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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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邱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食農教育法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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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 食農教育法 -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特制定本法。 -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動物福利、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
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禮儀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
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
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
六、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 -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
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
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
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糧食安全,促進農地、農業用水與其他資源合理及循環利用,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
四、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漁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
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等農法基本知識,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
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
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
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
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
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六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
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
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 -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
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
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委員蘇治芬等提案第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 -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委員洪申翰等、委員蘇治芬等分別提案第九條,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 -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洪申翰等、委員蘇治芬等分別提案第十一條,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分別提案第十二條,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九條、委員王美惠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廖婉汝等、委員賴瑞隆等、委員廖國棟等分別提案第十三條,委員洪申翰等、委員蘇治芬等、委員王美惠等分別提案第十四條,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
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
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
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
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十七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 -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 -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食農教育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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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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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食農教育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1.原住民族部落之農業用地,佔全台農業生產面積20%以上,其中山坡地之農糧生產土地,佔比更高達60%。主管機關擬定食農教育推動方針,應訂立原住民族部落具體可行之指標與計畫;其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訓練場域並以產地為優先考量。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高金素梅
2.請政府加強宣導食品中可能致癌物的正確飲食觀念。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蔡壁如 鄭運鵬 陳椒華 王婉諭
3.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行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惟食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不僅應從小於家庭與學校教育做起,更有賴於社會教育發揮。因此要求農委會應於法案通過後三個月內,提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會同相關組織與專業人員召開研商會議,共同訂定。
提案人:陳亭妃 鄭運鵬
連署人:蔡壁如 王婉諭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
質詢:蔡委員壁如: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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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壁如(9時33分)今天食農教育法三讀通過,食農教育法是人與農業、土地的連結,即便是工商業發達的現代,環境永續、糧食安全以及農產品價格平穩等農業課題仍然與全民生活、飲食息息相關,惟本土農業的經營、在地經濟與農業發展都需要全民支持。為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的知識,食農教育法正是臺灣不可獲缺之軟實力,因其不只在地,還接軌國際。由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疏離,所以我們希望透過推動食農教育法讓全民藉由農業的體驗與實做,重新建立人與食物、土地的連結,讓國人認識並認同在地飲食文化,並依此推動地產、地銷模式,兼顧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國際低碳足跡潮流。
營養三法缺一不可,今天食農教育法終於正式三讀通過,對此,本席十分感謝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與促成。但營養三法中還有另外兩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學校供餐法卻仍躺在委員會。為此,本席再次呼籲衛福部及教育部儘快上緊發條,儘速完成營養三法。謝謝。 -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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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椒華: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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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9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食農教育法三讀不僅重要,更具時代意義!謝謝參與審查過程的所有委員同仁,時代力量呼籲未來行政部門應落實本法精神,彰顯立法意義。
