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星期一)9時6分至10時45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星期一)9時6分至10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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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2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鄭天財Sra Kacaw 林俊憲 陳歐珀 洪孟楷 趙正宇 邱臣遠 陳雪生 陳明文 劉櫂豪 蘇震清 陳素月 傅崐萁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江啟臣 林德福 邱顯智 陳椒華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德維 賴惠員 陳亭妃 廖國棟Sufin.Siluko 楊瓊瓔 高虹安 孔文吉
    廖婉汝 張其祿 高嘉瑜 蔡易餘 翁重鈞 莊競程 李貴敏 高金素梅
    鄭正鈐 劉建國 劉世芳
    委員列席24人
    主 席:陳召集委員明文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針對「我國電信業5G寬頻收費與服務品質不成正比導致消費申訴居高不下,應如何提升5G基地台建設涵蓋率與強化偏鄉5G寬頻服務及5G速率提升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後,計有委員林俊憲、趙正宇、洪孟楷、陳歐珀、邱臣遠、李昆澤、鄭天財Sra Kacaw、傅崐萁、陳明文、劉櫂豪、蘇震清、陳素月、楊瓊瓔、高虹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椒華及高金素梅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 項目
    二、委員李貴敏、劉建國、許淑華及廖國棟Sufin.Siluko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項目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108年NCC原針對5G釋照標金底價僅定新台幣300億元,109年度預算收入匡列440億元。卻在109年2月釋照競標總標金高達1,421.91億元天價,是原底價的4倍餘、編列預算數的3.2倍之多,創全球第三高標金。NCC又在前瞻編列5G基礎建設計畫共5年,匡列266億元補助業者蓋基地台,形同讓電信業者拿人民納稅錢蓋基地台,又向民眾收取電信費,有如一頭牛被剝兩層皮。有鑑於5G頻率已收高價標金,NCC亦補助業者建設基地台,相關補助金應直接回饋消費者身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協調電信業者研議降低費率等相關優惠方式,以回饋社會大眾,減輕民眾防疫期間之負擔,俾維消費者權益。
  • 提案人
    傅崐萁
  • 連署人
    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陳雪生
    二、行動寬頻邁入5G時代讓民眾可享有高速上網的速率,可提供優質的影音等加值服務,更是未來物聯網重要的基礎建設,而台灣5G電信服務從109年7月開台至今已超過1週年,惟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目前業者建設的5G電波人口涵蓋率全國平均約77.93%,而台東地區的5G電波人口涵蓋率僅39.28%,顯見業者多集中建設人口密集的都會區,忽略東部人口密度較低的地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研謀改善方案督促業者弭平數位落差,確保東部居民的數位人權,並於1個月內提出數位落差改善方案及期程,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均衡發展。
  • 提案人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明文
    三、台灣5G電信服務從109年7月開台至今已超過1週年,惟目前5G用戶數僅占行動寬頻整體用戶數12.3%,尚屬發展初期階段,但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及規劃建設期程,目前5G基地台人口涵蓋率已達77.93%已大幅超前規劃目標(110年涵蓋率50%),另規劃將於114年提升至85%,屆時預期5G用戶將大幅提昇,成為市場主流。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提早研議於東部及南迴地區臺鐵沿線的5G行動寬頻規劃建置期程,期能於5G用戶成為市場主流時,於重要交通系統內能確保通訊品質,維護用戶權益。
  • 提案人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明文
  • 項目
    四、茲因接獲民眾反應,FOX(福斯)體育等三頻道於民國110年元旦撤出台灣後,所遺留空頻迄今仍然有有線電視業者沒有完成填補,致使基本頻道組合體育專業頻道中,僅存緯來體育台及緯來育樂台兩台,為避免迪士尼集團民國111年元旦撤出台灣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無因應配套,影響國人收視權益,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兩週內完成調查並惠請相關業者予以改善。
  • 提案人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 項目
    五、有鑑於台灣5G在去年6月底陸續開台,電波人口涵蓋率已經達到80%,為打造產業5G創新應用環境,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優先提升工業區、科技園區、醫院及各種產業密集區附近的基地台建設,以協助業者積極利用5G建設,增加產業競爭力,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臣遠  洪孟楷  陳歐珀
  • 項目
    六、根據DIGI+行政院推動小組分工,鼓勵業者使用國產品牌的小基地設備,目標為達到40%國貨使用量,然而,NCC規劃於112年度才會開始提供電信業者使用國產設備之補助。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是否提早實施前項補助措施,保障國內業者提早增加基地台供貨機會,並請於一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提案人
    邱臣遠  陳歐珀  李昆澤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沒有)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繼續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六、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邱臣遠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繼續審查委員邱臣遠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逐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及第14次會議交本會審查,併入本次會議審查,不另進行詢答。
    現在請洪委員孟楷說明提案要旨。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在場先進。本席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的修正,其中最主要的重點在於,原有的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以及視野輔助系統規範外,再多增設防捲入裝置,並且希望防捲入裝置能夠有相關的行政規範,而主管機關應就大型車設置防捲入裝置另訂輔導及獎勵辦法。換句話說,希望授權給主管機關能夠針對防捲入裝置規劃相關輔導、獎勵措施。
    我們也樂見交通部的建議條文在修正後保留了增設防捲入裝置,並且明定「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我想這是一個正向的循環。
    本席為什麼會那麼堅持跟強調,其實在於每個禮拜我們看到臺灣發生太多、太多大型車撞倒路人、機車或騎士後,可能當時碰撞只造成輕微的擦傷,但是因為進入到大型車的車底之後,遭大型車車輪輾斃,而造成一條人命喪生。本席剛剛在上來之前,特別再搜尋了一下,5天前,臺中有一位行人也被大型車輾斃;4天前,桃園有一位90歲老翁牽腳踏車過馬路時,也遭到大貨車輾斃。
    其實這些狀況都是可以避免的,我們也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所以防捲入裝置真的有設置必要。我想這也是交通部從去年到現在,一直在思考、訂立、做實驗及討論的,到底防捲入裝置要有多少公分,這些我們希望交通部能夠儘速訂立相關規則。
    最後本席也要利用這個機會說明,現在有一些大型車的業者或司機駕駛可能會有疑慮,但重點在於我們希望讓大家都能夠有安全的交通以及行車用路安全,而且這絕對不是要找大型車駕駛的麻煩;相反的,無論是上述本席所說的臺中或桃園的案例,如果有防捲入裝置,可能就可以避免行人遭擦撞而造成輾斃的情形發生。
    我想對於一個大貨車的駕駛來講,發生這樣的事情反而會對他的生計、執業以及整台車輛後續狀況造成很嚴重的影響。我們不希望因為沒有辦法防止這種情形而造成憾事,更重要的是,我們也不希望影響到大貨車駕駛的生計以及後續執業。
    所以追根究柢,我們樂見也希望所有的委員同仁們共同支持第十八條之一趕快修法,讓我們道路行車安全能夠有更完善的保護。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洪孟楷委員發言。
    下一位請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要旨。(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要旨。
    楊委員瓊瓔:謝謝我們英明的召集人,本院委員葉毓蘭跟楊瓊瓔等22人提案,大客車是目前道路上運載量最高而且最重要的公共運輸之一,但是當大客車發生不幸事件時,所造成的傷亡相對於其他車輛是比較多,甚至很多大客車在國道自撞車禍,我看了真的很難過。
    部分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因而拋出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件,顯示大客車乘客強制繫安全帶有其安全必要性,但是道交條例中,並沒有將大客車及大貨車之4歲以上乘客納入強制繫安全帶的範圍,所以我們提出這樣的修正,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大家來支持。
