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
-
主席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吳委員琪銘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趙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謝委員衣鳯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委員貴敏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李委員德維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委員蔣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予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二讀)
-
-
主席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無列數,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千元,改列為1千元。
第19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16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6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156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327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8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440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57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6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萬4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26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22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43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50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490萬元,照列。
第94項 法務部163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2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97項 廉政署2,322萬4千元,照列。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712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3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3萬1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6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38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8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7,364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2,183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1,187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億0,245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1,351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5,534萬8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2,663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0,211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778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6,628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3,782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9,077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4,126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36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127萬5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35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7,844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869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254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758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636萬1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29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調查局92萬5千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7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臺文館)「使用規費收入」項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預算數1萬元,係為臺文館特展室等場地使用收入,惟查該館109年規費收入決算審定數37萬2千餘元,較預算數增加36.56%,其中特展室場地外借使用規費收入計8萬餘元;另查民國107年3月9日公布施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以增加國庫收入,請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第12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15項 司法院126萬5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法院1,679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最高行政法院79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42萬6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18萬3千元,照列。
第2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4萬6千元,照列。
第21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法官學院10萬元,照列。
第2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787萬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8,280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065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172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580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2,210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0,977萬5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05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8,127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7,946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815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9,675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14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252萬1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505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56萬6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963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59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2,006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2,514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023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08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621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113萬1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22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120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53萬5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41萬7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24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5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83項 法務部169萬1千元,照列。
第84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5項 矯正署及所屬4萬7千元,照列。
第8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9千元,照列。
第87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2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萬2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調查局228萬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74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7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510萬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14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699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121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5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萬1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6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萬1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7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51萬7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2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2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7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9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817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89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63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5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0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6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2萬8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9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8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9萬5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9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3萬2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5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5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5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5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60萬4千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史館「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預算數38萬元,係為國史館以歷年平均銷售數量計算編列,查該館辦理出版品銷售,均已擴展多元管道行銷,尤應持續推廣史籍書刊銷售業務,以增加國庫收入,請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1萬2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臺文館)「雜項收入」項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預算數71萬2千元,係為臺文館辦理出售史籍書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及使用郵資機酬金等收入,查該館109年歲入決算審定數,雜項收入數計91萬2千元,而國史館辦理出版品銷售,均已擴展多元管道行銷,應配合推廣史籍書刊銷售業務,以增加收入,請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2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70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第24項 立法院72萬元,照列。
第25項 司法院160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66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1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1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萬1千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5萬3千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7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144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71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4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04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869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09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523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212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8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49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88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9萬1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80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02萬3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7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60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80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17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86萬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576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5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5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8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試院18萬8千元,照列。
第64項 考選部原列519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9萬6千元。
第65項 銓敘部原列3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3萬6千元。
第66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2萬3千元,照列。
第68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9項 監察院22萬6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63萬2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2項 廉政署21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億0,119萬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4萬6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32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0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3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5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608萬4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38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0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2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75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41萬7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3萬9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5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288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82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9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438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9萬6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2,383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68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53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3萬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4萬2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調查局85萬6千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10億0,47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0,478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2,052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江永昌 羅致政 吳斯懷 陳椒華 黃世杰 劉世芳 翁重鈞 費鴻泰 許智傑 何志偉
(二)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編列53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吳斯懷 陳雪生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三)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編列67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四)111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7目「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編列430萬5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五)查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第一局第四科掌理「關於外國元首、副元首訪華案簽辦事項」和「關於外國駐華大使人選同意案簽辦事項」,第11條規定,第三局第一科掌理「關於國賓訪華、總統與外國元首簽署聯合公報及大使呈遞國書典禮之辦理事項」,皆以「華」代稱我國。惟查於今日之語境,訪華多指外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我國。為免爭議,提高表達準確性,爰建請總統府檢討上開規定所用代稱之妥適性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許智傑
(六)國政規劃應聽取各方意見,避免有經濟、社會影響力的既得利益集團單方影響國家政策,與民間倡議團體定期會面、溝通非常必要。過去環境NGO與總統於世界地球日前後會面、當面溝通議題、請行政單位列管改善,即是正面的溝通方式。爰要求國政規劃與諮詢,請總統府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主動規劃與各領域、倡議之團體、專家定期會面、溝通。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許智傑
(七)政府政策規劃應有公益性、必要性、充分透明公開、回應各方利害關係人之疑慮,然而近年來重大政策爭議,時常源自行政單位不積極辦理行政聽證以釐清社會疑慮,徒增社會對立,如南鐵東移、中油三接……等議題。請總統府協請行政院督促各單位,政策規劃應積極考量辦理行政聽證,使國家重大政策可以廣納各界建言、更加周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許智傑
(八)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預算員額編列529人,107至110年度同樣編列529人,然而統計至110年8月實際進用人數僅454人,且107至109年度實際人數分別為469人、474人、460人,未足額進用人數比例皆超過10%;111年度預算員額未有增減,惟聘用人數調整增加4人,且107至110年聘用人員占總員工人數比例皆超過5%,在「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而進用聘用人員主要考量機關業務之特殊性、專業性及臨時性,經常性業務應回歸正式公務人員體制,總統府應評估員額總數及聘用人員比例,宜全盤考量總統府總預算員額需求,並檢討人力配置,及聘用人員增加之必要性。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許智傑
(九)少子化問題已成國安危機,為了解決少子化問題,總統蔡英文於競選連任時提出的「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見。根據行政院110年2月4日提出的規劃,分為「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就學費用再降低」3政策執行。
經查,內政部戶政司民國110年10月戶口統計速報表(詳表1)顯示110年1至10月人口均呈現負成長,且10個月來年增加率為-1.37%,應當加以重視。縱使成立少子化辦公室、祭出諸多政策,台灣少子化問題仍需執政單位極力改善。建請總統府針對檢討現行少子化政策,以及規劃如何策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表1 民國110年10月戶口統計速報表 單位人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查110年度總統府預算中所列預算員額為529人,與截至110年8月之實際員工人數454人有些差額。惟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案書表所列預算員額仍為529人,為撙節開支、核實配置,爰建請總統府允宜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十一)查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50萬7千元。惟各國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為確保考察人員之健康狀況,爰建請總統府允宜於派員出國考察、視察、訪問前,擬訂完善防疫相關計畫與配套措施。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十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導致歌手巴奈等原住民於總統府前露宿表達抗議,自2017年至今。除了過去引發抗爭的礦業、旅館等開發案,近年來隨著交通建設發達,也有許多鄰避設施如禽畜場等,移至東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這些鄰避設施,往往用各種方式,化零為整購置私有地作為開發,以規避公共監督。
然而這些開發案,不論是否位於私有地,依然引發原住民諮商同意權之衝突,地方政府甚至必須推動自治條例,希望可以化解爭議。顯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並無法解決開發案爭議,反而徒增國人對原住民轉型正義政策之質疑。請總統府督導相關單位,檢討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乙案,落實原住民轉型正義。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許智傑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550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59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鄭麗文 黃世杰 葉毓蘭 何志偉 -
連署人費鴻泰 許智傑
(二)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1,9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羅致政 吳斯懷 陳椒華 黃世杰 翁重鈞 費鴻泰 許智傑 何志偉
(三)國家安全會議設置諮詢委員係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惟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於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規範之。國家安全會議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規定諮詢委員之遴聘、聘期與待遇位階及相關權益,惟「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係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協請考試院及行政院等主管機關完成諮詢委員待遇法制化作業提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許智傑
(四)資安為國安,資訊戰已成新型態戰爭,如認知空間作戰、網路攻擊關鍵基礎設施、甚至如AI技術之deepfake等,皆對觸及傳統與非傳統安全議題,並實際影響我國國家安全。
查國家安全會議之諮詢研究業務中,委辦研究項目中,近年之主題為「全球變局」、「兩岸相關議題」、「經貿相關議題」及「新南向政策相關議題」,未見資安議題。資安委辦研究則編列於總統府預算,自109年起至111年,委辦內容皆為「ICT發展所衍生維安及應用相關議題,並研究及引進最新資訊科技就相關研究適時導入,以強化本府資安應用」,109年編列77萬2千元、110年編列77萬3千元、111年編列69萬6千元,近3年共計224萬1千元。
資訊戰之因應,不應僅僅以「行政化」應對,交付如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甚或未來將成立之數位發展部)或其他行政機關(如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應處,而需由國安層級嚴正以對。其中,107年7月,國家安全會議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戰略報告》,是我國首部資安戰略報告。有鑑於資訊戰日新月異,且影響國家甚鉅,爰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就deepfake等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提出因應報告,並於6個月內評估研擬新版《國家資通安全戰略報告》之可行性。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五)有鑑於近年來台海情勢險峻,兩岸關係凍結,對於國家當前處境,國安團隊包括:外交部部長「戰到底」、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準戰爭狀態」、國家安全局局長「一年內發生戰爭機率低」及「蔡總統任內不會發生戰爭」、國防部部長「一定奉陪到底」等口徑程度不一表述,對於外電報導亦有各自解讀現象,經常造成人民無端疑懼,無所適從,再經部分媒體渲染,恐影響我國外交與國防政策之推行,乃至影響民心士氣,對於當前國家所處情勢有必要向全體國人說明,爰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提出國家情勢書面報告,以正視聽。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六)查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單位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610萬元。惟各國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為確保考察人員之健康狀況,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允宜於派員出國考察、視察、訪問前,擬訂完善防疫相關計畫與配套措施。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七)查111年度國家安全會議單位預算案中,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71萬元,其中包含諮詢委員之薪給,惟有關諮詢委員之待遇僅依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及第5點規定,諮詢委員之薪酬,參照部長級之月俸、公費合計數額支給。為避免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官制官規之規定、落實法律保留原則,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允宜將諮詢委員之待遇以法律之位階訂之。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第3項 國史館原列2億0,142萬元,減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文物管理應用」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137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1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133萬8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黃世杰 許智傑 何志偉 江永昌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陳椒華
(二)111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編列2,974萬2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黃世杰 羅致政 許智傑 何志偉 江永昌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陳椒華
(三)查國史館業務包含辦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有鑑於器物類文物需耗費較大之典藏空間與維護經費,爰建請國史館允宜協調文化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探詢其所屬博物館機構承接是類文物典藏之意願,並定期檢視館藏文物之合宜性,適時辦理註銷程序,俾節約公帑與提升整體典藏空間之使用效益。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四)查111年度國史館單位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58萬5千元。惟各國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為確保考察人員之健康狀況,爰建請國史館允宜於派員出國考察、視察、訪問前,擬訂完善防疫相關計畫與配套措施。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五)111年度國史館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史料編纂」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50萬元,工作計畫內容為「架構李登輝總統資料庫系統及擴充蔣經國總統資料庫與歷任總統副總統資料庫網站」。
據111年度國史館單位預算總說明二、施政目標與重點開宗明義即提及:「……,為落實『開放政府』與『轉型正義』之施政目標,本館將賡續……,建置主題資料庫、……」該館作為國家最高史政機關,透過相關業務之推展,將國家發展之歷史完整呈現乃職責之所在。
國史館於推動歷任總統副總統資料庫之建置及後續擴充業務,在資料內容採集上,應留意客觀性與完整性,將涉及蔣、李兩位故總統生前與臺灣民主發展進程相關事蹟有系統地對外揭露,供各界考證研究及討論,以有助於釐清民主轉型期之相關史實,國人亦可從中認知民主得來不易,進而凝聚共識,珍惜現有民主政治發展成果,促使我國民主政治得以永續發展。
爰此,請國史館就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
