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星期五)10時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6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五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八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九、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九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十、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貿易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擬撤回前提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庭長遴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四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新竹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1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九、內政部函送109年度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四、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格式八-二十及格式十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五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財政部函,為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二、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民國109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名稱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鹵乙酸及得拉本檢測方法─液相─液相微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538.5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鹵乙酸與得拉本檢測方法─液相─液相微萃取/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538.5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中二氧化氯等檢測方法─滴定法(NIEA D439.2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不鋼採樣筒/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15.16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不鋼採樣筒/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15.15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監測井地下水採樣方法(NIEA W103.56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監測井地下水採樣方法(NIEA W103.55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葉綠素a檢測方法─丙酮萃取/螢光分析法(NIEA E509.0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葉綠素a檢測方法─丙酮萃取/螢光分析法(NIEA E509.0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1A)」,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聯苯胺檢測方法─液相層析儀紫外光偵測器法(NIEA A815.7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氯丙烯等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A761.7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原料咖啡葉(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九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僑務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告「一百零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科技部函,為修正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科技部函,為修正「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教育部函,為「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名稱修正為「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一、教育部函送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通過附帶決議辦理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二、文化部函,為修正「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名稱修正為「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實施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實施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該會審查一百十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零八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告「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溯源水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上庇里牛斯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及比利時為新城病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立陶宛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庇里牛斯-大西洋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四、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兒童椅及凳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五、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家用遊戲圍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六、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桌邊掛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七、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安全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八、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手提嬰兒床及腳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九、經濟部函送公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21梅山斷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一、經濟部函送「大園一期工業區放流管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十一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四四案至第二八七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四八案、第一七一案、第一七四案、第二五二案、第二五四案、第二五五案、第二七○案、第二七二案、第二七七案、第二八一案至第二八三案、第二八六案、第二八七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五○案、第一七一案、第二五四案、第二七三案、第二七四案、第二七六案、第二七七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五○案、第一五一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 項目
    一四四、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五、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六、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七、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四八、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案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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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數位建設」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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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2目「軌道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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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三)第2目「軌道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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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第2目第1節「推動觀光升級」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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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第2節「數位人才淬煉」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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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四、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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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五、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2項第2目第1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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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六、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3目項下「2030雙語國家政策」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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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目第1節「基礎建設環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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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第1目第1節「校園社區化改造」預算凍結百分之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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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第2目「城鄉建設」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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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第1節「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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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一、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第2節項下「公共服務網路交換中心與跨域雲端服務建置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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