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七條,請宣讀。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預警及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其退休慰助金不得低於五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墊付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應於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終止時,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時間為3分鐘。
  • 質詢:邱委員顯智:14:34

  • 邱委員顯智
    (14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私校退場的時候,有關私校對離退教職員的保障,事實上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時代力量認為,對於離退教職員的保障,不應該區分預警學校或專案輔導學校而有所差異,我們看到院版、審查會版本跟民進黨黨團的再修正動議都是針對專案輔導學校,但實務上不乏學校在預警或者是專案輔導階段,就開始資遣或逼退教職員。所以時代力量主張,對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工的保障應該要更全面,至少發給慰助金的時點要擴大到預警階段。
    另外,在教職員勞動權利的保障上,也希望私校教職員被離退的權益,能夠儘量比照勞工。在非自願離職及符合非自願離職之情況下,都有資遣費的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因為學校違規而受預警或者專案輔導後,被迫辦理退休實屬非自願退休的類型之一,理論上應該同時得以請領具資遣性質的慰助金及退休金給付。民進黨團跟行政院所提版本,對於專輔學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是否給與及其給與的範圍,是由各校董事會自行決議,保障並不足夠。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主張退休慰助金至少要保障5個月的最後在職薪給,這部分應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審查會的版本針對專案輔導學校慰助金的發給,並沒有要求是「停止全部招生後」,我們看到民進黨團在昨天黨團協商所提出的規定,裡面提到「停止全部招生後」,就這部分,所幸今天剛剛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已經又改回審查會的版本。就這個部分,如同剛剛提到的,我們希望除了專案輔導學校之外,對於預警學校的部分,應該不分專案輔導學校,包括預警學校也都應該要有慰助金的發放。
  • 主席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 質詢:張廖委員萬堅:14:37

  • 張廖委員萬堅
    (14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關於第十七條,主要是講在專輔時期的學校,這是非自願的,可能學校專輔期間為兩年,在這兩年之間,很可能招生的情況越來越惡化,老師也沒有工作,在這個階段他們離開了,是不是也可以領取慰助金?其實行政院版本本來是認為,學校經過兩年的專輔,全部停止招生之後,再來清算學校留下來的教職員,以及針對相關教職員生應該怎麼樣保障將來退場之後,就是他們離職之後的福利,所以我們在救濟上是從那個時間點來看。
    我們在審查會的時候,確實有很多委員都提出不同於行政院的版本,像我們就提出應該在專輔期間,而且當時是3年,現在已經改成兩年,其實昨天在協商的時候,確實我們本來恢復、回到行政院提的版本,就是停止全部招生後再來計算。後來我回想去年我在開公聽會的時候,其實很多高教團體、很多教師團體還有很多在現場處理的離職老師都說,如果已經列入專輔兩年,其實學校幾乎是等著要退場,幾乎也很難招生了,所以他們的工作,很可能在全部停止招生前、專輔期間就已經面臨必須離職的情況,最後老師也所剩無幾。所以為了擴大對這些列入專輔學校之後非自願離職老師的保障,昨天協商完之後,我也跟總召、教育部說,希望在今天表決前,我們能夠再協商這一條,也很高興第十七條我們恢復到審查會的版本。換句話說,我們就是擴大對於離職老師的部分,就是在專輔期間、列入專輔了,兩年之後可能全部停止招生,學校準備要退場了,我們擴大提前在那兩年的期間,比照勞工,擴大提前在那兩年期間對所有非自願離職的教職員工加發6個月慰助金。現行學校教職員工若非依照勞基法規定而離職者,並沒有離職金。但經過這樣的努力後恢復了,我相信這也是協商的好處。有時候協商針對過去覺得有問題的制度,譬如第十四條,當學校清算到最後學生都走了,這時再把學生列在學校當董事,請問學生怎麼可能還去當董事?有些制度的設計大家都是好意,但最後檢討時就會發現其實並不適當。所以協商不是不好,而是希望能讓制度更縝密,第十七條就是代表性的一個案例,謝謝大家!
  • 主席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 質詢:萬委員美玲:14:41