連署人陳椒華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59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珍藏許多珍貴史料,亦致力於發行季刊、出版書籍,將臺灣文獻以出版品形式面世,讓大眾得以閱讀臺灣歷史文化刊物。電子書為目前重要的閱讀取徑,惟該館網站設置之「電子書」專區,並未將電子出版品全數列出。應加強現有電子書之陳設,以利讀者查詢。 -
提案人黃世杰 何志偉 -
連署人許智傑
(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之一般事務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辦公廳舍環境及園區委外清潔整理維護、保全勤務、志工管理、機關檔案整理掃描等工作所需非屬物品之各專項費用。惟111年度該項目委外後,預算較110年提高99%,恐有浮編之虞,請檢討改善。 -
提案人黃世杰 何志偉 -
連署人許智傑
(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珍藏許多珍貴史料,亦致力於發行季刊、出版書籍,將臺灣文獻以出版品形式面世,讓大眾得以閱讀臺灣歷史文化刊物。為因應閱讀形式及環保趨勢,應積極推廣出版品數位化、取得電子書版權。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於111年度預算案「文獻業務」項下「民俗文物管理應用」編列「業務費」597萬6千元,請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世杰 何志偉 -
連署人許智傑
(四)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1年度預算於「文獻業務」項下「文獻管理應用」編列1,292萬4千元,工作計畫內容涵蓋「檔案數位典藏及資料庫維護」,惟該館近年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進展相對有限,部分資料庫之使用人次亦有下滑情形,舉其要者說明如次:
1.據臺灣文獻館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有關「107年至110年7月底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經費運用情形」,可見近3年預算執行率顯著下降,據臺灣文獻館表示,主要係受託廠商技術提升,實際經費支出金額較預期低所致,臺灣文獻館實應核實編列預算。
臺灣文獻館107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經費運用情形 -
單位新臺幣千元;%
2.有關臺灣文獻館近年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之成效方面,依據該館提供統計資料,截至110年7月底,入藏登錄累計檔案卷數計42萬9,107卷,均已完成整編,其中已完成數位掃描者計4萬9,878卷,占比11.62%,僅略高於一成,比率相對有限。
3.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管理之各資料庫系統使用情形方面,依據該館提供107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之統計資料顯示,其中臺灣議會總庫系統、臺灣民俗文物辭典系統,近年使用人次均有減少情形,應檢討資料庫運用之推廣作法,落實機關之設置宗旨。
臺灣文獻館107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管理之各資料庫系統使用情形 -
單位人次 -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
連署人陳椒華
(五)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第2條第6款規定,該館掌理事項包括文獻史料數位化、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等事項,又依該組織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第10條規定,該館設有整理組,負責事項之一即文獻檔案數位典藏、資料庫系統維護、開放應用、諮詢閱覽及借調等事項。
有關臺灣文獻館近年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之成效方面,依據該館提供統計資料,截至110年7月底,入藏登錄累計檔案卷數計42萬9,107卷,均已完成整編,其中已完成數位掃描者計4萬9,878卷,占比11.62%,僅略高於一成,比率相對有限。而在臺灣文獻館管理之各資料庫系統使用情形方面,依據該館提供107至110年(截至7月底)度之統計資料顯示,其中臺灣議會總庫系統、臺灣民俗文物辭典系統,近年使用人次均有減少情形,前者使用人次自108年度之2萬1,220人次減至109年度之1萬6,457人次,110年度截至7月底為1萬3,842人次;後者則自107年度之5,883人次下滑至109年度之4,424人次,110年度截至7月底則僅達2,460人次。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加速文獻檔案之數位化作業,適時檢討資料庫運用之推廣作法,落實機關之設置宗旨。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六)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近年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業務,截至110年7月,入藏登錄累計檔案卷數計42萬9,107卷,其中已完成數位掃描者計4萬9,878卷。有鑑於臺灣文獻館部分典藏文獻檔案年代久遠,為避免檔案資料毀損,爰建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允宜加速文獻檔案之數位化作業。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9,052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業務費」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9,048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行政資訊工作」556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人事行政資訊業務,並依業務需要推動各項資訊化作業等。「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兩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致資安破口,人事行政總處掌管國家公務人員之所有相關人事聯絡資料,惟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人事行政總處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翁重鈞 -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1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編列「智慧創新人事服務」7,700萬元,主要係進行人事業務全面資訊化及輔助人事決策等。「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2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致資安破口,人事行政總處預計建置公務人員線上身分認證服務、新人事服務入口網及公務人員服務系統,並開發行動化服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新系統之建置如何強化服務量能、行動裝置驗證功能等,以確保資訊系統之穩定性與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770萬元,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葉毓蘭 陳椒華 鄭麗文 吳斯懷 許智傑 劉世芳 翁重鈞
(二)111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71萬6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許智傑 黃世杰 羅致政 吳斯懷 劉世芳 何志偉 江永昌 翁重鈞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三)111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8目「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編列18億8,974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許智傑 羅致政 吳斯懷 江永昌 黃世杰 翁重鈞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四)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3億2,168萬4千元;查該總處編制員額計281員,預算員額計291員,差異情形應予說明,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員額差異分析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翁重鈞
(五)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1年度預算中為辦公大樓廁所整修工程較上年度預算增列97萬元。為符合性別主流化並考量性別間之差異,人事行政總處於辦公大樓廁所整修工程中允宜考量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以收性別平等之實效。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辦公大樓廁所整修工程中如何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提出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六)為落實政府無紙化及節能減碳政策,前兩年均有委員提案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及行政院正副首長名冊」電子化,並建立線上查詢系統,以利委員快速查詢及減少不必要之開支,紙本名冊1年編印2次,無法即時反映主管人員的變動,紙本亦不便於查閱,造成使用頻率低且常被束之高閣,雖因委員提案後建置查詢系統,然相關推廣不到位致使用人數甚少,目前立法委員僅有1位申請,而助理也僅7位申請,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持續推廣「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及行政院正副首長名冊」查詢系統,並以PDF檔製作。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
連署人許智傑
(七)據考選部統計,近10年工程類科公務人員高普考以及地方特考之錄取不足額呈現居高不下的趨勢,就建築工程來說,高考從103至109年每年不足額錄取平均約有56位左右,地方特考三等每年平均為20位;特別是近年來建築工程需求人數持續有大量用人缺額,然每年大概約有600多人報考,但到考率卻只有一半,最後僅有少數錄取,此一現象顯見政府雖有心進用工程技術人才,但卻出現找不到人才的困境,以現今公務員仍有熱度的穩定職業而言,上述工程職缺顯然不被民眾期待看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應針對類科不足額提出相應解決辦法,例如增加誘因,增設彈性任務編組等。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考選部針對上述公務人員類科不足額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世杰 許智傑 羅致政
(八)蔡英文總統於107年6月15日(即警察節)宣示警察之照顧應比照國軍,內政部為落實總統宣示,訂定「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方案」。惟查該方案,仍非完全比照國軍,導致蔡總統之承諾落空。例如現職國軍有非全民健保給付項目減免上,超過健保合理天數之醫療費用的給付;但對於前揭方案所適用的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等人員,上述項目就未有給付。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內政部研議上揭醫療方案比照國軍事宜,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編列110年度預算8,038萬2千元,截至7月底止累計分配預算為2,367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為1,132萬5千元,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為47.83%,除辦理相關座談會受疫情影響而未辦外,其中「採購資安及儲存等軟硬體設備」及「人事服務流程簡化再造系統」之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3.31%及56.10%,均未如預期。爰此,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智慧創新人事服務」編列7,700萬元,應提出預算執行控管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吳斯懷 葉毓蘭
(十)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預算中編列85萬元用於汰換公務小客車時添購新車使用。經查,本項預算乃用於111年7月購置油電混合動力車。
有鑑於2050淨零碳排為政府宣示之重要施政目標,中央各機關有義務以此為目標努力,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以新式電動汽車汰換現有公務小客車之期程規劃完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十一)數位化已是世界趨勢,以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多透過實體課程辦理訓練,11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務人員訓練研習進修有些改以線上方式舉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如何善用「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線上培訓課程,精進公務人力之專業知能、公務英文、數位概念等核心能力,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翁重鈞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二)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推動公部門提供員工托育服務,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有51個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惟公教員工對於子女托育設施需求仍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依「推動各機關落實辦理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落實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同時積極追蹤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評估作業之辦理進度,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翁重鈞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三)政府宣布實施派遣歸零計畫後,表面上看起來派遣員工數量減少,實際是卻多轉為勞務承攬關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如何落實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並定期檢討非典型勞工與常任人員工作類型之區別,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翁重鈞 葉毓蘭 吳斯懷
(十四)近年公務人員薪資結構失去競爭力,政府越來越難招到優秀新人,現有優秀人才也陸續流失。如最近公部門出現許多過去難以想像的低級錯誤,如教育部弄丟高中生上傳學習歷程檔案的資料、台電員工移動椅子就誤觸開關導致大停電,都是政府效能流失的警訊。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不能憑高層喜惡,而需要建立合理的機制與規範,建立制度既可顧及社會觀瞻,也可讓公務人員安心工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如何建立制度化之軍公教人員調薪機制,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翁重鈞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五)數位治理為國家未來的發展趨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辦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涉及資安層面甚廣,為確保資訊安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建置資通安全推動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如何善用資料分析以做為決策基礎,並適度開放資料共享,以提升人事行政總處之數位轉型及數位治理品質,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翁重鈞 葉毓蘭 吳斯懷
(十六)社會數件精障患者傷人事件引起大眾關注,亦突顯精神障礙觸法者在脫離刑事司法程序之後,在復歸社會過程中,未有完整機制協助當事人重新適應社會,以至於一旦脫離司法程序之後,出現社會安全網破口,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法務部參照日本復歸社會調整官制度,研擬適合我國之精神障礙觸法者社會復歸體系,協助精神障礙觸法者能順利復歸社會。 -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七)近期考試院公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提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草案,許多朝野立委也十分關注相關的議題,目前考試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已一讀通過。然而,相關的主管機關卻沒有提出相關的人力、工時、業務的評估計畫,導致基層人員無從得知修法之後主管機關規劃的工時是否能夠符合釋字785所描述的健康權的意旨。
該案討論已久,且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於108年要求3年內檢討修正,如此重大的改革只剩1年可以討論,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人力評估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充分討論後,再與各部會協商。對於輪班公務人員的工時是否能夠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所描述的健康權的意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費鴻泰 翁重鈞
(十八)近年全國公務人員數量已從105年之34萬7,572人增加至109年之36萬6,494人,考量政府人力逐年增加,加以組改後仍有部會待成立,人事恐進一步膨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政府人事合理配置,包含公務人員數量是否應減少等,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與說明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全國公務人員人數統計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江永昌
(十九)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經費2億5,774萬5千元,係為配合「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並自110年7月1日起全權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是項業務。為能如實達成該項政策美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督導臺灣銀行辦理各項作業、適時滾動檢討執行成效並將相關規劃、說明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江永昌
(二十)鑑於地方政府動保人力有限,為了落實動物保護法精神,杜絕不肖業者與虐待動物事件,民間團體訴求多年,希望可參考部分國家,設立動保警察,也獲得總統承諾進行研議。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內政部,以減少目前警察業務壓力為前提,研議增設動保警察。 -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二十一)2020年以來,因武漢肺炎國際疫情嚴峻,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各項計畫的精進,原定之出國考察均已暫停,而推動相關業務運作之精進並非僅有考察一途,利用跨國視訊會議,線上交流的方式亦能達到向國外學習先進經驗的目的,以僑務委員會在疫情期間推動僑務工作為例,僑委會將許多需出國舉辦的課程、會議以線上交流、線上營隊的方式持續推動僑務工作,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囿於自身框架,對於積極向國外學習之主動性略顯不足,不論是「人事行政綜合規劃」、「合理配置組設人力」、「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給與福利制度規劃」、「人事資訊發展規劃」、「智慧創新人事服務」等工作上均無前瞻性、突破性的發展,警消人力依然緊缺、政府部門間公文作業依舊耗時,除了多與國際建立多元交流管道外,更應跟產業界學習智慧管理與考核的輔助模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確實精簡人力,將更多員額投入在更需要的部會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如何與國際及產業界建立多元交流管道,以利提升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
連署人許智傑
(二十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建置公部門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以「公部門學習資源整合,強化數位培訓新趨勢應用,建構學習資源開放與加值之共享環境」為願景,達成公部門數位學習「單一入口、多元學習、完整記錄、加值運用」之目標,期能透過該平臺做為公部門推動數位學習之最佳選擇,並建構公務人員及民眾全方位之數位學習管道,帶動公務人員有方向及有效率的數位學習與培訓。然有關「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分類與搜尋方式有待加強,以減少公務人員及外界人士學習使用之障礙,又,學習平臺中超過10年以上的課程,應該重新檢視其新穎性、實用性,並考量是否下架或重新製作,另,網站的系統穩定度更要加強,尤其是下班時段或假日,使利用公餘時間學習的公務員或民眾都能順利使用,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作為。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
連署人許智傑
(二十三)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包括公部門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績優獎勵金28萬元及製作獎盃獎牌等相關費用4萬7千元。
截至110年8月底止,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共計51家,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5.09%,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6.21%及34.60%,顯見托育服務需求仍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依據修正後少子女化計畫,持續調查各機關之托育需求並追蹤辦理設置托育設施評估作業進度;另積極透過績優獎勵措施,鼓勵更多機關衡酌場地資源之適宜性,綜合評估合適之托育設施設置方式,促使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葉毓蘭
(二十四)查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智慧創新人事服務」分支計畫編列7,700萬元,該業務屬「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總經費5億1,670萬元(分由人事行政總處編列4億6,608萬8千元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編列5,061萬2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度,110年度已編列8,892萬9千元(人事總行政處編列8,038萬2千元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編列854萬7千元),111年度續編8,500萬元(人事行政總處編列7,700萬元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編列800萬元)。
然人事行政總處於該計畫110年度預算編列8,038萬2千元,截至7月底止累計分配預算為2,367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為1,132萬5千元,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為47.83%,除辦理相關座談會受疫情影響而未辦外,其中「採購資安及儲存等軟硬體設備」及「人事服務流程簡化再造系統」之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3.31%及56.10%,均未如規劃期程。據該總處說明,主要係因網路安全防護、備份機制等軟硬體設備案及人事系統功能優化專案未能如期完成驗收付款所致。
為強化相關資訊安全管理機制,以確保資訊傳輸及運用之安全並簡化各機關向人事行政總處申辦公務人員身分認證服務流程,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執行相關計畫。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葉毓蘭
(二十五)自105年起,每年有超過1,500名公務員離職,統計出有幾個原因,包括個人因素、工作因素、訓練發展、管理因素、待遇福利等;其中,前3名分別是個人因素、工作因素、管理因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行政院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單位,允宜就「公部門留才」、「攬才」、「育才」三面向研究。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部門留才、攬才、育才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葉毓蘭
(二十六)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度智慧創新人事服務計畫預算編列8,038萬2千元,截至110年7月底,累計分配預算為2,367萬8千元,惟累計實際執行數僅1,132萬5千元,未執行率達52.17%,計畫進度明顯延宕。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管理該計畫執行進度。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葉毓蘭
(二十七)經查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單位預算案中表示,108年度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範圍預算員額較105年度精簡5,178人,精簡率3.3%,超過原定精簡目標值,有效管理中央政府總員額。惟111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較110年度增加682人,有違員額精簡目標,為落實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零成長目標,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控管員額規模。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葉毓蘭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4,434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1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人力資源研究發展」編列3,487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許智傑 羅致政
(二)111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人力資源研究發展」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6萬9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許智傑
(三)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1億3,060萬2千元;查該院編制員額計91員,預算員額計114員,差異情形應予說明,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提出「員額差異分析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翁重鈞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111年度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中高階主管管理核心能力、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人事人員訓練、部會業務職能訓練及其他各類研習班時得聘請講座教師及學員膳宿等,而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經費417萬7千元。
有鑑於Covid-19疫情後線上教學之規模與使用人數均大幅上升,為強化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數位化之能力,並加強線上教學之成效與參與培訓之公務人員數量,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數位研習課程之發展撰成報告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五)111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預算中編列85萬元用於汰換燃油公務小客車時添購新車使用。經查,本項預算乃用於111年8月購置1輛油電混合動力車。
有鑑於2050淨零碳排為政府宣示之重要施政目標,中央各機關有義務以此為目標努力,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以新式電動汽車汰換現有公務小客車之期程規劃完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列6,654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10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39萬7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還原歷史真相業務」編列530萬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威權象徵處理業務」編列402萬5千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編列367萬3千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重建社會信任業務」編列1,708萬2千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6,65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吳斯懷 何志偉 翁重鈞 葉毓蘭 -
連署人劉世芳
(二)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615萬6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陳椒華 吳斯懷 費鴻泰 -
連署人黃世杰
(三)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3,008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許智傑 吳斯懷 葉毓蘭 鄭麗文 黃世杰 何志偉 羅致政 陳椒華 江永昌 翁重鈞 費鴻泰 劉世芳
(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年度工作目標之一為,還原歷史真相,釐清壓迫體制運作與責任,辦理案件調查、檔案研究。威權體制對於我國原住民族經濟、社會、政治上有諸多壓迫,促轉會也針對蘭嶼、鄒族進行調查。鑑於礦業為原住民傳統領域自然資源經濟掠奪之重大議題,近年來礦業法修法亦是社會關注對象,促轉會應協助釐清過去黨國體制下,特許礦業對原住民社會之社會與經濟影響。爰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合作,針對威權時期礦業對原住民權益侵害進行研究。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對於不義遺址保存機制貢獻良多,然而與轉型正義有關之文化資產仍時常出現破壞存廢危機,如湯德章故居並未列入古蹟與歷史建築,若非民間積極保護,恐難以保存。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據過去之相關會議結論,於111年度,針對具有轉型正義紀念價值之建物,訂定系統性保護措施或是政策指南。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六)過去威權時代,政府大量以威權領袖名號作為行政區域、街道、公共設施名稱,去除威權時代象徵為台灣轉型正義必行經之路。雖然行政區域、街道、公共設施更改名稱,除了去除威權象徵之外,也能彰顯地方特色,凝聚在地認同感。但改名事務,牽涉到預算與多年的生活習慣,需要在地民眾有所共識與支持,才得以順利推動。
肯定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轉型舉辦論壇凝聚社會共識,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中正紀念堂轉型之外,積極協力各地公民團體,凝聚共識,甚至訂定獎補助措施,讓社會各界可以參與,促進在地公民團體,推動各地威權象徵之行政區域、街道、公共設施名稱。 -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
連署人劉世芳
(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0年8月4日召開第8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政黨持有政治檔案審定結果,審定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文件系列檔案1批(共計3,177筆)為政治檔案。8月5日促轉會已將處分書寄出,國民黨於110年9月30日前,應將檔案原件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惟國民黨對此仍未有正面回應。
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就臺灣省黨部文件系列檔案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事,會同相關部會研議可行方案,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8年5月29日啟動「監控類檔案開放閱覽之當事人意見調查計畫」,全案已於110年9月30日執行完畢,共計有163份申請閱覽計畫,78人到會閱覽。
有鑑於白色恐怖、威權政治時代遺緒仍對我國民主發展多有桎梏,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針對公布特定威權受害者監控行為之決策者與監督者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九)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條例施行2年內完成其任務,但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延長1年。轉型正義對於我國民主深化是至為重要之議題,然而此議題牽涉之廣、所需研究之深,顯然並非2年內足以完成;不論是從過往政治檔案中爬梳威權政治圖像,或是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等促轉會核心任務,皆應有長期、穩定的機關進行作業,導致促轉會的延長變成了常態。
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針對轉型正義工作的常態化,與機關未來如何轉型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十)自110年5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楊前主任委員、林前專任委員、許前兼任委員等人請辭後,除主任委員職務由葉副主任委員代理外,其餘職位仍懸缺至今。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促轉會置委員九人。」及第6項:「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為健全組織運作,落實合議制機關之程序公正,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積極向行政院院長報請依出缺名額提名委員,並指定主任委員。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陳椒華
(十一)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期將至,惟促轉會為任務型機關,應恪守組織成立之目的乃在建立我國轉型正義相關制度,故一再延長促轉會任期,恐不利於我國轉型正義之推動與落實。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儘速擬定不義遺址維護管理專法、加害者識別與處置等轉型正義相關制度、法規,供各行政機關得以依循相關規定,落實轉型正義業務的推動與執行,並在完成上述任務後解散促轉會。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陳椒華
