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46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4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25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楊瓊瓔 陳亭妃 賴瑞隆 呂玉玲 邱志偉 蔡壁如 蘇治芬 邱議瑩 鄭運鵬 何欣純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翁重鈞 洪孟楷 李德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張其祿 林德福 羅明才 劉世芳 洪申翰 曾銘宗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王前鎧
    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林秀春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科 員 費添錦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壹、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經濟部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未審竣部分)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5項 中小企業處10萬元,照列。
    第136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57萬元,照列。
    第137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60萬元,照列。
    第138項 能源局87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0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278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能源局3,719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2項 中小企業處62萬元,照列。
    第153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3萬1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35萬4千元,照列。
    第155項 能源局5,377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1項 中小企業處20萬7千元,照列。
    第152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72萬3千元,照列。
    第153項 能源局1,765萬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7項 中小企業處48億6,70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中小企業處歲出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12億6,711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6,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陳超明 蔡易餘 何欣純 鄭運鵬 楊瓊瓔 邱志偉 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陳亭妃
    (二)111年度中小企業處歲出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02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編列5億2,400萬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何欣純 鄭運鵬 孔文吉
    連署人:呂玉玲 陳超明 賴瑞隆 邱志偉
    (三)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成立於民國63年,目的在透過信用保證,分擔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信用風險,提升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意願。105年民進黨執政後,由於國內經濟景氣環境佳,呆帳率不高,然中小企業處每年均維持25億元左右的基金撥補,因此,信保基金淨值逐年提升,109年決算數764億元比起104年馬政府的590億元,高出174億元。在提存保證責任準備資金無虞情況,對於案件審核,仍出現不合理標準,部分案件,即使放款銀行在信用審核沒有問題下,卻被信保基金以投資設備來源國之問題,否決貸款案。爰要求中小企業處責成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提供近3年來被否決貸款案明細及否決理由,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鄭運鵬 邱志偉 蘇治芬
    (四)111年度中小企業處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新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持續轉型計畫」,總經費12億7,168萬8千元,執行期間111至114年(共4年),111年度預算編列3億1,792萬2千元,項下「中小企業綠色競爭力提升計畫」111年度編列5,223萬元,協助中小企業因應國際淨零碳排及綠色供應鏈要求。中小企業處雖已規劃2021年降低中小企業能源成本至少1億元,及溫室氣體管理、碳足跡盤查諮詢診斷240家次。惟,我國中小企業占98%,國際2050淨零碳排、碳關稅、RE100綠色供應鏈要求,是未來數十年趨勢,允宜研謀中小企業升級輔導轉型計畫,並持續追蹤相關計畫辦理情形。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針對「我國中小企業因應2050淨零碳排、碳關稅、RE100綠色供應鏈升級輔導轉型計畫暨辦理情形」為題,研謀我國中小企業因應低碳轉型、綠色轉型之策略及推動計畫、辦理情形,俾兼顧國家永續發展及企業競爭力,每6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林岱樺 孔文吉
    (五)經濟部中小企業創新轉型升級不佳,按110年媒體統計,124家連鎖總部的3,062家門市,有2,292家幾乎停業或完全停業,其中餐飲業占六成五,損失從九成起跳;中小型餐廳靠外帶苦撐,但不知能撐多久。倘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有效的創新轉型則此種情況根本不會發生。經濟部推動小微型企業等商業方式,然此種商業模式容易淪為詐騙或是非法的直銷模式,會使得判斷能力較差之年輕人成為此種行銷方式的受害者。民間或大專院校辦理育成業務成效亦為不彰,無法有效使青年進行創業甚至無法協助青年有效評估是否應創業。要求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何欣純 鄭運鵬
    (六)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業務,概分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持續轉型計畫、推動區域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與法制協進計畫、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推動5G定向育成加速器計畫、先進產業策略性落實計畫、科技社會創新促進價值躍升計畫、新創加速躍升計畫、亞灣5G 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等13項計畫,皆以委託研究或獎補助方式進行。其中,多項計畫名稱具有類似性,應有合併研究之可能,例如:新創加速躍升計畫,內容為運用雲端工具與資源,帶動企業升級轉型,與「行動支付多元應用加值服務計畫」:推動行動支付結合智慧科技,發展多元應用加值服務,其運用雲端工具資源方式,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目標類似,且13項計畫中,也有相互合併研究之可能性,亦能集中資源擴大單一計畫面向,研究成果對於產業界更能務實受益有利,爰請中小企業處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期發揮各項研究綜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瑞隆 邱志偉
    (七)111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歲出工作計畫「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分支計畫:「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編列5億2,400萬元。按經濟部歷年「SBIR計畫成效追蹤問卷基本與進階分析報告」,針對SBIR結案計畫廠商進行問卷調查,從已回收案件顯示,成功商業化計畫所創造之產值,以傳統產業之機械類、電子類及資通訊類為主,顯示SBIR計畫商業化產值創造仍以傳統產業為主。惟SBIR補助計畫件數較多前三大產業為民生化工業、服務業及機械業,除機械類外,民生化工及服務業創新研發成果成功商業化比例偏低,且服務領域面臨大數據、物聯網、雲端服務等技術推陳出新,請中小企業處適時研謀如何精進SBIR辦理機制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強化、擴大SBIR協助廠商成功商業化之效果,俾提升SBIR計畫整體效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呂玉玲 陳超明
    (八)111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業務,編列5億2,400萬元,其中分別辦理「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5,400萬元,捐助小型企業辦理創新研發相關業務4億7,000萬元。但現有小型企業的經營主軸仍多偏向生產製造為重心,升級轉型所需之設計、行銷人才較缺乏。另台灣目前企業總數約147萬家,中小企業多達144萬家,達97.7%,而全國總就業人數1,135萬人,中小企業聘用勞工人數達890萬人,占78.44%,創造的就業機會遠比大型企業多,但中小企業八成是服務業,近半數是批發、零售業,也就是說六成以上就業人口從事服務業。是故該計畫捐助小型企業辦理創新研發,更該有策略性引導,並缺乏全面性擘劃,亦無配合產業升級腳步各項說明,且欠缺相關明確方案與期程,故請中小企業處擬具相關具體規劃,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5億1,439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有鑑於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於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工作計畫項下「投資貿易業務」編列189萬9千元,辦理輔導廠商轉型宣導等、另於「補助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駐區員警經費」編列9,843萬元。經查,部分廠商多年僅繳交最低管理費,允宜檢討改善,以提升科技產業園區之管理及使用效率。為此,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提升科技產業園區之管理及使用效率研議改善方案,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俾強化科技產業園區管理效能與經營績效。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二)有鑑於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規劃透過人才培訓交流平台進行技術分享,發展專業培訓課程如智慧感知整合技術等、補足產業人才需求,以提升智慧感知產業之競爭力與產業發展,預計每年可培育超過50位高階型實戰人才。惟相較於107年度辦理之培育智能體感科技跨域應用及整合人才計畫每年最高培訓632名人才而言,該目標值恐偏低。為此,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妥定人才培育具體目標,以提升園區整體競爭力。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三)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於「園區產業升級」工作計畫項下新增「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編列871萬5千元,經查111年度辦理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預計以高雄軟體科技園區為中心鏈結重點廠商及核心學群,培育智慧感知人才,應妥訂人才培育具體目標,以切合園區所需,提升園區整體競爭力,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供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四)111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理「園區產業升級」計畫,包括「產業園區創新生態跨域推動計畫」與「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編列共計5,271萬5千元,其中為建立在地大學校院及研究單位專責且長期服務產業園區模式、導引學界優秀人力及即時人力,共享學術創新能量及設備,並以發展產業園區聚落特色並鏈結學研能量,以終端產品垂直整合或共有品牌,推動創新亮點示範,又可透過人才培訓交流平台進行技術分享……,但詳視其計畫名稱與內容,多有類似之處,也欠缺相關明確方案與期程,恐將使計畫目標無法彰顯,故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擬具相關具體內容與規劃,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瑞隆 邱志偉
    (五)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於「園區產業升級」工作計畫項下新增「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編列871萬5千元。依據111年度加工處智慧感知人才培育計畫,規劃透過人才培訓交流平台進行技術分享,發展專業培訓課程如智慧感知(含智慧娛樂、智慧會展及智慧健身)整合技術等、補足產業人才需求,以提升智慧感知產業之競爭力與產業發展,期強化高軟園區產業人才群聚,預計每年可培育超過50位高階型實戰人才。經查加工處近年亦辦理智能體感科技人才培訓,107、108及109年度培育產業人才分別為514位、632位及200位等,惟相較於107年度辦理之「培育智能體感科技跨域應用及整合人才計畫」每年最高培訓632名人才而言,111年度設定之目標值恐偏低而不具挑戰性,應具體說明50位高階型實戰人才應具備能力及欲專注之產業別等,以利確實發揮高階型人才帶動產業發展效果,避免爭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精進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何欣純
    (六)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公務預算案編列相關經費辦理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近年雖修改管理費基本費收費標準,原則改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惟早期入區之部分廠商仍僅繳交每月最低管理費1千元,有欠公允,應檢討改善,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強化科技產業園區管理效能及提升經營績效,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供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七)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預算案,於「科技產業園區管理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億0,374萬8千元,以管理全國各科技產業園區,並負責園區開發、招商引資、單一窗口申辦服務及推動用地效能提升。加工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其中管理收入為該基金主要收入來源,係按區內事業之營業額、行業別費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等項目計收;另針對符合特定條件之業者,則訂有每月最低管理費1千元之相關規定。然經查科技產業園區部分廠商持續多年僅繳納每月最低1千元管理費,相較於加工出口區提供之管理服務,恐有違使用者付費及比例原則。又每月最低管理費計算方式採104年底前入區者每月最低1,000元、105年起改按樓地板面積計算之差別待遇,惟科技產業園區提供服務未因廠商入區時間而有別,最低管理費卻因入區時間採差別處理並非妥適,應儘速檢討改善。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精進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何欣純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4億4,50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案新增「離岸風場海域地質調查及地質環境資訊服務」計畫,總經費5億2,800萬元(期程自111至114年度),111年度編列8,800萬元,計畫係全面調查離岸風場海域地質,以建構完善海域基礎地質環境資料,並結合各部會現有離岸風電開發之環境限制條件,提供決策支援及規劃場址參據。鑑於能源局106至107年度曾辦理「離岸風場區塊開發海域環境建構計畫」,該2年度調查區域分別為彰化外海及台灣領海範圍內西側海域,考量能源局既完成調查彰化外海及台灣領海範圍內西側海域,且說明相關計畫契約書已規範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歸屬機關,中央地質調查所新計畫擬調查之海域,應參酌能源局相關計畫成果妥適訂定,另110年7至8月能源局公布我國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規則。爰此,中央地質調查所允宜加強與能源局溝通協調,並參考過往計畫辦理成效,審酌區塊開發潛力場址範圍,通盤考量擬辦理事項及調查範圍等,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俾加速推動離岸風場建構時程。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何欣純
    (二)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案,其中「派員出國計畫」編列22萬2千元,係屬辦理前往土耳其礦物研究與勘探總局或紐約州能源研究發展局進行地熱地質資源探勘技術及地熱發電系統考察。然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且變種病毒已在國際蔓延,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爰此,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穩定,編列出國考察計畫恐難以落實,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針對上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三)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新增「離岸風場海域地質調查及地質環境資訊服務」計畫,總經費5億2,800萬元,期程自111至114年度,111年度編列8,800萬元,經查地調所應加強與能源局溝通協調,並參考過往計畫辦理成效,審酌區塊開發潛力場址範圍,通盤考量擬辦理事項及調查範圍等,加速推動離岸風場建構時程,請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四)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新增辦理「地下水補注區調查與水資源評估」、「智慧科技建構山崩防災雲端服務」及「地質知識服務網絡之關鍵資源建構」計畫,應檢視該等新增計畫是否與既有計畫有重疊之處,妥訂各計畫具體辦理事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請中央地質調查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改善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五)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單位預算案,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山崩活動性評估與防災應用」編列1,394萬2千元。近年度極端降雨頻繁,全球都在面對極端氣候,原住民部落長期位於山區、部落、邊坡、野溪附近而居住,大規模山崩時常可見,影響部落族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該計畫辦理全台坡地環境地質資料更新及建立山崩雨量門檻模式及防災應用,但原住民族地區轄內之民眾對於山崩活動性評估與防災不甚了解,都等到大規模山崩後才發現部落有危險之虞。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六)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案,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地熱地質探查技術與資訊整合」編列1,946萬元。鑑於原住民地區地熱豐富,許多原住民地區應具有高潛勢潛力開發的潛力,然本計畫主要係中央地質調查所地熱地質探查技術與資訊整合並著重在探查大屯火山地質地熱調查的部分,中央地質調查所亦應針對具有高潛勢潛力的原住民地區擇定1至2個地區進行地熱地質探查技術與研究,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謝衣鳯 陳超明
    (七)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於「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分支計畫「斷層活動性調查及觀測第五階段」編列2,945萬8千元業務費,其中編列200萬元用於調查與觀測斷層活動性。經查,總統蔡英文宣稱龍門核能發電廠一帶位於地震帶,恐怕會造成核能電廠啟動安全;惟依據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龍門發電廠所在位置並不具有活動斷層,其鄰近S斷層已4萬年不曾活動,難認對龍門發電廠造成風險,總統蔡英文顯然收得錯誤資訊,中央地質調查所應提供總統蔡英文正確資訊,以利國家政策發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孔文吉 陳超明 楊瓊瓔 謝衣鳯
    (八)111年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預算案,其中「地下水保育暨地陷防治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1,700萬元,係屬辦理顯著地層下陷地區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等業務。然依地調所提供資料,111年度新增之「地下水補注區調查與水資源評估」計畫規劃於111年度調查濁水溪沖積扇及斗六丘陵;另該所111年度賡續辦理之「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三期計畫」,111年度調查目標則為雲林地區之濁水溪沖積扇扇央及扇尾區,由於該2計畫111年度調查範圍皆含濁水溪沖積扇,雖工作重點似有區別,惟同年度於相同或鄰近區進行2項計畫,恐有重複投入資源之虞。爰此,鑑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部分計畫預計辦理事項與既有計畫有重疊,為避免浪費公帑,請經濟部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第10項 能源局原列4億5,549萬6千元,減列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449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1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案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編列1億8,295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議瑩 鄭運鵬 謝衣鳯 孔文吉 陳超明 楊瓊瓔 呂玉玲 蔡易餘 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洪申翰
    (二)111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孔文吉 鄭運鵬 邱議瑩 謝衣鳯 陳超明 邱志偉 何欣純 楊瓊瓔 呂玉玲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陳亭妃 洪申翰
    (三)經查,依能源局資料,109年度我國電力排碳係數為0.502公斤CO2e/度,雖優於108年度0.509公斤CO2e/度,惟仍未符合109年度目標值0.492公斤CO2e/度。至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經濟部自105年起成立產業減碳工作小組平台,協助產業評估規劃與推動減碳,並推動燃料替代、建置能源管理系統等措施。由於提高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係我國回應淨零轉型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之重要措施,惟109年度我國總發電量2,798億度,其中前2大電源為燃煤(1,260億度,占比45.03%)及燃氣(999億度,占比35.70%),再生能源發電量僅151億度(占比5.40%)。另經濟部於107年全國電子資源供需報告曾推估109年度全國總發電量約2,820億度、再生能源發電約249億度(占比8.83%),惟109年度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151億度、占比5.4%,皆未達預計目標,況109年度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與116年度657億度目標差距極大。綜上,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及2023年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皆為無可迴避之國際趨勢,爰建請能源局應積極調整我國低碳電力結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俾兼顧國家永續發展及企業競爭力,並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四)依據110年度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目前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僅考慮到沼氣發電,據厭氧消化設備之躉購費率為5.1176元/度,而無厭氧消化設備之躉購費率2.6884元/度,兩者相差近1倍,然生質能不只有沼氣發電,單以沼氣厭氧消化設備有無來決定躉購費率,將不利鼓勵其他生質能新興產業加入及研發。躉購費率考量的重點,除了發電效益,還有環保,在農林資材處理的過程中,污染防制設備需要投入較高成本,農林剩餘資材若可以透過先進的製程設備,再生循環產生生質能,過程中皆能符合環保法規甚至國際標準,爰建請能源局應參考現有不同成本、無污染的生質能再生能源類別擬定符合不同發電情境的躉購費率,並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五)經查,能源局於110年7至8月公布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相關規則,據能源局說明,第三階段「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已訂定部會聯合審查機制,通過聯合審查申請案能源局始予備查。上述措施應可避免第二階段經能源局備查仍未取得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最終未獲電業籌設許可情事,惟實際執行情形,仍待觀察。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選商條件雖將財務能力納入審查,惟第二階段曾有允能風場之開發商受COVID─19疫情影響瀕破產,經濟部爰有條件同意允能公司申請股權變更之案例,基此,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仍應密切注意獲選廠商後續履約能力,以利風場如期如質完成。綜上,能源局110年7至8月甫公布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相關容量分配及申請作業要點,爰請能源局應參酌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面臨問題,妥謀善策良方,以利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之推動,俾如期如質完成風場開發併聯,以維供電穩定安全,並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六)依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預定2025年再生能源設置總量目標值為3萬161千瓩(以下簡稱MW),發電量占比達20%。惟國內推展再生能源係以風力及太陽能為主軸,由於風力及太陽能能否發電要看天候而定,無風或無陽光之時即無法發電,因此,在同樣裝置容量規模下,風力與太陽能之發電量無法與核能、水力及火力等傳統電廠相比較。按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訊,太陽能及風力發電之容量因數大致各為28%及14%,火力則為75.21%。依現行電源開發計畫規模推估,截至114年度再生能源設置量約可提高至1萬3,318MW,與政策目標值3萬161MW差距甚大,倘114年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未達政策目標值3萬161MW,則納入風力及太陽能容量因素較低之條件考量後,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恐無法達政策目標20%。就此,經濟部能源局應全面盤點已規劃及執行中之再生能源開發計畫設置容量及預定完工期程,除積極督促各項計畫如期完工併聯發電外,並應加速規劃新增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及相關替補計畫,俾落實再生能源設置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呂玉玲 陳超明
    連署人:李貴敏
    (七)2021年5月13日、5月17日兩度大停電,引發國人對能源轉型產生疑慮,及對再生能源的不信任。未來因應極端氣候及再生能源大量併網,儲能系統、分散式智慧電網,為必要配套,也不能遺漏需求面管理的戰略思考:用電零成長、智慧電表、需量反應、可停電力。實際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金門低碳島計畫,架設2億元之儲能系統與智慧電網調度中心,不但減少停電,並每年減少發電。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再生能源轉型多元配套推動計畫」為題,內容包括儲能系統、分散式智慧電網、智慧電表、需量反應、用電零成長等推動進度,俾兼顧我國再生能源轉型及國家永續發展,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林岱樺 孔文吉
    (八)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2020年度我國再生能源占比僅5.4%,未達8.83%目標,允宜加強改善。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我國再生能源推動情形」為題,須包含各類再生能源推動計畫(分年期程、分年經費、縣市別)各類再生能源案場推動實績之進度(包含但不限於光電、風電、地熱、海洋能、小水力、生質能……等)、各類再生能源潛力盤點及綠能供需情形,每6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林岱樺 孔文吉
    (九)111年度能源局預算案「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辦理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及管理等項。我國年碳排放量3億公噸,為全世界第21名,其中電力碳排更占總碳排九成,凸顯電力淨零轉型與再生能源發展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碳排之關鍵。經濟部「能源管理法」定義用電大戶為800KW以上,並規定相應節約能源、能源使用效率義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卻將用電大戶放寬為5,000KW以上,且2025年義務量僅10%,不利我國推動2025年20%再生能源之目標。因再生能源收購價格高於其他電源發電成本,2025年再生能源配比為20%,若用電大戶之再生能源發電義務低於20%,形同民眾付出較高電費補貼用電大戶,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之用電大戶定義,應每2年檢討,儘速擴大適用對象,降低適用門檻,提升義務量,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達電價負擔之公平正義,並促進國家永續發展及企業競爭力提升。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林岱樺 孔文吉
    (十)有鑑於111年度能源局預算案,於「能源科技計畫」編列綠能策略規劃與整合宣導計畫共2,741萬2千元,為辦理啟動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然經審計部查核指出,離岸風場開發商申請廠址位於機場管制區,能源局竟然在未與民航局充分溝通協調下即同意備查,顯有疏失。另外,第二階段開發商曾瀕臨破產而申請股權變更。為此,請能源局應就申請場址妥適性以及業者履約能力持續關注,俾利風場如期如質完成。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十一)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明文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從事第一項之檢查時,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然經查,仍有許多業者以安全檢查之名,行推銷兜售零件之實,許多消費者因不諳法規且擔憂天然氣使用安全,便在資訊不對等情形下接受業者之推銷行為。為此,請經濟部能源局就天然氣業者之推廣、銷售行為嚴加約束管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十二)據行政院105年10月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推動方向包括屋頂型及地面型的太陽光電裝置。108年4月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規定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GW以上,經濟部也依據此條例規定再生能源設置總量,規劃114年達成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GW,並且同年10月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同時,110年總裝置量設定拉升至8.75GW。經查,規劃108及109年分別新增1.5GW和2.2GW,截至109年設置目標為6.5GW,114年達成20GW。108和109年完成太陽光電裝置量分別為1,408MW和1,667MW,截至110年10月底累計為7,016.1MW,未達成110年規劃目標量,而與最終目標114年累計裝置量20GW尚差距12.984GW。政府推動「2050淨零轉型」,其中最重要的是「能源轉型」,推動太陽光電建設也屬於重要政策。110年設置目標落差,主要為COVID-19影響而原物料供應受阻,以及地面型光電開發對在地居民、土地使用、文化景觀等影響而飽受爭議。從數據而得知,太陽光電推動不易、土地取得爭議等現象,距離114年目標待完成設備容量超過13GW,而設置進度落後是否影響我國2025年能源規劃目標,政府應加重視並提出具體因應方案,故經濟部能源局應加速執行進度,且檢討爭議問題並予以解決排除。綜上,基於落實能源轉型計畫,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2016年至今再生能源之發展概況、進度、問題、目標與檢討精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蘇治芬
