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上接第一冊)主席:通案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經濟委員會一、歲入部分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第132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原列1,667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67萬元。第156項 林務局 原列4,289萬元, 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42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17萬9千元。第157項 水土保持局 原列2,160萬元, 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21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76萬元。第174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2,678萬6千元, 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58萬6千元。第175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原列2,926萬7千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26萬7千元。第176項 農業金融局 原列50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萬元。第177項 農糧署及所屬 原列33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4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萬元。第3款 規費收入第107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原列9億6,417萬8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3節「登記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6,917萬8千元。第108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40億0,796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 第2節「證照費」600萬元及第4節「許可費」 7,000萬元,共計增列7,60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0億8,396萬6千元。第111項 能源局 原列3,719萬3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69萬3千元。第128項 林務局 原列2,000萬元, 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0萬元。第4款 財產收入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原列629萬5千元, 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34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663萬5千元。第146項 經濟部 原列6億3,531萬2千元, 增列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3,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6,831萬2千元。第193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3,903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 60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503萬9千元。第7款 其他收入第145項 經濟部 原列3億2,757萬6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957萬6千元。第150項 水利署及所屬 原列8,734萬2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334萬2千元。第18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原列48萬7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8萬7千元。第190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1,986萬7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6萬7千元。二、歲出部分第2款 行政院主管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原列17億8,206萬4千元, 減列第8目「績效管理」10萬元、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150萬元、第12目「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17億8,036萬4千元。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上接第一冊)
    主席:通案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2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原列1,667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67萬元。
    第156項 林務局
    原列4,289萬元,
    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42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17萬9千元。
    第157項 水土保持局
    原列2,160萬元,
    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21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76萬元。
    第174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2,678萬6千元,
    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58萬6千元。
    第175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原列2,926萬7千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26萬7千元。
    第176項 農業金融局
    原列50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萬元。
    第177項 農糧署及所屬
    原列33萬元,
    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4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7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原列9億6,417萬8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3節「登記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6,917萬8千元。
    第108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40億0,796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
    第2節「證照費」600萬元及第4節「許可費」
    7,000萬元,共計增列7,60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0億8,396萬6千元。
    第111項 能源局
    原列3,719萬3千元,
    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69萬3千元。
    第128項 林務局
    原列2,000萬元,
    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0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原列629萬5千元,
    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34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663萬5千元。
    第146項 經濟部
    原列6億3,531萬2千元,
    增列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3,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6,831萬2千元。
    第193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3,903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
    60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503萬9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45項 經濟部
    原列3億2,757萬6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957萬6千元。
    第150項 水利署及所屬
    原列8,734萬2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334萬2千元。
    第18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原列48萬7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其他雜項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8萬7千元。
    第190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1,986萬7千元,
    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6萬7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原列17億8,206萬4千元,
    減列第8目「績效管理」10萬元、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150萬元、第12目「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17億8,036萬4千元。
  •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7、61
  • 新增決議56項

    (一)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4目「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編列1,465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編列2,316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849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849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3%,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01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編列709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9目「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02協調各機關推動資通訊應用系統-業務費-通訊費」編列1億7,500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1目「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編列529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1目「推動法規鬆綁與革新、強化經貿競爭力-01推動法規調適及法制革新」編列301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永續發展計畫之協調推動」計畫編列1,140萬元,然經查國發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偕同相關部會協助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而截至110年7月底止地方政府已提報121件地方創生計畫,但優先推動地區尚未提案仍有50件,顯然國發會對於輔導仍需加強,其必須協助相關單位合作,以利推動地方創生工作,達到地方創生永續發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新增「促進產業發展-精進新創國際發展及推動國家新創品牌」計畫編列4,874萬元,以統籌協調各部會資源,其中委辦費占該計畫之92.12%。然此為該重大政策及主要業務之一,其委辦計畫占比太高,應研議多加運用原本自有人力之推動,如此可降低委辦費支出費,且在面對多變之國內外情勢下,能夠及時掌握新創事業狀況,建立未來政策規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十一)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產業發展-擴大推動人工智慧物聯網(AIoT)創新應用及國際輸出」計畫編列1億7,760萬6千元,然經查國發會111年度推動委託辦理「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相關工作,攸關我國未來產業經濟發展,應按計畫內容詳實估算年度經費並覈實編列預算,執行時依計畫及預算妥適運用各項經費,以利帶動產業數位轉型及爭取全球商機,並有效發展人工智慧物聯網。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做出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預算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同條第3項進一步就歲出預算性質之區分,明定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可悉列屬資本支出之項目及範圍,相對遠狹於經常支出,在實際支出規模上,亦遠低經常支出。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例,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2兆2,620億6,400萬餘元中,屬資本支出之預算編列數為2,922億7,800萬餘元,僅及經常支出1兆9,697億8,600萬餘元之14.84%,差距甚大。鑑於我國每年鉅額之經常支出需求制約資本支出有效增長,爰要求行政院衡酌財政狀況,就每年度有限之資本支出預算,視國家未來發展需要擬訂中長期經建計畫,於考量輕重緩急後,依序投入辦理各項投資及公共建設。
    (十三)查國家發展委員會自2019年起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截至2021年7月,134個地方創生優先區陳報地方創生工作會有40區、44區處理中、50區尚未提案,而處理中地方創生案件有11區域至2021年7月均未再提送修正計畫。國發會規劃地方創生優先區之本意,是希望藉由協助在地發展適地性之產業,除降低人口外流外,更希望藉由融合地方文化、環境與地方特性產業,創造出更多工作機會,讓人口可以逐漸回流活化地方。我國地方創生計畫推動至今2年多,為因應地方政府不積極提案,遂於2021年提出加速地方創生推動計畫,希望藉由多元提案方式,避免地方政府不積極任事導致民間提案受到阻礙,然從國發會提供之統計資料來看,地方公所仍舊故我,完全喪失我國地方創生優先區設置之本意,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慎評估解除地方創生優先區之設定,將相關資源用於民間團體上,協助民間創生團體提案,避免因地方政府行政怠惰阻礙民間創生提案的推動。
    (十四)有鑑於2015年7月1日公布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規定階段管制目標以5年為一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並訂定準則,送行政院核定。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各部會統計至2020年的減碳成效如何,有關本法中的執行績效成果考核報告,各部會第2個5年階段性目標為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查國家發展委員會自2019年起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截至2021年7月,134個地方創生優先區陳報地方創生工作會有40區、44區處理中、50區尚未提案,而處理中地方創生案件有11區域至2021年7月均未再提送修正計畫,乍看之下成果並非豐碩,如從花東兩縣之原住民族地方創生提案情況來看,臺東縣是優於花蓮縣,足見臺東縣在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上的努力,顯見地方政府如用心推動,地方創生是可以活化部落與社區,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提案與執行績優之地方政府給予額外之資源挹注,除獎勵執行地方創生計畫之績優地方政府外,還可以藉此吸引其他地方政府積極任事,共同完成促進島內移民,落實區域均衡之地方創生目標。
    (十六)我國地方創生制度雖源自日本,然因我國內民族多元之特性,使得相關計畫在制定與推動無法仿製日本模式,以都蘭部落之地方創生計畫就擁有極為豐富之阿美族傳統文化內涵,再搭配在地環境特性,因此演繹出不同其他族群的創生計畫,然都蘭部落從凝聚共識到提送計畫、完成審議花了1年以上的時間,期間大多數時間都在處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修正意見,足見地方創生計畫審議過程是極其冗長,並非所有部落提出之地方創生案都如都蘭部落幸運,例如花蓮富里鄉的吉哈拉愛部落提出的創生計畫,因內容涉及項目較多導致審議至今部落仍在修正中,從日本地方創生計畫擬定之樣態,大多是從小項目開始進行,避免地方社區人力不足使得計畫無法執行,原住民部落之地方創生計畫雖經部落會議同意,然從凝聚共識轉變為可以推動之創生計畫需要相關機關予以扶助,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協助原住民部落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應要求各部會主管機關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同幫助,並要求國發會列管原住民鄉鎮與部落創生計畫審議進度,以管控各部會執行情況,必要時國發會得適時介入協調,強化原住民族部落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之能量。
    (十七)《管子》地員篇言「地者政之本也,辨于土而民可富」,是以國土是一切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空間載體,也是提供各種活動的舞台。為提升花東地區空間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增進居民福祉,促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行政院於101年9月公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本計畫範圍含括花蓮縣及臺東縣之行政轄區,計畫年期自民國101至110年,計10年。惟10年間台灣整體環境均有變化,而花東地區隨著鐵公路的改善對當地的產業、環境及文化都有不同的衝擊,相關開發案件如美麗灣、知本光電案等均因環境與族群文化而停止,均非10年前政策規劃時所能預見,顯然10年前之政策規劃有必要通盤檢視,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儘速邀集地方政府、學界及民間,就花東地區未來整體規劃進行對話,藉由下而上凝聚花東地區意見,於半年內綜整各界意見,擬定未來花東地區10年的發展策略規劃。
    (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政策,與「台灣Pay」合作推出「地方創生券」。惟該券需綁定台灣Pay,由於支付方式不夠多元,目前僅提供優惠的店家僅6百多家,導致第一波抽中的21萬民眾中,僅約55%綁定,大幅降低民眾領取意願,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深加檢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地方創生券領取不如預期之檢討措施及後續商家振興方案、鼓勵民眾前往地方創生地區消費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列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惟第3期特別預算截至110年第2季止執行情形,實現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未及五成。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等16個機關各項工作計畫已實現比率未達八成,執行進度有待改善,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追蹤及檢討,協調各主管機關推動並協助解決問題,以利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如期完成。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督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度推動委託辦理「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相關工作,攸關我國未來產業經濟發展,應按計畫內容詳實估算年度經費並覈實編列預算,執行時依計畫及預算妥適運用各項經費,以利帶動產業數位轉型及爭取全球商機。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執行至今之具體進度、詳盡內容與預算編列及應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於111年度預算案「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項下「資料開放及利用躍升計畫」、「政府績效智慧管理發展計畫」、「賦權個人打造自主數位運用計畫」、「政府骨幹網路傳輸計畫」、「強化智慧政府數位發展計畫」、「跨域服務再造及網路參與計畫」、「建置以資料科學為基礎之社會政策治理機制計畫」等分支計畫共編列3億6,979萬3千元。經查,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新增建置以資料科學為基礎之社會政策治理機制計畫,為強化我國社會政策治理,厚實循證決策基礎,使計畫整體目標順利達成,應妥為規劃推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相關計畫、新興計畫之具體進度、詳盡內容與預算編列及應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我的E政府」及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臺建置以來,已陸續介接政府服務及資訊,供民眾查詢或下載使用,整合為一站式便利服務。惟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介接服務數幾遠高於各市縣,係因建置過程涉及機關、各市縣間溝通協調,亦須介接機關於過程中提供業務人力及經費調度配置,難以一蹴而就;惟使用介面如具廣度及便利性,有益民眾對我國政府機關申辦業務長期使用慣性建立。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賡續整合辦理相關系統,以落實科技便民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目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金融市場風險上升,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強監督管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策略性產業,並強化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合作共同防制洗錢及其他弊端,以擴大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管道,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二十四)我國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方面已有初步成效,惟仍有進步空間,為加強延攬、吸引與留住人才,110年6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施行日期仍待完成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增修後由行政院定之,鑑於我國對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方面仍居於弱勢,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同相關部會儘速完成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之修訂作業,以利該法盡早施行,強化國際專業人才延攬力道。
    (二十五)鑑於後疫情時代全球產業供應鏈之重組,牽動國際人才流動板塊變動,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為重中之重,然依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20年IMD世界人才排名報告」,我國在63個受評比國家中,整體排名為第20名,與2019年持平,其中「攬才與留才在企業的優先順位」及「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2項目,較前一年度進步4名及1名,惟排名分別為34及47名,名次不盡理想,仍有進步空間。雖我國已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並於110年10月25日正式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仍應持續強化國際專業人才延攬力道,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加強延攬、吸引與留住專業人才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我國少子化現象仍未見改善,從逐年下降的出生嬰兒數來看,總生育率在民國87年以後已低於1.7,91年後長期低於1.3,99年(虎年)更降到0.895,出生嬰兒數現已不到20萬人,從2018年的數據來看,台灣在亞洲主要國家中,生育率只高於韓國的0.98。從15歲至49歲育齡婦女人數來看,89年達到最高峰後逐漸減少,從636.7萬人,平均每年約減少2萬人,預估不到2030年就會降到500萬人以下。影響生育率下降及少子女化的因素錯綜複雜,從「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中知道,少子化問題涉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面向之多致需要採取多元措施,為避免多個部會間業務重疊及溝通冗長之問題。國發會應發揮職掌,做好國家發展計畫的規劃、協調及審議業務,除了統計數據及規劃之外,更應擔負起各部會間協調的主要角色。考量行政院已有跨部會少子女化運作機制,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就部會分工及跨部會協調運作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鑑於我國近期與立陶宛外交關係持續交好,我國駐立陶宛代表處日前宣布國家發展委員會將設立「中東歐投資基金」,規模達2億美元,投資領域初步鎖定半導體、生技、雷射等關鍵產業的合作與對接。立陶宛因設立我國代表處而遭中國片面抵制,近期發生中國拒絕進口立陶宛蘭姆酒,後續由台灣菸酒公司收購,我國又宣布將大手筆投資立陶宛,針對我國不斷以經濟手段攏絡與立陶宛之外交關係,難免令國人對政府生「金錢外交」之疑。復查該中東歐投資基金將配合國家經貿戰略的目標、強化跟歐洲的連結,而與其他歐洲國家之合作條件亦未有明確規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外交部就「中東歐投資基金」投資期程、預期對台灣之具體效益及中東歐國家投資條件及審查標準,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考量疫情對我國內需產業衝擊甚大,為鼓勵地方創生事業,國家發展委員會特編列預算發放「地方創生券」,規定民眾須採台灣PAY綁定數位振興券得抽獎領券,截至110年12月14日止全國共有815間店家得以使用。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係由何種標準篩選、認定為加碼券適用之地方創生店家?如何認定為地方創生商品?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十九)考量疫情對我國內需產業衝擊甚大,為鼓勵地方創生事業,國家發展委員會特編列預算發放「地方創生券」,規定民眾須採台灣PAY綁定數位振興券得抽獎領券,截至110年12月14日止全國共有815間店家得以使用。又,在110年12月29日,國發會宣布「地方創生券」第二波限時回饋加碼方案,免抽籤,只需下載台灣Pay並綁定金融卡帳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皆可獲得30%現金回饋,最高回饋上限6,000元。為了解國家政策執行成效,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第一波地方創生券成效評估、經濟效益為何?並針對第二波地方創生券之預期效益進行評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三十)面對AIoT(人工智慧+物聯網)時代,蔡政府從5+2到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均可見結合兩項技術的全新產業,惟藉助新興技術來蒐集和分析數據,並再透過AIoT應用程序從數據中獲取知識和效率的同時,卻也遭有心人濫用,進而引發新一波資安問題。以色列科技公司Check Point於2020年末公布2021年網路安全趨勢預測,與數位轉型有關面向將會惡化,尤以「偽造技術(Deepfake)」與5G網路應用」為大宗,並進一步指出IoT裝置與網路或雲端的連接是資安防禦中相對薄弱的一環,原有資安方法已無法負荷……。爰此,面對此一示警,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研議開發新型管理方式、修訂相關法令與配套等面向,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行政院會確定延長「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希望能吸引更多資金投資台灣,鼓勵台商回台,並期能創造4萬個就業機會。然而除了鼓勵台商回來外,關於針對外國專業人士發放的「就業金卡」,希望藉此吸引海外人才移居台灣,也應該要同步再加強。如同YouTube共同創辦人陳士駿表示,海外人士在台灣創業卻十分困難,除了VC難找、募資不易,還有許多政府作業程序,像Google僅花5天就完成收購YouTube,在台灣就不可能發生。並舉其合夥人為例,從國外匯資金到台灣非常麻煩,必須經過經濟部投審會審核,有時需耗時好幾個星期,同樣的事在美國可能30分鐘就能搞定。政府不應只是一再宣傳,已有3,717人持有就業金卡,而是應該要去面對仍然存在的嚴重問題,以防止更多的投資台灣與吸引優秀人才的機會被流失。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改善與增加國外優秀人才來台投資,並長期定居永續發展,提出明確且具體之改善計畫,與相關實際措施與時程之書面報告。
    (三十二)國家重大建設必奠基於完整的基礎環境生態研究之上,如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之綠能不論是開發過程或是營運後的監督,需要長期海洋與陸域生態、地質結構等基礎研究。過去因應開發案,常進行兩三年期的研究,面臨研究成果難以累積,無法作為相關開發計畫之參考;甚至是承接政府計畫之研究單位同時承接開發單位環評、導致研究之信度、效度備受質疑等問題。鑑於我國政府組織再造,環境資源部遲遲無法成立,難以規劃、整合長期環境資源基礎科學研究,導致部分國家建設計畫處於一邊開發、一邊調查的狀態,甚至危及瀕危物種與文化資產保存,不利國家永續發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國家發展需要之長期環境科學基礎研究調查工作納入公共建設審議,並協調推動之。
    (三十三)由於我國政府組織再造進度延宕,森林、國土保育業務仍分屬不同部會,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為例,我國禁伐天然林政策已有三十餘年,過去砍伐珍貴檜木年代所成立的森林開發處轉型為森林保育處,然而其管理區域、單位權責與林務局完全重疊,棲蘭山原始森林區域之研究、保育工作應回歸林務局,政府資源才得以有效運用。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估將棲蘭山原始森林之管理權責,回歸林務單位。
    (三十四)雖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公投獲得民意支持,然而若決策之初以行政聽證的方式,充分討論替代方案,應不至於引發長期社會爭議。未來,基隆天然氣接收站、台中擴建天然氣接收站也會面臨珍貴珊瑚礁與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保育問題,台灣地狹人稠,天然海岸生態資源珍貴,應盡最大努力以最小、最有效率開發為原則。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審議天然氣相關公共建設計畫時,若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我國整體天然氣接收、儲存、運輸進行通盤檢討,整合台電與中油甚至台塑等國內大型能源供應商,避免大型能源供應商各行其事,減少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節省國家預算、保護我國珍貴天然海岸資源。
    (三十五)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11年元旦文告發言中,已引述IMF預測所指,預告臺灣將在最新112年度晉身全球前20大經濟體。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乃應積極釋疑,對於所編列公務預算將如何化作相關因應作業為何,方可預先使我國相關經濟政策、產業發展以及各類政策績效得超前部署,並避免111年預算編列在先,後又趕赴不及最新的情勢因應所需,淪為經費執行虛耗。是以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2,009萬6千元。自109年起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美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國皆以「普發現金」方式,有效進行紓困振興。反觀我國仍堅持發放振興券,缺點包括:1.增加印製、銷毀等成本;2.民眾赴郵局、超商等地領取振興券的過程會增加群聚與染疫風險;3.振興券受限於每張面額不一,且不能找零錢,使用上較不彈性;4.以三倍券替代率超過六成為例,多數民眾持有三倍券係花費在原本就會購買的民生用品上,與普發現金效果差異不大。國家發展委員會宜通盤檢討實施振興券之措施,提出具體經濟效益,於111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列新臺幣2,009萬6千元。鑑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不只廣為他國所報導,交通安全事故於2020年更造成3,000人之死亡,且超過48萬人受傷,對我國亦產生5,000億元不等之社會經濟損失,尤其我國當前面對高齡少子化,此等傷害更嚴重危害我國之社會發展與永續,顯需改善,然交通安全政策過去僅仰賴交通部之實施,但於近幾年來逐年上升之交通事故傷亡,顯見交通部之改革已面臨極限,況交通安全政策更包含教育、執法、工程等跨部會之改革,還包含各類財稅或是科技之發展,更需跨部會整合方可有效推動。鑑於交通安全對於我國之人力與社會產生之重大損失,尤其我國交通惡劣之交通安全,嚴重影響我國發展,以及相關觀光旅遊與人才之引進,諸多國家均將我國之惡劣交通安全問題列為來台須特別注意之事項,更因屢次外國人之交通事故死亡,重創我國形象,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研議相關解決方案列為國家重大政策,尤其法制面之改善,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以公聽會或相當之形式,廣納民意,積極研議修正方向列為國家重大政策,提出具體之政策與法制改善方案,並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八)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列新臺幣2,009萬6千元。鑑於我國交通安全問題嚴峻,不只廣為他國所報導,交通安全事故於2020年更造成3,000人之死亡,且超過48萬人受傷,對我國亦產生5,000億元不等之社會經濟損失,尤其我國當前面對高齡少子化,此等傷害更嚴重危害我國之社會發展與永續,顯需改善,然交通安全政策過去僅仰賴交通部之實施,但於近幾年來逐年上升之交通事故傷亡,顯見交通部之改革已面臨極限,況交通安全政策更包含教育、執法、工程等跨部會之改革,還包含各類財稅或是科技之發展,更需跨部會整合方可有效推動。鑑於交通安全對於我國之人力與社會產生之重大損失,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研議相關解決方案,改善交通安全列為國家重大政策,召集相關部會研議交通安全改革所需之法治與制度政策等改革,積極研議修正方向,提出具體之政策與法制改善方案,並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九)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11年元旦文告發言中,已明確表示通膨乃經濟成長同時要嚴肅面對的問題,復以宣示要有效的因應,是以計畫透過穩定物價小組強力遏制不法炒作及囤積。然而,考量通膨之成因不光只是不法炒作及囤積,若單就該成因進行遏制恐無法有效對應通膨威脅;復以當前國家發展委員會作為穩定物價小組幕僚機關,卻未積極檢討如「穩定物價小組機制」是為107年9月所修正頒定,經過了3年多時間後,當中諸多監測項目如今恐已失歷經新冠肺炎疫情後之反映切實,允宜對監測項目速通盤檢討。爰此,為避免公務預算虛耗在監測無法與民眾有同感的物價指標上,爰請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編列新臺幣1,699萬2千元。鑑於我國高齡少子化態勢嚴峻,參酌諸如日本等國之國際經驗顯示,內需消費市場恐日益萎縮,另外,發達國家亦面對少子化之缺工困擾,然此類等國家多有試辦假日經濟之措施,以研議提升適度之放假措施,用以減輕人力短缺困境以及振興國內消費經濟,諸如冰島、英國、西班牙、紐西蘭等國均有類似之嘗試,或由中國大陸地區之節日經濟促進消費措施等,尤其因我國國際處境與國際疫情因素影響,觀光旅遊產業恐非短期可以重新振興,相關就業人員之需求亦須研議解決改善,此外,我國如欲跨進發達國家之林,如何提升第三級產業之需求,而非持續仰賴勞力密集,或是以世界第4名之超長工時維持,應有研議升級與改革之必要。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研議國際之假日經濟可能措施,鼓勵內需市場發展,引導我國內需產業之發展提升,可優先評估重啟2016年以前之7日假期為嘗試等,積極研議修正方向,提出具體之政策與法制改善方案,並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一)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部曾於109年發放三倍券、110年發放五倍券,刺激國內消費振興經濟,惟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振興三倍券之經濟效益評估」,發現因缺乏消費者端之調查資料可供參考,各通路、類別、消費品項之占比無從得知,導致三倍券及五倍券具體效益難以評估,無法作為未來相關政策之參考依據。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三倍券及五倍券,提出有效衡量指標與評估標準,於111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數位轉型與創新發展計畫業務包含:審查重要產業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協調推動產業升級、能源轉型及穩定供電(氣)措。鑑於未來我國面臨國際減碳壓力與國內高齡化等重大課題,應以全新思維因應之,過去用大量預算進行硬體建設之發展模式必須有所調整(如我國有大量公路建設預算,卻無法建立行人友善空間等議題)。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重要產業及公共建設計畫時,將計畫對於未來低碳、高齡社會之貢獻程度,納入評估項目之中,確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可以為未來社會奠定發展的基礎。
    (四十三)我國少子化現象仍未見改善,從逐年下降的出生嬰兒數來看,總生育率在87年以後已低於1.7,91年後長期低於1.3,99年(虎年)更降到0.895,出生嬰兒數現已不到20萬人,從2018年的數據來看,台灣在亞洲主要國家中,生育率只高於韓國的0.98。從15歲至49歲育齡婦女人數來看,89年達到最高峰後逐漸減少,從636.7萬人,平均每年約減少2萬人,預估不到2030年就會降到500萬人以下。少子女化問題遲遲未見改善,從「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報告可見,提出的計畫是107至113年,長達8年的計畫,並不能即時滾動式進行政策修正及檢討,在快速變遷的時代下,顯然未能即時解決問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每年就「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實施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研議與協調推動人力資源相關政策及計畫」編列266萬4千元。惟我國對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方面仍居於弱勢,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同相關部會儘速完成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之修訂作業,以利強化國際專業人才延攬力道。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精進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具體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四十五)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849萬7千元,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請衛生福利部依據先前協調結果,針對「補助金門地區健保點值至全國平均值之預算編列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849萬7千元,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地方政府,針對「補助金門地區醫療廢棄物之預算編列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新臺幣1,849萬7千元,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其中房價高漲致使民意反彈強烈,兒少子化問題已經嚴重動搖國本威脅國家永續發展,衝擊民生物價與產業,查高昂房價占國人家戶可支配所得極高比例,尤其雙北與六都地區問題更為嚴峻,造成國人難以負擔生兒育女之所需,加以我國相關社會住宅政策與修法進度緩慢,無法滿足國人之期待,諸如中央興辦之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均有所不足,應加以改進,或研議其他方法改善國人住宅費用之負擔。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考量國人之住宅費用負擔,參酌國際政策措施協助改善,諸如積極興辦國民住宅、新加坡式組屋等措施,或以日本為主之快速鐵路措施,而非傳統市區內部通勤之捷運等中低速系統,以有效滿足國人於都市內工作之需求,得於鄰近地區居住並透過快速鐵路快速進城,並結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等之政策措施,積極研議修正方向,提出具體之政策與法制改善方案,並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八)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新臺幣1,849萬7千元,鑑於世界氣候變遷快速,極端氣候對於各國均產生極大之危害,根據相關研究均指出極端氣候變遷與二氧化碳之排放極其相關,然我國發展明顯欠缺減少碳排之能源政策,以及都市綠化、都市宜居措施之建設,尤其是因應氣候變遷相關配套,使我國面對氣候變遷問題將更不宜居。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促進政府採用綠色減排之能源政策,並參考日本、新加坡、或荷蘭等國之因應措施,對於極端氣候變遷或都市綠化以及宜居措施積極研議增加相關引導與獎勵措施,積極研議修正方向,提出具體之政策與法制改善方案,並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九)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849萬7千元。經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偕同相關部會協助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惟截至110年7月底,地方政府已提報121件地方創生計畫,惟優先推動地區尚未提案者仍有50件,應加強輔佐引導,協助相關單位合作,整合相關資源,以利落實推動地方創生工作。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精進地方創生計畫之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推動地方創生政策,自108年起至110年6月底止,共進行近200場地方創生現地訪視及個案輔導會議。另地方政府共提報123件地方創生計畫,其中51件已陳報「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媒合完成相關資源,其餘72件輔導中計畫及尚未提案之地區,除將持續召開輔導會議輔導各鄉鎮公所完善計畫內容外,也將協助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積極推動地方創生相關作業。參照國發會2020年8月17日提供之我國地方創生優先區案計審議辦理情況表,截至2021年7月,134個地創生優先區陳報地方創生工作會有40區、44區處理中、50區尚未提案,而處理中地方創生案件有11區域至2021年7月均未再提送修正計畫,顯然我國地方創生計畫之推動有極大問題,導致地方政府無意提案,致使地方創生之目標「促成島內移民,落實區域均衡」難以達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計畫項下編列709萬7千元,辦理業務包含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國發會負責統籌列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第3期特別預算截至110年第2季止執行情形,實現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未及五成,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等16個機關各項工作計畫已實現比率未達八成,執行進度有待改善;國發會顯未積極追蹤管考,協調各主管機關推動、協助解決問題之績效亟須檢討。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二)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於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編列709萬7千元,辦理業務包含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專案列管,定期追蹤及檢討執行計畫。經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第3期特別預算截至110年第2季止,累計實現數195億2,600萬元,占累計分配預算數420億8,400萬元之46.4%,實現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未達五成,且其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等16個機關各項工作計畫已實現比率均未達八成,執行進度有待改善,顯見國發會追蹤及監督不力,實應進行檢討說明。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有鑑於為配合新北市淡水區在地民眾所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乃於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辦理中,已減少檔案室、盥洗室(茶水間)、倉庫及協商室等使用面積,並釋出339.41平方公尺,規劃作為「多目標使用空間」,在配合當前政策下設置托育/教保服務空間。然而,該計畫在經110年11月經北區國稅局陳予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核迄今,外界卻不見任何相關進度,恐令相關惠民規劃受有延宕。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四)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績效管理-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計畫項下編列1,229萬元,主要業務包含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制等。預警機制篩選執行落後、潛藏無法如期達成風險之公共建設計畫提出預警,對加強監督計畫執行及協調解決執行困難等頗有助益,惟部分納入預警機制之計畫風險程度不降反增,且特別預算支應之計畫列管數量偏少,篩選亦欠缺明確客觀標準,亟應檢討改善。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五)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績效管理-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編列1,229萬元。經查,部分納入預警機制之計畫風險程度不降反增,及特別預算支應之計畫列管數量偏少,且篩選欠缺明確客觀標準,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檢討改善,俾以有效管控各項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狀況。爰此,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精進公共建設計畫預警機制之具體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於111年度預算案「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項下「建置以資料科學為基礎之社會政策治理機制計畫」編列915萬元。配合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國發會111年度預算案新增建置以資料科學為基礎之社會政策治理機制計畫,為強化我國社會政策治理,厚實循證決策基礎,使計畫整體目標順利達成,應妥為規劃推動。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7項 檔案管理局
  • 新增決議7項

    (一)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歲出預算案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02文書檔案資訊系統-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編列2,337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6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歲出預算案第7目「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03文檔資通系統安全-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編列2,385萬元,凍結該預算6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為推廣檔案應用,設有國家檔案閱覽中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提供現場、傳真及電子信箱諮詢服務與協助,並建置國家檔案資訊網供各界查詢檢索檔案,亦於該網站提供「國家檔案申請流程」及「國家檔案資訊網操作指引」,並訂定「110-113年檔案服務宣言」,以強化檔案整合、創新及智慧為核心,提升檔案服務品質。經查,國家檔案資訊網瀏覽人次107及108年度約100萬人次,109年度微降至93萬人次,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銳減至4萬人次,且據該局預估111年度瀏覽人次也僅有7萬5千人次,國家檔案資訊網實際運用人次偏低,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加強國家檔案資訊網推廣運用,擴大各界參與,提升瀏覽人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11年以業務費進用勞務承攬人力135.5人、預算編列數8,019萬6千元,較107年度預算編列勞務承攬人力66人、3,406萬9千元,人數增加69.5人,增幅105.3%,預算數增加4,612萬7千元,增幅135.39%,人數及經費呈現逐年攀升趨勢,成長幅度頗高,且108及109年度均發生原列經費不足情形,預算之控管有改善空間。就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審慎衡量以現有人力妥為處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部分力求精簡化,妥適檢討進用人數,俾符合撙節原則與節約支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規定,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治檔案並移歸為國家檔案,然依「政治檔案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實務上仍由檔案局負責實際審定工作。由於日前促轉會發表調查研究成果,並公布一份戒嚴時期教育部與調查局合作的各大專院校布建人員清冊,引爆線民風波,造成不必要猜忌與不安,有鑑於「政治檔案條例」第2條第2項後段亦規定「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檔案局仍應本於主管機關之責,要求促轉會依「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去識別化、第14條開放檔案爭議處理機制,遵守相關保護規定使用之。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重新檢視政治檔案開放使用現況及相關配套法令之修訂等事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預算案「檔案應用服務-國家檔案開放應用」編列2,131萬7千元。經查,檔案管理局為推廣檔案應用,設有國家檔案閱覽中心及建置國家檔案資訊網,並訂定「110-113年檔案服務宣言」,以強化檔案整合、創新及智慧為核心。惟國家檔案資訊網實際運用人次偏低,檔案管理局應加強推廣運用,擴大各界參與,以發揮國家檔案之效能。
    (七)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預算案「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編列4億元。經查,該計畫為8年期程計畫,111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惟國家檔案典藏與服務建設計畫107至109年度保留數偏高,110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實現數占預算數僅2.24%,預算執行情形未如預期,應妥為檢討,積極推動辦理,使計畫順利完成。爰請檔案管理局就「精進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新增決議14項

