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近年接連發生嘉義李姓鐵路警察殉職案、台南凃姓及曹姓警察殉職案,突顯我國警察執勤安全問題深待檢討。為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應提供警察充足訓練、裝備,並在連續性強制力原則下,明確化警械合理使用之規範,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為使警械使用條例發揮執法有力後盾、捍衛基本民生治安,以及落實民眾遭遇警械使用特別犧牲之事後彌補等目的,爰認當前具備亟待修正之需,故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升警察人員自我保護,增訂專責警械使用鑑定與調查之法定編組,並強化警械使用衍生之賠償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條,俾使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之法定權力明確化,並規範警察人員除應著制服外,可憑出示足資識別職務身分及職務屬進行中狀態之證明使用警械。另增定賦予替代使用警械之行為依據,進而提升警察人員自我保護。
    二、增定第十條之一,參酌本法第十三條所載,警械使用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具準用之效果。爰此,考量警械使用鑑定作業之對象,尚仍包含所屬各跨中央部會機關之成員,允宜不單憑任一中央部會機關辦理使用警械致人受重傷、死亡之爭議案件鑑定。是以,特訂定行政院得設警械使用鑑定小組,藉以落實公正與客觀之執行目的。
    三、修正第十一條,鑑於現行受本條第一項規範所補償之對象,尚且無法針對警察人員在正當合法使用警械致除第三人以外之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等因公共利益遭受特別犧牲損失時之事後彌補,是以去除以第三人為限之條件,改以「他人」之條件為請求賠償之身分認定。另保障並落實受警械不當使用事後請求賠償之進行。明確訂定自由或權利受侵害得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進行救濟。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孔文吉  李德維  吳斯懷  廖婉汝  林文瑞  江啟臣  許淑華  林德福  徐志榮  魯明哲  曾銘宗  林思銘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游毓蘭  羅明才            
  • 委員張育美等提案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有鑑於「警械使用條例」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迄今已逾十七年,未符當今社會警察執行職務需要,亟應研擬修正。為維護警察執法公權力、保障警察於勤務中之人身安全,並有效及時防制犯罪,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爰新增第四條第三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其他足以輔助勤務之物品以代替警械之功能。
    二、新增第十條之一,為釐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妥適性或於執行職務情境之必要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新增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主動或接受司法、檢察機關之委託,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進行調查,並就警械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以保障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需要及當事人權利。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之成員,應遴選具法律、鑑識之專業知識以及熟悉實務之警察人員代表,並由內政部訂定組織規程與運作辦法。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廖國棟  洪孟楷  廖婉汝  孔文吉  吳斯懷  游毓蘭  鄭正鈐  溫玉霞  林思銘  徐志榮  李德維  曾銘宗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魯明哲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依黨團協商共識,先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 質詢:邱委員顯智:14:33

  • 邱委員顯智
    (14時33分)院長、各位同仁。三年前發生令人遺憾的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每次我回嘉義老家,在車站裡看到李承翰的紀念碑,心裡都非常地難過,我們到底要怎麼樣從李承翰事件學到教訓,並進行改善?怎麼樣讓警察執勤變得更安全?
    這次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草案。我們的版本有三個重點,第一,除了開放用槍,也要教同仁怎麼正確開槍、怎麼正確使用警棍、電擊槍等警械;像三年前嘉義李承翰事件到現在的臺南殺警事件,警察面對近距離的攻擊該怎麼去應對和防範?中央有沒有編列經費購買防砍衣、有沒有讓同仁做足夠的擒拿及柔道體能訓練、有沒有足夠的防護訓練和攻擊裝備?讓第一線同仁有安全執行勤務的空間,才能避免下一次悲劇的發生,這是中央應該要積極規劃的。
    第二,我們要求將連續性強制力概念納入警察教育訓練中,警察應具備連續強制力的概念,使用警棍、警刀、槍械等哪一種警械並不是看案件的類型來做區分,而是應該依情境的強度以及危險性來區分,因此時力版本參考美國法裡面警察人員連續性強制力的概念,要求警察在執行強制力的時候,應該要依據現場所面臨的情境來做判斷,以最適合的強制力層級,採取致命或非致命的措施,才能夠同時兼顧維護治安和人民的安全。
    第三,我們要求內政部應該邀集基層警察和專家學者來成立警械使用委員會,當發生傷亡事件的時候,委員會應該依據案件中警械使用的合理性、警察的勤務管理、教育訓練、裝備供給、身心狀況進行調查,提出改善建議報告,真正瞭解事發原因,才能避免遺憾繼續發生。
    社會大眾都期待這次修法儘速通過,所以在黨團協商後,我們也將這些訴求擬成附帶決議,希望能夠真正推動改革,避免下一次的憾事再度發生,謝謝大家。
  • 主席
    好,謝謝邱委員。
    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質詢:張委員其祿:14:36

