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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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是以為紓困振興所需,特建請中央政府,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研議用於開辦新一輪對企業紓困之相比108年營業額衰退五成標準,再有更加從寬從優之員工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等預算編列,藉以落實相挺企業之目的。
    151、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防範及阻絕疫情,復以少子化現況所需建立之友善育兒環境因素,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考量民間0-6歲學前教育托育場所收取之雜費,乃多用以支應是類場所之庶務人員(廚工、司機、護理師及職員)、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教保活動設備之購置或租賃費、修繕費、維護費及水電費等款項,然而當前卻因遇疫情停課緣故,致使幼生不到校而遽增雜費收取之營業損失,並有上開相關款項支應等壓力,因此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從優從寬編列並支持之。
    152、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緩解未來受疫情仍有影響尤甚之婚宴、大型餐飲店等場所,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重視是類場所人員之工作保障,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研議用於從寬從優編列是類場所之人員薪資給付津貼,以及參與在職技能提升訓練之支持措施。
    153、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考量未來受疫情影響之經濟復甦之亟待大力扶持,爰建請中央政府應盤點各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對廣告業、服務業、零售業、觀光旅遊業等租賃費用、權利金及稅額繳納之收取。就本次新增的2,100億元,第三次追加的特別預算,應研議編列補助預算,以達對上開所列產業有所從寬從優之支持。
    154、
    日前疫情升溫,指揮中心宣布全國提升三級警戒、停課不停班,許多家長在各類照顧需求與兼顧職場工作之間掙扎,如為維持家庭生計,還得冒著染疫風險工作。許多專家學者針對現行「防疫照顧假」制度,提出四項改善建議:
    (一)政府應編列紓困預算來提供受僱者「防疫照顧假」期間之津貼,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薪資來計算,避免疫情持績嚴峻,低薪勞工面臨長期失業危機。
    (二)「防疫照顧假」的請假事由應擴大為防疫期間受僱者有需要照顧家庭成員者皆可申請,不應限於家中有12歲以下幼兒、身心障礙者、失能者方能限制,蓋這次疫情衝擊影響範圍廣大,各類家庭均面臨不同照顧需求,在防疫關鍵時刻,應擴大受僱者之家庭,倘若成員有需要照顧之情形即可申請。
    (三)紓困應考量自營作業者亦有家庭照顧需求,政府編列紓困預算時,應提供自營作業者與受僱者一視同仁的補償效果,讓其亦能安心在家裡防疫。
    (四)針對防疫期間仍須「提供必要服務」之勞工(essential service workers),政府應給予工作風險津貼,並給予這些勞工所需的各項防疫物資器材及相關防疫訓練;另外,對於公共服務人員(註)有家庭照顧需求,但為維持社會基本運作,無法請防疫照顧假,亦找不到其他照顧人力,政府應安排並補助妥適之托育及長照服務。
    建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四項改善研議開會討論,並提出相關政策予以回應,以照顧廣大勞工,使渠等均能配合政府政策,安心在家防疫,並於立法院審查紓困相關之特別預算案之前將政策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註:所謂「公共服務人員」係指各項負責維持民眾基本生活及權益之各類公共服務人員,例如醫護、社工、托育及長照、公教警消與其他公務機關外勤人員、郵水油電、電信、大眾運輸、民生需求品生產供應零售外送等公共服務之人員。
    155、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同時宣布高中職以下學校停課及托嬰中心、居家托嬰停托等防疫措施,然全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等業者為配合防疫措施,遵照政府規定進行相關退費,惟業者於停課、停托期間仍須給付員工薪資,造成其營運虧損,並累及員工薪資之給付;為解決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等營運之危機並保障員工工作權,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針對新冠肺炎疫情之特殊狀況,制定紓困或專案補助方案以解決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等業者之危,並保障其員工工作權。
    156、
    針對鄉親反映,從5月15日迄今,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已突4千例,全國自5月19日起宣佈三級警戒,同時教育部也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含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安親班停課,並延長到6月14日,在延長停止到校期間,若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及身心障礙子女需照顧者,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然而此次停課將近一個月,然疫情並未顯著改善,甚至又增加校正回歸數,政府未能有效防禦,停課時間極可能一延再延。照顧子女的防疫照顧假沒有薪水可領,家庭生計恐成問題,學童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少子化問題嚴重,建請政府針對防疫照顧假家庭,提供現金以解決生活而需,或準備相應的無息紓困貸款,協助相關家庭共渡難關。
    157、
    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25日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14日,並透露須待每日新增確診數降至30人以下,方可解除全國三級警戒,經查自110年5月17日起每日新增確診數皆高於300例本土確診,110年6月14日是否可解除全國三級警戒仍屬未知。109年間各式有關疫情紓困振興方案,各行政機關門檻不一,非但產生許多民眾被遺漏,更造成相對剝奪感。爰建請新增之特別預算,其中應編列疫情紓困金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全國國民。
    158、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民國110年4月再次擴大傳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對於全國各行各業均造成相當之衝擊,因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各部會針對109年所實施之各項紓困貸款,均予以展延一年,以協助各行業能渡過難關。
    159、
    新冠肺炎疫情轉變為社區感染,而全國第三級警戒將持續到6月14日,面對民眾自主減少各種活動,可預期各種商業活動大量萎縮,將嚴重影響攤商、餐飲業等小型商家及中小型企業之生計存續,爰建請中央銀行、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等各部會應瞭解民瘼,針對共通性,提出實施期間到明年6月底止,有關「融資」、「就業」、「稅務」、「水電費減免」等4大面之各產業紓困振興措施。
    160、
    新冠疫情惡化,對各項產業及服務業造成極大衝擊,政府在短期應提供企業急難救助型之現金紓困補助措施,長期部份則可就去年各項之振興補助措施,依據實施情況並評估需求後予以深化。並建立與各產業間的溝通平台,以協助企業渡過難關。
    161、
    居家上班無法兼顧照顧子女,建請政府檢討防疫照顧假措施及並以勞保投保人最低薪資7成,按日計算給予每天796元生活津貼,補貼給請防疫照顧假之民眾。
    日前教育部表示「員工居家上班兼顧子女」的言論,是不食人間煙火,象牙塔決策。居家工作的本質仍是工作,須隨時待命並及時處理工作上的事情,更本無暇照顧小孩。另一方面,照顧子女也依孩童年齡有不同照顧強度,例如:照顧嬰幼兒的家長,需要時時刻刻緊盯子女,更本無法同時辦公。突顯政策粗造難以一體適用問題。根據目前的規定,父母雖可以請防疫照顧假,但是礙於職場分工,等同加重同事工作量,如果一個月中,一半以上的時間都請防疫照顧假,要公司、長官及同事如何接受?另外依據目前的政府規定,民眾仍須支付固定的費用給托嬰及托幼單位(退費不到1/3),等同於家長在家照顧孩子不但沒有薪水,須承受職場壓力,還必須付托育費的全面夾擊,更本是懲罰家長措施。如果政府有心要解決少子化問題,建請重視家長照顧孩子分身乏術困難以及疫情防疫照顧假卻導致家中經濟短缺的窘境問題。
    162、
    案由:
    全國防疫警戒升為三級,實施日期已延長至6月14日。目前包括小、中、大型餐飲都受到嚴重衝擊,尤其室內規定不能群聚,因此婚宴取消和延期的情況最多。又教育部宣布全國各級學校19日起全面停止到校,每天有177萬名學生等著吃飯,圍繞營養午餐的所有環節,不論是團膳業者或學校廚房的基層員工,在這段期間都受到莫大衝擊,廚師、營養師、食品技師等人員很多是領月薪,而廚工則大多是按工時計算薪資,停課沒供餐、沒上班時就不會有薪水,全國團膳業者員工數約有接近1.1萬人,其中大概有3成左右,約3,000、4,000名計時人員,他們這段期間在經濟上恐怕會有很大負擔!
    經濟部預估餐飲業預估年減18.5%至15.5%,目前正盤點因應方案,包括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等,爰此,要求經濟部這一波紓困應以搶救內需為先!針對國內餐飲、服務紓困預算額度先行匡列400億元救急!
    163、
    案由:
    台灣工具機產業今年初盼來景氣復甦,目前卻再遭疫情打擊。台灣工具機暨零組件公會表示,台灣工具機業前三季訂單普遍接滿,但仍苦於新台幣升值、缺工、原物料漲價及運費飆漲等難題,尤其缺工問題相當嚴峻。但全台防疫升級,許多員工為照料中小學及幼兒園子女,19~28日請休防疫假,不少大廠人力短少約一成,讓工具機業缺工問題進一步惡化。工具機業以中小企業居多,如果因防疫完全停工,將導致出貨延後,客戶從今年第四季至明年第一季恐會轉單。公會表示,萬一防疫警戒升級至四級,希望政府下放自治管理權利給業者,業者也會配合政府做好人員管理,確保生產維持正常。
    爰此,為避免或降低工具機業受疫情影響發生的轉單效應,維持產業發展,要求經濟部應儘速針對防疫期間個別產業需求加速進行輔導措施。
    164、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延至6月14日全國學校停止上課,學生透過遠距教學在家中學習。據108、109年相關問券調查指出,15.7%偏鄉孩子家中無網路,32.0%的偏鄉孩子家中沒有電腦和平板,超過半數的都會孩子、約56.3%家中有3台以上電腦和平板。偏鄉學生的家庭是相對經濟弱勢,且偏鄉學校和家庭的學習資源相較於都會區明顯匱乏,疫情停課使數位學習資源的城鄉差距更為加劇,不利於偏鄉學生線上學習和數位閱讀的受教權,亟需政府投入相關資源挹注。爰建請行政院、教育部、原民會、通傳會等部會,針對偏鄉弱勢學生家中數位學習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對於偏鄉弱勢學生申辦家中網路、添購電腦平板載具、及提供電子書資源等應補助相關費用,並於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相關經費。
    165、
    案由: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因應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指揮中心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加嚴、加大全國相關限制措施。為此,經濟部已於5月13日透過公協會持續宣導「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網址:https://www.cdc.gov.tw/File/Get/153t20P2wfHGqwEjISd4vw)以降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待疫情結束後也能儘速恢復核心或優先項目的營運能力。
    目前國內新增病例爆增使醫療系統面臨崩潰危機,政府毫無招架之力,也讓外媒批評台灣對醫療防疫方面太大意!況且這一年多來美、日、韓、歐等國企業因應疫情做法,正是台灣企業面對疫情的最好借鏡。為避免這波疫情嚴重衝擊企業經爭力,政府編定之指引更須與時俱進吸取國外企業防疫經驗,提升台灣企業(半導體、資通訊、機械業等)在疫後面對世界其他企業之競爭力!
