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 主席
    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楊瓊瓔等、黃國書等、賴士葆等、張育美等、賴瑞隆等、莊競程等分別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分經第4會期第9次、第10次、第11次及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邱泰源等、曾銘宗等、陳超明等、委員謝衣鳯等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第4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鑑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過去為鼓勵廠商投入生技新藥開發,並導引資金及技術於生技新藥公司,針對生技新藥公司提供技術研發、人才培訓、法人股東等方面的租稅抵減優惠,截至109年11月為止,共審定151家生技新藥公司及379項產品,其中有48項已成功開發,取得國內或國外上市許可,顯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加速我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然而,隨著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醫療支出持續上升,推動生技醫藥產業創新發展將能維護國人健康同時兼顧經濟發展,且近年因為新冠疫情持續嚴峻,國際間發展生技醫藥產業已為趨勢,為持續優化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建立完善的生技醫藥產業研製機制,並提供穩定的投資環境,爰提案修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賴士葆  溫玉霞  林德福  曾銘宗  林文瑞  孔文吉  廖婉汝  萬美玲  吳斯懷  費鴻泰  翁重鈞  李德維  陳超明  林為洲  林奕華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鑒於2020年開始全球疫情嚴竣,疫苗與新藥研發儼然成為全球首要命題,更作為國家對國民健康守護的能力展現,台灣的醫療體系在國際上一直有優異亮眼的表現、臨床上亦有長足的進展。生技醫療從過去疾病治療,精進到預防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等。由於生技醫藥產業亦是一個知識密集型產業,不僅研發到上市期程漫長、更具高資本投入、高風險、法規管制嚴謹等特性,故為持續扶植我國生技醫藥產業邁向全球化,並提升生技醫藥產業競爭力,原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實施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已逾十年,將於一百十年屆滿,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並依產業發展現況修正名稱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展延本條例實施期間至一百二十年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條例名稱修正內文。(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二、因應全球生技發展趨勢,擴大本條例適用之生技醫藥產業適用範圍,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納入條例適用之產業,新增新劑型製劑之適用,並調整「新興生技醫藥產品」為「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生技醫藥產業研發投資及人才培訓抵減相關事項調整為每年檢討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明定生技醫藥公司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前項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明定「政府研究機構」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使渠等學校及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均得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
    六、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建立研發中產品及技術之試驗場域,以利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之研發。(修正第十二條)
    七、延長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十三條)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俊憲  王美惠  陳亭妃  羅致政  高虹安  張廖萬堅 萬美玲  黃世杰  林宜瑾  吳思瑤  林奕華  鄭正鈐  陳秀寳  王婉諭  李昆澤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為強化與厚植國內生技醫藥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優化與完善生技醫藥產業研製環境,爰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租稅優惠適用範疇、投資抵減比例與相關租稅優惠條件,以鼓勵加速推動生技醫藥產業創新發展,並增進國人健康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修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三條條文,明定租稅優惠適用範疇、投資抵減比例與相關租稅優惠條件,以鼓勵加速推動生技醫藥產業創新發展,並增進國人健康福祉。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陳雪生  葉毓蘭  林奕華  羅明才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翁重鈞  李貴敏  洪孟楷  
    委員張育美等提案: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有鑑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十三年,考量本條例施行期間即將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且生技新藥產業之發展,已從新藥、醫療器材,轉變為醫療與科技之應用結合,為持續優化產業發展,使醫療與資通電科技產業強強聯手,激發醫療科技發展之潛力,應提供產業持續且穩定之投資環境,以鼓勵促進異業整合及跨域合作,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納入「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為本條例適用之產業範圍,並延長本條例之實施期間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蔣萬安  陳雪生  曾銘宗  溫玉霞  江啟臣  徐志榮  陳超明  楊瓊瓔  呂玉玲  廖婉汝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鄭正鈐  林德福  
    委員賴瑞隆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吳思瑤等16人,有鑑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2007年制定以來,我國推動新藥產業發展已有一定成效,將於2021年底落日,然而在COVID-19疫情影響下,先進各國重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積極投入國家資源開發疫苗與藥物以對抗新型傳染病之威脅,並將其視為戰略性物資,確保醫藥生產製造之能量。為順應國際趨勢,鼓勵新藥研發與製藥技術升級,促使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發展重要產業,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擴增適用產業至精準醫療、再生醫療及數位醫療,而更名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延展本條例之實施期間至2031年底,以期推進生技產業技術能量與競爭力。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瑞隆  吳思瑤  