  • 張委員其祿
    (14時36分)院長、各位大院同仁,大家好。我想警械使用條例已經歷經20年沒有有效的修法,現在這樣的修正其實也是因為最近發生這些非常不幸的重大事件,對於我們整個社會來講也確實是有其急迫性。而且其實警械使用條例的目的是希望能夠規範警員使用警械的正當性,不過現在其實從這幾個案例來看,它反而成為警員在生命安全可能受危害的情形下卻不敢開槍的主要原因,甚至造成警察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狀況。從108年李承翰員警因公殉職案件震撼社會之後,這個警械條例的修法才終於正式展開,甚至在今年又不幸再度在臺南發生凃明誠、曹瑞傑警員因為查緝失竊車輛而遭歹徒攻擊並不幸身亡的事件。我們也必須這樣講,其實這麼多這樣的不幸事件才終於累積出我們今天想要進行有效的修法。但是我們也知道,過去有太多太多的員警都擔心在使用警械的過程中衍生後續的爭訟,導致在執勤的狀況中,他們寧可選擇自身處在危險狀況下,也不願意使用警械,法律本來是要當執勤員警的後盾,結果卻變成他們的絆腳石。
    這一次我們終於看到朝野各黨有了共識而能夠進行這樣的修法,我們當然表示歡迎,我們民眾黨這一次也有提出版本,我們的這個版本有三大主張,第一個當然就是確保員警的生命安全,增加警械使用時機的彈性,我們對整個警械的使用不要只限縮於原來的槍枝跟警刀等,而在為了因應急迫性、危急性的時候可以更彈性的使用。第二個,我們的主張就是成立調查小組來釐清警械使用的正當性,並且也強化警械使用之教育這樣的目標。第三個就是我們要保障警察合法使用警械的權益跟相關民眾自己本身的權益,等於國家也要負起國賠的責任。
    我想這些核心的主張也已經得到朝野各黨派一致的共識,同時也會是這一次修法的重點。我們希望在歷經這一次的修法之後,能讓我們的員警在真正遇有危害的時候,他們有更明確的準則,也降低執勤時的風險。內政部警政署未來也應該針對相關的教育、輔導要有很好的配套措施,以真正保障員警的權益。
  • 主席
    謝謝張委員。接下來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質詢:游委員毓蘭:14:40

  • 游委員毓蘭
    (14時40分)院長、各位同仁。歷經了鐵路殺警案和臺南殺警案之後,朝野終於達成共識,修改了20年未修、早已不合時宜的警械使用條例,以改善執勤安全,保障員警合法權益。昨天在黨團協商之後,今天就要在院會三讀通過了。
    國賠入法,讓因公用槍的員警不必個人面對後續的法律訴訟賠償,與建立鑑定小組,一直是本席所主張的重點。
    過去許多警察執勤的時候不敢用槍,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開槍之後,如果造成民眾的權利損害,將要獨自面對訴訟問題,民眾會利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要求員警個人負擔賠償。本席在109年3月提案的時候就主張使用警械造成民眾的損害,應該適用國家賠償法,今天的修法明定適用國家賠償制度,給員警面臨相關問題時能夠有更多的保障。
    至於調查小組的成立,本席的修法版本主張應該要由專家與員警代表組成一個常設組織,研究警械使用標準,並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審理時參考,可以避免過去法院的部分判決,對警械、用槍等問題遠離專業、遠離實務、不合乎遭遇歹徒衝突現場的見解;同時也要能夠建立標準,協助第一線員警充分掌握何時應該可以大膽用槍,保護自己。希望制度面的改善能夠稍稍告慰李承翰、凃明誠、曹瑞傑的在天之靈,也能讓警察在用槍之後不必要自己或跟著同僚一起來面對後續的訴訟與賠償,修法之後成立的調查小組也應該推動員警的教育訓練,並確保應勤裝備充足,以保障員警安全。修法制度給予保障,執法落實更加重要!
    雖然最後通過的版本與本席提出的修法版本略有出入,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確實給予員警應有的保障,更希望內政部警政署能夠落實調查小組、教育訓練、應勤裝備的配套措施,謝謝!
  • 主席
    謝謝游委員。接下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質詢:管委員碧玲:14:43