    爰此,針對目前經濟部公布推廣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0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早在一年前(2020年3月5日)編訂,應儘速吸取經驗修正相關因應措施,建請行政院及經濟部於一周內完成修正並公布執行。
    166、
    案由:日前疫情升溫,日前指揮中心更宣布全台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全台各級學校也同步延長停課,許多行業受到疫情嚴重衝擊,雇主或勞工均面臨沒有收入之經濟困境,請經濟部儘快針對停課令受影響嚴重之產業,例如:百貨零售業、餐飲業、安親班補習班、藝文業、團膳業、旅遊觀光、健身房等業者提供如:紓困、無息或低利貸款方案、減免稅賦等具體措施或作為,以協助企業或商家度過這次疫情難關,並將研議或具體作為結果以書面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167、
    案由:日前疫情升溫,日前指揮中心更宣布全台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全台各級學校也同步延長停課,許多行業受到疫情嚴重衝擊,許多雇主採取「無薪假」或者資遣勞工之方式因應,導致勞工面臨沒有收入的生計困境,請勞動部儘快研議或採取以下積極作為:
    (一)針對停課令受影響嚴重之產業勞工,例如:百貨零售業、餐飲業、安親班補習班、藝文業、團膳業、旅遊觀光、健身房等所屬勞工、自營作業者、部分工時工作者,研議紓困補助津貼。
    (二)針對停課令期間被資遣之勞工協助其就業或讓生計陷入困難之勞工給予津貼之補助。
    (三)儘速針對現行防疫照顧假無法源依據,導致勞工申請時,面臨雇主不准假、或要求改其他假之舉動、勞工擔心面臨生計斷炊不敢請之問題,提出修法草案。
    並將上述研議及採取積極作為以書面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8、
    案由:日前疫情急遽升溫,教育部突然宣布5月19日至28日(其後更延長6月14日)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學生停止到校上課。因事發突然,承做營養午餐之團膳業者措手不及。查團膳業者依約需提前備妥足夠數量之食材,且為勞力密集之產業,多數均為專營學校營養午餐,停課令一出,許多公司之營運及所屬員工生計均陷入困境,請主管機關考量業者係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導致營運陷入困境,蒙受重大損失,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農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紓困及補償(貼)措施,協助業者度過此次難關,並將研議結果以向立法院各該所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9、
    案由:有鑑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迄今已超過一年,對於國內經濟衝擊甚巨,受到疫情影響之企業與勞工不計其數,為使此次紓困振興追加預算能發揮最大效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各部會,主動調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紓困、振興、補貼措施,並對相關產業之從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170、
    案由:有鑑於國內疫情提升為第三級警戒,許多老人食堂、社區據點暫停原本提供之共餐服務,改為到府送餐,然而第一線服務據點缺乏人力、物力,如何提供完善的送餐服務,變為棘手問題,爰建請中央政府於此次追加預算中,編列相關補助經費,協助地方政府於疫情期間提供老人及弱勢家庭之到府送餐服務。
    171、
    案由:有鑑於國內疫情提升為第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包含兒童課照中心及補習班均全面停課,對於教育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衝擊甚大,爰建請行政院針對教育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提出相關紓困、補貼、補償以及振興措施,並研議給予營運資金及短期週轉金等優惠貸款方案,以扶持教育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疫情難關。
    172、
    有鑒於此次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影響各級產業甚鉅。企業不但無法營業又必須支付員工薪水與租金,造成營運成本大增。今產業面臨此巨大改變,政府應以身作則,主動予以協助,並為私人企業之表率。爰要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財政部國產署,優先向承租人調降租金,並回溯自五月份起算,以協助產業共渡難關。
    173、
    有鑒於此次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政府已將防疫提升至三級警戒。教育部亦同步宣布全國高中以下停課兩週,以因應疫情變化。教育部此舉固然保護學童安全,卻也造成許多家長必須請防疫照護假,以照護家中未滿十二歲或身心障礙之孩童。然,防疫照護假依法僱主得不給薪,但面對暫時看不到止境的疫情,勞工若持續請防疫照護假,即便僱主願意不予以解僱,勞工亦會因為經濟壓力而無法持續請假照護家中需要被照護者。爰建請勞動部研議,若政府持續發布三級防疫警戒,勞工因家庭需要必須請防疫照護假時,以勞工申請防疫照護假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由紓困特別預算編列相關費用,發給勞工防疫照護津貼。
    174、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新增特別預算2,100億元。惟今年疫情比去年嚴峻,爰建請編列特別預算時對放及家庭年報稅所得在新台幣50萬元者應就以「基本工資」來保障其最低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補貼每戶每月2.4萬元,補助3至6個月;對無薪假勞工以其投保薪資金額8成予以補助,補助3至6個月。
    17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新增特別預算2,100億元。去年受創較嚴重的商業服務業就業人數321.5萬人,高於製造業303.3萬人,但商業服務業只有12%就業者獲得紓困,遠低於製造業的30%;惟今年疫情比去年嚴峻,目前採行三級警戒防疫措施,管制範圍更大,商業服務業包括餐食業、旅行業、旅館業、客運及遊覽車業、補教業、健身中心、K書中心、網咖、電影院、小攤商等行業受衝擊更為嚴重,收入遽減、甚至停業無收入,影響人民生計甚巨。爰建請編列特別預算時對受創較嚴重的商業服務業應予以放寬補助標準與提高補助金額。
    176、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民國110年4月再次擴大傳播,全國進入三級警戒,造成全國各傳統市場、商圈及攤販等無法營業影響生計,因此,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會同各縣市政府針對受衝擊之營業個體,提供具體之救濟措施,執行之具體辦法,授權經濟部會同各縣市政府訂之。
    177、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餐飲業者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住客使用,且暫停營業之政策使其執行業務所得減少,尤其內用為主的餐飲業者在此次疫情之中遭遇重挫,屬於因疫情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補助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就餐飲業者,建請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亦需考量業務減少之嚴重程度、繼續支付之租金、水電、薪資等支出、相關稅額徵收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衡諸相關情況研擬分級補助措施,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78、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計程車業者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乘客使用,如:消毒/漂白液、口罩、手套、及消毒酒精等,且受各大行業停業之影響連帶使其運量下降,影響業者生計,屬於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補助經費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就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建請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提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建置司機債務協處機制等措施,亦需滾動檢討從業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之保障,一併考量相關稅額徵收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之情形,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79、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民宿業者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住客使用,且暫停營業之政策使其執行業務所得減少,屬於因疫情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補助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就旅館業者,建請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亦需考量業務減少之嚴重程度、繼續支付之水電費、薪資等支出、相關稅額徵收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衡諸相關情況研擬分級補助措施,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0、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運動場館業者,如:健身房、游泳池、運動教室等,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學員使用,且暫停營業之政策使其執行業務所得減少,屬於因疫情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條例補助經費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就運動場館業者,建請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亦需考量業務減少之嚴重程度、是否繼續支付之租金、水電費、薪資等支出、相關稅額徵收有無過苛,衡諸相關情況研擬分級、分項補助措施,尤應著重員工薪資補助,對於私人教練等與客戶簽約獲取報酬的從業人員,宜額外擬定補助辦法,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1、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體育團體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運動員、工作人員使用,且暫停營業之政策使其執行業務所得減少,國內外賽事延辦、停辦、易地辦理等情況將產生大量衍生費用,屬於因疫情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條例補助經費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建請補貼體育團體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亦需考量因停賽、延賽等業務減少之嚴重程度、是否繼續支付場館租金、運動員薪資等支出、核查相關稅額徵收有無過苛,衡諸相關情況研擬分級補助措施,並應著重運動員薪資補助,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2、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藝文團體及個人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藝術工作者、行政人員使用,且暫停營業之政策使其執行業務所得減少,國內外活動延辦、停辦、易地辦理等情況將產生大量衍生費用,屬於因疫情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條例補助經費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建請補貼各類型、各領域藝術工作者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亦需考量因停辦、延辦等業務減少之嚴重程度、是否繼續支付場地租金、藝術工作者薪資等支出、核查相關稅額徵收有無過苛,衡諸相關情況研擬分級補助措施,對於藝文團隊或個人工作室等各類型協力團隊或個人,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3、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補習班、課照中心及幼兒園業者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學員使用,且受第三級警戒需暫停營業之影響連帶使其執行業務所得減少,影響業者生計,屬於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補助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就私人或團體立案短期補習班、課照中心及幼兒園業者,建請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相關費用,亦需考量業務減少之嚴重程度、持續支付之租金、薪資等支出、相關稅額徵收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衡諸相關情況研擬分級補助措施,提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尤應著重員工薪資補助,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4、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乘客使用,且受各大行業停業之影響連帶使其運量下降,影響業者生計,屬於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紓困條例補助經費及延長施行期間之繼續補助必要。
    爰此,建請就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運量下降之嚴重情形研擬分級補助,並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費用,在考量相關稅額徵收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之情形,尤其著重員工薪資補助,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5、
    鑒於國際間疫情仍屬嚴峻,且近期本土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甚至出現感染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導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全國亦已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修法應考量各行業所受之衝擊,提供相應之紓困及振興措施。其中,小客車租賃業者因需額外準備防疫物資供乘客使用,且受各大行業停業之影響連帶使其營運量下降,影響業者生計,屬於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的產業,有提高補助經費及延長施行期間之必要。
    爰此,就提供營運服務之租賃小客車或租賃小客貨車業者,建請就產業受影響之嚴重情形研擬分級補助,並補貼業者購買防疫物資之費用,考量相關稅額徵收與實際使用狀況不符之情形,尤其著重員工薪資補助,從優從寬給予紓困補助之經費。
    186、
    有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是以為考量現今疫情嚴峻,衝擊整體經濟,中央政府應衡酌社會住宅業務中之住戶就業、生活實際狀況,從寬從優認定相符有醫療傷病者、配合居家或集中檢疫者、工時與工資受減少者等族群,積極辦理租金減收、分期償還租金以及滯納金減徵等紓困辦法,以協助承租之國人渡過短期難關。
    187、
    有鑒於施打疫苗才是解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的最終方式。然,今政府至今仍高度仰賴國際疫苗,致使我國疫情緩解仍不見曙光。雖政府已多次表示國產疫苗即將上市,將有效舒緩疫苗不足問題。但因國產疫苗只做到二期人體試驗,且未獲美國、歐盟及COVAX認證,不但國人多有疑慮,且未來全球解封,亦可能造成施打國產疫苗之國人,施打效力不被國際認可,而必須重新施打或選擇不再出國。為保障國人健康、確保國人權益相等,爰建請衛福部立即籌組疫苗國家隊,提供所有必要之協助,幫助國產疫苗上市、國人施打前,得以獲得美國、歐盟或其他國際認證,以確保國人健康。
    188、
    近日因疫情擴散,為免感染擴大,政府亦指示宜減少人員間之接觸。然政府支出憑證管理要點(二)規定,「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支出憑證。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由經手人簽名。」。
    依據此一規定,於報帳程序中,單據取得多為紙本,故須提供正本,即便是電子單據,亦需於印出後用印,以茲證明收據為唯一正本文件,而部分單據若有載明之事項不全者,經手人亦需補說明及核章以示負責。然若採完全紙本處理,流程恐耗時耗力,不利行政數位化,特別是於嚴峻的疫情當下,紙本資料幾經轉手,恐有與人接觸擴散傳播風險。爰提案要求主計總處因應疫情,並符合行政數位化之方向,以線上方式完成核銷為原則,調整既有審計規範。
    189、
    有鑑於原住民大多居住於偏遠地區,醫療設備不足,但原住民地區中,僅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鎮、壽豐鄉、豐濱鄉、玉里鄉,以及台東縣台東市、關山鎮、成功鎮等八鄉鎮市有醫院,其餘47鄉鎮僅有診所,有鑒於此,理應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應優先撥發原鄉防疫設備及物資,並強化衛生所室的篩檢和防疫設備等。然疫情持續嚴峻,針對部落醫療資源稀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理應讓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足量的快篩試劑與篩檢站,及足夠的醫療人力與醫療資源,讓醫療服務深入偏鄉和離島,強化原住民族地區和離島地區的醫療照護設施。
    190、
    有鑑於國內新冠肺炎罹患確診者人數不斷攀升,為防堵國內社區傳播,對疑似接觸者擴大檢驗範圍,為面對更嚴峻之疫情,檢驗量能與確實個案之及時公布係息息相關。以致負責檢驗PCR之實驗室工作負荷及責任相對變大,醫檢師與檢驗室之相關人力問題於此次疫情中被凸顯出來。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各配合、專責檢驗PCR實驗室應就其人力配置、而需耗材及檢驗設備等相關經費與人員,予以迅速之補助與扶持!俾以及時、有效的開展檢驗量能、防堵疫情擴大蔓延,以利地方政府得盡速進行後續相關防堵舉措!
