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星期三)14時34分 @ 本院議場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星期三)14時3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
    現有黨團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提議,現在進行處理,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因沒有黨團提出提議,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草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列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現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請問院會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現在就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下午2時46分36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草案
         報告事項第1案至第6案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4、4會期第4、4、11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023020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703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74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30號函。
  • 附審查報告乙份。

  •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第4會期第4次、第1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12月23日召開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3案;會議由召集委員林宜瑾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教育部林常務次長騰蛟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林思銘等19人提案說明:
    針對108年全文修正、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雖已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查閱範圍,惟該法條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未及於非屬專任教育人員,為完備學校其他人員之列管,維護兒少安全,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或檢舉案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然部分學校因地處偏遠、學校規模較小,彼此皆熟識,調查小組成員不易完全迴避,或校方為求調查結果客觀公正,欲將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因此教育部過往函釋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為使法律文字完備、溯及既往,避免衍生爭議,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林宜瑾等17人提案說明:

  • 三、委員林宜瑾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調查實務上,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考量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等原因,或學校避免校內成員與行為人之同事情誼關係影響事件調查之公正性,或因校內成員婉拒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或當事人主張校內多數人員應予迴避,實務運作上常有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之情形。然為使法條文義更加明確,並溯及既往,以杜後續之爭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 四、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性別平等教育之關心,今天承蒙貴委員會安排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計3案,本部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各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7條之1規定,明定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倘屬「有性侵害行為」、「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以下簡稱「有性侵害行為等」)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已明定,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查本法第27條之1第6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次查108年6月5日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及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綜上,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應列入各級學校查詢不適任人員之範圍,據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
    另本法現行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其立法目的,係為解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實務上,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考量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等原因,或學校避免校內成員與行為人之同事情誼關係影響事件調查之公正性,或因校內成員婉拒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自行迴避),或當事人主張校內多數人員應予迴避,致常有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之情形,爰於107年修正時增訂後段「本法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之溯及條款。
    該溯及規定雖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肯認在案,惟此見解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認定該項規定文義並不明確,另觀諸修法之立法理由並未就此敘明是否新法有溯及適用之意,或有何基於極為重要公益之必要,而有溯及適用於新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程序法律關係之意,爰有關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不得溯及適用,並建議「倘主管機關即輔助參加人仍認為必須對於新法修正前,包括調查小組程序已完成(即已提出調查報告)者,或甚至已作成行政處分者,均能溯及既往適用新法,應提出諸如關於溯及適用之對象及範圍明確之法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由立法委員在清楚此項法律修正適用係溯及立法之情形下,作成是否修正之立法決定,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爰本法第30條第2項,宜載明溯及範圍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溯及對象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包括調查小組程序尚未完成,即尚未提出調查報告者,及調查小組程序已完成,即已提出調查報告,或甚至已作成行政處分者皆屬之。)
    (一)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目的為本法現行條文並未規範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不得擔任學校人員,恐有危害學生安全之可能,本部敬表贊同。
    2.為使學校得同步查證及通報有性交易或性剝削行為之不適任人員,建請併同修正第3項、第5項及第6項:第3項及第5項均增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之行為」,第6項增訂「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之資料庫,以完備通報及查詢有性交易或性剝削行為之學校不適任人員機制。
    3.有關委員提案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說明如下:
    (1)本法第27條之1第1項已明定為「有性侵害行為等」者,並未包括「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
    (2)前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係違反同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遺棄、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等情事,不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為限,與本法第27條之1第1項所定「有性侵害行為等」之範圍未符。
    (3)另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係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又本法第27條之1第3項規定,有性侵害行為等情事係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之,權責機關亦不同。倘於本法增訂「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恐生教師法及本法規定之扞格。
    (4)綜上,建請免於本法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之規定,謹請提案委員支持。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目的可避免過往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已結案之案件,又遭要求重啟調查,其受害者重新面對調查、再次回憶、訴說過往痛苦經驗,對受害者實為多度傷害;同時避免受害者亦可能質疑,調查當下經本部函釋合法的調查小組,後又遭判定為違法,致受害者對行政機關喪失信心而不願配合,亦不利於調查之風險;並防杜重新調查結果未能呈現真實情況,無法將行為人為適法之懲處;及避免事件發生時點過於久遠、當事人已離開校園,除相關證據有滅失、當事人等因記憶模糊而有陳述瑕疵之虞;並解決「當事人雙方是否能配合調查,使調查結果能妥適評價該行為人之行為,徒增校內外之爭議,並有嚴重影響既有法秩序」之情形。爰有基於極為重要公益之必要,本部敬表贊同。
