役男人數則從3萬1千餘人增為30萬5千餘人,並將於未來數年逐漸成為我國後備部隊主要人力來源。惟軍事訓練結訓役男服役期間甚短,戰技、戰力及軍事專長訓練,均不能與服1年以上義務役或志願役退伍者等量齊觀。爰要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儘速就後備軍人召訓次數、召訓期間長短、訓練課程內容等攸關後備戰力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四)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後備部隊依編制專長選充需求人數約在22萬至23萬1千餘人之間,然近年選充人力結果顯示,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缺員狀況頗為嚴重,且選充人員「專長相符」比率尚不及七成,恐均不利後備部隊整體戰力之維持。爰要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就後備部隊選充人力不足之問題儘速妥謀對策,檢討並精進後備部隊專長選充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書面報告,俾確保選充人力符合後備部隊需求。
    (二十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接受國防部各軍種委製之成果,經常發生不符合軍種需求之結果,例如空軍以4,500萬元委託中科院研製一套空軍戰術系統,經過3年未達專案目標;或是迅聯戰系規格尚未符合海軍作戰需求,爰要求國防部對於未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或軍購之採購案,後續發生無法履約之狀況,國防部應調查未能履約原因,並依據該原因提出相關檢討精進方案,杜絕國防經費浪費。
    (二十六)國軍各軍種於全國設有多處訓練設施及演訓基地,為我國軍事部門執行軍事演練之重要場域,近期中共軍事威脅頻仍,為因應敵國軍事挑釁,國防部亦同步加強相關防衛操演。經查,國防部過去為因應各軍種演訓基地對於周邊鄰近地區造成之影響,訂定「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依該要點設睦鄰工作審議會,並置委員9至13人。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復查,審議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聘(兼)任之,為使國防部地方睦鄰工作推動順利、派任適當審議委員人選,並同步兼顧戰備訓練、民眾需求及降低周遭環境衝擊,爰要求國防部及各軍種公開依「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所設審議會之委員組成名單,針對上開相關研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近期國有地污染事件頻傳,許多個案經外部人士舉發,方得以顯現,惟部分國有地之屬性,具高度特殊及隱蔽性,若有污染情事,不易為外部覺察。經查,審計部之審核報告指出,國防部2006年起至2019年底止,經主管機關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共計95處,已完成改善解除管制計80處,尚餘15處仍整治中,未解除管制;各司令部(含指揮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依土污整治綱要計畫需辦理自主檢測之場址更達703處,目前尚有267處未完成。國防部及其所屬於全國各處經管土地眾多,又因個別特殊發展需求,於執行相關業務時,可能對於周遭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污染,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10年度全面盤點,積極檢測並改善污染場址,針對相關整治進度及改善規劃等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近期兩岸情勢升高,對岸軍事威脅不斷,我國國軍相應提升演訓頻率,已同步加強相關防衛操演,惟學術界及民間環保團體曾多次呼籲國防部於執行火砲試射等演訓時,除應留意人員及周遭居民之安全外,亦需在適當之要件下,納入生態環境之相關評估。以台中清水的「番仔寮陣地」為例,其為陸軍十軍團進行火砲實戰射擊之重要據點,然有研究指出,該地大多為河川高灘地且位居大甲溪出海口,進行火砲試射擊時會影響到當地之鳥類等陸上生物,以及其他水下生物,其中,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瀕危物種紅皮書中列為CR(極危)級的中華白海豚,即以該處海域為主要棲息地,火砲試射的噪音,恐對鯨豚之聲納系統造成衝擊,影響其生存。復查外國相關案例,軍事機關就演訓期間對於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追蹤分析,如被動聲學監測及水下噪音監測等,若其軍事行動確實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則提早實施水下驅離並在演訓期間同步監測水下空間以避免鯨豚再度靠近等作為,以避免對當地生物造成不可逆之影響。近期我國提升火砲試射等各項演訓頻率乃因勢所趨,國軍現行對海射擊應研究增加水下噪音監測之可行性,爰要求國防部與海洋委員會共同研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查國防部長年以來皆有進行軍職人員死亡人數及死因統計,惟國防部並未定期公布軍職人員死亡統計資訊,僅有針對受社會矚目案件向立法機關報告。然查其他易發生因公殉職或自危情事之部會如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警政署,皆有公布人員死亡統計,並包含其死亡原因如消防署之統計項次含有火焰灼燒、倒塌物壓到等死亡原因。他國國防機關亦有軍職死亡及其原因之公開,如美國、德國、以色列等,其死亡原因公開項次涵蓋自危、軍事行動、車禍及疾病等。爰要求國防部參考我國其他部會以及他國國防機關之作法,定期每年度公開我國軍職人員死亡統計,公開之死亡類別應包括營內意外、營外意外、敵對軍事行動、謀殺以及自殺。
    (三十)近年來國際間各敵對勢力之心戰攻擊已從傳統文宣與投誠物資投放、心戰廣播與喊話器宣傳,轉型成更加全面、亦更加群眾性的認知戰。認知作戰結合了境外輿論的蒐集、辨析與引導,可謂新型態國際對抗之重要作戰機制。然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編列之預算著眼於國軍心輔工作,於對境外敵對勢力心戰作為之預算相當不足,實不利於我國全體人民之國家安全利益。爰要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針對我國對境外敵對勢力心戰攻擊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訂定針對境外網路心戰作為之守則,並將檢討進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同負責單身退員宿舍管理,早期或因歷史及環境因素,為使退員生活獲得良好照顧,讓眷屬暫時留住單身退舍。但隨著退員年老病衰離世,其遺孀亦多年邁無依或無謀生能力。建請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同考量其過往照顧退員生活之辛勞,共擬人道、合宜解決方案,協助遺孀能獲得較佳生活照顧,避免衍生負面社會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榮眷照顧工作。
    (三十二)鑑於仍有為數眾多的榮民與榮眷居住於退舍之中,惟受限於政府預算拮据,已有30年以上未能對宿舍進行維修,以符合民眾最基本的居住正義與生活品質。爰要求國防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10年6月底前共同配合,全面檢視現有之宿舍、退舍、單身眷舍等是否應加以修繕,並於2年內分批改善完成。
    (三十三)國家安全局網站設置一周全球重要動態資訊,提供公開情報資訊,彰顯國安局情報能量,但一周全球重要動態內容錯誤百出。2020年9月16日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李光章與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克拉夫特會面,我國政府高層視該事件為重大外交突破,但該新聞並未見聞於2020年9月11至17日的全球重要動態資訊內,並且該其資訊寫到外交部指出臺人持改版護照赴東南亞未受阻,但改版護照的發行日期為2021年1月1日,國安局明顯用詞未臻精準。並且該動態內容多數採取中文報紙內容,英文新聞資料庫運用不多,顯示新聞資料庫預算運用不良。爰建議國家安全局對於全球重要動態等公開網站資訊應即時更新,並於公告前詳加確認資料來源之正確性。
    (三十四)國家安全局年度施政目標「1.前瞻發展趨勢,健全資訊管理工作:(1)
    強化資安維管工作,面對當前物聯網裝置(IoT)連接第五代行動通訊(5G)網路之科技發展趨勢,資安風險隨之升高,將持續密切注意新式攻擊手法,滾動式調整現有防禦機制,以期有效因應網路攻擊事件;另透過網安威脅、厚植資安防禦工具研發能量、強化資安事件分析與整合品質等方式,協助政府研訂資訊安全防護政策與法規,增進網安威脅處理時效,確保我國整體資訊作業安全。」惟預算計畫中,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卻僅為國安局對外公開化網站遭駭客入侵成功數,該年度目標值為0,未能與年度施政目標、計畫內容相符合,達到持續密切注意新式攻擊手法,滾動式調整現有防禦機制;亦未能說明如何強化資安事件分析與整合品質,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請國家安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精進資安威脅防禦,厚植資安研發能量、強化資安事件分析與整合品質之有效KPI」書面報告。
    (三十五)國家安全局為第13至15任總統、副總統大選安維及就任後安維任務,分別購置各種高性能警備車輛49輛、49輛及63輛。該等車輛多數係供現任及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室(組)及特勤中心使用,各任另留置國安局內供各情報業務單位及情報支援單位作為公務用車之數量分別為21輛、5輛及8輛,僅有少數車輛移撥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內政部海巡署使用。惟國家安全局局本部、訓練中心及科技中心配賦車輛,係以公務小客車54輛及旅行車13輛為主,並未配賦警備車輛,國家安全局首長及副首長督導特勤任務亦有4輛專屬座車,且各情報業務單位及情報支援單位使用車輛應為一般公務小客車而非警備車,該局將部分為安維任務購置之高性能警備車輛留置並變更為一般公務車輛使用,其妥適性,有待商榷。為增進車輛使用效能,請國家安全局儘速確實檢討留置眾多高性能車輛之必要性,並將多餘警備車輛儘速移撥如憲兵、海巡或警政等確有任務需求單位。
    (三十六)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年度預算案區分為公開預算及機密預算,並均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中。110年度公開預算編列9億4,340萬1千元,占其年度預算數之比率仍不及二成,與國防部及外交部公開預算占比已分別達91.63% 及96.3%,相較之下,國家安全局機密預算比率明顯偏高。國家安全局與國防部、外交部工作職掌及業務性質有其不同,惟國防部及外交部機密預算對國家安全維護之重要性與國家安全局並無二致,國人對該3機關預算之公開化、透明化均寄予高度期許;爰請國家安全局主動積極檢討不直接涉及特種勤務、國家安全情報非核心業務工作改編列公開預算,以降低機密預算比率。
    (三十七)國家安全局自99年度起將特勤中心人事費及業務費移列公開預算,並於102年度發布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另為健全內部獎勵機制,亦於107年訂定特種勤務獎勵作業實施要點,將該要點核列為一般公務機密,致各年度特勤人員獎金發放預算編列於機密預算。機密預算中以「特種勤務」業務計畫編列部分具機敏性質之安維經費,包括特勤中心人員訓練及執行任務所發放之各項獎金。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8年度國家安全局發放之特勤人員獎金發放總額均約在200萬元上下,其獎勵要件全數為「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依該局特種勤務獎勵作業實施要點之「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獎勵標準表」,其得獎勵事由種類繁多且獎金額度似屬偏高,例如:基地訓練與體技能鑑測前10名(個人獎金,額度3千至5千元間)、射擊競賽前10名(個人獎金,額度3千至5千元間)及拳擊競賽前5名(個人獎金,3千至5千元間)等,另各競賽除個人獎金外,亦有團體競賽獎金(額度1萬至5萬元間不等)。鑑於該等因鑑測或比賽而發放獎金無涉機敏事項,且其獎勵額度無論個人或團體均頗高,以機密預算編列,其發放對象、發放事由及額度均不易受外界監督,其妥適性,有待商榷,爰請國家安全局通盤檢討將無涉機敏事由之特勤人員獎金發放項目自111年度移列至公開預算,俾利外界監督。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僑務委員會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十三),修正為

    (一)海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然僑務委員會仍辦理輔導海外青年來台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恐增加隔離之成本,以及疾病傳播之風險。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6目「僑生回國升學暨僑青培訓研習」項下「輔導海外青年來臺文化研習及團隊活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5,408萬5千元,
    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八)、(十三),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僑務委員會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3,944萬3千元,係以辦理僑務委員會議、慶典活動、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及僑務專案企劃等為主要任務。惟近年來,在美國唐人街出現「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及「五星旗」國旗之認同問題,許多在美國唐人街出生、長大的僑胞,恐有國家認同之問題,僑委會應研議如何加強僑胞對於我國之認同。爰建議僑務委員會研議如何加強僑胞國家認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為因應中國對海外僑團之影響力作戰,僑務委員會過去已有配合相關國安單位蒐集相關情資。惟2021年1月5日中國發布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條例」,新增了「廣泛團結海內外台灣同胞」之條文,顯見中國對海外臺僑之統戰之重視。請僑務委員會檢討目前被動蒐集中國對我國僑胞之影響力作戰之角色,並研議後疫情時代相關之策進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僑務委員會為促進華語文於海外僑界之推廣,以及僑民子女之教育需求,每年依相關計畫編列預算,發行多項華語出版品及教材,其中以供應海外僑校及中文班為原則,並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等規範,辦理相關申領流程,提供個別僑胞之需求。近期因國際疫情嚴峻,人員及貨物之流通多所不便,致使海外僑民欲取得僑委會出版發行之華語相關教材更顯困難,基於便民考量,以及減少紙本印刷、降低教科書碳足跡、促進永續發展,僑委會應在符合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前提下,除紙本教材外,並持續開發「電子書」教材,以利僑校及僑胞運用,並符合我國推動「數位國家」政策。請僑務委員會針對目前海外華語文發展情勢,說明教材電子化現況,跨部會資源整合情形,以及未來擴大華語文受眾之策略,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僑務委員會擬透過網站維運並充實內容,辦理「海外數位華語文推廣計畫」及「全球華文網」以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趨勢,爰有關僑委會相關網站,其內容應持續更新,積極展現推廣華文之企圖心,僑務委員會應針對是項業務之興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中國自2004年以來,以語言學習、文化交流為名,於162個國家內大舉興辦孔子學院及孔子課堂,然多次受各國質疑其辦學實為壟斷華語學習市場、進行國際宣傳及文化侵略。2020年美國時任國務卿亦多次表達對孔子學院的顧慮,表達停止其辦學的期待,並於2021年1月17日表示美國境內百餘家孔子學院只餘不到60家。優質的正體華語文教育為我國一貫向國際推廣之目標,亦是現今國際情勢之需求,其相關資源與網站除僑務委員會全球華文網之外,各部會亦多有相似功能之平台,如教育部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外交部臺灣書院、中央研究院全球華語文數位教與學資源中心等。為利資源之有效使用、避免各部會之資源架構疊床架屋,請僑務委員會串連各部會之平台,建構出完整的教學資源系統架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僑務委員會「僑商經濟業務」項下「培訓僑臺商經貿人才協助僑臺商企業發展」預算編列1,716萬7千元,係辦理各項經貿培訓活動,培植僑臺商經貿人才,協助僑臺商企業發展。惟歷年之具體內容多聚焦於臺灣美食廚藝、餐飲事業,鮮少其他培訓項目,僑務委員會應積極拓展各項產業行銷與創業等相關培訓,以符合該計畫之宗旨。爰請僑務委員會就如何拓展我國僑臺商事業行銷及創業培訓之具體策略與多元項目,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僑務委員會「僑生回國升學暨僑青培訓研習」項下「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397萬6千元,其中包含訪視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等工作。近年來該專班部分與技專校院合作之廠商有違反勞動法令,經主管機關裁罰情事,僑(華)生於職場實習之相關權益恐有受損之虞。鑑於僑生技職專班中,就讀3年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華)生專班學生畢業後,約有七成接續升讀4年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為維護僑生權益及實習(工作)安全,請僑務委員會加強辦理技專校院訪視作業,並將主管機關曾裁罰公告違反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相關法令之合作廠商納入優先訪視清單,做為重點訪視對象,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近年來我國高教面臨「少子女化」與「全球化」所帶來生源不足及流失之衝擊,招收境外學生即成為我國高教推行重點之一,除一般外籍生外,僑生本為國家之重要資產,亦為高教維繫及發展之資源,教育部於推動擴大招收境外學生行動計畫之同時,亦積極推動各項措施期招收更多僑生來臺就讀,然在該部實施對僑生鬆綁相關規定、放寬僑生資格認定等相關措施及補助各技專校院辦理各項專班之同時,形成與僑務委員會僑教資源產生競合現象,爰請僑務委員會針對各班別之招生條件及開班型態等進行跨機關協調溝通,消弭資源競合情形,妥適配置僑教資源,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為增進臺灣青年對政府駐外僑務工作之認識及拓展國際視野,建立其等與海外僑界之橋梁,並藉此提升國內民眾對政府僑務工作之瞭解及支持,因此推出「海外搭僑計畫」。然查該計畫申請資格之限制,為國內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且年齡介於20至25歲者才得申請本計畫。然考量國際視野及外交人才盡需及早培育,且因應我國公民已有高度共識,認為18歲足以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因此立法院也於109年12月25日通過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爰此,請僑務委員會研議該計畫申請年齡資格之限制得否視社會環境變遷彈性調整,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為留用所培育之人才,協助提升企業及國家競爭力,僑務委員會與相關機關、學校於辦理海外招生宣導時,應該參酌「僑外生留臺就業制度檢討與效益評估」研究報告之建議,充分宣導國內產業需求、給予學前引導說明,以深化僑生畢業留臺工作意願,並持續加強僑生畢業後之聯繫,鼓勵僑生留臺工作,以利增裕國內勞動人力資源,緩解產業用人需求問題。
    第2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74億7,040萬2千元,減列
    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0萬元及第10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200萬元(含「服務機構車輛汰購」、「安養機構車輛汰購」、「職訓中心車輛汰購」及「會本部車輛汰購」各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274億6,810萬2千元。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334。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十二)、(二十八),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0項

    (一)為強化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之交流與聯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研擬新增駐美人員政策,業已提交組織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然退輔會於多次詢答及審議過程中未能完整說明駐美人員之必要性,無論是新增人員於現行組織之利弊、他國案例參考、或是與外交部及國防部駐員的職能協調,皆無法具體說明。同時未能提供駐美人員的具體工作方針以及績效審核標準,也未如其他編有駐外人員之部會,規劃具體的人員管理要點、績效考評及獎懲標準表。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境外派駐人員評估報告以及績效審核標準草案。
    (二)鑑於駭客對於各機關網路持續性滲透攻擊越加嚴重,各機關業務執行運用網路亦更加普及,針對網路攻擊之威脅偵測、防堵,隔離等資安防護工作相對日益重要,相關防護系統建置應有期程、系統及完整性規劃,預算亦應通盤性考量及編列,以確保資訊作業及安全性得以完善執行,進而提升對榮民之服務,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7目「林區永續經營」,編列455萬3千元,係以辦理造林、育苗、自然保留區管理、自然生態保育,達成自然生態多樣性、環境保育為主要目標。惟根據109年8月12日新聞報導,南投縣清境農場南商圈攤販集中區佈置過於簡陋,衛生環境恐有疑慮,且南商圈鄰近清淨高空觀景步道,也是前往觀山牧區及青青草原必經之路,惟攤販集中區僅搭蓋帆布棚架,除了景觀不佳之外,也有衛生安全之疑慮,退輔會應盤點轄下各農場之商圈景觀是否合宜,並檢查其使用上之安全問題。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清境農場南商圈攤販集中區之景觀,並盤點轄下各農場是否有需要改善之相同情況書面報告。
    (四)鑑於近年榮家住民結構逐漸改變,對失智、失能養護照護服務之需求亦與日俱增。囿於既有編制,榮家近年透過勞務外包方式填補照護人力,致外包照服員、護理人員需求呈增加趨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實應積極檢討改善,兼顧該等人力之權益及薪資待遇,俾確保照護服務品質。
    (五)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持續辦理其所屬之榮家及榮院長期照護業務,據退輔會報告指出2020年已有近七千張長照床位,已成國內最大長照體系。且退輔會辦理「提升失智照顧量能長照忘我園區109-112年中程計畫」將建置502失智照顧床位,112年將達1145床,並設置社區式日照中心擴大安置對象。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社區、機構與醫療支援等面向,就所屬之長照業務目前規劃的提升失智量能、加強社區中心等政策方向說明其具體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榮家及榮院2020年共有近七千張安養床位以供榮民及自費民眾長照需求,顯見榮家榮院已成國內重要之長照體系,該等機構亦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配置其照顧服務員人力。然該標準所載之人力配比僅依住民總人數配置其照服員人數,未納入院區環境及大小夜班等相關考量,以至於即使該等機構住民分散於不同建築物,仍僅需依照總人數配置人力,造成實際上只有極少數人力卻同時須照護所有住民之不合理現象,嚴重影響住民受照顧服務權益與品質,並使是類人員疲於奔命、承受極大工作負荷,部分榮院甚至有逾半數照服員超時工作之情事。爰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通盤檢討現行人力配置規範標準之合理性,並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屏東縣地緣廣闊,電動車充飽電後行駛之里程數恐不便公務使用,因此充電椿不須增設。爰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爾後應針對電動車使用之評估及效應作完善之規劃,俾符政府節能減碳,亦達提升服務照顧效能之目標。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多家瓦斯公司,近日因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瓦斯錶應具備偵測與遮斷等安全功能,積極推動汰換業務,惟給予住戶之通知單僅提及本項服務係免費為之。經查天然氣用戶於換裝新式電錶後,每月基本費將增加40至340元不等,卻於通知中隻字未提,俟用戶收到帳單後方才察覺,引發民怨。鑑於全面換裝微電腦瓦斯錶雖為政府政策,於確保民眾瓦斯使用安全亦有正面意義,惟相關政策推行仍應善盡資訊告知之責,以免引發爭議。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要求其轉投資之各瓦斯公司於進行微電腦瓦斯錶換裝業務時,應善盡告知義務,向用戶清楚說明換裝微電腦電錶後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九)有鑑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人數持續成長,面對輔導對象介於25-34歲及大學學歷以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所開設之訓練課程,除以輔導對象的個人興趣、技能專長作為開課依據外,退輔會仍應考量我國各式產業市場人力需求,進行相關課程開辦,如我國近期發展5G及AI,相關產業人才資源亟需補足,或相關產業因疫情影響而導致人力不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相關環境變化,審慎考量開課規劃及輔導目標。綜上,請退輔會檢討職訓中心及委外辦理課程等業務並視市場實際需求調整課程數量及內容,俾利提高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就業率及穩定持續就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110年度1月份因寒流急凍,單在該月份9至11日3天中,便已因官方低溫特報之寒流,致使全台100餘人發生猝死不幸案件。爰此特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完成「安養及養護單位協助住民防寒措施」之業務檢視及推動,並於所需之處辦理防寒設備添購作業,以展現主管機關送溫暖之行政關懷,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7項 林務局
    原列3,789萬元,
    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500萬元,改列為
    4,289萬元。
    第176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071萬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8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原列9億4,760萬1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3節「登記費」1,250萬元,改列為
    9億6, 010萬1千元。
    第109項 智慧財產局
    原列39億3,658萬8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7,000萬元,改列為
    40億0,658萬8千元。
    第112項 能源局
    原列2,408萬3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00萬元,改列為
    3,408萬3千元。
    第147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3億4,024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4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20萬3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6項 經濟部原列121億2,035萬7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8億7,642萬7千元及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2,718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
    增列第3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4億5,000萬元,改列為125億7,035萬7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9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81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274億4,266萬6千元,除第1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55億8,214萬7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30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
    第4目「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20萬元、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
    200萬元、
    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30萬元、第12目「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
    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74億3,416萬6千元。
  • 新增決議50項

