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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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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邱委員顯智: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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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邱委員臣遠: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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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奕華: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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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思瑤: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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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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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范委員雲: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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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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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賴委員香伶: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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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李委員德維: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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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范委員雲: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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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張委員其祿: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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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奕華: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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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邱委員臣遠: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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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張廖委員萬堅: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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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思瑤: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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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萬委員美玲: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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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蔡委員壁如: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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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怡玎: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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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賴委員香伶:14:19
@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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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廖委員萬堅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本案就依剛才的共識處理。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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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
李委員德維報告院長,保留條文不是每個黨有3分鐘時間嗎? -
曾委員銘宗不是要發言嗎? -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0分)
繼續開會(11時46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依黨團共識,本案先進行廣泛討論,由各黨團推派代表一人發言;逐條討論時,各保留條文由各黨團各推派一人發言。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邱委員顯智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質詢:邱委員顯智: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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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等一下院會就要表決私校退場條例,我們非常遺憾地指出這部法律在處理程序及實質內容上,其實都可以做得更好。在程序上,昨天有召開黨團協商,在全部二十六個條文中,原本審查會已經處理到剩下八個保留條文,但教育部及執政黨又重新翻修九條原本他們在審查會都同意通過的條文。在審查會通過的過程中,教育部長自己都在場,結果竟然在表決前一刻的黨團協商又提出九條原本部長都已經同意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到有些條文還倒退回本來院版的規定,比如說第十二條規定已經辦到專案輔導的學校,本來出委員會的版本是教育部派的董事至少要三人,結果昨天提出的版本是最多三人,至少三人跟最多三人,這樣的差異有多大?最多三人的意思是一個人、零個人都可以嗎?所以非常離譜,今天看到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又改回來至少三人,我必須講這樣的程序是非常、非常地草率。其中重中之重是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本來條文是規定這些已經要倒的學校可以在三年內,修正動議是規定兩年內,在這段期間內可以直接轉成長照或社福機構繼續謀利,這就是一個被大家所詬病的逃生條款。把學校都辦倒了,還可以繼續開長照,這是什麼道理?所以我們堅決反對像第二十四條這樣的條文,事實上媒體報導也都非常清楚,這些有問題的私校財產,應該是一個公共的議題,應該是公共利益,我們希望各位委員等一下表決的時候,能夠進一步思考這些條文,以上,謝謝大家。 -
主席報告院會,莊委員瑞雄聲明對上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陳委員雪生聲明對上午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蔡委員壁如聲明對報告事項第九十三案復議案之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質詢:邱委員臣遠: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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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11時51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早。私校退場條例從第三個會期開始審議至今,已經歷時整整一年,朝野皆無法達到具體的共識,這也高度反映了本條例的爭議性,事實上,近年我國的私立大學及中學接連傳出無預警地宣布停招、停辦,其樣態不一,有些學校曾經發生董事會弊案,有些則是經營團隊試圖將校產挪作他用,這些都不是好的現象,更多的是面臨到少子化的時代,逐漸導致招生生源不足的問題。在學校退場的過程中,有許多經濟弱勢家庭的學生礙於各種限制,被迫中斷他們的學習生涯,為數眾多的教職員也喪失工作權益。
因此在長達一年的審議跟協商中,民眾黨的版本自始至終都主張以捍衛學生教育權及教職員權益為優先,事實上,教文委員會不分黨派的委員,也分別針對學校退場基金的設置、學校退場審議會的組成、專案輔導學校改善事宜跟學校改制、改辦或停辦後的解散、清算事宜等重要事項逐一進行討論,也終於在上個會期舉辦的委員會協商中,對大部分的條文都取得共識,這是一個不容易的狀況。
然而,我們要譴責的是,昨天在院長召開協商會議中,執政黨的委員無預警地送出一份修正動議,針對多數委員會審查取得共識的條文提出截然相反的版本,推翻過去大家討論的條文,不僅將原住民身分代表排除於學校退場審議會中,甚至沒收了專任教職員、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學校法人董事的名額。
這份臨時提出的修正版本,不僅藐視了委員會中心主義審查的精神,更犧牲了私校退場應保障教師及學生的權益,如果教育部未來仍繼續採用這種無預警、突襲式且完全不經溝通的方式,來推翻立法院委員會的法案審查結果,我們很難想像未來私校一所接一所的退場,真的能夠落實妥善、穩健、先行溝通等精神嗎?
