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星期一)9時至12時33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星期一)9時至12時3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毓蘭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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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0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劉世芳 許智傑 吳斯懷 鄭麗文 黃世杰 葉毓蘭 費鴻泰 柯建銘 羅致政 何志偉 江永昌 翁重鈞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處理相關事宜。
    決議: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通過如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針對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黨團協商結論所作決定成立之。
    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
    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
    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十二、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十三、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
    十四、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十五、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點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二、推舉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召集人。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 項目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今日排定的議程是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每位官員發言時間5分鐘,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
    本次會議開會事由中,性侵害案件之防治、行為人之處遇部分,因非屬本院職掌,本院尊重相關主管機關意見,爰就性侵害案件之量刑與釋字799號解釋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量刑」之議題部分
    量刑向來是各國刑事審判實務之難題,追求妥適量刑亦是各國司法改革重點。在民國99年9月間,高雄地院一件性侵幼童的判決引發「白玫瑰運動」的重大爭議,而本院基於司法為民的理念,為回應各界對公平、透明、妥適量刑的要求,自100年2月中旬起,首先針對民眾所關注的妨害性自主罪,開始建置符合我國國情、法制的「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揭開我國司法量刑改革的序幕。以下就本院關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之量刑相關事項所提出之政策、制度及實務量刑情形說明:
    一、本院提供予法官量刑輔助參考標準:
    (一)量刑資訊系統
    1.建置過程
    本院為推動量刑改革措施,於100年2月中旬成立「量刑分析研究小組」,結合刑事法官、統計、資訊專業及編碼人員,從各類犯罪之法院判決書中,蒐集判決書上記載之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審酌事由,建置量刑資訊系統。
    2.查詢方式及資訊
    使用者於輸入欲查詢之量刑事由後,系統自動檢索相關判決,提供過往判決符合查詢條件之最高、最低刑度在內之量刑分布情況及刑種全貌圖。
    3.系統開放情形
    此系統於103年8月開放予檢察官、律師及當事人參考使用,並於105年1月1日開放予一般民眾查詢。
    4.可查詢罪名
    目前提供查詢之罪名,包括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槍砲案件、詐欺罪、毒品案件
    、竊盜案件、搶奪罪暨強盜案件、殺人案件、傷害、肇事逃逸。
    依量刑資訊系統提供之資訊,以妨害性自主罪為例,例圖如下:
    (二)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1.系統建置過程
    為促使法院量刑得以融入人民之法律感情,自104年起結合統計科學與量刑資訊,將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刑度,並邀集審、檢、辯、學、相關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組成焦點團體,建置「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對於分析實務判決所得之量刑因子及其影響力大小討論所形成之意見,據以提供各類犯罪之量刑趨勢,供法官參考,使法官不僅得以完整掌握量刑全貌,且能融入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反應社會各方之價值與期待。
    其中,建置妨害性自主罪之量刑趨勢系統,係透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社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審、檢、辯、學代表召開焦點團體會議共同討論。
    2.查詢方式及資訊
    使用者於輸入欲查詢之量刑事由後,系統自動檢索相關判決,提供建議刑度及量刑區間。
    3.系統開放情形
    此系統於107年12月21日開始啟用,除供法官審理案件之參考外,並開放檢察官、律師、學者及民眾上網查詢利用。
    4.可查詢之罪名
    目前提供查詢之罪名,包括不能安全駕駛罪、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提供帳戶(或SIM卡)幫助詐欺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罪。
    依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提供之資訊,以性侵害案件為例,例圖如下:
    (三)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本院為深化量刑與定刑理論,並提醒法官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宜注意之處,使裁量原則明確化,於107年7月4日召開「刑事案件量刑參考要點草案諮詢會議」,邀請審、檢、辯、學共同討論,嗣於107年8月7日函頒「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下稱參考要點),明文條列量刑及定執行刑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本參考要點包括「宣告刑之裁量」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兩大主軸:
    就宣告刑之裁量部分,揭示了禁止就構成要件事實雙重評價原則、兼衡有利不利情狀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並區分刑法第57條各款審酌事由為犯罪情狀事由及行為人情狀事由,說明各款事由之審酌目的,並臚列各審酌事由之具體項目及內容;並於第16、17點促請法官參酌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及「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之建議,妥適量刑。
    就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部分,參考要點相關規定如下:
    1.第22點規定:「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2.第23點規定:「執行刑之酌定,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3.第24點規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4.第25點規定:「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5.第26點規定:「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除前述用以判斷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外,不宜於定執行刑時重複評價」。
    上開規定均係提示法官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宜注意之事項,藉以消弭妨害性自主罪是類案件裁量歧異,使妨害性自主罪是類案件臻於妥適。
    (四)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
    為使法官辦理妨害性自主罪能妥適量刑,兼顧罪責原則、刑罰目的,並融入人民之觀點,本院邀請審、檢、辯、學及被害人保護團體,研議制定「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妨害性自主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並將之彙整至「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於107年8月24日函送各法院供法官量刑參考。
    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妨害性自主案件量刑之研究
    本院於109年12月14日委託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進行性侵害犯罪量刑之相關研究,預定在110年12月24日完成,此研究案規劃將妨害性自主案件列入具有AI機器學習、自動分析、智慧判讀量刑因子之系統中,擘劃建置性侵害犯罪相關案件的量刑因子文字資料群體,讓後續資訊專業人員或人工智慧領域的專家可以繼續發展合適的演算法來作自動標註、判決推薦、判決書生成或其他自然語言相關的應用;此外,針對性侵害犯罪相關的案件提研量化研究報告,分析108至109年間相關案件最常出現的樣態、牽涉的法條、主要的量刑因子及其與量刑結果的關係,本院期待該研究結果可作為日後各級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之參考。
  • 項目
    三、研議設置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
    本院為提升量刑之妥適性及可預測性,適當發揮刑罰之功能,於108年6月召開「量刑委員會籌備諮詢會議」,108年12月5日籌組「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自109年1月6日起至7月27日密集召開會議,並於110年1月25日、2月8日、3月8日繼續召開,評估研議「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名稱暫定),並擬設立「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之組織架構、其任務目標及職掌權限等,以期訂定量刑準則,完善量刑法制,進而提升量刑之妥適、公平及透明性;如立法通過,將使量刑改革向前更邁一大步。
  • 項目
    四、法院辦理違反性侵害犯罪法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刑法之罪判決有罪人數情形(106年至108年):
    (一)於地方法院:
    說明:1.本表資料範圍係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終結,且案件中有任一被告之任一罪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刑法之罪判決有罪者。
    2.有罪係指科刑及免除其刑。
    (二)於高等法院:
    說明:1.上表資料範圍係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審訴訟案件終結,且案件中有任一被告之任一罪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刑法之罪判決有罪者。
    2.有罪係指科刑及免除其刑。
  • 項目
    五、本院加強辦理量刑相關研習課程
    為使法官及相關人員對於辦理刑事案件之量刑能更加妥適、公平,本院逐年辦理相關課程如下表:
  • 項目
    六、小結
    為因應量刑實務所需,本院將持續精進量刑改革,配合刑事訴訟法量刑辯論程序,提供實務量刑參考,期待增加量刑之可預測性,達成量刑之公平、透明、妥適,並完善量刑法制。
    貳、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刑後強制治療事宜部分
    本號解釋甫於109年12月31日宣示,解釋文第4段略以:「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於此範圍內,均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為落實上開解釋關於性侵害犯罪者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與停止程序,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意旨,本院業於110年2月5日召開第1次「刑事訴訟強制治療程序規範諮詢會議」。會中邀請法學教授、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行政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之代表、第一、二審法官、檢察官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等橫跨法學與醫學、理論與實務、本國與外國領域之專家,針對釋字第799號解釋關於聽審權及辯護倚賴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法院審理聲請及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將來修法可能的方向相關議題進行檢視與討論,並訂於3月19日召開第2次諮詢會議,以期儘速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草案之研擬、函送貴院審議。
    至於前開解釋就強制治療制度之警告性裁判部分,亦即解釋文第6段:「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本院將於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主責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研議修正時,適時表達本院立場,並配合研議修正本院主責之刑事訴訟法、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開會事由其餘部分,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貴院職權。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的關心表達欽佩之意。謝謝各位。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貴委員會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代表本部列席報告,備感榮幸。
    以下就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加害人處遇、對被害人保護之策進作為與釋字第799號解釋後本部之因應作為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
    一、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是以下所稱之性侵害案件,即係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上述結合犯之案件,合先敘明。
    二、於偵查、審理中防止被告之再犯及約制
    (一)羈押
    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人即涉案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羈押。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條文,增訂刑法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332條之強盜結合罪、第334條之海盜結合罪等,業經大院於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17日施行,被告若有反覆實施之虞,檢察官亦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以防止被告再犯。
    (二)羈押替代處分及科技設備防逃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經大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9日生效施行,增訂多種羈押替代處分,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包括:不得對被害人、證人等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電子腳鐐)、居家監禁、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羈押替代處分,且得視被告遵守情形,為變更、延長或撤銷;另明訂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杜絕逃亡之空窗期;同時亦規定被告經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本部於108年7月22日隨即成立「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著手蒐集國外法制,並參考我國現已施行之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經驗,先後邀集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研商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決定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硬體部分已於109年12月底建置完成,監控軟體部分,亦將於110年4月底建置完成;於該監控中心建置完成前,先擴充現有之「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供偵審中防逃使用,以確保偵審中被告能如期到案,具體實現國家刑罰權。
    另本部與司法院已共同研擬完成「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俟今年4、5月「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軟硬體全部建置完成後,將有全新之科技監控設備及專責單位,全面輔助院、檢辦案需求,以確實掌握被告行蹤及若被告逃匿時也能立刻追緝,以有效監控、約制性侵害案件之被告,防止逃亡再犯。
    貳、量刑
    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案件時,依本部函頒「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1點第2項規定:「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264條第2項所規定之事項外,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
    又本部針對性侵害案件之偵辦,亦特別頒定「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檢察官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以建請法院妥適量刑。
    另對於原審判決量刑有違法或不當者,檢察官亦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等規定審酌是否提起上訴,以落實對法院判決之監督。
    參、性侵害案件加害人之處遇
    一、刑中強制治療
    (一)執行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本部於109年7月15日頒布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
    (二)性侵害受刑人在監人數(至110年2月底)
    目前成年受刑人中男性有3,166名、女性為24名;少年受刑人中男性有20名(無女性)。
    (三)治療方式
    1.場所
    分別在本部矯正署所屬臺北、臺中、彰化、嘉義、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中女子等監獄及明陽中學進行。
    2.處遇內容
    依照「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依個案情節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四)出監後轉銜機制
    對於即將出監之該類受刑人,若通過治療或輔導評估,則轉銜相關處遇資料至該管衛生局或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接續社區處遇。若未通過治療或輔導評估,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
    二、現行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觀護處遇作為
    (一)保護管束案件執行
    性侵害受刑人假釋、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保護管束案件執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規定,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二)評估及分級處遇
    本部為保障婦幼人身安全,訂定「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與輔導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針對性侵害及性騷擾受保護管束人提前建立評估及分級處遇機制,觀護人於性侵害加害人假釋出監前參酌監獄資料、本案判決、前科及前案判決、矯正機關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資料、矯正機關量表評估紀錄,或必要時得入監進行個案訪談或案家訪視,之後依其再犯危險程度,區分為三級:第一級(高度監控及輔導,必須以核心案件列管,不得全案交付榮譽觀護人)、第二級(中度監控及輔導)、第三級(低度監控及輔導,得於執行滿6個月後,依其情形囑託榮譽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同時擬定觀護處遇計畫。
    (三)定期風險評估機制
    為周延觀護處遇計畫,評估受保護管束人各項現況,觀護人執行案件時,就觀護執行狀況、身心治療情形及複數監督回報狀況,至少每3個月調整處遇,並應陳送主任觀護人複核,必要時,得隨時調整之。
    (四)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者之特殊處遇
    針對高風險個案,觀護人得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施以下列處遇作為:
    1.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
    2.有再犯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約談、訪視,必要時,得協調警察機關查訪之。
    3.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採驗其尿液。
    4.指定居住處所。
    5.監控時段,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6.實施測謊。
    7.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8.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9.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
    10.其他必要處遇措施,例如:禁止上網、禁止駕駛計程車等。
    (五)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情形
    1.執行成效
    為防制具有中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確保婦女、幼童安全生活環境,本部自95年1月起至110年1月底止,累計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終結人數計1,469件,科技監控期間未再犯性侵案件比率高達99.12%(1,456/1,469)。
    2.破壞科技監控設備逃逸重大事件處理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發生破壞電子腳鐐而逃匿時,檢察官即以涉犯刑法第138條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啟動偵查,並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時發布通緝;同時由觀護人儘速辦理報請撤銷假釋或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並於核准撤銷假釋或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2項規定通緝之。
    3.本部自95年1月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迄今破壞設備逃逸案件共計13件(13件中僅1件為徒手破壞,其他12件均為使用砂輪機或其他器械外力破壞),該13名破壞設備之當事人均經緝獲並撤銷假釋入監執行,破壞比率僅0.88%(13/1,469),本部仍持續強化科技設備之穩固性,以確保執行及避免再犯。
    (六)強化防治網絡功能
    1.由觀護人督促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按時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12條之規定,請家防中心提供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接受身心治療之處遇報告,以利及時瞭解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接受治療之情形。
    2.與警察機關婦幼隊(單位)等,就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之查訪情形密切聯繫,並請警方就具有中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定期提供查訪紀錄,俾利觀護人掌握個案社區情形,落實複數監督。
    3.各地檢署定期邀集性侵害防治網絡成員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整合各地家防中心、警察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及專家學者等資源,建構社區防治網絡,會中針對經評估為具中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犯罪受保護管束人,進行個案討論及資訊交換,擬訂個別化監督及處遇計畫貫徹執行,以強化及發揮防治網絡之功能。
    三、假釋期滿後個案之銜接機制
    保護管束執行期滿前2個月,各地方檢察署即以公文通知家防中心及警察機關婦幼隊(單位)等,落實期滿後個案銜接之機制,由警察機關及衛生機關接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3條規定,執行性侵害加害人社區治療處遇及登記報到,無縫銜接治療。
    肆、對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之策進作為
    (一)訂定「法務部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方案」