    (1)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列」2,071萬8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02國家發展計畫及數位發展政策規劃」編列78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03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臺計畫」編列8,400萬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04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編列1億3,192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編列1,228萬5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4億1,438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4億1,438萬9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8)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01資料開放及利用躍升計畫〜06跨域服務再造及網路參與計畫」編列4億0,716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9)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1目「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編列53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0)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第12目「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編列9,074萬7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8年起自中科管理局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管理及活化業務,然中興新村於100年起即經南投縣政府公告劃為「文化景觀區」,因此而有土地開發、使用之限制。據國發會於提供之中興新村相關資料顯示,中興新村確實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其建物修建限制,以致活化工作遭遇困難與瓶頸,然經多次與南投縣政府溝通,基於政府一體,該府已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檢討其範圍,共同為活化及推動中興新村整體發展努力。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與南投縣政府共同協議活化及推動中興新村之規劃進度、法律鬆綁等可能性進行相關說明,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2)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8年起自中科管理局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管理及活化業務,並同時承接中科局籌設之中興體育館、中興游泳池及厚德殯儀館等3座空置場館。據國發會提供之中興新村相關資料顯示,國發會依據行政院蘇院長109年7月27日視察中興新村指示,從國家發展的角度盤點資源,並蒐集各方建議,廣納民意,配合地方需要,與附近學術機構中興大學結合,妥善規劃推動中興新村整體發展。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與中興大學等學術機構共同協議活化中興新村及後續配合意見之相關規劃,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3) 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8年起自中科管理局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管理及活化業務。據國發會提供中興新村之相關資料,中興體育館、中興游泳池及厚德殯儀館等3座空置場館雖已有相關活化使用之規劃;然中興新村內尚有共4棟及2樓層之閒置辦公室廳舍,與872間閒置宿舍。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中興新村閒置空間之活化使用進行相關規劃,並針對未來中興新村整體活化及發展策略為何進行說明。請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4)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7月成立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並自108年1月1日起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區之維運管理及活化工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6月底,中興新村前省民服務中心、前聯合服務中心等2筆辦公廳舍、空置宿舍870間及厚德殯儀館、中興游泳池及中興體育館等3項公共設施仍處於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有待活化。該等閒置或低度利用房地設施面積及價值均高,尤其宿舍數量仍多,鑑於該等房舍與設施閒置已有相當時間,未來推動活化經費恐相當龐鉅,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兼顧國庫財政情況下,積極研謀方案,持續研擬具體有效之活化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於「非營業特種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編列投資255億8,214萬7千元,係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條例」規定由國庫增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已依前開條例分10年撥足400億元基金總額,惟依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花東基金「花東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補助辦理花蓮及臺東縣第1、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各項行動計畫,發現花蓮及臺東縣政府計畫訂定未臻嚴謹,各主管部會及花東推動小組亦未及時查覺督促修改;部分主管部會未依限提出績效報告,國發會亦未主動瞭解執行情形,致進度嚴重落後計畫未及時妥處;花蓮及臺東縣政府未妥為估算資金需求,或計畫成果未如預期,及部分主管部會未依規定認列支出等等,致「花東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支應第1、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執行率僅七成餘及四成餘等,業務推展情形有欠理想。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花東基金管理機關,110年度已編列預算撥足基金總額400億元,惟該基金支應花蓮及臺東縣第1、2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執行率偏低,業務推展情形未如預期,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協調各主管部會協助花蓮及台東縣政府加強推動辦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推動計畫執行精進相關方案書面報告。
    (16) 鑑於政府目前正積極推展大南方計畫,試圖拉近國內南北發展差距,惟該政策雖立意良善,卻忽略台灣長期發展為重北輕南,又台南市、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後,逐漸變成重六都發展,資源配置失當,進而造成非六都地區人口外移嚴重,只能仰賴各縣市政府彼此合作,例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成立治理平台,以謀共同提升區域發展,而國家發展委員會係國家發展方針之主政單位,應有更前瞻之思維。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以桃竹竹苗治理平台為示範對象,於3個月內針對該區域未來發展提出發展方針,以此讓其他縣市得以借鏡,進而平衡國內各區域發展。
    (17)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經濟動能,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協助新創事業,設有紓困方案給予協助,惟時聞業者若申請未過時,國發基金並無向業者說明,且無提供轉介服務,以致新創業者求助無門,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新創業者渡過難關。
    (18) 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推動,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訂有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主要是加強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基金,110度預算數為30億元,經查該要點於108年通過,目前僅1家業者洽詢,申辦情形有待改進,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地方創生之推動。
    (19)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8年起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區之維管及活化工作,經查截至去年仍有中興新村前省民服務中心、前聯合服務中心2筆辦公廳舍、空置宿舍870監及厚德殯儀館、中興游泳池及中興體育館等3項公共設施仍處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情形,合計面積達7萬2,178平方公尺,實有改進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應積極研擬活化計畫,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2月推動外國人才專法施行,透過專法形式解決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工作及居留遭遇的問題,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另推動四證合一「就業金卡」以協助外國專業人才,然而在執行過程中,被有心人士利用,讓部分雙重國籍的民眾,假藉外國專業人士的名義,實質取得租稅優惠的獎助,致使國庫107年退稅損失高達十餘億元,遠遠超過財政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中所提的稅損1.45億元。因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財政部及相關部會,針對申請租稅優惠者中疑似擁有雙重國籍人士加以審查,並按年將審查結果呈報立法院。
    (21) 查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3億0,272萬9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30.99%,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專區網站公布。
    (22) 查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通訊費1億8,305萬2千元及資訊服務費2億9,573萬2千元,合計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49.02%,為提升人民瞭解上述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自106年起按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專區網站公布。
    (23) 行政院為了展現推動開放政府的決心,比照國際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架構,確立推動資料開放與資訊公開、擴大公共參與機制、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落實清廉施政、執行洗錢防制五大行動方案內容及18項具體承諾,第一版執行期程為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目標是為達成以透明、課責、參與為核心價值的公共治理。為促進更充分且具開放性的公民參與,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研議對於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相關推動小組、各機關多元利害關係人論壇、工作小組所進行之會議,應事先上網公開,並納入公民參與機制、開放民眾參與及線上直播等,期發揮公私協力之最大綜效。
    (24) 監察院有鑑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後續擴充案」、「106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農業創新黑客松案」、「107年度政策座談會暨媒體行銷教育訓練案」、「107年度輿情蒐集及網路輿情監測分析服務案」等採購案,相關政策宣導經費預算之編列未臻允適,發現不利國會監督等情形後,進行調查。有鑑於農委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採購案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要求針對該會各項廣宣執行見諸於官方網、FACEBOOK、LINE、論壇等民眾常見網路介面情形,為免生疑義及便於查詢、檢視,於該會官方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彙整執行成效,以昭公信。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目前仍由各業務單位於計畫項下分列,未以「專項」方式編列,不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10年來以援例辦理為由,先簽首長授權人核准後,以公文要求所屬機關依照分攤比例方式控留隔年宣導經費,供會本部辦理宣導採購案件,惟該會歷年要求所屬機關分攤總金額均僅約2千餘萬元,占會本部宣導經費來源科目預算34億餘元之0.61%,微乎其微,且編列於所屬機關之宣導經費撥至會本部後,選擇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予以消化,其餘採購案則未分攤,執行分攤比例未按原核定方式辦理,難謂允當,應檢討改進。為避免國家發展委員會發生類似行政疏失,自110年度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及所屬之媒體宣導相關預算編列應依預算編審辦法規定表達。
    (25)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國家發展計畫及數位發展政策規劃」計畫項下編列780萬元,主要業務包含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經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迄今尚未緩解,世界經濟短期恐難復甦,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持續評估疫情對國內影響,配合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積極推動各項重要政策,並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動,及時妥為規劃相關對策,為國家永續發展持續超前部署。爰針對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02國家發展計畫及數未發展政策規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項下「02國家發展計畫及數位發展政策規劃」之「委辦費」編列500萬元,經查,是項預算目的為委託辦理「雙語國家政策宣導活動」(政策宣導),國發會擬參考各國自行開發本國之英語檢測系統,並取得國際認證。問題是,目前國內已有教育部補助研發之全民英檢GEPT檢定系統已行之多年,成績已具公信力且幾乎未有爭議;普遍更多採世界主流之托福TOEFL、多益TOEIC、雅思IELTS、GRE、GMAT等國際認證方式,準此,為避免國家資源重複投入,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妥為規劃。
    (27)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迄今尚未緩解,近年我國總體經濟數據大多優於目標值,惟世界經濟短期恐難復甦,對國內各行業衝擊恐將持續擴大,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宜持續評估疫情對國內影響,配合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積極推動各項重要政策,並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動,及時妥適規劃相關對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COVID-19疫情對我國總體經濟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8)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經費」6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在80至89年間,平均每年儲蓄率為29.49%,國內投資率為26.76%,超額儲蓄率約2.73%,平均每年超額儲蓄2,141億元;90至99年平均投資率降為22.68%,超額儲蓄率升至7.49%,平均每年超額儲蓄達9,373億元;100至107年平均儲蓄率擴增至32.99%,投資率僅21.08%,超額儲蓄率升至11.91%;107年超額儲蓄率為12.04%,超額儲蓄逾2兆1,829億元,顯示國內整體投資環境仍有改善空間,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 「少子化是國安問題」,現今實施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上路2年,人口不增反減,足證當前措施形同「急症開慢箋」,幫養不力、催生不足。蔡總統競選連任時,針對對手政見,不惜加碼高喊「0到6歲國家跟你一起養」,說要增加托育補助、還要加倍發給育兒津貼,外界一度以為投完票,就會兌現承諾立即實施,沒想到相關政見竟被衛生福利部以「圖卡」打臉,澄清訊息有誤,讓新手爸媽簡直「憤怒值爆表」,原來,政見只是「未來展望」。問題癥結在相關措施對於「不婚族」、「不生族」毫無誘因,既無法斷出病因,當然催不出生育率,更找不到有效解決少子化的辦法,人口數拐點出現,代表台灣人口紅利即將消失,接下來,是否出現經濟成長隱憂,問題將接踵而至。高齡社會提前到來的根本原因仍在於十餘年來國人生育率持續下滑,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因應這一人口變遷,行政團隊已由提升生育率、強化勞動力結構、高齡化調適三大面向著手,除落實0至6歲國家一起養,並由青年薪資、就業、住宅等多面向著手。」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國發會施政目標之達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 國家發展委員會認為振興三倍券促進消費效果,成功帶動內需零售業、餐飲業營業額明顯回溫,三倍券對整體經濟而言,三倍券加計振興措施(國旅、農遊券、藝FUN券等),推估加成經濟效益達1,790億元;其中光三倍券創造經濟效益約達實質國內生產毛額(GDP)1,000億元。但依據經濟部統計,自7月15日上路後到截止,約40萬具領取資格的民眾尚未領取,其中2,150萬餘人領取紙本,181萬餘人使用數位綁定。只有8%的民眾選擇綁定數位三倍券,效果不如預期,原本計畫藉此提升國內非現金支付的目的宣告失敗。又業者觀察三倍券流向,仍以民生產業為大宗,一如當初預估只帶來「替代性消費」,超市、量販通路對三倍券最有感,民眾大多購買米、油、衛生紙等。有夜市攤販認為毫無幫助,受益都是百貨商場。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邱俊榮表示,政府結算時,把所有透過消費使用的三倍券數字都作為「成績」,但這不完全是「新增消費」。學者會另外進行調查,了解「替代性消費」與「新增消費」的比重,估算三倍券的真正效益。若細分數位券綁定,96%選擇信用卡綁定,顯示國人仍習慣使用信用卡,而不是行動支付。109年7月,政府宣布三倍券可採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三種數位綁定,銀行業者爭搶三倍券商機,但不少消費者反映辦卡困難,部分銀行「限制多」也成為民眾卻步因素。另外,三倍券消費排除電商,也讓數位券的誘因減半。三倍券紙本完勝數位,更讓主管機關發現警訊。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提出更接地氣而非膨風之政策,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振興三倍券措施檢討報告」書面報告。
    (31) 本計畫委託辦理「亞洲.矽谷物聯創新交流平臺及跨域應用等計畫」,欲透過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推廣數位科技應用、連結國際創新能量、協助培育國內創新研發人才、推廣亞洲.矽谷政策成果及擴散計畫效益等工作,計畫內容包羅萬象,惟預算中未能明確說明各方案及內容、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具體成果等資訊。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臺各方案及內容、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具體成果等資訊」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2)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項下「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台計畫」計畫原列8,400萬元,主要係配合亞洲矽谷政策,維運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及推動相關工作,計畫全程期間為4年(110年至113年),屬跨年期計畫;然查,該會110年度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僅列出計畫內容及年度編列數,而「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則未列該項計畫,更未揭露明列計畫期間、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完整預算資訊,不利立法院監督,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 為配合亞洲‧矽谷政策之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度辦理「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台計畫」,推動亞矽中心相關工作,計畫自110年1月至113年12月,屬跨年期計畫;惟國發會110年度預算案未列明計畫期間、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應依「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揭露完整資訊。另該計畫係承接「亞洲‧矽谷推動平臺計畫」,惟其近年執行之委辦計畫合約金額均超過預算編列數額,為避免排擠其他分支計畫業務或工作之資源,嗣後推動計畫應於預算額度內妥為規劃運用。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計畫書中「基本資料及概述表」說明:計畫全程期間為4年(110至113年),4年經費合計5億2,769萬2千元,惟110年度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僅列出計畫內容及110年度編列數,而「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則未列該項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揭露計畫完整資訊。另「亞洲‧矽谷創新鏈結計畫」係承接「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然檢視「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辦理情形,國發會107至109年預算數合計編列8億4,785萬1千元,僅占計畫總經費11億2,800萬元之75.16%,且近3年陸續以年度預算支應亞洲‧矽谷推動平臺計畫、強化國際創新創業鏈結計畫、雙語國家政策及地方創生等分支計畫或政策執行經費。鑑於亞洲‧矽谷創新鏈結計畫之推動攸關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及經濟發展,應依據計畫內容妥為編列各年預算並據以執行。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 本計畫為承接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自107至109年預算數合計編列8億4,785萬1千元。然而,目前「04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為連續4年期計畫(全程期間為110年1月至113年12月),國發會每年經費需求均為1億3,192萬3千元,4年合計5億2,769萬2千元。惟本計畫僅說明,委託辦理「強化創新科技應用等計畫」、委託辦理「推廣國家新創品牌等計畫」、獎補助費等,未能明確說明個別計畫內容及方案、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成果之相關資訊,國發會應於預算書內揭露計畫完整資訊,並按計畫內容妥適編列及運用各年度預算,以符合預算編列。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04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之個別計畫內容及方案、預計達成目標、KPI等預計成果之相關資訊」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6)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項下「亞洲‧矽谷創新鏈結計畫」計畫原列1億3,192萬3千元,經查,主要係配合亞洲矽谷政策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然查是項計畫全程期間為4年(110至113年),惟據該會110年度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說明欄卻僅列出計畫內容及110年度編列數,而「跨年期計畫概況表」則未列該項計畫,更未揭露明列計畫期間、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完整預算資訊,顯有規避預算監督之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7) 在攬才方面,若台灣想持績擴大半導體的規模或生態系,目前台灣先進技術人才恐嚴重不足。以AI為例,最需要的是跨領域的人才,但人才培育卻非一蹴可幾,因此每個企業都有AI人才的需求缺口。另外在產業界最缺的中階技術人才方面,同樣面臨缺口。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8年8月底工業及服務業的缺工高達22.1萬個,而技藝相開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空缺5.7萬個(25.8%),空缺平均持績時間長達4.5個月。在留才方面,企業界中高階幹部的眷屬來台,不論是就學與就業問題,一直未獲解決,加上子女成年後必須離台,影響這些優秀人才的留台意願,甚至因而被其他國家挖角。以印度留學生為例,來台的印度留學生大多是工程類的優秀人才,其在畢業工作2-3年後,因已到適婚年龄,依照印度風俗,便會奉父母之命回印度結婚,但目前國内法規對其准配偶來台限制仍多,最後便導致其離職回國,使得台灣辛苦訓練的人才無法留用,實是可惜。另,目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都不適用於中國大陸人士,直接將潛在的優秀人才拒於門外。法案之推動固然需考慮政治氛圍,但相較於中國大陸頻向台灣人才招手,我國卻因政治考量而排拒可以壯大自身的人才,不免有些可惜。事實上,台商回台投資或移往新南向國家,也都需要人才,國内產學合作,受到法令限制,學生有限,實在很需要外來的補充人力。以機械產業為例,從中國大陸移到新南向國家,但缺乏台灣幹部長期驗點,需要培訓當地國技術人才,因此一直希望政府能開放外國技術操作人才來台培訓並參與實務工作35年,以便成為台商海外設廠的幹部來源,但卻因法令而無法解套。針對留才、攬才、育才面臨的問題,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盤點各項問題、報定具體實施策略,並隨時滚動檢討修正,才能讓台灣在這波搶人才大戰中,不再退敗。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施政目標之達成,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8)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1,228萬5千元。依國發會2020至2070年人口推估報告指出,2019年我國總人口數達最高峰2,360萬人;2020年我國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總人口開始負成長;2025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將超過20%,進入「超高齡社會」;2028年人口紅利消失,青壯年不到總人口三分之二,顯示我國少子化、高齡化問題非常嚴重,已是國安問題,將嚴重衝擊我國產業所需人才發展,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研提書面報告。
    (39) 當前公部門廳舍存有許多空間老舊與短缺問題,30至40年以上的廳舍相當普遍,惟近年業務勤務持續擴張,既有規劃已無法滿足需求,此等現象普遍出現在各公家機關,甚而去租賃其他場所以彌補空間短缺,極不具經濟效益。另部分老舊廳舍地處都市核心地段,土地使用不經濟,影響市民與值勤空間需求,然雙北皆有多起廳舍改建或都市更新案,惟此等規劃大多亦受限於各部會之本位主義,無法有效綜合整體資源共同規劃。是以,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考量未來國家發展需求,會同相關部會推動公家廳舍改建更新。
    (40) 國家發展委員會在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編列1,873萬2千元,主要為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以及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惟國家發展委員會係國家重要經建規劃單位,除基本協調、審議工作外,更應提供前瞻性經濟發展計畫,協助離島發展更為蓬勃,若僅做為離島建設基金審核單位,有違中央協助地方發展之原意。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會針對離島地區之土地利用、稅賦及醫療等發展議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支援地方創生規劃及評估成效,協助各級地方政府推動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特建置臺灣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整合政府與民間各類統計及地圖資訊,掌握與追蹤臺灣各地人口流動、經濟發展及地方建設狀況,提供推動地方創生所需相關資訊。然據目前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提供之數據僅整合呈現各部會之現有統計資料,如各地人口、所得、教育、文化等相關數據,其數據針對發展並研擬地方創生之效果有限,也未能確切了解各地地方創生發展之進度及規劃,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並改善地方創生資料庫(TESAS)之運用性及呈現指標,如增列各地已核定或核定中之地方創生計畫項目、匡列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2)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計畫編列1,150萬元,業務包含持續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及優化地方創生資訊共享交流平臺等。經查,國發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及落實推動地方創生工作,該會於110年度預算案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中均編列相關經費,國發會應加強串聯整合,以發揮計畫綜效;另截至109年7月底止地方政府已提報113件地方創生計畫,惟優先推動地區尚有52處未提報,鑑於該等地區本屬人口嚴重外流、經濟相對弱勢狀況,規劃及推動運作較為不易,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輔導協助,以利後續工作能順利推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3)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計畫編列1,150萬元,業務包含持續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及優化地方創生資訊(TESAS)共享交流平臺等。經查,該會亦已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7億1,000萬元推動「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研擬統合跨部會地方地方創生建設資源,建置支持青年留鄉或返鄉相關軟硬體等相關經費;另查該會辦理情形發現,城鄉發展失衡問題仍有待改善之處;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與地方之整合,輔導協助優先推動地區加速地方創生辦理」書面報告。
    (44)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前於108年投資東貝公司1億0,450萬元,今東貝公司股票已經下市,公司負責人涉及財務報表不實,且疑似增資股款未專款專用,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與投資監督管理仍待加強,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就東貝光電公司投資案之投資程序、投資管理與基金內部稽核作業,檢送調查報告予立法院。
    (45) 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績效管理、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194萬4千元,較109年度增列169萬2千元,其預算編列增幅有待商榷,宜依實需檢討調整,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46)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於「績效管理」項下「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194萬4千元。為健全公共建設計畫之績效管理,國發會研議「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要求計畫明確核定以利執行,及篩選執行落後、潛藏無法如期達成之風險或預定工作配當失衡等情形之計畫提出預警,以瞭解問題,使計畫不致繼續延宕至無法收拾之結果;若不得已退場,則將資源釋出給更需要之計畫;該機制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檢視108年度列入預警機制之公共建設計畫改善情形,9項計畫當年度之風險程度不降反增或未降低,占比達15%,尤其如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及文化部「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第1季均屬低風險,至第4季卻惡化轉為高風險,但仍未退場且持續編列預算。縱列高風險,若未有退場機制並落實,恐監控機制將淪為虛設。爰針對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於「績效管理」項下「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194萬4千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7)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9目「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計畫原列2億1,137萬2千元,經查,該計畫係辦理統籌規劃及審議管考資通訊應用計畫;協調各機關推動資通訊應用系統;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發展及管理國發資訊系統等業務;然目前各部會皆多已於年度預算中自行編列預算開發各項應用系統及APP,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計畫審議加強審核開發APP應用服務之必要性。
    (48) 針對110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原列4億1,438萬9千元,經查,該計畫係為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110年至114年)」,聚焦於政府資料開放、分享與應用;然鑑於近年政府機關遭駭客入侵等資安威脅情節日益嚴重,攻擊手段不斷翻新,且當歐美各國皆針對中資背景之資訊設備紛紛排除之際,面對複雜多變之駭客攻擊行為及資安挑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落實資安防護因應,提供民眾高價值與高品質資料及智慧服務。
    (49) 本計畫上一年度成果為:整合協調各部會辦理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向歐盟洽談跨境傳輸適足性認定等事宜,同時檢討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加強各部會落實執行個資法之一致性。惟「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4年至今未曾修法,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數位科技時代趨勢,及未來政府推動數位發展部之成立,國內法規對於個人資料認定、運用,應配合國外規範,做適度修法及調整,以保障民眾個人隱私及相關權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有研議修法之必要。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方向研議時程與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0) 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1月起承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區之維運管理及活化工作,迄今待活化之辦公廳舍、宿舍及設施數量仍嫌眾多,應宜持續推動活化工作,並就中興新村整體發展積極規劃辦理。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9億0,682萬2千元,減列
    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100萬元、第9目「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
    2億5,600萬元,共計減列
    2億5,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億4,982萬2千元。
  • 新增決議4項

    (1)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編列1億0,353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 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預算案編列預算員額139人及人事費1億5,902萬7千元,較109年度134人、1億5,206萬6千元增加5人、696萬1千元,增幅3.73%及4.58%;另該局110年以業務費進用勞務承攬人力140人、預算數8,440萬5千元,較109年度83人、4,675萬8千元增加57人、3,764萬7千元,增幅68.67%及80.51%,110年度預計勞務承攬人力遠超過預算員額,預算數增加幅度頗大,鑑於政府資源有限,檔案管理局應審酌現有人力妥為調配運用,秉撙節原則編列預算及按業務實際需求進用承攬人力,或審酌運用新型自動化及資訊技術取代部分人力或提升效率之可能性、或善用社會資源,推行志工制度等,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人力運用配置控管及精簡勞務承攬人力措施書面報告。
    (3) 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龔主委109年於立法院備詢時,允諾座落新北市林口區的國家檔案館2025年完工,且將會釋出複數的館體樓層,用最專業的工程、高規格的工法,打造能讓林口在地居民所享的公共空間。雖是如此,但在公共空間的使用上,至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仍缺進一步釋出有關的「主動惠鄰措施」等內容及規劃,並把工程進度及內容適時向鄉親說明,以為改進之處。
    (4) 針對110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單位預算中,第9目「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原列5億1,291萬6千元,經查該計畫自107年開始執行迄今,執行進度持續呈現落後情形。經了解,國發會於109年1月辦理該項計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計畫總經費雖未增加,惟延後完工時程、降量體面積,及因空間調整,預估營運收入減少超過六成,致計畫淨現值由負30.92億元擴增至負31.27億元。職是之故,鑑於該計畫原本就已無法回收且不具自償性,為符實際情形且避免再次展延或增加國庫負擔,爰請積極執行,以達成計畫所定效益及目標。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編列2,305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討目前限制競爭行為調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成案逾一年卻仍未完成之案件去識別化後列表,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包括未完成原因、困難)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始得動支。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195億6,748萬9千元,除第1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3億1,559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150萬元、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
    914萬2千元[含「01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政策宣導」5萬元、「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155萬2千元(含「1.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政策宣導」5萬2千元)、「03提升服務業競爭力與高值化輔導—政策宣導」13萬元、「04臺灣餐飲國際化及科技化服務計畫—業務費」73萬元(含「政策宣導」23萬元)、「05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06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政策宣導」11萬元、「07推動優質智慧商業計畫—政策宣導」7萬元]、第2目「科技專案」
    620萬元(含「01科技行政管理—政策宣導」120萬元)、第5目「推動投資審議智慧發展」
    320萬元(含「01建置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化計畫」200萬元)、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100萬元、第7目「一般行政」200萬元、
    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83萬3千元(「01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80萬元、「02廣告設計服務業加值計畫—政策宣導」2萬元、「04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政策宣導」1萬3千元)、第12目「貿易調查業務」10萬元、
    第13目「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促進投資」23萬元(含「02投資資訊服務—政策宣導」7萬元、「03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政策宣導」10萬元、「04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政策宣導」6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2,420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95億4,328萬4千元。
  • 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2、228、246-1、246(修)、277、295-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
    ,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94項