民眾黨團要特別呼籲在場的委員,希望大家能夠站在為了學生教育跟教師權益的原則之下,進行相關條文的審查跟後面的表決,而不是為黨的意志表決,我們呼籲所有在場的委員在等一下逐條表決的時候,一定要認真思考你手中這一票,謝謝。 -
主席繼續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質詢:林委員奕華: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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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要三讀完全沒有意識型態的私校退場條例,很遺憾地,民進黨連民生法案也選擇用表決處理,民進黨團修正條文甚至在昨天協商時才首度提出,而且大量的推翻委員會討論許久的修正條文並回歸行政院版,讓整個協商只是過場,再度凸顯多數暴力的問題。國民黨也呼籲院長應有政治高度,民生法案的朝野協商是要讓國家更好、更進步,希望未來朝野協商不是徒具形式,而是能儘量取得共識,主席不應該淪為單純的敲槌人。
總結來說,退場條例有五大缺失,第一,違法、違憲,本黨團認為私校退場條例排除原來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私校董事會創校基金的資產,是違法、違憲;第二,限縮退場師生的權益,原來在委員會審查版本強調保障師生權益,但在朝野協商時,民進黨限縮專任教職員與學生代表、甚至剝奪民主參與機制,讓整個退場機制變成指派而沒有多元聲音;第三,預設私校必定退場,沒收私校重生的機會;第四,教師慰問金要到學校全數停招後才發放,沒有設身處地替受影響的教師考量,讓原本提早退場的科系,他們的老師情何以堪?第五,原來的退場審議會中,我們在委員會增加了原住民委員的席次,也很遺憾地在協商的過程中,把原住民的席次拿掉,這都讓我們覺得非常匪夷所思。
昨天整個審查完私校退場條例,我們認為有五大缺失,也希望今天可以透過等一下的逐條討論,讓大家能夠正確地去投下我們應該投下的立場,從整個私校退場條例立法過程來看,主導修法的是教育部技職司不是高教司,所以從這邊就可以知道,教育部心中設想會走向退場的學校是哪些?廣設大學絕對是整個高教政策錯誤的開端,廣設大學是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的錯誤政策,錯已在先,現在又不願意好好地善後。
我們相信今日的私校退場,不單單只有受少子化影響的學校退場,更是整個教育政策的大退步,未來私人興學將不再被鼓勵,更遺憾的是退場幾乎都是技職教育,所以政府應好好思考,技職教育的缺口該如何補上,謝謝。 -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思瑤: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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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少子化只有更少沒有最少,少子化的危機就如同COVID-19的疫情衝擊一樣,來得又快又猛,高教崩壞的亂象也一發不可收拾,面對私校的困境,協助退場是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的時代使命,教育要扶優汰劣,用現行私校法來強化對優質私校的支持,而用退場條例來加速汰除經營不善的私校,因此我們需要訂定專法。這部退場條例從2017年開始,經過長達五年的政策研議、公共對話與嚴謹的討論,剛剛在野黨委員說的五大缺失,我們花了五年的時間,已經有充足的對話,不要再拿同樣的藉口來阻卻私校的退場,所以現在我們要等著上路,也要追趕進度,我想社會各界都同意教育不是商品、不是生意,教育負有公共的使命,所以捍衛學生的受教權及教師的工作權乃至於教育的公共性,是我們審查整部法案從頭到尾堅持的關鍵立場。
所以全文有二十五條,我們期望建立一套能夠及時運作、有效因應的機制,打擊面要明確、執行面要果決,所以教育部已經公告了預警學校,我們要透過立法擁有一個超然獨立的審議會,未來就能夠認定專案輔導學校是哪些,並且啟動兩年的輔導改善期間,條文也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廣納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的董事會,來協助專輔學校的校務治理、強化財務的監督,如果兩年改善不力,我們可以要求專案輔導學校停止招生,而教育部更全面地來指派公益董事重組董事會,進行各項的解散跟清算事宜,所以我們務必要透過立法來進行高強度的監理,以防堵學校的脫產。
條文也授權,我們要建立退場基金並要百分之百的用在支持師生上,不要讓這些老師跟學生成為高教的難民。為了貫徹教育的公共化,專法也明定私校退場之後的賸餘財產要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這完全符合社會各界的期待,所以請大家來支持即將審議的專法條文,讓經營不善的私校能夠退場,讓政府的支持能夠進場。我們要終結高教亂象,讓私校退場成為一個良善的正循環,而不是負向的惡性循環,請大家務必支持討論了五年的法案,謝謝。 -
主席報告院會,推派委員都已發言完畢。
現在接近中午,本院備有便當,因疫情關係不能在會場內飲食,委員若有需要請到櫃檯處領取。
報告院會,廣泛討論現已完畢,繼續進行逐條討論。依協商共識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條文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一人發言。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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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讀名稱。
法案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分別提案第三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收入。
五、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之收入。
六、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
(二)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三目費用。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墊付。
本基金撥付之墊付款項,由學校法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基金之補助或墊付對象、申請資格及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基準、墊付款項繳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第四條保留。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
一、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預警學校,並得對其進行財務查核、提供諮詢輔導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 -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七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第七條保留。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學校法人於所設學校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學校經營及財務改善之責。
二、不得置支薪專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三、董事會各項經費支出,不得逾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撙節支用。
四、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之行政主管。
五、董事會組織成員名單應公告於學校及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專案輔導學校除應依法規於網站公告校務資訊外,並應依學校主管機關要求增加公開項目;必要時,學校主管機關得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 -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並得視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