    (十三)依據行政院106年8月核定之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離岸風電規劃109年度累計目標裝置容量為520MW(百萬瓦)、114年度為3,000MW。其後,經濟部為因應107年11月3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能源相關公民投票結果,檢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其中離岸風電109、110年度之累計裝置容量目標分別調高為976及2,674MW,114年度則調高至5,738MW。其中,第一階段示範獎勵業於101年公告施行,規劃於109年完成示範風場設置;第二階段潛力場址業於104年公告申請作業要點,規劃114年完成併網;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則視開發狀況逐步擴展至深海區域,俾打造臺灣離岸風電市場經濟規模。經查,109年原是離岸風電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的「併網元年」,有2風場、共738MW將併網,可年增37億度發電,但因疫情、地方溝通等因素,進度皆有延遲。另外,第二階段有開發商受疫情影響瀕破產,經濟部有條件同意開發商申請股權變更之案例,因此第三階段政府增訂「聯合審查」和「財務履約能力」等條件納入審查,以利離岸風電能如期完成。綜上,離岸風電第三階段應予以參酌第二階段潛力場址面臨的問題加以改善,並且藉此作為以利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推動之良方。政府對於離岸風電應加重視且提出具體因應方案,以此避免影響我國2025年能源規劃目標。基於國內供電穩定與落實短中長期能源轉型計畫,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離岸風電之推動進度、問題困境與因應方案以及目標達成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蘇治芬
    (十四)111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案,其中「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84萬8千元,係屬辦理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臺美基礎建設融資及市場建立合作架構、臺歐盟經濟諮商會議、世界貿易組織能源服務業談判等。然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且變種病毒已在國際蔓延,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爰此,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穩定,請經濟部能源局通盤考量全球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出國計畫執行規劃。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十五)為達2050淨零碳排目標,國家能源配比與使用也須調整與並模擬未來情境,我國效法英國能源暨氣候變遷部(DECC)「2050能源供需模擬系統」,在2013年建立「臺灣2050能源供需模擬系統」(Taiwan 2050 Calculator),匯集能源部門、住商部門、工業部門、運輸部門的能源發展情境,更重要的是,此系統在發展過程中,特別使之兼具能源情境模擬、能源資訊公開、社會溝通、公民賦權參與等重要功能,而台灣當前正值2050淨零排放成為社會重要議程之際,特別需要此模式系統,帶動社會的討論與參與,也讓更多民眾可以了解淨零排放之路徑,與供需條件關係。然而,目前於網路連結「臺灣2050能源供需模擬系統」,網站無法開啟且並未實際運作,且不具備瀏覽與操作可能性,缺乏系統之更新維護與管理,也使專家學者與民眾無法善加運用。為落實2050淨零排放資訊公開及社會溝通,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臺灣2050能源供需模擬系統」納入2050去碳能源社會溝通規劃。
    提案人:賴瑞隆 鄭運鵬 邱議瑩
    連署人:洪申翰
    (十六)111年度能源局預算案「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經查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及2023年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皆為無可迴避之國際趨勢,能源局應積極調整我國低碳電力結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況且109年度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與116年度657億度目標差距極大,能源局宜積極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及占比,以維產業競爭力,故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再生能源推動策略與進度」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孔文吉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貳、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決議: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22億0,726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7億7,91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84億2,816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130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60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5項:
    1.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服務費用」編列27億9,661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蘇治芬 鄭運鵬 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謝衣鳯 呂玉玲 陳亭妃 邱議瑩
    連署人:蔡易餘
    2.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30億5,275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壁如 邱志偉 賴瑞隆 孔文吉 楊瓊瓔 呂玉玲 謝衣鳯 陳超明
    連署人:邱議瑩
    3.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編列8,083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4.據110年11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非營業特種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之報告,截至110年10月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淨值約1兆1,355億元,加計歷年累積繳庫2,716億元,共計1兆4,071億元。較國庫撥交金額成長1兆3,762億元,整體投資績效佳。國發基金105至109年度盈餘分別為120億元、135億元、157億元、232億元,整體投資獲利良好,且呈穩定成長的態勢。惟計算其利潤約1至2%,其中呆帳未打,何來盈餘?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6至109年各項投資執行率偏低,連續4年未達預算數四成,且並未全然符合政府加強投資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等政策方向,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加以檢討並調整投資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5.截至110年11月19日止,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審議投資163家新創企業,核准投資金額為23億2,000萬元,帶動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共同投資51億3,400萬元,合計為新創企業挹注74億5,400萬元營運發展資金。該方案投資之新創類別包括:電子科技、電子商務、生物醫療、農業科技、惠企業、綠能與環保等領域。惟國發基金季報表並未列出各投資事業之淨利,無法得知各投資事業之營運獲利情況?亦無法評估其存活率!為避免國發基金未能掌控對投資事業之經營與財務狀況,且未及時處理,而使基金蒙受投資損失。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強化監督管理作為,並每年於官方網站公布方案投資績效,以提升投資效益。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6.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出的500元地方創生券,經費來源是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編列2億元,惟110年11月20日截止登錄綁定,民眾反應非常冷淡,20萬份卻只有11萬7,000多個中籤民眾完成登錄綁定,占比僅有五成多,本土疫情110年5月爆發重創內需型產業,政府比照109年發放振興券,額度從3,000元變5,000元,各部會也推出8款不同的加碼券,惟其中創生券因為面額相對較低,限定須綁定台灣Pay金融卡才能使用,且適用店家只有647家,又少又難用,所以吸引力相對有限,約10萬人中籤的幸運兒寧願放棄,與500元擦身而過。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7.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營運計畫內各項投資項下編列創業投資事業35億元,包含國發基金與紐西蘭創業投資基金共組台紐共同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台紐基金已實際投資GRC Sino Green Fund III創投基金及Global From Day One Fund II,L.P.等2家創業投資事業,國發基金分別承諾投資2,000萬美元及750萬美元;截至110年6月底,國發基金累積撥付1,930萬6千美元及691萬7千美元,合計2,622萬3千美元,約占承諾投資金額95.36%。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最新發布之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顯示,瑞士、瑞典和美國位居前3名,其中瑞士連續第11年位居榜首,揆諸國發基金之營運計畫,包含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除與紐西蘭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外,似宜積極與創新領先國或其他國家合作,賡續推動跨國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綜上所述,為加速投資我國高成長公司並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國發基金與紐西蘭創業投資基金共組台紐基金,台紐基金已投資GRC III及GD1兩家創業投資事業,且其投資於我國相關公司之比率皆符合約定,推動已有相當成果,應積極規劃跨國合作事宜,加強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規劃跨國合作事宜,加強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8.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營運計畫內各項投資項下編列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預算8億元,及「投融資業務成本─投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佣金、匯費、經理費及手續費」項下編列2,000萬元支付執行機構委辦費用。截至110年6月底止有144家新創事業通過投資審查,核准投資金額21億2,700萬元:截至110年6月底止,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申請件數414家,其中144家新創事業通過投資決議,核准投資金額21億2,700萬元,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共同挹注40億0,500萬元,合計促進新創產業總投資金額61億3,200萬元,申辦情形良好。110年編列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預算8億元,係為拉大協助新創事業募集營運發展所需資金,將預算數調高為109年度預算數的1倍,惟110年1至6月國發基金核准投資金額僅約新臺幣2億5,200萬元(完成審議43次投資申請案,核准投資24家新創事業或其現金增資),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共同挹注新創事業約新臺幣10億2,100萬元,促進新創產業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12億7,300萬元。綜上,111年度國發基金預算案編列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之投資預算8億元,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110年上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諸多新創事業募資作業順延,該基金允宜協同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積極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且適時採取相關措施,俾發揮投資方案之成效。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9.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營運計畫內各項投資項下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3億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減少2億元,減幅約40%。惟查:委由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執行情形有待改善:國發基金管理會於99年通過「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期限10年,總額度為100億元,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文化部依據該實施方案分別於100、105及107年開辦「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第一、二期及「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匡列國發基金投資金額為文創投資第一、二期計畫共40億元,文化內容投資計畫60億元。嗣後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08年5月28日成立,文化部於108年6月17日委託文策院代為執行國發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截至110年7月底止,文創投資第一期投資期限已屆期,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30家,國發基金投資8億1,200萬元;文創投資第二期執行已逾5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11家,國發基金投資2億2,700萬元;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執行已逾3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5家,國發基金投資3億7,300萬元,以上國發基金投資金額合計僅14億1,300萬元,投資情形有待改善。文創投資第一期處分期間已屆,應促請各投顧公司積極處分剩餘投資案:依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第6點第4項規定,執行單位應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於第3點所訂投資期限(前7年)屆滿後進行剩餘投資案之處分(後3年),該剩餘投資案處分期間應調降管理費率,若未於3年內處分完畢,不得再收取管理費。文化部於100年6月委託12家專業管理公司參與文創投資第一期共同投資案,履約期限自100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止,合計10年,其投資期限已於107年6月14日屆期,合計投資30家企業,投資金額8億1,200萬元,其後3年為投資案處分期間,惟截至110年8月15日,共同投資之30家企業,僅14家處分完畢,處分期間已屆期,尚有16家企業未處分。綜上所述,國發基金與民間共同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由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執行情形欠佳,且文創投資第一期處分期間已屆,逾半數被投資案尚未處分,應促請文化部等相關單位持續協調相關事宜,並加強監督管理作為。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0.鑑於近2年來中國武漢肺炎肆虐蔓延全球,造成全世界疫情嚴重。全球累計新冠確診病例數至今已突破2億。從中國武漢最早出現的新冠肺炎病毒蔓延造成大流行疫情並沒有結束的跡象,相反更因為病毒多個變種而傳染加速。全世界確診病例數在110年初左右已突破1億大關,但近幾個月突破2億卻只用了6個多月的時間。法新社說,數據統計可能並不概括全部情形,因為不少國家可能有疫情疏漏,這場大流行已造成近440萬人死亡。根據路透社統計,截至110年8月4日為止,全球累計新冠確診病例數突破了2億,Delta變種病毒給疫苗接種率較低的地區造成威脅。在240個國家中,至少有83個國家的新病例數正在上升,這給全球醫療系統帶來了壓力。加上,全球至少有2.6%的人口被感染,由於許多地方的檢測能力有限,真實數字可能更高。根據1項路透社分析,如果感染人數是1個國家,它的感染人數將是世界上第8大人口大國。綜上所述,在中國武漢肺炎疫情仍然嚴重蔓延全球各地情況下,為顧及人身健康安危與避免浪費公帑,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審酌編列出國經費以兼顧防疫及業務需求。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1.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並為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採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方式,期能結合民間資源,以帶動相關事業投資,據說明:108至111年國發基金所出投資均由創業投資事業額度支應,111年度編列創業投資事業預算數35億元。國發基金訂定「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執行期間3年,其投資範圍係創業投資事業須對於下列與我國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至少應達實際募資金額之60%:(1)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2)其他有助優化地方產業發展,鞏固地方就業機會,推動地方品牌發展,改善居民生活機能及環境之相關事業。(3)經政府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所登錄之社會企業。(4)其他有助促進環保及文化發展,協助弱勢團體生計,或提升其他有助於社會、人文或科技等公益發展之產業。108年1月28日起即受理申請,惟截至110年6月底止,僅有1家創業投資事業經營團隊洽詢申請投資事宜,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暫緩後續投資申請。鑑於該要點執行期間僅有3年,目前申請情況未盡理想,應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辦理。綜上所述,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規劃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執行期間3年,惟截至110年6月底止尚未有創業投資事業經營團隊申辦完成,允應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2.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6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與110年度預算案同。審計部連年對國發基金直接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等提出重要審核意見:關於國發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經營績效不理想等,審計部自100年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每年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1)100至108年重要審核意見指出:該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復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轉投資事業長年經營績效不彰,營運持續發生虧損,所提改善措施成效有限,且部分事業因連年虧損,基金持股淨值已低於投資成本,又部分事業經釋股政策評估會議決議釋股,惟未辦理,應加強監督及檢討股權處理。(2)109年重要審核意見:部分轉投資事業如聯亞生技開發、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藥華醫藥、中裕新藥、台康生技、台灣花卉生物技術及太極影音科技等7家公司,經投資多年並長期追蹤檢討,惟經營狀況未獲明顯改善,未落實檢討其經營困境及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影響定期督促事業檢討改善之強度,且不利就其經營困境及時研提作為因應,允應強化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作為。部分直接投資事業連續虧損3年以上:國發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近年連年虧損,109年虧損30家公司中,連續虧損3年者高達22家,占73.33%,其中聯合再生能源、台康生技等公司呈逐年惡化趨勢,另Gogoro Inc.、聯合再生能源、台康生技、藥華醫藥、台灣國際造船及東貝光電等6家公司109年虧損逾10億元,虧損情形未見改善,允應加強監督管理以改善經營狀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5年11月訂定直接投資退場機制作業要點後,逐年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評估優先釋股標的,通過19家直接投資事業股權優先辦理釋股,惟實際完成釋股者僅4家,允宜就投資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時,持續依退場機制評估並適時辦理釋股,妥善規劃及管控作業時程,以有效運用基金資源。綜上所述,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3.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列出對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31億4,884萬7千元,持股比率14.74%。台船公司營運績效未顯著改善,整體財務狀況欠佳:台船108及109年實際營業收入均未如預期,且因營業成本高於營業收入,108及109年分別發生虧損18億1,551萬8千元及16億0,008萬7千元,依審計部109年決算審核報告,台船公司108及109年發生虧損主要係美元匯損,造船、造艦及離岸風電工程成本增加等所致,公司營運績效並未獲顯著改善,截至108年底累積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109年底之負債比率高於同業船廠,整體財務狀況欠佳。109年台船公司再次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辦理現金增資4億5,000股,國發基金依行政院指示,參與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17億5,000萬元,截至110年6月底止,國發基金累計投資該公司31億4,884萬7千元,持股比率達14%以上,已成為台船公司單一最大股東。綜上所述,國發基金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船,惟投資後該公司營運績效未如預期,整體財務狀況欠佳,應督促確實改善財務結構,協助業務轉型,提升營運效能,以穩健推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政策,達成基金投資協助我國發展海洋產業之目的。綜上所述,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資金以投資方式共同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及創造就業機會。111年度預算案未敘明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預計投資額: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引導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為有意轉型升級的現有企業挹注更多資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自105年7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通過施行後受理申請。105年度預算由國發基金各項投資中之資通訊產業、綠能與環保產業、生技醫療業等預算支應;106年度預算於「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明細表」說明,預計舉借長期借款1,000億元,分5年動撥,106年度預計舉借112億元;107年度預算於「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明細表」說明:配合政府政策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資金以自有資金為主,規劃舉借長期借款476億元,分4年動撥,107年預計舉借110億元;但,108至111年預算案則均未敘明預計投資額,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迄110年6月底實際投資13家公司共47億元:據國發基金資料,截至110年6月底止,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已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合計投入47億4,979萬3千元,僅占基金匡列規模1,000億元之4.75%;另有群曜公司之投資案已核准未撥款,群曜公司因未接受國發基金投資撥款條件,已撤案結束,依前揭資料顯示,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之推動狀況未臻理想。惟國發基金目前除持續追蹤投資進度外,未來將加強投資及推廣服務,建立案源搜尋機制、提供諮詢輔導及加強宣導推廣及媒合服務,以提升投資動能及尋找優質案件來源,積極提升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辦理效益。部分投資事業受重大案件及經濟環境影響營運狀況:依審計部109年審核報告,國發基金投資部分事業經營情形:106年6月投資如興公司14億8,800萬元,協助公司收購國際牛仔服飾大廠股權,擴大公司營運規模及加速轉型,該公司已完成收購計畫,惟因公司負責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致股價嚴重下跌,109年底止國發基金帳列對如興公司未實現評價損失高達5億9,600萬元;108年1月投資東貝光電科技公司1億0,450萬元,協助該公司發展Mini LED及Micro LED技術以創新轉型,惟該公司負責人因虛假交易及財務報告登載不實等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又109年9月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且公司淨值為負數等,於109年11月終止上市;107年10月及108年5月分別投資聯合再生能源及兆遠科技等2家公司14億4,264萬元及2億0,496萬元,協助該等公司發展綠能產業及升級轉型技術開發砷化鎵晶圓基板產品,惟2家公司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海外市場需求下修,及競爭廠商擴大出口、削價競爭等,致109年營業收入較108年衰退逾30%等情事。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惟截至110年6月底止實際投資13家公司共投入47億元,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且部分投資案件受重大案件及經濟環境影響股價及營運。鑑於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情勢丕變,為掌握疫後全球供應鏈重組之契機,帶動我國產業升級,該基金允宜慎選投資對象,並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以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綜上所述,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5.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各項投資」編列120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預估各項投資計畫額度。109年度各項投資預算執行率較108年度降低,且連續3年度未達預算數之五成:該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各項投資」業務計畫編列226億元,決算數87億9,563萬1千元,執行率38.92%,據其說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取分階段撥款方式,須俟合資協議書完成或相關條件成就後,始依契約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落後,撥款進度較預期延後所致;109年度預算執行率較108年度44.14%減少5.22個百分點,其中占計畫預算金額最大之「直接投資」(包括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新農業與服務業及傳統產業、綠能與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等5項)實際執行金額29億8,000萬元、預算執行率僅19.48%,為近3年低點,且連續3年(107至109年)未達預算數之五成,執行情形亟待改善。近年各項投資之投資情形與政府推動政策未盡相符:該基金自106年起預算書說明均載,將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政策,加強投資於物聯網、綠能、精密機械及生技醫療等產業,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等。惟檢視106至109年底產業別投資情形,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之投資107及108年無執行數,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107年無執行數,108年投資僅占預算數6.83%,109年前述產業別執行率僅19.48%,均屬偏低;另110年截至6月底止前述產業別投資金額計28億4,500萬元亦未見明顯提升,該等產業投資情形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有待檢討。綜上所述,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蘇治芬
    16.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未如預期,108及109年發生嚴重虧損,允宜督促確實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以穩健推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政策。國發基金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台船公司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穩定公司營運及因應未來發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等資金需求,截至110年6月底止,國發基金累計投資台船公司31億4,884萬7千元,持股比率14.74%。惟台船公司108及109年實際營業收入均未如預期,且因營業成本高於營業收入,108及109年分別發生虧損18億1,551萬8千元及16億0,008萬7千元,依審計部109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台船公司108及109年發生虧損主要係美元匯損,造船、造艦及離岸風電工程成本增加等所致,公司營運績效並未獲顯著改善,截至108年底累積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109年底之負債比率高於同業船廠,整體財務狀況欠佳。國發基金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船公司,惟投資後該公司營運績效未如預期,整體財務狀況欠佳,允宜督促確實改善財務結構,協助業務轉型,提升營運效能,以穩健推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政策,達成基金投資協助我國發展海洋產業之目的。爰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績效不佳之問題,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17.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資金以投資方式共同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及創造就業機會。惟111年度預算案未敘明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預計投資額,且有部分投資事業受重大案件及經濟環境影響營運狀況,國發基金應採取適當法律措施,以維護合法投資權益。更應慎選投資標的,涉入證券交易官司等案件者,應評估投資之必要。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惟截至110年6月底止實際投資13家公司共投入47億元,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且部分投資案件受重大案件及經濟環境影響股價及營運。鑑於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情勢丕變,為掌握疫後全球供應鏈重組之契機,帶動我國產業升級,該基金允宜慎選投資對象,並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以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爰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業務,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針對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18.鑑於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6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與110年度預算案同。惟直接投資事業109年度虧損比例偏高,部分事業連年營運狀況欠佳,亟待強化監督管理作為。截至109年底止,直接投資62家民營事業,其中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獲有盈餘,占直接投資事業48.39%,餘32家事業,若不計入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運清算中)、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等2家無盈虧資訊之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30家。審計部亦連年對國發基金直接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等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國發基金109年底直接投資事業虧損情形偏高,且部分事業連續虧損3年以上,審計部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強化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作為,允宜妥謀善策,加強對直接投資之管理機制,以提升投資效益。爰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各類企業虧損偏高之問題,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19.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營運計畫內各項投資項下編列創業投資事業35億元,包含國發基金與紐西蘭創業投資基金共組的台紐共同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目前台紐基金已投資GRC Sino Green Fund III創投基金及Global From Day One Fund II,L.P.等2家創業投資事業,且國發基金分別承諾投資2,000萬美元及750萬美元;截至110年6月底,國發基金累積撥付金額約占承諾投資金額95.36%,又GRC III及GD1投資於我國相關公司均達約定比率(50%以上),可見台紐之間的跨國合作已有相當成果。為加速投資我國高成長公司並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國發會除與紐西蘭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外,也應積極與創新領先國或其他國家合作,持續推動跨國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爰此,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積極與創新領先國或其他國家合作,持續推動跨國共同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提案人:邱志偉 賴瑞隆