  • 管委員碧玲
    (14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全國所有的警察同仁,大家好!警械使用條例歷經20年沒有修法,部分條文規範不足,使警察人員在第一線值勤時,使用警械多有顧慮。行政院在109年5月8日就送來修訂版本,今天才二、三讀,時間確實延宕,立法院應該向警察同仁致歉。
    這次修法,為了讓員警在有效執法的同時能兼顧人身安全,修訂了第一條與第四條,將警察執行勤務分成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一般情況下,可使用法定的警械跟器械;第二個層級則是明定警察面臨危害脅迫時,增加了可以就地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並視為合法的警械;第三個層級則是民進黨黨團特別納入,明確規定在四種非常緊急、致命的情況下,警察可以不需要經過鳴槍示警就逕行開槍射擊,以加強保護人身安全。這三個層級定義具體明確,十分成熟,既確保有效執法,也保障警察執法安全,同時也避免了侵犯人權的風險。
    此外,我們增訂第十條之一,設置調查小組用以釐清警械使用的妥適性,讓警察人員使用警槍、警械當時的合理認知成為調查小組主要判斷的考量。另外也通過本人的版本,增訂第十條之二及第十條之三,以健全人員受傷時的後送處理及警察人員涉訟與諮商輔導。最後,透過修訂第十一條,建立國家賠償制度,國賠制度入法終於可以讓警察同仁免於沉重的訴訟和龐大的賠償負擔。
    這次修法,我們完成四大目標,第一、警械使用的分層明確化。第二、設置調查小組,讓警察同仁合理的認知可以成為鑑定時候被司法採納,釐清妥適性的重要依據。第三、涉訟與諮商輔導。第四、建立國賠制度。我們期待修法能夠保障警察本人和他的家庭,也進一步維護警隊的士氣,我們要成為警察的後盾,保護警察就是保護人民,我們讓警察人員繼續成為社會安定的基礎。這一次的修法謝謝各黨團最後能夠捐棄成見,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管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增訂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 主席
    增訂第十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條之二。
    第十條之二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 主席
    第十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條之三。
    第十條之三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 主席
    增訂第十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主席
    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刪除。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成決議: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將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的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的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鑒於警察人員執勤常面臨未知風險,為改善警察執法環境,確保基層警察之執勤安全,爰要求內政部調查小組成立後,應每年調查警械使用情形、警察人員執勤遇襲案件、勤務制度、應勤裝備、警械使用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實際狀況,並送本院內政委員會。
    2、
    內政部應確保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之功能確實發揮保障員警用槍之作用、本小組應經常性運作,並持續蒐集研究員警用槍案件,供做司法及檢察機關偵審參據並符員警教育訓練之需。另外主管機關應落實第一線基層同仁實務教育訓練時數以及裝備需求,確實保障員警生命身體安全。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1、
    有鑒於本次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修法將行政規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六點有關逕行射擊規範納入,確保在法律上,警察人員遭遇生命安全危害而使用槍械時,有所依循,避免陷入有槍開不得的疑慮,實質保障我國警察人員值勤時之生命安全。惟對於法規修正公布後,亦應加強警察人員在逕行射擊之教育,以利警察人員在實際執行勤務中遇有急迫情事能夠快速反應確保生命安全,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2、
    內政部就司法警察機關之所屬人員因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成立之個案調查小組,其人員組成除應包括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外,亦應納入警察機關之基層人員,以利實際了解勤務執行情形,強化調查結果之正確性。
    3、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將相關子法及調查小組組成之辦法公告周知,確保執法人員之勤務安全及執法依據。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1、
    警械統計公開
    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今年8月,台南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曹瑞傑追捕竊車遇襲,兩人分別遭砍17刀及38刀。
    2017-2021年間,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人數,竟高達47位。
    為落實檢討改善,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一)於警政統計年報中,新增各警察機關警械配發率統計欄;(二)將每年用槍事件相關統計,如事件案別、出勤人數、年齡、傷亡情形等公開於網站。請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2、
    落實常訓規定
    警察人員工作具有高風險性、高壓力、高臨場反應等勤務特性,動輒影響其個人及人民生命安全,而警察教育訓練實為健全警察安全制度的基礎。
    依據2022年9月,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進行「全國警察教育訓練與裝備現況調查」結果發現,警察人員因工作時間過長,時常需在勤務前後或休息時間進行常年訓練,造成常年訓練成效不彰,更使同仁身心俱疲。
    為落實「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計畫」中,「常年訓練視同勤務,且各警察機關不得於勤務後立即編排常年訓練,以兼顧員警安全及訓練成效」之原則。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視各警察機關落實上開計畫之情形;請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3、
    訓練應考量武力連續性
    2020年1月新北市中和分局員警攔查遭拒,竟壓制並怒踹15歲少年頭部;2021年4月詹姓民眾因拒絕桃園市中壢分局葉姓員警要求臨檢,遭大外割摔傷,2022年9月黃姓男子遭新北市三重分局便衣員警誤認為追捕對象,大力壓制並毆打男子致重傷。
    警察人員執法過當事件頻傳,警察因考量執行職務面臨之急迫性、危險性,合理使用不同層級之強制力。
    美國等先進國家之相關政策中,皆具備警察人員「強制力連續層級(The Use-of-force continuum)」概念,包括非致命性及致命性強制力措施等五個強制力層級,供警察在選擇運用強制力時,依據現場所面臨的情境判斷,採取最適之強制力層級回應,以兼顧治安維護及人民安全之比例原則。
    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將「強制力連續層級」概念融入13處情境靶場,請於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4、
    提高裝備覆蓋率計畫
    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李承翰殉職案後,蔡英文總統宣示為求強化員警執勤安全,行政院於2020年推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動用第二預備金等經費核定近5億元。用於三大大用途:一、設置10個互動式靶場,二、採購電擊槍,三、採購警棍。
    然一、此十個靶場平均一年僅訓練0.7次;二、電擊槍配發率僅6%,平均每100位警察中僅6位可有電擊槍;三、警棍配發率僅81%。
    2019年10月內政部警政署更修訂《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使電氣警棍和防暴網等警用裝備可能因治安狀況「減少」配給。
    為避免裝備不足,導致嘉義鐵路殺警案和台南殺警案憾事再度發生,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擬定提高警察人員各項勤務裝備覆蓋率之計畫。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5、
    更新「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為精實教育訓練,提升執勤能力,確保社會治安,警政署訂有「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依照「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每人每月應訓練8小時,其中射擊訓練不得少於2小時,體技訓練每人每月至少訓練4-6小時為原則。
    然從1976年制定「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至今從未調整精進。顯未考量現今時代演變,社會氛圍、犯罪型態、警力配置、裝備皆有所差異。
    為使警察訓練更臻符合現今實際勤務需求,重新檢討「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請於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6、
    公開歷次殉職案檢討報告
    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今年8月,台南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曹瑞傑追捕竊車遇襲,兩人分別遭砍17刀及38刀。
    2017-2021年間,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人數,竟高達47位。
    為落實檢討改善,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一)將近五年警察人員「因公殉職」人數公開上網,並於警政統計年報中,新增「因公殉職」統計欄位;(二)將歷次因公殉職案件書面報告於三個月內提交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7、
    裝備意見調查
    辣椒水分有水柱狀及氣霧狀噴頭,並具有不同辣椒素之濃度、有效噴射距離、噴射次數之多元類型。
    然各縣市採購之辣椒水規格、功能不一,與第一線同仁實際勤務需求未臻相符,致許多警察人員須自掏腰包購買勤務所需之辣椒水,以保障自身安全。
    為提升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安全性,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外勤員警現行使用裝備以抽樣方式(1%),每兩年調查滿意度,三個月內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8、
    防砍衣
    2019年7月,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台鐵車廂執勤時,遭刺殺殉職。2022年8月,台南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凃明誠、曹瑞傑追捕竊車嫌犯時,分別遭砍殺17刀、38刀後,雙雙殉職罹難。
    從嘉義鐵路殺警案到本次台南殺警案事件,兇嫌犯案手法皆為近身持刀攻擊。然而,內政部警政署卻未曾編列採購具備防砍功能背心之任何經費,多年來採購具備防砍功能之背心為0件。
    為避免同仁傷亡之憾事再度發生,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由中央編列經費購置防砍背心,並(一)邀集警察同仁及基層團體進行需求調查;(二)提出防砍背心規劃。請於三個月內將調查及規劃情形提交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9、
    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今年8月,台南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曹瑞傑追捕竊車遇襲,兩人分別遭砍17刀及38刀。
    2017-2021年間,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人數,竟高達47位。
    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一)提供警察人員充分警械以及防護裝備,並提供充足之警械使用及安全防護訓練;(二)依據「強制力連續層級」概念編排警察人員教育訓練,並納為執勤之首要原則,並於三個月內將報告提內政委員會。
    10、
    女用防彈背心
    近年治安事件頻傳,社會大眾仰賴警察人員進行犯罪偵防及維護社會秩序。除了以警械制止嫌犯攻擊行為外,警察人員的防彈背心等防護裝備更是維護自身安全重要關鍵。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21年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8771位,女性警察人員比例更從2007年至今已增加超過三倍。然而,多年來我國卻從未提供女性警察人員合適之防彈背心,女警僅能穿著較小尺寸的防彈背心。
    女性與男性身材顯有差異,女性穿著一般防彈衣產生過於壓迫或過於鬆垮之問題,不但連彎腰都有困難,甚至降低執行勤務中之行動靈活度,危及女警人身安全。女性專用防彈背心,具有符合胸部曲線的彎曲板,較短的軀幹尺寸,可以使穿著的女警有更好的活動自由度。
    無論何種生理性別之警察人員皆須執行查緝非法槍彈、掃蕩幫派、搜索拘捕等勤務內容,卻無提供女警合適之安全防護裝備,無疑將女警之生命安全置於高風險中。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一)邀集專家學者、基層女性警察人員、民間團體進行座談會,充分蒐集意見;(二)參考美國等國家女性防彈背心之設計,提出我國女警防彈背心之採購規劃;(三)請將研究結果及書面報告提交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11、
    子法修訂基層參與
    2019年,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於執行勤務中,遭鄭姓男子以尖刀刺傷腹部,失血過多不治。
    今年8月,台南市警二分局民權派出所36歲備勤警員凃明誠,與負責交通稽查的28歲曹瑞傑追捕竊車遇襲,兩人分別遭砍17刀及38刀。
    2017-2021年間,全國各警察機關人員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人數,竟高達47位。
    為避免悲劇再度發生,保障警察人員權益,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增修《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行政規則時,應邀集基層警察同仁(係指官階為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人員)及相關團體開會討論,充分蒐集意見,並將書面報告於會議後一個月內送交至本院內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均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並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5:5