    連署人:賴惠員  湯蕙禎  陳秀寳  莊競程  周春米  王美惠  蘇治芬  蘇巧慧  鄭運鵬  沈發惠  邱志偉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三年。本條例公布施行對於推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已有一定成效,施行期間將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考量其施行期間及適用產業範圍有必要因應時空變遷調整;又鑑於產業具有下列特性:(一)產品之研發期長、投資金額龐大且具高風險性;(二)屬高度法規管制之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三)研發成果集中於學研機構,與產業銜接之能力尚有不足;(四)投資大眾因其高風險性,致投資金額及規模仍嫌不足,為持續優化產業之發展,提供持續且穩定之投資環境,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先進國家再生醫療與精準醫療之發展,並基於我國資通訊產業之先進技術及完整供應鏈等優勢,為鼓勵促進異業整合及跨域合作,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為本條例適用產業範圍;另為鼓勵業者研發高技術門檻且有臨床使用需求之藥品,增訂「新劑型製劑」之適用;並將「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修正為「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又為促使我國生技醫藥產業從研發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精進我國生技醫藥產品之製造技術,進而促使我國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之地位,將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生技醫藥公司之範疇,以完備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之建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限定適用對象為從事研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得維持研究與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育支出投資抵減率百分之三十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範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使適用租稅優惠措施之營利事業負擔合理納稅義務,增訂其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並增訂營利事業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鼓勵個人資金投入生技醫藥產業,活化我國產業之發展,增訂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達一百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滿三年,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二年內減除所得額。該個人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並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應配合辦理之程序及適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資格與稅務程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亦得適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修正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得持有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發起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前開學校或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得經該學校或機關(構)同意,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核,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並輔導建立試驗場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為提高生技醫藥公司社會責任之意識,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第五條及第六條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該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增訂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股票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於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時,生技醫藥公司之通報機制及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延長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為利稽徵實務執行,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委員莊競程等提案:
    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有鑑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96年施行至今已逾14年,帶動我國生技新藥相關產業發展已見一定成效。近兩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間對於生醫產業重視程度更甚以往,更被視為關係國家存亡的戰略性產業。加以台灣在資通訊產業、製造業擁有優異的基礎,進而在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等領域具備先天優勢,生技醫藥產業已是國家目前及未來策略發展產業。考量現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施行期間將於110年底屆滿,為支持生技產業持續發展,且考量現今市場、科技及台灣產業優勢,爰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施行期間延長10年至120年底,並將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療產業發展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莊瑞雄  陳明文  陳 瑩  陳椒華  湯蕙禎  鍾佳濱  張育美  王美惠  吳思瑤  林俊憲  黃秀芳  吳玉琴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沈發惠  吳琪銘  邱泰源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96年7月4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4年,期間我國生技產業產值從2006年的1,791億元成長至2000年的6,011億元,對於推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已有一定成效。由於台灣具備眾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人才,加上資通訊產業及製造業的優異基礎,行政院業已將「生醫產業」納入「5+2」產業創新計畫,未來將是台灣產業轉型與發展的核心。考量本條例施行期間將於110年12月31日屆滿,適用產業範圍亦有必要因應時空變遷調整,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先進國家再生醫療與精準醫療之發展,並基於我國資通訊產業、精密工業之先進技術及完整供應鏈等優勢,為鼓勵促進異業整合及跨域合作,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為本條例適用產業範圍;另為鼓勵業者研發高技術門檻且有臨床使用需求之藥品,增訂「新劑型製劑」之適用;並將「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修正為「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又為促使我國生技醫藥產業從研發朝向研發與製造並重,精進我國生技醫藥產品之製造技術,進而促使我國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供應鏈扮演重要之地位,將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納入生技醫藥公司之範疇,以完備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之建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鑑於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之培訓對公司研究與發展有所助益,且可納入研究發展支出,爰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抵減;將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率由百分之三十五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五,且限定適用對象為從事研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範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使適用租稅優惠措施之營利事業負擔合理納稅義務,增訂其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並增訂營利事業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鼓勵個人資金投入生技醫藥產業,活化我國產業之發展,增訂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達一百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滿三年,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二年內減除所得額。