(十二)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10月公布「威權象徵最新處置進度」,截至110年3月,仍有多達73.13%的威權象徵未同意處置,其中又以國防部195個(75%)、教育部143個(90.51%)占最大宗。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積極與國防部、教育部等處置進度緩慢之部會協商,並將威權象徵的處置作業移轉至各相關機關,並透過多元方式推動執行。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陳椒華
(十三)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資料,當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移轉為國有及追徵等行政處分之數額總計達783億餘元,另有土地12萬餘平方公尺,截至110年7月底,已收歸國有之數額僅達7,589萬餘元、不動產35筆(註:約2萬餘平方公尺),分別約占黨產會已作成行政處分所涉數額之0.1%、不動產面積之16.7%,比率有限,另前揭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加以規劃中之其他基金來源除公務預算撥補外,包括黨產會與相關政黨及人民團體經協商程序或行政契約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等多具高度不確定性,為確保基金來源之穩定性、籌措適當經費以支應後續推動計畫之所需,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時,允宜納入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及其他替代財源之規劃辦法。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陳椒華
(十四)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公布,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照顧支持試辦計畫據點全國僅有4處,分別位於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
根據促轉會之計畫目標,有關政治暴力創傷療癒應朝社區化辦理之方向。為利於政治受難者家庭進行政治創傷、療癒等照顧活動,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相關工作規劃中擴大支持據點的設置縣市,並提升縣市中支持據點的密度,落實社區化及對政治受難家庭的照顧。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陳椒華
(十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擬於111年中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其主要財源來自於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惟111年度基金來源仍悉數以公務預算撥補。有鑑於促轉會任期將於111年5月結束,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時,訂定各行政機關就處理轉型正義相關事項編列促轉基金之詳細規定與辦法。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陳椒華
(十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於2018年5月31日,在促轉會成立後其任務原定應該在2020年告終,但由於資料過於龐雜,再加上促轉會運作初期整合行政機關困難,進而導致任務延宕,也因此促轉會在2020年3月及2021年5月依法延長2次1年的任期。
但目前促轉會之任務皆尚未終了,按目前之法規促轉會得報請行政院院長延長之,但每次延長1年之任期,因任期與年度預算編列不一致,不論在預算編列上及任務組織及推廣上都不利轉型正義任務發展,針對促轉會任務規劃期程,未來促轉會是否維持原任務型機關的角色,或是機關轉型並修訂相關組織法,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許智傑
(十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2020年3月及2021年5月依法延長2次1年的任期,然目前促轉會之任務尚未終了,按目前之法規促轉會得報請行政院延長,但每次僅延長1年之任期,因任期與年度預算編列不一致,不論在預算編列上及任務組織及推廣上都不利轉型正義任務發展,對於促轉會延長運作預算均以第二預備金支應,立法院僅能事後檢視之,無法依預算程序進行事前審查,促轉會應提出適當之方式使立法院通盤瞭解促轉會之未來運作及預算規劃,若111年度行政院再次同意延長任期,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行政院核定延長任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未來促轉會預算做適當之審查監督。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許智傑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4億5,0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立法院111年度立法院公務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各單位零星設備購置費」原編列6,836千元,違反零基預算之精神,用途不明,爰凍結6,836千元,俟立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立法院與特定團體合作之Instagram,雖然以「legislative.yuan」為帳號,但以立法院官方帳號為名義,內容卻具特定政治色彩,未能表達立法院多元意見,亦恐有誤導民眾之疑慮,而立法院雖表示沒有編列社群宣傳費用,一切內容是立法院自行管理,但也表示內容可能由第三方團體提供,或由立法院提供主要內容由第三方潤飾,最後由立法院人員編輯至社群平台上,部分內容、圖表僅是以「按件計酬方式」委外,因而不須揭露於預算書上,此作法恐有違預算法第62條之1之精神。爰請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原編列1,869千元,凍結50萬0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立法院社群媒體運作」提出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三)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於「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裡「致贈外賓相片、相冊、首長探視天然災害區域及委員選區或公益活動等經費」其中「首長探視天然災害區域及委員選區經費」經費與國會業務之關聯性之合理性尚待釐清,原編列7,200千元,全數凍結,俟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四)預算審議為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重要工具,避免行政機關濫權,也讓政府預算能發揮最大效用。預算中心為立法院重要幕僚單位,長期監督政府執政,協助委員發現行政單位預算編列之缺失,但現卻發現部分預算報告內容僅是說明預算編列緣由,未能發揮監督效果。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立法諮詢業務」項下「預算諮詢業務」中「業務費」爰編列65萬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五)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文書印刷」預算數1,314萬2千元,係為辦理立法院公報、公報初稿及各項議事文件等印刷事項,惟查近6年「文書印刷」經費之預算執行情形,部分年度之預算執行率仍低於8成,對於落實文書印刷無紙化,致力推動議事文件電子化作業,達成紙張減量之目標,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有其重大意義,相對於相關預算即有精進空間,爰提案本期「文書印刷」預算數刪減新臺幣100萬元,以撙節預算。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議政博物館109年度參觀人次明顯減少外,且111年度預估到館參觀人次將不樂觀。立法院在辦理議政博物館展示空間改善之外,應督促該館強化展覽內容,打造親民、生活化之議政主題。立法院應積極開拓客源、串聯周邊地區觀光景點,打造有特色、有吸引力的藝文場館。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裡「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活化計畫第」原編列365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七)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節能設施改善暨能源管理相關費用」,但經查111年與110年度相比「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水電費預算以及「委員會館」中之水電費預算並無減少,此項計畫實益如何有待商榷,凍結100萬,俟立法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立法院節能措施暨能源管理成效評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查核立法院110年度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核有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未臻理想,落後主因為COVID-19疫情影響,本院總務處(影印機)、資訊處(資訊設備)採購及驗收作業延遲,致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允待加強預算之執行,並核實辦理預算分配。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原編列1億1871萬7千元,凍結8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九)立法院規劃委員遠距開會,使用之線上會議與簽到分屬兩個系統,需分別安裝於不同行動裝置,在規劃上未考量使用者使用習慣及需求允應檢討。爰此,立法院111年度公務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原編列410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系統整合及使用者友善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編列34億5,00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
立法院係我國最高之民意機關,然如何有效蒐羅廣納民情,並協助議案之推動合乎民眾所需極為重要,然參酌當前立法院於相關立法輔助資源,雖有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服務,但相較一般行政機關所具有之公聽會、民調研究等行政與委託資源,立法院顯然有所不足,因此為避免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資源不對等,並提升相關立法研究之效益,立法院應考量提供民調研究與公聽會之協助機制,或提供相關報告,以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必要時應有相關資源供立法委員就相關法案研究所需申請使用,或協助實施民意調查與公聽會等必要民意廣納措施。
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編列34億5,00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
立法院係我國最高之民意機關,更為五權憲法之憲法機關,其實為彰顯我國民主政治之意義與精神,參酌憲法本文與各國經驗,更有國會所在決定中央政府或首都之意涵,顯見其於民主政治所彰顯法統之角色,與立國之根本。然立法院遷台至今,其空間場域早已不敷使用,且違建叢生空間窳陋,甚至更有安全性、防火防災與空間於都市計畫合法性疑慮,損及彰顯我國民主尊嚴與國家形象。然查我國相關討論頻繁,但至今未解,而其可能備選用地或方案,卻面臨土地取得困難或成本飛漲之困難,更將嚴重影響可能方案之選擇,顯見立法院相關決策有待加強。
是故,立法院應研議可能方案,短期應儘速解決違建與空間不足之問題,並加速取得相關用地與空間,保障空間之安全性、防火防災之標準,以及相關問政所需功能,並應考量我國憲政發展與民主政治運作之所需,儘速交付全體國人凝聚共識,並由全民公決,以促進國家長久憲政與政府發展,展現中華民國之民主政治尊嚴,以體現主權在民之精神。
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三)查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皆有設置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且國會頻道有設置Line官方帳號,立法院未設置官方臉書粉絲專頁。臉書是我國民眾使用最頻繁的社群媒體之一,立法院雖與有設立官方粉絲專頁之另3院之憲政角色不同,仍可參考國會頻道設置Line官方帳號的模式,設立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以宣傳立法院之各項資訊。為使立法院能審慎評估設立官方社群媒體帳戶之可能,爰凍結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工作計畫原編列數之17億0,325萬3千元之10萬元,俟立法院就「立法院設立社群媒體官方帳戶包含但不限於臉書粉絲專頁之可行性」做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四)國會遷建議題討論多年,業已於110年度成立「未來國會願景規劃諮詢委員會」,徵詢各界專家意見,盼能儘快解決國會空間不足之問題。惟相關計畫定案前,國會議事持續進行中,立法院院區空間不足之狀況仍需解決。
綜上所述,對立法院於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業務費」1億5,441萬6千元,凍結「業務費」10萬元,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過渡期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羅致政
(五)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於「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858萬9千元,用於院區電梯、水電、消防、空調等設備及傳真機、飲水機等設施養護費。惟110年11月間,經媒體報導披露,立法院內所設置之「防煙面罩」竟有部分過期逾6年,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顯有疏失,應加強辦理。
鑑此,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10萬元,俟立法院就「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許智傑 -
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
(六)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05萬8千元,凍結20%,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檢視立法院111年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主要係派員赴捷克、荷蘭等東歐國家,考察國會行政組織及運作、資訊科技應用觀摩及技術交流等相關業務,惟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尚無法預期111年國際疫情是否趨緩,立法院各項考察計畫應視國際疫情變化,就是否派員出國審慎評估,並在考察人員之防疫指引上有所調整。
鑑此,爰請立法院就出國考察計畫擬具人員防疫指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
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
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國外旅費」205萬8千元,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考察120萬9千元及參加國際圖書資訊組織年會及考察84萬9千元,預計出訪歐洲及美國各地,然COVID-19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其中歐洲、美國各地又面臨新一波疫情襲擊,變種病毒更使得國際交流困難度增加,111年度是否能恢復出訪考察,需再審慎評估。爰請立法院俟疫情和緩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3.立法院在國外旅費編列相關預算205萬8千元,其計畫為職員出國考察捷克等東歐國家計畫以及去荷蘭參加國際研討會議,然因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加上變種病毒散播力強,無論是111年全球疫情趨勢,或世界各國疫苗接種之不確定性都相當高。各部會出國考察及訪問行程,勢必也將因國內、外之疫情發展而有所限制。
綜上所述,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江永昌
4.經查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05萬8千元,惟各國爆發Omicron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爰請立法院針對出國考察之配套措施、替代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七)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雜項設備費」1,897萬3千元,其中包含議場、各會議室屋頂及外牆防漏整修暨相關設施更新經費,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其空間設置與各委員會會議室設置迥異,且未設置委員質詢台及部會首長答詢台,宜重新評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設計,並規劃設置質詢台及答詢台,以供委員與部會首長詢答。爰針對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雜項設備費」1,897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評估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正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八)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獎補助費」之「對學生之獎助」編列30萬1千元,凍結15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撰寫有關我國國會研究之學位論文,然依據國家圖書館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關鍵字:國會或是立法院,查詢結果均顯示最近一次博碩士生撰寫相關題目已是2020年,且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獎助白色恐怖及人權相關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與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均已陸續廢止。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是否僅能透過提供獎助博碩士生撰寫與國會相關之畢業論文亦欠缺思量,爰請立法院具體提供過去獎助對象、獎助金額及未來如何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書面報告。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2.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獎補助費」分支計畫編列「對學生之獎助」預算數30萬1千元,立法院於110年2月訂定「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律定計畫目的、申請認定標準及預期目標等鼓勵大專博碩士撰寫國會研究論文,具體執行成效應予追蹤檢視,爰請立法院提出110年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執行成效說明。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九)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550萬9千元,包含各種簡介、貴賓參訪及各項活動影音製作等經費,其中立法院介紹影片,提供外賓及民眾至立法院參訪時,瞭解國會運作及院區介紹,然而目前簡報影片,僅有一個版本,從最基礎的法案立法流程至各委員介紹,屬最基本的立法院簡介,當外賓來訪時,仍是以該影片簡報,宜製作供不同群體觀看之介紹影片,甚至提供外國訪客觀賞之立法院影片,推動國會外交,而非僅將中文內容直接翻譯之版本,讓不同群體可從不同角度瞭解台灣立法院之運作及狀況。爰針對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55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成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十)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立法院目前諸多資訊系統,時常未能呈現正確議事資訊,將會影響到國民對議事資訊的理解。例如,議案受到復議的情形,時常未能如實呈現,而是呈現復議之前的狀態,無論是國會圖書館的「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或是「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均是如此。凡此資訊不一之公開資訊,將造成國民瞭解、參與政治之妨礙,應予以檢討改善,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一)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目前立法院正副院長召集之黨團協商結束後,無論有無各黨黨鞭簽署之黨團協商結論,幾乎均能在當天結束前,在立法院相關網頁上查詢到逐字會議紀錄。然而各委員會由議案院會說明人(通常為召集委員)召集之黨團協商會議,就找不到逐字發言的會議紀錄。為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充分揭露議事資訊,立法院應即時將委員會之黨團協商逐字會議紀錄即時上網公告。爰凍結100萬元,請立法院就達成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二)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
本次疫情期間之遠距辦公需求,凸顯立法院相關資源於院外使用之困難,諸如部分資料查閱權限等,然因應未來遠距辦公需求、節能減碳與改善非北部地區委員之問政需要,立法院之相關網路資源除非事涉機敏或有無法遠端使用之正當因素,立法院相關資料均應檢討開放,以利於相關電子憑證正當使用下之遠端存取使用,尤其以立法院之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等相關報告,以因應遠距辦公需求、節能減碳與改善非北部地區委員之問政需要。
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三)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
立法院之相關資訊設備與網路設置均為增益立法委員問政暨處理民眾陳情事務之所需,然相關資訊及網路設備無法符合當前資訊化時代之所需,尤其新媒體及社交媒體之發展,與網路雲端硬碟等設備需求日益增加,於立法院相關網路及資訊設備之設置標準均應檢討,尤其網路速度與電腦穩定度更需改善,諸如設備當機或系統限流問題,均嚴重干擾問政使用,更應參酌當前企業化管理浪潮,建置相關雲端措施,諸如各委員會之雲端平台,提供問政之相關檔案傳輸,以利數位化與資訊化等之作業推展,以及委員會質詢與相關問政推展。
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四)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
為利資訊公開暨民眾知情權之保障,各級行政機關函復立法院及各單位,或立法委員之資訊、文件等,除涉及秘密事項或因其他事由必須保密之外,均應公開提供給國人查閱之,以維護國人知情權利,更避免因重複索取致使無效之行政浪費。
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五)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編列2億1,92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
立法院之相關網路平台均為國人知悉立法委員相關業務之重要媒介,然因歷次平台增設,其相關資訊與資源分散,甚而疊床架屋,閱讀不易,更造成國人知悉之困難。在即時轉播獲取資訊上,立法委員發言名單與IVOD於委員會進行之內容分散;主席對議事議程宣告,無從由轉播之頁面即時獲知等等;國人於單一網頁閱讀不易,需同時多開頁面,更不利手機等之電子媒介之使用,相關問題不勝枚舉顯需改進。
因此立法院相關之網路平台與相關媒介,應進行必要之統合措施,更需徵詢相關使用者、廣納國人意見進行改善,以利從使用者需求出發,而能落實開放國會與促進民眾參與之目的。
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六)111年度「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業務」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9,756萬元,較110年編列之1億6,794萬9千元,增列2,961萬1千元。其中,「資安防護及電腦相關設備等11項軟體使用費」為111年新增計畫,編列3,472萬4千元。
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立法院為資安之A級機關;又據行政院資安處處長簡宏偉於110年11月10日表示,政府單位1天遭到500萬次的駭客攻擊與掃描。審查110年度立法院預算時,立法院資訊處長張孟元表示,雖然成功防堵,但立法院1年遭遇超過550萬次的駭客攻擊。
立法院雖欲新增購置「資安防護及電腦相關設備等11項軟體」,惟駭客攻擊日益頻繁,技術日新月異,相關軟體之用途、功能等,能否有效遏制網路攻擊,提升資安防護能力,並未詳述於預算書表。
爰此,「一般行政」之「資訊管理業務」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原列1億9,7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立法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
(十七)111年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委員會館」編列9,145萬2千元,凍結50萬元。
經查立法院院區各項建設均有嚴重漏水問題,惟改善成效不彰。爰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澈底改善漏水問題並提出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八)111年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會館」之「委員研究室」項下「業務費」編列5,757萬3千元,凍結50萬元。
依照立法院之規定,卸職立委須在10日以內將研究室交還給立法院,查某立委罷免案於110年10月23日通過,並於10月28日正式解職,惟該前立委罷免生效已滿1個月,立委研究室仍未歸還至立法院,更利用辦公室舉辦生日派對等,濫用公帑之實情有損立法院之形象,且立法院管理單位更有業務之嚴重缺失。爰此,凍結50萬元,俟立法院提交檢討及改善計畫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十九)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委員研究室」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62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會館」下「委員研究室」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21萬7千元,係委員研究室空調、電梯、水電等設備養護費,然110年年中研究大樓電梯系統逐步更新、調整,期間屢次遭到反映,電梯等待時間過長,且施工期間應於會期之間,以避免影響立法院開會,惟施工完畢後,研究大樓電梯系統仍時有反映停等時間過長,宜全面檢查、調整,以縮短電梯等待時間過長問題。爰俟立法院改善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委員會館」中「委員研究室」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預算621萬7千元。查立法院中興研究大樓3部電梯於110年重新改建,惟改建後屢次發生電梯故障事故,造成立法委員及立法院工作同仁嚴重困擾,更有同仁一度受困,影響工作同仁及來訪人員之人身安全。爰此,請立法院提出立法院設施安全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十)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委員質詢要求答復、院會及各委員會通過提案函請機關研處,為立法院議事實務常見之監督做法;然而在有相關議事事實後,目前立法院並無列管追蹤答復機制。經查,立法院目前除院會之書面質詢及臨時提案外,院會口頭質詢、各委員會臨時提案、各委員會口頭及書面質詢、各預算提案,均沒有立法院自己的後續追蹤列管機制,相關案件機關是否答復,最後實質上繫諸被監督機關自己的意志;甚至行政院長接受質詢,何種問題須會後以書面答復立法院,竟是行政院自行認定後,以公文通知質詢委員,實有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之嫌。再者,曾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9年10月26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機關首長允諾,不當黨產委員會是否應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修法,將提供書面答復意見,後卻未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規定期間,於20日內以正式書面答復委員會,而在幾經質詢委員辦公室催告後,方於110年1月8日以電子郵件非正式答復。因此,立法院應建立各種質詢、提案是否答復之列管追蹤機制,並且參照「行政院與立監兩院聯繫注意事項」,於機關遲未答復時,自動以立法院公文催稽答復進度,並以簡明易懂的資訊系統上網公開,讓國人對政府機關是否回應立法院之監督,一目了然。類似缺失之提出,110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立法院部分,亦曾作成分組審查第(二十七)項決議,至今卻無具體改善,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就上述事項檢討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吳斯懷
(二十一)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錄製作及公開上網,為國民最快速取得國會議事資訊之方式,也是列席機關與會後應遵循、續辦事項之明文依據,本應如實記載議事實際情況。然而現行各委員會作法不但詳略不一,甚至未能如實記載。例如:110年10月27日立法委員吳怡玎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指出,海洋委員會相關預算凍結提案,在議事人員整理文字時改寫提案的解凍條件;110年4月8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提出會議室設質詢臺之臨時提案,然而並未見諸議事錄。各委員會未詳實甚至如實記載議事錄之情況,更有以下情形:
1.臨時提案之處理,有些委員會均將原始提案全文照登,其他委員會則僅刊登最終通過的文字,甚至不予處理者完全不刊登提案。
2.審查付委預算案,有些委員會將每1張提案表(單)均全文刊出,其他委員會則將同1目,僅以單一決議呈現,看不出不同委員提案之文字及訴求。
實則,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3條,各委員會製作議事錄法源既屬一致,因此議事錄記載之方式亦應一致。立法院應改善各委員會製作議事錄詳略不一、甚至與真實議事狀況有別之情形。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十二)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立法院於各委員會審查預算時,議事實務上經常將減列或凍結之提案改列為「主決議」,其依據模糊不清,並有封殺個別立法委員提案真意之嫌。經查,預算法並無此用語,「主決議」之依據、效果、對行政機關之拘束,實係頗為模糊,而影響國會監督預算職權有效行使;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6月30日台立算字第1101200092號函,亦表示預算法無此用語,法律明定之用語為「附帶決議」。甚至,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在106年10月16日「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討論何謂預算案主決議、主決議可否包裹改為所謂「建請案」、「主決議」或「建請案」是否產生任何拘束力?上述議事爭議,於110年6月審查「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仍屢屢出現,可見「主決議」的做法仍生爭議,始終未曾解決。上述爭議,宜由議事處、財政委員會及其他各委員會等,主辦及協辦預算審查之各行政單位妥善處理。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就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十三)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0萬3千元,凍結20萬元。
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相關預算或提案表單格式各異,徒增跨委員會間之行政與作業困擾,然相關單據如有格式需求之必要性,應依據其合理性研議合適格式,並統一整合並公布,以利相關作業之便捷與問政效率之提升。
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十四)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中「業務費」編列684萬元,凍結2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共有8個常設委員會,其中僅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未設有質詢及備詢台,供委員質詢及部會首長報告、答詢時使用,經查係於106年間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而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試辦,惟並未獲多數委員贊同,過去亦曾有「委員會法庭化」、「備詢官員如同被告」等批評出現;同時因官員備詢時無需上備詢台、仍坐於座位上且未正對委員席,竟偶有官員備詢時低頭滑手機,政務官於國會殿堂內備詢有如此行為,不禁令人質疑是否藐視委員質詢權?
鑑此,爰請立法院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恢復設置質詢及備詢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
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
2.111年立法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之「委員會議事」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684萬元。
近期立法院議事人員行政不中立之情形屢次發生,經查立法委員之提案內容兩度遭議事人員在未經召集委員或個別委員同意進行竄改,如此便宜行事且隨意更改提案內容,嚴重影響立法院之運作及形象,更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爰此,請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及啟動違反行政不中立之相關調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十五)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凍結2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立法院於各委員會審查預算時,議事實務上經常將減列或凍結之提案改列為「主決議」,其依據、效果及性質模糊不清。經查,預算法並無此用語,「主決議」之依據、效果、對政府機關之拘束,實頗為模糊,而影響國會監督預算職權有效行使;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6月30日台立算字第1101200092號函,亦表示預算法無此用語,法律明定之用語為「附帶決議」。甚至,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在106年10月16日「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討論何謂預算案主決議、主決議可否包裹改為所謂「建請案」、「主決議」或「建請案」是否產生任何拘束力?上述議事爭議,於110年6月審查「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仍屢屢出現。立法院法制局、立法院預算中心,為立法院法定之法案諮詢單位,針對上述爭議,自應就法源、解釋、專家正反立場、提供立法委員問政之專業見解之諮詢等,作成業務成果之報告。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完成研究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立法院法制局為立法院法定之法案諮詢單位,針對社會關切重大議題,甚至立法委員屢屢發聲關心之政策,應不待其他各院提出政府提案法律草案,主動作出研究報告。例如,性私密影像外洩議題,雖目前並無行政院版本之法律提案,然而立法院跨黨派諸多委員早有關注及呼籲。因此,立法院法制局宜予就未有政府提案,但社會關注之重大議題,有一較明確標準,適時作出研究報告,以提供立法委員妥善之專業資訊,俾利把握相關政策時程。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3.外國立法例之盤點、其施行後利弊得失之研究,乃立法、修法工作上所不可或缺;閉門造車之結果既錯失先進國家法規制度上可借鑒之處、亦可能重蹈失敗立法例之覆轍。惟查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政府法律提案所作成之法案評估報告,極欠缺先進國家相關法規制度之盤整。又盤點外國法制,未必須具備有該國語文之能力,蓋諸多先進國家法制實已有國內學者或碩博士論文引介討論。
為促請立法院法制局精進法案評估報告,爰請立法院就「法案評估報告納入外國相關法規制度參考」做成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4.查立法院法制局作的法案評估報告自民國86年迄今共一千多份,卻從未就我國與他國簽訂並送至立法院審查之條約進行評估。惟查部分條約內容、或其施行結果,與我國既有法制或實務運作不無扞格,則我國於該條約生效後將有合等讓步與妥協?實乃立法委員就條約進行審查討論時所必須知悉;惟有代表民意之立法委員就我國於條約下妥協之處知情後同意,方為民主國家國會善盡監督職責之道。