  • 萬委員美玲
    (14時41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私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主要是保障教職員面對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時,可由學校退場基金支付最高6個月的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及離職慰助金,這是對學校教職員相關權益保障上非常重要的條文內容。惟行政院版本載明要在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學校教職員始得領到上述慰助金。但國民黨團主張,為保障教職員權益,應於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後,凡有被資遣、離職或提前退休之狀況者,就能領取慰助金。
    本院教文委員會審查本條文時,即以國民黨團所提出之修正意見明定,只要學校被列為專輔學校後,如有教師被資遣、離職或提前退休的狀況,就能領取慰助金。我們都知道,確實有些私校在被列為專輔學校後會惡意資遣或逼退教師,以行政院版本來看,這些教師根本沒有辦法得到任何保障!爰此,本院教文委員會在審查本條文時,將條文內容修正為,只要是專輔學校教職員均可領到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及離職慰助金。當時教育部亦同意做此修正,並未表達任何反對立場。然而就在昨天,我們非常錯愕,教育部又由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把原本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改為原本的行政院版本,也就是必須等學校全部停招後,教職員的相關權益始能得到保障。
    本席在此對教育部偷襲式的修改條文再次表達強烈抗議,也對民進黨團配合行政機關修正條文表達最大遺憾!因為修改條文已經不僅僅是對在野黨及本院教文委員會所有委員的不尊重,更踐踏了全國教職員對於立法院的信任。國民黨提出確保教職員權益的訴求,難道執政黨委員們無法一起支持嗎?我們就這樣子甘心成為行政院的立法局,行政機關希望修怎樣的文字,我們就一定要配合嗎?
    雖然剛剛民進黨團及時懸崖勒馬,尊重委員會初審結果,也同意國民黨團提案,但我不禁要問:如此簡單又能保障教職員權益的條文內容,為何要一改再改,一變再變?我們希望行政部門能尊重委員會初審結果,更希望執政黨委員們能真心捍衛教師權益。捍衛這些專輔學校的教師權益,並不是要等到教師團體不滿、失望,甚至發出怒吼以後,你們才願意調整。
  • 主席
    推派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表決。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45分33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4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47分09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4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曾委員銘宗
    不用表決。
  • 林秘書長志嘉
    你們同意嗎?
  • 何委員欣純
    這次的表決先不算啦?
  • 萬委員美玲
    這次的表決先不要……
  • 主席
    不要?先休息2分鐘。你們討論好……
    休息(14時49分)
    繼續開會(14時57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48分42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1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6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李貴敏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邱顯智  江啟臣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 主席
    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與民進黨黨團共同提出之修正動議條文(詳附錄)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7人,贊成者70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七條本條照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2時59分41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
         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70  反對人數: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林思銘  葉毓蘭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張育美  賴士葆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魯明哲  鄭正鈐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一條。請宣讀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令其解散。
    前項之學校法人於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前得先行將全部財產贈與政府或公立學校。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程序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一、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二、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止全部招生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者,得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令其解散。
    前項學校法人解散清算程序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一、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二、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應提審議會審議,經認定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令其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停辦,並準用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解散;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程序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一、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二、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或公益法人團體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程序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本基金、公立學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中央機關或其他同性質之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止全部招生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者,得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主席
    陳委員椒華聲明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時間為3分鐘。
  • 質詢:陳委員椒華:15:6

  • 陳委員椒華
    (15時6分)院長、各位同仁。時力黨團第二十一條修正動議的重點,就在於第二項的規範,讓要退場的私校在核定解散前「得」先行將全部財產贈與政府或公立學校。我們的考量是,如果一定要先完成解散清算程序,常常造成處理時程拉得非常長,也容易造成因為只剩下負債,最後處理不易。我們認為非捐贈的部分,讓受贈單位統籌處理資產和負債的途徑,其實不失為加速歸公的一個方法。我們要強調時力黨團的設計是「得」,也就是私校可以這樣選擇,受贈的政府和公立學校也可以依據自身的能力、需求,待退場私校本身的財產、資產、環境位置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捐贈。我們認為開放讓私校先捐贈給政府或公立學校,其實是增加一個選項,增加處理程序的可能,讓私校退場歸公多一條可能的途徑,希望各黨團支持,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思瑤:15:8

  • 吳委員思瑤
    (15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首先我想要澄清一個謬論,聽了一整天的法案辯論,我居然聽到國民黨團一再地說,這個全文經過委員會審查、保留協商,所以應當在協商過程當中一個字都不能改、一句話都不能調。這非常違反立法專業的經驗原則,協商的目的是什麼?協商就是讓法案把握最後的時間,將沒有達到共識的部分,能夠做最後的補救、最完善的調整。而且現在的協商已經不是過去的黑箱作業,我們全程直播,所有委員的發言都能夠經由公開檢驗。尤其是這個法的條文,不管是上一屆或是這一屆,都是在委員會當中保留協商,也就是在委員會當中並沒有達成一致的共識,我要在這裡先做說明。
    進入這個條文的主旨,是在於處理第二十一條解散清算後的學校賸餘財產到底如何歸屬,法案的規範是兩種路徑:第一,依董事會的決議報經教育部核定,可以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第二,可以捐贈給學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我想大家都非常同意,教育具備不可侵犯的公共性,即便是私人興學也不可以違逆這個價值,所以將賸餘校產歸公是符合社會的期待。站在私校經營者的角度,他們當然希望可以拿回校產,認為這是私產而不是公產,但私校是公益性質的法人,在辦學期間長期獲得國家各種補助與各項租稅優惠,也就是私校的校產不論軟、硬體,不論動產、不動產,都具備了政府、國家、社會長期投入的資源公共性。所以退場改辦的時候,解散清算後賸餘校產當然都應當歸於國家、歸於公共,其理甚明。而捐給退場基金,當然具備相當的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因為退場基金就是要維護學生的受教權與教師的工作權以幫忙這些受害的師生,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支持我們協商的版本。
    至於捐贈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公立學校,我們也都提出了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至少有3個附帶決議都要求行政院應當要有一個綜合的、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協助這些閒置的校產活化再利用,可以規劃作為社會住宅、長照機構、地方創生的基地或是新創園區,這些都是讓公眾受惠。所以我再次請求大家能夠尊重我們昨天協商的結論,支持我們提出的版本,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質詢:林委員奕華:15:11

