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通案決議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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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通案決議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甲、經濟部主管 -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通1。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44億0,270萬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4億5,270萬元。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利益)原列304億7,939萬6千元,減列「服務費用」
1,300萬元「含水電費1,000萬元、
旅運費300萬元(含行銷費用50萬元)」、管理費用100萬元(含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95萬元(虎尾糖廠廠內軌道運輸可行性評估)(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4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04億6,444萬6千元。 -
3.稅前淨利原列39億2,330萬4千元,
增列6,495萬元,改列為39億8,825萬4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5、15。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修正為
1.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重大之建設事業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1億3,014萬8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明文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邱議瑩 蘇治芬 邱臣遠
連署人:林岱樺 -
新增決議62項
1.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公布2019年水污染違規四大企業,包括農地工廠沅泰工業、國營事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肉品龍頭大成長城公司、食品大廠味丹企業,分別被環保署裁罰百萬元至千萬元。綠色公民說,這些大廠明明有資源做好環境管理,卻偷排廢水讓全民承擔社會成本,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呼籲這些企業出面說明並提出改善作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多處畜牧場因廢水、污泥問題2019年遭裁罰13次居冠,作為國營企業卻未遵守法令規範,顯見有嚴重內部管理問題,且長期沒有做好改善措施。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污染防制(治)支出為3億2,070萬8千元(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為7,647萬1千元,費用支出2億4,423萬7千元)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產銷營運計畫─(三)環境保護污染防制(治)支出」就上開計畫執行疏失及其改善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投資」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著重於推動各事業部與各區處管轄土地之環境綠化與美化,並配合政府政策持續撫育林木,以提升環境品質及做好減碳工作,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策推動太陽光電的過程中卻屢遭質疑砍樹種電是否真環保。據報導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這些是「不適耕作地」,受到鹽害的影響嚴重,雖然之前用來平地造林,但樹況很不理想;而且若改為光電,換算的減碳量為現有林況的18倍。不論辦理不適耕作土地盤點計畫或推動營農型太陽光電顯然資訊不夠透明且與民眾之間缺乏溝通。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不適耕作地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之範圍公告,並與預估發電目標與期程說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位於屏東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豐農業循環園區」於110年7月啟用,考量畜殖事業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營業部門,東海豐豬場甫完成改建,由於試運轉期間發生豬隻死亡率高於預期、豬源供應不足等問題仍待解決,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指標「母豬年離乳仔豬數」(PSY)108年度為20頭,仍低於養豬先進國家,例如:104年度丹麥平均數為31.6頭,與我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指標差距甚遠,上述跡象在在證明該公司營運效能仍有提升空間,待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俾提升營運績效。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
4.關於中崎有機農業專區與橋頭科學園區共存之爭議至今尚未解決。內政部營建署指出,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於1994年2月發布實施,現中崎有機農業專區所在地,劃設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將開發作為都市發展用地使用,土地所有權人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1月起與高雄市政府農業局簽訂5年租約作為臨時農業使用。針對中崎有機農業專區將採取「保障租期」及「協調農業用地安置」等處理方案相關問題,期許有機農業專區與科學園區均能獲致適宜發展。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接連4年未獲投資收益,此外,關於部分轉投資事業方面也未見其良好經營績效。近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亦有4年皆未產生投資收益情形,投資效益偏低,宜全面研酌有無繼續投資之必要,以避免積壓資金,並影響轉投資效益。舉例而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104至108年度投資情形,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聯亞生技開發公司僅104年度獲投資收益,105年度起均無獲利,此外,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104至108年度均未產生投資收益。由於上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項目績效欠佳,恐造成資金積壓而影響資金運用效益,爰宜重新檢討投資策略及目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6.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外收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4億5,974萬3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估110年度可獲配轉投資事業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收益。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部分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投資效益偏低,宜全面研酌有無繼續投資之必要,以避免資金積壓,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有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其中「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聯亞生技開發公司」自105年度後皆無獲利,另外尚有太景醫藥研發控股公司近5年來均未因投資產生收益,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項目績效不佳,且自110年度起亦未見有新增投資之相關規劃,因此可能影響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作效益,允宜檢視投資策略以改善現況,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40億8,737萬3千元,係110年度預計變賣49筆土地之收入60億6,353萬4千元,扣除帳面價值淨額19億7,616萬1千元後,獲致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收益40億8,737萬3千元。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之土地,皆係戰後接收自日本政府違法取得之原住民傳統土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返還或補償占用原住民土地之書面報告,以避免繼續損害原住民利益。
9.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收入─勞務收入─服務收入」編列21億2,493萬9千元,其中8億6,615萬3千元係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收入,較109年度預算編列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收入11億1,073萬元,減少2億4,457萬7千元,且主要收入來源的岡山、崁頂垃圾焚化廠將屆期,恐影響環保事業營收影響甚鉅。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水電費」編列4億6,157萬元,比109年度預算4億5,613萬4千元,雖只增加了543萬6千元,但跟108年度決算3億6,155萬3千元比較,卻增加了1億0,001萬7千元,「水電費」應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及執行,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服務費用、水電費」編列4億6,157萬元,比109年度預算4億5,613萬4千元,增加預算543萬6千元,惟108年度決算3億6,155萬3千元比較,增加1億0,001萬7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12.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使用材料費」編列102億9,554萬8千元,比較108年度決算數86億0,550萬9千元,大幅成長16億9,043萬9千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就預算數與前年度決算數差距巨大提出檢討與說明,恐有浮編預算之嫌,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材料費」編列102億9,554萬8千元,比較108年度決算數86億0,550萬9千元,大幅成長16億9,043萬9千元,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就預算數與前年度決算數為何差距如此之大提出詳細說明,恐有浮編之嫌,為撙節預算,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14.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使用材料費」編列102億9,554萬8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09億9,779萬6千元減列7億0,224萬8千元,惟與108年度決算數86億0,550萬9千元相較,大幅成長16億9,043萬9千元,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就預算數與前年度決算數之差異數提出說明,恐有浮編之嫌,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15.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編列292億8,022萬元,比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7億6,017萬2千元,雖略高於109年度,惟相較以往年度表現仍欠佳;而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編列240億8,720萬元,雖較109年度減少9億8,118萬2千元,減幅3.91%,卻較108年度決算數增加30億8,241萬8千元,增幅為14.67%,顯示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不斷提高,表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有待提升,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營業收入292億8,022萬元,比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7億6,017萬2千元,雖略高於109年度,惟相較以往年度表現仍欠佳;而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成本240億8,720萬元,雖較109年度減少9億8,118萬2千元,減幅3.91%,卻較108年度決算數增加30億8,241萬8千元,增幅為14.67%,顯示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不斷提高,表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有待提升,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編列240億8,72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50億6,838萬2千元減列9億8,118萬2千元,減幅為3.91%;惟與108年度決算數210億0,478萬2千元相較,大幅成長30億8,241萬8千元,增幅達14.67%。而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營業收入292億8,022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300億4,039萬2千元減列7億6,017萬2千元,雖略高於108年度決算數,惟相較以往年度表現仍欠佳。顯示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不斷提高,表示台糖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有待提升。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營業成本」編列240億8,720萬元。依各年度預決算,110年度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為82.26%,為自106年度以來第二高,顯示該公司營業成本管控能力未見提升,應針對用人、生產及採購等面向研謀對策,在兼顧品質情況下亦應適度降低成本,以避免壓縮獲利空間。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提升營運績效。
19.養豬快70年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17座養豬場,卻第一次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要自蓋屠宰場,從事肉豬屠宰業務。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從未自己殺過豬,跨足宰豬可能會浪費國庫的錢,不想接受,壓力很大。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從民國40年代就開始養豬,年產毛豬約30多萬頭,最近稍減到25.5萬頭,但在國內仍是養豬大戶,肩負調節國內供應與豬價功能。可是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己養豬,自己有賣場賣豬肉,70年來卻從未自己屠宰過成豬,都是送給外面屠宰場處理。沒想到近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盯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頻頻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找土地,自建屠宰場,讓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頗為困擾。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層說,隨著國人對肉品質越來越高,國內許多屠宰場尚無法達到國際HACCP(豬場危害分析與重點管理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希望提升其軟硬體水平。但屠宰場被視為鄰避設施,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限土地規定不可出租這些行業,因此被要求要利用自家土地自建屠宰場。不過據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實另有深意,因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國營事業,如果自己有屠宰場,當市場豬隻供給過剩時,政府可下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助殺一些豬放在冷凍庫,藉此調節豬價,畢竟民間屠宰場「比較叫不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無指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要蓋在何處,不過一座基本規格,至少日處理600頭豬的屠宰場,建造成本至少10億台幣,並不便宜。這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頗為為難,因為沒殺過豬,中央部會又要求,感覺壓力很大。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表示,其實建立一條龍養豬作業,從養、屠、配到售一手包,對經營是比較有利,公司過去也曾評估過自建屠宰場。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畢竟是國營事業,會涉及與民爭利問題,其次屠宰業是勞力密集行業,國營體系制度其實也不太適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國內屠宰場確實有必要達到國際規範作業,樂於輔導民間屠宰場更新他們的廠房與設備,達標以利台灣豬隻外銷。但公司認為應該是找屠宰場合作,包括入股當股東也可以,而不是自建屠宰場。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豬隻屠宰符合HACCP(豬場危害分析與重點管理規範)作業規劃」書面報告。
20.衝刺綠電是蔡政府的目標,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極配合建置太陽能,但其中「營農型光電」執行過程險些發生「砍樹種電」惡名。如屏東縣萬巒鄉新赤農場營農型太陽光電計畫,卻遭地方質疑要砍掉平地森林!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全案暫時擱置,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仍強調值得繼續推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盤點2,600公頃土地,後來扣掉賣相不佳土地,最後提出200MW目標。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開始平地造林計畫,已投入約124億元,估占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之二成,其中3個造林地規劃為森林園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早期以發展林業、景觀為目標廣為造林,已具成效,如躁進配合能源政策改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業經營為本質之目標執行以光電發展為主的「農業經營結合太陽能專案計畫」將讓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背上「違反農地農用、破壞台灣農地」之罵名。雖然能源和林業發展都是國家重要政策,但應更謹慎維護國內農地,更不應為配合再生能源政策變更土地使用區分,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恪守營運宗旨,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業經營結合太陽能專案計畫執行規劃檢討」書面報告。
21.因應後疫情時期經濟發展,行政院針對台商回台土地需求「超前部署」,決開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南部9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總開發面積1,204公頃,預計提供843公頃用地供廠商建廠,分別是:嘉義南靖和公館農場、台南番仔寮農場、高雄九鬮農場、雲林馬光農場、彰化二林農場、台南沙崙農場、高雄白埔農場、屏東隘寮溪農場。此外也一併擴大屏東加工出口區,開發面積30公頃。第一期將優先開發嘉義、台南、高雄、雲林4縣市、5處農場,開發面積744公頃,可供產業使用的土地面積520公頃。第一期開發經費預估330億元,將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經濟部已完成跨部會協商。另外,擴大屏東加工出口區也在第一期之列。為趕在2021年底提供廠商進駐,經濟部將採取三大策略,一是分期、分區開發;二分別先開發99公頃以下土地,避免逾100公頃須進入二階環評曠日廢時;三加速園區開發時程,在園區公共設施施作時,開放廠商同步建廠,縮短等待時間,力拚2021年底開放廠商設廠。至於彰化二林、台南沙崙、高雄白埔、屏東隘寮溪農場則列入第二期開發,最快2024年讓廠商進駐。過去工業區開發往往要3至5年,這次努力在2至3年完成。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政策,明列「配合國家經濟及公共建設等發展需要,以多面向方式提供工業區、產業園區及太陽能光電等用地」,但有鑑於國內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目前尚有土地可供運用,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處為「農場土地」,雖遵守「土地只租不賣」決議,惟變更農地為其他用地,又跳開「二階環評」更可能造成農地減少及周遭環境衝擊。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恪守營運宗旨,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配合中南部產業園區計畫執行規劃檢討」書面報告。
2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效利用土地,提升經營績效,公開標租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未能有效遏阻承租人違約使用獲利,也未收取標租作業權利金且有減收積欠租金承租人之違約金。再者,因管理不當,怠於就承租人違規使用情形妥以即時之處置,導致須耗資提訟追償土地,就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嚴重管理失職之處。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公開標租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違規使用之檢討報告。
2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國家政策,自2005年啟動產業文化資產清查作業及再生計畫,積極辦理產業文化資產再生迄今,對外宣傳亦以文化保存成果為傲。惟文化資產保存作業涉及當地居民生活之共生共享,應可積極推動加入當地民眾與文史工作者之參與程度,更可達成文化資產保存之成效。有鑑於台灣糖業於日前發生有關「蔣公堤功德碑」遷移及「三崁店神社」石柱遺失之爭議,遭台南地區文史工作者及地方居民強烈表達反對意見及批評,實有傷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成果。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文化資產保存再生增加民眾與文史工作者參與規劃之檢討報告。
24.110年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行銷費用項下編列數筆經費辦理廣告、政策宣導等,但這1年來,陸續有多件砍樹種電的個案發生,不僅該政策造成極大爭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說明上亦未能說服國人。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截至108年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仍有6處閒置停閉廠房及營業場所之建物,108年度仍需負擔地價稅2,727萬4千元、房屋稅359萬7千元及管理費699萬5千元,合計3,786萬6千元。由於停閉廠房及歇業之營業場所倘長年閒置,未積極利用,不僅積壓資金且尚須負擔稅賦,況部分停閉廠房自75年8月即停閉迄今,皆未能強活化成效,顯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政策為禁止農地種電,然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於2020年7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釋出4筆農地發展光電,包括古坑區25.32公頃、西部區33.26公頃、花蓮區159.85公頃、台東區11.16公頃,總計230公頃。而2020年2月屏東萬巒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造林地規劃農電共生即引發社會對「砍樹種電」之疑慮,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未引以為鑑。且未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棲地、生態價值、適合農業生產及地力條件不佳等3類完成造林地」公告完成盤點結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急著推動農地種電計畫,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整體光電政策欠缺通盤思考與規劃。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整體光電政策及經農業委員會盤點結果許可之光電發展場域之書面檢討報告。
27.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政策為禁止農地種電,然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於2020年7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釋出4筆農地發展光電,包括古坑區25.32公頃、西部區33.26公頃、花蓮區159.85公頃、台東區11.16公頃,總計230公頃。其中以花蓮鳳林的造林地為面積最大之規劃案場,然而該土地為造林地,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規範,應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完成盤點造林地成效後公告,始能確定該筆土地是否得以開發。再者,鳳林造林地開發與否亦涉及當地原民部落的傳統權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欲釋出該筆土地委外設置光電廠,並未詢問過當地原民部落,迄今部落未有發聲機會。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議紀錄明白記載「考量開發區域地理位置及完整性,且囿於花東地區土地開發,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有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規定」,卻未事先徵詢部落意見即於董事會決定釋出,已屬本末倒置,先射箭再畫靶。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原民部落溝通結果及未來溝通機制規劃之書面報告。
28.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管理費用─稅捐與規費」1億6,111萬9千元,其中與停閉廠房及歇業場所建物有關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預估約3,087萬1千元,經查台糖公司各區處停閉廠房及部分歇業營業場所之建物已閒置多年,不僅積壓資金運用,亦須負擔稅賦等,應宜積極改善,以提高資產運用效益。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部分)「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稅捐與規費」編列1億6,111萬9千元。根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停閉廠區建物閒置面積合計5萬7,145.45平方公尺,歇業營業場所建物閒置面積合計3萬8,740.94平方公尺。由於停閉廠房及歇業之營業場所倘長年閒置,未積極利用,不僅積壓資金且尚須負擔稅賦,應加強活化成效,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30.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稅捐與規費」1億6,111萬9千元,其中與停閉廠房及歇業場所建物有關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預估約3,087萬1千元。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區處停閉廠房及部分歇業營業場所之建物已閒置多年,不僅積壓資金運用,亦須負擔稅賦等,待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積極改善計畫,以提高資產運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營業外費用」計畫下編列「其他營業外費用」18億3,353萬6千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110年度並無增加投資之規劃,預計獲配現金股利或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收益者計13家,收益合計7億4,920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之7億4,113萬元及108年度決算數之9億8,102萬6千元,分別增加807萬9千元及減少2億3,181萬7千元。惟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104至108年度投資收益或或損失情形,發現近年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轉投資項目績效欠佳,恐造成資金積壓而影響資金運用效益。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2.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編列12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15億餘元皆為繼續計畫,惟蒜頭糖廠五分車延駛至嘉義高鐵站投資計畫預期報酬率為負值,該計畫投資金額無法回收,另部分計畫108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4成。該計畫明顯無法回收,亦無投資之必要,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編列12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其中部分計畫108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亟待研謀改善。另蒜頭糖廠五分車延駛至嘉義高鐵站投資計畫除無法回收外,預計虧損金額將逐年遞增,該案奉行政院指示辦理,允宜積極爭取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每年營運損失或檢討強化創新經營模式等方式,以維公司整體營運績效及股東權益。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編12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皆為延續以前年度之繼續計畫,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合計15億6,165萬9千元,其中「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開發投資計畫」及「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7.33%及3.55%,為撙節預算,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35.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編12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皆為延續性計畫,110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預算編列15億6,156萬9千元,其中「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開發投資計畫」及「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7.33%及3.55%。依審計部108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事項,「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開發投資計畫」係因未妥適評估當地業者工程能量,衍生施工人力機具不足,致無承攬廠商投標而一再流標,整體鋼構、水電等工程因而延宕所致;「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則因招標前置作業延遲,且後續招標進度未將較易維修之乾料餵飼系統納入招標條件等,影響廠商招標意願而多次流標,造成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6.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專案計畫」編列15億6,165萬9千元,共12項繼續計畫。根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蒜頭糖廠五分車延駛至嘉義高鐵站投資計畫預期報酬率為負值,甚至部分計畫108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4成,允宜通盤考量未來年度預算執行能量及工程進度是否能如期如質完成等問題,覈實評估所編經費規模及期程之妥適性。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利未來計畫順利推動。