    (一)111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01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63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01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裡-01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219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04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24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06產業調查經濟分析及資訊管理」編列562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2%,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計畫編列235萬2千元,然少數多層次傳銷事業業者假借傳銷名義進行吸金等不法行為仍時有所聞,進而影響民眾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的觀感,而現今網路媒體等新型態不實廣告居多,許多廠商在遭到處分後還是繼續違規,公平交易委員會屬主管機關,應加強相關案件之主動調查,以遏阻不法廠商違法行為,確保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並保障消費者利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六)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畫下「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219萬9千元,然經查近期國際農工原料及運輸價格攀升,導致國內物價亦隨之呈上漲趨勢,造成民眾怨聲哀到。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宜加強查核是否有少數不肖廠商或流通業者涉有聯合操控價格等違法情事,同時需主動抽查並與相關機關密切協調關注各項物資價格後續走勢並預為因應,以適時調解可能的衝擊,確實維護市場機能正常運作並保障消費者利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七)有鑑於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谷歌與臉書必須和新聞媒體業議價,媒體可單獨或集體向這兩大跨國科技集團議價索取新聞授權費。然台灣政府對於臉書、谷歌等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議價、分潤議題也應有立法或修法上的具體行動。然2019年我國數位廣告總量達458億元,並以每年雙位數的成長率繼續擴張,業者估計其中約有六至七成的廣告費用流向大型科技平台業者,顯示我國同樣面臨著跨國科技平台快速成長的監管挑戰。但公平交易委員會卻回覆外界該法案牽涉廣泛,需要跨部會討論,卻看不到進程。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八)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國外旅費」編列239萬1千元,較110年度略增6萬6千元,然近幾年因疫情影響,國內考察都並未執行。為避免公務人員染疫,未具必要性之出國行程皆應暫緩,並且避免影響預算資源有效配置,應審酌實際執行能力。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人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九)錢櫃2019年2月擬收購好樂迪全部股份,以事業結合申報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最終結合未果;全聯福利中心在2021年10月對外宣布,將收購歐尚集團及潤泰集團所持有大潤發流通事業股權,其包含大潤發自有土地及建物、門市經營權及大潤發自有品牌,收購案預計於2022年中完成。結合案日漸頻繁,商業規模擴張造成市場集中度改變,恐會出現特定市場提升物品價格之情況,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職掌,應積極查核商業市場是否有聯合操控價格現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十)公平交委員會於9月23日認定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第5款之規定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命其停止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惟處分之後,外送平台業者是否與各餐廳小吃店修改合約?是否已針對此事全面改善?針對餐廳有其他不當限制行為?猶未可知。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查訪外送平台業者是否針對餐廳有違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第5款之規定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並於3個月內將查處改善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鑑於谷歌(Google)及臉書(Facebook)強勢瓜分了國內近八成數位廣告,使台灣新聞媒體經營卻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公共領域言論品質。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跨國平台與媒體間不透明之商業交易與不平等議價情形;要求跨國平台提供合理金額,以支持台灣社會發展優質新聞內容;以及採取廣告稅課徵原則,對跨國平台業者課徵相關稅款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近期豬農反映近兩年玉米進口量相差無幾,供給理應充裕,但現貨價卻一路上漲,直接衝擊飼料成本,質疑有進口商藉由囤貨來壟斷價格。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諾將監控散裝貨輪船期及到貨量,台灣糖業公司亦陸續釋出庫存玉米以充裕國內玉米現貨供應量,雖以目前國際玉米期貨價格攀升,但波羅的海綜合指數(BDI)自110年第4季起即呈現下跌趨勢,有鑑於大宗商品市場飆升,但BDI指數未同步上漲下,表示大宗商品的價格不全然是實際需求推動所致,爰此,要公平交易委員會聯合相關單位嚴查有無人為炒作或藉由囤貨來壟斷價格之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網路遊戲消費紛爭頻傳,根據台北市消保官提供之資訊,遊戲業消費爭議案件數量近5年皆為前3名。近日有民眾因信遊戲業者公布之10%中獎機率,花費兩百多萬新台幣購買遊戲中機會中獎服務,而該民眾兩百多萬所得之中獎率為2.3%,與遊戲業者公布之機率顯有落差,使得消費者購買之行為有誤信之情事,也影響網路遊戲之市場公平競爭。惟網路遊戲機率付費機制態樣眾多,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廣為研究全球既有之網路遊戲機率付費機制廣告不實或故意使消費者誤信事件之態樣,列舉至(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並建立網路遊戲機率付費機制廣告不實之調查、驗證辦法與流程,以保障市場之公平競爭。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第3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9萬6千元辦理法制相關業務,查,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106年10月20日對於高通公司裁罰234億元罰鍰並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卻於107年8月9日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企圖以投資台灣換取免罰。惟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公告截至11年11月30日止,與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有關「台灣產業方案」各項計畫之金額及內容,合計4項計畫KPI所提投資金額約7億美元,惟不論以和解當年度或是今年之匯率換算後,與原裁罰金額仍有所差距。再者,投資效益評估非公平會專業,卻連線上學習課程、合辦展覽與論壇、提供獎金予供應鏈公司用於永續能源科技、舉辦競賽並提供獎金等不具技術含量之項目亦予以計列「投資」,反坐實外界過往質疑KPI多為機關內部之績效管理,民眾亦無感之指控,只凸顯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制作業倉促。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同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就高通和解案投資項目如何落實實質效益部分,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原列206億4,751萬4千元,
    減列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國營事業委員會)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6億4,701萬4千元。
  •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案號
    230、274、321、407
  •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六),修正為

    (六)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60萬3千元,
    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謝衣鳯 孔文吉 
    連署人:邱志偉 何欣純 
  • 新增決議109項

    (一)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5億6,586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5億6,586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5億6,586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1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中「業務費」編列4,055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1%,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1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推動計畫」編列4,055萬6千元,及「02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中「業務費」編列8,331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4目「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編列1,703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4目「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01砂石產業數位轉型計畫」編列353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編列3,426萬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7,978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07經貿談判」中「業務費」編列3,739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9目「投資審議-01投資案件之審核及管理」編列301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項下「01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中「業務費」編列5,077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項下「03商業行政資訊維護計畫」中「業務費」編列3,184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1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111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1目「經濟行政與管理」編列2,697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蔡政府以「減煤、增氣、展綠、非核」為能源轉型目標,並設定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理想,預估在2025年燃氣、燃煤及綠能能源占比將達到「五、三、二」。但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交給立法院預算中心的最新資料,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確定無法達成二成目標,最新的預估值下修為15.2%。經濟部長王美花接受媒體採訪表示,當時在規劃2025「非核家園」的綠能目標時,台灣每年GDP都沒有很高,如2015年GDP為0.65%、2016年GDP為1.48%,所以2016年預測2025年用電量為2,575億度。但事實上近幾年因為半導體擴大投資,現在推估2025年用電量3,175億度,較原本預估增加逾二成。王美花說,雖然分子沒有動,但因為「分母變大」,所以綠能占比才會減少。然蔡政府執政就一直大喊企業返台投資設廠,既然企業返台投資設廠,用電量自然就會增加,再者;國內晶圓代工廠早已壟斷全球近六成市場,未來面對INTEL、AMD、NVIDIA等CPU、GPU大廠與其他車用晶片的需求,台積電高階製程晶片用量絕對會大增,用電量只會增加不會減少,而這趨勢過內外均有相關研究可查,惟經濟部卻完全不曉得世界經濟走向,如今面對未來可能有缺電情況,恐讓廠家投資台灣意願降低,再加上各國均推出吸引台積電設廠的誘因下,台灣半導體產業鏈屆時恐將外移。能源穩定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命脈,不管是綠能、火力、水力等發電方式,都必須建立在穩定發電的原則上,爰要求經濟部應重新檢視台灣目前產業發展,重新擬定未來能源轉型的目標,避免台灣因錯誤的能源政策導致企業與國家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十六)有鑑於經濟部業已於109年5月26日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大幅降低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之電價計費方式,及放寬夏季因使用冷氣而導致之可能超出契約容量標準。110年度行政院亦全面推動國中、小班班有冷氣政策後,並將電力設備改善方案,除國、中小外,亦納入高中。可以預見自111年度起,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即可大幅減少國中、小學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然,我國自103年8月起,正式實行十二年國教,將高中、職,專科前三年,納入國民基礎教育。而修正後之優惠電價方案,卻僅照顧到原先九年國民基礎教育之國中、小階段之學校,未普及至新增之高中、職等,亦屬國民基礎教育學程之學校。爰要求經濟部於111年度夏季來臨前,再次評估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將目前對國中、小學之電價優惠方案,普及至公私立高中、職,協助同為國民基本教育之學程學校,亦能適用相同優惠電價方案,以減少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於夏季因使用冷氣所產生之電費,並請經濟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七)106年6月14日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爰要求經濟部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所屬機構如遇原住民尋求協助或排定查勘原住民案件時,應徵詢原住民是否需以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倘原住民有需要應依法聘請通譯,以維護該原住民權益及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
    (十八)106年6月14日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6條明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查經濟部所屬之機關例如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及第八河川局、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等機關均位在原住民地區,爰要求經濟部應督促要求相關所屬機構依法優先聘僱擁有族語能力之原住民族人,以保障其權益。
    (十九)有鑑於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是2015年《巴黎氣候協定》後最重要的首次評量,國際天然氣價格將因格拉斯哥氣候峰會中100多個國家簽署「甲烷倡議」(Methane Pledge),未來各國對於開採與運輸天然氣造成的溢漏必將嚴格監管,大開罰單,並開徵碳稅與碳費,加上各國都在「減煤增氣」,到市場搶貨,天然氣成本勢必節節高漲。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未來電價的因應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國際能源價格持續飆漲,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因配合政策凍漲、吸收超過1,000億元,自結110年虧損達434億元,台灣中油資本額為1,301億元,其中最大原因為天然氣價格上漲虧損749億元,若不合理反映成本,111年虧損將達一個資本額。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損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因應做法,以平衡公司永續經營與照顧民生之需求。
    (二十一)有鑑於2025年是非核家園元年,而2020年的核能發電仍有314億度,在2025年此一至少300億度發電缺口,將由那些初級能源補上未有明確方向。爰要求經濟部提出明確數字,燃煤發電、燃氣發電、風力發電、陽光發電將各多少度?成本若干?相對應的排碳量是多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經濟部編列所屬已結束事業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賸餘財產繳庫4億5,305萬2千元,宜審慎釐清政府債權及出資金額,合理確保政府權益。中興紙業前經行政院核定以標售資產方式民營化,已於110年1月完成土地標售作業,待完成債權及股權認定後,即可擬定清算完結日,並召開股東臨時會完成清算。為協助中興紙業清算及償還負債,經濟部於91至95年間合共撥付中興紙業57.3億元用以彌補民營化前累積虧損,並帳列中興紙業「預收資本」項下,尚未完成法定股權登記,此「預收資本」涉及後續賸餘財產的分配,其性質屬於政府債權或是投資股權,尚待釐清。假如該預收資本列為該公司債務(即政府債權),依公司法規定經濟部就賸餘財產5.07億元全數具優先清償權,如列為股權,則將依持股比率96.68%分配賸餘財產,預計繳庫數約4.9億元,政府權益差距數約0.17億元。本於維護政府權益,在適法的情況下,將設法將「預收資本」劃歸為該公司債務,由經濟部依法以債權人身分獲償全部賸餘財產。請經濟部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經濟部為執行法人科專計畫管理考核作業,每年都會委外辦理法人科專研發成果技轉滿意度調查。依據「108年法人科專技轉廠商滿意度調查報告」,108年度整體滿意度較107年度下滑部分集中於「技轉」相關指標,顯示這一部分的服務效能不彰,經濟部應督導法人機構持續加強成果交付水準與後續服務品質,以提升相關指標之滿意度。經濟部為執行法人科專計畫管理考核作業,每年均委外辦理法人科專研發成果技轉滿意度調查。依據「108年法人科專技轉廠商滿意度調查報告」,受訪廠商有意願再參與科專計畫者達98.2%,較107年度97.2%提升,顯示廠商參與科專技術移轉合作之意願益趨上升。再依該調查報告,108年度整體滿意度為5.90分,較107年度之5.91分微幅下滑0.01分(整體滿意度分數為7.00分)。如以類別加以分析,「技轉中階段」類6項指標中即有5項滿意度較107年度退步,主要是提供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支援設備及教育訓練等項目,顯示相關研究機構於技轉過程中所提供資訊及訓練等,與業者期待需求存有落差。另「技轉後階段」類4項指標中有3項滿意度下降,主要是研發成果品質及技轉後服務未符合受訪業者期待,研究機構尚需持續加強成果交付水準與後續服務品質,以提升相關指標之滿意度。
    (二十四)依據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的規定,政府預算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先期作整體性規劃,以發揮財務效能,並本零基預算精神建立資源分配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然而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於「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下編列「委辦費」4億2,691萬4千元,比110年度預算數增加4,889萬6千元(增幅12.93%),但2個年度的辦理事項內容並無太大差異,無法看出預算增加的具體效益,經濟部應該審酌業務實際需求,並秉持撙節原則編列。111年度「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下編列「委辦費」4億2,691萬4千元,除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4,889萬6千元(增幅12.93%)外,並較108年度及109年度決算數2億9,295萬2千元、3億5,958萬7千元,分別增加1億3,396萬2千元(增幅45.73%)、6,732萬7千元(增幅18.72%)。原因是111年度「創新產業科技政策與國際合作規劃管理綱要計畫」,以及「綠能科技產業推動發展計畫」由以往補助推動改為委辦推動。但上述計畫「委辦費」科目的辦理事項內容,110年度與111年度並無太大差異,實應確實審酌辦理,並參照預算籌編原則相核實編列。
    (二十五)近幾年研發成果收入比與帶動廠商投資效益雖有成長,然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受補助經費較高之法人機構,其研發成果收入比低於整體法人表現,經濟部應繼續督促研謀改善。為強化我國應用科技實力,技術處持續補助法人研究機構進行產業技術研發與創新,111年度法人科技專案中以「工研院科技專案計畫」63億5,942萬9千元、「資策會科技專案計畫」8億1,116萬3千元補助經費最高,「生技中心科技專案計畫」4億9,060萬2千元也是大宗受補助單位之一。依據技術處提供資料,109年度法人科專研發成果收入比是13.01%,相較於105至108年度,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此外,109年度法人科專促成廠商投資金額與研發經費投入數之比率506.89%,也比105至108年度逐年遞增。但是其中生技中心、資策會及工研院等接受科專計畫補助經費較多的法人研究機構,近5年研發成果收入比低於整體法人表現(分別是4.98%、10.54%及11.12%比11.80%),加值應用及衍生利益仍有提升空間。
    (二十六)111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預算案較110年度增加27億5,016萬元,增幅逾二成,主要是新增「數位科技之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等7項計畫經費所致,為落實各該計畫預期效益,應審慎規劃計畫內容與經費配置,並督促受補助研發機構與業者加強計畫科技創新能力與研究成果技轉應用,以提升產業創新效益,達成帶動產業轉型升級等目標。經濟部111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計畫162億3,399萬3千元,占經濟部年度歲出預算數之78.62%,較110年度「科技專案」預算數134億8,383萬3千元,增加27億5,016萬元,增幅達20.40%,主要是「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增列補助企業創新研發淬鍊,及數位科技之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等經費所致。此7項新興計畫,經費合計41億7,600萬元,計畫期程均為4年(111至114年度),總經費達167億0,500萬元;依經濟部技術處提供上開7項新興計畫之補助對象包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相關業者等。此7項計畫,主要是配合科技部相關計畫辦理,為落實「預算法」所定之計畫預算精神,並期待各該計畫能發揮預期效益及技術研發價值,宜縝密規劃計畫內容與經費配置,並加強督促補助對象積極提升各該計畫科技創新能力,及後續研發成果之運用效益。
    (二十七)近5年科專計畫取得專利件數遞減,且近年已取得之專利超過6年尚未運用者增幅逾五成,且未使用專利每年相關管理維護費用達億元,較前3年度增加,而109年我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貿易逆差逾24億美元,較前3年度增加,經濟部應積極研謀改善,繼續提升我國核心關鍵技術自給能力,並確實掌握COVID-19後疫情時代產業發展趨勢,以提升我國核心關鍵技術研發自給能力。近5年度(105至109年度)科技專案計畫取得國內、外專利數總計8,360件,然自105年度取得國內、外專利總數1,914件起,106年度至108年度逐年遞減為1,792件、1,645件及1,578件,而109年度再降至1,431件,近5年度取得國內、外專利數呈現逐年減少趨勢。其中近5年度以法人科專取得專利7,807件占93.39%最多,然109年度法人科專分別取得國內、外專利496件及803件,相較於105年度之924件及946件,也呈現逐年遞減(106至108年度的數字分別為916件及776件、722件及802件、700件及722件)。且109年度法人科專的專利應用比率93.15%,雖然比108年度的86.01%已有進步;然截至109年底,法人科專計畫已取得地專利超過6年尚未應用者仍達7,407件,比105年度的4,678件,4年間增加2,729件,增幅達58.34%。各法人應自行負擔研發成果之維護與確保費用,也由105年度的9,444萬9千元攀升至109年度的1億3,322萬5千元。該5年間經過檢討評估無運用價值,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維護地專利總計達3,730件,其中相當比例未曾被運用,顯示政府補捐助各法人機構研發經費所產出的專利權,部分並未獲致應有效益。參照中央銀行國際收支統計,近年我國屬經常帳服務類之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購買金額雖較105年度之前下降,但是109年度向國外購買智慧財產權使用費金額,以及智慧財產權使用費貿易逆差仍分別達41.44億美元、24.35億美元,且均高於前3年度。
    (二十八)蔡政府以高額躉購費率吸引外商投資離岸風電,藉以取得技術,完備離岸風電建設基礎,達成2025年裝置容量目標,並進一步帶動國產化與升級,以利未來進軍國際離岸風電市場,如今蔡政府2025年完工期程反被外商綁架,予取予求,全民負擔高額躉購費率,不只國產化無法落實,甚至連毫無高度技術門檻的陸上變電站相關土木建設,都在離岸風電開發商釋股其他國際能源業者下,因股東「肥水不落外人田」指定工程統包,本土土木施工協力廠商根本毫無參與機會。由於大環境影響衝擊國內營造業者,政府力推離岸風電的同時,本應協助拓展營造業生存空間,卻被經濟部以趕進度、非國產化項目為由掩蓋過去,無意主動替國內業者著想。爰此,要求經濟部檢討在地採購項目並辦理離岸風電設計在地化,結合相關專業技師參與設計與監造,以完善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及管理之實務作業,優先照顧國內是類業者。
    (二十九)蔡政府上任後規劃以「增氣、減煤、展綠、非核」四大策略達到2050淨零碳排目標,其中2025年電力結構將調整為天然氣發電50%、燃煤發電30%、再生能源發電20%。由於降低碳排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力推天然氣發電以改善對環境與氣候的影響,惟台灣缺乏自產能源,天然氣高度仰賴進口,並且隨能源政策改變,預期需求量大增、考量運費飆漲下,自有運輸能量顯有提升之必要。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轄4艘液化天然氣(LNG)船,並與外商合資船舶管理公司,跨足液化天然氣船舶運輸管理業務,但有鑑於預期未來天然氣需求成長遠大於石油,加以台灣為取得具價格競爭力且供應穩定的氣源而天然氣進口來源,更該務實面對海運市場變化大,自運率須維持穩定之問題,以保障能源管控安全、合理,並故擴大自有船隊提升運輸能量有其必要,惟著眼於LNG船技術要求高,國際具建造能力船廠有限,經濟部應正視能源需求變化對造船業需求的影響,主動積極引進LNG船建造技術,協助國內船舶工業突破技術瓶頸,除能建造自用所需落實國貨國運外,亦能培養專業人才,建立核心產業鏈進運國際市場。
    (三十)彙整經濟部108至111年度「營業基金盈餘繳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可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數較110年度預算縮減,且近2年度「營業基金盈餘繳庫」預決算差異頗大,允宜檢討強化所屬國營事業之經營效能,並妥訂盈餘目標,俾以提高競爭力。111年度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73億1,122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98億7,642萬7千元,減少25億6,520萬元,減幅達25.97%。近2年度「營業基金盈餘繳庫」預決算差異頗大,108年度決算較預算增加245.37億元,增加幅度高達8.28倍,主要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增加;109年度決算較預算減少33.25億元,實現率僅60.88%,主要因中油公司虧損未繳庫。經濟部對所屬國營事業盈餘繳庫目標之訂定,宜檢討加強。
    (三十一)為配合110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要求經濟部於111年度開始進行核四報廢或其他相關作業;且研議對於財務報表上的核四2,825億元核四資產的處理,如累積虧損超過登記資本額3,300億元的一半,則須按「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於最近1次股東會提出報告。
    (三十二)鑑於110年度綠能發電占比僅為5.8%,未達目標值12%,因此,要求經濟部應積極推動綠能發電,並提出達到綠能發電占比達12%,請經濟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三)有鑑於全球最大經貿協議15國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已於111年1月1日生效,為確保我國區域經濟及關稅影嚮。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提供RCEP對國內產業影響之評估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四)查面對解決全球暖化危機及空污問題,減碳已成為全球趨勢。在能源供應的策略上,已有許多國家發展新一代的核能電廠,透過新的技術讓核能發電體積更小、發電更安全。反觀我國,地狹人稠、缺乏天然資源,長期以來多依賴火力發電,對我國的減碳政策帶來很大的負擔也對能源供應的穩定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為有效降低碳排放並提供穩定的能源供應,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新世代核電廠技術進行研究於我國建置之可行性。
    (三十五)鑑於政府與美國簽訂長達20年效期的天然氣採購合約,惟因近年天然氣能源成本大漲及能源自主風險提高,政府應確保台灣向美國採購天然氣成本穩定,維持合理採購。
    (三十六)有鑑於經濟部對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輸配電系統欠缺完整之稽核督導,致使近年來台灣電力公司陸續發生跳電等大型停電事件,不但造成工商企業界的損失與困擾,更大幅衝擊一般升斗小民的損失與不便,爰要求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重新制定因停(跳)電造成損失之具體賠償辦法,以減少民怨。
    (三十七)經濟部2017年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原本預計2021年要達到12%,但110年1到11月再生能源發電結構占比只達到5.94%,而經濟部日前提交給立法院預算中心的預估指出,再生能源在2025年發電量只占15.2%,距離原本目標20%還有一段距離,但經濟部卻以濟高度成長及製造業暢旺,「分母變大」來為能源配比無法達標作辯護,但實際上政府本身建置的綠能裝置容量就是落後,爰請經濟部應積極推動並妥善檢討缺失,並提出綠能達標計畫報告。
    (三十八)經濟部已於2021年12月30日預告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於每年1至4月、11至12月針對月用水量超過9,000度以上之用水大戶,統一課徵新臺幣3元的耗水費,並訂有1至2元的減徵條件。鑑於國內各不同產業對法規適應能力及衝擊承受力落差甚大,在課徵耗水費之餘是否仍能維持產業競爭力有待評估。爰要求經濟部提供徵收耗水費之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後續輔導措施規劃。
    (三十九)高雄市壽山動物園工程費約5億元,台電、中油及中鋼竟以敦親睦鄰為名義,分別贊助8,000萬元、8,000萬元及6,000萬元。為符合公平合理,請經濟部協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設有電廠等重要生產基地之各地方縣市,依規定比照辦理。
    (四十)111年度經濟部編列中興紙業清算賸餘財產繳庫4.5億元,應審慎釐清經濟部前於91至95年間撥付57.3億元協助中興紙業彌補累積虧損,目前帳列中興紙業「預收資本」並未完成法定登記,係屬政府債權應優先獲得清償之適法性,合理確保政府權益。
    (四十一)111年度經濟部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73億1,122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減少25億6,520萬元,減幅達25.97%,要求應審酌所屬國營事業近年營運實績,核實評估111年度預算目標訂定之妥適性,並強化所屬國營事業經營效能,以提高競爭力,進而增裕國庫收入。
    (四十二)近2年度工商登記費收入均未達預期,另依2021年6月發布之2021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於「新企業密度」(第41名)及「開辦企業所需天數」(第33名)之國際評比相對劣勢,建請經濟部應審慎檢討各項公司登記事項未達預算目標原因,並自112年度起於預算中載明編列基礎,以利後續追蹤考核,並賡續檢討法規鬆綁及開辦企業作業程序之簡化,俾利民眾投資創業,進而提高國家競爭力。
    (四十三)受疫情影響109年度零售業營業額年增率係近5年度最低,餐飲業則近5年來首度呈現負成長,惟帶動網路銷售、外送及宅配等服務需求,建請經濟部應審慎評估疫情對於商業服務業之影響,妥善規劃後疫情時代之新產業發展政策及相關輔導措施,俾利產業轉型升級,以提升競爭力。
    (四十四)111年度經濟部「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億4,811萬2千元及11項委辦計畫之「委辦費」1億6,945萬4千元,合共4億1,756萬6千元,用以推動或補助商業服務業之產業創新或優化;惟受疫情影響,110年5月至7月間逾20萬家商業服務業營業額衰退五成以上,要求應審酌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滾動檢討111年度各項輔導資源之產業配置及優先順序,以符業者所需,並加強輔導或研發成果之分享擴散,以利產業升級轉型,並提高計畫執行成效。
    (四十五)111年度經濟部編列「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1,703萬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1,313萬6千元,用以辦理各項礦業及土石等科技發展或研究計畫,鑑於109年度全國砂石需求量為近5年度最高,應賡續精進各區砂石供需之調查、調節並就相關資料對外開放,俾利政府各項重大公共建設及民間營建工程之規劃及推動。
    (四十六)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各項施政應以支出效益為優先考量,且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111年度經濟部科技專案「科技行政管理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300萬元,以及「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編列「委辦費」4億2,691萬4千元,均較近幾年度預、決算數增幅頗大,要求經濟部應自112年度起應審酌業務實需,秉緊縮及節能原則核實編列。
    (四十七)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我國產業發展趨勢,布局重點領域產業,引領技術研發與創新,經濟部歷年均投入為數不低之科技專案經費,其中並以法人科專計畫為大宗;惟近年部分受補助金額較大之法人研究機構如: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發成果收入比低於同期間整體法人之表現,要求經濟部應賡續研謀將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俾落實產業應用成效、提升法人財務績效。
    (四十八)有鑑於中、日、韓、澳、紐等15國經過8年磋商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已於111年開始生效,一舉成為世界最大自由貿易區,總人口超過20億,約占全球GDP三成以上。然而對外貿易一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若被排除於經濟合作協定之外,將使我國產業處於不利競爭地位,例如汽車業上游零件供應商來自東北亞,並連結到東協、南亞等地的產業合作夥伴共同生產。因此,我國無法參加區域整合的影響除關稅外,更包括對外貿易模式的改變及供應鏈重組之影響,尤其可能帶來投資轉向。縱有我國對RCEP成員出口70%以上貨物已享免關稅待遇,惟其中主要仍以資訊科技協定(ITA)產品為大宗,該協定對於我國機械、石化、紡織、汽車等四大傳統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仍造成不利影響。爰要求經濟部持續爭取參加重要的區域經濟協定,賡續與相關產業溝通,協助企業與第三國電商合作開拓RCEP市場,如與日本、新加坡、美國、歐盟、印度、以色列等電商強國進行合作,拓展RCEP國家電商市場;並研議輔導與補助相關產業的技術提升與轉型,俾促進台灣傳統產業之高質化與差異化發展,提升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協助四大傳統產業因應對策書面報告。
    (四十九)鑑於台灣已於2021年9月22日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推動我國順利加入CPTPP,爰要求經濟部儘速研議相關法制以符合CPTPP准入要求,包含「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之修正,於第5會期內向立法院提交行政院版本;同時要求經濟部持續與國內各界溝通,充分提供民眾有關未來我國加入或不加入CPTPP所生之各種有利、不利影響之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政府應提供之上述資訊與資訊呈現之方式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據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數據統計,隨著各國疫情防控逐漸穩定,疫苗施打率逐步上升,並政府同時開展經濟復甦政策,全球通膨率開始有了明顯彈升。2021年2月,超過2%的通膨警戒線的國家還不到15個,截至2021年10月的最新統計,在OECD統計的44個國家中,已有八成六的國家,通膨率突破2%;更有近四成的國家通膨率超過5%。雖台灣並未加入OECD組織,無法直接與他國進行比較。惟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行統計的數據來看,台灣近兩年的通膨趨勢,與全球一致,中研院經濟所更預測2022年台灣通膨率將超過2%的警戒線。又近來全球能源價格持續攀升,引發哈薩克大規模抗議教訓殷鑑不遠,在民眾消費能力未恢復到疫情前水準之前,恐有生停滯性通膨之隱憂。爰要求經濟部賡續研謀強化物價穩定措施,包含促進生產效率與簡化民生物資之生產環節與交易成本,並要求各銷售平台、渠道提供充足的產品資訊供消費者參考,俾保證民眾生活品質,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自2020年3月施行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違章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既有低污染事業應於2022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以符合當前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法規。經查,據經濟部提供之未登記工廠分類管理統計表,疑似既有低污染事業有17,365家,另外未納入新增建應查處或既有中高污染工廠應申請轉型、關廠、遷廠者,尚有16,077家,總計疑似應納管家數至少33,442家。然迄2021年10月止,申請納管業者有13,372家,審核通過有9,288家,僅占總體應納管家數不到三成。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2020年9月20日前,就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內容應載明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調查情形、新增未登記工廠及既有未登記工廠依新法第28條之1規定執行之規劃,及其他管理及輔導措施。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等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爰要求經濟部3個月內公開縣市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以利轄區業者了解納管政策,提高納管意願。
    (五十二)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因應2050淨零碳排及RE100,再生能源應成為不分黨派共識,政府應積極進行再生能源總盤點。爰此,要求經濟部針對《我國再生能源總盤點》為題,內容須包含但不限於:分年各類再生能源預計/實際量、各類再生能源既有/已提出計畫案場的分年裝置容量、發電量、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三)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我國屋頂型光電,相較地面型光電更加生態、景觀友善,雖已不斷上修2025年目標,自3GW、6GW,至8GW,然不斷提前達標容有更精進空間。爰此,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針對《國營事業擴大屋頂型光電計畫》為題,須包含潛力盤點、分年目標、分年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過去天然氣接收站(一接、二接)均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年賣氣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上百億元,對民眾來說,卻是納稅錢左手給右手。經濟部協調三接續由中油開發,四接、五接轉由台電開發。2021年12月18日三接遷離公投未過,未來北部區域將有大潭三接、協和四接兩座天然氣接收站,相較目前南部一座、中部一座,似有資源重複浪費之嫌。爰此,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台電中油天然氣接收站重複建設」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2年開始實施限塑政策,逐年緊縮一次性塑膠用品使用。2009年公告生物可分解塑膠製成的容器、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為應回收廢棄物。2018年擴大限塑項目及範圍,但保留生分解塑膠可做為塑膠吸管、免洗餐具之材料,不受限塑政策管制。由於缺乏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反倒影響了既有塑膠的回收再利用,亦難發揮生分解塑膠原本設計的環保美意。台北市環保局於2021年10月輔導生分解塑膠製造業者、超商、超市、賣場、茶飲店等通路業者,除申報每年使用量及回收去化管道外,在通路提供消費者獨立回收生物可分解廢塑膠容器管道,促使業界「自售自收」,建立獨立回收管道,此作法雖可推廣至更多縣市,但目前消費者不易從外觀辨識生分解塑膠產品,恐使上述去化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爰要求經濟部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相關單位討論生分解塑膠製品之標示與設計系統(如顏色、圖案等),研擬有助消費者辨識及回收之標示與設計改善方案。
    (五十六)有鑑於110年12月12日萬隆變電所爆炸案,導致瞬間停電,木柵焚化爐停機導致燃燒不完,排放出大量有害黑煙及粉塵,再次啟動需耗時1小時以上,嚴重影響居民健康。爰要求經濟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制定全國24座公有焚化爐預防跳電及斷電的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防止類案再次發生。
    (五十七)查蔡總統於106年8月1日道歉中明示「歷史的發展是,後來的這一群人,剝奪了原先這一群人的一切。讓他們在最熟悉的土地上流離失所,成為異鄉人,成為非主流,成為邊緣。」據此,因而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及其相關權利。又查經濟部所屬之機關(構)與國營事業,部分經管之土地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本於族群間共生和解之立場,應主動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良善之關係。如原轉會早於106年12月28日第四次會議決議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將與花東地區之原住民共同共榮關係,惟目前相關期程尚未完備。綜上,爰請經濟部督其所屬相關之國營事業,積極與其經管屬於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當地原住民,建立夥伴關係維護其土地使用權,以實踐總統對於原住民族承諾。
    (五十八)有鑑於台灣於110年9月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後至目前為止,對於加入CPTPP未有效令外界見其詳細進程以及導致各方難對經濟部對於我國加入CPTPP上感到有足夠信心。爰此,特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限期於3個月內提交進度書面報告。
    (五十九)我國在近兩年來,歷經外部全球遭受新冠肺炎影響下,多數行業基層民眾已受到莫大影響。再看到近期各項物價不斷攀升下,即便經濟部已偕同賣場等多處民生物資供應場合開闢特價專區,卻未有效對民生需求食品、物品價格攀升產生制衡效果,顯見該政策是為治標不治本,尚未實質解決,允宜再積極利用公務預算妥處。爰此,特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限期於3個月內提交改善書面報告。
    (六十)2021上半年全台大缺水,許多業者為了自救,到處找水買水,而根據統計,國人每日生活用水共289公升,比104年多了16公升。「經濟部」應加強宣導民眾換購省水標章產品,並查核公部門行政機關換裝省水產品,落實生活常態節水。
    (六十一)過去,經濟部推動過多次節能、節水補助,鼓勵民眾廠商汰換耗能耗水產品,改購買節能、節水設備。現在,也有貨物稅減免,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但各個政策成效過於片段,無法了解目前節能節水成效,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全體立委提出書面資料,說明近10年「節能節水補助成果」。
    (六十二)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4日更新網頁資料顯示,台電公司目前每年燃煤用量約2,700萬公噸,109年燃煤機組發電量占台電公司總發電量約36%,為低成本之基載電源。台電公司燃煤主要來自印尼(49%)及澳洲(46%),其餘少部分則來自俄羅斯(4%)及哥倫比亞(1%)。然而,印尼為保障國內電力供應,緊急宣布2022年1月起禁止煤炭出口,專家擔憂,這項決策將影響全球煤價再度升高。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全體立委提出書面資料,說明「若」印尼持續維持禁止煤炭出口之因應措施或替代方案,如何維持國內供電穩定,對電價之衝擊、是否會擴大台電虧損。
    (六十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明定國營事業的最終目的在於《便利人民生活》,有鑑於COVID-19疫情重創全球經濟,政府雖於疫情紓緩之際發放五倍券及加碼券,在使用期限內利用可重複循環流通與轉手使用,藉以活絡經濟,讓民眾、店家均得以受惠,然而國際能源價格飆漲,引發全球性通貨膨脹,導致民生物價節節上升。由於9月23日經濟部召開電價審議委員會,考量國內仍受疫情影響,調漲電價會對物價衝擊,決議電價不調整,創下浮動電價實施以來最長凍漲紀錄,反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啟動雙緩漲機制下,最終油價仍公告調漲,如國際原油價格持續攀升,國內油價恐隨之調漲,顯與電價凍漲理由不同調,更有違國營事業成立之宗旨,爰此,考量調漲油價、電價將對物價造成一定之衝擊,要求經濟部研議建立於一定條件下,油、電價格啟動同步凍漲之機制。
    (六十四)離岸風電爭議不斷,高額躉購費率尤該檢討,然經濟部一再強調躉購費率跟國產化是兩個機制不同、目的不同的政策,因當時躉購費率具有競爭力,吸引許多國外廠商投資,政府才將「國產化」列為條件,但依事件脈絡來看,並非如此。2017年12月18日,經濟部與離岸風電業者座談說明遴選機制,雖將產業關聯效益(國產化)與社會環境融合二項改為「必做」的「承諾事項」,但經濟部能源局也強調如未做到承諾,最嚴重會被取消遴選資格,「不是棄守」國產化規定;同年12月25日能源局召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聽證會,表示業者可將國產化成本等定量資料,向經濟部提出……,足證「國產化」與「躉購費率」實有某種程度上的關聯。經濟部駁斥兩者的關聯性,在有利國庫與民眾下,主動調降費率應是理所當然,但如今蔡政府在兌現政策目標與開發商恐嚇退出的雙重壓力,一邊維持費率不降,另一邊調整對外說法,審查會針對產業關聯性只就實際採購數量是否達標,完全無視國產化的純度。依據國際再生能源總署(IRENA)出版之《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報告中指出,2020年雖受到全球疫情影響以及新冠病毒蔓延帶來的干擾,但離岸風電新增產能的全球平準發電成本(LCOE)的加權平均數較2019年下降了9%,而2010至2020年間之不同技術的總體安裝成本、容量係數與平準發電成本趨勢亦呈下降趨勢,此外,《全球再生能源展望:能源轉型2050》亦指出,到2030年,風能技術成本預計將繼續下降。既然經濟部強調躉購費率跟國產化毫無關聯,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每年滾動檢討躉購費率。
    (六十五)台灣缺乏自產能源,高度仰賴進口,且蔡政府上任後規劃以「增氣、減煤、展綠、非核」四大策略達到2050淨零碳排目標,依據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可知家庭消費結構長期以「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所占最高(約25%上下),109年為24.3%,幾乎占家庭可支配所得達二成。依照目前國際上廣泛使用的「能源貧窮」界定,主要是指「家庭能源支出占比超過總收入10%」,由於疫情已導致民眾收入銳減,讓許多家庭更加陷入困境,為減緩國際能源價格飆漲對民生之衝擊,政府雖持續凍漲水電價,吸收部分成本以緩漲油價,然理應為生活必需品的能源,對於弱勢家庭而言,仍是奢侈品,有鑑於能源價格上漲已迫使歐洲無法取暖的人口數大增,甚至哈薩克亦因燃料價格飆漲引發動亂,經濟部應有穩定能源價格機制,減少民生影響。
    (六十六)地方政府推動相關建設所需之經費除自籌財源外,不足部分則仰賴中央補助,現行中央對地方政府財政補助類型包括「一般性補助」、「計畫型補助」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等三大類來源,惟此次高雄市政府推動「新動物園運動」計畫改建工程,竟直接一紙公文發函國營事業要求「捐助」,顯與現行法令程序相違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明定「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但為促進事業發展,增進周圍居民福祉,編列睦鄰經費補(捐)助地方公益活動,惟「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0點及第26點對於「捐助」已明定「因業務實際需要」而循程序報核,一定金額則報行政院核定,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第7點明定「公益建設之經費、比例應逐年適度降低。」,此外,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決議一項:「各國營事業94年度不得動支與事業經營不相干之捐助費用。」,從以上法令規定、預算決議之精神,可知政府推動睦鄰工作的同時,仍應秉持公平、量入為出之原則。此次高雄市政府發文國營事業明定捐助金額惹議,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訂頒「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為例,不論申請金額之計算與次數均有明定,對執行睦鄰業務之查核除緊扣「有利事業推展」外,更要求受捐助對象不得有收費營利之行為,但連高雄市改建動物園這類非重大政治性負擔工程都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埋單,爰此,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近期媒體報導民眾至觀光工廠遊玩時,因不明原因倒地昏迷,幸得員工先以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進行急救,再經救護人員接手搶後得以恢復心跳,及時送醫觀察。有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雖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AED,並建置公共所AED急救資訊網供國人查詢,然而觀光工廠卻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交通要衝、觀光旅遊地區等八類公共場所。由於經濟部推動觀光工廠輔導、評鑑機制多年,該類場所已成為國民旅遊的主要景點,卻未強制規定裝設AED,此外,文創產業具有多元態樣,為提升產業競爭力,經濟部更力推創意生活產業以帶動產業跨域合作,加以此次疫情造成百業蕭條下,經濟部更將觀光工廠納為消費振興的適用對象,勢必會吸引更多人潮到訪,爰此,要求經濟部列為優良業者選拔之評分或加分項目,以鼓勵業者裝設。
    (六十八)過去地熱(蒸氣)因為在台灣境內溫泉分布地區寬廣,藏量豐富,被視為一種可能利用的資源,於是在67年被視為礦類的一種而納入「礦業法」規範;後來因地熱(蒸氣)沒有固定形態與成分而難以具體定義,為避免以設定礦業權形式經營與其他利用法令產業競合與爭議,又將地熱(蒸氣)從「礦業法」的規範刪除。現在政府刻正積極推動綠能政策,朝「淨零」目標進行,地熱(蒸氣)實為一項可以努力的能源,地熱(蒸氣)又大多位於原鄉,對於當地經濟產業發展有一定助力。但由於欠缺明確完整的法律規範以為地熱(蒸氣)的發展及獎(鼓)勵的依據,爰此要求經濟部盤檢現有法令,配合納入原鄉部諮商同意機制,以建構地熱(蒸氣)發展所需之法律架構與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六十九)自109年起受COVID-19疫情之影響,各國紛紛採取邊境管制等防疫措施,台灣自110年5月15日至7月26日間亦因疫情升溫提升警戒至第三級,限制民眾聚會、餐飲業禁止內用一律外帶、賣場及超市並加強人流管制,對於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等內需型商業服務營運衝擊尤為嚴峻,特別是原鄉部落在疫情期間更顯得雪上加霜。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疫情期間對原鄉部落紓困所投入的資源,相較於其他各部會顯見有所不足。爰此,要求經濟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建立平台,整合並挹注資源以協助原鄉部落批發、零售與餐飲業等內需型商業服務的振興與轉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七十)「礦業法」原以「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為其立法意旨,惟隨著國人環境意識高漲,及現有國內礦區大多位於原鄉,因此「礦業法」本應與時俱進,回應國人對於「礦業法」於環境與生態保育的要求,以及原住民族地關係部落知情同意權之踐行。爰此,要求經濟部應加強對國人及原住民族人的溝通、協調,建立原住民族部落對於原鄉內礦業開放之諮商同意機制,並提出礦場關閉計畫,以期「礦業法」研修工作順利進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七十一)極端氣候在全球不斷發生,去年包括西歐、中國都遭受豪雨和洪水嚴重侵襲,而在台灣降雨量大,往往不是造成水(風)災,或是因為留不住水資源而面臨著缺水危機。鑑於水資源議題牽涉政府體制內分工和多重目標管理,但由於目前水資源業務分布在各不同部會,而沒有辦法做到跨部會合作,致使無法進行中、長期規劃,達到整體管理與全盤的掌握。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會同農業委員會等涉及水資源業務的相關部會,加強流域整合治理及資源對齊,提高水環境防災韌性及水資源有效利用,統合研究水資源各面向政策工作,以做為未來政府各部會強化水資源建設管理工作推動依循。
    (七十二)近年有綠能蟑螂出現,脅迫廠商私下給予回饋金,行政院更因此召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協調聯繫會議」,研商掃蕩各地的綠能蟑螂;綠能蟑螂出現已嚴重阻礙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更可能進而影響我國整體電力能源長遠規劃。惟依現行「電業法」第65條規定針對發電及輸配電業需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並有「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規範電協金管理運用,但卻無法遏止綠能蟑螂產生,顯見法規仍有不足。查綠能蟑螂之產生原因是因周遭社區認為回饋金金額過低,且無法落實運用於社區,因而易遭有心人士扇動、動員抗議而影響綠能工程進行,另一方面,政府打擊綠蟑螂後,地方社區及里長不敢爭取回饋,也有可能使廠商片面撕毀承諾,反而侵害社區權利,為避免類似情況一再發生,爰建請經濟部針對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費率予以適度檢討,並且於監督管理辦法中加強規定運用於周遭社區之比率,以符社會公平。