    2.惟本部為落實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應提出諸如關於溯及適用之對象及範圍明確之法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由立法委員在清楚此項法律修正適用係溯及立法之情形下,作成是否修正之立法決定,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為使溯及範圍得明確規範於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全部外聘之調查小組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建議文字酌修為「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避免司法實務再產生溯及範圍之疑義,謹請提案委員支持。
    (三)結語
    查教師法等學校人員任用法規,均已將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者列入消極資格,列入本法第27條之1規定後,公私立各級學校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是類人員,可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本法第30條於107年經立法者係有意使其回溯適用,俾使於舊法時代有必要調查小組全部外聘而作成調查報告,其後據以作成之行政處分不致因此遭撤銷,是此規定屬溯及適用而無疑。本部就各委員提出修法提案之用心,深表感佩;並期望透過修法,使我國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正義更臻完備。
    以上說明,敬祈 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二、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請召集委員林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以外人員,涉有第一項或第三項情形,於調查期間,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令其暫時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主席:第二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
    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下午3時00分3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出三讀決議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宣布截止登記。
    首先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15時1分)主席、各位委員、媒體朋友大家好。剛通過的「性平法」第三十條,是源自於教育現場以及司法實務上,對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在上次2018年修法以前,個案上到底能不能全部外聘的問題?當初因為可能是偏鄉小校人力不足的問題,也可能是避免師師相護,又有可能是希望調查小組更專業、公正,所以教育部函釋,曾擴張解釋為小組成員全數外聘是合法,但也造成司法實務上存有不同的見解,最後才有2018年的修法。
    然而可惜的是,那次修法被「最高行109年大字第5號裁定」認為,無法解釋出有溯及適用的效果,所以如果在2018年以前,有全部外聘的情形,依據調查小組的報告所作出的行政處分,就有可能遭到撤銷,並且再次重啟調查程序。
    而本次修法再次強化立法理由,以及回溯條款的高度正當公益性,比如說,如果不將回溯,將導致5年多前的舊案再次重啟調查,將產生當事人能否配合調查,或有無記憶模糊等證據問題,也有可能產生行為人要怎麼回復任用的爭議,除破壞法律的安定性外,更是擾亂的校園秩序。
    因此我們教文會辛苦討論一個多小時,也認為在回溯條文中,達到「大字第5號裁定」的意旨,在立法理由中特別說明,本次修法的重要公益性,希望紛爭可以被止息,也希望這些被害人不要再次二度傷害,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委員。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04100463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99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於110年5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由趙召集委員天麟擔任主席,就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及所屬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提出報告,另請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委員羅致政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包括本案修正時點及修正重點,內容略以:
    一、我國國防部參謀總長、承國防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掌理軍事訓練、人事管理、情報蒐研、軍事部署、建軍備戰及國防資源之分配及執行等軍隊指揮事項,為我國重要軍職棟樑,其責任重大且養成不易,如更迭替換過於頻繁,恐有礙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各項事宜之推動,不利我國建立堅實軍力。
    二、謹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六十四歲,又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參謀總長為上將編缺,故自該法一○二年施行後,經歷七任參謀總長,就任時平均年齡已逾六十二歲六個月,除前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因公殉職外,餘皆屆齡退伍,其任期最短僅五個月,平均在任期間約僅十四個月,實不利重大政務及軍事整備之延續,爰有適度放寬其服役年限之必要。
    三、依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及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由總統核定。蓋參謀總長職之任免,係屬總統之統帥權,為總統之國防權責,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六條增列第四項,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後延長之。另為維護國防體制之整全,因任參謀總長而延長之服役年齡,以一年為限。
    四、為避免影響現任參謀總長遂行職務及重要軍職人事體系運行,爰一併修正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明定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利總統人事任命之順利運作。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大院羅致政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係考量參謀總長屢受限服役年齡而更迭,在任時間過短不利重大政策推動延續,明定參謀總長之服役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修正通過後有利國防政策延續及整體建軍規劃發展,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接續請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就修正草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與說明。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有鑒我國參謀總長屢受限服役年限而更迭,在任時間過短不利重大政策推動延續,爰擬具修正參謀總長之服役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
    二、修正內容:
    (一)增訂第六條第四項: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二)修正第六十一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國防部意見:
    (一)委員提案修正第六條條文:
    1.本部敬表尊重,修正通過後,有利國防政策延續及整體建軍規劃發展。
    2.惟有關說明欄第四點「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文字,應修正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上將之任職……」以符合引用法源名稱。
    (二)委員提案修正第六十一條條文:本部敬表尊重。
    (三)本次修正草案並不影響其他法律執行,亦不新增經費支出,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支持,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條文及修正動議、第六十一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六條。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下:
    一、士官與除役年齡同。
    二、少尉、中尉十二年。
    三、上尉十七年。
    四、少校二十二年。
    五、中校二十六年。
    六、上校三十年。
    七、少將五十七歲。
    八、中將六十歲。
    九、上將六十四歲。
    前項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現役最大年齡,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次月一日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
    一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一項第九款服現役最大年齡之限制。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一條  (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第六十一條,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委員羅致政等提案第六十一條不予採納。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第六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本案復議案。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