為促請使立法院之法制幕僚單位法制局就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亦提出評估報告,就其內容與施行結果與我國既有法規制度之比較詳予研析、供立法委員作為審查時之參考,爰請立法院就「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條約提出評估報告之研析撰寫架構、審閱討論程序」做成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5.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
參酌發達民主國家於國會附屬之相關立法支援服務,諸如國會圖書館或是相關法制研究設計中,如何增加多元且專業立法資源,甚至協助並促進相關研究法案與專業發展,並提供相關專業領域諮詢服務尤為重要,然立法院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編制相較主要民主國家小,應加以擴充,且其人員組成主要以國考資格公務人員之身分為主,而非學術或研究類人員,此類限制將大幅限制與限縮取材管道與人才培養之可能,因此應考量比照國內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開放並聘用一定學歷、經歷以上之人員擔任,以增加相關研究能量與增進多元觀點,提升整體立法諮詢業務之水準。
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6.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35萬元。
參酌發達民主國家於國會附屬之相關立法支援服務,諸如國會圖書館或是相關法制研究設計中,蒐羅並引進外國法制之措施實屬常態,而引進他國之法令加以翻譯措施更為重要,以利相關立法研議或參照之所需,然參酌我國顯無相關措施,應加以改進,以利未來相關立法研究之推展,是故立法院於立法諮詢業務應增加外國重要立法引進與相關分析,並增加主要語言,諸如英語、德語、德語、日語或韓語等之摘要或全文翻譯措施。
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二十六)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681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並就以下9項提案理由,於3個月內就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於半年內就如何改善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681萬8千元。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目前場址實屬違建與違法使用,且存有相關安全疑慮,其相關藏書量亦非常短缺,大量書籍尚須仰賴調閱,難以體現國會圖書館之重任,參酌其他民主國家之經驗,顯示國會圖書館之存在不僅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更應是國家圖書館角色,諸如美國、日本、韓國、英國、澳洲等國之措施,雖有公開民眾使用與非公開民眾使用之差異性,但其藏書量與相關附屬機構,遠超我國國會圖書館之相關編制與資源,更顯我國國會圖書館之寒微,不利我國立法院之議事運行,與相關立法資源之使用。因此國會圖書館應考量發達民主國家之經驗,完善並建立適當之國會圖書館角色,應積極尋覓立法院周遭之可能院舍、廳舍或是未使用之校舍等之空間,積極研議取得合法之場地,增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角色與定位,短期亦應提出合法與改善措施,諸如相關藏書資源均積極電子化等方案,或其他延長借閱等措施,以利調閱之所需。
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2.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編列4,048萬3千元。目前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提供多種資訊系統,有諸如「法案追蹤平台」、「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立法院法律提案審議進度系統」、「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等,資訊系統既多且雜,各系統之間缺乏整合徒增使用者理解困難,操作版面亦不友好。另外,目前各類資訊系統無法依個別委員之提案,呈現、羅列「修正動議」及「程序動議」,然而各類議案甚至臨時提案,均能依提案委員清楚羅列;因審查預算時委員提出之提案係屬修正動議,因此立法委員審查預算之明確情形,亦不能透過資訊系統清楚呈現。前述事項,業已於110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在立法院各組審查決議歲出部分第(十)項、第(三十三)項要求,迄今仍未改善,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3.立法院業務專業度高,所需參考資料龐雜多元,然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線上資源,尤以電子書而言,路徑複雜,各系統林立,且館藏資源嚴重不足。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並進行系統整合研討,以及制定未來採購標準,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4.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國會圖書業務」項下「圖書管理」編列4,048萬3千元。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藏書,係為提供立法委員問政所需,特別是議事學方面的叢書,應該豐富並隨時更新。然而,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議事學」為關鍵字搜尋,最新之藏書為103年出版,且種類也有待擴充。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時常更新典藏議事類書籍,甚至贈閱有需求之相關單位,爰請立法院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5.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於「國會圖書業務─圖書管理─資訊服務費」編列1,476萬6千元,用於立法資料庫軟體系統及硬體設備等各項資訊應用系統維護費。惟立法院資料散見於「立法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等網站,使用者欲查詢資料需在多個網頁系統內逐一搜索,間接造成委員蒐集、彙整問政資料之不便,亟需整合現有之各資料庫及查詢系統。
鑑此,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規劃、擬改善方向與預計期程。 -
提案人許智傑 -
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
6.目前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項目多元內容豐富,有法律提案及審議進度統計、法律系統、質詢系統、議事發言系統等,唯獨缺少「預算提案系統」資料庫建置。該預算計畫「國會圖書業務」為辦理立法院智庫、國會圖書館網站等立法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實有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供外界查詢之必要。
再者,提案及審查預算案、法律案,皆為立法委員職權,與立法院議事運作息息相關,政府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配合科技發展趨勢,確實需新增「預算提案系統」,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立委監督各部會成果,有助於立法院議事運作。立法院應即時提供整合性、即時性預算線上查詢與預算相關資訊服務,方能配合立法委員立法需要及各種政策推動過程的依據,以配合立法專業職能。
據立法院110年5月4日以台立院圖字第1101300045號函送之書面報告,預算提案管理系統規劃主要作業事項有:
(1)委員提案輸入及管理作業
(2)預算中心研究成果引用整合
(3)議事審查支援及彙整作業
(4)介接公報紀錄
(5)資安及權限控管機制
(6)提供開放資料
此外,時程分3階段規劃辦理:
(1)第一階段工作項目:於預算提案單範本確定後,建置委員提案輸入及管理作業。所需期程約2個月。 -
(2)第二階段工作項目預算中心研究成果引用整合、議事審查支援及整作業、介接公報紀與資安及權限控管機制等。所需期程約10個月。 -
(3)第三階段工作項目提供開放資料。所需期程約2個月。
自該次報告迄今已逾半年,爰請立法院將該次書面報告所規劃作業事項的推動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7.立法院資料散於「立法院院內資源入口網站」、「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等網站,尋找一份資料需在多個系統內逐一搜索,使用上極為不便。法案評估報告、預算評估報告也散落在多處系統,檔案僅藏在部分系統不明顯處,徒耗取用檔案的時間與精神。
請優化系統、合併整合,減少使用者使用障礙。爰請立法院資訊處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等相關單位合作,進行改善,並提出成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8.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資源豐富,但路徑複雜,時常需要國會圖書館派員解說,才能協助立法院同仁善用資源。為節省圖書館同仁工作負擔,加強解說效率,應善用教學影片的方式讓同仁可以自行上網學習。爰請立法院研議相關作法並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9.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國會圖書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圖書管理」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預算數2,267萬8千元,其中辦理圖書資料之提供、增置與管理,俾為立法背景資料參證使用;然查立法院新聞知識管理系統,新聞電子檔及全版影像檔均為國內媒體,而目前全球資訊流通快速,國內媒體經常擷取國外媒體報導,惟主要政經時勢變化快速,時效性存有落差,宜增加國外重要媒體之訂閱,以充實知識管理系統,爰請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七)111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9,1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自2016年立法院組織法修法通過,開設國會頻道之後,議事轉播得以網頁、APP、第四台頻道、MOD頻道等多重管道收看,逐漸落實透明國會。惟國會頻道之運作逐年預算提高,仍有重大不足,特別是未附字幕。立法院雖編列預算用於議事影像字幕以及聘僱臨時人員聽寫議事逐字公報,但除院會外,委員會、協商等議事轉播卻未配置任何字幕,即時手語翻譯僅限於院會,缺乏普遍性的字幕設置,難以落實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6項之規定:「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綜上所述,爰請立法院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江永昌
2.查立法院院內會議有2套對外影像直播系統,分別為國會頻道與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2系統各有利弊,國會頻道能進行回放與快速播放但無影像以外之資訊提供,隨選視訊系統無法進行快速播放。此2系統皆發揮有效之實況直播功能,然仍有可改進之處,爰請立法院就「國會頻道與ivod系統間之整合或改善方案」做成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3.國會頻道轉播促進國會議事公開,亦能使民眾更瞭解立法院議事運作,有助我國民主發展。為便利更多基層民眾瞭解國會議事之進行及審議內容,並配合我國國家語言發展之政策目標,賡續研議提供多語言翻譯及字幕等服務之可行性,以營造國家語言發展之友善環境。
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4.111年度立法院預算於「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編列1,314萬2千元,主要係用於印製各項議事日程、議事錄、公報等耗材經費,惟近年來為倡導節能減碳,政府機關及學校大力推行「會議無紙化作業」,然立法院近年仍編列千萬元之預算印製相關文書,實有檢討之必要。
考量相關議事日程、議事錄及公報等皆可改用線上閱覽確認,立法院應向各委員辦公室再行統計、確認有無訂閱紙本相關文書之需求。
鑑此,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
連署人江永昌 陳椒華
5.111年度立法院公報業務其中文書印刷中「業務費」之「物品」之費用編列1,150萬元,擬印製各項議事日程、議事錄、公報等耗材經費。惟其中公報初稿、正本印送頻繁且篇幅冗長,既占有限的辦公空間外,其閱讀率也偏低,考量環保以及節省之虞,立法院應確實落實「無紙化」政策。依立法院公報處提供之資料來看,自106年以來,印刷所用紙量已逐漸降低,各委員所需紙本文書需求也逐漸減少,但連年物品印刷預算皆為1,150萬元,造成立法院印刷業務費浪費之疑慮。 -
另查110年度預算總說明統計
109年度立法院印製議事文件9萬9,641本、公報初稿6,211本、正式公報3,421本、立法專刊20本、評估報告7,140本、雜項3,239本,文件封面1萬2,749本,共計13萬2,421本。
108年議事文件印製議事文件24萬6,671冊、公報初稿9,450冊、正式公報1萬0,074冊、立法專刊455冊、其他4萬2,909冊、文件封面3萬8,765冊,共34萬8,324本。
立法院對印刷用紙之浪費,亦可呈現於廢紙資源回收所編歲入項目。查110年廢紙資源回收歲入,編列25萬6千元,是為5院當中最高。(「廢舊物資售價」項目下,分為2項,分別為「廢品資源回收收入」與「各辦公室、議場、委員會及研究室廢紙資源回收收入」,立法院廢紙資源回收歲入業已超過各院「廢舊物資售價」歲入數)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代表機關,隨質詢內容與會議之增加,立法院自應思考公報業務資料活化運用的功能,即國會的任何一份文書(text),皆應廣泛公開、擴大應用性及資料可及性,而非僵化地將印製公報視為公報公開利用的唯一管道。何況,立法院公報從89年(89卷50期)會期開始,已開始將公報進行電子化,當今作為無疑背離數位化、節約用紙、再生利用等基本常識。
綜上,爰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報稿流程改善方案」、「立法委員紙本公報使用情形調查及使用經驗改善方案」及「公報用紙活化使用方案」。 -
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江永昌
6.111年度「公報業務」之「文書印刷」之「業務費」項下「物品」,編列1,150萬元,與110年相同。
根據立法院110年3月12日之書面報告,紙張減量之瓶頸有二:一為「部分委員或各項會議仍有議事文書之紙本需求,以致近年減紙幅度略呈放緩收斂趨勢」,二為「近年國際紙漿價格大漲……採購單價自100年每令726元,逐年攀升至109、110年每令985、990元」。
然考量會議無紙化之趨勢以及數位科技之應用,立法院仍應規劃紙張減量之方案,合理減列預算編列,而非編列與110年度同等金額之預算。
爰此,請立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
(二十八)立法院111年度歲出預算「營建工程」工作計畫項下編列4,548萬6千元,主要辦理立法委員住宿會館整修及民主議政園區之建置、更新等設施改善,然與立法院千餘員工,各行政機關每日眾多國會連絡同仁有關之餐飲、購物及警衛隊,房舍老舊,空間狹窄,應予重行規劃整建,爰凍結20萬元,俟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九)111年度立法院單位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1億1,871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目前立法院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IVOD),為國人在立法院院會、各委員會議事結束後,能最快收看到議事實況之資訊管道,而不必等待公報登載逐字紀錄。因此,該視訊系統宜予提供現行市面上影音網路平臺,普遍設有之慢速、快速撥放功能,以利國人第一時間接收議事資訊時,能更加友善便捷。爰凍結100萬元,俟立法院完成上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三十)有鑑於物價飛漲迅猛,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達2.84%,漲幅不只較10月擴大,更創下近9年新高紀錄,外食費年增率則達1.65%,創逾2年半新高,顯示國內物價上漲壓力仍大,日前行政院已宣布4%之調薪,而基本工資同樣上漲,但立法院相關給付標準,諸如公聽會之人員出席費、便當餐費以及其餘費用或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等之費用,建請立法院應參酌其他行政機關之調整措施加以研議改善,以因應我國之社會經濟變遷。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鄭麗文
(三十一)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依照立法院年度預算規劃,現行每位立法委員可動支的公費助理酬金總額為每月42萬4,360元,加班費以每月8萬4,872元為限。惟由於立法院並未規範立委助理正常上下班時間,也沒有打卡制度,以至於無法掌握助理加班情形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且無法讓加班費按照實際加班情形來分配,也可能發生挪動加班費充當議定薪水的疑慮。建請立法院注意公費助理加班費發放事宜。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三十二)立法院110年指出共有12處違建,其中包含員工消費合作社、康園餐廳、群賢樓地下室公報處印刷所及占用道路用地等,皆為立法院人員每日活動密集、工作日常之地點,並涉及空間狹小、逃生安全等公安問題,且印刷所目前位於地下室,其空氣密閉、噪音來回、消防等問題,將嚴重影響員工安全,宜全盤檢討立法院違建及空間不足等問題,並重新評估將立法院公報處印刷所移至合適場所之方案,以解決立法院違建之問題,保障員工工作之安全。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三十三)立法院編列獎助各大學院及研究生於「國會領域研究」、「台灣民主發展史領域研究」領域之研究獎金立意良善,但經費編列卻分散於「一般行政」、「國會圖書業務」2個項目,不利預算審議,且獎助研究並非國人對於立法院業務之主要期待,應審酌編列,如「台灣民主發展史領域研究」雖然是重要研究領域,但國內已有相當多的單位已有相關補助,立法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將資源投注在對立法院民主議事制度發展有幫助之主題。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三十四)立法院自行經營或與其他團體合作之社群媒體,包括社群平台Instagram(與團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合作)的「legislative.yuan」帳號以及LINE通訊平台上的「國會頻道LINE」官方帳號,凡以立法院名義經營之社群平台帳號,應表列於預算書中,以利監督。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三十五)立法院在未充分溝通情況下,逕自在在野黨黨團辦公室周邊裝設有收音功能之監視器引發爭議,立法院應建立監視器裝設審查流程,裝設監視器及更換監視器之前,應先取得監視器可視範圍辦公室同意,以及確實告知週邊辦公室監視器可及之範圍;並建立監視器公開調閱紀錄查詢系統,使特定監視器裝設週邊辦公室同仁得以查閱,以確保立法院同仁之權益。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三十六)109年9月因捷克議長韋德齊(Miloš Vystrčil)伉儷及訪問團一行35人至立法院參訪,建請立法院於官方網站建置歷年外國重要訪賓至立院演講之影片、演講全文、照片等訊息之欄位,並(至少)提供英文版為外國語選項,提升立法院官網作為國會外交平台之功能。
立法院之辦理情形為在英文網站架構「open parliament」專區之「key speeches」,並將民國80年以後之影音上網,故此全球人民可於我國立法院網站上,觀看包括1992年法國前總統季斯卡(Valery Giscard d'Estaing)、1994年蘇聯前總統戈巴契夫(Mikhail Gorbachev)、1996年波蘭前總統華勒沙(Lech Wałęsa)之演講影音,也可閱覽1991年美國前總統福特(Gerald Rudolph Ford Jr.)之演說稿。
然而除此之外,如外賓造訪立法院等事件,立法院英文官方網站,皆付之闕如。英文官網首頁之「News」仍僅表列總統府公布之法案,並無其他新聞訊息。
舉例而言,110年10月8日法國參議院友台小組主席李察(Alain Richard)訪團、11月5日歐洲議會議員古斯曼(Raphael Glucksmann)率歐洲議會「外來勢力干預歐盟民主程序(含假訊息)特別委員會」代表團13人、11月底及12月初應邀參加「開放國會論壇」之外賓,如波羅的海三國國會議員,相關國會外交活動皆未於立法院英文官網呈現。
為促進國會外交並推動雙語國家之政策目標,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將近年外賓參訪立法院等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至少以英文呈現於官方網站,並於111年起有關國會外交業務之新聞稿、活動照片、影音等資訊,放置於英文官網,使全球人民進一步了解立法院。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羅致政
(三十七)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為政策研究、立法參考,館藏各國政策研究期刊與報章,惟考量到資料檢索與取用之便捷性,包括Financial Times等重要日報(daily),許多期刊如Foreign Affairs除添購紙本外,皆應考慮訂閱數位使用(digital access)。爰此,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於2個月內整合各部門與委員辦公室之意見,研議添購主流政策研究期刊與外媒之數位使用權。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
連署人羅致政
(三十八)國會助理法制化於立法院及外界皆討論多年,多位委員亦表示有其需要並提出相關法案。現今國會助理的權責、敘薪與功能確實應更明確的制度化,國會助理具有一定公權力,也是輔助立法委員問政、修法的重要幕僚,明確界定國會助理的權利義務、福利與規範以及建立相關專業的機制,有助於國會專業形象進一步的提升。
爰此,建請立法院研議「國會助理法制化」相關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會助理法制化之評估與可行方案」研究報告,並積極落實國會助理研習制度,有助於國會品質之提升並符合社會期待。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三十九)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行政院通過111年度軍公教加薪,確定調高4%,除了正式人員、約聘僱人員外,政府聘任的20萬臨時人員也適用,預計有超過百萬人加薪;而過去調薪時,教師的學術加給都低於公務員,111年也一致調4%。惟國會公費助理卻沒有一起調薪。
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2月22日公布2021、2022年台灣經濟最新情勢展望,上修2021年台灣經濟成長率至6.04%,2022年台灣經濟年增率,中央研究院經濟所估測3.85%。反映通貨膨脹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預測2021年將年增2.01%,2022年則增加2.04%,加上基本工資、軍公教與民間公司薪資調漲,將更推升消費需求與物價壓力。面對經濟成長、通貨膨脹,倘公費助理薪資不變,造成實質薪資下降,恐不利於人才留用。
爰請立法院比照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調薪作法研議公費助理費調薪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四十)為節省記者會印製大型海報之資源消耗,並減少處理一次性廢棄物之社會及環境成本,爰請立法院購置大型電腦顯示器,置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樓101、102及103會議室前方,供記者會播放海報圖檔,以取代大型海報之印製。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四十一)為深化民主,使立法委員成為民意與政府溝通的橋樑,反映即時民意,請立法院研議提供各區域立委,專屬於區域立委及其選區選民的網路溝通平台。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四十二)資訊技術發達、智慧科技普及時代,考量節能減碳、節省紙張消耗,建請立法院儘量減少紙本公文印刷。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四十三)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經常出現議題重複之現象,當中,甚至有連續4年都一樣的題目或是相同論述僅是增加該年預算,建請立法院預算中心檢討並設立題目重複之必要性原因,擬具書面報告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四十四)經查立法院111年度預算案,資訊管理業務─業務費─物品編列373萬元,惟部分資訊設備、耗材有所缺漏或欠缺保養之情形,爰建請立法院加強相關設備管理。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四十五)有鑑於立法院有高度記者會需求,現有會議室規格不足應付,且會議室內蚊蟲孳生嚴重,導致立法院記者與駐衛警皆在惡劣工作環境下工作。
且考量新冠肺炎疫情,應保持社交距離,建請立法院積極消除會議室內蚊蟲孳生問題,並改換為可移動式桌子,使記者會現場保持一定社交距離。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四十六)國會頻道運作至今,為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權利,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但僅限於立法院院會總質詢期間時段,為考量完整平等參與政治權利,建請立法院儘速研擬提供委員會之國會議事轉播無障礙服務。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陳椒華 葉毓蘭
(四十七)有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乃一國國會之重要幕僚機構,國會圖書館之藏書量、訂閱期刊與資料庫量亦顯示該國國會對襄助國會議員立法及問政、國會助理預算及法案研究工作等之重視程度。
為強化我國國會圖書館之效能、擴充我國國會圖書館之藏書,爰要求立法院研擬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自立法院群賢樓地下1樓遷出、另建新館之方案,於3個月內就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就如何改善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四十八)有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乃一國國會之重要幕僚機構,國會圖書館之藏書量、訂閱期刊與資料庫量亦顯示該國國會對襄助國會議員立法及問政、國會助理預算及法案研究工作等之重視程度。
為強化我國國會圖書館之效能、襄助立法委員問政、立法,並擴充我國國會圖書館所訂購之資料庫量,爰要求立法院訂購英文、法文之法律資料庫,並增訂外文報章雜誌,並針對新訂之資料庫與外文報刊花費、訂閱年期等內容,於3個月內就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就如何改善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
(四十九)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0條明定立法院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三、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四、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五、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惟近年來立法委員所提法案數遠多於行政單位所提法案,而法制局所出具之法案評估均以行政單位所提法案為主要評估對象,然此一作法迴避評估委員所提法案。當委員會排審法案均係委員所提法案之時,缺乏法制局所出具之法案評估意見非無影響法案審議、弱化法制局所掌理之立法政策研究、分析、評估及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之虞。為強化立法院法制局之效能、落實法制局於法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之職能,爰要求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強化立法院法制局職能之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繳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7億9,009萬9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萬元。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0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8,807萬9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一)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6億2,331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葉毓蘭 鄭麗文 黃世杰 劉世芳 許智傑 吳斯懷 何志偉 翁重鈞 費鴻泰
(二)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364萬9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三)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468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何志偉 黃世杰
(四)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1億3,37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鄭麗文 劉世芳 羅致政 何志偉 黃世杰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楚茵
(五)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85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江永昌 羅致政 葉毓蘭 黃世杰 鄭麗文 劉世芳 何志偉 翁重鈞 費鴻泰 許智傑
(六)111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5億1,055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吳斯懷 黃世杰 何志偉 -
連署人葉毓蘭 鄭麗文
(七)111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新臺幣3億6,391萬9千元。
查司法院於111年度編列8,400萬元,辦理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及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鑑於原鄉確實存在極高的法律需求,且考量原鄉法律資源欠缺,交通不易,司法院應檢討宣傳預算,不可偏廢辦理法律扶助之相關管道及資訊,以利民眾近用法律扶助資源,司法院允宜審慎檢討前述事項,爰請以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原鄉及離島各項宣導方式及預估成效。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翁重鈞
(八)111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辦理本院及所屬機關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導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編列預算數8,800萬元。
為推動國民法官新制,司法院新增2項子計畫,其經費編列合理性有待商榷,其中的「制度推動及相關印刷品等經費」,更與「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息息相關,雖宣傳方式有所不同,但功能及資源部分重疊,應本於撙節原則有效整合運用。又司法院關於政策的宣導,應詳實並以妥適方式載於預算書表內,以利審議。爰此,俟司法院提出相關資料佐證2項子計畫預算編列合理性,並就不同受眾擬具司法策略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九)減輕法官工作量暨改善法官工作環境,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包括減少濫訴、簡化裁判書類、合理管考、訴訟外紛爭解決、刑事合議範圍等改革措施,向來是司法院長期努力的目標;此外,如何形塑堅實的第一審並打造嚴格的法律審,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以達提升司法整體效能之結果,亦是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盼。
惟查,110年度全國法院行政人員整體遷調統計數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淨調出34人最多(含25名三等書記官、3名執達員、8名錄事、3名庭務員及2名法警調出,另有庭務員1名及法警6名調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淨調出24人居次(含13名三等書記官、2名執達員、4名錄事、1名庭務員及4名法警調出,無人調入);如以近3年統計數據看來,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申請調離的人數都遠高於申請調入之人數,恐將造成各該法院行政人員短缺及工作量日益趨重等問題。
司法行政是審判的堅實後盾,要提升司法效能,除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也應合理調整司法行政人員的配置及其工作量,以能達到效能的提升。請司法院研議司法行政人員(包括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等)之合理配置暨工作負荷,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因應數位電子化趨勢,司法院編列高額預算辦理相關審判事務資訊化作業。惟就與民眾息息相關之公證遺囑查詢,卻未見司法院檢討精進,且考量保存、管理紙本遺囑之不易,應參考國外作法,建置全國公(認)證遺囑查詢平台,供公證人將相關遺囑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通知,取代公證遺囑繕本之紙本寄送,並將查詢制度予以法制化,司法院應速檢討建置「全國公(認)證遺囑查詢資料庫」,俾便利民眾統一查詢遺囑,請司法院完整檢討規劃本案,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一)司法院釋憲業務專屬網站設有大法官解釋清單,供民眾查詢各解釋案詳細資訊。
經查,該網站於各解釋案內皆提供完整詳細資訊,如解釋字號、解釋公布院令、解釋爭點、解釋文、理由書及意見書等資訊及附件。然該網站僅提供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解釋摘要及相關法令等附件下載且須分次點選,不便民眾利用。
請司法院於111年年底前,優化憲法法庭網站,就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及其附件提供簡便下載功能,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何志偉 林楚茵 -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二)公證業務雙軌制於民國88年4月21日經修正公布公證法,並自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開啟我國法院公證人與民間之公證人共同服務民眾公證業務的紀元,惟當時立法院審查公證法時,司法院代表強調將於該法實施一段期間後定期檢討雙軌制維持或轉換為民間公證人之單軌制政策,但時至如今已逾20年,且自99至108年,法院公證人辦理的案件數占總比例已經從35%下降至23%,故請司法院檢討公證雙軌制,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三)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新制得以順利施行,司法院業已舉辦數十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並透過會後座談蒐集各方意見,滾動修正相關問題;各地方法院舉辦之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相關資料,於彙整後亦上傳司法院官網供民眾下載。
查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相關資料,其中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起訴書內容,多夾雜犯罪行為人主觀意識之判斷,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規定,不無疑義;再者,國民法官法並無明文規定違反第43條之法律效果,如新制施行後,起訴書有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情狀時,法院該如何應對?
此外,外國經驗顯示,有部分參與審判的民眾無法在審判中戒除使用社群媒體,進而影響審判結果;美、英等採行陪審制國家的檢察總長便曾召開會議討論「如何使陪審制在網路時代續存」,會議結論提到,若陪審員不遵從法官禁止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的指示,應加以刑罰,並應給法官更大權力,在審判期間可搜索、扣押陪審員的手機等電子設備。現行國民法官法並無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用手機或網路社群軟體給與特殊規範或指示,如何避免社群媒體影響審判結果?
爰此,請司法院就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法律效果,以及如何避免國民法官過度使用社群媒體進而影響審判結果,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四)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係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適用刑法第19條之重要依據,惟此項判斷涉及法學與精神醫學兩項專業,若無可依循之基準,司法實務工作者如何判斷鑑定人之鑑定程序與鑑定報告是否妥適?