    (七十三)有鑑於依據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2016年5月20日(亦即蔡英文總統上任)前的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均應依法於2022年3月20日前納管,而未納管之廠商,則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進行斷水斷電或拆除。為避免法規落實一再延宕,造成我國農地違章工廠問題一延再延,沒有止血的一天,同時為了不要傷害我國農地以及造成對守法廠商之不公平競爭,爰要求經濟部應確實落實2022年3月20日未納管之既有低污染農地違章工廠,均應依法督導地方政府分期分類執行斷水斷電或拆除作業。
    (七十四)為配合行政院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提供穩健砂石,與妥善土石採取之審查及監督等管理制度,經濟部已於110年10月4日預告「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劃設土石採取專區之相關計畫尚待經濟部礦務局提出具體規劃。爰要求經濟部礦務局提出「土石採取專區」之整體規劃,其需包含選址地點盤點、地點評估與執行期程,並將行政院核定之書面規劃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美國於2018年公布「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擴大了美國投審會(CFIUS)管轄的涵蓋交易範圍,從原本的美國企業控制權交易,擴大至包括非控制權交易、不動產交易及其他,並於特定交易之類型採強制申報制,包含外資投資須出口管制許可之關鍵技術、關鍵性基礎建設、敏感性個人資料(TID)事業之案件,以及投資人為外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持有49%之外國投資人,且取得TID企業25%以上股權之案件。有鑑於臺灣之關鍵技術與我國經濟發展之關係密切,關鍵性基礎建設及敏感性個人資料更涉及我國國家安全,爰要求經濟部統合所屬國際貿易局、投資審議委員會等單位,並會同科技部等其他相關部會,針對臺灣TID事業之清單訂定、其出口管制規定、及其受外資投資之規範,進行跨部會檢討,並於3個月內將跨部會檢討結果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查經濟部之境外資本審查,依其身分之不同,分由「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即採僑外資及中資雙軌制。惟中資常以繞道僑外資方式來臺投資,藉以規避我國政府對中資之規範,如2019年南海控股投資台北雙子星大樓案、2020年克雷達經營之淘寶台灣案,此外,近1年高度受到討論的案件,如涉及臺灣高科技機密的嘉里大榮案、掌握幾十億金流的蝦皮案、以及中共國務院控制高雄港碼頭案,均有中資繞道僑外資入境臺灣之疑慮。境外資本流動頻繁且追蹤不易,查英、美等國之境外資本管制規定,其判斷基準均為「投資標的之敏感性」而非我國現行之「投資資本來源」,其「管大不管小」法制使得人力資源得以集中於核心業務。臺灣現行之資本審查機制是否須精進、是否參採或融合他國制度,政府應有相關評估。鑑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身為投資審議之主責機關,曾針對此節表示:「是否調整現行外資、陸資分流審查機制,並依學者建議修正為單軌制,改以關鍵產業為判斷標準一節,此部分實屬體制上之變革,同時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規範,此乃兩岸政策議題,經濟部將配合大陸委員會之政策規劃辦理。」爰要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同大陸委員會,就雙軌制實行至今之優缺點、以及修正為單軌制之利弊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七)查僑外資之投資規定,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股權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務範圍,需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未逾10%股權則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範圍,無申報義務。由於僑外資投資未逾10%股權並無申報義務,亦無規定累積投資達一定比例之申報義務,顯有漏洞,致使投資人可將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股權之投資拆分成數次未逾10%股權之投資,以迴避申報義務。經投資審議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皆派代表出席之公聽會探討前開議題,投審會表示外資如投資國內上市(櫃)、興櫃公司,應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金管會則表示兩部會於2021年年底曾二度進行研商,經濟部同意研議兩部會針對外國人及華僑投資之分工檢討。爰要求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針對前開分工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研議書面報告。
    (七十八)根據「礦業法」第3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相關情況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雖然有針對「礦業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之認定原則,但110年底經濟部礦業局遭監察院糾正,表示雖然礦業局定期更新礦業權基本資料,然該局未就探礦或採礦實績相關認定及展現核予年限原則滾動檢討,亦未提出檢討方案。爰要求經濟部礦務局盤點全臺礦區,於3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2050淨零排放目標顯然已成為全球共識,無論政府、企業、團體或民眾無不積極朝低碳路徑與永續發展目標邁進,尤其國際企業更加強調全球供應鏈中各項環節之低碳指標,作為合作之基本條件。因此,企業參與氣候變遷評比已成為全球機構投資法人的指標之一,全球最大的國際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蒐集全球大部分的氣候變遷、水資源和森林風險的資訊,CDP全球系統透過企業自主回報與碳揭露,可使投資者隨時掌握風險,並作出最合適的投資決定,對於企業是否盡到社會企業責任有極大的影響力,更影響後續合作投資意願。而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作為政府單位負責掌管各大國營事業,更掌管臺灣主要碳排大戶,應由政府積極帶頭引領企業自主揭露碳排放,不僅因應國際產業趨勢,更為符合臺灣接下來的淨零排放目標。然而,根據CDP公開資料顯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從未加入該計劃,而中油公司則是已連續3年(2019至2021年)未主動揭露碳排放與回報問卷。此外,諸多民營化事業在參與上亦是有待加強,如:台肥亦連續6年未主動揭露,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拿B等級。爰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所屬國營事業,參與CDP計劃與落實其規劃之具體時程,並將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我國「礦業法」爭議雖已延宕多年,但在2017年時,經濟部在亞泥礦業權未曾通過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及環評審查的情況下,仍同意亞泥礦業權展限20年,引發社會爭議,民間團體亦提出倡議「礦業法」修法,期間,更發生齊柏林導演於拍攝「看見台灣2」時不幸直升機墜毀的事故喪生,民間發起的「撒銷亞泥展限」於幾天內近25萬人連署。時任行政院院長林全表示支持「礦業法」修法,修除霸王條款、舊礦補作環評等。而蔡英文總統於第1次總統任期任內,至少在2017年『看見齊柏林』紀念展頒發褒揚令、2019年總統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會議,以及2020年選前,至少3次承諾「礦業法」修法,然而,「礦業法」修法進程在立法院第9屆最後,仍很遺憾地未能三讀通過。而2021年年底監察院亦正式對經濟部礦務局提出糾正,指出經濟部應審慎檢討1930年所訂定的「礦業法」,表示其相關的認定與核處原則,未能隨社會整體變遷而適時檢討,確有修正之必要。有鑑於第9屆時,行政院版「礦業法」於第4會期末送進立法院,最後仍未能完成修法,目前第10屆第4會期已將結束,「礦業法」不只行政院草案,連經濟部版本均仍未送行政院審查。綜上所述,為落實蔡英文總統完成「礦業法」修法之承諾,避免重蹈第9屆修法進程最後功虧一簣之遺憾,考量第10屆修法進度落後於第9屆,應儘速修法以符合現今社會變遷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爰要求經濟部應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結束前,將「礦業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以利「礦業法」修法能於第10屆立法院順利完成。
    (八十一)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執行之「110-114年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強調在青創攤鋪翻轉輔導中,將透過專家學者所組成之顧問輔導團,實際到點診斷、輔導,協助制定創新翻轉攤鋪定位,並輔導攤鋪經營在「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市場創新」等四大方向上的突破,並融合「衛生、環保、永續」的新觀念。又行政院環保署曾於109年6月啟動「環保綠生活愛家愛地球」活動,推動不塑商圈與夜市活動,但礙於全球疫情延燒,及大眾減塑意識尚待強化,一次性廢棄物垃圾每年不減反增,造成環境極大的負擔。爰針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執行之「110-114年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要求於星級評核輔導授證中,強化塑膠包裝減量考核機制,並其相關配套措施請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水資源作業基金給水業務近10年持續短絀,實應全面檢討水資源之經營績效,並審慎評估合理水價,以維水資源之永續發展。且現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分段累進計費第四段之單價,僅比第三段高0.525元,價差僅為前三段2.1元的25%,第四段每月用水50度以上之累進費率單價明顯過小,未能落實用的愈多單價愈高之價差問題,應補足價差。況且每月使用50度以上的用水大戶只占5%,卻使用高達41%的用水量,工業用水大戶每月使用上萬度,第四段單價明顯不合理,也應增加第五、六段以上級距。爰此,請經濟部會同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議加大分級價差、增加分段累進費率級距等合理調整水價方式,增加給水銷貨收入,縮小給水業務短絀額度及比例,並落實提高用水大戶成本負擔,以價制量,鼓勵節水。
    (八十三)查公務人員經銓敘後之年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等規定皆可辦理提敘,然國營事業人員無論工作年資,如重考分發至經濟部所屬同事業機構或其他事業機構,其工作年資皆無法辦理提敘,需從最低等級開始起敘薪水,頂多只能採計休假年資,十分不公平。建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發揮惜才、愛才精神,比照公務人員,凡曾任職行政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或性質相近之民營機構,於離職再任時,年資得相互採計並辦理年資、薪資提敘,以提升國營事業員工士氣。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評估離職再任人員年資併計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28條規定:「各機構間基於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相互遷調,必要時得向其他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人員,經公開甄選後,指名商調之。……」,然目前常發生新進人員如分發至與自己所學不符或志趣不符的單位,屢屢離職重考或另謀他就,對用人單位造成困擾,為降低人員流動率,且使人員能夠適才適所,降低重新訓練時間成本,建請經濟部建立線上人才交流平台或加強運用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平台,使各事業機構內用人單位得上網公告用人需求,並由各事業機構符合相關專長之正式員工不分職級皆能自行請調,由用人單位面試,經原事業機構同意後遷調,使人力運用彈性化、透明化、公開化、常態化,促進人才交流。
    (八十五)日前由學者檢測某廠牌能量水機二氯甲烷超標事件,標榜可生飲的產品製造出來的水體超過飲用水標準甚至高達50至60倍,若國人長期生飲該產品製造之水體,對於健康恐有重大影響。然而本案協處過程之中,凸顯我國針對民間聲稱可生飲的能量水等設備缺乏相干的驗證、監督與管理工作。為保障國人健康,請經濟部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針對市售能量水等設備之管理進行改善,確保所有市售能量水等設備之水質以保障國人健康。
    (八十六)政府雖宣示2016年以後新增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然而年仍有4、5,000家未登記工廠新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應違法工廠電源、水源,成為違法業者之幫兇,變相懲罰守法業者與周遭農地農用之農民。近年來頻傳違章工廠火災事故,對於周遭社區民眾健康與消防人員更是隱形的威脅。請經濟部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不願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接受輔導之違法業者,進行斷水斷電工作,並請經濟部提供違法業者名單給金管會,作為金融單位推動ESG業務之參考。並請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建立合作機制,避免違法工廠獲得融資。
    (八十七)鑑於我國曾為豬肉養殖及出口大國,依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09年11月底養豬頭數調查報告書」統計,我國90年代約有2萬多家養豬場,惜在1997年爆發口蹄疫事件,導致數量逐年下滑,2021年5月養豬場為6,359場,養殖數僅547萬頭豬,只有高峰期的一半水準。同時,2020年我國豬肉出口量僅有1,664噸,只有高峰期的163分之1。109年累計1至11月出口下滑至65噸,出口值也只剩28萬元美金,尚未見政府積極作為。另查108年6月16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終於認定,我國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惟我國目前仍為傳統豬瘟疫區,仍待拔針後才能重新外銷。經了解農業委員會預計推動傳統豬瘟拔針的目標訂在111年6月份,爰要求經濟部應協助農業委員會,積極規劃向國際推廣台豬產品,包含要求美日遵循OIE認定結果,解除台豬貿易壁壘,及比照西班牙伊比利豬建立台豬品牌,並研議積極向近期以來與台灣深化關係之國家進行台豬推廣規劃,俾促進台灣重拾養豬大國榮光,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八)111年經濟部度編列「行政規費收入-登記費」6億2,104萬7千元,包含礦業權設定、變更及移轉等礦業登記13萬3千元,暨公司設立、增減資、變更登記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工商登記6億2,091萬4千元。經查:近2年度工商登記費收入均未達八成,且近年我國開辦企業程序之國際評比仍屬劣勢,法規鬆綁及行政簡化,仍待檢討精進,請經濟部持續改進。108及109年度經濟部「行政規費收入-登記費」決算之實現率均未達八成(分別為68.46%及76.43%),110年度迄8月底實現率尚未達四成(38.52%),預算執行未如預期。依2021年6月發布的2021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於「新企業密度」(第41名)及「開辦企業所需天數」(第33名)的國際評比相對劣勢,宜審慎檢討各種公司登記事項未達預算目標的原因,並於預算中載明編列基礎,以利後續追蹤考核,並繼續檢討法規鬆綁及開辦企業作業程序之簡化,以利民眾投資創業,進而提高國家競爭力。
    (八十九)111年度經濟部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營業基金盈餘繳庫」73億1,122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98億7,642萬7千元,減少25億6,520萬元,該項盈餘繳庫預算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利益,然查,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近2年度預決算差異頗大(108年決算較預算增加245.37億元、109年決算較預算減少33.25億元),因此,經濟部應審酌其業務發展及妥訂盈餘目標。
    (九十)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單位預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5億6,586萬3千元。惟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受疫情影響109年度零售業營業額年增率係近5年度最低,餐飲業則近5年來首度呈現負成長,惟帶動網路銷售、外送及宅配等服務需求,為妥善規劃後疫情時代之新產業發展政策及相關輔導措施,俾利產業轉型升級,以提升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一)111年度經濟部編列「推動商業科技發展」5億6,586萬3千元,主要用以推動我國商業服務業政策、法規、產業管理及輔導等工作。因COVID-19疫情對我國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等三大商業服務業的營運產生影響;但反而帶動零售業網路銷售持續成長,餐飲業提供外送及宅配比率提升。經濟部宜審慎評估疫情對於商業服務業的影響,妥善規劃後疫情時代的新產業發展政策及相關輔導措施,以利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競爭力。批發業因外銷占比約四成,主要受國際經濟情勢影響,106、107及109年度尚維持成長,108年度因中美貿易摩擦影響等,轉呈衰退。零售業109年度雖呈成長,但是年增率(0.19%)是近5年度最低。餐飲業因為限制聚會及內用,109年度為近5年來首度呈現負成長(-4.19%),110年度到8月底營業額較109年度同期衰退10.04%。反之,109年度「超級市場」、「便利商店」及「零售式量販業」等因疫情帶動民眾對民生用品需求,營業額均呈成長;「其他非店面零售業」因民眾消費習慣由實體轉向網路購物,年增率達12.21%。
    (九十二)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5億6,586萬3千元,較110年度大幅減少4,354萬9千元,顯示政府對商業發展的不重要,此外應提供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與提升服務業競爭力與高職化輔導經費執行成效,及未來發展方向,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109年所出「後COVID-19臺灣經濟發展對策」,建議政府研議提供相關輔導資源,以協助產業發展新商業模式。臺灣經濟研究院報告指出,疫情改變商業服務模式,台灣需更積極發展無接觸服務業,開拓境內及跨境商機。爰此,經濟部應審慎評估疫情對商業服務業影響性,全面盤整檢討我國商業服務業發展政策之完備性,以利產業轉型成長,提升競爭力。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科技行政管理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3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350萬元(增幅36.84%),然因同期間法人科專經費呈現逐年遞減趨勢,故該預算較近年決算數增幅超過三成,顯非合理,宜審酌業務實際需求並秉撙節原則編列。依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的規定,政府預算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先期作整體性規劃,以發揮財務效能,並本零基預算精神建立資源分配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獎補助費」編列1,300萬元,較109年度決算數600萬元、110年度預算數950萬元,分別增加700萬元(增幅達116.67%)及350萬元(增幅36.84%)。同期間法人科專經費呈現逐年遞減趨勢,故該預算較近年決算數增幅超過三成,顯非合理。
    (九十五)聯發科蔡明介董事長日前投書媒體,指出我國面臨科技人才荒,將會影響到國家的科技發展。由於我國菁英學生,多有赴國外名校就讀,並於國外尋求更佳薪資及升遷發展契機的傾向,使得我國高科技人才外流嚴重,考量到台灣低薪問題無法解決,延攬海外科技人才之措施將只是治標不治本,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六)111年度經濟部「延攬海外科技人才-01產業人才海外網絡鏈結暨延攬計畫」,係依據國內重點產業需求,協助業者延攬產業高階專業人才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然此預算中編列20萬元之媒體宣導費,預算書上未見詳細說明。另,近2年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經濟部延攬海外高階人才之成效為何,是否有其他計畫以因應後疫情時代海外人才的延攬,亦未詳細說明。綜上所述請經濟部提出近5年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果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查美國經過301調查後,認定中國存有強迫美商技術轉移、以非市場價格要求美商技術授權、政策支持陸企在美投資以獲取尖端技術並透過網路竊取美商營業秘密等問題。為迫使中國解決雙方貿易失衡以及經貿爭議,查美國自2018年7月開始對中國加徵關稅,2019年9月1日美方決定對1,250億美元之中國出口美國產品加徵15%關稅,同年10月15日另對2,500億美元之中國出口美國產品加徵30%關稅,美國自中國進口超過5,000億美元的產品將受新關稅影響。惟鑑於我國過去對中國出口占出口總額比重約四成,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2019年上半年核准赴中國投資件數較2020年同期減少12.6%,金額也減少55.45%,反映美中貿易戰衝擊已實際影響臺商赴中投資意願。爰請經濟部就推動投資審議智慧發展效益及如何因應美中貿易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八)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編列7,104萬1千元,辦理各項電腦、電信及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之維護。相關預算較110年度增加635萬元,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九)蔡總統上任後多次表示加入CPTPP為我國重大政策目標,卻遲至110年中國大陸提出加入申請後,我國才匆忙跟進,且至今未有完整的相關評估,政府過度強調加入CPTPP之利益,而刻意忽略衝擊部分,將不利產業轉型及因應。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產業衝擊精算及談判規劃、進程、階段成果等書面報告。
    (一○○)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編列2億7,950萬8千元,較110年小幅減少10萬元,主要經費係連鎖加盟及餐飲鍵結發展4年計畫,編列5,077萬1千元,惟近2年受疫情衝擊卻未能替餐飲業找出前景,且未提出111年計畫內容與過去執行成效,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計畫內容、過去執行成效等書面報告。
    (一○一)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推動商業現代化-02廣告設計服務業加值計畫」,本計畫2.委託辦理廣告設計服務業加值計畫:推動商業設計及廣告產業環境研究整備,推動參與國際創意競賽,行銷廣宣臺灣商業設計與廣告服務業能量及國際能見度等經費。本預算委託辦理廣告設計服務業加值計畫並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經費,預期成果為何?為免造成公帑浪費,爰請經濟部詳細說明如何運用,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二)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推動商業現代化-04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項下「一般事務費」(1)辦理公司登記講習會、「電子遊戲場業暨特定行業管理」工作檢討會議、商品標示、定型化契約等宣導座談會或說明會、財團法人實地查核業務及「電腦資料登錄暨事務性工作業務」等相關經費。本預算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經費,預期成果為何?為免造成公帑浪費,爰請經濟部詳細說明如何運用,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三)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執行之「110-114年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其中「優良市集與夜市成果典藏」,將每年通過評核的優良市集與夜市集結成冊,每年編印1期3,000本優良市集與夜市評核成果專刊,5年合計5期共15,000本;此外,「樂活名攤成果典藏」亦每年編印1期3,000本樂活名攤星級評核成果專刊,5年合計15,000本。以及編印「快樂ㄟ菜市仔」市場專屬雜誌及電子書5年合計40,000本,總計為70,000本。由於其印刷數量龐大,要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應遵節行政成本,盡可能以電子書或數位管道宣傳,提供電子書供民眾下載,並要求該印刷品使用環保油墨,加強印刷品質,具有典藏價值,避免資源浪費。
    (一○四)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經濟行政與管理」編列預算2,697萬6千元,辦理工業行政管理、工廠登記管理與輔導、決算書表查核作業、公司財務報表管理等業務,惟109年度經濟部對公司之抽查率不及1%。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一○五)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7目「一般行政-05研究發展規劃管理」編列2,289萬6千元。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部曾於109年發放三倍券、110年發放五倍券,刺激國內消費振興經濟,惟經濟部後續所做之效益評估,數據與中央研究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相差甚大,國發會認為因缺乏消費者端之調查資料可供參考,各通路、類別、消費品項之占比無從得知,導致三倍券及五倍券具體效益難以評估,實難作為未來相關政策之參考依據。要求經濟部檢討三倍券及五倍券,提出有效衡量指標與評估標準,並於全案執行完成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六)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02廣告設計服務業加值計畫」編列500萬6千元,係推動商業廣告產業、推動參與國際創意競賽及行銷台灣商業設計等,然據預算書130頁說明,其中媒體宣導費編列7萬9千元超過本計畫預算1/10,鑑於經濟部在各預算計劃項下編列過多媒體宣導費,實際經費之運用皆未公開讓民眾知悉,恐有浪費公帑之嫌。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七)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項下「03商業行政資訊維護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3,174萬5千元,主要係商業行政資訊系統維護與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維運等。惟台灣每月平均有3億次的駭客掃描、3,000萬次的攻擊,政府單位一天則會遭500萬次駭客攻擊與掃描,資安監控情資與資安事件通報量均有大幅成長,顯示政府面臨更嚴峻的資安威脅,各級政府單位應加強一致性之資安防護政策。綜上所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八)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項下「04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編列1億9,188萬2千元,本計畫其中一項係協助企業健全商業會計制度,提升商業經營管理效能;加強消費者保護教育及促進商業發展等,然據預算書130頁說明,本分支計劃含媒體宣導費15萬1千元,其編列目的及具體成效為何,鑑於經濟部在各預算計劃項下編列過多媒體宣導費,實際經費之運用皆未公開讓民眾知悉,恐有浪費公帑之嫌。綜上所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九)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經貿談判」編列預算3,739萬1千元,作為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推動對外經貿事務、談判、合作有關事項之統籌規劃及執行業務之用。查,政府於110年公投前將反萊豬公投與加入CPTPP連結,聲稱若是反萊豬公投通過,我國就會難以加入CPTPP,而經濟部長更於公投後公開表示,反萊豬公投會讓台灣產生不必要之貿易障礙,此次公投結果讓國際社會看到台灣願意遵守國際規範,對於台灣爭取加入國際經貿組織絕對很有幫助。既然公投案已結束,其結果亦與政府立場一致,我國申請加入CPTPP理應有所進展,行政院經貿辦公室宜說明我國加入CPTPP之作法與時程。綜上所述,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工業局
  • 新增決議14項

    (一)111年度工業局歲出預算案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2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中「25.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計畫」編列4億1,046萬2千元及「26.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研發推動計畫」編列3億1,961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工業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工業管理」編列4億4,885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鑑於電動機車登記輛數數量及占比逐年上升,而多數現有機車行業者缺乏電動機車維修技術能力及相關設備,對傳統機車業主之輔導轉型截至110年7月底雖第一階段課程已培訓4,318家(人)、第二階段課程培訓633家(人),惟與1.1萬家非授權之一般機車行相較,仍有多數尚未能完成相關課程培訓;又受訪視車行仍期盼政府積極與電動機車原廠協商,協助機車行業者取得原廠維修料件、開放電裝維修項目與車輛診斷系統等,建請應儘速落實傳統機車行轉型輔導方案,以補足未來新型環保油車與電動機車維修業之人才需求缺口,並協助傳統機車行掌握電動機車快速成長之維修商機,降低可能衝擊。
    (四)有鑑於經濟部對於公共政策平台所提「台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之公民提案,僅回應主要將以鼓勵業者自主公布機率為主,實在與社會期盼訂立或修正中央法律落差過大。復以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公布機率」及「第三方驗證機會型商品機率機制」等訴求,竟再以官方之姿表示恐令國外遊戲原廠沒人願意代理等言論,也讓眾人質疑無非胳臂向外彎,只願照顧國外廠商,不顧國內遊戲玩家及消費者之感實屬不周延。爰此,特要求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限期於3個月內提交「建置我國線上遊戲第三方驗證機會型商品機率機制規劃作業」專案報告。
    (五)網路遊戲消費紛爭頻傳,根據台北市消保官提供之資訊,遊戲業消費爭議案件數量近5年皆為前3名。近日有民眾因信遊戲業者公布之10%中獎機率,花費兩百多萬新台幣購買遊戲中機會中獎服務,而該民眾兩百多萬所得之中獎率為2.3%,與遊戲業者公布之機率顯有落差。除機率標示疑不屬實之外,本國遊戲網路遊戲中機率類型之商品、活動、服務,多有不標示機率之情事,使得消費者購買之行為無法預測,宛若賭博。查日、韓、中等國之遊戲業者皆受揭露機率及標示稀有商品之取物金額等規範,惟本國並無相關規範,使網路遊戲消費族群求助無門。而消費者無法取得業者之內部設定資訊,也少有消費者之財力可以負擔多次購買產生大數據,以至於機率標示之爭議產生時消費者幾無舉證之可能性。為避免網路遊戲消費者持續受害、虛耗消費者爭議處理之行政資源,經濟部工業局應儘速且完善修訂「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所有網路遊戲中之機率消費機制納入規範,並研議機率標示爭議之舉證責任轉換機制,爰請經濟部工業局於本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濟部工業局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業務計畫下辦理重點產業培訓課程,近年度培訓產業創新人才實際成果均高於預計目標,惟111年度各計畫預計培訓人數卻未增加,凸顯計畫目標欠缺挑戰性,宜酌予提升。111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業務計畫編列87億5,518萬1千元,辦理「亞灣5G 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等64項政府科技發展年度計畫,其中為配合產業智慧化及數位轉型趨勢,辦理重點產業培訓課程,俾補充產業人才缺口,預計培育10,000人次(包含中小企業學員5,000人次)。111年度與產業創新人才培育相關之科專計畫包括「潛力隱形冠軍智慧加值創新成長計畫」等13項計畫,經費合計1億3,053萬1千元,較110年度之預算數1億4,008萬3千元,減少955萬2千元,減幅6.82%。109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培訓產業創新人才,除5G人才培訓人數與預計目標持平外,餘各領域培訓人數均高出目標人數;又107及108年度各產業實際培訓人數也高於年度預計培訓數,但經濟部工業局111年度培訓各產業創新人才預期目標人數,除智慧電子及醫材製藥與110年預計目標相同外,餘均低於110年預計目標,所設定之預計培訓目標人數欠缺挑戰性,似未能發揮激勵之效益。
    (七)經濟部工業局配合離岸風力發電場址之建置,執行產業關聯方案以扶植離岸風力發電產業供應鏈在地化,已促成國內相關業者投資建廠並與國際開發商專業合作結盟,逐步培養在地化產業發展能量,相關產業供應鏈雖已略見雛形,惟尚有部分產業發展項目成效未如預期。爰建請「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據經濟部技術處產業技術基磐研究與知識服務計畫109年調查結果,傳統製造業者投入數位轉型速度相對甚為緩慢,其中紡織業、金屬業與食品業已進行轉型與規劃轉型之比率僅分別為14%、15%、23%,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輔導並協助,以加速其數位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爰此,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5年我國F16機隊規模將逾200架,必須建立國防自主維修能量,提升機隊妥善率以滿足空軍機隊運作需求,方可使空軍戰力最大化。F16型機維修中心計畫4年預計總經費5億8,800萬元,111年度預算案編列經費1億3,800萬元,其執行攸關我國機隊妥善率之提升,宜視對外洽商談判之進展,滾動檢討執行方案與目標,以利提高計畫效益之達成。111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工作計畫項下編列「F16型機維修中心推動計畫」經費1億3,800萬元(包括人事費3,040萬元、補助款9,200萬元及其他費用1,560萬元),以滿足我國軍機自主維修能量為首要目標,輔導漢翔公司籌建F16型機所需之各項系統自主維修及產製能量,並與F16型機原廠洛馬公司談判爭取引進F16型機關鍵技術、授權與認證,除提升機隊妥善率外,並期加速民間廠商參與國防產業計畫,提升國防自主能力,帶動民間航空產業及周邊機械、材料、電子等相關產業技術全面升級。F16型機維修中心推動計畫是經由工業合作機制,運用現有國防部對外軍售或商購案所獲得之工業合作額度,洽詢國外工合承商協助引進;並籌組F16維修中心政策談判團隊及技術談判團隊,分向美國政府及原廠廠商爭取第三方文件輸出移轉(TPT)許可及原廠技轉、授權、認證。執行期程自111至114年,預計總經費5億8,800萬元,將關鍵技術聚焦於航電、機體及發動機等三大類,並區分三階段籌建F16型機自主維修能量。但4年計畫執行期滿,F16型機維修中心似恐未能全面掌握空軍所提3高品項之自主維修或產製能量;若與原廠爭取第三方文件輸出移轉(TPT)許可及原廠技轉、授權、認證之時程有所延宕,則屆時F16型機維修中心計畫之執行效益恐不如預期。是以,允宜視對外洽商談判之進展,滾動檢討執行方案與目標,俾利達成滿足我國軍機自主維修能量之目標。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蘋果公司於2020年宣布,2030年蘋果所有業務及其製造供應鏈都會實現碳中和,我國許多蘋果供應鏈的公司陸續承諾使用100%再生能源來製造零件和組裝蘋果產品,然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進度落後,至2021年再生能源仍僅占我國發電比例的5.5%,恐影響我國產業「搶電」。企業透過減碳落實對環境的社會責任、也加速綠色轉型,帶動產業升級,經濟部工業局應協助企業取得穩定的綠電供應,以兼顧環保與經濟的均衡發展。請經濟部工業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十一)企業為落實ESG理念中對環境保護的承諾,以及跟上2050碳中和的承諾,我國越來越多企業主動加入R100的行列,以回應減碳承諾。我國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大宗,但加入R100的企業多為大企業,經濟部工業局應積極輔導中小企業綠色轉型,落實減碳,以達經濟與環保雙贏局面。請經濟部工業局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工作計畫項下編列7億3,008萬元,辦理「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計畫」及「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研發推動計畫」,辦理輔導中小型及微型企業加速產業數位轉型。但中小企業啟動數位轉型計畫比率僅13%,顯示績效不彰。國際數據資訊(IDC)發現108年全臺有近六成企業進行數位轉型,但中小企業啟動數位轉型計畫比率僅13%;另根據經濟部109年調查結果,傳統製造業者投入數位轉型速度相對較為緩慢,已進行轉型與規劃轉型之比率在14到23%之間,顯示推動製造業數位轉型有其急迫性。我國中小企業占比達98.93%,當務之急應積極扭轉我國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比重偏低之現況,以提升我國製造業附加價值及競爭力。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十三)查111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03資訊管理」,編列業務費3,495萬7千元,較110年度增加,其中列有資訊系統維護、系統維運委外及軟硬體設備汰換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拮据,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節約公帑支出。爰請經濟部工業局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四)「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總經費20億元,期程107至111年,係推動國內智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藉能源補充設施普及率的提升,以提高電動機車滲透率,然未能依計畫進度執行,應考量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暨成長性,擇址布建,以利提升滲透率。111年度經濟部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管理」項下編列第5年經費4億3,910萬元(截至110年度已編列15億0,850萬2千元),其中4億2,910萬元係補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供其於既有營運場地建置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以強化國內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基礎。據計畫分年執行期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7至109年度應建置1,000站能源補充設施,並於110及111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107至109年度計已建置558站,預計至110年底可完成774站,惟仍較計畫預期少226站,且無法於110年辦理能源補充設施之設備擴建,進度遠低於計畫預期目標。經濟部工業局設置能源補充設施,具公益性質,應優先考量於偏鄉、離島或空污嚴重地區設置;然截至110年9月30日止計補助設置中,6個直轄市便占總建置站數的69.47%,顯示多建置於西部,東部及離島地區相較站數較少。應進一步衡酌各區域電動機車密度暨成長性,審慎擇址布建能源補充設施,以利提升各縣市電動機車之滲透率。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1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180萬元,凍結該預算12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04資訊管理業務-業務費」編列3,050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國際貿易」編列19億1,633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惟我國出口集中於部分國家(地區)且部分產品出口市場集中度高,對出口動能之維繫存有隱憂;在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如何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應提出具體之策略及方案。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擴大爭取國際參與、強化對外經貿連結」,並以加入CPTPP為優先目標。CPTPP為目前亞太區域最高標準之經濟整合協定,目前包括日本等11個成員國,109年度成員國與我國之雙邊貿易總額占我對外貿易總額24.54%,其中對CPTPP成員國出口總額我國總出口額20.69%,進口總額占我國總進口額29.19%。加入CPTPP涉及多項產品市場開放,影響層面甚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研議評估對各產業可能衝擊及利弊分析,並與相關產業充分說明溝通、交換意見,並加強與各相關主管機關之協調,預擬雙邊及多邊諮商時之談判策略與方案,爭取對我國有利之市場開放條件,降低對國內相關產業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度施政目標「擴大爭取國際參與、強化對外經貿連結」,將加入CPTPP列為優先目標,應在職權範圍內,積極與國內受衝擊產業溝通,並強化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充分準備雙邊及多邊諮商時的應對策略,以爭取對於我國有利的市場開放條件,維護產業利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1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擴大爭取國際參與、強化對外經貿連結」,並以加入CPTPP為優先目標;我國已於110年9月22日申請加入,正式向CPTPP協定存放國紐西蘭遞交書面申請函。CPTPP目前11個成員國109年度與我國之雙邊貿易總額達1,549.4億美元,占我對外貿易總額的24.54%,其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更是我國前10大貿易夥伴國。我國對CPTPP成員國出口產品以中間財為主,且我國產品還有約25%出口金額需課徵關稅,如果我國加入CPTPP,在成員國中取得關稅優惠,對我國產業將產生明顯效益。另我國自CPTPP會員國進口產品,部分內需型產業(如農產品、食品業、汽車業)除仍課有關稅外,又實施關稅配額與特別防衛措施,預期我國加入CPTPP並對成員國開放國內市場後,內需型產業受衝擊程度預期將較明顯。CPTPP協定涵蓋議題較WTO多邊貿易協定更廣,相關規範也增多,我國加入CPTPP對產業衝擊將較我國加入WTO時之影響層面廣且深。經濟部除了應該評估對各產業可能產生的衝擊及利弊分析,更應該與國內相關產業的利害關係人充分說明及溝通,以降低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影響。
    (七)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目前美中貿易與科技紛爭未歇,國際產業供應鏈重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維繫我國出口動能,應密切關注我國出口產業之動態發展,掌握全球經貿發展趨勢,以協助我國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我國出口國家(地區)及部分出口產品集中度偏高,亟待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出口面臨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維繫出口動能。我國出口國家(地區)過度集中,109年度出口至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的金額占比達43.8%,比108年度的40.14%增加3.73個百分點,增加幅度遠高於其他出口市場,出口國家(地區)過於集中,易受該國家(地區)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影響,不利出口動能的維繫。108至110年7月我國主要出口產品占比以電子零組件最高,由108年之34.2%增至110年7月底之38.2%(其中積體電路由108年之30.5%增至110年7月底之34.5%);其次為資通與視聽產品,109年占比14.2%較108年度增加1.2個百分點。然110年截至7月底我國出口主要出口貨品中,電子零組件主要出口市場中國大陸及香港占60.5%、東協10國19.8%、南韓7.6%、日本7.0%及美國1.7%;資通訊產品出口市場則以美國35.0%為最高,中國大陸及香港31.5%次之,東協10國則占6.1%,顯示中國大陸及香港為我國電子零件及資通訊產品出口主要市場,產品出口集中度偏高。
    (八)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對外貿易為我國經濟主要成長動能之一,惟我國109年度出口至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之金額占比達43.87%,較108年度增加3.73個百分點,增加幅度遠高於我國其他出口市場,且中國大陸及香港亦為我國主要出口貨品-電子零件及資通訊產品之出口主要市場,顯示我國出口集中於部分國家(地區)且部分產品出口市場集中度高,易受該國家(地區)政經情勢變化影響,對出口動能之維繫存有潛在隱憂。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全球產業供應鏈面臨重組之際,趁勢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調整出口集中度,分散外銷市場,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九)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我國與CPTPP會員國之雙邊貿易總額占我對外貿易總額之24.54%,比重甚巨,且CPTPP協定涵蓋議題較WTO多邊貿易協定為廣,相關規範增加,會員國間關稅、服務業及政府採購市場等亦互相擴大開放,顯示加入CPTPP對我國產業衝擊將較我國加入WTO時之影響層面廣且深。鑑於我國已正式申請加入CPTPP,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積極加強與各相關機關及受衝擊產業協調溝通,充分準備協商應對,爭取對我國有利之市場開放條件,俾降低對國內相關產業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有鑑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機關人事費之歲出預算規劃中,111年度與前1年度相比,皆為職員358人、約聘7人、技工7人、工友14人、駕駛1人,共計387人,內容、員額結構是為相同。然而,與前1年度再相比之下,111年度人員維持費乃具有人事費經減列223萬8千元的結果,此為主管機關所欠釋疑之處。復以,111年度與前1年度預算員額相同,然人事費總預算數又縮編下,加班值班費3,034萬元卻相比前1年度增加逾30%規模,更顯有異。爰此,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 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項下「03強化商品檢驗及驗證效能」編列8,235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6至110年7月底間,執行年度預算時均發生經常門經費流入資本門情事,屢以撙節同一業務計畫項下之業務費,以支應購置資訊軟硬體與相關檢測設備之所需,經費流用雖未違反「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然屢屢以撙節相同業務計畫項下之經常支出支應購置資訊設備之經費,顯示籌編各該年度預算及審查相關工作計畫時,未能掌握相關業務計畫資本支出需求,應通盤檢視業務實需,並覈實編列經(資)門經費,以落實預算原則。
    (三)111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案辦理「5G智慧杆檢測標準及驗證計畫」除制定5G智慧杆系統產品技術規範、推動5G智慧杆系統產品互通性檢測驗證能量外,鏈結國際工作是協助我國產業拓展5G智慧杆國際市場重要助力,鑑於各國均係依其自身需求架構與發展各自5G智慧杆平台,又此領域產業變動迅速,具高度不確定性,計畫鏈結國際目標,建請主管機關應審慎衡酌期程之規劃並予深化,以利業者掌握市場商機。
    (四)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執行年度預算時,屢以撙節同一業務計畫項下之經常支出,支應購置資訊軟硬體與相關檢測設備之所需,顯示籌編各該年度預算及審查相關工作計畫時,未能掌握相關業務計畫資本支出需求,爰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通盤檢視業務實需,覈實編列經(資)門經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查國內規範兒童遊樂設施依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需符合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其規範僅是行政命令亦未訂定罰則,靠業者自主管理、自行查核,只須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填交書面報告,更未具體要求供應者應責成專業定期維修管理,因此也就形同具文,未能有效規管。加上消基會對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公園等地隨機調查檢測,發現因設施乏人管理、維修,26座公園不符合CNS標準,不合格率高達93%。有鑑於此,為建構友善的遊樂環境,保障兒童遊樂時的安全,打造兒童心樂園,爰要求經濟部配合衛生福利部應提升國內公園遊樂場設備安全檢驗達50%,加以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並評估修正兒少遊戲與遊樂設施相關規範,明訂對失責者課以應負之責任的可能性,以促進相關業者產製及維護更安全的兒童遊具與設施。
    (六)鑑於111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案編列「5G智慧杆檢測標準及驗證計畫」第1年經費4,200萬元,辦理制定5G智慧杆系統產品技術規範、推動5G智慧杆系統產品互通性檢測驗證能量及國際合作與產業生態系鏈結等工作,鑑於各國均係依其自身需求架構與發展各自5G智慧杆平台,又此領域產業變動迅速,具高度不確定性,計畫鏈結國際目標,應宜審慎衡酌期程之規劃並予深化,以利業者掌握市場商機。基此,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改善報告。
    第5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15億0,987萬1千元,
    減列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100萬元、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15億0,837萬1千元。
  • 新增決議9項

    (一)111年度智慧財產局歲出預算案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02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編列7,843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智慧財產局歲出預算案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02強化產業智財創新能量-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編列5,295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我國、美、日、歐、韓、中國大陸專利商標申請暨核准概況資料顯示,近年我國發明專利初審雖努力維持結案量與進案量平衡,惟自170名任期制審查人員於2017年4月全面退場後,核准數量呈現下滑趨勢。鑑於我國創新研發能量日益成熟(110年上半年度受理專利申請件數較上年同期增3.9%),且受疫情及數位化發展影響,各國紛紛調整其審查程序及措施,提升其專利核准程序之時效及品質,爰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酌專利審查案件狀況及各國作法,妥擬良策,提升專利審查效能,俾助專利申請人進行國際專利布局、運用及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依據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機制,提升國人向美國申請專利之便利性,並有助於我國與其他國家專利局洽簽電子交換協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於106年10月完成相關硬體環境建置,惟迄今建置完成4年餘,仍未與美方簽訂諒解備忘錄(MOU)及互連安全協議(ISA)協議,致無法進行雙邊電子交換,爰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積極溝通辦理,早日啟動臺美PDX機制,俾利全球專利布局,強化產業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859萬5千元,較110年度增加95萬元,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基此,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我國曾於105年TIFA會議中,與美方達成合意共同加速推動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期透過電子交換方式縮短專利審查時間,惟臺美之間諒解備忘錄(MOU)及互連安全協議(ISA)尚未簽訂,且聯邦政府進行全面資安檢查,暫停各國專利優先權電子文件交換,至今雙邊仍未能依計畫簽定相關協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加速臺美簽訂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提出具體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單位預算案「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商標行政及審查」編列376萬1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年度因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未能適時去化,造成待辦案件年年遞增且無法達到平均首次通知時間之預期目標值,109年1至7月之平均案件審結期間仍高達6.8個月,雖已採行相關措施進行改善,惟仍宜持續檢討強化相關作業,以維護商標申請人權益,爰要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經查,自2016至2020年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竊密案件,初審判決確定罪次共82案,其中「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者為44案,占比達53.6%,顯見我國商業機密與關鍵技術等營業秘密被竊取至境外之嚴重性。又查竊密至境外者,有56%判決2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23%判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之短暫恐有罪責不一致之虞。經濟部作為營業秘密之主管機關,應有所防範,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防範提出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業務電子化推動」編列1億0,194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221萬5千元,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基此,爰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
  • 新增決議33項