    191、
    有鑑於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攸關防疫成敗及民眾健康,近日國內疫情嚴重,針對新冠肺炎疫苗採購實已刻不容緩,政府對外宣稱已購買將近3,000萬劑新冠肺炎疫苗,然迄今僅依賴COVAX分配及向AZ採購並到貨之71萬餘劑,顯然進度緩慢,且疫苗品質讓民眾產生疑慮。先前指揮中心原欲採購德國BNT輝瑞之跳票事件,加上現COVAX因印度供應商被限制出口,預計剩餘疫苗亦將跳票,屆時恐造成我國無疫苗可施打之窘境。由於疫苗才是解決疫情之最佳方案,而行政院現將追加第三個2,100億元紓困特別預算,爰建請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規劃編列300億元,積極採購保護力最佳的「莫德納」(94.1%)與「輝瑞」(95%)疫苗,並執行完畢。除了保障民眾健康,更將帶動國內上兆元經濟成長及經濟效益收入。
    192、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全台灣包括離島地區,除金門與澎湖兩縣市外,其餘各縣市均已出現確診案例,而同為離島縣市的連江縣出現確診個案,更讓離島居民增添更大的恐慌。為避免確診個案擴及至離島地區,造成原本醫護量能不足的問題更加惡化,要求衛福部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一周內,在松山機場設置快篩站,從本島的出發端就進行採檢,藉以有效降低病毒傳播至離島的風險,保護離島居民的健康安全。
    193、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有擴大之趨勢,國內防疫措施雖已進入第三級警戒,但由於我國欠缺疫苗的實質防範,造成死亡人數有日漸增加之勢;然目前國產疫苗研發仍處於第二期階段,尤其是其他各國主要疫苗均有第三期以上之實證(如,美國莫德納、嬌生;德國BNT;英國AZ等),故國產疫苗在未完成第三期階段前,實不宜貿然讓國人進行施打;另,觀諸各國施打疫苗狀況,對於抑制新冠肺炎病毒及其他變種病毒,均有顯著效果;為有效控制國內疫情及避免國人成為國產疫苗實驗白老鼠,爰建請行政院、衛福部應採購完成第三期實證且獲WHO認證合格之疫苗,儘速提高國人疫苗的接種率,形成防疫屏障,以有效抑制疫情的加劇惡化,並可及早恢復民眾生活及企業商家之經濟活動。
    194、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藝文活動因此暫停,藝文工作者被迫歇業而影響生計。為降低對藝文工作者所受衝擊,爰請文化部針對各類型藝文個人工作室、藝文自由接案之自然人、非受雇藝文團隊的表演工作者、及現場演出幕後技術工作者,因活動暫停所受收入損失,比照疫情前表演收入,其薪資予以一定比例補貼。
    195、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自5月19日起延至6月14日全國學校停止上課,衝擊到私幼、安親班、課後照顧班、補習班等營運情況、以及影響老師、員工之勞動權益,爰建請教育部對於下列事項研議辦理,協助各教育事業度過難關:
    一、私幼、安親班、課後照顧班、補習班因停課而營運困難,老師和員工可能被迫減薪或放無薪假。其教室租金予以一定比例補貼,老師、行政人員之薪資予以補貼。
    二、私幼因停課對家長退費所造成損失予以補貼。
    三、高中以下學校自辦午餐廚工因停課而沒有收入,其薪資予以補貼。
    四、運動產業及運動場館因疫情暫停營業造成損失,健身房、球場等場館之租金、及員工薪資予以一定比例補貼,私人教練自由工作者之薪資予以補貼。
    196、
    有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指揮中心已宣布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公共工程施工廠商為配合防疫措施,減少或停止人員出勤及工地出工,或因疫情導致缺工、缺料等問題,恐未能依時履約,將影響完工期程,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為避免履約爭議及確保工程品質,爰建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主動協調需展延工期之廠商,以協助度過疫情難關。
    197、
    有鑒疫情嚴峻,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許多自由業、補教業、運動教練、才藝老師、餐飲業、服務業等行業因配合防疫致工作暫停而沒有收入,又多數民眾必須負擔房貸、房(店)租、帳單、綜所稅、孩童學費、生活費等開銷,經濟壓力日漸加大。爰建請金管會與各家銀行協商緩繳民眾之貸款,俟疫情趨緩恢復經濟活動再行還款。
    198、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近期在國內有升溫趨勢,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狀態,教育部宣布各級學校全面停課。然疫情尚未趨緩,全國三級警戒時期延長,全面停課也延長。而學生家長並未停班,面對不斷延長的三級警戒與停課狀態,依法不能獨放小孩在家,可是申請防疫照顧假並無給薪,而且請假期間拉長,對公司運作與家計生活都將造成重大影響,這已造成家長們一大經濟負擔。爰建請針對申請防疫照顧假之民眾,如係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給予適當之補貼,使其家庭不致產生困境。
    199、
    於防疫期間為減輕照顧孩童家長之負擔,爰請行政院研議針對孩童及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發給一次性定額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其發放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200、
    國民旅遊卡之政府機關相關人員每年有消費額度16,000元,其中有8,000元強制要消費在旅宿交通業,但目前疫情嚴峻,相關持卡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除必要行動外都儘量避免出遊移動,為保障持卡人依法令之權利,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持續關注COVID-19疫情影響,適時檢討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以持續刺激國內消費需求。
    201、
    有鑒於此波疫情來得又急又猛,每日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造成人心恐慌,當務之急,除將申請疫苗相關規定於公開網站讓全民知悉,透過民間力量協助政府疫苗取得外,另應比照AZ、莫德納疫苗來台未申請藥證而以EUA方式進行。爰要求食藥署向在有輝瑞BNT疫苗的緊急授權申請書時,應加速行政流程,助國人早日獲取疫苗施打。
    202、
    隨國內COVID-19疫情日益嚴峻,為降低社區傳播風險,減少社區中人際接觸頻率,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12歲以下停課之學童、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停課者、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有照顧前述家屬之需求者,得請防疫照顧假。惟查,該防疫照顧假之相關規定並未要求雇主支薪,為維持國人基本生活所需,即時緩解照顧者因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所產生之經濟壓力與衝擊,爰建請行政院針對於防疫照顧假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之照顧者,提供防疫照顧薪資補貼或津貼,並參考我國基本工資之標準擬定數額。
    203、
    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22日起,每日校正回歸數量居高不下,截至110年5月27日校正回歸數已累積1,684例,佔新增確診總數四成六(110/5/22-110/5/27),顯見核酸檢驗量能嚴重不足。經查,中央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生技中心的高階核酸檢驗儀器皆未參與這段時間的檢驗,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未即時盤點全國各單位核酸檢驗儀器即刻增加檢驗量能,僅以補助醫療院所最高500萬元添購最新的PCR檢驗儀器。至今仍未能有效增加檢驗量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顯有疏失。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盤點及協調全國所有公立單位加入核酸檢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04、
    新冠疫情升級,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已突5千例,全國三級警戒再延到6月14日端午節,政府宣佈人民減少外出,導致各行各業深受嚴重打擊,國內各產業紛紛減班,員工休無薪假;同時教育部也宣布,全國各級學校含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安親班停課,並延長到6月14日,在延長停止到校期間,若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及身心障礙子女需照顧者,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此次停課將近一個月,然疫情並未顯著改善,甚至又增加校正回歸數,政府未能有效防禦,停課時間極可能一延再延。照顧子女的防疫照顧假沒有薪水可領,家庭生計恐成問題,建請政府補助有就學子女之家庭,每名高中以下就學子女一萬元現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05、
    國內疫情嚴峻,新竹科學園區廠商有員工染疫,尤其護國神山台積電已經有兩名員工確診。科學園區產業是台灣產業的領先國際競爭的關鍵,目前新冠疫情感染問題嚴重,面對疫情暫時無解,為確保科學園區產能不中斷、加強防疫及維持科學園區產業營運不中斷,政府應該為科學園區競爭力做好準備,讓科學園區企業自設快篩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06、
    鑒於我國租金所得比相當高、營業處所租金佔微型企業經營者營運成本比例不低,而非營業之自然人及微型企業經營者,如因疫情導致不堪負荷租金,將流離失所、微型企業可能永遠墜落而無法翻身,不但不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居住權保障意旨,形成更大社會問題,也使產業界喪失充滿活力、創意的參與者。參考德國於2020年初遭遇疫情時,德國聯邦議會通過民法施行法第240條修正草案,將攸關生存的繼續性債之關係、租賃契約及借貸契約等,賦予債務人一定期間暫時拒絕給付的抗辯權,降低其主張之舉證門檻,寬認其給付危及生存與疫情之因果關係、債權人不得終止法律關係等立法例,我國主管機關迄未提出對照研究及立法計畫,無法回應民瘼。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經濟部、內政部,於3週內完成德國民法施行法第240條之比較法研究,並依照我國不動產及租賃市場情況本土脈絡,向本院提出相關立法研究書面報告。
    207、
    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於5月26日宣布強化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部分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亦面臨暫時停業,惟停業期間仍須追蹤機構學員動態,部分學員亦仍須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服藥、就醫、日常生活安排等事宜,非線上服務足以處理。
    鑒於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之運作,係依學員每日出席狀況,全數仰賴健保給付,因應疫情停業期間形同無從申請健保給付,惟前揭服務並未中止,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會商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因應疫情停業,研擬相關協助或補助措施,並研擬納入防疫補償申請資格。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各黨團共同所提附帶決議共3項,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1、
    有鑑於國內新冠病毒疫情嚴峻,至今累積確診病例已超過8,000例,近日離島地區開始出現確診個案,引發當地民眾恐慌。離島醫療資源相對不足,負壓隔離病房數量稀少;面對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指揮中心應對離島提供更多防疫協助,以降低醫療負擔。為阻絕新冠病毒入侵離島,避免離島醫療網因新冠病毒入侵而崩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有責任協助離島將新冠病毒阻絕於金馬澎之外,爰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針對通往離島之本島機場及港口於本條例通過壹週內設置快篩站,對進入離島民眾進行全面篩檢,阻絕新冠病毒入侵離島,以維護金馬澎人民生命及健康。
    2、
    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兩次追加預算共4200億元,其中僅有6%分配給各地方政府用於防治疫情等使用,然近日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增溫,地方政府因苦無經費只能坐等中央協助防疫等工作,嚴重影響民眾各項生活,爰要求未來行政院再次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追加預算時,必須將補助地方政府之預算比例提升至10%。
    3、
    有鑑於疫苗採購已成為國人最關注之事項,為期讓國人更了解疫苗採購相關過程始末,各黨團同意第10-4會期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正式舉行會議後,隨即成立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現在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51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針對我國防疫升級應變,每天有上百確診案例,醫療體系不堪負荷,各產業被強迫暫停營業成為重災區。今天紓困條例三讀通過,時代力量支持儘速因應民眾生活需求,維持產業生存。在疫苗方面,時代力量呼籲儘速採購,並建議讓國人全面免費施打疫苗,防疫及維持社會運作第一線人員優先施打。接下來,接種人力方面必須做好準備,然後將詳細的接種計畫公告國人周知。
    針對國產疫苗的爭議,目前也接獲許多國人不願意施打沒有做效力試驗第三期的國產疫苗,所以在這裡也呼籲政府應該瞭解國人的需要,儘速採購BNT、莫德納,甚至AZ等在國外有比較有效性試驗結果的疫苗。另外,國產疫苗只做到二期,這個也是讓國人不放心的。再來,也呼籲政府針對民間團體或者是企業,對於他們能夠去國外申購疫苗,或是已經經過合法管道通過檢驗流程,值得信賴直接來臺的疫苗採購,請政府支持,由政府統籌分配執行。透過紓困,讓大家能夠解決生活的困境,請政府能夠加油,趕快來執行。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2時54分)謝謝主席。近日新冠肺炎的疫情在全國蔓延且持續升溫,對於全國人民的生命以及財產造成莫大的威脅。我想一個有效的政府最重要的就是要獲得人民的信任,最大的責任就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以及財產。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其實不管在疫苗的取得,還是陳時中部長於上個禮拜五在國會的發言,不管是針對3加11後續的會議紀錄及會議主持的部分,以及BNT相關授權的問題,這幾天在指揮中心的發言都是前後矛盾,甚至有在國會上說謊、對國會議員造成不實資訊引導的事實,我們呼籲陳部長要出來道歉。台灣民眾黨支持這次的紓困條例進行三讀,這是百工百業的期盼,我們也認為紓困必須要即時到位。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求立法院要繼續成立疫苗採購專案調閱小組,繼續監督國人最關心的不管是國外疫苗跟國內疫苗的相關採購、實驗的進度、進程,希望整個過程公開透明,我們也呼籲政府透過相關的管道多元開放的去取得普遍在國際上獲得認證有效的疫苗,不管是AZ、莫德納等等,不要藉由中央的行政程序阻止民間企業或是相關團體取得疫苗。再來,我們也要求政府要說明國產疫苗三期試驗的計畫結果以及二期試驗目前的狀況,我想這是國人殷殷期盼了解的。
