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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 第
    110
    卷 第
    60
    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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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陳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羅美玲等、委員莊競程等、委員吳玉琴等、委員蘇治芬等、委員賴瑞隆等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第3會期第12次、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二)委員羅美玲等提案

    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王美惠等17人,為加強台灣延攬外國人才力度,確保我國競爭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簡化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增加渠等長期留臺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社會保障需求,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業工作範疇。(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教育部公布之世界頂尖大學之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一定期間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列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免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未滿十八歲」及「滿十八歲」為「未成年」及「成年」,以避免與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施行產生後續執行疑義。(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增列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修正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改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增列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增列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及在我國就讀大學校院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該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九、放寬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放寬未受聘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五年,並配合刪除得於五年內適用三年之遞延留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二、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之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三、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四、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五、增列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 提案人
    羅美玲  何志偉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江永昌  賴惠員  莊瑞雄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趙正宇  林俊憲  莊競程  蘇巧慧  洪申翰  吳玉琴  黃世杰            
  • (三)委員莊競程等提案

    本院委員莊競程、王婉諭、林楚茵等16人,有鑑於全球化浪潮下,世界各國積極競逐高階專業人才,以期帶進創新技術與思維,引領產業趨勢,進而帶動投資與就業,提升國家競爭力。我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與僱用法」自107年施行以來,外國專業人員聘僱人次雖有增加,但因租稅、工作與居留等制度過於嚴格而欠缺彈性,無法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常住久居。值此台灣經濟結構轉型之際,政府全力發展戰略產業,對於高階專業人才需求殷切,應全面檢視相關攬才、留才規定,提供更友善的工作及居留環境,提高台灣對於外國專業人才之吸引力,以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莊競程  王婉諭  林楚茵  
  • 連署人
    蔡易餘  賴惠員  陳 瑩  湯蕙禎  吳玉琴  邱泰源  黃秀芳  陳秀寳  王美惠  高嘉瑜  林宜瑾  蘇巧慧  范 雲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以來,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次雖有增加,然而截至110年2月底,就業金卡核發僅2,447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5年工作許可僅1,883人,顯然未能達成立法之目的,究其原因,我國有關工作、居留、租稅及社會福利等制度過於保守,欠缺誘因,因而在國際人才競逐上欠缺競爭力。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簡化、放寬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及條件,增加其長期留台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社會保障需求,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業工作範疇,新增外國學科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將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修正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放寬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五年,並配合刪除得於五年內適用三年之遞延留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一、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二、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四)委員吳玉琴等提案

    本院委員吳玉琴、林楚茵、林宜瑾、吳秉叡、何志偉、蔡易餘、陳亭妃、羅致政、黃國書、高嘉瑜等24人,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簡化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增加渠等長期留臺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社會保障需求。爰提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吳玉琴  林楚茵  林宜瑾  吳秉叡  何志偉  蔡易餘  陳亭妃  羅致政  黃國書  高嘉瑜  
  • 連署人
    陳秀寳  賴惠員  余 天  湯蕙禎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蔡適應  羅美玲  鍾佳濱  江永昌  莊競程  邱議瑩  沈發惠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嗣為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惟尚未施行。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簡化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增加渠等長期留臺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社會保障需求,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外國人、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取得我國碩士以上學位,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不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將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修正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明定依親對象為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一、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二、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 (五)委員蘇治芬等提案

    本院委員蘇治芬、蔡易餘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嗣為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惟尚未施行。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簡化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增加渠等長期留臺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社會保障需求,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業工作範疇,新增外國學科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將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修正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及在我國就讀大學校院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該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放寬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五年,並配合刪除得於五年內適用三年之遞延留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一、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二、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提案人
    蘇治芬  蔡易餘  
  • 連署人
    何欣純  王美惠  莊競程  陳 瑩  陳明文  鄭運鵬  吳秉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志偉  吳玉琴  蘇巧慧  鍾佳濱  周春米  范 雲  
  • (六)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吳琪銘等16人,鑒於我國正面臨工作年齡人口下降之人口結構轉變,加上國際人才競逐激烈、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誘因不足等,造成人才外流及人才短缺問題日趨嚴重。故為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打造友善生活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賴瑞隆  吳琪銘  
  • 連署人
    賴惠員  湯蕙禎  蘇治芬  吳玉琴  莊競程  洪申翰  王美惠  陳素月  何欣純  黃秀芳  蔡易餘  羅美玲  蘇震清  林宜瑾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嗣為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惟尚未施行。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簡化申請工作、居留之程序,增加渠等長期留臺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社會保障需求,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業工作範疇,新增外國學科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外國人為教育部公布之全球排名前五百名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受聘僱在我國從事第二項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勞動部規定之特定工作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並針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專業人才,增列評點制,同時納入特殊地區以外從事專業工作者,計入加分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將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修正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及在我國就讀大學校院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該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放寬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並針對特殊條件,將效期增至兩年。(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五年,並配合刪除得於五年內適用三年之遞延留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一、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二、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三、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四、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七)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二年臺灣防疫成果亮眼,導致外國來臺專業人員聘僱人次增加。爰全面檢視相關留才規定,提供更友善工作及居留環境,並擴大專業人士之定義以及招募青年人才之條件,以加增臺灣對於外國專業人才之吸引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條文,配合金融、法律、建築設計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已公告各該領域外國特定專業人之特殊專長,予以明列。
    二、為因應海外人才回國子女教育需求及配合政府雙語國家政策,建構使用英文之生活環境,另考量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亦屬專業工作,增訂並調整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至第五目。
    三、為吸引外國優秀青年來臺,希望鬆綁全球頂尖大學畢業生來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免除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增訂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
    四、為簡化相關手續,於第十七條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其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無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
  •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6時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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