    另外一案是本人等18人所提的,最近因大型車輛視線死角造成嚴重車禍的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在現今的科技發展之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也已經相當程度能協助駕駛人儘量減少視線死角,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所以比照當初制定要求加裝行車紀錄器的立法精神以及實際行動,對於未依規定安裝及維持正常運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予以處罰,至於何種車輛應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及相關實施期程,就授權行政機關來訂定,為此我們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也敬請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大家一起來支持,讓我們的交通更安全!謝謝。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也一併宣讀,宣讀後進行協商。
  • 一、提案條文
  •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大型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大型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大型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輔助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羅美玲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文瑞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裝置之車輛由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主管機關應就大型車設置防捲入裝置,另定輔導及獎勵辦法。
  • 委員魯明哲等23人提案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輛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兩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本條大型車輛之種類、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
  • 委員楊瓊瓔等22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委員邱臣遠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附載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客車經營業者如其提供服務之路線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者,應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置備安全椅設備供消費者租用,並向其為必要之說明或協助。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應繫安全帶,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委員羅明才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與山區道路時,其駕駛及所有乘客應繫安全帶,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二、臨時提案

    1、
    有鑑於大台北地區機車駕駛族群,至今已屢次反應關渡大橋道路規劃、標線設置與分隔引導設施等路況管理做為,存在有多處欠缺駕駛安全措施問題。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限期於2周內邀集新北市淡水、八里區等地方民意代表、里長、新北市相關單位以及一般民眾出席,針對關渡大橋交通改善與機車族權益等二類議題辦理地方說明會,並聽取建議以利後續政策加強改進。
  • 提案人
    洪孟楷  陳雪生  鄭天財Sra Kacaw
  • 主席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今年8月27日本席要求交通部跟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在兩週內提供有關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資料給我,這個是問政需求,現在已經10月18日了,我們國會議員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提供資料,交通部卻這麼不在意,是不是故意拖延?我們今天是要怎麼審?我要的資料都沒有來要怎麼審!主席,這部分我要求交通部先說明一下,已經一而再、再而三。
  • 主席
    你說第幾條?
    陳委員歐珀:交通部都不提供我們需要問政的資料,這到底什麼意思?要不要問我們行政院院長,你們不是會做事嗎?有效率嗎?是不是請交通部先說明一下,我今天要問政、要審的資料都不給我。
    主席:歐珀委員,你說第十八條之一還是第十八條之二?
  • 陳委員歐珀
    第十八條之一。
    主席:第十八條之一,交通部,歐珀委員有跟你們要資料嗎?
    陳委員歐珀:部長沒有來就交給次長,不然我交給院長去處理。
  • 主席
    歐珀委員要什麼資料?你們過去跟歐珀委員報告一下。
    現在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先請交通部官員對陳歐珀委員提出這樣的問題,要詳細說明,這是很重要的,要尊重國會議員的問政。
    今天要討論第十八條之一跟第十八條之二,最主要就是要增定大型車輛未依規定加裝及維護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罰則。洪孟楷委員跟大家都很關心,要降低大型車輛因為轉彎的視線死角,造成其他機車或是行人發生事故的情形。所以規定大型車輛要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設備,而且對違反相關規定施予處罰。不過,我記得相關的修法在109年12月30日就有三讀修正通過,在110年6月1日已經開始實施了,等一下請交通部說明相關辦理的情形。
    第二個,洪委員的提案是要訂定安裝防捲入裝置的罰則,而且要訂定輔導獎勵辦法,我認為這種大車加裝防捲入裝置對於加強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就我的了解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的規定,所以道安規則已經有相關的規定,目前這樣的防捲入裝置究竟是不是強制的規定,目前辦理的情形是如何,這是洪孟楷委員跟交通委員會的委員關心的議題。
    目前依據道安規則已經有相關的規定,罰則的部分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900元到1,800元罰鍰,而且金額依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至影響行車安全來裁處,請交通部說明相關規定的實施狀況,相關的罰則的額度是可以討論的。
    主席:謝謝昆澤委員,接下來請陳委員素月發言。委員發言完畢再請交通部一併說明。
    陳委員素月:我們今天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進行討論,我們都知道大型車造成的事故令人觸目驚心,也造成很多家庭的破碎。所以,大家都非常關心跟關注大型車交通安全的改善。2020年政府全面要求大型車駕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本席在質詢的時候,也希望交通部針對實施之後的成效要有一份報告。
    剛剛李昆澤委員也有提到,今天我們要討論洪孟楷委員的提案,把防止捲入裝置明文規定在裡面,這部分本席沒有意見,剛剛李昆澤委員也說了,道安規則內就已經有相關規定了。所以照理來說,制度面實際上都已經在進行了,這部分實際的執行進度可能要請交通部說明。
    我們都知道大型車發生事故的原因,是因為內輪差這樣的隱形危機所造成。如果要防止捲入的話,應該要從發生的那一刻來阻止,才能降低更大的傷害才對。
    目前要求駕駛所裝的大概都是超音波雷導或是攝像頭行車輔助系統,可是這有一些缺點,所以這成效也是本席關心的部分。我也遇到很多大貨車的駕駛曾經跟我反映、抱怨,因為彰化真的有很多大貨車的駕駛,真的很多。他們說,事實上這樣子的攝像頭行車輔助系統容易受到天氣的影響,若下大雨或是晚上的時候,如果他要再去看外面的影像,影像就會比較不清楚。還有晚上行車的時候,他覺得鏡頭的光會影響駕駛,這部分有實際駕駛經驗的人應該都知道,就是我們晚上在開車的時候,有一個鏡頭在他的前面,還有螢幕在他的駕駛座旁邊的時候,他覺得那個光線會影響到駕駛看外面的視線。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交通部應該都要實際地再進一步去檢討,要求加裝設備的成效及對於駕駛而言是不是真的能夠達到效果,因為有的貨車司機說,這個部分對他們來說實際沒有很大的效果,所以他們也是為了應付法令的要求。可是我們訂定這樣的法令應該是希望達到確實的成果,所以我在委員會質詢的時候也一再建議,因為科技的進步,目前都已發展毫米波雷達系統可以主動提供駕駛預警的功能,在一定範圍內它會主動警告駕駛,在靠近視線死角的地方可能有人或是機車存在,讓他可以即時煞車,防止意外發生。這個部分不曉得交通部目前有沒有在進行?我知道車安中心好像有在討論,但不曉得進度到底如何?針對這幾項稍後希望交通部回應,謝謝。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道交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跟第十八條之二本席也有提案,我非常贊成洪孟楷委員所說的裝設防止捲入裝置。本席的選區臺中市也有港口,港口旁邊有大型車、大客車、大貨車,同時也有小車,而且最重要的是機車,車子被捲入是讓我們很難過的事情,大家都不希望事情發生,但是如果政府在法上面明定,對於整個交通安全絕對會有警惕跟加分的作用,所以我希望能夠儘速通過,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剛剛楊瓊瓔委員跟陳素月委員提到一個核心的問題,交通部已經於法律明文規定要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車輛也有裝設,但是為什麼大卡車、大貨車仍然發生那麼多車禍?就是因為這個系統失效,只有裝後照鏡,沒有主動警示系統,問題的核心價值在這裡,所以我們今天提案討論,我要求提供資料,但他們沒有提供給我,否則我可以講得比較詳細。
  • 主席
    你說要什麼資料?