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第1目第1節「完備綠能技術及建設」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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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三、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數位建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六四、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數位建設─發展數位文創普及高畫質服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六五、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第1目第1節「文化生活圈建設」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城鄉建設」凍結1,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銀髮健身俱樂部補助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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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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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建設」項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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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綠能建設」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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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綠能標準檢測驗證計畫推動期程及效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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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AI智慧應用暨人才淬煉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七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水環境建設」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七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數位建設」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七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城鄉建設─加速推動地方創生」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七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第2目第1節「加速推動地方創生」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七九、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城鄉建設」項下「客庄369幸福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客庄369幸福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一、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項下「加速推動地方創生」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二、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客庄369幸福」項下分支計畫凍結627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三、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3目第1節項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電軍指揮部第5目項下「機動數位微波系統缺裝補充暨性能提升案」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國軍新式偽裝資材(第一階段)─混合式、防紅外線偽裝網」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計畫管理作業」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軍眷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八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中「業務費」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運輸作業」中「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運輸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一般作戰設施」中「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後勤綜合勤務」之「雜項設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國軍夜視裝備第二階段續購」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國軍多功能雷觀機」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一九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特種作戰模組化系統暨成套裝備」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之「軍事裝備及設施」凍結6,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第二階段)」凍結5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高效能反裝甲飛彈」凍結2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中程反裝甲飛彈」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雙目雷射望遠鏡」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輕重型狙擊槍」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新型野戰防空武器系統」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中「業務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陸航豐年基地設施新建工程」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陸航清泉崗基地設施新建工程」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裝訓部長安營區訓練場整建工程案」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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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裝訓部坑子口訓練場整建工程案」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電腦兵棋作業」中「業務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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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移動式吊車汰換新購」凍結8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辦理「新購BLOCK1B方陣快砲」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一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特種作戰突擊艇暨硬殼充氣艇籌建案」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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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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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新型救難艦」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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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國軍夜視裝備第二階段續購」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二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二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特種作戰用水下推進載具」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二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辦理「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二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辦理「左營港東1、2碼頭改建工程」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二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辦理「軍史館籌建案」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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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多功能特種作戰訓練場」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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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水上特種作戰訓場建置」凍結9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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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訓場複合式標靶建案」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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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辦理「林園靶場整修工程」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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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備指揮部第4目項下辦理「戰鬥個裝籌補」之「軍事裝備及設施」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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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備指揮部第4目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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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備指揮部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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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憲兵指揮部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之「雜項設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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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憲兵指揮部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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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大學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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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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