專案輔導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專案輔導學校除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但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二、辦理推廣教育。但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三、以校外專班方式辦理回流教育。但已開辦之班別,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四、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但已開辦之職業繼續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五、開設原住民專班。
六、開設境外專班。
七、招收境外學生。
八、單獨招生。
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招收碩博士班學生。
十、其他經審議會決議事項。
學校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案輔導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保留。
第十三條保留。
委員李德維等提案第七條不予採納。
第十四條保留。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校長因前項或其他原因出缺,得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 -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保留。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尚未完成資遣程序之教職員工,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停辦日予以資遣,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資遣慰助金,不適用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聘任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五人,其工作內容、薪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法人與當事人另行約定。 -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第一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十九條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一條保留。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三條保留。
第二十四條保留。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第二十四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六條不予採納。
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七條不予採納。
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八條不予採納。
委員李德維等提案第十五條保留。
第二十五條保留。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陳委員椒華聲明對上午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
依黨團共識,各保留條文由各黨團推派一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依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五、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審議會於審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其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三、命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四、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五、核定或命令學校法人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
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育工會代表。
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權益團體代表。
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五、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中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審議會於審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其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五、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中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審議會於審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其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請范委員雲發言。 -
質詢:范委員雲:12:23
-
范委員雲(12時23分)主席、在場所有各黨派的委員,大家早。今天是私校退場條例最後的表決時刻,這個條例對我及很多關心教育的人來講都是重中之重,它是一個艱難但非常重要的方案,已歷經多個會期多年的討論,終於能在今天準備要三讀通過。我必須跟大家說的是,民進黨團提出的版本主要就是以保障學生權、教師權以及確保賸餘校產的公共化三大原則,在此原則下,我們的條文盡全力達成以下四個目標:第一個,制定退場基金,協助學校能夠支應退場期間的各種支出,使得教職員工都能夠獲得應有的薪資、保險、撫休或資遣等費用。第二個,學校賸餘財產能夠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強化校產公共性。第三,保障專輔及退場學校之學生的受教權益。最後,在學校退場審議會、專輔學校加派的董事,都能夠有學生代表,除了擔任吹哨者,也為自己的權益把關。
對於今天我們要表決的第四條,我必須先講,民進黨團在委員會的決議之後所送出的修正版本,我們開過非常多次會議,來回的思辨,基本上只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更嚴謹的保障賸餘財產的公共化;第二個是在操作的本質上遇到實務的困難或者是法條的矛盾。現在我們要表決的第四條其實是規範學校退場審議委員會,它是一個常設委員會,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地方是直轄市,我們已經有學校法人代表還有會計、財務等專業和社會公正人士,比過去進步的是有教師代表,並設定教師會、教師公會等團體代表跟學生代表等,而且給主管機關可以增聘學校教職員代表2人的機會。因為審議無涉族群,規範若有1席原住民,反而引發客家、新住民族群等爭議,而且經查私立學校諮詢會、教師評議委員會都無此規範,因此刪除,還懇請大家能夠理解支持,謝謝。 -