該個人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並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應配合辦理之程序及適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資格與稅務程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修正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亦得適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修正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得持有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發起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前開學校或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得經該學校或機關(構)同意,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九、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核,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並輔導建立試驗場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為提高生技醫藥公司社會責任之意識,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第五條及第六條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該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增訂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股票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於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時,生技醫藥公司之通報機制及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延長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至120年12月31日止。惟為利稽徵實務執行,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委員邱泰源等提案:
    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蔡易餘、蘇震清、陳亭妃等21人,鑒於條例施行迄今,對於推動生技產業發展已有一定成效。為持續促進生技醫藥相關產業之發展,條例施行期間及適用產業範圍必須調整,以持續建構穩定之投資環境,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我國先進醫療發展,促進跨領域整合,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鼓勵業者研發高技術門檻且有臨床使用需求之技術及產品。
    二、鑑於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之培訓對公司研究與發展有所助益,且可納入研究發展支出,爰刪除人才培訓支出抵減;將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率由百分之三十五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五,且限定適用對象為從事研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
    三、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範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為使適用租稅優惠之營利事業負擔合理納稅義務,增訂其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並增訂營利事業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
    五、為鼓勵個人資金投入生技醫藥產業,活化我國產業發展,增訂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達一百萬元以上取得新股且持股滿三年,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二年內減除所得額。該個人每年得減除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六、增訂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並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應配合辦理之程序及適用緩課所得稅及擇低課稅資格與稅務程序等規定。
    七、修正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亦得適用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於轉讓時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之規定。
    八、修正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得持有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發起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前開學校或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得經該學校或機關(構)同意,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九、增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核,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並輔導建立試驗場域。
    十、為提高生技醫藥公司社會責任之意識,增訂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第五條及第六條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該租稅優惠。
    十一、增訂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股票及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於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時,生技醫藥公司之通報機制及相關罰則。
    十二、延長本條例施行期間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利於稽徵實務執行,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邱泰源  莊瑞雄  蔡易餘  蘇震清  陳亭妃  
    連署人:吳秉叡  周春米  張廖萬堅 鄭運鵬  許智傑  鍾佳濱  莊競程  江永昌  何欣純  黃秀芳  王美惠  楊 曜  陳明文  張宏陸  陳 瑩  管碧玲  
