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星期一)10時26分 @ 本院議場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星期一)10時2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9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民進黨黨團提議除報告事項第32案至第34案、第42案至第45案不予列入外,其餘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均照草案通過。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除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第32案至34案、第42案至第45案不予列入外,其餘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所列。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次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下列順序處理:一、民進黨黨團;二、民眾黨黨團之提議。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各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10-3-14 討論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因院會方才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之討論事項總數及順序已定,因此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公共場所廁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4人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律師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印花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9年度決算書及監察報告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臺灣民主基金會及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3目第2節「水與環境」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工零付費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議事處意見
    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七十七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七十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等21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5目第1節『路政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般行政』及『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之勞務承攬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10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備查,請查照案。
    八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備查,請查照案。
    八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等3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八十二、(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銳霆專案」機密預算凍結案等6案及海軍司令部110年度機密預算調控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二○)預算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總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預算凍結3,000萬元等1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召開僑務委員會議」中「獎補助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9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輕重型狙擊槍」預算凍結2,000萬元等110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外交部主管預算凍結案等40案及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預算凍結案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總處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6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20案,均審查完竣,除第十八案繼續凍結5,000萬元外,餘均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九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0年度預算「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培訓」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等34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法務行政』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12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第一案至第八案,決定:「均准予備查」;第九案至第十二案,決議:「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凍結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九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支出』項下『保護費用』、『業務及管理費用』及『公共關係費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九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及國防部函送「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等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1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7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本院修憲委員會函,為於110年5月18日(星期二)舉行第10屆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推選出管委員碧玲、鍾委員佳濱、周委員春米、鄭委員麗文、李委員貴敏為該會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能源政策及淨零碳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臺鐵太魯閣號重大行車事故造成嚴重傷亡,有關臺鐵營運安全之檢討與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擬定自行車專用道地圖系統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溫,5月15日新增180例本土確診個案、5月16日新增206例本土確診個案、5月17日新增333例本土確診個案、5月18日新增240例本土確診個案,連續出現破百例的情況,尤以雙北地區案例增加最多。由於確診案例增加,且有特定區域確診案例特別多的情況,有地方政府建議指揮中心針對高風險地區普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教育部補助自願服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校長及教師傷害保險,僅限民國109學年度後到職的人員,「較早」到偏遠地區任教之校長及教師皆不予補助,顯未顧及極大多數偏遠教師權益,籲請教育部應溯及既往、一體適用,全面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加保,以落實政府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葉委員毓蘭,有鑑於109年矯正機關人員執勤、備勤與加班加總時數為267.2小時,遠高於一般勞工175.71小時,極其辛勞;且戒護人力比約為1比11,以新加坡1比6.4、日本1:5.5相較,臺灣宜至少拉近至1:8,以此為標準計算,人力不足至少2,149人;矯正人員因24小時輪值制,勤務安排、待遇應注意其健康權之維護,且勤務屬性特殊,第一線執勤人員與收容人接觸,常需戒護人犯,就相關待遇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四、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近日疫情升級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教育部宣布全國各級學校自110年5月19日至28日停止學生到校,致使學校團膳業者蒙受不可預期之損失,建請行政院研議紓困補救措施與提升團膳業者防疫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五、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經濟部水利署「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於人工湖區範圍內挖出大量有毒石綿,為確保彰化縣民用水安全,建請經濟部、環境保護署暫停現有工程,俟確認人工湖區範圍內全數地下有毒廢棄物清除完畢、人工湖區500公尺範圍內土壤、地下水毒性測試合格後,方得以繼續施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六、本院陳委員素月,有鑑於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現行規定,勞工如因傷病無法工作而未能領取薪資者,於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能領取相關補助,然而對勞工而言三日因病治療未有收入,對日常生活之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應檢討考量將勞工因傷病得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不能工作之第二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七、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現行公路法及相關法規中,並無公路設置休息站等規劃設計制度,如果要使休息站發揮最大功能,需要將農特產品與觀光景點融入整體規劃中,相關單位應該要就法規面通盤檢討休息站入法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八、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現行社會虐童案件日益增加,加上目前國內法律對於虐童案件的相關規定,最低可判以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導致有易科罰金的機會,也造成虐童案件層出不窮,且缺乏實質的嚇阻效果。為了讓國家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可以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因此檢討虐童所需負擔的刑責是有必要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九、本院王委員美惠,鑑於今年武漢肺炎疫情升溫,與去年疫情情況大不相同,更嚴重衝擊國內產業與國人日常生活。因全國進入三級警戒,許多業者都暫停營業,也波及勞工必須停工減班休息。行政院已提出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修正案,除了將施行期間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外,也將額度上限再增列2,100億元。考量現今各行各業都受到影響,為要求行政院對勞工以及中小企業之紓困補助政策,應更周全公正,且政府各項紓困補助應從快、從寬、從簡,及時照顧弱勢基層勞工及保障中小企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今年8月1日為中華民國空軍美籍志願大隊,即飛虎隊成立80周年。因應全國疫情升級至三級警戒,建請國防部研擬應變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一、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近日泰國爆發監獄COVID-19大規模群聚感染事件,5月17日有6,853例獄中感染,5月18日有680例獄中感染,造成醫治困難,泰國獄政瀕臨癱瘓。我國政府應引以為鑑,立即超前部署,盤點八大類矯正機關(監獄、外役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戒治所、矯正學校)之防疫資源,研議疫情一旦升高之應對方案,以避免可能發生之群聚感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五月接連出現全台分區停電,各發電廠機組陸續出現大大小小故障問題,造成民眾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國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至6月14日,包含補習班、安親班、兒童課照中心等也同步停課,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並落實「停課不停學」之政策,改以遠距、線上教學的方式進行,然各校實體設備、遠距教學資源不一,加上城鄉差距大,因此遠距教學實施後亂象百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四、本院蔡委員壁如,有鑑於全國疫情持續擴大,尤其自5月15日雙北升為警戒三級以來,確診者已破四千例,目前台北市及新北市已在醫院及社區增設多個快篩站,然而在篩檢過程中,不免導致民眾大量排隊聚集,社交距離難維持等亂象。