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9時3分至10時42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林委員思銘)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9時3分至10時4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思銘
  • 主席
    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1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江永昌 陳玉珍 陳歐珀 陳以信 林思銘 黃世杰 柯建銘
    委員出席8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陳椒華 李德維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鄭麗文 張其祿 高嘉瑜 王美惠 溫玉霞
    委員列席11人
    請假委員:游毓蘭 鄭運鵬 周春米 劉建國
    委員請假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處長 陳恒偉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林福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陳映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主任 駱立凡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江永昌、陳歐珀、林思銘、邱顯智、陳椒華、溫玉霞、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 主席
    會議議事錄等委員足三人再行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主席
    本次會議議程排定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時間5分鐘,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報告。
  • 黃副秘書長麟輪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大院委員關注微罪不舉的重要課題,給司法院一個報告的機會。
    首先,司法院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基本主軸,都是強調明案速判、疑案慎斷,對一些比較單純、相對簡易的案件,我們希望迅速地讓案件定讞,然後讓被告脫離訴訟程序去執行,讓司法把心力集中在真正需要好好去調查、研判或比較複雜的案件,整個刑事訴訟大概是環繞在這個主軸,然後去做規劃。以下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是偵查,也就是檢察官端,另外一部分是起訴以後,就是我們的法院端。
    在刑事訴訟裡面,關於在檢察官端有關微罪不舉的主要規範是在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職權不起訴,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緩起訴,我想這部分也許法務部會做比較詳細的報告,也就是對一些比較輕微、簡單的案件,檢察官在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項目的時候,決定職權不起訴或者是對一些比較輕的案件,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跟公共利益的話,也可以在負有負擔或者沒有負擔的情形下去做緩起訴,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這是在檢察官端微罪不舉的重要機制。
    如果以起訴以後的法院方來講的話,我們最重要的機制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的簡式審判程序,以及第四百四十九條的簡易判決處刑,還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協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是對於一些輕罪,也就是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被告為有罪答辯,法官在聽取相關人的意見之後,可以為簡式審判,這個簡式審判的程序進行就可以不要依照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證據法則也比較不受限制,案件可以儘快定讞。關於協商程序,這個也是剛才講過的非重罪的案件,如果檢察官徵詢被害人之後,依照被告辯護人的請求,法官同意的話,也可以由檢察官跟被告端去進行協商,法院在這個協商的範圍內去做裁判,同時也可以附帶一些條件。簡易判決處刑是另外一個更重要的機制,最主要就是如果被告在偵查中或在審判中為自白的時候,依照現存的這些證據,法院認為已經可以認定他犯罪了,這個時候可以不依照通常的訴訟程序而用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也是一個比較簡易、快速的程序,但是它可以宣判的結論是受限制的,以判緩刑或者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是拘役等比較輕微的案件為限,這個是我們比較重大關於微罪不舉的相關機制,各位委員可以參照我們書面報告的附件二。
    這幾個重要的機制,目前都有發揮相當的功能,所以實際上案件起訴之後,我們最後仍然必須用通常程序去把它終結掉的比例大概在三成以下左右,其他的案件則用這種比較簡易的程序去終結掉,但是這個比例我們仍然認為有加強跟提升的空間,所以我們相關的這些訴訟法也提出一些修正案送到大院,也請大院能夠支持。關於這個微罪不舉的重要議題,希望我們可以得到大院的肯定,以上報告。
  • 主席
    接下來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
  • 蔡部長清祥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則採取起訴法定原則,檢察官對於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罪責者,應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恪遵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及平等原則。然審酌訴訟經濟及公共利益之衡平,於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時,得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而毋庸進入審判程序,可節省司法資源,且有利對於被告去標籤化、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兼顧法益保護及預防犯罪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明定檢察官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其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範圍相同,即微罪不舉原則。本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已就職權不起訴處分之適用標準與偵辦流程訂定相關規則,以利檢察官依循辦理,同時推動轉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促成當事人調解成立或和解,除有效解決紛爭外,更可增進職權不起訴處分之運用。至微罪案件仍有司法處遇之必要時,檢察官則可加強運用緩起訴處分,避免輕易開啟審判程序,以妥適使用司法資源。
    貳、「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處分之運用
    一、現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範圍,即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之案件: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 項目
    二、促進職權不起訴處分之運用
    (一)明確化適用標準
    為確保檢察官偵辦案件妥慎起訴,臺高檢署制訂「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於第2點明訂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閱卷宗,瞭解案情,切實為必要之調查,舉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均應予同等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有疑問者,須待證明,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之認定。
    該要點第4點例示規定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一)年齡未滿18歲或已滿70歲。(二)身患痼疾或重病或身心障礙之人不適於執行刑罰。(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四)婦女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月。(五)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免罰。(六)依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七)激於義憤而犯罪。(八)因過失犯罪,認為不執行刑罰,已足收矯治之效。(九)間接幫助犯罪。(十)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十一)非告訴乃論之罪經與被害人和解;或告訴乃論之罪,已賠償損害,而告訴人未表示撤回告訴。(十二)現在就學中而犯罪情節輕微。(十三)5年以內未曾受刑事處分而偶觸刑章,情節輕微,無再犯之虞。(十四)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旅行過境或因特定目的暫時居留而犯罪,其情節輕微。(十五)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之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罪,情節輕微。(十六)依其他情況認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為適當。
    該要點第5點則例示規定不宜依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一)扣押物無法為妥適之處理。(二)告訴乃論之案件,未成立和解。(三)侵害智慧財產權。(四)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五)斟酌被告性格、品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罪後之態度,認被告有再犯之虞或非受刑之執行不足收矯治之效。
    上開要點提供明確化適用參考標準,使檢察官偵辦微罪案件時得以參酌適用,有利於檢察官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簡化調查證據與快速終結
    為提升結案效率,使輕微案件迅速終結,以減輕民眾出庭應訊之勞費,並儘早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達到訴訟經濟及便民之目標,本部訂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依該要點第2點、第3點規定,得依刑事訴訟法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內勤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認調查已完備且事證明確,而無符合羈押之情形,得當場對被告諭知擬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意旨,並終結偵查,應即製作結案書類。但對於有被害人、告訴人之案件,如依卷內資料尚無從發現被害人、告訴人有宥恕之意思者,為兼顧被害人、告訴人之權益,在未經傳喚被害人、告訴人陳述意見之前,不得依上開方式逕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旨在保障被害人、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經被害人、告訴人陳述意見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仍得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兼顧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三)推動轉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
    本部訂頒「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積極推動轉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規劃相關轉介流程,並建立轉介單、刑事撤回告訴狀等格式例稿,111年度上半年調解成立比率近五成。上開方案自110年6月30日起納入轉介法院調解制度,至111年7月止,調解成立比率達五成以上,有效增進刑事案件撤回告訴及平息訟爭。另本部自99年起即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協助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進行修復式司法,其中111年1至10月間,已完成131件,對於促進當事人間之對話與情感修復,達成協議並導向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亦有成效。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又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後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準此,檢察官於偵查微罪案件時,因當事人間調解成立或和解,除有效撤回告訴及平息訟爭外,更可增進告訴人同意處分書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及同意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以簡化結案書類記載及促進案件迅速確定。
    (四)加強宣導善用微罪不舉原則
    檢察官偵辦微罪案件,應參酌臺高檢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及本部訂頒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等相關規定落實辦理。本部及臺高檢署並已於一、二審(主任)檢察官會議、檢察長業務座談會等場合加強宣導,促請檢察官確實參酌辦理。
    另外有一項廣義的微罪不舉,就是後來刑事訴訟法所增訂的緩起訴處分,它是靠著「轉向處遇」來實施緩起訴處分。
    參、「轉向處遇」緩起訴處分之運用
    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我國於91年2月8日增訂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審慎裁量是否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犯罪行為人係貧窮、物質濫用或身心障礙者等而觸犯輕罪或微罪時,若無妥適之轉向處遇,則行為人可能因長期經濟條件不佳、家庭功能不足或缺乏醫療等因素,而有再犯之風險,此時,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並依具體個案情形,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例如提供義務勞務(例如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例如完成藥酒癮之戒癮治療)、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例如不得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參與團體輔導、親職教育等),透過轉向處遇,使被告獲得適切之治療或輔導,並適時轉介相關主管機關,以提供其所需之社區支持服務,並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持續訪視及追蹤輔導,協助被告回歸社會自立生活及防止再犯。
    肆、結語
    鑑於社會發展快速,犯罪型態日新月異,且因應本部推動各項刑事政策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之落實,檢察機關偵辦案件負擔沉重。為貫徹「寬嚴並進」刑事政策,加強職權不起訴處分之運用,本部將持續研議精進明確化適用標準、簡化偵查流程及快速偵結、推動轉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積極推動緩起訴處分等各項轉向處遇,以求妥慎起訴,達成訴訟經濟及保障人權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主席
    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陳委員歐珀發言。
  • 質詢:陳委員歐珀:9:18

  • 陳委員歐珀
    (9時18分)部長跟副秘書長,今天討論微罪是否不舉,目標是希望能夠減少浪費司法資源,對於這樣的一個思考,我個人有幾點想法,請教部長,我們目前選罷法有關賄選的部分,賄選算不算微罪?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賄選有很多種,如果是金錢賄選,那是選罷法裡面所規定的,另外刑法也有規定,就要看它是不是符合可以職權不起訴或者緩起訴,因為它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 陳委員歐珀
    依據選罷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候選人賄選並不是微罪,如果收受賄選,依據第一百四十三條,反而是三年以下,它屬於微罪範圍內。所以這演變成好像如果我們對整個案子思考,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整體社會的狀況,如果只有單方面處罰賄選者、候選人,收受賄選的人不處罰,在整個案件的處理上就不起訴了,也就是同一個案子有的不起訴、有的起訴,作為起訴依據,我個人是認為要有一個機制、一個比例原則,收受賄選的人是怎麼樣的狀態,不是完全微罪就不起訴了,這個範圍太寬了,應該審慎評估了。
    我再請教兩位,剛剛副秘書長也提到所謂「明案速判,疑案慎斷」,賄選應該算是明案,所以應該速判。現在我們針對賄選案,請問法務部,我們多久要偵結?