    委員曾銘宗等提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鑑於生技醫藥產業在人口結構高齡化、醫療支出攀升及國際醫療產業供給鏈斷鏈危機等議題中,扮演維護國人健康、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之重要角色,加速推動生技醫藥產業創新發展,儼然成為國際趨勢。而台灣醫療水準名列前茅、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具發展生技醫藥產業之高度優勢,為扶植國內生技醫藥產業,強化國際競爭力,建立優質、完善之生技醫藥產業研製環境,爰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強化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並增進國人健康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1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6年1月18日。查本次修正係為進一步協助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爰提出修正條文第五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率修正為25%)、第五條之一(增訂設備投資抵減率)、第六條(增訂營利事業抵減率)、第六條之一(增訂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第七條(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技術股緩課所得稅,增訂擇抵課稅規定)、第八條(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緩課所得稅,增訂擇抵課稅規定)、第九條(條次變更)及第十三條(延長租稅優惠期間)等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吳怡玎  賴士葆  鄭麗文  葉毓蘭  林為洲  李德維  傅崐萁  洪孟楷  鄭正鈐  萬美玲  許淑華  魯明哲  林文瑞  林奕華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陳超明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超明、林文瑞等19人,鑒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已有一段時間,本法施行已有十三年,為因應生技醫藥產業之變遷,配合產業長期研發、高法規管制、高投資風險等特性,提供更優質之投資環境,爰提案修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世界各國對生技產業之積極推動,擴展我國生技醫藥之發展,完備該產業之整體範疇,故修正本條例之產業範圍與條例名稱,修正第一、二條。
    二、為鼓勵異業結合與跨界發展,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本產業範圍,並新增「新劑型製劑」以鼓勵業者研發高技術且臨床使用需求之藥品,以及修正「新興生技醫藥產業」改為「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以及納入受託開發製造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完備產業結構,故修正第三條。
    三、為研究發展支出與專業研發人員之培育,突顯對生技產業之重視,故提高相關支出費用之比例,由原定之百分之三十五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修正第五條。
    四、為使營利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之餘,同時承擔合理納稅義務之責任,增訂抵減稅額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五十為限,並予以文字修正;同時修正訂定辦法之機關,修正第六條。
    五、為鼓勵生技醫藥產業對研發與製造並重,產能留在國內,創造更高產值,爰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新增生技醫藥公司投資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系統或新修廠房所支出金額,在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內達一定金額,得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以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限定抵減稅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該投資抵減應先提出投資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定,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財政部定之,新增第六條之一。
    六、為強化國內生技醫藥產業之研發,爰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新增本項租稅優惠規定,明定個人投資人得自現金投資持有滿三年之當年度起兩年內,每年自個人綜合所得中減除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內金額,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財政部定之,新增第七條之一。
    七、為協助生技醫藥業者加速產品或技術得以公開上市或應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專業審查制度及明確審查規範。同時增訂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協助取得醫療場域進行試驗,修正第十二條。
    八、延長本條例施行期間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有關稽徵實務之執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十三條。
    提案人:陳超明  林文瑞  
    連署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德維  吳斯懷  林德福  陳玉珍  廖國棟  李貴敏  趙正宇  洪孟楷  溫玉霞  葉毓蘭  傅崐萁  吳怡玎  楊瓊瓔  徐志榮  羅明才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張育美等17人,認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2000年公告實施以來,截至2020年11月,共審定151家生技新藥公司及379項產品,其中有48項已成功開發,取得國內或國外上市許可。從「生技新藥公司」市值、上市(興)櫃及市場表現來看,我國整體生技醫藥類股市值2007年時為新臺幣1,111億元,至2020年7月為1兆1,292億元,成長10倍,雖有進展。但藥品研發及製造已由傳統小分子藥品,典範轉移至以抗體藥物為主的生物藥品時代,基因療法、細胞療法相繼取得重要突破性進展,再加上藥品研發與數位科技結合之創新,生技醫藥產業的變革浪潮已然來襲,為了讓臺灣生技醫藥產業增強自身的競爭力,從國際醫療市場中找到新立足點,爰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以強化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並增進國人健康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張育美  
    連署人:傅崐萁  廖國棟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林德福  馬文君  洪孟楷  李德維  費鴻泰  溫玉霞  吳斯懷  萬美玲  廖婉汝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主題:
    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協商時間:110年12月1日(星期三)下午1時1分至1時33分
    110年12月14日(星期二)下午3時36分至4時47分
    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上午10時12分至11時12分
    協商地點:紅樓101會議室(12月1日)
    議場三樓會議室(12月14日及12月20日)
    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委員曾銘宗等人所提附帶決議1項,通過如後附。
    四、法案名稱及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五、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蔡適應(劉代) 邱志偉  
    邱議瑩  陳椒華  
    高虹安  邱臣遠(代)       蔡壁如(代)    曾銘宗  費鴻泰  陳玉珍(代)  萬美玲(代)    謝衣鳯
    附帶決議
    審查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附帶決議─衛福部
    案由:本次修法為配合當前數位化及產業發展趨勢,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獎勵範圍。為使全民受惠,俾確保國民健康權益,請衛福部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HTA),並依增修診療項目程序,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健保財務,逐步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陳超明  賴士葆  林德福  謝衣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名稱。