以德國為例,如何鑑別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的相關實務操作手冊盈千累萬,且此類手冊皆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編撰而成;手冊中鉅細靡遺地介紹精神鑑定的流程、鑑定報告應具備的格式與報告判讀指南,此外也包含司法實務判決的指引。無論是精神醫學領域或是法學領域,透過相同的指南,進而得以在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上獲得對話的基礎。
查我國目前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並無統一的格式及標準,且欠缺可作為依循判斷之基準,致使法律實務工作者難以鑑別其中問題;為使實務工作者得以在法庭上可就司法精神鑑定報告聚焦專業、進行有憑有據的論辯攻防,實有必要研議相關基準,以資精神醫學領域及法學領域共同依循。
爰此,請司法院研議可執行之具體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五)我國法院各審級審刑事案量繁多,猶如「水桶型」訴訟架構。然110年9月司法院為將刑事訴訟結構調整為「金字塔型」,研議現行的二審覆審制改為「續審制」,為妥適維護民眾訴訟權益,提升法院審理效能,爰請司法院就繼續推動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十六)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目的在提高司法公信。國民法官法已於2020年7月通過,訂於2023年實施上路,並為使該重大制度上路前有萬全準備,預留3年之準備期,2021年編列2022年國民法官宣導經費預算8,800萬元、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7,750萬元,後者並逾該科目1億3,370萬9千元超過五成。為評估預算使用之效益,應調查宣導與推行之效果、彙整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及推估預計增加之預算,請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
連署人葉毓蘭
(十七)法官法第20條明定法官職務監督之規定,如受監督之法官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職務監督權人得依同法第21條加以警告;如情節重大者,職務監督權人得依同法第22條,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繼發生法官檢舉外遇烏龍、法官親自勘驗凶器後逕行變更起訴法條卻未依法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法官於裁定中夾帶抱怨文等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亦曾發生某庭長長期不當對待法官助理,並對學習法官有過歧視性言論卻未能立即加以警告之情事。諸如此類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言行不檢之行為,經媒體揭露後,引發社會譁然,在在影響大眾對司法之公信。
為強化司法公信,各級法院院長應積極落實職務監督,避免法官有長期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之行為,卻未能立即加以警告或移送評鑑之情事一再發生。請司法院就如何強化首長問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十八)多年來各地法院基層法官工作負荷太大、輔助人力不足的問題頻傳,司法院欲推動金字塔型訴訟結構,除了推動相關訴訟法的修正,人力配置亦應合乎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優先滿足一級法院的人力需求。各法院除應依案件收支狀況配置法官人數,各法官亦應配置相應的輔助人力。依法院組織法基本標準員額,一級法院法官約應配置5.43個人力,司法院應予以盤點調整外,為了加強一審的訴訟品質,亦應達到1法官1助理的目標。請司法院盤點每個法院收案量與人力分配情況,檢視有無不均之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
連署人葉毓蘭
(十九)妥適、迅速地審理案件,才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實現公平正義。依司法院2021年8月15日新聞稿,司法院為了解決人力需求,近年雖已努力增加總員額,惟因司法案件隨著社經情勢日趨複雜,法院案件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從2011年的每年292萬餘件,上升到2020年的每年337萬餘件,10年來成長近50萬件,增長率達15%;加上近年尚有增設商業法院、實施憲法訴訟新制及國民法官新制等重大司法改革,需由法院負責推行,使司法員額雖有新增,司法負擔仍然沉重,為使司法負擔合理化,應檢討案件量暴增的原因,並提出改進方案,請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近年司法院主管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間有執行率偏低情事,亟待針對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改善。98至109年度「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實現率平均低於八成,保留比率36.34%-87.95%之間,保留比率亦偏高。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112年度(含)以後尚待編列數高達142億餘元,經費龐大恐排擠司法院其他預算。另109年度司法院主管3項重大資本支出計畫(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司法院所屬機關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預算執行率皆未達八成,允待賡續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一)我國於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雖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109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
經就104至109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數資料觀之,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09年度之5萬7,304件,增加1萬8,278件(增幅46.84%),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09年度之3萬6,881件,增加1萬5,364件(增幅71.40%),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4.36%,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
爰建請司法院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以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二)為營造友善司法環境,司法院於98至109年推動「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惟各年度預算之執行率皆未達七成,執行情形多未臻理想,司法院應妥適調整相關機關儘速檢討問題癥結,加強管控施工進度及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有效提升資本計畫效能。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三)依據現行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該法之主管機關係司法院,為實現該法之立法目的,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額度為100億,然近年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大幅減少,預計111年底基金餘額僅有38.1億元,遠低於法律明定之目標值。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法扶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以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其所需之法律扶助,然預計111年底基金餘額僅有38.1億元,遠不及於法定目標,甚至未達四成,且司法院捐助該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比率逐年降低將不利於基金累積。準此,司法院應檢討,以期落實達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目的。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四)根據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之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即多元進用比例應於110年度達八成以上。惟在多元進用比例上,108至110年度分別僅35%、36.51%及52.5%,與目標之80%尚差27.5%。為消弭外界對考試進用之法官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等疑慮,爰建請司法院允宜積極辦理法官多元進用事務。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五)根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110年2月公布的「109年全年度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僅有不到五成(48.5%)的民眾滿意檢察官犯罪偵查工作之表現;認為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的民眾比例更是只有26.7%,
與司法院於109年10月公布的「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中,民眾對法官信任度達53.9%之結果有所出入。有鑑於民間普遍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偏低,且司法院所做之民意調查與學術機構的調查有所落差,爰建請司法院,允宜就提升民眾對司法之信任度,擬訂相關策略與檢討。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六)查111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1,120萬6千元。惟各國疫情尚未趨緩、確診數仍不斷增加,為確保考察人員之健康狀況,爰建請司法院允宜於必要之派員出國考察、視察、訪問前,擬訂完善防疫相關計畫與配套措施。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七)經查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員額1萬4,302人,較99年度之1萬2,987人增加1,315人,增幅10.13%;且較110年度之1萬4,087人增加215人,增幅1.53%,預算員額呈現連年上升的趨勢。為落實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零成長目標、提升人員運用效率,爰建請司法院加強控管員額規模、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二十八)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在110年2月26日公布「109年全年度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調查結果顯示,110年民眾對法官表現出來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有26.7%民眾對於「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持正面評價,與109年調查相比信任度下降9.7個百分點,有將近一成民眾,態度出現大逆轉,讓對法官持負面態度之民眾超過七成以上。
司法院應該檢討造成民眾對法官信任度低落的原因,不能僅以大力行銷來提升民眾信任度,應確實改善司法運作之沈痾弊病,從法院運作效能提升,強化審判制度,審判公正度評估,裁判書白話文書寫,法官素質培養,法官專業度加強,不適任法官汰除等方面確實檢討,並研析可行之改善方案,從制度面、法制面等擬訂規劃推動計畫,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二十九)世界各國的公正制度均採行民間公證的單軌制為主要趨勢,目前僅我國及俄羅斯尚遺留法院公證人制度,連中國均已完成公證制度變革,我國公證制度還處於舊時代的框架中,現如今法院公證人平均辦案量僅占所有公證案件數約兩成,更在疫情期間表現出行政怠惰,讓許多民眾求助無門,更有甚者,法院公證人主要業務變成監督民間公證人,顯已違反平等原則,而司法院的內部研究報告亦曾建議法院公證人應遇缺不補,然實際上司法院對於法院公證人之缺額逐年補足補滿(107年法院公證人考試錄取13人,其中包括增額錄取5人),司法院對於公證制度改革的不作為,已讓台灣大幅落後國外,無法跟上世界的潮流。為免台灣公證制度貽笑國際,司法院應通盤檢討公證制度,並提出可行之改善方案,讓台灣的公證制度可以跟國際接軌,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109年度司法院主管重大資本支出計畫計有華山司法園區遷建計畫等3項,可支用預算數8億6,095萬8千元,執行結果,實際執行數5億3,863萬元,整體執行率62.56%,遠低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109年度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率97.28%,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共建設類第2期平均執行率90.04%,執行成效尚待加強。再查,司法院及所屬98至110年度「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預、決算概況表,僅3年度實現率有超過七成,大部分年度均低於五成,又司法園區籌設計畫因前期規劃思慮不周歷經2次計畫修正,致使整體執行進度大幅落後;復因計畫延宕期間物價上漲,造成建造成本大幅增加,總經費由原規劃91億2,469萬6千元增加至120億4,948萬9千元,增加29億2,479萬3千元,增幅高達32.05%,顯見司法院長期以來不把納稅人的血汗錢當回事,資本支出計畫均未做好審慎評估恣意浪費國家公帑,撙節政府開支,司法院應強化預算編列評估機制及預算執行管考作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一)我國推動司法改革的歷程中,從1980年修法推動審檢分隸後,將原本是法院的「檢察官」改隸為法務部轄下的「檢察處」(或「檢察署」),雖在法院中設立,但互相平行,互不隸屬,為落實司改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直到2017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後,各級檢察署名稱不再冠以「法院」名,然審檢分隸到審檢分立,直到現在,部分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仍在同一棟建築物內,依然無法彰顯審判獨立的精神,且相關法規的配套修正卻因行政怠惰尚未完成通盤檢討修正,因部分審檢辦公處所未明確分開於不同建築,導致法院仍經常收到民眾的陳情狀紙,內容敘及檢察官之業務,卻誤送狀紙至法院,這種在形式上以名稱互不隸屬,但皆在同一建築辦公,也易生人情世故之糾葛,有違審檢分立之政策目標,司法院應通盤檢討提出精進作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二)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員額1萬4,302人,較110年度之1萬4,087人增加215人(增幅1.53%),主要係司法院為推動改善訴訟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所增列人力需求。另行政院對108、109、110及111年度司法概算亦加註「妥為控管配置員額」之意見,司法院允宜依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依業務需求覈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俾期充分運用有限員額以獲致最大施政績效;又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案歲出計編列250億0,988萬9千元,其中人事費編列數183億8,757萬2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52%,近10年司法院主管人事費支出占其總支出比重多維持在七成以上,可供檢討安排容納新興計畫之預算額度將相對減少。
綜上,有鑑於司法院主管員額及人事費支出逐步成長,歲出結構逐漸僵化,壓縮該院辦理創新業務空間,考量當前政府財政情勢,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預算額度尚難有大幅擴增空間,爰建議司法院允宜應審酌施政重點並配合政策朝減人、減事方向努力,聚焦核心業務,更應發展資訊輔助系統(如AI等),使司法行政效能可以提升,以減少人事成本負擔,讓更多預算能投入於司法改革,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三)司法院主管111年度預算員額1萬4,302人、人事費編列183億8,757萬2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52%,其中法官員額(含大法官、優遇法官)2,344人,人事費編列數65億3,518萬3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人事費總額35.54%。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外界近年迭有物議,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亟待精進。《法官法》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依當時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法官多元進用應達80%以上之目標,然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且近年來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尚待加強,司法院允應落實立法院附帶決議,提出多元精進方案,不論是加強宣傳或者獎勵措施,使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四)司法院所屬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3,146萬1千元,其中臺灣高等法院3,050萬1千元,各法院96萬元;部分費用項目核算基準,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為132件,爰購置約60位被告使用之隨身發訊器120組、居家讀取器60組、延展器60組、充電線120組、充電包120組。此外,法院為隨時接收監控個案訊號及處理異常告警訊號,購置可攜式行動裝置60支(共30所法院,每院各2支APPLE iPhoneSE或相當等級手機)。
最近3年(109至111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編列預算購(建)置監控中心資訊系統及相關設備等經費計達1億8,731萬3千元,金額頗為龐鉅;惟審計部110年度查核時發現:「……,顯示科技監控雖有其必要性;惟109年9月1日至110年3月22日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個案僅有1案(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監控個案),監控案件數偏少,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有閒置,……。」顯示該案預估法院每年使用科技監控設備之案件量,遠較實際案件量為多,加上目前部分科技監控設備與人力係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個)別建置及進用,偵查中與審判中之司法資源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檢討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五)司法院持續優化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功能,惟間有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比率偏低,且部分起訴系統使用情形亦欠佳,均待賡續研謀改善。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較低,且部分電子訴訟服務平台使用情形亦未臻理想,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3,057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9,021個(占總申請數之69.09%,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944個(22.55%)及當事人申請帳號657個(5.0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100個(比率亦未及1%),仍待持續加強推廣宣傳,以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據司法院統計,104至110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0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1.53%、10.42%及2.21%,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司法院應提出精進作為以達有效推廣,增加民眾對系統之使用率,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六)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6,321萬2千元,其中司法院1億6,550萬元,各地方法院9,771萬2千元;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宣傳經費不貲,司法院除宜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外,業務性質相近之宣傳計畫亦宜本撙節原則有效整合運用各類預算資源,以提升司法行政效率。對於國民法官新制之各項經費支出,行政院已連續2年(110及111年度)加註意見,促請該院妥適控管預算執行。綜上,依立法院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中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惟檢視111年度司法院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不同業務性質之宣導經費並未詳細分列,除不利預算審議外,亦與上開立法院決議之意旨未盡相符,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內容除加強111年相關預算資源整合運用外,亦應含各項宣傳方式成效評估結果,包括:整合行銷、素材製作(含製作海報、摺頁等)、網路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廣告、家外廣告及其他等7大項。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三十七)法官法於108年修正公布後,自109年7月17日起,案件當事人若認為法官有違法事宜,即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惟新制施行1年後,案件當事人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之結果,以「不付評鑑」居多,其原因主要為「就法律見解請求」(44%)和「顯無理由」(31%)。
參法官評鑑委員會新聞稿,多數民眾似乎誤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可翻轉個案判決結果,顯有誤會或誤用法官評鑑的制度目的;法官評鑑委員會亦表示,對於每件個案評鑑事件,均就請求人所述詳予調查,包括調取開庭錄音檔案、相關卷證資料,並視案件實際需要,通知請求人、關係人或受評鑑法官到會陳述意見,以利案件審議;新聞稿最後提到,有關聲請人資格疑義、評鑑制度多軌制、設立諮詢單位等,因涉及法律制度變更,仍待各界充分討論。
為確保法官評鑑制度得以落實立法初衷,司法院應加強評鑑制度之宣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吳玉琴
(三十八)查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變更第554號解釋,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為違憲。嗣後檢察總長為聲請解釋人之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並依110年4月22日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大法庭裁定,以違憲宣告之一般效力係系爭規定嗣後失效,且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宣告係以社會變遷、法應與時轉為據認系爭規定應屬違憲為由,認該號解釋之違憲宣告應視同立法院修正廢止相關法規,然為特別獎勵釋憲案聲請人維護憲法秩序,例外將廢止效力溯及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為免訴之諭知。又查聲請人就此原因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法院皆依上開裁定或相類理由,認該些個案法院雖得例外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開條文另為免訴之諭知,形式上符合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3款之事由,然而實質上犯罪後、裁判確定前法律皆並未廢止,刑法第239條係於解釋公布後失效,國家乃係依據有效之刑罰權行使刑罰,認聲請人除因其聲請人身份得例外另獲免訴之諭知外,其餘權利實與其他非解釋聲請人之受刑罰者同,不得以法律嗣後廢止為由,請求廢止前依有效刑罰權所受刑罰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刑補字第3號、第5號、第6號及第7號可稽。
上述論理固屬有據,且解釋法律、獨立審判乃司法院依據憲法之固有權能,惟曾受被宣告為違憲之刑法處罰,縱於某些個案上得認與立法廢止刑罰幾無差異,仍與法律嗣後廢止刑罰有別。蓋立法院是否廢止刑罰係以依多數決原則所為之決議為據,但以基本權保障為出發點之違憲審查向有抗多數決之屬性,且縱為確保法安定性而認系爭規定嗣後失效,但人民基本權受多數通過之違憲刑法侵害一事並無改變,此與立法院以當前之多數決定推翻過往之多數決定,但過往對基本權限制仍可能被認為具民主正當性之情形,有其差距。查近年各國就曾受侵害人權之刑法處罰之人,另設有去汙名及補償之規定者眾。如德國於2017年即就通過立法,對過往依嗣後廢止之處罰同性戀行為之規定所做判決之受害人進行補償。建請司法院研議,於有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遭宣告違憲後,如何及早就此前受系爭規定處罰之人得否請求刑事補償一事進行審議、做出決定或結論性建議,以及是否和如何增訂刑事補償法相關特別程序審定並辦理此類侵害之補償。 -
提案人陳椒華 何志偉 -
連署人葉毓蘭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2,925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法官規劃法官辦公室裝修工程計畫總經費1,935萬4千元,將分4年辦理,並於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456萬4千元,尚待編列1,479萬元。
礙疫情影響,工料成本大幅上漲,法官辦公室裝修工程是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允宜加強檢討;爰要求最高法院針對「檢討法官辦公室裝修工程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撰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954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980萬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756萬9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521萬1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057萬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677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編列6,706萬8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許智傑 黃世杰 何志偉 江永昌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億8,012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單位預算「民事訴訟費」歲入編列8,586萬5千元,並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701萬元。另於111年度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之「業務費」1,354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2萬1千元,增列1,021萬9千元。
惟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截至110年10月31日之會計報告之歲入累計表,「民事訴訟費」截至110年10月累計分配數應為5,403萬元,然累計實現數僅有3,186萬8,232元,執行率僅有58.9%;以此執行狀況推算,111年度所編列之「民事訴訟費」歲入預算8,586萬5千元中將有約3,529萬元未得執行。另查該會計報告之經費累計表,「審判業務」之「業務費」累計分配數應為468萬9千元,然累計實現數僅有約262萬元,執行率僅有約56%;以此執行狀況推算,111年度所編列之「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之「業務費」1,354萬元中,將約有595萬元未得執行。
爰要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針對「檢討辦理民事事件業務」辦理情形與成果撰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9,729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08萬3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何志偉
(二)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5,071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鄭麗文
(三)臺灣高等法院106至114年度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需求總預算8億7,700萬元,其中109年度可支用預算數1億1,471萬8千元,決算執行數僅300萬1千元,執行率2.62%,明顯偏低;經查該計畫業於110年8月18日決標,惟該工程因歷經工程2次流標及修正計畫而逾建造執照110年4月26日開工期限,經110年6月15日重新掛件,預計11月中旬取得。有鑑於該計畫所需經費龐鉅,整體計畫執行進度已有落後情事,後續執行應妥為規劃,俾使按進度執行,以符計畫時程與效益;爰請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鄭麗文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3,132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3,216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7,985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8,701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2億2,188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1年度編列222萬7千元預算汰購司法新廈5樓大禮堂座椅。為撙節不必要之支出,避免浪費公帑汰換堪用之設備,爰要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針對「汰購司法新廈5樓大禮堂座椅之必要性」撰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3,921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6,117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1,549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9,760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6,655萬7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9,018萬6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4,868萬8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9,329萬1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6,641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4,821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7,650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8,110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1,590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9,031萬1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7,127萬3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2,59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663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7,361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3,00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0,594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463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50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318萬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4,164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154萬4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考試院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資訊業務」2,906萬9千元,主要係配合業務需要及考試院數位轉型政策,辦理各項資訊系統建置、維護、資訊安全防護及硬體設備汰換等。「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兩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致資安破口,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考試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二)考試院111年度預算案,「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76萬4千元,主要係製發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建立與保管其資料檔案等。隨著區塊鏈發展,採用區塊鏈加密簽章的數位證書具有永久保存、隨時共享、保護個資並防止偽造等特性,為讓我國公務機關相關證書驗證流程簡便又快速。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考試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88萬4千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許智傑 江永昌