  • 蔡部長清祥
    一般的案子,我們是希望八個月偵結,選舉的案子,我們希望儘速。
  • 陳委員歐珀
    儘速是多久?
  • 蔡部長清祥
    我們的時間會縮短。
  • 陳委員歐珀
    會縮短?
  • 蔡部長清祥
    會縮短。
  • 陳委員歐珀
    好。請問副秘書長,司法院對於賄選案,各審有什麼規定的審判時間?
  • 主席
    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其實選罷法裡面已經有明定,各審級受理這種賄選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賄選、甚至民事的選舉訴訟都是規定六個月,六個月是法律規定的原則,但是委員也瞭解,有時候如果案件真的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比較麻煩時,偶爾也有一些案件會超過時限,但是法律規定這個原則是很明確的……
  • 陳委員歐珀
    所以我說我們要有個內控機制,所謂自律,對司法院來講,你們就是要自律,你們該要求法官自律,不要把案子擺很久。我上次也特別提到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的判決嚴重落差,導致整個賄選的風氣越來越盛,這真的是我覺得很痛心的地方。老實不客氣的講,如果法院能夠不要這樣縱放輕判,賄選不會那麼嚴重。我真的很慎重再提一次,法院要負起這個責任,因為到最後都是司法判決沒有罪,還他清白,結果他下一次再選,更有恃無恐,技術會升級,而且也會超前部署。所以談到這裡,這次法務部積極在查辦,也希望司法院硬起來,臺灣的賄選是民主之恥!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們這些守法的人常常敗在賄選的人身上,我覺得這個社會倒退。
    今天談到微罪不舉,社會上常常會有質疑,縱使舉發了,結果好像打蒼蠅不打老虎的感覺,不舉發也有縱放輕判的問題,現在司法院為了減少案件量,討論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限縮民眾的上訴,有些民眾對此有意見,尤其碰到很多的案子,我上次也質詢過部長,許多多年未偵結的案子,儘量透過和解、協調、協商的方式,這些都是我們的手段,舉個例子,在公共工程委員會裡面,很多公共工程的糾紛以及履約爭議,80%都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調解掉了。我上次到新竹地方法院,我也看到這個結果,有些法院就很積極,有些地檢署就很積極。你們扮演一下調解的角色,否則如果將來微罪不舉,而且是一定的金額,對告訴人家裡的人是很嚴重的傷害,因為對當事人是不同程度傷害,有些人10萬就是很大的傷害,但是有些人1億元也不算是傷害,但是要有一個協商和解的機制,我覺得社會應該走這個方向,如果今天大家同意微罪不舉,把範圍擴大了,限縮人民的訴訟權利,那麼我覺得這是倒退了。所以我覺得要建立一個監督的機制,這是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
    現在我從數據上看到一些資料,地檢署每年偵查的案件確實愈來愈多,從104年五十二萬九千多件,到108年變成五十九萬一千多件,起訴的案件反而差不多,都是22萬、23萬多,也就是說這是民眾逐漸濫訴還是怎樣,這在數據上有個落差,民眾舉發的案件越來越多,但是我們起訴的案件在比例上沒有增加,在這裡我也希望法務部對於這些偵查不起訴的部分也應該對外界有個說明,我們要有個配套措施,在不影響個資或對眾所矚目的個案,就算不起訴也要接受社會公評,司法透明度要讓社會所信任,否則不處分書我們連看也看不到,當事人、告訴人也看不到,這是很嚴重的,講難聽一點,人家是白色象牙塔,我們是黑色象牙塔,因為這都攸關人民權利,應該要提升透明度才對。講到這裡,也要講到詐欺,我們上次有提到詐欺犯罪的比例最高,占19.7%,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比例最高的,而且不起訴的比例也是最高。部長,有關詐欺犯罪占的比例最高且不起訴處分的比例也是最高,這是不是讓人家覺得有縱放輕判的根源與跡象?
  • 蔡部長清祥
    詐欺的種類有很多種,像電信詐欺現在比較氾濫、比較多,案件多了以後,在比例上要證明它確實有詐欺有時候會有實質上的困難,尤其電信詐欺涉及到境外,有時候要靠司法互助……
  • 陳委員歐珀
    部長,從實務上,我們有發現這個問題,從數據上我們再去分析,因為詐欺案只是一個起頭,會衍生比如像之前的限制人身自由、傷害罪或施打毒品等等問題,一切都是從詐欺、從人性弱點上衍生其他刑事罪,所以詐欺的部分我們要去考量一下,為什麼詐欺越來越多,臺灣被人家稱為詐欺天堂,這是我們要檢討的部分,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好。
  • 陳委員歐珀
    我提供一個資料,美國在2014年通過加州47號提議,他們把財產犯罪微罪化,這個結果也提高了犯罪率,所以這讓我們覺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是否有修正必要?我剛剛舉的例子,他們的犯罪率增加多少呢?一年增加十幾%,去年就增加13%,2014年通過,每年一直在增加,所以財產犯罪微罪化是有風險的,會有風險!以臺灣人這麼不守法,這會有風險!我覺得你們要慎重考慮,我舉這個例子給你參考,因為今天談的範圍很寬,我就不講,只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是否要修正提供一個參考。
    除此之外,我們發現不起訴的理由大多數都是罪疑不足,而且人家覺得是民眾自己要去蒐證、要去舉證嗎?還是檢察官應該更積極來偵辦?我這裡有關不起訴理由的資料,91.4%是罪疑不足,我們檢察官對於選案偵辦,如果未來不起訴的部分就是讓大家有更多的方式來做處理,讓社會對於檢察官有沒有積極偵辦的疑慮尚未去除之前,我覺得這部分我們要慎重,尤其對當事人傷害嚴重的案子,我剛剛講傷害是比例原則,對我來講,可能是100萬元,可是對一般老百姓來講,10萬元就是很大的問題,對於大財團,100億元也是小事情,所以我認為對於起訴或不起訴,要瞭解比例原則。我不談個案,但很多詐欺案事實上對當事人來講是情何以堪,家破人亡,不只是他個人,沒有錢、每天沒辦法過日子,連帶全家人都受到很大的傷害。
    我剛才有提到司法黑色巨塔的問題,如何讓民眾扭轉對司法的不信任,並把不起訴處分書適度公開,為什麼我要這麼講?起訴書如果能適度公開,讓大家有一個直球對決的感覺,否則不起訴不公開,裁判者是你們檢察官,當事者沒有辦法直球對決,所以我覺得讓司法更透明也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不管是法務部還是司法院,讓司法更透明,我認為有其必要,就像我們透明的國會,這是全民知的權利。
    今天謝謝主席多給我時間,我還是提供兩點建議:重新檢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適用職權不起訴之罪刑,好好再考慮一下,否則微罪不舉的部分,我個人覺得沒辦法接受,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說實在我吞不下去。第二點,應該適度公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讓大眾檢驗裁量標準,也讓社會大眾廣知何謂有罪、何謂無罪、什麼應該起訴、什麼不應該起訴,我覺得這也是一個法律教育,但是不要影響個資,可以做一些個資保護,只要把案子呈現出來。以上是我今天對法務部和司法院的建議,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委員歐珀的建議。
    現在確認會議議事錄。上次議事錄之前已宣讀完畢,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在場兩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質詢:江委員永昌:9:32

  • 江委員永昌
    (9時32分)就教於法務部部長,這個會期很多立委都跑來問監察院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到底數位資產、虛擬貨幣要不要申報?監察院也很特別,它說陽光四法當中有提到,如果有窒礙或闕漏應予修法改善者,會向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也就是你們。但癥結在哪裡?數位資產、虛擬貨幣不是財產嗎?不用申報嗎?請回答。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是一個新興的交易工具,如果要納入財產申報法,我們會想辦法使其明確,讓大家能夠申報,要不然將來若有隱匿,就沒有辦法合乎陽光法案的需求。
  • 江委員永昌
    當時立法者在立法時,尤其對於高階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甚至包括民意代表自己,認為這是義務,可沒有增加你們行政機關的負擔,我們在進行財產申報義務時,還不用你們去查,是預防以後有什麼事端時就有一個機會可以查,但你們回答的理由真的很奇怪,你們何必對這個義務自我開脫、自我解釋法條?你們說這個是去中介化、匿名,難以追查其流向、來源和交易時候,你們用這個理由當做標準把它排除掉,這是你們法務部寫給廉政署的公函,是有必要這樣嗎?我請問,當大家都認為高階公務員應該要誠實,不可以藏匿財產,請問你,如果今天法務部用自己的公文,你會去問金管會,我認為你們真的搞錯方向,金管會只會跟你講,不是所有的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都具有證券性質,這是不具證券性質的,難道不具證券性質就不是財產嗎?不是金融商品就不是財產嗎?經濟部說它不是實體貨品就不是財產嗎?匿名和難追查就更離譜了,家裡面藏有古董、字畫、珠寶就不用申報嗎?可能越難追查,我們越要課以高階公務人員、國會立法委員這個義務,將來你才有辦法辦。你們為什麼會去引用不相關的、和原來立法精神不一致的,作為你們的標準?你企圖影響這條法律的解釋,難道監察院敢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當中寫「如果遇到匿名、去中介化、難以追查交易來源及流向的財產,就沒有予以申報的義務」?可以這樣立法嗎?不可能嘛!你們到底在想什麼?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要求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的目標沒有改變,我覺得廉政署這樣的思考是值得檢討。