3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其所屬之16處畜殖場改建為現代化農業循環豬場,期程自107至110年,總經費共編列107億4,079萬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107年決算數800萬元,108年決算數為2,880萬元,僅累計3,680萬元之決算數,108年執行率僅有2.78%。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率過低原因係為第一期(108年度)統包工程招標作業嚴重延宕,於108年僅取得6張農許,第一期工程亦歷經3次流標,進而影響廠商招標意願,接續造成109年度招標進度延宕、執行進度落後,後續招標進度亦未做調整,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計畫低執行成效及後續改善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8.美國萊豬已開放進口,讓台灣豬肉更讓國人喜愛。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表示,「讓國人更容易取得安心的肉品」是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使命,改建原有傳統豬場及強化銷售通路,則是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的二大重點方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斥資107億元在台推動「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全面改建12座原有傳統式豬場為新型豬場,預計2023年底完成,屆時約26,500頭母豬,每年可上市的肉豬將由現在的38萬頭,目標值可增加到50萬頭。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2項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其中「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已累積投入107億4,079萬元,其中110年度「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編列8,148萬8千元。惟查,截至108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3.55%,據監察院審計部及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則因招標前置作業延宕,且後續招標進度未將較易維修之乾料飼餵系統納入招標條件等疏失,影響廠商招標意願而多次流標,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計畫因事前規劃與執行上疏失,暨其改善對策與修正計畫期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推動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計投資總額為107億4,079萬元,110年度預算數為8,148萬8千元,經查,該計畫截至108年度累計預算數10億3,680萬元,累計決算數3,680萬元,累計執行率僅3.55%,執行率其差無比,恐影響後續計畫進程。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0.「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僅3.55%,依審計部108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事項,係因未妥適評估當地業者工程能量,衍生施工人力機具不足,致無承攬廠商投標而一再流標,整體鋼構、水電等工程因而延宕所致。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改善與增進執行率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編列8,148萬8千元。查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且部分畜殖場甚未規劃改建期程,恐影響整體計畫效益,應予檢討。如何加速改建計畫,兼顧經濟與環保,興建新型豬場,增加產能,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2.有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累計執行率未如預期,且部分畜殖場尚未納入改建期程規劃、部分恐難取得農業許可,為達豬場改建整體產量目標,應允積極研謀善策因應,力求如期如質完成。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3.截至109年8月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面積為4萬9,819公頃,檢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配合政府政策徵收後發還土地利用情形,自94至109年度8月底止,發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面積為274.53公頃,其中閒置未使用土地面積達167.54公頃,占61.03%。雖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自建出售及合建政策以配合政府釋出土地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發展地方,然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應多元運用可開發土地,配合國家安心住宅政策,合作興建社會住宅供民眾租用,不僅可活用土地獲得租金收入,亦可配合政府政策落實居住正義等問題,協助弱勢族群及青年之住宅需求。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土地資產研議與地方政府合作興建社會住宅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44.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政策為禁止農地種電,然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於109年7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釋出4筆農地發展光電,包括古坑區25.32公頃、西部區33.26公頃、花蓮區159.85公頃、台東區11.16公頃,總計230公頃。而109年2月屏東萬巒的台糖造林地規劃農電共生即引發社會對「砍樹種電」之疑慮,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未引以為鑑。且未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棲地、生態價值、適合農業生產及地力條件不佳等三類完成造林地」公告完成盤點結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急著推動農地種電計畫,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整體光電政策欠缺通盤思考與規劃。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先就各光電開發案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並在未獲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核定前,應先暫停開發。
45.為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擴大盤點可利用土地,預計接續釋放農地以建置太陽光電設施。其中,針對「公開招標出租古坑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案」,已於2020年12月28日完成發包,刻正進入評估階段,然過程中卻未先與雲林縣政府、民間團體溝通,恐衝擊地方相關單位對於該處之整體規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發出聲明,表示後續開發仍須經由主管機關(亦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過土地變更,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跳過與地方溝通,逕行發包評估乙事,已於地方引起不小反彈,實則無法取信於社會。再者,雲林縣政府早已先於此標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並通過「古坑麻園有機農業園區評估暨整體規劃」,預計針對相關空間做整體規劃,以利未來得如實推動古坑鄉地方創生計畫。綜上所述,儘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聲稱,針對古坑鄉土地僅發包評估,後續仍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裁量是否通過土地變更,在此之前不會貿然行動,卻顯有未善盡溝通之責,更恐破壞地方政府、團體對於現地之擘劃。為避免相同情事再生,應提出相關配套與說明。爰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謹守聲明與尊重地方,針對逕行招標古坑鄉麻園土地設置光電設施乙事,恐衝擊當地產業環境及相關單位對於地方長期經營與擘劃,提出說明與配套,並積極研議得如何與地方有效活用該用地,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46.近年來私立大學因少子化陸續面臨退場,私校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承租的土地,將遭荒廢閒置。雖經濟部表示得依個案處理,但私校停辦後收入銳減,即使租金便宜仍無力償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盤點全國各校使用土地狀況與周邊環境,擬定相關資產活化計畫。為敦促台糖研議上述措施,若大筆國有土地遭到不當占用將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資產活化計畫之書面報告。
47.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於「管理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法律事務費」828萬1千元,有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管領之土地居各國營事業之冠,歷年來發生諸多侵占、違反出租目的使用及違法出售弊案等案件,但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求償進度緩慢。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季彙整土地糾紛及求償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之案件處理或求償進度,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監督該項預算之使用。
4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近年為改善砂糖長期虧損而陸續關閉糖廠,並運用各廠原有人力轉型經營多角化事業;92年起組織再造,成立砂糖、生物科技、精緻農業、油品、畜殖、休閒遊憩、商品行銷及量販共8大事業部。量販事業因未達經濟規模致長期虧損,於108年6月17日停止營業。惟該公司109年截至8月底止,砂糖、畜殖、精緻農業及休閒遊憩虧損金額0.57億元至1.98億元,尚難藉由多角化經營而提升獲利能力。雖8大事業虧損部門從104年度之4個減少至108年度之3個,合計虧損金額亦有降低情形,惟此係因量販事業退場所致,且同期間僅有油品事業、商品行銷及休閒遊憩部門未曾虧損,顯示部分事業單位之營業收入不足支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致產生營業損失,足證多角化經營之具體成效仍未彰顯。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多角化經營策略及經營績效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9.「沙崙智慧綠能循環住宅園區開發投資計畫」截至108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僅37.33%,但卻預計110年6月就能完工,投資回收年限為29.95年,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50.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預算,編列「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40億8,737萬3千元。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36年接管共計11萬8,206公頃土地,惟檢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被徵收後發還之土地利用情形,自94至109年8月底止,被徵收土地面積計857.81公頃,發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面積為274.53公頃,其中閒置未使用土地面積達167.54公頃,閒置未使用土地高達67.54公頃,閒置未使用土地占比61.03%,顯示超過半數土地閒置,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閒置未使用土地之運用及未來規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1.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編列6億8,784萬元針對其所屬屏東縣東海豐畜殖場進行改建,惟依據審計部審核意見指出,東海豐豬場試運轉期間發生豬隻死亡率高於預期、豬源供應不足等問題,仍待解決,且與丹麥先進養豬國家相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母豬年離乳仔豬頭數顯屬偏低,均待檢討改善,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整體營業績效。
52.鑑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綠電政策先前已積極針對所屬之不適耕地進行盤點,預備釋出進行太陽能裝備建置,惟砍樹種電議題爭議不斷,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不適耕地規劃太陽能期程及消彌爭端之解決辦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民眾之疑慮。
5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被徵收後發還之土地利用情形,自94至109年8月底止,被徵收土地面積計857.81公頃,發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面積為274.53公頃,其中閒置未使用土地面積達167.54公頃,閒置未使用土地占比61.03%,顯示超過半數土地閒置,實有改善使用效益之必要。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9年8月底止,砂糖、畜殖、精緻農業及休閒遊憩虧損金額介於0.57至1.98億元,顯然藉多角化經營難以提升獲利能力。若倘無土地開發業務每年超過12億元營業利益之挹注,則整體經營績效恐更未盡理想,顯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實待檢討。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精進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國內外轉投資案計20項,總投資金額60億1,370萬元,其中104至108年度投資收益或損失情形均欠佳,恐造成資金積壓而影響資金運用效益,爰宜重新檢討投資策略及目的。爰此,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檢討及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36年接管11萬8,206公頃土地,經陸續處分或被徵收後,109年度截至8月底土地面積為4萬9,819公頃,其中歷年來增加之土地面積僅6,766公頃,減少土地面積總計達7萬5,153公頃,該公司逾半數土地資產皆已處分,雖土地之減少多為被動配合政府相關政策,惟持有土地之運用,影響資產運用效益甚鉅。惟檢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被徵收後發還之土地利用情形,自94至109年8月底止,被徵收土地面積計857.81公頃,發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面積為274.53公頃,其中閒置未使用土地面積達167.54公頃,閒置未使用土地占比61.03%,顯示超過半數土地閒置,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徵收後發還之土地運用仍待加強。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閒置土地使用提出檢討報告與增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7.有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部分轉投資事業已連續4年(104至108年度)未獲投資收益,其中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聯亞生技開發公司僅104年度獲投資收益,105年度起均無獲利;太景醫藥研發控股公司均未產生投資收益,恐造成資金積壓而影響資金運用效益,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宜重新檢討投資策略及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8.有鑑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開發營業利益預估僅為近5年決算平均數之2成餘,且自88年起陸續收回高鐵車站區段徵收抵價地計85萬餘平方公尺,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有69.96%抵價地未進行開發利用,每年尚須支付高額地價稅及管理費,顯示該公司相關土地規劃及利用成效不彰。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9.有鑑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預算案編列營業利益7,491萬9千元,其9成收入源自於岡山、崁頂垃圾焚化廠。使用年限分別於110年11月及12月屆期。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申請延後使用期限或蓋新焚化廠之規劃。考量110年度環保事業逾9成收入源自該二焚化廠,使用年限屆滿後,對於營收影響甚鉅。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前揭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了解後續營業方向。
60.嘉義縣蒜頭糖廠在日據時代曾是全台第3大廠,是在地重要工業遺址。蒜頭糖廠東側倉庫群是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重點活化的區塊,此區塊總共7棟倉庫總面積約4,197.84平方公尺,經營費用負擔包含年租金約500萬元、每年定額權利金100萬元及變動權利金等,一約9年,可見計畫相當關鍵具龐大商機。目前嘉義縣文化觀光局設定主題為「蔗埕冰樂園」。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糖廠、糖鐵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態度為博物館經營抑或僅供休閒娛樂、結合地方區域綜合發展,將工業遺址再利用成為城鄉觀殲道等,「蒜頭糖廠五分車延駛至嘉義高鐵站投資計畫」有待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規劃與執行目標,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61.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106年12月28日第4次會議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告原住民族地區台糖土地資源循環與永續之專案報告,會中決議將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維護其土地使用權。據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具與部落示範共同經營管理該管農場土地之試辦計畫,惟迄今規劃進度停擺,嚴重影響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譽,並損及與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以維護其土地使用權之關係,亦未見有具體改善之措施。有鑑於此,爰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速與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之作業,儘速規劃並執行,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並建立創造共存共榮之族群與地方關係。
62.110年度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畜殖事業預計營業利益1,953萬9千元。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及108年度豬隻銷售收入決算數皆低於預算數,108年度母豬年離乳仔豬頭數亦落後丹麥,又甫改建完成之東海豐畜殖場存有豬隻死亡率偏高、豬源供應不足等問題,如何有效達成營收目標,應有具體之對策。爰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8,177億5,565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77億7,565萬3千元。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064億0,099萬4千元,減列「
工安環保及衛生」390萬元、「服務費用」
1億3,951萬6千元【含「水電費」4,000萬元、
「旅運費」1,400萬元、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851萬6千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700萬元(含法律事務費200萬元)】、「用品消耗─報章雜誌」100萬元、「稅捐與規費─規費」600萬元、「會費、捐助與分擔─會費」300萬元、
「會費、捐助與分擔─補助與獎勵」1,000萬元、「勞務成本─油氣輸儲費用」1,000萬元、
「營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1,000萬元、「營業費用─管理費用」20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1,000萬元、「營業外費用─租金與利息─利息」600萬元,共計減列
2億0,141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8,061億9,957萬8千元。 -
3.稅前淨利原列113億5,465萬9千元,增列
2億2,141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15億7,607萬5千元。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398億8,954萬2千元,減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46億0,669萬9千元(含專案計畫20億元、
一般建築及設備26億0,669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52億8,284萬3千元。 -
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94、170、171、171-1、171-2、171-3、171-4、172、173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7.,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產銷營運計畫」項下「工安環保及衛生」編列97億2,311萬2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陳亭妃 賴瑞隆 陳明文 邱臣遠 楊瓊瓔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邱議瑩
2.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研究發展支出」編列36億8,740萬5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邱志偉 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3.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億5,318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陳明文 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邱臣遠 楊瓊瓔
連署人:林岱樺 翁重鈞 孔文吉
4.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64億4,368萬6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邱臣遠 楊瓊瓔 孔文吉 謝衣鳯 陳明文 陳亭妃 蘇治芬
連署人:林岱樺 翁重鈞 邱議瑩
5.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探勘費用」編列48億7,500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陳明文 邱志偉 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謝衣鳯 翁重鈞
6.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51億7,311萬3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陳明文 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謝衣鳯 翁重鈞
7.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重大之建設事業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244億4,680萬4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邱議瑩 陳亭妃 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賴瑞隆
連署人:蘇治芬 -
新增決議42項
1.2020年8月24日份有限公司高雄大林廠外海發生船隻卸油污染事件,因海上輸油浮蛇管破裂,外洩約4公秉輕質原油。中油表示,事故發生即成立緊急中心處理,目前已將原油清除完畢。2020年10月21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四輕機組20日早上壓縮機跳車,燃燒塔冒火光及黑煙,這也是該廠去年第4次事故,高市環保局前往稽查,依違反《空污法》加重裁處500萬元罰鍰。環保局表示,經現場監測,這起事件並未明顯影響周邊空氣品質。2020年12月13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11日傍晚傳出意外,工作人員打開儲放酸水的水槽時,油氣發生自燃,頂蓋被噴飛掉在地上,水槽頂部也變形,所幸無人受傷。廠方表示,已檢討事故發生原因,未來水槽也會比照油槽模式,避免意外再度發生。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安預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工安事故件數檢討」書面報告。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油品批發與零售,目前油品係以國內市場為主,詢據該公司資料,110年度預計油品外銷比率36.59%,較109年度預計油品外銷比率34.89%及109年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外銷比率30.49%,分別僅高於1.7個百分點及6.1個百分點,擬定拓展油品外銷市場目標允宜更積極;另110年度預計石化品外銷比率14.58%,較109年度預計石化品外銷比率15.43%及109年截至8月底止石化品實際外銷比率22.20%,分別減少0.85個百分點及7.62個百分點,與107及108年度決算石化品外銷比率15.11%及15.80%相較,亦分別減少0.53%及1.22%,顯示該公司拓展石化品外銷市場成效允宜加強。綜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案擬定油品及石化品之外銷比率仍略保守,在國內油氣市場穩定供應無虞下,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以增裕獲利來源。
3.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增加25.79%,「營業成本」卻增加28.12%,顯示營業成本編列偏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洽詢穩定且具價格競爭力之油氣供應來源,以降低成本及分散風險。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水電費」編列59億7252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59億3334萬4千元,雖只增列了3,918萬4千元,但相較於108年度決算55億1,394萬3千元比較,卻增加了4億5,858萬5千元。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節能減碳檢討書面報告。