    本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或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婦幼案件,並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與性侵害防治相關機關團體建立聯絡人制度、規劃性侵害案件相關業管人員之在職訓練、改善被害人受訊環境(如在溫馨談話室訊問被害人),透過各單位協力提高偵辦效能,務求保護與協助被害人,並及時將加害人繩之於法,遏止再犯。
    (二)各地方檢察署定期召開婦幼執行小組會議
    為促進防治網絡成員間聯繫與合作,有利於訊息分享與個案間之經驗交流檢討,由各地方檢察署定期召開婦幼執行小組會議。
    (三)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編修「婦幼案件辦案手冊」
    本部函頒注意事項及婦幼案件辦案手冊,提供檢察官偵辦性侵害案件參考運用,增進檢察官偵辦該類犯罪之職能,以達到保障被害人司法權益及提升偵辦效能之目標。
    (四)設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為回應外界對於司法機關提供被害人訴訟資訊之期待、解決現存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不全之問題,本部規劃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持續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以期落實溫暖而富有同理心之司法。
    本部先後邀集司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組成工作小組,研議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主要措施如下:
    1.程序開啟
    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為我國對於被害人保護之重要課題,惟因涉及該資訊告知系統於我國係屬初步創設,「即時」給予「正確」之資訊實屬必要,故本部初步規劃係以重大犯罪案件,例如殺人、重傷害、性侵害、強盜、擄人勒贖及其他檢察官認有必要通知之案件,嗣後並視系統及制度運作情形,再研議逐步開放於一般案件均可適用。因此,若是性侵害案件,即可依被害人或其親屬之聲請,表示有獲知訴訟資訊之意願時,為程序之開啟,以使被害人適時了解、掌握訴訟程序進行狀況。
    2.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為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所關心之事項,包括在偵查中,檢察官所為對於被告之強制處分(例如具保、聲請羈押、法院裁定羈押、停止羈押等)、檢察官之偵查結果(例如起訴、不起訴等);審判中,包括法院判決結果、審判中強制處分情形等;執行中,包括受刑人入監、申請假釋及出監之情形。
    3.告知方式
    受理聲請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署、法院)核准聲請後,即開始建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並上傳至「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訴訟中遇有應告知之事項者,則由平台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通知予被害人知悉。
    4.試辦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由本部及司法院共同設置,因涉及新資訊系統之開發,已進行相關之資訊系統發包作業,自110年1月1日起由臺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屏東地檢署與相對應之法院啟用試辦中,將俟試辦情形,檢討精進,儘速擴大至各地院檢辦理。
    5.函頒「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為即時提供正確資訊給被害人,通知之方式及運作細節,本部業已律定「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使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時有相關規範,俾資遵循。
    伍、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後本部之因應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肯認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有關強制治療處分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認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賦予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對其聽審權之保障。本部已依該解釋意旨積極研議因應作為,包括:
    一、法制面
    本部邀請專家學者著手就保安處分執行法進行研修,目前保安處分執行法已於110年3月3日召開第八次研修會議,將一併檢討現行實務運作情形,適時研議修正相關規定。
    其次,就非本部主管之法規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事訴訟法,已建議權責機關本於解釋意旨儘速研修辦理,並持續積極參與修法研商會議,提供本部法制意見。
    另針對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就本部主管之刑法「刑後強制治療」部分,將進行委託研究計畫案,待研究計畫結果,審慎評估有無修正必要,以符合釋憲意旨。
    二、執行面
    積極改善刑後強制治療,與刑罰執行明顯區隔,落實受處分人與受刑人為不同之處遇,如依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受處分人每週可接見家屬2次,本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仍得依受處分人個別狀況調整、延長其接見時間;亦因受處分人之特殊性,只要其家屬願意至該醫院,均無任何參加限制。
    另現行法令無明確規定如發送書信次數等,則以受處分人最佳利益辦理,並未加諸任何限制。文康教化部分,則採購有益治療之圖書及視聽影片供其閱覽,亦可參加該監舉辦之講座及春節聯歡晚會等。
    臺中監獄為精進相關處遇,定期辦理專家學者座談會,滾動式檢討並修正處遇機制,並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持續進行治療,維護受處分人之醫療權益。
    三、策進面
    依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本部將持續會同衛生福利部積極尋覓適當之醫療處所,儘速辦理移所事宜,讓受處分人之治療不中斷,並依受處分人之需求,使其獲得完整個別化治療處遇,以利復歸社會。
    陸、結語
    性侵害之防治,無論對行為人之防治、加害人之處遇,抑或對被害人之保護,均有賴網絡間之密切合作,資訊有效即時傳遞,本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均與轄區偵查隊、婦幼隊與家防中心建置聯繫平台,以隨時掌握轄區內之重大婦幼案件,及時啟動偵查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亦肯認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確有存在之必要。對於執行性侵害犯之強制治療,並建立治療專區,讓性侵害犯之強制治療與一般受刑人有所區別,而得到較佳之治療效果,最終幫助其等穩定地順利回歸社會,確保社區民眾安全,一直是本部努力之目標,亦為本部更生保護業務之重要環節。
    本部未來仍將繼續與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等共同努力,積極與社會對話,克服目前困難,同時亦需相關地方政府、行政部門與社會大眾之支持,使性侵害犯能在妥適之醫療機構進行更符合人權標準之治療,以兼顧對性侵害犯之人權保障與維護社區安寧及民眾人身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
    李次長麗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規定,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本部除賡續加強對社會大眾教育宣導,強化責任通報機制,暢通民眾通報管道外,針對被害人提供多元化保護扶助服務,並落實加害人處遇工作。茲就本部權管之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預防、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略述如下:
    一、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預防及處遇作為
    依本法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再犯預防,藉由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觀護人特殊處遇(限定居住處所、測謊、驗尿、科技設備監控……等)、警察登記報到及查訪之實施,以強化其內在控制及外在控制能力。至其若經鑑定、評估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矯正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可依本法第22條及第22條之1,聲請法院裁定命其至強制治療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較低為止。
    (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依本法第20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於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及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22條之1第3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時,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109年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個案計有8,158人。
    (二)社區查訪:為定期評估再犯危險程度,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均已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處遇執行人員應每半年提出成效報告。每月15日前,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則將所彙整評估小組評估之加害人再犯危險程度,造冊函送當地警察局,由轄區警察依高再犯危險每週2次、中高再犯危險每週1次、中低及低再犯危險每月1次之訪視頻率,進行定期查訪,並於評估小組會議中報告個案查訪狀況。
    (三)刑後強制治療:出監及社區處遇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如經鑑定、評估其自我再犯預防無成效,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法第91條之1及本法第22條、第22條之1,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刑後強制治療處所為保安處分處所類型之一,並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至109年12月底止,法務部已指定6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包括:本部草屯療養院及嘉南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等4家核心醫院,及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目前集中收治於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及本部草屯療養院附設大肚山莊,由治療團隊每日提供受處分人個別及團體之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並將精障、智障受處分人與人格違常者區隔收治。至109年12月底止,各強制治療處所收治人數計有68人。
    (四)研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鑑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成因複雜,經檢討現行社區監控機制,本部已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研商本法修正草案完竣,採附帶條件命緩起訴或緩刑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強化高再犯加害人社區監控措施、加重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之處分……等方向修正,以建立「輔導治療」與「社區監控」兼籌並顧之處遇模式。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本部改善刑後強制治療規定及措施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文,雖認為本法第22條之1規定,尚不違反憲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惟要求本部應於2年內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賦予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正當法律程序,受治療者如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之規定;3年內調整強制治療與現行刑罰應有明顯區隔,落實受處分人與受刑人為不同之處遇。衡酌本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查中,本部將依釋字第799號解釋增訂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時,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強制治療受治療者如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之規定,於行政院審查會併予審議。另因考量受處分人具暴力及高度再犯危險,不適合收治於人口稠密及交通便利地區之醫療機構,爰受處分人收治處所僅得設在臺中監獄內,法務部已會同本部實地會勘醫療機構,研議於矯正機關外開設強制治療處所,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
    本部刻正積極與法務部、司法院研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以強化加害人監控機制,落實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報告。
    劉副署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性侵害案件行為人之防治、量刑、處遇及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本署權責事項,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警察機關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管控現況
    為強化回歸社區之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外控監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94年新增第23條登記報到規定;100年再賦予警察機關查訪權限,以下謹就警察機關對於加害人之管控現況及策進作為提出報告:
    一、加害人服刑期滿、假釋、緩刑、免刑或赦免者,依規定須接受衛政機關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並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及接受查訪(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及第23條)。
    二、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或辦理登記報到查訪者,函送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及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函送檢察機關偵辦或發布通緝(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三、經檢察機關發布通緝之加害人,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資訊公告民眾知悉(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1)。
    四、通緝之加害人資料,每日由法務部直接轉檔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提供民眾查詢外;經衛政機關評估為高及中高再犯危險者,由列管警察局報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刊登重要(緊急)查緝專案,公告民眾注意防範,以強化通緝之加害人再犯預防機制。
    五、截至110年2月底止,警察機關列管應登記報到性侵害加害人計5,599人,完成登記報到5,573人(報到率99.54%),未按時登記報到26人(裁處罰鍰及函送地檢署11人、通緝中15人)。
    貳、警察機關防制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策進作為
    一、登記報到查訪約制
    為預防回歸社區之加害人再犯,本署策訂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工作計畫及訂頒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作業程序,明定登記、報到及查訪作業期程,並配合法令即時檢討修,正,以強化加害人社區監督相關流程之銜接作業,並配合衛政機關再犯危險評估等級調整查訪密度,高再犯危險每週至少查訪2次、中高再犯危險每週至少查訪1次、中低或低再犯危險每月至少查訪1次,暸解其生活、職業狀況及交往人物等,避免行蹤不定,衍生社會治安等問題。
    二、建置平臺整合資料
    為強化警察機關性侵害加害人查訪監控工作,本署建置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介接在監在所、查捕逃犯、國人入出境、勤區查察、治安顧慮人口、M-Police及刑案資訊(含移送資料)等系統以蒐集整合資訊,並修正函頒查訪紀錄表,期有效整合相關警政資訊系統資料,提供家防官於加害人查訪監控工作參考運用,達成防制加害人再犯之目標。
    三、強化社區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召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邀請治療者、警政、衛政、社政、觀護等機關人員與會:警察局指派婦幼警察隊登記報到業務承辦(代理)人或組長以上人員出席,並提供查訪加害人所得交往及生活情形等外顯資訊,加上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整合在監在所、查捕逃犯、國人入出境、勤區查察、治安顧慮人口、M-Police及刑案資訊〈含移送資料〉等產出資料;衛政機關則提供實施認知輔導及戒癮等內隱資訊,於評估小組會議共同討論以作為再犯危險評估及聲請強制治療之參考。
    參、結語
    本署將持續督飭各警察機關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訪工作,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除適時告誡約制外,並加強網絡合作,於相關會議提報轉知防範。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各單位已經報告結束,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有一個權宜問題先徵求主席同意。
    主席:是。
    劉委員世芳:因為我們委員會的設置和其他委員會不太一樣,所以在答詢的時候為了便於委員和官員之間的互動,所以設置成這樣,當然有優缺點,但是我發現有幾項狀況請主席裁示,我建議官員在作任何報告的時候,後面其他官員不要隨意進出,比如部長報告,但後面有人走來走去,不管是官員或助理。同樣的狀況,委員在跟部長答詢的時候,我也希望可以有淨空的地方,比如我們好幾次在發言的時候,中間就有人走來走去,我是不是建議不管是助理也好,或是其他部會幕僚來幫忙的人,在答詢的時候儘量不要走動,如果要走動的話,就是以委員召喚或備詢台上面這幾位部長召喚為原則?我想這樣在答詢的時候也尊重官員、也尊重委員答詢的權益,這是我的權宜問題。
    主席:我覺得劉委員講的很有道理,如果可能的話,我方不方便請警政署劉副署長也上備詢台?因為就是這四個部會,其他人在必要時被指定了才上來,原則上……
    劉委員世芳:那邊有5支麥克風,所以請副署長也上來一下,這樣會比較好,我覺得這是互相尊重。
    主席:沒錯,至少在我主持會議的期間要求所有助理們,尤其在答詢進行期間不要干擾,官員更是如此,你們的首長在備詢時,如果有需要什麼資料,你可以到他旁邊來,僅止於此,但是不要走動,謝謝。
    劉委員世芳:(9時34分)謝謝,我現在開始要質詢,我先請教衛福部,在衛福部的報告裡面有特別提到各縣市現在所執行的性侵害加害人的身心治療和輔導個案到現在為止有8,158人,同時也提到有一些特殊的狀況,比如到109年12月底時,強制治療的處所收治的人數有68人,這些人可能是因為有精障、智障或甚至人格違常者,我想請教一下,未來如果有設置司法精神病院的話,這些人是不是會移監到這個地方?請衛福部和法務部回應。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謝謝劉委員的指教,關於我們各縣市這8,158人……
    劉委員世芳:沒有,我現在說的是違常的68人,有沒有可能?
    李次長麗芬:我們現在正在籌劃的部分就是我們的精神醫療病房,預計會設4處到6處。
    劉委員世芳:所以有可能放到司法精神病院。
    李次長麗芬:對。
    劉委員世芳:但是未來的執行機關,還是在法務部,法務部可不可以回應一下?
    李次長麗芬:我先回應一下,就是說我們現在已經有分工了,法務部最主要是做戒護人力等等法制面的,在醫療的部分包括病房跟醫院都是衛福部來處理。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所以我現在要知道未來如果我們有司法精神病院,法務部是不是也贊同衛福部這樣的作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報告,司法精神醫院是行政院指導之下,衛福部和法務部共同來籌設與分工,醫療的部分由衛福部來負責,戒護的部分是我們來協助,所以我們會共同來完成這件事情。
    劉委員世芳:是,所以未來的司法精神醫院的部分也可能收治人格違常的性侵害犯,這是一個確定的方向。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初步我們是依照刑法監護處分為優先,以後有容量時再擴大。
    劉委員世芳:是這樣子,所以可能要跟司法院再結合一下。
    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最主要是以精神疾病的犯罪者為主。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這我瞭解,我剛剛也特別提到有看到你的報告案,我今天所要詢問的部分並不在於只有後續這些不管是強制治療或是其他輔導的個案,我要探討的是這個性侵害案到目前為止的件數暴增,但是在我們的國家體系裡面,處理性侵害最後當然是到司法院,可是在前期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務部、警政署或衛福部,在處理之間的合作到底好不好?有沒有其他的黑數產生了?這是我所看到警政署的統計裡面發現從105年到109年性侵害案件增加25%,相當的多,發生數有這麼多,這時候包括其破獲數或者是找到嫌疑人或被害人,請問這個黑數到底存在不存在?我再提供幾個部分給大家參考一下,第一,我們有這樣的報案數時,最後談到定罪率,在105年到109年都只有在九成以下,包括最高是在108年的87.8%,最低的是86.5%,這個部分恐怕要請法務部回應一下。
    同時我也要請教衛福部,在所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概況當中的通報人數,大概都是集中在八千多件左右,其中其實我最關心的原住民及弱勢的部分,其比例好像和原住民的人口比起來相當的高,各位可以看到這裡面還有包括未成年,然而出現黑數的部分我們要怎麼處理?我們在原鄉部落裡面對於原住民,不管是警政系統或是衛福部、或是縣市地方政府的社工人員是不是不夠而造成有黑數存在?還是因為有其他宗教或是種族及其他教育的關係,很少有人可以明確告訴我們真正的處理方向,而且落差相當大。在處理性侵害案件統計數落差的部分,從105年到109年,各位可以看一下這個表格裡面,法務部的新收件數是4,526件,衛福部是1萬0,610件,警政署只有3,642件,幾乎在105年到109年,它的趨勢都很類似,我不曉得真正的原因在哪裡,我是不是先請警政署、然後再來衛福部、最後是法務部回應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警察機關受理案件都是會按時登錄。
    劉委員世芳:應該是說有三聯單。
    劉副署長柏良:對,三聯單。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要問的是原鄉部落是不是也是這個樣子?因為一般來講,在縣市政府裡面原鄉部落很少有分局,幾乎都是派出所,派出所裡面很多事情,包括有時候連登山案件等等都要你們處理,所以會不會在部落裡面如果有這樣一個案件的時候,你們的收件數比較少?相同的部分在衛福部,因為每個地方都有區公所,現在我們的原住民所有的部落裡面都是區公所,所以他們會透過區公所的社政系統來報案比較多,是不是因為這樣的緣故,所以他們只要有去一個地方,發生這個報案件數時,警政署有沒有同步獲得相關的訊息而開始做必要的偵查工作?
    劉副署長柏良:這個可能因地不一樣。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特別強調在警政署能夠管轄的範圍比較少的原住民部落,這個部分是不是需要加強?
    劉副署長柏良:但是我們派出所多,三聯單都在派出所就開了,所以只要來派出所報案的,我們都會開三聯單。
    劉委員世芳:警政署在有關原住民部落裡面跟性侵害相關的統計數目,其發生件數是不是相對比較少?
    劉副署長柏良:這個數字我們會實際的……
    劉委員世芳:你會後提供給我好嗎?
    劉副署長柏良:好。
    劉委員世芳:再來是衛福部。
    李次長麗芬:關於通報人數我們比較多的部分,我們跟其他單位會有一個時間差的問題,因為我們是即時進來的,第二,有可能是重複通報,之後……
    劉委員世芳:你是說衛福部有可能收到重複通報,所以你的件數和法務部、警政署比起來多兩倍或者甚至快接近三倍,是這樣的嗎?
    李次長麗芬:應該也不是。
    劉委員世芳:既然是重複通報的話,經過那麼久的時間,我現在不是講109年,而是108年、107年、106年的通報件數,是否應該在正常的狀況下需要把它撤銷?
    李次長麗芬:會。
    劉委員世芳:可是你現在維持的次數還是非常的高,幾乎都將近一萬件以上?所以誰負責把它撤銷?
    李次長麗芬:這部分我們再來檢討。
    劉委員世芳:你要檢討什麼機制?
    李次長麗芬:我們會有通報數字,如果有重複的,我們再看看這邊有沒有涵蓋在裡面,我們該要做一些刪減,再來就是通報完了之後,確實在性侵害這樣的犯罪案件比較是在私領域,所以往往走到司法程序這個部分,在舉證等等的部分確實都會比較困難一點。
    劉委員世芳:次長,如果你這樣講的話,我不一定完全能夠接受。部長,警政署的說法和衛福部的說法,你都聽到了,衛福部認為通報有可能是重複通報,最後送到法務部來新收件數的部分,在過去好幾年當中,幾乎都維持在四千多件左右,你認為這當中有沒有黑數存在?
    蔡部長清祥:因為每一個單位的職掌不同,法務部的檢察機關是對於刑案,比如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到檢察機關,或是直接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告發,我們才會分案,所以每個人的標準可能不太一樣。
    劉委員世芳:但是我剛剛在一張表格裡面有提到法務部的定罪率大概在九成以下,不是九成以上,是不是表示裡面的定罪有一些困難?這個困難恐怕是在於剛剛衛福部次長所說的,比較多牽涉到私領域的部分,所以在檢察官辦案的時候,其實我會建議儘量採用他們對於社會福利工作有比較多的經驗,且尤其是女性的檢察官來辦案會比較好,因為我有跟法務部或司法院想要瞭解一下,跟性侵相關的不管是法官或是檢察官,到目前為止男女的比例,麻煩你查訪一下後讓我知道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
    劉委員世芳:我們當然知道依法行政是最重要的,依法辦案也最重要,可是有的時候牽涉到社會文化,大家會比較有保守的樣態,恐怕是女性檢察官或是有社福經驗的檢察官來辦案會比較好。
    蔡部長清祥:確實如此,我也跟委員說明,我們各地檢署有成立婦幼專組,也是儘量挑成熟或是比較有經驗的女性檢察官來辦理。
    劉委員世芳:減少社會的偏差、社會的偏見,這樣會比較好,但是檢察官跟法官幾乎很少有原住民,有還是沒有?
