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信託基金部分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億5,130萬3千元,增列「存款利息收入」42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555萬9千元。
    (三)總支出: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原列1億5,129萬6千元,增列425萬6千元,改列為1億5,555萬2千元。
  • (五)通過決議9項

    1.依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農退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及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行之,經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允宜依規定按期召開,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
  • 提案人
    謝衣鳯 陳超明 楊瓊瓔 
    2.111年度農民退休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1億5,130萬3千元,包括「投資業務收入」1億4,087萬6千元及「存款利息收入」1,042萬7千元,較110年度總收入預算數4,021萬7千元,增加1億1,108萬6千元,增幅約2.76倍,經查111年度農民退休基金預計運用淨收益較110年度增加2.76倍,收益率則增加0.17個百分點,惟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該基金實際運用效益未如預期,為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應審酌國內外經濟情勢,適時調整資產配置,有效提升投資績效。
  • 提案人
    謝衣鳯 陳超明 楊瓊瓔 
    3.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單位處理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且為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之重要因素之一;農民退休基金係參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設立之特種基金,為利基金運作之健全,應儘速制定會計制度,說明如下:會計制度為基金得否健全運作之重要因素,農民退休基金會計制度截至110年11月初尚在研擬中,為利基金之健全運作,應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制定程序。
  • 提案人
    謝衣鳯 陳超明 楊瓊瓔 
    4.農民退休基金為根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所設立之特種基金,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1月9日訂定發布之「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按照「會計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截至110年11月農民退休基金仍未完成會計制度之制定,為利農民退休基金之永續運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速建立相關制度,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農民退休基金會計制度制定之精進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5.111年度農民退休基金資產配置暨投資運用計畫規劃將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之45%轉存於銀行存款、5%投資國內債務證券、50%投資於國內權益證券。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110年8月底農退基金運用數為16億8,325萬2千元,其中16億1,709萬9千元轉存國內金融機構,另有6,615萬3千元投資國內權益證券,基金資產運用收益778萬9千元,收益率約1.41%,雖較110年8月保證收益率0.7858%為高,但是與110年度預計收益率3.03%差距頗大。農民退休基金111年度預計運用淨收益較110年度增加2.76倍,收益率增加0.17個百分點,然由於110年度截至8月底基金實際運用效益未如預期,為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農民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提升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楊瓊瓔 謝衣鳯 陳超明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1月9日訂定發布之「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查農民退休基金屬特種基金之信託基金,允宜按相關法令規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會計法」第3條),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未來發展與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等訂定妥適之會計制度。爰此,會計制度為基金得否健全運作之重要因素,農退基金會計制度截至110年11月初尚在研擬中,為利基金之健全運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應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制定程序,俾資遵循,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7.依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農退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及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前開規定於109年10月5日訂定公布「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並自「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日(110年1月1日)施行。農退儲金於110年1月1日開辦,並依法設置監理會,由機關代表、專家及農民代表共17人擔任委員,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僅於8月中旬召開1次會議,據說明係受疫情關係影響;惟查疫情期間政府機關間重要會議仍透過視訊方式舉行,此外,如勞動基金監理會於110年1至9月間每月均持續舉行監理會會議,全國疫情增至3級警戒之5至7月會議(第83至85次監理會會議)則改採書面方式進行。爰此,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應依規定按期召開,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往後每年度依規定定期召開監理會會議(會議方式不限),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邱志偉 
  • 連署人
    陳亭妃 蘇治芬 何欣純 
    8.經查,依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農退儲金之收支、保管業務及農退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農退儲金於110年1月1日開辦,並依法設置監理會,由機關代表、專家及農民代表共17人擔任委員,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僅於8月中旬召開1次會議,據說明係受疫情關係影響;惟查疫情期間政府機關間重要會議仍透過視訊方式舉行,此外,如勞動基金監理會於110年1至9月間每月均持續舉行監理會會議,全國疫情增至3級警戒之5至7月會議(第83至85次監理會會議)則改採書面方式進行。鑑於農退儲金監理會肩負監理農民儲金收支、保管及農退基金營運之責任,尤其開辦初期更須借重委員專長協助制度之建立、計畫擬定與業務推展,爰建請仍依前開規定定期召開監理會會議,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邱志偉 
  • 連署人
    賴瑞隆 蔡易餘 
    9.經查,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單位處理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且為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之重要因素之一,農民退休基金係參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設立之特種基金,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1月9日訂定發布之「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然農退基金會計制度截至110年11月初尚在研擬中,為利基金之健全運作,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制定程序,俾資遵循,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人
    蘇治芬 邱志偉 
  • 連署人
    賴瑞隆 蔡易餘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下接第二冊)
    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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