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星期二)9時1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星期二)9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1、
    案由:針對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變更議程依序僅限列下表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10-4-12 討論事項(變更議程)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蔡適應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3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一)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25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委員周春米等20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吳斯懷等19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1、1、1、1、2、1、1、1、3、3、3、3、1會期第9、2、4、5、9、3、10、12、14、4、9、9、10、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 受文者
    本院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 發文字號
    立經字第1104201061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主旨: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5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35號、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45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12號、109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907號、109年4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380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78號、109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71號、109年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127號、109年6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576號、110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77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19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26號、110年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561號函及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74號。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正本
    本院議事處
  • 副本
  •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5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 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0年4月23日)報告後決定
    「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109年3月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109年3月1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5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109年3月2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109年4月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109年10月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109年4月2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109年5月8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109年5月22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110年3月1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0年4月2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0年4月2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委員吳斯懷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110年4月3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及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109年5月2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10年5月13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竟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由召集委員陳亭妃擔任主席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添壽、輔導處處長陳俊言、執行秘書王東良、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學文;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副處長謝佳宜;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張則民;銓敘部簡任視察王細卿;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長陳美女;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專門委員姚惠文;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董紹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處長謝琦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及法務部參事林豐文等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 三、陳委員亭妃提案要旨

    根據農委會統計,我國農民人口平均年齡高達62歲,主力農家平均年齡為57.5歲,又台灣每公頃農地均價是澳洲的750倍、美國的157倍、日本的14倍,致使農民買不起地,且配合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導致農民失去農地,而間接失去農保條件,導致許多老農喪失農保資格,無法保障其老年生活。另查,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如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本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恐讓農民們會有不公平感,爰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
  • 四、蔡委員易餘提案要旨

    (一)我國農民人口平均年齡高達62歲,主力農家平均年齡為57.5歲,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設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並於年滿六十五歲後,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
    (二)我國目前農業遇到農地供應不足的問題,根據統計台灣每公頃農地均價是澳洲的七五○倍、美國的一五七倍、日本的十四倍,如配合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導致農民失去農地,加上取得農地困難度大增,間接造成農民失去農保資格。
  • 五、劉委員建國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如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遲未配合修正,茲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
  • 六、謝委員衣鳯提案要旨

    為保障農民權益,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的保險給付請求權的五年,將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從二年延長為五年。
  • 七、楊委員瓊瓔提案要旨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
    (二)又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如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遲未配合修正,茲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
  • 八、廖委員婉汝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一)民國78年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對於請求權之規定,參照當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請求權為二年。唯民國101年「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並未跟進修正。
    (二)現行勞保及國保之請求權時效皆為五年,農保之規定對農民顯為不公。
    (三)民國102年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略為「……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已將人民之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
    (四)為確保權利人之權益,並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將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
  • 九、鍾委員佳濱提案要旨

    (一)農村人口老化、農業持續缺工,政府鼓勵青壯退伍軍人從農,惟對於實際務農、所支領之退伍給付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年輕、短役期退伍軍人保障卻不足。
    (二)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參加軍保滿五年者,退伍後可依保險年資領取對應基數之退伍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本質係考量軍人離退時,年紀相對輕,其保險給付可用於離職、退伍回歸社會時,若有創業、就業、就學等經濟需求之部分補償。依國防部歷年平均退伍給付統計數據,約75%退伍軍人平均領取金額未超過50萬元,其給付性質不同於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為避免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102年1月11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排除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惟軍保退伍給付,包含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俸或退伍金(具退休養老功能)兩種,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也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顯不合理。
    (四)為保障領取「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軍保退伍給付且實際務農之青壯年者之福利,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讓前開退伍軍人得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十、林委員岱樺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一)民國102年1月11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排除已領有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適用農民健康保險,以避免社會保險資源之重複享有。
    (二)然而,軍人之退伍給付,除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領取之退休俸與退伍金具退休養老功能外,其餘尚有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服役未滿二十年之短中役期軍人退伍給付,若將其認定為排除享有農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性質,顯不合理。
    (三)反觀勞工保險制度,對年逾65歲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者,如再從事農務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該等人員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使得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無法具備農保資格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在從事農業工作時亦可有職業安全及職業災害經濟補償。
    (四)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8年8月5日會銜衛生福利修正發布「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相關條文,考量家庭農場經營形態及農村農業勞動力結構,規定年滿15歲以上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皆可成為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亦將退伍軍人納入保障。
    (五)綜上所述,為保障具退伍軍人身分之務農青壯年者之權益,解決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排除已領取短期退伍給付之退伍軍人從事農業者,一律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不合理,並與其他相關社會保險保護退伍軍人務農者之立法趨勢背道而馳,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役期未滿廿年之短中役期軍人未領取具退休養老功能退休俸之退伍軍人務農者納入被保險人之範圍。
  • 十一、謝委員衣鳯提案要旨