    蔡部長清祥:還是有,不多。原住民的部分我們也會跟有原住民同胞的鄉鎮……
    劉委員世芳:部落。
    蔡部長清祥:我們檢察官也跟他們辦了研討會,常常也深入到原鄉去做法治宣導。
    劉委員世芳:我建議一下好嗎?部長跟次長您恐怕知道,在部落裡面比較多的大概是宗教團體,尤其是教會。
    蔡部長清祥:是。
    劉委員世芳:教會裡面通報的幾乎都是實情,但是到法務部辦案的時候幾乎都不見了,所以我才特別提到對於性侵被害人,尤其是原住民還有不到18歲未成熟的人,他們其實有很多相關的變數值得探討,我建議衛福部未來可以多跟教會團體合作,這樣子比較可以找出性侵被害或是加害的真正關係,如果需要行之以法的話就由國家的法律來行之以法,好嗎?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9時45分)大家好,我們看今天的題目就是性侵刑後治療的釋憲案,司法院的解釋是怎麼樣?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這個釋憲案最重要的就是解釋的第4段,就是要求在聲請宣告或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程序的時候,受處分人應該可以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這是聽審權保障的部分;另外一個就是如果受治療者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這是辯護倚賴權的部分。因為在109年12月31日宣示第799號解釋的時候,就提到在「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所以實務上是在解釋宣告當日起,我們實務的操作就已經按照大法官的指示在操作了,不過在法制上我們也要儘快讓它完善。
    許委員智傑:所以實務的刑後治療是OK的嗎?
    林秘書長輝煌:實務的刑後治療是在聲請宣告強制治療或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的程序,目前我們是按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來操作,不過執行的部分要法務部跟衛福部說明。
    許委員智傑:我是這樣子建議,我想請教蔡部長或是李次長,基本上性侵犯有強制治療應該也是精神的問題吧?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從醫療的角度來看精神上是有一些問題,所以我們也是偏重要給他適當的治療。
    許委員智傑:比如說鐵路殺警案也是精神的問題嘛!
    蔡部長清祥:在審理過程當中也有請專家來做鑑定,所以應該也有做一些判斷。
    許委員智傑:我有一個不一樣的思想大家參考一下,就是既然要司法改革,主要是要解決社會問題,我們也不知道一個精神病患在社區裡面會不會犯罪,所以他會變成社區的不定時炸彈,社區只要有一個精神病患在,比如說殺鐵路警察的這個人,他如果在社區裡面,我們還真的會害怕,我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發作,但是不能他沒犯罪就關他,也不能他犯了罪但因為他有精神病的狀況就放了他、放在社區,所以我有一個不一樣的想法請大家參考一下,我們來探討一下,精神病患在社區,像在我現在住的社區也有精神病患,但是他沒有攻擊性,所以我們都跟他和平相處,也相處得很愉快,碰到還會打招呼,其實是沒有危險的,精神病患如果有攻擊性而且有犯罪的時候,在司法的審判當中,因為他精神病發作所以他殺死人,那被殺死的人權誰來顧?所以我是認為一般人該判多久的刑就判多久的刑,當然因為他是精神病患的關係,所以可能會在監獄裡面監禁跟治療,司法如果跟正常人一樣判刑,或甚至減輕一點點,不能變成無罪,法務部會關他,有一些是精神病患要怎麼治療,可能要由衛福部來處理。
    我比較大的問題是,全臺灣因為精神出狀況而去傷害別人的案例很多,照以前司法的角度經常都是輕判,才會有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今天也才會有刑後治療的釋憲案。如果換個角度,我是希望3個部會包括警政署一起做一個考量,就是今天的目的是要解決社會問題,我希望沒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當然留在社區很好;對於有攻擊性但沒有發生犯罪的精神病患,你也不能把人家抓去關;但是精神病患有攻擊性而且的確犯罪了,該判的罪就是要判,比如他被判5年,當然法務部該關就關,但是因為他是精神病患,所以他可能需要一些醫療行為,我的看法是現在矯正署裡面的監獄也有一點固定,我們不要說僵化,就是固定的模式,如果矯正署可以變成有更多的工作監獄,就像外役監一樣,或者說他怎麼樣增加工作監獄,被判刑但有工作能力的就讓他去監獄裡面工作,不要因為他精神病發作殺死人就判無罪,這社會一定不能接受的,精神病患殺了人,不管是10年、15年,該判刑就判刑,服刑期間你要去工作嘛!需要醫療的部分就看衛福部怎麼支援,或者建立類似偏精神病患者的工作監獄,至少是你既然犯了錯就應該要為社會負責,你是精神病患,我用醫療去維護你的人權,但是又不會把這個不定時炸彈擺到我的社區裡面,可以顧到外面的治安、一般人的人權和安全,精神病患即使有攻擊性,但是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沒有犯罪,我一定不能管你嘛!
    今天只要犯了罪就進工作監獄,可能法務部的load會比較重,但是至少集中這些犯罪的人,也給他們工作,當然像這樣子的監獄可能需要衛福部進駐醫療部門,專門處理精神病患的問題,是不是以這樣子的方式整體思考,就不會產生刑前治療、刑後治療、放到社區的問題,我不知道這個方式可不可行,其實我也想很久,這個部分跟各位探討一下,如果有機會真正改也才對社會有幫助、才能解決社會問題,可能load比較重的是法務部,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報告,如果受刑人在監獄裡面有精神狀況的話,我們會分輕重,輕的也許靠門診,監所都有跟當地的醫療院所合作,在門診有精神科可以看病、按時吃藥;如果比較嚴重,臺中監獄裡面也有附設培德醫院可以更進一步診治,跟中國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合作。所以我想不管他的情節輕重,目前都會有醫療上的處理,當然也要仰仗衛福部的協助。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覺得這個是社會的觀點,就是說現在司法院在判刑的時候,像我剛剛講的這個觀念,司法官是可以接受的嗎?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法官普遍會注意到整個國民的感受,這應該是一個趨勢。
    許委員智傑:如果司法院覺得這是個趨勢、可以接受,法務部覺得你們應該也可以安排,衛福部也可以支援,是不是就慢慢地形成一個社會共識,向社會這樣子宣布嘛!將來不會有精神病患在清醒的時候傷害別人,然後又說自己是精神病患,可以避免掉這些問題,該判刑就判刑,該去工作監獄就去工作監獄,該治療就治療,這樣子很清楚,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再來研究看看怎麼樣讓它變成一個具體可行的法案或辦法,這樣子我們才會真正地解決社會問題,也拜託各位我們先討論、私底下先想一下,看看要改哪些法案或修哪些辦法,我會個別再請教各位,一起凝聚共識解決這個社會問題,這樣好不好?好,感謝。
    主席:接下來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9時57分)首先感謝主席安排這個議題,因為釋字第799號在去年底出來之後,我相信行政部門已經開始在討論相關議題,但是我們不希望等到你們兩年後全部討論完了再來跟我們討論,我們現在就提供一些意見給你們參考,做為未來修法上的一些建議。事實上釋字第799號並沒有說刑後強制治療是違憲,所以不是why的問題是how的問題,不論在尊重法制或是相關當事人權益等部分如何做得更好,因為有部分你們被舉了黃牌,有部分被舉了紅牌,該做處理的部分我希望利用今天這個機會跟司法院、法務部還有衛福部做一些意見的交換。
    事實上我們知道,整個刑後強制治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所謂性侵害的犯罪率、再犯率的觀念,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率到底有多高,會取決於我們處理這個議題的態度跟方法。我想請問一下司法院,再犯率到底有多高,我先從法律再談衛福部的觀點,我先問法務部好了,監獄裡面現在總共有2,782人性侵害的受刑人,到今年1月底為止有2,764人,部長想請問一下,這2,782人有多少是再犯進來的?有沒有這個數字?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目前我手邊沒有,不過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07年的時候曾經追蹤性侵害犯後來出獄以後有沒有再犯,107年的時候有追蹤當時年度70名出所但是有再犯的有6人,所以再犯率大概是8.57%,後來因為涉及到個資的問題,所以沒有後續再做。
    羅委員致政:這資料都在你們那邊啊!我想問的是現在的2,782人裡面有多少是因為再犯再進來的?你們再提供這個資料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
    羅委員致政:因為我們想瞭解它的成效如何?有兩個,一個是預防初犯,根本不要發生,社會相關的網絡等等;另外是現在有這麼多作法,到底有達到多少避免再犯的機會,這是我們要問的問題,所以麻煩提供一下這個資料,就是現在這2,782人到底是初犯還是又有人再度回籠?但更重要的是有些還是有黑數,可能犯了但沒有被抓等等。
    請問一下衛福部,從醫學或者相關的觀點來看,性侵害再犯的可能性到底有多高?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報告委員,衛福部曾經有做過一個104年到105年的調查,就是性侵害加害人出獄之後回到社區,我們去追蹤他的再犯率是多少,目前研究出來的數字是12.89%。
    羅委員致政:那這算高還算低?
    李次長麗芬:國際大概是14%,可是有另外一個數字,就是我們去看101年到105年因為性侵害再次入監的這些人有沒有前科紀錄,大概40.2%有前科紀錄。
    羅委員致政:本席之所以問這一題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比方說今天你知道110年的比例,我就要看兩年後、三年後比例到底有沒有下降,這樣才達到整個政策目標嘛!如果這麼多年下來永遠維持12%再犯率,甚至強制治療完之後還是那麼高,那表示制度還不夠好,所以這個是指標,現在把指標釐清之後,未來在做政策檢討的時候才知道到底還有什麼地方可以精進,這樣你理解我意思吧!第二個想問的是,釋憲裡面提到一點就是刑後強制治療的期限,以什麼方式來設定期限?法務部或衛福部有沒有初步的想法?還是說可以延幾次的概念?還是最多不能超過幾年?請教蔡部長。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一下,目前是沒有期限的限制,因為要到再犯率顯著降低為止,所以每年要做評估。
    羅委員致政:可是這就是被大法官說有違憲之虞的啊!
    蔡部長清祥:刑後強制治療本身是沒有違憲,不過在做要不要繼續治療或是要不要放走他的時候,要讓他有陳述的機會。
    羅委員致政:只是這樣子而已嗎?還是永遠無期限這個東西是違憲的?請教司法院,到底是指只要讓他有陳述就可以無限關,還是有一定期限,釋字是怎麼解釋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關心,在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的第6段是有做警告性的裁判,它提到「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
    羅委員致政:秘書長,現在一個釋憲案各自表述啊!有沒有期限到底是不是一個關鍵?還是您認為只要程序上讓當事人可以陳述,就可以認為只要維持高犯的可能性的話,可以一直關下去,是這樣子嗎?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只能說看起來大法官只是做了一個警告性的裁判,並沒有明確地說沒有期限是違憲的。
    羅委員致政:所以未來修法上未必會有所謂的上限期限的問題,只是在程序讓它完備,只要評估小組或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話,事實上還是可以針對你們的需要繼續做所謂的強制治療?沒錯吧!所以修法的方向並不是要設立一個期限?沒有吧?好,那我瞭解。
    強制治療的場所,現在對培德有一些意見,認為那個跟監獄差不多,衛福部說你們有幾個替代的場所,大肚山莊或其他所謂療養院所等等。它涉及到兩塊,一個是場所的位置,另外一個是管理的方法,沒錯吧!就是管理的方法不能跟監獄一樣,衛福部你們現在有沒有初步的想法?
    李次長麗芬:其實目前法務部跟我們都有一起在積極地尋找適合的醫療院所,目前的分工方式就是衛福部主要是做醫療;因為這一群加害人可能是有高度暴力甚至有反社會人格的,所以也要維護醫療院所裡面醫護人員的安全,所以這個部分會請法務部提供戒護人力,能夠確保……
    羅委員致政:所以還是要戒護嘛!對不對?
    李次長麗芬:對,還是需要戒護,所以那個場所還是需要一些管理跟控制。
    羅委員致政:所以基本上培德未來還是有可能繼續成為一個強制治療的場所?
    李次長麗芬:應該是說因為培德在臺中監獄裡面,大法官釋憲覺得這跟受刑人的處遇是一樣的。
    羅委員致政:所以只要搬出來就好了?
    李次長麗芬:所以一定要搬到監獄以外。
    羅委員致政:大肚山莊長什麼樣子?本席還沒去過。
    李次長麗芬:其實也是在臺中監獄裡面。
    羅委員致政:所以差別不大?
    李次長麗芬:對。
    羅委員致政:主席可能會安排去考察,到時候大家再看看實際的情況好不好?
    李次長麗芬:好。
    羅委員致政:其實我們要談的就是預防再犯的嚇阻力。初犯當然有很多東西要去處理,我現在只談再犯的部分,這部分從司法嚇阻、觀護查訪,到治療輔導、科技監控等等,很多東西都可以談,其中有關司法嚇阻的部分,司法部門現在設有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請問秘書長,根據法律的規定,強制性交罪是判幾年到幾年?
    林秘書長輝煌:3年到……
    羅委員致政:3年到10年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羅委員致政:可是我把數字找出來,發現根據你們所有的資料,從96年到105年,雖然強制性交罪是判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平均卻只判3年10個月;加重強制性交罪雖然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平均是判8年2個月。以強制性交罪的平均刑度為例,你覺得這會讓人民對法律的感情有落差嗎?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我們從一般媒體的反映來看,可能國人都有想要重刑化的要求。
    羅委員致政:對,所以你覺得3年10個月會造成人民和法律的感情落差嗎?因為它的量刑範圍是3年到10年嘛!所以呢?
    林秘書長輝煌:國人是要求刑度重一點,這是我們從媒體上看到的普遍觀感。
    羅委員致政:秘書長,你們那個系統很怪!你們現在是把已經判決的案例統統放進去嘛?
    林秘書長輝煌:對。
    羅委員致政:目的是讓法官量刑或檢察官求刑時可以參考過去的作法,結果他們參考時,發現過去最多就是判3年10個月,這樣他怎麼可能判到5年?你知道這個邏輯吧?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羅委員致政:你們把現在已經判刑的個案統統放進去,然後我幫你查了一下,強制性交罪平均就是判3年10個月,當法官以此為量刑依據時,不就會判得和這個差不多嗎?他不會偏離平均值啊!這樣怎麼會和人民的感情結合呢?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當然還要靠其他的輔助系統……
    羅委員致政:我知道你們有各種量刑因子等等一大堆東西,但是很簡單,如果要判5年,他就會覺得這樣跟過去這麼多年來3年10個月的平均量刑比起來是不是太重了一點。會不會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法官在個案上當然會有這樣的考量,他們可能會想要儘量根據目前實務上的量刑行情來……
    羅委員致政:目前實務上就是平均3年10個月嘛!對我來講,這個系統的邏輯就是不大能說服我,因為如果這樣,我找AI來判案就好了啊!對於每個案件,只要一直把量刑輸進去,結果就會自動跑出來,這樣就好了!
    法官當然也會根據個案而有不同的量刑考量,我都同意,我只是在想,這樣的系統到底能不能幫助法官拉近人民和法律之間感情的距離?我是認為透過這樣的系統不大能達到這個目的啦!當然,能不能改進?我們未來還有很多機會可以討論。好嗎?
    林秘書長輝煌:好。
    羅委員致政:謝謝。
    主席:謝謝羅委員,也希望你後天能夠一起去看看大肚山莊。
    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8分)感謝主席這麼快就安排釋字第799號解釋要求改善有關刑後治療事宜的議程。這個解釋是109年12月31日才剛做成的,依照解釋文和理由書的內容,大概有2年到3年不等的期間去做相關法律及實務上刑後強制治療內容的調整和修正。我首先想問的是,依照我的看法,這個解釋最重要的內容有兩個,第一個是「明顯區隔」的問題,畢竟所謂的刑後強制治療是保安處分,而不是刑罰,而且大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很特殊的保安處分,所以解釋文最後還說,到底是不是應該繼續放在保安處分裡面也是有疑慮的。
    這個「明顯區隔」包含硬體的部分要不要和監獄做很明顯的區隔,大法官是認為要,可是要的話,就會有第二個問題──因為專門針對這一條所規定的強制治療是社會上相當不名譽、被相當污名化的犯罪行為,如果把它單獨設在某個特定場所,實務上會不會反而更難執行?這個部分我覺得要稍加考慮,而且這也會和該處遇或強制治療能否達到其核心目的有關。
    把他們集中起來、圈起來關在那裡,到底是對他們好還是不好?因為大法官已經強調不管實體面或程序面,都要以受治療者得以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為核心指標,這是最上位的指導原則,而且大法官的解釋文最後還提到這和病人一樣,因為服刑期滿就不再是受監禁的人犯,而是所謂的病人,所以主管機關是不是要換一下。請問衛福部是不是可以從治療方面的專業來說明一下有關區隔的問題,也就是現在所謂輔導和治療的內容到底是否足以去治療這個受刑人?我認為這是核心的議題。大法官所要求的「明顯區隔」也包括軟體的部分,請問集中治療對他們來講到底是不是最適合的方式?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目前培德醫院和大肚山莊都設在臺中監獄,裡面都有醫療團隊,只是培德醫院的部分來自中國醫藥大學,大肚山莊的部分則來自草屯療養院,其中都有精神科醫師、心理諮商師,以及社工和職能治療等相關專業人員,所以他們在裡面其實都有接受相關的醫療和輔導方面的協助,包括個人諮商和團體的協助。以我之前看到的資料,大肚山莊部分的再犯人數比5年內的再犯人數還要低,而且還不只是比較低,剛剛我們同仁告訴我,目前是沒有人再犯。也就是說,在這樣一個比較完整的協助之下,其實是可以讓這些人不再犯,而且也都可以重返社區。
    黃委員世杰:再犯率是否顯著下降是一個評估要件,以你們執行到現在的成果,足以證明這在實務上是可行的,而且也有達到它的效果。
    李次長麗芬:是的。
    黃委員世杰:我認為這很重要,應該要特別強調。
    但是釋字第799號解釋還有第二個最核心的問題,這也是剛才大家比較不敢去談的,就是大法官認為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這是在講什麼呢?其實大法官挑戰了一個社會上會有很大情緒反應的內容,就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形,不管怎麼治療,最後還是很難評估其再犯的可能性有顯著下降,這種人要怎麼處理?
