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星期二)9時 @ 本院議場 (主席:游院長錫堃)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請本院同意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1430075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咨請本院同意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08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審查總統咨請本院同意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案審查報告
    壹、總統111年3月31日華總一智字第11110021060號咨請同意案,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任期於111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邢泰釗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貳、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於111年4月14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召集委員黃世杰擔任主席,邀請被提名人邢泰釗及法務部次長列席接受詢問。
    參、被提名人邢泰釗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壹)前言
    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就總統咨請同意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提名人一案進行審查,個人奉邀前來列席備詢,深感榮幸。這次能被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是榮譽也是責任,今天在此接受代表人民之大院委員審查及詢問,益感任重道遠。未來如幸獲大院同意就任此一新職,必臨深履薄、兢業從事,期能不負國人付託。謹向各位委員報告個人未來之工作理念、方向與重點,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貳)理念
    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雙重責任,國人寄予深切期望,今面臨時代的遽變,亦亟需「維持」(Continuity)與「改變」(Change)!
    「維持」:乃保持嚴格「自律」與「自制」優良傳統。其中「自律」:係指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
    「自制」:係指堅持司法獨立性;保持客觀義務;精進專業智能等自我專業要求。
    「改變」:指應與時俱進,呼應「以人民觀點出發,以人權保障為念」之司改期待,秉持「同理心、親近人民、有效打擊犯罪」信念,追求「效率」(Capacitas)與「公平」(Aequitas)(美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Richard A.Posner),求新求善。所謂「遲來正義不是正義」,「效率」使我們注重事情的優先順序、應對策略、研發使用科技,俾有效打擊犯罪。「公平」讓我們有同理心、改善問案態度、提高辦案正確性,方得「凝聚司法與國民的一體感」,博得國民感情認同才能贏得民眾信賴。
    (參)方向
    一、有溫度的司法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紛爭的最後一道防線,背負人民高度期待,隨著案件快速成長,檢察官負擔日益沉重,更應不忘初衷,隨時提醒自己保持同理心,傾聽人民聲音,貼近社會脈動,審慎辦理案件,做出公正帶有人性溫度的判斷。本人如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將與同仁共勉。
    二、堅持司法獨立性
    檢察總長依法官法第93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第64條之規定,指揮監督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在檢察事務應致力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未來如能擔任檢察總長,將與同仁共同努力,公正超然執行檢察職務。
    三、保持客觀義務
    司法人員行使公權力,尤應謙抑避免流於威權而專斷。歐陸史上創設檢察官制度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有效打擊犯罪」,毋寧說是為了「有效保障人權」(德法學家Claus Roxin),因此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除致力真實發現外,更應以人權保障為念,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這是司法人員最重要的天職。未來如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職務,必克盡厥職。
    四、精進專業智能
    檢察業務攸關民眾權益,有時更甚一般行政機關,為強化檢察功能,亟需持續提升專業智能、辦案效率及團隊精神。未來如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將努力建構學習型組織,與同仁共同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突破檢察官因專業性、獨立性,所引發視角盲點。本人在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服務期間,即舉辦16場各類業務講習,期能充實專業智能,精進偵查品質。100年4月擔任高雄地檢署檢察長任內,編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偵查要領彙編」一書,其後陸續增修至第四版,作為全體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查賄研習教材,對於查察賄選頗有助益。今年九合一選舉將屆,如有機會亦將增編111年版教材作為查賄指引。
    (肆)重點
    一、持續精進檢察業務
    目前最高檢察署督導業務有掃黑、查賄、肅貪等案件類型,如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除將持續精進深化上開業務外,對於其他的工作例如國家安全、金融犯罪、資通犯罪等業務,亦將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由最高檢察署加強督導功能,強化各級檢察機關之偵查效能。
    至於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業務部分,本人於臺高檢署服務期間,為維護被告人權,於110年4月提出「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法務部審議中),增訂受判決人於審查會得陳述意見等,確保受判決人權益之相關措施。未來亦將持續督導所屬逐一檢視相關卷證,如果發現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具體新事實、新證據,亦將適時協助所屬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出救濟。
    二、加強各機關協調與整合,因應新時代新型態犯罪