主席謝謝范委員,繼續請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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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26分)今天我們要審查的是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學生的受教權以及教職員工的權益,在這樣的前提之下,第四條才會明定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的審議會,這個審議會最主要就是要針對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以及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的事項,當然這還包括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所以這樣的審議會基本上必須要兼顧學生的受教權還有教職員工的權益。為什麼會有需要退場的情形?通常有幾個特色,第一個就是在偏鄉,很多都是在偏鄉,另外就是技職教育學校,而這些在偏鄉的技職教育學校就會有原住民專班,也有原住民的老師在這個學校。在這種情形之下,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的委員包括教育部也尊重原住民立法委員的意見,所以就特別明定要有原住民代表的名額。審議會委員有25個委員名額,只給原住民1個名額,難道有那麼困難嗎?才只有二十五分之一,有那麼困難嗎?既然我們要周延地去考量這些,尤其是在偏鄉的技職教育學校有原住民專班、原住民的老師、學生代表或教師的代表,所以給原住民一個機會,甚至機關代表也都可以,原民會要去參加也可以,所以它是很廣的。我期盼所有的立委能夠支持原住民代表要有一個名額,謝謝。 -
主席謝謝鄭委員。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質詢:賴委員香伶:12:30
-
賴委員香伶(12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要審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大家爭執的是昨天整個黨團協商和教文委員會審議中間發生了爭執,到底為什麼需要用這樣的模式,讓這樣一個攸關學子們、攸關老師們、攸關家長們,以及攸關教育退場這件事情的修法過程如此緊張?讓大家不知為何有這樣的一個插曲。在今天立即性進行的條文審議以及條文內涵。還有多少空間能夠透過縝密的討論?我相信時間非常緊迫,也不待我們能夠有更多的討論,所以在投票表決的時候,我相信每一個條文背後都有相當的一個爭執點所在。
首先我就呼應剛剛鄭天財委員,他也是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他所提到的高教裡面的原住民專班,前幾天我也才質詢,確實如果涉及到這樣一個特別區域性或者是身分性,甚至是受教權,在退場的過程裡面代表性有誰?而這個代表性,在當時我們的審議條例裡面確實有取得一個共識,就是至少能夠保障一名原住民身分的代表在其中。可是我們今天看到送出來的民進黨團再修正條文裡面反而沒有,也沒有在說明裡面確認為何會拿掉。我相信既然大家對於就學相關權益保障能夠有特殊性代表來發言,甚至在審議裡面到底是輔導、是退場,還是涉及轉學等等的工作,都要有特定性身分,才更能夠彰顯這樣一個退場過程的慎重性,所以我也很期待支持原來審議通過的條文能夠列入大家的考慮。
再者是民眾黨的版本也很清楚指出,過去非常多退場學校的爭執就發生在老師的欠薪、學子們轉學不易,到最後家長們要上街頭跟學生、老師站在一起。所以,政府本身的思慮,在審議會中,代表性的組成應該要加入我們這邊的第六點,就是能夠有高中以上學校教育工會的代表。我相信因為教師會、教師工會、相當的高教工會對這個議題著墨很深,也研議很久,相信是理性且可以提出更好退場模式的身分,但是這裡的審議條件條文反而沒有納入。我希望我們站在保護整體性的公益角度,能夠納入原住民代表及勞工相關的高教工會。 -
主席謝謝賴委員。
報告院會,推派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提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2時34分50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5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2時36分26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4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5
贊成: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洪委員申翰聲明對上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2時37分59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務與勞務採購及融資,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首先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質詢:李委員德維: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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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12時40分)今天審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草案今天即將通過,但我們必須講,因為政府廣設大學,甚至到後來一縣一大學高教普及的政策,忽略了出生人口持續下降,但現在卻將所有責任全部歸給私立學校,這樣合不合理?
在私校退場的過程中,會涉及三個部分的權益:第一是學生的權益,第二是教職員工的權益,第三則是學校的權益。我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或今天民進黨所提出的草案,大部分學生的權益是顧及到了,但對還在專輔學校裡的學生權益卻未被顧及,他們必須被強迫轉學到其他相關的學校,而忽略了想在原來學校畢業的權利;有關教職員工的權益更是大大地有問題,我們同時來想想看,過去當高速公路國道ETC電子政策化BOT以後,九百多位相關員工的安置及轉業都有政府負擔,但昨天民進黨提出來的版本,專輔學校教職員工6個月的慰助金,原本都要被翻案成為要等全部停止招生才給,所以在這個部分裡面,我們認為對於專輔學校,甚至是未來的退場學校教職員工的相關權益並沒真正的落實和保障;至於學校權益的部分,私立學校的公共性是沒有話說的,但學校是不是公共財,在憲法上其實還有非常大的爭議。
大家對第七條行政院原來的版本跟審查會的版本都沒有什麼意見,但昨天民進黨提出也要將動產和其他權利的處分以及設定負擔納入。其實也有執政黨的委員提出,如此會不會反而造成學校未來要處理這些動產以及設定負擔的時候要降低金額,使得學校的收入減少,而且此舉會不會造成所有東西都必須由教育部來核定的行政負擔?所以我們希望專輔學校不是退場學校,不要都把它…… -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
質詢:范委員雲: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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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12時43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午安。現在我們討論的是被保留的第七條,我先說明一下剛剛李德維委員和更早的林奕華委員針對第十七條民進黨的版本,都有錯誤的說明,這部分稍後張廖萬堅委員會針對專輔學校老師非自願離職所得到的保障進行完整的說明。因為李德維委員和林奕華委員可能並沒有看到民進黨黨團到今天早上都還在辯論這個部分,而有了後來的修正版本,此以先予說明。
我們現在要表決的這個被保留的第七條,是關於我們如何能夠不要讓這些專輔階段的學校惡意脫產。我剛剛講到,民進黨團在教育委員會之後還會面非常多次,所以沒有任何的倉促,因為任何一個黨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正版本,在黨團協商再討論。因為我們非常在乎這個重中之重的法條,我們來回思辨,所以我們的修正版有兩個精神,第一個,關於私校退場的剩餘財產更公共化;第二個,遇到實務困難、法條矛盾的時候,我們要不要提修正動議。
我們是一個負責的執政黨,第七條原本的條文是,專案輔導學校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務與勞務採購的時候,必須得到主管機關,即教育部的同意。為什麼要有這個條款?是要防止惡意脫產,因為專輔學校已經進入加護病房,非常容易惡意脫產。民進黨的委員在我們自己討論的過程中,發現漏掉了動產跟其他權利的處分,所以我們希望修正加入。很可惜,在昨天的黨團協商被反對。我們提出非常多的理由,有專利權、有教學設備的動產都是超過百萬,甚至千萬,防止惡意脫產條款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因為如果學校任意處分或設定負擔,沒有任何管制,教育部等於失職,讓全民的公共財因此被惡意脫產。