    (一)111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6億7,216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水資源企劃及保育」中「03水資源保育及管理」編列6億4,901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水利行政業務」中「01水利行政及水權業務」之「業務費」(署本部)編列2,035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水利行政業務」中「03水岸土地利用管理」編列230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水資源開發及維護」中「02水資源工程」之「曾文水庫放水渠道及擴大抽泥工程計畫」編列3億3,100萬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項下「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中「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之「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編列4億9,540萬元,凍結該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台灣的東海岸屬於侵蝕海岸,每年以4公尺的速度向後退縮,牽動當地環境生態,也影響海岸居民生計及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抵擋海浪侵蝕,經濟部水利署積極構築了一道道水泥防禦工事。為維護台11線完整,經濟部水利署於110年於臺東縣重安部落新設置消波塊,然圓規颱風帶來的猛浪,導致新設置之消波塊大面積沉入,當地民眾認為經濟部水利署偷工減料,消波塊本就會隨時間推移逐漸沉入,然新設置就遭颱風沖刷沉入難免易造成民眾觀感不佳,爰此要求經濟部水利署設置消波塊時宜對當地民眾進行相關資訊宣導,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實而對海岸防護設施設置有所誤解。
    (八)110年8月,高雄桃源區明霸克露橋遭暴雨導致的土石流沖垮,並造成1名鄉代遭河水沖走,而附近溪床則淤積上升30公尺,沉砂恐填滿主河槽,導致下次洪水來臨時,河床不堪負荷,因此需要持續疏濬河道。此外,氣候變遷下,暴雨頻率及強度常超過以往,加強河川疏濬作業勢在必行,須有效提升水患防範能力,加大力道辦理河川疏濬,以有效增進河道通洪與防災應變能力。依經濟部水利署河川便利通歷年疏濬計畫成果,104至109年疏濬執行量較目標量平均高出36%,顯示疏濬目標量可再適當提高。爰此,提高疏濬目標量,加強河川疏濬作業能量,強化河防安全及周遭居民人身及財產安全。
    (九)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7,262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加635萬9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十)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於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編列146億3,568萬4千元,近年來氣候急遽變遷,短時間強降雨易造成淹水情事雖時有發生,但金門109年遭遇50年來僅見的大旱,對於緊急抗旱水源極為重要。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檢討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有效解決農田水荒難題。
    (十一)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於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編列146億3,568萬4千元,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就海岸崩塌改善措施持續協助金門縣政府辦理,並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執行。
    (十二)近年來因我國產業發展與民生需求增加,以致全年總用水量及工業用水持續攀升,惟各科學園區108及109年之水資源回收率卻較107年下降,經濟部水利署應協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及內政部營建署賡續檢討並強化工業用水資源之回收再利用,用以落實我國政府之永續發展政策。
    (十三)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於第3目「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6億7,216萬6千元,辦理水利政策與法規規劃、水資源保育及管理等事項。為強化我國節水政策,「水利法」於105年5月增訂第84條之1第1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考量各標的用水規模不同、應採行之節水措施亦有別,該條文第3項也規定:「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水利署已依「水利法」規定儘速研擬完成「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確切落實政府節水政策。綜上所述,請經濟部水利署儘速完成草案公告,以強化大用戶節約用水。
    (十四)近年全國年總用水量及工業用水持續增加,但科學園區108及109年度回收率卻較107年度下降,經濟部水利署應賡續檢討強化工業用水回收政策之落實執行,並依「水利法」規定儘速完成耗水費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之規範,強化用水大戶之管理,確切落實政府節水政策,並提供相關子法為配套措施書面資料。
    (十五)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資源企劃及保育-01水利綜合業務」,本計畫係辦理水利政策及法規企劃,項下4編列經費之用途,允審慎覈實各項差旅及短程車資費,以撙節為原則,避免浪費公帑。
    (十六)鑑於近年台灣降雨稀少,加上109年夏季無颱風,遭逢56年來最大乾旱;當時台灣水情日益吃緊,中部地區部份地區缺水情況嚴重,期間更實施供5停2之分區限水措施;然當國內水資源短缺情況因氣候變遷而漸形惡化之際,我國污水處理廠再生水之利用更顯其重要性。為確保水資源妥善運用,同時加強使用再生水,來改善台灣缺水狀況,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再生水資源法發展條例」修正案,訂定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以期妥為善用有限之水資源。
    (十七)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資源企劃及保育-03水資源保育及管理」,本計畫項下3.辦理繳納組織會費、購置書籍、報章雜誌、公務用之各項消耗性及非消耗性用品、文件印刷、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雜支及勞務承攬經費等。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允宜善加利用各種媒體通路,積極宣導,以利民眾瞭解節水的重要性及愛護水資源。
    (十八)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復依內政部於106年2月22日修正之「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劃定原則,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者,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經濟部水利署常以各種理由不予同意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致原住民土地權益受損。應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因經濟部水利署不予同意而受有限制,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後段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補償經濟部水利署限制之原住民土地權益。
    (十九)111年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業務-01水利行政及水權業務」編列2,433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224萬5千元,增幅一倍之多,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二十)據經濟部水利署統計我國109年供水普及率達到94.86%,惟經查,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台東縣、花蓮縣及連江縣之供水普及率皆未達九成,屏東縣的供水普及率更僅只有60.55%,突顯目前仍有國人面臨用水困難問題。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就部分縣市用水普及率偏低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1水資源規劃及管理」,本計畫項下5.國內組織會費、購置文具紙張、報告印刷、雜支、保全費用、其他消耗品、非消耗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勞務承攬經費、房屋、儀器、設備及辦公用機具修繕養護費等。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允宜善加利用各種媒體通路,積極宣導,以利民眾瞭解國家水資源建設,並爭取民眾支持。
    (二十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編列26億3,800萬元。根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隨前瞻計畫之推動及111年度新增大安大甲聯通管工程、曾文水庫放水渠道及擴大抽泥工程等計畫,111年度整體水資源開發建設經費為近10年度最高;惟109年因無颱風來襲,110年初配合抗旱實施農田停灌逾7萬公頃暨苗栗、臺中及北彰化等分區供水限水61天,均係近20年影響範圍最大者,經濟部水利署應檢討強化各地水資源經理政策之規劃及執行控管機制,並因地制宜檢討各地水資源開發建設之優先順序,俾有效因應氣候變遷及國內各項用水需求,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編列26億3,800萬元,其中辦理緊急亢旱水源應變計畫經費18億5,400萬元。經查,政府109及110年度投入緊急抗旱應變經費達63.21億元(包含抗旱1.0計畫14億元及2.0計畫49.21億元),111年度並就水資源作業基金配合支應部分編列撥補18.54億元,為維護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水利署應就各區域抗旱設施建立完備的維護及控管機制,定期盤整查核,提高我國抗旱應變能力。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內就抗旱設施後續維護及控管機制,就珍珠串計畫促進新竹供水穩定區域調度工程執行狀況,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二十四)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有關「曾文水庫放水渠道及擴大抽泥工程計畫」編列3億3,100萬元,總經費19.81億元,計畫年度111至114年。查我國主要水庫超過四成已使用逾50年,整體水庫淤積率偏高,如何訂定完整之清淤及安全維護計畫,應有說明。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針對水庫清淤及安全維護等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新增「曾文水庫放水渠道及擴大抽泥工程計畫」(期程:111-114年),總經費19.81億元,公務預算負擔18.61億元,111年度編列第1年度經費3億3,100萬元。然我國主要水庫逾四成使用逾50年,整體淤積率並高逾29%,惟多元減淤及維護延壽,仍待檢討強化,以增加水資源的利用效率。為維護我國水庫之永續營運,提供各區域之穩定供水,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審視各地水庫所遇問題,因地制宜研謀具體清淤及安全維護等延壽措施,以加速恢復庫容,提升供水穩定。
    (二十六)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於「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編列107億5,050萬元,其中辦理智慧防災系統建構、應用推廣及各項防減災應變能力升級等工作,111年度經費4億9,540萬元。鑑於本計畫補助地方辦理路面淹水感測站及水患自主防災社區等韌性防災措施,各地設置情形差異頗大,且自主防災社區配合水患啟動率呈下降趨勢,水利署應審酌氣候變遷影響,定期盤整各地防災監控及預警系統的有效性,滾動檢討對地方各項韌性防災措施補助計畫辦理方式,並加強督導及考核,以維成效,進而提高各地防災應變能力。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二十七)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工作計畫名稱「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編列16億4,854萬元。鑑於霧社水庫由台電基金編列50多億元之預算辦理霧社水庫防淤工程計畫,規劃霧社水庫以防淤隧道及河道放淤增加年排砂量135萬立方公尺於濁水溪河道內。然而因霧社水庫下游武界壩底檻高,如果將攔阻土砂造成河道淤積,恐造成霧社水庫下游20公里河道內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萬豐村、法治村、中正村4個部落、保留地、河道護岸安全上之疑義,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先行辦理河道清疏及二岸護岸加高規劃設計,以維護下游部落安全。
    (二十八)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編列102億5,510萬元。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10年迄8月底實支數占預算數未及四成,且預計價購土地經費29.66億元為近3年度最高,應審酌氣候變遷之影響及前期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各項辦理工作之優先順序及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
    (二十九)經濟部水利署自111年度起整合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總經費787億5,000萬元,包含公務預算697億5,000萬元及水資源作業金90億元,111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102億5,510萬元;然查,111年所編預算較110年度預算及前期3項計畫108及109年度決算數增加,惟該計畫110年迄今實支數占預算數仍有差距,且預計價購土地經費29.66億元為近3年度最高。為維護維政府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爰要求水利署應審視該計畫預算執行能量,依節約及優先使用公有閒置土地等經費支用原則,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審慎檢討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
    (三十)鑑於近年度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各地水利建設工程增加,111年度預計價購土地經費29.66億元為近3年最高者,所需業務費13.1億元並較前期3項計畫108至109年度平均經費(11.54億元)增加1.56億元等,應宜審酌各地水利建設預算執行能量,並依行政簡化節約及優先使用公有閒置土地等經費支用原則,建請經濟部水利署審慎檢討所需經費規模之妥適性,以維政府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
    (三十一)經濟部水利署資料顯示,台北市地層下陷速率從105年的0.5(公分/年)、106年0.9(公分/年)、107年1.6(公分/年)、108年1(公分/年),達到109年1.5(公分/年),整體地層下陷速率呈現增快趨勢,恐對台北市居民生活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內就台北市地層下陷速率增快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水資源開發及維護」下設分支計畫「02水資源工程」,共編列26億3,800萬元,係為辦理臺灣地區重要水資源調查、分析、水資源開發計畫、水庫建設可行性調查規劃研究等水利工程工作,以及辦理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等相關業務。然109年度受氣候變遷影響,近半世紀來首次無颱風侵台,同年6月至110年2月間西部主要水庫集水區降雨量752毫米,較近20年平均同期間降雨量1,778毫米,減少逾1千毫米。為因應旱災及穩定供水,經濟部分別於109年11月及110年4月推動「109年下半年旱災緊急應變計畫-抗旱水源緊急利用計畫」及「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以對抗乾旱。經查,水利署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團隊採用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發布最新之第五次評估報告,模擬110至129年臺灣降雨情境,預估豐水期降雨量減少5%至7%,枯水期降雨量減少9%至14%,呈「豐偏枯、枯愈枯」趨勢,因此經濟部水利署需超前部署,在各區域新置抗旱設施並建立完備之維護及控管機制。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擬提早對於各區域所新購抗旱設施並建立完備之維護及控管機制等相關措施,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十三)111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下設分支計畫「01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共編列107億5,050萬元,係為辦理建構水災災情監控網,精進淹水預警能力,各水情中心維護與擴充落實移動式抽水機與防汛器材管理,俾強化地方防汛管理及應變指揮調度功能;強化災害防救應變功能、防災預報警報、模擬分析技術、致災原因調查與年度災害損失評估,並辦理智慧防災科技應用與推廣、智慧防災輔助系統建構、防減災應變能力再升級及全民防災減損。有鑑於在極端氣候下,臺灣除了要防範颱風侵襲,短延時強降雨,也成為近年來的致災隱憂,據水利署最新統計,台灣總體降雨時數逐年下降,降雨強度卻上升,過去20年降雨量達200毫米等級的降雨日數,全台平均增幅逾七成,中部甚至增逾1.2倍。此外,山區午後暴雨亦可能導致溪水暴漲,甚至土石流發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極大的威脅。請經濟部水利署持續精進淹水預警能力、防災預報警報和模擬分析技術等相關措施,提升防救災應變效能及提早自主防災避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降低災損。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 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中小企業處歲出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編列12億6,711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中小企業處歲出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持續轉型計畫」編列3億1,792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預算案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編列20億8,050萬9千元,為強化產業競爭力暨永續發展,鼓勵並協助中小企業及青創業者投入創新研發,經濟部補助金門縣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地方型SBIR),108年度通過11家地方中小企業及青創業者計畫補助,總補助金額達905萬元;109年度有10家地方中小企業及青創業者申請通過,總補助金額達758萬元;110年度有9家地方中小企業及青創業者申請通過,總補助金額達634萬元,有逐年降低趨勢。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針對「金門地方產業創新研發問題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案「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亞灣5G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編列1億8,095萬2千元。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新增之「新創鏈結實證應用分項計畫」雖訂定量化指標,惟我國新創企業僅27%獲利,仍有過半新創企業處於虧損狀態,並有市場觸及率欠佳、國際化不足及進駐率待提升等問題。為發揮計畫之預期效益,中小企業處應研議增列相關質化指標之可行性,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案「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行動支付多元應用加值服務計畫」編列4,300萬元。根據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為67.5%,與110年度、114年度行動支付普及率72.5%及90%之目標仍有差距;另108年度零售業、餐飲業採行動支付之金額占比分別僅2.0%及1.4%。為擴大行動支付相關計畫綜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應鏈結既有行動支付計畫之執行成果,並妥訂推動目標及適用領域,爰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歐盟將於2023年開始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對我國出口貿易影響甚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宣布將於2023年公布碳費金額且同年開始徵收,恐對中小企業產生衝擊,請經濟部提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措施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科技產業園區管理」編列1億0,374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單位預算案「科技產業園區管理」編列1億0,374萬8千元,係為辦理係辦理園區政策之綜合規劃、投資貿易業務、土地開發規劃及管理等業務。為促進台灣產業升級,經濟部於110年將加工出口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惟查科技部所主管之「科學園區」與經濟部主管之「科技產業園區」皆為以半導體、數位發展、智慧機械及AIoT相關技術為主要發展產業,面對科技產業園區與科學園區同質性高,未來可能發生競合關係。經查,高雄科技S廊帶內有南科高雄園區、橋頭科學園區、楠梓科學園區、仁武產業園區入駐,包含半導體先進製程、光電、航太、醫材等產業聚落,而園區主管機關卻囊括高雄市府、科技部、經濟部等多個部會,將造成設置園區欲提升產業加值效果的美意大打折扣,更可能導致產業申請進駐意願低落,爰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園區之產業鏈分工與園區發展差異,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
  • 新增決議1項

    (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11年度新增辦理「地下水補注區調查與水資源評估」、「智慧科技建構山崩防災雲端服務」及「地質知識服務網絡之關鍵資源建構」計畫,建請應檢視該等新增計畫是否與既有計畫有重疊之處,並妥訂各計畫具體辦理事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以發揮預算配置效率。
    第10項 能源局原列4億5,549萬6千元,減列
    第2目「一般行政」30萬元、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
    1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0萬元,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億5,369萬6千元。
  •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31、640、661
  • 新增決議20項

    (一)111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01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業務費」編列5,307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經濟部能源局評估2025年綠能發電占比僅達15.27%,距離蔡英文總統的宣示要求應達到20%,仍有四分之一差距,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2025年若綠能發電無法達標,其替代之發電量如何加以因應,以便國內民眾與工商企業了解。
    (五)根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規劃於108及109年分別新增1.5GW、2.2GW,至109年累計設置目標為6.5GW、114年累計設置總量20GW。惟108及109年分別完成太陽光電裝置量1,412MW及1,667MW,截至109年底累計完成設置容量5,788MW,顯示108及109年度推動成果均未達規劃目標。且截至110年6月底太陽光電完成設置量雖達109年底階段目標6.5GW,惟距計畫屆期僅剩4年餘,後續尚待設置容量超過13GW,經濟部及其所屬能源局應積極研謀加速執行方案,加強控管執行期程,俾如期達成計畫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六)根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經濟部能源局101至109年度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計畫,自101迄109年度累計成功案例僅333家,相較我國109年底上市櫃公司家數1,730家(上市公司948家、上櫃公司782家)其比例尚未及二成,若以經濟部統計110年4月底存活公司行業別家數達72萬7,119家公司換算,則占比僅0.05%,顯示推廣與輔導產業執行節能改善計畫容有加強推廣空間,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檢視過往措施,妥謀良方,俾加強推廣與輔導產業執行節能改善計畫,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七)111年度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營運計畫等3項計畫,係接續前瞻基礎建設之營運管理服務計畫,建請應配合工程進度,滾動調整營運計畫工作項目,以擴大前瞻基礎建設之後續營運效能。
    (八)有鑑於淨零碳排已成為國際趨勢,再生能源逐漸取代化石燃料能源,而傳統以集中式大型發電機組為主軸的電力系統,也將會走向分散式電力系統,未來電力消費者同時也將是創能產銷者。因此彈性、開放、多元、分散式的電力系統,已是現在進行式。而台灣110年已發生多起大規模跳電情事,面臨電力不足的壓力,但隨著愈來愈多電力來自再生能源,這些大大小小的風力、太陽能電廠,多分散在廠房、商辦、住家、農場等地,想使用更多再生能源電力,就需要更靈活的能源管理系統,例如,能自動監控並調度發電、儲能與用電端的智慧能源系統;更應參考美國加州2015年就要求公用事業採購,需以IRP電力承載優先順序,將儲能、需量反應納入,以高效率與最小成本,滿足電力供需。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我國分散式電力發展計畫及相關產業發展之書面報告。
    (九)經濟部長王美花近日已提出「從低碳到零碳」概略藍圖,將來除了風電、光電,將推動地熱發展,台北市為首善之都,因日照、海岸等條件限制,應朝向含地熱在內,多元再生能源並行發展。爰此,要求經濟部針對「台北市地熱資源盤點及開發計畫」為題,內容包含台北市境內大屯火山群、行義路溫泉區域、北投溫泉區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電力淨零轉型是台灣邁向2050淨零碳排最關鍵一步,經濟部能源局108/109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電源開發只規劃到2027年,並聲稱2027年前用電成長平均每年2.5%,不只沒有每年預估值,計算方式也欠缺公開透明。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我國電力供需規劃及計算方式公開透明」為題,內容須包含:1.說明為何電源開發、備用容量率規劃只到2027年?2.說明為何今年報告沒有分年預估值?3.未來用電成長計算方式公開透明。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公開上網。
    (十一)有鑑於513、517停電,備用容量率仍有餘裕卻仍造成停電憾事,造成民眾質疑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是否不切實際。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檢討改善辦法」為題,內容須包含:1.氣候變遷對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影響及因應措施(含乾旱、高溫等極端氣候之影響;機組歲修排程、夜尖峰電力調度等因應措施);2.備用容量率計算方式公開透明;3.用電餘裕度表示方式由備用容量率改為備用容量之可行性評估。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全球超過90個國家要在2025年達成綠能占總發電量50%,超過50國要在2050年之前達成100%綠電。我國政府也訂下2025年綠電占比將提高至20%、燃煤發電降低至30%、天然氣發電調整至50%的目標。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非位於重要濕地,或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簡化行政程序,鼓勵設置再生能源。目前太能陽光電開發案多數雖無需環評,然而社區居民對其環境生態衝擊、排擠農作及養殖漁業、影響原住民權益等多有疑慮,因而引發抗爭及衝突,反而影響開發期程。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3項規定,能源政策屬於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過去能源局推動風力發電,同樣引發社會爭議,為做整體規劃,將潛力場址送交環保署進行「政策環評」,建立白海豚保護規範、先遠岸後近岸等共通性議題與因應對策,成為風電開發的環境上位指導,讓個案開發在環評作業過程有所依循。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審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綠能發展下,得兼顧居民權益與生態環境。
    (十三)台南北門蘆竹溝,近期因鄰近光電開發案,其生態、景觀、文化整體性,恐受破壞,亟需政府部門積極介入,以化解周邊居民疑慮。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以「台南蘆竹溝環境、景觀對策」為題,內容須包含長期監測數據;具體保育(存)對策;全部說明會、現勘日期及其結論;居民意見具體回應及承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查我國清水地熱及知本地熱兩處為國內唯二商轉之地熱發電廠,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全台目前有27處地熱區具發電潛能,國內外皆有業者表示欲開發台灣地熱資源。又,2021年綠能占比目標12%,實際卻只達成5.5%,主要受疫情缺工及水情不佳所影響,而中央研究院研究指出,未來缺水將會成為常態。為提升我國綠能發電比例,能源局應將地熱能視為未來綠能重點發展產業,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參考國內外地熱發電廠經驗,就擴大國內地熱發電產業發展規模,提升我國綠能發電量,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五)台灣在全球供應鏈占有舉足輕重的角色,國內大型企業配合貿易夥伴政策而響應減碳規劃,連帶也將要求相關配合供應鏈之中小企業著手進行減碳,目前除直接向綠電發電業者購電外,經濟部亦推出再生能源憑證(T-REC)使綠電得以媒合,經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之綠電憑證交易紀錄顯示,目前綠電憑證多由大型企業購買,僅1%綠電由中小企業所購買。為保障中小企業跟上產業減碳轉型趨勢,主管機關須正視中小企業綠電取得需求,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就強化中小企業綠電購買資訊,並研議保留一定比例之綠電供產業內中小企業交易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六)近兩年各地發生校園設置風雨球場等地面型光電導致校園樹木受損或遭受嚴重破壞之事件,雖涉及與運動設施共構之光電設施已納入教育部體育署擬定之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球場相關規定管理,但以臺中特殊教育學校為例,設置光電之預算非來自體育署,而是校方和光電業者以簽約方式進行,導致校方與業者在不熟習體育署訂定相關規定且為求施工方便之下,發生校樹被大規模破壞之憾事。為避免此類情事再發生,請經濟部能源局3個月內提出光電業者於校園內設置光電避免不當傷及校樹之相關機制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七)111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案於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辦理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及管理等業務。按經濟部資料,為達成2050淨零轉型目標,規劃由能源部門提供低(無)碳能源,將積極發展再生能源,配合低碳電力結構提升系統穩定與彈性。由於提高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係我國回應淨零轉型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之重要措施,惟109年度我國總發電量2,798億度,其中前2大電源為燃煤(1,260億度,占比45.03%)及燃氣(999億度,占比35.70%),再生能源發電量僅151億度(占比5.40%)。另經濟部於107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曾推估109年度全國總發電量約2,820億度、再生能源發電約249億度(占比8.83%),惟109年度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151億度、占比5.4%,皆未達預計目標,況109年度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與116年度657億度目標差距極大,恐不利於產業發展,對於我國產業競爭力衝擊甚大。請經濟部就通盤檢討我國未來能源配比、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量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經濟部能源局預算案「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5,307萬6千元,辦理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政策研擬及管理等項。由於提高再生能源發電占比係我國回應淨零轉型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之重要措施,惟109年度我國總發電量2,798億度,其中前2大電源為燃煤(1,260億度,占比45.03%)及燃氣(999億度,占比35.70%),再生能源發電量僅151億度(占比5.40%)。另經濟部於107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曾推估109年度全國總發電量約2,820億度、再生能源發電約249億度(占比8.83%),惟109年度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151億度、占比5.4%,皆未達預計目標,況109年度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與116年度657億度目標差距極大,能源局應積極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及占比,以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綜上,為督促能源局強化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推動,請經濟部能源局說明具體規劃作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我國現行能源政策2025年天然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國際2050淨零碳排,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已通過2030年甲烷減排30%承諾,並逐步淘汰化石燃料補貼。我國能源政策只到2025年,未來天然氣設施閒置率恐達一半以上。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針對「我國天然氣供需情形」為題,內容包含:天然氣接收站數量、儲槽數、供氣能力、天然氣接收站利用量/率、儲槽安全存量,於3個月內將上述資料公開上網,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有鑑於政府2025非核家園之能源政策,預計將以綠能發電取代核能發電,然實際政策推行之目標嚴重延遲,相關再生能源供應不穩定,造成產業與民生莫大風險,又因我國高科技與傳統產業部分已加入歐美國家力推RE100協定,需要充足的綠能供應加入生產鏈,但相關綠能供應穩定與目標仍有相當落差。經質詢經濟部王美花部長,仍未得到明確承諾。為敦促我國能源轉型順利,請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提出再生能源配置與提升進程之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原列1,065億7,023萬7千元,減列
    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150萬元含
    (「01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100萬元、「08推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業務費」5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60萬元、第3目
    「農業管理」600萬元〔(含「01企劃管理」50萬元、「03畜牧管理」
    300萬元、「05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150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另
    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第4目「農業發展」1,030萬元(含「
    01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30萬元,
    另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8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65億5,183萬7千元。
  • 新增決議100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2億7,082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2畜牧業科技研發」編列1億1,984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7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2億3,830萬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7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編列2億3,830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233萬3千萬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3目「農業管理」項下編列9億7,986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3目「農業管理-03畜牧管理」編列4億1,406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4目「農業發展」編列352億2,561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109年至112年),其中「紮根國人與專業從業人員動物福利知能」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以達成普及動物生命教育,惟110年8月21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台南查獲漁船走私未檢疫品種貓154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員說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規,依法人道安樂死,動保團體指出政府做法涉及依法行政、防疫必要、動物福利、尊重生命、民意期待等面向,由於此事凸顯動物生命教育仍未能向下扎根,同時給予走私者最嚴厲制裁。鑑於現階段修憲工程中,已有委員提案將動物權入憲,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摒棄業務形式化作為,研議多元處理方式,並修訂相關法令與配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台灣每年玉米進口量均穩定維持在400萬噸以上,顯見國內需求無明顯變化,供給理應充裕,但近來豬農卻反映現貨價格一路上漲,直接衝擊飼料成本,質疑有進口商藉由囤貨來壟斷價格。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協調台灣糖業公司釋出庫存玉米以充裕國內玉米現貨供應量外,並承諾將監控散裝貨輪船期及到貨量,但治標手段無法解決各國考量疫情而調高玉儲糧、氣候導致市場預期心理等因素而造成價漲量縮,進而影響國內豬農飼料成本。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持續監控市場供貨狀況外,應建立庫存米轉為飼料之啟動機制,同時鼓勵農民轉作雜糧,並落實循環農業零廢棄之目標,讓農產加工之副產品、下腳料替代部分進口玉米,以解決飼料供應及調節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並就上述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1款及第9款規定「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以認養方式綠美化或短期提供法人舉辦公益活動,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始得無償提供法人使用,惟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部分國有公用不動產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長期無償使用,於法無據,其中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管之農業科技研究院面積42.48公頃居冠!查,2014年1月1日「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舊址成立,立法院預算中心歷年報告均一再指出,該院收入主要來自政府經費挹注,應加強提升服務及衍生收入,不宜放任其經營長期惡化。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上述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研議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食農教育法草案」在110年12月29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並送院會審議,該草案鼓勵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等應優先採購在地食材,並致力推動友善農業及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且營養足夠的糧食,未來該法通過,將從農損基金、農發基金、農再基金編足10億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吉仲於審查時表示,盤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單位執行關於食農教育的經費,現行從公務預算和基金推動食農教育的部分總共5億。為了解現行推動食農教育之預算分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政府以解除貿易障礙為由進口萊豬,且於公投前多次提到,我國優質的台灣豬不用擔心進口豬的競爭。惟我國豬肉因口蹄疫斷送每年數百億商機,終於在109年拔針,惟至今仍無法進入美國市場。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WTO平等互惠原則,評估輸銷至美國之可行性,每半年提供書面報告。
    (十四)兩岸關係日漸惡化,中國大陸今年兩度禁止我方農產品輸入大陸地區,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遲遲無法提出解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提出恢復兩岸溝通管道之作法,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平臺要求陸方取消禁令,展開技術性對話,確保農民權益。
    (十五)近年國產稻米供過於求,市場價格低,致稻榖收購數量及公糧庫存量隨之攀升,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全面檢視我國稻米產業政策,於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下妥適規劃合理稻作面積、適栽地區,並加強輔導優質稻米之產銷,提升稻米國際競爭力,期使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運用更具效益。
    (十六)鑑於種植水稻需水量高且國內稻米已供過於求,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政策輔導獎勵稻農轉作,期降低枯水期農業用水量、減輕政府辦理稻穀保價收購之財政負擔並提升國內雜糧之自給率,惟相關計畫執行多年,109年度稻作面積雖有縮減,惟稻米產量不減反增,迄109年底仍供過於求,對雜糧進口之依賴未見減緩,且枯水期水稻轉作成效亦未如預期,要求檢討改善。
    (十七)106至109年度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均逾百億美元,且110年度至今入超金額較上年度同期增加;另我國農產品出口集中於日本、中國大陸、香港及美國等傳統出口國(地區),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值占總出口值之比率自106至109年度呈現逐年下降情形,要求檢討我國貿易逆差持續擴大問題,並提升對新南向及其他新興市場之出口量能,期達成「發展以市場為導向之農產品外銷產業」及「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之政策目標。
    (十八)由於國產雜糧年產量僅占進口量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期藉由推動大糧倉計畫提高我國雜糧之自給率,然因進口雜糧價格遠較國產低廉,致109年度國產雜糧之生產量、值雖均提升,惟雜糧進口量、值仍居高不下,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未見減緩,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消費端之行銷推廣,開發多元化商品並強化市場區隔,以需求帶動供給,提高國產雜糧之進口替代率。
    (十九)囿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復以極端氣候造成農業損失之機率趨於頻繁,為分攤農民之經營風險並保障其財產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試辦農業保險迄今,整體保險覆蓋率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0年7月底止之23.31%,惟部分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卻呈現不升反降情形,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謀善策,有效提升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俾使農民收益趨於穩定。
    (二十)為穩定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年來持續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以舒緩農產品產銷失衡問題,107年間提出八大措施及3大作法等產銷調節精進作為,期可減少產銷失衡發生頻率,惟108及109年度不僅連年鉅額超支併決算,且經審計部指出採去化掩埋方式處理比率過高,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二十一)鑑於我國已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未來恐因開放市場對國內農業造成衝擊,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視農業特收基金各計畫之妥適性,秉零基預算精神妥為編製預算,以有限資源做最有效率之配置,落實辦理各項對應工作以降低衝擊,以達成基金設置目標。
    (二十二)亞蔬-世界蔬菜中心總部改建計畫於107年8月經行政院同意計畫總經費6.6億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捐助,惟因受新冠肺炎影響工程材料生產與進口,南部地區工程案件數激增致工班人手不足等,該計畫截至109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僅43.13%,進度未如預期;亞蔬中心於110年5月申請變更計畫,展延期程2年及增加經費1.05億元。鑑於肺炎疫情未見緩解,國家財政資源緊繃,為避免再增加國庫負擔及排擠其他重要計畫預算額度。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督促該中心掌握工程進度及控管經費。
    (二十三)漁業三法配合國際規範修法後,迄今已實施4年多,雖我國業從歐盟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移除,然110年度又被列入美國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之非法漁業及混獲名單,對於非法漁撈作業之監督管理機制恐容有改善空間,為避免我國漁業發展後續遭到限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適時檢討現有政策及控管制度執行有效性,並積極與美國就相關議題進行諮商。
    (二十四)鑑於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近6年(104至109年度)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年均約128.65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年均約34.04億元,占災損比率未達3成,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逐步擴大試辦範圍,並於109年5月27日制定公布「農業保險法」1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查,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0年7月底止之23.31%,然部分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卻呈現不升反降情形,例如漁產截至110年7月底保險覆蓋率僅1.04%,雖較109年度0.87%增加,但若與107及108年度之2.49%、1.92%相較,則不升反降,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了解農業保險覆蓋率低落及部分產業保險覆蓋率不升反降之原因,並擴增農業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以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有鑑於農產品產銷失衡情況頻仍,原住民族地區尤有甚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核定「建構農產品冷鍊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希冀有助於延長農產品保藏期限、產銷調節以及期許開拓外銷市場。原住民族地區之農漁畜產業亟待中央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大力扶持,爰請農業委員會邀集地方政府以及各地區農會盤點尋求或活化合適場域,以協助原住民族地區之農漁畜產俾建置相關冷鍊物流與倉儲設施,該整體規劃及具體落實措施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以扶持原住民族地區之農漁畜產發展。
    (二十六)有鑑於「農民退休儲金條例」109年6月10日公布,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然而,農業委員會針對此退休儲金提繳的重大政策變革於原鄉之宣導極為欠缺;且因將屆滿65歲之農民提繳年期短,即便按月提繳最高比例,日後能領取的退休儲金仍相當微薄,致使其參與誘因不高。爰建請農業委員會應分析目前關於原鄉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情形,針對該如何宣導落實以支持原鄉農民一定生計之需要,俾以達成此立法目的及政策目標等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原住民族地區)。
