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委員貴敏補充說明。
    李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黃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陳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李委員德維補充說明。
    李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委員莊委員競程補充說明。
    莊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委員會審查結果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億4,218萬8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億4,388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5億2,973萬4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億1,973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1,245萬4千元,增列1,170萬元,改列為6億2,415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有鑑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度起分10年每年繳交1億5,000萬元回饋金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該基金亦由100年度起正式編列預算,原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自106年度起,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營運欠佳為由未繳納回饋金,而原預計於107至109年度應償付之合計4.5億元回饋金,亦延後辦理,迄今共繳納回饋金7億5,850萬元,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欠繳7億4,150萬元。雖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至111年起分5年繳納剩餘回饋金,平均每年1億4,830萬元,惟考量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情形及近期國艦國造業務,也增加相關收入。綜上,爰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繳納所欠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回饋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2.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置之目的為支應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及財政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以促進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置之目的與各民營化機關是否需每年度獲得補償應更加審慎檢視,按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補助之對象,於1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盈餘已達17.85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季至第三季每股盈餘達3.5元。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補助對象之必要性與其財政狀況」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50%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得資金經行政院核定之撥入款,惟迄今部分釋股預算未能如期進行,每年尚需負擔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該基金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舉借資金支付該基金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導致債務快速增加,截至110年9月底止債務高達601億餘元,國庫累計已撥補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689億餘元,預計至110年底止,累計撥補數將逾710億餘元,鑑於財政部於110年3月陳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裁撤計畫,經行政院110年5月原則同意,基金裁撤時點定為113年1月1日。爰此,財政部應善加運用賸餘現金,以減輕債務負擔,及於112年底退場前持續視市場行情進行釋股作業,俾增裕基金收入,以減少債務之舉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31.5億元,包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3億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億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38億元,前揭預算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不僅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亦均逾10年。109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作業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爰此,財政部應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乙、財政部主管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605億0,482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7,605億0,439萬4千元,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中「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04億0,439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3萬5千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1億0,043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債務收入」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00,000千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8至111年度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111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數額雖不低,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僅略高於法定比率,且尚有融資調度部分,要求財政部應視財政狀況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利財政健全。爰提案增列400,000千元,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五)通過決議6項:
    1.根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而查從108至111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然而111年度,隨著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等稅收大增,111年度稅收高達1兆8,788億元,卻僅編列高於額度約0.11%,為加速國家債務負擔下降,計算以6%作為計算值約為1,127億元,爰要求財政部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實際執行時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設定宗旨係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惟截至109年12月底止超過10年之公債未償餘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達57%,又自90年7月17日首次發行30年期公債,到期前每年僅需償付利息,由於公債發行後買回不易,且我國人口109年度首度出現負成長,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未改善,其中0至14歲幼年人口及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均呈減少,65歲以上老年人口則呈增加,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高齡化及工作年齡人口逐年減少趨勢,倘發行過多長年期公債恐增加未來債務到期時之償債壓力,未能符合世代公平性原則。就此,財政部立即評估人口結構改變對於債務舉借及償還之影響,滾動調整並精進債務管理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3.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載,110及111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債務數分別為6,287億元及2,546億元,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較110年度6兆2,611億元,增加1,586億元,增幅2.5%;又依立法院審議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通過決議略以:「……,爰要求財政部應主動積極協調各部會,透過發行乙種公債方式,籌措各項公共建設所需資金,110年應以達成1,000億元為目標。」惟110年僅發行620億元乙類公債,距立法院決議尚差380億元,鑑於具有自償性之公共建設,透過發行乙類公債籌措財源,由於不需計入債務未償餘額中計算,可減緩部分政府財政壓力及舉債需求,且110年度僅剩不到2個月。爰此,財政部應持續主動洽商各相關部會透過發行該類公債籌措建設所需經費財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載,截至109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為5兆5,374億元,如加計110年度預算編列數與111年度預計發行及償還數,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2%,尚在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上限40.6%之範圍內,由此可知,債務未償餘額預計將持續攀升,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有其必要,惟111年度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有鑑於債務未償餘額逐年上升,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擬定111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俾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5.依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之1,302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首度發生未規劃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從中央政府債務基金99至109年度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提前償還數額介於40至774億元間,合計提前償還債務4,472億元;各年度分別節省利息支出介於0.23至6.23億元之間,合計節省26.76億元。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產生賸餘1,207億元,惟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債務50億元,所節省之債息支出僅0.23億元;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節省債息支出。爰此,財政部就109年度未規劃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6.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設置之宗旨為加強政務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惟我國人口結構成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對於債務舉債及償還是否因少子化與高齡化社會之影響,則為長期需關注之目標。鑑此,請財政部針對「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之滾動式調整舉借與償還研議債務管理措施」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74億7,685萬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違規罰款收入」2,000萬元及「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2億元,共計增列2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億9,685萬元。
    2.基金用途:原列263億6,256萬6千元,減列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2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2億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億9,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5億6,106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1,428萬4千元,增列2,150萬元,改列為11億3,578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照列。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編列解繳公庫1,006,840千元,惟109年度決算數806,840千元,鑑於109年度基金用途,其中「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業務計畫決算數高達27,021,142千元,較本(111)年度預算數超出960,721千元,且基金多年來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又111年度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僅有956,285千元,為充裕基金資源,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酌繳庫數額度之妥適性,又109年度解繳公庫決算數806,840千元,擬照109年度決算數核列,爰提案減列200,000千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五)通過決議15項:
    1.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18萬7千元,用於拍攝宣導短片媒體製片及宣導品編製,惟宣傳手段應為多樣化且拍攝短片之效果。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Youtube頻道之宣傳影片僅有少數點擊率達萬次以上,其是否能達有效之政策宣傳存有疑慮,且於疫情期間,國家財政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成效。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郭國文 
    2.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與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4,586萬7千元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惟查,民眾對於金融違法案件仍有認知疑慮,包括投資詐騙簡訊之檢舉是否排除於受理檢舉事項外,以及檢舉案查處及移送等流程未臻明確,使民眾對於消費者保護相關之檢舉違法與金融業揭弊定義產生混淆,亦使政府執法態度遭受疑慮;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各有檢舉聯繫電話及電子郵件,然均未明示相關流程與檢舉案件範圍是否限於金融機構或列舉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各作用法之違法態樣,且缺乏檢舉案件之違法態樣與案件控管情形之統計,致民眾易生誤解,應研議策進作法,責令所屬機關加強辦理宣導,並強化與檢警調單位溝通,聯手防範犯罪。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成效。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3.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行銷推廣費」106萬元,部分用於辦理銀行業公平待客原則表揚。惟目前金融機構公平待客原則僅公布排名前20%及顯著進步1至3名的業者,無法藉由排名壓力促使後段班金融機構知所警惕,罔顧國民使用金融服務的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公布完整排名時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4.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與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4,586萬7千元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編列預算以核發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金,其中銀行局編列20萬元,證券期貨局編列82萬4千元,保險局編列10萬元,合計編列112萬4千元之檢舉獎金預算。惟查,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自108迄110年度,3年間民眾檢舉核發之獎金數為0,其預算執行成效殆有疑慮。次查,108、109年分別各有1件判決定讞之違法案件,達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然檢舉獎金預計發放日為111年1月8日前,核發獎金之作業曠日費時逾1年以上,且未訂定及公告應發放之標準作業日程,徒使民眾喪失揭弊及檢舉意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5.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產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4,673萬2千元,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然截至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與目標值存有落差。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3月訂定新衡量指標為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及非現金交易支付筆數,目標值則為112年非現金交易支付筆數成長50%,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6兆元。然而截至110年6月底止,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卻較109年同期減少1.99億筆,下降幅度為7.85%,則已屆期之電子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上半年非現金支付筆數較109年同期下降,顯見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推動進程緩慢,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非現金支付取代電子化支付作為政策目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6.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4,673萬2千元,列有印刷裝訂及公告費、行銷推廣費、報章雜誌等費用。考量政府行政部門理應提升數位化行政之功能,爰要求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數位化行政作業,減少文書處理項目之預算支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7.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1,183萬2千元辦理「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其中「辦理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機關加強聯繫及與各國監理機關交流活動經費」編列29萬5千元預算。惟查,該計畫旨在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亦即此類交流仍具有相當之公務及公共利益性質,對金融監理業務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理應有所裨益。然面對近年來中國加強監管措施影響證券市場且造成劇烈波動,以及恒大地產風暴案、部分第一上市股票(KY股)及來台上市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DR)下市案,衝擊投資人對我國金融監理之信心,主管機關尚無充分說明相關監理交流於此類國際重大金融事件中,是否具有溝通、預警或分析之效益,於此顯有改進之必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揭交流事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8.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惟截至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與目標值存有落差。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期非現金支付交易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及金額分別為23.36億筆及2兆5,442.98億元,其中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較109年同期減少1.99億筆,下降幅度為7.85%。鑑於已屆期之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上半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有較109年同期下降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9.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違規罰款收入」編列2億9,136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億5,135萬元增加4,001萬3千元,係裁罰案件罰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度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億6,754萬元、1億9,825萬元、3億0,038萬元及3億2,613萬元,107年度較106年度減少6,929萬元,惟108及109年度呈增加趨勢,該2年度分別較前一年度增加1億0,213萬元(增幅51.52%)及2,575萬元(增幅8.57%),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8月底止,裁罰金額已超過2億元,且銀行業和證券期貨業裁罰金額皆較前一年度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加宣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俾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10.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列有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眾對多元金融服務的需求,目前係採自願自律方式,規劃分3階段推動開放銀行,第1階段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20家。第2階段則於110年1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9家,自願參與第2階段之銀行較第1階段減少11家。該階段起涉及客戶機密敏感資訊,資訊安全不容忽視,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消費者保護之前提下,持續積極推廣,並視市場需求檢討相關政策,俾利金融創新發展及提升服務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11.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即截至110年4月29日止,目標值為累計受理3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累計申請案件數為15件,其中9件已核准、2件否准、1件資料補正中,餘3件則為業者自行撤回,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又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FCA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18至31件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新技術,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規劃並完成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12.據2017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銀行提供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報價,市場將面臨LIBOR停止發布與利率指標轉換問題。LIBOR係依報價銀行提供同業間無擔保拆借利率報價編製而成,廣泛應用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浮動利率債券及貸款等各類金融商品之訂價及評價,FCA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銀行提供LIBOR報價,爰採用該指標訂價之金融商品,須重新訂定指標利率及修改合約,金融機構相對應之業務流程、會計及稅務作業、風險性資產與資本計提模型、資訊系統等亦須配合調整。為避免LIBOR退場引發各項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LIBOR退場後銀行同業拆款利率應變措施,並將相關輔導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3.金融業特別準備基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所需,資產總額及衍生收入龐鉅,然106至110年度之委託經營實際報酬率為1.02%、1.14%、1.10%、0.98%、0.86%,顯見委託經營績效不彰,近3年甚有逐漸下滑趨勢。為促進委託經營績效,應於兼顧流動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以提升準備金之收益。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投資績效改善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4.開放銀行係指金融機構在取得消費者授權同意後,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 API)將消費者帳戶資訊提供與第三方服務業者(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下稱TSP業者),並與其合作開發相關之應用程式,以提供消費者更多元的金融服務。我國目前係採自願自律方式推動開放銀行,並規劃以公開資料查詢、消費者資訊查詢、交易面資訊3階段逐步推動。檢視我國目前推動開放銀行之現況,第一階段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有4家TSP業者提供服務,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20家,而第二階段110年1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僅有2家業者提供服務,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9家,自願參與第2階段之銀行較第一階段減少11家,為達到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之政策目標,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資訊安全及消費者保護前提下,積極推動開放銀行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5.我國以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下稱金融監理沙盒),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然而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指出,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且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且金融科技新創意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自108年6月起推動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雙軌併行機制,兩者各年申請案件合計數皆逾目標值,惟創新實驗係不分國內外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含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且在實驗期間依其計畫書所載實驗內容,豁免其遵循相關金融法令,可於實驗場域中測試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業務試辦則適用於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兩者適用之申請對象及創新程度存有差別,如以雙軌合計計算目標值,恐與專法精神有違。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我國金融創新實驗案件申請數達標、增加新創業者參與誘因及提升實驗案件創新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以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甲、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500萬元,增列9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500萬元。
    2.基金用途:5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9億5,000萬元,改列為9億5,000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法務部主管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乙、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2億4,673萬3千元,增列「業務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723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13億1,82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7,155萬2千元,減列50萬元,改列為7,105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77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業務外費用」編列預算數4億5,193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898萬1千元,增幅4.38%,並較業務外收入減幅4.3%略多;查該基金107至109年度決算數分別虧損2,772萬餘元、1,082萬餘元、49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1億2,140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7,155萬餘元,考量該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2.最初法務部矯正機關自營商城,僅以提供瀏覽商品為主,然現今係資訊化時代,「人手一機」直接上網購物已然成為常態,但現在自營商城的網站仍舊以最初的方式呈現,顯不符近年來消費者的需求,故更難吸引消費者購買;且支付方式也未與時俱進,雖108年9月業已導入行動支付APP的線上支付功能,然截至110年8月統計,該機制銷售金額僅19萬元,占總銷售金額不到10%,成效有待提升。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3.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發起設立自營商城,該商城自96年6月起啟用,希冀藉由無遠弗屆的網路以線上聯合展售的模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資訊,增加產品曝光度及知名度,以提升自營成效。惟自106年,會員數成長趨緩、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皆逐漸減少。爰此,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客體,分為矯正、檢察等內部機關和外部機關與民眾2種,然依據數據顯示104至109年的銷售概況尚稱穩定,惟內部供銷之比例皆為七成左右,而內部供銷當中又以矯正機關為主要客源,占比高達95%,如此高比例依賴「自產自銷」,實難提升銷售成效。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2,463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1,19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8,72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2.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針對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編列經費提升現行扣案毒品之管理。然警察機關亦有因案扣押毒品後續儲存管理之實務需求,且硬體方面更為不足,亦需要以專案提升相關管理,以免警察機關肇生毒品存管之弊端再度重演。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3.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具有電子腳鐐等監控設備之中央控制中心功能,並於110年5月試營運、7月啟用,刑事案件相關或延伸科技監控之硬體、技術,已初具雛形。查毒品罪犯之戒治,除於封閉處所為之外,社區處遇或治療、回歸社會,亦是政策重要之一環,因此,科技監控如何應用在社區場域毒品戒治,實宜依不同監控對象類型化妥為規劃,思考是否修法及納入。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4.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預算數2億3,43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億0,875萬1千元增加1億2,563萬9千元(增幅115.53%);查111年度辦理13項子計畫,其中4項為新增計畫,部分計畫與該基金111年度主要補助項目未盡相符,部分計畫由法務部公務預算轉列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補助,惟未詳列經費估算依據。考量該基金之財源全數為國庫撥補,且資源有限,爰請法務部提出「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5.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於「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係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等6項子計畫;依108及109年度決算報告顯示執行率分別僅40.73%及63.31%,連續2年均未及七成,部分補助事項之預估量能與實際執行結果尚有落差,其中藥癮者成癮醫療相關費用更僅為10.21%及44.96%,而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6.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億0,497萬3千元。
    疫情期間因防疫、隔離檢疫措施,以及恐懼傳染風險造成之身心壓力,有毒品、藥物潛在濫用之可能存在。根據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到109年8月為止,藥物(包含毒品)濫用死亡每年有8.8萬例,高於108年1至8月7萬例,係在過去20年中,呈現最大之單年度百分比增長;另我國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之陽性檢體數,110年1月為3,518件,高於109年1月之2,037件。可見,疫情造成身心壓力,是否會提高毒品濫用問題,值得持續追蹤關注,預擬因應方案。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7.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新臺幣250萬元。
    「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科目下編列之政策宣導相關費用,預算數較109年高出130萬元,然而該科目之實質業務執行績效不佳,例如「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109年之執行率僅62.6%,顯有提升之必要,就此而言是否宜提升政策宣導經費之比例,實有檢討之處。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8.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452萬6千元。
    內政部警政署目前辦理「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派到地方執行該計畫。然而,基層迭有反映該計畫工作名不符實,支援各縣市警察局之人力經常辦理各種雜項業務,而與毒品防制無關,並產生同工不同酬之問題,該專責警力超勤加班費上限僅新臺幣7,500元,獲派直轄市者也無法支領直轄市之繁重加成,允宜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9.毒品防制基金係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自108年度新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109至111年度分別為4億7,925萬8千元、4億2,462萬1千元、4億2,463萬3千元,基金用途則為3億2,730萬元、5億4,859萬9千元、6億1,192萬元,其政府撥入數並無增加,支出數卻逐年大增,且收支相抵後,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依據「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有關補助對象規定,部分主要業務計畫之受補助機關、計畫及效益,缺乏量化數據,亦未能詳細說明績效衡量指標,爰請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10.毒品防制基金108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111年度始編列新臺幣1萬2千元,占比甚微(0.003%)。就財政紀律角度而言,基金絕大多數之收入均倚靠國庫撥補,實甚為不宜,亦有違「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3點。法務部應就如何尋覓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9,42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26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162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7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111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勞務成本」之「試務成本」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4,47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2.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111年度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共34項,試務成本為5億8,259萬8千元。惟近年部分考試類科有多年錄取不足額狀況,考選部應評估各類科考試效益,研議改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之相關措施,以適時補足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3.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惟該基金各項考試之報名費收入因報名人數逐年下滑而減少影響,試務成本卻逐年增加,考選部應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提升基金經營績效,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4.111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共計34項,試務成本為5億8,259萬8千元。
    據考選部提供資料所示,109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有6類科之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之情形,如:高等三級考試公職建築師類科需用人數5人,到考人數僅2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三等土木工程需用人數21人,到考人數18人;警察特種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需用人數182人,到考人數177人;甚或地方特種考試三等公職建築師及四等新聞(選試日文)需用人數各為11與1人,卻無人到考。
    又近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屢出現錄取不足情形(詳表1),99及100年度錄取不足人數皆僅10餘人,然101年度錄取不足人數大幅增加為148人,102年度曾降為56人,103及104年度則倍增至381及238人,再緩減至105至108年度之約百餘人,惟109年度又遽增至209人,為近年度新高人數。
    建請考選業務基金,針對109年度公務人員考試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以及近年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數不足之情形,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評估各該類科考試效益,賡續推動改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之相關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99年度至109年度公務人員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不足人數情形
    單位:人;%
    資料來源:考選業務基金及考選部網站各種考試統計。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03萬6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7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79萬6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47萬7千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500萬元、「專案支出」2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20萬元,共計減列5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107萬7千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844萬1千元,減列616萬元,改列為1億0,228萬1千元。
    (五)通過決議2項:
    1.全國13家車商保代均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車險,然出現車商業務人員僅推薦特定廠商之車險商品,而未能揭露車商保代所代理之其他車險商品之情事,致使消費者無從比較各家車險商品之利弊,從而做出最適選擇,相關銷售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除要求車商保代及所屬業務人員必須揭露代理的所有保險公司各類車險商品,亦推動相關措施,讓消費者能於各類車險產品表單中自由勾選。然相關措施是否落實,尚無具體之調查數據呈現。爰此,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辦理保險教育及消費者權益宣導時,納入相關之調查成果與宣導措施,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2.隨行政院推動開放山林及向海致敬政策,登山活動及海憩活動人數大幅度成長,隨之而來之各項意外事件同步增加,除形成民眾人身安全風險外,更因為救援及搜索需求大增,連帶使得消防及搜救人員疲於奔命,但相應之保障不足,甚至出現有基層人員反彈,有意退出搜救任務之窘境。有鑑於此,主管機關除了配合開放山林與向海致敬政策,請保險業就活動參與之民眾需求,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外,亦就搜救人員之不同任務型態及保障需求,提出相應之政策規劃及制定。爰此,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依據搜救人員之任務型態及相應之保險需要,儘速完成相關之統計、調查及研究,以供未來政策規劃及制定之用。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15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14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01萬1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79億1,177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8億0,111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61億1,066萬5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6項: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近年配置於委託經營部位之資金金額與比重愈益增加,111年度預計配置於委託經營之資金比重將逾五成,其中又以委託國外機構比重為最高。惟現行稽核制度中,對於國外受託機構之查核方式與查核密度均未如國內受託機構,國外僅有書面稽核,管控機制不足,爰此,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研謀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2.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279億1,177萬6千元、總支出18億0,111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賸餘261億1,066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預計賸餘增加21億7,108萬9千元(增幅9.07%);惟查近年參加退撫基金人員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數,隨服務年資及俸額等服務成本按年遞增,未來基金給付壓力仍大,且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112年7月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勢必影響現行退撫制度運作,甚或造成現有制度收入斷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宜妥善因應未來所需財務收支計畫,爰請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來財務收支規劃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3.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279億1,177萬6千元、總支出18億0,111萬1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賸餘261億1,066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預計賸餘增加21億7,108萬9千元(增幅9.07%);查107年7月新退撫制度施行迄今已3年餘,各主管機關均依規定將107下半年、108及109年度節省之退撫支出連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增撥挹注款合計1,049億3,300萬元,全數編列預算挹注至退撫基金;及111年度退撫基金亦係按新提撥費率14%編列收繳預算,致收繳數較110年度增加。惟查自107年年金改革後,退撫基金管理制度並無多大的興革,尤其自85年成立到109年間,投資報酬率有10年無法達標,其中更有6年為負值,而110年受台股市場整體表現收益較佳,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必須積極提高效率,才能展現效能。爰請銓敘部就「精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金運用績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葉毓蘭 費鴻泰 
    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主要運用基金本息支應軍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給與,以提高軍公教人員退撫所得及改善政府財政負擔,保障退休人員及遺族生活。為達成法定收益率目標值,退撫基金每年均將可運用資金依一定比例配置於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部位,111年度預計配置委託經營資金比重逾五成,又以委託國外機構比重為高。惟現行稽核制度中,對於國外受託機構之查核方式僅有書面稽核,管控機制似有不足,銓敘部應研議建立國外受託機構實地稽核制度之必要性,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5.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於「財務收入」項下「外幣兌換利益」及「財務支出」項下「外幣兌換損失」等科目,均無編列數,退撫基金近年將可運用資金配置於不同幣別資產,惟近年來外幣兌換損失逐年迅速攀升,109年度淨外幣兌換損失已達158億7,138萬1千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審慎選擇投資幣別並妥適配置各外幣資產比重,避免因鉅額外幣匯兌損失而致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影響基金之收益,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吳斯懷 
    6.107年7月新退撫制度施行迄今已3年餘,各主管機關均依規定將107下半年、108及109年度節省之退撫支出連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增撥挹注款合計1,049億3,300萬元,全數編列預算挹注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111年度退撫基金亦係按新提撥費率14%編列收繳預算,致收繳數較110年度增加。
    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對於近年漸增之收繳資金,基金允應加強資金運用績效,加強軍公教福利、提升軍公教退休金制度改革成果,俾利年金制度永續且健全運作。研擬永續且健全運作及未來規劃方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翁重鈞 費鴻泰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甲、交通部主管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28億3,748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29億0,748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022億0,314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21億9,814萬8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6億3,433萬7千元,增列7,500萬元,改列為107億0,933萬7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64億6,253萬9千元,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億6,253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7項:
    1.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63萬5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423萬元,合計編列786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2.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編列2,501萬6千元、「金融保險成本」之「佣金費用」編列3億7,000萬元及「其他營業成本」編列1億9,404萬8千元,合計編列5億8,90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明文 趙正宇 
    3.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編列271億8,592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明文 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洪孟楷 傅崐萁 趙正宇 李昆澤 
    4.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編列13億5,688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陳歐珀 趙正宇     
    5.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行銷推廣費」編列5億2,739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洪孟楷 傅崐萁 陳雪生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明文 
    6.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收入」編列2,126億7,138萬3千元、「營業利益」編列105億7,621萬4千元及「本期淨利」編列85億0,747萬元,均為近5年度最低,其中「本期淨利」較110年度減少5億1,700萬元,減幅達5.73%,顯見中華郵政之獲利能力顯有下降。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業績下滑之情形,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期能達成事業本身盈餘成長之目標,限期1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0月轉投資台灣行動支付公司,迄今因尚呈虧損,截至109年底為止,台灣行動支付公司106及107年度收入分別為7,325萬7千元及1億2,378萬6千元,雖有成長,惟108年度減為1億0,158萬6千元,有萎縮情形,109年度雖小幅上揚至1億1,161萬2千元,惟尚不及107年度,顯示該公司業務仍待提升。中華郵政公司應重新評估投資效益,以達到拓展業務及增進投資收益之目的。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8.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趨勢分析,郵件業務、簡易壽險業務及代理業務等3項業務之營運績效均為近5年度最低,且獲利能力呈下降趨勢,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以達成事業本身盈餘成長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箱建置經費累計6億6,493萬3千元,累計收入為2億9,205萬6千元;惟部分i郵箱使用率未達10%,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i郵箱設置前之市場需求評估作業,並就上開使用率較低之i郵箱,檢討研謀改善措施。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業務營收占整體營收之比率約半,惟呈衰退情形,且108至110年度第2季均呈虧損,淨值比率復居於壽險業者之末段,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保險商品形式、加強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以利有效拓展增裕保險收入,健全財務狀況。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11.為因應物流產業未來發展趨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推動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惟該計畫因細部設計進度延遲、招商不如預期等因素,致影響後續工進並造成整體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為免影響智慧物流軟硬體建設推動成效,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改善,並妥慎確認計畫及經費需求,加強控管工程進度,以如期完成相關建設。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12.台灣郵局歷史攸久,部分郵局處所甚至已被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足具文化價值。然嘉義市文化路郵局,與台北北門郵局(台北901支局)同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編列4,500萬元預算執行「歷史建築原嘉義郵局建築外觀修復暨周邊景觀工程」,已期恢復其日治時期外觀,展現其歷史風貌。