當然有反對黨的立委說操作面有問題,事實上專輔的家數不多,最多同時不會超過5家;有反對黨的立委說,鑑價的部分我們怎麼知道價格多少?教育部有能力處理鑑價。最重要的是,這是防止惡意脫產重要的條款跟修正。民進黨的委員非常的謙遜,我們真的希望通過的條文非常的謹慎,而且這個案子從上一屆到這一屆,關心的人隨時都可以討論,完全不倉促。以上,請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質詢:張委員其祿:12:47
-
張委員其祿(12時47分)院長、各位委員。我們今天在討論私校退場條例,在第七條的部分,這個條文本身是作為防弊之用,事實上很多私校在後期確實出現很多問題。目前本黨的提案再加上民進黨再進行的修正,其實精神是差不多的,所以本黨在這邊並沒有更多的異議,也可以支持把更多的限制加入。
藉著談這個條文的機會,我們還是來談整個私校退場條例,其實真正的精神在於很多的私校退場後財產的歸屬,我還是必須強調一點,當時很多私校在建校的過程,不論是它的財產或是校地,可能都是來自於更多的社會大眾,不管是捐贈也好,或是公益讓他們使用。在私校最後真的不幸要被退場的過程裡面,我們還是認為它的財產必須歸公,不可以假借各種後門,其實它當時在建校的過程中有這麼多公益的支持,但是在它退場之後,這個財產卻有很多漏洞可鑽。所以本黨在這邊認為財產的捐贈還是以政府、以退場基金,以及捐給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等為宜,而不宜由這些後門。事實上私校所剩餘的財產,最主要的也只有土地跟建物等,這些部分真的還是需要由政府做規劃、監督,才能夠維護真正的公益性。
我們必須這樣講,這些私校可能已經要辦學不良等等,會牽涉到私校師生的利益或財務招生這些問題,其實跟它所擁有剩餘的建物、土地並不見得可以拉上實質關係,所以為了維繫私校退場之後真正的公益性,這個部分還是應該要回歸政府這邊,由政府進行,講白一點,就是先有捐贈之後,再進行解散,並作為公益使用,如此,才能夠導正這樣的現象。針對這次的修法,我們還是要再次強調政府的立場,讓私校轉型不至於失去公共利益。以上。 -
主席謝謝張委員。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2時51分51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7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37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2時53分29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7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37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2時55分03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7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7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30分鐘用餐,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5分)
繼續開會(13時30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至多三人充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充任學校法人公益董事,並加派社會公正人土一人充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或免派之。
前項充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不得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以及不得為同時擔任行政主管職務者;充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應由全校教職員生選舉產生,且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第一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師,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擔任董事之學生,應為有行為能力人;出任董事之學生休學或不具該校學籍時,應予更換。
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應由全校教職員生選舉產生,且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第一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師,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擔任董事之學生,應為有行為能力人;出任董事之學生休學或不具該校學籍時,應予更換。
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人發言3分鐘。
首先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質詢:林委員奕華: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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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3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十二條的部分,牽涉到學校進到專業輔導學校的部分必須加派董事,原來在委員會討論時,我們把行政院版原本的至多三人改為至少三人,結果昨天在協商時,民進黨黨團本來一度要變成至多三人,所謂「至多三人」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可以是零、一、二或三,也就是在專案輔導學校部分可以完全不派加派董事,這與我們當時在委員會討論時有極大的落差,後來因為國民黨黨團代表以及在野黨的堅持,民進黨後來才願意接受把它回復到「至少三人」,也就是教職員、學生,還有社會公正人士(現在已經改成學者專家),所以就這部分我們還是要回到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時,其實當時所有的委員,尤其我必須說民進黨的委員口口聲聲說他們是站在老師、學生權益的立場,但卻在朝野協商時翻案,這部分讓我們很不能接受,尤其在這個配套裡面,雖然他們同意改成所謂的「至少三人」,但裡面牽涉到專任教職員、學生,所以在委員會討論時多了第二項、第三項做所謂法案的配套,因為大家都知道教職員跟學生若要成為加派董事時,當然必須具備一定的代表性,所以在教職員跟學生的部分,我們特別提到應該要由選舉產生,沒想到這樣的配套條文,就算後來接受了「至少三人」,可是選舉產生的配套,民進黨卻還是不願意接受,讓我們想請問學生跟老師是指派嗎?如果是指派的話,不就達不到我們認為要幫學生跟教職員把關的立場嗎?再加上原來我們也希望老師的部分是以未兼任行政職務者優先,可是這一項民進黨團也不接受,這讓我們覺得當時口口聲聲要站在維護老師權益的立場,可是到了協商時,民進黨的協商代表卻都表示願意接受,而不是捍衛當時在委員會裡整個重要法條的思考,甚至還加以推翻,從「至少三人」到配套的選舉措施,所以在此要表達最深的抗議,也希望到時候能夠順利接受我們的版本。 -
主席謝謝林委員。繼續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質詢:邱委員臣遠: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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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13時38分)院長、立法院各位同仁,大家午安!針對私校退場條例第十二條條文的審查,我們知道在昨天協商當中,執政黨委員無預警提出一份修正動議,針對多數委員會審查取得共識的條文,包括我們今天談到的第十二條都提出截然相反的版本,不僅將原住民身分代表排除於學校退場審議會中,甚至沒收專任教職員、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學校法人董事的名額,今天第十二條是針對專業輔導學校加派董事的部分,還好經過朝野協商長時間的溝通,民進黨團的態度終於在今天懸崖勒馬,將原本修正不當的條文「至多三人」改回「至少三人」以符合我們現在修法的公正性。