5.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行銷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辦理各類產品用油常識之宣導費、企業形象提昇之宣傳費、聯繫費、國內外展覽費、公益活動費、廣告媒體托播費等事項,其中經費用於中油VIP會員卡暨中油Pay行動支付及中油捷利卡以增加油品銷售之行銷費用分別為5,030萬元,及1,100萬元。惟查截至109年8月底中油VIP會員卡、中油捷利卡及中油聯名卡累計發行卡數分別為921萬9,482卡、230萬9,100卡及170萬6,540卡,有效卡數438萬2,317卡、126萬2,404卡及105萬9,361卡;有效卡中使用頻率為0者占比分別為23.88%、71.37%及58.65%,與108年底中油VIP會員卡、中油捷利卡及中油聯名卡有效卡中之同比率13.04%、60.05%及50.68%相較,分別增加10.84%、11.32%及7.97%,亦較107年底中油VIP會員卡、中油捷利卡及中油聯名卡相同比率分別增加9.39%、6.21%及10.19%。有效卡中使用頻率為0次者占比逐年增加,相關贈點行銷措施對提升中油會員卡有效卡數使用頻率,尚待強化。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VIP會員卡等相關會員活動提出活用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及專業服務費分別編列14億6,887萬7千元及9億5,167萬7千元,其中屬煉製事業部之管線相關費用計2億2,111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億6,340萬5千元增加5,771萬2千元,增幅達35.32%。惟查107年度及108年度管線相關費用之執行率僅分別僅為49.26%及39.69%。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辦理長途輸送管線之IP檢測作業,以確保管線輸送安全。
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與查德政府接洽,開始油氣潛能礦區探勘工作;歷經動亂,終在2011年發現數個具經濟開發價值油田;2017年油田獲查德頒發開發生產許可,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礦區經營人進行開發與生產,第一桶油在109年初生產,並於109年12月將95萬桶原油運抵國門,當時被中油視為海外投資探勘40年來的重要里程碑。不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決定將原有70%礦區權益一半、35%釋股,轉讓中國海南華信,傳出較原只願轉讓28%提高,引發外界抨擊內情不單純,恐與中國有連結,國會立委也提出質疑,並要求經濟部將調查報告送立法院經委會,經濟部指出,由於當初經手的主管多已退休,部分退休高層認為一切合法,不須說明,不願回應;另也有經辦人退休多年,手機換了,並搬了家,找不到人;也就是透過行政調查有其極限,加上司法單位曾調閱資料,所以將進一步深入調查的資訊送立院時,也一併呈給司法單位。爰此,面對國際油礦油源競爭態勢,為了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非洲查德礦區股權移轉給中國華信過程爭議,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非洲查德礦區股權移轉中國華信相關問題檢討及國外油氣探勘經營策略檢討」書面報告(必要時得召開秘密會議)。
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體系上下游對最大宗基本原料乙烯的新計價公式已正式上路,因僅小幅修改,石油腦成本等三大區塊所占比重不變,依109年每月實際價格普遍低於原料現貨行情來看,有助台聚等近十家下游控制成本,為今年營運加分。據了解,石化廠的上游基本原料占整體生產成本約由75%至80%不等,只要一有所變化,勢必牽動各業者產銷獲利消長。因此,石化基本原料計價公式調整協商一向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上下游每年的重頭戲。109年第4季期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下游各石化廠歷經數次開會商討,凝聚出小幅修改的共識,並自110年1月開始實施至年底。業者表示,回顧109年市場變化,上下游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衝擊,一度導致石化原料品需求銳減、價格急挫,業界哀鴻遍野。所幸,隨著大陸企業加快復工腳步、歐美地區重啟經濟,激勵加工業布局原料庫存,讓業界營運大為好轉。而基於110年市況仍然存有諸多變數,上下游協議以微調方式處理乙烯計價公式,進一步觀察市場未來變化。其中,三大計價區塊和比重都維持不變,包括石油腦生產成本占43%、亞洲原料現貨行情占27%,和亞洲平均合約價區塊占30%;僅小幅調整亞洲平均合約價區塊中的韓國、泰國合約價的百分比。有鑑於石化產業深受原料及市場變化影響,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石化產品經營策略」書面報告。
9.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原列126萬1千元用於工程、管理及資訊業務等諮詢。然中油公司無論是浮動油價、天然氣價格等,民眾都只知道計算公式原理、參數,卻始終無法驗證相關漲跌數據資訊是否正確,有違政府公開透明原則,亦規避全民監督。請中油公司研議相關油價公式透明化之可行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經濟委員會。
10.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各項「研究發展支出」36億8,740萬5千元,乃營業支出加上資本支出兩部分組成,較108年度預算數18億9,587萬6千元及109年度預算數33億7,761萬5千元大幅增加17億9,152萬9千元(增幅94.50%)及3億979萬元,(增幅分別為94.5%及9.17%)。惟107及108年度決算之附加價值率分別為16.08%及15.14%,109年度預算之附加價值率降至10.03%,而110年度預算案之附加價值率復降至8.09%,顯示相關研發成果未能即時轉化為經濟效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提高附加價值率之方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研究發展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原列212萬2千元,然中油公司無論是浮動油價、天然氣價格等,民眾都只知道計算公式原理、參數,卻始終無法驗證相關漲跌數據資訊是否正確,有違政府公開透明原則,亦規避全民監督。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相關油價公式透明化之可行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案經濟委員會。
12.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利息費用」編列34億2,245萬9千元,根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公司利息負擔沉重,應研擬降低資金籌措成本措施,降低利率風險,避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鑑於上述問題實有檢討必要,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降低公司財務負擔。
13.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什項費用項下編列遷建管線經費11億6,243萬3千元,經查107年度遷建管線預算數為7億1,464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為36.65%;108年預算數為8億0,208萬9千元,執行率為27.17%;109年預算數為8億0,830萬8千元,由歷年資料觀之,管線遷建預算逐年增加,執行率卻表現不佳,實有檢討空間,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什項費用項下編列遷建管線經費11億6,243萬3千元,經查107年度遷建管線預算數為7億1,464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為36.65%;108年預算數為8億0,208萬9千元,執行率為27.17%;109年預算數為8億0,830萬8千元,綜觀歷年資料,管線遷建預算逐年增加,執行率卻表現不佳,實有檢討空間,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15.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遷建管線經費11億6,243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編列數8億0,830萬8千元增加3億5,412萬5千元(增幅43.81%),亦較107及108年度經費增幅分別達62.66%及44.93%,經費逐年遞增;惟107及108年度遷建管線經費執行率分別僅36.65%及27.17%,109年至8月底止實支數計1億9,631萬4千元占預算數之24.29%,執行率均未及4成。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1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花費3,000萬元委外經營足球隊,連續4年將投入1億3千萬元經費支持足球運動,目標是取得亞足聯俱樂部認證(AFC)。但以現行勞務委外的模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球隊每2年就會變更法人登記,在俱樂部認證上也會有難度。而目前新冠疫情全球流行,各國際球賽多已暫停,為提振國內體育風氣,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支持體育活動。
17.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總額編列398億8,954萬2千元,根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新增4項專案計畫,舉債比例偏高,且部分投資計畫投資金額逾500億元,卻無法回收,顯不具經濟效益。為妥適控管成本,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俾利計畫目的及預期效益之達成,並提升投資效益。
1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110年度預算合計244億4,680萬4千元,依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後尚未回收之重大興建計畫共16項,惟僅半數計畫投資效益達成預期目標,且部分計畫已逾回收年限且實際投資效益與預期相距甚遠,或未達預期目標又未見改善,及部分原規劃無法回收之計畫,實際設備利用率或淨現金流入數較預計減少或為負值。鑑於該公司各項重大興建計畫不僅耗時數年、投入相當人力、物力及財力,且攸關我國能源供應與經濟、工業發展,各項投資決策宜縝密規劃、切實執行;該公司允宜確實檢討未達預期目標問題癥結,爰針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19.依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往年度投入之專案投資計畫已完成尚未回收者共16項,投資金額合計1,157.96億元,其中投資效益已達預期目標者8項,未達預期目標者3項,原規劃無法於預計年限回收之政策性投資5項,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20.110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預算數編列244億4,680萬4千元。依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往年度投入之專案投資計畫已完成尚未回收者共16項,投資金額合計1,157.96億元,然其中投資效益已達預期目標者8項,未達預期目標者為3項,原規劃無法於預計年限回收之政策性投資5項。爰此,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報告。
21.總投資金額上看2,500億元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尼投資案」傳有新夥伴,除了初始成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和印尼國營石油公司Pertamina兩大巨頭,近期,南韓樂金化學(LG Chem)也有意參一腳,可能從兩方合作變成三國攜手,據了解,由於三方都想占大股,未來可能形成三足鼎立,各持股約1/3,但實際細節仍待討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現在投資計畫仍處於初步的可行性評估階段,未來三方簽訂新前約後,會成立合資公司,全案將繼續往前推進,但目前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時間表。印尼投資案的規模為年產100萬噸乙烯,原本中油和Pertamina依照出資比例各分得同比例的乙烯等上游原料,雙方再各自尋找中小游石化業者合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是希望扮演母雞帶小雞的角色,率領國內泛中油體系的石化廠一起到印尼投資,但國內廠商響應程度未如預期,目前只有中石化、申豐的投資意願較明確,考量下游生產線的規模無法全數去化上游乙烯產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有在接洽日本、德國、南韓等其他國家的石化廠商一起合作,最後以樂金化學的合作意願最為積極。由於LG化學曾為全球前十大化工公司之一,本身就有中下游的布局,未來加入後,有利上游乙烯的去化,對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尼投資案而言,陣容將更加堅強。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資金轉投資及其盈虧」,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中油前6年轉投資計畫營運效益檢討」書面報告。
22.配合2025年非核減煤、天然氣發電量達50%的政策目標,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在桃園大潭海岸新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自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施工開始1年內,已經發生3起施工意外,且其中2起皆是船隻擱淺,顯見此海域的海象難以掌握,大幅增加施工的困難度及危險性。而在83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觀塘作為天然氣接收站時,就已經發現其有冬天海象不佳,潮差過大,安全天數短等缺點,假若如期完成後,在天候不佳時也會產生無法供電的疑慮,難以確保供電的穩定性。再者,桃園大潭海岸擁有孕育7,600年的珍貴藻礁生態,3次工安意外造成5,000平方公尺的藻礁遭破壞,若在此地建造接收站,不僅會破壞開發區內的生態環境,也有極度可能會因施工意外造成鄰近海域生態資源的嚴重衝擊。三接遷址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第二階段連署已經開始,一旦8月底通過公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則必須遷離現有大潭場址,若屆時再評估其他替代方案恐為時已晚,影響2025非核家園之能源配比。據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另尋適合的緊急應變替代方案,永久浮動碼頭替代方案,及另地建造接收站之替代場址。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提出包括各相關替代方案的評估書面報告。
23.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及110年度,發生多起工安意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進行拆除作業時,挖土機駕駛遭崩落槽體砸中不幸身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廠水下作業員因輸氣管脫落而不幸身亡。毋論是環境傷害或是造成人員傷亡,都不是所有人所樂見的,也因此可見中油對於工業環境安全仍需加強管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推動風險管理機制,加強管理工安教育訓練、緊急應變能力,並且落實針對職業災害進行統計、分析,並且研擬相關解決辦法,預防事故再度發生。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針對工安意外減災減量,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刻正進行宏南舊丁種雙併宿舍修復工程,宏南舊丁種雙併宿舍為1940年代日治時期末期宿舍之丁種宿舍,雖經歷70年來日治、國民政府時代替換,仍留存日治時期之原樣,具有見證歷史時代意義,高雄市政府亦列為市定古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曾委託國立高雄大學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文史紀錄展覽空間」、「建築構造展示空間」、「藝術家駐點工作室」及「社區藝術創作教室」等建議,當地民眾與文史工作者亦有諸多不同建議,惟迄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宏南舊丁種雙併宿舍之規劃仍未清楚說明。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發包宏南舊丁種雙併宿舍修復工程,卻未清楚對外說明未來該古蹟及整體周邊園區之活化方式與規劃內容,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5.我國訂於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目標,並達成再生能源20%、天然氣50%,及燃煤30%的能源發電比,國內天然氣需求量勢必將提升,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別於高雄、台中及桃園各設置天然氣接收站,以利天然氣之接收及儲存。然天然氣仰賴船隻運送,受氣候因素影響甚大,若未來因天候不佳導致天然氣運輸船無法進港,致使國內氣源不足、供氣緊迫,將影響國內50%占比之天然氣發電供應。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會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濟部考量未來遭遇氣源不足、供氣緊迫之可能性,針對天然氣運輸船因故於短期(1至3天)及長期(1週以上)未能供應天然氣能源之情形分別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並檢討國內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之相關規範,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氫氣能源具備可高度重複利用性,被視為重要潔淨能源之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亦啟動綠色能源相關開發,在氫能燃料電池的產業鏈可扮演安全有效率之氫氣供應角色。為推進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綠色轉型,請於3個月內針對開發氫能源製造及建立新能源車之能源補給站與智慧網絡,提出中長期策略發展規劃評估,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因違反環保法規,105至109年8月遭裁罰件數合計208件,罰鍰總金額計4,548萬7千元;其中以108年度66件、裁罰金額1,406萬1千元最高。又近年來該公司員工或承攬商屢屢發生職災事件;其中105至109年8月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分別計有11人、14人、12人、9人及5人,108年度更因探採部鑽探工程處錦水84號井場員工發生工安意外之死亡事故,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工業安全及環境保護預算合計97億2,311萬2千元,107至108年度業已投入工業安全及環境保護經費累計175億餘元,109年度亦編列88億餘元辦理工業安全及環境保護工作。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及環境污染事故,更屢因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而遭處罰,亟待積極檢討強化內部管理,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提升改善該公司工安及環保工作,以善盡國營企業之社會暨環保責任。
2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至110年淨利分別為403億1,156萬4千元,342億9,879萬3千元,324億4,281萬9千元,113億5,436萬元,91億3,477萬元,獲利呈現逐年下降,顯示經營績效欠佳,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提升經營績效。
29.台灣鄰近海域蘊藏油氣豐富,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台灣海域專屬鑽探權,且作業相當早就啟動,但20多年來尚未有明確成果。其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海洋石油集團(中海油)聯合探勘的「台潮石油」合約,因鄰近海峽中線鑽探曾引爭議,經過20年、6次合約延長,因結果未具商業價值,已經喊停。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法國道達爾公司合作的「台陽石油」案仍持續合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考量台灣海域石油蘊藏量豐富,加上希望增進能源自主與台灣鑽探技術進步,因此重啟台灣海域油氣探勘計畫,目前在台南盆地與潮汕盆地為與道達爾的台陽石油合作案,台南盆地也與加拿大哈斯基能源合作。因政府能源政策設定2025年天然氣占比5成,自有天然氣來源變得重要,因此重啟油氣探勘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台南盆地在過去的地球物理調查中,已證實有天然氣達60億立方公尺,目前正與外商合作分別針對盆地不同地區探勘,若有所得則有機會共同開發。台西盆地方面,目前正重新檢視地質作業所得資料及規劃探勘作業範圍,將以更精準方式鑽井測定。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台灣海域油氣探勘提高自有油氣供應檢討」報告。
30.受到汽機車引擎效率越來越好,電動機車逐步興起,以及油價高低影響,2018年跌破千萬,剩下998萬公秉左右,為傳統油品拉起警報。原本預期汽油隨著電動車興起要逐步走低,但因新冠疫情刺激國內油品消耗大增,根據經濟部最新統計,2020年整年全台發油量衝到1,015萬公秉,比2019年多出1.4%,創下3年來最高。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疫情會延續到下半年,雖然今年95無鉛零售價可能到28元以上,但預估汽油銷量仍會成長。目前電動車影響汽油銷量約0.2%,還算很小,且疫苗要到下半年才可能在台灣開打,不能出國因素仍在,國際油價高峰甚至會估到70美元等,對於油品銷售持審慎樂觀態度。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面對電動車未來發展趨勢之油品銷售策略檢討」書面報告。
31.近年來天然氣事業最低存量天數偏低,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未投入營運前,宜加強儲氣調度彈性,以確保供氣穩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天然氣供應者,為充分穩定供應國內需求,應隨時尋找具價格競爭力之供應來源,以分散風險。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天然氣採購策略調整規劃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2.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行銷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編列1億7,017萬4千元,辦理各類產品用油常識之宣導費、企業形象提昇之宣導費、聯繫費、國內外展覽費、公益活動費、廣告媒體託播費等事項,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行銷效益有待商榷。爰此,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行銷效益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3.我國自有能源甚少,97%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為強化能源安全,政府應積極推動能源多元化政策,然探勘工程耗費龐鉅,風險甚高,近年雖有新獲油氣資源量,惟探勘仍未見巨大成效。爰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提升油氣探勘成效,確保能源供應安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強化國營事業工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防範事故發生」政策,近年度均將推動全員工安及主管安全領導、強化承攬商管理、加強工安查核制度、污染預防改善並消除潛在污染風險等列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經營政策之一,並持續編列鉅額經費以達成「工安百分百、工安零災害」目標暨成為環境友善企業。經查近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或承攬商屢屢發生職災事件;其中105至109年8月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分別計有11人、14人、12人、9人及5人,108年度更因探採部鑽探工程處錦水84號井場員工發生工安意外之死亡事故,致該年度總合災害指數─員工由107年度之0竄升至3.77,顯示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改善工安環境提出具體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有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推動多項投資計畫,資金需求殷切,致近年長、短期債務餘額占資產總額比率呈逐年攀升趨勢,110年度利息費用預算數34.22億元雖較109年度預算數35.44億元減少1.22億元,惟較108年度決算數31.35億元增加2.87億元,增幅9.15%,利息負擔依然沉重。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確保資金調度無虞情況下,持續研擬降低資金籌措成本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降低公司財務負擔。
36.有鑑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完成轉投資華威公司之解散清算作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按預定期程妥為辦理,並宜研議、檢討更佳處理方式俾作為日後辦理類似案件之參考;另該公司為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單一最大股東及唯一客戶,卻未積極參與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之營運管理,損及公股權益,經監察院糾正在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妥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7.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故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善盡社會企業責任,推動庇護工場的永續發展,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轄之場、站、辦公地點應優先採購身心障礙、弱勢及農漁民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廠所生產之物品,另加油集點兌換商品部分亦優先引進身心障礙、弱勢及農漁民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廠所生產之物品,以上之採購金額每年不得低於20%。
38.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遷建管線經費11億6,243萬3千元,以供辦理油氣等各類輸送管線遷建工程之需,而遷建管線經費逐年遞增,自107年7億1,464萬4千元增至110年11億6,243萬3千元,惟其107及108年度執行率偏低,執行率分別僅有36.65%及27.17%。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審酌實需覈實編列預算,俾以提高預算執行效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研究發展支出」36億8,740萬5千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煉製、石化高值化、環保、節能減碳、綠能、生物技術及能源經濟等研發經費。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持續投入鉅額研究發展經費,然其附加價值率卻呈遞減,107及108年度決算之附加價值率分別為16.08%及15.14%,109年度預算之附加價值率降至10.03%,顯見相關研發成果未能及時轉化為經濟效益,如投入研究發展經費發展電池負極材料開發,惟遲未能商業化。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運用,以提升公司價值,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40.110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行銷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編列1億7,017萬4千元,辦理各類產品用油常識之宣導費、企業形象提昇之宣導費、聯繫費、國內外展覽費、公益活動費、廣告媒體託播費等事項,而其中經費用於中油VIP會員卡暨中油Pay行動支付及中油捷利卡以增加油品銷售之行銷費用分別為5,030萬元及1,100萬元。經查,截至109年8月底中油VIP會員卡、中油捷利卡及中油聯名卡累計發行有效卡數分別為438萬2,317張、126萬2,404張及105萬9,361張,然近年來,有效卡中使用頻率為0次者占比逐年上升,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行銷效益仍須強化。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重新檢視上述會員卡使用率逐年下降之情事並研議如何改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檢查時,提出缺失項次均達百件以上,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數據顯示,105至109年8月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執行勞檢後,對該公司分別提出302項次、145項次、199項次、150項次及91項次缺失,且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屢屢發生職災事件,其中105至109年8月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分別計有11人、14人、12人、9人及5人,108年度更因探採部鑽探工程處錦水84號井場員工發生工安意外之死亡事故,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改善降低上述之工安意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能源政策,以及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新增需求,將「多元能源來源,確保穩定供應」列為110年度策略目標之一。目前國內LNG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然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夏季颱風侵襲、冬季東北季風、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仍有其必要。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迄111年底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嗣後年度逐漸遞增至24天之儲槽容量;惟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最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該公司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均低於8天,107年度最低事業存量天數僅為5.8天,108年度上升至7.1天。如何有效增加安全存量,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具體之對策。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