    本人在臺高檢署服務期間,對於資通犯罪、金融犯罪、國家安全等案件督導,調整組織結構,整合為十大督導中心,強化檢察機關與各機關的協調與整合,以因應時代變遷。例如:110年11月8日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團體舉辦「新世代跨領域經濟犯罪研討會─企業舞弊財報不實之追訴與審計」,逾500位法律人與會計人跨領域進行實務對話與專業交流,並出刊成書,作為檢察官偵查經濟犯罪參考。又推動域名扣押及停止解析之新式偵查方式,於110年8月成立「跨級跨轄」及「跨機關」之直向及橫向聯繫平台,統合偵查動能,建立法務部檢察司、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機關、警調機關及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之聯繫平台。同時指派學有專精之一、二審檢察官,與具體案件承辦檢察官成立跨級跨轄之偵查團隊,提供一審承辦檢察官專業協助,並以成功個案作為司法教育宣導之素材,以期遏阻各類域名濫用犯罪。具體成果方面:目前已完成域名扣押及停止解析案件共2件,並有數件案件正在進行中。另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持續猖獗,臺高檢署已成立督導小組結合各相關機關,自110年起改採「溯本清源」之偵查策略,期澈底剷除網路、電信、資金三種通路犯罪首謀及不法連結。
    目前跨境、跨領域的犯罪正方興未艾,即令傳統性犯罪,例如公職選舉賄選,亦常有跨境買票情事,凡此俱需協調整合,方能查賄竟功。本人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將延續前述理念,因應相關犯罪趨勢與動態,採取應對策略,加強機關間之協調與整合,俾能與時俱進,有效打擊各類新型態犯罪。
    三、適時統一檢察機關適用法律的標準
    本人如能擔任檢察總長,將視各類案件的具體狀況,不論在偵查或上訴階段,於實務上見解分岐時,適時統一檢察機關適用法律的標準,使檢察官適用法律得以適應時代快速變遷,並發揮監督法院判決之功能。
    以前述域名扣押及停止解析之偵查方式為例,臺高檢署在學術及實務界尚無完整的法律論述,法院亦無共識之際,改變以往面對議題消極被動的立場,積極主動建立其法律架構,並於110年8月制定「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法院扣押域名並執行DNS RPZ推動計劃」,指派專責檢察官與各機關及學者,研議相關法律架構,制定聲請書例稿,期以具體個案積極凝聚法院一致見解,漸次達成司法共識,亦促使各界重視遏阻網域侵害議題,並嘗試更有效率之行政管理方案。現 大院委員已提案增修著作權法第3條、第84條之1及第104條條文,以立法方式,賦予行政機關要求相關單位停止解析之權力,加強政府行政功能,使各類犯罪成本加劇,而能更有效的防止民眾被害。
    未來最高檢察署將參考上例,視各類案件之具體情況,於偵查或上訴階段,即適時統一檢察機關適用法律標準,以提高辦案效率,並促使法院凝聚法律見解之共識。此外,目前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發生判決見解歧異之情形,並無法透過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可能影響檢察官之偵查方向,最高檢察署亦會就此蒐集一、二審檢察機關所面臨之困難,尋求建立檢察官內部認事用法之統一做法,提高人民對檢察機關之信賴。
    四、積極發揮國家最高檢察機關之功能
    本人如任檢察總長,最高檢察署將持續積極發掘並蒐集一、二審見解歧異之判決,充實訴訟組檢察官法律研究之能量與深度,深化法律論述之技巧與內涵,協助促進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另最高檢察署於本身或所屬檢察官行使職權時,對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由最高檢察署研議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之違憲審查;又於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與檢察機關有關聯性時,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訴訟法第19、20條);再依憲法訴訟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經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因此,最高檢察署未來將致力於深化檢察機關之法律專業及涵養,發揮檢察官於法規範體制中為「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之使命。
    五、繼續落實並強化非常上訴功能
    按非常上訴,乃對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而設之救濟程序,除具統一法令適用之目的外,更兼有糾正違法裁判,保護被告權益,以監督法院判決之功能。目前非常上訴於「糾正違法裁判」部分之功能,仍有待加強,例如,實務上最高法院常以「不同之法律見解不得謂為審判違背法令」為由駁回非常上訴,惟所謂「不同法律見解」(不得非常上訴)與「審判違背法令」(依法得非常上訴)之區別,並不明確。未來如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將由最高檢察署持續就最高法院之判決中,尋找適用法則不當,或法律見解歧異之處,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大法庭作成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定,以建立非常上訴之合理法則,提升裁判之可預測性及安定性。再者,對尚非不利益於被告之確定裁判所提起之非常上訴,例如宣告非屬該罪法定主刑種類或低於法定本刑刑度、不應緩刑卻宣告緩刑、應諭知沒收漏未宣告等違法判決,常遭最高法院依前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以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為由,判決非常上訴駁回,不僅限縮非常上訴統一各級法院法令解釋與適用之範圍,更忽略非常上訴兼有對違法裁判糾錯之制度功能,使非常上訴判決無法發揮糾正錯誤裁判、統一各級法院適用法律標準之作用,影響裁判品質及司法公信力。未來仍將對於並非不利於被告之違法裁判,依法提起非常上訴,期能促使非常上訴發揮糾錯及統一法律適用之目的,以精進裁判品質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非常上訴乃刑事判決確定後之特別救濟程序,除於糾正違法判決方面具有立竿見影之成效外,於救濟被告權利部分,亦有其不可替代性。惟現行非常上訴制度對於被告權益之救濟,僅偏重於刑之減輕、易刑處分之正確、不利被告之訴訟程序撤銷等,對於洗冤白謗、平反冤錯部分,仍有倚賴再審程序雙管齊下之必要,始能發揮綜效,讓刑事判決冤錯之被告獲得有效救濟。
    本人於臺高檢署服務期間,於110年3月曾為諸慶恩聲請再審,深感冤錯個案之糾正平反,亟需各級檢察機關「跨級跨轄」團隊齊力,因此,未來就冤錯個案,將研議成立「跨級跨轄」之縱向及橫向聯繫平台,統合檢察機關之量能,適時結合非常上訴與再審之不同救濟途徑,分從法律與事實層面進行糾錯,以保障被告權益。
    (伍)結語
    法律有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的功能,係民主法制的基礎,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法官法第86條第1項),兼有「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雙重責任,身為法治國家的守護人,責任艱鉅,因此維持優良傳統,與時俱進求新求善,呼應國人對司改期待,是每一位檢察官責任。本人如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職務,將臨深履薄,全力以赴,與全國檢察官共同努力,期不負國人託付。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被提名人邢泰釗報告後,進行詢答。計有委員陳玉珍、葉毓蘭、陳歐珀、湯蕙禎、周春米、鄭麗文、李德維、羅美玲、張宏陸、曾銘宗、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莊瑞雄、王美惠、管碧玲、賴香伶、劉建國、陳以信、劉世芳、邱顯智、翁重鈞、鄭正鈐、陳椒華提出詢問(另有委員鄭運鵬、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提出書面詢問),均由被提名人邢泰釗答復後,進行本案之審查。
