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星期五)14時30分至14時40分 @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星期五)14時30分至14時4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毓蘭
    主席: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11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啟臣 陳以信 葉毓蘭 趙天麟 吳斯懷 黃世杰 江永昌 林淑芬 蔡適應 羅致政 鄭麗文 翁重鈞 陳椒華 劉世芳 何志偉 王定宇 馬文君 劉建國 費鴻泰 柯建銘
    委員出席20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委員列席1人
    列席官員:國防部副部長 王信龍上將(部長請假)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林錦村(部長請假)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秘書長請假)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陳文瑞(部長請假)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部長請假)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 林炎田(署長請假)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趙天麟、黃世杰、羅致政、蔡適應、馬文君、鄭麗文、江永昌、劉建國、劉世芳、何志偉、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林淑芬、陳以信、江啟臣、翁重鈞、王定宇、邱臣遠、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併案審查
    (一)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繼續併案審查民眾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本會已於1月7日針對所列議案進行過詢答,本案因為與中華民國刑法應做一致處理,今天早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針對刑法相關條文作出結論,今天下午就繼續來處理陸海空軍刑法的條文。
    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由於提案條文只有兩條,各位委員如果沒有異議的話,我們是否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條文討論。謝謝。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 提案條文部分
  • 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尿液中濃度經檢驗結果為陽性或致不能安全駕駛者。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尿液中濃度經檢驗結果為陽性或致不能安全駕駛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之尿液濃度之檢驗及陽性判斷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為之。
  • 委員邱志偉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刪除)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六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 殺人罪章。

  • 五、殺人罪章。
  • 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 妨害性自主罪章。

  •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修正動議部分

    主席:我們先請國防部就今天的修正條文跟修正動議做個說明,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沈司長說明。
    沈司長世偉: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國防部瞭解到今天早上大院已經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做過修正了,委員這邊也相應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提出修正動議,所以本部可以贊同修正動議條文的內容。以上報告。
    主席: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足夠的委員人數,所以現在先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部分,剛剛國防部也說明了,為因應今天上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內容,我們已經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對於修正動議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修修正動議通過。
    接續處理第七十六條,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沈司長說明。
    沈司長世偉:謝謝召委,因為剛才第五十四條已經照修正動議通過了,所以我們希望第七十六條還是維持現行條文,就不要修正。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第七十六條不予修正。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葉毓蘭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今日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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