    (一)110年度經濟部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6億4,072萬9千元及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編列2億8,721萬1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經濟部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編列1億0,339萬6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經濟部第2目「科技專案」編列141億8,270萬6千元,凍結1%,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經濟部第2目「科技專案」項下「06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9億8,758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經濟部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07經貿談判」編列3,889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經濟部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項下「01事業發展企劃」編列458萬5千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0年度經濟部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項下「03化工事業管理」編列73萬2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0年度經濟部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編列2,776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0年度經濟部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項下「01工商企業輔導與管理」編列1,706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0年度經濟部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項下「02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編列1,07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0年度經濟部第13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促進投資」中「03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編列6,57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0年度經濟部第13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促進投資」中「07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編列2,754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查110年度經濟部歲入來源別預算「財產售價—動產售價」編列1,000萬元,主要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庫淤積餘土石方標售,查106至108年度決算數至少7,206萬8千元;考量水資源珍貴,為增加水庫容量,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水庫清淤,並統計107至109年水力發電執行狀況與水庫清淤情形及如何有效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發電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檢討報告。
    (十四)110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歲出195億6,748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187億3,318萬9千元,增加8億3,430萬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爰就經濟部110年度預算案歲出部分,請經濟部就後疫情時代臺灣經濟發展對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110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線上申辦審議及數位轉型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9,855萬2千元。鑑於近年來國人對政府資訊資安防護及資訊開放等要求甚高,爰就110年度經濟部「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編列1億9,855萬2千元,請經濟部就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等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度經濟部「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項下「05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分支計畫編列1億4,073萬7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下,編列1,932萬元辦理建置政府補助計畫智慧審查,擴大政府業務數據資料,導入AI機器深度學習云云,然資料基礎建設(如資料倉儲是否完整?)、資料格式是否統一?資料治理是否有明確的授權規則?資料蒐集及產出是否在公務體系的公文系統中嗎(還是每次得為特定專案再花人力時間資源來整理蒐集)?資料應用的導入是預設得進行的常規任務,還是需另外花力氣去說服其他相關單位?分析資料團隊是商業司或是以後都必須委外給資料分析團隊來進行?資料工程師都熟悉機器學習嗎?還是僅以傳統繪圖製表工具做基礎層次的資料視覺化?商業界多有花大錢引進AI系統,但卻無法發揮效用之個案,為避免浪費公帑,請經濟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七)110年度經濟部於「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編列1億4,073萬7千元,較109年8,854萬9千元,多編列5,218萬8千元。其中因應「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劃」將於109年結束,為延續相關計畫,於110年度有關「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劃」分別編列2,940萬元、7,392萬元,係為推動「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政府雖於2016年啟動《數位國家和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DIGI+)》,發展與運用人工智慧、智慧物聯網、區塊鏈等智慧科技政策來打造「智慧國家」。然依據早稻田大學年度國際數位政府評比,台灣在2018年數位政府評比中排名第9,在亞太地區排名第4。究其原因為台灣在應用新興科技的整合服務與相關配套法規,仍未做好充分準備;此外,「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規劃單一窗口一站式整合服務,皆需跨部門合作與資料流通才能運行,但仍流於各部會各做各計畫之情況。因此,為確保公共服務數位化順利轉型及政府數位化跨部會合作與溝通,以落實相關政策,要求經濟部就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劃」如何就法規鬆綁、跨部會聯繫與資料流通,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八)110年度經濟部於「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編列1億4,073萬7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劃」,係為辦理「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執行期間自110至114年,110年第1年編列2,940萬元。辦理包括優化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等工作;然相關申請案件數雖有成長,但使用率仍偏低。經查105至108年度公司組織案件使用情形觀之,主要仍以公司名稱預查為主,已達整體申請案件數之九成;惟有關設立及變更登記等採商工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之案件量雖有成長,但截至108年底占整體登記案件比率尚未及10%,使用率仍低。爰要求經濟部就網站申請使用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之「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預算原列2,940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1億9,500萬元,係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釋出商工行政登記資料,改良及擴充商工資訊系統服務功能。有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惟經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執行效益不彰,爰要求經濟部應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除應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並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機制等,予以釐清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說明,俾利繼續執行以落實智慧政府,推動國家數位轉型與國際接軌。
    (二十)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之「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預算原列7,392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4億1,600萬元,係為發展經濟業務串聯跨機關服務、建置經濟數據決策支援模型及經濟業務智慧輔助審查,推動創新數位服務之目標。然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惟經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執行效益不彰,爰要求經濟部應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除應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並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機制等,予以釐清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說明,俾利繼續執行以落實智慧政府,推動國家數位轉型與國際接軌,並針對「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經濟部於100年度建置開辦企業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商工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網站,便利民眾以線上申請方式辦理企業開辦及後續變更登記等法定登記事務。經查,以105至108年度公司組織案件使用情形來看,主要仍以公司名稱預查功能為主,反觀有關設立及變更登記等服務功能採商工登記一站式線上申請之案件量雖有成長,但截至108年底止,整體登記案件比率甚至尚未及6%,使用率仍非常之低。依據經濟部調查使用率偏低之原因表示,主要係因線上申請所需應備文件項目偏多,上傳手續較為複雜,效率遠不及親送文件,且一站式線上申請需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以電子簽章方式送件,現行實體憑證普及化仍不足,又銀行等部分機關仍以公司印鑑作為驗證標的,線上申辦所核發之無印鑑章公司登記表,仍未被採用,亦影響使用意願。爰建請經濟部商業司、資訊中心,允宜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對於工商登記應備文件等是否配合檢討簡化、跨部會間具體整合或資訊鏈結分享內容及進程,予以釐清並於研擬改進措施,於110年4月底前,提出詳細具體改進規劃之書面報告及相關規劃時程,以做為未來政策規劃之依據。
    (二十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推動投資審議智慧發展」項下「建置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化計畫」之「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計畫」預算原列9,120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4億4,310萬元,係為訂定資料標準、大數據分析,並介接政府T-Road骨幹,辦理跨機關數位方式審查,發展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然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雖為110年度新納入推動,然其餘多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且經查過去政府亦皆有相關線上申辦系統之設置;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重複投入並了解未來執行效益,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0年度經濟部「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編列「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2,800萬元,其中包括「水系統資安防護」1,300萬元及「強化關鍵基礎設施資安聯防機制」,如精進資安情資分享等共1,500萬元。然經查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案第1、2期推動「強化國家資安基礎建設計畫」編列6億元,計畫期程為民國106至109年,分別由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其中經濟部係執行「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水資源)」(共1億2,000萬元)、「經濟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平台」(共5,500萬元)等計畫。有鑑於相關計畫係從國家整體資安之各面向出發,全面打造數位國家所需之資安基礎建設,然行政院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未見相關延續性計畫,經濟部續由公務預算編列相關計畫,其合適性容有疑義。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10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下新增「健康大數據應用於產業發展計畫」、「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半導體及資通訊供應鏈資安關鍵技術發展計畫」、「低軌衛星地面通訊設備技術開發計畫」等7項新興計畫,經費合計10億3,805萬元,計畫期程均為4年(110至113年度),總經費達41億5,220萬元,宜參照預算法第39條及各機關編製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0條之預算編列規定,於預算書中更詳實列明全部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以利預算審議。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科技專案」原列141億8,270萬6千元,有鑑於經濟部長期挹注龐鉅經費辦理科技專案計畫,推動法人研究機構、產業界及學術界等研發具前瞻性、關鍵性技術,經查,經濟部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各類科技專案經費平均每年為143億餘元,其中以法人科專計畫平均每年117億餘元占比82%為大宗;又查,有關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預、決算書編列分類內容,與實際執行成果係依領域別表達方式迥異,然近年對補捐助法人機構經績效考核結果幾乎都是以「優」者居多,致不易勾稽法人科技專案補助經費與其工作目標執行良窳暨研發成果效益之關聯性,更不易彰顯法人科專計畫經費及營運績效之關聯性;且近年法人科專及學界科專取得國內、外專利件數,概呈現逐年減少趨勢;此外,亦發現近年部分接受補助經費較高之法人研究機構(例如資策會、工研院、生技中心)研發成果收入比平均不但低於同期間整體法人表現之情形,顯示政府年年擲入鉅額預算仍無法有效增進研發創新及產業技術能量。為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六)鑑於科技與創新係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重要關鍵,經濟部長期挹注龐鉅經費推動科技專案計畫,補捐助法人研究機構、業界及學界投入前瞻關鍵技術等領域研發工作,惟近年取得專利件數趨減,且取得專利數年尚未使用者已達7,000件,我國產業研發與製程中所需相關技術仍多倚賴進口,均待賡續研謀改善。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經濟部自110年1月1日起,已要求工業局所轄中、南部工業區產業用地之新租購案廠商及北部工業區產業用地新租購案之廠商分別於屋頂50%及40%面積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經查,工業用電逐年上升,1998年時工業用電占比為50.01%,2019年時上升到56.16%,用電量增幅幾達九成,為各類型用電之冠。經濟部作為全國工廠之中央督導機關,太陽光電政策不應侷限於工業局所轄工業區及新租購案廠商,而應全力推動工廠一律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達20%之目標,請經濟部、工業局、能源局盤點工業區廠商屋頂潛力設置面積和容量(安全前提下客觀認定為可設置面積和容量),並成立各類工業區既有及新設廠商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專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中國鋼鐵公司每年消耗超過500萬公噸煤炭,占全台煤炭進口量的9%,約三成五產量外銷到東南亞、日本、中國等地,然每年所產生之高爐石,轉爐石等達620.8萬公噸,去化不易,且難去化、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亂竄,污染土地及環境。加上高爐煉鋼污染較高,新的鋼鐵政策環評對高爐祭出「限建令」與「限污令」,未來台灣不再新建煉鋼高爐,加速汰舊換新,從低階鋼材朝高值化產品邁進。請經濟部及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未來中鋼集團轉型,評估如何逐步減少或淘汰原料處理、煉鐵煉鋼製程,藉由從國外進口鋼胚進行軋鋼,以因應國內鋼品需求,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項下「02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編列經費7億9,181萬元。國際五大科技業巨頭Apple、Google、Amazon等公司,近年皆大力研發醫療科技產品;我國多位科技業巨頭,也多次在公開場合中提及,科技醫療將成為我國下個「護國神山」。產業發展必須超前部署,根據國際趨勢,前瞻性擘劃發展願景,以利產業追求永續價值。爰要求針對「科技專案-02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經濟應針對20年內國際發展趨勢,做扶植產業計畫,與計畫實踐時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項下「02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業務費編列3億9,791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主管科技財團法人110年度整體收支賸餘較108年度決算大幅減少,部分財團法人自籌財源目標及實際達成比率偏低。原因為法人科專計畫獎補助占其收入比例過高,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自籌財源目標或實際達成比率均為32%以下。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之績效監督乃是經濟部之責任。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改善報告。
    (三十一)經濟部技術處「科技專案」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辦理「工研院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科技專案計畫」、「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有鑑於政府研發投入除有助於國家累積知識創新之能量外,對於人才培育、產業發展與國家永續發展亦有相當重要之貢獻。「科技專案」之主要工作,包含規劃並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建構優質研發環境,補助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從事基礎學術與應用研究工作,培育科研人才等。同時運用學術研界充沛之創意與研發能量,以我國社會經濟的需求與問題為中心,篩選適合我國發展之重點方向,並藉由各項產學鏈結機制,接續往中下游的產業應用延伸,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綜上,經濟部技術處應運用法人的資源與能量,盤點、加值與行銷現有的研發成果,以提高研發成果的產業應用價值。爰建議經濟部技術處應研議相關策略,爭取資金挹注以協助新創產業、中小企業等新興產業發展以及促進臺灣研究人才、技術及資金之鏈結。
    (三十二)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項下「05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5億6,425萬2千元。據報載,全球醫療與生技市場的產值市場將在2025年達20兆美元,且以數位醫療成長動能最強,預計2025年市場規模將達5,040億美元。QUICK FactSet的數據也指出,從各行業與2019年底相比的股價總市值增減率來看,醫療保健行業的漲幅高達28%,十分具有發展潛力。然而經濟部對該產業的扶植力道,遠不及醫療科技產業的發展性。經濟部應奠基於我原有的健保大數據基礎,就產業發展性,大力扶植醫療科技產業創新與發展。為促經濟部針對產業發展趨勢,擘劃中、長程願景,訂定願景落實計畫,以建立「護國群山」。爰要求針對「科技專案—05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第2目「科技專案」中「05其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5億6,425萬2千元,專利權取得及運用為衡量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重要可量化績效指標之一,經查,該筆預算截至108年底已取得之專利超過6年尚未應用者高達7,012件,較105年度4,678件,3年間暴增2,334件;另105至108年經檢討評估無運用價值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維護之專利總計達2,794件,其中相當比例之專利均未曾被運用,實須檢討改善,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科技專案」中「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編列29億8,758萬元,本計畫較109年度預算數28億5,351萬6千元,增加1億3,406萬4千元,增幅4.70%。詢據經濟部技術處,主要係因近年業界參與度高,部分優質計畫受限預算規模無法即時獲得補助,另為配合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5G及資安產業」、「生物及醫療科技產業」等之發展,110年度增列相關經費加強辦理。經查:近年業界科專計畫執行結果,存有A+淬煉計畫中部分子計畫推動成效尚待提升,且少數已核定子計畫因技術無法克服或市場、產業態勢變遷等致成效欠佳而中途提前終止執行等問題,應積極精進業界科專計畫事前審查與後續推動機制,並賡續強化計畫執行與管理成效,以提升政府研發經費效益。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三十五)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項下「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之「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預算原列403萬2千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2,400萬元,係為介接相關機關土石資源產銷資訊。然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數位轉型及線上申辦審議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惟經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爰針對「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新、舊計畫差異性報告。
    (三十六)礦業法修法在立法院第9屆已經過多次委員會審查和黨團協商,修法重點包含刪除霸王條款,未經環評的礦業用地需要進行環評,未經諮商的礦業需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另展限審查時亦須納入環評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蔡英文總統雖承諾要修礦業法,甚至在第9屆最後1年,再次向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承諾要推動礦業法修法,續任的蘇貞昌院長也在第10屆第1會期總質詢時,承諾要將礦業法列為優先法案,然2個會期過去,行政院至今未將修法草案版法送進立法院審議。為使產業發展得兼顧環境保護與原住民權益,爰要求經濟部礦務局儘速研擬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
    (三十七)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中央各機關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例如:外交部於96及97年均提報職缺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外交行政類科、97年亦有開設公職獸醫師、歷年有開電子工程、財稅行政等各項在一般通念下與原住民族業務無相關的職缺。對於不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等,應遇缺即進用原住民;對於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應將職缺提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職缺』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請經濟部針對如何增加原住民族就業機會之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110年度經濟部預算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60萬7千元,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至109年10月共發生117件環保事件,又同期發生24件工安事件,合計罰鍰超過4,000萬元,實有改進空間,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加強環保工安事件管理檢討現行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原列660萬7千元,有鑑於經濟部於110年度預算案中,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之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98.7億餘元,較108年度決算減少176億餘元,有差異甚大之情形;經查,近年度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之重要經營效能比率多呈下降趨勢,顯示國營事業經營績效亟待檢討提升,身為督導國營事業之國營會顯有督導不周之責;爰此,建請經濟部澈底檢討所屬國營事業各項經營效能比率衰退降低之原因,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台商回台用地需求孔急,行政院擇定首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五處近500公頃農場土地,開發為產業園區。經濟部官員透露已報編這五個產業園區,預計110年6月動工,並透過「同步設廠」作法加速作業,盼2021年底就能開放廠商使用。美中貿易戰,加上行政院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促使不少包含資通訊產業在內的台商,規劃將廠房產線遷回台灣,造成產業用地需求大增。為此,行政院盤點各處可用土地後,核定台糖在彰化以南共九處土地,要增設九處產業園區,其中擇定第一期開發者鎖定面積未滿100公頃者,如此便可不必經過冗長的二階環評,以加速開發進度。經濟部表示,第一期預計開發的包括雲林褒忠馬光農場、嘉義中埔公館農場、嘉義水上南靖農場、台南新市番仔寮農場、高雄岡山九鬮農場,總開發面積近500公頃。目前已報編這五個工業局轄管的新設產業園區,正加速相關行政程序中,並正在確認編定作業,預計110年5月就可完成編定,接著6月就可進行產業園區用地開挖作業。對於有急用的廠商,官員表示只要登記就會提供,目前採取的是「同步設廠」,在工廠興建同時,完成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以期同步完工。有鑑於國內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目前尚有土地可供運用,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五處為「農場土地」,有牴觸「台糖農地只租不賣」之虞,又跳開「二階環評」更可能造成周遭環境衝擊,國營會有失推動轄下事業發展之責,爰此,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中國大陸放軟身段,讓中歐投資協定的談判得以拍板,以及包括在2020年10月底讓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得以正式啟動,用意自然是在面對美方軟封鎖策略下,找出突圍的破口。台灣的處境則是對於國際區域經貿聯盟,不論是RCEP或者CPTPP,都陷入不得其門而入的困境。即使蔡政府為此不惜開放具爭議性的美豬進口,而激化內部的對立,但是想因而與美國展開FTA談判,迄今仍陷於可望卻不可及的困境。而在策略上為討好日本,不惜棄釣魚台主權之爭於不顧,並積極謀求開放核食進口。客觀來看,即使採取不計代價拉攏美日以求自保,但在現實的國際環境下,只怕這種一味討好的作法,姑且不論能否奏效,為此而升高內部的爭議對立,其代價恐將是執政團隊不能承受之重。儘管兩岸關係持續惡化,台資前進大陸的步伐未停。經濟部投審會公布統計,11月台資赴大陸投資件數58件,年減6%,投資金額8億9,723美元(約新台幣269億元),年增71%,為連續6個月成長。累計今年前11月,台資赴陸投資件數為445件,年減20.2%,投資金額56億0,312萬美元(約新台幣1,680億元),年增50.4%。但就在中歐敲定雙邊投資談判的同一天,經濟部針對陸資與台商合作,以及來台投資為落實從嚴管制,公告最新的兩大禁令。針對陸資來台投資,除拉高門檻,並採行分層認定。而針對赴大陸地區投資的台商,則以避免技術外流之名,規定未來企業與陸資合作,如果以專門技術或智財權做為合作選項,均須申請取得同意才行。對於此一新規,財會專業人士直言,新制其實只是把「反對」陸資來台予以檯面化而已!而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認為,政府不歡迎陸資來台,乃是不智之舉。而限縮赴陸投資合作,則將讓台商錯失大陸擴大內需的發展契機!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避免技術外流管制措施造成限縮赴陸投資合作維護產業發展」書面報告。
    (四十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3目「國際經濟與促進投資」原列1億8,619萬8千元,有鑑於經濟部對政府開放美國萊豬進口政策之目的與效益未能審慎評估即貿然執行,可能換取不到任何台美經貿協議的簽署或協議,其國際經濟合作關係恐有未能良好建立之虞;加以,是項預算主要用以吸引僑外商來台及台商回台投資,協調有關單位瞭解並解決廠商遭遇之投資障礙等業務,然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於2020年6月發布之2020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在63個受評比經濟體中,我國經濟表現(第17名)則下滑2名,另比較20個中項指標中,國際貿易(第27名)、經商法規(第27名)及國際投資(第26名)相對落後;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110年度經濟部預算「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促進投資」編列1億6,847萬3千元,受惠於iPhone新手機遞延上市及熱銷,加上遠距需求持續,經濟部公布109年11月外銷訂單寫下史上最佳成績,達577.8億美元;不過,在政府狂打「台商回流」政績之下,海外生產仍隨外銷訂單開紅盤、寫下5年來新高,挹注外銷訂單「連九紅」。資訊通信貨品接單暢旺,11月外銷訂單的海外生產比也上升到59.2%,海外生產比為近5年來最高。代表每接到100美元訂單,就有超過59美元貢獻給海外生產基地,對促進國內投資、帶動國內就業的效果只剩下不到41美元。雖創2015年12月以來最高,似乎看不出台商回流態勢。不過,經濟部表示,台商回流以資通信產品、電機產品為主,整個全球供應鏈重組目前還是「由中國大陸撤出」,台商根據營運需求,需要大量人工的移往東協,高科技、半導體等在台灣有聚落優勢,就會回台,這個趨勢短期內不會改變。業者認為全球供應鏈重組趨勢有利於半導體及高科技,但傳統產業則受到斷鏈衝擊。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處提出更接地氣而非膨風之政策,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商回流與新南向執行檢討」書面報告。
    (四十四)畜牧業者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改善河川污染及環境臭味問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畜牧業循環經濟,惟實務上遭遇大部分畜牧場無廢水厭氧消化設備或設備損壞待修繕,除修繕經費由農委會補助外,等待專業施工廠商排程亦耗費時日,致改善進度延宕,故請經濟部推動發展畜牧場廢水處理設備改善之產業鏈,俾利加速養豬產業整體提升。
    (四十五)110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2億1,674萬4千元,相較於109年度預算29億5,252萬5千元減少了7億3,578萬1千元。經濟部現行直接投資民營事業共有7家-中鋼公司、台鹽公司及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此3家被投資事業近2年度雖然均有盈餘,但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均下降;其餘4家各自因為市場競爭與轉型等問題,已連續多年虧損。現行政府對於轉投資事業之管理,主要藉由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監事善於管理及監督,經濟部為加強對於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就公股董監事代表之專業資格條件與義務,以及後續考核作業進行規範。經濟部目前投資的7家民營事業,除了華擎機械公司僅派任1名監察人外,其餘6家均有派任公股董事代表,並由公股董事代表擔任董事長。鑑於以上如此規劃。經濟部允宜檢討強化轉投資事業公派代表之職能,加強督導改善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確切落實政府投資目的。綜上所述,110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2億1,674萬4千元,較108及109年度預算均少近10億元,比較所投資7家公司合營企業108年度營運表現,其中3家獲利衰退,2家已連續2年度虧損,經濟部應強化公派董監事之職能,審視檢討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並加強督導改善,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四十六)經濟部應積極多元開發水資源及有效節約用水,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強化韌性治水流域治理及防汛整備,營造永續水環境。109年底水情堪慮,各集水區水庫降雨量不足,導致缺水危機,因水利法授予水權者如遭受停水等用水受損因水權導致損失者將由中央政府補償其用水損失。我國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負數成長,其水權多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管轄,水庫營運管理由水利署及部分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代為管理。上述之情形除水資源作業基金虧損負成長外,接續受到缺水影響經濟部宣布110年水庫集水區之第一期作物停灌,範圍擴及桃竹苗雲嘉南等地區,其水權損失之賠償應由經濟部撥補停灌導致損失之足額金額賠償,考量各水權主管單位歲入歲出平衡,原已通過之耗水費建議研議擬定施行日並研討民生與工業用水之水價調整,水資源作業基金負成長問題研擬長期性水資源收入政策,以符合政府財政紀律。
    (四十七)為促進產業發展,協助製造業振興與升級,經濟部持續挹注資源,補助企業創新研發與人才培育,以帶動民間創新研發動能,促成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並引導其發展出自主創新體系。又政府自106年起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以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做為我國未來發展之主軸產業,期藉該方案之推動,配合5G行動通訊、AI(人工智慧)、物聯網(IoT)及Big Data(大數據)等數位技術之發展,帶動製造業轉型與升級,朝智慧化生產轉型,以提高產業競爭力。惟製造業升級步調趨緩;另中小企業暨金屬機電工業投入研發比率偏低,研發能量尚待充實,且產業仍有欠缺人才之情事。爰要求經濟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八)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108年我國經濟成長率2.7%,輸出之貢獻率達0.79%,又我國出口長期以製造業為主,108年製造業產品占出口總額比率99.67%。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近年來雖持續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工作計畫中,執行「推動中小企業智慧領航拓銷國際計畫」、「推動中小企業跨域創新加值計畫」、「提升偏鄉企業數位行銷應用能力計畫」、「推動中小企業雲端創新應用發展計畫」、「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推升中小企業跨域生態系價值共創計畫」等措施,以強化中小企業數位應用與營運之能力中小企業,冀拓展多元行銷提高中小企業之國際行銷能力;惟據調查結果,中小型製造業之數位行銷能力仍待積極提升。爰要求經濟部檢討相關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九)第9屆立法院任期中,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所擬具之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與孔文吉委員等各委員所擬具提出之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案。肇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之故,原行政院所擬具之礦業法草案須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爰經濟部目前仍刻正辦理法制研析作業。惟上一屆礦業法草案審議過程,歷經數次委員會審查及數次黨團協商之討論,國人與該相關產業業者,尤其關注該法案之審查進度及修正內容。惟礦業法之修法除涉及環境保育問題外,尚牽涉國家水泥產業之發展、地方就業、對原住民族地區關係部落知情同意權之踐行與落實地方回饋等重大經濟與民生議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生態以及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當地居民之生命及財產上之保障。爰基於此,建請經濟部應持續與產業、地方政府以及當地原住民族進行溝通協調,且儘速完成礦業法草案之法制作業,並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十)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我國產業發展趨勢,布局重點領域產業,引領技術研發與創新,經濟部技術處歷年均投入龐鉅科技專案經費,其中並以法人科專計畫為大宗;然近年部分受補助金額較大之法人研究機構之研發成果收入比低於同期間整體法人之表現,要求經濟部提出積極研謀改善「將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為增進我國研發創新及產業技術能量,經濟部長期挹注龐鉅經費辦理科技專案計畫,推動法人研究機構、產業界及學術界等研發具前瞻性、關鍵性技術,惟有關法人科技專案計畫預、決算書編列分類內容,與實際執行成果係依領域別表達方式迥異,且近年法人機構經績效評核結果以「優」者居多,致不易勾稽法人科技專案補助經費,與其工作目標執行良窳暨研發成果效益之關聯性,要求經濟部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二)經濟部110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110-114年)線上申辦審議及數位轉型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9,855萬2千元。經濟部自110年度起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4項5年度跨年期數位轉型計畫,計畫總經費10億7,810萬元,110年度編列1億9,855萬2千元(包含「商工行政智慧服務暨跨域加值計畫」2,940萬元、「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輔助計畫」7,392萬元、「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403萬2千元、「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計畫」9,120萬元),建請經濟部應審酌過去執行所發生之問題,加強瞭解使用者需求,並強化跨機關間資訊之整合及鏈結,暨擴大商工資訊開放範圍,對個人或商業資訊保護機制等,予以釐清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說明,以利推動。
    (五十三)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出國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國內經濟影響程度,係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惟根據貿易資料統計自民國106年起,我國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並無顯著成長且逐年下降,主要仍是集中於中國大陸與香港地區,顯見效果不如預期,實有改進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新南向政策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貿易動能。
    (五十四)鑑於兩岸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運作已逾10年,其中,已為台灣出口中國大陸節稅超過63億元美金,惟有關10年大限終止聲音不曾間斷,雖執政黨欲用新南向政策作為防範機制,其結果卻不甚理想,已致多數台商及諸多業者表示憂慮,爰要求經濟部針對ECFA若終止,對我國經貿影響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超前部署之精神。
    (五十五)鑑於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全球經貿動能出現變化,而109年係為新竹科學園區成立40周年,會上科技業點出缺水、缺電、缺地、缺人才等相關隱憂,同時呼籲應培育多元產業,而更有人點出,台灣需要更多「護國神山」,顯見身為台灣發展火車頭之科技產業,有待政府協助調整相關結構,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利國內產業界長遠發展。
    (五十六)鑑於執政黨於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內及內臟進口台灣,稱此舉為讓我國能加入多邊經貿組織之敲門磚,隨即傳出我國可望與美國洽簽BTA,及申請加入CPTPP之消息。惟洽簽BTA及加入CPTPP對於台灣經貿發展具一定程度影響,甚會使國內產業結構出現變化,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與美國簽署BTA及加入CPTPP產生之效應、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協助產業轉型方案,於1個月內將上開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監督。
    (五十七)有鑑於我國外送美食商業行為興起,所配合之店家以及外送員人力亦於近年大幅增加,且我國中央政府也曾動支特別預算予以推動和獎勵補助,更扮演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無接觸用餐」重要功能。然而,查與外送美食有關之消費糾紛如費用收付或退費拖延、商品配送、訂單取消、自動續訂,及數量或品項不符等糾紛,目前也呈現暴增情形,除不斷給予經濟部行政治理的外部成本,也對我國線上消費糾紛受理機關增加行政負荷。爰此,建議經濟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研議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美食外送平台業增設語音客服(投訴)專線」之輔導暨獎勵機制,俟後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五十八)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2億1,674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29億5,252萬5千元及108年度決算37億3,863萬7千元,分別減少7億3,578萬1千元及15億2,189萬3千元。爰要求經濟部強化監督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並檢討各公派董監事、公股代表之作為,以落實督導各轉投資事業改善營運績效。
    (五十九)110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編列7億9,181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7億7,662萬2千元,增加1,518萬8千元,增幅1.96%,係持續辦理科專計畫績效評估規劃機制及執行法人科專管理考核作業等業務,且依財團法人法第56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爰應請經濟部對主管之財團法人中政府捐助基金比例超過50%者,包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又近年法人科專計畫獎補助占其收入總額比例仍高,除就其執行科專計畫之成果績效辦理考評外,亦應對各該財團法人從民間爭取財源之能力、輔導或服務績效等範圍予以考評,以利降低對政府科技專案委辦或補助經費之財務依賴程度。
    (六十)查經濟部於「經濟行政與管理」新增「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110至114年度),總經費1億6,000萬元,110年度編列1,070萬7千元。惟實際預算未及原規劃之四成,部分項目亦未依原規劃方式辦理。爰請經濟部審慎檢討前期計畫執行所遇到之問題,並參酌各地夜市發展情況,定期滾動式盤點檢討、評估推動項目以達翻轉提升計畫之目的與成效。
    (六十一)監察院有鑑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後續擴充案」、「106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農業創新黑客松案」、「107年度政策座談會暨媒體行銷教育訓練案」、「107年度輿情蒐集及網路輿情監測分析服務案」等採購案,相關政策宣導經費預算之編列未臻允適,發現不利國會監督等情形後,進行調查。有鑑於農委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採購案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要求針對該會各項廣宣執行見諸於官方網、FACEBOOK、LINE、論壇等民眾常見網路介面情形,為免生疑義及便於查詢、檢視,於該會官方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彙整執行成效,以昭公信。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目前仍由各業務單位於計畫項下分列,未以「專項」方式編列,不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10年來以援例辦理為由,先簽首長授權人核准後,以公文要求所屬機關依照分攤比例方式控留隔年宣導經費,供會本部辦理宣導採購案件,惟該會歷年要求所屬機關分攤總金額均僅約2,000餘萬元,占會本部宣導經費來源科目預算34億餘元之0.61%,微乎其微,且編列於所屬機關之宣導經費撥至會本部後,選擇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予以消化,其餘採購案則未分攤,執行分攤比例未按原核定方式辦理,難謂允當,應檢討改進。為避免經濟部發生類似行政疏失,爰要求110年度起經濟部主管及所屬之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預算編列符合「專項」編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查110年度經濟部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項下編列「委辦費」10億2,436萬1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64%,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2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按表列項目內容於經濟部專區網站公布。
    (六十三)有鑑於經濟部業已於109年5月26日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大幅降低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之電價計費方式,及放寬夏季因使用冷氣而導致之可能超出契約容量標準。預期未來國中、小全面施行班班有冷氣政策後,將可大幅減少現行國中、小學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然,我國自103年8月起,正式實行12年國教,將高中、職,專科前3年,納入國民基礎教育。而修正後之優惠電價方案,卻僅照顧到原先9年國民基礎教育之國中、小階段之學校,未普及至新增之高中、職等,亦屬國民基礎教育學程之學校。爰建議經濟部於110年度夏季來臨前,研議「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將目前對國中、小學之電價優惠方案,普及至公私立高中、職,協助同為國民基本教育之學程學校,亦能適用相同優惠電價方案,以減少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
    (六十四)近年受到中美貿易戰影響,台商回流設廠,加之全國焚化爐陸續進入整修期,事業廢棄物去化已嚴重排擠家戶垃圾處理量。然經濟部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積極管理、輔導事業單位優先於廠區內自行處理或開發廢棄物能資源化及再利用之經濟價值,爰要求經濟部全面評估、盤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能資源化、妥善處理之管道與技術,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推動事業單位提升廢棄物處理技術及其衍生之經濟價值。
    (六十五)為加速能源轉型,經濟部大力推動「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惟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過程屢屢傳出環境、生態、社會疑慮,致使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未能如期達標,顯見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缺乏完善推動機制,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精進光電開發審查機制,設定有效的光電目標推動策略。
    (六十六)天然氣是能源轉型重要的能源選項,但是天然氣接收站時常面對破壞海洋生態的爭議,如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興建,可能破壞7,600年歷史的觀塘藻礁及一級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生態;第四天然氣接受站基隆協和電廠案,填海造陸可能衝擊基隆保育類綠蠵龜、玳瑁龜和豐富珊瑚;台中港接收站,則是造成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棲地切割,加速滅絕。天然氣接收、運輸、儲存應整體規劃,朝向利用現有港埠、減少對海洋生態影響為原則,爰要求經濟部邀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塑公司等大型能源企業,針對如何利用現有台北港、台中港、麥寮港與其他接收站滿足未來天然氣需求進行整體規劃,減少對海洋環境生態之影響。
    (六十七)我國能源轉型是否成功,關鍵之一為公民是否參與能源轉型過程。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生產,不只促進人民對政府能源轉型政策之支持度,也可能促進偏遠農漁村、原鄉部落社區地發展,有助於國家推動地方創生工作。然而我國目前再生能源之推動,仍著眼於大規模開發廠商之需求,尚缺推動家戶、社區型公民電廠之整體策略。家戶小規模綠能設置程序繁瑣,社區公民電場亦需政府投入資源輔導。雖經濟部能源局過去曾補助社區團體規劃進行公民電廠,然偏遠地區社區組織受限於專業、人力等問題,仍無法促成與社區產業相互加值之社區型公民電廠。建議經濟部,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家學者、綠能與水電產業代表、社區團體、環境團體,研議針對如何促進公民電廠進行討論,並制定推動策略。
    (六十八)煉鋼產業之能源消耗、二氧化碳與空氣污染排放量影響甚大,也是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的原因之一。我國地狹人稠,環境污染承受力有限,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應朝向高值化轉型、以供應國內需求為主。鋼鐵產業應評估增加進口鋼胚、再製成高值化鋼材,取代部分冶煉製成粗鋼,減少空氣污染與能源消耗之可行性。爰要求經濟部及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中鋼集團逐步減少產能,增加進口鋼胚以減少粗鋼冶煉進行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平地造林計畫,半數以上場域位在屏東、花蓮,部分最快將在2021年到期,未來4年內將有10,889公頃台糖造林地陸續到期。由於造林不易,林地屬天然屏障,應優先維持原樣保留。另農委會盤點全臺農地僅68萬公頃供糧食生產,距我國應維護農地總量為74~81萬公頃尚有至少6萬公頃之落差,現狀若為可農用素地同樣應保留作為農地使用。爰建請經濟部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平地造林地仍具農業、林業、林下經濟、遊憩潛力的面積,並提出維持原樣保留之整體規劃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2019年1月台南市政府將龍崎掩埋場預定場址共41公頃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同年2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對外宣布,龍崎掩埋場開發許可執照不再展延,珍貴的自然地景不再作為掩埋場使用。該世界級泥岩惡地,目前正由台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申請指定為自然地景,同一時間台南市國土計畫卻已先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的工業區。上述地區有四分之三土地是政府公告的山崩地滑災害敏感區,同時自然環境與生態保存良好,符合「環境敏感區」的地質特殊性、生態、文化景觀、災害等特性,特殊的青灰泥岩惡地形、沙岩地形、特殊淺山泥岩地質、牛埔溪貫穿其間形成生態廊道、淺山的生物方舟皆符合自然保留區指定基準,應劃為「國保一」自然保留區,及「國保二」地質公園。俟台南市政府正式提出龍崎自然地景規劃及範圍面積後,經濟部再研議配合辦理。
    (七十一)為確保糧食安全並杜絕農地上違規工廠亂象,行政院於106年10月13日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宣示105年5月20日後農地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政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也在第28條之1再次宣示,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建違章工廠應即停水停電及拆除。109年3月20日修法施行至今,已查處確認為新增違章工廠有155家,截至109年12月31日為止,地方政府僅斷水斷電14家,拆除3家。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條文第5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未定期將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處理情形通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對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者,中央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為落實中央督導責任,杜絕農地上違規工廠,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檢討2020年各地方政府是否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第5項所指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及相關減列、減撥或緩撥補助款之規劃或已執行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續每年向立法院提地方政府依法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第1及第2項之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前1年度已執行進度及下1年度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七十二)中鋼為粒狀污染物(包括TSP、PM10和PM2.5)的最大固定污染源,而中龍鋼鐵則位居第5、6大污染源,為中部僅次於台中電廠的第2大固定污染源,而集塵灰還含有各種重金屬和戴奧辛,且近2年中鋼共5次違反空污法,中龍亦有3次。另中鋼和中龍亦名列我國10大溫室氣體排放企業,理應率先減污減碳,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責無旁貸。而煉焦爐是鋼鐵業主要的污染排放,中鋼二號煉焦爐刻正進行改為乾式淬火設備工程,有鑑於煉焦爐一旦啟用則展開另一段長達50年污染不停爐的特性,且高雄為PM2.5/PM10/臭氧8小時之三級防制區,實應大幅減少在地空污排放量,以維護市民健康,並期早日達到空品標準。爰此,建請經濟部針對1.中鋼煉焦爐改乾式之50年健康風險評估和空污模擬;2.中鋼一號煉焦爐壽終正寢不再改建更新方案之環境效益評估,以達成空污永久減量;3.中鋼中龍煉焦所需生煤以年減5%方式減少進口及使用,以從源頭減少煉焦空污;4.中鋼中龍檢討空污防制工作,恪遵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之精進措施,以及改善廠內空污逸散和勞工作業環境之具體作為,以上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七十三)高雄大林蒲沿海6里長年被石化重工業和800支煙囪包圍,社區居民健康深受空氣、工業污染影響。行政院於108年10月8日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該計畫第一期工程所需用地,即是小港沿海六里大林蒲地區,當地居民近2萬人被迫放棄自己的土地,未來需配合新材料循環園區辦理遷村,涉及遷村土地面積達124公頃。經查,關乎遷村安置細節的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目前仍由高雄市政府研擬中,為保障居民居住權及財產權,建請經濟部督導高雄市政府之遷村安置計畫,應實踐行政院核定方案給予大林蒲居民住商土地一坪換一坪的承諾,另對於非住商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從優補償並顧及擁有持分土地民眾的權益,每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大林蒲遷村辦理進度報告。
    (七十四)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於2017年11月3日修正增訂第46條之1,針對工業區閒置土地無正當理由持續閒置者,得強制拍賣之制度,以處理我國工業區閒置土地問題。為確認我國工業區土地自「產業創新條例」於2017年11月3日之影響變化,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針對至今工業區整體土地面積、閒置土地面積、工業區土地交易面積、價格變化與實際使用情形變化,以及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強制拍賣之面積、價格與後續使用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於2014年5月30日通過第10條及第70條修正案,增加公司企業近3年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抵減稅和獎補助,同時規定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同時,經濟部並於2019年12月5日訂定「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以避免違法情節重大業者獲政府補助導致社會觀感不佳。為確保前述相關規範之執行情形,爰建議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議針對「產業創新條例」於2014年5月30日修法過後至今依法追回之案件數量與金額,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為推動非核家園,應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核能發電廠除役作為,並面對反對非核家園之人士,所進行之與核能發電相關的錯誤資訊應隨時進行輿情追蹤與更正。而我國目前取得電力之各類別中,歷年核能發電量占總體發電量之占比逐年下降,目前僅占約總體發電量的8%,但國人普遍不知悉核能發電之現況,經濟部顯有檢討現行宣傳作業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應規劃宣傳核能發電量逐年減少之現況、核廢料處理難題等之宣傳策略及方式,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2020年11月15日,東協十國與中國、日本、南韓、紐西蘭、澳洲等5國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其關稅廢除率達91%,引發各界擔憂對臺灣出口產業造成衝擊。經濟部長王美花對此表示,為舒緩廠商的關稅壓力,政府會持續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查政府推動我國加入CPTPP之政策文件,加入CPTPP將有助於電機設備及其零件等產業之出口,亦會對我國特定產業造成衝擊,如尚有較高進口關稅稅率的農業。經濟部並於2018年11月向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相關產業衝擊評估報告,表示正在推行多項計畫以因應相關產業衝擊,包含推動對地綠色直接給付措施、發展六級化農產業、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以及提供「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等融資保證措施等等。然因應國際經貿局勢變化如RCEP之簽署,政府應更新我國相關產業加入CPTPP後的衝擊評估及相關因應措施,方能將對我國產業之衝擊降至最低,並最大化CPTPP對我國人民之利益。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臺灣加入CPTPP對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評估報告進行重新評估,一併更新具體因應計畫之進度,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有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19年7月24日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並於2020年3月20日實施以來,整體執行涉及整體違章工廠盤點統計,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違章工廠斷水斷電與即報即拆,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違章工廠分類,中高污染工廠輔導遷廠,低污染工廠輔導合法,以及相關公司工廠登記、工安、環保、消防、稅收等面向之改善與執行落實。為避免發生2010年及2014年修法後執行狀況不盡理想之情形,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19年7月24日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及2020年3月20日實施以來,以下各點之執行情形及改善措施:1.斷水斷電與即報即拆政策執行情形。2.限期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執行情形與協助措施及相關資源規劃。3.針對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相關執行方案之訂定與推動執行情形。4.地方未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其他相關措施之執行。5.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追蹤管考,以及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參與情形。6.地方主管機關定期通知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之執行情形。7.與業者及民間團體意見溝通及相關建議納入政策之情形。8.立法院相關決議及臨時提案或質詢要求執行情形。敬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整體執行情形與後續檢討改善方針提出書面報告,於6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2020年8月17日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重點在於:1.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包括發布「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方式:由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同時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將公司之決策組織由「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擴大為「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即包含董事會下設之其他決策組織)。2.擴大投資行為態樣,新增投資樣態包括: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協議或其他方式控制我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併購我國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因海外併購取得國內公司特定部門或資產)。3.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將現行條文規定「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修正擴大為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臺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前述修正案也在2020年12月30日正式公告實施。為瞭解中資投資審議新制實施後之成效,敬請經濟部於6個月內,針對新制實施後相關成效與相關社會關注案件之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有鑑於經濟部天然氣發電量的整體規劃策略不明確,且無規劃有效節能方案與有效節能下之用電量發展,以及在國際社會RE100對再生能源與產業綠電需求下,國際產業鏈對於綠電的要求逐漸上升,甚至要求2050年後僅使用再生能源等能源變革因素下,經濟部應明確規劃2025年後綠能發展,以帶動國內產業鏈與國際綠電接軌,並配合行政院院長蘇貞昌2050淨零碳排之規劃,降低石化燃料如天然氣發電之依賴。同時天然氣「附屬設施」(即填海造陸蓋天然氣接收站),不應對台灣海洋與漁業資源造成重大影響。爰要求經濟部應就下列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經濟部提出2025年後能源轉型政策,並說明2021年能源轉型工作項目與預算規劃。2.經濟部明確說明2025年後的天然氣配比與天然氣用量之規劃。3.經濟部明確說明2025年後再生能源發展規劃。4.考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三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接與五接的接收站等天然氣發電附屬設施,對海洋與漁業可能造成的傷害,敬請經濟部參考國外永久FSRU之技術與趨勢,研議天然氣接收站替代方案。
    (八十一)有鑑於2008年,六輕第四期第3次環差審查中,環評大會便已做出如下結論:「應補充枯水期供水量不足345,495噸/日時之自籌水源替代方案」,而當時除農業尾水再利用,大會亦提出雨水回收、海水淡化等自籌水源方式。同時,六輕自籌水源之「農業尾水再利用案」,最終於2014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74次環評大會審查終結,作出如下3點結論:1.開發單位所提農業渠道灌溉尾水再利用方案窒礙難行,農業渠道灌溉尾水再利用應由開發單位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不再納入環評承諾事項,本因應對策審查終結。2.開發單位若推動以海水淡化或除農業渠道灌溉尾水再利用以外之其他方式作為替代水源,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出環評書件,送本署審查。3.枯水期替代水源應由開發單位自行設法解決。然而,六輕海水淡化廠迄今仍未完成,有鑑於近年因極端氣候水源不穩,為避免六輕與農民搶水之爭議,強化產業用水穩定,爰建請經濟部確實掌握六輕海水淡化進度,並針對相關執行情形予以適時督導及改善要求,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依據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於2020年12月20日接受《今周刊》記者採訪報導(刊載於2021.01.01~2021.01.10第1254期《今周刊》第76至78頁),沈榮津副院長表示:「為了達到20GW,我們把屋頂型光電的目標從六GW提升到八GW;地面型光電澤增設專區,由政府與業者共同排除障礙。」。為確保光電設置目標達成,針對以下疑義:1.工業區、公有設施等不同類型的屋頂,光電設置的目標配比與推動策略為何?2.行政院調整政策目標的評估依據是什麼?民間團體透過圖資套疊推估,發現光是工廠屋頂就能達到3.5~4.9GW的光電裝置潛力。因此,目前全國屋頂目標調升到8GW,是否還是還有增加空間?3.地面型光電中,除了漁電共生確定導入環社檢核機制,其餘國有土地、低地力、受污染土地等地在設置光電前,是否也會導入環社檢核機制,來協助光電避開爭議,去到對的地方?敬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疑義,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有關中國阿里巴巴集團透過英商克雷達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並以「淘寶台灣」經營電商平臺乙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已於2020年8月24日認定違法,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商克雷達)於108年7月4日以新臺幣10萬元在臺設立分公司,嗣後於108年10月間增加營運資金至新臺幣2,010萬元,並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經本部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已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該公司未依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本部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新臺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為追蹤本案後續,避免中資假借外資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經營電商平臺,爰要求經濟部於本案限期6個月,亦即2021年2月24日後1個月內,將本案後續發展,以及經濟部最終處置情形,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有鑑於2019年三讀,2020年實施之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中,明確規範:「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之政策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組成,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之。」。然而,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公告之2020年4月24日、8月26日與10月28日等迄今3次「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會議,主管機關均未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為解決我國違章工廠問題、整合民間意見與資源,參酌國外相關經驗,爰建請經濟部針對如何於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政策執行過程中擴大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及是否能夠研議建立類似日本公害防止事業團之制度,整合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業者之政策建議與資源,以期解決我國違章工廠問題,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有鑑於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20年3月20日實施後,相關業務龐大繁雜,為確保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之相關人力得以因應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業務,包括現行違章工廠盤點查緝、斷水斷電與即報即拆執行、特定登記工廠申請之審查、中高污染及低污染廠商之非類、查證、勾稽與現勘、避免相關特登工廠有借殼上市情形等諸多業務之落實。爰建請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盤點整體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逐年所需人力,研議提高中央或地方執行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業務之相關人力及預算,補足法規落實與執行所需之量能,俾利我國違章工廠問題於本次修法後確實澈底解決,並請經濟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前述補足新修工廠管理輔導法人力需求之計畫及預算編列研議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六)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中南部降雨量逐年降低,政府針對108年度配合行政院「擴大投資方案」及「排除企業投資障礙—穩定供水策略」修正計畫,漏水率目標值由原計畫10年內降低5.3百分點(下降至14.25%),修正為降低6.1百分點(下降至13.45%),中長期目標為120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0%,並將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包含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分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六及七區管理處之轄區)。為珍惜水資源,爰請經濟部國營會督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中長期目標,至113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2%以下,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嘉義、台南及高雄),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
    (八十七)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近年來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提具審核意見:截至108年底止,各區域中以南部區域(包括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地區)自來水系統供水缺口達每日22萬公噸為最高,另參據經濟部水利署陸續核定南部科學園區等產業開發案之中、長期用水計畫等,預估南部區域至120年度供水缺口擴大至每日56萬公噸。南部近年來枯水季比往年更長,降雨量逐年遞減,建請經濟部督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不影響農業及民生用水量及水質之規劃,及維護水質之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前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然據民團調查,各縣市編列之違章建築拆除費嚴重不足,致使拆除進度緩慢。新法自2020年3月施行公布至今近10月,僅拆除3家。爰建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3個月內協同各縣市地方政府,研商自臨時登記回饋金、新制納管輔導金及特定工廠營運管理金,提撥一定比例作為查處(勒令停工、停止供電供水、拆除等)新增違章工廠之專案執行費用,以遏止違章工廠新增之亂象。
    (八十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2020年3月公布後施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為利民眾之瞭解與監督,上述行政機關已處分或通過轉型遷廠、 關廠及輔導期限、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特定工廠登記申請,建請依據各類別公開工廠原始資料(包括工廠名稱、地址(無地址者用地號)、統一編號、可識別外觀的照片、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等),並製成開放資料,上載到政府開放資料平台。
    (九十)有鑑於國營事業長期因夜點費未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近5年已遭主管機關裁罰近760萬元,且屢遭退休員工提告,近10年民事訴訟皆以敗訴居多(公司敗訴346件、勝訴6件),國營事業工會亦反應多年未獲解決,經查係因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所屬人員待遇皆須由行政院規定,因此國營事業無法自行將夜點費認定為工資,因而屢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為由裁罰,又國營事業採取不告不給之方式,導致徒增法院負擔,也付出許多不必要之上訴費用。爰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所屬國營事業,並責成所屬國營事業與其工會洽商後,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富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Ford、Volvo、Tesla、BMW等汽車產業;Nike、Patagonia、Uniqlo、H&M、Zara等服裝品牌;Amazon、Walmart等國際品牌大廠皆為RBA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2018年RBA曾點名台灣廠商「放任仲介移工收取高額仲介費,導致工人前2年常為了還債而工作」遭RBA認定為強迫勞動。RBA於2019年進一步向全球供應商發布關於「仲介費的行為準則」,以確保「所有勞工不應為了被僱用而支付任何費用,尤其是外籍移工」。國際上要求移工零付費的聯盟不斷增加,台灣電子代工廠作為美國電子業最重要的合作夥伴首當其衝。爰建請經濟部洽勞動部研議宣導雇主符合RBA行為準則,以保台灣於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九十二)為確保糧食安全並杜絕農地上違規工廠亂象,行政院於106年10月13日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宣示105年5月20日後農地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政策,「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也在第28條之1第1項前段再次宣示,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建違章工廠應即停水停電及拆除。經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掌握疑似新增違章工廠約2,500家,預計以每年400至500家分年進行查處,截至109年12月31為止,已執行家數已達687家,各縣市最多為新北市173家,另外也是百家以上者尚有桃園市、台中市、彰化縣,其餘縣市均在50家以內。為發揮嚇阻違章工廠新增效果,爰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高執行效率,將年度交付執行目標提升到至少1,000家,並篩選有公共安全與環境安全之虞者,於2021年優先進行查處。
    (九十三)依立法院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020年底之前將核四廠1744束燃料棒全數運至美國。據報載,台電核四財報仍列「在建工程」,廠內尚存置6個貨櫃約120束燃料棒。另,據台電2020年6月台電書面研析報告,擬規劃將核四廠轉作「綜合電力設施園區」,包括開發再生能源及興建潔淨火力機組。然核四廠用地當初依「土地法」徵得土地,不得直接轉用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台電應先針對核四廠址轉型進行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及建議。又上述報告內容簡略,未說明設備處理的整體去化目標、開發再生能源設施的效率分析與開發規模的計算方式,亦未對相關設備留用、燃料供應、碳排量、管線拉設進行嚴謹評估。爰請經濟部國營會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遵照立法院決議將燃料棒全數運出,並積極規劃核四轉型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2020年3月公布後施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經濟部目前掌握之違章工廠數量至少有3萬5,000家,除了2,500家疑似新增違章工廠,依法應予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3萬餘家既有違章工廠則進入最快2年、最慢20年之輔導或納管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業者若未依照環保法規處理廢水、廢氣,將直接衝擊鄰近農用土地及農產品安全。爰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供3萬5,000家未登記工廠資訊,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農業試驗所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污染潛力規劃佈設農地土壤及農業灌溉用水監測,監測結果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後續新增舉報或國土監測之變異點之資訊,亦應比照提供予監測機關。
    第2項 工業局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24。
  • 新增決議26項