    然經查嘉義郵局在外觀修復工程中,卻迅速辦理「嘉義郵局所轄嘉義市文化路134號(前棟)建物公開徵租案」,將其以15年租期出租予民間業者。其出租金額遠低於周邊店面出租價格;更附帶高於其他租約之最長一年半裝修免租期,但徵租案租期長達15年,卻僅有9天等標期,最終由一間廠商得標。雖經該郵局解釋皆合法,但實則相當不合理。請交通部責成政風處單位就此案件徹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斥資4,500萬元進行嘉義市文化路郵局外觀整修,原可期待修復後得與台北北門郵局比肩,成為展現台灣郵政歷史珍貴價值之成果。
    相較台北北門郵局經整修後,一樓持續經營郵政業務,二樓則作為郵政博物館,完整保留其郵政及歷史價值。然相較之下,嘉義文化路郵局整修未畢,已遭嘉義郵局出租予民間業者,內部郵政業務終止、遷出,未能達成繼續服務民眾,延續郵務歷史意義。
    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應研議實際方案,比照如台北北門郵局作法,包含文物陳列、郵政推廣、歷史保留等措施,研擬如何妥善運用現有資產,推廣嘉義郵務歷史之作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與詳細推廣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14.台東地區農特產品透過宅配直銷成本相較於其他縣市為高,為協助偏鄉農業發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議台東生鮮宅配優惠配套方案,以提昇產品競爭力,同時提升郵政公司企業形象。以台東釋迦為例,110年中國違反國際貿易慣例,片面宣布暫停台灣釋迦輸入造成農民重大影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可擬訂優惠配套政策並協助盛產期採收時節,加強宅配服務,以協助農民。
    提案人:劉櫂豪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箱系統提供全年無休、自助領取、交寄包裹及退貨的服務,i郵箱自105年截至110年7月底止共建置2,408座,建置經費累計6億6,493萬3千元,累計收入為2億9,205萬6千元。惟經查,i郵箱近年來皆有使用率不佳之情形,使用率自106至109年分別為48.8%、51.8%、51.7%及36.0%。另外,審計部於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事項指出,i郵箱有791座使用率未達30%,421座未滿10%。無法投遞掛號及寄件尺寸受限、未辦理設置地區民眾之i郵箱需求市場調查等皆為中華郵政公司須面對之課題,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了解自身服務優、劣勢所在,以確保i郵箱之使用能更加普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16.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銷售收入」編列4,403萬6千元,「銷售成本」編列2,501萬6千元,銷售利益(銷售收入減去銷售成本)為1,902萬元,主要係銷售郵政出版物、封裝材料(瓦楞紙箱、牛皮紙、氣泡式信封、便利包等)、信封片箋(標準信封、航空信封及牛皮紙信封等)。依經濟部統計資料,電子購物營業額109年已達2,412億元,約使用3.5萬公噸網購包裝,為減少網路購物產生的一次性包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訂定「網購包裝減量指引」推動網購包裝減量,其中推動網購包裝循環再使用,即為指引重要目標之一。為因應環保署推動循環包裝之政策,中華郵政公司除提供「i郵箱」為各大購物網回收點,應積極研討推動「中華郵政循環包裝」供民眾以及網購業者使用。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定循環包裝推動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17.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業業務及獲利逐年持續衰退,但是獵地、掃樓、買店面、投資物流中心卻逐年增加,依據資料顯示,中華郵政公司近6年投資房地產共近345億元(如附表),但近年房價逐年飆漲,政府推動居住正義採取打房政策,為避免國營事業帶頭炒房疑慮。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房地產投資計畫及獲利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18.郵局與台灣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無論郵務、儲金或壽險,滲透至台灣各角落,根據統計至2020年底,郵政活期儲金總戶數高達3,034萬餘戶,每一個台灣人平均都有1個郵局帳戶,然在COVID-19防疫期間,郵局協助口罩配送,並承辦振興三倍券及五倍券的發放重任,為防疫國家隊重要成員之一。經查,交通部郵政總局在92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超過18年,由交通部100%持股中華郵政公司,公司化後須自負盈虧,然郵局有櫃檯跟收、封、運、投,相關工作皆屬於勞力密集之事業單位,要維持健全營運,人力是最重要之資產,然近年中華郵政公司營運及獲利逐年下降,中華郵政公司朝向「多角化經營」,郵局幾乎成了雜貨店,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各責任中心局緊迫盯人以業績掛帥,基層主管與同仁備極辛苦,流動率大,優秀人才亦難留住!遽聞,日前中華郵政公司通過111年度各責任中心局績效獎金評核項目標準,其中增列《電子商務》項目,規定平均每名員工約須推展8萬8千元的商品,未達標者變相由該公司郵工自行吸收,若消息屬實,則中華郵政公司業已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強迫員工做原本沒有義務要做之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考績及績效獎金評核等方式脅迫員工自行吸收公司業績之商品,並於3個月內研議留才策略與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本業,主要營運項目為郵件、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等6項,依據111年度預算之近5年主要營運項目趨勢分析,其中一半主要營運項目包括:郵件業務、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之營運績效均為近5年度最低。又查,111年度預算「營業收入」編列2,126億7,138萬3千元、「營業利益」編列105億7,621萬4千元及「本期淨利」編列85億0,747萬元,均為近5年度最低,而111年度每股盈餘1.06元、總資產報酬率0.11%及權益報酬率3.93%皆為近5年之最低,公司獲利能力持續呈現下滑,顯示中華郵政公司因應時代變遷轉型速度緩慢,未能與時俱進,近年發展「智慧物流」和「數位金融」等新業務也未見明確成果,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本業營運項目績效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0.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111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汰購電動機車500輛計6,000萬元,並於「郵件處理費用」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編列2,960萬元租賃電動機車1,000輛,合計汰購及租賃電動機車1,500輛計8,960萬元;惟查中華郵政公司自106年度導入電動機車,原計畫至112年度全數汰換8,946輛,然截至109年底為止僅導入3,241輛電動機車(含採購及租賃),達成率僅約36.23%,且查110年度電動機車採購招標作業亦不如預期,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審慎評估各使用單位適用情況與使用需求,確實檢討修正相關採購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於符合郵遞作業需求下,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明文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起陸續建置自助取寄郵件設施,即i郵箱,然110年度建置i郵箱經費遭凍結。截至110年7月底,共建置2,408座,經費累計6億6,493萬3千元。111年度雖未編列建置i郵箱經費,仍宜持續針對現有之i郵箱採取推廣作為。經查,由於設置i郵箱前,中華郵政公司僅針對硬體條件進行勘查,而未辦理地區市場需求調查,109年2,408座平均使用率僅36.02%,其中421座不到10%。另以目前i郵箱與其他業者之合作情形可看出,確實帶來使用率與收入的增加。
    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i郵箱地點及如何提升現有i郵箱使用率增加營收進行檢討,並評估i郵箱未來存廢或繼續增設之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2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電動機車導入計畫」自106年起辦理,期程至112年度,總經費7億2,300萬元。原預計8,946輛全數以購置方式辦理,後考量諸多因素,改為部分車輛以租賃方式辦理。111年度中華郵政公司預計汰購500輛、租賃1,000輛電動機車,預算合計8,960萬元。
    經查,110年預計租賃、採購各1,000輛電動機車,實際租賃1,000輛電動機車,實際採購數為0(截至7月底止),原因在於招標時要求廠商負擔一定年限之保固責任,致無廠商投標。此外,由於載送郵件之需求,燃油機車在載重、性能、維修便利性及里程數限制上,仍具優勢,致無法全數以電動機車方式辦理遞送業務,而改為逐年調查電動機車需求數量。
    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在兼顧零碳排趨勢及郵遞需求之下,考量實際使用情況、便利性、車種規格及價格等,計劃如何調整租賃或採購車種、數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2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底預計轉投資民營企業餘額為1億6,389萬6千元,與110年度無增減,查該公司對於民營企業轉投資目的,除為增加投資收益並獲取現金股利外,擬藉由引進民營金融及物流專業暨與優良民營企業合作,提高金流及物流產業上、下游整合能力,以拓展業務範疇,為此,爰自103年10月轉投資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投資行動支付服務,並合作開辦「HCE手機VISA卡」發卡服務及「金融卡雲支付」服務。截至109年底為止,臺灣行動支付公司106及107年度收入分別為7,325萬7千元及1億2,378萬6千元,惟108年度減為1億0,158萬6千元,109年度小幅上揚至1億1,161萬2千元,惟尚不及107年度,顯示該公司業務仍待提升。因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適時評估各項標的之投資效益,以達拓展業務及增進投資收益之目的。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2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自105年起陸續於各地郵局、車站、學校、社區建置i郵箱。截至110年7月底止共建置2,408座,建置經費累計6億6,493萬3千元,累計收入2億9,205萬6千元。惟查109年度i郵箱之平均整體使用率為36.02%,其中791座使用率未達30%,421座未滿10%,主要係由於中華郵政設置i郵箱前,未辦理市場需求調查所致。其次,中華郵政於預算書中自承:因疫情導致消費型態改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小包、包裹及快捷郵件等物流配送需求預期持續成長,但因民營業者彈性配送及低價策略,物流業務面臨激烈競爭。該公司為因應後疫情時代,零接觸商機之成長,將積極推廣i郵箱取/寄件服務,培養客戶使用習慣,亦將另依顧客郵件重量、材積、時效、掛號與否等不同配送需求,衡酌民營業者訂價及市場競爭態勢,機動調整訂價策略,確保物流市場占有率。因此,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檢討i郵箱設置之市場需求,並針對使用率較低之i郵箱研謀改善措施,另應衡量與其他電子商務業者合作之成本效益,協商合作之可行性,以提升收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25.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底按預算書所估,將有7兆8,635億7,595萬3千餘元資產預計數,相比所估110年底之7兆7,985億8,353萬2千餘元之資產預估數,再增加近650億元資產,乃為可觀。是以,中華郵政公司理應本於聯合國所揭之大型營業機關當落實之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原則(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簡稱ESG)並積極配合當前中央政府刻正所進行如解決少子化、氣候變遷因應、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精進動物福利與保護及鼓勵新創發展環境等重大政策,且具體反映至營業業務及機關民間參與面向,再規劃定期對外揭露辦理情形。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陳雪生 
    26.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藉郵票設計記錄所鑑,過去有台灣鳥類及魚類之圖樣,是為展現台灣特有生物之美,及宣導生態環境之保育。是以考量推廣動物福利政策為我國國家重要政策,且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確定將成立專責之動物保護科,爰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郵票及明信片等,辦理印製推廣動物福利之作業,以傳達動物保護及尊重生命之意涵,藉此提升國人之動保意識,且限期於1個月內就規劃事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陳雪生 
    27.嘉義文化路郵局(嘉義901支局),與台北北門郵局(台北901支局)同期,成立於1927年,為修復其外觀整修,以期復刻日治時期舊有外觀,展現其歷史風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2年間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編列共4,500萬元執行「歷史建築原嘉義郵局建築外觀修復暨周邊景觀工程」。
    然經查中華郵政方投入政府預算,進行外觀修復及周邊景觀修復,嘉義郵局即以低價將文化路郵局租出,供民間業者作為旅宿使用。且出租15年不僅只有9天等標期,所訂租金亦遠低於周邊店面行情(相較周邊每坪3,000元租金,文化路郵局出租僅每坪45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耗資甚鉅進行外牆修復,然不思繼續營業郵務服務民眾所用,相較台北北門郵局修復後持續經營並設置郵務博物館,傳承郵務歷史精神,宣揚郵局歷史價值,嘉義郵局修復計畫未得見其效益回收。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契約並停止出租。
    提案人:陳明文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王美惠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15億8,282萬6千元,減列「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1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5億8,282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41億9,074萬6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500萬元(含「站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1億7,574萬6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26億0,792萬元,增列9億8,500萬元,改列為35億9,292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09億7,579萬4千元:
    1.配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交通部單位預算審查結果減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2.減列3億元。
    以上共計減列4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5億7,579萬4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35項:
    1.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9,415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7,775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歐珀 
    3.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編列1億2,898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795萬5千元,較109年度決算增加3,189萬1千元,增加幅度不小,用品內容包括:辦公用品、報章雜誌、農業與園藝用品、服裝、食品及其他用品消耗。經查:參據該項費用近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近年度預算執行率均為七成多,實際支用數多在8,000萬元上下波動。雖然109年度的決算數為9,709萬8千元,但與111年度編列數仍有一段差距,顯示臺鐵局容有檢討調整空間,允應遵循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4.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成本」編列296億8,765萬3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蘇震清 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陳歐珀 
    5.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編列7億9,240萬元,預估111年底融資本金總額將高達1,461億4,000萬元,債務負擔沉重。面對國際市場預期升息,應檢討融資計畫並研擬債清對策,同時積極開拓收入來源,逐步降低融資本金額度,方為改善財務結構之道。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財務結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6.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中「災害損失」之「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1,31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陳明文 李昆澤 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傅崐萁 
    7.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09億7,579萬4千元,凍結1億元,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陳明文 賴品妤 
    8.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估111年底融資本金總額將增至1,461億4,000萬元,且債務利息費用為7億9,240萬元,債務負擔沉重,面對國際市場升息預期,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開拓收入來源,逐步降低融資本金額度,以減輕財務負擔。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9.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8年間陸續成立資產開發中心及附業營運中心,期透過不動產經營開發、鐵路餐盒、鐵道旅遊與其他鐵路文創商品銷售等,擴增附業收益。惟109年及110年1至7月底附業營運中心之實際達成收益未如預期,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加強推廣相關業務,以有效推進附業收入之成長。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10.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轉投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9億9,477萬元,但該公司自103年起虧損嚴重,至110年上半年仍為虧損狀態。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問題,維護投資權益,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1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統計列車近年準點率,108年為90.97%,自強號及莒光號準點率分別約85%及84%;107年總準點率約91.7%,自強號及莒光號準點率分別約86%及85%;106年總準點率約94.8%,自強號及莒光號分別約91%及89%;105年總準點率約94.5%;104年總準點率約93.6%。針對臺鐵局列車晚點賠償問題,民眾常反映覺得相關賠償完全不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目前相關賠償方式是按照「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辦理,依據對號列車及非對號列車、晚點原因為可歸責臺鐵局與非可歸責臺鐵局及晚點時分,區分賠償方式為退還全額票價或免費搭乘同區間同等級車種列車1次,民眾普遍都不是感到很滿意,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相關賠償機制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蘇震清 
    1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購城際列車EMU3000型於110年7月抵台後,目前正在做試車、驗車等程序,俟完成第三方驗證後,預計年底優先投入東線營運;EMU3000型新車臺鐵局規劃將其中一節改為商務車廂計30個座位,並由內部員工命名為騰雲座艙。由於EMU3000型以投入東線營運優先,該商務座艙相關服務應採用東部在地特色文創產品或農特產、伴手禮等,期能帶動當地的產業,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辦理。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13.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列有轉投資事業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淨額為39億9,477萬元,預計111年底持股比率為6.86%,近3年編列股利收入預算皆為0元。臺鐵局為亞太電信第三大股東,並於董事會取得2席董事,惟亞太電信自103至109年度營運均呈現虧損,且該公司110年上半年營運仍虧損26億6,400萬元,經營績效未見好轉。為有效維護轉投資權益,臺鐵局應強化其擔任該公司董事之功能,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該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狀況,以維護投資權益。爰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如何督促轉投資事業營運虧損情形之改善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1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每年負擔約2億人次之旅運量,如何確保各環節之安全性實屬重中之重。惟經查,該局107至109年行車事故件數分別為62件、43件及60件,累計造成103人死亡、337人受傷,而110年更發生49人死亡、292人受傷之408次太魯閣號事故;近3年之行車異常事件則分別為594件、672件及572件。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件數皆未見明顯下降趨勢,為確保行車安全品質能夠持續精進,故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定期審視相關業務各項環節之安全性,且應針對普悠瑪事故後144項改善建議中尚未解除列管部分,每3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15.有鑑於台北捷運110年11月初發生2起持刀攻擊事件,且綜觀日本近3個月也發生4起重大攻擊事件,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以此為戒,並在安全改革上,除了著重在列車、路線、設備等硬體安全性提升之外,同時亦得針對危險攻擊有預防的能力;為確保公眾安全,遏止民眾恣意恐嚇臺鐵局系統安全,或於系統內傷人等,宜應持續提升見警率、精進監視及通訊設備、加強人員安全教育訓練、民眾宣導、無劇本演練等,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應加強危險攻擊緊急應變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賴品妤 
    16.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加強車輛安全維護,增設車廂錄影CCTV設備,原計畫為城際列車及通勤電聯車納入CCTV設備裝置,期程為108至110年度,總經費2億1,600萬元。而臺鐵局自108年度起開始辦理,原預計110年度完成,然因交通部修正頒布「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為符合規範需求,修正計畫優先辦理通勤電聯車建置CCTV,以致完工時程延後至111年度。其中108年度預算編列100萬元,決算數0元,109年度預算編列1,766萬3千元,決算數0元。110年度預算編列9,500萬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後,截至7月底實際執行數20萬元,惟110年截至7月底止之預算執行率極差,且工程又延宕。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17.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新購列車EMU900型通勤電聯車已於110年4月正式上路,然短短半年多時間已發生多起故障事件,包括:110年6月車牽引變流器內繼電器跳電、110年8月因電壓有問題造成自動防護系統(ATP)故障、日前發生車廂內出風口處有水滲漏,起因為蒸發器集水盤排水孔堵塞,造成冷凝水無法排出。為確保列車行車及旅客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全盤檢視EMU900相關系統及設備運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18.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8年度起辦理「鐵路橋梁延壽補強規劃設計」案,其中111年度預算編列800萬元,該案投資總額1億3,839萬元,針對鐵路老舊橋涵採用舊規範設計,並無耐震之韌性設計,而計畫改善依橋涵之性能需求作耐震之補強,以提升橋涵耐震能力。但經查,108至111年度預算數分別為300萬元、874萬8千元、2,000萬元及800萬元;惟執行結果,108年度執行率為0,109年度執行率為94%,110年截至7月底止執行數為0。臺鐵局自108年度起開始辦理該設計案,後變更名稱為「臺中、嘉義及宜蘭工務段轄區鐵路跨河橋梁基礎裸露補強工程」,預計113年度完成。然該案108年至110年7月底止之累計執行數1,099萬7千元,占同期累計預算數之34.64%,其執行效率低弱,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19.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7年度起開始辦理「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案,107年度預算編列1,800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0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可用預算為7,402萬1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228萬7千元,執行率為3.09%;109年度可用預算為6,735萬2千元,決算數為2,061萬3千元,執行率為30.6%;110年度可用預算為7,084萬7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為3,256萬3千元,執行率為45.96%,由此可見每年執行率都不足六成。有鑑於電梯及電扶梯為旅客使用安全,必須做好安全品質規劃。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0.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8年1021普悠瑪事故後,為提升列車行車安全,分析既有傳統鐵道列車控制系統功能仍侷限於列車狀態之被動監控,無法達到遠端連續監控列車即時狀態之防護與控制功能,故於108年底起提出建立「以5G、多元通訊為架構之行車控制4.0系統」之構想,並於109年研擬具體研究發展計畫提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申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共6,946萬元。然該計畫遭專家學者質疑,除臺鐵局列車車種複雜,若未來要再購買新車、推動電務智慧化,整合並建構全線通用的行車系統有其難度,且國產自製控制系統,若缺乏第三方驗證,恐衍生新的安全問題。臺鐵局雖表達相關研究成果將會請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等相關單位協助進行服務及營運驗證及認證。然經查臺鐵局曾就「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下裝設導電軌系統於地下化區間工程設計,委託世界知名獨立第三方測試認證機構DEKRA德凱,進行獨立公正之驗證與認證。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將「行控4.0」計畫,研議委由國際知名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驗證與認證,以確保系統運作無虞。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1.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外費用」項下「災害損失」之「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1,319萬9千元,以因應天然災害破壞運輸設備、電務設備系統及客貨車事故發生之處理、搶修、復舊及殘物清理遷移等費用。然近年行車事故仍多,107年度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等行車事故計62件,總計造成45人死亡及298人受傷;108年度發生43件行車事故,造成29人死亡及7人受傷;而109年度發生60件行車事故,造成29人死亡及23人受傷;又110年截至8月底止亦發生37件行車事故,造成65人死亡及302人受傷;其中因承包廠商施工不慎導致行車異常事故情形,發生件數由106年度8件增至108年度20件,109年度18件、110年(1至7月)8件。顯見臺鐵局行車安全管理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檢討相關行車安全管理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降低行車事故造成之財物損失風險。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2.110年4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408車次太魯閣號發生重大工安事故,經花蓮地檢署調查指出,同年1月,同一工地曾發生兩起混凝土預拌車駕駛行經彎道,熄火卡在邊坡之情況,但現場監造主任及職安管理員沒有督促施工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另審計部也揭露,該項工程履約期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於109年3月13日辦理工程督導、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同年的10月17日進行施工查核時,雖就吊卡大貨車操作情形與鄰近鐵路施工作業防護情形,分別提出「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材料作業,查無吊掛人員證照及作業前安全自主檢查紀錄」、「於高差2公尺之作業場所邊緣,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等相關缺失,然臺鐵局未正視以上缺失,確實分析施工潛在風險並檢討強化相關安全管理事項,顯示其工程督導及查核制度的改善對策追蹤作業有明顯缺失。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重新檢視現有施工路段之施工潛在風險,並檢討工程督導及查核制度改善對策追蹤作業,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3.有鑑於政府已宣示改革臺鐵局的決心,然正值改革之際,近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內部卻發生多起廉政違失的狀況。不僅有臺鐵局員工盜用民眾身分證字號訂購優惠票價,轉售黃牛票的離譜情事,還發生員工辦理「花東電氣化計畫」採購,涉嫌圖利得標廠商之情況;此外,近日臺鐵局為宣傳EMU3000商務車廂命名為「騰雲座艙」,未經同意盜用民間粉專照片,竟擅自壓上騰雲座艙logo,並轉載於臺鐵局臉書之情事。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澈底檢討內部廉政違失的問題,加強內部廉政督導及員工教育訓練,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4.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用人費用」編列158億6,144萬3千元,其中「超時工作報酬」編列16億4,740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減少574萬4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減少2億9,889萬7千元,經查111年度「超時工作報酬」預估超支數恐將達2億5,000萬元。有鑑於臺鐵局為改善日夜休輪班方式及縮短加班工時,規劃於新增人力到位後實施「四輪三班制」班表,且111年度「超時工作報酬」恐將發生預算不足因應之情事,為避免加班費發放延遲之情況,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與工會溝通協調,進行班表改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革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許淑華 陳雪生 
    25.鑑於近年鐵道事故頻傳,然因國內各鐵道車輛運輸紀錄器規格不一、紀錄裝置解讀能量尚未完備,導致事故調查困難而備生爭議,不利後續運輸安全檢討修正,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除於新購車輛確實要求裝置符合國際建議標準的紀錄器與解讀配備,應同時全面檢討汰換或檢修舊有車輛運輸紀錄器,儘速規劃所屬鐵道車輛紀錄器完整建置期程,強化行車人員標準作業程序與安全訓練,定期檢討更新相關資訊系統設備,並完善行車資訊管理與運輸安全相關數據資料整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消弭日後行車事故調查爭議,提升鐵道運輸安全。
    提案人:蘇震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明文 
    26.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工程建設計畫」編列10億元,據查該二期計畫期程自110至114年度,擬配合「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之交車時程規劃,於原有機廠範圍內之預留用地擴充新購城際電聯車檢修功能;惟查臺鐵局第一批城際電聯車業於110年7月交車,且後續將陸續交車,然臺鐵局目前尚無可供新購城際電聯車相關檢修設備及空間,僅能待其納入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計畫辦理,鑑於車輛檢修係確保列車營運安全之重要關鍵,且新購客車依規定須於3年內進廠辦理3級全盤檢修,該二期計畫辦理期程顯不容延宕,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確實檢討管控該計畫辦理進度,務求於規定期限內確實辦理新購城際電聯車檢修作業,落實計畫執行時效、維護行車安全。
    提案人:蘇震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明文 
    27.鑑於緊鄰汐止火車鐵軌的新北市秀峰高中、汐止國中,長期受列車通過所產生的噪音,嚴重影響上述兩校之教學品質與學習環境。為確保學生在校園應有之受教權益,經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進行會議後,臺鐵局規劃於110年6月起,依「汐止區汐科路沿線一般鐵路噪音改善計畫」陸續進行各階段改善,目前已完成鋼軌接頭焊接軌道進行優化,加裝鋼軌防塗佈器相關先期改善措施。惟為有效改善鐵道噪音對學校之干擾,後續將新設置隔音牆,以利還給校園孩子們寧靜的學習環境,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俟111年5月完成新設置隔音牆設計作業與工程招決標作業後,於3個月內辦理隔音牆施工並落實控管各項工程執行進度。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邱臣遠 沈發惠 賴品妤 
    28.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收入」項下「租賃收入」之「不動產租賃收入」編列26億1,237萬4千元,其中包括會議室出租收入386萬元。參據該局近年來會議室出租收入編列情形,111年度預算較110年度預算428萬8千元減少42萬8千元(10%),並較109年度預算796萬9千元減少410萬9千元(52%),縱有受近期疫情影響,為降低員工感染風險,暫停出租業務致租賃收入減少之情事,鑑於該局目前累積虧損預計高達1,259億元,應儘速規劃健全財政相關業務並研謀開源善策。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賡續妥擬推動相關附屬業務,俾拓增財源,改善收支平衡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29.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什項營業收入」之「餐旅服務收入」編列8億9,655萬4千元,其中包括列車收入2億3,836萬4千元及餐廳收入6億5,819萬元。參據該局餐廳收入近年來預算編列之情形,109年度餐廳收入決算數為4億3,266萬4千元,預算達成率為64.68%。另110年截至9月底止,餐廳收入實際數為1億8,973萬4千元,預算達成率僅28.83%,縱有受近期疫情影響,列車上禁止飲食致餐廳收入減少之情事,鑑於餐廳收入為臺鐵局餐旅服務收入之主要來源,且隨國內疫情緩和,臺鐵局、高鐵車廂皆已開放飲食,允宜研謀相關銷售推廣之善策。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賡續妥擬推動相關餐旅服務業務拓展,俾提高餐旅服務收益及執行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30.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成本」項下「行車費用」之「賠償給付」僅編列101萬元。近年來賠償給付預算編列情形,從106至110年度皆僅編列約101萬元,期間107年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110年發生太魯閣號事故,且其他事故不斷,惟臺鐵局均未適當合理調整本項預算編列。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賡續規劃賠償給付之合理預算及研議旅客保險,並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31.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收入」編列190億8,081萬7千元,其中包括「客運收入」編列195億3,183萬7千元,「客運收入退回與折讓」編列10億9,731萬9千元及「貨運收入」編列6億4,629萬9千元。參據臺鐵局106至110年度「客運收入」之預、決算情形,109年度決算149億4,148萬1千元,較106年度決算已減少31億9,066萬8千元(17.6%),創近年客運收入新低點。另110年客運收入截至9月底止,預算達成率僅41.48%,縱有因近期受疫情及火車死傷事故影響民眾之乘車意願,仍應積極調整相關因應對策。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賡續妥擬行銷對策並積極展現改革決心,以提升客運旅次,穩固客源成長,俾改善客運收入現況,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蘇震清 陳雪生 
    32.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鐵路橋梁延壽補強規劃設計」編列800萬元。經查,臺鐵局自108年度起,開始辦理「鐵路橋梁延壽補強規劃設計」案,後變更名稱為「臺中、嘉義及宜蘭工務段轄區鐵路跨河橋梁基礎裸露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預計113年度完成。惟該案108年至110年7月底止之預算執行未盡理想,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強化「鐵路橋梁延壽補強規劃設計」案計畫執行進度,俾利提升行車安全。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33.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用人費用」項下「超時工作報酬」編列16億4,740萬9千元。惟臺鐵局109年度發生加班費預算不足及延遲發放情事,且推動班表改革仍未獲工會共識,又111年度較109年度決算減少2億9,889萬7千元,勢將發生加班費預算不足因應情事。故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除應有效控管加班費外,並應持續與工會協調,避免發生勞資爭議情事,同時,仍應妥適推動班表改革,確實提升行車準點率,避免職工過勞超時工作,建構良善勞動環境。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34.111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編列28億8,000萬元。經查,該計畫投資總額306億1,000萬元,執行期程106至113年度,截至111年度已編列112億8,713萬2千元,期透過號誌基礎設施、電訊基礎設施及電力基礎設施之現代化,提升號誌安全性、通訊品質及供電穩定性;且新建中央行車控制系統可整合緊急應變中心,提供安全、可靠、準確之服務品質。惟該案近年度預算執行多未如預期,108及109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2.69%及32.34%,未盡理想,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提升計畫執行效率,俾利提升行車安全。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許淑華 
    35.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轉投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9億9,477萬元,惟該公司因累積虧損嚴重而辦理減資及私募增資,臺鐵局經評估未參與增資,持股比率由9.29%降至6.86%,為該公司第3大股東。又該公司自103年起虧損日益嚴重,110年上半年仍為虧損狀態,投資績效未盡理想,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善盡公股股權管理人職責,積極督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改善營運虧損問題,強化公司治理績效,以維護投資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9億7,365萬1千元,增列:
    (1)「營業收入」1億元。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收入」項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200萬元。
    共計增列1億0,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0億7,565萬1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8億4,310萬4千元:
    (1)配合營業收入增列1億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100萬元。
    (2)減列「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27萬5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6萬8千元及「國外旅費」100萬7千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行銷推廣費」1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維持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中「使用材料費」之「燃料」1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227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8億4,082萬9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1億3,054萬7千元,增列1億0,427萬5千元,改列為72億3,482萬2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5億7,451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9,774萬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90萬元及收回資金之轉投資14億3,417萬7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億5,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臣遠 陳素月 洪孟楷 陳明文 蘇震清 劉櫂豪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2.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99億5,397萬4千元,凍結1,8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邱臣遠 許淑華 蘇震清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劉櫂豪 陳素月 
    3.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45億7,451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邱臣遠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臺灣港群綠色港口推動方案,主要計畫業依規劃辦理,亦多具成效。為提升港區空氣品質而辦理之「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中,「擴大高壓岸電設施使用」措施原目標期使具備岸電設施船舶泊靠高雄港設有高壓岸電碼頭之岸電使用率達100%,因無強制性規範,即使提供補助,實際執行與目標仍有相當差距,允宜持續宣導推動,並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商改善後續相關作業程序,以提升航商使用意願;另「船舶進出港減速」措施,可能係因全球海運需求量大增,出現缺船、缺櫃及塞港等現象,航商為加速排解貨物運量,致港區範圍外至20浬內配合減速之船舶比率下降,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推動減速措施,並如期於110年底完成精進船舶減速查核系統,以確實檢視港區範圍內(3至5浬)之船舶進出港減速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5.有鑑於「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港務公司辦理部分」整體計畫總經費52億5,770萬元,111年度編列2億7,380萬元,112至115年度共編列49億8,390萬元。以辦理棧埠及港灣營運設施工程,包括碼頭新(改)建工程、碼頭倉庫改建工程及旅運服務設施改善工程。其中花蓮港係規劃辦理13-16號碼頭及後線基地開發工程,共編列6,000萬元,現正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申請,預計111年2月開工、6月完工。然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曾於108年就13號至16號碼頭後線土地、14號倉庫及15號至16號碼頭進行招標,卻出現沒有人投標之窘境。為確保相關招商及工程如期如質進行,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責成花蓮港務分公司應積極辦理招商說明,確保工程順利發包招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6.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執行臺灣港群綠色港口認證所建立之管理機制,進行環境監測計畫、推動各港自主環境管理,並列入綠色港埠評估,以逐步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為目標。然經查「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下制定「推動船舶進出港減速」政策,目標設定為「港區範圍內(3-5浬)」船舶減速達成率100%,但各港從107至110年度(7月止)之「港區範圍外至20浬內」船舶進出港減速達成率,僅分別為46.9%、49.6%、49%及44.6%,明顯離政策目標仍有極大差距。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與改善船舶減速成效之問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7.國內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花蓮港旅客人數大幅下降。郵輪旅客人次自109年起至今掛0,而國內線自110年6月起旅客人次同樣掛0,對地方觀光發展產生嚴重衝擊。有鑑於近期國內疫情趨緩,多項防疫措施逐漸鬆綁,國內旅遊開始活絡,全球郵輪產業也逐漸復甦,交通部航港局刻正辦理「跳島郵輪國際行銷專案」;日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亦與台灣國際郵輪協會協調中彰兩地爭取開發以台中港為母港航線,促進中部郵輪旅遊市場發展。為促進後疫情時代花蓮地方觀光振興與發展,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責成花蓮分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花蓮港郵輪旅遊市場開發進行具體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8.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正式成立,以企業化經營精神推動港埠相關事業的發展,近年依據行政院核定的「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賦予花蓮港之定位為「東部地區貨物進出港」及「觀光遊憩港」。然經查截至目前為止,花蓮港的「觀光遊憩區」面積27.55公頃,已活化5.28公頃,比率僅有19%,顯不足以達到觀光遊憩港之目標。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針對花蓮港「觀光遊憩區」及其他各區之活化進度及招商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9.查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編列1億5,009萬3千元,相比110年度預算數1億4,971萬3千元再有增加。然而,當中港務警察總隊業務費111年度編列9,073萬4千元,卻相較110年度編列9,484萬6千元再有縮減;另查港務消防隊業務費111年度編列3,518萬6千元,亦相較110年度3,649萬3千元同樣縮減。如此實讓外界疑慮,是否有欠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費編列之支持,或自身未積極落實執法及災防救護等作業量能,又或是預算執行能力未彰等,不論所屬原因為何,皆恐徒增港務穩定維運之風險。
    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重視港區治安及救護災防等業務,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港區治安及救護災防作業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邱臣遠 許淑華 
    10.有鑑於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併預算「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科目中具有「研究發展費用」與「員工訓練費用」二項目,且相比110年度皆有縮編。然而,在港務公司合併員工人數110年度及111年度連二年皆相同2,970人下,員工訓練費用之縮減,恐致生外界所感輕視員工訓練等不良觀感,是以營運方允宜詳實說明。
    爰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重視員工訓練等基本權利,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邱臣遠 許淑華 
    11.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度預算書中開宗明義所提及,「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乃六大業務範圍之一,然而卻囿於預算編列形式尚未能明顯且足夠供外界所見該項業務預計之成效與規劃執行內容,尤其對於所屬單位中如各分公司或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等,將如何所銜該業務所做有效推展,亦有不明。爰考量觀光與遊憩之發展,除經營方決策支持與中央政府政策外,更有賴各基層單位緊密配合方可執行,是以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重視北海岸八里、淡水、三芝及石門等地區民間發展所需,積極督導各所屬單位協助共同打造北海岸觀光遊憩優良環境與發展。
    提案人:洪孟楷 邱臣遠 許淑華 
    12.有鑑於交通部為響應中央政府施政之推展,刻正督導並鼓勵其公民營事業機構及部屬機關辦理落實性別平等及解決少子化二項重要政策,以解決109年新生兒僅剩16.5萬人,總生育率跌破1%之人口問題。是以所見如中華電信便於110年開出第一槍,搶先國營事業祭出育嬰工時措施並確定設置10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所屬其他機關國營事業如台糖、中油等亦多有積極跟進之規劃,辦理員工子女及所在處地方民眾申請所設之教保服務送托措施。在此之下,考量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響應中央政策及營運推動之積極,亦當加強既有僅規劃之台中港、基隆港、高雄港三處設置職場教保中心,另應確保台北港設置托育服務(職場教保或幼稚園等),優先供港區職員子女就讀並開放所在地(八里區)民眾子女申請,且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偕同交通部航港局就台北港設置托育作業辦理最新進度併同研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育嬰工時規劃作業,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邱臣遠 許淑華 
    13.鑑於我國郵輪業務自106年起逐步成長,以基隆港居首每年(106至108年度)郵輪停靠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帶來2.6億元至2.9億元之港埠收入,包括郵輪停泊與旅客服務收入,雖受疫情影響致使國際郵輪業務於109、110年度銳減,不失為積極推廣國內郵輪旅遊之契機,且查目前發展國內跳島及環島旅遊,亦帶動花蓮港客運之成長,顯見港務公司若能提供安全衛生之港埠設施與旅運服務,疫情期間仍可藉由國內線郵輪旅遊逐步增益港埠收入,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優化港埠旅運設施等計畫,並考量各港口特色規劃郵輪通關場站,以配合交通部航港局與觀光局共同推廣國內郵輪旅遊航線與配套遊程,帶動各港區及其周邊產業發展,發揮現有商港整體資源與觀光發展之最大綜效。
    提案人:蘇震清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14.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補辦預算增加轉投資臺灣港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重工公司)490萬元,持股4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時有先行辦理再編列或補辦預算之轉投資案(如下表);轉投資案未及編列預算先行辦理,雖經行政院核准,為預算法容許範圍,惟偏向事後備查性質,減弱立法院事前監督審議之力度,允宜儘量避免以完善預算審議機制。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港務公司先行辦理再編列或補辦預算之轉投資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明:1.投資台源國際控股(股)公司編列於108年度預算,惟於107年度先行辦理;其餘轉投資為補辦預算。
    2.陽明海運(股)公司持股比率為投資或處分時之總持股比率。