當前疫情朝社區發展的趨勢明顯,各基層醫療院所醫護人員也希望能保護自身安全,病患看診前先做快篩亦有其必要。未來若各縣市廣設快篩站,應避免快篩站或醫療院所成為防疫破口,行政院應指揮衛福部等相關權責單位研議,讓快篩試劑能夠在基層診所普及,讓民眾就近方便進行初步篩檢,減少群聚風險,也更能及早發現患者,並規劃專責醫院醫護人員定期監測PCR,以確保醫護人員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五、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蔡英文總統選前提出之「改革房市三支箭」,分別是調高不動產持有稅、健全租屋市場及推動八年二十萬戶的社會住宅,然而目前皆尚未達成。其中健全租屋市場有兩項重點:一、租屋市場實價登錄以促進租屋黑市透明化,財政部長蘇建榮承諾會和內政部共同研擬相關政策,二、制定可負擔租金基準,減輕租金過高之負擔,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於本會期委員會質詢時,承諾六月份將完成。此外,台灣長期不動產持有稅過低,應儘速制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以有效遏止囤房、抑制不當炒作房價之行為,將空屋釋出,增加租屋市場供給,財政部仍持續托推抗拒改革。綜上,為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之住房權,維護居住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六、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行政院於2016年10月27日通過綠能產業推動方案,各部會加速為達成蔡英文總統承諾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在能源轉型過程中,未能顧及憲法與環境基本法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兼顧之原則。行政院農委會於2017年9月21日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其中第34區(臺南市北門區),於2020年3月2日經濟部核發禾迅一號公司施工許可證,同意其於此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惟當初劃設時也未經過相關環社檢核機制,此區是將軍溪口生態極敏感區,緊鄰社區也顯有失周延。在開發前開發商未依地方政府要求,與周邊居民妥善溝通,引發激烈衝突。人民權利受公權力侵犯,應賦予其救濟途徑,特此要求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研擬撤銷或廢止其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在雙方僵局下,先要求廠商停工,未來亦應完整妥善規劃,將居民知情同意權納入審查程序,以完善公正轉型之核心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七、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5月13日及17日,五天內兩度分區停電,影響產業與民生甚鉅,造成民眾生活嚴重不便及恐慌,經濟部長王美花至今仍未負起政治責任,也未徹底化解民眾對政府穩定供電能力之疑慮,嚴重傷害民眾對政府良善治理與能源轉型的信心。行政院應進行此二次停電的根本原因分析(RCA),於一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建立獨立的電網運轉監督機制不能再拖,並秉持「公開透明、資訊對等」原則,並全面評估檢討電力供需管理問題及供電風險,提出穩定供電的積極策略、計畫及方案,以免重蹈覆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八、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8月28日公投在即,「珍愛藻礁」一案,行政部門未善盡「公開透明、資訊對等」之責,與民間充分溝通,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關於生態、風浪、漂沙等影響,疑慮待解。為善盡與民充分溝通之責,本席於今年5月5日經濟委員會質詢,提出待釐清資訊,經濟部長王美花當時表示「資訊公開都非常樂意來做」,會後並行文索資相關研究報告,但經濟部於5月21日函覆本席,除時程延宕三週,更僅摘錄經濟部已公開之部分資訊,重申其開發之立場與理由,未能提供本席完整研究報告,顯然是逃避國會監督,亦未臻「公開透明、資訊對等」原則。行政院應公開所有完整研究報告,尊重民意儘速停工,8月28日公投前召開聽證會、提出環差報告,公投若多數通過直接落實遷址替代方案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項目
    十九、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台灣中油在桃園市觀音區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去年3月工作船擱淺造成超過0.5公頃之大面積藻礁受損,環保署原定4月14日藻礁受損對策環評審查會議,因中油臨時申請展延而未召開,然而藻礁公投預計於8月28日投票,請行政院督促環保署儘速辦理,並令中油停工,以維護7,600年珍貴藻礁生態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臨時提出
  • 項目
    二十、本院蔡委員壁如,鑑於中國福能海峽公司於長樂外海海上風電場,鄰近馬祖海域,距離東莒南方約5~6浬,已影響馬祖民眾生活與睡眠品質,衝擊漁業、海洋生態、交通、景觀,甚至危及國安之虞。此事涉及海委會、能源局、陸委會、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等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職權,行政院應積極整合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確認該施工行為無違反國際法及我國法規命令,即時監控施工狀況。對岸並未事先告知我國政府,行政院應主動與中國取得聯繫,積極溝通,掌握相關計畫、動機、目的,要求停工、協調。基於「公開透明、資訊對等」、「民眾作主」等民主政治基本原則,行政院亦應積極了解馬祖民眾對此事觀感態度,並主動向馬祖民眾說明釋疑,解除民眾疑慮,保障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另外,剛才第七十六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我們就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兩案,先進行第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二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4)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都已經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0時49分)
    繼續開會(11時4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10年5月27日(星期四)11時2分至13時20分
    110年5月28日(星期五)10時5分至13時10分、14時7分至17時45分
  • 地點
    紅樓302會議室
  • 協商主題
    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協商結論

    一、第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由各黨團提出版本,依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進行處理。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二、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203項,如附件。

  • 三、通過附帶決議203項,如附件。
  • 保留附帶決議3項,如附件,送院會處理;院會不再處理其他新送附帶決議。

  • 四、保留附帶決議3項,如附件,送院會處理;院會不再處理其他新送附帶決議。
  • 主持人
    游錫堃 蔡其昌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代)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費鴻泰  賴士葆  鄭麗文  陳玉珍  鄭正鈐  賴香伶  黃世杰  邱顯智  王婉諭
  • 附件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進行第十一條。
    報告院會,經各黨團同意,第十一條條文照各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宣讀條文。
  • 各黨團共同提案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主席
    本條照各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繼續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 主席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依協商結論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
    報告院會,黨團協商原保留之附帶決議共3項,經各黨團同意均改為建請案,予以通過。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206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時,預計施行期間至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故有關書面報告及行政院長施政報告時就疫情、本條例施行及相關預算執行併同報告之立法設計,僅有施行滿三個月及施行滿六個月各一次。現本條例第十九條將修正延長施行期間,為使賦予行政機關更大權限的特別條例及國家大額舉債的特別預算施行能有效被監督,加強國會監督機制之常態化,爰請(一)行政院每三個月應就疫情、本條例施行及相關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及(二)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每次向立法院執行施政報告時,均應提出疫情、本條例施行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2、
    因應近期國內疫情升溫,部分地方及中央政府陸續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停課。然學生之家長未併同停班,致有照顧需求者可能因無足夠假別日數得另請假照顧。為避免兒童或少年獨處致生安全或健康危害,有使照顧者請假照顧之必要。爰建請若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十二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有請防疫照顧假之必要時,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不得要求改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其他假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其他獎金或紅利,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為維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為降低因疫情需照顧兒童及少年的家戶經濟受不利影響程度,爰建請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國家請領生活津貼。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津貼數額應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4、
    新冠狀肺炎自5月15日當日公布本土確診人數達180例後,至5月24日已連續第10天當日確診數破百、破兩百,這10天每日公布的本土確加校正回歸人數,累積已超過三千五百案例;地方及全國陸續進入防疫三級警戒,而疫苗採購及國產疫苗研發進度一直以來為國會及各界關注,然國內疫苗施打率偏低,外媒報導亦指出缺疫苗為台灣此波疫情擴散因素之一,為確保國人健康、降低不安全感,也為有效控制疫情,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福部兩週內提供本院有關近期向國外採購的疫苗可抵台的數量與時程,以及目前國產疫苗研發進度與可供民眾施打的時程的報告。
    5、
    COVID-19疫情在國內不斷升溫,本土案例仍居高不下,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25日除將三級警戒延至6月14日,也同時延長停課日至該日,並停止公私立托嬰中心和居家托育服務,許多居家式托育服務停止收托,因此造成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無案子可接,生計受到嚴重影響,爰請勞動部對這類居家式托育服務從業人員研究其實際需要政府幫忙之處,並規劃相關紓困辦法及預算,納入本次紓困預算編列中,以協助其渡過本次疫情所造成的難關。
    6、
    針對行政院送交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第三次追加紓困振興特別預算2,100億元案,請衛福部明確定義何為第一線防疫作業人員,針對警消人員實際參與防疫工作者,包括支援39個集中檢疫所、支援地方快篩站、支援防疫旅館、支援疫調工作、隔離檢疫或居家檢疫人員查訪、支援後送醫療機關及支援其他防疫勤務等等警消人員,均應統一納入第一線防疫作業人員,並由中央核發防疫津貼,發放標準由中央訂定。
    目前只有中央核定39個集中檢疫所各20名(每日)支援之保安警察,且有簽訂同意徵調書者,才可以發放每日1,500元的防疫津貼,其它包括負責防疫旅館、疫調或快篩站等支援人力則由地方視財源各自作業,有些發、有些不發,完全沒有統一標準。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定義、統一補助、統一發放標準並納入本次預算籌編。
    7、
    針對行政院送交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第三次追加紓困振興特別預算2,100億元案,請經濟部應盤點受創之內需導向服務性產業,優先納入紓困振興補助對象,並反應於本次預算籌編作業;同時請經濟部應事先與各該公協會辦理座談,聽取及納入業者意見,並落實以下建議:
    建請經濟部改變雨露均霑之補助模式,確實盤點受創產業,提供員工薪資補貼、業者舊貸款展延、稅金及水電、租金及相關規費之緩繳等補助及服務。
    8、
    針對行政院送交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第三次追加紓困振興特別預算2,100億元案,建請農委會針對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配合防疫作業停課期間停止營養午餐供應,所造成的農產品供需失調,應設法調度平衡供需外,並針對屬地供貨單位及農民給予通路調節協助,請農委會納入本次預算籌編辦理。