  • 林委員奕華
    (15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要肯定張廖委員萬堅在剛才條文上的協調,讓昨天協商之後到今天,起碼對教職員的保障能夠有政黨間的一個共識,能夠接受國民黨的意見。我想保障學生與教職員的權利都是跨黨派的共識,但是對於退場之後的財產,我們覺得這部分要回到憲法層次來看。事實上,對於私校的退場,並不是現在退場條例才處理,原來私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以條文已經規定不能給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但可以歸屬於哪裡?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也就是說,私校法本來就有相關規定,但是我們現在卻特別訂立一個私校退場條例來排除裡面很多相關的規則。
    那我們就要問,私校法還在,怎麼同樣一件事情會有兩個不一樣的規定?只說因為是條例,所以就把私校法給排除,我們覺得這是在法上面一個很大的問題。剛才大家也有提到,既然學校是公共化,所以退場之後就應該要往公家去,那我就要請問,如果說是公共化,那私校不也是公共化嗎?私校退場之後,為什麼不能把它給公共化的私立學校?我們覺得這是在邏輯上很大的謬誤。
    再來,我們知道行政院本身有兩個,一個是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另一個是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這是屬於官方所有的基金會和基金,相關的解散也不能來支持這些私校的教職員工以及私立學校,這點是我們認為在整個法上面有所謂價值上的衝突。包括財產的部分,因為所有私校成立之初都是董事會捐助成立,亦設有設校基金,該筆基金均受教育部嚴格管制,不得挪作他用,所以在這樣憲法保障層次的部分,我們認為如果全部歸公有違法、違憲之虞。
  • 主席
    繼續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 質詢:蔡委員壁如:15:15

  • 蔡委員壁如
    (15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一條在談論的是學校解散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一條的規範,私立學校的創建目的是為了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學校的公共性及自主性,鼓勵私人興學,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的機會。我國學校面臨少子化的衝擊,對於私校的解散清算及賸餘財產的歸屬,也應該要秉持私校建立的創建目的,財產的處理也應該要符合公共性及公益性質,並接受人民的監督。台灣民眾黨的立場是以公益和學生權益為核心,我們不希望學生的權益會遭受損害,也不希望私校財產最後演變成私有財產的爭奪,因此,我們不認同私校財產列為私產,應該將其捐給機關、公益基金、公立學校,以維持學校的公益及公共性質的存在,謝謝。
  • 主席
    推派的委員現在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17分59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1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葉毓蘭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21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19分35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21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21分08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2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 主席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22分50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壁如  邱臣遠  林思銘  葉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土地者,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於本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解決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本基金、中央機關、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或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者,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受贈之土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由本基金、中央機關、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或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鄭委員正鈐發言,時間為3分鐘。
  • 質詢:鄭委員正鈐:15:25

  • 鄭委員正鈐
    (15時25分)主席、院裡的同仁,大家午安。第二十三條是針對退場私校賸餘財產捐贈的問題,在這當中特別提到土地增值稅,因為退場私校的賸餘財產很大部分可能跟不動產有關,所以針對捐贈部分的時候,特別針對土地增值稅的部分,應該要由受贈對象繳納。除了這個部分之外,其實民進黨版跟院版是一樣的,我們跟院版的一個最大差別就是受贈對象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把私立學校的學校法人納入,成為另外一個受贈對象。因為原本院版的受贈對象大概只有私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跟非地方政府所設立的公立學校,這樣子的設立其實之前一直有些爭議,也讓很多要退場的私校猶豫不決,也延緩了私校退場機制的健康發展。
    我們知道這一次審查整個私校退場機制,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是,因為在阿扁時代的時候增加了很多大專院校,可是這幾年少子化的問題極為嚴重,美國中情局甚至公布了一項指標,在全世界227個國家、地區當中,臺灣的生育率是最後一名。這樣的情況導致當時投入私校興建的過程當中,想要辦校興國等等,抱持一些初衷非常良好的學校,其實他們也碰到了不得不出場的問題;我們在2028年的時候,大專院校所有大一的新生大概只有16.2萬人,非常、非常地少。
    我們認為,如果能夠讓私校也變成一個受贈對象的時候,原本在私校當中的資源,它持續留在私校的生態系當中,可能有助於整個臺灣私校生態系的健全發展。所以國民黨團是希望能夠幫這些受到少子化波及的私立學校,在解散清算之後,能夠多一個選項,將他們的賸餘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法人,讓其他私立學校法人能夠延續、繼續私人辦學的多元精神。另外,增加私校選項的時候,也可以加速私校退場的意願,免於私校在退場過程當中猶豫不決,拖延私校退場的程序,進而增加師生轉校就讀、就業機會的選項,推動私校生態系的健康永續發展。
    這個部分其實剛才林奕華委員在第二十一條的補充當中,針對私校法跟憲法當中的保障是一致的。
  • 主席
    推派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3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29分59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3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3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邱顯智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21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31分36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3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21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2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 主席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請宣讀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預警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及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不得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三年改善期間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或部分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或部分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教育部應邀集各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協調處理後續學校轉型事宜,並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學校自列入專案輔導學校起三年內,未完成改制、與其他學校合併,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招生前各學年度所招收之學生,全數畢業或離校後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停辦所設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停辦所設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者,應委派專業人士予以協助及輔導。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請林委員宜瑾發言,時間為3分鐘。
  • 質詢:林委員宜瑾:15:35