(二)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2,676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羅致政 劉世芳 許智傑 吳斯懷 黃世杰 何志偉 費鴻泰 翁重鈞 江永昌
(三)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案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01萬元,主要係辦理院會、業務會報,以及研究考察各國考銓保訓制度等。為了解各國公務人力類型、進用管道、培訓、保障及不適任人員淘汰機制,以精進我國考銓保訓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主要國家公務人力進用管道、培訓、保障之比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四)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71萬4千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鄭麗文 許智傑 劉世芳 翁重鈞 費鴻泰 江永昌 何志偉 -
連署人葉毓蘭 羅致政
(五)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3目「法制業務」項下「法制作業及法規編印」編列41萬4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羅致政
(六)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76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陳椒華 許智傑 江永昌 翁重鈞 費鴻泰
(七)111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3萬8千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翁重鈞 費鴻泰 -
連署人葉毓蘭
(八)面對社會對於修憲、廢除考監的期待,考試院黃榮村院長提出希望將考試院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為求使修憲過程能有完整且全面的考慮,考試院應儘速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未來兩機關整合之形式,惟考試院針對110年的主決議,以「需視立法院修憲之態度」回應。
據此要求考試院針對修憲、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整合計畫提出考試院之主張與立場,並將相關說明於3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九)國家考試測驗電腦化為考試院重要工作目標之一,目前電腦化測驗試場全台僅15處,雖預計111年增設花蓮考區,但台東、離島等地仍未設置。
為使國考電腦化不因城鄉數位落差而難以推行,考試院除與教育部成立工作小組外,也應會同地方政府協調電腦化測驗試場增設事宜,並將相關資料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十)依照資通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考試院為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公務機關。
查考試院及所屬機關現行共用之防火牆、入侵防禦偵測等資安防禦設備乃於106及103年採購,分別於111及108年達使用年限,為應付網路攻擊型態增加,不斷加載硬體負擔,效能頻出現瓶頸而需汰換。
鑑於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已於1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考試院並經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允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各項應辦事項,達成資訊安全等級要求。
綜上,考試院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應就管理面、技術面及認知與訓練等制度面,辦理各項應辦事項。 -
提案人何志偉 -
連署人黃世杰 葉毓蘭
(十一)公務人員離職人數從105年開始每年有超過1,500名同仁離職,銓敘部在104年8月開始統計離職原因,當中工作因素與管理因素占比居高不下。
根據銓敘部的細項說明,工作因素包含:辦公環境不良、工作繁忙、工作乏味、工作危險、壓力太大、無法發揮所長等;管理因素包含:勞逸不均、考核不公平、主管過於嚴苛、主管難以溝通、與長官理念不合、人際關係不協調、請假不易等。
銓敘部亦於111年度施政計畫中提及積極推動重大法案,健全文官人事法制。
爰要求考試院督促銓敘部儘快落實公務員考績與工作績效符實,並強化公務員相關勞動權益。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十二)為興建國家考試園區,行政院於2011年5月即核准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4筆土地作為該園區預定用地。惟該園區有部分土地遭占用,迄今仍未能妥善順利排除。
然考選部經考量評估後,認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仍有其必要性,於2020年8月20日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該部提報之「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計畫」,考試院並於同年8月21日檢附該建設計畫函請行政院支應申辦興建經費。截至2021年8月底止,該部與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業就該興建大樓議題,多次交換意見,惟雙方仍就整修現有闈場效益與其他替代方案可行性,及新建闈場大樓之財務效益與設備使用分析等,仍有不同意見。
「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計畫」已延宕10年,建請考試院儘速與行政院各部會就闈場效益與其他替代方案可行性,及新建闈場大樓之財務效益與設備使用分析等達成共識。 -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
連署人葉毓蘭
(十三)數位治理為國家未來的發展趨勢,考試院執掌國家考試、文官制度、公務人員訓練及退撫基金運作等事項,涉及資安層面甚廣,為確保資訊安全,考試院已建置考試及文官制度資料等資料庫,考試院應研議如何善用資料分析以做為決策基礎,並適度開放資料共享,以提升考試院之數位轉型及數位治理品質,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十四)數位化已是世界趨勢,以往用實體課程辦理訓練的文官升等培訓,11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改以線上方式舉行,考試院應研議如何善用線上培訓以精進公務人力之專業知能、公務英文、數位概念等核心能力,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五)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與政策,惟截至109年底我國公務人員平均年齡43.18歲,平均年資為15.93年,且年資15年以下之占比逾半,整體公務人力年資較短,影響相關人力培育與運用。考試院應研議如何精進我國公務人力之考試、進用、培育及配置政策規劃,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十六)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高達35%、193個公務機關專職人力配置不足,短缺259人、354張資安專業證照及402張資安職能評量證書;若以正職人力配置缺口計算,更達到457人、484張證照、509張證書。各機關受限員額或預算不足,難以配置足額且取得證照及證書的資安人力,加以我國現行制度並未對政府部門資安人員進用、升遷或專業加給設計相對誘因,難以吸引人才投身公部門。考試院應研議增列資通安全相關職系,並發展相對具吸引力待遇加給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七)111年度考試院預算案編列資訊服務費1,070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332萬3千元(增幅44.99%),詢據該院說明增編原因之一係為達成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要求,增設端點偵測及應變機制(EDR)監控、依資安法對所屬進行資安稽核及攻防演練、該院及所屬機關資安管理向上集中所需之資安管理系統驗證費用及資安專職人力職能訓練費用等。
另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672萬元,較110年度增加107萬7千元(增幅6.88%),其中辦理終端防護系統、資料庫防護軟體、防火牆、入侵防禦偵測軟體等購置汰換升級編列788萬元,亦係為達成前揭A級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要求,增設資料庫防護軟體(稽核紀錄軌跡管理);且該院及所屬機關現行共用之防火牆、入侵防禦偵測等資安防禦設備係於106年(111年已達使用年限)及103年(108年達使用年限)採購,為應付網路攻擊型態增加,不斷加載硬體負擔,效能頻出現瓶頸而需汰換,以因應資安防護趨勢。鑑於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已於1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院並經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允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各項應辦事項,達成資訊安全等級要求。
綜上,考試院經行政院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依相關規定,應就管理面、技術面及認知與訓練等制度面,辦理各項應辦事項。惟該院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111年度編列相關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為有效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考試院允宜儘速完備相關資訊軟硬體升級及建置作業。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何志偉 -
連署人劉世芳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553萬5千元,減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中「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548萬5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考選部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物品」158萬2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10萬。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二)考選部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794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50萬。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三)考選部111年度預算案,「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編列「題庫之編製及審查」791萬3千元,主要係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受新冠肺炎影響,我國國家考試在疫情及後疫情期間,更體會到數位轉型之重要性,考選部應研議如何使我國國考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能更凝聚共識,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考選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四)考選部111年度預算案,「考選資料處理」編列720萬元,主要係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及政府資安聯防應辦事項等。「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兩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致資安破口,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考選部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考選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五)資通安全管理法通過之後,依照資安責任分級,不同級機關皆應設置不同員額的資安專職人力,目前各機關資安人力仍有很大的缺口。公務人員考試中的高考三級和普考皆設有資訊處理類科,近年持續招考且年年足額錄取,但資訊人員若要成為資安人員,需要再報考資安證照,取得後還須定期認證,才能算是合格的資安人員。政府急需資安人員,惟錄取名額是依照各機關所提報的人力需求而定,考選部無法主動增加資安人員名額,後續政府擬成立數位發展部,對於資安人員的需求可能會更高,考選部應研議更便利的全國資安人員調派參加資安職能訓練與測驗之做法,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1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304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二)111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218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葉毓蘭 吳斯懷 陳椒華 劉世芳 許智傑 江永昌 翁重鈞 何志偉 -
連署人費鴻泰 羅致政
(三)111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1萬7千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許智傑 江永昌
(四)有鑑於考選部預告修正高考一級考試規則,將「通過英文檢定」納入各類科的應考資格條件,應考人須於3年內曾通過全民英檢、多益、托福、劍橋、雅思、FLPT等英文能力檢定,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等級;考量應考人已具備相當英文能力,配套刪除列考英文科目。且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施行日期定為113年1月1日。
經查,部分國際檢定的「官方」效期短於3年─以雅思為例,考生考完雅思後會收到成績通知,但考生欲申請學校、或其他機構證明其成績,「理論上」應向原考試中心申請寄發成績單,成績單僅能由原考試中心直接寄發至考生欲申請之學校、移民局、政府及專業機構。考生本人、親屬友人、留學移民代辦機構等不可為收件人。雅思考試成績有效期為考試日期後2年,系統會將即將到期的成績單檔案自動刪除;因此考生在逾2年後就無法申請由考試機構寄發正式成績單,此時考生是否能提出自己留存的成績單副本、影本,抑或考選部也會認為該考試已正式失效而不承認等相關疑義,尚未見考選部妥善處理。
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部分國際檢定失其官方效力及檢定單位相關規定所生疑義提出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羅致政
(五)考選部掌理各類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國家考試之考選行政事宜,每年賡續辦理研修精進考選法規等各項提升考選效能工作。惟109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錄取不足額類科、人數及比率均較108年度增加,國家考試之選才效能容有提升空間,且109年度高普考試之不足額錄取總計有22類科,不足額率取人數達209人,均為近年之新高,恐對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或運用調派造成影響。允宜與相關機關研謀改善措施。
爰此,請考選部妥適規劃相關計畫,以提高應考人之報考及任職後之留任誘因,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六)考選部110年首次開辦「預備文官團」,以100小時之講座、實務研習等活動供優秀青年及早接觸公務體系、了解公務機關運作模式及文化,試圖羅致優秀青年進入公部門。惟「預備文官團」及其配套「考選部預備文官團獎助金」之定位不明確、成果考評未見依據、更欠缺後續公務人才培育願景,而有以下缺失:
1.招募學子投入競爭已激烈、每年錄取率低於10%之地方特考三等,反未優先將近年錄取不足額之工程、測量製圖、獸醫、農業、交通等類科推廣予相關科系之學子。
2.徒思以獎助金吸引青年人才留任地方政府公職,未積極規劃招募優秀人才後之培育、跨單位輪調等制度,反有傷人才之嫌。
3.「考選部預備文官團獎助金」來源由企業捐贈,考選部反解免其為國家延攬優秀人才之職責。
4.為國舉才本為考選部之核心職責,惟考選部未編列充足預算支持「預備文官團」之運作,反將之依附於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等他機關之計畫下。
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前揭疑義提出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羅致政
(七)面對全球化國際化,政府公務員擁有雙語的溝通能力是國家競爭力很重要的一環,但世界語言非常多,重要通用的語言也不僅有英文,但考選部在113年起高考應考資格,僅列英文標準,不利於國家人才的外文之多元性,允宜與相關機關研謀改善措施。
爰此,請考選部妥適規劃相關計畫,並提出「公務員雙語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八)考選部掌理各類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國家考試之考選行政事宜,每年賡續辦理研修精進考選法規等各項提升考選效能工作。惟107至109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皆有錄取不足額之情形,各年度錄取不足額人數分別為179人、127人及209人,並依各該類科需用名額計算之整體不足額錄取比率分別為28.64%、26.62%及38.21%,109年度錄取不足額之人數及比率均較108年度大幅增加,恐對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或運用調派造成影響,考選部允宜與相關機關研謀改善措施,以提高應考人之報考及任職後之留任誘因,俾國家考試能發揮最大取才效益。爰請考選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江永昌 -
連署人劉世芳
(九)有鑑於考選部擬自112年起於高考國文科目中刪列公文一項。然撰寫順暢、白話、能解之公文乃公務員必備能力之一,且公務機關往來文書應有其固定格式與用語,以彰公務機關應有之形式。
為免未來出現詞不達意、主旨不明、其意難解之公務文書,爰要求考選部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配套之公文寫作課程之師資、授課內容、此項課程能如何促進新進公務人員掌握公文撰寫技巧、如何增進新進公務人員撰寫應用文之能力等內容做成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羅致政
(十)有鑑於考選部預告修正高考一級考試規則,將「通過英文檢定」納入各類科的應考資格條件,應考人須於3年內曾通過全民英檢、多益、托福、劍橋、雅思、FLPT等英文能力檢定,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等級;考量應考人已具備相當英文能力,配套刪除列考英文科目。且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施行日期定為113年1月1日。
經查,以全民英檢為例,B1程度相對應者為全民英檢中級程度,而全民英檢官方網站對中級程度的描述是「具有使用簡單英語進行日常生活溝通的能力,相當於高中畢業程度。」然,高考一級報考規定限制報考考生必須要有博士學位。將此二要求合併觀之,可見考選部要求報考高考一級之博士生須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之英語能力,此一要求顯有疑義:以取得博士學位之學術水準觀之,僅要求高中程度英語能力顯有能力上落差。其次,考選部招募博士進入公部門之目標乃期許加強我國高階公務員之能力,若僅要求高中程度英語能力顯然難以滿足高階公務員之要求。
為妥善我國高階公務員遴選之度,並強化我國高階公務員之素質,爰要求考選部於1個月內針對於高考一級應考條件中應要求通過何種程度之英文檢定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羅致政
(十一)考選部推動電腦化測驗,目前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台北考區計有5個試區2,108席應試座位;台中考區計有4個試區1,934席應試座位;台南考區計有2個試區742席應試座位;高雄考區計有3個試區1,431席應試座位,全國認證合格應試座位數共計6,215席。電腦化測驗已是現代考試之主流,命題老師可於線上命題、審題,且應考人亦能立即獲知成績,並透過網路提出線上試題疑義及複查成績。考選部應研議如何增加國家考試專屬電腦試場認證之應試區,透過國家考試流程自動化作業,提升考試品質及試務效率,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二)考選部於107年推出「國家考試」APP,迄今已有28萬人次下載,「國家考試」APP可查看已報名資訊與報名審核狀況,也可透過APP查詢考試通知書與成績通知;並提供各項考試報名的剩餘天數提醒服務,與提示個人化考試期間及榜示日之倒數天數。惟目前版本需使用手機條碼至超商繳費,尚未提供電子支付服務,考選部應研議於該APP中提供電子支付繳納報名費、利用手機即可上傳補件應考資格文件等,以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服務,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第3項 銓敘部249億9,631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銓敘部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水電費」423萬1千元、「通訊費」230萬2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20萬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二)銓敘部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769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50萬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三)銓敘部111年編列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43,538千元,相比於110年30,483千元,增加13,055千元,增幅達43%,然比對預算書之說明,僅增加資訊安全盤點稽核作業管理系統維護費用390千元、帳號管理系統維護費用460千元、建置新公文管理及線上簽核系統7,500千元,以及建置戶政查詢系統1,000千元,其餘皆是舊有項目增加預算,其中無紙化會議系統及其他行政作業管理資訊系統維護和配合「銓敘業務網路作業資訊系統」推廣應用等工作,辦理系統功能調整及維護,兩項目相比110年編列3,924千元,增列3,109千元,111年編列7,033千元,幾乎是一倍的增列,惟銓敘部報告和預算書中僅說明為增列汰購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無從得知如此大幅度增列之原因,不利預算之審查與監督,爰針對一般行政─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減列4,000千元。 -
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江永昌
(四)銓敘部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4,353萬8千元。「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兩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致資安破口,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銓敘部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銓敘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五)銓敘部111年度預算案,「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人事政策與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暨審議,及各機關組織法規之審議等工作。銓敘部目前正推動多項人事法制研修作業,包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同時亦規劃推動政務人員法及新進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等法規制定作業。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銓敘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廣納各方意見,完備公務人員權利義務規範體系」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六)銓敘部111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項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編列2,821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改善建築物耐震能力。惟該項預算109年度預算保留比率為68.96%,執行進度未如預期,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銓敘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2萬9千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劉世芳 許智傑 江永昌 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二)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黃世杰 陳椒華 翁重鈞 費鴻泰 吳斯懷 許智傑 江永昌
(三)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821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四)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編列2億4,531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五)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第1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編列34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六)111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第1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中「公務人員退休業務」編列303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七)為建構具社會安全觀的退休照護體系,銓敘部正研議民國112年後初任公務員退撫新制。日前媒體報導,銓敘部傾向將現行「確定給付制」納入「確定提撥制」,有民眾認為若採行「確定提撥制」,未來公務人員退撫制度運作模式可能類似勞退新制,退休福利將會縮水,可能因此影響民眾報考意願,無法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體系服務,造成「現職人員斷流,新進人員斷崖」的狀況。銓敘部研議公務員退撫新制,應考量計算所得替代、給付水準,考量財政因素、制度安定性等,同時需與外界多溝通以達成共識。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八)銓敘部曾發生24萬筆公務人員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銓敘部長期缺乏資安人力資源,不僅有網管人員兼任資安工作、需投入大半人力自行開發或增修相關業務系統及人員流動率高等問題,為保障全國公務人員之個人資料,銓敘部應研議如何增進部內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輔導及驗證品質,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九)資通安全管理法通過之後,依照資安責任分級,不同級機關皆應設置不同員額的資安專職人力,目前各機關資安人力仍有很大的缺口,再以政府擬成立數位發展部,對於資安人員的需求可能會更高,惟我國現行制度並未對政府部門資安人員進用、升遷或專業加給設計相對誘因,難以吸引人才投身公部門。銓敘部應研議增列資通安全相關職系,並發展相對具吸引力待遇加給之可行性,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十)110年國內新冠病毒疫情嚴重,政府採取多項防疫、振興及紓困措施,有賴眾多公務員的辛勤工作,使得國內疫情及各項政府機能得以維持,建請銓敘部於110年考績甲等限制比例中,給予辛苦防疫及協助振興及紓困公務單位彈性機制,使得更多辛苦工作的公務員能獲得工作上的鼓勵。 -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十一)有鑑於審慎考量我國經濟發展情勢、薪資現況,軍公教加薪是件好事,除肯定軍公教辛勞,更可起帶頭示範之效果,企求更多民間企業跟進。然,2018年該次公務員定案加薪3%時,行政院公布「給與簡明表」時,卻出現最高職等800俸點的「本俸」調薪幅度竟高達7%的獨厚高官的調薪差距。但此差距事前並未有任何行政機關於立法院進行預算審查時有進行任何「預先說明」,事後行政院也未向國人有任何說明。
基此,就本次軍公教將於2022年調薪4%一事,實不應再次出現此等獨厚高官、退休高官的調薪差距,爰要求考試院應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將調薪後適用之「給與簡明表」版本先行公開提出,以受公評。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449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50萬元,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保訓會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保訓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405萬4千元,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保訓會現行資訊系統仍有未足之處,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保訓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保障業務」編列147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強化保障政策研擬及審議公務人員提出各類保障事件等工作。保訓會自107年4月起正式上線運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提供公務員利用線上申辦平臺提起或撤回保障事件,及機關可於線上交換文書等功能,惟該平台尚未能擴大使用效能,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保訓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使用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訓練與進修業務」編列1,913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法規研擬與解釋,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數位化已是世界趨勢,保訓會應研議如何善用線上培訓以精進公務人力之專業知能、公務英文、數位概念等核心能力,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保訓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五)保訓會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之專責機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從競爭激烈的國家考試中脫穎而出,但會考試不一定代表會做事,唯有透過紮實訓練與嚴謹考核,才能篩選出優質公務人力。保訓會應研議如何就考核程序與用人機關合作,強化錄取人員訓練與落實多元考核精神,以訓練出政府所需人才,並於一個月內將結果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13萬5千元,凍結3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許智傑 江永昌
(二)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550萬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江永昌
(三)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2,060萬2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四)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2,060萬2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五)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2,060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六)111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編列372萬8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劉世芳 許智傑 江永昌 何志偉 -
連署人羅致政