    9、
    針對行政院送交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第三次追加紓困振興特別預算2100億元案,請交通部應將觀光產業、客運業及計程車產業振興紓困納入本次預算籌編作業,並與各該公協會辦理座談納入業者意見。
    其中觀光產業(請納入民宿業、露營區業者)應包括(1)員工薪資補貼及營運成本補貼;(2)水費及電費減免、水費、電費、勞、健保及勞退緩繳或分期繳納並免徵滯納金;(3)舊貸款暫緩清償本金一年以協助資金周轉;(4)請持續推動「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計畫」,並同意旅宿業資本性支出貸款延長補貼一定時間;(5)請交通部協調財政部及地方政府推動各項減稅措施,針對營業稅及房屋稅各項稅賦,除可展延繳納或分期繳納,並應依照其受疫情衝擊情況,適用優惠稅率、免稅或調減各項稅額。
    其次針對客運業(含遊覽車業者)受影響司機及計程車司機,應比照去年補助每位3萬元及油料與防疫物資補助、協調各汽車貸款公司針對營業車輛(含遊覽車及計程車)展延貸款一定時間(暫繳息不還本金)及開辦以上職業司機無息或低利紓困貸款。
    10、
    全國疫情持續擴大,目前台北市及新北市已在醫院及社區增設多個快篩站,然而在篩檢過程中,領取預約號碼牌或是等候篩檢的民眾大排長龍,難免導致社交距離難維持,恐對原先沒症狀的民眾造成威脅,可能使疫情更加嚴峻。
    當前疫情已進入社區感染期,許多民眾有感冒症狀,多數人會至居家附近的診所做初步就診,各基層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是防疫第一線,必須保護自身安全,病患看診前先做快篩,儘早找出確診者,亦有其必要。
    有鑑於未來各縣市廣設快篩站,應避免快篩站或醫療院所成為防疫破口,爰建請行政院,應積極邀集專家學者研議,盤點各縣市醫療能量,讓快篩試劑能夠在基層診所普及化,以便民眾就近方便進行初步篩檢,減少群聚風險,也更能及早發現患者,以避免疫情擴大,並確保醫護人員健康。
    11、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從今年五月起於我國本土確診人數大爆發,許多站在防疫前線的人員,例如醫護人員、軍警消人員、社會福利工作人員及政府防疫人員等等,均處於高感染風險下進行防疫工作,更一步探討,從事相關防疫工作的民間單位之工作人員亦有同等風險。綜上,為了保障上述類別防疫人員之防疫物資及設備充足無虞,建請相關預算編列應優先納入各類防疫物資應進行編列及採購,避免前線抗疫人員有物資缺乏的發生,降低染疫風險。
    12、
    為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之追加預算於本院可以順利審理,相關部會應提報初步規劃予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並於本法修正通過後,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將二千一百億追加預算之初步規劃,於兩周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俾使特別預算審議可以先行運用時間研究了解。
    13、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公費疫苗族群及接種對象,共計10類族群可以適用公費施打,我國疫情於5月起進入急速升溫,連日破百確診,相關防疫人員也須施打以降低染疫風險,維持我國防疫能量,然而疫情嚴峻且疫苗數量不足,目前疫苗分配均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調度,並以醫護人員為優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5月25日記者會宣布6月起會有200萬劑疫苗到貨,而八月底前會有1,200萬劑疫苗提供國人使用。綜上,若相關醫護人員均接種完畢,而其他類別之公費施打對象如何分配及運用,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超前擬定分配計畫,並且向民眾周知未來疫苗分配之規劃,以利我國國人可以了解接種期程。
    14、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原編列及後續追加兩次預算共四千二百億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相關部會預算執行情形,仍有約四成五預算數待執行,例如以衛生福利部即有約三百三十億元待執行預算。查第二次追加預算,衛生福利部有編列五十二點八億元預算,作為防治預算不足或購買疫苗所用。綜上,可知相關科目及計畫明確之預算執行尚未完成,未如衛生福利部針對該筆五十二點八億元預算說明有其所需,有鑑於相關預算編列仍須遵守財政紀律之規範,後續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追加,相關部會應將預算編列於明確科目及計畫,避免產生特別預算中之特別預算疑慮。
    15、
    有鑒於近兩週新冠肺炎本土疫情爆發,造成檢測案件暴增,根據疾管署公布之數據,目前仍有超過四萬件待檢測判讀之通報案例,且上週平均每日新增17,000件待測案例,對比同期之每日PCR核酸檢測量能,發現確實不足。自疾管署於5月22日提出「校正回歸」一詞後,每日公布之確診數實際上已難以真實反映出每日疫情消長趨勢,判讀確診的時間落差愈來愈長,顯見我國的醫療檢驗量能已面臨瓶頸。檢測上的時間差恐導致確診民眾有隔離空窗期,造成傳播上之破口。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目前PCR之實施流程、檢驗量能等問題進行檢討。
    16、
    有鑒於近兩週新冠肺炎本土疫情爆發,造成檢測案件暴增,各大醫學中心皆投入於疫情控制,除診治民眾外,亦擔心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被感染。又受限於快篩不準確,PCR檢測報告耗時費工,在檢驗能量不足加上檢驗數大塞車之情況下,恐有導致各醫院運作失常之虞。且檢測量能不足,使得第一線醫護人員疲於奔命,亦將醫護人員曝於高度的危險當中。為確保第一線醫護人員之安全,以及避免醫院陷入院內感染,導致醫療機構癱瘓之危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定期對專責醫院醫護人員實施快篩或PCR之可行性。
    17、
    案由:疫情延燒至今,日前第三級警戒已延展到6月14日。自5月11日疫情爆發後,光是表演團隊、流行音樂、電影(國片)等,以上這三類表演藝術產業,受到這波疫情影響的總值可能高達六億元。但受僱勞工和接案的個人藝文工作者(自然人),尚未納入文化部發布之藝文紓困方案,導致在這波嚴峻的疫情下,生存困難。爰要求文化部研議,針對藝文產業受僱勞工和接案的個人藝文工作者(自然人),也須納入藝文紓困方案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8、
    自5月19日起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何時解除三級警戒至今仍未可知。為避免群聚感染,日前全國各公私立幼兒園均已宣布停課並依約退還費用。目前退費標準依幼兒園性質和所在縣市規範不同各有差異,但已有許多家長反映,獲得的退費金額比例過低,有的幼兒園甚至持續索收月費,只退回未到園時的餐費、點心費等。但另一方面,幼兒園業者也因停課而面臨未來收入銳減,卻仍要支付場地費、租金、員工薪資等的經營困境。
    為協助幼教產業與幼兒家庭度過疫情難關,不因抗擊少子化與配合防疫而蒙受又一重大經濟與精神損害,建請將幼教產業納入本次紓困預算補助對象,並與地方政府研議合理之收退費機制。
    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燒,自5月15日宣布雙北三級警戒、5月19日起全國三級警戒後,教育部緊急宣布課照中心、補習班等教育機構配合停課。課照中心與補習班等教育機構隨即需要面對停課而產生的退費等問題,同時仍須依勞基法給付員工和老師薪資、負擔租金等財務負擔。
    建請應該將課照中心、補習班等民間教育機構納入本次疫情紓困產業,並規劃針對因停課而減少甚至沒有薪資的員工,提供業者員工薪資補貼,使業者和員工能夠度過疫情的寒冬。
    20、
    案由:疫情升溫,政府日前已宣布各級學校全面停止到校上課,以停課不停學之原則,改採遠端上課,並在特定地區針對國三、高三學生,直接宣布停課。唯因近年少子化趨勢發展,各學校預期減班而吝開正式缺額,以增聘大量代理代課老師作為教學人力。但因疫情日益嚴峻,多所高中、國中的代理代課老師因教授之班級,配合政府停課之命令,失去鐘點費收入。爰要求教育部研議,若因疫情警戒停課,導致代理代課老師無法滿足原規劃授課時數者,請教育部及勞動部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提供適當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確診人數每日維持百人以上亦已持續十餘日,前線醫護人力負擔大增,染疫風險亦提升,查新北市於5月23日宣布因照護染疫醫護人員補助10萬元,鑑於全國醫護資源都將提升防疫力度,並承擔相同風險,爰建請衛福部參考照新北市之措施,就其所屬因照護染疫之醫護人員皆予以補助,補償其付出與辛勞。
    22、
    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要求民眾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部分地方政府(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彰化縣、雲林縣)亦已禁止店家提供現場飲食服務,以致外送叫餐需求大增,連帶使外送人員暴露於高風險中,爰建請衛福部研擬將外送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對象,增加高風險族群工作者的免疫能力。
    23、
    鑑於疫情擴散以致全國提升至三級防疫警戒,我國各級民生產業衝擊甚廣,建請對於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之製造業、服務業、餐飲業等產業用戶(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依受衝擊程度給予不同之水、電費減免折扣;另無須申報營業稅之農業動力用電戶以用電量減少比率區分級距。
    24、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確診人數每日維持百人以上亦已持續,此次疫情擴散衝擊國內眾多基層行業,應對於小型商號,由財政部針對營業稅研擬減徵或免除繳納,計算範圍由財政部訂定之。
    25、
    鑑於疫情擴散以致民間掀起囤貨風潮,對於超商、賣場等服務人員提升與確診者之接觸風險,已出現百貨零售業者要求勞工自行負擔5,000元至7.000元之篩檢費用,政府應研議企業實施快篩之指引及編列相關篩檢費用之預算,補助高風險事業單位相關篩檢,並加強宣導雇主不得逕行要求其自費進行篩檢。避免勞工遭防疫之名而承擔高昂的篩檢費用。
    26、
    鑒於因社區感染情形嚴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教育部巳將各級學校停課時間延長至民國110年6月14日。而因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未隨同停班,造成民眾獨自面對上班維持生計但無人看顧兒童及少年,或是請假照顧兒童及少年面臨雇主刁難且喪失生活經濟來源的窘迫處境,對我國已面臨少子女化而應將撫育子女責任公共化之長期政策,實為諷刺。爰建請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於特別預算中按日編列發給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生活津貼,且津貼數額不得低於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維持照顧者及、兒童及少年之基本生活水準。
    27、
    鑒於我國低度用電、新建待售住宅,多達97萬宅,值此社區感染擴大疫情升溫同時,有許多無家者無固定居所,可能在不同街道、行政區間流動,在夏日高溫下亦甚難維持全日配戴口罩,無家者亦可能無資力購買足敷每日長時間配戴的口罩用量。如不予妥善照料,形同政府放任渠等為防疫破口。又目前醫院病床數不足、集中檢疫或隔離處所不足,輕症確診者係安排於家中隔離,然多數民眾家中扣除家人居住空間,難以騰出一套獨立居室及衛浴。另一方面,於臨床第一線服務,接觸疑似感染者或照護確診者之醫事人員,縱然勇於任事,亦時常憂慮是否可能帶原傳染於家人,尤其是兒童及少年或老人,而可能有在抗疫期間居住往返於特定居所及醫院,久久始返回住所一次之需求,然各醫院之宿舍不敷使用。上述三種情形似均可透過徵用長期空屋之住宅,作為安置或居所加以解決。爰建請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評估徵用長期空屋作為上述情形解決方案,並擬定執行計畫,向本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28、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並至少持續至6月14日,我國各級學校均採用遠距教學因應,惟部分偏遠及鄉村學校因設備不足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許多家庭經濟狀況不許可者無法採購收視設備導致孩子們無法學習。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應編列預算協助我國高中職以下學校購置提升遠距教學所需之相關器材,並通函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統計無力進行遠距教學之學生,進一步協助提供設備;教育部亦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暫時增加無線電視頻道並徵用有線電視頻道使全國各區域系統台業者統一提供特定頻道,以供教學播送。
    29、
    為有效控制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並至少持績至6月14日,為確保各類障礙者就醫權利,爰請衛福部建立多元資訊管道,提供聽語障人士通報疫情及知悉疫情服務,以及全國無障礙醫療資訊統計,就重度肢體障礙、聽障、視障及智能障礙等不同障礙別者,於提升防疫警戒期間,各醫療院所所能提供協助服務之就醫資訊。
    30、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9日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防疫警戒,並至少持續至6月14日,我國各級民生產業衝擊甚廣,不分勞雇於經營企業或維持生活皆以租金負擔最為沉重,而過去十年來租金指數年年上漲,由2010年初的95.92漲至2020年2月的103.4,且據台灣勞工陣線調查指出,以2016年薪資及租金資料推算六都租金所得比為23.9%,其中近日疫情最嚴峻之雙北,台北租金所得比高達58%,新北為30%,也就是雙北租屋族的薪水,超過三分之一都必須用以負擔房租開銷。面對越來越多事業單位因防疫措施營業受巨幅影響的情形,相關從業工作者可能快速面臨付不出房租而必須搬離租屋處,無處可棲,或被迫跨區域流動大幅增加疫情擴散風險的情形。為落實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居住權及使人民安心共同防疫,爰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財政部於1個月內以補充性、急迫性、臨時性為原則,特別考慮失業、收入受嚴重影響之人民,並可酌量排除已領取相關住宅補貼,建請研擬緊急租金補貼相關紓困方案,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並應研擬各級政府就其所有不動產(包括社會住宅)承租人提供租金減收措施之計畫,及宣導轄內民間房屋租賃契約之契約當事人運用既有紛爭調解機制進行租金減收及緩繳協商。
    31、