  • 林委員宜瑾
    (15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私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一直都是整部法令爭議的核心所在,因為過往退場實務的案例所引發的爭議,在校學生很徬徨,教師勞動權益受損、沒有保障。所以我們為了讓退場機制不要拖太久,才設定一個時序,也就是當進入專案輔導學校的時候,院版雖然給予3年的時間去做改制、改辦、合併,可是當初各個委員也有不同的考量,有採取更嚴格的手段,也有採取更寬鬆的手段,這代表一件事,就是社會各界對於這樣的條例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所以經過綜合思考跟各方考量之下,如果時限拉太長,我們相當害怕財務或者是教師勞動權益以及學生的受教權將會嚴重的繼續惡化,這真的是值得思考跟審議的。所以本席認為當專案輔導學校所屬的法人在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後的兩年內,依舊可以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或者跟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甚至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者社會福利事業,所以民進黨黨團版本的精神,依然是給予兩年的時間,讓學校法人有轉型的機會。當然相關的主管機關還是可以做高密度的審查、做最嚴格的管控,讓校產的使用可以維持它的公共性。
    但是在這裡也要告訴學校法人,其實整體社會的變遷幅度之大,我們早已經受到少子女化的衝擊,所以我們也鼓勵私立高級中等以上的學校法人要更積極因應目前少子女化不可逆的趨勢,審時度勢學校的校務發展,並重新定位中長期的目標,所以當學校還沒有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前,依然還是可以採取私立學校法裡面的轉型措施。第二十四條條文跟第十三條條文連動在一起,前面的第十三條其實已經通過,所以我覺得這個條文也要一併處理,請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質詢:王委員婉諭:15:38

  • 王委員婉諭
    (15時38分)私校退場很重要,我們完全同意,這也就是為什麼時代力量不論是在委員會又或是在黨團協商都全程參與,無非就是希望能夠實質處理,讓法案通過,但我非常不解也無法接受的是,如果執政黨與教育部多次表示經過了5年的充分溝通討論,沒有倉促,為什麼還會出現在委員會剛有共識的結論結論,到了黨團協商卻再次翻盤?總共26條的法案,到了協商,再次提出來的有9條是委員會通過的法案,我認為這是一個不尊重委員會審查委員以及在野黨的事情,這不是多數暴力執政黨的傲慢,什麼才是?第二十四條是退場條例的關鍵條文,高教工會多次抨擊行政院版的第二十四條竟容許私校董事會把學校辦到經營不下去,還給他們時間去謀求改辦其他的事業,而不是把心思放到回歸正常辦學當中,這樣一來嚴重損害了師生的權益,更罔顧了學生的受教權益,這一條就是讓私校規避退場後校產充公的逃逸條款,我更聽不出來,為什麼讓他們能夠改辦長照機構是顧學生的作法、是顧師生的權益?其實剛剛的委員發言,我也完全聽不懂。
    時代力量認為教育有其公共性,因此更要避免讓設立時使用國家公有土地的資源,營運時又接受政府補助,最後卻經營不善的學校在修法通過之後,最後卻經營不善的學校在修法通過之後還能夠轉型成其他的事業機構一起來繼續謀利。我覺得這無異於是放任國家挹注的公共資源被私人財團所壟斷,所以我們希望第二十四條應該要支持時代力量版本,不應該讓這些經營不善的學校還能夠轉辦其他的事業。
    教育是公共財,教育是公共事業,應該要讓這些部分回到公共利益上,由政府來接收之後,再來討論該如何運用這樣的資源,而不是讓私校經營不善之後,還能夠改辦其他的事業機構繼續謀利。
  • 主席
    請鄭委員正鈐發言。
  • 質詢:鄭委員正鈐:15:40

  • 鄭委員正鈐
    (15時40分)主席、各位院內同仁,大家午安。私校退場條例第二十四條主要在講專案輔導學校轉型的問題,說實話,國民黨黨團對於行政院版某個部分是支持的,只是覺得行政院版當中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我們加以完善。
    當中很重要的部分是原本行政院版是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能夠於3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相關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也就是專案輔導學校其實可以改制、合併、改辦其他相關事業。在這個部分,國民黨黨團的版本其實和行政院版是一致的,連「三年」的時間都一致,所以對於「三年」的專案輔導期改成「二年」的部分,國民黨黨團從來沒有講過出了委員會就不能夠更改,可是我們覺得既然在委員會當中有一個程度的共識和默契,就應該予以尊重,不應該在最後一刻才翻盤,尤其是和行政院版一致的狀態。國民黨黨團在這個部分提出的問題是因為很多私校退場並不是他們自己本身的問題,而是大環境的問題,我們剛剛有特別提到,因為扁政府時候大量的大專院校產生,少子化又非常嚴重,所以很多私校退場其實是非戰之罪,國民黨黨團對於專案輔導學校轉型的部分會支持院版也是基於這樣的考量,可是我們認為院版當中有一些不夠的地方,所以我們才特別提到,「前項停辦所設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停辦所設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者,應委派專業人士予以協助及輔導。」我們最主要的考量就是認為這些私校的經營團隊有些其實情況並不差,如果能夠在他們轉型的過程當中給予他們更多專業的資源、人力的協助,也許整個轉型的狀況會更好,能夠讓他們繼續為這個國家、為這個社會付出他們的能力,以上。謝謝。
  • 主席
    推派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洪委員孟楷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45分20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4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3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壁如  邱臣遠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22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46分56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4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22
    贊成:
    蔡壁如  邱臣遠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48分33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4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2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 主席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7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5人,棄權22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50分15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4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  棄權人數:22
    贊成: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棄權: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
    現在進行委員李德維等提案第十五條。
    請宣讀條文。
  • 立法委員李德維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屆滿三年而失其效力。如有必要,立法院得延長之。
    本基金清理前項期間內,學校退場所發生之債權債務事項,存續至本基金任務完成為止,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本基金於完全清理前項債權債務事項後,尚有賸餘財產時,應移轉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設置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不予採納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屆滿三年而失其效力。如有必要,立法院得延長之。
    本基金清理前項期間內,學校退場所發生之債權債務事項,存續至本基金任務完成為止,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本基金於完全清理前項債權債務事項後,尚有賸餘財產時,應移轉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設置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經審議會認定為退場學校者,學校法人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學校法人一經聲請暫時停止處分者,主管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
  • 主席
    本條各黨團沒有推派代表發言。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53分35秒
    表決議題:委員李德維等提案第十五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2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曾銘宗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壁如  邱臣遠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邱顯智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五條  不予採納
  • 主席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質詢:李委員德維:15:54