    根據今天法務部、衛福部和警政署提出的報告,其實你們都有主動提到社區處遇這一塊,也就是說,現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規定的「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是集中性的,如果跳脫這個規定去看要如何處理這些性侵害的行為人,其實我們應該整個綜合來看,而不是按照現在的區分,一種是要強制治療的,處遇之後會定期評估和鑑定,如果認為他有再犯的可能性,就繼續把他關在集中的場所施以治療,等到治療成功,再把他放出來;另外一種則是本來犯行就比較輕微,所以刑期較短,可能就採取社區處遇的方式。因為有這種分級考量,可以說現在其實就已經有一個和輕重有關的體系存在了。
    所以我是建議,因為大法官在講「特殊情形」的時候其實有暗示你們應該把現在這個體系的觀念帶進來,這個是在你們研議修法的時候應該要去考慮的,也就是說,除了要求程序面保障,他們可以定期提出有這個程序權的表達意見,或是辯護、輔助人這些東西之外,更重要的事情是對於這些人,我們有沒有除了一直把他們關起來之外其他的作法,就是搭配譬如法務部有提到、警政署也有提到所謂的科技監控,以及定期的訪視或者是在外面給他做治療。這種方式是必須要正面去面對的,因為大法官很明確的在釋字裡面提到這個面向,關於這種特殊情形的,因為這些人其實是這個釋憲案的核心,如果他們沒辦法遇到一個對他們比較友善的,或是真的能夠治療他們的方法,他們就形同是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比無期徒刑還可怕,根本沒有假釋的機會。所以這個部分我是希望衛福部,因為這是評估的部分,該如何去判斷整體對他們的處遇,其實你們是比較專業的,所以你們要協助法務部在這個部分做一些規劃,我想知道法務部跟衛福部目前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提出規劃,因為它好像沒有押時間,但其實也是要同步來做處理,請部長先回答,然後再請次長。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確實這種特殊情形,我們必須要仰仗醫療專業來做判斷,如果沒辦法防止他再犯的話,把他放出去又是一個社會上的不定時炸彈,所以這個東西真的是很難判斷,你要長期把他放在強制治療的場所,好像又違反人權,這確實是兩難,不過我們會努力地跟衛福部來克服,像剛剛委員提到是不是用科技監控的方式,或是加強定期訪視的方式,這個都是可行的,至少要讓人民安心,不要把這個不定時炸彈放在社區裡面,大家覺得很困擾,謝謝委員的指教。
    黃委員世杰:好,謝謝。請次長。
    李次長麗芬:確實我看到這次的解釋文,覺得這對我們來講是一個很大挑戰,我們最重要的是希望在可以給予治療協助的部分,我們儘量讓它更周全,如果真的都沒有辦法的情況之下,他可能就必須回到社區,那回到社區就誠如剛剛委員講的,就是整個社區有沒有一些監控的機制?以我們現行的法律來講,目前是沒有,因為他已經是刑後了,所以就沒有類似觀護人的這些科技監控。如果要面對這個問題的話,我想我們會再跟法務部積極的研商,如果是需要這樣的話,怎麼樣子透過修法,是不是也要有對於這種類型的受處分人,他回到社區之後是不是有類似這樣的社區監控機制,這個部分我們必須來研議。
    黃委員世杰:因為這個修法主要會落在你們這邊,就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防治就包含在裡面。
    李次長麗芬:是。
    黃委員世杰:如果也需要法律強制力的部分,其實我們都可以在這個法律裡面再來作研議,但前提是在執行層面你們要先準備好。
    李次長麗芬:是。
    黃委員世杰:不然我們光寫條文是沒有意義的,你們必須要先把作法擬定出來,然後我們再來進行這個工作,我覺得這樣對整體社會是比較好的,並不是我們就直接說他們回去就是不定時炸彈,當然社會會有疑慮,絕對是這樣,但是我們真的也需要一個平衡的發展,希望你們再多加努力。
    李次長麗芬:好,謝謝。
    黃委員世杰: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0時19分)謝謝召委,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我們討論的題目非常非常有意義,這有分三種人,一個是加害者,一個是受害者,也有可能日後被受害的人。我們先講被受害者,我們要窮盡我們的力量讓他能夠回復,對不對?窮盡力量幫他們的忙,對於可能會被受害的人,我們一定要保護。對於加害的人,當然大家都在講人權,但是難道可能會被受害的人就沒有人權嗎?我剛才聽了兩位委員跟你們的答詢,我想大家都很認真,我就不想多講,但總之對於受害人,我們要用十分,就是原來用什麼,可能現在要用得更多一點。對於加害人的某種限制,我覺得應該要嚴格一點,雖然我們讓他能夠重回到社會,但是不可以有萬一,我不知道司法院跟法務部部長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對於被害人,我們會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行政院定有一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性侵害的被害人是我們更加要保護、協助的對象。對於加害人,我們除了他精神上有沒有問題,在執行的當中就要給他適當的治療,如果執行完畢還是沒有辦法治療到能夠顯著降低他再犯之虞的話,我們會聲請法院來給他刑後強制治療,持續地關心、注意他。
    費委員鴻泰:必要的時候,該強制就是需要強制,好嗎?
    蔡部長清祥:是。
    費委員鴻泰:我想談另外兩個問題,我先請教一下警政署的副署長,最近我發現兩件事,一個是警方在偵辦館長被槍擊的案件,你們在搜索幫派份子邵某某的時候查扣了一支名錶,後來這支名錶就不見了,請教一下這支AP的名錶價值多少錢?現在如果要去買,市價大概要多少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報告委員,我也是從報章上看到其價值,我個人對錶也不清楚。
    費委員鴻泰:你幹過巡警,做過抓賭、查贓、收贓,這支錶我去問過人家,他說要看款式,可能有的會高達上千萬元,所以這支錶到底跑到哪裡去,我想你們辦刑事的人一定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常常會有一些不肖的查案人員,尤其是去抓賭場,趁著一團亂的時候,有人就上下其手,去收贓、去查贓的時候也很多,有很多人也不敢講實話,偶爾都會聽到這樣的事情,因為我們警察的朋友也很多,雖然這種不肖的人不多,但就是有這樣子的人,這個事情一定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無獨有偶,你們最近在查十多年前新北市市刑大的天花板上,發現了那麼多槍跟子彈,還有分裝的毒品。副署長,你是刑事出身的,你當過刑事局長,戰績也很彪炳,你覺得這是怎麼回事?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我想發生這個事情,我們警政署也對民眾感到抱歉。第二個問題就是說,我們現在這兩個案都已經報地檢署指揮偵辦,也表達我們警察自清的決心。那第二個案也是因為第一個案的延伸,第一個案我們已經透過各方面的調查,甚至用了測謊,所以也會有其方向,當然測謊不是絕對的證據,但是我們全力在查,所以才有第二次的清查,清查出來之後,昨天下午新北市警察局也對外做了初步的說明,目前這案子也在新北地檢署的指揮偵辦之下,我相信一定能夠弄清楚,雖然時間是十年以前的事,但是我們有相關的一些跡證還在採驗中,我想就如委員所講,一定會對外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費委員鴻泰:不要把它看成小事,媒體跟大家普遍都知道了,這是對警察操守的一個檢驗,不能護短,絕對不能護短,一定要把這個害群之馬抓出來,抓不出來,就是你們無能,尤其是AP錶的事情剛發生,涉案的可能就是跟查案有關係的人,對不對?查不出來,你讓大家對警察很難信任,同樣的,我們這個禮拜會談到司法案件的事情,如果司法院及法務部想要大事化小,人民真的就會有一把尺來衡量你們,不要嘴巴上講是司法公正的,更不要講司法人員的操守,在人民的腦袋裡,就只有一個「X」字,這件事情發生了,老百姓都看在眼裡,同樣的,我剛才講了錶的事情,還有法務部及司法院司法關說的這種醜聞,如果你們認為是小事,老百姓不會瞧得起你們。
    我再請教一下,行政院上個禮拜四通過了法務部擬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來種大麻因供自己施用或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教司法院秘書長,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這個修法方向是大法官的要求。
    費委員鴻泰:我現在問你,也不一定大法官的話都是對的,大法官連我們立法院很多案子政治考量都不受理,請問法務部長,現在全世界各國對毒品的管制是越來越放鬆了嗎?
    蔡部長清祥:有些毒品國際上有的國家是開放,但是在我們國家是不開放,我們是非常嚴格的……
    費委員鴻泰:現在大麻是屬於第幾級毒品?
    蔡部長清祥:二級毒品。
    費委員鴻泰:至少我們感覺上沒有說要把它放寬嘛!
    蔡部長清祥:沒有。
    費委員鴻泰:但是我們這些了不起的大法官講只要是自己種供自己使用,情節輕者就只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你乾脆就像有的國家宣布大麻合法化算了嘛!這個是不是幫某人在搞?我覺得大法官也要吃點人間煙火吧!大法官也不是神,某些大法官真的要認清楚一件事情,他也是經過立法院同意,當然現在大法官因為民進黨多數,他只要討好民進黨的想法或民進黨的某人,這個裡面有暗示性的意義很強烈,我就不知道在搞什麼,是要幫某人開脫嗎?或者幫某人的朋友以後開脫嗎?如果說我們今天大麻無罪化、除罪化,你去修這個法,大家就算了,但是你沒有,你還是把大麻變成二級毒品,然後你要去開這個方便之大門,老百姓的心裡、眼裡會怎麼看?
    奉勸司法院秘書長,如果你有機會告訴那些大法官,把我的話講給他們聽,大法官受人所推崇,就是因為他有他的價值觀及道德觀,我就看不出這裡面的價值觀及道德觀的改變,為什麼會變成這個樣子?如果前衛一點,就把大麻除罪化,學荷蘭或美國某些州,但是現在還沒有,單獨感覺上就有某人的影子在裡面,不覺得這很奇怪嗎?大法官是為政治來做服務的嗎?現在因為司法關說的案子,我是臺北大學(原中興法商)畢業,我們法律系很多的同學都在各個地方當法官、檢察官,大家都覺得很丟臉,大法官幹這些事情,我也覺得很丟臉,講司法改革,沒有人相信啊!
    主席:主席先作宣告,今天上午等到陳委員椒華發言完畢,休息5分鐘。
    請吳委員斯懷發言。
    吳委員斯懷:(10時30分)謝謝主席。今天早上到現在為止,很多委員都關心這個問題,從釋憲文開始,其實這是多數社會大眾所關切的,這個問題跟全民都有關係,我想先問問司法院,這次大法官第799號解釋文出來以後,有沒有考慮到蔡總統競選期間一再說的話─要建構社會安全網,以及世界人權宣言裡面的最後一句「免於恐懼的自由」?我看了你們的業務報告,秘書長剛才報告得很清楚,司法院秉於要為人民,以人民為最主要的基礎,這是所有政府存在的目的,以民為本,那你現在這個解釋文出來,當然我們就憲法層次來講,你要考慮到保障人身自由、社會安全的公共利益,要兼顧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就像剛才費委員講的一樣,你到底是孰重孰輕?保護被害人,這個被害人是整個國民都有可能變成被害人,還是保護加害人的人權?所以這個解釋文出來,再加上有兩個警告性的解釋文,我想問一問司法院,宣告違憲之外的這兩個警告性的解釋文未來是不是還需要再聲請釋憲或者自動變成違憲,你有兩年、三年的條款限制,請司法院簡單地回答我。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關心。關於這個部分,警告性裁判的部分,相關機關如果在期限內沒有調整改善,是不是將來會有人再聲請釋憲,這個我們沒有辦法預測,不過,大概大法官在文字上做這樣的表明應該是容易理解的。以上。
    吳委員斯懷:我想老百姓要聽的不是這個,我問你的主要目的,兩年到了,大法官會議會不會要被動聲請釋憲再作解釋,還是時間到就宣告違憲?民眾要聽的不是那麼專業、繞來繞去的法律名詞,就這個解釋文產生後面的問題,就這兩個是不是可以簡單的回答我?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解釋文出來,那個解釋案就等於是終結了,除非另外有人聲請解釋,要不然大法官不會主動再解釋。
    吳委員斯懷:好,謝謝。我想爭議的在於人身保障自由,就是針對加害人這一部分,我看到高檢署檢察官孟玉梅也曾經解釋過、媒體刊登過,這些高風險性侵犯刑後的強制治療沒有期限,並不是只有臺灣有,包含美國及德國都有類似的制度,所以在美國及德國等這些先進國家,尤其德國的法治程度是全世界公認的,他們都沒有被宣告違憲,這部分也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要納入參考,其實婦女團體及社會關注的是這些狼回到社區,我們能不能安心過日子?就這麼簡單的人民訴求。
    我接著再問法務部及衛福部,我們曉得這個刑後的強制治療,一個是刑法、一個是衛福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個適用的法條不一樣,同樣的類型,一個是受刑人、一個是處遇治療,兩個概念不同,我現在問的是要讓社會大眾聽得懂的話,我們看看現在的資料,根據司法院法務部、媒體的資料,近10年地檢署偵辦的性侵害案件每年平均4,500件,這個數據非常高,還持續增加。犯案地點大多數在家裡面,再犯者都是身邊的人,這些數據都是活生生的事實存在,性侵害案的起訴比率有45%。依據行政院性平會的統計資料,近10年性侵害防治累計處遇期間再犯的性侵案件有552人,近10年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判刑確定的有九千多人,再犯的性侵害者332人,請問兩個部長,針對這些數據,你們有沒有詳實地去分析原因?請法務部先回答。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很重視這樣的數字,在監所執行中的這些性侵害加害者,我們都會從治療的角度來給予適當治療,如果刑期屆滿的時候,他沒有完全治癒或是還有再犯的危險時,我們檢察官會聲請法院裁定刑後的強制治療,所以會儘量控制在我們能夠控制的範圍內。
    吳委員斯懷:部長,我的最主要的目的是法務部有沒有掌握這些數據?
    蔡部長清祥:我們隨時都有掌握數字,所以要有有效的方法來防止,我們也要透過醫療的專業。
    吳委員斯懷:請衛福部簡短回答。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對於相關案件、兩造關係以及受害年齡,其實我們都有相關的統計,針對被害人的協助,還有相關的教育宣導都有在進行,委員提到的資料看起來最多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其實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是指不是強迫的,對於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部分,有可能兩造都是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是年紀大的,這個部分其實在整個性侵害防治、在整個教育宣導也有跟教育部合作,這是最重要的部分。
    吳委員斯懷:部長,你剛才講到的重點就是我接下來要問你的問題,顯然我們婦女同胞的人身安全是沒有保障的,尤其十四歲到十六歲的青少年更不安全,請秘書長以及在座的各位部長,你們要以為人父母的心來考慮,假定是你的女兒、你的媳婦碰到這種事情,你會是什麼心境?請用人民的角度來思考法律的問題。我再請問法務部,這段時間你們有沒有做更細部的刑後分析,譬如,再犯者的刑期、年齡分布、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有沒有做這些細部的分析?