    連署人:邱議瑩
    2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所投資之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立水牛一到六號基金,用以投資台灣的5G、AI、半導體等創新產業。目前台灣正在積極的建立非疫區生產,藉由符合WTO的相關規定認證,台灣的農產品將無需採取額外檢疫措施即可輸出該區生產之植物及其產品。如此,台灣的農產品將可以降低對中國的依賴,也能夠藉此提升台灣農產品的品質及改善農民的生計。而為了達到非疫區認證,必須建立生產管理、區域病蟲害防治、生產紀錄、產銷履歷等前置作業。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台灣新農業及循環經濟之投資,並加強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資之科技技術應用,擴大外溢效益,結合新農業跟循環經濟產業,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21.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惟投資後該公司營運績效未如預期,整體財務狀況欠佳,爰建請國發會應督促台船公司確實改善財務結構,協助業務轉型,提升營運效能,以穩健推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政策,達成基金投資協助我國發展海洋產業之目的,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22.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近年連年虧損,109年虧損30家公司中,連續虧損3年者高達22家,占73.33%,其中聯合再生能源、台康生技等公司呈逐年惡化趨勢,另Gogoro Inc.、聯合再生能源、台康生技、藥華醫藥、台灣國際造船及東貝光電等6家公司109年虧損逾10億元,虧損情形未見改善,審計部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強化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作為,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妥謀善策,加強對直接投資之管理機制,以提升投資效益,改善營運狀況,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23.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5年11月訂定「直接投資退場機制作業要點」後,逐年召開釋股政策評估會議評估投資多年具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等事業,持續評估優先釋股標的,通過19家直接投資事業股權優先辦理釋股,惟實際完成釋股者僅4家,爰建請國發會應就投資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時,持續依退場機制評估並適時辦理釋股,妥善規劃及管控作業時程,以有效運用基金資源,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24.經查,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之投資預算8億元,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然110年上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諸多新創事業募資作業順延,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同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積極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且適時採取相關措施,俾發揮投資方案之成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25.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國內天使投資環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6年3月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由國發基金與民間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提供新創事業創立初期營運資金,並借重天使投資人投資經驗,給予新創事業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截至110年6月底止,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申請件數414家,其中144家新創事業通過投資決議,核准投資金額21億2,700萬元,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共同挹注40億0,500萬元,合計促進新創產業總投資金額61億3,200萬元,申辦情形良好。惟11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響,國發基金核准投資金額僅約新臺幣2億5,200萬元,天使投資人及其他民間投資人共同挹注新創事業約新臺幣10億2,100萬元,促進新創產業總投資金額約新臺幣12億7,300萬元。受新冠肺炎影響,諸多新創事業募資作業順延,故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後疫情時代如何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2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截至109年底止,直接投資超過60家民營事業,其中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獲有盈餘,占直接投資事業48.39%,營運發生虧損者30家。關於國發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經營績效不理想等,審計部自100年度起於每年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指出國發基金未審慎評估投資效益與風險,且未積極監督公司營運及治理。國發基金部分直接投資事業近年連年虧損,109年虧損30家公司中,連續虧損3年者高達22家,占73.33%,國發基金應定期督促事業檢討,並強化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作為,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對投資事業監督以及提升投資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2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進行投資或融資,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其基金用途主要係為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或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其中多項指標性用途如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等均為回應氣候變遷之挑戰,以確保我國產業轉型、永續經營。經查,據109年年報所揭露之資訊,在重要新興事業投資方案中,屬光電、綠能、循環經濟業別約71億7,000萬元,占該項總投資金額620億元之12%;而融資核貸計畫種類與配合推動環保及能源政策相關占比僅5%,比例之低,似有欠缺不足之嫌。為提升我國對氣候變遷之挑戰,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氣候變遷提升相關投融資成效,包括相關之投融資方案、投融資事業及投融資金額占比。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28.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年用電需求成長2.5%。其中部分來自於台商回流的投資,而中國緊縮高污染高碳排產業,加上缺電及工資上漲,部分高碳排台商回流投資,將造成台灣整體產業減碳的沉重負擔,應積極爭取潔淨生產廠商與循環經濟產業來台投資。為吸引潔淨生產廠商與循環經濟產業回台投資,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檢討「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之共同與特定申請資格,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貸款」之貸款申請資格,研擬排除高碳排、低附加價值產業,納入廠商應符合我國未來環保、能源發展趨勢,或具備環保、公害防治科技之綠色企業之相關條件。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2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創業投資電腦系統於110年6月下旬,遭到中國駭客惡意入侵、植入惡意程式,造成該系統內投融資業務及人事個資有外洩之虞,經通報為三級資安事件。近年中共頻繁操作網路戰威脅,台灣每月平均有3億次的駭客掃描、3,000萬次的攻擊,九成來自中國,政府單位1天約遭500萬次駭客攻擊與掃描。國發基金為專業投融資單位,並無內部資訊系統建置單位,資安管理仰賴外部單位協助,甚或將系統委外辦理,本次受駭系統即係委託兆豐銀行建置資訊系統,系統老舊且沒有相關資安防護。查國家發展委員會係政府資安責任分級之A級機關,轄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允宜參照C級機關並朝A級機關資安標準,進行相關資訊系統管理與採購。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何欣純
    30.為因應美中貿易戰,吸引台商回台投資,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經濟部108年起「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提供單一窗口,整合相關水、電、土地資源服務,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支應台商銀行貸款手續費,成效頗豐,自108年起台灣經濟成長率大幅提升,帶動民間投資突破4兆元。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原訂施行期間為108至110年止,查110年9月起,台商在中國面臨限電危機,又遭政治打壓,將有新一波台商回流潮,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均宣布政策將加碼延長。惟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原匡列8,800億元貸款額度,現僅剩1,500億額度,且截至110年12月1日,仍有61案申請案件尚待支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允宜審酌經費剩餘,協請經濟部盤點台商回流資金需求,研擬相關預算支應,俾利台商回流促進我國經貿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鄭運鵬 何欣純
    3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惟投資後該公司營運績效未如預期,整體財務狀況欠佳,應督促確實改善財務結構,協助業務轉型,提升營運效能,以穩健推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政策,達成基金投資協助我國發展海洋產業之目的。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3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0億元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惟截至110年6月底止實際投資13家公司共投入47億元,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且部分投資案件受重大案件及經濟環境影響股價及營運,鑑於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情勢丕變,為掌握疫後全球供應鏈重組之契機,帶動我國產業升級,該基金應慎選投資對象,並強化監督管理機制,以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33.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6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與110年度預算案同,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9年底直接投資事業虧損情形偏高,且部分事業連續虧損3年以上,審計部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強化對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作為,應妥謀善策,加強對直接投資之管理機制,以提升投資效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3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規劃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執行期間3年,惟截至110年6月底止尚未有創業投資事業經營團隊申辦完成,應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35.國家發展委員會110至113年「國家發展計畫」指出,要發展數位創新,啟動經濟發展新模式2.0,其中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期使台灣在後疫情時代,掌握全球供應鏈先機,成為未來全球經濟的關鍵力量。而六大核心戰略包括:資訊及數位、國防及戰略、資安卓越、台灣精準健康、民生及戰備以及綠電及再生能源,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就「六大核心戰略產業」進行擇優布局並投放資金,俾彰顯政府以實際行動支持,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上述要求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並將辦理概況列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每季季報當中。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36.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基金設立宗旨及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編列投資預算120億元,與110年度預算數相同,包括投資各類企業65億元、投資創業投資事業3億元、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4億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3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2億元、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3億元以及創業天使投資方案8億元。而為有效監督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各項投資是否確實協助企業調整經營型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以及促進我國產業健全發展等設立宗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將各項投資之投資概況、件數、金額、納入現有季報內容,以利監督。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37.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5億0,055萬元,包括「行銷及業務費用」4億9,885萬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17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捐補助費用,主要為補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基本運作所需之相關經費。臺灣半導體製造與封測產業居全球領先地位,臺灣亦被視為全世界半導體產業重鎮。2020年第4季至2021年第3季國內外半導體業處於供不應求的局面,而在此情況之下,更加突顯臺灣半導體業的國際高度競爭力。近年來,少子化問題嚴重影響臺灣重點產業的擴展,教育部日前已通過陽明交通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臺灣大學共4所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同時國立中山大學亦於110年11月將「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創新計畫書」申請案送至教育部審查。國立中山大學申請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下設先進半導體封測研究所與精密電子零組件研究所,未來中山大學10年可培育960名相關產業所需人才。國家發展基金補助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合作企業每年出資不得低於國發基金撥款額度。爰後續由學校檢具合作企業入帳證明,教育部確認後通知國發基金,國發基金則視企業出資情形予以補助。經查,國家發展基金可補助設置半導體產學合作,基金與企業比為1:1,最高可補助1億5,000萬元,請國家發展基金全力支持中山大學,並予以協助與補助。為期讓學生的專業能力培育得以充分對接國家重點產業發展的需求,補足臺灣半導體產業人才缺口及永續其國際領先地位。同時,強化中山大學與在地企業產學合作的廣度與深度,進而提升中山大學的研究發展效益,創造國家、產業、學校及學生共贏局面。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全力協助及補助國立中山大學設置研究學院。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38.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計畫「各項投資」編列120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預估各項投資計畫額度。109年度「各項投資」業務計畫預算數226億元,決算數87億9,563萬1千元,執行率僅38.92%,經查,107年度執行率32.44%,108年度執行率44.14%,已連續3個年度未達50%,有鑑於預算執行情況仍有待提升,故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投資策略檢討改進方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39.檢視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書,其中「業務計畫與預算說明」中簡略敘述國發基金對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杉水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台杉水牛三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台杉水牛五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基金之投資金額及持股比率,卻未說明其投資國內5+2產業創新之情形。基於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洽台杉公司及其基金於該公司網站適時說明投資國內5+2產業創新之情形。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40.截至109年年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直接投資62家民營事業,除了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有盈餘,占直接投資事業的48.39%,餘32家事業,扣掉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是結束營運清算中,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法院裁定破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等2家無盈虧資訊之公司,營運發生虧損的公司也是30家,顯然國發基金的投資績效出了問題,顯見國發基金執行直接投資不力,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41.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各項投資─加強投資文化創意實施方案」編列3億元,因考量鄉鎮公所提案能量不一,面臨問題之性質及難度不同,現階段尚未提案之鄉鎮公所,大多具有地方DNA難以形成商業模式、地方共識不足等問題有待克服。為擴大地方提案能量,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實施方案」結合「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42.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下編列「旅運費」145萬3千元。旅運費包含87萬元的國外旅費及7萬3,000元大陸地區旅費,然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近期出現Omicron變異株,已有研究顯示傳播力、重複感染率提升,有鑑於國外疫情嚴峻,為保障國人健康,應減少派員出境考察等工作,故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核實運用。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43.依據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一般服務費」109年度的決算數僅10億8,761萬7千元,110年度預算數為20億7,570萬6千元,但111年度卻編列27億7,935萬9千元,與110年度相比,成長7億0,365萬3千元,爰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核實運用「一般服務費」。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4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進行投資或融資,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其基金用途主要係為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或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其中多項指標性用途如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等均為回應氣候變遷之挑戰,以確保我國產業轉型、永續經營。然依據109年年報,投資總金額為800億(不含專案投資),融資總金額為1兆3,600億,惟投資部分成效僅羅列事業資訊,無以得知與基金用途之關聯。為明確化國發基金投融資成效,以便未來投融資標的比例配置規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彙整並說明近3年投融資成效對應於主要基金用途之統計,內容應至少包括所設定之投融資主要標的用途、對應之投融資方案、投融資事業列表、投融資金額列表。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呂玉玲 孔文吉
    45.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歲出科目「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融資業務成本」業務計畫項目,計編列24億5,564萬5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08及109年實際營業收入均未如預期,且因營業成本高於營業收入,108及109年分別發生虧損18億1,551萬8千元及16億0,008萬7千元。次查監察院審計部109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台船公司108及109年發生虧損主要係美元匯損,造船、造艦及離岸風電工程成本增加等所致,公司營運績效並未獲顯著改善,截至108年底累積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109年底之負債比率高於同業船廠,整體財務狀況欠佳。109年台船公司再次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辦理現金增資4億5,000萬股,國發基金依行政院指示,參與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17億5,000萬元,截至110年6月底止,國發基金累計投資該公司31億4,884萬7千元,持股比率達14%以上,已成為台船公司單一最大股東。綜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允宜督促確實改善財務結構,協助業務轉型,提升營運效能,以穩健推動國艦國造及離岸風電政策。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82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億0,44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8億9,75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3項:
    1.111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0,400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蘇治芬 謝衣鳯 陳超明
    2.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開辦融資業務,另為解決擔保品不足問題,97年導入信用保證機制,以協助業者取得融資。然而該基金自95年開辦以來僅於98年以基金資金貸出1案,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是否因為離島地區偏遠的地理條件特殊,有限的市場規模及擔保品的嚴格評估,以至於銀行授信相對保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本來就因離島條件的特殊性而有此「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本計畫預計貸放額度2,000萬元,如何積極並持續推動辦理貸款計畫,以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允宜儘速妥為規劃因應之。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3.經查,離島建設基金歷年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收入,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後,基金來源逐年銳減,連年發生短絀,111年底預計基金餘額尚不足8億元,以目前收支水準估算,離島建設基金於112年即將用罄,為推動離島建設,使該基金永續發展,應儘速妥為規劃因應,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4.經查離島建設基金「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電動機車加碼補助計畫,以建構離島低碳永續發展環境,惟該府未訂定電動機車使用範圍及過戶轉讓等限制,與離島建設基金補助目的未盡相符,爰建請應協助及督促澎湖縣政府檢討改善,研擬補助要點之修正,訂定電動機車使用範圍及過戶轉讓等限制,以完善相關規範,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5.經查,依111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書所載,該基金自95年開辦融資業務,另為解決擔保品不足問題,97年導入信用保證機制,並適時檢討增(修)訂相關貸款要點,以協助業者取得融資。然該基金自95年度開辦迄今,除99年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由1,500萬元至17億元不等,惟除於98年運用離島建設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爰建請妥謀善策,持續推動辦理貸款計畫,以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6.111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預計貸放額度2,0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8千元,係辦理該貸款業務所需手續費。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除99年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由1,500萬元至17億元不等,然僅有民國98年運用離島建設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離島建設基金應持續積極推動,協助民間企業取得融資從事離島開發建設,故要求1個月內提出貸款計畫檢討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7.離島建設基金自民國90年成立至今,預計至111年度止,基金來源總額313億9,059萬3千元,主要收入來自國庫撥款收入300億元,占比95.57%,其次為利息收入─基金孳息8億6,578萬5千元及雜項收入4億6,361萬6千元,占比分別為2.76%及1.48%。國庫依離島建設條例於90至99年度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離島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無法支應各項業務計畫所需經費,致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由100年度97億4,781萬3千元逐年縮減,預計至111年底基金餘額僅餘7億4,939萬5千元。假設未來國庫不再撥補,以離島建設基金109年度決算、110年度預算及111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平均數700萬元,估列未來年度收入,並以同期間基金用途平均數約9億0,200萬元,估計未來支出水準,收支相抵後,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8億9,500萬元,以111年底預估基金餘額7億4,900萬元,112年即將用罄,為推動離島建設,使離島建設基金永續發展,要求1個月內規劃因應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8.111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9億元,並編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00萬元,係協助政府機關辦理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或相關計畫及辦理相關規劃費用,經查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電動機車加碼補助計畫,以建構離島低碳永續發展環境,惟該府未訂定電動機車使用範圍及過戶轉讓等限制,與離島建設基金補助目的未盡相符,應協助及督促該府檢討改善。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9.111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預計貸放額度2,000萬元,並編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8千元,係辦理該貸款業務所需手續費,經查該基金自95年度起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截至110年8月底止,僅於98年以基金資金貸出1案,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應妥謀善策,持續推動辦理貸款計畫,以協助民間企業推動離島建設。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10.現行離島建設條例之適用範圍,侷限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地區,對於曾是離島後因人為方式(建造過港隧道)而與台灣本島相連之高雄市旗津地區,顯然不公。旗津島原為近海離島,後因高屏溪攜帶大量泥沙淤積,遂與台灣本島相連,成為沙洲半島,1967年,因應國家重大建設需要,爰開闢高雄港第二港口,將旗津與台灣相連的沙嘴切割,使得旗津再度成為沙洲離島,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並將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劃歸旗津區管轄。旗津觀光資源豐富、古蹟眾多,特別是旗津地區有甚多國有土地,包括國產署及港務公司等,近年來在高雄市政府建設下,逐漸形成觀光導向的名勝地區,每年超過600萬人次旅客進出,旗津地區發展更需要中央挹注相關政策與資源。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將旗津地區視為「類離島」概念,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旗津地區部分適用離島建設條例條文內容之可行性書面報告,以利旗津地區相關建設發展。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11.111年度行政院主管─離島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項目「基金用途」項下「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服務費用」,計編列新台幣400萬元。依審計部109年度審計報告,屏東縣、金門縣及澎湖縣第五期(108-111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列有「琉球鄉推廣居民汰換燃油機車計畫」、「金門縣電動機車補助計畫」及「澎湖縣電動機車加碼補助計畫」,然蘭嶼鄉亦是圓形環島公路,當地遊客與民眾幾乎都騎燃油機車出入與環島,汰換燃油機車計畫與電動機車補助計畫未將蘭嶼納入實屬不當,如何建構蘭嶼低碳永續的發展環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陳超明