    (二十七)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管理-企劃管理-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數額1,730萬3千元,用以辦理全球資訊服務網系統平台功能擴充、強化本會資料中心服務效能等工作。然110年度編列874萬9千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於同樣預算科目卻編列1,730萬3千元,調整比例高達197%,但預算書說明欄內僅更動二字,並未有提升金額之敘述,也未有細項規劃,顯有浮編預算之嫌。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二十八)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管理-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編列預算數額3億2,122萬5千元,用以辦理農產品進出口貿易管理、雙邊農業貿易諮商與合作等工作。中國大陸於110年兩次以檢疫為由,禁止我方農產品輸入大陸;造成我國許多農業受害,且未來中國大陸將可能繼續用此類手段對我方進行經濟限縮政策。部分農產品出口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風險調節明顯失衡,如此將造成雞蛋放在同個籃子裡之窘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二十九)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科技研究發展-01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原列4億1,563萬1千元。而根據預算書說明該項分支計畫內容為辦理農業科技推動與計畫成果管理、人才培育與推動、精準農業生技產業風險管理與評估、產業跨域合作研發與培育等業務,惟預算說明內容有限,未能詳細描述該計畫將如何執行、如何達到成效與經費該如何使用,為確保有限農業資源能有效分配,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管理-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業務費」編列預算數額3億2,122萬5千元,用以辦理推動農業活路外交,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與相關國家建立雙邊及多邊連繫平台等工作。然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統計資料查詢網所統計之數據,今年度我國農產品主要出口國家或地區仍以中國大陸為佔比最大之地區,出口值占比達到19.8%,年增率10.7%;而新南向國家諸如越南、泰國、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國,合計出口值占比16.2%。顯見國際農業市場拓展與合作仍然仰賴中國大陸,其出口應拓展更多國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人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一)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管理-科技管理-大陸旅費」編列預算數額10萬3千元,用以辦理強化兩岸農業智財權保護相關協處與品種權業務交流等工作。然現今兩岸關係持續惡化,中國大陸今年兩次以未通過檢疫為由,禁止我方農產品輸入大陸地區,而中國大陸不願與我方恢復對話機制,至今仍未收到大陸方面回應;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平息,中國大陸官方通報本土病例皆持續發生,為避免我國公務人員染疫,未具必要性之出國行程皆應暫緩,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研議可行溝通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1,065億7,023萬7千元,用以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根據審計部抽查農業委員會及所屬109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狀況,結果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農民生活補貼,並經農民福利系統審查通過將農民生活津貼匯入農民本人帳戶,共98萬3,105人,金額計98億3,105萬元。然經農保資格審查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執行情形專案調查發現,部分農保被保險人投保第1、2及4類健保有部分為工商業負責人,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保被保險人擔任工商負責人資格清查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數額365萬9千元,用以環境教育、性別主流化、廉政倫理、全民國防教育等工作。然110年度僅編列14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於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卻編列365萬9千元,調整比例高達261%,但卻並未詳細說明,有浮編工作項目之嫌。且本項預算說明辦理工作當中包含全民國防教育,經查發現其工作成果僅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提供國防部全民國防教育連結,其成效太過簡陋。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四)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預算數額451萬9千元,用以協辦行政庶務、人事業務及經費審查等工作。然110年度僅編列251萬8千元,聘用5名臨時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於臨時人員酬金卻編列4,1萬9千元,聘用8名臨時人員,其調整比例高達179%,卻未說明為何相同業務需增加3名臨時人員,對此有浮濫編列之虞。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五)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管理-畜牧管理」編列預算數額4億1,406萬3千元,用以辦理畜牧政策及法規執行聯繫與協調、提升消費安全等工作。而今年元旦起我國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引發國人食品安全疑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豬肉進口對養豬產業影響報告」中提及3大因應措施。然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資料數據顯示,國產豬肉出口量值本期(110年1月至110年10月)與109年同期(109年1月至109年10月)比較,僅有豬肉調製品呈現微幅成長(成長20.8%),其餘項目諸如冷凍豬肉(衰退84.1%)、生鮮冷藏豬肉(衰退44%)、冷凍豬雜碎(衰退79.5%)等品項皆為衰退趨勢,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策定積極開拓海外市場政策有待加強。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人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六)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管理」編列預算數額9億7,986萬7千元,用以辦理農業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規劃;兩岸農業政策研究等工作。中國大陸於110年年初時以檢疫為由,禁止我方鳳梨農產品輸入大陸;而當時即有許多農業、兩岸關係之專家學者提出預警,認為中國大陸未來可能繼續用此類手段對我方進行經濟限縮政策。而110年9月份中國大陸再度以檢疫未通過為由,禁止我方釋迦、蓮霧等農產品輸入大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時隔數月仍未提出農民協助方案,僅告訴全國人民將爭議提交給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此救濟手段對於國內農民所受損失緩不濟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七)有鑑於111年度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農業發展-02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原列5億8,190萬元。惟預算說明僅提及獎補助費用,對於詳細的規劃內容、計畫都未說明。而我國對於冷鏈配置系統還未成熟,必須儘速推動冷鏈系統建置。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該項計畫補助標準、執行率都未說明詳細,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行政農業委員會111年歲出編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辦理「農業水資源精準管理科技決策支援體系之建構」計畫,屬跨年期執行之新興計畫,該項計畫總經費6.84億元,且111年度為第1年編列預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於預算書中適切揭露,俾利審議,嗣後各年度預算亦宜以繼續經費編製方式表達,以符預算法之規定。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歲出編列「社會保險業務」預算共計206億6,749萬8千元,辦理農民保險相關業務。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試辦農業保險迄今,整體保險覆蓋率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0年7月底止之23.31%,惟部分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卻呈現不升反降情形。為分攤農民之經營風險並保障其財產安全,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有效對策,以提升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確保農民收益穩定。
    (四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年持續推動農產品出口至新南向國家等新興市場相關計畫,惟106至108年度,我國農產品出口至新南向國家分別為13.13億美元、14.35億美元及14.32億美元,並無明顯增加,109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出口值更減少至11.72億美元。我國農產品出口至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日本、美國、東歐以外歐洲之傳統農業出口國家占比仍約六成,而出口至新興市場(含新南向國家、中東、俄羅斯、東歐等)占比,則由106年度31.8%、107年度31.7%,逐年降低至108年度及109年度之30.6%、29.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有效改善,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多元化、並提升農產品銷至新南向國家等新興市場等政策目標,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一)查106至109年度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均逾百億美元,且110年度截至6月底止入超金額較上年度同期增加;另我國農產品出口集中於日本、中國大陸、香港及美國等傳統出口國(地區),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值占總出口值之比率自106至109年度呈現逐年下降情形,允宜檢討我國貿易逆差持續擴大問題,並提升對新南向及其他新興市場之出口量能。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試辦農業保險迄今,整體保險覆蓋率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惟漁產、農作物及農業設施之保險覆蓋率卻不升反降,原因為何,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十三)依據「臺東縣農業資源空間整體發展構想及空間配置計畫」指出,臺東縣面積為351,525公頃,平地(原)地區面積22,235公頃,占6.32%,山坡地地區面積97,540公頃占27.75%,高山地區面積231,750公頃,占65.93%,因此臺東境內(山坡地地區和高山地區)之山坡地面積佔境內土地總面積的93.68%之多,再加上臺東縣境內未設置大型水庫,在地農民之農業灌溉用水多取自於溪流或者是野溪,尤其是山坡地及高山地區之灌溉用水,常因地形因素使得灌溉設施難以建置,此時只得借助大型蓄水池對農作物進行灌溉,惟水土保持局及農田水利署雖積極向農民宣導建置蓄水池等相關灌溉水利設施之補助計畫,惟僧多粥少在預算挹注偏低的情況下農民苦於等待,為強化補助臺東建置蓄水池等灌溉設施之執行進度,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滾動檢討相關資源配置,在公平合理的機制下給予臺東縣相應的補助費用,滿足在地農民的用水需求。
    (四十四)106年6月14日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所屬機構如遇原住民尋求協助或排定查勘原住民案件時,應徵詢原住民是否需以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倘原住民有需要應依法聘請通譯,以維護該原住民權益及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
    (四十五)106年6月14日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6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之單位例如林務局、水保局、農糧署、農改場等均有分支機構於原住民地區,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督促要求相關所屬機構依法優先聘雇擁有族語能力之原住民族人,以保障其權益。
    (四十六)中國海關多次從台灣地區輸中國番荔枝(釋迦)和蓮霧中檢出檢疫性有害生物-大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minor,發布通知指9月20日起暫停台灣釋迦和蓮霧輸入中國大陸。然台東縣釋迦為主要經濟農作之一,栽種面積達5500公頃,其中鳳梨釋迦占了1,800公頃,每年外銷產量1萬4,000噸,9成以上銷往大陸,每年產值超過新台幣12億元,這也導致臺東縣釋迦農「剉哩等」。為了協助臺東縣釋迦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臺東縣政府均積極努力尋找國外通路,甚至利用多元行銷方式於國內進行販售,藉此來擴大釋迦的通路市場。從近年來幾次中國暫停我國農產品輸入導致相關農產業受大極大打擊,顯然過度依賴中國導致台灣農產品不時要遇到極大風險,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與各地方政府磋商,研擬各項農產品國際與多元銷售通路,讓我國農產品不再依靠單一市場,而是銷售全世界。
    (四十七)自中國2021年9月宣布暫停輸入台灣釋迦,引起釋迦產地及農政單位緊張,尤其是過去外銷主力的鳳梨釋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宣布外銷拓展、強化內銷及加工3箭,強調不會補助農民一塊錢,會以強力銷售來將度過難關,但在產地農民眼裡,政府的豪語擋不了即將到來的產銷危機。台東釋迦農民對未來行情均採保守看法,而農民多已投保最高額度的鳳梨釋迦保險,希冀藉由保險理賠降低本身損失,也有農民正在挖除果園中的釋迦果樹,打算改種酪梨。然轉種其他作物仍是有其他風險,轉作其他物種是否會導致該農作物產量增加進而導致其價格崩盤?西部高麗菜生產過量導致崩盤案例歷歷在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對有意砍除釋迦樹轉作其他作物之農民給予協助與目前其他作物之市場價格資訊,避免農民大量改種酪梨反讓該農作物價格下跌,導致農民損失擴大。
    (四十八)反萊豬公投一案未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外宣傳,對於我國加入CPTPP是一大利多,如再順利推動傳統豬瘟拔針計畫,將盤點台灣豬各部位,鎖定不同外銷市場,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自87至109年,我國豬肉整體自給率約九成,109年為93%,顯然本土豬肉供給量無法百分百滿足國人消費所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依政策需要,策略性推動豬肉外銷,優良的本土豬肉為主,確保國人健康。此外,先前蔡政府允諾成立百億基金,用以照顧國內養豬產業,惟事後發現基金預算編列仍有不足。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4年內編足預算以超前部署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策略,同時針對肉品依「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落實產地標示,把購買的選擇權還給消費者。
    (四十九)有鑑於不當飼養案件頻傳,為解決相關問題,落實動物福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先前已承諾於110年底制定「飼主責任指引」,避免不當飼養所衍生的犬傷人事件。然至今仍不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制定之「飼主責任指引」,恐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誠信,及讓許多動物繼續處於不當飼養之處境,有失動物福利政策之落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儘速公布「犬、貓飼主責任指引」並將其法制化,具體規範飼養動物、與動物互動的正確知識,亦作為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動物保護法」之依據。是以,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妥適規劃與說明,限期於3個月內提交「犬、貓飼主責任指引實施辦法與規劃」之書面報告。
    (五十)我國開發離岸風場曾引發「滅漁」疑慮,對此,經濟部當時表示,風場在確保航行安全、生態、環保、漁業及地方共存共榮之前提下,跨部會協商主動排除漁業、航安、國防等禁限建範圍後,作為可開發空間之基礎。其中漁業部分,建立漁業補償及回饋協商機制,並明確規範漁船穿行風場或於風場內從事漁業活動應遵守相關規定,惟各單位於劃設開發風場時,卻未能務實考慮漁群洄游於開放水域中,根本無法限定在某個區域之特性,以致在交通部港務局公告之航行指南正式上路後,漁民被限制只能在航道兩側緩衝區捕魚,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交通部考量漁民實際作業情況,就相關離岸風場航行指南進行務實檢討。
    (五十一)鑑於種植水稻需水量高且國內稻米恐有供過於求之情形,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透過政策輔導獎勵稻農轉作,以降低枯水期農業用水量,並藉此減輕政府辦理稻穀保價收購之財政負擔。然相關計畫執行多年,109年度稻作面積雖有縮減,但稻米產量不減反增,迄109年底仍供過於求,對雜糧進口之依賴未見減緩,且枯水期水稻轉作成效亦未如預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改善。
    (五十二)行政院於106年10月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優先就105年5月20日以後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予以拆除,惟108及109年度農地疑遭違法轉作工廠面積卻不減反增。為避免農地違規工廠之污染,或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研謀改善,以避免農地持續流失。
    (五十三)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農民福利業務-01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委辦費」編列2,586萬元,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核發業務,顯示單位專業人力不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述業務就收回自行辦理及委託辦理方式檢討分析,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四)有鑑於全球最大經貿協議15國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已於今年1月1日生效,為確保我國區域經濟及關稅影嚮。爰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供RCEP對國內產業影響之評估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五)縣市國土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於2021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在「農地維護總量」部分,18個縣市之宜維護農地總量為81萬公頃,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明定國內應維持供糧食生產的農地資源面積74至81萬公頃總量。惟據審計部2020年度審核報告,各縣市政府已公告實施國土計畫之農1(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滿足面積規模大於25公頃以上、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達80%以上)劃設面積較農業委員會依全國國土計畫劃設條件模擬面積33.8萬公頃減少6.7萬公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於接受媒體採訪時亦坦言縣市劃分方式有問題,生產力高農地並未劃為「農一」,而被劃為城鄉發展區,反以生產力較低的農地取代。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於3個月內盤點縣市未被劃為「農一」之生產力高的農地,並提出有效引導縣市政府妥為劃設之措施,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促進優良農地資源有效利用。
    (五十六)近年來受到人口結構少子化、老年化之影響,飼養寵物的人口增多,為因應龐大寵物市場所需,提供寵物各式商品及服務之新興行業如寵物殯葬業等,查現行政府針對寵物殯葬業者並無主責機關,國內現有寵物殯葬業者幾乎非合法登記營業,寵物殯葬業者設有火化及祭壇設施,未依規定登記營業,其設施亦多不符合現行排放空汙之標準,多年來已遭許多民眾控訴造成社區周邊惡臭,甚至有業者違法排放廢汙水,而民眾找不到主管機關、苦無申訴之道。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研議寵物殯葬業主管機關及輔導寵物殯葬業者合法化,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五十七)鑑於近年國內外來入侵物種影響自然生態之情形愈趨嚴重,但國內針對外來入侵物種之防治責任散落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檢局、林務局及漁業署等,相關法規則有「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及「植物防疫檢驗法」等,致使面對多類型外來物種的入侵防治及法規難有一致標準及責任歸屬。又鑑於日本早已於2004年訂定外來生物法,利用專門法規及專責人力執行外來種防治;爰此,為有效避免國內生態環境再受衝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外來入侵種防治政策進行檢討,統整並補強外來入侵種之預防、管理、移除等工作。
    (五十八)鑑於台灣山林在土地總面積上佔比超過70%,且隨著2019年行政院宣布開放山林政策,鼓勵民眾親近山林,然近年來我國登山遊客倍增,卻隨之凸顯眾多山林隱憂,包含垃圾汙染、生態干擾、人為山林火災等事故頻傳。尤其,台灣山林失火失火約有97%以上皆為人為因素且為過失型態居多,因此在現行「森林法」第53條規定中,針對是否為蓄意或疏失造成火災之兩者罰則在刑度上產生失衡的疑慮。綜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視、盤點及檢討保護森林之相關法規罰則,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鑑於近年國內外來入侵物種影響自然生態之情形愈趨嚴重,國內針對入侵種防治多以籌組志工團隊或提供補賞金之方式鼓勵民眾參與入侵種防治,但卻有多起民眾虐殺綠鬣蜥或以非人道方式進行捕捉之事件頻繁發生,有違動物保護法疑慮,政府外來種入侵防治方法及政策更被國際媒體報導及議論,實有辱我國國際形象。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外來入侵種防治政策進行檢討,針對外來種捕捉工作訂定相關規定、教育宣導及取消虐待外來入侵種者之捕捉獎勵等措施,避免是類情形再次發生,並請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物聯網發展計畫」(110-114年)2大核心推動計畫之一「示範建構農業產銷物聯網」將設置畜禽產業艦橋指揮系統,透過即時影像傳遞,使得飼養場透明化、疾病防疫與生物安全智慧化、屠宰場衛生檢查即時化,促進產銷資訊連結更完整。此項即時影像功能在屠宰場的應用,除用於替代肉品衛生檢查獸醫師的功能外,應擴充功能作為動物保護電子檢查員,用於觀察家畜、家禽在屠宰場之卸載、繫留、保定、致昏等過程是否符合「動物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及畜禽人道屠宰準則,以利改善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人力不足問題。妥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估畜禽產業艦橋指揮系統納入屠宰場動物福利監測功能之可行性。
    (六十一)動物的健康與福利與人類生活和環境生態品質息息相關,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議「健康一體」(One Health)和「福利一體」(One Welfare),歐盟更於去(2020)年月與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l)簽署貿易協定時,將動物福利放入貿易條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布「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2014、2016、2021)、「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2017)及「乳牛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2021)。我國蛋農、豬農、酪農轉型友善生產,已漸成趨勢,大型通路量販也開始設置「非籠飼雞蛋專區」、銷售動物福利鮮奶,共同為食品轉型努力。為促進我國畜牧生產跟上國際動物福利趨勢,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七條有關「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同步更新、增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友善家畜生產系統類,包括:豬隻、乳牛等友善家畜生產系統,鼓勵更多農民購買友善飼養相關設施及自動化設備,以提升動物健康與食品安全,例如:母豬群養設備、活動式分娩欄、榨乳機器人、乳牛電子健康監測器、直立式修蹄架等。
    (六十二)近年因淘汰蛋鴨屠體外銷受阻,家禽屠宰場則因無利可圖不願屠宰淘汰蛋鴨,導致農民自行解決,屢見蛋鴨場免費送養淘汰蛋鴨,甚或將淘汰蛋鴨直接送往化製。將活生生的鴨子直接送化製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3條,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方式宰殺動物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身為畜牧政策、法規、產銷計畫與科技方案之擬訂及督導之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農民採用適合淘汰蛋鴨之人道屠宰方式。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此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三)阿里山林業鐵路為我國重要之國寶級文化資產,亦為世界著名之登山鐵路之一。阿里山森林鐵路轉型為觀光遊憩性質後,不僅串聯阿里山林場及曾作為木材都心的嘉義市區,嘉義市亦成為阿里山的入口門戶。2021台灣設計展在嘉義市舉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特別在展覽期間,首次結合阿里山林鐵來回展區接駁,每日以「檜來嘉驛」檜木列車,行駛嘉義站及北門站區間,中途停靠車庫園區(製材所展區),成了嘉義市獨有的特色亮點。為達阿里山林業鐵路全線安全行駛之目標,並有效串連沿途旅遊軸帶,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於107年提報「阿里山林業鐵路設施設備安全提升計畫」,列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108-112年合計編列20.714億元,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另案提報修正計畫。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阿里山林鐵,除了須針對未來運量、購車需求、財源,以及全線安全改善進行通盤檢討;此外,在特殊節慶及活動以外,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後續精進計畫研議阿里山森林鐵路嘉義站、車庫園區、北門站之間,規劃常態行駛之車次,以帶動嘉義熱門景點發展,全面優化嘉義觀光旅遊,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自106年推動國軍副食採用有機、產銷履歷等國產可溯源蔬菜,及政府鼓勵農民轉作有機,保護環境與生態,鼓勵青農返鄉務農等相關政策,避免造成有機友善農業影響巨大。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與國防部積極溝通,持續編列預算補助二章國產可溯源蔬菜獎勵計畫。
    (六十五)查108從農人口統計,45-64歲人數為57萬7,731人,佔42.15%,而65歲以上人數為57萬2,658人,佔41.78%,顯示從事農業者多為中高齡,且有逐漸老化趨勢,惟目前農用肥料包裝多以40公斤為單位,對於中高齡農民來說,搬運肥料相對困難,且體力恐難負擔,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各肥料生產公司,將肥料改以小包、輕量化包裝,以降低中高齡農民體力負擔。
    (六十六)「全國冷鏈物流推動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未來4年已完整規劃冷鏈建設,將投入130億元經費建立2處旗艦物流中心、建立8處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與協助至少150處健全冷鏈設施,建立全程冷鏈貯運示範模式。而設置智慧型冷鏈物流中心,應優化採前及採後處理、分級包裝、貯運系統,其中為響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50淨零排放目標,運用標準化裝載農產品之容器及包裝資材,應以降低對環境的損害為基礎,尤其近年來一次性包裝廢棄物不增反減,已造成環境浩劫。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冷鏈計畫同時,除了考量不同農作物之包裝設計符合作物特性外,應會同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共同研發低碳且永續之容器與包裝材,亦強化鼓勵農民降低塑膠包材之使用量,或以再生塑膠取代之。相關政策規劃與推動方案,請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行政院於107年12月中核定「108-110年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目標於3年內辦理檳榔廢園達700公頃。而110年正值該計畫結束,從108-109年執行成效可看出種植面積已有所下降,110年度執行成效則有待檢視。然而,檳榔雖然是台灣勞工提神的好夥伴,但國民因嚼食檳榔造成口腔癌罹癌的人數仍居高不下;此外,檳榔係屬淺根系植物,於山坡地栽植容易引起水土流失問題嚴重,對土地固碳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持續鼓勵檳榔園廢園或轉作其他建議作物。爰提案要求農業委員會於「108-110年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結案後3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需包含新年度檳榔轉作或廢園之相關具體規劃。
    (六十八)綠鬣蜥過去屬於野保法規定的保育類動物,而今氾濫生長,於臺灣中南部地區快速繁殖,並造成嚴重的農損,甚至屏東地區紅豆苗、果樹及蔬菜的嫩芽嫩葉都身受其害,光109年之移除量就高達1.45萬隻,而110年光屏東縣就移除1.97萬隻,需繼續強化抑制綠鬣蜥生長數量。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3月前,提出新年度具體移除綠鬣蜥之辦法,即人道移除方式與目標,並避免變相獎勵不肖業者繁殖綠鬣蜥。
    (六十九)110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領先各部會優先宣布農業部門將於2050達到淨零排放,甚至成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清冊顯示,農業部門總排放量雖佔不到2%,但臺灣農業進口所使用的化學農藥及肥料皆為石油製品,生產、運輸、施用的過程,甚至農產品運輸、食品加工與實務浪費,甚至接下來的冷鏈物流,都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而臺灣使用農藥化肥量最多,遠高於全球平均值,雖然106年曾提化學農藥減半政策,但經防檢局統計農藥總用量僅劇毒農藥減少五成,其餘用量並未有顯著的減少。因此,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強化與農民溝通,減少使用化肥,以友善生態之肥料,或以控釋性肥料與一般化肥搭配使用,減少肥料用量。此外,請於3個月內提交化肥減量政策執行情況與短期目標,將其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有鑑於目前台灣露營場合法者不及一成,而違法露營場又有高達七成設在農牧林業用地。據報載,近期,露營場業務主責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規劃朝階段性處理露營場合法性問題,第一階段將由內政部推動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符合規定者容許設置露營設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作為全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管理之主管機關,爰請持續於露營場合法性議題上堅持農業專業立場及農地農用原則,倘未來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因應產業需求容許露營設施設置,允宜就露營場可能造成之環境、生態、水土保持等層面影響妥善評估,以守護我國珍貴農地資源。
    (七十一)為輔導微型露營場合法化,相關機關已啟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法,將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一公頃以下露營場露營設施納入容許使用項目,並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而搭配修正之「露營場管理要點」,亦訂定各縣市政府之管理原則:「應在因地制宜及總量管制前提下,朝低地利用、不開挖整地或變更地形地貌及可恢復農牧及林業使用」。由於農牧及林業用地使用地主管機關為農業單位,為確保各縣市政府執行審查許可時有所依據並能確實執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擬定各縣市政府為落實管理原則之具體執行依據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依據「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動物展演許可證之核發及後續監督管理為展演場所所在地縣市政府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之權責,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為動物保護之中央主管機關,亦負有督導之責。為清查非法動物展演業者,除督促縣市政府查緝並予以裁罰、未取得許可前要求停業之外,爰請畜牧處於3個月內評估全國非法動物展演業者上網公布供民眾檢視、監督,甚至以拒絕消費來抵制,以提升全民動物保護意識及加速非法動物展演業者退場。
    (七十三)面對極端氣候之挑戰,糧食安全與再生能源發展應並重,然而近年來發展再生能源,衍生幾個問題:1.大面積農業、鹽業土地開發再生能源,無助周遭農村社區地方創生(如七股);2.大面積台糖土地開發光電,無法兼顧農業生產環境;3.農村社區事實上有許多可供光電設置之非農業土地,然而缺乏制度性輔導,協助農村社區發展綠能,以綠能收益帶動地方創生與加值農特產品。4.魚塭填平之後作為光電室內養殖場,恐影響周遭區域排水與未來不易監督該設施是否有漁業生產(如四鯤鯓)……等。若妥善規劃再生能源,再生能源收益可促進農村住戶收益;低碳之環境價值可為農特產品加值;若由農村社區居民籌組公民電廠,收益可協助社區NGO團體推動社區工作,減少仰賴政府補助經費。相對於日本農林水產省推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我國再生能源開發偏重於大型開發商之權益,並未有系統性的推動農村社區發展再生能源。未來若再生能源達標,但周遭農漁村、原鄉部落仍持續沒落,我國再生能源政策只能算成功一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邀請能源主管機關、熟悉農漁村、原鄉部落發展之NGO組織,釐清上述目前農漁村發展綠能之弊病與補救措施。並制定以農村發展為主軸的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定期滾動式檢討、修正,促進再生能源與農村發展雙贏。
    (七十四)近日民間發動禁捕抱卵母蟹連署行動,主要訴求為強化抱卵母蟹之漁業管理,經查,蟹卵塊並非消費者喜歡之蟹黃,若過度捕撈抱卵母蟹,消費者無法享受蟹黃美味,因而也會造成海洋之中螃蟹種源不足、導致螃蟹產量越來越少。對消費者、對漁民、對生態都不利,為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漁民團體針對抱卵母蟹之保護措施進行改善措施,回應民間呼籲。
    (七十五)極端氣候造成降雨不均,遭遇暴雨會是乾旱機率越來越多。今年初才歷經乾旱,導致必須調度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農民數月的心血付諸流水。過去有許多埤塘建設,兼具農業用水與滯洪功能,隨著都市開發,埤塘、水道遭占用、填築,減少其功能,也可減少水資源開發經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重整埤塘與連結之水道系統,排除違法占用行為,增進我國因應極端氣候、涵養水資源之韌性能力。
    (七十六)為拍攝野生動物更清晰生動相片採用誘拍等騷擾野生動物之手段,顯然已經違法野保法不得騷擾野生動物之規範。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利用不當方式拍攝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切實稽查取締。
    (七十七)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至今30餘年,雖然野保法針對保育類生物有所規範,然而隨著這30年來社會發展,大型開發行為越來越多。瀕危物種的復育速度,比不上開發造成的棲地與生態系破壞速度。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課以開發者負起保育物種之責任,落實主管機關監督機制。學者、環保團體呼籲多難,我國應參考美國瀕危物種法之架構,訂定瀕危物種保育行動計畫,課以開發者復育瀕危物種之責任。陳曼麗委員在2019年召開之「野保法」30周年記者會上建議參照美國瀕危物種法,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版本。隨著極端氣候影響生態系統與我國密集的開發行為,瀕危物種保育刻不容緩,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依據「野保法」推動瀕危物種保育。
    (七十八)根據監察院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2018年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非洲豬瘟防疫檢疫管制措施計畫,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應。然此計畫運用目的與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規定之用途不符,不宜輕率擴大其支出名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仍於111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單位預算之「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編列「為強化動植物防檢疫政策宣導,辦理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經費,顯見防疫計畫宣導對農委會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之預估歲入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億2,774萬6千元,全數撥充「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之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為針對國產農產品因開放進口遭受損害實施救助之基金,我國於9月22日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雖然預估對國內生產毛額(GDP)的累計影響最高增加2%,但農業部門則會受到較大的衝擊。為使受進口損害之農、漁業獲得更積極之協助,亦鼓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能夠加強輔導全國農業金庫獲利,增加基金收入,以加強輔導國產農產品。
    (七十九)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1,065億7,023萬7千元,用以主管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依審計部抽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109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狀況,抽查結果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農民生活補貼,並經農民福利系統審查通過將農民生活津貼匯入農民本人帳戶,共98萬3,105人,金額計98億3,105萬元。然經農保資格審查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執行情形專案調查發現,部分農保被保險人投保第1、2及4類健保,甚至為工商業負責人,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有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能針對農保被保險人潛存具工商登記負責人資格且非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切實清查,顯見農委會行政怠惰,無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編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12億0,782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306萬7千元。其中增列部分包含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經費、國際農業合作經費,以及推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等相關費用。然近年來農產品產銷供需調節失衡之新聞仍時有所聞、拓展國際市場行銷之冷鏈基礎建設仍舊遲滯,又經濟部工業局同樣極力推展智慧農業相關政策,部會資源整合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智慧農業及數位轉型書面報告,說明該項預算對於國內農業產值具體提升目標。
    (八十一)111年「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政策與農業輔導」編列5,710萬9千元,鑑於國產雜糧年產量僅占進口量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期藉由推動大糧倉計畫提高我國雜糧之自給率,然因進口雜糧價格遠較國產低廉,致109年度國產雜糧之生產量、值雖均提升,惟雜糧進口量、值仍居高不下,我國對雜糧之進口依賴未見減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宜加強消費端之行銷推廣,開發多元化商品並強化市場區隔,以需求帶動供給,提高國產雜糧之進口替代率。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二)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依農委會所提供之資料及說明,111年度「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計畫下新增辦理「農業水資源精準管理科技決策支援體系之建構」,係辦理期程為4年期(111至114年度)之科技發展計畫,主要辦理「建構作物需水量及土壤給水能力基盤之研究」、「數位水資源資訊管理系統與跨平台運算整合之研究」及「農業水資源智慧決策支援平台建置」等,111年度預算數1億7,100萬元,4年總經費合計6億8,400萬元(各年度計畫經費均為1億7,100萬元),惟預算書中未依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方式列明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分配額等,亦未於預算書「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度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辦理「農業水資源精準管理科技決策支援體系之建構」計畫,總經費達6.84億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為何跨年期執行之新興計畫預算書中未以預算法所定繼續經費之方式編製,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予以揭露預算內容並進行預算說明。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智慧農業專案推動、人才培訓與產業策進,智慧農業領航產業與整合性技術研發與應用,智慧農業共通與整合性技術研發應用,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然而在農村社區參與智慧農業計畫時,遇到許多執行面之困難,如農村社區組織缺乏資金,甚至需要先借款,以待計畫核發經費;農村社區計畫無延續性,難以長期聘請有經驗之行政人員,導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有心補助,但社區難以執行;單位社區規模太小,提出的計畫難有經濟效益,缺乏與其他社區串連互補機制等(如加工廠)。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推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結合再生能源政策之規劃與執行成果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媒體宣導經費」共11億1,529萬,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有1億4,971萬,僅次於政院的19億3,244萬,其政策宣導具體成效為何?預算書並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公務預算應是保障農民相關權益,為免造成公帑浪費,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數額365萬9千元,用以環境教育、性別主流化、廉政倫理、全民國防教育等工作。然對比110年度相同預算科目之數額,110年度僅編列14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於「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卻編列365萬9千元,調整比例高達261%,卻未有任何說明。另查,本項預算說明辦理工作當中包含全民國防教育,然其工作成果僅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提供國防部全民國防教育連結,請檢討改進,提交書面報告。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業務眾多,從主管全國的農、林、漁、牧及糧食、動植物防疫檢驗,並對於地方政府執行農業相關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及管理農業相關的泛公營事業。近年來全民國防教育因為環境、國際局勢不穩定,越來越受到國人重視。全民國防為軍民一體、文武合一的形式,不分前後方、平時戰時,將有形武力、民間可用資源與精神意志合而為一的總體國防力量。農委會於單位預算中編列全民國防教育在內各項講習訓練之講師鐘點費、辦理採購評選案件之出席費等,顯見其為國防努力之用心良苦。農業與全民國防教育為一種新型態、軍民一體、不分前後方、平時戰時之再提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有針對此提出相關方針。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農業與全民國防教育之規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七)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一般行政」項下「農業法規管理及訴願審議」,本計畫係辦理農業法規之研修、釋義、協調、訓練與宣導;訴願案件之審議;農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處理等。預算書73頁計劃項下編有訓練與宣導。111年度中央政府編列媒體宣導經費共11億1,529萬,其中農委會就有1億4,971萬,僅次於政院的19億3,244萬,其政策宣導具體成效為何?預算書並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公務預算應是保障農民相關權益,為免造成公帑浪費,爰讓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八)我國以農立國,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重要農作物,政府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確保農民收益,自63年起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稻穀保價收購,惟近年國產稻米市場價格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宜全面統籌研提我國稻米產業政策,加強輔導優質稻米之產銷,提升稻米國際競爭力。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九)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編有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111年度中央政府編列「媒體宣導經費」共11億1,529萬,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有1億4,971萬,僅次於政院的19億3,244萬,其政策宣導具體成效為何?預算書並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公務預算應是保障農民相關權益,為免造成公帑浪費,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項下「科技管理」計畫其中一項係辦理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宣導業務費,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編列300萬元,超過本計畫總預算三分之一;有鑒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費1,450萬元之經費用於媒體宣導,此計畫政策宣導具體成效為何,預算書並未詳細說明,未免造成公帑浪費,讓人民納稅錢淪為執政黨宣傳之經費。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項下「輔導推廣」計畫其中一項係印製各項業務報告、辦理農民訓練所需團膳費、教材印刷費、教學見習材料費及辦理媒體政策宣導費等;然據預算書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共編列380萬元超過本計畫十分之一,未見詳細說明。花費1,450萬元之經費用於媒體宣導,此計畫係輔導推廣,媒體政策宣導具體效果為何,預算書說明過於簡略,未免造成公帑浪費,讓人民納稅錢淪為執政黨宣傳之經費。
    (九十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編列「媒體宣導經費」共11億1,529萬,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有1億4,971萬,僅次於政院的19億3,244萬,其政策宣導具體成效為何?預算書並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公務預算應是保障農民相關權益,為免造成公帑浪費,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根據監察院於4月7日之調查報告指出,2018年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非洲豬瘟防疫檢疫管制措施計畫,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應。然此計畫運用目的與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規定之用途不符,不宜輕率擴大其支出名目。專款專用是基金設立之重要方針,「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對國產農產品因進口或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實施救助,並針對基金使用用途進行規範。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損害救助的「農損基金」,違法挪用來作動植物防檢疫管理上非洲豬瘟防疫計劃及萊豬政策宣傳,是否認定萊豬政策進口同非洲豬瘟一樣,皆是對國產農產品造成損害而實施救助;另,111年對農損基金之補助136億1,589萬2千元較110年之補助增加39億8,628萬9千元,是增加宣傳抑或增加救助,或有其他規畫,令人質疑。爰針對「農業發展」工作項目「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對特種基金補助」,其補助「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辦理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進口損害救助及穩價等計畫,及補助提升之內容,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3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補助農業發展基金189億1,395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08及109年決算數分別高達6億5,951萬2千元及4億4,369萬5千元,較預算增加5億75萬7千元(增幅3.15倍)及2億8,494萬元(增幅1.79倍),增加國庫負擔,111年度該計畫預算編列3億2,195萬4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3,113萬1千元,增幅達68.72%;另外,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產銷調節措施採取去商品化掩埋比率過高,108年達45.79%,109年達28.4%,平均一年37.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檢討改善以穩定農產品產銷秩序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第4目「農業發展」項下「03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7億1,076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並逐步擴大試辦範圍,107年度至110年度7月各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漁產從2.49%減少至1.04%,林產皆為0%,農業設施從11.16%減少至9.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審酌問題癥結,研謀提升各產業之保險覆蓋率,以增加農民之經營保障,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九十六)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產業保險率110年7月底止漁產僅1.04%,雖較109年度0.87%增加,惟若與107及108年度之2.49%、1.92%相較,則為不升反降,另農作物之保險覆蓋率亦較108及109年度減少,而農業設施之農業保險覆蓋率9.4%,較109年度之37.64%下降28.24個百分點,減幅達75.0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升各產業之保險覆蓋率,用以保障農民權益。
    (九十七)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農職保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的26.9%,投保率偏低,難以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提高農民職災保險的投保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八)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110年7月底止各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其中漁產僅1.04%,雖較109年度0.87%增加,惟若與107及108年度之2.49%、1.92%相較,則不升反降,另農作物之保險覆蓋率亦較108及109年度年度減少,而農業設施之農業保險覆蓋率9.4%,不僅為自107年度起之最低值,且較109年度之37.64%下降28.24個百分點,減幅達75.0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酌問題癥結,研謀提升各產業之保險覆蓋率,俾增加農民之經營保障。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度農業統計年報所揭露,近6年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年平均金額約達128億元,其中又以農作物平均受損金額105億元最高。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已於1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農業保險,並且在本年度覆蓋率達23%,惟大幅度的提升是因豬隻死亡保險強制納保,並非農業保險推動有成,平均受損最高之農作物投保率雖在107-109年有上升,但在110年度卻不升反降。「農業保險法」立法初衷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復以極端氣候造成農業損之機率趨於頻繁,惟部分產業別之保險覆蓋率卻有不升反降之情形,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計畫」書面報告。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第7目「社會保險業務」項下「03農民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監理業務」,原列150萬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11月1日起試辦,本意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保障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增進農民的社會保障,惟至110年8月底止,目前僅約29萬人加保,加保率仍未達30%,為督促農委會積極檢討改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林務局
    原列73億2,234萬5千元,
    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30萬元(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通訊費」20萬元、「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物品」10萬元)、第4目「林業發展」180萬元(含「01森林生態系經營-業務費-資訊服務費」80萬元、「08國家自然保育-業務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億2,024萬5千元。