    (一)110年度工業局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81億1,238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工業局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1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19.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編列7,866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之數位轉型家數比重偏低,而我國全體企業中小企業占比達97.65%,若能扭轉我國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比重偏低之現況,對提升我國產業附加價值及競爭力有積極之效益。是以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輔導並協助中小企業,加速其數位轉型,以提升競爭力。
    (四)為促進產業發展,協助製造業振興與升級,經濟部工業局持續挹注資源,105至110年度各年預、決算數介於71.7億元至82.1億元之間,補助企業創新研發與人才培育,以帶動民間創新研發動能,促成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並引導其發展出自主創新體系。又政府自106年起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以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做為我國未來發展之主軸產業,期藉該方案之推動,配合5G行動通訊、AI(人工智慧)、物聯網(IoT)及Big Data(大數據)等數位技術之發展,帶動製造業轉型與升級,朝智慧化生產轉型,以提高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工業局近年度持續挹注經費協助製造業振興與升級,雖略有成效,然製造業升級步調趨緩,建請經濟部工業局持續加強相關措施,以強化製造業轉型與升級動能,提高產業競争力。
    (五)「工廠管理輔導法」109年3月上路,彰化縣未登和臨登工廠有9,000多家,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免費提供廠商諮詢,已納管1,079家、受理審理490件、改善計畫送件83家,縣內臨登工廠1,568家、已申請特登工廠1,492家,核准發文受理證明1,329家,效率全國第一。這項全國性作法是為全面納管黑數工廠,並透過輔導合法化,讓未合法者有機會「抬頭挺胸」拼經濟。有鑑於經濟部已於109年11月公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屆時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將可申請變更工業用地,接著申請建築執照、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就地合法,希能降低國内違章工廠家數改善產業環境。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於2個月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變更為工業用地執行結果」書面報告。
    (六)2020年12月16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DCS儀控系統故障,將製程氣體送至廢氣燃燒塔燃燒,產生明顯火光及黑煙,已是109年第6次違規,罰金逾千萬元,亦危及海線居民健康。而台灣氫能發展已經起步,且具有發展條件,未來若要實現非核家園目標,氫能將是重要戰略目標。爰請經濟部督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工安意外提出檢討報告,並就其未來轉型為氫能源製造及發展新能源車(如電能公車)的能源補給站及智慧網絡提出評估,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行政院108年10月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其中計畫面積共301公頃,大林蒲土地154公頃,既有填海造陸土地147公頃。「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第一階段包括大林蒲遷村及「填海造陸」。其中「南星計畫中程計畫」土地至今疑尚未依照環評填築完成7公尺高,此為因應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所必要執行的工程。但是在101年、102年間高雄市環保局尚未填築完成,便移轉土地給高雄市海洋局、港務公司進行開發環評。多年來,居民與環保團體陳情,南星計畫初期原填築新生地堤防均有侵蝕大蹋陷裂溝現象,顯示此區不宜開發。又因為填築土源為爐渣丶轉爐石、灰渣,非常不穩定。該填海造陸地區不僅填築未達7公尺高,許多土地至今仍在海平面以下,沉降監測則大部分於海堤上,未在海堤內平均分布。為維護環境穩定,應繼續進行監測、在海堤內平均分布、記錄沉陷速度。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協調經濟部工業局及高雄市政府針對南星計畫土地、新材料循環經濟園區之掩埋高度不足海平面以上7公尺高程,亦不符合103年南星計畫中程計畫環差定稿報告開發單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情形,進行改善。並根據後續開發項目之內容,參採國外填海造陸案例有繼續沉降情形,請專業團隊平均分布調查沉降,包括灰渣掩埋場,並研議於填海造陸完工,沉降穩定後才能開發。
    (八)石化產業除了具有高耗能、高排放的特性,也會引發空氣、廢水污染,突發性工安意外更會造成人員嚴重傷亡與民眾財產損失。數據顯示台灣石化業總能源消費量占37%,含電力消費的排碳量占15%,堪稱單一行業占比最高。國際倡議組織科學基礎目標倡議組織(SBTi)亦明確指出2050年石化業與鋼鐵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每單位國内生產毛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需較2010年削減50%以上(SBT,2015)。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PCC)也強調,若要達成抑制地球增溫攝氏兩度的目標,全球的能源消費與生產方式、自然資源的管理原則等,將需要根本性的改變。爰請經濟部工業局輔導業者提升技術,轉型高值化並智慧化,提升製程最適化,減少污染排放量及能源使用,開發循環新材料,降低污染、耗能,發生工安意外發生率,落實台灣永續發展目標。
    (九)經濟部工業局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共編列81億1,238萬6千元,其中辦理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培訓課程,並持續推動跨域人才養成與擴大產學合作,以補充產業人才缺口,提升中高階人才職能。然培育所提供之5+2產業暨數位經濟之人才仍未能滿足產業之需求,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據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107年營運中工廠欠缺人才之家數計1萬4,606家占總家數比率16.5%。另國家發展委員會彙編「109至111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調查結果,26項重點產業欠缺人才職業達140種,其中IC設計業、通訊業、智慧機械產業及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產業等欠缺人才職類;而重點產業人才欠缺之主要原因為人才供給不足占43.8%,其次為在職人員流動率過高占13.6%。顯示經濟部工業局近年來雖以多元方式培育產業人才,惟所培育之專業人力尚無法滿足重點產業需求。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協助產業人力之發展,並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一)全球醫療與生技市場的產值市場將在2025年達20兆美元,且以數位醫療成長動能最強,預計2025年市場規模將達5,040億美元。QUICK FactSet的數據也指出,從各行業與2019年底相比的股價總市值增減率來看,醫療保健行業的漲幅高達28%,十分具有發展潛力。然而經濟部對該產業的扶植力道,遠不及醫療科技產業的發展性。經濟部工業局應奠基於我原有的健保大數據基礎,就產業發展性,除扶植高科技產業外,也應扶植醫療科技產業創新與發展,具前瞻性地擘劃我國產業發展的藍圖。
    (十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原列81億1,238萬6,000元,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近年度我國製造業升級雖略見成效,惟據統計,我國企業部門執行之研發經費及製造業產值仍多高度集中於資訊電子工業;基此,鑑於資訊電子產品生命週期短,加以目前我國製造業之升級卻仍步調緩慢,中小企業及金屬機電工業投入研發者仍偏低,且小型企業及金屬電機工業研發能量待強化,導致產業升級速率未能及時提升,長期如此恐不利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另查是項預算,近七成比例是編列「委辦費」,三成比例是編列「獎補助費」,顯見經濟部工業局樂當「散財童子」,卻未能積極面對協助產業升級輔導之責。爰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持續加強相關措施。以強化製造業轉型與升級功能,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經濟部工業局近年度持續挹注經費培(育)訓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以協助產業升級轉型,惟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結果產業仍有欠缺人才之情事,雖經濟部工業局近年度重點產業人才培(育)訓已偏重投注於5+2產業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惟培育所提供之5+2產業暨數位經濟之人才仍未能滿足產業之需求,允宜賡續加強辦理,以提高產業競爭力。
    (十四)有鑑於我國現行各類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比例不高,都市計畫工業區也多欠缺污水處理設施,缺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廠商廢水直接放流,長期恐污染鄰近河川、土壤及地下水,影響河川水質、土壤、地下水及生態。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彙整經濟部報編尚未設置污水處理廠之產業園區清單,提出改善計畫,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五)有鑑於我國現行各類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比例不高,都市計畫工業區也多欠缺污水處理設施,缺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廠商廢水直接放流,長期恐污染鄰近河川、土壤及地下水,影響河川水質、土壤、地下水及生態。為維護土壤、河川、地下水等水體水質安全,應以法令明訂規範新設之公民營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均應規劃環保用地,並設置污水處理廠,且應列為必須之環保設施,以保護環境,避免河川、土壤和地下水遭廢水污染。爰請經濟部1個月針對經濟部報編之產業園區未設污水廠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六)2014年7月31日高雄市區發生地下工業管線洩漏引發爆炸事件,造成民眾及救災人員嚴重傷亡。2014年經濟部作為工業管線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工業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健全工業管線災害防救體系,執行預防整備、災害搶救、事故應變處理等相關事宜。由於第三地之地下工業管線行經醫院、捷運、住宅、學校等都市人口密集區,如發生意外災害,影響層面廣大,高雄市政府已建立工業管線查詢系統供民眾使用,為提高民眾防災警覺,應加強對沿線民眾進行防災演練。請經濟部工業局加強一般民眾災防演練、提升防災警覺提出規劃作法,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七)經濟部發布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凡非屬低污染的未登工廠,應於2021年3月19日前提出轉型改善、遷廠或關廠計畫。工廠管理輔導法雖明定2016年5月20日後的新增農地工廠「即報即拆」,但據了解,農地工廠仍在持續增加中,許多被檢舉了也沒被拆,因為政府稽查沒落實;還有業者看到「隔壁沒被拆」,自己乾脆也蓋起來,難以遏阻農地違章工廠發展。中高污染農地工廠雖有跨部會聯合稽查機制,但各部會角色分工沒確認,發現地方政府許多公務員都不清楚稽查流程跟作法。有權利勒令農地違章工廠停工、斷水斷電的是經濟部應落實稽查和處置。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提高「工廠轉型暨群聚產業技術躍升推動計畫」查處績效,並請於3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鑑於我國中小企業之數位轉型家數比重偏低,而我國全體企業中小企業占比達97.65%,若能扭轉我國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比重偏低之現況,對提升我國產業附加價值及競爭力有積極之效益。是以經濟部工業局允宜積極輔導並協助中小企業,加速其數位轉型,以提升競爭力。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九)新冠疫情蔓延,我國境外移入病例激增,連帶影響移工聘用。企業表示,到期移工返國後,新的移工進不來,最近機械業缺工問題陸續浮現,且愈來愈嚴重,許多大廠都面臨「有訂單、缺工人」的窘境。很擔心,缺工問題可能至少要1年才能補足,請政府正視移工引進問題。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提高工業人力適足率改善缺工情形之妥適做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關一般電弧爐煉鋼過程中所產生氧化碴與還原碴,現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氧化碴有相關使用手冊,針對還原碴則付之闕如。為使確保還原碴被正確、安全的使用,請經濟部工業局依試辦工程經驗提出建立還原碴使用手冊之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培訓相關之科專計畫包括「潛力隱形冠軍智慧加值創新成長計畫」等14項計畫,經費合計1億2,990萬4千元,主要為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持續辦理資安、5G、智慧電子、機械、食品、紡織、醫材製藥等重點產業中高階人才培訓課程,並持續推動跨域人才養成與擴大產學合作,以補充產業人才缺口,提升中高階人才職能,110年度預計培訓(育)10,000人次(包含中小企業學員5,000人次)。惟據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107年營運中工廠欠缺人才之家數計1萬4,606家占總家數比率16.5%,此外,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彙編「109至111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之調查結果,26項重點產業欠缺人才職業達140種,其中IC設計業、通訊業、智慧機械產業及人工智慧應用服務產業等均有欠缺人才之情形;而探究其人才欠缺之原因,重點產業人才欠缺之主要原因為人才供給不足占43.8%,其次為在職人員流動率過高占13.6%,顯示經濟部工業局近年來雖以多元方式培育產業人才,然所培育之專業人力尚無法滿足重點產業需求,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就上開產業人才供需之調查結果,調整現行之產業人才培育政策、提出相關報告,並將相關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為強化產業用地閒置土地活化利用,經濟部工業局業已推動完成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之立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之訂定,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成效,尚待相關政府單位依法行政,促使閒置產業土地得以早日發揮用地效益,經濟部工業局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主政機關,除所轄產業園區尚未公告之閒置用地儘速依法認定公告外,並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加快閒置用地認定等行政作業,以加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
    (二十三)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於「工業管理」項下「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編列第4年經費共3億9,970萬元,以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然目前執行情況顯與預期目標仍有很大落差,請經濟部工業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109年度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9,000萬元,截至109年7月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申領補助1億1,700萬元並執行182站(充電站18站、換電站164站)能源補充設施建置作業。統計至109年7月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計可完成558站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充電站56站、換電站502站),惟能源補充設施建置站數較計畫預期建置站數1,000站,減少442站,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又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計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8,970萬元,惟截至109年9月底,雙方對應建置源補充設施站數尚未確定,經濟部工業局宜積極推動,並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管理」項下編列第4年經費3億9,970萬元(截至109年度已編列11億0,930萬1千元),其中3億8,970萬元係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含自營站及加盟站)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本計畫,於107年度至109年度應分別新增建置160站、390站、450站能源補充設施,並於110年及111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惟查,107年度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申領補助2億8,646萬6千元並建置160站能源補充設施(充電站16站、換電站144站);108年度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9,000萬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申領補助3億541萬3千元並建置216站能源補充設施(充電站22站、換電站194站);109年度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億9,000萬元,截至109年7月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申領補助1億1,700萬元並執行182站(充電站18站、換電站164站)能源補充設施建置作業,統計至109年7月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可完成558站能源補充設施之建置(充電站56站、換電站502站),較計畫之預期建置站數1,000站,減少442站,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經濟部工業局為解決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基礎建設不足現況,挹注眾多政府資源協助智慧電動機車產業,以突破目前該產業因能源補充設施不普及之推動瓶頸,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置及建置中之能源補充設施站數計558站,遠低於計畫預期之1,000站,經濟部工業局應加強管控後續能源補充設施站之設置進度,為促進電動機車之產業發展,並達成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建請經濟部工業局就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之設置目標與管考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0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管理」項下編列「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第4年經費3億9,970萬元。其中3億8,970萬元係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含自營站及加盟站)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鑑於能源補充設施建置站數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爰請經濟部工業局就落後進度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9項

    (一)110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預算編列23億8,246萬8千元,爰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全球主要國家飽受疫情摧殘,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劉大年認為,投資協議、供應鏈聯盟、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卻透過視訊,如火如荼展開,並未因疫情而降溫;歷經7年談判,中國大陸與歐盟達成「中歐投資協定」,大陸開放讓歐洲廠商投資飛機製造、雲端服務、電動汽車等行業,大膽開放、大膽讓利,無疑是在美國新政府拜登上任前,搶先與歐洲打好關係、換取外交利益;學者憂心,若歐盟增加買進大陸商品,恐怕對台灣同類商品的出口有排擠效應,進一步衝擊我出口能量。陸、美、歐國際關係瞬息萬變,台灣該如何自處?台灣經濟研究院副主任邱達生認為,雖然兩岸關係降到冰點,但對台灣處境並不悲觀,「兩岸政治緊張,但經貿關係還是很密切」,大陸對台灣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的進口不減反增,台灣唯有不斷提升科技、傳產供應鏈的位階、不被取代,當地緣政治來襲時,訂單才不至於受到太大影響。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國際貿易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因應中歐投資協定降低對台灣商品出口排擠效應」書面報告。
    (三)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國際貿易」原列2,800萬1千元,有鑑於政府近年度為分散貿易對象,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將推展新南向政策列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然查,國際貿易局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表示執行新南向政策期擴大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效果仍待強化;此外,又鑑於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之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國際貿易局更有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分散外銷之廠之重要責任;爰此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近期我國輪胎產業遭美國商務部初步認定要課徵五到九成的反傾銷稅,雖目前仍未正式簽發反傾銷令,仍使業者人人自危,擔憂無法在當地市場生存,甚導致本地企業須以裁員應對。由上述案例可了解到,市場分散貿易對象有其必要性,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而為推動分散貿易對象及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之影響,故推動新南向政策。 然而參考近年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之資料顯示,我國近年對美國出口比例逐年升高,反而對東協十國出口比例逐年下降,東協十國對我國進口比例亦逐年下降,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CEP」也已於109年11月15日正式簽署,惟我國並未在列,恐因排擠於自由貿易協定外,而使未來新南向貿易政策更加嚴峻,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出口集中度過高,亟待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產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就以前述我國輪胎業被美國商業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之虞,應課予反傾銷稅即可為證。綜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然就其貿易數據顯見新南向貿易政策似未見其效果,而面對未來國際貿易環境的不確定性以及如何有效輔導我國製造出口業分散貿易對象,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似未能有效掌握政策,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賡續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110年度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14億0,701萬6千元,包括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2億5,056萬1千元及興建桃園會展中心計畫11億5,645萬5千元,供相關之工程費用及相關作業之需。經查國際貿易局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計畫,已動工之大臺南會展中心工程進度落後,宜積極協調改善,避免計畫期程一再延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賡續辦理「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110年度預算案於國際貿易項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14億0,701萬6千元,包括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2億5,056萬1千元及興建桃園會展中心計畫11億5,645萬5千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國際會展等商業活動亦為之中斷。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國家會展中心因應後疫情時代商業模式變革應變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應予檢討,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效能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我國製造業部分產品及出口領先廠商之出口市場集中度高,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趁勢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
    (九)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106年度起以公務預算及推廣貿易分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10年度預算案編列經費(公務預算「貿易行政與管理」工作計畫中之33萬3千元及基金預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等23億4,346萬8千元)合計23億4,380萬1千元。國際貿易局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6項

    (一)查110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9億0,262萬8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8.94%,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内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2個月内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内容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專區網站公布。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2019年死因調查,1至14歲兒童死因以「事故傷害」居首,其中又以交通事故為最大宗。惟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機車用安全帽國家標準頭型尺寸分類,最小頭型為「標準頭型-較小型」,頭圍為50至54公分,對於5歲以下、平均頭圍不到50公分的幼童而言仍過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曾於2012年開會討論,當時與會外部學者專家多認為,兒童頸椎發育尚未完全,而安全帽有一定重量,兒童戴安全帽後,機車啟動及煞車時的慣性恐會造成兒童頸椎傷害,不建議幼兒使用安全帽,因此未制定更小帽圍標準。然而,5歲以下幼童搭乘機車接送之需求仍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不建議幼兒使用安全帽」之結論,顯未能回應幼童乘坐機車之安全問題。爰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研議將安全帽國家標準之頭型尺寸向下修正之可行性,以利廠商生產適合幼童乘車配戴之安全帽,提升幼童乘車機車安全,降低幼童之交通事故死亡率。
    (三)兒童遊戲場對孩子來說非常重要,各地、各機構都設有兒童遊戲場,包含:公園、校園、體育場、百貨公司,及醫療院所等地,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定義如下:1.幼兒:指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惟依現行CNSI20642標準使用年齡層之規定為2至5歲,將導致幼兒園已滿5歲幼兒至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喪失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權益。爰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研議現行CNSI20642標準使用年齡層之規定是否有不符合實際需求之疑慮。
    (四)針對110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項下「標準檢驗及計量便捷智能服務」原列2,394萬元,有鑑於是項計畫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第1年經費,執行期間110年至114年(總經費1億7,090萬元),惟查是項計畫為延續106至109年度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所推動之計畫,然檢視標準檢驗及計量便捷智能服務計畫KPI各年度之指標設定值,線上申辦案件比率111年為35%,遠低於目前該局各項業務之線上申辦現況,指標各年度所訂設定值之效用頗值商確,另大數據分析判定檢定結果準確率111年為50%。職是之故,為避免公帑之浪費執行效益不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重新審酌過去執行所遇問題,並針對是項預算,建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台灣離岸風場已陸續啟動,但外商拿的是歐洲標準施工,不符本地現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9年11月4日召開首次「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預計2年內,最晚2022年訂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囊括前期調查,中期施工,到後期運維所有技術標準。未來開發商全都要依循,否則將不給竣工證明,預計2025年起施行。國內目前僅一座上緯在苗栗的海洋風場在商轉,其餘像是沃旭大彰化風場、WPD達德能源的雲林允能風場都在建置中。但這些風場從設計到發包,都是開發商自訂標準,並非照國內規範。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3期特別預算辦理「國家綠能標準檢測驗證計畫」8億1,000萬元,其中建置離岸風電驗證管理與風險評估能量、離岸風電工程技術規則、關鍵零組件檢測認驗證能量及離岸風場運維檢測認驗證能量等經費4億4,825萬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列本計畫經費,即擬補足現行離岸風電產業在國產化方面遠遠不如政策預期的情形,惟相關計畫如能跳脫2025的魔咒,才有可能確實落實。因此可見我國在推動離岸風電政策上,出現躁進及人力技術等相關配套不足之處,更遑論想達成離岸風電技術設備國產化之目標!爰此為提升政府出資之產業技術提升效益,順利推動風電產業國產化,落實前瞻政策成效,應加強後續業務計畫之執行監督,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運用國家綠能標準檢測驗證計畫落實國產化」專案報告。
    (六)針對110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發展檢試驗暨技術服務」原列9,707萬2千元,主要辦理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各項商品檢驗等相關業務,有鑑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達成「商品安全化」施政目標,每年進行國內市場監督相關作為雖已略見成效,惟對於市場檢查及購驗檢驗不合格率最高及不合格率未減反增之商品類別,仍有檢討改善加強檢驗廣度,強化監管作為之空間;基此,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建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14億9,673萬7千元,減列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
    200萬元(含「07業務電子化推動」項下「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4億9,473萬7千元。
  • 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03商標行政及審查」編列393萬1千元,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計畫,執行書面文件電子化作業之委外經費,允宜斟酌書面文件電子化處理需求隨專利新申請案電子申請比率增加而遞減之趨勢,覈實編列年度相關委外處理經費,以妥適配置預算資源。爰此,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權數位基磐計畫所設定之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發展國際專利分類(IPC)自動分類作業、運用新興科技創新智權應用及推動專利商標案件管理雲端化等3項,其中發展國際專利分類(IPC)自動分類作業110年度指標設定值為準確率55%,且遲至114年度方達80%,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建置之「本國專利自動分類」服務於106年度3階分類預測準確率已達79%相較,指標所訂設定值偏屬保守。爰此,建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110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經濟決策輔助及智慧治理計畫-智權數位基磐計畫」原列6,048萬元,有鑑於是項計畫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10年起推動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第1年經費,執行期間110至114年(總經費3億6,00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係延續109年度辦理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創新保護資訊鍊結計畫建置「創新/保護一站式服務」及「專利/商標檔卷跨域應用」,透過跨機關與跨國間之資料流通與應用,然本計畫國際專利分類(IPC)自動分類作業110年度指標設定值準確率55%,且遲至114年度方達80%,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建置之「本國專利自動分類」服務於106年度3階分類預測準確率已達79%相較,指標所訂設定值偏屬保守。準此,為期績效指標得以發揮其應有之衡量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商標行政及審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費393萬1千元,辦理商標一般行政事項、製作商標案件審查相關資料、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及商標變更、移轉、延展、授權等相關事項。鑑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攀升且作業時間均高於預期目標值5個月,不利商標申請人權益之維護。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改善作業效率,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1至105年度執行「智慧財產權e化服務及流程整合計畫」積極推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採電子申請辦理,其成效近年度日漸顯著;以專利新申請案而言,106年度電子申請占比計55.33%,成長至108年度之76.80%。智慧財產局辦理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計畫,執行書面文件電子化作業之委外經費,建請應斟酌書面文件電子化處理需求隨專利新申請案電子申請比率增加而遞減之趨勢,覈實編列年度相關委外處理經費,以妥適配置預算資源。
    (七)經濟部及所屬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落實整合專業服務業形成商業生態鏈(Business ecosystem)協助我國製造業發展智機產業化、產業智機化的創新營運模式,以提升製造業之附加價值,以補助方式鼓勵企業開發具市場競爭力之產品或服務,提供研發補助資金暨辦理附加價值率(自製率)證明、國產化規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時,建請經濟部及所屬亦應同時保障我國智慧財產權「專利(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發展,以符法制。
    (八)產業創新條例自2017年修法後,首度將無形資產措施涵蓋進政府應推動之政策中,2019年8月始有企業以「無形資產」獲得融資,然而,對比中國及韓國對於無形資產政策的推動力道,台灣政府起步甚晚及力道尚小,且無形資產相關金融措施也仍在起步階段。其次,目前台灣專利也尚缺乏交易市場及機制,連帶影響業者進行專利融資之意願。目前國內除工研院交易平台外尚未有其他活絡的網上交易市場,且缺乏流暢的智慧財產權交易方式及變動方式。爰此,建請經濟部規劃建立全國的智慧財產權交易網路,擴大資訊的覆蓋範圍,實現便捷快速的網上交易,幫助無形資產流通、交易透明及貨幣化,並於110年6月前,將政策研擬之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23項

