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
    第三十六條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
    (後接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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