  • 江委員永昌
    不是廉政署,而是法務部發給廉政署的函,我剛才講的是你們的見解,可不是廉政署這樣講。
  • 蔡部長清祥
    可能是廉政署來問我們的法律意見,因為廉政署是主管機關,不過既然委員已經提出來了,我們也要檢討,因為既然要申報財產不管是什麼財產都要誠實申報,這是最終的目的。現在數位財產不能因為我們核實比較困難就不申報,這就有違反陽光法案的目標,謝謝委員的指教。
  • 江委員永昌
    我就你昨天的回答來作為今天的提問,你們一直講毒駕零容忍,貪瀆是不是也要零容忍?為什麼要財產申報?如果是借名登記,他會怕黑吃黑的風險,對不對?如果是收受賄賂,那麼借名就可以無風險隱匿財產,所以不用借名的話,他就放在自己名下就好,你們不課以他申報的義務就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所以這本來就有一個遏止的手段在那裡。至於以後要怎麼樣追查是下一個部分,可能疑似有犯罪的時候,可能疑似有貪瀆的時候,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時候才來做。第一個,當我們要去辦一個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候,請問那個財產和公務人員要申報的財產是不一樣的財產,還是一樣的財產?公務人員申報的時候,照理來講,每項超過20萬元就要申報,事業投資超過100萬元就要申報,很簡單,如果公文的內容是這樣的狀況下,我都去買數位資產就好了,我去買非同質化貨幣(NFT)、比特幣,或是收受的時候就直接收受這樣的貨幣,然後我又有不用申報的義務,那不是犯罪的溫床嗎?所以你要搭配一下,財產不明罪、貪污治罪條例當中要課以幾年以下的刑責。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點出這個問題,因為這也是新興的數位貨幣、數位財產,也許他們的腳步沒有那麼快,但我會要求他們儘快來思考這個問題,應該要納入誠實申報財產的內容。
  • 江委員永昌
    所以現在你也同意了,我要跟你說明,你們在這個事情上面還把價格波動寫進來,你們可以去財金單位那邊問一下,雖然它的價格會波動,可是是在高檔的時候,長期來看,其實它還是具有一定的價值。今天只是有申報的義務,如果你們擔心的是一個公務員手上有一大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萬一他申報得不夠完備的話,是不是就會被課以刑罰,其實你也不用擔心,你們今天自己也提了微罪不舉,他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會發生這種狀況。但你回頭過來想,像立法委員或者高階公務人員手上滿滿一大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而且不具證券性質,又沒有公示性,還是不可衡量的。如果他都花心思在搞這個會好好地戮力從公,為國家政府、人民做事情嗎?那也不可能嘛!所以不管從任何一個角度切入,或者直接從另外一部法律──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產來相比,都應該要課以義務先讓他申報,這樣做才是對的。我在這邊提出來的,你們接受嗎?
  • 蔡部長清祥
    我非常同意,不能用追查困難作為不用申報的理由,追查的方法是你要負責任,你要自己去突破的。
  • 江委員永昌
    對,不要自己打臉自己,因為你們在洗錢防制法當中已經把這些都納入了,不要在洗錢防制當中,這些看起來就是有價值的財產,到財產申報義務的時候卻又自己在解釋條文把它放過,所以原來這個公文要重新發,監察院也還在等,你們自己放棄了數位資產、虛擬貨幣的申報,監察院還在等你們新的公文,你同意就好。部長,可以嗎?還是你要再補充?
  • 蔡部長清祥
    我先瞭解一下公文內容是怎麼發的,我剛剛就原則性也做了回復。
  • 江委員永昌
    好,辛苦了!接下來就教司法院,請問國民法官當時的立法說明是要一般國民所具備的社會法律感情,不要讓國民法官變成偏重法律專業,有這個目的。在這個目的之下,我就直接問,比方,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法官曾任法官也不可以;律師、公設辯護人,甚至曾任律師、曾任公設辯護人都不可以;教授、曾經經過教育部審定的也不可以。但我要問的是,各機關的法制人員為什麼可以擔任國民法官?是他們的法律專業素養不夠,所以可以擔任國民法官?那就糟糕了!各機關的法制人員法律專業素養不夠,他們是經過考試的,而且各機關的法制人員還可以經由法官同意當訴訟代理人,不是只有幫他的機關當訴訟代理人,有時候民法只要法官同意也可以當訴訟代理人,結果法制人員卻可以擔任國民法官,這一點要如何解釋?
  • 主席
    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國民法官法在制定的時候,哪些人可以豁免當國民法官這個義務是有做過檢討,因為法官、檢察官這一部分的人數比較有限,法制人員可能非常非常多,如果法制人員統統都沒有列入的話,在產生國民法官來源的部分可能會有很大的侷限,當然這部分……
  • 江委員永昌
    人數還好吧,立法理由就要寫雖然各機關之法制人員仍然有一定的法律素養,但是因為怕人數會影響到國民法官,所以他們特別例外,你的立法理由敢這樣寫嗎?寫不出來嘛!不只是這樣,我再講一個例子,政風人員有偵查行政的能力,可是政風人員也可以擔任國民法官,那你們就要寫「因為政風人員雖然有法律之素養,但是考量到人員很多,所以他們不能擔任國民法官」,不是嘛!立法理由講得非常清楚。我繼續講,後面的問題更嚴重,這些人至少經過一些法律程序考試篩選,或者在工作上曾任過的,未來考訓用一體的時候怎麼辦?現在曾任檢察官、曾任法官、曾經擔任過律師或是考過試的都不行,以後考訓用一體的時候怎麼辦?考訓用實施之後的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考訓用實施之前的就可以擔任國民法官?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將來考訓用一致之後,對於國民法官制度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會列入評估,因為國民法官制度在臺灣法制上面是首創的,制度在明年1月1日剛施行的時候,也許會有很多當初思考的面向,或者因應後來的這些轉變需要調整的,我們不敢排斥,所以後續如果說真的有什麼必須去做檢討因應的部分,司法院會隨時去做滾動式的制度檢討,必要的時候是不是要提出相關的修正,我們再評估,但是畢竟現在制度才剛要實施,對於排除在國民法官範圍之外的話,我們是採最保守的看法,後續我們也許會再檢討。
  • 江委員永昌
    好,我同時就教兩位,在司法院和法務部,現任的公務人員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但是將來離開後就可以了,那這些人在兩位的單位中,不可以做國民法官的理由,是因為他們法律素養很強,會傷害國民法官的社會情感?還是因為他們要避嫌?如果是要避嫌,麻煩請修法,修立法理由、立法說明,如果他們是因為法律專業素養而不是為了避嫌的話,他們也是一樣如本席剛剛所講的,就算他離開了司法院、離開了法務部,那些公務人員、書記官等等也應該要排除在國民法官範圍之外,這可能要整體思考一下,我做這樣的建議。
  • 主席(陳委員歐珀代)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質詢:林委員思銘:9:46

  • 林委員思銘
    (9時46分)我想今天排「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專題報告的部分,法務部的報告有說明針對職權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制訂了相關的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剛剛部長也報告說依照要點第四點規定,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的情形總共列舉了十六點,以及不宜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情形也列了五種。
    部長,我想這個部分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我舉一個案例,我們先講告訴乃論的罪,當然這邊有提到告訴乃論的罪一定要和解後才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者是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好像也是說如果你沒跟告訴人和解,就沒有辦法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實際上我們在一些案例裡面有遇到,譬如說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我們常會聽到,只是造成輕微的傷害,告訴人卻要求得非常多,也就是俗稱的獅子大開口。比如說輕微的傷害,整個醫療費用可能是1,000元,但是他卻要求了超過1,000元的數倍之多,當然精神慰撫金也是有一定的行情嘛,明明醫療費用只有1,000元,其他不管是工作損失啦或是什麼的,怎麼加都不會超過1萬元,但是他卻要求10萬元。或者我們過去也看到一些比較重大的傷亡事件,被告都很有誠意,提出很大一筆金額的賠償,大概會符合民庭法官用民事損害賠償判出來的數字,願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跟告訴人的家屬達成和解,但是他還是不願意。
    我還遇到過一種情況,副秘書長你也聽一下,這是桃園的一個案子,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被告非常有誠意,也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所以願意給他緩刑的判決,但是被害人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就被廢棄了,廢棄就用很單純的一個理由──被害人沒有跟你和解,所以緩刑撤銷。我剛剛提到的就是這種比較輕微的過失傷害的車禍案件,我們也常遇到這種情況,即便我們移送調解,調解人也沒轍啊!遇到這麼刁鑽的告訴人,他就是要獅子大開口,像這種情況,我先請教部長,到底我們能不能訂出一個準則?