    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下午3時11分2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民進黨黨團提出三讀決議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15時12分)謝謝主席、也謝謝本院所有的委員無異議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的修正。
    整個臺灣所面臨的國際處境、尤其是軍事的處境發生很大的變化,所以維持我們整個國軍高階將領人士的穩定及更重要的專業穩定扮演非常重要角色。今天通過這兩個條文修正草案的修訂,對於我們整個國家留住人才、完善整個國軍的人事制度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再一次感謝所有委員無異議的支持。
    參謀總長是我國軍力系統最重要的將領,對於整個國軍的軍事訓練、人事管理、情報蒐集、軍事部署、建軍備戰及國防資源的分配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是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規定,上將的最高服役年限是64歲;另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參謀總長是上將的編缺。所以在2013年參謀本部組織法通過之後,歷任的參謀總長總共經歷了7任,就任的時候平均年齡為62歲6個月,而這樣的平均年齡事實上使其擔任參謀總長的時間平均只有14個月,等於1年2個月的時間,更迭的替換過於頻繁,對於整個國防政策及建軍整備的推動是很大的阻礙。
    所以本席及很多委員共同提案,希望能夠將參謀總長的服役年限改為可以經過總統核定之後再延長一年,這樣對於整個經驗的傳承及維護整個國防體制的完整扮演非常正面的角色。當然,對於該項延長,我們要求最多只能延長一年的時間,我相信這樣的時間對於留住人才以及更重要的經驗傳遞會扮演非常正面的角色。
    再次感謝大家共同推動這項國防人事制度的改革,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年度至115年度)」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
    委員會(不含附件)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22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年度至115年度)」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98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外交及國防
    主席:請召集委員鍾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 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年度至115年度)(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一項。
    一、歲出預算部分:
    主席:宣讀第1款。
    第1款 國防部主管
    第1項 國防部所屬2,372億6,999萬7千元(分配數:111年度480億1,083萬3千元、112年度632億2,695萬8千元、113年度492億6,584萬6千元、114年度474億4,248萬4千元、115年度293億2,387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4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7、58、59、60、61、62、63、64、65、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213、245-1、245-2。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一)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有關「野戰防空系統計畫」項下「武器裝備產製及備料」編列88億5,253萬6千元,其中陸射劍二防空飛彈已符合原建案時規劃之作戰需求,發揮長短相輔、重層嚇阻整體防空戰力,為充分發揮靈活部署、機動防空能力,建請國防部應持恆精進各型防空武器飛彈發射車籌載及提升,強化整體戰力。
    提案人:陳以信  馬文君  廖婉汝
    (二)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有關「野戰防空系統計畫」編列88億5,253萬6千元,採購商用柴油載重車做為武器載台,平時,需定期添加尿素,可正常遂行作戰任務,建立應變作為之詳細規劃,惟建請國防部在兼顧戰備及環保法規前提下,建立充足尿素戰備安全存量,並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防空作戰能力不墜。
    提案人:陳以信  馬文君  廖婉汝
    (三)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有關「陸基防空系統計畫」編列預算347億5,026萬7千元,用以建置天弓三型飛彈防空飛彈系統,依據國防部提供之全壽期成本概算,天弓三型飛彈防空飛彈系統之全案獲得成本為842億2,167萬8千元,根據「陸基防空系統計畫」裝備全壽期管理規範,空軍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依後續服役操作環境與操作頻率,於購置飛彈時先行提出維運成本項目分析書面報告,並於期間持續監測武器系統能力及壽限,以確保武器全壽期最大效益。
    提案人:陳以信  馬文君  廖婉汝
    (四)「陸基防空系統計畫」為國軍重要防空武器,其商規柴油車需添加尿素,現中國大陸限制尿素出口,為了維持防空武器柴油車使用尿素穩定,爰要求國防部應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應處作為書面報告,以維防空武器車輛機動能量運作順遂。
    提案人:陳以信  馬文君  廖婉汝
    (五)根據「萬劍飛彈系統計畫」裝備全壽期管理規範,空軍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依後續服役操作環境與操作頻率,於購置飛彈時先行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維運成本項目分析書面報告,並於期間持續監測武器系統能力及壽限,以確保武器全壽期最大效益。
    提案人:陳以信  馬文君  廖婉汝
    (六)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總經費2,372億6,999萬7千元,自111至115年度,分5年度辦理,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數為690億元,至111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達到6兆6,277億元,我國目前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4.6萬元,勢必會往上提升。綜上,爰要求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提出1年以上公共債務償還規劃,並應依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擴大編列債務之還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馬文君  賴士葆
    (七)近4年我國決算審定雖有賸餘數,但近20餘年我國政府各年度財政仍以短絀居多。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資料,截至110年7月31日為止,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公共債務金額高達7兆1,760億元,且此數字並未計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8,400億元。110年度未列入舉債上限額度的舉債金額高達4,612億元,為近20年來最高;110年度舉債占歲出的比率為7.84%,則是自107年以來最高。如今再加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2,372億6,999萬7千元,國家財政負擔更加沉重,爰要求行政院應強化債務管理,逐年提高編列債務之償還數額,以期實現債務控管之成效。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陳以信
    (八)111年度中央政府除編列年度預算外,同時存在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預算、第1至第4次追加特別預算及本次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等4個特別預算,惟特別預算本屬特例,有其特殊性與嚴謹性,應務求審慎。但近年來屢屢以特別條例規避年度舉債額度限制,或放寬預算流用之執行,導致例外性及突發性之特別預算案成為經常性事項,而呈現常態化,嚴重扭曲年度預算原貌,更破壞國家財政紀律。爰此,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案時,應確實檢討編列特別預算之必要性及妥適性。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九)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查預算書對各採購案均是獨立建案,未逐案列明執行期程及分年經費,不利本案預算審議及後續監督。爰要求國防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按各計畫執行期程及分年經費之編審,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十)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查本案預算編列單位為國防部長邱國正,其中有1,800億餘元將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發包給國內民間廠商,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與國防部部長為同一人,顯示對本特別預算會有執行上可能造成審查及監督管控風險,都是聽命於一人。爰要求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本特別預算案由國防部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發包,當雙方首長都是一人時,研究分析可能造成預算執行風險問題、如何防弊監督審查管理及因應解決方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一)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發現多項相關海空戰力預算已編列年度預算分期執行數年,110年突然提出改列特別預算案,為免其他部會仿效進而扭曲年度預算原貌。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由年度預算轉編列特別預算案之專案執行,除有緊急重大災害或已宣布國防緊急應戰等因素,各部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之可行性提出研究分析,以維護預算原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二)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發現多項相關海空戰力預算已編列年度預算分期執行數年,110年突然提出改列特別預算案,為免其他部會仿效進而扭曲年度預算原貌。