    伍、經聯席會委員就本案審查後,決議如下: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進行同意權行使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 主席
    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洪委員申翰擔任;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均不推派代表。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1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開始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 質詢:主席:9:4

  • 主席
    (9時4分)同意權票清點工作先請高委員嘉瑜代理。
    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以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 主席
    報告院會,謝謝高嘉瑜委員擔任投開票監察員,現在繼續由洪申翰委員擔任。
    (進行投票)
  • 主席
    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推派之投開票監察員洪申翰委員現在改派由林楚茵委員擔任。
    (進行投票)
  • 主席
    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上午11時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委員,請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 質詢:主席:11:00

  • 主席
    (11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 主席
    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65人
    未領票委員 48人
    合計 113人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林楚茵
  • 主席
    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檢察總長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 主席
    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邢泰釗 同意票65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決議:
    邢泰釗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
    同意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林楚茵
  • 主席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9分)
    繼續開會(14時35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23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51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110.5.31)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0年12月20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外交部歐洲司林專門委員俊廷、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洪助理談判代表敬庭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林委員楚茵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人民品酒及以酒佐餐習慣漸盛,對於佐餐酒需求日增。但與葡萄酒同屬葡萄釀造之香檳,卻與葡萄酒有顯著關稅差異。然參酌我國與他國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香檳關稅的免除與其他酒類明顯有別,屬協定生效後直接免除關稅者。爰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調降香檳關稅稅率如修正表所列,以推動飲酒之租稅公平,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一、根據法國香檳協會2020年之香檳消費報告(LES EXPEDITIONS DE VINS DE CHAMPAGNE EN 2020),我國去年全年進口香檳量為50萬支(約37.5萬公升)、約1,310萬歐元(約4.5億新台幣)相較於財政部關務署統計之2020年全年葡萄酒進口量、1,841.6萬公升,香檳進口量佔我國進口酒比例極低。對其降稅所導致之稅損極小,但將對我國品酒文化與法國之外貿連結有所裨益。
    二、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資料顯示,我國與友邦尼加拉瓜及宏都拉斯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FTA)中,我國對香檳輸入之關稅降稅期程皆為A、屬協定生效時完全消除者,顯見香檳之關稅課徵實有彈性調整空間。
    三、香檳與葡萄酒同屬葡萄釀造,在菸酒稅法中亦同屬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類,課徵相同稅額。然而在海關進口稅則中,香檳之關稅卻不同於葡萄酒,且高出一倍,顯有落差。且香檳酒世界上僅有法國香檳區生產,若將其獨立視之課以高稅率,在國際貿易上恐有未公平對應之疑慮。為使同類型酒類能有更一致規範,宜調降如對照表之相關稅率。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回應委員提案:
    一、香檳屬葡萄酒類,國內無產製,主要進口來源國為法國,該國政府有相當嚴謹定義,未符合此定義者,即無法稱為香檳,因此進口香檳與國產葡萄酒定位及產品價格,具市場區隔性,無直接替代關係,調降香檳關稅稅率對國內酒產業及釀酒葡萄農業影響有限。
    二、本部國庫署業就產業主管機關立場,完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降稅後關稅損失新臺幣5,967萬元;考量調降關稅誘發進口及國內消費,預估增加其他稅收約1,473萬元(含關稅597萬元、菸酒稅327萬元、營業稅446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103萬元),初估淨損失4,494萬元。
    三、香檳宜否調降關稅稅率,涉及我國整體經貿議題,本部為國內菸酒產業主管機關,從產業及稅損角度分析如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並尊重林委員等之修正意見。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討論及協商,並經表決通過,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委員林楚茵等16人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陸、檢附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對照表乙份。