    有鑒於自全球疫情爆發以來,我國因邊境防堵成效,至今年5月15日防疫層級才首度提升到三級,然而,如今全國防疫三級至少將會維持到6月14日,有鑑於防疫三級期間,相關措施包括停課、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所,以及餐飲一律外帶,賣場超市強化人流管制等防疫措施,亦同時影響相關服務業及內需產業。
    為協助受疫情及本次防疫措施升級影響之相關產業度過難關,爰提案要求相關部會研議,在延續現有補助、補貼、貸款及減稅和放寬繳款繳稅期限等經濟及金融協助措施之前提下,應儘力簡化行政流程,擴大並強化相關補助及協助的名額與力度。
    32、
    國內疫情日益嚴峻,近期確診、居家隔離人數激增,全國已進入疫情三級警戒並且延長,國人應有長期抗疫之準備。而目前疫調、行政相關作業人力顯有不足。爰此,建請疫情指揮中心研擬徵召公共衛生或相關背景人員協助疫調、防疫宣導工作,包含快篩後、居家隔離或自主管理的相關指引說明,並視情況給予相關補助津貼。
    33、
    有鑑於北部疫情嚴峻,以雙北為甚,北市聯合醫院、新北聯合醫院乃至於台大醫院均收治超過可負荷之病患數,除面臨負壓隔離、專責病房均已滿床,目前正盡速將一般病房改建為專責病房,但卻未有獨立空調、單獨隔間等硬體設備問題外,第一線急診醫護人員、清潔人員等已處於醫療過載問題。為避免雙北醫療系統崩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指揮中心應整合區域防疫物資、掌控地區醫療現況,並居中協調跨縣市、跨區的醫療支援,進行資訊共通、資源共享,共同防疫,才能有效阻斷社區傳染鏈。
    34、
    國內疫情日益嚴峻,全國進入疫情三級警戒並且延長,國人除應有長期抗疫之準備外,更積極尋求疫苗施打的可能。截至目前,我國進口AZ疫苗72.66萬劑,可施打人數覆蓋率仍甚低。有鑒於疫苗保存條件嚴苛,且保存期限甚短,且依目前醫療人力狀況,取得疫苗後要如何大量施打,行政院應有研擬相關計畫。爰此,爰建請行政院應向本院提出疫苗施打計畫說明,內容應包含大型疫苗接種中心、疫苗儲存設備及規劃、疫苗取得時程規劃、疫苗接種作業醫事人力規劃、疫苗每日施打人數規劃、疫苗施打動線及預計多久可達百分之七十五覆蓋率之規劃等,及相關滾動式檢討機制為何。
    35、
    有鑑於國內疫情嚴峻,為有效抑制疫情擴散,應全面免費施打疫苗,並將警察、消防及醫護人員等第一線負責防疫人員及維持社會運作的郵差、貨運員、外送員、金融機構第一線人員、零售攤販及餐飲業者等,因接觸民眾層面廣,染疫風險高出其他行業,建請依風險程度列為優先施打疫苗對象。
    36、
    公開透明的疫情資訊,不僅有助於國民獲取相關資訊,緩解不必要的疑慮,也能降低防疫機關的負擔。目前疫情資訊的開放資料品質,仍有待改善:
    一、疾管署資料開放平台公布之「COVID-19台灣最新病例、檢驗統計」資料集,僅有每日資料缺乏歷史資料。
    二、資料開放平台之「地區年齡性別統計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資料集區罰發病日資料;「地區年齡性別統計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個案研判日統計」資料集缺乏鄉鎮資料,最嚴重的是,兩個資料集皆未以「每一確診個案一列資料」建構資料,而以「確定病例數」將相關個案歸為一列,讓相關應用分析難以進行。
    爰提案要求疾病管制署應修正上述資料集之資料公布格式,以利疫情資訊能讓相關人員,進行更有效的分析運用。
    37、
    蔡英文總統說,台灣應儘速接洽採購,取得國際上最好的幾支COVID-19疫苗,包括英國的AZ疫苗、美國的Moderna疫苗,以及德國的BNT疫苗。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此前曾藉由廠商提供技術性資料,疾病管制署提出申請藥證之前例,英國的AZ疫苗、美國的Moderna疫苗皆循此例辦理。
    鑒此,爰提案建請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應研議循往例,協助德國BNT疫苗申請藥證,為台灣向德國BNT原廠採購疫苗做好準備。
    38、
    鑒於文化部即將啟動「藝文紓困3.0」,並承諾「藝文紓困3.0」方案將涵蓋『各領域、各類型』之藝文工作者。參考文化部於去年5月推出藝文紓困2.0『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內容之規定,藝文工作者若遇委託人取消演出活動時,應檢附『自然人受委託或邀請參與藝文活動證明書』,而該證明書中有載明應填寫委託負責人親簽之紙本證明。
    相較於去年之疫情之際,藝文工作者於獲得業主、公部門場館負責人所開立之活動取消證明較為容易,惟我國目前已進入三級警戒,其場館停止營業之數量明顯遽增。為確保自然人於請領「藝文紓困3.0」之方案時能減輕屏障,並使政策暢通,爰要求文化部應於開放「藝文紓困3.0」時,於自然人檢附證明之措施中由場館聯繫窗口承辦人員提供證明或其他類似證明並評估電子簽章即足,以保障藝文工作者之生存權。
    39、
    鑒於疫情急速升溫,各項抗疫資源皆在很短的時間內集結投入,然而卻也導致部分資源卻缺乏數據參酌,讓疫情判讀恐受影響。
    以快篩試劑為例,目前台灣取得EUA緊急授權的抗原檢測試劑共有10家。然而過去疫情狀況穩定,國內快篩試劑亦沒有校正改良的時機,導致各家試劑的靈敏度、特異性以及和PCR試驗的比對準確度,皆缺乏大量實測後的檢驗數據。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核酸檢測仍以鼻咽腔粘膜為主,所需時間也較長。然而海外各國經過一年的疫情後,在技術層面皆有進展。目前包含時間大幅縮短外,也有部分國家開始採用較便利的唾液檢測。
    鑒此,爰提案建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編列相關經費,針對抗原快篩在國內疫情爆發後的檢驗數據進行研究,並且儘速在核酸檢測技術上進行研發,並且與國際技術接軌,以縮短檢驗所需時長,帶動整體檢驗量能提升。
    40、
    目前全台篩檢量能緊繃,幾近現有人力及物力資源之上限。然疫情之控制實須配合篩檢量的近一步提升,才能盡快斷絕感染鏈的傳播。然而按目前資料所示,過去礙於職業環境低薪過勞,全台醫檢師執業率僅約44%上下,代表有過半數的合格醫檢師仍未挹注。在目前疫情的困境下,更需要徵集他們的協助。
    除了人力資源外,目前能夠做PCR篩檢的BSL2+等級實驗室,其實不僅於政府機關或醫療機構中,另有部分的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單位也具備此條件,在專業人才充足且硬體資源合格的情形下,也應該要一併納入,透過公私協力共同抗疫。
    鑒此,爰提案建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盡快推動相關計畫,徵集未執業的醫檢師及符合資格的民間實驗室和器材,儘速盤點可用資源並相互媒合,並研議補貼、資源挹注等相關誘因以吸引民間資源投入。
    41、
    鑒於目前雙北地區的大型醫院量能已近滿載,尤其面臨目前確診數高居不下,且重症及死亡率仍持續攀升的情形下,更應該將醫療資源用於急重症的救治上。然而,現行不論是快篩或PCR檢定幾乎都仍集中於大型醫療院所中,不僅會導致醫療負擔、動線混亂,甚至會增加感染風險。
    為了提升篩檢量能,並且降低大型醫療機構的資源耗費,爰提案要求「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盡快推動快篩相關的配套措施,不論是由地方政府在高風險區結合基層診所醫師來設立集中篩檢站,或是由較具規模且能夠進行風險控管的地方診所和醫療場所協助,都應儘速盤點,並訂社區篩檢站設置指引,以迅速找出確診個案,阻斷感染源。
    42、
    隨國內COVID-19疫情日益嚴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頒布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12歲以下停課之學童、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停課者、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有照顧前述家屬之需求者,得請防疫照顧假。
    惟查,該防疫照顧假之相關規定敘明防疫照顧假不支薪,致公教人員申請防疫照顧假者,因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而產生經濟負擔。為維持國人基本生活所需,即時緩解照顧者因請假期間所受經濟壓力衝擊,爰建請銓敘部、衛福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跨部會研商,針對於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之照顧者,提供防疫照顧薪資補貼之可行性,並參考我國基本工資之標準擬定數額。
    43、
    鑒於衛福部自5月19日起,全國托嬰中心因應疫情期間停止幼兒到園,然此停課期間因配套措施不足,致幼兒家長經濟負擔與教職員工勞動權益均受重大影響。經查,公立托嬰中心退費依各縣市退費標準、私立托嬰中心退費則依各契約中傳染病防治退費規定辦理退費,此段幼兒停止到園期間,均退還部分月費。惟有別於過往傳染病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情況暫無趨緩,非短期停課得以解決,現行退費辦法致使幼兒家長於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期間,仍須負擔高額學費,陷入經濟困頓,同時亦造成公私立托育機構營運困難;另一方面,托育機構業者雖無須退還支應員工薪水之全額費用,仍頻傳強制員工請特休、無薪假或片面宣告減薪之情形,實造成幼兒家長、托育機構業者、托育機構員工三輸之局面。
    如今全國業已進入第三級警戒,考量疫情現狀暫無趨緩,非短期停課得以解決,中央實應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之托育機構收退費辦法以及損及教職員工勞動權益之情形,訂定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
    為維護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工之權益,爰請衛福部應建立於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上之期間,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之托育機構收退費辦法,訂定合理比例之收退費基準,並規劃托育機構機構因應疫情期間停課所受損失規劃紓困辦法,俾利維持托育機構機構營運與減輕幼兒家長經濟負擔;同時,為解決托育機構員工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請衛福部會商勞動部,統一作成函釋敘明托嬰中心業者不得侵害員工勞動權益之旨,並督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偕同勞動局,積極審視托育機構機構業者於幼兒停止到園期間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之情事。
    44、
    鑒於教育部自5月19日起,全國幼兒園因應疫情期間停止幼兒到園上課,然此停課期間因配套措施不足,致幼兒家長經濟負擔與教職員工勞動權益均受重大影響。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此段停止到園期間,幼兒園退還家長之費用項目,僅含午餐、點心及交通費,致使幼兒家長於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期間,仍須負擔高額學費,陷入經濟困頓;另一方面,教保服務機構業者雖無須退還支應教職員工薪資之學費,仍頻傳強制員工請特休或片面宣告減薪之情形。
    如今全國業已進入第三級警戒,考量疫情現狀暫無趨緩,非短期停課得以解決,中央實應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以及損及教職員工勞動權益之情形,訂定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
    為維護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機構教職員工之權益,並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一條之意旨,爰請教育部應建立於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上之期間,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與地方政府研議合理之收退費機制,並規劃教保服務機構因應疫情期間停課所受損失規劃紓困辦法,俾利維持教保服務機構營運與減輕幼兒家長經濟負擔;同時,為解決教保服務機構員工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請教育部會商勞動部,依據統一作成之函釋,督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偕同勞動局,積極審視教保服務機構業者於幼兒停止到園期間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之情事。
    45、
    隨國內COVID-19疫情日益嚴峻,全國防疫警戒升至第三級,整體經濟及勞工生計亦大受衝擊。為降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勞動部過去針對低薪、弱勢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提供生活補貼,以維持其生活所需。惟查,尚有部分基層工作者雖具勞動事實,卻因無參加職業工會,或未投保勞工保險,如街賣者、工地臨時雇工、舉牌工等,依過去紓困規劃之作法並無法請領勞動部之紓困補助,然上述基層工作者恐更為經濟弱勢族群,遭受疫情衝擊之影響相當嚴重。在疫情逐漸升溫,政府與國人應有長期抗疫之準備,爰建請衛福部及勞動部於編列、擬定紓困預算時,應研議將具勞動事實之工作者納入紓困預算補助範圍,以照顧及扶持基層勞工之基本生活。
    46、
    有鑑於現行相關部會之防疫紓困振興辦法,比方說「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中,便有明文規定,事業單位於接受政府補助及相關協助期間,不得有裁員或解散歇業等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為於政府協助事業單位度過疫情難關同時,確保就業穩定,強化防疫期間勞資團結及社會安定,避免發生大規模失業而衝擊我國社會民生及防疫工作,爰建請相關部會應維持目前政策方向,於補助協助事業單位之同時,要求其不應有解雇裁員及解散歇業等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47、
    隨國內COVID-19疫情日益嚴峻,全國防疫警戒升至第三級,根據民間團體進行「新型冠狀病毒」對於全國7,000間餐飲業之影響,自宣布第三級警戒後首週(5/17~5/23)對比2021年4月份的營運資料,可得出截至5/23,與今年四月每日平均營業額相比,全台平均營業額已下降74%。
    此外參考新加坡封城期間(2020/4/7-2020/6/1)的餐飲變動數據做對比,新加坡去年封城後前兩週皆衰退約60%,至第六週穩定縮減為衰退約45%,至封城結束的3週後才會停止衰退。期間新加坡進行相關紓困措施發揮其關鍵功效,包含:
    一、外送補貼:封城啟動期間對外送平台抽成進行補貼,現金補助外送營業額5%。
    二、數位工具補助:已經上架外送平台的餐飲業者即現金補貼約新台幣50,000元(新幣2,500元),並另外再對採用線上點餐等科技進行多重補貼。
    三、薪資補助:封城期間人員薪資補助75%,封城結束後以下調比例方式延續。
    為保障餐飲業相關工作人員之權益,以免失去收入來源造成更多社會問題,爰要求經濟部於紓困措施中建置餐飲業勞工薪資補助相關政策,並同時強化餐飲業數位轉型所需之資源。
    48、