    名稱: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條保留。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為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需要,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同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三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屬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業務者,以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為限。
    第一項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該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醫藥公司記名股東第四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一項營利事業及前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屬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者,以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十年之公司為限;屬從事同款第二目業務者,以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五年之公司為限。
    第一項個人之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醫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者,以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但該高階專業人員及個人技術投資人未申報課徵所得稅,或已申報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確實證明文件,且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得者,不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第一項所稱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且擔任生技醫藥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所稱技術投資人,指以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抵充出資之技術入股投資人。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生技醫藥公司於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生技醫藥公司應於適用第二項規定之高階專業人員、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且繼續任職或提供技術應用相關服務屆滿二年之年度,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四項所定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範圍、前二項規定格式與文件資料、送請認定、備查期限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生技醫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前條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
    依前項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
    生技醫藥公司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認股權憑證,不得買賣或贈與;因繼承取得者,亦同。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其認購取得股票之所得稅課徵,及生技醫藥公司應送請主管機關認定與備查之事項,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七項及第八項辦法之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取得股票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要件、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為強化生技醫藥技術引進及移轉,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術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技術輔導。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前項所稱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八年者。
    第一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為提升生技醫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為增進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核效能,促進產品上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生技醫藥產品上市前所需通過之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之審查,應訂定公開透明之流程及一元化審查制度,並應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
    為利生技醫藥產品及技術之研發,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建立研發中產品及技術之試驗場域。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
    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生技醫藥公司之名稱。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萬元;逾期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
    生技醫藥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十萬元。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至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結論,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針對立法院修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本會期經濟委員會審議及數次院長協商,多數條文已獲共識,冀望透過修法得以有效帶動國內生技新藥公司的新藥研發、技術發展及促進整體產業升級,使臺灣生技醫藥產業在國際上更具有競爭力。而本次修法針對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等名詞列入並具體定義,也將透過建立創新技術平台,希望能真正符合國內新藥產業之研發生產需求,強化學界及產業界的合作,帶動整體生技產業新藥的發展。
    而時代力量為鼓勵投入研發,在第八條有關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建議改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理由乃為發展國家生技醫療,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參與生技醫療產業,在考量民眾平均所得後,建議調降投資金額,希望降低民眾進入的門檻,也著眼與鼓勵小規模生技產業的研發。為求該法案儘速通過,尊重院版版本。
    最後,時代力量黨團仍再次呼籲,除更積極輔助生技醫療產業的發展外,今日該法案中所提及的相關主管機關與部會責任分工,也應該更加明確劃分,明定審查規範,避免日後草率審查而沒有真正達成新藥研發的目標,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0時16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公布施行已歷經13年,再過幾天就即將屆期,我們一方面為了繼續擴大支持生醫產業,一方面促進生醫產業涵蓋範圍的升級,本院啟動多次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審查及協商會議,確保整個過程兼顧生醫產業的發展,以及法制的嚴謹性。
    院版所提「數位醫療」的定義中,雖然將涵蓋了巨量資料以及雲端計算等領域,然而卻疏漏了健康醫療照護中的穿戴式裝置及終端儀器的醫療數據聯網,因此本席在協商時,特別將「物聯網」的概念納入數位醫療中;不僅如此,在協商的過程中也同時提醒主管機關及民進黨黨團的版本,目前雖然神經網路時代的「深度學習」是非常fancy的名詞,但一般來說並沒有合併稱為「深度機器學習」的用詞,且深度學習仍屬於機器學習的範圍,因此本席也提案將原本條文中的「深度機器學習」改為「機器學習」較為妥適,很高興各該主管機關及民進黨團都願意同意採納我們目前的修正版本並融合到今天民進黨團的修正動議提案當中。