1.營業總收入原列6,323億6,791萬2千元,減列
「營業收入—銷售收入—電力費收入」50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中「什項收入─澳洲班卡拉售煤收入」10億元,
共計減列10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13億6,291萬2千元。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286億1,834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
1億1
,528萬2千元【含「郵電費」
9,000萬元(含「行銷費用」5,000萬元)、「旅運費」15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228萬2千元(含「行銷費用」100萬元)、
「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700萬元(含「輸電費用」400萬元、「行銷費用」1,000萬元、「管理費用」300萬元)、
「專業服務費」450萬元(含「水力發電費用」200萬元、「管理費用」25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億3,300萬元(含「購入電力」10億元、
「管理費用─用品消耗」300萬元、「研究發展費用─使用材料費」3,000萬元)、「銷售成本」
7,000萬元(含「核能發電費用」2,000萬元
、「再生能源發電費用」5,000萬元)、「營業費用─管理費用」100萬元、「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利息費用」4億5,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
16億6,928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269億4,906萬6千元。 -
3.稅前淨利原列37億4,956萬4千元,
增列
6億6,428萬2千元,改列為
44億1,384萬6千元。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
原列1,663億6,622萬9千元,減列「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7億5,000萬元、「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6億5,000萬元、「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1億元、「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65億元、「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3,000萬元、「集集攔河堰南岸聯絡渠道南岸二小水力發電計畫」1億1,000萬元、「全台小水力發電第二期計畫」1億8,800萬元、「第七輸變電計畫」18億5,000萬元、「板橋一次變電所改建計畫」3,300萬元、「北區一期電網專案計畫」1億2,100萬元、「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7億3,000萬元、「北區二期輸變電專案計畫」1,600萬元、「變電所整所改建一期專案計畫」2億3,000萬元、「台中發電廠第2階段煤灰填海工程計畫」21億元、「台中發電廠1—10號機供煤系統改善計畫」2,000萬元、「南區一期輸變電專案計畫」1億元,共計減列135億2,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28億3,822萬9千元。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4.,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產銷營運計畫」項下「環境保護」編列93億4,341萬3千元,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2.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產銷營運計畫」項下「工業安全衛生」編列4億6,418萬9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3.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產銷營運計畫」項下「研究發展」編列67億7,005萬6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4.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銷售成本」項下「水力發電費用」中「折舊及攤銷」之「折舊」編列44億6,095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
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197、198、231、232、233、241、243、283、346、347。 -
新增決議86項
1.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成本─火力發電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預算2,287億1,905萬2千元,預估發電燃料成本之設算匯率偏高,且國際燃料價格已有變動,目前燃煤、油品及天然氣價格均較台電預算案減少10%、6.9至17%和24.4%。若不考慮台幣匯率升值因素,重估發電燃料成本,台電110年度高估427.66億元,加上匯率高估約5%,合計發電燃料成本高估430億0,889萬元。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浪費公帑,應增加節電宣傳,以撙節政府支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有鑑於我國發電機組裝置容量和用電量逐年增加,若尖峰用電量持續增加,如增加至40GW,依現行備轉容量率10%以上綠燈,則約需有高達4GW機組備轉,遭批評恐造成能源浪費、碳排和空污。因此現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提出的備轉容量率10%以上為供電綠燈的作法,實有檢討之必要。即以備轉容量率來看供電是否充裕,會隨著尖峰用電量愈高,備轉容量則需愈高,未考量隨著用電量增加,備轉容量隨之增加所造成的能源浪費、碳排與空污,而有檢討下修備轉容量率或以備轉容量取代之議。且2025年之後,核電機組已全數除役,實無需如此高之備轉容量。另據學者建議,約維持2.8GW備轉容量即已足夠。由於台電多以燃氣機組作為備轉,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經濟部提出調整備轉容量燈號之建議,由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國外煤改氣經驗有三種情況,一為煤全部改為燃氣,僅變更燃料,修改鍋爐、汽機,適應燃氣較高的熱值。二為煤、氣輪燒,在空氣擴散條件不佳時燒天然氣。三為煤、氣混燒,一定比例的煤加一定比例的氣,同時燃燒,亦可降低空污。以上三種均是以有燃煤機組進行修改,無需新建機組,時程短,成本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評估所有現有燃煤機組直接進行煤改氣之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現有鍋爐更改為燃氣之可行性評估」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4.國際煤炭價格因煤品的熱值、含硫量而定,每批進口煤炭,應附出口國出具包括熱值、含硫量之公正檢驗報告,且我國在進口時亦應查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使用時也應確認。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預算中「核能發電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12億4,896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2億2,880萬3千元及108年度決算數10億3,659萬5千元為高。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現進行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作業,因除役工程利益龐大,2020年引發黑道勢力覬覦串通包商圍標、綁標爭議。然而,核電除役工程事涉核能安全,若無嚴格把關,恐將造成嚴重核輻射事件,如何引進真的具備專業核輻射處理、防護作業的廠商,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需審慎面對的議題。再者,因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面對除役專業及編組的重要性與急迫性之判斷,不得容有偏差。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以因應退休而補充的例行工作人員編補派任,而非進行除役拆廠專業人員的派任。未著眼於核電廠由發電營運階段轉為停機除役階段,廠內工作人員之工作任務有極大差異,運轉發電階段的重點在於確保維持發電與保證運轉時機組的安全,但停機除役階段則必須確保核電廠拆除時,受輻射污染的部分能得到妥善處理,防止核污染的擴散,同時亦須保障拆除人員的輻射安全、拆除後核廢料的妥善處置,讓土地得以復原,環境可以修復。因此,進入停機除役階段的核電廠內工作人員,應以有大量研讀國際上除役相關技術文獻,甚至須至國外除役電廠實習訓練,從他國學習除役技術與經驗之人。以IAEA國際原子能總署2012年除役報告中可知,從生產的運轉階段進入停機除役階段,人員的訓練、工作組織架構的再調整、重新學習新技術、擴大輻射防護組織編制、縮小發電商轉等相關措施,至關重要,整個工作重點已由核能發電轉至輻射安全。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未見該組專業人力的提升與培訓。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現階段負責除役人員之專業背景、曾受訓項目之內容、除役作業人員編組變革之計畫、訓練項目及外包廠商遴選規範之書面報告。
6.依據國際核電廠除役程序,核電廠需將反應爐心中使用過之核子燃料(燃料棒)退出,方得以落實除役工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1號機運轉執照於2018年12月5日到期,進入除役階段至今2年有餘,而核二廠也將於110年開始除役,然而目前核一廠及核二廠內爐心使用過核子燃料棒尚未取出,每年增加動輒上億元之維護費用。經查,110年度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費用」項下「其他」包含核能發電除役處置義務費用,109年度預算數為2億9,844萬4千元,決算數為1億8,694萬8千元,執行率僅62%,110年度本項預算增編至3億8,153萬2千元,然而卻未盡除役之責,台電公司應針對核子燃料棒自除役後2年尚未取出一事進行檢討,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有不穩定或偏低情形,部分未達70%,甚至低於50%以下,且部分機組108年度可用率驟降,影響風力機組發電能量。另部分機組故障之國外進口待料耗時,亦影響可用率。爰此,請台電探究風力機組可用率驟降之原因,力圖縮短機組故障之修復期程,並研謀改善可用率和縮短待料時程之有效對策,同時加速落實風電產業在地化政策,提升國風電設備自製能力,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8.近年空氣污染嚴重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減煤增氣政策,以燃煤機組降載,燃氣機組升載方式,減少燃煤空污,值得肯定。然台電網站電廠降載資訊與機組發電量資訊並不相同,經常呈現無法同步,甚至難以勾稽的問題;且購自民營電廠的汽電共生發電資訊未公開、不透明,為即時發電資訊的黑數;另空污嚴重時,與台電簽約的燃氣IPP卻有部分機組因合約限制而無法發電,違背減煤增氣政策。爰上,請台電公司評估(1)檢討改善網站上降載資訊與各機組發電量不同步的問題,修正成降載資訊與各機組發電量可比對、同步並能勾稽;(2)在官網各機組發電資訊加入民營汽電共生機組餘電併網發電量資訊;(3)檢討修改燃氣IPP合約,放寬供電限制,使IPP電廠可於秋冬空污季空氣品質惡化之際,得不受限於合約,可升載供電,以達成減煤最大化,儘速減少燃煤污染累積,改善空品之可行性。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以上事項之書面報告。
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購自民營電廠的汽電共生發電資訊向來未公開、不透明,遭批評為即時發電資訊的黑數。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在官網各機組發電資訊加入民營汽電共生機組餘電併網發電量資訊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10.近年空氣污染嚴重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減煤增氣政策,以燃煤機組降載,燃氣機組升載方式,減少燃煤空污,值得肯定。然台電網站電廠降載資訊與機組發電量資訊並不相同,經常呈現無法同步,甚至難以勾稽的問題,且台電對外說明配合降載時,經常將歲修、停機機組列入降載,以本未發電的停機機組計入降載,無助於改善空品,更無法實質減少污染量,以虛報實的作法實為灌水膨脹降載量,不只無濟於事,更有欺騙媒體與社會之嫌。爰上,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網站上降載資訊與各機組發電量不同步的問題,修正成降載資訊與各機組發電量可比對、同步並能勾稽,且停止將原本已停機或歲修之機組計入降載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成修正之書面報告。
11.近年空氣污染嚴重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減煤增氣政策,以燃煤機組降載,燃氣機組升載方式,減少燃煤空污,值得肯定。然環保團體經常發現空污嚴重時,與台電簽約的燃氣IPP卻有部分機組因合約限制而無法發電,有違減煤增氣政策。爰此,請台電公司儘速檢討修改燃氣IPP合約,放寬供電限制,使IPP電廠可於秋冬空污季空氣品質惡化之際,得不受限於合約,可升載供電,以達成減煤最大化,儘速減少燃煤污染累積,改善空品之可行性。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欠缺完整基隆市民眾意見調查與收集,並且未針對環境生態衝擊、運送土方造成交通衝擊等內容,完整與民眾溝通說明。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即刻展開完整民眾意見收集調查,並針對環境生態衝擊及交通衝擊影響向基隆市民說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將直接影響基隆外木山一級海岸保育區及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內之海洋生態與環境,其LNG接收站填海造陸工程將造成保育類海龜、大量珊瑚及魚類的棲地、覓食與生存環境消失,恐大幅衝擊基隆沿海漁業、影響基隆市民生計。工程期間之填海土方運送也將嚴重影響基隆市空氣品質與市內交通安全。但此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針對填海造地工程對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含珊瑚礁)、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對鄰近地區交通衝擊等之影響評估調查不足,也欠缺生態保育措施及環境保護對策。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即刻啟動完善填海造地工程對海岸、海洋生態與交通衝擊之影響評估調查,及擬定積極保育措施與環境對策(含措施及對策之成效評估),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根據審計部決算評估報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澎湖低碳島風力發電計畫」,截至108年底,實際完成之裝置容量僅有0.9萬瓩,僅為達成目標之26.5%。台灣電力公司應檢討並改善執行不彰、無法達成預期目標,以落實提升政府之再生能源政策。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內提出針對執行狀況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風力發電第一期至第五期計畫,在陸域風力發電部分產生噪音干擾,切割開發閃避環評及與距離民宅或農舍距離太近等問題屢遭民眾抗議;在離岸風力發電部分,因未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充分溝通協調,事先排除重要漁場,致屢與地方政府及漁民產生衝突。近期如漁民反對基隆北方三島海域設風力發電、雲林四湖等5鄉反風力發電抗爭活動,凸顯我國風力發電開發計畫過於樂觀,經濟部能源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責無旁貸,必須落實充分溝通尊重民意。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16.根據審計部決算評估報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風力發電第一期至第五期計畫,於94至108年度新增31萬瓩。相較於預期5年內達成48萬瓩之目標,截至108年已進行14年,卻僅為預期目標之六成,遠低於預期目標。且風力發電第5期計畫實際進度為51.22%,相較於預期進度之93.14%落差大,執行速度緩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並改善執行不彰、無法達成預期目標,以落實提升政府之再生能源政策。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17.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光電場址108年度累積停機時數超過10,000小時,如大潭電廠#1及#2生水池場址累積停機時間達2萬3,313小時、台中龍井(Ⅱ)則累積停機時間高達4萬2,110小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正確呈現停機時數、發電效率及發電成本。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改善停機時數、提升發電效率之書面報告。
1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負責推動低壓智慧電表建置計畫,該計畫定自2017年開始20萬戶建置;2020年完成100萬戶;2024年完成300萬戶。智慧電表乃推行民眾藉以盡可能掌握歷史電價,以便自主節約能源、促進電價調整機制、擴大實施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之必要設備,也是形成智慧電網之關鍵基礎建設。世界各國推動智慧電表裝設不遺餘力,如美國預計在2020年底達成1億台,覆蓋70%以上家庭用戶,日本現在也有高達6千萬家庭用戶,都已能透過智慧電表管理自身用電,台灣卻因為過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上錯誤決策與執行推延,迄今仍在苦苦追趕,勉強可望於2020年底前達成100萬戶,僅占全國1,388萬用電戶7.2%,如何讓民眾普遍能使用上開智慧用電,仍待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未來如何加速建置。然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布建智慧電表之執行達成率,明顯呈現區域落差,高雄與南投達成率僅約六成,執行率低於全國平均皆為中南部縣市,台灣電力公司在執行智慧電表鋪設明顯重北輕南,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在布袋商港北堤內側防風林區設立風力發電機,然風力發電機運行將產生噪音,影響生態及居民甚多,致居民產生不安及疑慮。然台灣電力公司並未將該計畫提報縣府,也未積極與當地居民溝通,取得居民之同意,爰此,蔡委員易餘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倘要進行該項工程,須辦理地方說明會與布袋鎮居民充分溝通,以保障當地居民的居住權利。
20.台8臨37線中橫便道為大梨山地區往返台中市區之必要生命線,惟係臨時道路,部分路段路面狀況不佳。經查台灣電力公司因當地電廠維修需求,建有可供大型車輛通行,且具基本安全與通風設施之隧道,隧道內之路況與距離,皆較現行臨37便道為佳,當地居民多年期盼納入臨37線路線,以維護安全並縮短通行時間。惟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不符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一再抗拒,經查現行臨37號便道已有多路段未達交通部頒訂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仍以便道方式供民眾限定時段通行。為和平地區居民之身體、生命財產安全考量,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基於人道考量,積極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配合,評估開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青山等隧道列入台8臨37線中橫便道,以供民眾使用。
2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訂定各發電廠用人當地化推行要點,希望各電廠增加晉用當地優秀人才,鼓勵當地民眾報考。惟以大甲溪發電廠為例,自民國96迄109年,僅晉用當地人員共19名,其中只有8人為原住民,平均每年晉用當地員工不到2人,成效仍待提升。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研擬改善各發電廠用人在地化比例之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2.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企業合資於107年成立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欲培養本土風電人才,並將風電技術在地化,為台灣打開離岸風力發電市場的大門。並且台灣首座「風能訓練中心」於108年9月4日在台中港揭牌啟用。另查110年1月11日,高雄興達港「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亦正式啟用,內含海洋工程、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及認證、海洋科技產業創新,而該專區由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指導、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執行建置,未來管理營運也將交由金屬中心負責。綜上,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及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皆作為訓練我國風電人才,其未來是否會有訓練人才之歧異或落差,又或未來公司與專區是否有合作之規劃,皆未能得知,綜上,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3.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企業合資於107年成立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欲培養本土風電人才,並將風電技術在地化,為台灣打開離岸風力發電市場的大門。並且台灣首座「風能訓練中心」於108年9月4日在台中港揭牌啟用。其作為我國主要培養風電人才之第一步,而相關公司及中心啟用至今亦逾1年之久,為使民眾可以更加瞭解政府在培養風電人才之努力,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成立至今之成效及未來發展規劃之說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各地變電所肩負用電需求及供電穩定之責任,然時值今日,變電所之設施漸漸老舊,雖變電所仍有整修,然相關安全及美觀問題仍是當地居民關切之所在,爰此,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盤點老舊變電所加速其外觀、設施之更新及美化及目前執行情形,並且研擬活化之可行性,以達到深耕在地邁向永續,共同發展之願景,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5.經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讓社會大眾了解發電、變電設施之必要性與安全性,開放部分火力、水力電廠供各界免費參觀,並派員簡報、解說相關電力營運資訊及知識。然查目前電廠參訪有分為「開放」及「申請」,而開放參觀之電廠大部分都有開放假日參觀,然申請參觀之電廠則僅有平日可以進行參觀。而近年台電公司也進行部分電廠改建,亦倡導與當地共榮共存,讓民眾了解電廠運作及相關知識實屬推動相關政策之必要,而考量到平常日(周一至周五),民眾大多須工作而無法申請參觀,且電廠開放參訪資訊未能獲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應加強宣導,另也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假日開放申請參觀電廠,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6.有鑑於「協和發電廠更新改建計畫」欲在基隆港外圍填海造陸建設陸上天然氣接收站改以燃氣機組續行發電,施工期間為維持協和電廠電力供應,另以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提供燃氣發電。查該計畫之「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雖有針對各種可能發生之危險進行模擬,如洩氣、爆炸或火災等等,但資料僅說明如何避免相關情事發生,並未有發生意外時相對應之措施,恐使當地民眾無法清楚相關安全性之疑慮,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擬與內政部消防署盤點現行基隆港消防量能,並配合電廠改建計畫先行規劃減災及救災措施,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7.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購入費用之說明,有關地熱能源編列僅108年度有編列467萬元以來,往後年度皆無編列相關預算,然台電公司實際上仍有向民間地熱能源廠商購入電力。為使政府預算能夠如實呈現並且也讓民眾了解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情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自111年度起,將相關地熱能源購入費用如實編列,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方式說明未編列地熱能源購入費用年度之原因,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8.依據行政院2016年准予備查之「低壓智慧型電表(AMI)推動規劃」及2012年核定並歷經2次修訂之「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018年底前完成20萬戶、2020年底完成100萬戶及2024年完成300萬戶低壓AMI布建。有鑑於截至2020年第3季,台電已完成裝設90萬戶,2020年裝設100萬戶之階段性目標不但可以達成,進度亦有望超前;同時,由於布建數量增加,裝備成本也大幅降低,從原本每顆5,000元降至每顆約2,000元,顯然更有利智慧電表之推廣與推動。綜上所述,為儘速達到「提升電力系統穩定運轉」、「強化電網韌性及供電品質」及「促使用戶參與節能」等目標,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023年至少完成250萬戶低壓AMI布建。
29.依據行政院2016年准予備查之「低壓智慧型電表(AMI)推動規劃」及2012年核定並歷經2次修訂之「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018年底前完成20萬戶、2020年底完成100萬戶及2024年完成300萬戶低壓AMI布建。然而,截至2020年第3季,台電已完成裝設90萬戶,其中,除金門因為作為智慧電網示範區優先布建,故3萬3,000戶均有裝設外,其餘全國各縣市中,台北約為24.6萬戶、新北則約為24萬戶,雙北裝設數量加總,便已占全台裝設量之一半以上,六都其餘包括台中約11.1萬戶、桃園6.5萬戶、高雄5.9萬戶、台南4.3萬戶,均仍有加強推動拓展之空間。綜上所述,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加強雙北市以外縣市之低壓智慧電表(AMI)布建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及規劃之書面報告。
30.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挑戰嚴峻,各先進國家先後提出2050淨零碳排目標,而各國減碳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環即為減少燃煤發電之溫室氣體排放。為接軌國際社會,符合世界新型經濟潮流,我國自應儘速訂定淨零碳排目標年及現有燃煤電廠除役退場之目標年限,以加速節能減碳、減少燃煤空污。目前台中火力發電廠10部燃煤機組分別於1991至2006年間商轉,原本預定除役年限為2031至2046年間,然而立法院於2021年通過主決議,要求將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機組全數除役之時程提前10年到2035年中火燃煤機組全數除役。同時,興達電廠4部燃煤機組則自1982至1986年間陸續商轉,其中1號與2號機於2023年底除役,3號與4號機則於2024年轉為備用,且目前分別規劃於2025年底及2026年底除役。考量興達電廠4部燃煤機組商轉至今均已超過35年,甚至將近40年,且南部空污,亦應儘速改善。綜上所述,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高雄興達電廠3部燃煤機組應陸續於3年內,亦即提前至2024年全數除役,以改善南部空污及減碳。
31.有鑑於近期最新針對核四海域之地質調查報告,已顯示10公里內至少存在連成一條40公里以上的活動斷層,同時此條活動斷層也可能再向外延伸至90公里,如此新的事證與判定,也導致目前核四的0.4G耐震係數與設計遠遠不足,不可能啟封安全運轉。為確保民眾知曉最新且正確之核四地質資訊,以利根據最新而正確之資訊進行公共討論與政策判斷,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會同相關單位,應將「核四計畫廠區S構造及附近海域線型構造特性之後續補充地質調查工作」報告、前述報告送中央地質調查所審議之結論以及後續耐震模擬結果等公告於官方網站,以利民眾知情權力。同時,建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官方網站入口建立核四相關資訊專區連結,將前述最新報告與中央地質調查所審議結論等資料置於核四資訊專區中,以使民眾能清楚連結到核四最新相關資訊。
32.近10年國際天然氣價格下跌,且有頁岩氣可以替代,而燃煤發電產生的空污、煤灰、廢水等社會成本遠高於燃氣發電,故世界各國基於成本考量,都已邁向煤改氣。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不同煤品用於燃煤發電,和不同等級天然氣發電的生命週期成本分析,包括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國民健康、空氣品質、廢棄物處理成本),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一號及二號機組分別預計於2027年及2032年完工,與我國2025年欲達成之燃氣發電占比目標時限不符,且改建後預計溫室氣體排放量仍超過600萬公噸/年,嚴重落後國際2030年零碳排趨勢。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協和電廠燃氣發電規劃之明確時程、分年目標及全台燃氣發電占比,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將對基隆外木山海岸及海洋造成嚴重生態、環境及產業衝擊,卻未提出任何衝擊較小的替代方案。台電也未針對國際上作為永久供氣設施已廣泛使用,且將用於協和電廠更新改建過程中過渡性使用的FSRU(浮動式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作為替代方案進行完整評估與研究。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FSRU作為填海造陸興建陸上LNG接收站之工程替代方案、進行完整研究,搭配五座即將除役之儲油改建以達天然氣安全儲量,並提出該處海象、地形、氣候完整調查與資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依據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應與業務有關,限於專業知識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需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目的者,方得委託並從嚴核實編列。惟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D)委託調查研究費—研究發展之委託研究經費」編列7億9,638萬9千元,並未就預計委託研究或辦理之計畫明細、研究內容、預期成效及所需金額等資料為適當說明。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研究發展費用—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內容書面報告。