  • 李委員德維
    (15時54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在這邊審議私校相關的退場條例,但非常遺憾的是,行政院的版本,包含執政民進黨黨團所通過的版本裡面,其實有一件事情沒有注意到,那就是私校相關權益的保障。什麼權益?司法上的權益。其實現在當許多私校和教育部有不同意見時,必須由公正第三方,也就是現在的法院做出判決,所以在實際的案例上,包含康寧大學的董事會,原本教育部已經勒令解散他相關的董事會,但是透過司法的救濟和補助,康寧大學的董事會又重新恢復他們的權益。所以在私校退場條例的機制裡面,雖然我們都知道應該協助私校來退場,但是當學校本身對於他們的權益或做法有想法的時候,我們應該給予他們救濟的管道,所以本席跟本黨團在這裡特別提出來,經審議會認定為退場學校者,學校法人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學校法人一經聲請暫時停職處分者,主管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其實這個部分是一個救濟機制,讓這些私立學校能夠依法透過司法救濟來處理接下來的狀況。但是我們覺得非常地可惜,這一條並沒有獲得行政部門、教育部以及執政黨的採納。
    今天最後一定會順利通過今天所有的相關法案,但是我們再次地為相關的學校再說一聲,應該給予其司法救濟的途徑。學生的權益應該照顧,老師、教職員的權益應該照顧,但是學校、校方的部分,是不是也能夠給予司法相關的救濟?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大家可以考慮的。
  • 主席
    推派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本條不予採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下午3時58分50秒
    表決議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5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邱顯智  林楚茵  王美惠  陳歐珀  柯建銘  鄭運鵬  曾銘宗  蔡適應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陳秀寳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萬美玲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思銘  葉毓蘭  張育美  賴士葆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 主席
    報告院會,因本條不予採納,因此,原非保留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依序遞改為第二十五條。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范委員雲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附帶決議:
    通過附帶決議18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不應只消極處理退場,亦應積極預防退場,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用於降低學校學雜費、改善師生比等用途,以促進高等教育公共化。
    (二)為妥善協助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停止招生學校之學生並維護其受教權益,主管機關應於第3條第3項第1款之(一)關於學生安置依該條或依本法其他條文所訂之相關子法中對安置及維護受教權益加以定義,並研議正面表列主管機關應協助之項目,以使學生獲得確實之保障。
    (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委員組成應包括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代表。
    (四)教育部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師資質量,合格教師比率不符合規定或兼任2個以上行政主管職務,情節嚴重者應予糾正,並要求其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應透過調減獎勵、補助、招生名額等政策工具,引導其符合規定。
    (五)針對認真辦學之學校,如因少子化而致生源減少,但其教職員工流動率低、未有違反教師待遇條例減薪、違法資遣或是逼離職退等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此類學校,以利校務正常運作,並維護師生權益。
    (六)為避免教育公共資源分配不均或浪費,請教育部:
    1.研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實有校舍建築面積,須確屬提供學生教學、研究、活動使用之面積,方能計列。
    2.於分配獎補助款時,應將合理校舍建築面積及學校規模列入考量,避免平均單一學生獲得補助金額落差過大。
    (七)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品質與師資充足及穩定與否具有緊密關聯性,蓋專任教師更可穩定整體教學現場,使學生受教權及學習權之保障得以周全,惟若單以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10條所設之「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恐仍無法使主管機關有效掌握各高級中等學校教學品質之現況。是故,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專任教師比率」之指標進行研擬,如:可依現有學校教師員額總人數,並扣除代理老師作為分子,並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之應置總數作為分母,以作為未來《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之方向,並作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相關指標再研修之基礎。
    (八)列為預警學校,因財務狀況惡化,而有影響正常營運之虞時,學校為改善財務狀況,對校內閒置不動產得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之程序予以處分。
    (九)學校主管機關應成立輔導小組,得對預警學校提供教學品質等諮詢及改善輔導,校務經營現況等監督。
    (十)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而列為預警學校與專輔學校者,其中針對財務惡化之情形應於子法中明訂下列之情形:
    1.最近2年內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3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一定月數。
    2.最近3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一定次數。
    3.最近3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達一定次數。
    4.近一學年度有依法令規定應報教育部核准而未經報准之借款,其借款總額未增加。
    5.最近一學年度為支付教職員薪資及短期資金需求而貸款期限未超過3個月之短期借款次數,累計達一定次數。並將預警學校與專輔學校之評估標準,分別明訂於子法內。
    (十一)有關預警及專案輔導學校師資質量及合格教師比率之規定,教育部應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實施3年後,視實施情形及需要檢討調整之。
    (十二)主管機關組成查核輔導小組置成員若干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成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2款至第4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有關機關代表。
    2.教師(工)會、教育工會或團體代表。
    3.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4.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2款應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聘之。
    (十三)專案輔導學校擔任退場審議會委員及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之教職員生代表,應由推舉或選舉方式產生,不得由該專案輔導學校或所屬學校法人直接指定。
    (十四)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2條加派及第14條指定之董事,其所負之責任範圍應合理規範,不包含教師欠薪及改善財務籌措經費等原董事應負之責任。
    (十五)專案輔導學校於停招後至停辦前,每學期應進行聘任人員盤點,於維持正常開課之前提下,實施人力及組織裁併。
    (十六)為保障非自願而轉校之學生之權益,主管機關應補助其因轉校而增加之支出,另必要時得給予助學金;大專校院部分所需之轉校助學金,應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納入助學項目。
    (十七)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前仍在學之學生,得選擇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而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及相關事項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而此時學生乃因校方停辦而被迫轉學,嚴重影響其受教權,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子法中明確規範會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經費補助。
    (十八)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2條,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前仍在學之學生,得選擇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而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及相關事項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而此時學生乃因校方停辦而被迫轉學,嚴重影響其受教權,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子法中明確規範會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經費補助。
  • 主席
    報告院會,依協商共識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保留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保留之附帶決議:
    私校停辦退場時,校產歸屬及移轉因涉及土地增值稅負擔與承租之國有地拆屋還地問題,往往使珍貴校產成為燙手山芋。有鑑於此,針對退場之學校,主管機關應啟動跨部會協調來協助接手單位,並研議彈性做法,以利學校順利退場,避免校地成荒地。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依現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御離職資遣條例》第23條,遭私校資遣之教職員,其資遣給與是按退休金一次給付的標準計算。雖名為「資遣給與」,但性質是由教職員、政府及學校共同繳納之退撫儲金提前領回,並非是資遣費的給付。
    為保障遭資遣私校教職員的短期基本生活,教育部以獎補助之方式鼓勵退場私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其成效如何,目前仍未可知。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計畫執行成效,及研議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通案給予遭資遣之私校教職員資遣費之可行性,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本院。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三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一、
    為有效利用退場之學校法人捐贈之財產,行政院應予協調各相關部會,決定後續運用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及原租用公有地或向國營事業租用之土地及契約等相關事宜,以使退場學校財產發揮最大效益。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二、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立法乃為完備私校退場之程序,強化對教職員生之權益保障,並使具公共性之校產回歸公共利益之使用。條例第21條中規範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可經董事會決議,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又或者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具民間團體推算,目前平均每所退場學校將釋出14公頃土地,若以40所學校估計,釋出土地將達560公頃,後續若欲將校產或校地轉用於興設長照機構或社會住宅等用途,似須由部會間進行討論,使校產之贈與或歸屬有更周延之規劃。為維護校產公共性,增進後續校產活化運用效率,爰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並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釐清並說明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之捐贈程序(含動產及不動產),及退場基金若受贈不動產之受贈程序及後續管理方式。
    二、評估成立跨部會平台,協調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歸屬事宜之可行性。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三、
    專輔學校因學校退場後將有「非屆齡退休」之教師,實際上年齡落在50至64歲之間,情況為「非自願」退休,等同於「資遣」,但在本條文卻未能獲得於法明定有所保障之退休慰助金。爰請教育部於本法施行後半年內研議保障退場學校「非屆齡退休」教師之相關權益配套措施。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6:27