  • 陳委員歐珀
    我剛剛跟他要的資料沒有給我。
  • 主席
    數據嗎?
    陳委員歐珀:數據的資料。我希望他們去研議,因為這攸關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屢屢發生這種大貨車、大卡車因為視角的關係沒有察覺,現在不是司機沒有注意,他沒辦法注意那麼多的後照鏡、那麼多儀表上的東西,是沒有主動警示的問題,如果有一個警示系統,看到車子進來就會響,提醒司機,那樣才有效。現在只是加裝視野輔助系統,但是那個系統功能不足,沒有辦法主動警示,所以楊瓊瓔委員為什麼提這個案子?剛剛陳素月委員提到,沒有主動警示的功能,一定要人看到,若是人沒看到就撞到了,所以我們今天要請交通部討論這個問題,有那麼多委員提案,交通部要重視這個問題。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我再補充一句,雖然現在已經有在執行,但是對於車種沒有廣泛性的約束,所以我們今天提出把尚未執行的車種也列入,這個很重要,我們的提案還有這個精神,大型車中還有兩項沒有列入,所以我們要明文列入,謝謝。
    主席:其實都是車速的問題啦!若是車速太快,就算沒有捲入,發生碰撞也是很慘重。李昆澤委員剛才說,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在106年已經三讀通過,現在是防捲入的裝置,接著會更細,現在是有罰則,如果沒裝會罰錢,但只是罰錢,他不裝是被警察抓,如果列入檢驗的項目,他就跑不掉了,如果他沒有裝防捲入裝置,車子在檢驗時就出不來了,行駛執照就失效了,這樣不是更好嗎?這個大家可以討論,不過我們交通委員會的委員非常重視這樣的問題,交通部要慎重去考慮,如果只是罰錢,有些人根本不怕,各式各樣的人都有。
    請交通部針對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說明。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會報告,我先說明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目前大型車裝設環場的照後鏡或是監視螢幕,連到汽車裡面讓駕駛人可以看,這個部分已列入107年新車出廠配備,而所有的車輛在109年1月1日定檢時都要裝設。至於陳歐珀委員跟陳素月委員所提到的是主動預警,就是有一些偵測系統。目前法令規定的是,因為大型車的車長太長,轉彎時原來的照後鏡有一些角度照不到,使得駕駛人有些視野死角,所以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要消除行車的視野死角,不過就像所有的駕駛人一樣,駕駛在轉彎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視野,用照後鏡或是監視螢幕輔助。系統裝設以後一定要要求駕駛人使用,所以公路總局也有一直辦理相關的訓練,要求大型車輛駕駛人在轉彎的時候一定要使用,而且速度要放慢,避免轉彎的時候沒有注意到有腳踏車或機車進到視野死角。
    從109年全面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納入以後,在大型車輛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的死亡人數與107年、108年同期的平均值相較,已經減少11個人,減少15.5%,確實還是有一些駕駛人可能沒有很審慎的注意。委員所提到的主動式的其實是更好的,只是聯合國、歐盟最近也才發布主動式設備的訊息,若是我們要導入,變成我們希望一部分是車輛的標準配備,委員8月17日也有給我們一些題目,其中包括主動式的預警,他提到國內的機車多,所以希望用機車的速度模擬,譬如說40到70公里也能夠偵測到。但聯合國跟歐盟的主動式預警是用自行車為標準,速度比較慢,所以如果國內要另行發展基準的話,要看對國內的廠商跟業者來說,在使用上面能不能配合。另外,若是國外的法規要導入國內一體適用,因為有些國內的車輛是屬於進口的,要由國外的技術母廠提供技術資源,所以要給國內車廠一些作業時間。所以跟委員抱歉,大概有一些題目我們需要再徵詢相關業界跟研究單位的意見,不過我會請同仁儘速給委員一個詳細的報告。至於主動式預警這部分我們已經在研擬了,只是因為要把主動式預警的相關法令規定引入到國內全部實施的話,需要一點時間。
  • 陳委員素月
    我可以插話一下嗎?這部分車安中心不是已經研擬快一年了嗎?