    最後,政府如果一開始就把疫苗列為最高的防疫政策,我想今天應該可以不用再進行紓困,希望政府記取教訓,把人民的生命財產放在第一順位,有效利用這次的預算快速取得疫苗。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2時56分)謝謝主席。今天防疫紓困振興條例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完成三讀,我有幾點意見。過去一年多來政府透過大內宣告訴全國民眾疫情防治超前部署,大家也深信不已,但是五月中以來全民看到的是檢疫能量不足、疫苗嚴重不足、醫院病床不足,超前部署只是形容詞,不但未落實並且成為國外媒體嘲諷的對象。現在疫情已進入第三級警戒,造成109人死亡,目前處於半封城的狀態也已經造成經濟重大的衝擊,諸多服務業跟勞工亟待救援,民眾的心聲是「給我們疫苗,給我們疫苗」,只有疫苗才能救台灣,而且越快越好不能拖延。以2,300萬民眾覆蓋率60%計算,依照衛福部的估計,打完第一劑要到今年10月,打完第二劑要到明年1、2月,真的太慢了,太慢了!將會引發更多的死傷,也會浪費更多的紓困預算。
    至於紓困的部分,我建議要針對有需要的家庭跟勞工直接發放現金,從寬、從簡、從速直接撥入帳戶。另外,針對個人房貸、信用卡貸款等消費性貸款以及中小企業紓困貸款部分的本息展延也要從速、從簡來解決民困。最後,我更要拜託政府,趕快給我們疫苗,全民免費打疫苗,給我疫苗,其他的一切免談。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2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疫情的爆發相較於去年真的嚴重許多,所以這一次經過政黨協商決定一次給足4,200億元,當初行政院送來的提案是2,100億元,我們現在願意給他4,200億元,也希望政府真的能夠體察民情,怎麼樣用最快的速度給予需要的各行各業最大的支持,目前看到行政院端出來的版本很多是按照去年的作法,這一點我們感到有所疑慮,因為現在的狀況遠遠較去年嚴重,所以行政院應該更加了解各行各業的狀況,端出最精準的紓困方案來協助大家度過這次難關。
    另外,我要表達的是,事實上在這次附帶決議裡面我有提到希望疫苗國家隊的部分,希望政府能夠協助我們這些廠商得到國際的EUA,也就是國際的緊急使用授權或是認證,但非常可惜的是,後來只願意接受用所謂的「建請」,意思就是我們還是堅持做完二期就必須讓民眾使用。我當然絕對支持國產疫苗的發展,我在去年紓困特別條例訂定的時候,其實就想納入相關條文,但是我希望在支持的同時,也要尊重專業。以現在這樣子的狀況來說,如果做了二期,而沒有像所有世界各國廠商都進到三期終期報告才進行所謂的緊急授權,我們會擔心,第一個是它的有效性,第二個是它到底有沒有辦法成為國際疫苗護照,能夠讓大家可以出國。所以在這個時候,基於專業的尊重,我們還是希望政府能夠幫我們把關,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3時1分)謝謝院長。我想今天在一個讓人客觀面對險峻疫情的狀態下,還是應該要感謝這麼多委員們能夠在疫情的預算及修法上展現高度理性,我們同意也知道,此時各行各業包括勞工、相對弱勢者正等待著及時雨,所以特別條例第十一條的修正案,我們是同意,但我們擔心的是會不會這次的及時雨下錯地方了,怎麼說?最近大家最在意的還是疫苗採購的問題,在前3次預算編列裡面,疫苗採購的115億元到底現在付出了多少?還有多少還沒用完?未來還要增編兩百多億元,整體上這樣的採購,錢是編了,花不出去的原因是什麼?所以,這一陣子以來,我們民眾黨很期待疫苗採購調閱小組真的能夠在國會委員的職權之下去為國人行使知的權利,達到資訊的對等,同時解答一些疑惑,但很可惜,就是沒有在會期最後一天讓疫苗調閱小組能夠召開。但在剛剛黨團協商的時候,各黨也同意會在下個會期的衛環委員會依然以調閱小組的方式立即啟動會議,我想大家還是必須秉持國會議員的職責,為國人知的權利,同時資訊透明開放的程度,能夠解答很多我們現在大家的不解。
    最後,我想還是要感謝,雖然在家庭照顧的部分,防疫照顧津貼沒有實質入法,但行政院院會已經同意要為兩百多萬學童家長們提供及時雨,一個人可能會發放1萬元左右,我想這個會是接下來預算裡面大家一起努力的成果,謝謝大家。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3時3分)謝謝院長。民進黨要感謝3個立法院黨團,包括國民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願意在很短暫的時間內就通過紓困特別條例第十一條,讓這個特別預算可以再增加4,200億元,我想站在民意代表的立場上面,苦民所苦是應該的,但是怎麼樣善用這個民脂民膏,其實才是我們這次黨團協商最在乎的部分。尤其在我們好幾次的協商當中已經有特別提到,包括為了解決目前國內外嚴峻的疫情,可以免費全民施打疫苗,同時為了解決因為三級警戒讓很多孩童的家庭在這段時間所產生的焦慮及教育上的不便,所以推出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這方面已經涵蓋245萬人左右。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次的特別預算從行政院送到立法院審查的時候,我們也會本於預算一定要公開透明,然後來解決所有這次疫情所碰到的困擾。
    至於在我們黨團協商最後的時候,關於3個附帶決議,謝謝3個黨團都同意撤簽,讓它可以用「建請」的方式。可是我們也同意,包括要加強離島篩檢的部分,還有因為要因應中央及地方政府齊心抗疫,由原來的6%地方補助升高到10%,同時我們也希望全民所在乎的疫苗取得,不管是國內外,都要能夠加強加快,不管是速度、安全及效率上面,才能夠解決大家的焦慮。
    所以,民進黨團謝謝各位黨團及同仁的努力,願意讓這個條文在三讀通過之後一起進行,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3時6分)院長、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通過了防疫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的修正,打開上限,增加4,200億元,就這個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當然是支持。不過我們必須要指出,避免疫情擴大其實才是一個最重要、現在最核心的重點,如果疫情再繼續擴大的話,以後再追加2,000億元、5,000億元、1兆元,甚至2兆元,可能都不夠,這個對我國產業造成的衝擊是非常大的。
    今天要討論的是,如果民間企業、乃至於NGO能夠購買國外疫苗的話,事實上政府應該要盡力給予協助。因為根據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謂的緊急授權,過去的AZ或者是莫德納都是由CDC向食藥署申請而取得緊急授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得非常清楚,這是為了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的需要。其次,根據第四十八條之二所授權出來的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三條有規定應該繳付的文件是什麼,第一個就是完整預防及整治計畫書,第二個是所需藥品數量及計算依據,第三個是藥品之說明書,第四個是國外上市證明,裡面並沒有政府一定要去簽約這一項;我再講一次,裡面並沒有政府一定要代表去簽約這一項。所以,不應該去加深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應該要儘速讓 民間單位能夠取得疫苗,然後趕快把它運送回來,由中央統籌加以運用,以便能夠對疫情有效進行控制。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3時8分)疫情的嚴峻影響了百工百業,所以朝野各黨儘速通過紓困及振興條例,就是希望能夠緩解這樣子的情況及對經濟的影響。但是防疫仍然應該被重視,所以我希望在此呼籲,面對緊繃的疫情情勢,疫苗的取得至關重要,我希望在中央嚴格把關、審查以及統籌分配的前提下,也應該讓公私協力儘速取得足夠的疫苗數量。
    同時,我也要呼籲,指揮中心要儘速說明完整的接種計畫。目前單日全臺接種量大約是4萬多劑,然而以韓國為例,上週透過全國近12,800多個基層院所開始擴大施打疫苗,近兩日就完成了117萬劑。假設8月底我們真的能夠如期取得1,000萬劑,以目前的施打能量來看,要打完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但是臺灣社會沒有時間再等了。
    我想請問目前指揮中心的規劃,是不是應該要告訴大家未來單日總共預計可以有多少施打量?針對這些診所所需要的疫苗保存設備、配送機制、回報情形、副作用等應對SOP,甚至因為施打疫苗造成的群聚現象,指揮中心準備好了嗎?這些都應該提前規劃,並且向國人說明清楚。這些臺灣做得到,過去我們在2009年完成單日最高56萬人的疫苗施打,去年的公費流感疫苗施打也達到一日40萬人。科學防疫的真正超前部署,我們絕對不是做不到,請政府儘速完成完整的接種計畫。
    此外,近期藍綠兩邊都陷入海外疫苗到底有無完成三期後才授權上路的爭議,在美國FDA的網站上有清楚載明EUA的授權條件,目前所有獲得授權的疫苗都是在提出完整或是部分三期數據報告後才取得EUA的緊急授權,並不是只做完二期就取得。
    所以我們再次強調,國產疫苗當然有其高度的戰略價值,因為未來病毒可能會持續變異,導致每年都要施打新劑,甚至要持續研發新技術。考慮到臺灣的國際處境,我們必須要擁有疫苗自給自足的技術,但是我們更應該要嚴格把關,政府不應該貿然行事,拿國人的健康作為賭注,我們認為疫苗的採購應該要公開透明,向大家說明採購計畫、國內研發計畫以及未來施打計畫,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3時11分)主席、各位先進。今天我們朝野共同通過紓困條例的特別預算,把整個上限拉到最高的8,400億元,對比過去3次的600億元、1,500億元、2,100億元,現在中華民國確實面臨到非常艱困的時刻,所以我們更加希望臺灣2,300萬人團結一心、對抗疫情。行政部門如何使用最高上限的8,400億元才是重點,因此我們要求行政院會、國發會在這禮拜提出相關的使用規劃。
    疫情、經濟及國人往後的生活才是關鍵,疫情如果不停,人民沒有辦法心安,我們沒有辦法恢復到過去的正常生活,但疫情要停,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疫苗。請現在的執政黨不要再自我打臉,從過去到現在也有很多民間企業捐贈其他相關的傳染病疫苗,我們請教衛福部,難道其他的傳染病疫苗都有做中央簽約的動作嗎?
    另外,2009年蔡英文擔任民進黨黨主席的時候,H1N1的疾病正在臺灣肆虐,當時的蔡英文主席怎麼講?他說:呼籲馬政府要優先向國際市場採購疫苗,避免國光疫苗在人體實驗中產生狀況。當時的民進黨、當時的在野黨是這樣說的,現在的執政黨為什麼不參考過去你們的所言、所為、所行?
    因此我們呼籲,要讓國人恢復到正常生活,這些錢要花在刀口上,因為都是人民的納稅錢、都是舉債而來,希望現在的執政黨好好聽到民眾的聲音,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3時13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法案名稱:
    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等17案。
    協商結論:
    一、新增通過附帶決議3項(如後附)。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 持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劉世芳  羅致政  柯建銘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鄭麗文  林奕華  費鴻泰  陳玉珍  陳椒華  高虹安  邱臣遠(代)    蔡壁如(代)
    附帶決議
    太空產業之發射場域鄰近五公里範圍內居民受影響最大,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明訂受影響區域內居民之必須告知事項及應執行之敦親睦鄰事宜,以避免無謂之抗爭。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連署人:張廖萬堅 高虹安
    太空發展法第10條附帶決議
    針對國內公司(包括外人投資的本國公司)研製的商用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於我國或他國發射時,一旦根據登錄制度成為我國太空載具,將與「責任公約」的國家責任鏈結。
    為釐清我國承擔本國公司(含外人投資公司)研製的商用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於我國或他國發射的國家責任,請科技部評估並研議如何保障我國在責任公約下的國家責任,以完備我國太空物體之登錄制度。
    提案人:鍾佳濱  高虹安
    連署人:王婉諭  張廖萬堅
    太空發展法第18條附帶決議
    針對太空發展法草案第18條中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故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針對其組織法及調查法進行必要之對應修訂,並由行政院整體配置太空載具專業之委員,及調查專業調查人員若干以配合業務執行所需。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 太空發展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名稱。
    名稱 太空發展法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
    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航空器。
    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航行器及其酬載。
    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
    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委員楊瓊瓔等分別所提第三章章名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
    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
    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
    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
    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
    七、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五條、第七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
    從事太空活動,應依國內環境保護法規辦理。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太空發展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委員楊瓊瓔等、委員陳明文等分別所提第八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採納,委員蘇巧慧等、委員楊瓊瓔等分別所提第九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