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謀本部第4目項下「後勤綜合勤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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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謀本部第4目項下「後勤補給支援」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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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一、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謀本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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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訊發展室第8目第4節項下「一般資訊及資訊戰設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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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三、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獎補助費」凍結302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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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四、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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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五、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亞東及太平洋司推動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等經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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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六、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對國際之關懷救助及重建」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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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七、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設立「臺灣獎學金」及「臺灣獎助金」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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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八、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協助拉美及加勒比海友邦經濟復甦暨婦女經濟賦權計畫」之「委辦費」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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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九、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業務費」之「委辦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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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6目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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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五)第6目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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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一般行政」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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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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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優化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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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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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合併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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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0目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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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0目項下「金門、連江、澎湖3離島地區航空器駐地備勤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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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及「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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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藥品質與產業提升」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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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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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二)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八)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3目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合併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凍結6萬3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2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預算凍結十二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1目「科技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防疫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二期計畫」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八八案至第三九一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二九四案、第二九九案、第三一三案、第三二五案、第三二八案、第三二九案、第三三三案、第三三七案、第三三九案、第三四一案、第三四七案、第三四九案至第三五九案、第三八六案、第三八七案、第三九○案、第三九一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九六案至第二九八案、第三○三案、第三○八案至第三一一案、第三一四案至第三一九案、第三二六案、第三二八案至第三三○案、第三三九案、第三四三案、第三七一案、第三七五案、第三七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 項目
    二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一)第1目「科技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二)第1目「科技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三)第1目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四)第1目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五)第1目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六)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七)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八)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九)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十)第3目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十一)第3目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二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一)「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五)辦理附屬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教養服務等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六)「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七)「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八)「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九)「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一)「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二)辦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鑑定等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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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四)「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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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五)「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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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六)「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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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七)「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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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八)「辦理法規研擬修訂及綜合性法制工作」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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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九)「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及推廣等」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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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辦理機構評鑑、專業訓練及方案推廣等業務」凍結11萬3