    3.陽明海運(股)公司強制轉換公司債轉換普通股補辦預算金額14億3,570萬1千元,實際依公告轉換價格計13億3,397萬3千元。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15.111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收入」編列208億6,036萬4千元(含營業收入195億0,176萬8千元、營業外收入13億5,859萬6千元),支出152億4,335萬元,本期淨利56億1,701萬4千元。111年度預計「營業收入」為107年度以來最高,惟該公司111年度經營效能相關之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指標,卻為近5年度最低(如下表),有待提升。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議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營業收入;淨利率=本期淨利/營業收入;總資產報酬率=本期淨利/平均資產總額;權益報酬率=本期淨利/平均權益總額。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16.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港務公司)之轉投資對象之一,該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轉口儲運、多國貨物集併櫃、自由貿易港區、海運快遞等新興物流加值業務。經查,港務公司對其於111年度預計之投資收益為110萬元,惟港務公司對該公司之投資總額達1億2,000萬元,若以110年度之預計收益來看,投資效益實有檢討改善空間。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期效益及後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以確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之效益。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17.有關高雄港110年6月3日發生貨輪偏航撞倒碼頭起重機事故,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撞船意外事件提供事件發生始末,並瞭解撞船事件相關保險賠償責任以維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權益,另加強高雄港智慧港口監控管理,以提升安全維護及船舶航行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陳素月 劉櫂豪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84億0,603萬7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億5,603萬7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7億3,704萬元,減列「營業成本」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7億1,704萬元。
    3.稅前淨損:原列63億3,100萬3千元,減列7,000萬元,改列為62億6,100萬3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04億8,169萬元,減列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億8,169萬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3項:
    1.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491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蘇震清 李昆澤 劉櫂豪 陳歐珀 陳素月 
    2.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28億5,549萬4千元,凍結1億元(含「營業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凍結1,0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趙正宇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陳歐珀 
    3.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7億4,362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4.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04億8,169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趙正宇 李昆澤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疫情影響,已連續3年呈現大幅虧損。而111年度桃機公司預算「地租及水租」中編列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47億0,630萬2千元,租金費率係公告地價7%,相較於桃機公司承租國防部土地費率為申報地價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航港局土地按申報地價年息2%等,桃機公司向民航局承租土地費率明顯偏高。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之租金費率,協調相關單位研擬調降,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6.桃園機場運量因疫情而嚴重衰退,已連續3年呈現大幅虧損,且未來因應第三跑道興建等重大工程,資金需求龐大,雖交通部同意109年第4季租金暫緩繳交,惟遞延繳付之租金支出仍為龐大負擔,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需舉債支應。故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參酌其他公有地租金費率及相關減收措施及審計部意見,檢討調降土地租金費率,並研議在機場園區重大建設期間免繳租金之可行性,以實質減輕資金籌措壓力。
    提案人:許淑華 傅崐萁 洪孟楷 
    7.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之營業部分預算,於「用人費用」預算項目編列上具備有以「福利費」支應所屬員工保費分擔、傷病醫藥費及提撥福利金等規劃。然而,經查在111年度相比110年度員工人數彙計相同下,卻竟於「用人費用」中「福利費」預算數大減逾18%規模。對照110年的「福利費」預算數,尚是在109年的年中不知有疫情爆發之際所編列並增加之,而111年編列時正值疫情三級警戒,公司方卻對於國門防疫第一線人員福利費予以刪減,實有失厚道。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此檢討改善之,並限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改善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8.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為台灣門面,2019年桃園機場進行「桃園國際機場重要基礎設施總體檢報告」指出,桃園機場有3大問題,包含電力、跑滑道及污排水系統,然111年度預算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第一、第二航廈及外場變電站電力電纜汰換工程1億7,000萬元、第二航廈LED工程、斷路器及變壓器汰換工程6,210萬元、第一、第二航廈發電機汰換及相關變電設備改善工程2億2,802萬元、變電站電力設備汰換、擴充與環路開關汰換工程2,569萬5千元、第一航廈配電設備汰換及照明系統改善工程5,165萬8千元、第一、第二航廈高低壓供配電及相關設備汰換工程1,545萬7千元,總計投入5億5,293萬元改善相關機場電力系統,卻未見相關改善進度及成效說明。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桃園機場電力設備系統改善計畫期程及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陳雪生 
    9.根據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之2021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選出2021年全球100大機場評比,桃園機場在世界最佳100座機場名列第37名,相較2019年的13名、2020年的18名,為近10年排名最低,排名較109年下滑達19名之多。回顧歷年桃園機場世界排名:2011年世界第31名、2012年第29名、2013年第24名、2014年第18名、2015年第17名、2016年第20名、2017年第21名,2018年第15名,2019年第13名,2020年第18名,110年成績竟還不如10年前之排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雖發新聞稿表示是受COVID-19(2019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各國邊境管制措施嚴格,跨國旅行的旅客銳減導致,相較於已明顯復甦的國內線飛航機場,國際機場得到的評比結果普遍落後。然世界各國同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疫情影響,2021年世界排名前五大機場分別為:第1名杜哈的哈瑪德國際機場、第2名日本東京羽田機場、第3名新加坡樟宜機場、第4名南韓仁川國際機場、第5名日本成田國際機場,皆為國際機場,顯見桃園國際機場未發現近年國際評比排名逐漸下滑之真正原因及改善方式,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下滑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策略計劃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陳雪生 
    10.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為台灣門面,2019年桃園機場進行「桃園國際機場重要基礎設施總體檢報告」指出,桃園機場有3大問題,包含電力、跑滑道及污排水系統,然111年度預算書僅顯示為配合第三航廈興建,新設西側汙水處理廠工程,以滿足未來第三航站所產生之廢水處理需求,卻未見改善既有第一、第二航站之汙排水系統之狀況及改善成效。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桃園機場汙(廢)水排水系統改善計畫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陳雪生 
    11.有鑑於桃園機場於1979年2月26日正式啟用,是台灣目前唯一擁有兩條以上跑道的民航機場,兩條跑道分別為05L/23R「北跑道」及05R/23L「南跑道」,但隨近年旅客人數上升,負荷增加,桃園機場自2011年起至2015年底,實施機場跑滑道道面整建、助導航設施與燈光系統升級、改善整體空側排水系統等計劃,加上當初機場設計規劃,未將滑行道及交通道區隔,導致該期間機坪飛機滑行道及車輛交通道交叉口,每天發生塞車及塞機之情況,嚴重影響飛航安全。
    2019年桃園機場進行「桃園國際機場重要基礎設施總體檢報告」指出,桃園機場有3大問題,包含電力、跑滑道及污排水系統,北跑道在耗資21億3,700萬元於2015年12月24日重新整建完成,將跑道鋪面自原先的混凝土改為改質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後2020年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北跑道再耗資3億8,700萬元於2020年9月10日重新整建完成,將改質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再改為石膠泥瀝青混凝土,南跑道亦同樣工法於2021年9月15日整建完成。
    然桃園機場第三跑道新建計畫卻延宕多年,2016年6月蔡英文總統曾邀集行政團隊溝通政策,交通部針對桃園機場建設提出報告,其中桃機第三跑道原定2030年完工,為因應台灣空運需求,交通部希望提早5年至2025年完工,時任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曾說,桃園機場第三跑道要到2030年,預計2020年跑道容量就會不足,因此交通部希望力拼2025年完工。經查,現行航機量每天700到800班次,尖峰每小時近50班次,然第三跑道甫於2020年3月25日才通過環評,111年度預算書揭露第三跑道投資總金額374億5,600萬元,執行期間111至119年12月止,於120(西元2031)年完成測試後才啟用,和先前宣稱提前5年完工之進度嚴重不符,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加速第三跑道興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速縮短第三跑道完工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陳雪生 
    12.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公布桃園國際機場2021年1至9月份營運統計數據,受COVID-19疫情及邊境管制影響,入出境旅客為68萬794人次,較109年同期的716萬2,627人次減少90.5%,109年多數國際航線從2月開始陸續停飛,桃機公司實際虧損高達19億2,000萬元。據桃機估算110年預估虧損43億元;而就111年度的預算書顯示,桃機營業收入83億7,972萬7千元,營業成本達128億5,549萬4千元,等於111年度會淨損63億3,100萬3千元,面對年年虧損必須有所改善。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111年虧損無盈餘提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相關辦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陳雪生 
    13.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範圍之一,遠雄公司雖以BOT方式,取得50年之BOT特許權進行開發營運,每年依約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收入,然而鑑於桃機公司致力提升航空貨運站及自由港區作業效率及服務品質,提供優質產業加值環境,以吸引國際物流業者來臺,促成亞太中轉中心,故關於該自由港區營運現況、相關收支預決算數及未來發展規劃或目標等,應於桃機公司年度預算書中充分揭露。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往後年度預算書中納入自由港區營運現況、相關收支預決算數及未來發展規劃或目標等關鍵訊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趙正宇 
    1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費率為公告地價7%、承租國防部土地之租金費率為申報地價5%,相較其他國營公司租金費率偏高,且多年未調整。例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交通部航港局土地之租金費率係按申報地價的2%。
    鑑於桃園機場運量因疫情而嚴重衰退,已呈現大幅虧損,且未來因應第三跑道興建等重大工程,資金需求龐大,雖交通部同意109年第4季租金暫緩繳交,惟遞延繳付之租金支出仍為龐大負擔,導致桃機公司甚至需舉債支應。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參酌其他公有地租金費率及相關減收措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請求調降土地租金費率,且在桃園機場園區重大建設期間免繳租金,以實質減輕資金籌措壓力,俾利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及財務健全發展。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趙正宇 
    15.110年9月中桃園機場一名平時負責客艙消毒的20多歲女性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雖然已在6月初打過1劑AZ疫苗,卻仍感染Delta變異株。鑑於春節防疫旅館預定已爆滿,顯示將有大量旅客搭機返台,為避免邊境防疫出現破口,影響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春節返台人潮如何提升入境分流及嚴密清消等防疫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保障所有機場工作人員及國人的健康。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趙正宇 
    16.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根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統計,110年1到9月客運部分,入出境旅客為68萬794人次,較109年同期減少90.5%;航機起降7萬6,974架次,較109年同期減少16.0%;貨運量則受惠航空貨運需求強勁維持成長,1至9月已達207萬公噸,較109年同期增加25.3%,且第四季為傳統貨運旺季,全年貨運量預估上看280萬公噸,將再創歷史新高。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提升貨運能量、加速新貨運園區開發以及航警局貨物安檢、海關貨物放行作業協調等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持桃園國際機場的競爭力。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蘇震清 趙正宇 
    17.鑑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工程浩大,經費龐大,規劃至今已二度修正計畫,總經費成長至956億元,完工期程亦延至115年底。若無嚴控工程及預算執行進度,恐難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防止缺工,以避免影響工程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1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累積至111年度已編列算數達194億0,099萬8千元,為容納持續成長之運量、提升服務水準,並發展成為航空城之商業及文化中心。經查,該計畫原經費總額746億8,900萬元,期程為101至111年度,108年1月辦理修正計畫,總經費調增為789億0,700萬元、完工期程延至113年度,於110年5月22日再進行第二次計畫修正,總經費增加為956億8,100萬元、完成工期延至115年12月。該計畫截至110年8月底實際工程進度25.78%,低於預計期程,且據110年第1季行政院列管重要計畫推動情形統計,該計畫為高風險(紅燈)計畫,年累計經費執行率及支用比偏低顯示經費之預估與工期之執行皆與原計畫有落差,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完成該計畫工程進度之檢討改善方案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蘇震清 李昆澤 
    19.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2月簽署「環境、碳及能源管理政策」,承諾將恪遵法律規範並善盡節能減碳責任。經查,該公司自103年起依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持續盤查及管控桃園機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且於108及109年參加國際機場協會所舉辦之綠色機場評比均獲冠軍殊榮。惟上述成果應配合適當管道表達,提高資訊透明度,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考國際重要機場減碳計畫之成果公開方式,加強減碳成效之表達及持續落實節能減碳、永續發展之理念。
    提案人:林俊憲 蘇震清 李昆澤 
    20.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勞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合計編列「地租及水租」47億7,830萬2千元,主要為承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土地租金及支付國防部軍備局土地租金。經查,桃園機場公司承租民航局土地租金費率偏高,且多年未曾調整,惟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土地出租予機場公司之租金費率原則上每3年可由民航局視情況調整之,且國內或國際社會經濟環境如發生重大變化時,得以隨時檢討調整。鑑於桃園機場公司現因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營收,且第三航站區之建設近年仍持續有大量資金運用之壓力,故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與民用航空局及交通部共同商討調降土地租金費率事宜,以確保該公司營運及財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俊憲 蘇震清 李昆澤 
    21.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用人費用」項下「獎金」之「績效獎金」共編列6,407萬3千元。經查,在邊際管制政策之影響下,桃機公司近2年嚴重虧損,且呈現擴大趨勢。
    桃機公司受疫情及邊境管制政策影響,旅客人數從108年4,868萬人次,淨利80億元,銳減至109年743萬人次,淨損高達19億元,110年1月至9月僅剩68萬人次,虧損已逾18億元。然而,111年度預估將虧損達63億元,仍編列6,400萬元預算作為績效獎金。桃機公司須以盈利為目標,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之規定,原則上須有盈餘始得發放績效獎金。因有不可抗力之政策因素,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影響公司營收之政策因素及其影響數額。
    提案人:邱臣遠 鄭天財Sra Kacaw 許淑華 
    22.基於春節將近,桃園機場將增加返鄉人潮,為確保相關防疫作為,以及防疫車隊之能量充足,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因應春節返鄉防疫準備情形、防疫車隊準備狀況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23.鑑於109年1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社會及經濟環境甚鉅,旅行業及旅宿業等觀光產業首當其衝,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我國邊境管制政策,導致機場航班及旅客人數劇降;惟該公司屬事業體制並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且交通部明定須有盈餘始得發放績效獎金。而該公司110年截至8月底累計稅前虧損將近21億元,111年度預計稅前虧損63億元,仍編列1.2個月績效獎金,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宜考量外界觀感及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適時對外公開影響盈餘之政策因素內容及其影響數額,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酌情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仍續編績效獎金之正當理由,以昭公允。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陳素月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甲、總統府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1億3,347萬1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3,547萬1千元。
    2.基金用途:41億7,14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3,799萬2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3,599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04萬9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8項:
    1.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41億7,146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周春米 黃國書    高虹安 
    連署人:陳秀寳 李德維 萬美玲 林宜瑾 吳思瑤 
    2.111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研發能量提升計畫」項下「頂尖人才延攬計畫」預算編列5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減少500萬元(減幅50%)。中研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主要任務之一是為國家培養學術研究人才與延攬學術菁英。「頂尖人才延攬計畫」之重點為與國內外大學共聘頂尖學者及延聘國際跨領域菁英人才,以促進人才交流與科技發展。然經查該計畫2018至2021年度共僅聘2位學者,且110年截至8月底未增聘其他學者,111年度該計畫預算雖已減少50%,但不宜以減列預算方式壓縮招募頂尖人才的機會,爰此建議中央研究院延攬國際傑出學者應該積極思考延攬人才之方法,並尋求突破困難之策略,以達計畫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3.106至109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決算數分別為3,983萬7千元、4,828萬3千元、5,211萬元及5,736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1.42%、50.44%、64.02%及54.12%,執行率均低於65%,然111年度該科目編列9,226萬6千元,卻較以前年度決算數為高。預算編列應衡酌實際執行量能,避免過於寬列。中央研究院應要求各計畫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以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周春米 
    連署人:陳秀寳 
    4.106至109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5.03%、40.68%、84.62%及22.90%。其中109年度較108年度大幅減少,或可歸因於疫情所致,惟細究其他年度,也僅108年度較高達84.62%。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乃中研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與國外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培育人才,以儲備國家科技人才之重要計畫。中央研究院應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檢討改善,俾達預期目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周春米 
    連署人:陳秀寳 
    5.經查,107至110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頂尖人才延攬計畫共僅聘2位學者,執行率不彰(見下表),惟頂尖人才延攬除指導國際研究生與博士後人員,亦可作為引介年輕研究人員至海外一流研究機構進行短期研究或進修之橋梁,兼具育才、交流、鏈結國內外、擴大國內學術界國際視野等效益。然中研院於111年度減半預算經費,雖符合預算覈實編列原則,卻也宣告降低原預設之目標。為督促該計畫執行,爰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書面報告。
    107至110年度頂尖人才延攬計畫預決算數及執行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  明: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及執行成果。
    資料來源:中研院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6.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之數據顯示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之歷年執行率不彰,尤以109、110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執行率特別低(見下表),相關目標達成也不如預期。惟相關攬才及育才工作仍備受重視,COVID-19疫情未來恐將成為常態,中央研究院應擬定在疫情下、疫情後提升攬才及育才之對策,爰請中央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至110年度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之預決算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  明: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
    資料來源:中研院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製表。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7.查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自107年起連年均有編列預算辦理頂尖人才延攬計畫,規劃邀請國內外頂尖學者至中研院教學及合作研究。依據中研院相關說明,頂尖人才延攬計畫策略目標為每年延攬1至3名頂尖人才。惟上述計畫開辦後,中央研究院直至108年始聘1名學者,109年與另一國外大學共聘1名學者,截至目前僅延攬2名研究學者,顯與當初設定目標有所落差,恐失計畫辦理之美意。爰此,建議中央研究院應積極思考延攬人才之方式及管道,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8.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自107年度起規劃辦理「頂尖人才延攬計畫」至110年度合計只聘2位學者,該計畫連續4年執行情況未盡理想,111年度雖已酌減預算500萬元,然中研院並未有具體執行方案之說明,爰要求中央研究院1個月內應積極思考延攬人才之方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該計畫執行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萬美玲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乙、行政院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47億6,434萬1千元,增列「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7億8,434萬1千元。
    2.基金用途:447億6,434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2,000萬元,改列為2,000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1項:
    1.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447億6,434萬1千元,凍結9,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陳秀寳 鄭正鈐 吳思瑤 高虹安 賴品妤 
    連署人:萬美玲 李德維 林宜瑾 張廖萬堅周春米 林奕華 
    2.科技部為推動科學傳播與推廣,自109年起陸續辦理「2020 Kiss Science-科學開門,青春不悶」活動,然該計畫之YouTube頻道,雖整合多部由國內重量級學者專家主講之影片,然多數影片點閱率僅達數10人,顯見相關計畫之經費投入未能充分發揮其宣傳效益。爰請科技部研擬將現有官方臉書原用於政務官形象經營之用途,酌以調整為定期呈現上述科普影片加強宣傳,同時針對未來推動科學傳播與推廣之相關計畫中,提出實體科普工作坊、課程等更多具實質效益之多元精進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林奕華 王婉諭 
    3.運動科學係為一門追求促進運動表現之應用科學,其中大致可分為訓練模式科學化之研究及其他周邊輔助之增強措施(ergogenic aids)等兩大範疇,而科技部現有「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使用之「精準」一詞係採用運動醫學領域之「精準劑量」概念,意即透過各項運動能力檢測提供不同對象之預防、改善競技表現及治療等功能。然第一期「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卻有違國際運動科學領域以醫學、生理學、心理學(包含腦與神經科學)、生物力學、人工智慧等綜合學門作為分類,反而以單一運動項目作為計畫分類。科技部雖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業務報告中,稱該計畫之各團隊研發成果已陸續落實於2020東京奧運賽事,然而教育部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之業務報告中,並未將該計畫列為本次奧運佳績之主要因素。鑑於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之主責學門恐難符合當代運動科學之核心專業領域,導致上述計畫與競技運動領域之實際需求多有落差,爰要求科技部重新規劃運動科學領域之學門分類,並聘任相關領域之專職人員負責統籌未來相關計畫之規劃作業,同時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第一期執行情況檢討及未來策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林奕華 王婉諭 
    4.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童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跨部門、跨專業領域之特殊教育相關研究扮演關鍵任務。各項身心障礙分類中,目前又以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占多數,此2障別因高度涉及神經系統之相關學理,其研究領域應跨神經內科等醫學專業;不僅如此,近年教育部因應「運動改造大腦」(透過不同運動模式改變腦與神經系統之功能)之國際趨勢,亦將「適應體育」納入身心障礙者治療及復健之有效方式。鑑於科技部近2年補助之特殊教育領域專題計畫多聚焦於教育學門研究,顯見目前主責教育學門之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之既有學門框架恐難充分擴展特殊教育領域之研究多元性。爰請科技部再行檢討跨領域特殊教育研究之學門分類,積極廣納針對不同障別之腦與神經科學、運動治療等跨領域研究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林奕華 王婉諭 
    5.有鑑於我國半導體產業製程、IC設計與封裝等技術具有全球領先優勢,為保持產業領先地位,並因應量子科技未來在資安等產業及國防造成之衝擊,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臺灣量子新世代關鍵技術開發計畫」推動未來量子世代所需前瞻量子電腦與通訊軟硬體核心關鍵技術之先期布局,期使臺灣在未來量子世代占有一席之地。查該計畫總經費24億5,000萬元,辦理期程111至115年度,其中約四成將可能用於購置儀器設備,而中央研究院之「量子科技研究基地核心設施建置計畫」亦購置量子電腦相關儀器設備,科技部應衡酌相關協作計畫之設施購置,強化補助經費之審核,避免重複購置用於購置量子技術開發設備,並建立量子科研設施共同使用機制,以有限資源發揮支援量子科技研發最大效率與效益。此外,為利瞭解計畫全貌,此新增計畫應列明經費總額、執行期間、當年度預算案數及其後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以利瞭解計畫全貌及立法院預算審議。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臺灣量子新世代關鍵技術開發計畫」執行之具體書面說明。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6.111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新增「太空基礎能量發展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預算編列11億元,係考量我國太空產業仍面臨重重挑戰,需採科技跳躍之推動策略,加速我國太空之基礎能量與產業發展。惟該計畫屬於支援重要且具執行急迫性的性質,主責部會未及於當年度循正常預算編列程序研提計畫推動時,即可運用該計畫支應。後續銜接完整期程之中長程規劃應即早提出,且經費需求應由主管部會納入其年度預算編列。相關進度執行進度,科技部應建置管考機制,同時秉持資訊公開之原則定期揭露,以利外界即時了解並監督,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7.11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自然科學研究發展」預算編列49億8,431萬8千元用於辦理各項領域之科學研究。經查,包含歐盟已發布之Horizon 2021計畫,強調歐盟贊助之研究計畫必續針對資料需要有研究資料管理計畫(RDM,research data management),且必需具備可近性及重複使用性的內涵(Findable、Accessible、Interoperable、Re-usable)。此外,加拿大研究機構包含Canadian Institutes of Health Research(CIHR)、the Natural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NSERC)及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SSHRC)也共同提出該研究機構中接受聯邦經費贊助之計畫必須在計畫中執行研究資料管理計畫。可看出,各國包含國家或研究機構政策,都逐漸強調研究計畫科學的資料管理層面,然而,科技部目前僅永續學門相關計畫有針對研究資料管理計畫進行補助,同時缺乏更上位之政策及指引訂定。綜上所述,請科技部針對各國及研究單位針對科研資料之相關政策進行研究調查,並規劃國內相關政策推動之方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8.11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精準健康研發與聚落發展計畫」內容為選定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及應用性之數位療法、生物電子診療及精準診斷生物晶片3大項研究主題,開發具臨床應用關鍵技術,並積極推動國際合作。產業聚落發展為經濟部之職司,爰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9.11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之『建置轉譯導向生醫巨量資料』」分項計畫,透過各醫學中心建立重要疾病之基因資料、醫療影像、數位病理及電子病例」,此項內容與全台各醫院已建立之人體生物資料庫重工,看不出來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建立巨量資料庫之必要性,科技部亦非醫療體系主管單位。政府預算編列之外,是否可以發展出自主營運的模式亦是一大議題,建議未來類以計畫應有專案報告說明現行法規或政策下未來可自主運作的模式,爰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10.科技部為解決國內優秀運動員既有之選訓困境與瓶頸,自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後推出「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以運動科研支持體育發展。運動科學係為一門追求促進運動表現之應用科學,科技部於110年5月之專題報告將其定義為「涉及醫學、工程、生理、心理等跨領域之應用科學」,「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亦聚焦於醫學、心生理、人工智慧、大數據、工程、營養等相關領域。然科技部目前係由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負責統籌運動科學相關研究,其主責之「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四大領域恐難掌理上述運動科學相關之核心學門分野。為確保科技部之研發能量確實成為國內競技運動強而有力之後盾,爰請科技部重新評估國際運動科學領域分類現況,並針對上述學門分野之妥適性提出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11.111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產學合作研究發展」中「協助產業創新發展」預算編列9億7,225萬3千元之科目係用於辦理創新創業國際鏈結業務,選拔國內新創團隊爭取國際資源,協助國內外團隊鏈結產業資源。經查,該計畫下所辦理之「博士創新之星LEAP計畫」,目前僅提供具博士資格者,且研習單位著重於產業及學校單位。因應未來台灣與全球接軌日趨頻繁,科技部應積極研議基於現行LEAP計畫,規劃開放其他年齡層及資格之學生,並開放更多類型之合作單位,如國外知名VC創投機構,增進台灣年輕人對國際市場生態圈之認識及提升社會資本。綜上所述,請科技部針對關於「博士創新之星LEAP計畫」進行相關調整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丙、教育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6億5,418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7億0,378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959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億1,871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億7,010萬6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5億5,019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5億5,63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1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4,766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2,270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7萬4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0億2,356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2億2,583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0,227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0億4,686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億5,022萬9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7萬4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1億2,99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3億1,28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8,28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1,007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7,716萬3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2億7,455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4億2,11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663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1億7,600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8,847萬7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8億4,139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0億1,000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6,860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3,143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6,643萬4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000萬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6億5,878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7億9,051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3,173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2,0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260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500萬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8億3,32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億9,63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6,312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3,373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475萬2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5億5,14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4,047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898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4,12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1,264萬7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4億3,80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4億9,16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5,354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3,336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517萬5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5,07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4,37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303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41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688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億2,970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5,27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300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528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663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5億7,115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4,883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767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5,712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521萬3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2萬1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1,163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1,979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816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1,03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441萬7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318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3,424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8,711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286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245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025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5,320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3,053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7,732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4,82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473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4,674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3,57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898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4,098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242萬2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47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0,28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7,620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332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4,600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371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125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7,128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8,262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34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815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815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0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0,270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2,845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575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1,696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724萬5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99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6億9,096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0億4,724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億5,628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億9,633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億8,109萬7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196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3億1,281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3億7,76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481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億0,796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955萬1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3,790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6,20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41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3,922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804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6,21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5,846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631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641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768萬6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6,335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6,284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0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69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559萬6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5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2,06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3,865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802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958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429萬9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99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2,95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4,13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18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277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010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2,061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4,49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436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159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049萬7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7,40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273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69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534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821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4,965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3,10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859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181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2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5億1,840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5億1,91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2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9,983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7,589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2億8,61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3億2,825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4,205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9,555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7,803萬1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6億7,808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7億8,453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645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4,719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5,977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9億5,97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0億2,37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40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2,249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5,185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6億0,236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7億3,646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3,409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9,743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616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8,995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6,44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451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413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705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3,348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6,369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021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2,584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387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0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5,453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4,082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628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361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256萬6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0,564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5,64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084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232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253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億7,290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3,983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30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5,134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3,755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58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9,532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9,372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60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05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350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0億9,240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3億6,21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6,978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9,609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7,865萬7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60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0,58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3,478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890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890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113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5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8,468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3,35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886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810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26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務基金。