    我再舉一個例子,竊盜案件好了,我們常看到實務上超商的竊盜案件,或者是在大賣場,他順手牽羊拿了幾瓶的洗面乳或洗手液,可能值個幾百元,當被告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願意把東西還給超商,還給大賣場,甚至賠償同等的金額,但是很奇怪,這些超商的法務人員說:「不行,我們規定要賠償3倍,即便你東西還我,也要賠償3倍。」像檢察官或者是法院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對於這種輕微的竊盜案件,或者是侵占遺失物的案件,能不能制訂一個準則?因為都已經賠償人家,也有誠意賠償,除了我們剛剛講的要點以外,對於這種無法達成和解,但是被告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金額,甚至加倍賠償,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可不可以給他一個微罪不舉的處分?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委員所舉的例子看起來案件都非常輕微,照理說實務上都會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用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判決處刑,這都是對微罪的一個處理模式。
  • 林委員思銘
    部長,你講的非常對,我非常贊同,但是我剛才提到的是,這個不符合要點裡面的情節,比如說過失傷害非常輕微,但是告訴人就不跟你和解檢察官就沒辦法給他緩起訴處分了。
  • 蔡部長清祥
    要點是一個列舉,供參考啦,個案情節當然是由檢察官來認定。
  • 林委員思銘
    對啦,所以我才會希望法務部能夠制訂一個標準,是不是能在要點裡面訂定一種特別例外的情形,就是如果犯罪的情節或者它造成被害人經濟上的損失很低微,而且他也有誠意願意和解的話,比如說在幾千元以內的損失,他願意賠償或者甚至願意加倍賠償,是不是可以把這樣的一個特殊情形也訂在裡面?有沒有可能?
  • 蔡部長清祥
    我想我們也是多方面考量,思考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者是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的目的是什麼?是要節省司法資源,讓這種小案子能夠快速處理、快速解決。
  • 林委員思銘
    是啊!
  • 蔡部長清祥
    但是被害人或是告訴人就是堅持不解決,如果強加給他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他還是會在意,還是會上訴,司法資源沒有節省啊!所以我們有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就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花更多的心血、更多的心力來協調雙方,看看能不能使大家達到一個共識,這樣司法資源才能真正做到節省。
  • 林委員思銘
    部長,我也贊同你這個看法,所以我想這個就是變成在調解端可能要講得很清楚,讓雙方都能夠瞭解,其實法律也有具有溫度的一個規定,所以可能要請調解這端發揮功能啦。
  • 蔡部長清祥
    是,因為……
  • 林委員思銘
    不要讓他互相傷害,等檢察官不耐煩就起訴了。
  • 蔡部長清祥
    不會啦,因為我們現在也開創了很多的管道來協助檢察官,發揮調解、和解的功能,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一種,法院的調解也是一種。
  • 林委員思銘
    部長,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是認為如果我們有制訂這個標準,當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話,也可以教育這些告訴人不能無端地索取,法律還是有它一定的界限,或者說如果院方給他緩刑,即便高院是維持原判決,我覺得某部分也可以產生教育的效果,讓這些受害人知道,人家願意賠償你,你也不要再去打民事了,你打民事也是這種金額啊!你還不願意,還硬要打,這個某部分也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我建議有時候我們可能要堅持我們的想法,這不一定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大家一起努力,這真的是我常常看的,我就提出來與二位互相研究。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
  • 林委員思銘
    第二個問題是針對衛福部長薛瑞元的案子,他提出了掮客說,對於這個部分,我想瞭解一下法務部的意見。薛部長說疫苗掮客這些人做不成掮客所以挾怨報復政府,我們要求他公布掮客名單,他又說公布掮客名單太幼稚,當多位立委質疑他為何不將掮客移送檢調偵辦的時候,他的理由是對方尚未著手實行詐欺。請問部長,對於薛部長這樣的說法,他基於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未提出告發或移送法辦,這樣是否失職?
  • 蔡部長清祥
    這個要看是不是屬於他的權責、他有沒有法定義務要去做這樣的事情。
  • 林委員思銘
    有關他的法定義務,部長,我告訴你,他的法定義務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該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又依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90號判決,這是公務人員的義務,並無裁量權。所以當衛福部長知道有掮客在進行不管是關說或是意圖要從中牟利,只要知道有這樣的犯罪嫌疑時,就應該要提出告發,他怎麼會說對於這個部分衛福部沒有偵查權呢?
  • 蔡部長清祥
    我不曉得他是如何說啦,不過我們可以去瞭解真正的實質內容。
  • 林委員思銘
    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他應該要提出告發,但他竟然說掮客名單不用公布、公布太幼稚了,我想……
  • 蔡部長清祥
    因為公務機關如果有涉及到犯罪或是可疑為犯罪,還有政風單位可以去瞭解嘛,誰對這個機關會做一些傷害,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權限。
  • 林委員思銘
    是,我想這個對於衛福部長來說,其實他這樣已經構成失職了,依照我們相關的法條以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他沒有去告發,顯然已經失職了,他竟然還說不公布、公布太幼稚,他自詡自己有律師資格,有律師資格的人居然會講出這麼不專業的話,我覺得真的是有失我們律師的顏面!
    再接下來我想請問部長,如果我們的檢察官依照衛福部部長的講法或報章媒體、電視等公開這個事實說有掮客介入疫苗的採購,我們的檢察官是不是也要依法、依職務去主動偵辦?
  • 蔡部長清祥
    可以先行瞭解啦,瞭解後如果認為涉嫌犯罪的話,當然就會依法處理。
  • 林委員思銘
    你們有沒有去瞭解?
  • 蔡部長清祥
    初步要看各轄區的檢察官有沒有就這件事情要做個案上的瞭解,因為法務部本身不辦理個案。
  • 林委員思銘
    部長,我要跟你討論的就是,其實我剛剛提到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90號案判決,針對公務員以及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均應為告發,沒有裁量的權限喔,所以這件事情很明確,是衛福部長薛瑞元自己爆料的嘛,他說有掮客介入疫苗採購,所以這件事……
  • 蔡部長清祥
    檢察官是負責刑事偵查,這個情況是不是已經要動用到檢察官去瞭解……
  • 林委員思銘
    這個掮客是誰?
  • 蔡部長清祥
    還是透過政風去瞭解,都是可以來處理的。
  • 林委員思銘
    部長,我希望你們還是要去確實的瞭解這個情況,不能在看過以後就好像船過水無痕,檢調好像沒有啟動任何偵辦、調查的機制,你們要去查掮客是誰,你們要去問啊!我甚至覺得你們有需要傳喚衛福部部長。
  • 蔡部長清祥
    這要看案件的需求,要由檢察官來判斷。
  • 林委員思銘
    這是他講的,他爆料的,他已經失職了。
  • 蔡部長清祥
    到底有沒有失職,這有時候是行政責任嘛!對不對?
  • 林委員思銘
    對啊!也要查有沒有行政責任。
  • 蔡部長清祥
    如果有違法而應負刑事責任,檢察官當然才會啟動。
  • 林委員思銘
    當然,我現在不是要你們辦他,我是說要找他來問掮客是誰,要約談他,就是要進行查證,因為他說他不公布嘛!法務部應該要主動依照相關的法條偵辦,如果你知道有犯罪嫌疑、有前科存在……
  • 蔡部長清祥
    那是刑事責任。
  • 林委員思銘
    對啊!所以檢察官應該要進行偵辦。
  • 蔡部長清祥
    也可以瞭解有什麼行政責任。
  • 林委員思銘
    是啦!要去瞭解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好。
  • 林委員思銘
    謝謝部長。
  • 主席(林委員思銘)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0:1

  • 陳委員椒華
    (10時1分)我想先請教部長,警大校長陳檡文在擔任警政署警務委員的時候,跟涉嫌洗錢、綽號「鱸鰻」的角頭林秉文一同前往因洗錢案逃到美國的郭哲敏所開設的松勤88豪宅招待所,引起社會關注,我想部長也很清楚。根據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在上個禮拜所揭露的資料,2019年1月23日松勤街88號的管委會有函文向臺北地檢署檢舉,檢舉的內容就是住宅經營招待所,而且疑似涉及毒品使用、販賣還有色情陪酒。這個招待所出入的分子非常的複雜,也嚴重影響住戶安全,有警務人員至該招待所接受招待。我們來看簡報的資料,除了北檢,他們也曾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舉,但是都被回復並無不法,像這些監視器拍到的影像畫面都是證據,請問部長對這件事情是否瞭解?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我有看到報導,我們現在已經責成高檢署還有廉政署分別在瞭解、處理當中。
  • 陳委員椒華
    部長,我要請問你,北檢在接獲管委會跟住戶檢舉後有做任何事情嗎?有進行偵查嗎?