    國內疫情日益嚴峻,全國已進入疫情三級警戒,國人應有長期抗疫之準備,而期間社會諸多從事必要服務的工作者,忍受高風險之工作環境與歧視對待,默默維繫著國家的基本運作,其辛勞與付出是台灣能堅守至今的重要關鍵。爰此,行政院編列紓困預算時,應考量納入各類「提供必要服務工作者」之工作風險津貼,如醫護、警察、消防、社工、郵政、大眾運輸、托育及長照等人員,並確保相關人員之防疫物資不虞匱乏,以及因為須堅守工作崗位以維持社會基本運作,而無法申請「防疫照顧假」時,提供適宜之托育及長照服務等協助與安排。
    49、
    有鑒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因應COVID-19疫情,自5月19日宣佈全國升三級警戒至5月28日,並於5月25日宣布延長三級警戒至6月14日,同時教育部亦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全國停課。
    為避免5月14日國中會考相關應變措施不足及學生為升學考試而犧牲健康權,考量疫情現況暫無趨緩並可能再延期,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未來至少半年以上學生之升學考試、大型考試,盤點因此次疫情可能帶來之影響,研議考試規劃以及評估延期方案,並制定相關應變措施,以兼顧學生之受教權及健康權。
    50、
    鑒於教育部自5月19日起,全國停課並暫停開放校園,為減少非必要移動與群聚,各級學校亦暫停面對面及團體諮商服務,改為電話線上諮詢、線上關懷,且目前全國通過遠距諮商申請之學校僅一校。惟全國業已進入第三級警戒,考量疫情現狀暫無趨緩,中央實應針對「防疫層級」與「校園心理諮商工作」,訂定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俾利各級學校輔導系統所有依循。
    為維護學生心理健康,並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一條之意旨,爰請教育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建立於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上之期間,針對校園高風險或高關懷學生個案,訂定暫時放寬學校遠距諮商之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包含硬體設備與資訊安全之確保,並應審視暫時放寬學校遠距諮商期間之服務品質,俾利穩定學生之身心狀態,減少憾事之發生。
    51、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本次COVID-19重大傳染病之疫情期間,雇主若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與停止勞工休息日、例假日、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等假期,而在政府把關能力存疑的情況下,恐嚴重侵害勞工之勞動條件,宜有審慎衡酌適當期間之必要。另查前述所稱之疫情期間尚無一定標準與可預期性,為顧及廣大勞工之勞動權益,並求法規範之明確性,爰建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有關重大傳染病事變之適用與期限,應由具疫情判斷及認定能力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公告一定期間,並視疫情發展與情勢,定期檢視延長或廢止適用之。
    52、
    依衛福部公告之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於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應遵守政府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惟查,近日國內疫情仍然嚴峻,各地卻屢傳少部分民眾刻意違反或未配合相關防疫措施,明知故犯,致他人健康安全於不顧,危及第一線防疫、警政人員及全體國人之生命安危。為提升少部分民眾遵守防疫規範之意願,爰建請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如拒絕、規避或妨礙疫調、故意未佩戴口罩屢勸不聽等態樣,予以加重裁處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定期彙集資料,統一於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官網設立之防疫專區,公布其姓名名稱與違反情事等相關裁罰資訊,以遏止非有特殊因素與困難民眾之惡意違法行徑,裨益政府防疫措施之落實。
    53、
    鑑於疫情日漸嚴峻,為使全體國人皆可充分獲得疫情資訊及醫療權益保障,爰要求疫情資訊公開應符合無障礙化及易讀原則;負壓病房、檢疫所、防疫旅館等場所應提供一定比例之無障礙房型,以於防疫政策中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
    54、
    案由:有鑑於台灣新冠疫情大爆發,截至5/25日為止,確診人數已達4,917例,往後恐更不樂觀,且死亡人數仍在不斷攀升中,造成中心惶惶,全民受苦。此時指揮中心總指揮官應提升位階,更有效率整合政府相關部會的執行力,亦需與各縣市首長協調密切合作,以共同抗疫。防疫視同作戰,此種種因應作為,已非區區衛福部長陳時中可勝任之,為讓疫情盡速獲得控制,使國人重新回歸正常生活,爰此,建請副總統賴清德應出任疫情指揮中心總指揮官一職,以安民心,並可讓陳時中部長專心防疫工作。
    55、
    案由:國內疫情持續延燒,疫苗施打需求供不應求,卻爆發疫苗荒,先前蔡政府不斷對外表示疫苗採購大有進展,疫苗研發如期進行等語,但在此次疫情近乎失控下,讓蔡政府疫苗政策陷入進退失據的窘境,尤其是陸續傳出有人介入疫苗採購導致破局、以研發為幌子進行股票內線交易等黑暗面,讓臺灣面臨無疫苗可打的危險處境。由於相較於國會通過百億疫苗採購預算,臺灣目前實際取得的數量不到百萬劑,外界疑有弊端,執政黨卻以「保密協議」來搪塞質疑。民眾有知的權利,政府不能再用大內宣一手遮天,為善盡國會監督之責,建請延長衛環委員會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時間至疫情結束,將採購環節公開透明供外界檢視,讓全民監督。
    56、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修正後,其防治及紓困振興經費重新追加,應做有效之防疫經費規劃。
    有鑑於我國近日疫情嚴峻,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三次追加預算案」中編列:一、擴充快篩與檢驗能量,及便民快速篩檢系統。二、購買國人接種意願高之輝瑞(BioNtech)及莫德納(Moderna)疫苗。三、配合防疫之家庭照顧假津貼。四、第一線醫護及相關防疫人員超時或危險工作津貼與退休醫護自願參與防疫工作獎勵津貼等預算。以利我國面對快速蔓延的疫情,有足夠的人力、武器進行因應,解決目前防疫缺乏的問題,避免疫情再次擴大。
    57、
    有鑒於全球至今仍無法脫離新冠肺炎疫情威脅,許多海外國人或因我國或暫住國之防疫規定,而無法長時間隔離,以免影響工作、就學;或因擔心國際移動而遭受感染,以至於無法合於法規於兩年內至少回國一次,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然,究其原因,非海外國人不願回國,而是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回國。基於國家應保障國人權益原則,爰建請內政部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若海外國人因疫情因素,造成無法於兩年內回國至少一次,得排除戶籍法之規定,以避免國人權益受損。
    58、
    案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民國110年4月再次擴大傳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有鑒於指揮中心迄今購買之疫苗數量,遠不符全體國民之期待,為求有效壓制疫情,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與各縣市政府合作採購符合合格之疫苗,供疫情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施打。
    59、
    案由:日前疫情升溫,而萬華成為台北市重災區,不斷遭受外界污名、標籤化。事實上,萬華民眾不但遵守防疫規定,且相當自律並積極協助落實政府防疫政策。此時此刻在防疫優先,需全民團結之時刻,建請衛福部研議並協助相關用語避免歧視、標籤化「萬華」,並積極協助提供萬華防疫物資、及醫院之醫療入力,共同度過疫情難關,並請將研議及協助作為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0、
    疫情期間遇及電力吃緊,政府應以民生供應為優先,而非採取民生輪流供電手段。疫情升溫繼5/13無預期大停電之後,電力供應吃緊頻傳,5/17台電仍採取民生限電措施,民眾叫苦連天。遇及疫情期間,民眾配合避免外出,冰箱中存放預備於三級警戒時期食用食材,居家辦公、學生線上學習也須利用家中電子設備保持連線,家中有嬰幼兒、年邁長者體溫調節能力較差者,更需要使用冷氣及電風扇等電器設備,電力是非常重要的居家防疫資源。政府若欲民眾能積極配合防疫,就必須保證民生基本電力的穩定供應。
    61、
    案由: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民國110年4月再次擴大傳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對於全國需仰賴外籍移工與看護的企業與家庭均造成莫大壓力,因此,爰提案要求勞動部與內政部應針對外籍移工與看護居留證效期展延三個月,以協助僱主能得以安心。
    62、
    有鑒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為強化防疫物資與相關執行工作,以儘速防堵疫情繼續擴散,其編制及執行雖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各機關如有以特種基金先行墊支者,仍應以各特種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明定事項為限,不得供作其他用途墊支。
    63、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應疫情最新發展,有延長各項防治紓困措施之必要一事,應先通盤檢討原施行時間內因編列預算過於倉促而有缺失或不及之處,再行滾動式修正編列其其特別預算支出。
    64、
    鑒於國內疫情升溫,全國升至第三級警戒,民眾搶購民生物資,酒精及菜價甚至一度飆漲四成以上。為防止業者利用民眾恐慌心理任意哄抬物價、菜價,或囤積貨品,行政院應成立「民生物資物價平穩小組」,整合行政、司法、檢調系統,加強查察,每日追蹤重要民生防疫物資供貨情形,嚴懲不法,避免亂象。
    65、
    案由: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因應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指揮中心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加嚴、加大全國相關限制措施。行政院、國發會、科技部、經濟部協商召開「全力保障台灣製造」記者會,說明產業防疫措施,希望能維持廠商生產不中斷,保障今年出口與經濟。國發會並表示,這波疫情衝擊若能侷限在民間消費,搭配政院2,100億元紓困與振興,並守住生產,110年經濟成長率仍有望保5%。
    針對這波疫情對經濟影響,國發會評估,若衝擊侷限於消費端,影響期間至6月底前,將影響經濟成長率0.16個百分點。若疫情影響延續至第3季,將影響經濟成長率0.53個百分點。而政院提出2,100億元紓困預算,將會使經濟成長率提升0.9個百分點。
    爰此,為達到國會監督之目的,並使增加之2,100億元預算之運用能發揮守住內需,維持出口,持續推動經濟發展,建請國發會於一周內提出「防疫及紓困增列2,100億元對降低內需及外銷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66、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復以考量少子化現況所需建立之友善育兒環境因素,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重視專用於民間0-6歲學前教育托育場所防疫設施之建置,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用於從寬從優,來進行防疫設施添置之預算補助編列。
    67、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且2021年東京奧運是否仍維持舉辦迄今仍有變數。是以考量我中華代表隊為國爭光之備賽辛勞,乃為中央政府應大力支持並積極相挺。爰提案建請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用於編列專款預算,以支應此次征戰第32屆東京奧運及其賽前各運動類別資格賽,其代表團所能享有之最高規格防疫措施,另在如遇有日方因疫情所停辦或延辦之際,並得用為持續備賽及訓練等專款經費來源。
    68、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日前蔡英文總統亦就正進行臨床實驗第二期之國產疫苗,談及將於今年7月供應施打;然考量專用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其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歷年決算數僅900萬至1,000萬初頭規模,復以109年期末基金餘額僅2億800萬元、110年僅編列1,683萬元等現實,恐不足以支應未來新冠肺炎(COVID-19)國產疫苗或進口疫苗等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可能支出,有損國人接種權益之虞。是以本提案建請中央政府,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匡列足夠預算金額,用以避免國人於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受害救濟辦理上,將有失應有之救濟行政資源預備。
    69、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因應本土疫情嚴峻,地方政府刻正相繼成立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檢疫旅館,或徵用民間單位用以作為加強版的檢疫旅館等,且皆聽從中央指示調配,地方政府並不因自行徵收後而有僅供地方自行使用之空間。爰此,本提案建請中央政府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在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中,應開辦上類檢疫場所之周邊鄰里民眾納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作業,以確保防疫之周嚴。
    70、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因應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政府刻正動用所屬之警察及消防人員用以投入疫情管制作業,且迄今已有多名警察及消防弟兄因而染疫,或持續暴露染疫高風險之值勤環境。爰此,本提案建請中央政府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在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中,應開辦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團體與個人的獎勵津貼作業,以確保防疫周嚴及警消人員權益皆受保障。