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8,484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1,49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012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568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3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99萬7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4,746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7,22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479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16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482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86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億6,899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5,350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8,450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379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952萬9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003萬5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75億2,671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48億7,62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6億5,043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6億3,30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2,700萬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1億3,765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0億4,595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17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億5,293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2億9,649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2億9,433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16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7,014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5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2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0億6,257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2,852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6,594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5,540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億7,837萬6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29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項:
    1.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主要營運項目係為辦理社會科學教育展覽及劇場演出等相關活動,各場館除常設展之外,亦辦理特展。檢視107至109年度特展辦理情形,辦理次數自106年度之41次增加至109年度之43次,惟參觀人數自106年度255萬0,178人,下降至109年度128萬2,621人。各場館應妥善利用展館設施及館藏特色,強化展覽之策劃,爰請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各館就「如何強化展覽策劃,提升參觀人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高虹安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22億8,847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3億4,08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0億5,239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6億4,858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7億0,818萬6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億9,838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億2,637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799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學產基金之用途主要係供急難慰問金、學生助學金等項目之獎助教育支出。110年5月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不僅對我國就業市場衝擊甚鉅,也影響領取時薪之打工學生族,造成經濟衝擊。據勞動部統計,110年4月15至24歲民眾失業率11.34%,疫情爆發後,110年5至7月自12.15%攀升至13.38%,係為106年同期間以來最高。而學產基金辦理學生獎補助項目包括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急難慰問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獎勵學生工讀服務等5項目,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獲獎補助人次僅7萬9,359人次,僅為該年度預計獎補助17萬9,286人次之44.26%,應落實基金所列「主動關懷弱勢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之施政重點,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王婉諭 高虹安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8億3,410萬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3,410萬元。
    2.基金用途:68億8,892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30億5,482萬5千元,減列2億元,改列為28億5,482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6項:
    1.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68億8,892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2.查108及109年度之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執行率分別為0%及2.4%,又黃金計畫之性質係針對現行頂尖選手量身打造支援團隊及參賽培訓計畫,並非針對未來發展極為不確定性之運動員做潛力挖掘及栽培,相關業務仍回歸學校、基層訓練站及各單項協會辦理。考量歷年執行率、計畫性質、執行效益,2028黃金計畫預算應留予2024年黃金計畫或將經費挹注於基層扎根、運科輔助、強化特定體育團體功能等工作項目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2028黃金計畫效益評估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3.據單項協會表示,其所擬具之教練資格辦法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查後否決,惟查「國民體育法」第31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皆未授予任何人民團體可以審查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資格辦法,且僅要求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又「國民體育法」第31條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體育署卻連年委託中華體總辦理相關審查。又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109年度編列1,046萬元予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辦理非亞奧運項目協會之裁判教練審查,僅執行57%,110年度截至7月底亦僅執行30%,顯見有關預算編列亦未覈實。另,110年適逢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舉行,我國選手數繼2012年18名、2016年13名後,於2020年僅剩10名,顯示我國對於鼓勵、培育、營造友善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等面向執行成效不彰,以致流失身心障礙者運動人口。綜上,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提出書面改善及精進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4.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重點為輔導我國縣市政府或體育團體辦理國際賽會以提升國際曝光度及我國競技水準,吸引國民關注體育活動,提升觀賽人口及國民運動參與率。惟110年因疫情因素,原定預計辦理6場奧亞運競賽種類正式錦標賽、資格賽或積分賽,包括奧運棒球6搶1資格賽、台北羽球公開賽、2022女子亞洲盃足球錦標賽資格賽等,全數賽事皆被迫或我國主動取消主辦。另其他國際賽事共計41場,截至110年9月僅如期舉辦2場,疫情取消24場。110下半年我國疫情趨緩,教育部體育署應強化支援各縣市政府及單項協會,共同謀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要求與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對於賽事舉辦標準之間的平衡,以順利推動國際賽事在台舉辦。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5.110年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變更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惟查體育署內部相關人事及編組並未變動,亦即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僅是綜合規劃組變更組名而已,體育署並未針對國內體育運動發展趨勢,調整整體業務發展規劃,衡酌各業務人力需求去做通盤調整。查本計畫自110年度開始規劃建置運動衛星帳以描繪我國整體運動產業樣貌,並編列500萬元預算,惟110年10月止仍尚未完成發包作業,以致計畫尚未展開,應儘速辦理作業並說明執行進度。另111年度起預計辦理多項新興計畫如「推動主題式典範案例形塑運動產業科技化標竿」、「鼓勵創新營運模式,帶動運動產業升級」以及「辦理運動產業關鍵人才培育課程,培育產業人才專業職能」等,相關具體運作形式缺乏詳盡說明,不利預算監督審議。又第2屆運動彩券將於2023年屆滿,即將辦理第3屆運彩發行機構甄選,運動彩券盈餘為運發基金主要收益,是為推動體育運動環境、培育人才最重要之財源,發行機構遴選工作勢必相當重要,體育署應提出辦理相關發行機構查核工作之詳盡說明。有關獎助地方政府及職業或業餘運動發展計畫歷年執行成效不彰,111年度卻又提出多項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恐需詳加說明該等計畫之必要性及可執行性。又刪除補助發展職業及業餘運動計畫,於近年職業運動發展趨勢相違背,恐打擊國內定級聯賽相關從業人員氣勢。綜上,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各項問題,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6.據亞奧運單項協會表示,其所擬具之教練資格辦法遭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審查後否決,惟查「國民體育法」第31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皆未授予任何人民團體可以審查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資格辦法,且僅要求報體育署備查。又「國民體育法」第31條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體育署卻連年委託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辦理相關審查,且執行率低落,未能覈實編列預算。另,2020東京奧運委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組團參賽,期間包括機艙、住宿、團隊支援等攸關選手權益及照顧事宜,引起社會廣大輿論,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係為獨佔代表團出賽事宜,體育署編列上億元預算,應加強督導代表團運作思維必須以選手為主。此外,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109年度執行率僅52.19%,110年度截至8月底僅執行28.87%,計畫執行仍待加強,並研議疫情中強化選手培育之因應對策。綜上,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7.查109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決算數47.3億元遠低於預算數61.7億元,其中僅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預算執行達100%,且究其原因乃發行動滋券17.75億元所致,扣除動滋券發行,基金執行數恐僅30億元,執行率不到五成。又歷年決算數皆未超過50億元,教育部體育署連續3年編列逾60億元顯為浮編預算。此外,運動發展基金來源編列38.3億元,用途編列68.9億元相差30億元,倘實際收入支出如此,運動發展基金恐於114年度達到入不敷出,屆時將影響體育運動推展甚鉅。體育署應穩健規劃財務利用,以利長遠發展國家體育運動政策。綜上,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運動發展基金合理編列及運用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8.隨國際競技運動界逐漸邁向運動科學領域之發展,不僅國內運動相關大專校院相繼成立運動科學相關系所,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設置運動科學專業團隊,期許建立完善培訓機制;又,教育部體育署為推動特定體育團體朝制度化變革,持續落實「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綜上,競技運動邁向科學化變革應充分納入特定體育團體考核指標範疇。現行「國民體育法」定義之特定體育團體係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然我國現有之特定體育團體僅侷限於「單項運動組織」;反觀國際體育組織之最高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皆與國際運動醫學總會(FIMS)、國際運動科學委員會(ICSSPE)、世界反禁藥組織(WADA)等學術性組織相互承認,並藉由其各項科學研究,進而提供全球運動員、教練作為其運動訓練之學理基礎。鑑於「國民體育法」並未排除單項運動外之運動領域,為展現教育部積極促進我國運動科學發展與特定體育團體變革之決心,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會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比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模式,評估將上述運動醫學、運動科學等學術型國際總會組織認可之我國會員團體納入特定體育團體或列為與中華奧林匹克委員同級之組織(另定於「國民體育法」),協助其他單項運動協會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相關單位訂定具醫學、科學基礎之培訓暨考核機制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9.近年國內民眾從事休閒運動人口穩定成長,相關運動產業亦隨之蓬勃發展,教育部體育署為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並促進全民運動發展,將「加強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列為111年度施政計畫重點之一。然回首教育部自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至第4會期之業務報告,主管機關目前協助我國運動員退役後依據「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累計輔導就業成果僅從74人增加至75人,顯見其推動成效不彰。鑑於目前教育部體育署並未鼓勵運動產業將運動相關高等教育學歷或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運動科學、教練科學(coaching science)等團體核發之教練證照視作優先門檻,反而造成民間代理各式國際商業機構核發之不具國際體育組織承認卻高額販售之證照市場,逐漸排擠我國運動員及運動領域高等教育人員從業機會,且上述各國際運動產業機構之教育顧問仍以學歷而非商業證照為其主要專業能力證明,顯見我國運動產業對於專業之認定與國際仍有差距,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地方政府,鼓勵公私運動相關事業單位以相關領域之大專校院學歷作為優先專業認定,同時參酌求職者之競技運動表現列為專業經歷,並研擬補助國內具國際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運動科學、教練科學等團體,比照各單項運動團體現行辦法發展具指標性之專業證照。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10.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委託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及運動紀錄規則審查預算編列2,500萬元、非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計畫預算編列1,310萬6千元。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截至110年7月底輔導奧亞運單項協會預算執行率29.22%,輔導非奧亞運單項協會預算執行率30%,執行率過低卻未見詳細說明及檢討,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11.我國運動產業長期有政府無法全面掌握產業營運狀況,導致監管不足等問題,導致疫情期間,防疫政策無法兼顧產業生存需求,紓困審查運動事業申請之行政成本耗費甚鉅。監管不足亦導致對消費者保障難維以全面、促進產業發展政策擬定困難等問題。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劃」預算編列3億6,090萬3千元,另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運動事業編列運動事業紓困補貼1億4,800萬元,及動滋券振興預算10億元,應趁此機會積極整合申請紓困之事業名單與營運狀況,並掌握民眾運動消費偏好,作為未來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政策擬定之依據,將因動滋券而進行運動消費之1次客轉化為運動產業鐵粉。建請運發基金建立我國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1)事業端:依紓困申請資料,補強對運動事業營運狀況與型態之造冊統計,並分析產業具發展潛力之方向及具體所需之扶植作為;(2)消費端:依動滋券及其所帶動之運動消費行為,對地域、年齡層、性別、消費金額與消費標的等資料,進行去識別化之大數據統計分析,並加強對女性、身心障礙者等低度參與族群之資源協助。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12.我國女性規律運動人口長期低於男性,除有社會刻板印象不利於女性運動習慣培養,亦有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如國營企業投資體育隊伍,男女子隊伍及選手數均有顯著差距。又如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國內各級賽事,單一性別賽事中,2018至2020年男性賽事受補助金額皆遠高於女性賽事。體育署公務預算十分不足。運動發展基金理應補強公務預算未足支應之處,如單一性別參與率持續偏低也無法達成「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之基金政策目標。為全面提升女性對運動之參與,消弭女性面對之不利因素,爰要求運動發展基金針對加強投資女性運動推廣、發展女性運動科研、平衡運動產業環境中軟硬體上之性別不平等等議題上挹注基金資源,提供女性保障之相關基金經費來源,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鄭正鈐 
    13.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委託調查研究費」之「運動產業消費支出調查」預算編列500萬元,且每年均編列預算執行該項業務。然經查「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調查報告」於i運動資訊平台、教育部體育署網站僅更新至107年度,資料更新程序緩慢。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鄭正鈐 
    14.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於「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並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億1,850萬元,其中教育部體育署為積極發展運動服務產業,提升學生或民眾創造力,舉辦「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並編列1,000萬元,藉由「我是運動創業家」競賽創意發想,建立交流平臺,並以教育訓練與業界導師諮詢輔導創業,激發創新構想、培植及開發具潛力之創新創業團隊。然經查,2021年第6屆「我是運動創業家」相關競賽流程時程延宕,至今仍無下文,且2022第7屆競賽相關流程按過去時程也將啟動。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鄭正鈐 
    15.民間團體辦理教練及裁判培訓時,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性別平等要求每年課程時數保障,針對辦理成果評鑑未達標或有重大缺失,應訂定減扣補助標準。民間團體如有補助款執行率偏低狀況,應向教育部體育署提出完整說明,如因防疫考量取消辦理,應儘速改為線上授課及研討交流。另應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補強「不得申請資料之資格檢定」標準。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16.台灣選手在東奧表現優異,黃金計畫之資源投資顯有延續加碼之必要。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雖已編列「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但培訓對象之遴選標準,仍侷限於傳統運動項目。檢視現已經競技強化委員會審議之「具優秀潛力選手」名單,項目包含「田徑、游泳、體操、射擊、射箭、柔道、桌球、拳擊、跆拳道、羽球、舉重」。但對巴黎奧運即將新增之「霹靂舞、衝浪」和東京奧運已新增且獲得世界高度關注的「滑板、競技攀岩」,皆為在運發基金投資名單中。以台灣三對三女籃為例,球員條件及實力較取得東京奧運參賽資格之其他隊伍更優異,但過去屬新興運動項目,未獲各類補助青睞,難以舉辦國內職業賽事、也無資源出國參加比賽,以至累積積分不足,無法憑積分取得參賽資格,需另參加資格賽,最終錯失奪牌良機。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已宣示年輕化作為改革目標,積極增加多項新興運動賽事,以吸引年輕族群提升觀賽興趣、促進整體體育產業,並正式承認多項新興運動之競技性質,台灣也不可置身事外。建請運動發展基金提出競技強化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含名單、性別比例、專業背景等)及競強委員會審議遴選具優秀潛力選手之標準,並儘速將新興運動項目納入遴選對象,補強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之部署。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范 雲 
    連署人:張廖萬堅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69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5,967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5,798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丁、科技部主管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93億8,024萬7千元,增列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3億9,024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46億4,056萬4千元,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億3,856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7億3,968萬3千元,增列1,200萬元,改列為47億5,168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08億1,831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526萬7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85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項:
    1.為因應屏東科學園區發展,培養未來國家科研人才,並解決園區從業員工子女之就學需求,屏東科學園區規劃辦理實驗中學,除包含國高中之課程,亦有附設小學、雙語部與幼兒園。實驗中學之設立,固然有助於國家科研人才之培養,提供符合國際水準之教育資源,惟其設立應同時考量當地其他學校之優勢,整合區域教學資源。科技部應與教育部協作,研擬實驗中學與屏東既有學校相互搭配、支援,提升在地整體教育品質,並結合在地產業特性,以利學生後續就業事宜,強化屏東科學園區與在地高科技人才之連結。綜上,敬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實驗中學整體設校規劃書面報告。課程規劃於設校後方規劃。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2.有鑑於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X基地係配合政府打造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政策,做為鞏固5+2產業的基盤,並積極推動軟體產業發展以利數位科技產業的驅動。經查鄰近新竹縣竹北市正推動AI智慧園區開發,與新竹科學園區X基地設立的核心同質性過高,恐導致2園區招募廠商競爭出現,因此科技部須與相關部門討論2園區各自產業配置評估和規劃。爰請科技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產業配置評估和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萬美玲 林奕華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583萬8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0,393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19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核安演習為災防之重要環節,透過演習檢驗核能電廠、災害應變中心內各單位應變能力,並透過實際演練驗證現行計畫、政策、操作程序是否有需改進之處。然而,核安演習近年屢次傳出遭地方居民形容為「辦家家酒」,認為演習僅安排演練預先設定之劇本,無法實際反映災害發生時的情形,致使演習無法達成原本之目的,顯見核能演習之設計應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將現行應用於廠內之「無劇本演習」規劃於廠外演練中,進一步提升民眾參與程度,提升全民災防能力。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2.111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其他專業服務費─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00萬元,用以製作核安演習宣傳短片,其宣傳平台為社群平台Youtube及Facebook。108年通過之「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四項載明:「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如下,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故政府單位應加強各式國家語言之通訊傳播服務,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亦有製作「不可不知的災害應變(台語版)」影片,並於110年3月10日上架至「原子能委員會」Youtube平台,惟至110年10月25日為止該影片流量僅有244人觀看,相較於其他中文版宣導影片(如110年8月18日上架之110核安第27號演習影片演習篇的3萬4,175觀看人數)比例懸殊。為督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平等推廣核安知識予使用各語言別族群,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3.111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其他專業服務費─行銷推廣費」預算編列775萬元,其中預計50萬元用以攝製演習紀錄影片。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核安第26號演習紀錄片國語版」於109年11月26日上架至「原子能委員會」Youtube平台,惟至110年10月25日為止該影片流量僅有567人觀看,而於110年1月19日上架之同主題影片英文版效果至今亦僅有114人觀看人數,效果明顯不彰,亦未友善使用英文之族群。為督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升製作影片之品質,並且將經費精準使用,達成與民眾溝通目的,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范 雲 
    連署人:張廖萬堅 
    4.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預算編列3,435萬4千元,係為辦理逐里演練民眾疏散、核子事故防災整備通訊以及核安災防應變宣導活動等業務。惟近5年度民眾參與演習率均未達二成,原能會應積極探究原因及參考民眾意見,持續精進演習活動的規劃與執行,以提高民眾參與演習之意願。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執行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己、文化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9,34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0,692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343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42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171萬3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億6,028萬6千元,增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528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3億1,41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4,612萬7千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5,112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1億2,00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19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6項:
    1.111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總支出」預算編列3億1,41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賴品妤     張廖萬堅吳思瑤 鄭正鈐 
    連署人:范 雲 李德維 高虹安 
    2.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積極辦理館藏文物之文創商品設計及文案推廣,並響應地方單位與在地設計工藝家進行相關活動,充分體現臺灣文化創意之精神與活力。建議上述業務應持續加強辦理,並可結合各地重要之文藝觀光活動,期以進一步提升國內觀光相關產業的文創能量。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3.111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預算編列3億5,090萬3千元,係辦理各項出版品、文物仿製品、文化創意衍生商品及餐飲等銷售收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參觀人數大幅減少致實體商店收入受到嚴重衝擊。為穩定基金經營績效,國立故宮博物院雖持續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城推出各種銷售活動,惟銷貨收入未能有效增加。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提升銷貨收入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參考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預估參觀人數訂定銷售目標,其111年度「製成品銷貨收入」預算編列3億4,946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編列3億9,980萬元,減少5,033萬7千元(減幅12.59%);「銷貨成本」預算編列1億6,993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1億9,608萬7千元,減少2,614萬8千元(減幅13.3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歷年來存貨積存偏高,長期滯存商品將降低資金運用效率、增加庫存管理成本並易致損壞;另經審計查核,存有進銷存貨管理系統部分資訊與會計系統未符,甚有商品未列帳等情形,應依審計意見精進商品進銷存貨系統管理作業。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提升銷貨和精進管理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5.111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預算編列3億5,090萬3千元,其中出版品、文物仿製品、文化創意衍生商品等製成品銷貨收入3億4,946萬3千元。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文化創意衍生商品等多類產品,106至109年度年平均銷貨收入決算數達成率僅61.43%,且部分類別商品銷貨成本已逾收入,亟應精進成本管控機制,並建立完善銷售策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提升決算達成率之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6.鑑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參觀人數大幅減少,讓國立故宮博物院實體店面銷貨減少。為提升基金經營績效,雖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在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城推出活動來增加該基金收入,但成效不大。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相關改善方案,以及加強網路商城的銷售策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范 雲 李德維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動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702億4,946萬4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之「保險給付」100萬元,隨同修正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02億4,846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702億4,946萬4千元,減列「保險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之「保險給付」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702億4,846萬4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6項:
    1.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億3,545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億3,545萬9千元,在其「服務費用」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編列3,558萬2千元,其中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事件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馬多夫事件訴訟案件歷經多年,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處於法律程序中,馬多夫事件衍生訴訟案件之「專業服務費」從106到110年度,每年均編列3,000多萬之預算,但執行率平均下來不到一成,由於該訴訟進度緩慢,歷年「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審酌訴訟進度及以前年度經費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有鑑於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因96年度國外投資案所衍生之馬多夫事件,須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558萬2千元,其中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事件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由於訴訟進度緩慢,歷年「專業服務費」之預算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近5年執行率多不到5%,顯然未審酌訴訟進度及年度經費執行情形逕行調整預算編列。爰針對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勞工保險」中「投資業務成本」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億3,54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109年底為基準日之補充報告顯示,109年底精算負債及未提存精算負債為分別為11兆6,094億元及10兆8,469億元,均較以前年度增加,且勞工保險115年將面臨破產危機,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也證實「勞保破產時間相當緊迫」,惟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強調政府不倒,勞保絕對不會倒。」爰針對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勞工保險」之「普通」預算編列5,184億4,04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保基金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3.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租金及權利金收入」預算編列2億8,094萬4千元,其中宜蘭和睦路地段長年未處理,致未編列收入;另林森北路地段歷年皆編有收入,惟111年度卻未編;另各該不動產收入年年變動數不大,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審視各該土地建物租賃合約,依當地市場行情酌予調漲,以維護基金權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4.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報告顯示,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普通事故保險)自106年度起保險收入不敷保險給付支出,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較108年度增加259億4,200萬元,呈倍數增加,該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保險收入4,365億8,400萬元、保險給付5,184億4,000萬元,保費收支短絀818億5,600萬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增加69.84%,基金收支失衡情形遽增。綜上,鑑於勞保基金收支失衡情形加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說明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之詳細原因,始能改善其財務狀況,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及勞保財務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111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案配合調整,將原列於「勞工保險業務」計畫項下之「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計畫整併為「勞職保及保護業務」計畫。111年度預算案可區分為施行日前(1至4月)及施行日後(5至12月)2部分,以「業務成本與費用」為例,施行日前預算數31億3,425萬1千元(包括勞工保險職業災害29億3,114萬6千元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2億0,310萬5千元),施行日後預算數79億2,070萬2千元,111年度經費需求合計110億5,495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8億1,478萬1千元(增幅19.64%);另由於保險範圍擴大,被保險人增加,被保險人範圍增加,保險收入增加18億5,219萬9千元(增幅20.7%)。由於保險範圍擴大,新增業務不少,允宜加強該法施行前之業務訓練與測試,並廣為宣傳與輔導,俾利業務順利推行。綜上,為確保業務順利推行,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廣為宣傳與輔導,以保障所有勞工職災保護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109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收支差短高達481億元,審計部推估老年人口比重每增加1%,高齡給付將增加993億元,隨著人口結構老化,2025年預估將再增加4,000多億元之支出,將導致基金財務失衡且缺口急遽擴增。爰請勞動部就政府財政預算、人口結構轉變及世代衡平等問題,加速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改革,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保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71億8,839萬1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安定收入」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1億9,239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317億7,180萬3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之「國外旅費」75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100萬元。
    (3)「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200萬元。
    (4)「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
    (5)「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等項下「服務費用」之「行銷推廣費」100萬元。
    (6)「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83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旅運費」50萬元。
    「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200萬元。
    「就業服務業務」280萬元(含「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100萬元、「台灣就業通網實服務」3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5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100萬元。
    「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1,000萬元。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200萬元。
    (7)「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30萬元。
    (8)「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60萬元,包含: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30萬元。
    「勞動關係業務」中「營造勞工有利結社環境,促進勞資自主協商計畫」30萬元。