  • 新增決議28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林業管理」編列1億7,305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林業管理」編列1億7,305萬元,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4目「林業發展-02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編列7億1,232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4目「林業發展」編列46億9,944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4目「林業發展-02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編列7億1,232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4目「林業發展-04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編列7億6,459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第4目「林業發展-08國家自然保育」編列2億5,517萬7千元,凍結該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我國山林資源豐富,盜伐事件卻頻傳,遭取締之盜伐贓額107年為1億6,196萬餘元,108年為2億3,552萬餘元,109年為7,947萬餘元。查進行全國山林巡查保護與管理之護管員,僅有1,040人,每位護管員平均負責巡護林地約1,538公頃,相當於59座大安森林公園之面積。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護管工作要點」第七點規定,護管員職務內容除巡視之外,亦包括盜伐、盜墾、盜獵之取締查報及山林火災之救援等15項任務,相當繁重,於巡視業務中常面臨困難地形、蟲蜂螫咬及劇烈天氣變化等風險,於取締及火災防救業務中更常常面臨人身安全之危害。惟即使經過2020年之修法核定提高護管員之待遇,護管員之薪資平均僅3萬7千餘元,未達我國2020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月薪資中位數4萬1千餘元,然而護管員為高人身安全風險之職業,目前薪資待遇難謂合理。又多名護管員於媒體受訪時表示目前因待遇不佳已有人力斷層,山林巡管經驗難以傳承,此情形實為我國山林保護之警訊與危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研議護管員更加合理之報酬與待遇並加雇護管員,以降低平均每人巡護面積及降低盜伐之件數與贓額,以達實質守護我國山林之使命,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本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依據110年7月間出版之林業統計年報,臺閩地區109年度森林災害被害面積為47.27公頃,按森林災害原因「火災」、「竊取主副產物」、「濫墾」及「其他」分,以「火災」40.98公頃占比(86.70%)最多,影響面積為近4年度最大,又2021年5月16日玉山杜鵑營地發生森林火災,火勢直至11日後始熄滅,總動員人力960人次,火災延燒面積約70公頃以上,林木價值損失及生態服務價值損失等高達2億1,500萬餘元,致災原因為登山客炊煮用水不慎所致,3日後台中馬崙山也發生了另外一起森林火災,而後2021年12月9日合歡山翠峰路段的山林火災,預估有7公頃山林被燒毀。根據林務局的統計與調查,有高達98%的森林火災成因是人為。雖然自然界裡有許多利於火災發生的因子,但森林會這麼頻繁地火災、釀成這麼大的災損,絕大多數是人為導致,全世界正積極對抗暖化,而森林就是最好的抗暖化利器,原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於各登山口、林道、森林公園等地設置標示外,更應依民眾對山林來訪、攀登情況妥善配置相關巡護人力,防微杜漸降低人為引起山林大火之機率。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統計2021年以來,共有25起石虎遭通報「被路殺」,其中苗栗最為嚴重有15隻、南投有6隻,以及彰化、台中各有2隻個體死亡,相較去年(2020年)增加8起,也是歷年來第二高的一次,特生中心指出今年過世的石虎多是母體,對未來狀況感到不樂觀,全台石虎預估剩400到600隻,石虎被路殺的問題沒解決,數字還居高不下,石虎恐怕銳減數量比想像中的還要多。從統計資料來看,苗栗是石虎被路殺狀況最嚴重的縣市,與當地道路密度高有關,還有車輛速度過快,以及石虎的覓食棲地被破碎化,導致每隻石虎媽媽都得冒著生命危險「穿越馬路」覓食、帶著小朋友過,或是年輕石虎過馬路經驗不足,當場遭遇死亡車禍。石虎是台灣目前現存的唯一原生貓科動物,然其棲息地被人類破壞導致數量遞減,倘若不積極保護石虎將步上雲豹的後塵,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除積極推動石虎保育行動外,更應協調地方政府於石虎棲地周邊設置標誌,並於行經棲地之道路設置警示或聲音標誌與減速裝置,提醒用路人降低該路段行駛速限,以維護石虎的生存權利,同時塑造我國愛護環境的形象。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11年度預算,各項費用彙計表內「業務費-委辦費」高達6億6,497萬1千元,顯示單位專業人力不足無法勝任。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檢討委辦及自行辦理實施方式差異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二)為強化公私有林經營管理,整合公私部門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持續辦理公私林造林經營及輔導補助計畫,惟「平地造林計畫」自111年起20年獎勵期將陸續屆滿,為協助相關農民及企業獎理期滿後續之規劃,允宜加速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另短期經濟林自102年推動後成效未如預期,建請應審慎檢討政策效益,研謀增加其經濟效益,以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十三)銀合歡原產於中美洲,因生長、繁殖力強,形成純林。近年在台灣大量蔓延,造成本地生物多樣性喪失,生態系統劣化,屏東有不少鄉鎮受到影響。銀合歡生長區域涵蓋土地多個公私有土地,因此,移除時須跨單位、局處合作進行。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針對銀合歡等入侵植物,跨單位、局處合作,進行相關移出規劃。
    (十四)依據110年林業統計年報顯示,臺閩地區109年度森林災害被害面積為47.27公頃,其中以「火災」40.98公頃占比(86.70%)最多,又110年5月16日玉山杜鵑營地發生森林大火,火勢延燒歷經11日後才被撲滅,總動員人力高達960人次,火災延燒面積約70公頃以上,林木價值損失及生態服務價值損失等高達2億1,500萬餘元(不含人事及消防成本),經查,該火災事故是因登山客炊煮用水不慎所致,且據林務局說明,截至110年8月底,國有林地火災案件已發生85件,並未較以前年度改善,顯示相關山林教育仍有待加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加強森林火災房就宣導措施,並檢討現有推廣宣導教育之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110年7月29日與豐謙建設旗下子公司宏都阿里山簽署和解筆錄,豐謙代宏都阿里山公告,將北門車站飯店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林務局,並塗銷地上權登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將給付移轉價金與返還開發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合計約達8.3億元。此和解合約將在110年12月31日履行完成。惟此bot案,原含阿里山森林鐵路相關設施及沿線各場站之營運與維護、北門車站多目標使用車站相關設施之興建及營運、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館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興建及營運,關於此案之後續佈局規畫應詳細說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持續落實阿里山林鐵火車及路線維護工作,確保營運安全,並積極推動北門車站飯店招商工作。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負責全台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110年度立法院亦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法,提高盜伐林木犯罪之罰金及刑度,預期可嚇阻到罰歪風,保護珍貴森林資源。近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除爭取提升森林護管員待遇,並利用資訊科技加強森林守護效率,同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針對盜伐問題亦委託辦理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犯罪問題與防治研究計畫,用以務實了解山老鼠背景,重新思考防治對策;此外,透過辦理與原民部落共管山林、補助社區及登山團體協助巡護工作等方式,以公私協力方式守護山林等作為值得肯定。爰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求林務局依據前揭研究結果持續針對盜伐問題研議防治對策,並推動各項山林巡護積極作為,以守護我國珍貴山林資源。
    (十七)110年五月發生的玉山森林大火,延燒12天共燒毀72公頃,對於社會、救難人員健康、水資源以及高山生態皆造成重大損失,肇事原因為登山客用火不慎所引起。經查,自106年至110年止,因山區活動用火不慎而釀成之森林火災,於108年10月行政院宣布山林解禁之後發生頻率與面積皆明顯增加,顯見近年發生頻繁與造成損失重大之森林火災與開放山林政策不無關係。為避免因山區活動用火不慎所釀成之森林火災,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3個月內提出檢討所主管之開放山林政策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八)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5,351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09萬4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辦理。
    (十九)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案「林業管理」編列1億7,305萬元。其中辦理野生動物危害農業及監測調查、防治技術研發編列2,000萬元,較110年度此項預算編列1,366萬9千元增加了633萬1千元,應說明預算增加原因,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單位預算「林業管理」預算數編列1億7,305萬元。近年我國流浪犬貓數量逐年上升,壓迫野生動物生存空間,間接導致野生動物遭流浪犬攻擊事件時有所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積極妥適保護我國野生保育動物以及自然生態。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偕同畜牧處提出「野生動物保護改善計畫」以及「流浪犬貓管制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統計顯示我國非法盜獵情形日益猖獗,於民國101年查獲非法盜獵42人次後,查獲量逐年下降,107年僅查獲6人次,108年亦僅查獲12人次,惟109年非法盜獵人次竟查獲53人次,達到近10年新高,另查,非法盜獵所使用之獵具,108年僅查獲鳥網數量12張,109年竟增至570張,突顯非法盜獵問題嚴重,主管機關之管理與查緝成效有待檢討改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我國非法盜獵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案「林業發展」項下編列「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經費7億6,459萬9千元,辦理全國各地(含離島)公有地造林及綠化等工作。惟查近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主要公私有林造林情形,部分造林面積有下降趨勢,短期經濟林自102年度推動後成效持續不彰,仍有極大改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工作效益」書面報告。
    (二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統計顯示,109年森林火災件數高達52件,火災面積高達40.9公頃,皆為近年新高,對於我國林業發展危害巨大,考量林地火災除自然因素外,仍有登山客炊煮不慎、縱火等人為因素,突顯目前針對登山客之宣導教育、違規查處及林地管理仍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森林火災事件頻仍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森林火災防救之書面報告。
    (二十四)經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其立法之用意在於保障原住民生計,而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相關保護措施,合先敘明。而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業務,亟需其他機關橫向聯繫與協助,諸如現林務局管轄土地之會勘作業,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配合會勘。惟實務上常見因林務局無法派員參加會勘作業,屢屢產生嚴重延宕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狀況。綜上,為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土地權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研議各地區每日固定可排班會勘之人員名單、每季定期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橫向聯繫改善作業之會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完成上開事項之規劃作業期程後,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查花蓮阿美族聖山(奇拉雅山)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之管轄範圍,因奇拉雅山對於當地阿美族有其神聖意義,當地部落一直以來欲與公部門籌備共管機制,合先敘明。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與當地部分部落簽署花蓮阿美族聖山(奇拉雅山)共管合作備忘錄後,後續相對應之措施應儘速建立溝通之平台,避免影響當地阿美族對於傳統領域土地共同管理之權利。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確認所有與聖山有淵源之部落,再邀集全部關係部落共同討論共管機制;並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部落建立管理機制。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完成上開事項之規劃期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專案報告。
    (二十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案「林業發展-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計畫項下編列3億5,637萬6千元,辦理「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0-113年)」國有林護管、防救森林火災,取締及防範盜伐及濫墾等林政案件。經查截至110年8月底於國有林地位屬環境敏感地區未換約面積及非法占用面積分別尚有3,094.63公頃及2,482.90公頃,為保育國土,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檢討現有政策成效性,並加速處理違規使用林地案件。爰此,為保護山林資源、維護森林保育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加速處理相關違規案件,並適時檢討現有政策推行有效性,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102年起配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推動契作短期經濟林,惟查102至110年8月底短期經濟林預期造林面積及實際達到面積均有極大差異。按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0-113年)書說明,其執行成效不彰主要係因農地轉作造林屬降限利用,造林期程較一般作物生長期長,且「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物選項較多,致使農民造林意願低落,其造林面積未有明顯增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審慎檢討相關政策推行效益,研謀增加短期經濟林經濟效益之可能性,俾提升農民參與造林之意願。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限期於3個月內提交「提升推動契作短期經濟林之措施」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為延續辦理「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107-110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等14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111年度共編列5億元辦理「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111-114年),惟衡酌上一期計畫部分機關績效衡量指標目標值訂定偏屬保守,為妥適評估各機關執行效益並激勵其努力作為,應宜審慎設定具挑戰性之衡量指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水土保持局
    原列54億7,774萬3千元,
    減列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1,020萬元(含「01整體性治山防災-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另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6,754萬3千元。
  • 新增決議16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歲出預算案第1目「水土保持試驗研究」編列442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30萬元,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編列48億9,620萬元,凍結該預算5%,俟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水土保持發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項下編列28億2,050萬元,包括「人事費」150萬元、「業務費」5億768萬5千元、「設備及投資」18億7,460萬元及「獎補助費」4億3,671萬5千元。然為達成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及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等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辦理山坡地土砂災害緊急處理、治山防災、國有非公用山坡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水土保持教育宣導等工作,但該計畫近年工程或補助計畫並未能在年度中完工,相關預算需保留至下半年度執行,允宜適時檢討工程程序作業。爰要求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保持局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四)農作物是依靠水源生存,更是農民賴以維生的重要命脈,台灣地形山多平原少,為了要協助山區農民栽植農作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農田水利署均補助農民設置蓄水相關設施,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辦理各項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工作,以「生態保育」、「協助改善既有營農環境(非鼓勵開發新土地)」、「提升水源涵養效益」、「嘉惠更多農民」等原則,及配合「減碳」政策之推動,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基準部分規定修正案」,因而酌減RC結構之蓄水設施相關補助費用,同時提高不鏽鋼及鋁製蓄水設施補助費用,惟原住民地區多位於資訊傳遞末端,再加上過往原住民農戶使用習慣,造成原住民族人對於水保局新措施多有疑義,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重新檢視該政策對原鄉農民之影響,倘有影響應即刻修正,同時聘僱在地原住民語言通譯協助傳達訊息,避免原住民族人因語言關係使其權益受損。
    (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021萬元,較上年度增列172萬6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賡續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經費28億2,050萬元,然該計畫近年時有工程或補助計畫未能於年度中完工,相關預算需保留至下年度執行情形,顯見未能適時檢討工程程序作業;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預算案「水土保持發展-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項下編列28億2,050萬元,辦理山坡地土砂災害緊急處理、治山防災、國有非公用山坡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水土保持教育宣導等工作。經查106(106至109年度為第3期)至110年8月底水保局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每年度均發生保留數留待下一年度執行,雖該局每年已提前辦理計畫前置作業,其保留金額亦有減少趨勢,然部分因突發性災害致工程進度落後,及為因應汛期間颱風豪雨突發性災害之災害預備經費及運用標餘款增辦等工程,仍需延至隔年方能完成。為落實山坡地水土保育及永續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11年度賡續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經費28億2,050萬元,近年時有工程或補助計畫未能於年度中完工,相關預算需保留至下年度執行情形,故應檢討工程程序作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八)為強化生態檢核,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3個月內在網站增列因生態因素暫緩處理之態樣以供民眾參考,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九)為落實山坡地水土保育及永續利用,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賡續編列「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4期經費28億2,050萬元,然該計畫近年時有工程或補助計畫未能於年度中完工,相關預算需保留至下年度執行情形,應宜適時檢討工程程序作業;另為確保宜51線交通動線不致中斷及有限資源妥善運用,應宜滾動式調整相關預算編列,並審慎評估碼崙橋改建工程規劃設計及所需經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十)台灣永續發展目標於2030年完成:1.完成100%中央管河川第二輪河川情勢調查,縣(市)管河川受中央補助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20%辦理生態檢核。2.100%金額5,000萬元以上之治水計畫工程以生態檢核減輕工程衝擊並加速干擾回復。鑑於近年來雖有生態檢核機制,仍時常發生野溪不當水泥化之爭議。基於近年來生態檢核機制逐步成熟,應可全面實施,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針對社會關注之不當水泥化個案提出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並評估於2025年提前達到2030年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監督野溪整治工程,將保護野生原生生物與生物移動廊道做為基本設計規範。
    (十一)由科技部、中央研究院、中央氣象局等機關組成之台灣氣候變遷科學團隊發表「台灣版氣候變遷報告」,提到未來台灣氣候將「乾愈乾、濕愈濕」,因氣候變遷受全方面衝擊,農損加劇。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之業務費,包含氣候變遷之農業氣象資訊加值應用與減災調適資訊服務等計畫。然而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影響,並造成多處地區受到土石流、道路崩塌等災害衝擊,影響民生甚鉅。臺灣風災多,氣候變遷加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治山防災應該更多作為,而非僅災後補助。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治山防災、防災預警、水土保持之執行現況,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自110年起賡續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2期),111年度編列4億9,570萬元,惟該計畫第1期每年度預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比例較高,又第2期部分工作項目達成率偏低,未能完善各項工作前置規劃作業且未積極監督控管進度。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2期)自110年起辦理,惟截至110年8月底多數工作項目仍尚未達成預期目標,其中包含潛勢區處理改善、潛勢區影響範圍防護能力提升、防減災技術提升與改善及推動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等進度皆不甚理想,然近年極端氣候頻繁,為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加速進行各項工程之規劃及審核作業,並積極督導計畫執行進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2期)自110年起辦理,截至110年8月底多數工作項目尚未達成目標,其中包含潛勢區處理改善、潛勢區影響範圍防護能力提升、防減災技術提升與改善及推動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等4項實際值仍為0,而近年極端降雨頻繁,為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加速進行各項工程前置規劃及審核作業,並積極監督管理計畫執行進度。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自110年起賡續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2期),111年度編列4億9,570萬元,惟該計畫第1期每年度預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比例較高,又第2期截至110年8月底部分工作項目達成率偏低,應宜加速各項工作前置規劃作業,並積極監督控管進度。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自110年起賡續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2期)自110年起辦理,截至110年8月底多數工作項目尚未達成目標,其中4項實際值仍為0。為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允宜加速進行各項工程前置規劃及審核作業,並積極監督管理計畫執行進度。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第4項 農業試驗所
  •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歲出預算案第3目「農業數位化發展-03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業務費」編列204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111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年度預算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2億0,029萬元,以因應辦理相關作業,為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應對各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預算項下,「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3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並對短期進用人員之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業試驗所分析上述各年度臨時人員工作是否受到保障,每年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5項 林業試驗所
  • 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年度預算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1億0,888萬6千元,以因應辦理相關作業,為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應對各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預算項下,「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5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並對短期進用人員之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林業試驗所分析上述各年度臨時人員工作是否受到保障,每年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
  •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預算案「茶業技術研究改良-茶葉加工技術試驗研究」編列2,685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00萬7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預算案「茶業技術研究改良-茶業推廣與輔導」編列883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15萬1千元,大幅增加32%,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發展原住民農業及其特色農產品並推動原民特色作物保種工作辦理各項相關業務。惟花蓮地區幅員遼闊,各地區原住民農民所需與所欲之知能有所不同,為更能因地制宜貼切當地原住民農民之需求,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確實定期調查並規劃相關農作物改良相關之項目與內容,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農民應有之權益。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原列78億3,038萬2千元,
    減列第3目「漁業管理」200萬元、第4目「漁業發展」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8億2,338萬2千元。
  • 新增決議25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案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02提升養殖漁業生產與管理技術研究」編列3,002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漁業管理-01企劃管理」編列4,662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漁業管理-02漁政管理」編列1億6,890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漁業管理-04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編列5,000萬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漁業管理-08休漁獎勵」編列3億8,558萬5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案第4目「漁業發展-05漁業公務船汰建中長程計畫」編列1億3,120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05年歐盟指認我國為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後因續增(修)訂「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簡稱漁業三法),配合國際漁業規範,提升我國遠洋漁業管理強度,加重違規漁業行為處分,以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健全於產品可溯性,歐盟始108年6月27日移除黃牌警告。然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於110年8月12日發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指出,我國涉及非法(IUU)漁業(鯊魚割鰭棄身等)及(海龜)混獲(未採取與美國國內法等效之措施)行為,若未於2年內採取具體改善措施,將祭出限縮漁船停靠港口或限制漁獲貿易等相關制裁。為避免我國漁民權益受損,原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積極與美國相關單位磋商,研擬相關處理方式,以維護我國農民權益及漁業發展。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保障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權益,111年度持續辦理於「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並新增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進行各項管理仲介機構及維護外籍船員勞動條件工作項目,然依近年執行結果仍有相關管理監督規定及機制尚待加強改善之處,建請應適時檢討並持續積極改善。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自108年度辦理之漁業公務船汰建中長程計畫期透由汰建原有2艘漁業公務船,規劃新建兼具漁業訓練、巡護之漁業公務船,並強化沿近海及遠洋漁業巡護任務能量,然因招標未如預期及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致計畫進度落後,建請應加速各項設計審定及開工作業,以利後續船體建造。
    (十)為促進漁業生產環境復育、增加漁業附加價值,應積極推動永續海鮮認證制度。我國已有許多農特產品認證制度,透過大型賣場的專區,讓消費者可以選擇環境友善、食品安全之農產品,提升國人環保與食安意識。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參考相關農產品經驗,從大型買廠開始推動永續海鮮制度,並配合積極宣傳,使國人願意購買環境友善之海鮮產品,鼓勵漁民以友善回環境漁法進行漁撈作業。
    (十一)民國109年委辦「遠洋海上觀察及巡護檢查任務」經費編列6,930萬5千元,為強化整體覆蓋率,110年編列8,100萬元,111年亦維持原列數,該計畫為以符合國際規範之觀察員涵蓋率。然而,根據執行報告顯示,109年因COVID-19疫情影響,世界各國封鎖邊境,造成觀察員派遣困難,故於109年下半年度暫停招募,截至109年底觀察員總數為69人。此外,109年我大西洋大目鮪觀察員涵蓋率為5.77%與我國所設定之目標10%相差甚遠,印度洋24米以下鮪延繩釣涵蓋率僅3.46%,亦未達5%之目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雖然於疫情期間執行效率受阻,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仍需透過各項電子化設備產品,例如要求安裝CCTV,並且挪撥相關經費強化電子觀察員研發與運用,借以輔助觀察員之角色;此外,亦可透過視訊等方式強化觀察員教育訓練與交流,使整體漁業管理得以有效監督與永續發展。
    (十二)過度捕撈為海洋生物多樣性最大的威脅,其關鍵驅動力乃至有害的漁業補貼。各國政府長期以補貼增進船隊捕撈產能,船隻因而得以在海上停留更久的時間並到更遠的地方捕魚,進而鼓勵過度捕撈,甚至非法捕魚;因此該些補貼被視為有害補貼,而漁船用油補貼即是關鍵項目之一。目前全球超過三分之一的魚種,因長期捕撈其族群數量已低於可永續捕撈的水準,嚴重危害到諸多開發中國家蛋白質來源與仰賴其維生的人民,各國政府仍每年提供約220億美元有害補貼,台灣更位居全球前十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度預算中「漁業用油補貼」經費10億1,688萬6千元,已較110年減列9,312萬3千元,值得鼓勵。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逐步降低用油補貼,並於111年6月前規劃強化漁船能源效率之策略,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十三)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項下編列「水產加工及品質安全檢測」經費284萬8千元,較110年度減列辦理以科學方法辨識烏魚子之產地來源研究等經費882萬元。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落實水產加工及品質安全檢測,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如何維持水產加工及品質安全檢測可靠度」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行政院農院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項下編列「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合理利用及管理經費4,745萬9千元,較110年度增列辦理遠洋觀察員漁業資料分析及檢核研究等經費399萬6千元。為要求行政農院業委員會漁業署落實計畫效益明確化,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如何落實遠洋觀察員漁業資料分析及檢核研究,強化海洋漁業資源合理利用及管理」書面報告。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其中針對「03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合理利用及管理」部分,由於各國為解決漁業捕撈混獲問題而採技術改良與政策雙管齊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亦曾於110年度公開徵求研究計畫辦理「三大洋減緩混獲物種影響之研究」,提供我國管理機關以及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我國漁船於三大洋作業時物種混獲的情形,做為保育措施之用,然研究結果還來不及運用,同年8月12日,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即以涉非法漁業與海龜混獲等事由,將台灣列入IUU名單,顯見主管機關雖能預見問題,最終仍只是透過委託研究來消極因應。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就混獲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有效監管計畫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歲出預算第3目「漁業管理」項下「01企劃管理」業務之一為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各項補助及委辦計畫審查、追蹤考核、績效評估、並實地查證重要計畫之成效。查,110年3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針對IUU所提報告指出,台灣遠洋漁業被認定在太平洋地區有較多IUU非法漁業行為,其中即包含違反國際勞工公約,甚至明指美國勞工部早於109年9月宣布將台灣遠洋漁獲列入其「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反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往年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辦理外籍船員人權保障、漁船動態管理等計畫,卻一再遭美方列入黑名單中,顯見計畫考核、績效評估,乃至實地查證均流於形式。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十七)我國漁業查察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尚未充分改善,此況實有損我國國際形象,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針對各項法規及監督管理機制之不足,積極研擬改善方案。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於110年8月12日發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指出,我國涉及非法(IUU)漁業(鯊魚割鰭棄身等)及(海龜)混獲(未採取與美國國內法等效之措施)行為,若未於2年內採取具體改善措施,美國恐將祭出限縮漁船停靠港口或限制漁獲貿易等相關制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持續與美國諮商並加強漁業管理,打擊IUU漁業,符合國際規範,共同保育漁業資源。
    (十九)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管理-03遠洋漁業管理」經費編列4億2,141萬8千元,用於「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辦理。根據監察院110年5月份110財調0007號調查報告,截至109年9月底止,我國遠洋漁船計1,106艘,境外聘僱外籍漁工人數約2萬2千餘人,是遠洋漁業大國。然美國勞工部109年9月公布之「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中將我國遠洋漁船漁獲列入其中,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所示,早於綠色和平基金會早於109年2月即函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外交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告知提報我國遠洋漁船涉及強迫勞動事宜予美國,惟相關機關除公文往返外無積極作為,致我國遠洋漁船漁獲被美國列於「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致令我國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核有違失。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改善我國遠洋漁船強迫勞動情事防範與查處提出精進作為及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二十)美國於2020年9月30日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之貨品清單」,首度將我國遠洋漁獲列入清單,美國勞工部亦指出,台灣因調查人力及協議不足,讓遠洋船隊(DWF)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持續存在,外籍漁工人權缺乏保障,重創國家形象。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就遠洋漁業外籍漁工人權保障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
    (二十一)海內外多個非營利組織於110年7月共同舉辦國際記者會,表示我國打擊漁業中之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尚未充分改善(如現有檢查員主要檢查非法漁業等事項,缺乏勞動檢查,及未能快速處理外籍漁工申訴內容等),為維護我國國際形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針對各項法規及監督管理機制不足之處,積極研謀改進,外籍船員的權益與待遇應持續改善,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鑑於美國在台協會連續3年度(107至109年度)發布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均就外籍漁工(船員)人權等問題提出建議,為改善外籍船員權益,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之「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辦理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保障及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簡稱FOC,亦稱權宜船)之管理等,並新增「漁業管理-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強化仲介及FOC等管理。揆諸美國在台協會110年7月間「美國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指出,我國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之最低標準(評為第1列),主要因政府已持續加強海事產業之勞動檢查,且相較108年度向涉及剝削之漁船業主追索非法扣留工資情形益增加。雖我國相關作為及政策符合最低標準,然因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時有成效不彰狀況,及相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仍有不足,肇致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遠洋漁對勞力剝削之鑑別、調查及起訴依舊困難,因此該份報告提出之17項優先要務建議中與遠洋漁業及外籍漁工管理等相關至少計有10項;另因海內外多個非營利組織於同月共同舉辦國際記者會,對於我國列為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第1列並不認同,表示我國打擊漁業中之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尚未充分改善(如現有檢查員主要檢查非法漁業等事項,缺乏勞動檢查,及未能快速處理外籍漁工申訴內容等),為維護我國國際形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允宜針對各項法規及監督管理機制不足之處,積極研謀改進。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就近年執行結果、相關管理監督規定及機制尚有加強改善之處,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十三)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第34屆漁業委員會,FAO會員簽署首份永續漁業及水產養殖宣言,鼓勵加強採取行動對抗非法(IUU)漁業,以永續方式管理水域資源,因我國海洋漁業捕撈產量於全球位居前列,為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自有義務約束國籍漁船遵守國際漁業規範,共同保育漁業資源。惟依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於110年8月12日發布之「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我國涉及非法漁業及海龜混獲等行為,若未於2年內採取具體改善措施,美國恐將祭出限縮漁船停靠港口或限制漁獲貿易等相關制裁。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於捕獲海龜之相關規定,主要包含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龜之器具、對於活體海龜應促進其復原後放回海中及如為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於獲回報系統填報等,至於是否能視為美國等效措施(如採用美國之大型圓形規格,以減少與海龜互動,降低混獲海龜之機率),則應持續與美國進行諮商。且前項報告提及有關非法(IUU)漁業(鯊魚割鰭棄身等)情形,我國「鯊魚鰭不離身」政策自101年度起實施,倘有鰭身分離情形,依照「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將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檢視101年至110年6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港口檢查執行成果後可悉,近年執行港口檢查情形較105年以前有減少趨勢,至處分漁船數於104年度及105年度達到高峰,後續年度已逐漸降低,然因鯊魚割鰭棄身屬IUU定義之非法捕魚,又我國鯊魚類生產量近年度未有明顯減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適時檢討現有鯊魚鰭不離身相關措施執行成效,並積極加強宣導漁民正確觀念。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檢討上開疑義,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二十四)氣候變遷與為了減緩氣候變遷所是這的再生能源設施,都會影響我國漁業棲地環境生態,未來必須持續尋找氣候變遷調適、海洋再生能源與漁業永續發展共贏之模式。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據過去舉辦漁客松之精神,每年一次,邀請海洋能源開發商、漁民團體、保育與漁業經濟學者、環保團體進行交流,研討如何將海洋能源開發之回饋金、政府公務預算、民間在地行動予以整合,推動實質促進漁業永續發展。
    (二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110年度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預算數合計2億元,執行數合計僅8,353萬9千元。該計畫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大幅增列預算(24億8,500萬元)辦理相關主體工程,為避免影響後續計畫辦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宜積極檢討調整相關工程設計及經費配置,並加速縝密審查基本設計內容。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原列23億9,234萬2千元,
    減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320萬元(含「01動物防疫業務-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另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8,914萬2千元。
  • 新增決議6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自111年起辦理「豬瘟撲滅及防範重要豬病防檢疫計畫」,並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動物防疫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1,861萬8千元,補助各地方政府及其他中央機關辦理重大豬隻疫病監測、防疫物資整備及相關防疫工作等。然我國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於109年6月間被OI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但因國際上口蹄疫還是持續發生,對於可不必在打疫苗甚有疑慮,而為確保養豬產業不再受到口蹄疫入侵,宜持續監測與加強防疫措施。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人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二)我國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於109年6月間被OIE認定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然因國際間口蹄疫疫情仍持續發生,且為求拓展國外市場,亦需謹慎評估豬瘟疫苗拔針可行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自111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豬瘟撲滅及防範重要豬病防檢疫計畫,為確保養豬產業不再受到口蹄疫或其他豬隻疫病之入侵,要求應持續監測並加強各項防疫措施。
    (三)聯合國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環境惡化,於2015年通過2030年達成17項永續發展方針,其中目標12為負責任生產消費循環,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以促進永續農業發展、減少農藥危害。為改善農產品食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7年啟動化學農藥10年減半行動計畫,預計在2027年達成全國農藥使用量減半的目標,即化學農藥有效成分年用量要從9,139公噸降為4,570公噸。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20年12月首次檢視及修正行動方案,在減少化學農藥使用量方面,2019年化學農藥總用量為8,983公噸,相較基期年(2014至2016年)平均年用量9,139公噸僅略減1.7%,2020年更未減反增,年用量為9,848公噸,比基期年還多了7.8%,成效顯然不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每年5月針對化學農藥10年減半計畫實施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出有效因應對策,提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四)全球面臨新冠肺炎威脅,動物福利與食品安全、新型人畜共通疾病預防、環境永續息息相關,確保畜禽在飼養、運送、屠宰各階段的動物福利是維護畜禽食品衛生安全不可缺的一環。為優化我國畜禽產品生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刻正推動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HACCP)自願性驗證,鼓勵屠宰場建立鑑別、評估及管制屠宰作業程序中各種肉品衛生安全危害點。惟此驗證機制雖已將「來源畜禽之驗收、屠宰作業」納入系統,卻缺乏對活體畜禽在卸載、驗收、繫留、保定、致昏、放血等流程動物福利之監測,百密一疏,動物屠前與死前緊迫除影響肉品品質外,也將影響屠宰場生物安全;排泄物與細菌排出量增加。造成畜禽之間,活體或屠體與屠宰場環境、器械、人員衣物之間的汙染,進而影響肉品衛生安全,甚至疫情監管。依據「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屠宰場人道屠宰作業之管理與查核,係由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負責辦理,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調派各屠宰場之屠檢人員,如於屠宰過程中發現違反人道屠宰作業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旋即要求停止屠宰作業,並通知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處辦。為推動屠宰場HACCP自願性驗證,業公布「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要點」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申請驗證須符合畜牧法授權訂定之「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屠宰作業準則已明定屠宰過程中須符合人道方式,該人道方式即為動物保護法所授權訂定之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及畜禽人道屠宰準則,若屠宰場不符合前述規定除不得申請驗證外,並移送動物保護機關裁處,妥請持續推動屠宰場HACCP、動物保護及人道屠宰之規定,確實達到維護肉品衛生安全目的。
    (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預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編列14億3,990萬2千元,較110年度增列3,443萬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妥適規劃動植物防檢疫與用藥管理工作項目,並落實防控措施,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六)越南走私豬肉製品驗出非洲豬瘟陽性病毒,為防堵帶病毒廚餘成防疫破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布110年9月1日起豬農全面暫停使用廚餘餵豬1個月。然而非洲豬瘟病毒的走私肉品自110年3月起就在國內市場上流竄,於8月底才首度被警政單位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之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為豬瘟防疫、檢疫及宣導,並強化邊境管制,然或也會再次造成檢疫風險。爰針對「動植物防檢疫管理」工作項目「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確實執行非洲豬瘟相關傳染病相關緊急防疫規劃、疫情偵查及圍堵,並針對非洲豬瘟流行主要國家旅客入境落實檢體防堵措施,以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