    71、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考量現有維持防疫量能之實際執行救災、救護人員,及維持基層防疫措施落實之社會機能的警察人員,在勤務繁重之際要再配合疫苗接種作業,實務上多有勤務與接種施打作業之時間與場域等不便。爰提案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參考109年流感接種計畫,仿效該計畫辦理在各縣市鄉鎮區衛生所、合約院所以及社區接種站、到宅及機關/企業之接種作業,並落實於未來COVID-19疫苗施打規劃,亦增大眾接種之便利,以達防疫加強目的。
    72、
    疫情持續嚴峻,惟有保障醫事人員健康、確保醫療量能充足,方能確保國人健康,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採取以下措施:(一)盤點並確保第一線防疫醫療機構之防疫物資(例如:醫療口罩、N95口罩、手套、隔離衣)是否充足;(二)如第一線醫事人員表達施打疫苗之意願,應儘速安排其施打完畢;(三)輕重症應予分流,急診與快篩站做出空間、人力、業務的分隔,減輕急診同仁壓力,加強及加速調度資源分配輕症患者收治醫院,或疏導病患到還有餘裕醫院,避免全部擠在教學醫院壓垮醫療量能;(四)針對現行PCR檢測量能不足問題,研議鼓勵民間具有P2實驗室、或PCR檢驗設備及經驗企業參與檢測機制,以舒緩醫院為檢測需耗費額外醫療人力壓力(五)給予辛苦第一線醫事人員同仁津貼,感謝這段期間守護國人健康及防疫之努力及奉獻。
    73、
    疫情持續嚴峻,為了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常見基層員警站在第一線勸導民眾戴口罩、查尋列管失聯民眾,無形中增加渠等染疫之風險,是警察同仁更需要充足的後勤支援,避免警察同仁過勞並確保其健康安全。建請警政署給予第一線防疫工作之員警足夠之防護措施,確保其健康安全,例如:(一)爭取全面施打疫苗:(二)配發面罩、口罩及酒精隨身瓶,保護自己及家人;(三)針對疫情期間之防疫勤務應取消加班費之上限;(四)非必要、無急迫性之勤務及督導考核應與予簡化、或暫停(例如:拿宣導牌往人群鑽,勸導民眾戴口罩似無必要且有群聚之風險;確診者之訪查應由醫療專業之單位執行,警察同仁為輔助)
    74、
    鑑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延至6月14日,疫情指揮中心表示「社區恐仍有隱藏病例才下此決定」,因此未來找出確診隱藏病例實刻不容緩。為因應大量民眾篩檢需求,各縣市紛紛增設社區採檢站,但地方經費及人力不足,致使多數戶外採檢站仍採取傳統做法,亦即醫護人員於酷暑高溫下穿著悶熱的防護衣,在沒有充分隔離保護措施下進行採檢,不僅工作環境不佳,對醫護人員體力和心理亦造成極大負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將提高為6,300億元,為使防疫經費用於刀口,積極改進篩檢品質、提升量能、保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建請行政院及衛福部應全力支援地方政府設置「零接觸採檢站」,並給予經費補助,包含採檢站設備、支援醫護及行政人員等費用,期能使中央和地方合作無間、強化防疫作為、共同度過疫情考驗。
    75、
    有鑑於世界防疫成功之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為利推動廣泛篩檢,並減輕醫護人員之篩檢人力物力負擔,針對COVID-19快篩劑之檢驗、使用、販售、輸送等予以放寬及賦予相當彈性,如德國民眾得於藥妝店購買快篩劑以及美國亦得於好事多(COSTCO)等大型連鎖賣場購買後於居家場所自行篩檢,甚至部分國家得以郵遞或以外送員形式協助快篩劑之購賣及輸送。故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應考量防疫期間之特殊性,並參酌相關國際成功經驗,與國內豐沛快篩劑生產量能與醫護人力等之需求,研議COVID-19快篩劑相關之檢驗、使用、販售、輸送及使用場所等所涉及之「藥事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規視疫情酌予條件放寬,以利國人防疫及篩檢之需求,並減輕關鍵醫護人力之使用。
    76、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大型電商平台之外送人員,由於在第三級防疫警戒中仍需持續接觸各類人群,建請紓困條例應保障從業人員有優先施打疫苗之權利,透過完善疫苗接種,包括疫苗施打假給付全薪、不扣績效獎金等提升疫苗施打率。
    77、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公眾及大眾運輸工具駕駛人之健康,應鼓勵承載多人運具之駕駛及服務人員,如:客運駕駛、公車駕駛、機師、機組人員等施打疫苗,建請紓困條例之修法應保障相關從業人員有優先施打疫苗之權利,透過完善疫苗接種,包括施苗施打假給付全薪、不扣績效獎金等提升疫苗施打率。
    78、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由於住商大樓、政府部門等機關、機構之保全人員,由於在第三級防疫警戒中仍需持續接觸各類人群,建請紓困條例應保障從業人員有優先施打疫苗之權利,透過完善疫苗接種,包括施苗施打假給付全薪、不扣績效獎金等提升疫苗施打率。
    79、
    有鑑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恐需延長,引發民眾擔憂。然國內檢測量能不足以應付當前的實際需求,故施打疫苗成為對抗疫情的解方。根據國際數據網站〈Our World in Data〉截至5月21日統計,全球平均疫苗接種率每百人接種新冠疫苗有20.4劑,而台灣每百人接種新冠疫苗僅1.2劑,低於鄰近亞洲國家印度、南韓、日本、菲律賓、新加坡,顯見我國疫苗接種情形位居全球末段班,亟待政府改進。為此,建請衛福部積極取得疫苗、提升施打率,並公開揭露疫苗採購資訊,以保障國人健康、化解疑慮。
    80、
    有鑑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25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三級時間延長至6月14日,教育部也於同日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延長至6月14日。然據媒體報導,有私立幼兒園、托兒所教育人員因疫情被雇主要求放無薪假,形同失去經濟收入。為此,建請教育部就教職員工防疫期間應變出勤方式研議相關津貼與規範,以維護疫情趨緩後孩童受教權益。
    81、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確診病例數自5月15日起快速增加,警消人員除須負責載送確診患者,更需協助疫調,並執行違反各類防疫規定查察工作,屬一線防疫人員。然近日地方屢傳警消人員因疫苗分配數量不足,無法施打之狀況,爰建請衛福部確實檢討疫苗分配與施打政策,提升警消人員防護能力,維護社會安定。
    82、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現已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台灣錯失防疫初期入境普篩的最佳時機,而今若仍因篩檢能量限制篩檢人數,未檢出的感染者持續社區傳染的機率將大幅增加。
    衛福部食藥署去年迄今核定國內多家藥廠製作新冠肺炎快篩試劑,包括核酸檢測、抗體鑑測、抗原檢測等等,產量充足,並外銷世界各國。
    爰此,建請立即實行熱區全面快篩,無需等疫調通知,所有熱區民眾,或懷疑懷疑自己有接觸史者,均可至篩檢站登記要求篩檢;同時為減輕醫護人員負擔,指揮中心應立即比照口罩發放模式,開放健保卡編號作為檢體識別方式,縮減行政作業時間,增加現場篩檢量能。
    83、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中央三級公務機關多為民眾直接洽公場所,本應加強防疫與清消,然各機關於「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勻支防疫相關採購預算,目前多已不敷支應,防疫工作難以落實。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於一週內確立各級機關申請中央防疫預算補助標準,儘速核撥各項防疫經費,協助各級機關防疫作業。
    84、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全國已提升至三級警戒,惟部隊生活密度高,無論是吃飯、睡覺、上課等,都沒有辦法達到防疫規範所訂的適當防疫距離,部隊僅實施簡單的體溫量測與分艙分流措施,並不足以防堵病毒傳播;且官兵仍照常休假、收假,不僅離營後官兵足跡難以掌握,收假時僅靠簡單的體溫量測,亦不足以篩檢出潛伏期患者或無症狀帶原者,如今亦已傳出部隊零星確診個案,一旦病毒進入營區,擴大傳播,將嚴重影響國防安全。
    爰此,建請國防部應立即對部隊進行全面快篩,並減少人員移動,鼓勵在營休假,加發獎金,全力防堵病毒入侵國軍部隊。
    85、
    國內疫情延燒,疫苗供不應求情況日漸惡化,政府應確保第一線醫護人員、警消人員優先施打且數量足夠,並建請研擬將維持民生之人員,例外送員、物流人員等染疫風險高且有可能成為傳播媒介之工作族群,列入優先施打對象,確保防疫無破口,保障民眾居家安全。
    86、
    疫情三級警戒持續,政府稅務課徵應展延至三級警戒結束。根據財政部新聞稿,110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須經申請才能延期。但國內疫情日漸惡化,第三級疫情警戒更展延至6月14日,建請政府展延各項稅務繳納期限至三級警戒解除,以減少民眾外出、聚集之機會確保防疫無破口。
    87、
    有鑑於國內日前發生懷孕37周之孕婦.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於驚險之中產下女嬰的案件,惟目前國際上主要新冠肺炎疫苗的三大廠牌:輝瑞藥廠(Pfizerlnc.,PFE)與德國生技公司BioNTech SE(BNTX)、莫德納(Moderna Inc.)和阿斯利康(AstraZeneca PLC, AZN),均不建議孕婦接種,考量孕婦免疫力較為低落,和同年齡未懷孕女性相比,感染新冠肺炎併發重症機率較高,且亦有研究指出,感染新冠肺炎之孕婦,相較於一般孕婦,有較高機率出現胎盤異常。爰此,提案建請行政院研議,將孕婦一併納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為使孕婦於疫情嚴峻期間能夠安心在家避疫。
    88、
    有關應疫情最新發展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搌興特別條例一事,於防治新冠肺炎之議題上,應考量偏鄉(花東屏)的醫療資源之匱乏以及醫療人力遠遠不及西部。確診案例之擴散,極易衡擊臺東縣之醫療體系,爰建請在編列相關特別預算時,應考量前開因素,俾利維護偏鄉居民的健康福祉。
    89、
    有鑑於疫苗採購作業公開資訊甚少,外界多質疑炒作高端疫苗股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去年起,對疫苗取得的來源、數量和時程,均以保密為由不予公開,然各廠牌疫苗在國際上都有公開的參考價格,實不需要以機密處理,特別是疫苗採購涉及百億以上商機,部長不應一直用「保密」為由,迴避立法院的監督。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115億5,000萬元於疫苗採購,至110年4月30日已執行29億6,269萬元,已申請或已簽約尚未付款90億1,410萬元,總和已達119億7,680萬,卻仍沒有足夠疫苗可供施打,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公開上開預算執行詳細狀況並敘明未履行完畢之契約履行時程。
    90、
    從5月15日迄今,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已突4千例,全國自5月19日起宣佈三級警戒,迄今兩周疫情並未顯著改善,甚至又增加校正回歸數,政府未能有效防禦也未解決疫苗問題,外國媒體報導指出,此次疫情惡化係未能有效施打疫苗,引起各界擔憂,政府顯有疏失。現有長照機構反映,長照機構長者因醫院住院返所或急診留觀返所,造成機構感染風險增加,且因醫院院內感染問題持續延燒,當機構長輩出現「生命徵象不穩」仍須醫院急診及醫院住院治療需求,因此都有極高機率被醫院鄰床感染或經由其他接觸造成感染而帶回機構,導致機構被迫封院或減少照顧人力。
    建請政府為長照機構就醫長者施行PCR篩檢,並提供檢查報告方可返回長照機構,並協助長照機構工作人員及機構長輩優先疫苗接種,進而降低機構感染風險。
    91、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特建請中央政府考量醫療人員染疫風險保障之需,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研議用於編列支應醫療人員染疫醫療保險之預算費用,進而保障有關人員在第一線抗疫之權益。
    92、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特建請中央政府考量醫療人員染疫風險保障之需,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用於免費提供充足之醫療防護資源如N95口罩、外科口罩、隔離衣帽、頭罩等預算編列之支持,進而保障有關人員在第一線抗疫之權益。
    93、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特建請中央政府考量加強基層疫情篩檢之作業,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3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用於對目前社區篩檢醫護費用(現約為4小時3,500元),再以從寬從優之原則進行編列補助,使第一線篩檢之醫護及行政人員均得有報酬之調整。
    94、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特建請中央政府考量醫療人員超時上班之補償所需,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用於從寬從優編列補償工時超時之預算,用以達成醫療人員實質補償之權益。
    95、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特建請中央政府考量基層疫情篩檢所需,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用於從寬從優編列對應預算,用以支應地方採購組合式篩檢站之建置,落實相挺地方防疫。
    96、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特建請中央政府考量基層郵政人員賡續配合國家防疫措施下,日常性業務仍不停歇,且持續協助政府配送各類防疫物資。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建請研議用於將郵務士及各類與民眾接觸業務之郵政人員納入疫苗優先施打族群,落實我國於防疫物資配送之體系穩定。
    97、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復以考量少子化現況所需建立之友善育兒環境因素,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加強0-6歲孩童於學前教育托育場所免受染疫風險之防堵作業,並速啟動0-6歲學前教育托育教保場合人員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對象之評估,以祈孩童得在疫情流行期間托育放心之目標得落實。
    98、
    去(109)年國軍敦睦艦隊爆發疫情,磐石軍艦27名官兵染疫,成了台灣最大宗的群聚感染。由於軍隊的「集中性」,原本即具有高風險,軍營活動範圍緊密,加以千百人共餐合宿,一旦一人染疫,傳染速度極快,非社區傳播、境外移入可以相比,有鑑於無症狀者愈來愈多,加以軍方組織文化習慣性封鎖不利消息,而紀律與服從又助長了這種掩蓋傾向。由於軍中已現群聚隱憂,國防部除應徹底檢討防疫作為外,建立即時通報系統,落實相關防疫作業SOP。