    「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7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7億4,385萬3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45億8,341萬2千元,減列3,19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5,146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預算編列3,153萬8千元,較去年度所編1,545萬9千元寬列一倍經費,另較前年度決算數976萬1千元更是高出三倍有餘,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減列1,500萬元。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五)通過決議57項: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編列6,975萬9千元,惟蔡英文總統主張廢核,以太陽能等綠能發電替代,並曾表示10年電價不會大幅上漲,且台電因國際燃料價格連年大跌,已連續數年盈餘超收,並調降電價,故中央政府各單位106年度水電費仍有調降空間,為避免勞動部牴觸中央政府之水電政策,並厲行節約水電,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及「就業服務業務」計畫分別編列預算7億4,804萬7千元及10億2,321萬1千元,合計17億7,125萬8千元,賡續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因應疫情相關就業措施。有關青年相關計畫,除產業新尖兵及青年訓練之外,其餘執行率皆未達五成,「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及「110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甚至未達一成,執行率有待加強。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86億4,601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建請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俾利政府資源有效率運用,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勞動部,資料統計時間:2021-11-2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4,275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109年勞動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係為協助失業者進入一般職場之輔助與過渡措施,惟近年執行狀況不佳,「多元就業開發方案」97至108年度合計進用7萬1,696人次,再就業4萬2,710人次,再就業率僅有59.57%,而「培力就業計畫」107年再就業率雖達到73.65%,但108年卻下降至66.37%,難以發揮促進失業者重返職場之成效。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4,27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檢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狀況,增進計畫成效,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2)有鑑於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109年度訓後就業率78%為近10年最高,顯示國人對於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就業意願及市場接受度逐漸提升,應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研議,擴大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訓練量能,並追蹤照顧服務員訓後之就業率及就業狀況至少1年,並持續精進相關職業訓練,以符合市場需求。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4,27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函請衛生福利部就「跨部會研議擴大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練量能並建立中長期訓後就業追蹤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惟據勞動部統計,109年底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仍高達1,774家,占比10%,其中更有43家屬於公立機關(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未能落實,難以保障身障者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預算編列1億4,75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扶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及檢討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未落實之原因,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5.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預算編列4億3,931萬7千元,其中編列3億1,794萬3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經查各地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因疫情影響,銷售管道遭受衝擊,影響庇護工場營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補助地方政府籌設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預算編列8,800萬元,推動銀髮就業服務,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自109年12月4日正式施行,110年已補助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嘉義市及南投縣等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勞動部應賡續輔導及鼓勵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以確保經費運用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7.查勞動部主管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業務」項下「辦理防制就業歧視業務」預算編列299萬3千元,主要係透過印製「職場平權摺頁」及「職場工作平權宣導手冊」,辦理防制就業歧視研習營,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就業歧視禁止、職場平權等勞動權益相關議題。查勞動部性別勞動統計分析,我國109年男、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各為67.2及51.4%,分別較99年上升0.7及1.5個百分點;兩性勞參率差距由99年之16.6個百分點縮小至109年之15.8個百分點。該報告也指出109年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1.4%,低於美國56.2%、日本53.2%及南韓52.8%;兩性勞參率差距15.8個百分點,低於日本及南韓之18.2、19.8個百分點,惟高於美國之11.5個百分點,顯然我國女性就業市場雖較10年前進步,但進步的空間卻沒有想像中的大,與國際相比更是不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萬3千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此督促勞動部強化女性就業市場勞參率,強化兩性職場平權工作。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8.為協助婦女、離島居民及中高齡者順利取得創業資金、開創事業,勞動部自96年起開辦「創業鳳凰─婦女小額創業貸款專案計畫」,提供創業貸款補貼利息、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111年預算為1億1,096萬8千元,較110年高出5,233萬9千元。而勞動部訂定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補貼之業務,預估總貸款補貼為1,200萬元。然而查109及110年預算之業務僅需700萬元,整整多編列500萬元。此外,過往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獲貸個案創業成功後,停、歇業比例偏高,需要勞動部對貸後進一步的追蹤輔導。綜上2點理由,必須請勞動部說明增加預算之必要性。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1億1,09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歷年追蹤申請人之營運情形,並研議貸後輔導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9.勞動統計年報調查我國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營造業係近年統計之冠,顯見營造業之職業安全亟待加強,且查弱勢族群之就業選擇,以營造業、製造業為大宗,如原住民男性有約25%從事營建工程,是故,為免弱勢族群從事弱勢行業加劇弱勢狀況,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預算編列5億8,999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營造業、製造業等高風險行業提出提升職業安全之加強方案,並針對從事該行業者之身心狀況亦應予以關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0.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未能針對移工政策及管理予以妥善規劃並執行,致不肖仲介虛設空殼公司和幽靈工廠,以製造業名義引進大量越南移工,卻指派移工到營建工地進行勞動剝削,受害者眾並長達2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毫無警覺,顯見毫無移工審核及稽查機制,並遭監察院糾正在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玉珍 
    (2)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惟較109年度所編17億5,476萬4千元寬列1億1,510萬6千元,且較108年度決算數14億0,720萬元多出4億6,267萬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3)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之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擴大喘息服務計畫)1億8,604萬9千元。擴大喘息服務計畫多次放寬補助標準,提供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之家庭支持服務。然擴大喘息服務計畫107至109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及18.54%,實屬偏低;另依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該計畫執行結果,107年12月1日至109年11月止實際使用人數1萬887人,占預估使用人數2萬4,369人之44.68%,執行情形未達預期。」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自107年度起辦理擴大喘息服務計畫,惟107至109年度預算執行未如預期,經109年12月1日起放寬補助標準後,使用人數及服務人次均有提升。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凍結200萬元,建請勞動部宜與衛生福利部加強滾動式檢討,審酌實際需求以調整補助條件及內容,俾利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達成政策目的。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等業務,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由於110年苗栗電子廠移工染疫Covid-19事件影響,如何確保外籍移工之身心健康,成為各界的重視議題。此外,為因應國內產業及社福需求,勞動部已經開始辦理移工專案引進之業務,因此規劃完整的防疫措施,以保護外籍移工避免染疫是相當重要的。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5)110年8月27日勞動部公布: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第10條之說明指出:「考量外國人入國工作人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已大幅降低,造成國內缺工問題日趨嚴重,為兼顧雇主用人需求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並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爰新增第7項規定,明定外國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仍得依據其意願自行選擇新雇主,倘若於規定期間內,均無同一工作類別之新雇主登記接續聘僱該外國人時,外國人始得由其他工作類別之新雇主接續聘僱。」其限制第一、二順位承接期間為14日,並有新第一、二順位雇主登陸同一就業站,則14日限制期間重新起算,轉換登記之就業服務站亦重新起算。再者,礙於疫情防疫,若非第一、二順位雇主有求職之需,事先至就業服務站作媒合之協調會申請,則原每週固定一日轉換雇主移工應出席之協調會取消。次之,原提供舊制第三順位雇主與聘僱期間轉換移工相互求才求職使用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於前述轉換雇主新制度之下,因第五順位(舊制第三順位)雇主,鮮有得以承接移工之機會,亦無有所用。在此狀況下,轉換雇主期間移工獲得第一、二順位求職雇主之資訊相當不足;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同受該資訊不對等之困境。並該資訊不足的情狀,導致移工為取得轉換雇主機會,可能受制於接受雇主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被迫接受支付法律規定外之費用,甚有付出該等費用後尚未能順利轉換之案例。今因疫情,該困境或因國內具受雇資格之移工不足而欠缺討論,惟制度之缺失尚應持續改進。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A.檢討新制度第一、二、三、四順位雇主於該系統開放查詢之可行性,若結果為無可開放,應制定令轉換雇主移工得以查詢,自主求職之資訊開放管道。B.研擬制定期滿轉換雇主移工登錄於該系統之原則性規定,若結果不可定制定此原則,應制定令第一、二、三、四順位雇主得以查詢,順利向該資格移工求才之資訊開放管道。C.滿足前述兩者條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11.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20%,顯示長期照護需求將隨著增加,惟我國事業類移工的勞動條件優於家庭類移工,且國內製造業訂單增加,疫情影響移工輸入導致工廠缺工等情形,致109年度社福移工人數減幅大於全體,影響我國家庭照護人力需求,且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近三年產業移工與社福移工移轉人數統計」顯示家庭類移工轉換人數明顯高於事業類移工。為穩定照護人力需求、強化社福移工勞動條件,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8億6,98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與外籍看護接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人次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12.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3,440萬元,較109年度所編2,689萬元寬列751萬元,另較108年度決算數2,100萬9千元更是寬列1,339萬1千元,顯見預算編列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13.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第1款名詞定義「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勞工」名詞定義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外籍勞工」定義為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另以「外國專業人員」簡稱之、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另以「外籍勞工簡稱之」。故「勞工」一詞係法律名詞,本國籍勞工簡稱本勞,外國籍勞工簡稱外勞。我國政府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將面臨人才及人力雙重缺口而刻正研擬新經濟移民法,新增聘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勞動部政府相關文書及網頁未使用法律名詞,且「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均未有移工一詞,勞動部應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不同法律權利義務相關名詞通盤檢討,有必要時應具體提出修法期程,以避免民眾混淆及影響移工權益,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2)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依據監察院於110年5月11日的調查報告,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的許可與仲介由勞動部主管,根據勞動部從2015至2020年統計,境內漁工失聯發生率(5.32至13.96%),高於一般外籍移工(2.73至4.02%)。日前也發現,1名涉及非法仲介的嫌犯,可以透過靠行的甲仲介機構為他製作不實的切結書及本國船員名冊,讓他成為多艘漁船的船員,偽造是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外籍漁工許可函;再透過任職的1仲介機構,將合法的境內漁工通報為失聯,之後再將失聯的外籍漁工轉換至其他雇主遭勞動剝削。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合作,研議具體加強監督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3)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顯示,109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人數高達1萬9,324人,高於108年的1萬7,776人,據媒體報導,由於台灣各行各業缺工情形嚴重,因此開出高價聘僱失聯移工,導致移工失聯、行蹤不明問題更趨嚴重,亦突顯目前針對移工之管理實有疏漏,有待檢討改善。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移工管理疏漏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4)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等業務,勞動部於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而依據內政部移民署近2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失聯概況」,我國109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失聯通報人數為1萬9,324人,相較於108年1萬7,776人,增加1,548人。一旦移工失聯失蹤,不僅難以保障其工作權益,無法妥善照護其身心健康,也不利於我國Covid-19防疫體系健全,易為防疫的死角。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加強監管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5)為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歷年來全產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之統計,顯示我國勞工職業傷害致失能的比率有逐步下降趨勢,然而查「受聘僱外國人職業災害給付千人率」,外籍勞工遭受職業傷害導致失能的千人率,依然比我國勞工高出許多,原因是外籍勞工多從事高風險之產業,需要勞動部更加關注外籍勞工之身心健康及工作權益。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加強監督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6)指揮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實施邊境嚴管措施,自110年5月19日起,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明之外國人(含新引進外國人),均暫緩入境。惟疫情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景氣與產業營運,限制外國人入境更顯國內缺工問題,加劇人力缺口;另家庭類雇主無法引進外國人,更造成部分家庭因照顧負擔而無法投入勞動力市場,影響我國經濟振興。勞動部為解決前述問題,應積極與指揮中心研議,在維持我國現階段防疫成果之前提下,兼顧產業與家庭照顧用人需求,研議外國人重新入境與相關配套措施,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4億3,29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重新開放引進外國人之相關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4.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8,604萬9千元,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之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惟查,擴大喘息服務計畫107至109年度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及18.54%,預算執行率實屬偏低;另依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該計畫107年12月1日至109年11月止,實際使用人數1萬0,887人,占預估使用人數2萬4,369人之44.68%,執行情形未達預期。另查,擴大喘息服務計畫分別於108年9月及109年11月公告放寬申請資格,惟執行機關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均未依各公告期間統計實際使用人數,檢視放寬資格後之成效,並據以檢討研議提升效能之相關措施,成效之評核作業未盡周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擴大喘息服務計畫放寬申請資格後之提升效能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效之評核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15.「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外籍勞工出國一日,當時勞動部說帖指出,此案修正後,社福外勞可停留14年,產業外勞12年,且外勞將沒有逃跑的理由。惟該條文自105年修正至今,逃逸外勞並未減少且逐年遞增,截至110年7月統計仍有5萬1,976名逃逸外勞在案,顯見勞動部修法時並未做好政策衝擊評估,至今未見檢討及相關配套措施。疫情期間部分合法外勞因加班機會減少而利用下班時間打工兼差,因民眾聘僱合法外勞而非逃逸外勞,並沒有違法的問題,導致雇主最高裁罰75萬元罰鍰,打工的外勞將被廢止許可。疫情期間因109年12月起因應印尼疫情禁止印尼籍外勞入境,110年5月全面禁止外勞來台,導致勞動黑市活絡,逃逸外勞人數更甚從前。上述種種原因足以顯見勞動部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失衡,未能擬制有效管理制度,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2億5,655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述問題擬定相關有效管理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6.基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已不必出國1日,不論移工在臺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仲介公司只能依移工在臺累積工作年資,收取每月1,500元服務費;然仲介公司巧立名目向移工超收費用之情形時有所聞,及每月收取服務費卻未提供服務或未協助移工處理事務等常見投訴仲介不法案件,足見勞動部對於仲介公司之管理、督導仍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之「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相關業務」預算編列3,09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7.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2,695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2,695萬3千元,較109年度所編3億9,036萬3千元寬列349萬7千元,另較108年度決算數3億1,577萬4千元更是寬列1億0,956萬6千元,顯見預算編列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據近日多起民眾陳情,各地方政府僱用之翻譯臨時人員不諳法令,教導錯誤,使勞工自願離職或故意曠職三日,已無意願繼續提供勞務的情況之下,仍需提起調解後始得離職,為撙節政府預算,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2,695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8.勞動部在96年12月31日成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聘中心)因手續文件繁雜,未能輔導民眾如何申請直接聘僱外國人,僅以櫃檯方式接受民眾遞件申請,自成立以來透過直聘引進外國人比例未超過一成,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取消外國人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後,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引進人數更少,至今已形同虛設,為撙節政府預算,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9,911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19.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外國人,聘僱效期滿不續聘之轉換雇主,或聘僱期間因故轉換雇主,待新雇主承接後,依程序需至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做聘僱通報作業,而勞工局處則依例會要求新雇主提供:前次聘僱的聘僱許可函、來台工資切結書、前次衛生局核備函等文件。實務上,前次聘僱的聘僱許可函多被認定為舊雇主所有,若不續聘或提前解約的原因有所爭議情勢,則舊雇主多有不願意提供該份文件之情事。並有該文件掌握於原仲介處並向新仲介收費才願意交付。無論聘僱許可函、衛生局核備函、來華工資切結書、招募函、勞動契約,於移工聘僱程序中,所有的文件副本應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文件,要求民眾再行提供,並成為聘僱通報程序裡的一環,實不便於民。若政府借用雲端科技的效用,自雇主初步申請聘僱外國人初始,以致往後的聘僱歷程裡都將相關函文上傳雲端,並將該資料開放給中央及地方政府業務負責人員使用,則大可避免前述行之有年的騷擾。109年初悉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雲端科技使用事有所規劃並預計於109年底實施,後延至110年,迄今未有進一步說明,有推諉之嫌。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資訊業務」預算編列9,727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布從事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外國人,入境後資料雲端建檔之系統建置與開啟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20.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編列9,812萬元。94年7月推出勞退新制後,勞工可選擇以勞退新制或舊制計算退休金,勞退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個人專戶,退休金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勞退舊制則為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故雇主是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攸關選擇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時得否順利領取退休金,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範雇主需定期檢視,並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截至110年7月底止尚有1,169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提足金額達26億餘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前揭狀況與規模較小事業單位資金籌措困難度較高有關,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編列9億8,830萬1千元,凍結20萬元,建請勞動部督促各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並加強查處及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安全。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包括預計補助20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補助25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我國自91年度開始補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措施,迄109年度已補助2億餘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107至109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2.2、1.8及1%,另109年及110年截至7月底「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值均為1家,且未達目標值,容待檢討改善。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執行情形未達目標值,容待改善。故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建請勞動部積極辦理,俾利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營造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有鑑於109年台灣人口首次出現負成長,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110年9月為止,人口數為2,343萬0,948人,比8月減少2萬0,889人;新生兒1萬3,464人,比8月增加876人;累計今年前9月出生數為11萬2,470人,較109年同期減少6,545人。人口持續下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惟實際辦理結果,109年及110年截至7月底「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值均只有1家,即便109年度績標之目標值由原本5家,後修正為3家,仍未達標,顯有改善空間。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預算編列3,59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有效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3)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編列3,594萬5千元,預計補助20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補助25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係為少子女化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之一,惟截至110年7月底止,「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等2項績效指標未達目標值,又後者已修正為「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目的在於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營造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為落實上述少子女化計畫目標,勞動部應積極檢討,持續推動本項計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惟該項規定自91年實施以來,受僱者實際申請比例甚低,107至109年員工申請比例僅為1.9、3.2及2.8%,顯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彈性工時制度之規範,仍有宣導不足及成效不彰之狀況,受僱勞工在實務上難以受惠。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5,663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輔導雇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強化撫育子女勞工申請彈性工時意願,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23.我國勞動檢查人力採「正職」及「聘用」雙軌進用制,至110年9月30日,現職33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中,編制人員19名、聘用檢查員316名,聘用檢查員人數佔總勞動條件檢查員人數高達94%;鑑於勞動條件檢查員為勞動檢查業務主幹人力,且普遍被認為係替勞工權益把關之重要防線,惟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且薪資、升遷及發展較為受限,連帶影響留任意願。爰針對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編列4億2,47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人力以編制人力進用之可行作法及加強勞動條件檢查同仁之支持措施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24.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960萬9千元,惟相關計畫所編數皆大幅高於109年度決算數,顯見浮編之嚴重,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5.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房租」預算編列1億6,833萬1千元,惟相關計畫所編數皆大幅高於109年度決算數,顯見浮編之嚴重,請勞動部覈實與撙節支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6.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86億4,601萬8千元,惟109年度決算數僅183億2,173萬元,111年度所編預算高於前年度決算達156%,且目前並無針對111年度新冠疫情所需支持勞工紓困措施所為之政策規畫,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27.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就業服務業務」及「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分別編列15億9,804萬7千元、16億986萬元及85億8,867萬6千元,合計數117億9,658萬3千元,辦理9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惟審計部實地查核勞動部109年度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發現諸多缺失,且110及111年度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多為109年度之延續,或現有機制之擴充,考量不同年度國內疫情之發展及變化迥異,對於產業環境及勞工就業影響程度亦未盡相同,且國際疫情仍存有變數,應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爰請勞動部就「因應疫情穩定國內勞動市場相關措施」滾動檢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8.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達21項,決算數56億0,700萬元(併決算數35億5,000萬元),惟法定預算中部分計畫卻停辦、緩辦或執行率偏低,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宜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計畫及預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俾供未來施政參據。爰此,為撙節經費,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109年度決算執行率未達80%或超過120%或差異數達1億元以上之項目計27項,本表僅擷取主要項目分析。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29.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為因應疫情,就業安定基金自109年度起支應各項紓困措施所需經費,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就業服務業務」及「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合計編列預算117億9,658萬3千元,辦理9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根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勞動部109年度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發現缺失,諸如:(1)安心就業等紓困與補貼措施,對於重複支領之認定似過於寬鬆,復乏機關間聯繫查證機制,且間有應上傳資料未上傳不利比對情形;(2)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其中採線上參訓課程之學習時數認定缺乏明確規範,且間有事業單位以虛偽不實之書面文件結報,或核給金額超逾標準等情事,允宜確實檢討改進。建請勞動部滾動式檢討相關措施,俾利政府資源有效率運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0.就業安定基金自109年度起因應疫情需要辦理相關措施,查111年度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就業服務業務」及「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分別編列預算15億9,804萬7千元、16億986萬元及85億8,867萬6千元,合計117億9,658萬3千元,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執行率達124.03%,主要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新增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等因應疫情相關措施所致。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計21項計畫,決算數56億0,700萬元,或為新增項目,或為現有機制擴大辦理,所需經費多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額度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因此109年度致「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決算數超過預算數35億5,000萬元而併決算辦理。爰建請勞動部審視就業安定基金109年度停辦、緩辦事項之理由,俾利未來施政參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1.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8,520萬9千元,較110年預算數8,054萬9千元寬列近500萬元,另較109年度決算數7,577萬5千元多約1,000萬元;經查,「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09及110年業務實施成果,其中勞動部報紙與網路新聞蒐集及推送通報採購案及平時與媒體國會溝通事項之經費皆是運用該筆預算,其正當性不足,按上述2項業務應以公務預算為之,勞動部卻挪用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經費,顯不適宜,且該2項業務與「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無關,請勞動部就「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32.審計部於108年8月函請勞動部就104年「數位電子裝置訓練器材一批」採購案(採購金額74萬8千元),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行政調查發現投標廠商疑涉犯「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以及同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等罪嫌,該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109年5月13日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國民就業,配合時代趨勢及市場需求,支應龐鉅資金辦理多項職業訓練,培育國家專業人才及國人職業技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訓練人數每年約1萬5,100人,惟該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職業訓練師利用職務之便,涉及採購弊案顯有未當,允宜檢討行政及採購流程之控管機制,並強化監督管理,避免弊案再發生。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3.查勞動部主管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其中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除各勞動力發展分署維運外,其核心辦理項目系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配合國家重點發展及就業市場人力需求,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與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結合產學訓資源,提升青年就業能力,促進其就業等,依據勞動統計調查網統計「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之統計,110年結訓人數相較109年僅1月人數稍多,其餘各月均不及109年,足見新冠肺炎影響國人職業訓練之意願,更凸顯線上教學已成為疫情後時代發展的項目,再者目前全球正在積極推動5G網路加值運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宜開發新型態的職訓模式來應對未來趨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列高達10億7,657萬5千元辦理「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不應僅止訓練機具設備汰舊換新與設備維護上,為強化勞動力發展署開發新型勞動訓練模組,讓更多民眾可以藉由多元的職訓提升本身就業能力,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訓練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34.我國109年青年就業結構與10年前相較在工業部門之比率下降,向服務業傾斜,鑑於國內疫情升級使內需市場服務業受影響甚巨,致青年就業面臨嚴峻挑戰。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於疫情下對青年就業提供實質助益,惟屬階段性措施,仍宜針對疫情造成就業市場變化對青年就業之影響,研擬中長期完整配套措施,俾利有效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我國青年109年近七成就業於服務部門,惟COVID-19疫情對我國內需服務業影響甚巨,青年就業面臨嚴峻挑戰;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於109年對青年就業雖提供助益,惟多屬階段性措施,勞動部於110及111年度賡續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促進方案,允宜追蹤受補助者後續就業情形,針對疫情造成就業環境變化對青年就業影響,研擬中長期完整因應及配套措施,降低學用差距、培養專業職能及創造良善就業環境。爰此,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5.97年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二、創業諮詢。三、創業指導。四、創業知能研習。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惟未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統計數據、成果報告與檢討精進報告,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5年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36.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編列46億0,921萬2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因應疫情相關就業措施10億2,321萬1千元。惟查,109年青年就業結構與10年前相比,在工業部門之比率下降,向服務業傾斜,近七成青年就業於服務部門。鑑於國內疫情影響內需市場服務業甚巨,青年就業面臨嚴峻挑戰,而109年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雖對青年就業提供助益,仍多屬階段性措施;110及111年持續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促進方案,應追蹤受補助者後續就業情形,針對疫情造成就業環境變化對青年就業影響,研擬中長期完整因應及配套措施,以降低學用差距、培養專業職能並改善青年就業情形。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就「疫情下青年就業相關措施之中長期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37.依勞動部109年青年(15至29歲)就業狀況顯示,我國109年青年就業人數217萬8千人,服務業部門占68.7%,工業部門占29.7%,青年就業結構向服務業傾斜,惟110年疫情對我國服務業影響甚巨,青年失業率為近10年來最高,而青年尋職本就不易,疫情影響下勞動部有必要針對青年就業加以協助,請勞動部針對青年就業狀況提出調查,精進現有協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38.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之「擴大公共服務之就業計畫」預算編列71億3,647萬2千元,補助政府機關於執行計畫期間協助失業者上工,約3萬5千人之工作津貼、勞健保費及辦理本計畫所需行政費用等。經查,該計畫係為因應疫情衝擊國內就業市場,發生大量失業情勢,由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性就業機會,係屬為因應就業市場機能不足之輔助措施;109及110年經費需求分別為68億餘元及69億餘元,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該計畫尚未啟動;有鑑於國內疫情趨緩,失業情形已逐漸改善,且就業安定基金尚有多項因應疫情措施持續辦理中,本項預算編列是否具有必要性,容有檢討空間。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9.為強化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及職場工作安全,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而查我國及世界各個國家之每萬名勞工罹患職業病比率,看似與各國相比較低,但是更有可能是我國職業病發現率仍有待提高。如何讓勞工、雇主、醫療機構及勞工家屬主動通報,使勞工獲得妥善的治療相當重要。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4個月內針對於勞工職業病之通報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40.為強化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及職場工作安全,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編定「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而查近年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職業傷害統計,顯示109年職業傷害人次為5萬1,018人次,相較近年來偏高一些。檢視其職業傷害類別,屬於上下班時的交通事故可能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勞動部未來需要與其他行政部門共同合作,才更能避免勞工遭受職業傷害。爰要求勞動部應與相關部會研議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出處:勞工保險局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黃秀芳 
    41.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約76萬人有長照需求,其中有近1/3聘用外籍移工照護,目前在台工作的24萬餘名家庭看護等社福移工,仍係我國長照的主力,惟長照2.0僅針對機構之移工補助,家庭看護移工缺乏勞動法令保障,移工需忍受高工時、低薪資的勞動環境,長期下來是否能維持有品質的照顧是一項疑慮,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看護移工納長照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42.因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於109年12月4號暫緩印尼移工入境,110年5月19日並暫緩所有國籍移工入境,依據勞動部統計,108年我國社福移工約26萬人,110年9月約23萬5千人,即社福移工於COVID-19疫情期間,短少2萬5千人,因而形成我國照顧機構、有照護需求家庭之人力缺口,鑑於未來疫情難以預估,倘疫情狀況不變,勞動部應評估此期間受影響之機構、家庭等單位之人力狀況,爰請勞動部針對我國移工需求單位之狀況進行了解,並提出替代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43.有鑑於我國自109年12月起因應印尼疫情禁止印尼籍外國人入境,110年5月又全面禁止外國人來臺,導致各產業大缺工,有照護需求的雇主更是深受衝擊。因應國內疫情趨緩,已於110年11月11日恢復外國人入境,並採取「積分制」,針對外國人疫苗施打情形、輸出國疫情狀況、雇主防疫整備、集中檢疫等項目進行評估,積分高者優先入境。對於外國人重啟入境,社福團體仍表示無法照顧弱勢雇主需求。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檢討如何改善「積分制」評估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蘇巧慧 
    44.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如表),實際辦理結果,107至109年「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2.2、1.8及1%,另109年及110年截至7月底「推動雇主設置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實際值均為1家,且未達目標值。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推動雇主設置哺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書面報告」。
    107-111年度少子女化計畫之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統計表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45.查就業安定基金為建構職場平權環境,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之目標,是以推動落實職場平權相關法令,強化就業平等教育。鼓勵雇主協助員工子女托育,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查審計部109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未盡理想;另推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作為托兒設施之替代方案,109年度僅1家設置,顯見該計畫執行有改善空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46.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年執行勞動檢查場次逐年減少,且部分地方政府實際處分率過低,經查,109年全國勞動檢查處分率為19.16%,但嘉義市政府處分率僅2.38%、新竹市政府僅5.30%、苗栗縣政府僅5.41%,為台灣本島處分率最低的3個縣市。地方政府勞動檢查處分率過低恐造成勞動檢查效果不彰,勞工權益難以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縣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分率偏低原因提出具體分析,並就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開罰處分違法事業單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47.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基金」項下「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編列8,500萬3千元,包括推動勞工法 律費用扶助計畫8,284萬3千元及推動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216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主要係辦理勞資爭議案件之相關扶助,因應「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擴大訴訟扶助範圍,107至111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數由5,278萬8千元概增至8,500萬3千元,然109年度決算數5,917萬1千元,執行率66.97%,實屬偏低。綜上,111年度勞工權益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編列8,500萬3千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相關措施,惟109年依法受理案件因個別案件複雜程度不一或同時多人就同一事件(或原因)申請併案處理等原因,致預算執行率僅達66.97%,建請勞動部審酌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並積極推廣相關扶助措施,提供勞工必要之法律扶助。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8.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8,219萬8千元,較110年度所編1億8,124萬8千元寬列,另較109年度決算數1億6,511萬3千元寬列1,708萬5千元,值此疫情影響全球經濟之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更應嚴正審視各項預算編列,合理運用相關經費。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廖國棟 
    49.就業安定基金中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係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及後續職場輔導服務,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等業務。惟查金門地區庇護工場僅有2家,工作類型選擇性過低,而囿於金門地區市場過小,身心障礙者之工資又來自銷售產品之收入,使得庇護性就業的工資相較台灣地區之庇護工場,顯有偏低。爰請勞動部檢討相關計畫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金門地區庇護工場工資之可行性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50.就業安定基金中為因應疫情,自109年起支應各項紓困措施所需經費,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投入76億餘元,已發揮即時紓困之效。雖目前疫情已漸趨緩,惟我國邊境尚未開放,對金門等離島地區,仰賴邊境開放所帶來之小三通之客源與經濟商機,仍未復見,即使國內旅客到訪金門,稍微紓緩困境,但整體而言,經濟復甦表現仍不如台灣本島。爰請勞動部檢討相關紓困計畫,考量金門等離島地區經濟特殊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穩定金門地區就業市場」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51.查111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其中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除各勞動力發展分署維運外,其核心辦理項目係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依據勞動統計調查網統計「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之統計,108至110年發現結訓之男女比例相差懸殊,然該統計網108至110年之求職人數及求職推介就業人數均發現女性高於男性,顯然我國女性對求職有極大的需求,然參與公立職訓機構自辦訓練結訓人數卻是男多於女,兩者數據甚至差距1/2以上,恐影響女性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不利兩性平權發展,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女性參與職業訓練擬具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2.就業安定基金其成立宗旨系「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及「安全勞動」為施政目標,致力打造更順暢的就業網絡,提升優質的勞動力品質,促進人才活絡交流,同時朝向建構全方位的勞動保護政策而努力,俾使勞工在職場上都能享有合理的勞動權益保障。依據勞動統計調查網統計發現,疫情期間我國男、女性失業率有明顯的變化,且女性略高於男性,而其他年度均為男性高於女性,顯然在外在因素造成經濟環境不佳時,女性面對失業的困境遠遠高於男性,有鑑於此,建議勞動部宜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這次疫情失業之女性進行相關調查,評析哪部分行業的女性受影響程度較大,並就該產業研析相關輔導措施,維護女性的就業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3.查就業安定基金為建構職場平權環境,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之目標,是以推動落實職場平權相關法令,強化就業平等教育。鼓勵雇主協助員工子女托育,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強化企業規劃友善職場措施專業知能,輔導及補助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參具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已獲得初步成效,惟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等未達成預計目標,且未定期追蹤公部門依法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法令遵循情形,另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復職,或工作一段期間後離開職場之情形仍普遍等,顯見政府對女性工作平權仍應積極努力提升,爰要求勞動部應擬具相關書面改善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4.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主要在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查勞動力發展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求職、求才概況─按性別分」統計,發現從106年原住民求才登記有逐年下滑的趨勢,然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求職人數(全國)之數據,108至109年卻是呈現增加趨勢。參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第1季原住民族就業調查報告指出「本季(110年3月)原住民族失業率為3.87%,較109年12月3.89%下降0.02%,為近年原住民族失業率的最低點,與全體民眾失業率3.67%相較,失業率差距0.2%。」在原住民失業率較高的情況下求職人口數卻呈現下降趨勢,此一數據與一般民眾呈現不同情況,爰請勞動部宣導原住民就業服務資源,協助原住民運用公立就服機構尋職。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5.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主要在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計畫,而109年預算執行率僅38.34%,而相關計畫提送屢屢有民間單位陳情計畫擬定與審議複雜,致使民間團體屢屢修正相關計畫,該計畫旨在協助失業者在地就業,然109年預算執行率較低外,審議機制又複雜,導致民間地方創生提案屢遭要求修正,尤其對較弱勢之原住民團體更是苦不堪言,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檢討相關扶助措施,協助較弱勢之民間團體擬具計畫,提高原住民地區之就業機會,藉此帶動地方發展吸引旅外族人返鄉。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5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雖由各分署自辦或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訓練課程,並可由各分署委託辦理訓練課程,惟110年度各分署均未能辦理訓練課程,致使旅館業等部分受疫情衝擊行業之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勞工難以參與訓練課程,爰要求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辦理行業性勞工參加「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委辦訓練課程,以利於中小企業之勞工參與訓練課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57.為因應COVID-19對於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勞動部推動「安穩僱用計畫」,透過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來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及穩定國民就業,惟查該項計畫在金門地區參與之廠商有限,失業勞工據此領到就業獎勵津貼的更是少數。爰請勞動部檢討相關計畫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速落實金門地區安穩僱用計畫推動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張育美 蔣萬安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乙、衛生福利部主管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83億7,388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70億9,93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2億7,449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億3,583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921萬6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1項:
    1.醫師係各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核心人力,各醫院應依據預計業務量妥善規劃編制人力數,並透過訓練,提供良好醫療服務。惟目前各醫院均多聘有高比例之非屬編制正職之約聘契約僱專任醫師辦理業務。然以部立金門醫院為例,截至109年底為止,正職醫師數為22名,約聘契僱專任醫師人數為27名,雖有偏鄉離島地區招募正職醫師困難之現況,但長遠來說,仍應該以正職醫師為主,才能建立可長可久之良好醫病關係。再加上醫保公費生陸續畢業,未來金門正職醫師預算員額應予適度增加,方能持續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爰要求醫療藥品基金立即檢討相關規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加離島地區正職醫師預算員額配套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6,24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8,504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7,742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2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07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109年度管制藥品自製率及整體國內製造率分別僅約近二成及四成,仍屬偏低,基於管制藥品之重要性與獨特性,製藥工廠具有配合國防戰備需要之重責,有必要提升管制藥品之自製率。參據100至109年製藥工廠基金品項製造情形表,109年度管制藥品自製率及國內製造率分別為18.88及40.91%,雖分別略高於近5年及近4年數據,尚可研謀改善。爰此,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應及早達成提升管制藥品自製率之政策目標,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728億6,245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728億6,24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7,516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推動分級醫療,鼓勵院所建立轉診之合作機制,自107年起推動「鼓勵院所建立轉診之合作機制」,增加院所轉診支付誘因,鼓勵大型醫院將輕症及穩定慢性病個案,下轉至社區院所就醫,以落實分級醫療及雙向轉診制度,近3年轉診案件仍以基層診所轉出居多,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7至109年度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轉診件數統計表,基層診所以轉出為主,件數差額介於63萬餘件至71萬5,000餘件間,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則以轉入為主,如區域醫院轉入件數差額介於27萬餘件至31萬8,000餘件間、醫學中心轉入件數差額則介於35萬9,000餘件至41萬1,000餘件間,顯示轉診案件仍以基層診所轉出居多,與雙向轉診之政策目標尚有落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分級醫療,並將實施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有鑑於家庭醫師制度是可有效整合民眾健康照護且改善民眾健康之策略,過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也與醫界積極合作、推廣,全台灣目前已有超過5,000家診所、7,000位醫師和570萬民眾參與,達到許多良好民眾健康照護和醫療資源節省的成效,值得肯定。然而當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入侵台灣之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及時與醫界合作,發揮台灣家庭醫師制度的厚植社區的實力,建立可兼顧防疫及醫療的分級分流體系,維護大小醫院的醫療量能、維持民眾日常的健康照護、穩固台灣醫療體系。由於國內外疫情仍未平息,未來更有可能朝向與疫情共存的模式,政策上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精進和努力。爰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家庭醫師制度如何協助國家防疫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3.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險成本」預算編列7,721億9,269萬5千元,當中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該計畫透過提供支付需儘早規劃急性後期之醫療照護模式,提供支付誘因予醫院,以建立急性期、急性後期及慢性期之垂直整合轉銜系統,協助病患早日恢復功能。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開辦之初,僅納入腦血管疾病之住院模式,後於104年9月增加燒燙傷病患日間照護模式,並於106年7月擴大至創傷性神經損傷、脆弱性骨折、心臟衰竭、衰弱高齡病患,及新增居家模式及門診追蹤(心臟衰竭),並預估每年收案人數可達1萬7,000人,惟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該計畫參與醫院家數由106年度之200家增加至109年度之214家,同期間收案人數雖由4,525人增加至1萬0,932人,卻僅及預估數之六成,應研謀調整收案條件等,以提升個案參與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提升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個案參與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4.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代辦費用」預算編列129億餘元,係中央各機關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醫療相關事務。惟中央各機關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業務,卻形成欠費,造成基金財務之困擾。截至109年底為止,中央各機關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醫療事務之積欠醫療款項仍高達96億餘元,雖相較前2年略有減少,但仍屬龐大積欠款項。爰要求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追討中央機關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業務欠費之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57億5,641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57億5,64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4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11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170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費收繳狀況不佳,統計97年至110年4月,平均收繳率僅達六成,且自108年至今,收繳率皆低於五成,108年僅48.5%、109年僅46.5%,110年1至4月更只剩44.6%,由於國保採柔性強制投保方式,對於逾期欠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僅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部分被保險人可能因為一時經濟困難,或因政府相關宣傳不力,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缺乏信心,致使民眾繳交保險費之意願較低。爰針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17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相關宣導費用之運用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2)11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0,692萬8千元,其中資訊應用系統服務作業及各項系統維護等電腦軟體服務費等,計編列1億0,625萬2千元,該筆費用107年僅編列654萬6千元、108年編列795萬6千元、109年編列5,978萬6千元、110年編列7,618萬3千元,111年度更是高達1億餘元,未有正當理由該項經費卻年年暴增,顯不合理,爰針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17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玉珍 蔣萬安 廖國棟 
    2.111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保險給付」預算編列696億餘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5億餘元,增幅為3.75%。惟現行國民年金保險存在有短暫加保後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不公平現象。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截至109年底止,是類人員滿65歲開始領取老年年金者計6,016人,對於長年繳交保費之國民,相對欠缺公平性。爰要求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立即檢討相關法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修法作業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 主席
    保留協商。
    宣讀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66億1,171萬9千元,增列:
    (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財產收入」之「利息收入」100萬元。
    (2)「社會福利基金」項下「財產收入」之「利息收入」10萬元。
    (3)「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項下「其他收入」之「雜項收入」5億元。
    以上共計增列5億0,1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1億1,28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74億5,638萬2千元,減列:
    (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940萬元。
    (2)「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項下「食品安全保護計畫」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0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4億4,598萬2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億4,466萬3千元,減列5億1,150萬元,改列為3億3,316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8項:
    1.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布之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統計顯示,109年各市縣平均每位執業醫師服務人口為459.85人,且尚有金門縣烏坵鄉及嘉義縣大埔鄉等為無醫生之鄉鎮。是以對於醫療資源尚匱乏之地區,允宜依當地實際狀況研擬可行方案,以均衡醫療資源,俾提升當地民眾就醫可近性。綜上,部分鄉鎮區醫療照護資源與一般地區相較仍顯不足,允宜逐步改善其醫療照護品質,縮短城鄉醫療差距,充實在地醫療服務能量,俾落實偏遠地區民眾醫療照顧之政策目標。爰此,為撙節經費,針對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編列10億5,79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心理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2,726萬1千元,其中「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留觀服務試辦計畫」編列1,207萬8千元,係設立24小時線上諮詢服務,協助全國警消及社工等人員,處理社區精神病人護送就醫問題所需經費。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精神疾病患者門及住診人數分析,我國精神疾病患者就醫人數由103年251萬5千人,逐年成長至108年282萬7千人,顯示國內精神疾病患者呈持續增加趨勢,為及早發現疑似徵狀,或精神行為狀態不穩定之個案,協助患者及時就診,醫療發展基金自109年起編列「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留觀服務試辦計畫」,委託草屯療養院組成專業醫療團隊,成立24小時精神醫療緊急處置中心,協助第一線人員含警察、消防救護、警衛或社工於緊急現場諮詢判斷通報個案是否符合護送就醫標準等,以減少延誤送醫與維護社區安全。惟審計部於109年度辦理前揭計畫實地抽查後發現,病患個案家屬對於精神疾病就醫資訊以不確定是否需護送就醫為主,恐因不瞭解疾病資訊或缺乏求助管道影響患者獲得醫療資源協助之時效;鑑於社區中仍有部分暴力事件加害人,係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卻未進入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列管,相關機關應提供精神病人及其家屬適足之諮詢協助管道,並強化衛政與警政體系間跨網絡合作機制,以提升服務資源可近性,有效預防突發事件發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提升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留觀服務試辦計畫相關服務範圍與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3.111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4,193萬元,根據衛生福利部健康促進統計年報顯示,106年國中生吸菸率2.7%、107年2.8%、108年3.0%,高中職學生吸菸率則從107年8.0%,上升至108年8.4%,顯示我國青少年吸菸比例逐年上升,菸害防制成效有限。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檢討現行菸害防制執行面之缺失,並研擬如何持續降低青少年吸菸率之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4.111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4,193萬元,係辦理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提升主要癌症篩檢人數、陽性追蹤率與篩檢品質,並提供整合性安寧緩和全人照護,降低癌症病人死亡率等業務。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9年起擴大癌症篩檢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與口腔癌服務,目前4項癌症篩檢皆已納入預防保健服務,凡符合要件之民眾由政府補助篩檢費用,近6年(104至109年)4癌篩檢經費累計達141億7,400萬元,當中子宮頸癌104至108年篩檢率皆超過50%,惟呈現逐年遞減趨勢,其餘3項篩檢率大約40%,然而109年4項癌症篩檢率皆下降,主要係受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篩檢服務量減少,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積極提升癌症篩檢服務量,以利民眾早期即獲得診斷並提升存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5.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559億8,891萬2千元,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110年度推估之長照需求人數約84萬7,000人(包含65歲以上失能老人50萬3,000人、失能身心障礙者17萬3,000人、55至64歲失能原住民9,000人及往前延伸預防延緩失能失智之衰弱老人3萬人及50歲以上失智未失能者13萬2,000人),而各類住宿式機構之服務對象之估算,直接扣除長照需求人數中未失能之衰弱老人及失智未失能者,推估110年長照失能人口數約68萬5,000人,另住宿式機構需求使用者又以為中、重度失能者為主(第七、八級),再以長照失能人口數68萬5,000x20%推估住宿式機構需求人數約13萬7,000人。惟此一估算方式,完全忽視一般家庭工作分配情形,未考量目前社會結構多以雙薪家庭為主,恐難以負擔長期照護工作,住宿式機構需求使用者不應侷限於第七、八級中、重度失能者。另外以現行估算方式,推估住宿式機構需求人數約13萬7,000人,而據統計全國住宿式機構資源,統計至110年8月底止包含老人福利機構(不包含安養床)、一般護理之家、退輔會榮民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全國各地方政府已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數總計1,664家,總供給床數約10萬9,000床,住宿式長照機構缺口已近3萬床,若將實際家庭分工情形納入考量,則住宿式長照機構缺口將更為嚴重,爰針對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3,166萬7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住宿式機構需求使用者之估算方式重新檢討、針對目前住宿式長照機構缺口提出改善方案,並對未來住宿式長照機構缺口可能持續惡化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6.據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統計,截至110年6月底止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10萬9,355床之服務使用率為85.9%,床位未全數入住;基於住宿式機構布建需時,衛福部長照司以獎補助方式編列修繕或新建經費,除掌握全國完全無住宿式機構資源之鄉鎮區外,盤點市縣別供給數、需求數及不足數,並將照護資源之家庭看護工納入考量,參據來源國情勢,研判來臺趨勢,推論長照住宿需求人數變化,當有利於發揮總量及區域管理功能,引導地方政府或民間辦理,以期適時、適量、適性發展。惟該部提供之規劃資料,未見前述事項。爰此,為撙節經費,針對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3,166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7.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63億0,956萬8千元。我國長期照顧服務自96年啟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運行至105年,其後於106年以「長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接續。長照2.0自107年起導入「給付及支付基準」,執行至今已近4年,4年間制度推展快速,各類中心、據點逐步佈建,偕同各類滾動式修正,使制度能夠快速調整和應變。惟長照2.0執行至今,僅有長照專區中各縣市持照資源部件及服務情形有較簡略之統計資訊,仍尚缺乏長期照顧政策執行之詳細統計分析年報,例如:各縣市中各級失能人數對於各項長照服務使用之分析現況、各縣市中長期照顧需求與服務之差異、各項給付及支付標準之年度統計……等,實不利實務界與學術界之各項政策規劃建議之參酌。爰此,針對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創新專業服務試辦計畫」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長照服務統計年報之詳細規劃及辦理期程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賴惠員 
    8.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創新專業服務試辦計畫」預算編列3,0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63億0,956萬8千元。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而具高密度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童)即涵蓋其中。然而對於重症兒童家庭來說,現行長照服務之各式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機構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型喘息服務均難以收容重症兒童,且居家喘息服務人力亦仍待進一步培訓,換言之,既有制度恐難共同支托起重症兒童家庭的照顧壓力。重症兒童家長團體多年來提議創設類似日本楓葉之家的短期托育重症病童中心,此訴求亦凸顯重症兒童家庭之喘息困境嚴峻。爰此,針對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創新專業服務試辦計畫」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建構重症兒童複合式短期喘息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賴惠員 
    (2)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63億0,956萬8千元。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而具高密度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童)即涵蓋其中。然而現行長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提供者,所接受之訓練課程係以成人與老人為主,對於重症兒童家庭所需之服務往往難以協助。即便如此,重症兒童家庭所需之居家服務仍有相當程度之需求,政府仍應積極協助該類家庭能夠獲得合適之照顧服務,以利家庭照顧者之照顧協助與喘息。故為培育能夠提供重症兒童家庭居家照顧服務之相關人力,建立相關訓練課程實刻不容緩。爰此,針對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創新專業服務試辦計畫」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課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賴惠員 
    9.111年度疫苗基金「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預算編列402萬8千元,依其說明定存部分金額為15億1,000萬元,利率為0.26%,然對照醫療發展基金(pl-17),其定存金額為24億元,高於疫苗基金約9億元,而其定存利率為較優惠之0.32%,且疫苗基金110年度該項目之定存利率為0.32%,111年卻僅估列0.26%,兩者相差0.06%(利息收入減少90萬6千元)。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適時評估調整定期存款額度,活化基金財務效能,以期增加疫苗基金收入。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玉珍 蔣萬安 廖國棟 
    10.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基金來源部分,其中「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部分,依其說明,雖存款數達150億元,至存款利率佔估0.18至0.32%,建議仍應量詳細估列,以謀基金最大權益。另以基金108年決算數觀之,期末基金餘額達541億5,116萬9千元規模,且111年度預算預計該期剩餘2億2,800餘萬,是故僅將541億元中僅將150億元存放中央銀行國庫局之定期存款外,其餘置於活期存款專戶,與「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基金之保管運用除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外,如為業務需要,並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票券等,俾獲取較佳之收益之規定不符。為增加基金收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111年規劃增加定存收入,以增加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利息收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玉珍 蔣萬安 廖國棟 
    11.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布之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統計顯示,109年各市縣平均每位執業醫師服務人口為459.85人,而每位執業醫師服務人口超過6,000人者計有新北市3區(石門區、坪林區及萬里區)、新竹縣3鄉(芎林鄉、寶山鄉及橫山鄉)、金門縣3鄉鎮(金沙鎮、金寧鄉及烈嶼鄉)、苗栗縣2鄉(造橋鄉及三灣鄉)、彰化縣2鄉(埔鹽鄉及芳苑鄉),以及台中市(大安區)、高雄市(田寮區)、宜蘭縣(五結鄉)、南投縣(國姓鄉)、雲林縣(大埤鄉)與嘉義縣(六腳鄉)等6市縣各1鄉(區),共計19個鄉鎮(區),醫療資源相對不足,且尚有金門縣烏坵鄉及嘉義縣大埔鄉等為無醫生之鄉鎮。綜上,依據我國憲法之精神,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負一定照顧義務,為了保障各地區域所有民眾之健康權,確保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檢討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計畫,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資源尚匱乏地區,研擬均衡醫療資源之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2.台灣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目前仍有21個鄉鎮醫療資源嚴重匱乏,每位醫師服務人口大於6,000人,其中嘉義縣大埔鄉及金門縣烏坵鄉仍屬於無醫鄉,偏鄉、離島民眾就醫困難,健康缺乏保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就偏鄉離島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13.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心理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新增「精神病人早期介入及兒童青少年心智病房試辦計畫」1,518萬3,000元。該計畫載明總經費以1,515萬元為上限,可編列項目及範圍於計畫附件內敘明,包括人事費,細項有研究助理薪資、個案管理人員薪資及保險費等;業務費細項有講座鐘點費、臨時工資、文具紙張、材料費、出席費及國內旅費等;然計畫內容並未列示人事費及業務費用途科目之明細金額與計算方式,以致詳細經費配置情形無從查考,亦不利後續經費核撥審查作業。綜上,為讓經費配置情形得以查考,有利後續經費核撥審查作業,請衛生福利部針對該計畫內容列示人事費及業務費用途科目之明細金額與計算方式,並加強辦理。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4.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心理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2,726萬1,000元,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精神疾病患者門及住診人數分析,我國精神疾病患者就醫人數由103年251萬5,000人,逐年成長至108年282萬7,000人,其中又以焦慮、解離、壓力相關、身體障礙和其他非精神病的精神疾患最多,人數占比將近二分之一,顯見精神疾病已成為國民普遍的病症。蔡總統競選政見指出,心理健康是台灣社會面臨之重大問題,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國人的生活。國家的健康照護體系,不應該只侷限於疾病的治療,未來政府相關健康促進方案,都應該納入心理健康的相關措施。是以衛生福利部提出「五大心理健康行動」,期望提升國人的心理健康,同時提出國民心理健康計畫,以「全人、全程、全方位─提升幸福正能量」為主題,改善國人心理健康,然計畫實施迄今,國人精神疾病不僅沒有降低還逐年攀升,近期幾個重大社會案件更導致精神病患者備受歧視,顯見該計畫執行上有極大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國民心理健康計畫,提升精神病人照護服務量能,並積極辦理精神疾病防治、反歧視及去污名化活動。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15.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之「心理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新增「精神病人早期介入及兒童青少年心智病房試辦計畫」,該計畫載明總經費以1,515萬元為上限,可編列項目及範圍於計畫附件內敘明,包括人事費,細項有研究助理薪資、個案管理人員薪資及保險費等;業務費細項有講座鐘點費、臨時工資、文具紙張、材料費、出席費及國內旅費等;然計畫內容並未列示人事費及業務費用途科目之明細金額與計算方式,以致詳細經費配置情形無從查考,亦不利後續經費核撥審查作業。綜上「精神病人早期介入及兒童青少年心智病房試辦計畫」,允宜於計畫內列明各項經費用途科目之明細金額與計算方式,以利經費配置情形之查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該計畫內列明經費用途科目之明細金額與計算方式。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16.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預算編列1億元。衛生福利部於108年7月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由基層醫療院所的醫師及護理師就近提供社區居家失能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並由熟悉個案之家庭醫師開立長期照護醫師意見書,提供長照醫事服務建議,協助長照服務人員更了解個案的狀況及照顧時之注意事項,以建立醫療與長照結合之服務模式。「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預算數額自109至111年度預算持續下修,是否與現行既有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與「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重疊所致,不無疑義。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近年之成果說明,以及與「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與「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之差異、相互轉介運作模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17.110年度藥害救濟基金「藥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944萬元,111年度之預算數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3,205萬元,共計達5,149萬元,預算增長幅度達2.67倍,主要係增列藥品安全監視體系精進計畫;惟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藥管理工作計畫項下之02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其中針對獎補助費之說明1(3):辦理原料藥技術性資料之評估及國產藥品上市後之管理、……精進上市後藥品品質監控及通報評估管理計畫等等,計列8,338萬元委辦費,較上年度7,643萬5千元,委辦預算略為成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食品藥物之主管機關,為確保藥品品質、安全及療效,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監督藥品上市後安全、品質及風險管控等事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玉珍 蔣萬安 廖國棟 
    18.依據「藥害救濟法」第5條之規定,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為落實上開條文之精神,爰設立本基金,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即時救濟,以保障消費者之用藥權益。查該基金預算111年度預算編列3,649萬元,辦理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查該基金預算110年度僅編列1,944萬元,109年度則編列2,024萬9千元,110年、109年預算規模均相近,111年則倍增係修正死亡及障礙救濟給付上限,從新臺幣200萬元調高至300萬元。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演講、研討會及講座活動,強化醫療人員及民眾對於藥品不良反應之認知,能於藥害發生初期即時獲得治療避免藥害之情形。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19.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國內戒菸服務量能及戒菸服務品質,辦理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多年。惟考量110年國內COVID-19疫情較109年嚴峻,醫事人員優先投入防疫工作,應檢討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如何在疫情大環境下思考提供便利醫事人員參與之訓練方式,如以視訊取代實體課程,以提高教育訓練可近性。基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有因應疫情下,仍能鼓勵醫事人員參加戒菸服務訓練之具體作為,以提供民眾戒菸服務,提高國人戒菸率。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0.依據審計部實地抽查結果發現,截至109年底止有11個市縣56處偏遠地區有提供外展聯合評估服務,惟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5市縣之部分偏遠區域尚缺乏外展評估服務,此外,聯合評估中心應具備小兒神經科(小兒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及復健科等3項專科當中至少2科以上之專任醫師,又鑑於發展遲緩兒童之病因、診斷及評估面向甚廣,各評估中心宜有3科專科醫師合作,以全面性照顧遲緩兒童,然51家聯評中心有2家僅有1科專科醫師參與聯合評估,有13家未能有3科專科醫師共同參與聯合評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1.查111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計畫」編列1,067萬7千元,主要在辦理弱勢族群(含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及其他高危險族群)生育健康促進與管理工作,該計畫說明僅敘明申請項目覈實補助,查該計畫109年度預算,其單位成本或費率為每次補助3,380元,預計辦理2,219次,規劃預算為850萬元,110年度預算單位成本則提升至每次補助3,480元,預計辦理1,580次,規劃預算為645萬元,然111年度預算單位成本則提升至每次7482.3元,預計辦理1,300次,預算金額暴增至1,067萬7千元,且近3年該工作計畫單就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保產前檢查此一項目就幾乎占掉所有預算,如何維護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近3年原住民、身心障礙及其他高危險族群之相關補助經費與人次等說明資料,並擬具強化原住民、身心障礙及其他高危險族群之生育健康促進與管理之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22.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公布之資料,108年兒童牙齒塗氟服務率為59%,整體較107年提高2個百分點,然0歲以下兒童為17%及6歲兒童僅4%,仍有提升空間;如就市縣分析,以嘉義市74%最高,基隆市69%次之,而連江縣28%最低,嘉義縣30%次低;此外部分民眾對於兒童各項口腔保健預防服務措施認知不足,僅有35%之民眾知悉全額補助國小1年級兒童恆牙第1大臼齒窩溝封填措施,恐影響預防服務之利用率。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降低醫療成本負擔,惟近年來口腔疾病醫療支出逐年增加,尚有部分口腔健康指標數據未獲有效改善,且國人對於口腔健康認知亦有所不足。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各項防齲措施,持續監測實施成效,積極推行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3.111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之「推動中老年健康促進」1億1,133萬9千元,當中包含「糖尿病、高血壓及高血脂等3高防治」2,669萬7千元及「腎臟病防治」1,336萬9千元。經查109年我國糖尿病及腎炎、腎病症候群與腎病變死亡人數分別為1萬0,311及5,096人,位居10大死因第5及第9順位,近3年來糖尿病及腎臟相關疾病之死亡人數逐年增加;依據109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前20大疾病醫療費用統計顯示,腎臟疾病再度居首,醫療費用耗費562億點,第3位為糖尿病364億點。此外糖尿病衛教學會公布之資料指出,臺灣糖尿病人口數呈逐年增加趨勢,99年計有84萬3,590人,103年成長為218萬9,401人,約增加2.6倍,且75歲以上糖尿病粗盛行率為46.6%,約每2人有1人為糖尿病患者,而隨著人口老化,老年糖尿病人口持續攀升;另查臺灣腎病年報資料,89年臺灣透析盛行率從每100萬人口1,448人,增加至106年每100萬人口3,480人,透析盛行率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又復審計部108年對於全國各市縣糖尿病或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分布情形之調查意見,糖尿病及慢性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服務範圍涵蓋區域仍多集中於西半部,東部偏遠地區相關資源較為稀少,部分地區糖尿病及腎臟病照護資源之投入仍待提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加強糖尿病及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之服務品質及涵蓋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24.WHO呼籲2030年要終結子宮頸癌。先進國家當中,將男女兩性必須接種子宮頸癌疫苗列為國家政策已累積40國。澳洲更獨步全球,自2007年起先為女性施打HPV公費疫苗,2013年起男女共同施打HPV疫苗,目標是「2028年根除子宮頸癌」。臨床研究陸續證實,男性的感染也將影響女性HPV盛行率,而男性的陰莖癌、口咽癌、肛門癌等也被發現與感染人類乳突病毒有關。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也於2020年建議HPV疫苗成人接種應包含男性,以預防HPV感染而引起的子宮頸癌和其他病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目前雖有實施HPV疫苗預防接種政策,但是僅供7年級女生接種僅能防護子宮頸癌單種癌別的二價疫苗。在接種策略上,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盤整HPV疫苗接種改善策略及時程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25.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自98年實施菸害防制法新法以後,18歲以上人口吸菸率已自98年的20%大幅下降,109年為13.1%。顯見有其成效,值得肯定。但是細看近年我國18歲以上人口吸菸率,106年14.5%、107年13%、109年13.1%,其實已未能再明顯得到改善,109年更未能達到滾動修正之預期目標值12.9%,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盤整戒菸門診推動成效,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26.台灣每年有超過10,000人死於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與口腔癌。透過篩檢,可以早期發現癌症或其癌前病變,經治療後可以有效降低死亡率。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國內常見4大癌症:大腸癌、口腔癌、乳癌、子宮頸癌的免費篩檢,鼓勵符合篩檢條件之民眾,可以就近至健康中心、衛生所、診所、醫院進行檢查,以確保自己的健康。然而篩檢後如未能有效地進行追蹤,及時提供民眾後續的治療,就無法達到早期篩檢、早期治療的目的。檢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4癌篩檢陽性追蹤率,大腸癌及口腔癌之陽追率109年未達目標值的85%,分別為76.9和81.3%,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視4癌篩檢陽性追蹤率成效、改善策略及時程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27.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基金用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之捐助、補助及獎助,其中辦理弱勢族群生育健康促進與管理: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111年編列972萬7千元,較110年所編550萬元大幅增長,然預估人數卻由1,580人減少至1,300人,導致單位成本由3,480元增長至7,482.31元,單位成本依申請項目覈實補助,然各科目之單位成本幾乎連續2年都一致,僅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大幅增長1倍有餘,其預算編制悖離常情,卻未見說明,顯係未依零基預算精神覈實編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編列增加預算之必要性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玉珍 蔣萬安 廖國棟 
    28.111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億871萬2千元,較110年度增加9,167萬1千元,係因「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8條規定業於110年2月修正,原嚴重疾病給付定義應兼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2要件,現已放寬修正為擇一條件,統計至110年10月中,疑似COVID-19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有將近4,800件,已接獲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數1,421件,相較於COVID-19疫苗接種前,過去5年間,每年79至167件申請案件,受害救濟申請量激增,暴增了10倍。以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的審議量能來說,110年至8月為止,共召開7次會議,每次審議件數為23至34件,以每次平均審議量28.5件來說,110年新收的1,421件申請案,需要花50次會議消化,且隨著COVID-19疫苗接種的持續進行,可預見申請案件數將持續增加,而根據疾病管制署網站上的說明手冊,在經過VICP審定後,還需經過大約2個月的行政流程,才能領到救濟金,相關程序過於繁瑣且冗長,爰請衛生福利部就「COVID-19疫苗救濟案件加快審定流程,並研議專案處理機制」,同時以兼具保障個資前提下,於每次會議後公開申請與審議結果之相關明細表及統計表,俾確保接種疫苗疑似受害者之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29.根據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資料顯示,統計至110年11月7日,已發生高達5,835起嚴重不良事件,更有1,043人死亡,惟依疫情指揮中心所述,至110年11月為止僅完成22起申請案,僅3人被認定與疫苗有關,其中1人不予賠償,審查效率緩慢且條件過於嚴苛,難以保障國人基本權益。請衛生福利部就新冠肺炎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困難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速審議之具體改善方案及預期目標之書面報告,需同時兼具保障個資前提下,於每次會議後公開申請與審議結果之相關明細表及統計表,俾確保接種疫苗疑似受害者之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30.據衛生福利部109年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成果顯示,6個月以上3歲以下幼兒,有11萬1,225人未曾接種第1劑流感疫苗,疫苗接種率僅32.7%,50至64歲成人流感疫苗接種率僅達19.2%,65歲以上長者接種率亦僅有52.6%,整體接種率皆有偏低情形。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宣導提升各年齡族群疫苗施打率,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31.111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億8,460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常規疫苗、流感疫苗、COVID-19預防接種工作等業務。為因應COVID-19疫情,衛生福利部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編列COVID-19疫苗採購經費共計340億元,截至111年8月底止,採購經費共計381億5,600萬餘元,係透過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採購476萬劑、AstraZeneca疫苗1,000萬劑、Moderna疫苗605萬劑及國產疫苗1,000萬劑。另據衛生福利部說明已於110年7月21日與美國Moderna公司簽署2年共3,500萬劑COVID-19疫苗之供應合約,將於111及112年分批供應基礎劑型疫苗與次世代追加劑型疫苗,總計政府採購疫苗共6,581萬劑,爰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向接單藥廠了解疫苗供應進度並持續催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守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32.2021年初國際間開始大量接種COVID-19疫苗,主要包括AZ、Moderna和BNT,政府亦採購AZ和Moderna各1,000和500萬劑。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AZ劑型為10劑(5mL)/瓶,而美國贈台之Moderna劑型為多劑型14劑/瓶,接種劑量皆為0.5mL/劑。在疫苗得來不易之際,每一滴都不應輕易浪費。但是有許多第一線執行接種業務的護理人員反映,若使用疾管署標配的3cc空針抽取疫苗,每瓶疫苗剩餘量很難再抽出額外的足量提供民眾接種,更有可能發生每瓶疫苗抽不到目標接種人次的情形,相當可惜。台灣在經歷上半年成功的防疫,以及國外疫苗接種經驗後,政府應及早準備更符合疫苗接種的針具,如1cc低殘留針具,讓疫苗更有效施打,乃是全民之福。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儘速盤整改善策略及時程後,積極採購適當針具供國內接種單位使用以更有效率因應COVID-19疫苗接種需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33.台灣疫苗接種率長期位居於全世界前段班,高達九成八的疫苗接種率,其中有八成是在社區的診所完成。109年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有接近630萬人次接種,參與的基層診所和衛生所有3,395和374家,接種人數高達213萬和193萬,超過總接種人數六成。顯見台灣社區診所有良好疫苗接種實力,更已經與民眾培養良好的醫病關係,是世界的典範。台灣自2021年3月22日開始接種COVID-19疫苗,各級政府卻未能在第一時間啟動已有良好疫苗接種實力和經驗的社區診所,提供民眾優質且親切的疫苗接種照顧,非常可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儘速督導地方政府邀請和開放基層診所為COVID-19疫苗合約醫療院所,提供民眾友善及高品質之疫苗接種服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34.有鑑於OECD國家0至2歲平均托育率約為30%,我國109年托育率僅約13.4%,因此衛生福利部規劃國內2歲以下嬰幼兒送保母、公、私立托育機構等家外送托率,於2024年前達成23%,惟經查目前彰化縣及雲林縣仍為設立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且統計至110年6月為止全國僅293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其中半數集中於台北市及新北市,托育資源分布不均,明顯不利提升我國托育率。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全國各縣市托嬰中心設置狀況及困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35.111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新增「增設及改善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預算編列1億2,123萬1千元;然現行兒童之家、少年之家皆有緊急安置之服務,新增增設及改善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與現行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有何差異?另110年上半年兒少福利機構預算收容人數為789人、實際收容人數為648人、收容率僅為82.13%,且南區兒童之家自104年起至110年共編列4億5,000萬元辦理院舍遷建工程,並於110年完成全案搬遷;故預期預算收容人數應可增加,是故計畫之必要性尚待斟酌?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衛生福利部所屬兒少機構空間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玉珍 蔣萬安 廖國棟 
    36.有鑑於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設立於105年,由歷來基金來源以觀,政府撥充收入占比皆逾97%,其他特定收入甚微,每年均仰賴國庫挹注大量資金,以支應基金用途。復觀諸其收支餘絀情況,該基金預估自110年度預算案起由盈轉虧,產生短絀,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差近9千萬元,較上年度增加近8千4百萬元,增加比率為1,594.66%,甚至移用以前基金餘額支應,顯見預算案基金用途及短絀數遽增,基金財務體質持續弱化。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強化基金運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37.我國近年性侵害通報案件數大幅增加,108年僅9,183件,109年卻增加至1萬0,334件,監察院調查指出,109年性侵害被害人計9,212人,其中兒少被害人達5,979人,占64.9%,且自95年度起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通報件數不斷升高,兒少於安置機構內,被通報遭到侵害的數據,亦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顯見目前性侵害防治相關計畫,成效仍有待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性侵害三級預防機制,並賡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38.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559億8,891萬2千元,針對目前長照2.0方案不利於住宿式機構開展,以「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為例,規定使用住宿式機構服務後,則不給付長照2.0給付額度,忽視住宿式機構使用者,可能有就醫的交通接送、輔具等服務需求,將住宿式機構使用者排除於長照2.0日間照顧服務之外,忽視長照2.0與住宿式機構能夠發揮加乘效果,利用長照給付資源的引進,能降低住宿式機構的服務成本,進而讓住宿式機構收費降低,使民眾更容易使用住宿式機構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住宿式機構結合長照2.0擴大服務體系之綜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39.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63億0,956萬8千元,主要有:發展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家庭照顧者多元服務、辦理高齡健康及長照相關研究與調查……等計畫內容,惟目前長照政策推動仍有加強空間。再者研究顯示失智者在熟悉村落生活可以減低失智程度,甚至預防後續失能,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及台灣失智症盛行率推估,推估154年失智人口將近90萬人,衛生福利部對於失智村,又有哪些具體成效?隨著高齡社會,推估失智症人數會愈來愈多,要社區化、在地化,由社區布設照護據點,才能讓照護網絡比較完整,衛生福利部又要如何在社會建構失智症的服務系統?從預算書上看不出清晰的政策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0.有鑑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服務人口逐年成長,惟現有長照財源多屬機會稅性質,欠缺長期穩定性,無法應付擴張迅速之長照服務,恐致基金財務結構面臨失衡。據財政部推估,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將使短期交易案量最多減少三成,恐影響房地合一稅收;另遺贈稅及菸酒稅係長照基金之主要財源,109年度挹注長照基金收入逾基金來源總數八成,惟該等稅目均屬機會稅性質,稅收數額易受民眾租稅規劃、消費行為及健康意識之提升,而呈大幅變動。且107與109年度預算各編有「短絀」9億與61億、實際卻有「賸餘」201億與117億。預算與決算差距之比率,最高竟達5,611%。長照基金餘額於113年度缺口達159億7,100萬元,目前衛生福利部雖規劃以政府預算撥充財務缺口,然108年4月「財政紀律法」施行後,政府將不再將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之稅收限定專款專用,未來倘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財務出現缺口,恐無法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補足。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健全長照服務財務規劃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41.鑑於國人高齡化趨勢嚴峻,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於114年我國高齡人口即高達20.1%,470萬人,且此一趨勢未來仍持續上揚。惟迄今長期照顧之相關資源建設仍相當短缺,尤其城鄉資源分配差異更為嚴峻,經查花東等非都會地區之長期照護B、C類據點設置數量明顯不足,如考量非平地原住民族之服務提供,部分地區涵蓋率僅約六成,如以長照2.0從人口涵蓋分析更為不足,直到108年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壽命之差距,仍有7.76歲之差距,顯見花東與非都會地區之長期照護相關資源匱乏,致使不同族群之民眾面對健康權益的不平等,因此如文化健康站等措施布建,應更為積極精進布建相關措施,避免無法取得長照資源之困境。是故為積極提升非都會地區長者健康照護福祉,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編列並擴大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於服務提供站點之涵蓋數量,以解決長照資源取得不易之困境,如花東等非都會區與不同族群之服務布建更需解決,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徐志榮 陳玉珍 葉毓蘭 
    42.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長照2.0,109年服務使用人數已超過35萬人,覆蓋率超過54%。為提供民眾更好更優質的長照服務,提供醫療銜接長照的服務相當重要。衛生福利部也接連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和「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蔡英文總統也非常關心,指示醫界要全力支持政府。但細看2項計畫109年成效,出院銜接長照計畫參與醫療院所家數僅264家,居家失能家庭醫師方案參與醫療院所和醫師僅829家和1,312人,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結合全國性醫療組織共同合作,全面增進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和「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等長照業務推動成效及未來具體改善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蘇巧慧 