  • 陳委員椒華
    (15時5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本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在今天完成三讀,感謝朝野政黨共同努力完成修法。
    本次修法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11項附帶決議通過,其中包括裝備、訓練、人力要充足。自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後,蔡英文總統也宣示為了強化員警之執勤安全,推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動用預備金等經費,花了將近5億元,蓋了10個靶場,採購電擊槍和警棍。這10個靶場平均1年每個警察卻只訓練0.7次;電擊槍平均每100位員警只有6位可以配發到,根本不夠用。而且嘉義鐵路殺警案和這次臺南殺警案事件,兇嫌犯罪手法都是近距離拿刀攻擊,中央到現在卻沒有採購任何一件具備防砍功能的背心,讓基層同仁繼續在風險中工作。
    另外,從嘉義殺警案到臺南殺警案,仰賴的都是近身搏鬥,因此擒拿術、柔道等體技訓練非常重要。但是我們看到全國各警察機關的訓練時數都沒有符合標準。雖然每個月各機關規劃讓同仁做體能和射擊訓練,但是訓練常常安排在同仁的下班時間,所以我們也希望警政署可以針對這部分改善。
    最後,這次臺南殺警案發生意外的警察卻是一位大備還有一位交通警察,為什麼交通警察會出現在這裡?就是由於人員不夠。因此我們認為,警察人力不夠的問題,行政院應該立即改善,以避免悲劇發生。
  • 主席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質詢:邱委員臣遠:15:8