    12.111年度行政院主管─離島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項目「基金用途」項下「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捐助、補助、獎助」,計編列新台幣9億元。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係為補助離島有關交通、觀光、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社福、資訊建設、醫療衛生等計畫。屬於離島地區之原住民族鄉鎮─蘭嶼鄉,多年以來未受重視且相關計畫執行欠佳,部分補助計畫亦落後情形嚴重。例如:蘭嶼開元港雖已編列分期經費,但目前仍停滯在水工模型階段、又如蘭嶼機場跑道的施工進度緩慢,蘭嶼地方基礎重大建設進度亟待改善。爰為督促中央政府應積極檢討及加強辦理是項計畫,應重新檢討改進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13.111年度行政院主管─離島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項目「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計編列新台幣41萬2千元。鑑於國庫依「離島建設條例」於90至99年度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離島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以至於無法支應各項業務計畫所需經費,致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由100年度97億4,781萬3千元逐年縮減,預計至111年底基金餘額僅餘7億4,939萬5千元。以離島基金109年度決算、110年度預算及111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觀之,如果未來國庫不再撥補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8億9,500萬元,以111年底預估基金餘額7億4,900萬元,112年即將用罄。如何使該基金永續發展,國發會允宜儘速妥為規劃因應,確實檢討籌措基金財源措施,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俾利支應補助離島建設計畫所需經費。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4億4,64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4億4,044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111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編列3,069萬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2.111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4億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謝衣鳯
    3.經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國庫於110年度已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分10年撥足400億元基金總額,111年度預算案除編列預計收回補助計畫結餘款600萬元外,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建請應妥為籌謀,儘速就該基金未來財源及運作方式等提出具體規劃,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4.經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7至109年度決算數較預算數超支金額龐大且逐年遞增,且109年度決算數超出預算數逾七成,另截至109年底補助計畫中未完成計畫占全部執行計畫之項數比率逾五成,且超過兩成計畫無執行數,其中尚包含105至108年度通過之計畫,執行情形欠佳,爰建請應妥適編列預算並加以有效管控,並促請各主管機關確實檢討,積極督導及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依規劃期程推動辦理,以提升計畫執行績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議瑩 何欣純
    5.111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預算數24億4,527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減少2億9,237萬元,減幅10.68%;計畫內容包含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發展相關計畫24億元、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3,000萬元、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擴充69萬元及服務費用1,458萬元。依審計部109年度審計報告,107至109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之執行結果,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超支5億7,781萬4千元、6億5,468萬6千元及9億3,146萬2千元,3個年度合計超支21億6,396萬2千元,金額龐鉅且逐年攀升。另截至109年底補助計畫中未完成計畫占全部執行計畫之項數比率逾五成,且超過兩成計畫無執行數,應積極督導及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依規劃期程推動辦理,以提升計畫執行績效。為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永續發展,爰要求1個月內提出如何有效管控預算及提升計算執行績效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陳超明 孔文吉
    6.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7至109年度決算數較預算數超支金額龐大且逐年遞增,且109年度決算數超出預算數逾七成,應妥適編列預算並加以有效管控,另截至109年底補助計畫中未完成計畫占全部執行計畫之項數比率逾五成,且超過兩成計畫無執行數,其中尚包含105至108年度通過之計畫,執行情形欠佳,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確實檢討,積極督導及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政府依規劃期程推動辦理,以提升計畫執行績效。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7.111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中小企業處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投資等經費,自109年6月起執行,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尚未核定投資案,且僅有1家企業進入初審投資審查,應加強推動辦理。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呂玉玲
    8.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歷年支應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各項行動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雖訂定花東基金永續發展相關計畫規劃及審查作業規範,明訂各項行動計畫自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提出至行政院核定,須經主管部會審查、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審議等程序。經查,監察院審計部於109年決算審計報告指出,107至109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計畫之執行結果,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超支5億7,781萬餘元、6億5,468萬餘元及9億3,146萬餘元,合計超支21億6,396萬餘元。另以「推動第三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支應經費,及以前年度方案陸續核銷」等為由,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並併入決算。由此得知,107至109年預算數比決算數超支金額且連年遞增,國發會應妥善編列預算,有效管控資金運用,並且確保「第三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推動情形能如預期,俾利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其次,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9年度補助計畫通過的有141項,102至108年通過待執行的有130項,合計為271項。而截至109年底,結案案件有123項,未完成案件中有2項停辦、146項待110年繼續執行,並且補助計畫中無執行數高達68項,為占全部執行計畫之兩成。從資料中得知,該計畫執行情形欠佳,國發會應確實檢討、積極督促和協助辦理,以研謀提升計畫執行效能,增進花東地區居民福祉。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相關計畫審查及管考、協助補助計畫執行之改善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因在場委員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及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10案。

  •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及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10案。
  •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8案。

  • 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8案。
    主席:食農教育法草案已於11月20日詢答完畢,也宣讀過條文了,因為今天又有8個提案要併案審查,所以今天有邀請這幾位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但不再進行詢答,之後會宣讀這8個提案的條文,然後直接進入逐條討論。
    因為提案委員均不在場,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條文,宣讀完畢之後,我們再進行協商,請宣讀。
  • 委員湯蕙禎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連結飲食與農業生產環境,以增進國民健康,並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教育國民瞭解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剩食處理、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以增進國民重視自身健康之飲食與農業生產環境之連結及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 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禮儀,與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 三、飲食文化
    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禮儀,與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 食農素養:指提供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培養國民均衡適量飲食觀念,並多選擇新鮮安全食材,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的永續發展。

  • 四、食農素養
    指提供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培養國民均衡適量飲食觀念,並多選擇新鮮安全食材,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的永續發展。
  •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土壤改良等農法基本知識。
  • 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
    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二、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 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協助輔導社區處理在地剩食以微生物菌分解方式礦化成有機質土壤,以利栽培品質優良蔬果。
    三、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體驗活動。
    四、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禮儀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落實我國飲食文化傳承,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 一、主管機關
    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五、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六、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公民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七、增進對經濟動物福利之認識,鼓勵國民了解在進行飼養、畜牧等相關經濟行為時,相關之動物福祉及人道議題。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四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 十 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友善環境、畜牧友善生產、具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王美惠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建立食農教育之國民思維與素養,培育食農推廣之人才,以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推動在地經濟、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地方農業,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食農教育之發展,依本法規定。其他法律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 一、主管機關
    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二、衛生主管機關
    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教育主管機關
    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環境主管機關
    主管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五、文化主管機關
    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
    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 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
    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八、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七、在地經濟:一定區域內之產業特色與資源,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刺激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在地就業。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建立生產者、消費者與食品加工者等相關之社會連結與互惠機制,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針,每三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之資料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七、依前條第一項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針,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或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團體膳食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
    三、終身學習管道、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
    第十九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廖國棟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及獎助。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有一定比例具有原住民族籍。其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籍之食農專業人員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規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二、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飲食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族群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之族群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族群、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 十 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及族群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家長及未成年子女學習良好飲食消費及健康飲食行為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水產品及國民營養之相關資訊。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及規劃,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五年滾動檢討預算寬列幅度,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加工製程之重視、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習俗、節慶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綠色飲食:指從食物生產、運送、消費、製作及食用等各個層面,皆考慮健康、環保、永續、正義意涵之飲食實踐。
  • 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七、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及獎助。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二、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 六、農業主管機關
    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法規、方針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全民參與食農教育之具體策略及措施之意見。
    五、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規劃與研發之意見。
    六、其他推展食農教育諮詢之相關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三年滾動檢討,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范雲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與正確飲食觀念,傳承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提升糧食自給率及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食農教育之推動,主動規劃及執行,對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 一、主管機關
    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二、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全體國民營養健康飲食、食品安全衛生及檢測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三、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減量、回收、管理、再利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五、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及不同社群之營養健康飲食推廣、飲食及農業文化調查、記錄、研究、推廣等相關事項。
  • 六、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健康飲食、飲食及農業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七、採購法規主管機關
    推動優先採購國產農產品與加工品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
  • 八、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
    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其他食農教育相關措施,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九、其他食農教育相關措施,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並認同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或社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知識、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二年以上之農業生產者。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擬定剩食減量教育綱領及剩食管理之辦法,以利第一項第三款方針之推行。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及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宣導、推展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全國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
    七、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以主管機關首長為召集人,其中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
  • 推動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檢討或修正國家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計畫之意見。
    三、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研擬促進公民參與食農教育之措施。
    五、推動食農教育之課程、教學、活動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六、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健全飲食建議基準,並依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之飲食及農業文化,推廣在地之多元食農教育。
    第 十 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以推動國產可溯源農產品。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生產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前項溯源農產品之農業生產者,於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溯源農產品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健康飲食行為、多元飲食及農業文化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兒童及其家長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健全飲食習慣之機會。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鼓勵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得與在地農業生產者協力,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及剩食減量之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學校飲食教育、辦理飲食供給制度、確保學校食材營養及安全,並尊重多元飲食文化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登錄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以協助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依循採用,協助國民選購食品。
    前項之資訊整合平臺應與教育主管機關督促學校登載校園食材之系統平臺介接,以利學校食農教育之推動。整合平臺並應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編列之教育預算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五。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有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助。
    前項獎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廖婉汝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飲食與在地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銷,活化農村及農業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 第 四 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

    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
    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
    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
    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向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兩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二、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 六、農業主管機關
    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涉及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所定基準,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推廣食農教育。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毒物、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十 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

    一、提供家長及未成年子女學習良好飲食消費及健康飲食行為之機會。
    二、提供農產品及國民營養之相關資訊。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五年滾動檢討調整幅度,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條文

    食農教育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國人對食物來源、生產方式及加工製程之重視、建立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促進農漁村、農漁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農漁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漁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 二、地產地消
    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漁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漁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
  •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漁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本國農漁業及農漁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漁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漁村特色及農漁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漁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漁業生產方法、農漁業科技與研發、農漁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漁業生態環境等基本知識。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漁業:結合農漁產品、農漁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漁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漁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三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評鑑及獎助。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規劃、辦理、評鑑及獎助。
    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二、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三、環境主管機關
    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 四、文化主管機關
    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
  • 六、農業主管機關
    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法規、方針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全民參與食農教育之具體策略及措施之意見。
    五、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規劃與研發之意見。
    六、其他推展食農教育諮詢之相關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
    三、提供農漁業生產及國產農漁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漁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
    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漁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漁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漁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三年滾動檢討,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現在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議事錄確定。
    針對食農教育法草案,有委員陳亭妃等提出修正動議,另有兩項附帶決議,請一併宣讀。
  •   一、委員陳亭妃等人所提修正動議
  •   二、附帶決議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逐條協商。我們先針對法案名稱討論。「食農教育法」大家有沒有意見?