    陳司長文瑞:有關實施的日期,因為它導入以後,包括我們是不是要全部導入國外法規在國內要求,還是要像陳歐珀委員剛剛提到的,因為國外的主動式預警是用自行車那種比較慢速、接近20公里的速度在偵測,以國內來講,因為有些碰撞的是機車,我們國內機車多,速度要快,所以那個速度進來以後,如果主動偵測的範圍太廣,它對大型車會一直叫,所以如何配合國內車種及駕駛人的狀況,因為如果它一直叫,叫得太多,有時候駕駛人覺得麻痺了,他會搞不清楚到底是還是不是,好像在轉彎的時候,所有的車子都在叫。所以如果有些部分我們要跟國外不同,那就需要一點時間,但如果只是把國外的法規抄進來,那會比較快,但要將國外的法規條件抄進來,最主要是要給國內車廠和進口業者一個緩衝的對應時間,所以我們有在努力導入主動式預警的設備,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從去年(109年)起,所有大型車輛在定期檢驗時都要看有無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公路總局有數據,在今年1到7月大型車輛定檢的24萬多輛次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初檢不合格的只有230輛次,表示在複驗的時候都已經要求合格了。
    其次,有關楊瓊瓔委員、賴瑞隆委員、羅美玲委員及林文瑞委員所提到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未依規定裝設或是無法正常運作的處罰,可能提案和法令修正有一點時差,其實去年立法院三讀時就已經把相關處罰規定納進去了,而且行政院也在今年6月1日實施了,所以未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是未依規定的處罰已經有了,稽查單位也都有在外面做相關的處理。
    另外,有關洪孟楷委員所提到的防止捲入裝置,現在也有一些防止捲入裝置的要求,只是因為法令規定有前後,像101年之前的防止捲入裝置,大家可以看得到,有些大型車輛防止捲入裝置是一條一條的,不是平面式的,所以如果機車撞到的是一條一條的裝置,其龍頭或把手就可能被卡住,所以101年之後的法令就規定防止捲入裝置要是整面的。但是101年以前的車輛還滿多的,假設要處理的話,我們有跟業者談過,他們問政府要不要補助?所以委員才有提到是不是要輔導、獎勵,因為花的錢不少,假設要全部改,粗估要十幾億到二十億。
    另外,包括洪委員及相關委員所提到的,防止捲入裝置現行規定是距地高要40公分,但是行經巷弄時,因為砂石車、貨車很長,所以有些學者提議要把它降到20公分,但為什麼一直沒辦法實施?其實我們跟業界談過,車子的軸距越長,像砂石車的軸距很長,當它在爬坡的時候,如果距地高只有20公分,它會卡住地面。所以國外有些研究的結果是,距地高可以降到25公分,可是要看車種大小和軸距的關係,有些可能還是要到30公分、35公分。不過因為這些部分國外只有一些研究數據,假使國內車廠和駕駛人要使用,他們認為完全引用國外數據要將40公分降到20公分或25公分,又要花一筆錢,到底結果是什麼?所以我們先前開過幾次會議,大家希望能做一些實驗,其實這個部分目前是有規定的,只是大家覺得防止捲入裝置不管是在設置形式或是距地高上,或許還可以再做檢討,只是每一次的檢討對現行的車輛業者來說都是需要花一筆經費來做相關的改變。所以如果我們要提升行車安全,首先就是要把基準再做修正,其次就是怎麼樣來做一些輔導,所以我們才會說,其實洪委員所提的部分也是我們現在正在做的大型車提升行車安全的方向,目前的處罰確實也比較低,如果把防止捲入裝置提升到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行車紀錄器一樣,就是沒有裝或是裝得不好就要罰更重的話,對業者來說,譬如說他的防捲裝置撞壞了,他不去修理,但因為有些撞壞的橫條是比較尖銳的,如果這個部分在現場查到是罰得重的話,他會想說修一下只要五、六千元,罰的話要罰一萬二,他可能就會去修了,所以我們才會說,這個部分我們也同意委員的修法建議。
    因此,關於第十八條之一,因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經修正通過,幾位委員的提案也都已經放在條文裡面,所以這部分沒有問題。至於新增的防止捲入裝置,現在我們也把它放進去,不過因為它需要宣導和輔導,有些經費的部分可能要跟業者再溝通,所以相關的辦法再由交通部定之,以上是我們對第十八條之一的回應。
  • 主席
    謝謝司長的說明。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今天很多同仁的提案都顯示出本委員會的同仁都有高度共識,都認為大車加裝行車輔助系統是有迫切需要的,但這個不是現在才討論,其實相關修法我們也通過了。我想問幾個問題,抱歉,你剛剛報告有一部分我沒有聽到,第一個,我們已經一台車補助1萬元了吧?就是交通部已經補助行車輔助系統一段時間了,你們補助花了多少錢?多少車有裝設?目前的裝置比例是多少?我記得交通部曾有編過這樣一筆錢,但是這樣的系統好不好用?有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像國家標準之類的?最重要的是,行車輔助系統的使用者是駕駛員,很多駕駛員都覺得現在這些系統很難用,我記得我也參考過幾個國外規定的系統與我們國內的比較,差別非常大,我不瞭解為什麼很多駕駛員的提議都沒有辦法得到改善,或者是你們聽一聽根本沒有把它列為裝設這種系統的必要條件?現在不是裝不裝的問題,你裝了沒有用或不好用,根本沒有辦法達到我們要的,我們要的什麼?就是降低肇事率。
    請教交通部的現場官員,我們已經裝了那麼多台,大車的肇事率有沒有降低?不減反增啊!裝越多台,肇事率越高!A1的肇事率居高不下,越來越高,請問裝這個有什麼用?例如駕駛認為那個螢幕太小,而且都裝得很高,幾乎在車身非常上面的部分,他開車不可能一直抬頭看上又看下。第二個,螢幕裡面有很多小格,可能要照很多不同的角度,每個角度看得到的都很小,通常那種系統偵測到異物,譬如九宮格,那一格會自動放大、會立刻跳出來,我看美國都是這樣,甚至它會發出聲音警示,結果陳司長說警示會吵到駕駛員,我們國產車都有這種裝置,我從來沒聽過駕車的駕駛員抱怨說,那樣逼逼叫會干擾到駕駛員。現在那種輔助視野系統,連國產車都可以裝到360度,連車頂都可以照、車身周圍都可以照,還列為標準配備,對於大車來說這很重要,因為一肇事就不得了,會造成重大傷亡。你們卻好像只是交代一下,因為法律規定所以意思裝一下而已。再請教各位,現在裝了幾萬臺了?有誰可以給我這個數字?
    陳司長文瑞:目前大型車輛全國總共有22萬輛,已經都裝了,因為……
    林委員俊憲:都裝了,那非常好,但為什麼肇事率反而提高?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就是……
    林委員俊憲:所以你裝這個設備,不只是為了要裝設,要讓他有作用,我認為要跟第一線的駕駛、司機工會坐下來談,如果他們不會使用這個系統,裝了也沒用,我是覺得這個比較重要,好不好?如果肇事的數字沒有降下來,我覺得在座的每個人都要負起責任,好不好?
    陳司長文瑞:好,謝謝。
  • 主席
    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司長,視野輔助講了這麼多年,你也記得,都已經在裝了,這已經是很落後的東西,你剛才講得主動預警,他的主動停煞,你到底懂不懂?有兩種你知道嗎?主動預警算是很落後的,現在都進步到主動停煞了,而且這兩個不裝的話,你至少要裝設盲點偵測啊!因為大型車如砂石車或大型遊覽車等,都是在轉彎的時候因為內輪差而壓死人。所以有盲點偵測的話,不管是在轉彎或是旁邊有東西,它都會警示,你講得會逼逼叫,那是進步的才會,一般的根本沒有,國內哪一個盲點偵測有在逼逼叫、有警示的?聽來聽去、看來看去就只有賓士有而已,其他都沒有,只有亮燈而已,日系車全部都只有亮燈或閃燈而已。
    所以我們要跟著時代進步,交通部都太慢了!像是防滑裝置ESP,有的不一定是這樣稱呼,這個你們過了多久才訂定,多少年前就有了!高速公路上打滑哪一個不是打水漂、哪一個不是北上車道變成南下車道?因為甩尾,為什麼會甩尾?不是只有ABS,防滑裝置也沒有裝啊!到現在才有。所以要跟著時代進步啊!
    另外,有關於第三十條我再補充一下,山區道路未繫安全帶的罰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都有相關標誌,但山區沒有標誌,是不是要先把標誌做好?讓民眾瞭解山區道路的定義及標誌,你們都沒有裝嘛,是不是要考慮到這一點?謝謝。
  • 主席
    正宇在講第三十一條是嗎?