爰要求國防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由110年度總預算轉編列本次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之專案執行均需於年度內完成,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請保留延長,以避免同時在兩種不同預算系統作業,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三)國防部編列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2,372億6,999萬7千元,執行期程為111至115年度,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預算編列以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為原則,然發生特殊緊急事項等情事,訂有特別預算等彈性因應措施,惟近年來政府屢藉制定特別條例排除年度舉債額度限制,導致特別預算成為經常性辦理事項,111年度預計將同時存在4個特別預算,鑑於特別預算之提出有其特殊性與嚴謹性,爰要求行政院檢討近年來編列特別預算之原因,並務求審慎為之,於111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十四)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鑑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有依法辦理審計之權責,爰要求審計部依審計法第13條及同法第59條規定,隨時辦理稽察,並於每年行政院提出年度會計報告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十五)本次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有1,800億餘元將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發包給國內民間廠商。查,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以近期其他機關之採購情形來看,在政府採購法的框架下,仍有部分機件因採購契約未為規範,而有使用到中國廠商製造之零件,顯示既使在政府採購法強制規定下,仍然有疏漏的可能。而本次特別預算案編列之8項裝備,均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行研擬契約發包委外廠商,而既使在有政府採購法精神約束的契約下,但在如何防範中國廠商製造之產品偷渡,仍有產生我國自主研發裝備之機密數據外流之疑慮。綜上,爰要求國防部應就本次採購提出原則性規範,並就監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發包廠商執行情形之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國防自主順利進行。
    提案人:張其祿  馬文君  賴士葆
    (十六)本次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有編列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31億9,623萬元,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國防法第4條,戰時納入國軍防衛作戰體系平戰轉換作業,海巡艦艇(安平艦級)平時即加裝雄風射控及通信指管裝備,提升整體制海作戰能力。綜上,為使相關海巡艦艇之裝備及人員在戰時能夠有效及迅速配合戰略指示,爰要求國防部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擴大相關艦艇海巡人員之教育訓練,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馬文君  賴士葆
    (十七)有鑑於國防部規劃快速獲得國造自製各式精準飛彈及量產高效能艦艇,並有效提升海巡艦艇平戰轉換能力,以特別預算編列方式為之,而近期也因應兩岸情勢,向外國購買如戰機、戰車、自走砲及相關防禦武器等等,以提升我國軍事防衛能力。然而,大量裝備獲得後仍須由人員操作,但現行人員編制恐有不及裝備獲得量之疑慮,例如以F-16V來看,即有報導指出飛行員人數偏低的問題,恐使後續聯隊成立及建軍受影響。綜上,爰要求國防部應就對外購買及國防自製武器裝備之人力編制進行檢討及精進,以利後續各式裝備取得期程能與人力編制及訓練順利銜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馬文君  賴士葆
    (十八)有鑑於我國近期對美軍購大增,除了造成既有國防自主預算遭到排擠,而須以特別預算進行編列外。過去,審計部即曾糾正過國防部,因對外軍售案之決定權並非由我國單方面決議,因而發生過編列在一般公務預算項下的軍購預算往往無法於預算年度內執行,例如自96年起所編列採購之F-16C/D戰機與潛艦案預算,使預算繳回國庫,形成預算無效編列;另根據報載指出,此次岸置魚叉飛彈系統採購從原先我方規劃的32套被加碼至100套,以致110年發生海軍必須先向陸軍借支預算的窘況。爰請國防部檢討改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馬文君  賴士葆
    (十九)為因應敵情威脅與國防安全之迫切需要,快速提升防衛作戰可恃戰力,有效嚇阻敵軍進犯,有關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共編列經費2,372億6,999萬7千元,其中一項為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計畫,經費31億9,623萬4千元,其計畫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600噸安平級巡防艦,共12艘保留空間及系統管線供國軍雄二、雄三飛彈系統使用,平時執行勤務雖不裝載,但遇戰時狀況,可由海軍迅速換裝戰時武器系統,派員上艦執行飛彈戰備任務,強化防衛作戰時期海巡兵力運用。為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巡防艦艇確實具備平戰轉換能力,國防部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除應積極橫向聯繫外,就海巡艦艇之戰時武器裝備加裝與戰時指管通訊事宜,亦應有具體之兵力編組與運用規劃,有關人員訓練、後勤維保、戰時之動員及編組亦應充分準備。爰此,要求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定期提出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執行平戰轉換作戰任務訓練與操演成果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應於111年向國人具體展示海巡艦艇發揮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之作戰能力。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雖台海情勢嚴峻,海空戰力提升採購有其急迫與必要性,然國家預算有限,仍需撙節開支、將錢花在刀口上。經查,國防部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編列採購作業費中,如岸置反艦飛彈系統、野戰防空武器系統等案,「國內旅費」占「業務費」顯有過高。爰請國防部對上述「採購作業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進行詳細說明。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林昶佐
    (二十一)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旨在籌獲多項重要武器裝備,以加強我國防衛能力,其預算包括8大項目,10大計畫,預期達成3大效益,包括:1.快速提升戰力、建構防衛體系;2.落實國防自主、提升自製能量;3.擴大國內釋商,促進經濟效益。惟查,國防部於是項預算中,就提升自製能量,加強廠商投入,未擬定細部之具體績效指標;於資源釋商有關之廠商認證及評鑑作業,與擴大列管軍品之相關規範,其執行亦有精進及檢討之必要。爰此,國防部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應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釋商成效。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二)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旨在籌獲多項重要武器裝備,以加強我國防衛能力。其中岸置反艦飛彈系統計畫編列預算逾796億9,700萬元,占比達33.57%,採特別預算之方式籌獲顯其急迫及審慎。該計畫包括採購之機動發射車,是否援用既有規範,與陸基型天弓三防空飛彈、雄二反艦飛彈、陸射劍二防空飛彈、雷霆2000多管火箭等所使用之系統飛彈發射、指管、雷達之使用商規柴油車一致,抑或規劃改採軍規獨立懸吊底盤來作為機動發射車?政策尚不明確。爰此,國防部應於採購前詳實評估其使用效益與後勤保修,避免多重規格或不敷使用,並針對上述評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三)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用以籌獲多項先進武器,並達成強化我國防衛力量,落實國防自主,發展國防產業及促進國內經濟等多項目標。惟查,其八大預算計畫,除辦理武器裝備之產製、備料、整體後勤支援等費用外,另編列8,969萬3千元之「採購作業費」,用於人事、業務、通訊、一般事務費及旅費等項目,與年度經常性預算之使用或有重複編列之虞。爰此,國防部應就採購作業之辦理,依現行之常規訂定使用標準,並研議撙節開支之獎勵機制,以提升採購作業預算之效能。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四)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用以籌獲多項先進武器,並達成強化我國防衛力量,落實國防自主,發展國防產業及促進國內經濟等多項目標。惟查,該特別預算案之各項計畫,有關研發與採購工作均高度涉及國防安全,相關之承辦人員及廠商均應全力保密,避免國防機密外流,甚或遭受外流至敵對國家。爰此,國防部應強化保守軍事機密作為,並依規定落實人員及廠商安全考核工作,配合每年特別預算相關計畫之保密宣導作為、安全考核辦理情形及成果,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五)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用以籌獲多項先進武器,並達成強化我國防衛力量,落實國防自主,發展國防產業及促進國內經濟等多項目標。惟查,該特別預算案之編列並未針對上述目標之達成,以及對自主防衛及區域安全重要性之提升,提出相關之宣導計畫。爰此,國防部應彙整特別預算執行後之各項武器研發或採購計畫重點、計畫階段性成果,於所屬之網站建置專區呈現,並評估納入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之課程與教案內容之可行性,以落實全民國防教育。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六)為強化國防自主,本次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之採購,將全數針對國內廠商釋商,釋商比率達預算規模76%,有望帶動國內國防產業發展,惟過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國防部採購案上,有逾期交貨、退貨重交、減價收受等違約及履約瑕疵態樣,在109年度合計約有19.8%案件屬於履約瑕疵。為因應國際情勢變更,本採購案是否能如期如質履約尤為重要。爰此,請國防部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加強監督廠商履約品質,特別注意廠商自主研發之能力,避免由國外進口產品混充自製之情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廠商監督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七)國防部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總經費2,372億6,999萬7千元,其中約2,300億元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目前定位為研發單位,每年製造飛彈數量未達100顆,若承接本次特別採購案,1年產量目標將急速提升到年約500顆。然而從低速率初始生產(LRIP)階段,到全速量產(FRP)的規模,除需建立生產線外,尚有眾多的潛在挑戰需要克服。應效法國內公共工程、美國國防部軍工採購經驗,透過具研發、研造、量產經驗的第三方,系統性地協助及早找出潛在問題。從而降低製造風險,減少失敗及重複工作,順利達成專案各項目標,為國家預算把關。除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具大量生產經國號戰機經驗,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成員包含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初期工程師團隊,具從研發到製造經驗,對航太產業從研造、小批量生產轉型到大批量生產有充分的經驗。建請國防部評估:以國防部軍備局年度預算,聘請第三方獨立單位(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完善監造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林楚茵