36.有鑑於霧社水庫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大電廠管理及發電使用,並調節下游日月潭水庫水量。因嚴重淤積,水庫容量大減,已影響下游日月潭水庫、集集攔河堰供水。台電公司近年雖有執行清淤,但因道路限制及砂石車頻繁出入引起居民抗議,清淤量難以擴大。行政院核定由台電投入逾50億元興建防淤隧道、河道放淤及松林堰專管等工程,加速清淤。預計2027年完成後,可大幅提高清淤效率,對大壩安全也有助益,並穩定供水。台電公司為搶救中部水庫,除啟動日月潭、霧社與德基水庫的排砂防淤計畫,日月潭水庫排砂防淤方案,規劃從大竹湖淤積區至大觀一廠進水口,在庫底布設4公里長輸泥管線,利用水力重力來排砂。淤積嚴重的武界壩,正評估排洪設施改造可行性,配合日月潭排砂一起整治。德基水庫部分,台電也規劃整體防淤策略,辦理水下抽泥。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水庫清淤檢討」書面報告。
37.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成本—水力發電費用-折舊及攤銷」中「土地改良物折舊」編列3,043萬2千元,109年度編列2,266萬4千元,無端增加776萬8千元,增幅34.27%,未有明確必要性,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8.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銷售成本-火力發電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發電用燃料—燃煤」科目預算係火力發電所需之燃煤費用。經查,此科目108年度預算書列為3,153.7萬噸,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公布的108年度燃煤量約為2,500至2,800萬噸、執行率約為79.27%至88.78%;109年度預算書列為2,908萬噸,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公布的109年度燃煤量約為2,100至2,700萬噸、執行率約為72.21%至92.85%、110年度預算燃煤量列2,754.4萬噸,依據目前減煤發電趨勢110年度應該可以達到2,100萬公噸,顯有高估之嫌!因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減少空氣污染排放書面報告。
39.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核能發電費用」編列270億6,008萬1千元,係屬辦理核能發電相關事宜。然107至109年度提撥核能後端營運費用金額分別為133億9,788萬元、147億3,988萬元及216億6,920萬元,但台電107及108年度尚未足額提撥差額分別為82億7,132萬元及69億2,932萬元,合計152億0,064萬元。爰此,鑑於台電未妥善規劃補提時程,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0.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再生能源發電費用」編列26億2,364萬1千元,係屬辦理再生能源發電相關事宜。然根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近年全國風力機組可用資料顯示,多數風力機組可用率多在95%以上,惟台電公司部分風力機組可用率未達70%,甚至低於50%以下。爰此,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風力機組可用率不穩定或偏低,恐影響風力機組發電能量,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風機可用率提升書面報告。
41.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再生能源發電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發電用燃料」原列26億2,364萬1千元。按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全國風力機組可用資料顯示,近3年多數風力機組可用率多在95%以上,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風力機組可用率未達70%,甚至低於50%以下,且部分機組108年度可用率驟降,例如台電彰化王功風力發電站第1號機107年度可用率高達99%,108年度卻驟降為32%;彰工風力發電站第4號機由96%降至35%,顯示部分機組有可用率不穩定之情形,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全台風力機組可用率檢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42.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再生能源發電量60億4,836萬7千元(含一般水力、風力、太陽能及其他),編列再生能源發電費用26億2,364萬1千元。惟部分光電場址單1年度累計停機時數超過100小時,甚或逾萬小時之情形。例如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之大潭電廠#1及#2生水池場址,108年度累計停機時數2萬3,313小時、109年度1至8月累計停機時數亦達1,557小時;同計畫之台中龍井(Ⅰ)第1標場址,108年度累計停機時數1萬7,682小時、109年1至8月累計停機429小時;另台中龍井(Ⅱ)場址108年度累計停機時數更高達4萬2,110小時。此外,33個太陽光電場址中,部分場址發電成本遠高於整體平均值。例如106至108年度大潭發電廠#1及#2生水池平均每度發電成本分別為19.8048元、8.2716元及13.173元、同期間台中發電廠B—C及D—E生水池平均每度為12.9978元、8.4462元及10.7812元等,均遠高於該期間平均每度太陽能發電成本,台電公司對此應儘速進行檢討及改善。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3.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減少2.2%,營業成本減少2.16%,應屬合理編列,惟購入電力卻增加13.82%,增加229億6,140萬4千元,不必要之購電支出恐影響該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財務負擔壓力,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4.經濟部為達「非核家園」目標,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民營單位購電成本逐年增加,110年度採購預算中,光電每度要4.8元,風電甚至達7.15元,比夏季電費最高費率每度6.41元還高,建議台電應評估購電配比,降低供電成本。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編列「購入電力」預算1,890億6,441萬元,較109年增幅13.82%。110年預計購入電力604億2,453萬度,比109年成長12.27%,是2016年以來最大購電量。據了解,台電對各類購電基礎及購電價格原則,分為民營火力(IPP)、汽電共生、再生能源(水力、風力、光電、生質能)等。政府為鼓勵離岸風電、光電等再生能源,購電合約將依經濟部每年公告費率,躉購20年。從2016至2021年,台電各項自發電,包括火力、核電、再生能源等平均後,每度約1.8元至2元,有升有降;但向民營業者購入火力、汽電共生、再生能源,平均每度成本只升不降,從2.25元攀升至3.1元。台電111年自發電每度成本1.86元,是2017年以來最低,其中風力及太陽能發電,每度成本1.91元;但110年向民間購入風力及太陽能發電,每度各是7.15元、4.8元。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自發電及向民營業者購電的最適當配比,以降低供電成本」書面報告。
45.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購入電力-材料及用品費—商品」編列1,890億6,441萬元,主要係用於「購買電力」,惟卻較109年度增加229億5,040萬4千元,增幅約14%。另根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購電供電成本遠高於台電公司自發電成本,且逐年上升,實應在兼顧供電穩定之前提下,評估購電與自發電之最佳配比。為有效降低供電成本,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6.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購入電力」編列1,890億6,441萬元、預計購入電力604億2,453萬8千度,較109年度預算數1,661億300萬6千元、預計購入電力538億2,190萬9千度,分別增加229億6,140萬4千元(增幅13.82%)、66億262萬9千度(增幅12.27%)。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購入電力數量為604億2,453萬8千度,為自105年度以來最大購電量。惟因民營購電之費率設計具有保障業者合理利潤之機制,爰購入電力之供電成本向來高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發電之供電成本。例如105至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度自發電成本分別為:1.8657元、1.9元、2.0218元、2.0242元、1.9827元及1.8674元,同期間購入電力價格依序為:2.2525元、2.3615元、2.6856元、2.9247元、3.0862元及3.1289元,以上顯示民營單位購電成本高於自發電單位成本,且民營購電單位成本呈逐年上升。是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允宜評估購電與自發電之最佳配比,俾供電成本最小化。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兼顧穩定供電及符合契約規範之原則下,評估自發電與民營購電之最適配比之書面報告。
47.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購入電力」編列1,890億6,441萬元、預計購入電力604億2,453萬8千度,較109年度預算數1,661億300萬6千元、預計購入電力538億2,190萬9千度,分別增加229億6,140萬4千元(增幅13.82%)、66億262萬9千度(增幅12.27%)。惟因民營購電之費率設計具有保障業者合理利潤之機制,爰購入電力之供電成本向來高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發電之供電成本。例如105至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度自發電成本分別為:1.8657元、1.9元、2.0218元、2.0242元、1.9827元及1.8674元,同期間購入電力價格依序為:2.2525元、2.3615元、2.6856元、2.9247元、3.0862元及3.1289元,以上顯示民營單位購電成本高於自發電單位成本,且民營購電單位成本呈逐年上升,對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議有關於購電與自發電之最佳配比,兼顧穩定供電及符合契約規範之原則,使供電成本最小化。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8.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銷售成本-購入電力-材料及用品費—商品—購入電力(汽電共生)」編列預算151億1,817萬8千元。以台化停機事件為例,於2016年發生,作為影響供電情形的範例。台化的3個汽電共生機組鍋爐設備的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物質的排放量,成為2016年彰化縣政府勒令台化停工的主因。對於台化汽電共生設備的空污排放,環保團體目前主要係主張台化違反彰化縣議會先前訂定的「彰化縣鍋爐蒸氣產生程序許可證審查原則」,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99年3月公告的《台化汽電共生機組汰換既擴充計畫》的環說書定稿本,為加強各項成本費用管控,以及考量環境保護等問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早因應此情。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9.由於核二廠1號機111年使用期限屆期將進行除役,北部減少1部大型機組,加上原先準備接手民營燃氣電廠卡關無法興建,外界擔心會有供電缺口,備用容量率經計算後1度減少至12%,明顯低於法定標準。核二廠1號機執照到12月,但因燃料問題,3月就可能無法發電,被迫面臨提前除役,將影響裝置容量98.5萬瓩,但110年3月核二廠1號機確定無法滿載發電,確定產生電力缺口狀況,新增電廠方面,由於民營IPP卡在環評遲遲無法通過,興建遙遙無期趕不上110年商轉,裝置容量一口氣減少50萬瓩,另風力發電因部分風場併網時間延後1年,或是被民航局卡住拿不到籌設許可,因此新增供電較預期減少至少70萬瓩以上。在燃氣電廠部分,尖峰用電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調度機組超發,發電量可短暫提升至120%,再加上需量競價推動多年,可減少尖峰用電量。110年核二廠大型機組將除役,經濟部盤點供電缺口後,提出提高燃氣電廠出力、需量競價及太陽光電加碼等措施,希望備用容量率有望高於15%法定值。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110年度供電、備用及備轉容量評估檢討」書面報告。
50.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配電費用」編列468億8,929萬1千元,係屬辦理配電相關事宜。然近年因購入再生能源電力數量急遽成長,部分區處發生配電饋線容量不敷新增再生能源裝置併網需求,以致部分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裝置等候2年仍無法併網之情形。鑑於台電若電力網建設與再生能源增置進度未相配合,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51.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費用—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45億3,081萬1千元,相較109年度預算增加5億2,795萬元,又較108年度決算增加9,478萬1千元,惟預算書內未詳細敘明大幅增加之緣由,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2.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台電綜合研究所供應組前財務女課長,在任內近11年,以『螞蟻搬象』手法,A走台電3,010萬餘元公款,直到2017年退休才停止。台北地院刑事庭考量她自首,依44個業務侵占罪併判3年4個月,得易科罰金120萬元,追徵犯罪所得2,027萬餘元確定」事件及「南投武界壩閘門無預警放水,導致下游野營民眾4人死亡意外,南投檢察官認為,當晚值班人員針對閘門故障的發覺、通報和示警有疏失,經台電內部檢討後,除了研擬新增開閘警報且同步連動外,轄下21處水壩控制室也擬增設監視器,確保值班第一線人員的需要及工作狀態。」等行政管理及工安疏失事件。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行政管理檢討」書面報告。
53.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編列共計49億7,561萬7千元,係屬辦理研究發展相關事宜。然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稅捐與規費─其他規費」編列依「能源管理法」規定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30億2,234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8億3,723萬3千元增加11億8,511萬4千元,增幅64.51%。爰此,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幅增加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緣由。
54.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稅捐與規費─其他規費」編列依「能源管理法」規定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30億2,234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8億3,723萬3千元增加11億8,511萬4千元,增幅64.51%。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該項支出提撥率約為千分之2.8,繳交金額僅14億6,436萬元,110年度提撥率升至千分之5,繳交金額增至30億2,234萬7千元,前後11年間繳交金額成長15億5,798萬7千元,幅度達106.39%,實屬龐巨。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度起,即連年發生重大虧損(95至102年度決算分別虧損2億餘元、231億餘元、752億餘元、134億餘元、352億餘元、432億餘元、753億餘元及172億餘元),103年度起雖已轉虧為盈,惟截至109年9月底止,尚有累積虧損約717億元待彌補,負債總額高達1兆8,117億元,負債比率85.06%,財務狀況仍頗嚴峻,110年度預計利息費用高達208.31億餘元,反映財務負擔相當沉重,而連年撥付巨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實質增加營運負擔與供電成本。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減少虧損及研發成效書面報告。
55.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稅捐與規費-規費-其他規費
」編列30億2,234萬7千元,較109年度增加11億8,511萬4千元,增幅達64.51%。根據110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公司財務狀況頗為嚴峻,財務負擔相當沉重,而連年撥付巨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實質增加營運負擔與供電成本,終將轉嫁由全民繳納之電費負擔,恐未盡妥適,顯有檢討必要,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6.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稅捐與規費-規費-其他規費」編列30億2,234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為台電公司繳交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然該筆預算較109年18億3,723萬3千元增加11億8,511萬4千元,且台電公司自95年度起,即連年發生重大虧損,直至103年度才轉虧為盈,然截至109年9月底止,尚有累積虧損約717億餘元,負債總額高達1兆8,117億元,財務狀況仍頗嚴峻,而撥付鉅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恐最終將轉嫁由全民繳納之電費負擔,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7.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2012年,全球約700萬人因空氣污染而死,比臺北市與新北市人口加總還多。2013年,WHO轄下的國際癌症總署(IARC)將細懸浮微粒(PM2.5)列為一級致癌物,並指出它是造成癌症死亡的主要環境因素之一。2016年,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的環境品質指標排名中,臺灣在「空氣污染」一項幾近墊底,39國中排名第37。空氣中PM2.5的平均濃度越高,導致肺癌、中風、缺血性心臟病、慢性肺病的相對風險上升。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監測數字,臺灣PM2.5的平均濃度超過WHO規範的兩倍。臺灣2013年壟罩在PM2.5年平均濃度下,罹患肺癌與兒童氣喘的風險就提高了15%,中風、心臟疾病與慢性呼吸道疾病的風險則增加了25%。燃煤發電廠空氣污染物質排放,每年造成臺灣約900件早死案例。若依目前的規劃興建新的燃煤電廠,未來早死案例將增至1,200件。造成這類死亡的疾病,包括肺癌、中風,與呼吸道疾病等。根據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整理的研究,從細懸浮微粒(PM2.5)來看,燃氣所排放的硫氧化物低,二氧化硫也較燃煤少很多(約20至40%)。更重要的,是一般認為,燃氣機組並不會排放如鉛、鎘、汞、砷這些重金屬、致癌物質,而台灣的重金屬,差不多有一半是從這些燃煤電廠、汽電共生設備排放出來的。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電之減煤報告。
58.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部分-繼續計畫」編列943億0,495萬2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台電公司推動多項再生能源發電計畫,執行過程因招標不順、遭地方反對等各項因素,致屢有展延期程或變更計畫規模等情事,應就問題癥結研謀有效改善對策,並確實控管執行進度。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59.為提升電網強韌度以提高再生能源併網占比,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第七輸變電計畫等7項有關輸變電及加強電力網之專案資本支出計畫,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科目編列配電設備擴充改善工程,以上合計達433億9,263萬1千元,但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等候併網再生能源案件總計2,580件、合計裝置容量989.52千瓩。其中等候時間超過2年以上者376件、86.61千瓩;超過1年但在2年以內者717件、233.77千瓩;超過半年但在1年以內者計818件、324.92千瓩;半年以內者669件、344.22千瓩,顯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動併網發電效率不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0.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繼續計畫-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編列202億3,172萬4千元,用以規劃台中發電廠9、10號機之南側空地設置兩部燃氣複循環機組。惟參該計畫各年度工作項目及預、決算情形,107至109年度編列預算72億2,627萬4千元,然至109年7月底止,執行率僅12.14%。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主要係因都市計畫審查及海域環評尚未通過,以致本計畫預算執行未如預期。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都市設計審議及海域環評審查作業進度書面報告。
61.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太陽光電第四期計畫」編列1億4,283萬4千元,經查該計畫推行時,屢遭地方民眾反彈且預算執行率僅50%,顯見台電公司宣導與溝通協調能力仍有改善之處,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8月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光電場址累積停機時數超過1萬小時,以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之大潭電廠#1及#2生水池場址為例,108年度累計停機時數2萬3,313小時、109年度1至8月累計停機時數亦達1,557小時。且部分太陽能場址發電成本超出平均值幅度頗巨,例如106至108年度大潭發電廠#1及#2生水池平均每度發電成本分別為19.8048元、8.2716元及13.173元,遠高於該期間平均每度太陽能發電成本的8.5209元、6.3035元及3.8171元。台電宜探究上述太陽光電發電問題之原因,並研謀有效改善措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停機時數、提升發電效率之書面報告。
63.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業務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專案計畫─太陽光電第四期計畫」編列1億4,283萬4千元。108年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調查執行「自來水水質評比」,並以導電度、硬度及總溶解固體為評比項目,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指出,彰化縣、雲林、嘉義市、屏東水質不佳,即便加藥劑處理也很難改善。政府擬於蘭潭建置太陽能板造電,恐影響嘉義市民飲用水水質。鑑於蘭潭水庫涉及民生飲用水品質,嘉義市政府反對,事後台電公司向經濟部反映,蘭潭光電因而暫時排除,對於重啟計畫之政策評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各項成本費用管控俾以提早因應此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後將改建12部新型燃氣機組,成為未來供電重心,其中僅協和電廠位於北部,由於需建設天然氣接收站,在環評階段遭遇地方反對,未來電網恐將失衡;台電表示,北部未來為全台負載中心,尖峰占40%,若協和電廠未能興建,恐造成台灣電網不平衡危機,影響北部產業發展。由於2025年北部核能電廠將全部除役,花蓮和平電廠合約也將到期,加上協和電廠舊機組除役,北部供電將減少5GW(10億瓦);且未來新增的再生能源重要案場,包括離岸風電、光電等,均位於中部以南。台電表示,若協和電廠遭阻,未來電網恐發生區域不平衡,首當其衝的是板橋以東,包含人口稠密的南港、汐止、基隆、宜蘭等「北東電網」;一旦中間轉接電塔、升壓站、線路等發生問題,將難以有其他緩衝方式。替代方式如在台北港或林口再興建燃氣機組,也屬於「北西」電網,難填補協和空缺。北部為全台未來電力負載中心,曾有77%時間電力無法自給自足情況發生;但因開發場址不足,包括桃園國光電廠等擴建都因反對停擺,造成北部雖需求高、供電卻將越加不平衡。針對台電公司為台灣全島最大的綜合電業,負責全台穩定供電主責已有70多年歷史,雖然曾有核電廠、民營電廠、變電所等大小爭議事件,但始終給予國人一個平順的用電環境,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電網平衡維穩檢討」書面報告。
65.由於111年起進入離岸風電完工高峰期,相關電纜會串連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網,台電將推動「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110、111年2年是投資最多的時期,將投資約114億元,完工後可提供10GW併網容量。為讓離岸風電併網順利,台電推動電網強化計畫,110年投入55.02億元,111年投資58.95億元,2年合計逾百億元,範圍涵蓋桃園及彰化地區,讓離岸風電電纜上岸後,併網點及提升電網輸電能力,預計最晚2025年底完成加強電網計畫,其中桃園要有1.14GW併網量,彰化則有6.5GW,要滿足2025年全台離岸風電5.5GW併網目標。台電表示電網改善計畫不但可帶動國內離岸風電產業發展,興建變電所及路線工程需採購變壓器、電容器、鐵構、電線、電纜等大項器材設備,另興建變電所建物需土木建築工料,因此將帶動電力關聯產業並刺激接單。但以目前國內綠能發電推動進度,很可能出現太陽光電、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離岸風電進度落後情形,因此「台電公司電網強化計畫」屆時可能產生調整設計問題,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檢討」書面報告。
6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確保供電穩定及配合政府增氣減煤政策,持續興建燃氣機組並舉辦「興達電廠燃氣機組」簽約儀式,建置5部複循環天然氣機組總金額1,000億元,為110年全世界最大燃氣機組採購案;興達電廠也將會進入主設備機組工程,預計2024至2025年完工。台電表示,台電規劃於興達與台中電廠分別新設3部及2部複循環天然氣機組,總裝置容量約達650萬瓩,可挹注電力系統約16.24%的供電能力。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盧展南指出,過去國內舉辦多次全國能源會議,並在109年提出「能源轉型白皮書」,將缺電解方依序訂為能源效率提升、綠能管理及需求面管理,最後才是石化燃料的基礎擴建;他呼籲,在需求面管理方面,政府要將「能源管理法」、「電業法」中許多分散規定集結起來做成上位法規,讓供電義務者、售電業者有依循準則,「關鍵是政府要下定決心做這件事。」他強調,台灣應找出需求面管理策略,讓經濟發展程度與尖峰用電量脫鉤,不能說經濟成長尖峰負載就一定要成長,可透過需求面管理著手,引進輔助服務解決尖峰時段負載問題;目前「能源管理法」、「電業法」針對需求面管理有許多分散規定,建議政府將相關規定集結成上位法規,提供相關業者依循,台灣若要跟歐盟、日本一樣在2050年達到碳中和,需求面管理沒做好恐怕只是空談。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營事業之目的,促成該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電公司因應未來供電之研發檢討」書面報告。
67.2020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共發行5次公司債,總金額841億元,其中綠色債券規模達128億元。台電指出,綠色債券發行的資金,主要用於離岸風場台電一期及部分太陽光電計畫。又據台電資料顯示,近年發行公司債有逐年增加趨勢,2018年573億元,2020年841億元創下歷年新高,2021年台電董事會又同意最高可發行1,000億元公司債,實際金額將視年度需求發行。但2021年台電將推動新電源開發計畫,包括太陽光電第六期及南區一期輸配電計畫,分別需要23億元及82.01億元,可見發行公司債的資金將作為新的光電場建設資金。但以目前國內綠能發電設備建置,累計109年太陽光電容量只有近6GW,其中屋頂型4GW,地面型近2GW,並未達標。對於設置目標完成有落差,主要是跟COVID—19新冠疫情有關,對岸原物料(太陽能面板玻璃與矽晶圓等)供應受影響。大面積光電田進駐南部,引發成為非法事業廢棄物最佳去處的疑慮。離岸風電極度仰賴外國人員協助建設,雖我國疫情控制平穩,但外國人員入境後要隔離14天,讓技術人員卻步不願來台。打亂離岸風場台電一期建設布局。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穩定推動綠能發電設備建置計畫,對於公司資金來源籌措更應本於國營事業服務大眾之宗旨,審慎控管債務,做好財務管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綠色債券發行計畫檢討」書面報告。
6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至110年度重要財務分析顯示,該公司近5年速動比率雖有微幅提升,惟109及110年度預計流動比率連續下降,且106至110年度利息保障倍數由2.17倍降至1.18倍,同期間現金流量比率由26.48%降至23.29%,現金流量允當比率由132.04%降為83.05%,現金再投資比率則由3.51%降為3.17%,反映該公司償債能力弱化及現金流量惡化之趨勢。綜上,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所編年底負債總額高達1兆9,340億2,678萬元,公司債務總額再創新高,負債比率85.52%,利息保障倍數僅1.18倍,現金流量允當比率較106至109年度大幅下降,顯示公司財務結構惡化、償債能力弱化之趨勢,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
69.台灣有將近2萬座電塔,巡檢電塔得花費大量人力及時間,為免發生如2017年和平電廠電塔倒塌,造成大停電等意外,據了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從108年開始以無人機巡檢電塔,搭配自動化監測設備,即時掌握電塔狀態。以日本電力公司為例,其針對大規模鐵塔基礎安全評估,區分為三大類:填土崩落、地滑破壞、陡坡土砂崩落,並建立安全性分級制度分類後予以一致的標準與對策方案來因應。而好的自動化預警監測系統應是可達到災害發生前撤離人員,且在最短時間內通知關鍵人員做適當決策,並水平展開通知第一線維護人員進行適當處置。電力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攸關民生經濟安全發展,行政院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全台電塔投入自動化監測設備,以減少電力事故風險。
70.為因應颱風侵襲造成市區纜線脫落或電桿折斷,導致停電以及影響民眾通行,各地方政府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陸續推動電桿電線地下化,新北市永和區、中和區地小人稠,道路及巷弄間電桿林立,影響市容景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新北市永和、中和地區提出時程性的改善電桿及變電箱地下化的計畫,以滿足民意需求。