  • 主席
    鍾委員佳濱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22041010號。
  • 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草案(二讀)

  • 修正 第22041010號之第1欄稅率
  • 主席
    無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第22041010號(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發言時間2分鐘,請林委員楚茵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 質詢:林委員楚茵:14:37

  • 林委員楚茵
    (14時37分)謝謝院長、謝謝立法院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第22041010號修正案,關於香檳關稅的合理化,我必須再次強調,它是香檳關稅的合理化,因為它達成的是民眾實質受益、鞏固台法邦誼、強化對外關係的三贏局面。依照現行的菸酒管理條例,葡萄酒和香檳一樣都是釀造酒類,但是關稅卻差了一倍,也就是進口香檳的關稅高達20%,而一般的葡萄酒、紅白酒稅率只有10%。
    相較於其他鄰近的亞洲國家,例如菲律賓香檳關稅是5%,而南韓、日本、香港及新加坡都是0%,不合理的香檳關稅凸顯的是我國在國際貿易上的關稅壁壘過高,徒增民眾的荷包負擔。香檳關稅合理化更是可以為臺灣外交加分的重大法案,法國為我國在歐洲第五大以及全球第二十大的貿易夥伴,商業往來非常頻繁,尤其是現任總統馬克宏在其任內推動了很多對台法關係具有歷史意義的政策。而這半年來,我們看到法國的國會不只來訪,甚至提出許多友臺法案,對我國來說,台法關係是我們進入歐盟非常重要的窗口,尤其今年歐盟的輪值主席又是法國,因此這一次的法案過關是臺灣叩關邁向歐盟非常重要的一個里程碑跟指標。今天香檳關稅合理化三讀過關,本席希望藉由關稅合理化,讓民眾有更多的飲品選擇之外,能夠減輕荷包負擔,另外,香檳關稅合理化也讓台法兩國的外交及經貿能夠展開更多實質互惠的行動。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4、4、4、2、3會期第1、4、4、4、4、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18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701號、110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51號、第1100702952號及第1100702953號、109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82號、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4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分別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110.9.17)、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0.10.8)、第2會期第4次會議(109.10.23)及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0.5.14)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0年9月29日及10月13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3次及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關稅法於五十六年八月八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為使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規範得以明確,並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配合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保障納稅義務人救濟權益,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暫時儲存之規定,並就申報方式、通關程序及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及貨櫃之存放等事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及配合修正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
    (二)為強化貨物監控強度、提升通關效能,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並授權財政部就前開規定事項訂定辦法,俾利執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將現行第九十七條自主管理規定內容移列至第二章通關程序規範,並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等事項,由財政部訂定辦法,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四)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修正提高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以達警惕及矯正效果,並促使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善盡管理責任。(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五)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等相關規定之罰鍰上限。(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
    (六)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之一)
    (七)為利執行按次處罰規定,係先命受處分人於一定期間配合辦理或改正,爰修正相關罰責,並按各該規定之違規情節輕重明定裁罰期間或廢止其登記之處罰,以符裁罰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
    (八)修正依本法追繳貨價處分之救濟程序,不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無須申請復查即得以提起訴願方式為之,並定明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復查案件,仍依復查程序辦理。(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二、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國際貿易發達,而受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海空等物流產業日益興盛,出入口貨櫃量與日俱增,然而關稅法作為規定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流程之主要法源,應強化對於科技工具應用於確保相關海關作業流程,而對於部分相關執法規定,似亦缺少法律授權及明確性原則,恐造成執法上有其爭議。綜上,為因應國際貿易及倉儲管理的快速變化及科技運用的擴大,並透過相關罰則提高,避免有心人士操作,危害我國國際貿易品質,爰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暫時儲存之規定,並就申報方式、通關程序及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及貨櫃之存放等事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及配合修正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