    99、
  • 案由
    【全民免費施打疫曲】
    有鑑於全民免費施打疫苗才能有效控制疫情,且為加速提升民眾施打疫苗的意願與覆蓋率,如此方是防控疫情擴散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各國除免費提供施打疫苗,甚至為鼓勵民眾施打,亦祭出獎勵措施;為提高施打疫苗意願及保障民眾健康,爰建請中央政府應比照OECD主要國家全面免費接種,規劃全民免費施打疫苗之方案,並由政府負擔相關行政作業費用。
    100、
  • 案由
    【外送員應列為優先施打的對象】
    有鑑於本土疫情嚴峻,全國升為三級防疫警戒後,雙北市等多個縣市進一步宣布,24日起所有餐廳、飲料店全面禁止內用,一律只能採外送或外帶,外送員肩負民眾在家防疫飲食及民生必需重任,已成為第一線需防護之人員,自應受到保護。爰此,建請政府將外送員列入優先施打疫苗名單內,並嚴令落實「無接觸送餐」等規定。
    101、
  • 案由

    鑑於此次本土疫情暴發,部分感染源自於萬華茶藝館,其中部分外籍女陪侍行蹤不明,成為防疫漏洞。由於先前疫情期間為利於防疫工作,政府雖曾暫緩大規模聯合查緝,並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移工自行到案,但失聯移工人數仍明顯上升,顯示相關誘因不足以讓逾期滯台者現身。為兼顧查處及防疫,政府除應檢討移工政策外,並思考如何在「強化保障合法移工權益」與「重新給予失聯移工機會」之間求取平衡,以精進「鼓勵投案機制」,同時主動提供防疫、就醫支持,讓失聯移工重回防疫體系內。
    10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全國防疫物資統一徵集及分配,近日全國提升為第三級警戒,原先徵用之物資數量可能有所不足,且近日來不斷聽聞第一線執法之警察、消防人員需依靠民間捐贈防護物資、或物資不足需重複使用防護裝備,如此將導致執行防疫工作之警消人員健康無保障,且執勤過程頻繁接觸國民,防護裝備不足亦可能導致病毒傳播風險。爰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疫情升級重新評估防疫物資徵用數量,並且建置中央統一機制盤點、調查各地方警察、消防人員等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實際防護裝備需求,以利即時、足額發給防護裝備。
    10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其立法意旨係涵蓋第一線人員,無論是否為醫護之從事防疫工作者,如村里長、警消、清潔、移民署人員。惟依據「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居家檢疫服務措施所需經費作業要點」、「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對警察人員僅有辦理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邊境管理等業務有依本條例發給津貼,對消防人員則全然沒有依本條例發給津貼。近日,全國提升為COVID-19第三級警戒,警消人員大量執行禁止營業場所之聯合稽查、協助甚至執行疫調、載送疑似染疫或確診民眾,以及其他防疫業務,執行此等業務工作均尚未依本條例發給津貼,致第二條第一項立法本旨與實際情形落差更加擴大。為落實本特別條例之規定,建請內政部檢討相關法令或另訂法令,將警消人員之完整防疫業務均納入津貼範圍。
    104、
    疫情日益嚴峻,第一線防疫工作之醫護、警消、移民等人員,隨之染疫風險增高,政府應努力分攤此種風險。據悉,澎湖縣政府日前成功與民間保險公司簽約,為境內第一線防疫人員投保確診、住院、隔離等理賠。疫情升溫對防疫工作者實為不可控之因素,政府若能為其投保保險提供合理理賠,能發揮安定人心之功能。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責,協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各防疫業務機關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所屬)等,接洽業者辦理防疫保險,包含執行防疫勤務之醫護人員、警察、消防、移民等機關人員,均應為納保對象,提供公費保險,以使第一線防疫工作人員能安心執勤。
    105、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目前僅有各級衛生機關認定隔離、檢疫者,公私機關團體必須給予請假,不得以強迫事假等其他假別辦理。惟近日疫情日趨嚴峻,許多機關單位學校等(以下稱各單位)有居家辦公、分組辦公的做法,若遇單位內有確診個案,更需減少同仁實體接觸以免病毒傳播,勤休編排與正常時期極不相同。甚至,近日有單位內有確診個案,主管須以協調同仁依意願休假之方式辦理,從完整防疫或同仁權益角度看,均有改善之必要。行政院人事有整體人事政策規劃之權責,若因應疫情有必要休假甚至停工以減少職場實體接觸,應不得強制規定職員自行請事病假,停工之薪資給付亦應合乎相關規定,並且注意到各單位內公務人員、約聘雇人員、勞動契約人員等不同人員資格,應平等處理。建請行政院人事總處會同銓敘部規劃應對疫情,各單位可能減少實體辦公或停工等情境,相關人事法規如何解釋、適用、調整,通盤規劃並通令遵守。
    106、
    有鑒於此次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第一線醫事人員因檢測量、確診者大量增加,工作負擔日益加重。為感謝第一線醫事人員防疫之辛勞,爰要求本次追加預算時,依本法第2條所明定之得請領防疫補助或津貼者,其補助或津貼額度,不得低於本條例第一次、第二次追加預算之標準。
    107、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民國110年4月再次擴大傳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為有效防堵疫情之擴散,有賴各縣市政府於熱區設置篩檢站,發現已感染之民眾,以便阻絕傳播,因此,爰提案建請衛福部得統一視情況各地編列設置篩檢站並給予各縣市適當補助,以落實中央地方齊心抗疫。
    108、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有擴大之趨勢,屆時全國醫護人員人數恐不敷應付突然增加之病患;為使確診民眾能獲得更好之醫療照護,地方政府徵召退休醫護人員加入防疫工作行列,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針對自願從事協助防疫工作之專業人士(如退休醫護等),發放自願參與防疫工作獎勵津貼。
    109、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現有基層醫師人力不足,導致PCR採檢量能不夠,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規範,傳染病檢體採檢以醫師採檢為原則;為增加篩檢量能,爰建請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針對新冠肺炎疫情之特殊狀況,放寬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讓有意願且受過訓練之護理人員得支援採檢業務,並給予特殊津貼,以利加速目前PCR採檢與後續篩檢進度。
    110、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政府亦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各縣市第一線防疫人員工作日益加重;為保障第一線防疫工作人員健康,爰建請行政院及衛福部等相關部會針對第一線防疫工作人員(如醫護、公衛、警消、清潔人員等),應制定定期篩檢計畫及措施,以降低防疫人員染疫之風險。
    111、
    鑒於自去(109)年疫情爆發以來,世界各國加緊腳步研發Covid-19疫苗,我國亦著手研發國產疫苗;惟目前全球施打疫苗則以AZ、莫德納、輝瑞/BNT等三大疫苗為大宗,另外,國內生醫界人士亦呼籲我國應爭取國際疫苗大廠之代工(如韓國代工AZ疫苗),不僅可優先取得疫苗,也能提升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為加速取得疫苗及提升我國生技產業發展,爰建請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除加速採購AZ、莫德納、輝瑞/BNT等三大疫苗,以供全民施打外,亦應規劃針對未來輝瑞/BNT等疫苗申請緊急使用授權時,給予更快速之通關管道並簡化作業流程;同時研擬整合國內生技公司之產能,向國際大廠(如AZ)洽談國內生技公司之授權製造合約,代工生產疫苗,不僅能加速我國取得疫苗,亦可同時提升國內生技產業之發展。
    112、
    鑒於近日台灣Covid-19本土確診案例每日增加逾數百例,且以雙北地區增加數量最高,目前雙北兩市雖已設立篩檢站,但其篩檢站之設置方式仍具有群聚感染之風險,惟全國各地亦陸續傳出社區感染確診者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廣設全國快篩站實有其必要。為加速國內快篩普及、避免群聚風險,爰建請中央衛福部應仿效國外快篩得來速等類似機制,建立快篩標準作業系統(SOP),以避免快篩群聚感染之風險。
    113、
    鑒於台灣新冠肺炎疫情有擴大之趨勢,對我國產業及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民眾對疫苗之施打需求孔急;惟目前全球各國除免費提供施打疫苗,甚至為鼓勵民眾施打,亦祭出獎勵措施;為提高施打疫苗意願及保障民眾健康,爰建請中央政府應規劃全民免費施打疫苗之方案。
    114、
    針對鄉親反映,從5月15日迄今,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已突4千例,全國自5月19日起宣佈三級警戒,同時教育部也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含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安親班停課,並延長到6月14日,在延長停止到校期間,若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及身心障礙子女需照顧者,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然而此次停課將近一個月,然疫情並未顯著改善,甚至又增加校正回歸數,政府未能有效防禦,停課時間極可能一延再延。照顧子女的防疫照顧假沒有薪水可領,家庭生計恐成問題,學童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少子化問題嚴重,面對疫情暫時無解,政府應做好長期抗戰的準備,然而家庭家長不能無限期不工作無收入,疫情當前,人命關天,建請政府應該積極為學校、幼兒園、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鐘點老師、外師和學生學童及其父母優先施打疫苗。
    115、
    鑑於本土疫情急速升溫,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各級學校亦同步繼續停課,然目前全國停課卻未停班,政府雖表示家中若有十二歲以下兒童需照顧者,家長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但目前並無明確法源規定相關請假事宜,使家長仍有諸多存疑與擔憂:另外,雇主於受雇者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並未支薪,諸多家長陷入照顧孩子與薪資減少影響收入之抉擇,特別是經濟能力較不充裕的家長更是陷入兩難。爰此,建請行政院於本法修正後,儘速針對下列事項,提出行政措施或修法:
    (一)明定公務員或勞工若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且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或公務員改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作任何不利待遇或處分。
    (二)明定因申請防疫照顧假致影響勞工生計或雇主營運等情形者,政府應發給生活津貼或扶助。
    116、
    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25日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14日,並透露須待每日新增確診數降至30人以下,方可解除全國三級警戒,經查自110年5月17日起每日新增確診數皆高於300例本土確診,110年6月14日是否可解除全國三級警戒仍屬未知。根據主計部統計109年各行業受僱員工每月薪資,教育業(不含各級小學以上公私立學校)平均月薪(含年終及各式獎金)為27,104元,為統計中17行業別中最低,又因各類教保機構不論是否有防疫措施皆全面停課,教育業(不含各級小學以上公私立學校)成為各行業中第一個停班的行業,爰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紓困方案。
    117、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延燒,截至2021年5月25日國內已有4,372人確診、35人死亡,臺灣島內各縣無一倖免均有確診案例,而政府為強化防疫措施,杜絕傅染情況擴大更宣布八大行業停業,此外餐飲服務業更是受到沉重打擊,為維護勞工生計,避免不肖雇主惡意拖欠薪資,同時協助雇主度過本次疫情,爰要求行政院應妥善編列預算,訂定勞工紓困相關計畫,協助勞資雙方度過本次疫情。
    118、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因應疫情最新發展增加編列特別預算一事,有鑑於花東縣府預算籌措較為不易且花東居民多數從事新冠肺炎疫情直接衝擊之產業且多數為隔代教養或中低收入之家庭,爰請在編列相關特別預算時,應考量前開因素,俾利有效扶助花東居民的基本生活之維持。
    119、
    此次疫情擴散全台,疫情指揮中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宣布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嚴守社區防線,諸多服務業、製造業等中小企業已宣布關閉暫停營業,導致無薪假人數進一步擴大,雖以政府為降低業者營運衝擊而給予相關稅務紓困措施,但在勞工部分,因無薪假已影響其家庭生計,為免演變成社會問題,政府除應針對配合防疫主動暫停營業之行業盡速提出營業資金補貼紓困措施之外,針對員工薪資部分,優先發放現金並簡化申請程序,以解燃眉之急。
    121、
    近期肺炎疫情急速升高,全國已經進入第三級警戒,各種經濟活動大量萎縮,已經影響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爰要求中央銀行、經濟部、交通部等各部會主辦之紓困貸款措施,實施期間今年6月底到期後,再延長一年至111年6月底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22、
    國內5月中旬以來,肺炎疫情持續擴散,全國已經進入第三級警戒,各項經濟活動受到嚴重衝擊,無薪假員工也將大幅增加,為紓解民困,爰要求政府協調各銀行,現行房屋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等消費性貸款延繳本金、利息措施,實施期限今年6月底到期後,延長至111年6月底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23、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民國110年4月再次擴大傳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對於全國的低收入戶家庭,造成基本生活的困頓,因此,爰提案要求應針對全國低收入戶家庭,於疫情升級至三級與四級期間,提高現金救助金額。