  • 趙委員正宇
    對。
    主席:好,沒關係,我們討論第十八條之一。
    接下來請陳明文召委發言。
    陳委員明文:其實這個能夠增加乘客及路人安全的規範,我都是支持的。不過目前全國在跑的大型車,不管是客車、遊覽車、貨運車及聯結車等,數量都很多、都不少,這個法案如果順利通過的話,交通部會不會補助他們,讓他們購買防止捲入裝置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有沒有?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在前幾年行政院已經有補助了,所以目前所有……
  • 陳委員明文
    都有補助了?
  • 陳司長文瑞
    有一些車輛自己有裝。
    陳委員明文:還沒有通過,你們為什麼就補助了?
    陳司長文瑞:有一些車輛自己有裝了,所以我們大概補助了八萬多輛,全部的大型車輛有22萬輛。
    陳委員明文:不是,我是說現在這個法案都還沒通過,你們怎麼補助?是根據什麼補助給他們?
    陳司長文瑞:大型車輛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是舊有的,在106年修法的時候就有,譬如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列為107年新車的標準配備、在109年檢驗所有大型車輛是否有裝設等,所以這在之前就有,只是沒有處罰,但在法規上就有要求標準配備。
  • 陳委員明文
    那防止捲入裝置呢?
    陳司長文瑞:防止捲入裝置也有,只是現在還有一些安全性要再提升。
  • 陳委員明文
    你們一部車補助多少?
    陳司長文瑞: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話,因為補助期程不一樣,最低的是四千多元,最高的有一、兩萬元。
  • 陳委員明文
    一個防止捲入裝置補助多少錢?
    陳司長文瑞:防捲的還沒補助,我剛才講得是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 陳委員明文
    有沒有準備?如果通過之後會不會補助?
  • 陳司長文瑞
    這個部分要盤點一下要裝什麼型式的。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你們如果通過的話應該要先行補助,要鼓勵他們去用……
    陳司長文瑞:是,所以……
  • 陳委員明文
    輔導之後……
    陳司長文瑞:會,訂了實施宣導辦法之後,會先去盤點防捲裝置要裝成什麼樣的提升安全型式,再去盤點有多少車輛要改裝、經費多少?或許這個部分就跟行政院報專案計畫申請。
    陳委員明文:另外,有關於強制4歲以上乘客要繫安全帶的情況是如何?現在一般車輛都是成人,是不是每一部貨運車要重新再設計規劃?
    陳司長文瑞:不用,跟委員報告,現在所有大型車輛都有安全帶了,現在……
    陳委員明文:有啊,但那是大人的啊,那小孩的呢?總要適合他們的體格吧!
    陳司長文瑞:有,4歲以上基本上是可以繫安全帶的,所以以前是說4歲以下的幼童要坐安全座椅,4歲以上可以繫安全帶。
  • 陳委員明文
    4歲到15歲。
  • 陳司長文瑞
    都可以繫安全帶。
  • 陳委員明文
    有設計就對了。
  • 陳司長文瑞
    有。
  • 陳委員明文
    有規定一臺車要幾個人嗎?
    陳司長文瑞:現在一般車輛出廠的時候,每個座位都有配備安全帶了。
    陳委員明文:不是,現在每個車子都有配備安全帶我知道啊!但現在是說4歲到15歲,體格會不一樣,另外有沒有規定一臺車要配備幾個位子?
  • 陳司長文瑞
    4歲以上其實一般的安全帶……
    陳委員明文:他們體格不一樣,安全帶也會不一樣嘛。
    陳司長文瑞:應該是沒有問題,因為一般車子像遊覽車是二點式的,這樣應該是沒問題。
    陳委員明文:意思是小孩及大人都沒有問題,都同樣一個規格就可以。
  • 陳司長文瑞
    4歲以上的沒有問題。
    陳委員明文:司長,是這樣嗎?小朋友繫安全帶的時候就會卡到他的脖子,這樣很危險耶!
    陳司長文瑞:一般大型遊覽車的安全帶是二點式,不是像一般駕駛人是三點式的,即委員所講的斜的安全帶會弄到脖子,但遊覽車的安全帶是繫在腰部上的。
    陳委員明文:好,我只是提醒一下,小孩繫安全帶的設置跟大人是不一樣的,特別提醒你們要注意一下。
  • 主席
    下一位請邱臣遠委員發言。
    邱委員臣遠:今天在審查道交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剛才聽了各委員的意見都相當有共識,我看交通部的版本也納入了楊瓊瓔委員、賴瑞隆委員、羅美玲委員、林文瑞委員及洪孟楷委員的版本,第十八條之一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防止捲入裝置,將其納入處罰規定,在大方向上大家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但剛才也聽到非常多委員提出一些細節,包含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剛才行政單位也提出目前有八萬多輛已經加裝了,全國大概有22萬輛,這個部分要如何提升?後面的防捲入裝置系統聽起來目前是還沒有補助,但未來要如何將相關系統的安全性達到標準,這也是後面要考慮的部分。現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經有在推動,但看起來目前成效還是不彰,肇事率還是無法有效減緩,這個部分的真正核心還是在執行力,行政部會相關的執法單位要如何有效推動政策,這是大家必須去考慮的,所以我們具體希望公路總局將來針對這個政策相關實施的成效還有相關進度的追蹤,能納入交通部相關的追蹤考核,並定期向本委員會提報,如此修法才會比較有意義。以上,謝謝。
    主席:我們是討論第十八條之一,怎麼會扯到第三十一條呢?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第十八條之一有5位委員的版本,交通部也有提出建議條文,本席看了一下,交通部建議條文是有把我們5位委員版本的精華、精髓都納入了,如果可以的話,本席建議等一下可以針對交通部建議版本進行討論,因為它等於是已經融合各版本的精華了。但是還有兩個部分,去年9月第2會期本席就已經在交通委員會臨時提案要求,就是找一台大型車直接針對現有40公分、30公分還是25公分的防捲入裝置實際去行駛過一次,當時交通部的回應是,你們已有數據、有資料、有報告,從去年9月到現在一年了,剛剛你報告的時候也提到找了很多業者來討論,到最後還是要實地操作演練,說實在話,我不是要吹毛求疵,但是我們真的又晚了一年了,其實去年本席在交通委員會臨時提案的精神,就是希望你們3個月內找一台車,真的去實地跑一次,包括有斜坡的、有上坡的,就是實地去操作。國外的月亮沒有比較圓,國外有40公分的,是因為國外主要都是開車的,但是臺灣跟國外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們有很多的摩托車、有很多的自行車、有很多是人包鐵的,所以人包鐵時被撞到,可能是一個小擦傷,可能是一個小碰撞,但因為是人包鐵,當人倒在路上的時候,大型車如果輾過就會造成無可避免的傷亡;國外是開車的比較多,是鐵包人,所以40公分可以防止車輛直接進到大型車的車底下,所以這是最大的不同。
    本席一直強調的是,臺灣跟其他國家不同的地方就在這邊,然已經有說要實地操作演練了,就請務必趕快加速,防捲入裝置本席沒有絕對要求要40公分還是30公分,因為這個東西就是專業,一定要有專業的數字,本席希望的是,能夠符合國內的民情,也不要讓我們的大型車在開車的時候,會有疑慮說可能卡到底盤,我想每個交通委員會的委員都沒有人希望因為防捲入裝置而造成之後大型車的駕駛在操作上的困難,所以這一點請務必注意。