同時,本條第二項學生跟教職員的董事代表的部分,也改回經由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我想這個連執政黨的委員都很清楚,原本昨天大家討論的修正動議其實還有很多未竟之處,雖然今天的再修正動議改回原本審查會通過的條文內容,但是我們仍然要提醒執政黨的委員,未來不宜再使用這種不經溝通的方式來推翻委員會審查的決議,這樣做是違背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精神。
教育部及執政黨委員共同提出這份臨時修正的版本,其實不只藐視了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精神,更犧牲掉私校退場應保障教師及學生權益。如果未來教育部仍持續採用這種不經溝通的方式來藐視立法院以及委員會的法案審查結果,我們很難想像,未來一所接一所面臨危機而要退場的私校真的能夠落實妥善、穩健、充分溝通的精神嗎?所以也請大家在等一下的投票中一定要思考清楚,評估最適合的方式,投下你神聖的一票。謝謝大家。 -
主席繼續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
質詢:張廖委員萬堅: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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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13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是一個歷史的時刻,終於要去面對少子化對臺灣私校經營的影響,以及受衝擊的教職員工及私校經營的困境。其實這個法案從2017年我擔任上一屆立委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來了,當時提出來之後,也舉辦過公聽會,到2018年,我想這是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對話。在這個對話裡面當然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包括經營私校的產業,以及在私校裡面擔任教職員的員工、工會,還有很多的公協會,不同團體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坦白講,在上一屆根本沒有辦法形成共識。這一屆屆期不連續之後,在我擔任召委的時候,我們又花了很多時間來審查,目的就是想要處理這個問題,希望能夠保障教職員生的權益,減少私校經營面臨退場前的壓力跟衝擊,所以我們必須制定一部法律,協助私校退場前的教職員工跟所有私校經營者解決一些困境,所以才會成立基金會,才會做一些配套的措施。
這一條其實也是規定,當學校被列為專輔學校的時候,主管機關─教育部必須派董事進入董事會去監督,所以其實真正的監督權是在教育部,因為這個基金的運用必須經過教育部,而這三位董事的作用是什麼呢?當然是扮演吹哨者的角色,這些專輔學校的董事會在召開董事會時,有沒有作出不利於教職員或學校財產或經營的一些事情,他們必須要來跟教育部報備,讓教育部能夠透過行政監督權去防止他們做出一些不利益的決定。
我也請邱委員諒解,因為昨天在討論的時候,是高虹安來參與協商的,所以他知道改成至少三人是在昨天協商的時候講的,不是今天。另外,為什麼其產生不用選舉呢?大家都知道,列入專輔學校的時候已經很不穩定了,老師可能離開,學生也可能依照第十條的規定被轉介到其他學校,假設我們用選舉方式產生,然後這個學生可能在專輔學校兩年期間,第一年結束後他就轉去其他學校了,請問還要再過多久才能夠透過選舉再找學生出來?如果在這兩、三個月之間召開了董事會,請問誰去監督董事會?誰去跟教育部講董事會可能有不利於學校的決定?所以我想這是無關政治的設計,而是在制度的設計中,他是扮演吹哨者的角色,不是在學校裡面去講選舉跟民主的事情,如果都用選舉產生,昨天在協商時也提過,出缺的時候要怎麼補足?所以我想這是一個制度的設計,大家不需要做政治的操作,好好組成董事會來保護他們,因為面臨退場學校師生的權益比較重要,謝謝。 -
主席謝謝張廖委員。推派的委員現在均已發言完畢。
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
跟院會說明,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內容相同,因此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馬委員文君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時53分33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2條
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25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1時55分12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2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25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楊瓊瓔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第六條第四項專案輔導學校之改善期間不得逾一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定之;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日起三年內改善;逾期仍未獲主管機關免除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
專案輔導學校於公告日起逾二年未改善,且主管機關認無法於三年內完成改善者,提經審議會審議後,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
專案輔導學校於停止招生前所招收之學生全數畢業或離校後,於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
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專案輔導學校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逾二年未改善,且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於三年內完成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第六條第三項專案輔導學校之改善期間不得逾二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定之;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
主席何委員欣純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請吳委員思瑤發言,時間3分鐘。 -
質詢:吳委員思瑤: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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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思瑤(13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再強調一次,高教退場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退場條例今天不通過,明天就會有更多師生受害!我不是危言聳聽,這是現在進行式。許多學生自嘲,學校可能比自己還早畢業,許多老師也不安,他害怕今天為人師表,明天就是高教的難民。這樣的聲音,我們還要再掩耳盜鈴嗎?這樣的聲音,我們還要再視而不見嗎?現在在處理的第十三條是關鍵的條文,我們要決定專案輔導學校的改善期限是多長,民進黨團的版本是2年,不想退場的私校,當然覺得改善期越長越好。但是同樣做為利害相關人的教師團體或是學生組織,他們則認為多拖一天就是多一天的風險,不能夠無限期的延宕下去。甚至更有在歷次的公聽會上,有團體主張不應當給予任何改善期限,專案學校應當即刻停招、停辦,馬上落日退場。看法分歧了,我們就要原地踏步嗎?當然不行,我們要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我認為民進黨團所提的兩年是合理也合宜,是務實可行的方案,為什麼是兩年呢?我想提醒大家,依據現行的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的規定,專案輔導的期限就是以兩年為原則,也就是說這個兩年的時限是目前各個私校經營者都清楚知道的現行規定,它有明確的依據。這個兩年不是天馬行空,不是天外飛來一筆的隨口喊價,也經過教育部的評估,他們也認為兩年是可以執行的合理期限。如果某個學校經過兩年還沒有辦法免除輔導,代表這個學校本身的師資、課程、招生、財務、辦學績效、校務治理都發生嚴重的警訊,如果再拖下去,就是讓師生陷入更大的風險,如果再延長時間,恐怕也會成為這個學校變賣資產、黑箱交易、掏空校產的方便之門。所以我想再提醒大家,我們現在審查的是私校退場條例,不是私校不退場條例,我們要訂定合理的時間,然後讓這些私校有法能遵循,讓國家的力量協助他們,終結高教的亂象。請大家支持民進黨團的版本,將專案輔導期限明定為兩年,謝謝大家。 -