    申請前項發射許可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操作發射載具之人員專長或經歷。
    二、符合發射計畫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
    三、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許可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楊瓊瓔等、民眾黨黨團分別所提第十三條;委員陳明文等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
    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
    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十二條不予採納,委員林奕華等提案第十三條不予採納,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四章章名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
    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
    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九條、委員陳明文等提案第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推動下列事項:
    一、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二、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
    三、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
    四、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
    五、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
    六、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
    七、有關結合在地資源與人才,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及其他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之事項。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陳明文等提案第十九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第十五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令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
    前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主席: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主席:第六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七條、委員陳明文等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張廖萬堅等、委員林宜瑾等分別所提第二十二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太空發展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太空發展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
    (一)「太空發展法」之制定,不僅代表我國太空發展進入更具制度基礎的新階段,同時也是政府宣示未來發展太空科技、產業經濟,進軍國際市場之政策方向。為此,政府應就現行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內容項目,進行檢視,並研議就時程、預算等進行調整,具體展現政府立意發展太空科技與產業之決心。
    太空發展法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每2年並應就我國太空政策之方向、規劃、成效、預算資源投入及太空產業發展狀況等,向立法院提出詳盡報告,以為立法院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之參考;該報告並應公布周知,使國民了解我國太空發展之狀況。
    (二)「太空發展法」做為我國太空發展之法源基礎,則有關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升格為行政法人之組織條例亦應儘速草擬制定,方能使法制體系架構完備;爰此,科技部應於太空發展法制定完成後3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時程,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2020年10月21日,美國通過「太空天氣研究及觀測促進法」,認為嚴重之太空天氣事件,將影響各項基礎設施,包含電力網、導航、衛星通訊等等,對人類造成重大之社會、經濟、國家安全與健康之影響。而我國制定「太空發展法」,其目的即在增進我國民之生活福祉,故而保障我國未來之太空資產與各項基礎設施不受太空天氣事件之影響,甚為重要。爰此,科技部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就太空天氣資訊研究投入之預算資源等,研議相關精進做法。
    (四)有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立法院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太空發展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太空發展法施行後,依太空發展法相關規範辦理;另為維護科研發展,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此限。
    (五)太空發展為我國重要之政策,在政府全力推動相關太空計畫或建設的同時,仍需遵守相關環境保護之法規,請科技部辦理發射場域規劃時,先洽相關單位確認環評事宜。
    另鑑於太空發展法係為第一部太空相關法規,太空產業發展對環境保護影響之規範,未載明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一定規模之發射場域納入認定標準,以作為辦理環評之依據。
    (六)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資通訊、精密機械、材料、光電等綜合性科技產業。台灣已有堅實的半導體產業、資通訊產業、光電產業以及精密機械產業。這些產業與太空產業息息相關,可以做為支持太空產業發展的後盾。善用上述產業技術在太空領域上,有助於我國太空科技的發展。
    鑑於上開產業多屬高度科技性之產業,請科技部與經濟部未來規劃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時,將太空產業納為評估發展重點項目之一。
    (七)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第4條明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因該專責法人之業務將涉及特定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太空活動之管理涉及部分公權力,爰有以公法人型態之行政法人辦理之必要。
    為督促行政機關加速推動該法人組織、運作、監督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作業,爰要求科技部於太空發展法三讀後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至行政院審查。
    (八)參照美國太空政策之推動架構,目前執行單位為美國太空中心,而監管單位則為National Space Council,長期規劃為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Science Council。由此架構可看出,太空政策之監管之重要性。
    同時,學者專家也不斷重申因太空活動屬高成本及精密的行為,監管的任務尤其重要。然而,目前太空發展法內容中卻少提及監管相關權責及措施。
    爰此,要求科技部應積極規劃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明定監管單位權責及相關程序,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為促進太空發展及妥善擬定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主管機關除徵詢相關部會外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之意見,以完善我國太空發展之規劃。
    (十)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管理,科技部應於太空發展法施行後訂定場域監督業務之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
    (十一)基於政府執行政策時,應遵循在地知情、人民參與之原則,爰要求政府各機關於進行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或活動時,若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情事,應確實依法辦理,事先說明及溝通,踐行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
    (十二)針對國家發射場域設置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等審查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底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修正;請內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亦應訂定相關審查規定,於2021年底前完成。
    (十三)為避免「太空發展法」未來執行時有相關疑慮,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2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事項之子法時,應明訂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之民眾參與機制,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並明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
    (十四)鑑於設置發射場域將對設置所在地及周邊環境造成影響,請科技部於太空發展法公布後6個月內訂定補償機制之分配及使用辦法。
    (十五)國內太空酬載(特別是科學酬載)之發展經常與國外團隊以合作方式進行,往往有經費分攤、使用對方所持有的儀器設計智慧財產權等情形。這些情形下所獲取的資訊所有權,或可能依合作協定等處理。若依「太空發展法」第13條,尚不含括此情形,或將有礙於國際合作之推動。
    請科技部後續針對跨國合作所獲取之衛星影像或資料的所有權歸屬、及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之處理,評估於相關規範內敘明,以臻明確。
    (十六)有鑑於目前我國太空發展並未普及化,太空人才之培養、太空政策之宣導及相關教育課程有其必要性,科技部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共同推動人才培育計畫及太空政策相關宣導,又為因應太空產業人才之不足,政府應與學術單位及其他既有航太科系之大專校院共同推動並設立太空專門研究機構,以利培養系統性人才,日後亦能因應太空產業發展之需求。
    (十七)有鑑於太空產業之發展日益蓬勃,為促進產業之發展,同時亦應兼具環境保護之概念,為發展太空產業而產生之太空垃圾與日俱增,目前許多國家皆意識到不能放任太空垃圾氾濫成災,因此我國為活絡太空產業之發展,亦應研議因應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相關研究,方能保護太空環境並促使太空產業之永續性發展。
    (十八)太空產業發展應完善產業及周邊環境發展所須基礎建設,結合在地資源及人才,以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請科技部與相關機關後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應評估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
    (十九)考量太空產業發展之製造供應鏈完整性、兼顧軟體及資安產業,爰此,要求經濟部於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獎勵措施時,應涵蓋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太空系統資安及網路資安各式產業。於修法後訂定相關輔導措施,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8條,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由於太空事故為重大運輸事故之範疇,涉及專業航太、電機、控制等專業技術,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現無專業之太空事故調查人才,為提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航太事故調查能力,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積極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專家小組。
    協商結論新增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太空產業之發射場域鄰近五公里範圍內居民受影響最大,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明訂受影響區域內居民之必須告知事項及應執行之敦親睦鄰事宜,以避免無謂之抗爭。
    (二)針對國內公司(包括外人投資的本國公司)研製的商用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於我國或他國發射時,一旦根據登錄制度成為我國太空載具,將與「責任公約」的國家責任鏈結。
    為釐清我國承擔本國公司(含外人投資公司)研製的商用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於我國或他國發射的國家責任,請科技部評估並研議如何保障我國在責任公約下的國家責任,以完備我國太空物體之登錄制度。
    (三)針對太空發展法草案第18條中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故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針對其組織法及調查法進行必要之對應修訂,並由行政院整體配置太空載具專業之委員,及調查專業調查人員若干以配合業務執行所需。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首先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5時4分)謝謝主席及各位同仁。近年來臺灣在太空科學的研究及相關產業的發展進步迅速,因此本席與民眾黨黨團在第10屆第3會期提出了「太空發展法」的草案版本,也非常期待能夠通過三讀。今天我們很欣慰經由委員會的通力審查以及一波多折的朝野協商之後,終於完成了太空發展法的三讀。立院日常工作的一小步,卻是我國走向太空發展的一大步。太空發展法的三讀通過,象徵著臺灣向全世界宣示,我國將加速朝向太空領域的發展,也向全世界作出更多的承諾,我們臺灣在全人類探索浩瀚宇宙的過程當中,會是堅守國際規範、堅持和平價值與能夠為科學發展作出貢獻的一份子。