    (一)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1節「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6億3,868萬元,爰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工作計畫「01水資源規劃及管理」編列1,572萬2千元,爰凍結該預算5%,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土地租金」編列1,300萬元,爰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國內旅費」編列5,300萬元,爰凍結「國內旅費」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新北市淡水河的下游河道,事涉北台灣交通、藍色公路航運、觀光發展以及漁業生計等重要事項,然而在目前因遇淤積情形下,水利署卻在清淤作業上,尚缺乏發揮中央水利最高機關之整體治理及資源挹注功能,仍是由第十河川局辦理聯絡及執行追蹤會議。爰此,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召開會議協商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0年度水利署及所屬工作計畫「水資源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委辦費」1億0,285萬6千元、獎補助費3,100萬元,計1億3,385萬6千元。為避免委辦案、補捐助款過於浮濫,有鑑於水利署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之監督與執行,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建議依縣市別、受委辦單位、獎補助團體之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我國近年水情異常,2020年至2021年連續三度大面積停灌農業用水。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未來缺水情形恐更頻繁。2016年,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水利法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經查,每月使用1,000度以上的工商用水大戶,數量只佔0.12%,卻用了百分之三十的自來水。水利法修正至今4年有餘,經濟部卻遲未依法針對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難使耗水者採取更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提出耗水費開徵相關規劃,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引導產業提高節水效率及多元水源利用。
    (八)我國近年水情異常,2020年至2021年連續三度大面積停灌農業用水。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未來缺水情形恐更頻繁,不僅影響農業用水,民生及工業用水亦可能受到波及,影響國人甚鉅。然每年經濟部水利署供水情勢檢討會議與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紀錄應上載到官網,以利民眾之瞭解與監督。
    (九)宜蘭好山好水,長期以伏流水、地下水做為水源,若水文受到破壞與污染,將影響二十萬宜蘭人飲用水。深溝淨水廠水源來自於粗坑溪、雪山山脈地下伏流水,水層深度淺,水文敏感。過去淨水場周邊施作地基類小工程就曾發生井水斷絕。倘若貿然辦理重劃大興土木恐破壞水源,深溝淨水場供應宜蘭溪北地區二十萬人生活用水,如發生污染或斷水,影響甚鉅。為避免宜蘭斷水或水質汙染、回應宜蘭水資源特質,保護宜蘭伏流水涵養區,建請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員山地區伏流水調查監測及水源區開發衝擊評估。現雖有103年經濟部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 G0003 宜蘭平原)與109年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下水水文地質與水資源調查--地下水庫活化與效益評估報告。惟相關監測資料尺度過大、未考慮蘭陽溪溪南溪北為兩種地質特性,且並無考慮湧泉帶之地面水與地下水交互作用效應,同時缺乏蘭陽溪溪北相關資料。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員山地區伏流水調查監測及水源區開發衝擊評估,計畫應考量適當尺度、溪南溪北不同地質特性、湧泉帶之地面水與地下水交互作用效應,並應包含溪北相關監測資料。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年內完成監測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近年全國年總用水量及工業用水持續增加,經濟部水利署除賡續研謀加強水資源之開發、保育及調度政策外,應宜審酌國內水資源運用實況,加速完成耗水費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之規範,並強化對外界之溝通宣導,確切落實政府節水政策。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大台中地區目前每日有8.6萬公噸供水缺口,水利署評估未來台中市人口聚集、自來水普及率上升、經濟大發展,每日供水缺口將達每日22萬公噸,因此規劃聯合運用大安溪、大甲溪水源開闢10多公里輸水管線、隧道來調度大台中用水。此案2010年就通過環評,但因行經斷層帶,又未提出保障農水計畫,2011年被撤銷環評結論,進入二階審查。近日水情吃緊,多處農地停灌,但爭議11年的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成功通過環評大會,此案長期遭質疑為了中部科學園區與農民搶水,開發的水利署雖承諾乾旱時會兼顧農業用水需求,但不少農民反對此案,農民無奈說,抗爭11年仍被闖關成功,「財團力量果然比較大」。台灣水資源不平均,聯合用水規劃值得鼓勵,但要審慎評估未來是否可能導致農民不便或限縮用水,尤其當地是水稻、馬鈴薯重要產區,水源調配應納入農會代表意見,否則恐面臨阻礙;水利署承諾會新增農會代表,並成立旱災緊急應變小組共同協商調配供水量及調度方式。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於推動該計畫時,務必遵守環評承諾,確保農業用水權利。
    (十二)110年度水利署及所屬工作計畫「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之「水資源規劃及管理」編列委辦費505萬7千元、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85萬8千元,計791萬5千元。為避免委辦案、補捐助款過於浮濫,有鑑於水利署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之監督與執行,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建議經濟部水署依縣市別、受委辦單位、獎補助團體之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營造計畫」年度工作業務之一為辦理中央管及跨省河川水系河川海岸治理工程、用地徵收、地上物補償等,與特別預算案中「河川區域排水及治理」,業務性質相近,然而在特別預算中,預定辦理之治理工程進度延宕情形嚴重,又以應在108年底前全數完工的第三期仍有50件未完工。水利署在此計畫中預計建造32座滯洪池,預估滯洪體積約1,041萬立方公尺,但截至108年底,僅完工17座,滯洪體積僅約420萬立方公尺。其延宕原因也包含了與台糖公司之間的土地糾紛。顯示出經濟部水利署在工程規劃及執行管控都仍須檢討。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業務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經濟部水利署110年「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基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水電費」編列3,516萬元,較109年度增列294萬5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顯然與國家節能減碳政策相違,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請經濟部水利署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十五)經濟部水利署自110年度起整合推動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至115年度(共6年)間水利署(公務預算)辦理部分682億5,000萬元,110年度編列105億4,910萬元,鑑於整體經費較水利署前期3項計畫(104-109年度)之實際投入經費,增加109億餘元,應審酌氣候變遷之影響及前期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各項辦理工作之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以達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編列「水災智慧防災計畫(109-113年)」第2年度經費5億2,36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億6,623萬元,應定期盤點各地防災監視或預警系統等非工程防災作業之執行成效,滾動檢討本計畫執行策略之優先順序,並強化計畫規劃及預算執行之控管,以達智慧防災減災之計畫目標。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我國自來水漏水嚴重,雖然政府已積極投入改善,惟全年仍漏掉4.4億公噸的水量,相當於漏掉2.5座石門水庫滿水位的水。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新數據來看,漏水最嚴重區域第一名就是基隆市,漏水率仍有24.66%;第二名是台東縣,漏水率20.97%;第三名是花蓮縣,漏水率為19.02%;第四名是南投縣與台中市,漏水率都是18.65%;第六名是新北市,漏水率為16.97%。根據政府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預計逐年將漏水率由101年底之19.55%降至111年底之13.45%。截至108年底止,累積汰換管線約4,898公里。爰請經濟部針對漏水率改善目標應以低於10%為目標,其中人口密集之基隆、台中、新北地區漏水嚴重(漏水率前六名縣市),因對於交通影響重大,應加強辦理並優先改善。
    (十八)經濟部水利署年度施政目標為多元開發水資源及推廣節約用水、提升水資源經營效能、維持水庫庫容加強集水區保育以及強化韌性治水流域治理及防汛整備應變,然而109年度遭遇多年來首度颱風未登陸之情況,造成相當倚賴颱風降雨的台灣遭受前所未見的旱災,以致桃竹苗許多地區一期稻作被迫停耕的局面。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項目中,其業務內容主要為辦理水庫設施改善、庫區清淤以及蓄水範圍保育,此計畫自106年度起開始辦理,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針對以上三點進行業務改善及未來成效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鑑於近年受極端氣候影響,水、旱災情勢不斷,108年及109年受降雨量之苦,109年二期作及110年一期作已宣布停灌,部分地區亦減壓供水,而經濟部水利署雖平時已有編列預算執行水庫清淤作業,惟為因應氣候變遷,應成立水庫清淤專案小組,針對全台水庫進行盤點,並排列清淤優先順序,且研究水庫淤泥是否能再次利用之可行性,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我國水資源長期發展。
    (二十)鑑於受極端氣候影響下,水、旱災情勢不斷。依據經濟部強化旱災減災防救作業規範共有8項,分別為 (1)建立預警機制(2)檢討水庫運用規線(3)農業用水調度與補救助作業(4)加強家用及公共給水區域供水調配(5)推動新興水源(6)緊急增供水源(7)加強水庫清淤作業及(8)加強推動節約用水等8項工作,惟依據109年及110年桃竹苗地區停灌事件觀之,109年二期作停灌宣布突然,導致農民損失慘重,且110年一期作宣布停灌亦影響農民生計,爰請經濟部水利署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每季將預警整備工作進度公佈於官方網站上,供民眾知悉。
    (二十一)110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計畫下編列「蓄水建造物更新及改善計畫第三期」(106-110年)110年度經費1億3,116萬4千元,辦理水庫設施更新、庫區清淤、蓄水範圍及集水區之保育等工作。惟迄109年8月我國整體水庫淤積率高達29%,追蹤列管之13座重要民生水庫平均淤積率36%,計畫各年度清淤量尚不及年淤積量一半,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允宜積極檢討強化全國水庫保育,針就水庫清淤及更新維護工程之落實執行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因極端氣候、地層下陷等問題,蘭陽平原時常受水患影響,有良好的行水環境、治洪空間,可為宜蘭減少水患之衝擊。鑑於近日宜蘭五十二甲溼地正進行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然濕地保育基金並不足以支應整體保育五十二甲溼地,恐需前瞻水環境預算支持。爰請經濟部水利署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規劃,以為宜蘭保留防洪、生態、觀光、農業環境共贏為目標,推動五十二甲溼地整體保育工作,若有必要,則建議內政部營建署納入未來前瞻水環境工程之中進行規劃。
    (二十三)按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為提供飲用水之工程,為維護飲用水質安全,建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議應要求其底部工程之填料不應使用事業廢棄物或焚化爐底渣灰渣等再利用粒料。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 新增決議9項

    (一)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編列22億8,952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業務費」編列9億9,901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3.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編列3億1,875萬元,凍結1/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8.南臺灣國際新創聚落發展計畫」編列1億0,170萬元,凍結1/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14.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編列8,69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0年度中小企業處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2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編列5億8,789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有鑑於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負著全國上百萬家中小企業融資保證的重責大任,保證金額更超過2兆元,因此保證基金的運用與監督至關重要,加以近期發生勞動基金投資弊端等情事,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督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產保管及運用審議委員會,遵循財團法人法有關財產保管及運用相關規定。
    (八)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編列歲出50億7,725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3億6,625萬7千元。鑑於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經濟局勢何時能回復常態尚不可知,預算需確實規劃、落實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針對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有「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預算8,699萬元,經查,本項為年度新增計畫,擬建置使用者視角政府服務平台,串接跨政府服務。然查,中小企業處為推動「企業對政府雲端機器可讀介面優化」,將納入使用者體驗優化功能,並優化既有服務(優先介接改善企業最常用且難用之10項服務,定期與相關部會協調資料格式及API開放介接等),但由於平台涉及部會眾多,攸關資訊串接機制、平台議題處理、資料釋出機制及收費分潤機制等多項議題,爰需進行跨部會溝通協調。職是之故,針對「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預算,建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新增決議2項

    (一)針對110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園區產業升級」原列5,543萬8,000元,本計畫係以發展以園區為主體之創新生態網絡核心,期能引領園區創新發展,有鑑於為因應產業轉型,立法院於去(109)年底才剛三讀通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法案名稱改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三讀修正條文則明定,科技產業園區的設置目的為促進投資、發展經貿及提升創新能量,惟觀察預算編列情形發現(扣除人事費和補助駐區員警經費),是項計畫預算占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主要業務支出預算近七成,然竟幾乎(99.8%)都是委辦經費,實不知未來究竟係為如何執行業務提升園區之創新發展;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建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0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除編列投資貿易業務185萬1千元,辦理輔導廠商轉型宣導等業務,並於「勞工行政、環境保護及景觀綠化」編列204萬3千元。惟部分受益之加工出口區廠商持續多年僅繳納每月最低1千元管理費,卻可享受加工出口區之管理服務(含駐區員警),恐有違使用者付費及比例原則,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研擬改善方案以提升管理效能及經營績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
  • 新增決議2項

    (一)針對110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地質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編列有關「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預算840萬元,經查該預算係為新增計畫,係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辦理,惟鑑於地質資料龐鉅,恐無法短期內完成建立完成,然該計畫屆期後之延續性尚不確定,未來如何利於納入之地質資料得以持續更新維護,以增加資訊可用性亦無法確定,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建請通盤考量地質資料更新維護機制,以增加資訊的可用性,並周妥規劃後續維運經費,俾利完善地質資料管理與供應。
    (二)針對110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地質調查研究」項下編列「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3期計畫」預算1,700萬元,經查該預算係為新增計畫(執行時間為110至113年,係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相關計畫,惟考量本案委託辦理之地表補注潛勢評估與地下地層架構分析,與地調所職掌之水文地質調查研究、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與檢討等業務有關,雖該所囿於人力及專業不足而委外辦理,然委辦經費占該計畫經費之四成四,部分項目仍自行辦理,請該所於委辦及自行辦理間,掌握核心職能、精進業務專業及研究能量,以利經驗之傳承。
    第10項 能源局
  • 新增決議17項