    (二十八)本次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特別預算之採購,是因應中共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求,預判中共將改變對臺作戰模式,規模擴大為三棲登陸作戰,大幅壓縮我接戰因應時間,我亟需在短時間內建構相對性之武器準備。惟採購上並未說明採購項目是用於應對中共何項軍事行為。爰此,要求國防部於採購項目中,搭配中共相對應武器的情蒐報告,加以說明採購案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提案人:郭國文  高嘉瑜  鍾佳濱
    (二十九)為強化國防自主,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國防採購案釋商後,相關廠商資格須由公正第三方評鑑,符合資格才能參與投標,則藉由廠商資格評鑑明確化,而達到吸引資金、技術,係帶動產業發展之關鍵。查本次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特別預算之採購,將全數針對國內廠商釋商,釋商比例預算規模達1,830億元,有望帶動國內國防產業升級發展,為建立我國國防產業相關廠商資格評鑑明確化,爰請國防部依法制定採購辦法時,針對本次廠商評鑑建立完善制度,吸引企業投資,進而帶動產業質量並進升級發展,並於本採購辦法發布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高嘉瑜  鍾佳濱
    (三十)本次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特別預算之採購,結合國防自主政策,依聚焦國防自主、提升自研自製比例之施政方針,來帶動廠商投入國防產業供應鏈。為確保特別預算經費有確實扶植國造自製的廠商,為國防及經濟發展注入動能,請國防部於採購中要求廠商,外國進口零件占比不能超過整體的三成,以落實國防自主的精神。
    提案人:郭國文  高嘉瑜  鍾佳濱
    (三十一)國防部所採購之各式武器裝備(設施)價格不斐,應以適時發揮預期之國防戰備效能,維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重要依據,國防部暨其所屬各單位更當妥善運用每年度被賦與之鉅額國防預算,以不負民眾及各界之期待。然108、109年度仍有多案經審計部查報涉有績效不彰之情事。其中108年度經認為涉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知其上級長官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計有陸軍司令部暨所屬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下華興營區新建工程等7件,為108年度該類查報案件總件數34件所涉主管部會中最多者。109年度審計部續查報該類案件共32件,其中屬國防部主管者,計有海軍司令部特種作戰突擊艇暨硬殼充氣艇籌建案等6件,國家公帑為之耗損不輕。爰此,國防部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三十二)依108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所載,該部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在財務上涉有不法或重大違失、處分不當情事,經審計部通知各機關查明處理業經處分之案件計28件、受處分人員共計68人次,其中屬國防部主管者多達11件(占比39.29%)、33人次(占比48.53%),明顯高於其他主管部會。又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列該類案件計21件、受處分人員共計293人次,其中屬國防部主管者更達15件、284人次(占比分別為71.43%、96.93%),顯示國防部近年在執行各項施政計畫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方面有欠周妥。爰此,國防部應責成部內權責單位對所屬加強各項計畫預算執行之內部考核、相關職能教育與案例檢討,俾有效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三十三)110年11月30日,宜蘭南方澳龍德造船廠發生工安意外,2名工人疑似吸入氬氣後昏迷,並導致一死悲劇。龍德造船廠為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期建造廠商,據龍德造船廠稱高效能艦艇後續艦的建造時程是一個很重大的挑戰,顯見龍德造船廠若要如期如質完工交艦,勢必趕工,大幅提高工安意外風險,爰要求國防部積極督導龍德造船廠工程進度及廠區安全,應避免工安意外導致造艦進度延宕。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陳以信
    (三十四)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期已由龍德造船廠承攬,第二期將透過公開招標決定業務承攬公司。為免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二期可能因更換廠商而導致交艦期程延後,爰要求國防部預先規劃相關技術承接之具體辦法。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陳以信
    (三十五)依日前強行三讀通過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有關採限制性招標規定,使得未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得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相關限制,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已轉型為行政法人,內部發包程序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也不受新設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規範,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將有高達1,830億元於國內釋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要將這1,830億元預算轉包國內廠商生產,未來轉包時依循的規範為何,難以掌握,恐將無法避免鐽震案重現。為強化防弊機制,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項工程與採購釋商之結果,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範,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納入備查。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陳以信
    (三十六)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預算書內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二批之平均籌獲成本均較原編列於公務預算書內所列單艦成本提高,且第一批後續5艘艦工期較原定工期由27個月大幅壓縮建造工期縮短為17個月,合理性及允當性恐待釐清,在同時辦理多艘艦開工建造且壓縮工期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設備能量及人力是否足以配合,後續品質能否達成國防所需,恐不無疑慮。爰要求國防部應針對高效能艦艇工期規劃及相關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如實審查。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三十七)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內容包含岸置反艦飛彈系統計畫經費(第一及第二階段)797億元、海軍高效能艦艇計畫經費(第一及第二批)692億元、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計畫經費32億元、野戰防空系統計畫經費89億元、陸基防空系統計畫經費347億元、無人攻擊載具系統計畫經費120億元、萬劍飛彈系統計畫經費126億元、雄昇飛彈系統計畫經費170億元等10項。預算與計畫數量龐大,工期5年,是否能如期如質完工,並不增加預算、變更規劃,是國防一大議題,若完工亦是我國國防產業一重要里程碑。爰要求國防部應定期將計畫各項完成進度及困境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得以讓國會及國人瞭解我國國防自主計畫之執行進度。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三十八)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行政院屢藉特別條例之制定提出特別預算案,已使特別預算常態化。經查,蔡英文政府6年來編列4次特別預算,舉債超過2兆元,包含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109至115年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109至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至115年度),已經超過歷任政府的紀錄。即使面對當前敵情威脅及國防需求,戰力提升計畫仍應撙節非必要開支,即使欲進行國內釋商,提升國防產業發展,然國防不是商業,不應本末倒置成為國防生意。爰要求國防部應針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相關廠商以最嚴格之標準,甚至成立專責、專業單位負責監督、規劃計畫進程。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三十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針對相關採購契約延遲,並未有相關罰則,僅要求加強督導。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與其他廠商之採購契約,卻針對履約延遲訂立罰則、收受罰金成為收入。此行為難允適宜,亦無法提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計畫之效率。爰要求國防部就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所列軍事投資計畫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新(修)訂契約時,應研議納入履約延遲違約金計罰規定。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四十)此次海空戰力提升計畫雖以國防自主為主,然軍備之零件、設備部分仍無法完全國內生產,需對外採購。