  • 陳委員椒華
    (16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關於退場條例,時代力量有三大主張:一、私校退場不改辦;二、教職員權益保障要全面;三、先捐贈歸公再解散,校產完整規劃再利用。由於私校退場涉及層面複雜,本應由各黨委員及代表妥適審查,但令人憤怒及遺憾的是,昨日黨團協商,民進黨及教育部毫不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教育部跟執政黨黨團事先喬好,透過執政黨團的修正動議,大幅翻修原本教育部自己都同意、在審查會通過的條文,如果在野黨有意見就保留表決,毫無協商空間。
    在民進黨動用表決強勢輾壓下,時代力量的三大主張不但沒有被接受,權益保障更是「倒退嚕」!假退場、真圖利的第二十四條通過了,讓半倒學校的董事會可將教育公共財改辦其他事業,繼續保有龐大校產。在委員會審查時,為了確保學生權益,刻意在專案輔導學校董事會所增的學生代表也遭民進黨拔除。
    儘管在私校退場中,校產設置等結果不盡如人意,時代力量仍成功爭取到以下成果:一、查核輔導小組公開查處輔導紀錄;二、董事會會議全程錄音錄影,不同意見要公開。時代力量知道改革艱難,我們會持續努力,也會繼續監督私校退場機制的落實。
  • 主席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 質詢:林委員宜瑾:16:30