    本席認為目前科技進步發展日新月異,未來很可能會超出社會發展與法規秩序等掌控的能力,也因此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的衝擊。在這裡面,個人資訊安全及隱私保護更容易因為科技的濫用而遭受風險。所以針對現有的個資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我們後續都要持續地來檢視,在太空發展的過程當中所遇到的資安和隱私保護之風險是否需要重新再做修法上或機制上的調整?同時,與日俱增的太空垃圾,包含殘骸、碎片等等,也可能會造成運行中的太空站或是衛星有被擊落或損毀的風險。所以很感謝民眾黨黨團提案的版本可以受到朝野大家的討論跟支持,我們最後加入了「火箭發射後掉落物的防護與處理」,並且要求主管機關跟其他有關部門都能夠對於火箭發射後的掉落物多加來管理。最後,我們希望太空發展法三讀通過之後,未來可以研發出更具前瞻性的技術,帶領臺灣飛向宇宙、浩瀚無垠,謝謝大家。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5時7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要恭喜太空發展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對於未來我們在推動太空產業的發展、太空活動及相關產業上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刻。時代力量非常支持太空發展法的立法,在這個會期的修法當中,我們對於太空領域的發展,包括資訊安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永續等重要面向也積極地給予非常多的意見。此外,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也成功爭取到「火箭掉落物的防範與處理」納入太空產業發展推動的事項。另外,在關心太空產業發展的同時,我們知道太空發射場域鄰近5公里範圍內的居民所受的影響是最大的,所以我也提出附帶決議,針對受影響範圍的居民,我們除了必須告知事項外,還應該積極地執行敦親睦鄰的事宜。另外,我也提出附帶決議,也順利通過,即請行政院支持配置運安會對於太空載具專業的委員及調查官的員額,都可以給予充足的調查能量。未來我們也期許臺灣在太空產業發展的道路上能夠有非常好的發展,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5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太空發展法在立院三讀通過,我感到非常榮幸能夠參與太空發展法的立法過程,也感謝立院、朝野黨團、專家學者的努力,並積極提供相關的建議。時代力量在太空發展法草案審查的過程當中,也爭取到「太空火箭掉落物之防範與處理」納入太空發展推動的事項,力促政府與大專院校共同推動並設立太空研究機構、要求主管機關應明訂太空政策監管措施、國家發射場域應該設置相關的環評審查作業。從1991年到現在,臺灣已經完成第一期與第二期的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成功執行了5次福爾摩沙衛星及其他相關計畫,同時也與其他相關國家進行太空活動的合作。第三期的國家太空計畫也已核定,並預計投入更多預算發展各類自製衛星,以進行太空及其他天體的探索。
    在法案審查的過程中,我們也參考了美國太空政策的架構,並且廣納專家學者的意見,不斷重申太空活動屬於高成本及機密的活動行為,因此要求科技部應該積極來參與規劃太空政策的監管措施,並明訂監管單位的權責及相關程序,且考量太空產業發展之製造供應鏈的完整性,以兼顧軟硬體及資安產業,還有太空技術應用產業、太空技術資安及網路資安等各式產業,也在修法後訂定相關輔導措施。
    此外,我也非常重視太空人才的培養與太空科學普及的落實,臺灣發展太空產業相較於其他國家比較晚,人民對太空的知識普遍都不夠瞭解。因此在法案審查時,我也提出應該透過教育宣導,以促進人民對太空產業之科學普及,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與大專業院校共同推動成立太空研究機構,以強化我國太空領域的人才。
    太空法的通過是臺灣產業邁向太空的一大步,我們也希望、也期許航太科技可以成為另一座臺灣的護國神山,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繼續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5時11分)主席好、大家好。今天太空發展法三讀通過了,本席很榮幸從提案、委員會的討論、協商到現在都可以全程參與。這個案子在朝野委員及專家學者的建議下,略將原來行政院版本進行若干修正,讓太空發展法得以更加完備。太空事務的發展為一新知領域,除了科技技術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兼顧環保及人與人、人與土地的和諧。由於我國因為空間發展的限制,使得許多太空發展試驗或活動都必須選擇在人煙稀少之空曠處,而這些地方有許多剛好也都是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上。因此在公聽會時,許多學者都提出了相關環保與保障原住民權益的建議,尤其是發射所需的推進器燃料極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以及對自然生態的不可逆影響,亦可能因為施作不慎而造成人類生命財產的危害。因此本席在過程之中,特別堅持所有太空活動必須符合環保與公共安全法規,以保障自然生態與原住民族的權益。
    由於發展太空事務過於先進,使得在原始審議版本中,相關適用環保及工安法規的配套卻未能及時跟上,因此在這邊也希望三讀通過之後,有關於像運安會的修正及有關於環保法規相關的修正,以最快速度來搭配本法通過之後能趕快成行。所幸最後在委員會及委員的堅持,還有與行政部門的溝通之下,行政部門採納了相關意見,讓太空發展法得以兼顧環保、保育與保障國人權益而順利三讀。
    本席在此除了感謝朝野不同黨派立委的合作,更感謝專家學者對本法的建議,讓我國在發展太空產業過程之中,不會因領域過於新穎、法規不夠完備,而造成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被破壞。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繼續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5時14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每逢人類文明受到重大挑戰時,總有人會說這是一個最黑暗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光明的時代。沒錯!當全球人在COVID-19病毒的籠罩之下,也當臺灣再次受到武漢肺炎的重擊,本院在今日上午三讀通過了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授權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權限及預算來帶領臺灣人民走出疫情的陰霾。然而就像是在冗長的隧道中,我們看到了盡頭的光明,這不正是意味疫苗的研發為我們帶來的希望,更重要的是當人類與留存在地球上的病毒開始和平共存的同時,臺灣作為一個海洋國家,有沒有機會趁著太空發展跟其他先進國家共同開發太空資源,以幫助全球人民促進必要的生活福祉,這是臺灣義不容辭的責任,所以今天我們通過這部太空發展法的意義十足重大。
    首先本席與另外25位委員在提案的時候,就標示了四個重點,其中除了包括限制排除軍事用途適用之外,我們另外三個重點都在三讀的法案中得到充分的落實。第一,保障原民權益,我們在本法第十二條要求發射場域必須尊重原住民的權益,由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會同,遵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來審查。其次,我們要求要有專責機構專業審查,我們在本法的第四條成立了專責行政法人,也在本法第十一條要求要有專業審查。
    最後本席也特別強調,臺灣長期為國際所孤立,所以我們必須藉此機會與國際接軌,因此在本法第三條,我們在各項法令的用詞上,也比照民用航空法來跟世界先進國家共同遵守國際公約,以及共同來共享太空發展的資源。我相信臺灣憑藉著自己的資源,並透過今天這部太空發展法的立法,我們將能夠實現全世界人民的福祉。
    主席:謝謝鍾委員。
    繼續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5時16分)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同仁。我國是國際間第32個擁有衛星的國家,很高興現在我們終於也有了自己的太空發展法,在太空產業領域可以再往前跨一大步,從去年2月的南田火箭發射爭議到9月,科技部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我們透過立法已經明確規範管理太空活動的原則,維護國人及國土保安;也訂立政府推動本土太空產業發展所必須注重的各個面向,來引導產業有秩序的發展。台灣有這麼好的技術和人才,本席相信臺灣未來能在國際享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在推動太空發展法的過程中,我特別關心的是在地人的權益以及帶動地方發展的可能性,很高興這些意見獲得大家的支持,都有納入我們的太空法,包含明定國內太空載具發射行為只能在政府設置的國家發射場域實施,以確保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環境保護及國土保安之維護;而且,政府在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時,必須積極結合在地人力和資源,完善產業及周邊環境所需的各種基礎建設,並雇用一定比例的在地人力,發展地方產業鏈、形塑在地產業生活圈。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也要提醒未來政府及產學界推展太空發展相關事務時,請務必尊重在地居民的權益及意願,事先充分的說明和溝通更有助於達成雙贏的局面。期許臺灣的太空科技產業能發展茁壯,不僅讓臺灣再一座護國神山,也帶動地方發展有更多的機會與可能性!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伍委員。
    繼續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5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太空發展法是布局未來的前瞻立法,將國力打上太空,在疫情低潮的此時此刻是一個值得全國分享雀躍的好消息。臺灣是全球第32個擁有自製衛星的國家,催生太空發展法對內讓公私部門推動太空活動有更明確的法令依循,對外我們也向國際宣示政府投入發展太空事務的決心,讓臺灣進軍進步國家之林,以建立負責任的國際太空國家形象。
    太空不只是太空人的太空,太空發展已經進入你我的生活,過去以遙測衛星為主力,利用於軍事、通訊、防災的太空發展趨勢已經全面翻轉,而低軌衛星是新興的命題,透過太空物聯網的應用,太空發展已經更廣泛地介入民生、商業等領域,太空產業成為商機無限的新藍海,所以臺灣不只要卡位,更要爭取關鍵的主導地位。今天開始透過立法來強化政策能量,善用臺灣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的強大優勢,打造臺灣成為全球太空產業供應鏈的領導角色,也更能深化臺灣在民主同盟國家中的關鍵影響力。在鏈結產業的需求外,依循太空發展法的精神,規範太空活動制度,乃至於設置合法火箭發射場域的重要內涵都完善入法。
    我非常感謝立院同仁支持本席的提案,將我倡議的人才、培育、科普教育、國際合作,以及以太空產業來帶動地方創生都能夠納入法條。今天開始讓MIT成為全球太空發展不可或缺的卓越品牌,不再是未來式,而是現在進行式。科技力加產業力,臺灣將能夠創造無限大的太空新興國力,謝謝大家。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5時21分)謝謝院長。太空發展法名稱很特別,恭喜各位朝野委員,在大家的努力之下,可以創立法院的發展法之先例,把太空發展法入法。它有兩種意義,首先是產業發展的意義,太空產業也是我們蔡英文總統在2020年就職演說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環。到2030年全球太空產值大約是6,000億美元,到了2040年已經逼近1兆美元。
    臺灣是科技強國,我們當然不能置身在太空發展產業之外,太空發展產業結合了機械、電子、材料、半導體等尖端科技的系統整合,而且可以展現我們在資通訊、材料科學的能量。我們擁有技術優勢,是全球第32個擁有衛星的國家,今天也能成為全球第32個擁有太空發展法制的國家,因此太空發展法完成立法之後,未來更可以整合相關部會,包括科技部、經濟部、交通部以及國防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促進產官學合作,甚至是國際合資,共同打造太空經濟成為新的護國群山。
    第二個意義是來自於戰略意義,世界各國競相投入太空領域的探索,特別是中國更致力在2030年成為航天強國。太空發展是中國軍事現代化的一環,儘管我們今天三讀通過的太空發展法已經區分民用跟國防的用途,條文內容也以產業面推動法制面的完善為主。但是不可諱言,通過太空發展法可以透過產業發展,對中國太空競賽威脅的因應之道,提出一個完善的辦法,我們當然也希望跟友邦及友善國家一起來創造和平用途,避免被極權獨裁國家壟斷未來的太空世界。
    恭喜各位朝野委員,我們希望未來的太空產業發展也變成是另外一個護國群山。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另外,委員林奕華等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務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鑒於社會各界對於軍公教按月提撥退撫費用免稅制度比照現行勞工,採「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已有高度共識。行政院雖同意修法,將軍公教勞提繳退休撫卹費用規定一致,但多部法令同時修正,不但曠日費時,恐又因此多拖延一至二年實施。由於我國現行所得稅之申報,採落後申報制,該年度所得及其扣除額,均於次年度結算。為使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及士官按月所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得於一百十一年度所得稅申報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於立法院討論有關軍公教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免稅條文,朝野各黨團均有修法共識,行政院亦欲將軍公教施行日期統一,以免又因修法時程不一致,導致另一次不平等。