我國軍備深受國際環境影響,尤其近年美中貿易戰、國際疫情嚴峻,加上中共對我國打壓力道加大,可能影響我國軍備採購。爰要求國防部應提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其他廠商未來採購受國際原物料受阻時,相關備案與管道,避免影響國防需求及計畫期程。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四十一)特別條例雖然有特別、緊急與目的性,不受預算法、公共債務法之限制。然計畫為期5年、預算龐大,難道特別預算就應該忽略國會監督?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4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等規定。雖然國會常具有文件調閱制度及審查機制,然立法委員辦公室調閱文件時常遭國防部以事涉敏感或無相關資料等理由回絕國會之資料調閱。特別條例仍然應該回歸國會監督,由國防部定期做成進度書面報告,並應於每年上會期結束前至少1個月安排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考察,而非由立法院被動安排考察。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四十二)公務預算中可發現國防部為數不少計畫案發生執行期程延後之情事,包含劍龍級潛艦戰鬥系統提升案、F-16型機新式偵照莢艙等,還有被監察院介入調查的新一代飛彈巡防艦。更有媒體報導3名退役軍官任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採購案廠商主管職務,分別擔任不同採購案的專案經理,不僅涉及違反利益迴避,還關說、施壓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護航所有該廠商的相關採購案,軍方還有內部人員擔任內應配合護航。一般公務預算皆有計畫期程延後、缺乏利益迴避、施壓護航等相關問題,缺乏國會監督之特別預算更可能發生重大弊案、效率不彰,如何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爰要求國防部應該積極監督特別預算相關武器、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之品質與期程。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四十三)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具有特別、緊急與目的性,並因應敵情威脅、國防迫切需求之預算,亦是國家舉債充實國防所需經費,應專款專用、保持行政中立,不得用於睦鄰、公關、宣傳、廣告、選舉公投、政黨及政治活動等非戰時武器加裝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外之支出。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溫玉霞  陳以信
    (四十四)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主要為因應中共謀台日亟,我國必須於短期內充實武器裝備,於作戰初期阻滯敵戰力集結與火力打擊,確保台灣防衛戰力完整。顯見此次特別預算是因應敵情採購武器,應滿足速度、穩定性二大原則,但審計部曾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及制度提出諸多缺失,預算交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發包各項採購,能否顧及效率、品質有待商榷。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項採購、工程之執行規劃,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範,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納入備查。
    提案人:廖婉汝  曾銘宗  馬文君
    (四十五)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將購置多項武器系統,然而新型態戰爭,高科技武器仍免不了專業人員操控,國防部應就相關人力養成儘早慎謀規劃,對於高端人力的大量需求,國防部應就兵力規模再行精算。
    提案人:廖婉汝  曾銘宗  馬文君
    (四十六)國防部部長邱國正指出,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製上,各項裝備均可有效掌握系統構型、設計藍圖、用料需求、生產流程要件,可降低生產風險,並依產製過程,區分直接成本(含人事、材料、製造及工程費)及輔助生產作業,所需之必要間接成本。爰要求國防部於2個月內精算相關武器系統以特別預算方式籌獲,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機密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曾銘宗  馬文君
    (四十七)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規劃採購多項飛彈系統,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107年度起,陸續提出多項攸關飛彈產能擴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辦理期程均應於110年底完成,然揆部分計畫已無法依原訂期程完工,雖尚未完工廠房及設備,係針對112至113年度量產高峰需求,惟亦凸顯本特別預算案缺乏深思熟慮,草率編列,為免影響後續各式飛彈量產進度,國防部允宜督導其加速備便相關廠房及設備。
    提案人:廖婉汝  曾銘宗  馬文君
    (四十八)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全案中有1,800餘億元將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發包給民間參與,然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為科學研究單位,工程、教育訓練及維保非其所擅長,本次特別預算案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變為發包中心,恐造成其研發本務荒廢,為確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學研究之功能,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2個月內就未來5年研發計畫、進程及研發延遲之檢討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機密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陳以信
    (四十九)蔡政府任內編列多項特別預算,使得特別預算常態化,已破壞正常預算功能,由於特別預算規避公共債務法與預算法的限制,過度依賴將成為國家財政破口隱憂。蔡政府不循預算編列常態之舉,已於109年遭監察院示警,惟蔡政府不僅置之不理,甚至變本加厲。為穩定國家財政,避免政府藉由特別預算製造財政收支平衡之假象,在國家安全為提升前就先一步導致窮台惡果,爰要求國防部未來之國防採購優先以公務預算編列之。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陳以信
    (五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全數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投資70億元建廠,即將於111年度完成,完成後其人力需求及人工成本應可較過往降低。爰要求國防部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將各案年度人事成本成本支出之結果,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之規範,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納入備查。
    提案人:江啟臣  溫玉霞  廖婉汝
    (五十一)依據國防部提供資料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報告中表2海空戰力提升特別預算個案國內釋商額度概算統計表,對照表3裝備全壽期成本概算統計表,從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全案獲得成本的成長率,比照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國內釋商額度的成長率,可發現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確實能夠提高國內軍武製造市場的規模。從高效能艦艇第一批與第二批的相關數據對照中,也可以看出同樣的趨勢。但是依照國防部的政策規劃,本次特別預算案實施完成後,將足以構成階段性對中共武力犯台的必要威嚇力。換言之,在本計畫於115年實施完成後,預期將會有一段軍事投資需求的低潮期,此時剛剛具備初級規模的國內軍武製造商,會立即面臨營運壓力。故國防部應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執行同時,積極與國際軍武市場交換情資,推銷我國自主國防實績,以保護我國國防工業的永續經營。
    提案人:溫玉霞  廖婉汝  江啟臣
    (五十二)空軍萬劍彈是我國自行開發,針對中共機場跑道實施破壞的武器,目前由IDF經國號戰機負責攜行發射。由於兩岸開戰後,預期全島機場跑道及戰備道都會在第一時間內遭共軍破壞,恐無法即時修復,造成敵我雙方空軍戰力不對稱的局面,如有可能研發以直升機掛載發射萬劍彈的方式,俾不受無跑道可起飛的限制,於我國防衛作戰,實大有裨益。由於直升機的尺寸載荷都無法跟戰鬥機乃至轟炸機相比,所以目前主流軍用直升機以掛載輕型反艦飛彈或空對面飛彈為主,射程也在100公里以內。由直升機掛載發射萬劍彈是否可行,須請國防部先予評估。加上我國旋翼機多為美製軍用型,其改型需經美方同意,國防部恐需尋求非美製或非軍用款之機種,以免受限於他國政策,也須請國防部一併評估,並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廖婉汝  江啟臣
    (五十三)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所規劃籌獲8項10案武器裝備,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執行期程為111至115年度。該8項10案武器裝備分屬陸、海、空軍司令部等各軍種所需,國防部業將各案整體獲得規劃書分別函陳行政院審議,並有各自奉行政院核定函令文號,當屬獨立之軍事投資計畫,且各計畫辦理期程不一。例如:萬劍飛彈系統、無人攻擊載具系統及雄昇飛彈系統分別於113及114年度完成,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二批)及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第二階段)等案均於112年開始執行。惟國防部於特別預算案並未就各計畫逐案列明全部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金額,卻採混編各計畫分年度經費之編列方式,除與預算法繼續經費編製規定不符外,各分年度經費之組成內容不明確,而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後續監督。爰此,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就全部非機密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金額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十四)依預算法規定,歲出各項計畫應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規劃8項10案武器裝備,而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惟預算書所列10案軍事投資計畫均僅列示計畫總經費,對於武器裝備籌購品項、數量及分年項量等相關資訊均付之闕如。