  • 賴委員瑞隆
    沒有意見。
    主席:所有委員的版本都一樣,加院版總共有18個版本都一樣是「食農教育法」。
    第一條的部分因為農委會有跟所有提案委員做一些討論、溝通,我們綜整委員的建議。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第一條的部分我還是要表達一下,其實我們現在談食農教育法,農的部分其實是比較廣義的,但事實上很多的一般人對農業和漁業其實還是會有些區隔,我還是希望在食農教育法中除了我們講廣義的農業以外,也把漁業再強化,讓大家知道對漁業這塊的重視。我希望能夠在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的部分把漁業也放上來,就是改成「農漁業」;同時在下一段農業文化的部分也改成「農漁業文化」;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永續發展中也改成促進「農漁村」、「農漁業」的發展,我覺得這樣子會更完整,同時也能讓漁業界或漁村的人感受到食農教育法其實不是只專注在大家傳統以為的那個農業,在廣義上漁業這一塊我們也是重視的。剛剛有跟主委討論過,看看主委有沒有一些想法。
  • 主席
    你的意思是說在「農」後面加「漁」是嗎?
  • 賴委員瑞隆
    對。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感謝賴瑞隆委員的建議,是不是可以盡量不要動第一條立法宗旨的部分,但是可以在比如第三條名詞定義的部分再加上去會更完整。因為前面是在講為什麼會推動食農教育,到第三條食農教育的部分我們就會把「漁」加上去,比如說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
    賴委員瑞隆:主委,這個方向原則上我可以同意,就是第一條是廣義的農去含括的,但是我希望在後面的名詞定義把農漁村或農漁業一起放上,讓執行面更落實到漁業一起參與。
    陳主任委員吉仲:可以。也跟賴委員報告,第一條條文裡面雖然沒有寫到「漁」,但是在說明裡面就有把農、林、漁、牧都放進來,所以也清楚反映這個農業是廣泛的農業,所以是不是就不要動第一條,在第三條增加?
    賴委員瑞隆:就照主委的建議處理,謝謝。
  • 主席
    按照綜整版本通過第一條。對綜整版本有沒有意見?
  • 蘇委員治芬
    沒有意見。
  • 賴委員瑞隆
    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第一條按照綜整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條主管機關的部分?
  • 蘇委員治芬
    沒有意見。
    主席:這個都有共識,所有版本都一樣,第二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條,大家覺得怎麼樣?
  • 賴委員瑞隆
    請主委再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第三條是不是在第一個食農教育裡面就剛剛所提到的第二句話裡面的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漁」業生產,加個「漁」;第二個是在第二款裡面的「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漁』產品」,做這樣的修正,因此在說明裡面,第二款的「農產品係包含農林漁畜產品」就拿掉,因為已經有在前面說明;其他就依照綜整版本通過。
    賴委員瑞隆:主席,我建議照主委的說法,第一款農業的部分就是農「漁」業生產,包括農「漁」業加工還有後面的農「漁」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一併納上;第二款的部分包括農「漁」業之產品,還有第四款包括農「漁」業這塊,是不是請他們稍微朝這個方向調整文字,大家整個看過之後再定案?
    主席:我直接就我的瞭解來調整,應該是這樣講,綜整版本就是把農業生產改成農「漁」業生產,農產加工改成農「漁」產加工,是嗎?
  • 賴委員瑞隆
    對。
  • 主席
    其他都沒有變嘛!
  • 賴委員瑞隆
    其他還有一個「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我也希望放「漁」業。
  • 主席
    還要在「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之後加上「剩食處理」。綜整版本大家有上都有吧?
  • 賴委員瑞隆
    對。
    主席:另外跟院版有一些差別的就是在第三條第三款的飲食文化中,修正為「習慣、禮儀及儀式活動」,其他還有第六款,第六款……
    賴委員瑞隆:主席,第一款後面「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是不是加上農「漁」業,第二款的部分「農產品」是不是加上農「漁」產品?
  • 主席
    農村加上農「漁」村好不好?
    賴委員瑞隆:對,農村加上農「漁」村。
    主席:農業加上農「漁」業及環境永續發展;第二款的部分沒有修正、沒有調整;第三款的部分加「、禮儀」,習慣、禮儀及儀式活動。
    賴委員瑞隆:主席,第二款有修正,第二款是農「漁」產品。
    主席:第二款是農「漁」產品,好;第四款不變。
  • 賴委員瑞隆
    第四款修正為「農漁業及食安環境」。
    主席:「農漁業及食安環境」,好。
  • 賴委員瑞隆
    謝謝。
  • 主席
    第五款不變。
  • 賴委員瑞隆
    對。
    主席:加一個第六款,第六款是「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主委要不要再回應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當然很樂業把漁業凸顯出來,跟各位委員報告,可不可以在這裡是只針對產品的部分寫清楚,因為後面所有的條文「農業」這個字眼都會不斷的重複出現,如果要一致就全部都是「農漁業」,我本來是想在前面的農業第一條已經有包含農林漁牧了,是不是只要跟農業有關一樣維持在農業,但是如果講產品可以把漁產品特別凸顯出來,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完整?否則後面好幾條都會有這個字眼,這樣在法條上定義農業就會不一致了。
    主席:主席來做建議,因為我跟賴瑞隆的選區有很多漁業,我瞭解賴瑞隆的想法,但是農發條例基本上對農業的定義就寫得很清楚,農業是「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水產包括漁嘛,所以對「農業」的定義已經很清楚了,包括森林、水產,水產就是漁產嘛!這部分如果每一個農後面還加個漁……
    賴委員瑞隆:主席,我瞭解了,那麼是不是就照主委的建議就是農「漁」產品,有涉及到農產品的改農「漁」產品,另外農村是不是也改農「漁」村好不好?
  • 主席
    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我比較贊成在立法的時候讓行政部門可以很廣泛的執行,他的彈性會比較大,所以我也贊成剛剛主委所說的,既然我們的農一定包括漁農,臺中港也是漁啊!你們說漁啊!所以我比較傾向主委所說,讓你的範圍本來就融入在裡面這樣會比較好,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要請教「剩食處理」的部分,如果照剛剛主席所唸的,「剩食處理」是照綜合委員版本的建議要放進來,這塊要怎麼處理?請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楊委員特別報告,第一,將來的剩食處理中,在食農教育裡面會成立推動委員會,推動委員會會監督、督導所有在食農教育法裡面所要求的這些事情,不只是剩食而已,我們要推地產地消、還要優先採用在地食材,我們要確保每位國人都可以獲得該有的營養成分,這些工作都會在食農教育的委員會裡面具體督導及要求。
    第二,我們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分工,剩食的減少還包括經濟部在餐廳的部分、包括衛福部、包括教育部在……
    楊委員瓊瓔:對,主委你講到這裡先停一下。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委員在問的是執行面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對,我的意思就是因為本來「剩食處理」並沒有寫在文字裡,行政部門在執行食農教育法,本來就是一條龍,從生產一直到結束,一直到剩食處理的部分,統統都有在這個一條龍裡頭,所以有沒有必要在文字上將這四個字寫上去,這是我們在討論法案的時候討論的。對於你們來講,寫得這麼細,接下來跟剛剛的問題一樣,農漁統統都是農,都是、都可以做,編列小組都可以做,如果將「剩食處理」四個字寫下來,待會兒又有一個沒有寫進來,你們會不會綁手綁腳?這個是本來就要做的,如果其他的項目沒有進來就不要做,這個邏輯也怪怪的,因為在法的立場就是讓你們彈性很大,而且滾動式去檢討。因為每一個時期不一樣,這個剩食處理會有很多問題,不只包括環保署、衛福部、教育單位及農業單位,這都有關係,所以我舉這個例子,如果我們把法寫得這麼細,對機關單位來講是更寬廣的彈性還是更約束?反向推論,如果沒有寫上去就不要做,是不是這樣子?你們思考看看。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楊委員報告,待會兒到第四條的時候整個食農教育的推動方針就會講得非常清楚,其中第三款就有針對「珍惜食物減少浪費」的部分具體指出。這不是推動方向的問題,是在立法文字裡面,即第三條中的「剩食處理」這四個字是不是已經被包含在前面的「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還有「食物選擇」等?如果在這裡面當然就可以拿掉。
  • 楊委員瓊瓔
    對嘛!因為你給……
  • 主席
    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 蘇委員治芬
    我建議主委……
  • 楊委員瓊瓔
    你要寬一點啦!
    蘇委員治芬:我建議主席,如果主席有請主委回話的時候再請主委說話好不好?拜託,不然這樣子議事很難進行下去。
  • 主席
    我請主委回話的時候主委再回答。
    蘇委員治芬:我個人是滿認同主委在解釋有關農業法律上所要訂定的範疇,因為涉及到農業的法案也不只是食農法,還有其他的法,所以對農業的定義就按照剛剛主委所提議的,農業本身就是農林漁牧,這個範疇很清楚,就不必特意點綴或再加減一些字義解釋。
    這樣子第三條應該可以過了吧?
    主席:第三條按照綜整委員的建議版本,我都已經宣讀過了,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就按照……
  • 楊委員瓊瓔
    「剩食處理」四個字有沒有?
  • 主席
    哪一個?
  • 楊委員瓊瓔
    「剩食處理」。
  • 主席
    「剩食處理」這部分後面會處理。
    陳主任委員吉仲:在第四條推動方針下的第三款有處理,因為它是很明確的一項工作之一,所以如果被前面覆蓋的話,這四個字……
    主席:應該沒差,因為這部分18個版本都有和委員溝通過,大家都同意放「剩食處理」。
    楊委員瓊瓔:我們現在講的在第二條和第四條裡都很清楚,而且「剩食處理」跟剛剛我們說的「珍惜食物」是不是相同,因為「珍惜食物」的概念很廣,如果只有「剩食處理」那就是處理剩的,也就是廚餘要怎麼處理,但立法應該是廣義面的而不是侷限在那一點點的,我的建議是如此。
    各位委員,我也尊重大家,但是我認為「剩食處理」放在這裡真的不是很妥當,因為他就是廚餘嘛!但「珍惜食物」的面向會更廣,這個法很重要,通過之後希望能夠更廣泛、更有彈性,而不是寫死。
    主席:楊委員,我先講一下,綜整版本已經用很長的時間和大家溝通,把18個版本綜合起來,我覺得剩食部分一定有很多的討論,所以楊委員這部分是不是……
    楊委員瓊瓔:沒關係,我想聽主管機關的看法。大家整合很多的時間才會……
  • 主席
    王婉諭委員發言之後再請賴瑞隆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們想要表達加上「剩食處理」我們是給予支持的,原因在於這部分的確不是只在珍惜食物,還包括後面環境的部分,同時我們也看到第七條裡面的「環境主管機關」,其實也有定義上去,就是希望能夠一併處理。我覺得剩食問題的確越來越嚴重,而且剩食的部分還是需要強力協助,包括後端的環境議題,這是我們覺得也同等重要的部分,當初在綜整版本跟農委會溝通的時候,提出這樣的修正,我們是給予支持與肯定,我們也希望能夠持續保留,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我剛剛離開了一下,就像剛剛跟主委講的,農業是含括漁業在內,我還是希望在這件事情上面能夠做一些強化,因為畢竟很多人對農和漁其實還是很習慣性會去做一些區分。我希望還是感受得到食農教育對漁業這塊的重視,我也能理解不要在大結構上面產生太大的更動,但是我還是希望主委想一下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強化漁業這塊,請主委再努力看看怎麼讓大家感受到漁業在這裡面的強化,讓大家感受到在食農這件事情上面,我們對漁這塊也有重大的期待,並做一些強化的能量了。
    主席:賴委員,其實立法要旨寫得很清楚。
    賴委員瑞隆:主席,讓主委講。
    主席:主席先講一下,我那邊主要是漁比較多,所以我也主張要放進去,但是立法要旨寫得很清楚,農產品包括農林漁牧畜產品,硬要加上去「農漁」的話,這樣後面都會亂掉。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有一個修正動議是關於動物福利的部分,其實我們現在一直在講,食農就是要把整個友善環境提升,這個部分主委有什麼想法,這是我今天剛提的一些修正動議,有把所謂的動物福利,還有整個生態永續的概念加進來,所以我有提一個修正動議,我想聽一下主委對這個區塊的想法,謝謝。
  • 主席
    請主委綜合回答。
    陳主任委員吉仲:針對這幾個問題,第一個,先針對第三條的「剩食處理」,跟楊委員報告,其實放在這裡應該也沒關係啦,只是在食農教育裡面把它更明確地指出來而已。就農委會來講,這個工作在後面的方針一定會寫,因為這是經過18個版本,我們綜合討論的結果,所以是不是可以讓它放在這裡面?
    第二個,剛剛陳亭妃委員講的部分,第三條的食農教育底下都是在大方向定義,未來所要推動的食農教育等方面有哪些,坦白講,動物福利是未來食農教育裡面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裡面涵蓋「動物福利」四個字,我們也認為非常好。是不是就在「友善環境」之後加上「動物福利」,因為現在很多我們持續推動的相關議題裡面也跟這個有關。
    第三個,剛剛大家討論名詞的部分,我建議農業還是農業,農業涵蓋了農漁畜林等,因為在食農教育裡面,「林」也要教育,有些消費者還不知道一棵樹都不能砍。所以農業還是維持原來的定義,農產品的部分可以用兩種方式處理,要嘛在裡面寫「農漁畜產品」,要嘛就直接寫「農產品」,把農產品的定義「農漁畜產品」寫在說明裡面,這個是立法的技巧。我倒覺得如果真的要把「漁」放進來的話,是放在農村和漁村,因為我們在講的農村絕對沒有包括漁村;我們講的農業絕對有包括漁業;我們講的農產品絕對有包括農漁畜產品,跟賴委員報告,在這個部分的農村可以加農漁村,其他的是不是就用農業跟農產品,在說明欄裡面把這個部分說明清楚,以上。
    賴委員瑞隆:主委,我理解,但是我們在看條文的時候比較不會看到說明,我只是希望在這邊做一些強化而已,剛剛說的農漁村那一塊,我當然可以接受,但是我還是希望農產品可以做一些強化,如果是農漁林也可以,我只是希望把那些再做一些強化。未來食農教育裡面,「農」是個大範圍的概念,但我還是希望讓一般國人知道我們其實把這些也納入在內了。而且不是只有我有類似的看法,包括楊瓊瓔委員、魯明哲委員、民眾黨的版本裡面也有這樣的概念,我希望這件事情是更強化,我覺得法律條文本身如果在不牴觸所有的大範圍內,其實某種程度也有一種很強的宣示和教育意義。坦白講,農業和漁業,一般人很容易模糊掉了,就認為農業是狹義的農業概念而已,謝謝。
    主席:楊委員瓊瓔發言完,我來處理。
    楊委員瓊瓔:第一個,誠如剛剛主委所說的食農還是以農業來表示,我覺得這樣可能範圍會更廣,但在強化的部分,我也贊成賴瑞隆委員所說的,在說明裡面備註清楚。第二個,針對第三條第一款「剩食處理」的部分,主委剛剛的回答是放在那裡沒關係,其實有沒有關係不重要,而是在於我們在執行的時候到底怎麼樣會更好,我覺得大家的目標是一樣的,只是我的立法概念是希望能夠給行政部門的彈性更大,所以你的回答不應當是大家綜合討論過,放在這裡沒關係,而是行政部門認為這樣會比較好,你就應該捍衛,當然我們也會給予尊重,應該是如此。
  • 主席
    第三條先保留。
    處理第四條。
    請農委會主委針對綜整版本調整過哪些文字先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跟18個提案委員討論之後,請各位委員看灰色的部分,在第四條第三款後面加了「糧食安全,促進農地、農業用水與其他資源合理及循環利用」。在第四款最前面加了「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接下來在第五款倒數最後一行增加「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等農法基本知識,這個是我們綜合各單位的版本。
  • 陳委員亭妃
    「動物福利」的部分呢?是保留嗎?