  • 邱委員臣遠
    (15時8分)院長及各位立法院的同仁,大家午安。今天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這是一個遲到的法案,如果沒有遲到,或許就可以拯救上個月殉職的員警。在此我謹表達最深沉的遺憾,總是要等到悲劇發生之後,才能讓109年第1會期就送進來的警械使用條例,終於在今天、第6會期完成三讀。
    過去的法規對於警械使用的認定以及對警察人員的保護不足,導致許多警察人員被起訴、判刑、受傷,甚至發生了犧牲生命的不幸事件。這次警械使用條例之修正總共有三個重點,首先,可以讓員警就現場的狀況因地制宜,取用適合的器具,視同警械的使用。第二,對於警察執勤時不慎造成人民傷亡,得以國家賠償為原則,讓警員可以大膽用槍。第三,由內政部組成調查小組,並依職權或依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針對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同時保障員警以及人民的權益。
    最後我也要向犧牲的員警致上最高的敬意,由於他們的犧牲,才能催生這部法案修正;是他們的犧牲,全體國民及員警匯集了全國的士氣和民氣,讓行政單位、立法院予以重視警察執勤的安全,我們要向全國警察同仁致上最高的敬意,也督促這部法案順利完成三讀,保障了千千萬萬警察同仁的生命安全與家庭的完整。謝謝全國的員警同仁,感謝!台灣民眾黨謝謝你!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 質詢:江委員啟臣:15:10

  • 江委員啟臣
    (15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剛才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但我在這邊必須講,所有的警察、來陳情的警眷們,辛苦了、久等了!
    今天通過三讀的條例羅列了4種可以使用警械逕行射擊的情境,但是我們必須講,這個修法來得太晚且太慢了─109年5月送到立法院,擱置了2年!其實民進黨完全執政之後,在立法院只要想通過的法案沒有通不過的,可是這個案子卻足足等了2年、躺在這邊2年,而且是用警察的生命換來今天這個立法。也因此,我們立法院今天應該向全國警察道歉,同時我們也譴責執政黨對於警察同仁執勤安全的漠視,拖到今天才來修法!
    今天的修法其實只是針對用槍時機的判斷,更重要的是警力的補充、裝備的優化、訓練的提升,這都是未來反而對警察執勤安全更重要的事情,但是政府還沒有準備好。
    108年7月嘉義發生刺警案,當時蔡英文總統就說要人給人、要錢給錢,時間過去了,到今天警力還不夠,裝備仍然不足。所謂的電擊槍到現在還不夠,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例,只配發了454枝,平均一個派出所不到3枝;所謂的防砍手套到現在也沒有!甚至很多警察要自己買這些裝備,出了事還要自己負責。
    我們必須講,今天的三讀只是開始、只是第一步,未來還有很多更需要大家努力來完成的,也才能真正確保在第一線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警察本身的安全。謝謝。
  •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質詢:羅委員美玲:15:12

  • 羅委員美玲
    (15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午安。警械本來應該是警察同仁用來打擊犯罪、保護自己與民眾的合法器械,曾幾何時,因為警械使用規定過於繁瑣,加上事後一連串的報告撰寫,以及可能影響到未來的工作發展,都讓員警們在發生警務危機,需要使用警械時思量再三,使用警械合法執行職務已成為警察同仁們的下下之策。
    警察身為人民保母,我們卻沒有給予他們保護。他們平常處理許多民眾的日常事務,但往往危險就在一瞬間發生而來不及反應。今天警械使用條例三讀通過,讓警察同仁在執勤面對危險的時候,可以無後顧之憂,依法使用警械。
    民進黨黨團特別針對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予以明確化,以列舉方式明定員警執行職務的時候,有哪些狀態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以確保警察同仁受到危害脅迫的時候,可以合法無虞地使用警械。另外,針對警察使用警械所致傷亡等案件,也會成立調查小組,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之損害賠償也將依國家賠償法辦理,使警察同仁不必再獨自面對司法的纏訟。
    除了法條的完善之外,本席也會要求警政署務必確實增加警察同仁的警械使用訓練,讓警察同仁在應付各種突發狀況的時候,能夠充分發揮日常訓練的結果。另外,針對警用裝備的部分,例如防砍衣、戰術背心等,本席也希望警政署依照執勤的需求,編列預算購置,保護民眾以及自身生命的安全。
    最後感謝各個黨團的合作,得以順利修法。以上,謝謝。
  •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質詢:邱委員顯智:15:15