    124、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政府亦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教育部亦根據疫情發展發出全國各級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停課通知,然為照顧停課學童,許多家長放棄工作或請假在家工作,造成收入銳減;為減輕照顧學童家長之經濟負擔,爰建請行政院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針對因照顧停課學童之家長,依據每戶停課學童數,給予照顧家長定額之生活津貼,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125、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嚴重衝擊各類產業,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收入驟減,致使其生計困難。為降低基層勞工受疫情之衝擊,爰要求勞動部將自營作業者或無固定雇主之勞工納入紓困範疇,以協助基層勞工度過難關。
    126、
    因應疫情升溫,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政府宣布自5月19日起除了全國學校停止上課外,包括公私立托嬰中心、居家保母等照顧機構和個人均全面停止收托。然若疫情持續,各類托育機構按照相關管理準則將面臨退費問題,如居家保母遇到家長要求退費,收入歸零恐影響其生計,又依勞基法,疫情停課期間,托嬰機構仍需支付員工薪資,負擔沉重。爰要求衛福部研議將托嬰中心、居家保母等納入紓困範疇,以幫助各類托育產業度過疫情困境。
    127、
    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國進入三級警戒,重創國內體育運動產業。各縣市已陸續宣布包含國民運動中心、健身房等自5月15日起暫停營業,造成場館收入驟減影響營運和教練、工作人員之生計。另多數體育團體受疫情影響,包括取消運動賽事、延期或退門票之相關成本虧損嚴重,為減輕運動產業受疫情之衝擊,爰要求體育署擴大運動產業紓困對象與範圍,包含運動中心、健身房、個人工作者、運動教練等,以協助運動產業度過疫情難關。
    128、
    因應疫情升溫,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除了全國學校停止上課外,全國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全部配合停課。然若疫情持續,各類教育機構按照相關管理準則將面臨退費問題,但又依勞基法,疫情停課期間仍需支付教育機構內員工薪資,負擔沉重。爰要求教育部、勞動部等研議將私立幼教、補教等納入紓困範疇,補貼員工薪資,幫助各類教育產業度過疫情困境。
    129、
    有鑒於此次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政府發布第三級防疫警戒,並要求國人儘量減少不必要之外出,造成實體店面經營困難。今,全台各大商圈皆有一半以上之商家暫停營業或縮短營業時間,以因應疫情對產業之衝擊。爰要求財政部、經濟部研議以下措施:一、財政部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稅額及銷售額,減輕小商號負擔。二、財政部協調地方政府調降商圈房屋稅。三、經濟部針對全台商圈,因地制宜研議合乎當地需求之振興方案。
    130、
    有鑒於新冠肺炎疫情對國內藝文產業造成嚴重衝擊,致使許多藝文工作者被迫歇業,頓失生計來源。為留住人才,協助藝文工作者度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擴大藝文產業紓困對象,且適用範圍應較紓困2.0更為廣泛,包括獨立工作室、獨立工作者、技術指導等均應納入紓困對象,並回溯至5月11日起算,以減緩疫情對藝文工作者之衝擊。
    131、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至5月28日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停止上課,然多數學校團膳業者均已備妥食材,臨時停課造成團膳業者嚴重損失。即便業者可依團膳契約中暫停執行規定辦理以減緩虧損,然因疫情持續,部分學校已研議取消團膳訂餐,恐影響業者生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研議將學校團膳業者納入紓困範疇,協助產業度過難關。
    132、
    案由:有鑑於國內疫情嚴峻,全國已升級為第三級警戒,大眾運輸業從業人員肩負國人運送服務責任,每日必須接觸不同層面的乘客,暴露在染疫高風險工作環境,恐造成防疫破口。為維持大眾運輸系統正常運作及乘客安全,爰建請指揮中心將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民用航空運輸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等駕駛員及相關從業人員列為優先接種COVID-19疫苗對象。
    133、
    案由:有鑑於國內疫情提升為第三警戒,各類文化藝術表演全面暫停演出,對於國內文化藝術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衝擊甚大,爰提案建請行政院,針對文化藝術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提出相關紓困、補貼、補償以及振興措施,尤其主管機關文化部,應對於藝文產業中大量的自由接案工作者給予更彈性的資格認定,擴大紓困振興方案之適用對象,以扶持國內藝文產業及藝文工作者度過此次疫情難關。
    134、
    案由:有鑑於國內疫情提升為第三級警戒,為遵守相關防疫規定、避免群聚、國內、外遊客大幅衰減,國內觀光、旅宿及運輸業者遭受巨大衝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針對國內觀光、旅宿及運輸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提出相關紓困、補貼、補償以及振興措施,包含營運資金及員工薪資補貼等,並請主管機關交通部研議簡化紓困方案之申請流程,加速紓困補助之發放,以扶持觀光、旅宿及運輸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此次疫情難關。
    135、
    案由:有鑑於國內疫情提升為第三警戒,為避免群聚並遵守相關防疫規定,民眾減少外出,對於各類餐飲、零售、娛樂等商業服務業衝擊甚大,爰提案要求行政院,針對各類餐飲、零售、娛樂等商業服務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提出相關紓困、補貼、補償以及振興措施,並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議簡化紓困方案之申請流程,加速紓困補助之發放,以扶持餐飲、零售、娛樂等商業服務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此次疫情難關。
    136、
    有鑒於新冠肺炎疫情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各大專校院自5月19日起實施遠距教學,並鼓勵學生返家防疫,影響在大專校院內之商家、餐飲業者、或其委託在學校周邊經營之商家、餐飲業者被迫關店,重創甚深。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大專校院提供商家、餐飲業者或其委託經營商家、餐廳之業者減租者給予學校租金減租之補助,以幫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
    137、
    去年年底,因新冠肺炎疫情對民眾之債務償還能力有所影響,所以將民眾之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之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等措施,延長到到今年6月底止。而今年四月卻因諾富特防疫旅館成為防疫破口,新冠肺炎疫情轉變為社區感染,而全國第三級警戒將持續到6月14日,預計各種經濟活動將受到嚴重衝擊,可預見無薪假員工將從目前3,925人大幅攀升,為因應新冠肺炎對民眾經濟的影響,爰要求金管會協調各銀行再延長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等措施,至111年6月底止。
    138、
    「防疫照顧假」原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等受照顧子女之家長有多一個請假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而很多雙薪家庭甚至單親家庭無法持續性無薪的請假,爰建請應該在紓困預算編列「防疫照顧假」生活津貼,補貼勞工勞保投保薪資80%。
    139、
    有鑒於本土新冠肺炎嚴重,各行各業皆受疫情衝擊,無一幸免。不論勞方或資方都因為政府突然提升至三級防疫警戒,導致收入、生計大受影響,也連帶影響原先正常繳納貸款的能力,造成貸款人雙重經濟壓力。爰建請金管會主動協調國內各大銀行,對於受疫情衝擊之貸款人,得自今年七月起為期半年,提供緩繳本金、利息之紓困方案,以協助貸款人共渡難關。
    140、
    國內疫情持續升溫,為配合政府三級警戒,許多店家幾乎關門歇業或生意慘淡,尤其中小型餐飲、零售商及服務業在疫情衝擊下,生計更陷於困頓,亟待政府援助。然依目前政府紓困相關規定,上述相關業者無法獲得紓困特別預算之經費補助。加以疫苗施打率未提升之前,國內疫情恐難趨緩,對於民生經濟之衝擊恐更為嚴峻。為苦民所苦、體恤店家面臨之困境,行政院財經相關部會應針對夜市、攤販、零售及餐飲店家等,研擬各種紓困、申貸、補助及減稅等優惠措施,期能協助民眾減輕壓力,度過疫情難關。
    141、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延至6月14日全國學校停止上課,教育部長稱到校學生繼續供應營養午餐,但到校學生占總數的比例極低,特別是偏鄉家庭、低收入家庭、隔代教養家庭等平日依靠學童的營養午餐,停課在家加重家中經濟負擔。學童在家卻沒有營養午餐及牛奶營養品補給照顧,影響生長發育及智能發展。即便學校發給餐券讓學童就近取餐,但偏鄉學校附近沒有相關熱食商店而難以落實。爰要求教育部、內政部、衛福部、原民會等部會協請縣市政府,針對停課後家中無法供餐的偏鄉弱勢家庭之學童,進行關懷訪查及盤點,考量各縣市不同環境條件,因地制宜方式協助提供營養午餐及營養補給品,並應於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相關經費。
    14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明定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於照顧隔離、檢疫者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申請此種防疫隔離假得於日後獲得防疫補償。惟政府因應防疫升級,而強制中小學校停課期間,學童家長申請之家庭照顧假,並不強制雇主支薪,亦無任何相應之薪資補貼措施,實質性質形同無薪假,政府僅任由勞雇雙方協議是否支薪,並不利於勞雇關係中屬於相對弱勢之勞工。且多數受薪階級之勞工薪資偏低,或屬於單親及弱勢族群,一旦申請無薪之家庭照顧假,無疑將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有鑑於此,爰要求政府應比照防疫隔離假,予以申請將家庭照顧假之勞工防疫補償或薪資補貼,以解決弱勢勞工防疫照顧期間之經濟需求,避免對其家庭生計之嚴重衝擊。
    143、
    為因應日趨嚴峻之疫情,行政院應比照籌組口罩國家隊之模式,協調全國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由各縣市旅館業者提供閒置並合適之空房,供政府徵用作為防疫旅館,並由行政院統一定價及統一管控,以應未來大量防疫隔離之需。同時,為獎勵旅館業者配合政府之防疫徵用,建請給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之相關優惠或減免,並將其納入優先適用紓困補貼之產業,以實質振興業者,並兼顧政府防疫能量。
    144、
    為滿足防疫需求,目前各地方政府徵用當地防疫旅館作為檢疫及居家隔離民眾之住所,惟多數地方之旅館業者,皆要求受隔離之民眾必須於入住前,先行繳納隔離期間之全額住宿費用,由於防疫旅館多數所費不貲,造成受隔離民眾之重大經濟負擔,特別是經濟弱勢族群,其家庭生計大受影響。因此,建請交通部應補貼弱勢民眾居住防疫旅館之費用,並由主管機關直接撥付旅館,且不應先由民眾墊付,以減輕受隔離弱勢族群之經濟壓力。
    145、
    政府針對勞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紓困方案,明文規定申請人應已加入勞工保險,使得許多未投保勞保之勞動工作者,即使實際上從事之勞動內容與投保勞保之勞工相同,卻無法獲得紓困。爰提案建請勞動部之勞工紓困方案,對於無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均應一體適用相同之紓困方案,方符合公平原則,落實勞工紓困方案之政策目的。
    146、
    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條第三項明定,產業、事業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有鑑於目前因疫情嚴峻,全國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導致許多服務產業,特別是餐飲業、觀光旅遊業、旅館業及其他提供第一線服務之業者,遭受之衝擊最為嚴重,若疫情短時間無法控制,恐面臨倒閉及大量失業潮。因此,政府應立即將前揭服務相關產業列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之對象,並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相關產業度過難關。
    147、
    有鑑於近期新冠肺炎疫情急遽升溫,許多長照中心已緊急暫停日照服務,照顧者在長照與工作間兩頭燒。衛福部雖於五月十八日發函表示,身心障礙、失能者的照顧家屬可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卻恐導致勞工擔憂遭公司刁難、經濟來源中斷,故防疫照護假政策仍無法發揮最大效益。為此,建請勞動部及相關單位研議「顧老防疫照顧假津貼」,以解照顧者燃眉之急,並落實政府落實防疫措施。
    148、
    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許多產業紛紛從實體改為線上,進而帶動宅經濟蓬勃發展。舉凡生活所需的物資採購、餐飲與育樂等服務需求都持續增加,連帶刺激網購、外送平台、物流、影音串流平台,甚至是筆電平板等資訊類商品的大量需求。為避免外送行為增加感染風險,須在兼顧民生需求之餘,提升外送人員防疫裝備與研擬標準防疫外送流程,使民眾能安心使用外送服務,減少外出需求。為此,建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就提升運輸從業人員外送安全研議嚴謹可行之作業規範,並予因應疫情之配備補助,以落實政府抗疫政策。
    149、
    有鑑於近期新冠肺炎疫情急遽升溫,教育部已於五月十七日宣布全國停課,但家長請防疫照顧假,僅規定企業必須准假,並未強制雇主給薪,恐導致防疫照護假美意大打折扣,且照護孩童責任轉由家中長輩負責,不僅枉費政策美意,也使抵抗力較弱的銀髮族提高染疫風險,顯見防疫照顧假配套亟待完善。為此,建請勞動部及相關單位儘速研議防疫照顧假津貼,以減輕企業與勞工之負擔,讓家長安心居家照護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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