  • 林委員宜瑾
    (16時30分)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少子女化的衝擊已經逐漸蔓延在我們社會的每個角落,而首當其衝的是,我們的教育體系因為生源大幅減少,影響各個大專院校的運作,對於財務狀況不理想的學校就衍生出很多問題來,所以我們今天為了讓整個退場機制順利進行,把既有退場流程提升到法律位階的層次,把機制予以法制化,就是本次新法非常重要的重點。事實上,我們也看到現行已經退場或是正在退場的學校發生很多問題,整個退場程序也拖了很久,代表現行的退場機制有許多不足的地方需要被補強。所以今天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就是要給主管機關一個法律工具,來大大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還有學校裡頭教職員工的權益。
    最後,這部法案經過非常久的討論,我們教文會從第9屆就已經展開提案審查,花了近五年時間才在第10屆的今天三讀通過,就代表了還有很多層面的問題需要多方不停地思考,需要我們去一一解決。我們極盡可能地周延,不論在法案推進的哪個階段,總有我們看不到的盲點,百密總有一疏,但我們目標一致,就是藉由每次的討論,讓我們整部退場機制能夠被完善,期盼各方權益儘可能被保障。所以今天我們在立法院面對少子女化的危機,一起承擔這樣的共業,無非就是希望讓教育的公共性可以被延續,讓私校可以退場,讓政府可以進場。謝謝大家。
  • 主席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 質詢:張廖委員萬堅:16:32

  • 張廖委員萬堅
    (16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能夠通過這個退場條例是一個很不容易的事情,經過五年的對話,無數的陳情、協調、折衝、開會、協商,我相信做出來的法案即使不完美,但至少表達了政府要面對處理的決心。增加保障、減少衝擊,讓校產的處理更加公益是這個特別法的精神。
    三讀之後,我們的條文裡面不僅明定專輔階段學校需要增加教職員生或學者專家擔任董事,扮演吹哨者的角色,若走到退場,學校停招之後,董事會也需要大幅改組,增加其公益性,妥善處理退場的事務,並且在清算財產之後全數歸公,避免遭受有心人士覬覦和掏空。此外,也將由政府設立退場基金,就是要照顧學生轉學後衍生的費用,避免增加學生的負擔,也將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希望能夠減緩學校退場之後教職員工的衝擊。
    但是退場草案通過之後只是問題的開端,實際上教職員工的離退、學生安置的問題、退場後校產如何妥善用的問題,政府要如何兼顧各地方發展、教育資源的均等,還有產業發展的需求?所以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該協調各相關部會,考慮各地方發展情況,決定後續校產的使用,期許可作為產業人力培育中心,為在地產業持續培育勞動力,或由其他學校接手開辦課程留住在地學子。期盼退場學校法人捐贈的財產能有效運用,發揮最大的效益,化危機為轉機,讓學校的退場成為國家發展前進的另外一個契機。
    感謝召委、同仁大家一起努力,以及今天的支持,讓條文能夠順利通過。謝謝大家。
  •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質詢:林委員奕華:16:34

  • 林委員奕華
    (16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私校退場條例其實沒有任何的快樂感,因為民進黨政策錯誤種的因,卻要由全民來承擔苦果,廣設大學是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在李遠哲先生主導下強行推動的政策,當年民進黨用民粹的方式,沒有經過審慎評估,未考慮未來人口減緩趨勢,技職人才培育斷層等因素,貿然廣設大學,造成今日必須用全民的納稅錢替錯誤政策善後、買單。
    今日有執政黨委員說,私校退場條例已經討論了五年,執政黨版本就是要讓私校退場、政府進場,本席要說,請執政黨委員不要再顛倒是非,整個私校退場條例協商只是過場,執政黨連協商條文也是開始協商後,才讓在野黨瞭解,否則今日三個在野黨部不會異口同聲指責協商徒具形式。請問執政黨,難道執政黨所謂的溝通都是突襲式溝通嗎?本席要正告各界,私校退場條例執政黨不是與社會各界對話了五年,是執政黨讓法案在立法院不作為五年,不只是在野黨被突襲,是全體國人都被執政黨突襲。
    本席要再次釐清,公共化不等於可以沒收財產,捐給其他私校法人一樣是教育公共化,不容執政黨曲解,也不容執政黨對私人興學給予抹黑。本席要說,少子化浪潮並非又快又急,是民進黨自己錯估我國人口發展,二十多年前各界都疾呼審慎研議廣設大學,但民進黨一意孤行,以致於今日全民必須再多拿出至少50億元的納稅錢,來替民進黨承擔錯誤政策的後果。除此之外,全民看不到的損失還有學歷貶值、專技人才大斷層、高教學用落差等等問題。所以本席要再次強調,錯誤的政策跟貪污一樣可怕,請我們的官員能夠記住這樣的錯誤,未來要繼續省思。謝謝。
  • 主席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 質詢:蔡委員壁如:16:37