  • 蔡部長清祥
    我想可以請高檢署再進一步瞭解。
  • 陳委員椒華
    部長,我可以直接告訴你,北檢什麼事情都沒有做,他們的偵查作為是一片空白,然後就簽結了!部長,如果你不相信,你可以去調卷宗來看。請問部長,北檢可以這樣做嗎?
  • 蔡部長清祥
    我請高檢署把卷宗調來,然後去瞭解這個案子是不是真的已經結案了、結案的理由是什麼,我想高檢署站在監督的立場,他們會去瞭解。
  • 陳委員椒華
    部長這樣講根本就是沒有直接回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到底是懶惰還是在放水,根本什麼都沒有做就說查無不法並簽結,真的是很離譜!我們先不管到底有沒有刑事犯罪的行為,但是管委會已經提出具體的事證,而且指證歷歷,有警務人員跟黑道的人士一同出入該招待所,像這種涉及警務人員風紀的事情,北檢為何沒有依職權轉給監察院等單位來調查、懲處?為什麼?
  • 蔡部長清祥
    檢察官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除非他認為有行政責任或是要由監察院依法處理,他才會轉給其他機關。
  • 陳委員椒華
    部長,你這樣回答……
  • 蔡部長清祥
    他還是盡責,他把刑事的責任查清楚……
  • 陳委員椒華
    部長這樣的回應,我實在是很失望……
  • 蔡部長清祥
    事實如此。
  • 陳委員椒華
    你這樣的態度只會讓人民對於司法的威信更加的失望。我再請教部長,2002年臺灣跟美國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不知道部長對於協議中可以協助的內容熟不熟?
  • 蔡部長清祥
    我們都在處理當中。
  • 陳委員椒華
    熟不熟?
  • 蔡部長清祥
    我們有國兩司專門負責跟外國的司法互助。
  • 陳委員椒華
    部長,你回答問題好像都是拐彎抹角。依照協議第二條,協助的範圍包括取得證言、公證的文件以及確認身分等等資訊交換的內容。請問部長,這有包括引渡嗎?
  • 蔡部長清祥
    臺美司法互助協議裡面有沒有包括引渡,這要看協議的內容……
  • 陳委員椒華
    有沒有?我問你啊!你熟不熟?有沒有包括引渡?
  • 蔡部長清祥
    引渡是兩國雙方的,所以臺美司法互助協助主要還是在於……
  • 陳委員椒華
    有或沒有?
  • 蔡部長清祥
    我瞭解看看。因為引渡的內涵……
  • 陳委員椒華
    後面的幕僚可以回答嗎?
  • 蔡部長清祥
    引渡有時候需要另外訂一個引渡的協議,那麼臺美司法互助協議是不是有包含……
  • 陳委員椒華
    部長實在是在胡說八道。
  • 蔡部長清祥
    我講得很清楚。
  • 陳委員椒華
    我可以教你,不包括引渡。
  • 蔡部長清祥
    謝謝你指教。
  • 陳委員椒華
    部長,我們過去看到掏空力霸集團的王又曾這個案子,外交部當時擔任司長的令狐榮達就曾明確的回答邱議瑩委員「臺美的司法互助協議內容並不包括引渡」,沒有辦法把王又曾夫婦從美國引渡回來,所以就是一堆重大經濟要犯在美國吃香喝辣。
  • 蔡部長清祥
    引渡是雙方國家的一個協議,不是單方國家……
  • 陳委員椒華
    我剛剛問你臺美司法互助協議有沒有包括引渡,你又不回答,我教你,你還在那邊胡說八道!
  • 蔡部長清祥
    我說我謝謝你指教,我謝謝你指教。
  • 陳委員椒華
    好。松勤88豪宅招待所的主人,潛逃美國的洗錢犯郭哲敏這個案子,最近有媒體報導,調查局要透過臺美司法互助管道和美國FBI合作,要將郭哲敏從美國押解回臺,但是臺美司法互助協議明明就是只有資訊交換的協助事項,根本沒有辦法引渡,這是已經確認的事實,結果這篇報導不知道是在編故事,還是法務部調查局是不是有什麼通天的本領,可以把郭哲敏從美國引渡回來。部長,請問現在人潛逃到美國,到底要怎麼把人抓回來?
  • 蔡部長清祥
    跟美國協調。針對有些毒品犯,我們也是跟美國協調,大家合作……
  • 陳委員椒華
    怎麼協調?
  • 蔡部長清祥
    透過司法互助,我們有管道。
  • 陳委員椒華
    剛剛跟你說司法互助協議就是沒辦法啊!所以你還是沒有回應我啊!
  • 蔡部長清祥
    不是只有引渡一個方法。
  • 陳委員椒華
    什麼方法,你要講啊!
  • 蔡部長清祥
    方法等我們做了以後,再對外公開。
  • 陳委員椒華
    好,現在沒有引渡協議到底要怎麼抓回來?所以洗錢案偵辦的檢方說收網之前,郭哲敏就跑了,檢方表示有考慮要先抓回來,但是又怕錢扣不到。請問檢方的考慮到底是什麼呢?還是故意要把他放走呢?
  • 蔡部長清祥
    委員這樣講太武斷了,怎麼會故意把他放走呢?
  • 陳委員椒華
    為什麼不趕快收網?等他跑了!
  • 蔡部長清祥
    這是檢察官專業的判斷,還有檢警調辦案有他們的程序。
  • 陳委員椒華
    好,那麼我等待部長,剛剛說你們還有別的辦法去把郭哲敏抓回來,請問要多久時間才抓得回來呢?
  • 蔡部長清祥
    這我怎麼能回答呢?這就要看兩國之間協議的情形,而且人家願不願意協助我們,這都是很現實的問題。
  • 陳委員椒華
    部長的態度這麼軟弱……
  • 蔡部長清祥
    辦事情不是靠……
  • 陳委員椒華
    我們怎麼可以信任你擔任法務部長可以幫我們處理這些司法經濟犯罪呢?
  • 蔡部長清祥
    我們已經盡最大的努力……
  • 陳委員椒華
    好,請你儘快給我們一個圓滿的、滿意的作為,謝謝。
  • 主席
    謝謝陳椒華委員。部長就趕緊把人抓回來。
  • 蔡部長清祥
    我也很想趕緊把人抓回來啊!所有的犯罪,我們都很想將他繩之以法……
  • 主席
    我想臺美合作應該有它的管道……
  • 蔡部長清祥
    我們也不是沒有臺美協助過……
  • 主席
    我們還是希望你們要積極……
  • 蔡部長清祥
    多給我們肯定,給我們執法人員多一些鼓勵,不是用謾罵的、用指責的。
  • 主席
    是,所以我說你一定有管道嘛!
  • 蔡部長清祥
    謝謝指教。
  • 陳委員椒華
    部長你在幹嘛?你在反質詢嗎?
  • 蔡部長清祥
    我在回答主席。
  • 主席
    沒有啦!
  • 陳委員椒華
    你不回答我的問題,還說我用什麼方式。
  • 主席
    我知道國際有……
  • 蔡部長清祥
    我回答主席問我的話。
  • 主席
    但是也不要去想說什麼,我們委員絕對是在站在監督的立場,謝謝陳椒華委員。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以信及黃委員世杰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0:10

  • 曾委員銘宗
    (10時10分)先請教部長,剛剛思銘召委問到這兩天報章雜誌的焦點,有關疫苗掮客的問題,既然是掮客,基本上在法律上把它定位為應該是詐欺,如果是詐欺,我的理解是未遂犯罰之。昨天我也去衛環委員會問了薛瑞元部長,我們薛部長真的是太厲害了,他有辦法解釋憲法,他說確診不能投票沒有違憲,他是身兼大法官!當我問他,他又身兼檢察官,我問他要不要移送,他回答還沒有開始實施所以不需要移送。衛福部假設就它主管的相關行政法規有權解釋,我都接受,但是衛福部沒有偵查權,他就說不用移送。我們這個薛部長真是厲害,我也非常敬佩蔡總統跟行政院長任命這麼一個又能解釋憲法、又能解釋刑事訴訟法的衛福部部長。等一下我去,我要跟他敬禮,真是厲害!
    今天我要請教部長,針對這個案子,法務部的立場是什麼?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只要有違法,我們一定會依法來辦理,當然辦理違法的事情,有很多的執法機關,他們各有不同的權責、不同的權限,包括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還有政風單位都可以去查證有沒有不法的事實。
  • 曾委員銘宗
    對,過去我也理解──我直接問了,針對這個案子,檢調要不要立案?
  • 蔡部長清祥
    若有涉及到犯罪,當然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去瞭解,瞭解的方式可以馬上立案,也可以先行瞭解後立案,因為有時候到底檢舉的內容是不是真的已經達到犯罪,這都有不同的層次。
  • 曾委員銘宗
    要不要等一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提案?其實我們也不用提案。部長,我們就要求立案,行不行?還是一定要我們寫主決議或寫附帶決議,我都尊重,如果要寫,現在馬上寫。
  • 蔡部長清祥
    我請相關的執法機關瞭解以後,有合乎立案的標準,當然就要立案。既然有風聲……
  • 曾委員銘宗
    部長,我們馬上寫主決議要求立案,這有沒有違法?