    蔡部長清祥:目前我手邊沒有這個資料,但是我們矯正署平時都有對這些收容人做一些年齡或原因的分析,最近一次對於性侵害加害者的分析是107年再犯率的分析,因為那是應監察院的要求所作的。
    吳委員斯懷:我建議法務部在這一方面不要只丟給矯正署,現在我們是AI時代,利用大數據分析就會找到一些關鍵點,法務部必須要掌握這些數據,否則我們都推給兩難,一個人權保障、一個社會安全。當然社會安全更重要,我們怎麼會讓老百姓有這種觀念,我們的法律都是在保護加害人?當然在法律層次各有各的角度,可是社會大眾的觀感就是這樣,民眾認為法律修來修去都在保護加害人,都不管我們這些受害人,或者可能的受害人,所以法務部在這一方面要做詳實的調查,要親自掌握。
    現在還有處遇處所的問題,因為法務部、衛福部兩個部會管這件事,適用的法條不一樣、資源分配不一樣,看看我後面的數據,法務部跟衛福部對這些處遇醫師、照護人員的待遇截然不同,所以我是很誠懇的建議,我也知道行政院曾經請政務委員出來協調兩個部會,也是沒有結果,我還是引用蔡英文一句話「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解決問題」,這當然是兩難,但是民眾的期盼、民眾的安全,免於恐懼的要求一點都不為過,所以請兩個部會透過共同上級行政院統一作業標準,修法包括組織法、辦法、規定,怎麼有一個制度、標準、事權。否則就以現在臺中大肚山莊這個案例來講,兩個樓層,一個涉及法務部、一個是衛福部,適用辦法、管理規定、組織、指揮體系統統不一樣,現在租約到期了,請問怎麼處置?這11個還在管制治療的人怎麼辦?58個涉及刑法,為法務部所管的部分怎麼處理?這些問題都不能等,等到這些人放出去了,或者沒地方去的時候,顯然兩個部會又違法了,法定是這樣,那就趕快修法,協調不出來,就由政務委員出來,行政院長出來協調,這是全民關心的問題。
    最後,請問警政署,最後的執行面是警政署,關於保安處分、再犯人員的管制,這幾天「慶記之都」、黑槍問題是全民關注的問題,最近在警察局天花板內找到槍枝又找到毒品,前一陣子調查局毒品遺失等等,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就是恐懼的由來,他不相信司法,他不相信警察,那他能相信誰呢?老百姓要怎麼辦?有關這部分的執行,我希望警政署跟內政部不要用嘴巴說,就像蘇院長前一陣子講的話非常、非常地不得體,他說情殺跟仇殺是難免的,這不可以難免!媒體記者可以這麼說,但是作為一個政務官不可以這麼說,如果這個難免發生在你家隔壁、發生在你的鄰里,請問你怎麼解釋、你要怎麼去面對你的家人?我覺得為政不在多言,把事情做好,把警政、紀律搞好,讓保安處分具體執行,讓社區、民眾覺得放心,讓他看到警察出現就安心,我希望警政署能做到這個程度,可以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也會加強訓練,用民眾的角度來做好治安防範。
    吳委員斯懷: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43分)謝謝主席,我剛好要順著吳斯懷委員後面的問題,請教警政署副署長,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什麼時候臺灣變成了「慶記之都」、「黑槍共和國」,如此之氾濫?首先要請教的是,就在大家對於南臺灣的治安亮起紅燈、人人自危的時候,我不知道新北市所發生的事情叫做什麼?是紀律渙散、烏龍辦案,還是整個警政署的螺絲都鬆了?在上個會期,我們才不可思議的看到調查局居然有六公斤的毒品忘記了、不見了、不知道在哪裡,我記得當時警政署也有來,我感覺你們在旁邊都鬆了一口氣,我還問過調查局發生這種事,那警政署呢?你們都跟我拍胸脯說,警政署絕對是按照SOP,絕對不會有贓物、證據遺失,或有人謀不臧的問題,結果問題就馬上出現了。所以首先先請教副署長,這是怎麼回事啊!怎麼會天花板藏槍毒10年,負責的警官居然說他忘記了。現在是怎麼樣?現在是只要一句忘記了,當時的調查局也是,大家都忘記了,那衛福部要出面做全面的健康檢查了。我們所有執法單位的記性都這麼差,那還得了啊!
    關於這件事情,我知道現在刑事警察局也檢討、調查了。到底是什麼樣的SOP,在這邊完全疏失,沒有落實?其實調查局也是一樣啊!最後也是輕輕放下,懲處了誰?真相在哪裡?到今天還是沒有人知道啊!請教副署長,那警政署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剛剛前面的委員也有提過同樣的問題。首先,本署對於發生這件事情,我們深感抱歉。當然案發之後,我們絕對會清查到底,對外有一個交代。現在兩個案都已經報新北地檢署,由檢察官指揮偵辦。第一案已經在查,但目前還查得不是很清楚。第二案就是第一案的延伸,他們是為了要清查,所以才找到這個。從第一案、第二案找出來這個部分,昨天下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也把初步的調查對外說明。目前來看,就是10年前的事,事實上過去也可能有這種管理不善的問題,所以警政署在103年的時候,就對於證物保全的部分,做一個嚴格的規定跟推動。現在發生第一個案,我們當然覺得很抱歉,就是這個狀況還是沒有落實做好。但這是兩回事,第一,落實沒做好的部分,我們會持續要求,至於發生的事情,我們現在已經傾全力,一定會做貫徹的調查。
    鄭委員麗文:謝謝副署長。我們還是會追到底啦!因為你們在這裡一定每次都保證啊!問題是最後呢?以後會不會再犯?大家就是等著看嘛!
    現在回到我剛剛說的「慶記之都」,這件事情是非常嚴重的,怎麼可能連一個麵包師傅都拿槍出來?剛剛吳斯懷委員已經講了,什麼叫情殺、仇殺難免?我們警察單位的存在,不就是要他們免嗎?而且這件事情不是情殺、仇殺而已,是隨便就拿槍出來耶!我們現在是在紐約嗎?是在美國LA嗎?什麼時候臺灣的臺南跟高雄,居然變成大家擁槍自重,槍枝氾濫到此地步?
    這件事情就蘇院長的宣示,意思就是說沒什麼大不了的。請問警政署的態度是這樣嗎?所以當然有很多人在質疑,說不同人當市長就不一樣,姓韓的當市長,警政署、蘇院長就親自下去坐鎮,嚴陣以待。現在換姓陳的當市長就說無所謂,大家不要大驚小怪,這是難免的啊!請問警政署的態度是什麼?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肅槍工作是長期性的工作,我們警察每年都把它列為重點工作。從統計資料來看,我們制式槍枝的查緝量也比較低,最近……
    鄭委員麗文:今天在臺南跟高雄,屢次發生槍殺槍擊事件,就這件事情而言,警政署的態度是什麼?具體的作法是什麼?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在案件發生之後做了內部檢討,署長也召集各縣市分區座談,並強調幫派及槍械的部分。事實上我們每年都在做,但是在滾動式的檢討新的作法,希望能夠更有效的檢肅,讓民眾……
    鄭委員麗文:你們有設立專案嗎?有成立專案專門處理嗎?你說每年都檢討,所以你的態度跟蘇院長是一致的,難免嘛!本來就是這樣。
    劉副署長柏良:不是,不是。去年……
    鄭委員麗文:你們有設立專案嗎?有特別針對這樣的情形,做什麼樣的動作?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都有檢討,在行政院治安會報,也曾經為了槍枝無法查緝的部分……
    鄭委員麗文:你不要跟我說治安會報曾經如何,我說今天發生這個事情,你不要一直跟我講過去處理什麼、平常處理什麼。現在有沒有針對臺南跟高雄?沒有就對了?
    劉副署長柏良:有。
    鄭委員麗文:你告訴我是什麼?
    劉副署長柏良:現在除了我們警政署推出的專案掃蕩以外,兩個警察局持續在推動他們地區性的檢肅。委員關心的這個麵包師傅嫌犯,他為什麼拿到這把槍,現在一個專案正在追,因為嫌犯不講,我們也沒辦法,要長時間地來追,不是我今天問他就講。這個部分是一個關切的議題,他怎麼拿到那把槍?他目前所講的,我們不予採信,還在持續追查。
    鄭委員麗文:我的意思是說個案當然要追啊!否則不就是吃案了嗎?我是說專案,不是說就這個個案,個案當然要去追,這不是問了等於白問嗎?我的意思是說,就這種槍枝氾濫、治安惡化的情形,有沒有設立什麼專案?譬如說增加站崗的數量。你們有什麼具體的作法,要怎麼樣積極的去檢肅黑幫的槍枝,或不明槍枝的流向?個案當然要查,不查就吃案了嘛!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啊!到底是有沒有?
    劉副署長柏良:有,報告委員,剛剛有講了。這個案件發生之後,已經做了全國性的掃黑與肅槍。這兩個縣市在全國性的掃黑肅槍結束之後,他們還持續針對他們的地區特性,個別還在掃蕩。
    鄭委員麗文:你很怕講出來針對這兩個縣市的作法,前面還加一句,全臺灣都在掃蕩。
    劉副署長柏良:真的是這樣。
    鄭委員麗文:我知道,我沒有懷疑你啊!但是你現在說全臺灣都在掃蕩,你們就是避重就輕嘛!我再繼續請教你,去年5月底,我們就修了槍砲管制條例不是嗎?當時就是要對這種持槍犯案祭出嚴查重罰,你們有沒有檢討,為什麼法律修改了之後,情況沒有改善反而惡化?
    劉副署長柏良:惡化的部分要看統計數據。
    鄭委員麗文:所以沒有惡化?你現在是告訴我沒有惡化嗎?
    劉副署長柏良:要看統計數據。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在這個新法修正之後,我們政府部門橫向聯繫都有在檢討,就是說修了之後理論上來講,應該會比較少,但是抓得多表示我們的決心的展現,各縣市警察局也都卯力在抓。我剛才講,肅槍這個工作,本來就是歷年的重點工作。我們要抓,現在抓得多,統計出來一看,好像越來越氾濫,事實上都在抓啦!我們去年還有一個自動鼓勵報繳,因為這個……
    鄭委員麗文:所以以前都沒有在抓,只有現在才在抓,是這個意思嗎?
    劉副署長柏良:不是,我剛才特別強調,每年都是列為重點工作。
    鄭委員麗文:所以法律通過以後,你們才認真抓,以前都沒有認真抓。副署長,今天來不是追究你的政治責任,有政治責任也是院長、署長。今天我們要問的是,警政署到底有沒有因為政治風向而淡化處理,或者是故意粉飾太平?今天發生了事情就應該要有具體的作為,專案的作法。法律通過了以後,為什麼還如此的嚴重?要去檢討原因嘛!不是只有修法而已,相關的配套如何去進行,你要告訴我這個事情嘛!但是你今天這樣閃爍其詞,更讓我覺得因為上面的政治定調,你們根本連查的力道都有問題呀!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會後把修法以後的幾波掃蕩專案工作的掃蕩成果,再跟委員報告。
    鄭委員麗文:我知道,我沒有質疑你們掃蕩用不用力,是你告訴我說你們現在比較用力,所以我才問你們以前不用力嗎?我現在是說我不反對這個修法,問題是修法以後為什麼沒有明顯的效果?你要去瞭解原因才能改善。你不要怕立委問嘛!尤其不要怕在野黨的立委問。今天警政署面對這種問題,數字會說話,人民的感受也是真實的。你們越是這樣的態度,擁有黑槍的人就越囂張,老百姓就越害怕。今天警政署的腰桿子要挺起來,要讓人家知道,我們絕對不容許任何這類的犯罪發生。這樣我們才會感覺到警方的公信力跟威嚇力,而不是還要看風向,還要看是哪個縣市執政,那這樣子你們在執法的過程當中,不就非常的辛苦嗎?
    俗話說:「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臺灣只要是民主社會,藍綠就會輪替,但是你們在警政署是一輩子的奉獻跟承諾,應該把治安工作放第一,藍綠放兩邊。老闆什麼時候要震怒誰知道?蘇貞昌喜怒無常,他喜歡就喜歡,他不高興要換人就換人,也不是你們可以決定的。今天只希望警政署讓老百姓有感受到,你們在治安上面是沒有在看政治風向的,沒有在看縣市長是誰,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希望警政署加油啦!謝謝。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我們一定會照委員的方向,以治安為首要考量,謝謝。
    主席(吳委員斯懷代):謝謝鄭麗文委員。請警政署會後把鄭委員剛才要求的統計數據書面報告,送到鄭委員辦公室,也請送一份到本席的辦公室。
    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56分)謝謝主席,也謝謝各位首長。今天我會安排這個專案報告,其實也是因為婦幼保護一直都是本席過去二十幾年來長期關注的議題,我自己也貢獻很多心力。我們都知道許多性犯罪,其實是跟精神疾病患者高度相關的。剛剛大家也談到再犯危險度的一些問題,但是我們知道檢警不懂醫學,衛生行政也不會強制執法,所以我們必須要跨機關充分合作,這是為什麼我們要召開這次專報的原因。
    首先是大家都在談,其實作為第一線的同仁最辛苦,警察最辛苦。最近我們也發現有很多精神障礙及心智障礙患者等等,我想請教副署長,如果民眾報案性侵、性騷,疑似加害人有精神疾病的話,副署長知道員警有什麼資源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第一時間會有一個派案系統,就是老百姓報案,原則上是打到110。現在高雄市有,高雄市跟衛生局都已經有聯絡,他們會給我們一個資料,假如我們知道名字,這個就會浮出來,假如是對象的話,很可能不在這個系統裡面,我們就不知道。
    葉委員毓蘭:因為您剛剛從高雄市上來,但是全國有沒有做到這一點,你知道嗎?
    劉副署長柏良:我會後瞭解再提供資料給委員。
    葉委員毓蘭:其實衛福部在去年7月16日辦理了一個24小時精神醫療緊急處置中心,就是他們所謂的Call Center。他們認為勤務中有困難的警消、社工,都可以打電話進去請求協助判斷,這就是專業的協助,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設置。
    次長,請問你知道到目前為止的成效如何?有多少通電話進來?有多少通是來自於我們的警察系統?你們對於警察、社工,有做了什麼樣的宣導,告訴他們說我們在協助呢?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這個中心我們是委託給草屯療養院在進行,其實這個中心一成立,相關的網絡,我們都有把相關的資料通知出去,如果他們有需要協助的話……
    葉委員毓蘭:通知出去?你知道警察一天收到的通知有多少嗎?我看到你們上禮拜五,我們催了半天有送資料過來,告訴我們在7月16日到10月8日之間,你們大概接到315通,其中有65通是來自於警察。我真的認為不只有65個警察機關碰到類似的問題,所以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是你們現在這些措施出來之後,沒有讓有需要的人來做,我覺得這個是衛福部沒有做到的地方。
    對於這樣的議題,因為剛剛蔡部長在他的報告中有提到,我們都很希望做到無縫接軌,所以不管是法官、檢察官或者是衛政,還有警政,我們都希望做到無縫接軌。我們在去年1月其實就有案例,就是臺北有個姓林的,他性犯罪刑期滿了之後,沒有到警察機關報到,所以他並沒有接受治療教育。雖然檢察官起訴了,但是因為通知沒有個別寄達,只是公告,所以就判決不罰了。其實我們經常會有這種漏接的狀況,在你們今天的這個報告裡面也提到,就是到今年2月底為止,有26個人沒有報到。請問有沒有掌握到沒有報到的原因?
    劉副署長柏良:現在我們都按照程序,該送衛政單位補履行的或者是裁罰的,真的不行的,我們就送地檢署,目前有15位是通緝中。
    葉委員毓蘭:對,我知道。副署長,其實我曾經有短暫期間是退休的,可是我還在臺北市政府,我也擔任類似外督的工作。對於這些性罪犯,我們警察送也是沒有用的啦!要不要起訴是一回事,然後這個起訴會不會判罰也是一回事,所以我們重點是怎麼樣讓人民免於恐懼。
    剛剛不管是吳委員或者是費委員,他們都提到了,目前我們是有電子腳鐐,但只是保護管束、保安處分。等到這個刑滿之後,繼續治療或教育,因為他們本身已經是自由人,已經沒有辦法戴電子腳鐐,我們政府要怎麼樣去追蹤,要怎麼樣控管?所以在坐完牢之後,假釋或緩刑已經刑滿的狀況之下,對於這些要接受教育治療的人,他們在這個空窗期,我們警政署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減少漏接?倘若他們有不服從等情況,你們有什麼樣的措施嗎?
    劉副署長柏良:漏接的機會我看是比較少,記得我們剛開始從要出來以前,衛政單位都會去做銜接,出來以後……
    葉委員毓蘭:但他不配合,我們現在此時此刻就有26個人沒有報到。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會加強查,查不到的我們會加強,不來報到的我們加強查,所以有分等級不同,但是在橫向聯繫上,我們每個月都有在聯絡。
    葉委員毓蘭:我講實話,我們經常看到的是警察做得很多,但是資源非常少。現在法務部或衛福部都在這邊,我看到我們在防疫上面還蠻厲害的,我們有防疫手機,所以他們一旦必須居家防疫,只要稍微行動有所不定,警察馬上就可以去追查。我認為對於這種性罪犯,應該也要有類似的作法。我知道各位現在正在研擬一些配套措施,科技可以運用在防疫上面,能不能讓我們警察也可以使用?對於有中高再犯危險的這些人,讓警察也可以掌控他們的行蹤,這一點是我要拜託兩個部會能夠看到警察的問題。
    我想請教法務部蔡部長,我剛剛提到保護管束期間的電子腳鐐,其實並不是完美的,因為95年以來,在使用電子腳鐐的1,469個個案中,雖然只有13個破壞個案,但是這也可能變成性犯罪的缺口,請問部長,這些電子腳鐐被破壞的主因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也許過去設備不是那麼精良,現在已經發展到第四代、第五代,所以更加能夠在安全上來控管,會更加強,我們也檢討這個原因,也跟廠商做深入的研究。
    葉委員毓蘭:剛剛講了半天,其實我上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提過,我只要看到人家的防疫手機可以發揮這麼大的功能,我覺得衛福部跟法務部都應該考慮,如果一般需要居家隔離的對象都可以用防疫手機,我們對於再犯率比較高的性罪犯,要求他們使用防疫手機,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所以在這部分能否請兩個部會承諾也把它納入釋字第799號後續檢討配套努力的方向?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事實上委員這個觀點我們前一陣子內部就已經在討論,但是有一些問題,因為防疫是鎖定在一個地方,而性侵害的已經沒有刑責了,他已經不是受監禁人,所以怎麼運用現在科技是我們可以好好來努力研究。
    葉委員毓蘭:所以這部分才需要兩個部會一起來努力,一方面也是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安全。最後,我還是要期許衛福部,因為我們剛剛已經提到有很多事情靠的是第一線在外面的員警,他們真的是缺乏精神醫學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我們提了很多現在在美國、歐洲很多國家都在做的所謂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這部分我也都跟政次討論過了,我覺得就像剛剛講的,你的Call Center成立之後,警察不知道如何去運用,這部分就是衛福部未來應該要努力的,你們一定要讓第一線處理的人自己不要有恐懼,要知道專業的支持都在後面,好不好?