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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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一)「捐助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辦理輔導工作等」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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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二)「推展家庭支持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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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三)「推展家庭支持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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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四)「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業務費」凍結十二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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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五)「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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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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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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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八)「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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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業務費」凍結十二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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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十)「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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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十一)「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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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十二)「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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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一)「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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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二)辦理強化新興食品科技衍生產品之管理能力等業務之「委辦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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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三)「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預算合併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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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四)「辦理分析人才培訓、完善數據品質、強化監測資訊分析及探勘等研究」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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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五)辦理防堵逾期之原物料及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合併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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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六)「食品安全巨量資料應用」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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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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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八)「食品企劃綜合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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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九)「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合併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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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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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二)「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合併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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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三)「藥粧管理工作」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四)「藥粧管理工作」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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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五)「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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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凍結7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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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七)「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合併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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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八)「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合併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九)「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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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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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綜合規劃業務」凍結1,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三、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八)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四、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六、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五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如何吸引培育科技人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凍結4,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綜合規劃發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對外捐助」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藝文傳播推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藝文傳播推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5目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之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六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租金定價訂定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事項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5目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四)各項補助標準是否應納入違反「公路法」次數及樣態予以酌減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十四)運安會調查報告改善建議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十九)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七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第1目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第2目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第7目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三、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一)「一般行政」凍結19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四、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二)「施政業務及督導」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五、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26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六、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74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七、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八、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八九、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三九○、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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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一、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九二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