  • 蔡部長清祥
    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
  • 曾委員銘宗
    我的意思是,假設這樣的案子還要委員會作成決議,我覺得不好。
  • 蔡部長清祥
    我覺得不需要。
  • 曾委員銘宗
    對,我也覺得不需要。我覺得不好,而且這個案子還是召委先問的,召委詢問了這麼一件事情,我是在野黨,我也問了這麼重要的事情,假設一定要作主決議,我馬上提,但是真的不合適作成主決議。
  • 蔡部長清祥
    不需要,今天大家質詢就已經很公開了……
  • 曾委員銘宗
    對,真的不需要。
  • 蔡部長清祥
    司法單位就會根據大家的指證、懷疑,該處理就會處理。
  • 曾委員銘宗
    部長,我們要求立案,立案查到某個程度,假設真的沒有,你就幫相關當事人澄清,要是有,你就繼續辦下去。部長,我們就要求立案,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好,我會轉知。
  • 曾委員銘宗
    或者讓你好做事,我們等一下寫主決議。
  • 蔡部長清祥
    不用啦。我會把委員的意思、委員會的意思轉知給司法單位。
  • 曾委員銘宗
    好,謝謝部長。
    接著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今天來了,我要延續上次問秘書長的問題,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在此就純粹問院方的部分,因此就你的理解,為什麼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相信你們一定檢討過。
  • 主席
    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誠如委員之前詢問過的,站在維護治安偵辦上的調查結果和站在是不是保障人權的調查上可能就不一樣了,畢竟調查訴求的主題就是有一些不同,像以前就常舉中正大學的調查為例,他們調查時所設定的主題跟其他調查所設定的主題就不見得一樣。當然委員在問現在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我們也確實認為還有提升的空間,也時時在做各方面的檢討,但司法訴訟有時贏有時敗,要期待敗訴的當事人信賴司法,雖然我們會努力,但也沒那麼容易,所以身為法官,我們確實也常常在自我檢討,思考要怎麼增加老百姓對我們的信任,但有些外界對我們的評價,我們有時也覺得其實未盡公允。
  • 曾委員銘宗
    我絕大部分同意你的看法,但就我理解,那天我問了秘書長後回去想了一下就豁然開朗。當國家社會發生重大爭議事件,司法體系就是最後仲裁的機關,但司法體系卻悶不吭聲,有什麼事情就推給法院、推給大法官或憲法法庭,推給他們之後事過境遷個5年、10年甚至20年,這件事情誰還記得?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
    當時國家的設計是五權分立,當然你可以說事情就由法官去審判,而司法院做的是司法行政,什麼事情都不講,連針對憲法的第690號解釋都寫得很清楚,但你們卻連碰都不敢碰,所以我就再往下問,請問司法院都不能針對相關事件表示意見的規定在哪裡?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我們法官有一個法官倫理規範……
  • 曾委員銘宗
    我不問你是不是法官,我是問你司法院的長官,包括你副秘書長、秘書長、院長、副院長,你們為什麼不能表示意見?是你們自我受限還是囿於原來的傳統?我還是那句話,國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司法院就說什麼都不能碰,如果是這樣就不要設司法院,司法院就不要存在,反正有三級三審,統統都讓法院去做,司法院也不必存在,因為你們沒有功能嘛!
    我再講一次,國家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就像現在的監察院,什麼事情都不立案調查坐等事過境遷,如此誰還care監察院?立法院也一樣,我們立法院遇到大事大家就鬧哄哄,你不要說我們為什麼要質詢這些事情,但我們可是背負壓力的,就像部長剛剛講的「疫苗掮客」,很多人都打電話來問,他們都知道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是就質疑我們為什麼不問,所以我們也有壓力。
    立法院是民意匯集之地,立委是民選出來的,我們有壓力,但你們司法院院長的任期一任6年,大法官經任命後就沒人監督,就跟監察委員一樣沒人監督,所以我會問這個問題是很嚴肅的,你講出是哪一條法律的規定,我們要修法!
    你們不可以這樣,如此便有違憲法設計五權分立的精神,要監察院何用?你們連評論都不敢,就算民意很清楚了也不敢講,但為什麼不可以評論?就像釋字第690號解釋那樣,你總是要闡述一下,怎麼會連講都不敢講?不知道這麼做的法律是規定在哪裡?假設法有明文,我們就來修,好不好?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其實司法院自認在憲法上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維護審判獨立、維護司法獨立,這是司法院絕對不能推諉的,也是憲法給我們的誡命,如果我們對將來會衍生司法訴訟的司法爭議,在前期就表示意見的話,那麼人民能不能相信司法獨立?這是我們非常在意的。如果委員要質詢司法院的立場到底是什麼的話,我們也只能跟委員和大院報告,我們的使命始終都是維護審判獨立,讓司法能有個純淨的空間,將來做出的裁判後,人民才會相信司法是獨立不受任何影響的,這就是我們始終在意的。以上報告。
  • 曾委員銘宗
    我贊成,但也還是那句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等判完,過了3年、5年、10年、20年,哪來的正義啊?謝謝。
  • 主席
    謝謝曾銘宗總召,針對檢察官到底要不要立案偵查一事,其實我剛剛已經提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就規定得很明確了,「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這是沒有裁量權的,而最高法院也有判決指出這是沒有裁量權的。我想對於所謂「其他情事」,委員會對此也已經表示,這個案子應該要啟動偵查,而這也是符合「其他情事」的要件之一,所以希望部長今天回去就責成某地檢署開始立案偵查這個案件,可不可以?
  • 蔡部長清祥
    我會轉知檢察機關,他們會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
  • 主席
    我覺得這完全就是法律的規定,謝謝。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質詢:洪委員孟楷:10:23

  • 洪委員孟楷
    (10時23分)我想請教法務部蔡部長,對於所謂的「疫苗掮客」一事,國人都深惡痛絕,如果真的有掮客,國人絕不分黨派,大家都共同支持要把犯罪的人和掮客揪出來。如果真的有掮客敢在臺灣最需要疫苗的時候發國難財、發疫苗財、發疫情財,真的是罪該萬死。
    今天這件事情是什麼時候爆出來的?並不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在質詢的時候講出來的,而是衛福部部長在公開場合上講的,他講去年有掮客,還有媒體報導衛福部部長「薛瑞元指證歷歷,當臺灣鬧疫苗荒之際,『掮客』要求總採購價金的30%作為訂金,每筆上億到幾千萬,意圖染指老百姓的血汗錢」,既然薛瑞元公開講「鬧疫苗荒之際,『掮客』要求總採購價金的30%作為訂金」,就代表有人跟他接觸要30%的錢,不然他也不可能憑空捏造「30%」這個數字。這不是我們立法委員提供的數字,而是薛瑞元部長講出來的數字,要求每筆上億元至數千萬元,意圖染指老百姓的血汗錢,那問題就來了,政府是一體的不是嗎?法務部、司法院、檢調單位看到現任衛福部長把一年多前的秘辛講出來,疫苗採購的時候,8,400億元的預算全部都通過了,當時的衛福部長陳時中說有人想讓臺灣不開心,我們也要求到底誰想要讓臺灣不開心,請他把真憑實據拿出來,我們共同譴責,但是到最後他並沒有拿出真憑實據。現在衛福部長薛瑞元講得更清楚,他提到30%,從數億元到數千萬元老百姓的血汗錢,這樣還不用調查嗎?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我會把委員的意思還有一些……
  • 洪委員孟楷
    這不是委員的意思,抱歉……
  • 蔡部長清祥
    還有把外界的報導……
  • 洪委員孟楷
    我要再釐清一點,這不是委員的意思。
  • 蔡部長清祥
    我知道,你現在講的……
  • 洪委員孟楷
    我現在完整講清楚,並不是我們現在爆一個料給你。錯了!這完全不同,今天是衛福部長薛瑞元爆一個料,他說在去年疫情最嚴峻的時候,掮客要染指我們的納稅錢、血汗錢,當時他沒有依法告發,沒有依法向檢調單位檢舉,也沒有依法向衛福部政風室提出檢舉,我覺得那是他當時的行為,但既然已經過去一年多,如今他講出來了,國人才恍然大悟,我們應該共同震怒啊!結果上面卻好像不當一回事,然後王必勝次長再出來改口說「我們不會告啦,因為告不到,人家在國外啦!」如果人家在國外的話,當時的衛福部官員有辦法跟一個在國外的掮客講電話講到30%,那我也滿佩服他的,那手伸得多深哪!後面的黑幕有多深哪!所以今天並不是委員爆料要求你們去處理,錯了!今天是衛福部長直接講有人在去年的時候犯罪,委員只是問:「奇怪,檢調怎麼還沒有動作?」這是不同的形式,政府是一體的,既然看到衛福部已經講出來有人要染指臺灣人民的納稅錢、血汗錢,那麼檢調還不動作嗎?還是你認為薛瑞元部長講的話不值得參考、沒有公信力,他只是隨便講講,這只是政治語言?我相信不是吧!
  • 蔡部長清祥
    我會要求權責單位把這一陣子所有的訊息都蒐集起來,如果有違法情事,該依法辦理就儘速辦理。
  • 洪委員孟楷
    最重要的是,他是在這個禮拜天在某市長候選人的特定場合公開講出來,所以會不會有影響選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嫌疑?現在他爆這個料,如果這個料是真,那我們共同譴責、我們要揪出那個疫苗掮客;但如果這個爆料是假,只是配合演出,這樣子會不會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嫌疑?