    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我們會再跟警政署一起討論像這樣子我們有沒有可能有一些教育訓練的課程,我們可以跟警政署一起來合作,給警察同仁這些協助。
    葉委員毓蘭:剛剛我們講到Call Center,你們就應該到警光雜誌上做專文報告。
    李次長麗芬:好。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8分)秘書長、部長、次長及副署長大家好,今天我要問的問題前面幾位委員也都有提到,就是針對證物保存的問題,在這個問題我們也看到警政紀律非常散漫,整個證物的保全出了很大的漏洞。請問署長,針對這次新北市刑警隊長的事件,會做什麼樣的處罰?不要告訴我送檢調就好,是這樣嗎?
    主席(葉委員毓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從昨天新北市的初步報告,已經了解到是一位小隊長……
    陳委員椒華:對,要受什麼處罰請你快點講。
    劉副署長柏良:在行政處分部分先記兩個過。
    陳委員椒華:小過或大過?
    劉副署長柏良:兩個小過。
    陳委員椒華:這麼輕?
    劉副署長柏良:先這樣。
    陳委員椒華:為什麼這麼輕呢?你送個書面報告給我,這個是非常的嚴重,剛剛委員都已經講了。
    劉副署長柏良:好,對於委員認為過輕的部分,我們再提報告。
    陳委員椒華:我時間有限,如果有時間,你等下再回答,這個處罰太輕了,這等於鼓勵他再犯,或者鼓勵其他人再做這樣不當的行為。
    劉副署長柏良:他是行政處分先兩小過,刑責的部分還在查。
    陳委員椒華:兩小過顯然太輕。再請問部長,我們發現現在的環保刑事案件緩起訴的情形非常多,根據96年到106年有關環保刑事案件緩起訴有二千多人,但是有關廢棄物清理法受到緩起訴的就有一千八百多件,所以有九成都是這樣。請問部長,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廢棄物清理案件屬於緩起訴?你知道為什麼嗎?緩起訴之後,檢察官對污染行為人有沒有要求他們要清除廢棄物、恢復原狀?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據我的了解,為什麼有關環保的刑事案件緩起訴多?也許就是因為它的刑責本身就不高,他也認罪了,也願意賠償或回復原狀。
    陳委員椒華:部長,因為時間有限,我跟你補充,其實也不是這樣,因為現在有法規不明確,還有檢察官辦案的時候不太清楚相關的行政命令怎麼認定違法,這也是主要的部分。我今天本來有一個提案,但是還沒簽好,我也跟部長談過,就是未來的環境犯罪的調查,法務部應該加強相關的訓練,我也跟司法院秘書長提了,未來應該有更多的司法官和檢察官更完整的了解相關的法規,兩位可以答應這個可以做嗎?
    蔡部長清祥:好的,我們已經在著手了。
    陳委員椒華:秘書長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沒有問題。
    陳委員椒華:雖然我還沒簽好,但是你們口頭承諾了,感謝、感謝。現在因為緩起訴還有一個大漏洞,所有的廢棄物犯罪行為人對於緩起訴適用範圍,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相關規定,他們非常的開心,因為他們可能賺了好幾千萬元,甚至好幾億元,他們緩起訴可能只要幾十萬元就可以無罪,不法利得這麼多,甚至都脫產了,所以也不需要去恢復原狀,所以本席請問部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可以在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將要求恢復原狀、要求清除的條款放進來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研究,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主管單位是司法院,我們跟司法院來研究。
    陳委員椒華:秘書長這邊可以嗎?這個真的是犯罪人的最愛,現在緩起訴這麼鬆,他們很多都不必恢復原狀,所以如果沒有承諾恢復原狀的就不可以給予緩起訴,這個很重要,秘書長可以研議嗎?
    林秘書長輝煌:請問委員,具體的研議內容是要怎麼樣?
    陳委員椒華:我們再討論,具體的研議內容就是在剛剛提到的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將緩起訴的要求履行事項能夠加入回復原狀。
    蔡部長清祥:基本上在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時,檢察官可以依照案情做這樣的處理。
    陳委員椒華:但是因為現在沒有列入緩起訴的具體的法規事項裡面,所以有的有,有的沒有。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教育。
    陳委員椒華:坦白說,大部分是沒有的,甚至在法院這邊很多法官在判無罪,甚至法規的認定也有問題,也沒有要求回復原狀,在檢調系統這邊如果能夠修法讓緩起訴這邊可以把關的話,我想對環境絕對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律約束,請秘書長說明一下。
    林秘書長輝煌:緩起訴的部分應該是檢察官的業務。
    蔡部長清祥:我們會來討論,討論完如果有具體的建議,再來徵詢司法院的意見。
    陳委員椒華:請你們儘速來進行相關的研議。再來就是針對石木欽案,我們看民事訴訟再審制度上,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十三款的規定,如果要求再議的話,是不是應該要修法?要求再議主要就是我們看到目前從石木欽案、從巴黎銀行行員這邊,因為石木欽及相關的司法人員餐敘或有勾結的嫌疑,導致巴黎銀行行員被追討賠償,讓他含恨而終。我們從石木欽案來看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如果修正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和證據,能夠沒有五年的規定,司法院這邊可以做相關的斟酌嗎?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的關心,是不是要做再審條件的修正,我們會請民事廳來研究。
    陳委員椒華:這個部分其實對人權或保障憲法人民的訴訟權都是非常重要的。再來是法務部,我們知道有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法務部這邊是不是辦案時間超過法定期間欠缺正當理由就算辦案延遲?
    蔡部長清祥:我們是根據這個要點,如果他時間超過的話,我們是認為遲延案件再列管。
    陳委員椒華:我舉一個彰銀東莞案,法務部有調查3年,這個案子在2018年1月時就有具體的證據,有錄音、錄影,法務部目前的進度顯然有一點問題,因為我們知道有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在陳情的部分,就是吹哨者,他們被告了,被匿名控告,就有列入調查,2019年列為被告,2020年5月不起訴,這是匿名者的告訴,但是吹哨者檢舉的案,檢調這邊都沒有進度,為什麼吹哨者告的就有進度,而且有列被告,而吹哨者所檢舉的是沒有調查?這個東莞案的司法進度顯然是有問題的,為什麼?是不是有人把手伸入檢察體系來拖延辦案?所以本席請法務部調查,相關這樣子的檢調調查,是不是另外一種石木欽案的現象呢?請部長回答一下。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了解,因為這是個案,到底有沒有遲延,我們要進一步去了解。
    陳委員椒華:這是非常具有指標性的一個個案,因為匿名控告告發四次都調查,但是吹哨者所告發的、所檢舉的都沒有調查,部長,這個一個月內可以給我報告嗎?
    蔡部長清祥:個案的偵查法務部不介入,不過期限是不是有持續進行,我們可以了解。
    陳委員椒華:這個顯然也不是什麼個案要法務部介入,現在這個已經很嚴重了,匿名告發有調查,而且是涉及公股銀行相關的違法……
    主席:請法務部就程序上做個釐清之後給陳委員一份書面。
    陳委員椒華:這個非常嚴重。
    蔡部長清祥:程序上我們來說明,個案情節內容我們不予介入。
    陳委員椒華:一個月內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我們了解以後馬上跟委員說明。
    陳委員椒華:謝謝。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1時26分)謝謝主席,就教於法務部和衛福部,復仇式的色情,這樣講大家應該知道,這當中有一個很大的問題,他未必是被偷拍的,有時候影片或照片是雙方合意,可是事後卻淪為一種犯罪,但是這種犯罪現在的處罰,我有一點要提出,引用的條文是散布猥褻物品罪,這比較像公序良俗的法益,如果是妨害秘密罪,我剛剛就講了,有時候不一定是竊取的;加重毀謗罪有時候又離這個有點遠,講的是另外一部分,而且處罰都不重。請問部長和次長的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現行法當然也有處理的法律規定,但是可能不夠嚴謹,我們也有在研究要不要……
    江委員永昌:不是不夠嚴謹,其實有時候就是文不對題,你知道他造成傷害,我們想如果家裡面的小孩子遇到這種事情的話,他的相關影片、照片都在網路上無遠弗屆傳播,在國內網站、國外網站,而且有些沒有辦法在網路的世界剔除,不斷在那邊瀏覽。
    蔡部長清祥:委員的關心是沒有錯,所以要用刑法來處理有時候緩不濟急,我們也建議是不是有個適當的法律能夠快速的要他下架,這才是對被害人的傷害最小的,如果用處罰的,但是他還是維持現狀,那是不好的。
    江委員永昌:以前你們答復的時候,我知道也有其他委員問過,你們說現在因為積極偵查、積極偵辦,所以案件看起來比較多,是因為以前可能沒有好好去辦,此外,雖然你說可以用其他的方法,但最好的方法就是刑責加重,所以你可以針對刑責加重這一點來提出啊!據2005年到現在的統計,多數的判刑都是在四個月以下,將近70%都是判在四個月以下,所以這是不相符的,對此,衛福部有何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關於這個性私密照,不管是不是基於復仇,他就是將其散布出來,如果他是未成年人,目前已經有法律規範了,就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包括拍攝、製造、散布等等的行為,都有相關的處罰;如果是成年的話,確實如委員講的,若他是散布猥褻物品,其實對被害人來講,他會覺得為什麼他的圖片要被當成是猥褻物品,關於這部分,他在情感上是沒有辦法贊同的。然後在妨害秘密罪的部分,有些是他明明就知道,所以並不是所謂的妨害秘密,因此,針對復仇式色情或性私密照,其實現在行政院羅政委就在進行、處理一個比較大的題目,就是數位性暴力的議題,也將數位性暴力總共分成10個類型,裡面有一類型就是性私密照,針對性私密照,目前是希望在刑法裡面可以有一個條文來做處罰,如果刑法有處罰規定,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可以來做配合,對這些被害人提供一些協助或是保護服務,因為性侵害防治法是一個補充性的刑法,沒有對任何的罪予以定義或處以罰則,其實都是要回到刑法來做處理,總之,以上是目前院裡處理的進度。
    江委員永昌:若是要回到刑法,現在就是沒有辦法專門針對情色式的……
    李次長麗芬:所以是有在討論是不是要有一個條文來做處理。
    江委員永昌:所以請法務部去研究一下,第一,要針對它;第二,要加重刑責,然後再把研究的結果送至委員會,讓大家來做討論。
    李次長麗芬:好。
    江委員永昌:繼續就教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跟性騷擾防治法,這是兩部法律,我有看到法務部自己做的表格,就是性侵害防治相關的保護措施比較多,但性騷擾防治法這邊則是付之闕如,比方說法官的判決書,到底要不要將被害人的姓名隱匿?這部分是規定在哪裡?司法院秘書長今天也有列席,請問,難道這是看法官是否善良?換言之,若是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條文去判決,大部分都會做一些保護,但性騷擾這部分卻是沒有的,你理解本席在說什麼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瞭解,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要求個資的隱匿。
    江委員永昌:但性騷擾沒有啊!
    林秘書長輝煌:是。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部分不該被保護嗎?據了解,性騷擾是的程序是向主管機關申訴,然後進行調解,所以你們覺得這是微罪、是比較輕的罪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法案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江委員永昌:那就請衛福部說明。我剛剛是說法官的判決有時候會隱匿姓名、有時候則是不會隱匿姓名,這不能端由法官善不善良來做決定,所以你們要如何去修訂?
    李次長麗芬:確實我們在性騷擾防治法裡面只有對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新聞等規定不得報導,相關的文書確實沒有相關的規範,所以我們可以再來研議,的確,性騷擾防治法我們是主管機關,可是若它是發生在學校,則是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它是發生在職場,則是以勞動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我們會再找這兩個單位一起來研議,看看要不要針對這個部分來作一些修訂。
    江委員永昌:針對你說的我要來指正你,其實教育部的作業還比你們前面,即它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防治準則,就直接以準則來規定,所以我才說這應該回到性騷擾防治法的本法或基於你們衛福部的主管權責,然後看看你們應該怎麼去做,雖然剛剛講的是法院的判決公文書,裡面有做這樣的隱匿、保護,反觀你們這邊,不管是申訴的過程,還是機關幫忙協助調解,受害人都會不斷、不斷地被揭示出來,所以這部分你們要做處理。
    李次長麗芬:我們會來研議。
    江委員永昌:再提醒一點,像是在司法的偵查或審判過程中,他們都有專家來陪同,但是在性騷擾的部分,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應該要知道這個部分是沒有列進來的,即我有針對這些法律來做相關的比較,所以請你們回去再查明清楚,把相關的機制趕快加進來,好不好?就定出一個時間,即什麼時候要給本席答復?
    李次長麗芬:3個月的時間可以嗎?我們會來研議。
    江委員永昌:好。
    接下來就教法務部,矯正署最近被新聞報出外役監脫逃的事情,我稍微看了一下資料,脫逃之後抓不回來的,大概有39人,這是近十年的統計資料;還有一個現象,就是犯強盜罪的比例比較高,而且是主要是在明德跟自強外役監,因為本來他們收容的強盜罪受刑人比例就比較多了,所以從那邊逃脫的跟整個相較,他們的脫逃比例算是比較高,所以這是否有相關聯性?這是由部長或是署長來說明?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外役監的管理比較鬆,因為強調的是自主管理,所以他能夠脫逃的機會,就相對提高很多……
    江委員永昌:部長這樣說,我就要糾正你了,你說外役監管理比較鬆,本席認為,你可以說他們採用的機制、方式不太一樣,但你不能講出「鬆」這個字啊!你講出「鬆」這個字,請問社會大眾如何能接受?
    蔡部長清祥:當然主要就是培養他的自主管理,畢竟他將來一定會回歸到社會,剛剛委員提到這十年來有39位脫逃且沒有抓回來,事實上是有39位脫逃,但是沒有抓回來的只有3個,比例並不是太高。
    江委員永昌:所以法務部覺得脫逃的人當中只有3個沒有抓回來,這樣的比例、這是的成績是很優異的?
    蔡部長清祥:不是這樣的,而是跟外國比起來,我們還算不差,但我們還是要加強管理,尤其教化上要強化,也要讓他瞭解並珍惜這樣一個自新的機會。
    江委員永昌:你們一直不想架設外役監相關的防逃措施,因為你們擔心外役監的廠商會因此卻步,也擔心加強防脫逃的處置會過度標籤化,對此,部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擔心這個呢?
    蔡部長清祥:外役監就是一個比較沒有圍牆的監獄,強調的是自主管理,至於讓一些廠商進來讓他們可以工作,我們也不會去禁止,畢竟還是要讓他們有學得一技之長的機會,所以我們還是會跟廠商配合,也要跟他們說明,現在外面也有很多的缺工,我們監所裡面的人如果有機會到外面工作,或是廠商進到外役監來設工廠,這些我們都是要鼓勵的,好的政策我們還是要推行,不過還是要防範它的一些弊端,不可以給他脫逃的機會,總之,我們會儘量朝教化上去努力、去著手。
    江委員永昌:也許外界會接受你剛剛所講的立意良善等等的部分。另外,就監察院對你們提出的意見來看,你要不要考慮一下,因為這些脫逃犯的刑責現在大部分都是處以三個月以下,所以有無考慮加重,以產生警惕跟嚇阻的效果?
    蔡部長清祥:可以考慮,但我們還是不希望發生,即希望他在監獄裡面的時候,就能夠達到教化的效果,因為他總有一天是要出去的。
    江委員永昌:所以你前面講的那一部分我理解了,但是你希望有的警惕效果、嚇阻效果呢?或許他的刑期本來到什麼時候就會結束了,結果他心存僥倖去脫逃……
    蔡部長清祥:就要重來啊!
    江委員永昌:是啊!你剛剛有講到會去研究,那就給我一個時間,請你們把相關的報告跟研究提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就寫一份完整的報告給委員。
    主席:謝謝江永昌委員,剛剛他提的兩個議題,我都非常有興趣,性騷擾的部分,就請衛福部在3個月內提出;關於外役監的防逃,我覺得可能還是要從一開始的篩選上,就是他們的一些量表,可能要重新再去檢討;然後還有部長所說的,如何在獄內、監內加強教化的功能,畢竟他們最後還是要復歸社會的,所以相關報告請提供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位委員一份,兩個月內,可以嗎?
    蔡部長清祥:沒關係,都可以。
    主席:那就兩個月內。好,謝謝。
    接下來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1時40分)今天司法委員會所排的專案報告,基本上談的是我們對於性侵犯在處理上如何保障人權,還有它在我們的社會恐懼之中如何取得一個平衡,對於大法官會議在其人權方面的解釋,我們當然予以尊重,但是我們更要重視的是,我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所以這兩者之間,如何取得一個平衡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我看了一下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刑事訴訟法中的性侵害防治者,他們可以親自陳述或是請辯護人為他陳述,這個部分是程序正義的問題,我覺得倒還可以接受,但對於長期治療有違憲之虞的部分,則是有值得探討的空間,像有些判決是判決一年,然後強制治療,有時候就會搞很久,甚至有八、九年之久,當然大家會有人權方面的疑慮,想請教一下司法院、法務部或是衛福部,對於這個部分,你們如何取得一個平衡呢?如何處理會比較周延、比較圓滿?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關心。就實體法的部分,主管機關是在法務部,所以我們應該是優先尊重法務部的規劃。
    翁委員重鈞:法務部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司法院太客氣了,刑事訴訟法是他們主管,審判也是他們負責,不過,如果判決性侵害有罪的話,將來會送到我們的監所,我們會從教化的角度來強化他的治療,所以送到監獄來執刑後,我們就會開始來治療、來輔導;如果假釋或是緩刑出去的時候,我們也還有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的時候,對於性侵害這樣的犯罪人,也有一套很嚴密的措施,包括科技的監控、電子腳鐐等等的方式來控制、來瞭解;最後,如果刑後強制治療到達沒有再犯危險之虞的時候,當然就是恢復自由之身,這時候就要跟社區做一個結合,同時跟相關的單位來做密切的聯繫,以瞭解在他回歸社區後是否有再犯的情形,我想這是整套的而且是延續的、貫穿的。
    翁委員重鈞:就你們的說明,我覺得蔡部長說得比較簡單一點,過去有一個白玫瑰運動,起因主要就是判決量刑的問題,像林義芳原本以七年六個月起訴,但最後判了三年兩個月,還有吳進義被判了四年六個月等等,即量刑的基礎引起了很多的爭議,包括理由中甚至提到,因為當時他沒有反抗了,所以量刑的刑度就比較低,大概這就是當時比較引起爭議的部分,換句話說,對於這些年紀比較輕的,比較沒有反抗能力的,基本上不可能有引誘的情況,但是在量刑上竟然以他沒有反抗為由,所以量刑就比較低一點,對此,我覺得這會引起很大的爭議,所以將來你們要如何避免這樣的狀況?