71.行政院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其中又以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占66.3%最高,短期目標(至109年)裝置容量6.5GW(GW為電量單位,即10億瓦),長期目標(至114年)為20GW。然透過媒體報導,發現部分太陽光電設置場域有所爭議,例如「台糖的平地造林區」等,或是部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區處因配電饋線等設備容量不足,致新增再生能源裝置等候2年仍無法併網,等候併網再生能源案件達2,500餘件,種種因素讓人不禁懷疑,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是否能夠達標?行政院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提出對策,加速辦理電力網及輸變電建設計畫,並與再生能源增置計畫妥適配合。
72.許多民眾關心空氣品質問題,不希望「用肺發電」,反對重啟「深澳電廠」,「反深澳電廠公投」有759萬民眾反對興建深澳電廠。新北市政府希望爭取深澳電廠的土地發展為風景特定區,發展綠色經濟觀光。行政院與台灣電力公司對於深澳電廠原址有何規劃再利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深澳電廠用地後續檢討報告。
73.電價多次宣布凍漲,根據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書,累積虧損622億元,目前「電價穩定準備」基金從4年前的828億元,花到剩108億元,眼看就要花光,111年3月「電價費率審議會」是否會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撥」電價穩定準備?行政機關代表(經濟部、能源局)的立場為何?還是政府會另外找財源撥補?行政院要有配套措施及早因應,以減少對民生物價之衝擊。
74.全台現存大小地上人孔蓋預估超過200萬個,屢屢成為機車騎士打滑摔車的「隱形殺手」,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8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3點,增訂『新設未下地人手孔蓋(面積≧900cm2)抗滑能力之規定,以「英式擺錘抗滑試驗」於濕環境下實測抗滑值應在50BPN以上』,以降低機車自摔事故發生率,增進友善行車環境。建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全台人孔蓋抗滑能力檢討報告,並說明新北市永和與中和地區電力孔蓋防滑改善情形,內容應包含抗滑標準、孔蓋數量、未來如何分期改善完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75.針對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資產總額2兆2,614億8,357萬8千元,預計負債總額1兆9,340億2,678萬元,負債總額再創新高,分析該公司近5年度財務狀況發現,該公司財務結構惡化嚴重,重大資本支出計畫所需資金幾乎完全仰賴舉債支應,公司償債能力更是愈趨弱化及現金流量惡化之趨勢。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定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改善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6.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資產為2,808億5,287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808億1,898萬4千元增加3,388萬6千元。依規定專案計畫之購建固定資產相關土地之取得,應先有周詳規劃,並應積極謀求有效應用。然台電公司已徵收或取得之用地尚未依預定用途使用或未使用面積達131萬2,263.19平方公尺,取得成本合計88億2,670萬2千元,其中部分土地甚至已逾原定最後使用期限20年以上,顯示無論就土地筆數、面積及取得成本等面向考量,其未使用或未依預定用途使用之土地為數龐大。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定土地使用活化利用方案,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改善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7.110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預計購入電力數量為604億2,453萬8,000度,為自105年度以來最大購電量。惟因民營購電之費率設計具有保障業者合理利潤之機制,購入電力之供電成本向來高於台電公司自發電之供電成本,且民營購電單位成本呈逐年上升。爰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購電與自發電之最佳配比,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進度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8.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台中火力發電廠增加2部燃氣機組,預計於2024年陸續商轉,惟現有老舊機組卻無逐年汰除計畫,未來12部機組火力全開,勢必對中部空氣品質造成危害。據東海大學地方自治中心109年10月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新增2部燃煤機組相關議題委託專業民調,發現有八成一的民眾支持「逐步廢止老舊燃煤機組」,有六成民眾不支持「台電只增燃氣,不汰舊燃煤機組」的作法,有七成一的民眾擔心中部的空氣品質會更加惡化。爰此,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順應民意,使台中火力發電廠儘速汰舊換新,以維國人健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度預算案中編列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及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而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修正增加8部風力發電機組,以至於109年度原編列預算不足;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因空屋排放量進行減量之加嚴規劃,109年度須支付環保相關設備升級費用,以致預算不足,上述兩計畫便於110年度預算案中補辦預算。風力發電第五期109年度預算編列5億0,176萬元,而110年補辦預算金額為2億6,395萬1千元;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109年度編列39億8,119萬2千元,而110年度補辦預算金額為25億元,惟上述補辦預算均超過立法院所做之決議「不得超過該年度原編預算數之25%」之限額。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重新研議其補辦金額之妥適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0.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公告,109年8月底台電公司發電裝置容量312千瓩,110年度預計風力發電量14億8,406萬7,000度,較109年度預算9億5,000萬8,000度增加5億3,405萬9,000度,增幅達56.22%,經查,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近年全國風力機組可用資料顯示,多數風力機組可用率多在95%以上,然台電公司部分電力機組可用率卻未達70%,甚至低於50%以下,如石門風力發電站1號機組108年可用率僅有34%;彰化王功電力發電站1號機組108年可用率僅有32%等,恐難以達成其110年度預估發電量。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探究風力機組可用率驟降之原因及針對非天候影響因素研謀有效改善對策,以增進風力機組發電能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統計資料顯示,該公司已徵收或取得之用地,截至109年8月底止,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有230件、342筆、面積131萬2,263.19平方公尺,取得之成本合計88億2,670萬2千元,甚有部分土地已逾原訂最後使用期限20年以上,台電公司應儘速研謀活化利用方案。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研謀活化利用改善方案並參據「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之相關規範,列管追蹤並定期檢討活化辦理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風力機組可用率偏低或逐年下降,例如石門風力發電站新竹石門場址第1號風機,104至108年可用率依序為69%、89%、67%、48%及34%,可用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按台電公司統計,風力發電機組容量因數僅約28%,機組發電效率相較火力發電機組顯屬較差,爰此,倘機組可用率偏低,恐嚴重影響風力機組發電能量。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探究機組可用率逐年下降或偏低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謀改善對策,提升機組可用率與發電效能。
83.查行政院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年完成智慧電表300萬戶裝設,2020年要完成100萬戶,有機會提前1年全數達標,而根據資料顯示,目前台北約有24.6萬戶、新北約有24萬戶(雙北占一半)、台中約11.1萬戶、桃園6.5萬戶、高雄5.9萬戶、台南4.3萬戶,主要集中在雙北、六都。既然裝設成本大幅下降,且民眾亦逐漸明瞭智慧電表之功能,亦應推廣其他縣市的智慧電表布建量,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加強智慧電表之宣傳,以及盤點並檢討後續布建智慧電表之目標期程並兼顧各區域均衡發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4.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加上世界各國已達成溫室氣體減量之共識,主導臺灣電力供應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勢必得拿出更積極有效的策略,以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積極研議『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法,台電亦應積極降載火力發電、減少燃煤需求,以因應日趨嚴格溫室氣體減量之需求及維護國人身體健康。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早規劃及提出減碳並維持電力穩定供應之具體措施、目標期程,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5.查2020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屢傳工安意外,9月24日1名年約50多歲台電外包抄表工人在松江路大樓地下室作業時,突遭高壓電擊失去生命跡象;9月19日通霄電廠外包廠商工人執行系統維護作業時發生溺斃意外;9月17日觀音台電高壓電塔發生工安意外,1位員工當場右身麻痺…等,已造成多名工人傷亡。查無論是員工抑或是包商,台電身為雇主、定作人,都有義務做好職業安全管理、督促、輔導承攬人落實承攬工程之工安管理,切實完備各項安全衛生措施,防止職業災害,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2020年之工安意外事故提出事故檢討報告、如何強化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以及各級主管如何負起職業安全管理責任,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6.鑑於110年828公投日將有至少2項公投案與發電及能源有關,全國未來電力的供需安全全國民眾高度關注。官方的全國電力供需報告更是提供社會各界檢視台灣未來能源安全的重要參考依據。然而自108年起,經濟部能源局就未依法發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已公然違反「電業法」第91條之規定。電力供需穩定為企業是否投資台灣的關鍵因素,也是國家未來生存發展的重要關鍵,為避免外界不必要之揣測,影響企業投資意願、造成民心浮動。經濟部能源局應於110年7月底前依法公告民國108、109年之「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提供各界檢視,以實際行動化解外界對未來台灣可能缺電、發電來源不穩定等種種疑慮,並提供全民在走入公民投票投票所前,一個投票重要之參考依據。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316億8,103萬9千元,照列。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21億2,375萬1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92萬5千元(含「旅運費」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92萬5千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營業成本─銷售成本」
600萬元
(含「供水費用─專業服務費」100萬元)、「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利息費用」100萬元,共計減列
1,49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21億0,882萬6千元。 -
3.稅前淨損原列4億4,271萬2千元,減列
1,492萬5千元,改列為
4億2,778萬7千元。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83億3,326萬2千元,
減列「專案計畫─繼續計畫」項下「鳥嘴潭人工湖下游自來水供水工程」8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5億3,326萬2千元。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3.,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中「用品消耗」編列4,220萬6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謝衣鳯 翁重鈞 楊瓊瓔 陳明文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陳亭妃
2.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原水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26億7,628萬9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蘇治芬
3.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編列249億9,676萬2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蘇治芬 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
新增決議39項
1.由於109年開始降雨量低,供水吃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109年10月14日起,將彰化市水情調整為黃燈,在每日下午12點半到4點半,以及晚上10點半到凌晨5點減壓供水,雖然10月26日時,除了彰化縣、彰化市及和美鎮維持黃燈,其他鄉鎮調整為綠燈,但是11月25日時,又將夜間減壓時段改為晚上10點至凌晨6點,總共延長了1個半小時,由於彰化當地沒有水庫,北彰化用水來源多來自鯉魚潭水庫,南彰化用水來源多抽取地下水,彰化縣民用水權益受損,且有影響國土安全之疑慮,爰此,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如何改善彰化縣居民的用水情形,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為穩定區域供水,因應用水需求及降低原水高濁度期間與枯水期之缺水風險,伏流水為政府多元水源開發政策中重要的一環。然據悉伏流水之開發依其選址地點不同枯豐期供水或有落差。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已運轉伏流水設施之枯豐期供水量統計資料建置資料庫,並依其資料內容做相關之分析整理,觀察個別伏流水設施不同時間供水效益狀況,俾利後續選址作業能更精確,以降低實際之缺水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1月14日受寒流低溫影響,台北市、新北市及屏東市均發生用戶通報出水混濁事件,雙北地區是低溫造成因水庫出水帶有底泥,屏東市則是出水流速及水壓變化擾動管線物質所致。當日均已恢復正常供水。上述事件發生後,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將給予直接供水區用戶減免5日基本費及用水費減免,及5天補償,共10天免水費,預估可減免金額為100到500元。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轄區但由北水處支援供水用戶,水費減免方案由北水處及台水公司進行協商,相關減免方案尚未公布在北水處或台水公司官網。同樣受影響的台水公司七區管理處屏東市轄區則是採污濁時段用水水費減免,其減免優惠額度顯然不如台北受影響用戶。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研議水質不佳或不符合水質標準時用水戶水費減免補償原則,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維持用水分配之公平與效率。
4.依「自來水法」,自來水事業應供應國民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符合自來水水質標準,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目前,淨水場水質資訊有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之「水質資訊」,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官網之「平均水質」,二者均僅對外提估最新檢驗之淨水場水質資訊。為促進民眾了解公共事務及自來水水質檢驗資料之加值利用,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5個月內彙整及公開各縣市淨水場水質資訊之歷史檢驗資料(含檢驗項目及數據),並放置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定期更新之,以供外界參考利用。
5.110年1月14日屏東市發生民眾紛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通報家中自來水水質混濁,然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官網並無任何相關資訊,告知民眾處理情形,僅於媒體受訪時表示水質混濁原因及處理進度,而未即時提醒該區自來水用戶,恐有不知情民眾因此誤飲。依「自來水法」第10條,自來水事業應供應國民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符合自來水水質標準,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並依「自來水水質標準」定期調查水質水量及紀錄。經查台水公司目前提供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僅限淨水場場內或取水口遭人入侵下毒恐危害民眾生命安全時,發布緊急停水警訊通知。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議將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水質標準納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示警項目,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
6.彰化縣的自水來普及率已超過96%,但芬園鄉僅16.7%,是全台各鄉鎮市的後段班,且成長緩慢。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自來水接管之調查、評估,並廣納居民意見。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進行調查,並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鑑於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近年來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具審核意見:截至108年底止,各區域中以南部區域(包括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地區)自來水系統供水缺口達每日22萬公噸為最高,另參據經濟部水利署陸續核定南部科學園區等產業開發案之中、長期用水計畫等,預估南部區域至120年度供水缺口擴大至每日56萬公噸。南部近年來枯水季長,降雨量逐年遞減,建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不影響民生用水量及水質之規劃,並提出短中長期水質水量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改變降雨型態,中南部降雨量逐年降低,政府針對108年度配合行政院「擴大投資方案」及「排除企業投資障礙─穩定供水策略」修正計畫,漏水率目標值由原計畫10年內降低5.3百分點(下降至14.25%),修正為降低6.1百分點(下降至13.45%),中長期目標為120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0%,並將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包含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分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六及七區管理處之轄區)。為珍惜水資源,爰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督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中長期目標,至113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2%以下,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包含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分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六及七區管理處之轄區),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
9.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給水收入279億6,545萬1千元,依預計銷售水量25億3,993萬9千立方公尺計算,平均每度水售價約11.01元;另與「營業成本─銷售成本」249億9,676萬2千元,加計營業費用37億4,225萬6千元及利息費用6億5,391萬7千元,合計銷售總成本293億元9,293萬5千元,平均每度售水之銷售成本11.57元等比較,110年度預計每度售水虧損0.56元。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成本控管機制、工業用水調漲及經營績效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0.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6至108年度決算盈餘分別為3.52億元、3.95億元及1.91億元,109及110年度預計轉為虧損2.68億元及4.43億元,營運績效衰退;110年度營業成本及費用占營業收入比率攀升為97.80%,係近5年度最高者,較106年度決算92.9%增加4.9個百分點,但且110年度預計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均為近5年度最低者。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經營績效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1.行政院總體目標為於120年前增加每日519萬噸水源,滿足各縣市用水,目標執行進度如何,讓外界好奇,是否會有所變化。109年初就有許多農地因為缺水緣故而停止灌溉,台灣由於地形關係,陡峭地形使得河水湍急,快速奔流入海,停留在陸地的時間很短,水資源利用與管理的難度很高。然開源有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進行節流管理。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台水公司110年度賡續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67億元,截至108年底我國漏水率雖達年度目標值下降至14.49%,惟仍有5個區管理處漏水率高於全公司平均值,且108年底全公司逾使用年限管線比率逐年升高為48.81%,並有4個區管理處逾半管線逾使用年限,允宜審酌各地漏水率改善情形,因地制宜檢討加強控管,俾以有效降低我國漏水問題。
12.全台現存大小地上人孔蓋預估超過二百萬個,屢屢成為機車騎士打滑摔車的「隱形殺手」,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8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3點,增訂『新設未下地人手孔蓋(面積≧900cm2)抗滑能力之規定,以「英式擺錘抗滑試驗」於濕環境下實測抗滑值應在50BPN以上』,以降低機車自摔事故發生率,增進友善行車環境。建議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全台人孔蓋抗滑能力檢討報告,內容應包含抗滑標準、孔蓋數量、未來如何分期改善完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3.為利各地自來水業務之推動及執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全國分設12個區管理處,然鑑於各區管理處所轄供水區域因都市化程度或因水源差異等不同經營條件,導致經營績效有所差異;基此,為提高經營績效,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定期審酌檢討各區處所在之地發展情形,因地制宜檢討各區處之營運績效,分區研謀有效開源節流改善措施,確切檢討落實責任中心控管制度,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改善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4.鑑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金不足,致對外舉債規模逐年不斷攀升,亟待正視問題改善之,經查110年度債務餘額仍高達逾830億元,預計負債比率達41.2%,連帶影響每年度亦須編列支付債務之利息費用達6億餘元;準此,為維公司營運正常及財務結構之健全發展,避免利息費用持續侵蝕公司獲利,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即重新審視營運狀況,針對財務狀況提出有效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5.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對於該公司經營環境優劣勢之分析,包含「極端氣候,旱澇不均」及「缺水危機日亟,水資源管理日受重視」等;允宜審慎評估氣候變遷及各區域產業用水供需變化,滾動檢討各區水資源開發、調度及備援機制之完備性,妥作因應,以提高供水效率,並維該公司之永續經營。爰此,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水資源管理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6.有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債務餘額及負債比率逐年攀升,110年度預計債務餘額達833億9,506萬元,利息費用6億5,391萬7千元,占營業收入2.09%,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審酌營運狀況,核實檢討所需對外舉債規模,並積極研謀有效減債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賡續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67億元,截至108年底我國漏水率雖達年度目標值下降至14.49%,惟仍有5個區管理處漏水率高於全公司平均值,且108年底全公司逾使用年限管線比率逐年升高為48.81%,並有4個區管理處逾半管線逾使用年限。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審酌各地漏水率改善情形,因地制宜檢討加強控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以有效降低我國漏水問題。
18.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轄區無預警停水案件影響用戶數仍多,亟待督促研謀改善,以提升經營效能及維護居民用水權益。」並表示部分停水原因為該公司管線附屬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所致。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因工程施工不當或管線設備老舊損壞等引發非計畫性停水案件之控管機制,並強化對於道路施工單位之溝通協調及管線設備之維護工作,逐步減少非計畫性停水之發生次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降低對於民眾生活及產業營運之影響。
19.有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度推動辦理4年期「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110至113年),包含中央投資6.56億元、地方配合款3.34億元及用戶配合款2.47億元,共計12.37億元,爰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本計畫申辦及費用分擔方式,加強對民眾宣導說明,以利推動,並確切落實後續接管維護之責,有效解決老舊高地社區之用水問題。