  • 邱委員顯智
    (15時15分)院長、各位同仁。3年前發生令人遺憾的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案,從警政署殉職案的事件檢討報告,我們可以看到警政署不但檢討去世的李承翰個人,還檢討臺鐵應該要如何加強稽查逃票,我們覺得這個報告裡面,警政署並沒有對這件事情能夠深切檢討。我們今天也非常感謝朝野黨團通過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11項附帶決議,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點就是從嘉義殺警案到臺南殺警案都暴露出了一個重點,就是警察裝備不足的問題,我們實在看不出警政署有哪一些精進的作為,尤其是這一些案件都是刀傷。我們要問的是,到底從嘉義殉職案到臺南殉職案,中央從3年前到現在,到底買了幾件防砍衣?到底買了幾件防砍衣?答案是零,一件都沒有。
    所以我們必須要講,當我們知道有裝備可以保護這些殉職的同仁、可以預防的時候,我們卻不給他裝備,可以說是制度性造成這樣的悲劇。其實我昨天在質詢的時候,還有黨團協商的時候,也都有要求警政署應該重視這個問題,今天我們已經通過這樣的附帶決議,我們也希望警政署真的要澈底去檢討警員的裝備問題,基本的防砍衣應該要能夠充足,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質詢:王委員婉諭:15:17

  • 王委員婉諭
    (15時17分)我們都還記得3年前25歲的嘉義警察李承翰發生殉職案,今年27歲的員警曹瑞傑和36歲的員警凃明誠在執勤的過程當中也遭到襲擊殉職,我們看到從2017年到2021年,在這短短的5年間,全國因公死亡的警察就高達47位,這還不包括重傷、失能的統計,到底這些問題出在哪裡?我們該怎麼從第一線的經驗瞭解成因進行改善?我們看到基層不斷地反映裝備不夠用、不夠好,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同仁還要自掏腰包買合適的裝備。除此之外,我們也看到教育訓練有很大的問題,射擊訓練所規定的時數,有四分之一的機關都沒有達到,柔道、擒拿術等體能技術的訓練時數更是誇張,竟然是所有的警察機關都沒有達到規定的訓練時數,所以我們認為要從基層的經驗來瞭解成因是非常重要的,才有辦法進行實際上的改善。
    第一線執勤的同仁是每天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人,他們是最瞭解問題出在哪裡的人,因此在時代力量的附帶決議當中,我們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該要廣邀這些基層同仁來討論,針對防砍衣、防彈衣、辣椒水等裝備問題,又或者是射擊訓練、體能訓練等等的內容,以及這次警械使用條例通過之後,後續相關行政規定的訂定,都應該要蒐集基層的寶貴經驗,瞭解同仁們的意見,以及他們會面臨到的現狀,才能讓政策符合實際執行勤務的需求,避免下一次殉警案的發生。我們認為這些聲音其實唯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在第一線的人直接來面對,才知道問題發生在哪裡,我們才有辦法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訂定適合的政策、編列適合的預算,提供他們最適切的協助,謝謝。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5:19

  • 曾委員銘宗
    (15時19分)今天警械使用條例完成三讀了,有關修正的重點有兩項,第一個是第四條增加第二項,在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的時候,可以逕行射擊;另外有關第十條之一「警察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這二個重點對警察以後的權益能夠充分的確保。但是相關的配套也要進行,比如必須強化警察的專業訓練,讓警察在緊急的情況底下,可以妥為因應,維持治安以及自身的安全。
    另外我手上這張表,各位很清楚,其實蔡政府執政之後,治安非常的敗壞,譬如去年槍擊案件高達100件,創歷史新高,也就是每3.65天就有一件槍擊事件,所以真的要能確保警察的自身安全與全民的治安安全,最重要是要把整體治安的情況改善。我在這裡也要代表國民黨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拿出具體的方法,讓治安全面澈底解決,才能夠真正確保民眾的人身安全以及警察的人身安全,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質詢:洪委員孟楷:15:21