  • 新增決議5項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到2020年上半年還有59個鄉鎮區域沒有銀行,許多鄉鎮金融往來多依靠農漁會與郵局。其中,如原住民族地區之花蓮縣萬榮鄉、屏東縣獅子鄉及台東縣金峰鄉更是長年沒有金融服務,連基層農漁會、郵局都沒有。且原鄉缺乏金融服務與資源的結果,除限制原鄉地區之金融活動及發展外,更導致原鄉民眾必須舟車勞頓、長途跋涉地至外地辦理現金提存、匯出(入)、繳款等金融業務。爰請農業委員會責請轄下之農業金融局,應於3個月內協調農業金庫與地方農會信用部盤點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ATM)之設置需要及原鄉新設農會信用部分部據點之可行性檢討報告,俾以加強原鄉金融資訊之提供及服務量能。
    (二)水稻收入保險於2022年正式施行,查水稻收入保險採鄉鎮區域認定計算保險理賠金額,與過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針對個別田區災損程度進行勘查相異,恐有區域內農戶收穫不一致,保險之理賠有欠公允;且基準產量採計過去區域平均產量,未考量不同品種、農法轉換對於產量之可能影響,就保險之效用、公平性、及財務上均存有疑慮。爰此,要求農業金融局於3個月內檢討「水稻收入保險」,內容需包含:區域認定之效用與公平性、不同品種農法之基準產量調查評估方法,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水稻收入保險於2022年正式施行,查「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0條,明定辦理該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高達保險費百分之十,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部分,俱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雖基於鼓勵民間保險業者參與,應提供適當誘因,然該比例是否有當,應有精算報告佐證。爰此,要求農業金融局於3個月內以「水稻收入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及財務相關精算報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0年4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為因應後疫情時代農產業需求,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放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放款限制,提高信用部放款能量,並增列信用部配合中央各部會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專案貸款,不受非會員授信擔保品種類及坐落位置限制,立意良善。惟截至110年6月30日,全國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8%之家數仍有5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積極輔導,督促資本適足率未達8%之農漁會信用部依規定提報限期改善計畫,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預算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編列3,469萬5千元,其中農業金融機構管理經費、農業金融教育經費,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就相關預算支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原列41億1,718萬6千元,減列第3目「農糧管理」
    1,300萬元[「01企劃管理」
    500萬元
    (含「獎補助費-獎勵及慰問」300萬元)、「03農業資材管理」200萬元、「04運銷加工管理」429萬6千元,,另
    170萬4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0,418萬6千元。
  • 新增決議23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農糧管理-04運銷加工管理」編列20億7,429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農糧管理-05糧食產業管理」編列1,617萬元,凍結該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有機栽培農戶數及種植面積概況統計,我國有機種面積合計11,765公頃,其中花蓮縣2,829公頃、臺東縣1,050公頃,花東地區有機種植面積佔我國近四分之一,而友善耕作面積依據農糧署統計花東也約占全國的兩成,而今花東地區的有機米享譽全國,足見有機友善耕作對花東農業帶來的豐沛收益,顯見里山倡議在花東地區推行成效卓著,唯西部之有機友善農業如今急起直追,為強化花東地區有機友善農作運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及早訂定相關方針,尤其是臺東地區有機友善農業的運銷管理,更應積極協助農友建立管銷渠道,讓臺東地區有機友善農業可以持續壯大。
    (四)花東地區有為數眾多的原住民族,每個原住民族都有不同的傳統作物,唯農改場多年研究部分原住民食用植物有微量毒素,並不一定適合一般民眾食用,其他原住民傳統食用植物仍值得推廣,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知識,推動原住民族傳統作物,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與農改場積極合作,研究花東地區原住民族傳統作物,推廣原住民栽植一般民眾可食用且高經濟價值之傳統作物,提高原住民農戶地收入,改善花東地區原住民經濟生活。
    (五)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加劇,台灣也是島國屬潛在受害國,節能減碳及災害調適的需求日益迫切。(巴黎協定)要求控制升溫在1.5℃以內,全世界近130國宣示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2019年的聯合國環境大會中,170國共同承諾要在2030年之前大幅減少一次性塑膠產品的使用,台灣也同樣訂下在2030年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目標。禁用一次性消費之塑膠製品,降低對石化產品的依賴,已是全球趨勢。循環經濟推手艾倫麥克阿瑟基金會在2018年發布的(新塑膠經濟全球承諾)提到,相較於可重複使用及可回收利用,可堆肥包裝雖非首選,但在特定適用範圍內仍有其價值,需配合相關的收集和堆肥基礎設施,以確保能進入堆肥系統。經查,國內由於缺乏生分解塑膠獨立回收管道,生分解塑膠誤入傳統塑膠的回收系統,且可做堆肥的生分解塑膠,更由於(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尚未開放作為堆肥原料或培養土原料,致使無法依其照設計初衷,以堆肥發酵方式進行去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可堆肥塑膠之堆肥,以期形成友善環保的生物循環系統,確實發揮替代石化塑膠製品之優勢。
    (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615萬4千元,較110年度增列30萬3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俾有效撙節開支,以予檢討改進。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業務眾多,從主管全國的農、林、漁、牧及糧食、動植物防疫檢驗,並對於地方政府執行農業相關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及管理農業相關的泛公營事業。近年來全民國防教育因為環境、國際局勢不穩定,越來越受到國人重視。全民國防為軍民一體、文武合一的形式,不分前後方、平時戰時,將有形武力、民間可用資源與精神意志合而為一的總體國防力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單位預算中編列全民國防教育在內各項講習訓練之講座鐘點費及稿費,顯見其為國防努力之用心良苦。農業與全民國防教育為一種新型態、軍民一體、不分前後方、平時戰時之再提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有針對此提出相關方針。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出農業與全民國防教育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編列32億9,434萬7千元,較110年度大幅增加23億2,233萬8千元,請撙節支出並妥為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項下編列「企劃管理」經費9億6,866萬6千元,較110年度增列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等經費4億3,339萬2千元。惟查109年度該署繼續辦理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截至110年度8月底,部分工作項目尚未達預期目標,為要求該署檢討現有政策之成效性,俾打造優質產銷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預期目標及政策成效」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農業資材管理經費1億8,328萬2千元,較110年度減列辦理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等經費4,168萬6千元。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發展花東地區有機農業,自96年起已推動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2期,111年賡續辦理第3期,雖有機種植面積已有大幅增加,惟仍以水稻種植為主,為要求該署持續加強轉作輔導業務,以增加其他作物種植成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花東地區有機農業轉作輔導業務,以增加其他作物種植成效」書面報告。
    (十一)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項下編列「運銷加工管理」計畫項下編列20億4,380萬元,其中20億3,780萬元獎補助費主要協助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提升冷鏈物流,購置冷鏈相關設施,建立農產品全程冷鏈及長程貯運之示範營運模式、區域物流中心興建工程及重要批發市場冷鏈設備升級等工作。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過去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有進度落後及預算保留偏高情形,預算編列執行顯然欠缺審慎規劃,為強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計畫審查及監督管理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作業檢討及如何杜絕計畫進度落後及預算保留」之書面報告。
    (十二)我國曾於民國100年召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訂出目標於2020年達到40%糧食自給率,惟經查,近年我國糧食自給率逐年下降,107年34.5%、108年32.1%、109年僅31.7%,原訂目標顯已無法達成,更有影響我國糧食安全之疑慮。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3個月內就我國糧食安全以及提升糧食自給率,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十三)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編列32億9,434萬7千元,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金門納入國產可溯源食材試辦縣市問題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門縣自107年9月始納入國產可溯源食材試辦縣市,試辦初期存在食材來源供應狀況不佳,食材登錄比率欠佳等問題。經過這幾年的努力,已逐漸提高食材使用比率,但仍存在離島食材運送成本高、廚工薪資佔比高等共同面臨等問題猶待解決。為使學童食安更為落實,可溯源食材有助追溯生產端,落實源頭管理,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此提出檢討策進作為。
    (十四)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糧食產業管理經費1,617萬元,其中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總經費2,500萬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400萬元,較110年度減列100萬元。為要求該署持續加強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以增加預算使用成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強化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書面報告。
    (十五)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對原住民族地區產業或農特產品政策及輔導不力之外,曾不斷反映與要求因應和改善的,導致現行部落產業和農特產品,於市場之銷售、通路,以及行銷管道、剝削、災損補助申請等問題仍是層出不窮,發生在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農戶之身上,例如:宜蘭縣大同鄉、苗栗縣泰安鄉、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花蓮縣萬榮鄉等地區。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農業支出-農糧管理-企劃管理」9億6,866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度8月底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辦理概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尚有少數仍持續執行中,包括(1)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面積,實際值47,288公頃,低於目標值51,040公頃;(2)產銷履歷畜禽產品產值,實際值30.9億元,低於目標值40億元;(3)農糧產品質譜快篩檢驗法,實際值10,473件,低於目標值20,000件;(4)農糧產品法定化學檢驗法,實際值2,532件,低於目標值5,000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宜加速辦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政策成效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企劃管理-業務費」編列1億2,065萬8千元,為提升農產品安全品質,打造良好產銷環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前已辦理農林畜水產品溯源安全管理及行銷輔導計畫,109年起賡續推動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惟截至110年8月底仍有部分衡量指標尚未達成,允宜持續加速辦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政策成效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於111年度續於「農糧管理-運銷加工管理」計畫項下編列20億4,380萬元,此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編列大筆預算,主要在協助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提升冷鏈物流,購置冷鏈相關設施,建立農產品全程冷鏈及長程貯運之示範營運模式等工作。惟許多偏鄉與原住民部落大多有種植高經濟作物蔬菜與水果,但都地處偏遠,如何協助因長途的運輸過程、溫度過熱造成裂果率多的問題應屬急迫,如偏遠地區與部落有冷鏈設備,可提蔬菜與水果的良好率。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農業支出-農糧管理-運銷加工管理」20億7,429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自110年起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推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分別編列6,459萬3千元及3,750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數分別為1,329萬元及729萬7千元。為利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後續進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宜審慎規劃,並適時檢討計畫審查制度及持續強化監督控管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為完整建立我國農產品冷鏈體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自110年起推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並於110年度編列6,459萬3千元,然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數僅為1,329萬元,足見執行成效欠佳,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111年度該項預算編列20億4,380萬元,顯較110年度大幅增加,惟考量過往農糧署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進度不如預期,及預算保留偏高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審慎規劃,並強化計畫審查及監督管理機制。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十一)107至109年度我國農產貿易出口生鮮冷藏水果外銷市場持續成長,自107年度占比2.5%上升至109年度3.7%,又COVID-19疫情爆發後,新型態消費模式形成,更凸顯冷鏈體系建置之重要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故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然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於「農糧管理-運銷加工管理」編列20億4,380萬元,較110年度大幅增加,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前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曾發生延宕及預算保留率偏高情形,為利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後續進行,允宜審慎規劃,並適時檢討計畫審查制度及持續強化監督控管機制。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提出進度改善之規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管理-運銷加工管理」編列20億7,429萬6千元,為完整建立我國農產品冷鏈體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自110年起推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預算數均較110年度大幅增加,然過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有進度落後及預算保留偏高情形,應宜審慎規劃,並強化計畫審查及監督管理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為完整建立我國農產品冷鏈體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自110年起推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並於110年度編列6,459萬3千元,然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數僅為1,329萬元,原因為部分計畫雖核定,但尚未撥款、或計畫細部計畫規劃中、或土地取得問題待解決等情形。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列20億4,380萬元,較110年度大幅增加,但從過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大型(外銷)農產品物流中心計畫進度落後及預算保留偏高情形來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應審慎規劃,並強化計畫審查及監督管理機制。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
  • 新增決議12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度共編列40億9,100萬元,分別編列於「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9億5,265萬2千元、「農田水利發展-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6億7,021萬元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24億6,813萬8千元。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自90年度起辦理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但經查,截至109年底灌溉渠道輸漏水損失率仍有3成,且針對節水管路灌溉設施效率不佳,如此將造成農田水利發展建設延緩。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度共編列預算57億8,994萬8千元,用以維護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正常營運,並補助其辦理各項農田水利設施更新等,為使各該基金永續發展及精進營運效能,要求應定期配合各基金財務狀況調整撥補情形,並建立績效管考連結補助款分配比例,以提升各基金執行效益。
    (三)農田水利會轉為公務機關後,其下依(農田水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工作站及水利小組,且依水利設小組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水利小組所需經費由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支應。然而111年軍公教薪資調整、且各項物價相對上漲,惟水利小組之小組長及掌水人員未隨同調整,以台南市為例,小組長每月3千元及掌水工每日1千元,使相關人員相對剝奪感嚴重,恐降低水利小組人員義務服勤之積極性,甚而影響水利工作推展,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會同相關部會研議設置水利小組經費滾動檢討模式,適度調升水利小組人員義務服勤之協勤費等,以符公平原則。
    (四)新南眷舍土地內尚有公水利會之地,因水利會改制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進而超過500坪以上。為確保500坪以上國有地禁止讓售之規定,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清查所屬土地,特別是合併後,所屬土地緊鄰其他國有地,合計面積達500坪以上者造冊列管,並針對資產管理改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施政首重農民權益,非社會住宅主政機關,然而,對於興辦社會住宅是活化農田水利資產運用方式之一,惟對於興建過程及後維管之相關風險,需具體確實評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風險評估、資產管理與運用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5億6,186萬2千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金門農田灌溉用水資源檢討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5億6,186萬2千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金門農業集中區增置儲水塔問題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預算第4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45億6,186萬2千元,較110年度增列8,816萬元,其中辦理平地農路改善、加強農田水利計劃,均未提供計劃與預算明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目前我國農田水利渠道之更新速度不如預期,且農田水利之灌溉渠道輸漏水率仍近3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積極規劃並加速更新與修復相關設施。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編列9億5,265萬2千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自90年度起辦理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惟截至109年底灌溉渠道輸漏水損失率仍有3成,且推廣節水管路灌溉設施之成效亦有限,應宜研謀精進;另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6期)110年度及111年度部分衡量指標目標值雖配合經費調整,然未依照經費調減幅度及前期實際執行狀況設定,恐未能確實評估機關執行效益,應宜適時檢討調整。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精進計畫效益。
    (十一)截至110年8月底我國農田水利渠道待更新改善長度及待改善之構造物分別1萬2,620公里、3萬6,266座,如依當前的更新速度,需約40餘年後方可完成,且目前農田水利灌溉渠道之輸漏水率仍近3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妥善規劃加速更新相關設施。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發展-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獎補助費」編列28億9,881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度共編列預算57億8,994萬8千元,用以維護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正常營運,並補助其辦理各項農田水利設施更新等,為使各該基金永續發展及精進營運效能,允宜適時配合各基金財務狀況調整撥補情形,並應宜衡酌建立績效管考連結補助款分配比例,俾提升各基金執行效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出」預算編列16億0,496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預算編列1,303萬3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及執行」編列307萬2千元。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警察局負責國道之執法任務;鐵路警察負責鐵路之執法任務,所屬員警維持國道交通秩序、取締違規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排除意外及障礙,任務及工作極為危險艱鉅。2.國道警察、鐵路警察與航空警察、港務警察及警政署保安第二、第三、第七總隊同屬專業警察,相關人員、廳舍、裝備預算宜應由派駐或守護單位負擔,例如航空警察局部分預算由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編列;保二、保三、保七總隊部分預算亦由派駐單位負擔,國道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應比照辦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協助協調相關機關辦理。
    (四)我國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有其編製規定,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其中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有關歲出部分未將前年度決算納入應填表項目。而有前年度預算的呈現,可促進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更全面的掌握相關政府政策執行及疏漏,讓議事更為順暢。綜上,爰要求從112年度起,研議將前年度決算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表之填表項目,並於111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0年下半年至今,地方自治體合併升格議題引發各界討論,惟所涉及各縣市均未曾提出完整之合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或升格後依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可分配之中央統籌稅款試算表,無由客觀評估升格後實際上增加之歲入資源與歲出負擔之損益,導致討論難以聚焦,淪為非理性之地方本位爭執。爰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基隆市等地方縣市,果若獨立升格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之相關財務收支與資產負債評估報告。
    (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2兆0,239億元,歲出列2兆2,621億元,歲入歲出差短230億元,須融資調度1,190億元,以舉借債務690億元,再加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500億元支應。加以蔡英文政府上任之後,頻繁動用特別預算,特別預算為台灣獨有制度,為年度預算外,因應緊急重大情事才能提的預算,蔡政府卻將此當成舉債的方便門,成為史上運用特別預算最高的政府,以規避舉債上限、造成財政收支平衡的假象,政府舉債愈來愈多,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包括經常門55億元(74.32%)及資本門19億元(25.68%),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是整個政府的預備資金,其數額視政府財政情況決定,運用於少見的特殊事故或緊急情況,比起第一預備金僅能在原編項目經費不敷時支用,第二預備金的預算額度與動支條件有較大的彈性,因此也被外界俗稱為救命錢。惟部分機關仍有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積極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編列之妥適性,並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八)111年度科技部預算案於「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係國庫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97億6,773萬3千元,全數列為資本門。惟依立法院審議104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帳並列為資本門,各年均決議須依支出性質明確劃分,以符實情。有鑑於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雖係透過該基金轉撥,與111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計畫162億3,399萬3千元,依補助支出性質歸類,資本門僅編列2億7,305萬元(約占1.68%),惟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係透過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轉撥,本質同為補助科技專案計畫均屬科技發展計畫,係基於其對國家未來整體科技及經濟發展可直接或間接產生效益而予以補助,經濟部編列係依補助計畫支出性質,然科技部將挹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資金全數列為「設備及投資-投資」,歸類於資本門,兩者編列方式差異極大,妥適性確有待商榷?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預算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研議補助科技發展計畫,依支出性質明確劃分經常門及資本門標準編列方式,並確認各機關自112年度起依法編列預算。
    (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包含:1.檢討中央對地方之補助與考核機制。2.加強對地方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督導及辦理相關預警機制等。然對於法規明訂應執行之事項,部分地方政府並未積極執法,如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相關規定,地方政府若未依法針對農地違章工廠進行輔導、拆除、停止供水供電等作為,中央機關得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或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爰請主計於預算審核時,確保政府落實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研議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消極執法之縣市,依法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之標準。
    (十)我國為因應重大建設、軍事裝備購買、天災緊急應變等,多以特別預算支應,不受法定舉債上限,加以為促進投資,投資減稅已造成財政歲入大為短少。另各部會因應新興業務多有擴編人力,為避免債留子孫,請各部會應審慎評估人力,並請加強開源節流,研擬對高收入財團、富人增稅方案,維持適度支出規模,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含特別預算舉債)餘額,謀求國家永續發展,落實財政紀律,以利國家永續發展。為確保政府財政收支平衡與永續經營,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針對歷年累積舉債(含特別預算)提出10年期財政收支健全評估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
  • 新增決議4項

    (一)111年度審計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1,406萬9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審計部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預算編列4,854萬6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各部會幾乎都有特種基金可運用,造成部分部會浮濫使用,如110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部會相繼提出各式振興券,農遊券動用農委會的農村再生基金;動滋券動用教育部的運動發展基金;交通部近年所推出的國旅補助,主要則是來自觀光發展基金。特種基金成為部會小金庫,審計部應嚴格進行管考,以免預算遭各部會浮濫使用。爰要求審計部查核各部會運用特種基金,是否有隨意挪用、未按計畫支用、甚至預算未過即支用之違紀行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審計工作業務資訊量日趨龐雜,若單以人工方式進行查核,考量時間與成本,僅得以抽查為之,但若運用電腦審計技術,則可對受查對象之資料母體進行全面查核,進而免除抽樣風險之發生,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經查,我國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多年,審計部亦自78年引進ACL電腦審計軟體後,利用電腦輔助查核工作,迄今已逾30年,電腦審計技術及應用日臻成熟,然根據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近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概況顯示,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自107年度之527件增為109年度之549件,增加22件,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9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及占比均較108年度下降,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7至109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自68件減為56件,顯示近年度部分審計機關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容有精進空間,爰要求審計部應善用大數據等資訊科技,提出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8、43。
  • 新增決議19項

    (一)經查陳年的欠稅大戶,總計欠繳國庫達338億元,實屬我國高額稅金損失,雖然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將稅捐稽徵法追稅期限延長至10年,將原111年3月將停止追討期延長至121年3月4日止。一旦到期停止追討,將造成我國國庫嚴重的損失,也對其他誠實盡到納稅義務的國人不公。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追討欠稅大戶策略研議與修正情形之書面報告。
    (二)鑑於國內推行統一發票兌獎制度行之有年,然長年來多有不肖人士藉由設立假公司購買空白統一發票,再行偽造詐領獎金,國稅局卻僅能經店家主動反映後才得知兌獎異常情事並進行查緝,為使偽造兌獎之相關不法情事能有效遏止,避免造成國庫損失,使中獎民眾權益受損,請財政部加強相關人員訓練、規劃統一發票多重防偽機制,及改善統一發票兌獎流程及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近期國土規劃與縣市合併議題討論熱烈,新竹縣市合併與彰化縣升格直轄市後都涉及到相關財政收支之問題,原預算分配分為中央統籌分配款及一般性補助款等,為釐清全國各縣市預算分配之情形,以利全國國土劃分,請財政部就縣市合併升格後財政收支計算之公式與計算之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疫情爆發迄今,因市場資金充沛,物價指數不斷上漲,不動產市場更面臨有心人士炒作,導致房價快速攀升;銀行大賺貸款利息,卻造成許多有購屋需求的民眾負擔增加,誠有違居住正義之精神。為協助有需求之民眾得以購屋,請財政部擴大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並要求承辦之公股行庫落實銀行社會責任,讓公股行庫因景氣繁榮獲得之紅利,得受惠更多民眾。
    (五)110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造成全球經濟景氣動盪,截至110年12月31日最新國債鐘資料,中央政府長短債合計約5兆8,098億元,平均每位國人負債24.8萬元,較109年底23.8萬元增加1萬元。國人負擔國債較109年底增加,主要因為本土疫情一度嚴峻,紓困支出增加;另一方面,受少子化影響下,人口在109年面臨死亡交叉後,110年人口數持續下滑。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六)民進黨執政近6年,房價只有一直飆漲,受薪階級薪水卻停滯不前。我國利率已連續6次凍漲,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通過後,造成國內資金活絡且充裕,又加上110年缺工缺料及建築成本大幅上漲,再加上民眾預期心理,許多地區房價持續攀升。根據內政部統計的住宅價格指數已經連漲了13季,漲幅約14.74%;中央銀行推出的信用管制已經到了第4波、房地合一2.0新制也照財政部的規劃推動了,接連的打炒房政策卻未見實質成效,房市交易仍然熱絡,房價居高不下,居住不正義問題更勝以往。依內政部發布110年第3季國人房價負擔能力調查,全國房貸負擔率為36.90%,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全台只剩5個縣市為可合理負擔等級。許多無殼蝸牛,希望政府祭出更嚴厲的囤房稅來抑制房價,結果財政部卻充耳不聞,毫無任何立法的動靜,無視百姓對於居住正義渴望。爰此,要求財政部應拿出更積極作為,綜合評估調降住家用房屋稅率與其對地方政府財源之衝擊、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上限、是否採行全國總歸戶制、現行囤房稅機制之實施狀況、與各地方政府雙向溝通情形及意見等事項後,於第10屆第5會期結束前提出有關囤房稅的房屋稅條例修正之可行性評估。
    (七)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建請主管機關應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以利嗣後辦理促參案件之參考,並宜賡續強化履約階段管考功能,以發揮綜效。
    (八)有鑑於中國輸出入銀行實收資本額已達約310億餘元,預計完成增資,資本額將增至300億元以上,可提高對單一企業授信總餘額上限及對單一客戶無擔保授信金額上限,然該行111年度預計繳庫數較110年度減少4千餘萬元,且係財政部主管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單位中唯一較110年度減少者。是以,要求財政部應督促該行宜妥為運用增資後之綜效,擴大業務承做能量,以增加盈餘繳庫數。
    (九)財政部為健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體質,104至109年度皆未請該行辦理盈餘繳庫,110及111年度則分別編列繳庫數10億元及16億元,111年度該行預計繳庫數較110年度增加6億元,惟截至110年第2季底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仍低於本國銀行平均值,要求財政部應賡續輔導該行強化資本結構等,並於健全其財務結構下辦理盈餘繳庫,以增裕國庫收入。
    (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秉於國有財產法之主責機關,為避免有行政機關或行政法人,以公務或以公益使用之名,用公告現值價購或有償撥用國有閒置土地,卻未有公益或公用之實使用國有閒置土地。爰要求財政部應研議就價購或有償撥用目的名實不符或無公益性讓售國有閒置土地之追回機制,以確保國有財產不被低價賤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財政部身為國有財產的主管機關,依照國有財產法,替國人維護國家資產。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超過1,650平方公尺之國有土地禁止標售。然,現行許多法令制定時,皆在國有財產法修訂之後,多有但書、排除條款,致使國有財產法形同具文,相關國有財產法立法精神亦不復存在。爰要求財政部通案檢討現行所有排除國有財產法適用範圍之法律條文,尤其涉及排除國有財產法第53條之規定者,應檢討排除之必要性,若認有排除必要者,亦應訂有嚴格監督機制,以避免國有土地淪為炒房、助長房價之工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查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多年,已獲得很好的普及化效果,據統計目前每年電子發票開立張數已超過70億張,其中雲端發票占比超過三成。隨著電子發票的普及,企業利用電子發票加上消費者資料整合後,透過數據分析做各種行銷應用已成為企業數位行銷的利器。然而,在數位時代,個資保護日益重要,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爰要求財政部應要求企業如果要利用消費者交易之電子發票資訊進行數據分析與行銷應用,需告先知消費者並獲消費者同意,以保障民眾權益。
    (十三)查103年台灣房價指數創下歷史最高點297.78,持有10戶以上的人數高達1.7萬人,台北市房價所得比已高達15倍,103年5月20日,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通過,將非自住房屋的稅率上調至1.5%-3.6%。惟時任財政部長張盛和指出該囤房稅機制未能處理跨縣市囤房的問題,卻直至110年財政部仍未能提出因應對策。為完善囤房稅機制、健全房屋稅制,爰請財政部研議現行制度下,跨縣市置產之房屋稅率累進計算公式之可行性,並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財政部於110年推出房地合一稅2.0,目的在於降低短期房市炒作,與不正常之高價交易,並以此表示對於房價管控,已有賦稅方面的措施,所以亦無需再由中央訂定級距式的囤房稅。然就任何新稅率措施的施行,就本質目的就是希望徵收更多稅收,以投入公共建設。然財政部房地合一稅之目的,是為壓制房市短期之交易,希望有房者是較為長期擁有,因此就訂定稅制之目的是有矛盾之處,因為反而希望是不想徵收更多的賦稅。另經查,至110年度11月止,房地合一稅中之45%與35%高稅率級距的件數與金額,已超過全數之五成,財政部又表示所以房地合一稅是成功的政策,這又是另一矛盾之處。因為這數字表示,一來民眾並無畏此一新稅制,二來也跟上述希望民眾會因此稅制,而減少短期交易獲取利益之目的是相違背。財政部既不採用級距式方式訂定房地合一稅,除可有效合理管理房價,亦可維護正常之交易權益,也不想由中央訂定級距式的囤房稅,故爰此要求財政部,除了將提出的囤房稅評估報告外,亦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為何現行所有稅制,無法有效合理的管控房價之檢討與改善之書面報告。
    (十五)110年8月財政部為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且為掌握稅源與遏止逃漏,公布將針對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門檻之銀行客戶,要求各銀行提供個人存入帳戶之金流資料。雖然財政部表示,仍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且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並將符合比例原則,但卻也已引起各銀行反彈,與民眾對於個資保護之擔憂。財政部亦已經過數月的跨單位的溝通,故為能讓此計畫措施之必要性、相關執行方式、蒐集的依準、時程進度規劃與預期效益目的等資訊內容,能為透明化,並取得銀行與民眾之信任,爰此,要求財政部應妥善規劃與因應,俾免引起銀行反彈,並兼顧民眾個資之保護。
    (十六)行政院會確定延長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但新增條件為廠商必須提出具體減碳計畫,像是使用綠電或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採節能或低碳排設備、使用熱能回收或循環回收、規劃綠建築等,而針對國內外綠能之執行,徵收碳稅為可行方式之一。然經查財政部之立場為碳費為主,暫不推碳稅,並表示將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劃。但連歐盟最快2026年將正式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而我國現亦就包含CPTPP等各個可能之國際貿易夥伴機制,積極提出申請加入。故財政部應就將來可能之國內外變化,積極預先布署可能面對之狀況,以因應國際貿易之可能要求,與保護我國出口廠商之利益。爰此,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洽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等相關部門,參考國外做法,提出研議我國徵收碳排放相關稅費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十七)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推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其中重點之一即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以及強化股東會運作。其目的不外乎,是為讓企業能永續正常的經營,並進而保障企業員工與投資人之權益。然而現行公司法第27條,卻允許法人董事派任與更換,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此不僅造成影子董事之疑慮外,也提高公司治理的不穩定,並已嚴重影響投資民眾之權益。而事實上,110年也已發生多起企業未再經股東會同意,即任意變換董事,與各種股東會亂象,都造成投資者權益被嚴重的損害。故為讓此公司治理之嚴重缺失,能有所改善,亦即針對公司法第27條之規定,在為達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的目標下,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應就所投資之泛公股企業,提出這些企業之任何董事之變換,評估經過股東會同意後方可執行之董事會職能管理規劃書面報告。
    (十八)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推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其中重點之一即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而於此項要點措施中,即包含了董事薪酬資訊透明化與合理訂定。故為讓此公司治理之重要措施,亦能於八大泛公股銀行被確切執行,並作為各銀行之表率,爰此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八大泛公股銀行,提出如何落實執行此措施與後續評鑑之書面報告。
    (十九)資訊不透明是造成跨國企業逃稅成功的原因之一,透過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能讓海外帳戶透明化,可評估企業避險風險,而目前我國已與34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由於依金融法規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具有保密義務,因此在稅捐稽徵法增訂授權財政部與其他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簽署協定,除全面性租稅協定及資訊交換簽定之外,還要再簽訂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明定規範資訊交換方式、如何保密等,金融機構才能依此法律依據,在沒違法下有義務蒐集金融資訊,並申報給主管機關。財政部應研議如何加快主管機關協定簽署進度,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第2項 國庫署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6。
  • 新增決議9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編列3,158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預算編列3,15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編列384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預算編列3,42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預算編列2億6,505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預算為15萬8千元,作為首長經費使用。經查,潤寅詐貸案造成公股行庫嚴重損失,而檢調查出合作金庫分行經理等人早在105年間,明知潤寅有問題,卻扮演內鬼,大幅提高潤寅的授信額度。一口氣從200萬美金提高到6,000萬元新台幣再加上200萬美金,內稽內控形同虛設。然截至目前僅有小小分行經理遭追究責任,但放水詐貸的公股高層卻被縱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的副總經理黃伯川、授信部協理陳世卿,也遭檢調查出,明知潤寅有問題,卻施壓基層放水,而當年交辦此案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正是因「慶富獵雷艦弊案」下台的廖燦昌,而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在參與慶富案、遠航詐貸、潤寅詐貸等一連串的金融弊案之後,「官途一路順遂」,廖更高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而配合廖燦昌的黃伯川、陳世卿兩人,嗣後也先後升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更離譜的是,廖燦昌升任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座任內,竟還暗助潤寅展延還款,釀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達23億元的呆帳。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揭慶富案、遠航詐貸、潤寅詐貸等金融案件檢討及責任追究求償之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編列3,426萬元,以辦理菸酒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項,研訂菸酒管理法規,菸酒業審查及規費徵收之管理,菸酒稽查業務工作之推動等。查近年新興菸品進入我國市場吸食者甚眾,已衝擊既有紙菸營銷,惟迄今未能擬定對各類新興菸品查禁或納管或寓禁於徵之方針,或若納管應如何管理課稅等,放任此類菸品散布國內市場,除影響國人健康亦因其無由課稅,蠶食我國菸酒稅基。又因我國菸品健康福利捐系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疾病防治醫療、社會福利與長期照顧之財源,雖依菸害防制法應每2年評估1次,既為配合國人社福與長照需求成長趨勢,宜應預先規劃更遠程之菸捐成長期程,並予菸品業者與消費者可預期性並減少政治因素之影響。爰由財政部國庫署會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針對新興菸品之管理、稅捐課徵規劃研議情形,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整方案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10年下半年至今,地方自治體合併升格議題引發各界討論,惟所涉及各縣市均未曾提出完整之合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或升格後依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可分配之中央統籌稅款試算表,無由客觀評估升格後實際上增加之歲入資源與歲出負擔之損益,導致討論難以聚焦,淪為非理性之地方本位爭執。爰此,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提出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基隆市等地方縣市之財務現況、近年地方稅款收支,果若獨立升格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之財務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九)依據財政部國庫署提供之年銷售收額計算,每名公益彩券經銷商月平均銷售佣金收入為2萬餘元,扣掉經營之成本,可謂與中低收入線相差無幾,許多經銷商陷入工作貧窮之中。又公益彩券經銷商因行動不便等狀態,容易受宵小歹徒鎖定,彩券與財物遭搶時有所聞,甚至被歹徒施以不法之暴力侵害,彩券經銷商成為職場安全高風險、經營高風險與低經營收入之族群。財政部國庫署應加強辦理維護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與財物安全之業務,除辦理經銷商意外傷害保險外,應提高安全防護講習預算執行率、研議制度化經銷商與警政機關之安全聯繫與通報系統,以及建立遭竊經銷商之法律扶助制度,並檢討目前公益彩券銷售、批購規則與佣金分配制度,降低經銷商之營業風險,使經濟與身心弱勢之經銷商得以受到保護,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提供具體降低經銷商遭搶案件數量以及經營風險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賦稅署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0。
  • 新增決議4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預算編列452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編列171萬4千元。主要係為租稅教育、租稅宣導與風紀宣傳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國人因在疫情期間無法返台導致戶籍遷出,進而產生稅務上的影響,因應海外國人出境兩年被迫除籍,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若因疫情被除籍而產生賦稅影響,仍會讓民眾就個案事實從寬認定。惟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財政部賦稅署應研議滾動檢討稅捐紓困措施之成效,並適時調整稅務紓困措施,以保障國人之相關權益。