    現代生醫產業的變革中,創新技術確實扮演了加速醫藥研發的關鍵角色,因此民眾黨提出來的版本將「關鍵技術」納入了生醫產業以及CDMO的範圍,一方面符合鼓勵創新技術的提供者,一方面確保了法制的嚴謹性,避免提出一個定義不明,解釋上有模糊空間的名詞。很遺憾我們今天仍必須站在這邊對於部分條文進行表決,畢竟歷經了多次的朝野協商,主要的原因是民進黨團在朝野協商的現場臨時提出希望將「創新技術平台」納入生技醫藥產業的範圍,然而在協商現場無論是提案人或是相關主管機關,雖然一再強調鼓勵「創新技術」的重要性,卻沒有辦法明確回應「平台」的定義及範圍為何,到底屬於技術、研發或製造?因為畢竟他所舉出的例子,這三種類型都有,所以我們希望在創新技術平台這樣的一個新版的名詞加進來的時候,可以充分討論,希望未來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可以與時俱進,嚴謹斟酌修法用詞的精準性,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19分)今天審議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其中有關行政院版本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其他策略生醫生技醫藥產品指經行政院指定為策略性發展方向之生技醫藥項目,並經主管機關審定後公告之規定,基本上這樣的規定是一個概括性規定,對於這樣的規定,國民黨持保留態度,有三點理由:
    第一,生技醫藥條例從96年施行到現在,其實績效不彰,不宜再擴張相關的概括條款,依照金管會的資料,101年上市、上櫃類股的營收總共是1,070億元,獲利只有137億元,而最新的統計資料,到109年營收只有2,690億元,獲利只有288億元,顯示這個條例實施以來績效不彰,也沒有創造太多的就業機會,所以生技條例的優惠並未發揮太大的效益,因此不宜再訂定概括性條款,擴大租稅的獎勵措施。
    第二,這樣的概括性條款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依照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所謂租稅法定主義是人民或企業必須依法納稅,所以減稅也要依法減稅,但是這種概括性的規定不清不楚,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的租稅法定主義。
    第三,空白授權立法院無從監督,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透過現有的概括性條款納進去之後,但是行政院卻保留了概括性條款,不但邏輯上無法自圓其說;另,立法院空白授權以後,無法監督租稅優惠的相關措施,恐遭濫用,有違財政的健全。
    所以國民黨黨團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概括性的條款,持保留的態度,但是其他的部分,透過租稅的獎勵來協助國內生技產業發展,國民黨充分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0時22分)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本席站在人民健康及臺灣醫藥發展的角度向大家致謝,在邱志偉召集委員細心安排及所有委員努力及支持之下,我們成功的讓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正式進入院會審議。我們不僅推動臺灣先進醫療產業,更重要的是,我們對於人民的健康、安全,必定帶來正向的發展,請大家能夠支持協商版本。
    再來,我要肯定政府相關部門,包括經濟部、財政部、衛福部、科技部以及行政院秘書處等等的細心草擬與規劃並且採納所有委員的建議,才能制定出真正有助於先進醫藥向上發展的重要法案。接著本席也要特別敬佩我們的游院長及柯總召團隊,費盡了心思,整合各黨派委員不同的建議,並運籌帷幄,才能成功推動本條例進入最後的修法程序。
    本席在各級醫院以及基層醫療從事醫療研究、教學服務30多年,深知所有人民的健康維護,是國家發展的根本,我們對醫療防疫品質也備受國際肯定,本席到立法院來,也看到所有的委員前輩們不斷的努力推動國際民生法案,雖然有不少專業及各個角度的論辯,但最後都能站在人民福祉至上的目標,取得高度的共識,本席期望透過本案三讀後的條文,能夠加速我國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等先進醫療產業正向的發展,並針對病人的醫療及健康照護的需求,我們各專業用開放的胸襟,共同努力在臺灣原有堅強的醫療防疫體系上,我們繼續提供創新治療的有效策略,如此不僅促進國人的健康安全,更能真正增進人民的福祉。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其餘審查會保留及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技醫藥產業:指用於人類與動植物用之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之產業。
    二、生技醫藥公司:指生技醫藥產業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審定者:
    (一)研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二)受託開發製造生產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三、新藥、新劑型製劑: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及新劑型製劑之藥品。
    四、高風險醫療器材: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或須經臨床試驗始得核准之第二等級之醫療器材。
    五、再生醫療:指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達到治療或預防為目的,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藥品、醫療器材、產品或技術。
    六、精準醫療:指透過基因定序、分子鑑定或代謝體分析等之體學檢測、分析個體之生理病理特性與疾病機制及程度之關係,以提供疾病之預測、預防、診斷及治療功能,並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創新性產品或技術。
    七、數位醫療:指以巨量資料、雲端運算、物聯網、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應用於健康醫療照護領域,且用於提升疾病之預防、診斷及治療,並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創新性產品或技術。但屬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技術之醫療器材軟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
    八、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指專門應用於第三款或第五款之研發製造,或提供第二款第二目之開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或再生醫療,並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審定之具高度研發風險、關鍵性及創新性產品或技術之平台。
    九、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指經行政院指定為具策略性發展方向之生技醫藥項目,並經主管機關審定後公告者。
    前項第二款生技醫藥公司之審定要件、應備文件、程序、審定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修正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配合第四條第一項款次之增列,爰將第五條第一項中「同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文字修正為「同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
    配合本條例第四條條文第一項款次之增列,爰針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句「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同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句中「第三款至第八款」之引用款次,擬請作文字修正,修正為「第三款至第九款」。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蔡適應(劉代)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所提意見作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
    有鑑於政府近年持續推動生技新藥產業,雖不遺餘力,然從訂定專法,投入研發,補助產業各階段臨床試驗等。所投入之資源不可謂不多,惟尚缺最後一哩路,以致成效不彰。
    1.許多國內新藥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後,醫院採購時,常遇到公立醫院採購系統僵化的「先刪一藥,再進新藥」的規定,而無法供第一線醫護人員使用。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明定公立醫院於採購國家研發獎勵之新藥時,排除上述條款之適用。
    2.根據2021年生技產業白皮書之統計,我國推動新藥發展,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通過44項,排除11項非屬健保給付項目外,健保已收載僅有12項,審查中有9項,12項廠商未申請納入健保。2019年健保申報金額總計為362.78萬元,2020年健保申報給付金額僅7,700萬元,占健保藥品年支出約2,000億元,不到千分之一。