    最後,交通部版本最後一項寫到「防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換言之,未來第十八條之一三讀通過、確認之後,交通部就要設置防捲入裝置的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然已經明文規定有獎勵辦法的話,當然就要報專案,而且該輔導的、該給業者獎勵的,我們就要給獎勵,我想棒子跟胡蘿蔔都要並重,我們不是要處罰業者,而是希望業者加裝這樣的裝置,一來保護行人、保護騎士、保護用路人的安全;二來也保障大型車駕駛,不要因為一點點的過失、疏失,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到最後大型車駕駛的駕照也沒有辦法使用,或是他可能要被調查或是其他什麼的,我覺得這就是雙輸。總之,能夠避免傷亡就是雙贏。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謝謝主席,林俊憲委員跟我之前都有質詢,就是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後,我們大型車輛內輪差造成的死亡不減反增,現在交通部提出的建議條文,我建議就是倒數第二項「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修正為「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主動警示……」至於什麼時候設、如何補助,就由交通部訂定,加了「主動警示」,等於有要求跟沒有要求是一樣的,對不對?這個部分就請主席裁示一下。總之,就是增加「主動警示」等4字。至於如何要求、基層如何去規劃,就請交通部積極去想,要採用什麼樣的方式才能夠達到警示司機的效用,以減少車禍的發生,我想這個部分就請交通部去訂定。
  • 主席
    交通部聽得懂嗎?請說明。
    陳司長文瑞:依據現行條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規格,其實都已經有了,而且它的規格一直都是跟著時代的進步在往前走,比如說早期我們在訂定的時候,就像委員說的,是比較被動的,就是要看鏡頭,然後監視螢幕;後來就是變得主動,即車子進來的話,就會有一些提醒,換言之,它的規格有可能持續在進步,所以一般像這種視野輔助系統,還有防止捲入裝置的規格,其實我們都會有另外的規定,所以委員所提主動警示預警系統,這個部分在剛剛委員所說的聯合國UNECE公布的R151,因為這是去年才頒布的,所以國內要引進來的話,確實要花點時間,我們會加速把這個規定導入國內來使用。
    陳委員歐珀:法案通過也要有一段時間,你們就趕快去處理。
  • 陳司長文瑞
    因為其規格也會變來變去……
    陳委員歐珀:我現在講的不是規格,而是效能,就是有主動警示效能的輔助系統,的確,規格的部分太細了,我們沒有辦法規範,但是我們委員會認為應該主動一點,畢竟現在的輔助系統形同虛設,沒有用啊!
    林委員俊憲:現在我的大貨車上裝的視野輔助系統,如果它像陳歐珀委員所講的,沒有辦法主動警示,請問這是合格的嗎?
  • 陳司長文瑞
    目前合格……
    林委員俊憲:所以你在胡說八道,還說都是用最新的,問題是現在臺灣用的都是很久以前的東西,目前這22萬輛大車上裝的東西,就我的瞭解,都是很落伍的,甚至要讓駕駛很分心、很痛苦的去看那麼小的螢幕,有時候一個螢幕甚至又分為9格或12格,陳歐珀委員剛剛提的主動警示,實際上根本就沒有這個功能,你還說你的規格都是定最新的,問題是現在裝的都是很舊的,那也是合格的啊!你說不要寫進去、不要入法,那要怎麼處理呢?你有別的方法嗎?
  • 主席
    請陳次長彥伯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跟在座委員稍微報告一下,剛剛委員針對第十八條之一有關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提出很多的意見和建議,我簡單說明一下,其實這兩個系統是兩個不同的系統,因為條文是寫「行車視野」,但每個人對系統在認知上其實是不一樣的,就像有人提到很難用或是很好用,甚至跟國外的系統不一樣等等的,所以我簡單說明一下,原則上106年在訂定的時候,當時國際上的法規是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這樣一個法規先出來,所以當時委員會有很多委員針對大客車死角問題,都認為要趕快入法,所以當時就訂了一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這樣一個法規,而且也實施了,也做了相關的補助。不諱言的,隨著法規的進步,現在很多委員提到的或是陳委員特別提到的,那是屬於ADAS系統,是屬於先進車輛輔助系統,但那又是另外一個系統的法規。我們現正討論第十八條之一,如果忽然間把先進ADAS系統併入,其實會造成要規範的對象與要處罰的對象兩者不同,所以我具體建議朝向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這樣的立法來處理。
    委員也特別提到後續要怎麼處理,我向各位委員報告一下。法規訂定以後,有很多委員,像是陳素月委員、陳歐珀委員都一樣,一再建議我們,系統要能做到主動告警、預警,所以交通部已訂定我剛才所講的ADAS先進車輛輔助系統。它有好幾個系統,包括車道偏離警示,還有趙委員特別提到可以緊急煞停的自動緊急煞車系統也即將在法規中實施,包括新車型在108年、有車型111年實施等等,另外還有陳委員特別提到的盲點偵測系統正在討論中。我的意思是關於我剛才講的這一系列先進車輛輔助系統,我們都在持續跟著國外法規做。
    至於在國外法規出來以前的情形,剛才很多委員特別提到系統裡有好多鏡頭、好多設備,讓駕駛人分心,不知要看哪一個。所以我們從今年開始也向科技部爭取大概3億元經費,將剛才我提到的那些法規尚未實施,但業界已經普遍存在的系統,大概有8個系統之多,加上行車視野輔助、行車紀錄器整合起來,也就是將八合一系統整合成一個新系統。我們預計今年或明年把這樣的系統整合出來,整合出來以後就會入法。
    委員剛才提到先進車輛輔助系統中的主動預警功能,真的是比較進步的法規,不管是業界也好、駕駛朋友也好,大概都需要一點時間對應,然委員對車輛的法規很重視,所以我比較建議先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止捲入系統處理。至於先進車輛輔助系統,我覺得交通部也有必要處理,如果可以,我們可以在一個月內出一份報告送交委員會,讓大家了解一下本部目前與未來大概要怎麼做以及規劃期程,也可以讓大家充分了解這樣的法規定出來之後必須先納入車輛的法規,再談如果不裝或不遵守應作何處罰。要是這些還沒討論清楚,就忽然、貿然把相關法規納入,大家真的會不知道怎麼做。以上向委員會建議。
    主席:各位委員同仁提案要旨大致內容,以及剛才委員報告、說明的意見,交通部大概都納入建議條文了。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我尊重主席的裁示,但仍要提醒交通部官員。第一,每次大車肇事,警方都會問司機肇事原因,很多司機都會回答沒看到、看不清楚、死角等等,你趕快看肇事原因統計,司機都這樣說。但現在每一輛車都裝了這個系統,到底是司機本身的問題,還是目前這個系統真的不好用?總之,政府花了這麼多錢,民間也可能自己要花錢,裝了22萬臺視野輔助系統以後,為什麼肇事率不減反增?這是第一點。第二,剛才陳次長提的先進車輛輔助系統,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先進警示等系統,都在先進車輛輔助系統裡,對不對?有強制嗎?有法律規範一定要裝嗎?如果沒有裝呢?有些老舊大車沒有這種系統啊!然名為「先進」,就代表最新出廠的大車才有這套系統,現在路上跑的絕大部分都沒有,因為都是舊車,那要怎麼處理?