主席謝謝吳委員。繼續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
質詢:萬委員美玲: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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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委員美玲(14時2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針對私校退場條例第十三條,在原本行政院的版本以及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版本,都是要讓被列為專輔學校的學校能夠有三年的改善機會,但是卻在昨天院會的朝野協商,才突然看到民進黨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竟然是把原本他們自己的行政院版本以及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版本給推翻,直接把專輔學校改善期限改變縮短為兩年。這個版本從頭到尾都是由教育部在說明條文的內容,很明顯的,民進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根本就是教育部請託民進黨團所提出的,因此本席在這裡要先對教育部表達強烈的抗議,這是一種蠻橫又粗糙的作法,不尊重教文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沒有跟在野黨溝通,我想這是大家沒有辦法接受的。
對於私校退場的機制,國民黨團主張最重要的就是要確保老師跟學生的相關權益,同時當然也要給私校有改善的空間跟機會。過去政府鼓勵私人興學,民進黨陳水扁政府執政期間提出教改的案子,更是廣設大專院校,也鼓勵專科跟高職升格為大學。在這期間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少子化的警語,但是沒有被採納,也沒有看到及早因應,如今在少子化海嘯的浪潮之下,有許多的私校招收不到學生,所以難以經營生存,政府如果沒有給予足夠的時間,讓被列為專輔學校的學校進行改善,我想這對於當初響應政府鼓勵興學的私校,確實有未盡公平之處。而今政府自己必須要收拾善後,我必須要提醒,一旦處理不好,不論是政府、學生、教師、私校,將面臨四輸的場面。
教文委員會在審查行政院版本條文的時候,針對改善的年限有經過充分的討論,最後在所有教文委員的共識之下,包含剛才發言的吳思瑤委員,給予專案輔導學校有三年的改善空間,我們最後的版本就是以行政院的版本通過的。如果當時在教文委員會爭執的是兩年,何以在教文委員會的時候,民進黨黨團以及所有的委員並沒有把它提出來?另外,在第三項我們也增加了財務明顯惡化學校的改善期間只有兩年的條文,相信這樣的條文,對於有心改善的學校,有足夠的空間跟時間調整。對於財務已經明顯惡化的學校,我們也沒有讓它有多餘的時間再拖延,所以本席在此呼籲,我們要捍衛老師的權益。當然最重要的是,也要尊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的結果,大家要齊心協力真正捍衛教師的權益,而不是說一套,做一套。 -
主席繼續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
質詢:蔡委員壁如: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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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壁如(14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在討論的第十三條,其內文主要是在討論三年內未改善之停招與停辦之規定。第十三條的前兩項教育部已納入台灣民眾黨的提案意涵,台灣民眾黨是可以支持的,但在最後一項也希望教育部能在「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中,於「停辦」的兩個字前面加入「且招生前所招生之學生全數畢業或離校後」。
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主要是以學生為主體,希望學生能夠在全部畢業或離校以後,才能停辦學校。雖然教育部協商時說教育部傾向於當年度停止招生,並於結束時停辦,因為該學校已經專輔兩年了,也被認定之後無法再改善,故讓其直接停辦,對於還未畢業的學生,也會協助轉學或是提早畢業。但教育部在提案的版本中未提到相關的事項,台灣民眾黨在此堅持教育部應該把口頭承諾寫成有強制力的法條文字,給學生更全面的保障,謝謝。 -
主席謝謝蔡委員。推派委員皆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跟院會說明,因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內容相同,因此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08分39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3條
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2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3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24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10分15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3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2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得予更換為學者專家,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董事一人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尚有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第一項董事之任期於停辦日屆滿,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第十二條與第一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及指定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應負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停止全部招生處分時,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三分之二,專任教職員應為該專案輔導學校過去三年內未曾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由該校專任教師推選產生;董事會當中應有原董事至少一至三人,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學校法人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而未於公告日起三年內完成改制、合併或改辦者,亦同。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董事一人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尚有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第一項董事之任期於停辦日屆滿,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第十二條與本條由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或免派、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三分之二,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應由全校教職員生選舉產生,且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第一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師,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擔任董事之學生,應為有行為能力人;出任董事之學生休學或不具該校學籍時,應予更換。