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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億元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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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考核辦法」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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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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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辦理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約定事項之相關事宜』為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三九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部分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108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九條附件二、第十條附件三、第十二條附件五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十三條條文等3項法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第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二、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洲辦事處簽署「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協議」及中譯本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三、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凱翔君為109年6月28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6條、第18條違反憲法及法律規定,建議作成不予備查或限期修正之決議請願文書等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 項目
    四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2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專院校後,因縣市政府未提供明確無障礙交通資訊,使身心障礙學生到達學校所在縣市時,須自行摸索交通方式,才能進入校園。建請教育部偕同交通部擬定校園無障礙地圖系統計畫。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二、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近期水情嚴峻,然比起其他縣市高雄市相對穩定。據報載陳其邁市長表示高雄因水源供應採取多元超前部署策略目前水源供應穩定。充分運用伏流水的供水,枯水期伏流水供應量最高可達到40萬噸。顯示伏流水在供水上貢獻良多。以前瞻預算分配而言,水環境建設總預算約2,508億,而其中前瞻伏流水開發工程計畫總經費僅16億元,但光是在高雄就能創造枯水期40萬噸、豐水期70萬噸的充沛水量。即便如此,伏流水井的供水定位幾乎都為備援用水。但備援用水的應用、開發與常態用水位階不同。在「高雄地區多元水源方案檢討與推動策略分析」中也曾對常態供水與備援供水兩不同定位之可行性競合提出質疑。水利署應盤點各伏流水設施之枯豐期所能提供之最小水量,於前瞻計畫執行時規劃將其列為常態用水之可行性,使水資源分配多元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三、本院張委員其祿,有鑑於據報載農委會林務局表示,近幾年針對綠鬣蜥進行如野外移除、公告為有害外來物種等管控措施。但農委會統計綠鬣蜥捕捉量5年暴增逾27倍,今年首度突破萬隻,來到1萬4,536隻,顯見野外數量增加快速。分布區域除原分布在嘉義、台南、高雄、屏東,更使台中、彰化、雲林淪陷,並擴及台東、花蓮,危害範圍有快速擴大的趨勢。但各地方政府的移除計畫、形式不一。且僅以金錢、物品,鼓勵民間參與外來種動物移除,又未針對抓捕方式提供完善指導,導致「越抓越多」、「處置不人道」之結果。農委會應針對綠鬣蜥的熱點區域做分布調查,並研擬多重方式之移除計畫、制定統一防治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四、本院范委員雲,鑑於現行規劃中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草案),其社工體系之社工「助理員」引起基層社工不同意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本院高委員虹安,鑑於近年解放軍在台海活動頻率增加,致使我國空軍需要執行驅離、偵查等動作。從一開始蔡英文總統指示要「強勢驅離」,但後調整成「快速機攔截快速機,慢速機攔截慢速機」的方式節省機件與人員消耗,民國110年3月31日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表示,主要以「飛彈追瞄」的方式,以避免落入對方所期望的消耗戰,針對此作戰方針甚有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六、本院高委員虹安,鑑於花蓮縣秀林鄉台鐵東正線的「清水隧道」北口,於110年4月2日,有工程車從北迴線山坡處滑落至鐵軌,撞上正行經的台鐵太魯閣列車408車次,造成列車出軌、導致多人喪命。外界對於台鐵的工安管理及鐵道毗鄰工地安全防護有諸多疑慮,且有許多亟待改進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七、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中國大陸意欲突破技術圍堵,頻頻加大向台灣進行技術竊取與人才挖角力道,近日接連爆發的技術竊取案例,也揭示對岸謀取台灣先進技術手法日趨複雜多樣,建議政府正視我國科技技術遭竊取與人才流出問題,儘快修訂相關法規、加強稽核及罰則,以維護我國科技產業競爭優勢及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的提議,並即截止收案。
    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為討論事項第1案,其餘議案列案順序如下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的討論事項第一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國民黨黨團也提議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我們一併處理,並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到為討論事項第1案,內容如下:「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變更議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2人「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2人「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3、3、3、3、3會期第4、5、5、1、3、2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05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0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98號、第1100700740號、第1100700742號、110年0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48號、110年0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12號及110年03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12號函。
  • 附審查報告乙份。

  •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併案審查報告

  •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第5次、第1次、第3次及第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
    「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前3案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在案)。本會爰於110年3月29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曾召集委員銘宗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內政部地政司林副司長家正及法務部劉參事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所得稅法自四十四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我國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邇來實務上發現,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不動產以適用較低稅率,或藉公司股權移轉之形式而實質移轉不動產,將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藉自行申報移轉現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方式,以增加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規避或減少所得稅納稅義務。為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並抑制短期炒作房地產及維護居住正義,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
    (二)營利事業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損失不得減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五)
    (三)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稅率之持有期間,並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四)
    (四)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五)
    (五)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六)
    (六)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房地交易成本費用之核定方式,及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房屋、土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稅。(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
    (七)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張委員其祿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所得稅法對於現行短期持有定義過於寬限,導致近期資金回流至不動產市場,使投機炒房風氣與日俱增,嚴重影響我國房市健全。爰此,透過調整現行所得稅法對於短期炒作房市,擴大短期持有定義,抑制炒房等投機行為。另也因應有心人士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不動產以適用較低稅率,或藉由公司股權移轉的形式來實質移轉不動產或藉由自行申報移轉現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方式,以增加土地漲價總額,進而規避或減少所得稅納稅義務。透過防止逃漏稅及抑制短期炒作房市之作法,使房價回歸正常,並落實居住正義,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次:
    (一)修正房屋及土地交易之規定,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另也將交易持有股份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該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以利短期炒作房市市場情形減緩,讓不動產市場更趨健全。
    (三)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房地交易成本費用之合訂方式,及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房屋、土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六規定課稅。
    三、李委員貴敏等16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自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以來,實務上常有透過設立營利事業買賣不動產、藉由公司股權移轉形式移轉不動產、以及藉由申報土地現值等方式,以規避或減少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等情事。茲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抑制炒作房地產,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修正條文第四條之四)
    (二)營利事業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損失不得減除。(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五)
    (三)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稅率之持有期間,並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四)
    (四)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已簽約交易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五)
    (五)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五十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六)