    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我們會不斷地在法官學院開設量刑相關的研習課程,希望法官在這個部分能夠漸漸地有一些共識。
    翁委員重鈞:就是你們在量刑的時候,其實要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準則,且在量刑的時候,也不要違背我們社會的期待,這樣大家也比較能夠接受,也不會再有其他的爭議。
    第二個部分,關於強制治療,若3年之後無配套,將有違憲之虞,所以我們要做一些處理,但畢竟他再犯的比例其實是滿高的,約45%左右,所以該怎麼做比較會讓社會大眾可以消除這種恐懼的疑慮,然後也比較不會再發生類似這種具社會爭議的事情?對此,請法務部跟衛福部說明。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當然在監獄裡面就開始要進行治療,如果刑滿還沒辦法治療完整的話,還有刑後的強制治療,這些都要靠衛福部的醫療專業來協助我們,總之,我們會跟他們全力配合,除了消除大家的這些疑慮,同時也儘量讓大家免於恐懼。
    翁委員重鈞:衛福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謝謝。要不要讓其進入強制治療,其實都有一個評估小組來做鑑定,不是隨隨便便就決定的,而是有一個專業的評估小組,所以就要看他的相關情形,比如說他有沒有反社會傾向、有沒有暴力危險,還是疑似精神病態以及他過去的表現,若符合相關指標,這時才會進入強制治療,在強制治療之後或是刑後強制治療,也會在每個階段有一個專業的評估,包括他所謂再犯的高風險是不是有降低,若有降低的話,才可以回到社區,所以目前這些強制治療的處所中,其實都有專業的醫療團隊在裡面,包括精神科醫師、社工師、諮商師等等,目前不管是大肚山莊或是法務部的培德醫院,其實整個強制治療之後的再犯率是較低的,即兩邊加起來大概只有4.67%。
    翁委員重鈞:所以跟一般的45%差距是很大的。
    李次長麗芬:對,這是經過治療之後的,所以還是有成效的。
    翁委員重鈞:所以基本上我們還是要肯定治療的成效。
    李次長麗芬:是。
    翁委員重鈞:所以如何在治療的過程中,讓我們的社會不再有這樣的恐懼,然後又符合人權的要求。
    李次長麗芬:對。
    翁委員重鈞:這個當然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所以我覺得這個議題其實很重要,就是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家庭,有很多人也都有小孩、女兒,當然就希望社會、家庭都不會受到傷害,但是在不會受到傷害的過程中,該怎麼做對加害者才能達到所謂人權上的尊重,但是對於被害者還有將來可能會受害的人,我們如何保護他的權益,不要受到這些恐懼,我覺得這是最重要的事情,所以將來我們在治療上,現在科技一直在進步,或許有一天這些症狀可以靠醫療科技做一個澈底的改善,但在沒有辦法澈底改善之前,關於治療的部分、避免再犯的部分,衛福部就要擔起比較重要的責任,尤其在審核的過程裡面,如何做才會讓大家覺得這是專業的,或是這中間並沒有受到人情關說,或是前後的鑑定不會有不一致的情形發生,像嘉義那位警察的案子,假設他精神狀況的鑑定是錯誤的,或是前後的鑑定是不一樣的,當然就更不符合社會的期待,更會加深社會的疑慮,所以希望你們好好做一些善後的整體評估,可以一方面照顧到人權,一方面也希望將來我們的社會不要再有這樣的恐懼存在,讓大家都能在免於恐懼下自由的生活。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
    主席:謝謝翁重鈞委員。上午的會議時間,我們要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不休息。
    繼續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1時50分)主席還有與會的各位官員。今天要討論議題其實滿嚴肅的,0歲到6歲未滿、6歲到12歲未滿、12歲到18歲未滿,綜合所有18歲以下的性侵案件,我們發現被害人的比例居然高達六成以上,現在我手中的表格是這12年來,從2008年一路到2019年,18歲以下的案件竟高達七萬多件,換句話說,這12年來有7萬多個孩子的童年被毀掉了,更可怕的地方是,0歲到6歲的部分,這12年來居然有三千多個孩子,平均下來,一年有二百五十多位遭受不當的對待,他的身體、他的精神、他的童年、他的未來全部都被毀了,請教警政署,這中間會不會有黑數?只要回答我有或者沒有就好。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學理上是有黑數的可能。
    何委員志偉:接下來請教法務部部長,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是在民國23年訂定的,後續也歷經了多次的修正,請教一下,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有猥褻之行為,處六年以上五年以下,請問為什麼規定14歲?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刑法長久以來規定14歲就是認為他們的心智比較不成熟,所以如果侵害到14歲以下兒童的話,刑責就會比較重。
    何委員志偉:為什麼會特別講到這個,我們再看一下剛剛的表格,0歲到6歲在2019年的比例攀上新高,來到5.69%,請教一下,心智成熟與否跟被害或是後續受損的程度與否有關聯性嗎?
    蔡部長清祥:所以處罰就比較重。
    何委員志偉:0歲到6歲跟6歲到12歲……
    蔡部長清祥:也是在14歲以下。
    何委員志偉:我認為這在未來可能有討論的空間,畢竟這真的太誇張了,接著請教部長,你要怎麼解讀這些數據?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了?
    蔡部長清祥:0歲到6歲的部分會增加可能很多是發生在家庭裡面,現在家庭的因素可能占的比例比較高,因為有些侵害者是他熟悉的家人或是比較好著手的人,所以這個數字才會增加。以上是我個人的解讀,但這並不是那麼地深入。
    何委員志偉:好。請問秘書長怎麼看待這個數據?就是0歲到6歲的部分突然間開始暴增,即比例是逐漸成長的。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從數據上來看這個情況是嚴重的,但是背後的因素,我們不敢亂加揣測。
    何委員志偉:好,那衛福部怎麼看呢?畢竟這部分的人數一直在增加。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基本上,這是通報的數字,其實我們的概念就是,只要覺得有「之虞」的都可以來通報,所以不一定所有的案件都確實發生了,但後續都會經過社工訪視等等的程序,有需要的話就交給警察繼續調查。
    何委員志偉:請教衛福部,這個問題怎麼解決呢?12年有七萬多人,真的很恐怖,相關的解決方案,坊間也好、提案也好,或是社會各界的意見是什麼呢?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李次長麗芬:0歲到6歲的部分,剛剛秘書長及部長都提到,我也看了相關的數據,通常加害人都是以熟人、親人為主。
    何委員志偉:累犯比例高不高?
    李次長麗芬:這個部分我沒有相關的數字,委員今天特別關心0歲到6歲,所以在看到這個數據後,我也覺得必須針對0歲到6歲的案例來做進一步的瞭解,也就是說……
    何委員志偉:解方是什麼?其實民眾要聽到的或是我們真正關心的就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李次長麗芬:因為0歲到6歲確實是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所以就需要週邊的成年人能夠多多關心,尤其在整個照顧當中,是不是照顧他的人還是其他人對他有什麼傷害等等,真的是需要大人、成年人站出來幫他維護,因為0歲到6歲自我保護能力低,且其場所比較屬於私領域的方面。
    何委員志偉:我們先針對幾件事情來做個分析,18歲以下的部分累犯的比例高不高呢?有誰可以回答?
    李次長麗芬:目前大概只有所謂性侵害再犯率的概念。
    何委員志偉:再犯率高不高?
    李次長麗芬:再犯率的部分,我們之前曾經統計過,就是5年內的再犯率大概是12.89%,可是並沒有針對年齡去做區分。
    何委員志偉:關於這個部分,今天我看到網路上開始在連署、在提案,就是所謂的梅根法案,像國外一些網站就是直接公告他的特徵,連他的照片、住哪裡都有提出來,對此,法務部跟司法院當時給的意見是,這可能會侵犯個資,然後衛福部表示,可能會讓他們無法好好地回歸到社會,對不對?所以這個部分就是暫時終結、就是停下來了嗎?
    蔡部長清祥:委員說的暫時終結是指研究的部分?
    何委員志偉:我們現在就是不採納,不會把這些所謂的性侵犯整個來做一個公告,對不對?衛福部當時的意見也是這的。
    蔡部長清祥:當然個資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何委員志偉:將其公告在網站上可能會有礙他回歸社會,請教一下,關於科技執法、科技的預防犯罪,我想警政署應該會予以支持,所以第一件事情,我們現在的智慧手錶已經可以偵測到心跳或是其他特徵值,像在歐洲一些國家,若他在喝酒的地方開始大吼大叫,甚至有家暴的問題時,這時可能放一個sensor在他家裡,若有發出警示,可能會有警政人員或是社工直接來家裡看;此外,像性侵犯這類事情,其累犯居然高達12%左右,所以科技腳鐐也好,或是科技相關的導入,在不侵犯大家一直在講的所謂至高無上的個資,雖然我不是那麼認同,但有沒有這個選項可以產生呢?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目前對於保護管束中的受處分人,我們是有電子腳鐐這樣一個措施,總之,我們會善用這種科技監控方式,如果需要再加強,我們會再加強。
    何委員志偉:但問題還是不斷地發生,我想就教的是,無論是科技腳鐐也好,或是行動的偵測裝置,可不可以進行提前申請?或是當家人預測有可能會發生這些事情,此時有沒有辦法用其他的方式來作為呢?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負責的是犯罪的部分,預防的部分是……
    何委員志偉:你們對預防的部分有什麼想法?因為這些事情都是發生之後才來痛苦,而且有些家庭也沒有辦法提前準備這類偵測工具或導入科技方式來預防犯罪,所以你們對這一塊有什麼樣的想法呢?
    李次長麗芬:預防的部分我們當然會朝最基本的教育宣導去做,剛剛委員也有在詢問,0歲到6歲這麼小,他們要怎麼自我保護,其實我們現在針對0歲到6歲及18歲以下的托育機構和兒少機構,包括老師及相關從業人員都訂有所謂的消極資格,就是曾經犯過性侵害罪的人都不得再擔任這樣的工作,目前這方面資訊的查閱年限是7年,也就是這個犯罪紀錄在7年內都可以去查,而且我們希望修法把它延長為10年。換句話說,就制度面而言,我們希望從事兒少機關工作的人都不要有性侵害的前科。
    何委員志偉:意思就是針對可控、可管的人已經有在做了?
    李次長麗芬:是的。
    何委員志偉:有些家庭對於自己的小孩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問政府是不是有相對應的輔導或預防措施,包含對累犯做更長期的追蹤?這個部分後續是不是可以提供書面報告給本席?
    李次長麗芬:累犯?
    何委員志偉:是的,針對累犯的部分,好嗎?
    李次長麗芬:好。
    何委員志偉:謝謝。
    主席:謝謝何委員。請衛福部在3個月之內把資料提供給何委員。
    請問何委員有要法務部提供什麼資料嗎?
    何委員志偉:他們應該要綜合提供。
    主席:好,一起提供。
    接下來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2時2分)謝謝主席。秘書長早!針對釋字第799號解釋,司法院在今天的報告中有提到聽審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秘書長也知道事實上有非常多位大法官針對這一號解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其中詹森林大法官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特別提到,對於雲林地方法院潘韋丞法官及臺中地方法院張淵森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信念,聲請本件憲法解釋,他深表敬意。
    這一號解釋同時也涉及強制治療人的人權保障,但是我在今天司法院的報告裡面並沒有看到你們對這個部分有所著墨。請問秘書長,針對你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現行制度的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第四百八十一條的部分就是,目前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只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被害人可以聲請,第九十一條之一的部分並沒有明文……
    邱委員顯智:應該是檢察官聲請啦!現在的制度是檢察官聲請嘛!
    林秘書長輝煌:但是被害人聲請的部分沒有明文。
    邱委員顯智:那麼被告可不可以聲請?問題在這裡嘛!所以我才說,問題清楚才能知道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是……
    林秘書長輝煌:受處分人的部分沒有明文。
    邱委員顯智:受處分人的部分沒有明文嘛!
    林秘書長輝煌:對,所以我們要討論這個部分的程序是不是要予以補足。
    邱委員顯智:也就是說,受處分人沒有資格聲請停止強制治療,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是每年評估之後會通知這個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可以根據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
    邱委員顯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強制治療是檢察官聲請,停止治療現階段也是檢察官聲請,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有提出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是繼續呢?也就是如果檢察官開出繼續處分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可不可以要求聽審或陳述意見?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並沒有經過法院,除非受處分人聲明異議。
    邱委員顯智:所以司法院可能要針對這個部分進行討論?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邱委員顯智:這裡面其實有很多議題可以討論。
    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已經在2月5日開過一次諮詢會議,3月19日還會接著召開第2次諮詢會議。
    邱委員顯智:我剛剛提到那兩位法官本於獨立審判信念,聲請本件憲法解釋,獲得很多肯定,接下來司法院進行修法的時候就應該進一步去處理這個問題。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邱委員顯智:有關法務部的部分,我想請教蔡部長,為什麼大法官會說,現在要注意刑罰的執行和強制治療應有所區隔,以及現行強制治療制度之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性?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因為刑後的強制治療場所是放在臺中監獄附屬培德醫院裡面的一個區塊,所以外觀上會覺得他跟受刑人是在一起的。
    邱委員顯智:就是在臺中監獄中區的2樓嘛?
    蔡部長清祥:對。
    邱委員顯智:好,我想請教李次長,衛福部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的位置在哪裡?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也在臺中監獄裡面。
    邱委員顯智:是啊!這就變成名義上叫做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結果還是在臺中監獄裡面!法務部的在2樓,衛福部所謂的大肚山莊在3樓。草屯療養院是在民國104年2月1日和臺中監獄訂立租賃契約,向他們租這個房子。請問部長,這個部分應該要如何調整?
    蔡部長清祥:我們要在期限內趕快搬到其他場所。其實法務部老早就有規劃監獄外面的場所,但是因為受到地方的反制,所以一直沒有……
    邱委員顯智:部長,關於今天召委安排的這個案子,其實你也非常清楚這是一個非常、非常古早的議題了,民國95年成立評估小組之後,12月法務部在第1次會議中就已經表示刑後治療的場所應該在醫療院所。今天衛福部也好、法務部也好,都說大家一起共同努力來克服,問題是95年你們的決議就是要設在醫療院所,並且和當時的衛生署協調2家公立醫院,結果被這2家公立醫院拒絕了啊!現在已經過了16年,所以這是一個16年前的題目嘛!如果你們16年前解決這個問題,今天大家就不會坐在這裡開這個會了!所以我想請教衛福部和法務部,你們現在到底協調好了沒?否則16年後我們還是坐在這裡啊!
    李次長麗芬:目前我們兩部會的分工已經確定了,就是我們會找一個醫療院所,醫療的部分由衛福部負責,可是因為接受強制治療的受處分人可能還是有一些高暴力、高風險的問題,需要法務部配置戒護人力,所以我們會一起來做。
    邱委員顯智:對!但是至少你們要同意有這樣的醫療院所,而不是像民國95年的時候就拒絕了嘛!
    李次長麗芬:我們正在積極尋找適當的醫療院所來做這樣的事情。
    邱委員顯智:其次本席要提醒,所謂的「明顯區隔」不只是地方的區隔,譬如剛剛說的2樓和3樓其實都在臺中監獄裡面,這只是物理上的區隔,此外更要有手段和方法上的區隔。其實國外有很多做法,你們和法務部也都做過研究,應該討論的是要真正予以治療,避免再犯,而不是像大法官所批評的和刑罰處遇一樣。
    最後再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一個問題,就是涉外同婚的部分……
    主席:邱委員,本席已經多給你3分鐘了。有關性侵害罪犯刑後治療的部分,歡迎你後天來參加我們的實地考察,屆時還可以繼續問。
    邱委員顯智:好。
    主席:新的議題我建議你下次再問,我一定會安排你關心的議題,好不好?
    邱委員顯智:好!