  • 蔡委員壁如
    (16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三讀感言好像大家都不大快樂,也有很多的感傷。我國近年面臨廣設高教及少子女化兩個極端的雙重挑戰,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持續發生經營不善,而導致必須停辦的困境。然而大多數的私校在面臨退場的過程當中,權益受影響最甚者一定是經濟弱勢的學生族群,以及非自願被迫離職的教職人員。這個條例自第3會期4月份開始審議到現在,朝野都沒有辦法達成共識,這也高度反映了本條例的爭議性。在長達將近一年的審議跟協商過程當中,台灣民眾黨的版本是以捍衛學生跟教師的權益為優先,同時也兼顧私校順利退場的可行性。我們很高興教育部及朝野各委員有接受我們的第四條,將私校退場審議中的成員納入學生代表,以及第六條依照民眾黨的版本,將連續列為預警學校者納入專案輔導學校。
    然而,許多重大的爭議都沒有在今天獲得妥善處置,台灣民眾黨對此感到遺憾。一個學校的退場茲事體大,動輒影響為數眾多學生的未來以及教職人員的勞動權益。今天的私校退場條例三讀通過只是一個開始,我們期待教育部能夠確實扮演好教育主管機關的角色,在未來可能持續發生的私校退場過程中,都必須步步謹慎,並且優先照顧學生以及教師的權益。
  •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思瑤:16:39

  • 吳委員思瑤
    (16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少子化的衝擊、私校亂象已經不是新聞,高教崩壞的速度有如疫情一樣來得又快又猛,許多學生自嘲學校會比自己還早畢業,而許多的老師也無奈,今日為人師表,明天可能就淪為高教難民。作為立法工作者,我們必須做出回應,而我們的具體行動就是推動私校退場條例的立法,首先我想鄭重澄清,國民黨委員混淆視聽,國民黨才是廣設大學政策的元凶,今日是民進黨勇於承擔、勇於任事,推動私校退場的相關工作。
    教育要扶優汰劣,用私校法來強化對優質私校的支持,以退場條例來加速汰除經營不善的私校。從2017年到現在5年的時間,上一屆功虧一簣,這屆終於完成使命,捍衛學生的受教權、維護教師工作權、堅守教育的公共性,這樣的精神與原則貫穿整部法案。
    退場條例全文25條,從預警學校到專案輔導學校,法案明定要設置審議會以及兩階段不同層次的董事會改組,給予兩年的輔導期間,一旦進入停招、停辦、解散、清算的過程,法案都會落實高強度的監理來防堵校方脫產,而設置退場基金則百分之百用於受害的學生與教職員工,學校的剩餘財產應當歸於國家,這有社會的高度共識。
    讓陽光照進來才能看清楚誰是劣幣、誰是良幣,專法不是私校經營者的敵人,而是私校校務治理轉型、改善的助力。大家辛苦了,這不是100分的立法,但是我們終於讓機制上路,終結高教亂象。謝謝。
  • 主席
    請范委員雲發言。
  • 質詢:范委員雲:16:42

  • 范委員雲
    (16時42分)謝謝主席及大家。我進入立院後就開始關注退場條例的進度,也提出我完整的版本,很高興在兩年後的今天,終於三讀通過關係臺灣高教發展、師生權益、教育公共財的私校退場條例。
    首先我要謝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張廖萬堅召委、吳思瑤委員、林宜瑾、賴品妤、陳秀寳等委員努力認真,再來我也要謝謝高教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及許多高教的老師跟學生們在審查過程中給予寶貴的意見。
    退場條例有兩個重要的制度,第一是使退場學校剩餘的財產僅得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確保剩餘校產的公共性;第二、制定退場基金才能夠明定保障專輔學校教職員的薪資、退休等權益,也能支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相關費用。我也在這過程中爭取到預警學校新增財產查核、學校退場審議會、專輔學校加派的董事都要有學生代表,以及必須制定保障專輔學校非屆齡退休教師等附帶決議。90年代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呼應民間教改就開始轉型,現在正是需要轉型的另一個重要時刻,透過私校退場條例只是重要的一步,接下來我會在立法院推動大學法的修改,希望我們的高教朝向公共化,提升校園民主學生權,改善亂象,建立大學治理的新典範。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質詢:李委員德維:16:44

  • 李委員德維
    (16時44分)今天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我們不禁說私立學校為國家社會培育了眾多的優秀人才,應該給予肯定。私立學校是在民國55年,當時面臨國家財政困境,而且又要開辦9年國教,故而政府鼓勵私人興學,因此民間出錢出力來協助國家教育的推展。可惜的是,現在面臨少子化的浪潮,而執政的民進黨卻又不斷地污名私校,把私校當作當年的軍公教一樣,過去出錢出力的民間人士,現在等於像是衛生紙一般,用完就丟!所有的污名化包含亂象、脫產各方面,都不斷從執政黨的委員口中敘述出來,我想這樣對於過去五十多年來為了私校奉獻心力,而現在面臨少子化必須退場的學校並不公平。
    私校是有它的公共性,但絕對不等於它是公共財,民進黨政府用這種沒收、清算的方式,把私人捐出來的私校所有財產沒收,我想這會是另外一個爭議的開始,我們希望教育部也好、執政的民進黨也好,要真正拿出辦法,而不要只是把所有的錯誤污名化私校,我們應該感謝這些私校過去的貢獻。謝謝。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今天的會議進行到此為止,4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同意權的行使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6時47分)
  • 附錄
  • 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萬美玲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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