    (二)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等事項,由財政部訂定辦法,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並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
    (三)配合相關物聯網科技運用於保稅運貨工具之發展,並加強貨物監控密度及提升通關效能,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設有即時追蹤系統,並配合修正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額度,以使未來相關計畫上路時,得以順利運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八十五條)
    (四)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等相關規定之罰鍰上限。(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
    (五)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之一)
    三、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要旨:
    查海關近時發生多次進口貨櫃調包、夾帶染疫肉製品與掩護毒品等各類走私情事,顯見海關對於邊境之查驗,及所有相關進口、報關、物流與銷售等環節的管理成效,皆有待積極的改善。因此為強化邊境管制,與各相關環節的管控,以有效杜絕不肖人士或廠商之違法行為,並建立起優良與安全的貨物進口與管驗機制,爰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海關對相關業者之管理及貨物運輸之管控,保障國人的健康及安全。
    四、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關稅法自民國56年8月8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歷經2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7年5月9日。為明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並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及貨物監控強度,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及暫時儲存之規定,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移列現行第九十七條自主管理規定內容至第二章通關程序規範,並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等事項,由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增訂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及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訂辦法中相關義務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
    (五)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爰修正提高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俾發揮制裁及遏阻功能。(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
    (六)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則,以強化對業者之監督管理。(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之一)
    (七)刪除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規定。
    五、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針對現行規定海關對於違規情事,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一定金額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亦即,海關得就二者擇一行使,若非警告並限期改正,則為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惟本法相關條文係規範有限期改正之相關規定,且業者違規態樣眾多,爰參照相關法律規定之用語作為修正依據,以為彈性。有鑑於此,爰修訂「關稅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明定限期改正之規範,以及海關裁量權之行使,以杜爭議,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規定海關對於違規情事,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一定金額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亦即,海關得就二者擇一行使,若非警告並限期改正,則為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惟本法相關條文係規範有限期改正之相關規定,爰參照相關法律規定之用語,例如: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存儲之貨物,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或經查核無故短少者,除應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有關稅捐外,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或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等,作為修正該等條文內容之依據;又鑑於業者違規態樣眾多,非所有違規態樣皆有改正之可能,爰修正文字為「……並『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為彈性。
    (二)現行規定「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即授予海關裁量權是否作出停止處分;惟海關在為停止處分前,已充分給予義務人警告並限期改正,且須經三次仍未改正者,顯然已窮盡裁量之一切手段,而須進入第二階段,故此時所為之停止處分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自無再作裁量之必要,否則,所謂的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之要件,將不具任何實益,即此時的停止處分應屬「羈束處分」,該「得」字應修正為「應」字,始能有效遂行行政目的。至於停止期間之長短,只要在六個月以下者,仍屬海關裁量權之行使,所以海關仍可依個案情節輕重,作不同處理。
    (三)或有謂法律有「主管機關得……」,另一種意義係職權之賦予,而非單純行政裁量權之授予,然為免誤解,是宜將「得」字修正為「應」字,以杜爭議。