  • 蔡部長清祥
    我們會請執法單位去蒐證、去認定。
  • 洪委員孟楷
    但是有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畢竟他是在一個選舉場合公開講出這樣的話,過去從來沒有聽過,所以是不是有可能有這樣的情況?
  • 蔡部長清祥
    那就要看……
  • 洪委員孟楷
    你覺得他在那個台上講話,到底代表的是他個人還是代表衛福部部長?政務官有沒有上下班之分?
  • 蔡部長清祥
    這要由人事處來……
  • 洪委員孟楷
    要由人事處來認定?所以要看他有沒有請假,還是下班時間他……
  • 蔡部長清祥
    公務員都有上下班嘛……
  • 洪委員孟楷
    沒有錯,但他是衛福部長,是一位政務官,政務官有沒有上下班之分?比如我現在去這個場合,我就是代表我個人講話;我現在去另外一個場合,我代表的是部長講話,我想應該不至於吧!我覺得這是一個態度,並不是我們在這邊爆一個料,沒有真假、沒有確認,然後就要求檢調去處理,並不是這樣,今天是衛福部長已經講出有人犯罪的狀況,而我們在詢問為什麼檢調單位到現在還沒有動作?部長你也說你會責成相關單位,把這段時間所有的報導、發言都蒐集起來,並要求檢調單位依法辦理,對吧?
  • 蔡部長清祥
    當然,這是他們職責所在。
  • 洪委員孟楷
    好,謝謝部長。
  •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質詢:邱委員顯智:10:29

  • 邱委員顯智
    (10時29分)部長好、副秘書長好。其實我們都非常希望判決能夠得到人民的信賴,但我們要問的是要成就一個品質好的判決、乃至於起訴書或不起訴書的條件到底是什麼?我們應該去滿足這些條件嗎?理性來看的話,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的人力、勤休和過勞的問題必須獲得重視,如果長期處在案牘勞形的狀況下,那麼書類的品質當然就不會太好。
    非常感謝召委安排今天的議程,讓我們能夠和司法院及法務部一起討論怎麼樣改善司法人員過勞的問題。今天我比較想要討論的是院檢當中比較少獲得關注的法警勤務制度,法警勤休制度在法律上的定性到底是什麼?其實這非常重要,現有法警在目前的人力狀況之下,據本席所知,最近針對法警服勤新制有一些規劃的問題,最後我會提出兩項建議,希望院檢在規劃法警勤務制度時能夠加以參考。
    第一個部分是要確定院檢法警是否適用輪班制公務員的規定,這是一個核心問題,因為今年公務員法修正後,規範了一些公務員的工時,也就是說,每日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但是針對輪班公務員則是授權機關可以對每日工時上限和加班時數上限做一些合理的彈性調整,也就是不限於12小時的限制,但排班時應該遵守換班時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我們看一下左邊這個表格,表格呈現出來的是院檢法警工作型態的概略狀況,我們都知道院檢法警其實必須是全年無休,連過年期間也無法休假,只是提供服務的時候分為需要較多人力的核心工作時間(這也就是一般人的正常上班時間),另外則是需求人力較少的非核心工作時間,也就是一般人的下班時間和例假日,這是非核心工作時間。法警必須輪流值班來處理相關業務,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包括移送人犯、戒護工作都不能委由其他人代勞,也就是一定要由法警去做,所以今天的爭點就在於非核心工作輪值時間是不是構成輪班、輪休人員?是不是可以先請部長說明,然後再請副秘書長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關心,法警工作量非常的大,現在我們也儘量把工作性質分開,所謂的核心和非核心,非核心就是讓外面的警衛或維護機關的安全儘量由其他人來負責,讓法警能真正集中心力放在戒護、值庭等協助檢察業務的工作上。
  • 邱委員顯智
    我的問題其實是非核心工作時間,也就是下班時間和例假日的輪班是不是構成輪班、輪休人員?爭點就在這裡,因為這會牽涉到每日一定要12小時的限制。
  • 蔡部長清祥
    因為檢察機關是24小時服務,所以當然法警也要協助,也因此有部分人一定要在非正常上下班時間來輪值。
  • 邱委員顯智
    所以非核心工時輪值是一種輪班制嗎?
  • 蔡部長清祥
    還是應該要採輪班。
  • 邱委員顯智
    是不是可以請副秘書長就這部分加以說明?事實上現在還不是很清楚。
  • 主席
    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所垂詢的非核心時間,目前我們的法警確實是用輪班的方式,比如在11點之前的班和11點之後到第二天的班。因為大法官剛好針對公務員過勞的問題提出解釋,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及五院都要檢討,法警執勤的時間包含輪休,以及假設沒有辦法輪休的,要怎麼樣補償跟後面的補休,我們都在做檢討,因為已經……
  • 邱委員顯智
    好,我這一題的答案,我認為,就是非核心工時的輪值也是一種輪班制,我從下面兩個標準來看,法警就像剛剛部長也有講的,都是輪班輪休人員,你不能休息、大門不可以關起來,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定義,任何一種讓人員彼此接續的工作,以維持機構持續運作工時組織的方法都是輪班制。所以地檢署跟法院應該都算,那麼院檢的非核心工作時間的輪值,非常明顯就是讓人員彼此接續工作的一種方式。第二個,行政院目前公布的服勤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第一項也規定,不管是用什麼接續工作的方法、用什麼名稱,只要是全年無休的服務人員就是輪班輪休制度。就行政院草案的定義來看,也是沒有問題啦!
    我現在要講的是,確認法警輪休、勤休制度是輪班人員之後;第二個問題是,輪值方式怎麼安排,才能夠兼顧機關運作和法警的健康權?最近我不知道部長跟副秘書長知不知道?基層的法警反映,而且他們也發動了一個連署,也就是說,部分機關為了符合公務員服務法每日12小時的工時上限,規劃了一些新的勤休制度,引發了很多的反彈,就重點來講,就是基層反映──人力短時間內沒有辦法增加、總工時無法減少的客觀情況之下,一些新制的規劃為了形式上符合公務員每日工時的上限12小時,就是只讓他做到12小時,一定要求他做12小時的結果是什麼?因為他沒辦法再延長,就必須把值班時間拆分成好幾個零碎值班的時間,導致尤其是在中小型院檢服務的法警,反而必須增加輪班的次數和日數,因為你的工作時間變短,就要一直去上班,然後上班次數和日數變成增加了,反而打亂休息的時間,附帶增加很多通勤的時間,因為法院也許離他家非常遠,這樣的狀況,比起現制還有害健康。
    如果我們把他定義為輪班人員的話,我們就可能不受到這個12小時的限制,也就是說,這個機關就不一定要遵循一般公務員每日12小時工時規範的限制,你就可以去調整。所以我們是認為,是不是研議用這樣的方法?我具體建議3個方法,第一個,會同相關機關,是不是可以正式明確定性法警工作適用輪班制的規範?剛才部長跟副秘書長顯然也都同意,因為現在就是定性不清楚,所以才導致今天基層法警面臨12小時工時上限過於僵化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法警是輪班人員的前提上,每日工時上限你可以合理去調整,在規劃法警勤務制度的時候,你也可以把不同工時上限所擬定的服勤制度方案,包括每日工時可能超過12小時的現行服勤制度,都納入制度規劃的選項當中,去互相比較,以尋求比較符合機關和法警健康權的保障方案。第三個就是,法警在自己勤務制度上,應該更能主動參與這些規劃,包括提出這些方案。不知道部長和副秘書長對這個意見,是不是能夠有一些回應?
  • 蔡部長清祥
    有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法警勤務的安排,我們都是由高檢署負責定奪與規劃,所以我把這些建議帶回去給高檢署詳加研究,為了法警的福利或是正常的輪班制度,我想應該來多加思考。
  • 邱委員顯智
    副秘書長。
  • 黃副秘書長麟倫
    謝謝委員垂詢!委員這個建議,包含跟相關機關去明確界定輪班的範圍,我們當然一定會去進行;另外,合理規劃法警的服勤時數,我想現在我們就在研議,將來一定要符合法警健康權的維護,因為大法官已經有這個指示。
  • 邱委員顯智
    對。
  • 黃副秘書長麟倫
    委員希望我們在研議的時候,能夠讓法警的意見也有參與的機會,我們在研議的過程中,也會聽聽法警的看法,他們的建議案說不定規劃也真的很可行。目前我們面臨到現有的這些人力,跟所輪班執勤的時間點,我們要怎麼樣去規劃?既能夠達到原來的目的,也符合法律跟憲法要求健康權的維護,這個本來就是我們非常重視的課題,一定會照委員的指示去做。
  • 邱委員顯智
    簡單講就是,如果你把他定性為輪班人員,他就不會受到每日12小時的限制,然後可以增加一些彈性休息時間。請司法院和法務部就上開建議是否可採進行研議,並且在年底前提供一份書面報告到本委員會跟本辦公室,部長這樣可以嗎?
  • 蔡部長清祥
    好。
  • 邱委員顯智
    副秘書長,這樣可以?好,謝謝主席!
  • 主席
    今年年底12月31日?