(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保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憲法基本權,處理服務機關與所屬公務人員之間法律性質之爭訟,對於行政法、公共行政均須有深入研析,才能順利圓滿達成任務,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提供學術界研究文獻。惟「保障處研究報告」之網路頁面未及時更新部分,應改進適時公開資訊。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7,391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編列1億0,296萬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羅致政 鄭麗文 許智傑 江永昌 何志偉 翁重鈞 費鴻泰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691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6,720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編列3,090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績效,依據審計部109年決算之審核報告,100至109年間,未達成精算報告設定8.1%投資報酬率指標之年度,多達7年;前揭審核報告並指出,對於委託國外交易機構若有越權交易,尚乏實地訪查機制以供查核。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前揭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10億1,593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91萬3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2019年11月台灣團結聯盟舉行記者會,公布監察院約詢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調查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案錄音與逐字稿,引發監察院洩密疑雲。2020年12月監察院院會中,監委將此案做成調查報告並列為機密案件,院會中決議將全案函送檢調。監察院調查案件影響當事人聲譽甚鉅,且調查案件尚未確定避免輿論未審先判,監察院應有相關保密措施。爰此,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議事業務」編列741萬元,凍結1/5。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之中,在110年人權委員會多筆預算與監察院共同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爰此,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919萬9千元,凍結30%。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院與人權委員會共編預算檢討報告及經費分攤計畫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監察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945萬8千元,經查此經費規劃用以製作國家人權委員會新網站,但在國家人權業務─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項下中亦編列資訊服務費20萬,用以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維護。為撙節國家預算,避免不必要浪費以及同樣功能一再編列,監察院應以原本暨有網站,展示國家人權委會運作成果,而非因「不同主題、需要風格為由」製作新網站,重點是推動人權業務成果,而非網站行銷比賽。爰此,監察院111年歲出預算「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945萬8千元,全數刪除。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8,147萬元,凍結235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鄭麗文 羅致政 許智傑 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吳斯懷 葉毓蘭
(二)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7萬2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許智傑 江永昌 黃世杰 何志偉
(三)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41萬5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黃世杰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許智傑 何志偉
(四)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7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黃世杰 翁重鈞 許智傑 何志偉
(五)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吳斯懷 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六)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919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陳椒華 吳斯懷 翁重鈞 何志偉 黃世杰
(七)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02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
連署人翁重鈞
(八)監察院111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數4,021萬元,辦理各項行政管理工作;查監察院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93人,扣除依該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預計聘用人員39人後,聘用人員占整體預算員額550人之比率仍高達9.82%,較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規定之限制,仍高出4.82%,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有違,爰現行部分聘用人員辦理之業務允應回歸由正式職員辦理。請監察院於周延考量如何銜接現有約聘人員經驗,確保業務不致因制度改變而停滯之前提下,評估組織法編制員額修正之可行性,爰請監察院提出「聘用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九)「監察業務資訊中程計畫(107至110年)」經行政院轉請有關機關(單位)審查,其意見略以:「監察業務資訊中程計畫(107至110年)……。以下可撙節經費支出之相關具體措施並請參考:(一)本項計畫數項資訊系統服務升級與整合子計畫,包括……等,應優先採用開源軟體,……,以降低成本。(二)建議系統採集中建置架構,整併監察院相關服務及系統之數量,評估項目包含他機關介接系統、資料存取安全控管及系統執行效能等。……。(三)為集中管理及降低後續相關維運成本,建議監察院評估相關業務之系統……配置,整體性思考雲端服務架構,建立可彈性擴充且具雲端特性之雲端資料中心。(四)……,考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開發『跨平臺公文製作共用模組』,無償提供公務機關使用,……,建議監察院採用前項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是以,監察院允宜參據行政院之意見優先採用開源軟體、建立可彈性擴充且具雲端特性之雲端資料中心,及採用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以降低開發成本。
請監察院參據上開行政院所提之採買、擴充意見檢討當前院內相關資訊系統建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依監察權行使統計,109年8月至110年7月(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第1年期間)監察院共處理人民書狀1萬4,334件,核派調查案件413案,核派調查(監察)委員計952人次,平均每一調查案件核派2.3位調查(監察)委員;其中,最近3年(107至109年)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多屬辦案期限較長之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如表1所示),2者合計占比高達83.69%。另109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305件,較108年度之406件及107年度之362件,減少101件、57件,減幅24.88%、15.75%,要求監察院檢討案件辦理效率如何提升。
表1最近3年(107至109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性質統計表 -
單位件
資料來源:監察院,監察統計資訊查詢系統,最後查詢日:110年9月14日。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一)監察院於111年度預算案中編列「財產申報業務」經費741萬4千元,依財產申報相關法規受理財產申報。經查監察院110年10月份會計報告,至10月底止,此一工作計畫累計分配數共578萬元、累計執行數338萬0,363元,執行率58.48%。若依此執行率推估,111年度所編列之741萬4千元將有約307萬8千元之賸餘。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俟監察院就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及執行概況暨預算解凍對襄助業務推動之必要性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十二)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及「教育、推廣與交流」等3個分支計畫,分別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合計2,772萬5千元,然均未說明編列內容,爰請監察院提出「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情形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三)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預算數5,763萬1千元,而「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數較110年度增列2,077萬7千元,增幅達17.5%,然查監察院110年1至6月份國家人權業務辦理情形,目前工作均屬開會、訪視、諮詢等事務性工作,且110年度查有經費流用情事,與人權會性質似有未符;另「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要改以「監察法另訂專章」,監察法另訂專章內容,尚未與社會大眾溝通說明,能否順利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仍有疑慮,恐影響未來行使職權之法律依據;而人權會為國家人權機構及保障人權之機制,相關業務規劃能否符合預期,均為社會大眾關切,爰請監察院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規劃及職權行使」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四)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預算數5,763萬1千元,而推動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為國家人權主要業務之一;然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訂有「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就人民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辦理防制酷刑或其他虐待相關訪視工作,俾利消弭人權侵害風險,並以合作保障人權之理念,促使有關機關(構)從法制面及實務面改善人權現況,而人權會成立迄今已逾1年,相關作業執行宜予檢視,爰請監察院提出「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五)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於監察院中,與監察院共同運作,但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編列「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之業務費,卻比監察院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來得高未顯合理,經查人權委員會所執行人權研究、報告撰寫,雖無委外情況,但每項計畫編列200至800萬元費用,預算編列是否必要須待進一步釐清。爰此,請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六)監察院111年度公務預算於「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中「獎補助費」編列獎補助費300萬元,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七)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編列預算數3,410萬元,係為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來台,有關之教育交流、諮詢及食宿交通接待所需經費;然查監察院109年8月至110年10月調查報告涉及人權案件計94件,顯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仍待加強,爰請監察院提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八)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編列預算數3,410萬元,係為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來台,有關之教育交流、諮詢及食宿交通接待所需經費;惟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未控制,國內防疫措施經常隨疫情防制需要調整,恐影響該案活動相關內容與經費,俟新冠肺炎疫情穩定後,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辦理。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九)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監察院主管」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營建工程」編列新臺幣4,022萬元,辦理廳舍修繕等營建工程,依執政黨修憲政策「廢除監察院」之規劃,似無辦理廳舍修繕等硬體設備投資之必要。雖監察院已列為國定古蹟,有維護及修繕必要,惟鑑於國家預算有限,監察院仍應妥善規劃、執行與監督,並撙節預算支用。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二十)許委員智傑檢視監察院111年度於「營建工程」計畫編列4,022萬元,辦理國家古蹟建物之修復、辦公設施等工程,惟編列預算數較110年度2,062萬5千元增加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01%),且部分跨年期營建工程計畫,未於預算書表內妥適揭露相關資訊,不利預算審議。
又,許委員智傑參酌監察院近年營建工程計畫預、決算概況,執行進度多有落後、成效欠佳,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居高不下。
鑑此,監察院請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以提高預算執行率,並適時於預算書內揭露相關資訊。 -
提案人許智傑 何志偉 江永昌
(二十一)監察院111年度「營建工程」項下編列預算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惟查監察院近(105至108)年監察院辦理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並有計畫落後、採購作業延遲等缺失,致年度保留金額及比率偏高,其中106年度應付保留數68.83%,109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可用預算數4,283萬9千元,執行數2,076萬7千元,執行率48.48%,未支用預算計2,207萬2千元,其中2,185萬3千元辦理預算保留,應付保留數42.48%,110年度執行情形尚待查核,爰請監察院提出「以前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及具體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二)近年來監察院辦理「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成效欠佳,105至109年度監察院「營建工程」計畫各年度可用預算數介於4,283萬9千元至9,043萬8千元間,執行結果僅介於427萬元至5,015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7.87%至63.65%之間,均低於七成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亦居高不下。另部分「營建工程」計畫屬跨年期計畫,除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外,亦應依預算法規定,於預算書表內揭露相關資訊,俾有助於立法院審議時瞭解繼續經費之預算全貌及整體效益。
爰此,監察院應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以提高預算執行率,並依規定於預算書內揭露相關資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三)監察院111年度「營建工程」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查該「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分支計畫編列會議室會議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等經費,主要在納入視訊數位化功能即時溝通,並充實議事資料庫內容;惟查立法院即將啟動修憲工程,監察院之存廢尚待討論,相關設備投資宜予撙節,俾免形成浪費,爰請監察院就「會議室會議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四)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然依監察院111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計達38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3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亦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前述公務車輛中,倘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3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立法院決議恐未盡相符。
爰此,監察院就公務車輛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應行檢討,配合精簡政策,撙節相關費用之支出,提升公務車輛使用效益。 -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十五)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監察院主管」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新臺幣294萬元,作為汰換公務車輛乙輛之用,未見預算書表詳述該車之用途、型式、逾使用年限等情,如為採購一般市場轎式車輛,顯然編列之汰換金額高出市場售價許多,且公務車輛採購,亦有相關免稅優惠措施,又諸多行政機關車輛已逾使用年限許久,但考量公務預算有限,仍勉為使用。綜此,鑑於國家預算有限,應撙節預算支用,詳實編列。據此,仍請監察院就業務之實際需求,衡酌實用性、安全性及節能等因素,務實檢討車輛汰換。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二十六)截至110年8月底止,監察院主要業務應用資訊系統計有39個,涵蓋3大類業務,包含監察業務類、廉政業務類及行政支援類。由此可知,監察院現有業務資訊系統頗多,其中亦不乏功能或性質相似、承辦或管理單位相同之資訊系統(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詢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管理系統、……等);為有效推動資訊業務,並避免因過於細瑣之分工影響系統執行效能,監察院允依行政院之建議,主動協調所屬單位檢討資訊作業現況,將業務性質相近之系統予以整併,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俾利資源有效運用。
請監察院參據上開行政院所提建議檢討資訊作業現況,研議整併業務相近的系統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之可行性,有效推動資訊業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七)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外一律參加作業,目的是為讓受刑人未來能順利復歸社會,但在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曾表示勞作金太低連監獄內衣褲還須家人接濟,與其繼續無尊嚴生活不如「拚了」,北捷隨機殺人鄭捷在被槍決前說:「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經查,110年6月監獄受刑人平均「勞務、視同作業」勞作金所得903元,「監獄自營作業」2,332元,勞作金確實與社會勞動所得落差大,工作內容是否有助於復歸社會仍有檢討空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針對國家對於受刑人於作業相關規範是否符合民主國家人權規範,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提出具體檢討及建議。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八)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將民眾個人資料進行機關間交換、傳輸時有所聞,甚至建置新系統使資料得以相互串聯、方便讀取,但我國並未建立個資保護的獨立機關,資料串聯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是否有完整的風險評估,是否建立良好的資料使用監督機制令人擔心。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明示「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政府對於民眾個人資料目的外使用,是否符合大法官釋字意旨有待檢討。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應針對現行公部門使用個人資料相關法制、機制、保障及監督,是否符合民主國家對於資料政府資料使用之期待提出檢討及建議。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九)新冠疫情110年國內疫情爆發,疫情流行指揮中心採取許多防疫措施,雖然透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授權,但相關措施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現代民主國家人權追求之「法治」原則,包括對於工作權限制於保障、疫苗分配公平性、科技抗疫人權疑慮、疫情數位落差導致資訊落差、疫情加劇貧窮與不平等、醫療保健工作者權利保障等,皆有須檢討與改進之處,為以建立疫情中更良好的民主人權發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提出政策檢討及建議。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十)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計畫編列1億3,919萬9千元,較110年度單位預算1億2,397萬4千元,增加1,522萬5千元(增幅12.28%)。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家人權業務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分配數之比率僅25.72%,尚待賡續依規劃落實執行」(如下表)。有鑑於國家人權業務為監察院之主要業務,預算執行狀況需積極管考,是以,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執行率偏低及後續執行,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三十一)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計畫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維護經費20萬元,然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成果部分,仍有不足之處,人權報告僅有1案,系統性訪查研究2案,防制酷刑訪視未見成果,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案,國內外交流部分也僅公開8場成果,與人權委員會實際上業務成果報告仍有落差,網頁成果部分仍有努力空間,可能是案件調查、研究中尚未完成,也可能是尚未完整更新成果進度,宜定期、即時更新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國際交流進度,業務成果完成後,應儘速更新網頁資訊,使人民可同步了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成果,也避免人權研究成果浪費,無法即時與民眾更新、交流。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三十二)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營建工程」計畫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2,062萬5千元增加1,959萬5千元,近2倍預算,其中新增會議室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然近年來監察院「營建工程」計畫執行率偏低,105至110年僅108年執行率超過60%,其餘年度預算執行率更低於60%,且各年度預算保留比例均偏高,監察院應妥善規劃、執行並監督「營建工程」計畫,避免執行率偏低之情形一再發生。
新增會議室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如有監察院標誌露出部分,應於會議室更新時一併更新調整,以避免新設計之監察院標誌,不能善加利用,並使外界對於監察院識別產生混亂。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6億9,308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94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鄭麗文 陳椒華 許智傑 吳斯懷 葉毓蘭 -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二)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0,06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鄭麗文 黃世杰 劉世芳 吳斯懷 費鴻泰 陳椒華 許智傑 翁重鈞 羅致政 吳玉琴
(三)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38萬8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吳斯懷 何志偉 江永昌 羅致政 -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陳椒華
(四)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473萬2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何志偉 吳斯懷 江永昌 -
連署人陳椒華 費鴻泰 葉毓蘭
(五)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編列1億9,21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鄭麗文 陳椒華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
連署人羅致政 許智傑
(六)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2,0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劉世芳 吳斯懷 費鴻泰 陳椒華 許智傑 -
連署人羅致政
(七)近年來,法務部推動司法人事改革,無論是院檢法官與檢察官交流、檢察官審級輪調等制度,其目的無非在於增強檢察官辦案火力,然相關人事安排新制能否強化偵查戰力、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體系效能、強化辦案品質及經驗傳承等設計重點,此乃攸關檢察官、人民、國家利益,爰請法務部提出「檢察官輪調制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八)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自108年研議迄今,仍未有具體結果或提出具體期程規劃。爰此,請法務部就該案後續辦理情形仍應積極追蹤檢討。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九)司法精神病院為政府重要政策,政府規劃因精神障礙依刑法施以監護處分,應有專門場所施以治療教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9號解釋宣告性侵害加害人之刑後治療,應與刑罰明顯區隔。此2類人員均有「病犯」之特質,收容應考量治療效果,設備、覓址極為重要。然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間對前述政策何人主責,至今不明、互相推託。行政院秘書長函110年8月16日院臺法長字第11000025210號函說明,刑後強制治療覓址由法務部主責;惟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0594240號函說明,覓址分別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負責。除零星實地考察外,也仍未見覓址之積極作為,倘若釋字799號解釋諭知期限屆期,難道縱放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及推動進度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是建立廉能政府基本條件。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依照作業要點,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彙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第6點);法務部廉政署應建立抽查機制,以利查察貪瀆不法(第7點)。
然而,法務部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網站資料統計為零筆資料,可知我國請託、關說制度透明化仍有很大進步空間。違反環境、勞動、國土相關法規,偶有請託、關說傳聞,影響我國公務員依法行政之職責。請託、關說透明化可保障公務員依法行政、杜絕違法者心存僥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爰請法務部以科學研究統計方法,了解公務員實質接受請託、關說之情形,積極推動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十一)矯正機關藉心理、諮商等個案管理專業,對毒品犯進行社會心理需求評估、在監輔導、出監輔導及出監轉銜等業務,協助戒毒成效並評估、調度其復歸社會,已成為近年毒品犯教化處遇的重要策略。惟個管人力、人力配置及人力聘用補助等問題亟需改善。
首先,個管人員與受處遇者比例懸殊,導致個案管理投注資源顯然不足。依110年7月統計,全國受刑人中犯毒品條例者為2萬2,178人,占所有受刑人48.52%,個管人力自108至110年,全國皆僅編列46人,比例為1:482。
再者,各監所所編配之個管人員分配不均。收容負擔較重者,共有9個監所,內部超過1,000名毒品犯,僅配置1名個管人員;部分毒品犯業務較繁重監所,新收人數眾多,或刑期較短且出入頻繁,使個管人員負擔沈重,亦僅能分到1至2名個管人力。另有部分收容毒品犯較少之監所,甚至未配置個管人力。
第三,個管人力經費缺乏挹注,距離行政院宣示目標(1:300)缺口仍有巨大差額。查毒品防制基金中「補助辦理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110年編列3,138萬7千元,111年編列3,119萬1千元,業已著手執行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計畫(110-113年)」宣示個管人力補助達1:300,應至少編列補助人力達全國73.92人。
綜上,基於矯正機關對毒品犯個管人員之重要性,負責新收毒品施用者之心理社會需求評估、在監輔導、出監前輔導及出監轉銜等業務,無論在總體人力編制,以及各監所個管人力分配,及人力補助經費,皆有檢視與改善必要。請法務部督導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二)我國同性婚姻制度雖已合法,然而跨國同性伴侶卻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見解的限制,僅有「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能在台登記結婚,不符我國婚姻平權的意旨。110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本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也要求直接准許當事人結婚。行政機關應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刻撤回違法函釋並研議相關法案,使同性婚姻法制化全面落實。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三)查我國2019年5月24日施行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所成立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中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亦即,同性伴侶欲收養子女,僅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關於繼親收養之規定,尚不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本文關於共同收養之規定。惟查,本法制定通過前,相關議題已於2014年10月1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舉行之「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時,就曾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准否收養應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而彼時尚不認同同性婚姻之社會環境乃係不符子女最佳利益。然總體之社會環境縱非全然友善,尚不能逕論個別之子女必不能獲最佳利益,且即使被同性伴侶所收養之子女因社會環境不友善傾向,在收養需法院裁定及社工訪視追蹤之現行制度下,此事實亦僅足構成審核標準之差異之根據,猶難認係完全禁止之根據。
又查,於2019年5月14日該法審議時,社會環境已逐趨友善,同性伴侶之法制已是定論,同性伴侶得否共同收養之問題再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不包含收養問題,而共同收養牽涉遺產繼承而有很多不同意見,而接續收養則因其可能為規避共同收養禁止之途逕,皆不宜於該次修法中處理,而應再行研議,故僅開放繼親收養。然於同性伴侶雙方皆無其他繼承人之情形,亦無共同收養會影響繼承之問題,一律禁止共同收養,暫不論其目的是否具正當性,亦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收養將影響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僅為民法內之必然,並非該法作為特別法之必然,蓋作為特別法,若欲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在立法上亦得為特別規定,讓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如依民法收養人為被繼承人,或被收養人可為收養人之代位繼承人之情形),得於同性伴侶為共同收養前,就被收養人之繼承資格及範圍與收養人為協議,協議完成後法院始得裁定共同收養。若連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者都能接受共同收養在繼承方面的影響,一律禁止其共同收養,係毫無理由。況且,於異性伴侶共同收養時,亦有影響他人繼承權益之問題,何以僅於同性伴侶,第三人之繼承權益會構成禁止其共同收養之理據?