    43.為擴充服務內涵及增加服務彈性,衛生福利部公告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補助各地方政府提供失能民眾居家、社區式等多元服務(包括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等)。根據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各市縣抽查情形顯有落差,部分費用申報查有不實,其中連江縣108及109年度皆未抽查,109年度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及金門縣抽查比率高於5%,其他市縣則低於該成數108年度抽查7萬7,500件,而查獲不實申報件數426件,不實申報金額231萬3千元,109年度抽查13萬3,263件,隨著抽查件數增加,查獲不實申報件數倍數增加至2,892件,不實申報金額950萬7千元,惟服務費用核實申報情況良窳不一,部分市縣查獲不實件數比率甚高,如新北市之7.63%、新竹市之12.14%、屏東縣之17.41%及花蓮縣之42.62%。綜上,政府推動長照服務以來,受益人數及費用日益增加,地方政府雖辦理抽查,惟抽查情形顯有落差,部分市縣抽查比率偏低;另部分費用查有不實。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44.地方政府於108及109年度抽查長照服務費用申報案件,抽查案件量及抽查比率顯有落差,且費用申報查有不實:在「抽查案件量及抽查比率」方面,連江縣108及109年度皆未抽查;其他市縣方面,108年度抽查量高於4,000件者計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及金門縣,其餘市縣抽查件數低於4,000件;109年度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及金門縣抽查比率高於5%,其他市縣則低於該成數,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抽查比率雖低於5%,惟抽查量高於4,000件;另尚有抽查比率未及5%且抽查量低於4,000件者,分別為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在「費用申報查有不實」方面,108年度抽查7萬7,500件,查獲不實申報件數426件,不實申報金額231萬3千元,109年度抽查13萬3,263件,隨著抽查件數增加,查獲不實申報件數倍數增加至2,892件,不實申報金額950萬7千元,惟服務費用核實申報情況良窳不一,部分市縣查獲不實件數比率甚高,如新北市之7.63%、新竹市之12.14%、屏東縣之17.41%及花蓮縣之42.62%。綜上,地方政府抽查情形顯有落差,部分市縣抽查比率偏低,另部分費用查有不實,請衛生福利部善加督導,減少弊端及浪費。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45.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3億8,709萬2千元,辦理:各國長照政策研析、發展及強化機構服務品質及資源計畫、強化精神病人長照服務計畫、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住宿型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計畫……等,惟目前推動辦理狀況仍有改善空間。如:精神病人的長照服務,需要「多元」、需要「長期」提供,是日常生活的「支持」,但衛生福利部對於「精神病人的長照服務」,並沒有落實給病友的長期生活支持性服務,服務人力亦不足,並未為精障家庭發展專屬(符合病友特性、家庭需求)的長照服務和家庭照顧者服務,距離衛生福利部宣稱「多元化及社區化的病人照護」仍有待加強。再者,衛生福利部是否有統計過,國內長照機構的數量是否符合民眾需求?目前機構式長照服務占床率有不斷升高之趨勢,推估未來隨著失能人口增多,機構式長照服務之床位極需挹注資源並提升其量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後續持續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6.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政府為因應超高齡社會的來臨,除了於後端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提升長照服務的可近性及可用性之外,更於前端推動長者健康促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8年起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111年編列3億9,793萬6千元,該經費多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長者健康促進站、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失智友善社區及資源整合樞紐站,盤點並連結社區資源,辦理預防及延緩失能失智之多元服務,惟考量社區資源盤點與布建之供需,費用應再撙節使用,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整合服務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7.監察院於109年6月提出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指出長照ABC據點「各縣市建置數量明顯高於目標值,衛生福利部非但未進行相關管控與評估,反而任由其無止境擴充,顯失設定目標質之實質意義,亦難避免有消耗預算之嫌」,經查自109至110年7月為止,長照ABC的數量全部超過原設目標值:長照A超標149%、長照B超標788%、長照C超標141%,證明監察院糾正後,衛生福利部仍未實質改善,放任長照據點增加,卻沒有妥善控管長照據點之品質,使民眾權益受損。爰請衛生福利部就長照據點數量暴增及品質難以控管等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玉珍 廖國棟 
    48.111年度生產事故救濟基金「生產事故計畫」預算編列3億1,260萬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09年全台新生兒、活產嬰兒及孕產婦死亡率已較108年下降,惟孕產婦死亡率十萬分之十三,仍高於101至107年間死亡率;另生產事故救濟報告就108年度受理孕產婦死亡案件之孕產婦生產時年齡分析,以36至40歲居冠,有11件(占40.8%),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分析,35歲以上高齡婦女發生不孕、流產、死產及胎兒染色體異常機會較高;懷孕期間罹患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子癲前症等妊娠合併症的風險也會增加。此外內政部就108年人口統計資料提出分析,國人平均初婚年齡,女性為30.4歲,而國內女性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已提高至31歲,其中超過35歲以上者更達23%,顯示出國內婚育年齡往後延遲已形成趨勢。是以,高齡懷孕已成為普遍情形,衛生福利部應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以減少產期併發症,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就「改善國內孕產婦照護環境、提升孕產婦健康照護並降低孕產婦死亡風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49.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全台新生兒、活產嬰兒及孕產婦死亡率已較108年下降,惟孕產婦死亡率十萬分之十三,仍高於101至107年間死亡率,此外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就國際文獻分析,35歲以上高齡婦女發生不孕、流產、死產及胎兒染色體異常機會較高;懷孕期間罹患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子癲前症等妊娠合併症的風險也會增加。現今社會高齡懷孕已成為普遍情形,主管機關允宜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並減少產期併發症,俾有效改善國內孕產婦照護環境,及提升孕產婦健康照護。爰此,主管機關應積極研謀具體措施,改善國內孕產婦照護環境,並增進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照護,以有效減少我國孕產婦之死亡率,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50.111年度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866億1,171萬9千元,基金用途874億5,638萬2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短絀8億4,466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短絀減少110億3,019萬8千元。菸品健康福利捐自91年開徵以來,雖歷經2次(95年2月及98年6月)調整,近年來由於我國整體吸菸率由97年21.9%下降至109年13.1%,導致菸捐收入降低,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數自105年度343.68億元,逐年減少至108年度277.63億元,迄109年度略增為294.63億元,各年度逾九成分配於醫療保健相關用途。近5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每年度挹注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金額介於133億餘元至165億餘元間,已成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所轄7個分基金之重要財源,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分基金為例,每年度分配金額介於65.7億元至80.74億元間,占基金來源九成以上。菸品健康福利捐為醫療保健相關支出重要財源,惟基於保障國人健康,政府未來將持續提供多元戒菸服務,且菸害防制宣導與菸稅調漲等措施,皆有抑制菸品消費量之效果,為恐菸品健康福利捐未來之不穩定性,對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財源造成影響,應盡早研謀因應,以確保基金財源穩定無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菸捐補助之7個特別收入基金,擬具財務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國健署提供。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陳玉珍 
    51.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別計有11項,其中以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計畫、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計畫、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計畫、政府其他撥入收入計畫)等4項收入計畫為主。健康福利捐主要來自菸品,受外在因素影響大、可徵額度不穩定,且提高菸捐有變相鼓勵吸菸之虞,政府一方面宣導戒菸,一方面又提高菸捐以此補充基金財源,若未來抽菸人口下滑屆時應該如何?另外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計畫,有「菸酒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等,然房地合一課徵係來自於房地移轉數量,並取決於景氣復甦,又遺產及贈與稅更是高度不穩定,故該分配計畫亦有來源不穩定之問題,如若遇到景氣反轉稅收減少又將衝擊基金收入,顯見政府規劃4項收入計畫對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宜儘速重新檢整基金來源,避免未來外在造成基金收短缺影響基金運用。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52.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疾病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所需經費,其分配金額與運作係依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辦理。然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數自105年度343.68億元,逐年減少至108年度277.63億元,迄109年度略增為294.63億元,各年度逾九成分配於醫療保健相關用途,亦包含菸害防制。吸菸有害健康舉世皆知,然將菸捐用於菸害防制甚至是健保更是極其弔詭,再者政府又在電視上大力宣導鼓勵國人戒菸,到底是鼓勵人吸菸抑或是不鼓勵人吸菸?倘若吸菸人口減少,屆時將衝擊整體基金運作,建請衛生福利部審慎評估逐年減少菸捐依賴,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充實基金收入。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53.111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22億1,160萬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短絀1億9,961萬9千元,較110年度案預算短絀減少4億9,273萬8千元,規劃移用以前年度基金餘額支應;而該基金係補助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設置醫療機構與護理機構及鼓勵醫事人員前往提供醫療服務,以及強化醫療機構服務等業務,並編列10億5,799萬3千元辦理「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以充實偏遠地區在地醫療人力與設備、建立醫院間急重症快速轉診網絡及建置遠距醫療門診等措施所需經費,以提高偏遠地區民眾就醫之公平性與便利性,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從衛生福利部統計縣市別新生兒、嬰兒及孕產婦死亡概況,偏遠地區孕婦及嬰幼兒死亡率雖有逐年降低,但相較都會區仍是偏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擬具就縮短城鄉醫療差距,充實在地醫療服務能量書面精進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加速落實偏遠地區民眾醫療照顧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54.查全民健保紓困基金設置目的係使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者,享有全民健保之醫療保障,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9條規定,提供弱勢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健保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查該基金來源主要有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利息收入、政府其他撥入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依「菸害防制法」、「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補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之收入。111年度預算數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3億6,330萬元,係預估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額度增加所致。然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國民戒菸,再加上吸菸之國民人口逐年遞減,以菸捐作為基金收入來源變動因素極大,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及早謀求較穩動的財源挹注全民健保紓困基金,讓該基金運作可以更順暢,達到其設置之目標。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55.查111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基金來源預算編列74億6,581萬元,主要在推動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該計畫包括菸害防制工作、衛生保健工作、遺傳性疾病防治及罕見疾病等醫療照護工作、癌症防治工作。依據衛生福利部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自民國86年實施及98年「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以來,我國執行了大部分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禁菸,菸品容器開始印製警示圖文,同時善用菸捐推動二代戒菸全面多元服務及各項健康措施,在各項策略的推動下,成年人吸菸率由97年21.9%降至109年的13.1%,降幅超過四成,顯見我國在宣導戒菸的工作上成果斐然。當台灣吸菸人口逐漸降低的情況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仍以菸捐作為主要基金收入來源,對未來基金整體運作恐將有不良影響,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協調相關財稅機關,籌集穩定之財源,讓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得以穩健營運。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56.查衛生福利部2020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2020年十大死因,依序為每十萬人口中(1)癌症死亡212.7人(2)心臟疾病86.7人(3)肺炎58.2人。參據該報告我國2010年每十萬人癌症死亡率是179.3,至2020年則提高至212.7人。而我國2020年癌症死亡人數為5萬0,161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9.0%;雖較2019年下降0.1%(或減71人),並且是自2008年以來首次反增為減,但整體仍呈現上升趨勢,顯見我國癌症防治工作仍需更加積極推動,爰請衛生福利部仍積極強化癌症預防工作,降低癌症整體死亡率。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57.我國面臨少子女化的衝擊,讓每個新生兒健康的成長為勢在必行的工作,然根據衛生福利部出生通報統計年報顯示,近年懷孕週數小於37週早產兒比率逐年上升,109年出生數16萬2,455人,早產兒達10.53%(1萬7,113人),其中極低(<1,500g)出生體重兒估1.02%(1,664人)。由於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各器官發育未臻成熟,呼吸道及腸道功能無法完善運作,容易出現各種併發症,因此即使返家後,伴隨各種急、慢性的疾病或營養問題相當脆弱難以照顧,加上家長照護認知及技能不足,常讓整個家庭手足無措,窮於應付。因此,衛生福利部應致力研議連續性、主動性及跨區域的追蹤機制,提供家庭適切協助,並及早發現健康問題並及時轉介治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早產兒追蹤照護之規劃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蘇巧慧 邱泰源 
    58.臺灣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2017年出生嬰兒數首度跌破20萬以下,2020年更只有16萬1千名新生兒;在美國中情局(CIA)公布的2021年全球生育率預測報告中,臺灣的總生育在227個國家與地區中排名最後,成為世界上預估總生育率最低的國家,平均每位15至49歲的育齡女性將僅生育1.07名子女。為周全孕期照護,增進母嬰健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年7月1日起,雖將產檢由10次增至14次、新增妊娠糖尿病及貧血之篩檢,與2次超音波檢查,及調高產檢診察費及檢驗費用,以降低生產併發症、孕婦及新生兒死亡,但仍需持續監測產檢利用結果、篩檢異常情形等,並精進相關執行配套措施,以建構良善的生養環境。
    提案人:黃秀芳 蘇巧慧 邱泰源 
    59.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5年開辦我國死因複審及分析相關計畫,並於3個縣市進行試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8年修正通過亦規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惟現行「推動縣市兒童死因回溯分析計畫」及「強化兒童死因回溯分析醫療紀錄與資訊蒐集」等相關計畫至110年底之推動成果尚不明確且亦未見我國整體分析結果報告,另地方政府配合推動進度仍顯不足,顯於立法目的有違。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兒童死因回溯分析之推動進度與成效,及未來規劃方向與期程等,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0.成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原期盼民眾若有因預防接種而致死、身心障礙或嚴重疾病等不良反應傷害時,能經由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救濟,消除民眾對預防接種可能導致副作用之疑慮。然針對COVID-19疫苗申請受害救濟之案件,其獲得救濟之案件比例過低。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6判字355號判決內容提及,「預防接種之疫苗之選擇、獲得、保存及接種方式,並其安全評估,均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之掌控範圍,請求人係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之處境,人民生命及身體因預防接種受侵害,此請求救濟補償權利之實現,顯受此不平等地位之影響。」故應朝強化預防接種受害之補償機制與完善社會安全救濟之制度防護網之精神,對於申請受害救濟之案件,應朝有利受害者方向從寬認定,而非過度擴張不予救濟之範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檢討受害救濟審議之認定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1.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係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30條第3項之規定,依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對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而申請救濟者之案件,予以審議及救濟之用。111年度預算編列6,120萬4千元,預算數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025萬9千元,係參酌近年疫苗實際需求數量及預計111年度COVID-19疫苗檢驗合格之數量估列。然自110年3月22日起,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開始。截至110年11月3日止,全國共施打COVID-19疫苗總數為2,578萬3,006劑,共接獲疫苗不良事件通報1萬1,630件,其中有1,031件死亡通報案件,截至目前僅完成22件申請審議,僅3人認定與疫苗有關。查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其本意在要求主管機關宜衡酌情況適時調整規範以保障國人健康權益,COVID-19疫苗本是新藥,其無法預期之不良反應本較其他既有疫苗高,衛生福利部本應就此調整給付條件,同時增加審議人力,讓民眾可以較快獲得合宜之補償,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放寬COVID-19疫苗救濟範圍及加速審議擬具可行性方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62.疫苗基金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而設置。而111年度該基金主要來源有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利息收入、公庫撥款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又以公庫撥款130億4,850萬6千元及健康福利捐分配23億1,570萬元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然疫苗基金自2018年後預算規模均超過30億元(2018年31.27億、2019年33.56億元、2020年36.5億元、2021年34.42億元)主要係因我國公費流感疫苗採購策略,從3價提升至4價流感疫苗所致,並以公費採購數量為人口覆蓋率四分之一約六百萬劑為採購基礎從而編列相關預算,而111年度疫苗基金大幅寬列至154.27億元,主要為預留採購公費新冠疫苗及施打費用,顯然疫苗基金之編列模式因循過往導致無法因應臨時之情況,今幸有公庫撥款支應,但往後年度政府是否仍能撥補亦未可知。再者;該基金往年有六成收入有賴健康福利捐分配,惟近年來吸菸人口逐漸減少,近3年菸捐收入相對減少,也讓疫苗基金維運增添難度,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宜儘早規劃擴大疫苗基金之財源,以應未來其他新型疫苗採購之需,從而維護我國民健康。
    提案人:廖國棟 張育美 徐志榮 
    63.111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預算案之員工人數彙計表揭露,進用非典型人力共計高達1,187人,比專任人員預算額度783人還多,不僅如此,該基金進用非典型人力仍持續增加中。惟如長年配置大量非典型人力運作,可能對於社政機構專業服務穩定性造成影響。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部屬機構落實人員管理,以保障工作人員勞動權益,提升專業服務穩定性。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4.社會福利基金進用非典型人力自105年度600人,逐年增至109年度879人,5年間增加279人,增幅46.5%,經費更自105年度2億2,446萬4千元,攀升至109年度4億4,376萬1千元,增幅97.7%;其中以承攬人員增加最多,由105年度405人,擴增至109年度680人,增幅67.9%;同期間其進用經費亦自105年度1億4,345萬8千元,擴增至109年度3億4,356萬9千元,增幅為139.49%。社會福利基金近年來進用非典型人力及經費持續擴增,其中大量承攬人力之工作為基金社政機構常態性核心業務,雖111年度預算案多以計時計件人力辦理,惟如長年以非典型人力運作,恐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綜上,社會福利工作若以大量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核心業務,不利於專業服務之穩定,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提出檢討報告,針對常態性核心業務之人力聘用提出解決辦法,同時因應行政院於110年1月起將公務人員調薪4%之政策,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調整相關人力經費,相關調整執行作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5.111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預算編列80億餘元。經查住宿型長照機構係將受照顧者安置於機構中,提供24小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服務,其類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身心障礙住宿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等。然截至110年6月底止,供給床位總數尚不足支應該部推估需求數。而針對金門老人住宿型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問題時,衛生福利部卻回函表示,「針對健康老人,應發展多元且符合老人所需之居家式、社區式服務……」,對金門住宿型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問題視而不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檢討住宿型長照機構床位不足問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金門住宿型長照機構床位之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6.隨著我國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亦快速增加,部分長者需要全時照顧、甚至需要可以及時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的服務,對於住宿式長照機構量能需求亦會逐漸增加。衛生福利部推估,我國到119年,對住宿式服務機構需求人數會達到17.5萬人,還有4.2萬個床數需要布建。根據現行「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衛生福利部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做住宿式長照機構布建,但針對都市、或非山非市地區,亦有住宿式長照機構之需求,然而涉及土地取得不易、房屋租金高、人力成本高、住宿式長照機構屬鄰避設施等因素,住宿式長照機構經營不易,或把高昂的經營成本轉嫁給民眾,使民眾需要付出更多費用才能獲得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服務。為加速都市或非山非市地區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布建,爰建請研議參照衛生福利部運用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推動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之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以社會住宅為補助標的,透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跨單位合作,補助於社會住宅中新建住宿式長照機構。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67.鑑於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是透過「個人助理」及「同儕支持員」的協助,培養身心障礙者自己決定、自己選擇與自己負責的能力,提供社區居住的協助、居家生活、參與社會的協助及其他社會資源的連結,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在社區生活中平等參與社會活動。惟目前自力生活之經費嚴重不足,針對個人助理服務財源,衛生福利部應於明年增爭加預算,並尋找穩定財源,以利重症失能者使用該服務。另外,亦應強化並編列經費,增加重度失能者使用長照資源項目及數量,以符合長照本質及公平使用原則。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8.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全台新生兒、活產嬰兒及孕產婦死亡率已較108年下降,惟孕產婦死亡率十萬分之十三,仍高於101至107年間死亡率;另2020年生產事故救濟報告就108年度受理孕產婦死亡案件之孕產婦生產時年齡分析,以36至40歲居冠,有11件(占40.8%),又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採就國際文獻分析,35歲以上高齡婦女發生不孕、流產、死產及胎兒染色體異常機會較高;懷孕期間罹患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子癲前症等妊娠合併症的風險也會增加。此外,內政部就108年人口統計資料提出分析,國人平均初婚年齡,女性為30.4歲,而國內女性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已提高至31歲,其中超過35歲以上者更達23%,顯示出國內婚育年齡往後延遲已形成趨勢。綜上,109年國內嬰兒及孕產婦死亡率較上年度下降,惟孕產婦死亡率與101至107年相較仍顯偏高,且高齡化生育導致孕產婦生育風險提高,近年來高齡懷孕已成為普遍情形,衛生福利部應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並減少產期併發症,俾有效改善國內孕產婦照護環境,及提升孕產婦健康照護,降低孕產婦死亡風險,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13億3,525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26億4,106萬6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之「水電費」20萬元。
    (2)「空氣污染防制基金」22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萬元),並包含:
    「空氣品質監測」10萬元。
    「空氣品質管理」200萬元。
    (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650萬元,包含:
    「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200萬元。
    「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200萬元。
    「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50萬元。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中「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內「捐助、補助與獎助」10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45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03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6億3,071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3億0,581萬5千元,減列1,035萬元,改列為12億9,546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2項:
    1.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1,997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實施總量管制,針對固定污染源訂定管制規範,並依同法第9條規定,透過交易及拍賣機制誘使各類排放源減量。惟經查,「高屏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計畫已於2018年到期,原依法應執行第二期計畫,卻拖延至今仍未公布相關計畫,顯無助於固定污染源之管制。爰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高屏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第二期計畫」,並提出固定污染源改善目標及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近期民間團體進行幼兒園室內環境品質調查,發現常用之兒童文具如彩色筆、白膠、奇異筆等,多具有揮發性有機物(TVOC),包含甲基異丁酮、丙酮、醋酸乙烯酯等,長時間室內使用可能造成兒童健康之危害,輕可能造成呼吸道疾病,重則可能致癌。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負責辦理「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推動計畫」,然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提供之實施成果,主要集中交通設備、建物及工業表面塗裝作業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雖有研提「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然僅為草案,尚未實施。爰此,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兒童文具等消費性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危害風險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2.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該筆預算計畫中,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項目之一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係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故舉凡核定通過「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碼每輛補助150萬元,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零,本補助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宜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俾達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惟經查,該項預算107年執行率為零、108年執行率53.38%、109年執行率僅51.57%,110年統計至8月底為止執行率亦為零,顯見該項預算有浮編之嫌,應參酌歷年預算實際執行狀況核實編列。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高國人購買低污染車輛、加強各縣市政府配合購置電動公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及週邊相關低耗能、低污染之設備。本項目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部分,為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之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故通過「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面每輛補助150萬元。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0。為提高預算之使用效率,且撙節預算之使用,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4)空污費作為環境特別公課,主要用途應該用於空氣污染的減量工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以空污費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空污費補助政策的主軸。但是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和交通部的補助電動公車政策,每輛電動公車,計畫以空污費,補助購買電動公車車體150萬元(如下表),交通部預計總共要購買1萬輛電動公車,預計空污費未來共要使用150億元於購買電動公車上。過去的相關補助計畫,就曾經發生,業者購買電動公車,獲得補助,但是實際卻根本沒有行駛及營運的弊案,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提出相關補助方案的改善方案,只以空污費補助電動公車實際營運的費用(例如以營運里程數補助),而不是用空污費補助車體購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顯示,臺灣境內懸浮微粒(PM2.5)濃度貢獻比率,工業源占27.5%、車輛移動源占27.5%、其它來源占45%,為實現總統蔡英文設立之「2050淨零排放」目標,降低移動污染源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重點項目之一。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暫定111年的機車汰舊補助方案,僅補貼「單純淘汰老舊機車」每輛2,000元,停止對電動機車補助,對鼓勵機車族群轉換使用電動機車恐無明顯誘因。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9億5,533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機車族群轉換使用電動機車誘因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107至110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執行情形,107年執行率0%,108年執行率53.38%,109年執行率51.57%,110年截至8月執行率0%,為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減少交通運輸產生之空氣污染,惟本補助計畫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俾達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8億0,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4.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本項目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係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年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零;108年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率為零,主要係因所支付補助款須先經交通部組成審核小組核定申請案件,且業者須完成請款條件經確認後提出請款申請,始得撥付經費予交通部,故實務上申請案件期程較長,且請款時間不確定性高所致。為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減少交通運輸產生之空氣污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5.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4億5,254萬元,用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本項目主要為補助購置電動公車,係配合交通部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動大客車,以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及減少交通運輸之空氣污染。經查,該基金107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0;108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為0。從歷年補助執行率來看,顯示政策之規劃及推動恐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6.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預算編列26億9,246萬元,該計畫用以辦理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預計補助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8,080輛,以及調修與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5,000輛,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1)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計畫;(2)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等相關計畫,2年度均未達成績效指標目標值,108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426輛,109年度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1,357輛。允宜審酌政策誘因及強化政策溝通與宣導,俾達空氣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7.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8億4,67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污費作為環境特別公課,主要用途應該用於空氣污染的減量工作上。鼓勵特定機車產業的發展,應該是經濟部的工作。過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淘汰且新購買機車,每輛補助3,000至5,000元。但是車主如果淘汰機車,去坐捷運,無法得到補助。如果車主淘汰機車,騎自行車,也無法得到補助,如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政策方向變成是鼓勵新購機車?這跟空污費用於減污的目的有所矛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以空污費淘汰舊車,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空污費補助政策的主軸。還是應該保留車主淘汰機車後,改變成使用大眾運輸系統的可能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8億4,67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底前,提出明年度的空污費的淘汰及補貼方案,提供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2年109、110年補貼方案的執行成果檢討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顯示109年PM2.5平均排放濃度為14.1μg/m3,惟若以空污季時期數據觀之,包括北部、竹苗、雲嘉南、高屏等4個空品區,PM2.5平均濃度仍呈現上升狀態,例如高屏空品區110年1至3月的PM2.5濃度高達26.2μg/m3,較前一年同期增加4μg/m3,顯見我國空氣污染改善方案成效有限。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8億4,673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空污季空污持續惡化之狀況,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8.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該預算計畫中,其中「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業務之一為用以辦理臭氧前驅物綜合管制、空品統計及污染成因分析計畫,又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年報顯示,109年全國各行政區的空氣污染物濃度統計,臭氧項目,以澎湖縣臭氧年平均濃度最高,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空污防制政策上仍待精進,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臭氧係1種由氮氧化物、反應性碳氫化合物及日光照射後所產生之2次污染物,具強氧化力,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能引起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氣喘、頭痛、疲倦,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臭氧濃度檢測標準(60至120ppb)係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準則(30至50ppb)超過二倍之多,據109年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近10年(100至109年)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概呈下降趨勢,唯獨臭氧(O3)濃度概為上升,顯示我國臭氧濃度檢測標準有極大進步空間。爰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臭氧濃度檢測標準與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準則接軌書面報告」且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網首頁環境主題中新增「國際公約協定專區」並揭露「2021年世界衛生組織空氣品質準則中文完整版資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其中「專業服務費」109年度之決算數僅1億3,544萬9千元,該109年度預算數共2億376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僅達66.5%,雖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法」子法造成業務人力不足之問題,但就其執行狀況似有需加強與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改善本計畫執行狀況及具體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9.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7,990萬5千元,用以推動整合性空品區空氣品質管理策略,加強固定及移動污染管制作業,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之管理措施,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污染等業務。先前環保署為改善空氣污染問題,於104年8月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至109年)」,該計畫原設定109年手動監測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為15μg /m3,惟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已自104年μg/m3逐步降至109年14.1μg/m3。是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1年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5.5μg/m3,高於109年之14.1μg/m3,目標過於保守,欠缺挑戰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升空氣品質管理之績效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10.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幾年我國舊衣回收量攀升,根據統計台灣每分鐘淘汰438件衣服,1年淘汰了2億件的衣服。過去我國舊衣回收,多仰賴出口至他國以去化,然而由於疫情導致航運成本提高的,以及他國較不願再進口我國舊衣,也使台灣舊衣回收的管道受阻而無妥適的去處。舊衣回收可分為可再二手利用、降級使用,以及無法再利用的類別,然於110年公告的「民眾舊衣回收指引」僅提及「不具回收價值者,以一般垃圾丟棄於垃圾車」,此做法將增加得以進行能源再利用之舊衣衣料,進至焚化爐焚燒,徒增高熱值廢棄物,造成損及焚化爐之風險;實有需將不可再利用之衣料導流至舊衣燃料化之作法,而非增加焚化爐之燃燒量。此外,陳放於公共場所之舊衣回收箱,時至今日亦有變革設計之必要。為使舊衣回收可二手回收、可降級利用、可燃料化利用得以分類及導流,現行全數放入單一回收桶的作法,實有改造的需求;且不具回收價值即丟入垃圾桶也非合適的作法。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舊衣回收箱之設計調整及後續分類與導流之作法評估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2)107至109年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狀況,如廢紙餐具、廢農藥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下稱廢農藥環藥廢容器)及廢印表機連續3年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綜上允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妥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該預算計畫中,用以辦理「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計畫」、「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等2項補助計畫,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興設優化貯存場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項目與提升分類物之價值,並進行既有貯存場之環境改善工作,該計畫109年度預算數3,709萬元,執行率43.57%;110年度預算數3億2千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5.53%,預算執行率偏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掌握執行進度,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2,000萬元,用以辦理「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計畫(108至112年止)」、「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108至112年止)」等2項補助計畫,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興設優化貯存場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項目與提升分類物之價值,並進行既有貯存場之環境改善工作。經查,本計畫109年度預算數3,709萬元,執行數1,616萬1千元,執行率43.57%;110年度預算數3億2千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1,768萬3千元,執行率5.53%。為提高預算之使用效率,且撙節預算之使用,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5)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我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未有明顯增加,隨於106年達到60.22%歷年新高,但107年下滑至55.68%、108年56.27%、109年58.84%,皆低於六成,代表全台仍有超過四成的垃圾無法回收利用,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源頭減量、資源回收」政策成效有限,仍應持續加強改善。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高一般廢棄物回收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110年執行率僅5.53%,允宜掌握執行進度;同時允宜併同考量現有垃圾轉運設施之可利用情形,截至110年7月底止,31處垃圾轉運站每日預計運轉規模為1,770公噸,實際運轉937公噸,占比52.94%,其中有部分設施已改做資源回收分類使用;亦有部分已無運轉量;尚有部分已補助卻因停止租用或訴訟停工致自始未有運轉量,應加強地方政府執行機關既有資源回收貯存場運作,以增加資源回收分類項目及提升分類物價值,並改善資源貯存場形象。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禁用塑膠吸管政策,於2019年開放可用PLA等生物可分解塑膠作為替代方案,惟經調查發現,PLA材質需要採行工業堆肥,在55℃以上、濕度80至90%的土壤,掩埋6至12星期才能分解,而目前台灣根本沒有專門分解PLA的堆肥處理廠,導致PLA材質餐具變成一般垃圾送進焚化廠或是掩埋,反而造成更嚴重的污染。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3億3,61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LA材質餐具無法分解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1.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90萬元,然該基金109年度決算僅448萬6千元,再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提出審核意見「環境保護署為加強資源有效利用,推動廢棄物回收政策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回收情形已獲致成效,惟仍有逾20%之廢紙餐具未經回收,併同一般廢棄物進行焚化或掩埋等處置,且部分容器類責任業者未依規定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以及推動小量責任業者採用查定課費制度辦理申報繳費,推動成效仍待加強。」如該工作推動極有成效而增加預算也就罷了,然相關回收工作仍有逾20%之廢紙餐具未經回收,併同一般廢棄物進行焚化或掩埋等處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2.由於我國近10年內,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用量,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參採經濟部統計處資料,塑膠袋、塑膠容器、塑膠餐具之生產量,109年較100年的生產量增加在20%以上。其中以塑膠袋為較難以回收的塑膠製品總類,可能增加我國一般垃圾的處理量,109年又較108年的內銷量有一定的上升。故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推動的減塑政策,似有可再精進的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預算編列3,14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產銷存動態調查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13.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合併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我國廢彈簧床墊因無建置一套完善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導致民眾排出的廢棄家具、廢彈簧床墊由清潔隊統一收運後,只能放在掩埋場等待去化處理,長期堆置已成為環境髒亂點,蚊蟲孳生,更甚者有頻傳火災危害、公安意外發生;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有投入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廢床墊拆解工作,惟彈簧床墊屬於複合性廢棄物,拆解後之高熱值廢棄物又無處可去,進到焚化處理體系又徒增焚化爐負荷,廢棄物處理不能只有末端處理的思維。爰此,應從資源循環再利用角度,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及反應成本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彈簧床墊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將成本轉嫁到責任業者身上,逆向要求其負起回收、清除及處理的責任,同時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公告應回收後的配套措施如獎勵、補貼機制提高經濟誘因,從制度推動源頭減量、提高業者回收意願,並積極拓展後續再利用通路,避免廢彈簧床墊淪為環境髒亂的根源。