    因此,2021年行政院生技策略諮議委員會建議建立完善創新醫藥品之給付制度,推動國產創新醫藥產品優先審查,核准上市即納入保險給付。爰建請衛福部研議於每年健保總額成長率中,提出0.05-0.1%的成長率,以專款專用模式,採用國產之高品質學名藥及創新醫藥產品,使我國醫師可增加價廉質優的國產藥品選擇。
    協商通過附帶決議:
    本次修法為配合當前數位化及產業發展趨勢,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獎勵範圍。為使全民受惠,俾確保國民健康權益,請衛福部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HTA),並依增修診療項目程序,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健保財務,逐步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納入全民健保給付範圍。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眾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
    鑒於現行「藥事法」第4條明定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即使110年5月起實施之「醫療器材管理法」針對醫療器材訂定相關規範,然仍未另將醫療器材排除於藥物之定義之外,亦無先後法之矛盾,顯見本條例第4條將原「藥物」改為「藥品、醫療器材」未臻妥適,為確保法制用語一致性原則,爰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盡速修訂「藥事法」針對藥物定義之條文內容,以提供未來相關新法修訂之依據。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張委員育美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張委員育美:(1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早。臺灣向來具有世界第三、亞洲第一優質醫療之美譽,若搭配深具實力的ICT產業,醫療科技將成為「健保紅海」外的「新藍海」,激發出產業化發展的無窮活力。而醫療科技的發展基礎,則是建立在科技的ABCD加值應用,如何將人工智慧、區塊鏈、雲端運算、巨量資料運用於醫療照顧場域,自然是數位醫療成為下個「護國神山」產業的關鍵。相信在今日完成立法程序後,可為深化國內醫療與ICT產業強強結合的基礎,在法令上激發醫療科技發展的潛力,並提供與鼓勵跨區域合作整合的契機。
    但對於三讀通過的內容,我仍然有些遺憾。畢竟第四條中對「數位醫療」的認定,仍然流於科技思維。固然法條中所稱的「數位醫療」,已經有放眼醫療科技ABCD,納入AI人工智慧、Cloud雲端運算、BigData巨量資料等,但將來在數位醫療範圍的界定上,我擔憂衛福部將失去主導權,以致立法成效大打折扣。
    我仍然期盼在法規鼓勵產業萌芽之後,衛福部將來協助經濟部審定「數位醫療」範圍時,能夠秉持醫療實作需求,勇於任事塑造出契合臨床實務需要的醫療科技風貌!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剛剛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三讀,我有兩點意見跟大家說明。第一,生技產業發展條例再延十年,希望國內的生技產業要加油!要提出具體的績效來回饋國人。因為過去十五年來,生技產業發展條例實施的結果是績效不彰,以109年為例,109年上市櫃生技股營收只有2,690億元,獲利只有288億元,也沒有創造太多的工作機會,其實只有股價漲,少數股東獲利,並沒有達成生技產業條例第一條,為發展我國生技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的立法目的。而這一次再延長十年,希望國內的生技產業能夠拿出具體的績效,並達成生技產業的發展目的,提升全民的健康。
    第二點,剛剛通過本席所提的附帶決議,本次修法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納入獎勵的範圍,是當前數位化的趨勢。因為納入獎勵,利用政府的資源給予租稅優惠,希望這些相關醫療能夠讓全民受惠、全民共享。所以本席要求衛福部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逐步納入健保的給付範圍,讓全民能夠享受這些新的醫療。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0時55分)新生技條例111年起適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自96年公布施行,將於今(110)年年底施行屆滿。而生技醫藥產業已經政府列為六大戰略產業之一,今天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將無縫接軌於111年開始適用,預計實行至120年底。除因應國際生技產業先進發展趨勢,增加適用項目,並藉由租稅措施吸引資金投資及留住優秀人才,期能增強產業國際競爭力。
    本次修正除了將「新劑型藥品」納入「新藥」適用範圍,更因應「跨領域整合」的新型態醫療發展模式,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的概念納入。本次修正亦放寬多種先進項目,加速ICT與生醫跨界創新進入市場,進而提升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生技產業是一個燒錢的產業,極需政府協助。本次修正草案,除保留營利事業股東享有投資金額20%之投資抵減稅額優惠外,增訂個人股東對同一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並持股滿三年,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減免所得額。
    政府要致力於延攬優秀人才,如何協助高階人員及技術人員願意加入這個產業,是此法的重要目的。所以新版生技條例的整體租稅措施,將更有利於生技公司募資及留住優秀人才,相信能夠讓國內的生技產業更加長遠發展。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10時58分)主席、各位委員。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將在今年底落日,考量施行期間及適用產業範圍有必要因應時空變遷而進行調整,行政院與立法院多位委員皆提出修正草案。今天三讀通過的草案內容,除了法案名稱改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外,我們也將生技產業租稅優惠期間再延長至2031年,並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新劑型製劑納入適用範圍;也將受委開發製造(CDMO)生技代工業納入適用範圍,期待未來能夠為臺灣創造出生技界的護國神山。
    在朝野黨團協商時,民進黨團提案將專用於生技業的「創新技術平台」納入租稅優惠,希望也讓國內藥物技術平台或小型生技公司,有機會像德國BNT從專研mRNA技術平台領域的小型研發公司,一躍成為全球生技大廠,感謝朝野黨團支持這項修正動議。
    本席非常慶幸長期關心的「再生醫療」技術領域,這次能被本法納入擴大適用租稅優惠範圍之內。再生醫療屬於新興醫學科技領域,其研發方向日新月異,且愈來愈趨向多元化,感謝政府部門已經瞭解到再生醫療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本次修法能順利在落日期限前完成,要特別感謝行政部門的通力合作,以及朝野黨團各位關心臺灣生技產業發展的委員們鼎力相助,在多次協商之後,讓我們的產業規範能夠更臻完善,也期待未來臺灣的生技醫療產業能夠更蓬勃發展,再次謝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1時)很多人都在問臺灣的下一座護國神山到底在哪裡?事實上,除了具有優勢的半導體產業以外,我們應該要積極發掘下一個有長遠發展性的產業,這次我們的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在立法院經過跨黨派委員們的支持,終於在今天三讀。在疫情肆虐的全球趨勢裡面,我們可以看到生技醫藥產業的發展對於國人、國家發展的重要性是可見一斑的。尤其是疫苗、治療藥物、檢驗試劑等都是在後疫情時代不可或缺的生技醫藥產業研發的成果。郭台銘創辦人曾經提到,上醫醫未病,中醫醫將病,下醫醫已病。再生醫療、精準醫療跟數位醫療未來對於國人健康的提升,更是我們國家最大的資產,這些都涉及到了長期投入的研發資源還有人才的培育,所以政府作出政策引導是相當重要的。非常開心可以看到這次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終於來到三讀,經過朝野上下的努力,將既有的產業範圍擴充以符合時代發展的趨勢,將許多科技結合到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的面向,涉及到人工智慧、巨量資料、物聯網應用等領域。此外也增加獎勵抵免的範疇,讓我們可以鼓勵更多力量投入這個產業的發展。
    在朝野協商的過程當中也採納了民眾黨黨團的建議,將物聯網的概念納入數位醫療的範疇,這樣的例子也揭櫫生技醫藥產業未來會結合多重產業的發展,進行跨領域研發的突破,期待我們可以建構一個更加全面的產業結構,以健康、醫療為核心追求目標,發展我國的生技醫藥產業。在生技醫藥的領域,我們雖然是後進國家,但我們絕對是潛力股,我們應該要奮起直追,邁向醫療健康的新時代!謝謝。
    主席:接著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生技醫藥產業是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30年來在產、官、學、研各界努力之下已漸有成果,在COVID-19百年大疫中,臺灣防疫成績亮眼,也充分展現Taiwan can help的精神向世界輸出防疫經驗。此外,我們也有了國產疫苗順利取得國內緊急授權,也獲邀參加WHO「團結試驗疫苗」計畫,正積極取得國外的認同使用。