末查,該法通過施行後,立法院朝野亦持續就第20條規定排除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質疑,自2020年12月24日至今,已有4件法律案待審。法務部自2014年至今,就收養問題,縱已有多年時間研議如何權衡子女最佳利益之確保、同性伴侶權益之促進及避免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之反彈等不同目標,並有充分時間擬具不同方案,與社會溝通尋求各團體之相互妥協和共識,然至今尚未見到法務部就該法第20條一律禁止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通盤檢討,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十四)110年9月3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其中第5條將法官、檢察官因職務上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國賠事由,從「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擴張到「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根據提案說明並把主體的法官涵蓋「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理由是要加強保障人民權益。
然而,免職或撤職是懲戒程序的結果,目的在於評價是否適合擔任法官、檢察官等職位,與國家賠償制度係判斷「行為」是否違反義務而損害人民權益不同。將法官、檢察官的免職、撤職作為國賠法事由,恐有不當連結,而生違反司法獨立之疑慮。
反觀他國為了確保司法獨立,紛紛傾向豁免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民事賠償責任,德國民法第839條第2項更規定:「公務員就訴訟案件為判決時,違背其職務義務者,以其違反職務義務成立犯罪行為者為限,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職務義務而拒絕或遲延職權之行使者,不適用前段之規定」判決之法官,僅以違反職務義務成立犯罪行為者為限,始負賠償責任。我國立法方向顯與國際趨勢不符,有待另行研議。爰請法務部於審查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五)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實施後之經驗,起訴前的留置鑑定大幅激增3倍,特別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態等有關責任能力之事項,為確保其證明力,日本檢察官更是以謹慎的態度加以應對;惟我國實務上於起訴前由檢察官將被告送留置鑑定之案件數不多,為因應國民法官制度之施行,極有需要重新估算鑑定所需之預算。
其次,審議中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所新增的「暫行安置」制度,每次可施以暫行安置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必要時得聲請延長,累計不超過5年;基於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每次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時,自應要有鑑定報告作為法官裁定之參考。此外,審議中之刑法修正草案,除延長監護處分執行時間外,亦明定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期間,每年都需要進行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如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施行後,精神鑑定之需求亦將增加,所需經費亦應一併估算,並向行政院積極爭取預算。
為落實相關刑事政策,實有必要重新估算精神鑑定所需之預算經費;爰請法務部就每次精神鑑定所需費用,以及未來每年可能的精神鑑定件數,邀集學者專家會議,估算出所需的精神鑑定預算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十六)法官法於108年修正公布後,自109年7月17日起,案件當事人若認為檢察官有違法事宜,即可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惟新制施行1年後,案件當事人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之結果皆為「不付評鑑」,其原因主要為「顯無理由」(53%)及「請求人不適格」(35%)。
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目前係以書面審查為主,案件當事人若欲聲請個案評鑑,尚需自行撰寫書狀,負舉證責任;對比專業團體,當事人的請求能力相對不足,此時便容易出現請求不符法律規定之情形。此外,於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有過半的聲請人希望能以口頭陳述之方式表達意見,但根據決議書,這些聲請人最終都沒有表達的機會。是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是有必要於調查方法上更加積極主動,也應思考評鑑制度是否有給與請求人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
為確保檢察官評鑑新制得以落實立法初衷,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致力減輕聲請人提出書狀之障礙,並盡可能輔導或協助聲請人具體敘明其請求評鑑事由,以釐清檢察官是否真有違失行為。俟法務部就案件當事人請求個案評鑑之程序,提出如何協助聲請人釐清評鑑事由及加強宣導之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十七)經查111年法務部編列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其中捐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經費5,592萬8千元,惟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於該會歲入減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860萬3千元,卻增列政府補助1,104萬4千元,為使國家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請法務部持續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活化會產,增加收入,以減低政府預算之負擔。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黃世杰
(十八)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我國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成效自105年始逐年下降,110年兩岸請求案件總數共309件,共同破獲案件數僅1件,且自中國遣返之刑事犯人數更是近10年來首次掛零。為加強追緝逃亡至中國之台灣刑事犯,避免對岸成為我國犯罪者的犯後天堂,爰請法務部就近年來我國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的執行困境與應對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何志偉 江永昌 -
連署人陳椒華
(十九)法務部111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預算數4億2,462萬1千元,係為補助毒品防制基金,辦理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等所需經費;惟查毒品防制基金108及109年度部分主要計畫執行率不佳,部分業務計畫並由相關主管機關自行運用經費辦理,各項計畫又缺乏量化指標;且在補助收入未增加情形下,支出數卻逐年增加,收支相抵後,基金餘額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因應毒品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制度之施行,毒品防制基金各項計畫支出用途宜予調整修正,爰由法務部提出「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二十)111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司法科技業務」項下「開發建置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計畫」編列新臺幣900萬元。
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已於110年5月1日開始啟用。惟經媒體披露,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尚未開辦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然基於防止經濟犯逃匿、受保安處分人等之監控,應儘速提出改善作為及研擬辦理人員的教育訓練,以避免造成防逃破口。爰請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教育訓練期程及內容,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一)法務部111年度於「國家賠償金」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數3,689萬2千元,係辦理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2項等規定之國家賠償事宜;惟近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重大意外事件頻傳,除相關制度設計及行政效率不佳外,公務人員之工程監工、履約督導不實等低級錯誤,實為重大意外發生原因,卻未見各級政府負起損害賠償及追究責任與改善缺失之作法;查法務部110年1至6月中央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成立者僅1件,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成立者僅7件,總賠償金額僅新台幣1,188萬6,589元,國家賠償法乃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但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並與民眾觀感顯有落差;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金案件落實求償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二十二)鑑於精神醫療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法務部推動監護處分之多元處遇機制,令受監護處分人得依其嚴重程度,分流分級;嚴重者可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一般者可收治於各地區之精神醫療機構,輕微者則或可交由門診處置或付保護管束,以層級化方式使國家資源得以有效運用。此外,法務部亦定有流動及迴轉機制,於執行期間,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如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治療處遇;如狀況變嚴重者,則可迴轉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高密度之監督治療。
查97至106年度受監護處分者之罪名統計,以竊盜罪占39%最高,殺人罪占19%居次。監護處分之目的,係為預防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惟執行之方式亦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務部目前規劃之分級分流機制,係以受處分人之醫療情狀為考量,而未斟酌受處分人所犯之罪與公共安全之關聯,若將輕罪者一律收治於高強度之司法精神醫院或拘束人身自由之地區精神醫療機構,恐有違比例原則。
爰要求法務部應邀集學者專家會議,就觸犯輕罪而受監護處分者,於分級分流之多元處遇機制下,研議其最適切之處遇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二十三)公益信託係為增進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補足公務單位力有未逮之處所設計。然而公益信託之實務發展,衍生假公益信託真避稅與無法真正需要資源、推動公益事務的弱勢族群與團體等問題。
我國應學習先進國家推動環境信託與文化信託多年成功經驗,積極推動信託法之修法工作。雖然信託法於立法院第9屆期未能三讀通過,不過已有基本共識。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也於2020年完成「我國公益信託未來之建議規劃方向」研究報告。請法務部以立法院第9屆期委員會審竣的共識版本為基礎,積極推動公益信託之修法工作,促進我國環境生態與文化資產保存。 -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二十四)經查法務部109及110年度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已收比率分別為6.07%及1.96%。雖前2年度之應收金額分別高達2百餘億元及4百餘億元,惟因查無財產者眾,致沒收比率低下。為提升收繳成效,爰建請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依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督導各級檢察署切實執行,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就受刑人金融往來資料查詢機制之改善、提升犯罪所得執行之即時性及有效性。 -
提案人何志偉 江永昌 -
連署人陳椒華
(二十五)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籌設宜蘭監獄外役分監之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自主監外及外役監制度,不僅嘉惠受刑人在監習得一技之長,更有助益於日後更生坦途,實乃我國獄政一重要里程碑。
惟許委員智傑近期屢接獲民間反應,宜蘭地區地方建設於國五高速公路通車後及高鐵預計延伸至宜蘭,致使宜蘭地區公共工程需求日益擴大,宜蘭為農業縣,在地青壯人口有限且多數外流,面對公共工程需之殷切,各項商業發展日益蓬勃,考量宜蘭縣經濟現有條件及規模,應有強烈產業發展人力需求。
目前東北地區僅有宜蘭監獄女子外役分監,收容人數69人,總人數遠低西部地區之外役監人數,請法務部考量促進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協助地方產業解決缺工問題之效,另一方面平衡各地受刑人接受外役處遇需求,建請法務部責成法務部矯正署於宜蘭監獄儘速設立男子外役分監,為受刑人權益、社會及地方產業發展達成多贏契機。 -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
連署人陳椒華
(二十六)按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時,以為符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為由,刪除有關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為報請假釋要件之規定。
惟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及第76條現仍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致生受刑人報請假釋之規定,於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是否仍應符合一定累進處遇等級,以及第二級受刑人為「得」或「應」報請假釋等疑義。
為避免法律解釋適用之爭議,爰請法務部應依法律解釋之方法,釋示前開爭議。 -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邱顯智
(二十七)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至於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之受刑人,因無得進列適當階級之規定,致受刑人僅因曾受羈押與否,而可能受有編級上之不利待遇,且具有羈押事由之當事人反而較無羈押事由者可進列較高之階級,顯非妥適。又現雖對無從進列階級之受刑人採取調整成績分數等補救措施,惟其仍因編列等級較高,致其累進處遇之權益受有影響。
為確保刑罰執行之平等,爰建請法務部研議完善相關規範,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邱顯智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4,288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1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247萬3千元,凍結16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許智傑
(二)111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編列2億1,043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103年6月完成「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網站平台設置,截至109年12月底瀏覽人數已超過188萬人次,並集結犯罪防治與刑事政策研究論文等資料,足以發揮犯罪防治研究效能。然國內目前網路非法博弈、詐欺等違法事件頻生,對國人之財產侵害甚大,相關研究似應結合我國社會犯罪現況,結合社會脈動,供犯罪執法、預防單位運用,應避免流為學術研究,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此檢討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四)法務部司法官學院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內旅費42萬2千元,以支應司法官學院導師訪視學員及行政人員差旅費。
惟觀諸司法官特考之應試資格至少須大學畢業,從而經錄取並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之學員,均已成年而為須為自身負責之獨立人格主體,「家庭訪視」就學員品德、素行、學養之考核,並無手段目的之必然關聯,反有否定學員人格獨立性、以家庭訪視遂行控制、乃至坐實外界「奶嘴司法官」之譏等不可欲效果,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針對此項措施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許智傑
(五)109年10月間爆發準司法官偷拍同學更衣照情事,核予申誡2次處分,110年6月間經媒體披露,當事人於實習期間竟擅自登錄瀏覽他人電子郵件信箱並刪除部分郵件,遭司法官學院予以退訓處分,顯見司法官學院對於受訓學員,未盡考核之責;又我國司法人員之培育,除專業法學智識之教育外,更應著重渠等品德之養成,不是僅於司法官考試加考「法律倫理」即可收效,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司法人員訓練通盤檢討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六)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自104年到109年9月,各地檢署起訴國家安全法案件達222件,但只有19件判6月以上徒刑,雖陸續修了國安五法,相關案件仍屢遭輕判。目前司法官學院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雖然分別有對檢察官與法官進行「在職」訓練,惟諸多國安案件之調查與判決,皆難有效嚇阻相關的間諜行為。此外,法務部蔡清祥部長亦建議司法官學院,將國安課程納入準司法官的職前培訓中,並獲得蔡碧玉前院長允諾同意。鑑於國家安全刻不容緩,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規劃相關國安課程供學官研修,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5,544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內法醫師需醫學院畢業並具備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及法醫師證照,缺額1名已懸缺多年,主因係法醫師實質所得未及一般同等級醫師,待遇結構缺乏誘因,且職責繁重壓力大,解剖工作環境亦難以與醫院相比,升遷管道有限,故期透過調增編制內法醫師解剖鑑定費,吸引優秀人才擔任該所法醫師,惟110年度編制內法醫師仍未補足,顯見具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且兼具法醫師資格之人才難尋。為解決人力困境,109年度法醫研究所陸續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高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簡稱中國附醫)法醫部門簽訂法醫鑑定及訓練三方合作協議,規劃合作辦理法醫解剖及人才培訓。關於辦理法醫解剖部分,高醫及中國附醫各有1名法醫師可承接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故自109年度起兼任研究員人數已有增加,然該2名法醫師因已有既定之醫療業務,協助解剖及死因鑑定之案件量尚屬有限,109年度合計辦理5件。又110年度法醫研究所兼任研究員中執行解剖鑑定者已達10名,且深具資歷,其中7名已逾60歲,考量平均每人每年需執行100餘件解剖及死因鑑定,負擔難謂不重。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討其與醫院合作之召募模式及提供之專業培訓以尋找更多有意願投入法醫工作者,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度「法醫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分支計畫編列預算數2,438萬5千元,係為辦理身體、病理及死因、毒藥物、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及研究等工作;而我國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至110年11月止,確診死亡者848人,接種疫苗後疑似死亡者逾千人,受害者家屬均求助無門,日前媒體報導臺灣高等檢察署為了預防日後出現大量求償訴訟爭議,已密令各地檢察署「審慎處理疑似接種致死的相驗案例」,必要時需委由法醫研究所解剖,以釐清真相;然另有媒體報導法醫所解剖接種不良事件反應個案,只進行常規病理和藥物檢測,完全沒做攸關TTS關鍵項目的Anti-PF4 Antibody,以及AntiPlatelet Factor 4/hepar in ELISA等檢測;甚至,解剖結果也僅列出死因,直接交衛生福利部專家會議認定,形成提醒AZ有血栓疑慮,臨床診斷過程會判斷,解剖相驗卻不查的奇特狀況,無法化解民眾疑慮;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其編制內法醫師預算員額為4名,其中1名缺額遲未能順利進用,實際僅3名法醫師辦理相關鑑驗業務,爰該所長期以來遴聘具法醫師資格之病理專科醫師8至10人,擔任兼任研究員辦理解剖鑑定工作。105至106年度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件數每年約4千餘件,嗣107年度起實施解剖案件審查制,對於受理地方檢察署委託解剖案件,該所於必要時召集審查諮詢小組並提供審查意見,該年度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件數驟降至2,847件(減幅35.27%),108年度再降為2,640件(減幅7.27%),惟109年度又升至3,071件(增幅16.32%)。缺額1名仍遲未補足,隨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數量增加,負擔恐日益加重。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針對所內法醫人力稀缺一事妥謀善策因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自109年8月起執行「CT協助相驗解剖試辦計畫」,截至110年7月底已執行1年,共計收案28案。依據法醫研究所分析,CT可使法醫在解剖前先行全盤瞭解遺體狀況,利於事先擬定解剖方針及策略,減少不必要之破壞或遺漏重要證據,提升解剖效率並增進鑑定精準度,具有輔助解剖之功能;又對於遺體外觀無法確認死因、家屬反對解剖之案件,且經初步調查無刑事責任者,透過CT影像報告可初步判斷遺體是否有外力損害,及是否有潛在致死疾病,可作為是否解剖之心證,協助相驗之判斷;另CT對於6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件死因檢核亦甚有助益,可輕易查出有無可致大量出血或骨折之外力,並初步判斷有無顱內出血及四肢骨折等疑似兒虐徵象。然因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為舊機型CT,掃描作業需耗時60至130分,與一般臨床新機型僅需1至2分相較,耗時甚長,受理案件數量有限,該所考量儀器建置及維護經費高昂,未來規劃與教學醫院合作,以論件計酬方式進行,受理案件可望提升;又該所目前尚缺乏影像判讀人力,故試辦期間之CT案件判讀均委請專科醫師進行。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規劃辦理未來擴大受理案件時所需之相關人員訓練以及儀器設置經費是否應爭取增加等情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第4項 廉政署4億6,237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2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江永昌 鄭麗文 陳椒華 葉毓蘭 許智傑 劉世芳 吳斯懷 翁重鈞 -
連署人羅致政
(二)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於廉政業務編列5,324萬7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3,324萬7千元,相關重要計畫項目包含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舉辦國際審查會議、強化肅貪機制,積極發掘偵查重大貪瀆不法、推動維護工作,預防機關發生洩密及危安事件及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降低重大採購案件廉政風險等。2020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評比我國名次與分數雖維持與前一年度相同,卻與紐西蘭、日本等國之分數差距增加;另「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推行多年,成立件數尚無明顯增加,有待積極推展,且廉政平臺專區建置資訊仍未臻齊全,恐難發揮入口網站功能、不利外界瞭解廉政平臺之實施全貌,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黃世杰
(三)110年公投案,凸顯出諸多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的爭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涉及廉能政府之建立,與法務部、廉政署全然無涉?另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迄今仍無法送到立法院排審。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9年廉政民意調查,中央政府的清廉程度為近年最高,但仍低於對地方政府的評價,中央政府獲得的肯定程度為42.4%,低於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之53.5%、52.0%;不認可中央政府清廉程度為30.9%,高於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之8.9%、15.4%。而民眾認為政府最應優先去做的是「調查起訴貪污」(40.7%),其次是「制定法規防止貪污」(28.7%)。
而調查起訴貪腐案件若要獲得較精準確切之證據,多需要揭弊者之協助。為了建構完整的法制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揭弊者權益需要受到更完善的保障。請法務部廉政署說明如何強化揭弊者保護措施、建立「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具體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9億8,529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1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33億2,78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葉毓蘭 黃世杰 鄭麗文 江永昌 許智傑 吳斯懷 費鴻泰 羅致政 陳椒華 吳玉琴
(二)111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0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三)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司法科技業務」編列新臺幣3,000萬元。
法務部矯正署推動智慧監獄之計畫,藉由人臉辨識結合門禁、人流管控計算出入人數、完善監控系統等等功能,可以提升矯正業務之安全,並透過科技輔助業務,減少人工業務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宣示為保障包含矯正人員等24小時輪班制機關所屬人員健康權,需修正相關勤休制度。法務部矯正署應善用智慧監獄計畫減少人工業務之潛力,妥為規劃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後修訂之勤休制度,達到確實減少業務,以保障矯正人員健康權之功能。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111年度「司法科技業務」主要辦理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共編列3,0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500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2,980萬元,係為建置數位監控系統、智慧安全監控系統相關攝影機、儲存裝置等多項資通訊軟硬體。
智慧監獄於109年擇定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試辦,110年1月首度展示應用成果。據報導,嘉義看守所之智慧監獄場域,係在看守所內導入臉部辨識、車牌辨識、購物系統、圍牆警戒、消防警報、刮刀刺網警戒系統、門禁管制、健康照護、智慧監控及獄政管理等10項科技。
然上開所謂智慧設施,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傳輸、應用及其衍生之資安與個資保護議題。就資安而言,例如新舊系統整合問題,矯正署於110年4月提交之智慧監獄系統改善報告提及,審計部曾指出告警事件正確性之回報比率僅0.13%,「係因當時建置經費不足,機關之監控系統僅得以新舊系統並用方式,造成人員於操作適應上不佳之情形」,現況是否改善?又,就個人資料保護,如臉部辨識、帳戶餘額、購物明細等,有無經過被蒐集人之同意?仍待矯正署說明。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黃世杰 何志偉
(五)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分3階段擇定部分矯正機關試行,期能建構具實證基礎之矯正機關輔導處遇模式,並明確計算出個別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及其合理進用方式。
第1階段之試辦期程為110年5月至111年12月,擇定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及誠正中學桃園分校進行試辦,並將於112年初陳報試辦成果;而為確保試辦成果得以切合計畫目標,並有規劃每2個月召開試辦情形檢視會議,邀請專家委員檢視並滾動檢討修正執行內容。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能有效監督監獄行刑法修法後之執行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110年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敘明各項衡量指標達成情形,以資後續追蹤。 -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黃世杰 吳玉琴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因此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相關裁定,自110年度起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法務部矯正署應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應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俾提升觀察、勒戒之處遇成效。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3,193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編列3億3,973萬4千元,凍結30 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針對各類案件均訂有辦案期限,督促各分署妥速辦結。然觀察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結案情形,105年度終結件數為632萬餘件,至109年度已達1,449萬餘件,概呈逐年提升趨勢;另以結案率觀之,106年度50.0%為近年最低,嗣109年度已提升至66.3%,增加16.3個百分點。然因受理件數逐年增加,106年度之未結件數即已超逾700萬件,嗣107年度達最高之766萬3,741件,迄109年度尚有736萬4,728件,數量仍顯龐鉅。爰此,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督促各分署積極辦理,與移送機關共同研議改善作為減少未結案件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行政執行機關致力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執行,確保政府債權及貫徹公權力,惟108年度案件徵起金額較107年度下降,近5年罰鍰及費用類別待執行金額呈上升趨勢,尤其近2年來行政執行小額案件新收件數逐年上升,現行義務人金融帳戶餘額查詢方式缺乏及時性。另滯欠大戶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仍高,執行績效仍有待加強。
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議提升執行績效之具體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8,333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6億2,759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7億8,36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文 陳椒華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檢察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預算數7億6,822萬7千元,較110年度增加4億0,921萬7千元,增幅113%,主要係增列辦理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3億0,386萬9千元、酒癮刑事犯強制診療659萬6千元等相關經費;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刑後治療是治療,非刑事處罰,強制治療制度要與刑事處罰區隔,如整個強制治療制度等同刑事處罰,強制制度會被視為違憲,然目前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方檢察署自行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存有部分醫療機構拒絕收治風險程度較高之受監護處分人等困境,監護處分之執行品質實有提升之必要。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護處所精進措施及強制治療醫療機構規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吳斯懷 -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三)依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濫用第二至四級有毒物質致死數目逐年竄升,105年65件、106年100件、107年45件、108年84件、109年143件。顯見濫用各式有毒物質及毒品之情況之惡化。
經查法務部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毒物質召開審議委員會,並3個月定期檢討之責,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法務部業已於109年12月23日召開審議委員會,決議納299項為第二至四級列管,經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再次檢視,復於110年5月3日辦理預告2個月,於110年7月2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110年9月2日院事法字第1100182966號公告生效。
請法務部持續對於毒品列管審議積極辦理,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 -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949萬8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35萬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141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450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76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億1,374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2,803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0,429萬8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7億7,612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6,389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094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5,506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2,757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7億1,287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4,385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690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0,668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0,748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億0,512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3,68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5,130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1,673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172萬3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2,1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349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299萬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07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830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1億3,692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0億2,88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羅致政 劉世芳 陳椒華 許智傑
(二)近來法務部調查局弊案連環爆,先是調查局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勾結不法份子掉包毒品牟利,後有調查局南機站遭證人夾帶攜出筆錄資料等違紀事件。顯示調查局在相關行政、監督、管理等內控機制已發生嚴重疏失,屢屢發生違法亂紀案件。
從毒品案可發現,調查局在查獲毒品後之扣押、沒入、送驗、保管、銷毀等程序,以及涉案人自101年開始勾結黑幫掉包毒品竟長達近10年時間未被發現,凸顯出調查局內部監控及人員輪調已出現重大漏洞,而調查筆錄外洩問題更顯示在案件調查程序亦出現嚴重瑕疵。
有鑑於法務部調查局為執行國家安全、貪瀆及選舉舞弊、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案件之防制調查,必須堅守公正、廉潔、誠信之立場,發生嚴重違紀案件已傷害國人對政府的信任。
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部之監控與人員之輪調、落實新修訂案件調查程序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三)111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單位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安全防護工作」編列新臺幣2,782萬元。
法務部調查局於109年12月,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向大陸上海公安局申請向心夫婦共諜案的相關卷證資料,迄今未見查覆,渠等疑涉共碟案件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顯見法務部調查局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侷限。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司法互助協議,戮力掌握業務聯繫管道爭取偵辦案件之時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日前發生調查人員監守自盜,與黑道勾結調包並盜賣扣押毒品事件,引起社會譁然,雖現已偵結起訴相關人員,但凸顯調查局內部管控失靈,相關毒品送驗、保存及銷毀等流程亟需調整精進,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強化毒品證物保管、清點、稽核、送驗、銷毀等流程,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
連署人黃世杰
(五)鑑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調查官兼組長徐員多次犯下侵占贓證物、販賣毒品、洗錢犯行及偽造文書案件,顯見法務部調查局雖長期經手毒品贓證物保管,仍對保管和管理此類敏感證物之管理措施,缺乏有效查核,致使人為偽造竄改空間大增。就該案所揭,從取證─移置調查局─到保管─銷毀流程,淪於文書作業,缺乏對資料建檔之同一性之基礎理解,導致證物及相應資料之間存在錯謬,更缺乏內部查核機制,導致證物及資料操弄等情事。
又,法務部於110年4月回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贓證物庫數位化及人力需求報告」,爭取於毒品防制基金編列運用數位工具(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並經行政院7月決議通過。惟調查局仍須說明110年8月25日第29次毒品防制會報當中「作為九: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案」與其他各項作為結合,以圖改善現有管理漏洞。
請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完成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強化庫房軟硬體設備,解決扣押物保管空間及落實證物監管制度,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六)依據「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111-114年)」所載,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係依業者電信系統之監察系統建置,自91年陸續建置迄今已近20年,其硬體設備及作業系統等軟體版本老舊,無法滿足資訊安全需求,亦無法有效處理網頁等軟體之新功能,另作業系統MS2003SP2建置之網域伺服器,微軟亦已停止支援。此外,國內各家電信業者即將完成第一階段5G NSA(Non-Stand-Alone)網路建置,預估未來陸續完成5G SA(Stand-Alone)網路建置後,網路使用頻寬將會大量成長,故調查局後端之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須配合前揭發展期程,進行通訊監察測試工作,且需符合網路高頻寬、5G物聯網監察及相關資安防護需求。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策進其設備與各家電信業者5G發展項目之接軌、使通訊監察之實施與時俱進、檢討相關軟硬體設備版本定期升級或系統應用功能擴充之必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七)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於108年11月間破獲安非他命毒品案,然卻爆發6.5公斤之毒品證物遺失且隱匿失誤長達1年。涉案之調查局人員雖已於110年7月遭桃園地檢署起訴,調查局亦修訂證物管理、返還清點與送驗之管理要點,然此案有關於人員管理之部分,似未見調查局具體改善內控機制。例如,涉案人員長期與幫派份子勾串,內部之政風、督察系統卻未及早發現;再如,此案爆發後,督察處於109年11月13日訪談涉案人員,均稱係同仁將毒品送交鑑識科學處鑑驗之過程不慎遺失(見調查局109年11月19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然此陳述對比110年7月之起訴書狀大相逕庭,督察處之調查似形式主義為之。爰此,建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就局內政風及督察系統,由此案衍生之相關須改善課題,提出書面報告,以增加局內人員管理,並杜絕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
提案人劉世芳 江永昌 -
連署人羅致政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
(下接第六冊)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