    (六)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考量營利事業買賣不動產尚須繳納百分之五營業稅,及未分配盈餘須負擔百分之五所得稅,其稅負較個人為重,故擬將其持有房地五年以下交易之所得適用稅率百分之三十五,持有房地超過五年者,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其房屋、土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稅。(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
    (七)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四、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所得稅法自32年2月17日制定公布,迄今已近80年,歷經6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7月24日。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穩健房市發展,並落實居住正義,相關稅制宜進一步調整,房屋所有權人應依持有房屋期間之長短,依不同稅率課徵稅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持有房屋期間越短,稅率則越高,惟現行法對於「短期持有」之認定過短,未能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按其持有期間2年內、超過2年未逾4年、超過4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15%之稅率,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按其持有期間2年內、超過2年,分別適用45%及35%之稅率,以落實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第十四條之四修正草案)
    (二)為保障人民對現行法之信賴,明定課稅範圍,限於本修正草案施行後取得及交易之房屋、土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五、民眾黨黨團代表蔡委員壁如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對於現行不動產短期持有定義為一至兩年;同法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而非現行房地合一稅。然而房屋與土地攸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近年台灣房市投機炒作情況漸增,導致房價居高不下,可見現行短期持有定義過於寬限,且在中華民國境內便可以法人名義交易不動產,甚至只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非房地合一稅,導致有心人士利用此租稅漏洞規避賦稅責任。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以修改短期持有定義,並將國內法人比照個人課徵房地合一稅,遏止炒作不動產之歪風,使國內房市回歸合理價格,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鑑於房地合一稅之立法目的,主要係為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係按實價課稅,達到租稅公平。而現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一年未逾兩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此條文明顯是將短期持有定義在一年至兩年間,然而房屋及土地攸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有自住需求而購入房地產,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少有在一至兩年內就將房地產轉賣,由此可知只有將房地產視作投資標的才會在短期內脫手轉賣,而現行短期持有定義又過於寬限,因此投機炒房風氣才會不減反增。因此爰原條文修訂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擴張短期持有定義,抑制炒房等投機行為,使房價回歸正常。
    (二)依據現行法律,境內公司交易房地所得是併入隔年的營所稅申報,現行稅率為20%,不像個人、境外公司交易房地依據持有時間而有不同稅率。根據統計,目前法人持有房屋情形,僅持有一戶的法人約占五成,而持有十戶以上的法人,比例約佔百分之八,合計約持有九千多戶,由此可知法人持有不動產的數量不容小覷,甚至有個人以「一人公司」的方式持有並交易不動產,以此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
    (三)現行國內法人交易不動產所得只需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而不需按照房地合一稅依據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稅率,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此種濫用法律形式的避稅行為,應立即立法予以限制。因此爰原條文刪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將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一併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課稅標準比照前述個人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另外依據前述擴張短期持有定義,將境外法人不動產持有期間由一年修訂為三年。
    六、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為考慮近年來部份人士藉由透過公司型式炒作房地產,並規避房地合一稅制的漏洞,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有關營利事業投資房屋、土地之交易規範,比照自然人持有,若有短期進出買賣,應課以相同稅率,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法就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交易不動產所得未區別持有期間,無論持有期間長短均以20%課徵稅率,可能產生個人為炒作不動產透過設立公司或藉公司股權移轉,達成規避、降低不動產交易稅賦之漏洞。
    (二)為健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落實居住正義,杜絕不動產成為法人炒作之標的,故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交易境內不動產之稅率比照個人、境外公司,依持有不動產期間為不同稅率之調整,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開課徵之,以杜絕投資客以設立境內公司進行短線炒作不動產之誘因。
    (三)然若本業為從事建設、營造等類型產業,其行業本質即為興建、銷售房屋,可增加房產市場之房屋供給,且難認定其交易目的係為短線炒作不動產,為避免上揭類型產業因本條修正而受過鉅影響,故增定如為房屋起造人交易房屋暨其基地土地者不適用本項稅率,而回歸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之,爰增定第三項、第四項。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分別就行政院、委員、黨團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背景
    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個人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及超過1年未逾2年者,分別課以45%及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因應近期房地產市場升溫,部分地區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問題,且該制度實施5年以來,實務上時有發現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以適用較低稅率、透過股權移轉形式而實質移轉房地及利用高報土地移轉現值增加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規避所得稅負情形,為防杜房市短期炒作,維護居住正義,並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本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10年3月11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及預期效益:
    1.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45%稅率、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2.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
    3.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
    4.交易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課稅範圍,防杜藉由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三)下列情形不受修法影響:
    1.維持20%稅率者
    (1)個人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交易。
    (2)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3)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2.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
    (四)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各委員、黨團擬具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一)各委員、黨團擬具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主要差異在於短期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鑑於行政院版本為避免房市短期炒作,參考日本、德國等國際間不動產交易課稅規定,將個人適用45%稅率之持有期間訂為2年以內及適用35%稅率之持有期間訂為超過2年未逾5年,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二)李委員貴敏版本將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金額上限訂為50萬元,查推計費用係在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實際交易憑證且稽徵機關未查得情況下,始推估設算其費用。行政院版本將該推計費用上限訂為30萬元,係參考不動產交易實務及內政部調查佣金行情(平均每件仲介買賣成交收取佣金約40萬元,向買賣雙方收費比率各約1%、3%)設算,使推計基礎切合實際。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費用如超過該上限,本可檢據核實認定,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以上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各委員、黨團所提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均係為抑制房地不當炒作,防杜規避所得稅稅負,期能健全房地交易市場。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進行逐條討論並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六,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四條之五:參酌委員吳秉叡等7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第二項第一款條文增列第四及第五目:
    「(四)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三、第一百二十六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根據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中亦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然就現行公開資料並未能清楚知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之運用狀況及分配比例,爰此,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更為妥善運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進行社會福利政策的調配,另每年度應於網站上公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運用情形。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曾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委員江永昌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經第3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一百零五年上路之房地合一稅,對於遏止短期房地交易產生短暫之效果,然投機客多在持有房地二年後即將房地出售,顯見遏止效果有限,遂將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年限拉長,盼透過房地持有年限之拉長能遏止短期投機炒房之現象,並將預售屋、營利事業皆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徵對象,並排除興建房屋之營利事業,以避免影響房屋之供給市場,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預售屋一直是不動產市場之炒作標的,109年透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將預售屋之紅單轉讓禁止,為了完善遏止預售屋炒作之政策目標,遂將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徵對象,對於炒作預售屋之投機客課以重稅。
    二、現行109年度個人房市交易情形中,持有1年以內交易之比例為25.07%,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交易之比例為16.16%,持有超過2年,未逾3年交易之比例為26.99%,持有超過3年,未逾4年交易之比例為21.86%,持有超過4年,未逾5年交易之比例為8.48%,意即將短期持有交易之重稅年限拉長為4年,即會使現行90%之房地交易接納入種稅之課徵範圍,若是將年限延長至5年,將使98%之房地交易皆被課徵重稅,將嚴重打擊房市,因此將短期持有之年限設定在4年較為適當。