20.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缺口擴大,爰要求針對如何增加「觀光遊樂收入─觀光區門票收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總預算案,其中「旅運費」編列預算8,513萬8千元。110年度於「服務費用」編列共計91億7,485萬5千元,係屬辦理參加2021年第8屆消毒與消毒副產物控制學術研討會、參訪大陸北控水務集團、參加大陸飲用水生物安全評價與控制研討會等。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2.110年度經濟部主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部分「服務費用─水電費─動力費」編列24億7,455萬3千元。依各年度預決算,就105至110年度動力費與年度供水量進行比較,105至108年度決算平均每立方公尺供水量之動力費約0.715元,110年度預算案未見特殊用途說明即增加為0.76元,所需動力費容有檢討撙節之空間,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23.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原水費說明項下「服務費用─水電費」乙項,計編列新臺幣11億8,717萬5千元,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台灣自來水公司109年3月所訂未來6年(110至115年)經營計畫中「開源節流,健全財務─降低成本」,除訂定「節約動力費作業要點」外,並組成節約供水場站動力費專案小組,前往所屬各區進行查核並控管用電情形。再者,台灣未來預估冬季不會再有大型降雨,全台水情未來必定吃緊。台灣自來水公司如何節省動力費,調節適當電動機與抽水機、調整供水操作模式及經常契約容量等策略,落實開源節流措施。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24.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原料」編列外購原、清水費用37億8,775萬8千元,查110年度預計供水量32億5,424萬6千立方公尺,較109年度32億7,925萬8千立方公尺,減少2,501萬2千立方公尺(減幅0.76%),其中22億3,968萬8千立方公尺(68.82%)為外購水源。據該公司提供近2年度對所轄10座重要供水水庫之測量統計,其中酬勤、南化、鳳山及西勢等4座水庫之淤積率均達兩成以上,未見改善下降,其中108年度以南化水庫及西勢水庫淤積率分別為39.25%及39.29%最高。鑑於近年水資源開發建設不易且建設成本甚高,台水公司應檢討強化所轄水庫之清淤保育等水庫延壽措施,提高水庫之容量,以充裕自有水源生產量。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原料」編列外購原、清水費用37億8,775萬8千元(包括向水資源作業基金及各地農田水利會之水庫外購原水費26億7,378萬9千元、澎湖海淡廠清水費5,420萬2千元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清水費10億5,976萬7千元)。台水公司因自有水源不足,外購水源比率逐年增高,110年度預計68.82%之供水量來自外購水源,所需外購水源之原料費係近5年最高者,台水公司應審酌我國水資源供需情形,推動多元水資源開發計畫,並強化所轄水庫之清淤保育等水庫延壽措施,以提升自有水源量。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原料」37億8,775萬8千元(包括向水資源作業基金及各地農田水利會之水庫外購原水費26億7,378萬9千元、澎湖海淡廠清水費5,420萬2千元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清水費10億5,976萬7千元)。比較106至110年度台水公司供水來源及外購原、清水原料費占給水收入比率情形,台水公司因自有水源未能增長,外購水源比率逐年增高,110年度預計68.82%之供水量來自外購水源,係近5年最高者,所需原、清水之原料費37億8,775萬8千元,較106至108年度決算平均35億4,996萬2千元,增加2億3,779萬6千元;致外購水源原料費占給水收入比率亦呈逐年成長之趨勢。該公司近年單位售水成本逐年升高,110年度預計每度售水虧損0.56元。台水公司允宜審酌我國水資源供需情形,賡續推動多元水資源開發計畫,並檢討強化所轄水庫之清淤保育等水庫延壽措施,以逐步提升自有水源量。爰此,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原料」預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27.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原水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係按各水資源局及農田水利會所訂合約單價編列之原水費。台水公司原水來源主要為外購水源,約占70%,自備水源占30%,其中購自農田水利會22%,惟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轄下之農田水利管理處,為政府單位,故原水購水費用應相應調整,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原水採購檢討改進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8.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使用材料費─物料」7億8,598萬7千元,用以生產部門所需之藥品、酸鹼劑、快慢濾池濾砂、無煙煤等濾料及零星物料,暨用戶新裝部門使用之新裝工程用物料等。鑑於該公司110年度預計物料存貨較106及107年度決算增加1億餘元,台水公司應檢討加強相關請購及庫存控管機制,並審酌物料庫存量及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以節約經營成本。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原水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中「專業服務費」,109年編列7,387萬6千元,110年編列7,759萬2千元,無端增加371萬6千元,增幅5.03%,未有明確必要性,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預算增加部分及水庫清淤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30.110年度經濟部主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部分「營業成本─銷售成本─供水費用」編列140億6,737萬1千元,較109年度增加4億1,838萬2千元及108年度增加8億8,985萬3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31.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業務費用」25億6,339萬6千元,預計虧損4億4,271萬2千元,較109年度預算虧損2億6,782萬6千元,虧損增加1億7,488萬6千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力求有盈無虧,以增加國庫收入;110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亦規範,營業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衡酌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所列盈餘,應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台水公司110年度營運計畫與往年相當,有關虧損增加之原因僅說明,外包費及工程完工加入營運折舊費用等增加所致,允宜審酌過去營運實績,並依撙節原則核實評估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力求有盈無虧,以維該公司營運績效。爰此,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業務費用」增加部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2.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期進度明細表「降低漏水率計畫」計編列新臺幣67億元。108年度自來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編列新臺幣67億元,隨著102至111年逐步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之推動,我國漏水率已逐年改善降低。惟逾使用年限的管線比率占管線總長度呈逐年升高之趨勢,而水管設施老化腐蝕約占三成,亦未見明顯改善下降趨勢。且比較各區之漏水率改善情形,迄108年度第一區(24.66%)、第四區(17.82%)、第八區(15.32%)、第九區(19.02%)及第十區(20.97%)等5個區管理處仍高於全公司平均值(14.49%)。台灣自來水公司如何加強各地逾齡管線使用情形之控管作業,對於漏水率較高之逾齡老舊管線,加速其汰換速度,如何改善5個區管理處仍高於全公司平均值之漏水率。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33.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經費67億元,推動水壓管理、自來水管線汰換維護及建置分區計量管網等降低各地漏水率工作。惟截至108年底,我國漏水率雖達年度目標值下降至14.49%,但仍有5個區管理處漏水率高於全公司平均值,且108年底全公司逾使用年限管線比率逐年升高為48.81%,並有4個區管理處逾半管線逾使用年限,應審酌各地漏水率改善情形,因地制宜檢討加強控管,以有效降低我國漏水問題。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賡續編列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經費67億元,推動水壓管理、自來水管線汰換維護及建置分區計量管網等降低各地漏水率工作。截至108年底全公司漏水率已降至14.49%,已達計畫所訂分年目標值14.75%。惟迄108年度第一區(24.66%)、第四區(17.82%)、第八區(15.32%)、第九區(19.02%)及第十區(20.97%)等5個區管理處仍高於全公司平均值(14.49%),且108年底全公司逾使用年限管線比率逐年升高為48.81%,並有4個區管理處逾半管線逾使用年限。為免造成水資源之浪費,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漏水率偏高之地區提出降低漏水率精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專案計畫」之「繼續計畫」中,有關「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編列67億元。主為推動水壓管理、自來水管線汰換維護及建置分區計量管網等降低各地漏水率工作。查108年度配合行政院「擴大投資方案」及「排除企業投資障礙─穩定供水策略」修正計畫,漏水率目標值由原計畫10年內降低5.3百分點(下降至14.25%),修正為降低6.1百分點(下降至13.45%),中長期目標為120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0%,並將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平均漏水率優先於111年降至10%(包含嘉義、台南及高雄地區,分屬台水公司第五、六及七區管理處之轄區)。據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亦就本計畫執行提具「全區降漏成效已達年度目標值,惟部分地區漏水率較高。」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6.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在預算書並沒有具體說明降低漏水率計畫期程及預期績效,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書面報告。
37.全球氣候變遷造成降雨型態改變,我國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尤其南台灣枯水季比往年更長,降雨量逐年遞減,水資源更形珍貴。為紓緩水資源開發壓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1年),預計10年編列645億元預算,從「水壓管理」、「提升修漏速度及品質」、「主動防治漏水」、「管線資產維護」等4大策略著手,加強供水損失管理。中長期目標為120年全國平均漏水率降至10%,用水成長較高之南部地區平均漏水率於111年降至10%。經查,台水公司官網「降低漏水率」專區未充分揭露上述計畫內容及每年執行進度,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公開「降低漏水率計畫」內容、歷年執行進度、各縣市管線逾使用年限、各縣市漏水率和改善計畫、修漏案件原因統計表等,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38.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新興計畫」中「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編列5,500萬元。查該計畫係自110年度起由經濟部水利署投資台水公司辦理「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110至113年),預計4年度總投資金額6.56億元。計畫完成後可改善老舊高地社區供水品質,未來供水設備亦交由台水公司接管,民眾無須再負擔總分表差額水費,可長久確保供水穩定。那些地區符合「高地」、「社區」之要件,可申辦對象及經費分擔,應有具體、清楚的定義及說明,避免糾紛以利執行。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110年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建置水資源智慧管理及創新節水技術計畫」2,000萬元,為財務採購案,並沒有具體說明智慧水表建置期程及預期績效,爰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餘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營業部分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3,092億3,759萬9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82億8,512萬元,減列: -
(1)「營業成本」1億8,457萬6千元 -
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項下
「利息費用」1億7,680萬元(含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5,000萬元,隨同修正減列6,250萬元)。
「發行鈔券費用」100萬元。
中央造幣廠「銷貨成本」項下「直接材料」之「材料及用品費」180萬6千元。
中央印製廠:
「銷貨成本」項下「直接材料」之「材料及用品費」487萬元。
「勞務成本」項下「加工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10萬元。
(2)「營業費用」282萬4千元:
中央銀行:
「服務費用」之「保險費」10萬元。
「折舊及攤銷」之「攤銷」50萬元。
「業務費用」20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之「郵電費」30萬元。
「旅運費」100萬元。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
「專業服務費」50萬元。
中央造幣廠:
「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18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萬4千元。
中央印製廠「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3萬元。
(3)中央銀行「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1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1億8,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680億9,762萬元。 -
3.稅前淨利原列1,409億5,247萬9千元,
增列1億8,750萬元,改列為1,411億3,997萬9千元。 -
(七)新增決議12項
1.110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發行鈔券費用」編列32億2,274萬元,係屬辦理發行鈔券與硬幣。然中央銀行於91年發行200元及2000元等2字頭系列鈔券,至今已逾17年,但截至107年底止,200元及2000元發行鈔券流通在外張數分別為1,930萬餘張、4,868萬餘張,僅占整體流通在外鈔券的0.62%及1.56%,爰此,鑑於2字頭鈔券已發行多年,惟流通比率仍屬偏低,且庫存數量去化速度緩慢,中央銀行應針對提升民眾使用2字頭鈔券意願之相關對策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計畫編列「發行鈔券費用」32億2,274萬元,辦理發行鈔券費用。查中央銀行於90至102年間生產2字頭鈔券計3億3,463萬餘張,截至108年底止尚有庫存1億4,146萬餘張(其中貳佰元為1億0,687萬餘張、貳仟元為3,458萬餘張),約42.27%待發行。且貳佰元鈔券和貳仟元鈔券庫存數量去化速度緩慢,流通比率也呈逐年下滑趨勢,貳佰元鈔券流通比率從106年度之0.65%,下滑至108年度0.58%;貳仟元鈔券流通比率亦從106年度之1.67%,下滑至108年度1.41%。2字頭鈔券發行已多年,流通比率仍屬偏低,爰此,中央銀行應針對提升民眾使用2字頭鈔券意願之相關對策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底與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合作,共同推動醫療院所導入行動支付服務醫指付APP,以有效提升醫療費用入帳效率,迄今投入近1千萬元相關經費協助。但醫指付APP,於106年4月上線,截至目前指標型公立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三家榮民總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仍未參加醫指付APP,顯然該APP軟體推動導入有檢討之必要。另對民眾使用該APP成效,也是我國推動行動支付的一大指標,顯然有必要調整。爰此,建請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用人費用」編列11億1,799萬2千元,係屬辦理支付正式員額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福利費等費用。然中央銀行績效獎金以超額盈餘為評核標準,恐致低列預算盈餘以利達評核指標之虞,允宜依事業經營特性建立績效考核機制,爰請中央銀行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1億8,918萬8千元,係屬支付專業服務費、公共關係費等。其中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醫療行動支付平台「醫指付」APP於106年4月正式上線啟用,然截至108年8月底止,參加之公立醫療院所僅7家,顯見中央銀行未善盡督導責任,爰此,建請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有鑑於近期因我國台商回台投資旺盛及我國防疫得宜並帶動國際熱錢湧入,導致新臺幣強勢升值,然而新臺幣升值對我國部分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營運之成本增加,在產業發展競爭力上受到影響,中央銀行應以整體經濟之發展為考量,進行相關貨幣政策研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以現行新臺幣升值之趨勢,中央銀行目前之掌握情形及未來因應臺幣走勢之對策及措施之書面報告。
7.為抑制房市過熱,中央銀行於109年12月8日推出選擇性信用管制4大措施,包括全國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自然人第3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餘屋貸款限制。然相關成效猶未可知,爰要求中央銀行應自110年1月起,按月公布本國銀行辦理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之各項貸款新承作撥款金額及貸款成數,包括:(1)公司法人第1戶購置住宅貸款;(2)公司法人第2戶以上購置住宅貸款;(3)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4)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5)購地貸款;(6)餘屋貸款,以觀察選擇性信用管制之成效;另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如有修正調整時,上開規範項目配合調整。
8.近期中央銀行揭露8家大型跨國糧食公司透過多家外商銀行以商仲貿易為名,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累積承作金額高達110億美元,其規模已大幅超出普遍認知跨國企業對於外匯避險之需求,且恐影響外匯市場之穩定。經查,中央銀行日前進行專案調查,6家外商銀行在台之分行,大量受理大型跨國糧商如嘉吉公司、路易達孚公司等之遠期外匯交易,其中2間銀行於專案金檢前已停辦,其餘4間銀行,則分別裁處廢止遠期外匯交易許可及暫停辦理涉及匯率之相關交易。有鑑於近期因COVID-19疫情及中美貿易戰等國際局勢動盪,各國匯率之波動皆可能對於國內經濟狀況造成影響,本次中央銀行雖對於涉入匯率炒作之外商銀行進行裁處,惟同時涉及本案之跨國糧商,因主管機關非中央銀行,針對其稅務等適法性疑慮,仍有待其他單位共同釐清,建請中央銀行應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等其他單位,共同檢視是否尚有其他涉及外匯炒作之企業,以維護我國金融市場及匯率等方面之穩定。
9.由於台灣對美貿易順差逾200億美元,且我國經常帳順差對GDP比率逾2%,觸及兩項美國財政部檢視標準而於2020年12月被美方列入匯率操縱國觀察名單。經查,近期美國財政部宣示未來對於匯率操縱國將從嚴以對,而台灣曾多次遭列入匯率操縱觀察名單,為因應我國產業發展及外貿需求之經濟特性,建請中央銀行應會同經濟部等單位,審慎應對新臺幣升值議題,滾動修正以採行符合現況需求且適宜之匯率政策。
10.有鑑於多年來房價持續高攀不下,投資客及財團大肆炒作房地產,近期總統及行政部門宣示,透過跨部會之相關政策擬定,自各層面同步調整住宅及房地產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日前,中央銀行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除對於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購置高價住宅之貸款進行限制,亦調整高價住宅之認定基準,其中,座落於臺北市者為7,000萬元、新北市者為6,000萬元、其餘地區則為4,000萬元。上開基準僅依地域別分為三類,惟全國各縣市發展程度不一,雙北以外之直轄市等都會區與非都會區之房價基準應有所區別,為使高價住宅認定基準更趨於各區域現況,中央銀行對於豪宅認定應參採各區房地產交易市值等數據,依各縣市個別訂定之,並定期進行滾動式修正,針對高價住宅施以相對應之授信規範限制,落實居住正義,爰建請中央銀行進行上開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依據109年7月10日正式公告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兩年階段性任務成果報告」內文:「就國幣部分,自從新臺幣發行以來,我國於69年開始將蔣中正頭像作為國幣上的象徵圖案,及至85年,中央銀行考量為符合時代潮流,開始籌劃新臺幣鈔券改版,於86年邀請相關領域代表組成『新版新臺幣鈔券圖案評審委員會』,並召開3次會議,根據會議紀錄記載,雖基於防偽等考量,鈔券圖案仍有使用人物圖像之需,惟委員會建議選用之人物並未納入蔣中正。其後中央銀行於87年底完成『新臺幣改版研究報告』,內容提及:『有部分個人、團體如榮民、國民黨中央黨部社會工作會等來函反應要求保留國父像、蔣公像』,致使現金流通之200元鈔券印有蔣中正圖像」。而又依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辦理2次「國幣改版評估專家諮詢會議」之會議結論:「咸認國幣上的紀念圖案,應代表該國共同歷史觀、自然意象及社會價值,國際社會上,多數國家均藉由貨幣圖案彰顯該國特殊文化。是以,蔣中正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義威權統治時期之統治者,則將其頭像圖案刻製於法定流通貨幣,增加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之效果,形同使用威權統治者作為對內凝聚國民認同,以及對外與世界溝通的語彙,實有悖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價值」。經查,我國目前除200元鈔之外,另有新臺幣1元、5元、10元幣等共計4種幣面之蔣中正頭像,有鑑於國幣轉型實屬我國轉型正義工程不可或缺之環節,爰要求中央銀行,針對新臺幣1元、5元、10元幣與200元鈔等4種幣面上蔣中正頭像之轉型規劃、轉型具體方案及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中央銀行104至109年7月底外幣部位之兌換評價結果,104及107年度產生外匯資產評價利益,分別為3,656億6,785萬8千元及4,238億6,102萬4千元;105、106、108及109年7月底評價損失分別達5,049億6,262萬7千元、1兆1,563億0,763萬9千元、4,878億4,758萬7千元及2,444億2,905萬6千元,產生外匯資產評價損失之主要原因係美元走低,致以美金計價之外匯資產產生鉅額評價損失。中央銀行持有龐大外匯資產,預計110年度放款及投資之外幣營運量達5,037億餘美元,故各國匯率之變動影響該行外匯資產價值至鉅。該行108年度決算產生資產評價損失達4,878億4,758萬7千元,109年7月底止評價損失亦達2,444億2,905萬6千元,雖該項評價損失屬於未實現損益,惟若長此以往,亦將不利營運績效提升及財務結構健全,爰要求中央銀行針對外幣部位配置組合及匯率風險規避等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乙、財政部主管
財政部主管所屬 -
(一)新增決議1項
1.據108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止財政部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計有84家,108年度營運成效,盈餘者計有75家,合計稅前盈餘約2,630億元,虧損者計有9家,合計稅前虧損約27億元。其中連續3年度(106至108年度)發生虧損者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巴拿馬國泰倉庫公司等2家事業,合計虧損金額84億餘元,皆為公股事業持股100%之轉投資事業,已認列鉅額損失62億餘元,2家轉投資事業持續虧損且日趨嚴峻,108年度合計虧損25億餘元,較107年度合計虧損18億餘元,增加7億餘元,增幅超過四成。有關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8年度「資金運用效益率」及「資本適足率」自訂目標值皆較107年度實際值寬鬆且均未達成,且迄109年度政府挹注資金累計達275億元,整體經營成效未見有效改善;至於巴拿馬國泰倉庫公司部分,該公司自99年度起發生虧損,長年倉租業務零星,租金收入不足支應固定支出,雖經財政部連年發函檢討卻仍未見改善成效,已嚴重損及公股權益,爰此,請財政部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巴拿馬國泰倉庫公司部分,研擬是否存續及檢討改派公股代表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
1.營業總收入原列3,324億2,732萬6千元,
增列「營業收入」5億0,8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收入」2億2,000萬元及「金融保險收入」項下
「利息收入」800萬元及「手續費收入」1,0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保費收入」2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證券經紀及承銷收入」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3,329億3,532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244億3,380萬6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項下
「金融保險成本」2億4,784萬9千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費用」2億3,405萬元及「現金運送費」1,0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費用」379萬9千元);
「營業費用」1,330萬元〔含
「業務費用」43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之籃球隊經費30萬元、
「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費用」330萬元)、「管理費用」3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另「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600萬元〕;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1,000萬元。
(2)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4億5,985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成本」2億1,934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成本」2億元(含「佣金費用」540萬元及「提存責任準備」1億9,46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4,051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
1億8,870萬1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246億2,250萬7千元。 -
3.稅前淨利原列79億9,352萬元,增列
3億1,929萬9千元,改列為
83億1,281萬9千元。 -
(八)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項,分別修正為
1.經查110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編列230億7,972萬元,較109年度預算222億2,518萬3千元約增編3.84%,主要係用人費用增加所致。但與108年度決算數205億1,498萬1千元有所差距,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有效應用營運成本,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籃球隊經費計算表」下編列「赴國外訓練或訪問比賽費用」500萬元,經查108及109年度編列之預算數為500萬元,又110年國際間COVID-19疫情未見趨緩,疫情未明,美國、日本等國單日個案新增屢創新高,編列預算恐有浪費之虞,為撙節開支,爰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新增決議9項
1.110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損益預計表「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編列239億3,224萬3千元,較109年度229億5,123萬3千元增加9億8,101萬元。經查其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費用增加8億7,965萬4千元,增加3.77%,惟其營業收入僅增加2.95%,為撙節支出,並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無障礙ATM提款機,分為設有語音系統、供視障者使用,及最高按鍵以120公分為上限、供輪椅使用者運用之機型。然提款機:(1)螢幕上傾,反光造成輪椅使用者難以清楚看見螢幕顯示;(2)補摺機位置設置過高及取鈔口、明細口距離較遠,造成使用不便;(3)許多無障礙提款機前設有門檻等多重障礙物,使障礙者無法接近運用。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意旨,提升整體環境之友善性與便捷性,爰對110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服務費用」編列34億9,083萬3千元,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內政部109年5月1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發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邀集身心障礙權益相關單位共同評估,盤點現有全行之無障礙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無障礙設計之改善期程書面報告。
3.110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合併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資產總額5兆1,490億0,327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942億4,377萬3千元(增幅1.86%);及預計權益報酬率1.78%,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0.02%,預計資產報酬率0.13%,與109年度相同。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度成立時之合併資產總額3兆7,665億餘元,超逾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3兆7,462億餘元,彼時合併資產規模為業界龍頭,然其後陸續被同業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超越,於106年底已退出前3名,至109年11月底仍維持同業第4名。究其原因係因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業務拓展速度反映至資產規模之成長幅度較同業落後,淨利成長幅度未及權益增加所致,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效率之改善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4.110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書所揭:「為應子公司臺銀人壽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並計畫性強化資本之需要,本年度預計現金增資該公司110億元,計11億股」。經查歷年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均以舉債方式現金增資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迄108年底累計已增資挹注資金達275億元,每年約支出1至2億元利息費用,110年度擬辦理增資規模並超越以往,辦理後累積增資規模及母公司挹注金額將達385億元。惟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度起開始由盈轉虧,迄108年度累計虧損已達百億餘元,其為國內唯一國營的人壽保險公司,應強化壽險商品與其他同業之差異化及優勢,以早日轉虧為盈,減少母公司之利息負擔,發揮增資效益。