有鑑於野戰防空系統、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批)、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第一階段)及陸基防空系統4案,係原編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且尚在執行中之軍事投資計畫;而110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中,除陸基防空系統外,其餘3案計畫於預算書僅列示採購品項及數項。惟該等計畫改編特別預算後,籌購品項及數量等資訊反而付之闕如,而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時評估各案建置成本合理性,亦不利後續之監督。爰此,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就非機密之各案採購品項、功能及數量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十五)有關國防部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所列8項10案軍事投資計畫中,野戰防空系統、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批)、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第一階段)、陸基防空系統及無人攻擊載具系統等5案,均屬原即編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並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之跨年期投資計畫。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接眾多國防武器研發與產製,是否依約如期交貨,對國軍戰力之維持及整備有重大影響。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109及110年截至6月底,國軍各單位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約件數分別為143件及150件;而依又108及109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決算書資料,該院該2年度違約罰款收入分別為2億2,155萬1千元及2億5,366萬8千元,其中又多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採購案違約金罰款收入。爰此,國防部應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監督,並確保國軍能如期如質籌獲所需品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十六)有關國防部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規劃採購多項飛彈系統(包括:岸置反艦飛彈系統、野戰防空系統、陸基防空系統、萬劍飛彈系統及雄昇飛彈系統等)。國防部曾於110年10月6日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備詢時,確認該特別預算案所列計畫,將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107年度起,陸續提出多項攸關飛彈產能擴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然截至110年9月底各項計畫預算執行率僅為32.39%、54.27%及21.61%,執行率明顯欠佳。爰此,國防部應確實督導並落實執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十七)有關國防部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其中野戰防空系統計畫編列88億5,253萬6千元。惟依110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書顯示,陸軍司令部新型野戰防空武器系統計畫總經費143億2,169萬元,累計已編列預算54億6,915萬4千元,尚未編列預算88億5,253萬6千元,同野戰防空系統特別預算案之編列數相同。其計畫期程及整體獲得規劃書亦均未調整,顯示該計畫所需經費係由國防部單位預算移由特別預算編列,顯非妥適。爰此,國防部應說明移列特別預算之緣由及法律依據,並於1個月內完成並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十八)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其中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批及第二批之計畫經費分別為314億5,220萬8千元及378億1,818萬1千元。按海軍規劃籌獲高效能艦艇11艘,有關海軍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計畫係自106年度開始編列預算,原計畫總經費144億3,444萬7千元、數量為3艘,首艘塔江軍艦已於110年8月通過初期作戰測評,單艦成本約54億元。惟改列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後,第一批計畫籌獲艦艇數量由3艘提高為6艘,特別預算案編列314億5,220萬8千元,加計原已於公務預算編列之分年經費部分,合計高效能艦艇第一批6艘計畫總經費386億0,882萬7千元,平均單艦籌獲成本提高至64.34億餘元;高效能艦艇第二批5艘計畫經費378億1,818萬1千元,平均成本更提高至75.63億元。海軍高效能艦艇改編列特別預算後,第一批及第二批之平均單艦籌獲成本64.34億元及75.63億元,均較原公務預算所列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單艦平均成本54.67億元為高。爰此,國防部應說明單艦平均成本提高之原因及依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十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海軍規劃籌建高效能艦艇共計11艘,其中首艦塔江軍艦於108年5月開工,110年7月交艦,所需工程為27個月。編列特別預算後,第2艘至第6艘(海軍高效能艦艇計畫第一批)之建造工期將縮短為17個月,第7艘至第11艘(海軍高效能艦艇計畫第二批)建造工程則為25個月。第二批5艘艦之工期25個月雖約略同塔江軍艦之27個月,然第一批5艘艦之工期則壓縮至17個月,且在111年8月第6艘艦開工後,將同時有5艘艦處於建造階段,在同時辦理多艘艦開工建造且壓縮工期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受託廠商能否及時完成,應事先確定。爰此,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就高效能艦艇建造計畫,能否如期如質完成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六十)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查國防部長期未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未達成研發目標建立計罰機制,只有行政處分,不利專案執行進度掌控檢討。爰要求國防部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發包給國內民間廠商案,研議納入履約延遲違約金罰款管制,以確保專案計畫執行如期依約定條件完成,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十一)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主要目的為捍衛領海、領空與區域和平穩定的重大國防投資,為確保預算執行在刀口上。爰要求國防部研究分析兩岸軍力裝備優劣情勢、大陸可能發動對戰爭突襲方式、我方因應之道及美日相關對我協防協定方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十二)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發現多項相關海空戰力預算已編列年度預算分期執行數年,110年突然提出改列特別預算案,恐有扭曲年度預算原貌,不利國家財政紀律的維護。爰要求國防部針對海空戰力提升預算執行,研究上述預算案在年度預算與特別預算的差異效益逐案檢討分析,如何落實預算管理查考及財政紀律,及爾後有那些年度預算可以規避監督改列特別預算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十三)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發現多項相關海空戰力預算已編列年度預算分期執行數年,110年突然提出改列特別預算案,恐有扭曲年度預算原貌,不利國家財政紀律的維護,為瞭解各先進國家及亞洲鄰近國家是否有相同作法及更改目的。爰要求國防部針對各先進已開發國家、歐盟、G20及亞洲前10名軍力國家,曾經將執行中的年度預算更改為特別預算,並研究變更執行目的與分析對該國經濟國防效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十四)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主要目的為捍衛領海、領空與區域和平穩定的重大國防投資,為防制大陸近期軍機繞台、船艦侵擾不斷。爰要求國防部針對國防自主研發各式精準飛彈等8項10案武器裝備,研究分析部署金門及馬祖之可行性,以強化國防應戰能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十五)有鑑於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其中有1,800餘億元將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發包給國內民間廠商,然有意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為扶植國防工業自主與經濟發展。爰要求國防部對上述預算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執行部分,應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為原則,除符合政府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機敏之適用條件外,其餘需要採行限制性招標,應報請國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十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03年4月轉型行政法人,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後截至109年底止,辦理8萬8,127件採購案、金額2,714億餘元,其中採限制性方式計8萬4,589件(占95.99%)、金額2,214億餘元(占81.57%);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採購資訊公開作業,僅公告簡要之招標資訊及部分採購案之決標資訊,公開透明度不足,具高度採購風險,爰要求國防部督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謀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六十七)國防部每年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實施1至2次年度重要工作聯合輔訪作業,著重該院辦理採購作業執行情形、委製專案執行與管理等。