    三、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109年第4季,持有1年內即出售住宅的比例,自然人為9.74%,非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法人的短期交易比例則高達54.51%,顯示法人的住宅短期買賣行為較自然然人更頻繁。因此應將營利事業列為房地合一稅之課徵對象,以避免法人炒房卻不受重稅之限制,甚至造成個人成立營利事業炒房,以規避重稅。
    四、由於營利事業興建房屋係不動產市場之供給者,若課以重稅,將使房屋供給減少,或是房價水漲船高,為避免過度壓縮房市發展,使民眾變成無房可買,遂將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及營利事業以其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排除於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範圍,並交由財政部認定,將其他非短期炒作之營利事業,亦排除於重稅適用範圍。
    提案人:江永昌  
    連署人:羅美玲  陳亭妃  蔡易餘  林岱樺  賴惠員  何欣純  湯蕙禎  王美惠  蔡壁如  陳明文  郭國文  邱顯智  蘇治芬  洪申翰  羅致政  陳椒華  吳玉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近年房市價格持續高漲,其中個人與營利事業單位的投機炒作與短期進出房市,是一大主因。故為導正房市之正常,應將依照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之級距量能課稅機制與持有時間長短,同時列入房屋稅制之考量,除能讓正當投資者保有合理利益,更能有效降低售屋價格,保障居住購屋者之權利,讓居住正義得以落實。故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主席:報告院會,上開三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曾銘宗
    協商代表:柯建銘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劉世芳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代)    賴士葆  林德福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張其祿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主席:第四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之五。
    第四條之五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主席:第四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之四。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主席:第十四條之四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之五。
    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主席:第十四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之六。
    第十四條之六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主席:第十四條之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之五。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主席:第二十四條之五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四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席:第一百二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所得稅法修正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六、第二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六、第二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根據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中亦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然就現行公開資料並未能清楚知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之運用狀況及分配比例,爰此,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更為妥善運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進行社會福利政策的調配,另每年度應於網站上公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運用情形。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33分)謝謝主席。今天房地合一稅修正草案完成三讀,我有三點意見。第一點是謝謝財委會各位委員的審查,讓本案更為可行、更符合抑制房地短期炒作的立法目的,首先表達感謝之意。第二點,國民黨黨團力推房地合一稅的主要目的有兩個,第一、希望穩定房市的發展,第二、實現居住正義。今天房地合一稅完成立法程序只是第一個階段,囤房稅是房地合一稅的重要配套,國民黨黨團未來將加速積極推動囤房稅的修正立法,也希望各黨團的支持,大家一起來推動。第三點,依照國內統計,有超過300萬民眾租賃房子居住,他們比有能力買房子的民眾更需要政府的關心跟照顧,因此,國民黨將推動建立房屋租賃市場公開、透明的機制,再重複一次,因為他們比有能力買房子的民眾更需要政府投注更大的心力來協助他們,所以國民黨要來推動讓房屋租賃市場能夠公開、透明,保障這些更弱勢的族群,也才能夠真正落實全民的居住正義,這是最後一塊拼圖,希望朝野黨團一起來推動,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1時35分)謝謝主席。本席今天在這裡感到非常欣慰,房地合一稅2.0完成三讀通過,因為居住正義的議題,民進黨拿了很多年輕人的選票,但這幾年臺灣房價還是持續地飆漲,我曾說:蔡英文對不起年輕人。解決房市問題需要各部會通力合作,央行採取選擇性信用管制,力挽資金的狂瀾。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實價登錄2.0,今天房地合一稅2.0擴大短期炒房的定義,對於臺灣過熱的房市算是打了一針退燒劑,但還是需要調整體質,除了短期炒房問題之外,臺灣長期的不動產持有稅偏低,才導致了囤房炒作的結構性因素,這也是蔡英文房市三支箭的承諾,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囤房稅?民眾黨提出囤房稅的版本就是囤房重稅、出租減稅,囤房稅同時也可以解決租屋黑市的問題,房東因為囤房稅誠實申報,政府對於租屋市場的掌握就會更全面,財政部也不會有房東逃漏稅抓不到的問題。
    現在臺灣房價過高,大部分的人都買不起房,年輕人轉買為租,如果政府真的這麼關心年輕世代,那就要展現誠意,不要打假球,房地合一稅若欠缺囤房稅的支持,將大打折扣,唯有雙管齊下,政府的打炒房才能真正落實,我也要在這裡呼籲財政部,臺灣距離居住正義還有很長的路,不要鬆懈了,要給民眾、年輕人一個交代。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37分)謝謝主席。本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肯定政府對於房地合一稅進行適當調整,但時代力量針對量能課稅之提案未能通過,深表遺憾。以獲利級距量能課稅之原則,將售房獲利列為課稅的基準之一,不僅可保障房地產交易人之合理的權益,更能有效降低末端高房價的問題。此外,房地合一稅之施行仍應搭配稅基調整及囤房稅共同推動,若僅改善單一項目,無法解決居住不正義,期許財政部應落實承諾,持續研議囤房稅之推動。
    最後,除稅制改革外,租屋黑市等其他居住議題仍亟待改善,財政部本應務求房屋各項稅籍資料之健全,以利提升稅務稽徵之成效,呼籲財政部應持續跨部會共商解決之具體措施,期許行政院繼續推動精進相關政策,回應國人對於居住正義的期待。
    主席: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11時39分)主席、在場各位委員,以及在螢幕前面關心健全房市如何達到居住正義的所有好朋友們,大家早安!大家好!這段時間以來,在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或其他相關的委員會,大家為了健全房市,達到居住正義,都做出不同的努力,並推出不一樣的政策工具,包括之前央行採取所謂的選擇性信用管制,從第一波到第二波,我們都看到央行所採行的一些斷然措施,而後我們也看到金管會採取擴大金檢的方式以達到建融、土融的資金不致過度濫用。接著內政部審查通過所謂的實價登錄2.0,以至於今天通過了房地合一政策2.0,我對這項政策工具賦予高度期待,因為過往在2016年時,我們曾經推行過所謂的房地合一1.0,1.0版所達到的效果是什麼?第一個,從過往資料我們看到整個房市的交易量降溫;第二個,我們看到房價趨近平穩,特別是當年炒作比較嚴重的地區,不論是新北市也好,或台北市也好,都產生降價的效果,而當初所適用的對象不過是自然人而已,自然人所占有的交易量也不過10%,而這次的適用對象,自然人從1.0變成2.0,且2.0版對於法人及預售屋來說卻是1.0,這是因為過往法人跟預售屋都沒有納入,而法人占所有交易量高達54%之多,因此我們可以相信這次的房地合一2.0具有1.0好幾倍的效果,我也相信可以達到雙降的效果,一來可以降溫;二來很有可能降價,就從最近房地產的拋售現象來看,有明顯出現這樣的契機,我們很高興今天所有各政黨的委員能夠共同通過本案,我們期待未來可以繼續共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郭委員,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緬甸軍方持續以武力強勢鎮壓緬甸示威抗議民眾,造成嚴重傷亡,其暴行已引起國際社會震驚、關注及譴責。美、英及歐盟等與我國理念相近國家,皆已對緬甸軍方表達嚴厲譴責並採取相關制裁措施。臺灣為愛好民主、自由、和平的國家,無法接受緬甸軍方對平民動武及踐踏人權。爰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一、本院支持國際社會為恢復緬甸民主、保護人權的相關決定與行動,並呼籲緬甸軍方勿以武力攻擊和平示威民眾,應以和平、理性對話的方式化解對立情勢,以及早恢復緬甸的民主政治。二、目前在緬甸臺商約數百名,我國政府應加強保僑護民相關作為,與在緬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及時提供當地重要資訊及必要協助。三、我國政府基於人道考量,在緬甸情勢緩解前,對於滯留在臺的緬甸人士應視個案情形放寬在臺停居留期限。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緬甸於今年2月1日政變以來,軍警大規模殺害抗議民眾,迄今已造成440名平民死亡。尤以日前3月27日緬甸軍人節(Armed Forces Day)為惡,緬甸軍政府以戰爭武器殺害婦孺百姓更逾百人,引發美、英、德、日等12國國防部長聯合聲明,譴責緬甸軍方的殺戮行為。針對緬甸軍事政變以來急遽惡化的情勢及軍政府違反人道的屠殺行為,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一、緬甸軍政府以軍警武力屠殺抗議民眾,造成平民大規模死亡,本院全體委員提出強烈的譴責與抗議,並嚴正呼籲緬甸軍政府應即刻停止暴行與社會展開和平對話。二、民主轉型不易,支持緬甸民主體制,要求緬甸軍方即刻釋放總統溫敏、國務資政翁山蘇姬及其他政要。三、目前在臺緬甸籍人士已近兩千人,我國政府應研擬相關專案,對於因政治情勢返回緬甸恐遭危害之居民,提供合法延長停居留方式,並給予適當之關懷與援助。對於遣返緬甸恐遭危害的緬甸籍收容人,依相關辦法暫緩遣返。」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針對緬甸軍方暴行,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等案。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黨團均不推派代表說明提案旨趣。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現在就不做發言。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裡,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有各黨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內容。
    各黨團共同提案:
    案由:本院各黨團有鑑於緬甸軍方持續以武力強勢鎮壓緬甸示威抗議民眾,造成嚴重傷亡,其暴行已引起國際社會震驚、關注及譴責。中華民國為愛好民主、自由、和平的國家,無法接受緬甸軍方對平民動武及踐踏人權。爰建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
    一、本院支持國際社會為恢復緬甸民主、保護人權的相關決定與行動,並呼籲緬甸軍方勿以武力攻擊和平示威民眾,應以和平、理性對話的方式化解對立情勢,以及盡早恢復緬甸的民主政治。
    二、目前在緬甸臺商約數百名,中華民國政府應加強保僑護民相關作為,與在緬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及時提供當地重要資訊及必要協助。
    三、中華民國政府基於人道考量,在緬甸情勢緩解前,對於滯留在臺的緬甸人士應視個案情形放寬在臺停居留期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費鴻泰(代)陳玉珍(代)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蔡壁如(代) 高虹安
    主席:請問院會,本案照各黨團共同所提的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決議:
    一、本院支持國際社會為恢復緬甸民主、保護人權的相關決定與行動,並呼籲緬甸軍方勿以武力攻擊和平示威民眾,應以和平、理性對話的方式化解對立情勢,以及盡早恢復緬甸的民主政治。
    二、目前在緬甸臺商約數百名,中華民國政府應加強保僑護民相關作為,與在緬臺商保持密切聯繫,以及時提供當地重要資訊及必要協助。
    三、中華民國政府基於人道考量,在緬甸情勢緩解前,對於滯留在臺的緬甸人士應視個案情形放寬在臺停居留期限。
    本案完成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1時49分)首先要感謝立院各黨團,有鑑於緬甸軍方持續以武力強勢鎮壓民間示威群眾所造成的傷亡,做成對於緬甸政府的譴責,呼籲緬甸軍方展開和平對話,毋踐踏人群,通過本決議。
    時代力量自從2021年初就開始關注緬甸政變的情勢。除了協助緬甸在臺學生召開跨國連線記者會外,並數次參與緬甸在臺相關活動,同時在社群媒體上多次呼籲社會各界提高對緬甸情勢的關注。有鑑於緬甸情勢急遽惡化,時代力量基於民主及人權普世價值再次發表聲明,呼籲並謝謝立院各黨團共同響應。一、強力譴責緬甸軍方濫殺無辜之暴行,呼籲軍政府立刻停止暴力,並與緬甸社會展開和平對話;二、要求緬甸軍方即刻釋放緬甸總統溫敏、國務資政翁山蘇姬及其他政要;三、基於人道理由,臺灣政府應即刻盤點可提供給緬甸僑生之具體資源,並做積極協助。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1時51分)感謝朝野各黨派一起努力推動聲援緬甸民主抗暴之國會集體決議。我們一直相信臺灣在世界民主化的工作上可以扮演更積極的角色。2月1日緬甸軍政府發起政變,到目前為止,已經殺害將近六百位的緬甸平民,將近三千人遭到逮捕,且情勢持續惡化中。近期,我們甚至看到緬甸軍方直接在大街上實彈射擊手無寸鐵的緬甸老百姓,不問任何理由!種種情境與緬甸軍方的種種作為,國際社會已經給予嚴厲譴責!