    (一)110年度能源局預算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經費4,723萬8千元,爰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北方三島為台灣最重要漁場,且為北海岸重要經濟來源,觀光收入、觀海美景是吸引觀光人流重要賣點。目前業者於北海岸舉辦離岸風電說明會,引發金山、萬里、瑞芳、貢察及基隆地區居民反對,於北方三島海域打造離岸風力發電,恐影響漁民生計之爭議。推動綠能開發需尊重地方政府及漁民等在地意見之表達,開發業者依規定除須通過環評,亦須取得地方政府及農委會等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以確保離岸風場設置能與地方達成共存共榮。目前各方均表達支持綠能發展,但基於航政機關對於東北角船隻航行安全、北方三島臨近海域為我國重要漁場,且地方政府對於北方三島設置離岸風電表達不同意見,建請政府建立明確配套機制,規劃禁建紅區,尤其避開重要漁場,一定要和在地溝通,把當地民眾及漁民的生計納入考量,讓漁民安心更是必要前題。在兼顧低碳能源發展、漁業、航安、環境等議題下,請經濟部提出離岸風電場址空間盤點與公告禁建紅區,讓業者選址有所規範與依循。
    (三)110年度能源局預算案編列歲出4億7,114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1,951萬6千元。鑑於110年度離岸風電場申請者計畫提報之裝置容量未及經濟部規劃量半數,恐對政府能源政策造成不利影響,非但推動風電國產化政策目標跳票,亦恐危及供電安全及國內產經發展,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蔡政府積極推動2025再生能源發展與帶動綠能新興產業,規劃陸域與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目標,但迄今出現裝置容量逾七成仍未完成、併聯期程嚴重落後、協助金費率與分配比例迄未訂定,或尚未完成離岸風場海洋生態實證等諸多問題,為兼顧台灣永續發展及供電安全,應確實檢討改進。爰此,要求經濟部及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訂定標準及推動期程規劃及離岸風電開發與當地產業共存共榮作法」及「後疫情時代我國能源轉型推動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五)針對110年度經濟部能源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原列2億0,525萬元,有鑑於能源轉型政策中,其中有關離岸風力發電雖然被寄予厚望,但問題是,目前已經陸續發生有部分風電商未能履行環評承諾,加上近來離岸風電發展因為對漁業資源調查不足,導致北海岸及西部沿海漁民抗議風機爭議事件頻傳,因當初選址不當爭議造成當地生態之破壞,更導致民眾質疑綠能正當性;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建設,在陸域風力發電部分產生噪音干擾、切割開發閃避環評及與距離民宅或農舍距離太近等問題屢遭民眾抗議。雲林四湖等五鄉反風力發電抗爭活動,能源局及台電公司責無旁貸,必須落實充分溝通尊重民意。請經濟部能源局於文到3個月內針對雲林陸域風力發電與民宅太近等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行政院訂下2025年太陽光電總設置量20GW的目標,其中地面型光電目標為17GW。然而在此目標下,自2017年始,地面型光電在各地發生爭議不斷,包括於苗栗淺山區開發光電影響石虎棲地、屏東枋寮石頭營光電開發案涉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生態及文資保存問題等。能源轉型雖已成社會共識,但爭議發生凸顯政策執行倉促、權管機關分散、案場區位選址及忽略在地溝通等問題,實應彙整近年爭議案,將地面型光電開發對於自然環境、土地使用、在地居民、文化景觀等影響,納入綠能政策及產業推動規劃中(非僅止於目前能源局正進行之漁電共生環社檢機制),研擬並調整政策推動策略方向,才能在社會支持,對於環境與文化傷害最小的情況下,穩健創造「好」綠能的發展未來。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2個月內,提出將地面型光電等綠能設置對於自然環境、土地使用、在地居民、文化景觀之影響與評估之可行方案納入太陽光電推動策略規劃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我國98%的能源供給來自進口,主要電力來源火力發電對環境衝擊大,能源結構亟待改善。為增加我國能源自主性,改善環境品質,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經濟部規劃2025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百分之二十,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企業應於5年內將 10% 契約容量用電轉為再生能源電力。經查,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企業量達整體30-50%,然10%裝置容量之綠電義務量,如以太陽能光電轉換率計算,實際發電量僅佔該企業用電量約2%,推廣成效極為有限。上述管理辦法雖明定每2年檢討,但僅針對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範圍,並未包括綠電義務量。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就「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將義務裝置容量亦納入每2年檢討範圍,相關措施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我國98%的能源供給來自進口,主要電力來源火力發電對環境衝擊大,能源結構亟待改善。為增加我國能源自主性,改善環境品質,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經濟部規劃2025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百分之二十,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之企業應於5年內將10%契約容量用電轉為再生能源電力。為秉持行政公開透明,增進民眾對政策的了解與監督,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研議去識別化之統計數據與實際設置容量,以利外界了解用電大戶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立法院108年4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率綠電,經濟部能源局原訂108年11月公布用電大戶購買綠電辦法,為了減輕法規上路對業者的衝擊,需要到全台各地去開利害人關係會議,因此用電大戶條款將推遲至109年2月預告用電大戶條款,109年4月可望正式實施。美國商會日前建議用電大戶條款兩年後再上路,能源局宣告大戶條款預計109年7月再度預告,拚9月上路。109年6月能源局「用電大戶條款」草案預告後修正的座談會,出現再生能源業者與產業界意見兩極,工總表示有三大爭議待解,建議政府應在法規公告後延後二年實施。相關業者亦提出取消「自發自用」與「電證合一」這兩大限制,對國內綠電發展將更有幫助的看法。環團則則主張用電大戶設置10%義務率再生能源,對於其成本之增加相當有限,上路日程不應再拖。能源局又再延預計9月底完成預告,最快109年11月就能上路。最後終於在109年12月31日公告,110年1月1日實施。但工商團體則堅持「三大爭議」:限制條件,將引爆融資、合約糾紛;限時上路,恐導致不當哄抬綠電價格;計算公式,不明不白,有違公平合理原則,強烈呼籲政府應重新、詳加檢討,並建議若無法延後實施,緩衝期應由5年延長為10年。而民間團體則指出其自行調查結果顯示,仍有廠家完全不參與再生能源設置,各項指標都繳白卷,呼籲經濟部積極推動政策,並公布名冊督促產業,否則政策難受大眾檢驗。為此,經濟部能源局費時1年多所提出之「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用電大戶條款」)目前雖已公告施行,但產業界及民間團體仍存有許多意見,讓人覺得「用電大戶條款怎在改了又改之後,還漏洞百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管理之檢討」書面報告。
    (十一)經濟部能源局「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旨於引導各類型計畫積極落實能源施政目標與重點。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能源局提出針對雲林允能離岸風場漁業與再生能源共存共榮之方法,能源局109年2月及3月檢送書面報告在案。惟雲林允能離岸風場109年度7月在施工時,與當地漁民發生大規模的衝突,8月漁民北上立法院陳情抗議,要求風場退出漁場。開發商則聲明一切符合申請都按照程序,要求政府介入協調。顯見能源局之書面報告僅流於形式,並未對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式。桃園麗威離岸風場原定應在110年完工商轉,但涉及飛安疑慮,未能取得交通部民航局同意。能源局也表示麗威若未能在期限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能源局可不經催告解除契約,對此開發商也提出訴願。綜上,顯見國內離岸風電政策明顯有所欠缺,不利國家能源轉型政策目標推動,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經濟部考量燃料成本走跌,109年10月未調漲電價,擬由電價平穩基金填補台電公司電價減收虧損。惟電價平穩基金由106年至108年已連三年提撥,基金餘額106.83億元,若110年台電持續虧損,恐無法提撥足額基金。建請能源局針對電價穩定基金之管理,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根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整體評估報告指出,能源局規劃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預定2025年再生能源設置總量目標值為3萬161千瓩,發電量占比達20%,惟按台電公司及民營業者之再生能源發電計畫所規劃之設置容量及完工期程推估,發現即使計畫全數如期完成,截至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設置容量仍與政策目標存有落差,且部分再生能源發電計畫執行過程因招標不順、遭地方反對、用地取得不易、風機設置影響飛航安全等諸多因素,致屢有展延期程或變更規模等修正計畫之情事。經濟部及其所屬能源局除宜積極督促如期完成相關計畫外,尚須加速規劃新增再生能源計畫,俾利達前揭目標。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全面盤點已規劃及執行中之再生能源開發計畫設置容量及預定完工期程,且應加速規劃新增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及相關替補計畫,俾落實再生能源設置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德商達德能源開發位於桃園外海的麗威風場,因延宕一年未能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將喪失開發資格,而遴選風場遞補落誰家備受高度關注,但開發商對遞補機制法源拋出疑慮。對此,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法規沒有問題,且有「死而復生」條款,預計110年1月啟動解約與遞補作業。不過,法界人士及部分業界認為,這是當初經濟部訂法規要點的疏漏,因為沒料想到有人通過環評並與經濟部簽約後2年,仍無法取得籌設許可。既然2015年訂定規則時申請登記備查的開發商資格已失效,如何成立例外條款,2018年訂定要點的例外規定無法使資格失效業者有復活的可能空間,在誰來備位的法規上模糊有疑義,一旦未來麗威風場再去提行政訴訟救濟,恐因爭議不斷,而使第二階段離岸風電併網容量政策跳票。再者,由於疫情肆虐全球,商務或技術人士要在世界各地移動受限,其中離岸風電極度仰賴外國人員協助建設,雖我國疫情控制平穩,但外國人員入境後要隔離14天,讓技術人員卻步不願來台。打亂台電一期、允能及海能等3個風場的建設布局。更讓躁進的離岸風電政策備受政策跳票威脅。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第二階段離岸風電併網容量政策執行情形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經濟部能源局因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瓦斯表應具備偵測與遮斷等安全功能,積極推動汰換業務,惟民眾反應,許多瓦斯公司給予住戶之通知單僅提及本項服務係免費為之。經查天然氣用戶於換裝新式瓦斯表後,每月基本費將增加40至340元不等,卻於通知中隻字未提,俟用戶收到帳單後方才察覺,引發民怨。鑑於全面換裝微電腦瓦斯表雖為政府政策,於確保民眾瓦斯使用安全亦有正面意義,惟相關政策推行仍應善盡資訊告知之責,以免引發爭議。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善盡政策宣傳之責,同時應積極要求各瓦斯公司於進行微電腦瓦斯表換裝業務時,應盡告知義務,向用戶清楚說明換裝微電腦瓦斯表後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
    (十六)民進黨政府能源政策是2025年綠能占發電比二成,其中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要達20GW,除屋頂型6GW,其餘為地面型。由於時間越來越近,行政院通過2020年光電6.5GW階段目標,加緊衝刺。不過累計109年太陽光電容量只有近6GW,其中屋頂型4GW,地面型近2GW,並未達標。對於設置目標完成有落差,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組表示,主要是跟COVID-19新冠疫情有關,對岸原物料(太陽能面板玻璃與矽晶圓等)供應受影響。目前經濟部已設定2021年底,要達到8.75GW目標,等於後3季要做到2.25GW。途徑會從「不利農業經營區」、「養殖生產專區」、「彰濱崙尾東區」、「不適耕作地」等大型專案著手。大面積光電田進駐南部,引發成為非法事業廢棄物最佳去處的疑慮。另外,太陽能板和景觀、古蹟的衝突,也引發環團關切,要求政府必須提出一套機制,規範哪裡可種電、哪裡不行,以免「太陽能板像傳染病一樣在中南部擴散」。政府轉而寄望靠漁電共生救援,推出近五千公頃的先行區,讓西南沿海原本乏人問津的魚塭地,近年地價與租金大幅飆漲,造成外資搶進、地方爭利。魚塭地價從每公頃一百萬暴漲到四百多萬元,已淪為土地炒作,卻不見政府有任何作為。更有業者透露,土地成本飆漲,而光電板的合約都是20年以上。農地種電已出現光電業者倒閉、光電板故障,地主找不到人處理的情況。未來漁電共生情況可能更嚴重。因此可見台灣在推動太陽光電政策上,出現躁進及人力技術等相關配套不足之處,更遑論想達成2025年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要達20GW之目標!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太陽光電近5年執行計畫缺失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台灣擁有豐富地熱資源,包括宜蘭清水地熱、大屯火山群地熱、廬山及知本等等,在綠能發展中非常具有潛力。根據工業研究院調查,全台地熱總發電潛能約有989Mwe(megawatt)的功率(即每小時發電量):而根據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在理想狀況下,宜蘭的地熱儲存量為2.8座核四的總發電量,而全台更可抵9.7座核四廠。我國能源政策規劃,地熱發電目標為2020年度地熱預期累計裝置量150MW及2025年達200MW,然根據地熱發電資訊網徵兆區推動現況,全台僅有知本及清水兩地區各擁有一家地熱發電正在運轉,容量合計僅有0.3MW,顯然相距目標甚遠。相較同樣地熱資源豐富之土耳其、肯亞等地熱產業以每年100至200開發速度成長,我國地熱產業卻遲遲未有顯著進展。爰請經濟部能源局積極加強推動地熱發電之開發,並盤點近年來開發問題及研議改善計畫,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1,018億1,102萬1千元,
    減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200萬元(含05農業政策與農民輔導100萬元)、第3目「農業管理」600萬元(含04輔導推廣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018億0,302萬1千元。
  • 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46、616、617、618、619、620。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三)、(四),修正為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5,558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
    11%,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管理」編列11億5,275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
    8%,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編列286億4,256萬元,排除項下「04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282億1,881萬3千元外,凍結該預算
    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新增決議55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3億1,295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7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2億7,570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3億1,295萬3千元,其中委辦計畫高達29項,捐助計畫更高達47項,已占「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經費的64%,並無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以評估其計畫績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6年起至110年,用於科技研究發展經費均逾10億元。近日來台灣水情嚴峻,旱災嚴重,期能迅速成功培育具耐逆境(抗高溫、抗旱、抗寒及抗病蟲害)特性之農作物、水產魚類及家畜等新品種,以面對氣候變遷之挑戰。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建置計畫」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7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原列2億7,570萬4千元,其中有關辦理「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分支計畫,經查,是項分支計畫係屬4年期(期程為110至113年度)之科技發展計畫,雖業經行政院核定,然卻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列明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顯有未當,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分支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農委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有關「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總經費係核定計畫書所列,以每年1億1,902萬7千元計,4年需4億7,610萬8千元,惟電洽該會稱未來年度須以該會自主額度調控編列,故該總經費屬未確定。綜上,顯然是項預算與110年度預算書所編列之真實顯有落差,基此,囿於是項分支計畫總經費仍屬不確定,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預算實際編列情形。
    (六)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8推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原列2億8,619萬4千元,其中有關辦理分支計畫「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然查是項分支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為110至113年度)之科技發展計畫,雖業經行政院核定,然卻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中揭露清楚,顯有不當,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006萬9千元,惟行政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應以任務性為主,不應常態編列,且應符合其專長應用;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編列標準、遴用人數及工作內容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工廠管理輔導法109年修正通過,農地工廠大限延後20年。為預防工廠廢水流入灌溉渠道污染農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設置預警機制,即時監測灌溉系統是否含有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一旦發現超標可及時通知停灌或改灌,並循線追查排污凶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過去統計,全台有13萬家農地違章工廠。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農地工廠則「即報即拆」,地方政府可直接斷水斷電。不過,至今實際拆除或斷水斷電的件數寥寥可數。根據經濟部統計,截至109年9月底前,各縣市疑似未登記工廠勘查337家,其中有251家判定非屬新增未登記工廠,62家查處後停工,10家斷水斷電、2家拆除、1家歇業,剩餘還在調查中。環保署建置監測系統預警,效果恐也有限,源頭仍在嚴管和落實即報即拆。農委會承諾109年12月31日前若未拆除新增工廠將斷水斷電,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處強化農利用管理施政目標之達成,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九)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完善禽畜產銷輔導計畫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台灣豬標章-加強優良畜產品驗證管理及推廣」書面報告。
    (十)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管理」項下「03畜牧管理」之「草食家畜產業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原列8,066萬元,經查,是項分支計畫係屬跨年期新興計畫(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爰此,囿於是項分支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農業管理」項下「06農業調查」內編列經費1,501萬3千元。我國因降雨量不足,中南部水庫缺水,109年11月25日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宣布,因應水情吃緊,嘉南地區2021年一期稻作將實施停灌,休耕面積達19,385公頃。本次停灌休耕補償惠及嘉南地區的育苗業者、代耕業者、稻穀烘乾業者及其他相關產業。然而,本次申請補助亂象多,爰要求針對建置完整我國農業資料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1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原列2,10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110至114年度)之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爰此,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3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原列4,330萬元,政策原意頗值嘉許,但經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之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農委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職是之故,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為避免未來總經費金額遭恣意膨脹,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5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原列1億0,814萬7千元,經查,該園區開發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110至114年度)且總經費預計高達32億餘元之頗具規模之重大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對立法院監督審議相當不利,實有未該,恐有企圖規避國會監督之嫌;此外,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且該計畫為總經費達32億餘元之大型開發案,預計開發地點係在桃園市,然卻規劃由位處遠在屏東之農科園區籌備處承辦,恐易受限於相關法制及人力之限制,恐不利計畫之執行,職是之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並給予經費補助,然而目前急需轉型升級不僅是養豬場,現代化的屠宰場亦是需要政府協助予以轉型升級為現代化設施,建置全自動屠宰場、現代化污水處理設施、肉品冷鏈並導入HACCP認證及屠體評級制度。而目前農委會預計投入20億於嘉義設置示範區,但台灣豬如今開放出口,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市場,必需迅速的提升台灣肉品品質,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必需積極推動全國老舊家畜屠宰場轉型升級計畫,並於1個月內盤點全國有轉型需求之屠宰場。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輔導養豬場現代化轉型升級並給予經費補助,且提供專案農貸暨3年免息補貼。環保署推動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中心,雖設置於畜牧場外,且設置者不一定為養豬場,實仍負責收集處理其他畜牧場糞尿處理並資源利用,協助養豬場妥善處理廢水,使能專注飼養工作,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述專案農貸暨3年免息補貼,除養豬場外,建議擴充適用對象至環保署補助推動之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中心設置者,鼓勵專業分工,俾利提升養豬產業建構高效率、高品質之永續競爭力。
    (十七)近年農產品產銷失衡事件頻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中之「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有助於延長農產品保鮮期限、產銷調節及開拓外銷市場,讓農民收入較趨平穩。屏東縣為農業大縣,已有農民團體有意爭取設置冷鏈物流與倉儲設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各地農會尋求或活化合適場所、盤點各地需求並做整體規劃及訂定相關補助辦法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產品冷鏈物流整體規劃」書面報告。
    (十八)「農民退休儲金條例」109年6月10日公布,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茲因將屆滿65歲之農民提繳年期短,即便按月提繳最高比例(10%)日後能領取的退休金相當微薄,致使其參與誘因不高或期望能提繳較高比例,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析農民退休儲金提繳及請領情形(如:各年齡層和縣市提繳及請領情形),蒐集各界意見,研議對中高齡農民政策照顧(如:延後提領年齡或加成提繳),於110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民退休儲金執行成果」書面報告。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已成立,將擴大灌區;同時,適逢台灣面臨56年來最大旱災,政府陸續宣布部分地區停灌或輪灌,改善老舊圳路有助於提升未來供水效率。除了新興農水路,老舊圳路亦亟待更新改善,惟政府經費有限,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各地灌溉需求、待新設或更新圳路,訂定各區優先推動計畫;另一方面,亦應針對種植面積大之作物需水量及實際用水量進行調查,結合圳路修復、精準灌溉設施等,落實精準用水,以預應極端氣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水路新設或更新改善推動計畫」及「農作物需水用水調查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為協助我國農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推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提供數位轉型服務、業師輔導工作團等服務,以助國內農業轉型數位化,加強產銷能力,帶動農產獲利。為推動此一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於109年8至10月進行「農企業與農民團體數位轉型意願徵詢調查問卷」,調查其相關產業規模、數位化現況、轉型需求及輔導意願等項目,以作為後續規劃輔導或優先推廣之種子成員,並期藉此相關產業資訊的分析,共同建構完整的農業數位輔導轉型體系。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完成「農企業與農民團體數位轉型意願徵詢調查問卷」之調查結果報告,針對其問卷調查結果之公司所在地、成立時間、年營業額、農業組織類別等多項變數進行交叉分析,深入了解農企業與農民團體數位轉型意願之分佈及成因為何,並以問卷結果檢討現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之相關規劃,以利未來農業政策之推動及發展。請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我國農漁水產之年產值至少高達5,000億,且從業人口高達三百萬人以上,屬於我國重要產業之一。為協助我國農業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推行「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提供數位轉型服務、業師輔導工作團等服務,以助國內農業轉型數位化,加強產銷能力,帶動農產獲利。為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相關業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之輔導團隊組成規劃、遴選辦法、欲輔導之地區分佈等進行相關說明,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二)近年戶外露營是國內新興休閒樣態,有許多民眾利用休假時間,體驗大自然的美,全台各地露營區如雨後春筍紛紛設立,但是露營區需求量大,卻沒有完整的法規管理,交通部雖有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然而其間牽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同之法律與主管機關規定相互牴觸等問題,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不同地區/機關之管理方式亦不相同,業者怨聲載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會同交通部、內政部相關中央與地方機關,積極傾聽業者心聲,檢討現行露營區管理政策與相關法規,並提出改善方案。
    (二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防止萊豬進口可能對國產豬造成之衝擊,緊急規劃130億豬產業「百億基金」即「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並以養豬場設備改善、穩定國產豬價格等八大面向來保障豬農收益及升級台灣豬產業。原先規劃經費來源將另提特別預算,後經請示行政院後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基金勻用支應,然各基金各有設立宗旨,共同勻用支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釐清「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之計畫」執行內容是否符合經費勻用來源基金之宗旨,檢討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發展計畫」內容是否重複及合併運用,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供詳細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四)有鑑於109年底桃竹苗停灌1.9萬公頃,每公頃發放14萬元補助款,預計發放總金額達26.6億,其經費來源主要是由中央補助3.8億元,剩餘22.8億元,由國科會負責10%,水資源作業基金及自來水公司各出45%約各10.26億。另針對110年第一期稻作停耕補助則另以每公頃8.2萬元至9.3萬元之標準核發;而針對非灌區之旱災補助作業,則循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可見得政府對於旱災農業災損補助作業存在一國多制之混亂情形。110年水情吃緊,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5日宣布桃園一期作將停灌近2.8萬公頃,加上先前宣布的嘉南、台中、竹苗,110年全台一期作停灌面積超過7.4萬公頃,占總灌區二成四,為近20年來停灌總面積最大的一次。根據農委會評估,此次旱災從109年二期延續至110年一期,針對桃竹苗、台中、嘉南各地停灌補償金額,預計超過70億元。由於金額龐大,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分擔45%部分,如以每年編列3.5億元停灌補償費預算計算,必須10年內沒有其他旱災方得以支應;另自來水公司長期配合政府低水價政策,預算已經捉襟見肘,再配合支出110年如此龐大的補助預算,勢必嚴重影響公司營運。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會已升格為農田水利署之公務機關,政府已經計畫將部分非灌區統一納入供水,為使政府統一公平因應旱災災情,爰請農業委員會研議精進因旱災停灌、休耕之補償機制,降低旱災對農民的影響,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提供書面報告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我國於民國110年1月1日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與30月齡以上美牛肉進口,國人對於萊劑肉品之疑慮與國內餐飲業者之重視,相繼採用國產豬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國內畜牧業扶植,擴大供給及穩定物價。萊豬開放進口,民眾食安疑慮,許多國內餐飲業者相繼採用國產豬肉,國產豬肉市場需求擴大,110年初開始豬肉相關原物料上漲,且口蹄疫拔針後開放國產豬肉出口,國產豬自給率不足以涵蓋國內需求,加上國產豬出口貿易需求,國產豬肉價格波動,參考韓國與日本在萊豬開放後均導致溫體豬肉價格上揚,爰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應針對國產豬豬肉價格追蹤與研討穩定國產豬肉價格提出具體作為。
    (二十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的主要業務為推動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雙軌並行,引導稻農生產優質稻米銷售市場,提升稻米競爭力,以及獎勵基期年農地不耕作稻作,轉作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及地方特色作物。根據資料,我國「米」糧食自給率(以熱量計算)自106年起,就已超過100%,108年甚至高達120%,然而總體糧食自給率僅32.08%,顯現出台灣除了水稻以外的糧食自給率皆嚴重過低。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主要支出為支付為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稻穀保價收購,但台灣米糧食自給率已經超過100%,是否還需要支出如此龐大金額來進行保價收購仍須討論,在米糧食自給率已超過100%的前提下,此計畫是否應將更多重心放在稻作輔導轉型以及擴大其他穀類糧食保價收購範圍,而不是限制在稻米。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擴大其他穀類糧食保價收購評估報告、稻作輔導轉型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鑑於執政黨於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內臟進口,此舉造成國內消費者人心惶惶,雖農委會已推出台灣豬標章,供民眾辨識,但消費端卻無法追溯源頭,該標章形同虛設。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生鮮禽肉、農產品積極推廣溯源機制,對照萊豬進口僅用標章供民眾辨識,實屬過於消極。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研擬台灣豬標章核實機制,並於2個月內實施,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十八)鑑於農業保險法已施行上路,過往農民如遇天災,僅能仰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但通常只占農業損失的2、3成,對農民而言,現金救助是杯水車薪,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試辦農業保險,其覆蓋率始終無法大幅提升,另就保險理賠率而言,台灣農業保險理賠率僅66%,與其他國家理賠率100%實屬差強人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有效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且每年檢討理賠率情形,並將檢討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政府整體政策,積極推動畜電共生、農電共生及漁電共生等政策,惟時有農民對共生政策反彈之爭議,亦有光電對環境影響之疑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農業綠能政策相關爭議提出書面報告,以釋民眾之疑慮。
    (三十)鑑於農田水利處已正式改為官派,而執政黨稱改制為官派,其目的就是要擴大灌區服務,嘉惠更多農民朋友。惟受極端氣候影響,民國109年二期作及110年一期作皆宣布停灌休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布之補償機制出現灌區與非灌區之差別,其補償金額差距甚大,對於辛苦種植作物的農民朋友甚不公平,也出現相互比較之情事,同時,凸顯擴大灌區服務之必要性與迫切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擴大灌區服務相關配套及期程,並檢討本次停灌所引起之爭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鑑於執政黨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內臟進口,對國內消費者信心及養豬產業造成一定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稱,已預備100億元基金協助國內養豬轉型及升級。儘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多次下鄉與養豬戶對話,惟仍有多數養豬戶稱百億基金是看得到吃不到,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半年針對百億基金使用方式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會,並公布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上,供全民監督。
    (三十二)鑑於近年國產稻米總產量有逐年增加趨勢,已供過於求,且「水稻」為近年現金救助金額最高之農作品項,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起全面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期調整稻米產業結構,惟108年度我國水稻種植面積占耕作地面積之比率仍持續擴增,致稻榖收購數量及公糧庫存量隨之攀升,要求農委會應全面檢視我國稻米產業政策,於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下妥適規劃水稻合理耕作面積、適栽地區,並加強輔導優質稻米之產銷,以提升國產稻米競爭力,期使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運用更具效益。
    (三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續將「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列為年度施政目標,期發展以市場為導向之農產品外銷產業,輔導農企業建立多元行銷通路,推展農業新南向政策,深化農業雙邊合作,強化我國與新南向政策國家經貿及投資,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惟就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我國農產品貿易情形觀之,已連續3年入超金額逾百億美元,及對海外新興市場出口值占比連2年低於50%,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改善,以提升我國農產品自給率並達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之政策目標。
    (三十四)為達成減碳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政府發展低碳綠能再生能源之政策,推動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之農業綠能,陸續推動畜電共生、農電共生及漁電共生等政策,然對農業綠能政策之推動要求應審慎籌謀規劃,以避免損害農產及農民權益。
    (三十五)為降低化學農藥、肥料等對環境造成之傷害,歐美國家自1940年代開始即提倡有機農業,主張以自然農法,運用天然有機物為資材以滋養土壤與降低病蟲害,有機農業並於69年代後快速發展,而我國自民國85年由農委會選定水稻、果樹、蔬菜及茶葉等4項作物輔導農民有機栽種起,即陸續對有機農產品之生產管理、認(驗)證基準及標示等訂定相關規範,並提供各項輔導獎勵措施,以促進我國有機農業之發展,嗣於107年5月30日制定公布有機農業促進法(自108年5月30日施行),期更有系統推動我國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鑑於迄108年底止,農糧作物類有機種植面積僅占當年度耕作地面積之1.28%,比率不高,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相關統計資訊,以回饋作為政策調整之參據。
    (三十六)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年均約147.88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年均39.49億元,占災損之比率未及三成,囿於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且農業保險法業於109年5月27日制定公布(迄109年10月5日止行政院尚未訂定施行日期),亟需擴增農業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以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雖該保險自104年試辦以來,迄108年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稍有增加至9.09%,惟仍有不足,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提升,以提升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
    (三十七)為提升我國糧食自給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起推動大糧倉計畫,期以增加國產雜糧產量、降低進口依賴,惟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國產雜糧年產量及年產值均隨種植面積減少,而呈逐年下降趨勢,致108年度我國雜糧進口量及進口值均為近3年新高,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改善,加強消費端之行銷推廣,開發多元化商品並強化市場區隔,期以需求帶動供給。
    (三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含各試驗所及改良場)係將學研界基礎型研究成果轉換成產業可實際應用技術之重要推手,為因應氣候變遷影響及國際貿易演變,提升研究能量,農試所等機關自110年度起辦理「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為提升自身研發能量,並強化農業調適氣候變遷能力,由農試所等8機關編列預算辦理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然因牽涉機關較多且資源有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妥善規劃設施資源共享運作機制,並積極與產學界溝通,共同研發符合實務運用之技術。
    (三十九)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執行之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及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於109年度屆期,為賡續協助改善農水路,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自110年度起辦理「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及「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前者由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辦理,後者則由水保局負責。為便利農民耕作需要及維護農地投資建設成果,水保局及農田水利署辦理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及山坡地農路改善計畫,因各項工程仍應配合農作時程,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預先妥善規劃施工期程,並加強控管工進及其品質;另計畫績效指標目標值設定略偏保守,要求重新調增。
    (四十)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1期於109年屆期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水土保持局賡續辦理第2期,110年度分別編列1億元(業務費3,00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7,000萬元)及5億3,800萬元(業務費2億6,30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2億7,500萬元),主要辦理國有林大規模崩塌防災治理工程及大規模崩塌處理改善工程。為降低氣候變遷造成大規模崩塌災害,林務局及水保局自106年度起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1期,然其預算執行及少數績效指標仍未達預期;另查第1期計畫多數績效衡量目標值訂定於計畫前期或預算尚未執行完竣前已達成,恐未能有效評估機關執行成果效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設定第2期計畫相關之可達成之指標。
    (四十一)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85年起推行有機農業,並於107年5月制定有機農業法,經查截至108年底我國農作耕種面積為79萬公頃,其中有機耕作面積為9,536公頃,占整體比例不到2%,此表現實屬差強人意,顯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有機耕作之比例。
    (四十二)鑑於執政黨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進口,此舉造成國內消費者人心惶惶,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台灣豬認證標章,先前卻發生由網路購物平台上就可購買到台灣豬標章之離譜情事,降低消費者信心。為便利民眾查詢台灣豬標章店家分布,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推出台灣豬標章查證之手機應用程式,供民眾查詢使用。
    (四十三)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4億2,891萬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58.67%,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區網站公布。
    (四十四)監察院有鑑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106年度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案後續擴充案」、「106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加強新媒體農業傳播計畫案」、「107年度農業創新黑客松案」、「107年度政策座談會暨媒體行銷教育訓練案」、「107年度輿情蒐集及網路輿情監測分析服務案」等採購案,相關政策宣導經費預算之編列未臻允適,發現不利監督等情形後,進行調查。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5月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採購案之調查報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要求針對該會各項廣宣執行見諸於官方網、FACEBOOK、LINE、論壇等民眾常見網路介面情形,為免生疑義及便於查詢、檢視,於該會官方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彙整執行成效,以昭公信。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目前仍由各業務單位於計畫項下分列,未以「專項」方式編列,不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10年來以援例辦理為由,先簽首長授權人核准後,以公文要求所屬機關依照分攤比例方式控留隔年宣導經費,供會本部辦理宣導採購案件,惟該會歷年要求所屬機關分攤總金額均僅約2千餘萬元,占會本部宣導經費來源科目預算34億餘元之0.61%,微乎其微,且編列於所屬機關之宣導經費撥至會本部後,選擇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予以消化,其餘採購案則未分攤,執行分攤比例未按原核定方式辦理,難謂允當,應檢討改進。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發生類似行政疏失,爰要求110年度起農委會主管及所屬之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案預算編列符合「專項」編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捕獸夾毀雙肢狗媽媽帶傷育子,動物保護法禁用捕獸夾後,犬貓受傷仍頻傳扶助重生路迢迢,動物保護法明文禁止製造、販賣捕獸夾,也禁止俗稱「山豬吊」獵具,但動物受害仍層出不窮。流浪犬「阿菊」雙前肢遭捕獸夾截斷,只能像袋鼠般跳躍,動保志工救援時,牠腹中有7隻寶寶,獲救後負傷哺乳畫面讓人揪心。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學者表示,正視傷殘犬貓問題需從源頭處理。傷殘犬貓會增加照料流浪動物所需經費與資源,正視問題須從源頭處理。各縣市動保處表示,販售、使用捕獸夾都是違法行為,造成動物傷亡罰款更高且有刑責,會加強查緝宣導,會同警方透過監視器等追查行為人並加重裁罰。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應強化遏止捕獸夾造成動物傷亡的可能途徑,並將「降低流浪犬貓傷亡事件」列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績效之關鍵指標,以提升流浪動物保護績效,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針對台灣豬標章的未盡清楚之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福部應強化申請、管控、抽查等行政程序,以求食安透明化並讓民眾安心,另針對百億基金的用途必須包括改善養豬場的排放空污設備、建置屠體運輸車與攤位的冷鏈物流、保障豬農收益、補助豬隻死亡強制保險保費以及擴大出口台灣豬、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升級等,以維護豬農戶的權益,以達到HACCP之自主衛生管理方式,促進產業再次升級,透過與國際標準接軌,提升產品國際競爭力,對抗進口肉品之產業競爭。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會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台灣豬標章如何穩定豬價和確保食安以保障豬農及消費者權益」書面報告。
    (四十七)針對109年旱象水情吃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多個稻作停灌區域,陸續宣布嘉南停灌1.9萬公頃,新竹、苗栗、台中停灌2.7萬公頃,加上桃園停灌近2.8萬公頃,110年全台一期作共停灌超過7.4萬公頃,這也是近20年來停灌總面積最大的一次,為此多數農作物遭到嚴重影響,如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產量不足或賣相不好等,讓農民生計出現困境,相關部門應強化旱災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提早宣布停灌訊息,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應會同經濟部,對於地球暖化等氣候因素影響水情供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短、中、長期水資源供農業使用之運用調度計畫」書面報告。
    (四十八)有鑑於我國農村缺工問題嚴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8年起,投入總金額16億元預算,補助農民購買大、小型農機。然,日前媒體踢爆,協助農民申請補助之雲林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卻利用其獨占地位,威脅農民簽下本票與自願樂捐書,強索一成的政府補助款給該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身為相關業務負責監管單位,事後也未對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究責。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機耕協會強向農民索所補助款樂捐一事,責請政風單位儘速查察瞭解,於一個半月內釐清責任歸屬,並檢討農機具補助措施,若涉有違法情事,依法處裡。
    (四十九)近年來,國人高度關注動物保護議題,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書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一為落實動物保護觀念,並推動動物友善計畫。然近期擎天崗野化水牛死亡事件引發各界關注,經查發現為食物營養成分不均(蛋白質、礦物質),造成牛隻大量死亡。基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動物保護主責機關,爰決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導入動物保育之觀念,協同陽管處針對陽明山水牛棲息環境、食物來源及牛隻監測研議改善方法,以維護陽明山水牛之棲息環境。
    (五十)有鑑於外來物種已嚴重影響我國生態環境,且對全台各地之影響,常常是跨縣市、跨屬性、跨物種。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外來物種防治,仍依照屬性、地域、物種進行區隔,缺乏以國家高度、打破縣市、屬性之藩籬,造成外來物種防治成效有限,嚴重影響我國自然生態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整合所有資源,設置專責小組,打破物種別、縣市別等藩籬,以國家高度,針對外來物種進行相關防治、移除工作,以維護我國既有之自然生態多樣性。
    (五十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109年3月公布施行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轉型遷廠、 關廠及輔導期限,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根據經濟部目前掌握之違章工廠數量至少有3萬5千家,除了2,500家疑似新增違章工廠,依法應予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3萬餘家既有違章工廠則進入最快2年、最慢20年之輔導或納管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業者若未依照環保法規處理廢水、廢氣,將直接衝擊鄰近農用土地及農產品安全。爰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農業試驗所協同環境保護署設立專案,針對3萬5千家違章工廠分佈地區,佈設農地土壤及農業用水定期監測,並對外公佈監測數據,提供規劃案書面報告提送立法院,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
    (五十二)根據主計總處綠色國民所得帳,我國瀕危物種名單逐年增加,其主因之一為我國保育機關量能不足,野生動物保育法缺乏如美國瀕危物種法之機制,要求開發行為影響瀕危物種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起復育瀕危物種使其脫困之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半年之內,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進行修法工作,將積極復育瀕危物種相關規範納入野保之中。
    (五十三)發展綠能,於114年提升再生能源佔比達到20%以上,此係蔡英總總統政見,亦為我國目前能源政策努力之方向。然而,在地方上執行時,針對2公頃以下的農地變光電申請案,雖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1日公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規定2公頃以下光電場,除非是被包圍、夾雜之零星農地,否則一律不予同意;2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則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但是,基於法不溯既往,既有800多件,總面積達1600公頃以上農地,包括苗栗縣政府手上便有200多案,仍適用原審查規定,引發地方擔憂影響環境及諸如石虎等物種生態保育。為避免爭議,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擬定「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並儘速上路實施,於前述機制法制化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據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之規範辦理。同時,建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強化「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之審核把關並針對農地種電,研議納入公開透明民眾參與、檢舉即退場等機制,以求整體制度完善,俾利退續推動之順利。
    (五十四)依據中央畜產會統計資料,我國毛豬價格自109年12月底至今,平均價格明顯呈現上漲趨勢,自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月13日之統計資料,為避免豬價波動影響民生,防範有廠商以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為由,刻意操縱豬肉價格上漲,製造春節過年期間之民怨,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查緝,若發現有刻意操縱豬肉價格上漲之情事,除依法查處外,並應公開相關廠商資訊,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後,我國豬價變動與原因分析,以及政府相關因應政策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五)鑑於我國政府為因應110年1月1日開放美國萊豬進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臺灣豬標章」政策作為因應。然而,執行至今,卻接連出現業者向農委會所屬中央畜產會告知有使用非我國豬肉,但中央畜產會仍核發標章之諸多爭議事件。為確保國人對於「臺灣豬標章」之認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臺灣豬標章」,應回歸農委會政策初衷及原始設計規劃方式,落實百分之百「全店」、以及「全數產品」均使用我國國產豬肉,方可使用「臺灣豬標章」,若有不符前述原則,應予以追回,並應加強稽查,以確保清楚標示,避免造成國人消費選擇之混淆,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臺灣豬標章」政策之具體執行情形與稽查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林務局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林務局歲出預算第3目「林業管理」編列1億0,675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台灣豬」標章,原本預估元旦前有一萬五千家餐飲業申請,但最後只有1.1萬家申請未達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責成轄下局處署如水土保持局、林務局,都只為衝台灣豬標章的業績。據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單位都分配到推廣台灣豬標章一定的額度,各單位也得周周回報進度。與豬肉業務相關的畜牧處分配到的額度最高,有一萬兩千個,但與該業務無關的水土保持局竟也高達三千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當初是請水土保持局就社區有採用台灣豬的店家鼓勵申請標章,林務局有森林遊樂區,也請該局就服務的場域去宣導。是以服務的性質,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單位就轄管的店家,有用到台灣豬的就鼓勵申請標章。目前民眾看到的豬肉相關標示有3種,一種是依「商標法」發給的「證明標章」,例如GMP、CAS、台灣豬(中央畜產會所發)等,如果誤用依商標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種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推出的「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第三種則是各地方政府因應開放萊豬,自行印製「本店(本區)使用XX產豬肉」貼紙,但各縣市是否有法源、能有開罰,未有定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了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畜產試驗所能本於專業判斷商家是否合於適用台灣豬(肉)標章外,其他單位可能對於商家適用哪一種標章都無法準確說明。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依法定職掌積極推動林業及保育相關業務。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出之林業發展計畫內容中有:1.辦理租地改正造林輔導、國有林地產籍管理、暫准放租林地檢討解編事宜及國有林租地補償收回;辦理現有濫墾、濫建等限期廢耕、拆除及救助;管理經營保安林約460,000公頃,逐年辦理保安林檢訂、清查,並適時依環境狀況擴編保安林。2.辦理國有林復育造林及人工林中後期撫育工作,厚植森林資源並提升林木形質,提高木材價值;辦理海岸區外保安林及離島地區造林及定砂工作,構築濱海綠色廊道;創新林產科技研發,提升國產木竹材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力。但根據監察院108年間林務局管理出租及被占用國有林地情形調查報告,略以,部分國有林地未作營林使用(如種植果樹、檳榔或設立建物等,其中以違規種植檳榔為大宗),且雖林務局積極辦理國有林造林及海岸林造林,然倘將全國森林資源第3次及第4次結果相比,人工林整體面積減少(尤以國有林事業區之人工林減少8.3萬公頃較嚴重),顯示人工林未能適當撫育,有退、劣化情形,林務局應積極研擬國有林造林合理化經營措施,以增加人工造林面積。又為復興國內林產業,林務局前於106年宣示啟動「國產材元年」,期提升國內木材自給率,但2年前全國農業會議希望10年內能達到木材自給率5%目標,目前國內木材自給率不到1%。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有林租地管理與人工林永續經營書面報告。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林業發展業務,針對各林道及各國家森林遊樂區停車場是否開放露營野炊、是否同意露營車夜宿等,相關規範不明,屢見林道迴車處與避車彎以及國家森林遊樂區停車場遭違法佔用露營野炊之亂象。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參照玉山國家公園塔塔加遊客中心制訂明確規範,以終結佔用情形,於3個月內研擬完成停車場禁止宿營、野炊行為規範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五)台灣的木材需求量約六百萬立方公尺,每年從東南亞澳洲加拿大進口的木材,比例高達99%,台灣自有的國產材使用率只剩下1%。進口木材到台灣,所累積的碳排放每年37.6公噸,約需960個大安森林公園的樹木才能吸收平衡,而進口的木材當中,還有來自非法砍伐的天然林,不只破壞當地環境,也威脅台灣本土生態。爰建請林務局著重與民眾溝通,在符合自然保育與國土保安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國內的森林資源,重振國內林業,提升國內的木材自給率,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花蓮阿美族聖山(奇拉雅山)乃林務局花蓮林管處之管轄範圍,因奇拉雅山對於當地阿美族有其神聖意義,當地部落一直以來欲與公部門籌備共管機制,合先敘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與原民會要確認所有與聖山有淵源之部落,再邀集全部關係部落共同討論共管機制;並且由林務局與部落建立管理機制,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農民應有之權益。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10年度起由林務局等機關辦理「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預計執行期間為110年度至114年度,計畫預計總經費為11億0,400萬元(公共建設7億5,000萬元及科技發展3億5,400萬元),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妥善運用現有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綜整規劃後續辦理工作。
    (八)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5億4,583萬3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32.15%,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專區網站公布。
    (九)「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自107年推動至今已經3年,今即將邁入最後一年(110年)之際,根據計畫中之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應已有初步成果,計畫自107至109年規劃已完成有:生態保育核心區域與熱點指認區域數75處、重要生態系脆弱度評估項目數量5項、重要野生物滅絕風險與保育優先性評估項目數量10項、重要野生物種與瀕危物種保育策略研擬項目數量15項、造林示範區域數量7區等。為參考此計畫最新研究成果,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針對石虎之生態保育核心區域、熱點指認區域及保育策略研擬,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山老鼠集團違法猖獗,日前發生新竹縣觀霧國有林地盜伐扁柏、紅檜樹瘤案,盜伐集團甚至私藏武器、收容逃逸外籍移工,造成國安與山林秩序的崩壞,影響生物多樣性、保育類珍稀物種與生態棲地環境之保育甚鉅。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2個月內提出「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執行狀況與成效,以及制定一定單價以上木材藝術品溯源制度之書面報告。
    第3項 水土保持局原列53億0,149萬6千元,
    減列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53億0,049萬6千元。
  • 新增決議5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台灣豬」標章,原本預估元旦前有一萬五千家餐飲業申請,但最後只有1.1萬家申請未達標。為了衝業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給轄下局處署如水土保持局、林務局都只為衝台灣豬標章的業績。據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單位都分配到推廣台灣豬標章一定的額度,各單位也得周周回報進度。與豬肉業務相關的畜牧處分配到的額度最高,有一萬兩千個,但與該業務無關的水土保持局竟也高達三千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當初是請水土保持局就社區有採用台灣豬的店家鼓勵申請標章,林務局有森林遊樂區,也請該局就服務的場域去宣導。是以服務的性質,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單位就轄管的店家,有用到台灣豬的就鼓勵申請標章。目前民眾看到的豬肉相關標示有3種,一種是依「商標法」發給的「證明標章」,例如GMP、CAS、台灣豬(中央畜產會所發)等,如果誤用依商標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種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推出的「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第三種則是各地方政府因應開放萊豬,自行印製「本店(本區)使用XX產豬肉」貼紙,但各縣市是否有法源、能否開罰,未有定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了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畜產試驗所能本於專業判斷商家是否合於適用台灣豬(肉)標章外,其他單位可能對於商家適用哪一種標章都無法準確說明。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依法定職掌積極推動水土保持及農村再生相關業務。
    (二)水土保持局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編列46億9,770萬元,其中辦理委託辦理重點集水區調查規劃、水土保持教育訓練及推廣、媒體宣導集中採購、水土保持計畫成果發表及新南向行銷拓展合作計畫、土石流災害潛勢調查與資料庫整合等計畫4億3,260萬5千元;辦理土砂災害防治、水庫集水區保育、區域性水土資源保育、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等經費18億9,891萬3千元;委託辦理大規模崩塌及影響範圍處理調查規劃、公民參與機制及交流規劃、多元衛星影像整合建置與加值服務應用計畫、基礎資料管理平臺加值及維運計畫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自主防災社區推動等計畫2億1,170萬元;辦理重劃區外山坡地農路路面路基排水改善、邊坡穩定設施改善經費11億3,920萬元;辦理重劃區外平地農路路面路基排水改善、邊坡穩定設施改善經費1億7,500萬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加強執行績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經查,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和國土計畫資訊與審查之公開皆已法制化,保障民眾知情與參與權利。惟涉及水土資源合理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迄今未做到公開透明,亦缺乏公民參與機制,致使審查多有爭議、喪失公信力,應儘速改善。為保障民眾了解及監督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水土保持法修法草案,納入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審查公開等民眾權利之保障,並於5個月內完成修正草案、預告、辦理公聽會及部會研商後,報行政院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據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核定本,以山坡地保育條例山破地範圍所化分之集水區治理單位為治理對象,並依治理等級劃分為健檢維護區(A級)、分期治理區(B++級、B+級、B級)及基本保護區(C級),詢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說明,經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共有775個治理單位,惟查其中需立即處理及優先處理之集水區治理單位數尚有520個,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並保育水土資源,應持續積極辦理。為瞭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治山防災工作績效,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核定本就各工作項目設定績效指標及目標值,然參據第3期截至108年底執行情形,15項指標中有7項累計成果已超過第3期(至109年度)預計成果,是否部分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偏低,應予檢討調整,以利後續成效評估。爰此,「水土保持發展」項下-01整體性治山防災,預算編列28億2,050萬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確實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6億6,930萬5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6.16%,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專區網站公布。
    第4項 農業試驗所
  • 新增決議1項