    二、行政院之考量雖有其道理,但由於我國所得稅之申報,採落後申報制,故為使陸海空軍退休軍官及士官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得適用於一百十一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抵扣,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九條第十二項條文回溯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呂玉玲  陳超明  萬美玲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曾銘宗  吳斯懷  廖婉汝  溫玉霞  鄭正鈐  林思銘  楊瓊瓔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2、3、3、3、3、3、3、3、1、1、2會期第2、6、1、3、3、3、6、7、8、2、10、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等1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26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878號、110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36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98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01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05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86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61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67號、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59號、109年5月0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38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0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等12案審查報告

  •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10年3月31日(星期三)、4月29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召集委員葉毓蘭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林宜瑾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漏未規定條例施行前之公務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有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利,為表彰鼓勵生育之價值,促進性別平等,並維護現職公務人員退休之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鍾佳濱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茲因公務人員在職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須計入公務人員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免計入提繳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兩者課稅規定不一致,致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三、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勞工及私校教職員提撥退休金時,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公務員包括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自繳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於退休領取時方得免稅,其現職期間每月提撥繳付退休撫卹之金額,仍需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申報計算,有鑑於兩者課稅規定不一致,致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爰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規定,俾利公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四、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楊瓊瓔等17人,基於大法官民國108年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2號解釋,對於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大法官認定這些條文違反憲法平等權,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爰此,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奕華、葉毓蘭等18人,有鑑於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私校教職員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提撥退休金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然,公務人員提撥退休金時之相關扣稅規定,乃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辦理,在其領取時,免納所得稅。又依據財政部公告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計算方式:「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意即月退總所得低於78.1萬者,均得免扣所得稅。然,主計處109年11月公布國人平均年薪約莫落於64.1萬。換言之,多數國人在職所得都未及78.1萬,更遑論退休所得。綜上所述,未免因法令造成勞工、公務人員提撥退撫金免稅規定不一致,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公務人員、勞工、軍、公、教人員於在職期間提撥免稅規定一致,均一體適用「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之規定。
    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適應等19人,為使公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能夠一致,另又因為民國108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2解釋,指出公務人員現行退撫制度中沒有設計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退休金等規定,或因不符憲法體系正義要求,或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有鑑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9年12月2日之臨時提案,為使全國各職類退休提繳規定趨於一致,應研修相關法律。另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指出,月退休金等給與未隨物價指數調整,以及再任相關公職領取薪資達一定標準停止辦理月退休金等給與之中,再任私立學校職務部分,此二部分應予修正。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奕華、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鑒於司法院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釋字第七百八十二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為符合大法官釋字第七百八十二號之照顧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遺族之初衷,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得配合現行物價指數調整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九、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有鑑於年資補償金制度是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退撫新制時,由恩給制改為提撥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當時仍在職,而舊制年資不到15年之公務人員給予的差額補償金,然106年6月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修法時,取消年資補償金不再發給,造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一年內退休者可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完全無法領,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惟107年7月於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務員與軍人、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公務人員與軍人之補償金制度維持一致,以維公平及信賴保護。
    十、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陳亭妃、江永昌、蔡適應、張宏陸、趙正宇等21人,鑑於民國一零六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本條例時,其中有關公務人員舊制年資補償金出現於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得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的不一致情況;而與公務人員舊制年資補償金具有同樣背景脈絡之軍人補償金,在一零七年推動之軍人年金改革則保留其補償金領取之規定,遂產生同一制度卻有軍公教、在職已退者不一致之規範,實有違公平推動年金改革之精神。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林為洲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為洲、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公務人員未來退休權益,使渠等在職場上能安心工作、戮力從公,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提請增訂該法退休所得替代率附表三之一。
    參、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報告如次:(110年3月31日)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自上任以來,對於本部增、修各項法規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正。其次對於貴會今天能優先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上開草案,以及大院國民黨黨團、賴委員品妤等16人、鍾委員佳濱等20人、謝委員衣鳯等17人、林委員奕華等18人、林委員奕華等19人、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及林委員為洲等16人所提退撫法草案,分別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考試院函請審議法案
    一、修法緣由
    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以下簡稱第782號解釋)略以,退撫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及遺屬年金之義務,與退撫法改革初衷不盡一致,應依該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以及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為符合第782號解釋意旨,配合修正退撫法第67條及第77條規定,擬具退撫法第67條、第77條、第95條修正草案。
    此外,因應109年12月2日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之第1次聯席會議決議,為使軍公教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請行政院及考試院各相關部會,儘速就軍、公、教、政、勞等相關退撫法律進行通盤檢視,並於下會期開議前送交修法草案,爰擬具退撫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離職儲金費用得以免稅之規定。上述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審查通過後,於110年2月18日函送大院審議。
    二、主要內容
    本次考試院函送大院審議的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4條條文。謹綜整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第782號解釋意旨修法部分:
    1.修正退撫法第67條:
    配合第782號解釋要求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調整機制,應儘速修正,並於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爰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1條所定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應予調整;至於調整比率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俾保留政府財政支出得酌予考量之彈性空間。此外,為避免消費者物價累積變動達正、負5%以上需時甚久,將現行規範於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3條所定「至少每4年啟動檢討一次」之機制,併同提昇至本法規範,即便消費者物價累積變動一直未達正、負5%,退休人員退休給與給付金額在每4年仍有檢討調整機會,俾其權益更具保障。
    2.修正退撫法第77條:
    配合第782號解釋宣告「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應自108年8月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爰刪除該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二)應109年12月2日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之第1次聯席會議決議,增訂公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得以免稅部分:
    1.法制部分:
    (1)修正退撫法第7條
    現行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的扣稅機制是採行「繳稅在前、免稅在後」;而勞工和私校教職員則剛好相反,是採行「免稅在前、繳稅在後」之所得稅計算方式。爰為配合大院前開委員會聯席會決議,使軍、公、教、政務人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配合修正退撫法第7條,增訂在職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免納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並考量扣繳義務機關(包含退撫新、舊制退撫給與發放機關)須開具扣繳憑單等實務作業規範,應給予適度準備時間,爰訂自111年1月1日施行。