    主席:第三條保留了。現在是處理第四條,大家對第四條有沒有意見?大家手上都有調整過的綜整委員的建議版本。
    賴委員瑞隆:主席,第四條「農漁產品」那一塊呢?包括「農漁村」的部分呢?要照修成「農漁村」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第三條裡面「農村」修改為「農漁村」,後面就全部都是「農漁村」。
  • 賴委員瑞隆
    所以這會跟第三條一起連動。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 主席
    你的意思是要保留嗎?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有提修正動議,如何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我覺得這個文字應該是OK的,因為我們現在也在強化整個生態永續的概念,所以我在第四條第二款的部分,有增加「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第四款也是。第五款則是增加「,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這個部分請主委列入考量,大概都是把友善更強化在整個生態永續的角度。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之後再請賴瑞隆委員。
    王委員婉諭:我們只是有一小部分想要補充說明,也想請教一下農委會的看法,就是在第四條第四款「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我們看到其他款的用語,前面的動詞其實都是來支持後面的名詞,我們的擔心是在於雖然後面有提到鼓勵傳承與創新,但如果我們在第四項一開始提到的是「傳承創新」,會不會變成僅指「傳承創新」這部分?因為我們更在乎的是過去我們的米食文化、飲食文化是否能夠被傳承下來,所以我們當初有提出一個建議,應該把「傳承創新」改為「傳承與創新」之類的用語,以避免掉這樣的誤會。這部分後來還沒有得到農委會的說明,所以也想請教一下。
    主席:請賴瑞隆委員發言,之後再請農委會說明。
    賴委員瑞隆:我想剛剛聽起來,主委其實對農漁村跟農漁產品如果不反對,我建議可以就照這樣修正通過,好不好?看主委最後的決定。
  • 主席
    請陳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一個,王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剛剛有特別講,再請王委員看綜整版本的第四條第四款,我們有特別說「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已經有把這樣的字眼放進來了。
    王委員婉諭:我剛剛提到的是,雖然我看到後面有寫,但是前面標題這樣寫會不會有所誤會?還是你們覺得後面有這樣寫就足矣?
    陳主任委員吉仲:所以在第四款title是「傳承創新」要修改為「傳承與創新」,要加個「與」是不是?
    王委員婉諭:會比較好,我就是想請教這部分。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部分是文字修訂,我們也同意,這樣會更清楚。
    剛剛賴委員的部分是不是要請主席這邊裁示,只要有農村的就包含農漁村,其他農業、農產品的就維持這樣的現況。再來,陳亭妃委員的部分,他在所有的「飲食生活」前面加上「符合生態永續的」的字眼。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本來就是我們的精神,要不要把這個文字放在這裡面,我們尊重委員的建議。
    陳委員亭妃:那第五款的部分呢?我覺得還是要加上,把飲食生活更強化在我們永續生態的部分,第五項呢?第五項在最後是「,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在我們的有機農業促進法中,也有特別強調這個部分,如果要在食農教育法裡面,再把「,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的文字放進來,我們也同意。
    陳委員亭妃:也OK嘛!那是不是可以拜託主席,因為這部分其實對於整個案子沒什麼影響啊?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來綜整一下。剛才賴瑞隆委員很堅持「農村」要加上「農漁村」,農業不改啦!農業部分就按照農業,農漁村的部分就是「農村」修正為「農漁村」,還有後面所有的條文中「農村」就改為「農漁村」,可以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主席:另外,第四款的部分加個「與」,即「傳承與創新」。再來,按照陳亭妃委員的修正動議,第四款的部分修改為「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這個可以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主席:第五款的部分,最後一段他增加一個「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這樣可以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可以。
  • 主席
    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陳委員亭妃
    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主席剛剛所……
  • 楊委員瓊瓔
    對不起!我們現在……
  • 主席
    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我們現在的原則整個法就是農業的就農業,有農村的就改為農漁村……
  • 主席
    是啦!改為農漁村。
  • 楊委員瓊瓔
    主委是不是這樣?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楊委員瓊瓔:好,OK。
  • 主席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現在食農教育的推動方針,我們知道現在有很多資訊關於檳榔、香腸或者臘肉,被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於食農教育的推動方針裡面,我們在培養均衡飲食觀念,或者是在珍惜食物、減少浪費之外,對於身體健康比較有危害的食物,我們是不是要把這些提醒放進去?
    主席:在第四條的部分,你要放哪些文字,有沒有想法?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怎麼寫?
    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之前提出來的是沒有加強這部分的文字,我們會再提修正動議。
    主席:修正動議都已經宣讀過了,修正動議早就應該要先送上來啊?
    陳委員椒華:對,沒關係!如果今天來不及,後續如果有需要,我們再來提附帶決議。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建議是不是就按照本席剛剛宣告及增加的文字修正通過?好,第四條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五條。第五條相較於行政院版,綜整委員建議的版本沒有增加的部分,都和行政院版的一樣,這部分比較沒有什麼爭議,也比較有共識。
    邱委員議瑩:我們是不是就照院版通過,好不好?
  • 主席
    第五條按照院版通過。
    第六條也是一樣,所有的版本都一樣,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處理第七條。第七條院版有修正的部分,還有……
    蔡委員壁如:主席!我提一下,第五條協調各部會進行跨部會的部分,我的版本是希望寫在永續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版是希望在農委會,這個可不可以拉到永續會來?
  • 主席
    你說第五條的部分?
    蔡委員壁如:對,第五條。
  • 主席
    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推動食農教育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委會,跟行政院永續會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
  • 蔡委員壁如
    所以永續會沒有處理農委會的業務?
    陳主任委員吉仲:永續會要處理的議題非常廣,例如上次召開永續會講到未來的淨零排放、講到整個環境、講到國土計畫,那個議題跟食農教育……
    蔡委員壁如:比較沒有關係,是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而且它的組成是有法定位階。
    蔡委員壁如:它會不會把食農教育納進來?如果最後你要跟各個部會協調的時候,農委會就可以作決定了嗎?如果不行,到時候又有很多法案推不下去。
    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會!跟委員報告,第七條中就有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衛福部、教育部、環保署、文化部、原住民委員會等,要做什麼事情都已經在第七條明列。負責這個法案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委會,會召集這些部會,要求如何具體依照通過的法案方向來執行。
  • 蔡委員壁如
    所以你就可以作決定就對了?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蔡委員壁如:因為我怕到時候會有很多的跨部會協調,現在在各部會的跨部會協調都比較弱,每次都會懸而不決,如果你覺得可以作決定、可以跟各個部會進行跨部會的決策,我這邊是可以退讓。所以那部分是在食農教育的推動委員會,是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跟委員報告,待會我們有一個附帶決議,我們會建議把它直接改成文字放在第七條,也就是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會邀請這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會商,討論這些議題要如何具體落實。如果這個文字放在第七條裡面,我們就有法源依據來召開相關的會議,所以我們在第七條打算依照剛剛委員的建議提出文字修正。
  • 蔡委員壁如
    修正動議的文字可不可以發給大家看一下?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就是含有高金素梅、召委、邱議瑩委員和賴瑞隆委員都簽名的那張附帶決議。
  • 蔡委員壁如
    附帶決議可不可以發給大家看?
    主席:第七條修正動議要處理一下,桌上有綜整的版本,附帶決議也都有。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也沒拿到附帶決議。之前在溝通第五條的時候就表示文字或法條的部分沒有問題,但我們比較擔心相關子法的部分,因為溝通當時農委會說子法其實都已經在進行和處理當中了,包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的培訓及在職訓練的部分。當時我們是希望這部分能有比較明確的時間點,能知道何時可以完成,以及能不能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的意見,因為民間其實也有很多人長期致力推動食農教育。我們希望附帶決議也能把這部分納進去,不知道是之後再以附帶決議處理,還是我們第五條先發言,之後接受我們的附帶決議?
  • 主席
    附帶決議要等討論到第七條再處理。
    王委員婉諭:好,可以。
    主席:第五條大家都有共識了,剛剛主委也說明了,就建議按照院版通過。所以第五條是照行政院版,第六條也是照行政院版。
    回頭處理第三條。賴委員,剛才主委是說「農村」的部分要修正為「農漁村」,而「農業」的部分則不修改,至於「剩食處理」則是依然有放進去,所以第三條就用綜整委員建議的版本。
    賴委員瑞隆:好,我同意大家的意見。
    主席:「動物福利」也放進去,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可以,我們剛剛說……
    賴委員瑞隆:好,就照主委的意見,謝謝。
  • 主席
    第三條就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七條。有關第七條的行政院版和後來與委員溝通的綜整版本,請農委會說明有差異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七條的重點就是在規範中央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所以跟各位委員溝通完之後,我們就作了幾處修正。其中第七條第五款,有關原住民的部分,會在倒數第二行中加入「、傳統農作」,並於最後加上「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以上是第一處要增加修正的部分。
    第二處是要增加採購法規主管機關,之所以要增加這一款係因我們在前面要求政府或相關的財團法人要優先採購在地的農產品,所以才增加了第六款「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在地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以此具體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的工作。
  • 另外還增加了第七款「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
    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其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就是作以上三款條文修正。
  • 主席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要請教農委會主委,剛剛提到如果有些飲食含有致癌物,且是世界衛生組織附屬機構(IARC)所公布的,諸如剛剛提到的檳榔、香腸、臘肉、火腿等。請問這些是不是由衛福部負責監督、推動或加強食品教育的?
    其次,有關環境主管機關,我也和農委會及環保署溝通過,像是現在就遇到非洲豬瘟的病毒有進入廚餘的危險,在這方面的預防上,環境主管機關只會針對廚餘規劃推動再利用,請問監督事項是不是包含我剛剛說的,像是如何防範病毒等,請問這些也是其主管業務嗎?是不是要再講清楚點。
  • 主席
    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回應陳委員的兩個問題,首先有關致癌物質的相關產品,其實第四條就特別強調,要具體落實健康飲食的生活和消費,而且在前面也講得很清楚,所以第七條中衛福部的工作就是要具體落實營養與均衡的飲食,以及食品衛生安全的相關規劃與推動。
    其次環保署環境主管機關的廚餘再利用是要把廚餘再利用做很多用途,像是可以用作沼氣發電,也可以將它提煉成飼料。至於非洲豬瘟的防疫主管機關則是農委會防檢局,以及畜牧處所有的畜牧場,有關這部分的防疫在動傳法中已有相關規定,和食農教育是兩個不同的方向。
    陳委員椒華:我再回應一下,你剛剛提到……
    主席:不是,因為有人先舉手了,請蔡壁如委員發言。
    蔡委員壁如:不好意思,我以為陳椒華委員講完了。我只是想問主委,有關第七條的附帶決議你是要寫在第七條的哪個位置?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蔡委員的提醒,我們打算在第七條第二項加上「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以上文字稍後會印給各位委員。當我們有此文字依據的時候,就可以召開會議,具體落實以上食農教育的這些方針。
  • 蔡委員壁如
    文字修正可以發下來給我們看一下好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可以show在螢幕上。
  • 主席
    農委會的同仁趕快擬出文字要怎麼調整和修正。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最後這一項已經打上去了。
  • 主席
    請各位同仁看一下。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在倒數第三行從「中央主管機關」開始。
    蔡委員壁如:是不是在第八款的下面,增加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席
    這樣可以嗎?是不是增列第二項?
    蔡委員壁如:好,可以。
  • 主席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主委剛剛提到第四條有關國民健康的部分,衛福部就會針對這個方針辦理。但我那天有質詢你,你好像也在場,衛福部薛次長說,因為檳榔是一級致癌物,所以沒被列為食品,但香腸也是一級致癌物,為何卻可以列為食品?我們好不容易有了食農教育法,把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的範圍,尤其是有那麼多人在吃的檳榔,一定要把它規範清楚,因此他們是否應屬第七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負責範圍?
  • 主席
    請主委回答。
    陳主任委員吉仲:行政院林萬億政委正在規劃要訂定一個檳榔的專法,因為檳榔的議題並不適合在食農教育裡明定出來,而會比照菸害防制專法的方式訂定,因為在國人的飲食裡,除了避免致癌相關產品食用過量以外,還有很多……
  • 陳委員椒華
    農委會會訂專法嗎?到底是誰負責的?檳榔或香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 蔡委員壁如
    衛福部。
  • 陳委員椒華
    但衛福部不承認自己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主席
    我們改天再開一個……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我只是先講第七條,主委或是衛福部如果要訂定專法,也麻煩……
    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是我,是行政院的林萬億政委。
    主席:食農教育法無法包山包海,請明確討論第七條,第七條要增列第二項,文字修正的部分大家都看過也同意嗎?
  • 陳委員亭妃
    沒有問題。
  • 主席
    第七條就按照……
    楊委員瓊瓔:主席,我可不可以講句話?
    主席:好,只能講一句話而已。
    楊委員瓊瓔:有關增加這個條文,實在是中央政府很離譜,農委會本來就是主管機關,你會同的相關單位本來就要橫向合作,立這個法就像管氣候變遷那樣沒人想管,才提到行政院的層級來做,所以大家實在要加油,我是不反對增加這些文字,但沒增加這些文字才能讓行政部門的作為更加寬廣,而且你會同的相關單位,本來就應該要聽你的,這樣才是一個政府嘛!
    主席:楊委員很可愛,1句話講了10句話。我們就在第八款之後增列第二項,這條就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 羅處長天健
    工程會和原民會想表達一些意見。
  • 主席
    好。
    董副處長靜芬:有關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這次的修正中,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的培訓規劃希望能由原民會辦理,但專業人員的培訓在本法的第五條和第六條都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職掌,如果特別把原住民族的部分挑出來給原民會辦理的話,體制就會不一致,他們在辦理的時候也有剔除原住民籍專業人員的疑慮。因此希望在訂定第五條的時候就能保障原住民族籍專業人員的一定名額,並一起處理,如此才比較妥適。因此有關第七條第五款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的部分,是不是能回歸由主管機關辦理?以上,謝謝。
    主席:行政部門怎麼沒有橫向溝通,現在才提出意見?
    陳主任委員吉仲:如果都要給農委會做也可以,我們都沒有意見。
    主席:請教原民會,由你們做會有困難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只是規劃,規劃之後實際上還是由我們落實執行,所以就只是交由部會規劃而已。
    主席:不要推工作,這裡就訂得很清楚了,而且委員的版本……
    陳主任委員吉仲:工程會說他們不用辦採購,採購我們也可以辦,這些都沒問題啦!
  • 主席
    請陳亭妃委員發言。
    陳委員亭妃:因為最後的修正是農委會提出來的,我覺得這部分就是指出所有該分工的其他的單位,所以原民會和工程會在這個時間講你們的態度是非常不適當的,難道你們是怕工作嗎?如果不怕工作的話,這樣一講不就代表你們害怕這樣的分工,也害怕相關的責任會跑到你們身上,所以才要這樣講?否則我覺得裡面這樣訂並沒有什麼問題,難道有什麼問題嗎?我不知道原民會和工程會為什麼要表達意見?你們是要表達什麼意見?
  • 主席
    請湯蕙禎委員發言。
    湯委員蕙禎:主委,食農教育法草案裡都講「剩食處理」,但第七條第三款寫的是「廚餘」,請問「廚餘」和「剩食」有區分嗎?要不要請主委幫忙解釋一下?