  • 洪委員孟楷
    (15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警械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跟第十一條剛剛三讀,感謝朝野各黨團上週五的協商,並且也同意我們之後共同完成警械條例三讀立法,但是說實在,我們不希望看到每一次我們真真正正關乎民生或是關乎人民保母的權利時,都需要有悲劇的發生,我們才要啟動。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更正,真的太晚了!而國會多數的執政黨責無旁貸,拜託!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民生相關的議題能夠好好地來討論,而不是只是政治考量,人民保母需要各黨團共同用實際行動力挺。
    今天無論是增加四種情境可以使用警械射擊的法律依據,更明確讓開槍的執法者有判斷依據能夠保護執法者本身,也更能讓歹徒不要心存僥倖。另外本席也有提出,希望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能夠由行政院來組成,雖然最後通過是由內政部來組成該調查小組的組成委員,但還是要呼籲注意跨機關調查業務的中立性,作為判定執法行為的公正單位。最後給予民眾國家賠償機制的保障,這也能夠更進一步保障我們的執法者,但是除了保障執法者的警械使用條例外,相關的裝備、設備也應該補齊,如同昨天我在司法委員會時也特別強調,2006年就討論的防彈衣、女性防彈衣到現在還沒有增購,真的太慢了。我們共同努力,力挺人民保母,也希望人民保母能夠讓治安更加良好,謝謝!
  •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質詢:管委員碧玲:15:24

  • 管委員碧玲
    (15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其實今天修法通過,我剛剛清楚地說明,我們完成了四大目標,讓警械使用分層非常的明確化,確保可以執法有效,又能夠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我們設置了調查小組,處理了涉訟跟諮商的輔導,也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在這個過程之中,其實各黨委員都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和讓步,像游毓蘭委員的讓步、曾銘宗委員的支持,以及邱顯智委員在最後能夠讓我們免於表決,張其祿委員以及他的政黨在這個部分所做的支持,我們都非常感謝。
    我在一開始的時候也曾說到這次修法確實時間延宕了很久,可是請大家注意,我是一體承擔這個延宕,我說我們立法院整體向警察同仁致歉,可是為什麼我一定要提出這一點?鄭天財委員應該也知道,剛剛江啟臣委員竟然完全不瞭解情況,把這個時間的延宕指控為是民進黨所造成。我要告訴江啟臣委員,這個法案在2020年12月28日就出委員會了,出委員會之後的程序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委員會的朝野協商,召委並不是民進黨的召委,委員會的朝野協商延宕了一年多將近兩年,這過程江啟臣委員並不知道,我都不好意思明白指出延宕是在誰的手中,江委員又何必要這樣指控呢?我們捐棄成見,做了這樣的修法,希望大家不要做政治口水的鬥爭,謝謝。
  • 主席
    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質詢:游委員毓蘭:15:26

  • 游委員毓蘭
    (15時26分)謝謝大家,我尤其要感謝國民黨籍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鄭天財,謝謝你幫我把這個最重要的法案排入議程,否則不知道民進黨還要讓我們等多久。但是昨天協商的時候,民進黨黨團臨時又增加一些修法的動議,包括在第四條加入可以逕行用槍的情況,對於員警的執勤表面上好像更多保障,但是因為提出的時候非常的臨時,並沒有跟基層員警充分溝通,因此引起一些疑慮,基層有些擔心,會不會到時候法官咬文嚼字、判決背離現實,最後還是沒有辦法保障員警安心用槍?所以希望未來在落實的時候,還是要透過本席一再主張的常設性調查小組機制,不但要納入警械專家,還要有基層員警代表參加,這樣才能確實反映出第一線真正用槍的經驗。
    另外也要強化教育訓練、建立標準,協助第一線員警充分掌握、正確判斷何時應該大膽用槍。在現在全國民眾舉國上下支持警察的同時,警察團隊內部更應該要紮實累積專業判斷,透過建立標準和教育訓練,讓警察用槍不會濫權,如此也不會辜負人民的期待。
    修法只是文字的改變,第一線員警的安全要能確保,最重要的還是政府做了些什麼。本席期待調查小組未來的運作要廣納專家和基層的意見,能夠成為保障員警執勤安全的關鍵,將來我們不希望修一個警械使用條例還要再等20年,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質詢:江委員永昌:15:29

  • 江委員永昌
    (15時29分)謝謝主席及與會各位同仁。基層員警流傳一句話:「不開槍進醫院,開槍進法院」,這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了第四條第四項,就是讓警察不再陷於開槍或不開槍的兩難,員警在面對自己或他人將被嫌犯以危險武器攻擊或嫌犯即將奪槍時,只要當下判斷認為將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可以不用經過對空鳴槍警告而用槍械逕行射擊。所謂自己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緊急危險時可以用槍,這不就是刑法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嗎?為什麼一般人這麼做的時候可以請求法官判決無罪,員警卻因為有配槍,反而不能排除用槍的框架?不斷地被檢討合法用槍的陰影下會導致遲一步,連帶自己或無辜人民被攻擊時都不能夠立即開槍還擊嗎?所以有些人誤以為開槍時機的條文寫得越明白,會去縮限警察開槍,這是不對的!因為逕行射擊所描述的情境就是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的具體化,在法律位階的警械使用條例中直接寫入這些員警行為的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日後員警面對法院審判時可以告訴法官,請將用槍與否的專業、判斷交還給經過訓練的第一線員警。
    今天的修正條文對警察及其他依本條例使用槍械的一線執法人員是重大的宣示作用,釋放出了當下認為有必要時就儘管用槍的信任及信心的訊息。同時,本次修正也配合把對無辜受害民眾的補償金額上限去除,回歸國家賠償法。警察放心用槍,人民更被完全保障。以上。
  • 主席
    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 質詢:謝委員衣鳯:15:31