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後截至109年底止,國防部所屬各單位為取得軍品設備,依規定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製造軍品241件、委製金額1,790億餘元,惟部分委製項目僅為一般內購物資採購,尚無涉及研發技術投入;又國防部歷年採購輔訪業務鮮少抽核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作業,且經審計部調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有分批採購、未落實拒絕往來機制,及緊急採購未依規定簽准等缺失,爰要求國防部查明妥處,並提升輔訪量能及強化採購作業面向之監督,以有效控管採購作業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六十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主要任務為國防科技研發,以滿足國軍建軍備戰需求,達成國防自主目標。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飛彈火箭研究所、材料暨光電研究所、電子系統研究所、系統發展中心及系統製造中心等6個功能單位,現有科技聘用人員或技術員,間有四成三至五成六不等員工,將於10年內屆退,且部分單位甚有二成科聘人員或三成以上之技術員將集中於5年內屆退,惟該院新進人員招募留任不易,且來自國立大學前3名學校(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者比率不高,留任比率亦有欠佳情事,核心從業人力恐有斷層之虞,爰要求國防部督促針對產業未來發展態勢,妥為規劃人才延攬及留用策略,以厚植該院研發能量及永續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六十九)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就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二批計畫,編列378億1,818萬1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高效能艦艇第一批計畫,平均單艦籌獲成本達64.34億餘元,高效能艦艇第二批5艘計畫經費378億1,818萬1千元,平均成本更提高至75.63億元,均較原公務預算所列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單艦平均成本54.67億元為高,另海軍規劃籌建高效能艦艇共計11艘,海軍高效能艦艇計畫第二批建造工程為25個月,雖約略同塔江軍艦之27個月,惟依國防部提供後續各艦開工、交艦年月及所需工期資料顯示,勢將有多艘同時興建並壓縮工期情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造船廠之設備能量及人力是否足以配合,恐不無疑慮,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就海軍高效能艦艇第一批計畫,編列314億5,220萬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海軍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計畫,累計至110年度已編列預算71億5,661萬9千元,改納列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後,第一批計畫籌獲艦艇數量由3艘提高為6艘,特別預算案編列314億5,220萬8千元,加計原已於公務預算編列之分年度經費部分,合計高效能艦艇第一批6艘計畫總經費386億0,882萬7千元,平均單艦籌獲成本提高至64.34億餘元,另海軍規劃籌建高效能艦艇共計11艘,第一批5艘艦之工期壓縮至17個月,且在111年8月第6艘艦開工後,將同時有5艘艦處於建造階段,在同時辦理多艘艦開工建造且壓縮工期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造船廠之設備能量及人力是否足以配合,恐不無疑慮,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一)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就野戰防空系統計畫,編列88億5,253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野戰防空系統於特別預算案所編列之計畫經費,與110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新型野戰防空武器系統計畫尚未編列之預算相同,並無藉特別預算額外挹注計畫經費之需求,且辦理期程及整體獲得規劃書亦均未調整,改由特別預算編列後續計畫經費之必要性有待釐清,國防部應說明該計畫移列特別預算之必要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二)國防部編列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2,372億6,999萬7千元,執行期程為111至115年度,國防部擬運用特別預算案採購飛彈系統、巡邏艦等,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飛彈增產廠房及設備無法如期於110年完工,其產量及產能恐為一大隱憂,爰要求國防部於111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及書面報告,俾強化國防自主量能。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三)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為充分達成特別預算政策目標,並發揮最大財政效益,爰要求國防部就受託辦理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具體之財務能力、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執行能力等資格評選標準,並於111年3月底前函送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俾利本計畫發揮實際效益及國家資源有效配置。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四)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為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及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爰要求國防部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第2項:「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相關辦法,並於111年3月底前函送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2,372億6,999萬7千元。為利特別預算發揮最大財政效益,爰要求國防部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提出之書面報告,應包含上一年度之預算執行進度、所達成之政策效益及次年支用規劃與其預期效益並送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俾具體檢視預算執行績效,發揮本計畫之實際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六)依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接眾多國防武器研發與產製,能否依約如期如質交貨,對國軍戰力之維持及整備具有重大影響,108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已建議國防部確實要求所屬單位於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訂契約中,增訂計罰違約金機制條款,惟109及110年截至6月底,國軍各單位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簽定之契約,均僅明訂行政處分罰則,未有納入違約金罰則規定之契約。考量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所列各項採購計畫,未來恐將全數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是否依約如期如質交貨,對海空戰力之提升至為關鍵,為加強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監督並確保國軍能如期如質籌獲所需品項,國防部應就特別預算案所列計畫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新(修)訂之契約,增訂計罰違約金機制條款,爰要求國防部研議相關條款納入契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十七)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採購岸置反艦飛彈系統、野戰防空系統、陸基防空系統、萬劍飛彈系統及雄昇飛彈系統等飛彈系統,共計編列1,528億1,865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107年度起,陸續提出多項攸關飛彈產能擴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辦理期程均應於110年底完成,然產能提升案、大型發動機能籌案及飛彈增產廠房及設備等3項計畫,截至110年9月底各項計畫預算執行率(均包含廠房及設備)為32.39%、54.27%及21.61%,顯見預算執行尚待檢討提升,且工程進度之控管亦待檢討加強。為免影響後續各式飛彈量產進度,國防部允宜督導其加速備便相關廠房及設備,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二項。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2,372億6,999萬7千元,依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舉借債務2,372億6,999萬7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
    作以下之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案均因尚待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
    作以下之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七委員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總報告及彙整報告。
    審查報告一、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24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經彙總整理完成(如附件),請提報院會討論,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43號及110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420號函。
    二、旨揭審查總報告草案業經第10屆第4會期本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四、本次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之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已審竣待製作審查報告)、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7委員會,俟其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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