    對於從農人口年齡偏高,因此農委會與國防部合作,為準備退伍的國軍開辦農務實作訓練課程,想引進年輕力壯的生力軍,但卻因為法令限制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但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其實不是終身俸,對於實際從農的青壯退伍軍人,顯然不合理,而且也損及他們的權益。
  • 十二、蘇委員治芬提案要旨

    (一)我國農村人口面齡高齡化危機,農產業持續缺工,政府鼓勵青壯退伍軍人從農,惟對於實際務農、所支領之退伍給付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年輕、短役期退伍軍人保障卻不足。
    (二)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參加軍保滿五年者,退伍後可依保險年資領取對應基數之退伍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本質係考量軍人離退時,年紀相對輕,其保險給付可用於離職、退伍回歸社會時,若有創業、就業、就學等經濟需求之部分補償。依國防部歷年平均退伍給付統計數據,約75%退伍軍人平均領取金額未超過50萬元,其給付性質不同於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為避免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102年1月11日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排除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惟軍保退伍給付,包含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俸或退伍金(具退休養老功能)兩種,性質與前述所提到的公保、勞保老年給付等性質不同,故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也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顯不合理。
    (四)為保障領取「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軍保退伍給付且實際務農之青壯年者之福利,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讓前開退伍軍人得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維護民眾權益,並提升青壯年退伍者可以積極投入農業,舒緩我國農業困境。
  • 十三、周委員春米提案要旨

    (一)我國農業地區人口外移嚴重,農業區人口持續老化,導致農業人口青黃不接,重振農業地區生產力實為政府之一大課題。
    (二)現行條文明文,凡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排除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之適用,係為有效配置社會資源,避免社會保險之重複領取。
    (三)然,隨醫療進步,我國現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中不乏年紀尚輕,身體尚稱強健者,此現象尤以退役之志願役士官兵為甚。故,現行法將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排除於農民健康保險外,恐形成一政策推力,不利於我國農村生產力之再造。
    (四)另,單以其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即排除參加其他保險之可能性,未考量其他相關因素,其規定未臻妥適。
    (五)綜上,修正本法第五條,增訂第三項、第五項,凡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雖領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未達一定金額者,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六)增訂第九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金額之數額。
  • 十四、陳委員超明提案要旨

    (一)我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至108年底,平均年齡為67歲,從農高齡化為農業永續發展的一大問題。為促進農業發展轉型,鼓勵年輕人口回流農村從事農業工作,成為農業重大政策。
    (二)近年來國軍調整人力,截至108年底退伍官兵未滿40歲者有九千餘人,這些年輕的退役軍人,如有意願從農將是一大生力軍,農委會亦於108年與國防部合作開設「國軍屆退官兵退前職訓農事訓練育成專班」,為期五個半月的農務實作學習,協助退役軍人找到事業第二春,也為農業開發新人力。
    (三)然而現有法規因退役官兵已領有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依法無法參加農保,也因此無法獲得各項農保保障與農事補助,對於有意從農的年輕退役軍人來說,相當不合理。
    (四)多數未滿45歲之中短役期退伍軍人,僅領取微薄的一次退伍金,並無終身月退俸,返鄉從農卻被拒於加入農保,為使這些青年人力更有意願從農,故提案修改現有法規之缺漏。
    (五)爰此,提案修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參加本保險前,已領取過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非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俸或退伍金,且未滿四十五歲者,得排除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規定。
  • 十五、吳委員斯懷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

    (一)民國102年1月11日修正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排除已領有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適用農民健康保險,惟軍人之退伍給付,除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領取之退休俸與退伍金具退休養老功能外,尚有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服役未滿二十年之短中役期軍人退伍給付。
    (二)政府鼓勵青壯退伍軍人從農,以緩和農村人口老化、農業持續缺工問題,惟對於支領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但實際務農的青壯退伍軍人保障卻不足。依國防部歷年平均退伍給付統計數據,約75%退伍軍人平均領取金額未超過50萬元,如農保條例再將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退伍給付也認定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顯不合理。
    (三)為保障領取「未具備退休養老功能」之軍保退伍給付且實際務農之青壯年者之福利,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讓上述退伍軍人得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鼓勵青壯年退伍者積極投入農業,舒緩我國農業困境。
  • 十六、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蔡委員壁如代表)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指出增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以此確定並導出社會國原則,並與民主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並列為我國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又社會安全體系乃實現社會國原則追求並實現社會公平及正義之制度。當中之社會預護制度為納保者透過保險之方式,基於社會連帶責任之思想,透過自願或強制之納保,於社會風險發生之際,共同分攤以分散其風險,具有社會衡平之效果。
    (二)我國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社會預護制度皆有對生育給付置有相關規定,以確保生理女性於社會風險發生時,能保障其生養所產生之支出,並兼具社會促進之機會平等及社會開展可能性之意義。惟目前各該生育給付之條件僅限參加其保險之期日作為計算之標準,若被保險人於投保期間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制度而後參加者並未符合其參加投保期日之條件,則將無法領取任何生育給付,實為立法之缺漏。
    (三)爰此,特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24條所列舉之各款要件期日,於曾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者,使其投保總年資合併計算。藉由生育給付之體系完善化,使被保險人轉換社會預護之保險體系時無後顧之憂,以提高社會生育之意願,亦避免國家長期少子化,進而導致財政、產業等社會問題與衝擊。
  •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說明修法要旨
  • (一)委員提案內容摘要