5.根據資料報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至8月累計稅後損益,相較108年同期,衰退約21.3%。雖可能是受到疫情影響,然衰退之比率,實為驚人。而於110年度財政部預算報告中,雖然指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從五大業務與任務方向著手,作為經營策略,然內容實多流於口號式的交代。110年可能續受疫情以及國際金融局勢變化影響,若無詳實可執行的有效行動,實難預見經營業績好轉之機會。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報告書中,所提及之五大經營策略方向,提出執行項目,及各項業務之質化或量化績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於金融交易上銀行多力推KYC及KYP兩概念與做法,其目的包含反洗錢、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屬性,與推薦適合消費者風險承受度的商品等,以達到能避免後續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然此二理念與作法內容,實站在保護銀行多於對消費者保護之角度。此外,也可從近來相關銀行理專弊案,全是消費者遭殃,即使研議處以銀行史上最高之罰金,仍是無法防止多數重大弊案之發生。故為能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與建立銀行可被信任的品牌形象,銀行應積極發想KYB(Know Your Bank)之概念內容與宣導,即以站在消費者之立場角度,去反向要求銀行本身提供更多關於經營方向績效、人員專業程度與管控制度之透明資訊,甚至包含過去曾經發生過之違法歷史和事後改善處理等資訊,以讓消費者除了了解所欲投資之產品外,對於其所消費投資商品之發行銀行、行政團隊和業務人員等,也能獲得完整的訊息,而不是說銀行或業務人員有執照及證照,或僅一句消費者可以上網去搜尋資訊而帶過。爰要求身為公營銀行龍頭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身作則,於3個月內,以KYB之角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能落實保護消費者之執行作法與宣導方式內容之書面報告。
7.根據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9年進行銀行勞動稽查時,查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未足額給付加班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秘書長亦提及,國營行庫有加班費預算上限,因此特別定有值班費規定,但4小時卻只能領600元,明顯不符薪資比例;加班系統還會設加班上限,勞檢員檢查後,資方就把上限改成參考時數,形同走法律漏洞,主管還會暗示勞工選補休,不要領加班費。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事情僅簡單回應,已經多次通函本行各單位,督促各單位依法核實給付員工工資,並沒有壓榨員工。對於可能存在之員工過度加班卻無獲得實質之對等薪資補償等問題,完全未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詳細完整的說明,以及內部稽核調查的結果與改善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內部調查結果,與如何有效落實保障全體員工權益之書面報告。
8.我國保險業預計於115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保險合約」,未來保單合約要以公允價值表達,且須反映合約未實現利潤、折現、未來現金流量等,尤其是虧損性保單立即認列損失,加上獲利與虧損合約不可互抵,對於具利差損保單的人身保險業者而言,將造成不小的衝擊。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存有負利差,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以增裕保險收入,為當務之急。據110年度預算書所揭,該公司已初步完成差異分析及成立執行團隊「IFRS 17工作小組」,爰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IFRS 17造成財務衝擊之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9.110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書中提及主要四大業務,其中僅證券承銷業務之營運量,相較於109年度劇降60%,達6億0,600萬元。但於預算書中卻只說明是因為整體市場集中少數券商,主辦案件爭取難度較高,完全未提及如何改善精進之措施,未見經營之企圖心。加上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解繳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息紅利,達成率未盡理想,平均達成率為73.55%(107與108年度),因此若是於經營上仍是無法有積極有效之作為,恐此達成率亦會繼續受到影響而無法達標。故為達成解繳股息紅利100%達成率,並能積極規劃有效之改善措施,爰增列110年度證券承銷業務量預算數1,000萬元。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
1.營業總收入原列595億2,319萬1千元,
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證券經紀及承銷收入」10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1億7,950萬元,
共計增列1億8,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597億0,369萬1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500億1,319萬1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中「利息費用」1,000萬元及「現金運送費」50萬元。
(2)「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1,00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
2,2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499億9,069萬1千元。 -
3.稅前淨利原列95億1,000萬元,增列
2億0,300萬元,改列為
97億1,300萬元。 -
(八)新增決議4項
1.110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編列11億8,150萬3千元,較109年度8億1,611萬9千元增加3億6,538萬4千元。經查該公司營業收入僅增加5.34%,惟其管理費用增加44.77%,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2.由於金融交易上銀行多力推KYC及KYP兩概念與做法,其目的包含反洗錢、了解消費者的風險屬性,與推薦適合消費者風險承受度的商品等,以達到能避免後續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然此二理念與作法內容,實站在於保護銀行多於對消費者保護之角度。此外,也可從近來相關銀行理專弊案,全是消費者遭殃,即使研議處罰銀行史上最高之罰金,仍是無法防止多數重大弊案之發生。故為能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與建立銀行可被信任的品牌形象,銀行應積極發想KYB(Know Your Bank)之概念內容與宣導,即以站在消費者之立場角度,去反向要求銀行本身提供更多關於經營方向績效、人員專業程度與管控制度之透明資訊,甚至包含過去曾經發生過之違法歷史和事後改善處理等資訊,以讓消費者除了了解所欲投資之產品外,對於其所消費投資商品之發行銀行、行政團隊和業務人員等,也能獲得完整的訊息,而不是說銀行或業務人員有執照及證照,或僅一句消費者可以上網去搜尋資訊而帶過。爰要求身為公營銀行的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身作則,於3個月內以KYB之角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能落實保護消費者之執行作法與宣導方式內容之書面報告。
3.政府法定之銀行覆蓋率最低標準,從105年起至109年年年提高,乃因近幾年金融市場變化異動,故需銀行備有足夠之風險資金來源。經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108年度皆有達標,然都是低空飛過,而109年度則遽降低於法定標準100%之93.44%,顯示其資產結構已出現異常。故雖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所編列之金融保險成本,相較於109年度增加27億8,062萬1千元,然面對因疫情所造成之經濟影響,為能更為有效準備可能之市場風險變化,爰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關於如何改善提升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未來市場風險管控之年度計畫書面報告。
4.110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金融保險成本」編列315億2,307萬2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87億4,245萬1千元,增加27億8,062萬1千元,主要係為提升流動性覆蓋比率,積極增加總存款目標,預估利息費用增加所致;查該公司105年底至109年6月底之流動性覆蓋比率分別為90.36%、99.25%、109.28%、103.07%及93.44%,惟109年6月底(93.44%)卻較108年底(103.07%)大幅下降9.63個百分點,且已低於法定最低標準100%,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洽詢該公司略以,業經主管機關同意其標準調為108至110年不低於90%,自111年起不低於100%,該公司109年6月底較108年底比率下降,主要係配合政府承辦各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貸款所致。鑑於雖符合主管機關個案標準,惟與法定最低標準仍有落差,資產負債結構尚待通盤強化,俾有效管控流動性風險,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措施。
四、財政部印刷廠 -
(七)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110年度財政部印刷廠於「勞務收入─觀光遊樂收入」及「勞務成本─觀光遊樂費用」分別編列437萬2千元及398萬3千元,預期盈餘38萬9千元,查其110年度營運目標之參觀人數與109年度相同,然該觀光工廠自103年設立以來即連年虧損,縱然台灣印刷探索館觀光工廠已規劃採民間參與方式委託專業服務,是否能實現其營運目標仍有疑慮,故其勞務成本之增加恐有浮濫之虞,爰請財政部印刷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觀光工廠營運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
新增決議4項
1.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1條前段之規定,統一發票除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又依該廠提供之資料,其與民間運輸業者簽訂銷售運送合約委託代為運送,並與金融機構、農會、信用合作社等簽訂委託代售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用感熱紙合約,委託代為發售,以確保統一發票發售之安全與便民。惟查110年台北市購買據點大減,109年財政部印刷廠與聯邦商業銀行簽約,民眾購買空白統一發票較為方便,但110年因合約到期,改與家樂福簽約,雖仍維持南港與內湖區農會,但加上台北市家樂福據點,整個台北市僅有七處銷售點,民眾反映相當不便。爰請財政部印刷廠就銷售據點擴點並提出持續合作之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根據110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書,財政部印刷廠業務範圍為:(1)承印各機關學校委託之印件,包含統一發票、預決算書、書籍、表格,及仿偽標籤;(2)辦理統一發票之發售、兌獎業務;(3)經營觀光工廠。110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營業成本」編列7億0,059萬1千元,雖有承印各機關印件、統一發票業務及觀光工廠等業務,但恐仍有業務內容過於單一之疑慮。且財政部印刷廠設立之探索館6年來每年虧損,成效有待改進。財政部印刷廠應更拓展其業務範圍,以物盡其用、發揮最大功效。爰此,建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擴展印刷廠業務範圍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為擴增營收財源,特別結合產業與地方特色文化設置臺灣印刷探索館觀光工廠,然查近年決算報告,該探索館自103年起持續虧損,查其原因,似為年度營業收入預算數與決算數皆有落差所導致。另,該探索館之參觀方式僅能以團體10人以上方式進行申請參觀,而無開放自由參觀。考量探索館之設置用意及營運狀況,探索館應加強與地方特色結合並且加強宣傳,另應研擬開放自由參觀可行性,以利民眾可以前赴鄰近地區旅遊時,可順道前往該探索館參觀,以利提升參觀人次並使館內販售之文創商品曝光度提升,進而使相關虧損狀況加速改善,財政部印刷廠應就前述意見及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財政部印刷廠營運獲利來源高度仰賴統一發票相關業務,占總營業收入逾九成。近年來受政府持續推動電子發票及電子支付等政策影響,即便已規劃開發相關專業印刷技術,發展銷售文創商品等措施,仍無法與市場競爭,可預期未來印製發票業務將不敵政府政策推動影響,勢必持續萎縮而大幅影響營運獲利並持續衰退。又於103年以來設置臺灣印刷探索館,開始營運後迄今仍入不敷出並連年虧損,據108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觀光工廠參觀人數1萬2,965人,較年度預計參觀人數1萬5,840人減少2,875人,幅度近二成;且近3年經營結果,短絀介於70至109萬餘元之間,顯見不論是印刷廠或是臺灣印刷探索館營運都朝持續虧損、業務量萎縮發展,且歷經多年改善無明顯成效,請財政部研擬退場整併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資料來源:整理自財政部印刷廠106至108年度決算書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14億8,670萬1千元,增列「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股利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714億9,670萬1千元。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46億0,349萬4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
1,5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45億8,849萬4千元。 -
3.稅前淨利原列68億8,320萬7千元,增列
2,500萬元,改列為
69億0,820萬7千元。 -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
原列20億8,127萬2千元,減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機械及設備」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7,827萬2千元。 -
(八)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5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長壽牌菸」編列5億6,127萬元,經查長壽牌菸每箱平均單位成本達3,969.43元,已高於109年度價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宜精進成本控管措施,以降低營運成本,維護我國菸品競爭力,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2.110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銷售成本─馬爾斯牌菸」編列3億4,208萬1千元,經查馬爾斯牌菸每箱平均單位成本達4,660.57元,已高於109年度價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強化成本控管措施,避免營運成本大幅成長,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3.盤點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處理之相關標案,包含廢水場污泥、植物性廢渣等回收再利用,以及釀酒污泥、廢矽藻土委外清運處理等,其中欣農好肥料有限公司自104至110年,共得標10件相關標案,總金額超過9,000萬元。經查,該廠商曾因不法棄置污泥於農地並倒入灌溉大排及河川等情事遭檢方起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續以其作為廢棄物之再利用處理機構,顯失正當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財政部所屬之國營事業,應積極遵循環境正義相關法規,以於同業間居領先地位,針對各產品之相關製程,務求謹遵廢棄物清理法及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範。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將環境共生、綠色生產等項目視為積極推動之目標,並將「廢棄物管理」列為企業社會責任之重要展現。為促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廢棄物管理提出相關改善措施,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業務宣導費」編列20億1,589萬2千元,歷年來成效不佳,應檢視宣導活動辦理成效,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5.根據全球淨灘統計,煙蒂名列第一,估計每年有5兆根菸蒂被遺落在環境中,淨灘約撿拾240萬根,根據臺灣淨灘統計,菸蒂也在前3名。菸蒂內含有塑膠和人造纖維,在海洋中會裂解為塑膠,且其中的重金屬和化學物質會嚴重污染海洋,且塑膠微粒和重金屬等化學物質都會進入食物鏈,影響國人健康。菸蒂的濾嘴材質含有難以分解的聚丙烯塑膠,且纖維上所吸附的致癌物質,進入食物鏈後,也會妨礙生物消化吸收與生長,而對整體生態及人類健康帶來威脅,可算是香菸帶來的嚴重公害之一。近年行政院推動「向海致敬」政策,而改善海洋污染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從源頭管理,因此,若香煙中的濾嘴部分採用生物可分解纖維製造,當菸蒂廢棄物未能妥善清理,被丟棄於城市或自然環境,其中的主要成分生物質纖維至少可於半年內分解,減少環境污染。為減緩菸蒂對環境的污染,開發可分解之濾嘴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據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其職權儘速研究利用生物質纖維製成之濾嘴之可行性,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研究報告。 -
新增決議14項
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多角化商品區分為其他類及生技類兩種,110年度其他類產品收入編列17億1,892萬8千元,其中以泡麵類收入11億4,597萬元(66.67%)最高,其餘食品類2億2,070萬6千元、糕餅類2億0,098萬2千元、飲品及其他類1億5,127萬元。經查:其他類產品104至107年度呈逐年成長,惟108年度轉為衰退;且泡麵類產品108年度銷售收入衰退,較107年度下跌逾二成,應注意市場變化及掌握消費者喜好,以研發新產品及開拓產品通路,以提升營運績效,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主管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列「營業成本─銷售成本─葡萄酒產品」2億1,022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8年決算虧損較鉅之產品統計,0.75公升玉泉饗宴葡萄酒,108年度損失達127萬元,較107年度損失68萬元情況更為嚴重,宜加強改善虧損問題,提高銷售成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3.有鑑於我國積極推動節能減碳,提高能源使用率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符合政府環境保護政策並善盡CSR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善用所有自然生態體系的自然資源為原則,維持可持續的發展。然而,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官方網站,最新消息及年度亮點資訊公布都停留在108年度,且109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CSR報告尚未揭露,外界亦難以得知是否有所重視,是以存有疑慮。爰此,建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儘速落實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外揭露,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對於非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規範之國營事業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增加原住民族之保障名額等方式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原住民族進用方式做出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共有3個菸廠、4個啤酒廠(場)、9個酒廠,產製各類菸品、啤酒及酒品,然而部分生產工廠受銷售收入持績衰退影響,衍生產能利用率下滑及人力資源閒置等情事,經審計部發函要求改善後,仍有:(1)菸廠產量連年下滑,卻未評估最適菸廠規模及合理人力,導致產能及人力利用率偏低遲遲未獲改善;(2)台北啤酒工場建置精釀啤酒設備生產高單價啤酒,因產品口味未符市場需求致銷量欠佳,經營發生虧損,另竹南及善化啤酒廠製麥大樓閒置逾10年遲未活化利用;(3)部分酒廠人力、產能利用率偏低,未評估整併鄰近酒廠包裝作業產線之可行性,另部分設備陸續停用多年,占用廠區空間,未積極活化清理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等,亟待改進,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待改善缺失之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主管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列「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用人費用─福利費」6,038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9月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簽訂安全伙伴宣言,為我國第一個簽署宣言之國營事業,期能達到2年零重大職災、失能傷害降至前2年均值50%以下之目標;108年工安事故計5件,較107年度1件,遽增4件,顯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未落實執行,致108年度所屬作業單位工安事故件數較107年度攀升,造成員工身體傷害,宜積極研謀改善,確保員工安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隨著菸酒類國內外之銷售通路逐步擴張,產品種類也漸趨多樣化,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在國內市場之市占率及銷售量呈現下降的趨勢,拓展國際市場刻不容緩,除參加國際比賽增加比賽知名度之外,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議如何進入國際市場及提升市場競爭力,並精進產品之研發技術及考量各年齡層之喜好,產出具臺灣特色之產品,凸顯其品牌與他牌之差異性。爰此,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國際品牌建立及精進品牌競爭力之書面報告。
8.110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外收入」編列109萬8千元,採用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益,較109年度減少117萬6千元(減幅達51.72%)。經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占股權49%,鑑於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逐年下降,而九成以上來自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且近2年度獲利衰退,亟應檢討改善;另財政部及該公司應依相關規定加強對公股代表之考核監督,以利改善轉投資公司經營績效,以增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轉投資收益,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效活化資產,推動臺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暨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採取開發及保存併行方式營運,110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及建築」10萬元,係辦理現場廢棄管線調查所需經費。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充分利用臺北啤酒工場基地,規劃興建企業總部、啤酒博物館及引進民間資金發展文創基地,囿於與臺北市政府多次協商仍未獲共識,勢必影響後續推動進度,應持續與臺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可行性方案,以利投資計畫順利推動,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10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之「繼續計畫」,有關「嘉義酒廠速食麵製麵工場設置計畫」編列6,718萬5千元。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提升產品品質控制能力及多角化經營,擬設立速食麵製麵工場,然迄108年底止,嘉義酒廠尚未完成空間配置之規劃作業,且迄109年6月9日始完成製麵工場計畫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之公開招標作業,進度是否落後,有檢討之必要,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受酒類市場變化影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嘉義酒廠年產量下降,造成產能利用率低落及廠房土地閒置,為提高廠房資源充分運用,提出嘉義酒廠速食麵製麵工場設置計畫,期能開發多角化產品,以增裕營收;110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6,718萬5千元,購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包裝及製麵設備等。經查,嘉義酒廠速食麵製麵工場設置計畫工程進度未如預期,應加強進度控管措施,另已增設調理包生產線相關設施,後續應掌握調理包市場發展與消費者偏好,研發開創熱銷商品,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由於近年我國政策及相關法規之方向,積極宣導國人重視身體健康,提倡減少菸酒之使用量,再加上隨著市場商品及銷售管道越趨多元化,如其他國產及進口酒品及菸品等,影響民眾的偏好及消費習慣,根據數據顯示菸酒類產品銷量均至少衰退5至6%,也間接影響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菸酒類產品之國內銷量及市占率,提升品牌形象及建立特色越趨重要。爰此,建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消費市場之變化提出行銷之具體精進規劃及市場調整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歷史悠久,若重啟原本停擺的生產機具,為小型精釀品牌代工之精釀工場,將可開創新型態的文化資產活化典範,並保存歷史悠久的釀酒職人技術與文化。近年台灣出現許多小型精釀啤酒品牌,與製程制式化的工業啤酒不同,展現風味多元化的創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大小規模釀酒技術和機具設備,更握有台灣主流通路市場,應積極與各小型精釀啤酒品牌合作,以互補優勢,建立共融產業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運用豐厚資源,打造精釀啤酒國家隊,走向國際宣揚台灣整體品牌形象,國際旅客來台旅遊,也可享受豐富特色並提升附加價值。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擬結合小型精釀啤酒品牌之規劃,及活化生產機具之精釀計畫,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10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之「繼續計畫」,有關「台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暨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編列10萬元。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充分利用臺北啤酒工場基地,規劃興建企業總部、啤酒博物館及引進民間資金發展文創基地,囿於與臺北市政府多次協商仍未獲共識,影響後續推動進度,未來計畫應如何執行,容有說明之必要,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營業收支: -
1.營業總收入原列108億0,499萬2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
「金融保險收入」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10億0,499萬2千元。 -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08億0,499萬2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廣告費」1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100萬元,共計減列3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
2億0,30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
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10億0,499萬2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
(七)新增決議1項
1.為活絡國內金融市場,政府開始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政策(或俗稱KY股),確實也提供投資人多元化投資標的與增加市場廣度。然近來KY股頻傳掏空疑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之不實簽核弊端,對於KY股公司之監管與保障投資者之權益,似無有效之對策因應。主管機關雖已針對最近發生之案件,提出某些制度面的措施,然未來是否能有效防控,並以更積極的角色介入管控,而非僅透過公會之要求,或是口號式的宣令,都是需要加強改善。為能更積極的維護廣大投資者之權益與金融市場之穩定,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現行之存款保險機制提供可參考之建議作法,以供其他相關單位,作為進一步保障投資者權益之作法規劃參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建議報告。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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