    (2)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第9條
    甲、配合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給與改為「免稅在前」,原有「免稅在後」之機制,亦應配合刪除,本部已相應將原訂於基管條例第9條所定由退撫基金支給之各項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規定予以刪除(即相應改為「扣稅在後」)。又基於原有權益之保障,對於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修法前原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已原規定納入年度所得收入課稅之年資,仍應保障該年資所計得之退撫給與及孳息繼續得予免納所得稅,爰配套於基管條例第9條明定過渡保障規定。
    乙、前述基管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刻正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會銜中,俟完成程序後,即函送大院審議。
    2.稅式支出評估部分:
    依財政紀律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前開退撫法律修正案應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辦理公聽會,相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基於大院前開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要求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前經於109年12月11日、同年12月24日及110年2月18日由本部、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行政人事行政總處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除確立關於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之修法採一致性處理之原則外,針對本次修法所需辦理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經協調後,採合併及分工辦理方式進行。
    (2)前述所應召開之公聽會,由本部統籌辦理並已於110年2月19日召開竣事,且已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於110年3月18日將公聽會紀錄(如附件)函送行政院,後續由各業務主管機關送大院作為審查法案之參考。
    (3)前述應提出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由教育部統籌辦理,該部業已委託學者專家進行評估,其報告已於110年3月26日函請財政部審查中,俟審查竣事後,再由各業務主管機關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交大院。
    (貳)本部對於大院黨團及立法委員擬具草案之意見
    目前大院國民黨黨團、賴委員品妤等16人、鍾委員佳濱等20人、謝委員衣鳯等17人、林委員奕華等18人、林委員奕華等19人、張廖委員萬堅等21人及林委員為洲等16人業分別提出退撫法條文修正草案,經詳慎檢視所提內容,說明如下:
    一、有關提案第4條、第34條及第39條文涉及恢復年資補償金部分:
    (一)查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從84年7月1日由政府恩給制改為由政府及公務人員按月提撥費用成立基金之儲金制,為順利將退撫制度成功轉換為退撫新制,爰設計年資補償金機制,對於退撫新、舊制年資月退休金給與之差異,給予補償。惟退撫新制實施迄今已逾25年,該規定不僅已不合時宜,且衍生退休給付偏高、退撫給與制度間不衡平、公務人員內部年資給與失衡等失衡問題,基於上述考量,年資補償金確應檢討廢止並給予一定過渡時間,爰退撫法明定108年7月1日以後(退撫法實施1年後)始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依上述立法理由及國家年金改革政策,本項提案擬恢復年資補償金或基於軍公教人員權益之衡平,而參照軍人制度維持發給一次補償金,都要再審慎考量。
    (二)刪除退撫法第4條及第39條條文所定調降每月退休所得之月補償金項目一節,審酌月補償金係自申請月退休金權利衍生而來,且併退撫舊制年資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屬月退休所得之一部分,自不宜予刪除;此外,將使該制度衍生之權益失衡情形加劇,減損改革效益,本案允宜再為慎酌。
    (三)至於提案修正退撫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條文有關應領一次補償金之計算標準一節,因是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107年6月30日以前已退休且擇領月補償金人員,因所領月補償金尚須計入其月退休總所得併受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限制,並列為應扣減項目,此對於近年已退休並擇領月補償金者,相較於其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顯有失衡平,爰為保障渠等權益,對於已擇領月補償金而未能領足一次補償金金額者,明定補發其未滿一次補償金之餘額。提案將原應領一次補償金數額之計算標準,從按退休時之待遇標準計算改為按退撫法施行時之待遇標準計算,將造成渠等與原擇領一次補償金人員間權益失衡,有違本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二、有關提案第7條及第12條涉及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併計退休年資部分:
    (一)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鍾委員佳濱等20人提案條文、謝委員衣鳯等17人提案條文、林委員奕華等18人提案條文,有關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稅之實質內容,大致均與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規範相同,爰建議照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二)至於賴委員品妤等16人提案條文部分,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自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一節,查是類年資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退休年資之規定係審酌國家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女化趨勢已然無可逆轉,爰配合國家人口政策(鼓勵生育)及106年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布之國家年金改革方案而訂定。由於提案條文使退撫法施行前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享有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額負擔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權利之擬議,除與106年8月11日前之退休年資採計原則不符外,亦與上述立法意旨「鼓勵現行或未來生育」政策未合,宜予維持現行退撫法之規定。
    三、有關提案第38條文涉及退撫法施行後退休之現職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改自其退休生效之當年度起開始分10年逐年遞減部分:
    (一)政府推動公務人員年金改革,除為有效減緩退撫基金之財務壓力外,主要亦考量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實質所得,與現職人員待遇相差不大,爰規劃適度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使與現職待遇間維持合理差距,俾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更臻合理健全。又為減輕對退休人員之衝擊,故規劃10年半之過渡時間,逐步調降退休所得,爰退撫法附表3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設定,最初本即係以該表第10年半以後的所得替代率上限為「最適替代率」設定(如:35年之最適替代率為60%),同時設計最低保障金額及人道關懷條款,以給予退休人員基本經濟生活保障。至於現職人員自始不適用上述過渡規範,爰本項提案與退撫法附表三最適替代率之設定與該10年半為過渡期之立法本旨有違。
    (二)又依本部109年委託精算結果顯示,現行退撫基金未提存精算負債約為新臺幣7,300餘億元,若再修法使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退休生效人員亦得適用10年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規定,擴及未來退休人員,恐使原有年金改革效益大打折扣,於退撫基金財務更加惡化,用罄年度更為提前(因各級政府可節省退撫經費挹注金額減少),亦使政府須更提前面對退撫基金用罄後之財務缺口。
    (三)依第782號解釋理由書所載,退撫法之逐年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規定,有助於退撫法目的之達成,基此,考量前述立法意旨及退撫基金財務,宜維持現行退撫法附表3之規定。
    四、有關提案第67條(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調整機制)及第77條(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休金)部分,與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規範相同,爰建議照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五、有關提案第95條涉及本次修正條文生效部分:
    (一)有關謝委員衣鳯等17人提案條文與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規範相同,爰建議照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二)有關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僅指定第7條第5項自公布日施行之擬議,由於本次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修正條文計4條,其中亦尚有須特定日生效之條文(按:第77條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休金之修正,依第782號解釋,須自108年8月23日生效。),依提案條文之擬議,恐產生第67條、第77條條文生效疑義。此外,第7條第5項新增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予課稅之規定,考量配合修法後「在職薪資扣除免稅金額」及「退撫舊、新制退撫給與合計應稅」,扣繳義務機關須建立配套執行作業,且前述實務作業及資訊系統尚待規劃建立調整執行「薪資收入」及「退撫給與」免(課)稅相關事宜,須有一定之準備期間,爰建議照考試院函請審議的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參)結語
    本次考試院函請審議的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以及應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之第1次聯席會議決議,使全國各職類退休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其目的當然是希望更加保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權利,以充分發揮退休法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的設計意旨。因此,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俾使本次修法可以順利完成。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0年3月31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並於4月29日繼續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爰保留未達共識條文待院會處理,而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增訂附表三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七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之附表三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席:請召集委員葉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林奕華等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孔文吉等17人,有鑒於社會各界對於軍公教按月提撥退撫費用免稅制度比照現行勞工,採「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已有高度共識。行政院雖同意修法,將軍公教勞提繳退休撫卹費用規定一致,但多部法令同時修正,恐曠日費時,因此多拖延一至二年實施。由於我國現行所得稅之申報,採落後申報制,該年度所得及其扣除額,均於次年度結算。為使現行公務人員按月所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得於一百十一年度所得稅申報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於立法院討論有關軍公教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免稅條文,雖朝野各黨團均有修法共識。然行政院欲將軍公教施行日期統一,以免又因修法時程不一致,導致另一次不平等。
    二、行政院之考量故有其道理,但所有相關法條一次修法完備,恐曠日費時,導致施行日期延宕。由於我國所得稅之申報,採落後申報制。故為使公務人員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得適用於一百十一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抵扣,增訂本次修正之第七條第五項條文回溯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人:林奕華  孔文吉  
    連署人:廖婉汝  李德維  葉毓蘭  吳斯懷  鄭正鈐  楊瓊瓔  陳超明  萬美玲  曾銘宗  呂玉玲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林思銘  林德福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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