    陳次長彥伯:所以我才向委員表示,法規訂定原則上會針對新車與使用中車輛處理。剛才我也提到本部向科技部爭取相關經費,目前先爭取大概三億多元,要把剛才所提到市面上可能有的先進輔助系統整合成一個系統,讓新的或使用中車輛先試辦、先做。至於舊有、使用中車輛未來要怎麼適用,恐怕真的要討論,因為涉及政府整體經費與加裝系統,所以我才會表示在交通部還沒把相關法規規範得很清楚時,建議第十八條之一先就大家已經很清楚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止捲入裝置處理。
    我也要稍微補充,因為從剛才到現在,所有委員都想了解去年規定裝了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後到底成效如何。依照道安資料,相關數據顯示109年規定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後,大型車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死亡之人數較107年與108年同期平均減少了15.5%,大概是減少11人,所以應該說發揮了一定成效。當然也不諱言,還是有很多大客車不幸事件一再發生,這也是我們要繼續加油的地方。以上說明。
  • 主席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我與林俊憲委員尊重主席裁示,不過,對於剛才次長提到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時俱進,我們也要考慮現在的市場狀況沒辦法達到輔助系統的效用,所以希望加入主動示警裝置。次長剛才提到都在研究,那能不能給個期間?否則不知道要研究多久,每次我們討論,都要經過半年、一年,交通部要幾個月才有辦法訂出來?條文草案提到「由交通部定之」,那你們能不能訂出期限,給大家期待或方向?因為如同剛才講的,發生任何事件,大家都會檢討事發原因,所以請次長說明「由交通部定之」是代表幾個月可以定出來?
    陳次長彥伯:我剛才特別向委員會說明,就是我們希望在一個月之內交一份關於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目前辦理情形與相關進度的說明,讓委員了解,其中大概也會說明爾後的相關規劃,我覺得這樣是比較實際的。如果有必要,我們也可以向個別委員說明。
    主席:第十八條之一經過委員充分討論,意見大致上漸趨一致,各位委員是否同意依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沒有意見的話就依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之二。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魯明哲委員提出的第十八條之二也在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未依規定裝設、沒有正常運作之處罰,由於已經合併在第十八條之一當中一起處理,所以我們建議第十八條之二不予增訂。
    主席: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一有關,委員會中各位委員也充分討論了,是否就照交通部意見,不予增訂?大家同不同意?
  • 林委員俊憲
    同意。
    主席:那就照交通部意見,不予增訂。
    處理第三十一條。請李委員昆澤發言,然後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李委員昆澤:第三十一條提案條文主要是要訂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山區道路之大客車及大貨車承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罰則,也增訂客貨兩用車駕駛已盡告知乘客繫安全帶義務,但乘客仍不繫安全帶之轉處罰規定,另外也增訂客車經營業者應提供兒童座椅租用服務。繫安全帶對乘客的安全保護來說絕對有加強作用,這部分我希望交通部說明,依據目前的提案方向,山區道路可以怎麼規範與定義?也就是說山區道路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如何算是山區道路?
    另外,規定客運業者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租用之服務這個方向是值得討論的,也要請交通部說明。據我所知,目前租賃車與計程車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辦理情形好像也可以作為客運規劃的借鏡,因為租賃車與計程車也有兒童安全座椅的辦理狀況嘛!所以請交通部等一下說明清楚。
    主席:好,等一下一併說明。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本席所提第三十一條是參考現行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除了客車之外,尚有客貨兩用車可作為營業用途,而現行法本條第一項僅以營業用大客車為規定,應有立法之疏漏,爰參照道路安全規則修正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予以修正。第二,現行本條第三項之規定是參考現行小型車負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以提升法律之明確性。第三,另外考量安全座椅的備置成本,且酌參客運業者提供運送服務時於平面道路發生因車禍事故而致乘客拋飛車外意外之機率遠低於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的情形,為了避免對客運經營業者過於課責義務,關於客運業者備置安全座椅之義務,明以其當次提供服務之路線有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者為限。我的版本是針對這三部分明確化,說明得更清楚。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本條條文之修正大概也是本委員會很多委員的高度共識。我看了一下內政部警政署的相關統計報告,沒繫安全帶的死亡率都超過有繫安全帶的20倍,可見繫安全帶對於乘客的安全保障確實有一定的功能。再看監察院針對蝶戀花事件的結案報告,監察院寫得很清楚,敦促交通部趕快提出增訂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未繫安全帶之處罰規定。監察院提出相關要求,跟我們委員所提大概也都非常類似,比較不同的是監察院報告寫了什麼地方要繫,也就是4歲以上,地點是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本院許多委員則是再加上山區道路一項。但我覺得山區道路恐怕很難定義,包括山區道路是指多高的山、什麼情況才叫山區道路?以後在執法時會不會引起相關爭論?但行駛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一定要繫安全帶大概不用爭論,這點應該也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地方,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的修法確實有其必要。
    另外,大部分車輛已使用多年,以前大客車安全帶只是裝在那裡,根本沒人使用。修法通過以後,那些老舊的座椅安全帶還堪用嗎?有沒有辦法加以檢查或鼓勵業者?否則,我看那些座椅安全帶都使用很久了。以前就是類似裝飾品,未強制要求,現在然要入法,對於有或裝設很久的安全帶,有沒有辦法進一步檢查,或請業者配合這樣的修法?謝謝。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今天大家的共識度非常高,我也認為第三十一條非常需要趕快通過。其中大家非常有共識的就是4歲以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項目則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大客車、大貨車或客貨兩用車,這方面待會可能要請機關單位說明。第二是行駛範圍,現有條文都是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至於一般道路,待會也請機關單位說明。以上。
  •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第三十一條增加繫安全帶之對象,就是4歲以上孩童,我的版本還另作區別,包括就乘坐之汽車到底是一般小客車或是大客車、大貨車加以區別,方向上可以討論。
    不過委員的提案裡面還有分出山區道路,不知道在執行上或法律定義上會不會有困難?其實車輛在山區道路未必開得快,有時行駛山區道路在速度上反而慢,如果在執法上、定義上沒有這樣的困難,我們討論後也認為確實有這樣的必要,本席當然也贊成。但如果怕山區道路在法規定義上確實有其困難,導致以後在執行上產生爭議,那這一點倒是需要多一點討論。
  • 主席
    其他委員是否要補充說明?