    (一)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各工作計畫列有「臨時人員酬金」1億9,726萬1千元,經費偏高達「法定編制人員待遇」98.54%,查107年未見編列,自108及109年分別編列6,310萬3千元、1億5,982萬5千元,顯示臨時人員近年大幅成長;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正式人員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於1個月內,針對其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原列3億3,966萬8千元,
    減列第1目「農業藥物及植物保護試驗研究」項下「02應用毒理研究-業務費-物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億3,956萬8千元。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於「農業試驗發展-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項下編列7,562萬2千元,包括業務費70萬元與設備及投資7,492萬2千元,辦理訓練與管理中心、示範場及溫室或整理室之整修維護等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預計辦理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並以新社場區及屏東場區為基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應提前規劃相關示範區地質鑽探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原列2億6,726萬9千元,
    減列第1目「農作物改良」項下「01作物育種及栽培利用技術研發—業務費—物品」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億6,706萬9千元。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發展原住民農業及其特色農產品並推動原民特色作物保種工作辦理各項相關業務。惟花蓮地區幅員遼闊,各地區原住民農民所需與所欲之知能有所不同,為更能因地制宜貼切當地原住民農民之需求,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確實定期調查並規劃相關農作物改良相關之項目與內容,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以提升原住民農民之栽培技術水平。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4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漁業管理-03遠洋漁業管理」編列5億4,908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漁業發展」編列24億2,581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美國勞動部於109年9月30日發布「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並首度將台灣漁貨列入,另查本籍漁工和國內聘僱之外籍漁工係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且受勞基法保障,惟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係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事項引入,而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外,且外籍漁工之工作環境惡劣之新聞亦不在少數,倘若置此議題於不理,漁貨貿易受阻而獲利減少,可能變相導致雇主加重剝削外籍漁工,形成惡意循環。鑑於保障境外聘僱漁工權益,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3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漁工工作環境及保障措施檢討書面報告。
    (四)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漁業發展」項下「06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原列3,75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之新興計畫,政策原意雖頗值嘉許,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本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職是之故,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為避免未來總經費金額遭恣意膨脹,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109年美國勞動部公布的「強迫勞動製品清單」首次將台灣遠洋漁船捕撈的漁獲產品列入名單,報告中舉列諸如:漁工被仲介以虛假工資及合約內容所招募、被要求支付仲介費用及簽下債務契約、身分證件被沒收、在海上度過數月沒有停靠港口或打電話、被強迫每日工作18至22小時、面臨飢餓及脫水與惡劣、不衛生的環境、遭受身體暴力和言語虐待、無法自由離開船隻或自由終止契約、經常性地被欠薪或非法從工資中扣除食宿費等情事,強迫勞動狀況嚴重。「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是美國企業的採購決策及社會責任政策制定的依據,美國亦是台灣漁獲主要出口市場之一,被列入該清單後,未來臺灣遠洋漁船的漁獲產品出口美國可將面對嚴格限制,造成遠洋漁業中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也重大影響臺灣在國際間的人權聲譽。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漁業管理」編列25億4,073萬5千元,其中計畫內容包含「遠洋漁業管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考量:1.會同勞動部加強落實漁船上的勞動檢查。2.漁船資訊透明度。3.漁獲資訊的可追朔性。4.增列派駐漁業檢查員數量,以增強境外查驗能量增強境外查驗能量等方向,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從『強迫勞動製品清單』除名計畫」之書面報告。
    (六)為了進行能源轉型,未來幾年之間,我國西海岸將有大量離岸風機工程進行,對海洋生態影響甚鉅。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國際專家在內的國內外學者提出警告,以現有的環評機制與環評承諾,無法保護西海岸海洋漁業生態資源。保育專家與環保團體建議,若風機打樁施工時期,配合漁民休漁時期,或可部分減緩對海洋生態漁業資源的負面影響,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邀請經濟部能源局、開發單位、漁民團體、保育團體、專家學者共同討論,針對苗栗至嘉義等受離岸風機施工影響之縣市,如何推動休漁期與離岸風機施工期之搭配,並研議在施工期給予全面海洋復育獎勵,以保護沿海漁業生態資源。
    (七)因應海洋能源開發,我國西海岸漁業環境面臨關鍵轉型時期,若能利用海洋能源開發階段之回饋金、相關科學研究資料,應可讓西部沿近海漁業得以轉型成為永續漁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海洋資源饋節等挑戰,藍色漁業為世界各國努力之目標,我國應積極推動。爰要求漁業署成立西海岸永續漁業推動小組,邀請專家學者、保育團體、開發單位、漁民團體、地方政府針對如何利用海洋能源開發之過程促進漁村永續漁業發展進行討論、擬訂計畫,推動,並爭取於「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納入離岸風電電協金撥付機制。
    (八)有鑑於美國勞動部於109年9月發布「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時,我國遠洋漁船所捕撈的漁獲物,首度遭列入名單中,恐影響我國人權形象及對外漁產銷售情形。為強化我國遠洋漁業形象,改善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權益,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勞動部等相關機關,針對以下事項進行研議:1.加速國內法化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漁撈工作公約」(C188),並且提出明確時程表。2.增加對漁船,尤其是遠洋漁船的勞動與漁業檢查頻率與正確性。3.增加漁船運作的透明性,評估要公開漁船資訊可能性(例如公開VMS或是AIS資訊,若是漁船關閉訊號,將受到懲處),確保觀察員覆蓋率符合國際標準(人類或電子觀察員,像是監視器),並且保障人類觀察員的安全。4.檢討現行外籍船員不具經驗及訓練即可登船之作法。5.研議廢除境外聘僱制度之可行性,並研議將「勞動基準法」適用所有外籍漁工,由勞動部主責管理,以朝外籍漁工與本國漁工享有同樣的權益和保障之方向。並於過渡期間,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必須要確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確實落實,特別是針對薪資完全給付、禁止任意苛扣、境外漁工保險金額之儘速及完全給付。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針對前述事項之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9億0,196萬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76.75%,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專區網站公布。
    (十)近年我國遠洋漁業對僱用之外籍船員非人道剝削事件頻仍,如109年度發生FOC剝削外籍漁工、104年間高雄籍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虐待情事,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查核及管理未臻完善情形,肇致外籍員工基本勞動權益受損,損及我國聲譽。為改善上開情形,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主要新增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與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管理工作事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就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對於僱用之外籍船員傳出非人道剝削事件頻傳,例如宜蘭沿近海漁船依就服法所僱用之外籍漁工仲介先謊報漁工逃逸,再訛報雇主需求漁工名單轉介黑市牟利,除涉及刑事犯罪外,更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再查,國際上如美國109年提出「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針對臺灣部分優先要務建議,也提到政府應制訂並執行政策,加速執行勞力剝削案件調查、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電話、清楚界定監管FOC及臺灣籍漁船部會間角色及權責,並提升各部會協調合作等,顯見我國對於外籍漁工管理有很大改善空間。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正視外籍漁工之管理,盤演並檢視資源配置、法令是否齊備?查察人力之員額、專業能力是否足夠?並清楚劃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及權責,並書面提出檢討及具體改善措施方案報告。
    (十二)109年9月27日我國籍漁船「新凌波236號」於釣魚台西方12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撞擊後造成該船毀損,案發至今已近4個月,調查報告仍未釐清撞擊責任,影響我國漁民權益甚鉅。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加速調查釐清雙方責任歸屬,並進而協處可能向日方求償事宜。
    (十三)我國近期與日本發生多起漁業糾紛,台日漁業委員會定期會談,109年因疫情而取消,導致許多例行討論事項延後進行,顯示恢復台日漁業對話刻不容緩,政府應列為對日工作優先要務。惟如因疫情關係,110年實體會談如仍未能進行。政府應力促日方改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以確保台日漁業事務交流順暢、兩國情誼長存。
    (十四)109年9月底,美國勞動部發布「109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名單新增了「台灣遠洋漁獲」。這份報告內容提及:「調查發現,許多漁工被欺騙簽下不合理的契約,除了會被強迫先支付費用與簽債務契約,漁工的身分證件還會被雇主強制沒收。漁工在海上時常會工作很多個月沒有停靠岸邊,而且每天被迫工作18~22小時,處於飢餓和脫水的狀況,生活環境很差,時常受到船長與幹部的肢體暴力與言語虐待。也常發生沒有拿到工資或是工資被苛扣的狀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年度工作目標之一,為保障境外僱用船員人權及防制人口販運、改善外籍漁工作業環境、輔導漁船遵守國際規範及產業紓困,然而我國少數遠洋漁工工作環境,不符合國際C188號公約規範,國內相關法規如「勞動基準法」或「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皆未達到C188號公約標準。因此,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針對遠洋漁工工作環境,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原列24億4,048萬7千元,
    減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項下「05企劃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4億3,948萬7千元。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01。
  • 新增決議19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編列2億9,139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總預算案中,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防疫檢疫科技研發年度施政計畫,主要目標為建構友善生產環境,強化作物有害生物綜合管理。因此,防檢局應推動生物農藥藥材補助,落實農藥減量示範,評估農藥減量效益,逐步達成化學農藥減量、友善農業的最終目標。109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發布最新農藥殘留容許量,其中新增訂除草劑「固殺草」可做為紅豆植株乾燥使用,有鑑於歐盟已不使用固殺草,因此,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參考歐美先進國家制訂政策進行評估,另做好風險溝通,以人民健康為最優先考量。
    (三)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歲出預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編列14億2,180萬元,其中透過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等及整合各項有效行銷資源,辦理非洲豬瘟防疫宣導,同時應加強電商平台購物之宣導及稽查。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經費5億0,004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項下以一般事務費(2億5,890萬6千元)占比為最高(73.56%),主要辦理2項業務分別為非洲豬瘟防檢疫工作助理人員勞務承攬與桃園機場防疫協勤駐衛保全承攬人力及檢疫物清理運送銷燬,為因應相關疫情發展,應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以利資源分配。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台灣豬肉口蹄疫拔針成功,正式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列為「不打疫苗非疫區」。國際貿易市場標準較嚴格,日本自110年6月起,輸出進日本之生鮮或加工食品皆須HACCP認可之屠宰場。距日本實施新制僅剩下半年,而我國現今尚未有任一家屠宰場取得HACCP認可。為提升我國屠宰場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標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加速推動HACCP認證。
    (五)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動植物防檢疫管理-08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為加強民眾對非洲豬瘟之重視,防檢局於108〜109年度亦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別編列預算,其主要工作為透過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體等行銷資源,辦理非洲豬瘟及邊境檢疫宣導,並查核國內電商18家平臺,其中採取防堵措施(屏蔽或下架)商品處理計6,355萬4,211件,停權賣家數2,813家,至專人網搜電商平臺違禁販售商品2,323件,其中疑似動物檢疫違規1,307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近年度防檢局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9年10月4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637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270件(42.39%),顯示部分國人對相關疫情仍未重視,應予加強宣導;另因快遞貨物及郵包違規夾帶疫區肉製品事件頻傳,查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16次會議說明,海關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間查獲未經檢疫豬肉及其製品共4,311件(7,506公斤),郵包自107年12月至109年9月18日則共有1,622件檢疫不合格案件(大陸及香港占比36%),其違規情形猶待加強改善。非洲豬瘟疫情仍於全球蔓延,除上端檢疫工作應持續加強外,另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已有劇烈轉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更積極配合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六)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計畫項下編列5億0,004萬1千元,包含業務費3億5,19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與獎補助費1億4,755萬5千元辦理邊境管制及補助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整備等工作。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轉變,建請應持續配合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七)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惟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改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因應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為防堵非洲豬瘟侵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計畫項下編列5億0,004萬1千元,包含業務費3億5,19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與獎補助費1億4,755萬5千元辦理邊境管制及補助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整備等工作。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且109年全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際航船班均大幅減少,惟國際網購情形持續增加,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轉變,且旅客入境、電商、國際快遞及郵包違規情形頻仍,允宜依據相關疫情發展,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俾使資源有效投入,發揮最大效益。
    (九)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推動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增派人力及檢疫犬組於邊境執勤,據了解,檢疫犬組已從107年47組調升至109年56組,然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航船班減少或停航,且機場自109年3月下旬實施託運行李消毒,為維護檢疫犬隻健康,故取消檢疫犬組於行李轉盤處執勤業務,僅維持偵測旅客手提行李。另檢視近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9年10月4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637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270件(42.39%),顯示部分國人對相關疫情仍未重視,應加強宣導。允宜於疫情期間適時調整其執勤業務、人力及經費配置,並持續強化其訓練,使資源有效投入。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精進報告。
    (十)為防堵非洲豬瘟侵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項下編列5億0,004萬1千元,包含業務費3億5,198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50萬元與獎補助費1億4,755萬5千元辦理邊境管制及補助地方政府防疫量能整備等工作。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邊境增派檢疫犬組,然航船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宜適時調整其執勤業務: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推動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並增派人力及檢疫犬組於邊境執勤,據該局說明,檢疫犬組已從107年47組調升至109年56組,將疫情防堵於境外,然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航船班減少或停航,且機場自109年3月下旬實施託運行李消毒,故取消檢疫犬組於行李轉盤處執勤業務,僅維持偵測旅客手提行李,為維護檢疫犬隻健康,允宜於疫情期間適時調整其執勤業務,並持續強化其訓練。為加強國內防疫能量,該局自110年度起辦理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供之109年4月版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1.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2.計畫所需經費為25億9,051萬6千元。3.工作項目為強化國內防疫量能整備工作、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強化早期預警檢驗量能及防檢疫政策整合宣導行銷。4.執行機關包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家畜衛生試驗所、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各國立大學獸醫學院及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各養豬產業相關協會及團體。其次,宜因應相關疫情發展,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以利資源分配:按110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預算編列情形,其中業務費項下以一般事務費(2億5,890萬6千元)占比為最高(73.56%),主要辦理2項業務分別為非洲豬瘟防檢疫工作助理人員勞務承攬與桃園機場防疫協勤駐衛保全承攬人力及檢疫物清理運送銷燬。據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說明,該2項業務108及109年度均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應,後續將由上開計畫編列預算辦理。檢視近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因應非洲豬瘟邊境管制作為旅客違規統計情形,107年12月18日至109年10月4日因攜帶產品之來源國為非洲豬瘟疫情國家案件數共637件,我國國籍旅客違規案件數為270件(42.39%),顯示部分國人對相關疫情仍未重視,允宜加強宣導;另因快遞貨物及郵包違規夾帶疫區肉製品事件頻傳,查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16次會議說明,海關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間查獲未經檢疫豬肉及其製品共4,311件(7,506公斤),郵包自107年12月至109年9月18日則共有1,622件檢疫不合格案件(中國及香港占比36%),其違規情形仍待改善。為加強民眾對非洲豬瘟之重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108至109年度亦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別編列預算9,071萬元及1億566萬8千元,其決算數及截至109年8月底執行數為8,562萬9千元及209萬1千元,109年度執行情形仍待加強,其主要工作為透過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體等行銷資源,辦理非洲豬瘟及邊境檢疫宣導,並查核國內電商18家平臺,其中採取防堵措施商品處理計6,355萬4,211件,停權賣家數2,813家,至專人網搜電商平臺違禁販售商品2,323件,其中疑似動物檢疫違規1,307件。茲因近日全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際航船班均大幅減少,惟國際網購情形持續增,且旅客入境、電商、國際快遞及郵包違規情形仍頻,允宜依據相關疫情發展,適時調整人力及經費配置,俾使資源有效投入。綜上,非洲豬瘟疫情於全球蔓延,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對於消費及旅遊型態有劇烈轉變,宜持續配合相關疫情發展,審慎配置人力及經費,使投入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吉仲多次宣示對豬內臟進口可以做到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但進口豬內臟如果沒有如同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就做不到進口豬內臟百分之百的溯源管理。而實務上只要海關判定貨品歸屬於含「Bol」輸入規定之號列,進口報關收單時,海關就會報驗給動植物防疫檢局。為了達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所宣示豬內臟進口溯源管理百分之百,爰要求不只豬腎,動植物防疫檢局應定期檢視豬內臟進口情形,必要時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評估新增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之可行性。
    (十二)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7億6,368萬7千元(P88),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92%,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公佈於網站。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專區網站公布。
    (十三)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是國際豬肉的消費大國,國產豬養殖產業產量也有一定的規模。日本對於農產品相當保護,提出各種保護措施,減緩開放市場後對國內農業的衝擊,豬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面對立法委員蔣萬安有關萊豬質詢時,指出:「日本那套除了差額關稅,台灣全部都做到了。」殊不知日本的差額關稅,才是降低日本豬農受衝擊的關鍵作法。再者以台灣目前離加入CPTPP尚有一大段距離,政府更應該善用時間優勢,強化保護台灣養豬產業發展貿易措施。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就為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評估實施「差額關稅措施」建議方案。
    (十四)台灣自110年1月1日起已成為開放萊豬進口地區,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對萊豬與萊劑的規範差異甚大,行政院表示,凡訂定食安自治條例萊劑零檢出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且漠視中央或法律為無物,基層公務員若執行各地自治條例,將送懲戒,一切依法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另在前瞻第3期預算編列「畜禽產業艦橋指揮系統」計畫,指出係利用新興資通訊特性,於生產場域示範新型態的畜禽健康防疫物聯網,增進畜禽產銷資訊之連結。透過艦橋指揮系統的運作,使飼養場域透明化、疾病防疫與生物安全智慧化、屠宰場衛生檢查之即時化,使產銷資訊的連結更為完整。有助於解決畜禽生產人力與病理獸醫師稀缺問題,強化民眾對肉品生產系統的信任。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屠宰場衛生檢查之即時化,提供民眾相關產銷資訊,達到以國產台灣豬為食材之辨識目的」書面報告。
    (十五)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於94年開放美國萊豬進口,美豬進口量開始增加,到107年,日本進口豬肉已經佔其國內總消費量的52%,其中美豬是進口的最大宗,佔進口總量近三成。以日本對豬肉消費習慣的改變,可預見我國自110年1月1日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後,政府如無謹慎之相關配套措施加以因應勢必嚴重衝擊國內養豬產業的生存發展。再者,全國豬肉進口商召開記者會,簽署「維持不進口萊豬及落實標示產地意向書」聲明,強調為了生存要自救。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為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採取特別防衛措施(Special safe Guard)。
    (十六)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全國豬肉進口商召開記者會,簽署「維持不進口萊豬及落實標示產地意向書」聲明,強調為了生存要自救!不少縣市制定自治條例,要求進口豬肉「零檢出」萊劑。公告連鎖超商、超市及大賣場設置「不含萊劑專區」及肉品進口商強制自主檢驗,讓豬肉製品管理能夠溯源、明白標示萊劑,做到讓人民安心,有自由選擇權利。萊豬在健康風險疑慮沒有消除的情況下進口,要讓民眾選擇吃或不吃!國民黨一再強調「美豬不等於萊豬」,且相關進口商等也表示都能取得產地出口商「豬隻屠宰前萊克多巴胺停藥」或「不含萊克多巴胺」聲明文件,因此,行政院應確實標明「無萊劑美豬」之進口標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及確保國人食安。
    (十七)引用日本農業主管機關-農林水産省所公布的客觀數據,即可了解日本養豬產業概況。即使在日本政府大力宣揚日本國產豬(日本豚)的優點,並強力提升其競爭力,國產豬肉在國內市場的市占率仍節節敗退,107年進口豬的輸入量91.6萬噸,正式超越日本豬89.8萬噸,市占率僅剩下48%。而進口數量第一名的國家就是美國,已逼近三成之譜。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日本豬內臟市場被美國豬蠶食,日本引進不少豬內臟,主要是豬腸與豬舌頭,進口市場幾乎由美國豬獨占,占進口豬內臟的72%。台灣食用豬內臟的數量與部位遠高於日本,若未來萊豬利用價格優勢進軍台灣,恐將大舉攻佔台灣豬內臟市場。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維護我國養豬產業生存發展,及確保國人食安,配合經濟部公告新增豬隻可食部位貨品分類號列執行邊境檢疫。
    (十八)為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保證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為最基本之要求。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嚴格落實查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以遏止不法藥品來源及杜絕違法使用情形,保證國產禽畜產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以保障消費者及豬農權益。
    (十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9年10月5日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進行業務報告,於備詢中,審計部長答復委員質詢時表示:「審計部也已告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後政策宣導要編專項經費」、「行政院已要求將新興媒體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也就是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單位名稱,並不得置入性行銷」。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支公務預算進行政策宣導,本應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如果是動支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也必須依照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其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蔡政府宣布開放瘦肉精美豬的隔週,包括鏡傳媒、網路媒體風傳媒和放言等官網先後刊出瘦肉精進口的廣編稿;以及109年9月19日掀起大量網友群起激憤,由科普雜誌科學人粉專刊出之瘦肉精「推廣文」,皆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豬肉議題所進行的政策行銷。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非洲豬瘟防疫宣導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相關網站資訊公開區,單獨列示公布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季彙整送立法院。爰此,請提供109年度於上揭四大媒體辦理之政策宣導相關資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編列4,134萬4千元,其中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實地金融檢查等經費238萬4千元,惟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並未編列相關歲入,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就相關預算支出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原列18億7,056萬8千元,
    減列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100萬元、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03農業資材管理—業務費」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8億6,906萬8千元。
  • 新增決議8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編列10億0,874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01企劃管理」編列5億5,800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產銷履歷各項通路媒合、行銷推廣及展售宣導推廣訓練、食農教育體驗活動,設置計畫推動及農糧產業輔導及諮詢服務團隊,產銷履歷及GLOBALG.A.P.驗證專業訓練、建立示範場域及通路媒合行銷推廣,強化有機、產銷履歷、CAS臺灣優良農產品、友善環境耕作與生產追溯農產品整合行銷及提升消費者對溯源農產品認識與支持經費1億7,000萬元,並未提供計畫相關計畫、預算明細以及過去執行成效。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編列2億0,522萬6千元,包括辦理溯源農產品展售活動及相關行銷;產銷履歷生產、管理、制度及行銷研究及推廣補助計畫;產銷履歷驗證費;辦理宣導講習及相關推動推廣措施;輔導產銷履歷加工驗證,開拓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加工品銷售通路等,並未提供計畫相關計畫與預算明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計畫書面報告。
    (四)農產品產銷調節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斷啟動收購措施屢遭外界批評,但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我國這幾年風調雨順,哪一個農產品有產銷失衡?農糧署109年羅列20多項易感、產銷失衡作物進行監控,若沒有產銷失衡幹嘛要監控?農委會這幾年所做的補貼運費、包裝場、加工場集運,收購做加工,做多元循環經濟利用、做土壤改良,不就是為了解決產銷失衡所推出的各式調節措施?更有媒合中華郵政、八大公營行庫等公民營企業大量採購,連漁業署、農金局都採購送漁工、贈偏鄉。如果量價穩定,何需政府出手?近年農作物一出現產銷失衡,只見農委會採取補助手段解決,稱是「多元循環經濟」,連「去化」都不敢講,結果每年問題周而復始。根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決算資料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不斷啟動收購措施,例如,108年啟動之收購內容包括甘藍、柑桔、鳳梨、香蕉、番石榴、紅龍果、芒果、檸檬、文旦、麻竹筍、甘蔗等農作物,109編列相關經費為1億5,875萬5千元,最後決算支出卻高達6億5,951萬1,911元,增加5億75萬6,911元。除了用保險方式,保障農民收入穩定農民生計,不受到天然災害或產銷失衡影響。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從源頭進行管控,加強提供產銷資訊平台,輔導農民多元種植,降低產銷失調等影響,並多替農民推動外銷出口通路,政府應從根本解決問題。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近6年執行重要農產品預警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五)針對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項下「04運銷加工管理」之「獎補助費」辦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依產業需求規劃建置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及輔導建置重要產區冷鏈設備升級,減少農產品損耗,提升蔬果等農產品供貨品質」共計編列6,820萬元,政策原意頗值嘉許,惟查,是項計畫係屬跨年期(預估期程4年,110至113年度)之新興計畫,然卻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更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預算編列方式,未於110年度預算書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實有未該,更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另,復查,是項計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農委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提及,「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職是之故,囿於是項計畫後續總經費仍屬尚未確定,為避免未來總經費金額遭恣意膨脹,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編列委辦費2億3,967萬8千元,占該業務費比例高達61.35%,為提升人民瞭解委外業務執行情形,落實政府資料公開透明,強化歷年資料查詢功能。應自106年起按預算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逐筆詳列決標時間、計畫項目、內容摘要、實現金額、得標單位及執行效益檢討等資訊上網。爰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上述標案,依表列項目內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專區網站公布。
    (七)為維護人民食用農產品之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衛生福利部分工就未上市及已上市之農產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106年度已上市之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率較105年度同月份相對高,107年度則有部分月份未上市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率較106年度同月份高,又農作物農藥殘留不合格率雖有降低,惟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及檢驗出不得使用農藥件數略有上升,顯見農藥殘留問題應持續積極推廣及宣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觀念。除了農藥問題,農地塑膠袋的鋪設也造成垃圾汙染,農民用PE黑塑膠布遮蓋農地,避免長雜草及水分蒸發,可是這些塑膠布將來一定會造成很大的環境公害,除非強制立法必須使用可以回歸大自然的產品如PLA又稱為聚乳酸(Poly Lactic Acid),有別於來自不可再生資源(石油)的傳統塑膠。PLA是由可再生資源如玉米等植物萃取澱粉,經由發酵﹑去除水分﹑聚合等工序所製成。在適當的溫度及濕度的堆肥環境下可自然分解。為避免PE黑塑膠布遮蓋農地避免長雜草等,而這些塑膠布將來可能就地焚燒造成空污且融入土壤造成很大的環境公害,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研議獎勵農地使用非石化塑膠類材料遮蓋農地,並補助農地使用友善環境材料遮蓋農地,以減少環境荷爾蒙汙染農地問題。
    (八)109年12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嘉南地區一期稻作停灌進行補償,然最初訂定之「110年第1期作水稻代耕業者停灌救助作業原則」認定要件中之農民均須加入停灌縣市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相關協會或中華民國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聯合會之會員(須繳交1萬元會費)而引發農民反彈才予以修改。而農糧署表示起初補助以協會會員為認定條件並委託協會受理補助,主因為該署未長期實際掌握代耕業者資訊,為確實了解代耕業之現況,才委託上開協會辦理。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針對各地代耕業者實際資訊(包括專職兼職比例、經營規模、現已加入耕機協會業者之占比等等)進行調查、掌握,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
  • 新增決議11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5億5,117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因應水情吃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110年第1期作嘉南灌區1.9萬公頃停灌,台中2.62萬公頃、苗栗2,894公頃、新竹4,588公頃,110年第1期作停灌,合計約2.75萬公頃。顯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政府應更加充分照顧農民權益。預計辦理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及新辦農地重劃1,050公頃,改善農地重劃區內緊急農路160公里,惟未提供計畫與預算明細,且細項工程件數及金額未確定。而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計畫技術服務、擴大灌溉服務相關計畫技術服務等計畫應更加落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績效」書面報告。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督導各農田水利管理處建設、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關於各管理處轄管各埤塘、水庫目前僅極少數開放獨木舟等水域遊憩活動,其餘均以環評、土地使用分區、無適當進出路徑、水域範圍過小等問題拒絕開放。然獨木舟、立槳等活動無環境污染問題,適合個人在一定規範下申請從事,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6個月內研擬一致性規範,包括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行為、申請方式等,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針對109年旱象水情吃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多個稻作停灌區域,陸續宣布嘉南停灌1.9萬公頃,新竹、苗栗、台中停灌2.7萬公頃,加上桃園停灌近2.8萬公頃,110年全台一期作共停灌超過7.4萬公頃,這也是近20年來停灌總面積最大的一次,為此多數農作物遭到嚴重影響,如農民因應準備不及,產量不足或賣相不好等,讓農民生計出現困境,相關部門應強化旱災預警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提早宣布停灌訊息,降低缺水期對於民眾及產業之影響。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署施政目標之達成,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對於地球暖化等氣候因素影響水情供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灌溉水資源調配、亢旱調撥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協調推動計畫檢討」書面報告。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項下「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其中重要工作明列「結合網路資通訊及自動化控制系統,讓農業用水更精準的供應,提升農業灌溉水資源利用效率」,「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1日掛牌,宣稱灌溉區將從31萬公頃增加至68萬公頃,但針對最近幾個月來缺水情況卻無應對方法,更無預警宣布對桃園、新竹、苗栗地區農田停灌,衝擊2萬多名農民,台中市大甲區的農田也遭波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掉水利會百年制度後,面對史上最艱困的水情,農田水利署表示,包括巡查圳路、精確配水、分區輪灌、啟用備用水井,讓全台29.3萬公頃農田得以渡過難關,否則影響層面將是天文數字。水利會時代,從水局協調、停灌預測、水源調度、分區排序到溝通宣導都有固定制度。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施政目標之達成,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六)「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於109年3月施行公布後,除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外,餘皆進入最短2年、最長20年的輔導管理期。由於多數違章工廠位在農地上,如不當排放事業廢水,對環境和食安影響甚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6個月內建立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平台,呈現灌溉水質管理維護現況、農業生產地區水污染源管制措施及成果、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改善情形等,以降低農業灌溉用水水質受污染,確保農作物之安全。
    (七)我國近年水情異常,109年至110年連續三度大面積停灌農業用水,影響範圍甚鉅。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未來缺水情形恐更頻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作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之主要權責機關,應掌握農業灌溉用水來源及供水水情。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6個月內建立農業水資源資訊平台,提供各區域農業灌溉用水來源及供水水情,俾利農民及社會大眾了解監督最新供需情形。
    (八)有鑑於農地違章工廠數量眾多,如不當排放事業廢水,將嚴重影響鄰田農友耕作權益。又灌溉渠道水質監視點設站有限,且灌溉水質監視點及搭排戶之水質採樣頻率為每2個月執行1次,難以即時掌握水質情形。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研商針對違章工廠密集區,或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鄰近農地以及都市擴張區等地區,先行試辦補助鄰近水利工作站添購檢測六大重金屬快速型水質檢測計,以配合農民簡易檢測了解灌溉水質情形。
    (九)109年10月1日,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所轄管理處,正式升格為公務機關。改制前,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視作業規範」每2個月執行1次灌溉水質監視點,分初驗及複驗兩階段辦理,並由各水利會自行公布監測結果,導致公佈方式、格式不一,不便民眾進行了解。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彙整各管理處歷年灌溉水質監測資訊,整併成單一開放格式文件,上載至官網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利民眾了解及加值利用。
    (十)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前,政府強調改制後要增加38萬公頃灌溉面積,不過面對這次的停灌,農民對政府要增加一倍多灌區的說法打問號。當初喊灌區加倍是不了解實況,因為全國農田約70萬公頃,17個水利會灌溉面積約32萬公頃,政府以為其他38萬公頃可以整合納入灌區,等進入狀況後才發現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對極端氣候的瞭解有限。為什麼太平洋高壓頑固橫亙地球中緯,台灣7月竟史上首次無颱生成?109年無颱風侵台,也是半個多世紀以來僅見;這些問題可能短時間不會有答案,台灣未來持續乾旱的可能性很高。亟需有前瞻的思維來規劃農業用水的未來方向!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又於前瞻第3期特別預算僅為解決農業區水患問題,續編列6億6,520萬元辦理農田水利會轄管農田排水、水利構造物及埤塘等改善工程,對於缺水時之精準灌溉、輪灌等抗旱措施並無規劃,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該署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極端氣候之旱澇災害時農業用、排水超前部署計畫」書面報告。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分別於「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農田水利發展-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項下編列8億2,605萬2千元、7億8,652萬元及15億7,642萬8千元,辦理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及新辦農地重劃、推動農田水利永續發展等業務;另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年度農田水利署分別於「農田水利發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農田水利設施配合改建」計畫項下編列500萬元業務費,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畫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4,500萬元。為使相關預算投入發揮最大效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積極監督控管各項工程執行進度及施工品質。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6,718億8,30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第2節「綜合所得稅」6億1,300萬元、第2目「遺產及贈與稅」第2節「贈與稅」4,600萬元、第3目「關稅」1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54億元、第9目「營業稅」5億元,共計增列66億5,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6,785億4,200萬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4項 財政部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4。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 新增決議5項