    生技醫藥產業具有產品發展開發期長、投資龐大、研發風險高、市場進入門檻高、產品生命週期長,但高報酬等特性。2007年我國頒布了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投資獎勵措施,投入生技新藥公司的資金持續增加,由2010年的新臺幣43.2億元,增加到2019年的新臺幣175.39億元,也使得生技新藥公司投資額占整體生技產業總投資比,從14%提升至32%,顯然已經有顯著的效果。而這個條例原將於今(2021)年年底落日,但COVID-19在全球仍持續延燒中,世界各國已發現投資生技醫藥產業之重要性,並且逐漸擴大投資,我國政府也應該持續相關投資獎勵,提供更多誘因吸引民間投入,因此,我也曾提出版本並參與討論,最終在立法院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之下,很高興在原條例落日前修法通過,展現出政府全力支持生技醫藥的決心。
    未來我會持續督促政府落實本條例內容,也請衛福部獎鼓勵生技醫藥產業者全程於我國、或供應鏈選擇與我國較友善可信任之國家持續發展,大家一起努力,在兼顧供應鏈安全的情況之下,讓我國生技醫藥產業能夠蓬勃發展。謝謝大家!
    主席:李委員貴敏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0410087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及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058號及109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5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及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及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等2案,經提報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及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於110年12月13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會中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委員蔡適應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仍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但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已明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應刪除之。此外,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則定有「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但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已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以對軍事審判制度做出嚴格限縮,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應刪除之。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王信龍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天大院外交及國防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委員提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支持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本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主要係配合刑法有關沒收規定之修正,及因應軍事審判制度變革,修正各相關條文,以使本條例規範更臻周延完備。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修法目的
    本次修正係因「刑法施行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本條例。
    二、修法重點
    第二十一條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等規定,於刑法修正後即不再適用,爰刪除本條,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三、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於修正公布後,即可據以執行。
    四、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一)本次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本條例修正後,不增加政府預算。
    五、大院委員相關提案
    大院蔡適應委員等17人提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及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修正重點
    1.鑑於「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已明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提案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
    2.「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已將現役軍人適用軍事審判機制限縮於戰時,爰提案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
    (二)國防部意見
    1.有關委員建議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本部敬表尊重。
    2.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倘刪除第二十四條,將衍生現役軍人於戰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無法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情形。
    3.建議將第二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增列「戰時」,以符現行制度規範。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兩案併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及委員蔡適應等17人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二)第二十四條:照委員蔡適應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1.國防部自76年12月1日(76)律御字第5725號函後,即未再針對何項法律屬於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進行盤點及認定,由於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顯見陸海空軍刑法特別法清單有其重要性,國防部應建立定期盤點之制度,並在111年5月前完成第一次認定,並將上述制度及結果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蔡適應  王定宇  溫玉霞  廖婉汝  趙天麟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二讀)

  • 主席
    第二十一條刪除。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將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國防部自76年12月1日(76)律御字第5725號函後,即未再針對何項法律屬於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進行盤點及認定,由於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顯見陸海空軍刑法特別法清單有其重要性,國防部應建立定期盤點之制度,並在111年5月前完成第一次認定,並將上述制度及結果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函請審議「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
    現行法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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