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公告彈簧床墊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具體推動方案及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該預算計畫中,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之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等,但107至109年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狀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俾減少責任業者短報情事,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參照下表,部分資源回收物品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預算編列1億3,219萬元,凍結219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提出加強責任業者之查核登記相關工作之書面報告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14.資源回收相關業務易成為瀆職公務員貪污、收受回扣之處,為肅清貪污事件,重整公部門形象,作為主管機關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介入極調查貪污事件,以維護民眾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信任。爰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6億9,487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防制公務員貪污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15.按自107至109年,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從86.49下降至82.89%,經查自106年以後,我國開始辦理老舊機動車輛的汰舊換新政策,然此項政策近年推行有良好的結果,但仍有相當多的老舊柴油車以及老舊機車未來仍需持續辦理汰換,會有更多的汰換車輛需要進入資源回收的處理程序當中,故由上述數據觀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維持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似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886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率之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環保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16.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0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率均達80%以上,然此一高再利用率早已被環保團體多所質疑是假再利用,所產生的再利用產品根本無處可去、無市場可消化,更甚者,不肖廠商結合不法清運業者,將此類再利用產品非法棄置,造成環境極大傷害。近期更有廠商在台中、彰化及雲林等地,傾倒未經處理之含重金屬污泥達14萬公噸之譜,非法獲利數億元;此類案件一再發生不僅重創台灣環境,更使民眾對我國之事業廢棄物追蹤管理失去信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精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調查產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強化清除處理機構管理、事業廢棄物流向勾稽管理等,故此實有必要進行根本檢討,補足法規面、執行面之不足,維護台灣環境安全。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2)為力行減碳、減少空污,推行運具電動化已成為國內外之主流趨勢;國內之電動/油電汽機車已達90餘萬輛,可預期111年將會破百萬輛,隨之而來的車輛廢棄回收,將成為一重要之環境課題,尤其在循環經濟之永續理念下,如何完善電動車各部件之回收,至為重要。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電動車發展對回收基金影響暨廢車回收處理技術精進,查預算書中2020及2021上半年之工作項目說明,僅提及廢車粉碎分類處理場診斷輔導、調查未登記業者、規劃煉鋼廠收受廢車殼之費率草案等項目,就電動車部分均未說明有無過去成果及預期規劃;爰此,針對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43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17.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億3,297萬5千元,較110編列預算數寬列1,350萬1千元,較109年決算數寬列8,845萬2千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18.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預算編列2億0,310萬7千元,該預算計畫中,針對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規研析及訴訟求償業務,但據該基金統計,截至110年8月底止該基金先行代墊個案污染支出件數為218件,代為支應金額約28億7,407萬7千元,其中已求償歸墊金額為4億9,230萬1千元,占17.13%,尚未歸墊金額為23億8,316萬9千元,先行代墊個案污染支出之歸墊占比偏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追查相關污染行為人,並追償污染整治費,以落實污染求償制度,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19.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面積,近年呈現逐年上升趨勢,109年地下水受污染面積高達255萬平方公尺,較105年增加15萬平方公尺的受污染面積,突顯環保署在地下水污染整治上,成效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目前地下水污染整治成效,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為確保我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安全,並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污染場址整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然而根據環保署近10年統計,就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數的總筆數近年已有下降趨勢,可見環保署執行之成效,但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從100年的56萬247平方公尺,增加為109度的255萬5,731平方公尺,成長至四倍多,且109年之污染使用限制面積,又較108年增高,顯示我國主管機關整治地下水受污染之地區及相關預防之工作,仍有可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0.經查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之「專業服務費」,其109年度之決算數,僅5,898萬4千元,該109年度預算數共1億0,895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僅達54.1%,雖有計畫整併之狀況,但其執行狀況似有需精進之處。爰此,針對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預算編列1億8,63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本計畫執行狀況及具體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1.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5億6,337萬7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02至110年8月底各類型(包括農地、加油站、儲槽、工廠、非法棄置場址及其他)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102年底尚未解除列管場址數計3,004處,至110年8月底已降至1,014處,當中以農地578處為最多,其次為工廠污染場址計251處,較102年底之184處增加67處。有關工廠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該基金近年(97至109年)辦理含氯及運作中高潛勢工廠調查計畫,依據其現勘及調查情形顯示,該2項計畫合計調查226家,其超過管制標準者139家,平均污染發現率62%,另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解除列管者49家,解列率38.3%,該期間完成整治場址不及公告列管數量,以致該基金未解除列管之工廠污染場址概有增長,應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強化污染場址之管制及整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22.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水污染防治基金「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5年度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度之11條下降為5條,然而109年度上升為9條,該年度除二仁溪之氨氮含量較108年度略有下降外,其餘8條河川,朴子溪、急水溪、鹽水溪、阿公店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度,代表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仍不明顯,故針對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改善我國河川氨氮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2)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該預算計畫中,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相關補助,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陸續實施放流水氨氮管制措施,並修正法規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比率,以削減氨氮污染排放量,惟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俾提升水體水質,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既設畜牧場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設定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量占總廢水產生量之比率,應於111年底前及114年底前每場達5%,並於116年底前及118年底前每場達10%,但據審計部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大場畜牧場列管家數計450場,其中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為249場,占55.33%、小場畜牧場列管家數4,510場,其中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為1,216場,占26.96%,恐影響111年底達成每場資源化處理比率達5%之目標。爰針對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提升畜牧場資源化處理比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參照下表,污染整治計畫歷經多年,於計畫屆期後,部分河川污染指數隨即於隔年惡化,甚至有河川(如急水溪),整治後的污染數據比整治前更差。顯見目前之整治計畫只是治標而無法治本。畜牧場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家數介於二至五成餘,高達72.3%之畜牧廢水,仍未透過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仍有高濃度氨氮廢水直接排入河川,應以豬糞尿資源化為更重要的推動方向。爰此,針對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的相關規劃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註:1.資料來源,環保署環保統計查詢網(資料產生時間:108/09/29)。
    2.氨氮(NH3-N)≦0.50mg/L(毫克/公升)為未(稍)受污染;0.50<NH3-N≦0.99為輕度污染;1.00≦NH3-N≦3.00為中度污染;NH3-N>3.00為嚴重污染。
    3.表內未納入107年度數據係因迄自資料查詢日止(108/9/29),是項統計最新資料僅至106年度。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5)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524萬9千元,較110年增加3,821萬7千元。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基金111年收入較110年減少28萬3千元,卻增加「委辦費」支出多達3,821萬7千元,因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明增加「專業服務費」編列之原因及必要性,以免浪費公帑。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23.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市舉行,並將巴黎協定規則書定案,其中,並建立國際合作「機制」(mechanism),成為推動全球碳市場機制和碳定價的依據。有關我國碳定價機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新增徵收碳費規定,分階段實施。然而,為因應國際碳金融之發展趨勢,應提前研究與佈局如何銜接國際碳市場,避免成為國際投資之障礙與碳洩漏現象。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於6個月內研析評估巴黎協定規則書,並提出全球碳市場未來發展之評估,與研擬臺灣銜接國際碳市場之策略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並於104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並建置溫室氣體減量抵換資訊平台,協助企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然而,國內碳定價市場及配套機制未健全,減量額度用途不明確,且抵換專案程序繁瑣、執行成本高,導致申請註冊案件至今未達百件,且通過案件未達20件。因應全球至少130國宣布淨零競逐趨勢及歐盟碳關稅實施,產業面臨到的氣候變遷轉型風險提高,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的需求也預計提高。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已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並強化減量對策,應藉此檢討精進自願減量措施機制。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4個月內研擬提升企業執行碳權抵換誘因,及簡化不必要之碳抵換程序之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3)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8,002萬8千元,用以檢討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及評估我國長期低碳路徑策略之效益分析與減碳多元情境等業務。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2項及「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規定,我國第1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該管制目標以5年為1階段,而溫室氣體第1期階段管制業於109年度屆期,截至108年底止,環境部門、運輸部門及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已低於109年管制目標,惟能源部門37.885 MtCO2e、農業部門6.373 MtCO2e及製造部門147.463 MtCO2e,相較其109年度目標值32.305 MtCO2e、5.318 MtCO2e及146.544 MtCO2e,仍有差距。聯合國為因應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2015年制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於同年聯合國氣候峰會完成巴黎協定,多數國家同意於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Carbon Neutral,碳中和)目標,限制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低於1.5℃。為與國際接軌,應整合部會權責分工,強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爰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達成2050碳中和目標之減碳路徑與政策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4)由於國際間減碳趨勢已逐漸明朗,我國110年亦訂有「2050淨零碳排」的政策目標,作為因應國際能源、產業發展的趨勢。惟經媒體報導,由某國際知名銀行,對於我國國內產業業者,對於未來減碳趨勢的規畫之調查研究,該調查顯示,57.1%台灣企業仍未開始減碳轉型的相關規劃,更有78.6%坦承不知如何計算碳足跡。至於已啟動減碳行動的企業中,有1/3表示還在尋求外部單位協助,另有1/3企業則處於盤點碳排放量的階段,顯示企業需投注更多心力與資源,加速減碳轉型,方能與國際趨勢接軌。故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強化對相關業者的輔導。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3,569萬7千元,凍結4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提出有效輔導國內企業減碳調適之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4.111年度環境保護基金「因應氣侯變遷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8,65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879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寬列5,574萬2千元,爰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8,659萬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25.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因應氣候變遷計畫」該預算計畫中,用以辦理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整合部會權責分工,檢修行動方案及精進策略等項目,但據審計部報告指出,能源部門、農業部門及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第1期階段管制目標容有距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檢討強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整合部會權責分工,以利達成2050年碳中和目標,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聯合國為因應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2015年制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於同年聯合國氣候峰會完成巴黎協定,多數國家同意於2050年前達到碳中和目標,以限制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低於1.5℃。為與國際接軌,我國亦規劃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之轉型路徑,即二氧化碳移除量完全抵銷二氧化碳排放量,以達碳中和效果。經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我國近10年來(98至107年度)二氧化碳移除量約介於18MtCO2e至22MtCO2e之間,占各該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約7.49至7.93%之間,均未及一成」故欲達成2050年碳中和目標,仍應有待落實溫室氣減量政策。故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效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3)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已於110年11月初舉行,各國達成進一步減碳、強化氣候變遷因應之格拉斯哥氣候決議;我國亦已於110年宣示2050淨零碳排目標,期能在本世紀中葉達成該目標,並促進國內產業之綠色永續轉型,其中包含氣候變遷因應法之修訂,增加碳費作為政策工具等重要事項。尤其歐盟已於110年10月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將可能對台灣產業造成衝擊。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今就碳費之收取影響評估、歐盟CBAM之影響評估,均未提出情境模擬與完整之說明;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其中「專業服務費」,經查該項之109年度決算數為3,851萬8千元,而109年之預算數為5,001萬7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僅77%。又111年度「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8,002萬8千元,而110年編列5,978萬元,增列比例高達34%。上年度未執行率比例達23%,但增列比例卻達34%。爰此,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9,76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提出具體精進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賴惠員 
    26.歐盟在2021年7月14日提出了碳邊境調整機制草案,2023至2025年是過渡期,2026年就要正式實施。美國、日本也正在做相關研議,很可能會跟隨歐盟腳步。目前在歐盟的規定裡面,如果原產國有實施相關碳定價的收費,便可以減少支付碳關稅。所以,如果我們盡快徵收碳費,就可以減少被其他國家(歐盟、美、日)課徵,而且我們可以拿相關徵收費用,用於國內產業低碳轉型上,增加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目前國內企業界為因應國際貿易的競爭,對於徵收碳費也逐漸有共識。目前氣候變遷法的修法進度,這個會期(2021年下半年)預公告,公聽協商,經行政院會通過,年底或是明年初進入立法院,希望下個會期(2022年上半年)可以在立法院完成修法工作。其中碳費徵收費率,勢必是修法過程中的討論焦點,相關碳費徵收費率的規劃內容,應該及早提出。而且修正草案正式通過後,仍須訂定相關子法,規範徵收對象、徵收方式、收費費率、計算方式、申報及繳納流程等多項行政規則,始能據以徵收碳費,這樣最快也要2023年才能開始徵收。爰針對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預算編列5,36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年5月底之前提出碳費徵收的規劃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27.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編列77億7,429萬6千元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等相關工作,查該基金110年度預算空氣品質監測之工作,預計維持全國77個空氣品質監測站正常運轉,全年資料可用率95%以上,與執行全國31個細懸浮微粒測站手動監測(每3天監測1次),全年資料可用率96%以上。然該基金111年度預算維持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由77座提高至78座,但資料可用率卻下降至92%以上,31座細懸浮微粒測站手動監測全年資料可用率則下降至95%以上,110年度該基金分配僅53億4,336萬8千元,遠低於111年度預算分配數77億7,429萬6千元,何以110年可以用較少預算達到目標,111年編列更多預算卻反而降低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回復110年標準,積極監測我國空氣品質,而非降低標準便宜行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監測站之資料可用率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8.查近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1)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計畫;(2)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等相關計畫。惟執行以來,前揭第2項補助計畫之108至109年度預算執行數偏低,108年度預算數13億7,000萬元,實際執行數4,837萬8千元,109年度預算數7億500萬元,實際執行數9,926萬2千元;且該2年度均未達成績效指標目標值,108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426輛,109年度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1,357輛,然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交通污染源占所有空氣污染來源的36%,若不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對提升我國空氣品質不利,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就加強汰除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9.鑑於目前全國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管制對象約1萬4千家,每年約近有15萬件申報件數,然地方環保單位審查人力約145人,其管制能量有待檢討,且空污費申報列管門檻不明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簡化其空污費申報,提出檢討書面報告,減輕工廠申報行政手續的負擔,增進政府單位行政效率,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力道,於預算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果及後續精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0.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為減少空污,辦理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然查預算書之所說明,本年度上半年之工作項目僅有「持續與交通部共同推廣電動公車」,關於過去執行成果,與下年度之工作項目,說明未臻明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研商,調整現行電動大客車補助方案,採行適切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31.桃園市中壢區連3年蟬聯台灣酸雨冠軍,中壢測站降雨酸鹼度pH平均值只有4.96,酸雨發生率高達六成三。由於酸雨問題之部分成因與空污有關,必須與空污治理措施結合才能看到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與地方環保局合作,共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於預算審查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0年度酸雨檢討書面報告,以持續改善當地空氣品質及酸雨問題。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蔣萬安 
    32.111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510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400萬6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3,577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要求積極完備資安防護作為,落實應用地理資訊服務,體現開放政府政策,達到環境揭露有關辦公廳舍改建事宜,應本於撙節經費原則,核實反應各項費用,避免浪費之情事。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3.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6億0,107萬5千元,較110年度所列預算數寬列271萬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8,230萬3千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委辦計畫應加強控管,提升計畫品質,以促進資源循環。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4.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提出審核意見「環境保護署為加強資源有效利用,推動廢棄物回收政策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回收情形已獲致成效,惟仍有逾20%之廢紙餐具未經回收,併同一般廢棄物進行焚化或掩埋等處置,且部分容器類責任業者未依規定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以及推動小量責任業者採用查定課費制度辦理申報繳費,推動成效仍待加強。」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編列龐大的行銷推廣,仍無法有效提高回收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擬具書面改善報告,以強化資源回收之效能。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5.2020年我國電動汽機車二次鋰電池使用佔總使用量約30%,2025年起每年將排出1,100公噸的電動車二次鋰電池待回收,雖我國目前的電池回收體系足以應付2025年開始,大量需要回收的電動車電池,但回收後的處理,目前國內電池回收都只有補助電池物理破碎的部分。尚缺將電池材料例如其中的重金屬回收技術,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要協助建立完整的電動車電池回收體系,且電池回收技術不能僅止於物理破碎的補助,應協助建立電池重金屬回收(重金屬精煉)的產業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電動車電池的回收規劃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36.111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6,228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135萬8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1,590萬9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積極完備資安作為,充分運用共用地理資訊系統及作到開放政府環境資訊揭露。廳舍整建修繕,均應訂定規劃合理物價與工期,俾合理可行。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37.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場址計1,014處,以農地居首位,截至110年8月底止未解除列管之工廠污染場址計251處,較102年底之184處增加67處。有關工廠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近年(97至109年)辦理含氯及運作中高潛勢工廠調查計畫,依據其現勘及調查情形顯示,該2項計畫合計調查226家,其超過管制標準者139家,平均污染發現率62%,另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解除列管者49家,解列率38.3%,可悉該期間完成整治場址不及公告列管數量,以致該基金未解除列管之工廠污染場址概有增長。妥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經費,惟農地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數仍多,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境保護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截至110年9月30日全國列管農地污染場址已達1,195公頃,已改善完成解除列管1,096公頃,仍有99公頃568筆,致污染列管場址中仍以農地列管數高居首位。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推動農地污染預防工作及加強監測農地,並對外公布監測結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污染預防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39.111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6,915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寬列544萬1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1,484萬8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積極完備資安作為,充分運用共用地理資訊系統及作到開放政府環境資訊揭露。廳舍整建修繕,均應兼顧工期、品質及預算編列之對應,避免浪費之情事。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0.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589萬2千元,較110年所列預算數寬列3,618萬8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3,260萬8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施政方向,並基於撙節預算前提下,妥善規劃111年度增加經費辦理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計畫。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1.111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8,247萬1千元,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作業。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部分河川氨氮改善成效不明顯,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改善措施。請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42.111年度環境教育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3,318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寬列261萬9千元,較109年度決算數寬列948萬7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要求積極完備資安作為,充分運用共用地理資訊系統及作到開放政府環境資訊揭露。至於廳舍整建改善事宜應本於撙節經費原則,核實支用各項費用,避免浪費之情事。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3.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11年度預算編列393萬4千元,較110年度決算數所編16萬9千元,大幅寬列376萬5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務實檢討,並提升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旅運費之預算執行。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張育美 
    44.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明定我國能源部門減碳目標,是將電力排放係數從2017年的每度0.554公斤二氧化碳,2020年降到0.492公斤,降幅百分之11.2。惟110年經濟部核定2020年電力排碳係數為0.502(公斤CO2e/度),代表109年我國每度發電排放了0.502公斤的二氧化碳,未達成行政院所訂下2020年0.492公斤目標,國內電力減碳進度跳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就強化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5.渣打銀行針對數十家台灣企業的減碳轉型,進行「零碳未來」調查,結果發現高達57.1%台灣企業仍未開始減碳轉型的相關規劃,更有78.6%的受訪企業坦承不知如何計算碳足跡,明顯不利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企業減碳,亦難與國際減碳趨勢接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各相關部會研擬國內企業計算產品碳含量作法,以協助國內企業因應國際減碳趨勢。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6.近年以來,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自然災害頻傳;破紀錄的暴雨洪水、歷年未見之長期未降雨、海平面上升等等,均已造成嚴重之人類生命財產損失。台灣作為一亞熱帶海島國家,都市化程度高、人口居住密集,遭遇氣候變遷所帶來之災害風險甚鉅。故此,一方面除積極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外,更因未雨綢繆,就高風險地區之風險評估進行完整的調查,以調整國家防災基礎建設之推動。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就高風險地區評估,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簽訂協議書,下年度也就相關評估及氣候變遷韌性示範設施建置編有經費,然過去實施成果,與下年度預定工作項目,說明未臻明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就初步評估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7.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中,住商部門約佔20%,係六大部門中排名第2,其排放來源為住家與服務業之電力使用;因此,若我國要達成淨零碳排目標,除製造部門外,亦應注意住商部門之減排措施。以日本為例,經濟產業省已推動所謂之ZEH住宅,也就是以凈零能源為目標之高能效住宅「Net Zero Energy House」,其中包含自給發電、建築材料隔熱化、能源使用智慧化等。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辦理有住商建築物減碳節電與能源服務推動與示範,然查2021年之辦理成果,除辦理論壇外,僅輔導30處社區進行創能、節能與儲能事項之可行性評估,以及鼓勵企業推動辦公室減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透過低碳永續家園制度,加強住宅節能減碳之推動,並配合內政部落實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之執行,逐步達成階段性管制目標。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8.111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氣候變遷環境教育與低碳生活」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較110年增加46萬2千元,「行銷推廣費」則較110年增加30萬元,預算數逐年增加,該預算之用途係為宣傳低碳生活、推廣台灣環境永續發展目標,考量政府財政拮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推廣低碳生活及台灣環境永續發展目標之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促進民眾落實低碳生活,共同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9.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市舉行,並產出格拉斯哥氣候盟約(Glasgow Climate Pact),要求各國於明年重新檢視提出的國家自訂貢獻,及更新2030年減量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承諾將依國際時程檢討我國減量目標。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巴黎協定」,透過各國由下而上提出各自的國家自定貢獻(NDCs),進行不同以往的全球氣候治理,巴黎協定制定出NDC應該要包括的6項元素,分別是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然而,台灣目前在減量目標及階段管制目標行動計畫架構,未能與國際接軌並掌握關鍵策略,導致氣候治理成效不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在減量目標及階段管制目標行動計畫的制定工作中,納入NDC六元素之架構規劃,以利2030年階段管制目標制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50.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透過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作為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並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費率並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定之。近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連續出現入不敷出情形,基金餘額自106年底97億7,100萬元,降至109年底33億0,800萬元,預計111年底將僅剩21億4,200萬元,由於欠缺穩定財源,恐不利於持續推動相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或需由政府撥款補助,違反污染者付費之原則,亦造成政府財政壓力。爰此,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持續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訂定合適費率,且適時考量空氣品質狀況調整費率,長程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健全基金財務,以利政策之推動。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1.考量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為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基礎,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亦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納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法及後續推動重點。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52.政府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達到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教育法」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規定,設立環境保護基金。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綜合表審核報告─非營業部分,其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減列數高達1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答覆之原因系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作業,須與相關產業及民間團體溝通討論,致相關業務執行進度未如預期,然溫室氣體減量是國際共識,倘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效能差導致我國國際形象受損,屆時又當如何?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提高執行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擬具書面績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七、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勞動部主管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308億2,353萬3千元,增列「總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8億3,353萬3千元。
    (三)總支出:34億6,227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原列273億6,126萬1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273億7,126萬1千元。
    (五)通過決議2項:
    1.經觀察近年勞工保險基金及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外投資收益情形,106及108年度國外投資之收益率均高於國內投資。109年各基金之國內投資收益率均高於108年,惟國外投資收益率則較低,致109年基金整體收益率均低於108年。109年COVID-19疫情重創全球經濟,惟在全球各大央行寬鬆貨幣政策及各國強勢財政政策支持下,並隨著疫苗開始施打,全球金融市場震盪走高,亦影響前揭基金之國外投資績效;110年疫情持續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疫苗分配不均及新變種病毒肆虐,整體經濟雖持續復甦,惟全球供應鏈吃緊,主要經濟體通貨膨脹升溫,面臨寬鬆貨幣政策逐步退場壓力,由於各國央行貨幣政策轉向,將影響國際資金流向與股債市穩定;另中國大陸之恆大集團財務危機、缺電及油價大幅上漲等問題,恐對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造成連鎖反應等,允宜審慎因應疫情下之全球經濟風險,俾利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綜上,鑑於首揭各基金111年度預算案之運用資金配置國外投資比率高於國內投資比率,為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請勞動部妥適規劃資產配置,以維護基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依據111年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計表,其中銀行存款中心配置比例為10%,允許變動區間為8至23%,預期報酬率為0.49%。按110年8月份公布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情形資料所示,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之銀行存款占基金運用比率為17.19%,雖仍在允許變動區間內,惟仍高於中心配置10%甚多。考量銀行存款配置投資報酬率僅0.49%,較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近5年平均績效6.46%相差甚多,且占基金運用比率仍高,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允許變動區間內評估適度降低銀行存款比重之可能,積極增加其他投資項目之比重,以強化基金效能。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224億6,734萬4千元,增列「總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4億7,734萬4千元。
    (三)總支出:1億2,881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原列1,223億3,853萬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1,223億4,853萬元。
    (五)通過決議3項:
    1.經觀察近年勞工保險基金及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國內外投資收益情形,106及108年度國外投資之收益率均高於國內投資。109年各基金之國內投資收益率均高於108年,惟國外投資收益率則較低,致109年基金整體收益率均低於108年。109年COVID-19疫情重創全球經濟,惟在全球各大央行寬鬆貨幣政策及各國強勢財政政策支持下,並隨著疫苗開始施打,全球金融市場震盪走高,亦影響前揭基金之國外投資績效;110年疫情持續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疫苗分配不均及新變種病毒肆虐,整體經濟雖持續復甦,惟全球供應鏈吃緊,主要經濟體通貨膨脹升溫,面臨寬鬆貨幣政策逐步退場壓力,由於各國央行貨幣政策轉向,將影響國際資金流向與股債市穩定;另中國大陸之恆大集團財務危機、缺電及油價大幅上漲等問題,恐對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造成連鎖反應等,允宜審慎因應疫情下之全球經濟風險,俾利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綜上,鑑於首揭各基金111年度預算案之運用資金配置國外投資比率高於國內投資比率,為確保基金資金運用效益,請勞動部妥適規劃資產配置,以維護基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111年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中,銀行存款之中心配置為10%,允許變動區間為8至23%,預期報酬率為0.49%。按110年9月份公布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情形資料所示,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之銀行存款占基金運用比率達21.49%,雖仍在允許變動區間內,惟仍高於中心配置10%甚多。考量銀行存款配置預估投資報酬率僅0.49%,較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近5年平均績效5.77%相差甚多,且占基金運用比例仍高,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基金流動性安全無虞下,積極評估增加其他投資項目,並適度降低銀行存款比重之可行性,以提升基金投資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賴惠員 
    3.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間開始施行,明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為增加勞工退休經濟保障,該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另亦提供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誘因,以鼓勵勞工自提退休金,俾提高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性。自97至110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自27萬2,354人成長至77萬7,607人,成長1.86倍,110年6月底自願提繳人數占勞工退休基金提繳人數比率10.96%為歷年來之最高,惟尚有成長空間。綜上,為增加勞工退休經濟保障,截至110年6月底止自願提繳人數占勞工退休基金提繳人數比率10.96%,雖為歷年來之最高,惟仍有成長空間,為提高勞工退休經濟保障,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3個月內擬定未來3年「改善增加勞工自願提繳人數」目標比率之書面報告,並將該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1億1,413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億7,909萬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億3,503萬4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5項:
    1.有鑑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7億1,005萬9千元,由於「勞動基準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近年催收成效雖已提升,惟108年及109年發生重大墊償事件,致110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攀升至61億餘元,仍有改善空間。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如何提升追償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廖國棟 陳玉珍 
    2.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後由勞動部向事業單位追償。惟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目前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總金額,109年為止已累積墊償70億3,000萬元,惟目前累積追償金額,只有9億8,000萬元,107年追償率13.3%、108年追償率11.5%、109年追償率僅10%,追償率逐年下滑,導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持續增加,不利於基金永續。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加強追討積欠工資、督導雇主於規定期限內償還墊償款,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賴香伶 張育美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9年度總支出之呆帳編列4億3,605萬2千元,惟經審計部報告之決算數為7億5,200萬2千元,預算編列數與執行數差距過大。勞工保險局111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總支出項下呆帳編列6億3,696萬7千元,與110年度預算數額4億6,601萬3千元,相差甚鉅,考量109年度決算數額過高,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109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編列數與執行數差距過大之原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為保障勞工於遭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時之重要保障,但當雇主因故歇業、倒閉時,往往因歇業認定等程序繁瑣,導致受害勞工往往需費時2至4個月方能領取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補助,爰請勞動部邀集地方政府勞政單位研商縮短歇業認定與發放積欠工資墊償之補助時間、簡化相關流程,並將研議之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蔣萬安 賴惠員 
    5.為使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即時獲得保障,104年2月間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104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將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增加該基金實際墊償金額及財務壓力。該基金近年墊償金額以108年12億4,205萬4千元為最高,109年7億9,595萬3千元次之,主要係因108及109年分別有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墊償案件所致,110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攀升至61億6,609萬1千元。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7至110年7月底止獲償金額占累積獲償金額之32.78%,近年經催收後雖持續獲償中,惟墊償金額增加快速,致累積未償金額不斷攀升;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雖已修正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與第1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但因所墊償之對象,為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勞工,事業單位主體多已不存在,甚或破產之事業單位,可供求償之剩餘財產極為有限,加重追償困難。基此,為提升催收成效,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3個月內針對該項問題,研擬精進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乙、環境保護署主管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9億1,000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1億8,243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億2,756萬8千元,照列。
    主席:保留協商。
    宣讀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1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75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94萬2千元,照列。
  • 主席
    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各單位或基金別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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