    六、沈委員發惠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為國際貿易重要樞紐,每年進出口貨櫃約800萬只,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負擔貨物供應鏈中之關鍵角色,惟現行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尚未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因應貿易型態、倉儲管理等科技日新月異,提升自主管理業者管理責任與效能,明確設置專責人員等事項,爰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目前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共計436家業者,其中經海核准自主管理業者為241家,比例已達55%左右,為因應貿易型態,強化提升自主管理業者管理責任與效能,增進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專業知能及法令認知,明確設置專責人員等規定,又考量海關核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屬貨物通關管理之一環,爰將現行條文第九十七條有關自主管理之規定移至第二章通關程序規範。
    (二)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就專責人員應具備資格、任務、監督等事項有所規定,然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核准及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之授權事項外,另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立法例,增訂「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之授權。
    (三)查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未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時,現行海關僅以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廢止其自主管理,故為提升業者管理責任,對違規業者施以適當處罰,爰增訂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相關事項之處罰規定。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分別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背景
    鑑於近年貨棧及貨櫃集散站屢生調包走私毒品案件,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秩序,為明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及執行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本部爰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0年8月20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本次共修正21條(修正18條、刪除1條、增訂2條),重點內容如下:
    1.為應海關業務執行需要,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程序、暫時儲存、申報方式等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及修正相對應之罰責。
    2.為執行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明定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以利海關全程監管貨物移動狀態,確保貨物移動安全。
    3.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
    4.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將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提高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5.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鍰額度上限至3百萬元,以達警惕及矯正效果。
    6.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自主管理相關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罰鍰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或廢止其自主管理。
    7.增訂承攬業者及快遞業者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得逕行停止6個月以下之業務或廢止登記之裁罰手段。
    (三)預期效益
    藉提高相關違規罰鍰額度上限、增訂對自主管理業者之罰責,督促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自主提升管理強度及善盡管理責任,強化海關管理手段;另增訂「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執行依據,以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櫃(物)移動安全,防杜非法走私。
    二、大院賴委員士葆等20人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說明
    賴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與行政院修正方向一致,其將現行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得」停業或廢照,修正為「應」停業或廢照之羈束處分一節,考量該等處分會連帶影響其他合法供應鏈業者之營運,易生國際貿易糾紛,建議仍宜考量具體個案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妥適裁處,俾符比例原則。
    三、大院沈委員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26條之1、第86條之1及第97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說明
    沈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與行政院修正方向一致,僅為文字或罰鍰金額差異,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文字。
    綜上,為強化海關對業者之管理手段,提升業者自主管理強度,並強化貨物監控及確保貨櫃(物)移動安全,以防杜非法走私,請惠予支持行政院版本。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後達成共識,全案審查完竣。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五條、刪除第九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一、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
    現行
User Info
游錫堃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