  • 謝委員衣鳯
    (15時31分)院長、本院同仁。我們知道,2013年有基層員警在臺北市西門町的鬧區攔查駕車逃犯,嫌犯開車衝上人行道,並且朝人潮衝撞,員警緊急開槍射擊輪胎,不料其中一發子彈擊中嫌犯腹部導致死亡,而後警員因涉業務過失致死罪遭起訴,官司纏訟了6年,2019年才獲判無罪定讞。
    當時情況危急,嫌犯駕車衝撞,若不開槍制止,勢必傷及更多無辜的民眾,不把這台車停下來,恐怕全臺北市的救護車也救不完這些民眾。警察在第一線面對危險時幾乎沒有時間反應,在近距離攔查下,一旦對方有攻擊意圖,他們沒有辦法躲掉。該名員警即便事後獲判無罪,但是要再拿起腰際那把槍的時候,他總是感到格外地沉重。
    最近又發生了臺南殺警奪槍案。昨日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只要危及生命及身體安全,就可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可以合理用槍,保障民眾安全。
    感謝今天槍械使用條例的通過,讓警察放心,人民安心!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質詢:李委員德維:15:34

  • 李委員德維
    (15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我想過去數十年以來員警使用槍械致人死傷,不僅面臨了官司之訟、之累,更需負擔造成相對人或第三人過失傷害或致死結果的損害賠償責任,令人於心不忍。
    今天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雖然稍有幫助,但是本席依然認為對於員警的保障仍有不足之處,第一線執勤的員警常常被迫在瞬間、緊張、不確定、萬變的情況之下,迅速地來判斷是否用槍。而經移送司法檢視後,即使係屬於第四條之情形,未來仍將淪為司法、民眾、警察各自表述,最後裁決權依然取決於法官個人的心證判斷。其實對於解決員警未來用槍的惶恐以及不確定感,仍要強化司法官與檢察官審理時的正確判斷。
    最後,我國警察的業務非常繁重,因為缺乏人力負荷的觀念,所以容易造成規劃上的工作量產生超過負荷的狀況,而這時就會有爭議的執勤派遣方式。警力超負荷是最大的職場安全問題,本席要求行政院、內政部以及警政署要正視這個問題,好好來解決超時工作與警力不足的問題,謝謝。
  •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質詢:張委員其祿:15:36

  • 張委員其祿
    (15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感謝這次的警械使用條例終於修法完成,實質可以提升我們員警在碰到有危害生命安全狀態的時候,可以合法及更有效地使用警械,來保障自身的權益。至於後續我們當然還是必須強調這還是有賴警政署來落實相關的教育訓練跟宣達,讓一線的員警能夠真正瞭解這些使用的機制跟時機,真正讓人員的傷亡能降至最低。同時,本席也代表民眾黨提出相關的附帶決議,首先我們這次是將逕行射擊的要件從行政規則提升到法律規範中,它是在讓逕行射擊的部分能更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和正當性。但是我們還是認為員警在使用的時候,不是只透過修法就能夠完成。這個地方,我們就在附帶決議中要求內政部跟警政署,也要有完善的教育訓練跟規劃,及明確的教育宣導,才能夠讓真正這種逕行使用槍枝的時機更被明確地執行。另外,我們的附帶決議裡面也包括調查小組的成立,除了引入專家學者之外,我們也要求納入基層員警,從實務經驗來避免跟實際情形脫勾的狀況發生。我們也很高興內政部在昨天朝野協商中,明確表態會將基層員警納入調查小組中,以便讓未來的調查結果可以更公正客觀。
    最後,我們對於過去因警械使用條例規範不周而導致因公殉職的員警,我們還是表達希望讓他們這些犧牲,今天能夠換得此次的修法而有了代價,我們也希望未來的社會治安能夠更好。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5:39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5時39分)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我們朝野黨團在昨天完成協商。本席在擔任召集委員期間,特別主動來安排審查警械使用條例,就是為了要為我們的警察同仁能夠有更好的使用警械的時機。很可惜,我們所有的提案的委員都是為了警察好,所以提出了非常好的條文,但是行政部門就是有不同的意見,行政院和司法院有不同的意見,因此我特別在審查完之後,就未完成、尚待協商的條文請行政部門趕快去討論,趕快去跟我們的委員溝通。但很可惜地,我一再地、不斷地請他們瞭解狀況,但是都沒有一個很好的回覆,一直到這個月再召開朝野協商的時候仍然沒有共識。謝謝我們的院長昨天召開協商,能夠達成共識。
    這次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很重要的就是能夠保障警察人員相關使用的時機,所以在第四條增加的二項條文都非常重要,尤其是能夠逕行射擊,不必再鳴槍警告,防範警察人員的生命安全,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更為重要的是未來的相關訓練,所以本黨團也特別提出了附帶決議,希望行政部門能夠加強辦理,以上,謝謝。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也已處理完畢,10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並對「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進行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5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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