    本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委員提案修正,計有本條例第5條、第7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4條條文,分屬服短役期退伍軍人參加農保;農民因農地被徵收其農保資格權益保障;農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延長;以及因職域轉換無法領取農保生育給付問題等範疇。謹就各委員擬具之修正草案,彙整摘要如下:
  • 1.本條例第5條

    (1)鍾佳濱委員等22人、蘇治芬委員等22人及吳斯懷委員等19人提案:將本條例所定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刪除軍保退伍給付,並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下稱服役條例)規定的月退俸或退伍金新納為軍人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農保的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定義將與各社會保險法規不一致。
    (2)林岱樺委員等17人及謝衣鳯委員等22人提案:不調整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定義下,規定已領軍保退伍給付,但不具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領取月退俸資格者(即服役未滿20年),均可加保。
    (3)陳超明委員等16人提案:不調整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定義下,規定已領軍保退伍給付,但不具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領取月退俸資格(即服役未滿20年),且未滿45歲者可參加農保。
    (4)周春米委員等20人提案: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未達一定金額者,得參加農保。金額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本條例第7條,陳亭妃委員等18人及蔡易餘委員等19人提案:農保被保險人,年滿55歲,其認定實際從事農業之農地被徵收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 3.本條例第23條

    (1)陳亭妃委員等18人、劉建國委員等18人、謝衣鳯委員等25人及楊瓊瓔委員等17人提案:將領取農保給付之請求權,由2年延長至5年。
    (2)廖婉汝委員等21人提案:將領取農保給付之請求權,由2年延長至10年。
    4.本條例第24條,民眾黨黨團提案:被保險人領取生育給付時,合併計算各社會保險之投保年資,並按參加各保險之天數比例分攤發給生育給付。
  • (二)本會修法方向

    1.為避免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各職業退休人員,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102年1月30日本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而我國各社會保險相關法規,均將軍保之「退伍給付」定義為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例如「國民年金法」第6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1項及「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6條。又「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年資滿5年者,即可領取退伍給付。故102年2月1日以後,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者返鄉務農,不論其服役期間長短或退伍返鄉務農時的年齡高低,均無法參加農保,以至於產生青農返鄉務農,並無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險給予保障的情形。
    2.本會為使服短役期退伍青農,有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險保障,於109年4月27日預告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復於109年8月25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經110年3月12日行政院核復意見指出,開放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之青年參加農保,涉及本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參加農保資格條件之限制,應以修正本條例方式為之。故本會於110年4月20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修法會議共同研商,另除修正服短役期退伍軍人參加農保之規定外,並參照各委員之提案、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併同修正其他部分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1)規劃服短役期退伍軍人參加農保:本會為鼓勵退伍青年返鄉務農,並提供其相對應的職域性社會保險保障,基於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對於老年給付定義應具有一致性的原則,爰規劃於不變更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定義前提下,使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保:
    A.申請參加農保時年齡為45歲以下:參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所稱青年係指18歲以上45歲以下者,故限制參加農保之年齡限制,以符合輔導青農政策的推動目的。
    B.服役未滿20年: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服現役20年者,符合請領終身退休俸資格,故其老年經濟安全已獲確保,應避免再參加農保,重複享有政府資源。
    C.落實被保險人應以農為業之立法意旨:服短役期退伍青農返鄉務農,參加農保之經營規模將與本會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相同,並非「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審辦法)所定現行一般自耕農之農業用地為0.1公頃以上。對於其加保資格規定,將規定於農審辦法並一併配合修正。
    (2)保障農業用地(下稱農地)被徵收者加保權益:為保障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老年農民權益,避免其因農地被徵收而喪失加保資格,研議年滿65歲且累計年資達15年以上被保險人,持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得繼續參加農保。未滿65歲或年資未達15年者,則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規定給予3年的寬緩期並予法制化。
    (3)延長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研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國民年金法第28條規定,將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為5年。
    (4)放寬領取生育給付資格,刪除加保天數限制:參照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刪除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時,被保險人加保須滿一定天數,始得領取生育給付之限制,避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農保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的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給付情形。
    (三)結語:本會修正本條例之方向,若蒙各位委員支持,將使服短役期退伍青農返鄉務農,得以參加農保而獲有相應職域的社會保險保障。同時,對於鼓勵青農投入農業生產及生育、請領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因農地被徵收的權益保障亦有重大助益。
    十八、與會委員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咸認本案確有儘速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經討論後爰決議將所有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十九、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十、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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