    (四)財政部公布110年全國稅收,實徵淨額2兆8,450億元,較預算數超徵4,034億元,雙雙創下歷史新高,同時也表示沒規劃還稅於民,主要會拿來還債,因發放振興五倍券,已有還稅於民的效果。而這所超收之稅收,主要貢獻是來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與營業稅三大稅目,然而國內中小企業自110年5月後,因受疫情管控衝擊,營收與市況的蕭條情況(不是只有娛樂稅),其稅收的減少數字,已被原物料進口與上市櫃公司榮景造成的超徵數字所淹沒與忽略。也就是說,110年稅收大增,並沒有真實反映出中小企業受疫情的衝擊,僅是上市櫃公司獲利成長所創造出來的。故爰此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應重新檢視去年中小企業所受之營業狀況影響,提出對於中小企業可能之退稅措施,以及未來如何於賦稅上,繼續扶助中小企業,就111年疫情仍持續籠罩下的賦稅協助規劃之書面報告。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94。
  • 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編列1,460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編列6,04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3億2,653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列5,326萬7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1,971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書面報告。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04。
  • 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預算編列3,535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編列4,418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1億6,059萬5千元,較110年度增列361萬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543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書面報告。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2。
  • 新增決議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編列1億1,459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為配合新北市淡水區在地民眾所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乃於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辦理中,已減少檔案室、盥洗室(茶水間)、倉庫及協商室等使用面積,並釋出339.41平方公尺,規劃作為多目標使用空間,雖有考量配合當前政策下設置托育/教保服務空間,卻又另保留供作機關活化收益使用等目的所在。有鑑於此,考量響應國家解決少子化國安危機之急切,以及落實性別平等與減輕民眾育兒負擔之重責所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理應明確疏理是項空間規劃,優先嘉惠在地淡水地區不特定民眾等嬰、幼兒送托之需求族群,而非另有規劃為其他用途之收取活化租金收益等腹案,如此方為行政行為所受民眾期待之公益舉措。爰此,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空間規劃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3億8,973萬6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1,657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書面報告。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9。
  •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編列3,02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2億5,727萬5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1,132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書面報告。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27。
  •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預算編列649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1億7,805萬4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556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書面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66億4,380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0萬元、
    第2目「關稅業務」1,000萬元〔含「稽徵業務」之「業務費」30萬元、「查緝業務」之「業務費」11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30萬元(含「基隆關西16私貨倉庫新建計畫」50萬元)、「關稅資料處理」75萬元(含業務費10萬元)、「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之「設備及投資」80萬元、「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之「設備及投資」60萬元
    〕,
    共計減列1,0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66億3,305萬2千元。
  • 新增決議7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預算編列4,2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3億2,592萬元,增列海關博物館展新計畫及汰換電梯及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等經費3,251萬7千元,有無必要應請說明,「一般事務費」高達5,052萬5千元,為撙節支出,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海關博物館展新計畫、汰換電梯及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等編列內容及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3億1,503萬2千元,查緝業務台北關編列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6,792萬4千元,基隆關編列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5,060萬8千元,台中關編列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2,401萬1千元,高雄關編列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1億1,017萬5千元,有無必要應請說明,為撙節支出,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上開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經費編列內容及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收入高達1,334億8,200萬元,較110年度增加127億1,800萬元,且歷年罰鍰收入決算均較預算大幅增加1倍,顯示除預算編列不實,查緝業務執行時也恐有不當,更有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造成企業與民眾怨聲載道,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09至110年企業或民眾對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處分不服案件數量,複查結果及不服複查結果提出訴願之案件數量,並提出紓解訟源之改善計畫。
    (六)財政部關務署111年度新增辦理「臺北港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建置計畫」,惟性質相近之「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目前執行進度落後,建請應借鏡前揭計畫執行經驗,預為周妥規劃各工作項目之執行內容及步驟,以如期如質完成。
    (七)為優化查緝工具及提升查緝效能,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起執行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計畫,預計陸續購置X光檢查儀36部。除添購X光檢查儀外,尚宜持續加強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運用X光檢查儀查緝不法進口案件之教育訓練,提升關員判讀能力,並滾動調整查緝方式及嚴格落實查驗工作,避免再度發生帶有非洲豬瘟病毒之肉品闖關案件,以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我國。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7億2,396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
    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505萬元〔「國有財產接收保管」220萬元(含「業務費」170萬元)、「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145萬元、「設備及投資」40萬元
    及「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第3年經費20萬元、「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業務費」3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共計減列75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27億1,641萬5千元。
  • 新增決議10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6億0,283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編列14億8,318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編列14億8,318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114年)」預算編列1億8,865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預算編列1億9,392萬9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編列「財產作價」之「土地作價」,其中贈與寺廟教堂4案,每案1千元,共4千元,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捐贈何寺廟教堂之說明。
    (七)有鑑於各機關經管在各地之國有土地,經常因為樹木枝葉茂盛延伸而影響路燈照明與行車路人之行路安全,每年均有相當數量公安事故,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協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提供所需修剪等養護經費原則下,於6個月內協調各政府權責機關,適時辦理樹木修整,以維護各地駕駛人與民眾行的安全。
    (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據文化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事宜,經協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概估修復所需費用、修復期程及順序等後,擬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惟從該署109年度辦理淡水木下靜涯舊居及臺南三山國王廟等2項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均有所延宕,建請應借鏡過往辦理經驗並密切注意執行情形,加強與委託辦理機關溝通協調,以如期完成。
    (九)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位於原華光社區,現為南門中繼市場用地,對於台北市調節公有老舊市場改建,具有顯著效益。依照原南門市場改建經驗,南門中繼市場不但可維繫原有商家生計,亦可兼顧周邊國人採買需求,對於台北市政府推動老舊公有市場改建,產生極大助益,亦排除許多不願遷建者之障礙。中央機關應秉於協助地方政府之精神,爰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視台北市政府需求,繼續協助提供台北市調節公有老舊市場改建工程所需中繼市場用地,以嘉惠國人。
    (十)銀合歡是主要重傷害我國原林生態的外來物種,政府經過多年整治卻成效不佳,據了解,最主要的原因為銀合歡生長範圍跨多個部會管轄之土地,各部會配合剷除複育積極性不一,導致銀合歡難以根除。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屏東境內之土地,銀合歡危害面積約達960公頃。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計畫剷除所轄土地之銀合歡,並與相關機關合作復育工作。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 新增決議5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2億0,253萬4千元,辦理電子發票應用及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與執行、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等作業。經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94年度推動電子發票計畫,迄111年度止相關推動預算數累計已編列近27億元,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僅臺北市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67.31%及連江縣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48.9%,高於全國平均值41.22%,其他縣市均低於全國平均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以利無紙化目標。綜上所述,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2億0,253萬4千元,為辦理電子發票應用及推廣策略規劃、宣導與執行、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領域交流等作業,其中辦理電子發票業務推廣宣導經費103萬7千元,邀集財政部所屬機關(構)參加有關電子發票、營業稅系統會議等相關費用7萬元、派赴各縣市輔導及講習出差旅費13萬元、「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1億5,419萬7千元等。查財政部已於110年12月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自111年1月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亦或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此修正新制雖設有緩衝期間,然財政部身為統一發票主管機關,應率先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所屬事業體推動,即刻導入新型之自動販賣機,以鼓勵產業積極開發生產新機種,儘速完成全國公私立場域販賣機之更新。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會同財政部、所屬機關(構)及所屬事業體,逐一盤點各管理場所安裝之自動販賣機機型,規劃導入新型自動販賣機之具體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為鼓勵國人使用雲端發票,減少紙本化發票,以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財政部自101年起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紀錄電子發票。然鑑於其開辦至今已達近十年,多數商家雖能刷取載具紀錄電子發票,但卻仰賴消費者主動使用載具條碼,以致雲端發票使用率仍尚未能廣泛普及,難達減少紙本化發票、節能減碳的效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就現行雲端發票(載具條碼)申請率、實際使用率、兌獎率、商家使用普及率等進行完整統計分析,並研議推廣、輔導或鼓勵新用戶使用雲端發票、普及國內雲端發票之使用率之獎勵機制及活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國內現行統一發票共有6種,包含:三聯式發票、二聯式發票、特種發票、收銀機發票、電子計算機發票及電子發票。但鑑於我國為推行節能減碳,減少紙本化發票,多鼓勵國人使用雲端發票,且財政部自101年起即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紀錄電子發票。為使國內永續環保目標能夠推展,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研議統一發票無紙化之落實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為鼓勵國人使用雲端發票,減少紙本化發票,以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財政部自101年起推動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民眾得於交易時刷取條碼,即能於雲端紀錄電子發票。然鑑於其開辦至今已達近十年,多數商家雖能刷取載具紀錄電子發票,卻仍會列印交易明細或商家優惠券等,致使難以達到節能減碳及無紙化之目標。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雲端發票(含交易明細等)落實無紙化之規劃及實踐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4,465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5萬元、
    第2目「金融監理」50萬元(含「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
    共計減列9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2億4,370萬3千元。
    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80、190、191、192。
  • 新增決議29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3,39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25日宣布啟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惟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截至109年底止,我國計601家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其中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引發產業鏈斷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持續計畫、81.40%企業未揭露碳足跡盤查資訊,顯與永續發展藍圖政策目的不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需加強督導與協助。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資訊透明化,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測顯示,我國老年人口將於114年占總人口比率超過20%,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提供老年生活所需資金及安養照護服務,以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方法以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可能因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截至110年7月底止,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占總申訴案件比率為7.4%,與109年底相較,成長0.26個百分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利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指出,為瞭解金融業是否落實公平待客原則,110年持續針對35家銀行、30家綜合證券商、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109年度落實情形,除獎勵排名前20%業者外,部分業者仍有部分缺失尚待改進,其中銀行業部分應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之依循;證券業部分則應加強公平待客原則之依循並建立細部規範;壽險業及產險業部分則應加強業務人員遵循相關自律及道德規範並公平待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改善該原則評核缺失情形,以奠定發展利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截止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為40.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行電子支付順應國際潮流之立意良善,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推行電子支付之同時,應加強中老年人在電子支付上之輔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近期全球晶圓產能持續吃緊,產能優先供給電子業及汽車業,但現行金融機構的金融卡、信用卡都有缺料危機,導致供貨吃緊、時程遞延,未來可能發不出實體卡。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國內銀行發卡動能,研擬如何輔導金融機構確保發卡無虞,並規劃推動國銀擴大虛擬卡片的市占規模,以利增進發展數位金融、多元支付等業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底宣布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期望保險業數位轉型,推動創新保險商品研發,讓更多消費者享有快速便利、自主普惠的體驗。有鑑於此,為利未來純網保發展,其應於業務發展、商品銷售上與傳統保險公司業務有所區隔,打造屬於純網保的特色與優勢。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以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媒合金融科技新創業者與有意願設立之業者合作,積極擴大純網保業務並推動金融創新,另應借鏡國內推動純網銀之經驗,嚴謹規劃未來純網保之監理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截至110年10月底,國銀存款餘額達47兆元,放款餘額達33兆元,差額達14.33兆元,存放比69.93%,其中2家純網銀的存放比最低,存放比分別為13%及4%,顯示國內金融機構有放款能力不佳,資金無法有效運用等疑慮。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放款流向,增加放款額度,引導客戶將資金由存款轉向投資理財商品;並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永續金融類投資標的,以及加強投入新創產業、公共服務事業,作為金融機構的重要資金去化及投資管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我國獲准開業之純網銀共3家,其中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開業至少達2季以上,但依其財報表來看,公司皆仍在虧損,且開戶數及存款額呈現緩慢式成長,存放比分別為13%及4%,也顯現純網銀放款業務不佳、資金無法被有效運用等疑慮。更進一步來看,純網銀除了24小時客服的優勢外,在開戶資格、放款業務、金融服務及營業據點皆不如傳統銀行網銀,只有發展緩慢且更加陽春的業務。國內純網銀的發展與當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想要納入金融科技、帶動全體金融普惠的規劃來說,宛若雷聲大雨點小。爰此,為推動純網銀之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擴大純網銀金融業務,開放法人開戶,並擴大放款管道,如開放辦理車貸、房貸、企貸、新創貸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我國獲准開業之純網銀共3家,其中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開業至少達2季以上,但依其財報表來看,公司皆仍在虧損,且開戶數及存款額呈現緩慢式成長,存放比過低也顯現了公司放款業務不佳的狀況。更進一步來看,純網銀除了24小時客服的優勢外,在開戶資格、放款業務、金融服務及營業據點皆不如傳統銀行網銀,只有發展緩慢且更加陽春的業務。國內純網銀的發展與當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想要納入金融科技、帶動全體金融普惠的規劃來說,宛若雷聲大雨點小。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以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媒合金融科技新創業者與純網銀業者合作,鼓勵純網銀業務納入金融創新,打造屬於純網銀的特色與優勢,以利確實為金融圈帶來鯰魚效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施政方針中包含:將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深耕基礎金融教育,並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提升民眾金融素養,以強化消費者權益。惟近年來,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多變,日趨複雜且專業性高,民眾因缺乏正確之金融觀念及知識使得金融詐騙案件層出不窮,顯見民眾對於金融商品相關知識並不普及,仍有加強空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加強民眾金融知識普及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金融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增修相關監理法規,採取保護措施,例如:銀行不得主動向高齡者(70歲以上)推介結構型商品等特定投資標的;投信投顧事業及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明知已屬明顯弱勢族群之投資人(包括年齡為70歲以上),不主動介紹屬高風險之基金產品等。然經查,銀髮族於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皆逐年上升,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占總申訴案件比率自107年6.01%、108年6.06%、109年7.14%,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增加至7.4%,顯示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仍逐年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監理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我國於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預計114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20%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提供老年生活所需資金及安養照護服務,以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增加,應予檢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採行若干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增修相關監理法規,採取保護措施。惟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增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有效督促金融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並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採行若干措施,以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增修相關監理法規,採取保護措施,惟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利保障高齡及相關弱勢投資者權益。
    (十六)查政府積極鼓勵產業投入創新研發與創業,推動我國產業創新能力名排全球領先地位,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連續兩年在「創新能力」中排名亞太第一、全球第四,其中有關「創新能力」的細項表現中,專利數量排名全球第三,顯見國人創新能量充足。然而,我國企業在專利、研發上的表現成績優異,但金融機構對於企業使用專利等智慧資產融資卻不友善,金融機構仍多以傳統實體資產做為授信之擔保,造成許多以研發見長的企業融資困難。因此,為鼓勵產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並提供業者友善便捷的無形資產融資管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就如何在兼顧風險控管下鼓勵金融業者投入無形資產融資服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查我國民眾上網普及且數位金融服務使用率日益增加,其中據麥肯錫調查,我國高達91%的消費者每月至少使用1次,高於整體亞太區,同時我國的金融科技和電子錢包使用滲透率六成左右,亦是亞太區最高。隨著數位金融服務滲透率的增加,金融業者對於資訊系統之升級應有更嚴謹之程序,避免造成服務中斷影響民眾權益。因此,為確保我國金融機構數位服務之穩定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金融機構執行資訊系統升級、轉換時,訂定更嚴謹之檢核規範,以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十八)歐盟於2020年3月發布永續經濟活動之分類標準(Taxonomy Regulation),並以該分類標準作為訂定資訊揭露、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規範之依據;世界銀行則於2020年6月發布建立綠色分類標準指引。為順應國際綠色金融發展趨勢,並促進我國綠色金融市場有效運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然具體之標準及執行方案為何,應予說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本國銀行核准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紓困、振興貸款數額已逾4兆元,金額龐鉅,鑑於全球疫情仍然嚴峻,連動影響消費型態及經濟復甦程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注意信用風險,於紓困振興及穩健經營間取得衡平。
    (二十)有鑑於氣候融資、淨零金融聯盟和可持續金融體系等議題,已在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成為全球共同努力的作為,意圖實現2050淨零排放為推動轉型。對此,我國應以跟進全球標準為目標,同時穩健的朝向我國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總體目標。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參酌國際作法研訂永續分類標準之辦理情形。
    (二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處理同一人或是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超過10%以上,必須經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並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規定,針對產金分離政策進行審查。但回歸金融機構的外部性為探究,因金融機構具有高槓桿(倒閉成本由社會承擔)、特許事業(獨占經濟利益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及骨牌效應(連鎖反應導致金融危機)等特質,若金融機構遭不當勢力控制,濫用其特殊地位,進行洗錢、詐貸,甚至主導或支持犯罪時,國家將難以承受其後果。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更應就積極資格部分,禁止外國非金融機構控制我國金融機構,並於消極資格部分,排除過往有不良紀錄者進入金融活動之中。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自95年迄今,我國金融機構容許外國非金融機構參股、控制我國金融機構之名單及書面檢討報告。
    (二十二)查僑外資之投資規定,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股權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務範圍,需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未逾10%股權則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範圍,無申報義務。由於僑外資投資未逾10%股權並無申報義務,亦無規定累積投資達一定比例之申報義務,顯有漏洞,致使投資人可將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股權之投資拆分成數次未逾10%股權之投資,以迴避申報義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皆派代表出席之公聽會探討前開議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兩部會於110年年底曾二度進行研商,經濟部同意研議兩部會針對外國人及華僑投資之分工檢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則表示僑外資如投資國內上市(櫃)、興櫃公司,應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管理僑外資投資遵循證券交易法之管理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處理同一人或是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超過10%以上,必須經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並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規定,針對產金分離政策進行審查。但回歸金融機構的外部性為探究,因金融機構具有高槓桿(倒閉成本由社會承擔)、特許事業(獨占經濟利益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及骨牌效應(連鎖反應導致金融危機)等特質,若金融機構遭不當勢力控制,濫用其特殊地位,進行洗錢、詐貸,甚至主導或支持犯罪時,國家將難以承受其後果。惟依目前實務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就新進入股之股東進行審查,對於既有之股東並未進行持續性的審查。然而,法人股東之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會因股權交易而產生變動,此時該原有之法人股東之適格性也可能從適格轉變為不適格;縱使最終控制權未改變,其行為與適格性亦可能改變,不再符合初次審查時的標準。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無論何時,金融機構之大股東均應符合適格性,而非僅在審查時符合即可。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持續或定期進行金融機構股東適格性審查作業之書面檢討報告。
    (二十四)110年頻傳大型金融機構之董座或總座,犯及違反洗錢防制規定或自行核銷包機出差費用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事,此類上市金融企業最高管理者之犯行作為,不僅是嚴重之經營管理缺失,亦進而破壞金融市場之紀律,甚至可能影響所有投資者之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檢查後,祭出相關之懲處,然亦可見諸類具有指標性之金融機構的最高管理者,仍無忌政府現有相關之規範,而不惜犯行。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此類頻傳之情事,針對金融機構之內稽內控規範與外部監理懲處,提出能更為嚴格及能有效遏止之措施做法之書面報告。
    (二十五)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推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其中重點之一即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以及強化股東會運作。其目的不外乎,是為讓企業能永續正常的經營,並進而保障企業員工與投資人之權益。然而現行公司法第27條,卻允許法人董事派任與更換,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此不僅造成影子董事之疑慮外,也提高公司治理的不穩定,並已嚴重影響投資民眾之權益。而事實上,110年也已發生多起企業未再經股東會同意,即任意變換董事,與各種股東會亂象,都造成投資者權益被嚴重的損害。故為讓此公司治理之嚴重缺失,能有所改善,以達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的目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目前各企業因為現行公司法第27條之規定,而所造成之投資人權益損害,與公司經營不穩定,更進而造成投資市場之不安,從金融監督之角度,提出法令政策面之改善建議書面報告。
    (二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推出台灣創新板與戰略新板後,目前僅有於戰略新板有6家公司正式上櫃,而創新板雖有2家公司申請中,然仍未有具體成效,且於期間中,反而有知名之國內獨角獸公司,到日本與美國掛牌。故為讓將來創新板與戰略新板,真能為國內交易市場,注入更多的動能外,也能透過更多資源的投入,培養出更多護國神山的創新公司。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11年創新板與戰略新板之目標(包含掛牌公司目標數字與目標產業)、時間進程與如何協助已掛牌之創新公司的持續發展等詳細計畫內容之書面報告。
    (二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從112年起,為提升會計師財報簽證的品質,將公布第一份4大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亦即由4大會計師事務所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在事務所官網揭露,供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參考。然關於KY公司的會計查核,過去已經發生多起的爆雷事件,包含財報不實或是掏空公司資產等重大弊端,許多甚都發生與相同的會計師事務所與簽證會計師,因此在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之時,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對於KY公司之查核,如何能確切呈現正確的資料、防止不實的審計簽核,及提出真實的審計報告,是另一重要的課題。故為讓關於KY公司之會計查核,能更為有效與完善,防止不實之簽核報告,以保護投資者之權益,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上述之透明度措施外,應也需就會計師事務所,如何改善KY公司之審計查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改善與懲處措施之書面報告。
    (二十八)近年來網路金融詐騙頻傳,詐騙集團製作各種高獲利的假廣告投放到各網路平台,誘使民眾加入會員後進行吸金詐騙等行為。據媒體報導,已有不少國人遭遇此類詐騙,被騙走大量的金錢,甚至造成家破人亡,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因此,為保障民眾免於被詐騙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網路平台上有關投資理財廣告浮濫、缺乏管理等問題,研擬管理機制並提出相關辦法。
    (二十九)有鑑於國際原物料價格飆升,全球通膨問題浮現,台灣自不可能置身其外,以致促使民眾感受實質物價上漲之壓力;同時,隨網路科技蓬勃發展,金融同業間資訊傳輸與溝通效率提升,應能實質降低整體跨行匯款成本,惟民眾進行匯款之手續費仍未減免,實有政策未臻完善應再酌加調整之必要。有鑑於此,為求政府各級單位能協助民眾共渡難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財政部協調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協調跨行匯款手續費予以酌減,以增進民眾福祉。
    第2項 銀行局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46、256、257。
  • 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4,9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4,9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4,9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2目「銀行監理」預算編列574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810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300萬餘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撙節國家支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810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300萬餘元,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基此,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5,735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8萬元、
    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22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3億5,695萬8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75。
  • 新增決議4項

    (一)根據美國期貨業協會(Futures Industry Association, FIA)交易量調查報告,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自2018年第17名下降為2019年第19名,下降2名,截至2021年上半年止,僅回升1名;反觀中國部分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於同期間排名概呈上升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蒐集國外趨勢,積極研謀因應,發展多元商品並優化交易效能,俾提升競爭力,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受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政府陸續推行財政與貨幣寬鬆政策支持實體經濟,隨著市場上注入大量資金,全球股市交易熱絡,我國109年度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股票交易總成交值各為45兆6,543億元及12兆0,871億元,分別較108年度成長72.51%及58.88%,而總成交量則各為9,068億股及1,612億股,分別較108年度增加74.30%及56.18%。但違約交割人數及金額卻增加,截至110年度7月底止,違約人數及總金額已較109年度全年各增加173人及7億8,422萬元;另檢視當沖交易部分,截至110年度7月底止,違約人數及違約互抵金額已較109年度全年各增加202人及8,400萬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督導券商落實徵授信作業,並加強宣導,提醒投資人違約所應負之責,強化其風險意識,以維護市場秩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統計資料,100年度至109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除102年度、104年度及107年度有增加之情形外,概呈漸少趨勢;另同期間登錄興櫃公司家數則除103年度及105年度有增加外,亦概呈減少態勢,顯見吸引企業申請掛牌已現警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研謀改善並積極招商,以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以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近10年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概減,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力出現警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研謀改善並積極招商,以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俾利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6,84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
    第2目「保險監理」10萬元,共計減列2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1億6,818萬7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至(五),予以刪除。
  • 新增決議9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編列624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第2目「保險監理」預算編列624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6,035萬6千元,較110年增列471萬元。然而近年來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勞動契約關係爭議不斷,雙方承攬或僱傭之關係認定歧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遲未能有實際修法或是政策作為,無法實質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保險業務員工作條件保障書面報告。
    (四)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編列624萬1千元,為辦理保險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等之監理,惟查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有關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之保險契約,於死亡事件發生時之給付範圍,既已於110年1月修正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應敦促主管各保險業者即時通知保戶,提供更新之保險契約選擇。然110年10月16日發生新北市虎豹潭多人溺水之意外事件時,往生之未成年人均仍僅有修法前之保險合約保護,且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宣導不足,致無法取得投保時認定之死亡或最高給付金額,衍生諸多爭議,損害國人對金融保險制度之信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此一事件衍生之消費及訴訟爭議統整,並說明各主管保險公司更新定型化保險契約之進度,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從104年底至110年6月底呈逐年攀升趨勢,投資項目中又以債券為大宗,截至110年6月底止,壽險業者投資債券金額為15兆4,382億元,占國外投資總額高達8成。然而美國貨幣政策等影響導致匯率波動,造成損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後續情形並加強監理,促其審慎管控,以兼顧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8月26日開放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推動迄今,網路投保件數雖已有成長,網路投保比率卻仍偏低,於106年度至110年度6月底止,僅分別為0.67%、0.9%、2.1%、1.42%及1.67%。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提升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積極宣導,透過投保便利性鼓勵民眾適度投保分散風險,同時增加業者收入及效能,以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115年實施。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公告資料,部分壽險業者存有資本不足的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以利順利接軌ICS,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於115年實施,該制度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採分階段導入,並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部分壽險業者於109年底存有資本不足情形,主管機關應持續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順利接軌ICS,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九)查近年大量問世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等主動安全配備的運用,皆大大提升行車安全的價值,發揮分散駕駛風險的功能,降低出險機率。惟檢視現行的車輛保費計算所適用的費率代號係數,為107年實施數值,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根據過去3年度之損失經驗所釐訂,除了缺乏逐年檢視修訂的時效問題外,其中車係數因素最大的因子,並未納入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這項因子,凸顯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安全性暨減少了出險理賠的機率與責任,卻未應適度反映在保費的計算,實有失公允。有鑑於此,為鼓勵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成為主流,以期形成良性循環,創造更加安全的行車環境,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針對汽車科技發展情形,重新檢討保費精算內容,納增主動安全配備的核算因子,設計更合理的保費精算結構。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6,371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8萬元
    、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20萬元,共計減列68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4億6,303萬4千元。
  • 新增決議4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預算編列2,15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國際清算銀行報告指出,金融監理科技分為資料蒐集及資料分析,應用於市場監視、錯誤行為分析等範疇,全球採行監理科技之金融監理機關,已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科技運用於監理作業。金融科技發展衍生多樣化服務型態,國際間已陸續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式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持續研蒐國際趨勢及效益情形,優化檢查作業,提升監理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5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辦資訊安全專案檢查具缺失稽核功能,歷來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有部分缺失,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將資安基準及作業規範之研訂列為未來工作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檢查情形適度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橫向交流,以利基準及規範周延性,並同步提升未來檢查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金融科技發展衍生多樣化服務型態,國際間已陸續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式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主管機關應持續研蒐國際趨勢及效益情形,俾優化檢查作業,提升監理效率。
    第29款 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
  • 新增決議2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於「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新增136億5,319萬4千元,其中退休人員調整月退休金所需經費10億元,按現行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至少每4年,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方案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核定公告。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108年度及109年度累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分別為102.55及102.31,又110年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5.09;倘依前揭規定至少每4年(111年7月)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衡酌各種相關因素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就此,考試院銓敘部應依規定妥適籌劃,以避免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因通貨膨脹而造成生活品質下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有關111年度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所需增加歲出163億4,417萬4千元,經費來源係全數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惟預算法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就此,行政院應就本案是否符合預算法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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