食農教育法既攸關食品、食物,也攸關農業。近期國際情勢嚴峻,國際大宗物資價格波動劇烈,牽動農產品及糧食供應,使得國家的糧食自給率再次受到社會各界關注。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加遽,嚴重威脅人類生存,讓農地安全與糧食安全成為國安議題。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食農教育法的版本中,明確要求環境主管機關未來應針對農業廢棄物等進行相關規劃並推動監管農地污染,落實相關業務的執行成效,以彰顯權責,達成環境保護及糧食安全的共同目標。
此外,當代食品科技進步,食品添加物亦趨多元,其中不乏許多致癌物質。有鑑於此,時代力量黨團於食農教育法審查過程中同步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未來應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之相關致癌物,強化正確飲食觀念宣導,使國人能清楚瞭解並認知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威脅。
食安包括食品安全、食材安全與食物安全,食安的強化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期許未來我國農業發展在食農教育法的立法之下,能積極為國人的健康及權益把關。謝謝。 -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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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婉諭: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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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9時37分)今天食農教育法的三讀通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未來我們應該持續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與人才培育,發揚飲食文化及農業文化,同時進一步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
過去臺灣以農立國,現在我們以美食揚名世界,這代表食農在臺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元素。然而作為一個經常在料理、採購食材的媽媽來說,我卻發現多數的這一代或下一代臺灣人對於吃進肚子裡的食物不甚了解。甚至連食物的樣貌、來源都不清楚!我認為這樣的社會現象有愧臺灣美食天堂之名!時代力量長期關注食品安全與食農教育的相關議題,目的就是希望政府及國人能對食物及農業發展有更深刻的認知,並進一步推廣在地有機飲食文化,始能避免食安事件頻傳。
我們知道臺灣有嚴重的剩食問題,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全臺灣一天的廚餘總量高達兩千公噸!有鑑於此,我們將減少食物浪費、減少剩食精神納入食農教育法條文中,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當然,我們更不希望這次法案通過淪為宣示意義,故於逐條審查時要求將食農教育推動會的具體任務釐清,希望真的能夠從教育層面來落實,使孩子們都能認識這塊土地所孕育出來的食物。
然而食農教育法並非萬靈丹,現行版本也有許多需要持續修正之處,我們期許未來的主管機關應做滾動式的修正與檢討,務必納入民間及產業界聲音。
在此,我要特別感謝許多民間的飲食工作者在食農教育法訂定前,就一直在民間努力推動,故特別於條文中爭取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的範疇納入一線生產者。
最後,我們衷心期望食農教育的理念能夠一點一滴在這塊土地上成長茁壯,希望臺灣深厚的飲食底蘊能永續傳承,謝謝。 -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
質詢:高金委員素梅: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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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委員素梅(9時40分)大家早安。今天食農教育法三讀通過,之前食農教育法在審查的時候,我從原住民部落及政策推動的角度提出了兩項建議,第一,原住民部落的農業用地占全臺灣生產面積20%以上,其中山坡地的農糧生產土地占比更高達60%,因此,主管機關在擬定食農教育推動方針的時候應該要訂定原住民族部落具體可行的指標及計畫。第二,食農教育的政策推動雖然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是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編列應該是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統籌、研議、辦理,避免不同部會之間各行其是。以上兩項建議,非常謝謝大家的支持,都納入法條當中。
食農教育法今天完成三讀,未來食農教育政策計畫、食農教育課程、教材等等政策,都將會逐步的落實。我長期關注偏鄉、原鄉學校教育及農業生產的議題,從今天起我們就要開始思考怎麼樣透過食農教育的推動,來加速學校飲食健康專法的立法。我認為這是從產地到餐桌,學校飲食健康法是亟需立法的法案,產地端有農民,餐桌端則是要由營養師來把關,這樣才能夠完整的落實食農教育。因此,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趕快提出專法,然後行政院的版本能夠送到委員會來,因為事實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們已經在審查各個委員的版本了。以上,謝謝。 -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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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楊委員瓊瓔: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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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瓊瓔(9時42分)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食農教育法,是針對生產者的尊重,讓消費者的資訊公開透明,而且食安教育對於全國人民來講是一個觀念的提升。我們知道目前所有食農政策跟教育活動的推行,都是由現行的在地政府負責,以及各自建立地方的食農教育體系,並隨著倡議團體的關注點而有不一樣的樣態。雖然我們因地制宜有多元化的立意,但是卻欠缺國家整體基本規範的引導以及資源的挹注,可以說是難臻完善。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今天通過這個法案,最重要的也就是凸顯了食農教育應法制化的必要性,食農教育法對於食安問題是一個重要的基礎面,針對近年我們看到的萊豬、萊牛,以及核災地方食品的解禁問題,我們已經不能跳脫全球的國際貿易,由此更凸顯了消費者必須要有充分的資訊,才能讓大家都能夠有更契合的安心選擇。
同時,食農教育法更是我們農、漁村社區的重要助力,因為飲食可以連結到土地,連結到餐桌過程當中的關係人,以及建構互助共好的良善循環,是一個連結人、自然、城市、鄉村非常重要的媒介,也是成為消費者重要的後盾,更是推動地方創生的主要助力。因此,我們的食農教育法在當代生活價值當中是具有非常重要的高度,讓我們的身心健康、家庭互動、文化傳承、糧食生產及環境都能連結到最有高價值的地方,我們一起加油! -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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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范委員雲: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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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9時45分)副院長,大家早安。臺灣長期以來對飲食與農業缺乏整體性的規劃,食農教育法正是基礎的解方,我要謝謝洪申翰、陳亭妃、蘇治芬、賴瑞隆及林宜瑾等委員一起推動立法。這個法透過強化飲食、環境跟農業的連結,讓國民瞭解農業生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養及剩食減量,培養正確的飲食觀念,深化國民對在地農業的認同,完善永續發展。
我在這個法案中成功爭取到食農教育推動會的成員組成,納入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謝謝大家的支持。可惜的是,並沒有納入我版本中的學生或兒少代表,食農教育很大對象是兒少跟學生,也因此我在2020年12月已經提出了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針對高中以下學校的飲食教育規劃,補充食農教育法在學校層面不夠完整的部分,包括成立統籌食材採購中心、增加專職的營養師員額、飲食教育以及多元飲食文化,並建立惜食教育與剩食管理,最重要的是在學校飲食及食育推動會和小組會議的組成都要納入學生代表。很高興上星期教文委員會已經召開了飲食專法的公聽會,與會代表共同的目標就是要有專法,我們下一個目標就是通過這個法,一起努力。謝謝。 -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總報告及彙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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