    主席:湯委員講的是第七條第二款,他提出的疑問請主委稍後答復。下一位請蔡壁如委員發言。
    蔡委員壁如:主委,條文在送上來之前其實就應該和各部會先討論完,不然你剛才為什麼要增加附帶決議的「主管機關」,我之所以在第七條提到行政院永續會,就是因為我擔心會這樣,還在審條文的時候,各部會就會推來推去,所以還請主委拿出魄力,你平常就是非常有魄力的,應該先跟部會溝通好。
    主席:接著請楊瓊瓔委員發言,之後請范雲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我剛剛說要增加這些文字,其實我是勉強答應的。主席說我是1句話變10句話,因為我覺得政府部門要有一個邏輯,誰幫忙規劃,其他人就少做了規劃,那是少做而不是多做,所以大家要一起來。食農教育對臺灣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我建議主委也不要講統統給你們做,不可以這樣,該當哪個部門做就是哪個部門做。坦白講,這樣的文字我應該是不同意的,但為了要支持你讓你落成,怕沒人要理你,所以才把這樣的文字寫下來,請就按照這個方向和軌道去做、去走,不要再講了,也浪費時間。
  • 主席
    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我舉錯手了,我是第八條。
    主席:那你等一下,請蔡易餘委員發言,之後請賴瑞隆委員發言,然後我就處理了。
  • 蔡委員易餘
    謝謝。
  • 楊委員瓊瓔
    主席請賴瑞隆怎麼變成蔡易餘了。
    蔡委員易餘:是我先,我講完才換他,你打亂我的話,我就記不得要講什麼了。有關第七條,我覺得食農教育還有一塊很重要,就是應該要教育我們的子弟或學生臺灣人要吃臺灣米,所以有關第六款的「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在地生產農產……」的精神很重要,但我認為這件事不應該只限採購法規的主管機關,像教育主管機關也可以增加如何教育學生知道自己生長的地方生產什麼東西、鼓勵他們儘量食用家鄉好的農產品,這也是食農教育很重要的一環,但我在整部條文中只看到第七條第六款有強調「在地農產」這四個字,其他地方卻沒有看到這樣的文字,就覺得比較可惜。
    主席:請賴瑞隆委員發言,之後有請農委會綜合答復,然後我們就來處理。
    賴委員瑞隆:這一條的修正文字中用的是「會商」,我覺得用「會商」其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將來不管是農委會找原民會還是找其他單位會商,你們彼此都還要去談,又不是一定非怎麼做不可。如果委員們沒有意見的話,我建議委員會就照這樣的文字通過即可,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綜合答復,特別是委員提到的第七條第三款,有關「廚餘」和「剩食」定義的部分。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對第七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建議,我們剛剛特別提到採購的部分,稍後會在第十一條有明確地規範,所有的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育兒園以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全都要優先採購在地的農產品,這是當初所有食農教育團體要求寫進來的,就是要讓它有作用法的功能,所以現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就是具體執行這件事情。現在這是因為有委員提到要把「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放進來,所以我們才把「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放進來,如果沒有放進來,其實農委會已經準備好,只要這個法一通過,我們的公文就會發下去給這些所有團體,而且要具體查核督導他們有沒有優先採用在地的。剛剛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政府採購法排除採購生鮮農產品,但是因為有委員要把這樣的文字放在這裡,所以剛剛公共工程委員會才認為「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是可以不用放在這裡的。既然如此,為避免他們的困擾,這一條是不是就不放「採購法規主管機關」這個部分?好比為執行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在地食材便透過教育部要求訂在學校營養午餐的招標文件裡,這反而和公共工程委員會沒有關係。
    至於在政府機關的部分,比如每個政府機關底下都有自己的餐廳,那是福委會,我們可以行文到比如人事總處或經濟部等每一個要辦理和農產品生鮮消費有關的單位。因此,第六款是不是可以直接刪除?第七款的「科技」前面加「農業」,畢竟這與食農有關,而不是有關所有科技。做以上修正之後,各部會應該就會全力配合。
    主席:主委,你是說第六款拿掉,是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六款拿掉,第七款的「科技」前面加「農業」。
  • 主席
    「科技」前面加「農業」?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 主席
    好。請楊瓊瓔委員發言。再請陳亭妃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就來處理。
    楊委員瓊瓔:謝謝主席。英明的召委!剛剛主委講的,我非常贊同,我認為我們立法就是要給行政部門有更寬廣的彈性,而且要籠統很多。雖然我們還沒審到第十一條,但是既然第十一條已經明定這些相關機關單位要優先採用在地食材、在地農產,這也是我們的心聲,農委會本來就可以一張公文下去,教育部也是這樣,要求學校營養午餐必須怎樣吃,不可以吃萊豬,國防部也是這樣,所以第六款拿掉,我是贊成的。
  • 主席
    接下來請陳亭妃委員發言。
    陳委員亭妃:報告主席,我覺得「採購法規主管機關」並不一定是公共工程委員會,他們真的是反應過度了,像地方的縣市政府本身也在採購,還有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的機關本來就是政府單位,本來就可以要求使用在地生產的農產或做相關規劃,既然如此,這個部分為什麼要刪掉?我有很大的疑問,今天公共工程委員會跳出來說「採購法規主管機關」就是他們,但是如果在地方,「採購法規主管機關」不就是縣市政府嗎?今天農委會可以給縣市政府一張文,但是他們沒有辦法直接給各個學校,他們還是要給主管單位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再給各級所屬單位啊!
    主席:請工程會答復,我們再來處理。
    羅處長天健:報告主席及委員,工程會企劃處處長羅天健報告。第一個、關於「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九條規定,我們只有一個採購法規主管機關,就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我們沒有像其他法規一樣,在地方有主管機關,我們沒有。第二個、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生鮮農漁產品不是屬於政府採購的標的。第三個、本法第十一條提到的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及學校當中的私立學校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當然我們工程會是責無旁貸,我們會在第八條、第五條及剛剛講的第七條第二項參與,所以剛剛提到的學校採購營養午餐一事,我們也是有參與的,不會不參與,只是擔心這樣立法以後,反而造成法規的困擾,報告完畢。
    主席:最後請鄭運鵬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就處理。
    鄭委員運鵬:老實講,我還是第一次看到在這邊討論基本法搞得好像行政院到立法院來分委員會的狀況,講坦白,如果去看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就知道這根本和採購沒有關係,你們就是要強制分類,搞得好像立法院八個委員會一樣,才會讓人覺得掛一漏萬、掛萬漏一,這一條根本不用,你們就是寫成這樣,結果自己綁死自己,大家又意見一堆。講坦白,去看第一條的話,就知道這和採購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一條如果要放,大家就不要推,如果沒有這一條,農委會本來就要找各個機關來看該做什麼事就做什麼事,所以在這邊辯論這個真的沒有意義,大家推來推去只是難看而已,也沒什麼約束力。
    主席:關於剛剛湯委員針對第七條第三款問的「廚餘」和「剩食」,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二者當然差異很大,關於處理剩食,大家只是集中剩食上,其實全球真正在處理的叫做食物浪費,食物浪費是從生產到消費都要避免的,全球大概有30%的食物浪費,比較落後的國家食物是在生產端或運銷端浪費掉的,像比較高所得的臺灣,則是在消費端浪費掉的。所以我們講的剩食不能只有侷限在餐廳吃不完的或家裡吃不完的,真正要做的是減少食物浪費,這是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全部都涵蓋。環境主管機關根據第七條只是純粹處理末端的廚餘,這與處理剩食是二件事,處理剩食是所有相關部會都要一起參與,以上。
    主席:湯委員,所有版本都用「廚餘」,這18個版本全部都用「廚餘」,這是大家都有共識的。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我說二句話,我還是支持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放進來,免得叫不動,但是第六款這個部分可以拿掉。
    主席:OK,我綜整大家的意見,並以綜整委員建議版本來調整,所以就把第六款拿掉,第七款的「科技」前面加「農業」,並增列第二項,就是大家手上的資料,就按照這個修正通過,好不好?
    好,第七條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農委會說明院版和綜整委員建議版本的差異。
    陳主任委員吉仲:第八條主要修正的都在灰色部分,尤其是針對任務部分的修正,包括「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這個非常重要,母法在還沒有送到大院之前,其實這個委員會已經在實際運作,而且找到全國和地方都有具體推動這個部分,這個任務就是要檢討行政單位有沒有具體落實;「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因為有時行政單位訂定的不一定是更好的發展方向;「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因為食農教育不是只有政府部門要做,一定要把公民團體、全民納進來;「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我們後續會把這樣的委員會修正成設置十三人到十九人,至於後面則是有關性平的部分。
    主席:請范雲委員發言,之後請陳亭妃委員,接著請蔡壁如委員,最後再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謝謝農委會主委的解釋,也感謝召委排審這個很重要的食農教育法。針對第八條我想補充一個重點,剛剛主委講到,條文內容應該加上「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應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主要係因委員會的性別比例本來就是臺灣的目標之一,如果能明文規定出來,就不用等到被性別主流化機制提醒之後才補充。
    我覺得食農教育法特別需要訂定性別比例,因為就「食」來講,家務分工傳統上比較是由女性負責,所以如果性別比例太低,成員以男性為主的話就不夠平衡。另一方面,如果所選的代表女性太多的話,訂出性別比例其實也有機會保障到男性,以上是目前國際的作法,臺灣其實也在採行中。而且我算了一下,在我們的版本中,包含了我的、洪申翰委員的、蘇治芬委員的、林宜瑾委員的、黃國書委員的,還有跨黨派的,像是民眾黨的和時代力量的,以及楊瓊瓔委員、謝衣鳯委員、廖婉汝委員、魯明哲委員等11個版本都提出要訂性別比例,因此希望可以納入委員會通過的條文。
    另外納入學生或兒少的部分,我們都知道學校的營養午餐會是我們做好食農教育很重要的部分,因為我們並不確定有沒有針對學校的學校飲食法,雖然我自己是提了相關的版本,但因不確定那邊會不會另外立法,所以我們這邊是不是可以考慮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畢竟教育要從小做起,在推動的方式上如果可以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的話,就算只有一個或是少數,我也覺得非常有意義。
  • 主席
    范雲委員手上有沒有綜整委員建議的版本?
  • 范委員雲
    有。
  • 主席
    請陳亭妃委員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有提修正動議,也是把「動物福利」納入第八條,既然前面都加進去了,這個部分應該也沒什麼問題。不過,不知我能不能建議農委會,第一次推動食農教育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有個誓師的儀式,記錄整個會議的內容並將它公開在網站上,你懂我的意思嗎?就是在討論的過程中,應該要把這樣的會議紀錄公布在網站上,以示一個行政處理的過程,以上是我的建議。
  • 主席
    請蔡壁如委員發言。
    蔡委員壁如:有關食農教育的推動會,民眾黨的版本本來是要放在永續會那邊,但若農委會可以擔起這個責任的話,我是可以同意成立食農教育的推動會。至於成員的部分,我就想請問有沒有包含什麼民團或青農?
    另一個問題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有關,請問第三性有沒有包含在這裡面?這裡的性別是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只限男女?
    鄭委員運鵬:對於這一條我想請教的是,推動會會不會表決?在你們的概念上,他們會不會表決?如果沒有表決的話,人數上限規定在「十三人至十九人」的意義在哪裡?光是下面寫到的代表領域就有7個,專家學者、團體都要有,再加上性別,把人數限制加上去以後,不就綁死自己了嗎?如果推動會不採表決的形式,大致上是用討論作成決議的話,我覺得人數可以到時候開開看再說。你在法條上規定人數,還規定領域,到最後如果很難做到的話,就還要回立法院修法,這樣就沒意義了,拜託盡量簡化好嗎?不要寫得包山包海。
  • 主席
    請農委會綜合答復。
    陳主任委員吉仲:非常感謝大家對推動會組成的建議,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直接建議把第二項「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的部分拿掉,因為這樣反而會讓我們在聘委員的時候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同時也要跟所有委員報告,在母法尚未送到大院來之前,已經在運作的所有委員全部都是外面的人,而且都是已經實際在操作食農教育的人,不管是真正的團體還是個人,同時一半以上都是女性,因為我們發現會做食農教育的剛好是女性比較多,所以這部分可不可以容許我們把「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的人數拿掉,將來我們在組成的時候就會比較有彈性。
  • 賴委員瑞隆
    贊成。
    主席:綜整大家的意見,就把委員人數拿掉,也就是修正為「前項推動會應包含專家、學者、團體代表」是不是這樣?另外,性別比例的部分還是三分之一對不對?並且要在「環境」之後加上「、動物福利」。
  • 陳委員椒華
    加一個「公民團體」好不好?
  • 主席
    什麼叫做「公民團體」?
  • 陳委員椒華
    就是「公民團體」代表。
    陳委員亭妃:已經有寫了,就是「團體代表」。
  • 主席
    就是「團體代表」。
  • 陳委員椒華
    加上「公民」可以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團體」就包含了公民團體、食農教育團體等各式各樣的團體。
    主席:好,那就照主席剛才宣告的文字修正通過。
    楊委員瓊瓔:前面的限制人數不要,後面把領域寫上去的時候,「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等字還有沒有保留?
  • 主席
    主委有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有。
    楊委員瓊瓔:所以「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要保留,只是委員會的成員就不限人數了對不對?另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也保留嗎?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這些都保留。
  • 楊委員瓊瓔
    剛才蔡壁如委員問的「任一性別」是指男、女兩性嗎?
  • 主席
    性別比例現在是怎麼樣?你們怎麼訂?
  • 楊委員瓊瓔
    第三性算不算?
  • 蔡委員壁如
    第三性算不算?
    楊委員瓊瓔:我先說這也是一個問題,因為像縣市政府需要身障朋友,如果多少人數沒有達到某個比例,就是要被罰錢。萬一「任一性別」包含「第三性」,人數不夠不就不用開會了?
    主席:實務運作已行之有年,通常……
    楊委員瓊瓔:不是,對於所訂文字要把它釐清楚。
    陳主任委員吉仲:即使「第三性」沒有在這裡訴諸文字,所有委員會和人事單位都會要求單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楊委員瓊瓔
    我現在是問你單一性別有沒有算進第三性?
  • 陳主任委員吉仲
    目前在執行面上是沒有。
  • 楊委員瓊瓔
    是不是法律上還沒有?
  • 蔡委員壁如
    我覺得講清楚就好。
  • 主席
    請問大家要不要放?不用放嗎?是不是就按照委員建議的綜整版本通過?
  • 蔡委員壁如
    對。
    主席:好,這樣就好。請王婉諭委員發言,之後處理第九條。
    王委員婉諭:不好意思,剛才又回頭去想把「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的部分拿掉的情況,我擔心如果只有3人或5人的話,在很容易就過半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要設最低人數?主要是希望能涵蓋各領域的學者,所以應該要有一個最低數字,我覺得最低人數是可以討論的,只是如果把「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的限制直接拿掉的話,人數會不會變成只有3人或5人。
    主席:實務運作並不是今天才開始,早就行之有年了,像高雄就有十幾個人,而且把那麼多領域的專家學者加起來也有十幾個人。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現在就有二、三十人以上,而且在團體的部分,就包括了主婦聯盟、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還有一些食農教育團體,把團體放進來再加上學者專家……
    主席:主委也不用講了,我們就按照剛才主席宣告的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十條。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不起,召委,可不可以容我們修改一小部分?關於第七條第七款有關科技的部分,經過與科技部討論,我們建議把最後的「及監督」三字刪除。
  • 主席
    哪一條?
  • 陳主任委員吉仲
    第七條第七款關於科技研究部分。
  • 主席
    是第六款啦!你說要怎麼改?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最後的「農業」刪除……
  • 在場人員
    「食農教育」改為「農業」。
  • 主席
    「農業教育」啊?
    陳主任委員吉仲:因為科技研究的主管機關是科技部,這樣修改才會更明確。
  • 主席
    「農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之後怎麼改?
    陳主任委員吉仲:就是如同修正條文上寫的「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及應用等相關事務之規劃及推動」,監督則是由本會監督。
    主席:你們這樣改來改去,我都宣告了,現在還改。
  • 陳主任委員吉仲
    不好意思。
    主席:我早在先前排審法案時就跟你們講過了,你們應該先作跨部會協調啊!
    對於以上修改,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楊委員瓊瓔
    唸一下啊!