董事會重新組織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指定董事一人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議推選董事長,並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所屬學校法人尚有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第一項董事之任期於停辦日屆滿,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開會選舉下屆董事。
第十二條與第一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加派及指定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學校法人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其資格、選派程序、任期、更換、費用、應負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謝委員衣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怡玎: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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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4時16分)大家好!我們知道私校退場條例有其必要性,但是國民黨的主張很簡單,在退場的同時,我們必須保障學生的權利,還有教職員的權利,就這麼簡單。但是我們看第十四條,當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招生時,應重組董事會,而董事會的組成應該長得怎麼樣,在第十四條都有規定。委員會審查時,所有教文委員非常辛苦,也非常仔細的審查,他們所通過的版本,是經過所有黨團,包括國民黨、民進黨、時力以及民眾黨等所有教文委員討論通過的,他們要保障的是專任教職員、學生以及社會公正人士占董事會的比例,就是這三種人,但是昨天民進黨黨團的修正版本,社會公正人士變成了學者專家,這沒有問題,但是保障學生在董事會的比例不見了,請問,不是說好了要保障學生權利嗎?如果這個學校沒有學生了,那沒有問題,但如果這個學校還有學生,你都不保證他在董事會的比例嗎?不是說好了要保障學生嗎?
再來,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時,董事會該怎麼辦?該怎麼補呢?委員會的版本很簡單,規定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並沒有更多的限制,但昨天民進黨的版本出來了,卻變成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時,得予更換為學者專家,並且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也就是說,原本要保障的教職人員,變成外部學者專家了,而且他們在董事會的席次也不受保障了。我再問一次,本來講好的,要保障教職人員的權利到哪裡去了?
我們的要求很簡單,私校退場很重要,但要公平正義,學生的權利、教職員的權利,我們也絕對要保障、捍衛到底,當學校沒有學生、沒有教職員時,外部的專家學者進去,沒問題,但是當學校還有學生,還有專任教職員在時,請保障他們的權利,謝謝。 -
主席謝謝吳委員。繼續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質詢:賴委員香伶: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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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4時19分)謝謝主席。今天討論私校退場條例,第十四條涉及經教育主管機關對該校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在這當下它已經進入專案輔導的概念,可能再也沒有辦法有新的學生進來。而現有學校當中的學生、教職員當然是重組董事會的成員,要一定程度完成學校未來性的角色。以董事會的組成來講,剛剛吳怡玎委員提到教文委員會已經縝密討論過第十四條重組董事會的組成身分別以及占比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相關程序能夠保障各方的權益,在兼顧法制性、公益性及相關受教權之後,能夠讓學生繼續完成學業。就整體來講,不管組成成員是否有學生,在性質上會納入專任教職員,我相信這是大家的共識。至於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到底差在哪裡?以我剛剛所提到的,前期我們都希望在第四條當中能夠納入特定對象,比如原住民專班或高校可以有原住民代表,包括教職員公會也能納入,而學生當然是整體關連具利害的角色。為什麼教文委員會通過的版本經過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之後卻反而不見了,我覺得這部分確實應該尊重委員會審議時的考慮。
其次,相信大家都知道董事會的存在就跟企業進入清算、重整之後一樣,它具有社會公益角色而且它必須處理資產處分、資產捐贈或進行學生相關權益的調整,董事會的任期及相關比例應該以公益性為前提,所以在民眾黨的版本裡面特別規定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二,這和今天看到的再修正動議似乎差異並不大,比較有問題的是剛剛講到的社會公正人士到底含不含在裡面?如果以委員會審議的結果來看,括號裡面可能可以加入學生原來的身分別,註記處理成一個共同的再再修正動議,我覺得這樣會比較縝密,同時也符合大家對於董事會清算時利害關係人要存在的現實,謝謝。 -
主席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開始處理。
在此向院會說明,因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內容相同,因此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高委員嘉瑜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人50,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與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24分35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
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2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4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26分11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有異議就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49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28分05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4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30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趙天麟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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