  • 邱委員顯智
    對,現在已經11月底。
  • 主席
    好,還有一個多月啦!
  • 邱委員顯智
    對。
  • 主席
    部長跟秘書長,OK啦?
  • 邱委員顯智
    目的是希望他能夠就這部分可以去做一些思考啦!不要這麼僵化。
  • 主席
    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還有邱顯智委員。
  • 邱委員顯智
    對。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張委員其祿、鍾委員佳濱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及張其祿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

    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敬請法務部函覆本席:
    一、新北市長某候選人遭指控,發放200到500元給計程車司機,要求在車身貼上競選文宣貼紙,但也強調不貼也有錢可拿,疑似涉嫌賄選。調查局長也證實,已將相關事證移給新北地檢署,為何遲遲無立案?何時會偵辦?
    二、民間學者針對軍事間諜等國安威脅,建議法務部的檢察系統,可適度評估設置專業檢察官或邀軍檢參與來強化,請問法務部如何評估?
  • 項目
    三、遏止毒品氾濫一直是法務部重點工作之一。依目前「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規定,檢舉種植大麻者,最高每株可發給800元檢舉獎金。惟相較於種植大麻獲利者,每株預估可獲利30萬元,檢舉獎金與預估獲利差距過大,恐難吸引吹哨者冒生命風險檢舉,法務部可有提高檢舉獎金,加速遏止大麻氾濫之具體作為?
  • 委員黃世杰書面質詢

    「數位資產」或是「加密貨幣」是否應主動申報?
    一、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即係在規定公職人員應負申報義務之財產範圍,凡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無論其存在形式為何,公職人員依法均負有申報義務,與受理申報機關於受理時或事後是否能查核並無關聯,例如條文中例示之現金、珠寶、古董或字畫等,如係存放於家中,受理申報機關亦無確實之查核管道或機制,惟此等現實情形,完全無礙於公職人員在法律規範上應盡其依法申報之義務。如現金,雖於受理時受理申報機關無從查核,惟如事後查明其有應申報而未申報之情事,即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此在實務上已有諸多實例可證。同理,新興科技所產生之虛擬資產(如NFT)乃至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亦不應因查核管道有無建立而影響其法定之申報義務,否則財產申報制度之立法目的將因此一漏洞而無法達成,至為顯然。
    至於如何申報之技術問題,亦非無解決之道。如珠寶、古董及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若是無市價或是市價計算不易,應該如何申報?依「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故虛擬資產或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應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範疇,可以依照該等規定估算其價值,且其交易情形較古董字畫更常有公開之市價可資參照,認定上更無困難才是。
    然而,針對加密貨幣是否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財產,法務部111年5月13日法廉字第11105002510號回覆監察院之公函,針對「數位資產」或「加密貨幣」是否應申報之疑義,法務部竟以「數位資產或虛擬貨幣即使作為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因其交易「去中介化」及「匿名化」,意即資金流向具匿名性且不具資金來源可溯性」為理由,率爾認為數位資產「目前暫無從納入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財產之範圍」。換言之,法務部作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主管機關,竟輕率的以數位資產查核困難或是無法查核為理由,否定其屬公職人員應申報財產之範圍,與前揭法律條文明文規定之財產申報義務範圍相左,不但違背法律文義,且與行之有年之實務運作不合,顯有立即檢討更正之必要,爰要求法務部於二周內提出更正之解釋函令,並儘速與相關機關會商研議數位資產申報之具體方式,以利達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一條所定「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之立法目的。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1.台北地院有審理一竊盜案,贓物僅100元的九層塔盆栽1盆,且當事人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行為時已80歲,因此判當事人免刑。
    2.判決書中指出,檢察官享有極大的裁量權,檢察權行使完全依個人的專業良知,應該勇於承擔,為所當為,以更細膩、具體、合理的方式實踐正義,才能貫徹立法意旨並保障人權。
    3.事實上,檢方面對數量繁雜的海量案件,將各種案件直接丟往法院,由法院來認定,省去檢方工作量,已成為陋習了。
    4.因此,究竟是檢方未善用微罪不舉制度?還是整體檢察人力不足,無法仔細衡量每一個案件的案情,才致使這樣100元的九層塔案,也移送到法院開庭審查?顯而易見了。
    5.本席曾質詢,檢察官秘書制度,至今法務部仍然無法做出確切的回應,這恐怕就是致使檢察制度無法精準、精確在第一時間發現微罪的原因。
    6.爰此,請法務部針對增加檢察官秘書一事,目前研擬狀況,以及改善檢察官整體辦案審案環境,提出說明。
  • 委員鄭運鵬書面質詢

    今天的議程是「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專題報告。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所以,檢察官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範圍,即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之案件: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然而,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處分,都必須經過偵查程序,雖然沒有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但檢察官發動的偵查,已經動用廣義的司法資源,能否稱之為「微罪不舉」有待商榷。
    目前,台灣法界或有提倡微罪不舉之制度,是要仿效日本的警察的微罪處分制度。日本警察微罪處分之案件,可以自行結案,不必移送檢察官偵辦,目前日本微罪不舉案件,約略得區分為下列幾種:
    1.被害金額微小且犯罪行為情節輕微,而犯罪嫌疑人已將贓物返還被害人,並經其表示願意原諒犯嫌,且犯嫌亦屬非素行不良之偶發性犯行,並無再犯之虞之竊盜、詐欺、或贓物罪嫌。
    2.犯罪情節輕微、金額極其微小,且共犯之全體並無再犯之虞之賭博案件初犯者。
    3.非素行不良之偶發性行為之特種犯罪類型案件或輕微之粗暴犯(如傷害、暴行等)。
    4.除前開三種類型外,經檢察長特別指定之特種犯罪類型案件或輕微少年事件之簡易移送。
    因此,要加強微罪不舉制度,應可仿效日本的微罪處分權制度,在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範圍內,在條例出更細微的案件,讓警察可以直接處分,不必移送檢察官偵辦。警察機關只要每季向地檢署呈報相關案件文書,經檢察官審閱,認為沒有違失即可結案,若有問題則立案偵查,如此才能真正節省檢察官的人力運用。
  •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邀請司法院。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然根據監察院調查,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為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但成功行使求償權僅12件,求償金額僅165萬元,比例懸殊甚大。請問院長,司法院自2012年至2020年8月底止,刑事補償事件案件數是903件,補償金額3億5292萬元;但求償件數只有5件,佔總件數的0.55%,求償金額為23萬元,僅佔總求償金額0.07%,求償比例低落原因為何?
    二、邀請法務部。據媒體報導:「2019年11月間,調查局航基站發生6.5公斤安非他命遺失案,桃園地檢署擴大追查,循線查出徐姓犯人長達9年盜賣毒品,共盜賣3萬顆一粒眠、524公斤K他命,不法所得高達3億6,000萬元,徐姓犯人在偵審期間,對盜賣K他命、搖頭丸全都認罪,但始終否認有拿走6.5公斤安非他命,也讓調查局懷疑另有內鬼未現身」。請問部長,不見的6.5公斤安非他命,三年後竟然「完璧歸趙」在庫房,調查局清查過程顯然有嚴重問題.但遲遲沒有懲處名單的原因為何?
    三、據媒體11月14日報導:「近期國內發生多起求職詐騙,並將人囚禁的案件。日前警方再破獲,有詐騙集團以徵才名義招到人後,不只要求提供人頭帳戶,還以電擊棒施暴,警方日前在苗栗一棟透天厝救出6名受害者,逮捕到9人嫌犯」。請問部長.身為偵查打擊面向的主辦機關,對於詐騙集團以不法手段囚禁,凌虐被害人這種嚴重戕害人權的犯罪行為,是否有研議積極溯源、斬斷金流、消滅組織、從重究責之方法來遏止不法?
  • 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微罪不舉,為節省司法資源,增進司法效率之重要措施,爰本席特就各項司法,行政之措施提出質詢。
    說明:
    一、微罪不舉為節省司法資源之重要措施,其中包括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透過回饋社會之方式,給予被告自新之契機,有效分配司法資源。
    二、除具體之緩起訴、職權不起訴處分外,刑事訴訟法亦賦予司法警察對於現行犯報請檢察官准許後,不隨案解送之權利,此亦為增進司法資源有效運用措施之一環。
    三、隨案解送需一定之人員配置,不隨案解送可有效減少司法警察之負擔,法務部應有效應用相關規定,以達節省司法資源之效。惟,觀諸各項法規,僅刑事訴訟法對於不隨案解送有原則性之規定,檢察官端未有確切之審核標準。爰敬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本委員會。
  • 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

    一、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於109年8月26日共同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半年報告」,將於全國大型地檢署成立「立案審查中心」,濫訴、簡易案件將由審查中心結案,讓民眾的案件可以更快獲得結果,而目前各大型檢署設制情形為何?相關執行成效為何?未來是否適用全國各地檢署設置之可能?
    二、根據法務部統計地方檢察署檢察案件收結情形,新收件數從107年約48萬6千件上升至111年截至10月底約54萬件,而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110年底地方檢察署總計僅1,203人,對於各地方檢察官來說,業務壓力逐年增加,是否應規劃透過增加檢察官人數及相關輔助人力以緩解司法人力資源壓力?
  • 主席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0時42分)
User Info
林思銘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竹縣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