    主席: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羅委員明才及李委員德維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11分)我想先請教法務部蔡部長,今天傳出館長一案新北警方遺失AP表的案外案,這包括槍枝和毒品,而去年調查局也被爆出遺失6.5公斤的安毒,對於證物或貴重、有價值的東西一再在警方或司法調查人員手中遺失,你們到底要怎麼建立一個程序來杜絕未來再發生這樣的狀況?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贓證物的管理一直都是檢調機關非常重視而且不可否認,也是問題重重的地方,所以我們積極要求做有效的管理,除了法制面,我也有在硬體方面強力要求檢察機關和調查機關對於贓、證物的管理一定要確實,我們已經著手在……
    高委員嘉瑜:因為現在正是爆發的時候,包括高雄是不是槍枝氾濫,或者在警局的天花板裡面竟然就藏有槍枝和毒品,連調查局手上的安毒都可以遺失!我覺得如果在警方和檢調手上都有類似的弊端,外界當然會質疑:在這些過程裡面,是不是整個內控或管理上其實有很大的漏洞,導致其中有很多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是不是相關的懲處或罰責並不夠,才會讓這些人有恃無恐?我覺得你們針對這個部分可能要好好地去做一些檢討。
    本席另外要請教警政署劉副署長,去年臺南爆發女大學生案之後,我們就要求報案三聯單走入歷史,民眾到警察局報案應該要有一張報案的單子,而且從今年3月開始就會有一張證明單。但是我要再確認一下,就是這個所謂的證明單是不是當我走進警察局報案之後,不管案子成不成立,都可以拿到這張證明單?你們的證明單是不是會鍵入電腦,讓我可以查詢這個案子到底有沒有立案、偵辦進度為何?還是說這個證明其實只是一個簡化的說法,最後還是控制在警方手上,要不要給報案人這個證明單是由警察來決定?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認為還是有可能發生吃案的狀況。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警察機關的立場是希望用同理心來受理報案。以往除了三聯單,還有一種二聯單,分屬不同的類別,現在予以簡化就是怕外界誤會。非刑事案件原本是用二聯單,刑事案件則是用三聯單,現在統統改為一張報案證明單。證明單就是像委員所關心的,它的來源不一定是刑案,但它表示民眾來過警察單位,我們受理這個案子了,這個案子……
    高委員嘉瑜:當時我的要求是只要走到警察局,不管這個案子成不成立、有沒有符合刑案或者是警察局所認定的竊案等各種標準,都可以拿到一張證明單。
    劉副署長柏良:對。
    高委員嘉瑜:這個東西是最基本的,因為這可以證明民眾有到警察局告知你們這件事,而不是警察要當面認定這個案子成不成立、能不能偵辦等等,找很多理由。我們希望能落實到這個程度。針對這個部分,請問副署長可不可以保證只要民眾走進警察局,有任何報案的舉動,警方都不能拒絕,而且都要給證明單?是不是這樣?
    劉副署長柏良:目前是照這個方向在走。
    高委員嘉瑜:是不是會鍵入電腦,讓民眾未來可以依照這個證明單在電腦上查詢?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目前是刑案一定會鍵入電腦。我剛剛特別講到以往有所謂的二聯單,二聯單就是非刑事案件用的,現在統統都合併在這個證明單裡面。我們現在就是這樣做,而且會邊做邊輸入,不管怎麼樣,我們的目標就是不准匿報,要站在民眾的角度,用同理心來受理報案。
    高委員嘉瑜:這個東西要能夠落實才能真正杜絕吃案!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會積極辦理。
    高委員嘉瑜:另外,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的規定,我們接到很多陳情,考選部也不斷建議檢討,就是警政署特別要求警察人員不能有刺青。其實法界對此有相當多質疑和討論,甚至司法人員考試也都把它拿出來討論,包括以刺青來限制報考是否有違反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不雅」之刺青的標準和定義又是什麼等等。既然相關的討論都認為這樣的規定不盡合理,請問警政署到底為什麼一直堅持?
    劉副署長柏良:報告委員,因為我是第一次遇到這個議題,請容我帶回去研究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高委員嘉瑜:這個議題已經討論滿久了,大家也都認為有違憲的疑慮。其實刺青也是藝術,甚至在國際上得到很多設計大獎,只要刺青沒有露出來或者不是非常明顯,其實是可以有客觀標準的,不知道警政署一直把刺青做為報考警察人員的資格限制是不是應該要檢討?請副署長把這個議題帶回去,並且瞭解一下法界和社會各界的看法。你多久之內可以回覆?
    劉副署長柏良:我們儘快。
    高委員嘉瑜:1個月可以嗎?
    劉副署長柏良:可以。
    高委員嘉瑜:本席接下來要請問司法院林秘書長關於肇事逃逸的部分……
    主席:不好意思,我已經多給高委員2分鐘了,新的議題就先不要問了好不好?
    高委員嘉瑜:好。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廖委員婉汝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柏惟發言。
    陳委員柏惟:(12時17分)今天本席要針對培德醫院和大肚山莊司法精神病院的相關議題來和大家討論一下。大肚山莊的主管單位是衛福部,培德醫院的主管單位是法務部矯正署,因為兩者的主管機關不同,相關待遇、外聘人員,甚至包括病人再犯率也都有一定的差別,不知道法務部是否有針對這件事情進行研究?
    首先是年度經費,培德醫院1年是三百多萬元,大肚山莊是1,800萬元;容額方面,也就是裡面可以治療的病人,培德醫院是20床,大肚山莊是32床;最重要的是再犯率,2018年培德醫院差不多是8%,大肚山莊則是零。這兩個地方正好在我的選區旁邊,包括加害人、社區安全和行政能力都要找到平衡點,請問法務部蔡部長,針對本席所列舉的差別,你們有沒有什麼改善的辦法?為什麼一個會再犯、一個不會?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因為法務部對性侵害強制治療並不是很專門,我們是執行單位,以醫療來講,當然是要靠衛福部,他們有那麼多錢,治療的人又比較少,我們真的很羨慕,所以兩者的平衡是我們未來的目標。
    陳委員柏惟:所以你認為是你們預算不足的問題?
    蔡部長清祥:是的,所以也要靠貴委員會支持,將來對刑後強制治療能夠多關注醫療的部分,這樣對受處分人比較有幫助。
    陳委員柏惟:包括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等,外聘人員的待遇其實是有一個標準的,可是現在這個標準已經有明顯的不同,比方說衛福部給醫師一個小時3,125元,法務部最高只能給1,205元,所以這其實是有數字的落差,同樣是醫師,去到同樣的服務機關、服務同樣的對象,但是薪水卻突然變成不到一半,對這些專業人員來說,可能會覺得是不是被重視的程度不同,他們無法分辨是屬於衛福部還是法務部,所以我的意思是能否參考衛福部的方式改善外聘人員的待遇?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很困難的要求,是不是可以參考看看?
    蔡部長清祥:我們來努力。
    陳委員柏惟:是啦!努力看看,因為這是事實存在的個案,並不是現在要開一個新的、要新的預算,不是,而是這已經是存在的,但我們處理的效果比較起來就有落差,所以是不是在這部分用他們的標準寫看看?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努力看看。
    陳委員柏惟:好。我知道大肚山莊和培德醫院同樣有規劃要收容性犯罪者,雖然有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的規劃,但是坦白說,要選地方可能需要一點時間。我的問題是現在有規劃這兩個部會人員要慢慢遷出?現在法務部和衛福部收治人員地點都在臺中監獄裡面,我們應該要將強制治療以及刑法處罰這兩件事分開,不能讓需要接受治療的人覺得是被關著,包括他們在一、二樓出入的自由,以及他們在強制治療的過程中,其實是要分開的,如果要分開的話,現在人員還是規劃在臺中監獄裡面嗎?有部會遷出的規劃嗎?如果沒有的話,目前打算如何處理?
    蔡部長清祥:大法官解釋是給我們3年時間解決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說來話長,歷經這麼久的時間也沒辦法解決,我們也認為這要靠醫療,但涉及性侵害強制治療醫療處所,大家都反對,本來在臺中監獄外面有一個地方,就是現在的教育館,本來是要在那裡,結果因為民眾反對而沒有辦法,才又移到裡面去了,所以關於這個問題要請委員諒解。
    陳委員柏惟:我瞭解,但是釋憲之後就是要有新的改善措施,不是因為大家很勉強而沒有改善的空間,現在就是要改善,問題是要怎麼改善,你說過去不好選擇地點,那釋憲之後要求3年要改善,我們有開始要做這件事嗎?聽起來好像是沒有辦法,因為大家都不願意選擇這個地方。
    蔡部長清祥:現在就很努力,和衛福部都說好了要如何合作。
    陳委員柏惟:現在問題是這3年來新收的個案要怎麼處理?
    蔡部長清祥:地方都是地檢署在各地分散,醫院裡面如果有精神治療或者收治的場所……
    陳委員柏惟:現在新收的放在醫院裡面?放在醫院裡面就不擔心他的安全,但放在社區裡面會擔心他的安全?
    蔡部長清祥:沒有啦!這是強制治療的部分。
    陳委員柏惟:對啊!
    蔡部長清祥:目前當然就是儘量減少,現在培德醫院收治人數就儘量減少。
    陳委員柏惟:好,因為時間的關係,針對新收個案如何處理,以及這3年該如何規劃,因為我很關心司法精神醫院的問題,希望能夠提供一個報告給我,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
    陳委員柏惟:感謝。
    主席:要多久時間給你報告?
    陳委員柏惟:3個月。
    主席:好,謝謝。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高金委員素梅、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及鍾委員佳濱皆不在場。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2時24分)部長、秘書長,我今天質詢的主題是比較涉及證物管理的問題,有關證物監管,前天我看到新聞報導一件很離譜的事情,那就是新北市刑大竟然有一個10年前的贓物在他們備勤室的天花板被找出來,不曉得秘書長或者是部長知不知道這個事情?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我有看報紙。
    賴委員香伶:你也是看報紙得知的。一個10年前的證物不知道什麼原因被當時的小隊長放置在備勤室,有人猜測是不是後端的銷贓或者是後續的處理有一些不法,對這個事情的調查我不予置評,但是這三十幾人之中確實有一位測謊沒過,所以還是比較涉及這些司法警察的管理及操守上的問題。
    從這裡我就要衍生去談第二件事情,也是跟贓物庫管理有關的問題,部長看一下,101年桃園地檢署被監察院糾正,那就是你們贓物庫的管理很鬆散,也發生書記官可以自由進出、甚至把一些東西做了一些後端買賣等等的問題,所以被糾正,部長,101年時您在哪裡?
    蔡部長清祥:101年的時候我應該是在士林地檢署。
    賴委員香伶:這是桃園地檢署的事,跟你也沒有關係,但這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很清楚提出來的問題。所以我想在今天有限的時間提問,之前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談過,那就是整個贓證物管理系統一國多制,目前我們看到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方向有四點,其中第一個是管理的方式一國多制,或者是保管的字號不同;第二個是稽核頻率不太一樣,上級法院跟檢察署沒有盡到行政監督的責任;第三個是大型贓證物庫房管理委員會運作不健全;最後是贓證物未依法銷燬、拍賣、變賣等等的問題。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我不確定現在改進的狀況,但我們看到你們的基本資料裡面有做了一些改善,比如說有增加一個防竊的措施,為什麼要這樣講?剛剛就說到,連書記官都自由進出贓物庫,還去變賣等等,這真的是很離譜,所以你們現在大概有鑰匙不太一樣、分不同人管理鑰匙等等的作法,這是防竊盜的相關作法。再來是證物照片跟證物本身怎麼樣存檔,然後核對,這個我們之前在談基隆關毒品的時候好像也跟部長就教過,所以最後有提到,108年你們要建置RFID數位管理的部分,想請教部長,現在跨機關之間對於贓證物處理數位化的進度如何?現況是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列出來這些作為都是我上任以後要求的,我現在已經要求所有各地檢署及調查局都要建立好贓證物的管理,包括用現代科技的方式,經費的問題我們會全力支持。至於RFID,事實上有幾個地檢署已經嘗試在做,像臺中地檢署就已經做過了,覺得效果不錯,不過要花很多錢,我們希望逐步進行,先就槍、彈、毒品、貴重的物品,或是死刑案件的贓證物,就要用這種最嚴格的標準來管理,其他的再逐步解決,所以現在各地檢署都是卯足全力做好贓證物管理。
    賴委員香伶:所以現在是預算本身的問題,而不是技術上的問題,預算本身有沒有在一定期程內分不同單位?是地檢署才會做,還是連司法院這邊也有可能?請秘書長說明司法院這邊狀況如何。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樂於跟行政院合作,法院的部分比較後端,最重要的是前端警察機關及調查局能夠先做起來,由法務部出面整合是一件合適的事情。
    賴委員香伶:剛剛聽起來是地檢已經在做了,可是警察機關有沒有也照數位管理的部分整合?進度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劉副署長說明。
    劉副署長柏良:署裡在103年的時候已經開始要求,現在發生這個事情我們也表示遺憾,我們會從個案裡面再檢討、再精進。以上。
    賴委員香伶:當然我們不希望基層員警自己也涉案,所以用制度性管理比較能夠杜絕這個事情,今天談這個議題對於司法正義來講,包括被告如果有冤獄等等狀況,資料的取得、保存以及以後的審理,都是相當重要的制度性問題。我今天提出來這個是有一個建議,這是一位成大的教授將相關法規列出來,如果我們把採檢的尿液改成證物的話,其實在文字裡面發現可以一條鞭式的從一開始司法警察的取證,一路到保管,然後做最後使用等等的配套,在法規上是可以健全的。我想請問部長,剛剛提到的建置RFID數位管理需要修正法規嗎?還是既有的法規就已經夠用了?
    蔡部長清祥:贓證物的管理是既有法規就可以確實執行,但是委員建議的採尿,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們會參考委員的建議。
    賴委員香伶:當然,我只是說這是一個程序上面的認知。法務部要整合的包括司法單位、包括警察單位,所以你們在上位一條鞭式的讓一個證物從警方那邊取得之後,一路包括相同的證號,還是一定程度的照片在網路上共享,就可以到最後在法官審理的時候,不會有遺失或者資料不全對不起來的問題,但我想這只是提供一個建議,請部長、秘書長、副署長一起參採,謝謝,謝謝主席。
    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其祿及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明文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雖然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本週四排了翁茂雄案的專案報告,但是屆時未必能夠有時間到司法委員會來質詢,所以本席今日還是先就翁茂雄案提出一些問題。
    林秘書長,最近這半年,最火熱的司法新聞,大概就是翁茂鍾的百官行述引爆的司法醜聞;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光是被內部調查的就多達30人,從大法官到地院法官,從最高檢到地檢,甚至法務部部本部,全部淪陷,真的是讓社會震驚,更讓人痛心。
    這個事件,雖然之前曾經司法院及法務部內部調查過,但是其中有10多人都以逾懲處時效為由未作任何處置,而只有2人移送檢方調查是否涉及刑事,這樣的調查結果完全無法讓社會信服和接受。
    因為輿論的反彈,司法院終於同意重調查,法務部也宣示對翁某人涉及的炒股案重啟調查,是不是如此?
    先請教林秘書長,司法院重作調查,是那類的調查?調查的方向或調查的項目是什麼?本席認為,如果只是針對涉入人員不當宴飲和收受餽贈做行政調查,這是遠遠不夠,也是不對的。
    秘書長,在翁茂鍾各個案件訴訟繫屬期間,或繫屬前後,有多名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接受招待或餽贈,當時的動機是什麼?期間又談論了什麼?有沒有觸及相關案件的問題?這都必需查明清楚,重點不是接這些法官接受幾次宴飲,收受幾件襯衫,重點是翁茂鍾有沒有藉著和司法人員這些不當的往來,影響與他本人相關的訴訟案件的判決?這個才是問題的核心!
    明白的講,這些法官和翁茂鍾的不當往來,有沒有因此在相關案件中產生影響,進而造成枉法裁判的情形?再者,這些司法人員是不是另外還有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這才是社會所關心和質疑的!
    秘書長,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治罪條例的6-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追訴權時效是20年,20年喔,而媒體揭露的相關的第一個法國巴黎銀行的訴訟是在1995年,所以一連串的案件應該都還沒有逾越追訴權時效才對,司法院的報告為什麼避而不談?
    秘書長,司法院再次的調查,有沒有或者會不會,就上面所提的問題進行詳細而縝密的調查嗎?或者仍然只想草草結案,把這個醜聞呼嚨過去?
    還有,蔡部長,關於翁茂鍾該調查的,難道只有那三件炒股案嗎?難道對於那些遭受質疑的裁判,他都可以置身事外嗎?
    從一般社會大眾,都會合理懷疑,在翁某人一系列訴訟案件中,存在著枉法裁判的之嫌。而在一連串事件中,輿論也多認為翁茂鍾極可能處於教唆,甚至有犯意聯絡的情形;雖然翁某本人不是公務員,但依據刑法第30條身分犯的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所以,不論是從教唆的角度,或從犯意聯絡而為共同正犯的角度,鍾某人也都有涉及共犯的嫌疑。
    部長,不論是枉法裁判罪或者是財產來源不明罪,都是屬於公訴罪,法務部對各檢察機關有行政指揮權,凡是涉及的法官,不論司法院有無移送檢調,法務部都有權責,令所屬之管轄地檢署,主動分案調查;而鍾某人是否涉及枉法裁判之共犯,法務部可以,同時也應該主動偵辦才是。法務部是不是有這樣的準備和決心?
    本席認為,本案如果只是行政調查,無法清入釐清所有疑問;只有透過刑事偵查,才能徹底查明事實,無論最後結果如何,才能還真相於社會。
    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及法務部都能本於勿枉勿縱的精神,主動交付偵查,讓社會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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