  • 主席
    他有唸啊!再唸一次第七款的部分。
  • 陳主任委員吉仲
    就是建議修正為「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主席:這樣可以吧?好,照這樣通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謝謝。
    主席:處理第九條。所有委員的版本都一樣,是否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陳委員亭妃:主席,我提了一項修正動議。現有版本用的是「足夠」,但就立法方向,這樣的文字是否可以改為「均衡」?我覺得「足夠」二字好像有點……但我尊重啦!就看主委意見。
  • 主席
    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要特別向委員報告,第九條非常重要,是所有外部委員召開會議討論出來的。本條總共涉及2件事情,一是要具體達到所有糧食安全,價格不能再高漲。
    陳委員亭妃:主委,你不用再說那麼多,我是要表達我的提案改為「均衡」。你的版本是「營養且足夠之糧食」,如果修改為「營養且均衡之糧食」,會不會比較好?你回答這部分就好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直接回答,我們還是認為要用「足夠」,因為就我們的統計數字……
    陳委員亭妃:好,這樣就好了。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對於這一點,我覺得農委會要確實做到糧食足夠。現在因為地球暖化問題,有時船隻進不來;暖化問題也造成夏天下雪、冬天穿露背裝,這是很恐怖的,我們要怎麼確保糧食足夠?要足夠!我是這樣建議。
  • 主席
    一定要足夠。
    第九條按照綜整委員建議之版本通過。
    鄭委員運鵬:主委,「足夠」二字由誰定義?既然寫在這邊,你們就要定義喔!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而且「足夠」有2個定義,一是全國所需要的,第二,有很多人現在還是每天吃不飽、飢餓,大概有6%至8%,將來在母法通過以後,各部會就要執行這項政策。我們對「足夠」的定義就是每天所需的營養成分,比如說2,000卡路里,但有人只獲得1,500卡路里或1,400卡路里,也就是獲得的糧食不夠,所以我們在此處才會採用「足夠」。
    鄭委員運鵬:主委,我是說既然把「足夠」二字放進條文,就應連帶提供標準表,因為有些人可能在標準差之外,比方說吃的量一樣,體重也一樣,我吃了會飽,他吃就不飽,所以科學上的定義與我們的感受不一樣。但文字只寫到「足夠」,真的要寫這麼籠統嗎?對你來說很明確,對我們來說卻很籠統耶!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向各位委員報告,條文將來如果通過,我們還要訂定相關執行辦法。因為母法是就大方向加以規範,在執行辦法裡,譬如說我們就要與衛福部社會司的食物銀行結合,也要推動所有措施,確保每一名國人都可以取得營養而且足夠的糧食,這些辦法後續會規定在執行辦法裡。至於您剛才提的定義議題,白話文就是相較於每人每一天所需要,實際獲得卻不足的部分就是我們要補足的,這才是我們定義的足夠。
    主席:建議主席照主委的版本通過,好不好?
    第九條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條。第十條更沒有爭議,因為18個版本都整合了,也向各位提案委員說明過,主席建議第十條就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也就是院版條文通過。
  • 楊委員瓊瓔
    好。
  • 主席
    第十條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同樣單純。
  • 蔡委員壁如
    我有意見。
  • 主席
    好。請蔡委員發言。
    蔡委員壁如:針對第十一條,以我們的版本,還是希望強調使用在地食材,而且要能溯源,最好要有標章,這是我們版本所強調的。農委會版第十一條則寫的非常籠統,而且其他委員也都寫到溯源農產品以及一定要有標章這件事。
  • 主席
    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我對本條的意見與剛才民眾黨委員的意見一樣,就是我們的版本好像也都有同樣內容。我整理了民眾黨、林宜瑾委員、王美惠委員、蘇治芬委員、洪申翰委員、黃國書委員的提案版本……
  • 蔡委員壁如
    每個委員的版本都提到標章與溯源。
    范委員雲:有6個版本都提到「應優先採用具溯源標章」者,而我的版本又加上一段文字:「具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或在地生產之國產可溯源農產品,或以前二者為主要原料之食品」,給農委會參考,好像比院版更明確了一點。
    另外,我想向主席提出會議詢問,我剛才因為在教文委員會有事,所以先走。針對第八條,我剛才提出兩點,一是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因為主席裁示所以納入了;另一點是納入學生或兒少代表,這點如果沒有爭議,是否也可以納入?因為我的版本沒有規定人數,所以就算只有1人也算納入。
    主席:該條已經通過了,按照宣告……
  • 范委員雲
    已經通過了?
    主席:對,已經宣布過了。
  • 楊委員瓊瓔
    三分之一的部分通過了。
    范委員雲:雖然三分之一的部分有通過,可是兒少就沒有納入了。
    主席:我詢問過,在場委員都沒有意見,就按照我宣讀的條文通過了。
    范委員雲:這樣喔!不好意思,沒關係,那我再看看附帶決議等其他方式。
  •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我還是要從審查法案第一句話開始,我認為在審查法案時,文字還是要寬廣,而不是侷限,至於要備註或特別加強的,應該在施行細則或附記裡講清楚,對於綜合版的第十一條我贊成這樣改會比較好,因為標章隨時會變,但條文已規定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所以一定要是OK的才能進入學校。如果委員認為必須寫清楚文字,在施行細則裡定好就好,不需要定在母法條文裡。這是我的建議。
  • 主席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在第十一條修正動議裡針對產品的部分要加入「友善生產之產品」,其實也都符合食農法的概念,麻煩主委參酌。
  • 主席
    請農委會答復。
    陳主任委員吉仲:向所有委員報告,「學校午餐應採用在地食材」十個字裡的「在地食材」,最後具體執行就是用三章一Q,之前是四章一Q。為什麼?怎麼認定在地?只有透過標章與溯源才能確認是在地產品,所以實際上寫「在地」,在執行上,針對現有三千六百多所學校所有學校午餐的在地食材,就是用三章一Q認證,也就是委員剛才講的有機、產銷履歷、CAS或溯源。所以,只要在此條文寫入在地生產,農委會執行時,業者要提出在地證明的方式就只有一種:三章一Q,這就是各位的要求。只要是在整個農業部門或在整個運銷通路,大家都知道所謂在地就是要符合這樣的標準。而且寫「在地」比較有彈性,因為在地就是國產,不一定只有在地的縣。所以本條是否就按照原本使用的「在地生產」的文字?這裡已經包含剛才陳亭妃委員講的友善。其實沒有認證「友善」的標章,但有所謂的有機標章,所以是否就維持採用「在地生產」這樣的文字?以上。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的意思是,在你們原條文裡的「在地生產」其實就包括了整體標章,有友善標章、有機標章、還有你剛才說的……
  • 陳主任委員吉仲
    產銷履歷、CAS與溯源。
    陳委員亭妃:好,所以「在地生產」就是要包括這幾項標章?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 陳委員亭妃
    好。
  • 主席
    第十一條是否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楊委員瓊瓔:好,但應該是綜合版本啦!
  • 主席
    綜整委員建議版本也就是行政院版本。
    處理第十二條。針對第十二條,大概也向所有提案委員都說明過、討論過,是否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好,謝謝。
    處理第十三條。針對第十三條,也向所有提案委員都說明過、溝通過,是否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賴委員瑞隆
    好。
    主席:處理第十四條。針對第十四條也都溝通過,是否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賴委員瑞隆
    好。
  • 主席
    處理第十五條。是否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賴委員瑞隆
    好。
    蔡委員壁如:主席,我想表達一下。
  • 主席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第十五條提到「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我想應該是要配合學校供餐法,不曉得主委這邊有沒有把這個精神納入,也就是要配合學校供餐法,以及現行營養午餐的特別法。
  • 主席
    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我的意見就一起講。我的意見與蔡壁如委員很接近,如果要做好,其實學校這一塊很重要,能不能在綜整版下加上一段,就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學校飲食教育、辦理飲食供給制度、確保學校食材營養及安全,並尊重多元飲食文化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因為目前相關規定其實散落在學校、衛生等法規,或在一些不屬法律的規範中。其實立法院已經有不少委員提出很清楚的子法,譬如說學校供餐法、學校飲食法草案,可見滿多人有這個共識,就是希望能在此清楚規定「另以法律定之」,以利後續推動。以上。
  • 主席
    請農委會答復。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兩位委員的建議。坦白講,對於食農教育,行政院當初曾討論由哪個單位作為主管機關,後來我們認為,要推動食農教育不會侷限在學校,而是全民,所以才會由農委會負責。本法第十五條是要具體讓學校推行,而此處的學校如同范雲委員講的,其實不用特定針對哪個高中以下,而是指所有學校,當然也包括大學等等。所有食農教育事項都會直接規定在第十五條裡,尤其是第三款具體要求學校單位,將來若有機會,應就該校午餐飲食內容,安排到我們輔導的相關農漁畜牧場等場所參觀,以達到具體食農教育。至於蔡委員提到的完全是以教育部為權責機關,而農委會是負責食農教育的主管機關,所以可能可以到教育部相關的母法訂定辦法。以上。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第十五條第二項是專門針對學校與幼兒園等課程,我還是希望落實健康飲食生活「禮儀」實踐。我覺得一般孩子如果在一開始的生活對飲食禮儀就完全沒有注重,例如浪費飲食、吃東西一直講話或一直看電視,都應該給他們正確規範,所以我希望把禮儀等相關內容納入條文加強,好嗎?
  • 主席
    請農委會回答。
    陳主任委員吉仲:湯委員建議的是執行面,而第十五條第二款已確認針對學校及幼兒園等所有課程膳食供應之相關宣導,未來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就可以依照這樣的法案通過進行與要求。這是執行面,所以可以不用寫入母法。
  • 主席
    第十五條是否就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陳委員亭妃
    好。
    主席:處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各版本大概也沒有太大不同,是否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陳委員亭妃
    好。
  • 主席
    處理第十七條。主席也建議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陳委員亭妃
    好。
  • 主席
    處理第十八條。是否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蔡委員壁如
    我想表達一下。
  • 主席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第十八條提到應寬列預算,我贊成農委會的說法,但還是有很多問題,包括要不要設立基金這件事,請主委說明。再者,要編列這筆預算,那要編在哪裡?民眾黨版本其實提到「預算額度不得低於年度預算千分之五」,也提到是否設立基金一事。對於財政紀律,我們民眾黨是比較關心的,所以匡列預算這部分也請主委談一下。
  • 主席
    請主委說明。
    陳主任委員吉仲:謝謝蔡委員的詢問。我們當初在準備母法時,很多外界委員認為,如果要更有宣示效果,就將一年經費要占農委會總預算的多少百分比直接明定在此。後來因為會與財政紀律法相牴觸,導致出不了行政院,所以才沒有在本條具體把預算寫入。但是我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已盤點現在農委會各單位執行食農教育的相關經費,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五億多元。但如果本法通過,我們希望透過農損基金、農發基金或農債基金為這項工作編足到10億元。這10億元不是由農委會執行,而是要給所有食農教育團體具體執行這些工作。只要這項母法通過,我們希望一開始的預算就是10億元,這10億元投入之後,後續不管由誰擔任農委會主委,都一定會持續編列更多經費。以上。
    蔡委員壁如:所以我確定一下,是不是由基金編列?
    陳主任委員吉仲:不是,農委會預算有兩類,一為公務預算,一為基金,現有預算是這兩類加總,有五億多元可以執行食農教育。比如說輔導處一年就有四、五千萬元已經明確用在食農教育推廣這個部分,在本會各單位中,還有水保局的農村再生業務也在推動,農糧署更多是用在米食推廣,這些都屬於廣泛食農教育預算的一部分。
    蔡委員壁如:好,了解。
  • 主席
    第十八條就按照委員綜整建議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各版本也沒有太大不同,主席建議按照委員綜整建議版本通過。
  • 陳委員亭妃
    好。
    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很簡單,就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是否按照綜整委員建議版本通過?
  • 陳委員亭妃
    好。
  • 主席
    宣讀附帶決議第3案。
    附帶決議
    3、
    請加強世界衛生組織所公佈之食品中,屬於一級或二、三、四級致癌物的正確飲食觀念宣導。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椒華
  • 連署人
    楊瓊瓔  蔡壁如  王婉諭
  • 主席
    處理附帶決議第1案。
    請農委會表示意見。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附帶決議第2案。
    陳主任委員吉仲:有關第2案,其實方才已把文字明確地放進第七條第二項中了,附帶決議的部分……
  • 主席
    是不是已經放入條文中了?
    陳主任委員吉仲:對,已經把這樣的文字放進法條中了。
    主席:既然法條中已經明定,這部分就不處理了。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處理附帶決議第3案。
  • 陳主任委員吉仲
    遵照辦理。
  • 主席
    請問第3案有沒有問題?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沒問題。
  • 主席
    照案通過。
    鄭委員運鵬:召委,我請教一下主委。有關第3案「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之食品中,屬於一級、二級、三級或四級致癌物」,請問衛福部或農委會是不是沒有公布?為什麼要用世界衛生組織的,而不是用我國的?
    陳主任委員吉仲:重點是要怎麼宣導這些致癌物質正確的飲食觀念。用世界衛生組織的還是用我國的,我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的……
    鄭委員運鵬:我就是不曉得,所以才請教了一下。因為如果不寫是誰訂的,只寫「各種致癌物的正確飲食觀念」,我們就可以自己去找所認為合理、合適的標準了。
    陳委員椒華:我說明一下,有關現在各國針對致癌物的認定,世界衛生組織有一個附屬機構是癌症的研究中心,他們會公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致癌物,其中有些是屬於食品,但因臺灣目前沒有足夠強的研究團隊或研究機構訂定這類致癌物,所以世界各國大部分都是以世界衛生組織(IARC)公布的致癌物……
    蔡委員壁如:我幫忙解釋好了。陳椒華委員看起是比較在意「檳榔」,檳榔被WHO於2003年列為致癌果實,但我和農委會在討論檳榔的時候,農委會好像是把它定義成觀賞植物,所以WHO和我國對致癌的定義好像有點不大一樣。之前我和農委會討論過我國目前檳榔的種植面積以及狀況,農委會是把檳榔的果實定位在觀賞,差別大概是在這裡,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解釋一下?
  • 主席
    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鄭委員運鵬:我現在找到農委會網站上105年3月2日的公告,裡面講到「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加工肉品,如培根、香腸、火腿跟熱狗列為『1級致癌物』,而紅肉(牛肉、豬肉、馬肉及羊肉)……」這一篇大家可以去找一下,裡面提到「衛生福利部亦指出,造成癌症之成因很多,非僅因攝取單一食品而導致,故民眾不必因此特別戒吃某種食物」,對於這個附帶決議我沒有意見,因為那是針對致癌物食品的食用,但那是誰的致癌物?這所牽涉到的面向就不像我們今天講的那麼單純。如果是我們政府公告的致癌物我就沒有意見,但若是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告的,有些臺灣沒有,有些是大家的觀念不同而致認知不同,所以陳委員,通過附帶決議的文字沒關係,但我希望定義能清楚,不能只要是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之食品我們就全然接受,不然影響會非常大。
    陳委員椒華:可以,我接受這個建議。
    楊委員瓊瓔:把「世界衛生組織」刪除,直接用「政府」。
  • 陳委員椒華
    政府所宣布的。
  • 鄭委員運鵬
    政府所公告的。
  • 陳委員椒華
    請問農委會有公告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這個農委會沒有辦法公告。
    主席:我們還有一個附帶決議,主席也要休息一下,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繼續處理附帶決議。請問附帶決議第4案送上來了嗎?
    請宣讀附帶決議第4案。
    4.食農教育法草案─附帶決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行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惟食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不僅應從小於家庭與學校教育做起,更有賴於社會教育發揮。因此要求農委會應於法案通過後三個月內,提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會同相關組織與專業人員召開研商會議,共同訂定。
  • 提案人
    陳亭妃  王婉諭  鄭運鵬  
  • 連署人
    蔡壁如
  • 鄭委員運鵬
    請問「廢止」是什麼意義?有哪些專業人員是要被廢止的?
    王委員婉諭:我補充說明一下,這裡的寫法是照第五條的附帶決議去寫的,因為當初第五條就是使用這樣的文字,所以我就使用第五條的文字希望能訂出相關事項之辦法,這部分的文字我並沒有改,而「廢止」也在綜整委員建議的第五條裡。
  • 主席
    請問農委會的意見為何?
  • 陳委員亭妃
    沒問題。
    陳主任委員吉仲:這個附帶決議其實是根據剛剛第五條的母法,具體要求農委會於3個月內辦理,這部分我們可以做得到。
  • 主席
    照案通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之前就召開過幾次……
    主席:好,照案通過,我宣讀就好。
    附帶決議第3案是不是有文字修正?再重新宣讀一次。
    3.附帶決議
    請政府加強宣導食品中可能致癌物的正確飲食觀念。
  • 提案人
    陳亭妃  陳椒華  
  • 連署人
    蔡壁如  鄭運鵬  王婉諭
  • 主席
    請問農委會意見為何?
  • 陳主任委員吉仲
    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陳委員亭妃:主席,剛剛關於友善生產方面,主委有一個部分沒有講清楚,因為現在民間團體對雞蛋友善生產系統有認證,農委會也要求中央畜產會辦理認證。這部分我們有公告相關資料,請問這部分是否也會列入友善生產的區塊中?所謂友善生產區塊就是在地生產,就像剛剛講的,都會併到裡面去,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把在地生產於立法意旨中寫得更清楚?
    陳主任委員吉仲:友善相關的驗、認證確定後,當然就符合在地生產,所以就算不寫也有一樣的意思,就跟「三章一Q」一樣,都有經過一定的驗證、認證體系,我們現在在做動物福利那方面的驗認證,通過以後自然就是在地生產的產品,所以這部分也沒有問題。
    陳委員亭妃:只要是經過認證的,都屬於友善生產和在地生產的一環嗎?
  • 陳主任委員吉仲
    是。
  • 陳委員亭妃
    我們對「友善生產」其實並沒有寫得很清楚。
    陳主任委員吉仲:我瞭解,但這個部分絕對會符合在地生產的要求。
    陳委員亭妃:我認為這要講清楚,所以才說要在立法意旨中把它立得更清楚,否則就會模糊。誠如剛剛主委所講的,不論是在地生產,還是友善生產,基本上只要是有經過認證的都可以,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吉仲:是的,那樣就是在地生產了。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對食農教育法照主席宣告的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討論,請問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好,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進行說明。通過的條文和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所列議程處理完竣,散會。
    散會(11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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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高雄市第8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