    臺灣與緬甸關係其實很深,有數萬的緬甸移民與僑民在臺灣生活,而我們也有很多台商現在正在緬甸工作,因此,看到緬甸軍政府的暴力鎮壓,我們務必給予最嚴厲的譴責!在此,我們全力支持緬甸人民民主抗暴的行動,同時要求緬甸軍方、緬甸軍政府立即停止其暴力、武力且慘無人道的鎮壓!這是大家絕對無法容忍的!
    再者,我們要求緬甸軍政府立刻釋放緬甸民選政治領袖。
    最後,臺灣應該給予期待民主的緬甸人民最大的支持與協助。接下來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1時53分)民眾黨支持立法院通過決議文以支持緬甸的自由民主!3月份,在臺灣的緬甸民眾與青年於臺北自由廣場舉行兩場千人聲援集會,目前在台的緬甸籍人士將近兩千人,緬甸留學生一千多人,可說大多數人都站出來了!以前我在不遠的台大醫院上班,時常在下班後到自由廣場或凱道聽聽青年學生與民眾的聲音,見證臺灣的民主轉型。臺灣曾經受國際友人與國際媒體很大幫忙,所以今天我們應該回饋國際社會,成為推動亞洲自由民主的一份力量!臺灣每年約有一萬多人次前往緬甸,雙邊往來與投資也逐漸增加,可說是新南向政策的重要國家!而更多緬甸人來台留學,甚至在此落地生根成為新臺灣人!我住的新北市中和區甚至還有緬甸街。
    因為我們的自由民主得之不易,周遭區域的民主進展也非常值得關注,包含這些年香港、泰國的民主運動。最近緬甸的情勢日趨惡化,醫護人員的罷工,令人擔憂他們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的疫情、民生物資的供應和經濟金融體系。唯有穩定的民主才有持續的經濟發展、永續的生態環境和社會,民眾的生活才會越來越好。我們在臺灣能做的就是讓臺灣和世界各國更關注緬甸,也呼籲朝野一齊來研究難民法的立法,在必要的時候給予人道協助,也請教育部主動關懷一千多位在臺緬甸籍的留學生,給予最大的支持。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1、2、2、1、2會期第12、2、2、6、5、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41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103號、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39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47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32號、109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57號及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5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0年3月25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趙天麟等2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趙天麟、林楚茵、莊瑞雄、蘇震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8人,鑑於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評鑑規範與性別主流化更臻完善,且避免該院出現類似108年曾爆發逕自將境管資料下架導致管制出現空窗之弊端,以確保我國家安全、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管控之維護,爰提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等18人,鑑於國防自主及我國戰力提升,故而服務於中科院人員,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同時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爰提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三、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美惠、林昶佐等20人,鑑於台灣處於中國的武力威脅之下,因此提升國防科技能力、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係攸關國家生存發展,更關係國防自主及我國戰力提升。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簡稱中科院)為我國唯一國家級國防科技研發及製造重鎮,故服務於中科院之人員,其主要業務所涉機密資訊之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爰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四、委員王定宇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針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立後,無法進用軍職人員,影響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國防科技人才培育、招生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除有礙該院之用人彈性需求外,亦不利於該院軍武科技研發與應用之整合。本席等認為,為因應國防自主之國家政策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該院仍需進用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的科技軍職人員,現行推定時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呂玉玲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立後,因進用軍職人員受到限制,影響國防教育體系培育之國防科技人才,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為因應國防自主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中科院任用科技專業領域之軍職人員,確有實需。爰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國防部副部長張冠群上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國防科技研發、科技人才培育及國家機密維護的關心與指導,使相關法律更臻周延完備,謹藉此機會表達敬意與謝意。
    大院委員先進提案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後,可彰顯董、監事、績效評鑑委員性別主流化、落實績效評鑑作為、擴展科技軍官發展管道及完備中科院人員境管法制。
    另本部遵大院第9屆第8會期提案決議,完成中科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增修條文,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教及支持。
    接續由本部軍備局局長吳慶昌中將,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各位委員依序報告與說明,謝謝。
    肆、國防部軍備局局長吳慶昌中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大院委員提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5項及本部研擬1項修正草案,謹依修正條文順序重點報告如后:
    一、趙天麟委員等28人提案修正第七、八條:
    (一)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更銜為科技部,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七條條文;條文修正主要內容,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次長」。
    (二)為符合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七、八條條文;條文修正的主要內容,在「本條文修正施行十年內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之限制,惟單一性別董、監事應為一人以上」。
    (三)國防部意見:
    1.有關委員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七條條文更銜為科技部,考量行政院刻正辦理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建議暫時維持原條文。
    2.餘委員提案修正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二、趙天麟委員等28人提案修正第二十一條:
    (一)中科院負責國軍重要武器研產任務,允應加強績效評鑑作業及配合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
    (二)條文修正內容:
    1.增訂第一項,「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該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
    2.增訂第二項,「評鑑委員組成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3.增訂第三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三)國防部意見:
    1.有關委員提案增訂第一項,中科院績效評鑑係依任務區分「研究發展」等6大面向,由各評鑑單位依協議書工項及營運計畫訂定評鑑表,每年約近300案項,均以實地查察評核方式辦理,本部績效評鑑委員以外聘政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組成,實地至各受評鑑單位查證有其實質困難,建議仍以本部各評鑑單位實地評鑑為主,績效評鑑委員則於複評階段,依評鑑作業需要,擇定相關執行單位或項目實施複查,除驗證本部評鑑單位評核結果,並實地瞭解各受評鑑單位專案執行成效,藉複式查察方式落實監督機關對中科院的績效評鑑作為。
    2.委員提案增訂第二項,本部敬表同意。
    3.委員提案增訂第三項部分,中科院績效評鑑作業,概依「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參考原則」訂定,其評鑑方式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行政法人訪視查驗,均獲正向評價及肯定,建議保留由「國防部定之」的原條文。
    4.綜上,建議依原條文酌作修正:「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三、王定宇委員等16人及呂玉玲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第三十三條:
    (一)王定宇委員等16人提案
    增訂第一項,「為因應國防自主及國軍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得於不逾設立時科技軍職人員編制員額數內任用具科技專業之軍職人員,準用隨同移轉本院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二)呂玉玲委員等20人提案
    1.增訂第三項,「本院得視任務需要,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2.增訂第四項,「前項所任用之軍職人員,其任用員額不得逾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設立時軍職員額編制」。
    (三)國防部意見:
    有關王定宇及呂玉玲委員提案內容,本部均敬表同意。
    四、本部增修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一)中科院為國家最高國防科研單位,須對該院人員出國(境)予以嚴格管制。本部遵照大院第9屆第8會期提案決議,完成第三十三條之一增修條文。
    (二)條文主要內容:「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目的在完備中科院人員境管要求法制作業。
    (三)本部將於修正條文發布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及參照本部現行「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從嚴認定,訂定中科院人員出國辦法。
    (四)另大院趙天麟、羅致政及王美惠等委員,同時提案修正條文,本部敬表尊重,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報告完畢 恭請指導,敬請委員支持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人才需求孔急,進用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之科技軍職人員,並落實該院所屬人員安全管控,修訂設置條例以完備人員及境管要求法制作業係屬必要,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就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第七條及第八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第四項文字為「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增訂第五項文字為「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三、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四、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研工作結合國軍建軍戰備實務,國防部應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訂定中科院科技軍官至國軍單位交流歷練實施計畫,俾國防科技人力與部隊實務需求結合,達最佳運用效益。
    (二)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中科院進用新進軍職人員身分者之受僱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就進用情形訂定相關進用及考核規定。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現在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報告院會,今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4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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