    請交通部針對委員質詢提出說明。
    陳司長文瑞:是,向委員會報告,在委員會各委員所提的版本裡,基本上就是要增加規範,針對大型車輛,包含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行駛在高/快速公路時,全車乘客,也就是4歲以上者都要繫安全帶。最主要原因就是行駛高/快速公路本來就不能站立,當然每個人都要坐在位子上,而只要坐在位子上,就要繫好安全帶。至於一般道路,有些大客車屬於市區公車,其實是可供站立的,所以目前一般道路還沒有納入。
    還有幾個委員版本提到山區公路。誠如部分委員提到的,山區公路在現行法令規定中沒有定義,比如說位在有點坡度的山區算不算山區公路?其實地方上有些市區公車也跑一些有坡度的地方。舉例來說,行駛臺北市陽明山、提供文化大學學生就學的260路公車也是每天開山區公路。所以,第一個問題是這種山區公路沒有法令規定的定義,包括高度或坡度到底多少算山區公路,而且有些市區公車目前也在行駛,所以我們建議這次修法大概就針對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這類本來就不得站立的情況,要求所有大型車輛承載4歲以上乘客都必須繫安全帶,這是第一點。
    第二,有些委員提到一般客運業者是否能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租用。4歲以下因為不能繫安全帶,確實可以考量能不能由業者提供安全座椅,不過我們也確實有去搜尋國外立法例,國外立法例目前並沒有強制,就是沒有強制要求所有客運業者在各個客運場站或不同車型上,一定要提供兒童安全座椅;目前有的部分是有些國家的租賃業者、遊覽車業者會提供一些額外服務,也就是NGO團體的一些服務,因為強制要求業者承擔這個義務的話,實務上確實是有些困難,不過我們可以要求他們加強宣導。目前確實誠如委員所說,有一些租賃車業者、遊覽車業者是有主動提供;國外的部分,有些家長不是自行開車,而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當他帶著4歲以下的小朋友時,是可以徵詢業者是否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實務上確實很難要求所有場站跟車型都要配備,而且也不曉得要配備多少安全座椅,所以由我們來鼓勵業者提供這樣的服務。目前大概就是山區道路繫安全帶部分及請業者提供安全座椅部分我們沒有列進去,其他的部分,我們都有列入對案的條文版本裡。以上說明。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謝謝機關的說明,我可以這樣解讀嗎?在你的說明中,第一,我們提案的部分,是在於大客車、大貨車,還有客貨兩用車,都是大型的,就是這三類的歸屬。第二,使用的公路,就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這兩類。經過這樣的說明,我可以同意,但我要講一個觀念,剛剛機關的說明當中,有一個觀念我是不同意的,因為今天我們討論的是4歲以上的兒童乘坐要繫安全帶,而不是因為他行駛在一般道路,有人會站立,所以不需要繫安全帶,這個觀念是不對的,這個觀念我不贊同。你可以說在一般道路上,因為區間、乘客上上下下,而且行駛速度很慢,所以目前還可以不要考慮,我們在立法過程中,應該是以這個方向思考,而不能說是因為有人站立,所以不用,這個觀念是不對的,我特別要在這邊提出。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司長剛剛講的汽車安全座椅,你說現在交通部的看法、意見是目前不宜列為強制性,而是希望以鼓勵性質,鼓勵租賃業者、客車業者、營業者做到這部分,那你們有沒有什麼方案?如果是鼓勵性質,那麼在這方面你們有沒有什麼鼓勵方案?還是你們的鼓勵是口頭鼓勵?如何讓消費者有多一個選擇,你們要有方案,雖然這個目前沒有辦法規定在法律上,但你們要想好方案。如果待會兒我們協商完之後,認為這部分不要定在法律上,而是用鼓勵性質,那你們應該要想出一個方案,謝謝。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才交通部的說明特別提到山區道路,山區道路確實很重要,也容易發生這方面的事故,所以更應該繫上安全帶,但交通部剛剛說因為沒有定義,所以就不要訂定,這顯然有矛盾啊!剛剛說更需要,卻又說因為沒有定義,就不要訂定,難道我們就讓事故繼續發生嗎?事實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01年就有一個山區道路易致災路段調查評估風險分析及監測預警管制技術之研發,難道說山區道路沒有定義,就不能研究嗎?事實上都有,相關的研究報告裡,都有山區道路的界定,然後臺北市列管山區道路及登山步道編制,也有山區道路的定義,所以可以透過行政規則去定,像公路總局也有什麼高山公路用詞,它也不是公路法裡面規定的用詞,所以怎麼解決這些問題才是重要的,然我們今天是要修法,修法恐怕不能說沒有定義就可以不要定,修法就是要把它修好啊!我做以上的建議。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要發言?沒有的話,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會報告,劉委員提到如果我們不強制規範業者提供安全座椅,那有沒有什麼其他方案?基本上,針對運輸業者,我們會辦一些評鑑,是不是就要求業者,若多提供一些服務給使用者,就可以加分,然後評鑑就可以是優良。不管是遊覽車業者、運輸租賃業者,因為乘客的需求其實是很多元的,能夠照顧到乘客更多元的需求,在評鑑上就可以給他優等,這個我們都會公告,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來努力。
    另外,在山區道路部分,因為我們這個是處罰條例,大概要有一些定義原則,我們才能做處罰,現在處罰條例裡還沒有這個名詞,如果我們現在就加上罰則,執行上可能會稍微有點困難,不過,一般遊覽車行駛在山區道路,司機或導遊通常都會宣導要乘客繫上安全帶,如果遊覽車業者沒有進行相關宣導,公路法上會有相關處罰,也就是說,有必要的話,我們可以做這樣的要求,但市區公車部分,確實市區公車行駛在各個縣市,難免都會有一些稍微有點坡度的道路,如果要求乘客都不能站立,我覺得是有點困難,不過遊覽車的部分,我們可以要求業者做相關的宣導。以上,做這樣的說明。
    主席:好,謝謝交通部的說明。跟各位委員報告,交通部已經照楊委員瓊瓔、邱委員臣遠、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羅委員明才的提案做成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經過充分討論,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謝謝。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請交通部說明。
  • 陳次長彥伯
    遵照辦理。
    主席:好,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交通部建議條文及委員修正動議,列入公報紀錄。
  • 交通部建議條文
  • 建議依委員楊瓊瓔、委員賴瑞隆、委員羅美玲、委員林文瑞、委員洪孟楷等提案再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八條之二  (建議不予增訂。)
  • 建議依委員楊瓊瓔、委員邱臣遠、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羅明才等提案再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主席
    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
    一、討論事項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在休息,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0時45分)
User Info
陳歐珀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宜蘭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