    (一)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376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議與編印、預算制度之研究改進及派員實地查核各公務機關預算執行等工作。經查,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補助特別收入基金逾900億元,其中近八成金額補助高度仰賴國庫撥款之少數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缺乏特定收入財源而多仰賴國庫撥款,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檢討落實各該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財源之適足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資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217萬2千元,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等所需經費。經查,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遲未具國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致近年發生短絀之特別收入基金概呈增加,108年度超逾半數,且部分基金連續2或3年發生短絀,或108年底基金餘額已為負數,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職權賡續督促研謀改善,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近年來行政單位之「政策宣導費」使用情形備受社會大眾之關注,然行政院主計總處「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並未將「政策宣導費」列為二級科目,而是編列於各分支計畫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或「委辦費」,致難以評估是否符合各機關編製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9點「政策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之規定,外界亦無法由預算書了解預算編列情形,更不利於立法院之審查,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111年度起督促各機關、基金辦理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
    (四)有鑑於縮減貧富差距為國家之主要政策目標,其衡量之數據指標是否得以如實反映真實狀況,更顯重要。而目前我國用以衡量國內貧富差距之主要指標,為「五等分位差距倍數」及「吉尼係數」,查近10年台灣之吉尼係數,98年最高達 0.345 後,逐年降低至 102 年的 0.336,又逐年緩升至 108 年之 0.339。另觀察五等分位差距倍數指標,顯示貧富差距為近7年來最大,108年收入最高的前 20% 家庭,所得是最低 20% 家庭的 6.1 倍。前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研究院院士朱敬一則指出,層級所得比以五等分計算恐過於粗略,20%約為1百多萬戶家庭,把其全部視為同一等,將難以觀察其中之細部變化。為協助政府掌握貧富差距之情況,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0年起,除前述現有之指標外,也將全球不均度資料庫(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簡稱WID)中主要國家(含台灣)高所得者(前10%、5%、1%)所得占比資料,以及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申報之20等分位統計列入調查報告,以提供政府與國人就貧富差距之實況有更為全面完整之參考依據。
    (五)政府規劃、訂定托育政策係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但過去委託的托育政策評估,僅評估逐年服務使用率、服務提供的數量,以及委外學者評估,多只能做到地域性的單次調查或多次不同人的抽樣調查,但缺乏大樣本調查了解家長的生育動機、托育選擇動機,以及婚前婚後、生育前、生育後的追蹤。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家庭收支調查,亦無關於0至2歲與0至6歲的幼托花費和花費占比家庭收入的問題選項;衛生福利部婦女婚育調查以及兒童少年調查,完全無法做到實證的政策評估報告。故為能有更全面性的家長家戶長期追蹤調查結果,以利更科學化、數據化的打造托育政策,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衛生福利部,評估將0至2歲及0至6歲幼托花費及其占家庭收入問題選項,納入相關調查或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18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預算編列4,03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編列「促參業務」經費4,614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7萬1千元。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資產閒置情形,主管機關財政部未能及時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建請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
    (三)財政部報告指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1,915億元,加計各特別預算編列舉債2,681億元,合計共舉債4,596億元,扣除債務還本後,債務淨增加數為3,746億元,預估110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達6兆1,33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值的32.6%,來到近5年高點,相當於每個小孩一出生就得背負大約26萬元的負債壓力。台灣正面臨政府舉債、財政惡化窘境,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政府恐仍須有財源以持續規劃各項紓困措施,爰建請財政部應及早就我國財政現況如何因應疫情持續發展,進行相關財政與政策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內地稅「稅課收入」1兆5,512億1,9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86億3,200萬元(減幅0.55%)。109年初以來,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擴散,連帶使得臺灣整體經濟成長趨緩,進而造成稅收狀況不佳。由於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為全球經濟增添諸多變數,以致110年稅收狀況亦恐難樂觀,要求財政部應預為妥謀財源,以利各項政事順利推動。
    (五)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若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2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其中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等紓困措施之減稅或免徵稅額約11億元,惟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建請財政部應採取滾動檢討稅捐紓困措施之成效,並適時調整,以透過靈活之稅務紓困措施,協助企業挺過疫情。
    (六)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雖賸餘294億元,惟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歲入2兆0,450億元、歲出2兆1,615億元,歲入歲出相抵轉為差短1,165億元,且預估至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再增至32.6%,又109年截至8月,中央政府賦稅收入實徵淨額1兆0,746億元,較108年同期減少618億元,恐影響未來政府施政與財政資源之運用,又具有自償性之建設透過發行乙類公債方式籌資,該類公債不列入公共債務法債務未償餘額計算,可紓解部分政府舉債及財務壓力。基此,建請財政部可洽請各機關研商透過發行乙類公債,滿足非營業特種基金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特別預算資金需求之可行性,適時導引超額儲蓄投入公共建設,以提升閒置資金之運用效率,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七)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項下編列「股息紅利繳庫」收入86億0,809萬2千元,包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億2,50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億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58億0,028萬3千元、中國輸出入銀行3億3,408萬2千元及財政部印刷廠4,872萬7千元等繳庫數,其中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度起均未辦理盈餘繳庫,雖110年度恢復編列繳庫預算,惟該行資本適足率仍低於本國銀行平均值。為提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104至109年度皆未辦理盈餘繳庫,致近年繳庫歲入大幅減少,雖110年度編列繳庫10億元,惟如需增設分支機構,110年度尚存資本缺口120億元,且迄至109年第2季,該行資本適足率仍低於本國銀行平均值,建請財政部應籌謀提升該行資本適足率之具體措施,以強化資本結構。
    (八)鑑於營利事業可能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04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三「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Designing Effective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結論報告建議及其他國家之規定,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之反避稅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惟隨著稅務環境變遷,全球反避稅制度陸續推出,我國CFC制度將於111年8月間施行,跨國企業恐將面臨極大挑戰,建請應加強宣導,以讓企業及早調整因應。
    (九)行政院雖已同意財政部愛國西路舊址短期及長期規劃運用方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新建案第一及第二階段作業,惟尚需辦理第三階段報核作業、國產署現有光復南路辦公廳舍新建案與未來特二土地收回後設定地上權等工作項目,各環節緊密相扣,且迄至國產署進駐使用前,每年仍需負擔保全費等相關支出逾300萬餘元。是以,建請應密切掌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址辦公廳舍新建案第三階段函報行政院、進駐財政部愛國西路舊址及後續招商作業之辦理進度,以增裕國庫收入並節省保全費等相關經費。
    (十)110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計編列18億5,239萬5千元資本支出經費,較109年度所編之16億4,893萬5千元增加2億0,346萬元或12.34%,惟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審定決算均產生逾億元之保留數,其中逾九成為資本門。財政部主管歲出預算近3年度經審計部審定之保留數,除金額皆逾億元,且九成均為資本門,又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保留款占比逾三成,相較其他主管機關略顯偏高,要求財政部應加強督導所屬機關資本門預算之執行,加以改善。
    (十一)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08年8月15日實施至109年8月14日已滿週年,根據財政部統計,申請案件共計1,022件,申請金額為2,166億元,遠超過草案研擬期間該部低推估1,333億元之金額,雖已逾低推估金額,惟與中、高推估金額相較,容有差距(低推估1年平均可吸引1,333億元海外資金匯入,中推估1年可引資4,272億元匯入,高推估1年可引資8,907億元匯入),且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以後因稅率由8%提高至10%,預期台商循專法途徑匯回資金之金額恐較第1年為低。據財政部統計至109年12月14日止,累計第2年以來,4個月內共49件申請匯回,金額共約127億元,申請狀況明顯放緩,鑑於專法立法從民間到政府均投入龐大的成本及資源,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仍宜賡續積極宣導,使投入成本產生應有之效益。
    (十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世界各國都大量印鈔紓困,造成全球資金氾濫,而大型公民營企業均把握市場低利環境發行債券以籌措中長期資金,據統計109年已達1兆元以上,故政府所推動的各項公共建設應儘可能透過公債發行來導引國內過剩的游資。然而財政部103年迄今均未透過發行乙種公債以籌措公共建設所需資金,而任由各部會透過融資方式舉債,如此一來除無法引導民間游資去向,更可能因日後利率反轉,造成政府龐大之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應主動積極協調各部會,透過發行乙種公債方式,籌措各項公共建設所需資金,110年應以達成1,000億元為目標。
    (十三)有鑑於國內資訊科技的軟硬體發展突飛猛進,財政部政策積極發展電子發票與雲端發票的應用,致使財政部印刷廠業務逐年下滑,而爭取新的印刷業務,亦受限於設備、人力與彈性等因素每每鎩羽而歸,加以財政部印刷廠人力結構日趨老化,50歲以上的員工占比將近七成,造成嚴重的技術斷層,爰要求財政部應於110年6月底前提出具體的「財政部印刷廠轉型與存廢檢討評估報告」,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十四)財政部所屬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酒類產品製程中之釀酒污泥等廢棄物,均以公開招標之形式進行勞務採購,將相關清運事務委商處理。經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善化啤酒廠,110年度「釀酒污泥及廢矽藻土委外清運處理」標案於109年12月公開招標,僅有1家廠商參與投標,並以低於底價之金額得標,惟同名廠商曾因不法棄置污泥遭檢方起訴並求刑。盤點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之相關標案(包含廢水場污泥、植物性廢渣等回收再利用,以及釀酒污泥、廢矽藻土委外清運處理),其中,該廠商自104至110年,共得標10件標案,總金額超過9,000萬元。復查,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事業對於廢棄物自行處理,抑或送交再利用機構,皆須負追蹤管理之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財政部所屬之國營事業,除應恪遵相關法規外,更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以作為民營相關企業之表率,爰建請財政部應善盡對於所屬國營事業監督之責,就國營事業相關採購案涉及不當委商之相關瑕疵進行調查、督促其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過去潤寅詐貸案及慶富獵雷艦等弊案均有多家公股行庫受害,肇因於未落實KYC等事前審查程序,授信業務執行不當,內部稽核控制之機制亦不完備。公股行庫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交易時,亦應遵守內部自律規範及外部相關法規準則,除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落實監管外,財政部為公股行庫重要股東,也應請其強化內稽內控等相關治理層面之作為,並建立妥善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爰建請財政部嚴格督促公股銀行,確實依據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要求,落實相關改善措施,以健全金融交易秩序。
    (十六)產業創新條例自106年修法後,首度將無形資產措施涵蓋進政府應推動之政策中,108年8月始有企業以「無形資產」獲得融資,然而,對比中國及韓國對於無形資產政策的推動力道,台灣政府起步甚晚及力道尚小,且無形資產相關金融措施也仍在起步階段。相對於108年時只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109年開始有達26家金融機構共襄盛舉;以專利政策的相似度來說,台灣政府可借鑒日本專門銀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的經驗設立科技投資銀行,且針對行員進行更多科技投資的培訓,將可加強台灣無形資產的活絡、價值及市場性。爰此,建請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依據相關金融授信規範,積極參與無形資產融資業務,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金融周邊單位研訂無形資產融資相關作業準則及開辦培訓課程,俾擴大金融同業參與,協助企業活絡無形資產商業價值及運用效益。
    (十七)為使我國符合全球反洗錢、反避稅之風潮與規制,財政部業於106年6月17日修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作為與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之法源依據。為利後續運作,「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亦分別於106年11月16日及12月7日公布施行,透過與締約國簽署雙邊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據以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之自動交換作業。依據CRS辦法規定,我國須於109年9月與達成自動交換合作共識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10年9月以後每年定期與締約他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然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之件數尚不多,由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資訊可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建請財政部應密切關注,並妥善規劃與因應。
    (十八)110年度財政部國庫署單位預算案於「國庫業務-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項下分別編列菸品獎勵金查緝機關部分之4,500萬元、考核地方政府績效優良之菸品獎勵金1,280萬元及檢舉人部分之2,766萬6千元,合計8,546萬6千元,因應菸稅106年6月12日調漲,財政部105年10月20日訂定「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統合邊境及市面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加強查緝,於106至108年平均每年查獲非法菸品逾2,000萬包,惟目前尚無官方推估每年流入市場之非法菸品數量及國庫未能收取之稅捐,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如何建立非法菸品流入數量及稅捐短收推估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國庫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3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預算編列4億0,070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編列520萬7千元,凍結15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108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之歲入歲出概況,108年度歲入歲出差短56億元、109年度轉為賸餘294億元、110年度則產生差短1,165億元,3年間差異頗大,惟各年度分別編列債務還本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僅相差15億元,雖符合公共債務法規範,惟恐未能反映預算實貌。近年每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略高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當年度稅課收入5%,106年度甚且發生因立法院審議增列稅課收入致未達法定比率情形,加以108至110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差短或賸餘之差異性頗鉅,惟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差距15億元。爰此,建請財政部國庫署應評估建立編列每年度債務還本之機制,以核實編列預算,反映預算實貌。
    第3項 賦稅署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稅務獎勵金」預算編列3,200萬元,凍結百分之十五,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編列2,478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編列121億3,023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編列之「賦稅業務」,其計畫內容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自103年房屋稅條例修正後,多個地方政府遲未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應盡督導協助之責。經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106年將「房屋稅收努力程度」刪除,且「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考核」的房屋稅收評分,並未對多屋者有實際考核。爰此,建請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針對「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協調納入「房屋稅收努力程度」及針對「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考核」的新增多屋者評分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21億3,023萬元,其中建構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計畫編列1億2,638萬9千元。為提供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財政部建構統一發票兌領獎自動化,新增網路兌獎服務(即APP兌獎系統),並可節省委託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費,惟大部分民眾仍係透過實體據點領獎,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宣導自動化兌獎平台之推廣,以發揮其最大效益。
    (六)隨著國內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自動販賣機除透過投幣、紙鈔收款外,亦可接受消費者以感應卡、電子支付等多元方式付款,查市面上以「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惟消費者多有反映,在消費行為產出時,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不但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亦可能造成漏開統一發票,導致國庫稅收短少之情事,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督導五區國稅局,於110年12月31日前輔導業者修改前開兩類販賣機功能,於消費行為發生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自111年1月1日起若仍未能改善完成,則依相關法令開罰。
    (七)為建立營利事業CFC之反避稅制度,財政部賦稅署預計111年8月15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以透過CFC制度維護租稅公平。但此制度建立之績效,將取決於是否能有效確實的查核我國所有營利事業單位,於國外建立之CFC之盈餘與分配金額。因此,包含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跨部門之勾稽合作,將是最關鍵之因素。然鑑於近年KY股弊案頻傳,其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會計師查核不實, 此外各營利單位,其在國外設立CFC之資料,是否如實申報確認也有賴其他政府單位如經濟部之協助。爰此,為使此制度能達成應有之效能,增加國庫稅收,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如何落實達成各營利事業單位之海外投資稽核、欠稅之追討與罰則方式、施行後之績效評估機制及如何與其他政府單位合作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詳細之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八)經查從107年度起,為協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等目的,修改並執行所得稅課稅級距從6級調整為5級,並將最高級距稅率由45%降為40%。此政策雖立意良善,然卻也已造成每年近百億元之明顯稅損,現又時值疫情期間,政府稅收更受到明顯影響,然若為達成以上所言目的,或可另整合各方單位與政策來達到,或應有改善之策略。爰此,財政部賦稅署應就此政策之實施成效,檢視是否達到其目的,對政府稅收之影響又該如何改善,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政策等,於110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成效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以做為來年是否延續此政策之評估依據。
    (九)為遏止房市炒作,行政院已於109年提出「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以防止炒作房市、防止逃漏稅、防止房市資金氾濫、落實居住正義打造優質居住為四大目標。財政部賦稅署所屬各國稅局亦再三重申,預售屋交易、預售屋買賣預約單(紅單)交易,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將打擊預售屋相關交易逃漏稅,列為重點查稅專案,督導各國稅局針對預售屋相關交易,確實蒐集交易資料進行查稅,並於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截止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售屋相關交易重點查稅成效報告」。
    (十)財政部從107年1月1日起推動「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從17%調升到20%,另為了照顧獲利較低的企業並減緩提高營所稅的衝擊,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以下的企業,分3年漸進式調高1%稅率。此緩衝區間政策雖立意良善,然綜觀臺灣中小企業之營收規模,能順利存續的企業之營業額基本上需達40萬元起才可能損益兩平開始創造淨利。以現行營所稅課稅級距來看,一旦課稅所得額超過約19萬元以上者,109年度起就需被課20%的營所稅。為協助臺灣中小企業之存續等目的,修改並執行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級距,從現行之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列為免稅級距、12萬元以上到19萬元為緩衝區間、19萬元以上未逾50萬元以下為一般營所稅稅率,改為課稅所得額12萬元未逾50萬元以下的企業視其營收及課稅所得額調整為階層稅率,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就營所稅課稅級距之實施成效,檢視是否能調整為階層稅率,對中小企業之存續、獨資與合夥企業採穿透課稅原則及政府稅收間有何影響、該如何改善,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政策等,於110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率級距調整成效及影響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以做為未來政策之評估依據。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2億7,847萬6千元,較109年度增列346萬8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2,070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5,845萬8千元,較109年度增列69萬4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702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解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3億8,238萬5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996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處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9,824萬9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132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處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7,633萬6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61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7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第2目「關稅業務」預算編列8億8,10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3,94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預算編列3,49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0,96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保障國內2,300萬人食的安全與選擇權利,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應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討論新增CCC Code,將進口豬肉內臟比照牛肉內臟增列貨號加以區分,以便日後追蹤管理與民眾識別,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財政部關務署為強化海域執法能量及維護查緝人員安全,自107年度起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計畫總經費8億7,619萬元,執行期程自106至112年度,主要係籌建100噸級巡緝艇5艘,本案執行迄今經二度修改計畫及多次招標,於109年5月完成採購案簽約作業,預計112年完成。關務署辦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因未能順利招標已二度修正計畫,雖已於109年5月29日完成本案採購案簽約作業,建請財政部關務署應密切掌握本案進度,以如期如質於111年8月至112年6月間陸續完成4艘巡緝艇交船作業。
    (七)經查因簡易報關而造成幽靈包裹泛濫及民眾個資遭冒用報關走私,且海關也確認有快遞貨物有冒名報關情事。然從財政部關務署之對外回覆,僅籲請民眾支持海關政策,儘速完成實名認證EZ WAY APP註冊,以及避免非整合型國際快遞業者之本土業者,因境外合作業者提供不實資料或盜用民眾個資報關而受處罰,呼籲業者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似乎關務署自身無須有任何積極作為。然此類情事,關務署應可根據所發生案件之資訊,建立可疑之境外業者或寄送者地域之資料庫,供國內民眾或業者查詢,或與相關單位合作,進行大數據分析,就不法快遞業者或來源進行定期之查核,或提升抽查率,達到預警防範之效果。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更為積極有效之實務措施書面報告。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4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編列14億0,732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4,321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2年半前臺中市政府原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北屯區東山段91、92及96號規劃興建社會住宅,因將損及此位址上88棵老樹及日治時期留下之臺中放送局北屯機室遺跡,而遭當地居民團體反對,訴求留下擁有老樹與文化遺跡之珍貴都市綠地,因此臺中市政府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退租此地。未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約於1年前對外表示,將再以標租地上權50至70年方式規劃此地,又經過一番陳情協調,目前同意開放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認養6年做簡易綠美化,供環境食農教育與民眾休憩使用。
    有鑑於此綠地位於都市高度開發區,在氣候變遷、都市熱島、空氣污染問題嚴峻之際,扮演緩解調節之重要角色,然即使短期內作為綠美化使用,但長期而言仍因為建地而無法免除開發危機。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在臺中市政府6年認養期內,與臺中市政府展開協商,透過將此地容積率移轉、以地易地等方式,將此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確保此地能在保有老樹生態、文史遺跡之下,發揮其守護都市安全、環境食農教育與民眾休憩之價值。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與臺中市政府協商可能方案之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機關,然截至109年8月底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21萬9,836公頃,其中保留土地面積占比逾三成,且自105年後快速增加,允宜就其各保留子項目區分,儘速研擬活化及加速去化措施,或撥用與有需求之主管機關,以增進國有財產使用效益。爱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個月內,儘速確定原台北市華光社區之國有土地開發使用計畫,以加速去化國有非公用閒置土地,並促進都市發展。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 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之「智能稅務服務計畫」編列經費3,300萬元,未能提供補列計畫總經費、預期效益、各年度所需經費及目前辦理進度等資訊;又本計畫為科技發展計畫,未能強化說明,以爭取較大金額之獲配預算,爰建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為提升電子發票整體資訊服務價值,並透過跨域資訊整合提供服務,110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單位預算案於「財政資訊業務-電子發票管理經費」項下新增編列「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1億5,704萬5千元。查電子發票推動已逾15年,然目前僅三成餘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顯見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營業人轉換使用之工作效能落實,爰建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列2億4,556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5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70萬元,共計減列1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436萬5千元

    新增決議22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預算4,31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近年來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爭議不斷,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實有受損情形。考量保險業務員為保險業穩定發展之重要核心,業務員與保險業間權利義務關係若未能釐清,則將對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險產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保險業務員工會相關團體及勞動部召開會議研議強化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例如:檢討保險業務員管理相關規定、研議訂定勞動契約示範合約等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期間召開2至3次會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針對110年度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4,313萬8千元,鑑於金管會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中包括有將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及推動普惠金融,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為施政重點,經查,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迅速,加以參予各項新創金融投資亦有年輕化之趨勢,然卻因投資人對各項新型金融商品因認識不足,造成損失,金管會實有應加強投資人對風險控管教育宣導之責;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據統計,國內銀行分支機構絕大部分集中於六都,六都銀行據點計有2,848個、占所有據點82%,剩餘縣市則占不到兩成;另外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109年上半年國內有59個鄉鎮區域沒有銀行,其金融往來大多依靠農漁會與郵局,甚至於花蓮萬榮鄉、屏東獅子鄉與台東金峰鄉等原住民地區連基層農漁會、郵局都沒有。在缺乏金融資源的結果,就是除造成原鄉地區金融往來不便與發展不易外,更使原鄉長者在普遍缺乏金融資訊的狀況下容易遇到金融的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調查原鄉金融資源缺乏情形,建立機制以鼓勵與協調金融機構到原鄉設立據點,並加強原鄉相關金融資訊宣導與教育,並就如何充實原鄉金融資源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09年11月底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機器人理財於系統更新時產生錯誤,造成15名使用外幣機器人理財用戶的投組被強制贖回,12月時則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銀行資訊系統轉換完成後,因新核心系統與周邊系統介接問題,發生交易異常情事。近來常發生金融機構資安危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應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以保障個資及金融安全。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蒐集國內外資料及參考實務需求,持續強化精進金融資安行動方案,並研擬抽查機制。
    (六)為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及符合國際金融監理趨勢,並發揮金融監理綜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底前研議在預算員額內彈性調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員額,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七)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預算案「銀行監理」及「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分別編列747萬3千元及922萬4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及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證券期貨局放寬銀行及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商品,近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檢查發現相關業者有若干保護消費者之相關缺失,鑑於放寬之商品範圍較具投資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注意並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以降低未來爭議事件可能性。
    (八)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分別於「金融監理」、「銀行監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及「保險監理」等計畫項下,編列開會及談判等「國外旅費」177萬8千元、191萬9千元、467萬2千元及483萬9千元。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對外經貿策略重要一環,金融業提供整體金融支援,並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為促進金融體系健全並提升聯繫效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與仍無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合作之部分新南向國家簽署文件,以促進監理互助及業務合作。
    (九)保險業者資金源於保單銷售,具風險分攤及未來給付可能性,當以穩健經營為原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預計於115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量、商品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鑑於業者保險負債金額龐鉅,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促其逐步落實調整,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以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十)保險業國外投資餘額龐鉅,占比逾六成,基於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且投資項目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連動,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關注後續情形,促其審慎管控,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
    (十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22萬4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109年興櫃資訊系統發生資訊系統異常事件,影響金額有限,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日處理證券期貨交易及結算交割量龐鉅,仰賴資訊程度甚深,系統傳輸穩固性攸關交易人權益及資本市場形象,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敦促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持續妥為模擬緊急演練應變,以利系統及交易運作暢順。
    (十二)全球期貨交易所競爭劇烈,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較2018年下降,對照中國大陸部分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排名躍升,我國量化競爭優勢衰退。為活絡期貨交易市場,提升知名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蒐集國外趨勢,發展多元商品並優化交易效能,俾提升競爭力。
    (十三)近期陸續爆發多起KY股之爭議,其中生技類股康友-KY高層潛逃,公司涉及財報不實,更牽連會計師遭到停業,亦有其他KY公司涉及中資相關疑慮,未符主管機關針對中資及僑外資等認定規範,重創KY公司形象,也使得投資人陷入風險,蒙受非合理之損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更因此接獲超過4,800位投資人之申訴登記。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以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作為近期多起KY爭議之因應對策,惟其仍應建構更全面且完善之監理機制,其中,財務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頻率,由每年度改為每一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受理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申請時,應提高審查強度,對於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績效、治理效能等項目均應落實明確化審查;主管機關對於KY股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應落實查核,且近期疫情嚴峻,依相關專家學者之預測,未來短期內全球疫情仍將持續,受限於各國邊境管制相關措施,主管機關及會計事務所等機構對於這些海外公司恐難以進行實地查核,故主管機關對於會計師簽證報告之審查模式,應由抽查改為全面性普查,落實相關KY公司之監理,降低系統性風險。考量目前市場高達110家KY公司,包含77家上市、33家上櫃,且相關上市櫃申請仍持續增加,為免屢傳相關爭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開相關進行研議,具體強化百餘家KY公司之監理機制,健全資本市場體質,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十四)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簡稱 RBA;前身為電子行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簡稱 EICC)〕行為準則,為電子行業或電子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和其供應鏈,訂定一套規範,從而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工人受到尊重並具有尊嚴、商業營運合乎環保性質並遵守道德操守。諸如:蘋果、英特爾、惠普、IBM、戴爾、飛利浦等電子業;Ford、Volvo、Tesla、BMW等汽車產業;Nike、Patagonia、Uniqlo、H&M、Zara等服裝品牌; Amazon、Walmart等國際品牌大廠皆為RBA成員。國外大廠買家要求其供應鏈廠商改革工人的工作條件,避免觸及與人口販運、強迫勞動相關的風險。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鼓勵台灣之上市公司加入RBA,協助上市公司於國際各地設置的產業供應鏈廠商需符合RBA行為準則之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台灣公司於國際供應鏈競爭力及勞工權益。
    (十五)為遏止國內房價處於不合理之高價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進行不動產授信專案金檢,並已選定10家銀行開始進行查核。然維持房價之合理性,落實建立居住正義之社會環境,乃為一長期與持續之執行措施。爰此,為能更積極快速的讓國內房價回穩,並導引協助國內銀行從事合理之不動產授信行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不僅針對選定銀行對象進行查檢,而應是針對全國銀行進行定期性之查檢,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定期於官網公告主要檢查缺失態樣。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截至109年上半年還有59個鄉鎮區域沒有銀行,其中花蓮萬榮鄉、屏東獅子鄉及台東金峰鄉,更是長年沒有金融服務。此外,依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20金融生活調查》顯示與資訊指出,60歲以上者是屬於財務脆弱族群,因為進入退休的階段,收入漸減,對於財務決策錯誤、金融剝削、詐騙衝擊是無法回復的,極需要相關單位的協助。現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火如荼的推動已三讀通過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推動各項新電子支付交易工具與平台,然而對於幾乎毫無金融資源或是知識之民眾來說,尤其是居住在鄉鎮區域的高齡或是退休者,更是應該提供各種可行性工具或措施,並提供必要之教學協助,來協助他們,而不使其成為金融科技下的孤兒。故為能協助服務以上所提之金融弱勢者,並防範其遭遇任何可能之金融詐騙等,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詳實之作法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
    (十七)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08年實施「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然近來相關銀行理專弊案,於109年達到史上最高之非法挪用金額(近3億元)之弊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研議處以可能為史上最高之罰金。由此可知,現有之相關金融監控原則與懲處辦法,仍是無法防止重大弊案之發生。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能真正有效與執行面能落實之新改善措施專案報告。
    (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交易上力推KYC及KYP兩概念與做法,其目的包含反洗錢、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屬性,與推薦適合消費者風險承受度的商品等,以達到能避免後續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然此二理念與作法內容,實站在保護銀行多於對消費者保護之角度。此外,也可從近來相關銀行理專弊案,全是消費者遭殃,雖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研議處以銀行史上最高之罰金,仍是無法防止多數重大弊案之發生。故為能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發想KYB(Know Your Bank)之概念內容與宣導,即以站在消費者之立場角度,去反向要求銀行提供更多自身經營、內容人員專業與管控制度之透明資訊,與過去違法歷史和事後改善處理等資訊,以讓消費者除了了解所欲投資之產品外,對於其所消費投資商品之發行銀行和業務人員等,也能獲得完整的訊息,而不是銀行或業務人員有執照、有證照,或僅一句消費者可以上網去搜尋資訊而帶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以KYB之角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之執行作法內容之書面報告。
    (十九)為催生台灣獨角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台灣創新板、戰略新板,並預計將在110年第3季開板。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公布之訊息,雖有指出相關可投資者之對象範圍與以市值為主要掛牌審查條件的初步辦法,但對於台灣創新板中,掛牌企業必須是要有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者之定義,與包含掛牌後的詳細之監理機制措施,仍是不夠清楚。爰此,為讓將來台灣創新板,能真的創造出台灣的獨角獸,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掛牌資格審查辦法內容,以及相關資格之定義說明、掛牌後之監理措施與退場機制等之書面報告。
    (二十)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電支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然關於可能發生之洗錢或非法匯兌,於條例中僅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依洗錢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懲處。洗錢或非法匯兌,多涉及國內外互通之情事,因此除金融與電支機構等相關單位,也會與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故為能達到事先防範與完整查緝,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將來與其他政府單位互相勾稽合作之實務作法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完整之書面報告。
    (二十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國內保險業,將於115年實施IFRS17,也說明因應此新措施,金管會成立保險業接軌IFRS17工作平台,並逐年要求業者進行評估並強化評估標準,及持續推動措施督促業者強化資本結構。另金管會也曾說明韓國壽險業因IFRS17,所造成產業淨值影響之調查,是該國民間機構所為,非韓國監理機關(FSS)正式之執行,故不可採信。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提供給立法院之書面報告中指出,IFRS17部分議題迄今仍持續討論且尚未解決,因此目前仍有待討論及準備事項。因IFRS17之導入確實將帶給國內壽險業者明顯影響,故為能將實施IFRS17之可能負面影響,及可能造成壽險業增資壓力降至最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須擔負起更大之責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推動我國壽險業接軌IFRS17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二十二)為活絡國內金融市場,政府開放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政策(或俗稱KY股),確實也提供投資人多元化投資標的與增加市場廣度。然近來KY股頻傳掏空疑案,以及會計事務所之不實簽核弊端,對於KY股公司之監管與保障投資者之權益,似無有效之對策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針對最近發生之案件,提出某些制度面的措施,然未來是否能有效防控,並以更積極的角色介入管控,而非僅透過公會之要求,或是口號式的宣令,都是需要加強改善。爰此,為能更積極的維護廣大投資者之權益與金融市場之穩定,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KY股之特殊屬性,即不易查核、不易管控與容易作假等,就目前KY股申請核准資格條件、財務經營稽核機制、該有之下市退場機制、強化會計師事務所檢查之實際作法,及評估是否應建立類似存款保險機制,保障投資者之權益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檢討與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第2項 銀行局
  • 新增決議7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47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109年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立法院問政聯繫所需,要求就小規模營業人貸款還款期展延,且貸款利率得維持1%,以緩衝小規模營業人疫情下資金營運周轉之紓困2.0特別預算案所通過決議,予以回覆辦理進度及內容。然而,銀行局除有聯繫延遲上,更甚以跟該項決議無關故拒絕說明之,後續直到見委員提出所調閱的行政院院授主預社字第1090101508A號函(行政院主管二十),才肯認是為銀行局所業辦,也才啟動答覆受理作業,且最終在逾半個月時間後方有說明,顯見相關辦理過程實有作業不周。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銀行監理」編列747萬3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惟金管會銀行局面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卻未見提出針對銀行監理之完整因應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47萬3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經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本國銀行全行逾期放款比率自108年底0.21%上升為109年7月底0.25%,資產品質受相當程度影響;而本國銀行核准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紓困振興貸款數額近2兆元。全球疫情尚未全面止歇,連動影響消費型態及經濟復甦程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督促本國銀行應注意信用風險,於公益及穩健經營間取得衡平。
    (五)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47萬3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經費。為拓展金融版圖,本國銀行陸續於海外設置分支機構據點,鑑於近期獲利及占全行比重衰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全面止歇,國際投資環境及政經情勢多變,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業者加強風險控管及落實重大事件通報,並注意海外分支機構人員安全,以維護整體金融穩健體質。
    (六)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47萬3千元,係辦理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經費。全球金融市場利率衡量指標(LIBOR)退場在即,影響金融商品計價基準,國內銀行及本國銀行所屬海外分支機構皆須積極因應,評估選擇替代利率與其他國際間推薦利率之差異暨交易對手、市場接受度,綜就連動影響之合約協議、計價、業務流程、會計及稅務作業、風險性資產與資本計提模型、資訊系統等審慎調整,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掌握業者因應情形,以替代利率得無縫銜接。
    (七)由於國內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ATM的功能已不僅限於存款或補摺,然而國內仍有部分偏遠鄉鎮與離島,未達設立金融分支機構的標準,以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過去持續推動的普惠金融目標遲未能達成,根據金管會銀行局109年9月底「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待增加地區」共計有55個鄉鎮區待增加設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與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等積極推動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包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漁會信用部等)在5年內於上述地區每年設置5台如VTM等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提供巡迴金融服務機制,以期早日達成普惠金融的目標,並將每半年推動之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5,32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
    、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0萬元,共計減列6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億5,266萬3千元。
    新增決議2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重點產業取得資金,建構並活絡多元籌、投資市場,於103年起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金管會又預計於110年第3季設置「戰略新板」及「台灣創新板」,以利扶植微、小型創新企業之發展,並因其投資風險而限制投資者之資格。然就金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除103年之外,104至109年天使投資人投資創櫃板公司人數每年僅為1至2位,換算每年平均投資金額僅為1,500萬元,顯示其投資市場較不活絡,將難以大量資金扶植新創產業。如設置新板籌資工具之投資人條件仍與創櫃板天使投資人相同,亦有可能發生上述情形。爰此,為確實建構多元且資金活絡之籌、投資市場,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創櫃板之後續活絡、精進或退場之作為,及未來預計設置「戰略新板」、「台灣創新板」之投資者資格及人數、不同專業投資者預計投資意願及預計掛牌家數、如何於轉換上市櫃時保護一般投資人等進行審慎評估及規劃後,始得開發新板籌、募資工具,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22萬4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推動會計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國際交易所參採之綠色債券標準多元,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標準亦有3家交易所納為參採標準,鑑於歐盟標準刻正研議中,為與國際制度接軌,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掌握國際標準更新狀況並綜合考量其他交易所納歸標準,適時研修,以提升公信及整體債券形象。
    第4項 保險局
  • 新增決議2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保險監理」計畫編列700萬5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預計於115年實施,資產與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皆有所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審慎研商監理標準及實施細節,以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二)氣候變遷為過去數十年全球共同面對最重大的議題之一,極端氣候之發生頻率及型態愈發嚴峻,往往對於各國造成顯著的負擔與影響,致使各國政府積極發展綠色產業,並推動各級傳統產業共同調整。綠色金融因而成為當今世界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於近期規劃赤道原則專區,鼓勵銀行於執行授信業務時,應避免放貸予高污染產業,落實赤道原則。除銀行法規劃納入赤道原則外,保險業因掌握龐大資金,針對其資金相關運用目的,亦應符合赤道原則之精神為佳。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持續參酌國際間有關赤道原則規範情形,適時檢討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檢查局
    原列4億5,971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10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951萬4千元。
  • 新增決議1項

    (一)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軟體設備費248萬4千元及系統開發費450萬元,係購置檢查作業電子化查核工具、符合資安規定汰購軟體、因應金融科技進步,採用新興資訊技術架構,重新改版檢查行政資訊系統等。金融科技發展衍生多樣化服務型態,為因應環境快速變遷,檢查局刻規劃推動自動化資料申報、應用程式輔助實地查核、檢查作業電子化等,對照國際間陸續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式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存有差別,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積極研蒐國際趨勢及效益情形,以優化檢查作業。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